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母亲
记者:王剑强、严雨程 / 编辑:张寻 “你觉得我是坏人吗?”问完这话,李芳(化名)停住,双眼定定望着记者。很明显,她想要个否定的答案。 “我是为了自己孩子。在公安局,我做完笔录就办了取保,一天也没被羁押,还能在家照顾孩子。办案民警也很理解 …
李霞的儿子龙龙三个多月大的时候,被确诊为 “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EIMFS 为一种罕见的难治性癫痫综合征,各种常见的抗癫痫药物均对多数患儿疗效欠佳。
李霞告诉财新记者,她带着儿子辗转多地求医,均被推荐使用一种名为 “氯巴占” 的抗癫痫药物。
据公开信息,氯巴占为长效苯二氮卓类药物,在多国被批准上市,其药理作用与地西泮相似,适用于焦虑症和难治性癫痫的治疗。
在中国,氯巴占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100 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1 克氯巴占相当于 0.1 毫克海洛因。
在病友推荐下,李霞多次从一个微信名为 “铁马冰河” 的代购者处购买氯巴占。
2021 年 6 月,“铁马冰河” 为逃避海关检查,请求她提供地址帮助接收其从国外邮寄来的氯巴占包裹,李霞接收后,将包裹转寄给 “铁马冰河”。9 月初,李霞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中牟县公安局查获,随后办理了取保候审。该案中,与她一起的还有其他三名患儿母亲。
11 月 23 日,李霞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值得注意的是,检方认可氯巴占等药物对于癫痫疾病有较好疗效,且患儿用药后病情明显好转。
李霞不服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并提出申诉。她认为,自己主观目的是方便孩子吃药及其他罕见病患者用药,不具有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故意,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侵犯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
“如果我的的行为属于走私、运输毒品,会导致患者无法购买到氯巴占等药物,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 这也是李霞最担心的,目前龙龙的药 “吃了上顿没下顿”。
财新记者获悉,安徽籍代购者 “铁马冰河” 因非法从事氯巴占、喜宝宁代购,已被中牟县检察机关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铁马冰河” 及其家属均不认可这一罪名。“铁马冰河” 的家属表示,其 8 岁的女儿也患有癫痫疾病,在医生推荐下服用氯巴占。在给女儿买药的同时,也顺便帮其他病友带药,渐渐发展出代购生意。
2015 年,最高法院在武汉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何定性给出了明确指引。
《武汉会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6 年,最高法院又发布《<武汉会议纪要> 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阐明:“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李霞代理律师周辉看来,不管是《禁毒法》还是《武汉会议纪要》,都明确了在涉精神药品案件中毒品认定的关键在于涉案列管药品的使用目的。
“国家对精神药品进行管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少部分真正需要用药的患者却受到了伤害。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周辉说,“让民众冒着毒品犯罪的风险去买救命药,这本身就是一种悲哀,法律不应该让母亲在犯罪还是救儿之间进行抉择。”
另一位患儿母亲说,她有两个诉求:
一是司法机关对本案重新定性,撤销 “走私、运输、贩卖毒品” 的罪名;
二是希望国内能有正规渠道购买氯巴占,社会各界对罹患罕见癫痫病的群体给予更多关注。
以上。
参考内容:
这是检察院最常见的一种不予起诉方式,微罪不诉。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不诉方式,不是认为你没有犯罪事实,也不是认为你有某些违法事实但不构成犯罪,而是犯罪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也就是说你有犯罪事实了,但法律大人有大量,看你后果不严重,放你一马,好好反省。
我们来看看《不起诉决定书》怎么认定的:检方认为**李芳实施了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行为。**但是,**具有: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3.“系初犯”
4.“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
5.“家中有患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李芳不起诉。所以,被不起诉人李芳是构罪的,只是考虑到这些情节而微罪不诉。
这个案子看着是不是很熟悉,像不像《我不是药神》里因代购印度格列卫而被检察院以” 销售假药罪 “而提起公诉的陆勇?陆勇当时代购的药品是非精神类管控药品,所以只涉及到”法律拟制的假药 “和” 大众认识的假药“之争,最后检察院很聪明的用**” 代购格列卫未牟取经济利益,不宜认定为销售行为** “而对撤回对陆勇的起诉,很好的平衡了法律和社会效益。
