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被移出群聊」,小区五户业主提出反对意见之后
**文 ****|**李晓芳 **编辑 **| 王姗 **剪辑 **| 张歆玥 不被欢迎的人 搬进小区5年多,很多时候,唐琪和丈夫叶永华能想起的有关“家”的片段,都是屈辱和无奈的。 有过近一年的时间,他们不能走单元楼的正门,他们没有钥匙,保 …
有些业主实在太过分了,还以为被叫业主就真的是房子的主人了。
通篇看下来最大的感觉就是好大的官威啊,街道办事处发个通知都是 “责令责令” 的,且不说业主们是不是要跪下来迎接你的圣旨,关键是业主解聘物业公司这事压根不归你管啊,你责令谁啊你?对于公权,是法无规定不可为,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而且法院都判决了你都不听,还继续责令,公然的藐视法院,藐视法律,这个街道办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怎么这么牛呢?
原先看过一个文章,说等到业主们的权力意识真正被唤醒后,城市基层政府的麻烦就来了。
现在很多业主不在乎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原因是房价的快速上涨,大家都把房子当成金融投资品。随着房价不再快速上涨了,业主自然就会关心房子本身了。
过去的业委会的确有很多贪污和以权谋私的事情,业主们往往也不关心。但随着房子的金融属性消失,居住属性开始被重视,很多过去不被业主关心的事情都会被关心起来。
业主大会才是真正的民主,但可能不是大家喜欢的那种民主。
在这里,投票权完全看你的资产有多少,有两套房子的人就是比只有一套房子的人有更大的权力,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就可以决定任何事情。
如果你无法拉拢到更多的同盟者,那么你要么忍气吞声一辈子,要么卖房跑掉。
业主大会这个法定意义上的业主行使权力的机构一定会被业主重视。
这个过程可能很漫长,也许十年,也许二十年,但早晚肯定会走到这一步,因为没人会不在乎自己可能价值几百万的财产。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业主大会的意义,业委会一定会被重视起来,有关部门也会越来越头疼。
从法理上来说,业委会是没有上级的。有关部门可以阻挠或干扰业委会,也可以收买个别业委会成员,但无法撤销业委会。
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行事,也可以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物业。
物业有收税权,物业费是按面积收取,有一定的税收性质;物业有执法权,保安可以限制某些人进小区;物业还要对基础设施进行维护。
对于某些超级小区来说,物业的权力已经接近传统的基层政府了。
相邻小区的业委会还可以联合,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
比如天通东苑的业委会和天通西苑的业委会联合,成立天通苑业主联合会,然后代表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业主与街道或更高一级的政府就绿化、教育、治安、公交、消防等问题进行谈判,为业主争取各项福利。比如增设幼儿园和小学,增加警察的巡逻次数等等。
上百万人口所遇到的问题,传统上对应的应该是县一级政府,而在城市里对应的往往只有街道。
这些民生问题解决起来都需要花钱,绝对能让街道的工作人员头疼死。
责令,好大的官威,街道办自以为是政府派出机构管天、管地、可以管业主委员会,那一条法律法规赋予街道办这项行政权利?对这个所谓责令通知业委会可以直接忽视,无需扯淡扯皮,无需同街道办打什么维权官司,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百四十六条是法律赋予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的法定权利,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如果有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物业程序违法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业主可以并且有权向法院起诉业主委员会,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委会可直接回复街道办业主有异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街道办无权干涉。
书面通知物业退出小区移交资料,不退出移交的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退出移交资料,法院判决后物业仍不退出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从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某些人的官本位思想在作祟,法盲,不是他的职权范围,滥用行政权力的典型案例。街道办是政府派出机构没错,但是,街道办对业主委员会只有指导监督协助的义务,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有业主质疑业委会,投诉业委会街道办可以组织各方协调,协调不了应当正确引导有异议的业主向法院起诉,这才是应有之举,而不是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瞎责令。
街道办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看似第五十九条规定街道办可以责令业委会或者撤销业委会决定,别忘了,上述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没有強制力。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举证倒置,也就是说,街道办负有作出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能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判决书作了充分说明。街道办败诉不是什么适用法律错误而是举证不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作出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这个业主是什么业主?开发商,物业员工还是什么关系户,不然街道办为何如此上心明知不可为而为,都懂得。不是什么人都会任由街道办摆弄不反抗,这个小区业委会的业主是老实人,换了是我,书面回复街道办让投诉的业主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书面通知物业退出物业小区移交资料。
FL 层面没啥好关注的,因为谈 FL 我就觉得好笑。翻翻其他资料的倒是很有趣
第一,原物业哈尔滨军转物业。成立于 1999,注册资本三千万,老牌物业
第二,小区中北春城。位于哈尔滨繁华商圈内,属于中大型社区,安居客二手房均价每平近 13000
第三,早在 2020 年二手房 APP 上就有人点评说物业太烂,楼梯灯半个多月不修,物业电话没人接
最后说一句,某答主说是街道办怕炒了老物业请不来新物业,是故义无反顾的和法律顶牛坚决反对业主大会决议。。。我只能说这答主太 TM 睿智了
我们业委会成立都被某组织搞黄了,就是担心发生这样的事情,呵呵
明面上号称绝对支持小区业委会成立,私下把开发商找来投反对票。因为没卖完的房子车位都是开发商的,开发商一个反对,即使业主全体同意也无效,建筑面积不够。
气愤吗?
可悲吗?
几十人好几个月的努力,就这样白费了。
最 nb 的其实是
因为没有业委会,所以小区的所有违法现象,连去法院告状都不能受理,这片土地上这个问题就不存在解决方案,老爷们说什么屁民就要听着,想反对?你算哪根葱!
他们在害怕群众组织!
