三问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是否有权带离,调查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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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致其衣不蔽体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9月1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该公司正深入调查此事;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工作人员称,此前已接到报警,仍在处理中;西安市妇女联合会也进行关注跟进。

此事中,地铁运营方的做法引发争议。如果女乘客影响乘车秩序,运营方有无执法权限,能否强制其下车?保安强行拖拽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就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一问:地铁运营方有无执法权限?

网传视频显示,一位黑裙女子在地铁车厢与一位中老年男子发生言语冲突,地上散落着断成几节的雨伞,女子要求男子加微信及赔偿。地铁保安上前,男子说“你把她抓起来”,女子仍多次喊“加我微信”。保安突然将女子拖拽出车厢。

根据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8月31日发布的情况说明,保安将女乘客“带离车厢”,是为了“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此前,女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且“反应激烈,拒不下车”。

那么,地铁运营方有无执法权限,能否强制乘客下车?

9月1日,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蓝天彬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通报内容属实,该女性乘客行为涉嫌违反《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中,禁止大声喧哗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蓝天彬告诉南都记者,地铁保安没有强制请乘客下车的权力,这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问题,应该由公安机关实施,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乘客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执法授权问题,南都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2011年,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曾进行专门说明称,“授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限的行政处罚权是必要的”,并将条例相关条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不过,2018年,《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进行修订,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处罚权收回,将上述涉及处罚权的条款删除,并将对妨碍他人乘车行为的处罚,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变更为仅罚款,且实施主体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二问:保安强行拖拽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发布的情况说明称,“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而网传视频显示,地铁保安将女子拖拽出车厢过程中,女子衣不蔽体并不断哭喊,保安仍继续拖拽。

这一做法也引发许多网友质疑,保安强行拖拽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对此,蓝天彬告诉南都记者,地铁保安拖拽乘客的行为不符合《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铁方可以劝离乘客,但不能强制拖拽,应该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蓝天彬表示,女乘客如果想要维权,可以向地铁方或者上级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侵犯人身权利,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要求赔礼道歉。“热心乘客”协助地铁保安将女乘客拖出去的行为,也可能涉嫌侵犯人身权利,但行为性质较为轻微,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较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向南都记者表示,在我国,保安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具有任何执法和司法权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保安的职责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遇到类似事件,地铁保安只能劝离,如乘客拒不配合,保安应当立即报警,寻求警方处置。”

赵良善认为,地铁保安自行暴力拖拽女子的行为,涉嫌违法。“保安在拖拽中不慎造成女子身体暴露,但因不具有侮辱该女子的主观故意,所以其行为应不构成侮辱。”

赵良善表示,虽然地铁保安不具有执法权,但在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扰乱公共安全事件时,地铁保安有权及时制止,采取劝阻、制止措施。“保安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更应该把握工作权限分寸,更应该注重文明履职,善于寻求警方处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保安自身的权益以及乘客的权益。”

三问:目前事件最新进展如何?

8月31日,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发布上述说明发布后并未平息争议,话题“西安地铁回应女乘客被保安拖拽”一度登上微博热搜,至9月1日12时,已有9.9亿阅读。

9月1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发布了情况说明,但“这事肯定没有了结”,目前该公司正在做整体研究,并深入调查。

同日,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此前曾接到相关报警,仍在处理中。其表示,不便透露报警者是事件哪一方。

西安市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也向南都记者表示,妇联很关注此事,正在跟进。

此事也引发多个国家部委主管主办媒体的关注,纷纷发声表明态度。

8月31日,交通运输部主管的《中国交通报》在官微“交通发布”率先发表评论《维护地铁安全 切记合法合规》称,在地铁运营中,行车安全固然最为重要,但在维护行车安全的过程中,运营主体也应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合规。“在这起事件中,如果该名女乘客已经违反了相关条例和相关法规,那么地铁运营方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后续执法工作。一旦地铁运营方工作人员‘越俎代庖’,不仅稍有不慎就会处置不当,还会无法可依,让‘有理’变‘无理’。”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在其官微发表评论《法治社会更需文明执法》称,遇到紧急情况,工作人员可以报警处理,而不能自作主张采取超越自己职权的执法行为。“妨碍了他人乘坐地铁,理应根据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个人的尊严可以被肆意践踏。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我们期待这起事件真相还原和责任查究的公正处理,更呼唤对不文明执法事件痛彻反思。”

同日,全国妇联也在其官微转发《中国妇女报》的评论称,“西安地铁有必要重新调查事件,对舆论关注点进一步披露,给当事人以及公众一个交代。确保地铁安全运营,应该带着人性温度。如何更友善且合法合理服务、管理值得深思。地铁运营是城市运行的血液命脉,多一些合法合规合理,就会多一份城市温暖。依法文明有温度的城市管理是一个城市最好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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