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福州晋安警方将见义勇为小伙赵宇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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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楚国公子海​ 发表

最新通报:略。这通报有两个问题:

1、检方认为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重伤。重伤已经成为事实,那么赵宇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呢?

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赵宇在见义勇为时,针对李某的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拉拽、推到,打拳,脚踹,既没有升级防卫措施,也没有在不法行为终止后二次伤害,在手段、强度上均合情合理。

2、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具有明显的区别: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严格且准确的说,检察院已经认定赵宇构成正当防卫,潜台词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再而认定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潜台词就是防卫过当。检察院没有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区别开来,实在不妥,让人觉得通报中存在很强 “将就” 感、暧昧感。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这一认定,将会给李某索赔留下口实,如果李某到法院起诉见义勇为的赵宇要求索赔,赵宇将面临不利局面。

原答:

先说说这个 “过失致人重伤罪”。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从该罪名可以推断出以下几个可能性:

1、重伤男子,在屋内对受害女性存在不法行为。至于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还是其他不法行为,暂未可知。

都到这个节骨眼了,警方还没进一步的新闻报道,说明警方比较大可能不会认定重伤男子涉嫌强奸。

2、赵宇没有故意伤害涉案男子的主观故意,其过错,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男子重伤的结果。

3、对于赵宇踢的那一 “天残脚”,因造成重伤结果,警方可能往防卫过当方向认定。实践中,这种做法是常见的。参考此前防卫过当案件。

个人认为:从多方证据来看,在受害女性大声呼喊救命,现场可见强奸、扭打行为情况下:

1、假设涉案重伤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毫无疑问,赵宇属于见义勇为,也属于正当防卫。针对强奸等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

2、假设不存在强奸呢,赵宇仍然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

因赵宇没有伤害之故意,在他采取的 “踹了李某肚子一脚” 的方式,也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方式,符合当时的情景思维模式,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站在普通人的视角,在受害女性大声呼喊救命,现场可见强奸、性侵 / 猥亵、扭打行为情况下,赵宇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可能做到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难道真的要站在上帝视角见义勇为?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警方的套路也是惊人的相似。

2014 年一则 “23 岁青年踢伤色狼,救下被纠缠女子反遭刑拘” 的消息同样引发热议。

2014 年 7 月 1 日,泸州小伙小涂和小蹇前去深圳 “世界之窗” 旅游园区内玩耍,回来的途中见到一女子正被一名保安猥亵,随即小涂和小蹇上前帮助该女子,在与保安拉扯的过程中,小涂将保安打伤。报警后,小涂被刑事拘留。

16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涂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于当日释放,同时发表情况说明:

“我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宋某某违背该女子意愿、猥亵该女子,涂某某为帮助该女子免受侵害,与宋某某拉扯并踹了宋某某左腿,造成宋某某小腿骨折;涂某某推、踹宋某某仅仅是为了制止其进一步纠缠该女子,涂某某并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致宋某某腿部骨折,不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涂某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涂某某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推、踹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学生陈月半 发表

最新进展,福州公安 2 月 21 日凌晨 1 点 24 分通报:

在警方以过失致人重伤将见义勇为男子移送检方之后,检方认定见义勇为男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鉴于其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不予起诉。

至此,赵宇的事情似乎告一段落了。但是对于福州警方来说,要做的事情才刚刚开始。

拘留 14 天的背后,是否有权力的任性与乱作为?面对汹涌的社会舆情,福州公安系统是否做到了中央政法委提出的舆情处置 “三同步” 工作要求?在复杂的案情背后,是否存在着打招呼走后门的情况?

赵宇回家了,但是给社会造成的创伤却没有愈合,公信力的缺失也亟待弥补。

如果没有微博,赵宇现在会如何?

知乎用户 CCDS 发表

起步成本太高,14 天拘留,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个起步成本已经不是任何正常人所能负担得起的见义勇为的成本

知乎用户 匿天用户 发表

赵宇一定有罪也必须有罪。

否则公信力就要面临一次史无前例的大崩溃。

福州公检法为什么打死也不认错呢,并不是他们不上网听不到群众的呼声,也不是他们迂腐,而是太明白,认错之后事件就会越闹越大。

认错后,群众和媒体一定会兴高采烈的痛打落水狗,好事者一定会深挖内幕和保护伞,定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有人就会因此受牵连而乌纱不保。因为事情闹的太大了,只要认错,必定会有人背锅,有人下台。

认错后还会引起更 “恶劣” 的蝴蝶效应

————翻案风:

赵宇案作为有代表性的震惊全国的案件,同类案件定会借鉴和参考赵宇案的审判结果。

而在赵宇案之前,不知有多少相同情况的 “冤屈者”。他们紧紧的盯着审判结果。

如果福州警方认错,那这么多的 “冤屈” 者,面对这么利好的处理结果,会不会要求翻案求清白?

到时候就不是一个警察局道歉了。

可能全国各地都会上演福州道歉的结局:

公信力也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这样的结局,绝对不是一个小小的福州公检法能承担的起的后果

所以,

既然作死抓到了烫手山芋,那也只能厚着脸皮咬牙扛着,舆论起来后迅速盖棺定论。认错是不可能的~ 定论了,即便审判错了顶多是内部处理,顶头上司也不会傻到公开翻案,毕竟大家用的一张脸(除非最高法发批文给一道免死金牌)。然后玩玩文字游戏啦,甩甩锅啦,总之一个核心宗旨,必须保住警方面子,维护检察院法院铁面无私,执法公正的形象。

等着人民群众忘了这事就可以松一口气啦。(事实证明,人民群众确实健忘)

但赵宇又决不能被起诉有罪。

不是不能,是不敢。

这个太简单了,案件太清晰了,人证,物证硬且齐全,三岁孩童都能判断的是非题。

判了赵宇岂不是嫌自己活的太安逸?

且通过媒体孜孜不倦的宣传。事件已经大到举国震惊,民愤如海啸一般汹涌难平,各界质疑接连不断,还有来自上头的压力(这两天福州各位大人们一定是寝食难安),考虑到社会效应,以及良心和正义的拷问,

就算被打的嫌疑人关系通天,可谁也不敢再动赵先生一根汗毛。

不仅不判,检查院最后必须还赵宇先生一个清白,实际是在向人民群众表决心(安抚):

“已还了赵先生清白,检察机关还是公平正义的,但见义勇为奖状是不可能发了,压力太太。猪队友(派出所)又太坑,要给他面子还得帮他擦屁股,各位老铁就不要咄咄逼人了。”

所以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公告来了。

堪称政界危机公关教科书般的神来之笔

怎样保住公信力和警方面子,又绝对不能认错,还要平民愤,还不能替警方背锅,既不能说赵宇有罪,又不能说他没罪?

怎么办?

“不予起诉”

这绝对是饱含深意的逆天创举。

然后又看来看去,只能从最弱的女方和倒霉蛋犯罪分子做文章了,

嗯,赵宇多少也要给他找点错……

在模糊一下用词……

于是一个见义勇为的义举,

就变成了不懂法的土老板嫖客和酒吧服务女长期有不清不楚的关系,某一次价格没谈拢引发争吵后来一个愣小伙逞英雄下手没轻没重无意伤人的狗血剧情……

看似一件案件。

实际是一场官场风暴,一场公信力与正义之间的拉锯妥协战。

高票回答里已经逐字逐句的分析了这段公告里微妙的潜台词和暗示词。这里就不在重复。

反正就是告诉你,

老子没错,

我们不是瞎抓人,我们放人也有本有据。

群众们满意了吧,

请散了吧。

一招太极推手有拉有打,

警方洗白,法院甩锅,坏人活该,好人无罪,群众满意,媒体欢呼,社会进步,法制完善。

皆大欢喜。

完美啊,

高手。

但是却没有说明一个问题:

为什么是防卫过当?

感觉我龙哥白死了。

赵宇先生那边,最近也没有什么动静了,也不知道对这个判决是继续上告还是就此作罢。

估计有领导私下找过赵先生让他别折腾了,见好就收,因为闹多大警方也不可能认错。

即便知道错了,不敢也不能认错,这个出头鸟,福州扛不起。

自己也心寒了吧。

搞不好还要被逼着在电视机前说:“不后悔,以后碰上还会见义勇为” 之类的话。

总之。

感觉更多的是公权对强大舆论的妥协而已。

非心甘情愿的认识到错误。

最后,我们感谢并鼓励一下微博,

微博又要整顿了,这次玩大了。让很多大人们下不来台。

假如没有微博,那么赵先生的结局是怎样的呢?人类待解之谜。

冒着个人安危说了这么多大实话,

你们是不是应该点个赞鼓励一下瑟瑟发抖的我。


3.2 日更新: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4233915/answer/612013240

最高检终于看不下去了。给了一道免死金牌。指示无罪。

福州公安立马换了一副嘴角,敲锣打鼓的送锦旗去了。

公权不会在真相面前不会低头,

只会在更高的权利面前低头。

也理解,毕竟小小的福州公检法不敢挑战整个正当防卫的法制体系。

不管怎样,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啊。

慢慢进步,国家会越来越好的。

知乎用户 温柔 发表

真害怕这是我国最后一起见义勇为

知乎用户 山羊月​ 发表

谢谢邀请!

福州警方的案情通报里有两处让我非常在意的地方:

1. 警方通报里模糊了争吵和呼救的区别,剥夺了赵某介入的社会道义立场

在警方通报里,李某和邹某之间的冲突被描述成是 “争吵”,然而在赵先生自己的陈述中,这可不是简单争吵,而是邹某害怕被李某侵害的呼救。争吵和呼救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前者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争吵的另一方,后者却针对一切除侵害者外的人,同时前者将冲突局限为两人间的内部矛盾,后者却将冲突升级为犯罪,为赵某和其他任何人的介入提供了正当的社会道义立场。可以说,到底是争吵还是呼救,这个问题的答案和这个案子的社会道义立场息息相关,而这个案子之所以在舆论中引起轩然大波,正是因为公众无法接受这其中社会道义立场和警方执法之间的冲突。福州警方通报中不提邹某呼救,只提二人争吵,相当于彻底剥夺了这个案子中赵某介入拯救邹某的社会道义立场。

2. 警方通告里对赵某行动进行 “简化” 解读,再次剥夺了赵某介入的社会道义立场

警方通报里对赵某介入行为的描述是:“见”到陈某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然而,这种描述将赵某介入的原因归结为 “见”,却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听。事实上,根据赵某自己的陈述,他介入最主要的理由之一是“听” 到有人喊强奸救命。我相信在陈某殴打邹某时,后者一定同时在叫喊着什么,而这 “什么” 的内容和邹某被殴打的现状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了赵某介入的坚定社会道义基础,而正是基于这样坚定的基础,赵某才会毫不犹豫地在道德感驱使下介入救人。警方通报里一个 “见” 字和一个 “便” 字,根本不提 “听” 的事,相当于再次剥夺了赵某介入的社会道义立场。

在对赵某介入的社会道义立场的双重剥夺后,福州警方的通报相当于 “打着红旗反红旗”——在剥夺社会道义立场的前提下大谈特谈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邹某当时到底喊了什么,相信不止一人听到了,福州警方确认这一点真的那么难吗?而对这一点的确认才关系到对赵某介入行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而对赵某介入行为客观公证的评价才是对社会道义最好的肯定,对社会正气最好的弘扬,对见义勇为最好的鼓励,对社会舆论最好的回应。这样一篇双重剥夺社会道义立场的通报,只会弘扬民众对社会正气的疑虑重重,鼓励民众对求救的明哲保身罢了!