这就是 **
敢说我就敢挂,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哈哈。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谚,源于 17、18 世纪的西方。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街道办与业委会并非管理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而是 “业务指导” 关系。而该街道办强行给自己加戏,试图 “责令” 业委会停止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而且败诉后仍不知悔改,背后原因让人深思。
在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甚至越权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与之相匹配的问责机制。参阅近期新闻,调剂抚养、赋红码等引起超巨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典型滥用职权行为,对我国的形象造成巨大破坏,但最终均未对肇事者追究任何刑事责任,仅仅给予纪律处分,甚至丝毫未处分。还出现了前脚刚受处分,后脚立马再犯的可悲状况。
在这种环境下,基层部门手痒,长臂管辖,自然肆无忌惮。
街道社区是基层贪腐的重点,跟物业沆瀣一气的很多。
看到这个标题,真的由衷感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法律制度的不敏感。又或是我们国家基层政权的部分人员还沉浸在 “人治” 的幻想中?推进了那么多年的依法治国,还是有人置若罔闻。
先说明几个观点:
1. 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属于我国基层人民政府,是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派出的行政机关,与乡镇政府属同一级别。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方便基层管理,了解民意,完成与社区 “最后一公里” 的协作治理。在小区事务中,街道办和居委会一般都不是“一把手”,他们呢更多是在小区自治组织缺位或者自治事务出现问题时才会出来“救场”,或者在日常小区自治中充当一个 “场外指导” 或者 “外部监督” 的角色罢了。什么叫做指导和监督?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决定权和决策权,属于小区的事务还得是小区自行处理。
2. 法律明确了街道办的职责为:
(1)可以负责接收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资料、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派相关人员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负责办理业委会备案。
(3)可以对业委会换届选举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
(4)负责处理业主及业委会就物业管理提出的投诉、并负责处理小区中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或物业公司等违规行为。
3. 街道办职责中提到了一项处理业主或者业委会就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但在本案中,该小区更换小区物业的行为合法合规,并不存在投诉情况。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街道对于小区事务的监督和指导是被动发起的,如果要积极行使管理小区事务的权力的,必须得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要知道,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有一项执法原则叫做 “法无授权不可为”。
4. 法院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判令街道败诉,但是街道却并不接受,依然我行我素,这也值得让人深思司法系统对于行政体系的制约究竟如何?
高赞都跳够了,小资脾气耍完了,也该本地人说两句话了。
先上个图
哈尔滨的中北春城小区建于 05 年,小区分三个区,其中左边的三期是高层,右边的一二期是多层。本次和街道办发生冲突的小区业主是一二期多层区的业主。
在哈尔滨这类多层区的房子大概是个啥样的情况呢?实际上跟很多 “老破小” 差不太多——房子没电梯,住宅楼鳞次栉比(看总共这么大点地方塞了 60 个楼就知道是什么水准了)。而且这几年本地人南下的特别多,房子大多数租给外来户,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十分突出,这就是个基本的前提条件。至于说很多人脑补意淫出来的什么 “电梯间广告牌”,什么“停车场停车费” 等“物业收入”,在这种破小区基本就是不存在的事儿。
而且,就这样的小区,还有着不少黑历史。百度随便一搜就知道:
谁来救救这个小区!业委会灌输的 “宏伟蓝图”,结果……哈尔滨中北春城物业败诉退管中北春城内部环境脏乱不堪 新物业交接遇阻碍
其实类似的内容还有很多,在我印象中这个小区更换物业的次数在哈尔滨所有小区里都榜上有名。从上面的资料里就能看出不少端倪。而且从链接 1 上也能看出,这个小区的业主之间也是矛盾重重,所谓的 “业委会” 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小区居民都不好说。街道办出具的文件也有相应证明:
那么,接下来就很有意思了——在业委会不提供名册,业主意见不统一,物业费严重欠缴,历史遗留问题甚多,换了好几个物业都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再换他十个一百个物业又有何用?最后不还是一堆烂账?如果最后物业弃管,那这笔烂账就得落到街道办头上,换你是街道办的,你能干吗?
现在就凭着业委会找来几个外地媒体上传个一面之词,就能板上钉钉了吗?
另外还有人不知道街道办是干啥的,画个重点,街道办与农村地区的乡镇一级是平级的,只不过城市居民一般都是受单位管辖,平日很少和街道办打交道罢了,但街道办不是空气,不信你到农村看看乡政府说话好不好使?
所以说,我倒是想给这个小区的业主,以及高赞区几个阴阳怪气的家伙提供一点建议——如果真觉得物业这种制度靠不住,觉得街道办啥也不是,那就不如恢复到原来筒子楼时代的值日牌制度。轮班编组,分头值日。一个月轮一回,到了值日的时候就全家出动收垃圾、修电路、扫院子、清积雪、搞绿化,这样最公平,这才叫 “业主自治”。
这里面矛盾方是业委会和街道办,延伸出的问题是
第一,物业公司和街道办是否有特殊关系,为什么街道办要阻止业委会解聘。
第二,社区在整个事件里是失声的,为什么没有起到街道办与业委会的中间人作用。
目前还没有更详细的消息出现,还不好定性。只是我国的城市基层制度比较别扭,很多地方问题多多。
比如同级别的街道办和乡镇,街道办的部门职权是残缺的,导致越来越多城市不撤镇设街道。街道办的职权范围是模糊的,好像什么都管,可真找人的时候又什么都不管。
另一个就是基层自治组织的社区,本来是作为服务居民的民主自治机构,事实上却沦为了街道办的下属政府部门。从法律设置上看国家把社区对标行政村,一个社区几百户不到一千,现实是大量社区人口都在千户以上,人口规模对标了乡镇。
社区成了街道办的下级组织,这种职责层层下压的结果就是物业成了社区的触手,物业是辅助社区的办事机构。
一整套下来居民自治沦为虚设,各级组织只是政权组织的延伸,而社区事实上没有那么多权力。推测不一定是街道办和业委会过不去,和物业关系最紧密的是社区。
社区和该小区物业工作协调良好,可社区无权阻止业委会,就找到街道办帮忙。当然这是猜的,超出这个问题看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改革的地方需要很多,这次上海基层管理上面就出了一些问题。
传统改革方向是大社区或大街道,记得佳木斯之前有过改革尝试撤销街道由市辖区直管,最后还是重设了街道办,说明街道办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是不可或缺的。
由于地级市概念的出现,把市辖区变成了阉割县,街道办事实上承担了市辖区职能却又不是正式行政区划以及规模受限。具体怎么做,还需要各地慢慢摸索,在不想调整宪法前提下可挪动的空间有限。
往好处想,至少在 “责令” 的时候他们还有想过依据哪一条法律
街道这是提前甩锅。
另外,街道第一个函,法院判定是 “应用法律、法条有误”,给撤销了。之后发的第二个函,应用的法律、法条和第一个文不是同一个,相当于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当然,第二个函法条还是错的,那个行政法的主管单位是住建口上的)
两个函里说的问题其实没毛病,投票舞弊问题。但街道社区不是适格主体,主题应该是业主或者物业… 但业主巴不得干掉物业,物业也巴不得被业主干掉…
因为那小区一二期物业费 1.2 元(x 居客的数据),2000 户出头,就算没人拖欠物业费(可能么?)一年不到 300 万收入,真心干一天亏一天。现在的军转物业又是个国有背景的,不能提桶跑路,索性摆大烂被干掉完事。
简单而言,业委会清退物业之后,很可能会面临没有新物业入驻的情况。
原因五花八门,包括并不限于欠缴物业费、公维金短缺等问题。
而一旦出现这种问题,基本就是死局,先靠社区引入物业,然后收不到钱物业提桶跑路… 两次以后就没物业肯入驻了。
最后一个稀烂的烫山芋砸在社区手里,比攥着一坨翔还难受。
社区知道自己阻止不了,但还是三番五次发文。
意思就一条:翻车了别特么来找我们,自己想辙去。
中小型住区,业委会干掉物业然后翻车的实例,听说得太多了…(根据评论区提醒,查了下,这个小区就是翻车实例)
良言难劝该死的鬼,爱咋滴咋滴吧,反正不是老夫的小区,有没有物业、房价几许也跟老夫无关。
我就特想知道,这个小区这是换到了第几个物业了?
