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过领导说过最让你遍体生寒的话是什么?
知乎用户 石头儿 发表 领导向你说: 这字你签就行了,没啥责任。 领导向纪委说: 这事我完全不知道!! 知乎用户 呵呵哒么么哒 发表 毕业前实习的时候,我的直系领导喝了点酒对我说:你来我们公司,公司教你技能,该你给公司交学费,不是公司给你 …
怎么年年都有这 “新闻”。
求求各位老板们,学点法吧,学一点。
就算不学劳动法,那咱为了不当老赖,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基本道德要有吧?
遇到这种情况,教你一招,必然有用。
直接说明金额不足,要求老板当场清点啊。
这一万个硬币,清点起来绝对是个体力活。
你要是中间再打个岔,继续重新清点!
老板们的想法想必是 “才上了十几天班,要什么工资,对公司毫无贡献,竟然还要什么违法解除赔偿金?这是个啥?”
拜托各位资本家们,多上上网,现在短视频当道的时代,哪个劳动者还不懂一点劳动法,员工们都在进步,你再不进步,你不输官司,谁输官司。
天真的老板,应该是学习了人民币不得拒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本案中,公司特意去了多家银行兑换了 122 斤的硬币,无非是想最后恶心员工一次,但是这种老套路,早就被法院处罚过了无数次。
老板有这个功夫对付员工,不如多看点法律,免得下次官司还是输。
法院对付这种准老赖也是措施强硬,一定要点赞!
这种恶意消极对抗的不仅仅是员工,而且还包括了法院,毕竟这么多钱,你让执行法官怎么清点?
执行法官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老板当场自行清点?
现如今,硬币竟然成了一种报复性的手段,
所以,用 122 斤硬币支付明显是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最终法院罚款 5000 元,合理合法。
而且,罚款已经算是最轻的一个处罚了,按照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真的感叹,毫无格局老板自己以为是的小聪明,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这种社会新闻,以后还是少一点,员工合法维权不易。
罚 5000 不如老板拘留 15 天。
这…… 当然是收零钞清点费啊!
一万元 122 斤,61 公斤,约合 6.1g / 元,除去包装重量后约为 6g / 元,正好是 1 元硬币的重量。
也就是说一共有一万枚 1 元面值的硬币。
按照上面百度百科截图里招商银行的价格计算,超过 50 枚硬币后每 50 枚收 1 元计算,当场收 199 块零钞清点费一点问题都没有。
不过送上门的买卖显然不能按专业机构批发价来计算,而且收款人最终还是要把这一万枚硬币存入银行的,银行还要再收一次零钞清点费,所以这部分成本也必须覆盖掉。所以至少应该收 400 块,其中 200 块是自己数钱的工费,200 块是存银行时候的工费。
但是劳动仲裁机构显然也应该数一遍,以监督执行到位。执法单位在执法的时候至少是两人同时在场,也就是说,仲裁机构数钱需要至少两个人数两遍,有些情况甚至需要再加一个人数一遍。这收 600 块工费没问题吧。
但是仲裁机构亲自收费显然不合适,也不好开发票。
所以数钱这件事应该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而第三方机构除了工作人员的工费之外,还要收部分管理费用,就少算一点,按数钱人与所属公司五五开计算吧,这个委托机构就要收 1200。
再加上 400 块的收款人清点及银行清点费用,先收 1600 吧。
上面只是给用人单位擦屁股的钱而已,扰乱秩序的罚款和拘留,还有搬运 122 斤货物的费用另算。
祈祷打工人都不要遇到这么扯淡的公司吧,不讲理也不讲法。
拧巴、记仇、不讲道理。
老板们似乎也不怎么看新闻,执行送硬币然后被罚的新闻在网上也差不多算月经贴了吧。
为什么考编热居高不下,和部分私营企业主的土狗思维也脱不了关系。
所谓画虎不类反成犬,部分老板的脑回路也猜不透。
所以大多企业真是没法和编制比。
考编,至少不用受到这样的羞辱而且也稳定。
事情处理的恶心心的,就是赔钱了也得恶心打工人一把。
先是无故开除,后来是恶意阻碍执行。
据开福区法院的消息,2022 年 5 月,小兰入职该公司,试用期工资为每月 7200 元,但上班十余天,小兰遭无故开除,且该公司未支付小兰的工资和赔偿金。在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该公司仍不支付,于是小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过程并不顺利。据开福区法院发布的一份罚款决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直到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传唤后,该公司才愿意支付案款。
但对于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来说,履行法律义务似乎仍不情不愿,于是出现了开头那一幕。该公司老板竟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了一万元的硬币,这些硬币面额从一角到一元不等,总重量约 120 多斤。此举似乎就是为了为难执行干警和申请执行人。最后,执行干警陪同申请人现场清点了硬币,并存至银行。
这可能也是联系到不懂法的原因,试用期 720,这一下子梭哈赔了 1 万多,老板心情实在暴躁。但他在两个步骤都有问题,一是和劳动者不协商离职,二是执行的时候故意消极执行。
第一个是劳动法层面的,不了解无故开除的法律后果,需要赔钱。
第二是执行方面的,其实消极对待执行,恶心法院和被执行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向大皖新闻记者表示,被执行人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恶意支付大量硬币的行为,妨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浪费了司法资源,明显具有消极对抗执行的意图,情节恶劣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秀智商的操作确实挺让人下头的,既敢无故开除员工,又敢蓄意兑换硬币对抗法律惩处。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罚款力度压根对这样的公司没有震慑力度,五千一万对他们没有警醒只有嘲笑,五十万一百万可能才会有反思。
用 122 斤硬币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公司的做法纯粹是为了恶心员工,早就已经失了格局丢了人品。
曝光到网上大家只会避雷,这样的公司形象可能自己本身早就已经不在乎。
站在公司的角度来说,他们就是无视法律要求,就算被执行也要恶心员工恶心法院,认为硬币也是钱,故意不让你好过。
其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该让这样的流氓公司以流氓手段来对付员工,应该给员工更多的保护。
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说,可以向上提起诉讼请求,收到对方的硬币支付,必须要求其现场点清核对金额准确度,让其送还至自己指定地点。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还真是挺多的,适当给予严惩才是打击不良企业的重要手段,不痛不痒只会让其越来越肆无忌惮。
硬币是国家法定流通货币,公司有权用硬币支付,但是故意从银行兑换硬币来支付执行款,以此来刁难收款人和法院执行人员,就涉嫌构成扰乱司法执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了。
像这种用硬币付款的例子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希望法院通过一起又一起严厉处罚,将这种恶意行为消灭在摇篮之中。
2020 年,四川资中女子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取的 6000 元赔偿金全是硬币。
2021 年,沈阳女子离职后将公司告上法庭,但公司给出的数万元赔偿款居然全是硬币。
网上随便搜一下,这样的案例真不少,上述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当时都没有领取硬币,后面如何处理也没有后续。长沙这个就相当漂亮,法院对硬币支付行为不予认可,并直接司法罚款处理,没有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已经算是轻的了。
对于这样的 “被执行人”,根本还在于他们无视法律,认为硬币也是货币,“既判要我赔偿,那也不能让你好过”。除了法律途径之外,我推荐一个方法来应付这种人。
第一,不管纸币还是硬币,一律要求公司把钱送过来,收款人没有义务亲自去取,因为公司是执行义务人。
第二,如果对方拿来的是一堆硬币,轻声细语、耐心沟通,要求公司送硬币的人一枚一枚数清楚。当面清点,少一个硬币都不行。如果数到最后,发现数额不对,要求再数一次,直到对得上为止。
王小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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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有义务履行所有执行款的还款义务,收款人没有清点货币的义务。
第三,对此种行为全程录音录像,如果对方有言语威胁、侮辱甚至暴力行为,立马报警,交由警方处理。如果对方执意不清点,将录像作为证据交给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有权对相关单位做出罚款、对相关当事人做出司法拘留处理。
这不是第一个想出这种 “大聪明” 办法来恶心员工的了,但希望法院能通过一个又一个这样的案件来杜绝这种现象。
从新闻报道来看,这家公司从支付赔偿金到支付判决都很不自觉,直到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才想出这种办法来恶心公司员工。
别的公司好歹都还兑换一元的硬币,这家公司更牛,兑换的硬币里居然还有一毛的,而且还引以为豪。
估计以为自己这样做是王者操作,不仅没有违法,还恶心了员工、恶心了法院一把,谁知道其实自己是青铜。
法院在决定中已经说明了,这种用硬币来给付的方式属于消极对抗执行,属于其他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工作的行为。
不给这些公司来点厉害的,还真以为法院、当事人都是吃素的。
之前有位 up 从一线城市回长沙就提到,在长沙很少有企业买五险的,更不用说一金了,感觉长沙是企业老板的天堂。
看到这个新闻我忽然理解了这个 up 所说的。仲裁都已经判该给钱给钱,这老板还不醒悟,反而想到这么损的方式来恶心人。可能老板自己还洋洋自得,没想到又有罚款下来,哈哈哈哈,大快人心。
私以为罚款还是轻了点儿。如果给企业罚款都是以十万为单位的,估计遵纪守法的企业也会更多,员工们仲裁无良企业的动力也会更足。(狗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长沙市最低工资是 1930/1740,所以为什么题中提到的人试用期工资 720?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处罚也要讲究技巧和方法
近些年来,在法院执行工作中, 被执行人以故意交付硬币的方式来消极对抗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少,在网上可见的公开的报道就有以下这些:
2018 年 6 月,江苏省东台市法院在执行才某与东台某公司克扣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 965 元,东台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当场捧出一大盒 1 元、5 角、1 角的硬币交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当场对王某进行教育,在有其它财产履行方式的情况下,故意采取此种方式履行属于抗拒执行,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王某顿时幡然悔悟,承认错误,主动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履行完毕。
2021 年 1 月 6 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在执行朱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为 33000 元,某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提 4 袋硬币交执行款,被法院以消极对抗执行为由罚款 5 万。
2021 年 11 月,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季某主动到法院交付抚养费,但交付的却是一叠叠一元纸币中零星夹杂着几张五元纸币,最大面值的一张纸币是二十元,另外还有两大桶一元、五角、一角的硬币。承办法官对季某的恶意行为当场予以训诫,告知其涉嫌妨碍司法将承担的后果。季某这才意识到了错误,接受了训诫,表示立即到银行将这笔抚养费交纳完毕。
2022 年 8 月,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在执行王某拖欠劳务费一案中,执行标的为 6000 元,王某主动来法院执行,但是却故意带来了一大袋子的硬币。承办法官对王某当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妨碍执行将承担的后果,王某遂收回硬币并用现金支付了欠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执行的这个案件是网上最新公开报道的一个。从以上五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四起案件均是拖欠劳务费或劳动争议案件,只有一起是抚养纠纷案件。这五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实都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以支付硬币的方式妨碍法院开展执行工作。这五起执行案件,有三件在法院执行人员对其采取训诫后,被执行人主动改正错误,以正确的方式支付了执行款,法院未再对其进行处罚;另外两件案件中,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执行标的为 33000 元,作出的罚款为 5 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执行标的为 1 万元,罚款为 5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 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 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被执行人以故意交付硬币的方式显然是属于 “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是有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作出相应的处罚的。
至于每个案件到底应该罚多少钱合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执行案件中虽然标的为 33000 元,但因为法院是对某汽车服务公司单位作出的罚款,起点数就是为 5 万元; 而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执行标的为 1 万元,罚款对象是个人,在 10 以万元以下由法院自由裁量,我个认为因为执行标的才 1 万元,作出 5000 元的罚款是较为合理的。
值得探讨的是: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并不大为 33000 元,被执行人实施的只是较为轻为的妨碍执行行为,但因为法院是对某汽车公司这一单位作出的处罚,起点就是 5 万元。不得不说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处罚的结果是相当的重。但是,又是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某汽车公司这类实施了轻微的妨碍执行的怎么来进行处罚,达到既教育了被执行人,同时又使法院的处罚看起来更加合情合理又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案件中执行标的的大小、被执行人单位实施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程度来进行选择性适用:如果被执行人单位虽然实施了象某汽车公司这样的实际上比较轻微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案件执行标的也不大才 33000 元,对单位进行处罚起点数就是 5 万元,罚款的数额甚至会比案件本身的标的大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灵活进行处罚,将对单位的处罚改为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或者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等)进行处罚,这样处罚就成为对个人的处罚,罚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由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灵活掌握,让法院处罚的金额与单位妨碍执行的程度、执行标的大小相适应,从而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院罚的好,就是钱有点少,上次类似情况是罚了 5 万,这次才 5000 元,力度差了点。公司自作聪明,不单是恶心了劳动者,还是消极对抗判决。对于此类恶意阻碍执行的行为,就该狠狠地罚。
类似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每过一段时间,就有那么几家输掉劳动仲裁的公司不知道从哪里搞来一大堆硬币,打着 “硬币也是人民币,任何人不得拒收” 的旗号,故意给胜诉的劳动者制造清点上的麻烦。
任何人不得拒收人民币,是为了保护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权威性,不是给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当工具。故意给劳动者制造困难,公然对抗国家劳动保障体系的这些企业,才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最大破坏者。必须严肃处理。
硬币属于辅币,但我国没有对辅币有限使用的规定。
本狐为知友们带来深度评论:
【女子遭无故开除公司赔 122 斤硬币,故意恶心人法律能管吗? 】
又是一起蓄意兑换硬币支付赔偿款的执行案例。
今年 5 月,小兰(化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工资为 7200 元每月。令她意外的是,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
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 1 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当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9 月 14 日,当开福区法院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小兰来到被执行人办公地后,发现支付执行案款的是面额为一角至一元不等的 122 斤硬币,原来这是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
9 月 22 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
表面上看,这家公司支付执行案款的方式也没啥毛病。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包括了纸币和硬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既然硬币与纸币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那么该公司拿硬币来支付案款,也就名正言顺、于法有据了。
**可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这家公司是在打法律的 “擦边球”,故意恶心人。明明可以用纸币的形式支付案款,却非要 “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蓄意兑换成了硬币,不仅法院工作人员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清点,当事人想要携带、消费、存储,也是不小的难题。在公司老板的算计中,虽然官司打输了,可耍了个 “小花招”,也算跟法院和当事人打了个平手了。
对于这样的 “恶意支付” 行径,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的举动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故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法院的判罚固然大快人心,但是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司法实践,“其他方法” 的兜底条款当中所涉及到的方法其性质应该接近暴力、威胁,而又并非是这两种行为。否则法院很容易以兜底条款限制被执行人的权利。
蓄意兑换硬币履行执行义务,确实对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但这是否达到了该条款当中 “其他方法” 的程度还是值得商榷的。。这也是为何此前很多类似硬币支付法院执行款的争议当中,被执行人大都未曾得到法律上的惩戒。
当然,法院的板子能不能打下去,关键是要判明,被执行人以硬币来支付案款,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 “恶意”。回到本案中,法院便从“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 等方面,判定对方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进而作出了罚款决定。
翻看报道,类似公司开除员工支付 122 斤硬币的 “恶意支付” 事例并非个例。之前,广西北海某公司一名被执行人拎着 4 麻袋硬币,大摇大摆地让法院工作人员清点执行款,结果被法院判罚了 5 万元;四川资中女子张某通过劳动仲裁,获得 6000 余元补偿金,但公司直接用三轮车给她拖来两桶硬币,等等。
这也是为何此前很多类似硬币支付法院执行款的争议当中,被执行人大都未曾得到法律上的惩戒。这些恶意支付的情况,有些法院是接受的,有些法院则是拒绝,很少有法院因此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其根源还是在于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大量硬币支付,增加执行不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长沙当地法院以非日常经营使用的货币来认定蓄意兑换的恶意,但如果确定是日常经营当中收到的呢?比如小卖部或者公交公司,这个时候能认定 “恶意” 吗?
