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奸是民主制度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如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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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葱用户 ZetaFC 提问于 10/28/2020

四个男人,一个女人,四人赞成,一人反对,多数人通过,群奸进行。

请不要说宪法/人权法案,宪法也是民主决议出来的,虽然需要的比例更高,但是本质没有区别。

各位如果看过我之前写过的东西应该就会知道我对这个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法。这个问题绝对不是给独裁,中共洗地。

另外请大家不要whataboutism,不要说“中共国强奸更多”,这不算回答问题。

品葱用户 特大號教授 评论于

中共国强奸更多

品葱用户 Harumimi 评论于

~已删除~

品葱用户 佐助 评论于

这也太弱智了吧。民主是要选举与罢免官员的,再由官员完成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

品葱用户 wasaminn 评论于 2020-10-27

你说的这个是多数人暴政,不是民主。

认为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毛腊肉所鼓吹的极为原始的所谓“大民主”。

当代民主主要是指是指在宪法保障下由选民对权利机构进行选举并监督其运行的一种制度。选民不会直接参与各类决议,而是选举代表来代议,而代表也不能为所欲为,因为一切行动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这才是完整的现代民主的面貌。

题主还提到宪法也是民主决议出来的,这并不完全正确,虽然很多国家都有公投决定宪法的惯例,但是宪法的候选稿并不是靠街头巷尾大爷大妈一人一句凑出来的,而也是经由代议制产生的,参与者都是该国法学政治学领域的精英,这确保了宪法的候选稿不可能出现离谱的条款。不要小看代议制,在多数情况下,它可以有效隔离群氓治国。

品葱用户 樋上至 评论于 2020-10-27

民主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
50%也不是唯一的判断阈值

品葱用户 二百斤扛麦郎 评论于 2020-10-28

所以为避免“暴民政治”,民主之外要有**“共和”**

比如美式参议院(保障州权避免以大欺小)

比如美式/英式的司法独立来牵制行政/立法

所以加州和纽约州不可能通过决议把阿拉斯加州卖给俄国人 :)

成熟的民主国家极少出现普选领袖、或公投政策的情况(美国是选举人团选总统,英联邦是多数党领袖做首相)

所以“群奸是民主的最直接表现”在两千年前的希腊罗马时代是成立的(比如拥有奴隶)

所以今天的民主就像一台巨大的精密机器,但也是从最原始的纸飞机一路进化到今天的波音787

当然了,粪坑里的蛆问这种问题多半是为了证明粪坑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和自己每天吃屎的快感,遂无视之。

品葱用户 地球联合国 评论于 2020-10-28

这几个人都是自愿加入这个共同体的吗?
一开始便强制某人服从某个他不认同的组织,这不叫民主,这叫暴政。

品葱用户 江泽之民 评论于 2020-10-27

人与人的交往,自从远古时代开始就形成了个人概念,
我不相信有任何共同体的宪法没有规定个人的自由需要保障,
而且在你的例子中,人人都是权力的持有者和执行者,好比行政司法立法一体,而且看起来”无法退出“,就像@地球联合国说的一样,这也不是民主的基石,这是拿破仑式专政的基石。

品葱用户 统率众神 评论于 2020-10-28

没有一个政治体制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很不幸,你说的这个问题是会发生的,而且真的发生过–希特勒就是被大选选出来的。

但是从单纯的概率上说,民主政策能有效的减少这种可能性的发生。在你的例子中,假设男人投强奸票的概率是 p,那么强奸通过的概率是:

    P = C(4, 3) p^3(1-p) +  C(4, 4) p^4

假设这里p = 0.5,也就是投强奸不投强奸一半一半,那么强奸通过的概率是 5/16 = 0.31. 而如果独裁(一个人做完全决断),考虑女人独裁的情况通过的概率是 0.5*0.8 = 0.4, 不考虑女人独裁通过的情况就是0.5。 怎么算都比民主制度更容易犯错。

当然我们也能看到,当p的值增加,比如增加到0.9-1,那么强奸基本上就是一定通过的,这也就是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也就是楼主你所提到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各个国家在民主制度上又增加了很多变种来避免这种情况,比如美国的选举人制度。

总结一下就是在最单纯的模型里,民主会增加社会的鲁棒性,更不容易走向极端,更能接受讨论和质疑。这一点已经比集权强的太多了。

品葱用户 what7isay 评论于 2020-10-27

「民主是一种普遍公认的理想,提供了保护和有效实现人权的环境」——UN

那麼很簡單,這種情況下的「民主」是否能「提供了保护和有效实现人权的环境」呢?

如是,那就是UN定義的民主

如否,那不是UN定義的民主

品葱用户 咸鱼之体 评论于 2020-10-28

所有很多美国人认为美国的核心价值是"under god",这样才不会陷入多数人的暴政

品葱用户 荣誉非国民 评论于 2020-10-27

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民主的认识还停留在陶片法时代。

首先现代民主的原则是“以尽可能保障所有人利益为前提的多数表决”。如果特定少数的利益不得不被牺牲,那么受益多数有义务对受损少数做出补偿。

其次根据三权分立的模型,民主制度的表决者不能够同时是表决结果的执行者。

除此之外,民主表决的结果也不能够违背既存法律,特别是宪法。

所以回到你提出的案例:
首先,侵害行为的必要性没有得到证明;
其次,没有对利益受损者提出合理的补偿;
第三,强奸行为违背现行法律,表决无效;
第四,表决者不能够同时成为执行者。

由此可证,你所举的案例和现代民主制度没有半毛钱关系。

品葱用户 本精印来宣教了 评论于 2020-10-28

当我们说民主制度时,实际上不只是指民主,而是指民主宪政人权自由等普世价值观。

粗暴的民主实际上和自由是相悖的,民主制度下一定会有人妥协,有人牺牲自由。

而民主选举,实际上为民权赋予了现实的价格,即选票;多党制可以使党派互相钳制,降低暴政的可能性;三权分立,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民主制度在国家机器层面能较好地平衡效率、公正、风险
这不意味着任何层面,任何领域都要套上民主
否则和习近平思想有什么区别

品葱用户 看着你去地狱 评论于 2020-10-28

你这个引申到现实中,美国全部白人投票处死全部黑人,白人比黑人多很多,所以投票通过,黑人全部被处死,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投票有可能发生吗。民主本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多数也要保护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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