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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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想要星星的猫 发表

现在最高检也派调查组了,我相信它能看到我看得到和看不到的,静待结果吧。在这个答案下问已经评论得很疲惫了。恕不回复。
——————————补点很多人问的问题。
第一是紧迫性:所谓 “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的直接面临说,其实也是着手说。这是因为,既然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就表明不法侵害已经着手。所以,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实际上是没有区别的学说。—《刑法学》

所以否认此案是紧迫性的行为得否认此案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
第二,防卫过当没有过失
首先,防卫人确实具有防卫意识,其行为又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时,一般宜认定为过失,特别情况下认定为故意。—张明楷

防卫过当没有直接故意,可由间接故意或过失构成—马克昌、高铭暄
——————————————
对人渣啸西风的答案无语,张开闭口法盲、却不知道自己才是法盲。

首先,讨债人的行为明显触犯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该答主告诉我因为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警察管不了?
告诉才处理不过是指不能公诉罢了,手段仍然具有违法性,无论被害人是否起诉,都无碍于警方必须处理。你告诉我有人在街上拿粪便扔人,警方管不了?

即使讨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仍然构成行政违法,警方仍然必须处理。
本案警方在收到多次报警后,到达现场后未进行任何调查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至少构成玩忽职守罪。
即使是刑法学研究生都记不全快 500 个罪名,要求被害人报警还要说出罪名的说法简直匪夷所思,被害人被打了被侮辱了难道还得把公安检察院法院定罪的活都做了???

本案中,被告人在母亲面对不法侵害之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显然是防卫行为。法院认为此时不具有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的观点过于狭隘。
紧迫性要求正在犯罪过程中,且该法益侵害如不立刻防卫就可能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害。(因此实施行贿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罪的行为不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本案中无论是非法拘禁还是侮辱都可以进行防卫,且当事人已经多次请求公力救济。
同时,面对具有十几名侵害的的情形,被告人使用匕首的行为并不过限。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超过了限制,被告人构成防卫过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知乎用户 李楠​ 发表

舆论把焦点聚集于法官,完完全全设定错了靶子。

真正的问题出在公安。

公安的职责中,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目前的报道中,很明显于母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合法财产受到了威胁。而 110 的出警未能预防,制止或者惩治。

公安作为国家强制机关,至少可以制止侮辱和打骂行为,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维护租用或者私有房屋和财产不受侵犯。

公安的不作为,让当事人别无选择。若对方暴力情节确实轻微,那么也许正当防卫可能不成立。但是,与此同时,对于公安的责任追究,则一定需要同时进行

这样,未来再遇到同样问题,110 出警才能解决问题,否则,还是会有第二个于,第三个于出现。

所以,我们讨论公安的破绽出现之后的司法困局,实际上是在讨论一个自己把自己逼到墙角的问题。

而本来公安的作用,就是避免这种公民需要使用暴力手段维护自己和亲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的局面。避免出现今天的墙角。

否则,若公安不作为,那么也只能依靠暴力了啊。

暴力实施后司法出现了,等于是昨天丛林法则,今天法治社会。

维护司法的部门,就算是补充证据后证明今天没有错,但是,

昨天你在干啥?

法治的实施如此摇摆,我等平民适应不了啊。

知乎用户 徐庶阳​ 发表

后续:
http://mp.weixin.qq.com/s/6solxMDsVE9crJtSp38Yog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人民日报)

前天微信上新闻看到的,原文链接贴在上面了

这个后续没有别的意思,只是凡事要有个交代。

事无绝对,见仁见智,不展开了。

——————

一件事我不是很懂。

本案被害人杜某,系某肇事逃逸至人死亡案的嫌疑人,死者为一名十四岁女童。女童父母倒公安局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嫌疑人找不到。

而另一边,身负命案的杜某,却还能大张旗鼓的为非作歹对于欢母子实施侵害,甚至警察来了还敢安之若素,这是怎样一种心理素质。

我们按照常理设想,如果涉事警察按照程序,将实施非法拘禁、暴力侵害的杜某带走调查,那么是不是一桩未果的交通肇事案可以告破,一个痛失爱女的家庭得到慰籍,一个无良的凶手得到法律的制裁,一对正在被侵害凌辱的母子得到解救,一个放高利贷的黑恶团伙被绳之以法,一个怒杀辱母者的少年能被救赎。

可惜没有如果。

结合到场民警明知现场涉非法拘禁、人身伤害等一干违法行为,却留下简单一句 “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 便转身离去的不作为。

有没有理由怀疑,当地警方正是作为一把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的角色,在本案最初始的时候出现。而正是这把伞,压垮了儿子于欢最后的理智。

知乎用户 赵皓阳 发表

简评「刺死辱母者」事件——对 “基层自组织” 普遍黑社会化的恐慌

如何定义 “黑社会”,是一件非常耐人寻味的事情。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黑帮、黑道、黑老大,大概都是指的一些穷凶极恶的“法外之徒”、“法外之事”。从法学上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的黑社会概念,新刑法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一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这样解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及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最基本的特征是它自身的组织性、纪律性,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性以及对社会的挑衅性、破坏性,对官方的渗透性、腐蚀性。

之所以法律对于黑社会的定义比较含糊,是因为黑社会本身就是一件很难定义的事情。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之后,就开始制定符合文明社会运作、发展的相关规则,法律、政府、官僚体系、暴力机关等等,都是人类或者说是人类的统治阶级对社会规则的制定。然而自古以来,皇权不下乡成为了一个 “惯例”,因为上层阶级的意志从来都难以有足够的力量来规定基层的方方面面,于是基层自组织就成为了所有人类社会的常态。在我们的封建社会,由地主、乡绅组成的基层自组织构成了一个封建国家最稳固的分子,而在现代社会,这个基层自组织从某种程度上表现为 “黑社会”。

当人类的文明制度无法深入到基层时,基层社会的规则就突出表现为丛林法则: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弱肉强食。黑社会,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这就是丛林法则的突出表现——谁拳头硬,谁就说了算。我们看日本和台湾,黑社会都是维系其基层规则的 “自组织”,构成了这两个政治体最基本的“细胞”。日本就不用说了,台湾的竹联帮、四海帮(外省人),天道盟(本省人)都是在政治、经济、娱乐圈有着很大的影响力。更不可忽视的是每一个市县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小黑帮,基本上就是一个社区和一个社区的自组织,我们看台湾县市选举的新闻,无论是蓝绿候选人,都要到每地黑帮老大去“拜票”。不过日本和台湾的黑帮已经相对“文明化”,很正常嘛,上层的规则在发展,基层的规则同样在进步。我们经常看国内网文感慨日本黑帮,说他们讲义气有规则,不欺妇孺彬彬有礼,收个保护费还要穿个西装鞠个躬,这只是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化” 趋势的一个表现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讲,黑社会的 “黑” 是相对于上层阶级规则的 “白”,然而上层阶级无力规定基层的秩序,只能将其定义为“黑”,并且尽量限制其不往过于违背人性的丛林法则发展(例如日本关于黑社会的相关立法,其实就是变相承认了黑社会的合法性,是一种上层规则对基层自组织的妥协)。至于这个“黑” 黑到了什么程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在我国,经历了一次基层组织自上而下的退却,因此形成的基层自组织还远远没有进入 “文明化” 阶段,依然充斥着野蛮暴力的丛林法则。这次山东发生的 “刺死辱母者” 事件,就是一次典型的基层丛林法则。借高利贷无力偿还,黑社会组织就是运用了弱肉强食的简单逻辑对苏银霞进行了拘禁、暴力和侮辱;而他的儿子则是在这一逻辑下对黑社会组织做出了应有的反抗。

这就是为什么当反抗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舆论会有这么大的反响——当黑社会发行高利贷的时候,法律不在、规则不在;当黑社会非法拘禁公民的时候,法律不在、规则不在;当黑社会殴打、侮辱受害人的时候,法律不在、规则不在;而当受害人的儿子奋起反抗,用黑社会的丛林法则反抗黑社会之后,法律和规则给与了他无期徒刑的惩罚。为什么普通人民会对这个事情纷纷鼓噪,因为我们都知道,我们都生活在最底层,我们会很经常的经历这种法律、规则和文明之光无法照耀,而只能靠残酷的丛林法则来解决的问题。我们尊重法律,更渴望法律、法治社会,但我们为什么在这件事中对这个奋起反抗的儿子寄予了无比的同情,因为我们都知道,这个现实的社会有太多的无奈。换作我们,当我们的母亲、我们的家人受到了这样的侮辱,我们每个人会怎么做自己心中早已有了答案。

顺便再多说说黑社会的另一个最典型特征——高利贷。高利贷同样也是所有(落后的)基层自组织的典型特征,是丛林法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封建时代,地主、乡绅进行土地兼并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利用小农经济抗风险性差的特征,发放高利贷,这种 “驴打滚” 的利率完全超出了农业经济可能的偿还能力,所以农民只有一条路可走——出卖土地和女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站在 “欠钱不还” 的杨白劳这边,因为高利贷就是罪恶的、是反文明的、是任何理性的规则制度所不能容忍的。山东的孔圣人家族就是发放高利贷的好手,借以 “孔子后人” 的种种特权,孔府的地租、高利贷超过的其他乡绅的两倍、甚至三倍。“曲阜人民苦孔家久已”,所以文革的时候当地老百姓接机把孔家的祖坟抛了个遍,这都是几百、上千年积怨下的“天道好轮回”。

“刺死辱母者” 事件只是一个缩影,我们在基层组织的缺失,不能不使我们警惕。尤其是生活在三四线城市和县城的人,能够最明显的感觉到基层自组织黑社会化、基层官僚宗族化家族化、基层官僚与黑社会的同化。这种例子举不胜举,有感触的朋友大可在评论区里留言。

曾几何时,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有史以来最完备的基层组织:在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规范了农村制度的方方面面;在城市,一个个工厂、单位构成了最基本的基层组织,尤其是 “单位” 这个名字取得好,顾名思义嘛——传统计划经济年代往往是 “前厂后院”,工人们生产生活在一个非常规范的区域,同时工厂配有自己的医院、学校、运动场、娱乐场所,人们生产生活的组织也通过“单位组织” 和基层党组织规范起来。现在看看,大街上带着红袖标维持治安的,不都是白发苍苍的大爷大妈。不是他们闲的,咱们老了闲的也不会干这个,是他们经受过那个年代的熏陶与训练,他们真的是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小区门口每天都能看见这样的大爷大妈们在巡逻,所以说朝阳区群众不是一个梗,那真的是这些老人家们春夏秋冬一天天坚守换来的。说句玩笑话,十年二十年,当这一波人过世之后,谁还会替组织站街?等我们退休了会带着红袖箍上街巡逻维持治安?是不是感觉我仿佛在特意的逗你笑?

为什么东北黑社会问题最为突出?当年中国下岗工人三千余万人,东三省就承担了近一千万。如此大规模的工人下岗、国企倒闭,彻底地摧毁了东北的基层组织。“白道”的退却和 “黑道” 的兴起从来是相依相随的。同理还有南疆,南疆的基层组织崩溃产生了更严重的后果,底层人民没有形成黑社会自组织,而是倒向了极端分裂势力、恐怖主义。

2010 年,南疆一位大毛拉接受采访时曾说:“失业是一个大问题。南疆地区大企业很少,一般效益也不好。喀什 1970 年建立的纺织厂,有 8000 人。后来工厂倒闭了,工人都下岗了。许多这样的国营企业,能解决很多人就业的,后来都倒闭了。这样社会上闲的人多,没有工作干,坏事就多了。” 这位就是被被极端分子残忍杀害的居玛 · 塔伊尔大毛拉。这位大毛拉当了三十年的国企工人,后来服从组织决定,转向宗教当一位阿訇,然后又三十年从阿訇当上了伊玛目、哈提甫,成为一名大毛拉。就说这样精耕细作、从基层培养出来的人,他就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搬到哪里都心向着党国。

为什么河北、河南、山东等地邪教盛行,也是一个道理。邪教,就是高级 “黑社会”,它们的做法看当年招远麦当劳事件就知道了。去年邢台泄洪事件就是一次典型的基层组织能力缺失的事件,按理说 12 点要泄洪了,村支书怎么也得挨家挨户组织撤离吧,结果就发个短信通知了一下,就在半小时之前发了一下广播。看事后的新闻报道,这是一次标准意义上的 “人祸”:

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村民对于此次洪水最不满之处,就是洪水进入村庄以前官方的预警措施。当地村民称,除了在洪水进村前半小时左右的广播预警外,他们没收到其他任何预警,也没有见到网上传言所称 “村支书挨家挨户敲门通知村民” 的情况。 邢台市委外宣办负责人高振魁也表示,在本次洪灾前,当地防汛办等部门对群众进行了预警工作,主要通过短信、广播、报纸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具体的预警发布频率他本人并不清楚,“但肯定是一直在发”。 “有的村民当时可能已经睡了,没看到预警信息”。至于是否能够确定该村村民收到预警信息的问题,高振魁称,“我的手机上反正收到了(预警信息),他们(大贤村村民)估计都收到了,有手机信号的地方都大面积发了”。

感觉这个够魔幻现实主义了吧,我告诉你还有更魔幻现实主义的事情。大水发生后,第一时间在现场组织救灾的,是当地教会。

现在国家提倡 “乡贤”,可以说是无奈之举,只是对家族、宗族势力在农村基层的重新统治的认可,“皇权不下乡” 的年代恐怕又要再次重现。了解农村生活的朋友肯定知道,这种大家族、大宗族,其性质和处事方式跟 “黑社会” 没什么区别(本质上,大家族就是繁殖能力优越,就是自然选择和丛林法则的优胜者)。

因此,在这个基层组织普遍缺失,基层自组织普遍黑社会化的今天,“刺死辱母者” 新闻中的细节或许还有待商榷,但是人民群众的愤慨、不安、恐慌、焦虑,可以看做是长期压抑情绪的一个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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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生存与尊严​ 发表

我注意到一个事实问题:

被害人被捅伤后还能自己开车去医院,到了医院还能和人起冲突,从医学的角度看这说明捅这一刀很可能并不必然导致他的死亡,他的死是自己作出来的。换言之因果关系链很可能已经断绝了。

应该对死者死因再次进行鉴定,至少我觉得原来的鉴定报告有值得质疑之处。

知乎用户 Bill Mo 发表

不是法律与道德的两难,而是法律适用者的懒惰。先说观点:完全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只是防卫是否过当还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借用张明楷老师的一句话,“心中充满正义,目光在规范与事实间不断往返”。在依照法律得出的是一个与社会大多数人正义观念相悖的结论时,在指责民众不懂法之前,还是应当先反省一下自己是否真正关注到了每一个事实细节,是否尽到了解释法律的最大努力。

1. 存在现实的法益侵害,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也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法益侵害,刑法从来没有将之局限于生命健康所面临的危险

“限制在公司财务室”“把三人围住”,明明白白的人身自由侵害,这点法院也认可了。

以及

“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 乃至 “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对人格尊严法益的侵害没有问题吧?

“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故意将烟灰弹在胸口”,解释为对人身法益的侵害可能还差点意思(可能认为没达到不法的程度),但紧迫的危险总是有的吧。

以及,警察的到来,除了说了一句 “别动手”,有对当事人的任何法益有实质性的保护吗?

面对如此多的法益侵害,法院说 “没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除了法官把不法侵害简单理解为了生命健康危险,大概也想不出别的解释了。

2.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

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性的判断,学理上是比较有争议的。目前了解的主要有两种观点(1)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任意满足一个即过当(2)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因此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的,才能构成防卫过当。

应该说这两种解释路径都是能与我国现行法相衔接的。无论是出于发挥正当防卫制度作用、鼓励正当防卫、抑制不法的政策考虑,还是本案中遵循一般人的正义观念尽量减轻被告刑罚的角度,个人更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解释路径。

在手段的必要性上,必须要明确的是,刑法讲的是 “必要”,而从来没有说 “对等”也就是说,对方不使用工具,不代表正当防卫者不能使用工具。而判断必要与否,有的学说主张要进行法益衡量,还有的学说主张应当考虑的是在当时的情境下,所采取的手段是否是在能有效保护法益的前提下,所采取的最小伤害手段。考虑到人身自由法益、人格尊严法益与生命健康法益的比较问题,比较复杂,这里采用有效保护法益的最小伤害手段说。

在面对 11 人包围的情况下,如果身边没有其他的任何工具,难道指望当事人赤手空拳以一敌十吗?故我认为,拿起匕首进行反抗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是否是有效保护法益前提下的最小伤害手段,可能就要考虑更具体的事实了。他是向四肢刺去的还是冲着要害刺去的?是以摆脱控制为目的还是在对方停止反抗的情况下还持续性地刺击、报复?这些具体因素的考量才是决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因素。

如果上面的结论是必要的,那么结果就不用再考虑了(按照解释 2 的逻辑),就是纯粹的正当防卫;如果结论是超过必要限度了,再加上重伤、死亡的结果,正当防卫过当也是可以理解的(本案死者还是自己驾车途中死血过多的这个细节是否会影响结果的判断,我还没有想得很清楚)。

刑法的知识有些已经记不太清了,也没有严格地按照构成要件一项一项分析,主要是对法院判决的存疑之处表达了一下个人的观点,如有疏漏、弊病,还望指正。

但我想,就算有一天当年学的刑法知识和技术都已忘却,心怀正义守护法律,总不会差太远的。

(没查判决书,仅以南方周末报道为事实材料来源

————更新————

大半夜的看到判决书了,根据被告人和工厂员工,被告人母亲的证词,对方对被告人还有用椅子和手殴打的情节,如果属实,那么对身体健康法益的现实侵害就更可能成立了,总体来说论证正当防卫的说服力就更高了。

另外,被告人对被害人刺击的部位主要是腹部和背部,但没有反复刺击的情节,据被告人陈述在此时他正在被几名被害人殴打;但同时也有被害人指出他想逃跑时被被告人拉住并捅刀的情节。

在这样的事实下,防卫是否过当似乎还是很难有定论,个人稍微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 (考虑我国司法对正当防卫认定向来严苛的传统,也很不容易了),即使如此依然可以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当然上述事实细节也未必真实,可能还是得要看双方律师的询问环节,更多的辅助证据比如录像,以及法官个人的判断了。而且从上次的贾敬龙案来看,判决里呈现的未必是全部事实信息,还有不少信息是被过滤掉了的。

最后想说的是,之所以想写这些,还是因为看到不少朋友因为这份判决而对我国法律感到失望,而我想希望表达的是,只要法律人在适用法律时能多反思自身的和一般人的正义观念,在法律解释上多做思考和努力,在我国的法律下也是能实现一个正义的判决的。

愿上诉审好运。

知乎用户 杨青 发表

转一篇,我觉得说的很透彻

出处不知道,原作者烧伤超人阿宝

《水浒》里面的一百单八将,绝大部分是贼寇和黑社会。无论按哪个年代的正统道德标准,都是十恶不赦的人渣败类。

鲁达是这帮贼寇里面难得的一个好人,从头到尾,他未曾做过什么坏事,反而多次不惜代价的救助他人。

鲁达两次触犯法律逃亡,都是为了救人,第一次是救金家父女,第二次是救林冲。第一次救人,失去了在军队的大好前途。第二次救人,连个容身之处都没有了,只好流落江湖落草为寇。但是,他从未为此后悔过。

《水浒》里的英雄经常救人,但是被救的,往往都是杀人越货的贼寇和同党,比如抢劫犯晁盖,比如杀人犯宋江。

而鲁达救的,则是真正无辜的人。无论陷入火坑的金家父女还是被陷害的林冲,都是无辜的。而且,也没有指望被救者给他任何回报。

鲁达救金家母女,纯属偶然。他和史进以及李忠三人,在酒楼吃酒。听到隔壁有人啼哭,不免烦躁。鲁达发了脾气,把酒保叫来问怎么回事。

酒保说:这个哭的,是绰酒座卖唱的父子两人,不知官人们在此吃酒,一时间自苦了啼哭。

鲁达的反应令人肃然起敬。

他说:可是作怪!你与我换的他来。

按理说,顾客是上帝,在酒店吃饭,享受良好的服务是顾客的权利。有人吵闹影响情绪,属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知道缘由后,不追究对方责任,让对方回避或者收声,已经算是足够善良了。

毕竟,天下自苦的人多了,失恋了自苦,生病了自苦,买不起房子自苦---

想自苦你一边呆着去。你无权用你的悲伤打搅我的快乐,无权用你的啼哭侵犯我的权利。

更何况,鲁达正和朋友吃饭,一般人谁也不会在这个场合败兴多事。

但是,鲁达的表现令人感动,在听到是卖唱的父子二人因 “自苦” 啼哭后,他说:可是作怪,你与我唤的他来。

鲁达没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要问个究竟。

是因为好奇?因为想听听别人的悲惨故事助助酒性?为了听人唱个小曲儿?

很明显不是。

鲁达听到别人 “自苦” 啼哭,第一反应是看看对方有什么困难需要帮忙。

水浒一百单八将,唯一一个得了正果成了佛的,就是鲁智深--现在的鲁达。

鲁达是佛。

一片佛心,救苦救难。

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

所以,鲁达说:你与我,唤得他来。

然后,他知道了金翠莲的遭遇。

金翠莲和父亲,正在被黑社会追债。

这是一笔阎王债。

黑社会的老大,是当地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郑氏肉类加工集团老板,说不定还是当地人大政协代表的郑大官人,外号镇关西。

金翠莲的遭遇,令人闻之落泪。

她们一家人来投亲,不想亲戚搬走了,母亲生病死在了客栈,流落当地。黑社会老大镇关西郑大官人,垂涎她的美貌,强行把她霸占。

在把金翠莲玩腻了以后,镇关西把她和老父赶出了家门。

如果仅仅如此,那镇关西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恶霸。

但镇关西比普通恶霸狠毒的多。

他逼迫被他强行蹂躏玩弄后的金翠莲和她老父,偿还根本不存在的三千贯债务。

三千贯,大概相当于现在的 150 万人民币,再加上利滚利的利息,金翠莲父女这辈子是根本没有可能还清的。这样,她和父亲就只能永远沦为镇关西的挣钱工具。开始卖唱,最后卖身,直到被榨干最后一滴血汗,惨死街头。

金翠莲根本跑不了,镇关西的黑社会团伙几乎无孔不入,连酒店的小二都是他的人,负责替镇关西看守父女两。

金翠莲母女之所以在鲁达隔壁房间哭,是因为这两日酒客稀少,违了钱限,怕他来讨时受他羞辱。

这句 “怕他来讨时受他羞辱”,听起来轻描淡写,实际上却可怕之极。

什么程度的羞辱,能让这对弱女老人想一想就会吓的抱头痛哭呢?

关于黑社会讨债,有个现成的例子。

2016 年 4 月,山东聊城,一名叫苏银霞的女企业家被黑社会堵门讨债。她借了债主 135 万元的高利贷,月息 10%。此前,她已经还款 184 万,并将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子抵债,剩下的钱,她实在还不起了。

4 月 13 日,讨债者把大便拉到马桶里,把她头按到里面。第二天,更是用各种不堪入目的方式羞辱折磨她。他们脱下苏银霞儿子的鞋捂在苏银霞嘴上,在苏银霞母子面前放黄色录像,最后脱掉裤子用生殖器蹭苏银霞的脸。

由此,你可以想象一下金翠莲即将因为还不起钱面临的 “羞辱” 是什么了吧?

弱女老人,出门在外,举目无亲,母亲新丧,被恶霸霸占玩弄,被黑社会控制成为赚钱工具,因为没有挣到额定的钱数,即将面临不堪的羞辱,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唯有父女二人抱头痛哭。

这是何等的惨剧!这是何等的人间!

所幸,她碰到了鲁达。

鲁达立即毫不犹豫的对陷入火坑的金家妇女进行了救助。

他的救助计划简而言之,就是两个目标,三个步骤。

两个目标:让金家父女顺利逃走;教训镇关西。

三个步骤:给金家妇女凑集路费;协助金家父女逃离看管顺利离开;去镇关西那里找茬把镇关西痛打一顿。

鲁达一开始是没打算把镇关西打死的,他只是对其恶行过于愤怒以至于下手太重。

鲁达貌似粗鲁,其实考虑问题非常周到,他让金家父女离开后,怕店小二去拦截,堵着酒店两个时辰,估计金家父女走远了才进行下一步行动。

鲁达的救助方案非常完美,实施效果也不错,金家父女顺利得救了。如果不是不小心打死了镇关西,这简直就是一次完美的营救行动。

鲁达是个有身份的军官,地位非同一般。他打死了镇关西,警察局想抓他归案,得先去他服役的经略府请示,得到对方同意才敢抓人,后期对他的处理也要向经略府汇报。

有军队护着,如果只是把镇关西打伤,估计鲁达屁事儿没有,还是安安稳稳的做他的军官。

一切都很完美,如果鲁达没有失手打死镇关西的话。

但是且慢,事情有点不对劲啊!

鲁达你不是嫉恶如仇吗?难道仅仅让金翠莲父女逃离虎口,仅仅把镇关西打一顿,正义就得到伸张了吗?

想想金家父女的惨绝人寰的遭遇,这种结果距离正义伸张,是不是差太远了?

怎么才算伸张正义?

把镇关西送上法庭,追究他霸占民女的罪行,退还强占的金翠莲的血汗钱和卖身钱并赔偿损失,把包括助纣为虐的店小二在内的当地黑社会团伙一网打尽,解救其他受害者。这才算正义得到伸张啊!

说到这里,我们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在鲁达打死镇关西之前,当地的整个公安系统,就像不存在一样。

对镇关西来说,当地公安系统不存在,他胡作非为毫无顾忌。

对金翠莲父女来说,当地公安系统也不存在,她们含冤受屈却根本没有尝试去寻求警察的帮助---也许求助过了,但是肯定没有用。

而鲁达,堂堂一个军官,一个镇关西见了都得忍气吞声毕恭毕敬的狠角色,同样没有试图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仅仅选择了帮助受害人离开然后把镇关西打一顿这样一种极其无奈的处理方式。

鲁达是体制内的人,是有军队罩着的人,而且是当地黑社会老大害怕的人,但即便如此,他也没有试图利用法律的武器,将整个黑社会连根拔起。

不是他糊涂,而是他清醒。

他清醒的知道,虽然以自己的身份地位,可以把镇关西这个黑社会老大痛打一顿而全身而退,但是却无力以法律的武器撼动黑社会的根基。

因为,一旦黑社会成长到一定的程度,他就必然反过来控制当地的公检法。任何一个黑社会猖獗的地方,公检法均毫无例外的逐渐成为黑社会的走狗和同伙。

我们刚才提到的被黑社会追债的苏银霞,他报了警,然而警察来了之后,仅仅说了一句:讨债可以,不要打人。就拍拍屁股走了。

苏银霞的报警,换来的是不是警方的保护,而是黑社会更变本加厉的折磨和凌辱。

金翠莲父女报警的话,结果肯定也和苏银霞一样,甚至更为不堪,所以她们只能默默忍受,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父女二人抱头痛哭。

鲁达是个聪明人,他对这一切都非常清楚。所以,他也不会傻乎乎的去报警,否则,不仅问题解决不了,还会把金翠莲父女置于危险之中。

他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金翠莲逃离火坑,再去教训教训镇关西,却无法真正去为金翠莲和无数在黑社会蹂躏下呻吟啼哭的可怜人伸张正义。

鲁达敢打镇关西,因为他清楚自己的地位,自己是军人,有军队的保护。只要不把镇关西打死,他就不怕。

只是,他失手了,镇关西死了。

镇关西死后,一直坐视镇关西和他的黑社会团伙为非作歹的警察系统,开始出现了,开始行动了。

《水浒》里面的 “好汉” 犯罪后,往往会被司法部门各种开脱各种轻判,比如武松,比如宋江。

但是,对于鲁达,司法部门毫无轻判的意思。

因为他是真正的义士,是黑社会控制的司法系统最不能容忍的人。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一向不喜欢凑热闹的我要出来说两句了。事件本身另说,只说这篇稿子。采访和写作角度来说中规中矩吧,社会意义可能会很大。

1. 全文一共只有 3530 字,对于《南方周末》来说算短,文本非常平实,没有任何技巧,基本上所有的叙述都交代了来源,这是一种相当不 “文学”,但是很稳妥的写法。我看到有人说“这是记者在煽动情绪”,我只想点评一句:这么说的人,只要是看到一张纸上写着字,都会说是“煽动情绪” 的。

消息来源主要包括:

刘晓兰(化名), 源大工贸员工。
不具名的冠县工业园企业主。
警方内部人士。
判决书、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等硬证据。

硬证据先不说,另外三方都选择了匿名,略微降低了可信度,但是没关系,现在最高检、山东省公安厅各自已经派员去复查,如果任何一方说得有问题,最高检有话说。就我个人的经验来说,行文风格谨慎到这个份上的文章,不太可能抓到什么事实性的漏洞,这句话我放在这里,大家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做判断。

2. 有朋友今天问我,从微博信息来看,记者和于欢的律师似乎关系不错,这是不是有什么问题。对这类问题统一解释一下:

但凡涉及到这类法律案件被捅到报纸上的,一般都是当事的某一方不满意,需要借助舆论力量,律师跟记者认识再正常不过。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报道出街后,案件涉及的其他当事方当然知道是谁把消息捅出去的,记者说得如果不对,其他当事方以及政法机关都是可以跳出来反击的,所以记者如果没有什么免死金牌(例如中央媒体的身份)在手,操作起来会比一般的稿子更加谨慎,而编辑部也会更强调信息的准确度。

强调一下,记者是否认识律师不说明任何问题,重要的仍然是稿子的内容。借用一下狼人杀里面的概念。你完全可以把自己当一个闭眼玩家,现在有一个人跳出来说自己是预言家,如果后面没有别的玩家跳出来自认预言家,你完全可以先按前面的玩家是预言家的路子去走,如果有了两个预言家,你再对比双方的陈述即可。

3. 有人认为稿子没有着重提到苏银霞自己也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所以涉嫌拉偏架。先说一点,件事有提及:

警方对吴学占涉黑团伙介入调查。苏银霞则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被警察带走。

其次,苏银霞是否存在别的违法行为,和于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如果没有,则其他违法行为不必展开阐述。

4. 杜志浩用来污辱苏银霞的 “极端手段” 在判决书和证人证言里都有,但《刺死辱母者》一文没有提及是什么,这算是传统媒体的一点洁癖吧,但是在社交网络上,这个极端手段是本案最有传播力的部分。

5. 有媒体同行认为稿子没有理顺的一个点是,为何在国家一直执行宽松货币政策的情况下,以苏银霞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仍然要铤而走险,去借高利贷呢?他们不知道高利贷危险?是不是经济基本面差,企业急需资金,而货币宽松永远宽松不到这样的小企业头上?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犀利的视角,但一篇稿子有一篇稿子的作用,《刺死辱母者》一文应该有的作用已经起到了,但我仍然希望有财经类媒体从前述的视角再来一篇。

6. 哪怕总体业务能力由于种种原因已经下降了,《南方周末》仍然是可以代表中国市场化媒体业务水平的标杆,这一点没得说。

7. 政法系统里面,检察院系统相对比较有节操,最高检既然插手了,本案必然有后续。后面要注意关注的几个点分别是:于欢的上诉结果;被于欢捅死捅伤的四人的民事诉讼结果;所有参与讨债的人的行为定性;所有出警的警察的行为定性;吴学占涉黑案是否会波及当地警方管理层。

慢慢等后续文章吧。事实上的翻转可能不太会有了,但是司法中的攻防空间还是存在。

知乎用户 令狐龙马​ 发表

1. 借高利贷是一条不归路。关于借高利贷的悲惨下场,香港三级片《吸血贵利王》里有生动的描述,人格侮辱,肉体伤害,威胁恐吓直到肉体消灭都是借贷人的应有之义,全身而退太难了,类似的还有沸沸扬扬的裸条,裸贷,民间资本不规范,监管不力,敢问是谁之过?

2. 即便高利贷如此危险,企业家依然冒着危险举债支撑着做实业,实业代表着什么?代表着生产劳动,代表着创造工作机会,代表着提供政府税收,代表着人间正道,而对资本制衡的依据是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每个人的收入都要依据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不劳而获,是社会主义的大忌。放任不劳而获,就比如导致劳动价值观的崩毁。而劳动,才是社会繁荣人民幸福的根本。不管用什么方式构筑的社会政体,如果劳动价值观不能树立,则一定会崩溃。而当下资本却都涌入房地产市场炒房投资了,敢问是谁之过?

资本的天性就是追逐利润厌恶风险,执政者不去完善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放任资本集中自流,必然导致实业退化萎缩,特殊行业资本集中,并且还会形成恶性循环,实业越没钱越贷不到款,房地产资本越集中越能贷到款,而风险也会越来越大,直到资本规避风险外逃,国内房地产市场崩盘。最终苦的还是百姓。

3. 黑恶势力都只是唱黑脸的狗而已。平时官员权力寻租为之提供保护伞,特殊时期严打一下以平民愤,还可以当做官员升迁的业绩。所谓的黑恶势力只不过是唱黑脸的狗而已。

4. 这不光是一场刑事纠纷,背后是更为深刻的经济、法律、文化与道德建设、行政、人权、制度问题的集中反映。权力必须被制约和监督,资本必须被监管和控制,民主民权必须被尊重和保证。只有不断的自我完善和改良,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目前存在两种威胁,财富快速集中,资本控制的威胁;权大于法,官僚集团化的威胁。一种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一种倒退到封建社会。

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在于制衡权力和资本。

知乎用户 搜粟都尉赵过 发表

这个报道清晰反映出南方周末的优势和缺点。

**优势是反映快,善抓社会热点,且确实能注意到某些社会不公现象,一些评论也足以揭示一些问题。**比如此次事件的关注,不仅引出一个社会热点,也让法院正视此案二审可以更加公平,也顺带揭开了地下高利贷和黑社会收账方式的黑幕。

**缺点是报道中主管感情过多,且为了突出自己观点而修剪新闻,从而造成大众的广泛认知与事实有很多重要点存在偏离。**比如此案中,为显得苏银霞于欢母子可怜,将其刻意包装成了小白兔,既回避了苏银霞一家本身也涉入非法集资高息贷款的事实,也故意将警察离开接待室变成警察离开并有意误导了警察离开房间到于欢杀人的时间。

所以,综上来看,南方周末还是过去那个南方周末,还是那个复杂的综合体,他的优点和缺点比十年前一点也没有变。所以一方面遇到事情时候可以凭借自己的快速反应、新闻敏感和 “为民请命” 博得荣誉和地位;而若干事情过去后,又会让人觉得预设观点、裁剪新闻、干涉司法行政等,出现审美疲劳或者反感。因此,南方周末的地位和名誉也一直在两者间摇摆……

知乎用户 bluetie 发表

今天我告诉自己的孩子,努力学习不是为了分数,而是为了离黑暗越远越好。努力生活在北上广深,哪怕做一只在路上匆匆而行的蝼蚁,也不要让自己掉到这种环境里,用命去搏尊严。

知乎用户 汤团子 发表

阅前提示:

1、答案发布时间较早,当时的高票已经不容易找到,可以搜索用户人渣啸西风查看,如果他还没删的话。

2、本答案只是想反对为公权力无责任洗白、反对复仇正当化、反对狭隘地理解紧迫性以及将黑吃黑背后其他违法行为与本案该怎么判联系起来等错误观点。

3、“警察来了又走” 可以理解为请求公权力救济不奏效,勿抠字眼。如果公权力真正意义上在场那么原本也不会发生二打十一的局面,点到为止。就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而言亦不影响我认为其对紧迫性的认识过于狭隘。

4、暴力催债所涉罪名是根据报道所述的情况说一下涉嫌,你可以想象一个你自己受害后向律师咨询的场景,就能理解。

5、已经把答案整理成文发在公众号 ,个人主页资料里有,欢迎关注。

6、能不能不要在评论里用 jc 指代警察啦!我总以为是剑纯。。。

没仔细看回答的人恕不回复了 —- 以上编辑于 2017.3.28 16:28。以下是原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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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某高票答案笑哭。从头到尾没有一点儿地方正确的。您要是代表警察的话不是给警察抹黑么,知名政法大学里面公安学院的校友们可是有不少通过司考的。

1**、告诉和报案的区别**

某答主认为,侮辱罪告诉才处理,所以警察人来了,你没说出 “侮辱罪” 仨字,警察就不管。

告诉才处理是什么? 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 告诉不是说喂 110 吗我告诉你他犯侮辱罪了你管管啊这个 “告诉”,而是特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控告犯罪人及其罪行,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报案是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不要把这提升到告诉的高度好吗。如果告诉跟报案没有区别了,那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不要了?

2、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某答主认为 “上去捅死对方,当然是要按故意杀人判了。” 可是人家法院明明判的是故意伤害罪,你比法院还狠。暴露真相了。

故意杀人罪既遂,被害人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希望的、意料之中的; 而故意伤害致死是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发生了伤势过重死亡等结果,在行为人意料之外。

3、无过当防卫和正当防卫

某答主认为 “对方没有进行这些严重暴力侵害,捅死对方肯定不算正当防卫,甚至对方都没有进行殴打,谈不上防卫。”233333 学过刑法吗。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不是说说除了针对这几种暴力行为,其他的就不能防卫,而是说针对其他犯罪行为的防卫要适当,而针对上述几种暴力,爱怎么防卫怎么防卫,弄死也不犯法(无罪)。

这一条叫做 “无过当防卫”,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那些严重犯罪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利造成重大的损害。针对这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怎么样防卫都不犯法,不存在过当,而其他违法犯罪只能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如防卫过当触犯刑法,会负刑事责任,不存在什么 “谈不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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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谈谈对本事件的看法:

1、暴力催债涉嫌什么?

就该报道看,至少涉嫌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没看明白是强奸还是猥亵)

2、本案的定罪量刑

美国 “被虐者综合征” 理论认为,弱者在长期受殴打等手段的恐惧折磨下,会产生心理变异,在极端的恐惧下为保护自身安全而使用暴力,情有可原。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法院已经普遍接受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基于该学说认定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近年来有学者不断提出,“强者不断欺凌弱者而后弱者在争执中或强者以侵害姿态出现时因恐惧而先发制人使用暴力致强者伤亡的行为”应纳入正当防卫范畴。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XXXX 等四人被捅伤 ·····XX 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警察来了又走,于欢母子仍然在危境当中,警察来了没有起到作用必定使得于欢母子内心恐惧升级,而讨债方拦着不让走,面对十几名侵害人,如果非要到暴力侵害开始才能进行防卫,那无异于让防为人等死,还防卫个毛线。

所以我认为紧迫性是存在的。但我国不会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这太激进,那么防卫过当的情况下, 如何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致人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杜志浩的死亡结果:

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故意,从报道的描述来看,于欢行动受限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受伤入院后因为失血过多后死亡,是否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有待商榷。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也是有点标题党了,强化母亲受辱,给人一种于欢故意报复的感觉,然后评论又是一票支持这种故意的,舆论没有往正确的方向走。

然而,即便认定故意伤害罪,那么量刑是否没有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定罪是否正确,如定罪正确的情况下量刑是否过重,留给刑法学专业人士评论。

3、有不少人从债权人的角度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那么作为黄世仁(借款人或 P2P 平台投资人)支持非法手段催收是也是合情合理的?

首先,还不起债不是因为真还不起,而是因为高利贷还不起。对此,法律已经规定,超过年化利率 24% 以上的利息不支持(这是包含所有借款成本谓之利息,包括杂七杂八的违约金、管理费),超过 36% 以上的需返还。而事实上,等额本息还款的 P2P、小贷公司大部分年化利率达到 48%,而纯粹的不太正规的民间借贷则更高。债务人很多都是早已经把法律支持的部分还清,也就是说收了 36% 以上,如果债务人反过来起诉债权人,债权人还得吐出来一部分。本案便是如此。

其次,因为执行难,黄世仁现在的情况的确也是哑巴吃黄连的。P2P、小贷跟银行相比,坏账居高不下,因为本来借款人就是银行刷下来的那一批,违约风险本来就较大,平台真是坏账率都是秘而不宣的,实际上你的投资八成早就违约过,只不过加上一些担保或变相的担保措施,以及平台的风险金垫付、保险之类能覆盖一部分,违约了你也根本不知道。实操中强制执行确实困难重重,但是只要债务人的身份证真实,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现在对老赖越来越多的限制手段,实际上就很难过活了,在城市里生活基本寸步难行,只要他还想正常活,长期来看必须还款,就是时间和数额的问题,可能几年,也可能数十年。存在这个风险是为了得到利息而必须承受的,否则就存银行吧,银行保险也有风险啊,改朝换代啊。

再次,投资 P2P 血本无归的最大风险不在于这种单笔单笔的出现的坏账,而在于整个平台的跑路。平台风控做的一团垃圾,在法律上又只属于中介,水比较深,点到为止。

知乎用户 歖斐斋 发表

对于这种地方受过教育的年轻人,你让他爱家乡留在家乡建设家乡,可能吗?一线城市的房价没有泡沫,因为有王法的土地都是稀缺资源。
还要为较真的人特意解释:尽管一线城市也有黑暗和不公平,但相对三线以下城市真的好太多了,如此简单的问题还要跳出来满足智商表现欲,您自己开心就好了

知乎用户 王大顺​ 发表

中国三四五六线城市县城拉美化,印度化已经不可避免。。

北上广深杭的房价会被从三四五六线逃离的无权无势薄有资产的中产阶级以及地头蛇的投资保值需求继续进一步顶高。。。。

具体的点位可以参加河内、胡志明、仰光、孟买这些城市的房价以及他们国家人均 GDP 的比值来计算。

另外三四五六线城市不作为的公检法的也别以为能逃得掉社会混乱的侵扰,墨西哥、哥伦比亚的警察亡魂以及被轮奸的法官妻子在看着你们。

涉黑份子得不到法律的打击,那么混黑社会也将成为一门职业,虽然风险高些,但是钱景巨大。等到被一二线城市高房价赶出来,同样在本地体制内找不到合适工作的中高素质人才走向黑社会,在加上各种因为经济不景气失业的熟练工人的加入。各种自制的土枪土炮,合成毒品恐怕会在这些拉美化的地区全面的泛滥。

黑道从百姓身上所吸取的血肉膏腴又涌向一线城市,进一步推高一线城市房价。

知乎用户 DZ-G​ 发表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

弗朗西斯 · 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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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了新的正当防卫标准:https://mp.weixin.qq.com/s/RMACM-LoxJYWa5rzMJltgg

强烈支持!

……

对比此案与其他判处无期的杀人案。你会觉得很不可思议。

其一: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下,本案量刑非常重

我国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看一下其他判处无期徒刑的杀人案:

强奸未遂杀人:云南纠正一起强奸、故意杀人案 真凶被判无期徒刑

远洋渔船故意杀人案:远洋渔船鲁荣渔 2682 号 11 人杀 22 名同伴,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 知乎

交警拦车把交警撞死碾压 260 米:工程车碾压慈溪交警致死 司机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

很清楚,没有轻判,反而重判。

其二:本案不判激情杀人,激情杀人标准何在?

杀医案被判激情杀人?辱母案不判?这是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吗?

哈尔滨杀医案续:警方称患者系 “激情杀人”_新闻_腾讯网

请看哈尔滨杀医案经过:

2012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6 时 30 分左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 “哈医大一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害案件,致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2012 年 03 月 30 日,哈尔滨杀医案凶手被认定为 “激情杀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 2012 年 17 岁,内蒙古人。2011 年 4 月,他因患强直性脊柱炎曾在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住院治疗一周,这次来复诊。23 日上午,患者想用 “类克”(抗风湿药,主要用于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赵彦萍根据其病症判断李某的病已有了好转,没必要再用如此昂贵的药,而且李某患有肺结核,即使要用,也得先治好肺结核。于是,她建议患者去哈尔滨胸科医院检查。下午 4 点,爷孙俩再次来到医院找赵彦萍,并带来检验结果。赵彦萍认为,该患者的肺结核病经过前期治疗虽已好转,但仍需观察 3 个月再进一步治疗。当时她与老人沟通得挺好,并未产生矛盾,而李某本人一直在屋外等候。赵彦萍接待完该患者几分钟后就下班了,让她没想到的是,悲剧却发生在刚刚接班的几名医生身上。 2012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6 时 30 分左右,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医务人员正在紧张地忙碌着。这时,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医生办公室,抡起手中的刀,疯狂砍向正在埋头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实习学生,大家躲避不及,三名医务人员和一名实习学生被砍伤。硕士研究生王浩坐在门口,来不及躲闪,被刺中颈动脉,顿时鲜血喷涌而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余 3 名医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所幸现在都已脱离了生命危险。其中伤势最重的医生叫王宇,刀从右眼角刺入,颅内血肿、右手肌腱断裂。另一位女医生面部被刀划伤。目击此事的一名护士回忆当时的情景,难过又害怕:下午 4 点半,突然听见走廊有人喊救命,“我一开办公室的门,看见满地是血…… 一名男医生趴在地上,另一名男医生面部血肉模糊。”

哈尔滨杀医案。(1)从下午 16 时到 16 时 30 分,中间间隔 30 分钟,(2)攻击与施害人无关的其他医生,(3)医生并无违法行为。被认为是激情杀人。

本案。(1)于欢没有冷静的机会,警察弃而不理,(2)于欢的攻击目标只有侮辱其母的黑社会团体,未伤及无辜,(3)对方有明显违法行为。没有被认为不是激情杀人,且在故意杀人中量刑较重。

其三:可判正当防卫。(需要更多证据支持。事实上法院完全向着不利于于欢的方向进行解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即便被认定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那么为何不减刑反而加刑?

有人说,因为一死一伤,所以量刑过重?

再次搬出刑法 232 条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判了是无期徒刑。

刑法理论通说中,“‘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实践中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等情况。”——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

其四:死者自行驾车就医,是否因果链断裂?

根据判决书中概述及尸检鉴定意见,杜某被刺发生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 点之后,「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 2 时许死亡」,「鉴定意见:杜志浩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在被刺中后,杜某_自行驾车前往_ 7.4km 左右的冠县人民医院这个二甲医院

在急诊科医生看来,此时的杜志浩,最重要的是减少活动程度,以避免出血加重。而自行开车前往,并不是一个好选择。「可以叫救护车,如果觉得救护车可能来得比较晚,也可以打车前往医院,或者叫同伙送,」该急诊医生表示,「总不能同伙里一个会开车的都没有吧!」 …. 报道中表示,杜志浩还因琐事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7/03/26/6125829.html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7/03/26/6125829.html

是不是存在因果链被切断?可否理解为死者对自己受伤的处理不够妥当?这就看法院的解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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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才疏学浅,我想不明白其中的道理。

知乎用户 一点也不好笑 发表

法律的底线不是正义,法律的出发点不是惩恶扬善。

是维持稳定。

知乎用户 奕小小 发表

不懂法,从另一个角度回答吧。此文一出为何能迅速引起社会关注且一边倒地支持杀人者?
其实就是引发了整个社会强烈的不安全感。
此文作者本人在文章之外也提到了。
每个人会自动带入这个绝境,发觉当暴力机关都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的时候,只有杀人或自己死这两条路,也许还有生不如死。
大家会觉得,当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且自己用暴力手段反抗又不被允许的时候,该多绝望啊。
当然不是说杀人者无罪,只是觉得在这种境况下法律显得既笨拙又艰难。

知乎用户 十窝大雕 发表

多年后,我希望拍成一部电影,但是内容和结局要稍微修改一下: 主角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最终判决有期徒刑 20 年,最后在狱中结识隐藏的变态杀人狂,两人经过短时间的接触,因缘际会结下了友谊,变态杀人狂带着培养接班人,传承虐杀技巧的目的,从体能、专业知识、技术等多方面悉心教导主角。 主角通过隐藏自己强烈的复仇心理,积极表现,争取了减刑,终于在服刑 5 年后,学成之时即刑满释放。 而此时当年判决的法官,也因为这件事仕途深受影响,在事件之后半年被调离原职,分配到一个偏远的县城,自此酗酒度日。 好不容易在几年后花钱托关系调回原地,万万没有想到,这正是噩梦的开始,调回原职的当天,恰好是主角刑满释放的那天…

(待续,手机打字太特么累了)

打了一会王者荣耀… 让钻石的坑逼带我在入极乐了,回来填坑。

法官有一色厉内荏,贪财嗜赌的夫人在 jddq 中心工作,还有一个读高中的女儿。 W 集团早在几年前就是通过夫人路线搭上了法官这条船。

镜头转向主角 X。 X 出狱后,回家先面见了母亲,家里虽不是家徒四壁,可也是艰难度日,在服刑期间,母亲已将产业变卖,将大部分钱用于改善 X 在狱中的生活,看到母亲憔悴欣喜的面庞。X 的心没有任何波动,复仇的烈焰已经将他的心脏淬炼的冰冷而坚硬。

X 借由在狱内人士的混子狗哥的手,引诱他们了解到法官的夫人的嗜赌,设局套住了法官夫人,签下了 100w 的高利贷,月息 10%,法官夫人惶恐不安,但是当年的 W 团伙已经被一网打尽,而他们才从外县回到 L 市,灰色产业的关系还是一片空白,而她现在也不敢跟法官说出真相,他们才刚回来不久,脚跟还没站稳,就遇到这样的事情,收不了场。 X 在了解了法官女儿的回家路线后,在一个周五的晚上,潜入了法官家待女孩回到家里将其捆绑迷晕,放置在床下。另一边,法官夫人也被狗哥等人非法拘禁在一处民房内,X 提前在电脑内的桌面上放置了几步 S、M 系列 nue 呆不可描述影片,并先一步将灯泡换成了淡粉色。房内的饮水机内也添加了大剂量的催情药剂,布置了多角度的针孔摄像头。

法官处理完手头的公务回到家中,刚进到房门,就被藏在暗处的 X 用电击枪击倒,随后被捆绑在了椅子上,并堵住了嘴。

X 悠闲地将窗帘全部拉好,门窗关严,在地上,墙面铺好了加厚的塑料布。 布置好现场后,用一盆冷水浇醒了法官,法官悠悠醒来后,映入眼帘的外科医生,带着帽子口罩,还有墨镜,身上穿着类似屠夫的围裙,平底胶鞋带着三层鞋套,手上一副橡胶手套…

(睡觉了… 有空再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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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加班完,抽空结个尾吧。

发现越编越细,感觉已经不像大纲了,奈何知识面忒窄,瞎编的话就变质了,编成玄幻爱情动作片就不好了。

法官异常愤怒和诧异,刚回到旧地就遭此一劫,但是五年的监狱生涯对 X 的相貌并没有大的改变,他依稀回忆起了,这是一个被他改变了人生,也改变了他人生的年轻人。

可是一切已经太晚了,X 将远程摄像软件打开,给他直播了妻子受辱的全过程,无同有偶,画面内的流氓,也学着视频里的动作,猥亵着视频里的中年妇女。法官目呲欲裂,却言语不得,因为嘴巴里塞着自己的内裤。

X 面无表情的注视着法官,有趣的是,从 X 的角度,法官不可描述的部位不可描述的发生了变化,X 嗤笑着将电击枪递了上去……

在遭受长达 1 个半小时惨无人道的虐待后,X 坐在地上抽了颗烟,小心翼翼的将烟灰和烟头放在预备好的烟盒里,当看到视频里的不可描述也基本快要结束了,X 再次将法官弄醒,把法官的女儿拖到了他的面前。

女孩儿无声的哭泣着挣扎着,因为强烈的恐惧烧灼着她的内心,而催情素同样折磨着她脆弱的神经。于是就在女孩低浅婉转的呻吟声中,X 逼着法官吃下了大剂量的催情素,并对法官进行了一场不可描述的……

清洁过后,X 看到女孩已经神志不清,绞紧双腿,他觉得是时候了,他将女孩和法官剥光,把他们一起扔到了卫生间里(这里说明一下,各位可能生活在一线城市的富帅们没有见过北方老城市砌体结构的福利房,一般卫生间都是夹在两个卧室之间,隔音相对也会好一些),布置好了针孔摄像头,在客厅里,饶有兴致的观赏起来……

最后,他将两份录像上传到了各大视频网站和 BBS,并拨打类似 911 的电话,当刑警来到现场后,面对的是一片狼藉的现场,和不堪入目的两人,几个执法者一起都很难分开两个人,之后的一切,按照流程上演。

在押送车厢内,有一个好事的年轻执法者好奇的问 X,你既然已经布置好现场,为什么最后又选择主动自首?是因为明知自己逃不掉么?

