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江大学王英杰教授同谋骗补及对杭州未来科技城大面积虚假海归项目骗补的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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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大学王英杰教授同谋骗补及对杭州未来科技城大面积虚假海归项目骗补的进一步说明

作者:杜克林

杭州未来科技城,又称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杭州海创园。据我所知,里面充斥这大量的假海归真骗补的项目。在2018年4月9日的《举报浙江大学王英杰教授与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谋骗取巨额财政补贴》(以下下简称为《举报王英杰同谋骗补》)一文中,本人已经说明,仅以陈飘建为法人的三个留学人员项目(主要申请人分别是张标标、杜克林、王英杰)都是虚假申报真骗补的犯罪行为。

1、王英杰教授与我的互动

根据杭州市政府文件【杭州(2010)3号】,入选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需要与公司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在杭州海创园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原则上每年在园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在项目审核通过、公示结束后,海创园服务中心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文件,杭州海创园的入驻条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主申请人的名义带自己的项目申报、初选通过后参加答辩,通过评审后才能够入驻到杭州海创园,要求项目依托的公司海归主申请人持股不得少于15%;满足这些条件公司才可以享受到启动资金、租金补贴、贴息贷款、研发经费补贴等,三年内累计财政补贴不得超过600万元。在项目申报表格中,有保证申请表格内容属实的声明页,必须要有主申请人的签字。

在2018年4月9日的《举报王英杰同谋骗补》一文中,已经说明,依据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周晓勇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主审法官冯妍到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调查时,于2017年3月8日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仅仅以陈飘建一人为法人的三个留学人员项目中,就有张标标和杜克林公开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姓名权案起诉相关责任人冒名嫁接项目,骗取财政补贴。这些项目都不符合杭州市政府文件【杭州(2010)3号】的资助条件,属于典型的冒名骗补犯罪行为。在《举报王英杰同谋骗补》一文中,我通过从法庭获取的资料,还有对政府文件的解读,确定王英杰涉嫌同谋骗补 181.9500万元。

在新语丝网站登出《举报王英杰同谋骗补》一文后几个小时,我收到王英杰教授的很客气的来信要求我先撤稿,等他调查清楚再说。王教授来信中说,“事实上,我完全没有参与任何您所指控的行为。由于我前段时间一直在美国做访问学者,对很多国内发生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想尽快和您通过电话沟通一下。 ” 我明确回复,因为他涉及到我与裘加林及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我不可能撤稿,要求他自己澄清;如果他认为名誉构成伤害,可以起诉我。

一天后,我再次收到王英杰教授的来信。这次画风突变,内容如下:

“你在文中举报我所凭借的证据大部分都是主观推测或道听途说,与事实严重不符,更无法作为法律依据。你见到过我的申报书全文吗?你参加了我的现场答辩吗?我在整个申报过程和公司入驻过程中,有瞒报或篡改我作为浙大全职教授的身份和医学生化的业务专长吗?我和公司所签的聘用协议中约定了我的工作方式你了解吗?公司有没有给我发工资、发多少你怎么可能知道呢?事实上,我的项目申报材料均是如实填写的,项目和公司入驻的申报流程均是合规合法的,财政补贴在项目中的使用又都是真实合理的,项目进展良好,即将验收,何来“骗取”财政补贴一说?而你却在没有清楚了解这些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一些网络资料和个人推断就写了这篇文章,对我的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你已白纸黑字留下了“同谋骗取”之类的诽谤证据,因此,我的律师已完成相关取证等程序,准备对你进行起诉。   你有你自己的事业,我有我份内的工作,我们都已经够忙够累了,难道还要继续耗费时间精力在这些无谓、无休止、其实并无真正赢家的争执中吗?醒醒吧,我劝你立刻主动要求方舟子先生撤除那篇文章,我个人可以考虑不起诉你(但不能担保公司不起诉你)。否则,我就不得不出重手反击了,因为那是你逼的!这是我善意但严正的提醒。”

我回复王英杰教授,我的举报信是靠法庭确认的证据,不是凭空推测的。我当然欢迎起诉,并希望庭审过程让这些大面积腐败事件曝光,并建议王英杰教授把自己是如何参加杭州未来科技城项目申报、答辩的详细过程对新语丝网友做个说明。我还回复,我真不担心遭到起诉,看哪个骗子那么不要脸。很多骗子都非常嚣张,不过出来混的,早晚都要还回去的。我相信这世道还是有天理的。