**所以说,要遏制这种行为还是需要有更为明确的法律支持,而通过法院扩张解释法条来惩处,终究不是长久之计。**考虑到 “恶意支付” 的社会危害性,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挑战了法律和司法权威,有必要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而付出一定的违法成本,也有助于被执行人知法明理、有所畏惧。但是,对于这种恶劣行径,光是罚点款还不够。
无论是 122 斤硬币,还是 4 麻袋硬币,或者两桶硬币,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清点下来都不是一件轻松的活儿。除了依法给予罚款,让 “恶意支付” 的被执行人承担清点成本,也是应有之义。
**从长远来讲,还是要从立法上 “有的放矢”,有效遏制 “恶意支付”。西班牙曾于 2019 年立法,规定用硬币付款,一次不能超过 50 枚,目的是防止有人用大量硬币进行报复或恶作剧。**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应当为硬币支付设置 “天花板”,防止利用硬币的数量、重量等特性 “念歪经”,并赋予收款一方对支付形式的选择权。
此外,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还应当进一步明晰被执行人的义务,界定 “恶意支付” 及其标准,以及相应处罚措施,避免类似乱象滋生重演。
文 | 柳宇霆
来源:狐度工作室
这一事件告诉我们,现实中的法律,往往是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
天平一侧,是人民币的无限法偿地位(国家赋予法定货币无限的支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天平另一侧,是司法的尊严,是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单位,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LPR"> 当两者表面上出现冲突时,司法机关不能孤立地根据文本来制定法律,也要考察背后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价值。本案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公司处以五千元,就没有孤立地看待人民币的无限法偿问题,而是平衡了多方面的利益)。
一方面,两种价值未必真的存在冲突。之所以法律要求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人民币,是为了维护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和市场交易的便利性。试想一下,如果在中国的地界上出门买东西,店主表示自己只收美刀,那是要干啥,当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不好使还是咋地? 然而,当有人以「法律禁止拒收人民币」为由,舍弃更加便利的支付方式、用人民币作为消极对抗司法判决的工具时,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不能机械地要求劳动者接受这 122 斤硬币。(再说了,劳动者也可以表示:我不是拒收,只是有理由认为金额不对,你当面给我点一下呗。)
另一方面,当两种价值的确存在冲突时,也希望立法者能够及时修订法律,避免出现恶意卡 bug 的操作。毕竟,类似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上新闻了,印象中 2020 年相关讨论就上过知乎热榜,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耗得起、有智慧和精力继续围绕履行判决的方式和公司继续打下去。
说到修改法律,借这个事情发散一下,或许我们可以考虑引入「有限法偿」制度,避免滥用硬币给社会生活带来困难。
所谓有限法偿,指的是货币具有有限的法定支付能力,特定类型的货币(一般是指硬币)只能用于偿还一定额度以下的债务。
例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硬币条例》就有以下规定: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標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 (由 1999 年第 68 號第 3 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 $1 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 $100;
(b) 以面額少於 $1 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 $2。」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掏出 200 个一港币硬币来结账,商家可以只收 100 个「银仔」(硬币),并要求顾客另外拿一张纸币或者「碌卡」(刷卡);如果商家找给消费者四块五,排出来 45 个一毛钱,消费者也可以拒绝。
这样一来,或许能够在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和交易的便利性之间达成合理的取舍,也不需要频繁地依赖个案来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了。
这太简单了,就是拒收。
拒收的理由是无法确定是否够数量,你说确定,你数给我看,数一遍恐怕不行。
不数到我认可,完全有理由拒收。
有点像是分手的情侣,过错的一方不知悔改,还要恶心一下对方,既输了人品,又输了体面。
这名女子才入职十余天就无故开除,经过劳动仲裁,公司对于工资和补偿金也是一拖再拖,为刁难该女子,这家公司竟将应支付的 1 万元案款兑换成 122 斤重的硬币,事做的很绝。
如此可以看来,这个公司很不正规,很可能连个法务都没有,要不也不会这么没遛。
另外这家公司业绩肯定也不怎么样,否则员工都忙的不可开交,哪里时间做这样的奇葩事。
对于这名女子来说,幸好只在这家公司工作十来天,工作再长的时间,都对不起自己的付出。
无故开除员工在先
又对赔偿金一拖再拖
直到被法院执行
竟将 1 万元换成 122 斤重硬币!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今年 5 月,小兰(化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工资为 7200 元每月。令她意外的是,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
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 1 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当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9 月 14 日,当开福区法院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小兰来到该公司办公地后,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
桌上、地上码放了大量硬币,
面额为一角至一元不等。
原来这些硬币是公司老板指示员工
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
1 万元硬币重达 122 斤!
最终
执行干警陪同申请人
现场清点硬币并存至银行
此案执行完毕
9 月 22 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这家健康管理公司,就其蓄意兑换硬币以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 5000 元。
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的举动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故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新闻晨报记者查询发现
类似 “硬币赔偿” 的案例时有发生
而这些当事人
要么被训诫要么被罚款其中有人被重罚 5 万可以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编辑 | 何小桃 杜波校对 | 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三湘都市报、新闻晨报等
感觉这新闻年年都出现了,之前看到有受工伤维权给了两筐硬币的,还有仲裁维权公司给了 3 桶一角硬币的……
很明显,员工这边维权成功了,公司老板不开心了,反正都要给钱,那也得恶心一下对方。
但公司的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用硬币来制造障碍和负担,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应该收到相应的处罚
再来说说员工被开除如何维权,在被公司辞退时,首先不要随便签任何书面的文件,因为有的协议可能会把辞退写成自愿离职,那如果你签了,就可能代表是你自愿离职的,那这种情况下,自愿离职,公司也就不用支付补偿了。
同时如果公司是口头辞退的,最常见的就是公司老板或者人事临时通知:你明天不用来了。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人就觉得公司都这样说了,那我还去上班干什么嘞,就干脆不去了,但有风险。
如果你真的听了公司的话,之后一直没有去上班,那么你正中下怀,公司很有可能就不用给予辞退你的补偿,因为你属于旷工!而且你还没有赔偿。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坚持来上班,坚持打卡,看公司下一步怎么做,是不是不让你打卡?不给你安排工作?甚至电脑都给你收走了?
那这个时候就要耐心一点,跟公司打持久战。
抓住时机保存证据,积极处理这些问题,切不可以一走了之,不闻不问。
证据搜集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等)、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工作群截图,尤其是工作中上级平级对你的评价,以防止以 “工作不符合要求” 为理由非法辞退;
公司找 hr 和你面谈辞退的事宜,说公司要辞退你的录音;
或者和领导沟通的聊天记录;
或者公司直接发放的辞退通知、邮件等
也有的公司可能选择调岗降薪等方式逼退,那么可以搜集公司单方面调岗且减少工资发放的证据;
再就是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既不辞退你,但也不安排工作,甚至把电脑搬走,不让你打卡等等,这种情况员工可以继续上班,还可以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去证明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以此作为证据。
其次如果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发放加班工资、未休年假等,劳动仲裁时也都可以一并主张
那这些做完之后,可以尝试先与公司协商进行赔偿,看协商结果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这可不仅仅是不懂法的问题了,如此会作,这样的公司可真是实实在在能火出圈。也许,该公司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以身试法上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可谓用心良苦啊,违法的同时又体现一把道德水准。毕竟,这样的操作并非这家公司独创,只是没有想到被围观。
1 万元与 5000 元 “支出”,也许对公司而言就是毛毛雨,1 万元换成硬币可不就是沉甸甸了,如果能让大家因此多了解一点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那可真是一举多得。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再看看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其实,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在文书中明确支付方式,避免这种操作的发生。
行稳致远,往往从小事可以窥见未来。这样的公司,长点心吧。
希望以后不再有类似的事件,希望大家都能依法享有各项权利。
老板怎么回事啊,这个硬币怎么只有五千块钱啊?
他们如果无法证明这个钱的数量,那就无法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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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日后遇到这种无赖老板,用硬币支付执行款,法院还没招,那么你要求对方带到银行交接。
到银行后,说要存款,要求对方当众点清,告诉银行里要存款,而且自己有人现场点数,银行派个人在旁边监督就可以了,银行没理由拒绝。
然后你可以将对方点数过程录下来,只要最终对不上,就以数量可能不足,要求对方重数,否则拒绝。
如果银行存款人员认可数量,你就直接存入账户即可。
司法机关的处罚并非选择性执法,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对 “耍赖” 行为进行的有力惩戒。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针对某企业在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中,蓄意兑换硬币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
据了解,小兰此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可公司为刁难申请执行人,竟将应付的 1 万元案款兑换成 122 斤重的硬币。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罚款 5000 元。
众所周知,由于一些人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缺失,要么赖账不还,要么在法院裁判生效后依然挖空心思逃避责任,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和法律尊严。
法律的权威通过裁判及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得以实现。恶意规避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最大的不诚信和对法治的肆意破坏。如果失信行为不受惩戒,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社会运行成本将大幅攀升。
而如何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显然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 “耍赖” 情节的关键因素。纵观报道,122 斤硬币是该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兑换的。由此可见,该公司虽履行了案款,但却带有刁难申请人和司法机关的恶意。可以说,该行为不仅给申请人带来困难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并不意味着否认硬币的货币属性。现实中,有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收取大量硬币的公交公司、小商贩,其使用硬币支付案款便不属于消极执行或 “耍赖” 行为。
但在此事中,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大量硬币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处罚并非选择性执法,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对 “耍赖” 行为进行的有力惩戒。
试想,要是纵容默许这种行为,司法权威和申请人合法权益均会受到损害,无利于构建信用社会。惩戒这种耍赖行为,既取得了社会认同,也发挥了警示作用,让司法权威不失色。
撰稿 / 史奉楚(法律工作者)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付春愔
这家公司太恶心了。故意抗拒劳动仲裁的裁决: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 1 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为刁难申请执行人,这家公司竟将应支付的 1 万元案款兑换成 122 斤重的硬币。
这 122 斤重的硬币不是公司本来就有的,而是为了刁难该女子而故意去换的。
群众通过劳动仲裁合法合规,而这个公司为了对抗劳动仲裁,故意用恶心手段刁难职员。幸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
在我看来,这钱啊,还是罚的少了,该职员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都应该由这家公司赔偿。只有严惩重罚才能让这些企业好好做事儿,而不是故意刁难离职人员。
这个案例非常值得分析,原因有 2 点:
第一,试用期被无故开除,依然需要支付赔偿金。
第二,赔偿金兑换成硬币,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意图,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
这两种情况一般很容易被忽略。
如果公司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是可以无偿辞退试用期员工。反之,就需要赔偿。
换而言之,这和能力不行还不是一个概念,能力很优秀的人,也有可能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人事转行当程序员,也许我有很好的逻辑思维能力,也有很多可复用的方法论,我综合能力是优秀的,但我就干不了程序员这活儿,不符合程序员岗位的录用条件。
试用期辞退,如果被判定违法解除,那就需要给 2N。鉴于是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司龄都不超过 6 个月。司龄不满 6 个月的话,违法解除补偿金 2N=2X0.5 = 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会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用人单位存在录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以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的岗位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性别、种族、宗教等就业歧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录用条件可以在劳动合同附件、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或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文件中列明,员工入职时可由其签名确认知晓,并保留员工签字的书面文件,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最好保留员工签字认可考核制度的书面文件,其次,考核结果由员工签字确认。
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
操作上可以定期 (比如:每周、每月) 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
本次案例中,单位的行为非常不专业,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管理漏洞,甚至还消极执行判决,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都是非常大的。
随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粗放式管理已经不适合如今的职场形式,希望各位 HR 和企业主,能提升专业意识,提高专业管理能力。
这些关于试用期的回答也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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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老板的智商和格局,如果不是占了先发优势和资本渠道,其实啥也不是。
只有背叛阶级的个人,没有背叛阶级的阶级。
诚不欺我。
有个问题,试用期工资到底是 720 每月还是 7200 每月?
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分三个档,分别为 1930 元 / 月、1740 元 / 月、1550 元 / 月。
按照赔偿 1 万元的算法,7200 的可能性大些。
“女子遭无故开除公司赔 122 斤硬币”,该事件折射了有的企业不把员工当回事,“资本欺凌”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应引起足够重视。
在该事件中,涉事公司的蛮横、刁难令人吃惊。既然公司要招人,应聘者已经入职,说明公司经过面试等环节,确认了应聘者符合公司的招聘要求。该员工入职后,还要经过试用期考察。只要她在试用期内表现正常,能够正常履职、胜任工作,那么,就没有理由把她开除。
可是,该员工仅入职十几天就遭到无故开除。那么,该公司招聘员工的目的又是什么?是为了搞 “潜规则” 吗?如果不是,明明是合格、合适的员工,为何还要开除?由此可见,该公司及其老板蛮不讲理。
这种蛮不讲理,不仅浪费了应聘者的时间精力,耽误她到其他公司应聘、工作,而且,对公司来说,也没有好处。因为它还得重新招人,也浪费时间成本。但它不在乎,说明求职者众多,不愁招不到人。资本的力量要远大于劳动者,以至于一些企业老板认为,求职者、员工有求于自己,他们能否保住饭碗,完全由自己说了算,要看自己的心情和脸色,所以没有必要尊重他们。
该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后,经劳动仲裁,需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共计 1 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当地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最终,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 122 斤硬币,面额为一角至一元不等,合计 1 万元。这分明是刁难员工和法院工作人员。为了清点这些硬币,他们得花去多少时间!
如果说该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用到这些硬币,那么,用硬币来支付,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硬币也是流通货币。可是,既然公司平时没怎么使用硬币,公司里也没有这么多的硬币,老板却让员工到不同的银行去兑换,这种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从老板此举,不难窥探他的心理盘算:要我赔钱可以,但也要折腾、羞辱你们一番,让你们清点硬币到怀疑人生。
这种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在现场点收大量硬币的举动,是对劳动者尊严的羞辱和碾压,同时,也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因为此举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款 5000 元。这是他应该受到的惩罚,但愿此事能让他长记性,牢记尊重劳动者和法律。
“女子遭无故开除公司赔 122 斤硬币”虽是个案,但资本对劳动者的不尊重,却日趋普遍,否则,公然违反劳动法的 “996 工作制”,就不会成为不少企业公开宣扬的“企业文化”,甚至被美化为企业对劳动者的“福报”;否则,职场“潜规则”、职场欺凌就不会屡屡发生,甚至出现“公司要求加班不满 30 小时捐 300 元” 等奇葩事件,以及 “高管用烟头烫伤员工脸还称疼才能长记性” 等极端案例。
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尊重劳动者,才能赢得企业长远、健康发展,这点常识,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懂得并切实做到。(文 / 李蓬国)
谁再跟我说中国人口下滑缺劳动力我就跟谁急。
典型的消极执行,对公司法人罚款没毛病。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公司法人予以处罚并不意味着否认硬币的货币属性。**现实中,有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收取大量硬币的公交公司、小商小贩,其使用硬币支付案款便不属于消极执行或 “耍赖” 行为。但在此事中,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用大量硬币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
要是纵容默许这种行为,司法权威和申请人合法权益均会受到损害,无利于构建信用社会。因此,不仅要惩戒这种耍赖行为,而且还要严惩!
如何看待公司这一行为?
公司恨的牙根痒痒,这也就是法治社会,只能用硬币出气,不然的话放以前,找地痞流氓把恶意不离职的员工打成猪头。
小肚鸡肠。
重点:试用期无故被开除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并且试用期不能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属于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考察磨合期,在这期间,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 3 天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也可以主动开除员工,其中如果劳动者若因个人原因,如违纪、造成重大损失等符合劳动法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无需赔偿。否则,公司都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其次是硬币赔偿。从法律条文上来讲,硬币赔偿是不违法的,因为它属于人民币,也能在市场上流通。但是,从法学原理和本案情况来讲,公司特意兑换硬币,明显属于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阻碍司法的正常执行。
对待一些公司,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停业整顿,总是和劳动者拖时间,什么时候解决完问题什么时候允许营业。
法官队伍的素质越来越高了。
明辨事非,洞悉真相,惩恶扬善,为老百姓伸张正义,以公正、严谨,让人信服的专业态度实力担当了其社会职责,让人安心,这个得点赞。
我还真不信了,这不是寻衅滋事?这不把公司法人抓起来?
按照以往寻衅滋事的事件来看,这个完全算得上了!
那个啥?我们人民的公仆呢?这儿有人寻衅滋事了!!!
每次看到这种新闻的时候,我就会想到点币机。
有这样的
有这样的
还有这样的
公司的脑袋怎么想的?
想为难人家一下?
特别想显摆自己的愚蠢?
