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被捕 9 人中一男子曾阻拦施暴,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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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封面新闻​ 发表

不止是 1 人。实际上动手的只有 4 人,帮凶 1 人,其他 4 人均未动手。

1:绿衣男:挑事者 + 施暴者,上手最恨,也是流氓团伙唯一一个受伤的。

2:黑胖子男:事件发生后,冲进去打人了,且在外面也未停手。

3:白胖子男:同上。(白胖男最开始和黄绿裙女搂在一起,后误伤白衣女后,还抱了白衣女安慰。也是他威胁,谁管打谁,而且有路人想走的时候还威胁不让走)

4:红衣服男:冲进去了,在店内没有动手,在受害者被拖到外面时砸了一酒瓶,后续在外面有拉架行为。

5:白衣女:事件发生后,拎着板凳就往里冲,但是没打(估计发现不用她,是好几个在打两个女的),出门后有拉架行为。但之前明显有助拳行为,算帮凶。(被自己人打了一拳,是团伙里被打的第二个人)

6:黄绿裙女:全程围观,未动手未拉架,给白胖子擦血,后阻止白衣女去行凶现场。

7:黑衣男:事发后第一时间冲进店里,有拉架行为,出门后也有拉架行为,但未果后便旁观,未动手。

8:白衣男:未进店内,且行凶者刚出门后未参与,但在受害女被打到他身边时开始拉架,且被自己人拽倒,也喊着你要打就打我吧。

9:红帽男:事发后第一时间冲进店内,一直拉架。后在店外也一直在拉架,是唯一一个全程都在极力阻止暴力行为的人。

这排序是我个人认为的在这起案件中的责任排行。

后三人均存在拉架行为,就这起案件来说责任较低。除非是其中某人为指使者。

以上为视频中看到的所有情况,后在小巷子中也存在行凶行为,但是无监控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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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有网传说绿衣男最开始去监控底下说了,把那个女的怼路边给 cao 了。其实不是(确定)

打人者很可恶没错,但是也没必要传播谣言。

1. 绿衣男去柜台时,那两个结账的男生均不是同伙

2. 他的话更像是,把我们东路边的菜给上了。(但是后续的给上了含糊不清)

3. 他的话说完之后老板娘马上跟了一句,马上就上,绿衣男听完就走了,基本可以断定是对话。如果不是催菜,那老板娘说的,马上就 cao?如果这样的话,老板娘也会被抓起来了。但实际上并没有。

4. 有人给这个配了这句话的字幕所以会觉得就是,建议别看字幕放大声音仔细听。

之所以写这个回答,就是希望各位尽量不要被带节奏,保持理智。只是在评论区截了一张图。

有人说我要么聋,要么坏。

有人希望我被打也这么想

有人认为我在给行凶者洗地

也有人说了,听的很清晰,就是怼路边 cao 了。

我已经给理由说的相对好理解了,可就是说你洗。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回复,见仁见智吧。

知乎用户 银宸 发表

不需要!《热点案件的冷思考—从 “唐山打人” 案谈起》【https://mp.weixin.qq.com/s/EPRswgeLpIDLcbF7NBEkOw】:尽管警方公布的信息显示对 9 名犯罪嫌疑人均采取了逮捕措施,但最终的处理结果尚需以案件的进一步调查结果为依据。比如,涉案的 9 名嫌疑人是否全部参与了打人或提供了帮助?是否有人在其中劝导或阻止?如果其中有人不仅没有参与打人,反而进行劝阻,即便被检察机关因查清案件事实而附条件地批准逮捕,随着相关证据的掌握,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清,不排除对某个别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即便对于共同打人者,也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大小而认定主从犯,从而判处不同的刑罚。

知乎用户 张佰乐律师​​ 发表

里面戴红帽子的一直在劝拉,从头拖到尾,还被推了一下,里面有个穿白 T 恤的也是一直在劝拉,甚至到后面能看到他都被拖到地下了,但他还在拉着那个傻叉别打了……

故意伤害的罪名肯定是没有,但,涉黑这俩字估计可能会被牵连,很惨,但,交友需谨慎哪……

正儿八经身居要职的几乎不跟闲杂人吃饭的,为什么?出点事就牵扯不清啊。

知乎用户 曾经 010 发表

红帽子和白 T 恤的青年男子的问题,我在几个地方都说过了。白 T 恤,100% 没有动手,全程拉架,还说打我吧的这词。红帽子进屋了,有一段看不到,室外全程拉架,推断上来看,大概率没动手。

官方用的 “抓捕” 一词不合适,如果是一般的案件,使用“传唤”,录口供之后放走就行了,这次因为舆论太大,所以就被牵连了。

有些网友说他们可能是团伙,在别的事上可能有一些问题。我看不一定。

首先相由心生,看面相和年龄不像是有问题的。其次,9 个人吃饭这种大局,很多是被朋友的朋友喊上去的,也有的是亲戚,外甥,侄子之类的,跟一个二溜子是朋友或者是亲戚有什么问题吗?没错,二流子可能是跟黑社会称兄道弟,但是我跟黑社会没有交际啊,我只是有一个对我还不错,但是跟黑社会称兄道弟的二溜子朋友或者亲戚而已。大家想想,有没有这样的朋友和亲戚?

所以这种事儿啊,还要看后续真相,我觉得白衣青年问题不大。

知乎用户 借故离开 发表

站着不动、阻止施暴 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故意伤害案件中,存在多人加害之人重伤或者死亡案例。

在加害过程中,有的出谋划策、有的指挥、有的直接动手,也有的站旁边不动,也有进行劝阻。

在动手的人中,有的人仅仅喊了两声,有人踢了一脚、扇了一个耳光,有人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责任该如何划分。

站着不动,或者劝阻的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有三个要件,一是两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故意,也就是共同意思联络,也就是嫌疑人以口头、书面、实际行动的方式,进行意思联络。有事前联络,绑架、抢劫等犯罪,多事先意思联络,故意伤害行为,多为现场意思联络。比如本案,一个男的起来骚扰女孩,其他嫌疑人站起来围过去,就是现场的意思联络。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指挥行为、帮助行为等,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拖拽、撕扯、踢踹、殴打,都是共同犯罪行为

2. 责任划分

无论自己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结果,所有人均应该对犯罪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指挥、策划、积极实施直接导致被害人受伤、死亡,是主犯;参与恐吓、殴打,是从犯。

二、站着不动、阻拦施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 有意思联络即使站着不动或阻拦也构成共同犯罪

比如本案中,几个人一起出来吃饭,事先并没有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没有犯罪的事先通谋。

但是,各嫌疑人以各自的行为在现场完成了犯意联络,默契地形成了对被害人一方实施伤害的共同故意,共同对被害人进行骚扰、恐吓、殴打。

在这个过程中,即使站在犯罪现场不动,也会对被害人或者周围产生心理威慑,也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开始后,先参与到犯罪中,比如参与骚扰、恐吓,之后发现其他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即使阻拦施暴,但是没有阻拦成功,等于没有成功阻止犯罪,也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情节较轻而已。

2. 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现场犯罪过程中,一起吃饭的人,根本没有到犯罪现场,比如其他嫌疑人骚扰、殴打被害人时,没有上前、没有围观、更没有恐吓,那就不构成犯罪。

或者发现其他人犯罪时,进行阻拦,虽然没有成功,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3、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

本案中,共同参与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嫌疑人,如果部分嫌疑人有强奸犯罪故意,其他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犯罪。

4. 事先无联络事后帮助行为不够成共同犯罪

比如有嫌疑人在现场没有参与犯罪,但是案发后驾车送嫌疑人离开现场,不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查明。

案例一:董浩、郭艳涛等人故意伤害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7)京刑终 139 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6 年 8 月 2 日 1 时许,董浩、崔金颉、程永军、韩红亮、王起超、张国锋、王国安、郭艳涛、韩永昌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东方一派商务会所内,因结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 1(男,殁年 33 岁)、宁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董浩、崔金颉、程永军、韩红亮、王起超、张国锋、王国安、郭艳涛、韩永昌等人在该商务会所走廊及包房内对李某 1、宁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 1 因胰腺破损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宁某轻微伤。

案发后董浩向公安机关投案;崔金颉、王起超、程永军、张国锋、王国安、韩永昌被民警抓获归案;郭艳涛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给韩红亮打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带领民警将崔金颉抓获;韩红亮接郭艳涛电话转述公安机关要求,回到案发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董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崔金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程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国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韩红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起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郭艳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韩永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董浩等人上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发表的出庭意见为:本案系因歌厅工作人员与顾客结账金额产生分歧而引发,双方由争吵辱骂引发,至矛盾激化产生推搡、殴打行为,后歌厅一方人员在封闭的包房内继续殴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上诉人一方在现场产生意思联络、撕扯、踢踹、殴打等行为共同减弱了被害人一方的防御能力,均对伤亡结果的产生有因果关系。但行为过程分为包房门口推搡、殴打和包房内殴打两大环节。被害人李某 1 的死亡原因为胰腺破损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包房门口的行为仅起次要作用,在包房内的殴打行为是李某 1 死亡的直接原因。现有证据证明九名上诉人在包房外均有推搡、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行为减弱了被害方的防御能力,需共同对伤亡结果负责,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上诉人韩红亮、王起超、王国安在包房内是否参与殴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关键量刑情节无法认定,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针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和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案发起因及被害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现有证据证明本案因歌厅消费结账纠纷而引发。歌厅所收费用在客人消费前是否向被害人一方明确告知,现双方各执一词,均未出具消费明细单或结账凭证。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前期虽有争执和互骂行为,但保持相对克制,没有激烈的肢体冲突。直至董浩抵达现场,径直搂被害人李某 1 的脖子,拽其去结账,促使事件升级,引发双方激烈的肢体冲突。综合全案情况,被害人一方不存在过错,本案可认定为因民间纠纷(消费结账)而引发,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故相关上诉人和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案件定性及各上诉人是否均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案九名上诉人均系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董浩与被害人李某 1 发生肢体冲突后,均积极加入对被害人一方推搡、殴打的过程中,以各自的行为在现场完成了犯意联络,默契地形成了对被害人一方实施伤害的共同故意。上诉人在共同伤害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虽有不同,但不论是否实际殴打被害人李某 1,即便是撕扯、殴打死者以外的其他人,也是减弱被害人一方的防御能力,是对同案犯伤害行为的相互支持。上诉人的各自行为均是同一伤害罪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九名上诉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对犯罪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部分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与被害人李某 1 的死亡无直接关系或不应对李某 1 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部分辩护人所提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经查,本案中被害人一方系到歌厅消费的客人,各上诉人均系歌厅工作人员,案发时双方在解决结账纠纷,没有为了实现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进行互相殴斗的故意,各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各上诉人亦非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主从犯及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
1. 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本案各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分为包房门口推搡、殴打和包房内殴打两个部分。

上诉人董浩系会所保安经理,其抵达案发现场后,与被害人李某 1 发生肢体冲突,直接激化矛盾,促使事态升级,其对被害人李某 1 及被害方其他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上诉人崔金颉系会所保安,其使用辣椒水喷被害人,客观上减弱了被害人的防御能力和识别能力,其对李某 1 及被害方其他人均有积极的殴打行为;上诉人程永军、王国安、韩红亮、王起超、张国锋均进入包房对被害人一方有殴打行为;上诉人郭艳涛在包房外对被害人一方有殴打行为;上诉人韩永昌在包房外推被害人进入包房,后有关门行为。

综合全案来看,董浩、崔金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程永军、王国安、韩红亮、王起超、张国锋、郭艳涛、韩永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帮助作用,均系从犯。程永军并不是在他人威胁下不自愿地参与共同犯罪,不构成胁从犯。故董浩的辩护人所提认定董浩系主犯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程永军、韩红亮、王起超的辩护人、张国锋、王国安、郭艳涛、韩永昌及其辩护人所提有关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程永军的辩护人所提程永军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浩、崔金颉、程永军、韩红亮、王起超、张国锋、王国安、郭艳涛、韩永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如下: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金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红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起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艳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永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江峰
审判员  林兵兵
审判员  吴小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鸥