我也相信裘加林会帮驻王英杰教授找律师起诉我的,因为他们毕竟同谋。裘加林的杭州求是同创网络有限公司现在很有钱,公开信息表明,该公司已经完成1亿多元的Pre-A轮融资,裘加林和陈建群是联合创始人,与王英杰无关(http://tech.sxpxb.net/thread-7542-1.html)。裘加林的能量很大,在我起诉裘加林和杭州求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犯本人的姓名权案中,他们聘请的代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赵吉律师在一审法庭上当庭理直气壮地说,现在很多项目都是用现有项目与具有留学身份的人嫁接,他们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法庭应该有庭审的影像资料。遗憾的是,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的判决书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和证词要么不提,要么做出对被告有利的解释,已经完全违背了中立的原则。

随后,王英杰教授来信要我看他在新语丝的答复,我也表明在我看了他的答复之后再答复。但是,在4月20日新语丝的新的发布中,我没有看到王英杰教授的答复【方舟子按:王英杰教授要求不发表他的答复】。不管他是否再会答复,我这里进一步把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参与大面积造假骗补的情况进行说明。

2、关于杜克林起诉裘加林和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案

我在2016年12月起诉裘加林和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名侵犯我的姓名权案之前,我咨询过的四个律师都一致认为认为侵犯姓名权案是成立的。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陈安义律师,他认为侵犯姓名权肯定是成立的,关键是中国法院有时候判决时完全不看法律,看关系。杭州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认为侵犯姓名权是必然的,他建议我以侵犯姓名权案起诉,然后同时要求杭州海创园撤销/变更2013年张榜的以我为主申请人入选的项目的公告,然后他出面让我获得几万元的和解费,他不支持我要求对方在报纸上登报并要求较大金额赔偿的要求。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王广亮律师也认为是典型的姓名权案。我随即把案件委托给他办理。然而,在随后的半年时间里,他去杭州海创园去调查,杭州海创园管委会根本就不肯提供任何资料给他。应我的要求,他也给裘加林写了律师函,要和他谈一谈,然而,裘加林和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公司未予理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解本平律师也认同是侵犯姓名权案,并认为证据确凿,认为对方大胆骗取政府财政支持,所以很爽快地接受我的委托,于是我把案件从王广亮律师转移到他的事务所。

2.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及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法庭主审法官冯妍在她收到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周晓勇提供的其签名并盖公章的日期为2017年3月8日的证据之后,在法庭上支持我的起诉,要求被告认罪。法官在庭上说,她去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调查时,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到是此案涉嫌骗补时,说他们才是最大的受害者。随后,两个被告的共同代理人赵吉要求延期答复,暂停判决,法官要求他们两周内完成。此后的事情就变得相当诡异了,法庭长期不进行判决,主审法官冯妍通知我方律师要求我方撤诉。杭州市未来科技城管委会随后到法庭推翻其同事周晓勇的证词,并在提供了一份由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盖上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的公章,但是没有盖章人/责任人的签名。我方律师随即要求法庭明确盖章的责任人,指出同一个单位开具两份完全相反的证据不合法。然后才出现原杭州市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招商部副主任、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时忠(副处级)陈时忠亲自到法庭找法官,指责下属不知情,说法庭调查时他在出差,说项目是他招商的,他知道情况。并在相关确认文件上签署上自己的大名,并署上日期2017-8-11。

在庭审过程中,应我方律师的要求,法庭向杭州市余杭区管委会下达命令,要求提供:以杜克林为主申请人的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该公司领取政府补助时的财政基金拨付单。法庭要调查申报书上的签名是否为杜克林所签,还有财政拨付款审批文件以确认是否为以杜克林为负责人的项目获得资助。然而,诡异的事情再次发生,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以申报材料是网络提交的电子版,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只是负责打印,组织评审,申报书上没有杜克林的电子签名;法庭要求的材料全部丢失。我方律师提出要法院从余杭区财政局获得相关财政审批表,但是主审法官冯妍不同意。所以,整个案件漏洞百出,而且杭州海创园管委会创新发展中心陈时忠主任(副处级)全力为二被告开脱。我方律师从主审法官处得到的反馈是,在法院杭州海创园管委会陈时忠主任(副处级)表示经过此事他们正在全面梳理过去的申请,检查是否有类似的问题。

