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被结婚 9 年丈夫家暴进 ICU ,五天后离世,丈夫已被警方逮捕,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知乎用户 封面新闻 发表 这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要辩解失误预判,不要说是精神问题。 《刑法》第 234 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 10 年,适用死刑。 具体判决交由法律,但出于社会警示教育意义,因当事人过于自信 …
虐待罪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但是同时司法解释中还规定,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应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法条还特别规定了,如果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是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本案中,公婆老公三人主观存在故意,最后一次钝器击打方某洋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对方某洋造成了伤害后果,该行为已经成立故意伤害罪。
上述被告人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和虐待致死两罪。
这件事背后性质是非常恶劣的:手段残忍,杀人都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地方在于:三名犯罪这样长期的施虐,在内心是认为自己完全是正义的!他们也许是充满使命感去进行犯罪的!而且我相信看到这个新闻,会有不少老年人会有广泛的认同感!并且法律的判罚还给他们正面的反馈!
对比当年撩动整个社会的滴滴司机杀人案,司机好歹也是悲观厌世,也知道自己做的不对,整个社会都知道这是邪恶的,善恶是明确的,虽然是恶性案件,但是大家三观都很正,而且最后司机也畏罪自杀。
而这起案件,不知有多少老大爷老大妈看了,会瞄一眼旁边的儿媳,然后拍手叫好!更有甚者会付诸行动,动手不敢,冷暴力,不给饭吃总可以吧?没打死你算好了!打死也就两三年!
这两位老大爷老大妈如果再狠一点,直接利用自己的身份搞个女德训练班,估计会门庭若市!然后再帮自己的儿子娶个媳妇生个白白胖胖的男孩,一下子为了子女 “牺牲自我”,一个充满父母的爱去鞭打社会上这些没有责任心不生孩子的年轻人的崇高形象就出来了,拯救自己的家庭于水火之中,然后包装一下,开课讲人生,讲讲生娃成功学,卖点保健品生男娃药,网红暴富之路不远矣!
最后失手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的时候,根本就是把人当负资产处理了!也许婚姻法的本质就是以家庭为核心的一个财产制度吧?是不是父母打死孩子的也不会重判?
我觉得不是量刑轻不轻的问题了,这次如果不是死人了,估计这家三个人都不会有任何处罚,打打骂骂,不给饭吃,非人对待,说不定甚至打断腿都不算个事。这合理吗?
我们这个社会,因为女性生不出孩子就能合法的鄙视和去虐待?
也许很多人会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游些人旧观念改不了,但现在都 2020 了,这些传统难道不应该被正视和修正吗?
4 月 29 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 14 刑终 88 号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记载,德州中院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三个原审被告人均系成年人,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原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且未依法保障上诉人杨某的法定诉讼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不应该赔偿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我在回答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宣判,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如何看待这一判决结果?中作出过讨论,本文不作赘述。
德州中院的刑事裁定书只对案件一审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而没有对实体性问题进行讨论——而事实上,关于 “长期虐待致死” 应该怎么定性的这一问题,早就不是什么存在争议的问题了。
早在 2012 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艳勤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995 号)**就把这个问题解释得非常清楚。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艳勤被指控因琐事殴打继女申某然,致其腹部受伤。申某然告知李艳勤腹部疼痛,李艳勤看到申某然腹部有擦伤,且有血液渗出,但置之不理,并于次日中午再次用拳头朝申某然的腹部使劲击打,致申某然腹部伤情加重。
同年 5 月 3 日下午,李艳勤又殴打申某然背部,脚踢申某然臀部,致使申某然跪倒在地。同月 4 日晚,申某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5 日,在申某然病情加重体力不支的情况下,李艳勤仍让双手有伤的申某然洗衣服、倒脏水。
6 日 19 时许,李艳勤发现申某然躺在床下,身体发凉,李艳勤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但申某然因身体遭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肠管破裂,继发腹腔感染,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该案的一审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申某然长期进行殴打且最终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借教育之名,对申某然进行了残酷的殴打,申某然身心遭受了巨大伤害,并最终导致了申某然死亡结果的发生。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判处被告人李艳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艳勤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 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而非故意伤害罪;(2) 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造成被害人肠管破裂的原因不明;(3)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请对其从轻处罚。而这三项上述理由中的核心在于第一项,也就是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搞清楚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李艳勤于 2011 年 2 月开始与被害人申某然共同生活后.长期对被害人实施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已经符合虐待罪的客观要件。从 2012 年 4 月 29 日晚开始至 5 月 3 日,李艳勤对被害人申某然连续进行暴力殴打,并且殴打部位都在腹部,直接造成被害人肠管破裂,继发腹腔感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此可见,尽管被害人申某然长期遭受李艳勤的虐待,但被害人最终死亡是被李艳勤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的,其若没有实施该行为,申某然此前遭受的虐待行为即便累加也不致致其死亡。因此,李艳勤之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已经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但致被害人死亡这一行为应当割裂出来单独评价,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因此,二审法院结合事实和情节综合认定,被告人李艳勤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被告人李艳勤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收录入《刑事审判参考》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该案的审理过程时作出结论:对家庭成员长期实施虐待,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直接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应当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判断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事实上,李艳勤案并非是孤案。**蔡世祥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410 号)**中,法院还在 “法条竞合” 和“同一行为”的角度对 “虐待致死” 的定性问题进行了释法。
法官认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而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最本质的不同在于这两个罪名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之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被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此外,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有着不同的行为特点,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虐待致死的案情中,行为人本身并非 “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是实施了长期虐待行为及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伤害行为,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其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 “同一行为”,应当将伤害行为从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分别进行评价——也就是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综合实际案情来进行判决: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
山东女子被公婆殴打致死案被山东省德州中院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还在继续。作为法律人,我不在没看过案卷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和表态。但是,如果案件对 “虐待致死“和” 殴打致死“的事实认定没有变动,那么我仍然认为,法院应当参考李艳勤故意伤害案和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的审判结果,对行为人依法予以最为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早上看见这个新闻觉得真是讽刺,将一个活生生的人打死你却只需要服刑三年。
我想讲些其他的。这个姑娘死的时候才 22 岁,这个世界给了她什么?除了人性的恶她没感受过一点来自这个世界的温暖。这个魔幻的世界,在我们不知道的地方,也许还有很多这样的姑娘在遭受着非一般的折磨。(有同学说我之前微博看见的图是谣言,说村支书辟谣了,我也无法证实真假,为了避免误导暂时先删除了。既然图不知真伪,那我讲下现实的吧。现实是精神有问题的女生确实容易遭受这些,就连正常女生也会。评论里也证实了这一点。包括我小时候也没少听我奶奶说,附近村也有精神有问题的被买来当媳妇的,被亲人当货物一样买卖,别人经常拿她们取乐,不把这些人当人看,小时候我特别害怕她们,因为大人说她们不是正常人脑子有问题,长大后才知道她们跟其他人没什么不同,只不过是生病,就要被别人嫌弃。)
希望更多的律法能制裁这些恶人,能阻止恶人伸向无辜的手。唯有从源头制止才能避免诸如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之前刷到一个视频,一个精神有问题的妈妈带着孩子生活,孩子总是脏兮兮笑的傻乎乎的,但是眼神特别纯净明亮。拍视频的人塞钱给她她不要,只是要了喝完水的瓶子。她们比有些健全的人善良多了。那么又是谁导致了这个妈妈怀孕,又生下了同样患病的孩子。我无从得知。
(说些无关的话,一聊到生孩子这方面,我就想到我朋友甚至大多数国人,非要生很多孩子或者说是非要生男孩,家里好像有皇位要继承一样,身边多的是两个起步甚至三个的例子,朋友 90 后,说老公三代单传,她必须要给老公生个儿子。于是她生了三个孩子,第三个如愿以偿是个男孩,多可怕,被洗脑的很成功。还有很多朋友情况都差不多 生孩子生的人都要抑郁了那种 。(你养得起愿意生没人管,但大多数人生孩子只是生下来,不在乎孩子的教育身心等等之类。)
难道生不了孩子就有罪吗?或者说生的不是男孩就有错吗?又是谁给这些人灌输了这样的思想,导致那么多的悲剧。微博上总在女权女权,实际上在很多地方女生地位还是很低下,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思想。例如我的朋友和身边的老一辈人他们就有这些思想,只不过我身边的还是轻微的,有些地方严重的就跟今天的案件一样,这不是第一件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件。
对了,想到以前罗翔老师说过,剥夺他人生命就该以命抵命,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生命应该得到尊重。你杀了人要怎么偿还,怎么也偿还不了, 唯有以自己的性命相抵, 这是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我觉得罗老师说的很对。这件事这么恶劣,就算不是以命抵命也该坐一辈子牢,让他们在里面终身忏悔才对。
假如还是维持原判,或者只是多加了几年。结果可能就是人家毫发无伤出来再找一个老婆,然后继续打老婆,经过这件事情以后下手会更注意分寸,免得一不小心又打死了,坐牢不说还要赔钱。这种人你相信他会悔改吗?我觉得不会的。
11 月 17 日媒体报道,山东德州禹城 23 岁女子方某洋长期遭受公公、婆婆和丈夫的虐待虐打,并于去年 1 月 31 日被殴打致死。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德州中院介入后发回重审,将于 19 日开庭。
这个一审案件公开后,立即引发强烈而广泛的争议。一审法官的专业判断从虐待罪罪名、宽大处理的依据、量刑畸轻、社会效果等几乎所有方面都受到质疑。人们从方某洋的悲惨命运中获得了深切的共情,不仅表达对这桩不幸婚姻的痛恨,更批判一审判决放纵愚昧残暴的罪犯,变相合谋压迫受剥削的女性。
方某洋之所以招致杀身之祸,是因为夫家嫌弃她精神有问题,更主要的是认为她有过流产经历,婚后无法怀孕让举债办婚礼的夫家觉得花了冤枉钱。这个愚蠢家庭在传宗接代的残梦破碎后,与方某洋婆家矛盾升级,对她更是日怨夜恨,她成为公婆、丈夫三个恶魔的出气筒,直至她被打死为止。
就她短暂的人生而言,方某洋只有被打死的那刻起才是解脱的。而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方某洋生前持续遭受的严重暴力被无视了,而它对三名杀人犯的共情令人吃惊。
这样的判决不仅无法服众,也令人憎恶:它毫无顾忌地认定方某洋被侮辱、被杀害的人生不值得重视;以所谓家人的名义,虐待罪竟然成为庇护杀人犯的罪名。
一个或数个下场悲惨的受害人、一个或数个奸杀伤害女童女性的杀人犯,最终却被免死或免于严惩,包含如此令人恶心要素的类似案件不只德州这一起。近期舆论争论很大的还有福建惠安强奸 4 岁幼女案,罪犯只判四年半,可法官却认为是重判。还有广西 10 岁 “百香果女孩” 杨晓燕被奸杀,凶手被认定自首判死缓。
在这些案件的判决上,法官也许认为是依法判决,问题是这些专业判断全部受到民众的质疑,不被社会所接受。这种情况下,理性的做法不是否定社会的情绪,更不能将民众的意见归结为 “不专业”,然后心安理得地拒绝,而应该反思这些案件的共性,反省如何以公平正义的判决回应此类案件所激发的愤怒。
德州方某洋被杀案、惠安强奸幼女案、广西杨晓燕被奸杀案,它们的共性就是受害者都是无法作出有效反抗的弱势女性,在身处险境时,很少全身而退,大多数时候无法生还。她们以及由她们的遭遇所指示的群体,必须得到司法最有诚意、最有效率的保护对待,这是法官这个职业阶层对一个脆弱群体的基本承诺。
但社会看到的是什么?受害人的厄运与司法惩处悬殊太大,这种差异并不需要多少高深的知识来判断,因为法官写进判决书的从轻处罚、宽大量刑的依据白纸黑字,没有一个字能说服有着基本常识的读者。
为什么杀人犯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预交五万赔偿” 就能从轻?
为什么强奸幼女 “认罪认罚” 就能四年半徒刑?
无论是批评德州一审畸轻判决,还是重提惠安、广西那两起案件,都不是倡导舆论干预审判,而是实在地提醒司法不自知、甚或迷失的举动。惠安强奸四五岁幼女获刑四年半,被惠安法院当作 “依法‘亮剑’”“构筑保护少年儿童‘防火墙’” 的政绩宣传,这种掩耳盗铃般的自我陶醉绝对不是法治应有的状态。
这些年来,弱势女性作为受害者的恶性案件屡有发生。
肆意奸淫幼女的流氓大亨案充满疑云;
恶霸奸杀邻家女孩自首免死;
沉陷危险婚姻的女性被虐打致死……
具体的犯案过程各有不同,但那些无法自主命运的女性,先是被强奸犯 / 杀人犯加害,而后被司法漠视。
敢问这到底是舆论干预审判,抑或是审判本身出了方向性问题?
山东德州方某洋被杀害、被侮辱的遭遇,再次用令人窒息的案情在公平公正的匮乏之处敲响警钟。对弱势女性受害者的同情,表现在对司法流程及其结果上的不忿,早已是反复激荡舆论场的人民的呼声。
改变对女性受难者的司法态度,需要从纠正个案做起,但最终需要的仍是司法的专项行动与彻底醒悟。
搜狐《狐度》出品
作者:杜虎
大家一起呼吁吧,能行动的就行动,有权利的人就拿出手中的权利积极参与立法。我们的诉求是:
强烈建议取消虐待罪!强烈建议取消虐待罪!!强烈建议取消虐待罪!!!
大家能转发的就转发,能建议立法的就建议立法,能直接参与立法的就直接参与,动用所有力量坚决取消虐待罪!
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的和家庭外的故意伤害,请判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杀人罪,取消虐待罪这一法律条款!不要让虐待罪成为家庭犯罪的庇护伞!
如果故意杀害一个陌生人,死刑;如果故意杀害一个自家人,2-7 年。这是在做什么?这是在变相鼓励家庭内部犯罪!!生命权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应区别对待,杀害陌生人是人,杀害自家人不是人么?杀害任何一个人都要付出等量的代价才是法律的公平性所在,不要对某些群体做出有利的倾斜,这样的法律只是某些人的法律!不是所有人的法律!
虐待罪量刑极轻,本质是在为家庭犯罪打一把庇护伞。我们强烈要求取消这把庇护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家庭内部犯罪不再区别对待于家庭外部犯罪,当 “家人” 已经磨刀霍霍想要被害人性命的时候,他们不再是家人,他们是法庭上的被告人,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以家人的名义绑架被害人,被害人只想坏人恶有恶报,不要代替被害人原谅而从宽处理,没有人配!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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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关注与评论
这些天查询了大量的案例,为国内的犯罪和量刑有了更多感想。
法条滞后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部分有不少,需要我们这一代的年轻人去努力,我们身上扛着责任要让社会变得更好。
以虐待罪举例,列举法条跟不上社会变迁的部分
第一点,几十年前国家穷,国人基本是农民,一个家庭是一个劳动单位,一家人一起劳动才能吃饱饭。如果一个人长期虐待配偶,把它关起来,法律上得到了惩治。在现实中,剩下的配偶可能不够独立养活自己和孩子,如果被饿死了,是谁的责任?以前的社会真的穷,一个家没有了主劳力,吃不起饭上不起学的事都能发生。为了兼顾现实,所以是不举报不治理的态度,量刑也偏轻。
现在几十年过去,现实改了,法条没改,需要变更一下。现在大部分是工人,一个人是一个独立的劳动单位,就业创业机会多,只要不懒,都饿不死。所以家庭成员之间可以拆解劳动合作关系,今天的人更注重独立的人格。个人价值>在家庭中的附属价值。
第二点,还是尊重了当时的现实。当时的人文是,家长打孩子常见,家暴不少,司空见惯,如果这些罪都抓起来,国内没人了。犯罪群体太大,法不责众。当然我们绝不鼓励法不责众这件事,做出了不好行为,必须付出代价。永远不姑息犯罪。
第三点,妇女儿童地位低,没有独立的人格。大原因我们都懂,国内的男女地位当时不平等,时至今日也没根治。加上当时遵循混账的原则:“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庭内部的事,外部倾向于不管。而且家庭内部有亲情在,一会儿打架,一会儿和好,让想管的人也上火。
综合以上,虐待罪不管在当初是不是恰当的,在今天一定是不恰当的。目前个人人格更独立,独生子女众多,如果唯一的孩子被家暴致死,家长会多痛不欲生。伤害个人的,不管是家庭成员还是非家庭成员,应同样量刑,不要为家庭犯罪打一把庇护伞。
取消虐待罪,一律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由于故意伤害罪对轻伤以上才量刑,可以补充轻伤以下的条款,扫除死角。重点是不再为家庭内和家庭外的犯罪区别对待。
如果法条改成对家庭内部犯罪重判,对于家暴致死案,一律死刑。你看还有多少人敢家庭内部犯罪,宁愿去外面杀一个人也不敢杀家里人。杀外人至少还有扯皮轻判的权利,杀家里人只有死刑一条。这事,关键还是看国家的态度。
社会上的治安重要,家庭内的治安同样重要。家变得不安全了,以后就没有家了。不要总催年轻人结婚生子,先看看你对家的态度。家庭不是吸收暴力的最小单位,以牺牲个体的利益来维护大面社会的稳定。家庭和外部社会同样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何必厚此薄彼?
对今日法律的另外感想是,法条交叉混乱、界限暧昧不明。
比如杀人,有判故意伤害罪(拘役~死刑),有判故意杀人罪(3 年~死刑),有判虐待罪(2 年~7 年)。同样一条人命,判刑范围极宽泛,有的被判死刑,有的只有两年。重点是犯罪过程区别不大,最终刑罚却天差地别。我查阅了大量的案例,有人死亡的案件,犯罪过程都挺残忍,大部分判十几年了事,现在的死刑很稀少,犯罪和量刑不匹配。
怎么罪犯是人,被害人就不是人?罪犯的人命值钱,被害人的人命就不值钱?判刑的时候对着罪犯大讲人格,讲死刑要慎重,对人命要慎重。轮到被害人的时候对他就不需要讲人格了?他的命就不需要慎重了?这是不是双标?
故意杀人者,凭什么不受到重处罚?!
法律和舆论需要改掉欺软怕硬的本性,主动害人者是社会的危害,应受到刑罚和指责。而不是指向软弱的被害者。强者抽刀向更强者,弱者抽刀向更弱者。当你们只敢侵害弱小的被害者的时候,你们不为自己感到悲哀吗?
法律,希望它鼓励道德,不以生硬的法条为圣经。尊重人权,改变法条来尊重人权,而不是牺牲人权去迁就法条。法律是为人而设置而服务的,主角是人类,服务者是法律。
不要判出大量混账的案子,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十年、扶老人过马路被讹几十万、本案一家人共同害死一条人命却最多被判三年。。。这样的判刑,不管它抠的是哪条法律,单就尊重事实来说,量刑匹配吗?为什么这些年出现大量这样的案例?
我们要反思、要改进。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都对社会负有改变的责任。
不妥当,看了裁定书和尸检报告,被害人当是因长期不给饭吃身体极度虚弱,不经打然后打死了,多因一果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要并处虐待罪(因为长期不给饭吃)
即使同意原审定性,量刑也畸轻,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虐重伤判个三年差不多,虐死还是共同犯罪,最高的也就三年怕不是在搞笑哦
中院也应当以命案提审,而不是找个没公开审理的理由发还,把矛盾推回去
这仨都是正犯,首犯无期,其他俩人各十七年较为妥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母亲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买弱智结婚,在当地屡见不鲜习以为常,最好排查一下,全按强奸罪抓起来
ps:
说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不能仨禽兽的刑罚,但其实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没上诉,被害人上诉了,所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但因为是基层法院审理,就算多判几年可能也远不如大家的预期,维持虐待罪不定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也不小~
根据澎湃新闻的描述,如果对山东这位被害女子做一个侧写的话,就是:木讷寡言、不善家务、因精神疾状心智非常不成熟。
那么这几年里,她到底过的是什么日子?从几个被害人的描述就可以知道了,而且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就算是交代犯罪事实,也是美化过后的事实,实际的情况也应该比交代的还要再残酷一点。
那么就不难想象了,辱骂是日常,应该是动辄就会被殴打,捡起什么就用什么打。
第一次殴打方某的时候,可能还会顾忌动手的工具,下手的位置,没准几个人还有点下不去手,但是几年下来,应该是越打越顺手了。
人呐,只要突破了第一层底线后,那以后就会没有底线了,而且还有个他们认为拿的出手的理由「生不出孩子」!
可能以方某当时的状态,还不如家里的一只狗,狗还能吃饱呢…
真的太「恶」了,让人饿肚子,让人一直处于恐惧害怕的情绪中是多么「恶」的事情!
就这样,一审判决的处罚竟然这么轻,我很是无语…
女子不堪继父常年家暴,以陪睡 2 次为由雇凶杀人,13 岁曾遭其强奸_手机网易网山东德州 23 岁女子因不孕被婆家虐待致死!公婆丈夫轮番殴打,离世时仅有 60 多斤_手机网易网
这两个新闻放在一起看,真是妙不可言。
被虐待死了,从严处理,判二再缓三;报复虐待,从宽处理,死缓变无期。
再想想那些把小孩打死的父母、虐待老人的子女,再回味判决书里的那句对社会危害程度小。妙啊,真是妙不可言啊。
大概是有户口本和结婚证的算是持证犯法,得给予轻判吧。
我反对的是实际判刑中对家庭强势方的纵容,而非对女性的歧视。遭遇不公对待的是弱势群体,而女性是相对的弱势,孩子才是彻底的弱势。我倾向女性的不是因为性别,而是相对弱势,希望极端人士不要赞错人。
根据《刑法》第 260 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山东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式 - 赔偿标准 | 律图
(1) 受害人在 60 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 28264 元 ×20 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 10620 元 ×20 年
虐待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故意杀人罪更低,因此刑期更短也是正常的
但是,本案中:
2-3 年 基本上是贴着刑期下限来判了……
5 万的赔偿 和 2-3 年的刑期 可以说 很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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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 这事情……
也是没法说……
“正常” 的,大众理解上的 虐待罪,
我觉得 应该是 第一次、第二次 被虐待的时候 就已经被发现和制止,
然后就是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虐待罪,都是受害人长期被虐待的……
而这种长期的被虐待 对比 自诉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 重伤 / 死亡的 2-7 年有期徒刑
我想是 很多人 觉得 量刑过轻 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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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上述是按虐待致死来说的。
——因为案情目前提的是虐待致死——
如果可能改故意伤害 / 故意杀人,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还得看后续披露出更多的事实
这不是个案!
我曾经替我爸看过一套便宜的房子,倒不是这户有命案,而是对门有命案!而且对门主犯只关了 3 年就刑满释放了,吓的这一户连夜搬走…… 真就是保命要紧。
而对门为什么犯命案只判 3 年?因为是母子俩合伙打死儿媳妇…… 他们法庭狡辩说儿媳要杀婆婆,儿子防卫过当… 啧啧啧,自己品!!!
当然那房子我也没买,我也得为我爸人身安全考虑。
被打死的儿媳妇是个外地人,举目无亲,我相信她不是一次被打了,可是搬走的那一户也没出面帮过她… 不然好歹有个证人证明不是 “防卫过当”也不至于只判 3 年。搬走那户也就是因为知道 “凶杀” 的事实,才怕人家怕的连房子都不要了,难道不是吗?
更:
因为有人问,所以这事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和道听途说的有区别:
事发在 2015 年 7 月,2016 年 8 月判决。杀人被判刑的是婆婆,不是儿子本人,因为法院说法是儿子到家后其妻已断气。
杀人婆婆因为 “故意杀人” 被判 6 年,但是因为身体缘故,3 年后就释放了。量刑少的理由是婆婆有应激障碍(精神病),被提前释放也是这个原因,说病情恶化不适合服刑…
(但是民间更相信的说法觉得是妈妈替儿子顶罪)
婆媳打架的理由是媳妇刚生完孩子有产后抑郁,婆婆给孩子(才 2 个月)喂冷水喝,不听儿媳劝阻,最后婆婆勒死了儿媳妇……(案件描述没说婆婆身上有伤,只说儿媳妇被婆婆咬了 2 口,致命伤是布条勒窒息)
这事在判决文书上就成了两个抑郁症互相伤害的样子……
这个事件不就是给 “不婚不育保平安” 增添论据吗?
活活打死算虐待,判两年。这时候一大批杀妻被判无期的人是不是都要觉得自己冤枉了,早知道慢慢打死呀!
前任的朋友曾经说过:“娶媳妇儿就是为了打傻了买血”。虽然只是玩笑话,但是也听的我毛骨悚然。这都算我和前任分手的原因之一,因为他跟我笑嘻嘻的说这事儿。
虐待致死判两年,那么打傻了卖血应该不算罪吧!
文明的现代社会,女性的生命权难道还不及奴隶社会吗?
二审了,但是一审也太魔幻了吧!
我现在看到这种问题
已经很烦再声讨社会不公,司法对女性的不公正了
所以早就看见这个问题
也就是置之一笑,反正我也不生活在当地
客观上我也有能力去生活在一个法律对女性更公平的地方
要是环境再恶化下去,我就躲掉就好了
就来翻翻回答
觉得居然也没几个人点出
要好好法办一下这案子一审的执法者
不免因为觉得太荒唐,还是忍不住了
我就想问一下
我国的政治制度里
对这样玷污法律权威,不公执法的法律官员
有没有类似于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惩罚
网友一天到晚看个热闹
司法界人士对这种草菅人命,随着性子判案的
也这么随随便便吗?
没点自省和自我净化的能力了?
你们要是没有这个能力,那我们老百姓还怎么讲信任你们。
执法人员的天职是什么?
在执法上表达自己 “虐待死个女人不算什么”?
表达表达 “qj 幼女也不算什么大问题。”?
毕竟他都是按照发条莱的,选个最轻的判嘛
况且最好笑的是什么:
前天有个热点新闻是 - 反杀夜闯行凶者判死缓
昨天就来了这个 - 虐杀儿媳才判两年
然后评论有人告诉我 “发条本身没有问题”
我记得早在董珊珊家暴致死案件里
有人就讨论这法条不行了
但是从来也没有人去改
就我在网上看见一女的结了婚被打死的案件天天有
这法条这几年估计用了无数次
司法人员看不到被打死的妇女背后的惨状?
看待惨状无动于衷是什么品格
当然我们也要问问,立这条法律的人是什么品格
也都很耐人寻味了
毕竟说句实在话:
色情和血腥从来都是人类最底层的欲望追求
有什么比两性关系内部的暴力更满足这两点
所谓司法教育的失败是什么呢?
就是多年的专业训练
也没让这帮搞司法的人能够跳脱出这些欲望
去真正追求人类社会该有的正义和公平
然而搞出无数个这种利用枉法来枉法的判决
那我作为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女性 p 民能说什么:
“你问我支持不支持,我当然支持啊。”
出嫁时 160 斤体重,被打死时只有 60 多斤。
这中间她经历了什么,只怕我们永远无法知道。
只是,虐待这个问题,真该好好重视起来了。
先说下我作为律师的疑惑:
按说虐待致死的,无论被害人身体的痛苦程度也好,无助绝望的心理创伤也好,都比普通被杀被伤直接死亡严重得多,法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是被侵害得更大?
仅因为被侵害对象是家里人,没有对公众的危害,刑罚就轻这么多?
故意伤害最重死刑,虐待致死最重 7 年?
只是因为虐待罪这个罪名的背后,是男权社会或说现代社会的既得利益者(男性),对其他弱势家庭成员的控制力。
意思就是,妇女也好,孩子也好,甚至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也好,都是这个家男主人的附庸,没有独立的人格或权利,她们都是依附男主人生存的,所以男主人享有对她们的控制权,甚至生杀之权。
不听话,要你命。反正也受不了多大的刑事处罚。
被虐待致死只限于偏远或者愚昧的农村地区吗?还真不是!
著名的案例之一,曾经上过央视的北京姑娘董珊珊被丈夫打死一案。这简直是现实版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董珊珊不是普通村妇,受过高等教育,有力挺她的父母。
她以各种方法自救过,提起过离婚诉讼,也曾经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
报警就更不用说了,董珊珊和家人报警 8 次,只是没有得到有效处置,最后董珊珊被王光宇找到,并被活活打死。
猜下施暴者王光宇被怎么判的?
只获刑 6 年半(网上有说 4 年半的,应该是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时间),因为他的罪名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虐待。一条鲜活的人命就这样终结了。
![](data:image/svg+xml;utf8,)
照片是被老公打死的北京姑娘董珊珊。
这样的判例,是不是在告诉一些别有用心的施暴者,想要家庭成员的命,注意不能一下子打死杀死,碎尸更是傻得要命,现在的刑侦技术别考验警方的智商。万般方法不如钻法律漏洞,慢慢地折磨致死,只判几年就没事了。
就算判 7 年,减刑后 5 年多就出来了,完全可以像董珊珊的丈夫王光宇,出狱后很快再婚,并继续家暴新妻子。
虐待罪这个鲜血淋漓的实体罪名背后还有更鲜血淋漓的程序规定。
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啥叫告诉?反过来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不告不理。这种案件不跑去公安机关,告诉警察有虐待这回事,法律规定是没有人管的。
看到问题了吧,最起码当事人要有能力报警,警察才有可能管。
被虐待的都是什么人?妇女、儿童、老人对吧。都到了被虐待的程度,她们有能力去报警吗?施虐人连饭都不给吃,只要简单的没收通讯工具,大门一锁钥匙一藏,还怎么告诉?
虐待人无法告诉,施虐人更不可能告诉,除自家人外的其他人又不掌握虐待事实,即使掌握,还没有告诉的权力。不信,你看别人家虐待媳妇、老人你报个警有没有鸟你。
只有虐待儿童的,最近新闻太多性质太恶劣,可能可以激起警察蜀黍一点点的正义感吧。
而且,就算当事人报警,我们刚刚提到的案例董珊珊,报警 8 次,又如何?警方追究王光宇的虐待罪了吗?
没有!只有在出人命后,才以虐待罪追诉。
几乎可以理解成,没有出人命的虐待行为,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综上,和虐待罪有关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规定,都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大咖们,那些远离真实案件的人编撰的,真的不贴地气,真的该修订了。
首先必须提高虐待致死的最高刑,一定要提高至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就已经很难达到了,按刑法体系死刑不太可能),这就是 15 年,还算稍有些震慑力吧。
其次扩大有权告诉的主体范围,不能光是近亲属呀,邻居、路人甲乙丙,只要发现有施虐行为的,就有权告诉。
再就是公安部要出台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立案受理。不单出个文件,警察蜀黍们还是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一案不如少一案的原则,是不会轻易立案的,别问我怎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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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引个流,欢迎关注我的公号黑龙马,更多真实案例、更多人生感悟。
凡事都怕对比。
这几天,安徽一个女护士,一年前被副院长灌酒强暴、打胎,被迫保持关系,其后又被他们夫妻俩殴打得伤痕累累,
之后自杀。
很多人骂她为什么不杀人。
让我想起了玉林那位护士,因为向男医生借钱,被男医生强行发生关系,并敲诈勒索之后,杀死对方。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同一天的新闻,山东一位女性被丈夫、公公婆婆合伙虐杀,出嫁时 160 多斤,婚后只有 60 多斤。只判丈夫二年三缓,公婆分别是两年和三年徒刑。
由此看,法律不公,比人心坏了,还要可怕得多。
山东德州女子方某洋长期被夫家人虐待,并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被多次殴打致死。方某洋出嫁时 160 多斤,被殴打致死时,只有 60 多斤。
然而,这么严重的虐杀案,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种判案,违背基本伦理和基本常识。
而且,这样的案子未涉国家机密,也不涉及未成年人,原法院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悄咪咪地宣判了,制止被害人家属参加开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中级法院要求发回重审。
三被告人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影响恶劣,并且没有任何悔罪表现。方某洋的表哥谢树雷告诉记者,“至今,对方也没有道歉。” 请问,杀人,而且是长期虐杀,拒不悔罪,为何判得这么轻?
而且,据有些新闻中提到的,“她是精神病人”“她跟别的男人流过产”,都是凶手说的,警方并没有采信这个说法。
刘某,仅是判二缓三,其他家人,判刑也极轻。他们从未悔过。
这个法院又把法律的底线拉底了;赐予了 “丈夫” 杀人许可证。只要结了婚,杀了老婆,缓慢弄死的,也可以判缓刑。
至于妇联,从来没有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过,在女性需要的时候出现过,大家都忘了它的存在了。
老百姓的要求不高,只希望,把女人也当作人,而不是比家具还低微的生物。
————————————
我是侯虹斌,作家,资深媒体人,小说家。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评论业界导师;
欢迎关注我的长篇小说:《平行关系》,可能是今年你看到的最好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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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关系:我们的婚姻里住了太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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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二象性:
女性在挨打之前,你会看到妇联反复重申保护女性不被家暴,以至于能听到很多男的窸窸窣窣 “那男的呢?”
真的挨打的时候,你会发现妇联神奇地消失了,或者只留下一句话
“都是一家人,太太你也不想你的孩子因为爸爸家暴考不了公吧?忍一忍海阔天空”
被不认识的人打死了,算故意伤害,刑责最高可达死刑。
结婚后被家人打死了,算虐待,判几年而已。
怎么能指责女士们恐婚呢?人家又不傻。
看了
的回答,我顺着找到了(2020)鲁 14 刑终 88 号《刑事裁定书》,看了以后,发现本案除非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其他手段貌似已经不能推翻原判决确定的刑罚了。
也就是说,刑事部分并没有上诉或者抗诉。
这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生效时间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是分开生效的。
刑事部分的二审启动权在被告人和检察机关手里,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要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刑事部分就生效了。
被害人有上诉权的,仅仅是民事部分!
我看了一下,确定了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也就是说,二审面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和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关键在于重审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再审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
二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原则是全面审查。
也就是无论你们有没有全部上诉,全案我都得再审查一遍。
这里就会存在一个问题:
虽然刑事部分没有人上诉或者抗诉,但是二审法院发现了刑事部分有错误,怎么办?
这个问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地很明确: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那就是再审!
但是二审法院却是发回重审!
说明什么?
在我看来只有两种可能:
一是二审法院不觉得刑事部分有问题,所以发回重审重新审的只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不会变动。
二是二审法院法官以为发回重审也能把刑事部分的给改判了。(如果是这个情况,那就是个人业务能力问题了,要么是他有问题,要么就是我有问题)
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
不过现在舆情上来了,我觉得当地检法也是难办。
对法院来说,发回重审裁定已经下了,想改刑事部分,估计刑诉法不答应!
不改的话,就有个问题,程序不对影响公正,民事部分重审,那为什么刑事部分不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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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启动审监程序,又有一个问题:那干嘛当初要发回重审?
同样尴尬的还有检察院:
这个案子的量刑建议是多少年?
如果判 3 年是检察院建议的,那么检察院得应对一下舆情,解释一下为什么这么轻。
如果是法院擅作主张自己判轻的,那么检察院为什么不抗诉?
所以我就坐看当地检法机关如何解释这份判决,如何处理这个发回重审。
—————原答案—————
我看很多答主在纠结该定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都说的挺好的,但是没有聊到网民所关注的一个关键事实——如何实现加刑!
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使二审发回重审,改了定性,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即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名被告的刑期依然是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由于本案的事实只有一单,应该没有多大的机会再补充起诉。
所以如果想要实现加刑,那么只能是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如果检察机关不提出抗诉,那么无论定性怎么变,都不会增加原审刑罚。也就是无论最后怎么定性,目前的这个刑罚都将是上限,无法突破。
但是包括家属的代理律师,我不知道他说的什么程序问题有什么意义,最关键的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不知道他做了没有。
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说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有啥用呢?
这里可能会有人说了,重审之后检察机关再提抗诉不就可以加刑了吗?
很遗憾,这条路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堵死了。
即使发回重审后重一审法院无法加刑,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此时再提出抗诉,依然是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从我们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当然是觉得这个是不对的,我们抗诉了就该可以加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站出来为这个事情站了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
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不算司法解释,但是他们的答复在实践中也是具有不输司法解释的指导意义。
意不意外?绝不绝望?
如果这个案子没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我倒是想趁这个机会呼吁一下,
我是一个生殖科医生,我从生殖的角度说一说我的感受。纯粹个人的偏见
中国的女性,绝大多数都是处在劣势地位的。这种劣势地位,就换女性本身自己也是主动去从属的 (即觉得理所当然,而且会自觉的处在这种地位上)
甚至武断的说一句。女性的主要的,决定性命运的属性是生育工具,如果不能生育,其他属性再好再强,一般也会被忽视。
在临床上待久了,有几种情况特别普遍
1. 男的不能生育。没问题,没孩子就没孩子。大不了领养一个。有些人会选择供精。然后女的没什么压力,女方及女方家庭不会不满,提出离婚等要求。
2. 男的不能生育,可依然把不能生的责任赖在女方身上(主要是男方家)。这一方面是夫妻向家长隐瞒了实际情况,另外一方面是有些男方家长就是不相信男方有问题。然后就一直让女方到处求医,到处被人骗钱,吃药手术…… 最后还有被要求离婚的。结果离了婚,女当再嫁很快生了。男的还是依然生不了,说不定还会祸害多几个女同胞。才最终承认自己不行。
3. 男女双方都有问题。可能会隐瞒男方也有问题的事实(美其名曰,要给男方留 tm 的面子),然后基本都是女的在看病为主,家庭压力基本都压在女方身上。
4. 女的有问题。完蛋了,压力更大!甚至过分的有部分女的连看不孕的费用都是自己出的,男方一毛钱不给。部分男方出轨光明正大,甚至还是女方怂恿的。离婚更是时不时见到。这种女性,基本家庭地位约等于零。过年过节那就是地狱,每天睡不好,精神恍惚,以泪洗脸,那都是家常便饭。然后就是到处求医,中西巫神仙妖魔鬼怪,啥都去试,其中不乏高学历高智商的女的,被折磨到没有智商了。
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中国,能不能生,是家族大事。因此女性承受的生育压力之大 (能不能生,能不能生男孩),常人可能无法想象。这种压力,大到突破客观实际,大到突破感情亲情,大到突破伦理道德,大到违法犯罪 (违规代孕供卵,违规抱养,性别选择,堕胎等)。
有些女性整个青春年华都在抑郁,都在看不孕中度过,甚至有的患者,都绝经了,还在看不孕!
也许,养娃压力大,也是一件好事。等社会普遍认为,生有生的好处,不生有不生的好处。不去勉强,女性都能不被生育任务所约素,那也许世界就更美好了。
最后,我要严厉批判那些无视配偶生育压力,无所作为只会让女同胞受罪的男同胞。
具体到这件事,让该接受法律制裁的垃圾接受法律制裁吧,不冤!
最有意思的是,如果长期虐待一个人,反而成了 “不想杀人” 的证据,会得到轻判。
被虐待者一旦反抗,就成了故意杀人。。。
肯定不合理,哪怕封建时代,女子地位低下,杀死妻子也是大罪,徐文长杀妻,判做误杀还判了七年,更何况是现代,这个案件性质更恶劣。
以**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方式虐待,**且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使死亡。
仅仅是犯罪情节,就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影响恶劣了,以我浅薄的法律知识来看,也足够是加重刑罚的情节了,怎么才判这么少。
请法律大佬
分析解读
2020 年 1 月 22 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
方某洋家属的代理律师张金武认为,三被告人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在周边村镇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且三被告人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应依法严惩。
不是我把人想的太坏,女的受这么大罪还不反抗逃跑,要么是有拘禁等情节,要么涉及人口贩卖没有娘家。这样的话,家属恐怕是为了五万太少而上诉,全是帮凶。
最后,有能力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告诉他们:他们杀妻之家,名声在外,以后无人敢嫁,别想要有子孙后代承继香火了,这才是
定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 / 杀人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是重要参考,我早就写过类似回答。
上述意见明确指出: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怎么判断呢?对于虐待罪,意见是这样认定的: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说,一看主观故意,二看长期持续的行为,三看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是如何造成的。
那么故意伤害 / 杀人又如何与虐待进行区分呢?
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里也说的很清楚了,主观上是怎样的故意,暴力行为的具体性质是怎样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否与行为人的暴力行动有「直接」关系,或者「立即」造成犯罪后果,这些都是用来认定故意伤害 / 杀人的要件。
至于所谓的反复、持续、长期的暴力,并不是用来定「虐待罪」的护身符,即使存在持续的虐待行为,同样可以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除此以外,最高院公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也很有参照价值,具体可以参见我以前写过的回答:
10 岁儿子成绩下降,父亲奉行「棍棒教育」将其打成重伤二级,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你怎么看?
以上就是我国实践中用来区分虐待和故意伤害 / 杀人的司法政策,知友们可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理性讨论。
感谢大家的邀请。由于具体案情不了解,简单说说。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定罪。即定虐待罪还是定故意伤害罪。定性影响着量刑。
如果是定虐待罪,那么法院的量刑尚在法律规定的区间内,判处缓刑也并无不可。根据刑法 260 条的规定,虐待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是 7 年。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如果是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形,那么起步价就是 10 年以上,罪犯的最高刑可以是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就认定各被告人构成虐待罪,死者家属则认为各被告人同时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该说,在致人死亡这种情形中,虐待和故意伤害是不好区分的。理论上,虐待和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上,是否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所谓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而虐待行为,一般只是要造成被害人精神或者肉体痛苦,而不是要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目的就是为了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而采取虐待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也是伤害而不是虐待。
在实践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也是判断其主观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关系越近,被认定为虐待的可能性越大。这是一种出于常识的判断。
**2、犯罪手段和方式。**是暴力殴打,还是辱骂、掐捏,是打击人体致命部位,还是打击非致命部位,是徒手,还是使用棍棒等工具… 这些方面的不同,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是虐待还是伤害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结果上,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害人是不堪折磨自杀、自残,还是因为伤害而伤亡,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对判断伤害还是虐待,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有以上判断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对二者的区分仍然是非常困难的,也是比较主观的。除非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其在供述中明确目的就是为了弄死被害人。
但是这种供述是非常难以取得的,除非被告人是个傻子。一般还是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来推断是虐待还是伤害。
这个案子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可能也是因为对案件定性存在分歧。发回重审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这意味着被害人及其家属有希望得到更加公正的判决结果。
真是现实版的《被嫌弃的一生》。看了新闻,有以下几个事实。
1、父亲去世,母亲精神病,自己也是精神病,这样的姑娘要正常嫁出去,那除非男方也有各种残疾。但她还是嫁出去了,并且男方为了结婚掏空了家底还借了外债。
2、男方说后来才知道姑娘是个精神病,有可能是真的,但我暂时存疑。一般结婚之前,这是基本的信息,肯定是要问问的,尤其是农村是熟人社会,根本无法隐藏,男方也说自己后来一打听就知道了,那结婚之前不打听打听?
3、法院判决中说
因被害人方某洋身体原因及与方某洋娘家人有矛盾纠纷,自 2018 年 7 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张某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外罚站等虐待行为,且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使方某洋死亡。
这点也不对,死者娘家已经没有人了,自己是独生女没有兄弟,父亲也去世了,母亲精神病,婆家还要去找谁产生矛盾纠纷呢?
4、关于流过产无法生育一事。毋庸讳言这样的村子里找媳妇就是为了生孩子,因为跟一个精神病人也很难产生感情,生不了孩子,男方心里产生的愤懑足以杀人的。
综上,我想谈几个看法供参考。
1、受害人未出嫁前,大概率经历过性侵强奸,要不然无法解释流产。
2、应当追查一下彩礼的下落,我认为这不是正常的彩礼,应该是买媳妇的钱,而这个钱肯定不会留给死者同样患有精神病的母亲,要追一下被谁拿走了,如果真的牵扯到人口买卖也要继续追查。这个拿钱的人,也很有可能是男方与女方娘家人产生纠纷的那个人。这个纠纷,也很有可能是离婚 + 退钱。
3、新闻里提到了去做了医学检查,但没有具体说,我也不展开了。但是如果生不了孩子,男的千万不要一股脑怪在女方身上,一定要双方都查查。
打死媳妇的事我身边没有,但这样不管怎么样都要结婚的事在我们村里有很多,偏远地区买来的、残疾人搭伙的、给老光棍说个精神病的,有凑合生活的,大多不幸福。究其原因,还是农村人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思想影响,改变需要时间,需要发展。
世间的苦难太多,有时候觉得自己能虽不精彩但起码正常的过日子,已经是难能可贵了。
学到了。
以后如果你想杀一个人,千万不要图痛快一刀砍死,你应该给点钱和她结婚,然后连续虐待她、折磨她,把她当畜牲一样对待,快刀子捅人哪有慢刀子割肉来得爽快啊!
千万不要一刀杀死,而要有点耐心,花个三四年,用棍棒教育她,用饥饿点醒她,踢她踹她敲她撕她,让她因虐待而死。
一刀杀了是故意杀人罪,要判死刑的,慢慢虐待折磨致死的,最多七年。
折磨死以后记得准备好说辞,揣瓶眼药水去自首,要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忏悔,主动交代自己润色好的 “罪行”,然后就可以被认定 “认错态度良好”,分分钟减刑到只判一两年。
一两年一晃就过去了,要是你二十六岁蹲局子,二十八九就出来了,不到而立,捣拾捣拾再去收拾第二个。
此刻不知道多少老公和婆婆看到审判结果,转过头扫视一眼自己的老婆(儿媳妇),然后大声拍手叫好。
引效仿者无数。
这年头,五万就可以买一条人命了?
不不不,五万是给死者家属的殉葬费等,那个二十三岁的生命,一文不值。
正当防卫死缓。
虐待致死三年。
法制社会就是个天大的笑话。
不知道那个定判的法官今晚睡得着睡不着,会不会梦到那个年纪轻轻就从一米七一百六十斤被折磨到死时只剩六十斤的皮包骨头敲响它的门,道一声 “谢谢”。那谢谢,想必是混着眼里的血泪的。
这种影响是不好的。
这意味着只要不是直接杀人就不会死刑。虐待和故意伤害的界限没有那么大,也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
杀人死罪,虐待致死就没死刑的话,以后虐待致死会更多的。毕竟虐待致死没有死刑啊。
不合理。必须有担责的,并且至少需要与一条人命等值。不说多了,一条命换一条命吧。
如果法律不能制止罪犯,那就和鼓励罪犯无疑。
之前听说法律的目的是止争,禁止私刑。而这种判决则会加深仇恨的锁链。不管时间隔多久,这都不算终结。报复和仇杀会循环往复。
《公羊传 · 庄公四年》:“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
前段时间有个少年一直追查自己的杀父仇人,最后找到罪犯,然后报警。有多少人能够像这个少年一样冷静的看着自己的杀父仇人然后报警呢?