X 面对他的只有沉默……

(下次再写吧,写不完了。。)

陆陆续续也关注了一些侧面的消息,隐约指向苏银霞貌似像一个老赖,走正常司法程序的债主要不回一分钱,浦发银行也要不回钱,反而只有放高利贷的能要她一套房子,和 100 多 w。到这里,其实也还是那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世界既非黑白两面,善恶也始终交错纠缠,也就没有绝对的正义。放贷者错了么?没错,是要钱的错了。可是不这样,那放贷者靠谁来寻找正义呢?X 错了么?错了,错在他动刀了。可他不动刀,X 靠谁来寻找正义呢?苏银霞错了么?错了,错在你去找高利贷自食苦果,错在你财务状况混乱,信用让人生疑,可苏银霞又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还是其他说明原因产业经营不下去呢?就事论事说起来简单,可不去综合考量因果关系,往往就只能获得一个偏颇的答案,一个片面的结论,一个所谓正义的,错误的结果。

所以我要修改一下我之前想好的结局,要有一个转折,也留给大家一个思考的空间。

知乎用户 红色闪电 发表

知乎上有一个提问:
中国有正当防卫的判决吗?
我就是提问者,也算和这个问题有关系,仅供参考。

知乎用户 红泥小酒杯 发表

我一直觉得自己是用法律思维的冷血人士,但是这个案件却颠覆了我的认知。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正在进行,应属防卫正当时,防卫过当理应成立。如果我们的法律已经僵化到,只有真正受到严重侵害后才能进行防卫,那么碰到强奸,是不是要等加害人完成真正的性侵动作被害人才能防卫?如此恶法不如无法。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知乎用户 HuoOrz 发表

《古惑仔 1 之人在江湖》,浩南几个人澳门遇袭,巢皮被砍死了,警察一来四五十个持刀斗殴的黑社会就望风而逃。在香港也是一个枪还拿不稳的小警察也可以主持正义,最后靓坤也是被这个小警察开枪射杀,这部电影哪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了?到处都是伸张社会正义好吧

知乎用户 Sirius 发表

于欢无罪? 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 “刺死辱母者案” 判决结果,因为在事发案件中,被害人多次做出让常人难以忍受的侮辱言行,导致很多人认为被告于欢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该适当减轻处罚,对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表示愤慨。

  更有甚者认为于欢应该无罪释放,还大肆宣扬如果是自己,也会杀人的狂妄言论,讽刺法律荒唐。

很多媒体在报道案件消息的同时也发布了关于伦理法律之间矛盾关系的文章,截止我写这篇文章为止,大部分最新内容从最初的案情详述逐渐延伸到案件人物的背景,媒体也可谓是拼尽全力榨干所有的新闻价值。

  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为了被害人洗白,他们必须得为自己言行付出代价,但至于代价的程度大小,事情已经发生了,没人能够改变,我也不想去讨论。

  我的目的是反对大部分人把一个有罪的杀人者逐渐追捧成一个被冤枉的英雄。

  我对该案一直保持着关注。由于新闻媒体对于细节了解的不完善,以及担心媒体情绪,所以在判决书全文被曝光后,第一时间就去阅读完了整篇 25 页的判决书,并总结整理了当事人的所有证词。

  在此,我结合之前媒体吐露的细节,以及当事人的证词,还原一下当时的案件情形。并列举和陈述各方面证词的疑点矛盾以及本案的争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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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4 日 16 时
监控:有多人陆续开车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赵荣荣纠结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
于欢证词:下午 3 点左右点实话,有人来厂子里要账,我和妈妈去哪他们都跟着,还不停地骂我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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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19 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在办公楼门口吃饭,直至 21 时 50 分许
张博证词:下午六点多有人拉炉子来烧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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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公司。
21 时 50 分,杜志浩到接待室要款。
20 时—22 时许期间,杜志浩等人限制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中间伴随侮辱行为。
张立平证词:八点半后杜志浩来的。

刘付昌证词:晚上 8 点多,苏银霞和于欢来伙房吃饭,后面有两个人(程学贺证词:么传行和另外一个矮个儿瘦子轮流守着他们去伙房了。)跟着,吃完回到办公楼接待室。后来,遇到马金栋出来说要报警,已经开始进行侮辱行为了,然后又看到有一个人开始脱裤子了,随后报警。

张博证词:晚上十点多吃晚饭,杜志浩、郭彦刚他们进去接待室,杜志浩言语侮辱苏银霞,还将于欢的鞋扔了。看见杜志浩脱裤子,拿着鞋往苏银霞脸上捂的时候被苏银霞打飞了。

么传行证词:杜志浩脱裤子,脱到大腿根了。

张书森证词:杜志浩脱过裤子,用生殖器露出来对着苏银霞,在他们面前晃了一会儿,对苏银霞说的话很难听,还搧过于欢一巴掌。

于欢证词:杜志浩脱掉裤子,漏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杜志浩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

张立平证词: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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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时 10 分,警察到达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遂发生冲突。
程学贺证词: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

郭彦刚证词:吃晚饭,我自己开车出去了,回来后看到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你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

马金栋证词: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李忠证词:没打他们,但是骂他们两句。

张博证词:苏银霞和于欢说要款人员打他们了,但是杜志浩和郭彦刚就说没人动手打他们。

于欢证词: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万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捅了一刀,一共捅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我捅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动,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来了。

刘付昌证词:围着于欢,拿椅子朝着于欢杵,于欢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前,手里多了一把刀,朝着周围人挥舞。

李忠证词: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民警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扭头一看的时候,郭、杜、严、程已经开始流血并捂着伤口往外走了。

郭树林证词:于欢仔沙发南站着,边上围着好几个人,于欢拿着一个东西朝郭彦刚捅了一下,郭彦刚一扭身捅到他后背了。

么传行证词:把于欢摁在沙发上,然后于欢不知道从哪拿的刀子,杜志浩往前凑过去,于欢朝杜志浩正面捅了一下,郭彦刚从西朝于欢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于欢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了后背,随机就出血了。程学贺和严建军应该都是朝哪个小子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

张书森证词:后来我再进屋刚好看见于欢拿着刀,严建军捂着肚子并且肚子上有血,郭彦刚刚想跑被于欢用刀子捅了后背一刀,出来办公楼后,发现杜志浩和程学贺也被捅伤。

程学贺证词:返回接待室之后,屋里乱哄哄的,有个人拿着一个黑东西往外肚子上捅了一下,我一看是于欢捅的,外立刻捂住我的伤口,郭彦刚当时也往外走,他一只手捂着后背。

严建军证词:我和杜志浩、郭彦刚等人没有离开接待室,后来不知道于欢从哪里拿了一把刀子,他从南边过来捅了我肚子一下,后来郭彦刚后背被于欢捅了一刀。

郭彦刚证词: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做,他走到办工桌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和程学贺从他北边往南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着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 “弄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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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
22 时 13 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室
17 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办公楼,有人又回去
21 分,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受伤人员与没受伤的陆续跑出接待室,乘三辆车快速驶出公司

  22 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与于欢发生冲突,于欢持刀将他们捅伤。警察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事后导致杜志浩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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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致情况,我相信各位看完上面的证词和陈述后基本上比较清楚了。以杜志浩为首的一群人确实对苏银霞和于欢母子二人进行过侮辱行为,包括热议的露生殖器,捂鞋子和耳光。但这些不足以对苏银霞和于欢二人造成严重伤害。值得一提的是,于欢已经 23 岁,很多网友第一次看新闻都会下意识地认为于欢是未成年人,且外露生殖器对于欢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伤,或许有一定的精神损伤,但我相信基本上可以排除掉网友幻想的那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不至于到毁天灭地般的损害,以这个行为作为伤害前提是说不通的。

  本次案件最大的争议就是后来的暴力冲突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先看发生过程
  警察来后,于欢想出去,但是被杜志浩一群人强行摁着脖子拖了回去。被摁回的于欢后退到桌子前,偷偷拿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然后警告杜志浩一群人不要再靠近他,但杜志浩他们依然在靠近于欢。于是于欢便开始捅人,先是捅了杜志浩,然后郭彦刚发现于欢捅人之后扭身打算逃跑,被于欢抓住捅了后背一刀,接下来严建军和程学贺也相继被捅。四人被捅后逐一离开接待室,警察随后便赶到制止于欢。

  苏银霞的证词很模糊,她提到催款人员打了她和于欢。于欢则说这些人一直在打他,到他拿到刀警告完催款人员之后,他们依旧要打他。并且于欢在之后的辩护中再次提到他和苏银霞被催款人殴打过。

  催款人对此表示,他们没有打过他们,只有语言上的侮辱和一些龌蹉行为。
再来看一下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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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一些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防卫人对于行为的过当性有认识,则属于故意的防卫过当,成立故意犯罪。
行凶一般指杀人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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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对此的判定为:虽然被告遭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也遭到了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使用工具。这个工具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具,例如绳子之类。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这里指包括之前的侮辱和推搡以及后续杜志浩等人不顾警告继续靠近于欢并不是为了危害于欢的生命。这个道理大家肯定都懂,他们只是收账的人,不可能想去夺取欠债人的性命,而且通过后续医生的检查,也没有在于欢和苏银霞身上发现过于严重的伤痕。

  由此可以判断,当时的情况,于欢完全没有必要做出捅人的过激行为。而且在捅郭彦刚时的候,郭彦刚已经打算离开,但于欢依旧对郭彦刚进行了拖拽和伤害,很明显产生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程学贺与严建军在距离于欢较远的情况下依然受到了伤害,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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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法院参造的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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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于欢之前主动供述罪行,且考虑到催款人的过错,所以最后由死刑减轻至无期徒刑。

  到此,这才是整件案情的始末。

  我个人认为,考虑到现实情况,可能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有点过了,而且于欢已经上述,要求二审。希望二审能够少判一些年份,如果舆论压力很大,最多也是缓行。

  在这起案件中,法理和伦理势必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就像当初天津摆摊打气球的大娘,因为放了几把玩具枪就被判刑,还好没造成严重危害,最后是缓行。这次也一样,很多人站出来为于欢鸣不平,讲点道理的,坚决强调这是正当防卫,是无罪行为。野蛮一点的,直接要问候法制社会的亲属。

  所有人都希望自己微薄的力量能做些自以为正义的事情。

  可是有一点,我想强调。无论正当防卫也好,替天行道也罢。于欢杀人了!还把另外三个人捅成重伤。中国法律里没有报应这种免责说法,就算杜志浩之前撞死那个女孩本来就要判处死刑,就算这四个人全是罪大恶极,全都已经被判了死刑,也轮不到于欢来执行。他执行了就是杀人,就是故意伤害。

  我希望更多的人认清这个事实,不要再鼓吹什么英雄汉子之类的可笑言论,于欢真要是个汉子,就好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今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派人调查此事的细节内容,二审也在继续,最后结果如何,也请我们拭目以待。但愿最后会有一个法理和情理都能圆满的判决。

知乎用户 十号胖狐狸 发表

广东那个收容所的案子,死了 20 个被收容人员,县委书记都被免职了。

南周在这个节骨眼上搞个大新闻,不排除是转移注意力的嫌疑,毕竟南周从不舆论监督广东的事情。

大家的注意力还是往广东那边转转,那个事更大。广东有些地方比山东黑多了。

托养中心 49 天死亡 20 人 知情者:年盈利百万以上

这是事件链接

知乎用户 Jason Liu 发表

我久久想不通的一个问题是,被杀死的那个生物,和 37 年在南京当众强奸民女的鬼子有何区别?

如果没有区别,那杀人者的行为,和敌后游击队有什么区别?

如果没有区别,那南都的行为,和散发抗日传单有什么区别?

求指教。

知乎用户 我是一只小萌刀 发表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礼记》

施剑翘的父亲战败被俘,然后枭首示众,暴尸三日。 施剑翘一介女子,为父报仇,其中艰辛自不必说,事成之后拨打警察局电话,然后自首。

按照民国法律,这样的罪行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死刑的。

法院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

我印象特别深刻一句话是施剑翘说:

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

此案引发社会极大反响,许多人认为施剑翘为父报仇是敢作敢当的大英雄,希望无罪的声音也是越来越多。

后来法院改为七年。

但人们认为还是过重,许多名人上书民国政府,最后施剑翘入狱 11 月后,被宣布特赦释放。

我并不是说于欢无罪,但判刑太重。

施剑翘是不光因为父亲被俘而死,主要因为死前与死后受此大辱,按照民国用枪说话,法院警察那是指望不上了,施剑翘只有靠自己。

于欢可是生活在如今,但面对要账可以,别动手打人这种混账话,他有什么办法?他从小受到的教育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但是这武器不起作用啊,这个时候最直接打破局面的方法,除了以暴制暴,难道还有别的出路吗?

当公理无法战胜强权时,以牙还牙,以牙还牙是几千年来朴素的观念啊,施剑翘这样做了,于欢也这样做了。

所幸群情与民国时一样,判决过重也与那民国初次判决有点像。

只是最后若是维持原判,这比民国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呢?

只有一声叹息。

令我奇怪的是,在古代为父母报仇大都看做是孝顺的表现,但在今日似乎有一种理性观点认为无论何时都该拿起法律的武器。 按照我朋友一句话,你问他要是他母亲他会怎么办,你信不信他说你侮辱他。

知乎用户 杨梅 发表

看吧,果然是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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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我们不了解始末全况。

但是多人,入室,这两点的伤害案件,理论上是可以行使最高级正当防卫,即杀 10 个人,只留 1 个不死。当然你要有好律师,而且有人。

但是中国不提倡任何形式的正当防卫。

不是死刑已经是法外开恩了。

一个歹徒要持刀要上街砍人,你为了保护,把歹徒捅死了。无期

歹徒已经开始砍人,砍死好几个了,你把歹徒捅死。五年

而 11 人操你妈,只能你妈反抗,因为他们没有操你。你捅死操你妈的人,无期。你妈捅死操她的人,还是可能无期,要是他有殴打你妈,那就是五年。

知乎用户 长宴 发表

学到了,良知这东西,并不是人都有的,不过劳烦持不同观点开喷的知友,喷我之前,请先把你的观点跟你的母亲交流一下,没有的话,和媳妇交流也行,也没有的话,希望你能把自己想象成受害的那位母亲,那位女性。只能帮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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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就要付出代价?呵呵,你很适合生活在有初夜权的中世纪,这事在美国还真不一定判有罪,反而是以孝立身几千年的中华,负奇耻大辱奋起反击没有了活路

辱母不报,护国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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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里探讨的是法治,而不仅仅是法律,纠结于条文的人,请别给支持这个回答的人扣法盲的帽子,

更别扣 “人治” 的帽子,要知道反对那个判决的,并不是这个国家的少数人。

~~~~~~~~~~~~~~~~~3 月 26 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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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无罪!

于欢若有罪,则亿万斯民皆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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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遇到有人想让法律判于欢有罪,你们可以告诉他:

” 如果一个判决同全体国民作对,你说这个判决合法,说到底,也是你一家之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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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说,我是愣头青,我不认。

这件事和法律没关系,执法和司法的都在罔顾法律

俗话说: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从一开始,于欢杀人就是个必然,

这个世道下,拿起刀才能做人。法律反而给了我们安全的错觉,无论法律怎么改,这件事的轨迹不会变,救得了于欢,救不了自己。

如果说于欢是受害者,那么我们所有人便是薛定谔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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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格沃斯先生 ,同志,这已经不是单纯的辱母案,这是辱国案,于欢若不能无罪释放,国人谁能抬得起头?你再提法,我要问你,法大还是国大?先有母,后有国,再有法,我相信于欢一定能够得到正义,因为他的正义,也是所有国人的正义

~~~~~~~~~以下原回答~~~~~~~~~

纠结法律的都是书呆子,这个事情的问题在于

这小伙子只有捅出这一刀才能面对自己。

我认为任何人,面对这种情况,都能意识到只有自我毁灭才能真正作为人活在这个世上

长太息以掩泣兮,写不下去

知乎用户 Basin Moon 发表

南方周末再次出了一篇稿子,成功地震动朋友圈,震动舆论,更震动了官场与政府。

十几年前,这样的 “震动频率” 可以说是非常高的,为什么这样的稿子消失了

为什么这篇特稿成功了?是南周的记者不行了么?

绝对不是。

当然一方面是这件事本身足够骇人听闻,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们对这样实打实的揭黑报道渴望太久了。

我很难说 南周回来了 理想主义复苏了这样的话

越来越多曾经的媒体人实际上为了生活 为了财务自由 都走向了各种各样的道路 这当然没有错误 也无可厚非。

只是想感谢 这些年 还在做调查记者的人

谢谢你们 在这个理想早已不值钱的年代,做着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希望这位记者几个月的调查报道没有白费,希望顶住压力发出这篇稿子的编辑领导都不要受到什么惩罚。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我认为可以为这件事作一些借鉴。
初唐的时候一个叫徐元庆的人为父报仇而背判死刑,当时的官员陈子昂奏议说:“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每个人都有孩子,孩子必有父母,如果每个人都为了自己的亲人伤害别人,那么混乱的局面谁来拯救)” 武则天和当时的大臣们都同意了这种看法,就把徐元庆叛处死刑,然后在给予表彰。柳宗元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表彰与惩罚不能同时进行。因为如果表彰是对的,那么就是在滥用法,如果惩罚是对的,那么就是在宣扬恶。以下是一段原文翻译:《周礼》上说:“司法的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 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 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于欢杀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生命的保护,尊严与名誉的保护,那么他的母亲有没有做违法的事呢?被杀者有没有做违法的事呢?我们号称社会主义,但我不得不怀疑时代在倒退,至少倒退到唐以前。
我只是一名学生,并不懂法,不懂怎样才算正当防卫,但是觉得这样的判决是有问题的。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高利贷合法吗?黑社会追债无所不用其极合法吗?以保护私有财产之名进行的屠戮合法吗?刺死辱母者是一场深刻普及资本大法的悲剧。

“刺死辱母者”事件引起了普遍关注。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刷屏,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的文章描述,索债者如何羞辱杀人者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警察无动于衷,撒手不管。文章最后感叹:“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听到这种 “荒唐可笑” 的论调,我感到几十年来 “新启蒙” 学者伟大的、孜孜不倦、辛辛苦苦的 “启蒙” 工作完全白费了。

这篇文章的作者显然忘记了 “法律” 本来就是 “中性” 的,不是 “人民” 的。他不知道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才叫 “人民法院”,因此,著名“新启蒙” 法学家贺卫方早就 “先知” 般地要求去掉 “人民法院” 中的 “人民” 二字。

苏银霞似乎很冤,可是,难道比杨白劳还冤?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新启蒙” 法学家诲人不倦: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他们用法律理论教育我们,《白毛女》中的杨白劳,不愿将女儿喜儿抵债,违犯了 “契约精神”,罪莫大焉!

歌剧《白毛女》剧照:杨白劳自杀,喜儿哭诉。图片来源:搜狐娱乐

资本主义制度和文明以及资本主义的整个法律体系建立在 “保护私有财产” 这个根本目的和基础之上。用梁实秋的话来说,反抗资产就是反抗文明。《物权法》高高耸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物权”高于“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主义社会,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意味着法律文化代替了宗教文化,法律代替了宗教。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取代了封建主义时代至高无上的上帝的位置,因此,中国的 “新启蒙” 理论家和法学家要求修改宪法,在 “私有财产” 上面加上像上帝一样 “神圣不可侵犯” 的字样。

1891 年,著名的提倡 “为艺术而艺术” 的唯美主义作家王尔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的灵魂》中说:“拥有私有财产常常会极端败坏道德,这当然是为什么社会主义要消除这种财产制度的一个原因。…… 私有财产碾碎了真正的个人主义,树立了一种错误的个人主义。它使社会中一部分人挨饿,阻止他们成为个人。它使社会的另一部分人误入歧途,负累重重,也无法成为独立的个人。确实,人的个性已完全被他的财产淹没了,以至于英国法律对侵犯个人财产的处罚比侵犯人权严厉得多。”_(赵武平主编《王尔德全集》第 4 卷,第 290-294 页,杨东霞、杨烈等译,北京: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 年。)这就是为什么正如米塞斯、哈耶克所说的那样,欧洲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者普遍转变成为了社会主主义者:“社会主义已经取代自由主义成为绝大多数进步人士所坚持的信条。”(弗雷德里希 · 奥古斯特 · 冯 ·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 29 页,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年。)_这当然也正如王尔德所指出的那样,并不意味着消灭了私有财产就消灭了罪恶,而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漫画:宪法修正案保护私有财产 图片来源:新京报

许多人将法律简单地抽象化和神化,事实上,法律从来不保护抽象的个人。法律更不会无原则地保护普遍的个人的安全,而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安全。每一个阶级都会制订自己不同的法律。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有封建主义的法律,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的法律,社会主义社会有社会主义的法律。在 20 世纪 40 年代延安的法学家那里,黄世仁抢走喜儿是伤天害理;而在 20 世纪 80 年代的 “新启蒙” 法学家那里,则不过是 “契约精神” 的体现。甚至,杨白劳自杀反而倒是破坏了“契约精神”。我们可能废掉了 20 世纪 80 年代经济学家曾经直言不讳:“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法律同样如此。

柏拉图《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强权即正义的观念充分体现了西方政治和法律的本质:“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理想国》第 19 页,郭斌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年。)中国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充分认识到法律与政治的紧密联系:“泰西之谚曰:‘权力所在,律法随之。’”(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第 25 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年。)

贺卫方之类的 “新启蒙” 法学家主张 “司法独立”,在根本上掩盖了法律的政治和阶级本质。所谓“司法独立” 要看是什么意义上的“独立”,是指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纯粹按照法律原则行事,不被权力和金钱扭曲,还是歪曲为法律可以独立于国家的政治和阶级性质。因为政治的性质和形态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形态。正如 20 世纪最著名的资产阶级右派学者雷蒙 · 阿隆所说的:“在某种意义上,一切司法机关都是政治的,因为司法机关引用由特权阶级的代表占主要地位的国民议会颁布的法律,同时也因为法官根据他自己的良知和根据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来解释法律。”(雷蒙 · 阿隆:《论自由》第 130 页,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 年。)

我们通常简单地谈论美国的民主宪政制度,却完全没有意识到,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没有认识到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巨大张力。民主和宪政不是一致的力量,而是相反的力量。民主与宪政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宪政和法律是为了制约民主。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明白无误地道出了宪政、法律对于民主的压制:“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 309 页,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年。)而罗素在《权力论》中则说得更直白:“现今在美国,人们把希腊人对神谕和中世纪对教皇的崇敬,献给了最高法院。凡是研究过美国宪法作用的人,都知道美国的最高法院是维护富豪统治的那些力量中的一部分。”(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见《罗素文集》第 5 卷,第 59 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年。)

几十年来,法学家不断鞭挞《白毛女》为我们 “普法”,不断地提醒我们为什么法院不能叫做 “人民法院”。可是,我们却根本听不懂法学家的语言。即使到了现在,人们仍然认识不到 “刺死辱母者” 这一事件巨大而深刻的 “普法教育” 的意义:什么是 “资本” 主义。金钱和资本可以怎样肆意地践踏和凌辱人的尊严。人面对金钱是怎样卑微、渺小和无力。

贺卫方说的道理那么深奥,我们一直不懂;可是,时间和历史最终会让我们懂得:如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去掉 “人民” 两个字,就很容易变成 “黄世仁” 们的 “中华民国”;如果“人民法院” 去掉 “人民” 两个字,就很容易变成 “黑漆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的衙门。

作者:旷新年

编辑:耄耋

美编:黄山

原题:《清华教授旷新年:“刺死辱母者” 是为资本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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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二级泥瓦匠​ 发表

佃户杨白劳向恶霸黄世仁借了高利贷,驴打滚利滚利,杨白劳的债永远也还不清。黄世仁说了,还不了债,就拿喜儿抵债。杨白劳不堪女儿受辱,刺死了黄世仁的狗腿子穆仁智。最后,杨白劳因恶意杀人被人民政府镇压。喜儿逃入深山变成了白毛女。这是当代样板戏。
判决认为,黄世仁等只是言语侮辱,掏出生殖器面对喜儿,并未也带暴力器械,也未对杨白劳一家造成人身威胁,所以杨白劳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立即枪决。穆仁智家中尚有嗷嗷待哺的一双儿女,上有病床上的八十老母,一家人顿时失去了顶梁柱。杨白劳实在罪大恶极。

知乎用户 枯法者 发表

从理性的角度看,其实连防卫过度都没有。

先百度正当防卫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有一个流氓侮辱被害人 1 人,正当防卫措施是制造距离制止侮辱,典型案例是瞅你咋地。

假如多个流氓侮辱少数被害人,按照兰彻斯特方程,战斗力和人数的平方成正比,制造距离制止侮辱变成不可能,玩过篮球都知道,人家一个 2 架 1 挡拆就能继续侮辱。

因此在警察放任不管的情况下想要制止侮辱,第一个要做的就是减少敌方数量,又在敌方数量占优的情况下,提高我方战斗力的有效方式是提高科技水平,于是持刀对空手,还得有先下手的优势。虽然目的是刺伤,刺死属于应急失误,试问一个一般人又不是外科医生,谁能在那个紧急情况下判断刺伤部位?看到空袭先捅下去再说。

说到捅,水果刀不是管制刀具,不能锁死,捅下去的时候会弯折砍到自己持刀的手指,在不能使用刺击的情况下,有效的伤害方式只有划砍,致死方式只有看运气划破颈部腕部大腿动脉或气管。

在这么不利又苛刻的情况下的,致死完全是运气,最多判防卫过当过失杀人,要我说 11 个打 1 个被反杀,流氓们还真训练不足,平时一定光吃烤串大腰子喝酒骗迷妹包大蒜了。

回到正题,既然在以多欺少的情况下制止侮辱的有效方式只有先减少对方数量,按照正当防卫制止犯罪所做行为的定义,为减少对方数量所做的行为就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在以多欺少的正当防卫立法和司法解释领域,应当趁此案机会修正立法细节,否则我也想先找个格拉摩根伯爵借他笔钱(比高利贷利息底线低一点),再帮他找个自己旗下的项目亏回去,再找一帮兄弟去他家要钱挡拆父子玩她老婆夫前犯,警察来了赶紧收手就说是经济纠纷,没有侵害的第三者证据警察也没法只能走人。

说完这个故事我马上在自家装了安全摄像头(同时防家暴和婚内强奸),以上

知乎用户 小爷​ 发表

当年读初中时,有个同学 a 言语上频繁侮辱另一位同学 b 的父亲,b 忍无可忍打了 a 一顿,当时班主任知道这件事时,大家都以为 b 要被通报批评了,哪知道班主任把这两位同学带到自己的办公室,拉上窗帘,对 b 说,你要是还不爽,再打一遍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又想到补充了一下。

之所以网上大家会分不同观点来争论,我觉得主要还是立场不同。一部分人,关注的是 “这一个案子” 或者 “这一类案子” 的情况,他们看到的是这一场案件中的不合理,不正确,甚至可能有人在里面作恶。而其他人,特别是法学专业的人士,大多更关注司法过程中的情况,看到的是系统性的风险,如果法庭的判决受舆论左右,那之后大家开庭前都要先砸一笔广告费给媒体老爷,如果正当防卫的范围被放大,那很有可能未来,你跟我吵架抽我个耳光,我老婆就能合法捅死你,你上门投诉吐我口唾沫,我儿子就可以小锤锤锤死你。

我觉得我之前写的观点也有些散,不明确,补充一下:

我不反对针对某一个个案或者某一个冤案的激情反抗。这是好事,证明我们国家的人民还没有成为鲁迅笔下麻木的大多数。

而我反对的是反抗的方式:在不了解,不清楚,不调查彻底,没有各个角度证据的情况下,就全民暴怒,或者煽动全民暴怒,高呼法律无用论。这或许不会立即造成危险的结果,但是却会培养危险的思维习惯,太危险了。而现在的这个案子,也不是第一次,相信也不会是短期内的最后一次。

嗯,差不多就这个意思。

一群官僚,臃肿,反应迟钝,贪财好色,唯利是图,但正在一点一点功利和理性地修正规则的恶人,和另一群热血澎湃,敢说敢做,不计利益,但高喊着规则无用,谁嗓门大拳头大就是正义的游侠。我虽然都同等厌恶,但真要说起来,至少看中利益的恶人不会疯狂到自我毁灭,万劫不复。

以上。

法律层面的问题已经有大牛分析过了,小伙子属防卫过当,目前的量刑过重。专业讨债人涉嫌非法拘禁,侮辱,故意伤害等罪名,留待后续立案调查取证。出警警员涉嫌渎职,可能还有收受贿赂等隐情,仍待后续调查。至于其中一位死者杜某,其之前可能存在的肇事逃逸等行为与本案无关,另行调查。

然而我看到了一些比较令我担忧的东西。并不是这个案子本身。有鉴于接下去的回答会令一些人不适,我可耻地匿了。

首先,律师,法官,包括法律本身,都在努力做一件事,就是用理性和逻辑,把某一件事情中每个人的情况梳理、核对、证明清楚。注意,这里的某一件事情,指的就是案件,它可以是几分钟内发生的事情,也可以是数月甚至数年的过程,法律和法律工作者要做的,就是把它从时间长河中提取出来,撇掉所有不相干或错误的杂物。

这是一项需要非常理性和谨慎的工作,案件中的每个人,是男是女,是丑是美,是老是少,之前做过什么,喜欢看咪蒙还是知乎,都应当与这项还原事实的工作无关(除非人的属性造成了案件,比如强奸女性,比如因为丑而报复社会,比如与动机相关的恩怨情仇)。例如:一个曾经坐过牢的人,不应该比一个北大大学生,更具有杀人的可能。

一旦事实被还原,那么其他东西才开始被考量,来作为量刑的辅助依据。

然而,许多人,甚至是大多数人,在看待事实的时候,却更喜欢把所有的东西捏到一起:一个人曾经调戏过妇女,所以他该死。一个人是弱小的学生,所以他应该是无辜的。而需要严谨论证的事实,往往却被忽略了。

证据,以及证据的形式,我并没有在报道中看到,不知是无所获取还是其他原因。然而任何撇开实际证据谈判决公正性的观点都是扯鸡巴蛋。

法官不在现场,法官能看到的只有一张张证据目录,和一个个证人证词,他必须,也只能通过这些来还原事情的本来,并只能根据证据来做出判决。

是的,也许 99.9% 的可能性,他就是渎职了,但是证据显示不是,那他就是无辜的。

程序正义或许不是正义,但,它是我们卑劣的人类所能做到最接近正义的东西。

也许,这个案子,真相正如同三位被讨债人所描述,我们当然要义愤填膺地抨击这份判决书。

但是,我们习惯无视证据太久了。或许,我们无视的,是程序正义本身,因为我们目睹了太多结果不正义,我们要求…… 对他们独裁!

是这样吗?

知乎用户 Logan 发表

法律的存在目的之一是保护弱者不受强者的欺凌,在报警无用后是不是可以顺便起诉警察渎职?当然,我国离起码的像样的法治社会还差几百年吧…

知乎用户 清徽 发表

虽然有点春秋笔法,但南方周末这报道在事实上,大体还是没错的。

如果真是干巴巴的上判决书,那还叫新闻报道吗?

要是警察没有玩忽职守,法院不是在防卫紧迫性这一点上认定错误。

那么大多群众会不拥护法院的判决吗?,会认同南方周末这报道吗?

知乎用户 叶伟民​ 发表

“辱母案” 与 “自闭症少年之死”:为什么我们的愤怒半径越来越小?

文 / 叶伟民

刚过去的这个周末,除了 “辱母案”,我的朋友圈还闪过一个诗人的忌日——28 年前,一个叫海子的年轻人躺在山海关的钢轨上,火车呼啸而过,诗人死了,人心开始变坏。

28 年后,海子的诗仍在,却如占卜者案头的羊皮卷,散发着上古的废墟感。诗人身后,世界并没有变得更好,人民收获了粮食,也收获了悲伤。

当然,今天我并没有打算说海子。

“辱母案” 首刊于南方周末,这张我服务了 6 年的严肃时政类周报,在漫长的坏光景后亮了一记肘击,宛若回光。但更可能是意外——它甚至没有发在头版而是法治版,这意味着它享有更低的传播权重和更宽松的审稿标准。

但这是纸媒时代的逻辑了。任何信息一旦数字化,强大的算法、社交网络和大众情绪会迅速踏平物理空间壁垒。而且本次事件触碰了三个敏感元素:母亲受辱、公权力(警察)放纵和不公判决,尤其是第一个,只要稍对比中外 “国骂”,就能明白中国人为何对母亲的尊严顶礼膜拜。

于是,“辱母案”刺激公众产生空前的代入感和 “退无可退” 的绝望,于欢(被辱母亲之子)不再是警讯栏目里遥远的当事人,而是活脱脱的自己。

如果再结合一周前的《一个自闭症少年的死亡之路》(新京报报道),和上个月的 “没有记者赶往现场” 的大讨论,严肃新闻在 3 月回声四起,还以两记漂亮的 “回旋踢”。(当时的争论可见文末推荐阅读)

传统媒体的衰落,始于 “议题设置能力” 和“注意力红利”的丧失。一份严肃大报的头版不再决定次日饭桌的谈资。新技术和社交媒体转移了最后一点廉价的资讯价值,也短暂消解了大众对真相、公义的渴求——昔日的 “看门狗” 陨于权力和资本的合谋。丛林篝火四起,野蛮人纵乐无度。

正如吴晓波送别 “最后的看门狗” 秦朔之语:“我们一定会为之付出代价,我们已经在为此付出代价。”

那么,这个春天,严肃新闻回光返照了吗?可能未必。从近 10 年调查新闻江湖来看,“辱母案” 的量级(敏感度)真不算高,记者王瑞锋的前编辑冯翔这样评价:“这篇远不是他写得最好的或者付出最多的,不过却成功地撩拨了社会情绪,成了他的代表作,备不住还会影响他的人生。”

我很认同——撩拨社会情绪,但它的反面却不堪细思:**公众的愤怒半径已经越来越小了。**十年前,我们还会为贪官愤怒,为公车私用愤怒,为矿难愤怒,为赌球愤怒,为豆腐渣工程愤怒,为城管打人愤怒。现在,只有强盗入室、羞辱母亲,才得一声温吼。这里面既有集体软骨症,也有扬长而去的警察。

移动互联时代的中国,意见市场溢堤漫坝,真相市场却永远稀缺。信息平权运动走到今日,技术已非壁垒,公信力和真相市场将被重新高举——它们就在那里,玲珑剔透,熠熠生辉,就不知道谁能摘到。

开头请出了诗人,我没有忘记。关于诗与刑罚,有个故事我是知道的:1927 年秋,英国诗人豪思曼家中来一个男人,他是克莱伦斯 · 丹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丹诺给诗人带来一本辩护词副本,其中引用了他的两首诗,挽救了两位冲动少年的生命。

中国的法庭与诗意无缘。但如果我在现场,又能默念一首,也许会是它——

黑夜的献诗——献给黑夜的女儿(选段)

海子

天空一无所有

为何给我安慰

丰收之后荒凉的大地

人们取走了一年的收成

取走了粮食骑走了马

留在地里的人,埋的很深

草叉闪闪发亮, 稻草堆在火上

稻谷堆在黑暗的谷仓

谷仓中太黑暗, 太寂静, 太丰收

也太荒凉, 我在丰收中看到了阎王的眼睛

知乎用户 Mist 发表

1 南方周末:
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 分钟后,22 时 17 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里 4 段话来讲民警随即离开,一句话讲民警在辩解,这就是在引导读者认为,民警明明是袖手旁观,不顾他人死活,还辩解称出去了解情况。]
2 马金栋:
我退休后来苏老板的厂子帮忙。2016 年 4 月 14 日有人来源大工贸讨债,在讨债过程中,辱骂、殴打源大工贸的老板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 “攮人了!攮人了!”
[这段口供可说明于欢杀人时马金栋和于秀荣在办公室外与民警交谈、说明情况,并不是南周说的民警直接要走。
李忠认为民警要走,苏银霞和于欢认为民警出去了解情况,他们都在室内,只能说推测民警的行动,所以这里不再引用他们的话。
退一万步,假设民警打算走,是听于秀荣讲了事情的严重性后才留下来了解情况,记者又为何不写出来呢?这是通过隐瞒部分事实来引导吧。]
3 苏银霞:
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
南方周末:
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这里南方周末用 “凌辱”、“踩在沙发上”、“极端手段”、“胸口” 这些词刻意引导读者往杜志浩当儿子面让苏银霞口交等事情上想吧。此外,苏银霞口供里没有弹烟灰的情况。所以我认为南周在用春秋笔法刻意误导和原创]
4 [于欢捅的杜志浩等人背部,也就是说于欢是在杜志浩转身逃跑时杀的人。即使杜志浩对其拳打脚踢(只是假设,实际上于欢轻微伤都没有),只要不法侵害人放弃侵害转身逃跑了,就不存在紧迫危险,这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什么正当防卫。]
南方周末: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
[这是在引导读者认为:这不是正当防卫是什么?]
5 引用知友的话
“一个新闻机构的采访稿,和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然后法院认定以后的文书,你相信哪一个?”
“南方周末采访的信息源不全面,压根没有采访追债人和公检法。”
请问南周,平衡报道原则哪里去了?
现在身边没有条件用电脑,手机写实在不方便,先写这么几条。我不是说记者都是坏记者,我相信绝大部分记者都是好的,但部分记者用这种手法写新闻,我觉得毁了记者的名声。

知乎用户 叔叔慢慢来 发表

一:于欢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与其母亲在这次高利贷借贷行为之前借了多少钱来填补经营不善的企业亏损无关。部分人处心积虑搜查了源大工贸的不良借贷记录,无论你 @了几遍共青团中央 求反转求更高层洗地,这对于说明问题无任何帮助。你说你害怕反转?我却觉得你别有用心混淆视听。

苏银霞是否是老赖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这次借款额为 135w 的高利贷借贷行为中,苏银霞已经偿还了本息 184w 加上一套价值七十万的房产。你可以说你不相信老赖,我更不相信社会上那些以催债为业做事不顾后果行为变态的街头混混和无赖。

说到某些人眼巴巴地求共青团反转,不禁多说两句。据了解,被刺伤后杜志浩自我感觉无大碍自行驾车去医院,而且选择了较远的医院,未就近就医,并且处于无赖本色发作在医院还与人发生纠纷干了一架,既然某些人口口声声说要全面客观看待这件事,那是否还要考虑这一情节造成的延误就医问题呢?

另外插播一条信息,于欢的母亲和姐姐在于欢入狱后为其奔走,不久后也相继已经济犯罪为名入狱。一码归一码这个按下不表。

二:基层治理的全线坍塌是中国目前日益严重和明显的问题。基层灰社会和公检法权力交织纵横盘根错节。中国治安为什么看过去无大风大浪?不是小粉红幻想的好山好水好警察,而是一切治理的目标都浓缩为某位前领导人的一句真言 “稳定压倒一切”。然而这个“稳定” 下掩藏着什么样的肮脏和野蛮,不是未出社会或者刚出社会的年轻人可以想象的。这也是为什么 “小粉红” 与“自干五”的这类思想在青少年中如此受用。

与国外黑社会不同,中国的灰社会与公权力的合作是方方面的,比如哪个地区的拆迁没有这类社会闲杂人员的介入?至于建筑原材料垄断,工程承包,公共用地低价租赁,大大小小,在基层无一不是被灰社会渗透到方方面面。

此间省略三百字

“中间这一段由于政治敏感知乎建议修改于是略去一段”

灰社会行事作风,不闹的太大就行了。配合老大哥 “稳定压倒一切” 的原则,其他小事睁只眼闭只眼,何必自找麻烦呢。

三:排着队给警察洗地的估计还有不少,谁叫警察是青少年网民中的正能量代表呢?在母子被讨债者非法拘禁,公然侮辱的时候。警察来的时候竟然只说了一句 “要钱可以,不能打人”,随后竟然 “出门了解情况了”。人还在被十几个混混关在里面你出门了解情况?

试问你是讨债者,警察来了,你会怎样?你难道会当着警察面打人?当然是尝试好言好语把警察打发走,让他到门外塞包烟。作为出警人员,应该要预见后面这些风险并做好防备工作的。这不能不说是警察的渎职。

四:判决法官懂法吗?懂法,太懂了。

法官认定杜志浩等人有过错,注意,是过错,不是犯罪。拘禁辱骂。鞋子捂嘴一个多小时,在马桶里拉了一坨屎,再把头按进去。脱下裤子生殖器蹭脸,强迫口交等等行为。都只是过错,不是犯罪。

判决书上的确只点出了大概的情节,并没有具体侮辱行为的描述。包括媒体报道中,由于媒体的特性,并不能直白地描写侮辱的过程,这也是碍于这点只说 “用极端行为侮辱” 的原因。然而记者与于欢本人证实,其侮辱的行为是十分恶劣的。

但非法拘禁才几个小时,不够 24 个小时,所以不构成犯罪。

猥亵侮辱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苏银霞已经被进去了,想告也告不了。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是公诉案件,这种侮辱肯定也危害不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至于猥亵,房间里恐怕也没有摄像头,一面之词又如何证明呢?

所以都不是犯罪。山东法官还是懂法的。

只是这个法,你看着好受吗。

五:暴力反抗权的问题。不管事情发展到什么程度,完全推翻原有判决是绝对不可能的,退一万步就是适当减刑稀释一下民意,这个 “故意伤害” 罪是最后底线,不可能更改。所有警察国家的暴力反抗权必须牢牢掌握在执法者手上。也就是说。你杀人了,要抓你,你杀人阻止一个人杀人,也要抓你。这个权力是不可出让的。

事情更有可能这样发展:

第一,安排相关媒体进行 “深度报道”,重点挖掘当事人个人的道德污点,把水搅浑。媒体吹风 “不可让民意绑架司法”。

第二,相继曝出各种细枝末节的所谓反转消息。网络上充斥婆婆婆婆真是真的吗,团团求反转。

第三,被下一次更大的新闻覆盖,没有人还记得这个事隔一年才艰难曝光的事件,正如很少人还关注一个礼拜前 49 天死亡 20 人的福利院。然后知乎上出现新的火爆问题:“被帅气的小哥哥撩是什么体验”。

知乎用户 路德维希圣​ 发表

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 南方周末 1999 年新年贺词。

知乎用户 袁荣 发表

坏人总是手段丰富。好人根本没有手段,只有拼了。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标题党的典范之作。

在讲究人身依附的封建时代,上下尊卑有序,可以动卑不可动尊。因此,君辱臣死,自然母辱子死。

辱骂刺人之语,逻辑简洁明了,按照古代标准,清理法自然支持。

在现代公民社会,讲究的是法治面前人人平等,其中不同身份之人之间的人格平等也是应有之义。

因此,辱你本人和辱你妈本人,在法律性质上是一样的。

设想一下,如果标题改成 “辱人被刺”,味道大变。

从(人身依附下的)身份到(人人平等的)契约之路,在中国社会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补充:

海瑞曾经提出过的司法原则,“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知乎用户 萧楚白​​ 发表

我感觉这个答案,没有那么难看懂,结果,可能我高估了,,,。

首先跟大家说明一点:如果有一天遇到官司找律师,一定不能隐瞒真相,律师会根据情况帮你决策,但你隐瞒部分事实,最后吃亏的是你自己——把律师换成记者也是一样。

第二,中国不允许高利贷——但这个定义里,高利贷是有利息标准的,未超过 36% 的,不属于高利贷,而民间俗称的高利贷,大多未超过——这年头黑社会比法官都懂法。

第三:个案个看,不要牵扯在一起,打官司不是民间吵架,把黑历史都拉出来说说。

有人说了,可这个事情的前因后果总得弄明白。这话不假,你不说,法院也会去弄明白的,但是这个案子判决过程对前因的参考非常少,所以大家不用各执一词互相喷。

第四:目前主要的诉求是——轻判。

于欢犯罪是肯定的,说什么无罪辩护的基本脑残。但是给他个无期明显过分了——二审八成会给个十多年,这就很公平了。

为什么可以轻判?因为要债的人自己贱,他要是像正宗专业要债的那样,不打人,不猥亵,光恶心人,泼油漆,那有啥?至于被人捅吗?

于欢为什么有罪?

因为他是刺人啊,而且后果严重,我们理解一时激愤,但这不是说你就可以杀人啊?

你看关羽一时激愤了,结果不也逃命吗?真当杀流氓不犯法?

要有法律常识,什么叫正常防卫?犯罪进行中,那叫正常防卫,犯罪结束后,那就防卫过当,可这伙流氓明显还未犯罪——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他们最多有一个性骚扰,而且是中止了。

第五:警察无作为过分了,最多是决策失误,应该留下一个人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我最想说的一点,当地民风问题。

这也是我为什么写了最后一段的原因,不是说苏银霞可怜,自己当初借钱的时候就该动动脑子。

我要说的是打击报复,为什么胡要杀十多个人?他一坐牢,孤儿寡母不被人家族天天侮辱打骂?

在地方势力强盛的地方,警方实力就有限,我国很多地方的大家族,警方都惹不起。

好,话就说到这里,希望大家明白两件事——一是别借高利贷,二是再冲动也别杀人,解决方法多种多样,冲动不过是智商和素质不够的掩饰罢了。

至于本文另一个主题——侠义,那是我的主旋律,可不是歌颂于欢。

阁下可是要过河?

是,多谢艄公。

我方才见公子相貌不凡 ,身后隐有沙尘,莫非是那被害的伍氏遗孤?

男子闻言,握剑的手一紧,右手悄悄移向剑柄。

那艄公恍如未见,撑杆的速度却加快了不少,转眼到了对面。

男子一跃上了岸,转身向艄公还礼道:逃亡穷途,身无分文,此剑乃名家手笔,上有珍珠,可堪为资?

艄公仰天大笑道:楚王悬万户之赏,必欲得阁下而甘心,某惜伍公忠心为国,无罪得诛,纵千万户赏,不爱万户之赏,岂贪名剑之珠?

此去路远山高,公子无剑,安得防身?从此去吧,他日有缘,江湖再见。

可艄公载我,楚军遥见,安得避身?

艄公笑道:某死且不避,身安足惜?

男子叹道:伍子胥他日雪恨,必报此德。

- 司马迁 ·《史记》

朱家听着,陛下有令,季布乃逆楚之臣,敢藏匿者族,念朱家乃受人所愚,特开洪恩,赦汝无罪,速交季布,以正典刑。

朱家笑道:人之所行,莫贵于无愧,今日是而昨日非,昨日仁而今日虐,俗世所谓良者,岂有定论?某救季布,仁义之行,死有何惧?

众皆惭,无以对。

- 司马迁 ·《史记》

关二哥,不知为何流落至此?

关羽老脸一红,摆手道:唉,某在故乡解良,路见一伙无赖,以索账为名,调戏妇女,其子在身侧,挺刀而斗,力弱被擒,某一时激愤,不想三拳打死了个镇关西。

刘备道:二弟何不报官?

关羽长叹一声:当时衙役,正在路边,围观笑谑,坐吃烤肉,痛饮美酒。某身犯人命,如兄长三弟,以为某当自首,某不敢辞。

张飞黑着脸道:皇恩末世,世风日下,二哥此举,可昭日月。纵吾三人,素昧平生,闻此义举,尚且浮三大白,何况桃园结义,生死相许?

关羽叹道:真兄弟也。

- 罗贯中 ·《三国演艺》

壮士果真是刺董校尉曹孟德?

曹操心道:我都有了个刺董校尉的称呼了?

嘴上却说:不错,正是某家,刺董失手,愧对皇恩,要杀要剐,悉听尊便。

那人连忙扶起曹操,一边解开绳索,一边道:在下陈宫,向恨董卓弄权,君乃壮士,安能受辱?

曹操:然君身负官职,受命拿我,如徇私放我,此乃死罪。

陈宫笑道:人生于世,贵于良心,放君之举,实乃徇公。何况官职皇恩,岂足与孝义同论?这份官职,不要也罢,便与兄台红尘作伴,去人世策马奔腾,如何?

曹操:公真乃义士。

- 罗贯中 ·《三国演义》

展护卫,我也不怕说与你听,包拯日内便将入狱,本王爱惜你是人才,特意保你,随我回襄阳府上,鲜衣怒马,岂不美哉?

展昭转过身来,笑道:王爷盛意,展昭心中感激,但包大人忠肝义胆,对展某恩重如山,请恕展某不识抬举。

襄阳王脸色一变,咬牙切齿,一字字怒道:展护卫,难道不知道,识时务者为俊杰!

展昭将剑一抬,抱拳道:展某眼中,只识公理,不识时务。

襄阳王:你 ···

- 俞樾 ·《七侠五义》

只是他逼奸少女,杀人满门,手段太毒,无论他是谁,我都会杀他。

这么说,你当时并不知道,杀的是富贵神仙吕三爷的独子?

小方点点头。

你可知道,富贵神仙是江湖上头一号的人物,他若下定决心要你死,你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得死在他手上。

小方摇头道:就算再给我千百次机会,就算我明知道杀了这人,从此将被整个江湖追杀,将不再有一天的安稳日子,我也会毫不犹豫地拔剑,杀了他。

- 古龙《大地飞鹰》

尾声

苏银霞叹了口气。

门外的人已经来了六次了。

自从儿子为了维护自己,杀伤了五个要债的坐牢之后,这伙人的家人整天来公司闹事,索要赔款,现在公司能砸能抢的,早都已经被搬光了。

本来跟儿子说好的,等他出来,重新过日子,如今看来,可能真的是了无希望了吧。

泼尿,泼粪,辱骂,殴打,这伙人真的是越来越过分了。

你们不就是想要我死吗?

苏银霞这么想着,站在天台上,看着楼下,这一刻,她的内心反而无比平静。

自古艰难唯一死,死都不怕了,还怕什么呢?