这业委会是仗着东北国企多,拿国有物业当消耗品折腾呢吧?
love╮( ̄▽ ̄"")╭peace
首先,我有一个疑问,业委会为什么对 “解聘物业公司” 这件事乐此不疲?你们有想过吗?
其次,街道办为什么要阻止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你们有想过吗?
再次,业委会真的是兢兢业业帮业主办事吗?
好了,带着这三个疑问,我们来一一掰扯一翻。
1、一个从未更换过物业公司的小区,说明这个小区有一笔巨大的维修资金,因为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很难获取到的,即使要使用,得需要挨户敲门,找 “双三分之二” 的业主签字确认才行,试问,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你们小区的物业公司有敲门让你们签过类似的字吗?如果没有,放心,你们的维修资金很安全,因为这种小区的维修资金是在当地住建局专门的账户里存着的,没人能动。这里说个题外话,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遇到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又没法动用的时候怎么办?物业公司不是冤大头,不可能替业主出钱搞维修的,但又不难不修。所以,通常物业公司会搞特殊经营,比如广告收入,作为业主,不到处都能看到 “物业公司侵吞广告费” 吗?你要说 “侵吞” 我相信,因为不可能每一分钱都有明目,但是,广告费确实有一部分是用于上述这种维修上了,这个不可否认。回到本问题上来,如果说无业委会的小区,维修资金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那有业委会呢?那是可以移交给业委会的,那么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不是就呼之欲出了?假如你们小区成立过业委会,过个三年五载,你发现新换的物业公司要撤场了,并且原业委会成员都卖房走人了,呵呵,这就好玩啦,你们猜发生了什么,猜中没奖。
2、题主说的这个案例,很明显,街道办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违法性,但为什么还要做?我只能再给你一个呵呵。给你讲个真实的故事,就前几天发生的。成都疫情暴发,好些小区都被强制隔离,所有业主都被关在家里,然后社区志愿者、物业公司员工等齐出动,登记被关在小区里的人员信息,因为最后解封需要核对数据。然后,就是有部分居民不愿意配合登记。然后社区就以不登记就断水电来威胁,还放言称,你可以打 12345 投诉。好吧,这些居民还真就投诉了,那边一投诉,这边立即恢复供水供电,并对投诉进行 “处理”,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业主不愿意配置疫情防控登记,才出此下策,截止到目前仍然未作登记”。居得以为自己赢了,得意得很哪,在群里到处炫耀。好吧,七天后,小区解封了,他们公司说,要开一个《疫情封控在家的证明》,找物业,物业说,这个社区在开,找社区,社区说,没有你的信息。居民说,我们天天在小区里做核酸,都有登记,怎么就没信息?社区说,那你就给你们公司出示核酸检测报告呀。居民说,必须要开一个《疫情封控在家的证明》才行,社区说,我没有你的信息,怎么开?居民说,我们天天在小区里做核酸,你可以查核酸检测记录呀,社区说,核酸检测不是社区执行的,没有记录,我们只有上门登记的记录,但是你们不配合,我也没办法。然后将投诉的处理记录以及他们自己在群里发布的炫耀消息拿出来给他一看,你自己不配合,你自己喜欢闹腾,那就继续闹腾吧。至于最后怎么解决的我不知道,总之就是,社区最后也没给开这个证明。好了,说到这里,你们有没有想过,街道办是不是与我上述这个社区唱了同样一出“甩锅大戏” 呢?有时候,你们把街道办的人当沙雕,其实,真正沙雕的正是你们自己。
3、一个小区,不管有没有物业公司,这物业服务必须得有人做,因为,一个小区,其实就是一台大型机器,你们每一套房子,仅仅是这个 “机器” 的一小部分。一个由 1000 户住宅组成的小区,就相当于一台 1000 缸的发动机,每个缸里面的如活塞环、火花塞、连杆等等是“专有部分”,是由每个业主自行负责的,那这缸外的部分要不要维护?谁来维护?不管谁来维护,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得花钱对吧?所以,不管有没有物业公司来管小区,这物业费必须要出,所以,如果你们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时告诉你们,说换新物业公司,在不改变物业费的前提下可以提升服务品质,那还行。如果他们说可以降物业费,甚至不用交物业费,我告诉你,最好一个耳光呼上去,这就是阳谋,摆明了大忽悠。不过话说回来,十年前,物业费是 2 块,十年后还是 2 块,十年前的物价与工资是多少?十年后的物价与工资又是多少?你觉得不改变物业费的情况下能提升服务品质吗?所以,业委会为什么会这么“用心良苦”?当然,坏物业是有,可是,坏物业都被暴光了,罚款、降级甚至关门大吉的都有。那坏业委会呢?你们看到过吗?当然,不排除某个小区有那种有钱有时间且热心肠的业主,有那个时间、精力的经济能力,来赔钱赚吆喝。只是,这种业主不太好找。
好了,我说完了,我也知道,已经有一大波业主正在前往讨伐我的路上了,我们就骑驴看唱本~~走着瞧吧。
“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这名字一看就不那么简单。
很多人,包括高赞的,都说街道无权力对搞法院判决,这是正确的,所以街道又发了另一个整改通知,从另一个法律条文的角度去要求整改或停止执行更换物业。
为什么???