这个案子出现之后,可能的情况就变了,它伤害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慢慢的抓到仇人,虐待他不杀他,然后罪犯最后死了,判个两三年,然后又能出来了。有人说长夜难明,但是大家还相信长夜有尽,但是如果这都没有死刑,谁还会相信法律能够还自己一个公道?
人民对法律失望了,社会的秩序会崩溃的。
更新一下,
虐待不分对象,虐待罪是在家庭成员之间。
总体不影响前面的回答,特此说明一下。
很 TM 气愤,既然说有 “悔罪表现”
又为何:
那我想知道这几个畜生悔罪是跟谁悔呢?跟法官悔罪吗?又不是法官家里死人。“无再犯危险” 又是怎么认定的呢?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呢?
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女方无权无势无钱,父亲早年去世,母亲有精神病,要不是有亲戚表哥衬着这案子,说不定就翻过去了!
另外无关人身攻击,我想提一嘴这受害者辩护律师:
很抱歉我是个法盲,但是我随手百度了一下:
先不说性质恶劣问题,三比二大吧?怎么还有判两年的?合起来才七年还是缓刑,怎么?坐牢也是拼团的吗?3+2+2+=7 年,是这么算?
这么说我带上我全村亲戚五十号人去把人砍了,再去法官家门口跪上三天三夜,给个几万块钱是不是不用坐牢了?
好家伙,想再翻翻案子发现直接屏蔽了,明明刚才还可以看
吐了
今天上午,山东禹城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方某洋的案件。
“因为不能怀孕,她被丈夫公婆虐杀”
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但一审的判决结果却令人心寒:
一条人命,最后却只是轻飘飘的两年:这件事情被报道出来之后,舆论一片哗然。
也许法律自有其道理,但这样的判决明显不能服众。
她嫁入了张家——所以张家人对她的伤害,就不叫做 “故意伤害”,甚至最后将她虐待致死,也只能按照 “虐待罪” 来处理。
一纸婚书,为什么成为了免罪金牌?
在张家人口中,他们把方某洋娶回来,算是倒了大霉。
2016 年,他们为了娶方某洋,前前后后一共花了 13 万元——这笔钱,是他们东拼西凑到处借,欠了很多债才拼出来的,本想着婚后慢慢还。
但是,结婚之后,他们才发现——
方某洋,不仅 “有精神疾病”,而且还在结婚前流过产,导致不能怀孕!
他们花重金娶媳妇,就是为了传宗接代。
但方某洋家,却说什么也不肯把张家为了结婚花掉的 13 万,“补偿” 回来。
2018 年 7 月,张家三人找上女方家,两边却发生矛盾,不欢而散。
所以,他们 “没有办法”,只好靠殴打方某洋来出一口恶气。
从那时开始,方某洋的生活,成为了地狱……
他们不让她吃饱饭,一天只允许她吃一顿饭,用剪子剪掉她的头发,在大冬天让她在院子里罚站,一次就是半个多小时。
婚前嫁过来的时候,方某洋 176 的身高,160 多斤。
而在她死去的时候,仅仅只有 60 斤。
“刚开始打方某洋的时候她会反抗,后来经常打骂她了,她也害怕我们了,就不再反抗了,只是说‘别打我了,我听话了’”。
一家人,公公、婆婆、丈夫,每个人都会肆意殴打她,下手都不轻。
在她死去的那一天,张家三人都用 50 厘米长、3 厘米宽的棍子抽打过她。
婆婆说:“上午让她刷锅,她顶嘴,所以就拿起了一根棍子打了她的头、肩部和腿。”
公公说:“早上 8 点半,看到她摔倒,就拿棍子朝着方某洋腿部、臀部打了三四下,然后要她在院里罚站。10 点半喊她去宰鱼,又抽了她 4 下。下午 4 点半要她洗衣服,又朝着她的背部、臀部和腿部各抽了一下。”
丈夫告诉警察:“如果我和我父母要是都出门,就会把大门锁上,把方某洋自己留在家里,不让她随便出去。”
——留在 “家” 里。
2019 年 1 月 31 日,她在饥寒交迫中去世了。
死在了她自己的 “家” 里。
死亡时,她瘦得只剩 60 斤,严重营养不良。
浑身青斑,皮肤上都是擦伤挫伤,受伤面积占身体的 45%。
脚趾因为严重冻伤而红肿溃烂,整个人都不成人形。
经鉴定,她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在张家人的供述中,这一切已经足够令人发指。
但如果——把这个故事,从小方姑娘的角度说一遍,那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让人心碎的悲剧。
她出生于 1997 年。
所以,2016 年她嫁入张家的时候,还不到 20 岁,还只是一个小姑娘而已。
但她的悲剧,远不是从结婚开始的。
按照表哥的说法,她从小遗传了母亲的精神疾病,而后,又被同村的男性强奸、怀孕、流产。
(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愿意都视为违反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没有人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但随后,她的家人就收了彩礼,把她嫁给了张家。
在婚前,她可能甚至都没有和自己的 “丈夫” 相处过,否则,张家也不会在婚后才得知她有精神疾病。
但对于张家来说,精神疾病是其次——在得知她不能怀孕之后,张家人才气急败坏地找她娘家大闹,要求退还结婚费用。
在张家的三年,她几乎一直被软禁在家中,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期间,她的父亲几次想见见小方姑娘,但都被张家拒绝了。
张家以 “夫妻二人出门打工” 为借口,谎称小方姑娘不在家,每次来、每次都让小方姑娘的家人无功而返。
后来,小方的父亲忧虑成疾生病住院、唯一的心愿就是见女儿一面。
然而—— 一直到父亲去世、葬礼结束,张家都没有同意小方离开张家,与父亲见最后一面。
但在小方姑娘的亲人派出所报警的时候,却被告知——
“反映的情况不合理,因为对方是夫妻,所以不存在软禁这种情况。”
“他们有不见父亲的自由。”
在最终,小方姑娘被虐待致死后,张家人也只是草草地通知:
“她病死了。”
如果不是小方姑娘的亲人觉得不对劲,想参加遗体道别又被再次拒绝,才终于报了警、引起警方重视。
或许她的悲剧,就会永远被草草埋葬。
这是一个很恶劣的倾向——因为在他们眼中,女性,根本就不是一个活生生的、完整的人。
一旦她和某个人拥有了婚姻关系,就理所当然得成为了对方的所有物。
她的喜怒哀乐并不重要,她痛苦与挣扎都不会被平等对待,因为她是一件 “货物”,任何在婚姻内发生的事情,都会被当做 “家务事”。
令人不安的是,这样的想法,在全世界各个角落滋生着。
11 月 13 日,印度一名 25 岁的女性,因为被占星家预测永远无法怀孕,被丈夫和家人虐待致死。
很明显,在这些人眼中,这些姑娘根本就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仅仅是一个买来的生育工具,那一纸婚书,就是他们银货两讫的证明。
这几乎是现代的 “奴隶制”:无论怎么对待,都只是家务事。
但,从现代法理的角度来说,这合理吗?
我们不能要求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真善美,但法律、警察、各种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免受压迫剥削。
就像小方姑娘的这一次——在她被长期限制住自由,被夫家长期虐待的时候,如果有任何组织能够关注到、出言警告惩罚,也许就能够制止暴行,让她逃脱这个地狱。
但没有任何人帮助了她。
最令人痛苦的是,法律的判决。
一审判决显示,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预交赔偿金,所以从轻处罚。
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刑三年;
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刑二年二个月;
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人一共赔偿丧葬费 37562 元、误工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合计 42562 元。
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甚至从来没有道歉…… 但即使如此,他们依然被 “从轻处罚” 了。
丈夫被认为 “无再犯风险,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甚至可以判处缓刑,一天牢都不用做。
为什么会认为他 “无再犯风险”?
——因为小方是他的妻子。
在这个案件中,这几乎等同于认可了张家人的逻辑:小方嫁入张家,所以她生前持续遭受的侮辱、痛苦,都可以被原谅。
这种行为不会构成故意伤害,而仅仅只是 “虐待”。
亲属关系,成为了杀人犯的庇护伞,成为了减轻罪恶的遮羞布。
对于小方姑娘来说,也许死亡是一种解脱。
在她闭上眼的那一刻,她才终于从这无望无助的人生中逃脱。
但对于更多关注着这个案件的人来说,我们仍然期待着更多改变发生。
期待着更公正的判决,期待着能行之有效的救助,期待着未来社会能够因为这一场悲剧而被点醒,拥有一些不同。
source:
https://weibo.com/5476386628/Jus4b7lSp?refer_flag=1001030103_&type=comment
https://weibo.com/1806128454/JulbS0lNk?refer_flag=1001030103_&type=comment
反婚反育,优生优育,这是中国。
1997 年,智力缺陷的妈妈生下这个女主。
2016 年同样智力缺陷的女主(19 周岁)被娶回家,还有彩礼。
2020 年,女主因为不能婚育,也不能退彩礼,被家暴致死。
生儿子第一优先,生孩子第二,娶老婆第三,其他人生课题不值得一提。
这也是中国啊。
新闻女性好像是精神病患者,这种更惨唉
但在现实,不要惊叹,在人均年薪百万的乎,可能不太能理解这种,怎么会有原始社会一样的婚姻呢
但在广大农村,这是普遍现象
上大学,哪怕读了大专,也算是接受了高等教育,找对象好歹也会考虑感情基础
但那些没有读大学的大多数,底层男女
现实确是这样
什么爱情不爱情,年龄到了,只要一男一女你们就是天仙配,按着配种
虽然你们没有感情基础,虽然男人没有你好看,家里条件又差,赚的也没有你多,可能婚前骗你月入一万,婚后发现撑死三千,自己吃喝还得花两千,虽然对你也只是动物的发情性欲
婚后你还得洗衣做饭,去上班赚钱伺候一家老小
但人家愿意娶你
你就该跪舔感恩
什么,一个女的居然还敢不嫁,让家族蒙羞,在村里抬不起头,三姑六婆唾沫一口一个淹死你
什么,居然还生不出孩子,啧啧啧,这种女的就是不要脸羞先人,打死都是应该的,男方亏大了
网络上的声援指责,看看就好
现实底层就是这样的
反正就是女的原罪
周围那些邻里,不会可怜同情,而会嘲笑女性
这就是底层
作为教师,发自肺腑,拜托,请女生,特别是村镇出身的女生,一定要好好念书考上大学,逃离环境
家里有背景的人读书,可能只是锦上添花
但,原生家庭差的底层女生,读书真的是改变命运的唯一方法,没有之一!
我曾有个女学生,说实话智商好像有点问题,听不懂别人说的话,更不用说上课了
我工作时,她好像刚满 18 岁,被父母婚配给一个丧妻三十五的男人
别说什么年龄够不够,农村不在乎
后来断断续续听说她一直被打,疫情爆发前走丢了,娘家夫家没有任何人去找
一个活生生的人呐,是丢了,活着还是死了也没有人在乎
想想真的是很心酸……
最后最后,如果真的实在天赋不够,最差最差也要学一门技术,养活自己不看任何人脸色,要让自己的人生,有说不的自由。
我不专业不清楚合不合理,但我觉得好笑。
这个案件一出来,我知道大家肯定要对 “虐待罪” 口诛笔伐了。但这个案子真的是司法机关的锅,不是法律规定的锅,法律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适当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这里面要重点讲的是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这个概念。
致使他人死亡指的不是故意把人打到死,根据两高两部 2015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虐待致人死亡时,其主管上不是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只是心网通过对其进行身体或者心理上的控制、折磨达到使其痛苦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量刑可以比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评价,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对于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直接把人殴打致死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也明确规定是应该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的。对于既有长期虐待,又有单次殴打致人死亡的,甚至可以按照虐待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数罪并罚的。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995 号)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艳勤与申某某于 2010 年 9 月开始同居生活。2011 年 2 月申某某的 女儿申某然 (被害人,殁年 5 岁) 开始与李艳勤、申某某一起生活。李艳勤常以申某然不写 作业、不听话为借口,采用掐、拧、踢、烫、殴打或者使其挨冻等方式虐待申某然,致申某 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四肢经常受伤。2012 年 3 月 27 日申某某到外地打工,李艳勤与 申某然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 4 月 29 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 申某然,致其腹部受伤。申某然告知李艳勤腹部疼痛,李艳勤看到申某然腹部有擦伤,且有 血液渗出,但置之不理,并于次日中午再次用拳头朝申某然的腹部使劲击打,致申某然腹部 伤情加重。同年 5 月 3 日下午,李艳勤又殴打申某然背部,脚踢申某然臀部,致使申某然跪 倒在地。同月 4 日晚,申某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5 日,在申某然病情加重体力不支的情况 下,李艳勤仍让双手有伤的申某然洗衣服、倒脏水。6 日 19 时许,李艳勤发现申某然躺在 床下,身体发凉,李艳勤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但申某然因身体遭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肠管 破裂,继发腹腔感染,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申某然长期进行殴打且最终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 害罪。李艳勤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借教育之名,对申某然进行了残酷的殴打,申某然身 心遭受了巨大伤害,并最终导致了申某然死亡结果的发生。李艳勤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其行为泯灭了人性良知,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社会影响极坏,为切实保护少年 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其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李艳勤能够承认其主要犯罪事实,并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照《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 第 57 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本案当中对定罪最关键的因素是受害人到底是怎么死的,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说可以查证当时她到底经受了什么,进而可以推测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意志并准确定罪量刑。如果确实被直接殴打致死,那发回重审之后很可能会被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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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刑法学的启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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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现在中国的法治环境有一个巨大的问题,就是家人的犯罪被轻罪化了。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有一个人与你素不相识,把你非法拘禁折磨你,最后至死,那么这个人会判刑多少年?我相信怎么着也得是 10 年徒刑起步,死刑不封顶吧。可是如果把罪行换成是你家人对你的这种犯罪的话,判罚很少有到死刑,到死缓就已经很了不起了,为什么同样的罪,只因为犯罪者的身份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呢?这难道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吗?
同样的,婚姻状态的解除同样备受考验。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已经说明很严重的问题了。我个人觉得婚姻自由是人类众多自由中的一项基本自由,但是以离婚冷静期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很明显没有尊重人的这一种自由。所以我的问题是立法者到底是基于怎样的考虑立法,如果真的是为了社会稳定的话,那么这种立法思维本身就是一种南辕北辙的行为。
中国的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个人不反对一些罪行的轻罪化,比如非法持有管制类物品,以及一些现在看起来已经明显不合理的罪行。但是如果我们因为一个人的身份不同,就对他做出不同的判决,我个人觉得对于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是不公平的。
总的来说,我对中国的法制还是抱有很大的期待的,我也希望中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不是另外的三句口头禅,最后还是希望知乎上的广大法律界人士能够对此事有持续的关注,并且为受害者讨回一个公道吧。
关键不是量刑,这是定罪错误了:故意伤害致死 定成 虐待罪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个人觉得虐待罪的法定刑本身偏轻,这就很不科学……… 真的不科学,真的不科学啊)
所以,如果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
渣男、渣公婆判刑起步 10 年以上,最高到死刑!
所有家暴的施暴者,无论男女都必须得到法律严惩。
有类似遭遇的妹子、汉子,请联系同哥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如果此女子没有嫁人,丈夫公婆是故意杀人案,杀人偿命,
不幸的是,
她嫁了人,
就只能是虐待罪了,
虐杀妻子的三个畜生,两三年就出来了。
这就是结了婚和不结婚的区别。
别想太多。发回重审的理由就是,本来应该公开开庭的,原审没有公开。
就是个程序上的错误,必须要发回的。
至于案件实体有没有错,恐怕二审没有提出异议,重审也不大可能改变原来的结果。
听几位有山东农村生活经验的朋友分析,盲猜案情如下:
娘家把女儿嫁到婆家,女方可能有精神问题。俩人的感情基础是啥不清楚,没准这就是缘分,并不是感情不够彩礼凑。婆家发现受害人不生育,希望通过虐待逼娘家人退货再娶一个。强壮的小舅子是山东农村重要的女权保障,可能娘家人的人丁也不旺,直到女儿受虐而死才积极通过司法维权。
如果受害人既有生育能力又有几个强壮的兄弟,在山东农村肯定不会容忍 “他家亏待了俺闺女”,接回家再卖啊不再嫁几次,一定要让孙子过上好日子。如果受害人虽然没有生育能力但是有几个强壮的兄弟,那也会接回娘家,不会活活被虐待死。基层治理水平有限,多生儿子好打架是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这才是山东“好生之德” 的基础,别赖孔夫子。孔夫子要是能把人都教育好了,能有这事。
这就是人口超过环境承载力高度内卷的小农社会的日常。为了实现生儿子传宗接代的目标,必须牺牲家族成员和其他家族的利益,遵循血缘亲疏分配资源,把有限的资源用在生儿子上。
至于法院,我倾向于这种买 “傻媳妇” 穷人家庭没能力行贿。至多通过乡贤宗亲游说“这是我家 XX 亲戚,几十年前对我家有恩如何如何。论辈份我是他长辈。他家要是没媳妇绝户了,你说我的脸往哪里搁……”
山东人这么厚道,肯定不会因为法院重判,全村去围堵法院和法官,扬言帮法官接孙子上下学啥的。前阶段山东打黑成果很好啊。罪犯家庭要是判太重,影响了全民脱贫奔小康,村里还添个上纺户,确实不合适啊。
虐待罪 “从重” 也就是多判那么几年而已。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消除贫困与消除落后生产力是最大的人权善举。
我一直不明白的是,为甚么殴打自己的家人,要比殴打外人的刑罚轻。
这是多么不符合常理的事情啊!
丈夫打了妻子几巴掌,警察都不管,如果这么打一个外人肯定要被拘留了。
但一个妻子,被丈夫打了,和被外人打了,哪个更委屈?
一个孩子,被心情不好的父母揍一顿,揍了也就揍了,谁都不会替他出头,可这父母敢因为心情不好打别人么?
那么一个孩子,被小伙伴无故揍一顿,和被父母无故揍一顿,哪个受到的心理伤害大?
在惩治家暴方面,法律就象个笑话。
个人觉得这里面对虐待罪要区分一下人群,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虐待行为和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间存在的虐待行为,这里面前者更多的行为是主观是一种过失,后者的行为我个人觉得更多的主观是故意。
从目前的信息看,一审的判决并未生效,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目前二审发回重审的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本应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且未依法保障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所以裁定发回重审理。
在本案中,公婆丈夫持续殴打的时间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持续时间长达半年之久,且手段残忍,性质比较恶劣,后果严重。
对于虐待,大多指的是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本案中,因被害人不能生育而产生家庭其他成员采用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方式对其进行虐待最终导致其死亡,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伤害的行为要件。
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以及虐待行为的发生,重点还是要区分加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如果在虐待过程中,加害人的行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
如果在虐待过程中,加害人的行为是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虐待罪的加重情节,应以虐待罪定。
在本案中,如果按照被害人一方的陈述来看,加害人公婆老公三人持续性的虐待被害人过程中心态手段发生了转变且手段恶劣,并且主观存在故意,明显具有伤害的行为及意思表示而且造成被害死亡的后果发生。
那么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更为妥当。
如果随便找个人虐待这个法官致死,然后也这么判,我就服这个判决。
一审三年?别怪女性打拳,这是在侮辱大家的智商吗
曹锦清的《黄河边的中国》距离我们今天不过 20 年。但是如今在主流社会看来,已经是恍若隔世了。那些人,那些人的逻辑与行为方式到了今天并没有太多的改变。
当我们考虑中国的生育率下降,年轻人不愿意结婚时;还有许多人因为不能生孩子被虐待致死,因为不能生孩子而被离婚,甚至还在重男轻女… 当沿海城市已经开始争取同性婚姻自由的时候,山区的孩子还在为婚姻自由和上学而挣扎。
可是为什么今天我们只能在这样的新闻里看到那些人,看到他们的世界与他们的价值。中国的农村究竟是什么样子的,中国的农民究竟是怎么思维的,他们的世界与他们的价值观念究竟是什么样子?
朱维铮有本书叫作《走出中世纪》,到了今天我们有真实的走出蒙昧的中世纪吗?那些观点,那些存在,为什么今天还存在着?为什么它还能支配这些人?我们离那个社会究竟有多远?那些支配的农村的主导思维究竟是什么时候会消失呢?
这些问题从来没有被很好的回答,他们被无视或者忽视,但是他们存在着,就像是伤口默默的流着血。每一次的迸发,仅仅是把那些残酷再一次的展现在我们面前。
想法寿命短,还没办法编辑,还是整合到回答吧。
社会矛盾激增之时,女性会被宏观调控指配更多的工具性,鼓励男人们把武德锁在家里,而不是撒到社会上去。
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受到国家强有力的调控和把控,保证其大方向符合国家当下取向。
这个就是集体主义,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少数妇女的悲惨服从社会整体稳定。你觉得集体主义总是美妙的,只是因为你幸运地在大多数时候是大多数。
总之,左派不爱集体主义的不是,右派不爱集体主义,保守主义者则把国家当爹亲亲相隐,热情讨论半天,最后只剩一地情绪和迷惘。
骇人听闻,2020 年了,马上就要实现全民基本小康了还能出现这种案件,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作为法律人还是需要从法律角度谈谈这个案件吧。
这个案件里,影响量刑的关键除了在虐待罪内部的量刑尺度是否恰当外,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够认定几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虐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正常量刑应该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案子的处理也在量刑幅度范围内,但是不是量刑明显过轻,那就不好说了。
但是,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期就是完全不一样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个案子里,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死亡的,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可以判处死刑。
在处罚力度上,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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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行为方式有一定的相似性,所造成的结果也有可能相同。对于这两个犯罪,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虐待罪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求的是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受到伤害。
当然,在犯罪嫌疑人到底主观目的是什么,事发后,这些人往往都不承认自己追求的是让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而是说自己只是虐待。对于这种情况,当然不能简单采信嫌疑人的口供,而应该主要考虑当时的情形,犯罪的手段,以及被害人的尸检结果等反应出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更重要的是要看被告人殴打以后,是否当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情,如果当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情,则个人认为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尸检结果不足以支持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是故意伤害,从利益归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可能就要认定被告人只有虐待的故意。
总之,鉴于目前看到的只是新闻报告,没有看到完整卷宗,只能做出这样的推断,供大家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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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回答,评论区有位小伙伴说:
有答主说了,只有被告人上诉才不加刑
这话是对的,本来已经在评论区道歉了,也写了一大堆,但后来想想我还是补充在原回答里吧。
我的回答其实没有那么完整或者说严谨,因为是存在受害人自诉并上诉的情形,如果本案是单纯的虐待罪,那么受害人自诉没有问题。
但是本案原本定的虐待致人死亡,这就脱离了自诉的范畴,转而成了一个公诉案件,那么对于一个公诉案件来说,就应该是走检察院抗诉这条路。
当然了,没看到那位答主的回答,但是 “只有被告人上诉才不加刑” 这句话是对的,这也是上诉不加刑制度设立的意义所在。
当然如果我们假设本案确实是一个亲告的虐待罪,那么关于虐待和故意伤害,就应当对公诉内容和自诉内容一并审理。
被害人家属提了上诉,但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是程序正义的基石,所以家属要是觉得量刑畸轻,或者直接是定罪有问题,应该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不抗诉的话,是改变不了量刑的。
但是新闻里只提到家属上诉,以程序违法要求上级法院发回重审,这一点是走错路了。而且这个上诉应当是针对的刑附民部分,不然一个不会是什么程序问题,二也提起不了上诉。
大家可能不清楚,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是公诉机关、法院、辩护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和其代理人属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参与者,而这里面有权利上诉的是被告人这一方,一般往往是认为定罪错误、量刑畸重。
相对的在检察院这一方则叫抗诉,一般往往是认为法院判决量刑过轻,属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
这才是常见的正常途径。
所以要是新闻是真的,家属应该申请检察院抗诉,不然过于量刑和数罪并罚的问题,是不会有变化的。
说完程序问题,再来看一下具体罪名上。
家属认为是虐待(致死)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这一点首先从法律上是可以的,司法解释很明确的要对两种情形详细区分: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个法律规定,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就要看尸检报告,客观行为反映主观心理。
“一下子就把人打死”和 “好几天把人打死” 是不一样的;
“一直都想把人打死但没打死,最终终于打死了”和 “一直不想把人打死,就是想虐待你折磨你,结果不小心把人打死了” 是不一样的。
目前的鉴定意见是:
经签定,被吿人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这个鉴定意见对于想定故意伤害是很不利的。
结合被告人供述,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使用的是 “木棍”,抽打的部位是 “背部、臀部和腿部”,这两个供述内容和鉴定意见是吻合的,但恰恰是这个吻合对被害人家属很不利,或者说对定故意伤害罪很不利。
采用什么手段,伤害什么部位,是对主观心理的反应,但是木棍相较于利器比如镰刀、菜刀,“背部、臀部和腿部” 相较于面部、腹部、头部等,致死性要更差,而这都是对定故意伤害罪很不利的。
我想当初也是因为这些因素,所以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才没有想到故意伤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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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中国持有玩具枪或者水弹枪的罪孽远远大于打死一个活人。
我个人一直认为有一个隐秘法则:在现代社会,一个地区的男性对自己后代必须为男性的执念程度,和这个地区普通人(不论是男女)的生活幸福程度(不仅仅是经济状况)成反比。
这条隐秘法则背后有着无数条草蛇灰线,比如:导致这种的生育观念的特定的生产关系和由其生成的文化传统,在该地区的历史路径积分中所起到的是什么作用?他们又是如何潜移默化的影响该地区民众的 “和生育观念貌似无关” 的其他价值取向(比如对行政权的特殊的期待)的?
也许在可见的未来,即使是北欧,婚姻中的暴力都是很难被彻底杜绝的。但是有一点我是可以肯定的:各国的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会因为女性生不出男性后代而对女性进行家庭暴力的地方,这里的男性也不会活的好到哪里去,同时这些地方的家庭暴力的残酷程度也会比其他地方更加严重。
我最近统计了一下发现知乎这些自称优秀法律问题答主的回答有个共同点:
胡搅合,模糊观点,摇摆立场,屁股都坐歪了,你还回答优秀个鸡毛!
某些看似法律专业的理中客,不过是恨不能自己不能明着说:不管你做了多大的恶,只要钱给我足够,我都能让你活的棒棒的!
多大点事,明年离婚冷静期,只要不打死不打残,你当着警察面扇你配偶一巴掌,警察也还是让你们好好谈,好好过,最后还是回家。
就跟打小孩一样,最后还是你监护权。
男女平等,现在的男女平等只是男性施舍给女性的,男性可以随意收回,这就是现实,就是这么残酷,就是征服与被征服。
女性多提高自身能力,枪杆子里出政权。权利也是如此。
如果轻判,这样的虐待会越来越多,比如如果不想妻子分财产,完全可以把媳妇虐待致死,判三年,可以赚一百万,好划算的生意。
以后杀人,抓到受害人折磨几年,折磨到死,反而才判最多三年。
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如果真的最终只判两三年,对广大思想类似的人,是一个巨大的鼓励:你看只要两三年,就可以换个生娃机器了!
简直原始社会!!! 震惊,都 2020 年了,还有这样的事情?到底还有多少阳光照不到的角落?哭唧唧
我把话放这里了,去彻底查一下,有无人口贩卖的可能,这明显不是正常婚姻了。
不希望,2020 年了,有些地方是和原始部落一样,有这种事情发生不是光给家乡丢脸的问题,而是给地球文明丢脸。。。。
不愧为南乎。这种女性受虐致 si 的新闻下,依然有南拳在打 quan。
再次更新:
谈彩礼的男人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此用户舌战群儒,在之后的上百条评论里一直强调是因为要了彩礼才导致女方被虐杀。避重就轻混淆视听。
鉴于评论里有人表示要我拿出截图证明,我就上两张图。
第一张是我在其它评论里看到的,此南 quan 师的评论已经被举报删除了。但从别人回复他的话来看,打 quan 无疑了。
第二第三张图,南 quan 师的原话是 “女拳师呢”。系统并没有主动折叠哦,是我去举报才删除的。(为防杠,马赛克的话与我要证明的点无关)
下面这张图为我举报截图。
上面两个南 quan 仅仅是这个话题只有几百个回答时随便翻评论就找到的。
我可能觉得我是法盲
现在属实看不懂一系列案件的判罚
完全出乎我们这些不懂法老百姓朴素的情感和逻辑
比如百香果女孩被奸杀案,手段如此残忍,奸杀幼女,刺瞎双眼,最后死刑给整成死缓。
还有,强奸幼女,判四五年,居然还是从重处罚
这个案件,打死人,还是长期虐杀,结果判 2—3 年。。。。。。
就因为他们花了十多万彩礼,这个女孩子就变成了可以随意处置的奴隶?
判个 2—3 年,罚款几万元。。。。。。等放出来再买一个女的来传宗接代,生不出男孩继续打死?
我是真心服了
再结合这个
哎
我自己的亲妹妹是弱智,先天性心脏病,不能生育,长期吃药。我父亲一直想把他推出去,只要有人愿意要,立马就送的那种。几年前也给她找了婆家。婆家人发现她不正常,也是虐待她。长期吃不饱,还挨打。我坚决把她带回来,我父亲求着要把她送人,求人家带走她。最后还是回来了。到现在也没有嫁人。别人跟她处几天就发现她不正常。在农村找这样的媳妇,基本都是图下一代。妹妹怀孕两次,都是自然流产。她的身体根本不能生孩子。现在跟我们生活在一起。只是她对异性有需求,每天通过手机跟各种男人聊天,也管不了。也发愁她的将来。不是我们养不活她,是她主动结交异性,我们管不了她。还不知道将来咋样,也愁
合理,虽然乍一听很气,不过又觉得,轻判也是好事。这样的判决多一些,女人才会长脑子,更谨慎地对待自己的选择。
当把一件事的概率扩大,你就会看到它的本质。如果不是少数人家暴,更少数人被打死,而是 50% 家暴,一旦被打就 100% 打死,且 100% 离不了婚,必须上诉多次才能逃离。这些女人还会那么天真吗?还会不长脑子结婚吗?
做风险评估就是,要考虑最坏的情况发生了,能不能接受。把那个概率放大,然后考虑自己能接受,就做,不能,那就再观察观察。做了就接受后果。
出门 100% 钱包被偷,被偷了 100% 找不回来,那还会把所有钱都塞进钱包吗?
他们总说离婚的经济成本、掉价之类的,我却觉得时间和心情是无价的,一辈子短短几十年,拿出三年五载去和一个逃不脱的恶心关系纠缠,那个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一天不离婚,那个人就有随便花你的钱的权利,随便打你法律也会纵容,逃到天涯海角,警察也会帮他找你,就因为你是他老婆!是的,被打警察不管,他还能报警找失踪人口呢,抓回来继续打,只要不打死就往死里打。
如果告诉你你有超高的几率被打死,你还会为了甜言蜜语、蝇头小利,什么几个彩礼破钱和不相干的人催婚就这么儿戏吗?
法官… 检察院的人不傻,你的命,当你是公民时是值钱的,当你是老婆时你的命是草芥,你是别人的财产,人家想怎么处理都行。小偷偷了你的钱,全社会会骂小偷,老公挥霍你的钱,你却什么也做不了。
女人还是上班吧,老板还能给你买个保险,猝死了还得赔钱给你父母孩子,虽不关心你健康也不至于弄死你;男人打死你,你的遗产倒成了他的。
和 “彭宇案” 一样,好人没好报,没人再敢扶。选择结婚的女人没好报,不婚不育清净享福。对于不能独立思考的大部分好女人来说,知道害怕也许是好事。
前几天看到一个案例,如图
当时看了挺多帖子还是觉得判的重了有点离谱,但是想想可能和中国自古人命关天有关系吧。今天有看见这个案子简直就离谱,已经有主观意愿还判的这么轻。
纯路人评论,没学过法但是听罗翔老师说过判决不仅要讲法理还要有情理(大概就这个意思)。反正感觉挺不靠谱的
我对这个案子太生气以至于第一次燃起了主动学习的欲望。
结果越看越生气。
1. 为什么适用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这也是我最生气的地方,嫌疑人辩护律师非常狡猾。
适用这两个罪唯一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也就是你故意折磨你老婆,就判你虐待,你故意要打残你老婆,就判你故意伤害。
这也是现在新闻标题为什么说因为 “未怀孕” 被虐待”的原因。因为老婆没怀上就打她肯定是为了折磨她, 不是想打死她,因为肯定还要留着她继续生崽嘛。但如果是因为 “她精神病” 打她,那就很有可能是要打死她了。
然而事实上就是打死了,人死了,凶手怎么说就怎么信咯。
我认为嫌疑人这边如果要证明自己不是故意要打死她,应该拿出证据,而不是让受害人家属举证。
受害人这边如果想判故意伤害致死罪,必须证明凶手是故意要打残打死受害人的,不仅只是想故意折磨,这个举证难度太大了。
所以才会是虐待而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然而情节如此恶劣,凶手存的什么主观意图不应该由凶手说了算,法官应该有自己的判断。
很显然,这个案子的法官立场不对劲。不是只有在适用哪个罪上不对劲,量刑也不对劲,这是下一个问题。
2. 即便适用虐待罪,致人死亡可以判两年以上七年以下,凭什么只判最低限度刑罚?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减刑的条件,来,一条一条驳。
A. 预交处罚金即可减刑?没这个说法,没有法律规定,违反法律原则,法官屁股歪实锤。
B. 悔罪表现在 P8。认罪态度良好是建立在嫌疑人说的是真的的基础上,有理由怀疑他们的主观犯罪动机交代不明,混淆司法公正,认罪态度打问号。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判决书中没写,默认没有。有无犯罪中止?人都打死了中止个屁,而且各被告人长期虐待被害人,直至虐待致死,可见丝毫没有反思过自己的行为,不认为具有悔罪表现。
C. 情节较轻与前面情节恶劣自相矛盾,人死了,轻个锤锤。
D. 无再犯危险。废话,儿媳妇都死了当然不会再犯,除非再买一个,但你怎么保证他们不会又买到一个精神病儿媳,万一再打死了呢?为了减刑这话都说得出。
E. 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偷换概念,对所在社区没有影响不代表对司法公正对社会对司法公信力没有重大影响,掂量一下孰轻孰重吧。
如上所述,各被告人减刑事由皆不成立,法官屁股歪实锤。
3. 凭什么不能公开庭审?
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依法应公开审理,然而一审开庭时法院以不公开审理为由,未允许方某近亲家属参与诉讼,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且程序违法。
法官屁股歪实锤。
不是用舆论挟持司法,而是你法官确实没依法办事。
我的看法:整个案件描述中,13 万买来的儿媳妇、儿媳妇婚前打过胎、被害人有精神病、案发当天老公是酒后施暴才打死老婆、老婆是因为不干活没怀孕才被虐待,这些陈述我认为都是带有引导性的,它们无法被证明是真的,全部来自被告人,全部都有为被告开脱的意图,全部都是为了混淆视听。
正是这些看似不经意的信息,最终导致了各被告被判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被害人律师提出实体法适用错误,程序法违法,提出重审,完全合理合法。
希望法律能做出公正的判断,不使枉死者蒙冤,不使旁观者心寒。
1. 一审驳回还有二审对吧?所以审判结果插眼等续,相信法律公正。
2. 但,这个案子负责一审的法律人公正吗?不觉得。人命关天你这么搞?
3.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审判结果在社会发酵,以后各种杀妻案,是不是都用同样的理由,就可以不再按杀人偿命判,而是量刑上限卡死:三年。
4. 如果是的话,现在的不婚少子化现象,会不会由此加剧呢?毕竟女的也想好好活着,结婚以后的死亡威胁太廉价了,一张结婚证,就成了丈夫的免死金牌。
5. 那么,在不婚主义抬头的今天,这种判决是否应该当作误判错判处理,且带动了不好的舆论走向。当事法律人应该严肃问责,被告人应该重判,是不是才可以把舆论和平权的风口,带到正方向。
6. 谁负责这个案子,引咎辞职并不为过,内个女的死的真冤。有空多给人家诵几遍往生经吧!不然,哪天晚上,月黑风高,有人拍门,你走上前,门缝一看,红衣披发,僵立门口,你看不见它头发后边的脸,它也看不见你头顶上边的天……
家暴与法律之间一直存在着一个悖论,可以想象当这起新闻出现后,虐待罪又会成为众矢之的被拿出来鞭尸了。不过希望各位看官注意看新闻,目前此案德州中院已裁定发回重审。
虐待罪在我国有一定特殊的地位,被归为亲告罪。说得通俗点,通常情况下一般只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了才会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倘若造成情节特别恶劣的,那么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虐待罪一直以来被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罪名,设立虐待罪,区别与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或者至少能适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分的,立法者主要还是考虑到家里情感以及伦理的影响,其次在很多家暴行中倘若受害人不配合,搜证会十分困难,这是导致法律难管家务事的主要原因之一,最后如何处理好解决好家庭伦理问题也会给办案人员带来不小的挑战。
黑龙江一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被当事人刺死,离婚案件为何安全风险如此高 ?
这里我分别检索到了对虐待罪处理方面有专业解答的知乎高赞:
精彩的阐述了办案人员在办理虐待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问题,不要因为系普通家庭矛盾而置之不理。
如何看待「26 岁北京妇女董珊珊婚后 10 个月被家暴致死,终审判决凶手有期徒刑 6 年半」?
我认为在警方接警后对于家里暴力的案件应当加强重视。对于一些经常拨打 110 以及派出所电话的家庭,告知家庭成员可以去当地街道社区接受心理咨询和指导,也可以联系当地的社区社工跟进调查家庭矛盾发生的原因,从而能够将这些隐患得以消除,降低损害扩大的可能性。
则进一步指出反虐待、反家暴,还需要依靠当事人的勇气,在遭遇到困境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有关部门进行求助,而不是任其进一步发展。
如何看待「26 岁北京妇女董珊珊婚后 10 个月被家暴致死,终审判决凶手有期徒刑 6 年半」?
这一点我作为公司治理、劳动法方面的律师亦是深表赞同的。有些劳动者在面临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压榨时一味的隐忍和妥协也造成了资本家的猖狂,有些人因此而被 996、007,有些人因此而抑郁,有些人因此而辞职。对于属于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结合自己积累下的社会经验审时度势做出合理的应对,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提供解决办法和帮助。
在类似的案件中,我们也应当鼓励弱势群体予以充分的维权。**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老人以及肢体上多有不便的弱势群体应积极加入社区街道组建的组织中去参加活动。**这些组织会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据我了解,目前国家在社区治理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直不受重视的社工待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社工也变得更为专业,有些组织会定期的进行探访和回访了解情况。自己所在的家庭当然重要,而你所在的村居、街道、镇也是自己的家,切莫不要遗忘。
作为一个男人,我逐渐开始理解田园女权了。一个女人天天面对这些新闻压力太大了,男人里面真的有蛁毐。
那张结婚证就是一张合法的减刑证明,是给男人们合理发泄暴力的保护。国家就知道出台离婚冷静的法律,怎么就不知道从根源去缓解结婚的恐惧呢!我谈恋爱快三年,男朋友很好,但我还是害怕,想到结婚甚至做噩梦,男朋友提结婚,我都避而不答,没结婚我是独立的,出现什么问题大不了一拍两散。结了婚我被欺负,被打是不是连求救的地方都没有,想离婚就是两个家庭的事情,指不定还会出现什么问题。谈恋爱打架我能告他故意伤害,结了婚家暴警察来了是不是光调解,然后让这种事情持续。男朋友很好,性格也很好,甚至都没发过脾气,但我还是怕,人是会变得,我不想把自己禁锢住,真有那么一天连自救都难。
“… 在这个问题上,清朝完全继承了《大明律》的内容。沈之奇等辑注《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于 “不睦” 下注释:“此条皆亲属相犯,为九族不相协合,故曰‘不睦’。卑幼犯长则重,尊长犯下则轻”,也就是说不睦之罪在明清以后只适用于家族中以卑犯尊了。”
这说明已经达到了清朝的高度嘛。
我妈山东人,我爸安徽人(靠近山东)
事件一:
我十几岁时,我爸妈会因为我不做家务活而说我,最让我印象深刻的一句话就是:
你不做家务,等你以后嫁人了看婆婆不把你撵出家门!
我:我不做家务和婆婆有什么关系?她凭什么要求我一定要做家务?我不做家务她有什么资格把我从自己家里撵走?
我爸妈:哼,你懂个屁,等着瞧!
事件二:
我读大学时。我妈告诫我不要背着他们乱搞男女关系,到时候打胎了很容易丧失生育能力,一个没有生育能力的女人这辈子就完球了。
我:为什么?
我妈:不能下蛋的母鸡谁会要?结婚了也得离,因为生不了孩子的原因被离婚,我们女方一句话都说不出。
我:为什么一定要生孩子?为什么因为不能生孩子就活该被欺负?
我妈:谁家结婚不生个小孩。
我:生小孩是一种选择,不是必须。我找老公是找个爱我的和我爱的,我不是要去当生育机器的。如果男方把我当生育机器,说明我眼瞎,我立马让他滚出我的生活。
我妈:你就生活在象牙塔里,不食人间烟火。
我:……
事件三:
我结婚了。我爸妈说:现在政策好了,可以放开生二胎三胎了。
我:关我屁事,我和我老公商量好了,最多生一个,不生也行。
我爸妈:如果你生个男孩,确实二胎可以不生了。可是如果生个女孩,你婆家估计还得让你生。
我:我生不生关别人屁事?
我爸妈:不信你试试。
我:我公婆没说过这种话,就算他们有这种盘算,也跟我没关系。
我爸妈:你如果生二胎,能不能让一个娃跟你姓?
我:我不可能生二胎。
我爸妈:两个孩子好,有个伴。
我:没钱养两个。
我爸妈:生出来就能养,大不了我们替你养一个。
我:你们身体这个样子自顾不暇了都还说这吹牛的话。你俩要是这么有闲有钱,先考虑下我,给我买套房再说。还有,同样是我的孩子,凭什么一个跟着自己亲生父母,一个跟着外公外婆,你们不考虑小孩的感受吗?
我爸妈:我们其实无所谓的,就是你婆家会给你压力。
我:我公婆从来没给过我什么压力,倒是你俩,天天让我因为这点破事耳根子不清净。
我爸妈就我一个女儿,不是因为他们不想要儿子,而是受限于独生子女政策。我衷心地感谢独生子女政策!
看到这个案件,有点惊讶,因为竟然是发生在当代中国的事;但是想想好像也没太多惊讶,毕竟发生地在山东…… 哎,当然我知道山东人并不是很多都这样,但是怎么说呢,就是我觉得山东有些乡村文化理念我真的不认同,并且同情很多人深受其害。
我从小就立志远离家乡,因为我不认同那里的很多理念,甚至我不认同我父母的很多理念。幸运的是我有这个能力,我现在靠自己留在了上海。可是那么多山东安徽的女性呢?她们怎么办?
我不知道,只是觉得悲哀。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啊…… 咋特么能判虐待罪的?
说有些法律人学法学的没人性,那真是高看他们了。
这些法律人可能连法都没学过。
普通人的法律水平都比他们高太多。
呸!
反正我是不敢结婚了。结了婚,我自己的生死已经不掌握在自己手里了,直接从人命变成了阿猫阿狗的命了。没结婚时别人杀我最起码落个故意杀人最,十年起步,最高死刑。可结了婚以后,被人杀了,连个故意伤害都没有,就是一个虐待罪,对方就进去两三年。我就想问问什么时候女的命这么不值钱了。这个社会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
反正命是自己的,而且只有一次。碰到这种情况谁愿去就去,反正死了没人管。
我就在今天早些时候还在嘲笑韩国司法沙雕韩人无种呢,现在我是一点没立场去嘲笑别人了。
1 米 76 的姑娘,在被虐待致死之前,体重仅有 60 多斤。
真的太惨了。
我看了这题下的回答,大概分成两派。
一派是骂男人一家如何丧尽天良,必须要重判,严判!
一派是骂那个女人怎么那么怂,这样的家还要待下去,天下这么大,怎么就能被人活生生折磨死了呢?
为什么一个女人会宁愿被虐待致死,也不肯离开这个家?
很多人会说:因为她傻啊。
我告诉你,没有人会傻到这个程度。就是猫狗遇到打骂,都知道离开呢,何况人呢。
从心理学上讲,有一种人叫做 “悲剧型” 人格。
这样的人,活在一个 “纸枷锁” 里,看上去只是一张纸,但却可以把一个人的一生都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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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是这个女人,她有腿,但因为活在这个 “纸枷锁” 里,没法迈出 “求生” 的那条路。
她先在精神上 “自杀”,然后在肉体上 “自杀”。
渣男一家的确很可恨,我们应该好好制裁他们。
但我想和大家讨论的是,女人身上的 “纸枷锁” 是什么?
我觉得最常见的是:
1. 生不出孩子,是女人最大的罪过:
我有一个学员,因为生不出孩子,一直被丈夫殴打,她觉得理亏,谁让我没能力给他生个孩子呢?
2. 离婚了女人就没人要或者没了男人,女人没法活:
很多女人从小生活的环境实在太差,她们就没法发育出独立的人格,
她们完全活在父母或者社会的恐吓当中,
不相信自己可以直起腰活,也不相信自己有能力拥有更好的未来。
她们对痛苦的耐受性是从小锻炼出来的。
比如这个女人,她的原生家庭实在太惨了:妈妈有精神疾病,父亲去世,好像是被堂哥卖给夫家,她就像是个小牲口,没有机会享受人的基本权利。
像她这么惨的女人,可能不是很常见。
更常见的是那些在社会上吃得开,但回到家被男人欺负得死去活来,还死死不放手的女人。
她们可能不会被虐待致死,但却过着根本不值得过的生活。
我有一个学员,她被家暴 8 年,丈夫出轨无数次,入狱多次,欠下一屁股债,但她还是哭着喊着想方设法维持这个家,丈夫还是抛弃了她,她很痛苦,但是一年后我再见她,她神清气爽。
她跟我说:如果不是丈夫能狠心抛下我,我可能一辈子都会困在这个可怕的婚姻里。
我现在明白卢老师你的那本书名的意思了《爱到绝处便逢生》:人,一定要向前一步,不要被那个 “纸枷锁” 活活困死,记住,你值得拥有更好的人生,更好的爱!