知乎用户 红色共济​ 发表

高明啊,高明啊。

强调他们的身份,包工头 和 娱乐场所的 “服务员”。这和某次硕士案件,有相似的笔法,找不到法理,就从道德上面身份上面攻击。执法弄死了人,还说人家和小姐 XX,是嫖客。这样就能削减支持嫖客的网络声量了。佩服佩服。

“娱乐场所工作人员”之前 “多次往来” 这些词汇难道不是在诱导:被伤害的女生本来就是个不良从业者?这得是在什么 “砖家” 的指导下才能把强奸未遂写成“嫖客与小姐打架”??

这里小姐保护嫖客,真是大义凛然也!

转移了矛盾,解救的小姐成为了众矢之的,转移网络焦点。

中国好队友出现,把输出放在检察院身上,是检察院说他们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审查处罚也都是他们干的,别找我们麻烦,去骂他们!),我们福州小单位,只是奉命移交罢了,要不是检察院这样判定,我们早就把小伙子给放了。

最后,请让我问大家图上这句话。

知乎用户 曾杰律师​ 发表

1. 赵宇目前还没有被起诉 #赵宇被以过失重伤罪移送检察院#

随手看了一则新闻,福州那个救了女邻居被刑拘的小伙,被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很多人误以为他被警方起诉了,这是错误的。警方是没有起诉嫌疑人的权利的,是否起诉,决定在检察院,警方目前只是认为赵宇应该被起诉,因此移送到检察院,而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者不起诉,目前还处于移送审查起诉的阶段,是否起诉还没有定论。

而此前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赵宇,而现在他们是否决定起诉赵宇,要看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2. 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的罪名是 “过失致人重伤”,这个罪名,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

此前赵宇被拘留时,警方认定涉嫌的罪名是 “故意伤害罪”,而现在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罪名性质上减轻了,因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量刑幅度是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直接降了一个等级。给人感觉是退了一步,但实际上,依然是认为赵宇有罪,也就是说,认为赵宇的行为,并不是正当防卫。

而现在,就看晋安区检察院是否如何决定了。

3. 此前公安机关对外界的回应是会继续调查,但是,如今的回应则是移送审查起诉的通知书,对外界关于本案是否和涉嫌强奸,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没有直接和明确的回应。

知乎用户 凤山脚下 发表

这件事对社会造成最大的伤害就是让大众认识到见义勇为的复杂程度、可怕成本,从而严重挫伤见义勇为的勇气。而这个成本就是能够毁掉他们平淡安稳的生活,能让他们的家庭经受不小的地震 (身体不好的可能还很危险),能足以让他们提心吊胆、身心遭受巨大摧残的在铁窗里过一遭。而且这是往好了说。

同理正当防卫也是如此。虽然昆山案得以伸张正义,但在大快人心的同时人们心里都明白这更多不过是在舆论下的孤例,法律的不公平并没有改变。

再有不知道福州警方选在凌晨一点多发这个通告是个什么意思?

这是个很恶心的通告!

————————————————————

这么多民众关注的社会事件,都到了中午了微博和知乎等热搜居然还没起来,某地势力都这么没皮没脸了,典型的防民之口啊!

这是个很邪恶的示范举动,更加昭示着今后涉及到普通生活的与 zz 无关的网络热门社会事件也会遭到 zf 禁止,你给它们让一条封禁的底线,你认为美分横行这是应该的,它们就会毫无理由的不断突破新的底线,即使这和美分们无关也没用。

让我想起疫苗事件长生公司方面罚酒三杯的道歉声明,当时我感到恶心和巨大荒诞的是一群应该在牢里呆着的重刑犯居然怎么在这里发起公告来了。

知乎用户 生活懂一点 发表

《见义勇为反被拘的赵宇被以过失重伤罪移送检察院,有趣!后续四》

强奸未遂打麻将,见义勇为十四天。

连日来沉默是金的福州公安,今天终于动手了。

2 月 20 日 19 点,见义勇为的当事人赵宇发了一个微博,表示收到了福州公安的《移送起诉告知书》,根据告知书上所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决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案件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且是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虽然今日头条关于该案的专题上显示 “赵宇已被警方从家中带走”,不过赵宇后续还有发布微博,因此应该是没有被警方带走。

赵宇后续的微博表示,在他发布被移送检方起诉的消息后,有人到他家送礼。他认为事有蹊跷。

同时赵宇还发布视频,表示自己没有收下送来的礼品,同时对于有网友通过微博给他发送的红包,他也没有收。(话说,不知道发红包和送礼的是不是同一批人)

那么,在全国舆论的监督下,福州公安仍然毅然决然地将赵宇以过失致人重伤的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昨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曾对福州公安提请的批捕请求做出了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那也只能说明检察院认为赵宇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逮捕的条件。

而福州公安没有将该案件撤案,而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说明了福州公安认为该案件不符合撤案的条件,因此将该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罪名是 “过失致人重伤” 说明福州公安也认可其中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争议则是是否过当。

另外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代表赵宇就一定会被起诉,因为检察院还要根据公安移交的案件资料进行审查,若审查时认为赵宇的案件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也有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而且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赵宇的代理律师也可以查阅案卷了。

对于福州公安将赵宇以过失重伤罪移送检察院的行为,目前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公安在侦查过程中,的确发现了对赵宇极其不利的证据,能证明赵宇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毕竟那个行凶男子还能自由打麻将呢,也许该男子行为并没有被定性为强奸未遂或其他重罪)

另一种可能是福州公安的此举是踢皮球,也就是自己拿捏不好撤案标准,所以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至于检察院是起诉还是不起诉,那么舆论的焦点就全在检察院身上了。

而如果是第二种的话,那么根据人民日报报道中,检察院的表态来说,那么对赵宇来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用负刑事责任还是很有希望的。

退一步来说,即使属于防卫过当,赵宇所面临的刑罚和赔偿,都会降低不少。

当然,此案的关键还是在于案发经过。赵宇的正当防卫与李姓男子的案件定性有密切关系,而且目前也形成了一个悖论。

福州公安认为赵宇是 “过失致人重伤”,那就说明赵宇的行为存在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既然有见义勇为,那就说明李姓男子当时就存在行凶行为。既然理性男子存在行凶行为,为什么现在还能大摇大摆地打麻将呢?

而如果反过来,既然李姓男子能大摇大摆地打麻将,说明李姓男子在案发时并未行凶。既然李姓男子没有行凶,那么赵宇踢他就不算见义勇为;既然不算见义勇为,那么赵宇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这又有福州公安认定的 “过失致人重伤” 不符。(除非赵宇存在假想防卫的情节,即李姓男子与受害女子当时是在玩闹,赵宇误认为是有人行凶而见义勇为。这种情况也有可能被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

现在就看检察院会怎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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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公众号 / 微博【瞎扯乱谈】。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告知。

知乎用户 王如僧律师 发表

警方回应了,再更新一下。

个人认为赵宇不是防卫过当,应该绝对不起诉,而不是相对不起诉。

根据晋安分局的通报,当时的案情大概如下:赵宇下楼看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滤时,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宇与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宇两拳,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在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后赵宇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滤拦下,然后赵宇被自己的女友劝离现场。

警方认定赵宇为防卫过当的理由,估计是李某被推倒在地之后,赵宇还上前朝倒在地上的李某踹了一脚。

个人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为什么呢?

因为李某倒在地上之后,并未受到实质上的伤害,这个时候的李某还没有丧失攻击能力啊,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赵宇怎么能知道李某会不会站起来重新攻打自己或者其他人呢,难道要李某实际上站起来,朝自己走过来了,才能确定吗?

不能认为李某倒在地上了,就认为情况不紧急了,就认为赵宇或邹某滤安全了。倒在地上了,只能说赵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暂时处于优势地位。判断安全与否的标准,应为李某不再对赵宇或邹某滤具有现实的安全威胁为标准,即李某丧失了攻击力或者虽然未丧失但不再具有攻击意愿。

如果李某倒在地上之后,说别打了,我认输了,或者倒在地上往后退或逃跑了,赵宇还上前踹他一脚的话,才是防卫过当。

至少李某倒地了,没有过激反应,赵宇停了一下,再上前踹他一脚,才是涉嫌防卫过当。可是从推断到踹人是一气呵成的,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强人所难。

都说是见义勇为了,不妨把认定标准放宽一点。



检方回应了,更新一下。个人认为检察院的回应释放出利好消息

检方的部分回应如下:“对于此前有律师告诉赵宇,他可能要面临大额赔偿和刑责的说法,有失偏颇。检察机关表示,刑法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如果是正当防卫,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责。检方在办案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这个情节。”

第一句 “对于此前有律师告诉赵宇,他可能要面临大额赔偿和刑责的说法,有失偏颇”。这是不是在暗示赵宇不用赔偿,也不会面临刑责呢?不用面临刑责的话,要么是无罪,要么是免予刑事处罚;一旦免予刑事处罚,就可以做出不起诉处理。

第二句的前半句 “检察机关表示,刑法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这是不是说南京彭某案让社会风气倒退了好几年,我们不会让赵宇步彭某案的后尘。

第三句的后半句 “如果是正当防卫,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责”。这句话更重要了,可以分为几点来分析:

1. 这句话的前提是,假设赵宇在本案中构成犯罪,因为只有构成犯罪才有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之说。

2. 如果是正当防卫,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这里的这个 “正当防卫” 应该是指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防卫过当,因为该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一句话也就是说,检方可能认为防卫过当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类型之一。

3.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减轻处罚的话,就有机会不起诉;如果免除刑罚的话,那更是不起诉了。

综上,本人猜测检方在暗示,会考虑到本案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就算是防卫过当,也会考虑不起诉。



一、晋安分局关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关于踹伤经过,赵宇的说法是:我把那个男的拉开,男的倒地我也倒地,然后男的起身给了我两拳,然后他还要打我,他刚好就抓住我的三根手指,抓住我这三根手指很用力,我实在抽不出来我没办法踩了他肚子一脚……

所谓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是指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从而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或者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但自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

如果上述属实,那么赵宇踹出那一记天蚕脚时,应该预见到自己的那一脚可能会导致李先生重伤的,因此符合 “已经预见到了” 这个条件,但是否符合 “自信能够避免却没有避免” 这个条件呢,这种情况下,赵宇应该是对此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只想到摆脱李先生即可,至于李先生是否为重伤,在所不问,因此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当然上述认定建立在赵宇所述属实的前提之上。

事实上,如果赵宇所述属实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如果这都不属于正当防卫,那就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了。

二、赵宇是否可以不起诉的问题

首先,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属于绝对不起诉。

关于赵宇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是晋安分局的看法,不代表晋安检察院也是持这种看法。

事实上,晋安检察院的看法很可能与晋安分局的看法不一样,譬如在 2019 年 1 月份的时候,晋安检察院就没有批准晋安分局的提请批准逮捕的申请,也正是晋安检察院没有批准晋安分局的申请,赵宇才能从看守所里面出来。

那么这次晋安检察院会不会改变晋安分局的定性,认为赵宇属于正当防卫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晋安人民检察院认为赵宇属于正当防卫的话,那么赵宇就是无罪的,自然应该作出不起诉处理。

其次,如果晋安分局认为赵宇确实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那么赵宇是否可能不起诉呢?