科技改变生活。
钱款当面点清。
请该公司派一名出纳,与被开除女子当面清点硬币。
被开除女子可以慢慢一边喝茶一边慢慢点,点百八十个就说好像点错了重新来,点它一两个月,顺便跟出纳谈谈人生谈谈理想,茶不用给他喝,让他站着看你清点就好了——说不定这馊主意就是出纳给老板支的呢……
看看是谁先恶心。
出来混,错了你要认,挨打要立正。
这么多年了,有些老板还是连古惑仔都不如
就说少了几块,让他来清点
恶心人最后被人恶心了
做人要有阎王心肠,更要有雷霆手段
不要脸的企业如今也是很多啊………
其实,世界本如此,人为鱼肉,普通人在某些人眼中就是鱼肉,就是韭菜!
一个人还是要自己强大啊,学历、能力、财力、家世……… 都要硬才行,不然。只能做案板上的鱼肉……….
这家无德无信的长沙某健康管理公司,不但应当遭到法院的处罚,还应该登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提醒劳动者注意求职风险。这家公司实在太无德了,这家公司的老板做法实在太恶劣了。
在今年的 5 月份,女子小兰到长沙某健康管理公司工作,后来上班十多天被无故开除。小兰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诉后公司仍然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后来小兰向长沙开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在 9 月 14 日,开福法院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结果发现其老板的办公室内,在桌上、地上码放了大量硬币,面额为一角至一元不等,共计一万元,重量达到上百斤。原来这是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出来,用于支付给小兰。法院也将这些钱收了给了小兰,但是在后续发出了处罚公告,对其公司老板处罚 5000 元。
这就是一种无德行为,如果对劳动仲裁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去进行诉讼解决。但是公司既然都败诉了,那么就应该执行法院的判决。老板采取这种故意的方法来进行撒气,故意制造困难,也是对法院判决的一种蔑视。太值得处罚了,这种无德老板不值得同他去奋斗啊。希望公司的其他员工能认清啊!
年年教年年还能继续上新闻。
看一眼,直接说,我点过了,数字不对,拒收,完事。
我不是拒收 rmb,我是拒收数额不对的赔偿金。
闹到执行庭的来了更好,罚款 5000 起步。然后还是要按执行庭制定方式支付。
或者,执行庭直接找银行来轻点存入,所有费用直接找被执行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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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对抗罚款 ¥5000
要是我,就假装数十分钟,然后说,数目不对,缺十五块钱。然后放着,让他们自己数去吧。
从罚款决定书中,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被执行人使用货币履行还款义务,并无异议。只是,被执行人蓄意兑换大量硬币的行为存在消极对抗执行、浪费司法资源、践踏劳动者尊严三大严重错误。该兑换硬币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对该被执行人做出处罚。
这家公司的老板是真的又蠢又坏,但凡他作为一个合格的生意人,细心一点,肯花点时间去了解一下执行程序,就会知道,对于每一笔执行案款,执行法官都要全程跟进的,尤其是纯货币给付的执行款,因为法官要确认被执行人给出的货币是否与判决金额一致。因此这老板可能以为他耍的这点小心思可以恶心到申请执行人,浪费申请执行人的时间。而实际上执行法官是要陪着申请执行人一同进行数额清点的,浪费法官的时间那就会被视为浪费司法资源,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自己作死。
小公司,没有法顾,老板不仅不道德,还是个实在的法盲。估计仲裁也没有请律师,不然不至于输的这么惨。
既然输了,赔钱也就结束了。
这个老板非搞这么一套,专门派人去换 122 斤硬币?是不是还觉得自己很聪明,能恶心到员工,没想到————
现在全网皆知,面子、里子都没了。
事业没有成功,凭无赖行为上了一波热搜,以后不换个马甲,估计没有人愿意和他合作了。
无忧非常佩服这位 “小兰” 女士,她的维权意识非常强。
很多人遇到 “上班十余天被无故开除” 这种情况,就自认倒霉了,然后在网上高呼“劳动仲裁难,我们国家哪有劳动法”。
兄弟,法律就在你眼前,想维权就自己拿起来!
最后,我们记住这家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真正在履行他们的宗旨——“为群众办实事”,点赞!
劳动无忧,防火防盗防无良老板,欢迎点赞、关注。
有法律问题可咨询。
公司本意是为难 “申请执行人”,也就是针对被无故辞退的员工小兰 (化名)的。
却意外地冒犯了法律的尊严,被法院罚款五千元。
所以,法院此举只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那么,员工小兰 (化名)被公司如此刁难,就是活该倒霉的吗?至少至少至少,公司也欠她一个道歉吧?
公司老板先是无故开除员工,后又为了刁难前员工,如此处心积虑,不惜花费人力和时间。
老板的脑子里满满当当都是恶意和消极的负能量吗?这样的老板,这样的公司,还不关门,等啥呢?还要允许其继续营业、持续释放恶意和负能量吗?!
弱弱地问一句,什么人都能开公司吗?什么人都能当老板吗?
就此事来说这公司挺缺德的。
不过说回来,看到标题关键字长沙,女子,无故 点进来前我以为又是小作文…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该女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如果公司继续采取对抗性的手段,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有这种事发生,但是对于这种事情的看法,我和大部分答主不太一样
我觉得这个问题本质是: 是否应当允许 “合法的给别人设置障碍”
公司输了官司,但是公司心里不服,有没有表达出来的权力?我想应该是有的。 那么他通过换硬币这种 “自损” 的方法来表达他的看法,是否应该被允许? 我认为应该是被允许的。
举个例子,有人老赖欠一百万不还,法院判决他还钱,老赖拿到判决后从债主家楼顶天台跳下去了,请问这是不是对抗执行?法院是否应该对他进行罚款?如果是,这个罚款是否应该从老赖遗产中扣除? 遗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判决金额的情况下,两者优先级是否有差别?
说一点不同看法,其实,这个女孩子也是个狠角色。不然这个新闻没办法发生。
按劳动法,试用期是需要付工资的,而且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但是在东莞等地方,很工厂搞出了一个试工的概念,就是先进来做三天,然后就说你试工不合格,不要你了,工资也没有,但是这是违法的,但是维权很麻烦,万一搞到劳动局,工厂大不了补发给你,所以越来越不工厂玩这种。而正如此,求职者也聪明了,但凡有啥试用期,试工的一律不去。
而长沙的法制环境是上了新闻的,女孩子试用期要求 2 倍赔偿,这个基本上很难得到支持的,新闻里却得到了支持,而且还去执行了,这个女孩子不简单。
最后拿硬币恶心人家,还被罚款了。
所以,当老板一定要懂得看清形势,不是每个员工都可以任意拿捏的。
格局也要大一些,不要老是想着为难报复。要懂得宿舍。
生动诠释了作茧自缚
明明是公司无故辞退
还想用硬币来刁难员工
没想到又被转手一告
不仅要赔一万,还额外罚了五千
流氓公司最好的办法就是法律
查了一下这种事还不少
甚至国外的案例也有
看来流氓公司不分国籍倒是真的
真是恶心它妈给恶心开门恶心到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通过这部管理条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从这个角度来说,被执行人某健康公司可以选择用硬币清偿执行款,法院和小兰不可拒收。
那该健康公司被罚真的冤枉吗?
答案是一点都不冤!
有人可能会认为拒收硬币涉嫌违法,侵犯了该健康公司使用硬币的支付选择权。实际上,这种观点忽略了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完整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虽然该健康公司客观上履行了法律义务,但是主观上带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意图。该健康公司完全有能力通过纸币、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其它方式来还款,它却利用 “不得拒收现金” 的法律漏洞,以硬币支付的手段实施消极对抗,增加法院的清算成本作为 “合法” 的报复,这一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案件的核心不在于硬币支付,而是大量使用硬币行为背后的主观恶意,这是对胜诉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以及对司法资源、银行资源的浪费。
结合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可知,做出处罚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 114 条和《民诉解释》第 187 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可以看看类似案例:
据悉,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叶某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以年龄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被法院判定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差额 33640 元。法院判决之后,叶某仍然拒不支付。
直到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2020 年 12 月 29 日,叶某才带着几名公司员工,拖着 4 个装满硬币的麻袋,共计两万元,来到法院清偿执行款。法院认为该男子的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司法人员的执行工作,决定再对该公司罚款 5 万元。
这家公司的老板,一定是脑子进水了。
这样的案例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说明用工市场的合法化、劳资关系正常化、员工维权便利化还任重而道远。
中国人有句老话,叫” 饿死不偷盗,冤死不告状 “。有理没理,尽量不要去打官司,这是传统思想。现在,人们的法律观念强了,受到欺负会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便如此,能下决心打官司,把前东家告上法庭的,还是需要足够的勇气。
这个案子很明显,公司会败诉。
但是在老板强势惯了,你让我难堪我让你难受,欺负你,你能咋滴?
好在当地法院主持公道,对老板这种恶行严厉惩处,再罚你 5000 够不够?
目前的经济形势不好,招聘与求职处于严重不对等的地位,把一些老板惯出来了坏毛病。这家公司老板更加可恨,人家辛辛苦苦一个月才挣 720 块钱,现在,哪里还有这么低的工资?人家干了十来天,无故被开除,严重怀疑老板以此白嫖劳动力,让试工者白干。
希望当地的劳动部门认真调查,此前还有没有被无故开除的人,还有没有开除后没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深挖下去,爆他的雷!
我都懒得回答了,这次可能都第三次了。
公司表面过瘾了,实际上被罚 5000 块钱,真是脱裤子放屁,反正自己痛快就行。
像这种连法务都没有的公司,你想他们会守法吗?没有必要和这群智障耗下去,反正天道有轮回,会有人治的。
这是啥问题啊。。
法院都判决违法了,还来问是否合法?
一女士小兰入职某健康公司,令她意外的是,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 1 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为刁难申请执行人,这家公司竟将应支付的 1 万元案款兑换成 122 斤重的硬币。据了解,这百余斤硬币是该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用以支付执行案款。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9 月 22 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
对这样的无良商家,罚的太轻。
无故开除员工,拒付工资和罚款。在不得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时候,兑换一万元硬币,恶心员工和法院。结果收了个加罚五千的大礼包。
损人不利己,
输得一干二净
怎么当上 boss 的?
**在现实生活中,咱们打工人总是会遇到一些比较奇葩的公司和比较奇葩的老板。**就拿这事来说,劳动者和单位都已经打完了劳动仲裁官司,裁决书都裁决你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共计 1 万元,这个是一裁终局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官司打输了,不管你单位觉得有无道理,那都得要给钱,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每个人都需要遵守和及时履行。这单位可好,不但拖延支付劳动者 1 万元款项,反而还指示员工故意兑换了 122 斤重的 1 万元硬币放在公司,就等着前员工来自己搬取,这格局这气量,不得不让人扶额一叹。
殊不知法律是严肃、公正的,容不下你的这种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长沙开福区法院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5000 元的罚款合法、合理,既保障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又有效的惩处了相关人员的不法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是严肃的、公正的,咱们对它要有敬畏心,要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一旦违反将会受到相应惩处。
孙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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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情况属于消极对抗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是说他对抗执行罚款算便宜他了。
这个说是寻衅滋事罪也说得过去。
希望这位老板再接再厉,继续使用硬币支付法院的罚款 5000 元
这公司的行为非常傻逼。
首先现场交接是需要有收条或交条的,即女主拿着公司盖章说给了一万的交条,公司拿着女子说收了一万的收条。
现在笑话就在这,122 斤硬币,我意思意思数一下,说差 3000,那就履行不下去。
只要让原告方属,就是钱不够;被告方说 1 万原告不信;难不成你指望法院的人在那儿给你数一天吗?
拒执罪就是这么安排上的。法院再开一个 1 万的罚单,再要求被执行人以法院规定的方式履行,不过分吧。
用我的视角看,就是自作聪明的傻逼,被嫌麻烦的法院大爷教训了。
是谁给了这家公司勇气在长沙为难她
这位不尊重他人的老板,为 “尊重劳动法,尊重劳动者” 缴纳了 15000 元学费。
顺便给其他同款雇主提供了学习素材,敲响知法守法的警钟。
为劳动者提供了依法维护权益的底气,增强了对国家依法治国的信心。以及三天茶余饭后的笑资。
这是了不起的奉献。
首先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背后隐含了一个疑问
法院对这家公司的罚款是基于 “使用硬币支付执行款这个行为当罚” 还是说是基于 “使用硬币结算工资这个行为当罚”?我觉得这里面其实是有点问题的
这条逻辑是这么走的:
劳动者被无故辞退—劳动者不服并提起了劳动仲裁(采取法律手段)—仲裁委裁决劳动者胜诉—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公司采取硬币支付方式—法院认定银币支付属于消极对抗—法院针对此行为进行罚款
从判决原文不难看出,法院虽然提到了硬币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中常用货币,但其作出的罚款,是针对 “公司用硬币支付执行款” 这个行为的罚款,后面那个 “亦” 字也只是一种道德评价,并没有直接强调不能用硬币付工资,所以保不齐以后某些公司再恶心一点:看劳动者不爽辞退后,我直接用银币付你工资。
不走仲裁,不进法院,没有执行,根本上升不到法律层面解决,那这种情况劳动者如果告到法院,法院还管不管?
公司抗辩说,我没有拖欠工资啊?也不存在执行问题啊,该付多少就付多少,只不过也没说不能用硬币付工资吧?那法院怎么处理?
希望在今后的工资支付相关法律中能够明确,不得使用硬币结算工资之类的规定吧
老板格局太低,这是输了官司,输了品德。
以后谁还愿意加入这家公司,为公司付出努力?信息披露出来之后,很显然,原本想加入该公司人有些人会望而却。
以后与这样的公司做生意?现在大数据时代,各种各样查询企业历史信息工具不要太多,随便登录一个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就能把这个公司详细信息呈现出来,包括公司发生过的所有劣迹、官司、风险等级。
最后,这个老板不怕该员工学习零零后——整顿职场?
老板把精力都用在算计员工上了,这样的公司能做好吗?
希望年轻人在找工作时,首先要了解公司老板的人品和做事的格局,这样的公司还是自己先抄了他的鱿鱼,让去干都不能去干。
不好意思 我刚看数了一下 这只有 5000 个一元。我不签收除非你当我面数一下?
哦,不好意思,你刚数的过程我有几个硬币没看清麻烦再数一遍?
哦天啊,怎么好像又多出几个,要不你再数一遍?
可能看你数了太多遍,我有点眼花,要不你再数一下?
当劳动法的执行日益完善时,劳动法就必然被改。
我来给大家算笔账,看看怎么回事。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上半年的人均工资性收入为 10576 元,我们乘个 2,那么为 21152 元。
根据人社部的数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 4.56 亿人,包含非职工口径参保为 10 亿人。
其中 1.28 亿已经开始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那么实际在缴费的人数为 4.56-1.28=3.28 亿人。
在我们国家,因为计划生育的因素,三口之家是常态,我们就把人均工资性收入乘个 1.5,把小朋友的因素去掉 (乘 3 除以 2)。那么劳动者工资约为 31728 元。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我国有 7.9 亿劳动力人口,扣掉一个 4% 的失业率,那么劳动人口为 7.58 亿人。
减去上面缴费的人数 3.28 亿人,那么还有 4.3 亿人没有依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即使再把那个享受待遇的 1.28 亿人扣掉,仍有 3 亿人没有享受职工养老保险。
假设政府通过各项法令和积极的执法,使得所有的老板都按规矩参加养老保险,会发生什么事情?
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 31728_(单位费率 + 个人费率)=31728_*28%=8883.84 元 / 年。其中单位缴费 6345.6,个人缴费 2538.24。
这意味着政府立即就会损失 6345.6*25%=1586.4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还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有 3 亿人没缴费,这意味着政府将损失 4500 亿的财政收入。
假设没缴费的人,单位把这些社保费都独吞了,那意味着企业将产生 2.6 万亿的损失,这是一个恒大。
如果你把医疗保险也算上,那么 31728*(7.5%+2.5%)=3172.8 元。
其中企业缴费 2379.6 元。对政府造成的损失为 1784 亿元,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为 9000 亿元。
那么住房公积金呢?