——心有助,不孤独——
经常有人问我:明明是男人(女人)的问题,你为什么反而让女人(男人)改变?
因为婚姻和情感,不是按照道德去运转的。
做心理咨询 15 年,我见过太多痛苦与绝望,以及绝望后的重生。
我希望,更多 “被侮辱与被损害” 的人,尽早看清婚姻的真相。
如果你也遇到了难以解决的婚姻情感问题,或者想要寻求心理咨询帮助,欢迎你来问我,看到就会回复。
人生总有一条夜路要走,我就是黑暗中握紧你的那双手。@心理咨询师卢悦
山东德州女子方某洋仅仅因为不能怀孕,就被婆家虐待致死。公婆、丈夫对她采用 “打、冻、饿、禁闭等手段予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让出嫁时 160 多斤的健壮姑娘,被殴打致死时瘦弱至只有 60 多斤,而且全身伤痕累累。这样的案件简直骇人听闻。
难以想象这个可怜的女孩在最后的人生里都经历了什么。长期遭受虐待且孤立无援,经常饿肚子、被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最后,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这凄惨的人生,简直让人难以相信。
而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法院判决中的 “从轻处罚”。今年 1 月,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其中,方某洋的丈夫张某更是因为 “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 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一个鲜活的生命没有了,而施暴者甚至可能连监狱都不用进,这样的 “从轻处罚”,即使不懂法律,仅仅依照朴素的正义感,也觉得过于轻飘飘了。目前,方某洋家属已向德州中院提出上诉,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希望这一次,法院能给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
不过,法院的判决仅仅是方某洋悲惨人生的最后一环,在此之前,她所遭遇的一切同样匪夷所思。仅仅是因为不孕就被公婆、丈夫全家虐待,这因果关系是怎么在 2020 年成立的?且不说不孕不育的原因很复杂,未必是女方的问题,就算是女方真的不能生育,就可以随意殴打吗?这是明明白白地不把人当人,只当成了生育工具。一旦不能生育就意味着失去价值,持有这种观念的张家人,别说是尊重女性了,恐怕连最基本的道德观念都没有。
此外,张家长期殴打、禁闭方某洋却没有任何外力介入,也令人疑惑。方某洋无法回娘家,父亲来看望时,婆家不让见面,“有几次都惊动了派出所”,但派出所却称方某洋和张某是合法夫妻,他们有不见其父亲的自由,最终,直到方某洋父亲去世,都没能见上女儿一面。为什么是 “合法夫妻” 就可以不让见父亲?这理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派出所民警知道虐待事实吗?当事人多次报警,有没有认真调查过?这中间有无渎职行为?这些问题也应对家属和公众回应。
案件发生后,村里人表示不知道虐待行为。这也不能苛求,因为家庭暴力确实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长期实施虐待而且阻止娘家人来看望,甚至因此多次报警,如果说当地村委会一无所知,恐怕也难以令人信服。根据报道,方某洋母亲 “精神不太好”,自己也 “有些反应迟钝”,那么,与一般女性相比,她的自我保护能力更弱,很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加需要制度的托底保障。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当地村委、妇联等组织是否关注过这个纠纷重重的家庭?有没有发现过家庭暴力的痕迹?这一切,不能因为 “没有接到过求助” 就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
从被婆家当成生育工具,到被虐待过程中无处求助,再到死亡后婆家被 “从轻处罚”,回顾方某洋短暂的一生,可以发现悲剧几乎形成了一个闭环,让她无处可逃。而导致这一切发生的,恐怕不仅仅是她的公婆、丈夫 3 人而已。现在复盘这个案件,不仅要关注法院的判决,更要把其中的每一处疑问调查清楚。这不仅仅是为了还方某洋一个公正,更是为了敲碎这个闭环,让更多的女性拥有生而为人的权利,不再重复方某洋的悲剧。
讲真,如果我将来找个老公,精子质量不行治不好,无法致人怀孕,我就找我爸妈和哥哥一起虐待他不给饭吃,殴打致死,那样的话
我是不是也可以只蹲三年?
一张结婚证即可减刑免死,少子化社会为了提高婚育率有关部门操碎了心啊哈哈哈哈。
也许是网络发达信息爆炸,越来越多关于婚姻的负面新闻出现,也许幸福的是大多数,但只要不幸就是真的不幸,不知道别人怎么想,这是我不想结婚的原因之一。
试想这位女子在他们打死她之前先杀死他们,等待她的肯定不是 3 年 5 万,人们可能会说这个女人心狠手辣,杀了一家人
反正话都是说给活人听的,死人永远都不会听到了
未婚的女孩子们,可看清楚了,法律可不保护结婚之后的你,要不要冒着做一个丧失人权的女奴隶的风险去获得所谓的爱情甜蜜家庭美满自己可想清楚哦。
不合理。
在美国,意图对人体造成严重损伤的虐待并导致人死亡等同于意图杀人也因此是故意杀人罪。如果带有 premeditation,则会被认定为是一级谋杀。
如果折磨致死可以在量刑上得到宽大处理,那么喜欢慢慢折磨受害人一年半载直至死去的杀人犯和一刀毙命的杀人犯相比竟然能得到量刑上的优待真是不可思议。单就这两种死亡方式而言,受害人所承受的痛苦(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明显是第一种更大,且死亡的结果是相同的,那难道不应该虐待致死更反人性危害更大吗?搞得好像凌迟、腰斩比砍头更仁慈似的。
讲真,中国很多判决是非常禁不起推敲的。
合理个球!
拿我们的脑子想想,这个可怜的女人在 “嫁入” 这个猪狗窝之后都经历过些什么?
她 “有些反应迟钝”,这说明她可能根本意识不到自己已经“嫁入” 这个猪狗窝了。
然后这群猪狗每天对她做些什么事情她大概率也是意识不到的,这群猪狗 “娶了” 她的目的,是因为她有个子宫,所以家庭温情什么的是不用想了。
比如那个 “迎娶” 了她的公猪,不用想,这种 “婚姻” 里没有半毛钱的感情可言,甚至连找个人凑合过都算不上,连货币化婚姻都不如,这纯粹就是一个人渣花钱买了一个飞机杯 + 子宫。
这个男的不用想,为了让这个可怜的女人怀孕和发泄自己的兽欲,肯定每天晚上都没完没了的和她发生关系,这个女的愿不愿意,有没有反抗和不情愿已经不可考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根本不是夫妻间正常的下象棋,这里面没有任何的欢笑和快乐可言,这是一场持续经年之久的无止境的强奸!
然后从这个猪狗窝对待这个可怜的女人的方式方法可以看出,这一窝猪狗愚昧,无知而且反动透顶,他们把一切都归责于这个根本不了解自己处境的女人,酗酒之后为了自己花钱买了个生不了孩子的女人而恼羞成怒,然后无休止的折磨她。
晚上被强奸,白天被殴打,被饿饭,大冬天的被赶出去挨冻,如此循环经年之久。
说句不好听的,也就是她 “有些反应迟钝” 了,一般人在这种折磨下非疯即死,然后在这种折磨下,她的体重从一百六十斤下降到六十斤,只剩下零头,还不足原来的一半,终于在这种折磨下离开了这个从来没有善待过她的世界。
还有她的娘家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看她 “有些反应迟钝”,还 “和她村的男人流过产”,肯定认为她是个累赘,有人出钱买她,就像扔垃圾一样把她卖掉了,不然也不会出现 “被告人花光了所有积蓄”。
然后从此就不闻不问,毕竟没有人会过问自己已经丢掉的垃圾嘛,不然按照正常的,最起码的亲戚走动,会看不出来她受到的折磨和虐待?
这个可怜的女人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有精神疾病,她那些把她卖掉的 “亲戚” 在拿到了 “被告人花光了所有积蓄” 后肯定就私下把钱给分了,她那个有精神疾病的母亲肯定无法保护自己的女儿,钱也不会拿给她半分。
换言之,他们其实是在吃绝户!
然后人死了,肯定又借机去索赔,是因为关心她吗?必然不是,如果真关心会没有发现她被虐待?
他们只关心赔偿金!
这绝户死了都要接着吃!
还有那个让她流过产的男人,那个人到底是怎么让她流产的?考虑到她 “有些反应迟钝”,这种性关系到底是不是她自愿的???
在同村被男人流产,失去了父亲,母亲有精神疾病,被亲戚吃绝户,被亲戚拿去卖了,被 “家庭” 强奸,虐待,殴打,挨饿,最后死去。
一个人能遭遇的不幸,她占全了,而这些不幸几乎都是那些本该保护她的人施予的。
所以,请不要和我念什么费死经,念费死经的人我祝你呛死在马桶里。
我只想看到同态复仇,我只想看到人类最原初最纯粹的正义,我只想看到暴力机器被施加到那些身裹人皮的畜牲们头上。
我想看他们死,越惨越好。
想补充一个信息:
赔偿金人民币 5 万元?交给谁的?
人家姑娘去世的父亲,还是精神病的母亲?
这是欺负人家没有家人,无人伸冤?
女子受公婆丈夫虐待致死,关注判决也要深挖悲剧源头
山东德州妇女方某洋被公公、婆婆和丈夫虐待致死,家属认为禹城市人民法院对施虐者的一审判决太轻,德州中院于近日裁定该案刑事与民事部分均发回重审。禹城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案件即将重审,“要相信法院和法官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自 2018 年 7 月份以来,方某洋的公公张某林、婆婆刘某英、丈夫张某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身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其死亡。法院审查查明,“经鉴定,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方某洋的亲属则透露,结婚前方某洋一米七六的个头,体重 160 斤到 170 斤,“最后都瘦成一把骨头了,而且身上很多伤痕……”
种种细节表明,这不是普通的家暴,而是令人发指的虐杀。身处文明社会,发生这样的恶性案件已经是骇人听闻,而一审的判决又将此案受关注的程度推到了新的高峰。
今年 1 月,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舆论一时哗然。究竟应该以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量刑,历来是相关案件的争议点。鉴于本案的性质和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法庭从轻处罚的理据是否充足是另一个问题。依照刑法,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案情来看,三个被告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均负有严重责任,但刑期均不长,而且丈夫张某还被判处缓刑。
一审判决确有可议之处,公众因此聚焦合乎情理,但引发悲剧的多重因素同样不能轻忽。
为什么要虐待家庭中的一员?三名被告供述,为了娶媳妇,“家里前后一共花了 13 万元左右,其中 10 万元是借的”,婚后发现方某洋行为异常,“通过了解获知她有精神方面疾病。再后来他们发现方某洋无法生育。” 而方某洋的亲属也证实,张某曾经因想退婚、索回彩礼和方某洋的亲属发生过冲突。
三名被告陈述的真实性如何,相信法庭会有客观调查。但就法理而言,虽然方某洋存在精神障碍、很难受孕、方家人或有一定过错,但这些均不能成为夫家殴打、虐待方某洋的理由。不过,跳开法理,又不能不说,方某洋的悲剧命运早在夫家殴打虐待之前就已经铸就。
无论是娘家的索要不菲彩礼,还是夫家视其为生育的工具,岂不都是在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工具化?否则,何至于因为彩礼和不能生育,三被告就毫无顾惜毫不同情对自己的亲人痛下毒手?
众所周知,家庭虐待行为之所以不容易被发现,发生于家庭内部是一大原因。本案之中,尽管方某洋在出嫁不久就遭到了夫家的非人待遇,然而因为方某洋及其家庭的特殊性 (母亲患有精神病,父亲则在其婚后病逝),无疑更降低了夫家恶行被曝光的概率。但除此之外,人们日常观念中的一个误区也值得认真对待。
前不久,媒体报道,广东茂名一个 7 岁男童遭父亲烟头烫致满身伤疤,双手感染坏死面临截肢,而就在各界合力救治孩子的时候,男童父亲却声称:“我的儿子我想怎样就怎样,别人管不着!” 其实不仅是当事人自己,在很多人眼里,不论多么暴虐的行为,只要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就纯属 “家事”,充其量被其暴虐程度所震惊,长叹一声罢了。
方某洋在夫家遭遇长达几个月的虐待都未能得到关注和救助令人震惊。娘家或因特殊困难未能及时发现,但三个被告人在实施种种令人发指的暴行时是否真掩尽了旁人耳目?还是外界由于视之为 “家事” 而选择了忽略?
案件可以再审,生命已不可复生。唯愿像方某洋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殴打致死这句话是否客观的反映了案件事实?
这个事件对我来说最可怕的地方是,我甚至没办法理解当地法院这么判的真实原因…
女人想活个人样
却总有人把女人当狗
现在不少舔狗能够说出自己的委屈
女人被当作狗心中的苦能与谁说
有多少人能懂
在婚恋市场中,底层的男性是没有延续子嗣的权利的,我只是陈述一个客观的事实。
本来如果男女比例正常,底层男性也可能会孤独终老,何况如果男女比例不正常,底层男性就会出现花光了两代人的积蓄去买女人生孩子的事情。
这个事件中,这一家就是处于底层环境,那个钱说是彩礼,其实就是买卖女性罢了。女性嫁过来如果不能实现他们期待的生育价值,那么他们就会恼羞成怒,轻则整天打打骂骂,重则虐待致死。
至于判这么少,我真的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广西的百香果女孩那么恶劣的杀人强奸幼女案,那个法官照样不判死刑,我还有什么可说的呢?就西方白左那套真的恶心,尤其恶心的就是拿别人的痛苦来实践自己圣母的理论。你爱圣母圣母到你自己身上去,慨他人之康真是毫无底线,尤其是拿着法律的名义更是恶心 plus。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一名 23 岁女子方某洋因不孕遭婆家虐待致死,法院认定三名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决定从轻处罚。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19 日通报:经审理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给你点专业的律师意见。
配合离婚冷静期看效果尤佳呢。
这么看打死媳妇才不过赔五万,这也是一条人命啊。我仔细看了看,似乎是 2020 年,不是 1820 年啊。
结婚证什么时候成了合法虐待、合法伤害、合法杀害的准许证了?
人们折断了她的翅膀,却哀叹她不会飞翔。——西蒙娜 · 德 · 波伏娃
女性不是生育工具,但女性有时很难保证自己不成为别人的生育工具。
01.
山东一名 23 岁女子方某洋被虐待致死,虐待她的正是婆家的公公、婆婆、丈夫:
公公喜欢喝酒,喝了酒便拿儿媳撒气。
他拖拉儿媳,像拖一具待宰的牛羊,往地面撞;他抄起半米长的木棍,抽打儿媳的各个部位。
只要儿媳不给他办事,他肆意拿剪刀剪去她头发。只要儿媳不给婆婆办事,婆婆也会抄起棍子抽打她。
加上丈夫,一家人嫌她不会做饭,吃的还不少,干脆不叫她吃饭。
正值芳龄的方某洋,有时一天只吃一顿,渐渐营养不良。
天气变冷了,还让方某洋在院子里罚站。
隔三差五的罚一次,一站就是半个多小时,冻得瑟瑟发抖。
2019 年 1 月 31 日那天,方某洋身体发冷,呼吸不畅,在 120 急救人员赶到前,已经没有了气息。
这些可怕的事迹,还只是虐打她的人的一面之词,真相也许会更残忍。
婚前 160 斤的女性,被折磨到死前只有 60 斤。
“瘦成一把骨头了,而且身上很多伤痕。”
23 岁的方某洋是家中独生女,母亲患有精神病,父亲已经病逝。
这一家子都很可怜。
仅存的母亲,没有多少能力为女儿讨回公道。
02.
虐打的原因——她不会生孩。
丈夫说她流产过,后来就怀不了孕了。
加上她智力有问题,丈夫还去跟岳父母闹,想要回彩礼。
拿智力缺陷当挡箭牌根本没用,婚前基本的情况调查,肯定知道双方底细。
但为生孩子,张家依旧花了 13 万娶了方某洋。
其中 10 万元是借的。
为了发泄要不回彩礼的怒怨,丈夫就算在岳父病故了的情况下,都不让妻子回娘家送丧。
方某洋没见到亲爹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亲爹的遗体。
丈夫没得到想要的孩子,也没拿回彩礼,干脆不出去打工了,变着法子折磨妻子。
经常打方某洋,有时一个星期打她一次,有时打两次。
可他不知道女性怀不了孕,有时候是男性的事。
刚开始打方某洋时,她会反抗,后来经常打骂她了,她也害怕了,就不再反抗了,只是说:
“别打我了,我听话了。”
这个听话的姑娘却被他们折磨到最后断气。
方某洋有一个表哥,看不惯他们的作风。
但每次去张家找人,都被轰出门外,理由是夫妻两人出去外地打工了。
最后一次,村支部打电话通知表哥他们去看看方某洋。
结果,“我们一直没看到遗体。”
连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
因为遗体在法医那里鉴定,
在报告那里,写着处处都是伤痕。
03.
但其实这事,还有一个令人震惊与切齿之处。
既然是致死,一审还是做出了从轻的判罚。
因为作为被告的张家三人悔罪坦白了,罪名便成了相对较轻的虐待罪。
判处三人 2 至 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钱则只被罚了 4 万多。
很多人想不通:
被不认识的人打死了,算故意伤害,刑责最高死刑。被认识的家人打死了,算虐待,判几年而已。
不认识的人干了一次,认识的人干了无数次,结果,不认识的人受了重罚。
网络上很多人都在申讨,申讨这应有的正义,申讨这个世道。
幸运的是,德州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不幸的是,一个生命已经失去了。
她已经没法控诉这一家子,这一家子不把她当做人看。
在他们眼里,她只是一台生育的机器,或许连人都不是。
我想起郭德纲说的话:
人和猪的区别就在于:猪一直是猪,而人有时候却不是人。
他们一家子是其中哪个 “人”?
04.
机器不是人,机器是没有感情的。
它只顾齿轮的旋转,它带来的只有冰冷的生产。
人的生育,本应有感情的。
也许是 “本应”。
2017 年,陕西榆林市,一名产妇入院待产。
医院发现顺产比较困难,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
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情况已知,要求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情况已知,要求静脉滴注催产素,谅解意外。”
“谅解意外” 四字,是家属谅解分娩的意外,根本没有征得产妇同意。
“要求” 二字,更是一意孤行的个人判断,强行定夺别人的生死。
这个人,还是自己的妻子。
作为妻子的产妇苦苦等待超过 24 小时,疼得难以忍受,始终未能临盆。
她要求剖宫产,家属不让,只能顺产。
她忍着疼痛出门,两次下跪跟家里人求情,但被拒绝。
婆婆挥手示意身边的人,不要帮她。
婆家人态度严厉;娘家人一言不发。
万念俱灰下,怀胎 41 周的她拿出仅存的力气,爬上了窗台,从医院跳楼身亡,一尸两命。
她跳楼的窗台上,留下了凌乱的手脚印。
像一封她写给这世间最后的遗书,遗书上是心酸,是对绝情的绝望。
是控诉——有的人的确不配有后。
分娩的痛苦就是 “在鬼门关上走了一通”,只不过伤心欲绝的产妇是奔向了鬼门关。
原因就在于——剖腹产。
“三年抱俩”,也就是三年的时间内连续生育两个孩子,是很多婆婆或准婆婆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公公、婆婆、丈夫把压力全都灌输到了产妇身上。
想要实现 “三年抱俩” 的目标,一个大前提就是头胎婴儿一定要是顺产。
如果是顺产,即使第一胎是女儿,在他们眼里,也能赶紧再生一胎男孩。
如果剖腹产,“三年抱俩”的计划落了空,生了女孩就可能真的 “无后” 了。
榆林的这家子打死也拒绝剖腹产的很大可能就是,要多生,要生儿子。
一句话,孕妇不被他们当做孕妇,而是生产工具,是这样一些家庭传宗接代、光耀门楣的 KPI。
疼?不重要,你生不出孩子,以后的生活更是生不如死;
生的不是男孩?你接着生,直到是了为止。
命本该是自己的,子宫也该是自己的,
为什么有的人就想替你做主呢?有人总结得好——
嫁给一个操蛋的家庭,怎么个死法都都不知道。
05.
我依然记得五个月前,关于杨丽萍的讨论。
杨丽萍晒出了自己吃火锅的短视频。
下面却有一条醒目的不搭边的高赞评论——
一个女人最大的失败是没一个儿女,所谓活出了自己都是蒙人的,让你再年轻 30 年,到了 100 岁,你的容颜难道还能保护 30 岁样子,即使你再美再优秀都是逃不过岁月的摧残,到了 90 岁,儿孙满堂那种天伦之乐。
这条评论被上万人点赞,也就是上万人支持这种看法。
他们忽视了杨丽萍的成功。
60 岁,舞蹈家,被誉为 “和杨三毛一样是离自然和上帝最近的人。”
可事业再成功,生活再潇洒,没有孩子,没有儿子,在他们眼里就是失败的人生。
这样的想法引来了不少女性的抨击。
陈数用拍戏的剧照回击:女人的价值,不是用来生儿育女的。
戚薇反向回击:
一个人最大的失败是:时至今日,还在给我们 “女人” 下定义,还把儿孙满堂当作女人唯一的成就。。。生育工具?!呵呵,我们早就不是了!
李若彤说:“为何一定要结婚?或许没有在对的时间遇到对的人,不结婚总比找错了凑合凑合强吧。”
而杨丽萍的回应,更是云淡风轻:
有些人的生命是为了传宗接代,有些是享受,有些是体验,有些是旁观。我是生命的旁观者,我来世上,就是看一棵树怎么生长,河水怎么流,白云怎么飘,甘露怎么凝结。
这些成功的女性都在说一个道理:生活是自己的,只是自己的。
只有是自己的生活才谈得上享受,否则就是奴役。
更多的网友踊跃参与到支持杨丽萍的行动中。
引得那位写下高赞评论的网友不得不回应:“我就是不善言谈。”
她说自己遭到了网络暴力。
可现实中因为这种落后观念而遭到毒打、虐待暴力的姑娘们,谁去解救她们?
06.
“我先是我自己,然后才是母亲。”
这句话的意思是:不要物化了女性,不要物化了自己。
如果你要做母亲,权利也仅仅在你自己手里。
2014 年,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一条案例点评。
一个女孩和一个男孩相识了,但没有结婚。
女孩未婚先孕,生下了孩子,女孩起诉男孩,要求他承担孩子择校费用 10500 元的一半。
男孩辩称:
一、他们没有结婚,没有同居,更没有恋爱,怎么能让自己负责呢?
二、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自己没同意生,女方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
法院判了女孩胜诉。
理由简单清晰:
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即使反对非婚生子,在孩子出生后亦应承担抚养责任。
生育决定权只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换句话说,只有女性自己能决定生不生,她的丈夫都不能决定。
女性只有自己意识到、保护好生育决定权,才能不被观念上物化。
丈夫所要做的,家属所要做的就是去保障女性的这份权利。
就像李银河教授说的:
生育与否,应把选择还给女性,包括单身女性。
深以为然。
合理,众所周知,结婚证在我国司法实践里效力等同于被害人对自己被配偶谋杀后出具的谅解书,并有北京董珊珊被其丈夫家暴致死案(判 6 年)作为先例,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所以判决合理。
买房,搞钱,不婚,中国女青年的唯一出路。
我想换一个角度说,前段时间虐猫新闻是热点,很多人在 360 度花式给虐猫行为洗地,现在终于轮到虐人了,果然在高级动物虐待低级动物合理的思想传承下,弱势人类个体也并不比小动物更有保障了。我当时跟对立面喷就说过,就算不谈人性同理心,就谈针对人类本身来说,法律禁止虐待动物本质就是在保护人类,禁止的核心其实是虐杀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本身以及变态获取快感心理机制,不在于是虐猫,狗,蚂蚁,蟑螂,老鼠,细菌。。。动物不会说话就不被保护,施虐者早晚会用在不会反抗的弱势人群身上。
在万恶的美的空调虐杀动物尚且是犯罪,这种虐杀折磨致人死(法律层级上是比一枪打死人更恶劣)的罪行,你们猜会怎么判?再看看自己,高兴否。估计那群支持虐杀的达尔文主义的优越人畜,他们真的会高兴,真的会。。。
谋杀罪判三年,
这还有法律吗?
这当然不合适啊!!!!
这是对家庭暴力的纵容!!!!
嫌疑人有故意意愿,有伤害的目的,有死亡这结果,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进行定罪
其次嫌疑人在被害人死亡之前,进行了多年的殴打,虐待,应当虐待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不是我吹牛,我去华东政法大学,随便丢一块砖头,砸到的学生,都比这个法官有专业素养!!
说点别的,我是山东潍坊人,农村,男。就我自己观察到的情况来看,山东的重男轻女确实有,尤其是我父母、爷爷奶奶那一辈的人,他们在生活中不会说,但会不经意间显露出重男轻女的倾向。
当然,从我姐姐姐夫开始就好很多,到了我们这一些 20 多岁就更好一些了。
我一直认为重男轻女是一个经济结构问题,而不仅仅是思想问题。农业类工作所需要的体力比较大,在体力方面,女性确实不如男性。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深,女性可以从事的工作更多,经济地位提高,结构性的重男轻女情况会慢慢的改变。
回到这个问题,我不懂政法机关工作规程,确实不理解县级地方法院为什么会做出这种判决。
不过以前听过类似的处理思路。遇到难以处理的案件时,地方法院会做出明显不合常理的判决,让原告或被告上诉,使上级法院插手,以此避免自身承担责任。
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判决结果的相对公平。
如果这个问题中也是类似的处理思路,一方面是由于县级法院法律水平不够,另一方面是制度可能存在瑕疵。
如果不是刚才的处理思路,法官真就是判决的那样想的,我怀疑这个法官是不是境外势力派来的反动派……
总而言之,理性思考,静待结果。
网上搜索了一下关键词 “山东德州 方某洋”。
最早的是 19 小时前(大约昨天傍晚 5 点)由网易号 “山东商报” 发布。
目前来看,报道事情经过详实,原网址如下:
因无法怀孕,德州一女子被丈夫、公公、婆婆虐待、打死_手机网易网
着重提醒的是,在文章最后,有这样一段话:
原判决已被驳回重申。
另外提醒部分地域黑人士,上次在东莞被捅死的纪检委官员同样也是山东德州人。
杀人只要判 2-3 年?
不知道判案的法官轻判的理由是什么?
难道是因为无法怀孕有罪????
杀人犯最快脱罪的办法之一:和他 / 她结婚!
杀人犯最快脱罪办法之二:你还是个孩子 / 被害者是你的孩子。
让我想起这个博主说的清朝案子。(同理也可以安在这个法官身上)
本来按照清朝法律,性侵女童应是斩立决,但地方官脑子一拍,反而判决让女童嫁给男的了事。
结果是这个 12 岁的女孩当场抹脖子自杀才让官员革职,男的斩立决。
下午要出门,长话短说:
1、用「虐待」作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限定「禹城市人民法院」,只能搜到一份去年裁判的文书,并非本案。
由于本案一审的文书并未公开,暂时以新闻报道内容略作展开。
2、依据报道: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希望大家关注关键词「发回重新审判(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对上诉、抗诉案件有几种处理方式,分别是:
如果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准确,二审应当维持;如果事实认定无误但法律适用有误,应当直接改判;只有两种情况会导致发回重审,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是原审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程序瑕疵。
假设新闻报道无误,由「发回重新审判(发回重审)」可以看到,至少在二审法院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审理程序是存在争议的。
3、本案之所以与一般民众的朴素道德观冲突,主要是由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量刑上的差异。
一般民众的朴素道德观是「杀人偿命」,或者周密一点,至少是「针对造成公民死亡的严重犯罪,应当科以重刑」。
这种观点不能说错,但是忽略了很多特殊因素,比如受害人特殊体质、行为人认识能力、行为人过错程度。
举例而言,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因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产生的死亡结果(比如驾车过程中突发急病致交通事故)从结果上看都是导致公民死亡,但我们显然不能因为「有人死了」就将之等量齐观。
虐待罪的量刑幅度是两年以下,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升至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类比故意伤害罪,同样致人死亡结果的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五期无期或死刑。
同样造成死亡结果,量刑却不同,原因就在于两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截然不同。
在虐待罪中,行为人并无伤害故意,只是希望造成受害人肉体和精神痛苦,即使出现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也并非行为人所欲求;而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至少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会通过行为向外表露,所以本案归根结底还是一个事实查明问题。
如果一审法院认定无误(虐待故意而非伤害故意),则本案结果并非行为人所欲求,不能简单以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类比。虽然判决可能有悖大众朴素道德观,我们应该努力去理解其中的原因(定罪量刑并非只以结果论,也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识能力,过错大小)。
如果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伤害故意而非虐待故意),则希望在重审中及时纠正。
4、最后说一下量刑。
有知友质疑,以虐待罪造成他人死亡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来说,本案一位两年、一位三年、一位两年两个月的量刑还是偏低了。
这个倒并非一审法院偏向,个中原因新闻中其实有提到,主要是两个因素——「如实供述(坦白)」、「预缴赔偿金(积极赔偿)」。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1.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25.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山东省《指导意见》中对坦白和积极赔偿的减刑幅度是比较高的,一审法院也只是依法适用罢了。
以上。
我来的太晚了,我还有机会吗呜呜呜。
粗略的翻了一翻,没有看到有答主提到诉讼法中管辖的问题。
这个案件没有被重判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参与办案的所有人都把这个案 件当成了一个普通的虐待罪的家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也就是说,以禹城市人民法院的级别,根本不足以判这个案子。禹城市人民法院单罪最高只能判到有期徒刑 15 年,极端一点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多判到有期徒刑 25 年。
那么这个案子是谁提起公诉的呢?当然是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只能向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案件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应当把案子移送给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
那这个案子又是由谁移送给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呢?当然是禹城市公安局,禹城市作为县级市公安局,一般情况下只能向同级的禹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这个案件,除了人命,即使你禹城市公安局拿不准,你也可以以重大刑事案件或疑难案件为由请求上级德州市公安局进行管辖。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归根到底不能重判的原因是案件的管辖出了问题。
一般而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且可能判无期和死刑的案件,都应该是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局进行管辖,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同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而在这么多刑事诉讼程序中禹城市的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没有下意识的意识到,这个案件不应该由他们管辖,换句话说,他们都认为这是他们应该管辖的案件,他们都认为这个案件性质没有那么严重。
接下来案件的走向又会是如何呢?
新闻中提到是受害者的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而不是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上诉的原因是因为程序上没有按照要求公开审理案件。这也就是为什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直接改判,而是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意义在于整个案件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和民事审判部分都要重新进行审理。
包括我在内的很多答主都认为,本案应当是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定刑才能完整地评价完全部的犯罪事实。就虐待罪而言,虐待和故意伤害不是对立关系,而对于保护家庭成员为主的虐待罪,其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应该得到的庇护和安全感,虐待罪评价的事实,应当是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长期以暴力、冻饿等方式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而不是让虐待罪成为庇护家庭恶魔的保护伞。当虐待行为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以上的罪名时,当然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因为家庭,不是恶魔的归宿,而是爱的港湾。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犯虐待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这个案子难以重判的难点之一,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究竟要不要被虐待罪吸收?虐待的故意和伤害的故意不同,这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细节,所以说这个案子最终以虐待罪落判还是故意伤害罪落判,很不好说。但对于一个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在最后一次家庭暴力中把被害人打死了,如果这样的行为只能定虐待罪的话,任谁也无法接受。(对于一个一次就把被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人而言,很明显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非虐待罪,从结果上看,这样的做法既是对虐待行为的变相鼓励,又是极其严重的量刑不均衡)
但以现在的结果上看,发回重审,除非禹城市检察院变更起诉,否则本案依旧是以虐待罪进行审理。而最后下判的如果还是禹城市人民法院,那么结果显而易见地最高只到 20 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顶格 15 年,虐待罪顶格 7 年,数罪并罚最高 20 年,顺带说一句这里如果定了故意伤害致死后,虐待罪便不能评价其致死的情节,因为一个情节不能被评价两次,所以如果法院评价其为故意伤害罪,其数罪并罚的虐待罪只能在第一档法定刑量刑,最高为两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在 15-17 年间量刑,不包括本数)
这个案子怎么处理才能判到无期徒刑及以上呢?我思考过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再起诉),变更起诉(变更起诉成故意伤害罪,也只能最高判到 20 年),抗诉(法院按照检察院起诉罪名顶格判了再抗诉总觉得哪里怪怪的),或者由禹城市人民法院移送给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方式(发回重审的案子又移送给中院好像也怪怪的),但我都觉得不太合适,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支撑。所以这类案子想让公众服判,需要有一个高人想办法把案件弄到德州中院去审理,才有机会判无期以上,否则即使判 20 年,我个人感觉没几个人会服判。
当然,我并不相信媒体带有偏向性和主观色彩的报道,所以没细看新闻,这波先蹲一波判决书。
12 年前有一个十分相似的案件:董珊珊案。王光宇与董珊珊 2008 年下半年结婚,新婚不久,董珊珊就开始遭受丈夫 的家庭暴力,即使在其怀孕期间,王光宇也不停 止对董珊珊的殴打。2009 年 8 月 5 日,王光宇对董珊珊实施了一次严重殴打,董珊珊 8 月 11 日入院治疗,两个月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 年 7 月,一审法院以王光宇犯虐待罪判处 其有期徒刑 6 年半。董珊珊母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 9 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我国《刑法》第 260 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 致使被害人 重伤、死亡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 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同样的伤害行为 ,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两个罪名最高法定刑却相差甚多,虐待罪为 7 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为死刑。可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以虐待罪处罚远远轻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所以很多人认为虐待罪有可能无形中成为一种对家庭成员重伤或者致死犯罪的特殊从宽的规定。
当时针对董珊珊案件,相关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长期虐待行为是否成立虐待罪,王光宇的暴力行为是否成立数罪? 二是 8 月 5 日的严重殴打是虐待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首先要考虑的是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不同行为特点:
虐待罪的特点是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对被害人身体对身体对伤害一般为一次形成,或者说,是一系列短期内的连续行为。
其次要考虑长期虐待行为与一次性实施暴力伤害或杀害行为的犯罪心理:
施暴人的长期虐待行为意图给受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非在于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
故意伤害或杀害行为是在意图是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那么虐待致死的事实认定既不是单纯的长期虐待也不是单纯的故意伤害,换句话说,行为人本身并非只是在同一种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单纯的一个行为,而是实施了长期虐待行为 + 最后致被害人死亡的伤害行为。应当将故意伤害行为从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分别进行评价,最后进行数罪并罚。
当时董珊珊案经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援助律师的介入以及相关专家、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跟进,在全国产生了持续而深远的社会影响,一度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法律人、公民组织、社会公众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全面关注和深刻反思,后来召开的各种层面的反家庭暴力培训研讨会重点讨论的典型案件,并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虐待罪是否成为家庭成员伤害行为脱罪的温床的讨论。
可以说董珊珊案用生命的代价促进了反家暴法的出台。
后来最高法在一系列指导案例中再次从法条竞合和同一行为的角度对 “虐待致死” 的定性问题进行了解释:
在蔡世详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410 号)中,最高法表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最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而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最本质的不同在于这两个罪名的主观故意内容和行为特点均不同,不存在法条竞合,应该数罪并罚。
在李艳勤案中,最高法再次声明:对家庭成员长期实施虐待,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直接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应当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判断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最的,应当数罪并罚。
回到方某洋的案件,其公婆和丈夫的行为明显可以分为两部分:
自 2018 年 7 月份以来因其不能怀孕对其进行的饿肚子、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和
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其死亡的故意伤害行为。
前者是持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如果善良一些地揣测他们的行为(虽然我个人倾向于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人渣),可以认定这些虐待行为是意图对方某洋造成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虽然我认为这群畜生就是故意想让她死)。
后者则是明显故意追求和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前者构成虐待罪,后者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融合起来就是虐待致死,数罪并罚合情合理。
在分析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必须了解清楚方某洋公婆和丈夫一贯的目的:虐待劝退不成就打死一个不能生育的媳妇。
物化女性残害生命到如此地步,绝不应以虐待罪一罪就轻描淡写地过去了,这样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女性和人权的侮辱。
这不是误会,不是什么不妥,更不是什么手重。这是恶意满满下定决心要逼死媳妇换一个进门的卑鄙恶臭无良封建腐朽变态不配称为人的行为。
作为法官和每一个旁人,都必须要有最起码的良知和判断。
2020 年是反家暴法实行 4 周年。中国反家暴事业历经 20 多年几代法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学者,以及律师、法官等实务界的努力推进,其间更有无数个董珊珊用生命为代价铺下的反家暴之路。可谓艰苦卓绝奋力争取才为家暴受害者争撕开阴霾的一小片蓝天,绝不能因为这一个案件回到无尽黑夜。
期待一个公正的结局。
P.S. 董珊珊案是我 2013 年上大学的时候王老师讲的第一个案子,当时下课后我就联系了王老师,后来就一直跟着她做这些,从国内到英国,到现在已经是第 7 年了。2013 年开始反家暴法已经进入后期修改的阶段,但即便是那个时候阻力还是不小,所以可以想象一开始的难度会有多大。这七年间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一开始认为是私事到普遍认可为公害。每一个思想发生转变,反思现有性别秩序的人都在为反家暴做贡献。但也不得不承认,很多人的思想依然陈旧封建,这种案件也绝对不是个例,种种黑暗潜伏在每个人的身边,我们能做的就是自己不要成为黑暗,以及不要被黑暗吞噬。
看完详细报道简直不敢相信这是 2020 年中国应该发生的事情。
一个精神有问题的女性,“嫁” 给一个男性后生了一个女儿,这个女儿可能遗传了母亲的精神病,后来被同村男性强奸(无论精神病人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强奸犯是谁?怎么解决的?我们不得而知,总之结果是她去堕胎了。
之后这个女儿被父亲收了 13w 彩礼卖给了一个男人。想必他们不是恋爱结婚,因为这个男人婚后才发现她精神有问题。
发现她精神有问题时男人没有退婚,但是发现她堕过胎,无法怀孕时这个男人和他的父母才要退婚,女方家里不愿意退彩礼还打了男方一顿(被打是男方单方供述)。拿不到钱的男人和他的父母开始了长达 3 年的虐待,不让她吃饭,拿木棍殴打,让她冬天穿着破鞋站在外面。最后她死了,尸检结果是,出嫁时 160 斤的她瘦得只剩 60 斤,严重营养不良,浑身都是擦伤挫伤,受伤面积占身体的 45%,脚趾红肿溃烂。
法院一审结果是判男方赔偿 4w2 给受害人,男方父母只要坐两三年牢,这个男人判二缓三,也就是说他可以一天牢也不坐,直接回家继续他的生活。
一条人命,三个凶手加起来只用承担 4w2+5 年?
男方家庭说为了娶受害者花光家中积蓄,男方曾经因为女方精神和不能怀孕问题上女方家讨说法与其亲戚发生矛盾,回来后就开始虐待受害者,他们的诉求估计就是退婚要回彩礼,那问题来了,13w 彩礼哪里去了??是女方亲戚口中 “很爱女儿临死前都担心女儿” 的父亲在三年里全部花完了?他那么爱女儿,却隐瞒女儿堕胎精神有问题的事实收了男方 13w 彩礼。那么爱女儿,但是女儿婚后只被允许回娘家一趟,他也不愿意退彩礼领会女儿?那么爱女儿,女婿打上门来要求退婚,他也不肯退彩礼?
中国人有个朴素的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是谁强奸了她?
是谁卖了她?
是谁虐待她?
是谁剥削她?
是谁杀死了她?
这个债谁来还?这条命谁来赔?
众所周知,虐待行为常常伴随着多次肉体伤害,严重时可以造成人死亡,其致死过程甚至比一般的故意杀人更加残忍。
既然如此,有没有懂法的人告诉我一下,为啥 “虐待罪”,尤其是杀了人的虐待罪,普遍判的要比 “故意杀人罪”甚至 “故意伤害罪” 还要轻?那么虐待罪的存在意义何在?就是为了给犯人减轻惩罚吗?
真心求问
仅仅单看个案,大家的理解可能会产生偏差。我对于 2020 年发生的家庭虐待行为案件进行搜集整理,就目前来看,网上公开的判决有 169 篇,其中包括丈夫虐待妻子,子女虐待父母,父母虐待幼儿等等,在查阅文书的过程中,挺让人感到难受,给大家分享一些有价值的内容吧:
1. 真实的虐待行为远比这 169 篇文书要多,因为很多文书基于隐私不被上网,或暂时还未录入。更何况还有很多虐待行为因为并没有出现严重后果而被忽略。幸存者偏差的原理告诉我们,当你发现家里有一只蟑螂的时候,可能事实上你家已经成为了蟑螂的大本营。
2. 这个案例是丈夫对妻子的虐待。事实上,家庭成员间暴力行为的种类并不止这些,其他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3. 从法律来看,虐待罪更强调持续性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更强调单次行为,因此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可能同时判处。从量刑上看,若想要为恶者受到更重的惩罚,需要对其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但是即使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对于虐待罪以及故意伤害、杀人罪之间的界定也相对模糊。意见中 “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定故意伤害、杀人)如何区分于 “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定 “虐待罪”)?即使能,中间地带也是相当模糊的。
4. 从实践来看,虐待罪的量刑过轻了,致死适用轻刑在案例中不是少数的。虐待罪立法中有这么一种思路,认为亲人之间的伤害没有那么严重,没那么强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思路是从立法的社会效益与司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的。但是,这种思路却忽略了一个常识性的判断,生命权、健康权不因不同身份而差别保护,关系亲密难道就获得了伤害他人的合理性?
5. 法律人与非法律人观点冲突问题。不多说这个,之前有回答过,感兴趣的可以看看。
诗与酒:父子反杀夜闯行凶者被判死缓,检方称「非正当防卫,闯入家门未必行凶」,你怎么看?
山东人厚道啊。
一样是杀妻,在北京就是这个人有问题,不是北京人有问题,在山东就是山东封建落后歧视女性……
至于量刑是否合理,请参考北京当年类似的案子。
只能说,歧视女性、用家庭给犯罪涂脂抹粉,鼓励打老婆、打孩子、打老公、打婆婆、打公公…… 的,不是山东,而是整个__________。
与之类似,鼓励狗咬人,鼓励少年儿童零元购强行与异性发生___关系的,也是整个__________。
不会吧不会吧?
长期虐待致死,就按照虐待罪判刑?致人死亡不管了?
就算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一般情况都是 3-7 年有期徒刑了,更别说这种情节恶劣的了。
前几天还有遭遇报复后的二次持刀强闯民宅无法认定其会实施伤害行为而把 “正当防卫” 判为故意杀人。
自从互联网时代到来以后,我们才发现,原来现实确实魔幻到你无法想象。
我一直不喜欢看法制节目,也不喜欢看相关刑事案件的报道,我觉得有法律的约束,有法院的裁决,为什么媒体还要报道这些血淋淋的案件,没事多看看明星八卦之类的娱乐不香吗。
直到我看到了下面这条新闻。
没错,这个绑架了自己前妻的男子,作案之前搜了相关的新闻。
如果这个同为山东女子被丈夫一家虐杀的案件没有发回重审,或者发回重审之后维持原判,这三头罪犯首犯的判决不过是有期徒刑三年。
不知道怀揣这种心思的准罪犯看到这样的新闻会怎样。
由此我意识到法律还有个重要的作用是威慑,像以前旧社会菜市场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公开凌迟,对即将奔赴法场的罪犯游街示众,以及类似案件的相关新闻报道。
他们都有个重要的意义是威慑,这是一把隐形的枪,黑洞洞的指向准犯罪者的后脑勺,无声的震慑他们,让他们不敢妄为。
如果法律不仅没有威慑犯罪分子,反而引发了风险,本来以为杀人很严重,结果没想到这么轻。
你猜他们会怎样?
做好人的成本已经很高了,让做恶人的成本也高一些吧。
因为你就该是法律的制定者之一。
没错,就是 你。
绝不该由那些政治立场、阶级站位相当 “有趣” 的 “ 法学家 ” 、“法律人” 代替你,去制定法律。
在现代社会,这是你与生俱来的政治权利之一。
因为法律的根基不是 “科学”,而是无数我们的道德与意志。
如果你感觉某个裁判错了、不对劲,那它有 9 成的概率,就是错了
不必怀疑自己。
他们的智力确实不高,但作为当年的官僚、买办、地主、地主少爷在当代中国而且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生理或精神后裔,他们心里明镜似的知道:
选择 A 或选择 B,才 有利于
我们法律专业的最大利益
我们精英阶级的最大利益
我们资产阶级精英共和国的渐进之道
何况人家凭借专业优势、话语优势、身份优势、话术技巧,经常把高海拔或低海拔的你,忽悠的一愣、一愣,愣到心生 敬佩 甚或 感激 之情
没错吧 ?
任何一种 制度、道路、模式都有它的 受益者 和 利益受损者。
如果你是中国模式的利益受损者,你甘心?
反正我是绝不甘心。
如果我的专业是现代社会和现代治理的刚需呢?
如果我拥有能直嵌上层建筑顶层的特殊专业优势呢?
如果我那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前辈有过成功干翻敌人的先例呢?
如果我凭借专业优势可以收割无数韭菜们的仰视、认同、敬佩、赞美、追随,乃至牡丹们的认可、信任、信赖、倚重呢?
我会心甘情愿、束手待毙么?
在伟大复兴实现前,乃至伟大复兴实现后,我们的敌人始终存在,我们的危险始终存在。
除非我们相当、相当、相当坚强有力,或成功为他们找到与中国道路利益一致的新的专业模式,或者说赢利方式。
互联网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让未来的历史,来验证今天的预言。
无论一个人、一个国家还是一个民族,吃过亏后,才会对曾经的忠告或者说警告,有更深的感悟。
哈哈,几十条评论估计没我份儿,但是想起来昨天看的前十话题,“父子反杀夜闯行凶者被判死缓”,今天就看到话题 “女子被虐待殴打致死被告判两年”。哈哈,所以超级佩服中国学法律的
父子反杀夜闯行凶者被判两个死缓
虐待致死妻子被判两年缓三年
是这个世界出了问题还是我出了问题?
为啥就不能设置一个结婚冷静期呢?
还好后来重新定罪了。问题是,之前一审怎么判出关押两三年的荒谬葫芦刑的?
以前有个问题,问山东女人吃饭不让上桌,这是真的吗?