有个回答已经说了,中北春城小区一二期物业费 1.2 元(x 居客的数据),2000 户出头,就算没人拖欠物业费(可能么?)一年不到 300 万收入。
做为基层管理单位,辖区内的物业是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水准,这些人的心里明镜似的。
换个物业公司,行,业主是选择提高物业费呢还是要求降低了呢?新的物业公司是学雷锋做好事呢还是青年志愿者呢?
原来的物业公司是军转型的还做成这个样,换新公司,谁去献身?
如果有一天,没新的物业公司接手了,下列两大问题点如何解决:
一,疫情期间,没有物业的话,小区事务对接谁???业委会几个人如果小区防疫出了问题,是不是准备好进去一趟。
二,如果找不到新物业,小区脏乱差最后闹起来,兜底的是谁?兜底的钱谁出?
法院按法律判没问题,应该执行,律师从权利角度说也没问题,问题是,出现问题时,必须解决问题的负责人是谁?是基层街道管理组织啊(不论你投诉到哪一层管理层,最后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还不是基层)。所以,从街道的角度讲,要换物业,没问题,有对象没有?没对象,多久找得到?普通人找工作还讲个骑驴找马,你这一下整个裸辞,后边准备啃老么?
本案例证明应当尽快修改法律,规定街道办有权禁止业委会更换物业,必要情况下可以直接指定物业。同时,应尽可能收回、实质性废除业委会所有权利,应收尽收,应废尽废。
根据题目给出的信息可知:
街道办认为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有问题,所以发文制止
业委会认为街道办发文有瑕疵于是告到法院,法院认为街道办第一个文件使用的法律和法条有误,所以判第一个文件无效
街道办于是换个理由,再次发文制止
哈尔滨的街道办是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正儿八经的行政机关,在近几年一系列改革后,是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的,挂在市政府网站公示的那种,合规性没问题。所以街道办做一些管理工作本就是职责所在,不宜扣上乱作为的帽子。
适用法律错误这事也属正常。毕竟街道办也没几个人,对于新承接职则的法律掌握不扎实也情有可原,错了就错了呗,这不是法院又给撤销了吗?
业委会执意搞掉现物业公司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让跟自己(指业委会最活跃的那几个人)的关系户物业公司上位。知乎上有很多相关问题和回答,大部分越换越糟,也有普通业主反抗业委会成功的案例,还有换了物业更好的案例,想看的可以自己搜一下。
街道办制止业委会搞掉物业公司这种事我没见过,不是很懂,不瞎猜了。
但是物业公司弃管小区我是没少见,最后还是街道办花钱擦屁股,提供一点基本的物业服务。这种情况就谈不上什么物业服务质量了,修个单元门都得挨家挨户敲门收个几块钱,凑齐了才能修。
1、
私人恩怨了都。
涉及斗气了,官威颜面不保了都,你等刁民还敢去法院起诉我等堂上官,岂有此理!?
打击报复的味道,你们觉得呢?
所以,要解决问题,得具体到具体的人,懂不?
黑龙江哈尔滨香坊区 和平路街道,除了 “主要领导”(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主任),还有具体负责分管这一块事情的班子成员。
别说什么新官不理旧事哦,为人民服务不是这么搞的,共产党的政治正确就是为人民服务,说破大天,为人民服务是在法治框架下合法合理的为人民服务,从来都不是叫你们这官那官强奸民意的。
2、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3)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 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依法追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当事人 需要和可以 刑事自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庭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明明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的恶劣行为。该行为可能会对当事方受害人造成更多的伤害和损失,这时,当事方受害人可以书写刑事自诉书提交法院,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普通群众,我只能说,这一手走的太妙了。
不是夸业委会的,是夸街道办事处的。
大部分老百姓可能有种执念:业委会→勤勤恳恳为业主办事,为业主奔走呼号;街道办→一群什么都不懂的虾兵蟹将。
其实,事实大概率不是这样子。因为街道办的人就算再烂怂,他们的出发点肯定是保证辖区每个小区都能够安安稳稳的不出事情。因为出了事情还是要街道办去处理。从这个目标来看,事实街道办(以及其工作人员)的目标和居民业主的目标的是一至的。
至于业委会,我拒绝评论。
回到这件事情,业委会酒究竟打的什么主意,咱们谁也不清楚。但是,解聘物业公司,大概率会形成一种砸锅的局面。而且,对于解聘物业和重新换物业,业委会内部或许会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所有业主不可能都是同意的,其中必然有反对的。更换物业以后,其服务必然也不能让所有业主都满意。(这还是不玩儿猫腻的情况下)
那么问题就来了,不管是否解聘物业公司,或者换哪家物业公司过来接手,都会有业主不满,进而去办事处反应,要求街道办解决问题。
回到上文,问题中的街道办的办法就很精妙。面对这种有可能有猫腻的解聘物业的行为,先找个合理的理由下文叫停。然后业委会上诉,街道办败诉。街道办继续下文叫停。
等撤换物业真出问题了。街道办就可以把当初的下文和法院判决都拿出来,一是说明街道办是有作为有行动的;二是真出了问题,锅也都是业委会的,跟街道办没关系。
别以为街道办的人是憨的,你以为是别人憨,其实就是你自己憨~~~
2011 年 5 月 9 日,中北春城的宏邮物业与中北春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随后中北春城业主委员会与竞标成功的龙电物业签署协议,自此龙电物业正式接管中北春城小区。
近日,记者再次走访中北春城小区,小区内与物业交接前已经大不同了,完全换了一个崭新的模样,在龙电物业工作人员集中清理后,中北春城大量生活垃圾基本消失了,倒塌的护栏也已经重新修理好,新物业的服务没有辜负 1700 余户小区居民的期盼。至此,关注六年之久的 “中北春城物业纠纷” 问题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小区又重新绽放生机和活力。
小区居民对新物业的服务态度以及问题解决情况都很满意,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小区内部更换物业前后的对比照片。
2013-05-08