案例二:孙志刚被故意伤害之死案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即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多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已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各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区分主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燕琴 (又名乔艳清),男,1982 年 3 月 10 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离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11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13 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三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莉红,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人李海婴 (又名李海英),男,1977 年 4 月 7 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双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 103 号。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10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梁国雄,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辽国 (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绰号 “卷毛”),男,1971 年 9 月 12 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 号。1994 年 8 月 4 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 年 8 月 6 日刑满释放。2003 年 4 月 13 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杰,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庆联,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周利伟 (又名黄开平,绰号 “小胖”),男,1982 年 10 月 9 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 4 组上屋周垸 24 号。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3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9 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涛,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明君,男,1978 年 12 月 3 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 8 组。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9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12 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唐来军、陈永忠,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二鹏 (冒用吕鹏鹏,化名吕鹏),男,1984 年 8 月 12 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垣曲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古垛村虎拔组。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2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9 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程滨涛,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斌,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龙生 (绰号 “长毛”、“黄毛”),男,1980 年 2 月 2 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铜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 4 组 161 号。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10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11 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 (化名徐华彬),男,1981 年 5 月 13 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正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正安县桴 * 乡马安村石堡组。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15 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 (又名何加洪),男,1974 年 3 月 15 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 2 社 26 号。1997 年 6 月 26 日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二年,1999 年 1 月 18 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2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9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985 年 6 月 12 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 年 1 月 17 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 年 2 月 22 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9 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朝献,男,1964 年 5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石油新村地窝堡乡丰田村一队。系被告人李文星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张伟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启英,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人乔志军,男,1979 年 2 月 28 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离石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山西省离石市永宁中路 34 号。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2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9 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智,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郸,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金艳,女,1982 年 11 月 2 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 50 号。因本案于 2003 年 5 月 2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9 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铭盛、曲行梅,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3 年 3 月 17 日晚 10 时许,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执行清查任务的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收容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3 月 18 日晚 10 时许,因被害人孙志刚自报有心脏病,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将孙转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治疗,收治在救治站一区 201 室。3 月 19 日晚,因被害人孙志刚向到救治站认领被收容救治人员罗某海的亲属大声喊叫求助,引起该救治站护工被告人乔燕琴的不满,被告人乔燕琴遂与同班护士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将孙调至一区 206 室,让 206 室内的被收容救治人员教训孙志刚。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 206 室窗边直接授意 206 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孙志刚。
  翌日凌晨 0 时 30 分许,当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与护工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交接班时,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以及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 206 室,让该室的人殴打孙志刚,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到 206 室授意李海婴等人殴打孙志刚,接着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四人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 201 室调至 206 室,然后四化回一楼监控室。当天凌晨 1 时许,206 室的被告人李海婴首先上前殴打被害人孙志刚,接着被告人李文星、周利伟、钟辽国、李龙生、张明君、韦延良也上前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的方式对孙志刚的背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李海婴采取了拳打脚踢、肘击、膝盖撞击背部的方式殴打孙志刚,还将孙按倒在地,让同案人殴打;被告人钟辽国采取左、右肘击、将孙志刚推至墙边站立用膝盖撞击等方式殴打孙志刚;被告人周利伟长时间持续殴打孙志刚;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边望风。被害人孙志刚被打几分钟后,被告人胡金艳去到 206 室门口进行了口头制止。约 10 分钟后,被害人孙志刚向 206 室内的众被告人下跪求饶,但被告人李海婴又首先冲上前殴打孙志刚,接着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文星、何家红也上前殴打孙志刚。其中被告人李海婴以肘击,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以肘击、脚踩,被告人张明君以跳上背部跺、脚踢,被告人何家红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反复殴打孙志刚。当值班护士曾伟林、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孙志刚再次被殴打后,去到 206 室制止并将孙志刚调至 205 室。当天凌晨 2 时许,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持塑胶警棍隔着 205 室的门对孙的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 10 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昏迷不醒,后被送至该站医疗室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关于各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胡金艳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均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乔燕琴因不满孙志刚吵闹,首先纠合乔志军密谋伤害孙志刚,在把孙志刚调房前乔燕琴又向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提议将孙志刚调到 206 室由室内的人殴打孙志刚的事实,被告人吕二鹏对该指控事实也作了供认,四被告人所供述的情节吻合一致,因此指控四被告人密谋伤害孙志刚的证据是充分的。被告人胡金艳虽无同意的明确言语表示,但其对乔燕琴的提议不但没有反对,反而在明知将孙志刚调房是要对孙志刚进行殴打的情况下仍共同与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乔志军将孙调进 206 室,其共同伤害孙志刚的主观犯意是清楚的,因此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胡金艳否认密谋伤害被害人孙志刚的理由不足,据此也可认定乔燕琴确对被害人孙志刚不满,故被告人乔燕琴辩解其无对孙志刚忌恨与事实不符。有关辩护人认为乔燕琴、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没有伤害孙志刚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被害人孙志刚虽然是在被各被告人伤害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抢救无效死亡,但现有证据显示在该时间段内被害人孙志刚并无再受任何其他暴力打击,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孙志刚在进 206 室之前或离开 206 室之后曾被殴打致背部受伤,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系延误抢救导致死亡,因此认定孙志刚的死亡结果是 206 室内的各被告人造成的依据是充分的。有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孙志刚是因延误抢救导致死亡、本案性质不属 “伤害致死” 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乔志军在法庭上均对参与伤害被害人孙志刚的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否认,因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乔志军及其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人乔燕琴提起犯意,纠合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密谋伤害被害人孙志刚,指使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起策划、组织作用,应对被害人孙志刚的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是共同伤害犯罪的主犯,因此被告人乔燕琴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燕琴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提出自己被胁迫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李文星的法定代理人及有关辩护人提出李海婴、周利伟、张明君、李文星是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虽然有指使李海婴等被告人伤害被害人孙志刚的行为,但各被告人以此认为系被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胁迫没有证据,本案也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李海婴有强迫、威胁其他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孙志刚的行为,故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韦延良及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有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并非根据被告人周利伟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李海婴;被告人张明君、钟辽国、韦延良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均无法查证属实。故上述四被告人均不构成立功。
  关于被告人张明君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明君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故被告人张明君该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的辩护人提出上述三名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述三名被告人在同案人的指使下,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孙志刚,殴打的时间长,动作凶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积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吕二鹏授意李海婴等被告人伤害孙志刚的事实,有钟辽国、周利伟等被告人证实,其本人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也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辩称本案缺乏足够的证据认定吕二鹏单独向李海婴等人授意打人的事实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吕二鹏参与密谋将被害人孙志刚调房,并授意同案人殴打被害人,在明知被害人被殴打的情况下,还持塑胶警棍对向其反映情况的被害人猛捅多下,情节恶劣,其在本案中也起积极作用,是主犯;而被告人吕二鹏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公安机关就被害人孙志刚被伤害事实对其问话时,并无如实供认其本人参与伤害孙志刚的犯罪事实,甚至无供认其所知道的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二鹏不是主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吕二鹏辩称在 205 室他只是用塑胶警棍隔着门捅了被害人的腹部的辩解属实,辩护人辩称吕二鹏无前科、是初犯的意见也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另查,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乔燕琴并无两次与吕二鹏密谋伤害孙志刚属实,这与起诉指控并不矛盾。
  关于被告人李文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文星是从犯,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提出自己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较轻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金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胡金艳清楚知道 206 室的人会殴打孙志刚,而仍在孙被殴打几分钟后才上楼制止,故其对 206 室的人殴打孙志刚是事前明知,并非无意发现后即行制止。因此,辩解其发现 206 室的人殴打孙志刚即行制止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胡金艳在本案中确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确有制止殴打孙志刚的情节,故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但辩护人要求对胡金艳免除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乔燕琴提起犯意,纠合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密谋伤害被害人孙志刚,指使李海婴等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起策划、组织作用;被告人李海婴在两次殴打被害人孙志刚过程中,均首先动手,且对被害人采取了拳打脚踢、肘击、膝盖撞击背部等殴打方式,殴打时间长;被告人钟辽国采取左、右肘击、将被害人孙志刚推至墙边站立用膝盖撞击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张明君以跳上背部跺、脚踢方式殴打被害人孙志刚;被告人周利伟长时间持续殴打被害人孙志刚;被告人吕二鹏参与密谋将被害人孙志刚调室,并授意同案人殴打被害人,在明知被害人被殴打的情况下,还持塑胶警棍对向其反映情况的被害人猛捅多下。上述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主要、积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对提起犯意、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被告人乔燕琴应予从严惩处;对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对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燕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海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钟辽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周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计算后刑期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2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被告人张明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8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六、被告人吕二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李龙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9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八、被告人韦延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1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九、被告人何家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1 日止)。
  十、被告人李文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止)。
  十一、被告人乔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07 年 5 月 1 日止)。
  十二、被告人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06 年 5 月 1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知乎用户 庞九林律师​ 发表

别多想啦,9 个人全部都要判刑,只是判刑的刑期不一样罢了。

因为,这 9 个人全部都被逮捕了,逮捕了,逮捕了。

逮捕了,如果不判刑的话『哪怕是缓刑都要判』,那么,国家是要赔偿的。

按照正常法律流程。

打架了,警察抓人,录口供,警察根据口供和证据,初步判断,哪些人是违反刑法的,哪些人违反治安处罚法的。

『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警察直接就处理了,一般罚款拘留赔偿』

违反刑法的,警察就把人关在看守所,然后把口供证据材料上交检察院,检察院看过后,觉得没问题,是违反刑法的,那就,下个批准逮捕文件,正式逮捕这个人。

那么,被逮捕的这个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注意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就是犯罪嫌疑人,还不是罪犯』。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等着检察院的人再次来确认口供的正确无误,之后,整理材料,上交给法院,法院选择日期,开庭,判刑。

现在,这 9 个人都被逮捕了,注意是逮捕,而不是抓捕。

『抓捕是去抓到这个人的过程,逮捕是抓到后经过检察院审核通过,下逮捕令

既然都逮捕了,现在肯定都关在看守所里,如果不判刑,那么被关的这些天,国家是要做出赔偿的。『俗称国家赔偿』

所以,不管怎么样,只要逮捕了,哪怕判缓刑,都要走一遍流程,不然,抓错人,逮捕错了,警察和检察院都出错,都要有人来负责。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 9 个人百分百都要判刑的,只是刑期不一样,可能从缓刑到三五年或者七八年这样。

PS

另外这个案件是从快从严处理的,也就是说,警察抓到人后,检察院都直接派人过来配合指导警察审问收集证据,然后,马上申请逮捕令了。

再 PS

最好的参考案例就是长沙货拉拉司机,逮捕了,但是,真的没有明显证据可以判刑,最后,只能走一遍流程,判缓刑,也不要司机赔偿死者钱财。『所以判决书都不上传裁判网』

知乎用户 周周 发表

江苏警方合作下,9 名涉案人员于 11 日被全部抓获归案。

这个问题问出了我最疑惑和担心的地方。

跟打人的坏人一起吃饭的人也必定是坏人,这不是一种理性的、符合法制精神的推断。

很多人头脑中充斥着 “自己认为的正义”,并不理性,作为官方应该去引导这种不理性而不是放任甚至去迎合这种不理性。

九个人中参与斗殴的有三个,劝架的至少有三个,还有三个无动于衷。

罪行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旨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根据法律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而不是根据舆论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

在全国舆论的重压下,警方快速降在场的 9 人全部捉拿归案。

除了打人之外的 6 人,罪名是什么?

说实话,我不太相信,警方在两天之内掌握了其它 6 人的其它犯罪证据并实施抓捕,大概率是跟这次打架有关。

所以,捉拿这 6 个人的法律依据是跟犯罪嫌疑人一起喝酒、吃饭?

这样岂不是人人自危,谁又能确保跟自己一桌吃过饭的人永远不犯罪?

又或者说警方根据舆论设定了这九个人构成黑社会,先逮捕,后找证据?舆论办案?

其实怎么样都难以自圆其说。

我非常能够理解当地警方希望雷厉风行采取措施,平息舆论,让群众满意。

可是,群众的不满意不是定罪依据,法律才是。

对于没有引起舆论关注的案子,放任不管,对于有舆论压力的案子又用力过猛,这才是让人最不安的地方。

没有人应该成为平息舆论压力的牺牲品,一旦我们允许牺牲品的存在,每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在有朝一日成为牺牲品。

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才能给群众最根本的安全感,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知乎用户 水笙​ 发表

导语:伞有多高?

有的事情没有伞做不了,有的事情没有伞做不好。

有没有伞?那是肯定有的。唯一的问题是,伞有多高?

单看事件本身,是一伙黑恶势力的小杂碎,逃过了 96 严打,逃过了 02 打黑,又逃过了 17 扫黑。

80 年前后的人在 96 年左右就在混社会了,但凡有点本事的黑恶势力,96 年就枪毙了。

剩下的杂碎都是些没本事的垃圾,02 年打黑又枪毙了一批垃圾里面稍微好点的。

剩下的是垃圾中的垃圾,大头目都当不上,96 年的时候只能跟着拎包提鞋的货色。

这些人严打之前顶多是团伙里的弟中弟,严打后大哥脑袋掉了一批,小头目们关进去一批,他们借

着名头出去吹牛吓人。

2002 打黑后又把这些人里面真涉黑涉恶的枪毙了一批,这些人老实了,也没老实几年,整天打打杀

杀,再没有本事做以前的老大事,只能搞点欺行霸市的营生维持生计。

到了扫黑除恶,欺行霸市厉害的也进去了,就剩下这么些杂碎。

这帮杂碎能这么有恃无恐,关键在于他们团伙里面有一个人给了他们有靠山的错觉。

连不打女人的规矩都没有了,半夜 2 点 40 多,去骚扰隔壁桌吃饭的女性。

大部分群众,包括打人的那几个渣滓,会觉得这个是涉黑的。

会觉得这个曹某华能量通天。

是这个曹建华的出现,是这个曹某华和这些人的称兄道弟,让这几个渣滓觉得自己有了靠山。

甚至喊出了 110 随便报。

能通天吗?能通他奶奶个腿。就是这个曹建华,给了这些人肆意妄为的底气。

不要看村小:庙小影响不了妖风大,池浅也解决不了王八多。

村子小,村子里面的黑恶势力没准真不少。

要包庇这么一个黑恶实力,用不了多大的官,一个派出所所长,顶多到正科级的干部,就可以包庇

一个犯罪团伙

只有内生的坏人才能造成如此大的破坏,2015 年的非法拘禁没有把它判刑,他就要继续逍遥法外,

基层组织选举的问题导致村主任的黑化,他就要为非作歹。

最后这两股势力合流,就有了 6 月 10 号凌晨的殴打事件,说轻一点可能是故意伤害,说重一点可能

是杀人未遂。

任何一个黑恶势力的猖獗背后一定是一个基层组织的涣散,一定有基层工作人员的变质。

上网了,全国盯着:天就要亮了。

什么叫色厉内荏?都别装了!哪些洗地的,摸摸你的良心!

明德先生:唐山曹建华是谁?

**A、曹建华是谁?**唐山打人事件者之一。

新浪财经的报道是:曹建华是唐山打人事件者之一。

不过曹建华本人辟谣称:自己没有打人。下午时,还一度上了热搜。

网友晒出了曹建华的对话:“是我又能咋滴?”

抛开 “打人者” 这个疑案不提,曹建华本身,也是个有事故的人。

B、网友爆料称:曹建华曾是强奸杀人犯,

这份 2014 年的裁判文书显示:曹建华为东马庄村村委会主任。

  一则 2012 年 “东马庄村选举” 的贴文引发了关注。

不难判断,参与讨论者疑似为东马庄村村民。

首先,一名网友 @tsdjl168 爆料称:曹建华曾是强奸杀人犯,舅舅曾经在某局当副局长,曹建华的

父亲卖了大车,花了几十万把他捞了出来。

有网友 @就你 9 站出来反驳道,如果杀人,还能出来吗?

网友 @m681025 怼了回去,并透露了关键信息:曹建华被抓上过丰润新闻,罪名是强奸杀人!

另一位网友 @正义使者 1982 很不服气,站出来继续反驳道:曹建华在丰润电视台和唐山电视台,都

已公开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当面道歉了,还给人家赔偿了呢。

网友 @m681025 回问道:为什么他爸为了保他把大车都卖了啊?

曹建华这次引发了全民关注,也希望当地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一下当年的案子:

“强奸杀人”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还请与本次唐山打人案一起调查清楚!

C、曹建华贿选问题!

网友 @m681025 说:曹建华的舅舅刘宝军开车堵了另外一个竞选者的大门,还去了很多黑社会的

这里插入一句,前面当地存在提到舅舅任某局的副局长,这个刘宝军是否就是那个舅舅?

网友 @东马庄小超 爆料说,曹建华给了每个人 500 元贿选,比另外一个人给的 100 元高。

钱从哪里来呢?还是这位 @m681025 的网友回答了这个问题:

曹建华的大哥支持他 300 万!

这位网友很清醒,现在给你 500 甚至给你 1000,将来不还是要从老百姓身上榨吗?

C、曹建华是否侵占了:东马庄村村民 1.6 亿集资款?

接下来的一幕,可能更让你惊讶,因为我的微博里收到的这条私信,似乎印证了上面这位网友的判

**断:**羊毛出在羊身上——既然可以拿出来 300 万支持小弟竞选村主任,自然能够拿走更多!

请看一位当地网友的私信爆料:

惊不惊讶?意不意外?

网友声称东马庄村村民集资 1.6 亿元,本来准备住进新房子,结果成烂尾楼了……

因为担心爆料真实性问题,我问爆料者 IP 为何与河北不一致,对方发送了曹建华当着一群老百姓讲

话的视频。在我发送网友的爆料贴不久,就有一位河北当地的网友,为我们提供了佐证。

没多久,有网友私信我一张图片:

一位东马庄村老太太跪地维权的图片,地点、楼盘名称、金额 1.6 亿元完全吻合。

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因为有网友为我提供了一张天涯的截图:

这更加令人震惊!这条帖子声称,东马庄村老百姓状告村干部,被打到多处骨折……

到这里,我已经把与 “唐山曹建华” 相关的资料查找完毕,并一一汇总。

供唐山有关部门查证!

