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支持离婚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获 5 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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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中国新闻周刊​ 发表

不觉得太少。

女方是全职太太,男方有收入,而男方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女方最终拿到的不是 5 万元,而是男方收入的一半再加 5 万元。

知乎用户 倪修智​​ 发表

报道内容不全面,甚至给你看判决书也一定无法了解全貌,太多心里话是不会体现在判决书里的。

家务劳动的强度,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甚至我认为因提供家务劳动作出的牺牲也就是机会成本都应该作为酌定的依据。

有媒体关注,又是法官酌定,二审一定是维持,这个酌定的标准也不会是这一个法官拍脑袋确定的。

胆子再大一点,这就是北京 + 普通家庭(估计男方月收入在一万左右)+ 结婚五年 + 分居两年多 + 甩手掌柜的家务补偿标准。

可以自行考虑自己的情况来调整,心里有个大概预期就好,毕竟当下还没有具更细致的规范,完全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裁量权一定是比交通事故里每等级伤残对应的精损大的多,也和目前案件量太少有关。


补充一个事实错误:

分居两年多,女的带娃,男的才给五万。
孩子的开销吃喝奶粉衣服早教幼儿园伙食费。五万不够。
就这五万,是补偿家庭主妇?
你男的有本事自己一边工作一边带娃啊 。
就这,就算补偿家庭主妇了?
这不是正好一个月两千,补给孩子两年的生活费么。 国内,婚内分居男的不给生活费不带娃不给学费的多了去了,也就判定离婚而已
离了婚,才能执行生活费……
这还是说女的占便宜了…… 结婚干嘛

这个家务补偿额外的补偿,绝不是生活费,财产已经平分了。

至于提到的分居期间不给生活费,上干货,就找自己的父母签借条,给子女报班什么的,保留合同和发票,然后每个月微信上和对方对账,这笔钱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赚的钱,离婚时候有余额的,也会和你平均分配。

喷这点的,没道理,是你想当然。但现实确实存在,控制收入的一方,离婚以前开始大额花销(甚至是刷 pos 机少量多次,避免离婚时候被分),但法院主要是基于效率考虑,会把转移财产的标准认定过高的情形存在,无解。

知乎用户 陆骏秋律师​ 发表

其实该条并不是新增条款,此前,我国《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约定财产制。而这次民法典只是取消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适用的前提。这也意味着,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

这条适用场景和条件是什么呢?

在两种场景下适用:一种场景是全职家庭主妇,另一种场景是双方同时有工作,一方除了工作外,还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


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实践中应该综合考量,例如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结合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

2、投入的精力。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所需投入的体力劳动和精神关怀。

3、家务劳动产生的效益。综合考虑因家务劳动带来的良好家庭生活环境、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等因素。

……

那怎么算承担 “较多的家务劳动” 呢?

无论是在照顾、教育子女,看护、照料老人,还是为另一方准备服装、饮食、搜集资料、协助工作等方面付出的劳动,都可以认定为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

**例如全职太太一般都是没有工作全职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和孩子的照片、接送孩子的照片或者孩子有班群 群里沟通的多是自己等,以及照顾老年人这种就例如老人的病例和老人的照片等等。

至于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则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会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而如何证明这方面就需要视情况而定。

此外,经济补偿的提出具有时间限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知乎用户 武汉律师张梅 发表

作为一个脑子正常对自己负责的成年人,结婚前应该熟读婚姻法,做全职太太前应该了解会付出的代价。

女人自认为的辛苦付出并没有自己想象的在别人眼里有多值钱,因为他们觉得大多数女人都可以做到。

即使法律对全职太太有保障,还是不支持做全职太太。日本婚姻法到是保护全职太太,鼓励女性回归家庭,但是日本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很低。

作为女性最基本的就是不随便结婚不乱生孩子,因为走错了一步可能影响一生,别人无论怎么看,都只是旁观者,日子还是要自己过。

知乎用户 魄散 发表

谢邀。

以我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视角看待:

首先这个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夫妻双方,一方主外一方主内,这是作为队友的一种分工合作方式,两个人作为队友应该是等同待遇的,这应该是两个人共同认同的作为。

但如果两个队友分道扬镳,平分财产,对主内的那一方显然不公平,因为公平仅在分道扬镳那一刻,而之后呢?

主外的那一方在之后具有显著的挣钱能力,并且这种挣钱能力是得益于前队友的支持才发展起来的,而主内的那一方在之后并不具备挣钱能力,或者说挣钱能力显著低于主外的那一方,因为她为了家庭把自己的事业牺牲了。

所以,其实这笔补偿,并不是补偿这些年的劳动,而是补偿主内的那一方为了家庭对自己挣钱能力的牺牲。

所以,我觉着这笔补偿应该称作「事业牺牲补偿」更合理一些。

但是,这个机制,很难做到合理定量。

因为「补偿多少合适」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扯皮事情。

按理说,我们可以根据被补偿方的学历、职业,然后结合当地情况,做一个大概的定量测算。

可是不确定因素太多了,任何一个行业其实都有富得流油的和穷的叮当响的。

你补少了,这东西就鸡肋了。

你补多了,可能有人反利用这个机制钻空子牟利。

以本案为例,按照北京的这种物价水平,女方全职太太 5 年,除了平分共有财产以外,给额外补偿了 5 万,五环外一平米房价的钱,按照我的理解,还是少了一些。但是你让我说出多少合适,我也不清楚。

所以还是奉劝各位女士,除非情况必要,或者和男方的挣钱能力确实差着好几个数量级,否则能不当全职太太就不当全职太太。

知乎用户 追风月影​​ 发表

知乎用户 超律李安迪 发表

果然是一片「太少了」的声音。

而至于「拿老公的钱吃喝买就偏不上班的小仙女」与「被压迫的全职太太」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咱不敢乱说。

毕竟「新时代独立女性」律师答主们比我懂,更比你懂。

知乎用户 饿梨 发表

[

家务劳动补偿才 5 万?我表示不认可。

潘均律师的视频

 · 1496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46180225982730240)

很遗憾,判少了!

更遗憾的是,根据 “类案同判” 的原则,以后大家再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不出意外的话,基本也就这个标准了。

那么,我为什么觉得少了?这些仅仅是一家之言,有说的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批评就算了,我是玻璃心。

首先,我们一定要搞清楚,为什么会有家务劳动补偿一说?

以下内容,建议女朋友拉着男朋友一起看,老婆拉着老公一起看。保持同频,是保障恋爱 / 婚姻稳固的关键。

1. 根据当前婚姻制度的设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存在家务劳动补偿一说的,因为已经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了补偿。

最极端的情况,全职主妇的情形,哪怕家里的每一分钱都是丈夫赚的,每一分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说一人一半。(当然,这只存在于理论中,就如我常说的,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就别跟我提女性价值!简而言之,你要知道丈夫的收入是多少,钱都存在哪里)。

既然钱都是共同的,就不存在补偿一说。补偿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没有太大意义。

这意味着:家务劳动价值 = 创收价值,虽然家务劳动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2. 如果双方能够一辈子相濡以沫,白首不相离,其实就没有家务劳动补偿什么事情了。但是当双方感情破裂,一方付出的家务劳动远远大于另一方时,又因为付出较多家务劳动,导致丧失更多机会成本时,就有家务劳动补偿的事了。

不以全职太太这样极端的例子举例,就像一般的家庭,相对来说,女性付出的家务劳动往往更多(个别家庭例外),尤其是在孕育孩子的那几年。而男性可以从中受益,因为可以摆脱家务劳动的困扰。

长此以往,必然出现一个结果:男性的工作晋升机会更多,女性的工作晋升机会更少。我遇到太多女性朋友,因为要生儿育女,放弃了优渥的工作。过了几年,再回到职场,发现根本无法适应紧张激烈的工作环境。

如果家务劳动补偿重点对这‘机会成本” 进行补偿,那么很显然,数额低了,要么和对方的收入情况挂钩,要么和社会整体的工资情况挂钩。

3.《民法典》的出台,该条款的本意可能是让女性有更多的选择,回归家庭也可以,保持独立也不错。还没等到最高院出台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计算方式,相应的判例已经先出来。从数额上说,回归家庭这条路,好像也很难走通。因为当前的离婚率实在太高,要有多少冒险精神才敢走这条路啊!

4. 双方保持相对独立,双方一起分担家务劳动,或许是比较折衷的处理方式,同频不但包括眼界学识,收入,还可以包括家务劳动嘛。

知乎用户 潘均律师​​ 发表

全职太太离婚获赔五万,老婆比钟点工还便宜吗?

最近有个案子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就是一位全职太太在离婚的时候,法院判决他的丈夫给他补偿 5 万块钱。

5 万块钱说白了连个保姆的费用都不够。我们一般来说对于全职他的补偿要考虑这几个方面才叫比较公正。

第一个就是加入劳动的经济价值

因为在婚姻内部在家庭内部的经济劳动,它是不被纳入劳动力市场的,它不能被有效估值。

所以我们经常说婚姻就成了无偿占有女性家务劳动的一个场所。

如果你对家务劳动不予以承认的话,实际上就是允许婚姻内部在外面挣钱的那一方,以较低的价格去剥削做家务的地方。

第二个,不管是全职太太也好,还是全职先生也好,当他全身心的在家庭的时候,它实际上丧失了自己职业发展的可能和自己社会价值

所以你要对他社会价值的贬损,劳动价值的贬损也要进行补偿。

这就是很多国家为什么在离婚以后还会有年薪制度抚养费制度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在跟你结婚了以后,我做了全职太太或者全职先生,我没有劳动,我丧失了劳动能力,我的劳动价值过去了。

所以在以后的很长岁月里,只要我没有结婚,你就应该继续资助我和补偿我。

只赔 5 万块,我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这句话。5 万块一年才多少钱?5 万块真的是连个钟点工都请不到。

知乎用户 储殷​ 发表

这就是提醒广大女性,不要做全职太太,一定要把老公拉回家,平分家务劳动,自己出去工作赚钱,保持独立

一次次的案例已经教育了大家,做全职太太是没有保障的

就怕有的人不是迫不得已做全职,而是打着教育孩子、操持家务的幌子,实际上就是太懒不想出去工作,到了婚姻破裂的时候又开始哭天抢地的

知乎用户 半蓑烟雨 发表

“全职太太离婚获 5 万家务补偿” 冲上热搜,主审法官回应

为什么会这样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 “家庭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判 5 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冯淼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主审法官冯淼: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 “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88 条**中有了新规定: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赔偿 5 万元少不少?