那个问题下面的回答是乌烟瘴气,我就没看见几个好好回答的,前十名有八个是在抖机灵。
什么,“是,山东女人睡觉都不让上床”
“是真的,我亲眼见过山东女人吃饭不能用碗筷”
“她们都只能吃剩饭”
感兴趣的可以去找这个问题,有我的回答,还挑到了某些人的神经。
我说,确实有,但少了,现在也依然有,要承认。
那有些人就不乐意了,我也不想跟他们计较。
出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山东是孔子文化发源地。
旅游城市抱着旅游发展,就容易搞出青岛大虾,凤凰古城这种幺蛾子。我话放这了,以后旅游城市依然会有宰客的新闻,就今年就有,等着。
而抱着传统也很容易玩过火。本地人最容易洋洋自得,孔子这好那好,天天新闻说孔子怎样孔子怎样,看孔子是我们这的,厉害吧。
而传统文化糟粕里,重男轻女是根深蒂固的,是正大光明的,我就敢说,山东重男轻女排在全国前列。
我河南人,有个问题说河南人偷井盖是真的吗。我同样回答过,是真的,以前很多,现在依然有,但是少了,要承认。
那有些人依然高潮,现在已经发展成,偷井盖都全部都是南方团伙了,你说可笑不可笑。
河南作为人口大省,经济发展不是特别好,粮食任务重,教育也是全国最拉胯。这个环境,小偷多也是正常的,这没什么丢人的。比例多,人口基数多,不奇怪。
以后也依然会有这样的新闻,应该想想为什么不说山东人偷井盖,不说四川人偷井盖,不说东北人偷井盖。
为什么偏偏说山东人重男轻女,不说广东人重男轻女,不说东北人重男轻女。
为什么说东北人打架,南方人精明。
这各有各的问题,为什么不敢承认,有什么丢脸的?一味的遮盖,才是丢死人了。
你不同意,拉黑举报没有帮助,都行,你是对的
所以,以后你要想杀一个人,要先结亲,然后慢慢虐杀,最好虐杀个一年半载,然后就可以避免故意杀人罪了,定个什么虐待罪,两三年轻轻松松就可以出狱了。
不孕被虐致死女子曾当街遭丈夫殴打:手打脚踹,年轻人打抱不平想揍他
11 月 19 日,记者探访 “女子被婆家虐待致死” 案受害女子娘家所在地平原县方庄村。一位村民称,他曾亲眼目睹受害女子被其丈夫当街手打脚踹,当时附近村民看不下去差点上去揍他,此后不久,女子被虐待致死。
家属回忆,受害女子死亡前一段时间曾打电话回家疑似求救。法院一审裁定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虐待罪,判处 2 至 3 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缓刑。家属认为刑罚过轻,提起上诉,要求严惩三名被告人。该案重审预计于 11 月 27 日在禹城市人民法院开庭。(潇湘晨报)
最新进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 月 19 日,德州中院通报了有关 “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虐待罪案” 的最新情况: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确保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审理。
农村家暴受害者遭遇的能见度比城市更低
就目前看,方某洋案是极端个例,因为不孕等问题遭到种种虐待——一天最多吃两顿;动辄殴打;冬天在外面罚站,穿着单鞋或半暖鞋…… 尽管农村地区家暴、虐待问题时有发生,但像这样极端的,尤其是将受害者虐待致死的,仍是极度罕见的现象。时过境迁,随着现代观念普及,把女性当生育工具、对女性随意虐待的情况的确有,但如今日益减少。
但就算这类极端案例很少见,由此去更多地关注农村地区的妇女遭家暴问题,也很有必要。这倒不是说,对家暴问题非得分 “城里的” 和“农村的”,或者非得贴上地域标签,而是呼吁人们正视农村家暴问题的特点:打着 “传统” 烙印的旧观念残余可能更多,家暴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难度更低……
很多资料与调研结论都告诉我们,农村地区的家暴问题比城市更为严重。前几年,全国人大首位女发言人傅莹在谈到女性权益问题时就提到,最严重的恐怕还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大也做过不少调查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很严重的。有地方妇联的家暴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家暴发生率明显,连续多年高于城镇。
这符合很多人的经验化认知:比起能了解到更多反家暴知识、知识层次相对更高的城市市民,某些农村基层地区的村民,法治观念水平没那么高,有些过时的男尊女卑、家丑不外扬等观念也容易成培育家暴的 “黑土”,加上警力覆盖半径的影响,农村地区家暴现象可能更常见。注意,这不是说城市里的人们观念就很到位,而是说比较之下,农村有些村民意识更匮乏。
但现实中,身处农村的家暴受害者,在舆论场中的存在感没那么强。这也不难想见:她们并不像很多城里家暴受害者那般,懂得在网上发声维权。从很多研究结果看,遭受家暴的农村妇女大多有些共性特征:文化程度不高,无业或者就业渠道有限,经济不独立,家庭地位较低。
这次事件中,方某洋几乎符合这里面所有特征,甚至更加悲惨:她父亲 2018 年农历 7 月去世,母亲有精神障碍,没有亲生兄弟姐妹,面对罚站、挨饿、殴打,她几乎是真正孤零零的一个人。
无论是婆家人的邻居还是方某洋的表哥,都不止一次提到,因为婆家的阻碍,方某洋婚后几乎断绝了与外界的所有联系,父亲去世前多次去见女儿遭拒。
这中间当然有方某洋自身精神方面的因素,但从部分农村家庭妇女遭遇家暴的案例看,即便她们身心健康,保守的思想观念、有效制衡措施的缺乏,都会让她们和社会之间出现某种屏障,她们被困在 “墙内” 而无法被“看到”。对方某洋来说,她的死才打破了这道屏障,让公众看到了她的不幸。
反家暴当避免 “城市中心视角”
看到农村家暴受害者的境遇,需要反家暴避免 “城市中心视角”——发生在城市里的家暴,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农村的家暴问题和家暴常见诱致因素,也要多些关注。
反家暴需要社会化防治网络。人必须把自己置身于多边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获得安全。这样的 “关系”,可以是传统的血缘和家族,也可以是邻居和社区,还包括警力资源。对妇女来说,还包括基层妇联等。
这样的社会网络,在城市里会被现代城市体系托住。但在农村地区,农民工大量进城务工,有些妇联和乡村基层组织的观念不到位,都可能让部分农村地区的 “社会关系网络” 变得稀薄——如今的乡村经常面临 “近邻的消失” 的情况,这意味着社会互助和公共生活的减少。
很多家暴受害者面对家暴,原本就没有那么强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更习惯于把被家暴看成是自己的命,而不是找社会关系网络实现自我救济。她们也知道,打人不对,但她们更习惯拿 “习俗” 视野来看待家庭暴力。秉持 “习俗” 思维的,还有某些基层执法者,他们收到反馈后,可能也是强调“维持家庭”,而不是根据法条强行介入。
这就需要农村相关治理部门能考虑到农村地区家暴的特点,用足够的 “外力” 去打破那层屏障。这样的外力可能源于某些强制性力量,比如对接警人员和妇联而言,要多从法律角度来些 “硬性” 措施,少些 “和为贵” 的和稀泥思维;比如设立 “家暴” 邻里通报制度与 “家暴” 记录制度,加强当地相关机构对家暴的干预及困境…… 总而言之,要让农村家暴受害者有更多救济途径。
回到该案上,就在近日,方某洋案会被重新开庭审理。禹城法院称,会有公正判决;当地妇联也已介入调查。在此期待,方某洋能得到公平和正义,更期待无声无息遭遇家暴的方某洋们被看到、被解救,期待农村地区的家暴受害者不因在农村而更 “难”。
转自《新京报评论》文章《“女子被婆家虐待致死”,反家暴当避免 “城市中心视角”》
女子不孕遭虐待致死家属发声:任何理由也不能把人打死
山东女子因不孕遭婆家虐待致死案将于 11 月 19 日重审。2019 年,被害人方某洋被殴打致死。其婆婆刘某英供述,他们听说方某洋有婚前行为,因流产致无法生育,于是对其实施饿饭、殴打等虐待行为。17 日,方某洋表哥对 @紧急呼叫 表示,其婆婆 “信口雌黄”,想说啥说啥。“就是婚前有这种行为,这也不是打死她的理由”。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谈现实问题。
尽管我们在网上痛斥女权主义,但女权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处于较为低下的地位。
尤其是以偏远农村、不发达农村为主。
这部分地区仍旧存在所谓的重男轻女,结婚必生子的落后封建思想。
以我所在的村庄周围,大多数人们不支持女性追逐自己的爱情,依旧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丈夫殴打妻子是家事,无人帮忙,哪怕是娘家也不会出手相助,甘愿息事宁人。
这两年,我嫂子二次怀孕,均导致胎儿死亡。于是包括我母亲在内,都运用了许多迷信的方法,比如祭祀祈福,认为是嫂子的命不好,给喝土方法的药物。
但这一点上,我是极力反对的,支持嫂子和大哥入院科学检查,而非使用农村没有科学依据的土方法,容易对身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女性该如何在社会、婚姻、家庭上,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这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们对此成立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联)以确保女性得到同等尊重。
法律关于 qj 罪、猥亵罪大多以女性视角阐述,尽管偶尔会有女性猥亵男性。
这案件本身是一个长期虐待的过程,在这长期虐待致人死亡的事件中,三名被告若有悔意,为何不中止虐待?
如果案件这么轻判,自以为被告庭上悔罪,就量刑合理,我有足够理由相信和支持女性恐婚恐孕!
昨日看到日本人口呈负增长,那就是我们十年、二十年后所面临的局面。
这方面原因,我相信女性恐婚恐育绝对是一大原因!
不对案件本身发表什么看法,而且诉讼程序也有人说过了。
主要是自从董珊珊案之后,就长期有人恶意造谣和引导,混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杀人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犯罪,使公众产生 “家庭成员慢性折磨杀人 = 虐待” 的误解,所以还是很有必要说明一下虐待罪与其他伤害类罪名之间的分别。
根本区别在于:虐待产生的损害是间接的,属多因一果。
虐待行为包括身体上的折磨与精神上的折磨,但无论哪一种,它所产生的 “重伤、死亡” 的结果,通常都有其他的介入因素影响,比如长期虐待导致的营养不良、体弱多病,从而生病死亡,等等。
长期被营销号拿来当反面范例的董珊珊案里面,虐待行为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董珊珊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被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所以那个案件认定虐待罪并没什么问题。
虐待与伤害、杀人罪名的区分,在司法实务中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细节来判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一定要有一个简单粗暴的区分标准,那也只能是:如果虐待是损害的主要或直接原因,那就是伤害、杀人罪名;如果虐待只是诱因,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损害发生,则是虐待罪名。
当然,这只是个非常粗糙的处断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在具体案件的评判中,还可能涉及故意与过失的认定(虐待是直接致损原因),行为人对 “介入因素” 的认知程度(虐待是间接致损原因),等等。在特殊的案情中,这些问题也仍然可能否定虐待罪,而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
另外,在刑罚体系上,虐待罪的法定刑(上限是 7 年)也一直被人诟病。从情感上说,确实太轻;但在整个刑罚体系来说,仍然是合适的。
总而言之,涉及虐待的案件中,“XX 将亲属殴打 / 折磨 / 虐待致死” 的案情概括,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舆论引导。没有证据细节,无法准确概括案情,更没法去客观评价。
亲人施暴作为虐待,反而比故意伤害量刑轻,其实作为父母来讲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很多对子女的伤害是出于教育的目的。
但是作为丈夫也算在其中就很离谱。
我们是对等的两个人,你凭什么教育我?
虐待
这让我是什么感觉呢
我嫁了人
就不是人了
而是一个他的附属品
他打我,伤害我,哪怕是出于就是故意伤害的目的,都只是虐待而已
他把我杀死了
赔钱给完全不关心我的所谓亲人
判刑两年,缓刑三年
天天用舆论压力指责女性不愿意结婚
天天提问:
为什么现在的女性都不愿意结婚了?
你说为什么不愿意啊
我不精通法律。
我只是迷惑,我只是不知道家暴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三人团伙作案,作案凶器是木棍等,以木棍殴打被害人致死。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我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最朴素的底层法律观点。
并且有组织,有预谋,团伙做案,罪大恶极,性质恶劣,不是更应该严惩吗?
但是只是因为被害人是他们娶进门的儿媳妇,这就成了保护伞,成了加害人的保护伞。
因悔罪就可以轻描淡写的只判两三年吗?那么可不可以请被害人的家属用同样的方式,将这三头罪犯殴打致死。然后悔罪,在监狱里判两三年。
虐待罪这个罪的存在就有问题,高赞那个法学答主说 “超出了虐待的限度” 就离谱的很,既然都已经成为了犯罪的行为,已经越过了社会所容许的全部底线,哪有什么限度可言?你还能指望毒贩不超过 “贩毒的必要限度” 吗?在大街上打陌生人打重了算故意伤害,没打伤也算寻衅滋事,不止是虐待罪,很多犯罪行为把同样的动作施加到家庭成员身上,一个个的都开始从轻甚至不追究。幼儿园校车把小孩落在车里,出了人命就要坐牢。家长用 “趴睡”“自杀式游泳圈” 把小孩弄死,也都不追究过失杀人。
之前一直说过,真正目前所有势力都没办法处理的,就是题目里这样的人群
这种人群,以及丰县的著名事件的人群,才是这片土地根本最根本的底色
以上的背景是所有预判未来的最重要的前提,基于这个前提,你们可以继续推演
不会做饭就不能吃饭,不干活就要挨打,不能生育就丧失 “生命” 权……
山东 22 岁的女子方某洋,自 2018 年 7 月以来被丈夫和公婆频繁虐待,2019 年 1 月 31 日被殴打致死。
今年 1 月 22 日,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
这一判决引发争议,被害人方某洋的亲属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案件将于今天,也就是 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山东禹城法院重审。
嫁到丈夫家后,方某洋可能就从未被当作一个人对待,而是被视为生育工具;后来,在被丈夫家认定精神方面有问题和无法生育后,她失去了生存权。
读完《山东商报》对此事的报道,细节背后是让人心寒的供述:
● “之前流过产,一直未能怀孕”——这是方某洋的丈夫、公公、婆婆怒气的来源。为了娶方某洋,他们花光所有积蓄,借了很多外债。结婚后,了解到方某洋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又不能生育。他们不满,用殴打和虐待来发泄。
● 方某洋是家中独女,父亲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一张小时候和母亲的合照中,方某洋穿着草绿色上衣和裤子,小手插兜,脸色红润,靠在母亲怀里。
(方某洋和母亲的合影)
22 岁的方某洋形象十分模糊,除了法医出示的报告:“青年女性,发育正常,营养差,消瘦,肌肉萎缩。” 在丈夫和公婆的供述中,方某洋像是莫名来到家里的局外人——她不能生育,就不再有存在价值,是处处犯错的人。
丈夫的供述是**:“因为方某洋不会做饭,还不少吃。” 方某洋被殴打致死时只有 60 多斤,比四年前出嫁时瘦了 100 斤。她不会做饭,被嫌弃,后来不敢和大家一起吃饭,丈夫供述称:“到饭点干脆不叫方某洋吃饭了。”**
在公公婆婆的供述里,方某洋不干活:
“让方某洋去洗衣服,她不愿意去。”
“让方某洋刷锅,她不干。”
“让方某洋宰鱼,她不干。”
不干活,就要挨打。方某洋的头部、肩膀、背部、腿部和臀部都被打过,新伤叠旧伤,全身挫伤面积达体表总面积的 43% 以上,头皮下弥漫性出血,四肢、背臀部肌肉出血,损伤广泛且重。尸检报告中,方某洋的死因是 “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长期虐待下,精神和肉体备受摧残的方某洋最终被打死了。
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是:被告人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 37562 元、误工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合计 42562 元。
(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这个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愤怒,如此恶劣的虐待致死,为什么没有严惩?判决结果这么轻?
我们惊诧和痛恨于人的恶行,也必须遵行法律的程序正义。
方某洋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并未公开审理此案,未能允许被害人的母亲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德州中院同意方某洋家属的上诉,11 月 19 日,也就是今天,案件将在禹城法院重审。我们将持续关注,也等待着重审的结果。
(禹城市人民法院的案情通报)
将视线转回案件本身,悲剧背后的逻辑和观念令人窒息。
马上就 2021 年了,居然还会有女性在生活中遭遇如此多的折磨:被打、被冻、被饿、被关禁闭、被虐待致死…… 而背后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不能生育。
方某洋的死亡撕开了一个口子,让人们看到在社会的某些角落,女性依旧被当作生育工具,而在她所处的小环境中,人们习以为常。
报道中提到一个细节:方某洋的丈夫家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并借外债将她娶回去,这本质上是一种婚姻交易。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男性人口为 71527 万人,女性人口 68478 万人,男性比女性多 3049 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为 104.45(以女性为 100)。
“剩男” 很难找到伴侣结婚,尤其是当前农村男性 “娶妻难”,依靠男方家庭支付更多彩礼以获得婚姻,仍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2017 年,河南安阳市汤阴县,陈老汉和老伴为小儿子娶亲用尽积蓄,欠下 20 多万元债务,新婚之夜小俩口为 11 万元礼金发生激烈争执,新郎在盛怒之下将新娘砸死。
悲剧的起因是彩礼。这种交易背后,是将女性物化的观念。方某洋的案件,则是将女性极端物化的体现。
将视野放到更广阔的社会生活中,物化女性、将生育视为天职、重男轻女的思想依旧大行其道。
2017 年的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当家属和医院陷入 “谁拒绝为产妇进行剖腹产” 的罗生门时,很少人关注产妇分娩所遭受的巨大痛苦,以及是否尊重了产妇自己选择的权利。
(榆林产妇坠楼事件)
在这场争端中,女性自身被当作了手段而不是目的。近几年,一些社交网络平台上出现了准妈妈 “接男宝” 的热门话题,她们在生了男孩的视频下面评论许愿——接男宝,生男孩。
有的妈妈骄傲地宣布 “封肚”,因为连生几胎女孩之后,终于生出了男孩。
网络社会呈现了一种分裂,一方面通过几代人努力,越来越多的女性正变得独立、自信、自主,在学习和工作中争取更多的尊重和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女性在被物化的困境中找不到出路。
方某洋显然是处境更为危险的那部分女性之一。
生活在农村,被高价彩礼交易,认知反应受限,父亲责任缺位,母亲患精神疾病,不仅得不到亲属的直接帮助,她甚至连求助的渠道都没有。
根据荔枝新闻的报道,方某洋婚后唯一一次回娘家是 2017 年,结果丈夫和父亲爆发冲突,起因是**丈夫张某认为方某洋智力有问题想要回彩礼,方某洋父亲拒绝,他们因此大吵一架。**后来方某洋不再被允许回娘家。表哥谢树雷是家里唯一能够提供帮助的人,但每次去找方某洋,都被张家阻拦。方某洋所处的原生家庭状况也注定她根本无法逃离悲剧。
《澎湃新闻》的后续报道补充了一个事实:方某洋父亲去世前多次想见女儿,但遭到婆家拒绝,有几次甚至惊动了派出所。派出所称方某洋和张某是合法夫妻,他们有不见其父亲的自由。方某洋父亲也曾想过让女儿离婚,“但是也没有得到张某及其家人同意”。
几个月前,四川女子拉姆被前夫浇汽油烧伤致死案件中,懦弱的父亲无力保护女儿,自从为她撑腰的母亲去世,拉姆的处境日益艰难,最终惨遭毒手。当婚姻中的暴力伤害出现,社会弱势女性难以获得家庭内的资源和帮助。她们需要来自社会和法律的保护,在方某洋被长期虐待的过程中,我们看到这一层面的保护仍然缺失。
(拉姆)
2015 年《人民法院报》指出,全国 2.7 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 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五年后,方某洋的案件警醒世人,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依然存在,针对性地为她们提供保护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 2016 年 1 月起正式实施,明确将遏止家庭暴力伤害提升为法律约束,明确了家暴不是家庭内部纠纷,是违法犯罪。任何触犯这一法律的人都会受到应得的处罚。
其中第八条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十三条内容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从目前报道呈现的内容来看,长达半年的虐待,社会力量对方某洋的保护是缺失的,没有周围人为她提供任何有效帮助,亲人、邻居、村委会、当地职能机构纵容着暴力侵害的发生,最后在共同的沉默中见证了一个 23 岁弱势女性被虐致死。
目前,当地妇联开始介入方某洋的案件并与法院沟通,希望能够对案件的审理有帮助。
而面对一个又一个无所依靠的弱者所遭遇的不幸,我们需要反思,这些被悲剧撕开的社会角落,如何才能让光亮照进去。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女性朋友,即使在家,也一定要保护好自己。首先啊,一定保持自己的社会关系。当自己被家暴时,不要怕家丑外扬,一定要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必要时,也一定要通过报警,来保护自己。该女子正是因为缺少,和亲朋好友之间的联系,才导致被婆家长时间软禁,都没有人发现她出事了。直到被家暴致死,这件事再也瞒不住了,大家才知道。其次,不要针锋相对。如果平时对方比自己强势,那么在他情绪失控的时候,即使自己在委屈,也不要和他发生正面冲突,更不要只是为了争一口气,就彻底激怒他。万一他真的控制不住情绪,对你大打出手的话,那么最后受伤的也只会是你。
就一句,我看了半天,还以为是 “家庭纠纷失手误伤将儿媳打死”,被告三年,还有一个缓刑。
我就那想这个缓刑是不是合适呢……
然后后面才发现,竟然是长期虐待。
不管什么原因,这种畜生留着干嘛?扑杀得了(划掉)。
是不是卷宗拿错了,判的是个偷手机的?
是不是合理,我想每一个看到这个问题的人心里都有数,显示不合理。
很多大佬都认为是罪名导致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死导致量刑的巨大差异。但是没有人提到尸检报告,人到底是怎么死的?殴打行为在死亡中有多少的参与度,这都没有说。我朦胧的记得曾经有指导案例,虐待后最后导致死亡的伤害行为是单独定罪的。所以再审是一个好的现象,大家拭目以待吧。
法猫来了!
案件争议点在于是判 “虐待罪” 还是“故意伤害罪”。两罪的量刑有非常大的差异。
因为发生了致死情节,如果判虐待罪最高是判 7 年,而判故意伤害罪则是 10 年起步。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实践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不太好区分。
像本案这种长期虐待的,我非常赞成罗翔老师的观点:“正因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不太好区分,所以有的时候其实是没有必要区分的,因为刑法中有一种竞合理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可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禹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张某经常对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方某洋以打、冻、饿、禁闭等手段予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并致使被害人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罪,应予刑事处罚;各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二审最重要的是要厘清被害的公婆、丈夫是否主观故意,案发前 “拿起棍子打了方某洋的头部、肩膀和腿部” 等行为是否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判断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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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漂泊不易,总得学会保护自己,拯救法盲两脚兽!
惹,想起窝佬那因为听说他儿媳生了儿子结果高兴的跳起来的姑父了(本来据说是女儿,听家里人说那段时间他唉声叹气的跟要死一样。。。窝佬这种人实在是无法理解,儿媳生个女儿就那么天塌地陷了么?)。。。
顺带一说他儿子就是窝佬之前说的我们这代唯一一个不到 180cm 但是人最帅的那位表哥,他自己倒没啥男女有别的思想(生育观是:孩子还是要一个的,男女不限。算是如今城市里比较普遍的观点吧),但是毕竟上头有个这种老爹。。。所以说那段时间也是蛋疼的不行
窝佬该感慨吗。。。
而且比较蛋疼的是那位甚至是个富人呢,在我们家父辈这一代算是非常有钱那种。。。
所以说这么一想就真的痛苦,明明他也是城市里长大的都这个样子。。。何况农村惹
当然不合理,判的轻了。但是如果重判的话,那意味着有着大量的 “轻判” 没判或以后需要判的量大幅增加。
跟山东人结婚的话,建议婚前务必见公婆并一起居住一段时间,不合适赶紧分没必要赔上多年不幸福的日子。
山东现在的年轻人除非是彻底离开家乡,不然的话两边的公婆丈母娘都是你们需要去承受并解决的,早发现早解决。
没办法,作为农民工大省,上一代基本上是没完成过义务教育的脱产农民转工人,上上代基本上是纯正的务农农民,这一代前面的九零后多数也是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转工厂工人。
即便是读书读出来了,当你面对老一辈的胡搅蛮缠时也是没办法的。我大学时坐火车去学校经过淄博时上来个老太太讲述她家,儿子儿媳都是研究生,结果她在那不停的说孩子不要二胎气死了,逼他儿媳赶紧生,自己越想越气的时候还跑到儿子单位去……
我当时倒是认真劝了那个老太,我就说你儿子儿媳现在总和不到两万的薪水,扣去房贷车贷也就够富养一个孩子,要了二胎怕是两个小孩都只能去垃圾学校念书了,现在父母都是把钱砸到一个上培养,到时候你们家两个孩子还没人家一个走的远,到时候有你后悔的…… 当时倒是成功说服了,她回去估计还是会回到她那套思想理论体系里。
真就像是没钱没学习没啥能力的年轻人,不靠家里就是打光棍的命,靠家里就是两边家长博弈,自然就成了卖女儿和买生育能力的交易存在,生过孩子带小孩甚至都能比不孕的美女更有市场……
就像是这个案例,挨了家暴为什么不能去离婚?为什么自己家里面不帮忙解救?为什么这种案例判决的这么少?
离婚要吐出钱来,钱被家里收了吐不出来。家里把钱收取早干别的了,吐不出来的,吐出来了也赚不回来。涉及私下交易和潜规则了,不是大规模的强制强迫与非自愿也不好管。
当然不合理
娘家卖女儿,婆家买媳妇。
最终这个女子因为不孕,被婆家虐待致死。
而司法机关向落后的民间风俗妥协,对将女子虐待致死的婆家人员轻判。
这个女子活着被卖一次,死了还被卖一次。
落后的风俗之所以会回潮,正是因为经济基础的变化。
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
新社会能把鬼变人,就在于改变了社会的经济基础。
查了一下裁判文书,本案目前只能看到二审文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此,案件细节不太好判断。目前已知的信息是,原告代理人提出了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罚,不过主张的是三人中有两人应处七到八年有期徒刑,其他很多主张都是关于赔偿的,这一点叶东杭律师回答的比较清楚了,就是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主张的问题(死亡赔偿金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发回重审的理由是程序问题,即本案应当公开审理,并且杨某(被害人母亲)的代理人未获允许参加庭审。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而故意伤害罪也要视情况而定,从二审的文书看,当事人主张的也是有期徒刑七到八年。不清楚案件细节,不好评论量刑是否合理。不过看文书,八年有可能是顶格了。
题外说一句,昨天榜上好多婚恋话题,很多相亲啊,婚姻咨询机构啊,答题都在努力美化婚姻。
现实的教育还是挺残酷的。
谢邀。对于此案,首先认为量刑畸轻,其次罪名应该构成故意伤害与虐待罪。囿于法律工作者的严谨性,仅从媒体公布的细节进行分析。构成虐待罪没有问题,我主要分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一、关于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
两者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者死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或者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
1、从主观态度来看。
被告人对于被害者长期以来实施虐待,已经造成受害者营养不良,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实施殴打,在主观心态上明显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对于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从目前公布的细节来看不能看出追求被害者死亡的积极故意。
2、从实施的暴力手段及方式来看。
被害人婆婆与公公的供述,均供述用木棍殴打了受害人。
2019 年 1 月 31 日,早上 8 点半左右,刘某英让方某洋刷锅,她不干,刘某英就拿着 50 厘米长、3 厘米左右宽的一根木棍抽了方某洋。张某林听到声音后,用两只手抓住方某洋的肩膀往前拽,方某洋倒地的时候张某林听到她头部、膝盖和手磕到地面的声音。方某洋倒地后,院里的南墙放着一些柴火,张某林拿起一根 50 厘米长、3 厘米左右宽的木棍朝着方某洋腿部、臀部打了三四下。
经签定,被吿人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从暴力手段来看,被告人使用了木棍抽打受害人,造成受害人软组织损伤,最后证明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原因即是全身的大面积软组织损伤死亡。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特异体质并不是被告人免责的事由。
3、被告人的殴打直接导致了被害者的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虐待导致被害人长期营养不良,但造成最终死亡的原因是 2019 年 1 月 31 日的殴打行为。该殴打行为是持凶器实施暴力行为,手段残忍,并且强度较强,当天就造成了受害者死亡。
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死的重要区分在于是否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从本案披露的细节来看,应当是当天的殴打直接并且即时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这是本案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本案受害者丈夫的行为应当在虐待罪中单独评价,而不是故意伤害的共犯。
从现在披露的细节不难看出受害者丈夫张某直接参与了受害者死亡当天的殴打行为,但其长期虐待自己的妻子是不争的事实,虐待行为客观存在,应当在虐待罪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适用缓刑非常不妥。
从司法实践来看,适用缓刑至少要满足认罪悔罪,并且取得受害者的谅解,本案中预交 5 万元的赔偿款与目前死亡赔偿金的差距巨大,受害者家属肯定也不会就此谅解。因此除了量刑较轻,更不应该适用缓刑。
以上观点仅从目前披露的细节进行分析,期待发回重审后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还死者一个公道。
气的不行了。
气的不行了,又气又怕。
我们的法律不知道在保护谁的利益,当丈夫打死虐死妻子,全家人虐死一个小姑娘的时候,丈夫一天牢都不用坐。我不清楚法官是不是案子判久了,连人性都没有了,一条人命还没有一个鸟蛋重要,还没有小黄文重要,还没有一个电瓶车重要。
我不能想象,一个 23 岁,一米七六的姑娘,死的时候 60 多斤,全身都是伤。
而罪魁祸首,她的丈夫一天牢都不用坐,只赔四万块钱。
这是在恶心谁呢?
虐死任何一个人都要坐牢、偿命,但如果是自己的妻子,那就没关系了。
那些杀妻被判故意杀人的,现在都哭了吧?如果多玩几天,慢慢折磨,慢慢弄死,不用坐牢,不用离婚,不用分财产。
我开始以为是丈夫判三年,我开始也以为缓刑也是要执行的,越了解实情的真相,越发现,太残忍。
缓刑是限制一部分自由,进行观察,只要缓刑期间内不再犯罪,就不执行有期徒刑。
判最重的是公公,三年。而死者的丈夫判两年,缓刑三年。
公公婆婆和丈夫三个人里,丈夫判的最轻,这应该吗?两个人结婚,最有能力保护妻子的人就是丈夫,但是妻子被虐死了,他的责任最轻?不用说,谁也不知道三个人是怎么虐死这个女孩的,那他父母肯定为了给儿子减刑,大包大揽,都说是自己干的,那即使这个人就是他儿子杀的,那他也会是最轻的惩罚。
虐待致人死亡,判刑 2 到 7 年,她的丈夫卡了最低的边,如果不是这条法律,大概法官就宣布无罪了吧。
这是收了多少黑心的钱,才能做出这么丧尽天良的判决。
(后来才知道,还有更丧尽天良的,“百日无孩” 事件。不知道的,可以百度。)
【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开始我还以为是被害人家属谅解搞出来的和稀泥,但万万没想到是被害人家属上诉。
简直是搞笑,虐待致死才判这么点?!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定罪方面有问题,看链接中的新闻,整个审理过程也很有问题:
一审法院未能允许被害人的母亲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而且一审法院并未公开审理此案。
德州中院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三原审被告人均系成年人,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原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且未依法保障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再来说一说定罪量刑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诉机关的指控
三名被告人均未主动报警。因被害人方某洋身体原因及与方某洋娘家人有矛盾纠纷,自 2018 年 7 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张某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外罚站等虐待行为,且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使方某洋死亡。经签定,被吿人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也就是说,2019 年 1 月 31 日的多次殴打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很明显,三名被告人均没有想要杀死死者的故意,所以故意杀人显然不能成立。
然后再看故意伤害罪,死者现在也已经无法开口,因此这里只能用尸检报告结合嫌疑人口供来。只要嫌疑人脑袋正常,就不可能承认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死者与三名被告之间是亲属关系,由于这层关系,故意伤害往往容易被混淆成虐待。
但是无论如何,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其判决的社会影响,而这次判决的社会影响显然是负面的。
这个事我个人理解不了的是一审的动机。
虐杀致死判两年,孙小果还判了个死缓呢,这一家穷到买精神病妇女了,能量比孙小果还大?
罪犯有这么大能量何至于买精神病老婆呢?
罪犯没那么大能量为什么不能有一说一死刑呢?
一个两年前的回答这几天被人翻出来并被 @着实有点意外,一看是呼吁取消虐待罪
之后在这个回答下与另一网友展开些许争论,觉得还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正好我重新搜了下这个案子,二审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改判了: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9721365608891331&wfr=spider&for=pc
总结下来就是,【一审判决】
公公张吉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婆婆刘兰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2 个月;丈夫张丙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
【二审判决】
公公张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婆婆刘兰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丈夫张丙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8 个月,缓刑 3 年
从当时看到一审判决时就知道二审一定会改判,因为很多虐待罪的一审法官对待这个罪名经常会陷入虐待致死 > 伤害致死的怪圈,模糊了虐待行为和伤害行为的边界,这里暂且不表是否有其他案外因素,单以法理的角度来看,当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条件及立案标准,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若再发现有虐待性质的行为时,应以**数罪并罚**科处,这里的逻辑应当是以 “人” 为独立的个体来正常推演犯罪过程,而不是以 “家庭” 为单位。反过来说,如果今天不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矛盾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 “人” 的死亡案件,公安是不可能先入为主的以 “虐待罪” 立案,这也就是被老百姓大为诟病的 “亲亲犯而轻处” 的缘由,没想到在 21 世纪的今天,这些当官的仍旧未能摆脱 “清官难断家务事” 的陋习。
说回和网友的争论,该名答主以及其回答下的网友呼吁取消虐待罪的逻辑是:
以及:
【大概逻辑是】伤害外人重判—伤害家人而轻判—变相鼓励家人犯罪—因为虐待罪包庇了男性—所以虐待罪是为男性虐待女性设置的 = 呼吁取消虐待罪
这几拳打得我找不着北了,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
杀人行为无论何时何地何人,顶格都是死刑,所谓的故意杀害自家人 2−7 年,是不区分虐待和杀害行为,这不是进步是倒退。其次虐待行为是对伤害行为的一种补充,两罪并罚的也有很多,虐待被伤害和杀人吸收的也有很多,所以没有必要取消。最后如果取消虐待罪,对于没有杀人故意,甚至没有达到伤害刑最低立案标准的虐待行为将无法处理。
轻微的虐待行为大多数都是没有明显外表体征的,而故意伤害罪最低的立案标准都是要到轻伤 II 级,至于 “轻伤 II 级” 是个什么概念,百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自有解释,也就是说,呼吁取消虐待罪,按照故意伤害统一处理,问题是轻微虐待连立案都达不到,何来的后续?更何况,虐待并不仅限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类的。
换一种思路来说,虐待罪的入罪正是为了保护女性儿童等弱势群体,是为了在故意伤害罪 “手伸不到的地方” 能够有一个新罪名来补充,大多数家暴案件中,有很多只不过是三天一顿饿,两天一针扎,而这些全都是没有痕迹的,假设虐待罪今天被取消了,拿什么来惩罚这些施暴者?
主张虐待案件量刑畸轻应当修正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只看到严重虐待案件中的结果不公,这自有二审再审等程序机制来救济,而忽略了大量轻微虐待案件的处理路径,所以这是法制的进步还是倒退?
吃了一个苹果不甜,不等于要把整颗苹果树砍了
以下原回答: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伤害(致死)事件之所以总是引发社会讨论,本质上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下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算是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如果在【立法层面】一天不改变,这种事件就一天不会得到实质的改善。
具体对 “虐待” 对一些思考可以看我之前写的一篇文章
lavan:虐待罪不是施暴者的 “保护伞”,受害者的 “拦路虎”
5 万 + 从轻发落,这是藐视国法的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来自:
http://m.kmxsvip.com/Home/ArtDetail?idd=5085d7b34440423bbe0ee50e4317839c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来应该是 10 年到死刑,被他判了两年 + 缓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
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
本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刚开始打方某洋的时候她会反抗,后来经常打骂她了,她也害怕我们了,就不再反抗了,只是说‘别打我了,我听话了’”。。。
感谢提问,欢迎关注京益律所
最近虐待频频上热搜,受害的妇女儿童的遭遇让人唏嘘。按照法律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可以对比一下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披着家庭的外衣,同样干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事情,本来的立法初衷是认为家庭成员之间不会有太大的恶意,相较于陌生人主观恶性会低,但是接二连三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了变态虐待的温床,这些日复一日的身体和精神的摧残,即便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直接目的,但是已经是赤裸裸的故意伤害了,法律责任不应该因为身份关系就打折。
如果将这样的伤害定义为虐待,按照虐待还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对于娘家没人支撑的女子来说,没有能力去求助司法机关,从哪能获取自身权益的保护?
最难以让人接受的是,只因为被告们有坦白行为,并且积极给与了赔偿,就被认定为社会危害性小,这样的一个家庭,女子的价值仅仅在于能不能生孩子的三观,怎么能保证下一个嫁入他们家的女子不会遭受同样的虐待?给与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了吗?难道仅仅因为对方精神有缺陷就命如草芥吗?而社会危害性小从来也不是因为是家庭纠纷就没有社会危害性,比如这样的案例出来,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甚至会大于一场预谋已久的杀害。
通过判例告诉芸芸大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这就是中国古代一直强调的教化。
“彭宇案” 一出,大家就明白老人应该扶了。
这个案子好在最高法发回重审了,否则后果不敢想。
同样还有前天的热榜问题,
“子路赎人”“子路受牛” 的故事,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两个热榜问题对比着看,更加觉得魔幻。
这难道不是比直接打死更残忍更恶劣吗??????????????????
我觉得这件事最大的问题在于,现在的法律是不是需要修改、完善,而不是法官的问题。
今天问了一个法院相关人员,他的回答:
除去这人本身的冷漠给我带来的不适,更让我恐慌的是:执法人员竟然认为这种做法没问题,被推上热搜是故意炒作、借机改判。
我不懂法律。但是从上面截图来看,法官敢这么判,不是因为大家想象的受贿啊拿钱了,而是这种判法本身有法可依,别人无可指摘。主动交代 + 过失杀人 + 认错态度良好,居然可以让人逃过重罚?
如果连 “杀人” 这种违反人性的事情,都需要广大网友口诛笔伐才能公正判决,法律的意义何在呢?法律不是保护受害者的武器,是施害者的保护伞吗?道德和法律,这么割裂了吗?
其实反过来想一想,如果是丈人丈母娘和媳妇儿共同打死了女婿,这个案件会怎么判决?
至少故意杀人罪吧。如果还有虐待的情况,那应该是加重量刑的情节啊。
然后看这个案件长期虐待,殴打致死,判二缓三。
大山东不愧是孔孟之乡,礼仪之邦,对杀人犯都这么客气
谢邀。发回重审是程序正当,也是合法合理,没有什么需要看待的。
不过看这个问题的时候倒是发现系统 GM 跟用户时间点卡的正好。
11:44,自动锁定。第一次锁定。13:05GM 取消锁定,用户 13:06 编辑问题,GM13:06 恢复锁定。13:06 取消锁定,13:07 用户编辑问题,13:07GM 恢复锁定。13:25GM 取消锁定,13:35 用户编辑问题。
好奇怪呀。这短短 1 分钟像是单独放出来给用户编辑的。
[女子无法怀孕被致死案,“虐待罪”和 “故意伤害罪虐” 有何区别?952 播放 · 0 赞同视频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12438741726707712)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方某洋遭受长期虐待后死亡,应当认定为虐待罪,
还是认定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实施数罪并罚?
到底判处什么样的刑期才合理?
我们这就来聊聊本案背后的刑事法律问题。
题目描述真没问题吗?
“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使死亡。” 人命案啊,交个 5 万元就成了虐待罪?而且原告也只是认为除了虐待罪应该还有故意伤害罪?
早上被打,晚上就死了,除非法医能查出其他的死因,不然这至少也是个过失致人死亡吧?
没看懂没看懂。
“虐待罪” 这个词本身就很迷。
肉身虐待,跟故意伤害之间重合面积太大了。
而精神虐待,又跟诈骗 / 毁谤 / 非法拘禁等罪高度重合。
跟 “嫖宿幼女” 一样,这些名词真像是为了使 “人治” 取代 “法治” 空间最大化而存在。
个人看法: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二罪并罚。
虐待,正常人的理解是用非暴力(如本案冬天户外罚站)或者轻微暴力(如掐,扇耳光,脚踢等)。而本案中拿棍棒殴打致死,这已经不仅仅是虐待,至少是故意伤害(甚至不能排除间接故意杀人)了。
用棍棒殴打很容易致人伤残或者死亡,这一点成年人都是知道的。明知道可能发生这样的后果仍然实施,显然是故意伤害,而非虐待这么简单,虐待不需要用这样残忍的手段。
给大家讲个笑话,三个成年人把人弄死只判三年。
女人不能生孩子,就该死吗?
女人的身体,自己能做主吗?
有人说,这都什么年代了,当然能啊!
曾经王玉琴律师也以为,女人是能对自己的身体做主的!但现实狠狠地打了我一耳光!
山东禹城一女子方某洋,因不能生育,自 2018 年 7 月以来,被公公、婆婆、丈夫虐待,饿肚子,被木棍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等,2019 年 1 月 31 日,方某洋被多次殴打后死亡。
据方某洋娘家人表示,方某洋婚前 160 多斤,被殴打致死时,只有 60 多斤,都瘦成一把骨头了!
经法医鉴定,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因为不能生育,媳妇活活被虐待殴打致死,王玉琴律师以为,这是只能在旧社会才能发生的惨剧,没想到在二十一世纪的当下仍然真实地发生着!
女人是生育机器的观念,在某些人的思想意识里,仍然根深蒂固!
2017 年 8 月 31 日,陕西榆林一名孕妇因为疼痛难忍,下跪请求剖腹产遭到老公拒绝,心灰意冷跳楼,一尸两命!
2020 年 10 月,杭州一女孩要做个子宫息肉切除手术,3 家医院、5 位医生都拒绝,原因竟然是,手术会破坏处女膜!
……
作为一名女性,看到这样的新闻,王玉琴律师一阵阵脊背发凉!我的身体,我做不了主!哪怕是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我都不能处置自己的身体,只能由别人决定!
不光是在丈夫、婆家心里,女人是生育孩子的机器,甚至有的医生、老百姓也认为,处女膜必须留给丈夫、为了婴儿好不能剖腹产、女人不能生孩子、不能生男孩就是废物吧?
这样落后野蛮的思想观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既然文明教化靠不住,那就靠法律,法律应该可以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给方某洋们一个公道!
但这一次,禹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让王玉琴律师失望了!
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方某洋公公、婆婆、丈夫犯虐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二个月、二年缓刑三年!
怎么会只构成虐待罪呢?法医鉴定写得很清楚,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营养不良是长期虐待饿肚子的结果,但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就是说,案发当日,公公婆婆多次殴打方某洋,显然其具备伤害的主观故意,并多次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怎么会只是虐待罪呢?
法律,本该为虐打致死的方某洋们一个公道,但太多类似方某洋的案件,最终却只以虐待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女人一条命没了,公婆却只坐两三年牢,丈夫甚至连牢都不必坐!
这样的判决,无异于给被虐待、被伤害的女性带来毁灭性打击,法律都不会真正保护她们,难怪许多被虐待、被家暴的女性只能杀害丈夫自救了!
这样的判决,无异于给施虐者、加害人撑腰,打死老婆,根本不用偿命,坐几年牢就出来了,甚至连牢都不用坐!虐待案、家暴案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样的判决,遗患无穷!现在方某洋案已经发回重审,希望这一次,禹城市人民法院能坚守法律底线,不再让人失望!
就该枪毙。
这是一场失职的司法系统造成的人伦悲剧—— 更多这样的从轻判决,只会鼓励更多这样的悲剧:
大家知道为什么从前拐卖妇女儿童如此猖獗,但从 2012 年开始终于呈下降趋势吗?除了感谢警方侦破的努力,更要感谢司法判决的严厉打击:
2010 年至 2014 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7719 件,对 12963 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 7339 人,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 2012 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
所以我最关注的是:给出判决的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法官是否收受了贿赂?
如果没有,那就是业务能力有问题,这个法官是否应该被撤职?
如果没有撤职,如果没有改判,那么可悲的是底层女性的权益就会被继续 “合法” 践踏。
这世界上有两个法外之地,一个是家里,一个是公海。
我来说一句很多人都不愿意听的实话哈。
90%以上的婚姻就是为了生孩子,而不是爱情,爱情也只是附属的,可有可无。
有人疑惑为什么男人不能生,就可以接受供精和领养,女人无法生,就大多离婚呢?
因为两种情况都是男人吃亏,这就是生理差异带来的影响。
男人不能生,妻子找供精,孩子依旧是女方的,但男人就需要养一个 妻子与其他男人精子生下来的孩子。
妻子不能生,男人就完全没必要和这女的结婚,即使因为喜欢这个女和她的结婚,35 岁之后,多半都会走上偷偷代孕或者领养的道路,哪怕他们之前有多么排斥代孕或者领养。如果都不行,照样大多都是离婚的结局。
所以别把少数当主流了,ok?看清现实最重要。
婚姻彩礼的实质就是 因为男方自己无法生育,只好通过彩礼的方式 去买女方的生育行为。
当彩礼的价值无法兑现,并且收不回来时,就可能会发生这种极端恶劣情况。这个案件的男方家庭宁愿花钱找一个精神病,只能说他和他家庭繁殖焦虑有多大了。
绝大部分男性选择异性婚姻说白了就是为了生孩子,什么因为 “男女相爱” 之类的话,在得知女性没有生育能力时,一切都会破碎,人就是这么现实。
真正不想要孩子的男性也根本不需要结婚。
恐怕也只有未来科技能让男人自己也有生育能力,感情越纯粹,解决人类最基本的需求焦虑,这种案件才会杜绝。
婚姻绝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婚内虐待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很多人都会有一个误解:家里人的动手打骂只能算是虐待,最多也就判个 7 年有期徒刑。但事实并非如此,家人间的暴力相向也可能会被认定为 “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面临着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是死刑。
在这起案件中,夫家三人对女子又打又骂,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最终导致女子死亡的悲剧。他们虽是女子名义上的丈夫公婆,但实际上却做着一般人也无法接受的伤害行为。在他们看来,女子不能生育,这个媳妇就等于白娶,她自然不是这个家庭的一份子,在主观上,他们对女子实施的本就是故意伤害的意思。
我们不去评论法律本身对 “虐待致死” 和“故意伤害致死”量刑的不同是否合理,但在本案的原审判决中,女子一条人命,伤人者却仅仅被判 2 到 3 年不等,这显然是不能服众的。如果长此以往下去,“婚姻家庭”将会成为暴力犯罪的挡箭牌,这对我们的法律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及其不利的。
今天还有人因为彩礼帮男主叫屈。如果对方隐瞒精神病史,可以起诉呀。这是杀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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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理明眼人都看在眼里。
文中这位死者为精神病,她没有能力逃跑。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智力没有任何问题,依旧不敢远离暴力。
昨天深夜,我心理咨询的一位来访者,又被老公殴打。
重点是,女方的父亲刚从外地来探望她。
我本以为她父亲在没什么事,结果她爸爸说:他为什么打你,一定是你做了什么对不起他的事。
事实上,我的这位咨询者不仅仅是一名洁身自好的人民教师,她的老公出轨六年了,她依旧要挽回。
很多人会问,那为什么不报警,为什么不离婚?