无论曹建华是不是打人者,因为他的自我爆料,让我们查到与他相关的 “东马庄村往事”,让我们

看到当地老百姓欲哭无泪的血泪史,我想,这个意外的发现,或许解释了:

为什么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嚣张?如此飞扬跋扈?

正气不正,邪气必滋!

知乎用户 妖刀明月​ 发表

目前网上能查到名字的有 9 个当中的 8 个,会不会其中一个没公布就是那个阻拦的?

本次唐山打人案 9 人中,陈继志、刘涛、陈晓亮、马云齐都有案底李红瑞、李鑫、李鑫瑞、沈小俊以及一个网上没信息的还没查到有相关案底。

唐山打人团伙过往经历调查最新进展

知乎用户 码农派生 发表

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可以称为今年天字第一号大案,如果他们被定为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他们每个人都会被查个底掉。

从他们事发后全部疯狂逃窜,无一自首的情况来看,每个人身上可能都有事。

现在的状况是,单论打人这件事,九个人中应该是有人可以无罪。

但是定性为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那么他们之间一些纠葛就会导致虽然打人这事可以脱罪,其他的事可能就被捆在一起,没这么好运了。

不出意外,按照现在的舆论和国家意志,他们九个人,罪名可轻可重时,必择重,可判可不判时,必判,可牵连可不牵连时,必牵连。

只要能挂上的罪名,一定给他们全都挂满,他们这就是典型,一点回旋的余地都不会有。

知乎用户 小丘 发表

共同犯罪是一个极其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北大的陈兴良教授曾写过一本书《共同犯罪论》,这本书足足有五百多页。读过一部分,实在读不完,但仅仅如此也是受益匪浅,而读这本书最大的感悟就是,法律实在是非常专业的学问,共同犯罪实在太难太复杂了。

共同犯罪问题是刑罚中的难点。关于共同犯罪,甚至很多资深法律专业的人都啰啰不清,认识浅薄。面对法律问题,尤其是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应当保持敬畏和谦卑。对于不懂法的小老百姓来说,更应如此。

说话前应当清醒认识到 “这只是我觉得”

知乎用户 圆圆的源 发表

现在已经是一场运动了,大是大非面前讲什么法制。货拉拉司机做错了什么,阿里张某做错了什么,你就是什么事都没干也要强行给你整出点事来,怎么,你不服气吗。

ps

论可怕程度,黑恶势力和膨胀的民意属实是不相上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事件发酵到现在,很多东西都一目了然了。

这并不是单纯的针对这九个人,而是借这九个人的破事儿在唐山洗牌。

也许是上面已经注意到唐山的黑恶势力非常猖獗,保护伞势力强大。正好借这个机会掀起打黑风暴。

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这是政治需要了。

所以,该怎么判,估计是轻不了的。

至于冤不冤,会找到证据证明你不冤的,哪怕你三岁时偷了隔壁老王的大白菜。

当年严打的时候,多少不够坐牢的坐牢了,不够枪毙的枪毙了。

但是社会治安一下子就扭转过来。

撞在枪口上的人,基本不会有好下场,从严从快才是结局。至于合不合法,大多数人其实是希望不合法严判的。这样一来,起码合情合理了。

等等看吧,是依法治国还是别的什么,相信很快判决就出来了,就都明白了。

知乎用户 老鬼 发表

可是适当的把格局打开,目前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已经成为涉黑案件的典范,必然会被深入调查。

而题目中提及的这个被捕 9 人中一男子曾阻拦施暴,只代表他在这个事件中的表现,单论这个事,他可能不涉及法律责任,但是不代表之前没做过其他犯法的事,所以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得看调查结果。

知乎用户 焚香抚琴​ 发表

除非他是特别干净的人。

该男子和两个女人都没有参与,一个女子去拉架还被打了,他们三个应该都不会受到该案的牵连。

如果在调查中,他们参与了其他犯罪活动,那么最终结果就是: 三人与该案无关,经调查他们涉其他案件,已经另案处理了。

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你就是犯罪了,只能说涉嫌犯罪,后续后续法院审理才会得出最后的答案。

可以参考正当防卫致死,新期逮捕后期无罪释放的案件。

知乎用户 小五 125 发表

可能的。未必是伤害罪,可能会以黑社会相关的刑法入罪。

其实法律从来不是刚性的。

比如美国的弗洛伊德事件,其实当事警察以外的其他三个警察也都判了。如果不是舆情起来,带头的那位都不会有事,更别提其他三位了。

现在民意汹涌,很可能最后都会判。既然和那个穿绿衣的丑绝胖子坐在一起,是有可能按相关法律连带干系的。或者过几个月民意下来了,会公正一些。

我个人恨不得带头的绿男判死刑,但是心里还是有一杆属于个人,比较的量化的尺子,我也注意到这九人是有区别的。其中参与阻拦的大概有几个。

知乎用户 野狼獾 发表

假如校霸跟你单挑却叫了十个小弟,没错,十个小弟把你围成一圈,只有校霸和你打架,其他人用担责吗

知乎用户 七侠镇在逃捕快 发表

看到的只不过是前奏,看到的时候女子还能自己爬起来,也没有满脸血。

重点是追到小巷子里面后。

知乎用户 道左 发表

如果没有前科的话,没有动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反的他还去制止同伴的施暴行为,我不明白为啥那么多人的回复让人感到更可怕,完全是情绪的宣泄,法制社会要尊重法律,不是一味的泄愤。

知乎用户 闪电大王 发表

在这次的事件里,有起码三个人不用担责,肯定判不到他们头上,毕竟有视频为证,这个一帧一帧地拉也很清楚。

但是,如果深挖下去他们有没有其他犯法的事儿就不好说了。

当然,也有可能这几个只是正经做生意的,没有啥违法乱纪的事。

但是,如果这没动手的几位被挖出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肯定会被从严判罚了。

知乎用户 天黑不回家 发表

好家伙,答案被删了。只能重新简略写一下。

店内外一共 30 人。受害人 4 个女人,店老板和 5 座其他顾客 17 人,施暴团伙 9 人。

施暴团伙是店内外最大的有组织团伙,给了店老板和路人极大压力。

在店内群殴时候,路人还敢在围观,店老板还积极上前阻拦。但在拖到店外地上殴打时,9 个人站在一块。店老板连台阶都不敢下了。路人纷纷跑路,并且白衣男恐吓店老板和跑路的情侣。

所以前期旁站围观,后期阻拦的白衣黑短裤男就是清场团伙 9 人之一。

团伙不仅仅在事前明确约定,事后共进退也是同伙。

1、在无监控的小巷子发生了什么?谁动手了,谁被打,几个人动手了?谁打了几下,打了哪些部位?
2、9 人共同返回,有没有在路上统一口径,咬定是打架互殴?
3、9 人谁负责人送三个主打回家?9 个人得好几辆车呢,习惯上是没事没伤没喝酒,最清醒冷静的开车。
4、9 人有没有在抓捕开始,互相通气跑路?最远 2 个都跑江苏了。

知乎用户 禁界 发表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不仅仅指不要半夜出门,不要穿性感的衣服,也包括尽量避免跟有暴力倾向和可能撒酒疯的人一起吃饭,跟有路怒症的人同车。

这次事件全程有录像,没有参与斗殴的人可能不会因此获罪。但是如果没有录像,那恐怕也难以证明

知乎用户 旁若​ 发表

司马南:关于联想的 50 亿,会被热点淹没吗?_哔哩哔哩_bilibili

唐山事件是恶劣,但也就是一般的寻衅滋事社会危害不大。其恶劣不过毒教材,毒教材才是天大的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是在要中国的命,要中国的江山。也没有这么多热搜!开天辟地头一次见这么多热搜啊. 是某某买的热搜吗?或者别的什么人买的热搜,为了掩盖更大的事?更大的事是什么呢?遐想一下,究竟是什么人在买热搜?想干什么?

随着对唐山事件的深挖,原来唐山则是完完全全背后有官员警察保护伞的黑社会横行霸道。我只能说,确实感觉有人在买热搜,想掩盖更大的事情,这件事情肯定是轰动全国的大事,应该比唐山事件大的多。但唐山水深,也确实问题非常大。大家见关于唐山热度开始下降而辟谣视频热度上涨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知乎用户 unsh 发表

防杠,以下内容全部基于他们没有视频外其他违法行为。

准确的说四人施暴,五人曾阻拦施暴。

主犯:绿男,率先挑事 + 动手,十年起步。

从犯:

伦敦男孩,事发后全称参与殴打,3-10 年。

白胖,事发后全称参与殴打,3-10 年。

红衣,一开始没有动手,中途砸过酒瓶,后面有劝阻行为,3 年以内。

以上四人负刑责,以下五人无刑责。

绿裙子,全程围观,中途有拉扯擦拭白胖手部动作,估计白胖动手过程中手部受伤,后疑有阻止白女去拉架。

白女,事发后拿椅子往里冲,有行动但没动手。出门后可能怕打死人,有拉架,并被白胖打了一巴掌。

以上两人可能有民事责任,以下三人是值得鼓励的,重点表扬小红帽。

黑男,可以看到有劝阻的想法,但都是点到为止,有点明哲保身的意思。

白男,并未进店,吃瓜被殃及后有极力阻止。

小红帽,全程拉架,尽心尽力。

知乎用户 中年闰土 发表

不是有一块喝酒,有人喝醉了出了事,全部人都判了的么?不管喝没喝,劝没劝。

知乎用户 得缸大哥 发表

好像现在法律不是规定一起酒后要开车的要有劝阻的义务,如果有喝死的,同桌的人也要担责任。那么同理,以后酒后闹事的同桌是不是也要有劝阻和制止的义务,不然也须相应赔偿点。毕竟正常人还是更多的。一些攀炎附势之辈,助纣为虐就有所忌惮了。

如果酒桌已经散了,基本上各回各家了,后面剩下的有人闹事了其他人也就没必要负责了。仅限于当场看见的有能力劝阻制止才要劝阻制止。

当然如果只剩一个人了也没多少人敢一个人闹事了,除非是欺负女性和儿童老人了。以前就看过一个报道,一个醉汉与别人争吵,而对面只是一个妇女和一个老人带着一个在婴儿车的小孩出来散步,最后奇葩懦夫一样的醉汉居然把婴儿车里的小孩打了一顿,妇女老人都拦不住。当然他们原来也不认识,也不存在什么仇恨。

一个人为人怎么样酒品怎么样大多数人呆一起久了应该也能知道个大概吧。别人脾气不好为什么还要在一起喝酒?知道朋友脾气不好不能专门找个安静的地方喝酒吗?在家里喝也行啊,那么有钱家里面积应该也不小也能坐下了吧。提前订上外卖也不难吧。

非要出来闹事,非要出来了丢人现眼?你很会打吗?那为什么挑女人打?

知乎用户 之乎啧 i 也​ 发表

这是官方力量在调整舆论了,估计这几个人根本重判不了,大家拭目以待吧

知乎用户 邱立雳 发表

的确,这群人里,最让我感动的就是这位白衣黑裤的男子,他全程没有参与打人,还用自己的身体挡着受害人,阻止绿衣男行凶,他是真在劝架,还吼着 “别打了,要打就打我吧”“走啊”,他算是个真爷们。还有一个红帽男也是挺人道的一直在劝阻,拉架。里面最该严惩的是绿衣男,黑衣眼镜男,白衣胖子,和红衣男。这四个人都下手很狠,下的全是是死手,象这种打法,没被打死,完全是受害人命大,但后遗症肯定是留下了,无论身体还是精神。

知乎用户 逸之 发表

白衣女子被拉出门的时候,那人砸了一个瓶子,在后脑。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建议男人们交友都注意点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围观的都有罪,别说同伙了

事情已经产生了恶劣影响

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没罪的,通过网友举报,肯定能找到纰漏

知乎用户 蓝天是我的保护色​​ 发表

逃逸全责,听说过吗

知乎用户 辛辛那提 发表

这难道不是一个犯罪团伙吗?

知乎用户 pierce 发表

也会进去的。

我是外行,但是我有个初中同学有类似经历,不过比这个恶劣的多,出了生命。他们都没动手,判了四年,现在早就出来了,孩子都能打酱油了…

具体是这样的,他们在社会上混,认识一群人,有一个人因为一点个人矛盾,让他们去撑场子,对面也是,最后找人的人互相打起来的,别人都没有动手的,那俩大家的有一个被不小心打死了,然后人群一哄而散了…

犯事的跑了,其他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正常过日子去了…

突然有一天,这个哥们儿都谈婚论嫁了,警察叔叔找来了,因为犯事那个落网了,然后把当时找的人都说出来了,警察叔叔就都弄进去了,后来就判了四年… 犯事的是无期还是十多年,记不清了,其他最少的貌似两年,这个哥们儿判四年因为那个人拖他找过人…

所以,唐山这群,估计都得进去…

没办法,交友不慎

知乎用户 被迫改名三次 发表

大哥消消气,您身上还背着案底呢。

兄弟们别冲动,万一有人报警了又得大出血,不值当。

知乎用户 放鸡精就几句 发表

有阻拦的话,怎么不报警,

知乎用户 混球 发表

这是要洗????

我希望是我想多了,希望我被打脸。

知乎用户 弎心贰兎 发表

需要负责任。由于本质上是坏人同伙,不管你劝架或旁观,都没有一点风险。如果有人暴力反抗施暴者,这些人难免不会帮忙,也是由于你们的存在,客观上壮大了坏人的声势,导致旁观者不敢上前帮忙,如果不是你们,只是 3 个人也不敢这么嚣张,也许就被路人制服了。

知乎用户 随风 发表

多看几遍视频,慢慢理解,

1. 外边人得知里面大家一开始,这伙人可是在门口拎着凳子上的,

2,拉架也有真假,这是事实,一伙的就是一伙的,有蠢人办蠢事,

3,假如碰到一种情况,

绿衣男二五仔单人时刻是没有这么威武的,等下外边人冲进来之后,开始威风凛凛

二师兄和傻师弟直接不分青红皂白就开大了,

如果打 DOTA 的时候我都觉得这样的二货下次不带他玩

然后想起来了,还有个拉架的,

你越拉我我就越要显摆呢?

没人理我有点害怕好不好

自己人拉架,那不就是要我开大表演吗?

知乎用户 克己守心 发表

既然官方说 9 人均已经被逮捕,我想当地检察院既然能下逮捕决定也不能是毫无法律根据的。

撤销逮捕决定不是儿戏。

知乎用户 正能量 发表

现在就开始洗地板了吗?会不会太早一点了啊!

知乎用户 收到 发表

1、各个角度完整的视频没出来,不能确定他没有动手;

2、就算没动手,是否主使者不确定;在这起事件中发挥的作用不确定。

3、在这个团伙里面处于什么位置,是否有其他案件牵涉到他

官方已经出手,怎么可能不彻查清楚就把人放了。朴素的价值观在这里真不适用。

知乎用户 v11117​ 发表

同桌喝酒的人死了,同桌其他酒友要共同承担责任。

你同桌的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你有义务制止,有义务报警。不割席,你就是参与者。

如果现场只有三人团伙,围观者那么多,人数上的优势不会让旁人不敢见义勇为。

可是,这个团伙是九个人。这给旁人阻止产生了极大的压力。

殴打几个女孩子,三个人就够了。如果有人看不下去出手帮人呢?旁观的 6 个会傻站着吗?