陆勇案对于完善法律上对” 假药 “的定义是有很大推动作用的,2016 年最高检就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 2019 年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_百度百科》中,将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药拟制为假药的规定删除,即 “非法进口药” 不再被认定为假药,不构成 “生产、销售假药罪”
回归本案,非法进口药是不被认定为假药了,但这是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有与毒品相当的成瘾性,这种成瘾性是客观存在而非法律拟制,因此不会出现陆勇案一样的反转,也势必不会在今后将其拿出管控药品范围内。此外,这类行为必须严格管束才对得起**” 世界上三大作死行为 “(在中国贩毒,在美国逃税,在俄罗斯劫持人质)**的在外名声。我国在打击毒品犯罪上,严格到律见愁(只代表技术难点,不代表个人三观),就比如现下毒品的代购行为,即使没有牟利,原价买进后转出,只要人家没有有明确指定你去哪家购买,由代买人自行选定上家购买的,代购人也一律认定为贩毒。所以这个案件,相较于陆勇案,更为棘手,更难以平衡情理与法理,但在我看来,母亲李芳《对不起诉决定书》的申诉,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从李芳儿子客观的用药需求、代购氯巴占的目的、剂量,代收行为是否牟利;铁马冰河出售药品行为所获的代购利润是否符合代购正常药品所获的利润;氯巴占是否有超出正常医疗用途的其他用途;是否产生其他危害后果。
**2、共同犯罪理论上:**李芳与铁马冰河在哪个范围内具备共同故意。
虽然李芳的代收行为已然构成走私毒品,明知是氯巴占而代收,但为了避免客观归罪,还是希望本案中检察院能够充分结合李芳的主观状态,即对氯巴占的认知仅仅是” 违规进口药品 “,而并未认识到这是精神类管控药物,进行充分考量。
最后,脱离下本案,作为一名律师,一名手上没有十来个,也有六七个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辩护人,对于检察院较为常见的微罪不诉决定,希望有生之年能够常态化的见到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犯罪的,能够采取 “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起诉 “,的法定不起诉,减少存疑不诉和微罪不诉的适用比例,不是犯罪就不是犯罪!
凑巧昨天看到罗翔评论此事,他已经说得很好了,我也赞同,即此事件在刑法上要考虑到是否存在确切的危害性,实际上在本案中不仅不存在危害性,而且是用来治病救人的,有医生的诊断建议与国外同类病历作为明确证据。
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而应认定为行为不存在危害性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起诉,从酌定不起诉改为法定不起诉。即便买卖双方知道是国家管控药物,也不应认定是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出台医疗管控药物合理交易、使用的细节规则,让疑难患者出于治疗目的能够有药使用。
注:氯巴占 (clobazam) 是由 Lundbeck 公司研发的一种苯二氮类药物。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上市,商品名为 Onfi,用于年龄 2 岁及以上儿童的林 - 戈综合征 (LGS) 患者痫性发作的辅助治疗。
现实版药神
因为罗翔老师的视频过来的,非法律专业,非医药专业,仅从个人角度分析。
事实是客观上氯巴占是一种可以治疗一种罕见病的唯一有效药物,但它又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1 克氯巴占相当于 0.1 毫克海洛因。
事实是基于她们自己的需要,平时购买就是一盒两盒药量就可以维持,但接收的都是 26 盒、30 盒,量比较大,并且收到后并不是用来自用,而是转寄了出去。
这里有一个问题,孩子母亲有没有能力甄别这些药的用途,究竟是用来治病还是用来当作毒品使用?
另一个问题是,孩子母亲有没有能力分别这个药是毒品?医生给她推荐了一个国内不允许使用的药品时她有没有能力询问原因,从而得知这个药属于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个问题,既然这个药不能在国内使用,但又是唯一有效药物,那有没有正规合法的途径可以购买到呢?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根据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审批详细流程,申请人可按要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医疗机构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去申请药监部门单独批准进口少量的精神类药物,这个法条的启动主体是由医疗机构来启动的。
我自己也有个问题:
国家控制这类精神药品,避免其泛滥危害大众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这类药也是治疗某些疾病的唯一特效药,能不能建议一个机制,个人也可以申请进口这类药物,并且整个流程都是可控的呢?
记者:王剑强、严雨程 / 编辑:张寻 “你觉得我是坏人吗?”问完这话,李芳(化名)停住,双眼定定望着记者。很明显,她想要个否定的答案。 “我是为了自己孩子。在公安局,我做完笔录就办了取保,一天也没被羁押,还能在家照顾孩子。办案民警也很理解 …
知乎用户 猴子老湿 发表 干得漂亮! 这种毒贩就应该判死刑,数目这么巨大,够他死好几十次了。 我依稀记得这个人当初一审被判死刑时就已经在知乎上讨论过 [如何看待加拿大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在中国被判死刑?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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