可能几个原因吧:
一个是道德感太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
二是怕老公真的把自己杀了。
大家看我晚上 10:42 分那个电话☎️,她今天早上告诉我,那时候老公已经把她手机摔地上了,如果说我不打那个电话,基本上被掐死了。
我在外地,也没有能力帮她报警。不知道她地址,要是再遇见昨天那种状况,以正常出警时间,人就凉凉了。
昨天晚上她爸爸在酒店住,她被打的时候,打电话跟爸爸求助。爸爸居然跟她说:你不要给我传播负能量了。
后来一点多那个电话是她给我打过来的,那时候她老公也睡了。
为什么会挨打?因为她受不了这样的日子了想离婚,老公不让。
为什么不报警不起诉?因为想好聚好散~~
其实报警这些我不用教。她 80 年代 211 大学毕业,从智商角度讲道理她都懂。
但是行为上已经斯德哥尔摩了……
不过理论上遇见这种事了,真没办法不管,从心里层面我肯定是会先治愈她,调整她的认知。
但是现实生活中这种家庭悲剧少吗?!?大家已经吓破胆了,不敢求助了!
难过
先上结论,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问题,但是判这个案子的法官一定刑法学不及格。
我们国家的刑法虽然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中这一家三口的做法,根据案件主观方面的不同(到底是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也同时符合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与虐待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虐待罪中所谓的致人重伤,死亡,一般适用于由于施暴者的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的情况,本案的主审法官机械适用法条,业务水平太差!
这么一个基本的刑法学理论问题都搞不清楚,这个法官还是趁早到后勤部门去打杂吧,别在审判岗位上丢人现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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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解释一下想象竞合的问题,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构成两种犯罪,应当按照刑罚较重的一个罪名来处罚。
具体到本案,这一家三口在施暴的时候,除了构成虐待罪之外,也是以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甚至杀人的故意),对被害人施暴,并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
今日恐婚 1/1
我只是疑惑,如此长期的虐待,这个人为什么还要留在这个家。她的娘家呢?
当地妇联呢?政府呢?
这是一个多么绝望的环境,多么窒息的环境。
还有,为什么致死了还是虐待罪,是个人都清楚人是能饿死的吧,尤其越老的人越清楚,连病带饿,这不就是为了杀人吗
说什么不是故意的,就是撒撒火,就借口,谁能光明正大说自己就是想杀人的,怎么可能。
再说了,不能生育不能离婚吗,趁着年轻赶紧找个能生的,把人打死还想要孩子吗?
这一家人还有正常人的思维吗?
其实周围有精神问题的人还是不少的,最严重的一个,不光精神有问题,而且不能生育,不能同房,这样的一个人被嫁了三次,次次都是一个多月被送回来,也没谁打她。
因为没有了口碑就再也取不到媳妇了,本来就是穷才会想找个有精神问题的,再没了口碑就妥妥的绝后了。
同样是山东,我这里重男轻女也没轻到哪去,还是,这个人家都咋想的……
这不是谋杀吗?
男女平等是基本的国策。
受害者 167cm 的个子,被虐待到不到 60 斤????我真的是…… 无 f*ck 可说啊,皮包骨头了吧我的天!
尸检报告上,全身上下的伤写了满满两页纸,姑娘生前是遭了多大的罪,法官绝对是毫无同理心的人!他是杀人犯一家人的帮凶!!!
果然一群地域黑又活跃起来。
不是给山东洗地,而是近期这种对家庭成员的恶性案件是几乎涵盖了全国各地,你单纯把原因归结到某地区,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我觉得重点还是处罚太轻,反正只要是家庭内部的伤害,甚至只沾了 “感情纠纷” 这几个字,那就是家务事,就要轻罚甚至不罚。比如那个埋母案的儿子,最后也不过判了十二年,这要是埋的陌生老人,怎么也得死缓吧。还比如那个被前夫烧死的拉姆姑娘,不但她自己经常被丈夫家暴,连她的姐姐,也曾经被她前夫打到眼眶骨折,最后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居然不了了之……
看很多人在骂 “孔孟之道”,但是孔孟之道可认为伤亲、杀亲要重罚的。
希望法律能改一改,现在纵容得那群家暴者越来越无法无天了,似乎只打杀家庭成员已经满足不了了,前不久刚有个一拳打折辅警肋骨的,这又有个刺死审理离婚案件法官的。
从公检法自身安全考虑,不管也不是成了。
还有一点比较重要,那就是死者是个智力残疾人,但是媒体怎么不提?
智力残疾人究竟应该由谁来监护照顾?尤其像本案中被害人父亲去世,母亲也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
精神病人不是凶手施暴的理由,更不可能因此给他们减罪。但是既然智力有障碍,无法保护自己,那么政府、社会是不是有保护他们的责任?
另外在下面举个例来黑山东的人,我也没工夫和你扯,只想说你的 “地域黑不是空穴来风” 的观点,逻辑与家暴者 “打你也是有原因的” 几乎一样。
还有说什么讳医忌疾的,要治病救人先找病根,比如你得了病,全身长满水痘子,结果遇一江湖郎中,硬说是你手的原因——毕竟手上也长满了——治好手就得了,敢质疑就是讳医忌疾。
还是希望大家不要在地域黑与反地域黑上浪费太多时间。此事与地域无关,甚至与男女也无关。比如如果丈夫受伤生病,那么被健康的妻子虐待致死也是可能存在的。
我们要关心的是,当本该最亲密的家庭成员对我们伤害时,如何通过正当手段保护自己。当他们对家庭成员加害成功时,怎样对他们处罚。还有那些农村的残疾人,这种超弱势群体,谁来维护他们权益。
୧(๑•̀◡•́๑)૭了我的锅。
来来来,让我们拿起罗翔老师故意伤害间接故意的讲义。
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追求伤害,间接故意是意识到能够造成伤害并且放任。
在一审法院看来,被告人主观上是以虐待惩罚未怀孕的犯罪故意,故应当适用虐待罪致人死亡而非更重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那么问题来了,被告人在虐待时是否同时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认为没有。
但被告人是否能够意识到采取饿肚子,木棍抽打,冬天站屋外的方式对待女子是否很可能会造成伤害?
显然可以意识到!
意识到了你还做,这就是间接故意。
虐待致人死亡两年至七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最高死刑,想象竞合从一重。
二审法院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发回重审,希望一审法院能够查明基本事情,对当事人有公正的交待。
首先,不能怀孕属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原因造成的医学问题,三名被告人将女方不能怀孕的原因规则与女方,这本身是三人无知和愚昧的体现,对女方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三人由此对女方进行虐待亦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倘若行为人是追求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为目的,从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 本案的关键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是认定三被告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还是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需要结合三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的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来综合分析。倘若三被告人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女方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则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对三被告人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应判处 10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倘若女方的死因是因自身疾病引发的死亡或是由于长期三被告人虐待行为造成的死亡原因,且三被告人没有追求伤害女方身体的主观故意,则构成虐待罪一罪,属于虐待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一审法院应考虑三被告人之前实施的虐待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应判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很明显三被告人多次对女方以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方式虐待。**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女方因三被告人的殴打行为而死亡。一审法院即使根据客观事实、证据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虐待罪,结合三被告人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及造成的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三被告人判处 2-3 年的有期徒刑,量刑明显畸轻,应依法予以严惩。若三被告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则一审法院应予以纠正,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对三被告人数罪并罚予以量刑。我们一同期待二审发回后,一审纠错后的结果。
**女性是现实生活中确属于弱势群体,这不仅仅是指生理、心理和身体方面的弱势,女性的权益和人格同样应得到最起码的尊重。**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针对男方及其家人实施的虐待或家庭暴力行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保留现场证据,也可以寻求街道、村委会、妇联等政府部门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更,已修改回答中有歧义的地方。可能在我来说,普通平常的词,在别人眼里却是很严肃的地域问题,冒犯到你们很抱歉。我谁也代表不了,我只是说了我身边的情况,我说 “我们这边” 就真得是我身边这几个人,你们却觉得是“全山东这边”。尽管二更时,我加了解释,还是有人说我“黑山东”,索性把原答案改一下,都改成我的村,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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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有人说我地域黑,所以统一回复一下。
作为山东人,我对这里有着难以割舍的热爱和情结,我也喜欢这里山东特色浓厚的风土人情。疫情期间,看到山东大军浩浩荡荡地给武汉送粮食和蔬菜,也在朋友圈疯狂为他们打 call 。自己也尽全力,捐献了 2000 个口罩。我对他的优点从不吝啬夸奖,我也在尽微薄之力让他变得更好一点。
所以,因为没写出来,就代表不爱这个地方了吗?
我在这样一个话题下写山东人多么好客热情,纯朴仗义,不是南辕北辙吗?
当我没结婚时,看到的就是山东非常好的一面,我工作环境很好,碰到人也热情,我一度觉得这是中国最美的地方。
当我结婚后,成为一个真正的农村人,朝夕相处之下,这里的一举一动都被放大,因此我才看到了那么多残酷和现实。
我最初都抱着怀疑的态度去看待的,可当我有了孩子,身边人的做法,当嫁在其他不同村子里的姐姐,同学,闺蜜,全都聚在一起时,大家全都被这些问题困扰着。老公基本都是甩手掌柜,婆婆基本都干涉小家庭的生活,甚至孩子三年幼儿园里,接触过的几百号家长们,全都有类似的问题,我才知道这不是个例。
当然也有一些,婆婆帮带孩子,和儿媳妇相处很好的,但占比远比想象中的少,大约不到十分之一。
我们村有两千多户人家,发生过很多匪夷所思的人伦大剧,我之所以举那个例子,是因为,那个街坊家的地跟我妈家挨着,我从小就认识,我一直认为她是个很好的婶婶,可当我看到她变成那样一个婆婆时,内心是诧异又害怕的。
所以,我把看到的情况写下来,没有任何夸张,这就是 “地域黑” 吗?
一个地区,有好的地方,就有不好的地方。难道不是因为我们能看到我们的优点,也能看到我们的不足,所以才有改变的可能吗?
以后再有类似评论,有一条删一条。其他不再解释。
以下是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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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土生土长的山东人,也是在结婚后才知道我们村一些男人和家庭畸形的相处模式。
儿子结婚后,从来不是脱离原生家庭独立出来跟妻子建立新家庭,而是自己都抱着 “他们家娶回一个媳妇” 这种心理,对还没进门的媳妇就要求“要孝顺他父母”……
基于儿子这种心理,公婆都会在儿媳家作威作福,因为他们知道,儿子和他们是一体的。
我身边有一个现实版的例子。老公的一个街坊,娶了儿媳妇时,欢天喜地,到处说自己儿媳又高又瘦又听话。仅半年后,就开始说儿媳妇肚子不争气,是不是有毛病……
一年过去了,这个婆婆开始各种挤兑她儿媳,还给女方家长打电话,说是 “女儿有病还嫁出来害人,赶紧领回家,治好了再来。”
儿媳妇忍气吞声,出去工作,赚了钱第一时间给婆婆买了一件一千多的羽绒服。婆婆才消停了几天,但紧接着又是催生。
第二年,儿媳妇终于怀孕了,婆婆这才换上笑脸。婆婆兴高采烈,说是自己去 x 山求子成功了,要带着儿媳妇去山上上香还愿。回来后儿媳妇流产了,这婆婆怕家人把责任推到她身上,带着儿媳去检查,得知儿媳有妇科类疾病,一口咬定是儿媳自己的问题,还说是医生说的。
第三年儿媳妇再度怀孕了,这次倒是没上山,不过,公婆还是让她去地里干活了。结果又流产了。这次因为快 6 个月了,身体损伤很大,需要做 “小月子”。结果从医院回来第一天,婆婆就直接把儿媳送回了她娘家,说赶紧离婚,别耽误他儿子 延续香火……
离婚后,他儿子无缝衔接地再婚了,准确说,这个儿子早就出轨了,而且把另一个女人肚子弄大了。这次婆婆笑开了花,不用怕儿媳不生了,整天絮絮叨叨,说要孙子,要孙子,生了孙子就天天给儿媳看孩子。
第二个媳妇真得生了一个儿子,儿子不到三个月,她就给了婆婆,自己出去打工了。儿媳说:“你不是愿意看孩子吗?那你来看,我正好不想带孩子。”
婆婆欢天喜地把孙子接回自己家。
婆婆看孙子累得半死,又不舍得花钱,奶粉凉了就掺上热水继续给孙子喝。一剩下就骂孙子,有时候隔夜的奶还拿给孙子喝,那孩子从小生病不断,感冒、发烧、咳嗽、肺炎,各种小病,一个也落不下。
婆婆看了一年孙子,跟儿媳说不看了,儿媳妇不同意,一年只回来两次。回来还给婆婆买衣服礼物,让婆婆无话可说。
婆婆一直看到孙子上幼儿园,如获大赦,赶紧种地去了,说再也不看孙子了。
但儿媳依然不回来,婆婆负责接送,周末和假期就不胜其烦。有次去 “平房”(一种模板预制的平面屋顶)晒玉米,不小心从梯子上掉下来,脚踝骨粉碎性骨折。
儿子儿媳回来了,把孩子接回了家,顺便怀了二胎。婆婆提前对儿媳说:“你当一次妈吧,我实在看不了了,我们赚了钱贴补你们点,我是一天也不看了。”
儿媳留在了家里,把二儿子看到一岁多,又要出去上班,婆婆赶紧推脱说自己没恢复好,看不了。
现在他们的二儿子快三岁了,儿媳说上了幼儿园自己一定要出去上班。婆婆无奈同意了。说以后她负责接送。
第一个儿媳离婚后,也再婚了,但是五年过去了,始终也没怀孕,再次被离婚,住在娘家被嫌弃,被指指点点,后来自己离家出走了。
“传宗接代” 几乎是刻在这样的男人 脑子里的传统。甚至我老公,大男子主义也非常严重,我当初第一个孩子流产后,医生说半年以后才能再次怀孕,结过不到一个月婆婆就开始催生,老公也各种明示暗示地跟我说 “早点生了,完成任务”。
农村的媳妇 现在依然没什么地位,不生被嫌弃,辱骂,离婚。生了娃做全职妈妈,还要被吐槽无用,只知道花钱不知道赚钱。等孩子上幼儿园,能出去赚钱了,还被说赚得那点钱不够 “塞牙缝”……
所以,我们村的女孩子都拼命上学,工作,逃离这里。留在这里的也学着强硬一些,要不然真的会被欺负死。
简单的看了一下,现在社会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
男方花光积蓄娶的(高彩礼),另一方面,男方家可能有皇位要继承(仍有重男轻女)
另一方面,现在的量刑真的太奇怪了,家暴致死大多没有归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而是归于
虐待罪。。。可现在的人写小黄文的都被关十年,盗窃 3000 以上都能判三年。。。
我宁可被杀手瞬间杀死,也不愿被虐待致死,我想她也是。
别在指责女士不结婚了,因为真的能保平安
起码没有结婚证的人杀你会正常量刑的
伤害致死跟杀人有啥区别,判的太轻了,小地方人情关系比较重,有问题
你们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比如一个人在婚姻中遭到暴力对待(通常女性居多,但不排除有男性),就会很轻易被定性为 “家暴”,一个孩子在家庭中挨了毒打,也很容易被称作 “虐童”,其实这种观念是错的。
完全不能因为恶性刑事案件发生在一个家庭内部,就掩盖了其故意伤害的本质。
发回重审之后新的量刑还需要拭目以待,那么就从其他角度说说我对这件事的一点看法。
热搜之后微博评论里有人说山东不行,有人在反对山东地域黑。作为非典型山东人,几十年来有点小体悟可以分享给大家。
山东在各种意义上都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而传统本身就蕴含着两方面的含义。这里重视礼数,同时也很呆板。这里强调宗法,温情也无视规则。这里重视教育,以至于唯分数论。这里忠君爱国,也盛产无脑小粉红。这里重视农业,安土重迁的思想也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抽丝剥茧,你会发现看似魔幻对立的现象其实是由于山东一直未能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子。孔子孟子管子董仲舒义和团一直活在齐鲁大地上。
说回到性别观念,任何不加区分的地域黑都是不对的。所以我们只从概率论上来解释这个事情。作为女生,如果你在山东居住或嫁到山东:你被期待生男孩的概率会比别的地方大很多;你被期待将家庭置于事业之前的概率会比别的地方大很多;你被期待具备家务技能的概率比别的地方大很多;家庭聚会时,你被 “男的要喝酒你们去别的桌上吃” 等各种理由要求去非餐桌区吃饭的可能性大很多;你从小被教育要矜持要 “有个女孩样” 的可能比别的地方大很多。以及等等其他你能想到的传统性别刻板印象都可以在这找到。
有的山东人说我家不这样。那很好,你很幸运不用面对这些。但是以少数幸运儿作为论据来试图告诉别人 “山东重男轻女的程度就和其他省一样” 是不负责任的。不一样。山东重男轻女的程度在全国 34 个行政区划中位居前列。
另外,一个诚挚的小建议是,如果没有决心和信心一定会生出男孩的女性朋友们,建议回避开山东男孩,无论是典型还是非典型的。因为典型山东男孩会理所当然的期待他家香火能够在你这继续延续,非典型的山东男孩不会做如此期待,但是他的父母,他的亲戚,他的邻里会对你这种 “无后”、“绝户” 的家庭投来怜惜的眼光甚至鄙夷。外在环境全都不论,就只说你们两个人中间,爱他就不要让他承受这些本不该承受的眼光和议论,所以你换个人喜欢吧。
另外强烈建议山东女孩们去找东北对象恋爱,不是说一定会有什么善果,就单纯体验一下过程也蛮值得的。那种建立在平等尊重基础上的爱怜绝对是一股 fresh air。先拿比较正确的恋爱相处模式练练手,以后的工作才比较好开展。如果一定要从自己周边老乡里选,那么建议回避大一的男生,因为据我观察和自身经历,年纪越小往往传统观念越重,因为只是在模仿长辈和延续习惯,对这些事还没有自己独立思考反思过,年龄成熟点的会相对好一些。
另外对于男孩子来讲,如果被肯定男子气概对你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感情诉求,温顺和乖巧是异性最吸引你的特质,自信独立,可被依赖,果断决绝等等偏向中性化的特质在你心里并非全是优点,那么在年轻的山东女孩中找到你理想伴侣的可能性非常大。
尽管试图避免扩大刻板印象,但是写完发现也不免落于窠臼。因为现象型描述只能素描现实而无法美化它。所以为了避免可能的刻板印象扩大化,这里需要加入一点价值呼唤。我并非乐观主义者,我知道以人生七八十年对抗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几乎不可能成功,但是谁说不存在影响历史走向的关键性小人物呢。如果还有人希望为自己的后辈人争取多一些自由呼吸的空间,那么我们可以一起尝试做那颗扎向怪兽脚趾指甲缝里的小木刺。
虽然尽量在避免使用绝对性词汇和绝对性描述,但是由于只是基于自身区区二十几年生活经历和观察,肯定有所不周。无意冒犯,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你全对。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的蛮拗口,但实际上不就是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不是结了婚,成了"家庭成员",就不是人了?
换个罪名,凭什么由被告说什么就是什么呢,“激情杀人,发表不当言论侮辱中国女子,持有武器(木棍),家庭不幸导致性格暴戾,因自身短小自卑…………”,大笔一落就是无法怀孕,嗐。
“大人有所不知,那妇人无法怀孕,小的难以接受这才……”
“大胆!杀人就是杀人,拿什么子嗣为辩,不忍无子为何不和离不休妻?分明是你内心阴暗蓄意谋害。传令下去,张三一家故意虐死发妻,明日午时处斩!”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我普通老百姓的认知,从行为上,刑讯逼供和虐待是差不多的,都是花样百出的进行精神和肉体的摧残 (明显虐待持续的时间大大长于刑讯逼供,造成的痛苦多许多倍),从动机上,也都没有故意杀人的意愿,但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后法律规定的性质完全不一样。法律本身就是自相矛盾且拧巴。
而且掌控法律者的认知非常怪异,拿木棍子打伤人不属于故意的伤害而属于虐待,难道是木棍成精自己的主意?或者人们普遍认为拿木棍打人不会造成伤害?如果本案的法官被亲属关在地牢里各种花样的虐待二十年但没死也没有重伤,不知道出来后有何想法,感谢虐待者养育之恩?
先查清是否是正常婚姻?
再者,无论怎么样,虐待致死,这判刑……。
不说了,
各位小仙女,世界你们改变不了,
但一定要注意识别周围人 / 伴侣,到底是人是鬼!!!(拿不准的,可以来问我)
不然一不小心被害惨了,都没地方哭去。
原来结婚证是卖身契,原来还是奴隶制社会,连封建社会都不如。
这辈子我要是还有结婚的想法我就扇死自己。只要我没有结婚,我就还可以像人一样活着。就算被杀死,犯罪人也可以当故意杀人案一样判决,而不是当虐待奴隶罪一样从轻判决。
我会坚决捍卫我做人的权利。
另附一张图
理?既然是说理,那我认为不合理
我觉得吧,这家人该绝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案三个施害人。死刑是不可能的。
可以考虑一人无期徒刑,一人有期徒刑十年,一人有期徒刑七年。
我赌一毛钱的,这铁定不是正常婚姻。
现在有确定消息说女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那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出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男方大龄或者其它原因很难找到正常女性结婚,在明知女方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与女方结婚,并且支付女方家庭彩礼。
男方及男方家庭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有一个孩子。结果婚后发现女方不育,意图退婚。但女方家庭好不容易才把这个负担甩出去,怎么可能同意?于是双方拉锯,女方成了两家之间谁都不要的烫手山芋。
(注: 女方父亲已经死亡,母亲也有精神病,现在最亲近的亲属是表哥。)
因为女方家庭不同意退婚,男方及家庭恼羞成怒,不断虐待女方,发泄自己情绪,也是意图逼迫女方及家庭。但女方家庭一直不出现,根本就不为女方主持正义。终于,男方把女方虐待致死。
这也是本案法庭判决如此之轻的原因——在有些人甚至很多人眼里,男方固然可恶,但情有可原,而且他虐待杀害的是一个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不能算正常人,不享有正常人的权利。杀一个正常人应该要判死刑,但杀一个精神病人只判几年就够了。
当然我是不支持轻判的——因为不管是不是精神病人,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残忍,简直丧失人性,纵容此类案件的发生只会进一步败坏精神文明建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女方太惨了。精神病人。她连报警连向村委会求助的能力都没有。大家甚至不把她当人类看待。
网上传的受害人唯一的照片童年照并不充分,还有一张缺了角的照片,是受害人方洋洋成年照,我为她惋惜……
实事求是,作为山东人,我觉得她挺美的,你们觉得呢?
多看今日说法,至少这地方的法官有点法律常识。顺便多学习,多进修,那法槌不是你家小孩的玩具,随便敲敲就完事了。
方某洋,父亲病逝,母亲有精神病史。身高一米七六,体重 160 多斤。
死亡时,据说瘦成了一把骨头,身体还有多处伤痕。
丈夫喝酒后就要殴打,发泄不满。公公婆婆也要虐打。不给吃饭。忍饥挨饿。
开始时方某洋会反抗,后来经常打骂,她习惯了,害怕了,不再反抗了,只会说 “别打我了,我听话了”。
一个没有打人,骂人,摔砸东西的方某洋死了。一个遭遇不幸却从不自残,挣扎着想活下去的方某洋死了。一个小时候也是父母手中宝,心头肉的方某洋死了。一个没有人可以保护她的方某洋死了。一个只留下一个精神病母亲的方某洋死了。
旁观者除了流两行心酸泪,还可以做什么?
对于这种判罚我想说点什么,但不能说。
所以说点题外话。
虐待罪的处罚也太轻了吧?
所谓虐待致死,虽然不完全等同于虐杀,但有着相似性。然而虐待致死最高却只判七年,完全不符合天理人情——外国虐待动物致死都有十年二十年的,相比之下人不如狗实在令人无法接受。
关于这个问题,我看到一个回答里一个男的评论全程在讲彩礼的事?转移视线???
就算封建社会买来的奴隶都不是可以随便杀的,更何况现代社会? 而且彩礼钱真的够买一个奴隶吗?
这件事的重点是杀人,是男的杀完人后判两年缓刑三年! 希望那些文盲可以学会抓住主要矛盾,不要扯什么八竿子打不着的彩礼了。
要是那个可怜的姑娘真的有精神疾病,那就符合不适合结婚的条件,婚姻无效。婚姻既然无效,自然也就不适用虐待罪,而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之前女性喊的不婚不育保平安,这就错了,毕竟不育是这个姑娘被凌虐致死的根本原因。所以是不婚保平安。好了我说完了,鉴拳师可以骂我了。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一名 23 岁女子方某洋因不孕遭婆家虐待致死,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其家属向德州中院上诉后,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据了解,11 月 19 日此案将开庭重审。
(方某洋小时候与父母合照)
据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方某洋的公公张某林、婆婆刘某英、丈夫张某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身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经鉴定,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受害者家属:两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婆家谎称夫妻二人外出打工阻止其见娘家人
方某洋的表哥谢树雷告诉荔枝新闻,2016 年方某洋与张某经媒人介绍于当年农历 11 月结婚,婚后方某洋仅回过一次娘家,其婆家一直谎称夫妻二人去外地打工。
方某洋是家中独生女,其母亲患有精神病,父亲已经病逝。
(方某洋幼年时与母亲合照)
谢树雷表示,方某洋婚前身体健康,没有什么疾病,“就是精神状态不是很好,反应慢点,生活能自理,曾经打过工,一般的活都能干。”
方某洋结婚后,谢树雷有听说过其在婆家被虐待,但每次去张家找人,却被对方以外出打工不在家的理由阻拦。“他们就说她对象把洋洋带出去外地打工了。”
谢树雷告诉荔枝新闻,结婚三年时间,方某洋仅在 2017 年腊月二十六回过一次娘家,也是这次回娘家,丈夫张某与方某洋娘家爆发冲突,张某称方某洋智力有问题想要回彩礼,方某洋的父亲不同意,喝醉的张某与方父吵了一架。
2018 年阴历七月二十六,方某洋的父亲重病去世,方某洋不被允许回娘家,没来得及见父亲最后一面。
2019 年 1 月 31 日,方某洋被殴打去世当晚,张家所在地的村支部打电话通知方家人,谢树雷和家属赶到现场却没有看到方某洋,“当时警察已经到了,我们一直没看到遗体。”
虐待细节曝光:饿肚子、冬天在屋外罚站、用木棍抽打
(本案一审判决书)
据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自 2018 年 7 月份以来,方某洋的公公张某林、婆婆刘某英、丈夫张某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身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其死亡。
经鉴定,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方某洋的表嫂曾表示,结婚前方某洋一米七六的个头,体重 160 斤到 170 斤,“据说最后都瘦成一把骨头了,而且身上很多伤痕。”
据三名被告供述,因为方某洋曾流产,并且一直未能怀孕,使其全家人都很气愤。
方某洋的公公张某林供述,为儿子娶方某洋,家里前后一共花了 13 万左右,其中 10 万元是借的,事发当天从早晨 8 点 30 起到下午 4 点半左右,刘某英就数次指使方某洋干活但被拒,刘某英多次殴打方某洋,直到当天晚上 6 点半,刘某英赶来对其称 “方某洋快不行了,赶紧回家。”
方某洋的婆婆刘某英供述,2016 年农历的 11 月 18 日方某洋与张某结婚,后发现她行为异常,通过了解获知她有精神方面疾病。再后来他们发现方某洋无法生育,通过就医检查和打听方庄村的乡亲得知,她之前和她村的男人流过产,后来对方某洋从口头数落演变为饿饭和殴打。刘某英称,张某林喜欢喝酒,自 2018 年秋天开始,喝完酒后的张某林经常发泄不满,殴打方某洋,每次下手都不轻,不让方某洋吃饭也是张某林提出来的。
方某洋的丈夫张某供述,“刚开始打方某洋的时候她会反抗,后来经常打骂她了,她也害怕我们了,就不再反抗了,只是说‘别打我了,我听话了’”,其印象中方某洋没有打人骂人、摔东西砸东西及自残行为。
律师:因程序违法及事实错误而重审
该案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由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及张某以 2 至 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丧葬费 37562 元、误工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合计 42562 元。判决书称, 因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从轻处罚 。
今年 2 月 19 日,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武接到案件代理请求时虽已过上诉和抗诉期限,但由于一审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错误,最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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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重审裁定)
张金武告诉荔枝新闻,张某一家人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对方某施以钝器打击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方某的伤害后果,且行为人亦在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仅以虐待罪进行判处。其次,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依法应公开审理,然而一审开庭时法院以不公开审理为由,未允许方某近亲家属参与诉讼,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且程序违法。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因方某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因此张金武主张赔偿金应包含死亡赔偿金及扶养人生活费两部分。
11 月 19 日此案将开庭重审,荔枝新闻将持续关注。
人已经打死了肯定不会再虐待啦
好有道理呀
可是法官能保证他家不会再买下一个 “方某洋” 吗?
死者的公公和婆婆明显包庇了死者的老公。
死者老公判 2 缓 3,明显违背常理。而且鉴于三被告的关系,不能轻易采纳三者口供。
儿媳因不孕被害,公公婆婆为儿子顶罪。公公和婆婆的逻辑也是不同于正常人,家暴儿媳就能给你生孙子吗?带儿媳去医院比家暴有效果吧?如果儿媳能早日认出丈夫真面目,果断离婚,施暴后及时报警,也许就能避免一出悲剧。广大女同胞,请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同犯罪分子抗争,你的忍让只能成为施暴者变本加厉的借口。
打是亲骂是爱,这家伙三年出来之后,法官会把自己独生女嫁给这位男士,体现其大爱无疆的精神。
别的我不知道,但是我一定知道的是:b 乎的某些法律卫道者立马会站出来,用法律的角度、自以为是的逻辑、替杀人者辩解。
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只能用震惊来形容。如今这个社会,单纯的把女性当做一个生育的工具。
根本没有把女方当做一个人来看待,在发现女子不能生育之后,开始对其实施虐待,最后致人死亡。
这家人虐待女方的细节残忍令人发指,让人不敢相信是在 21 世纪这个文明法治时代发生的事情,竟然有人能做出这种事。
这家人如此暴行,在一审中竟然只被判了 2 至 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着实太轻了!那可是一条生命啊!
这样的暴行,因为主动认罪、态度良好,就能从轻判决吗?
故意杀人通常要判死刑,死缓或无期。虐待他人致死,比故意杀害他人,还恶毒上千百倍。
这家人必须要为自己的暴行付出代价,给死者和死者家属一个公道!也给其他人一个威慑,以儆效尤。
也呼吁家里有残障人士的,如果在婚姻无法得到保证,当事人也无法表明意愿的情况下,不要替当事人做决定。
作为家人,20 几年养育过来了,还差几年吗?如果为了彩礼或是摆脱 “累赘”,最后导致失去亲人,也是很痛苦。
这样是对家人的不负责,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挽回的。
结婚,组建家庭应该是每个人应该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残障人士,他们也许无法替自己做主。作为他们的家人,更是要负责任的为其选择伴侣,不可敷衍了事。
要建立在有经济基础、生活保障、有情有爱、真心实意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尊重、关爱和不伤害的底线原则之上,才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说到虐待,近年来常见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虽说常有人调侃婆媳关系都快上升到社会问题层面了,不过发生在婆媳之间的虐待还是比较少见的,尤其媳妇因为不孕问题而遭受殴打虐待,还最终造成死亡的严重结果,更是难得一闻,滑天下之大稽了。
就在吃瓜群众们对此怒发冲冠,等待法院神圣的裁决之剑落下的时候,基层法院判决结果流出,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判刑集中在有期徒刑两年左右。
这下子,各大网友愤怒了,问的最多的无非是这几个问题:为什么判这么轻?合理吗?这难道不是故意杀人?
1、为什么判这么轻?合不合理?
“他都把她打成那样了,还不构成犯罪吗?” 能有这种想法的,已经是普通群众中的有法律意识人群了。但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等刑事案件,以及虐待罪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
专业性地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有入罪门槛的,故意伤害必须达到” 轻伤二级 “以上标准,才能构成了刑事犯罪。
轻伤二级是最低标准,那么这个最低标准是什么状态?给大家举个例子,普通人品一品:
➤比较敏感的地方:
女性”阴道撕裂伤 “,男性” 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比较熟悉的地方:
面部、耳廓 1)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 以上
➤成语 “鼻青脸肿” 的情况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骨折、性器官撕裂,这些听起来毛骨悚然的病痛,仅仅达到”入罪门槛 “,通俗的说,只有把人打成这样级别的伤害,才刚够进监狱。而我们看到的报道中” 打到鼻青脸肿“,很难达到轻伤二级的标准。
实践中,一些 “家庭暴力” 案件会按照 “虐待罪” 处罚,这让刑罚处罚难上加难。作为“亲告罪”的虐待罪,如果是重伤以下,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即便造成了轻伤,只要 “苦主” 不说,也没法。坦白说,没有被达到入罪标准,于被害者身体而言,还算不幸中的万幸。如果真的被打成法律认定的轻伤、重伤,那更是惨状。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第 260 条是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虐待罪只是刑事立案,就已经需要达到 “情节恶劣” 的程度了,否则就只是民事范畴;基本刑期是两年以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才上升一档刑期,拔高到两年以上七年以下,但这个罪名,也始终不存在死刑。
众所周知,刑法是非常严厉的重法,轻则剥夺财产或自由,重则直接没命,所以必须谨慎使用刑法,最基本的就是受刑法追诉的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虐待行为作为一种家庭行为,具有持续时间长、慢性伤害、隐私性强等特点,要上升到社会性危害层面比较困难,这就决定了,虐待罪的追诉起点要求 “情节恶劣”,给受虐待人的家属带来严重伤害,或者经过新闻播报后,给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等。
但是,即便是这样,虐待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也不应当最终只有两年左右的刑期。为什么法院会判得这么轻?实际上,刑法在认定罪名时,除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外,经常被人忽略的就是因果关系,也即该行为是否导致该结果。
相信法官无缘无故偏袒被告人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我们姑且把法官公正无私作为一个大前提来考虑,法官为什么会判得这么轻?虐待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性行为,不一定是殴打,也有可能是言语羞辱、不给饭吃、冬天不给衣服等等,取证方面自然也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综合现有情报,本案中的媳妇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问题,有可能其本人身体情况与虐待行为共同导致该结果,假如婆婆称其不知道,也是一个逃脱罪责的借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是,以上种种不过是尽可能去思考这样判决的理由,站在笔者个人的角度而言,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何况,假如如同被害人代理律师所言,被告人庭上态度恶劣,更是说明其悔罪态度差,仍然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更是加重处罚的理由。可以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即五年到七年之间是比较合理的,考虑到被告人拒不悔罪,顶格判处也不是不可能。
现在,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明显畸轻,提起上诉,现案件已经发回重审。我们要共同期待改判的结果,不要停止关注!!!
最后,我想说,结婚和组建家庭,这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残障人士也是如此。但是结婚组建家庭,必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更要建立在有经济基础生活保障、有情有爱、真心实意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尊重、关爱和不伤害的底线原则之上,才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如果家里有此类残障人士,如果在婚姻无法保证自己或自己亲人幸福生活,且当事人也无法表明自愿的情况下,宁愿不结婚,也不要随便找个人结婚,更不能为了彩礼钱财而让女儿和他人结婚,这样是对自己也是对家人不负责,容易造成更大的伤害。
我有时候不太理解,法律和老百姓对公序良俗的理解能差异到如此天差地别。
这些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智商真是太高明了。
一开始,我还以为这是上个世纪的旧案重提。没想到竟然是新鲜出炉,2020 年新作。
记得河南玛莎拉蒂案,肇事人最终通过赔偿几百万,获得了免死待遇。很多人哀叹这是赤裸裸的用钱买死。
那这个案子呢,是不是大家都要庆幸一下,其实五万块一样可以随便杀个人。刑期比马路上不小心撞死人还少?
这个案子发生在我们大山东,一点也不稀奇。
只能长叹一声,好女命如纸,鲁地少包公。
二审法院虽然发回重审,但如果想要让被告人被判更重刑期,却还是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因为:
1. 本案中检察院并没有抗诉 (法律规定抗诉也只能由检察院提起,被害人能申请检察院提请抗诉,但检察院不是当然就要接受),到达二审的只是被害人之母所提的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而附民最多只能解决赔多少钱的问题,是无法解决该判多少刑的问题的。
2. 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只要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或者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都不能对被告人判处更重的刑罚,若判处了缓刑,也不能撤销缓刑。
3. 实质上,在法院 2020 年 1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后,经过 10 天,检察院没有抗诉,那么被告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已经确定: 一人三年,一人二年二个月,一人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此时,要想改判,要想判决三被告承担更重的刑罚,只有一个途径——启动再审。
4. 对于被害人之母上诉后,发现刑事部分有错 (未公开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其实已经有了明确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判决的批复》: 第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审审理中发现第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5. 即便不考虑二审发回重审的问题,或许是本人知识没学好,不知道还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但如果检察院没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这个事实没有改变的话, 除非一审检察院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的,一审法院依然不能判决更重。最后若是觉得判决有错,依然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判决更重刑罚。
这个案件把社会爆点都齐射了一遍,哪些机关哪些人被羞辱了一遍自领其过。这还是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时节,还是中央开始对这些省份展开依法治国水平进行巡查的时节。上面激动,下面不动,现代的社会之风似乎没有触动基层社会分毫的样子。社会历史成渣积淀的最下贱之处,洗刷起来最为困难。
卖玩具枪都能判十年,而这个打死自己老婆和儿媳,最重的才判三年,这还有天理?
对这种恶行不严惩,如何去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我不禁想起了基督教里的一条教义: 顺服你的男人,就如顺服你的主。听从你男人的教导,接受他给你的惩罚。
是不是就像这位被打死的一样?
当天没被打死,隔天才死的,在教义里打人的无罪。
‐————–
杀人就偿命吧,没什么好说的。动机十分恶劣,行为持续时间特别长。如果不是现代文明社会,该让他受鞭刑至死。
哦,不,鞭完隔天再死。
山东德州女孩方某洋是独生女,父亲过世,母亲有精神病,自己可能也有精神疾病——按表哥的说法是 “身体健康,只是有些反应迟钝”,2016 年“嫁” 给了张某(方某洋 1997 年出生,当年只有 19 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被婆家发现以前曾流过产,现在无法怀孕,受到丈夫、公婆的长期虐待,最终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被虐待致死。=
看完唏嘘不已。怒火中烧。这么多年了,人们的观念早已无法与昔日可比:对女性权益的认知,对家暴虐待的敏感,不断抬升着社会文明的水位。
方某洋童年与母亲照片
按张家的供述,“结婚” 后才发现方某洋行为异常,以及不能生育,又打听到之前方某洋有过流产经历,可已经为娶亲花光了积蓄,这种一腔怒气只能全发在这个远离家人、无亲无故的女孩子身上。
一天只能吃两顿,冬天在外面罚站,做错就挨打……
他们把她当人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很难想像,女孩从 160 斤被折磨到只有 60 斤形销骨立的感受。
张家人用暴力虐待,将女孩推入万劫不复之地,也将一家人推进深渊。
方某洋的家暴不是孤例或特例。
在我亲戚的老家。就有一个混混从外面骗来一个女孩子,十七八的样子,清秀大方。那时我还很小,她刚来庄子时,见到长辈都会叫大爷大娘。
村里人背地都说好端端的一个姑娘眼瞎找这个混子,不干正事,以偷为生,浪迹社会。
过了没几天,就听见他家里的打骂声,那叫声不管多远都可以听得见的。院子里,经常有哭声,哭声很大,一边哭,一边叫。
她眼睛也常常红肿着。
慢慢地她说话变得很少了。
村里都说她被打傻了。
她的家人来找过她。没多久就又回来了。再后面她家人就没再来接过她。可能对她已经失望和绝望。
后来长大后,在亲戚家待的就少了,多年之后就没再见到过,不知现在怎么样了。
一个个现代社会里的悲辛故事。
前不久,四川阿坝视频博主拉姆正在直播,被突然闯入的前夫唐某泼汽油焚烧,拉姆重伤不幸身亡。
事后人们才知道,这个在直播间笑容灿烂的拉姆在婚姻中却痛苦不堪,即使她鼓起勇气报警求助,并想方设法离了婚,可还是无法远离家暴的恶魔,一切努力都成了徒劳。
对于他们犯下的案子,怎么办?
当然依法办理。对广大群众也是一种 “普法”。
从一审来看,施暴者确实得到了法律裁决。只不过,最初的裁决与人们的期许相差甚远。
当地法院以凶手能如实供述,且自愿预交赔偿 5 万元,决定从轻判罚,公公判了三年,婆婆判了两年,丈夫则判了缓刑。
这是惩处吗?是。
这是严惩吗?显然不是。
在社会对家暴零容忍的当下,这番判决必然引起反弹。
好在,其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目前各大媒体已在持续跟进。相信在媒体的监督下,会有一个合理公正的判决。
对程序有一点疑问。
德州中院的通报说,上诉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就是说只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了上诉。在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情况下,事实上之前刑事部分的判决是已经生效的。在这一情况下德州中院无权以违反公开审判规定发回重审,而是应该走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 331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合理个鬼。
家人之间虐待致死比故意害人更让人痛苦。故意杀人至少给个痛快,而虐待致死一样死人,却饱受精神和肉体折磨,最高判刑只有七年,真是盛世如你所愿。
如果某个被家暴严重无法离婚的女性,支开老公和公公,把婆婆虐待致死。法律最高判七年,还能暂时保护她不被家暴。都杀死男人的妈了,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应该不低。好像,比家暴致死好?
如果虐待致死判刑这么轻,被家暴的女性还有活路吗?将来会不会出现很多黑木耳泡三天毒死丈夫的案例。
娘家不强硬,自身没地位的女性,我有几个提议:
1. 可以考虑不婚。
2. 多赚钱,有钱至少可以跑路。
3. 如果你老公娶你只为了生孩子,而你没有生育能力,就离婚腾位置,继续在一起对你没好处。离婚不可怕,死才可怕。
4. 第一次家暴就跑,保命最重要。
有个笑话,说喝酒不犯法,开车不犯法,喝了酒开车也不犯法。
在法律界这样的空中楼阁的逻辑可以说比比皆是。
拐卖人口比卖鹦鹉判的低,杀人不如杀野生动物判的高。
用最残忍的方式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再极度悲惨中慢慢死去,却因为没一下子杀死而得到轻判。
咱们在中学政治课就学过法律的本质,我帮大家回忆一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想起来了吗?法律只是维系统治的工具而已,所以别拿法律当挡箭牌这话是至理名言。
我目睹过这种事。
前年高考完去乡下外婆家过暑假。村子里有一对兄弟,无父无母无妻子。他们四五十岁,靠种地和两头大种猪为生。就是让自己家的猪和别人家的母猪那个,然后收取费用。他们家和我姥姥家就一墙之隔,村子很小,一百多户人家,平时村里都很安静的,街上人也不多。那天我在院墙边晒太阳撸猫,听到像猫哭泣的声音,再听,不是我的猫哭的。我寻声爬墙,看到他们院子的墙角,拴着一个女人,赤身裸体,嘴被塞着,手脚绑着,我赶紧喊我姥姥,我姥姥上不来,我去我舅舅家,找我舅,结果我舅很平淡,叫我不要管,说那女的有精神病,是俩兄弟捡回来的,给她口饭吃,养着她,她经常屋里摔打东西,天热的时候就只能把她拴在院子里了。叫我不要管这事,说那弟兄俩都是不要命的人,没人敢惹。我无法用言语描述我当时听到这些事的心情,很愤怒,真的,气坏了,那是活生生的人啊,就算是精神病,她也知道疼啊,怎么可以把她不当人。我说这是犯法的,应该报 jing。我舅说你可别给我捅事啊,派出所都有兄弟俩的 shu ren,一路子人,你敢惹?我想到我姥姥和我舅舅的安全,决定不报 jing。下午家里没人了,我就翻墙,想把那个女人救了,放她走。但是我下去后,她一个劲地对我傻笑,她身边很臭,我当时有点害怕了,我怕她打我,她真的疯了,一点也不正常。唉,我承认我没出息,我没放勇气靠近她,又翻墙回去了。晚上我睡不着,但是也没有再听到他们院子里的动静。第二天我决定去乡里派出所报警,村子里是没有派出所的,报警就得去乡里。我到了乡里,我又不敢进去。后来我用公共电话报的警,我确定我说清楚地址和事情了,也留了我的一个假名字。
可是,直到暑假结束,都没见有人来救这个疯女人。我带着愧疚又困惑的心情离开了村子。直到三年后的今天,我得知那女的已经生育孩子,精神病也好了些,能独自在家看小孩,我… 我都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这一量刑合法,但不合理。
最近几起案件量刑争议的核心还在于 “有无主观杀人意愿”,这对于哪个国家的量刑都是一个难题。比如故意杀人和不小心杀人,量刑肯定要不同。
**但有无主观意愿,让强势一方更容易减轻法律制裁,弱势方更难保护自己。比如司机对行人、痞子对市民、男人对女人。**司机酒驾无杀人意愿,痞子挑衅无杀人意愿,男人打老婆无杀人意愿。
反过来,想要保护自己,市民反杀痞子,女人反杀男人,都要有主观意愿。。。
以上问题没办法一次性解决,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行不行?刑法应该对家庭内虐待,特别是至死案件提高刑罚了。现在的刑罚实在是太低了。
生育率、结婚率年年走低,我认为这么低的刑罚已经不适合我们现在的国情了。而且,山东已经成为人口流出第一大省了哦!