法官:判决时考虑到四个因素

当然,网上也有很多人在讨论:5 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

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 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过,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采访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吴奕晗建议,步入婚姻以后,要学会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彼此之间也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共同的守护。”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知乎用户 中国网​ 发表

1. 问题下的两百多个回答讨论的核心问题无非是 5w 的补偿到底少不少。虽然《民法典》1088 条写了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是怎么补偿、补偿多少就没有写清楚,所以到了实践中就变成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的事情。

2. 虽然法律没有写,但是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通行的做法,一般来说就是有钱的补偿给没钱的。家里有矿的,补偿的就多,反之就少甚至没有补偿,所以大家喜欢喊思聪老公我也不是不能理解。

3. 有人会说,我幸幸苦苦帮他 / 她照顾家里带孩子连工作都没了,离婚了就这么点补偿?其实也不能怪法律,毕竟法律是分蛋糕的艺术而不是创造蛋糕,你们家的蛋糕就那么大,法律就是想多分点给你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说了不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嘛。

4. 虽然这次的新闻说的是丈夫补偿给妻子,但其实法律是将请求权赋予承担义务较多的一方而不限于丈夫或妻子,不信你再读一读上面的《民法典》1088 条(当然现实中更多是妻子承担了这一角色)。

5. 那又有人会说了,这样的话有矿的一方不是很吃亏吗?这种法律制度确实保护了婚姻中弱势的一方,但也使得离婚越来越贵,大家也不傻,既然离婚这么麻烦,那我干脆不结婚好了,不然近几年的结婚率为什么越来越低呢(当然全世界都差不多)。

6. 另一个副作用在我国还没有表现出来,但是在欧美却已经成为主流——婚前财产协议。知乎上的各位都是老冲浪选手了,应该对土豆网这个名字还有印象。土豆网是国内最早做在线视频的网站之一,在那个年代相当于今天的 “爱优腾”,原先计划在 2010 年赴美上市,没想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创始人王微跟老婆闹离婚,他老婆要求分走土豆网 38% 的股份。由于离婚案的牵扯最终上市失败,随后王微退出土豆网,如今已经归隐,土豆网则在几年后被优酷合并,在线视频网站的世界也变换了格局。发生了类似故事的还有真功夫。

有了土豆网和真功夫的前车之鉴,此后的创投圈应运而生了 “土豆条款”,简单来说就是投前对创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并将“婚姻状况变动需经董事会批准” 的条款加进投资协议里,更激进的直接要求创始人和配偶签署财产协议

7. 当然这种 “婚姻契约化” 的模式在中国还不流行,毕竟我们连脱贫攻坚都才刚刚完成。但是我们的下一代甚至下下一代,他们继承了前几代人积攒的财富,如果随便结离几代人的努力可能瞬间缩水。到时候把目光投向西方,他们就会发现婚前财产协议的好。

8. 仔细观察的话,我们很多地方其实是逐渐西化的。这并不是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物质基础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自然就会发展出相应的上层建筑,西方只不过是走在我们前面而已,就像鞋和脚一样,有多大的脚就会选多大的鞋。

9. 所以我们未来也会面临结婚率降低、生育率降低的趋势。当然,这其中还有工业化、城市化、生育成本高昂、女性生育与生产的矛盾之类的原因,除非人类生产力大发展或者大后退,否则这个趋势难以阻挡。

知乎用户 萬萬萬​ 发表

谢邀。

去年底,我听到最高法民事庭的吴 XX 法官在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的时候,着重介绍了新增的 “家务补偿” 这一条,对于为家庭默默付出、为孩子牺牲似锦前程的女性来说,确实是一丢丢的利好消息。吴 XX 法官当时也说了家务补偿金额标准计算的问题:曾有法学专家提出一些补偿标准、补偿公式,但是用在不同的家庭上,算出来结果很悬殊,有些补 3 万 5 万,有些补偿 30 万 50 万,相差太大了,不适用,所以,家务补偿的标准暂不制定,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个案件离婚时,女性得到的家务补偿款才 5 万元,真的不多。女方如果外出工作,去做个住家保姆,一年收入都不止 5 万元(北京保姆包吃包住一个月至少也有 5、6 千元,一周还要放假一天,节假日双倍工资),该案中女当事人她得到的补偿这么少,还不及居家保姆 5 分之 1 的收入,有几种可能:

**1:男方经济条件很一般、家庭没什么资产:**该案抚养费判下来才 2000 元每月,有可能是男方的收入不高,月收入可能在一万元 / 月以下;

**2:女方举证不力:**未能充份证明自己承担大部份或全部的家务劳动;

**3:婚龄或共同生活时间、孩子跟随她的时间不长:**从案情介绍来看,双方 2015 年结婚至 2020 年,婚龄 5 年。

家务劳动要求补偿可以,需要在举证上做足功课,呈现给法庭。

需要申明的一点是: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所以,吃瓜群众是无法知晓庭审过程的。法庭判决是根据双方的举证材料、庭审时双方的答辩、质证意见、家庭资产、男方的经济水平、所在城市、婚龄、对家庭的贡献及家务水平(如果有举证的话)、法庭综合印象而做出的判决。

今年,我们将会陆续看到离婚案件中有家务补偿的判例,对于家庭妇女的补偿虽然是杯水车薪,但也是可喜可贺的一个新举措。

大家可关注本人,等我们有了这类判决,如果我本人全程参与了这种案件:对庭审情况、庭审过程、家庭资产等都了解的情况下,我会择案分享类案的判决。

生孩子、带孩子是世界上最苦最累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女性为了家庭放弃未来,她们的保障不能寄希望于男人的良心,而需要法律实实在在地给她兜底!


回来更新了,迄今今年处理的离婚案件已近两百余件,但是还没有一宗拿到家务补偿的,原因我已在另一回贴中阐述,欢迎移步浏览:

如何看待夫妻感情破裂,全职太太离婚获财产补偿和家务补偿共 93 万?家务劳动价值是如何计算的?

知乎用户 唐唐聊婚姻官司​ 发表

28 岁。

结婚三年后,抵抗不住双方父母的疯狂催婚,你和丈夫打算要个孩子。

有天晚上,你做梦梦见一个脸圆圆的小男孩拉着她的手,冲你叫妈妈。

醒来后,‍在洗手间看见验孕棒上的两道杠,心情又温柔又复杂。

唉,原来我真的要做妈妈啦。

初期并没有多大反应。

只是对气味格外的敏感——你能闻到地铁里隔着十几个人身上的香水味,老远飘来的葱油饼味,你皱着鼻子戴上口罩,胃里在不停翻滚。

没几天,那些混合在一起的味道就让你把隔夜饭都吐了出来。

你摸着肚子,突然感觉自己像个被寄生虫感染的母体。

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去公司路上你在吐,中午吃饭你在吐,领导发言你在吐,上班时间一边做 PPT 一边吐。

你很难再集中精力工作,还时不时向领导请假去医院孕检。医生说你胎位靠下,容易流产。不能太劳累,需要多休息。

你减少了工作量,也基本不加班了。

你总是假装没看见上司那张不满的脸。

虽然心里做好了准备。但那个月底,工资条上的数字还是让你整夜失眠了。

你在床上翻来覆去回忆,想着白天去质问上司,他盯着方案并没看你:“小李啊,也不是我故意为难你。最近你工作老出状况,工作量也跟不上,我也很难跟上面交代啊。”

彼时的你低头看着脚尖,看见肚子微微凸起。你几不可闻的叹了口气。

第二天上午,你早早来到公司。坐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司里,想到自己在这家公司已经干了五年,眼看明年就要升职了。

呆坐了一会,你打开 word,逐字逐句打下一封辞职信

女人为了成为母亲,要付出哪些代价?

网上疯传的那些生育后遗症,相信大部分人都看过。

漏尿、子宫脱垂、妊娠纹、身材走样……

但更多人不太会有切身体会的是:

相比男性,女性在职场上没有很大建树的根本原因,是孩子。

哈佛经济学家克劳迪娅 · 戈尔丁 (Claudia Goldin) 发现,女性在 30 多岁的时候和男性收入差距最大——换句话说,就是在她们主要的育龄期。(via. 果壳网)

无孩女性(虚线)与有孩女性(实线)收入差距。图片来源:Sarah Kliff/Vox(via. 果壳网)

观察周围妈妈们就能看出来:

孕期的各种突发状况、生完孩子后谁主要抚养;职场上辛苦背奶,孩子生病谁彻夜照顾;孩子吃喝拉撒衣食住行的一切问题,都能归结于妈妈的问题。

更别说对没人带孩子的全职妈妈而言,怀孕 + 孩子幼儿园前最少四年的职场断层期。

妈妈们一般很难把精力完全集中在工作上,因为能让他们分神的事情太多了。

首当其冲就是孩子。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甜蜜》,就形象的展现了全职主妇要重返职场的地狱难度:

女主田蜜,自从嫁了个开公司的丈夫,就成了养尊处优的全职太太。

每天日常就是买奢侈品,热心公益,从来没操心过钱的事情。

原以为 “嫁对人” 就能一辈子能过上安稳日子。

一夜之间,惊闻丈夫突然猝死,他的公司资金链也断裂,濒临倒闭。债主纷纷登门,生活彻底对她露出了獠牙。

她放下脸面打算去工作。中途屡屡碰壁,舞蹈、销售、导购,没有一个面试成功的。

问题是她婚前,好歹也是个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啊。

虽然只是电视剧,但全职妈妈群体的处境并没有比田蜜好多少。

等到你终于把孩子送上学,准备好重返工作岗位。才发现自己要重头再来,因为行业规范已经更新了两次;当年你领进公司叫你师傅的愣头青,也恐怕早成了你的顶头上司。

你只能找一份工资低离家近的活,因为孩子没人管,家务没人做,所有人都期待你平衡家庭和事业。

甚至可能根本找不到工作,因为大部分公司招聘要求上写的是 35 岁以下。

你赫然想起,自己前几天,刚刚吹灭 35 岁的生日蜡烛。

拖着沉重身体从人才市场回来,你在地铁上打开了手机,弹出的第一条消息,是全职妈妈离婚,获得五万家务补偿。

下面评论有愤愤不平说着太少了!

你突然想起赋闲在家的第二年,有一周你生病在家就没做饭。丈夫回来黑着脸进了厨房,把碗碟摔得震天响。

半晌出来怒气冲冲的说,你每天在家张嘴等吃就算了,怎么连地也不拖?

当妈妈 99 分没人给你颁奖,挣不到钱 0 分人人都说你被老公养。

一个能被人瞧得起的女人,总要一手抱娃一手挣钱。

但一个合格的妈妈,要付出比男人多多少倍的努力,才能成为一个同样合格的职业女性?

你想起自己小时候总和母亲吵架,说她每天忙着工作,把自己丢给外公外婆。

35 岁这年,你终于算清楚了当妈妈的代价。

铃铛说:

但妈妈们,也没必要因此恐育。

根据《2020 年职场妈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

虽然女性整体在职场中都在遭遇晋升天花板,但不同婚育状态具体处境略有不同。

其中,已婚已育的职场妈妈职业发展预期最乐观,未来一年有可能晋升的占比为 15.4%。

生育是一把双刃剑。怎么用,完全取决于妈妈们自己。

铃铛只能给大家建议,不要稀里糊涂的怀孕。

在要孩子之前,问问自己:

1、有没有充分了解过生孩子需要花费的时间、金钱,以及对身体上的伤害,还有未来职业规划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而不是因为父母催生,随大流,或者意外怀孕等原因就想要个孩子?

养孩子不是儿戏。知道自己会得到什么,即将失去什么,要学会付出什么,是开启新生活的必修课。

2、你跟老公有没有沟通过生育之后的事情?

宝宝生出来谁带?能不能放在身边自己教育?老公不帮忙带娃怎么办?可以接受和公婆住在一起吗?如果不能接受的话,有没有钱请保姆阿姨?如果怀孕期间反应太大,被迫辞职能不能养活自己?现在的存款,能不能负担起生娃四年的所有开销?丈夫突然失业,你们也能有继续好好生活的底气吗?

得到答案才知道现在能不能生,毕竟孩子也不是你一个人的。

3、自己的人生,不要寄希望于任何人的帮助。

如果都觉得 ok,就努力迎难而上。在怀孕生产过后遇到任何突发情况,都能迅速接受事实,解决问题;即使因为生育暂时告别职场,也要对将来的职业领域有所规划,保持对职场行业的关注度。

以及产后绝不放弃。精进自己,无论是外表还是工作能力。

不要觉得宝宝是为别人生的。决定是你做的,怀孕是你怀的。当了大人,就要学会为自己负责。

孩子终会长大离开你,另一半也不会永远有耐心拉着你前进。对女人来说,最靠谱的就是投资自己。

哪怕暂时不在职场,也要努力为自己重返职场做好准备。这样当你想重新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才能迅速适应。

培养孩子是很伟大,但把所有希望都放在别人身上,总会落空。

最后,我希望上野千鹤子鼓舞能给作为女性的你,一点希望:

“今后,等待你们的将是一个充满未知、充满没有正确答案的问题世界。

请你们追求未知,勇敢地走向世界。

我希望你们能掌握生存下去的智慧,掌握一种探索发现未知知识的能力。”

参考资料:

潇湘晨报.《2020 年职场妈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家庭成为主要晋升障碍》.