她突然返回公司,安静地坐在大厅,等待着那伙人下次来闹,这一次,她准备好了一把更锋利的水果刀。

- 南方周报​

知乎用户 ro mo 发表

某次写稿子的经历算是和这篇报道的作者一样。

也是一篇法治报道,讲的是某地一个原政协委员被法院判决受贿,但当事人称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和敲诈勒索,牵涉到了 纪检委、检察院、法院这几个部门,都根本不是不作为的问题,当事人的表达基本上可以认定是觉得自己被陷害,而这几个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是帮凶,甚至主犯。

我当时是跟着一位记者实习,一般是他给我采访资料,然后我来写成报道,我很少直接采访。这篇稿子也是,当时我的记者老师是给了我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再加一份当事人(那个原政协委员的妻子)写的情况说明书。

写之前,老师没有跟我交待需要用什么样的立场,我就是根据手头具有的资料来撰写稿件。

写完之后,我发现自己写出来的稿子立场非常明显,虽然措辞谨慎,对事实的引用也全部都根据有证据的内容来写,成稿之后我的稿件,我觉得,就是一看就会让人同情当事人的。这也是事实 的力量,并不是没有采访那几个部门相关的工作人员,而是他们都拒绝了采访。

说回《刺死辱母者》,这篇稿件我一看完感受到的也是愤怒和同情。有个朋友告诉我这篇新闻稿的作者和于欢的辩护律师是朋友,他是帮朋友的忙写的这篇稿子。

我听到这个其实也没觉得有什么问题,于欢的辩护律师可以看作是给这位记者提供了一个线索,何况还是这么具有新闻价值的一个线索。只要这位记者是如实报道,没有刻意偏颇立场,这篇稿件就是没有问题的。

我不觉得是记者和于欢律师勾结起来想占领舆论高地之类的,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话语权人人都有,记者如果有所隐瞒有所误导,肯定会被对方指出来,到时候打脸了更加不会受到信任。足够有逻辑和常识的人都不会这么做,南周的记者这个水平肯定是有的。

关于案子本身,我个人对于欢和他母亲的遭遇是非常同情的,也觉得催债人使用的方式非常可恨,简直毫无人性。法院的判决我目前没有什么意见,毕竟还要二审,众目睽睽之下,这样举国关注的案件法官一定会再三谨慎的。

另外,我记得那篇稿子发出来之后,我在网上看到过,没有记者的姓名,不管是我的名字还是记者老师的名字都没有,就是一个 “佚名”。

我问老师为什么没有,他说这个报道比较敏感,而且,他其实也是帮朋友的忙来写的这篇稿件。这个稿件后来的有没有影响我不知道,我也没去关注,也不知道这个案子后来怎么样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个事件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个少年在警察面前刺死了人渣。

说实话,整个事件的发生,让人很不是滋味,确实应该在社会上讨论一番。

于欢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又或者是故意杀人。怎么说都有理。我也只能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

第一、判决无期徒刑,这个孩子的将来基本上是废了,新刑法执行以后,减刑周期延长,最起码这个孩子要在监狱里待十五年朝上。监狱这种地方,坏人关进来,可以防止继续在社会上作恶,同时让犯罪分子体验到犯罪成本之高,并减少犯罪。可于欢算不上什么大奸大恶的人,在监狱里难免沾染些不良习气。你们自己想象一下,让你们和一群人渣一起生活二十年,想要出于泥而不染挺难的。

第二、司法审判该怎么判还是得怎么判,因为民意而改判或轻判,那么司法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一个可以被民意左右的司法体系,必定不是公正的。只是希望在这次事件里,中国的司法体系可以学到些东西。那就是,**精神侮辱到底可不可以算作是攻击。**中国法律对于精神攻击的定义非常模糊。那些要债的渣滓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不打你,因为打你就是故意伤害警察有确凿证据可以抓你。可语言攻击该怎么算?说实话,我觉得在场的警察也是无奈何。现场没有可以准确定义的暴力动作。如果不是对法律有很深地研究,抓这群人满棘手的。

我还想说一个事情,为什么这些人渣感觉好像比普通老百姓更懂法律,用些下三滥的招数,攻击受害人,但同时又让警察无可奈何。是的,这些人渣就是比你们很多人更懂法律。因为这些人一直在把法律活学活用。通过一次次地实践,找到法律的 bug, 并利用这些 bug 来为非作歹。就拿这次事件来说。为什么这群人没有使用暴力来讨债,而是进行语言侮辱、脱裤子这些无赖手段。因为他们通过一次次实践比你们更清楚。一旦动手打人,故意伤害成立,那么报警被抓是妥妥没问题的。可是语言侮辱,首先取证困难,其次,就算有证据又怎么样?告什么,性骚扰吗?刑法的边都摸不到,实在不行关几小时就又出来了。

现场的警察为什么不作为?除了确实有不作为的嫌疑以外,这群人渣的手段一直在打擦边球也是一个原因。

真心希望法律可以展开一次讨论,把精神暴力纳入暴力犯罪当中。

第三、于欢的做法是对还是错?没办法定义,首先他确实杀了人,杀人就要审判,我想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就出在,量刑的轻重。于欢的行为,就算退一万步说是防卫,也是防卫过当。无罪释放是不可能的。但因为对方只是进行精神暴力,没有实质的肉体伤害,精神暴力在中国法律中又几乎是空白。这才让于欢的行为归类到了杀人,而不是防卫。我想这个结果,是于欢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第四、关于阴谋论,有消息说,这个被杀的人渣,早就被政府通缉,当地政府就是这伙人渣的保护伞。这个没有确切证据。我没法展开说,但既然有这样的流言,干嘛不好好查一查,查清楚了,真相大白,还政府一个清白,不是挺好的么。

第五、警察不作为。这群警察确实不作为,一群无赖上门闹事,警察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事态严重,这几个警察是要被处理的。警察为什么不作为,就可以展开说一下了。首先,一如既往的和稀泥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减少工作量,个别警察出警态度消极。其次,警察的法律素养低。尤其是地方基层警察,法律素养有时候还不如非法律从业者。什么时候可以动用什么手段,概念很模糊,这次的事件不扯其他的就是一个讨债事件,讨债警察就把它当民事纠纷处理,于是事态扩大。再次,现在的执法环境乌烟瘴气。说个前段时间发生的事吧,一个交警被女司机满大街追着打在微博上火了。评论有说警察怂的,也有说女司机该被就地击毙的。警察为什么不出手?打不过那女的么?怎么可能。那个女司机战斗力就是个渣渣。当时只需要一个正踢。那女的就可以被轻松制服。可是交警为什么没这么干,因为交警怕,被女司机追着打,顶多就认个怂。可他要是还手,在这个自媒体时代一旦被放上网,他就可能会背上交警打人的骂名,背个处分对他来说才是亏了。

现在的执法环境就是这个样子,作为一个暴力执法部门,约束权力是必须的,因为一旦权力不受约束,那警察就会成为合法黑社会。可现在执法环境却矫枉过正,领导怕当责任,一旦有风吹草动,就要处理警察给社会一个说法。基层警察出警,一旦使用暴力,立功是没有在想的了,抓小偷都有可能被处分。只要小偷喊警察打人啦。义愤填膺的群众群起而攻之。这种事确确实实发生过,真是可笑,就这种乌烟瘴气的执法环境,真该好好打扫一下。

第六、千万别去借高利贷。那些放贷的人,都不是些什么善男信女。来讨债的多是两牢人员,粘上了这辈子都要后悔。尤其是那种什么都不抵押的高利贷,借钱给你只是为了榨干你。就好像大学生裸条,那还只是几千几万。咬咬牙一个家庭也还得上,可这种一百万的借款。其实于欢家早就把本金还清了,还多还了好几十万利息,可这些人渣,怎么可能轻易放过你。

最后,这个事件的结果已是如此,没办法再改变什么。但是整个法律界却可以好好思考些什么。

(这篇文章不用问我,可以转,署名就好)

知乎用户 不破 发表

还是评论一下吧。总结来说,这个事件让我很不安,就像是一个朋友说的,在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前提下,我还能相信什么。

首先,我是支持法律审判的,但这个审判,是指整个的审判。当然,我不是把希望寄托在了二审和终审,二审和终审还有申诉等等,是为了避免审判不公所做的防备措施,我当然希望每一次都审判公正,但是结合聊城地方法院本身的局限性,有所纰漏再说难免,就算是最后法律审判差强民意,我也会支持法律的判决,因为众意不是公意。上次把众意当成公意,引导舆论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失败。

公意不是现代社会的人的精神与意志的简单组合,公意乃是整个社会系统历史的产物。历史上所有的公共意志都是当代公意的组成部分,人类共同的意志形成了当代公意。公意未必正确,但绝对应该是最符合大众的意志。公意是文化的一部分,是社会法的一部分,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众意与公意有明显的不同。众意永远代表团体意志,代表集体利益,代表部分。公意是最大限度的众意,但众意永远都不是公意。个人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由个人组成的团体也是社会单元,但是这个社会单元已经有了自己的意志。社会单元共同构成的社会必须体现所有社会单元的意志,而不是体现单个社会单元的意志。
法律本身就是属于公意,因此它绝不应该是众意。任何个人或者众意都不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地被限定下来,任何个人或者众意都不应该取代公意,更不应该凌驾与公意之上。

然后,我觉得,相比较审判不公这个点来说,确实存在,人民日报也定调了,定的是《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但是让我感到不安的是,它强调的是伦理和法律之间的矛盾,而非导致这个矛盾产生的乱象丛生的民间借贷和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待考证),以及与现代社会产生激烈矛盾冲突的乡土中国的人情社会之间的相互包庇与得过且过,我觉得后面才是难啃的骨头,但是却被人刻意淡化了,所以很不安。

最后,朋友圈弥漫的那种 “鼓励私仇” 的行为,也让我感觉很不安。现在是法制社会,就算法律再操蛋,再不公,你能说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可以依赖的吗?当法律和政府不能保证人民正当权利,这才是这个事件集中暴露引发舆论的问题。而且,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如果大家都回到了鼓励私仇的环境,和武侠小说有什么区别?侠以武犯禁。如果这样,中国白改革开放了?安乐死为什么至今没有合法化?是因为人口基数太大,而且国民素质尚且达不到,如果开放,只能引发更多的纠纷。

最害怕的,是我这种键盘侠只会瞎逼逼,却无能为力。

哦,对了,你们谁还记得前两天广州一抚养中心 49 天死了 20 个人的那个事件?

呵。

知乎用户 断祸根 发表

对警察执法的管理就如同中国的经济治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当年没有警察不得插手经济案件的规定时,其实要帐这种活是地方上的警察领着人干的。

上面的禁令一下,警察没有了收入,于是彻底撒手不管了,任由黑帮胡作非为,很难说这里面没有堵气的成份在。甚至也不排除收了黑帮的钱,然后睁只眼闭只眼的情况存在。

此事真正让人心寒的是,我们每个人扪心自问,如果同于欢易地相处,无论我们处于什么身份,甚至像我这样熟悉法律的律师,只要我们不是高官巨富上面有人的高能人士,最后都只能走上于欢这条杀人之路。甚至我们中大多数人可能还没有他的勇气,最后只能在屈辱中忍受。那更是生不如死。

在此事中谈法律的人总给人一种冷血的味道。但现实就是如此,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解决问题。而且法律也不应该这么冷血,其实法律到处都有生路。

如果让我用法律谈对此案的看法。我不想掰扯什么正当防卫。

我提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吁,根据宪法第 67 条第 17 项的规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 ,给予于欢特赦!

知乎用户 明警官 发表

许多人都认为,于欢的行为应该是正当防卫,顶多也是防卫过当。至于那些高呼刺死辱母者无罪的激愤之声更是充斥网络。同时法院判决和警察现场处置也成了众矢之的。许多人都认为现场警察不作为导致血案发生,而判决结果也自然捎带着成了靶子。

不过细细分析报道和相关信息,我却有了一些疑问。网上流传的关于凶案发生前的种种侮辱情节,基本都来自于欢一方的单方说法(其姑母和母亲厂里的工人),另一方及第三方尤其是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说法缺失。

另外,报道里提到的借款月利率竟有 10%,这是不折不扣的高利贷,要知道按照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贷年利率最高也不得超过 36%!不太明白一个企业家为何要沾染高利贷。

再有,当我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苏银霞(于欢母亲,即欠债者)有多起诉讼缠身,更有人告知,她和女儿(于欢姐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而于欢父亲也因此潜逃。各种纷乱信息让我感到无所适从,突然我意识到,应该看看判决书了。

今天一早,我看到了法制日报公众号发布了判决书的照片。

看完判决书,我顿感有点被舆论摆了一道的感觉。原来事发地点源大工贸是于欢母亲的企业,换句话说是放贷人到他们自己的地方进行讨债。

几名讨债人与下午 16 时来源大工贸讨债,死者是 20 时到场,直到 21 点 50 分行为升级,几名讨债者在办公室对于欢母子进行逼债,才出现了一些侮辱言行。

而 20 分钟之后,也就是 22:13 分民警即接警赶到现场,22:17 警察出接待室了解情况,22:21 警察返回。一共几分钟?8 分钟。 许多人所纠结的非法拘禁是难以成立。

此外,关于最点燃舆论怒火的侮辱情节,细看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词,我却发现是这样的:

苏银霞(于欢母亲)

刘付昌(苏公司职工)

张立平、马金栋(均为苏企业职工)

么传行(催债者)证词

于欢自己的供述

从中可以看出,死者杜志浩(即催债者之一)对于欢母子有侮辱情节属实,但掏生殖器旋即被制止,并无用生殖器对苏蹭脸塞嘴的情节。顺便说句,如果有,这已经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而且,苏银霞一方除了母子俩,还有其他人在。并不是报道中现实的孤立无援。

那么,另一个舆论爆发点,即当时警察为何警告一声就离开,判决书里显示的是,民警到场之后进屋警告要账不得打人,随后到屋外询问知情人。而在这个过程中于欢持刀伤人。这一点,除了民警自己的叙述,还有执法记录仪和多位证人(包括于欢自己)的陈述印证。

我个人观点,民警出警没有原则错误,但有瑕疵。如果能当场分开双方更好。只不过讨债突然升级为凶案也很难预料。

下面来说说法院的判决。请注意一个重要细节,被害人一方(即死者家属和其他讨债者)主张于欢是故意杀人,要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而法院全面衡量证据之后认定其并无杀人故意而有伤害故意,即使有 “弄死你” 的话也认定不过是斗狠之语,因此并未客观归罪认定为故意伤害。

定性没问题,那量刑呢?请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101 到 103 条。再看看本案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无期徒刑也是依法量刑。只不过就我个人看法,考虑到死者等被害人采用侮辱方式讨债,作为儿子的于欢在激愤之下动刀杀人的情节,个人建议二审法院考虑进一步酌情从轻。毕竟,法律是冰冷的,可是运用法律的过程却需要适当考虑社会普遍情感。况且本案中,被害人过错明显,他们同样应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

如果我们遵从了舆论,媒体会不会反转?死,重伤的人中,有人只是为了生计,跟人一起打混混要债,有人只是语言要求,因为裸露者只有一个,死伤者有四人,杀人者是某企业主的儿子,欠债一千多万?这次考虑于欢的情,下次会不会考虑被害人的情?貌似被害人有四个未成年孩子,两对双胞胎…… 结论,法院还是以查明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吧!媒体翻脸太快了!
说了这么多,转一位法学院本科生贴作为结尾:

当昨天各大公号都在宣扬恶法无能时,请多些冷静,顾先不论轻重如何,判决如何,媒体由于版面,专业的限制,无法阐述全部的事实,就如张教授几十万字的论文被媒体缩水成几百字说成,对贪污贿赂犯罪可以诱惑侦查。

舆论把法律架在火上烤是多么的可怕。06 年彭宇案,大家都在辱骂老太太,但剧情反转后,彭宇真的撞了老太太后,是否又欠别人一声道歉呢?我曾在微博上和一群低级喷子辩论林森浩该不该死的问题到夜里三点,结果林森浩还是被你们绑架了法律给弄死了。

我们心中有正义,我们期待这个国家的法律健全,但请理性,如果心中真的有正义,那么请爱现在的法律,然后修补它,完善它,因为法律需要被信仰。
转自 法官那些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堂上大人一拍惊堂木:

尔等刁民!

武松杀西门大官人不该判?

别人说人家睡了你嫂子,你哥居然去打人家?你哥有证据么?就算有,这又不犯罪!
别人说你哥是被人家害死的,你又没有证据,本官也没说不判,你怎么能杀人呢?
你们一对法盲!
刺配!

林冲入白虎节堂不该判?

你拿把大号匕首跑进领导办公室,说领导找你看刀?领导说没有,你想干吗?
刺配!

杨雄杀妻不该判?

你说和尚睡了你媳妇儿?证人是你义弟?你咋不报官?还杀了人?你不知道嫖妓有罪,睡你媳妇儿无罪么!

雷横杀妓不该判?

你没带钱去看啥戏?领导女人骂你几句怎么了?你居然打人?带枷示众!
示众你母亲来搅乱秩序,领导家属出于义愤管理,你妈妈居然出口侮辱对方人格?!人家只是出于愤怒和你母亲有了肢体接触,你居然就杀人?
穷凶极恶!

杨志当街杀人不该判?

牛二招惹你,你不会躲?不会先忍着然后去报官?激于义愤防卫过当?
你就是蓄意杀人!
刺配!

代表哪个阶层利益不是喊出来的。

我们升斗小民顶着高高的房价物价,吸着纯正的雾霾,吃着原味地沟油,生不起养不起病不起死不起,遭受层层盘剥,吃草挤奶,然后就换来这些?

亲人尊严被流氓侮辱践踏之时,想必每个人都会抽刀呐喊吧?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知乎用户 王 Doug 发表

搬运我对同一个新闻的答案:

此事可以入选史诗级移民广告系列。(苦笑)

说法院判得没问题的,我只想说如果司法系统能合法得出这样的判决,有问题的是司法系统。(最新消息,最高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别的国家我不了解,我仅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在美国大约会怎么样。

根据报道: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

在美国,这帮暴力要债的人可以被起诉的刑事罪名包括(但不限于):

1:非法侵入(Burglary - Wikipedia)

2: 非法拘禁 (False imprisonment)

3: 攻击罪 (Assault - Wikipedia

4:性侵:在这种非法拘禁情况下暴露生殖器即使没有强奸发生在大多数州也是性侵。(Sexual assault - Wikipedia

5:酷刑:非常规非人道折磨 (Torture - Wikipedia

以上还只是我这个非法律人士所能列出的几个很明显的罪名。对于这种恶性案件,一般的检察官都会倾向于从重起诉 (throw the book at them),怎么说呢,判个几十年妥妥的。至于入室行凶者被杀,妥妥的自我防卫啊 (这个答案里面有案例:知乎 - 与世界分享你的知识、经验和见解)。不光是这个,警察到现场居然没有实质努力去制止犯罪,这个往轻了说算是严重不作为而应该引咎辞职(渎职),往严重说算协助犯罪(Aiding and abetting)妥妥的刑事重罪。

当一个地方的司法系统无法有效确保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安全时,法治外的绿林好汉式的丛林社会奖惩系统就会自发蔓延。

若是听任这种蔓延,法律与制度的威信就会很快丧失殆尽,民众就会对 “公了” 丧失信心,转而寻求 “私了” 式的解决方案;若是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意味着公权力对这个地方完全失控。这种公权力的法制失控所带来的恶果就是恶劣的地方保护主义经济行为,而这种民间暴力所带来的经济垄断必然导致缺乏竞争和效率低下,经济必然出现问题。这就会出现一种恶性循环。

大陆经济发展到现在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低下,尤其是一个现代经济体所必须的法制环境不足。依法治国最关键的一环是司法系统的有效性,在这个案子里,不管是警方处理还是事后判决,我都不认为能够增加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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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补充:

一审的判决书已经能看到了。南方周末和网易等媒体的报道基本和判决书提供的信息符合。

我在原答案里面提到了司法系统失效的问题。_请大家思考一下在这个案件从发生到宣判的整个过程与结果中,客观上哪方的利益得到了更大的维护?_是被逼债者呢还是暴力要债勒索的黑社会组织?

如果是像某些洗地文所说的此案判决公正所以是媒体瞎带节奏的话,这种 “司法公正” 是不是比有问题更让人后背发凉?

事实上此案的判决并不是没有可商榷之处,而且基本上并没有像很多人认为的是从轻,而是几乎在可能的法律解释范围内做到了从严。在此推荐两个国内法律解读的答案:如何看待山东高利贷黑社会人员当儿子面凌辱其母,其中 1 人被儿子刺死? - 知乎 如何评价《南方周末》热评文章《刺死辱母者》? - 知乎

判决之外更有问题之处是整个案件表现出来的选择性执法。暴力骚扰不作为,闯入私有房屋不作为,性骚扰性侵不作为,非法拘禁不作为,等到当事人为了保命反击的时候作为了。

警方到了现场之后至多只是暂停住了暴力侵犯,但是并没有解除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入,而且危害这对母子的暴徒并没有丧失继续行凶能力(比如被警方带走),所以只要暴徒主观想要施暴,就可以继续施暴。在此之外,警方要离开的事实又使得继续施暴变得可以预期,意味着警方在现场的时候可以被认为是施暴的间隙,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止。而且由于人数相差悬殊(2 对 11),如果施暴开始,在施暴过程中有效反抗的可能性极低,所以在施暴间隙进行自我防卫是一个理性选择。很多报道和评论都把重点放在辱母上,但是在辱母之外,他这么做客观上更是为了保命啊。

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底线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选择性执法无疑是会破坏这种公正的,公正性是法律威信的基础,这么做无疑是法治之贼。网易上百万跟帖,是因为公正遭到践踏时民众不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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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补充:有人指出美国也有各种和警察有关的问题。我认为美国有问题不假,如果去翻我的其他答案和评论的话就会发现我对美国持建设性批判态度。

但是别人有问题不代表自己的问题就不成为问题了,这么想是一种逻辑错误;譬如有两家奶厂 A 和 B,A 厂品质不好难道就可以给 B 厂往里掺三氯氰胺的正当理由?

有人会觉得外国的月亮一样黑,虽然这么想会给人一种安慰,但是大陆要有进步就不能有这种 200 步笑 50 步的思维。阿 Q 的精神胜利法虽然很开心,但是这种开心掩盖住的却是客观上的绝望;意识到问题才能有可能解决问题,虽然惨痛,却是希望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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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书的完整分析:

除了怼向大巴,我们这些愤怒的毛驴,别无选择 - 知乎专栏

推荐几个法律上的分析答案:

知乎 - 与世界分享你的知识、经验和见解

知乎 - 与世界分享你的知识、经验和见解

知乎用户 远方​ 发表

作者:远方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6001198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当我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法律不顾一切的离我而去。我失望,我无助,最终我选择了犯罪。然后法律马上回来指责我所做的一切。这个时候我会产生疑问,法律的存在是否可以认为是为为其他犯罪的人开脱的工具?

昨日,山东聊城的一起案件让很多人都陷入了这个疑问。我们似乎在大多数的时候都会考虑过这样的一个问题。法律的边缘在哪里?这个正常人想都不会想到的问题。在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看来再正常不过了。因为他们就是以此谋生的。案中提及的民间性质的借贷公司时常以一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状态存在着。我用自己设置的利率贷款给你,如果你不还款我会用尽一切手段来逼你就范。而这些手段无疑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因为这些人再清楚不过了。什么可作,什么不可作。就像事发后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不正是那些逼债公司想要的结果吗?

因为法院始终认为,人命为天,被害人因为已经失去了生命,因此他之前的所有恶性基本上都会随着死亡而烟消云散。这不仅是法院的固有观点,而且是积存在国人内心中的长久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观念。举例来说,我们大多数人在听到 “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样的话语之后,可能第一反应并不是某某某的死刑,而是对于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样的附加判决感觉到无所谓。人都死了,政治权利剥夺不剥夺也就无所谓了。这就是大众的普遍观点。因此在我国大多数人的眼里,法制远不是一个百分百的字眼。因为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情大于法观念是需要漫长的时间来改变的。

就像很久之前有一起校园伤害最终致死案件一样。受害人在上厕所的间隙,被犯罪者堵在女生厕所,意欲强奸未遂之后受害人被残忍的杀害。而犯罪者据说是在几天之后 “投案自首” 的,最终判决是无期徒刑。这时候就会出现两种声音,一种会站在受害人的基础上说,为什么不判处死刑;另一种也会说,已经都自首了,差不多得了。你说你好好的为什么要上课期间去厕所呢?法律这个时候在考虑案情的时候只对于犯罪者的自首情节有所考虑,但完全忽视了受害人以及周围的学校所受到的社会影响。那个时候女生上厕所几乎成为了人人自危的一种事件。然而对于这些,法律沉默了。

时至今日过去的事情依旧是不了了之。而昨天发生的事情却依旧在上演着这样的局面。法律并没有对于死者之前所做的种种行为进行公正的判决,而是一味的认定死者既然已经死了那么之前的各种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就不再案件的考虑范围之内。因此只针对活着的犯罪嫌疑人展开讨论。然后结果就是无期徒刑。

我们今后如果遇见此类事情的发生时候到底该怎么做呢?我们面对亲人被侮辱,请注意,案件当中的侮辱包括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我想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会在这个情况下做出和于欢同样的反应。这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行为表现。但是我们的人民卫士那个时候在做什么呢?“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

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这就是我们的人民卫士。如果此时是你面对这样的一个场景,你会做出什么样的举动。难道真的要像一个守法公民一样。“冷静下来,判断清楚形式,然后把握住尺度,最终做出法律界定范围之内的正当防卫的行为”我做不到,我相信大多数人都做不到。

曾经宣扬的人民卫士却没有在人民的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出来阻止这一切的发生保护人民,而仅仅是在案发后跑过来劝于欢自首。对于这样的 “人民之盾” 我感觉不到任何的安全感。

看过《盲山》的朋友可能会知道,为什么女主在最后时刻杀人了,为什么不是在,一开始被拐的时候,也不是在逃跑的时候呢?因为在一开始她还是有希望的。但在最后自己被解救的那一天,他从自己曾经赋予无限希望的人民卫士口中得知,自己的希望已经永远的破灭了。人民卫士也救不了你,那个时候所有的一切都破灭了。就像本案当中的于欢一样,看不到任何希望的时候,最终会选择犯罪。这是正常人的行为。谁也不能阻止的行为。

当然也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人,美国电影《守法公民》当中就是由于男主不满法律对于犯罪者的开脱,从而在今后的几年内用当时犯罪者的手段在法律的边缘将犯罪者用自己的方式处决了。但是电影毕竟是电影,正常生活中的我们每一个人并不具备各种卧薪尝胆的能力。我们大多数的时候还是在依据这个社会的法律在过着生活的。只不过这一次,我们又被法律深深伤害了。

我国的警察确实很忙,确实什么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处理,我国警力严重不足的事实,也知道我国基层民警工资少,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事实,但我认为既然国家的税这么高,这都是政府应该解决的问题。

我们可以发声,今天可以发声,明天也可以,但是那些被伤害过的弱者呢?他们也许已经发声成千上万遍了,但是依旧没有人知道。况且很多时候他们发不了声,被欺负只能默默的认栽。

希望很多时候我们都能将亡羊补牢的做法上升为未雨绸缪,毕竟这样不至于将所有的弱者都逼入绝境。

知乎用户 姜指涯 发表

现代社会 “诚实” 也仅意味着 everything I tell you is ture, but I won’t tell you everything.

如果把受害人母亲也是非法集资罪嫌疑人也写进去,黑吃黑色彩就比较浓重了,故事就没这么感人了。

知乎用户 赛科思 发表

我父亲曾经是特警,他说过
如果警察开始追捕犯人的话,那么国家也就快保不住了
警察的存在不是为了抓犯人,而是为了预防罪行的发生而存在的
真是个伟大的父亲啊!您父亲还安康吗?
在 625 事件中,被虐杀了。
《辩护人》台词

知乎用户 薛洪言​​ 发表

辱母杀人案,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里程碑还是转折点?

因非法催收引发的 “于欢故意杀人案” 引发了社会多方面的解读和反思,先撇开案件背后的人文和伦理因素,主流的关注焦点在于正当防卫的界定,而作为金融从业者,更关注的还是隐藏在背后的非法催收及高息贷款本身。

非 法催收和高息贷款均由来已久,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崛起更是开始以更高的频率进入公众视野。自从2016年以来,在媒体集中报道校园贷乱象时,便有 过关于非法催收乱象的集中报道,近期,也有媒体曝光在高息模式下逾期借款人普遍存在被暴力催收的问题,甚至 “人死债消”,还有更多还不起钱的借款人则沦为 所谓的 “债奴”,人生为还债而活。

在 消费升级的宏观环境和企业去杠杆的行业环境下,消费金融成为金融领域的新风口,个人加杠杆已成大势所趋。既然个人要加杠杆,消费贷款越来越普及,由于逾期 产生的催收问题便也离普通的你我越来越近,看上去远在天边,实际上却已近在眼前。笔者关心的是,这起案件,会成为彻底根治非法催收和高息贷款这两大难题的 里程碑事件吗?如果不是,这个事件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影响又在哪里?

小事件引发大变革,需要 “时势” 助力

很多大的变革的发生,都是有一些小事直接引起的,我们称之为导火索,从意义上看则是里程碑事件。但反过来,并非每一个看上去有影响力的小事件,都足以引发变革。小事件之所以成为导火索,不过是因为果实已然熟透,既便是一阵风,也能让它从树上掉下来,需要的是天时地利人和。

先举个历史上的案例,即秦末的陈涉吴广起义如何引发了秦朝的灭亡。

事件的大致经过,贾谊在《过秦论》中如是说:

“然陈涉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徙之徒也;才能不及中人,非有仲尼,墨翟之贤,陶朱、猗顿之富;蹑足行伍之间,而倔起阡陌之中,率疲弊之卒,将数百之众,转而攻秦;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

而 秦亡的根本原因,自然不是陈涉吴广的起义,而是 “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所谓攻守之势转变,在于战国后期,天下割据、诸侯混战,此时秦人行 “商鞅之 法”,行 “苛政”,通过战争来终结战乱,符合人心思和平的大势,此时,既便有几十起类似陈涉吴广的事件,也只不过被当做乱匪镇压而已。统一之后,人心思 定,想的是安居乐业,而秦依然大行苛政,便成了逆势而为。民愤积累到一定程度,通过陈涉吴广起义爆发了出来,便成了导火索。

再举个行业内的例子,即为何是e租宝事件引发了2015年下半年开始的互联网金融整顿,最终导致互金格局的大变革。

e租宝出事之前,P2P平台跑路和提现困难等问题早已出现,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的P2P平台共244家,其中经侦介入4家,那为何这些平台的跑路没有引发行业的集中整顿呢?原因便在于时候未到。

2013-2014 年间,互联网金融刚刚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全社会都对其给予很高的期待,在很多人看来,互联网金融中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可以有效解决小微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评 估难题,而互联网渠道的长尾效应则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从而将 “开放、平等、创新、服务” 的基因植入金融领域,为中小投资者带来收益,也给传统金融 企业带来一股新生活力,最终有助于推动金融的民主化。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处于升势之中,一些P2P平台的跑路更多地被看作个案,是经营P2P的人出了 问题,而不代表P2P的业务模式没有前途。

到 了2015年,互联网金融在脱缰野马式的增长过程中,开始从专注普惠金融的补充性角色向着传统金融领域的颠覆者角色转变,业务对象与传统金融趋同,但又基 本不受监管,便产生了监管套利问题,衍生出的违规现象也愈演愈烈,在行业大势上便开始走下坡路。此时,e租宝事件作为互金平台野蛮增长的最恶劣的一个典 型,便被舆论发掘出来,成为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转向的导火索。

回到于欢案本身,这个事件会不会成为终结消费金融高息贷款和非法催收等问题的导火索呢?也要从行业大势说起。

从行业基本面看,高息贷款似乎气数未尽

本次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非法催收,而非法催收与高息贷款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拔掉非法催收这个顽疾,便需要把高息贷款这个更为根本的问题解决掉。

之 所以如此讲,是因为高息贷款是非法催收的土壤。自有借贷开始,便有了催收,也便有了暴力催收。但非法催收的愈演愈烈,却是在最近几年,始于互联网消费金融 开始挺进次级借款人市场。这些借款人属于典型的无信贷记录群体,在传统金融机构借不到钱,而民间的高利贷恶名在外,他们也不会光顾。此时,很多小的互联网 消费金融机构,为了与巨头进行差异化竞争,便选中了这类群体,通过高息去覆盖风险。很多小的消费金融产品,年化利率都在50%以上,年化100%以上也很 常见。

永 远不要去考验人性,当消费金融机构对一向资金饥渴的群体打开了借贷的水龙头,不论有无必要和必要性大小,他们都倾向于选择借钱,市场规模自然有了爆发式的 增长,但不良随之而来,涉及的人群也越来越广,使得催收成了一个 “朝阳” 行业。随着催收市场的火爆,非力催收也便从小众走向大众,从地下走到地上,以至于 警官们也要见怪不怪了。

反过来,非力催收大大提升了催收的成功率,降低了高息贷款产品的潜在损失,使得高息消费贷款这门生意也就愈发有市场空间,这个意义上,是非法催收在为高息借贷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所以,既然很难靠法律的手段去遏制非法催收(否则就不能称之为非法催收了),但便只有釜底抽薪,即遏制高息贷款的快速发展。而问题在于,从行业大势上看,高息贷款似乎气数未尽。

面向次级群体的普惠金融一直是世界难题,本质上因为这是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这些人之所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借不到钱,是因为他们没有信用记录;而之所以没有信用记录,又是因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不借给他们钱。所以,除非他们自动迈向中高收入阶层,否则便一直逃离不了这个循环。

打 破两难选择的唯一出路就是勇敢的放贷机构先迈出第一步,这些勇敢的人便是创业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他们不怕高风险、不惧损失,追求在次级信贷市场的高 增长,客观上便让这部分人有了信贷记录,从而具备了逃离这个循环的机会。有理由相信,随着这些信贷数据被正规的金融机构采集并应用,所谓的次级借款人从正 规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便只是时间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看,高息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 “横冲直撞”,恰恰有可能成为冲破普惠金融这个世界性难题的勇士。此时,我们要评价这类机构的价值,便要从这个高度着手,自然是正面的因素居多,而因其高速发展引发的非法催收问题,便只能是一种附属品,居于次要地位。

所以,全面取缔高息信贷,似乎时机未到。

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影响

这个事件虽然很难成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导火索,但却有潜力成为行业发展转向的一个转折点。

事件本身再次唤醒了大家对非法催收和高息贷款产品的重视,监管层面有较大概率会出手纠偏,打压高息贷款产品的市场空间和发展热情。而对于那些有远见的公司而言,这个事件便是一个警钟,虽然风暴未至,但天色已变,是时候从高息贷款市场撤退了。

作者微信公号:洪言微语(ID:hongyanweiyu)

知乎用户 戈戈他爸 发表

好吧,以上是澎湃新闻一面之词不足为信。
看判决书,

说的是警察到场四分钟,撂下一句 “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就走人了?

本来一个民事案件,被追债者弄成治安案件(或较轻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因警察的不作为弄成刑事案件。

诚然,在 “不管是 zf 的错、jc 的错、hsh 的错,反正你错就办你” 的成文法大环境下,不敢指盼于欢得到轻判。

但那几名警察是否涉嫌玩忽职守致人死亡,才是更值得关注的。

另外……

最后……

为了祖国母亲能够献出一切,包括生命。
为了生我养我的亲妈,杀个把黑社会流氓又算什么呢?

知乎用户 扔鱼 发表

知乎用户 人青玺 发表

不请自来: 实在是太气愤。
在读文章的时候,非常有画面感,就能想象到那对母子的害怕、气愤、无助、绝望。

只说法庭判决吧,个人觉得,太过于教条主义和机械化。法律条文是死的没错,法律精神不死啊! 如果法律是这样的,我宁愿我从来没学过!

前几天在无讼里看到过一篇文章,美国的法官处理案情,既不失人性也不逾越法律底线。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那种做出的裁判真正能够给社会、个人正能量的、积极的、温情的一面。 实话讲,我不知道多羡慕。
我知道有人会说,法律是公正无私的、是严肃的云云。难道我不懂吗? 但是法律真正的意义何在?法律精神还在吗? 只是一味照教条照本宣科,我们的司法还有希望吗?
希望于欢和其律师能坚持,继续上诉,希望能把刑期降低。 真的挺难受的。22 岁,就跟我们一般的年纪……

知乎用户 稷下小子​ 发表

今晚刚写一个答案,粘过来吧:

先说结论:不管那篇文章怎么样,这都是一个应该被感谢的媒体!

——可能他们的力量不会报道出所有的真相,但正是他们坚持寻找真相的努力,最后给了我们可能知道真相的希望!

因为有了他们,这个案子最后的结局,肯定会与原先有所不同,或多或少,也会更加趋近于公平和正义。

不久前知乎有个问题:

中国是否拥有远超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治安水平?为什么? - 知乎

不得不承认,当今的中国治安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绝大多数的热闹繁华的城市,半夜时分可以在大街吃烧烤喝啤酒而不用担心抢劫。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广大的十八线城市到农村,还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不知道,并不代表他们不存在。比如,该案的发生时间是 2016 年四月,一审的时间也是 2017 年二月,案件距离你我知道的时间,已经过去将近一年。

如果,没有一个媒体报道出来,那这几天的网络依旧是各种太平盛世的欢乐祥和,以及对韩国乐天、美国萨德的义愤填膺。

所以我们应该感谢,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些绝大多数媒体都不愿意多事的网络,不像资本主义那些个把稳定作为不能碰触的红线甚至作为政绩的国家,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还有那么几个有良心的媒体,或许以他们的力量不会报道出所有的真相,但正是他们坚持寻找真相的努力,最后给了我们可能知道真相的希望!

好像是《南方周末报》,谢谢你!

因为有了你们,这个案子最后的结局,肯定会与原先有所不同,或多或少

关于案子

(1)一片让于欢们为难的土地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了,同样是在山东,2015 年山东临沂的拆迁纵火案。

——当地社区改造,村民宅基地每平方米 60 元补偿标准,安置房每平米 1100 元。2015 年 9 月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后东固村民张纪民可分得拆迁补偿几万元,无力购买安置房,被视为钉子户,导致在强拆中烧死。

当然,这件事的发生是因为当地小镇,满镇文武,俱是奸邪,蒙蔽圣聪,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不文明执法。在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百姓的事无小事,上一级政府得悉后,严厉申饬,着令调查,该案已获得圆满解决,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联想,是因为这个案子发生的地方,对,又是一个山东。

这片土地出生了中国的孔子孟子,这片土地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文化圣殿里散发出最为耀眼的光芒,这片土地孕育的儒家文化作为中华的正统延续两千多年,“中国不能失去山东,正如西方不能失去耶路撒冷”。

但是,这片土地也流传着 108 条好汉在梁山水泊边上的故事,还有在每个朝代末期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

——西汉末年的樊崇赤眉军;

——西晋时刘伯根、王弥起义;

——北魏末的山东起义;

——隋朝末期的王薄起义;

——唐末的黄巢起义;

——北宋的宋江起义;

——明初的唐赛儿起义,明末的白莲教起义;

——清末的义和团和捻军运动。

一个是最有文化传承的地方,一个是暴乱频起的地方,历史上这两者之间确实画上了等号,那么运算法则只有四个字:逼上梁山!

这是一个放在全国都口碑出众的人群,他们勤劳、憨厚、任劳任怨而又思想保守,人口众多与地域狭小加之历史上灾害频发,造就了他们肯吃苦的特性,千百年的传承和文化使得安土重迁这样的思想深深刻如他们的灵魂。但就是这样一群人,在清朝末年居然出现了大规模的自发的人口迁徙——闯关东,拖家带口、义无反顾。这一切,只是因为,除了踏上前往东北的那一条路,没有别的路可走,尽管那条路需要跋山涉水,布满泥泞荆棘。

就是这样一群人,给他们一捧粮食、一口水,他们就能卑微的活下去。

但是,如果什么都没有了,那也没有什么可害怕的了,抬起头,拔出刀,一往无前。

之所以会想到这些,是因为:

于欢,这个 22 岁的小伙子,在自己和母亲连续两天遭十几个人侮辱,在遭受 6 个小时谩骂、侮辱和殴打之后,在晚上 22 点这一切仍在继续且警察来了四分钟又离开的情况下,除了拔出刀,他还能做什么?

看过了太多人的评论,并且都很多道理,特别是很多法律人士,向人们普及防卫、防卫过当,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有意无意地透露出对大多数网友的不屑。

更有山东公安发布的微博:情感归情感,法律规法律。以及毛驴怼大巴。

我承认,对这个案件的法律角度我不懂,是真的不懂,因为咱们国家不像某些暗无天日的资本主义国家,会学习很多法律,在咱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小学学习思想品德,中学以上都在学政治,大学倒是有过一门法律课,名字忘了,因为翘课去复习考研政治去了。

这个案子怎么判,自有法官援引各种法律头条,自有各种专家出示各种原因理由。当曾经一双通过弹钢琴的手,都可以分析连杀 8 人的行为,这些专家还有什么不可能?这也充分显示了我们伟大国家多年来重视创新,培养发散性思维人才的努力和成果。

只是我有一个问题,在母亲一直在受十几个男人持续打骂、侮辱的时候,在警察来了四分钟马上又走了的时候,当侮辱还在继续的时候,22 岁的于欢能怎么做?换了你你能怎么做?

这不是无理取闹,这是认真的,那些懂法律的人士,告诉我,怎么办?

同样的 理由让我相起了本段开头的那个案子。

于欢应该做一个遵守法律的人,但首先,他是一个人,是一个 22 岁的儿子。

(2)四个不应该被指责的警察

监控显示:

——4 月 14 日晚 22 点 13 分,警察接警后警车抵达。

——接待室,民警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 月 14 日晚 22 点 17 分,民警离开办公楼。

四分钟,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欢仅有的唯一的一点希望破灭了。

但是,我们能指责或者抱怨警察什么?

你们知道冠县吗?我知道,因为我去过,鲁西南的一个小县城,跟中国大多数十八线城市没有任何区别。

在这里,你可能不知道公安局局长叫什么?但你不可能没听说过那是一个社会闲杂人员的大哥。

别问我为什么?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不像某些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和谐社会里,我们的警察甚至城管不全是流氓和土匪,不全是保护伞,不全是只能欺压小姐和卖菜的老太太的那一类人。他们当中的很多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拿着可能微不足道的工资,进行着可能复杂而略显沉重的劳动,过着平凡的日子。

他们之中很多甚至不是正式工,他们一样有高堂需要赡养,有儿女需要抚育,当他们在晚上十点钟出警的时候,他们的上峰或者正在跟那群社会闲杂人员背后的闲杂人员推杯换盏、灯红酒绿,这个时候他们能怎么样?

即使没有上面的或者,面对十多个早就闻名乡里至少略有耳闻社会闲杂知名人士,他们又敢怎么样?

如果那个时候他们强行出头,可能后面没有了那走投无路的几刀,没有了前几天网上的刷屏,后面的世界依然太平,可他们的生活会不会有什么不好的改变?那么他们的所得值得他们如此付出吗?

没有要为他们洗地的意思,这个案子警察过来的四分钟和一句话是摧毁于欢最后心理的最后一根稻草。之所以不对当时那几个警察进行指责,因为我们不知道那几个警察,是为虎作伥的保护伞,还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普通工作者。他们肯定是失职,但这太正常了,因为不像某些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犯罪率居高不下,我们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太平盛世欢乐祥和,对于最底层的百姓而言,这个职业能够每天按时撞钟就是一个好和尚了,其余的好像并没有什么卵用,怎能过分苛求。

知乎上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要去考验人性? - 知乎

因为他们只是平凡的人,他们害怕危险,他们有顾虑,他们付出的东西与预期的所得不相匹配。当然,这些推测的基础是假设他们还都是平凡的好人。

这不是几个人的问题,是这个职业全部存在问题。

当然,他们告诉我经济类纠纷确实不归警察管。

另外,我也不知道高利贷为不违法?高利贷在冠县多不多?这些社会闲散人员违不违法?这样的事情在冠县经常不经常?

尽管我对聊城比较熟悉,但我不是太懂法律。

很多人还在纠结于当事女企业家欠银行多少钱、涉及炒作钢材等等,这跟案子没有半毛钱关系,即使她罪大恶极,她仍然是一个在儿子面前被侮辱的母亲。

(3)一个可以被批判的案件

有人说,是因为高利贷公司找的社会闲杂人员太不专业,所以才闹出这么大事故。

有人说,被刺的杜三爷,在当地很有名气,几年前还涉及一场交通肇事逃逸案,将女孩撞的身首异处,花了 28 万了事。且手法相当专业,不信你看,整个催债过程,辱骂、侮辱、将头按金马桶、看黄色录像、脱裤子露 JJ……,这些都没有证据。

在我们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制社会里,法院的判决貌似很正确。

也许吧,下面贴出一个万恶资本主义国家的案件,几名黑人兄弟光天化日之下被杀,凶手最终逍遥法外,大家自觉批判!

1984 纽约地铁枪击案 - 搜狗百科

——1984 年 12 月 22 日,Bernhard Goetz 在乘坐地铁途中遭遇四个黑人,其中一个黑人向白人 Bernhard Goetz 要五美元花花, Goetz 站起来一边说:“我一人给你们 5 美元”,一边掏出手枪射击。

射击造成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因被击中脊椎而瘫痪。

Goetz 射击后逃逸,在 13 天后向警方自首。

—— 1987 年 4 月 27 日,对 Goetz 的审判正式开始。1987 年 6 月 16 日,第二个大陪审团最终宣告戈茨无罪。

就是因为该帝国主义国家对犯人的纵容,造成该国犯罪率居高不下,请各位自觉批判。

(4)另一个案件

我记得曾经有一个案件引起广泛讨论:三个小学生扶老人被讹

——2013 年 11 月 15 日,3 个孩子在楼下玩耍,看见有个婆婆在不远处摔倒,老人对孩子们说:“小娃儿,把我扶起来一下嘛!”3 人将老人扶起,老人抓住小孩的手,说自己被撞倒。

——多位现场目击者曾表示,老人家是自己倒下的。“那个七旬老太摔倒的地方离我不到 10 米,我看得一清二楚,她是自己倒下去的。” 在事发点不远处开副食店的陈女士说。

—— 2013 年 11 月 16 日,出院后的蒋婆婆被家人背着找到孩子家里,要求赔偿医药费,一直住了两天。11 月 19 日,3 名小孩的家长约着太婆的家人一起到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过司法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三名孩子承担 7500 元。双方在司法所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孩子家长最终被强行要走 1100 元。

这个案件之所以记得很清楚,是因为当时很多证人证明三个小学生是无辜的。但是,老人坚持说是三个小学生将其撞倒,并不惜发毒誓。

之所以将这个案件贴出,是因为这个案件影响深远,因为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应该说谎的人,是说不起谎的人。为什么?因为中国自古有童叟无欺的说法,是说我们不能欺骗老人和小孩。但是现在,一边是老人,一边是小孩,必有一方是在骗人,没有第二种可能。并且多方证人的证词表明,有更大说谎可能的人,是那位年逾古稀的老人。

那个时候起,路上的老人倒地后,扶不扶?这个几千年都不是问题的问题,真正的变成了问题,在整个中国范围内。

关于老人,没啥可说的。

我在一个回答里说过 40 50 岁的人:40、50 岁的中年人对于 30 岁以下的年轻人有什么忠告?

—— 忠告跟年龄无关,人不会越活越睿智,一个在他最佳体力、智力的年纪都没活明白的人,随着年纪的进一步增大只会更加糊涂 。

可以去看看顺便点个赞!

而去年的北京雷某嫖娼案,以及今天的辱母杀人案,将两个职业推向了人们的视野,一个是所为的社会闲散人员,一个是它的对立面。

这些,可能也将是中国社会前进的坐标,多少年后被人提起的时候,可能有更多的感慨万千!

(5)唯一需要反思的

该案件中唯一需要反思的不是警察,不是法官,而是银行。

——借 135 万,还 184 万和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子,这么优质的客户怎么会落到竞争对手——黑社会手里呢?

从今天起,努力写文字!向《南方周末》致敬!

谢谢阅读!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全文来自辟谣与真相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判决书可证实:“编导”@张洲 已转评 14 万、获赞 8 万的 “当着儿子的面掏出生殖器抽母亲的脸” 的微博属造谣 】该案目前爆炒,@财经网@南方周末 报道发微博称:“一人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她的儿子于欢的面。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一人最终死亡。”

1、“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 是指 “露出生殖器”,还是有其他污辱举动?财经网和南方周末就这么一句,让大家自己去理解猜测。再查,著名前律师 @李庄 转发了编导 @张洲 的微博,此博叙述了 “极端手段污辱” 的具体情节:“当着儿子的面,掏出生殖器抽母亲的脸。”——“露出生殖器”本已邪恶,而这个情节更是极端邪恶,自然激起了广大正义网民的极大愤慨,有力的推动了网民近乎一边倒支持于欢。如——@深扒电影圈 怒评:“母亲被恶棍掏出来 XX 抽在脸上,这种凌辱,谁家的儿子看了不会拼命?”——@联邦参议员_徽力酒 获 5 万点赞的评论称:“任何一个儿子都会拼命。”——@stablebow 称:“真觉得活在当今的中国是上辈子作孽了!”——@江南皮革厂老板你不是人 称:“祝 @聊城中院 此案法官它老母也能被如此羞辱。”——不过,博主张洲并未提供此说法的来源依据。

——查看经过警方侦查、调查现场证人证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庭上双方律师辩论质证之后,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的《判决书》,当事人于欢的陈述的情节是:”这个人(死者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其母苏银霞陈述的情节是:“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过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死者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不管是《判决书》中当事人苏银霞、于欢本人的陈述,还是其他证人证言,均只有 “露出生殖器” 情节,但找不出 “掏出生殖器抽母亲脸” 这个引起网民极大义愤的“污辱情节”。——编导 @张洲 显系捏造情节造谣,@李庄 等人传谣。

2、看媒体报道,给人的感觉是:“于欢刺人,是因为其母亲被污辱,民警不能阻止,情急之中,为了阻止母亲被侮辱而刺死一人伤三人。”——但从《判决书》的信息来看,于欢并不是对方 “脱裤露出下身”“辱母” 时出的手,而是对方 “露下身”、被同伙劝阻之后,民警出警,他趁机要离开,而对方以“欠债人不能走” 为由,不许他走。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他用接待室的刀子捅死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

当事人于欢自己陈述:“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着我的脖子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还是过来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伤者郭彦刚陈述:“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然后他走到办公室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也跟着过去了。。。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刀捅了一人一刀。。我扭头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当时嘴里还说‘弄死你’”。

3、南方周末报道的情节,都是于欢一方的说法,对另一方,报道的内容基本都是对方如何 “涉黑”。而对方家属、律师对于此案情节的说法,没有予以报道。——个人觉得,作为媒体,应该把正反两方的说法,都全面、如实的告诉受众,让受众自己判断。

——法院判决:本案系死伤者 “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死伤者)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欢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至少属于防卫过当。

于欢刺死一人轻重伤三人,该判无期徒刑也好,二审应该改判无罪也罢,本人暂不发表意见。不过,请媒体和大 V 发话时,注意真实客观、实事求是,不要片面报道甚至 “编导” 杜撰情节、误导大众、制造舆论、施压司法。

知乎用户 闫跃龙 发表

令人心惊的是,做实业的正常贷不到款只能向房地产商借高利贷,而房地产商赚的盆满钵满横行跋扈,做对实体的人进行侮辱。这是一个对目前中国经济的一个最好隐喻,房地产正在肆意侮辱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反抗了,然后被判无期。

再详细写写。

《刺杀辱母者》在周末刷屏了。

我想说的是,这折射出中国人内心深处的绝望。

一个做实业的中小企业主,为了让自己的企业继续,向一个房地产公司老板借高利贷,最后因为还不上款被肆意羞辱。

这不是当下中国经济的真实写照吗?

中国经济诸多行业,唯房地产一家独大,房地产就像一个吸血鬼一样,吸干了其他实体产业的血,然后反过来还对他们进行羞辱。

为什么每个人都在不忿和不安地刷屏?

因为我们在这个事件中看到了自己的绝望。

北上广深的高昂房价,逼得很多优秀的年轻人逃离,他们以为离开成本高企的大都市,回到家乡,便能开拓一片新天地。

然后,《刺杀辱母者》再次让他们寒心。

你以为三四线的家乡在张开手臂欢迎你?你以为那里房价低廉、生活容易,你就有了用武之地?

其实,你错了,《刺杀辱母者》展现出的是三四线的家乡的另一面。那里信奉强权,规则虚设,裙带突出,当你以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时,法院却会判你无期徒刑……

站在中国经济的通盘设计者角度,北上广深已经到达极限,拥堵、污染等问题让他们已经不能承受之重。高房价或许可以成为让一些中高端的人才离开,回到中国更广褒的三四线。

这样,既能解决北上广深的大都市病,又能改变三四线的凋敝,两全其美。

然而,当北漂们已经习惯了按照规则的行事风格,去到三四线时,必然再次经历深深的绝望。

所以,《刺杀辱母者》以及此前北京房价的讨论,反映出中国人内心深处的焦虑、纠结、绝望:中华如此大,何处是吾乡?

知乎用户 Angry Lion 发表

杀!

杀!!

杀!!!

杀!杀!杀!杀!杀!杀!

知乎用户 虾老板​ 发表

真相不知,从采编角度说两句:稿子里引发公众情绪爆炸的关键内容,核心信源只有两个,一是于欢的姑姑,一是于欢家公司的职工,而现场当事人至少有十个,法院判决书里大量与这二人描述不同的证人证言,包括于欢母子的,记者并没有引用,对一篇几千字的调查报道来说,这是很硬的硬伤。不知道南周现在还有没有内部采编规范了,在我看来,单就技术而言,这样的稿子,是不符合上版要求的。

知乎用户 雾里青山 发表

房地产,断经济,毁我实业;民间贷,高利率,毒计中藏。借贷人,当老赖,法无良策;债务人,呼奈何,求助黑帮。黑社会,来讨债,虎视眈眈;报警察,在现场,袖手旁观。寻保护,拔出刀,血流当场;聊中院,葫芦僧,葫芦断案。这基层,讲人治,贻笑大方;旧胥吏,新劣绅,借尸还魂。愿政府,将法治,推行华夏;吾国民,居四方,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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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一个我曾经写过的答案,我在基层工作被谁丑化的问题,中这样说:
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 《孟子 • 离娄上》
题主说:“现在在基层,工作越来越难做。有时候想办好事,但是百姓根本不领情不说,还有很深的抵触情绪,不配合度极高。”这个问题的提出,侧面说明了题主所在单位 “两学一做” 专题学习没有学好,学深,学透!
我们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是: 理论结合实际**, 密切联系群众**, 批评和自我批评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那么基层工作的青萍和微澜在哪里?近十年,近二十年,乃至近三十年来,脱离群众的现象在某些方面越来越突出。问题出在哪儿?你要知道,60 年前,有人说:事情正在起变化,什么事情?而三十多年前," 人们都在批判教条主义,却放过了修正主义 “,资产阶级思想在党内抬头。这又是什么情况,尘埃落定后,纸张上冰冷的文字,当年的激情最终风化成为戈壁滩的沙雕。

历史变革之下,有的人最终的选择——换了自己的屁股。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了,对群众的感情变化了,作风问题突出了。

你说群众不配合你,那么请问,在制定政策时,做到了从群众利益出发,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认真听取群众智慧,使作出的决策更加顺民心、合民意吗?在开展工作时,是全心全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做表面文章,诚心诚意惠民生、办实事?在评估工作成效时,有没有坚持把群众评价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尺,让群众不再莫名其妙 “被代表”?在回应群众质疑时,是不是敢于担当,不推诿、不逃避,厘清责任并勇于改正,树立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是他们的思想变了吗?不,我认为是他们的阶级变了。他们丢掉了群众观点,站歪了群众立场,走偏了群众路线,因为他们不再是群众;群众眼里也没有他们。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这些年,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人心向背并不是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改善可以决定的。党的凝聚力、群众的向心力也不是共同富裕就能解决的了得,党的十八大强调全党要经受住 “四个考验”、防止 “四个危险”。这就是当前问题的根源所在!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统治阶级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解决当前基层工作的主要矛盾,只有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难也能克服。毛泽东同志在《愚公移山》中说道:“愚公批驳了智叟的错误思想,毫不动摇,每天挖山不止。这件事感动了上帝,他就派了两个神仙下凡,把两座山背走了。现在也有两座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大山,一座叫做帝国主义,一座叫做封建主义.中国共产党早就下了决心,要挖掉这两座山。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要不断地工作,我们也会感动上帝的。这个上帝不是別人,就是全中国的人民大众。全国人民大众一齐起来和我们一道挖这两座山,有什么挖不平呢?” 广大基层工作者,你可以问一下自己的内心,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断地工作,最终希望感动群众,让群众跟你一道克服困难吗?