假设一人交 5% 哈。对企业的损失相同,为 9000 亿。对政府的损失为 1189 亿。
即把劳动法完全实施,会对政府产生 7489 亿的财政收入损失,对企业产生 4.4 万亿损失。
这个假设还是建立在那些已参保的人全部规规矩矩的按实际工资缴费的基础上的。
7500 亿是个什么概念?相当于浙江整个省的税收收入。
企业自然也不会坐以待毙。
企业有这么几个出路:
(1) 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假设商品一半出口,一半内销。
2.2 万亿 / 15 亿 = 1500 元。等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会减少 1500 元,从 3.5 万元降到 3.35 万元。
中国的贸易顺差为 6764 亿美元,减掉 2.2 万亿人民币,那么贸易顺差将降低到 3622 亿美元,相当于失去了一个美国那样大的市场。
少了 3000 亿美元,就相当于货币的供应量必须减少 2 万亿元,否则要么任由人民币贬值,或者在资本管制下引起通货膨胀。而如果按照市场规律真的减少 2 万亿的货币供应量,那么债券市场上城投债和其他的广义政府债务将会出现危机,这是个二难抉择。
(2) 企业关门大吉或外迁
这是另一个人们不愿看到的事情。这意味着政府连增值税都丧失了。一群人在街上游荡会发生什么事?
劳动法不落实,对政府来说是现实的选择。
硬币也是人民币。
拒收人民币违法。
试用期工资 720?这个不对吧?
首先这个肯定不符合长沙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如果是 720 的薪资标准,上班 10 天恶意开除,按照劳动法最高赔 2 倍,也没办法仲裁赔 1 万啊,强烈怀疑工资是不是少了个 0.
报道信息太不严谨了。
不过这个公司老板活该被罚,都已经司法出面了,还抖什么机灵,这下出来多的了吧,活该。
首先,怀疑正文中工资少写了一个 0。如果是 720,不大可能会产生 1 万元的赔偿金。而且也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除非是灵活就业的非劳动关系。
其次,这一万块硬币已经取出。如果当事人收下,那意味着同意接受。如果不收,嗯,这一万块硬币在法院判罚前就已经取出。因此可以用来交五千元的罚款。法院没有理由拒绝。
结果:法院收到五千块硬币(如果硬币币值一致,61 斤)。
无良公司,法院手软,罚款饶痒,不足以震慑。
主张数额不够,让公司人来数,记得拆开打散
恶心啊这个公司!
无故开除员工,是要支付赔偿的!
用 122 斤硬币赔偿,明显故意刁难前员工,这不仁义也不道德!
夜深人静时,一定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试用期月薪 740,入职 10 天被无故开除,判公司赔偿 10000 元?
这法院屁股是歪的,有法不依,当地企业快跑吧。
硬币支付本身并不存在多大问题,因为硬币也是法定流通货币,清偿债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恶意妨碍执行
此举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也深深体现了这家公司内心不尊重司法、不尊重他人的趋向
这类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
尽管《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该规定的本义是维护人民币的权威以及人民币正常的流通秩序,防范支付交易中人为设置障碍。硬币作为辅币,顾名思义是在支付中起辅助作用,用硬币进行大额度支付毫无疑问不符合正常的交易规则,不符合法规的本义,属于恶性支付。
另外,作为清偿债务而言
被执行人主张自己清偿了债务,就需要负担举证责任
可以要求他来数一数,感受感受…….
chunchun 吃力不讨好。既浪费自己员工的工作时间,又浪费司法资源,还被罚款五千。估计这老板还觉得自己可硬气了。
老板的行为虽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构成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违法吗?违反规定吗?货币形式,没有少给。总比不给的强多了,也比白条强多了。
在大厅,把硬币包装拆开,慢慢数钱,数到下班,告诉公司,少了 1152.1 元。
不信?让他们数呀,他们数完了,你说他们数错了,你要再数一遍,该回家就回家,钱在他们公司如果有损失,必须公司赔偿给你。
如果他们逼着你留夜,那就报警,在警方监督下封钱。
第二天接着这么干。如果有朋友陪同,效果更佳。
读书的时候做过一个硬币点钞机,不光点钞,还能验钞,假期复原一下,免费出借。
世道淡有味,人生平为福。庄子《逍遥游》
湖南长沙,李某(化名)在今年五月份找到了一份工作,健康管理公司,工资待遇都很不错,试用期一个月工资都有 7200 元,勤谨的李某每天准时上班,但就在上十多天的时候,李某确无故被开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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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李某就咨询了律师,因为该健康管理公司就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就在开福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官司也很顺利,仲裁委也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轻请求。
到仲裁书规定的法定期限时,该健康管理公司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无奈,李某只能选择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该健康管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然而,该公司依旧置之不理。
几天之后,法院执行法官、执行干警与当事人李某一起来到了公司,到公司一看,傻眼了,桌子上摆了一堆硬币,都说一角和一元的。加在一起有一万块钱。
根绝网上说明,这一对硬币是公司老板强烈要求员工在多个银行兑换的,就是用来支付李某的执行案,加在一起差不多有 120 多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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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3 册民法典法律常识全知道经济常识一本全法律法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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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评论说,虽然公司使用硬币支付该执行款,但硬币也是法定货币,公司行为不合理,但也不违法。执行民警陪同李某到清点之后,与其一起到附近银行存至李某账户。
怎么说呢,如果公司属于正常经营的情况,就不要和承办法院对着干,这样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李某拿着胜诉的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许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让自己不爽,但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说到劳动仲裁,高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是有诉讼时效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提出,这里的应当知道,你可以理解为公司一年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之前你就要申请。
另外,因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是被申请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便于执行的原则。
这件事情还没结束,执行法官去执行,你拿一堆硬币来,肯定也不高兴,最终,法院以该硬币不属于被执行人经营活动经常用的货币为由,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 5000 元,可能有朋友在这里不理解了,其实在执行时,执行法官是可以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的,包括司法拘留和罚款。该公司故意兑换硬币来消极执行,法官在现场数硬币怕都需要一两个小时,这明显是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所以,高律师提醒广大被执行人,如果有能力支付执行款,还是尽可能主动转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中,否则,得不偿失啊!
对这个热点事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关注我,带你评析热点事件,学点法律知识,交个律师朋友。
文章辛苦原创,搬运抄袭必究
罚得少了,罚单位起步价五万。
故意拿硬币恶心人肯定是该罚,但我确实很好奇,都 2022 年了,怎么还有三位数的工资?就算是试用期也太离谱了点。而且 720 的工资,只干了十几天,试用期开除原则上是不用赔钱的,就算要赔个 n+1,是怎么能赔到一万块的?
有没有知道完整情况的朋友啊?
付费清点,打到指定账号
每过几个年总能看到傻逼老板企图用这种方法恶心员工后再被法院罚的事情…
罚的好!可惜太少,应该罚款至少 5 万元,让这个老板涨涨教训!
也让国内的奇葩老板们涨涨教训
先做好一个人,再谈去做企业家
尊重人都做不到的企业,还搞什么健康管理,就一个垃圾企业
德不配位,企业迟早完蛋
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长期诈骗非法行医,白衣恶魔堪比日本 731 部队,比湘雅二院黑恶百万倍,成活人屠宰场,残害致死整毁无数老百姓,黑恶兽医,杀人诛心,多部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恶贯满盈,血债累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坚决要求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公安部彻查严惩,还全体受害人公道,还国家法律公正!——请广大正义之士转发微博微信曝光,不要让更多老百姓被残害了!
施害方: 1、肖执国,主刀医生,无执业资质,非线雕专业,非法行医;
2、邢文特,作伪证签名医生,多次残忍骗害受害人;
3、刘昕,美容设计师,还有其上司一起行骗;
4、鹏爱医务科邓姓科长,售后工作,继续骗害受害人;
5、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位于南山区,黑恶医美势力;
6、深圳市卫监局张卫平等执法人员及卫健委腐败人员;
一、事实简述:
肖执国、刘昕及鹏爱医务邓科长等医美流氓及鹏爱医院非法行医,医疗欺诈,故意残害受害人,置人于死地,手段残忍,令人发指;邢文特及卫监局张卫平等执法人员作给鹏爱医疗作伪证;卫健委腐败人员不作为,包庇鹏爱黑恶医美势力,作出不实认定,共同残害被害人。
二、具体事实:
受害人于 2016 年在东莞市因救助公司两位职员生命安全时被罪犯行凶而导致受伤,右唇边被医生包扎时留下小痕迹。2020 年 11 月 1 日,受害人被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网上医托指引于当日下午四点半多到医院咨询。咨询该问题时,被所谓的美容设计师(名字:刘昕)带往至施害方肖执国面诊,介绍其为主任医师,肖执国面诊完毕之后当即就说 “线雕”,受害人没听说过“线雕”,故就离开肖执国的诊室,当正要离开时就被美容设计师刘昕拦在大厅,刘昕就宣扬“线雕” 是如何之好,无创伤,零出血,无恢复期,能生长胶原蛋白把痕迹皱纹全除掉,且无任何风险,并承诺不会改变受害人现有容貌脸型轮廓,是注射在痕迹处把痕迹除掉,能保持一年半至两年效果,当以后没效果时也保证恢复至现在的容貌,并且要受害人今天就把 “线雕” 做了,由于受害人不了解这个项目,受害人拒绝做 “线雕”,正要走时,刘昕又即刻拦住受害人,称其说她们有个专家,是她们的上司即总经理,她知道怎么解决,然后刘昕就把她的上司叫来,是一位年龄为五十左右的女人,其又宣扬“线雕” 如何之好。在各方宣扬欺骗的情况下,当时受害人在室内也怀疑被使用了迷幻药物,受害人在一个意识模糊的状态下,将医疗手术的费用转给了刘昕,接着刘昕拿了几张空白的单过来给受害人签署,就是注射肉毒素说明书和病历空白页,并说是由肖执国做线雕。让我等候,我一直想找肖执国了解情况,但一直未看到肖执国本人,问护士要病历,并且要求看用什么线材时,被护士找借口推脱了。六点多肖执国出现了,他说他没有做过这种线,叫女医生做线雕,那女医生出来把我看了一下,说她不做,然后她就下班走了。然后我同那医托发信息说她们医院没人做线雕,要不退钱算了。随即肖执国就跑出来说,由他来做,并声称其会做好,因已被护士先打麻醉,面颈部全麻,当时意识也不是很清醒了,就被推进手术室,当时现场就肖执国及另一男一女护工共三人,受害人因为被麻了,所以感觉不到很疼痛,本来只是做一个部位,那肖执国竟用五六根粗针大线,暴力提拉,把受害人的全脸都毁了,把牙齿也用针扎坏了。做完半个小时不到脸全肿,且全变形了,嘴唇两边皱纹出来更严重了。且手术前未告知任何风险,未签风险告知书、麻醉同意书、线雕术前体检、皮试都没做,肖执国就往受害人面部非法植入异物材料,肖执国,刘昕等人就是骗害受害人,以受害人不知道线雕手术原理非法施行线雕整形手术骗钱毁损受害人容貌。受害人当晚就把术后情况返馈给跟踪线雕售后青青,要求第二天复查,她先同意后又推说要先等一周,一周时受害人要来复查,她又以线雕要半个月消肿才能复查,预约好半月复查时即 2020 年 11 月 14 日,受害人去复查,当天上午就去了,但肖执国人影却不见了,到处找不到他人,又找刘昕,她竟然说肖执国请长假了,并说没问题,受害人要求她安排医生解决问题或叫她领导来处理,在那等了很久,最后其竟然把受害人推到医务科邓姓人员处,说他是领导,专门负责解决问题的。我要求修复并解决问题,邓姓人员说线雕没任何风险,三个月线吸收就恢复原状了,叫我回去等恢复,具体有没效果等他们领导研究后再作答复。
无执业资格非法行凶老兽医肖执国
一个月时问题严重了,要求他们安排医生解决,邓姓人员竟带我去做拉皮手术修复,还要交四万多给他们,后又骗我交钱植发,就是不解决线雕毁容的问题,再后来就一直找他们,找了他们的营销总监还有七八十岁的柳院长,他们就说线雕三个月半年就吸收恢复原状,没有任何风险,叫我继续等恢复。两个多月后拿回病历,病历内容全部是虚假病历,术前照片也 P 改成被害后被害人毁容情况照片。 现在脸严重变形,大小脸,脸全拉塌了,面部皮下软组织全被肖执国用粗针大线毁坏了,左右脸塌陷,两边颧弓处皮下各隆起一条长疤,额头上也隆起两条长疤,左边软组织拉到耳根后往脖子下跑,嘴唇两边拉塌畸形严重,下嘴唇全拉进去了,牙齿被针扎坏了,两边牙床全拉坏了,吃饭右边吃不了,冷热水都不能喝了,腮下腺,舌下腺,颌下腺及面部神经、血管、皮肤汗腺及呼吸系统全损坏了,左边颌下软组织坏死严重鼓气起不来,有医生说软组织神经损坏致面瘫,现在吃东西没有明显味觉,且肖执国未经皮试就往举报上额头注射肉毒素,对眼睛损害很大,现在看东西视力也没以前好了,眼睛也变形严重,给举报人精神肉体上造成毁灭性损伤和打击。
深卫健委公示函查无肖执国注册执业资格
补充:被肖执国非法施行线雕手术后第二天洗脸时,发现头发里全是血渣,当晚回去口腔里流了血,当晚手术时脸上流的血被那男护工现场擦掉了,所以当时没发觉,他们为了掩盖罪行,为了骗钱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线雕是高风险的三级整形手术,受害人被害前皮肤饱满紧致的很,根本就不需要做线雕提升,且刘昕及肖执国等说的和做的完全不同,并不是注射胶原蛋白线在痕迹处,而是采取暴力方式用粗针大线在全面部打遂道提拉,并且还从上往下暴办拉拽,把面部组织全往脖子下面及耳根后扯,把人害了,就应该及时把线松掉或取掉,而医务科邓姓人员、该医院七八十岁的柳院长及其他医生等竟继续骗说等线吸收就能恢复原状,其实质就是故意伤害与医疗欺诈。
国家卫健委查无肖执国执业注册资格
后受害人投诉到南山卫健局,卫健局说他们没权力管,又投诉消协与工商局,他们都说他们管不了,只有深圳市卫健委才管得了这个医院,后又投诉到卫健委要求处理修复毁容问题,但卫健委却单方同鹏爱医院协同作出不实认定,说他这种毁容害人行为合法合规,后受害人再三投诉,并要求同卫健委一起调取监控查证事实情况,但卫健委却单方说去调取了监控,说手术室门前监控被覆盖,同层电梯口监控没覆盖,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当天非法医生肖执国单独实施线雕手术有邢文特在场指导的伪证认定,公然非法包庇鹏爱黑恶医美势力。
鹏爱医院用伪贴牌医生邢文特签名作伪证残害受害人
后受害人找到邢文特,要邢文特复诊,邢文特说她不认识我,没有给我做过任何手术,我问为什么病历上会有她的名字,她说是肖执国签的她名字,她没有给我做过任何手术,是肖执国做的手术,叫我不要找她,我对邢文特全程有录音,录音证据证明手术是肖执国做的,而不是邢文特,我后来又投诉并提交录音证据,但卫监局张卫平查收后,仍然作出原来错误认定,继续给鹏爱流氓医院做伪证认定。
多名受害人在深圳鹏爱医院门前举牌公示大众曝光该医院非法行医,诈骗害人毁容事实
该医院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害人,网上都是它致人受伤受残的负面新闻,死亡一名护士,受害人区学军维权无门报复杀了该医院四个兽医,像歌手张美美等众多不幸人士,不是把人整残,就是一定要把人故意害死,把女性乳房切除,把女模特隆鼻整瘸腿残废,把女性生殖器官损害,手术台上公然侮辱妇女,勾结黑恶银行诈骗逼迫在校学生和打工者贷款整形,残害致毁无数老百姓,就是地方黑恶势力,有相当部分腐败人员收黑钱为其撑腰作后台,给他作伪证残害广大爱受害人。 以上受害人陈诉,望广大正义媒体主持公道,严厉曝光批判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及肖执国、刘昕及邓姓科长等一帮黑恶医美流氓刽子手,也希望中央领导出手扫除深圳鹏爱这帮黑恶势力为民除害。医院本该救死扶伤,医生本该医者仁心,而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及这一帮流氓医生却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禽兽不如、坑蒙拐骗、杀人诛心,赚人血馒头的罪恶勾当!