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赵宇没有赔偿李先生,获得李先生谅解的情况下,那么是否符合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个条件呢?

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能够搜索到的、涉嫌罪名仅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不起诉决定书都下载来看了,总共找到三篇不起诉决定书。

第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案情是:2015 年 8 月 29 日,达某某将点燃的纸巾丢入下水道导致汽油与水混合物起火,在旁观看的谭某某躲避不及被烧成重伤一级。事后达某某将谭某某送到医院医治,赔偿谭某某损失,获得了谭某某的谅解,并且具有自首情节,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于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_第二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案情是:2016 年 2_月 10 日,李某甲在家中二楼与家婆李某丙、家公曹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曹某乙咬住李某甲手指,李某甲用力抽出手指时,曹某乙失去重心往楼梯摔下,李某丙见状伸手去拉曹某乙时,与曹某乙、李某甲一起从楼梯处摔下。后来李某丙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与李某丙达成刑事和解,得到了李某丙的谅解,并且具有自首情节,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于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案情是:2017 年 9 月 2 日,李某某醉酒后在某菜馆内坐在地上不走,被害人杜某某从后面想要将其抱起来时,李某某随手拿起洒瓶想要打自己的头时打到了杜某某的左眼,后来杜某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杜某某,获得了杜某某的谅解,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于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三份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可知,不起诉的类型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具有一个自首之类的法定从宽情节 + 赔偿及谅解,人民检察院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是,当事人主观恶性明显很小(本想自残却误伤了别人)+ 赔偿及谅解,人民检察院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赵宇没有自首情节,然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赵宇属于防卫过当的话,那么这个防卫过当情节是一个与自首情节相当的从宽处理情节。

同时,本案中,赵宇没有赔偿李某,也没有获得李某的谅解,然而,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是一个 “赔偿 + 谅解” 相当的情节呢?

另外,赵宇出于见义勇为,在受到攻击时,为了自卫才伤到李某某,也可以据此认为其主观恶性明显很小

如果适用第一种类型,即认为 “防卫过当”+“对方重大过错” 相当于“自首”+“赔偿及谅解”,从而对其不起诉处理,也是可以的。

如果适用第二种类型,即认为 “见义勇为,在受到攻击时,为了自卫才伤到“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当于“本想自残却误伤了别人” 的主观恶性程度,

”对方重大过错”相当于 “赔偿及谅解”,那么也可以认为赵宇” 主观恶性明显很小”+“对方重大过错”,从而对赵宇做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相信,刑法的本意应该是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的,我们也相信检察院不会让我们失望,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会对赵宇做出公正处理的。

当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找到的过失致人重伤罪不起诉案件太少,笔者的总结、归纳不具有典型性,以上只供参考。

知乎用户 Hartmann 发表

福州公安的案情通报也是挺有意思。强调受害人邹某 是娱乐场所服务员,并且与李某多次往来。这是认可李某和邹某是情侣关系还是嫖客关系?

两人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暂住处。只字不提是李某强行上车,上车之前还发生争执的事。

发生争吵,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踹门而入并和邹某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福州公安自己都写了踹门而入,这不属于非法入室?李某打邹某变成了发生肢体冲突,就这么一笔带过了?当事人邹某和赵宇都说的很清楚当时李某是怎么打邹某的,然而到这就变成了肢体冲突,这事到后面写赵宇和李某冲突的时候就能对比出来。并且强行脱邹某衣服的这件事也没有说,典型避重就轻。

描写赵宇和李某冲突一段就写的如此详细,详细到赵宇和李某怎么过招的都有,而且描绘李某为弱者,倒地了,赵宇上去踹了一脚。鲁达打镇关西也没这么写的吧。对比上一段李某打邹某,简直是细节满满,李某施暴的细节却没了,全部简化一笔带过。

通报的最后李某只是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而故意伤害,强奸未遂全然不提。

福州公安是不是以为给大家来一剂强心针,广大围观群众就会散去,内心得到满足,不予关注?

福州岳峰派出所 2001 年的事大家可以查一查。

当事人邹某和室友都报警并且和警察阐述了经过,然而警方依然没有对李某有所动作。所以警方究竟是根据什么来办案的。反而是因为李某受伤抓了赵宇。李某受伤是真是假也被广泛质疑,一个多月出院打麻将开车抽烟。在哪个医院就医,花了五万多有没有凭证?

福州公安的舆情处理效率也是感人,不过好在这个事公布于众了,有媒体介入。否则真的压下去,咱们广大百姓也不会知道这个事了。

赵宇会不会是下一个彭宇,道德底线会不会又一次被击垮,让我们拭目以待。

没分割,补充一个,李某还摔了邹某的手机,这个在案件里貌似都不算事了。

知乎用户 费里奇朵夫 发表

2 月 21 日 01:24,福州公安发布案情通报。检方认定见义勇为男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鉴于其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不予起诉。

福州警方应对舆情的能力真是……

他们根本不存在应对舆情的能力。

新闻 2 月 17 日 12:56 形成舆情,官方通报 2 月 21 日 01:24 才出。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文件通知《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 48 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17 日形成舆情到 21 日发布案情通报过去了 84 小时,远远超出了 48 小时的规定时间。

84 小时里,福州公安微博一声不吭。却在 20 日向当事人出具的移送起诉告知书里认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次引爆舆论(可见图中 20 日狂升的指数)。让人还以为福州公安还有反转证据没有释放。

案情通报里的事实有哪一条是福州警方在 17 日前不知情的?有哪一条需要 84 小时的调查?

当然,除了 19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对李某实行监视居住。这条福州公安 17 日前真不知道。但也证实了引发舆情前,李某确实一点事也没有。

为什么李某事发后安然无恙?警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李某与女子争吵的原因是什么?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强奸未遂?这 84 小时里福州公安干嘛去了?

这是福州公安需要回答的。

知乎用户 皮蛋他二叔 发表

福州警方的官老爷做派真的是很标准

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调查了一个月,如果没有社会舆情压力,目测赵先生就是等着被起诉、坐牢、赔钱了

面对汹涌的舆情,没有丝毫应对措施,(假装)没看见,不知道,不了解

通报中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 更是官老爷到了精髓,他们可能觉得今天的公民还是大清的老百姓:看,我给你洗脱冤情了,哪怕你有错,我不惩罚了

蠢啊…… 蠢到 14 天的行拘就足以让人在需要见义勇为的时候望而却步这个最基本的道理都不懂,蠢到了人家妻子怀孕即将分娩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还要行拘 14 天,蠢到制造出 “性侵未遂打麻将,见义勇为十四天” 这种舆情

关 14 天叫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

中国现在文明到什么程度呢?大部分的城市居民都在努力自觉提高城市和国家的形象,反而是官老爷们,一次次的扯后腿,使绊子

做错了事情要认错,要赔偿,要补救,这十四天不解决,李某不被处罚,这个事情就永远结束不了

另外… 我只知道 “正当防卫” 的目的是制止侵害即可,不知道这个侵害的认定不是根据见义勇为者的判断,而是警方 / 检方的权力,处罚也是基于此

和没人敢扶老人过马路一个道理

知乎用户 京云房产律师团​ 发表

谢邀。

最近,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以及微博、头条等各大自媒体平台上都在关注 “见义勇为被刑拘” 的赵某事件,评论里被网友刷屏的一句话 “强奸未遂打麻将,见义勇为十四天” 也是上了各家头条,“福州公安”被推向了舆论顶尖。不断更新出来的消息和各大 “知情人的爆料”,让“见义勇为” 和“正当防卫”这两个词语的界定再次成为舆论 的焦点。

21 日凌晨,事件最新官方通报出炉。福州公安局官方微博作出最新通报:建房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超过必要限度…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先来回顾下整个案情,为了让大家有一个全面的认知,我们整理了官方通报和当事人描述两个部分,其中当事人描述部分的内容是从媒体采访的视频和录音中整理出来的,如有错误,请联系小编,及时修正。

1、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起因: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回到这个案件和细节中,我们逐一解读:

(1)起因上,李某非法闯入邹某住宅并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

(2)主观上,看不出赵宇有故意伤害、报复行凶的故意,其防卫意图明确;

(3)对象上,赵宇从始至终只对李某实施了制止行为,没有伤及其他人。

就像所有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一样,争议点都在于防卫的时间是否适时和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

对此,我们不妨再做一深入分析:

(1)时间上,据赵宇说,他赶到时,看到一男子正在掐着一女子的脖子,并进行殴打,这说明,赵宇介入时,李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赵宇随后分开两人,并和李某互有殴打。而赵某和李某倒地,只是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推搡中的一个状态,倒地后,谁也无法保证对方不会起身继续殴打,因此,赵宇在李某倒地后踢打其腹部是之前防卫行为的正常延续,在法律上是一个连续动作。只要没有明确的信号可以证明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赵宇的防卫行为都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2)限度上,两人都是徒手,采用人类本能的防卫手段,而且踢打腹部也只有一脚。至于后面赵宇想拿凳子砸李某,这个举动虽然有一定的争议性,但由于被劝阻未能砸成,所以没有法律评价的必要。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福建赵宇案跟昆山反杀案相比,更具有正当防卫的典型性。

然而,不知道是基于怎样的因素,官方的通报给出了 “检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其实,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可能出于以下因素,一个是解决了 “刑拘 14 天” 的问题,挽回了公安的“面子”,一个是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也算是给舆论一个交代。

但是,我们要知道 “不起诉” 并不意味 “无罪”。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 和“酌定不起诉”两种,根据官方的通报,检察院认为赵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且给李某造成了重伤,因此适用于 “酌定不起诉” 的条件作出的决定。如果这是检方的真实态度,那么这样的认定显然并不能起到鼓励见义勇为的效果。

2、什么是见义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84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刑法中,是没有见义勇为的说法,它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各地政府部门针对这种行为,会做出以下优惠政策予以鼓励,比如说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总工会表示,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权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河南省出台文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均有优待;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 2014 年 11 月 29 日正式启用,北京市近千名见义勇为人员凭这张卡可以免费坐公交和地铁。

3、我们的反思?