下面是两学一做时间:
“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提出了一个理论,说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无论做什么事,社会都会给以负面评价。这就是 “塔西佗陷阱”。我们当然没有走到这一步,但存在的问题也不谓不严重,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就会危及党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知乎用户 干爹在荷兰 发表

题主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南周的 《刺死辱母者》一文,而非如何看待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因此对案件本身发表看法的,当属答非所问;而且在看不到案卷材料的情况下,仅根据媒体的一面之词加上个人的臆断就对司法判决说三道四,也顶多就是发泄。下面贴出本人日前的公号文章,直接回应题主的问题。

刺死辱母者刷屏,究竟秀了谁的下限?

前些天,南周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在微信朋友圈成刷屏之势,舆情毫无意外地一边倒,攻击一审法官者有之,咒骂执勤民警者亦有之。由于见不到本案卷宗,对于本案的是非曲直不予置评,相信二审法院会做出公正判断。本文只想吐槽一下如今的舆论环境和媒体操守,替办案的小警察和小法官们说两句公道话。

首先,黑恶势力固然可恨,但是吃瓜群众又期待警察怎么做呢?去年有个叫邢永瑞的警察在昌平抓疑似嫖客,那次他果断执法了,没成想嫖客仆街了,你们不依不饶,让警察文明执法,对于治安案件不能过度使用暴力。这回警察学乖了,文明执法了。面对一起民间债务纠纷,及时出警,文明的规劝当事人不要打人,你们又嫌警察执法不力了。你们到底想警察怎样?

其次,法官又能怎么样?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幅度在那摆着,正当防卫认定的刑法规定和刑法学教义在那搁着,被害人家属也不是好惹的,真判了无罪,被害人家属又该上访了,到时候媒体的新闻标题会不会是 “欠债不还钱,杀人不偿命,富二代刺死讨债人,法官说,正当防卫”?到时候吃瓜群众又是一波愤怒。所以,别说领导不好伺候,群众往往比领导更难伺候。

所以说,如今的小法官小警察也是不好当:你眼看是个嫖客,回头可能就戴上了硕士或者公民的帽子,形象一时高大起来:你眼看是个讨债的公民,回头就被说成是罪该万死的黑社会恶霸。你上手段用戒具,人家说你执法不文明;你文明的劝当事人不要打人,人家回头又说你执法不力,玩忽职守。究竟该不该抓该不该上手段,完全凭大媒体和公知们上下嘴唇一碰。干爹非常羡慕,不知公知和吃瓜们这是吃了什么壮阳药,才能做到不论什么姿势说话,永远都不腰疼?

最后我们来说说媒体操守。这个案子究竟真相是什么,我们暂时不知道,事后也很难知道。我相信南周的记者不会比详读过全案卷宗的办案法官了解得更全面。问题在于,南周用《刺死辱母者》这么狗血的题目来撩拨社会的 G 点,这很耍流氓;而诸多法律人嘴上说不要,身体却很诚实,跟着一起高潮,在真相大白之前急着站队,从中推波助澜这也不太雅观。说白了,《刺死辱母者》与《梦碎美利坚》明显都是一个师娘教出来的套路,就是用情绪化的语言和道德判断勾起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者的共鸣,从而使读者远离了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追问。当然,南周的目标读者明显比带鱼候的粉丝平均文化水平高很多,所以前者的姿势水平更雅观一些,但归根结底不过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因此干爹呼吁国内的各大媒体,除了不断提升自身的姿势水平,更要看好自己的节操,不要自甘于同周带鱼之流为伍。

最后的最后,干爹想说,我们这个民族,千百年来在对真善美的追求上都是以求善为首要目标的,这形成了我们引以为傲的儒家文化。这种文化也深刻影响了我们的正义观和刑事司法政策。春秋决狱就是典型的求善优于求真的司法原则。直到今天,大众对于刑事案件,还是本能的诉诸道德判断,关注是非善恶多过关注真伪,这是历史惯性使然,无可厚非。但在倡导科学精神的现代,我们不禁需要反思,不重视真伪的道德判断是否真能求仁得仁,求善德善,还是会助长更多的伪善?大众媒体和法律人在启迪民智的过程中,有责任引导民众逐步建立真正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真相为基础的正义理念;而不是为了点击率刻意迎合,哗众取宠,制造矛盾。干爹相信,山东省法院一定会做出公正的裁判,还各方一个公道。希望届时不要又出现剧情反转的狗血桥段。

如对该文认可,欢迎关注本人微信公众号《干爹在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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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行走的电饭锅 发表

浅谈山东刺杀辱母者案件

#更新和纠正#

于欢案件这两天闹得沸沸扬扬,各种黑和洗地,骂老赖和黑社会,骂政府和警察,骂法院和法治… 不断揭露出来的相关信息和案件细节,惊呼即使在当时已力求细节但仍不免信息不全面,万恶的媒体衬热点万恶的标题党万恶的居心叵测者!!! 能不能不要再耽人视听!!

对于原答案有几点阐明,以正视听:

1. 真实的借贷情况反馈 –
苏银霞在 2015 年 7 月向吴学占借款 100 万,次年到期归还了 130 万,追债后陆续归还,共归还 152.5 万元现金;尔后,苏银霞又于 2016 年 11 月再向吴学占借款 35 万,截止案发已归还了 31 万;房子并非相关报道中所言用以抵债,而是
被吴学占强霸,是否算作认定为已归还债务有待商榷。可以看出,事实并非报道所说 “借款 135 万,归还现金 184 万和一处价值 70 万的房子”,情况分析可知,第一次债务已两清,而关键在第二次债务。第二次债务明显连本金都未清偿到位,存在催债的合理性。但是催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构成何罪另当别论。

2. 案发现场的细节 –
庭审中,证人证言中存在两极分化是可以理解的,重点在对具体事实的判断。四份鉴定意见,一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两个重伤二级,一个轻伤二级。
其中郭彦刚的刀伤在后背上,这引起了我的注意,根据当事人反馈当时在看到于欢刺人后自己的第一反应是扭身跑,但是却被于欢拉住衣领并被扎了一刀,重伤二级!
把时间轴拉长,如原答案所述,当时的于欢是具有防卫正当性的,但是这一违法阻却事由仅以阻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为限,防卫过当的情况也应限于采取防卫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而不是多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很明显,于欢在连刺冲上来的四人时尚属正当防卫,此时存在防卫过当,但是紧接着对扭身逃跑的郭彦刚并不存在正当防卫,因其本身已不能实施不法侵害 (不能为),对其实施的行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因此,对于杜某、严某和程某的伤亡,于欢成立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过失论之,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对于郭某的重伤,于欢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此案到此,已觉心累,对该案件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法治的警察的政府的民众的媒体的群众的。

曾几何时,一句 “我爸是李刚” 甚嚣尘上,舆论风波一浪盖过一浪,却无人谈及后半句“我不会跑的”!
曾几何时,达芬奇家具原装进口意大利真真实实却让舆论风波整成了 “造假” 代表,无人问津经营者后续的艰辛洗白和惨淡经营!
曾几何时,“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冤不冤”“买玩具枪被判刑” 等标题充斥网页,衣冠楚楚姿态惹人怜却无人了解具体的案件事实,不过人云亦云,叫嚣着法律的可怕、冷漠!
……

真作假时假亦真,假作真时真亦假。
互联网信息大爆炸,每个人都是独立行动的媒体,信息真伪性难以取证! 受众总像风向标,随着舆论的方向左右偏向! 认知呢? 辨识能力呢?
三人成虎!! 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每每面对信息爆炸、流言蜚语我都略感可怕难以自处,担心人云亦云,又担心陷入沉默大多数,无论何者,最后都沦为帮凶!

无知很可怕,但更可怕的是迷信。

&&&&&&&&& 原文 &&&&&&&&

日前,南方日报对山东刺杀辱母者案件进行了相关报道,尔后各大报刊媒体争先进行转载,使得这件去年发生的案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这让我想起药家鑫案件,但于欢不应该也不能成为第二个药家鑫,两案有本质的差别 – 药家鑫定罪无疑,于欢案定罪有误。

案件还原: 2016 年,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占学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苏银霞在支付本息 184 万和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17 万。尔后,在吴学占指使杜某等十一人前往讨债,在苏银霞的公司办公楼内,当着儿子于欢的面,苏银霞遭受了高利贷催债者持久的虐待和极端侮辱。警察出警后随即离开。苏银霞和于欢欲随其离开但遭受阻拦,遭打击受阻的于欢摸到桌边的一把刀,随即刺向侮辱者。

本案在山东聊城进行了一审,法官在一审中否定于欢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于欢成立故意伤害罪,判其无期徒刑并并剥夺政治权利。该案将启动二审程序。

很多人在评论该案件的时候博古论今,人情伦理,批判当下的法律漏洞和司法执行机关。殊不知,法律制度有自身的一套完整体系和论证机制,法律兼顾法理和情理,不是法律漏洞多而是人在实践中的操作。

该案一审判决书: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本案件,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判断双方借贷的性质;
第二,判断正当防卫存在与否;
第三,死亡的因果关系判断。

本案的开端是苏银霞和吴学占间的借贷关系,那么双方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除外。

简单地说就是三点: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在 24% 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年利率在 24% 以上 36% 以下的利息,属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给付的,已给付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 36% 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具体到本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贷 135 万,月利率为 10%,即年利率 120%;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此次讨债之前苏银霞已清偿 152.5 万现在和价值 70 万的房子,尚还欠债 17 万,照此数目,可知苏银霞借贷期限为 10 个月。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苏银霞最多只应向吴学占偿还年利率为 36%的利息,即 135 万的本金和 40.5 万的利息,共 175.5 万,而苏银霞清偿的现金和房子就已超过这个数额,苏银霞甚至能以不当得利起诉对方要求归还超出的款项!
但毕竟现实是现实,有其自我运作的方式,一般都不会不还,不还都混不下去了。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律,是案件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既然法律规定了非法的利率约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在合法的范畴内已清偿完毕,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么,吴学占就无权以讨要债务为由对苏银霞进行私力威胁,其指使的催债团伙亦不存在催债的合法性,因此,催债团伙对苏银霞母子所做的一切都是非法的、不法侵害。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有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之分,其区别在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针对 “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除前者外的情况,因此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通常有五个: 1.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紧迫性;3. 具有防卫意识;4. 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判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们有必要把事件发生的时间轴拉长,细化案件中的每个细节。

首先,前文已阐述,杜某等的催债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对苏银霞母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其对苏银霞的极端侮辱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强制猥亵罪,属于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再者,我们来分析一下警察出现后不法侵害是否在持续中。案件的证人于秀荣在接受采访中反馈 –

封面新闻 - 华西都市报:警察来了做了什么?

于秀荣:警察来了他们就直接进接待室了。进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来了,我以为和往前一样说说,他们就不再闹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封面新闻 - 华西都市报: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时间我没看到,但是我跟 110 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 110 以后,110 进屋了我们就回来了,我没想到出事,我见 110 要回去了,我就拦了 110 的车,我就在 110 的前头截住他的车,我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压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她两个,她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
就这个时候我抓一个 110 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他们 110 一块儿进大厅。走到大厅台阶,这个时候有个人就出来了,往外出来,就听着说 “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封面新闻 - 华西都市报: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封面新闻 - 华西都市报: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110 进了接待室时候。110 进去以后,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 110 一来,他两个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 110 要走,他两个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 110 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这里来思考三个问题:
警察的到来是否解决了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
于欢动刀是否出于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状态?
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是否仅意味着对生命的威胁紧迫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官的观点很明确,于欢在未有特殊正当防卫情况出现的情况下不应动刀,动刀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笔者很想质问法官,难道于欢只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吗?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且遭到多人揍打的情况下,于欢为何不能进行一般正当防卫?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么?

那么,我们来将事件发生的时间轴拉长,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持续算不算是对人身自由合法权益侵犯的紧迫性? 不断对其母亲进行侮辱、强制猥亵的行为算不算是对其人格权益侵犯的紧迫性? 法官竟然以结果来判断于欢的行为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实在匪夷所思! 行为的判断应具体到事件发展当中,而不是单一地以结果来衡量。
因此,于欢是在其人身自由受限又遭致殴打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其具备正当性,属于一般正当防卫。

那么,以刀为工具造成的后果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据资料反馈,杜某是负伤后自行驾车离去,并且在就医的过程中与医院发生争执,致使抢救不及时而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此,这里要提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判断较复杂,存在多种学说。笔者偏向于在相当因果关系前提下讨论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中断的影响因素有两个,一是介入事实异常性,二是介入事实异常性作用。介入事实须符合三要件: 1. 介入事实是前行为人不可预见的;2. 介入事实独立于前行为;3. 介入事实独立引起危害结果。

具体到本案,杜某在被于欢刺伤后即自行开车离开,并在医院因争执事由未能及时就医,争执事由符合了不可预见和独立性,但是并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且其不能及时救助不能否定前面的刺刀行为所致使的伤害,因此并不能中断于欢的行为与杜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于欢的行为与杜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一般正当防卫中,于欢的行为造成了杜某的死亡结果,已超出了一般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因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阻却了违法性,因此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而防卫过当排除故意犯罪,只能成立过失犯罪,因此于欢刺伤杜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外话:
民间借贷纠纷。高利贷是民间一大隐患,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纵观各个部门法不难发现,对于高利贷的法律规制基本在民法范畴,刑法有一个高利转贷罪,但在现实中见光度较低。

所以说,纯粹的高利贷谋取暴利更多地存在于民法范畴,而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中又存在明显漏洞 – 年利率 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 24%-36%年利率的利息属自然债务,当事人给付了才受法律保护;再高的虽说不受法律保护但却占据现实中的大部分。
发放高利贷的一方往往是强势一方,年利率他说了算,通常在 36%以上。不受法律保护么? 人家也不用你法律操心,甚至还设套让别人来借高利贷,黑白通吃的主儿大多游离在法治边缘! 不还债么? 有的是法子让你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面对这么大一个漏洞,我有自己的一点拙见 – 以行政处罚来填洞。
发放高利贷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造成一定的威胁,用行政处罚来规制违法高利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来充当这一责任,将超过法定的利息予以没收,严重情况可进行罚款。再者,银行业或许应当承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尽量多地适当地支持相关产业融资的需求。

真心觉得,处理高利贷问题应回归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问题,私权利能解决的问题,公权力不必干涉,在一定时间不能解决的才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其中的度如何掌握,又是否能尽到最大效益,终究是个复杂问题,不可同日而语。
发布于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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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Ai Apple 发表

古有武二郎斗杀西门庆为兄报仇,今有小于欢怒刺黑社会为母洗辱,真英雄也~
姑且不谈着案情本身,先说些大家不太熟悉的事:山东这地界,有些文化或者说习俗比较特殊,那就是孝道。作为孔孟两老夫子的老家,山东人对孝的名声有着执拗般的推崇,特别是对母亲,鲁西南鲁西北地区尤甚。
和山东人吵架,你骂他傻,骂他笨,骂他没本事,骂他愚昧什么的一般都没事,但你要来一句侮辱他母亲的话他铁定揍你;俩山东人如果对骂半天没动手也正常,但如果一方嘴里来一句 “日恁娘” 之类的,那就不会继续吵了,那铁定得流血。
本案中的黑社会分子被刺死实属活该。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13 年的城管小贩案。
南方系与某公知以《杀人者 父亲》为题,以亲情作为切入点,妄煽动民愤绑架司法,未果。

17 年高利贷讨还杀人案
南周以《刺杀辱母者》为题,以亲情作为切入点,再次煽动民愤绑架司法,待续。

(看了高赞,没一个答对题,这问题问的是对这篇文章的评价吧。

知乎微博贴吧都是网络平台,大家都一样。以后知乎少嘲其余平台网民吧

知乎用户 hang hu 发表

热学第二定律告诉我们一个封闭系统的熵值是永不减少的,除非有外力做功。基层基本上都失去跃升的空间了,变成自组织状态了,只会看到混乱加剧。
当看到一个办厂还不起最后 17 万,真是有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心理学上人能感受到的最大级别的负能量不是无情,不是敌对,而是羞辱,羞辱也是一种动力,可以是让人为之生存下去的能量,也是为之死亡的充分理由。

知乎用户 下一个浓眉 发表

微博一个评论: 母辱不护,国辱何御?

知乎用户 lyounger​ 发表

看到山东两个字我就能理解了

当然,要是看见昌平两个字我更能理解

知乎用户 王团结​ 发表

我是银行的,曾经参加过无数个催收场面,曾经被老赖拿板凳砸过,被放狗咬过,被电锯狂人拿锯追杀,还有同事被老赖拿刀砍伤,我跑的快。这里我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替要账的说几句话。
首先,天下欠账的没有不可怜的,这个生意赔了,那个被人骗了,还有老母重病住院的,他说儿子出了车祸,她说男人跟人跑了,说利息高的都不算可怜的。无论理由真假,已经把要债的在道德上置于不义。
其次,我们针对的是有钱不还的老赖。没钱却想还的人不用催,他自己会想办法,既没钱也不想还的只能从其他还款来源入手。老赖是种什么人格?他们心理素质超好,承压能力超强,尽管要不回钱来,我打心眼里佩服他们是条汉子。如果法律能制约住他们,那问题就简单了,能查封住财产,信用惩戒能给他造成极大不便,都会降低催收的难度。关键是他们名下财产已经转移,自己具备还款能力,过得逍遥自在,就是有钱不还。这些人除了以赖制赖、以毒攻毒之外别无办法,这是丛林法则的唯一选择。
第三,催收手段要合情合法。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损毁财物,不能非法入侵住宅,不能扰乱生产经营,不能辱骂债务人。所有的都要在法律范围之内,高利贷还好些,银行要顾及自己的社会形象。高压线这么密,你还要给他造成足够的压力,否则不会改变他们的行为。而老赖的承压能力超强,这就是催收的艺术。警察叔叔出面,一定要给他个面子,别硬碰硬。
换个角度讲,如果是别人欠你的钱,有钱也不还,你还会站在法律和道德制高点指责吗?
曾国藩,一方面号称 “千古完人”,立德、立功、立言,另一方面,又被称作“曾剃头”,滥杀无辜。曾国藩杀人,是对朝廷最大的仁义,乱世用重典,清谈误国。这就是佛教所说的“雷霆手段、菩萨心肠”“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的注解。
银行是纯正的弱势群体。

知乎用户 pang tang 发表

请仔细看图再说。公开工商登记信息。

知乎用户 无声胜有声 发表

每一条评论都看了,我也不会删除任何一条评论,趁着出警的空补充几句,当时也是办案途中车上一时兴起回复的,平时我就是急性子的人,所以评论里对我人身攻击的我会毫不犹豫的回击。我当时说的不信任警察不报警是有点过,但是这么明显的气话就看不出来吗,我也是服了某些人,现实中你报警后对警察恶气满满的,满脸鄙视和不信任,难道警察就要笑脸相迎吗,反正我不会的。原来的答案我不会改,评论也不会删,骂我的我肯定回击。我们都希望社会更美好,当今社会戾气这么重,知乎可见一斑,愿社会更美好,我去出警了,骂我的人继续,等我有空看评论了一定回击。另外把自己评论区的一个回答放在正文最后,希望早日出台指导基层民警处置各类警情的执法细则。

我就是警察,虽然不是聊城警察,但是我是聊城人,不邀自来,我只会回答其中关于警察的问题,这种上门讨债的警情每到年底都是爆发期,一般出警都是把讨债人请出家门,让讨债人去法院起诉,可是实际上没几个人会去起诉。所以讨债警情处置中和警察发生冲突是常有的事。此案中警察出警到场说的话没问题,有问题的是离开了房间,正确做法是将双方分开后进行调查,对于讨债人涉及到的非法讨债情况可以进行传唤,视情节进行处罚,如果不涉及非法讨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解。此案中,出警民警未及时将双方分开,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存在一定过错,究竟多大过错是由检察机关衡量的。看了这些回答,戾气真重,每次一有报道警察什么事,下面一片警察来洗地啊之类的,麻烦你们有点脑子,个体能代表群体吗。那报道某个程序员做了坏事能代表整个程序员队伍吗,动不动就上升到人身攻击程度,这知乎水平真是越来越下降。既然这么不信任警察,那请不相信警察的人以后不要报警了,有了事自己解决吧,反正警察都是坏人,天天和黑社会混在一起,不能帮助解决问题。
哪个群体是尽善尽美的,一只 200 万人的队伍其中肯定有败类,这个群体现在是负重前行,内部也在不断改进,动动手指就骂人之前先看看自己,觉得自己素质高就自己通过素质高的方法去解决,对于那些动不动就说话阴阳怪气,自己一副我是纳税人的口气教育别人的人,走好不送。
我就是基层民警,不匿名,欢迎进行友好讨论,动不动就人身攻击,阴阳怪气说话的就去他处。

其实我们也想公安部出台一部指导基层民警处置各类警情的规范,不像现在一样,遇到什么情况领导都是一句话,视现场情况处置,出了问题又是出警民警的责任。执法规范化,出台具体的处置规范,才能防止出警民警不敢为,乱作为,更好保护大家和出警民警的安全,奈何基层民警呼唤多年也不见行动。我觉得这个小伙子是挺憋屈的,这几个警察来了也没能阻止对方的行为,压垮了他心中的最后一根稻草,期待执法处置规范早日出台。

知乎用户 邓小闲 发表

知乎用户 小刘 发表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人民,这样的法律不要也罢!
本来是以前评价美国的,现在评价中国。果然是移民广告~!

冠县嘛,曾昭起,你们可听过~~姓吴的如此嚣张,那肯定是某些干部的提款机,公安一定保他不保余家,这事闹大了的话,多半会端很多人出来。

知乎用户 奉牙内都知兵马使 发表

我来强答一个。
初次在网上看到这个事件时,我是极度愤慨的。和广大群众一样。高利贷,黑社会讨债,民警麻木不仁,母亲受辱…… 等等。
但你我看到的这些,都只是南方周末想让你看到的一面。
在另一面,主动挖掘,你会看到这些:

也就是说,于欢是标准的富二代。于欢的母亲,是一个实际控制一亿人民币注册资本的企业主。她是至今仍在老赖黑名单里的欠债不还的主,且长期拖欠其职工工资(这个是上边一位家在当地读书在外的答主顺便提及了一下)。
你们知道老赖有多可恶吗?
你们知道身为劳动者,老板盖着气派的厂房,生活优渥,开着价值不菲的轿车,成天虚头巴脑忽悠人,却拖欠我们每个月几千块的那点血汗钱不给,这心里的憋屈吗?
如果无从体会,那我以至今未洗刷的所受屈辱来告诉你们。
能进老赖黑名单的人,真的不配谈任何诚信,甚至不该有公民权!这种人就该住个 10 平米的小间,把自己所有一切值钱的赶紧折现还上欠职工的,欠乙方的。不还?迟早透支自己的信用,你欠银行的,银行和你对簿公堂,法院判你限期还钱,你不还。法院能把你咋地?也就查封你银行存款,拉你到失信黑名单,限制你高消费。你把钱存在别人(如儿子,父母等)户头,法院和银行都没时间和你玩躲猫猫。你又欠生意伙伴的钱,人家没办法也去法院告,好嘛又拉黑名单。还有别的招吗?
你欠工人的工资,工人对法院和劳动仲裁毫无信心,他们老实巴交的,成日见你交游广阔,怵你关系广泛,于是忍气吞声。
你的厂房依旧气派,规避法官高消费限制有很多招法,法院也不是为银行和乙方开的,不会成日价的跟着你要钱监视你。
你依旧可以债台高筑时把酒言欢。
法院的判决,只要不事关人命,都是可以老赖老油条的拖字诀来敷衍。
在我国这个社会现实中,欠钱不还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于欢案把要债的推上了风口浪尖,引得群情激奋。但那是苏女士甩银子想让你们看到的一面。你们更有权利知道,她是老赖,她丈夫是老赖,她儿子是富二代。
想起我前老板欠工人工资不给的德行,我就火大得三丈。想起告到法院,法院也装逼敷衍的德行,我则无奈。身边还没一个同情我的。如果按照老实巴交的做法,那要照规矩一步步用法律保护自己。
可律师说,法官也说: 当初这个钱你就不该借给他。
你可以在律师楼门口和法院大门标榜一个: 任何案子,别怪过错方,怪就怪你自己去招呼人家。我们就是不作为。
那还要你们做什么?
那不找讨债公司讨,怎么讨?面对老赖。

我想,省高院迫于媒体舆论压力,会在工作组的监督下重审该案。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讲,应将老赖的企业外债彻查清楚,追究地方法院执行局为何不切实执行苏银霞自然人独资企业所欠外债,导致债权人无奈之下找讨债公司介入。这才是正道。也是合乎事件发展逻辑的程序正义。公力救济果真管用的话,债权人不会去找讨债公司闹债务人的。如果高院不顾此社会公平,在舆论压力下单单就于欢母亲受辱而正当防卫时,最后的判决必然会丧失对债权人的正义。老赖笑到了最后的结果,是借钱不还的情况下,法院执行无力,债权人合法权益白白损失。这将极大地破坏经济社会中的诚信原则,进一步造成当今社会中老赖有理的窘境,社会公平何在?正义何在?还是那句话: 公力救济不作为时,永远不要期望老实人老实。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知乎用户 江雪图 发表

小透明。
先表明一下态度。现行法律制度下,不觉得的法院判的有错,但是量刑觉得过重。警察方可以说渎职也可以说仅仅失当,当然目前肯定是渎职没跑了。而关于正当防卫,不应该以此为契机推动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减少吗?至于高利贷…… 其实人家也有法律顾问的。
最后例行抖机灵。
我其实很好奇如果最开始标题这样写会怎么样:“震惊!追债人被欠债人持刀刺伤致一死两伤。欠债人其母曾欠银行近千万至今未还。”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91 年的杀婴儿也是从冠县开始的。
财能通天,至少在冠县、莘县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黑白本一家。
你以为莘县就没有了?

小混混才会出去打架,活到最后的都是官二代。富二代也不行。

谁来管?谁敢管?谁愿意管?

这些都是法律的事情。

对啊,因为那是法律的事情,所以才没人管(笑)

党的威信在这几个地方早就崩溃了。

这就是聊城。

知乎用户 金凯​ 发表

古代媒体人写照:有一种家道中落的 “士疲”,识得字,读得书,偏偏下不得苦。文不是文,武不是武,或整日在市人中摇唇鼓舌评判是非,或在官府吏员中传播道听途说的各种流言,或帮着“富疲” 出谋划策蹭饭吃。这种人对惩治疲民的法令骂得最为刻薄尖酸,说惩疲法令是 “蛇蝎心肠,有损阴德” 不一而足。《大秦帝国 裂变》

自私往往和幼稚结合在一起,因为自私的视角很狭窄,往往把事情简化或者想偏了。

第一章

Story is metaphor for life

分清文学写作还是新闻是解读这篇文章的关键问题

百分之九十人关注的核心关键词 母亲 脸 JJ

**《南方周末》**看起来阳春白雪,其实骨子里透着媚俗和下里巴人的味道:乍富小人,不脱贫寒肌体。随着移动互联模式出现,南方系纸质媒体已经脱离了时代,本次事件的推手是网易新闻客户端。

詹姆斯:我看了新浪体育才知道我说了这话

这个世界就像《楚门的世界》一般,幻象蒙蔽了现实观众的双眼,分不清真实与虚幻,人们用最廉价的网络方式平等且自由地获得了虚构的人物,却沉溺于时代的媒体操控,与鲜活的人生渐行渐远。

你所看到的信息、你了解的观点、你的行为思考方式,都越来越从属于某一个 “信息茧房”,以为世界就是被推送到你眼前的样子。这就是信息时代对我们的终极遮蔽――郝景芳

写小说

慢慢总结了小说家的本质:作家不关注别人,因为他自己就是别人。

小说的中心是一个关于生活的深沉观点或洞见,一个深藏不露的神秘节点,无论它是真实的还是想象的 帕慕克

小说家先有一个观点或概念,然后围绕这个观点或概念构建人物、场景,并进而进行艺术上的创造

小说家对小说人物和故事情节究竟该拥有多大的权力? 在他所虚构的人物面前可不可以为所欲为? 这个问题触及了 “小说” 作为概念的核心。――主奴机制

写作没有提纲,开始写作的时候,谁好谁坏我不知道,人物根据他们自己的性格走出了自己的道路。我对他们身不由己,这就是创作――周梅森

小说的纯粹性是指故事的讲述过程完全位于内心冲突的层面,个人、社会和环境力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话本小说,一章一回要有一个主要场景,一个主要冲突,在人物的互动中展现人物性格,这既是章回体小说写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在报纸上连载小说吸引读者的必要手段。 简洁晓畅的语言和普通平常的日常却承载着高度复杂的技艺。 作品在保持鲜活的感性和偶然性的表面上,内里深藏理性的推敲。

网络玄幻文学是典型的类型文学,它根据人的基本欲望模式、思维模式、阅读模式,提炼出来一整套写作规则和故事节奏—到某一节点,男女主人公必然 “偶遇”;到某一节点,二人必定产生误会;到某一节点,仇家势必出来捣乱…… 这种写法也有人称其为 “套路文”。

故事之中,是心机;故事之外,是天机。对于顿悟,是契机。

读小说

文学,千万不要相信世界的理性,认知感性的人心,只能文学才能做到。读懂小说不要幼儿的认知,看故事不要先分好人坏人,对复杂的人性有所理解。

小说很少现实,基本没有真相,读小说本身就是下套解套(编码解码)的过程:

读小说找到小说中所有的反逻辑点,就是这些反逻辑点构成了故事的推动力;体味作者看似不经意,却也颇有用意的笔墨

文学技巧决定措辞和传闻细节、叙述的节奏、对话的细微变化以及文本内一个纵横交织的关系网。学好人文犹如庖丁解牛,能看透、看穿、看破许多文学作品的叙事陷阱、修辞屏障和抒情动机。

审美、鉴赏作家作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是多种因素的综合判断。文学有情感、理解、想象、感知诸因素,每一种要素又可再分解。但文学之厉害,倒确实是思想化作情感力量去打动人。

第二章

抒情总代替不了思考 ,骂人不能解决问题。

Whenever you find yourself on the side of the majority, it is time to pause and reflect.

一直怀疑知乎在变水,现在坐实了这个判断:没有冷静的等待和客观的分析,太多情绪化,太多水分,太多意想天开和段子手,知乎微博化和豆瓣化开始了。

南方周末每一个轰动的新闻背后都是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链条,没有极其简单的是非评价。但是,南方的文字和修辞经常能刺痛普通读者的内心,这个设计和文案可以打满分:

1. 南方记者往往会省略掉部分核心内容,而只呈现出他想要你看到的东西。你看到的部分并没有问题,可这局部的视点并不能让你从新闻稿中收获真相:本次只有被告人没有另一方;

2. 南方记者总喜欢通过一个事例、一个普通事件就能发现那些闪光点塞进自己的新闻稿。越是宝贵的东西,越是要付出代价才能获得。任何真正有意义的新闻都是要付出极大成本去探索,感觉本次新闻成本是电话煲出来的。表面是清晰明了的谎言,背后却是晦涩难懂的真相。——米兰 昆德拉 不可承受的生命之轻

3, 对于舆论场(媒体)最深刻的理解莫过于弱者一定是那个被批判的最凶的人。

问题是本次所谓新闻调查只有被告没有原告,只让一人发言可能就是南方杂志的本性

国内学理工科的毕竟占多数,所以小心文科生,到时候别给文科生卖了,还帮别人数钱!

From must to maybe

读书少的人,容易被煽动!

多读书,才不会被人骗 李敖

没读过书的人很容易乐观,现实和宣传就让他们开心或者悲伤,读过书上过学的人往往悲观:因为他们建立了自我意识,历史系统,但是他们眼中只有自己;读了很多很多书经历了很多很多事的人乐观,即使他们受到不断的挫折因为他们有希望,因为他们不再为自己活,也为更多的人活。

这时我的新闻通讯稿件掉了出来——是为国内报纸写的信件手稿,它又尝了一下。但这次它遇到难以对付的东西了,开始碰到对于它的胃来说是相当沉重的 “固体智慧” 了。它随随便便开的这个玩笑使它浑身发抖,直到抖松了牙齿;它感到越来越不行了,但仍以巨大的勇气,充满希望地忍着绞痛,到后来,它开始在那些文件上打滚。那些东酉,没有哪匹骆驼吞下去而不倒霉的。它不断抽搐,眼睛爆出,前腿直伸,大约十五秒钟,它就象木匠的镜头一样硬邦邦地倒地而死,其惨状难以尽述。我走过去从它嘴里扯出手稿,发现这头敏感的畜牲是被一篇报道闷死的。后来,我把这篇最委婉、最温和的真实报道提供给我深信不疑的公众”骡子吃新闻《苦行记》马克吐温

知乎用户 Neverdie MR 发表

难道只有我一个人看这事的角度不一样么?

黑社会压迫债主这事稀奇么?债主奋起反杀恐怕也不罕见吧。

为什么唯独这一次,连 “腾讯新闻” 这样的准官媒都大肆报道,搞这么大?

个人观点是:国家对现在许多企业过度依赖借贷的经营模式感到不满,也觉得借贷过多导致我们目前的经济风险很大,然而收紧官方借贷他们就找民间借贷继续苟延残喘,调控力度有限。

这次借题发挥,不过是想借机打一打过度发展的民间借贷,顺便让本就没有生命力的企业死死掉,换换血,如此而已。

不得不说这个典型选的很好,话题十足,把很多人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都扼杀了。

知乎用户 真理追随者​ 发表

再补充在前面:
我这个答案不是帮警察洗地,这次事件警察的过失是没法洗的。
我只是借此事说一句,如果这个事件警察最后拔枪打死恶霸,希望网上不要一片杀人偿命的呼声,如果警察被恶霸反杀,网上不要一片菜鸟,杀得好之类幸灾乐祸的声音。

我来帮警察说句话吧。
首先这个事情里面,按照纸面上的规章制度,警察肯定是有过失的,而且是显然的,严重的。所以这个问题所有警察答主不敢出来说什么。
然而警察也很无奈,因为现实社会不是按照纸上来运作的,规范的纸上运作方式在现实社会可能行不通。
现在的警察早就没了职业荣誉感,除了抓票这种低风险的事情,其它事情少一事好一事。看见小偷的时候,警察是老鼠小偷是猫。小偷被抓住之后住到比自己家里条件还好的拘留所,住几天休假开心的一米,警察则是胆战心惊一套流程走下来,唯恐哪里出错,一不小心发个急病死了,不管什么原因都有警察要倒霉。如果是抓现行,小偷逃跑不小心摔倒撞树上摔死,掉河里淹死,警察又是过失致死罪,不想担责那就要自己跳河里去救小偷,保不齐自己又要淹死。所以警察都是怕抓小偷的。
放在这个事情里面,警察如果跟黑社会火拼会有什么好下场?
私下可能会被黑社会报复,自己或者妻儿哪天也被黑社会用同样的手段羞辱拘禁,然后呢,网上一片叫好,这条狗打得好。
这还不是关键。再然后
什么南方周末,新京报,澎湃新闻,第二天可能会换个标题《老赖欠债不还,债主上门讨债竟被警察拘留》!!!
至于在拘留的过程中,如果跟黑社会发生冲突,现在是欠债的拔刀捅死黑社会,虽然法官眼瞎,还有正义人士帮他说话。如果是警察不小心揪谁头发的时候把人脖子揪断,警察这个暴力执法故意伤害的罪名,有谁来帮他开脱吗?
这就是现在的执法环境,如果我是警察,这种涉及高利贷黑社会的经济纠纷,我肯定也是尽量躲远点的。实事求是,黑社会高利贷这种东西,好人还是不要沾染了,这种东西不是一个派出所出警的俩警察能应付的。
只怪被杀的那位不听劝,叫你别动手,你还要动手。如果收着点,不出人命,这种情况才是大概率事件,警察回去太阳照常升起。

我是分割线,补充
评论里不出所料出现了警察就该顶风险,怕就不要当警察。
那我告诉你,冲你这话,好警察有的死了,有的不干了,有的就是被你们这些人送进了监狱。
现在的社会是市场经济,警察也是个普通的职业而已,当你对一个职业提出了高风险低收入的圣人般的要求,那这个职业就只有傻逼和恶人才会干,而不会有圣人出现。傻逼反正找不到其它好工作,混混也好,恶人则可以利用一些机制,大干损己利人之事,即使最后东窗事发,作为一个恶人来说,也爽够了。
公务员,医生,教师这三大所谓的神圣职业正在遭受人才的极大流失,尤其是前两者。每年公务员考试浩浩荡荡的报名你以为大家都喜欢当吗?里面充斥着没找到好工作剩下的去碰碰运气的。至于医生,高考录取分数越来越低还不值得警惕?
每个人都是理性人,我勇敢站出来,即使丢了小命,还能给家属换个烈属待遇,可要是搞了半天结局是身败名裂,谁还愿意犯傻?前阵子南京的医生为了病人的利益跟黄牛起了矛盾差点被捅死,网上有多少脑残在大喊庸医该死?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翻开法律一查,这法律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惩恶扬善’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维稳’

知乎用户 哲也 发表

无可言说,上几张图

知乎用户 石介中 发表

这是我写的一篇文章,已发论坛,亦发知乎。算是回答。

掰一掰《杀死辱母者》人物 - 知乎专栏

从来没有一篇报道,像《杀死辱母者》一样,“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一夜之间,铺天盖地,引起无数网民竞折腰。套用一句词,那真是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于欢杀死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却又被判无期的 “悲惨遭遇”,犹如狂风大作,暴雨忽至:天地为之痛苦,山河为之流泪。

希特勒曾经说过:我必将作为一个伟大的德国人而名垂青史。

而我说:《杀死辱母者》必将作为一篇 “伟大” 的报道永载中国史册。

它给中国伟大的民族复兴、文明进程贡献了喜马拉雅山、贡献了太平洋。无论我们怎么评价他的贡献,我们都会发现:不为过。

本着启发众生,舍我其谁的良好愿望,笔者不揣浅陋,不畏风险,依据有关判决书、裁判文书、失信人信息、工商信息等对报道涉及人物予以点评。冒犯之处,敬请各位于粉、于氏同党或者于氏同情者以 “与本案无关” 或者 “与于欢无关” 为由,予以海谅。切勿拳脚交加,尖刀相向,正当防卫。毕竟,笔者不像杜三等一样,了无牵挂。

一、苏银霞

以苏银霞的年纪,即便早婚,虽然可以生出于欢、于家乐,但却并不能生出大多数网民。然而,这并不妨碍那些网民视之为 “母亲”、优秀企业家、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弱者…。如果苏银霞也像杜三一样,将裤子退至大腿处,即便我们认为 “红肿之处,艳若桃花;溃烂之时,美如乳酪”,然而我们的感官亦会觉得劣迹斑斑,“惨不忍睹”。

其一、依据三条失信信息、九份裁判文书显示,苏银霞投资或者控制的公司涉案借款高达 3941 万元(不含夫家于氏家人投资或者控制的企业)。

当然,这仅是浮出水面的 “高利贷”;

当然,这些 “高利贷” 中,既有银行的,也有民间的,以银行的 “高利贷” 为主;

当然,身为企业家,借贷是不可能避免的;

当然,从 2009 年苏银霞 “创业艰难百战多” 起至案发前甚至更早,这些借款已被万恶的 “高利贷”“吃掉” 了,苏银霞现在似乎身无分文了。

其二、2015 年 3 月 2 日,苏银霞及其公司源大工贸与王华君签订借款 100 万元之合同。按照约定,王华君 “受托支付”,将款项打入了苏银霞指定的银行账户。然而,作为明察秋毫的企业家,苏银霞对此借款却并不认账,辩称 “后来借款没有借成”(详见(2016)冀 0203 民初 1564 号民事判决书)。虽然使出浑身解数,苏银霞还是被河北法院枉法判决担责(天下乌鸦一般黑啊)。

其三、案涉借款是私刻公章向黑社会老大吴学占借的。2014 年 7 月借款 100 万元,2015 年 11 月 1 日借款 35 万元。据苏银霞《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披露,该笔借款合计还款 184 万元。那么,这笔借款到底有没有本息结清呢?因为没有苏银霞的还款记录,我们不妨尝试着按两种方法予以推算。

1、截止杀人时的 2016 年 4 月,共计 21 个月。按民间借贷新规,已付借款利息可以按 3% 月息计算,则苏银霞应付利息为 69.3 万元(63+6.3),本息合计应还 204.3 万元,已还 184 万元,则欠息金额为 20.3 万元。

2、假设不是先息后本的归还方式,前面所有的还款均视为归还本金,差额 49 万元(已付 184 - 本金 135)全部算利息,则苏银霞借款的月平均余额(积数)为 110 万元((100*21+35*6)/21),借款利率为年化 25.45%(49/110/21*12)(估计接近苏银霞老公非吸的成本)。

可问题在于,据苏银霞称,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为月息 10%,借款用途为银行倒贷(即期限超短)。虽然贵为企业家,苏银霞使用私刻公章借款到手后,却长期不还,承诺又打折 80%,则可想黑社会老大的被欺诈感了,也可想吴学占的 “愤怒” 与手段了。

当然,这一切,PIG 网民与苏银霞却是出奇地 “惺惺相惜”:可以私刻公章、可以欺诈(就用几天,月息 10%)骗取借款,可以违背契约精神,可以借款不还,甚至,可以为了“高利贷” 杀人;甚至,杀了人还是正当防卫:白杀!这国度,真他妈的屌炸了天!

其四、作为 “母亲”,苏银霞是有原则的,有底线的。虽然自己可以放款,但对于吴学占这种涉黑的高利贷,苏银霞从一开始就私刻公章打算灭绝债务,可见其骨子里是不支持、不纵容高利贷的;对于浦发银行、农商行这类“高利贷”,苏银霞也信守底线。如果不是法院的徇情枉法,估计银行连一纸空文也未必可以获得。当然,最终能否成功悬空不可知,但对于大多数民间债务来说,苏银霞早已“未雨绸缪,麻痹在先”,早已部署了“空对地” 导弹了。

其五、2016 年 12 月 15 日,苏银霞被冠县警方抓捕。此前,她的女儿于家乐也已被冠县警方抓捕。她们被逮捕的罪名是涉嫌集资诈骗。

二、于西明

于西明何许人也?

苏银霞的丈夫,主角于欢的呆弟。

或许认为于西明与本案无关,或许顾及赵家人的面子,也或许….,所以记者就将于西明 “除名” 处理。“除名”处理的结果就是:受众以为苏银霞孤儿寡母。

实际上,于西明在冠县税务系统工作,算得上货真价实的 ZJ 人。虽然目前『跑路』了,但却是穆罕默德一般的先知者。早在零几年即践行『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号召,率先创立于氏系列企业。于西明可是实质的掌门人,幕后老板。

据查,于总控制的企业有: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银霞)、山东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家乐)、山东润土特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家乐)、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家乐)等公司。

那么,于总为什么跑路呢?

笔者胡乱猜测,应该是债主上门,警方寻找,烦不胜烦而跑路。毕竟,于总可能非吸了很多同事的钱;毕竟,于总是公职人员,不同于妻子儿女。

三、于欢

许多网民将 22 岁的于欢视为『孩子』,我当然知道这意味。同时,我心理又免不了暗地里发笑:孩子?论算计,论胆商,杜三等泼皮无赖都不是他的对手,更遑论大多数网民。

实际上,在我看来,或许天天的被讨债,或许天然就无欠债的负罪感,于欢已经深深仇恨所有讨债人了。

当他看到杜三等人来讨债时,他应该是前所未有的仇恨与厌恶了;当杜三脱裤、抢鞋、扇耳光时,于欢的血压应该已经达到了顶峰了!此时的他,应该已经起了『杀心』或者伤害的故意!

事后,有人惋惜说:为什么于欢此时不出手呢?此时出手,于欢就是地地道道的『正当防卫』!

然而,于欢就是于欢,『有人』就是『有人』。于欢高于一般人的地方就是:每临大事有静气!他不会像一般网友一样,一方面将杜三他们视为『无恶不作』,一方面又将杜三他们视为无物。

他以自己的心态揣测杜三他们,心想:若此时动手,杜三他们断不会放过他。以 1:11 的劣势『开战』,虽可『伤敌一百』, 但必然『自损一千』。自己肯定会被杜三他们伤害甚至杀死。至于什么『正当防卫』,于欢压根儿就没有意识。他的想法很简单:既要『宣泄』,又要自保稳健!对方可以死、可以伤,而我于欢是不能的。

于是乎,于欢在等待时机:逃走或杀人?

当警察来了以后,于欢也未必就想践行自己的那个『心中理想』。如果杜三他们让他离开这个是非之地,他或许也乐得像他爸一样:跑路。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警察来了,壮了他的胆。他想:我发动『闪电战』,对方肯定措手不及;等对方反应过来的时候,我已经结束『战争』,警察来控制事态了!如此,我岂不是大概率的平安无事了?

上面的心理臆测,貌似胡言乱语,但其实是很符合于欢的心路历程的。只不过,于欢算错了的地方是:杜三他们只有讨债的意念,而根本就无伤人的想法。所以,当于欢动手后,杜三他们说『这小子来真的了』,根本就没有趁机『正当防卫』,伤害于欢母子(他们完全可以),反而自然撤离(奇怪:暴徒这等行径,网友们都视为应该和正常)。

某种程度上,于欢的心理比杜三他们黑暗!

四、杜三他们

对于杜三他们这样的坏人,自然不能三观颠覆,予以同情。

即使他们被欺诈、被私刻公章差点上当受骗、被人赖账,我们亦不能一叶障目,不明是非;

我们要愤怒声讨他们的下三路招数(吉首集资户要债的方式、农民工讨薪的招数与『城北徐公熟美』?),却丝毫不能考虑他们的实际遭遇。

然而,在我看来,人类文明的进程很怪:很多时候,她往往不是由像于欢这样的『血性男儿』和苏银霞这样的优秀企业家推进,反而是像杜三他们这样的坏人推进。

综观于案,我觉得,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对如下事实装聋卖傻,不予关注。这些事实对人类文明的进程或许不无裨益。

其一、契约精神。虽然,契约精神在中国人眼中,实在算不上什么东西,并且常常以价值判断或者其他理由降低甚至摧毁契约,但杜三他们不遗余力、不择手段维护契约的下三路招数即使 “无力回天”,在我看来,却也多少可以对付或者震撼苏银霞们。倘若苏银霞们因此害怕而有所收敛,则也算是『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其二、守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俯视杜三他们,他们自然是流氓。然而,仔细分析,或许又不得不承认:他们就像《疯狂的石头》中的道哥一样,非常守道。无论使用什么样的遭人诟病的下三路招数,他们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样,他们也牢记他们的讨债宗旨。当他们被刺杀后,他们也并未因于欢的『正当防卫』而丧失理性,即使占据优势,他们亦『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他们亦牢记诉求,坚决守道,坚守底线。他们完全没有趁机『正当防卫』!他们保持高度克制!

然而,悲哀也在于:他们的守道精神乃至对法律的敬畏(至少我认为他们比于欢更敬畏法律),连微不足道的关注都没有。当他们残存着守道精神和对法律的敬畏在中国这个社会里行尸走肉时,他们的悲惨下场似乎就早已注定了。

五、警察

像陈佩斯说朱时茂的那样,『我们家你一天来八趟』,当地警方为了处理苏银霞的债务纠纷,估计去苏银霞公司的次数也不少。警方与苏银霞应该并不陌生。

当警方到达现场后,看到局势稳定,杜三他们又无携带凶器,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山雨欲来风满楼』时,他们自然按照程序操作。

然而,总计不到 4 分钟时间,却发生现在轰动全国的杀死辱母案。

这,应该是警方始料不及的。

问题出在哪?

问题在于 “老革命遇到新问题”。

就像祥林嫂单知道 “冬天里有狼,不知道春天也有狼” 一样,或者,也就像一般人可能想到狗会咬人,却很难想到人会咬狗一样,警方也只想到:讨债人可能伤债务人。

事实上,他们判断杜三等 11 人不会打伤债务人是对的。

但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 债务人会 “揭竿而起”,动刀伤人。

他们失职? 他们渎职?

我以为,都没有。

他们只是犯了全天下警察都可能犯的经验不够的错误。

李 XIANNIAN 不是说:人到六十才懂事。

有人不是说:活到老,学到老。

经验不够也算失职也算渎职吗?

所以,这次警察犯的错误,上帝都会原谅!

但上帝原谅归上帝原谅。

积我几十年苟且偷生的人生经验来看,GD 是不可能原谅的。

于案出警的那三个警察极有可能受到处置。

为什么?

原因很简单:就像一场饕餮盛宴一样,杯盘狼藉以后,总要有人买单!那三个警察就是买单人之一。

冤不冤?

冤。比窦娥还冤!

但站在杜三他们的视角来看,警察可能求得心理平衡。

为什么?

因为如果警方完全不出警的话,于欢就不敢杀人!

于欢不敢杀人,杜三他们就没有死伤!

不要觉得是替罪羊。人生,要学会积极正面解释一切!

六、总结

或许没有当过领导的原因,我总喜欢像领导一样,“最后简单说几句”,或者 “简单补充几点”。

其一、就像吴妈被阿 Q 强奸的哭声引来 zhaotaiye 一样,《杀死辱母者》撩拨国民 G 点产生的呻吟声也惊动了开封府。所以,以我观察 ZJ 人处事积累的知识,我大可像广州街头的小神仙一般作个预测:于欢案是绝对要改判的。无罪开释甚至像邓玉娇那样,“中状元,着红袍” 也未必不可能。不过,15 年以下几乎是铁板钉钉!

毕竟,政治也罢,法律也罢,都是讲究秩序的;

毕竟,TG 也像鹅城的老百姓一样,谁赢就跟谁!谁赢就支持谁!

所谓河蟹蚊叮,是不考虑公平正义的。

一路哭不如一家哭!

哦耶。

其二、不出意外,苏银霞也很快可以出来。胜利者是不受谴责的。更何况被视为 “母亲” 呢?即使进了号子里,也是冤案!

其三、正如《宣言》写的那样:“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于氏家族在全国猪头流氓的喧嚣下,也将失去债务,于氏家族将 “重振山河”。虽然苦了那些债务人,但不久的将来,又一个富翁将在齐鲁大地上诞生!

其四、即使全世界的人尊苏银霞为 “母亲”,视于欢为“血性”,但却很可能如汉高祖还乡遭遇一般,当地人自有一杆秤。于氏一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背井离乡” 或者 ZJ 派保镖保护,“苟全性命于”他乡。

其五、一审法院也摊上大事了。虽然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合计赔偿 8 万元,已是 “天日昭昭”,“一片冰心在玉壶”,但无奈于欢不满意,全国 PIG 网民不答应。在即将到来的清明,用冷猪肉祭奠那是稳笃笃的事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杀得好!可惜杀少了。

说句知乎政治不正确的话,这帮狗贼杀一个少太少,杀两个不多,全杀了国人额手称庆。

我国四大名著中,《红楼梦》和《三国演义》地位最高,备受推崇。《西游记》和《水浒传》地位低,其中又以《水浒传》饱受诟病,被认为不就是一帮人人手上有血案的土匪聚集在一起的故事,甚至认为是歌颂恶人的一本书。

可现在,在这一档子烂事爆出的今天,《水浒传》的意义如此深厚。暴力是面对邪恶和不公正的最后手段,有时候无奈让人无话可说,有时候愤怒让人有 fuck 说!把那无耻流氓一刀子剜了心,把高俅们阉割,把那贪官污吏打落公堂,把害人不浅的大虫们,一拳打死两刀劈开。对这千疮百孔的邪恶世界,报以拳脚!