现在可否专门修改法律,保护婚内人身安全,因为婚内感情更深,所以造成伤害应该判定为动机更重,而非动机更轻。
法律不是完美的,需要被完善。
然后,从道德层面说。
女性千万不要有离婚羞愧心理,千万不要做全职太太,要有社会生活能力,遇到家暴就要跑,告到底。
其他女性,也要勇敢团结,对离婚女性一视同仁。反正遇到对这种事情的讨论,我都是毫不客气的把周围带有老思想的人怼的不敢说话,不管是公婆还是其他亲戚。
虽然已经过去几年了。
=
投降输一半,认罪可免责。
值得可怜判死刑,实在可恶只训斥。
只要你还想信法,我就玩你没商量。
1+1 等于几,我能玩出花。
不合理,定罪量刑都偏轻,会起到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
娶回家就随便打,打死了也不会被判很重,以后就会有越来越多这样的事。
甚至会出现男方想离婚那还不如打死女方的情况。
结婚前 160 斤的体重,去世的时候发现已经瘦成一把骨头了。
到底是什么样的虐待,才会让一个人活成这样?
看到这个新闻,非常的痛心,因为不能生育,就被婆家虐待致死。
据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自 2018 年 7 月份以来,方某洋的公公张某林、婆婆刘某英、丈夫张某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身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其死亡。
在方某洋的死亡鉴定上,也证实了她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在此之前,2018 年阴历七月二十六,方某洋的父亲重病,临死前想见见女儿,结果方某洋不被婆家允许,没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2020 年 1 月 22 日,禹城市法院判决,三被告犯虐待罪,获刑两年至三年不等,赔偿 42562 元。经与检方沟通,方洋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据了解,11 月 19 日此案将开庭重审。
律师:因程序违法及事实错误而重审
该案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由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及张某以 2 至 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丧葬费 37562 元、误工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合计 42562 元。判决书称, 因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从轻处罚 。
11 月 19 日此案将重新开庭,期望正义不缺席。
太惨了,女方父亲去世,母亲智障,女方自己轻微智障,男方花了全部积蓄作为彩礼打算娶一个生育机器,结果回来不能生育,作为娘家亲戚的健全人们,拿了女方的卖命钱后也不肯再管和退钱,所以男方家庭可以多年肆无忌惮的打她。女方的死,婆家和娘家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
1、不合理,已经有人说了,这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范畴了。
2、一般来说上诉不加刑,例外情况是检察院抗诉或者发回重审。
3、这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是什么回事呢?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我不知道,不是法学专业的,但还是想说两句。
受害人面临的,是比熔炉更恐怖的悲剧。
法院可以尽情翻阅法律法规,编织一些精美的理由,来说明给被告判 3 年是合法合理的。不过呢,这件事又会让很多适婚女性逃离婚姻,恐婚恐男,也狠狠打了所有相信法治社会的人一巴掌:你看嘛,这才判了三年,和偷钱差不多。
要你无所谓,我更无所谓。
我不懂,但我还是知道人死没死是不一样的。我被虐待了,没死,那你顶多算故意伤害我。我被你虐待到死了,那你哪怕是过失,也是杀了人。
我被你弄死了,是怎么弄死的重要吗?也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我被你弄死了。
刚看的《菊豆》
只要中国农村的这种传统土壤依然存在,就无法忘却鲁迅和教员的思索和启示。
百年前的农村和今日的农村自然是有变化的,比如温饱,比如小洋楼,比如拖拉机……
但是宗族、夫权、妇女地位……
想象一下,你是个女的,出生在农村,你没机会读高中大学,你结婚没生男孩,你孩子被拐卖了,你离婚了,你丧偶 “克夫” 了,你被 “奸污” 了,你受尽了排斥、讽刺、挖苦、嘲讽、戏弄和厌烦……
你能如何?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旧社会,山旮旯,你连村子都出不去
你是打算在微博和朋友圈找同情吗?那时候没有手机和移动互联网
你能如何?
娜拉走后如何?
朱一旦,或者马小策,你们有新题材了
这都出人命了,才两到三年,确实超出了我的认知
这个判处,是家属出具谅解书了?
依法治国应该判处杀人犯死刑
我一直就说了,我们的法律司法是不健全的。我就很纳闷为什么陌生人之间殴打就算人身伤害而家暴不算,不都是人身伤害?到底哪里不一样,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避重就轻。
我记得一个案子,女方的父亲把她老公全家都杀了,然后女方出了一个家属原谅书,于是她的老父亲就没判死刑。这个案子实在是把我恶心坏了。
不管是家长对孩子的家暴,女人对男人的家暴还是男人对女人的家暴,不能再避重就轻了
生下来,不就是知乎人口生育板块下面那么多二本子人口学家痛心疾首的 “人口红利”,续华夏香火么?
二本子人口学家应该明白吧,其实”华夏香火 “” 人口红利“,和房价,物价,工资,小孩报班没一毛钱关系。
高票某答案不知道是无意还是有意,明明中院已经把重审理由说得清清楚楚,他还是对一审法院种种不合理甚至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一句不提,片面强调虐待和故意伤害不好区分,说得好像一审判决完全在合理范畴之内,实在忍不住了,我把一部分新闻原文贴上来,重点部分加黑,供大家参考。
方某洋家属的代理律师张金武在接手案件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张金武告诉山东商报 · 速豹新闻网记者,一审法院未能允许被害人的母亲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张金武还称,一审法院并未公开审理此案。“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申请人及辩护人方某洋的亲属也强烈要求公开审理。”
张金武认为,被告人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和虐待(致死)两罪。方某洋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多次使用钝器击打的故意伤害行为,营养不良仅仅是方某洋死亡的基础。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对方某洋实施了经常性的虐待行为,但是最后一次钝器击打方某洋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对方某洋造成了伤害后果,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已经成立故意伤害罪。并且将最后一次的伤害行为分离出来后,将其他的虐待行为进行独立评价,也同样能够满足虐待罪的成立要件,成立虐待罪。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
在张金武的帮助下,方某洋家属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 德州中院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三原审被告人均系成年人,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原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且未依法保障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不合理,这就像给被告人发的福利,违背刑法罪刑相适应原
还好德州中院守住了法律底线,根据禹城人民法院的通报,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是方某洋的母亲提起上诉。
那么问题来了,多数人认为一审判决像是发福利,那重审能够加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也不加刑。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本案中,二审时检察院并未抗诉,重审时检察院会不会提出新证据,是个问题,所以是否加刑,自然也是个问题。
此外,若改变原指控,将虐待罪改为故意伤害罪,是否可行?
根据一审曝光的内容,我认为本案更符合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到死” 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
禹城法院审判长孙法宝,
但凡还有点法律工作者或者说做人的良知,
请你引咎辞职!
拿着员额法官的高工资,
你就断这样的案子?
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这是形容人么?这他么是说干尸吧?
畜牲作下这样的恶,是没人性,
你身为法官判这样的案,从恶劣程度来说,比畜牲更可恶!
另外本人不懂法,有这么个疑问请懂法人士解答:
一个男人不喜欢他的妻子,如果一刀子捅死,是不是就是故意杀人罪?可以无期乃至死刑?
但如果他慢慢折磨死他的妻子,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拘禁、饿着、长期不致死的殴打,折磨不成人样,最后乱棍打死,就是有加重情节的虐待罪?两年以上七年以下?
从孙法官的判决,我理解出了让我感到恶寒的答案。
个人认为,迫害家人的,比迫害陌生人更残暴,连家人都能下手,足见罪恶至深,不只是违法,还违反人伦道德,更应该重罚!至少不能比陌生人犯罪判得轻。
从判决可以看出,禹城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实际上是法盲,建议上级领导调查其文化程度。
当犯罪行为够不上故意伤害,只够得上虐待的时候,才按照虐待罪来判刑,而如果案情已经够得上故意伤害,则首要量刑考虑是故意伤害致死,虐待作为并罚加重其刑罚。
父子反杀夜闯行凶者被判死缓,检方称「非正当防卫,闯入家门未必行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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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命不值钱。已婚女士的人命更不值钱,简直就是在助长家暴的发生。唉。这下女人们更不敢结婚了。希望文中的这种愚蠢的女人越来越少。
多少?二到三年?我的第一感觉是人命才值三年。
不能生孩子怎么着?你是娶媳妇还是娶生孩子工具?这件事本来有许多种解决方法,犯罪者却选了最畜牲的一种。
首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治呗!现在治不孕不育的医院这么多,如果真有办法治呢?
其次最方便的方法就是,领养一个孩子。去福利院孤儿院领养一个年龄比较小,合你眼缘的孩子。放心,但凡他有心,你老了他都会给你养老。
结果他们怎么做的?殴打致死,而回答中竟然还有人打拳。
嗯,我估计这部分人连畜牲都不如。
不知道为什么,总有很多人,把话题定格在女方家收巨额彩礼,女方隐瞒精神疾病,女方隐瞒不孕症,女方如何如何
好似那个杀人犯本是一个老实巴交的朴实的汉子。被女方一家各种算计,最后被逼上梁山,手刃这个骗了他的姑娘。
这些人在描述这些情节的时候,充满了对男方的怜悯,若不是社会主义法制条文在那,他们心里那快意恩仇的情绪也要飞出屏幕了。
可是呢?男方中伤女方的所有事,都被邻居们点破,并且敲诈钱的也是他,女方父亲为了见女儿,被敲诈了两次,但始终没有见上女儿。
这本就是一个悲剧。这个男人看准了女方家庭的无能为力,便肆无忌惮的虐待和折磨。
一个成年人,一米六七的个子,最后瘦到六十斤,那就是皮包骨头啊。
她是经历了什么样的屈辱和折磨,受了什么样的苦。以至于,我觉得, 她死了也好,那便也解脱了。希望她可以去一个没有饥饿伤痛,没有恐惧,没有绝望的地方。
所以,那些不停的给这男人辩护洗白的人,你们到底是抱着怎样的心情,说出那些话。把脏水泼到女孩身上。
就算是一个动物,也不该这么被虐待啊。
亲属长期虐待妇女致死。。。就判几年?因为人家不能生孩子 人命就那么贱了?还是 “清官难断家务事”?
这种事情居然发生在今天的中国。。。简直匪夷所思。
这个新闻可以跟广西财经那个配阴婚的舞蹈一块看~~~
一般情况下,遭受这种虐待又没有孩子直接就走人了。能被虐待至死,说明要么遭受了人身控制或精神控制走不掉,要么无处可去。
不管怎么判,人死不能复生,所以还活着但遭受类似境遇的人要好好想想如何自救了。
这哪是法律,要想杀人那就虐待,虐待几年,人死了,判个 2.3 年没事了,这种人就得必须严惩,心狠,没有同情心,各位有想法跟我一样的,支持下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所以,中国绝非不需要女权,而是真正的女权应该上山下乡,真正的女权不应该整天活跃在微博,活跃在游戏平台,活跃在北上广深大城市整天要求影视节目女性要顶半边天整天 diss 游戏产品不到 moon 非好汉。
我们需要的女权是活跃在乡村调研女性权利的女权,是为勇于报警甚至起诉的被虐待女孩们递出法律援助的手,是检举揭发面对家暴不作为的 “稀泥精” 的真正 “喉舌”,是挺在施暴男性面前挡住他们打人的木棒的胸膛,是拍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的编剧、导演、演员和所有推动它上线的人们。
中国女权,任重道远。
显然,这个问题既没法靠入关解决,也没法靠消灭资本家解决。
虐待罪和嫖宿幼女罪一样,在后者未被废除前,同样有许多法律界人士来论证其合理性。
传统儒家讲究的是忠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孔孟之地,没有什么比无子更加恶劣的了,杀个人算什么,人家都快绝后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 [2015]4 号 2015 年 3 月 2 日印发)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认为本案多次使用殴打被害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长期积累的,并非某一次伤害导致,所以很难认定为数罪,但是本案情节特别恶劣,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判处两年到三年显然过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人命案子还能让县级法院审?
被害人被虐待的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这中间被害人有没有反抗过?有没有向娘家、亲戚、朋友以及公安、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求助过?
如果有的话,被害人为什么还会惨死?
那么在这一年的过程中,亲戚朋友有没有冷漠旁观?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渎职?
就因为不能生孩子,被虐待致死!不能生育的女人的生命是不是真就不值得一提?
中国讲究四个字:人命关天,这起案件的性质恶劣程度不用我多说!为什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定义为 “虐待罪”,而不是 “故意伤害罪”?难道就因为一本结婚证吗?殊不知,名存实亡的婚姻束缚住了多少女人?让多少女人遭受到了伤害!
不少人有疑惑:故意伤害罪判的都比虐待罪重,难道结了婚人权反而受损?
我相信她们并不是在质疑法律,而是他们觉得,法律和审判也应该与时俱进。
所以,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束缚住了不少女性,奉劝大家一定要学会及时止损,不幸的婚姻简直就是地狱。
结婚证 x
奴隶契约✓
这是虐杀吧。
如果长期虐待并在一个长期的过程里去导致了死亡反而能被谅解是不那么想杀人的,这极其可怕呀
至人死亡的手段何其残忍,何其反人道,还美其名曰是因为不孕,不孕可以离婚呀。可以休了她,可以出去勾搭野女人,抱个野孩子,为什么要纠缠?
就是因为心理变态,要虐杀这么个结果。
虐待罪,故意伤人罪,导致死亡。都没冲突呀!
谁给了他们胆子让他们去剥夺另一个的生命呀!
真是令人气愤!
审判结果……
公权力这么判的话
会让人女性更加恐婚恐育吧
仿佛让人觉得我们为之奋斗了几百年的人人平等成了一个笑话,虐杀判两三年再减刑约等于没有刑法,那法的威信在哪里?
无数家庭是会效仿的呀,因为过失的代价太轻微了!
那这个地区结婚率越来越低,生育率越来越低,经济垮掉!!!!
“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
这是什么样的脑回路才能判成这样?
都 2020 年了,居然还能有这种判决,禹城基层法官素质不行啊……
说废掉虐待致人死亡的,没用,真的没用
还有过失致人死亡呢?你难道把这个也废了?法官论证也可以说这不是故意杀人,怎么办?
问题出在裁判人员身上,和法律本身关系不大。很多人意识错了一个点,就是误以为法律只有 “推理”,从案件事实和法条机械的推结论,实际上作为法官,更多时候应该是 “论证”,也就是说,明知合理的结果是什么,来为这个结果寻找合法性依据。
比如如果我来判,最少是无期,会考虑死刑,那我会找的依据就是这个男人符合 “故意杀人” 而不能用 “虐待致死” 或者 “过失致死” 的理由。因为那两个罪都太轻
还有一点就是,应该减少缓刑,管制,假释等制度在农村地区的适用,增加实刑的适用。说实话,这些限制自由而不是剥夺自由的刑法制度,允许被告人在外乱跑,他们根本就不在乎什么报备,什么不能违反规定…… 这些虚刑只有对流动性强的城市人口才管用。
这个结果法官会不知道他是不合理的吗?当然知道。合法也不能掩盖其判决出现根本性错误的事实
所以,这种社会影响恶劣,罪责刑明显不对等的情况的案件,不光要 “正本” 更要 “清源”,派出监察组调查法官审判是否受到了不正当干涉(例如受贿,上级施压,人身威胁等),如果法官本人有问题,或者是在“无干涉” 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个判决,那此人的价值观念,也不应当做法官
另外,从法官对涉及人命的案件,竟然用了缓刑这一点来看,这位法官很明显,根本是一年都不想判,甚至想判无罪。因为缓刑管理制度,只会不允许犯罪人跨县,或者交出某些证件,但是人却可以在外乱跑,这些东西,在安土重迁的农村地区,几乎没有任何意义。
此外,也有必要暗查一下这家人在当地的背景,杀人后居然会出现缓刑,我想这家人可能没有媒体报道出来的这么简单,不然法官能冒着那么大的风险为他们开脱?在扫黑除恶这个关键的时间点上,应当有督导组介入,对这家人甚至当地农村的道德滑坡程度,黑恶势力的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估。
故意杀人,比防卫过当和见义勇为判的还轻,这已经不是一般人的价值观所能理解的了。我相信当地的司法系统,被告人一家人,肯定没有那么简单。
不是法律专业的,老百姓,
感觉太轻了,一个生命,活生生的人,虐待致死,这是多么令人发指的事,两三年的刑期,合适吗?
中院既然发回重申,改判可能性比较大。怎么判,为什么这样量刑,需要有合理的解释,性质恶劣的案子希望能以最慎重的态度定夺,怎样保证我国妇女儿童的安全,维护她们的权益,法律层面会给出什么样的答案,老百姓拭目以待。
另外,出现这种长期虐待,不是一天两天,当地基层干部社区工作人员片警妇联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问责?
我以为,董姗姗被虐待致死杀人犯被判六年已经是恶心到极致了。尼玛这来了个获刑 2-3 年?!?!?!
一条命没了啊!!!!!!!!!!!!!!!!!!!!!
我 X,法律不止是判决,更是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的底线,这种都不严惩?不是让底线越来越低吗??
就算到不了故意杀人,起码也要虐待加上故意伤害,10 年起步吧。
婚姻本来应该是让人向往,本来各种营销号的推动,就已经让年轻男女对立,好像结婚就是谁要占谁的大便宜一样。
对于因为婚后发生的生命危险这种事,法律居然不兜底?让被网络铺天盖地的婚姻不幸论的年轻人,更是恐惧婚姻。
结婚本是追求幸福的,但真的不是所有婚姻都能幸福的。婚姻,真的要慎重,一辈子的事情,不要盲目冲动结婚,无论男女!
打算结婚前,起码思考下这些,两人有没有足够的了解,包括对方家庭的了解,是不是爱为基础,都有愿意为对方为家付出的信念,男女都要三观道德正常。
如果连上面这些基本条件都达不到,那婚后很难幸福的,一定慎重慎重!
我跟我爸感叹国外虐待罪判得严,而我们国家没有的时候,我爸说,我们国家有虐待罪啊,你不懂法律不要乱说。
我觉得好像有哪里不对但无法反驳,直到看到这个新闻我才意识到,我的意思是:我们国家缺的是判得严有震慑力的虐待罪,而不是一个成为杀人犯脱罪理由的罪名
这不判个过失杀人罪?
最起码的了吧?
我个人应该是按照故意伤害并致死的严重后果来判啊。
当真人太多了,不如二级保护动物了?
偷盗保护动物都是十年以上了,这杀人还能判两三年还特么能缓刑,这确实是我万万没想到的。
其实,有很多罪名可罚,偏偏这个法官挑了个最无关痛痒的,真的吐了。
魔幻!
定成虐待罪应该是错了吧。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罪名的时候,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的判罚很明显要重于虐待罪。所以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判处刑罚。
不得不说,赔偿五万,判刑 2-3 年的刑罚,实在是微不足道。
方某被丈夫张某、公公张某林、婆婆刘某英多次以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方式的行为属于虐待,但是方某被殴打致死的行为已经超出虐待所能涵盖的罪责。
伤情致死,完全可以考虑以故意伤害罪对 2019/1/31 的杀害行为以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提起公诉。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 17 条:
要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平日的虐待可成立虐待罪,1-31 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应当数罪并罚。
我一个外行都知道 “殴打致死” 这是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是故意杀人啊,最高是死刑。
还有,我想不出来一审能审出来虐待罪的动机是什么,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将故意伤害罪按虐待罪处理?是出于封建思想的判决呢?还是某西方白左思想的 “重罪轻判” 原则呢?
真相令人骨寒。
生活在山东农村,说几个身边的案例吧
小 A 是小儿麻痹的患者,年纪大了难娶媳妇,娶了个隔壁村智障媳妇,随之买来了个孩子,去年小 A 去了派出所,经过打听才知道这个孩子是贩卖的,孩子被送到了福利院,孩子一直是小 A 父母在带,从喝奶粉一直到会走会叫爸爸妈妈,小 A 对他媳妇很一般,但也不至于虐待的地步。
上世纪九十年代,小 B 父亲着急自己儿子还没有对象,随便物色了个,小 B 家里穷,住在山上,不好娶媳妇,结果娶媳妇回家看竟然愣愣傻傻的,随之生了个儿子,幸好儿子智力正常,小 B 的精神生活跟个光棍差不多,自己一个人做饭洗衣服,对媳妇无法交流但是也一般,媳妇还经常馋了去村里小卖铺直接拿鸡腿之类的吃,逼得小 B 只能厚着脸皮每次去结账。后来媳妇有一次冬天回娘家,家里羊生了媳妇父亲急着回家看母羊,没把媳妇送到家,送到半路,路上都被大雪覆盖了,就这样媳妇丢了,至今没找到,几年后小 B 又另找了个二婚媳妇。不过他的儿子因为都知道有个精神病母亲,一去隔壁村姑娘家提亲人家都害怕遗传,纷纷拒绝。
小 B 的弟弟 小 C 一直没娶到媳妇 后来家里给买了个云南媳妇,后来小 C 父亲去世那天,云南媳妇跑了
我有次在我们那边的邮局兼职,这几年国家发放残疾人补助,有一个聋哑人,他的媳妇很矮,大概 130 左右,一看就有智力障碍,第一次来没带全证件,无法和他们交流,幸好聋哑人识字就在纸上交流,来来回回好几次证件带不全,因为他媳妇也要领补助,而他媳妇不能自己签字,需要提供相应证件由别人代签,最后把证件带全了,结果发现身份证过期了不能领,我们邮局工作人员也很心酸~ 在邮局工作的这阵子,看到过很多残疾人老年人过来领补助~ 大概世态炎凉人生百味大致是如此吧
在我们这边以前有个风俗,甲和丙都娶不上媳妇,甲的妹妹就嫁给丙,丙的妹妹嫁给甲,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我知道的就很多很多
我是 2000 年出生的,我上学的小学同学有的母亲是云南那里的,基本上就可以推测是买来的媳妇,然后有了孩子,就舍不得孩子不想云南了~
换孩子的也有,有的人家里想要女孩有的想要男孩,就这样达成协议,双方人家小孩换掉~ 我刚出生的时候家里想要个男孩,医院产房有一家想要女孩,父母考虑到另一方父母实在是太丑,担心这个男孩以后长不高曲曲扭扭的不好找媳妇就拒绝了
这些都是我身边的例子,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对于残疾人士的婚育的问题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对于一些落后的婚俗所幸社会在进步,这些在被割除
其实问题中这样的例子在农村绝不少见,这样的问题有关传宗接代的老思想,有关残疾人士的婚育保障,虐待确实是不对,但是这个问题折射了很多~
不能让这个可怜的女人死不瞑目
遭到 “打、冻、饿、禁闭” 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持续时间达半年,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年仅 22 岁。
德州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 “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软组织挫伤死亡”,判张某林(方某洋公公)三年有期徒刑,刘某英(方某洋婆婆)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张某(方某洋丈夫)缓刑。
此后,德州中院二审将该案被发回禹城市法院重审。
一、首先应该考虑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报道说大面积钝性外力导致挫伤致死,更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特征,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致死)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即使认定为虐待致死,致被害人死亡,才判刑三年,比有的过失致人死亡还请轻,为什么量刑这么轻,有什么依据?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些人说什么被害人嫁人彩礼被亲戚收了,现在赔偿也是给所谓的亲戚,结婚几年没望过!
还是得看看细节:
1,张某长得丑,压根找不到老婆,所以经过媒人介绍取了方某洋。
2,彩礼花了 13 万,10 万是借的,这对于穷苦家庭,不少开销。
3,两人 16 年 11 月结婚,17 年 12 月男方想退婚被拒绝,18 年 7 月女方父亲去世,也就是家里出了一个精神病母亲,没有人了,开始被男方一家三口殴打,19 年 1 月底被殴打致死。
4,初审的时候,男方一家不赔钱,也没有悔改之意。
5,想退婚的主要原因就是不能生育,并不是精神有问题。
这件事情的背后,还是要看到反映的一些问题:
1,穷苦农村没文化的缺乏法律常识。
2,思想封建,娶老婆为了传宗接代。
3,彩礼习俗,有些父母就是为了钱。
这理由就扯,因为女方不能怀孕所以殴打虐待女方?殴打完就能怀孕了?
犯罪嫌疑人以女方不能怀孕为由头,实则是为行发泄暴力之实,不谈杀人的故意起码是伤害的故意。
说白了,这女的就是他们全家的出气筒,在外不开心了,回来打几下女的出气。跟拳击馆的沙包一个性质。
说因为女方不能怀孕才打她,恐怕是为了激起某些封建思想人群的共鸣罢了(这群人心里固执地认为女人不生孩子娶你干什么)。
有些回答洗地目的太明显,说因为女方是精神病男方才打她。我就想问问,女方是精神病婚前瞒着男方了?女方母亲是精神病,男方事先不知道?知道了还依旧和女方结婚为的什么心里没点数。女方求着男方跟他结婚了?女方是婚前没有精神病婚后突然变精神病的吗?还是男方认为精神病这种疾病婚后还能改?
我是专门来看男性用户们的评论的。因为有点好奇。
看来在大男乎,还是有基本道德和是非观的男性占大多数。至少没有人在这下面说 “你们女的活该”。
没办法,作为小小小的知乎仲裁官,天天都要看到 “南拳女拳互相打拳互相骂” 的难题摆上来,真的很败胃口。
仇女、随意给女性扣 “女拳” 帽子的男性们,这个问题下倒是集体失语了。
我只是个路人。
没办法,其实中国的男女平等,还任重道远。看看这种例子就知道了。爆出来的是这个,爆不出来的呢?嫁了人就是二等公民的女性,离婚的,家暴的,被出轨的,多着呢。
农村女性的人权和利益,谁来保障呢?
一开始我以为死者是个弱小的中年妇女。
后来才知道她只有二十多岁,而且身高 176,出嫁时 160 斤。
这身板,放在男性里面都不弱。
知道这些后,我心里更寒。
比起罪犯对死者的肢体暴力,他们对死者的精神摧残更可怕也更可恨。
为什么这么壮的一个年轻女性,不敢反抗罪犯的虐待,甚至不敢逃离这个狼窝?
对不起,我又想起 “在中国,女人出嫁后就没有家” 这句话。
再联系到她被父亲用 13 万卖给这家人,她一直被灌输的就是 “出嫁后就是婆家的人,给婆家传宗接代天经地义”,婆家要她做什么,她就只能做什么。
她甚至可能已经接受了 “不能怀孕就是她的错,就是她对不起婆家” 的思想,把自己的悲惨遭遇归结为自己不能怀孕的“报应”。
所以一个 176 高,80kg 重的壮女孩,不敢反抗,不敢逃跑(也无处可逃),被活活虐待致死,死时只有 60 斤。
比起肢体上的暴力,对女性思想上的禁锢,更需要尽早破除。
所以这种不正常的一家人难道之前一点都不会表现出来?
这他妈还能娶到老婆?
我有个同事,年龄比我大一些,他和前妻离婚就是因为前妻不能生育,和平离婚。我觉得他的做法才算正常人,我们不强求一定要不介怀配偶无生育能力,所以你可以离婚再娶啊,你一家人打她有什么意义?
我小时候看武侠电视剧,有些人物受了重伤活不了,还求人给他一个痛快,因为慢慢死去更加痛苦。可见有的时候,殴打多次导致受害人慢慢死亡,其手段残忍程度未必不及用凶器导致受害人快速死亡的情况。所以量刑上完全可以给重一点。
虐待罪只应是精神方面的,牵扯到肉体伤害的一律故意伤害起步
我的答案是 取消婚姻!婚姻是人类史上最险恶的骗局!
明明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谋杀,怎么就变成他家庭内部的事情呢?
这个问题忽略了很多细节,一个社会话题被搞成了简单的法律适用话题:
1. 女方受害人之前流过产,是性侵导致的?还是有过男友?还是二婚?
2. 两家都承认,女方受害人有精神病。
3. 女方家庭在未告知流产的情况下(精神病不清楚是否告知,但应该可以看出来,因为男方辩称中没有提及精神病问题),男方家庭花了 13 万彩礼娶了媳妇。
4. 婚后女方无法生育,两家因此产生过争执,男方家庭提出退彩礼,女方家庭拒绝。
5. 女方受害人父亲过世后,女方受害人受虐、受到故意伤害致死。
6. 目前二审法院是以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而不是以法律适用错误发回重审。
虽然公众可以要求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严厉谴责等等,但是依然不能掩盖这就是一个时有发生的、典型的:
男方家庭 “以彩礼形式购买” 有精神病的媳妇结果发现不能生育,而女方家庭坚持“买定离手,恕不退货”,最终在女方家庭的主人去世后男方家庭变本加厉虐待媳妇导致死亡的故事。
这新闻真是魔幻。有偷情被浸猪笼的,有生出来孩子被打死的,我莫不是回到了大清,什么朕的江山亡了!
社会在进步,技术在飞驰,人性,徒留原地不动,社会关系,毫无变化。
本案分三种情况。
1. 如果是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定虐待罪没有问题,量刑加上一些减轻情节,还在法律的范围内。
2. 如果是被害人直接被虐待行为致死,应该是虐待行为,和致死行为,两个行为,定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量刑明显违反法律。
3. 因长期虐待导致被害人身体不支致死,虐待行为包容评价为伤害行为,以缓慢的方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定故意伤害罪。
因为没看到判决书,所以我再想,是不是媒体又一次的带了节奏?
因为本案真的是太多爆点了,无法怀孕,家暴,彩礼,太符合舆论的胃口了。
要知道现在的时代和十年前不同的,这种普通人明显感觉违法裁判,真没几个人敢干。
所以我就怀疑是不是媒体又一次的在带节奏?
本案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就是虐待罪,法院没有建议检察院,也就是说如果本案要定故意伤害罪,就要法检合伙来搞违法裁判。
在本案之前就有指导案例发布过,2012 年指导案例李艳勤案。
指导案例虽然不及判例法国家的判例,但对实务也有很强的约束力。
所以如果本案真的有冤情,就需要当地公检法联合公然违法裁判。
这难度让我不得不怀疑是不是媒体带的节奏。
如果真应定故意伤害罪,而定虐待,这是违反指导案例,属于重大过失。
而且监察委或许可以从本案入手,好好查一查。
如果案情本应定虐待,希望舆论还是能保持一些底线性的理智。
现在能改变结果的只有上级检察院抗诉,如果德州市检察院不抗诉,我更相信判决没有问题,而是媒体再带节奏。
因为德州市不是哥谭市,这里是中国不是某国。
现行的婚姻制度真的越来越像奴隶制度,从一件迁户口的小事儿就能看出来,女人一旦结婚,在法律法规上,就变成丈夫的 “所有物” 了。
最近我家在搞迁户口的事儿。起因就是我妈到我工作的城市定居,要迁户口,但是我爸爸暂时在老家照顾奶奶不能一起过来,也不方便异地办理手续,就打算先把妈妈自己的户口迁来。然而被派出所告知我妈如果不和我爸在一个户口上,必须我爸本人来签字,也就是相当于我妈如果想迁户口,必须我爹同意,即使迁入地的房子是我妈单独所有的,也必须我爸同意,就因为他们是婚姻关系,然而我爹要是方便过来不就不需要我妈单独迁出了吗?最后是我妈去了三四回,又找了人,又把我爸一起迁过来,才弄好。
今天我又去迁户口,结婚的时候没迁,现在爸妈都迁了我又有娃,就打算也迁一下,因为我老公买的新房子好几年了也没有房照,老公的户口在一个环境不好的老房子上,所以我妈建议我先迁到他们的房子上。结果被户籍民警告知我必须迁到我老公的户口上,不能和我妈在一个户口。一定要迁的话,必须我老公写一个同意证明,我才能跟爸妈在一起。what?我跟我老公结婚才五年不到,我爹妈是我三十多年的爹妈,再说都是我家买的房子,我户口落哪里还得我老公同意?所以一结婚女人连户口自由都没有了,自己爹妈都不能把女儿户口落自己房子上,必须得女婿同意。。。。
合理个锤子 ,建议这家人直接判死刑,这种虐杀必须进行重判。
打老婆孩子的男人,不男人啊!
义乌这政策不错,试用一阵子。如果没有大的问题。我个人建议全国推广。
好家伙,山东
就因为不能怀孕,不能继承您家的优秀基因,让您家断了香火,皇位穿不下去了
18 年 7 月到 19 年 1 月,半年时间就给人折腾得没了
一方面是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
娶回来才发现姑娘有些问题(合着婚前就没处过呗)
然后又了解到姑娘有流产史
另一方面还是觉得自己花的钱不值
再然后,反正这姑娘娘家无人,自己又是个好欺负的,干脆大事小事的气都往人身上撒了
16 年结婚,照姑娘这性格看估计也是在家受委屈的,18 年干脆直接丧失人权了(夸张说法)
两人结婚基本就像是买卖一样,这也跟男方家反复提到的 “赔钱” 有关
但这个 “货物” 已经被使用了,就不好退货了,而且显得自己不体面
那这钱花了,就要起到作用,怎么办呢?
其他不行,生孩子总会吧?
估计两年间一家子也折腾得不行,姑娘也因为没能怀上孕而饱受冷眼嘲讽
说实话我真不能理解这种行为
不管怎么生气,都不是你们施虐的理由
对方是人,不是畜生可以任你们打骂
真嫌弃人家你离婚啊,眼不见心不烦,非可着人欺负
那再打也打不出孩子啊
看他们这样子估计还觉得自己上当受骗气愤难当呢
为什么不想想自己啥样?
一家子都是拎不清的,姑娘们以后结婚一定要好好考察对方家庭,别被伪善的外表骗了
奥当然,男孩子相亲记得多跟人处处,有啥问题婚前发现,能解决解决,不能解决就换
可千万别勉强,最后反而姻缘不成成仇人
最最后就是,希望每个人都有父母,希望每个父母都持有合格证书,希望每个人都能真正地成为 “人”。
谢邀,我十分同情女子的遭遇。但是关注此事的网民要注意不要给地域黑可乘之机,涉及地域黑的一律举报。这个话题最先转发的是南方系媒体,结合近年来 “山东女人不能上桌” 的谣言,就明白了。这些媒体要的效果不是伸张正义,而是流量,顺带着转移西南两广福建重男轻女的舆论压力。头条上已经被地域黑占领了,评论都是 “山东是个神器的地方”,仿佛潮汕地区那些曾经因为重男轻女无法上户口的“招弟” 们不存在了一样。
人性之丑陋……
这个老公居然因为妻子没有怀孕,而伙同父母杀掉自己的老婆,不知道是愚孝还是没有法律常识
这个妻子也是傻,自己被人虐待也不知道报警或者找朋友帮忙,居然就这样被折磨致死……
公公和婆婆不知道是不是愚昧无知,居然还因为没有怀孕而虐待并打死自己的儿媳妇
不合理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不要用没有先例搪塞吃瓜群众,你就是先例,法官,您就是历史的推动者
这个问题,不管结果如何,我经常说一句话,不要想传统家庭关系势力妥协。现代社会就是现代社会,该有点儿现代社会精神。
这种情况啊,我怕知乎说我不友善,但是我想说一下 ta(宝盖头那个来形容),原意是眼镜蛇,也叫 cobra。行为上案犯和 cobra 无差异了。但是,这类人能堂而皇之的活在传统宗族和香火文化势力,在这种观念和信仰的庇护下,一些不被现代社会所容忍的行为自然被合理化。
因为那是那个伦理逻辑下的合理行为,就是这样。
so,这个问题,我不知道怎么说。
法院应该认识到,虐待罪是一项历史遗留罪名,是为了适应家庭氏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组织形式过渡的时期而形成的。虐待罪在现代社会还有价值,但价值在削弱,逐渐会退出历史舞台。
按照现代社会文明和法律的认识,任何人都不得伤害他人的肉体和精神健康。但在家庭氏族社会,家庭成员之间人与人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比如古代社会某些时期,老子打死儿子、主人打死奴婢,都不算杀人或者可以从轻发落。但妻子谋害丈夫、儿子杀死爹妈,就是大逆不道,要凌迟处死。社会广泛存在这样的认知,法律也就单独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进行了规定,减轻了刑罚,这是虐待罪存在的现实基础。
我国社会现实,还有很多家长以打孩子作为教育手段,父母打成年儿女,丈夫打老婆,也得到社会一定程度宽容。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逐渐引导社会转变,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实践当中,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应该逐渐收缩,对家庭成员间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惩戒,普遍应当适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受害者父亲去世了,受害者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受害者患有精神疾病,受害者是独生女。
这是骗婚骗彩礼?谁骗的婚?受害者去世了的父亲骗的,受害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骗的,还是受害者骗的?彩礼又是给谁花了?受害者去世了的父亲,受害者的母亲,还是受害者?男方掏空了家底又借了外债出的彩礼,难道是给了受害者父亲,却没有引发森林大火,男方家是有多揭不开锅。难道是给了受害者或者受害者母亲了吗?她们患有精神疾病!她们甚至发病的时候可能连自己做了什么都不知道,还能去骗人结婚骗人彩礼吗?如果是给受害者亲戚了,这难道不算买卖人口吗?买卖双方哪个无辜?
说一万句,这件事里面受害者都是无辜的。即使是男方被骗了,可他们三个杀的不是骗了他们的人,而是虐待折磨死了这件事里最无辜的受害者!
精神病患者不是人类吗?他们杀人了不偿命,被杀了也讨不到公道,对吗?
同样在山东,一个开玩具店的店主,因为卖玩具枪被判了十年。不讽刺吗?
???
如果你想杀死一个人且不想被法律严惩,就和她结婚吧。杀死她之前生个娃判轻的几率更高哟。
都说压力太大房价太贵让人不敢结婚生孩子。
其实反而是脑子清楚追求生活品质的不结婚生育。
我希望关注点不是打死妻子上,而是打死残障人上
最近的几个热搜判决都很神奇,在社会意义上除了负面影响以外啥都没有。
像这个案件,摆明了就是给广大潜在的罪犯一个合理杀人又判刑很轻的方法,估计要是不重判,很快类似案件就该雨后春笋了。
下不了崽的女人命不值钱,呵呵!
原来如今还有人脑子没跟过来,还留在上个朝代
出人命,妥妥的就应该按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不合理。
根源上就不合理。
我一直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该比故意杀人罪判的更重。
因为前者包含且更加强调了 “折磨” 在罪行中的位置。
现在的逻辑我没法理解。
在漫长的时间里对受害人加以精神和肉体上的反复折磨后将其虐待而死居然判的比打掉别人两颗牙都轻,我没法理解。
能理解的我希望他们亲女儿经历同样的事情后再来跟我讲道理。
草他大爷个瞎眼!
为何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虐待罪是亲告罪,法院不告不理。
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判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情形。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根据该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上应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行为人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依此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又因行为人具有长期虐待被害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又对周边村镇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且无悔罪的表现的情节。
故可依法从重判处,
故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又因我国对死刑的动用极为审慎,故判处无期徒刑是比较合理的判决。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请文明评论对话。
这么恶劣的故意杀人判刑这么轻?
突然想回到六十年前了。
那会儿虽然矫枉过正,最起码真的有罪的人也不会放过吧。。。
令人发指! 可怜这姑娘来人间走一回,爹娘不疼,老公不爱!
何苦为人,何苦为女人!
更可悲的是欺凌弱者,这样令人发指的行为竟然堂堂人民法院法外开恩!
不说这赔偿款,如此量刑,让欺凌弱者行为被庇护,量刑如此,都良心不痛对吗?
若有良心,爹妈怎忍心让自己的骨肉被人欺凌如此? 我娃别人碰一根指头试试! 只知道孩子没了时要钱,这钱揣着晚上能睡着觉吗?一个成年女孩仅仅 60 斤重,被活活打死,她就不是自己的骨血吗?姑娘被强奸了,做父母不改为其讨个公道,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吗?
若有良心,这婆家怎能如此虐待,一个活人呀,活活打死,得有多狠的心! 这样的人家谁敢再嫁? 这样的人就逍遥法外!
难道就因为这姑娘没法为自己申冤,法院就合着伙欺负这死去的人!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此乃天经地义,这姑娘逝去,这法院就这样包庇如此无良欺凌弱智的说人不配的凌辱者,杀人凶手吗?
愿这姑娘下辈子投好胎,遇到一个爱你的爸妈!
我看到评论区里很多人提方家要了天价彩礼,特意去网上搜了一下,13 万,十万都是借的,五万还了回去,五万给张家装修房子,还给了一万多的陪嫁,剩下的不到两万,结婚是在 16 年,如果还有人说这是天价彩礼,那我无话可说。
虐待?这是杀人吧?娘家那边都绝了是吧?
我不知道这样的人是什么心,本来不想回答的,但却给我推了这样的回答
人命是小事还有什么才是大事
难道女性受害者它就不能被提到社会公众面前?提到就是男女对立?
我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真的太难受了,她和我同岁,却这样就失去了生命,如果这是我的家人,我实在是没办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如此性质的案件居然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又是哪里来的合理,如果合理了,是不是也就是说明了原来一条人命的代价就是如此?
而且就这判的居然还有人觉得男的冤了,男的判刑过重的,还在同情罪犯的,需要怎么才能觉得不冤啊
不合理。
这事看得我全身不舒服。
我说,这种恶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行只是短短的俩三年劳改的了吗?这行吗?这不行!
如果可以用一般刑罚来定罪这样荒唐之事,法律的冷酷力量可堆积,那么浙江大学的努某案件就没错,宝马哥也没错,恶意伤害?家暴?弃婴?啥?这些都没错嘛!这都是内事,关你法庭啥事?关你法律啥事?
这 TM 一波降维打击把我搞得懵里懵气的啥时候法庭都成事后诸葛亮了?啥时候社会的潜规则不管用了?
我认为这事不能这样判刑,以免出现某些心怀不轨之人利用法律,刑罚来侮辱大众的价值观而落下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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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不合理!!!
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被夫家虐待致死,一审法官就这样判决?
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把一个人虐待至死的代价 = 如实供述罪行 + 预交 5 万赔偿金 + 共 5 年 2 个月刑期(有期徒刑 3 年 + 2 年 2 个月 + 判 3 缓 2)?
死者是一个人啊,不是动物,难道是因她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而不能享有同等的生命权吗?一审法官真的是书读到狗肚子里了,且极度冷血,居然还决定从轻处罚,不知道的会以为是他个人收下了预交的 5 万赔偿金,去他娘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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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底下有知友说不婚不育保平安,虽说可能是气愤的网络发泄,但令人绝望的是,不婚不育也避免不了这种从轻处罚,哪怕是没结婚只是谈恋爱,也在从轻处罚的范畴。
当法律在某些安全方面保护不了女性的时候,找伴侣真的是有三分靠运气,毕竟人是最善于伪装的。
所以做为女性,真的要带眼识人,心动的同时千万别被男色和金钱冲晕了头脑,一定要仔细观察他的品性如何,尽量避免与言语偏激有暴力倾向的人交往。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嫁错郎,命都亡。
希望这个案件被大家讨论,结局不止影响这一个案件,而是作为一个契机,让所有的家暴案件的结局有个改变
什么家暴?什么虐待罪?
故意伤害就是故意伤害
杀人就是杀人
对自己的亲人动手
对老弱病残动手
对无力反抗的人动手
罪加一等!!!
因家暴起诉离婚的,请法律偏向受害者,支持离婚的诉求!!!
人命关天,这世界上有多少人看似正常,其实回了家就是魔鬼,这世界上有多少看似正常,其实生活在地狱!
不合理,起步十年,至少要判二十年才对。
这件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德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21 年 5 月 14 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公公 11 年、婆婆 6 年,以虐待罪判处丈夫缓刑。
家不能成为暴的避风港。普通网友虽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基于最朴素的正义感,都认为一审判轻了。一审法官如此轻判,怎能服众?欺负苦主娘家没人的不是法律,而是执法的人。
就想知道,一刀捅死和慢慢割肉导致人流血休克而死哪个残忍,长期虐待无异于凌迟啊!
无法提供子宫的女性(尽管只是主观上认为),无法满足传统文化对生殖的需求。
精神障碍的女性,不被视为与普通人拥有同等的权利(落后地区的这些群体,人权问题尤为突出)。
正当防卫致对方死亡,首先考虑的不是防卫而是死亡,正当防卫也变得不正当。
虐待致对方死亡,首先考虑的是亲缘关系,而不是死亡,于是主客观的恶意都被一笔带过。
薄命女偏逢中山狼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这个量刑也太轻了。
被建议修改了。
第一次回答的时候比较生气,所以措辞可能不妥。不说了,我只能说山东的生育氛围比较浓厚吧。
我是山东临沂人,城市出生 & 生活。二胎没开放的时候,亲戚里除去公职 / 身体原因,基本都二胎起步。不能生育的话,在亲戚中间是笑柄。
山东的男孩子很多很不错,但是如果有女孩子考虑坚持自己做生育选择 / 丁克等,建议慎重。可能男孩子没啥,但男方家长的催生压力很难顶住。
祝大家坚持所爱,一生幸福。
养女方知社会险恶!
如果这个判罚成立无异于助长了这种歪风邪气!!
我老婆的妹妹刚好嫁到山东,由此知道了一些当地的习俗,分享一下,不存在地域歧视,只是借此表达一下女性之难。
之前不知道,山东重男轻女之风有多盛,我老婆妹夫是枣庄的,据说当地有个不成文的习俗,男女双方先生孩子,再领证,主要是为了生个儿子!令人深思的是,女孩往往也能接受这样的习俗!或者说这样的陋习!!
另外像该案中的女子,没有人为其做主就容易变成生育机器,卖到那些单身汉家里生孩子,生到男孩后可能被专卖到另一户继续生孩子!
在和同事讨论该案时得知我国西南某省在三五年前,如果城里人开个车去农村,很容易就能带回一两个女孩,这个有点玄。
最后我有一个客户,家里相亲娶了一个老婆,生了个女儿,去到深圳创业之后,又找了个小三生了一儿一女,而且正房和小三还住对门。
说这么多就是想表达,一是基层妇联工作的重要性,先不说家暴现象,类似这样把妇女当做生育机器进行贩卖的行为绝不止这一例,该案中妇联说没有接到举报,所以无法介入,那妇联的工作能不能更加主动一点?如果不是出了人命,这件事还要瞒多久?这个女生还要受多少折磨?基层还有多少这样受苦受难的女孩?