上野千鹤子 2019 年东京大学开学典礼演讲. 日本通翻译版本.

我是摇铃铛,感谢你的阅读。

知乎用户 摇铃铛 发表

相较于以前婚姻法的规定,要求 “家务补偿” 的前置条件以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取消了,使得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认可并尊重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认可,但不少朋友质疑说,5 年婚姻才补偿 5 万?连保姆都不如。其实,法律上认为家务劳动应当补偿,并不能简单的视为 “家政费”,更不能纠结于多少钱去衡量其价值。

首先,家务补偿是在分割共同财产后的额外补贴,不能等同于 “请额外保姆的花费”。

其次,婚姻是复杂的、多元的,绝不能看成是一场金钱交易,家务劳动对于家庭成员个人所造成的损失,很难具体估算,如果再加上情感补偿,就更难量化了。

最后,“家务补偿” 不能看做是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家务补偿” 是平等互爱的婚恋观的具体体现,通过法律判决的指引,意在让更多人明白,做家务是一种贡献,而不是理所当然的义务。

知乎用户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 发表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是女方只分了 5 万块钱的,而是在平分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另外由男方给 5 万元家务补偿。

很多人认为 5 万元太少了,请个保姆也不止花这么点钱。请注意,“家务补偿” 不是 “家务赔偿”,它的性质是补偿性、救济性,法律规定家务补偿制度,并不是要把全职太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家务劳动进行量化折算,而是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劳动付出的尊重与肯定。

民法典并没有对家务补偿的金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计算的原则,首先以双方协议优先,充分尊重夫妻双方自己的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

但法院判决也没有明确的标准,通常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判决参考的因素包括: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家务补偿金额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是从承担家务较少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的,所以一般并不会超过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分到的共同财产的金额。

女性作为全职太太,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是不可估量的,并且这是以牺牲个人的发展和生活为前提的,所以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但这个尊重的量化,并不能是一个绝对的价值量化,因为这在经济学和统计学中也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夫妻双方的情感投入和认同,而这世上,唯独感情没法量化和分割。

民法典把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由原来的只有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结婚后个人财产归个人,家务补偿制度才适用,扩大到所有情况下的离婚,也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并把对家务劳动的尊重上升。

但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对家庭付出一方能得到多少补偿,而是要有起码的理解、尊重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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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谈典看法​​ 发表

知乎用户 阿好​​ 发表

这位女士是位「厉害」的主,这位男士也应该是 “懒” 得出奇?

而且只赔偿了家务劳动补偿,是否应该继续追加生儿育子的辛苦费和劳务费呢?

知乎用户 学技巧​​ 发表

结论:把纸面上的条文变成了现实的判决,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类似的判决,保障家庭中弱势一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与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对比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对比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同时规定补偿的办法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规定家务劳动补偿的原因在于:

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1]

既然已经有法律的规定,那我们暂且不论这条规定的好坏,而是更多地去考虑如何去落实这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所谓的家务补偿,其核心无非是两个问题:

1. 如何举证证明承担了家务?

人凭一张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通常奉行的是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意思就是你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你所说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拿不出证据,则要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也就是法官会认为你说的事实不存在)。

那么要求家务补偿的一方,则负有举证证明承担家务的责任,也就是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承担了家务。

虽然有点阴暗,但这就要求有预感家庭要破裂的弱势一方(总不能刚结婚就开始留证据吧。。),要适当保留承担家务的证据以便未来在法庭上举证使用。

举例而言,抚育子女的证据可以包括与老师的微信沟通记录、作业的签字、家长会的记录等等。总而言之,一切可以呈现在纸面上的或者相应的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这里应该是多多益善(法官估计要烦死)。

2. 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赔偿的具体标准则是实践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有知友提出的单纯按照家政服务的价格来算肯定是不妥当的。**举例而言,丈夫在外年薪千万,妻子在家照顾子女、老人,这时按照家政服务来算对妻子的补偿明显偏低且不符合常理。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丈夫的收入。丈夫的收入越高,妻子相应获得的补偿应该越高。原因是每个成功的男人后面都有一个默默付出的女人。

2. 妻子因照顾家庭而放弃的利益。例如妻子本来在外年薪千万,但为了照顾家庭放弃了自己的高薪工作,这也需要考虑在内。

3. 婚姻时间的长短。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家务产生的价值肯定越高。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再酌定一个赔偿标准。

因此,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方面,肯定还是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法官在确定这个数额方面其实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到本案,短短的新闻报道中无法看到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情况,但如果一审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二审法院很可能会维持这个判决。

参考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知乎用户 忘忧草​ 发表

此案被称为民法典施行后关于 “家务劳动补偿” 的第一案。

《民法典》第 1088 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相当于 “激活” 了“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在此前的《婚姻法》当中,这条制度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财产分别所有,而且得有书面协议。但中国的夫妻,大部分都是默认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如果即将走入婚姻的一方要求另外一方,签署这种类似 “AA 制” 的婚前书面协议,大概率是结不成婚的。

长久以来,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受重视,这个判决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全职太太的付出也被更多地看到。

但是,这个判决在网上遭到质疑,质疑点在于——“五万太少了”。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仅 5 万,平均一年仅 1 万,还不够请保姆的钱。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那么,为什么一个进步的判决反而会遭到质疑呢?

从网友评论或许能看出舆论焦虑点是什么。

“这难道不是应该按妻子婚前工作的收入算”

“哪怕补偿了钱,5 年没工作,要重入社会也难得很”

“五万太讽刺了,女孩们,去工作吧”……

可以看出,网友,特别是女性网友,焦虑的点不在于家务劳动的价值,而在于全职之后在工作上的潜在损失,往往这种损失是不可逆的。

作为女性,全职太太后,脱离职场,失去工作体验和经验,5 万元只是对于付出的补偿,而不是损失的补偿。

这便是焦虑的来源。这种焦虑是当代女性逃不掉的枷锁。

全职太太被称为 “高危职业”。而把全职太太推向“高危职业” 的根本原因是,在社会观念上,全职太太的牺牲和代价,往往不被家人、家庭乃至社会所认可,而且全职太太的权益也没有法律和制度的明确保护。

婚姻具有不确定性,一旦离婚,就会面临经济、生活上的巨大挑战。

在这样的情况下,过来人往往劝慰女性不要轻易做全职太太,如果不得已做了全职太太,一定不要让自己与社会脱节,努力让自己获得除了全职太太身份以外的价值感。这种担忧和焦虑长久以来困扰着女性。

这个焦虑该如何解决?或许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可以借鉴一二。

德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律中规定了高收入的配偶每年将其报酬的一定数额支付给低收入的配偶,并且不缴纳所得税

日本也规定,如果妻子为全职太太,那么丈夫的薪水中要额外添加妻子的专项补贴;

为了帮助离婚后生活、就业困难的夫妻一方能够继续正常生活和尽快恢复工作,德国等国家规定了配偶扶养制度;

在养老方面,日本建立 “基础退休金” 制度,保证全职太太们老有所养。

这些制度给予了全职太太等专职家务劳动者一定的社会地位。

此次全职太太离婚获 5 万元家务补偿,是对全职太太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可是,全职太太的权益,并非这一个案子所能解决的,最终还是得依靠社会的进步,看到和理解全职太太的焦虑和困境,以及法律和制度上更靠谱的保护。

全职太太理应拥有一份基本的安全感。

搜狐《狐度》出品
作者:陈墨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离婚补偿不是 “家务有偿化”,也不该和保姆工资类比

因为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网友们争了起来。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 5 万元。

结果 5 万元家务补偿成为舆论的热点,部分网友认为:请一个保姆,一个月就得好几千,一个全职太太结婚几年才给 5 万块钱的补偿?进而一些人又发表了一通 “恐婚” 言论:结婚全职太太不如去当全职保姆。

这次 5 万元的离婚补偿,的确也不能算多,但将离婚补偿标准套用保姆的工资,是不是让整个讨论歪了楼?我国民法典在离婚诉讼中明确 “补偿” 意义何在?是法律在强化 “有偿家务” 吗?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意在补偿离婚中付出更多的一方,让更多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倾斜性的补偿,这是在夫妻平等、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做出的微调,并不是 “家务有偿化”, 一些网友将这样的补偿类比保姆的工资标准,这本身是不合适的,是一种歪楼。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 “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从中可以看出,做家务、抚育孩子、赡养老人,本来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不存在所谓的 “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同样有义务做家务、带娃子,也当然不存在将 “家务有偿化”,甚至家务劳动债务化,这样只会撕裂家庭的根基。

在男女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家务的原则之下,《民法典》做了细化的规定,这尊重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体现的是最朴素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付出多的,多补偿”,不能曲解成 “家务有偿化”。同理,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里有关 “谁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就可以多分遗产”,也不能将之曲解成 “扶养老人有偿化”。

有很多网友执着于 5 万元钱太少,低于保姆工资。其实,离婚本来就是在 “分蛋糕”,离婚时能分配的财产也在家庭财产的“蛋糕” 之内。在本案中,法院作出 5 万元的补偿,法院也是综合了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情况等因素,也不可能参照保姆工资标准,补偿不可能在夫妻财产之外“天上掉馅饼”。

离婚诉讼中补偿 “承担更多义务一方”,体现的是对原夫妻关系中付出更多一方的照顾,体现的是《民法典》对细节公平的精细调整。之前的《婚姻法》第 40 条把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基础上。而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夫妇会做出这种书面协议,这次《民法典》扩展了实质公平的适用范围,回应公民对法律制度的期待。

要看到,这种补偿是在夫妻关系破裂的基础上做出的事后补偿,而不是家务劳动异化成保姆工作,更不是用时髦的字眼儿摧毁婚姻的基石,将婚姻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雇佣关系。当然,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要在更多的司法实践中慢慢摸索。

知乎用户 光明日报​ 发表

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在离婚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制度。

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规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在这中规定下,要想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这一补偿要求的前提,也就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夫妻双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也无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2、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

而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已经取消了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

在离婚时(以离婚为前提)想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所提供的家务劳动,包括日常的家务,包括照顾老人孩子,辅助对方工作。如何举证成为难点,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证据。比如日常,比如消费记录、照片、通话记录、微信记录、家庭监控视频、病历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知乎用户 税律师​​ 发表

金额不多,意义不小,体验感不好。

既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已经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那么出现该等判决是早晚的事情,悬念仅在于认定标准及补偿标准。但该规定本身就是法制进步和社会进步的证明了。

对家庭付出更多这件事,很难量化,也很难举证。太严苛则会形同虚设,太放松也不利于维护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我们无法得知具体案件事实,但好歹法官是认可了女方的确负担较多。

至于补偿金额,确实可怜,不管怎么算都没有保姆和小时工的时薪高。但其实参考此前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可知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只能意思意思,指望据此真正实现公平和补偿,不如去打工来得直接。

特别是,该案多少是具有示范效应的,给同类型案件定了调子,使人不由觉得对家庭付出的真心和苦心,居然如此廉价。

算了,法律终究只能保障基本权利,想追求更好的发展,或许只能靠自己,和自私了。

这可能就是婚姻的真相。

知乎用户 陈又青​ 发表

女人还是好好保护自己吧。

在北京,请个全职保姆,一个月不会低于 1 万元。

带了两年孩子,只给五万补偿,对谁来说,都太少太少太少了。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女性为什么越来越不愿意生孩子,很多女性为什么生完孩子之后仍然坚持去工作,哪怕保姆的工资都比自己的工资高。

我有个前同事,一个月 8000,请的保姆 1 万 2,老公和婆婆都百般不乐意,她也不管,坚持不带娃。

老公也很无奈,但这部分开支还是支付了。

但是老公跟婆婆经常埋怨她,一年白白赔了 5 万块钱之类的。尤其是婆婆,经常数落她不会算账,钱都给别人赚了,让你老公给你 1 万,你在家带孩子成吗?