臭屎文人

@王路

之流,在这样的事情前还能慢条斯理谴责受害者,菩萨慈悲金刚尚且怒目,王路这同理心同情心,书和佛真是学到了狗肚子里。

暴力是最后的手段,希望不要让暴力成为唯一的手段。
如果这样的事件成为了普遍,睁眼看看,梁山泊上 “替天行道” 四个大字闪闪发亮!

知乎用户 赞哥​​ 发表

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换成另外一个人,经历了这样的两天之后,盼来了警察,又被抛下,还能怎样呢?

知乎用户 柳遂嵘 发表

单纯的情绪宣泄并不利于认清事实,这是作为法律人的基本要求。
对于这种明显不公的事实和判决感到愤怒,这是作为人的基本要求。
但是我这么个碎嘴,喷起来估计俩小时也挡不住,况且有诸位珠玉在前,明嘲的,暗讽的,极大地缓解了我的愤怒,我也喷不出别的花样了,只好从本行出发来聊聊。尤其是有同行在前吸引火力引人误解的情况下。一为大家能更好地从法律上认清楚这件事,二为自己洗个地,免得大家觉得法律人都这尿性。

正文开始:
按我们一般经验来看,这是毫无疑问的正当防卫,至少包含了防卫因素,严苛一点地也是个防卫过当。但是法官并不这么认为。所以我们会认为,法律是个逑,法治是个逑。对于前半句,我持有限的肯定;对于后半句,我持全部的肯定。之所以对前半句持有限的肯定,是因为尽管刑法有这样那样的毛病,但是在这块是没问题的。而这样判决的出现正是因为后半句。
从判决书来看,法官认为不是正当防卫的依据首先是警察已到场,生命健康权没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对比,我认为,警察已到场,并不能当然得出生命健康权没有现实紧迫危险的结论。从结果来看,恰恰是到场的警察没能阻止不法侵害的进一步发生。其次,法官认为生命健康权没有危险就不符合限度条件。从判决书上来看,催债这几位是构成非法拘禁和侮辱罪的。如果按照新闻报道的说法,侮辱的手段是以生殖器甩脸的话,那么是构成猥亵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需不需要保护?如果需要的话,为什么以生命健康权没有危险就否认其具备限度条件。如果不需要的话,请诸位法官推动人大删了非法拘禁和侮辱以及猥亵罪。
非法拘禁和侮辱罪的法定刑应该都是 3 年以下,聚众猥亵法定刑是 5 到 15 年。如果按照判决书的说法,仅有非法拘禁和普通侮辱,那么认定为防卫过当不存在问题。如果是按照新闻的说法,生殖器甩脸,聚众加情节恶劣,上了法庭,至少是 10 年往上,甚至定格 15 年都不存在问题。如果这样,那么妥妥的正当防卫没问题。

题外话:法治是个逑,大家都深有体会,问题是之前法治是个逑的时候也没见过这么不把法律当一回事的。这个案子本来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最好的绝佳范例,但却被搞成这样,再一次让公众失望。当然,让公众对法律怀有信任,并不是单纯地为了法律人这三个字更有分量一些。而是这信任多一些,法律的尊严就更多一些。我本科时候院长的一个论文题目让我很有感触:《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我最初以为,这个信仰指的是法律人的信仰,后来发现并不是这样。这个信仰,是整个社会公众的信仰。然而,现在的状况是,法律本身不完善,完善的地方却又用不好。连基本的信任都做不到,谈何信仰?

当然,对于某些同行的反应我是很能理解的。近年来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有一些公众反响并不科学的地方。不论是人贩子一律死刑,还是死刑的废除。我想对同行说的是,保持我们赖以生存的理性,再多加那么一点点的经验。尝试着去理解,去倾听。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像人贩子一律死刑,从刑罚轻重设置上去反驳,是很有道理的,一律死刑不足以应对不同的安检,不利用犯罪人防止犯罪结果进一步扩大等等,我相信,多数人也能听的进去,即便听不进去,也是经过理性思考之后的正确结论,我们有理由去坚持。但是对于所谓的人贩子法益侵害或者说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大,是不是就需要加上一点经验判断?一种犯罪的危害性大小的判断,究竟是来自于公众的切身体会还是我们自己的逻辑推理?同样的废除死刑,究竟是为了实现我们追求的所谓人性光辉还是要保障公众的安全感?太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差报告里写过,人民内心的菩萨,要由人民自己来打碎。同样的,公众对死刑的认同,要由公众自己来击破。空洞的口号,并不会使公众更加认同。而脱离了公众认同的法律,只能沦为我们自己,也就是所谓的 “法律共同体” 的文字游戏。

知乎用户 鸟人 发表

知乎用户 何晔 发表

说实话没有个人破产的地方经济的确发展不起来,给你放个川普都被逼死不知道多少次了

知乎用户 扎波罗热哥萨克 发表

侮辱别人母亲被捅死的高利贷者绝对可恶,该死,但是欠债不换的苏银霞母子未必可怜。作为一个前 P2P 员工,想为 P2P 说两句话,特别是苏银霞母子被高利贷逼债之后。如果像苏银霞这种欠债不还的人多了,更多家庭会家破人亡。 我感觉我又要被朋友圈里的人骂了,关于刺死辱母者这个事,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之前在 P2P 公司工作过,了解一些 P2P 公司的内幕。首先,互联网仅仅是手段,内核还是金融。P2P 的前身就是高利贷、地下钱庄、典当行进行的互联网化。这些看起来应该被政府打击的行业为啥存在呢?很简单,因为市场需要。 银行贷款门槛很高,很多小企业主是贷不到款的,如果资金链断掉,企业就会破产。但是这些小企业本身资质很差,好一点的还能抵押厂房,次一点的就是纯信用贷款了。信用贷款,说白了就是没有抵押。所以如果企业主到期还不上钱怎么办?只能使用非常手段啊。 很多人觉得这个被高利贷使用非常手段逼债的母子可怜,那么,设想一下,如果你的家人购买了 P2P 理财产品,结果 P2P 公司跑路了,你的投资血本无归,你可怜不可怜?为啥我要提这个呢?很简单,这家逼债的高利贷催债公司很可能是对接了一个 P2P 平台。 据我所知,北京和上海的高利贷基本不是自建 P2P 就是和某个 P2P 平台合作,成为某个 P2P 平台的债权端。 很多人说 P2P 是骗人的,我之前是 P2P 的,现在不是了,但是我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P2P 模式真不是骗人的。 北京和上海据我了解,P2P 贷款端的月息一般是 2%,年息也就是 24%,确实符合不超过 36% 年息的国家规定。但是你们知道银行是多少吗?7% 到 8%。可能很多人会说,为啥不去银行贷啊,很简单,你资质太低,银行不借给。 你为了借到钱,24% 已经很便宜了。http://finance.qq.com/a/20140825/023137.htm,很多还是贷不到款的。 我们仅仅看到了被逼债的母子可怜,但是如果不是这种非常手段,很多信贷真的就收不回来。如果一家 P2P 公司真的不能收回信贷,只会有更多的家庭要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啊。 这里我要提一个所谓 “黑色帐篷策略”:当年蒙古人围城,第一日 军营帐篷全是白色,意思是此刻投降全城百姓可免一死;第二日,换红色帐篷,意思是城破之后超过车轮高的男子一律杀死,妇孺沦为奴隶;第三日,换成黑色帐篷,城破之后 鸡犬不留,屠城 夷为平地播种牧草…… 正是因为有这种策略,蒙古人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三大帝国,仅此于今日的美国和当年的英国。今天的美国通过美元,游弋在世界的航母还有各种文化、科技产品统治着全世界大部分地区,不过这种统治更像是西周那种统治。有机会细聊。 蒙古人通过这种策略,统治了全世界,很多城市不是他打下来的,而是他把城门吓开的。因为只要对一两个城市用这种恐吓手段,很多城市就是望风归降了。 高利贷也是,高利贷就是通过把一两个换不上钱的债主照死里逼,达到其他借债人不敢不还钱,或者提高借款人质量的目的。 虽然我现在已经不在 P2P 公司了,但是我还是可以理解那些催债人员的难处。如果从高利贷人员角度来说,侮辱人家母亲,确实活该被刺死,但是这个女企业家如果不去借这么高息的贷款,就让自己的企业死掉,她不就不会遇见这个事了吗? 企业破产了,自己不做资本家了,去给别人打工,成为高管的可能性也很大啊。既然自己想继续当资本家,自己企业又不争气,冒这个风险,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生死死是很正常的,错误估计自己的实力,让该死而不死的企业用高息贷款续命,最后还是完蛋,然后借了钱,还不上,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当然,这个被刺死的人本来就因为交通肇事被抓,但是可能因为什么关系一直逍遥法外,所以当地政府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是,这个欠债的人肯定也有问题。 希望大家不要轻易借高利贷。 最后,有几个找我借钱的朋友、前同事、同学,如果能看得见这条视频,麻烦您还一下我的钱吧,谢谢。

-————————————————————————————–

所有我们发的善心,都是有成本的。所谓帮助山区穷困儿童上学,是以全体纳税人(包括你我)多纳税为代价的,所谓全民医疗,也是以全体纳税人多纳税为代价的。回到这对母子的案例中,如果高利贷放过这对母子,结果就是他要对其余的能还上钱的借款人提高利息,以弥补这次坏账的损失。这必然会导致更多本来还的上债的人还不上。可以说,真是因为之前的某些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的诺言,导致高利贷者不得不提高利息。这种提高,早晚有一天会导致借款人换不起……. 美国次贷危机就是这样爆发的╮(╯_╰)╭如果因为今天的善心导致十年后更多人的灾难,那么今天的善心到底是不是善?

所谓岁月静好,不过有人替你负重前行,很多人鄙视、瞧不起、像黑社会一样的催收人员,恰恰是保障很多家庭 P2P 理财收入最重要的保证。很多发善心是因为自己没有付出成本。如果真的需要付出成本,很多善心就发不出来了。有部日剧叫《半泽直树》,里面就是讲日本银行职员怎么催债的,里面催着的正面角色,欠债的反面角色。如果看过的话,可能会对催收人员产生一点点同情吧。

有朋友留言说这种催债公司不是正规 P2P,作为前 P2P 从业者,刚才既然给 P2P 说了好话,现在也要说 P2P 坏话。正规 P2P 公司也可能这样催债。只不过,用的方式不是自己的债权端去催,而是把这边坏账卖给催收公司,当然肯定会打一个五折以上的折扣。比如这对母子本来欠 100 万,正规的银行或者 P2P 收不回来,就把这个债权包以 50 万的价格卖给不正规的催收公司。所以正规的银行和 P2P 遇到换不起钱的借款者,也是会变相用这种方法。

银行也一样,除了坏账,照样打包卖给催收公司。

知乎用户 木之​ 发表

看完后气的浑身发抖。

一个儿子,看到母亲当面被长时间侮辱,看到警察都不对这群暴徒予以约束,愤而举刀反抗,刺死一人。
而法律,给予这个家庭又是新一轮的伤害,就因为警察来说了一句话,就因为这一群恶人侮辱时没有使用工具,连防卫过当都不能算。
这是个有血性的孩子,而这个新闻里的警察和法官,是比恶人更让人不寒而栗的所在。

尊敬的法官,如果是你遇到这样的情景,你又会怎么办?

我会保卫她,用尽我的全部。

知乎用户 胖总​ 发表

首先,要明白两个事实:

1,法律规定了你什么事情不能做,但是不会规定你什么事情可以做。在这个新闻里,不能做的事情就是在侮辱发生后(而非发生时)通过暴力的方式夺走他人生命。即便是侮辱正在进行时,通过暴力造成一死多伤也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2,道德和人性是告诉你什么事情应该做。面对母亲遭到羞辱,看到民警只是丢下一句不疼不痒的话离开,作为一个有血性的年轻人,拿起刀,向「很可能」威胁自己和母亲生命以及「很可能」继续侮辱母亲的人发起绝命反击,这是换了任何「正常」人都会去做的事情。

法律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和人性道德中间隔着一条鸿沟,因为他们的目的不一样。法律为的是普世的公平带来的社会稳定;人性道德为的是个体不突破人伦最后的防线

既然两者不能相互推导,也不能相互绑架,那我们为什么还劳什子纠结法律在具体案件中表现出的「无情」的一面?

那个人,我就杀了!跟法律无关!因为我是一个人!一个年轻的血气方刚的男人!

比起那存续在世界上不过千百年的法律来讲,在那一刻,我遵从的是流淌在血液里数万年人性的尊严!

我尊重法律!但我必须遵从人性!

-—— 以下更新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 ——-

评论区有人说:答主有一点说的不对,根据史料记载及新闻报道,这事放在直至民国的以前,这个儿子不但无罪而且可能还会被表彰;放在直至现在的欧美国家,这个儿子会被无罪释放。

先不去仔细推敲是否完全正确,但这样的评论本身就证明人性和法律的不同。法律受时代、地缘和政体的影响,但是人性却无关乎这些,相信任何时代、任何地域、任何政体的个人都不会允许别人这样羞辱自己的母亲。

所以,还是那句话:

尊重法律是尊重社会和国家,遵从人性是尊重和对得起自己。

知乎用户 鱼叉叉 发表

首先大部分赞同高票答案,唯一异议觉得应该是故意伤害罪。但是构成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期徒刑过重,属于法官量刑不当。

其次同意本案最重要的问题出在公安身上而不是法官。

再者吐槽一下所有拿美国或者发达国家说事的公众号。

中国司法人员的情况真的是很无奈的。
我相信法官不敢判轻是因为怕报复,怕被害人家属闹事,维稳是第一位的。就我所在一线城市的民庭法官只因为侵权案子判被告轻了一点就被原告猫住,买菜回家路上被忽然跳出来的原告咬,当下满手血,去医院缝了很多针…
网上批判很轻巧,谁去庭下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更不要说是这样死了人的案子。如我直言,中国还有太多地方治理不规范,野路子横行,关系网密布,地头蛇翻起千层浪。被害人可能还有黑社会撑腰外加上面有人保。于是法官可能想,没事,至少还有上诉,让权力更大的法院去管吧!(注意!并没有说本案法官就是没有错的,只是试图从多角度阐释前因后果。)
而中国法官警察收入和职责的不成比例导致我们的法官警察都极少具有崇高的牺牲精神。(除了本案的公安人员他们的的确确越界了并已经犯法。)
发达国家警察法官检察官的福利请自行谷歌,然后你再看看我们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你就会明白一切。

一切脱离社会背景的批判都是耍流氓!

知乎用户 小轲 Kk 发表

怎么说,很悲哀,也很无奈,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1. 警察毫无作为难道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因?

警察,一个神圣的字眼,人民的保护伞,可我在文中却丝毫看不出来。

第一次,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点,民警来了之后却连受害人也带不出去工厂。

第二次,一个小时后警察来了,说了句,“要账可以,但别动手打人” 然后就溜了。

于欢到底是怎么杀人的?他没有第一时间去杀,而是在民警来了又走的时候才情绪崩溃,一个他本以为是的救星却毫无情面的走了,你让一个 22 岁的孩子怎么办?

而文中涉及警察不作为的并不只如此:

一是杜志浩是肇事逃逸犯警方却视若无物:新闻中披露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2015 年 9 月涉嫌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这名女学生的母亲称 “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二是无视黑社会控制的高利贷。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是 36%,而该案的月利率是 10%,明显属于违法放贷,是 “高利贷”,然后弄一批黑社会成员上门用暴力手段讨债,公安上门却草草了事,这难道不是不作为?

说到这我突然想起马雅可夫斯基有一句话:

当社会将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你还有最后一条路走,那就是犯罪,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

而文中的杀人者在对警察彻底的失去了信心之后,只能靠自己血淋林的双手去救自己的母亲和自己,这或许也并不可耻。

2. 杀人者行为到底是否为正当防卫

法院判决中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对于未认定的理由,法院称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所谓防卫的紧迫性,法条用语为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因为这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 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而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 “非法拘禁” 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这时候还不算正当防卫吗?

法院还应该考虑,于欢面对的是 11 名涉黑组织成员,其危险性较一般情况更为严重,因此 “正当防卫” 的必要性更强。而从社会伦理方面看,于欢敢于反抗涉黑组织成员,社会是否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

其实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于欢此时所做出来的举措到底是不是符合正当防卫,可法院就是看不出来,希望上诉法院能够明察秋毫,给受害者也给大众一个交待。

3. 法院判决是否合法不合理?

法律说白了只是一纸文书,是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利益而产生的。而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当法律和情理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该怎么办?

2013 年 7 月 2 日,杨某忠在广东台山市深井镇路边大排档吃饭时,同行者无故遭到殴打,自己上前劝阻并让妻子报警,结果自己和妻子也遭到殴打。此时,无故被打的杨某忠跑回自己停在路边的货车驾驶室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对方刺去,最终导致对方死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上刑法课的时候刑法老师给还给我们讲过很多个案例,都是类似于这种合理不合法的刑事案件,最后有的因为民众呼吁而改判,有的依旧维持原判。

法大于情的前提是法律可以保护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我们的法院是有血有肉的,不是吃人的。

而本案法院所做判决,看似合法,可终究不合理。试问判案法官:如果你母亲被人侮辱一小时你怎么办? 第一次在知乎上回答问题,觉得还不错的可以点个赞,顺便关注一下个人微信号 “你的月亮我的轲”

知乎用户 麦克信田 发表

新华时评:警察不作为 警方该咋办

新华时评:警察不作为 警方该咋办

原标题:新华时评:警察不作为 警方该咋办

两名警察近在咫尺,安徽蚌埠一名超市女收银员却被歹徒连捅十多刀后遇害,当地警方竟称只是 “反应迟钝”,“不存在不作为”。尽管检察机关已经介入,然而事发已十天,警方不仅对调查情况讳莫如深,连起码的歉意和检讨都未呈现。正值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当地警方的态度格外扎眼。

制止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是警察的天职。面对歹徒的凶残暴行,寻常百姓迟疑胆怯情有可原,但人民警察一身戎装、受过专业训练,挺身而出义不容辞。然而视频清晰显示,蚌埠的两位民警在一米开外目睹尖刀一次次扎进 17 岁少女身体,直到凶手挥刀将自己砍倒才冲上前去。对此,无论是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安抚,还是对公众的交代,当地警方都应该公开道歉。

回顾整个事件,当地警方更欠公众一个明白。按照相关规定,110处警民警应携带必要的警械等装备,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可从公布的视频看,接到两次报警后赶到现场的两位当事警察,除了喷辣椒水,根本没拿出专业警用装备,更谈不上任何擒拿格斗手段。公众不禁要问,严格的规则制度为何形同虚设,专业水平去了哪里,蚌埠公安系统还有多少这样 “反应迟钝” 的警察?

安徽省公安厅和蚌埠市公安局的最新回应称,将本着不包庇不纵容的态度,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对民警处置行为的调查。这样的态度固然值得肯定,但调查要消弭舆论的持续发酵,必须雷厉风行、尽快公布详情。案发现场短短几分钟,调阅视频一目了然;处警过程不过几小时,查询处警记录、了解处警情况也并不复杂。有关部门迟迟不回应质疑,不拿出权威的调查,难免有护短之嫌。

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展开,破除 “四风” 不光是重温理论、开会学习,而应在工作中切实转变。蚌埠女子被刺案中两名警察的表现,可能只是警察队伍中个例,并不能代表整个警察队伍的形象和战斗力。但此案事关政府公信力和百姓安全感,有关部门理应践行群众路线,痛群众之所痛,检讨工作得失。唯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重塑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知乎用户 浮生灬若梦 发表

利益相关,在读警校生一名。
这地没法洗,我也不愿意洗。很明显是当地警察不作为,受害人最后一点希望都没了,不拿刀还能干啥,匹夫一怒,血溅五步,也是他唯一的抗争方式。
背后可能有很多东西,我不关心,只希望等我入警之后遇到类似的事,还能有今天一样的愤怒。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万岁万岁万万岁!

知乎用户 辩手李慕阳​ 发表

这段对话看的我半天没回过神来。

知乎用户 AomineDaiki 发表

事情到现在,舆论之所以会一边倒,原因很简单:

恶霸欺负乡民,乡民反击倒把自己给搭了进去,结果恶霸最后还逍遥法外

首先认为,于欢有罪。杀人偿命,法律也是如此说。问题在于,包括吴和杜在内的 11 人,数条罪名累积后犯罪性质恐怕不比杀人轻,关键就关键在目前法庭还没有任何对于吴团伙的审理(也许是因为没人告?)

吴黑白通吃,这在地方上估计也不会是什么秘密。地方上出了蛀虫,这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执法者的软弱和不作为更是激起千层浪。但是这一切,都不是于欢不该被判罪的理由。

法律的公正,是不容践踏的。法律的尊严,是需要我们去维护的。可叹,现在保护我们的法律,本身就不周全。作为公民,我会去维护法律的尊严,但这是基于法律能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若法律不能保护我之时,亲爱之人的尊严又受到践踏且恐有性命之忧,或许我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可叹,命运的不公,令可怜人成为法制改革漫漫长夜中的牺牲品。只希望蛀虫能一点点被消灭,坏人待在应该待在的地方。

所以,想法可能偏理想化,希望有罪之人被定罪。

而民众的舆论压力,也是法制改革路上的关键。不过,舆论的方向不是于欢该不该定罪,而是尽快让坏蛋绳之以法,毕竟,怎么看,也是吴团伙违法在先。

至于于欢,希望能减就减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其实,只要是个男的,在这种情况下,请忽视法律,辱人母 = 破坏人最后一道心理防线。不说其他的,我就随便在这儿 @一个人,并大声呼喊:操你妈,不出半天,就会有人主动强烈要求我道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更何况,这次事件已经是对方在你面前侮辱你母亲了,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我是那名男人,我就不会在乎那些法律,即使我为之付出了生命,我也会将那些人带回地狱。有人说他们是欠债还不起,但是这对母子所没还清的是那些高昂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那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谁?

知乎用户 汪磊 Colin​ 发表

1,警方现场明显处理不当,既然出警情况下,为何反而会让矛盾升级,产生命案?

2,由第一条可得,法院以 “已出警” 为由认为现场“紧迫性下降”,判决逻辑有待商榷。如辩护律师观点,如果这不叫防卫过当,什么叫防卫过当呢?

3,对于一些游走在法律之外,靠碰瓷、催债和黑社会生意为生的地痞流氓,地方公安应该在全程摄像的前提下,实施新加坡式的【鞭刑】。简单说就是只要被警察撞上,见一次打一次。

附一段我认为比较合适的法律解读:

被害人于欢母子遭受长时间的心理折磨和精神摧残,警方在了解情况后,应该做出必要的人身保护令,进行心理疏导,派女警官安抚被害人于母。因此警察准备驱车离去之时,于欢刺人悲剧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因素是警方处理问题不当。一对薄弱的母子,面对对方的威吓凌辱,在情节上就有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警察的到来,没有尽到应有的心理疏导,人身保护,有点遗憾。 法官在心证时,认为警察到来,现实的危害性已经降低。可是法官没有考虑警察调查完,就准备驱车离开,留下薄弱的母子如何面对下来的人身攻击存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法院在心证时,应该尽可能还原当时的实际情况,结合个案的特殊性,考虑案件发生当时各种因素。而不是把公权力介入当作是万能的,公权介入,被害人的人身危害性就降级了,这种不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心证,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同时公安机关也要检讨自己,为什么介入后,悲剧还会发生,自己有没有工作不到位之处。警方对待报案,接案后不要只是视当时现场情况判断,而要多方了解,确保避免悲剧二次发生。 我们是法治国家,公民人身安全受最大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有关机关的义务。有关机构需要反思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结合个案,抓住个性,又不忽视共性,最大限度度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

知乎用户 刘瘦瘦 发表

本人法盲一个,不敢随便乱说,作为一介草民,我觉得从报道来看这个案子绝对是案中有案,没有那么简单。中院结案之后的解释恕我智商低下,实在无法理解。

一句话,消除谣言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布真相。

咱不懂法,但咱懂理儿,杀人肯定不对,但怎么个不对法,草民我很想知道下,免得哪天遇俺头上了那就不是个事儿了。

看来这次最高检都看不下去了。最高检处理一个中院的案子,这事儿合理儿不,俺还是不懂。

知乎用户 法律的搬运工 发表

在 “刺死辱母者” 一案中,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该案最大的法律争议。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对于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从自然法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制度源于人类的自卫本能。在国家成立之前,任何人都享有防卫侵害的权利,这是自然权的一部分。在依社会契约结成国家之后,个人在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自我防卫的保护权移交到了国家。但当个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急迫攻击时,既然无法求得国家的保护,便只有恢复其自然权利,行使自然的正当防卫权。如西塞罗认为,正当防卫体现了一种自然法的原则。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根据自然法,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当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及其收益都返还原主,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因此,正当防卫符合自然法的要求,是人类生来的权利。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能力”,人们都有 “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孟德斯鸠说,“人在进行正当的自卫时有杀人的权利”,“在自卫的时候,我有杀人的权利,因为我的生命对我来说,犹如攻击我的人的生命对他来说一样。…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卢梭认为正当防卫条文乃是人的天然自卫权的恢复,这种权利是人在国家社会形成以前所特有的,只是在国家、社会成立以后,人们才依据社会契约将这个权利交给国家了。

基于对公力救济不足的补充,世界各国普遍在刑法中设置正当防卫制度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第 20 条也作了三款规定: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置基于自我保护原则,或者维护法秩序原则。防卫人在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积极维护了法的整体秩序。德国刑法中有这样一句法谚 “正义者毋庸向非正义者低头”,正当防卫制度即是“以正压邪” 的权利行使,是 “让英雄不再流泪” 的制度。同时,为了防止私力救济权利被滥用,刑法上又设置了限制性的条件,包括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须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以及救济手段的相当性(即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正当防卫的前提是 “不法侵害的存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将之称为“防卫情状”。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及名誉而行使正当防卫,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这里的个人当然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我国刑法上也将之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 之表述并无任何限制,但因其往往被部分人误认为是 “犯罪行为” 从而导致正当防卫被限制使用,很多原本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或者是具有防卫性质(过当)的行为不被司法裁决所认可。
回到本案,被告人及其母亲受到正在进行且持续不断的 “非法拘禁”“辱骂” 和“侮辱”,行为的不法性显而易见。而判决书似乎是在论述能否适用《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 “无限防卫权”,有跑偏之嫌。原文如下:“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问:1.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2. 既然承认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骂及侮辱,即表明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结论却又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自相矛盾;3. 强调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解释不适当地限制或缩小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未要求不法侵害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为前提;4. 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可能期待行为人根据当时的情境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行为人有责。若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从而排除行为人的刑法责任。在本案中,警察的所谓 “出警” 并未使不法侵害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在继续,辱骂在继续、羞辱在继续甚至变本加厉。在公力救济不作为,众寡悬殊的情况下,于欢对未来会发生什么无法预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信心。在此特殊环境下,于欢别无选择,唯有防卫才可能脱离危险。至于是否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存在的。而 “防卫过当” 则属于责任减轻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乎用户 七世 发表

法律从来不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是为了利益的冲突和取舍,为了维护统治

知乎用户 下一路口再见 发表

其实,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的审理是中国法律制度缺失,更确切的说是陪审团制度的缺失,我们应该学学美国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我在这说不是我媚外,我把中美陪审团制度贴出来大家自己看。或者你们看港剧经常看到陪审团怎么可以决定嫌疑人有没有罪?你肯有没有疑问?好了,大家可以看一下了!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1) 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 “权利” 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 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 “无条件异议” 权。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 1 / 3 ~
我国的陪审员是由法院聘任的,其身份与美国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差别不大。他们在法院辖区有某种身份,经法官 “选拔”、聘任之后,作为法院常设的编外法官并接受法院支付的定期或定额报酬。参与具体案件审判,也是由法院临时指定的,不过没有随机产生程序。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能够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往往是基于他们对当地情况的熟悉或在当地的威望。

(3) 陪审员的审判权力。
以陪审员身份相对独立性为基础,法律赋予陪审团以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力。陪审团与官分别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做出裁决。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无罪由陪审团作出结论,而 量刑则是法官的权力;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对事实加以认定,法官就原告胜诉或败诉的金钱数额作出相应判决以为执行依据。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这种明确职能分工除了具有相互制约的意义之外,还具有一种合理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求取正当性的价值——陪审团以普通人的智识对事实作出的判断最有可能获得普通众的认同,而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显然也具有更高正确率。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法官居于同等地位。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职能分工,在混合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官共同评议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而形成判决。这种与美国陪审团权力设置和权力行使方面的重大差异可能导致两种竭然相反的效果:一方面,在判断事实方面,陪审员受到习惯于法律思维的专业法官的诱导而把事实问题纳入法律的框架,从而与陪审审判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陪审审判的原理在于,正义应当是普通公民关于正确与错误观念的体现。同时,以牵制法官权力为己任的陪审员们由于在认定 “法律事实” 方面处于势,反而被职业法官牵着鼻子走而成为合议庭中的傀儡法官;另一方面,在适用法律和真正把事实纳入法律框架的努力方面,为了使身为法盲的 “同事”——陪审员——能够真正地行使法律赋予权力,法官在整个审判特别是合议的过程中须得不厌其烦地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和涵义,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依法” 行使适用法律的权力恰恰是对审判权 “合法” 的滥用,无论对于公正和效率可能都成为障碍而不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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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陪审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与尽管中美两国陪审审判制度存在上述种种差异,但这并没有根本性地妨碍它们以不同方式发挥各自的功能,重要原因在于它们各有与之相应的适用范围。如果以普通民事案件为对象,选择与之相应的程序,那么,严格、复杂的审判程序问题与重大、疑难的案件相适应,伴随着巨大的司法资源投入和相应的司法收益;反之,简易、宽松的司法程序应当与大量简易、小额的案件需求相适应。
美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投入大、时间长、代价昂贵,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标的大、赔偿额高的民事侵权纠纷。
而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除与专业合议庭同样适用普通民事案件外,主要用于解决某种类型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社区邻里纠纷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它的意义与其说在于监督司法、确保公正,不如说在于道德教化,实现社会综合治理。这种制度在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的我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这种陪审制的内在机理与改革家们倡导为我国陪审制改革样本的美国陪审审判制度完全不同。
(5) 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保证了陪审团制度的有效性。
中国: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清末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此后, 随社会的变迁, 我国的陪审制几经存废, 直到现代才最终以法律形式得以确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陪审制的有《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我国的陪审制度从实质上看属于参审制,这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借鉴的结果。
发布于 23:38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知乎用户 鱼儿快游 发表

火山口已经快压不住了

它们还在往火山口放炸药

因为它们的子女父母都来到洛杉矶了

从尔湾到阿卡迪亚 新房产的主人几个不是他们

屁民想来美国? 别想了 它们来了后 不巧美国紧闭了移民的大门 你连旅游签证都没那么容易拿了

知乎用户 二十年 发表

我反对下 @人渣啸西风,他才是法盲。告诉才处理不是这个意思。具体含义可自行百度。告诉是一个法律用语,不是这么理解的。

知乎用户 宋洋 发表

其实我特别想知道董明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因为
1,董明珠是一个有儿子的中年女企业家。
2,董明珠在格力做出成绩是靠催债讨债战果卓著起家的。

知乎用户 林三 发表

我发现知乎上一大批人语文都不及格,题目明明是 “如何评价《刺死辱母者》一文 “,注意题目问的是这篇文章,而不是这件事。高票答案都在回答这件事情,这放高考叫跑题吧?

知乎用户 李豫鲁 发表

我想啊,“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和 “祖国啊,我的母亲” 这两句话中一定有一句话是假的。

知乎用户 糖果色的夏天 发表

震惊 迷茫 悲戚

知乎用户 第二喜欢纯牛奶 发表

刚刚上课才讲了这个案例,没想到下课刷知乎就看到了,早知道就好好听课了,以下回答仅代表一个半桶水的传播学学生的个人理解。
《南方周末》是一份很让人尊重的报纸。虽然这几年质量下降,但回看 09 年独家专访奥巴马并且优雅地开了天窗,就知道这是一家有骨气的媒体。
一个版面三千字是没办法全面呈现事件的完整经过的,加上对报道重点的取舍以及记者采访的巨大难度,大家看到的只是部分事实。所以,no judgement
现在舆论环境是很严格的,《南方周末》的报道通常逼格很高但流通量不是很大,如果不是网易震惊部编辑把标题改了关注度绝对不会这么高。老师刚刚说这个切入口是很难找的。标题改了味都变了,心疼
记者调查难度很高,况且这样的案件很容易在主旋律下悄无声息地就被和谐掉了,所以《南方周末》其实从报道开始就在进行议程设置,持续关注着事件并希望依靠媒体和群众的力量推动公权力机关的行动,而不是媒介审判。
然而这个过程中会有不负责任的传播者制造杂音,利用失实报道或者其他带有个人色彩的言论引导舆论,甚至进行舆论审判,所以就会有人在知乎上问这样的问题

如何看待? 从我的角度看,当然是仰视啦

今天早上老师还特地给我们发了这个 http://mp.weixin.qq.com/s/7d6kW3tcEYIeDPmsoHYFKA

所以说,《南方周末》至少发声了

知乎用户 随风而行 发表

知乎好警察都有哪些啊?不会都在扫黄吧?

知乎用户 阳光先森 发表

毁三观的事见得多了,比如这次的辱母杀人事件,思考得也多了,我渐渐地意识到,所有的道德观念里,那些好的部分,善良的部分,往往是可以脱离道德观念而存在的;但坏的部分,那些在道德观念的鼓励之下所行的愚昧行为,却往往与他们所信的道德观念密不可分。比如侮辱于欢的母亲是有悖伦理、道德的,借高利贷并且欠债不还也是有损契约精神和道德的。尤其是在复杂社会中,老老实实的上班族和经营民间借贷的金融创业者都有其生存方式,羊吃草可以活下去,但是狼不行;这两者间存在天然对立关系。

讨债者利用摧残人性、侮辱人格方式造成欠债者精神崩溃,迫使其拿出养老的本钱清偿债务,已经不是简单的催收策略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灭绝人性的层面。而在一旁心如刀绞,众目睽睽下母亲受辱的儿子,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濒临发疯的状态,从而发生极端的一幕。

从事件现场本身角度讲,辱我母者,虽远必诛;砍死活该。但辱母真是整个事件最源头的问题核心吗? 这个原因我找了很久,我们可以观察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

在这个情景下,于欢应不应该采取杀人的方法解决问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催债行为,为什么?

著名学者柯尔伯格总结出了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又分别归属于三个水平层次。三个水平层次分别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分别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还没有接受社会习俗约束纯粹的自我中心阶段,接受了社会习俗约束并以此要求自己的阶段,和已经超越了社会习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个社会个体的阶段。

从相关这次辱母杀人案的微博评论中,不难看出这三个层次间的区别显著。一个人刚刚进入社会的时候,就处在前习俗水平。在这个发展水平上,人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道德推理。

这个水平下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只考虑自身利害,单纯地以惩罚和服从为考虑的阶段,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是以 “谁伤害了我” 为标准进行衡量。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的人,对于 “辱母杀人案” 的评论中,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讨债者已经突破道德底线,对于侮辱母亲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于欢母亲合理规避资金使用风险呢?或者如果她安心过普通人日子不当企业家呢?或者有催债公司来不让儿子在现场呢?企业家的宿命如此,难道她不知道吗?10% 的月息严重违规,但是为什么明知如此还借?契约精神和月息规定的冲突政府和法律如何控制?110 有权利对轻伤害进行逮捕,但粗俗行为本身属于纠纷,不具备强制性逮捕条件。110 属于法制单位,不是劫富济贫的大侠。

用黑社会的思维角度讲,在一个血气方刚的儿子面前辱其母,是找死!而黑社会思维,是介于道德、法律、人性弱点上的思维,黑社会的顶层运营模式,就是游走在法律和人性边缘的。所以从,道德观第一个阶段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似乎只能杀来杀去没有结果!

道德发展超过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是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标准来进行思考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他们虽然开始考虑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 “这跟我有什么关系” 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所以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肩负企业员工和家人生存的责任,顶住压力借贷那他就应该去杀,救母亲;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过去因为赌博、冒险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亏空(当然这是假设),属于母亲没有为其他人着想,被逼债属于因果,那他就不该杀人,而是从资金和其他角度,处理问题,比如主动去放款人开发商那里寻求解决方案、或者通过自身努力,帮助母亲还债,而不是让母亲一方面欠债,一方面,面对儿子入狱的困境。

通常来说,一个人进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到习俗水平。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上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

在这个水平下,第三个道德发展阶段被俗称为 “成熟” 阶段,也就是他们会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就变成了于欢已经成年,家中的资产已经不足偿还债务,以目前自身实力,只能让利息越来越多,生活越来越痛苦;而自己生活在网络时代,网络社会舆论导向能力很强,铤而走险不至于丢了性命,而且还可以得到社会帮助;可以把未来未知的问题变成可知问题,虽然可能蹲监狱,但是保外机会和舆论优势较强;就有了一种依靠环境、利用环境规律的意味。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则是杀人虽然可以获取社会声援,但行为仍然会对自身社会印象造成危害,就像互联网这些人可以声援于欢,但是未来会没人敢和于欢发生激烈的意见冲突,他的境遇大家是同情的,但是他的性格是多数人不敢靠近的,这样的行为给自己和亲戚朋友在内的家人带来麻烦,本来是欠债的问题,现在变成的社会问题了。如果用一辈子做比较,到底是母亲被一群社会低层次人员侮辱可怕,还是这个家庭未来几十年的境况可怕,两者间会形成巨大冲突。网络声援被利用的确是有利的,但过激行为仍然会带来负面影响。

当一个人将他人的评价内化到自己内部之后,他就进入了道德发展的第四阶段,也就是能够超出 “情怀道德” 的范畴,开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尽管杀人违法,但见母受辱更加伤害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于欢应该去杀人,同时在之后自首请求从宽处理,由无期变成减刑,并且在服刑期间保持乐观心态,鼓励母亲和家人振作并恢复良性生活状态。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尽管事出有因,但毕竟杀人违法,所以于欢应该再寻找其他解决方法而不应该去杀人。

当人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得到充分发展后,他们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后习俗水平。到了这一水平之后,人们会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网民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因为无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对是错,他已经发生,如果在发生后更睿智的去处理成为当下有价值的问题,而不是去纠结于为什么杀。

第五个道德发展阶段被称为社会契约或社会法制取向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安全感的法律应该修改,从而达到 “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 的目的。处于这个阶段的人认为 “应该杀” 的理由是法律虽判决不文明催收可耻却没有预先考虑到于欢面临的这种困境,因此于欢不仅应当为了更大的人权而杀人,而且国家还应当针对这种困境修订法律,对民间借贷管理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而认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比如母亲按照文章之前所说,因自身经济问题的原因借高利贷,已经超出狭隘人权的的范畴,这种超出自身社会职责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应当提倡。所以不文明催收固然存在,但和契约性借贷本身相比,催债行为本身不具有不合理性。于欢母子应该按照债务契约问题本身,来处理这种现象,合理处理财务,规避风险。

到了道德发展第六阶段的时候,个人已经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约行事,而是基于逻辑思考后,根据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由良心作出决断。因此,这一阶段被称为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

也就是社会主流人事所提倡的 “我们内心的规律”,说的正是这一阶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则。对于道德发展处于这一阶段的人来说,“应该杀” 的理由是因为母亲的受辱强度,超出了 22 岁年轻人所能承受的刺激强度,因此为了拯救母亲的境遇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因为自身的契约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所以增加了催债强度,于欢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和情绪。欠债不还,并且杀了催债的人对于其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杀人。

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是按照顺序逐步由前习俗水平开始往后发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无法发展到后习俗水平。

而且进入到后习俗阶段后,由于第六个阶段实际上是要求人在经过 “无决策权”(也就是说这个时间的最终结果不被你所控制)的考验之后再做出趋势分析,不能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进行判断,所以没有人能够一直停留在第六阶段,可能当局不合理的处置方式,就会让人的道德阶段倒退。

当我们用这个道德发展阶段论去看待 “辱母杀人案” 的社会评价时,就会发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或是出于恐惧暴力而对立于催债者,或是出于利己(比如自身欠高利贷)而强烈抨击黑社会放贷行为,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从小被灌输不文明可耻,忠于保持人际和谐而跟随多数网民批评催债者。

但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人,要么发言称 “这需要当局站出来处理”,要么是绝对赞扬“于欢护母” 的精神但同时认可法律的判决严肃性,或者索性就是彻头彻尾的赞扬精神,但并不力推 “应该杀” 言论以防止被人群起而攻之。

而在那些能够依靠理性思维,开始关注社会总体发展阶段和社会契约的人当中,几乎全是评价为出发点值得理解,但行为过激应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多做考虑的观点。

甚至当有一部分人,在当局发布 “驴子撞汽车” 之后,仍然能保持冷静的去评判官方的 “不妥”,但这已经暴露处在后习俗阶段的人,对前习俗阶段“过激道德观的” 否定。

换句话说,多数人很容易停留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之中。一旦一个道德观念信徒的道德发展水平脱离习俗水平,进入后习俗水平后,他将很快不再是一个 “纯粹的善良人”,甚至可能变成一个“看起来冷血”。这就和各种国学书籍、甚至圣经等著作“催人向善” 或是 “提高人的善念” 是截然相反的事实,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社会本身就是有利益争斗的,悬殊的利益争斗必然唤醒人类的过激行为,问题并不在过激行为本身,而是悬殊的利益差距。

根据我与各种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的经验来看,道德观念 “较极端” 者最痛恨,或者说最厌恶的就是两难问题。他们不仅拒绝评论两难问题,甚至拒绝思考两难问题,因此对 “毁三观” 相向者占社会人群多数比例。如此厌恶和回避两难问题,这就导致了典型的社会大众道德观念水平很难得到提升,只能长期地徘徊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

社会大众因此在面对打着道德观念旗号的各种号召时几乎毫无反思或质疑的能力。而当这些来自道德观念旗号的号召是源于某些恶行或者恶的企图的时候,毫无反思和质疑的人爆发出来的破坏力绝对会高过会质疑和反思的那些人。如果于欢无罪释放,放贷收贷的人获刑入狱,将对社会规则产生巨大挑战。大家会忽略过激行为的人是 “催债者” 而不是放贷人,而那些放贷收不回钱的人,就会在这一社会行为动荡期遭殃。

而当局刚刚介入,便以打击黑社会、打击团伙、高度重视等语调进入,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家可以去百度、google、微博、微信平台去看看多数媒体的新闻,无不适站在弱者这一边。

某企业老总评价 “头条看多了变脑残” 自然也很难被多数人理解。

因为政府面对公众所采用的执政手段,多数是 “亲民” 的,也就是主要迎合前三个道德阶段的人。这有服务多数人的意味,而社会的真正进步,也总是因为考虑多数人而受到阻碍,社会进步总是和人权发生冲突的。因为人权本身所限定的标准,总是和人类前三阶段的道德需求持平、社会大众的意识水平,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阶段。

微信、微博的发展,让社会信息互动更加快捷,这让沉浸于道德观念中的人们常常会产生自己已经处于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的错觉,然而只要把他们拉到无知之幕后面,让他们变成自己所敌对的所针对的人(比如别人欠他几十万不还),他们分分钟跳脚跳得比谁都高——仅此一条就足以证明他们距离第六阶段还远得很。而这种错觉,又进一步阻碍了他们发展自己的理性思维。在这种恶性循环之下,他们越发地困于自己的信仰所塑造的小小世界之中,渐渐失去了与社会沟通的思想和语言,而且内心不断地退行变成越来越小的孩童甚至婴儿,而他们自己非但不自知,甚至可能反以为荣。在这种越发蒙昧的情况下,他们做出无法控制的恶行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所以于欢被判处无罪释放,也会造成大量的社会暴利抗债事件。

道德大棒可以拯救处在危难中的弱者,也会成为别有用心者拒讨的工具,以杀人、自杀、上访、网曝等手段阻碍催债的行为会愈演愈烈。所以相信当局也一定会适度处理于欢缓刑和放债者刑罚的问题。以我对天朝的了解,肯定是先在媒体上讨伐 “不文明” 催债行为,给大众一个面子对于欢“缓刑”。

当大家的目光不在关注这件事以后呢?于欢母子的命运将是如何呢?

大众依然会用国学中 “君子不站危墙之下” 的套路 “明哲保身”,但事件一定会推动社会进步,催债公司无非是升级一下催债方式,由“不文明” 升级为 “相对文明” 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利益本身凌驾于道德和法律甚至宗教之上,甚至一切皆为利益服务,而法律的存在、政权的存在都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作为缓冲带。而对利益深刻的理解,很难出现在处在前三阶段的道德意识中。

保持清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特别是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将要孤独地面对整个世界的时候,这种痛苦就会变得愈加明显。因此,我能够理解有人选择皈依宗教,使自己得到片刻的,哪怕是虚幻的慰藉也总好过忍受清醒的痛苦。

然而对于我本人来说,在意识到了道德观念对理性的阻碍之后,我更情愿选择保持清醒,并且清醒着去寻找解决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让自己暂时地麻醉下去。人或许存在局限,或许理性和逻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这不是我们放弃理性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人存在着局限,所以我们更加不能够把自己投身在某个虚假的,人为了安抚自己而创造出来的形象之中,逃避使用理性进行艰难的思索。

这让我想到企业管理,我们在创业中,很少用做事的能力来分配组织权利,而是观察你的这名员工处在什么样的道德阶段。所以当我们观察一个大公司的组织,会发现很多聪明、能干、漂亮的人却处于企业的基层。当我们细心观察,要么是他们所处的道德阶段较初级,要么他们很难判断组织利益和自身利益作用之间的差距。

人在社会中生存,唯有相信人自身的能力,相信理性的作用,我们才能在宇宙中走得更远,而不是躺在鸡汤、安慰、道德大棒等幸福毒品创造出来的幻觉中一直麻痹自我下去。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希望当局对 “辱母杀人案” 妥善处理,希望于欢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努力做一个优秀的人,那时候,你的母亲不会再“受辱”!

知乎用户 钱宏迪 发表

以前温家宝说:要让这个国家的人民活的更有尊严,更体面,我深以为然。

这件事到现在再谈片面的程序正义已经没什么意义,何况程序本身也不正义,过失无法洗白,但是结果已经不重要了。
(辛普森案放到这也是两码事,因为这牵扯到了人性的卑劣)

这并非民粹,其实,不难想象的是中国无数的三四线城市乡镇每天都在发生类似的事,不过这次走向了一个极端而已,美帝真的十恶不赦?当你憎恨韩国的时候你有没有想过这一场集体的狂欢其实就是一剂春药?你高潮了,某些人也爽了,鲁迅说的没错,这是一个暂时坐稳了奴隶的时代。

再坏的美帝也不过是夺我财富,而这热忱满含泪水的同胞却要杀我妻儿老母,到底是谁才是恶人?愚民终究是愚民,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如若奈何?因为这正是有些人想看到的。

其实说回来,我想他在动手前已经想到了今天这个结果,但是那一切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活成一个有尊严而又体面的人。

知乎用户 Ross Lee​​ 发表

肮脏下流的催债者,涉黑放贷的幕后老板,无所作为的警察,酿成了一桩惨案。
冷血无情的判决,成就了一个悲剧。

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我仿佛看到法律的生殖器在抽打着我们的脸庞。

如果你处于这样的混乱的情境下,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我一个也不宽恕。——鲁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相信正义,但在正义之前,我要保护我的母亲。——Albert Camus

最近大家都在讨论山东聊城。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 岁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 4 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2017 年 2 月 17 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提起上诉。

企业人都懂高利贷的水有多深。看起来是由恶霸们挑起的事端,但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其实是警方现场处置失当。“讨债可以,打人不行”这样的话,听起来更像是邻居劝架。发放高利贷的做法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当债权双方的债务利率已经超过法律约定的范围时,就已经属于非法借贷,为什么警方不采取进一步措施控制住局面?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 “失职” 和“不作为”,间接上鼓励和纵容了欺凌行为的实施,也将苦苦等待希望和救援、相信法制正义公正的于欢母子陷入绝望的深渊,直接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局面。

这起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其实是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小企业普遍的融资难问题。类似的催债事件,其实每天都在全国各地悄悄的上演。一审判决书上显示,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在支付本息 184 万和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5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反观本案当中,每月 10% 的高额利息早已超越了国家 36% 年息的红线,为什么身价千万的苏女士仍要冒着巨大的风险要借这种高利贷?

如今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银行最钟情的放贷对象,要么是伟岸光正的国字头类央企,要么是长盛不衰财大气粗的房地产类企业。民营中小企业,甚至有些大民企,想要从银行借到钱,可以说是”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一方面是国内银行的贷款利率节节攀升,雁过拔毛的现象依旧处处可见;另一方面是国内经济形势前景堪忧,政府财政收入亦不乐观, 山西、新疆、黑龙江三省的 2016 年财收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面对着被房地产绑架的传统行业,在一些企业家眼中,炒房才是企业该做的正经事。2016 年 4 月,蚂蚁金服为什么能够完成 B 轮 45 亿美元的融资,估值达到 600 亿美元(注:百度市值 581 亿美元)?为什么这几年 P2P 平台如此火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可以看出,因为马云做了银行不敢做也不愿意做的事,给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贷款。

现如今,我国私营企业超过 1598 万家,从业人员达 2.57 亿,民营企业对税收的贡献超过 50%,创造 GDP 超过 60%,提供了超过 80% 的城镇就业岗位和 90% 的新增就业岗位。**无数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其实是解决中国经济和就业问题的最大希望。**难以获得银行支持的草根创业者们,不得不承担高昂的融资成本和还贷风险,拼尽全力支撑起中国实体经济的脊梁。凛冬将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未来是迈向光明还是跌入深渊。

愿”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不只是一句口号。

延伸理解:

中国房价涨成这样,为何没有任何经济危机的征兆?

知乎用户 孟婆 发表

以上。

我不知道司法被舆论绑架是好是坏,从这件事来看,民众认为自己在 “伸张正义”,从更长远的维度来看,很有可能伤害司法独立。

如同如今的医生处于弱势群体,就是因为最早媒体宣扬医生 “恶” 而病人是“弱势群体”。

知乎用户 姚舜禹 发表

不判死刑是因为现在所有死刑判决都要经过最高法核准。
他们不判死刑恰恰不是出于考量被告人态度良好和供述案件属实,而是因为怕麻烦担责任,不作为怕作为是地方司法和执法的常态。
当然这里我不是支持死刑,只是说明判死刑现在地方法庭是个忌讳的东西。
因为,最高法一旦不核准,那就是脸被抽肿的节奏,而且一旦最高法审理,事情也必然会闹大,对于擅长大事化小的地方法官来说,最省事的就是判个无期。

知乎用户 竑懞 发表

压迫的国家、空洞的法律,
苛捐杂税榨穷苦;
富人无务独逍遥。
穷人的权利只是空话,
受够了护佑下的沉沦。
平等需要新的法律,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平等!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国际歌》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看了这么多评论,长舒一口气:原来杀人是对的。
你跟他说法治他给你讲中国的传统,你跟他讲道德,他跟你说法律。

我的观点:可以轻判,但不能不判。

知乎用户 kingjun 发表

1. 法律第一任务本就不是啥子维护正义,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公权力侵害才是法律第一任务,人讲的是客观证据,是条条律律,法律保护每一个人,这每一个人也包括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的人渣坏人,很残酷,这就是依法治国,要是还玩以舆论治国,以闹治国那一套,我们还就不如搞几个人头铡子得了。

2. 围观了下这几天的舆论现状,个人感觉,要啥子依法治国,还真就不如把狗头铡请出来,依着公众情绪,看哪个是坏人拉出来就地铡了,公众跟着拍手称快就是了。你要稍稍就事论事评论一下,评论里就是一群人说你妈你妈咋样的,靠,这 TM 有什么可说了,人我照杀,杀了我去抵命承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这都啥时代了,你以为你们是在演水浒传?