二是想呼吁一下立法,针对孩子和妇女这样弱势群体的暴力和犯罪行为是不是应该加重处罚力度?公安机关能不能抛弃 “清官难断家务事” 的思维方式,首先针对家暴进行打击,让那些男人知道,女人是不能随便伤害的!
三是想告诉那些养儿子的父母,希望你们从小教育好自己的儿子,让他们知道尊重女性,尤其是一些当妈的,自己也是个女人,为什么要为难媳妇?
最后,那些有女儿的父母们,我想说除了教会女孩自我保护之外,更要让她知道自己的可贵,要让女生从小就建立强烈的自尊自爱自重的意识,要告诉他们如何识人选人!
希望每个女孩都有一个美好人生!
我小时候听爷爷讲过一个故事,在旧社会,儿媳妇的家庭地位其实和家畜差不多,缺粮食吃的时候,儿媳妇会被杀了吃肉。我感觉这位方姑娘的公公婆婆就是把她当成家畜了。这是把人不当人看啊!
把你往死里面打
但不把你一次性打死
这不叫故意杀人???
学到了,学到了
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
不应该数罪并罚吗?怎么就挑了一个?
不由让人浮想联翩。
网上流传山东女人吃饭不上桌,是否为谣言?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2306521
不婚不孕保平安,千万不要结婚,结婚就是男性压迫。
广大女性一定要看看这个判决,然后好好想想有没有必要替这种民族延续香火
夫家三人需重判!
此外仍需关注:1、女孩精神有问题,婚前被同村男玷污流产导致不孕但无人追究 2、女孩母亲也精神也有问题,明显和女孩一样当年是被父亲买来的 3、女孩家人隐瞒其精神问题和不孕将其卖男方家,在明知女孩受虐,仍拒绝退婚退彩礼。总之,除了可怜的母女都不是好人!
会深挖吗?持疑
不合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这都把人虐待致死了,才判三年,这量刑要是合理,简直搞笑。
玛莎拉蒂案两死一伤,赔了几百万,判了无期,要不是为了伤者能顺利拿到赔偿,我都觉得判的轻。这倒好,凭着一张结婚证,打着家庭纠纷的名义,把人活活折磨死,最高也只会判七年。现在更是凭着仅仅五万块钱,就换来了三年有期加缓刑,刑期一过,又是自由身了。
我是不懂,棍棒直接往头上身上打,凭什么不算故意伤害,就因为他们是 “一家人” 么?
让人愤怒、失望、心态扭曲。
这个法官没有问题我是不相信的,起码在这件案子上他存在明显的问题,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极大的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个活生生被打死的生命就被这样法官轻描淡写的判了,悲哀!
不合理,建议至少无期一个,建议儿子
大龄单身狗无数次被各位大老爷教育不孕不育保平安,感谢感谢
不用白天上班晚上带娃忙成狗,不用担心家暴,也不用担心过不下去离婚都离不了,太感动了
“被丈夫张某、公公张某林、婆婆刘某英多次以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方式虐待,且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使死亡。”
简直不敢相信发生在 21 世纪?!简直不敢相信法院会从轻处罚。
山东礼仪之邦已经礼崩乐坏到发指!
我一个山东人,就有点想搞地域发言…
极度不合理!
到底是人命不值钱
还是女人不值钱?!
都说家暴案,女人打死男人,是故意的,是死刑。男人打死女人,是无意的,判个缓期就够了。我一直深深的怀疑,女人结婚后,在法律眼中她是否还有完整人格自由权?
所以女性的地位是真的提高了吗?
我不太懂法 我想问下: 为什么法律要在 “故意给人造成精神以及肉体上的痛苦” 这种事情上,以目的是施加痛苦而非造成结果作为大幅度减轻量刑的条件。
我能理解 “a 没打算打 b,但 a 碰倒的暖壶烫伤了 b” 所以对 a 使用较轻的量刑。
但我不能理解 “a 没打算烫伤 b,他只是想烫 b,让 b 遭受被热水烫的痛苦,但因为 a 常识不足,没充份预料到暖壶里新烧开的水会烫伤 b”,由于 a 没想到自己对 b 制造的痛苦会附加烫伤效果,所以对 a 量刑应该从轻。
我不能理解第二种逻辑。
当一个行为是为了施加痛苦时,不应该以结果作为行为的依据么?
精神上的结果不好判定肉体上直观伤害为什么还能减轻?
我太蠢,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了给某人造成痛苦而施加的行为附带了伤害后,这个施加痛苦的目的明明对客观伤情还有一定验不出来的痛苦加成,却要变成减刑依据!
请罗翔老师讲讲
杀人犯,赔偿五万?
这是集体谋杀吧?
这是中国?这是 2018 年后的中国?
生不出孩子,离婚再娶啊?
殴打致死! 判刑三年?
这个法官有问题。。。
建议举报扫黑除恶。。。
就这还想让人生二胎,让人结婚。
这个判出来,要出大事的。
山东的宣传部门就不出面看看,以后谁还敢嫁到山东?
人间惨事。
每每看到偏远地区的这种报道,内心复杂。
很多地方的思维,并不是生活在城市中的你我能够理解的。
站在道德制高点多说无益。
面对的都是被糟践的生命。
哀其不幸恨其不争啊,想到前不久女校长痛批全职主妇引起的争议,这种事今后能少吗?
别挑战人性,自私是基因里带来的。
我有个妹妹,比我小 14 天,叔叔早亡,远嫁那天,一直在提醒她,无论如何都要自立,就是生怕她走到这一步。
看了报道,所有文字中,都没提到非法拘禁这几个字,明明有选择,为什么不跑,为什么不跑啊?
被嫌弃吃的多,就少吃,躲着吃,不吃,这得多卑微,生理的饥饿感就这么被硬生生的克服了,除了感动了自己,还感动了谁?独生子少心机,自小安逸,总认为自己做好了,别人就不会逾越边界,吃亏的少吗?
把自己的人生,寄托在婆家的良心上,指望他们良心发现善待自己吗,他们只会觉得自己倒霉。
没有收入,婆婆正值壮年,20 出头就活生生把自己逼到了只有生孩子一条出路上来。跟前任弄没了生育能力,让现任全家花光积蓄娶了,为什么被嫌弃吃的多?
是了,买只老母鸡,每天还能赚 2 毛钱呢,160 斤的人,饿到 60 斤哪够啊。
花光积蓄娶了个媳妇,干啥啥不行,吃啥啥不剩,不就打两下吗,最后人没了,一家三口还得判刑,冤不冤?冤死了,搁谁身上,都得这么想,这么闹,又没直接打死,让法院怎么判?
久病床前无孝子,盗墓贼都知道儿子下坑,父亲望风,傻姑娘却用自己的善良去挑战人性。
恨不恨,恨得咬碎牙床有什么用?大善人的前提是能作恶,不能作恶的那叫老实人,好欺负。
家庭主妇变成了全职太太,是丈夫良心发现吗?那是无数家政从业者用劳动获得的社会认可,具体到个人算什么,屁都不是。何况还是大家庭里的小媳妇。
明明是个弱肉强食的世界,套上了亲情,爱情的幌子,就觉得自己也行了?
长点心吧。
依旧是他者。女性杀夫重判,男性杀妻两年。
美女,谈恋爱吗,坐牢的那种,毕竟想杀你但我又怕死。
人命还没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贵重,这样的法律我们老百姓不懂,真不想懂了。
我们觉得不公平的地方在哪呢?
家庭本来是讲爱和责任的地方,
家庭成员之间(不论男女)施虐致死,
不管是对男性、女性、老人、还是孩子,
都应该被判重刑,
不应该只靠道德去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
一个人在家庭里生命、健康权都无法保障,
那么在国家里面,又怎么保障?!
不爱可以离婚,,但不能剥夺人的生命。
家庭成员没有谁是牲口、是畜牲,都是人啊,
都好好做个人吧!
非法律行业人士,但看到这条新闻感触很深,因为我一位表姐(青岛胶南人,华东 211 毕业,胶东某法院公务员,在山东传统观念里算社会地位不错的了)就是因为一胎生了女儿而被婆婆(表姐的老公是单亲)恶意对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生育后一直过得很苦。后来放开二胎后再次怀孕,不知道现在处境有没有改善(有没有生出儿子)…… 公检法系统的问题已经被讨论的很多了,只是觉得很多现象真的是当地的经济特点、治理模式、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错综缠绕、复杂难解,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传统思想的弊病,只寄望于改善观念也行不通……
有些文不对题,见谅。
哎,有些话不说,觉得对不起自己的社会良心,
说重了,又怕披上质疑法律公正的嫌疑。
那就从侧面说说吧。
首先,法律应该保护弱者,但没有宽恕强者的义务,家庭暴力这个事情,能从轻处罚本身就不合理,《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摆设?
受害人托梦原谅被告了?如果是,那可真是周公断案~阎王也得让三分啊!佩服~佩服~佩服得五体投地!
其次,这件事说轻了也是过失致死,只不过时间跨度大,意图不太直接明显,被告一不是未成年人,二不是精神病患者,主动投案就能这样量刑?
放在古代,这也不合理啊,本来应该流放的,现在杖二十,还不是均摊,想不明白。
怪了,用勺子 敲死人,算不算故意伤害?蜗牛呢?
最后,公序良俗讲了多少遍了,这位 SD 的法官可真给我们提了个醒。
不过,还是坐等重审的结果吧,毕竟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是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的,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邪恶会受到合理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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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吐槽:
打工人,无论性别,还是要坚持健身的,要是那天遭受虐待,离婚不成,起码能保命啊!
SD 人打老婆还真不是盖的,普法教育还是有待深入啊!(这句话风险很大啊,大佬们手下留情~)
SD 到底是不是婚姻自由,谁来给讲讲?
知乎上不结婚主义恐怕又要增加不少,对鼓励生育政策的影响有待观察。
SD 到底还能不能行使法律自主权了,怎么感觉老是出现惹人争议的案件?
老话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也大不过法律,大不过生命吧!
五万块,是人名币吗?m 币是不是太少点儿了!
真让我等单身狗气愤,男女失衡又被拉高了!
我要是将来有女儿,去泰山看看就好……
新时代独立公婆 ,新时代独立丈夫,快意恩仇。
点赞。
聊职场,你说你有子宫要生孩子所以该被照顾。
聊家务 你说你有子宫要生孩子所以男人该做。
聊历史聊政治,你说你有子宫要生孩子所以男人该让着你。
然后生孩子警告满天飞。
最后被女权反噬。
不错。
鼓励不如意垃圾男把气撒在家人身上,防止把气撒在社会上影响稳定。这就是稳定压倒一切的代价呀。
清官不管家务事的时代该结束了
女方家人问题很大
挨打不是一次两次了
你们都不管不问的
不就是悔婚就要返回彩礼
宁愿自己女儿被打死也不出头
男方家不是东西 女方家也不是东西
以后谁再批判女权,我就把这种判决甩他脸上。
还没掏个鸟窝,卖个玩具枪罪大
知乎也不需要我们回答,我就不自作多情了。
虐待罪的量刑可能本身就低,一时间是无法改变的。但这案件不应该以虐待罪为主吧,而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伤害罪的量刑不会是这样。
如果最后保持原判,社会影响会很恶劣。没有结婚,被打伤,轻伤也够对方负刑事责任。结婚后,伤害罪变虐待罪,人命没了居然只是别人的 2 年还缓刑?日常恐婚,瑟瑟发抖,结婚证是催命符啊。
父亲去世、母亲精神病、自己也是精神病,这样的女人在底层社会里,除了作为性工具和繁衍工具以外没有任何存活的可能性。
徐州的” 八孩妈 “可怜,更可怜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底层的精神病患者除了极度的苟活、被人剥削到底掉以外没有任何活路。
是生者可怜?还是死者可怜?
愿死者安息,愿生者可跳出轮回。
作为一个法学大三本科生我一看这量刑就觉得离谱!这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引用罗老师的一句话,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作为老家在德州旁边的人,并不觉得震惊,打死老婆,判两年还缓刑三年,并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说什么杀人偿命,纯粹是想多了。
随着当代人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各种矛盾激化,经济欠发达地区只要走向衰颓,这样的事情只会越来越多,作为女性,我们需要习惯并适应。
事实上,作为底层女性,如果保留生育能力或者选择进入婚姻,我们是没有任何办法避免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去要求他人或者抨击男性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不尊重女性的男性根本不可能改变分毫,为了得到后代有些人也会伪装的很好,根本不可能百分百规避风险。我们这个社会的法治为了维稳也不可能真的让男人打死女人还要杀人偿命。
所以我个人只呼吁放开子宫切除手术的应用范畴,希望可以让我这样不想参与任何婚恋议价,自愿放弃生育能力,同时希望和男性一样努力工作得到同等机会的女性都拥有切除子宫的权利。
希望终有一日,一张 “子宫切除证书” 可以让我们这样的女性逃避被物化或者被职场歧视的命运。
离婚有冷静期,不让离。
打死了,只判三年。
虽然我是一个找不打媳妇的大龄单身狗,但还是要说。
广大女性同志真的要慎重对待婚姻,否则就是一个爬不出来的火坑。
这是故意伤害致死罪,不是虐待罪。关注事态后续发展。
不合理。
这属于杀人,不是简单虐待。
原判显然避重就轻偷换概念了。
这个法官大概率没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量刑畸轻。
我去搜了一下新闻,明显是女方家里隐瞒不孕和精神病史,为了骗彩礼,男方想离婚彩礼也退不回才有这种结果。我不是说男方做的对,但是这种事情反生在你身上你会怎么办?是和那个不能生孩子的精神病人过一辈子?是离婚拿不回被骗的彩礼然后孤独一生?如果有人坑你坑的这么惨,你会怎么办?
气死了 这种新闻跟我们看印度强奸案是一个观感吧 我吐了 一个大活人被常年虐待到 60 多斤 慢慢打死 惨绝人寰 只判三年 不仅可怜的女孩太冤了 而且要助长多少家暴犯罪
还有在答案里抖机灵踩法律答主的我见一个反对一个 他人的悲剧在你眼里就是秀思想优越性的舞台??
这家 “人” 一定会满意这个判决结果吧,毕竟他们的终极目的快要实现了。
三年后,一家人还是齐齐整整,甚至钱都还在。还可以热热闹闹的张罗再娶一个儿媳妇,重新燃起家族宝贵的香火。不用替他们担心名声臭了,中国足够大,大到任何不得了的事情都有很多人不知道,不关心,不在乎。更何况,这样一个不能生育的女子的死,就算掀起了波澜,又能持续多久。
然而真的,作为一个女儿的爸爸,我能感受女方家庭的疼痛和绝望。
我不是法律专家,自然不能评论判决本身的合理性。但是作为一个常人,我希望微弱的呐喊,也能迎来回响。
不知道为什么,看各个知乎大佬的回答,忽然想到 “Hello Kitty” 藏尸案。
“Hello Kitty” 藏尸案个人感觉和这次案件有相似的地方,也是虐待 + 监禁 + 虐待致死,不论中间的虐待行为如何,但是对受害人都造成了不可逆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双重伤害以至于受害者死亡,所以个人认为两个案件本质上差不太多。“但是 Hello Kitty” 藏尸案是以误杀罪判定的,本案却按照虐待罪判定,对比两个案件不觉得很荒唐吗?性质差不多,结果一样,判决结果差那么多?
难道只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可以轻判?这种魔幻操作让我有种身在印度的感觉(手动微笑)。
希望重审能给受害者一个交代吧,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对社会真的是一次大震荡,效仿此类事件只会变多不会变少。而且对于家暴的法案也应改改了,都 2020 年了,家暴报警都不管,真的太魔幻了。
嗯…… 我算了下,似乎杀人比离婚还合算?
感觉槽点太多
女的为啥任人虐待?不反抗不离婚不报警的,精神状态不正常吗?
男的这样家暴一个女的,怎么那么肆无忌惮一点都不怕的?
这里面估计还有别的家庭关系
大概率这个女的没有经济来源、家庭主妇、精神病
男的就是文盲法盲、传统山东那种家庭你懂的、脑子估计也不太正常
所以这样的惨无人道的悲剧出现肯定不是一方面的因素
我不敢确定,会不会有人看了这条新闻,然后指着自己未育的妻子说 “你看看别人家没怀孕的都给打死了 老子这对你还手下留情… 你也别抱怨老子咋咋,赶紧给老子生个大胖小子,这三年牢老子也不是蹲不起”
前几年北京的董珊珊案大家可还有印象?在我看来所谓的虐待罪就是个保护坏人的罪名,虐待别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吗?虐待罪最高判七年就是把人虐待死了也就是最多 7 年。我希望联合国妇女署能关注此案,把此案闹到国际上让大家评说一下。
前后未成年人保护法间接保护未成年罪犯,现有婚姻法间接保护婚内犯罪。
加上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操作,
我觉得结婚还是要慎重考虑。
不懂法律,就按照人的良知来评判一下这个量刑吧,太轻了,太轻了,太轻了!
我觉得虐待致死应该比其他故意杀人罪判得更重!你想呀,虐待致死,虐待表示长时间的折磨,不比一刀捅死还要恶劣,危害性更大?一刀捅死可能还有冲动的成分,虐待则是纯主观恶意。虐待致他人死亡,应该判极刑,法律也应该以人为本吧,死者生前受了那么大那么久的痛苦,就随随便便判几年,竟然还是缓刑,然后赔点钱,那死者的人命也太不值钱了。这一家子如此恶毒,不说除之而后快,也不至于如此轻轻处理吧。
每天一个恐婚、恐孕小技巧,天天看到这种新闻国家还不严惩,对我们还没结婚的 90 后是多么大的心理压力及伤害啊,本来都不想结婚的 90 后,看了之后更不想结婚了,以后国家的结婚率恐怕会逐年下降,真不敢想象,
虐待罪:我想虐待她,但不想她死
故意杀人:我就是想她死
看法官怎么判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是一个正常人,在 21 世纪,我国坚持建设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民生,促和谐,现在网络如此发达,可想而知,这种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事情肯定会使人民群众产生巨大的消极情绪,此时法律若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不能给死者一个交代,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又该如何体现。
法律永远不能脱离现实,没有人民群众基础的法律就是一副空架子,希望这些法律人能多听听民声,了解人民所需,让法律尽可能的体现它的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交代,更是对大众的交代。
这个判决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是肯定的,有了这一点,又怎么能合理呢?
不懂法律,只想知道如果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1. 联系妇联、警察,诉诸法律的情况。
请问联系什么机构比较有效、快速?除了出警记录、伤情鉴定,还有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如果留下监控视频,要怎么样才能迅速引起关注呢,是否需要钱呢?
2. 在无法联系外界,或者外界机构不给力的情况:
2.1 如果正当防卫,如何在事后有效证明是正当防卫?
2.2 如果妻子 A 下药捆住丈夫 B,再进行长期虐待,最后致死,请问会不会处以虐待罪?有没有相关案例。
法官这样判,就等于公告天下的各地旧社会封建余孽
“我们还在!!!!”
就这样吧,无话可说。
常规操作,女性权益什么的就不聊了,免得又被说女拳如何如何。
一家三口合谋虐待打死一个年轻女人,结果一个蹲两年一个蹲三年一个判了两年但是不用蹲。
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我不知道法官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但是近些年杀妻案的判罚都让我觉得脱离人类的常识和社会伦理道德。
然而最可怕的事情是,我们总被教育依法治国,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更是凡事都觉得有法律作为依仗
但是,突然有一天你发现法律也不是那么靠谱。有或者说,法律挺靠谱的,但是你发现法官并不靠谱。
就问你怕不怕?
说回案子,眼下你看判 2-3 年离谱,二审改判 5-6 年就更精彩了。
这事儿就跟讲价一样,因为 2-3 年大大地拉低了群众的期待值,也有了个锚定效应。
等你们屁民闹够了,二审判个 5、6 年,最多十年。
本来该无期的案子,这么一操作,皆大欢喜。
毕竟屌资源很珍贵,十年后放出来还能接着用,再霍霍两个女的,造几个韭菜,你好我好大家好。
不管专业人士们怎么说,我这个法盲都觉得因为不能生育被活活打死,仅仅判个两到三年,实在是太轻了,要是牢里 “好好改造”,再整一手神奇小发明,可能很快就出来了。
不过判决毕竟是由专业人士做的,就算判一年,就算判无罪,就算法庭上直接颁奖,我除了气又能怎么样呢,我没学过法,没办法像法律人那样潇洒说出依据 XX 法哪条哪种办法,没办法举出各种各样的判例,我只有心里藏着的一点点道理,我只知道事情不该是这样的。
德州法院重新释义了什么叫 “犯罪情节较轻”,把一个人活活快饿死,然后再活活打死,就叫犯罪情节较轻?神 TM 轻
小时候看电视,怕鬼,但是越长大真的越觉得,鬼这种东西虚无缥缈一点也不恐怖,恐怖的是人心。
我不愿意把这样的生物称为人,我觉得这几个东西不知悔,也改不了。
他们认错是怕惩罚,而不是觉得自己错了。
人死了,就拿命来偿,一家人都参与了,那就拿一家人的命偿,如果这种不能挽回的恶还能均摊,那是不是一百个人杀一个人,就算了。
这个判决,只要查,包庇贪污甚至人口买卖都有可能拉出来。
当你看到一只蟑螂的时候,家里应该有一百只还多了,同理,你看到这个事件上新闻了,只能是他们猖狂到觉得这样做没什么,只能是这种现象,一点也不少见。
以下内容基于问题已经给出的信息,事件细节本人并不了解。
就事论事。
首先对这位女士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
作为一名女权主义者,我认为这个量刑确实不合理。
殴打致死,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讲,都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能引用虐待罪的法条来评价?
如果你认为判决合理,那么反过来女性对男性做了同样的事,就合理了?
抛开性别看,这就是典型的故意伤害。
这个案件也确实应该发回重审。
题问: 请问以下行为分别判几年?
1,案发前 17 天,被害人曾到张姓父子家中将张父妻子打伤。案发当日,被害人再次踢门,父子二人报警后,手持器械守候。警方未到,被害人破门而入。父子二人不由分说,将被害人打死。后被害人同伙闯入,进入互殴模式。
2,受害人因为不能生育被其丈夫,公公婆婆虐待致死。
回答错误的同学请扣 1
两到三年?看来杀人别一下杀死,慢慢折磨至死,又解气,还不用判重罪,有用的姿势又增加了
一个人长了子宫做人的权力都没有了。
虐待罪这个罪名就非常的有趣,一个人伤害了自己的亲人,这样的人按常理来说应该比伤害其他人的人更加穷凶极恶才对啊
为啥专门准备了一个 “虐待罪” 来减少刑罚呢?
建议将虐待罪中和其他法律重叠的部分,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等摘除,不要让重叠的法律干扰真正的公正。
真的,说句实话。
我恐了。
我不是说多恐婚,多恐男。我是真怕死,真 tmd 怕死,真 tmd 不想死。我还年轻,我还想去很多地方,玩很多东西。但每次一说恐这个就是说咱打拳,咱也不敢说。每次恋爱的念头冒出头,就被这种新闻打下去了。
不婚不育保平安。我不信鬼神,也不信来世今生。我认为死了就是死了,我不想死,我选择独身。
配合结婚冷静期效果更佳
啊?打死只要三年啊
人死了,怎么判个虐待罪??
无法理解
我真的真的无语了
希望这一家三口人有事
法律不能解决家暴,就只能回头想办法。宗族时代是靠女方家里的男丁数量解决问题的,娘家人的实力决定了女性婚后地位。
很多独生女孩总觉得父母给生弟弟是不爱自己重男轻女,但这个弟弟有时候能解决很多问题,尤其是这种内部家庭问题,养个小弟等于半个儿子,半大小子谁都不怕。
当然了,我们自然是希望法律起到作用的。
「记得有一部很老的评剧,叫《杨三姐告状》。」
故事背景在解放前,杨二姐嫁到婆家之后,因为撞破老公奸情,被砒霜毒死。
婆家仗着有钱有势,收买官府,找人做伪证,最终糊弄了事。
本以为就此永无后患。
结果,千算万算,漏算了性格刚烈、宁折不弯的杨三姐。
杨三姐吊丧时,发现姐姐身体上的伤痕,质问姐夫,结果被赶了出去。
至此,杨三姐断定姐姐是冤死。
于是,杨三姐开始为姐申冤之路。
在当时政局混乱之际,自然步步艰难,处处碰壁。
但,人在做天在看。
杨三姐的上访之路走到了一位新上任官老爷这儿。
这位官老爷是武科出身,虽行为草莽,但尚存正义。
而且,还有个加分项,这位官老爷生平最恨没骨头的小白脸,正好杨三姐的姐夫是同款。
简言之,这位新任父母官认可了杨二姐为冤死,最终主持正义,一枪毙掉了那个心狠手辣弑妻的男人。
杨三姐终于为姐报了仇。
回到现实社会里。
这个世界,总会有阳光照不到的地方。
那些在阴影下的弱势群体,可能连基本的生存权都无法维护。
斯人已逝,生命无法回还,唯愿能还死者以公道。
听说此案件已发回重审,真的很欣慰。
如果正义只存在于虚构故事里,那这个世界将多么黑暗。
So,依然相信法律,依然相信正义。
讲一个跟这个案子看似无关,其实又有点关系的事实。
大三在医院实习的时候,正好轮转到产科。
来了个高龄产妇,40 不到,肥胖,有高血压,发生过妊娠子痫。
医生建议终止妊娠,家人不同意,医生无奈,问产妇,没想到她也不同意。
主治医生很生气,问她是不是命都不要了。
然后她说,她其实是被卖给这家人的,这已经是第三家了,对,你没理解错,她之前生过两个孩子,前两户人家对她不好,生完孩子就卖给下一家,但这一家对她很好,她想给这个男人生下孩子报答他。
当她说完时,整个产房都沉默了。
这件事距今快 10 年了,坐标是个比较发达的省会城市。
没想到 10 年后将弱势群体物化、去人性化的新闻仍然屡见不鲜。
但最让人悲哀的,莫过产妇说出的 “报答” 二字。
最平常不过的对待,却成了最宝贵的施舍。
《诺亚方舟》里有一句 “当人类终于变成同类”。
人和人真的不能一概而论么?
很辛运,那个产妇最后顺利生产,你问她最后有再被卖掉么?
谁知道
或许,没有人真的想知道。
这么人性化的判决,不知道还以为在美国德州呢。
美国的 mountain east 和 cloud south,总有奇葩判决,想必是过于人杰地灵,物华天宝的缘故。
抓到网瘾学校去,再签个免责协议跟那边的人暗示下,把人搞死了谁都没有责任。我亲眼见过这样的事情
纠缠法官判决有意思吗?这样搞下去,法律文书网不会公布判决书了!
有时候觉得那些被流掉的女孩从一开始就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上也是一种幸福了,哎~
我觉得,民政局应该出两种证件,
一种是结婚证,给双方基于感情和共同生活等发。
一种是配种证,给只为生孩子结合的人发。有些人,说他是畜生,都是侮辱畜生
贵乎经常嘲笑印度的愚昧,看到这个也不知是否知羞
哎,每次这种问题下,那些 “女性过的已经挺好的了”“她们不是要平权而是要特权” 的男人都一个也看不见。
她们已经过的挺好了。
过得不好的都死了。
在就有点扯了。
按《刑法》标准,虐待罪量刑最高七年,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虽然法律上定义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没有太大的区别,但还是有必要进行区别的。
个人认为,按照这个量刑标准,虐待罪只能针对于受害者只是轻伤的情况,而重伤或死亡应该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惩处,方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意义!
请问一道题 山东的 一棍子把人打死 判死刑 今天一棍子 明天一棍子 慢慢把人打死 判三年…… 能不能做一个棍子的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
虐待罪的存在真的合理么?
虐待本身比故意伤害恶劣一百倍
故意伤害是一次性的,虐待是长期多次,甚至天天可以殴打使人受伤
但最后,在同样致人死亡的后果中,虐待罪却比故意伤害罪轻了不止 n 个量级
在家庭中,受虐待一方防卫过当,错杀虐待方,也不会只有两年,但是虐待方杀死受虐方,却只要两年???
而且更离谱的是,亲人,伴侣,甚至同居者都可以判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应该判得更重吧!正因为扮演了丈夫 妻子,父亲,母亲,儿女这种角色,所以持续性伤害才不可饶恕
虐待罪的存在,就是伤害亲近人的特赦令
我们发明时光机器了!
去问下路人现在是什么朝代吧?
现在婚姻观是什么? 娶老婆生孩子
啊? 那生不出呢? 最近有一个被打死了
被打死了不用坐牢吗? 判了三年!
草,我们应该到了古代,而且是清朝
(清朝有不少案件是母子杀妻轻判
注意在 2015 年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的第 16 条就明确规定:对于 “虐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 “家庭暴力犯罪”…[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拐卖、家暴、虐杀、农村剩男、消费的陷阱、宗族延续的迷信
如果说 “无知、落后、情有可原” 可以为底层犯罪寻找借口
那禹城市法院对 “无知者” 的宽宏大量
是对 “无知” 本身最大的纵容
虐待致死最高只判七年
而虐死和故意伤害致死之间的界限,模糊到双目失明
长期以来,我们愤懑于奇形怪状的判罚,以为毫无逻辑
但其实是讲逻辑的,遵循着儒家礼法的传统逻辑:利害逻辑、关系逻辑、人情逻辑
包括惠安强奸幼女案、广西杨晓燕被奸杀案
无不遵循这套逻辑
而这套逻辑的背后,挥散不去的意识形态是
女性只是生育资源
最令人毛骨悚然的是邻居七旬老太的那句
“养条狗都不至于让它饿死呀!”
这不是怜悯
是潜意识的自我矮化
如果说农村有它作为农村的局限性
那法院呢?也不懂事吗?
这种谄上媚下,保护低幼化的通病
如今充斥着整个大环境
哄着、惯着、顺着
打造了积重难返的人情壁垒
这人情利害的结果是
福泉市女教师上电视公开检讨
长沙市岳麓区公然侵犯嫖娼者隐私
让他们在集体中难看,以人情代替律法的惩罚
而没有涉嫌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方洋洋案
居然没有公开审理
荒谬啊!
一个有人情的社会
倒不如一个有人性的社会
青天白日朗朗乾坤,竟然发生这种事情?!
不可思议,不能怀孕就打她?全家施暴虐待?
打死人还能这么判刑?
没一棍子毙命就不是故意杀人了?
这到底是不是人类?到底还有没有王法???
活在天朝上国梦里的,醒醒吧,我们国家还有这样愚昧落后地方!还有这么黑暗无耻的法庭!中华崛起不光是物质上,还应该是精神文明上的,同仁们继续努力吧
将一个人折磨致死,竟然只需要判 3 年。
作为一个心理咨询师,我能做的,大概也只有教大家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有家暴倾向了。
根据现有数据,全球只有不到 40% 的女性,会在遭遇暴力后寻求帮助。
而她们寻求帮助的对象往往是家人,很少会与警方或是医疗机构联系,因为法律往往很难为她们讨回公道。
有家暴倾向的人,一旦开始家暴之后,往往是收不住手的。
在施暴者看来,受害者默许纵容了他的这种重复行为,从而家暴一而再再而三变本加厉!
那么接下来我会告诉大家几点,
可以以此来判断一下对方是否具有家暴倾向。
平时生活中多观察,对方的思维和行为习惯,一定会露出蛛丝马迹。
①将你的处处照顾、迁就视为理所当然,对你漠不关心,可是一旦你对他冷漠、若即若离,他就会无条件无原则对你好。只以自我感受为主,不会注重你的体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②遇到问题时总是抓不住重点,喜欢指责别人,从来不会检讨自己是否有问题。窝里横家里土皇帝,长辈往往认为他不懂事。
③对家里人态度非常恶劣,经常会提出无理的要求,但对外人谄媚,毫无担当自私自利,从不听取他人一件顽固偏执。
④情绪起伏极大,容易为了很小的事情大动肝火,具体表现在生气乱砸东西,将所有过错推到别人身上,发泄过后又极度懊悔。
⑤过度悲观小题大做容易焦躁。
以上这几条粗浅的例子都是人格不够健全的表现,如果你的伴侣符合以上两条以上,那他很有可能有家暴倾向。
如果他已经对你动过手了,哪怕只有一次,哪怕情结并不严重,那他也一定是有家暴倾向的。
至于已经对你多次施暴的伴侣,想要永久戒除家暴也是非常艰难。
遭遇了家暴,必须当时就坚决反对,打不过也至少要大声说不!
①及时止损,保留家暴证据、验伤拍照,视频音频等等证据,及时报警离开家暴男。
②对于那些不愿意离开这种男人的女人,那我只能说在对方情绪比较激动的时候,不要迎面直上,激化矛盾,适当回避能很大程度上避免家暴。
千万不要觉得自己是他的最爱,自己能够用爱去感化他,宁缺毋滥为了一辈子的幸福,远离家暴男人!
如果真的遇到问题了,一定要尽快找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寻求帮助,可以随时找老师聊聊,让老师帮你,或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起保护自己。
[理性恐婚指南 | 这 3 种男人,遇上了必须打车跑,其余类型随意 3101 播放 · 4 赞同视频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09600668823465984)
这问题一直上不去
远远排在,
王思聪,马保国,特朗普,张一山后面
真挺悲哀
————
再这样下去
不要嘲笑印度杀害女性骗彩礼了
你们这是想搞事情吗,
要记住,“砸烂公检法” 是错误滴
真是给山东老爷们丢脸啊。
这个判决肯定无法服众,发回重审是必然的。
虽然咱不是律师,但是最起码的道德还是有的。
被同村人强奸过,流产了。这事大家很愤怒,但是自古以来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家里人不管她,希望政府能管。比如精神有问题的人,每个月需要去医院或者专属机构体检等,他们大多没有自理能力,为什么不加一层保障?这样发现被虐待,可以及时制止。
“嫁” 过去之后,不能生孩子被各种虐待,这已经违法了,而因遭受虐待而导致死亡,这不是故意伤害罪是什么?典型的因果关系啊!
如果虐待当场没死,后面死亡算是自然死亡,仅仅以虐待罪论处,这如何服众?以后大家争相模仿,还有个 p 的正义可言?这法官不怕夜里有人扒他家窗户么?
而且人都死了,赔偿金给谁?给那个把她送进深渊的家庭?
不能让这种人逍遥法外。
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重处理,以儆效尤。
那些之前呼吁虐待动物立法的,来,这个问题下面看你们表演下。你们怎么看。
一个活生生的人都被虐待致死了,然后施暴者竟然只判了两三年,还有空在那谈虐待动物,先保护好人权吧。
我不太了解这个案子的细节。单纯本案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看,我相信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通过公、检,法的侦查和律师的辩护,定罪为虐待罪应该不会有多大的出入,但有可能存在量刑轻重的差异,虐待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 7 年。云法律君留意到该案二审发回重审了,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三原审被告均系成年人,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原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且未依法保障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人有没有故意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或者故意伤害受害人的故意,有此故意则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无此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虐待罪,按该罪的情节恶劣论处。这是本案的表象。
剥开本案的表象去探究本案的实质,我们不难发现,这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实质是传统观念,尤其是以儒家学说观念构建的传统社会与现代法治理念构建的法治社会的冲突。
中国传统社会是在农耕文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地理因素的局限,其发展环境是相对闭合的。两千多年来,以儒家大义基础上发展形成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独特的中华法系。我们大家熟知的四书五经,比如《孟子. 离娄章句. 上》就曾记载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礼记. 昏礼》说的更直白:“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通过以上语句进行文义分析,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两千多年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实质是繁育子女实现人类种群的自然繁衍,婚姻家庭的实质功能是对先人的祭祀价值和传宗接代的价值,传宗接代其实亦可归入对先人祭祀的延续。传统认识的影响力是巨大的,有着这种认识的生存土壤,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种认识的局限不可能短期内消除,它直接或者间接的深深的植入到生养我们的这一方土地上的每一个人的血液基因中。我们可以理解了张某(丈夫)、张某林(公公)、刘某英(婆婆)对受虐待致死的受害人方某洋实施虐待的心理动因。
而现代文明更加关注的是社会中的个体价值兼顾公共价值,强调人的尊严,保障的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即突出的是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不要机械的理解为自私主义,它强调的婚姻家庭观是以双方相爱为基础的个性自由和个性解放。
文化是一个体系,不能脱离开不同文化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影响而孤立的、单独的存在。
随着中国近现代文明的发展历程,赖以构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中华法系在一百多年前逐步瓦解并走向崩溃,代之以西方文化舶来品的现代法律。一百年,对每一个生命个体而言比较漫长,相对于大历史而言,只是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扣环,历史的一个瞬间。中国地域广袤,城乡人文观、价值观,社会行为的道德规范等都不一样,不可能同步发展,在大历史格局下中西方文化价值观的碰撞是无法回避,无法避免的存在。
死者已逝,虐待者亦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留给我们的思索远远没有结束,不同文化背景下价值理念的碰撞仍将持续下去。我们生活在现代文明之中,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维护。
最后谈下我们对于传统文化的继承的态度,我们传承下去的应该是中华文化的精华部分,不要一股脑的不加分析的连同文化糟粕囫囵吞枣的全盘接受,这或许是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说句不好听的,这是封建残余,皇权不下县体系的族权缩小版体现,即使马基雅维利式绝对君主政权都不能容忍任何人僭越暴力权,无论是父亲还是族长,丈夫。
怎么老是让我看到这种新闻,多年前我问着为什么. 别人跟我说新法律 立法要有时间. 这么多年了。还没好呢?
就这样还能怪性别对立和恐婚?
就这样还想开放三胎政策?
不知道为什么,最近的热搜总给我一种很割裂的感觉。
一边 HR 不愿意要女的,怕生孩子休产假,连应聘都要问问有没有男朋友,一边说着减缓老龄化要开放三胎,工作生活这种基本保障都没有,生活压力这么大,谁会生孩子?
一边说着大学生就业难,一边延长退休年龄,我合计着那你干脆延到一百岁得了,这样就业岗位还能多出来?变戏法呢啊?
以前总觉得女拳天天打拳打拳烦得要死,现在看看真的是欠打拳。
今日不打拳,明日拳打你
搞笑吧,女子和孩子的地位低下如此明显,这是现代社会干的事???男的打死妻子,就是个两三年,女的反抗家暴打死老公,就是死刑,呵呵,姐妹们大家都不要嫁人不要生下一代了,这一代人过完了事人类一起灭绝算了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条竞合怎么办?
当然不合理啦。
事实证明 2020 年了,中国还是个人情关系至上的地方,从这次判决就可以管中窥豹。
家里人如此残忍地虐待致死只判三年左右还有缓刑。
如果他们不是一家人发生同样的事情呢? 难道也一样判? 肯定七年起步。
那为什么会这样,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就因为他们是一家人? 一家人怎么了? 一家人了不起啊,一家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啊。
那以后你要是想要弄死一个人,就先成为其家人,再行动,直接罪减一二等。
有没有很多回答都说明了!
我换一个角度说下,一个人为啥在这样的环境下,不去寻求帮助,家人司法机构等等!
从描述上,这个女性还是可以接触外部环境的,那么她接触的人,可能有发现异常,但是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
像这个的情况,地方的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不应该等着人举报,而是需要积极干预到犯罪的过程里面!案件发生了很多,但是没有看到这个内容。女方的家属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刑事责任之后的民事赔偿责任呢?这些信息完全没有看到。
把一个大活人折磨了快 2 年,最后打死了才判两三年,这量刑会给更多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以误导,并且导致年轻人更加恐婚恐育。
还有这回山东人又要风评被害了…… 外地的小伙伴们都问我【你们山东人是不是打老婆】。
基层社会矛盾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
这个案子案子仔细想想,有无辜者,但是没有一个好人。
如果我是女方家人,我想把那个男的打死。然后去做三年牢。
把人当做生育工具的封建观念先不谈 (这个谈了太多了)
我就想问,如果一个人把杀人过程延长,延长至一年,不断虐待一个人致死。是不是可以判轻一点。
肯定不合理的。
蓄意殴打、虐待他人致死,这不是故意杀人?
光是虐待罪不够吧,但是要叠加故意伤害的话,会不会伤情鉴定又够不上?
另外,妇联真是一个神奇的存在,该它介入的时候它不存在,不该它介入的时候它又出现了。
最后,提醒广大女同胞,该离婚的时候就得离啊,该报警就报警,不行就先跑,断开所有联系,两年后诉讼离婚,本人不到场,找个律师妥妥的离得掉。
父子反杀夜闯行凶者被判死缓,检方称「非正当防卫,闯入家门未必行凶」。
虐杀妻子判两年缓三年。
两个新闻放在一起看真是讽刺。
有问家人在哪的。
她爹死了,她娘有精神病,她是家里唯一的孩子,自己又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没有人能帮她出头。
2018 年之前她爹还在的时候貌似还没受过虐待。
2018 年 7 月她爹生病,虐待开始。
2018 年秋天虐待加重,估计那时候她爹已经没了。
“方某洋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 18 时左右死亡。”
被害人在失去唯一能庇护她的亲人后,没能熬过半年。
不是她的家人不帮她,是已经没能力庇护她了。
据称二审将在 11 月 19 日开庭,希望结果能有所改变吧。
不然这个案子影响太恶劣了。
让我们如何相信法律会是我们最后的靠山呢?
答完后才在其他答案里看到情况说,女方父亲去世,母亲和她都有精神疾病。可能认知方面也有点不好,只剩下心酸。
一个没有娘家依靠的精神病人被凌虐半年致死,希望不要最后定虐待罪。说到这儿,我得吐槽一下,虐待罪难道不是更可恶!为何它的刑罚低于故意伤人罪。虽然有听罗翔讲过,但还是愤愤不平。
………………… 原答案…………………………
看标题时,我以为受害人是在一次激情犯罪下死亡的,看完后,我只想说魔鬼在人间!
我不知道受害人经历了什么样的生活,才会做到最后被凌虐致死,长达半年的凌虐。居然就这么忍了。挺可悲可叹可怜。
现在我在想,我得怎么教育我的小孩,不要逆来顺受,不要做无谓的忍让。
可以斗智不要斗勇,要有革命先辈那份宁折不屈的精神。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另外,我不同意这位童靴的第二句话。从古至今,应该没有一个地方的风俗是觉得 “媳妇不能生育(或其他原因)被凌虐致死” 是合适的。提醒你请注意措辞。我不是山东人,只有路过山东,我的山东朋友都是爽快人,没有听说有这奇怪的风俗。只能说孔孟之道如雨,唯独此户打伞漏了。
对于杀人犯,尤其是对这种家暴致伤 / 致残 / 致死的家庭,能否在结婚时给他们定个考量,即便他们是人渣,法律还要给他们该有的权利(真是日了狗了)。离婚都要冷静期,这类人再婚啥的难道不用?哪怕报备一下也要。尤其是再婚时,一定要让另一方知道前情后再给登记结婚。一条生命长大不容易,但摧毁只需瞬间。
唉,我有点气糊涂了。说话都乱了,大伙儿将就看吧
总能看到这样的事情,真的很难过。
这判的是轻的出奇了,这些畜牲做的事情更甚于故意杀人的。
为什么法律会有这样的漏洞?
为什么一下杀死和慢慢折磨死要这样区别对待?
这样轻判是不是告诉那些 “人”,要想把老婆搞死,一定不能故意谋杀,一定要慢慢折磨,然后不小心弄死了,这样判的轻。
如果这样的事情还是层出不穷的话,不结婚也就有了很好的理由了,这不是说这种事情发生的多少的问题,而是,这样的判决就是告诉女性,法律对已婚的女性不保护,你们运气好嫁的人有良心有底线也就罢了,要是运气不好嫁给禽兽,禽兽做了什么我们也不会出手帮助的,就算你死了,也不会严惩禽兽的。
如果婚后的权益哪怕是最基本的生存都不被保护,那么不结婚自然也就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了。
前段时间还看见有男人说女人只读到初中就够了呢,再往上读都是学习打拳
看来是大学生不好杀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这个判决是合理的呢,这才是真是值得大家思考。
虐待致死和故意啥。虐待致死和故意伤害之间,居然只隔着一张结婚证。这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人们希望每个家庭幸福的美好愿望。家是一个人最后的城堡,最安全的去处,一个小女子,因为有了家,反而变得更不安全了,这是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某法官也应该也是有家有口的人,这种判决会引导一种好的家庭观,还是会引导对妻子不满的婆家人,对不中意的媳妇任意施为?更何况小女子并不敢斗胆不给人家生娃,而是不能生,打死她她也改正不了呀,还是打,敢问天理何在?轻飘飘的判决后,婆家人不久出狱,会不会还有第二个被虐待致死的媳妇?前媳妇虽死,婆家人余生悠长,还有大把时间再虐死几个。
已经身在围城中的女人们,前一阵得说谢老公不杀之恩,这一会子该说谢老公不虐之恩了。幸亏大部分男人都是女人的儿子,女人的父亲,看到这个婆家的行为,你们生不生气?
这家庭结婚之前全是影帝!
让我想起这个博主说的清朝案子。(同理也可以安在这个法官身上)
本来按照清朝法律,性侵女童应是斩立决,但地方官脑子一拍,反而判决让女童嫁给男的了事。
结果是这个 12 岁的女孩当场抹脖子自杀才让官员革职,男的斩立决。
真无神论者. 但在看到这种新闻又特别希望这世上有鬼. 做鬼也不会放过这么恶毒的人.
杀死多次上门恐吓殴打家人的入侵者被判无期,恶意虐待致死只判三年。。。。
看到这个事情想到了之前看过的一篇文章,大概意思是:如果你想杀死一个女人就把她娶回家。成了家人之后各种虐待,都很少人管,就是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虐待致死,按照这种判法,仅仅才两三年的有期徒刑,还可以缓刑,表现好又能减刑!!
好恐怖的社会。。
原来人命这么不值钱吗?
原来结了婚被丈夫杀害对方还因为结婚证减刑了?
原来女人不能生育就不可以当一个人了吗?甚至连活着也不配了吗?
我的天,真的是顿时毛骨悚然,不就是无法怀孕吗?干嘛要这样对待自己的老婆,自己的儿媳啊?
这个世界对女性存在太多的不公,凭什么不孕不育所有的罪名都得强加在女性头上,凭什么不能怀孕就得饱受他们长期的虐待。
他们还是人吗?真不配当个人!
看到这个新闻,我想起了我自己。我们家是我先生不孕,他有弱精症,我为了要孩子还去做了试管。
呃… 这么一想,我对我先生是不是太宽容了?