随后,杭州市余杭区法庭冯妍法官的态度突变,要求我们撤诉,说是我同意裘加林使用我的材料,因为我的身份信息是我亲自发给裘加林的。

我方律师被冯妍要求撤诉姓名权案,被她要求另以合同纠纷案起诉。应我方律师要求,我给主审法官冯妍打了电话。冯妍说,此案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案,因为法律规定的姓名权案的四要素不成立,她说应该是合同纠纷案,她要求我撤诉,并重新按照合同纠纷案起诉两个被告。我说,我与被告从来就没有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合同和承诺,怎么就构成合同纠纷案了?!我随即拒绝了冯妍的要求,并要求她能够做到审判不受行政干预。她当即表示:你要是这么说,我们无话可说。

如下是的发送个人身份简历资料给裘加林时的邮件内容:  “  From: 杜克林 dukelin@enjoyor.net  Sent: November 7, 2013 5:23  To: 裘加林 qiujialin@enjoyor.net; 陈建群 chenjianqun@enjoyor.net  Cc: kldu kldu@ieee.org  Subject: 我的全套材料   裘加林、陈建群:   感谢你们的合作邀请。附件是我的主要的材料,请查收。如有遗失,请告知。  这些材料让你们使用,是在假定你们只是把我列入有你们参股的的新公司项目的创新团队人员。未经我的书面许可,不允许把我的资料转发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你们可能面临法律问题。  在你们的新项目和公司中,我本人没有任何法律和道德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后果。我也不能够成为此项目的责任人。但是,如果申报成功,我还要获取一定的专家费,你们按照业界的惯例支付即可。在你们新公司成立之后,请给我发布相关的聘书。  还有,如果我的名字在什么场合出现,希望能够让我知晓,以免造成我的名字被滥用之后被业界同行的鄙视,因为我可能还会在其他场合担任类似的岗位。希望在每次用到我的资料的时候,让我知道。  目前,我是杭州市海创会和浙江省海高会的成员,很多同行都认识或者知道我。市委组织部的人员也知道我在滨江区的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希望目前在我没有离开银江期间,尽量少公开使用我的资料,以免造成误解。  虽然你们只是口头的承诺,我希望你们不要与一样,过河拆桥,只做一锤子买卖。这样路越走越窄。我不希望再次出现那样,让代理人来操作,然后自己假装不知情。如果是这样的话,未来我们再也没有合作机会了。  今天虽然是陈建群和我交谈,我要求裘加林给我回复此邮件。不管这个世道是白是黑,但是承诺和信誉是做人的基本。  祝你们好运!

杜克林  ”  (以上**涉及到另外一个人的名字,不宜公开)

在这封邮件中,我明确说明未经书面许可不允许把我的材料交给第三方、我不能够做项目主申报人责任人、只能够作为创新团队成员参与到项目中(如果申报成功需要聘书和一定的专家费)。我没有觉得我这封邮件见不得人。但是,法庭居然根据此邮件认为是我授权裘加林把我的材料转给第三方陈飘建,然后没有我的签字和参与,仍然以我的名字的嫁接项目张榜入选,并以我的名义的项目与杭州市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签订任务书。这个第三方陈飘建我从来就不认识。裘加林只是说是他朋友的公司需要和我合作,工商资料也显示2013年裘加林与杭州求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关系;而且当时裘加林是银江股份的高管和董事,法律上不允许持有同行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份的。工商资料表明,2015年11月5日,陈飘建把自己所持股份转让给裘加林,退出股东。

最后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在同属杭州市余杭区的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的影响下,判决我的侵犯姓名权案不成立;认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我接到律师的电话通知时,律师说他“要吐血了”。

2.2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及判决

我随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法庭上我做出了六点澄清:  “  关于杜克林姓名权案的几点说明  杜克林   2017-11-30  1、 本人2013年11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个人全套身份简历资料给被告裘加林并抄送其助手陈建群,是为了供他们评估和参考,方便日后有合适的项目进行合作。  2、 在该电子邮件中,本人非常明确地说明:可以成为裘加林参股的创业公司的技术团队成员进行创业项目申报,但不能够以主申请人/负责人的名义进行创业项目申报;未经许可不允许转发给第三方使用我的身份简历资料。  3、 本人从未与被告企业求是同创有过接触、也不认识被告企业当时的法人陈飘建。本人不知道自己的个人身份简历资料是如何被被告企业获得,也不知道被告企业是如何使用本人的资料。  4、 在从杭州未来科技城官网上获悉以本人为主申请人申请的项目(2013年度第二批海创园评审通过项目:131 杜克林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医院智能化临床信息系统;2013年12月9日公布)获准入驻杭州未来科技城之后,本人已经多次通过电子邮件要求被告裘加林并要求转告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我的姓名和身份简历资料,但是被告公司仍然以杜克林/陈飘建的名义在2014年3月31日与杭州未来科技城签署任务书。  5、 从杭州未来科技城官网公布的资助项目名单,本人确信公布的项目不是本人的研究方向,本人不符合作为主申请人的资格。被告以本人的海外留学资历与其他人的医疗领域项目进行拼凑,骗取入园资格和财政补贴。这些都对本人的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  6、 被告办理的入驻杭州未来科技城的项目申报过程,本人全程没有参与,所有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承诺书的内容、签名等,都一概不知情。  总结:  在没有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授权、任何签名的情况下,本人的姓名、身份简历资料被被告裘加林及被告企业求是同创用来获取入驻杭州未来科技城的资格并获取余杭区财政补贴的事实,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居然认定是合同纠纷、与姓名权无关。这种判决不符合法律,我们坚决不接受。  ”