黑龙江龙电物业公司的经理刘亚军对记者介绍说,“中北春城小区共有三期住宅,龙电物业负责的一期和二期共有 1700 户,一年物业费共有 117 万元。“即使在缴齐的情况下,我们还会亏损 3 万元,因为物业公司的水电支出一年在 120 万元左右。当时开发商承诺把 2000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和部分取暖费交给我们来弥补亏损缺口。可是,开发商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两年时间公司亏损近 50 万元。现在我们已经向市物业办申请撤出小区服务,我们这样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刘经理这次说的是真话,龙电总是把劣质的服务归结为物业费收费率不高,好像都是业主的责任,没有龙电什么事,一个巴掌拍不响,我想责任是双方面的,既有少数恶意欠费的业主,但是更多的是由于龙电的劣质服务而拒绝交物业费的业主,即使这样龙电今年的收费率也达到了百分之 70 多,我觉得中北春城一二期的业主对龙电够宽容的了,龙电就会哭穷耍赖,物业人员管理混乱,整个就是一个草台班子,看看现在这个物业公司有几个人是龙电正式职工,都是进驻春城后现招聘的,打扫庭院卫生的那几个人天天懒洋洋的就扫扫一条主街,其他街路几个月都不打扫一次!仅仅是因为人少吗?仅仅是因为工资低吗?宏邮的保洁人员工资比龙电还低,龙电的经理对现状不了解吗? 都不是!就是管理问题!就是态度问题!龙电刚来的时候业主对你们给予了很大希望,第一年的收费率达到百分之 90 以上,可龙电你服务好了吗?真正的原因是:龙电进驻之前以为能把供热权拿到手,这样就有很大的盈利,没想到这块被政府划给供热公司了,之后龙电又寻求物业费涨价,由于进驻后服务每况愈下结果遭到了大多数业主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龙电其实已经没有什么心思继续干下去了!物业用房和供暖权如果当初龙电和业委会有合同约定,那就是业委会违约。如果没有或者只是口头那么一说,那就是龙电违约,开发商是不可能对龙电承诺这些的!
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2013/08/16 08:48
中北春城 成哈尔滨市首个物业费托管试点小区
香坊区物业办:这一缴费监督办法有望成为化解物业和
记者日前从哈市香坊区物业办了解到,中北春城小区成为哈市物业费托管的试点小区。9 月中旬以后,中北春城小区一、二期居民再交物业费将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待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经过检验确定物业服务达标后,银行会将物业费分期拨付给物业公司。
中北春城小区有三期住户,物业费托管的办法将在一、二期试行。中北春城小区从 2003 年至今已更换 3 家物业公司,原因一方面是物业费的收缴率太低,物业公司入不敷出。另一方面是居民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拒绝交费,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致使中北春城小区一、二期两度出现物管 “真空”。
今年,哈市计划出台《物业费实行委托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规定,通过委托管理,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直接存入银行托管账户,物业企业服务达标后,再由银行拨付物业费。哈市物业部门表示,这样做可以避免业主因担忧服务不到位,不愿意先缴费的现象发生,从而提高了缴费率。其次,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合格后,再向物业企业拨付资金,也增加了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可以有效约束物业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一旦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动用托管物业费,为业主解决实际困难,避免了因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造成业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现象发生。
香坊区物业办表示,此次在中北春城小区实行物业费托管试点工作,是希望通过更科学合理的缴费监督办法,化解物业和居民之间的矛盾。这一缴费监督办法有望成为化解物业和居民矛盾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
据香坊区和平街道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和平街道办已和龙江银行、招商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待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经过检验确定物业服务达标后,银行会将物业费分期拨付给物业公司。香坊区物业办将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交由街道办办理。街道办和社区将与居民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沟通,保证居民的意见得到及时反应。同时,中北春城社区也在积极牵头组织中北春城小区建立新的业主委员会。
在类似事件中,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在扮演不光彩的角色
先说结论,中北春城物业是一块大蛋糕,想让人放弃很难。
中北春城是香坊区中山路小学区片,中学直接是最好的公立风华中学,而且风华中学分校(初 1-2 年级)就在中北春城三期门口,可谓占尽天时地利,炙手可热。
从房价来说,一路相隔的四季上东虽然也挨着风华中学,且小区更新,环境更好,但房价偏高,没有 180-200 的预算打底下不来,相比较之下,中北春城三期电梯房只要 130-150,而一期二期不是电梯房最低只要 100 + 就能拿下同面积的户型,所以中北春城的房子一直以来流动性还算不错,这就让小区物业收入有了保障来源(卖房结清物业费)。
从中北春城历史来看,物业管理确实很差,三期小区脏乱差就不说了(跟人员流动,素质偏低也有一定关系),所以中北春城三期业委会几年前就赶走了原来的物业,不过最后还是社区走政府平台招标的物业进来(就不点名了,有兴趣网上能查到),所以,一期二期尽管不是电梯房人比较少,但是那个管理水平,中北春城一期二期闹也是迟早的事,不过这事能坚持多久不好说,毕竟业委会和业主最耗不起的就是时间,从三期的角度看就是这样。
你们还真以为自己是社区自治??
事实上是街道管理社区,而物业是业主们自己花钱管自己的部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们自己选出来帮着街道管自己的组织。
再说清楚一点,就是物业和业委会都是由业主们自己花钱承担费用的在街道领导下管理业主们的组织,简称自治。
一切的背后还不是权利和利益的博弈。
冷知识,对于个人,我国法律中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判有期徒刑的。
但对于行政单位,拒不执行判决仅仅赔偿损失。
当然,众所周知行政单位自己不是挣钱的单位嘛
以上不是为了谈 “好笑”,而是谈在利益关系面前,行政单位自己也没多大的风险,why not 对吧
不知道这届业委会做了什么事。
也不知道物业做了什么事。
所以不好评价
毕竟物业跟业委会都有可能做出人神共愤的事情
但是在我的观念里
业委会就是一个没有约束的民间组织
政府,国企有纪检委,各种审计局管着
大型私企,有他们的内控部门管着
业委会谁管?
