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配不配拥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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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放弃了不允许国家机器干涉任何私人生活的原则立场,那么,国家势必会对个人生活的每个细节制定规则,实行限制。个人自由就会因此被剥夺,个人就会变成集体的奴隶,成为多数人的奴仆。人们不难想像,如此之大的权力,一旦它被居心不良的当权者滥用,会导致多么恶劣的后果。这种权力即使被那些品德高尚的人掌握,也会使世界变成一个鬼神的墓地。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1907年,生于澳洲的游泳世界冠军,后来的轻歌舞剧明星、好莱坞首位裸星安妮特·凯勒曼在波士顿利威尔海岸被美国警察拘捕。原因是她穿着露出手臂、腿部和脖子的连体紧身泳衣有伤风化。
美国政府为女性如何穿泳衣操碎了心。一方面这种新型泳衣被禁止销售;另一方面,很多州先后颁布法令,对女性如何穿泳衣作出规定。佛罗里达州规定女性泳衣下摆不得超过膝盖以上6英寸。现在已经左得无敌的加利福尼亚更“纯洁”,在1933年,根据《雷东多海滩条例》,把这一标准提高到3英寸;男性在海滩上也不能随意露出胸部。
于是美国民众看到了荒诞而又滑稽的一幕:在每个海滩上都出现了“泳衣风纪警察”,他们像鹰隼一样环顾四周搜索目标,手里拿着量尺,在海滩上一个个量女士泳衣的裙摆长度,一旦违反了相关规例,就会被罚款、逮捕和驱逐出海滩!
那个时代的美国,有美国政府这个道德警察管着,又是禁酒,又是风纪,真是纯洁得一逼!
一部服装史,就是一部人类追求自由的斗争史。
无独有偶,100多年后,我们某地为了“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曝光了一批穿睡衣上街的“不文明市民”。区别仅在于,没有风纪警察,只有一个个令人恐惧的摄像头——技术进步了!
隔天,他们道歉了。但是尽管如此,今后市民们穿什么衣服上街还是要三思而后行。能曝光、也能道歉,哪天心血来潮再来一波,谁又能说得准呢?毕竟,那一个个摄像头,似乎在提醒市民们:老大哥在看着你!
法治的基本要义,对于执法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公民,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要问问:哪部法律写了执法机关可以曝光市民穿睡衣上街?又是哪一个法条写了禁止市民穿睡衣上街?
如果有这样的法令,那它是恶法,因为这是人自由行动的领域,由不得权力干涉。如果没有,执法机关就是滥用职权,应该被追究责任。
我们有一个成语叫“防微杜渐”。只要允许他们曝光我们穿什么衣服,那么有朝一日,男人留长发就是地痞流氓,女人穿吊带裙就是有伤风化;男士穿西装打领带就是崇洋媚外,女士染头发描口红就是丧失劳动人民本色。到那时,四个兜的藏蓝色劳动服就是我们的惯常装束,某些逊尼派国家妇女穿黑袍、只露出眼睛也可能是你的标配。
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这样的事情曾经真实发生,改地名、改商标事件也言犹在耳。全看人家的心情。你说你时时处处小心谨慎还不行?放心,总有一款适合你!
因为这里面有它的逻辑啊!社会工程师们每天想的就是改造社会、改造人,消灭所有的小恶,让每个人都规规矩矩听从指令。不要太高看自己,也不要把自己当人看,他们与你的关系,不过是制陶工与黏土、牧羊人与羊群的关系。
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文明、什么是不文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不是由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来界定,由它来告诉我们应该怎样才符合他们心目中的标准。恰恰相反,它来自于自然演化和自发秩序形成的我们的共同心智。它不是靠强制来推行的,在我们在自由意志下,才能彰显出美、文明和道德的力量。
如果我们将衡量的标尺交给利维坦,那么三寸金莲最美,脑袋后面一个猪尾巴最美,武装当然也比红装更美。权力就能把美丑扭曲到这种程度!
因此,应该是我们用普遍的道德准则来衡量和评价他们,而不是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安装摄像头监控他们,这才是正确的。
有人说,只是曝光,让他以后注意,并没有处罚。同学,你历史是体育老师教的吧?你是不是忘记了程朱理学,他们说要“存天理,灭人欲”,寡妇不能改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繁衍后代是天理、床笫之欢是人欲,吃饱是天理、饕餮珍馐是人欲……他们禁锢自由、戕害人性、扭曲道德,当其成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时,培养出一代代变态知识分子和伪君子,然后用它来“以理杀人”!
不要总是“权利在受损,却有着统治阶级的思维”。谁都希望国人像绅士和淑女一样仪表端庄知书达理,但是在衣冠不整、有碍观瞻和权力的肆意妄为之间,哪一个危害更大,难道不是显而易见吗?
当我们连这一点警惕性都没有的时候,真的应该问问自己:我到底配不配拥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