纵观整个案件,它重大、疑难、复杂吗?

并不

但是为什么案件在历时一个月后剧情各种反转,官方深夜发文通报呢?

在如今宣扬 “公开透明” 的法治环境下,为什么还需要在舆论的 “操纵” 下,才能够突然逆转呢?

细思极恐!

引用微博大 V 五岳散人的微博:“楼易建、法难立。真正的高楼大厦的地基并不是建立在钢筋水泥上的,而是建在一个运转良好、法治昌明的社会上的。”

知乎用户 一碗白饭 发表

过失致人重伤,说明不认定是见义勇为,但也不是跟姑娘合谋仙人跳。

说白就是警方认为不够成强奸。

大概率一波抹黑女子是酒托站街援交的信息要来了。

但是,就算她不检点,甚至真的是鸡,强奸妓女就不是强奸了?

我不懂也无法判断法律是否正确,我只知道如果真的宣判,以后普通民众是无法一眼判断呼救女性是否是真的要被强奸或者拐卖拘禁的。

那么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不言而喻。

至于见义勇为?只有昆山龙哥才配见义勇为!你个退伍军人好丈夫也想见义勇为?

改革春风吹满地,福州警方真争气。齐心合力抓罪犯,入室强奸没咋滴。
改革春风吹进门,中国公安抖精神。福州那旮沓挺闹心,净用法律欺负人。
你可拉倒吧,福州那事儿人民日报都管不了,你瞎操心啥。

改编自小品《昨天今天明天》

知乎用户 apewest 发表

李某人最重要的罪责有三,一是伤人、二是强奸、三是非法入室。

警方很机智地选择了最轻的一条。

被害人和多名证人都可以证实,被害人曾被殴打致满脸青紫,最起码打人伤人这一条,被福州警方完美地过滤掉了。通报将李某人单方面殴打被害人,描述为【争执】、【肢体冲突】,很犀利。

还有,福州警方的通报中,以非常恶毒的潜台词将被害人暗示为【妓女】,好像在这帮官老爷的潜意识中,妓女就活该被强奸,伤害和强奸妓女,就是合法的。先是亮出被害人【娱乐场所服务员】的身份,然后又说被害人和李某人相识已久,存心回避强奸未遂的犯罪事实。呵呵,其心可诛。

既然【引来邻居围观】,那么当时被害人喊了些什么,被害人被打成什么模样,并不难取证。最后却单单挑了罪责最轻的一条【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起诉,妄想以最小的代价平息众怒,把人民群众当 SB 戏耍,可以说是非常优秀了。

要是福州警方自己有宣判的权力,我估计他们会判李某人赔偿被害人家中被踢坏的防盗锁,完毕。

知乎用户 邓学平律师​ 发表

因营救被殴打的女子,而将陌生男子踹伤的赵宇,通过其个人微博公布了案件最新进展。公安机关已经将赵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罪名已经由刑事拘留时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将赵宇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对赵宇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舆情关注此案后,公安机关曾经回应 “正在调查核实”。

综合各方迹象来看,公安机关对舆情反映是了如指掌的,内部也肯定是高度重视的。在各方呼吁之后,公安机关并未撤销案件,反而是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我们相信,公安机关的这一决定应该不是草率做出,而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深思熟虑的。

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并结合陌生男子李某已经可以 “打麻将” 的事实,其法定刑期极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律责任要远远轻于故意伤害罪。

**两个罪的共同点是都要求致人重伤的客观结果,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赵宇希望并积极追求陌生男子李某身体受伤,过失致人重伤罪则只要求赵宇 “不小心误伤” 就可以了。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角度,过失致人重伤罪够罪的门槛较低、难度较小。

不过尽管如此,赵宇要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也必须要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也即,如果赵宇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只有在赵宇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才存在讨论赵宇是构成何种犯罪的空间。

一般来说,**正当防卫有五大要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构成。**第一是起因要件,女子必须是遭受了现实的暴力侵害;第二是时间要件,赵宇介入时,陌生男子李某对女子的暴力行为必须正在进行;第三是主观要件,赵宇介入此事必须是为了营救女子,是出于防卫目的,而不能是报复或者借机行凶;第四是对象要件,赵宇只能对陌生男子李某本人实施暴力;第五是限度要件,赵宇只能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能使用明显没有必要的过限暴力。

综合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赵宇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争议点主要是时间要件和限度要件。也即,赵宇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踹伤陌生男子李某的。对于当时的事情经过,目前三方当事人对外的表述并不一致。这可能与当事人的记忆以及趋利避害的动机有关。

很显然,公安机关应该是认为赵宇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案件处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公安机关原则上不能对外公开相关证据。特别是涉及到各方口供,警方一旦公开这些内容,可能会导致后续各方更改口供或者互相串供。口供在法律上被称为主观证据,其内容可以因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口供一旦污染,肯定会对案件的最终处理造成影响。因此,一种可能的情形是目前公众看到的说法与警方掌握的证据不一致。

不过,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逮捕的时候并不会局限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而是会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罪名经常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名不一致。在赵宇尚未对陌生男子李某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认定赵宇构成犯罪,一般不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即,**较大概率是检察机关认为赵宇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坚持认为赵宇构成犯罪。**而最终案件是否会起诉到法院,赵宇是否会迎来法院的审判,将由检察机关的态度决定。

公安机关不迎合舆论的做法,如果是出于对法治的坚守,无疑值得我们点赞。但如果是害怕办错案被追责,而将烫手山芋移交给检察院,则另当别论。我们深信,此案的最终处理一定会在法治框架内进一步厘清公民的行为边界。

知乎用户 Rex 发表

这篇通告发的就有意思了:

1. 通篇只字不提李某与皱某冲突产生原因,是否有强奸行为

2. 刻意备注两者职业,强调女方在娱乐场所工作,暗示不是正经人

3. 制止暴力时先被打了两拳,为防对方再施暴打对方两拳一脚就是防卫过当了!

4. 福州公安老爷大发慈悲,因鼓励见义勇为之行为才对防卫过当放了水,决定不起诉!

5. 在微博被攻陷的情况下愣是缩了好几天才憋出一篇这么个玩意儿

最后,认错是不可能认错的,所以只能想办法歪曲事实这样子!

知乎用户 李斌斌律师​ 发表

关于这个事件,笔者之前在专栏 “龙珠法眼” 发表过一篇文章,专门进行了论述:

【深度法评】见义勇为反被拘:司法正义不能每次都靠舆论来实现

李斌斌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1
此时待在看守所的赵宇一直没想明白,自己明明是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的见义勇为,即使没有得到赞扬,但也不至于被拘留啊。
今天已经是赵宇被拘留的第 14 天,在被拘留的这段时间,这名体型高大、长相帅气的退伍兵一直都没想明白这个问题。
不过,这些都不重要了,此时的他只想早点回到家里,看看新生的儿子。他很内疚,老婆在生产时,他都不能陪伴在身边。他只想快点出去,与家人团聚。

但被与世隔绝的他不清楚还要被关多久,更不知道是否会被判刑。此时他的内心充满了焦虑、忐忑、害怕、内疚等情绪,导致他的头一直很疼。
2
跟此时的赵宇处境相同的还有一位,他就是远在千里之外的于海明。

此时的于海明处于被南京警方拘留的状态。相比赵宇的复杂内心情绪,此时的他更多的是害怕。因为他拿刀捅人了,虽然是别人拿刀先砍他,他迫于无奈才反击。
于海明一直在心里默默祈祷,希望被他砍伤的人千万不要死,不然他就完了,“杀人偿命” 这种简单的道理他懂。
3
无论是福州警方,还是南京警方,在接手这两起刑事案件后,内心都没有太大波澜,因为故意伤害类的案件,他们处理的太多了。
但这次却是例外,表面上的宁静,将迅速被火爆的舆论打破。他们根本无法想象,这两起刑事案件将被载入中国司法史策。
失去人身自由的赵宇和于海明也根本想不到,他们的案件竟然会引起全国舆论的关注,并进而推动案件的走向。
4
在头疼缓解后,赵宇开始回忆事发当时的情形。
他今年 21 岁,刚从部队退伍没多久,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妻子一直在福州生活。为了结束两地分居的状态,赵宇从老家赶到福州跟妻子一起生活,并在当地找了个保安的工作。
日子虽然清苦,但小两口的感情却很好,而且小孩也马上要诞生了。此时的赵宇对生活充满了向往。
直到 2018 年 12 月 26 日晚上,美好而平静的生活被打破。
赵宇听到楼下一名女住户在呼喊 “强奸、救命”,一向热心的赵宇马上走到楼下查看情况。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正在殴打一名年轻女子,赵宇立马上前制止该中年男子的侵害。中年男子恼羞成怒,打了赵宇两拳,赵宇也不甘示弱,将中年男子推倒在地,并朝其腹部踢了一脚,同时拿起身边的凳子准备砸向他,但被女子劝住。
随后警方赶到,将涉事的男子和女子带走调查,赵宇则回到自己住处。
回到住处后,赵宇的妻子埋怨他不应该多管闲事,不然迟早会吃亏。赵宇笑笑,回答说:我就这种性格,改不了呢。妻子也没再说啥,因为她明白丈夫就是这种热心肠。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但没想到三天后,赵宇却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从家里带走调查,并随后被刑事拘留。
原来,那名实施侵害行为的中年男子在被赵宇踹了一脚后,导致横结肠破裂,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5
回到于海明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的正常流程,于海明接受了警方的讯问,讲述了案发过程。
事发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晚上,此时的于海明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在一个路口等红绿灯,突然从后面极速驶来一辆宝马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对其进行指责。
随后,宝马车上又下来一位平头男子,二话不说就开始殴打于海明,于海明没有还手,一直在退让。
但拳打脚踢还不够,平头男子还返回宝马车里拿出一把砍刀,对于海明进行追砍。在追砍过程中,砍刀从平头男子手中脱落,于海明于是捡起砍刀对平头男子进行还击,在将其砍倒在地后,报了警。

接受警方讯问后,于海明一直在打听平头男子的消息,想知道他是否已死亡。在内心十分忐忑中还是迎来了 “噩耗”:被于海明砍伤的男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在听到这个消息后,于海明一下瘫坐在座位上,头脑一片空白,只是心里在不断念叨着:完了,这下彻底完了,我得偿命了!
6
但初为人父的赵宇却不相信自己 “完了”,他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怎么能跟刑事犯罪扯在一起呢?
赵宇并不知道故意伤害罪的后果是什么,但在咨询律师后得知其可能要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要赔偿几十万元时,他坐不住了。
再三衡量后,觉得不应该认命。于是找了当地媒体,希望能对其经历进行报道。