舆论从最开始的义愤填膺,到开始炒作男女对立,到开始责备受害者不检点,到开始追究受害者防卫过度,到开始洗白责任较轻的同伙。是只有我觉得这里面有公关的操作吗?

这不是男性对女性的单方面施暴,这是一个恶性治安案件。施暴者可以因为调戏遭到反抗就暴打被害人,那他有没有可能看哪个男性不顺眼也这么打一顿?开口站台施暴者的人你们先想想,你是会主动调戏妇女的人,是会参与这场殴打的人,是会和这帮人吃饭的人,还是更容易成为被打的人或者成为目击者。你会希望这个团伙只有 3 个人,还是还有 6 个人在旁围观。

别假设自己能和施暴者坐一桌,想想自己有那个社会能量不?

知乎用户 刘昕凝 发表

我以为是 9 人参与了打架,搞了半天是 9 人一起吃饭,其中部分人参与了打架。我要是哪天公司聚会,公司人喝多了打群架现场视频正好被人发到网上,我也出现在镜头里,我也要被抓?都没有确定对方是否参与犯罪,就用抓获这个用语?不是妥妥的暗示对方参与了犯罪?这个算名誉?事后无罪释放,在看守所的这几天怎么算?

知乎用户 沈小浪浪 发表

不需要啊,但是为了迎合舆论。

先抓起来再找就好,他既然和他们玩一伙大概率是有事的。

就算人很干净真没事,

怎么可能,抓都抓了,认就好了。

唐山事件已经是一场运动了,但跟以前的那些运动不同。

以前的那些运动是争取到了舆论的支持,而这次是受到了舆论的裹挟做了卑微的迎合。

这事太多普通而又不普通的地方,一对比,问题就出来了。

寻衅滋事是真的,黑恶势力是真的,地方有问题是真的,但又不仅仅是这点东西。

聊不下去了,再聊下去这点看的人都没了。

知乎用户 小 A 大大 发表

其实真正的黑恶势力根本不需要动用武力。他们会非常礼貌,非常讲道理(他们自己的道理),如果有同伴大打出手,他们甚至会假装拦一下。

知乎用户 墨离​ 发表

这让我想起了小学的一次经历。

小学四五年级的时候在班上有一个玩的非常好的朋友,一天路过,看见他拦住一个二年级的学生让他还钱,二年级的学生不听他的话,朋友就把他按在墙上想打他,我赶紧上前拦住说打人不好。当时我不知道他和我朋友发生了什么,只是说了一句赶紧把欠的钱还了,然后和朋友就走了。

后来有一天老师莫名其妙的把我从教室叫出来,拎到办公室,看见那个二年级的小毛孩指着我说就是我也参与抢了他的钱,我一脸懵逼,不知道啥情况。老师根本不听我解释就骂我年级小小就当 “拔毛队”,还被叫了家长。后面才知道原来是我那朋友后面直接拿了那小毛孩的钱,这小毛孩就把我当成共犯。

我当时委屈的都哭了,事后还被老师当成典型全校通报,害的我被全班孤立。

这次唐山群殴事件,那个阻拦施暴却被逮捕的男子又让我想起这段黑暗童年回忆。有时候好人就是没好报,只能说交友不慎。

知乎用户 人神 发表

加更一下,打人事件里,有 3 人可能真没有动手。

小红帽李红瑞,一直劝架;黑衣光头沈小俊,过程中旁观;白衣消瘦男李鑫,过程中不管不问,后面貌似有劝架。

提问里的人应该指的是小红帽,我一开始以为说的是黑衣光头沈小俊。

李红瑞,从头到尾没有打人,而且过程中他还一直有劝架的举动。

最后他们一伙人走的时候,李红瑞还帮忙同伙把东西收拾了。

所以,舆论上李红瑞被谴责的声音比较少,网上也有诸多评论觉得他没打人,一直劝架,对他甚至抱有同情心。

认为他可能遇人不淑,只是刚好与这些人在一起吃饭,所以被牵连了。

这个说法我不太认同。

李红瑞和陈继志是生意伙伴,他是陈继志的水产公司的监事。

另外,李红瑞貌似也有一个个体户注册的装卸点。

陈继志的水产公司 16 年成立,21 年吊销,自从 15 年开始,陈继智交通肇事、不当得利,种种骚操作可不少。

而且他还是刑拘在逃人员!刑拘在逃人员开公司,还能再犯案,作为监事的李红瑞不可能不清楚这些事。

至于这几年,陈继志这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李红瑞有没有参与,是否知情不报,不做评论。

所以,李红瑞确实未直接参与打人,途中还有劝架情节,但想在这个全民瞩目的运动中清白脱身,估计是不可能的。


耶稣也救不了他!

根据警方的抓捕,目前涉案人员已经全部抓捕归案, 一共 12 名团伙成员。涉案 9 名,包括陈继志、刘涛、李红瑞、李鑫、李鑫瑞、陈晓亮、马云齐、沈小俊等。

没打人的就是沈小俊,他是最后一个被被抓的,被抓到时第一句话就是『我冤枉啊,我没有打人。』

现在这个阶段,涉案共 12 人,9 人被抓捕,其中 8 个人的信息已经被披露,被扒的也差不多了。

第 9 个人就十分神秘,在相关通告中,他的信息排在其沈小俊后,**…… 沈小俊等!**就一个『等』字把他隐藏了起来!

也不知道这是谁家养的大鱼,或者他本人就是大鱼!

沈小俊不管在打人事件中扮演什么角色,但其他方面,也不是什么好人,有知情人士表示,沈小俊和陈晓亮与唐山的陈继志等人有生意上的往来,所以他们才会聚到烧烤店吃饭。

沈小俊是江苏人,小学文化,根据可以查询到的判决书显示,沈小俊有过吸毒史,有聚众斗殴、聚众赌博的前科。

而且现阶段,讨论沈小俊在打人事件中有没有动手,重要吗?

知乎的各位,你们的在乎有用吗?广大群众又有几个人在乎?

在这个民意沸腾的阶段,有哪个办案人员可以负起责任说,沈小俊此人没动手,曾阻拦施暴,所以无罪!至于其他罪名,和打人案无关,不予置评?

打人事件已经是一个现象级运动了,很可能影响国家打黑除恶的政体布局和进度,唐山到整个河北,甚至更高一级变个天都是可能的。

我认为最终结果是,沈小俊即使在打人事件中真的无罪,但也会要因为之前的事情或另外的罪名被判刑入狱。

就看,相关部门和他怎么谈,判几年,缓刑几年,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

不信,走着瞧。

知乎用户 墨点倾城​ 发表

据我所知,此次抓捕是因为案件涉黑,这九人涉嫌有组织犯罪。即是有组织犯罪,很可能罪行有多起,不知为何认定仅仅因为这个烧烤店打人一个案件才实施抓捕呢?

知乎用户 mlion 发表

红帽子那个男性全程没有参与殴打,最起码本案里面是不负有责任的。

但是考虑到这伙人里面有多个有案底,他们招供的时候会不会由于别的案件把他牵涉进去就不好说了。但是无论如何和本案应该没有关系。

知乎用户 史云 发表

小偷分工合作中的望风者有罪吗? 打架压阵的有罪吗? 抢银行外面开车的也没动手,有罪吗? 没动手,在一起威慑有罪吗? 假如只有一个人,他可能不会动手! 假如后面站着一个人,他可能不怕事! 假如后面站着两个人,他可能敢与人叫嚣! 假如后面站着三个人,他可能敢直接打你! 假如后面站着八个人,他敢在烧烤店动手! 有帮拳的,有阻拦想见义勇为的,有风控,有压阵,有随时开车的。 假如后面站着 100 个人,他能控一个区! 假如后面站着 1000 个人,他敢叫阿 SIR, 出来洗地! 假如后面站着 10000 个人,他能黑白通吃! 假如后面站着 10 万人,他能吃一个省! 假如后面站着 100 万人,他想吃就吃! 假如后面站着 1000 万人,他可以吃一个国! 假如后面站着 1 亿人,他能吃、、、 假如后面站着 10 亿人,地球是他的!

知乎用户 品质读书 发表

都看清楚了:是逮捕 9 人

是逮捕

是逮捕

是逮捕

什么是逮捕,建议提问者多学习法律常识。

有一个算一个,可以提请并且超光速批准的逮捕,在没有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确切证据前是百分之 99.99 不会发生的。

大家只看见了视频里的细节,没有看见拉去摄像头外的情况。大多数这样的群架焉坏的混混相当的多,看见红体恤的表现了吗?就是提问者短视频里做出了好像明显劝拉动作的红体恤。他开始自以为是的以为在摄像头盲区所以肆无忌惮的给了受害者最关键的一酒瓶,就那可以说对受害者最致命的一下,其对环境观察是相当到位,具有相当的反侦察意识,知晓摄像头位置,他只在视频角落里所见出手了这一次,电光火石。然后就在店外全程做路人旁观状,并且做出似乎劝解动作,只是可惜拍人酒瓶时机没有拿捏好,刚好全程拍下那一关键酒瓶子,功亏一篑啊!

知乎用户 好吧 发表

唐山徐敏事件再次反转,各个媒体齐发力,“保护伞” 要现形了

唐山最近可真是热闹,一件件事件被曝光出来,这场社会舆论现在乱成了一锅粥,已经开始出现被举报人又举报他人的事情了,真可谓是一环套一环,编剧都写不出来这剧情。

徐敏事件反转

就在前天,徐敏曾被 10 多人实名举报其有非法诈骗行为,在徐敏之前实名举报的人数都是一个人,她却能被这么多人举报,到现在都还能好好的,背景肯定不小。

经过新闻媒体这一扒,事件脉络很快就清晰了。

事件大致是这样的,这群被害人是做珠宝行档的,徐敏恰好是开珠宝店的,看着徐敏每天都开着豪车,就猜测徐敏肯定生财有道。

于是这群被害人就把他们的珠宝都交给徐敏来销售,卖了大家一起分钱,卖不掉再退货。

但是剧情却偏偏不是这样发展的,这群人钱没见着,东西还拿不回来了,更过分的是徐敏把这些珠宝放到典当去了,想要拿回来必须得拿钱来赎。

这群被害人当然也不是傻子,当初可是签得有合同的,白字黑字都写着呢,徐敏想赖也赖不了。

有合同在手,这群人就直接报警了,但是警方抓捕徐敏一个月后就直接给她放出来了,理由是: 证据不足。

事件就卡在这里了,但是白字黑字合同都写着呢,并且还有聊天记录,怎么就证据不足了? 很是让人匪夷所思。

这群被害人也是幸运的,就趁着唐山遍地都是举报这股风口,他们也来了个集体举报。在巨大的社会舆论之下,这个时候世界唐山警方也坐不住了,当然要马上逮捕徐敏了。

徐敏也知道她这次肯定逃不掉了,于是她也来了个自己的实名举报,剧情就开始这样变得很有意思了

在徐敏在 3 分钟左右的视频里,大致内容是这样的:

徐敏因 2020 年前后受疫情影响,珠宝行业供销停滞,导致她资金紧张,于是她就把这群人给她售卖的珠宝拿到红柏典当行给抵押,拿到相应的贷款。

然后又因为红柏典当行违规操作,设局要求她提前还款,并和玉商刘某设下‘杀猪盘’,将货品相当于抵押价的 30% 赎回,再转押给刘某,将 70% 交给红柏典当行。

这就导致她的资金缺口不断扩大,她只能继续典当,或借高利贷回笼资金。

归纳总结一下徐敏表达了三点意思:

1、她这样做是有原因的,并不存在故意不归还被害人的珠宝

2、她也是受害者

3、都是因为红柏典当和这个玉商给她设下 “杀猪盘”,她才没办法及时归还被害人的珠宝

虽然徐敏现在尽力在撇清自己,但是被骗商家可不买账了,并告诉新闻记者:“都是胡说八道,她的视频是有人指导的,希望把水搅浑,现在我们就求一个公正。”

事情到了现在,相信很多人都和松柏一样,震惊之余又有了更多的疑问了。

既然徐敏说她也是受害者,在她第一次被抓时有没有给警察说明呢?

这个红柏典当行和玉商是什么背景,徐敏为什么现在才敢说出来?

事情越来越向复杂化方向发展了,牵扯到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有些消息很让人震惊,但是对于扫黑除恶来说,这些都是好消息。

证明离社会黑恶势力的保护 “伞” 很近了。

各个媒体齐发力,“伞” 或快现形了

1、第一个发布监控视频者发文

在唐山打人事件发生一天之后,第一个发出监控视频的勇士就站了出来,回答了众多人心中的疑问,这名勇士第二天早上八点,“从一些渠道拿到视频后”,在倍感震惊、心痛,将视频发到了网上。

他是出于正义之感做此一举,是想让人们看到这群打人者的嚣张,希望将其绳之以法。但是他却没想到,他这一次却成功地将扫黑除恶的舆论顶了起来,我们也才能看到唐山的黑恶势力竟然还有这么多。

在视频刚刚开始流传出来时,很多看见了打人场面女孩的无助后,对于正义感这个词极度唱衰。

关于这一点松柏不想深谈,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我们要坚信的,正是因为正义感的存在,这个视频才被我们每个人所看到。

为这样的勇士点赞,同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2、大 V 卢克文刨根底

根据卢克文走访爆料,在烧烤店打人的那几个地痞流氓其实是多年前唐山市扫黑除恶下的漏网之鱼,别看在烧烤店打人时那么嚣张跋扈,其实这群人在多年前只是黑帮大佬杨国全等人的一些小马仔。

黑帮大佬杨国全团伙于 2017 年被抓,2018 年一审,在一审时,唐山市韵弘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突然经营不下去了。而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就是打人主犯陈继志

为了躲避这场风波,陈继志逃离了唐山,一直到 2018 年农历新年后才回来。

陈继志、刘涛、高杰、侯程亮等人还有个臭名昭著的外号,叫唐山五虎。

根据当地人的说法,他们的主要的经济来源,大部分还是打群架、帮人要债一类低端黑社会行为,但他们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收入:地下赌场。

2019 年,下手残忍的刘涛,将商某打得 “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 的刘涛,居然因为 “当庭自愿认罪”,只判了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因为他是 2018 年 4 月被逮捕,后面只被关了一年多。

这些都是极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

这些很诡异的事情,如果要继续深究下去,最后都是指向一个点,“保护伞”

3、中纪委表态度

在如今的舆论压力下,越来越多人的持续关注以及唐山现在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几个小混混打人那么简单了,更深沉次的问题已经暴露出来。

这个时候有关部门的态度极其重要,就是在这个让人对唐山一些诡异的事情时,中纪委也发声了,基本上给这次事件定了主基调:治标更要治本。

6 月 13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评唐山打人事件:治标更要治本。要坚持对各类违法犯罪零容忍,露头就打,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防控体系。把守护群众、关心群众放在心上,落实在每时每刻,不能等出了问题才去关注和解决。

知乎用户 永不言弃​ 发表

同饮者有保护同伴的义务

我想自然应当有阻止同伴伤人的义务

法律有,那无所谓;

法律没有,我认为这也是合理推广

可以作为论据

是强制义务哦

知乎用户 purine 发表

如果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他当然不需要。

知乎用户 我又回来了 发表

压阵” 了解下。

看开始的情况没有? 几个人围着维持现场,这叫压阵。压阵的目的就是阻止和防止他人阻碍或者做出不利于施暴者的行为,比如进圈拉架,比如突然有警察出现,好及时报警。

最后看再不阻止就容易出大问题,才阻止的,锁定战果,控制事态。就是压阵着的作用。

肯定不是主犯,从犯是跑不了,后面劝阻只能减轻处罚。真正的不想成从犯,就坐着不动。

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的。

知乎用户 李治宏 发表

这不是标准的共同犯罪么?还这么多律师在纠结付什么责任,奇怪

知乎用户 土豆 发表

80 年代红旗沟农场惨案:一群疯狂的少年们,连杀 27 人,强奸 5 人。

唐山打人事件让我想起上边的案件。

分析?团体作案,必然杀鸡儆猴。

比如 50 人,一人拿砍刀,其余 49 人站着。杀人越货,怎么判。

知乎用户 fange tai 发表

团伙有成员施暴时,有的团伙成员虽未共谋亦未动手,但如没能够坚决阻止住恶行时(比如未报警,仅劝阻一下或阻挡以减轻可能的后果 <亦保护施暴者>),因其存在,在客观上心理上,助长了施暴者,压制了受害者、欲见义勇为者、旁观者,认定该成员属于有心理帮助作用的共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慎免责),是合理的。

知乎用户 Adam 发表

我想他们要感谢有视频吧,不然根本没办法证明自己没有参与施暴。

交友要谨慎这种事不是随便说说的。

城门失火,还有人会管护城河里的鱼该不该死吗?