小区居民吗,谁有这个闲工夫管这些事?
管了还可能会被群起而攻之。。。
确定他们上来不是霸占公共收益
掏空房屋维修基金的吗???
但因为业委会有着巨大的利益且不受监管。。。
物业公司尚且有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约束
业委会他们的行为只能碰运气。。请问谁能拿出业委会管理条例来?
说说利益方面:
1 - 小区物业选聘的决定权
(按照小区 1000 户、户均 100㎡、物业费 2 元 / 平方米 * 月,业委会成员 7 人)
一年物业费的收益;1000X_100X_2X12=240 万元
物业公司听话的话,业委会成员物业费全免,逢年过节送点啥……
投标进场的时候送点啥,然后沆瀣一气涨物业费。
2 - 公共收益的分配权(停车费、电梯广告、门禁广告等)
3 - 相关广告商户的进场费
4 - 小区维修工程的发包权。。。
(按照小区 1000 户、户均 100㎡、维修基金 50 元 /㎡)
1000X100X50=500 万元
虽说动用维修基金需要 60% 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是投票的业主谁会仔细看为什么投票?
说说个人的经历
1 - 我们小区属于十年左右的商品房小区,各项设施多多少少面临一些大修,正好上一届业委会在疫情以后准备着手搞这些事情
然而奇葩的事情出现了:
突然冒出一伙人仗着疫情期间给小区居民提供团购物资的事情大肆宣传,并且搞竞选,把原来的业委会罢免了。。。
当时小区的一些维修事项正准备展开,施工队都进场了,准备施工了,结果被迫终止了。。。。
2 - 小区因为漏水准备动用维修基金,然而就在选漏水维修公司的时候业委会内部有分歧。
业委会前主任便忽悠普通业主对业委会其他成员发起罢免,事后却撇清关系。反手把业主卖了,鼓动不明真相的普通业主对该业主进行网络攻击。。。
3 - 实施信息物理隔离,建立没有物业人员的微信群,关门洗脑散播物业不好的言论,并偷偷摸摸的对不同意见的业主进行打击报复
具体形式表现为:
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持有不同意见的业主进行言论攻击。
利用监控死角破坏不同意见的私人财产:砸汽车玻璃,扎轮胎。
对持有不同意见的业主进行恐吓,比如送花圈。
写联名信投诉到相关业主的公司。
4 - 无限放大物业工作的不足,散播谣言
我们小区本来有个会所,原本属于业主共有,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被神秘人物出租了。
这一届业委会就造谣生事——说物业抢占了会所,侵吞了租金,后来有业主询问房管局跟街道,得到的信息是该会所的所有权不在物业,然后不了了之
利用所谓的业主代表,制造物业侵吞小区停车费的言论,经社区及街道协调准备共同确认停车位数量。目前没有下文
根据我多年的经验,业委会自治的小区,比有合法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物业更烂,更难管理。如果你是乡贤势力你就支持业委会吧,如果你只是个普通住户,被监管的物业公司更靠谱.
现在你业主敢换物业,以后要做什么我都不敢想
情绪化的回答太多了。事情很简单,业委会想以此为借口把上交的物业保证金拿回去分掉。有没有物业无所谓,反正真出问题了再投诉街道不作为不招物业就是了,毕竟这是一个 “你是政府机关,啥事你必须管” 的时代。
而在疫情时代,物业已经变相成为街道办使用的临时工,各种防疫单元封控、安全检查等等工作根本就离不开物业的支持和配合。业主委员会解聘原物业,新物业要是不愿意来,真空期有点任务,街道社区可就要忙抓瞎了。
你法我笑, 街道的自由量裁权大的很,比这极端的例子还多的很
从宪法法律、国家机构、治理体系来讲,我们从来都是民主政体,不是某些人所鼓吹的威权体制(那个鼓吹这个的其实我还认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但是为什么这么多年感觉基层民主进展不大?
这主要是吸收文革的教训,文革是一场伟大的大民主试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罢工、罢市、罢课;当官的、有钱的、有知识的、有辈份的,全部剥夺特权…… 但是,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失败了。
主要原因是:
1. 国家处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程度落后,经济水平低下,对发展民主缺乏物质思想准备;
2. 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尊重,公民法人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
3. 高层思想中存在封建专制残余,封闭保守,权力意识浓厚,信奉个人崇拜和强制命令,缺乏有效监督;
4. 背离实事求是精神,对社会发展方向规律缺乏正确判断,企图跨越历史阶段,盲目扩大阶段斗争;
5. 忽视社会的复杂性,忽视人本身的欲望追求,忽视建国初期人口文化素质低,工人阶级少的现实;
其结果是,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国民经济到了崩溃边缘,政府机关无法有效运作,社会治理遭到完全破坏。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搞,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也不能搞(这个有些先生可能不服气,有时间我再讲),社会主义民主一定要稳步推进。。
今天,我们的经济生产长足发展,法制建设充分完善,民主意识普及深入,工人阶级成长壮大,教育程度空前提高,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条件已经成熟。
特别是如今港澳地区已经纳入国家有效管治范围,解决台湾问题的条件基本具备,要团结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要团结全世界人民实现和平发展,要实现全球公平发展公正治理,就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第一步,就是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实现基层民主,这一点,在近年来,正在决策层面形成共识,布置也正在一步步实现。
基层民主建设,可能要走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道路,要发挥居民、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要完善基层现代治理体系建设,要尊重保障居民、农民的民主权利,要提升居民、农民的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要积极参加公共事务和民主实践,要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遵循公序良俗,推进社会基层民主进程。
目前在基层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存在的问题,也会彻底得到解决。
就我的经验,这个地方,社区,业委会,物业还能相互监督,算不错了。
我以前说物业公司其实就是政府开的生意,一帮杠精还要来杠。
现在让你认识认识花儿为什么这样红。
一边是拿工资上班和你打官司 一边要自己花钱花时间(请律师)打官司
几层老爷就不是老爷了?就不能有老爷思维了?