在当地媒体对其经历进行报道后,赵宇仍然觉得不放心,于是又在微博上发文求救。
7
赵宇在焦急的等待舆论反应,相比之下,南京的于海明则幸运许多。
有人将案发地点的监控视频传到网络上,迅速引爆了舆论,引起了中央媒体的关注。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致认为是平头男子寻衅滋事,而于海明是正当防卫。并且,群众的力量也是无限的,很快就发现平头男子原来是 “罪痕累累”,甚至传言其是黑社会组织成员。

要问群众为何如此激动?因为谁都不想在面对强者的欺负时,自己不能还手。如果还手,还必须准确的判断对方是否在进行侵害、对方的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以及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这种难度无异于让一位从未经历过专业训练的人去走钢丝,而钢丝底下就是悬崖。
8
于海明案引起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
在案发五天后,当地检察院发布案情通报,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于海明案,后来又被叫做 “昆山反杀案”,还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案例。
在其指导意义中提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 “行凶” 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有人说昆山反杀案改变了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以前不敢认定为正当防卫,但经过这个案件的全社会大讨论后,最起码认定的限度放宽了。
笔者至今还记得于海明在面对平头男子的侵害时说的一句话 “你们太欺负人了”,随后于海明就捡起地上掉落的砍刀进行反击自卫。

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不应该被欺负!当他们被欺负时,法律就应该鼓励其积极主动的进行强有力的还击,而不是处处限制,不然就是在纵容坏人作恶。
9
此时的赵宇还在担心媒体报道的效果如何,会不会引起舆论的关注。
但事实证明,赵宇的担心是多余的。仅仅经过一天的时间,赵宇的经历就被各种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间,“见义勇为反被拘” 的标题刷遍电视和社交网络。
媒体迅速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在采访被踢伤的男子时,其竟然回复说 “在打麻将,没空”。于是,民众纷纷调侃 “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巨大伤害。

在舆论介入后,事情在逐步的往有利于赵宇的方向发展。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逮捕的申请没有被检方通过。
但警方不甘心,将罪名变更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又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并被批准逮捕。
普通民众可能无法理解逮捕的含义,但我们法律行内人知道,一旦被检察院批捕,则意味着检察院也认为赵宇的犯罪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
在被批捕后不久,警方又以该罪名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0
面对滔天的舆论气势,警方岿然不动,不对案情做任何回应,而是继续埋头办案。
于是,民众猜测纷纷,其中就有人质疑为何警方没有对涉嫌强奸的中年男子进行立案侦查,难道是有关系?
中年男子甚至还打电话给赵宇的父亲,希望 “私了”,说是警方建议他们私了。并且承诺,如果私了的话,他可以向警方求情,使得赵宇得到轻判。
这更加坚定了民众对于中年男子身份的猜测,更加坚信其在警方内部 “有关系”。
11
经过舆论的不断发酵,赵宇案终于在 21 日等来了警方的通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但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翻译成通俗易懂的语言就是:赵宇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就不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了。
所以,说到底,“赵宇还是有罪,只不过不追究”。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一个是司法机关,一个政府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审查起诉是检察院的职能,如果说确定不起诉,那也应该由检察院公布,而不是由公安机关 “越俎代庖”。
12
根据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其虽然认定赵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并未进行说理,导致民众无法得知到底赵宇的什么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因此,民众并没有买账。

笔者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及经验认为,检方之所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有两个原因:
一是,在赵宇把中年男子推倒在地后,又对其腹部踹了一脚,并且还想拿凳子砸平头男子。其实检方就是认为平头男子倒地后,不法侵害就停止了,之后赵宇的行为不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构成正当防卫有一个关键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二是,赵宇踹平头男子的腹部,导致其重伤二级,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但民众质疑,为何昆山反杀案中的于海明把侵害人砍死了,都没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赵宇只是把侵害人踹伤了就构成防卫过当?

13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

一、中年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根据被侵害女子及赵宇的描述,中年男子试图强奸她,但警方没有立案。也正是这一细节加重了民众对于本案有内幕的怀疑。但从警方的通报来看,全文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警方也没有以强奸罪对中年男子进行立案调查。

因此警方并不认为中年男子实施了强奸行为。

这就导致警方的说法与当事人的说法不一致,那么应该相信哪一方的说法呢?

从专业的角度来说,警方的说法更可信。因为人类出于本性,都会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而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回避。
但警方在调查时,会对所有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而且针对同一问题多次、反复询问,以防止捏造事实。因为针对同一事实,当事人撒一次谎容易,但要撒几次谎,并且每次撒谎的内容要一致,则几乎不可能,何况还在警方的讯问压力下。

此外,是否有强奸行为,也不能光凭当事人的口供推断。赵宇也只是陈述说 “听到楼下喊强奸、救命”,但其并未看见强奸行为的发生。

但面对民众的强烈质疑,即使警方认为没有强奸事实的发生,也应该主动的进行说明,而不是回避。因为只有公开说明,才能打消民众的疑虑,消除可能产生的谣言。
二、赵宇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 20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也即是说,有两个构成要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重大损害。

再说的详细一些,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程度。例如,在将不法侵害人打晕后,还持刀对其进行砍击。

本案中,赵宇将中年男子推倒在地后又对其进行了脚踹,导致其重伤二级,这是检方认定赵宇防卫过当的主要原因。

但根据赵宇的陈述,中年男子倒地后还拽着他的三根手指不妨,他是为了让其放手才踹的。如果赵宇的说法属实,就说明当时中年男子的不法侵害行为还未结束,那么他踹那一脚的行为就具有合理性。

关于中年男子重伤的后果,笔者认为认定防卫行为过当不能单纯的以不法侵害人的受伤程度进行认定。

事发时,情形非常紧急,双方都处于神经高度紧张状态,法律不能要求正当防卫人在防卫的同时,还要考虑要用多大的力度踹这一脚。况且,这一脚是踹在腹部,而不是头部、裆部或者其他比较致命的地方,这已经说明赵宇在控制防卫的限度了。

14
在过往案例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概率有多大呢?
根据”聚法案例 “的数据,从 2016 年 11 月到 2019 年 1 月,检索到” 故意伤害罪 “案件共有 323714 件,其中以“正当防卫” 作为辩护要点的案件共 2284 件,被法院认定为无罪的数量只有 17 件,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数量有 54 件。

也就是说,当你面对不法侵害时,如果你实施了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概率只有 0.00005252。
因此,一旦发生类似正当防卫案件,想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且无罪释放,难上加难,尤其是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结果。
这不得不说是一个讽刺。
15
无论是昆山反杀案,还是赵宇案,如果不是因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那么根据过往的案例,于海明和赵宇大概率都免不了牢狱之灾,
如果司法公正需要靠舆论来维持的话,那这种公正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即使成功引起了关注,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民众的注意力不会超过一周。一周过后,再大的热点社会事件都将被遗忘。
16
赵宇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在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民众的关切时,无论是当地警方、还是检方,都没有及时的进行回应。
相比之下,昆山警方和检方的反映就非常及时,在事发第二天就对案情进行了通报,及时的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并阻止了谣言的传播。

福州当地警方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不是积极的回应群众疑问,反而是强调正在应对舆情,似乎将民众的关切视为一种不稳定的因素,而如临大敌。
由于警方没有及时的回应社会关注,导致各种猜疑扩散,以至于警方通报说没有强奸行为时,民众都不相信,认为是另有隐情。如果警方能够早些时间通报案情,并对民众关切的疑问进行解答,那么就不会有 “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 的言论满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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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这不仅要靠法律的制定者来制定一部公平的法律,更需要执法者准确的适用法律,而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
如果每次执法的结果与民众的期待截然相反,那么就应该反思了。
本案关于两个案件的描述,综合了上游新闻、封面新闻等媒体的报道。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作者:李斌斌|律师
单位: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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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李蓬国 发表

赵宇不被起诉,别高兴得太早

文 | 李蓬国

近日,“福州一男子见义勇为制止侵害反被拘留 14 天” 的消息在网络热传。2 月 21 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经晋安公安分局侦查,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 月 21 日北青网)

赵宇案是一个奇葩案件,短短数日之间,剧情反转再反转,令人应接不暇。最新的进展是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有网友及评论员为此点赞,赵宇也表示 “松了口气”。我以为,虽然赵宇不被起诉,但也不能高兴太早,因为真相还在路上瞎转悠,赵宇更没有被 “平反”。

最初,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将赵宇刑拘,遭到舆论广泛质疑后,警方仅以 “正在调查” 回应,显得漫不经心。后来检方称已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如今,警方通报称,经过进一步侦查,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宇移送检方。且不论警方将赵宇定性为涉嫌 “过失致人重伤罪” 是否正确,但至少已经否认了之前 “故意伤害罪” 的判断。仅从这点看,赵宇就是被冤枉的,但警方既不道歉,也不解释为什么当初认定他涉嫌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傲慢的表现。

眼下,警方以新的罪名将赵宇移送检方,同样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通报称 “(赵宇)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滤时,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 这里已经说得很清楚,赵宇是因为邹女士遭到不法侵害才见义勇为,他踹李某一脚也是发生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因此,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既不是防卫过当,也不是“过失致人重伤”。

检方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方虽然承认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又因为李某重伤,就认定赵宇正当防卫 “超出必要限度”,同样无法服众。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此前众多媒体报道,赵宇、邹女士及其室友均证实,李某对邹女士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包括殴打、掐脖子、企图强奸等,赵宇是在邹女士呼喊 “救命!”“强奸!” 后才介入的。也就是说,赵宇制止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属于正当防卫,虽然致人重伤,但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上述通报既没有回应李某强奸未遂的情节,也不给出充分依据,证明李某的行为不属于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简单粗暴地说赵宇的行为超出必要程度,显然是武断的。

更令人困惑的是,通报称,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李某的暴力侵害行为有强奸未遂和故意伤害的重大嫌疑,岂止是非法侵入住宅而已?

总之,虽然赵宇不被起诉,但他仍是戴罪之身,尚未沉冤得雪,因为检方并没有认定他无罪,警方更没有撤案。涉事警方和检方是时候给公众一个明明明白白的交代,而不能总是让真相犹抱琵琶半遮面,更不能将错误进行到底,让正义一再迟到。(文 / 李蓬国)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公众号 lipengguo123(挽弓搭见 ll 李蓬国评论)。

知乎用户 李得 发表

晋安大名一夜传,

方知福州有晋安。

警方无视任强奸,

见义勇为反投监。

义人牢狱十四天,

罪嫌光荣二级残。

检方疑虑不起诉,

强奸有理倒讹钱。

铁心铁头办铁案,

民忿民怒喊民冤。

删言不是英雄计,

初春流凌塞河川。

法失民心即乱法,

公平正义是青天!

知乎用户 ll2018 发表

简直是颠倒黑白!福州检察机关一定会驳回诉讼的!晋安警方他们这么做,要么是业务水平太差,不懂法,要么就是以权谋私,总之,应该深挖!

知乎用户 肖肖 发表

吃瓜群众视角

1. 无罪最好啦

2. 认定有罪,只要不是无罪,瓜可大了大家见义勇为要三思呀

最后吃瓜就完事了

最后编辑一下 不起诉 !