她说:不成。

婆媳矛盾经常有,但她依然坚持自我。

当时,她只是一家小公司的编辑,后来,她已经是一家知名公司的主编,工资也从 8000 涨到了两万。

再后来,她开了自己的 IP,还招了两个人运营,小团队做的有声有色,月收入可以达到 5 万甚至 10 万。

现在,老公和婆婆再也不 BB 了。

在婚姻里,保护好自己的成长和利益,比什么都重要。

法律很仁慈,也很人性,但判决下来,吃亏的还是女性。

知乎用户 围城内外​ 发表

不出意外的话,评论区一定是一片质疑声,质疑的不是该不该认定 “家务补偿” 的问题,而是 5 万元太少的问题。

在北京,普通的月嫂月薪最低都有五六千,高的多达数万,要不然怎么会出现各种 “大学生应聘月嫂” 的爆炸式新闻。北京都只补偿 5 万元,那其他经济条件更差的地方会不会更少?网友的质疑不无道理。

但是仔细探究,这个判决结果已经是相当合理的了。影响补偿标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当事人的工资收入、财务状况、债务、结婚年限、地域以及证据情况等。就北京这个案例而言:

第一,男方本身经济条件很一般,承担的子女抚养费也就 2000 多元。在北京,子女一个月才 2000 多的抚养费真的很难,只能说明男方本身工资收入不高,看样子是个普通的打工人,估计不超过一万块一个月。

第二,女方提供的证据不够,法律规定是要相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但女方平时估计很难想到会把劳动情况当做证据来固定,而且这个本身也不太好衡量,女的说全职做家务带娃,男的也可以说自己带了娃,还赚钱养家,这是一个糊涂账。

第三,结婚时间不太长。从已知信息来看,双方自 2015 年结婚到 2020 年离婚,前后不到 6 年。这就好比辞退员工一样,工作年限影响补偿标准。

其实这事最关键的还是如何举证的问题,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就是如何认定谁付出更多的问题。是用劳动时间、投入精力还是产生的效益来衡量?亦或是为家庭赚多少、照料子女、养育父母等等来评价?恐怕没有谁能准确无误的计算清楚。

再谈一点看法,现在的婚姻越来越像是一场交易,夫妻双方为了完成某一项特定的历史使命,选择以结婚为盟,约定相度一生。在履约过程中,男女双方根据各自优势和特长分工合作、优劣互补,努力使家庭效益最大化。

随着各种观念的不断进步,履约方式发生了变化,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已经越来越模糊,女性地位逐渐提高,于是出现了家务也要平等的说法。其实站在男性的角度,如果家务要平等,是不是为家庭谋取的经济利益也要相当?

其实我还是比较赞同这种劳务补偿的,女性在生娃这件事上就已经处于天然的不平等地位,不管是对其身体还是心理都会造成一生的伤害。

看来全职太太不好当,一旦哪天被抛弃,多少年的青春就将付之东流。

知乎用户 王小扎​ 发表

首先,北京,5 万块,什么都不算吧。

如果这样的判决都无法让女性拒绝成为家庭主妇的话。那这个问题下,很多人的回答,更能惊醒大家吧。

在一线城市,可能他们愿意花 5 万再讨好另外一个女性,也不愿意补偿一个在家待了几年的妻子。

让她成为家庭主妇的时候,话都很好听,我的一切都是你的。

但是,你要是真的要,你要我财产的 1/2+5 万?不行,那是对爱情的侮辱。(虽然也没爱情了)

如果,有人再和你说,你带孩子吧,我养你们。就想想这个连 2k 一个月都嫌弃贵的答案吧。

自己养自己,不好吗。至于家务和孩子,没办法养,没办法做,就别生。

—————————

最后,其实这个案子之所以可以判,是因为丈夫完全丢开家务,甚至离开家了,才能找到因果。

那种丈夫摊在家里,还有妻子伺候的,其实很难找到证据,丈夫不做家务的。比如,有一天,他为自己泡了泡面?比如,他把自己的衣服丢到了洗衣机?再比如,一年带孩子出去玩了几次。

说实话,法律就是人的底线,想要知道底线在哪的人,其实也很可怕。所以,那些问,到底怎样才算要赔偿的?大家细品吧~

知乎用户 吃货不想胖​ 发表

全职太太工作繁重而且创造了很多价值,却常常被低估甚至被忽视

知乎用户 孙赢律师​ 发表

实务律师角度来看,这种具有较强新闻性的案子一般不具有普遍性,学习一下前沿案例是好事,但要是真有类似案子,我个人万万不敢拿这个判例跟客户说家务补偿的事。

北京个案,凑巧女方是全职太太,分居后孩子由她独自抚养,她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显而易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她能拿到这个补偿。

但别看网上吵得欢,实际生活年轻一辈中全职太太占比真不大,大多数家庭还是夫妻双职工模式为主。

这种情况下,指望这笔补偿是不现实的。

随便举两个例子

如果和婆婆或者丈母娘住一起(双职工有娃家庭这是大概率事件),帮助带娃或者家务,这部分劳动是算在自己子女头上,让另一方补偿吗?

另一方说你住在这光花钱不干活,或者虽然干了点活但也挑了不少事,离婚八成都怨你,这种情况还能算吗?

如果女方家庭清洁标准显著高于男方(这也是大概率事件),男方认为一个月不拖地其实也能行,吃点外卖没关系,女方却认为必须每天早晚拖两遍地,吃外卖和服毒没区别,那家务劳动按谁的量算?女方付出超额劳务是事实,对男方没用且男方多次表示强烈拒绝也是事实,全职太太也不能强买强卖吧?

男方说桌子少擦几遍我根本发现不了,但你一边擦桌子一边没完没了唠叨对我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女方说我干这么多活,不给钱还不许念叨几句,憋出毛病你给掏医药费吗!那家务劳动和精神伤害能不能互相折抵?

证据也是大难题。起码我目前没有想出靠谱的、有效性能达到七八成以上的举证方法。证据问题不解决,哪怕法律规定给一百万一千万,实务操作起来也没法落地。

再说,即使在北京,好几年全职生活也就补偿五万块钱,说明其他地区的金额不太可能高于此数。为了举证得花大力气还不一定能成功,把时间精力花在这里实在很不划算。还不如努把力,深入研究一下对方有没有藏什么值钱资产,一挖出来就是大几十万进账。

目前来看这只能说是个前沿案例,和全国普遍执行、指导实务工作还远不是一码事,我个人依然持谨慎观望态度。

知乎用户 小呀么小花狸 发表

为什么没有打工劳动补偿?

大家试想一下,一个女的在外辛苦打拼多年,赚了 1000 万,男的在家做家务。结果离婚了,两人各分得 500 万,然后女的还要给男的家务劳动补偿 5 万元。

男的做家务劳动辛苦了,可以补偿 5 万元,女的在外打工,天天熬夜加班,受了老板这么多气,得了胃病,掉了很多头发,长了很多皱纹,最终一分钱的打工劳动补偿都没拿到,公平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印象中,能看到判决书的离婚案件中对一方的经济补偿,好像没有超过 5 万元的。

虽然金额不多,但意义还是蛮大的。公开的信息里没有劳务补偿的金额的计算依据或原理,这属一个缺失,希望能尽快补上。从社会层面,需要法律能更好维护和保障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的利益,促进小家庭生二胎或生多胎。

知乎用户 一合家事 发表

从新闻报道的信息来看,男女双方婚龄五年多,分居两年多,男方对家庭是甩手掌柜式的存在,一审法院判了男方给予女方 5 万的家务补偿,按婚龄平均下来,一年 1 万,数额偏少,但仍具有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毕竟法院部分支持了女方提出的家务经济补偿的诉求,肯定了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

一、《民法典》中的法律依据

法院关于家务补偿的审理依据是《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角度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法条的最大亮点是删除了原《婚姻法》中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大大提高了全职妈妈或全职奶爸得到家务补偿的机会,使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财产上的补偿。

二、发生家务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付出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更多,对家庭的建设贡献较大。

提出家务经济补偿的一方该如何举证呢?举例简要说明。

例如:全职太太在家帯孩子和照顾老人。那她接送孩子、辅导孩子写作业、陪伴孩子参加活动的照片和视频、在孩子书本上检查作业的签字记录、在孩子班级群里沟通或者跟老师沟通的聊天记录、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等,以及照顾老年人照片、陪同老年人看病的病例、支付医药费的转账记录(自费情况)、跟另一方汇报相关情况的聊天记录等等。

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面临离婚的全职妈妈或者全职奶爸对举证这块如有疑问,最好直接咨询律师。

(2)离婚是发生家务经济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发生离婚的事实,不发生家务经济补偿责任。提出家务经济补偿的时间,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三、家务经济补偿的数额

对于家务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双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离婚,对于全职妈妈或者全职奶爸的不利影响更多的是因长时间从事家务劳动而导致职业发展中断、原有谋生技能下降或者职业发展受阻,这种损失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和弥补的。这也是越来越多的宝妈成为斜杠辣妈,多渠道探索和开启副业的原因。

没有人希望被这个时代和社会淘汰,愿你有可以依赖伴侣的条件,但更有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底气;愿你即使历经婚姻的不幸,也能保持触底反弹的能量。

知乎用户 深圳茅晶晶律师​ 发表

以前婚姻法对于家务劳动补偿方面具有相关规定,但以前是有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个前置条件的。通俗来讲,就是奉行 “AA 制婚姻” 的夫妻,一方才有权以自己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前,我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很少考虑家务补偿这一项,因为大多数家庭都是夫妻共享财产的,达不到‘AA 制婚姻’这一前置条件,而且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我只会以在共同生活中付出较多、对方具有过错、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由,请求法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对我方进行多分。”

吕金艳表示,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 “新” 规,“新”在删除了 “AA 制婚姻” 这一前置条件。以后,无论夫妻双方如何处置财产,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就可以主张对方予以补偿。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于此类情形还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就是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这样一来,以后多付出的一方,甚至可以在离婚诉讼、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之外,专门针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进行立案起诉,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知乎用户 天使投资人 Adam​ 发表

其实,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比较吸引大家的地方就是关于 “离婚家务补偿” 的问题,然而大家更关心或引发更多人吐槽的焦点是判决补偿金额为什么是 5 万,是不是太少了?