知乎用户 眯空​ 发表

当然需要,知情不报。

没有把犯罪分子扭送到公安机关也就罢了,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检举?

这不是开玩笑,我以前在小电脑室打游戏,那老板半夜把打字店给撬了,偷了人家电脑和两块 CPU。最后案发把我给抓进去了,罪名就是知情不报。看见他半夜偷电脑回来为什么不举报?

最终我被罚款 300 元,还不给票据。那年代工人工资每月大概 410 元。

知乎用户 舍得 发表

假如监控和提取的语音属实,又假如这名男子是被捕的九人中的一人,那么得分情况来看了:

第一种情况、这些人是黑恶势力

1、假如阻拦施暴的男子属于黑恶势力成员的话

单纯这一次阻拦施暴的行为仅仅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参考因素,不能免除参与黑恶势力的责任。

2、假如阻拦施暴的男子不是黑恶势力成员的话,那就要按照下面这个第二种情况来考虑。

第二种情况、这九个人不是黑恶势力

1、假如这名男子一开始的时候参与了施暴,或者鼓励、引导、请求、教唆、帮助其他人施暴,那就是共同犯罪,中途阻止施暴的行为需要达到消除共同犯罪行为结果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中止,很显然,在这个事件里,犯罪结果已经无法消除了。所以即使有阻止施暴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中止。不过阻止施暴的行为可以在量刑的时候作为一个减轻刑罚的参考因素。

2、假如这名男子一开始的时候没有实际参与施暴,也没有鼓励、引导、请求、教唆、帮助其他人施暴,那么这名男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yuan 发表

女老板和打人者说话,被网爆。

某品牌被打人者穿着,被网爆。

旁边男性没见义勇为,被网爆。

广大男同胞啥也没干,被网爆。

按照这个逻辑,该男子与打人者同行、同性,理应同刑。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当然不担责, 做个笔录就走了, 正经起诉一般就是动手的几个被判.
好多人好像没在外面去过饭局.
饭局里不见得都是认识的人, 也不见得都是朋友.
经常会有刚认识的人, 又拉了他的朋友.
所以冲突的时候, 除非很熟的人, 其他人都在旁边看着.
很熟的人也有几种表现. 一种是帮忙打, 第二种是拉架. 第三种比较鸡贼, 是拉对方的架, 俗称拉偏架.
如果你和那种不是很熟的人在一个饭局上, 对方莫名其妙打起来了, 你就会很尴尬.
你不想帮他动手. 但毕竟认识了, 也不好意思指责对方. 回头还会莫名其妙的被拉到警局做笔录. 一个美滋滋的晚上就泡汤了.

知乎用户 摇摆的猪 发表

个人认为 9 号,3 号,7 号没动手,并有劝阻行为。

知乎用户 慵酔​ 发表

可以快进到诛九族了。

这类事好笑的是执法靠网友,更好笑的是判决也靠网友。

知乎用户 大表哥 发表

都被吓得逃出省了,这帮人渣干了些什么还需要分析吗?打个架就得亡命天涯?那些给匪徒洗地的是收了多少钱?脸都不要了?

知乎用户 白白胖胖 发表

别人阻拦效果不好,且会被打,一起喝酒的

其他人去阻拦,才能起到最好的阻拦效果,

事实上最后收手也是同伴的阻拦!可惜还是

稍微晚了,受害者已经被打的不成样了!生

死难料!

所以,建议基于为及时有效制止犯罪、防止

同伴(未直接参与)间接助长犯罪者气焰,

法律应该规定同伴应负有劝阻违法犯罪义

务,未有效劝阻的,根据情节轻重负一定法

律责任!——要么别跟坏人混一起,要么就

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类似的法规也曾出台过: 根据我国法律

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

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

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

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

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

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共同饮酒、就餐者,

在同桌人饮酒后如果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提

醒、护送义务,饮酒者发生意外的,那同饮

者也存在一定的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

然而,主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例

约为 60-70%。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

担次要责任,为 30-40%。

这里有三点疑问:

1,他没有动手?

2,怎么可以逮捕,而不是传唤?

3,怎么可以称为犯罪嫌疑人?

既然是团伙作案,就有参与之份!没有动手并不证明没有参与之份!

为什么不在案发之后第一时间报案,对受害者实施营救措施!?

为什么选择逃跑!?说明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或者他们之间有利益和厉害之嫌!

知乎用户 阳光空气水​​ 发表

非常推荐大家去看李狗嗨的第二季。膨胀的民意,太可怕了 。

知乎用户 无力呻吟 发表

几个没动手的,甚至劝阻的肯定不用承担这次殴打的责任,但不排除他们有其它涉黑的行为,看警方公告了。

知乎用户 阿飞 发表

一码归一码,人家劝架和制止,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被打女子,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是唯一一个为被打女子做了有用事情的当事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不是比那些虽然和这帮施暴者不认识但也不敢前去劝阻的人们起到了更大的积极作用?

再说他们的关系。假设劝架的男子和他们是好朋友或是团伙(因为毕竟调查结果没出来),至少在这件事情上他没有服从团伙进行施暴。如果说他之前犯过事儿,那也是另当别论(自有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跟这件事儿有什么关系呢。如果因为他们是团伙,施暴过程中尽管他在阻拦,也算违法的话,那么这跟古代的连坐有什么区别呢?不顾事实只看关系。

如果我们对这样的事情漠不关心,整个社会就有失公允,如果我们带着强烈的情绪去看待此事,是不是又会有失公允呢。

知乎用户 断音了了​ 发表

不参与打人且有劝阻行为无责任。同伙里不参与打人但无劝阻行为的仍然要负部分责任,比如那两个站着的女人。

知乎用户 lwangls 发表

谢邀。首先回答楼主的提问,肯定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你要注意官方通报的用词,是用得逮捕而不是抓捕。除了回答这个问题,我还想额外跟大家聊一聊,为什么这个事情这么火,我这几天每天都在思索。

说实话,唐山事件一开始到现在我一直都有在关注,没有人比我更了解唐山。

凯哥觉得,唐山应该是有黑恶势力的,但也不必过于焦虑。现在是全国数十亿双眼睛盯着唐山,问题是肯定有,而且也不少。凯哥也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个地方可以经受这样带着放大镜的质疑,这样的质疑会把任何人说成十恶不赦、任何地方描绘成暗无天日。

我们生活在人间,不是天堂,哪里的天空下都有阳光照不到的角落,哪里都有你无法感同身受的苦命人。个案不能代表主流,极端不能代表普遍,看问题要学会分清本末主次。这不是要对罪恶的存在心安理得,而是不要让自己失去理性。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杂音,凯哥觉得,维护正义和同情弱者,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本能。

多年前,互联网刚兴起的时候,人们发现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广泛的组织起来,在网上发表不同的观点,并且可以迅速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他们以为找到了言论自由以及捍卫正义的最好阵地,于是摇身一变成了热点网络事件的 “判官”。

每当发生一些足够吸引眼球的新闻事件,各种小道消息、内幕就会出来,他们就像打了鸡血似的乐此不疲奔走相告,并且习惯于对有不同杂音的人群而攻之、各种声讨。调查还没开始、证据还没出来,一个个刽子手们却仿佛亲临现场似的信誓旦旦、绘声绘色、义正严词的描述。

他们中大多数人没有意识到,言论是自由的,毕竟嘴巴在自己身上、键盘也在自己手里。但是思想却是受束缚和影响的,特别是打着正义的幌子下的思想输出,往往具有长期性、隐秘性。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事情都会往正义方向发展,这是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必然结果。但是在法制还没有健全、民主还不普及的年代,“网络判官” 们的呐喊确实加速了这个进程,以至于他们一度以为自己站在了道义的高点,自以为掌握真相和真理,一次次不自知的充当了别人的刽子手、化身为一把把无形的尖刀,给无数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因为网络的高度隐秘性、开放性、虚拟性,他们自诩为 “网络正义” 的维护者,肆无忌惮的抨击、指责、批判,并且仿佛已经习惯了享受这样满满的“正义感”,对网络狂欢背后造成的无尽伤害毫不自知。

每一次网暴,始于大义凛然、言之凿凿,剧情反转之后却又都戛然而止、悄无声息。(更多内容,请关注凯哥说真言)

1. 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

2018 年 8 月 20 日,四川德阳的安医生和丈夫去游泳,泳池里两个 13 岁男生 “可能冒犯了” 安医生。安医生让他们道歉,男生拒绝并朝其吐口水,安医生老公冲过去将男生往水里按。之后,男生家属在洗手间打了安医生。双方最后报警,安医生老公当场给孩子道歉之后,男生家属闹到安医生夫妻俩的单位,还让领导开除安医生,安医生情绪变得很差。接着,一小部分人以维护 “正义” 之名,对女医生广泛人肉搜索和网暴。仅仅 5 天后,安医生不堪压力选择了自杀,最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戏剧的是,安医生自杀后,那些 “正义使者” 们又掉转风口,将暴力指向男孩家庭。

2. 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

刘学州出生就被亲生父母卖掉,父亲还用这笔钱款当彩礼娶到了母亲。4 岁时养父母又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双双死亡,成为 “孤儿” 和校园欺凌的对象,认亲成功后,亲生父母因利益关系再次抛弃了他,生母甚至将他拉黑。就这样还不止,喷子们还纷纷轮番谩骂轰炸,指责他寻亲卖惨、网络乞丐。

不堪重负的他自杀后,网络喷子们马上销声匿迹,可是这一切都已经晚了。就算喷子们的声音减小,也无法抹除那些恶毒的言论。

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很多,悲剧每年都在上演,但所谓追求正义的人却没有一个出来担责。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但人们却并不会长记性。

这么多年过去了,世界早已不是那个世界,唐山也已不是那个唐山,但网民却依然还是那些网民。

回过头来再看唐山事件,依然还是这些熟悉的套路。一些自媒体大 V 暗暗通过各种渠道放出小道消息、制造热点话题、带偏舆论导向,借机敛财、吸足流量,赚得盘满钵满,最后连骨头都不吐一下,只剩下一群喷子在网上互殴。(更多内容,请关注凯哥说真言)

凯哥一开始也想不明白,本来就是一起十分恶劣的打人事件,单看视频本身确实很让人气愤,但是再怎么都不至于引起全国轰动,为什么每一次舆论关键节点都会暴出不少所谓的内幕消息,到底是谁在一波一波的推动群众情绪高涨。

细细梳理了一下事件经过,主要有这么几个关键点。

第一个引爆点:扯上黑恶势力,60 万元和解

6 月 10 日案发当晚,就有各大平台盛传施暴者涉黑,当晚已经被抓了,原计划拘留 10 天,但赔偿 60 万元达成和解,并且当晚打人后开直播,总之网上传得是有板有眼,而且是有截图有名字。

凯哥也觉得,本来打人就是相当恶劣,居然还涉黑,况且打完人后还直播炫耀,简直是无法无天了。

然而真实情况却是,网传的打人者提出 60 万和解的主播人在广西北海,几个月未离开过北海,也并非真正的施暴者,视频是被恶意剪辑传谣的。

第二个引爆点:现场无人劝架、也无人帮忙

如果认真研究,你会发现众多媒体对这起事件的报道是这样的:在人数众多的烧烤店中,7 个健硕男人打一个女人,现场无一人劝架和帮忙。这样添油加醋的报道,无疑刺痛了所有女生和正义男人的神经,冲破了道德底线,让本来就愤怒的人们增添无尽的恐惧感,大家纷纷谴责社会冷漠、男人无情。

然而真实情况却是,现场有人帮忙,但是因为施暴者众多,施救者和劝架者也被打了,这些关键点却是被媒体故意忽略的。

现场有群众劝架还被踢了一脚

第三个引爆点:涉事女生被打死了

就在昨晚,微博还一度超过几十万的热点话题,纷纷传言涉事女生被打死了,唐山本地还有人去涉事烧烤店门口放菊花灯,而且有图片有证人,传得有板有眼。

然而真实情况却是,今天早上,唐山妇联才刚刚去探望受伤女生,并且目前女生已经稳定,从 ICU 转到普通病房,真是打脸不过三秒。

像这样最后被辟谣的还有很多很多。凯哥也很奇怪,为什么总是在一些关键时间节点,就会有一些 “惊天” 的内幕出来,并且网友们都愿意为之买单呢?