罚的好,强烈支持。之前就有过不只一例案例,就是有人交几万罚款的时候用硬币,然后被罚款了。之前也有过公司给女子发工资被曝出来后公司挨骂的例子。
不过说起来这件事我也挺有感触的,因为之前不知道你们记不记得星巴克拒收硬币的事。当时我是强烈谴责了星巴克,因为违法,但是我也对主播进行了谴责,说什么给硬币是找事,几块的东西给硬币可以因为价格低用硬币很正常,如果每个人买几十块的东西都给硬币的话会给别人造成麻烦,还说如果给你发工资用硬币你会乐意吗?
然后我被网暴了,他们说乐意啊,给我钱我为什么不乐意?还嘲讽我穷,只配收硬币。还说什么就算买车拿着几十万的硬币我也得点完收下。
然后一个接着一个的付硬币被罚款的事情出现,网上截然不同的声音给我笑拉了,骂我的都被打脸了。
目前的企业与人才之间,比较撕裂。
1、低劣的雇主
这种雇主,是心底里仇视员工的,是需要被市场抛弃的!
这类雇主,在小型企业里,存在不少。
老板的心理中具有很强的帝王思维,认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员工,在他们心目中,就是随意可以扔与取的用品;根本没有当作人的概念在里面。
2、体制外的天气环境很恶劣,体制内成为更好的选择
寒气逼人,员工开刀,成为目前私营企业主的主流。
人才自然是趋利避害,都希望进入到体制内,都希望得到一些安全的保证。
这里,就证明了,人才在私营企业主那里,不仅仅是 996 的问题,而是被随意丢弃的现实。
雇主与人才之间的心理契约与信任度已经到了冰点,人才在用脚投票。
这种驱赶压力弥漫在人才市场中,资本与人才直接的矛盾在激化。
3、雨过天晴后,资本运用人才的成本会更高
一个职业咨询人士谈及,体制内跳到体制外,需要 2.5 倍以上的薪资,是基础条件。这种建议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因为里面涉及各种各样的成本和收益计算。
资本和雇主,没有构建起信任度和心理契约,自然会被各种怀疑,即使是真的,也会遭受怀疑。
没有信任基础上的交易和交换,自然成本是增高的。
同样是法院这家已经挺客气的了,现实里一般会把那个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叫到法院来,一群法警特保围着他,让他当面自己点,点到求饶了放走。这比罚款狠多了
总有人觉得自己能钻法律的漏洞,结果只是关公门前耍大刀。
我倒觉得罚得好。
很多年前就有这种拿硬币恶心的事情了,可是后来呀法庭也开始倾向厌恶这种情况,早就有被罚的了,可是这个老板现在还在学习这过时落后的手段,真吃 * 都赶不上热乎的。
某健康公司,是在保护谁?
宁愿辗转多家银行,把那么重的硬币搬回来的老板,这种智商,公司居然还没关门,背后有谁?
这次处罚的理由是公司故意兑换硬币来捣乱,但现实中发生过超市、公交公司手上真的有几麻袋硬币的情形。
所以给现行货币制度打上有限法偿的补丁即可,也就是明确规定每种货币支付的上限。现实中也不会对正常支付行为带来任何影响。
有限法偿制度只是赋予收款方的拒绝权,如对方愿意支付清点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是可以使用大额硬币的。
劳动法和五险一金一定会越来越严。
特别是内陆城市。
沿海城市对人口虹吸严重,
内陆天天需要沿海转移支付。
有时候福利会成为一种义务。
所以以前是批评教育,
现在是罚款。
以后。
以后口号就变成了营造良好的劳动者环境。
毕竟人真的可以去沿海。
内陆的房地产总要卖啊。
等财政真的急了,
不交养老金,
你觉得他会怎么办。
那可是比不做核酸严重。
直接给你个码。
你都难受。
类似新闻看过不少了,怎么很多公司都有这种小儿科行为。估计这种公司也开不长。
好聚好散,来日方长啊。
法律的魅力在此案中得以体现。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公司以硬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公司的兑换行为,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带来了不便,为劳动者带来了不便,这里面有清点硬币的不便,也有兑换硬币、存储硬币的不便,试想一下,劳动者提着 122 斤硬币来到银行,银行柜台人员清点硬币办理存储业务会存在不便,而银行至少会用一个窗口花费较长的时间来处理此事,而其他的储户会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等待业务办理。
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针对这种情形,法律首先会肯定其使用硬币的行为是正当行为,但同时对其故意兑换硬币阻碍执行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
我是滕达律师,关注我避免更多法律风险,如有法律纠纷欢迎私信我。
我是当事人,直接开个条子:今收到 xxx 公司劳动仲裁金额 5011 元。
对方说是 1 万,你咬死是 5011 元,不然就让他证明,反正就说我数过了,只有 5011 元。
随便抓一把数数,不够啊,要求公司方面重新数
罚少了啊,罚 50W 起,以后这种事情就少了。
这题我知道:寻衅滋事罪~~~
起码格局不高吧。
少有的阳间新闻
这其实折射出了一个相当紧迫的现实状况。
我国产业日渐紧迫的产业升级需求同落后的管理水平之间的矛盾。
客观且宏观地说,当前中国中小型企业的老板和管理者水平,只能将将好应付他们当前企业的管理需求。
企业再大一点,再复杂一点,结构再丰富一点,他们就应付不过来了。
小老板,小老板,他们之所以是小老板,不是没有原因的。
他们只是恰好赶上了改革开放这个好时代,在遍地黄金的时代捞到了一些可供挥霍的资本,这并不是他们本身的能力能够驾驭的。
他们可以凭借自己捞着的一些资本开办企业,但是他们决没有能力能够领航。他们最多只能凭借自己短短十几二十年的人生经验来勉强驾驶企业这艘船。还用不着经济危机,只要经济稍微降温,他们就会像失温的珊瑚虫一样成片地倒下。
当然,这并不是他们的错。
这些财富不过是时代暂时地借给他们的,能力不够,时代就会将之收回,再交给那些配得的幸运儿。
创业者之所以十死无生,就是因为在投资过程中,他们因为天资匮乏、才干缺乏。他们手中的资源一点点地被市场收回,直至亏空。
企业掌舵者因为目光短浅、管理低下而使大船倾覆也是常事。
在大型企业里面,掌舵者是本科出身乃至名校出生的比例,大得惊人。
他们是幸运儿,同时他们也确实更有资格得到时代的青睐。
至于题目中的那种公司,我只能期待着它早点完成它的历史使命,然后被扫进历史的故纸堆。
嗯…… 也许它会被某个正在讲课的教授翻出来
“这个不太好举例,我想想,奥对,我很久之前看过一些倒闭的企业的案例……. 他们用硬币来发工资……”
它连名字都不配拥有,甚至只能成为一个现象中的一个毫不起眼的构成部分。
这就是它应有的结局。
一些国家对于硬币的单次使用数量是有上限要求的。
例如,新加坡规定,在交易时,每种面额的硬币单次最多只能使用 10 个;加拿大规定,购买总价达到 20 加元的商品时,则不能全部用硬币支付。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出现?因为,硬币从设计上就是为了便于小额零星的支付,在进行大额的支付时,使用硬币在携带、清点和鉴定真伪等方面都存在相当的不便。因此,在日常的支付行为中,人们逐渐形成了习惯,即对于一定额度以上的交易,人们通常会使用纸币或电子支付,而不是使用硬币。在这种情况下,执意使用硬币无疑平添了所付款项的使用成本,可以说就是在” 恶心 “对方。
虽然硬币也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但这并不代表其可以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任意使用。硬币,还是让它在该出现的地方出现比较好,而不是以如此大的一个额度,在工资及赔偿金支付这样一个严肃的场合出现。
城里人真大方,这一万的硬币在乡镇可不止一万块。
一元五角的硬币在乡镇可是稀缺资源,找关系都不一定能换得到,得加钱。
城里人一定想不到,乡下会有人买卖人民币吧,一百元的纸币卖一百零二一百零五。
他跟你耍无赖,你不会耍无赖?
就带着这堆硬币天天去财务那找人数硬币玩。
随便数到什么数字,去上个厕所啥的。
回来就说忘了,明天再来数。
数个多久看心情。
公司敢再耍无赖,叫保安啥的,就闹,然后报警。
天天公司来警察,要让客户看到,那……
嘿嘿嘿
又坏又蠢的老赖大有人在…
普通案件这里,法律还是有尊严的!
感觉罚少了,应该多罚一点
罚得少了。
好像这样的新闻都出过几回了吧。
每次都是被处罚。
这老板是不会上网?
这种情况,下次处罚力度应该是工资以及赔偿金的五十倍,且最低额度不低于 50 万元。
你在看看他还敢吗?你看看市面上哪个企业还敢对抗执法,恶心劳动者?
说白了,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了,人家就恶心你。
法院最多一次可以罚款 30 万,五千块是小惩大诫了。遇到厉害点的法官,可以把送钱来员工留下记笔录,谁让做的这个事,挨个传,这在江浙定个拒执也未尝不可。
看,法院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真心实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个世道怎么会有不公。
口袋法,寻衅滋事罪?!
拿着去银行存的时候要小心,不然寻衅滋事等着你。
去银行的路上不要在十字路口过马路的时候洒了,
会造成路人的哄抢,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然后你就被以寻衅滋事逮捕了。
支持法院手段,对付这种用不正当手段刁难申诉人,就应该用法律手段去惩戒他,如果这种人不敬畏法律,那么弱势群体则更难在法律上获得公平公正
这种小肚鸡肠老板的公司吃枣药丸,早走早安生。对付这种公司最简单的办法,声明他们给付的款项不够只有一半。打个 5000 的收条,收钱走人。
我觉得罚 5000 不好,万一又给 60 斤硬币呢?
还是老板拘留 15 天吧。
我记得是去年,广西北海有个天才老板也是用硬币支付赔偿金,整整 4 麻袋的硬币,后来法院对这种消极对抗行为,又了开一张 5 万的罚单,然后就老实了。
这种行为主要看当地法院怎么看,当地法院觉得这种行为需要警告一下,好,罚五千。如果按照这个力度,可能还会有人资本家愿意花五千块钱去恶心打工人,如果也是罚款五万就好很多,若按照顶格三十万,那基本能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扯淡了?试用期 700 一个月,十多天,人家老板需要无故开除?随便找个理由不能开除?
阳奉阴违
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上,这个故事总结一个成语,知难而上……
我觉得很正常,硬币就不是钱了?
每年都有几起这样的事件,这些老板们也是无聊至极,非要这么恶心人!法院罚款是对的,应该再罚多点!
罚 5000 不如直接把公司老板抓进去判五年
他是以为自己这是在给被自己开除的试用工脸色吗?
看着不大聪明的样子
真牛逼就再兑换 5000 硬币去法院交罚款,哈哈!
应该让公司老总亲自把硬币一个个数清楚,再交给执行人。
按照法律规定,某公司蓄意消极对抗执行意图,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予依法惩处。处以 5000 元的罚款是合法合规的。
我们可以复盘一下公司老总的心理历程。
第一,这只是一名普通的员工,可以随便找个理由将其辞退,员工不一定懂法律,即使懂法律也可以胡搅蛮缠,懒得找辞退理由,干脆直接辞退吧。
第二,辞退之后,没想到这名员工真的懂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被辞退的问题。
第三,劳动仲裁的结果让老总心里长了草。公司挣的钱可以胡吃海塞,各种消费,但是给这名员工赔偿,心里各种不舒服,这名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才 720 元,1 万元的赔偿可以让这名员工在公司工作 14 个月。亏大了,亏得心里滴血。
第四,员工向法院申请执行。越想越别扭,赔偿可以,全给他硬币,恶心恶心他们。
第五,自己不怕费事,安排手下,没有困难创造困难,历经九九八十一难,也要凑齐一万的硬币,让他们数去吧。爷要让他们更难受。
第六,吃了不懂法的亏呀,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又被罚了 5000 元,心里又滴了一滴血。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第七,千没想到,万没想到,这个事受到了舆论的关注,公司的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这可不是赔钱能解决的问题了,对公司以后的经营生存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第八。Oh,my god,凉凉了。
在此,奉劝自以为是的某些人,
勿作恶,作恶必被捉。
其实现在的人大多如此,死不认错,没办法认完错想尽各种愚蠢办法找面子,找台阶,觉得承认错误尤其是改正错误比耍流氓无赖还要丢脸。
如果我是这个女子,我坐在公司门口,直播数硬币。
要是法律不管。我就搬个小板凳,坐在公司门口,拿个放大镜,搞个天秤,我要一个一个检测你这硬币是不是伪造的,在我不能确定这是合格的硬币之前,我是不可能收下的,我也不可能带去其他地方检测,检测的时候还得让你们公司负责人当面一起检测。
我一天检测一个,一个检测一天,有什么问题吗?
被执行人王某某携硬币 30.5 公斤至法院缴纳罚款。
这时候就应该向其他地区学习一下明确的规则:
例如香港地区的第 454 章:硬币条例 [1],的第二款: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標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 (由 1999 年第 68 號第 3 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 $1 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 $100;
(b) 以面額少於 $1 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 $2。
建议人民币也列个类似的条例,并针对人民币纸币、硬币在单次付款中设定单独上限。
例如小于¥1 的人民币单次付款不超过¥2,小于¥10 的人民币包括一元硬币,单次付款不超过¥20。
这样可以明确这种行为不属于拒收法定货币。
这样的公司居然还没有倒闭
真的,这种事情都不用什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你就是上街随便找一个没读过书的老太太,她都知道纯属是公司找茬。
我记得看过一个类似的,也是用硬币赔偿,结果派出所民警让赔偿方自己在数一遍,数清楚
关爱老板健康,及时送医电击。
“你们派个人来,我们当面清点一下,我这边多退少补。对对对,就派那个五尺差半寸那出纳来,什么?他是你小舅子?嘿,那太棒了,就他了。”
“哎我说小舅子,你刚记得我们点了几百块钱了?我好像弄错了,你再来点一下…… 什么?哦,老板!老板!你要不再把人力那个…… 哎对就你那小老婆,咱哥儿几个一块数数。”
“什么?你说不弄了?这怎么行,这是我的血汗钱,今儿点不清谁也别想走。”
这都什么时代的传统烂活了……
这老板真的没什么业务,什么心都操。
但凡正事多一点,就不会有时间管这一万块钱的事。
入职的时候喊着员工老板心连心,离职的时候千方百计玩脑筋,还好被开除避雷了。
如果公司有法务的话,公司法务离职警告,可以准备给自己维权了。
还有就是,那个,试用期 720 元?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看到新闻的,该避雷避雷,该要钱要钱,该维权维权。
要是维权的多了,不知道老板会不会全市去找硬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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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场点验硬币数量,让后从 1 数到 100,然后声称这里只有 100 块钱,让公司拿出另外 9900 块钱。
如果告你讹诈,你就让他自己数,拿出证据。真拿出来了就说,硬币太多自己数错了一点点。
如果公司选择在给你 9900 建议拿了就走。
不要脸他妈说不要脸到家了
随便点一下,就说差一块钱,将举证钱数无误的责任倒置给对方,让作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自己数,数清楚了自己再收。如果觉得不过瘾,公司数完了,自己随便再点一下,再说差两块,让公司再数。如此反复,看看谁更有耐心嘛……
此用人单位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视员工权益如尘埃,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又钻法律空子,想必此用人单位已属于惯犯,堂而皇之地挑衅法院、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劳动者,本以为游弋于法律边缘,打着灰色的如意算盘,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下面我从劳动法角度解读下该用人单位的拙技:
“试用期工资为 720 每月”,低于长沙市开福区最低工资标准,该用人单位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需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条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违法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 2N 的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为用人单位把挣钱作为首要目的本不可厚非,但是要在法律红线内行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法律也会向你伸出管束之手。
罚的好下一步希望判刑
这种公司也成不了大事。嗅到了老赖的气质。
看都不看,直接说少了一半。让他数去吧。
核第二次再说少 45%,再让他数。
只要不数就直接报警。
这种格局还当什么老板
一直以来我都有一个疑问,就是法院干警到底是怎么样一个配置
人少了,你怎么保证判的案子能得到执行
要说人多吧,平时好像也没什么存在感
法院总不可能是要公安特警之类的其他部门配合吧
建议取消硬币,我怀疑一百年后某些公司都会用这一招
除了让留在公司的员工寒心之外,不知道还能有什么?