老爷的狗,看着老爷的羊,没事还给叼羊腿给老爷吃,你要狗滚开,让老爷怎么办?
我看很多新闻里面,采访街道都是说没有执法权的啊
看完了街道办事处的通知,再看法院的判决书,两者行文水平天差地别。
说起来,法院天天和文字打交道,但是你街道办事处要处理和上报的文件也不少啊,怎么写个行政通知就写成了这个样子?法院的相关人员看到这种玩意儿,会是个什么反应,哈哈哈哈
因为物业就是中国人的小政府 它和大的一样 都是千方百计为人民服务的
在过去 一个社区的治安只需要一个地保 且不拿薪水 现在 有街道 居委会 片警 网格员 物业 还特么是红色的 这些都需要你出钱养着 且中国所有社区风格都是统一的监狱风 既围墙门禁监控水泥格子外加中间一小块放风地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比国外封城更容易的原因
那啥,都说法律问题,但硬要说的话我咋觉得这街道并没违反法律,而是类似于在耍 “无赖”?
街道发的第一个函,法院判引用法条错误,应撤销,然后街道照做了,这一流程没问题。后面街道引用另一个法条、规定又发了一个函,这个时候业委会不服那就再次告上法院,如果后面法院做了和之前一样的判定,街道遵守并撤销后,再引用另一条法条、规定发函,你能说街道违法? 这 tm 恰恰是懂法的节奏啊,人家就是拖字诀,就像很多公司与公司、职工打官司常常用到的一样。
然后看了这话题下不少回答,又感觉没那么简单。。。。
今天物业不满意你就更换物业
明天 XX 不满意你是不是要更换 XX?
让人恐惧的不是这件事情,而是这种思维方式啊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狼但饮血,不复犬也
此风不可涨,此事不可退
退则无葬身之地也
很多人就会加戏,什么业委会影响基层权力。只有业主才会觉得自己这一亩三分地的事是大事,业委会是权力,对于政府来说只是包袱。如果小区真的能自治,街道办做梦都能笑醒,你以为现在业委会是谁在推动?
说实话,在好多城市里,街道办已经派人入驻业委会了,并且牵头各种工作。
武汉就是这样。
他们总是害怕群众形成自治的文化基础。
这种街道想干啥?拎出来问个清楚。
物业的聘用和解聘根本和街道无关。
业委会的初衷是好的,然而运转过程是大部分居民没有自主意识,或者部分居民为了仨瓜俩枣的自家权益,很容易被忽悠偏。
但是,我们的政府又是无限责任制,只要出事必须追责,这又和业主大会的自治冲突。如果,业主大会产生后可以全权负责,业主怎么弄是业主的事,最后不要喊政府兜底或者负责就行,这样街道办估计喜闻乐见。
回到主题,如果街道办手上真的有业主大会舞弊的证据,这个业主大会的投票确实是无效的,街道办是有资格暂停的。因为法律确实是赋予了街道办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职责。问题也很简单,既然一方要召开业主大会,一方怀疑公平性。那就由街道和业委会共同召集,按规定投票,不得代投多投,最后看结果。如果确实要换物业,那就再公平竞选,出了事就别再找街道就行了。业主和物业有利益冲突我见得多,但是没见过哪个街道办维护物业这么干是为了私人利益的。里面的来龙去脉,估计还信息还不全
1789 年 7 月 14 日,巴黎人民把洛奈侯爵的脑袋挑在长矛上游街。你们猜猜是为什么?
街道办这么维护那家物业公司容易让人多想
厉害
封建社会是刑不上大夫,现在算是青出于蓝胜于蓝了
这不就是拖时间么?
适用法律错误?好的,我换法律依据继续责令。
是不是想拖死谁?
基层街道办懂什么法律,有几个法学专业的人在基层。
这个 “黑龙江省军转物业” 有点意思。
法律意识淡薄
可悲的是一直被拖着还要交钱给物业,让物业用着你的钱和你打官司
好奇实名去纪委举报街道会不会有用点
街道办就是有这个底气
败诉?
你跟我讲法律我都觉得有点好笑. jpg
这几乎突破了之前的默契
在组织上,基层群众不能自治
坐标武汉,汉阳。
我们小区交房八年了,因为电梯问题和车位问题,还有卫生和安保问题,从交房起就筹划着成立业委会。
早几年,每次都是递交材料不合格,哪里不合格又不说。
后来打市长热线投诉,社区就组织热心业主调研,说入住率不合格,不知道哪里找的 “热心业主”,调研后说小区有很多房子出租出去了,不是业主本人住的,不适合成立业委会……
后来武汉市有个帮助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活动,宣传上是说让每个小区都有业委会,然后我们递材料,这边社区说我们入住率不达标,尼玛交房都好几年了,房子也算是商圈中心地段,社区说入住不达标就是不达标,据说入住率是物业提供的。
后面几乎每年都递交材料,连组委会这一步都没有走到过。
有一次,说好信息,社区同意我们成立组委会,好像是组委会要求每一个单元要有一个代表必须是党员(这个说实话,我是不信的,尼玛都是群主连业委会都不能有了吗?),然后我们热热闹闹的在每个单元寻找党员。搞笑的是,我们自己筹备组委会的时候碰到了一个问题,去咨询社区,结果社区说换届了,新来的不知道你们的事情,你们重新走个程序吧…… 然后又是材料不合格,入住率不达标……
再后来,就是疫情期间了,再去递材料,社区说现在重点工作内容是抗疫,等什么时候抗疫完了,你们再说业委会的事情吧……
但是,但是,但是,
今年物业申请维修基金,小区没有业委会,所以需要社区同意,社区以抗疫期间 “特事特办” 的名义,还是找了几个“热心业主”,调研了一下,就同意了,物业申请到了几十万维修基金。
按制度,这个申请维修基金,物业必须公示,结果在最后一天公示在物业办公室里面了,正好有业主在办公室找物业的领导扯皮,才发现这个公示,拍照片发到群里,我们业主才知道。然后我们打市长热线投诉,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回访,得知我们小区交房还不到 10 年就申请维修基金,都小声叨咕,这尼玛就离谱。
因为投诉,所以社区邀请物业和 “热心业主” 还有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座谈,工作日下午四点多钟说等会房管局的领导要过来座谈,欢迎热心业主来参加。下午四点多钟啊,大家都在上班,等我们有业主请假然后急匆匆的赶过去,社区说,人家房管局的领导座谈完了已经下班回家了……
然后物业发给我们几张在社区的组织下,“热心业主” 和物业和房管局亲切座谈的照片。
后面这几十万维修基金没消息了,估计还是 “特事特办” 给办下来了,维修了什么,反正我们也没觉得和以前有什么区别,电梯还是三天两头的坏……
街道办就是社会的蛀虫,和房管局还有物业公司沆瀣一气,贪着钱,吸着血。
这疫情以来就奇怪,街道办事处哪来这么大的权力?谁给的?上海不是说街道不代表政府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家也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些群众阻止企业家为人民服务,群众里有坏人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权大于法,法令难行,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真是一群法盲,法律授予城市基层民主自治的权利,业主大会才是真正的主人。哪儿轮到物业来抗辩,你物业的直接监管方就是业主大会,对业主大会负责。
至于街道办,哪儿轮到你出来指指点点的,要是认为业主大会的民主过程有问题,可以监督投票过程和宣传引导,而不是直接对抗法律。
全中国这样的事情每天有多少?