其实,道理也简单,每一次引爆这样的话题,无非是被别有用心的人抓住了急切、愤怒、怀疑的心理,并且拿捏得死死的。

1. 网友很急

事件发生后,大家都很关心案情发展,十分担心一些狂徒会逍遥法外,因此希望能够马上抓住施暴者。哪怕当时通报抓了 2 个人时,一些网友纷纷跳出来指责:为什么只抓了 2 个,难不成这事就这么算了?完全忽略了其实所有抓捕工作都在紧罗密布中。

2. 网友很愤怒

7 个壮汉围殴一个女人,力量对比非常悬殊,远远刷新人们的底线认识,所有人都愤怒到极致。然而被情绪控制的人,智商和情商往往会急剧下降,此时会更愿意相信网络上的谣言。

3. 网友很疑虑

从打人视频来看,施暴者打法娴熟、出手狠毒,根据他们所投射出的社会戾气看,并不像一般良民,于是人们不自觉将这些与黑恶势力等同,想当然认为背后必有 “保护伞” 才敢如此嚣张,因此对唐山警察不是很信任。

在多种情绪交织下,不难理解网民为什么愿意相信网上的 “小道消息” 了。

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正是他们的广泛参与、传播,导致很多无辜的人受到无端指责,甚至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比如,烧烤店老板娘哭诉被网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很多网友质疑:“你为什么不拉架?你是不是和歹徒是一伙的?” 并且强烈攻击她,打电话、发微信,电话都被打爆了,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和营业了,也有很多网友甚至往她家门前送花。

然而真实情况却是,老板娘上去拉架了,而且第一时间就让人报警,这都有视频为证的。

同样被网暴的,还有那个抱着女同伴不让她去施救的男生。网友骂他 “自私,胆小鬼,不像个男人”。

然而真实情况却是,如果男生放任女生前去营救,大概率也是会被打得很惨,拉走女生恰恰是对女生最好的保护。况且男生还第一时间报了警,已经算仁至义尽了,相比起很多网上舆论上的 “巨人 “、现实中的 “懦夫”,已经好太多了。

同样被网暴的还有很多无辜者,他们的姓名、家庭住址、抖音号、店铺经营信息都被暴露在网络上、经受无数人骚扰。其中,有个是之前接手了施暴者转让的餐馆, 新接手的老板被误认为是打架者,私人信息全部被曝光,家门口被送很多花圈。

像这样吃着人血馒头的网上暴徒,还不在少数。单单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传播上述谣言,被处置的违规微博 14546 条,禁言违规账号 8182 个。微博关闭严重违规账号 1007 个。同时,清理谣言内容 630 条,处置违规账号 70 个。

凯哥觉得,我们的呐喊,是为了更好的监督,防止公权力走偏,而不是充当别人的刽子手,拿一把尖刀插向自己的同胞。

助纣为虐了这么多年、背了这么多的黑锅,也该醒醒了!

最后,凯哥还是想说,对唐山市处理打人事件要保持耐心和信心,努力克制、持续关注、理性发声!!(更多内容,请关注凯哥说真言)

知乎用户 凯哥说真言 发表

仅仅就本案件而言,如果没参与殴打,没有策划,没有挑拨,反而还进行了劝导也被判刑的话。那其严重程度比案件本身还要严重一百倍甚至一万倍。

知乎用户 九九 发表

如果真的不是一伙的,可以选择报警,为什么跟着一起逃呢?也可以选择打 120 呀?为什么选择逃呢?

知乎用户 Lucy 发表

当你不能认定为团伙作案时,区分责任就很重要。很明显未参与打人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重点就是调查清楚,这是不是团伙作案。

假设,在暴力发生前,有人指使或合谋,要给受害人颜色瞧瞧,借故挑起事端,行凶打人。那么,即使未参与打人也要负相关责任。

反之,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和激情犯罪时,那么就各担其责

知乎用户 流入 发表

如果有全证据链,可能还真不会承担这次的责任,理由其他答案已经说得够多了,这不是事前通谋的犯罪,没有与其他人的共同故意,没有支持犯罪。

但也只是因为这个案件影响太大,换做其他的黑恶案件,站着看也会被一并波及。

另外,如果作为恶势力,有没有其他犯罪事实,那就不好说了。

知乎用户 曹珩 发表

有视频中显示这个男的打女士时酒瓶都爆了

知乎用户 释然 发表

这个人知乎上谁说了都不算,一切一警方通报为准

不是有句话,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也许这人平时干过坏事啥的,是现在这件事是烧烤店打人

他只要没有参与打人,仅仅只是围观,他也不违法犯罪,只会受道德制裁。

初中同学 N,我们当时都是重点实验班

N 大学考入湖北武汉某比较知名的高校

毕业后回老家入职四大国有银行其中一家,目前是客户经理

平时喜欢二次元,网游

因工作原因,陪领导客户

会有一些皮条行为(当然,这可能是他自己吹牛)

至今没有固定的对象,当然,他也不是海王

认识女的基本都是游戏里的

睡过不少(光他给我说的就不少)

至于给不给钱我就不知道了

老家以前的夜总会,会所什么他也去过(一般是跟领导和客户,或者介绍领导和客户去)

有一次跟我说要飞来大湾区,我以为他放假来玩呢

没想到,是网友认识的深圳一女孩(女孩家里应该资产 5000 万以上)

从他给我发的女孩的照片(穿的支付,家里房间装修,家具等等观察得知)

女孩当时已过 15 周岁好像,说是不怎么上学,反正家里有钱

我还问他,你是想通了,不想努力了?

他说不是,就是网友见面,约一下

但是这样,我们初中这帮人也没觉得他是坏人或者怎么样

该吃吃,该喝喝,每次回老家聚会都会有他

他也没有说给人带绿帽子啥的,约的找的都是单身,也没危害社会

你说 N 这样的算坏人吗?

他在他妈妈眼里可是听话的好孩子

知乎用户 呵呵了​ 发表

酒驾要罚同桌喝酒的,谁开车了?找代驾没?有没有时间等代驾过来?代驾先来还是警察先来?

知乎用户 飞飞 233​ 发表

我算是明白为什么这么多人相信相信小作文了,这个案件清清楚楚的视频都可以被人造谣篡改,小作文能激发更多的想象力。

只要真正看了视频的,都知道不是所以人都参与了殴打女性,不是没有男性拦架,不是只有女性拦架 (只有一个路人女性打算拦架,但被男友拉开,其他都是相关人员)

九个人不都是大汉,是七男二女

而且警察也是很快就来了,并不像一些媒体传的几个小时才到。

知乎用户 多喝热水 发表

红帽男子如果最后被追究责任了,那么以后但凡和别人同行,一旦别人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同行的人会第一时间转身走人,而不是留在现场尽力劝解!!!这种司法判例能够出现吗?南京彭宇案殷鉴不远啊!!!全程旁观的女子也不应该追究责任,黑衣男子在店内安抚被打女子,后又出去拉架,但是没有尽全力,最后放弃了。我觉得这三个人都不应该追究责任,特么的一起吃饭谁能想到一起吃饭的傻逼会这样啊!!!提着凳子上去的白衣女子,虽然没动手,放在平常绝对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是这次估计难说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网络暴民又有谁会在意那些没有动手参与劝架的人呢?那个十五万高关注律师都可以设定一个,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但是几人默契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恐慌所以要担责。

那应该怎么样?以后和人一起吃饭,那人喝高了壮了他的怂人胆殴打了他人,老子先一刀捅死再说?

罪刑法定,罪刑法定,什么是罪刑法定?一群什么鸡儿都不懂的人,强奸,涉黑。只要意见和他们不一样就是以后你的家人也要被打。

所以网络暴民压根不在乎的是正义,这让我想到了中世纪用残酷的刑法对巫女使用肉刑观摩的老百姓,他们其实都知道一个凸透镜+一个凹透镜就可以成为一个望远镜,只不过虐待他人的心理更能让他们高潮而已,毕竟自己的老婆比不过别人的香。

知乎用户 白牧云​ 发表

两种可能:一,阻拦施暴不代表他没有别的问题。黑社会性质团体当中每个人都有可能背着案子,他阻拦说明比他其他人理智一些,担心出大事,毕竟打人的几个过分丧心病狂。

二,他认识这帮黑道,但是独善其身遵纪守法,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黑社会行动,那么相信警方会调查清楚,还人一个清白。

知乎用户 Saber 发表

没用的。

首先这种群殴案件,除非是积极阻拦或者开打就马上离开现场,不然你即使没动手,你站在那里,客观上也是助长了打人的气势,给被打者带来心理威胁,一样要受处罚。

其次,题目提到的男的,全程有阻拦的话,那他在本次打人事件上,雀氏不需要负责。奈何他开车带着同伴跑路啊,这已经涉嫌包庇和窝藏了啊。

再次,现在已经定性为涉黑案件,往涉黑团伙方向办。那么即使他没动手,阻拦了,但他只要是这个团伙的,就难逃判刑。

更何况他可能还会查出点别的违法犯罪。

总之,这男的不太可能全身而退

知乎用户 屋大维​ 发表

抓九个人挺离谱,看过视频的都知道,少说有三个没动手打人的,有答主说有五个没动手的,没打人,就因为和犯罪分子一起吃个饭就成同伙了,这不合理。

但没办法,我估计这些人八成还都要判刑。

不过不一定因为这次烧烤店案件

就好比古代皇上下令抄家彻查的,没有哪个查不出一二十条罪状的,再不济,把家里著作诗歌书信一行一行检查,查几十处悖逆文字总是做得到的。

知乎用户 陆轶群律师​ 发表

在出现暴力行为后,这九个人为什么逃? 他们报警了吗? 没报警,还逃,属于同案犯。

知乎用户 大悦雅园斧远邦 发表

即便他不制止,只是站着看,也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何况他还阻止了。

知乎用户 WHOAMI 发表

都装啥外宾呢,货拉拉案阿里案岳父灭门案又不是上个世纪的事儿,舆论断案属于是特色了。

你说多年后国内国外会不会对这些案子有质疑甚至要平反,这些案子会不会阻碍法治进程?** 会,但是现在判案的掌权的早就平安着陆了。

知乎用户 1870263 发表

9 号在打人这件事上责任有限,关键是在责任有限的情况下为什么要逃跑?!驾车连夜跑出 1000 多公里,被发现连连号迈巴赫都不要了直接躲进附近的村庄草丛里,这得是多心虚才能干的出来的事,估计身上的事不小得狠狠地挖。

知乎用户 星之所在 发表

司法公正体现在 “罪刑相适应” 原则。希望每个人哪怕是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公正审判,司法千万不应被舆论左右(按现状来说,要被舆论干扰几乎是必然的)。

唐山的事情搁国外简直不是事。

警察还不一定乐意管。上次美国学校发生枪击,有人报警,美国警察也是拖了好久才到现场。

这是国内平常治安太好了,普通人想不到凌晨撸串还可能被打,要知道夜晚能放心出门,也是基层无数民警辛苦执勤换来的啊。

正好也赶上自媒体女拳师打拳,所以舆论就发酵起来。“竟然敢打女人”,女人不能被打,受害者换成男人,难道就能接受了么?

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未决犯时,应当克制,恪守新闻道德,不能舆论审判。

自媒体平台传播推送暴力视频,在舆论监督的同时,同样也在煽动情绪。

君不见很多人在蹭唐山的热度,比如 “我要去唐山吃烧烤”,这正常么。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管你有没有打人,抓了再说。

将来为了不给你赔偿,总能找点关你的理由。

就像货拉拉司机,关了就得找点罪名。

知乎用户 叶落长安 发表

看,这就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敢上去帮忙的原因。

知乎用户 理中客恪忠礼 发表

连坐,,你不懂吗?

知乎用户 滴答滴答滴 发表

这件事发展的现在,是什么性质已经不重要了。事情的结果可能又是一次对中国法治和道德的大审判。是继彭宇案以后,我国的法治、道德再一次下降呢?还是能有所提高?看最后的结果吧。

知乎用户 旧情绵绵 发表

说明越南没有法制 完全是人治 事情闹大了就把人抓了关起来 至于是不是真有罪不重要

知乎用户 冢中枯骨 发表

这帮人都涉黑了,这次事件怎么判影响根本不大

知乎用户 我是谁 发表

唐山事件发酵那么大是不是毒教材们在转移视线呀 唐山不放过 毒教材更要严惩

知乎用户 不戴眼镜的我近视 发表

打人过程都有完整的视频,谁动手谁没动手一目了然,该放放,该判判,没动手的赶紧放了就完了,总不能因为我就和朋友一起吃个饭你就说我犯罪了吧。

知乎用户 孤城小宇​ 发表

既然问了,就先从法律角度解读,如果大家觉得不解气,那就抛开法律层面,打人者及其团伙都该死 。法律角度如下:只能说在这个环节应该无罪,如果理解不能,就这么想,这个人和打人的如果不认识,这个人单纯去拉架,是否应该受法律惩罚?显然不会。不会因为他们没有劝架成功而当罚。同样,认识打人者和他们一起吃东西当然也无罪,毕竟法律无法判定这个人一定且必须知道自己窝藏罪犯,除非他自己承认。事后协同潜逃行为就。。。另外补充一点,里面只要动手打过,不管是轻轻打一下还是狠打,起码是故意伤害罪往上走,在刑罚范围内结合案情进行处罚

知乎用户 猪猪侠 发表

尽管我们对唐山打人事件充满愤懑,但仍要保持最基本的理性分析。视频中的白衣男子和红衣男子全程并未参与打人,也是比较冷静的一方,在尽力劝架尽力保护受害者,尽管他们与施暴的几名暴徒是朋友,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们没有违法,从道德角度而言他们的行为也超过了社会道德标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朴素的道德良知,因此不应该对他们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如果后续排查出他们参与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那另当别论。

从这个事件来看,交友需谨慎,结交一社会极端分子带来的危害绝对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全社会都应孤立那些内心全无良知,行为严重违反人伦和社会道德标准的暴徒,把这些人类社会肌体中的毒素彻底清理干净,才能最大程度促进人类这个种群的良序发展。

知乎用户 挽枫 发表

如果因为在场就要承担责任很不合理,等于告诉别人,你撒丫子跑路也不要去拉架去保护女生(法治不诛心,他确实拉架了不用管理由)

知乎用户 狗头猫头鹰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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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吴冠超 发表

一人一责逐一定性

根据视频记录一一排查

奉劝各位网友不要跟曹操一样

惹你正义观都要死

因为华佗开你脑子治你头疼

也要杀了医生吗

知乎用户 知乎大 V​ 发表

我觉得肯定会判,因为影响太大已经进入舆论裹挟法律的阶段,又上了外媒肯定要做面子。

和酒鬼喝过酒的都知道,认识的人劝架要比陌生人有用的多。以前打篮球起冲突或者吃饭喝酒有人发酒疯,自己人一抱压住就没事了。

大家去看看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案例判成互殴,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的。就算舆论发酵翻案当时人也被拘留了一段时间了。现在如果再判劝架的。。。+ 救女性的大量受害者逃跑或者不出场作证的。

未来最优解就是,看到有人互殴不管认不认识就立刻捂着脸四散跑光,这样既避免了法律责任,又避免出现在视频里被人网暴。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需要承担打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涉黑团伙,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

这个世界很奇怪,良善的人做了一辈子好事,做了一件错事,就要被千夫所指。

可是恶贯满盈的人,平生行恶无数,偶然间做了一件好事,就获赞扬无数。

为什么?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网上的新闻有的提到施暴者中有几个没动手的,甚至还有一个劝架的。我的看法是,它们作为帮凶的性质不变。那个劝架的,如果他真想保护女孩,完全可以做到,自身也没有多大危险。用身体彻底护住女孩,同伴并不会对他下死手。这跟路人见义勇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不一样。而且即使他的保护真正起到了显著效果,也只能作为中止犯罪减轻量刑而已。这种几乎没有什么效果的保护就是装腔作势,跟不动手的人一样最起码是纵容犯罪。而且它们何止是纵容犯罪,起到的效果还包括但不限于:壮声势,放风,吓阻可能的见义勇为者。它们不动手是因为不需要动手,打女孩那几个壮汉已经足够了。但凡有见义勇为者出来破坏力量对比,它们一定会动手帮忙,确保施暴得以完成(否则为什么不阻止而是在旁纵容?明明作为施暴者的同伴轻易就可以极大减轻伤害程度)。它们不阻止和路人不阻止完全不是一个性质,它们不阻止和亲自施暴并没有多大程度的区别。

说的够清楚了吗?