3. 看了下网曝的判决书,和南方报道对比,只能呵呵一声,怎样写能挑动起全社会公众的神经,深谙此道的南方系记者最清楚不过了 。

4. 某些地方的基层警察体系可能真是烂透了。

知乎用户 逸峰 发表

1、非法律专业人士,但是这个一个孩子该做的,不要告诉我防卫过不过当!另一位知友说的很对,他只有这么做了才能面对自己。
2、当社会将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你还有最后一条路走,那就是犯罪,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 马雅可夫斯基
3、这是谁的罪我真的好困惑啊,谁能救救我!反正不是我的,是不是这个孩子的我不敢确定,那是谁的罪?
4、我牺牲了那么多,抵制日本,抵制菲律宾,抵制韩国,现在我拼命护犊子的祖国让我疑惑我活着为了什么?—- 网络暴民
5、我到底该怎么面对这个社会,法律是用来保护我的还是坑害我的?要想不被欺负,是不是就得欺负所有人?我是学哲学的,结果这样毋庸置疑的问题比哲学的终极问题还让我困惑!
6、张晓风的《这个世界啊,我交给你一个孩子》
7、失望啊与悲愤,同情啊与无奈

知乎用户 首席酱油瓶 发表

抱着沉重的心情来回答这个问题

之前看到朋友圈一位朋友的愤慨之言:如果自己的母亲受辱尚且不能拔刀相救,他日祖国母亲受辱又该指望谁挺身而出?

这本是场不该存在的审判,如果当初警察能秉公执法,而不是抛下一句话就走人,需要一位年轻人采取这么激烈而无奈的举动吗?他们完全有责任制止眼前可能出现的犯罪。

我的观点:不能无罪,应该轻判,并且要严查那些渎职之人。

法律应体察受困之人的境地,如果得不到援助在危难之中的自救自卫行为是否该得到轻判?

我不熟悉法律,但我相信这次的事件还未成定局,有更多人士会伸出援手,静观后续。

知乎用户 吴十一​ 发表

不邀自来。
聊城。山东省的南大门,毗邻省府济南,距离至圣孔子与亚圣孟子的故乡不过咫尺。

今日,朋友圈被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刷屏,点进去后,不忍卒读。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万和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 4 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孟子云:人性本善】

亚圣孟子是中国人性论史上第一个提出性善论的人。他认为人与禽兽的差别很小,仅仅在于人拥有 “恻隐之心、辞让之心、羞恶之心、是非之心” 这“四德”。若没有这些心,便不可算作为人。

我不知道在两千多年后,我的父母老师对我的言传身教与已经死亡的杜志浩有何不同,但按照孟子的话来说,对苏银霞施以上述这般暴行,且当着其子与工人的面,可谓四德皆失,已与禽兽无异。

【现实版武松?】

聊城这块地界儿,距离《水浒传》中宋江挂起 “替天行道” 大旗的水泊梁山不过 80 公里。事发的冠县距离阳谷县不过 50 公里。

书里说,武松出差回来后惊闻长兄离世的消息,在恽哥的帮助下知道了西门庆潘金莲苟且交媾,残害其兄的事实。报官无用无奈选择宰杀二人,拿头祭奠亡灵后自首,落得刺字发配的下场。

于欢,在长时间被非法拘禁,亲眼目睹 11 个流氓禽兽侮辱自己母亲而无力反抗,报警后执法机关无作为的情况下,再也无法抑制情绪手刃仇人。

无期徒刑。

这个世界没有梁山。马雅可夫斯基说:“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之时,不要忘了,你的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同理心】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无法就这样的判决结果发表意见以免贻笑大方。

但我是一个人。

但凡有一些同理心,都不得不对这个 22 岁的少年扼腕。

从先秦开始,两千多年以来,儒家孔孟之道已经成为我泱泱华夏的文化传统源泉,我们从小所念诵学习的那些美德有很多源自儒学。而在被称作孔孟之乡的山东,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下竟可以发生如此下作非人的暴行。这未免过于讽刺了些吧。

换做是我,或者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人,当杜志浩掏出他肮脏的下体在我的母亲脸上行猥琐龌龊之举,不杀了他,我便无言再面对生我养我教我的母亲。也只有刺出那一刀,于欢才能面对自己吧。

所以他才说出了:“我不后悔。”

【讽刺】

在回家的地铁上读到这篇报道,几欲喷薄的怒火之后,感到莫大的恐惧与无力。

我相信,有许许多多像我一样在外留学或工作的中国人,因为意识到自己代表了国家的脸面,刻意约束着自己的行为。每一次与国外同学的交流,我都充满自豪地向他们介绍我华夏五千年延续着的,一脉相承的文化。充满自豪地向他们展现 30 年来我们国家的巨大发展与文明复兴。我们都希望,能够通过千万个我们,展现出与他们刻板印象中不一样的,所谓真正的中国。

可此刻看来,这些行为多么无力与讽刺。

我是山东人,聊城冠县与我的故乡并不遥远。从大学开始,每一次自我介绍我都很高兴地说出自己山东人,告诉自己的朋友同学,所谓孔孟之乡,所谓礼仪之邦,所谓儒学故里。

可此刻,我竟然有了那么一分不该有的耻辱。

【尊严】

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至今已经成立了 68 年。至今安躺在天安门广场对面的伟大领袖高呼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可是,我们又靠些什么来站起来呢?

改革开放将近 40 年,我们的生活确实大不相同。受益于此,吾之侪辈才可能踏出国门增加阅历;受益于此,我们在 “自由灯塔” 思潮分裂、欧洲式微的局面下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拥有越来越多的国际话语权;受益于此,一次阅兵就可以让朋友圈集体高潮,“盛世如你所愿”霸屏。

但这些还远远不够。这些并不能够让我们收获尊严。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每一个类似于冠县这样的四五六线小城,都有体量巨大的人群在因为种种现实不得不面对屈辱。金钱无法让我们收获尊严,雾霾无法让我们收获尊严,高昂的天文数字的房价也无法让我们收获尊严,每一个诸如此类的事实,都让我们在想昂头站起的时候,不得不深深犹豫着。

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共同纲领》,取代《中华民国宪法》;1954 年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票通过;2004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宪法写入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距离宪法正式颁布已经 63 个春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尊严受到国家宪法的保障。于是此刻我们看到的一切,如此荒诞却又现实。

且不论到场的人民警察面对交通肇事逃逸嫌犯无动于衷,单纯看到他们到达现场后的话: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你们他娘的是法定的国家暴力执法机关啊。

恩格斯说: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若被侮辱与伤害者得不到正义,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一些牢骚】

上大学的时候,我的老师教导我:舆论不可以影响司法裁决。于是我不准备在这样一篇因巨大的愤懑而产生的胡言乱语中夹带个人观点。

我的父亲经常会问我:你为什么不去联系社会、政治新闻?

我想这已经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回答他了。

我不知道这样一篇文字会不会在极少的关注下被删除,但我知道,一切以 “维稳” 为当务之急的当下,影响力如南方系也只能在这如此短暂的一个周末引起讨论,却无法唤醒那些装睡的人。

星期一马上就要来临了,人们又将投身到巨大的焦虑中。升学、就业、结婚、育子,各种各样的调控政策还在保障者房价在高位稳中有升,试图再一次吸取一波民脂民膏。人们很快就会将这样无关于己的事情抛在脑后,再也无法成为哪怕茶余饭后的谈资。

抵制乐天并不能真的抗住萨德、在车上贴 “钓鱼岛是中国的” 并不能收回主权、在餐厅门口贴 “日本人与狗不得入内” 并不能真的力挽狂澜、朋友圈里发 “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 也并不能真的召唤出景桓侯。人们只是用这些事情不断地发泄着自己身在底层的不满,每一个工作日,又会开着 “钓鱼岛是中国的” 加塞强行变道,又会喊着 “这盛世如你所愿” 随地吐痰。社会畸形、民粹高涨、止增笑耳。

我立志于成为一个真正的媒体人,可是在这些面前,我的所谓崇高的媒体理想,那么不堪一击,就像于欢、或者那些生活在底层的,被挤占了资源和上升通道还被讽刺为懒惰的人们的尊严。

这盛世,真是如您所愿。

以上。

知乎用户 人渣啸西风 发表

谢邀

这就是明显法盲干傻事,按照报道所说,之前把头摁马桶里的时候对方就已经犯了《侮辱罪》直接报警以侮辱罪告对方,那就是三年以下。就没后面这么多事了。包括警察来的时候,跟警察说对方犯了《侮辱罪 》,就可以直接把对方带走。因为《刑法》,犯侮辱罪 “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就是说,你不要求警察以《侮辱罪》来处理,警察肯定是可以不管的。你自己都不说,那你情我愿谁知道你们玩什么重口味 play。

不要什么锅都扔给警察,首先自己得懂法,我国法律规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对方没有进行这些严重暴力侵害,捅死对方肯定不算正当防卫,甚至对方都没有进行殴打,谈不上防卫。上去捅死对方,当然是要按故意杀人判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某法盲警察大 v

@人渣啸西风

告诉是 charge 不是 tell
告诉(法律名词)

告诉, 特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控告犯罪人及其罪行,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 中文名 告诉

  • 外文名 charge

  • 含义
    特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性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七章:“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法院则不能受理。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知乎用户 宋小非 发表

贴二个网友的回答。

马雅可夫斯基的在书里写道:“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弗兰西斯 • 培根

知乎用户 阿月混子 发表

哪有什么正当防卫,你敢反抗就是犯罪。

知乎用户 戴阿强​ 发表

这几天频繁看到 “刺死辱母者” 被判无期这则新闻,从头看到尾后我异常愤怒,总想着去 “伸张” 点什么……

关于这件事始末我先不聊,只是忽然想起每次回老家都能听到某某人因为借了高利贷或者 “放利仔” 跑路,甚至中间有很多人是我的同学或者亲戚。

今年过年回家参加同学聚会,听死党 Y 说两个中学关系不错的同学因为 “放利仔”(民间高利息借贷)跑路。

一个父母的两处房产变卖偿还,另外一个没钱已经两年没回来了。

我很好奇问 Y:怎么每一次回家都能听到谁谁谁跑路,到底 “放利仔” 是怎么回事?

Y 告诉我,可能你在北京环境不一样,高利息借贷其实在民间非常流行,“集资”的人通过亲朋好友亲戚关系,放很多条线收款,然后高利息借贷给 “上头”(可以理解为更高阶层)的人,另外有“更上头” 的人收集好几个 “上头” 然后继续放贷…… 只能获利就一层层放款下来,最底层的这些亲朋好友不定期收到比银行更高的利息。

看似一个非常完美而合理的生态链,其实是埋藏着炸弹。

首先放贷的利息高非常多,就像《刺死辱母者》提到的 10% 甚至更高,远远超出银行的利息甚至出现可怕的 “利滚利”,你借 100w,到时候可能还的是 200w,突然想到了白毛女的故事,以前地主剥削农民也是 “利滚利”。

所以,如果某一个阶层因为还不起或者投资打水漂,整个生态链就被打破,底下的人追债,借款的人无钱还款不停被逼债,于是各种问题就来了,打人、抢东西、侮辱、甚至较早的时候逼死人都出现过。

Y 说到这时我忽然想起小时候确实在邻居那见过高利贷逼债人真的是 “动刀动枪” 逼债,近几年法律越来越健全,明着不能来,暗的跟踪你孩子上学,骚扰你家庭正常生活,“侮辱”你身边人,各种把你逼疯的方法层出不穷。

所以就像开头说的我的一个校友家里的几个房产被清算,另外一个同学全家逃跑消失。

聚会上又遇到另外一个高中同学 N,他笑着跟我说他曾参与 “放利仔”,不同的是他是放高利贷者。

我好奇问:那如果借高利贷的不还你怎么办?

N 详细跟我介绍了他们的方法,首先没有白借的钱,比如你借 100w 你就要写好还 200w(暂且用这个数字)的借据,如果更多就要有房产、车作为抵押,到时候如果你还不起这些借据东西都派上用场。

别以为他们是流氓混子,其实他们比我们更懂法律,而且更警察很熟,熟到有特殊关系,所以一般这种 “欠债还钱” 的事,警察管不了,真管证据摆在眼前他们也没办法处理。

我问:那万一人家就是赖着不还,或者实在还不了呢?

N 同学笑着说:那也有办法,否则就不会出现那么多人跑路那么多年都没回来了。

同学说的方法就是我们所知道的 “逼债”,刚提到其实流氓比我们更懂法律,所以他们在逼债的方法是把你逼疯,搞得你无法正常生活,甚至让你身败名裂。

天天堵你是小事,天天在你儿子幼儿园门口堵他也是小事,在你家门前写 “侮辱”“欠债还钱” 大涂鸦都是小事,他们会搞得全世界都无法跟你们交流,没人敢来找,搞得你家人在学校在公司无法正常工作。

因为比我们更懂法所以他们总是做擦边球不会造成你人身上的伤害,他们也会有培训不会给你 “正当防卫” 的机会的。

现在想起来,忽然有点明白 “刺杀辱母者” 为什么会那么难判定“正当防卫”,为什么警察不去管,当然,我不是给警察做“辩护”,本次事件比我所了解的更极端,上升到身心侮辱和伤害,甚至我那同学都不可能做出那么极端的方式(问了我同学,我同学答复说他们从未那么极端 ,不会逼人去死,把人逼急了狗急跳墙,他也不是傻子),所以这次事件的警察不值得去“辩护”。

末尾,这个 N 同学还开玩笑说:你需不要借钱?

我说:借你大爷。

写到这,聊回 “刺死辱母者” 这个事件。

1、“杀人者”于某是不是正当防卫,该不该判无期徒刑,我忽然想起了 “武松杀嫂”,当时是一个“人治” 时代,现在是一个 “法治” 时代,武松当年被判流放,我相信接下来的二审会有一个更清晰的定论,这点我还是相信的。

2、关于高利贷,我疑惑是苏某母子是否知道借高利贷的危害和后果?如果是当初为什么非得去借,最后遭遇这样的结果是当初的侥幸心理?

虽然有一百个情愿,但是答案肯定是他们知道,在这里我没有 “落井下石” 之说,而是 “高利贷” 本来就是一个非法的借贷方式,凡是一开始贪图所谓的便宜和捷径最后必然要承受其损失。

当然,他们母子所遭遇的情况比任何情况都要恶劣,所以才有了 “刺死辱母者” 这个事件,本身对这个时间和他们的悲惨遭遇我不做评价,而是希望所有人以此为戒,高利贷猛于虎也,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把一切悲剧扼杀在源头。

我又问了 N 同学,其实很多人,包括这个事件当事人本身,他们肯定都知道高利贷的危害,为什么还去借呢?甚至拿房子拿车抵押。

N 同学笑着跟我说:要么作死,要么欲望。

他详细跟我说确实有一种作死,花钱太厉害,又很装逼,想着过一天爽一天,就真的借了,这点可以参考前阵子特别火的女大学生 “裸贷”;第二种就是欲望,总想着更大的追求,但是遇到资金周转不顺畅,或者需要更大资金投入,总想着度过这个难关马上获利更多,一点点高利息也不影响,所以借贷了,但没想到资金链出现问题,还不上了……

我又问了一个按期 “交利仔” 的亲戚:你明知道把钱交给 “上头” 有可能出现他们跑路,钱回不来还每月交呢?

亲戚说:利仔的利息那么高,现在人民币贬值那么快,家里有点闲钱放着也是放着,就当做赌博,赚就赚了,“上头” 跑路就当赌输了。

聊到这,我忽然想起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今天出现一个“刺死辱母者” 明天会再出现一个“刺死辱父者”,我想又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问题。

关于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明确和规范,关于每个家庭闲钱如何有效理财,关于借贷者如何控制自己的欲望,关于放贷者如何对待每一个借贷人。甚至我们能更远想到为什么那么多小小的家庭那么担心钱放在银行里结果…… 迫使他们去上交参与非法借贷。

总之,希望有一天我回家,听到亲戚都放心把钱心安理得存在银行,或者花了去做些有意义的事,更希望同学聚会,大家都到齐,一个也不少,不会再听见哪个同学因为被上家 “倒了” 匆忙逃跑杳无音讯。

【看完点赞,日行一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再补充点新东西

补充一点新东西

如于欢姑姑所说,不是第一次了,不如换一种说法就是以往的做法这次没有奏效,有的老哥可能又要问,为什么不抓人,是不是 “警匪勾结”,评论里同样有人问,我在这里统一说一下我的看法:
1. 在你我不是案件知情人的情况下,任何关于 “警匪勾结” 的论调都是可笑无知的。
2. 公安部明文规定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站在普通公民立场,我挺于欢,可是对于公安来讲,必须中立,评论里有人问为什么不带走母子,带走母子就要带走杜等人啊,三个警察就一辆车咋带啊?
3. 我没有说警方没错,对面 11 个人就出了 3 个警,错。介入不积极,也错。但错不代表警察包庇杜等人 ok?如图所示,公安处理不是一次了,对于这种老油子,真以为公安对这些人不头疼啊?
4. 我们站在弱者的角度,感觉于欢母亲可怜,于欢可怜,可惜我们忘了杜也会装怂,也会装可怜,“我们借给你的钱也是我们借别人的啊,你不还我们也没钱吃饭我们也要被别人打”,怎么整?因为他是恶人所以我们就要让他滚一边去?到底谁可怜谁惨你我不好判断,再者法律也不能谁惨就向着谁阿!
5. 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我说一个地方一种处理方法是实情,不是告诉你们山东警方就不好不好,也有说我为山东警方洗地的,我又不拿山东公安厅的钱,干嘛为他们洗地,我只是想说,案件还未完整的出现在公共面前,任何带有偏见无端猜测都是很弱智的。请诸位知友理智点 ok?

以下是原答案:

两个月刚处理一起恶性催债事件,对方四个小年轻,从安徽来的(非地域黑),来我们这的一家小工厂要债,债主早跑了,他母亲在厂里。四个小年轻的情节比这十一个人轻多了,只是在保安室里打牌,胡闹。我们副所长带着我们过去,四个人,全部上铐,带回所。四个人当中,两个人带了刀,不知道干嘛,据他们自己说为了削水果,然而还是被拘留了。剩下的两个关了一夜,又被拖到拘留所冻了三个小时,放了。
我只是想说,不同地方,不同的出警人员,不同的处理办法。知乎里那么多动不动 “警匪一家” 的老哥,这十一个人的大老板可还在局里蹲着呢。
再就事论事的说一下这件事,我也觉得判决结果无法接受,但是作为一个法学生却又说不出错在哪里(妈的好气啊),只能说聊城警方介入的不积极,但是我又说不出来两个警察能对十一个社会渣滓有什么震慑,只能期待二审了……

知乎用户 你可以叫我传 发表

先分享微博用户刘能 ability 的一段话:
别跟着蹭热度吃人血馒头。
别做社交网络键盘法官。
别道德绑架司法审判。
别随便被人带节奏。
也别问我换是你母亲你会怎样做,我家不会这样,谢谢。 ​​​

另外再补充几句:
如果你真的关心这件事:
高利贷相关请参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至二百一十一条。
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请参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至二百三十四条。
正当防卫请参看《刑法》第二十条。
事件详情请参看法制晚报公布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 鲁 15 刑初 33 号。

知乎用户 卢狗蛋​ 发表

杀人小哥的行为没毛病,设身处地的想一想,那种情况换成任何一个尚有血性的人,都会这么做,人生里有很多比生命更值得守护的人。

警察也没有错,一个月拿个几千块钱工资,没必要卖命,说不准平时还吃过人家(高利贷)的饭,推过人家的油,更是拿人钱财吃人嘴软,没毛病。

高利贷也没毛病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无论来收账的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只是替主子办事拿钱而已,食人俸禄忠君之事,也无可厚非。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

在这个场景里,我们的警察太油太社会了,对方人多,怂;对方有理,撤;所以说别谈什么职业光环,妈的都是人,人性的考验来了的时候,有的人就是越来越卑贱,极少数人越来越伟大。

没吃过苦头(当地收账环境宽松),不知道做事有个度(没人管得住),换成看答案的各位,我相信一样也会放纵自己的。

知乎用户 花独呦 发表

他要是个人就必须刺出刀。他不拿起刀就永远不是人,到死都是畜生。

知乎用户 唐古拉斯小金​ 发表

天地不仁
以万物为刍狗

知乎用户 Squirrels 发表

民警出警后,“要账可以,不能动手打人” 的不作为是压垮被告人的最后一根稻草。人非草木,母亲被人用极端的、设计性的方式侮辱,公力并没有保障他们安全,自己反击为何不能构成正当防卫?难道只有催债人亮出真刀架在被告人的脖子上才能反抗吗?被有心执法者曲解的法律没有给公民安全感,没有维护社会治安,这样的法律要有何用?

知乎用户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发表

母亲都被一群畜牲凌辱了,你不动刀子还能怎样。跟他讲道理?

是我我可能会五杀

知乎用户 欧阳机智 发表

我比较关心的是,如果受到类似的伤害怎么做才能在不违法前提下进行自我保护。如果连都警察保护不了,那这种事情该应该由谁保护。
___________
前提是报道属实
___________
3.26 早上午更新
已经看到宣判书。发现判罚没错。警察已经出警,没等警察离开就捅死人。判防卫过当没问题。于欢也是故意伤害,因有辱母情节没判死缓和死刑我觉得已经宽宏大量了。。。
当我看到第二天二审,于欢他家是老赖,媒体报道部分真实内容并有意进行舆论引导时,我觉得我是一个傻逼,被人利用了的傻逼。。
所以如果你在警察没在的情况下自卫捅死人应该可以是正当防卫,而只要我们不欠人家钱,就不会有这种被堵在门口要钱警察来了还只能在门外听情况的事情发生。。。大家散了吧

知乎用户 Connie.Xu 发表

这几天正好有机会和美国的州总检察长接触交流,问了他对这案的看法。

他说,美国人也经历过这种时代,这是时间问题。

在这种变化剧烈的时代中,会涌现更多的标志性案件,成为日后发展的基石。就像美国司法曾经有过的那个风云变幻的时代。

案子已经上诉,期待日后发展。

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见证这样的时代,我自己是很 excited。

知乎用户 [已重置] 发表

马基雅维利说过,如果这个社会把人逼得无路可走,那你还有一条路,就是犯罪。这并不可耻。

知乎用户 ggyy16k 发表

报复致死,鱼死网破。贱命的忍耐力再强也是有极限的。

知乎用户 雪梨 发表

从报道中看,个人认为,一审法官的判决认定了高利贷黑社会非法拘禁人格侮辱无罪,认定了警察渎职无过错不担责!

知乎用户 钱钱 发表

警察像《杀人回忆》里那一群,杜志浩像《绿头苍蝇》里的叙勋,于欢像个正常人。
叙勋犯罪始于多年前将高中妹和弟弟的母亲失手捅死,最后又当上专门讨债的打手,最后死于高中妹弟弟的乱棍下,这个弟弟恐怕成为了下一个叙勋。电影把个人发展前因后果讲一遍似乎能洗白一点,搁在杜志浩身上,他成这副样子往前扒一扒或许也能找到点缘由。
全都是罪恶的讨债打手(叙勋是单纯暴力,杜志浩是侮辱性质),都杀人逃逸(打死与撞死),最后都死了(被他所伤害的人杀死)。
太像了,但会同情叙勋,而所有人都会谴责与憎恨杜志浩。但所有罪恶的产生都不会是从一个结点开始。因果报应。

知乎用户 子衿​ 发表

难道法律最开始的出发点 不是惩恶扬善吗

无言。

知乎用户 西西 发表

@啥璧

小法警一枚,不请自来。

所有言论我觉得都在意料之内,也没有特别过分的,
唯一费解的就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攻击所有警察和法院的。全世界警察法院都做错了吗?更有甚者明朝暗讽
“知乎都是好警察”
“艾特了 15 个知乎上的警察无一发声”
“警察们出来洗地了”
“知乎上的公检法集体哑火”
一。先说说案件本身?
看了各种各样的答案,大家仿佛对事情真相的了解程度就好像自己在旁边观看了每一个环节。比接手这个案子的办案民警都清楚。对法律适用和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比我们院里判了十几年案子的老法官都明白清楚。
关于案情,
我真的要问问大家,
你们真的就这么清楚吗?
你们知道的真相,就是真相吗?
老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我想你们可能误会这句话了,这里的眼见为实不是亲眼看到这些报道的文字,图片,就是实。案发当时你在场呢吗?
关于审判结果,
各位所说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大部分没毛病。但是怎么认定不还是需要回归事实么?事情发生了吗?
举个简单的例子
有媒体称死者把生殖器放到了苏银霞嘴里,在脸上蹭。那到底有没有放进她的嘴里,在脸上蹭就是关键啊。这点事实没搞清楚,你就能知道咋判了。
大神们,侦查卷看了么?
这个案子我们法院的老法官们在食堂讨论的时候都没有个统一答案,您老就给案子盖棺定论了?
二。来说说案件之外。
这两天聂树斌,鲁迅,马雅可夫斯基火了。
在法院工作也有一段时间了,虽然不是业务部门,耳濡目染也对法律大致了解一些,毕竟我们必须要在整个开庭过程中值庭,听到很多案例,判决。但是都没有这几天知乎,微博接受的法律教育深刻。
这让我不得不想到老早之前一个老法官面对脑残律师愤怒时说出的那句:你们都这么有主意?你们上来?穿我的法袍来判。
我不是来洗地的,我也不是为谁开脱,警察如果渎职了,会有对他的惩罚。
但是有些人说为什么公检法系统集体哑火?我建议你先去看看公务员行为守则。如果你发现有一个案发时的警察,或者判案子的法官敢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中透露一点案件真相,那他离失业也就不远了。
又有人问了:不敢说?不敢说就是有问题!
不是不敢说,是因为人们总是愿意相信事情的真相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如果说出来的事实与自己想象的不符,会有更多人质疑发言内容的真伪性。岂不更失民信。而且里面很多东西涉密程度很高,谁也不会冒着被开除的风险让你接受一个你不愿意相信的事实。既然你想相信事情就是苏银霞无辜,被害人罪有应得,那你就继续相信吧。
有人问了,那为什么其他不涉案的公职人员也不敢发声?
还是看看公务员守则吧。在重大事件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论,不能捏造,虚构事实。
他们,我们,都不知道事情真相,怎敢上来就像各位知乎审判长一样张嘴就说???您老说错了,啥事没有,
他们说错了,可就没有饭碗了。
关于知乎上面的警察们,
我看了很多很棒的老警察们的其他答案,也看到了他们答案下面千赞认同。不知道为什么这个事情一出,他们就成了坏人,他们之前说的做的就都要被否认。不出来发声就成了不敢面对,他们有什么不敢面对?!
要他们出来洗地?!他们凭什么洗地?!又为什么洗地?!
知乎上的警察是好是坏我不知道,
未来的我是好是坏我也不知道。
我只知道截止到这个答案发出的时候,我就是一个安守在自己岗位的普普通通的小法警。
保证受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
给他戴手铐脚镣不松不紧,
安检每一个开庭人员的随身物品,
保证判案法官的人身安全等等。
与其在屏幕后的键盘上挥洒青春,愤世嫉俗,不如好好对待你身边每一个关心你,在乎你的人。不如好好的完成你自己应该完成的每一个工作。
有同行说事情一出,都不敢承认自己是警察了。
我笑笑不语,做错事情的不是我,有什么不敢承认。
我,是警察。

知乎用户 站着爬 发表

南方系编辑被大换血过。早就不是以前的南方系。现在能爆出这种新闻,已经非常让我吃惊了。

看来换血换的还不够彻底。

我曾去广东工作过,当时还保持习惯,每次路过报摊都要买一份环球时报和不知名军事小报。
老板给我推荐南方系,是周末还是都市报忘了,说虽然晚来一天,但是报纸不错。
我很诧异,报纸有时效性啊,晚来一天还有什么用。老板说写的东西真。我问他为什么晚来,他说要被审查。

后来在广东接触广东人,了解广东历史,我真的佩服。
北方人大多瞧不起所谓南蛮,觉得他们既不敢打仗又算计。
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尽量不惹事,有了事从来不怕。

广东人天生就不是奴才!!我在北方举杯遥敬你们!!

知乎用户 Schweinsteiger 发表

我只想问所谓的吃屎 jj 抽脸是哪里来的带节奏?一群人依靠自己脑补的细节,树立一个靶子打,结果这些行为催债人根本就没有做,详细的大家可以看微博上爆出来的判决书,跟网上的传言差挺远的,也希望大家开喷之前讲事实讲证据

知乎用户 David Gu 发表

对于那些张口闭口自己是读法律的,
然后不停秀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优越感的,
如果你们遇到高利贷的人,如此羞辱你们的母亲,
你们还能迅速的想起你们所学的法律常识,
作出所谓 “有限的、不算防卫过当” 的措施,
那么我敬你们是条汉子,
如果你们回答不能,
那你们还 TM 在讲什么法律?

知乎用户 二师兄 发表

我认为这篇文章的报道不够客观,所报道都是真实的,但对于欢一方有利的叙述过多,明显有引发关注甚至诱导舆论的嫌疑。从事实上,大众确实被这篇报道诱导了。而这本身也是一起新闻传播事件,事件早就发生,但未被有效报道及传播,而之前同样的类似事件很多,大众都未关注。
举例:
原文: 血案发生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万和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这一段,提出苏银霞已偿还部分欠款,这也是与本案无关的,其目的是体现欠债者的无辜。事实上,其是否无辜并不影响事实,只影响大众情绪。
原文: 近 4 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
这一段所说和本案件关系也不大,杀死哪怕是杀人犯也不应该。而其作用只是让民众认定这是坏人。
原文: 还不清的高利贷。
这个小标题是合理化不还贷行为,和案件关系不大。其作用只是让大家认定于欢方不还贷有情可原。
结论很明显,春秋笔法。
民众习惯于用好人坏人的两分法看问题,习惯带入,习惯情绪化,习惯从众。而媒体对民众的刻意诱导,我认为是不符合职业规范的。
随着后续报道越来越多,民众的认识逐渐有所转变。这是好的,也希望民众通过这些新闻事件,能够掌握独立分辨能力,质疑能力,不被媒体诱导。
以上。

知乎用户 蔡博裕 发表

我建议先把记者王瑞峰和李倩保护起来,让他们不要再做深度调查了,最好让南方周末派别的生面孔记者去当地采访。尤其李倩这个名字一看就是个女生,更要保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怎么看待这篇文章,取决于我们怎么定位媒体的作用。

如果说媒体有义务揭示真相,那么报道出了偏差,就应该负责。

如果说媒体只负责引发关注,那么大家就应该形成 “媒体说的不一定是真相” 这样的共识。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高票答案把这个 “极端手段” 解释为传统媒体的洁癖,首先如果传统媒体真有这样的洁癖那强奸案还怎么报道?其次本案中并没有发生性侵,哪里需要避讳?所谓的 “极端手段” 就是 “脱下裤子” 这件事本身,而不是脱下裤子之后额外采取了别的什么手段。

要是有人看到这句话之后没想多,那只能说他太纯洁了。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这段话跟上一段放在一起,当然会让人觉得 “侵害属于正在进行时”,这叫平实么?

苏银霞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资,她的人品如何,当然是另一码事,但是杜志浩撞死人,难道就不是另一码事了么?

最后吐槽一下《刺死辱母者》这个标题。确实 “很有传播力”,但是对事实的概括不够准确,所以虽然正文中说清楚了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但是闻风而动的各路文章,很多都据此钦定了于欢的故意杀人罪了,反复的拿这个案子去跟古代为父 / 母报仇杀人的例子做对比,强调复仇的正当性,简直是嫌他死得不够快啊。

以上并不是对南方周末的指责。南方周末曝光这件事,毫无疑问是值得点赞的。把传播力看的更重要,为此牺牲一些严谨性,这也不是问题。只不过,如果这么做了,恐怕也不应该站在道德高地上去指责别人了。每次遇到涉及人命的舆论事件,“洗地”“人血馒头” 这样的帽子总是格外畅销,有些人真是把网络上的键盘侠看的太重要了。

知乎用户 田法师 发表

实在看不下去了。讨论这个案子必须要有两个前提,讨论才可能变的有意义。1. 人格权绝对小于生命权,别人辱及父母,受害人可以弹侮辱者的 jj 一千下(别弹坏了),也不能杀他;2. 公安法院各司其职,并不是有问题找民警民警就必须管的。
说正事:
1. 本案是由民事债务纠纷引起的,是不是高利贷哪怕傻子都看出来了,公安局也不能下结论,因为公安局是行政机关,案件的定性是司法机关作出的。
2. 上上门讨债的,不管采取了多么大的侮辱方式,那也是在讨债,欠钱多了人就不要脸了,侮辱债务人是债权人常见的方式,所以即便警察来了,也只能按照民事纠纷简单调解一下打住,不能把债权人拘留,否则老百姓一讨债就有可能被拘留,那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就太大了。
3. 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种情况应当直接找检察院,找公安局纯属小时候听说有问题找民警,但是不知道找了以后该怎么办。
4. 即便是正当防卫,也不能有存在杀人的故意。典型例子就是张三试图谋杀李四,在李四对王五进行不法侵害的时候,张三 “正当防卫” 还是会被判刑。案子当事人在母亲被侮辱拿刀刺向债权人,本来就存了杀人的故意,何况没有自首情节,判无期其实并不冤枉。
5. 判决书需要讲情吗?我认为不需要,民事案件是私权利之间的事情,法官酌情判决可以理解,刑事案件是国家执行刑罚权,有什么情面好讲的?
6. 不要觉得出现了一个自己不能理解的判决就是法院出错了,也许是你理解错了呢?知乎上的,南方系的 and
so,你们都不会比法官更了解案件所有事实,也未见的比当事法官更高明,讨论泄愤无所谓,但是仅凭看了报道乃至判决就大放厥词就不必了。

最后,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
1. 尽量不借高利贷。
2. 如果我是于欢,我肯定会直接报警,报警之后迅速和黑社会打成一片,不论输赢,我和黑社会们一定会因为有斗殴情节变成治安案件而被公安局叫去谈话,母后因为没有动手是安全的。治安拘留最严重罚款 500 拘留 15 天,在公安局再去讲事情经过,以中国目前的警力估计批评教育就把我放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现在舆论的争议在于是否防卫过当,因为敌人毕竟赤手空拳!
我来公正的说一句,防卫过当或许有之,但赤手空拳是伪命题,生殖器在侮辱女性的时候难道不是最可怕的 “武器” 吗?刀剑或许是伤害人身体的武器,但黑社会分子的生殖器就是伤害女性心灵的最极端武器!在那种情况下,无论于欢用什么武器都是适当的,难道也让于欢赤手空拳或是用生殖器防卫是一个黑社会?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当时情况很紧迫了,若非警察离去于欢绝望也就不会生出此事了,既然防卫,自然要拿起最有利的武器,那个时候只有两个选择,刀子或者法律,我想是个人都知道如何选择的!

知乎用户 蔡苏安 发表

常规性谢邀,的确在工作中接触过一些讨债类的报警求助,双方都报警,欠债的报收债的擅闯民宅,收债的报欠债的欠钱不还,出警只能向收债人说明非法拘禁、损坏财务的利害关系、劝离欠债人家门,带被子睡走廊的大有人在。对于殴打至轻伤(法医学鉴定报告为准非民间常识目测)以上的,按故意伤害或非法拘禁刑事拘留,欠债人以刑事谅解书来要挟减免欠款的大有人在。总之一句话,个人接触此类警情感觉都是被人当枪使,谨慎加谨慎小心加小心,无论哪方都有可能随时翻脸迁怒嫁祸于警察。
言归正传回归本案,出警没,出了,解决没,没有。不想多做辩解,因为觉得理亏,毕竟后来出事了。再回想自己当年,虽同样未解决报警人求助,但得益于各位报警人克制激情,未酿出祸端留我残躯赚取俸禄养家糊口,山东同仁有没有鬼胎不敢妄自揣测,想必也心怀惴惴来到现场,却终成压死骆驼的那根稻草。
按照以往的节奏,下面谈不作为的问题,警察执的是法,法律讲的是证据,没有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音视频资料,难以认定侮辱、虐待、伤害的违法 / 犯罪事实(这是基于现在新闻中没能提供的证据资料),但在现场应分头对双方进行调查,分开双方当事人,这应该是常规操作。
最后,因为调查结果没有公布,不做定论,但从事件中看到,规范化执法是刚性需求;现场执法由于存在突发性和随机性,在现场进行证据提取和甄别如纸上谈兵,所以证据在案件诉讼与现场执法中的合法性规范应区别对待,还应给予现场执法者一定的豁免权,为了打击乱作为而造成鼓励不作为,这也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

知乎用户 囫囵 发表

想起老炮儿里的一句话:老实人,给挤兑急了不定怎么着呢。

老炮儿,拍的太现实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没有看完 不敢看完
有几点想说
1 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2 男孩子的无期徒刑
3 男孩子是不是以后会遭报复
4 聊城法院的业务质量如此
5 上诉以后 就算有所改变 那聊城法院是不是该受到一定的惩罚 不要谈业务量 不要谈过往经历 我们就说现在。

知乎用户 不二张 发表

你们可真理性 抱歉我可做不到权衡利弊这么冷静的分析 如果是你们呢 你们会该怎么做 嗯法律说了不能杀人 只要杀人就不对 我要忍 我要冷静要淡定 你真棒。

你看看现在群情激昂的我们,我们不只是想去关注这件事,不只是同情那个年轻人和他妈妈,你不知道吗,有时候在网络上引起轰动可比报案管用多了。

广大网友说的没错啊,那就是个贫穷落后的小县城。几年前连公交车都没有,出租车也少之又少,就算现在这些交通工具都具备了,也并没有让这个县城里的人改变什么。马路上的人依旧是无视着红绿灯,十字路口混乱的样子让我恐惧过马路,所有人都操着一口粗俗的家乡话,小商小贩的举止让我觉得在接东西时说一句谢谢都有些不合时宜。没错阿,事实就是这样,我都见过的。可是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这样的小县城数以千计吗,只不过今天这个事件被纰漏出来了,放大在了公众面前,大家才知道了有这样一个地方发生了这样一件耻辱的事情,然而多的是我们不知道的事儿好吗,多的是我们无能为力的事,多的是让那些受害者忍辱屈从,让犯罪者逍遥法外的事好吗。

“办事警察不作为”,原来在我的概念里从没觉得不作为是个多么严重的词,可这次我好像意识到了些什么。几年前(在我还比较小的时候)去过一次冠县的一个警察局,一辆辆警车有秩序的停在楼下,每个人都穿着正式的警察服,也没什么别的感觉,总之就是觉得警察都挺厉害的,后来我知道了,警察是挺厉害的,但有些当警察的人却没我们想的那么厉害。
你知道尊严对一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别他妈跟我提什么韩信胯下受辱,别告诉我有时候尊严并没有那么重要,忍一下可以以后再报复嘛。根本就没有这么做人的。我本以为有些人是可以依靠住的,可是他们在我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推了我们一把,你告诉我这难道是失手了吗。
况且这也不仅仅是尊严的事吧。凭什么这样的团伙还能逍遥的活在这个世上,明知道他们非良人却又不得不朝他们借钱呢,商人们都不傻,这又怪谁呢?不用严惩了,干脆去死吧。
这世界上所有的理性加起来都比不过感性的一根手指头。但凡是这世界上任何一个有感情的人都会像于欢那么做吧。哦对了,法律说了,你不能伸手,否则就要跟我走。我是一个极度悲观主义者,也正是因为看尽了这世间的太多沧桑和冰冷,谁能告诉我这世界还会好吗。
你把他判了无期就像是给这个社会上每一个正直的人上了枷锁,一动就疼。

法律,一个制约着每个人行为的东西,在我们国家想要与防之抗衡基本不可能,因为它们告诉我们,这怎么可以呢,如果法律这次宽恕了你,那下次不就还得宽恕他了吗,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我和于欢一样大,你们真的想让我们这一代人彻底心灰意冷吗。国家的未来都让你们玩死了,还说什么让我们这一代人创造更美好的未来啊。
该死的人不死,不该死的人却要被强行推向死亡,你叫我怎么相信这个国家,叫我怎么相信我们活着的意义。
我去你妈逼啊。

知乎用户 无良二道贩 发表

据说已经反转了,各位知乎判案大法官,现在辱母到底有没有发生都不好说,母子均没有提到口交,被吃屎,各位一本正经的研究这里面的条条杠杠,不知各位普法小先锋怎么看,附图

知乎用户 张艾迪 发表

任何夹带所谓 “好人”“坏人” 标签的春秋笔法新闻报道,都是耍流氓。
而南都显然在耍流氓方面经验特别丰富。

知乎用户 重治 发表

  • 所谓 “民警随即离开”:

还有人的笔录说警察离开房间,但从其他口供串联,应推知此时警察是离开房间,在院子里了解情况。

  • 所谓 “辱母杀人”

所以结合判决书,犯罪嫌疑人似以为警察要走,内心崩溃。但实际上警察并未离开,只是在了解情况。杀人也是在话赶话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伤害行为并杀害了受害者。

这个案件的案情还有在量刑、动机上可商榷讨论的地方,但是请在讨论为什么之前明白事实是什么。对《南都周刊》的那篇报道和写那篇报道的人,我真是有一句买门票一定要对你讲。至于楼上侃侃清谈的诸公,呵呵哒。

材料引用:

山东聊城 “辱母杀人案” 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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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辱杀伤这帮混账东西是必须的,法院依法判决也是必须的!

如果没有警察 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

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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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蓝宝小浪 发表

前几天某网友写了一个,我也写了一个
看完我写的这个,各位不知有什么感想

南方记者,站在什么角度来讲述这件事的呢?当时屋里边并没有记者,没有摄像头,只有讨债者和于欢母子,他们成功引导了舆论和大众,让舆论大众认为他们以为的事情是真实的。确实刚开始的时候我也这样认为,但是秉着南方系新闻先放三天的态度,我等了几天。从南方系的新闻来看,当时报道的时候,判决书还没有出现在网络,那位记者也没有贴出判决书,引用了 “高利贷讨债”、“警察不作为”、“于欢为母杀人” 这几个能激起大众兴趣的字眼。所以舆论反应很强烈,这也是南方系的惯用技巧。
所以,谁说的是真的?看判决书,新闻中说了,于欢捅人前被殴打,殴打哎!刺激不?最后验伤结果,于欢左颈一处横行剥落结痂,肩部部分皮下出血(大致意思是这个),鉴定结论,不够成轻微伤。你可以说这是被 “殴打”,我也可以说自残。毕竟 “人在当时情况下压力那么大,什么事都做的出来(来自某知名网友)”
……………… 分割线………………
按照南方系和网友的说法,于欢应该是恼羞成怒,刺向杜某。南方系和众网友的说法,是表示于欢有主管意向的刺向杜某,这个主观意向,就是故意杀人的动机,当然法院判的是故意伤害,给的理由是 “没有表现出对某一人连续捅刺”
判决出来以后,各路神仙开始分析,是否正当防卫,但是很奇怪,各路神仙没有一手证据,只是靠的猜测,在分割线之前已经讲过,当时屋里没有外人,没有摄像头,谁能证明?猜测当时还在对于欢进行殴打。
按照苏银霞的证词,当时于欢准备冲出去,讨债人打了他,于欢拿起了刀。
按照讨债人的证词,于欢准备冲出去,我们拦着不让出去,于欢拿起了刀。
现在看来这两种证词打架了,谁是正确的,只能看二审了。
……………… 分割线………………
苏银霞借高利贷这件事,如果跟她的家族之前非法集资放一起的话,我这样说可能不正确,但是有道理。
之前苏银霞的姐姐和丈夫因为非法集资的跑路了,这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资向当地人承诺高额利息,这像不像高利贷。这肯定也是高利贷。如果这帮被集资的人都是辛辛苦苦的普通市民,因为讨不回钱,去苏银霞公司要债,苏银霞不给,苏银霞公司报警,警察出门了解情况,于欢想往外冲,有人打了他一巴掌,于欢拿起刀刺了别人一下。这时候,你猜媒体记者会偏向谁?当然这事情不太可能发生,因为这些被集资人不够狠,可能连厂区都进不去,还可能遭到保安殴打和苏银霞母子谩骂。
……………… 越写头越大……………… 索性结尾………………
目前估计马上就要二审,因为原告被告都不服。原告想告他故意杀人判死刑,被告想翻盘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目前看来,两种情况如何抉择,是双方律师的事情了,如果被告律师牛逼,能拿出当时于欢被殴打的证据,确凿的证据,翻盘还有希望;反之如果原告的律师够牛逼,直接一口咬定当时没人碰于欢,是于欢趁着警察在,想逞能,故意捅的杜某,那么到时候可能法院也无能为力了。所以,如果你想帮于欢,帮他找一些牛逼的律师,如果你同情追债人,帮他们找一些牛逼的律师。就这样

知乎用户 阿卡 发表

_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_的时候, 不要忘了, 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 那就是犯罪, 记住, 这并不可耻——马雅可夫斯基

我不懂法。

所以或许这次事件最正确做法是?母子忍受屈辱后一纸遗书双双自杀,引发社会反响最后正义得到伸张,辱人者看情况捐出一人顶罪受罚。

知乎用户 雁阵惊寒 发表

1、借高利贷就该承担相应风险,这个没问题。
2、还钱还到这程度还这么整,债主一根筋,事儿做绝了,结果自己折了进去,亏大发了。执行催讨的,太敬业,创造性发挥,过度表现,好嘛,命搭上了。死前医院门口还不忘追求一把真理,值得表扬,闹作闲歹。
3、条子是亮点,执法水平高,洗地难度大,矛盾甩给上级,领导头很痛。
4、法院可以,当下这般舆情环境,还能顶风凑出这么份作业,脑子水多。
5、于欢很二逼,等啥警察,没在最佳时机坚决地捅,搞得大家都被动。掏鸡鸡时捅,妥妥的正当防卫阿。
6、济南条子官微的观点有意思,把法律人情切割开。立法的初衷和基石,难道不是人情的集中诉求么?法律是游离于世道人心之外的天外飞仙?
7、在基本的人格尊严被肆意践踏时,生命算个锤子?!
8、很高兴在各路平台上,是人的,占了绝大多数!
最后,不赞同借债的女老板由此而变得无辜,钱,你该还!

知乎用户 柠檬 发表

每次为了祖国母亲骄傲的时候总是看到类似事件,满腔热血立马被浇了一盆冷水,怪不得有那么多台独港独,这种法制环境他们会被吓死吧╮(﹀_﹀)╭

知乎用户 齐飞 发表

有哪些令人浑身发抖的故事? 我叫赵军阳,家住河南省扶沟县古城乡古北村…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5860326/answer/368165123?utm_source=zhihu

知乎用户 于永唐 发表

其实这案件的所有参与者都是一堆问题:

死者是黑社会性质团伙人员,与当地恶霸有牵连;

冠县公安不作为倒也罢了,济南公安的放贷前科让人怀疑他们有没有类似业务;

苏银霞的家族牵涉连环贷以及在冠县很常见的吸纳资金,更不用说拖欠银行资产;

写报道的南周大记者和二审辩护律师一起行动。

结论:大老板误借阎王债,少爷捅死狗腿子,名记者大状师翻云覆雨,警局失言自揭疮疤,观众坐看八府巡按。

这件事知乎群众就老实吃瓜罢,如此一桩葫芦案只能两不相帮了。

知乎用户 灰色 发表

屁股坐歪,有意识的引导舆论。
我们知道政治上的变革,波动都需要民意的支持,需要与民众达成共识和谅解。因此,就需要引导社会舆和公众注意力在相应节点和方向发展,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导向的工具,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正在于此。
近来有三个大新闻,一个西安地铁,在舆论引导下挖出了中铁系,一个辽宁的辉山乳业,一个山东的于欢案。有点不成熟的猜测,左右互搏。
辉山乳业是辽宁最大的乳制品企业,重点辽宁,这两天被挖出 15 年投资江苏。而落马的辽宁前书记,去东北之前,曾经在江苏多年。所以,辉山是辽宁一系列案件的延续。
于欢案,南方周末这是个有态度的报纸,向来与知识分子有共鸣(具体不清楚,总之这是一份屁股坐歪,但是还有质量和影响力)。标题《刺死辱母者》,很犀利,很有冲击性, 而且非常容易引起讨论,并且瞬间占据舆论头条,让西安地铁事件瞬间失去关注,降温效果一级棒。也让后一天的辉山事件没有抢到头条,舆论影响力降一个档,当然关注的人不少,毕竟关系到钱 。
按理说,于欢案案发在 2016 年 4 月,一审判决是在 2017 年 2 月 17 日,可是为什么南方周末到 2017 年 3 月 23 日事情都过了快一个月了才报导,而且一报道就引起轰动,一堆媒体跟着报导。这是要做搞大新闻,背后有文章。

知乎用户 MichelleLi 发表

“走程序啊,你说我哪里判错了?”
“我判案,希望你不要用舆论来影响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国家的立法程序和国外不一样,不要崇洋媚外”
最可怕都不是这些,而是真的有人站在道德制高点同意这些,“你们这些愚蠢人,怎么如此容易被煽动,坐等反转”
多少年了,骨子里的奴性最可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在刺死辱母者的事情爆发之前,微博上有另一件热门事件吉林春芽幼儿园中毒事件。最开始,我是看了热门叔叔的长微博:

当时微博下面的评论,大多是这样的:

吉林市发布做出通告,情况大致如下:

文章下面的评论,大多数都表示不信:

3 月 24 日,江宁婆婆发了长文,是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通告,内容除了包括说明吉大医院监测有误外,对医院作出处理:

长文底下的评论,出现了如下声音:

以上是我关注整个事件的经过,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我还是无从得知。

蔡康永在奇葩说里面说过一段话,原话我记不太清了,大意如下:你听到一个消息的时候,你首先要想一下你在这个社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你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前面有多少人已经知道这个消息。

其实我们并没有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地步,不然知乎上的一些答案就不会被删除。我们所能看到的东西是经过筛选的。

希望大家能谨慎使用为数不多的权利。

知乎用户 Boris 发表

《公羊传》隐公十一年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父弑,子不复仇,非子也。”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凡事总须研究,才会明白。古来时常吃人,我也还记得,可是不甚清楚。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 “仁义道德” 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 鲁迅《狂人日记》

知乎用户 知秋 发表

山东辱母刺人案告诉我们的

1,不要借高利贷(可能会被凌辱)

2,不要放高利贷(可能会被捅)

3,不要奢求司法永远公正。(个体的价值观是存在差异的,公正的标准永远不可能达成统一。)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1、1996 年,张艺谋拍了一部在其导演生涯中并不多见的喜剧电影,名为《有话好好说》,品质和口碑亦属上乘。在剧情中,姜文饰演的男主角,打算报复抢走其女朋友的私企老板,而被意外卷入纷争的李保田,则力劝藏着菜刀打算埋伏仇人的姜文息事宁人,在眼见「化干戈为玉帛」无效之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的向怒火攻心的姜文提供了次要的选择:板砖。李保田说:「这两样都能让你达到出气的目的,看你选哪样?这个(板砖)拘留 10 天,这个(菜刀)判刑 5 年,你自己看着办。」这并非是李保田在随口胡诌,而是两种道具之间的最大差异在于是否会被判定为「凶器」,也决定了事件性质究竟会落于街头斗殴还是行凶伤人。

2、所以在统计了最近三十年和「正当防卫」有关且致人至死的近百宗判例之后,我所能够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只要使用了刀具这类具有伤害能力的人造器材,几乎就没有成功判决「正当防卫」的例子。仅有的反例发生在 1998 年,一名陈姓男子在长途客车上遇到持刀抢劫的歹徒,陈某是在与其搏斗中「夺过」对方的刀具反击,并只通过「一次」刺杀——刺破歹徒的腿部动脉——就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完全没有后续伤害行为,所以「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3、北京男子张福林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2010 年,他和怀有身孕的妻子在岳父家里共度除夕的夜晚,其妻前夫王某酒后不请自来的持刀闯入卧室,张福林见势不妙上前制止时被王某压在地上殴打,随后趁其不备将刀夺下向对方扎了三刀,导致王某死亡。此案由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历经四审之后——甚至连张福林都服完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获释了——仍然未有上诉成功。从更多的相似判例便不难发现,中国法律体系对于「正当防卫」的支持条件极为苛刻——或者说具有高度理性化的设计也不算过分——防卫手段的力度、次数、时机、对象但凡有一项没能精确符合教条指定,就难以获得举证上的成立。

4、大陆法系的理论强调「客观说」,就是对于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必须遵循客观原则,倘若施害方不构成客观条件——比如强奸未遂之后已经处于「提起裤子」的状态,或是像于欢案这样死者的猥亵行为实际上没有到达危害性命的程度——就基本上无法履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而英美法系相对而言普遍选择认同「主观说」(Honest),在考虑到理性第三人的附加因素之后,会酌情采纳防卫者的主观情绪,比如美国就有大量的判例,遵循这种「我感受到了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的证词,在出现私闯民宅的事件中,房主可以实施「绝不退让」的义务,直接击毙对方而免除罪责,而不需要客观证明对方是否真的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因为普通人不拥有上帝视角,无法预测闯入者接下来的行为,他有充足的恐惧行使自卫权。

5、这并非是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优劣的分别,而是法律本身作为维护正义的强制标尺,必须具备演进能力,即承认绝对真理的不可获得。所以很多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比如日本、瑞士这些国家的法律都会补充考虑防卫者精神状态——比如「惊慌失措」、「激愤恐怖」等——来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

6、然而中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判例路径锁死根源在于不可能授予和开启非暴力机关行使暴力的合法性,这是写在宪章里的逻辑套环,也是实现无产阶级人民专政之前的最后形式,即马克思所界定的「只有国家才是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关」。

7、在对所谓「公知」的污名化过程中,常有抖着机灵却语焉不详的嘲讽,说「公知」遇见事情总是搬出「都是体制的错」的万用句式,大有替政府卸锅的体贴。但是,根据中国政府所坚持的广义政府及无限责任理论,要说一件事情和体制没有关系,那才是严重的反动主张,说之动摇执政基础也不为过。而在责任和权力的对等原则之下,帮助政府降低责任,则无异于削弱权力,洗地有风险,忙前请三思。

8、福柯曾说「西方从未停止过梦想在一个正义的城邦中把权力交给真理」,而霍布斯也谈及过「狼与狼的自然状态」的假说——故而将裁断授权于代表的国家制度得以按约建立——然而私力救济的空间从未消除,迈克尔 · 康奈利所著的「黄铜判决」,就是在抨击美国司法体系无法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现象,并衍生出了私刑的蔓延可能。

9、于欢案的首尾两端,恰好都是公力缺位而私力补漏的事故现场,企业生存困难,不得已求助民间借贷,这是私力救济其一,借贷团伙独设利率规则,绕开法律边界而与企业达成自由交易,这是私力救济其二,催收账务时动用暴力,不择手段的实施仲裁,这是私力救济其三,于欢不堪其母受辱,在不满公权作为的情形下,自行以暴易暴酿成血案,这是私力救济其四。在马基雅维利看来,正义往往被权威把控,而权威则多无德性,要从权柄那里抢回正义,只有诉诸于恶,然而一旦如此,就必然会沾染正义本身,即使得到正义,它也定然面目全非。

10、有人用俄国诗人马雅可夫斯基的话注解公众的情绪——「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考虑到马雅可夫斯基是列宁的狂热迷弟,而列宁彼时在沙俄搞的革命暴动委实就是标准的犯罪行为,所以这句诗文的语境还是有些略为遥远的。基于呼啸的民愤舆情和低廉的安抚成本,加上案件背景并不算深,所以我倒认为余欢案的重审改判概率极高,最乐观的来讲,无期徒刑将会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以内,但这种结果并不值得真正乐观,因为它所消耗的巨大资源缺少可复制性,当下一个余欢出现的时候,总不能让他把希望寄托在有没有又一个媒体愿意采写和刊发一篇传播力炸裂的特稿。从微博上看的

知乎用户 甘雨 发表

转发 我今天想讲一个 “刺死辱母者” 的故事。

这个故事发生的时间是南宋绍兴年间,发生的空间恰好也叫做绍兴。

绍兴府在南宋初年出了一个状元——王佐,是一个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当秘书省校书郎时,恰好是权相秦桧之子秦熺提举秘书省,同僚都忙着奉承秦公子,惟王佐 “未尝交一语”,话都不跟秦熺说一句。

王佐的母亲去世,葬于绍兴狮子坞。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亲的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法有严惩的恶行。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还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亲遗骸被辱,当然十分愤怒。

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王公衮是一个有着刑侦天赋之人,决定亲自出手抓捕盗墓贼。经过一番明查暗访,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那个嵇泗德,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掘冢至十数”,曾因掘墓事败而被官府逮住过,却未知何故,又给放了出来,继续偷偷干着盗墓的勾当。

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 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

然而,不知为什么,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关于嵇泗德所获何刑,史料的记载略有差异,有的称 “止从徒断,黥隶他州”,即刺配他州;也有的称 “杖之而已”,只是打了十几板子。总之被轻判了。

王公衮得知侮辱母亲遗骸的罪犯才给判了一个挠痒痒一般的刑罚,“不胜悲愤”。此时嵇泗德还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尚未释放。王公衮便寻了一个理由,诱使监狱的守卒饮酒,结果将几个守卒都灌醉了。随后,王公衮手执尖刀,进了关押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斩下嵇泗德的脑袋,用手提着到衙门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 “刺杀辱母者” 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即便在现代法治国家,王公衮的行为通常也会归入暴力型 “私力救济” 的范畴,跟一般杀人罪行不太一样。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 “情理可悯” 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

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马上呈报朝廷裁断。王公衮的兄长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也赶紧设法相营救——他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做 “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

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他的这番意见,我觉得值得今日的法官细细体会。

张孝祥首先提出:“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

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张孝祥又说:“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

——张孝祥的意思是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曝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

然后,张孝祥锋芒一转,指向审理嵇泗德案的绍兴府司法官:“狱成,而吏出之,使贼洋洋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

——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

——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 “故纵失刑” 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 “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 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被任命为 “敕令所删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员)。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衮入对,跟左右说:“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 对王公衮昔日的复仇行为颇为赞赏。当世及后世的学者,但凡提及王公衮复仇案的人,都一致认为王公衮无罪。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原文地址 https://view.inews.qq.com/a/20170326A01WOU00

知乎用户 hecatehebe 发表

利益相关: 因为心中怯懦,空有朴素正义观而远离法律群体的法科学生
主要观点: 量刑过重,要作无罪辩护成功率微乎其微。
法学学习中印象深刻的一点,法律再怎么样,说到底仍是一种工具, 作出一个判决之前,不得不考量该判决对社会的影响。这案子的新闻一出,舆情洪涌,大部分人都说杀得好,血性男儿该如是。以现今法律,要符合正当防卫中极其严格的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从不算细节的新闻报道来看,很难。如果迫于舆论压力判决无罪,从现今被带跑的论调来看,有宣扬以暴制暴的倾向,显然最终也不可能判决无罪。
可能是一开始辩护律师就过于天真,如果他一开始真心想做无罪辩护并觉得成诉很大的话,其实从合理判决量刑来看,辩护律师一开始用民间纠纷,受害方过错,激情杀人的观点要求从轻减轻,是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的方案。放高利贷的,涉嫌渎职的该追究的追究,大致也是最终的公众的答复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话不多说,如果是我的母亲受到此等威胁,面对这种情况,我也会直接剁了这人渣。坐牢就坐牢,无悔。不剁了这人渣,才会悔恨终身!