权力的小小任性嘛
就是不知道任性多久才会被定性成撒泼
这后面肯定有利益,不然会冲那么猛? 看门狗咬人 也能得 个骨头啃啃, 你说啥都没有,甘愿做爪牙, 那还真是 连 * 都不如啊
相比物业
业委会无耻的多了
民权民权
行政违法。
You law I laugh
[查看图片]
这是在恶意解散物业,必须制止✔
最后街道估计会下一个强制召开业主大会的文件
说实话,我非常不看好业委会。
业委会里的人不用工作吃饭吗?当然需要!
会给业委会里的的人发工资吗?当然不会!
推选业委会的人的机制非常明确公平合理吗?恐怕不是!
言尽于此,其他就不用多说了,仅我个人觉得大公无私甘于奉献的人恐怕没有那么多。
我个人觉得小区管理还不如让物业赚点钱好好搞省心。
既然谈到这个话题,我也谈谈我对物业和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一些微末想法。我希望小区物业能做到账目公开,物业公司收了多少物业费,支出多少,盈利多少,最终收益多少,等等,诸如此类的账目明细。当然公开要物业来做,审计得换一家公司来做了,每年审计一次,审计费如果均摊到小区每一个人身上应该也不多。
但是我这个想法也有一个问题,审计公司的选择肯定不能交给物业,那如果交给业主的话,业主的文化水平并不一致,可能分不清审计公司优劣,这样有可能会将选择权利落到一部分人身上,这恐怕也不行,我从来不相信完全靠这种个人道德修养来支撑的东西,如果交由政府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之类,说实话,我也不太相信,一来不关自己切身利益,恐怕未必上心,二来这些基层组织也是由人来做事的,这就看各地方基层人员的道德修养了,我看未必靠得住。
权力义务对等的,现在不让街道管,以后找不到物业或者想换物业的时候也不要找街道就行,毕竟都业主自治了。
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真的很奇怪。选出来的主任等工作人员像是半官半商或者半官半民,又让他管理,他自己又有经济利益在里面。
应该规定业委会必须成立党支部。
业委会的主要作用不是道上大哥掏空物业费吗
业委会这种基层民主,自制,组织形式不被打击才有鬼了!
前几天刚去参加大学同学的婚礼,我们大学是个二本。听说系里一个流里流气不学无术的男生,现在已经是某地级市的街道主任了。我们毕业那时候考公没现在这么难。这种人或许在我们的政府里或者中国特色酒桌文化上更吃得开,但我很清楚他不可能真心为百姓办什么实事。
中北春城一二期的物业确实不太行,去年的时候,我通过高中暗恋女同学的 QQ 空间发的她家阳台街景照片,准确判断出了她家住址,实地考察了一番,就在中北春城里,甚至还找到了具体单元,然后在底下凉亭休息的时候,看见了七八只流浪狗,有的狗眼睛都是红的,一看就不太健康,这物业确实该换了
需要时依法治国,不需要时大是大非
看见这么多人讲法律,我觉得你们想多了
一起看看法制社会会不会惩治这个街道办
什么狗屁通知 金钱交易吧
收钱了呗
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是利益共同体,在我们这是这样的
个人估计一方面是街道与物业有利益联系,另一方面有可能为了防疫。
现在街道把不少防疫权力下放给了物业,特别是需要封区封城时,物业俨然成为小区监狱的看守人员。这个小区业主委员会居然把物业给炒了,到新物业上岗肯定有空岗期。街道领导心里多半想到的是:万一疫情来了需要封小区,没有了物业谁来守大门搬物资?总不能街道几个人自己去干吧?街道办的领导也是领导,也是人啊!
街道组织业主换物业,是不是怕哪天自己也成了物业公司?
长臂管辖
帝国主义越过了太平洋
公权力越过了银河系
不过,有趣的是
是国内下层民众硬,还是上层管理者先刚
民权革新和武力统一哪个先来?
毕竟大家都怂
业委会解聘物业是业主和业委会的权力,关街道办鸟事?街道办有什么权力横插一脚?
这街道办正事不做,在业委会和物业纠纷中横插一脚,很难不怀疑其中有 PY 交易。
天下居然还有这样的街道办!街道主任这样的行政和法律水平,可以严重警告甚至撤职了。
这个地区之所以人口持续严重流出,理据是非常充分的。
知道为啥物业不听业主的只听街道的了吧
历史虽然大势是前进的,但在局部依然是会倒退的,因为权力总是那么肆意妄为!
中北春城管理极其混乱,查查有没有腐败。
街道:老子就是王法,打狗还要看主人那,刁民你们背后有强大的 xxx 吗?
街道办滚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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