知乎用户 Will 发表

很多人提到那个白衣女,那我就假设九人中除了动手打人的三个,其他六个男女的操作都跟白衣女一样,都是一开始不了解情况,抓起凳子走进店里,发现同伴在打女人,而不是被人打,然后不参与,然后发现同伴打的有点重了, 劝同伴别打那么重担心打死人。也一样有责任。一开始他们拿凳子冲进去,那在外人看来就是他们是同伙,虽然他们不动手,那是不需要他们动手,但是群众不敢上前,毕竟如果打他们同伙,他们就会像一开始以为同伙被打然后抄起凳子了。所以白衣女一开始就起到了为同伙壮声势的作用,并不冤枉,一开始抄起凳子起的作用,除非自己阻止了同伙行凶,或者阻止不了及时报警(这个时候不能说你没有义务报警,因为你一开始抄起凳子起到了帮凶作用,所以得报警对冲这个行为)。如果白衣女一开始没抄凳子没主动起到壮声势的作用,那么她没有报警的义务,报不报警这件事都和她无关。但是她一开始有抄凳子壮声势行为,能弥补的就是阻止或者报警阻止,不然逃不了法律责任。

劝阻跟壮声势是两回事。

表面是劝阻但是作用是壮声势。

如果有劝阻也有壮声势呢?

例如,让哥们不要打了(或者不要打那么重),然后在身边站着不管不顾了,过几分钟打完了帮哥们擦下汗。你觉得这是劝阻还是壮声势呢?“劝阻” 只是让哥们不要打死人。但给到旁边的感觉就是站他哥们的。站在那里帮哥们擦汗周围人看到会觉得如果不是他哥们打别人,而是别人打他哥们,他就会帮他哥们。所以这几个所谓中立劝阻者是假劝阻真壮声势,周围人不敢介入。

那些小动作小心思,包括他们是经常在一起还是第一次饭局认识等等,都会决定他们判多判少。

还有一种假惺惺拉架,看似拉架不让自己人重击别人,同时也拉着自己人不让受害者的还击打到自己人,让受害者的还击无效化,这真是拉架吗?这是拉偏架。表面拉架实则帮凶。一律按参与者处理。

知乎用户 明月聆听​ 发表

当初我在学校劝架被处分,教导处给的理由是:你为什么没有劝成功,所以你是参与者

知乎用户 老盼 发表

要,但我觉得这些人想要少判几年,就把主要责任全部推到第一个从外面冲进来打人的那个人,调戏女生是他的主意,打人也是他的主意。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 8 个人的口供高度一致,也可以进行佐证。

否则,只要有证据证明这起犯罪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早有预谋,那 9 个人无论有没有动手,都是同案犯。

知乎用户 故事书 发表

醒了吗各位?

你们有没有发现中国宣传中法制和现实中的中国法制是不一样的?报警后警察不管不顾,和稀泥这种事不仅仅是唐山才有吧?这事件这么火的原因只是通过这件事把问题炸出来了而已。比如… 被老板克扣拖欠工资去有关部门维权结果却是各种拖..

他们常说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非要闹到全网发酵才不情不愿的展开抓捕,早干嘛去了?

要不是发酵到现在这个地步打人那帮人和被打女子又会是什么结果?

就是在风口浪尖的现在雷霆行动电话依然打不通,开通的绿色通道居然四个小时还进不去。最后还得记者出面才不情不愿的给出另一个号码… 那么多人实名举报了有后续进展吗?雷霆行动除了誓师大会然后呢?而且这件事风头没有过去,热搜却已经下架了,各位不觉得奇怪吗?官方到底是想解决问题还是只是想压下提出问题的声音。怕就怕官方的处理方式是装模作样的抓到几个曝光出来的蟑螂,等风头过了该干嘛干嘛,实名举报人该报复报复… 以后一切照旧。

更令我惊讶的是你们大多数都相信了他们的宣传!你们得知道,媒体上的宣传跟实际的事物是两码事!这句话包含了各个领域…

别说这种有保护伞的黑社会了,就连没有保护伞的非洲留学生猥亵性侵女生后,又有多少被法网抓住惩罚的?

现实是什么?只要你是无权无势的平民,是条狗都能在你头上踩两脚。我觉得这才是大多数人愤怒的根源吧?

我们应该庆幸的是那几个受害者还相信法律,要不然就是下一个张扣扣和白宝山了。

这回答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删了,这回答随意转载。说是你写的都可以

https://v.kuaishou.com/k6fCxO 烧烤店打人事件疑问重重,九问唐山,请回答! “唐山警方通报烧烤店打人事件” 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复制此消息,打开【快手】直接观看!

我也说说我遇到类似的事吧!

那年我还没毕业,我学校发生了一起大学生和非洲留学生群殴事件。最后学校封锁消息不了了之。

那场斗殴我也参与了其中,那场斗殴差不多 100 个大学生跟 30 个非洲留学生对打。差不多一半非洲留学生进了医院。

为什么斗殴?那帮黑人仗着自己人多调戏人家女朋友还侮辱国人…. 还说中国是他的…. 但他们忘了这里是中国。后来从饭堂打到操场,大学生越打越多,最后差不多有 100 人参与其中……

而这次校长的处理方式顿时让所有人愤怒。我们学生一直向学校反映非洲留学生猥亵女同学,欺负甚至围殴老实孤僻的学生却一直不了了之,而这次我们反抗留学生了却要开除斗殴的同学了,并且这次事先惹事动手的非洲留学生的处罚还是不了了之。

所以那次校长在操场上训话:谁参与斗殴的站出来….

然后几乎所有同学都向前站了一步……

毕业后我才知道对待黑人我们不一定要使用暴力,其实还有很多种方法处理。比如你们知道什么是阴奴吗?所以我做了房产中介,热心肠的帮助滞留在中国的三非黑人找到安身之处,甚至帮他们完成了永远留在中国的梦想!

有人很奇怪,我一个月薪不到 5000 的房产中介是如何在本地全款购买房子的?

某一天我发现了一个商机,那就是这片区域的房东因为曾经被黑人恶意拖欠房租,所以这块区域的房东是不愿意租给黑人的。毕竟只是身份没有得到法律认可而已,难道就要剥夺所有黑人租房子的权利了吗?你们要知道他们为了来中国付出了多少?有的甚至要变卖所有家当和老婆才能凑够偷渡的船票和生活费。帮助在华的三非黑人解决租房问题刻不容缓。

在我的苦口婆心的悉心劝导这些房东以后,那些房东们开始愿意租房给可怜的三非黑人了。

我让这些房东在租房的时候看他们证件,合法的就高租金赶走,而要是遇到三非黑人嘛,那就收了他们的押金和租金后就打电话给我。然后我就把张队叫来把那些三非黑人收走。三非黑人不但解决了住房问题,就连回非洲的问题都解决了。而房东们一天就赚了三个月的房租,现在他们看到黑人以后眼里都露出了看到钱的笑容。毕竟黑人被遣返后租金和押金就不用还了……

由于黑人只有通过我才能租到这片区域的房子,所以不明真相的黑人都喜欢找我租房子,甚至有的黑人被抓之前还把他们的非洲同伴们介绍我,所以有的黑人在踏上中国的土地后第一时间找我租房子。当他们吃着米饭唱着歌,幻想着在中国的美好生活时,张队早已拿着手铐候在门口了……

由于我我举报黑人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所以赏金由次结变成月结,从打 110 到直接打电话给负责这块的警察张队!你们要知道张队可好了,每次大丰收后都请我们吃宵夜。

在某天桥下经常会遇到几个黑人给你兜售飞叶子、大力牌止咳糖浆,你不买它们还会打你。但是却有人靠着它们发了大财。那个人我们都习惯叫他毒师。他总是神龙见首不见尾,也不知道用什么方法专门盯喝大力,抽麻叶和制毒的三非黑人。基本上一抓抓一窝,他的收入是最高的,因为所有举报中涉毒是赏金最高的!而且做过辅警的小刘队友对他是马首是瞻,按小刘的话说跟着他有肉吃。张队最喜欢的就是毒师了,因为他给的业绩最高。毒师在酒桌上说:抓黑人毒贩最简单了,他们以为中国警察跟非洲警察一样尿,所以被抓捕时并没有很卖力的逃跑,有的连跑都不跑而是直接拿出一包毒贿赂警察,很多黑人毒贩身上带的毒就已经够判死刑了!然后缉毒警笑眯眯的接过那包毒,像骗傻子一样把他们哄上警车….. 毒师现在出手那叫一个阔绰,从干这样开始到现在都喜提三辆车了。死在他手上的黑人我估摸都有三位数了,因为每次吃饭老说前几天又干掉几个黑人…. 有一次几个被抓的黑人还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还问什么时候放他们走。毒师通过翻译回答。经过这里,你们有些人将可以永远留在中国,有的人可以留在中国十年… 二十年…. 说完那帮黑人高兴得阵阵欢呼。

有一个不计较工资的幼教小刘队友到处去应聘有非洲外教的培训机构,别人都说他傻,被老板压低工资都不知道,但是那些说他傻的人不知道的是他们即将失业,因为这些培训机构没过几天不是高额罚款就是停业整顿,甚至老板破产的情况都会遇到,这点工资他哪里会看上?“喂喂,张队啊,又有几块肉,过来拿… 就是宣传单上那几个…..” 他曾经做了一件事,他去到一个地方后收集把黑人外教做广告的宣传单挨个举报,导致许多培训机构不是被罚款就是停业整顿,所以吓得附近的培训班在短时间内解雇所有三非外教,然而还没算完,那些外教又被他举报一波导致又被遣返….

还有把通过社交软件和酒吧把黑人骗到宾馆,前台核查黑人身份的小王队友… 不过听说他会对黑人仙人跳,先勒索后举(扭)报(送)。谁叫三非黑人不受法律保护呢?

其他队友我就不一一介绍了,反正感觉一个比一个损。很多黑人来中国后就不打算回去了,所以变卖了所有家当和老婆偷渡来中国。而我们小队习惯先搜(坑)刮(骗)再举报,导致这些三非黑人不但被遣返回非洲,而且家当也没了。身无分文的黑人回到非洲后过得更加艰难。而我们小队不但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还得到了嘉奖。今年六月份我们小队都进了警局,受到了警察同志们的奖励和颁发锦旗,张队因为业绩突出还被评优….

最后报战果吧,光小刘队友三个月的时间里举报成功 28 家幼儿园,这些幼儿园不是罚款就是停业整顿,抓了 62 个三非黑人。我一个月抓超过 100 个黑人,因为黑人是扎堆的… 一个黑人来租房会有五六个甚至十来个住进来,这是啥?钱呐!而且还肥了房东… 就这样,我踩着黑人的尸骨赚到第一桶金,在本地繁华的地段全款买房。如果你认为我在编故事,那你尝试举报一下不就行了?至少 110 和到手的赏金是不会编故事的。

说个内幕,你知道毒师为什么有钱吗???说说他的故事吧。他老家这边由于严格火葬必须要一证一烧,但大多信奉风水,根本就不愿意让自己亲属火葬。有一个算命先生大腿一拍,那让偷渡来中国的三非黑人代替啊,因为三非黑人没有身份又擅长消失,所以就算他们真正消失了也没人知道。况且老家的警察大多数警察不管事遇事和稀泥。你让那帮警察去查一个不存在的人……. 那些黑人尸体最便宜的能卖到八万八一具,卖相好的还能卖个 20 万。有钱的直接买上三具,一具替代火葬,两具陪葬叫左奴右仆。有的人大半夜的开着个小巴出去,几天以后一百万就到手了。别的不说我这郊区一个工程就是用黑人打的生桩…. 毒师就是用这个方法处理掉不好处理的黑人。有钱后就各种贿赂张队,请他们吃饭吃宵夜。而我的那中介公司的老板不但不开除我,而且跟着毒师混… 还替我跟张队维持关系… 在这操作下。张队那帮警察才那么卖力的抓捕黑人……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那是警察叔叔的事情,告诉我有屁有

知乎用户 张荣海 发表

很大概率是,其他八个人交代了其他犯罪事实,然后他在里面。。。

知乎用户 碧云斜 发表

毒教材事件没有人敢站出来

治安事件一个个跳脚出来了,吴勇怎么判我只关心这个

知乎用户 青椒不要辣 发表

我也发现了,一个带橘红色帽子斜挎包的男子,和一个穿红衣的男子,两人在拉架,没动手。

知乎用户 温不知​ 发表

好吧

打人的事你不用担责任了

哪咱们说一说你作为黑恶组织的事情吧

知乎用户 这就是 LCH 发表

其实通过 AV 画质的监控录像我也觉得 9 号长得比 12345678 要帅,身材体型气质都不一样,后面白 T 恤男误伤自己人然后又给了个抱抱的时候的 9 号身体明显晃动了一下,还侧了侧头,估计是被逗乐了吧。绿裙女看到白 T 恤误伤自己人第一反应是轻轻拍打了白 T 男表示责怪,说明绿裙女的心理是参与在这些流氓之中的(把自己当成和他们一伙的),但是如果 9 号男第一反应是乐了的话那说明他可能心里没把自己参与在这些混子当中,而且抱肩也表示旁观状态,至少说明这男的不傻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抓,他居然不把另外 8 个人制服,典型泰迪熊,抓了判了

知乎用户 我改 id 了 发表

别的不想说,但是看见有人说红衣男没动手专门又去截了个图

知乎用户 咸鱼 发表

人一旦进入某个团体,智商会明显下降。很容易被群体的意志裹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自我意识。

这个白衣男子,不知他以前是个什么样的人,但至少在这个视频里,他对抗了群体的意志——这其实很难,设想一下那种情境,为了不被团体排挤孤立,也许很多人即使主观上不想作恶,也得假装表现一下同仇敌忾。

知乎用户 素衣​ 发表

这知乎说了不算,我听微博的。

刚从微博回来,他有罪。

知乎用户 保龙一族 发表

一个女的还给主要打的那个男的擦脸

知乎用户 一笑而过 发表

先抓起来就对了 大不了关 180 天 判一缓一

知乎用户 CCTV 特约男嘉宾 发表

所以说遇到这种事情就离开,不要劝架,不要卷入是非,有时候做好事也要被罚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里面还有俩女的呢,你看有人报道吗,有人提吗?