小律说法:

一、关于家务补偿

《民法典》规定,婚内一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对方应当给予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一方只要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整体上承担了主要家庭事务,即可要求另一方额外支付经济补偿财产分割另算)。

《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注意提出劳务补偿的时间限制。**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以后再索要,法院不受理。

二、关于补偿金额

本案主审法官给出了自己的考量:法官认为家务劳动是无形的财产价值,酌情补偿 5 万的理由是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婚后共同生活时间;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3、男方个人经济收入;4、当地经济水平。

小律分析:

首先,相比《婚姻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民法典》的确有了很大进步,门槛降低,使得这一规定有了广泛适用空间。

其次,关于补偿金额,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亦无参考标准。从法律角度来说,的确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这也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就本案来说,法官酌定 5 万的理由是: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三年时间(分居时间不算);2、家庭事务基本由女方一人承担;3、从孩子抚养费 2000 元来推断男方收入应该不高;4、北京地区 2020 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69434 元,人均消费支出 38903 元。

小律认为:

如果单从女方付出所创造的劳动市场价值、女方为此丧失的职业发展机会、以及北京地区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消费水平角度考虑,女方获得 5 万补偿确实不多。

但另一方面,考虑到男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法官基于平衡各方权益的考量,最终才认定 5 万。

**但不管怎样,**以上因素仅仅是法官 “得出 5 万元补偿” 这一数字,从法律上的一个说理。

总之,法律上说的很清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意味着具体金额的大小,掌握在法官手里,确切说是,这也与法官的个人经历、同理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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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金牌律师​ 发表

现有的女性困境不在于法条规定,而在于社会认同不足导致没有固定标准,事实定性很难,可操作性,执行性都很低。实践中法官不愿意判,也不敢判。

这种补偿性规定事实上一直都有法可依。甚至单看婚姻家庭相关法条会觉得我国在女性权益保护,弱势群体保护这方面已经做的很好了。

然而实践中却变成了,诉讼离婚第一次基本不会判离,家暴认定困难,离婚女性权益受损等等现实。

我一直倡导有知识能力的女性勇敢往上走就是因为这种与社会目前的普遍认识作斗争,敢于冒险帮助女性不怕女性反咬一口的只可能是女性。。。

说实话实践中有太多女性的叛徒上一秒别人刚刚冒险判离了,下一秒吵着闹着说法官判错了的人杀伤力实在太大了(虽说有时候也不能怪她们。但这是另外的话题了。)一般男法官,警察之类的开始可能还有怜悯之心,后来根本不可能维持。怕出事儿的心态下,只能不管,随大流。

剩下的没有公权力的大家要做的就是改变社会认同,改变目前的大流。让更多人认同女性权益,让掌握公权力的人可以减少行为风险。

知乎用户 笑望君 发表

评论区里,山呼海啸的,同情全职太太,能理解。

但这个故事中的男人也比较苦逼吧?割完,加赔,还不被广大网友同情。

“婚姻破裂风险”,对双方对全家,都带来巨大感情损失和财产损失,也该有人看到吧?正视风险,做好 财富传承 ,也是启示吧。


@吉力 Justin

公众号随喜更新。欢迎吉力话私聊,一起做有用 / 有趣 / 有温度的人

知乎用户 吉力话​ 发表

我的理解:

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5 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很合理呀!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工资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个全职太太可以获得老公一半工资和额外 5 万元补偿。

知乎用户 囧囧的皮皮 发表

这个就很有意思了

男人付出劳动所得 (¥),是双方共有财产,均分

女方家务所得 (干净的家,教育好的孩子),是双方共有财产,均分

到这里还是挺公平的

然后五万块钱一出来… 意思是家务和教育孩子就高于上班挣钱,所以要有差价呗?

假如说,双职工家庭,都是早九晚五,一个月都拿五六千块钱,丈夫回家就打游戏,妻子还要做饭做家务辅导功课,那么给补偿是符合大家的预期的,毕竟 “板上钉钉的比另外一方多付出了很多劳动”

顺便说句没啥关系的,很多时候辅导功课真是要了命了…

知乎用户 冯悦 发表

这么好的制度居然有人 diss,我真是服了。

为什么要有劳务补偿

有的答主认为,要说辛苦程度,在外工作的不比在家干活的轻松,在外忙事业的压力更大,所以就认为这样的补偿不公平。

这样的认知是很片面的。

之所以有劳务补偿,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他(她)的精力、心血往往都投入到无偿的家庭劳务中,导致自己没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自我的发展和提升。一旦离婚,他(她)的经济能力、社会生存能力往往比一般人要弱。

看看那些为了家庭息影的演员们,多年后复出和年轻一辈同台竞争,自己的同辈却坐在导师位对自己进行点评,多少略显落寞,曾经红极一时的演员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普通人呢。

相反的,负担家庭义务较少的配偶一方,却因为另一方的付出,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经营自己的事业,离婚后,他(她)的生活反而过得更风生水起。

而劳务补偿,正是为了平衡这种落差,是基于公平原则下,对弱者的关爱和保护。

又有人说,老公在外工作年薪 100 万,妻子在家相夫教子 0 收入,离婚时妻子可以分得一半财产,这还不够补偿她的付出吗?

这显然混淆了 “夫妻财产混同制” 和“劳务补偿制度”。妻子分得一半财产,是基于他们没有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才对半分割。她分得的财产不是对她付出的补偿,而是取得共同财产中本就属于她的那一部分。

为什么说 “沉睡” 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 “激活”?

这项制度以前只能在 “分别财产制” 之下适用,就是夫妻俩约定你的归你的我的归我的,才能适用劳务补偿,实践中几乎没有法院支持的,因为中国人好面子,不分你我,大部分家庭都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

现在民法典扩大到不再区分财产制类型一律适用,只要是离婚案件,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都可以提劳务补偿,这是制度的重大突破。可以说曾经这项制度被束之高阁,现在终于可以在实务中充分发挥作用了。

5 万元是多是少?

这个真不好说,因为法律都没有给出标准的答案,而是将尺度交给法官来拿捏,由法官自由裁量。学理上也只是给出一些需要考量的因素,比如 “家务劳动时间”“投入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一方的信赖利益” 等等。

此外,我比较赞同的是,具体金额除了考量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到社会平均工资以及配偶一方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

以后的判决是否会参照 5 万标准?

我个人认为不会。

首先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其次,这只是房山一个基层法院作出的个案判决,我朝阳法院凭什么就要听它房山的?再者,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还是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知乎用户 万振律师​ 发表

如果这个事没有性别偏袒,我特么能变成富翁(手动狗头)

知乎用户 码大奥 发表

挺好的,虽然 5 万块钱特别少,但好歹开始正视这个问题了。

虽然在北京,给孩子一个月 2000 的抚养费特别秀(我国法官大人特别棒),但作为孩子,也就没资格争取了。

最后,再次呼吁广大女性朋友们,咱们争点气,不要全职不要全职!!

我家钟点工光打扫卫生,每天 3 个钟头,一个月都有 3000 一年 36000 呢,我们见了人家还客客气气的呢!!

人家一个月干两家(我和朋友家),一个小区,通勤时间都省了,一年都 8 万多块钱!!

如果阿姨愿意工作时间再常一点,都可以包吃包住做保姆,一年也是 7-8 万!!

是不是听起来比补偿 5 万块钱好多了?还不够恶心孩子她妈的,不过孩子更可怜,一个月 2000 的抚养费,比妈更惨。

知乎用户 云淡风轻 发表

女方在婚姻期间家务劳动的对应收入,不是应该从男方收入(共同财产)中支出,计入女方收入(共同财产),最后平分吗?那从这个角度公平来讲,女方不应该再多得 5 万呀?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时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之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使用。并且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的规定。

我们重点来看一下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一,**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使用。**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法条列举了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乙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第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也就是说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自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

第四,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时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法院一般依据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等来综合确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

知乎用户 天平使者 发表

五万其实有点多,尤其不能按照市面上保母或保洁的劳动价值计算

原因很简单,因为多数家庭妇女的劳动并不合格,或是更精确一点说,不具有市场价值

劳务不是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只要品质合格,从事劳务时有一定的 kpi 必须完成,做不好还要扣钱与处罚,那就没问题

因此,除非家庭妇女在家劳务品质能达到上述所说的水平与评价标准,否则五万都嫌多

认为妇女的生育价值或是性价值应该比照代孕或性工作市场价值来计算的也一样

欢迎喷子来战

知乎用户 优信男 发表

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以及家庭以外的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和帮助活动。家务补偿主要在三方面: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当然,只要符合上述概念的都能算,只是举证有难度。另外,家务补偿需一方在离婚时主动提出。

专家曾在研究杭州地区样本后得出结论,认为杭州市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约为杭州人均消费支出的 4 6.47%,劳动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 43.23%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 年北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为 119928 元,城镇私营单位为 65881 元;2019 年北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 94258 元。

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权威量化方法计算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但依据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的意见,法院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衡量具体数额: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应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比如用洗衣机洗衣服则耗费精力较少,而陪伴老人孩子则付出精力多
3)家务劳动的效益,指给家庭带来的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2015 年结婚,2018 年虽分居但一直由女方照顾小孩,2020 年 10 月才离婚。北京全职太太这五万,着实少了

不过,理解与适用只能作为判裁决中的参考、借鉴与指导,不能直接用于判裁决依据…….. 而且,全职主妇 / 煮夫在做家务过程中也不太会处处取证,毕竟,都是甘愿做背后的女人默默付出。全职太太还是难阿(当然,全职丈夫也一样)还是不建议任何一方为了回归家庭而全然放弃自己的工作。

知乎用户 杭州方律师​​ 发表

最近,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此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家务补偿 5 万元获得了法院支持。

可能会有人不明白,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还能 “多劳多得”?怎么还有 “家务补偿款”?

其实,所谓 “家务补偿款” 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定义。

但新的民法典实施后,“沉睡” 的家务补偿制度被 “激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主要包含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简单来讲就是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照看小孩、赡养老人等。

这一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就在于保护离婚诉讼中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案中,女方也是根据这一新的规定,要求男方在分割财产之余,额外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 16 万元

。但是对于女方的请求,法院只判了 5 万元的补偿款。

5 万元与 5 年的付出是很难划等号的。

这也表明,做全职太太 / 家庭主夫都是高危职业,对家庭的付出很难量化。

建议全职太太 / 家庭主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应当保持对家庭财务情况的知情权。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家庭的具体财产以及个人收入

2、保存好日常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离婚时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较多义务的证据;

3、在考虑离婚前先咨询律师,让自己对整个婚姻关系和财产情况有一个综合的判断,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知乎用户 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 发表

“家务劳动补偿”,这个名字起的不好。

我问大家一句,家务劳动是不是婚后劳动?婚后收入应该不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家务劳动收入 (这里虚拟的收入,毕竟没有真的赚钱) 是不是应该夫妻平分?所以最后绕回去了,你还是要平分财产。

这个补偿应该叫做职业发展补偿。一个人在壮年黄金期辞职做家务,等年龄大了再去找工作,就很难了,基本上还没有原来赚得多。辞职对未来的就业影响是很大的。

知乎用户 zhuliwei 发表

民法典:

家务应当男性 50%,女性 50%

女性做了 60%

故男性应补偿差额 10% 的价值给女性

有些人:

女性做了 60% 比男性多,

月嫂干了 80% 家务工资都 xx,你就补偿这么点?

知乎用户 iDamon 发表

大家好,我是信金国律师。

这些年来,全职妈妈的处境令人堪忧。
离婚率攀升,对自身处境的焦虑,让被关在职场之外的全职妈妈很没有安全感。

有的女性,明知老公出轨了,甚至不敢提出离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往往是男方先提出离婚,女方居于被动地位。

根据以前婚姻法的规定,全职妈妈离婚时,虽然可以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但由于种种限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够健全的法律制度,社会涌来的压力,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她们,感到窒息。

但是《民法典》实施后,“沉睡” 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被 “激活”,在家庭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据此,北京房山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了一起离婚经济补偿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5 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8 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 2018 年 7 月开始分居至今,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19 年,陈先生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 年又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2020 年 10 月,陈先生向房山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陈先生的离婚请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把孩子判给了王女士,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 2000 元,享有探望权。

此外,王女士要求陈先生予以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确实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 5 万元。

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内。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条删除了《婚姻法》中 “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制” 这一前提条件,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夫妻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这无疑从制度层面,肯定了全职妈妈这一社会角色的价值。
此外,适用离婚经济补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以离婚为前提;(二)一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我们想证明自己是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一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抚育陪伴子女、照料年迈老人、料理家务等方面的证人证言、视频、录音、收据等。

法院一般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

上述案件中,判决给付王女士的经济补偿款虽然不多,但我们可以根据事实证据情况,争取多分财产。

有人说,全职妈妈只能待在家里照顾老公孩子,别的啥也不会。

本该给予足够尊重的母亲一职,却成为被边缘化的角色。

仿佛贴上 “全职妈妈” 这一标签,就可以被家庭无情剥削,成为免费、无休的“保姆”。

老公是不会体谅你的,他觉得带孩子、做家务、洗衣做饭是女人应该做的事,哪有自己那几千万的项目累人。

但在做母亲之前,你也曾满怀职业梦想,只不过你放弃这些,选择了家庭。

法律在进步,我们也要拿出直面现实的勇气,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

我是

@信金国律师

,专注婚姻家事案件,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私信我

知乎用户 信金国律师​ 发表

在北京请个住家保姆一个月一万块钱够吗?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和平女士:什么两口子啊,我也就是个通房大丫头,白天里里外外忙活了一天,到了夜里还得陪主人睡觉,我这一肚子的委屈我朝谁说啊。

知乎用户 邓铂鋆 发表

我就想知道一件事,“承担较多义务” 是怎么判定的?家里安摄像头么?还是直接默认女方啊?