知乎用户 Nothingtosay 发表

不谢邀

实名反对人渣啸西风的意见。

法律的本质作用是为正义提供一个评判标准。执法人员的本质作用是执行法律的工具。

遵纪守法,践行法治理念,依法治国,这一切的前提都是法律本身是正义的,而且执法人员能够公正的执行法律,错失了这两条前提中的任何一个,正义都将得不到伸张,也就没必要谈什么法治理念了。

人渣兄的法盲论,实际上是将法律和执法者放在了高于人民和正义的地位上,很多法学院的学生也经常犯类似的问题,我们称其为法律上的教条主义。其实,所谓的正义,不过是大多数人认为正确的事,当法律与其违背的时候,被修正的只能是法律,非要反过来的话,那就是逆历史的车轮而动,毕将被碾的粉碎。

另外,单就事件本身来看,要债者事实上构成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暴力恐吓等罪名,执法人员到了现场,却未能制止犯罪,事实上构成了玩忽职守,失职。最终造成要债者死亡,导致了重大案件,和严重的社会影响。

打个赌,这小伙最后肯定会二审改判,当地公安局长,相关领导及几个直接当事警员,恐怕要乌纱帽不保,最轻也是行政记大过。

另外,这事如果挖下去,能抓出一整条利益链条,这帮人的民怨这么大,还能嚣张这么多年,恐怕不只是单纯要债这么简单,结合有人捅出来,被杀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就在家里,警察这么多年竟然宣称找不到人,恐怕后面更有意思了。

这事闹得这么大,下半年就要开大会,你说高层领导会不会需要几颗人头顺应人心呢?有没有人抓住这件事做做文章,把竞争对手搞下去呢?作为有可能被抓住把柄的人,会怎么处理这件事呢?我们拭目以待吧

知乎用户 何宇 发表

黑社会不该杀吗?!为民除害不但无罪,而且有功,应该奖励!维护黑社会的法律就是暴政。反抗暴政是天赋人权!

知乎用户 流浪歌手 发表

捍卫母亲的尊严是人的天职!

知乎用户 邹陌辞 发表

老百姓守法是希望法律能主持公道,要是不能,男儿当杀人!

知乎用户 澄观小和尚 发表

如果这就是我们的 “中国梦” 那么我宁可选择死亡。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难道没有人在意警察的过错吗?
首先,所谓的侮辱罪的使用太无语了,别说上一辈人,我好歹也是一个本科生,都不知道万一我被人按在马桶上侮辱的时候,遇到好心的隔壁王叔叔帮我报了警,我需要像说暗号一样说出 “侮辱罪” 三个字警察才能,才会救我。简直荒谬。
从道德上来说,警察你不曾诱导提醒告知我说出 “侮辱罪” 那三个字而袖手旁观,就是见死不救。
从法律角度来说,对方强行侮辱我是事实,既然对方已经违法而穿衣服警服的你不管不问,说两句无关痛痒的话就回家老婆孩子热炕头,是不是渎职?
我不信警察会不一点儿不知道案件里这个团伙的勾当,不认识他们中的人。
至于我为什么死磕警察,难得码字,不妨顺便讲一下亲身经历:
大一暑假的时候和朋友租房子留南京做兼职,租的油坊桥地铁站附近的一个房子,被二房东各种坑,入住半个月,热水,马桶等说好的立马到位的东西一样没安装好。同住一个套间的大哥哥是银行的实习生,有一次回来拿衣服的时候和我们说他被套了三个月,根本不能住人(他住朋友家),别说空调,上厕所都不可能,还是大夏天的。
同住的还有四五个和我们一样暑假兼职的学生。后来就以上的问题,我朋友和二房东(二流子)交涉的时候,差点就动手了,朋友也冲动,一只手刚好拿着一个哑铃,要不是拦着他真的会出事,因为二房东一副老子不怕,你动我试试的死样。
后来,隔壁的那几个学生也和房东闹起来了,叫了警察过来,警察意思很明确,这种纠纷屁大的事我们警察管不过来,自己解决就走了。和本文 “了解一下情况” 的警察一样应付差事的嘴脸,恶心。而且看得出来警察认识这个二流子房东,(后来了解到这个房东在这个安置小区承包了十几套房子,经常纠纷,一来二去警察也都认识),事实是,和这个案子如出一辙,后来二房东叫来了一个当地的地痞流氓,在过道上威胁租客。我还记得当初我朋友青筋暴起要动手的时候,二流子房东说的那句“你试试,我让你出不了这个小区”。
警察反正也肯定知道,闹不出个名堂,一两千的纠纷能出什么幺蛾子。时间一久,这种案子多了就麻木不仁,应付差事。可是总归会有偶然,惨剧就应该一开始就避免。就跟本案一样,无非又是那几个人催债,聊城催债的这么些年无非这些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家都好做人,这才有了本案警察了解情况,好交差,讨债的可以继续施虐可笑情况。
不错,我们断然不会为了点钱和人死磕,可是本案呢?侮辱父母无疑是一个放大器,无限制释放了恶魔,毕竟于欢还是个气血方刚的大男孩。
纵容犯罪的行径,在我看来,比犯罪本身带来的负面作用更大。

知乎用户 阿曼 发表

换做是我,我一个一个刺过去,死一个算一个。。。不管最后结果怎样,无愧自己
回答里有一个答案很有道理,如果不是儿子,是女儿,事情会是怎样呢
可怕的人性啊。。。

知乎用户 进取的大白蜂 发表

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事要是发生在你身上,而你还是一个 22 岁 E 胸的女大学生,那么最后会发生什么事呢?

故此 身为无产阶级,我们应该顶起来,把这个问题送上头条

知乎用户 靳 Iris 发表

助纣为虐的警察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们来看判决书吧有点模糊哈哈 有兴趣的可以去找找 不要总偏信媒体的片面之词

刺死辱母者
图真的贴不上了 有个分析哈哈 https://zhuanlan.zhihu.com/p/26001310?utm_medium=social&utm_source=ZHShareTargetIDMore

知乎用户 格格 发表

知乎用户 九斗阳春 发表

跟律师朋友聊了很久,无奈悲哀 + 无助。此事深刻反映了法律或许真不是万能的。
死者死不足惜,然按刑法 即使是于欢防卫过当成立,一死两重伤的结果,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逃不掉的。
但是嫌疑人于欢在对公求助都无效的情形下还有什么选择?
法理上有 “期待可能性” 一说,实话说,我看不到一个正常人除了奋起反击外的其他可能性。
给一个没有其他选择的人判 10 年 + 是否就公平了?
其实还有一个救济条款,按刑法判罚。同时由国家元首行使特赦权。本来特赦权不就是为政治事件和此类刑法无法覆盖的非公平事件准备的吗?

知乎用户 沉默是金 发表

他虽然犯了法,但赢得了人性。

知乎用户 Mozany 发表

黑社会不违法,高利贷不违法,侮辱你妈不违法,你杀我你就违法,我就这么折磨你,你能把我如何?

我有法律做挡箭牌!

知乎用户 萨尔 发表

先表身份:本人五毛,偏要洗地。还有个亲戚跟那位母亲很像。

现代社会是个复杂工程。人民若拿不出民智,就没有推行民主的社会土壤。

这位母亲非法集资 2000 万,在银行债台高筑,欠款多家公司,拒不履行债务,最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名单)。她是在这个情况下隐匿应还款项,借款买到房的。

中国现在有很多低水平企业主,忽悠亲友投资,最后把大家全赔进去。这时候有的人会搞庞氏骗局,投进去越多亏得越多。在大点的农村很常见。我老家就有一个亲戚就是这样,主要还是农业经济思维作祟,以为堆产能就是一切。

至于警察,当年民主香港的警署有没有内鬼?美国 80 年代有没有警察被贿赂?有!不是我洗地,但这种警察最终会越来越少 (不过 13 年给我开罚单的美国警察还一身大麻味儿)。警方的内控水平是随着城市化和互联网监督逐渐提升的。

我们能做的,是互联网监督。(而不是攻击,否则好警察会越来越少)

当时的交通案谁负责,监禁时是哪个警察收到谁的指令说一句话就走的,我们应当把责任人揪出来。但绝不应该攻击其他的警察,相反,我们应该尊重正义尽职的警察,他们是无辜的。

至于媒体,他们必须意识到单纯地炒这个话题对解决问题没有帮助。

媒体应该起到专业的监督作用。为了流量和热度,选择性报道,是不公平的。为了攻击非己方(非信息权)的社会角色而炒,更是不道德的。媒体应该拿出法律专业性来报道,全面报道受辱人的受辱原因,切忌片面化,切忌污名化整个警察社会角色。

为了从强制权手中夺取信息权而炒作,是跟西方媒体没有两样的。今天靠所谓的正当性夺了信息权,明天就会愚民,CNN 就是榜样。最后还不是被川普跟人民治得服服帖帖。

所以民众需要专业的引导,才有可能呼吁解决方案,否则只能抒发愤怒的感情。

指着警察这个大社会角色的正当性破口大骂,对解决这个小县城的治安问题就有帮助了么,各位?呵呵,很多人 2000 年来的劣根性真是一点没变。

知乎用户 汤团儿​ 发表

各位别吵了,我就想问问,你借高利贷的时候难道没有想过还不起还不起会被如何对待吗?

知乎用户 四季沐歌 发表

就是警察在,该刺死还要刺。此时法律的尊严抵不过于欢的一声,我不后悔。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是条工科狗, 标准法盲,就问那些个急着洗地的法律专家们问几个问题

1. 非法借贷的拘禁讨债是否构成绑架?

2. 辱母算不算正当防卫的紧迫事由?

3. 死者自己开车去较远医院并和人发生争执错过治疗时间是否算做新的事由介入?

4. 警察构不构成不作为?

5. 还款远超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年息 36% 的红线,是否视作非法?

6. 假设 5 成立,既是非法所得为何债务人没有受到法律保护?

7. 请问《南方周末》是不是没有在上述几个关键问题上造谣或者歪曲

8. 如果上述回答都是 “是” 的话,你们又哪来的逼脸说别人法盲?

知乎用户 王尔德 发表

1. 法官大人,你把脖子送到我胳膊底下来,我不用工具,看我能不能弄死你;
2. 警察大人:知道你们不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也不管?凌辱也不管?当事人询问也免了?更何况当事人还有一个肇事致死逃逸的?杜志浩是个渣子,该不该死也不是你我说了算,但是是你们的行为导致了杜志浩的死,是警察杀了杜志浩!
3. 之前的多次报警无果,还有市长热线,催化了涉黑势力的变本加厉;有处置失当或渎职嫌疑;
4. 于欢:行政司法都是有漏洞的,没人堵那就自己堵。干的好。为民除害啊。犯罪也不是你自己的错;
3. 马雅可夫斯基说,当你走投无路的时候,你背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不可耻;
4. 可耻的是那些让你走投无路的人渣,人沫,是那些漏洞们。

知乎用户 一只奶油猪 发表

1. 法律高于一切,道德不能绑架法律。法律面前,芸芸众生都一样。我不懂具体的法律,所以事件里有哪些违法行为,哪些犯罪行为,该如何判决我不懂。但不能因为舆论和道德就要求法院改判。想改判找律师,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诉讼。法律的严厉与公平绝对不允许挑战。如果今天可以因为道德做出修改,那么法律最后会沦为权贵的玩具。
2. 从这件事情上看,法律或许还有很多漏洞,但是在法律修订或者增加释法之前,该怎么判还得怎么判。
3. 地方政府不作为?警察不作为?不要想当然的依据道德就判断国家机关不作为。什么叫拘禁?什么时候可以正当防卫,警察能不能在事发之前抓捕恶霸?高利贷合法性?债务的讨要?这些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4. 事情唯一的槽点就是,警察和法院存在双标问题。恶霸的造事逃逸为什么没有被判决。用道德绑架法律也是一种双标。法律的双标问题很严重,法制社会能不能落实,这才是关键吧?
5. 换做我是当事人,我可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我也会觉得委屈,但我认可法律判决。换做我是警察,答不了,并不知道法律规定的那个时候警察的职责。换做我是法官,维持原判。
6. 我是吃瓜群众啊。但是任何一个仅从情感角度骂法官好和说社会缺乏法治的人,是连瓜都不配吃的辣鸡,为什么社会缺少法制就是因为这样凭着感情就要质疑现行法律的人太多。

知乎用户 浑浑沌沌 发表

并不关心该故事的内容,只是想到自己的父母,希望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可以让他们自己能平平安安的生活。不受苦不受难。

知乎用户 谢俊辉 发表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6079927

距《南方周末》辱母案的报道已经过去了 5 天,民众从一开始的义愤填膺也回归冷静。关于案件越来越多的事实真相也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

1、侮辱行为究竟有没有强迫口交?

▌**《南方周末》描述:**

刘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一审判决书描述:

https://pic3.zhimg.com/v2-2758a936d817c2945997ae53e8dacdaa_b.jpg 苏银霞证言

https://pic2.zhimg.com/v2-0668b18423a174d3e6f3ce94b853193d_b.jpg

于欢证言

这个案子最引人关注、也是最引起民愤的,就是具体的侮辱行为。

《南方周末》有意在关键行为的描述上用了春秋笔法,用 “极端手段” 的暧昧描述,又被别有用心、为了阅读不择手段的媒体放大,引发了群众 “极端手段 = 强迫口交、用生殖器抽打面部” 等错误猜想。

而根据一审判决书中证人的证言,无论是受侮辱者本人苏银霞的证言,还是其他员工及黑社会成员的证言,均证实侮辱行为最严重的止步于 “露出生殖器”,没有更进一步大家想象的所谓极端行为。

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从个人层面来说,单就是 “当着母亲的面露出生殖器” 这样一个行为,也超出了我们的容忍底线。更何况是我们能够想象到的“极端手段”。

从法律层面来说,两者的危害程度有区别,不同的行为给当事人于欢的心理变化会有很大区别,从而影响法官的判决。

2、民警到达现场后,是直接走人?还是在门外调查取证?

▌**《南方周末》描述:**

22 时 13 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 分钟后,22 时 17 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一审判决书描述:

https://pic3.zhimg.com/v2-da2c66ee62ef06a4f0a7ee246fa140e6_b.jpg

办公楼内监控证据

https://pic3.zhimg.com/v2-6677398ab1cd22bb1d25cbe36455e16a_b.jpg

员工马金栋证言

  1. 员工刘付昌报警
  2. 22 点 13 分,警车到达
  3. 民警进入拘禁现场,说了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4. 22 点 17 分,民警没有采取其他营救措施,被几位黑社会成员送出现场
  5. 员工于秀荣和马金栋在门外和民警说明情况 / 拦住民警
  6. 22 点 21 分,案件发生,民警从门外迅速返回现场
  7. 受害人跑出现场,驱车前往医院

民警到场后是否有控制局面? 没有。根据证言,民警出门后就发生了动手打人,升级为之后的刺杀事件。

民警到场后是否有阻止非法拘禁? 没有。

民警到场后是否打算立即就走? 可能。但证言里没有明确提及。《南方周末》报道里证人于秀荣在回忆里有相关陈述。《华西都市报》记者事后采访于秀荣,称其中一女警察面对于秀荣的哀求甚至说 “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书中,于秀荣的证言只记载到报警之前。报警之后的关于民警出警情况的证言并没有记载。

https://pic4.zhimg.com/v2-6d3204642877789e2f03c4059addfb7b_b.jpg

于秀荣证言

毋庸置疑,警察在这起案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负面作用。联想起案发前一天的催债,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求助无果,前来警方的做法也仅仅是了解情况,却不处理。

2016 年 4 月 13 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

给了他希望,又给了他绝望。当民警再一次不管不顾地走出拘禁现场后,终于让于欢爆发了。

而警察敷衍了事的态度,折射的是整个地方的执法态度。高利贷借贷泛滥,黑社会和老赖无休无止,执法机构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他们的违法行为。

高利贷可以继续、欠债不还可以继续、暴力催债可以继续、拘禁可以继续、侮辱可以继续。只要别来找警察,因为出警会浪费他们的时间精力。

3、是否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南方周末》描述:**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一审判决书描述:

https://pic4.zhimg.com/v2-69bdcfad20847a14901482ac5308b54b_b.jpg

于欢证言

https://pic3.zhimg.com/v2-8e84a21230f765c1f644beb9d68d982a_b.jpg

法院判决

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量刑是否过重,我们交给最高法来判定。

但这里还是想说几句。

(1)于欢的刺人时机与《南方周末》的描述有出入。

(2)于欢的刺人行为需要综合考虑 “被长期拘禁 + 母亲被羞辱 + 自己被殴打 + 警察袖手旁观” 的精神状态

(3)正当防卫的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一般指人的生命和肉体上的健康。而是否保护精神上的健康仍是空白。

(4)非法拘禁是一个持续的违法行为。即使从某一时间点来说危害程度不及杀人强奸等暴力严重犯罪的危害性,但是从拉长的时间段来考虑,**敌众我寡的被动局面、明日复明日的拘禁侮辱、对人的侵害不亚于暴力严重犯罪。**防止自己再受到侵害的情形依然紧迫。

(5)欣慰的是,至今看到的多数刑法学专家更倾向于正当防卫。

4、苏家是老赖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苏的工厂卷入多家民事纠纷,曾私刻公章来达到借款目的,也因 “涉嫌非法集资” 被逮捕。欠银行和多家企业若干资金,被法院判决后迟迟不还,仍四处借钱,银行拒绝给她贷款,只好找上高利贷。

虽然这些背景不会对于欢的判决有什么影响。但是也能稍稍解释一下警察对苏家的态度。在警方眼里,苏家可能就是 “老赖 + 多个案底 + 借高利贷 + 惹黑社会” 的负面形象,所以对她的求救才如此消极、不予理睬。

5、一审判决书可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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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言中出现三个不同的时间点 (2)缺少本案警方的供述 (3)在出警处理情况上与于秀荣的供述大相径庭

一审判决书仍有诸多疑点和没有透露的信息,希望最高法和最高检能给本案一个妥善的答案。

最后想说的是,诚然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发声的权利,但不是在自己两眼被蒙蔽的情况下发声。“正当防卫” 也不是看了几句法条就能在嘴上成立的。

即便《南方周末》有意在文笔上带了节奏,但我还是很敬佩这些年来抱有监督使命的传统媒体们。

人心倒了,就很难再扶起来了。前有彭宇案血淋淋的教训,这次辱母案杀人案又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大考。司法不是成千上万条死的法条,而是一个能让每一个公民拥有安全感的庇护所。我们希望好人能得到保护,坏人能得到惩罚。

我们在看到跌倒的老人时,心中已经多出了疑惑。 至少,在我们保护自己、保护亲人的安全时,心中不该有疑惑。

我的微信公众号:黑白灰

知乎用户 知微数据 发表

2016 年 4 月 14 日,于欢在与母亲苏银霞被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 4 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 年 8 月 3 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要嫌犯吴学占被抓获。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 年 3 月 24 日,《南方周末》官网发布了一篇名为 “杀死辱母者案” 的报道,随后的那个周末,距事发已过去将近一年,随着新媒体的“二次加热”,一场关于犯罪与伦理的讨论却席卷了全网,旧事件形成新舆情,引发了全民热议。

知微事见ef.zhiweidata.com) 网罗全网热点事件数据,与你一同回顾这场舆论旋涡的产生与扩散。

1、事件影响力

知微事见数据显示,辱母杀人案的事件影响力指数目前为 76.4,超过同类事件平均值 10.6%,低于非法疫苗案的 81.4,远高于复旦投毒案林森浩被核准死刑事件 71.4。

参与媒体中,央级媒体参与度最高,达 44.8%,较同类事件参与度平均值高出近 10%。

从微博、微信、网媒三大平台影响力看,此次事件于网媒平台影响力指数最高,达 76.4,其次为微博平台,为 74.5。而根据事件发酵情况看,网媒、微博的参与度也较高。

2017 年 03 月 25 日晚,“杀死辱母者案” 报道后,@济南公安 官微疑似发布微博回应此事,引起网友争议,26 日又发布了一张毛驴撞大巴的图片,疑似暗讽网友是驴。此事件影响力指数也达到了 61.6。

2、事件传播脉络

通过知微事见传播趋势与重要渠道参与情况,我们可以回顾事件是如何一步步发酵,走进人们视线中的:

此次事件最早由 @南方周末 网媒于 3 月 24 日发布报道,此后陆续有中国青年网、中国网、北京晨报等多家网媒转发了该报道,但此阶段未引起广泛传播,到 24 日 17 时,@猫扑 发布事件相关微博,获得过千转发,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度。25 日 10 时,@新京报 发布的事件相关微博引发了热议,截止 27 日,转发达 4 万余次。

26 日 11 时,事件迎来第一个热议高峰。从传播关键信息看,10:43 分,@山东高法 发布微博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获得 2 万余次转发,11:16 分,@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微博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转发量达到惊人的 7 万余次,两条官方声明,经过多家媒体报道、网友自发转载热议,从而导致了事件首个热议峰值。

此后事件继续发酵,引发了多方持续关注。27 日 9 时,随着事件进一步被深挖,@Vista 看天下 @头条新闻 等多家媒体报道了 “多部门就 #刺死辱母者# 案发声 律师:证明正当防卫难度大”、“起底案件追债团伙” 等相关新闻,推动事件达到新一波热议高峰。

3、关键节点​分析

从传播关键脉络可以看出,@新京报 于 3 月 25 日 10:24 分发布的微博,转发破 4 万,评论达 5 万余次,是事件早期扩散的关键节点。

知微传播分析www.weiboreach.com)对该条微博进行分析,还原该条微博的传播路径:

从转发时间趋势可以看出,@新京报 自身亦多次转发该条微博​,通报最新消息,早期的关键传播节点还有 @馨随龙动 @作家崔成浩 @琢磨先生 等,微博经作家 @北村 转发后,进入演员 @柯蓝 的视线,从而被歌手 @张含韵 转发,经过这一系列具有大量粉丝基础的大 V 转发,从而进入更多普通用户的视线中,该条微博传播最大深度达 24 层,传播之深也是十分惊人。

该条微博的转发者中,北京、广东用户最多,其次为事发地山东的用户。男性略多于女性,占比 54.1%。

网友转评正面高频词有正义、法制、支持、理解等,负面高频词有侮辱、猖獗、迫害、可耻等。

4、舆论聚合

知微事见数据显示,从媒体报道看,“警察是否失职” 这一新闻是被媒体报道最多的,其次是 “讨债者涉黑被查”。警察、讨债人、高利贷等是媒体报道聚焦的关注点。

​从事件热议高频词看,伦理、防卫、正义等词提及频率较高。细节、上诉、回应等引起了网友较高的关注。

​参与用户标签数据显示,参与该事件的用户标签最多为新闻、媒体、记者等,80 后出现频率也较高,财经、互联网、民生等相关领域人士也较为关注此事。

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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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伊丽莎白琪 发表

想象一下,如果被刺死的人是为了治疗母亲癌症急于讨债,只是一时的言语过激而羞辱了此人,呢样的话舆论又是怎样呢?

知乎用户 好好还 发表

大紧在晓说讲了一句话深以为然 专制国家没有黑社会 民主国家才有黑社会 再讲深一点 国人就是有奴性 适合开明的专制 现在这种宽松的氛围不适合国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相当于主人和恶犬的关系。一群恶犬咬死了家里的母牛,小牛一怒顶死了其中一只,主人怎么办?肯定是杀牛给狗看啊,要不然事后恶犬不说听话了,反咬都很有可能。
近几年大大小小的事件和大大小小的洗地舆论引导,有种温水煮青蛙的感觉。

知乎用户 胡一个给红宝 发表

自宋朝以来,伦理便压不住法制了,只希望判决能够依照法律,哪怕其并不合理,也不正义。如果就因为全国舆论的倒逼,就影响司法公正,中国何时才能走向法制。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当于欢案件霸屏的时候,作为一名在事发地土生土长的人,看到真的是有私心的。希望于欢案得到公正的审判的同时,更希望上级机关能深查这件事情背后的 “关系网”,揭开背后的 “遮羞布”。家乡已经被各种不干净的人和事搞的乌烟瘴气。我深爱这片黄土地,可亲身经历的一些事情的确让我难以释怀,着实心痛……

在很多人骂警察的同时,我想说,当你看完接下来的文章了解一下赤果果的事实 —- 一个小县城的现状是怎样的。警察只是一份职业,扪心自问,如果我们身处这种漩涡会如何做。如果真的觉得自己会出淤泥而不染,独善其身的那就骂,绝不拦您。不为警察洗白,本人不站队。只因对家乡大环境了解,自认为换做是自己也不会做的多好,胳膊掰不过大腿,也许迟早会随波逐流,不求有功只求无过,得过且过了。自雷洋案,警察又一次被推倒风口浪尖。此案中警察是否渎职有待于进一步考证。静待最高检给出权威调查结果。

下文转自落魄书生 - 王中银。
■侵删■
聊城冠县吴学占与苏银霞家族恩怨情仇引爆舆论
文 / 落魄书生 - 王中银
聊城警方打掉一涉黑团伙,其头目吴学占,诱因乃 2016 年 4 月 11 日,吴学占马仔杜志浩在于西明家讨债时,遭遇于西明儿子砍杀导致一死三伤案件,于欢此行为被聊城司法机构判处无期徒刑。苏银霞在冠县经营钢材生意,在钢铁寒冬期间,钢铁价格持续下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面临来自借款者、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近 2000 万的债务纠纷,于欢案发后,当地警方以苏银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控制。苏银霞丈夫于西明曾在网络发帖控诉吴学占,指使手下进行各种手段逼债,威逼,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不受理,于西明还举报吴学占非法集资、放高利贷和暴力讨债,以房地产公司伪装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进行放高利贷及讨债业务,参与东古城水泵厂拆迁,在冠县人民医院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对处理不满人员进行威逼利诱、恐吓,在县城加油站无正规手续、参与交通局查车,东古城医院未中标对施工企业寻衅滋事,操纵冠县敬老院项目,冠县公安局、检察院、县医院、镇政府和其他部门多人在吴学占处高息存钱,充当保护伞,吴学占另一个身份是充当官员打手兼灭火队。

冠县,隶属聊城,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面积 1152 平方公里,人口 81 万,GDP280 亿。冠县,真正有权势的也就几百号人,这里面有三四百名正科级以上干部,然后就是各行各业企业家和老板,然后是几位有头有脸江湖大哥。吴学占在冠县手眼通天,目前被官方定性为涉黑团伙,这里面的保护伞失效,反黑先反腐。所谓涉黑团伙,有头目组织者且与正常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县城是个人情关系社会、各种权力网络之间相互支撑,如果不涉及命案,一般来说,地方政府领导不愿意彻底打黑。吴学占在冠县是非常有权势面子的人,冠县地处鲁西北,经济文化后发达,地痞混混底层谋生出人头地难,大地痞混混参与赌场、高利贷,小混混当打手,当地武校众多,师兄弟与暴力后盾让县城日益江湖化。吴学占至少有过武校经历,这个师兄弟资源,让其在县城民间社会非常有权势,毕竟有打手资本和关系人脉。

县域官场家族化,吴学占家族或关系网中有多大领导,目前不得而知,只要有一名正县级以上,就可以在其庇护下,称霸县域,比如有纪委书记或县长、县委书记或省城或市里面重要权势官员撑腰,很容易做大做强。县城政治资源被某些家族成员垄断,外来干部也需要拜本地豪强码头,县城政治很多时候都处于黑白两道通吃阶段,涉黑团伙头目与当地企业界和政界有千丝万缕牵连,尤其是公安系统是必须拉拢的部门,因涉黑团伙经营的宾馆、娱乐、建筑、高利贷都需要公安局撑腰,涉黑团伙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谁更有权势才可能在纠纷中获得成功,赢得面子。在县城关系如同蜘蛛网,权力私人化,一旦跟对人,获得领导认可,非但获得恩主赐予的权力官位与保护,欺压百姓或工作稍微失误也不必承担巨额风险,上头有人好做官。

在县城成为核心领导身边的红人,身上有利用价值,可以混的如鱼得水,无所不能。官员们自己想做不愿做的违法事情,可以让黑恶势力头目找马仔顶罪,一旦涉黑团伙搞砸的事,只要不是人命案或未被舆论广泛关注,可以在地方被官员控制的司法公安系统尽最大可能避免法律制裁,捂盖子未遂后,找后台领导灭火,但地方官员无法管控南方媒体与互联网。在县城,任何人与另一个人之间想找熟人,三五个人就可以建立联系,一旦成为核心权势官员亲信,权力、地位、财富、名声、机会赢家通吃,违法犯罪后也有众多说情者。县域涉黑团伙身上有利用价值,可以当某些奸诈官员左右手,获得隐性权力与非法财富,进而再利益输送。

县域涉黑头目在当地都是有头有脸的人,他们往往会注册公司,从事一些正当职业,但一些严重的往往身上有命案,甚至是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想在县城混涩社会,必须要有地方权力精英当后台,否则根本就不叫黑社会,最多街头地痞混混。涉黑团伙的权力基础是暴力,终极目的是获取利益,垄断市场或从事些高风险职业。县域大佬往往出身草根,空手套白狼,开个路虎,靠坑蒙拐骗发家,一旦完成原始积累就可以恩惠几代人。其实县域地痞混混稍微耍点流氓暴力手段就可以控制某一领域,帮助政府对付钉子户,当开发商的打手往往积累不菲人情与财富。然而在县城混涩社会,内部纠纷与争斗往往诱发内讧,一旦参与一个灰色暴力团伙,不能背叛,不能为竞争对手透露信息,老大不能过于嚣张,不能发生媒体广泛报道的人命案,保护伞别意外落马,别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县城黑社会团伙的一个风险来自公安局局长,目前公安局主要领导异地任职,三五年就换一次,每换一次新领导需立威或出政绩考虑群众满意度,往往重点打击一批,结果涉黑团伙就伤筋动骨。
县城涉黑团伙往往素质低劣,影响到当地经济政治中心工作,发生命案,有核心领导批示就要打击下去,异地用警办案。目前网络信息这么发达,稍微一嚣张就灭亡。县城后发达地区,反腐败不力时,地方公众往往强烈不满,当权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就会以 “政治稳定” 为理由,抑制与排斥自下而上对官员的批评,对腐败的揭露是大罪,会遭遇残酷报复,官员们在县城会利用自身权势遏制对自己的监督与批评,县城民众是不敢说话的,除非县城官场发生大地震,核心领导遭遇中央权力清洗,官员就对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不那么恐惧,毕竟已经有替罪羊。冠县官场可能要出事,目前这种政风,落马个县委书记、副厅级公众都麻木。黑社会组织与地方官员之间是共生或寄生关系,地方官员或其马仔违法后受到司法系统庇护,可以为所欲为。其实,黑社会大佬是很讲义气的人,对给予自己保护的官员非常忠诚,官场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警方不太敢查黑社会,因为这些黑社会大佬的背后都有警方的上司当保护伞,谁查黑社会,纪委或检察院就查警察!只有当黑社会势力强大到,主政者不得不围剿的地步,涩社会才出事。毕竟清除黑社会是政府责任,如果被省委或中央领导批示,就不能对黑道人物网开一面,黑社会大佬往往还给警方提供很多破案线索,甚至参与卧底。吴学占与苏银霞、于西明家族恩怨情仇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微信朋友圈在疯传,未来事件如何发展都在围观!希望成伟书记,拿下一批涉黑大佬立威!

■侵删■

如若于欢案能带来家乡大环境的改变和进步,真是不甚欢喜。

知乎用户 Joyce 发表

这个周末过得一点儿也不太平。刚开始我也是随着一波又一波媒体带领下对觉得这事就是有钱有势的作恶坏人欺负弱者过分,最后弱者被逼无路了,只能走向梁山。

恰逢最近读《乌合之众》,开始有点儿警惕群众舆论,越是多人说同样话的事,越应该学着跳出来或者找一些更理性专业的人来重新看问题。

于是,有了这样一篇问答文章。

文章的最终目的不是指责对错,应该是呼吁大家再理性看待问题,并且能从中吸收点思考,为以后自己的行为多加点责任与善良。

链接如下:

一位法学博士生对 “辱母杀人案” 的回答 - 知乎专栏

copy:

写在前面:

这个周末因为南方周末一篇 “刺死辱母者” 而显得尤为不平静,100 万 + 的跟帖可见这起案件在我们心中击起多少浪花。

大部分网友认为法院对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判刑太重了,追债者对母子的尊严践踏,警察无作为,这些最后导致于欢拿起刀杀人的因素却不能构成为于欢正当防卫。另外一部分网友表示,不要以小市民情节去干扰法理的正确性。

《乌合之众》曾说:群体在智力上总是低于孤立的个人。越处于群体之中易被群体同化而失去思考能力。

那这件事到底是我们是成了乌合之众了,还是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

我不懂法,但我想,与其用说些空话还不如用定罪的法律来寻求公正。于是,搜刮了许久找到了一位法律博士朋友,开始了这次的问答。

是我们的法律错了,还是我们的执行错了?

希望能找到答案。

背景

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向高利贷共借 135 万元,约定利息 10%。已支付本息 184 万元及一套价值 70 万元房产后,还剩 17 万欠款未还。4 月 14 日,被放贷者吴学占派来追债的 11 名追债人并向母子两人实施监禁、殴打、踩踏、人格侮辱等行为,期间目击者报警后,警察来到只说 “要账可以,不能动手打人” 后离开。随后,苏银霞的 22 岁儿子于欢使用水果刀致 4 人受伤,其中一人至医院后死亡。

问答

问:拾年

答:在读法学博士张三七

  1. **问:**在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请问你认同法院的这种说法吗?法律上究竟怎样定义 “正当防卫”? **答:**第一,精神侮辱不一定构成正当防卫。如果面对强烈的精神侮辱就可以实施杀人的 “正当防卫”,那武昌火车站东广场坎头者也觉得自己是 “正当防卫”。 第二,对非法拘禁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要有必要限度。就案件本身来说,案件发生时,是非法拘禁的持续期间,对非法拘禁进行正当防卫,在程度上使非法侵害者丧失拘禁能力即可,导致多伤一死,程度明显过当。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并无问题。所以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防卫过当。
  2. 问:像这样因欠债而被追债人监禁、辱骂、殴打、踩踏、人格侮辱,但未使用工具,追债人是否存在犯法? **答:**追债人才用非法拘禁的形式讨债就已经构成违法,包括侮辱、踩踏等方式讨债,无疑都属于违法行为。
  3. **问:**那这样说,当时警察只是轻描淡写说 “要账可以,不能动手打人” 后离开,并未对追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警察这样处理相当存在失职? **答:**如果警察仅留一句话就先行离开的报道属实,那么警察的行为确实构成不作为。警察有义务解除于欢母子被非法拘禁的状态,仅留一句话就离开的行为确实不妥。
  4. **问:**据社会万象企鹅号《此刻》报道,上诉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为。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这里面居然有 4 个未认定,法院有这么多问题未认定,这合理吗?如果认定了,对案件最后的判定影响多大? **答:**于欢的代理律师的言论,一定程度上并非中立的言论。我个人认为,首先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一审判决虽未认定自首情结,但认定了坦白情结,已经从宽处罚,所以自首情节认定与否,对量刑的影响不大。其次,涉黑情节的认定与否对定罪量刑影响亦不大,即便被害人涉黑,被告的行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再次,警察是否构成不作为,应当另案处理,这属于行政法问题,而非刑法问题,该律师就该条理由的意见并不成立。最后,被害人自身问题导致死亡的事实,并不影响定罪,但是可能影响量刑,我个人认为该主张应予以考虑。
  5. **问:**上诉辩护律师殷清利还表示 “写上诉状时一审律师不让复印材料”,这句话很让人联想案件背后存在问题。像这样不让复印材料,正常吗? **答:**对于禁止律师复印材料的问题,由于我们所接触的信息属于信息链最末端的信息,并不清楚禁止复印的资料属于何种性质的资料,也不知道禁止复印的原因,所以对于该行为的正当性无法置评。
  6. **问:**上诉期期限是多久?如果错过上诉期是否没有翻案的机会? **答:**刑事判决上诉期为十日,即便没有及时上诉,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进行权利救济。
  7. **问:**据报道,于欢的姑姑说会起诉公安人员的不作为,你觉得起诉成功概率有多高? **答:**起诉的成功率问题,作为局外人不好妄下结论,要看事实认定的情况,如果警察却因需要进一步询问其他证人而暂时离开,那就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如果仅是留了一句话之后直接离开,肯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8. **问:**综合所有信息,你觉得上诉成功后,于欢有可能无罪释放吗? **答:**我个人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构成犯罪,只是在量刑上可以进一步商榷,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很难被认定无罪。
  9. 问:这件事在你们法学学生中都是持怎样的态度? **答:目前法科学生普遍认为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此外,本案还涉及另外的问题,即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的问题。就现在的舆论热点来看,社会充满暴戾,但司法是理性的裁判过程,法官根据证据在法律框架内作出的裁判首先应被尊重而非接受全民的公决。况且针对一起未生效的判决,这样进行媒体审判,严重影响了二审的司法公正。药家鑫案的教训值得引起重视。确实,判决生效后所有人都有权利谈论批判,但裁判文书网改革后将未生效判决放上去就极为不妥了。

总结:

1、一审法院判定非正当防卫不存疑问,但是忽略了被害者自身问题导致的事实,导致量刑过重。

2、追债人已构成违法,而警察有义务解除于欢母子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写在最后:

想想,这事造成最后这个结局很大部分应该是当时警察没有及时解除于欢母子被禁状态,这才是压弯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人都绝望了,自然会做出极端举动。

存于世界上的事物都是普遍存在联系的,人与人之间也是互相关联,有时候,多一份责任与善良就足以影响别人生命的结局,就好像如果到来的警察再那儿呆久点,或者说摆出的态度足够威吓 11 名追款者,让于欢母子暂时安全,也不至于让年轻人感到绝望。

事已至此,说太多也只是追忆,指责再多也于事无补,有关于欢的最后结局静候二审结果,相信这么多法学人才也不是吃素的,至少于欢能减刑吧。只愿社会要从中吸取教训,进步一点。

首发于个人公众号《十一点十一》,一个喜欢周末分享图片故事的公众号。

另:此篇在发表知乎时文章部分有修改

知乎用户 zhouxia 发表

原题:母亲苏银霞早已踏上不可逆的深渊

本文头图来自南方周末

这起案件至少应该有三个称呼。

一是官方定调的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是坊间流传的 “辱母案”,而如果追根溯源的话,这个案件还应该被称为 “苏银霞借贷纠纷案中案”。

苏银霞,即于欢之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人代表。而她的另一个身份则鲜为人知:山东聊城地区中小企业互保套贷利益链条的活跃一员。

互保链条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互保套贷” 是一个生僻词。没关系,接下来我将引用七份与苏银霞及源大公司相关的法院文书内容,对该词进行解释。

1. 原告:浦发银行聊城分行。被告: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源大”)、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柳林”)。

事由:2016 年 1 月 22 日,源大公司向原告借款 788 万元,柳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源大公司并未按约还款,至 2016 年 9 月 2 日,共欠本息合计 808 万元。

判决:源大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柳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原告:聊城市天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宇”)、柳林公司。

事由:2014 年 11 月 19 日,新宇公司向原告借款 150 万元,柳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新宇公司并未按约还款,至 2015 年 2 月 19 日,尚欠本金 150 万及部分利息未还。

判决:新宇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柳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原告: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被告: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正昊”)。

事由:正昊公司以 818 万保证金,向原告借出 1818 万元。该款项被交付与源大公司。正昊公司到期未还欠款及利息。

判决:正昊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4. 原告:天元贷款公司 (同上 2)。被告:正昊公司、新宇公司。

事由:正昊公司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新宇公司为正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5. 原告: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源大公司、新宇公司。

事由:源大公司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新宇公司为源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6. 原告:王敏、刘尧、王喜凤 (分别为三个案子)。被告:新宇公司、源大公司、正典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正典”)。

事由:新宇公司分别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源大公司及正典公司分别为新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7.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源大公司、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宏天”)。

事由:源大公司以分期的方式向原告租赁了一台价值 85 万元的机械设备,宏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源大公司未按计划还款,共欠款 20 余万及利息。

判决:源大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宏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第 6 起案件中的正典公司法人于家乐,同样也是第 7 起案件中宏天公司的法人,而源大公司法人苏银霞,正是宏天公司的监事。宏天公司、正典公司均是源大公司的嫡系企业。

如果你还没发现什么蹊跷的话,下面这幅图可能会更直观一些——

图注:六家企业的相互关系

慢性毒药

多家企业之间连环担保,互相担保,甚至于像苏银霞这样 “左手给右手担保”,进而向银行或其它金主拿到贷款或借款的行为,就是 “互保套贷”。可以理解为缺乏固定资产和良好信誉表现的民营企业之间,一种互相撑腰抱团取暖的行为。

自 2008 年经济动荡后,监管部门默许甚至推动互保套贷,加快向中小企业的放贷力度,无论是国有、股份还是城商银行,都加入了推行互保模式的大潮。至今许多地方政府仍在以经验推广的方式,介绍这一 “解决小微企业燃眉之急” 的融资模式。

而源大公司所在钢铁贸易圈,更是互保套贷的扎堆区域。早在 2011 年时,便有媒体开始关注东南沿海地区钢贸企业因互保而可能引发的诉讼潮。果不其然,一年后,上海金山区法院一天就要审理近 20 家钢贸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随后,互保套贷的多米诺迅速推进到华南与山东。

2015 年山东聊城市的两会上 (源大公司所在市),人大代表陈金水提交了《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重视企业‘互保、联保’风险防控的建议》,他写到“许多中小微企业采取三、五家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 一旦发生断点,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会蔓延至数家,甚至数十家企业,成为集体性的风险和灾难。” 对于已经因为行业不景气而导致企业数量腰斩的钢贸业来说,这样的提醒非常中肯。

而互保套贷的可怕还不在于此,某佛山钢贸老板向媒体讲述过他遭遇的两难境地:通过互保套贷 2000 万元,如果不还钱,行业不景气下的企业会被高昂贷款利息慢慢拖垮; 如果还钱,可能一下子被收贷,因资金链断裂而死。

这还不算,如果互保圈的别人都跑路了,你老实留下来继续办企业,最终债务就你一人扛——互保本身就是担保的虚化和信用的透支。这些老板的信用资质都差不多,相互担保了,其实等于没有担保,越保越糟。

于是,不少企业主拿到贷款后,既不敢还贷,又不想被利息和互保同伙拖垮,就拿着以发展企业为名义贷来的钱去做地产投资、放高利贷…… 大家都明白,这是一场 “谁守信谁吃亏” 的游戏。

走上绝路

2015 年,中国钢铁企业的 “僵尸率” 达到 50% 以上,为所有行业最高。而钢贸企业中除了有一半已经退场外,其余公司中的空壳公司占 20%,真正能够按此前正常经营水平的不到 40%——这就是苏银霞所面对的满目疮痍。

从融资成果上来说,她已经是一位超常完成任务的企业负责人,2014 年从招行拿到 1000 余万、2016 年从浦发拿到近 800 万…… 此外不能忘记的是,还有她找 “黑社会” 借的 135 万元。

可能是真的想努力把企业支撑下去,又或者为了家庭奋斗打拼 (她丈夫也为源大公司做事)。她连续三次成为 “老赖”,未履行法院判决。因为每次判决都可以发现,她之前靠互保、自保贷来的款,由于长时间不还,已经如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比如浦发那笔 788 万的贷款,利息就至少 20 万)

不借钱,企业就完了,因为要还之前借的钱。借钱,企业也好不到哪去,因为所有的钱都拿来还钱了。然而她的种种行为,或许已经很难说是 “借”。诸如 2015 年向某位自然人借款不还后被告上法庭时,苏银霞竟然谎称没有收过对方的钱,哪怕借条上有自己的亲笔签名。虽然这位母亲和她的家庭已经遭受诸多磨难,但我不得不小声提醒一句,综合评判苏银霞此前的种种行为,恐怕已经与“骗钱” 无异。

银行是不会过多为难她的,哪怕被一家又一家金融机构起诉——面对无法催收的债款,恒丰银行聊城分行也只能在 2016 年底的《山东法制报》上,把苏银霞夫妻的身份证抹去四位后公布出来,要求其尽快还款。

然而当她卖了房也还不上 “黑社会” 的那 17 万时,人生轨迹却滑向了不可逆的深渊。一如她早已推倒的那副多米诺骨牌。

(本文转载自虎嗅网,作者:伯通。版权属于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

知乎用户 牛天锐​ 发表

重庆打黑的时候,你们说是黑打。
山东黑社会讨债被杀你们说该杀,警察不作为,是正当防卫。
然后一群人点赞欢呼。我只能说,煽动的真好。

知乎用户 PZPH 发表

1 高利贷不犯法 非法拘禁啥的才犯法 只是超过 36% 的部分法院不支持,最起码 24% 的部分法院 100% 支持。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证据到底是纯利息 还是包含手续费罚息之类的。

2 构不成正当防卫是 90% 的事。故意伤害致一死两重伤,没判死刑已经从轻很多很给面子了。

3 中国小事讲法律 中等的事情讲舆论 大事讲政策,尤其在这种与国家统治无关,顺应民意买好的事情上尿性十足,所以推断 90% 改判到 15-20 年。

知乎用户 路人甲 发表

1. 习总:“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
2. 俄国诗人玛雅科夫斯基写过:“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3. 有人把马雅可夫斯基的东西改了:“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选择自尽。”

官方媒体也把这个案件成为 “辱母杀人”,这个标题把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都表述的很清楚了,现在问题来了,假如你的母亲被人当众侮辱了,你会怎么做?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某人

知乎用户 江思捷 发表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630856/answer/153661678

这是我发在另一个问题下面的答案。然后对它进行了一点补充和修改,当然还是单纯就法律进行讨论。欢迎指正。

以下为修改后的答案:

个人的一些想法,不一定对。

从法理角度来讲,正当防卫属于将罪名正当化的事由。一个行为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 所防范侵害的不法性;2. 侵害的现时性;3. 防卫对象的特定性;4. 防卫手段的限度性。如果单纯从理论来看,如果你所防卫的侵害行为不存在(或者说不能证明其存在),那么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就不复存在(假想防卫),那么也就不能利用正当防卫作为行为正当化的事由,那么还是按照行为主客观因素本身,结合刑法的罪名进行定罪、定刑。
另外,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持有较为严苛的认定标准,这体现在防卫侵害的时限(强奸案中要在强迫性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可以,可能对方完事提起裤子之后你再动手就算事后防卫而非正当防卫)、防卫侵害的手段(往往要求 “一击必杀”,你拿刀如果多捅几刀那就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等等方面。从以往的判例来看,鲜有通过正当防卫来达到免除刑责目的的案例。这点和一些欧美国家较为宽泛的防卫认定(可以在有明确的重大的危险可能时就进行防卫、也可能发现擅入民宅的就有权一枪打死)还是有所不同的。

具体在于欢案中,结合现在已公布的案件基本情况来看,暴力索债团伙对于欢及其母所实施的是非法拘禁行为,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还可能有侮辱、暴力行为等情节。但是无论侮辱、暴力行为是否被法庭调查所认定,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争议的。我个人认为,对于于欢本人就行为而言具有伤害暴击索债团伙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拿刀砍的伤害行为,并且这一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伤重不治的后果(哪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原因,但于欢的刀砍至少是主要原因)。因此得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论。而回过头来看正当化事由时,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对于欢与其母的人身自由权的侵害持续存在,并且未因为警察的到来而停止(于欢想要出门被阻止),因此具有紧迫性,其用刀砍被害人是在公力救济手段失效之后不得已的防卫行为。虽然这一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但其情可悯,结合该防卫行为的起因、性质以及当时的处境等情况,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而原一审判决的思路则大概是警察到了现场介入之后,原不法侵害(可能主要认定还是针对侮辱行为而非非法拘禁行为)业已停止,因此也就不存在防卫的时间紧迫性(可能被认为是一种事后防卫?),因此也就不考虑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正当化事由,而直接对原行为进行定罪入刑。因为我也没有看过完整的卷宗,无法得知展现在法庭上的案件事实是什么样的(当然我夹私货地说一句,媒体报道有些夸大的成分,诸如媒体报道中提及被害人强迫其母为其口交,然而而于欢及其母的供词中均为出现这一点),所以我也不能妄断是非,虽然根据现有对案件的了解我不敢苟同他的观点,但我觉得还是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当然这个案件现在已经到了山东高院的二审(之前刚看到山东高院接受上诉的新闻),在很多点上应该还有争取的空间,辩护策略也可能会因此有所调整,另外在民意的广泛讨论之下,个人预测山东高院二审的时候可能会推翻一审的判决,往防卫过当这个方向走。

补充:对于何为正当防卫手段 “一定的限度”,敝校罗翔老师在介绍正当防卫理论时提及,学说上主要存在基本相适应说和必要说的争论。前者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要基本相适应,防卫行为损害的法益应当尽可能维持在最小,并且不得大大超过侵害行为本身所损害的法益。具体判断时,可根据双方的人数,是否使用凶器,凶器的杀伤力,双方的体力以及实施侵害的环境等情况,全面比较分析。而后者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从不法侵害本身去看,而应从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去寻找。不管不法侵害的情况怎样,如果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要求所必需的,就符合防卫的限度要求。这两种学说各有优点,但也各有缺陷。我国刑法理论普遍以必要说为基础,结合基本相适应说进行辅助判断。本案中于欢目睹母亲遭受凌辱,自己与母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用水果刀刺伤 4 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这种行为与侵害行为是明显不相适应,毕竟人的生命权是高于其他权利的。

知乎用户 清楚痕迹防止人肉 发表

说到底是立场问题
黑社会立场:拿人钱财替人办事
债权人立场:不还钱就往死里整
他妈立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杀人者立场:敢辱我妈老子就拼命
我的立场:欠钱不还都有报应
你的立场呢?