在外面别多管闲事,尤其是学生朋友 切记

知乎用户 家是种文化 发表

最近结果出炉了,最高检发话了。

这就很舒服了,不能让好人哭泣。

@贱贱

关于这个问题的那么多回答,不觉得脸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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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还是这样了。

真想怼

@贱贱

,可是给我拉黑。我只能在这说了,对于 B 版本。让我想到彭宇案!更何况包工头确实在受害人家里殴打受害人。

我是不是可以去女性家里往床上扔人民币,然后强奸女性。等警察来了,说嫖资纠纷呢?

就像郎咸平告小三,你可以说郎咸平阴险。但是空姐是小三。如果空姐是明媒正娶,在如果郎咸平是单身,空姐的利益会得到保证。

甚至前不久吴秀波事件,陈昱霖成被告。无一不告诉大家要走正路。

所以,空姐赔钱、又赔色,陈昱霖要蹲监狱。

在这奉劝各位要走正路,无论当小三、嫖客,都要不得。哪怕是打人,派出所都等着你呢!

哦,对了。君子不立危墙之下,现在很多人都没有这个常识。例如:下面第二个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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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免了,民事责任呢?还得赔钱,寒了人心。你见义勇为被拘留十四天,要不是因为舆论,就会被判刑。以后谁敢见义勇为呢?各扫门前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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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容易让大家寒心,这是污化受害人。

即便是小姐,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那是否就可以随意强奸、打劫。

不要把问题搞偏了,那么要搞偏我就想问问这个娱乐场所是什么娱乐场所,公安局日常工作是否到位?公安局某些领导跟这个娱乐场所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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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这个图片能让我们稍微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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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希望大家,甚至大 V,媒体加强关于此事报道、转载、评论!!!

这个事情需要大家来关注。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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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

我们需要你!!!绝不能让好人哭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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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槽,这要不轰动全国才怪。

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出这事,我都怀疑组织里面有坏人。

绝不能让好人哭泣,必须上热度,让大家看到希望。

否则,人心散了,国家就没有希望了。

看下面的新闻给赵宇媳妇吓成啥样了!都让我想到冯玉祥去蒋介石那白天打灯笼!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首先,这又是一次 “半夜鸡叫”!

通报强行强调涉事男女及赵先生职业,须知这与案情八竿子打不着边,有预设立场,对受害女子进行荡妇羞辱的嫌疑,潜台词似乎是在说明,人命的贵贱与其从事的职业有关,暗示大家以后碰到夜场工作的人,死不死都别救,企图以此消解赵先生见义勇为的意义。这种过于明显的暗示,读起来真是感觉其既坏又蠢,在公关领域属于上古时代的写作手法了。作为警方,是不应该以有色眼镜看涉事各方的,更不应该预设立场。这样的表述根本不应该在官方立场的通报中出现,更不应该在这样舆论沸腾的时刻。

此外,案情表述不能让人信服,受害人、赵先生的表述较为一致,都表明受害人正受到生命安全的威胁,官方通报的表述则有避重就轻的嫌疑,顾左右而言他,大篇幅重笔墨的强调打斗过程,避而不谈受害人的处境,须知这是关乎本案性质的核心,不交代清楚企图模糊处理,大有混淆视听的嫌疑。救人于死命具有无限防卫权,而这么写,无非是为了消解无限防卫的立场。

通报大篇幅描述了施害人的伤情,及就医的经过,强调伤情严重,企图以此说明为什么对强奸杀人的嫌犯为何处理不积极直到 2 月 19 日舆情发酵才有所动作,然而最终的处理也无非是监视居住,那么早在其犯案就医期间,就可以进行监视居住,即便是批捕关押之后,也不影响其后续就医。与消极处理是害人对比强烈的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处理倒是显得过为积极,对凶嫌开始监视居住 2 月 19 日,赵先生都坐一轮牢出来了。为施害人开脱很卖力,然而无法回避为何 2 月 19 日舆论发酵后,才对是害人进行监视居住,如果没有微博是不是他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呢?

无论如何这份通报都是对警方第一时间处理结果的一次打脸,舆论关切的 “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交换” 的问题仍然没有被澄清。警方在第一时间预设的那个古怪立场,背后又是什么力量作祟?态度立场转变的背后是什么力量在推动?如果警方办案可以如此没有立场,如此反复无常,那么公权力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通读整篇通报,第一观感就是,这是一个屁股坐歪的人企图在众目睽睽之下悄悄的把屁股挪回来坐正的尴尬模样。

这样的处理结果,不由得不想到轰动一时的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案,该案当时也引起巨大轰动,在邓玉娇遭受性侵害自卫的前提下,仍然认定防卫过当。最终竟然做出了 “判其有罪但免于处罚当庭释放” 的决定。在这个判决里,没有人有错,执法者没有错,邓玉娇也没有错,稀里糊涂的结案了。判罚可谓“两全其美”,照顾了官方的面子,又兼顾舆情的汹涌。然而却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回到福州这个案件,通报中,也认定赵先生 “防卫过当”,但因为为了要“扬正气促和谐” 而不予起诉,这自然又是一个既照顾官方面子,又兼顾舆情的汹涌判决,但是这样的判决中,法律的尊严何在呢?可以接受的结果无非两种,一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二是防卫过当认罪服法。我倒是情愿,在舆情背后缩了三天,可以摆事实讲道理,拿出令人信服的说辞,而不是一副向舆情屈服的样子,还是其中观感最差那种认怂不认错的态度。

犯错就要认, 挨打要站正,这份通报出来,福州警方这波舆情危机算是过去了,没有人站出来承担责任。福州警方的一波骚操作,缩了 3 天然后以和稀泥的方式渡过风波,大概率可以平安无事的继续缩、缩一辈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却要整个公权力来承担。这样的结果伤害的不仅是政府的公信力,还有公众对于法制的信仰,以及公众的道德认知和公序良俗,这些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扬正气,促和谐” 几个字说起来何其简单轻巧,但是正气恰恰是一次次正义的声张、一次次罪恶的伏法,日积月累而艰难形成的社会氛围,积聚不易,吹散却只要片刻。如果见义勇为不能得到鼓励,反而会招致祸端。是不是就是在鼓励要冷漠要明哲保身。福州的案件,官方的一系列操作做了最恶劣的示范。每一个基层公务员都是老百姓身边具象的国家的概念,这种令人窒息的操作,损害的是整个国家的形象,真的要谨慎。最让人生气的是,明明基层有那么多公职人员兢兢业业的工作,勤勤恳恳的付出,为这个国家的进步燃烧自己的青春和心血,他们努力工作赢得公众的信任,努力为公权力建立起的公信力,却被福州的同行轻易的消费掉了,这是不是也消解了他们努力工作的意义呢?

最后补充一点,去他妈的 “半夜鸡叫”!

知乎用户 金翰明律师​ 发表

制止侵害反被拘留 14 天,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起诉之后,起诉还是不起诉就取决于检察院,要看检察院如何评价赵宇的行为。

根据先前的报道,检察院之前已经对赵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是疑问在于检察院到底是基于无罪而不批捕,还是认为赵宇涉案情节轻微而不批捕尚不明确。

如果检察院认为赵宇无罪,当然会基于无罪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赵宇有罪,也不排除会作出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决定。

但两者一个是无罪一个是有罪,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且看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很简单啊,通篇下来,警方没有抓错,检察院也没有 “判错”,双赢,皆大欢喜。

无论是小地方还是一二线城市,你见过哪个城市公安,会舆论全网大爆后装死几天

然后凌晨一点发通告的?真实诚诚恳恳好警察,感恩!

其他地方的朋友们,听好了,福建是南方沿海地区,福州是福建省会城市,在南方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会,舆论大爆的案情公安都能装死几天不认错。

你们其他省份只会更烂,南方沿海法治、城市管理都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南方沿海省份不行了,其他地方就别指望了。

对于天天看警察正面新闻或者对警察有好感的群体,我想说,您丢个手机报案试试?你从此之后保证对警察好感全无。

好警察在网上,在知乎,在不在你身边,就不好说了。

奉劝福建的朋友一句,有能力就去江浙、粤也好,福建除了厦门,都是一坨 shit,当然,厦门不算福建,,,,福建也配有厦门?喜感。

知乎用户 红叶 发表

福州公安已经是输家了。不过损害的是公安的整体形象,进一步破坏公安的形象。

主要在于福州公安回应的水平真的烂。你说你有确着证据至少应该发个声音出来比如:“请大家持续关注之类的。” 要有一个姿态。但是目前他们的姿态是不好看的令人发指的。

知乎用户 石超英 发表

http://m.sohu.com/n/225628534/ 这个更触目惊心,福州晋安分局。

知乎用户 天机公子 发表

要么福州晋安警方没有脑子,要么这起案件并不像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信息陈诉的那样。

知乎用户 卡小绒 发表

通告的潜台词:

保安 - 出于职业本能

四川包工头: 正经市民,不是本地混混地头蛇

27 岁娱乐场所服务员: 勾搭中年有钱包工头的年轻服务员女子

围观制止: 好事的热心群众,不是慷慨激昂的见义勇为行为哟

拿起凳子被邹某拦住: 这就是吵架,你看人家小女友还护着情郎呢,要是不拦你,我看要被你打死,还说不是防卫过当?

为了弘扬正义: 迫于舆论压力

知乎用户 杨陈芃 发表

只要拘了必须有罪。 不然见义勇为了,那 14 天怎么办?这个责任谁承担???他见义勇为拿到手了,会不会反手起诉国家赔偿呢?公安机关做的怎么能算错呢? 这是自古以来的简单道理啊。 到现在也没怎么变的。

知乎用户 刘夏梦 发表

这边福州公安按的罪名是 “过失致人重伤” 不是防卫过当。

所以跟防卫是否过当没有屁的关系,人家根本没有觉得你是正当防卫!!!!

如果福州公安承认正当防卫的话,那不是说明自己做错了吗?现在福州公安是死不认错的态度!!

所以大家不要再讨论防卫是否过当了,应该讨论的是,李某是否是犯罪了,如果李某犯罪的前提成立,那么才会存在正当防卫。

目前拜托大家解决的问题是:

1、邹某应该控告李某强奸未遂;

2、建议有资源的热心网友帮忙查一下,李某的二级伤残是否是真的,手术在哪家医院做的,是否是事实;

3、鉴于以上两点,再针对赵某提起行政复议,到底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浅仓南家的达也酱 发表

在舆情这么紧张的情况下还有这一波操作,要么是这公安局办案人员真的没脑子无法无天,要么就是之前大众获得的信息有问题。

毕竟这个案子不像龙哥那个事情有录像那么清楚,获得的信息都是双方说的,公安局也没进行过表态,暂且退一步仔细看看发展吧。

知乎用户 王旭鹏 发表

两拳一脚,拿起凳子欲砸,描述详细,确定:满满的鲁提辖拳打郑关西的视觉。

女方喊救命的事实被举重若轻的 “争吵” 化。

12 月 27 发生的事,到 2 月 19 日破门侵户的郑关西才被监视居住,而鲁提辖都蹲了半个月拘留所了。

郑关西大户包工头,邹氏烟花女,两人相识,几番往来,酒后,这恰到好处的暧昧,给人以无限的遐想空间————于是邹氏拒绝而郑关西强行上车的是,就变成一同乘车了?