知乎用户 黑衣大葛戈 发表

法院未宣判之前不能对其定罪,但是基本跑不了了。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会根据他们每个人在这次犯罪活动中的主次关系来承担刑责,也不排除有些人被无罪宣判。

法律的一个目的是惩罚恶人,威慑潜在的坏人;另一个目的是教育庸人,帮误入歧途者悔改。惩罚是秉公执法,是大快人心;教育则是勤政为民,是真正为社会作出贡献。

如果后面几个劝架的人只是遇人不淑,有改过的可能,把他们关进去踩缝纫机,只会平添几个日后的刑满释放人员,假如能教育他们痛改前非,引导他们回归对社会有益的工作,这才是司法之美的体现。

知乎用户 F 某某 发表

从是否成立共犯角度看,殴打他人是偶然,并无事前的共谋行为,主观上不构成共犯。

从法益侵害角度看,没有先前行为导致受害人法益处于危险境地,同时没有参与侵害行为。

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打还阻止当然不用被指责,以后远离渣渣

知乎用户 路北​ 发表

黑衣服的判死刑

知乎用户 幸福来敲门 发表

这是谁的天下

知乎用户 869508 发表

不用,他又没有施暴,相反我觉得应该发个锦旗,毕竟他是当晚唯一站出来制止暴行的男性

知乎用户 Wonder Lee 发表

知情

有利益往来

没有自首情节

逃跑时候被抓

所以哪怕没动手,也是黑社会团伙。

知乎用户 娱而不乐 发表

读法的同学,都懂 “批准逮捕” 是什么意思。

明确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才能逮捕。

我知道,红帽子和另一个白衣服男子全程劝架,大概率没参与本次围殴。但是,也不会立刻把他们放了,还有一个羁押环节,等到法院判决无罪后他们才能走。

但,在这期间,这劝架的两三人要是被查出来其他犯罪事实,那也跑不了。

所以大概率,劝架的在本案无罪,其他罪名就看造化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其他的先不说了吧!

都清楚得很……

他们 9 人的处决情况还不知道,如果他被判刑了

我在想如果我是他,我以后遇到这种事该如何在不多管闲事的情况下,正确的、有利的、精准的避免处罚,更甚者变成唐山打人事件被捕直接是 8 人。

这种事只要去劝或者被拍到在那张桌子吃饭就会被捕,不动手去劝又如何?你们可是一起的,熟人。

在场了,只要不是一开始去劝,劝完后直接报警那基本就不可能完全逃脱得了。

正常人能同时做到这两项嘛?

现在民情激愤你以为逃得脱,TM 的现在法律就没一个明确的规则,说不清楚那可麻烦得很,搞不好直接进去。

虽然处罚不大,但只要有案底那不是基本废了。

所以有没有什么办法呢?

知乎用户 枳雉 发表

没有打人的也有刑事责任,没有报警,而是掩护逃跑了

知乎用户 鹰瞳 发表

退出共同犯罪,必须有成效,不然仍然有心理作用

知乎用户 xxxke 发表

如果真的没动手,又不能认定属于壮威。我认为是不会承担责任的。现在全部控制起来是因为事情影响太大,先控制起来再慢慢研究监控,审问。

解释下壮威,比如一群人有预谋的去殴打一个人,最后轻伤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大部分人只站在后面,不动手,也是共同犯罪。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因为这次打人事件他未曾施暴,所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也因为这次打人事件发酵,他被逮捕了,说明他身上还有其他值得深究的案子。

刑事案件最好的结局是检察院认定案件有问题,无罪释放,其次是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之后就是批准逮捕,只要被逮捕,就涉及到判刑,区别无非是刑期和是否缓刑的问题。

所以出去吃烧烤真的要小心,那种喝醉了容易惹事的朋友真的不值得交往,指不定人家打一场架就把自己送进去了。

知乎用户 岁狮​ 发表

阻拦施暴,肯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从警方通报可以明确他犯有包庇罪,另外不排除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知乎用户 Cccc 发表

有那么两个人人,即使有罪,也不是因为这个案子

知乎用户 jxfx 发表

9 个都是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罪,这几个罪跑不了。最蠢的就是那几个第二天逃跑的憨憨,本来去自首,混个坦白,立功什么的很简单,还塔嘛上高速跑,目的地竟然是老家,就这种智商怎么当上黑社会的。数罪并罚加上累犯大概 15 年,屁股上的洞尺寸合适的话 12 年后出来,到时候再去烧烤店吃饭就只有被小年轻钟出的份儿了。

知乎用户 两拳捶死喜羊羊 发表

你们别打了,再打出人命了我要是进去了,这尼玛一查我还出的去嘛?

知乎用户 夜观天象孙连城 发表

在案情未定时,在群情激愤时,谁着急显示自己的小聪明,谁是搅屎棍。显摆着自己懂法律的人,现在打算出来吃人血馒头了?现在这个阶段,谁参与洗白,谁缺德混账。

知乎用户 Someone​ 发表

如果真没行凶 还去劝架 就单单这件事情上当然没有责任了。。

队友喝大了 去打人 能做的就是劝阻 并不能说坏人的朋友都是坏人,除非有证据

知乎用户 柯基的柯基 发表

刚才我去 b 站看了三遍视频,到最后那个黑衣胖子把白衣长发女孩打到巷子里,那个一直在拦架的黑夹克光头男站在巷子口那里,红帽男我找了两遍找不到,白衣短裤男是飞奔过去的,其中还有束发女也是(但她一开始拿凳子说明也不是个省油灯)。他们跑过去阻拦除了怕女孩被那帮人渣打死,也是怕他们猥亵女孩吧

但愿事情不要有反转,白衣短裤男和红帽男是清白人,至少不是做黑生意,伤害他人的人,否则就太失望了

知乎用户 初遇的美好 发表

泥巴掉裤裆里了,不是屎也是屎了,他们一个都跑不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是这个 GJ 依法治国的悲哀…

别打了,走了呀!! 这个男子如果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且只有劝架行为,相信他会很快 (37 内或者最长不超过 97 天) 就会被公安机关给取保的…

现在通报的是 9 人都被逮捕,这个只是为了更好更快的调查清楚案件本身… 所以采取了临时强制措施…

当然事件本身如何?静待官方披露吧.

知乎用户 西米粟 发表

四个打人的主犯严惩!其他几位请放过

知乎用户 月如无恨月长圆​ 发表

大概率逮捕原因不是因为当场打架,而是他第二天驱车 1000 多公里带着其他几名罪犯一路跑到江苏(涉嫌包庇窝藏),并且在其他同伙已经被抓的情况下,他躲在草丛里呆了几个小时不敢出来(这么心虚,查查准有其他事),外加涉黑(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可不是看你昨天有没有打架这么简单)

知乎用户 爱听歌的耗子​ 发表

看看上面的回答,知乎上批判已久的弱者有理真的存在么,现实就是你站强势一方,一堆人会为你说道理,弱势一方只会被挑毛病指责。。。

这种事不要惩,那就是变相的助长黑社会的声势。

知乎用户 乎痴 发表

这俩人红帽和白衣年轻男他俩会协助逃跑来定罪,相当于窝藏包庇罪犯。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手干净,未必屁股干净

吴签怎么进去的?都只是导火索?

工作人员手机有录像,石锤,这是炸药,所以直接抓走。

同理,如果真的干净,可能录了口供就放了,但是逮捕了,你觉得呢?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帮凶未遂

知乎用户 小天使​ 发表

到底动没动手,他自己说的不算

知乎用户 seele 摄影 发表

必须严惩

知乎用户 陈纯伦 发表

所以,教材问题怎么处理的呢?互联网对热搜的记忆,总可以同时记得两个吧?

知乎用户 岁月留金 发表

甚至参与斗殴的那几个从犯在当时都未必知道是主犯男子调戏在先,说不定看见同伴被爆头就直接动手了

不过现在这舆论说不定连我这种做假设的都要被冲,没法说

这案子不爆出来的话,即使主犯没后台估计也就是个互殴或者赔钱拘留,最多判一缓一,毕竟没重伤没人命,普遍和稀泥

灵活量刑呀。。。我到不是觉得这次主犯该轻判,我是觉得这种挑事打架的都该重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觉得这个小伙子全程没有一点错误,而且感觉瘦瘦高高,不像跟他们一路的人。前期不围观,不助威,后期全力阻拦打人。我很为这个小伙子担心,希望他不要受牵连。

知乎用户 范范 发表

怎么也得一个包庇罪

知乎用户 走向巅峰 发表

还好没骂错,我卷的是挑事的主犯

知乎用户 远去的血影 发表

不要过分要求普通人,不要放过真正的坏人

知乎用户 心晴 发表

实事求是,不放过坏人。

知乎用户 往事如烟 发表

唐山烧烤店打人主犯过往案件疑点线索

知乎用户 旅行者 1 号 发表

现在已经不仅仅是这件事了,个个都得起底,老账新账一起算,真干净也不会冤枉人

知乎用户 新天新地 发表

目前来讲,白衣男没有参与打人并阻拦,在这起暴力事件中应该没有问题,只不过他是不是好人,我对此存在疑虑。

三更半夜的和一群暴徒在一起吃饭,当然他也可能是普通人没有参与过其他犯罪,但是他在打架事件发生后的反应,刚开始喊的:别打了,走了。这让我有点疑虑。所有人都知道打人是违法的,尤其是打的那么厉害出手比较重,他喊这句走了意思就是要他们离开现场跑路的意思。让人感觉他不是第 1 次见这个场面显得比较冷静,后面保护那女的可能怕打死人事态过于严重。根据这个表现,对他有一定的怀疑,可能不是那么干净。如果最后证实他是一个好人,我也愿意向他道歉。

我希望他是一个好人,只是因为跟这群人渣认识随便吃个饭而已,希望官方最后能给一个结果吧

知乎用户 喜欢看回答 发表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用担刑事责任也不会是什么好人!

知乎用户 sam 发表

就是开迈巴赫那个领导的孩子吗,有视频在,如果确实拦了也能看见,没拦也造不了假

知乎用户 王先生​ 发表

戴帽子的老人家也没打,一直在劝架

知乎用户 yolkmom 发表

第二名是我吗?

知乎用户 唐先生 发表

交友不慎啊,但起码他阻拦了,应该无责

知乎用户 翩翩 发表

打人的事你不用担责任了哪咱们说一说你作为黑恶组织的事情吧

知乎用户 学游泳的猫 发表

在这个案件上应该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知乎用户 文艺暴龙兽 发表

好人成佛要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恶人成佛只需要放下屠刀。

知乎用户 极品学渣 发表

妥妥要判啊,只是轻点。我打群架叫上一堆人撑场子,把人打死了,撑场子的说没动手。能行吗?那群人目的本来就不是打人,是壮声势,威胁对面不敢动手的,也是共同犯罪。

知乎用户 温玉 发表

红帽大哥和黑裤男是见义勇为啊。。

遇到打群架,普通人见义勇为最多也就干成这样了。

唐山这事就是现场有两个 jc,最多也就是拿着伸缩棍辣椒水把人驱散了。

现场能抓到一个都费劲。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第一,不应以与黑社会同行作为其有罪的依据

第二,应当继续对其展开调查,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可以适当鼓励。

第三,应当继续展开调查,应当对唐山的政,商,治安环境展开全面调查,进行彻底清算。

知乎用户 瞧猴客站 发表

看了半天回答和评论,实话说依法治国真是任重而道远啊!!!

知乎用户 深夜 发表

正常情况,不会,但是现在不是正常情况了。被打的受害者,都被指责这么晚出去吃烧烤不是好人。

一个劝阻犯罪的同伙,他之前干过什么事,说过什么话都会被扒出来。

社会课堂,路遇危险,中国式防身如何做到占理不吃亏社会课堂,第一次进派出所,怎样告状才能显得很老练?派出所的正确使用指南

咱们普通人看看这个总结,可以少吃点亏。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什么叫只有道德上的制止义务?没有法律上的制止义务?就是说不要去制止暴力吗?

知乎用户 佳佳语露 发表

非专业人士

我关注的点是 舆论已滔天 那几个没有动手的竟然没有一个主动自首的 都是乖乖等警察来拘 在我看来 他们是自觉自愿把自己跟打人的绑定在一个战车上了

错失一次良机 我不信开车逃亡的几个小时里 他们没有衡量过利弊 或者没有什么人支过招 递过话 道上混的 会请不起律师嘛

知乎用户 pingke 发表

交友不慎的典型了。

我看过那个视频,最开始是灰衣父那个男的主动摸白衣服女(有点绿,摄像头画质分辨不清),然后白衣服女说滚开,然后男的不依不饶接着摸。在白衣女说滚开然后推了男的后,男的扇了白衣服女的。那个白衣服女对面的黑衣女,拿酒瓶子砸了男的。紧接着那个男的把黑衣女拽过去,然后开始进来人,先是白衣服男用凳子砸黑衣女,然后白衣女就被拖出去打,这过程中白衣橙帽子的男子一直在拉架,然后后面是灰衣男和黑衣男一直在打,然后白衣男也在打,最后白衣身后有黑色图案和红色衣服的男的拉开。

过程中,黑衣女先手抡的酒瓶子,但白衣女被打过程中,他一直在看戏还是干啥不知道,就和他一起的白衣女去拉架,结果被推到在台阶上,但是看样子没磕到后脑勺,万幸。

交友不慎是真的,因为中间施暴的一共四个人。剩下几个都没有参与,都在看,还有三个人去劝架。而那个黑衣女的一酒瓶子可以说直接导致了后面白衣女被拉出去暴打。

所以以后交朋友注意点,别人家犯错连累自己。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1. 要前因后果懂吗?如果是这个人策划的呢?

2. 如果只是参与但是开始也同意,中途反悔,甚至阻拦,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3. 如果知情,开始没说同意不同意,被默认同意,自己没有拒绝,中途停止也算共同参与。

4. 如果知情,开始同意,但事发马上阻拦停止,可以从轻免责,因为定罪需要行为,不是言论,他有权力伸张意外是说笑并不是真的要在公共场所暴力。

5. 如果开始就不知情,临时冲突发生了这种暴力施虐人身侵害,可以免责,甚至要奖励,这已经是见义勇为了。

所以要说清楚前因后果,法律要求证据,证据链,证据齐全,而且要讲事实,原因主次。

人生有什么盲目盲从盲流盲道请不要冲动,具体关注胡锡进新浪微博。

请关注我折叠评论截图,都是自带点赞的。长时间以来所以到我答案下面反对我喷我的几乎没有任何一条不这样,这肯定就是故意的。

看看这个说无罪推定的,简直笑死,智商暴露。

知乎用户 伴夜碧螺春​ 发表

特意又看了一下视频。两个女的该处罚,遇到这种事没有实质性行动和拉架。白衣黑裤男,该处罚,一开始没介入

知乎用户 吾辈为何戰 发表

从理论上讲,殴打之前缺少犯意沟通,

那个男子如果没有参与殴打,阻拦的动作很明确了。可能真的不会追究打人的责任了

但是出现这种有影响力的事件,肯定是要从严处罚的。

他可能要好好聊聊涉黑的事情了

知乎用户 自家 发表

建议给个红码

知乎用户 40 米大枪 发表

单说这个案子应该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但看这阵势是按黑社会团伙算一起抓了,即使这事儿不判,别的事儿随便挖一下就够判个大几年的。

知乎用户 GIN 发表

没打人不需要承担打人的责任

但是现在这群人初步定性是涉黑,那也会被牵连

知乎用户 路灯 发表

这个白衣男子之前一直坐在外面就没起来过,看打起来了就去劝架了。打架应该没他事儿,但是问题是这事儿闹这么大,你觉得警察不会查他以往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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