随后该公司用 61 斤硬币支付法院罚款,共计 5000 元
就是恶意恶心人呗。就这鸡宿子肚量公司早晚关门
因为不想付试用期工资 720,然后被劳动仲裁罚 10000,用硬币被罚 5000,浪费时间,浪费钱,浪费精力,还被法院备案,图啥。
健康管理公司的健康应该管理了!
本来是正常的双向选择问题,本该好聚好散一个简单问题,非要大动干戈!
甚至不惜跑几家银行兑换百余斤硬币,我感觉这不仅是在刁难被离职员工,也是和自己过意不去!
和谐社会,还是多一点和谐!
健康管理,先从自身做起!
有一说一工资几百试用期被开除不是很正常,居然能赔 10000?不理解
可以曝光一下这家公司名字吗?避坑
据了解,小兰此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可公司为刁难申请执行人,竟将应付的 1 万元案款兑换成 122 斤重的硬币。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罚款 5000 元。
122 斤硬币是该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兑换的。由此可见,该公司虽履行了案款,但却带有刁难申请人和司法机关的恶意。可以说,该行为不仅给申请人带来困难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并不意味着否认硬币的货币属性。现实中,有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收取大量硬币的公交公司、小商贩,其使用硬币支付案款便不属于消极执行或 “耍赖” 行为。但在此事中,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大量硬币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试想,要是纵容默许这种行为,司法权威和申请人合法权益均会受到损害,无利于构建信用社会。惩戒这种耍赖行为,既取得了社会认同,也发挥了警示作用,让司法权威不失色。
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我们这里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类似的人渣?
搬个椅子
和人事说: 你少给了我 1000 块
人事: 不可能!
那你数给我看看, 你在开个直播或者排个视频
数完了: 你确认?
那肯定啊!
我觉得你在六千三百二十把那边少数了 2 毛, 你重新点一下
这个公司吃相太难看
自以为是、目中无人的愚蠢行为理应受到惩罚。
纵然是法定货币,也应该取之有道。如果是电动车充电桩公司还可以理解,毕竟有些充电桩只能使用硬币。而你却是去几家银行兑换故意而为之。
这样不尊重劳动者的歪风邪气不惩罚才怪,而且要从快从重。
对待商业 还是国外的月亮圆吧 这点惩罚 真的对于这公司只是皮毛吧
就我关注到 10 天赚了 1 万吗?真不错,还能看到这家赖皮公司被罚款,女子心里表示,老板做得好!
傻
除非是和硬币打交道的公司(公交公司),无辜用大量硬币发工资(赔偿金)都是违法的。因为在换大量硬币时,已存在主观恶意行为。
罚,使劲罚。
格局如此之小,企业走不长远,早点离开也好。
试用期没结束谈不上开除这个词。
收着啊。给了就行,管他是什么
无故开除是资本装都懒得装了,指挥 HR 罗织都懒得罗织了。
结合最高检近期精神:
一是坚持从严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二是….,对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缓刑的量刑建议。
….
企业开除员工可以由 HR 背个骂名,低成本的创造出千万种理由。
这原因很简单,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身体上的诸多约束,行动上的操纵和支配(福柯)。
这种操控和支配最终结果就是由老板发工资,否则为什么不是自己创造点货币出来自己用呢?
本来就是赔偿金,赔偿金还去估计刁难,这属于二次犯罪,这难道不是在挑战法律么?难道不应该加重处罚么?这公司的领导不是应该拘一段时间?
早就有案例了,还玩?
这公司真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老板真下贱!
这公司是一点都不懂法啊。
找事情
这么没品的老板,公司迟早倒闭,把心思都花在歪门邪道上了,还怎么好好开展业务。
其实这件事还有一个疑问,其试用期工资为 720 每月,没有单位,是 720 万还是 720 元?
如果 720 元每月的工资,符不符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是哪个地区的工资水平如此低?
他哪里搞到那么多硬币的
这样的公司,格局太小,太低端了,离开是应该的
这公司小气没品
给钱了就不错了
罚的太少 代理人进去一段时间
驾照为啥要扣分 因为有钱人不在乎钱!
有没有专业的人能告诉我,假如我说,这一万块钱里面少了,不够一万,我要让对方当着我的面面数清楚,可不可以?
罚的有点少了
不光恶心离职员工,还恶心了财务人员,一万元的硬币抗回公司。
还是应该多普法,都出现多少次了,还不长记性
之前看到过类似的,是不是可以让他们来数清楚证明钱数是对的,否则不接收
谁到底是资本主义社会?谁在剥削人民?谁在无故占有剩余价值?
罚款 5000,不痛不痒
这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是够倒霉的,这得数多久啊!
老板自认为聪明,但不知已触犯到法律。法院以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罚款五千元。
其实自作聪明的老板不只是这一个,之前,早已有老板这么做。比如,2021 年沈阳女子通过劳动仲裁获赔 28000 多元,公司用两筐硬币支付。2020 年四川张某获赔 6000 多元,公司用两桶硬币支付。2019 年四川某女教师获赔 7000 多元,公司给一箱硬币 —–
很庆幸我工作过的公司,老板还未有用过此类行为对付员工。哎,不知有多少网友遇到或亲眼看到过类似行为呢?
咱也不知道啥叫无故开除
我也雇过几个人哪有那么些无故
首先。我支持员工要自己的赔偿。
其次。我反对法院就公司支付硬币来处罚公司。
今天你法院给公司扣一个帽子。
“恶意支付”“消极对抗”
请问什么叫恶意支付 什么叫阻碍对抗?你总得给个标准吧。
比如硬币超过总金额的 30%。就算。你写到法律法规啊。
贩毒还他妈白纸黑字写得超过多少克枪毙呢。
今天法院能帮着员工给公司扣一个 “恶意支付”“消极对抗” 的帽子。,
明天法院就有可能给你扣一个 “恶意不买房”“恶意不交养老金”“恶意不上班,恶意不消费” 的帽子。
公权力太大 不是好事,今天这把刀帮了你,你高兴了。明天就有可能放到你脖子上。
有本事法院罚款的那 5000 块钱,你也用硬币支付呀。我敬你是条汉子。
不敢的话,只能说: 罚的好!
数三分钟,告诉他差 5000,他不信就让他数,你坐在那里看就行了
先说观点,稳就业的大环境,不提供就业的企业没有统战价值,跟塔对着干,还让公务员加班,不锤你锤谁
偏个题,我是因为 720 和 7200 才上知乎搜的这个话题
中午看新闻,发现了这么一条百度热搜
点开后看了个大概,试用期 720 一个月,上班十多天被辞退法院判公司赔 10000,我还和身边人说这里估计还有点别的故事
点出来发现弹幕有讨论月薪到底是多少的
搜了一下罚款日 9·22 附近的日期,首发媒体应该是三湘都市报
这时我还在认为是转载媒体的编辑少打个 0,直到我看了一眼三湘都市报的百家号和官网电子版,都是 720
找到开福法院微博,描述的是月薪 7200,现在关于这薛定谔的月薪,我只想说总有一方的不专业编辑要被老大训一顿
一万元的硬币,重 122 斤,也就是 80 多元一斤。铝大约好像 20 元一斤,铜 50 元一斤现在,大概?好像?
假设小兰 25 岁,差不多。
然后,她做为一个女生,可能经常搬家,携带 122 斤硬币,实在不大方便。
然后呢,是否可以半夜找个没人的地方,把这 122 斤硬币,嗯嗯,
30 年后,退休后,挖出来?大概率,嗯嗯。
另外,资方,尤其是小公司的所谓老板,公司创始人,真的都是大款么?然后,找工作的,所谓打工者,肯定一定都是弱势群体么?
任何一个打工者,不管小明他是实习生,还是一个老有经验的业内人士,他去一家公司,就一定能创造价值么?或者,他创造的价值,从公司老板的角度,是赚还是亏本?
如果大家都是只完全彻底的考虑自己的利益,每个人都坚定的坚持自己绝不吃亏的角度,去思考和面对各种事情。
那么,办公司的,渐渐的,还能有利润么?老板们,都完蛋了,打工的,如何保证其权益?
如果,根本,就找不到工作呢?
道理,道理,有路,才有理。
讲理之前,小明,先把对方的路,给堵住了,再讲理?
人和人,本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
而不是,反着来。
没弄过公司的人,可能永远体会不到,那些公司创始人的低谷时的无助、焦虑、无奈,有些人,宁可饿自己的肚子,也要想尽办法,让所谓给自己打工的打工者,有饭吃。
最近,我发现,一个村子的每个人的富裕程度,可能跟这个村子的百年老店的数量的比例,成正比,而不是与这个村子里的店员的勤奋度,成正比。
如果不是女的是男的,你猜会怎么样呢?
有两个疑问:
1、请问这是哪一年的案件?试用期薪资 720 元,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薪资也不能少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薪资, 长沙哪一年的最低月薪资是 720 元?
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吗?就算赔偿,以 720 元的月薪基准,这 10000 元的工资加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补充回答: 我看了一下,判决书上写的是月薪 7200,可能是题主引用的新闻有笔误,看过无数起劳动争议案例,各种类型的案件都看到过,试用期内能获得赔偿的案例还是第一次见,真想知道发生了什么。
不过,我觉得,既然已经判定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那么老板的格局就大一点,吸取教训,弥补自己的不足,下次规避同样的事情发生,那种小儿科的行为就没必要了,影响自己的商业形象!
每次出现这样的新闻,都是对资本家嘴脸的一次抨击狂欢!
那些把仅存的一点智慧都用在和广大劳动人民斗智斗勇的 “老板们” 清醒点吧,每一次自作聪明,都是为劳动者们提供一次普法的机会!
再一次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无故被辞退,就算只上了一天班,都需要赔偿劳动者半个月工资。
至于用硬币来恶心人,没事,让他们清点准了在拿。
这个所谓的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就这格局,不待也罢,这老板赔了夫人又折病,算是现了眼了!
无限法偿货币
我懵了
去法院的路上,忙里偷闲回答一波。
首先法院的处理很到位,对这种压榨劳动者,而且不尊重司法判决的公司予以适当惩处,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更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这个公司应该是有人指点过,赔偿 1w 元硬币,而且找了个硬币也是法定货币不能拒收的理由。
而我想说的是,再有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劳动者可以用一下下边方法。
当事人劳动者可以明确对硬币的数目表示质疑,说硬币不够数,要求公司清点,一遍不行可以多来几遍。
如果对方有什么不合理的举动,类似于言语辱骂,身体冲突,及时保存证据向法院执行局反映。
希望大家都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工不易,法律为你保驾护航。
我是知北,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从业者。
2021 年一次性通过法考,目前就职于律师事务所,有过半年法院经历,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这百余斤硬币还是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用于支付执行工资及赔偿金。
这老板这么不大气的吗?
罚款 5000 元就闹这样。成年人赌气还能这样玩儿?
看明白了,公司这一行为不代表个人行为,老板这一行为明显是想上热搜。
关键这公司的员工拿着硬币还在那笑着说这是跑了好几家银行兑换到的,感觉上像是做了一件大好事一样,惊愕于她如此的无知与可笑。
大家都在注意硬币支付的事,只有我注意试用期工资 720 嘛?底薪也不会这么低吧?
老板又蠢又坏,支持法院的做法。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硬币是合法流通货币,我国没有规定不能一次性使用大量硬币,所以如果被执行人使用大量硬币支付执行款,法院是没法拒收的。
如果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就经常使用硬币,公司平时就储存有大量硬币,公司用硬币支付执行款是没有问题的,不违法。
但这个案件中,被执行人是特意去多家银行兑换硬币用以支付执行款,增加了执行难度,有明显的妨碍司法工作的意图,这种行为就违法了,罚款没问题。
老赖消极对抗司法执行,用大量硬币支付执行款的案例已经不少了。该类案件,老赖基本没有正当理由,用硬币支付纯粹是为了 “恶心” 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增加执行难度,以此表达自己对判决和执行的不满,该罚!
试用期开除需要赔偿吗?
从三个角度来聊一下:
一、从 “小兰” 的角度:“小兰” 是无数的打工人的缩影,都说现在的就业,是个 “双向选择”?那么,打工人怎样能绕开那些个 “渣渣企”?
我们选择企业的时候,一般来说会查看四项标准:
**1、行业怎么样?**是朝阳还是夕阳?这个行业还有多少年的生存期,这个行业给你多长时间陪伴着一起共赢、成长?或者说,在这个行业里,够不够你完成 “跃迁”,够你触碰天花板后的 “跳槽”?
**2、企业怎么样?**是个起步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已经趋于成熟的发展企业?这里会涉及到 “利弊权衡” 的问题。你想要稳定,后者相对更合适;你先想要机会,前者相对更合适。
**3、岗位怎么样?**是龙头岗位?龙尾岗位?发展通道是否清晰?岗位胜任的要求?3-5 年后这个岗位对你个人的溢价是多少?你认为自己做长时间会遇到瓶颈?你的倦怠期会是多久?
**4、老板怎么样?**年龄?学历?面试时所见所闻,公司员工的精神风貌。所谓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要门当户对,也要“选对良人”。**如果说前三项看的是上限,那么,看老板,要看下限。**比如,跟你谈薪酬的条件,标准啊,发薪时间啊,上下班时间啊、办公地点啊,入职前的要求啊。
二、从 “企业” 的角度:可以去“计算”,但请不要“算计”。
1、企业的经营发展,要量化数据,要有预算,是必要的,这种 “计算” 是支撑发展的有力条件。
2、计算是 “周”,算计是” 比“。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企业跟人一样,整天想的都是些小伎俩,斤斤计较于短期利益,长此以往,能吸引留下的也都是这一类人。这类人,包含了企业内部的客户,也就是员工;也包含了企业的外部客户。精于算计的人,终将累于算计。
3、检查自己的核心价值观,以及文化传递中是否有偏差,尤其是中层。
三、从媒体的角度:
1、这几年类似的新闻曝光了不少,那么如果这种曝光是为了弘扬正气,那就批的肯定一点,不要去征求看法,还会有什么反转吗?
2、如何看待公司的这种行为?类似这种问题,是一种置身事外的定位。惩恶扬善,不应人人有责吗?
实习期工资 720 一个月,好低,都不够一个月伙食费的,这个公司也是好坏,如果是家上市公司,估计股票得跌!
有一个问题,买东西不收现金或者不收硬币,网友群情激奋,痛批商家违法;到银行存大量硬币,银行说清点困难,网友勃然大怒,怒骂银行不为民做事;拿一大堆硬币买车买房,网友欢呼雀跃,调侃商家员工数钱困难;到了公司拿硬币支付工资的时候,网友又跳起来了。所以到底能不能用硬币呢?还是只是网友会应激?
太欺负人了,该曝光他
第五套一元硬币 2000 年 10 月 16 日起发行:材质为钢芯镀镍,色泽为镍白色。圆形,直径 25mm,厚度 1.85mm,重量 6.1g。
122 斤刚好是 1 万个这个硬币,一万元数额是对的。
换成硬币也不是为了鱼目混珠少赔点钱,就是为了让钱多点重量,看别人领钱的狼狈样子。
针对这种小学生行为罚款 5000 元,这个完全不痛不痒,应该罚老板把 122 斤硬币背到银行进行兑换。这样才长记性。
如此小肚鸡肠的格局,该公司如不改弦更张,前途堪忧。
长沙女子小兰被公司老板无故开除了,她起诉后获赔了 1 万块钱,正当小兰准备去公司拿赔偿金时,却傻眼了,公司竟然用重达百斤的 1 万块钱的硬币来支付他的赔偿金。
原来今年 5 月份的时候小兰入职了该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每个月 7200 块钱。可是他刚工作 10 来天,就遭到了老板无故开除,小兰经过劳动仲裁之后获得了赔偿金,约 1 万元。
可是后来当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小兰来到办公室的时候,发现办公室的桌上地上放了很多很多的硬币,有一角的一元的等等,总共 1 万块钱。初步算了一下,加起来得有 100 多斤。
原来这一切都是老板示意的,他指示下面的员工去兑换零散的硬币,然后用来支付这个补偿金。到最后除了赔偿金之外,法院还对此区域兑换的行为给予了惩罚,并且对公司的代表人王某罚款 5000 块钱。
有人可能会觉得老板这是用来侮辱人智商的,哪有用这种方式来支付赔偿金的。
但是老板却解释说,这硬币它也是钱,是一个合法的流通货币,这怎么能算上是侮辱呢?里面有一块的一毛的,这个都是在市面上能正常流通的,所以不存在侮辱智商的一个说法。
很多人就会被问住了,因为不承认硬币作为正常,货币流通的话,好像似乎也不大合理,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1 首先你先给他们来一套组合拳,比如你假装先清点一下,然后你就对公司说这个钱我数过了,但是数额对不上,所以我拒绝签字拒绝接收这一笔补偿金。
假如老板直接说钱一分钱都不少。那么你该怎么应对呢?