知乎用户 救荒蜀黍 发表

有人说,母辱不御,辱国何御?不置可否,反正这句火了。

我倒也想说八字,那就是: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文/猛兽

大明王朝 1566 中有句台词:**通通打死!**唯大愤怒才出此语,可见愤之大怒之极,我还记得说这句词最狠最烈最无情者,当属司礼监首席陈洪。

这肯定也成了许多人现在的情绪。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出版面市,都愤怒了不是?

正文

我喜欢退开来,最好稍稍迟一两步的状态。毕竟出头鸟都飞出来叫嚷了,你能听着音,还能辩着味。关于《刺死辱母者》的评与析,洪水泛滥了一般,而评与析下的评与析更是绝了堤坝,隐约听别人说到,说是突破了百万条评论?还是这一篇文章。

群情是激愤的,而愤怒是可想而知的。

网络时代,最廉价的莫过于 “我认为,我觉得,” 相反,黄金万两不可得的也是这句。

那么多的 “我觉得”,是廉价还是黄金,我不置一言,毕竟我也有拙劣的 “我觉得”,归纳进廉价的那一类。

先简洁陈述事件来龙去脉: 借债人是对母子,债是高利贷,母姓苏子叫于欢。因为借债而不能还,几位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苏与于欢长达一个多小时,期间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当着儿子面性侵母亲等。中途警方介入,也只撂下一句 “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 就走了。 于欢绝望,于是摸出水果刀乱刺,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流血过多最终死亡,而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是 2016 年 4 月的事情,多亏了南方周末的同仁才得以在 2017 年公诸于新闻纸,公诸于网络。随之,有说盛世阴影的,有说法律无意义的,有说实体与泡沫的,各家言,各家都有硬话言。

很好,好极了。

而我呢?如鲠在喉,无关法律,无关阴影,而是我(若我胆子大些,该说我们,胆子还是小矣)愤怒的根由。我翻遍了书页,终于在诗经国风中找寻到我求之而不得的答案。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其实我们痛恨的是硕鼠,那些无恶不作的催债人是硕鼠,那看完一眼便溜之大吉的警察也是硕鼠,冷漠的员工何曾不是?

大明王朝 1566 讲得是贪与清流的故事,简单说就是海瑞与贪官。先始倒严,认为严嵩才是大贪,可严嵩除了,贪依然滋长无度,说白了,贪是氛围所致,是大环境。而嘉靖是大环境的主导者,也可以说,他才是罪魁祸首,才是大贪。

嘉靖在,反贪只能是面子工程。

我还是说得大了,回归硕鼠话题。为何硕鼠总能轻易伤害田庄,伤害善良的民众。南方周末上提到,被杀者曾肇事撞死一名十四岁女学生,人命关天呀,他还是逍遥法外,还能再次为非作歹。这才是我们深恶痛绝的,才是我们提醒吊胆的。

那些警察为何只撂下一句 “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 却走了,难道对受害者的极端侮辱跟警察无关?这才是我们愤怒的。

等等。

然而这些都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正如我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毕竟事实要靠人嘴,就暗藏着 “漏洞百出”。

海瑞怎么斗得过贪,善良又怎么斗得过大环境。因为大环境冷漠、自私、功力,以往的助人,什么路见不平都去了,远远的去了。况且善良也只是相对,出了事才有善良,否则都将善良揣进了肚子里,怎么会让它跑出来。

所以我们藏在肚子里愤怒。

再想想,我们的愤怒多卑微呀!为何不能改变大环境呢?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在哪里?为何媒体都在宣扬着商业与自私与势力,难道这是我们自己决定的?

然而善良也不是固定的,《危城》里的人民,当灾难来临时,都会反水。前期有多激烈,后期就有多丑恶。民心似水,但水是往下流的。

这个大环境在哪里?就像古人的忠孝仁义,可以为国尽忠,可以为母尽孝,可以为了仁义而舍弃生命,在哪里?有段时间,我疯狂地爱上 “气节” 二字。

这个时代,气节呢?

没了就是没了…….. 但是愤怒是要的,不愤怒,我们又能如何?难道跪求硕鼠无食我黍?这早就成了小老百姓的真理,那就是很多事自认吃亏。

最终,附上这首诗经中的《国风 · 魏风 · 硕鼠》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

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逝将去女,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

乐土,乐国,乐郊。难道不是在有气节有正义有舍得的地方嘛?

千言万语,抵不上一句谢谢!

知乎用户 公蒲人民丶 发表

亿万人民的呼声和关注都政治不了这一黑恶势力? 如此不公正的判决, 其中难道存在更多利息关系? 作为普通人,气愤,震惊。一夜噩梦。 不能做出实质性的帮助。如果需要,在上诉过程中缺少经济援助,我愿献出一些微薄之力。 更加担忧这个破灭的家庭。 心痛。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狗日的瞎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正当防卫中出现了死亡的结果,防卫人常常会被判刑。法院普遍认为,侵害人的死亡是防卫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如果在案件中已经出现了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还判被告人无罪,显得不太合适,还会引起死者家属的上访、闹访。法院这样做会导致正当行使权利的一方被定罪量刑,最终不利于普通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时行使权利。——————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五六年前南京彭宇案的社会负面影响直至今日还未消除,本案法官理应同王浩一样逐出司法队伍

知乎用户 Touch 发表

坏人只需放下屠刀便能立地成佛,好人为何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方能取得真经?人们说社会不公平,可是何时社会公平过?如果社会本来就是这样,我们又何必去做一个良人?见过剁 手 指的,听说过要一条胳膊的。我不愿去做一个老实好人,只愿做一个除暴安良的绿林,其他的无所谓了。

知乎用户 荆川先生 发表

引用别人的一句话: 千百年来坏人杀了好人和好人杀了坏人性质不一样。
都是人名,只是被社会大众强行用舆论进行区分

知乎用户 赵贯英 发表

流氓可恨之处就在于恶心人而不违法,正义不代表正确

知乎用户 郑建兰​ 发表

除了楼上开源同学提到了此事的社会背景分析极有道理之外,我觉得,我国司法系统在刑事暴力犯罪中的罪责判定存在明显的缺陷

在可能发生暴力犯罪的现场,警察没有到场,或者警察没有制止暴力行为,可否视之为无法之地??在无法之地下,要求被控制的当事人完全负担法律罪责,是否强人所难???

即便法官认为当时不存在紧迫的侵害,那么请问?当事一方将另一方置于完全控制之下,想要进行任何行为另一方都无法抗拒,那么这种控制是否属于紧迫侵害????例如我把你关在笼子机,可是我没有捅你,我的行为是否就合法了???这种情况下对方试图摆脱被拘禁还需要负责是否过分???

首先法律责任只适用于有法律的地方

弄清楚场景,当事人双方其中一方让另一方陷入了没有司法保护的境地

司法系统如果做不到百分之百的司法救助,为什么要求当事人尽百分之百的法律义务?

为什么司法系统不可以实际一点,在法外之地给予那么一点点被你们收回的司法权力???

我认为,我国司法执行在这种事情上存在严重的脱离实际

知乎用户 Peggy Chen 发表

这个社会最需要完善的两种人:新闻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前者需要 “冷”,后者需要 “热”。

新闻工作者所做的,应当是客观报道案件,避免以个人情感使用部分不恰当的形容词,导致社会大众在没有完全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先入为主,情绪被煽动起来。法律工作者恰恰相反,他们需要在理性与冷静之中多一些对人伦情感的考量,因为法律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下的案件,还会影响整个未来的走向与价值构造。

在这个问题上,包括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里我们所知悉的很多案件,这二者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做好。

知乎用户 林登奈米罗 发表

这种情况下,我会不会杀人?会!

那为被告叫好行不行?

群众可以,

你南方周末和人民日报不行。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觉得,这个事情吧,是一个由各种违法犯罪逼出来的违法犯罪。

逼债者滥用私刑在先,警方不作为在后,最终由当事人怒发冲冠结束。

所以我认为事情的根本就不在于最终当事人的量刑层度上。

而是在于,这是一次由犯罪逼出来的犯罪,应该着重打击那个犯罪一目了然。

发放高利贷加暴力收回资本已经是这些人常规套路。打黑除恶才是当务之急啊。

其实人们说警察不作为,说实话,其实我们身边总有一些恶名昭彰的恶霸,基层政府不敢管,警察更不惹。非凌驾于其的大的政治势力难以撼动。不要纠结于几个警察不作为,他们是个屁,这事啊他们管了也死的很惨,真正意义上由大的政治势力打黑除恶才是王道。

至于这个刺死辱母者,我觉得还是要依法办理,维护法律权威是打击那些真正恶霸的基础。但是依法办理要严格依法啊,**被刺死那货据说受伤以后开车去远的医院,还去了医院和医院打了一架,这就是自杀的啊,**所以此时辱母者应该是打架涉嫌寻衅滋事,最多故意伤人,和杀人有毛线关系啊,请依法办理依法办理啊。

知乎用户 NN 哟 发表

不说别的,只想说一句:
那可是妈妈啊。

知乎用户 加减乘除 发表

好警察真的只存在于知乎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开玩笑的说
想都不会想到
《朱颜血》里面的情节
在今天的这个中国发生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用自身经历回答吧,刚才打了很多,我又删掉了,我很难过,因为我们遇到过类似的事情。我父母做生意也借了很多高利贷,他们经常遇到这些事情,当然没像那个被捅死的人那么极端,但限制人身自由不会少。还有警察不会管的,这些派出所的警察和他们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调查取证都不愿意,我一个当警察的叔叔说,没办法,他们就是懒。我怪爸爸,为什么不反抗呢?他说一是对方人多,你妈妈在,一动手肯定吃亏,只要不是太危及生命安全,能说好就说好。
年前我报警,警察态度不怎么好,我直接打了投诉电话,他态度才好,后来专门给我打电话一是解释为什么不立案,原因是那个人把车上视频删了,但外面有摄像头啊,他们不查,然后说你爸爸之前就有过经济纠纷云云。让我不要再打市局电话了…… 后来我那个警察叔叔也说,有了态度就算了。限制我爸爸人身自由的是四川来的亡命徒,有案子在身,下手黑,但是没人抓他。过年他碰到我和妈妈了,但他没找我们麻烦,因为当时派出所打了招呼的,让他不要骚扰我。对了,我打投诉电话的原因是,警察出警后,没立案,那人出来就打电话找我,我才打电话到市局投诉办案民警泄漏我的信息。而且我人当时不在家的。
再说一个,那天我父母不把我拦着,估计我和这山东小伙下场一样。之前我知道它们打了我妈妈的,当然男人不会动手,那人喊了一群人,让她媳妇儿动手打的,我不在家,所以我怪爸爸没保护好妈妈,过年回家,那个人找到我家了,一进来就是找麻烦那种,中间提到一句,正好某某某也在家,某某某就是我,我马上来气了,我说你想啷个,就去厨房拿了菜刀要砍他,其实当时我身上还有两样工具,但是我爸爸妈妈一直死死把我抱住,没砍成,后来爸爸说,你是女孩子,我不希望你后半生葬送在此。
各位想一下,我一个女人尚且如此,更何况一个血气方刚的男人,他为了保护母亲保护自己捅那些人渣真的是没办法。而且那天我真的起了杀心了,爸爸看出来了,才一直死死抱住我。
说的有点乱,因为我现在很激动。
另外,说到警察,他们每天都能遇上好多起这样的事,他们真的麻木了!但也不能不管啊,如果警察处理好点,这孩子就不会这样了,为了一个人渣葬送自己一生。

知乎用户 云光浮海 发表

首先说明,我不是法学专业,差不多是半个法盲,下面说下我自己的观点!
立法的本身是为了让社会变的更好,如彭宇案一样,不良的判决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该案若判的过重则是在变相纵容黑恶势利和警方的不作为行径!若是判决过轻则会让一些正当的贷款讨债公司惴惴不安!
个人感觉判无期太久,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刚好!别说这么判杀人者委屈,虽然我也觉得我给的量刑有点委屈,换做是我我也会捅人的!但人都杀了还不应该付出点代价么?
这世上公平与公正往往不可兼得,我的想法不过是中庸之道。

知乎用户 气昂昂 发表

想必看過賈樟柯《天註定》的人更能體會殺人者的心情。只希望推動政府履行職責的是大眾的力量,而不是一條條人命,抑或少數人的決定。

《新概念英語 Ⅲ》有一篇專題文章說道:1809 年,瑞典確立「司法特派員」(Justiteombudsman,簡稱 J.O. )制度。J.O. 不受任何政治力量制約,保護公民權利。

知乎用户 孙越​ 发表

有人说和警察报侮辱罪就可以了。

警察定会呵呵一笑,证据在哪?有证据我们就抓人!

所以首选要取证。

如果没有照片视频做证,什么脱了裤子猥亵,把头按马桶里,都是 “编” 的。

要债的也不傻,你看一没拿家伙来,二没把人打伤。

做的事情都是无法取证的。

另外法律上认定强奸是指触碰生殖器,留有痕迹的。

我把债主用胶条绑住,拿按摩棒算强奸吗?

取证是中国法律上最关键的一点,没有证据有逻辑都没用。

最根本原因还是对高利贷治理问题。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知道为什么现时网络上的舆论会倒得这么厉害
无期的判罚对于一死三伤 就算只是人渣的人命来说 个人认为 并没有到社会能对法律失望的程度
要知道 法律这条底线如果为任何一个个案开了一个口 那么后续效果就一定不会只是开了这个口就解决了这个个案问题这么简单 而是一定一定会开第二次 第三次 更多的口
这就是不管是哪个国家 哪个时代 哪个法系的法律 都不可能做到让每一个民众信服 因为立场总是不同的
不是站着说话不嫌腰疼 只是希望大家不要把问题揉在一起去看 警察的不作为有不作为方式的渎职罪去让混蛋警察付出代价 而 十一个混蛋 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 也跑不掉
但是 杀了三个人 故意杀人的心态支配了行为并且既遂 是事实
不要说借了多少已经还了多少 没有一个人在借高利贷的时候不知道高利贷的追债方式和风险 而高利贷为什么叫高利贷 我毋庸赘言
试想今天法官开了一个 因为这个人侮辱我妈我杀了他因为孝道因为大义因为这个人是人渣那么我就应该无罪的头 那么之后的事呢?那么所有猥亵强奸受害者的父亲母亲去为他们的儿女报仇 手刃犯罪分子 是不是更可以以可怜天下父母心为由宽恕?倘若当年马加爵的同学真的那么极品野蛮那么当年杀人的是马加爵的妈妈而不是马加爵是不是就有一个圆满的大结局?因为我一个母亲 连孩子的保护不了 而我去保护我儿子了 国家却要我反过来对人渣 “下跪” 是不是又该谈到 国家连以为母亲都保护不了 何谈民族大义?何谈国家脊骨?所以我儿子杀人也许该死 但我替他杀了 我一定不该死?
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制止和约束这无休止的以暴制暴 欠债还钱过了追诉时效都已经不是天经地义的事 更别说杀人偿命 更别说为了 “尊严” 为了“母亲” 杀人 想想这个个案口子如果放开了 就真的能彰显所谓的法律公平正义?
不要什么事情都无脑的上升到国家药丸的高度 文明社会就有文明社会的规矩 我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如果是我设身处地 我保不准自己也会失去理智 但是法律 就是为了唤醒我们和 更多人的理智
没有一个地方的法律是十全十美的 也不可能会有 也许有的时候 法律的十全九美或者 九全九美 中的不足那一全那一美很不幸的被我们碰到 我们也不要去质疑和推翻之前的九全九美 因为只有我们相信法律 法律才能保护我们
冤案哪个国家都会有 有些事情已经发生并且已经无法挽回的时候 抛去一昧的质疑指责和谩骂 也希望能够看到国家的补救和改正

(第一次在知乎写这么长的答案 其实很忐忑 不喜与人交恶和争执 这只是我的看法 如果你有不同意见 我也接受 我也欢迎交流 但请以礼相待)

以上。

知乎用户 Jonykim24​ 发表

看到这则新闻 很是气愤 但是冷静下来想想
法律上就针对这次案件 于欢杀人的确不对
道德上于欢这样的行为是一个人性的本能
在法律和道德冲突的时候我们是应该站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 ?
这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今天这篇报道简直看得全身发抖。一半是愤怒,一半是恐惧。
法官的判决有违伦理,有违民心,但是导致这场巨大的悲剧最根本的恶难道不是来自于无作为的涉案警察,不会保护民众生命安全的千千万万的所谓 “人民警察” 和与地方黑社会势力勾结为虎作伥的公安机关吗?
评论里有人说这是落后地区的悲剧,不,这分明是整个公安机关系统体制的问题。还有人说那些想逃离北上广深的人应该看看这篇文章里的地方公安机关之恶,不,在我看来北上广深无非是收敛一点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两年前在北大东门天桥被偷过手机,对方想尽办法破解我的 iCloud、QQ、支付宝密码,大冬天凌晨一点满怀希望地去找派出所民警想让他们帮我调出监控就能找到嫌疑人了,结果遇到第一个警察,凶巴巴地说这立不了案,那个地方没有监控摄像头,我很愤怒不依不饶说那里明明有,然后第二个警察很和蔼地安慰我不要急他去帮我调监控,我以为有希望了,过了 10 分钟他手一摊说不好意思啊小妹妹我们刚好那个监控是坏的。记得当时自己简直脑袋要炸了,很想在派出所跟他们闹起来,陪我的人安抚我说,没办法,一个唱黑脸一个唱红脸赶你走已经算有耐心给你面子了,你真想找监控只能找他们体系里级别更高的人去 “打个招呼”。
从 2009 年的云南 “躲猫猫” 事件到 2017 年山东 “刺死辱母者” 事件,还要多少次教训和多少唾沫才能有改变?

以上是我在朋友圈转发南方周末这篇文章的评论,本来想来知乎看看大家的观点,却惊讶地发现在这一事件的关注和讨论热度上知乎落后于《南方周末》,更落后于《网易新闻》。这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另外在这个案件里面警察为什么来了现场很淡定地说 “讨债可以,别动手”?可见,很有可能,警察已经对这帮讨债的黑社会很熟悉见怪不怪了,只是没有想到这一次不一样,真的闹出人命,呵呵。

知乎用户 陈白腿 发表

正义是什么?正义被狗吃了,拉了一坨魔幻现实的屎,只有他们吃得津津有味。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感觉整个人都是凉的
那个母亲一个人以后要怎么生活下去?
在知乎以外的地方还有多少个这样凄惨的事情?而我们在现实面前无能为力

知乎用户 半山 发表

每次出社会热点问题,山东官场的官官相护就暴露无遗,希望中央巡视组多来几次,下猛药清理山东官场。另说一个笑话,小时候朱总当政时期,貌似是济宁出了腐败巨案,坊间传言朱总要把济宁官场全部清除,这传言传到了我们小孩耳朵里,就是中央要派军队扫荡山东,当时我天天想着到时候藏哪,算是我童年阴影吧

知乎用户 肖雨珍 发表

不可怜。就酱。
苏银霞主动和高利贷公司达成的契约,不受法律保护,成年人了,一旦还不起钱,什么后果难道不清楚?都长在山东这块地,什么民风民情,黑社会怎么逼债的一点不知道?
法律不会纵容亲情犯错。如果舆论要,不如把中国打回野蛮的古代
把别人的钱划到自己口袋的时候都是痛快的,还钱的时候就傻眼了。。。呵呵

知乎用户 aureliano 发表

我的看法
1. 失去最后一线希望的情况下,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尚且无期徒刑,那么警察要如何处置?眼前就是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人,伟大的警察却无作为,这就是纳税人辛苦赚钱养的保护人民的人民警察?
2. 为什么苏银霞母子要去借高利贷?银行去哪里了?经过评估有潜、有抵押的企业为什么不能得到贷款?银行的存在就是为了给有潜力的企业融资,让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不是晴天借伞雨天收伞。为什么不是让人信任的,可以借贷的银行呢?有没有可能在那个小县城,银行贷款的评估依据不是企业潜力而是 “关系” 的呢?
2. 法律和法院的判决也有问题。法官给出的解释是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说主观感性的话,客观理性地说,于欢母子一直处于被催债人员非法控制的处境,警察来了没有询问,没有制止,直接离开。从任何角度说,于欢是在遭受犯罪行为后的正当防卫,他杀人时,警察还在门口忙着 “分析情况”。这样的法律今天不能保护的是别人,明天不能保护的可能就是我们。制定出来法律,到底是为了羞辱人们,还是为了保护人们?
4. 最根本的还是人道德缺失,那样非现实的小县城,和北上广之间相差的不仅仅是经济、物质,更是一百个新文化运动,一百个启蒙运动。有法律而没有法制,有警察而没有安全,有银行而没有正规贷款途径。
人民日报的评论

一堆鸡汤,没有一点专业素养!拜托,舆论不仅仅是觉得与伦理道德不符合好吗,而是法院按照法律也不应该那么判,这样的法律让人民觉得好危险!

也许有人想的是,管那么多干嘛,想那么深干嘛,大家不各扫门前雪,看不惯就别看,能友好的生活下去就行了。
但是,要想过上安心的生活,就必须去面对那些不愿意面对的事实,就必须带着重伤的觉悟前进!

相比之下腾讯新闻的报道专业多了:

可笑的是,济南公安是这样回应的:

为济南公安鼓掌!大家以后要非法拘禁别人、侮辱别人都去那儿哦,法制规定警察不管的!做得好!
最后,我希望舆论再一次发挥威力,让正义女神睁开眼睛,非法拘禁的人渣,受到法律的惩罚;渎职冷血的警察,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得到应有的处置,一分不能少,但一分不能多!
转自我自己的公众号

http://weixin.qq.com/r/ezkjOxrE_0eErV5Y92xp (二维码自动识别)

知乎用户 DDHeart 发表

引用其中一个回答:

一个是新闻机构的采访稿,一个是经过控辩双方质证、法院认定以后的文书,你相信哪一个?

这个时代,网民就只剩两种情绪:愤怒与感动

南方系作为著名推墙派能活到今天,还在知乎上有这么多受众,只能说太了解中国网民了。

把政府推向民众的对立面,关注点始终放在社会阴暗处,把自己塑造成一个受迫害但是仍然坚持说 “真话” 的“当代鲁迅”。

这个时代,媒体已经是一种武器了,同一个事情不同立场的媒体报道出来就是不同的罗生门。颠倒黑白,煽风点火,最后被打脸的事情,微博上还见得少么?

今天要是他们愿意,就是汪精卫也能洗成是民族英雄

南周在某些回答里还被评为中国脊梁,真是感叹其大众洗脑功力之深厚

确实,有美爹在背后撑腰,当然挺得起脊梁

知乎用户 圈五 发表

判决合理是合理,但我依旧支持捅死那孙子
至少就我个人而言,人性 / 人是高于任何人造的法律,这种侮辱程度的确就法理来讲罪不至死,但是这种悲剧是由基层酿成的
所以,还是那句话 —– 等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看了那么多义愤填膺又深含母子无辜与深明大义的回答,我只想问……

“于欢杀人是因母受辱” 的大前提是哪儿来的?

无论是南周的特稿中还是判决书中于欢的陈述中,杀人和辱母之间都有着明显的时间差,在《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写明于欢是由于 “看到民警离去追出未果,与催债者争执混乱中捅人”,在陈述中,于欢自己表明是民警离去后自己被打从而用水果刀攮人。

虽然辱母的确可能是于欢产生冲动的原因之一,但从时间节点与当事人表述上看,这既非直接动因,也或非核心原因。

这件事的是非对错我不敢说,只是这些将杀人与辱母直接等同成因果的仗义执言义愤填膺的答主,你们是不是只看了个题目就跑来回答了啊……

知乎用户 陆龙 发表

说明一下,转摘的。
要讨论,要骂娘,要叽叽歪歪,一律不会折叠,人身攻击的除外。
转载自今日头条与微博:

《刺死辱母者》与于欢案一审判决书的对比

​​
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一、极端手段

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

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
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
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 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应该说我在选择证词时带有一定倾向性,因为我上面提到的苏某等人,均为源大公司一方的人员​,并未遵守法律的公平原则选取另一方的说法,但是相信大家可以看到,这样的侮辱行为确实手段恶劣,但是恐怕还远远不能称为极端。

而这个极端侮辱在南都的表述里面是什么意思呢?后来我在网上又看到了这个流传的图片


网上流传的南都记者调查图
​到了这里我有一个疑问,到底是谁在造谣?

2、涉案人员

在《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提到两个重要人物,于秀荣和刘晓兰,所以我也在判决书中查找了有关二者的记录

文中涉及于秀荣的部分

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于秀荣说。
​ 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
​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于秀荣回忆说。
​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于秀荣的部分

我在宿舍里面待了大约过了两个多小时左右,从窗户里听见西边办公楼哪里乱哄哄的,声音挺大,我和我对象就从宿舍楼下来,向办公楼那边跑。
这段于秀荣的证言说明,案发时于秀荣本人在宿舍楼而不是侮辱发生的办公楼接待室,而向记者描述的有关情节,其均未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进行反映。​

而这位在南都记者调查中就坐在苏某和于欢对面,要求化名的 “刘晓兰”​,在所有在场人员的证词中都均未出现,我不得不谨慎的怀疑

一个不在案发现场的人如何证明现场的情况?

而一个在案发现场的人又如何避开了警方的调查?

3、警察的现场处置

南都报道中涉及警察的部分,主要是这样两句话,一是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这句话在文章中是开篇的一句,特殊重要意义毋庸置疑,并且下面还有于秀荣拼死拦车的桥段。

二是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的证词是这样说的

据苏某证实:到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
据马某证实:派出所民警到来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攮人了。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到外面了解情况了
我们依然只选择了源大工贸一方的证言,均可以证明,警察走出接待室,是在向马某和于秀荣继续了解情况, 这充分说明调查取证不是警方的说法。而警察在处理纠纷现场时,当事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向围观群众了解较为中立一方的看法是非常常见而必要的,警察当时是在继续进行取证,而不是后来于秀荣向记者声称的驾车离开。其实作为警察,对于警察的不作为问题我从一开始就是不相信的,因为我从警十三年了,还从来没有遇到过 4 分钟就能处理完毕离开现场的警情。

为什么记者要故意隐瞒离开接待室继续调查的实际情况,替换掉解释继续调查的主体?

4、于欢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一起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重大伤亡案件,很显然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并不是南都报道的重点,对于案发时的情形,很简单的一笔带过。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但是法院的审判书中对此有详细的调查和描述。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冲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着围着我的人肚子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
​但是本案中的受害人,恐怕难以同意于欢的说法,特别是郭某。

受害人郭某:我一看他拿刀子杀人呢,就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当时嘴里还说:“弄死你 “。
而证人李某,幺某证实,于欢在故意伤人之前大喊: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
这充分表明,于欢伤人的动机并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母亲,而是他自己的安全,而其所声称被殴打的情节,由于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杜某等人虽然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但是其手段并不足以危及其人身安全,而如果一个人只是为了自由就可以随便拿刀捅人,恐怕禁止学生走出教师的老师,不许病人离开病床的医生,包括放假时让孩子在家写作业的父母,都无法得到安全。

所以下一个问题又来了,是什么让记者把一个凶手塑造成捍卫母亲的孝子?

5、一些不重要的细节

南都记者在《刺死辱母者》一文中,有一些话没有说出来,相信他认为这些都是不重要的细节,但是本着全面了解事实的态度,我尽量把自己搜集到的情况披露出来

1、本案中的受辱者苏某,在 2017 年 2 月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其借款总额 2000 万左右,而第一起官司的判决时间是在 2015 年底。

2、于欢案发后,苏某及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警方立案调查。并且苏某等人也从事民间放贷,是否属于高利贷尚无明确证据。

3、于欢案发后,当地警方立刻着手对吴某等人涉黑团伙开展打击,而于欢案恰恰是当地警方发现吴某涉黑团伙的引线,案发当时,讨债者涉黑的问题尚未揭露。

欢迎撕逼。
原文链接在此

http://media.weibo.cn/article?id=2309404089707184165171&from=singlemessage&jumpfrom=weibocom&sourceType=weixin&featurecode=20000180&oid=4089531898160093&lfid=4089531898160093&luicode=10000370

知乎用户 基辅大公 发表

该问题下的广大答主有几人读过判决书?

知乎用户 其貌很扬 发表

如果事实如南方周末所说,支持于欢的做法,任何一个人都会这么做。于欢是真汉子。
至于有罪还是无罪,无期还是有期,是否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自有法律裁决。
这里我想说的是,于母苏银霞才是这起悲剧中最大的过错方,甚至是唯一的过错方。
苏银霞赖账,导致讨债团伙侮辱。如果于欢的行为可以被认作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那么讨债一方使用侮辱手段讨债也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吗?明显不能!所以,于欢和讨债团伙都是有罪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
于欢杀人,肯定是犯罪
讨债团伙侮辱妇女,肯定是犯罪
但于欢和讨债团伙的犯罪都是由他人引起的,于欢因为母亲受辱杀人,讨债团伙因苏银霞赖账侮辱妇女犯罪。
但于欢和讨债团伙都是在为苏银霞的赖账付出代价,而唯独苏银霞没有为此付出任何一点代价,因为法律不保护民间借贷。苏银霞被抓是因为其他经济案件,而不是此次的赖账行为。
苏银霞才是凶手!!!
不要指责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朋友之间因为关系好发生借贷时没有任何字据导致赖账的事件很多,苏银霞借高利贷,自己是同意高利息的,不是被逼的,最后赖账导致悲剧,后果反而让别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高利贷是违法的,那么借方和贷方都违法,就像吸毒和贩毒同样违法一个道理。
也别说苏银霞已经还了 180 多万加一套房子,远远超过贷款的本金,但是借贷,不光要还本金,还要还足利息。我有个朋友,信用卡有 0.19 元的借款忘了还,最后交了高额滞纳金,而且上了征信黑名单,现在买房买车都不能贷款,更可怕的是连他老婆也上了黑名单,俗话说祸不及妻儿,但是欠债不还就是这样的。连我们的正规银行都是这么处理的,民间借贷能怎么办,自己又不受法律保护,只能铤而走险去犯罪。以本案为例,吴占学贷款给苏银霞的一百多万,有可能也是非法集资过来的,背后可能有若干个普通百姓家庭,苏银霞赖账,最后吴占学也赖账,这些百姓怎么办?
苏银霞才是凶手!于欢是受害者!讨债团伙只是在做自己应该做的工作,只是手段违法!

知乎用户 贝米时间 发表

我没研究过法律,不懂正当防卫的正确定义;
我没研究过心理学,不懂在极度受辱的情绪下人会如何选择;
所以,对于辱母杀人案,
我不知道如何才能有理有据地评论和表达自己的看法。
只能讲几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其实很多人熟知。发生在几百年前的宋朝。
他的主人公和辱母杀人者一样,都来自山东聊城。

宋朝的一位热血青年,他有一个亲兄弟,是个老实人,以卖烧饼为业。哥哥幸运地娶到了个颇有些姿色的嫂子。本该过上幸福的生活。

却没想嫂子不甘寂寞,与当地的一位花花公子勾上了。

最终,哥哥被嫂子和她的情人毒害。

青年知道后,
先杀嫂子,再杀嫂子的情人,杀人后,他没有逃离,直接到县衙自首,由于案情重大,他被押到上级府邸审判,府尹怜惜他是个有义的汉子,便把案卷改得轻了,判了个刺配孟州。

这个青年,就是武松。他的故事被后世传颂,誉为英雄。

第二个故事,来自于一部电影,《死亡实验》。
这部电影是由 1971 年在斯坦福大学进行的斯坦福的真实监狱实验改编而成。

一群平民,为了奖金,被实验者随机分配成监狱警察和罪犯,自愿进入模拟监狱,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接受为期两周的饰演者观察。

观察期间,实验规定,安全第一,不允许 “使用工具”,不能有暴力出现。否则,实验停止,所有人奖金作废。

然而,只要人与人相处,并且在自由受到限制的环境下,难免出现各种冲突。起初,为了解决各种纠纷,维持纪律,确保大家能够顺利拿到奖金,狱警们决定,通过没有暴力的羞辱方式,让犯人听话。

不使用工具、生命监控被侵犯可能性小,不存在防卫紧迫性,似乎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起初,他们让犯错的囚犯做俯卧撑。
后来,他们把囚犯抓去剃头。
再后来,羞辱升级,他们开始对囚犯头上撒尿。
最终,他们升级为脱下裤子,侮辱囚犯。

然而,那些代表权威的监控者们,并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阻止,只是冷静地观察。
因为他们认为,并没有危害生命的暴力出现。

面对这些极致凌辱,终于,超过 “囚犯” 们承受的极限。

这些 “囚犯”,全都是没有任何案底的好人,他们明明知道只要再过几天,实验就会结束,他们就能回家,这只不过是一个实验而已。

然而,他们却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愤怒。

最终,在几名囚犯的牵头带领下,“囚徒们”对 “狱警们” 展开了集体报复、甚至杀戮。整个监狱陷入失控状态。

直到代表实验结束的红灯与警报声出现,也无法停止。

第三个故事,发生在早于辱母杀人者案件三十年,1984 年,美国。
在美国的路易安纳州,有一名小男孩名叫 Jody,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亲是退伍军人,母亲温柔善良。

父母为了培养孩子,送他去了一家空手道馆学习。
武馆教练 Jeff 很喜欢 Jody,教课认真负责,课余还常常带孩子出去游玩。他的父母也很是欣喜。

却不知道,原来孩子实际面对的,是一场噩梦。

一年后的一天,Jeff 像往常一样,接孩子 Jody 去玩。Jody 却没有回来,也联系不上。家人才发现警惕,并报警。最终,几天后,Jody 终于被解救了出来。

这时,他的父母才了解到,Jeff 对孩子们的喜欢,是一种恋童癖。而且他格外喜欢小男孩 Jody。

他每次带 Jody 出去玩,都会对 Jody 做出猥琐的行为。而小 Jody 因为年纪小,对于性侵的概念十分模糊,虽然感觉不妥和不舒服,却不知如何像父母表达,只能默默承受。

虽然孩子终于获救并和家人团聚,但这场性侵对一家人造成的伤害和阴影,却挥之不去。

当罪犯 Jeff 被警方押送受审,经过机场的路上,孩子的父亲,忽然从角落冲出,用一把左轮手枪,直接击中 Jeff。

击中后,父亲快意自首,毫不抵抗。

第二天,这名罪犯不治身亡。

很快,法院对这位因为愤怒的失控的父亲,判出了二级谋杀罪。

但这个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

在当时民众和媒体舆论的双重压力下,法院重新对这位父亲做了心理评估,证明他的犯罪行为因为儿子长期被侵犯存在严重误差。

最终,这位父亲,被判为误杀,并且最终判了 5 年缓刑和 300 小时的社区服务。

他最终并没有被送进监狱,仍然得以看着自己的孩子长大。

几十年后,这位父亲去世。去世前,有媒体曾采访这位父亲,是否后悔当初的决定。他说:“我从未后悔。”

第四个故事,同样是真人真事,来自于人民网的报道,故事发生在离我们不远的四年前,同样是美国。

2012 年的新年夜,18 岁的年轻妈妈麦金利带着生下来仅 3 个月的孩子独自在家。
她的丈夫因为肺癌刚去世不久。

忽然,她听见门外有人正在撬她家的门,准备破门而入。

她马上抓起枪炮进卧室,拨打了 119 报警电话。

电话接通,麦金利急切地呼救:“有人要闯入我家门破门而入。我手里有枪,我能开枪吗?”

电话那头,话务员告诉她:

“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自己的孩子。”

由于路途遥远,警察无法立刻赶到她家。她的这通 119 电话打了持续二十分钟。

在此期间,很难想象,这位年轻的妈妈经受了怎样的恐惧煎熬。

在这期间,两名歹徒还在不断撬门,眼看就要闯入。
而这位年轻的妈妈终于做好了自己的决定。

当歹徒破门而入的瞬间,她立刻扳动枪栓,击毙一名歹徒。
另一名歹徒则吓得扭头逃跑。

之后,她很快主动自首。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麦金利开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而另一名逃跑的同案犯,则被以一级谋杀罪起诉。

四个故事讲完了。

第一个故事,告诉我们,面对一个案件,在伦理与法制的灰色地带,我们的前辈是如何权衡;
第二个故事,告诉我们,在极致凌辱和盛怒下,人们通常会如何反应;
第三故事,告诉我们,二十年前的那场辱子杀人中,民意如何影响判决;
第四个故事,告诉我们,四年前的那场护子杀人中,大洋彼岸的人们是如何果断地界定 “正当防卫”。

回到辱母杀人者案。

我仍然不知道怎样用严谨的逻辑和法律知识去论述和反驳,我只知道,如果此时缄默无言,那么某天当我陷入此类困境之时,就没有人为我站出来说话。

法律是用来约束社会道德的手段,而不是泯灭善良和正义的推手。

2006 年的 “扶老人案” 引发的社会问题,持续发酵十年之久。
现在回想起来仍然后背发凉。

一面是人性,一面是法律。孰轻孰重?冷暖自知。

我想,每一个人,都会希望保自己爱的人周全。

原文首发自公众号:贝米时间(Bettermetime)
转载,合作,交流联系请加公众号留言。

知乎用户 抱朴子​ 发表

经过这几年的动荡和风雨,南方周末的基因,竟然保留下来了,我深感欣慰,明天我会去报刊亭买一份南方周末表示支持。

如果说去年的,雷某洋一案,还由于若干的桃色信息,而处于有意或者无意的被模糊的情况,那么这一次山东聊城的于欢案件这是真真实实的,把三四五线城市,社会当中的公权力的威信受到挑战,威胁,以及让老百姓感到的不安和和无力感发挥到了极致。

知乎上的几千万读者,更多代表的是,沿海发达开放地区的人群,如果不是有这样一个,生动的,事实清楚的,社会学案件的样本摆在这些读者的面前,可能我们一辈子都不可能想象的,另外的十多亿的人口是生活在怎样的一个社会环境下的。他们所生活的社会,和,知乎读者所生活的社会,貌似是两个社会。

知乎用户 baskice 发表

这个问题下大片关于治安的陈情真应该贴到这个问题下 中国是否拥有远超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治安水平?为什么? - 知乎 打脸

知乎用户 栗小姐 发表

一封 82 年前的信告诉你,为什么应该对 “刺死辱母者” 法外容情

[

见字如面民国女侠施剑翘含恨十年为父报仇后缴械自首 何冰替为其求情_综艺_高清 1080P 在线观看_腾讯视频

视频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v.qq.com/x/cover/krxi4rdottisb0n/p0022chg7j6.html)

不方便看视频的,以下是何冰朗诵的原文翻译:

施从滨之女施剑翘为父报仇,枪杀孙传芳,当场立即自首一案,经天津地方法院判决,以普通杀人罪判处十年徒刑。这个判决,对于报仇和自首两个因素都没有充分采纳,此事关系到全社会的共识,报刊刊登之后,各界舆论异常重视,因此向您略抒薄见。
孩子为父报仇,古籍上的记载不可胜数,虽具体主张各不同,但大都从具体情况出发,赞叹这种志向,宽容这种做法,从没有断然否定的。
1925 年冬,施从滨与孙传芳战于固镇,兵败被俘押解至蚌埠被杀,这不是死在战场上。当时孙传芳搭了高台坐在现场,对施从滨百般凌辱,斩首之后还要示众。要知道中外各国都没有杀俘虏的道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都能遵守,更何况是内战,更不该以这种方式杀人了。孙传芳杀施从滨的借口是说他不该帮张宗昌打仗,但仅仅过了一年孙传芳就投奔了张宗昌,两人勾搭的比谁都亲,面对这种自相矛盾,儿戏杀人的行径,施家的子女但凡稍有血气,能不切齿报仇吗?
《春秋公羊传》上说,父亲要是无辜被杀,儿子可以复仇。周礼上说,符合法度的杀人,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这都是跟施剑翘的案子非常吻合的。施剑翘为父报仇无可争议,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一。 自首减刑是所有法律的通则,表明了犯法则判刑,尊法则减刑的原则。这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也是执法者的权力范围。
施剑翘枪击孙传芳报,在警员王华南先到的情况下,立即声明自首,并将手枪及剩余子弹交出,毫不犹豫地随警到官,这说明施剑翘蓄意复仇之日,早无希图逃罪之心。这从施剑翘写的 “求死不求仙” 的诗句中也能看得出来。 历来自首的罪人从没有过像施剑翘这样如此从容坚决的,按古代法律,亲身报官或情请报官的都算自首,何况施剑翘甘愿就法无意逃刑,这是人所共见,事实昭彰的。难道凭孙家单方面虚构事实,就可以转移视听导致判严失误吗?施剑翘自首情节无可争议,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二。
运用法律贵在不忘初心,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大众,如今的社会,道德衰退,读书人不孝顺,老百姓混日子,喧嚣浮躁,污言秽语,相习成风。像施剑翘这样具有无谓的精神,敢做非常的举动,当场奋身则英风凛凛,当场奋身,则英风凛凛。事前送母,则孺慕依依。坚定不挠,神情不乱,英雄儿女,可泣可歌。往大了说,足以报答亲人,往大了说,足以报效国家,即使不是自首,也该从轻发落。更何况明明是自首,而且手续完备,尊法之意足以抵犯法而有余。
我们可以再看看郑继成为报仇枪杀张宗昌自首一案。先是给予减刑,后来又给予特赦。孙传芳抵抗北伐,龙潭之战白骨累累,政府虽是宽大,国人尚未健忘,其危害民国之罪并不比张宗昌小。施剑翘以一弱女子,没有助手,含恨十年,报杀父之仇,志勇壮烈也不在郑继成之下,政府应该一视同仁,岂能同罪异法。
希望您能核查,依法重新审理,从轻减刑,并请法外施恩,予以特赦。这可以让孱弱的百姓挺起腰杆,让顽劣的歹徒看到正义,让腐败的风气得到改变,冒昧陈词,不胜惶恐。
谨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 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教育局局长朱伯健,女子职业学校校长姚慎思,桐溪女子小学校长吴竹其,桐城中学校长方琛,财委会委员长崔腾伯,桐城县商会委员张松祖,公民方守敦、郑辅东、吴汝澄、姚佐清、叶芬、方彦忱、吴复振等

施剑翘的故事

民国女子施剑翘,其父施从滨时任奉系军阀张宗昌手下的第二军军长、前敌总指挥。1925 年,施从滨在军阀混战中与孙传芳的队伍正面作战,期间孙传芳曾利诱其背叛张宗昌与自己合作,施从滨毫不理睬,之后被俘。

孙传芳将施从滨斩首示众,斩首前对其百般侮辱,并在死后将其人头挂在城门外示众三日。

施从滨死讯传来后,当时只有 20 岁的施剑翘发誓为父报仇,并写下以下诗句明志:

“被俘牺牲无公理,暴尸悬首灭人情。痛亲谁识儿心苦,誓报父仇不顾身”

她自知势单力薄,先委身声称愿为她报仇效力之人,但十年过去,此人官职一升再升,却始终推诿拖延。施剑翘深知不能再将报仇的希望寄托于他人,于是带着两个儿子与其一刀两断。

经过周密计划,施剑翘终于在 1935 年 11 月 13 日于天津某佛堂将孙传芳亲手击毙。

枪声响后,她将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向人群抛撒,大声宣布自己的刺杀目的,并打电话给警察局自首,留在原地等警察把她带走。

在法庭上,施剑翘详细陈述复仇历程,最后说:“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

起初她被判决为有期徒刑 10 年,后经申诉,改判为有期徒刑 7 年。

当时,社会舆论纷纷呼吁对施剑翘援例特赦,视频中的信,就是在此背景下由社会贤达呈给中华民国政府主席林森的。

在 1936 年十月,施剑翘入狱 11 个月的时候,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下达特赦令,将施剑翘特赦释放。

以古视今

施剑翘一案与如今的 “刺死辱母者” 一案行为本质当然不同

施剑翘行为的核心是为父报仇

刺死辱母者于欢的行为则出于母子二人在极度危险之中的防卫与反抗

可从另一个角度看,八十二年前的国民政府,尚能对一个因为父亲被俘残杀、生前身后受辱的女儿酝酿十年的报仇杀人法外容情,予以特赦

如今的于欢在母子二人陷于危险、母亲受辱的极端情况下,持水果刀刺向行凶者,**意不在刺死,而在脱困救母,**这样的行为即使以于欢律师所声张的防卫过当判决也有不妥之处,完全应该以正当防卫论处,根本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两案都发生在法律无法保护受害者之时。

施从滨死于被俘后,孙传芳杀俘虽天怒人怨,但军阀割据时期法律形同虚设,施剑翘虽为人子女,却完全丧失了在法律范围内为父亲伸张正义的途径。

而于欢与母亲苦苦支撑,终于等来了民警,却只得到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的轻飘飘劝阻,民警旋即离去,于欢彻底绝望后才操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辱母者。

在法律不能保护、无法生效的角落,为自己、为家人无奈被迫行此极端之事。如被重判,民众的安全感何在?

求情信中最后说:

希望您能核查,依法重新审理,从轻减刑,并请法外施恩,予以特赦。这可以让孱弱的百姓挺起腰杆,让顽劣的歹徒看到正义,让腐败的风气得到改变。

一字不改,说于当今。

知乎用户 Zeus 发表

我给大家先说一个故事吧:

十月帝国就像一个全速奔跑的巨人,榨干了身上所有的力量,终于,他跑到了第二名,开始慢了下来,不是他不想跑了,而是,身上出了点问题,经过医生诊断,患了肿瘤。

他怎么也想不明白,平时吃好喝好的,舌尖上都满足了,为什么他的细胞还是要背叛他。

他不明白,在他飞速奔跑的时候。的确,那些好的细胞依旧兢兢业业,但不少坏的细胞忍受不了日复一日被榨干的日子,决定兵行险着。他们偷,他们骗,他们发现,只要不闹出大事,这个愚蠢的巨人就不会管他们,这个巨人依旧沉浸在 “落后就要挨打” 的梦魇之中,手上拿着核武,脸上挂着微笑,努力装作无害的样子,才没空管他们呢。

于是,坏细胞组成公司,穿上帅气西装,分工明确,宛如一队正儿八经的好人,他们也学着巨人的样子,榨干好的细胞,于是,本来就不堪重负的好细胞也累趴下了,他们也开始不满于现状,有模有样的学着坏细胞,欺负下一代好细胞,于是,房价涨了,“豆”你玩了,“蒜”你狠了,古董拍卖需要鉴定了,网络资源先买端口了,创业要先给钱了,小贷三万需多还两万 “管理费” 了,不还钱就往死里整了!

那些善良的好细胞都指望白细胞来救命,但却忘记了,白细胞本来拿的就少,自然懒得管,现在坏细胞还给他们好处,那他们更不想管了。出了事,打一枪出头鸟,吓怕了胆小的,高兴了胆肥的,接着,白细胞鸣金收兵,继续躺在那里半死不活的。

“我们朝南坐,我们是有编制的!熬过这几年,我就调走了!” 白细胞看着眼前的好细胞,打了个哈欠, 觉得这个阳光明媚的下午,他真应该多睡会儿。

知乎用户 今夏舞雨 发表

多图杀猫,刚看到这集,感觉应该让高高在上的法官大人,回家补几集电视剧!认可俞灏明的演技!

知乎用户 庄明 发表

希望大家能看了判决书之后再来回答或者评论。
需要判决书的我可以在下面附照片。
以下是我的观点:

第一:关于侮辱,死者杜某 “将裤子脱至大腿根部”“露出下体”,不管哪方都没有提到“生殖器蹭脸” 这一情况。
第二:关于 “长期非法拘禁”,死者杜某是 21:50 到现场,于某刺死刺伤人是在 22:10 分,中间仅间隔 20 分钟。地点是于某母亲自己的工厂接待室。
第三:关于殴打,经司法鉴定和医院鉴定,于某母子都没有受伤认定。
第四:警察出门后到返回控制事态仅 4 分钟,4 分钟内:于某母子是否就已经面临 “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并具备 “防卫正当时” 条件,并结合于某就已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最终一死二重伤一轻伤二级的结果来看,杜某一方能对母子产生重大人身威胁的可能不大。
第五:持械问题:杜某一方均未持械。于某的 “单刃尖刀” 是接待室里的。(有人说持械不是事,11 男对母子就不公平,关键是,法律看的是有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鲁迅还横眉冷对千夫指呢… 另外持械与否肯定是法院需要考量的,就像盗窃、抢劫罪中持械与否,是恶性有多大,危险升级可能的重要标准,1-2 分钟赤手空拳和持枪持刀你更怕哪种……)
第六:重伤受害者韩某伤情鉴定中的 “后背脊柱伤” 及他 “逃跑时被于某抓住后领背上挨一刀” 的表述说明了什么?

手机打字,法条后面补充。
最后说一下;
每个看客可以带个人主观好恶评判是非,唯司法不能。对照判决书里严谨有据的事理,各媒体捏造事实误导民意的行为令人不齿。高利贷,弱势母子,黑社会讨债等字眼下,悲情牌胜过生命权。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凭媒体的造势,社会舆论的发酵而更改,如果任何案子被打上弱势群体的标签都不依法判决,依法治国岂不是一句空谈?今日你们压垮了法院,明日是想让媒体还是人民陪审团坐在审判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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