知乎用户 司空劫 发表

《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女方获得夫妻两人五年共同收入的一半 + 5 万,以后男方每月还得给两千块的抚养费,探望孩子还得得到女方的同意。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判决还算是公平的。

在这个高度内卷化的社会,女性确实不应该做全职太太,尽量平分家务劳动,保持独立,因为做全职太太是没有保障的。当然也要考虑有的人不是迫不得已做全职,而是打着教育孩子、操持家务的幌子不想出去工作的情况,到了婚姻破裂的时候得不到法律支持也是必然。全职做家务劳动确实是毫无意义的,即便男性做全职丈夫,让男性做全职家务劳动,也是婚姻期间共同收入 + 赔 5 万。

事实上,未来应该立法考虑禁止全职家务劳动,建立专门的保姆职业。离婚赔偿方面也要考虑如果一方花钱大手大脚,一方省吃俭用,离婚时要求花钱大手大脚的那一方补偿的情形。

知乎用户 参考人员​ 发表

这里涉及《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一般来说应适用之前的法律,而不应适用民法典,但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

陈先生于 2020 年 10 月起诉,夫妻感情破裂这一事实的发生早于 2020 年 10 月。而民法典 2021 年 1 月 1 日才生效施行。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 从旧兼有利于保护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 2 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民法典对于家务补偿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只约定了夫妻之间采用分别财产制情况下的家务补偿。而在夫妻之间未明确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家务补偿没有适用的余地。

《婚姻法》

第 40 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知乎用户 1234 发表

感觉这个标题有点问题,这位全职太太首先平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获得了 5 万元的家庭劳动补偿

这个家庭劳动补偿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说明社会开始重视和考虑全职太太 / 全职丈夫在家庭中的付出。

这个补偿有点类似于夫妻离婚时没工作的家庭成员,由于处于弱势方能够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多分钱。而且不是说每个全职太太离婚时都能分到 5 万元的家庭劳务费

但这个 “家务劳动费” 并不能衡量全职在家的一方为家庭付出的工作量。这个是否能拿到,能拿多少,和为家庭付出多少劳动,做了多少家务没有太大关系,基本只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多少。

一个亿万富翁的全职太太,可能十指不沾阳春水,从不做家务,由家庭花钱雇佣的佣人,保姆去包办一切。离婚时候可以拿到几千万,并且由于全职太太是弱势方,没有工作,甚至能多分一些。

一个穷光蛋的全职太太,无论她做了多少家务,离婚时候可能一分钱也分不到,因为共同财产是 0。更不用提这个家庭劳动补偿了………

也就是说,和一个穷困的人结婚,无论做多少家务也很难分到家庭劳动补偿,或者只能分到很少。而和一个富有的人结婚,即使不做家务,也很有可能分到大额的家庭劳动补偿。

这个现实真的很让人不舒服。

知乎用户 巨馍蘸酱 发表

这几年,全职太太越来越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而就在前不久,微博上一则关于全职太太离婚的新闻,引发网友一众讨论。

#全职太太离婚获 5 万家务补偿 #,该话题如今已有高达 5.5 亿阅读,2.1 万讨论。

很多人在刚看到这个热搜时,都有些懵。虽然全职太太、离婚、家务、补偿,都是常见的字眼,但这些字眼放在一起组合出现的次数,并不多。甚至对很多人来说,也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新闻。

评论区里,有很多值得关注的讨论。

有人惊呼,原来全职太太离婚,真的可以得到赔偿;

有人责问,五年五万块的赔偿,是否太不值得;

“我为你付出的青春这么多年,换来我只值 5 万块钱”

也有人觉得这样的判决,是有里程碑的意义,至少承认了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

当然了,更多网友开始讨论女性在面临婚姻时的抉择。

到底要不要当全职太太?比起全身心经营家庭,能拥有自己的事业,是否更重要。。。

其实,如果看了完整新闻就会发现,“5 万家务补偿” 是在男女双方分割完财产的基础上,给予女方的劳动赔偿,而不是离婚后只给了 5 万块。

也就是说,这起离婚案件中,女方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就像法官说的,“家务劳动是重要的贡献,大家维权意识提高是好事。” 虽然五万块的赔偿不能说多,但却也算是一大进步。

爸妈营觉得,全职太太离婚获 5 万家务补偿一事,在引发大众热烈讨论的同时,无疑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当全职太太,从来都不是件容易的事。

最近海清主演的《甜蜜》,也挺火。

海清饰演的全职太太田蜜在短时期内,经历了人生巨变。丈夫突然离世,自己还没从悲伤中缓过来,就要面临巨额债务。

生活的重压重重倾来,她不得不再次回归社会,寻找工作。

可是,现实总是冰冷残酷的,一个脱离工作已久的女性,想要再次出发,哪有那么容易。

哪怕田蜜是名牌大学的高材生,曾是各个公司争抢的 “香饽饽”;哪怕她婚后一直热心公益,从未跟社会脱轨;哪怕她自身教养不俗,还有深厚的舞蹈能力……

但这些,在她的求职路上,都没有发挥出该有的助益作用,饶是优秀如她,却也频频被拒。

舞蹈、销售、导购,没有一个面试成功。。。

因为没有工作经验,公司很难信任她的能力,也没法儿向她抛出橄榄枝。

层层碰壁后,她终于面试成功了。

但聘用她的,是一家完全不靠谱的公司。前一秒,老板还在画大饼,“进入咱的公司,年入百万不是梦”;后一秒,警察已经上门了。。。

她的每一步,都看得心生难过。

虽然影视剧难免有夸张的成分,但蕴藏的道理是一致的:大多数全职太太,想要回归职场,会比其他人遇到更多困难和阻力。

外界舆论的质疑、职场无形的歧视、身边人的打压、网友们不明就里的嘲讽,以及自身的不自信等重重枷锁,都铺天盖地袭来,压在全职太太的身上,让她们倍感压力。

是否成为全职太太,本是个人选择,可她们却不得不承受外界施加的诸多压力。但其实,这是不应该的。

还记得去年赵薇导演的女性独白剧吗?

其中有一集叫《失眠人的梦》,由白百何讲述一名全职妈妈的日常。内容比较压抑,但却让很多妈妈们感同身受,因为太真实了。

白百何饰演的全职妈妈生完孩子便辞职,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但时间一久,日子逐渐变得机械起来。

每一天都仿佛是前一天的重复,身心跟灵魂好像被困在了同一天,没有新鲜感,没有生命力,剩下的是满满的无力感和疲惫感。

“这就是我一天的生活,结婚 4387 天,今天是这样,昨天是,前天是,不出什么意外的话明天也是…”

看不到热情和活力的生活,让她充满压力和畏惧,整宿整宿失眠。

可当这样的一幕幕展现出来后,却被很多人驳斥,这分明就是无病呻吟、故作矫情。

“不过是在家照顾孩子,哪有那么累?”“就知足吧,丈夫在外面拼事业难道不累吗?”……

令人难过的事实是,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家庭中的付出真的很容易被忽视和低估,也不太容易得到支持和认可。

“在家庭里,你明明付出了十分,但在外界看来甚至都到不了七分。” 这是常有的事。

其实不仅仅是女性如此,男性亦是。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选择成为全职丈夫、全职太太,那么就意味着,他们的事业要在受到一定威胁的同时,他们真实的付出不能被完全看到。

外界对家庭和事业的度量标尺,往往是不同的。我们在家庭里的付出,还是比较难被以与职场上同等的价值去衡量和正视。

也有全职太太当得如鱼得水,各种事物都处理得紧紧有条的人,比如顾佳。《三十而已》中那个风风火火,干练帅气的全职妈妈。

名校毕业,气质优雅,能力也好。

和老公一起创业,而后成为全职太太,培养孩子,照顾家庭,还要经常为老公收拾烂摊子,为他的事业出谋划策。

一个近乎完美的 “全职妈妈”,一个传统意义上的 “贤内助”,可是,为此她付出了太多。

单单是她那张极具讨论度的 “作息表”,都能看出她过得到底有多不易,每一天都在升级打怪,忙才是常态。

为了让孩子进入顶级幼儿园,受到更好的教育。她先是咬牙换房,后又想尽办法求助于人。

甚至也不惜蹲下给人家拿着鞋子。

为了融入太太圈,她拼命努力,可后来连合影都被裁掉。

她做了一个妈妈的所有努力,但还是让屏幕外的我们,感到心酸不已。

她明明优秀出众,大有可为,如果不是为了家庭,这些卑微如此的事,她本可以不做,她也可以活得潇洒自如,恣意快活。可是,太太、妈妈,这些身份给她上了道枷锁。

正如顾佳的那句话:

“出了月子的第一天,我突然感觉到顾佳已经死了,活下来的是许子言的妈妈。”

她经常是太太、是妈妈,却很少是她自己。

不管是普通人,还是完美如顾佳,一旦做起全职妈妈,生活的重心、经营的圈子真的会变。

孩子是重心,也是中心,是一切的首要前提,家庭是主战场,是挥洒热情、辛勤维护的主要营地,而自己越来越被遗忘。

很多人都说,成为全职太太,是一条不归路。现实或许没有如此严重,但也的确会影响我们的人生际遇。

或许一开始只是想全身心照顾孩子三两年,到后来又觉得要一路陪伴孩子升学、成家,再为孩子带孩子,一轮接着一轮,不停不歇。。。

如果心甘情愿成为全职妈妈,完全是值得尊重的选择,可就像马伊琍之前说的:

“女性活在社会上的价值,并不是为了成为一个母亲**,**我们为了成为我们自己。”

如果可以,当然是希望大家先成为自己,为自己而活。

其实,如果能忽视外界看法,遵从自己的内心,成为全职太太,也能过得快乐无比。

身边有不少人成为全职太太后,过得都很美满。她们用心经营家庭,培养出良好的家庭关系,享受着简单而充实的快乐。

失之桑榆,收之东隅。虽然享受不到职场上的众星捧月,但在跟家人相处的寻常日子里,收获了充实而细碎的小甜蜜,何尝不是一种发自心底的幸福?

但问题是,成为全职太太后,最终感受,幸福大于疲惫煎熬的,依然是少数。有不少人,表示了后悔。

每次说起全职妈妈的话题,总有人指责是不是过分夸大,制造焦虑,但真的不是。

有的全职妈妈很快乐,但也有很多过得并不开心,她们想努力发声,想被理解和看到。

就像我们经常在评论区看到的留言:

“做了五年多的全职妈妈了,最近情绪非常糟糕,烦躁,焦虑,甚至绝望。”

“每天做着重复的事情,干着同样的事,在别人眼里是享福,是幸福,还不能发脾气,如果有点小脾气别人说你是身在福中不知福,要知足”

“我感觉到自己快跟社会脱节了,迷茫了,看不到未来。”

“虽然没有上班的压力,但是琐碎的事情让人没有时间休息,思考,学习,进步。害怕自己就在各种琐碎中丧失了自信和魅力!”