你直接跟他说,我已经数了,对不上,不然的话你直接当面给我清点一下,要是清点的过程中你觉得很烦躁,那么你可以出去点杯咖啡或者点一杯外卖,然后坐在那儿看着他慢慢数。
中途你也可以去趟厕所,回来的时候再跟他来一句说不好意思,刚才我不在没看到,麻烦你重新清点一下。
2 所以这里面的关键问题在于不要纠结于货币的流通性是否合法。千万不能上了对方的套路,因为货币确实是可以流通的,如果按照这个方向走,那么就错了。
3 在认可硬币作为正常货币流通的情况下,赔偿金的数额是否一致,这才是你应该抓住的重点。
如果小兰坚持认为金额不对,钱少了,那么他是有正当的理由去拒绝签字,拒绝这笔补偿金的。只要不签字,那么这笔钱依然是公司欠你的。
如果你愿意的话,还可以让公司帮你清点的时候,给他录个视频,这样也算留下了证据,避免以后公信力的问题,但是你要记住一点,你没有任何的义务去帮办公室清点硬币。
4 老板的说法其实是丝毫不成立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公司最基本的诚信信用原则问题。
一般来说我们正常履行合同或者进行仲裁的履行义务时,我们应该按照当地的,符合当事人习惯的交易性质,来进行自己的义务。违反法律当然是不行的,违反他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其实也是不对的,所以明白这里面的核心问题才是关键。
5 另外这些硬币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的经常使用的硬币,所以老板明显存在着蓄意兑换行为并且消极对抗执行的意图,这不仅仅是对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尊重。甚至还会阻碍司法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所以应该要受到惩罚。
6 最后对于小兰女士来说,也可以适当的通过媒体的力量来帮助自己。毕竟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领域都是自己擅长的。
哈哈哈,在换成一毛纸币,或者津巴布韦币
这是需要一些新闻素材,然后抽取一位执行操作力度小的幸运观众来完成她的心愿吗?
在长沙工作十多年了,长沙的就业环境真的是差。老板们各各都是法外狂徒。大部分工作半年到一年才给上保险,五险看老板,一金别妄想。在老板眼里五险可是对员工的恩赐。
我前老板交代财务每月准时扣五险一金,私下里不准财务交,全收进老板手里。最后演变到三个月不发工资,老板金蝉脱壳。我们集体申请劳动仲裁,证据资料全部齐全。那还能怎么样。两年了,人老板还是吃香喝辣。
所以只能说这老板撞枪口上了,这类新闻看看得了,不具备任何代表性。
怎么这么恶心
活该,自作聪明
简单啊,象征性的数一会儿,然后说我数好了,只有 8000 块,请再补 2000 块给我。他不同意你就咬死说数完了,就是只有 8000,不然就他自己再数一遍
这事搁在美国,人家要给你突突了。
可见美国人的暴力倾向。恐怖,还好在中国
不应该罚款,罚钱太不人道了,建议采用更人性化的方式,尊重老板的喜好。
既然老板很喜欢用硬币,不如改判三年内该公司只能使用硬币,无论是给员工发工资还是与其他公司 / 个人交易,亦或是平常消费报销,只要是涉及该公司及老板个人的资金交易,都只能用硬币交易。
其他公司或个人与该公司发生交易行为的,必须全部换成硬币支付改给公司,否则该公司禁止收钱。
一旦发现该公司擅自使用非硬币外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付,虚拟货币,纸币,贵金属,股票,贵重物品等一切具有货币功能的手段),举报者可获得非硬币交易金额的三倍,奖金由该公司负责支付。
这公司老板真的是小鸡肚肠。
为什么总有一些人喜欢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顶上热搜,让更多的这种 nt 公司被曝光。员工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要怕被针对,如果大多数人敢在这些事情上和 nt 公司维权到底,员工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地位。西方国家工人经过几十年的斗争才换来他们的小日子,我们现在是时候做这些了。
合不合理不清楚,但多少还是有点个人恩怨不服气
小编,实习工资都写错了
我很好奇月工资 720,才干十几天是怎么争取到一万的赔偿的
有没有发现,每次看到公司相关的骚操作都是长沙公司。
真的法外之地
更令人唏嘘的是试用期 720 每月!
干得漂亮有本事就把罚款也兑换硬币
在长沙试用期买社保,都被当作福利宣传……
不知道
早该学学国外了,对硬币一次性使用设置数量限制,我记得澳洲是不能超过 10 个,最多一次只能使用 20 元澳币。
有没有可能这个硬币领回去保存好,还有升值的潜力
那边农民卖一头猪罚款 10 万,这边公司消极赔偿罚款 5000
消极抵抗执行,已被法院罚款 5000。
长沙真的劳动法法外之地,这家公司可以曝光让大家避个雷,罚 5000 元太少了,这样蓄意阻碍执法,消极对待法院判决书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是对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的人格侮辱,必须严惩不贷!一公然违反劳动法裁员无赔偿,二员工维权蓄意对抗执行结果,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的举动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故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是否合法,都挺缺德。
现在有些老板的底线在哪里呢?恶心人是吧?早死早点报道地狱
这家公司是在打法律的 “擦边球”,故意恶心人。
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包括了纸币和硬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但这家公司错就错在,明明可以用纸币的形式支付案款,却非要 “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这老板就是小心眼,官司打输了,就耍了个 “小花招”。
我觉得在法律法规中,应当为硬币支付设置一个 “天花板”,防止一些坏心眼的人利用硬币的数量、重量等特性 “念歪经”,并赋予收款一方对支付形式的选择权。
这公司的老板都不看新闻的吗?还用这么落后的方式整人,一点进步没有。
别人兑换不易,何不高兴收下。
金庸说:“你不生气,你就赢了。”
这么会恶心人的公司,难道不应该把名字公示出来避免后面的求职者踩坑吗?
只有我注意到试用期工资 720 元么?
长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貌似是 1740 元。
即便按照最低工资赔 2n,也只是 3500 元左右。
哈哈,我年轻的时候初入职场,遭遇过。无意中得罪了单位的出纳,发工资的时候,全是几分几毛的零钱,幸好那时候工资很低,不至于用麻袋扛回家。
从劳动者的角度,这种公司去不得,适合扒出来拉黑
还好是在长沙的女性遇到的,否则…
为何不让大家知道知道,是哪个公司如此有创意
大快人心,罚款还是偏低了,
希望劳动者们都能这么整顿职场,
更希望湖南劳动者都能崛起,五险一金安排上,
能为权利据理力争,营造更加规范的职场,工作起来也不至于如此憋闷,
如果没有五险一金直接不考虑,都摒弃单休、单双休,
都鄙夷缩减法定节假日,反对无脑无薪加班,反对随时待命,
我是在做梦吧… … 该醒了
劳动人民打工人搬砖人,如果全员选择一致,一致抛弃不良福报,或许环境就变了。
我也知道,总有卷起来的人,
为什么非要卷呢,回家卷自己不好吗,加班也没福利
这多简单的,说一句我数了不够让他重新数
罚款 5000 不痛不痒
就觉得处罚有点轻,当然不是所以老板都可恶,也不是所有人都有精力和勇气去走司法,大多都自认倒霉,助长了、滋生了这种无良老板。既然上了新闻影响就比较恶劣,应该严惩。
客气的招人客气的请人走,别人不去走司法,你不赔也没人骂你,别人告了,你就得认,当老板就应该有这种觉悟
阻碍司法和公共资源的浪费至少也得罚款 5 万比较科学
侮辱劳动者是对中国几千年勤劳文化的亵渎,是社会发展的阻力,应该拘留 5 日
不过还是得为这个司法单位点赞,虽然处罚轻,但是还是维护了劳动者
我就想说才罚五千元?有点太轻了。
这样不痛不痒的,什么时候能让这些肆意妄为的老板,对法律有最起码的敬畏,对员工和尊重啊?
无论怎样,做为一个公司,对一个打工者做出这种事来,这种格局的公司肯定倒闭!
那些给女子出主意想反过来恶心一下老板的人,你们感觉自己很聪明实则没有一点社会经验都没有,你们竟然认为老板会乖乖听你的,老板一句 “我不管” 就可以应对你们出的所有主意。直接用法律手段解决就完事了,整别的花活都没用。
这种就是蓄意破坏
就是不想赔钱呗
但是又不得不陪
所以才这样
我觉着这种社会风气一定要杜绝
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交罚款再交 61 斤的硬币,哈哈哈
这个可以有
其实这种恶心的事情吧天天都有发生,我爸之前因为工伤也跟老板闹僵过,对于劳动者来说本身是弱势群体,这个时候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了。
罚款不痛不痒,下次继续
可能或许应该……
这个老板在客户、在家庭、在各个角落…… 都比较难找到自己作为 “人” 的“权威感”以及“被尊重”~~
他以为自己应该是足够多的,然而没人鸟他~~~因嫉妒生恨,也就是这样吧~
之前有位 up 从一线城市回长沙就提到,在长沙很少有企业买五险的,更不用说一金了,感觉长沙是企业老板的天堂。
碰到这样的老板,作为才工作十来天就离职已经是不错的了,还能被裁掉,那真是员工之幸啊,拿了一年试用期工资的赔偿金,还不用干活,真香;这还不是最香的,最后这种老板还被罚了款,哈哈,爽歪歪,为这位员工点赞!
为什么试用期工资 7200,上班十几天被开除,能赔上万元,有人解读下么?
单位的法人把办企业当成过家家,5000 太少,应该重罚!
一罚他没有心胸气度:这老板的逻辑应该是:不就实习了十几天嘛,居然还索要赔偿,那我就故意恶心你。作为成人,只有三岁小孩的风度,可怜!
二罚他不懂尊重他人:他的潜意识中应该是,我的员工就该听凭我的安排,你让我不愉快,我就让你不痛快。作为成人,还存有这么简朴的报复心理,可悲!
三罚他不知法不懂法:今后的社会发展一定是法制为先,作为企业主,不懂法,按照自己简单头脑的无意识迸发做事,头脑如此简单的人还在做企业,可叹!
我家有三个装满了硬币的储蓄罐,前天去海昏侯国遗址公园看到堆成山的汉代钱币。。。我居然觉得这 122 斤硬币好酷哇。。。真不容易换到哦哈哈
长沙茶颜悦色的事才过几个月?这就是长沙
珍惜工作,期待平和对待!
做人得有底线,开公司也得需要大局观,不然你公司也走不远。你以为你找到了法律漏洞其实你只是在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自以为 “抖机灵”,实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践踏了劳动者的尊严,更是对法律的冒犯。法院最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完全是合理合法。
法律保护每一个人,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自以为是、肆意妄为,更不能无视法律、无视他人的基本权益,拿着无知当有趣。涉事公司作为一家健康管理公司,首先要管理的健康问题,竟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品德低下和法律意识淡漠,这就很尴尬了。
最后只能说罚的好,罚的在理,你以为现在的劳动者还是以前一样任劳任怨。只有公司画大饼就不能我们留证据。最后也希望广大打工人平时多收集收集信息说不定哪天就用到了。
不懂就问 这是行为艺术么?
看评论全部都是站队员工的,我来站队公司,要骂就骂吧。
员工试用期被开除,按法律公司肯定要赔偿的,这个小老板大概率是一个法盲,在他的理解中发现新招的员工不顺眼开了就是。
我想知道的是,为什么中国的税务对小公司不严?为什么允许发工资发现金?为什么小公司几乎都不买社保?把老板都逼死了真的就不用当社畜了吗?
总有些流氓公司又蠢又坏,归根结底是对法律和劳动者权益的蔑视,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劳动关系中,企业因为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话语权,一直是默认的强势方,而付出个人劳动换取工资的劳动者则是较为弱势的一方。新闻中的长沙女子,在试用期只工作了十余天就被公司无故开除,在劳动仲裁已经判决公司需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之后,公司不仅一拖再拖,在拖无可拖之后,甚至还想出了用硬币支付执行案款来为难和恶心人的招数。面对这样的流氓行为,好在新闻中的女子能够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好在司法机关能够立足于法律的初衷坚定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蔑视法律的行为予以惩处,真是大快人心!
其实,类似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件在近几年屡见不鲜。还记得前两年,有一个 “因父去世请假 8 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算旷工遭辞退” 的新闻,曾掀起了一波讨论热潮。在那个案例里,一员工因父亲生病向公司提交请假单之后回老家,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结果公司却以员工提交请假申请未获批就休假算做旷工为由,将员工辞退。同样大快人心的结果,就是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不同的案例背景,但却反应出相同的问题,就是企业对法律和劳动者权益的蔑视。作为强势的一方,很多企业面对劳动者时毫无尊重可言,只是把劳动者当成追逐利益的工具,完全不会 “视人为人”,连最起码的善意都没有,更别提那些口口声声的员工关怀和亲如一家。
因此,当出现这些案例时,那些不怕麻烦、不惧强权,坚持寻求法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才值得我们尊敬。因为,他们是在用自己的努力,来为改变这样的现状贡献力量。或许,这样的事情永远都不会发生在你的身上,但如果不幸遇到,也请不要害怕,坚定的相信正义的力量,去为自己发声,让那些流氓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想起了之前的新闻
硬币本身确实具有使用方便,耐磨损,流通寿命长等优点。
但硬币缺点也很明显:不方便携带,不方便大面额支付。
故意用硬币进行大面额支付,除了给人添麻烦以外,我看不到任何值得肯定的地方。
希望国家能制定有关法律,1000 元以上的支付不得使用硬币支付。
这种公司为什么就不能给他寻衅滋事啊。
唉呀!这个公司可真够恶心的。话说硬币还都是整卷整包的,如果走收藏市场的话有可能还会增值。
这种垃圾 low 逼公司,不给她开除反而害了她,这种格局的老板早晚破产的
这个就是公司为了故意整人才用 122 斤硬币支付工资着,但想整一下该女子才有了这一波操作。最后还没有整明白,把自己搁进去了。
好好查一下,这个公司的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的方面是不是有很大漏洞。我怀疑这个公司其他方面也有问题,比如劳动,税务,消防啥的。不懂法律,还想整人。
最后也建议大家平时也多学学法律,说不一定那天真的在自己身上发生。
先声明一点,我深谙上班认真工作是帮老板赚钱,上班认真摸鱼才是赚老板的钱,我是沉迷于赚老板钱的那类员工,不是什么托。以下分析仅供参考:
1、员工上班十余天遭无故开除(说明在试用期内),存在两种可能:①公司无故裁员则为该司责任,理当依法赔偿;②员工不满足试用期要求,可依法开除。
2、员工是无故被裁还是能力不足被裁,只能见仁见智。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未过试用期)可能性。且我觉得该司首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试用期一个月 720 元,最终赔偿款 1 万多,也不知道怎么赔偿的,就算是地方最低工资 3000 元 / 月,赔偿 2n 也没有 1 万多。该司存在很大抗性及不服。
3、改司对于法院判决赔偿存在怨气,肆意报复,将赔偿款换成硬币我觉得可以被理解,被法院惩罚也算罪有应得。但公司有怨言或是不满判决完全可以提起上述,没有必要用这种手段恶心人。
听着挺离谱的,但是一看在长沙倒也正常。
公司格局小了 以后干不成大事滴
而且想必 出此下策的部门 少不了法务部门 捡法律漏洞 抠法律字眼 但这种主观上的恶意 还是有背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的 就为了打击报复 而提高了司法成本
所以呀 不仅用人单位也在学习法律 广大劳动者也要积极学习法律 坚定捍卫自己本应有的权利
真是恶意满满
太丑恶了。。。就是得摁着老板亲自点个钞
女孩子又被欺负啦!
