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追究既往,但专家要说话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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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近,很多人都在讨论连花清瘟的药效究竟如何。

这东西仁者见仁,众说纷纭。

但有一些既定事实是可以罗列的,比如:

1 美、澳、新西兰等国,不将其视为“药品”,甚至是违禁品。

2 新加坡禁止对连花清瘟进行疗效宣传,违者罚款最高5000元或最长坐牢两年。

**3 国内一些德高望重的专家曾多次为连花清瘟背书,且明确提出,对治疗新冠有效!
**

4 近期官媒开始主动给连花清瘟降温,一些知名专家又说,其替代品有上百种或没有预防效果云云。

科学的事情,必然要有个争论,这里我也不敢妄加定论到底有效无效,更不敢阴谋论说是药厂给钱了,或者境外势力打击中药这种凭空臆测的话。

但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

假如,假如我们为连花清瘟站台的专家、院士,跑到新加坡去,是不是就犯法了?

昨天说有效,今天又改口的专家,是不是要以诈骗罪,或者虚假广告罪追究其责任?

昨天说病毒很严重,有后遗症,今天又说“年轻人不吃药也可以扛过去”,“没有证据表明有后遗症”的专家,是不是要关进去?

昨天呼吁大家不要出门,保护自己,今天又四处乱窜,主动寻求感染的老胡,是不是要以故意传播病毒病原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我觉得不能,为什么?

因为形势在变,病毒也在变,人的认知在变,政策的方向也在变。

但唯一不变的,是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还是那个传染病防治法,我们定罪量刑,要依照本国的法律去处理。

法律从来没说,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出小区门口,回乡过年,进门不说扫码是违法的。

法律也从没说,新加坡的规定就对中国有效。

法律也不能用今天的新规定,去惩治过去的旧行为。

俞敏洪当年还到处贴小广告呢,我们今天能把他抓起来吗?

不能的。

但问题是我们很多地方,往往并没有依法去处理。

而是依“风”处理,见风选法(选择性执法),不断出台什么“新规”,“新指导”,“新通知”,好端端的就让一些人遭受无妄之灾。

一个指示,一个口头通知,就有把人关起来定罪的法律依据吗?

没有!

但,很多地方就是这样做了,而且事后缺少追责,缺少道歉,缺少赔偿。

“依法治国”安在哉?

02

依法治国,要的是以法律为中心,为准绳,为依据。

且不能朝令夕改,一天一个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被严格甚至机械地格守着。

我举个例子。

很多年前,在澳大利亚的曼利海滩,越来越多裸泳爱好者开始出现。他们觉得,这才是与大自然融合在一起。

不过,曼利政府感到这也太有伤风化了,决定“依法”加以禁止。

法在哪?官员找啊找啊,终于在1919 年一部地方法案中找到一条:

“市一级政府可以在游泳者“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的情况下,禁止游泳者的行为,并提起法律诉讼。”

但令政府感到苦恼的是,这项法律规定并未提到裸泳问题。

而且,他们不是“着装不当”或者“衣料透明”,而是直接一丝不挂!

怎么办?

政府就建议法院:“着装不当、衣料透明”都是禁止的,裸游更严重,理当属于禁止之列。

然而,法院并没有拿政府的推理当回事。

而是坚定认为,只要法律没写,你就不能随意引申,尤其是涉及公民的法律处罚,法院必须慎而又慎,必须“法无明文不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呢?

如果有人说你违法了,那么一定要拿出明明白白的条文来。而不是什么“有关规定”,“相关条例”。

并且,条文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在漫长的法治建设中,西方人认为相信政府的“灵活”弊端,远大于漏网之鱼所带来的弊端。

因此,一定要坚守法治的核心不动摇。

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必须不溯及既往,才能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

这样的话,即使其内容是邪恶的,人们还能知道躲避它的魔爪,只有公开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能去谈基本的法治。

但在我们这,似乎是另外一个样子。

03

法不追究既往,但要说话算数。

很多人说,我这篇文章,是为某些人洗地,洗白。

不是的,人微言轻,一篇文章就能让不合理的事情消失吗?不可能的,除非呼吁者足够多。

我不主张对那些猛然改口,一天一个论调,今天进,明天退的人审判处罚。

但我希望,这些人以后能够说话算数,三思而后行。

学着过点老百姓的日子,别总想着和他们过不去。

时间虽然会让人遗忘,但历史会记住这一切,会让后人审视、笑话。

有碍观瞻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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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微博、新浪、百家、头条ID:**木蹊说

这是一个不说假话的博主,温和吐槽,让人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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