每次看到大家的反馈和心声,真的很心疼,也很想尽己所能帮大家排忧解难。

而与此同时,在看到外界的认可和理解,也会感到异常兴奋和开心。就如同看到 “全职太太离婚获 5 万家务补偿” 的新闻时心底里的感慨:

全职太太的付出和心血正在被看见,也正在被理解着。虽然五万块不多,但意义却一般。

未来的路,或许会更好一些。

劝大家慎重当全职太太,绝对不是对之存在偏见,或看不起这样的决断;恰恰是因为知道全职太太的辛苦和容易,所以才要慎之又慎。

因为,我们会害怕。

怕不被理解,怕逐渐失去选择权,怕当你想吃一个冰淇淋时,都不被允许。

成为全职太太的路上,有太多误解和非议。我尊重你、敬佩你,但却不会鼓励你。

爸妈营觉得,家庭和事业真的很难平衡,择一方攻克、先解决一个矛盾完全没问题,想要两手都抓,也是值得敬佩的。

你若愿意,愿意为之付出、为之牺牲,并决定好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管是成为全职太太,一心经营家庭;还是专心于事业,在职场拼搏;又或者奔波于家庭和事业,都是很好的选择,都值得尊重。

最后,再次呼吁外界对全职妈妈的误解和质疑,能少一点,再少一点。希望关于是否成为全职妈妈的选择,只是因为个人意愿,而无其他。

我们也共同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每一位全职妈妈都不容易,她们在源源不断的质疑和非议中一路前行,拼尽全力为家庭、为家人提供更好的支持。她们的付出和心血理应被看见,她们更值得被温柔对待。

请对她们多一些理解和支持,少一些苛责和贬低。

知乎用户 爸妈营​ 发表

虽然是进步,但是真的太少了,寒碜谁呢。

家务补偿的底层逻辑显然是**劳动价值论**,即因为女性在家务中付出了劳动,作为对这种劳动价值的肯定,给 5 万块补偿。

但是付出的劳动的价值,并非女性进行家务劳动的成本。全职太太的成本并非她对家庭的付出,而是如果她不对家庭付出,她可能可以获得的职业上的成就可以带来的收益(机会成本)。

援引一个美国的案例,叫做 Grandfield vs Grandfield, 妻子诉丈夫的离婚案。

妻子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由于两人当年都是法学院高材生,毕业后一起进入顶级律所工作,妻子甚至在起步阶段还比丈夫更被认可。但是结婚后,妻子生了孩子,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丈夫则一步步成为了高级合伙人。在离婚案中,妻子提出,丈夫之所以能有高级合伙人的成就,一大原因是妻子在家庭中的付出使得丈夫没有后顾之忧,是妻子牺牲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换来的。换言之,丈夫的军功章上有妻子的一半。因此,二人离婚之后不仅要分割婚前财产,还要分割婚后财产。法院觉得,有道理,然后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丈夫赚的钱,也还要给妻子相应的比例。在这个案子中,判决的思路,或者说,计算家庭付出,用得不是劳动价值的观点,而是经济学中 “机会成本” 的概念。

而这一概念在日本法中通过赡养费的方式得以体现。日本的丈夫离婚后不仅要赡养孩子,还要赡养妻子。所以,圈内盛传某日本大律师近几年来不太勤奋,就是由于离婚太多,算来算去挣 16 块才有 1 块能到自己口袋里…… 自此失去了赚钱的动力。

与美日相比,这 5 万块钱的家务补偿基于劳动价值计算,仅仅涉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不考虑女性放弃工作的机会成本,其实是远远不足以补偿的。更何况,这也远不是民法典的进步,原婚姻法里面就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我所了解的离婚案子中,经济上强势的一方——通常不是家庭劳动付出多的一方——早就有各种手段把婚内财产转移了,搞不好还弄出一堆债务来,分财产都分不到,更何况家务补偿呢。

问我的看法,我的看法就是,**现实并不鼓励人对家庭的付出,加上这 5 万块的家务补偿,也远远不足以鼓励人们对家庭付出。相反,倒是让我清醒地看到,家务是多么不值钱,在家务上的投入在经济上是多么不划算。**我对职业缺乏规划,也没有什么远大的追求,日常自嘲是出大力扛大包的打工人。但是即便对这样的我而言,5 万块也不过是我当下一个季度的工资而已。放弃职业发展,放弃广阔的天地,大好的时光在家里和婆婆妈妈打交道,才值我现在一个季度的工资,怎么可能呢。

我之所以会知道上述故事呢?上述故事是某钱伯斯上榜律师听他夫人讲的。他夫人和他一起读法学院,毕业之后他夫人继续出国深造读到法律博士,他在国内做律师,几年下来,他夫人读完了法律博士,生养了两个孩子,他成了钱伯斯上榜律师。他夫人于是给他讲了上述故事。

这个法学博士读的啊,也不算可惜~

知乎用户 流丹 发表

这是一个社会的进步。证明家庭分工中,家务劳动也开始有价值了。并且受法律保护。

但是也挺可怕的,会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脱离职场,回到家庭做全职。(并不是说全职不好,而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职业)

首先社会认可度,很多人还是不认为家庭劳动有啥价值的。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答案觉得五万块不少了,甚至觉得多了。

其次脱离职业岗位,再回归,很难。每年的毕业生比花果山的猴子还多,便宜好用,还听话。脱岗后拿什么去竞争?恐怕到时候你想要 996 都没有机会。这五万块,且不说这几年能挣多少钱,就光换个平等进场的机会都买不来。

我觉得夫妻之间一个主内一个主外是极其不稳定的合作模式。

可以问下 HR 常年在岗的,和一个脱岗四五年,五六年的你愿意用哪个?

虽然我尊重那些家庭主妇 (全职太太门槛稍高,大多数都是家庭主妇吧)但是真的不建议女性在家里全职。

当过不下去鸡飞蛋打的时候,剩下的就是一地鸡毛。五万块在北京够干嘛?

雇个保姆你要说五万一年,估计人家保姆都不带瞧你一眼的。

就算离婚了,分一半财产,你也得看对方经济能力不?首付人家付的,分不到,共同还贷的部分,能有多少?至于存款,可以平均一下北京统计的家庭年存款平均值,问题是有些家庭远远达不到这个数字。

分个几十万在北京够干嘛的?够租个房子,够留点时间给你从头开始?二十几岁从头开始还好,三十几岁,四十几岁,拿什么从头开始?那五万块的补偿?关键是有的人可能连几十万都分不到。

如果踏踏实实上班,累积下来的工作经验,人脉资源,怎么也比这个强吧!至少工作岗位是让你增值的。

刚看到有人说提钱就是物化女性。看的我都想笑,咋着女人都是喝露水的小仙女呗?

好好上班,就算不顾保姆,可以找小时候啊。一周一次大扫除,三百,一个月一千二。一年一万五也够了。

做饭有时间就做,没时间外卖呗。

美团饿了吗,那么多饭店供你选择。还怕吃不上饭。并且可以找专门做饭的阿姨,也不贵。基本上也就是一个晚饭的事儿。

这不都解决了????干了几年家务,工作也凉了,多分五万块有啥用?

知乎用户 一一 发表

如果一个全职太太在家从来不收拾屋子,不做家务,每天唯一的工作就是跟自己的好闺蜜逛街。结果,在某次逛街的途中遇到了 soulmate,然后出轨,离婚。

请问,这种情况下她如果申请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会支持吗?

或者说,法院如何认定双方的家务劳动贡献呢?

真是比离婚冷静期更离谱的法律!

知乎用户 王东来 发表

这种补偿是象征性的,失去的时间,和个人价值,

不是 5 万能补偿的。权宜之计罢了。

从根本解决,男女都应该独立自主,事业独立,

同时最好都善于经营婚姻,这样就能避免离婚

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同时也能体现个人价值。

知乎用户 情感婚姻治疗师 发表

无聊的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已经足够补偿女方的付出。

知乎用户 00wind00​ 发表

北京的案例和重庆一个案例的对比

知乎用户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

真的,做为女生我希望能收回成命,千万别给全职太太任何补偿。

要分清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次要的,比起所谓的劳动补偿金,更重要的是政治经济军事权力而不是什么离婚后三瓜俩枣的补偿金。今日给了全职太太补偿,明日就会有更多人选择不工作,后天的女性将被迫全职。

知乎用户 名字该叫什么好 发表

我认为,在家庭中不管是是承担家务,还是承担收入来源,都是为家庭付出的方式。之所以补偿 5w,也是因为丈夫的劳动价值与妻子的劳动价值有价差,在家务劳动很难量化的情况下补偿 5w 也算合理。这件事是很好的苗头,说明法律越来越正视家庭劳动的价值。

评论那些觉得 5w 少了的,没一个说到点子上,全是物化女性的观点(什么保姆费用啊,又是睡觉生孩子也要折现啊)。难道最大的亏欠,不是女方当了全职太太影响了她的职业生涯么?离婚后就业更困难,这才应该是补偿的理由(当然,男方也可以说自己丢失了锻炼家务能力的机会,可惜损失的价值不高)。

知乎用户 欧拉欧拉欧拉 发表

按三年计算,陈女士家务劳动等价 5 万,真心很低,一个月 1500 不到。换成做钟点工,一个小时二十元好了,一个月七十多个小时,一天不到三个小时,多少已婚有工作的女性可能一天都不止做三个小时家务吧。

当然如果陈女士参与社会工作,一个月至少得赚三千以上才能分的婚后财产 1500 元一个月。三年可能就是五万左右,我不知道他们城市的收入水平咋样,不好量化。

就以婚姻中女方的家务劳动来计算的话,太不符合市场逻辑了。也就是为啥现在很多女性结婚意愿低过男性的原因之一,孩子要生,职场隐形的歧视要受,婚姻法又只保护财产,工作回家家务劳动干的也多,万一全职,又没有经济来源,离婚家务补偿又低,一旦离婚了,孩子抚养权都难以争取到,婚前要一些保障吧,多要一点彩礼要求房子加名被喷,不如单身自在。

知乎用户 高高​ 发表

男方反复提离婚去法院提的,怎么女的还好意思说有感情

知乎用户 草莓熊 发表

就像陈又青律师说的:金额不大,意义不小,体验感不好。

我们先来看看新旧法的对比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法》中规定,只有当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是在《民法典》中直接删除了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的规定,意味着以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可以直接主张补偿,而不再需要满足“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个前提条件。《民法典》无疑是加大了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保护。

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最后判决补偿全职太太 5 万元。

就如题所述,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主张家庭劳动补偿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实施后,“沉睡” 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 “激活”,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直接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北京房山的这一判决可谓意义重大,但是由于补偿金额太小,落实到个人身上,又有多大的作用?在北京,5 万块钱的补偿费可谓是杯水车薪,个人体验感极差。

**谁主外,谁主内?这是两人连结为婚姻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可以是男主外女主内,也可以是女主外男主内,甚至还可以都主外,让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主内,只要你有条件,怎么样分工都行。

谁主外,谁主内这本身没有太大问题,只是家庭分工不同,在一个和睦的家庭中,谁主外,谁主内都无所谓,因为不管谁主外,谁主内,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家庭,但是如果家庭不和睦,出现纠纷,甚至到了离婚的地步,那么谁主外,谁主内可能就会很不一样,主内的一方无疑是弱势的,因为承担家庭劳务,意味着放弃了社会上的工作,在就业这一块与社会是脱节的,离婚后也必须再到社会上就业,这个时候对于普通人来说,再就业的难度就很很大了。如果承担较多家庭劳务的一方得不到更大的保护无疑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对象找的好,这些问题就不会出现。