钱不够,请重新清点
全名:春雨国际健康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名是否为案中相关公司,本人一概不知。如有巧合,纯属巧合。此回答仅代表本人观点。特此声明。
开除谈不上是不是无故,顶多是员工能力不符合公司预期。
但是公司用 122 斤硬币支付赔偿金,这就不是一个思路正常,有正事干的公司干的出来的事。光收集清点这些硬币自己公司就需要多少人力,这就是专门花钱费力恶心人。
离开这样的公司很正确,法院判的也很对,没毛病。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公司里面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甚至长时间旷工不来上班,这个时候公司是拥有主动权的,可以有权将员工解除。但如果员工在公司兢兢业业,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收益,公司依旧找个其他的理由将员工开除,那么就涉嫌违法。
这家公司是非常可恶的,女子在公司上班好好的,没有做出任何违法违纪的现象,却将员工开除,可以看出公司是非常不人道的。
另外在赔偿对方钱财的时候,也是恶意去银行兑换 122 斤硬币,足以证明公司这种行为涉嫌故意。所以女子也是向法院上诉,最终判处公司给予赔偿金 5000 元。
所以大家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是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因为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也能够让涉事公司得到应有的处罚。
其实很多公司老板认为自己是整个公司的领导人物,所以不想让其他员工上班的时候,都会口头对员工说明辞退你这样的言语,但是大家不要放在心上。因为公司是需要按照流程来给员工走辞退手续的,必须要接到正式书面通知,而且盖有公司公章的那种证明才可以。
如果没有收到任何文件或者证明的话,代表和公司还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要按时上班或者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通知。
千万不要干傻事,例如听从公司这样的言语,甚至就直接不来了,那么这个时候公司是会按照旷工的现象来辞退员工的,所以不仅拿不到赔偿金,甚至公司还会以自动离职来定义。
因此大家要多了解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事情,这样遇见问题就能够及时解决,也能够和公司抗衡。虽然公司是一个大型单位,也是一个大型企业,那么就是要受到法律的控制,遇见问题寻求法律帮助才是最合适的。
rng 来学一学
这么狠
建议以后出一个法规,单次现金交易不超过 5 公斤现金(举个栗子),超过可向公安机关申诉要求使用其他支付渠道。
在情绪的控制下,人类往往无能为力!许多本应该有的理性都完全丧失。人类智慧被严重高估。人类最可能亡于自相残杀。
考考你的独立思考能力:
……………………………………………………
相对论谬误在逻辑前提。
前提一所有地方 v=s/t;前提二所有参考系平权,光速恒定,不以参考系的选择而改变。
若定义光速为光在真空中的速度,光速的参考系是限定为真空的,光速恒定不变。
若光的参考系不限定,不同参考系光速就会不同。
如:以真空为参考系时,光速为 c;以光自身为参考系时,光速是零。又如:一束光从远方传来,奔向光线的人会比待在原地的人更早看到光,请问光速相同吗?还有,两束光分别向相反的方向发出,它们相互分开的速度难道不是两倍的光在真空中的速度吗?1+1=2 还要做实验吗?所以,要光速不变,参考系不能变;参考系变,光速变。
相对论的正谬你要独立自主的判断呢?还是听从主教(科学家)的意见呢?
相对论是非常反常识的。狭义相对论飞得快,时间慢,天上一日人间一年。广义相对论说,质量告诉时空怎么弯曲,弯曲的时空告诉物体怎么运动,引力其实不在。
世界生命意识及人生
相对统一
从爱因斯坦相对论崩塌说起
作者:素子
https://zhuanlan.zhihu.com/p/554688859
也就是这事不是发生在我们这 hh,给钱,想都别想
这也太小家子气了
长沙市开福区已经给出了最好的回答!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故该健康管理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2022 年 9 月 14 日,开福法院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小兰来到被执行人办公地,看到这样一幕:办公室内桌上、地上码放了大量硬币,面额为一角甚至 1 元不等,合计一万元整。大河报 · 豫视频经查询得知,一元硬币重 6.1 克,五角硬币重 3.8 克,一角硬币重 1.15 克,这一万元硬币至少重达 122 斤。
经了解,这百余斤硬币是该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用以支付执行案款。最后,执行干警陪同申请人现场清点硬币并存至银行,此案执行完毕。
2022 年 9 月 22 日下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再次来到该健康管理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针对该公司此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中,蓄意兑换硬币以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
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该健康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的举动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故该健康管理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表示: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保护诚实守信,惩治违法失德,引导价值取向,努力让新时代司法更有力量、更有温度。
重点是 “一拖再拖”,如果我是受害人得花多少时间在这上面,还要忍受羞辱。
结果呢,最后也就罚 5 千了事,也就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违法成本太低了。
但他宁可被罚就是不愿意给你,还能说,我就算把钱扔了都不给你。
你以为你赢了么?
但只有这种不断刷新下限的公司出来,才有一线生机吧。
长沙这不正常吗。
无故开除,这事发生在长沙还少吗
有没有一种可能,老板想当网红?
随便数数然后告诉公司,钱不对,少了 9000。
公司结算不是该找财务嘛? 他要算就带他一起去财务,如果他不让财务算让你算,那就是给你加派工作,加派工作就算工期的。
事情的经过可能是该女子上班几天,表现太差,不符合公司要求,决定不予录用
就想着试用期开除可以不用赔钱,结果女子去仲裁,并要求罚款 1 万,最后气不过要用硬币恶心员工
这是本人的臆测。因为不知道事情的起因经过,只告诉大家一个结果
按照现有的描述就是企业违规,本来正常协商开除员工,结果事情越搞越多,老板要反思自己是不是吃饱撑了
现在经济这么差,好多大公司都在裁员,这些小公司生存空间也不容易,大家还是理性看待吧
寻衅滋事罪判一个试试?
今日乳法(1/1)
撸铁男狂喜
恶心人是恶心人,这种事情谁都不愿意看到。
其实你可以拿硬币到银行去,银行有专门数硬币的机器,很快就能数完。
这件事情能火,其实是两件事情:劳动仲裁、发硬币。不过老板的恶心事儿和劳动仲裁无关,咱们得分开看。
有些人就在评论里面什么 “私人老板可恶” 啥的,殊不知公家也做过这种事情。某公交公司不愿意为被撞家庭支付医疗费用,于是给了这家人一兜子钢镚儿。按照这种逻辑,非私人老板也可恶,全天底下的公司都可恶。
请大家不要无端揣测公司干了什么,员工干了什么,我们只需知道换硬币不妥即可。
即使遇到了需要惩戒恶心的员工,这也是开公司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及责任。
还是需要平常心啊、、、
“你这哪够一万元呐”
这特么坑的不是员工,坑的是银行柜员啊,有清分机和包装机的还能好一点,没清分机的收这些硬币怕是十个手指头都要包硬币包的秃噜皮了
仅仅就是赔偿金?这是蔑视法律,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环境,公司领导层全部拘留 15 日。
我的关注点是『长沙』 这段日子找工作,想找一个带公积金的可太难了,交公积金跟违法似的,交了三年多的公积金断了。
统共应发加罚款一万五…
就这指望公司把员工当人看呢?…
这不是送更多的钱吗 ,赔偿加倍!
这个事情,摆明了就是故意恶心你刁难你,当然人家这么干有自己的 “底气” 和理由的,硬币属于法定货币,不得拒绝流通和支付,哎,我不违法呀!你能拿我这么着呢?!但是真的不违法吗?
这件事最终的结果那就叫聪明反被聪明误,损人更损己!硬币不属于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可不像公交公司那样的企业哟,你通过多家银行蓄意兑换,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
你还让执行干警与当事人现场一一清点完,存进银行才算完事,这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劳动者尊严的践踏。
从法律上来说呢,这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以依法予以惩处,这处罚可是有理有据。
很硬气也更解气,干得不懒!
我看到了试用期工资 720 元 不违法吗?
真法盲,法律有规定,超出多少不能用硬币支付,好了,活该多罚 5000,何必呢。到头来还不是恶心自己。
劳动者清点硬币产生的工时,应由用人单位按平常工时价支付!这样大家都没问题来了吧?
践踏劳动者的尊严,这不是罚多少钱的问题,这是在破坏这个国家的根基。
不为五斗米折腰,那是没到份儿上:就像我现在别说能让我长头发了,就是让我不脱,我都三叩九拜
这种格局的公司离破产越来越近了
试用期内,工作 10 天,就算无故开除,赔偿金 1 万?怎么做到的?日薪 1000 的工资我也想试试。
好羡慕,还有辞退赔偿金可拿,真正恶心的是那些逼人自己离职的
在长沙我感觉很是正常,因为这种事情不是第一次,我之前也遇到。而且商家报警,警察完全站到商家那边。长沙就是只适合去玩,不适合工作。想去那工作的就不要想了。我一个本地人都感觉不合适
这公司还不是从银行弄来的硬币,取一次这么多的硬币把柜员一天时间浪费了,其他客户也没办法办理业务。
然后又要去存一次这么多的硬币,再浪费一天的时间,好家伙,只有柜员受伤的世界达成了!
我记得之前有个问题类似,有个答主说你让公司证明给你的这些硬币足额就行。让他在法庭上数。
为什么被开除,她自己没问题?
恶心的公司,迟早倒闭
笑死,我们银行根本没这么多硬币
公司负责人不上网的么,初看还以为是旧闻。
老规矩办事,录像要求公司复核钱款,提交至法院办理。
现实中,可能还有一些类似做法,看起来很爽,实际上没什么用。还是要有点格局,做点有价值的事情,毕竟时间花的是自己的。
有本事罚款也用硬币付
看不起劳动法就直说
一万硬币,随便找个大型超市当场就给你换了。
格局太小,公司做不大做不强
寻意滋事,必须拘留
湖南长沙再上一分。可喜可贺
为啥劳动法不能全面执行,究其原因执法者为虎作伥
公司这是纯纯的撒币行为。
试用期工资为 720 每月。。。。。。。。。。。。。
人家工资分明是 7200 / 月
骑士团,苦的也有银行员工啊,虽然出去的成捆在客户要求下可以不用挨个点,但是收回去的时候,需要挨个硬币点呐!
最终受伤的还是银行柜员 哈哈哈
格局小了,赔一个亿再这么干吧。
不奇怪,你看看名字,健康管理公司,如果这不是骗人的公司那就是我弱智了。
骗人的公司干出这个事很正常。
首先,罚的好
第二,拥有一万块硬币还是挺酷的
我数了一遍,发现不够,少了。
什么?不信?不信你自己一个一个再数一遍,看看是不是少了。
这是对劳动者的侮辱,对劳动法的挑衅。
但是,在这片土地,能给赔偿已经算仁慈了。
这是三个新闻还是一个新闻上了三次热搜,
只上了十天班,怎么一共要赔一万呢,有信么高吗
试用期 720 一个月?
这公司老板度量太小了,俗话说宰相肚里能撑船,一个老板何苦为难一个员工呢!一个老板想把公司做大,不仅仅需要魄力,能力,还得要大度!
这种事好像已经成为业内惯例了。。。。。。。。。。。。。。。。。。
罚款、加班费、赔偿金、也是从公司的剩余利润中来!觉得没有什么影响。^_^
罚的太轻。
恶心回去啊。
就说赔偿金不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责任,让他们当面数一遍。
罚五千都轻的
“少了,才只有 7 千,另外 3 千呢?”
“放屁!整整一万,一分都不少!”
“我刚数过了,就 7 千呀。”(随便扯个比目测偏低的数)
“那肯定是你数的不对!谁会稀罕少给你这点钱么!”
“说 7 千就 7 千,不信你自己数,你不给我数清楚,那就是你少给了!”
寻衅滋事可以安排上了
寻衅滋事罪啊,快来展现你正义的用途
这么小家子气的公司,注定没有前程
罚款 5000 感觉用处不大。直接 5 万你看这狗老板下次还敢?不过罚了总比没罚好。
建议这种有先例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严格监管,进行阶梯式处罚
故意的,这种公司很多,就是到了那个阶段就开始这各种折腾,工资就不给或者故意刁难离职的无原因开除的员工,就是没钱的公司就故意这样的运转和操作,感觉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所以选择企业时候还是要看企业文化和企业的管理层的这个个人的素质,要不然到最后就是离职都是要恶心的,这就是不想让你拿走这些钱,感觉这样的企业也不能长久的。
以前就有企业被罚款用一元硬币支付,最后被判处追加行政处罚。看来历史确实没有记忆。
把老板拘留几天就能杜绝
这是要行拘的。。。
这还用问?哪里跑出来的奸细,早点投降吧。
和打工人怄什么气。气量狭小
该公司,如果只有这些资产了,就可以原谅。
如果我是法官,一定对这家公司以 “寻衅滋事罪” 论处,没有比这更适合的了。
为员工多元化无故解雇白人男高管?美公司被判赔偿 1000 万美元_戴维 · 杜瓦尔苹果因搜包耽误员工下班赔偿 2 亿,如何看待苹果公司这一行为?迟到 3 次被辞退,员工仲裁专业但败诉!老板:不长记性,活该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0LRPODD0542OO04.html沃尔玛被判赔偿 1.25 亿美元,只因开除工作了 16 年的唐氏综合征员工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
法盲当老板,员工好赚钱。
这不 5 千块,一纸诉状,钱就到手了。国家,个人都有收入。
建议他不要吃一堑长一智,继续任性,每个员工走都这样来一下,他就可以很快关门了。
人治习惯了。你发我笑. jpg
那为啥是老板们普遍,而工作者少呢,2022 年了啊,普法教育多少年了都
所以消极抵抗的证据是用硬币支付吗?凡事都要讲有理有据,法院既然敢判消极抵抗,就是认定用硬币支付就是消极抵抗,那拒收硬币就是合理合法,对吧?不然你没法圆关于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硬币这条法律啊。
本来挺恶心的行为,一看就罚五千,更恶心了。
老板们的素质有待提高,需要与时俱进。。
时代不同了,环境不同了,打工人的心情也不同了。
以前资本家号召 996,007,是因为有那个大环境,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家庭的生活变得更好。
现在反正过不好,又何必过于忍气吞声。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怎么还有这种新闻
这事儿要是发生在河南,评论区又得换个画风了。呵呵
就说少,只有一半。让公司自己查对清楚。
不管怎么给,就说少,数不对。
让公司查对一百遍,一千遍。
别打捆,打捆的不认,必须拆开一个一个看。
万一是假币呢?
有句话怎么说来着?该。
哦我说的是被罚五千那个。
用硬币支付工资可以的,别说支付一万,一百万都行,但是你发工资你要负责自己发的是真钞,检验不该由领工资的检查,所以给别人发硬币,直接从银行换回来,给领工资的员工或者前员工看一眼,然后发工资的负责找人,送到银行点验。
但是这种行为折磨了谁呢?当然是银行和银行员工啊,所以银行可以把这种公司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并且一次性支取存入大量零钞和硬币都要收取服务费,所以被罚五千不亏。
所以银行服务系统是很人性化的,因为减免了人力,可以机器点验,服务费也减少减免了。但是你一会儿取过一会儿又送回来,有浪费资源的嫌疑,这种行为相当恶劣,所以要被处罚。这说明银行是容易亏损的一方,银行亏损,全民资产财产就容易受损,所以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所以罚款五千是公平的,甚至是从轻处罚的,没有超过涉事全款金额,按照恶劣程度(影响劳动法保护,扰乱劳动力市场,被动干预司法),罚款五万都不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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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老板智商堪忧啊,以为恶心的是劳动者,实际上恶心着法院了。罪名是消极抵抗法院执行,造成执行人力浪费。
中国这样专业内卷的公司数不胜数,这就是审核制改备案制的欢喜结局。
身边的一个熟人,志大才疏,一穷二白,准确说是负债累累,注册了一个 5G 基站建设公司,注册金额居然写成 10 个亿,反正不用验资。
折腾了两年,负债千万,痛不欲生。
老板不上网的是吧,这种事不知道被罚了几次了,总有大聪明老板拿这种事恶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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