杭州市中级法院告知我方律师,他们已经向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下达调查函。然而,我们再也没有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调查结果,在2018年2月22日(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收到了杭州市中级法院的2018年2月7日判决的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判决书中没有提及我上述六点申明中的任何内容。判决的依据依然是2013年11月7日发给裘加林等人的邮件。

我不知道杭州的法官们是怎么解读这封邮件的,也请各位网友解读我的这封邮件怎么就成为授权书了。

在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和陈时忠主任(副处级)干预之后,张标标以侵犯姓名权案起诉陈飘建为法人的相关责任公司的案件一审也被余杭区人民法院驳回。二审正在进行中,已经拖延了很久,估计也会被驳回。

2018年4月19日,我们已经提交材料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1. 杭州求是同创网络有限公司在创建之初就已经被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引进

根据工商资料,以陈飘建为法人的上述三个海外留学人员项目的主要申请人都不持有创业公司的股份,都不符合入驻杭州未来科技城的条件。杭州海创园在引进项目是给项目都一路放行。比如在2013年1月22日,杭州求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注册之时,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就出具函件告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杭州求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系未来科技城招商引资企业,要求工商余杭分局按照杭州未来科技城提供的注册地址进行注册,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注册。也就是说,陈飘建为法人的该公司在注册之前,就已经是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决定要引进的企业。

其后在2013年11月的以杜克林为留学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嫁接项目的答辩,只是为了获得政府财政补助走一个过场而已。而且,在没有杜克林签字授权、任何参与的情况下,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却一路放行,让该公司的项目顺利通过并公开张榜,并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初创、房租、研发、贴息等各种财政补助。同期,以陈飘建为法人的杭州求是同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张标标签字授权、答辩的情况下也一路畅通无阻,项目获得通过,并获得各种财政补助。至于以陈飘建为法人的王英杰为留学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嫁接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王英杰教授自己给个说明。

说起陈飘建,当年裘加林在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和董事时,陈飘建就作为法人代表注册过银江股份旗下的几个子公司。

4、关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的渎职

对于如此大面积的弄虚作假、骗补的犯罪行为,原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的创新发展服务中心主任陈时忠(副处级)竟然到法庭作证,帮助被告开脱,而不是对失信企业进行追责。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需要为此做出一个澄清。对于违法所得该收缴就收缴,对于犯罪行为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作为国家机关有责任进行报警。

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所有获得财政补助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有项目责任人的签名,项目任务书(合同)也必然有签字的。这些材料政府都要归档的。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下达命令,要求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提供以杜克林名义申报项目的项目申报书、以及以杜克林名义签订的项目的任务书、以及拨款的收据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以所有这些资料全部丢失为由,拒绝提供任何对被告公司不利的材料。

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全然抵制法庭命令,拒绝提供法庭需要的证据,完全在包庇保护违法犯罪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为什么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就可以藐视法庭,这非常值得深思。可以想象,陈时忠主任(副处级)以及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中大面积弄虚海归项目作假的程度有多深。仅仅陈飘建为法人的三个项目的弄虚作假就造成数百万元的财政损失,并严重带坏了社会风气。姑且不论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创新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陈时忠主任(副处级)是否涉嫌腐败;如果真是把法庭要求提供的政府资料全部丢失,那也是严重渎职行为;如果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损坏从而不提供给法院,那也是破坏证据罪。

不过现在看来陈时忠主任(副处级)在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的招商工作做的不错,在我的侵犯姓名权案诉讼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后不久,(根据百度百科)陈时忠主任就在2017年10月升任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的副书记了。

(XYS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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