所以谁主外,谁主内不是重点,重点是擦亮眼睛,找好对象~

知乎用户 少年飞过​ 发表

这真的是公平平等的一大退步,而且还会引发夫妻之间的更多矛盾,可没办法,社会的中低层没有话语权。

首先来说,男女平等大家都认可吧?既然婚内财产已经均分(好像好多回答都忽略了这点,要不就是事实婚姻结束这段时间也给算进去了),又何来需要补偿?对孩子的抚养费确实需要给,但绝不应该用这个名义。还是说,在外打拼比家务劳动低一等?说不如保姆值钱的,不评价,只希望想真心过日子的男同胞别遇上这种人。

其次,这个女的确实挺亏的,这个我承认,但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通常意义上她的做法,对于绝大部分男同胞来说都是贤妻良母呀,如果没有其他缺点,但这个人家没提。男性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总得有点原因吧?但这个不知道也不猜测。但如果说生孩子,但如果觉得全职太太就是莫大牺牲,则大可不必,或者婚前讲清楚就好(生孩子确实挺麻烦,代价挺大,可女性生孩子的时候,男性如果真的屁事没干,这应该反省的是自己的眼光)。

还有,看别的回答(竟然包括部分律师)真的好恐怖呀,确定这是结婚?怎么感觉跑去混特勤部门也就这水平了。说真的,如果是这样,有能力结婚还处的挺好的,真应该为我们国家多出一点力,美国佬的先进技术还是挺多的。

跟下边那位女网友聊了半天,就感觉一个,很多女性疯了,她们找的不是另一半,而是奴隶,最好怎么欺压都别反抗的奴隶。别指望对方能感同身受,男性也应该保护好自己。

唉,社会氛围好像越来越差了。男性找另一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方的心理问题(一部分女性也搞笑,仇男还结啥婚,单着不香吗)。

其实说来说去,现在激烈的男女矛盾还是因为中低层所能获取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少了,女性想通过砍男性一刀解决问题(或者砍死),而越来越多的男性觉得被砍一刀其实很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反对这样的判决! 这是曲解了法律,也违背了立法目的。

请注意:法院是在平均分割夫妻财产之外,再让男方额外给女方 5 万元家务补偿。

《民法典》确实规定了家务补偿,但立法目的是,针对夫妻双方对家庭贡献悬殊的情况,让对家庭贡献更多的一方得到补偿,从而达到公平正义。

比如双职工家庭,双方共同赚钱养家,而女方又同时承担了大部分家务,那么离婚时获得补偿是合理的。

但对于全职太太的家庭,男方全职上班负责赚钱养家,女方当全职太太负责大部分家务,这是家庭分工的不同,难道就因为女方做得家务较多,所以对家庭的贡献就更大吗?

其实,男方赚的每一分钱,已全都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给了女方一半,这不就是女方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对价吗?

若除此之外再给予额外补偿,合理性又在哪儿?

-—–

【补充】

还有很多人说:5 万太少了,请保姆还不止 5 万。

没错,请保姆 3 年确实不止 5 万,

然而,保姆能分一半家产吗?保姆的衣食住行、吃喝玩乐都能让雇主报销吗?

知乎用户 苏州律师杜哥​ 发表

01“家务补偿费” 缘起

“家务补偿费” 其实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救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家务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离婚经济帮助(第一千零九十条)。

早在 2001 年,《婚姻法》在修订时已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

离婚救济体系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从法律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间接促使夫妻双方多为家庭付出,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长久。

02“家务补偿费” 之《民法典》新规

已失效的《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时 “家务补偿” 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和苛刻。

《婚姻法》(已失效)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已失效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适用离婚时家务补偿制度的前提是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财产 “AA 制”。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婚姻家庭并未采取这种婚姻财产约定制度,因此在离婚时想适用家务补偿制度也变得不可能。《民法典》生效后,对于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 “AA 制” 的这一适用前提条件。在《民法典》生效后,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03“家务补偿费” 之法理评析

关于该案例,有人觉得法院判给 “全职太太” 的 5 万元家务补偿太少,也有人觉得一方挣钱、另一方负责家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平分,额外再对负责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补偿不太合理。

其实,对于 “家务补偿” 的争议,其背后反映的是两种价值的冲突:狭义的 “公平原则” 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先来说说狭义的 “公平原则”

婚后夫妻双方都在为家庭做贡献,挣钱养家是贡献,家务劳动也是贡献,这两者哪个对家庭贡献更大呢?怕是很难说清楚。

《民法典》采取的是原则上一视同仁的态度,婚后 “挣钱养家” 一方的经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有产生经济收入的 “全职太太 / 丈夫”,在离婚时也能分得“挣钱养家” 一方在婚后产生的经济收入,而且原则上是二人均分。

所以,“全职太太 / 丈夫”的家务劳动贡献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已经评价过一次了,再因为 “家务补偿制度” 对“全职太太 / 丈夫”进行二次补偿的话,其实是对于 “挣钱养家” 一方的不公平,所以说不符合狭义的“公平原则”。

再来说说 “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我们知道,在一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挣钱养家”一方和 “全职太太 / 丈夫” 一方的经济地位其实是不对等的。

尤其是在离婚后,由于 “挣钱养家” 一方的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了 “赚钱” 这一社会技能上,所以在离婚后依然可以保持稳定的经济收入。

但是,对于把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了家务劳动的 “全职太太 / 丈夫”,离婚后便失去了经济来源,需要重新“走进” 社会、寻找工作以赚取经济收入,这对于 “荒废” 了社会工作技能的 “全职太太 / 丈夫” 来说,是存在很大难度和障碍的。

因此,同样是为家庭付出,“全职太太 / 丈夫”一方在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风险远胜于 “挣钱养家” 一方。

“全职太太 / 丈夫”的角色可能会使得其在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困境,相对于 “赚钱养家” 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给予其相应的补偿,是符合 “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的。

当狭义的 “公平原则” 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这两种价值冲突时,法律该如何权衡呢?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法律可能更倾向于前者;《民法典》生效以后,法律更倾向于后者。这体现了《民法典》的天平在此时更侧重于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符合广义上的公平。

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但是这种公平正义不是机械的、静态的,事实上也不存在机械的、静态的公平正义。法律追求的是发展的、平衡的公平正义。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公平正义的内涵和要素是不一样的,法律对于价值冲突的取舍和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有侧重的。

《民法典》的 “家务补偿” 制度对于在家庭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 “全职太太 / 丈夫” 来说是一种有利的保护。但是,目前关于 “家务补偿费” 金额的多少和计算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知乎用户 阿琛说法​ 发表

也就是说,官方认可的全职妈妈工作的价值约等于管吃管住加每年一万(结婚五年,补偿五万)。

这就是小仙女们眼中的全职妈妈的价值。

在此还是奉劝各位未婚未育的姑娘们,好好奋斗,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劝人做全职的那些人,友善度极高,请谨慎甄别

知乎用户 丁丁猫​ 发表

写这个回答,我就等着被喷了。

先说我的观点,我不赞同。法律的根本应该是公平公正,哪怕它没有办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套用下面一位律师的回答,这仅仅只是分工不同罢了。一个人挣钱,一个人顾家,那么究竟谁比谁高呢?谁又比谁低呢?我相信,很多人对于家庭劳动更轻松还是社会工作更轻松,都各有答案。

有的人认为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更轻松,干一会儿可以歇一会儿,甚至不高兴了可以随时发脾气,简单总结,老板惹你不高兴你不敢骂,但孩子惹你不高兴你可以骂,就好像自己给自己打工一样,选择权和自主权比较多。而有的人认为上班更轻松,不用做饭不用洗衣服不用带孩子,远离家庭琐事。

所以完全没有类比性,特别是在因人而异、因家庭而异的社会下,谁也无法确认究竟哪个更好哪个更辛苦的情况下。

再往下说,大部分人扯到了保姆问题上,把这种情况类比了保姆,这就是无比滑稽的言论了。还是那些老话,保姆不会和你分割财产,保姆不会开你的车吃你的零食饮料,保姆不会和你争夺孩子抚养权,保姆的爹妈亲戚也不用你照顾,保姆你让他干什么他就得干什么,有很大一部分保姆可能还不会住你家,人家是朝九晚五上班的。最后一个问题,保姆的孩子你也不用养,你的孩子长大了也不会赡养保姆。

如果你真把老婆当保姆了,先问问你老婆答应不答应,起码在你准备辞退她的时候,或者她准备辞职的时候,你们得去一趟民政局或者法院,而不是双方结清工资、各走各路这么简单了。

至于其他回答一直在说的增值和贬值。个人认为也是相对而言。女性选择了在家全职,的确从经济上来说贬值了,但从家庭亲情来说是增值的。现在大部分的离婚案件,孩子多半会判给女方,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男方不想要,而是法律更倾向女方,哪怕男方表示不要对方抚养费,也很难得到孩子。从亲情来讲,男方是无限贬值的。他可以去探视孩子,也有探视权,但是这完全跟养在膝下是两个概念、两种境况。

孩子终究是和谁生活的越久越多越亲近。之所以说无限贬值,是因为这种状况不仅仅发生在离婚案件中,很多非离婚家庭也是如此。孩子会更喜欢妈妈,更爱妈妈,长大后更孝顺妈妈。但是母亲全职在家的家庭中,又有几个年幼的孩子能明白,他吃的喝的用的花的住的,都是父亲打拼得来的。

这种思想,其实有些根深蒂固,哪怕大部分天朝人成年后,也不会想这些,而是想当然的更爱更亲近那些儿时和自己相处更久的母亲。

如果按照公平原则,那不管是离婚男人还是非离婚男人,这份亲情贬值又该如何计算。我们不是说,亲情友情爱情是无价之宝吗,难道,法律要立法给这些被动亲情贬值的男人精神损失费?我相信写到这,大部分女性朋友已经开始柳眉倒竖了,她们也绝对不认可这种精神补偿。

所以,增值和贬值的问题,仅仅是体现在不同方面罢了。

当然,我非常认可,另一位律师说的,如果是一方又上班又带孩子做家务,承包了大部分家庭劳动,那必须要给予其补偿,因为这和一方挣钱,一方顾家的分工方式完全不同。简而言之,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分工,那既然不公平,再做出公平的补偿,合情合理合法。

现在社会,早就不是女尊男卑的社会了,君只看见那些在家辛苦带孩子的全职太太,却看不见在外加班熬夜的上班爸爸,是不对的。反之亦然。我们立法的目的,究其原因,应该是给两性更宽松的社会选择和社会帮扶,而不是增加两性之间的冲突。

可怕的是,现在很多立法,都在倾向于增加两性冲突。

换句话,在现今这个高度发达的社会,依然流传这一句,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真的要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英俊帅气,请各位美女们摸着良心说,有几个愿意的,有几个答应的,有几个认可的?有几个不骂娘的?

如果今天这个案例,是性别互换,是不是回答中会多出许多不一样的答案,比如,大老爷们不去上班赚钱养家,选择在家带孩子,离婚还要给他补偿,我呸!

最后再说一句,回答中,有人说,女方真亏,当了几年保姆,还免费让对方啪啪啪了这么久,我只想说,你是把女方当成了天上人间的美女姐姐,还是要男方把自己比作白马会所的帅气哥哥?那我们是不是今后也要立法,在性生活中,谁更爽一些,就必须支付不是特别爽的一方补偿费呢?

综上所述,我赞成此判例的相关立法,因为它无关性别。

但我不赞成此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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