好高明的功夫,我是说文字。

我不知道别人怎么看,我只知道遇上这样的事,我一个普通人,只好拍拍抖音。

话说抖音还能拍吗?

知乎用户 胡丹律师 发表

【见义勇为赵宇被不捕直诉,这动作快到有点让我吃惊】

在检察院不逮捕的情况下,一般案件有两种走向:1. 有利的走向是公安机关撤案,或者取保候审之后 “疑罪从挂”… 在实务中公安机关主动撤案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特别是这个案件关注度极高,引起了民众的广泛讨论,并且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公安内部一定研讨地非常热烈,不至于这么着急就移送出去,这个速度和动作真的让我挺意外的。2. 第 2 种走向就是公安坚持认为构成犯罪(现在公布的罪名是 “过失致人重伤”),移送到检察院,把皮球直接踢给检察院,所幸的是前期检察院没有逮捕,所以争取不起诉的空间还是有的。

预测检察院接下来的走势:

1. 认为赵宇不构成犯罪,即【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是最好的结局;

2. 认为其构成犯罪,但综合案发起因和情节大小等因素,对其【酌定不起诉】;

3. 起诉到法院,让案件继续往下走。

从律师的角度期待两点:1. 检察院继续依法作为,坚持事实和法律做出对当事人最公正的决定,我个人还是坚持认为不够罪,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 相关的公安机关站出来,对于涉嫌强奸与否至少给个说法,毕竟这么多 “人民” 都等着呢。

知乎用户 疯狂的菜鸟 发表

没啥看法,就知道见义勇为会给自己招一身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关起门来过自己日子

知乎用户 王承丞 发表

福州 “见义勇为反被拘” 的几个法律问题
近日,“福州一男子见义勇为制止侵害反被拘留 14 天” 的消息在网络热传。@福州公安 21 日凌晨发布通报介绍了案件细节。
为便于描述,简述案件:2018 年 12 月 26 日,李男和邹女发生争吵,李男踹门进入邹女住处,发生肢体冲突。邻居赵男制止,造成李男重伤。赵男被刑事拘留,检察院认为赵男正当防卫,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告里为李某、邹某滤、赵某)
以下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媒体报道,对此事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本文为抛砖引玉之作,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焦点一:赵男是否见义勇为
从法律上来讲,见义勇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根据赵男讲述,他听到邹女呼救后来到现场,认为李男有意强奸邹女。邹女的某些说法也印证了这一点。
实际上,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所在。如果真的如他们所说,李男对于邹女意图实施强奸行为,那么赵男制止李男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甚至造成李男死亡,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的公告也注意了这一点,特别做了补充说明:李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监视居住,实际上已经认为李男的行为没有触犯强奸罪。
想必赵男的律师团队肯定留意了这一点,将其作为和公安机关交涉的重点,也将 “李男和强奸挂钩” 作为替赵男 “洗冤” 的一条重要路径。
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必须看到,如果当事人邹女主动没有或者不愿报案,如果公安机关出于对李男未曾强奸判断的坚持而消极侦查,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其他人证(旁人指证)、物证(现场视频、指纹)或其他(邹女孩的伤害鉴定等),这条路基本上很难走通。
也许是因为各方阻力太大,赵男的律师团队想到了一个方法,利用网络舆情倒逼,通过社会关注影响案件认定。
这可能是基于维护其当事人权益的无奈之举,从效果来看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功。从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履职尽责的角度,必须给这波操作点赞。
类似操作方法,张扣扣案的辩护律师团队也曾经使用过。他们知道用传统辩护方法无法保住张扣扣的性命,于是就有了那篇朋友圈爆款辩护词《一叶一沙一世界》。
当今之世,许多事都要与时俱进。对于律师来说,熟悉法条、思维敏捷、精通话术等只是基本功,有时还要掌握一定的公关传播技巧。
焦点二:赵男故意还是过失
中国语言的魅力是无穷的。
公告里有这么一段话:经晋安公安分局侦查,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看到没,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对赵男的罪名认定发生了变化。由故意伤害罪变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234 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 234 条)。
很明显,前一个罪重,后一个罪轻。为什么发生了这个变化?公告中没有写。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产生了冲突。
1 月 10 日,看守所向赵男出具了释放证明书,理由为是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立即释放”。检察机关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这部分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稍后再谈。
总之,检察院和公安局 “顶了牛”。公安局一看,抓了人关了 14 天,结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可能觉得有点折面子,那怎么办呢?只好换个轻点的罪名,怎么着也得让赵男认罪伏法。
如果公安局是尽忠职守还无可厚非,乃至于顾及面子都还好,就怕像某些网友揣测的那样有猫腻。
这篇公告出自公安机关。有道是偏听则明、兼听则暗,要了解事情真相,需要等待随后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方发声,再做观察。
回到案件本身,赵男的行为理应不构成故意犯罪。根据情节描述,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并非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的结果发生。
至于过失,从法理上是讲得通的。公安机关如果认为赵男应当预见自己可能伤害李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都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说直白点,就是公安机关认为赵男没料到自己能一脚把人踹成重伤。
那为什么第一次又认定为故意呢?仔细思考,其中变化很微妙。
焦点三:不予批捕和不起诉
不予批捕和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职权某种意义上的制约。从流程设计上,这为公民免收恶政侵扰提供了制度参考。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检察院一般都会做出不批捕决定。
不起诉,则是认定赵男没有犯罪事实, 或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做法,在多数人看来是比较正确的。但必须明白,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或不起诉,不能证明赵某不存在犯罪行为。
从制度设计上,公安机关、受害人李某都可以对检察院的上述决定进行合法的对抗。例如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李某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说,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还是非常科学完备的,在许多环节设计上都留有后手。我们普通人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个小疑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案发第 3 天,赵男被刑事拘留,应该是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时间尚不可知,但看守所释放赵男的时间已经确定了是 1 月 10 日,一共 13 天。但赵男是 12 月 28 日就去了公安机关做笔录。根据推测,他去了之后应该就进看守所了,所以被羁押共 14 天。
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根据规定赵男被羁押的时间本应当少于 14 天。
有没有可能,公安机关推迟提交申请逮捕文书,或者收到不予逮捕决定后推迟释放,多关一关赵男呢?媒体报道,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的日期是 1 月 4 日,已经超出了 3 天。
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揣测。多说一句,诉讼法里不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区分。
焦点四:李男是否构成强奸
警方公告中,有这么一段描述被许多网友认为是不妥当的。
“经查,李某(男,50 岁,四川人,包工头)和邹某滤(女,27 岁,湖南人,娱乐场所服务员)于 2018 年 10 月相识,有多次往来。12 月 26 日晚,两人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滤暂住处,在邹某滤暂住处发生争吵,李某被邹某滤关在门外,李某踹门而入并和邹某滤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
再次感叹一下汉语的魅力。这么短的一段话里,透露出来了大量信息。说直白点,此案受害者邹女 “不干净”,和李男早就认识,因此李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这带有浓浓的“娼妓指责” 色彩。
必须注意,是否涉嫌强奸,不是基于被侵害者的身份,不是基于被侵害者与侵害者是否认识,而是其意愿。只要被侵害者不愿意,侵害者就符合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打个比方,即便是名妓李师师,和宋徽宗赵佶正在行巫山云雨之事,李师师提出这时候她 “不想了”,赵佶如果继续行动,依然构成强奸。这时候即便李逵冲出来把赵佶杀了,都不会构成犯罪。
根据邹女及其室友的说法,李男多次试图强行脱去邹女的外衣。这些内容在公告中没有提及。
星星翻阅了类似的许多警方公告。也许是因为数量有限,公告里提到受害女性职业的,福州警方是唯一的一个。个人认为,这对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范例。
焦点四:刑拘
如今,检察院不起诉,赵男似乎 “沉冤得雪”,许多网友高呼这是正义的胜利,有媒体评论此举弘扬了社会正气。
还不够。
对于赵男来说,刑拘的决定只要不撤销,他就有了案底。在之后,考公务员、当律师乃至许多岗位招聘,都会受到或明或暗的排斥。
曾听说,两人在球场上发生冲突,其中甲把乙的鼻梁打断了,法已经构成轻伤。只要乙报案,甲就会刑拘。那么甲可能就面临失去工作又找不到新工作的尴尬境地。讲述这个故事的朋友说:两人私了,乙想要多少,甲就得给多少。
回到这个案子,赵男需要做些什么才能让自己真正拥有一个清白之身呢。一是申请复议,让公安机关审查行事拘留的正当性,最终做出撤销;二是向有关方面申诉,包括检察院或上级公安机关等;三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刑拘决定。
如果赵男获得清白,他还可以就关押的这 14 天申请国家赔偿。这些,他的律师团队肯定都会替他操心,通过权衡利弊,考察各种方案的可操作性和难易程度,做出进一步的选择。
祝福这件事情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圆满结束。
写在最后
见义勇为是寓情、寓理、寓法、寓德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正义的体现,理应予以鼓励。
赵男为了李男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帮助邹女脱离危险,采取一些措施是必要的,没有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
在场面慌乱、不知道李男还有何动作的情况下,让赵男精确把握救助行为的实施力度,未免有些强人所难。
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制定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昆山反杀案也说明,正当防卫等条款正在逐步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
希望福州 “见义勇为被刑拘” 事件,能有一个被大众所接受的结果,也尊重有关方面的最终调查结果。
福州人林则徐,被誉为睁眼看世界第一人 。他积极推动地方刑事、民事司法改革,主动了解西方各国法律制度,并以普世遵行的国际法准则处理华洋纠纷。在治理地方、禁烟运动乃至中外交涉的政治实践中,林则徐的法治思维闪光,可为今人借鉴。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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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天若有情 发表

既然你警方可以定性赵宇案件是争吵引起的,那么哈尔滨警察曲玉权死亡案件被法院定为互殴也情有可原咯!

知乎用户 苏小白 发表

1、福州公安两次申请起诉赵宇,检察院两次不起诉,最后才出的公告,还把检察院做的事发在自己名义下,显得事情好像是自己做的一样

2、故意描写受害人是娱乐场所服务员,隐示妓女

3、忽略李某的犯罪情况,重点描述赵宇所做的,春秋手法

知乎用户 王团长 发表

首先,这个人根本没有重伤,重伤什么概念,简单来说,基本上器官的功能丧失了,比如,肾切除,肠切除,植物人,眼瞎了,肺部部分切除,肝脏部分切除等等。

换句话说,如果真的重伤,那采访他的时候,他必定躺在病床上。他说他肠破裂?短短不到一个月,线都拆了?生龙活虎?

他是金刚狼么?

那就牵扯到一个事情,法医鉴定有假,连带鉴定医院作假。

这又牵扯一个事情,大家应该都知道,叔叔们每天要面对多少个罪犯。而这些罪犯狡辩抵赖耍诈,叔叔们心如明镜。

没有几个罪犯进去就全招了,大部分都是百般抵赖的。

叔叔们英明神武,任你再狡猾也能从蛛丝马迹中破案。

问题就在这了,叔叔们迷糊了。

诸如这种重伤案,法医鉴定有瑕疵,就算是个正常人不懂得任何鉴定,也能分辨的出这家伙明明就是旧伤。

叔叔们不懂了?审问犯人的英明神武没了?而且没有叔叔出来讲述办案过程。

没人提这个事,甚至新闻记者大肆报道却没有人去法医和公安局采访。这可是中央台采访。

负责这件事的警察没有露面,局长也没有露面。

也没有人着重去提法医鉴定的事,也没有人提为什么强奸未遂不查清。

因为这涉及到收受贿赂的问题,很明显这货作假伤,但是只要这几个人统一口径,那一点证据都没有,所以所有人避而不谈,因为你没有证据。最多也就是法医失职。

但是事实很明显,不是么。

在对方有两个人证的情况下无视。在正常人都能看出这是旧伤的情况下无视。在央视关注的情况下叔叔,局长没有一个露面。也没有表示继续查而是递交检察院,还说什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没办法,只能呵呵了。

知乎用户 天台斜楼梯 发表

应该依法治国。

但是现行的法律就一定是公平正义的吗?今天这个案子正是体现法律规定的 “正义” 和人民心中 “正义” 的误差。

不考虑因果,只考虑结果,你觉得这样的法律是否合理正义?如果不对的话难道不应该修正吗?为一个错误的规章导致的错误判罚高兴什么?

警方把 “故意” 伤人,改成了 “过失” 伤人。说明他们已经排除了 “仙人跳” 等可能性,考虑到了赵宇 “见义勇为” 的因素。

但因为现行的法律,从结果看,就是赵踢了李,法律无法提供更多对 “见义勇为” 部分的肯定,警方的调查也无法确认李某的强奸行为,才导致了这样让好人受罪的结论。

那些高呼福州警方牛的人,说警方依法办事的人,你们为这个法律的 bug 高兴个啥?我们现在争论的是按法律怎么判的事吗?

你们杠赢了,开心了,有考虑过后果吗?以后见义勇为都要三思而不行了?

知乎用户 Yeung 发表

转个刚看的,侵删

疑问一:赵宇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

关于本案,网友关注的首要焦点毫无疑问是,赵宇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见义勇为?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黄莹静律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 “见义勇为” 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 “见义勇为” 有着密切关系。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此案的关键就是赵宇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福州公安今天凌晨 1:24 发布的案情通报。

“根据公安通报的案情,赵宇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比昆山反杀案还典型。”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高级合伙人邓学平指出,从目前的案情出发,只要能证明陌生男子对女子实施了暴力殴打,那么赵宇的行为就已经符合了正当防卫的要求。

黄莹静律师则指出,“赵宇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若负隅顽抗,极大可能伤害见义勇为者及其他人员。此时,赵宇的行为可以被视作正当防卫。”

从目前福州公安公布的案情通报来看,赵宇在 “见义勇为” 前,李某确实“正在殴打邹某滤(涉事女子)”。此外,当赵宇前往制止时,李某还“打了赵某两拳”。通报显示,李某还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也就是说,赵宇的行为确系制止不法侵害,在过程中也遭到了不法分子的反抗。从检察院公布的结果也证明了,赵宇基本可以被确认是 “见义勇为”。

疑问二:公安为何又要将赵某移送检查机关?

2 月 19 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曾公开回应:曾接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赵宇做出了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有网友疑问称,检察院已明确不予逮捕赵宇,缘何公安机关又要再度被赵宇移送检察院呢?

黄莹静律师告诉东方网 · 纵相新闻记者,在昨天之前,赵宇其实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检方不批准逮捕并非案件的终结,从昨晚的案情通报来看,赵宇此前一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只是起诉的‘罪名’不同。”

从赵宇向媒体公布的两份 “移送通知书” 中来看,他的罪名从去年的 12 月 28 日的 “故意伤害罪” 变成了昨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东方网 · 纵相新闻记者了解到,两个不同的罪名在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疑问三:赵宇是不是防卫过当了?

此前,检察机关对于赵宇的 “故意伤害罪” 已明确不予逮捕。连日来,网友关注的焦点是此案中,赵宇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不是有点 “过头” 了?

邓学平律师告诉东方网 · 纵相新闻记者,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赵宇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深思熟虑之后做出这样的决定,当地公安的执法水平令人堪忧。”

东方网 · 纵相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过失致人重伤需要满足几大特征,其一是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其二是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三,是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

关于 “重伤”,《刑法》第九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综合全案的证据来看,李某的 “伤” 为横结肠破裂,经法医认定为 “重伤二级”。这是警方认定其“过失致人重伤” 的一大依据。

“只要厮打是因为制止陌生男子不法侵害引起的,原则上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基本定性。” 邓学平律师认为,“持续的厮打仍然是在正当防卫的整体框架之下。陌生男子随时有再次不法侵害的可能,这时贸然要求赵宇中止防卫违背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

疑问四:警方的通报是不是太迟了?

2 月 16 日,赵宇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舆论迅速发酵。然而直至昨日下午,相关舆情爆发已经超过 4 天,福州公安的微博仍停留在 2 月 17 日,这条被网友 “攻占” 的微博评论已超过 4 万条。截至昨日中午,福州公安对东方网 · 纵相新闻记者的答复始终是“正在调查核实”。

今日凌晨,福州公安公布再度发布通报。然而,发布的方式同样存在疑问,邓学平律师认为 “不起诉赵宇的决定是由检察院做出的,应该由检方自行通报,公安不该越俎代庖。”

赵宇此前接受采访时,怀里抱着在自己被拘留期间出生的孩子。

疑问五:为什么警方通报里没有提到 “性侵” 情节?

从目前警方的通报来看,本案的另一位当事人李某,已涉嫌 “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李某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是清楚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案件仍在经办中。

然而此前,网友关注的重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 “强奸未遂” 甚至“强奸”?赵宇的代理律师范辰曾表示,根据邹某滤及其室友的说法,李某多次试图强行脱去邹某滤的外衣。李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未遂,应当被追责。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将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属强奸罪,对于未遂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昨晚福州公安的这份通报中,只字未提 “性侵”,而是将事件的起因归结为“争吵” 和“肢体冲突”。

疑问六:赵宇被拘留的 14 天怎么算?

根据福州公安发布的最新通报,检方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赵宇的代理律师范辰认为,不起诉并不代表无罪,若是因调查证据不足而判定无罪,则将继续进行上诉,直到认定赵宇无罪。

对此,有网友指出,赵宇此前被拘留的 14 天,难道就白白算了吗?尤其在此期间,赵宇的女友分娩,他都没能陪在身边,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对此,范辰表示,如果最后赵宇确实不构成犯罪,将考虑申请国家赔偿,并向有关部门申请 “见义勇为”。

此外,警方通报中提到赵宇此前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将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

相关法律中提到,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 2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此前,曾有消息称,赵宇交了 1 万元获取保候审,网友追问:如果确实交了这个钱,那么他交的这 1 万元,到底退不退?

疑问七:见义勇为到底应该怎么做?

“见义勇为被拘留,强奸未遂打麻将。” 如何避免重蹈覆辙这般尴尬场景?普通百姓如果遇到赵宇此前的处境,是否还会挺身见义勇为?如果要见义勇为,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这想必也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一大疑问。

对此,黄莹静律师指出,见义勇为是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见义勇为是寓情寓理寓法寓德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正义的体现,理应在司法层面予以鼓励。

“正当防卫是天赋权利,也是生物本能。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制定了完整的正当防卫法律体系,只是过往的司法实践过于保守,导致正当防卫条款未能充分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 邓学平律师表示。期待赵宇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不再惧怕法律的制裁。

知乎用户 勉答的老金 发表

甩锅的一把好手。

昨天听说警方移送检察院,我就估计结果是检察院不起诉了。

警方会认错么?不可能的,现在不过是想把责任甩个干净而已。

但是,见义勇为者依然是有罪的,前边十四天的刑事拘留依然是‘正确的’。

谁都知道在我国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见义勇为者的孩子才出生,未来政审的路可能就已经断了。

哪怕不考虑社会正义和公正,以及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对见义勇为者依然是一种长期的伤害。

我真的有一种奢望,希望见义勇为者能死磕下去,就起诉警方刑事拘留错误,要求国家赔偿,消除违法记录。

知乎用户 贝 di 发表

为什么这个问题的热度越来越低了,又是那只看不见的大手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中国不能居住的地方又多了一个,记一下,看看什么时候能把人逼到国外去。

知乎用户 疯一样的男人 发表

如果没有发达的网络,或许会成为现实版的宁伟

知乎用户 王夕文 发表

感叹 “没有权力的支持,正义是软弱的,而没有正义的规范,权力是残暴的” 然鹅贯彻的往往是强权而非正义

知乎用户 箱盒纸 发表

作为小老百姓的我们,还能拿什么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当法律被用来限制受害者,保护侵害者的时候,我们该以何种心态面对?

这起事件中,赵宇身为正义的一方遭了很多罪,如今终于可以安定,但不应该就这么算了。赵宇本应受到的嘉奖我们要去拿回来,他受的那些罪我们要要个说法,最重要的,侵害者应受到的惩罚,我们要看到。这些事不解决,就不论我们身为第三方的情况见,就说当我们、我们的亲人、我们的恋人身为被害者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面对,难道就洗干净屁股,洗干净脑袋,老老实实的等着被害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恶法导致正义不张,好人难做,坏人猖狂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如果认定正当防卫, 那么就说明, 李某正在加害别人. 就因为受伤了, 所以不用抓吗

知乎用户 洪佳源 发表

此案无论真相如何,最后如何处理,最大的影响就是让 “见义勇为” 寿寝正终。

当你遇见正在发生,或者可预见发生凶案时,你敢伸手吗?一旦伸手,你可能面临着故意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防卫过当罪等等。想要靠 “正当防卫” 脱身,其难度堪比国足夺的世界杯冠军。即使最后侥幸脱身了,你能得到什么?反之,当做没看到飘过,屁事没有!

所以想要见义勇为必须有两个先决条件: 第一家里得有矿,第二上面关系必须过硬。

知乎用户 河岳风云 发表

目前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查,自己查自己 没结果的。只能靠人民群众来扒了

知乎用户 周大胆 发表

没办法了,我要一口咬定,最不济也得把我从中摘出去。真的有种看话本的感觉,荒诞不经,郁愤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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