但是呢,既然是夫妻了,为什么不能共进退,同患难呢?谁都想不到不孕不育能落在自己头上,我记得那个时候医生说,你先生精子活力才 16%,很难自怀。听到这个我先生难过的不行,他自责了很久,一直觉得对不起我。
我看到他那个样子,心疼的不行。我们想尽一切办法怀孕,他比我更努力,每天早上起来晨跑,吃各种中药西药,后面实在是没效果,才去做的试管。不也怀上了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要夫妻同心,任何难事都能迎刃而解。
身边也有朋友问过我,如果是我怀不上宝宝呢?他对我会是什么态度?放在其他家庭我不知道,但是在我家,我先生肯定也会同样和我一起面对的。很多人觉得女人怀孕生子是天经地义,不孕不育就只是女方的原因。
其实并不是,生不了孩子男方也会存在原因,我自己就亲身经历了。女性不是生育机器,我们生孩子仅仅是想要爱情的结晶,如果不愿意,可以不生,生育权难道还不能自己做主吗?
我去做试管也是我心甘情愿的,没办法,上帝创造了男女,把生孩子这如此重大的责任给了女人,我们就只能承担好,我先生经常爱玩笑的说,真想为我承担生孩子的痛苦,每次听到他说这样的话,我就觉得我做的一切都是值得的。
作为女性,我为她感到痛惜,希望男方一家都能等到相应的惩罚,我相信法律不会白白让一个无辜的人就这样遇害,坐等重审结果!
越看越生气,真的。
就这判决,这是印度吗?
普通打死个人都不是两年,缓期三年的。怎么打死老婆就可以了?老婆对于老公、婆婆公公来说还是不是一个平等的人呢?
施暴者不懂法,有封建残余,好,我们不说话,他们确实缺少相应的教育和观念,那涉及该案的公务人员呢?他们也缺少这些吗?他们也有封建残余吗?这太可怕了!
讲个鬼故事,杀人偿命,但是把老婆虐待致死,罚点钱判五年就行了。
官方真是用生命来让社畜们不婚不育保平安啊
这类新闻一多,也难免越来越多年轻女孩不愿意结婚了,遇人不淑被家暴,本来按受伤情况能定性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其他处罚的变成家庭内部矛盾私下解决了,想要离婚给你来个离婚冷静期你再考虑考虑今天不能办离要不就不离了 ,然后等哪天运气不好就被肢解了,被肢解后对方主动自首再赔上罚金,两年后出狱继续逍遥人间,想想都可怕
哎,不多说,说多了又要被要求删除,只能顺着说,所以对于案件本身不予置评.
普通人的性命就是从来没有人珍惜,你以为的公义永远轮不到你头上,只存在于各种文宣材料中.
97 年生,今年才 24 岁不到,养了 20 多年,出嫁两年就被别人虐待死了,如果将来我的女儿也不幸遇到了这样的命运,我不会找所谓的发绿,我是个粗人…
我只想对那些一直催婚、逼婚的父母说一句话:
父子反杀夜闯行凶者被判死缓,检方称「非正当防卫,闯入家门未必行凶」,你怎么看?
(原回答被删了,修改重发)
故意伤害致死,最高死刑。
虐待致死,最高 7 年。
那肉体的虐待算不算故意伤害?
我想替无数遭受家长虐待却不能发声的儿童、已经被虐待致死的儿童们问一句:
想起当年那个被打死的北京大妞董珊珊,
他丈夫已被判六年六个月吧,
然后因出来娶妻又欧打还又上过新闻。
此案法官是按人头除法定刑期吗?
真的是匪夷所思。
图出处看右上角。
花大价钱买了只母鸡,T-M-D 不下蛋,还天天吃我的饲料?
宰了炖汤!
以上内容,如果只理解字面意思,完全没问题。
拓展到男女关系上,“据说” 很多欠发达地区娶媳妇,跟买只母鸡下蛋的逻辑完全一致,这家大意了,没验货(婚前检查),然后倒霉了,买到下不了蛋的,卖家也不给退,也没钱买另一只了,只能用虐待的方式泄愤……
但是人毕竟不是鸡!
同时,也希望这些欠发达地区能够早日脱贫,在男女关系上也能走上社会主流,而不是继续保持封建婚姻。
而且,为了娶方某洋,被告家花光了所有积蓄。
为了防止这种悲剧重演
那我提议取消彩礼这种糟粕,大家说好不好啊
建议取消虐待罪。
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都成了虐待罪了,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足够判断类似的案件了。
女孩们,结婚吗?
要命的那种
要了你的命,才赔五万块的那种
凶手只判两三年有期,还缓刑两年的那种
(狗头保平安)
不合理。
法律应该要给女性更多一点保护,而且怀不了孕不一定是女方的问题。
杀人偿命,大家都知道,如果判刑都这么轻,那到时候肯定会出现好多类似的案件。
现在婚姻率普遍下降,女性婚后被杀害冲进下水道,冷藏冰箱等等事件,导致女性恐婚。
在这样下去,没有女性愿意结婚生子。结了婚可能命都没有了…
关注点怎么都在男女关系、法律判决、地方习俗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倒觉得最根本的关注点应该是家庭关系上。
男女关系、法律法规、地方习俗这个中概念,受群体影响太多了,容易被带节奏,最终脱离了最该关注的地方。
我们难道更应该审视的是组织的最本源——家庭关系上吗?
杀人三年?
这叫虐待?
这是故意伤害致死,十年起步无期不冤
给人个痛快一刀杀了无期起步!把人折磨致死只需 2 年??
在中国,我觉得一个人被活活打死了,不可能轻易了事。
死者是有家属的。
不论怎么看都会上诉,让施暴者血债血尝。就像谋杀孩子的父亲和小三,不付出生命做代价,是说不过去的!
更何况是一个人成年人呢?
法院只判了两三年,这里面肯定有什么原因是题主没有说的。
法院按照现有法律宣判,现有法律绝对没有草芥人命的条款。
我虽然不是法律专业的人,但是我相信中国的法律。
既然法院只判了两三年,一定是有原因的!
只是这个原因没有告诉我们所有人而已。
生命的陨落是悲哀的。
法律赋予公民人权,不可能草草了事。
所以,我保留怀疑,等待真相。
若是法院徇私枉法,正好端了,为民除害!
若是死者并不无辜,法院判罚合理有效,希望不要煽动情绪,稿
我们儿时只知道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最让人闹心的就是,从小好不容易学会的东西,现在发现居然是不对的。我 tm。。。
活久见了,这都什么年代了,还有这种事,耸人听闻,奴隶社会吗?!
人家怀不了孕你跟人离婚好了呀,干嘛要虐待致死?!
必须严惩,这绝不是过失杀人,就是主观故意的!
正当防卫的都能判二十几年,故意虐待的就判二到三年?!
治多大的罪我不管,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同样是杀害配偶,为什么处理男女的结果完全不一样呢!!!
你说说,你弄个一样的,有谁还敢说什么呢?
结果呢,处理结果天差地别!
女的杀害男的,就没有几个好下场的,而男的杀害女的,又是减免又是啥啥的,看的我真的太迷惑了!!
我记得以前有个新闻,一个男的几十年前?杀了自己的女朋友,然后被收押管制了几年后就放出来了,然后他出来没多久就又杀了一个老人!
我???
这种人,我真的不理解这什么会被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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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说女的娘家有人就不会怎么怎么样?
那结婚三个月 怀着孕
还被谋杀焚尸的女孩子呢
她一定会后悔家里买的别墅
还不如送给她的狗罢
碰上了恶魔 一切只有更糟糕
再一次论证了不和睦的家庭生活比单身生活更危险,无论发生什么恶劣的事,一旦受害人和施害人是家人就容易被和稀泥,受害人难以得到保护
如果法律要维护家庭,家庭内的伤害判刑力度应当不小于家庭外的伤害,不然逃离家庭的人会越来越多
印度共和国兴都库什山东邦。
得不到的女人,好命苦。
我就不想要孩子,特别想找一个无法生育的女人结婚做一辈子丁克。唉
畜牲,你不喜欢可以离婚啊!打人,还致死。
如果我是这个女孩的亲人,我敢拿刀 sa 他全部
人都死了,只是一个伤害和虐待?
人呢?那么大个活人哪去了?
偷个电瓶车还关 3 年呢,这不是造孽么。
照我国的虐待罪,凌迟都不是故意伤害,因为每一刀割下去,都不希望对方死,没有主观伤害主观致死的故意。嗯,确实不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适用于虐待罪,判个两三年也差不多了。
法律怎么规定的不清楚,要真能按法律法条上的来,还有必要清楚。
有个拍私房照卖黄图的,说最高量刑十年起;嫖娼的,要公开其姓名到社区,杀了人的码打的比片子厚;别人拿刀翻墙进自己家,要乖乖躺好,别吓着他们。法律规定…… 我只知道排队的都是老实人,不排队的大 G 都能放进去。
建议问题改了,合不合理?干脆问杀人怎么杀合理吧。每每看到这种新闻总是很愤慨,为什么恶劣的人要被法律保护,还说什么正是这样才体现了什么法律的啥人权?(有个啥专业的词忘了)。那受害人最后时刻的呼喊谁来守护?获刑两到三年?杀人现在代价这么这么低了吗。“2020 年 1 月 22 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 5 万元,决定从轻处罚。” 这难道不是一个杀人犯应该做的事吗?!!!怎么听着还像是感谢你没跑的意思?杀了人,态度良好,勇于承担,再赔点钱,量刑就减轻了?我?!!! 人的生命就这么不值钱?还是说,穷人的命就这么不值钱!
太多了,这种事,明里暗里的,太多了,已经不知道说什么好了,就这样吧。希望我的这一点点热血能让这件事继续发热吧,不要凉
判二缓三?这…… 即便在男女严重不平等、法治一塌糊涂的大清,丈夫将妻子殴打致死,也应该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啊。
《大清律例》:夫殴妻致死,拟绞监候。
连打伤之后伤风致死的,都是杖一百,流三千里……
我国的某些传统思想真的需要改变了,尤其是山东这种思想比较保守的地方。
人都是为了自己而活的,结不结婚生不生孩子就是个人选择,不生孩子也不是什么大逆不道的事,生不出来孩子的更罪不至死。
嫁出去的姑娘不是泼出去的水,老婆都是娶回家的不是买回家的,也是有人权的。家暴也是故意伤害罪,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是 qj,公婆虐待打死儿媳是故意杀人罪。
说实话,作为一个山东人,这事发生在山东我一点也不惊讶。
真不是黑山东哈,我自己土生土长的山东人,下面说的不代表全部,毕竟哪里都有开明的地方。
先说说女性的地位,很多地方女人吃饭不能上桌,做完饭只能在厨房吃。
找儿媳的时候更喜欢要公务员和老师,因为这样女方可以做家务带孩子。
一胎生了一个女儿逼着生二胎的,不生老两口就让儿子离婚再找一个的,离婚了女儿绝对不要。
还有所谓的孝顺,我妈给我讲过一个事,她小时候村里有个十七八的小男孩,想和他爸妈不喜欢的女的结婚,和他爸妈吵架要断绝关系,他舅舅把小男孩捆在树上用铁棍活活打死了。
最后小男孩的父母也没追究,因为在他们那边有个说法就是舅舅可以收拾不孝顺的外甥。
我从来不认为地域黑是正确的,但是每个地方都会由于他的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养成具有相同性格和思想的人。
必须以故意杀人论处啊。这 TM 的跟岳父灭门案一个道理啊。
老两口进去,丈夫不是实体刑。
这个操作不引发天怒人怨才怪。
看过新闻报道,被虐待致死的女子实在太可怜了。父亲已经去世,母亲精神疾病,自己还被强奸堕过胎。如今又被多次虐待致死,正义何在?良心何在?她走到人生终点,也没有得到过父爱、母爱还有丈夫、公公公婆的爱。祝愿她下辈子托生个好人家吧。希望结局能如《沉默的真相》一样,正义得以伸张,恶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男方一家他们懂法,如果他们有道德的底限,如果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可惜没有如果…
看个新闻也能泪目,我也是没谁了。
有人说,不敢想象这种事发生在 21 世纪的中国。我告诉你,这种事情何止这么一件。更多的事情没有被曝光,没有进入大众的视野。我老家在河南的一个农村,也就去年,邻居家发生的事几乎和这个一模一样。男方家重男轻女,女孩嫁过来却生了两个女儿。男方妈妈虐待不给饭吃,男方是个妈宝男,什么都听妈妈的,听之任之。可能是因为常年的虐待和精神压力,女孩 20 多岁就罹患癌症,也没怎么看病,最终撒手人寰。撇下两个孩子,不知道她去世前会怎么去回顾自己的一生,如何抱怨自己命苦,如何不舍得人间和两个孩子。听说她也想过出门打工,离家出走,可放不下两个只有几岁的孩子。令人唏嘘。
中国还有很多比较贫穷的农村,贫穷就意味着教育条件不好。很多小孩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爸爸妈妈都出门打工了,小孩子的教育只能从文化程度不高的爷爷奶奶那里获得,被打骂是常有的事儿。除此之外,因为条件不好,很多孩子都有很严重的心理问题,自卑抑郁等等。
总之,国家和社会都在关注农村发展,希望我们不发达的地方越来越少。孩子们从小就能得到良好的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国家强大,民族复兴,任重而道远。
我特别好奇,为什么宁愿被虐待致死也不选择离婚?
离婚比死都难受?
我一直想不通这个事,生活不幸福为什么不离婚呢。
为什么老是有法官把自己带入杀人犯的角度判案,与杀人犯共情呢?被害人这么惨法官就视而不见?
我想到了几年前有个家长残忍把自己孩子虐待致死,法官对杀人犯共情,自己脑补杀人犯是想对孩子好,只是过度了,就判了 2 年还是 3 年。
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死者法官不关心,光 NM 想着怎么让杀人犯以后怎么融入社会,因为他们还是孩子???
我们的法官队伍怎么了,我们的法律制度怎么了???
关于这种案例大家还有什么知道的吗,都说说
当街打死一个人都不会只判两到三年的,把老婆打死了就可以只判两三年啦。懂了,以后有仇人,先把仇人娶进门。
不不,以上是吐槽,以下是浅见拙识…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
一、犯罪对象主体范围不同。虐待罪只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则没有此方面的限制。
二、行为人主观是否有使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故意。虐待罪中行为人主要追求被害人肉体精神上的痛苦,而故意伤害罪有伤害被害人生命健康的故意。
三、虐待罪致人死亡往往是日积月累的殴打折磨造成的,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四、定罪量刑不同。虐待罪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虐待致死的二到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一般不并罚,本案的情形是可以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
逝者安息。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天日昭昭,人心灼灼。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女之多艰。愿此三人来生为不孕女嫁入虎狼之穴。
我寻思这事的关注点不应该是这个女的之死。而是那地方犯罪完全没有人管。
我看这事大约是这样的。
女方父亲取了个精神病媳妇,生了一个有一定智力障碍,但是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女儿。
以高价卖给了男方。在两年的生活中,男方发现女方智力不正常。并且一直无法正常怀孕,并得知可能因为之前跟别人流过孩子,影响受孕。然后去找女方父亲要求退钱,结果被女方家属暴打一顿。
众所周知,买媳妇就是为了传宗接代。买了不能生育的媳妇对于男方来说就是诈骗。
男方气不过回家后就开始虐待女方。
再说量刑吧,法院文件写的很清楚。这家人并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也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女方称饿的时候给她下了祺子吃。自己吃了一碗,并喂了一碗。在生命体征微弱的情况下主动拨打 120 急救。实际上要不是打了这个 120,直接出殡估计都没人管。
可以看出虐打媳妇主要是为了泄愤,并没有杀人的意图。
有杀妻意图的群众可以消停了。你们如果没娶智障老婆你们也把人家虐不成这个样子。再别说你们老婆要是有婆家,还有可能被反杀。
当然也不是为男方洗地。
只是你们就只想着打拳,没人想想贩卖人口。和这个女的是否能通过民政局的精神鉴定结婚么?
都知道艹智障是犯法的。那么和她村的男人流过产。这不就是强奸么?
再想想那个上蹿下跳的表哥,结合一下女方父亲死亡,母亲精神病。这不就是要吃绝户了么。
所以,当务之急赶紧把女方家属和那个强奸犯也都抓起来。
你以为这仅仅是一个女子因无法生育遭到婆家殴打致死的问题。实际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口盲山中的盲井。
应该马上有一大波知乎懂法人士赶来和大家普法,告诉大家这样判的合理性在哪里~
第一,虐待罪真是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水平的法条,与故意伤害没有区别的行为居然因为彼此之间属于家庭成员而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如此严重的行为居然卡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限量刑也很离谱。
希望下次刑法修正案能改改。
小地方的小法官 加上当地民风民情 生不出孩子就是罪大恶极 法官可能感同身受觉得男方情有可原
怎么总觉得是好人,老实人吃亏。前面新闻村长儿子到别人家去挑衅被杀,判父子无期,这里这么明显的坏人,又只判三年。
后来看到死者有精神病,突然觉得:或许罪犯一家和法官都没把死者当人吧!打死了随便判几年,随便赔点钱完事。这样判等于告诉那些 “家里有皇位要继承” 的老封建:媳妇怀不上男孩使劲打,打死了最多判三年出来在娶一个能生儿子的。大清都亡了一百多年了,为什么还有这么荒唐的事发生?故意杀人做三年闹,这是在鼓励犯罪!这样的法官该遗臭万年!
我原以为,在海南岛,有的女性被自己丈夫逼疯,在大街上裸露奔跑是一件极度耻辱的事情了。
想不到,在两千多公里外的山东省居然还有比逼疯自己老婆更惨的家庭悲剧。
同样是打死人,仅仅换了一个身份,判刑就差了十万八千里。
婚姻的意义何在?不禁让我感慨良多。
难道,婚姻的意义是伤害或者打死自己的伴侣可以让自己减刑吗?
这真的是荒缪。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总不能因为杀人者是什么 TM 的亲戚就减刑吧?
公道何在?被杀害者的父母该有多难过。
突然发现这个 “虐待罪” 就离谱。
你在大街上走着,没招谁没惹谁,被一刀捅死了,杀你的那个人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人精神正常)。
你在家庭里,被原本应该是爱着你,呵护你的 “丈夫” 或“父母”,长期折磨,遍体鳞伤,终日活在恐惧的阴影下,看不到哪怕一丝丝的希望。最终你的肉体或是精神崩溃了(被虐致死或不堪折磨而自杀),那些折磨你,毁灭你所有希望,将你送入人间地狱的人居然最多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七年是怎么来的呢? 我以自己道听途说来的贫瘠的法律知识来解释一下。
1. 故意杀人是十年起步。
2. 故意杀人是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杀人者是为了杀死你而造成你的死亡。
3. 随机无理由杀人对一般人的社会影响最大,因为你根本无法主动避免,不及时打压随机杀人的行为会导致人人自危。两人存在矛盾而杀人的社会影响小一点,因为你可以避免矛盾或提前预防。受害人与杀人者是同一家庭,且起因为家庭矛盾的社会影响更小,因为这种情况下,你只要不属于这个家庭你就是安全的。
4. 量刑要有度,最严重的罪行判死刑,之后要递减。不能抢劫和抢劫加奸杀都判死刑,不然就没有只是劫财的人了,抢劫犯都劫财劫色又劫命。
5. 有无主观故意要区分,不然的话有因为自己操作不当导致工友死亡的人,要承担和故意杀人一样的刑罚。
综上所述,虐待致死的犯罪者与受害人是家庭成员的关系,社会影响小于故意杀人,量刑相比故意杀人要低一点; 虐待致死的犯罪者只是想让受害人长时间承受痛苦,没有想要直接杀死受害人,没有主观故意,量刑要再低一点。
于是虐待致死最多七年就这么定下来了。
单从逻辑上看没有问题,法律人士自然比我更懂,给出的解释更没有逻辑问题。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
1. 作恶之人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2.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3. 与一刀毙命相比,在数年间不断折磨你的肉体和精神,最后把你折磨致死,对你造成的伤害更大,犯罪者作的恶更多。
综上所述,这个案子中的公公婆婆和丈夫应受的惩罚可就不仅仅是枪毙那么简单了。
这个单从逻辑上看也没有问题。而这个就是诸多法律人士口中 “群众朴素的正义观”,也是部分法学生口中“法盲” 的一般观点。
那 “法盲” 的逻辑错了吗?
我认为没错。
那就是法律的逻辑错了?
你觉得错误的逻辑可能被沿用这么长时间吗?
为什么有人指责部分法学生学法 “没了人性”?
我个人认为是因为法律脱胎于 “朴素正义观”,但为了得到有效的实行以维持社会秩序,法律做出了“妥协” 与“让步”,导致法律的逻辑和人们 “朴素的正义的逻辑” 不同。死抱着法律的逻辑不肯松手,必然会和一般人的逻辑出现冲突,在一般人开来,你已经异化为法律这个 “机器” 的一部分,而不是使用法律的“人”。
呵呵,一纸结婚证,三个本和死者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就可以把一个人殴打致死,完了就判三年?审案定刑的法官们,你们还有一点点良心人性吗?
传统宗族观念的流毒贻害无穷,什么时候法律能抛开所谓家庭纯粹保障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呢?
只觉,婚内,校内,敬老院内,惹不起惹不起啊
多么可怕,虐待致死,一条人命。判刑还这么轻
看来禹城市是觉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打死不下蛋的母鸡情有可原了?
如实供述算个什么?那不是犯罪嫌疑人应尽义务么?
五万块一条命?那地界人民币这么值钱?
凡是常识欠缺之事,背后必定有故事。
主审法官不会是同宗同族吧?
???
你女儿你姐妹你朋友因为不能生孩子
所以没有饭吃,大冬天不准进屋,殴打辱骂家常便饭甚至被活活打死
你觉得很正常?
因为那个男的跟她有一纸结婚证?
再度恐婚了谢谢
这个案子要不重(zhong)判
当地不会再有年轻女性愿意和婆婆住了
换我宁愿嫁不出去孤独终老,至少那样还能有终老的机会
我在微博看妇女报全文写的是,女方嫁到男方家后,才知道她有精神病,如果属实,那么女方家隐瞒精神病史骗婚。
但骗婚的罪不至死,不满意为何不离婚?不能生孩子打骂饿罚就能了?
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男方家又扯的一个谎。
男方虐待殴打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吧,才判两三年,赔偿 5 万元,这量刑,逗谁呢
恶意杀人两三年,正当防卫有个还在死缓打官司。今天看到的新闻。
应该不合理吧,不然也不会发回重审吧
实际上被熟人虐待比被陌生人伤害,痛苦得多,虐待罪量刑有点轻吧,在被长期虐待的前提下,发起的暴力反抗,倒是是量刑够重了,被陌生人打骨折身体好了心理也就好了,被亲近的人长期虐待,也许只是隔三差五头上起个包,接着眼眶青几天,手臂没事就淤青,可是就算最后摆脱了虐待,估计好几年里,只要身边的人一抬手,就紧张的直出汗,夜夜睡不着,再看见那张脸,一切的努力又白费了,而这个案子导致死亡的暴打,也超出了虐待吧,足够故意伤害了
记得我小学六年级时,村里死了个嫁出去的姑娘,村里都传说遗体上尽是伤痕。
生前回村也缕缕传出她被家暴的消息,但仍有人劝她隐忍。
她死了,就这样死了,他父亲是一位教师,在我们小学任教,也教过我。
人很善良,是个老好人 ,闺女死了,也没报警。
这种事村里以前也有过却并未报警,有的是拿了夫家钱息事宁人,毕竟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有的则是怕丢面子,不愿对簿公堂闹得太大。
愿意申冤明查的则很少,愿意闹的也不过是想向夫家多要赔款。
或许是如上原因,亦或是别的原因,总而言之,那一次夫家待了全村人的席,风光大葬了,正如我更早以前听说过得其他的那样。
不过事已过去十多年了,此时的人不再像那时迂腐,不再像那时贫穷,而人性却不会比那时更为善良。差别是那时无人雪恨,现在能够申冤。
可对受害者而言这一切区别真的大吗? 纵使大,于受害者已全无用处。
吃人者不吐骨头,纵使给他百十棍棒让他吐出骨头,吐出来的也只是碎骨头渣子,凑不成个完整的人。
我希望应该呼吁被家暴者积极反抗,劝人隐忍残酷婚姻者息事宁人者当诛之。
杀个人才三年,嗯,虐待罪太体贴了。
看来还是父权主义余孽啊。
11 月 18 日更新,现在有了女方有精神病流过产女方骗婚的舆论,欺负死人不会说话吧,我料得真准。
法律我不懂,但我就觉得不合理,总的允许旁观者表达自己的观点不是么?
我懂,法律不可能保证绝对公平,我已经尽量在理解你们,也请你们不要太过分。
真的别太过分,一个女孩子被虐待成这样都没有逃走没有精神虐待我是不信的,精神虐待是指给受害者一种强烈的愧疚感,例如 “你不能生孩子所以一切都是你的错” 之类的,长期以往给她逃跑的渠道她都不会跑,类似于赎罪之类的感情,这就是精神虐待。
很快舆论会从一开始的愤愤不平转入找寻受害者错处,攻击受害者的人会越来越多,可笑的受害者有罪论,当初杭州杀妻案我说下一步就该造谣妻子有外遇了,果然被我猜中,那这次再猜一次,接下来就是说女子有外遇或者有一小撮人说她生不出孩子活该的,然后男子父母及他本人后悔万分,父母已病倒,请求原谅,最后的最后万一女子父母不坚持,会搞出和解的结果。
一个可笑的轮回。
跟隔壁自卫死缓放一起看,简直魔幻现实
这不是判罚,这是鼓励
原来如此,是不是以后跟谁有仇就跟 ta 结婚或者让亲戚跟 ta 结婚,然后找个借口虐待致死,死了以后马上跑去自首交个五万,就可以只判两三年了。就是不知道丈人和大小舅子们因为女婿没有生育能力或者赚的太少就群殴女婿致死会不会也这么判
这些人为了生孩子连精神病都不放过
到底谁有病
这就是打着家人的名义做着恶魔的事情!
虐待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让人生不如死吗?真的很痛心被害人!
如果判决过轻,引起效仿,那么简直给了有杀妻这种罪恶想法的人强力保护伞!
原来帮助凶手逃过法律最严制裁的也是法律啊!
潘金莲可能不必给大郎下药,不必求西门关人武力支持。就凭她自己一点一点虐待大郎,不给饭干重活体罚打骂什么的,直至给他虐死。金莲坐个 2-3 年牢,或许还有缓刑,然后就可以名正言顺跟西门大关人共度余生了!
如果该女子在殴打过程中反杀丈夫和公婆的话判几年
我反省自己,开始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第一反应是这个女的怎么这么懦弱,不知道反抗和逃离,后面看到新闻说其父母一方早死,另一个也是有精神疾病,真是本来就已经很惨的一家人,是个可怜的孩子,家庭已经没有足够的依靠,受到欺凌也没有人能够帮她,最终被欺凌致死,我总以自己的情况代入去看待别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哀民生之多艰。
原来虐死一个妇女之要做三年牢。
作为普通百姓,我不理解,为什么虐待罪会定这么轻!事实上被虐待的人比被杀的人遭更多的罪更痛苦!
都盯着法院贴底线轻判,检方和公安也没往故意伤害那方面努力啊,贪腐什么的未必有,很可能就是集体下意识的行为。
现在不就这种风气嘛,“家庭内部矛盾” 不叫事。不怪网上宣传恐婚恐嫁。
悲剧,现代版的封建主义悲剧还在上演,判刑是必须的,更重要的是从人的思想上,从科学上唤醒那些沉睡的人,今后让这些悲剧不再重演。
判得这么情,明明情节这么严重还附带恶劣的社会影响,减刑情节无非在于 1,缴纳赔偿金。2,坦白从宽。
这个 5 万赔偿金,是给家属的,家属有没有收?如果收了并出具谅解声明,是有可能的,毕竟该女子本身就是被亲属卖掉且多年无人过问。文末提到家属不接受判决结果无非是两种可能,一种想要更多赔偿,另一种这一波家属和收钱的家属不是同一拨人。
卖掉女子的家属,有什么资格出具谅解意见,他们想要的只是钱。
社会影响这么恶劣,肯定是要重审的,相信法律的公正。
真是丢死我山东人的老脸了。
我不懂法,但是我觉得他们该死。
为啥?是一刀弄死痛苦,还是慢慢磨死痛苦?
两年,三年,糊弄谁呢这是。
一个巴掌一年半 杀人才两年 真是活久见。
中国法治依靠的不是法律,而是需要提高这些法官的素质
本人男,真的不怪微博女权了,支持!!!作为一个男人我都看不下去了,有空我也打打拳,帮女同志一把,这法律没眼看了
杭州许先生直呼内行,早知道就不三更半夜费那么大劲把老婆冲进化粪池了!只要天天家暴不就得了吗?许先生后悔莫及!老婆!我错了!早知道我就好好暴打你一顿了,反正也就判二缓三!
我就说山东的很可怕,不知道现在如何,反正十几年前我一个姑被卖到那边去了,生小孩之后准备跑回来,结果说全村的人都很团结,想想一下全村的人都拿着锄头棒子去追你一个人,挺可怕的吧,上次聊起来还说我地域黑,我是地域黑吗?我只是说一种现象,一说就是地域黑,那这个事实清楚不清楚?要不就给我扯说什么改革开放以前了,自己骗自己吗?差不多 08 年的时候好吧,哎,无知就罢了,还喜欢杠,杠就是你对,反正我自己知道的这些都是做梦梦到的行吧
这让我想起我的混蛋父亲,狂妄的跟我讲,谁家女的生不出男的,婆婆就劝儿子离婚。说话的时候一脸得意。当然混蛋父亲的混蛋儿子至今找不到对象买不起房,让他骄傲的儿子在晚辈里混的最差。
被人闯入家门还击致人死亡判死缓。
故意殴打虐待致人死亡判两年。
这种新闻每看见一次,都是对我这种兢兢业业,遵纪守法,相信世间自有公平正义的人,一记响亮的耳光。
只看标题 单单从字面表述来回答一波
故意伤害致死 难道就不是杀人了吗 至少都算过失杀人吧
两至三年?呵呵 就这刑罚 对各类潜在杀人犯有足够的威慑力?
人命已经这么廉价了吗?不管被虐待的原因是什么,这是故意伤害,而且是长期故意伤害,伤人致死…… 这两天我还看到一个话题,离婚由女性提出的比较多,有一个评论里一个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现在离婚的,农村是家暴的多,城市是出轨的多!
1. 虐待致死量刑过轻。
2. 精神病人结婚要经过审核才可以结婚,包括病情评估、确定本人意愿,父母做主不算。
3. 隐瞒精神病属于骗婚,礼金全额退还,并赔偿对方一定损失。
4.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差的精神病人的生活,政府应该予以照顾,最起码不能让父母当做负担随便找人嫁出去。
5. 她的父母非常可恨,隐瞒女儿未婚流产致不孕且患有精神病而把其嫁出去,虽然收了彩礼且甩掉负担,但显而易见,不孕和精神病在婚后一定会暴露,女儿的处境一定会非常艰难,遭受虐待是可以预见的,但他们仍然为了利益做了,且在女儿婚后被虐待一年的时间里,体重从 160 斤掉到 60 斤,他们竟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任凭女儿被虐待致死,这是怎样的自私且冷血?
一审的法官呢?让他出来说道说道!
我就好奇他是怎么想的。
我想不明白虐待罪存在的原因。
我也想不明白一条人命就值五万。
实在是令人发指。为什么会有这种事出现?
这个案件其实告诉我们结婚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你没结婚,别人把你打死,妥妥的故意杀人,最高死刑
你结婚了,别人把你打死,好嘛~ 亲人之间的故意杀人算什么杀人啊,这叫打是亲,骂是爱啊~,判个两三年就行了嘛
什么,你说离婚?离婚冷静期了解下?
每当看见这种新闻,我都深深恐惧,其一 “不婚不育保平安” 是多么对的一句话,掐断源头,不被伤害;其二,这件事是法律出了问题,脱离了生活?还是审判工作者的思想品德和认知出了问题?这真的不怪大众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因为我看见这新闻,都仿佛仍在旧社会男权大家庭中,有女子的命不是命之感!
不结婚是故意杀人罪,至少也要判十年,而结了婚就是虐待罪,只判了两三年,本质都是故意杀人,剥夺他人生命,一纸婚书,差距竟如此之大。
那么杀父杀母,杀夫杀妻,杀子该如何判决,情节相似,都是虐待罪吗?那么,前段时间陕西男子故意活埋母亲,未果,判决 12 年又是何道理!母子至亲如此判,夫妻就可以轻判吗?
可怕的不是一个人被虐杀,而是凶手是家人,甚至法律会轻判!!!
这件事,充分说明结婚需慎重,一定要看清对方及其家人是人是鬼,了解对方家庭当地的民生习惯,是否重男轻女,对方家庭家庭成员的人品,不要被一时温情所蒙蔽,一无所知的加入另一个家庭,受到伤害后,要果断离开,及时止损。
山东的法院好好管管,孔孟之地,大儒之乡,为了全省女性挣个活路吧。自古以来杀人偿命。
不是学法律的人,每每看到这样的案例都觉得很难接受,最后不是打死了吗?殴打致人死亡,不是应该是故意杀人吗?你是一个人,这是主语,是一个漂亮的人,是一个善良的人,是女人,是年轻的人,这是定语,不管你前边加了什么样的定语,你是作为人对待的,可当你是一个接了婚的,正好伤害你的是和你有婚姻关系的女人时,你就失去了作为人的权利。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是打死一次性打死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主犯都要判无期或死刑了,前边还有多次的虐待,那不应该是加重他的罪行吗?按说她的老公等人不应该严判吗?虐待罪怎么就成了免死金牌,成了加害女人的护身符?
看吐了
想起之前在高院实习的时候,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死者是精神病的女性,被残忍强奸杀害,手段很残忍,一审女法官判了死刑,到高院这里来,男法官很冷漠的说:因为她是女人所以带有主观情绪,判的太重了
被害者是精神病人就不是故意杀人吗?
最难过的事情是,被害者一家老小真的很穷苦,只想要钱,把女人一直叫做 “劳动力”, 说可以干活,又找不到啥好媳妇结不了婚,才找了她。老婆死了,男人一点都不难受,只想要赔偿金。但反观一大家子,也是真的穷,非常可怜。
似乎大家都很无奈。
哎
意料之中了
如果我被陌生人捅死
我死的不痛苦陌生人还一般被处死刑
可是他是我丈夫的话呵呵了
活活打死我我他妈痛苦的死了还量刑两三年
放出来等他再结婚再打死媳妇吗?
让他去娶法官的女儿谢谢
最后
一边骂女的不结婚,骂小仙女恐婚,不瞅瞅为啥,看见为啥了么,谁会把自己往火坑里推
看见这样的新闻,真的觉得女性太可怜,永远不能做家庭主妇,永远要发挥自己,永远要提高自己!
愿全世界的女性团结起来!
虐待致死的都只判 2 年,我不李姐
这让我感觉不像活在 2020 年的中国
故意杀人,因无法生育,第一是有家庭暴力,肯定也不是一天两天殴打,我猜测是失手杀人。或者就是想打死。无论是哪种,都不是有没有道德的事了,没有人性了已经。
悔过不应该打死,应该打两下就收手吗?还不是怕自己家人坐牢才悔过?我也不知道几年合适,不过我建议上诉。
应该是合理的。
关键在于这报道写的太不合情理,应该是隐瞒了重大事实的。不能生孩子离婚就完事了呗,完全没必要把人弄死啊。总不能说山东还有规矩不准离婚,只能弄死才能再娶吧。
最后人死了,仅仅赔偿五万就能了事,显然这里边还有玄机的。
公安侦查阶段立案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和虐待,多罪而不但单一罪名,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不纠正,中院发回重审是纠正的机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数罪并罚更能起到警示的社会作用。
这就是典型的欺负死人不会说话。无论女方是不是真的精神病患者,还是什么流产。虐待致死竟然只判两到三年,就因为有婚姻关系,虐待的人算亲戚,这也太恐怖了。
这一家人是不是把她当成了拐卖来的,压根就没把他当正常的家庭成员,否则怎么会作出这么丧尽天良的事?
也可能她名字取得不好,正好被拿来展示什么
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人,但是作为普通老百姓,看到的事实是,一位活生生的生命被虐待致死,而犯罪者却只被判了两到三年不等,我跳出法律看觉得匪夷所思!究竟是什么样的法院法官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能给出这样的量刑!
杀人偿命。判的太轻了,当地的法官是有问题。
法盲,建议死刑
我看新闻说的是,女方曾经流过产,这说明不一定是女的不能生,只是和你没法生。
还有就是她如果真不能生,就离婚,何必下如此狠手。我实在无法理解这种心理,更无法想象一个 120 斤的女人,在他人的虐待,足足少了一半的体重。
我更不能理解的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怎么有了婚姻这层关系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婚姻什么时候成了保护施暴者的保护伞了。
我希望能够重新审理此案。
?????
的这个禹城法院是什么思路???
是觉得山东挨骂还不够吗?????相关法律从业人的这个法律素质到了这个地步了?
WCNM
这 TM 要是严苛一点,故意伤害罪起步了,过失杀人也不是不可能,你跟我说他妈的 “判二缓三” 和“判二”?再审的问题?不,我怀疑应该让监察委来查查。。
我真的是服了,到底都是些什么 ☀的结论啊?
是觉得山东还应该继续挨骂是吗?
看到山东两个字进来的,因为我就是山东的某个角落里的一员。看完事件的描述和高赞的一些回答让我对于事件对于方某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方某,受害者,有着精神疾病,曾经还被别人强奸流产过,导致后续不能生育!后被亲戚以结婚之名 “” 嫁(mai)“”到张家。张家发现方不能怀孕,传宗接代梦破灭,所以每天对方某拳脚相加,用尽各种卑劣手段,致其最终死亡。今天不想谈法律判决的结果是多么的不公与残酷!
看完这个事件,心里悲痛,仿佛是自己的家人被如此虐待,画面感很强,想到了自己 4 岁的女儿。谁敢欺负她,吼她一句,我必会上前护着。而方某可能从出生的一刻起,就没有得到过温暖,她有精神疾病可这是她的错吗?22 年,这个世界没给过她一刻的温暖与善良。人间虽好,但对于方某来说,下辈子肯定不会再来了。
看了原案情了 这是养了头牲畜啊 不干活就挨打 一天一两顿还嫌吃得多了……
从 160 斤到死得时候只有 60 多斤 想想就吓人
量刑过轻 其他没什么好说的
说真的,山东这地方,女人的地位挺低的,第一次听说女人不能上桌吃饭我都惊讶死了,我同事还乐呵乐呵的描述着,天哪,感觉 1919 以前的事情了。
判二缓三,判了个寂寞!打死人判这么轻的吗?那是不是跟谁有仇的话,就跟仇人结婚,然后再婚内把仇家打死,这样就可以逃避牢狱之灾?!
如果是我女儿我觉得判的太长了,建议判一个月就放出来,意思意思就行,然后让我送他们上路。
这个标题第一反应就是想起我姐… 这都 2020 年了还有这么离谱的事情。一审判两年是真的吗?虐待罪和故意伤害什么时候能分开点呢?就像嫖宿幼女一样,早点消失吧…
在微博看到,原来女方嫁过去的时候是身高 176,体重 160 多斤 死的时候只有 60 斤,注意,是斤,不是公斤… 一个身高 176 的女子?体重 60 斤是什么概念?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还有这个法官,只判刑了 2 年、3 年、2 年,还是缓刑三年,相当于当庭无罪释放,可以的真牛逼。
男方家看起来也不富裕,能让法官这么宽容判刑的,估计是他自己的观念,不能生育、反应迟钝的女人,真就一文不值。这种想法让我对山东印象一落千丈。
又想起来我有个 16 岁的山东青岛网友,他是男的,他连中国移动也不知道,也不知道自己的手机号码,也不会坐公交,身高倒是有一米 76,整个人看起来就是巨婴思想,我觉得他很呆一直叫他小学生。他还有个姐姐,他说他们关系很差。
然后最近,他辍学了,高中也不读,整天在家打王者,我有劝了,还在知乎搜集了一些相关文章给他看,他表面应好然而…. 我就懒得管了。但是我真的想不通是怎样的家庭才能养出这样的性格,常识问题都不知道。明明都初中毕业了。从只言片语中我感觉他姐姐就是正常人… 他妈妈很大概率是有问题的… 捧杀?也许真的是太过重男轻女了。
这个案件我是真的无语,太令人气愤了。
感情纠纷 & 激情杀人日常免死金牌
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都不寒而栗。
国家的维稳就是牺牲一小部分女子的性命维护社会的治安,并且在法律中暗暗鼓励。
嘿嘿,只要我不结婚,我就是获益者!
虐待罪就是坨屎,根深蒂固的家长制观念下的恶臭产物
家庭这个东西,最好是专门为儿童设立的。其它目的不得建立家庭。
如果不重判,于情于理皆无人性可言。是非曲直就无法说的清了
就这?法律是帮杀人犯洗脱罪名的嘛?
别跟我扯那么多,能打死自己家人的人就该死,比杀陌生人更恶毒。
2019 年 1 月 31 日,是腊月 26。也就是在大家都开开心心要过年时,她被虐待致死了… 不知道她濒死之时在想什么…
我觉得做出这种判决的法官肯定有问题 谁去找一下法官资料?
建议院长原地离职
回家卖苞米
程序员帮个忙,做个刑法宣判 App 代替一下
照本宣科,不过脑子,么得感情,没有人性,也无同理心
机器说不定都能做的比这位高高在上的大佬更有理些。
不合理,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
应该取消虐待罪,所有的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都应该以故意伤害对待。不是因为是家庭成员就有伤害对方的权利。
不请自来。
触目惊心!2020 年国家提倡全面依法治国的情况下,还能出如此恶劣的事件。不评论判决,因为即使按虐待罪的顶格也不过 7 年。
我从来反对废除死刑,有些人生而不配为人。
中国女性尤其是年长一点,农村的,经济条件不发达地区的女性,实在是过于良善,此种良善对比黑人在世界各国,尤其美国操作,显得格外良善。这样的女性杀了也就杀了,反正没有严重后果,顶多是坐个几年牢,谁还记得当年的事,换个城市,出来依旧娶妻生子传宗接代。付出的代价不大,如果表现良好还能搞个社区矫正,什么事也不耽误!
法律是要引导人们行为的,如此判决,起到的作用必然是反面的,民众将不信任法律,失去法律的信仰,必然会采用私力救济,因为我们也不再相信因果轮回,有仇这辈子就报了!
说句题外话,江歌妈妈真的是良善!!!
不专业人士从平常人角度看,气愤!!!明显轻判了!!!
谁判的?
试试让他老婆给人如此虐待、殴打、之后导致这样的结果。
看他心里怎么想?怎么去寻找法律条文来入罪施虐者?
这些常识性问题,抚心自问,施虐者再怎么自愿认罪,也不可能三两年就算了。
这样子的话,不是施虐在周边村镇带来的影响,而是影响了大家的判断!!!——原来,虐待一个人,才判这么轻,怕啥,也去虐人呗!
这种影响才是致命的。
因此,必须严惩,且应该广泛宣传这种恶有恶报的人,让所有人知道:
社会虽说发展至今,有很多欣喜的变化,但也还有那么一些阴暗面。警示作用,让大家时刻注意提高文明水平。
从中看到,不仅文明水平意识,更多是教育因素——那么愚昧、那么固执,都是没怎么受教育,即使有,也是没好好学。我们自己也好、教育后代也好,都要从中透过教训、摒弃一些思维。
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我们团的惩戒骑伤害划水,是需要补丁增强,还是手法有严重问题?
看了一些回答,大概明白了这件事的过程 :
一 方某洋的母亲,精神病患者,方某洋的父亲,方某以非正常途径(强奸)生下方某洋(遗传性精神病患者)。
二 有人又强奸方某洋,致其怀孕流产,导致不孕。
三 方某去逝后,方某洋被亲戚卖给急于娶媳妇的张家。一是为了换得彩礼钱,二是为了摆脱这个累赘。
四 张家发现方某洋不能怀孕,一打听,婚前有流产经历,不能怀孕。于是开始虐待,直致死亡。
五 方某洋亲戚发现自家的姑娘让婆家给打死了,只要起告到法院,还能赔钱。可能多少都行。
六,法院审了,张家可能稍一打听,就能打听到,只要赔点钱,获得原告的谅解就能轻判。后面的事就很好商量了。也不难理解最终的判决结果了。
对于 方某洋所谓的亲戚,一来一回,十几万到手了,不过是个神经病,真会有人关心他的生死吗?
七 法院怎么判也是会受到原告的态度影响的。
虐待罪这个罪名是让我最无法理解释怀的。
这相当于当人体日积月累遭受酷刑
如果撑不过来死了
那就意思意思判个几年
讲道理
虐待过程中,被害人无力解脱,不知道这样的日子猴年马月是个头儿的绝望感难道比瞬间被杀死的恐惧感还小么。
正因为有了虐待罪
家庭成员就可以有恃无恐地欺凌,甚至恶意长久地谋杀不受喜的家庭成员。
再一个
婆婆和公公在法律上为什么和儿媳妇是家庭成员
明明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涉及赡养和遗产继承问题
他们凭什么也被判虐待罪呢
完全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好嘛
否则怎么保护弱势基层女性
娶回来不听话,不生娃就全家一起围殴,慢慢折磨死,然后再娶一个?
这不有前车之鉴嘛,就两三年,还带缓刑的呢。
他们这一家畜牲不如的东西社会危害性大不大我不知道。
你这样判决社会危害性可太大了。
人人效仿,有恃无恐。
作孽。
可能涉及人口贩卖,还有判刑实在敷衍,难免浮想联翩。
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都 2020 年了啊→_→
唉,又看了点细节,女的死的时候只有六十斤了,这是饿死的还是打死的?这还怀什么孕生什么孩子啊→_→对牲口也没这样的啊……
底层女性确实是不至于跟老光棍似的结不成婚,可是这样的婚姻又有什么意义呢?
希望平时觉得 “XXXX” 的人出来走两步
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的话,这些人心里的算盘是把人打死然后娶个新的吧?
合理?这是鼓励犯罪么?
我突然想起那个被离婚案刺死的那个法官了
懂珊珊被打死了,凶手服刑 6 年,法内逍遥,我们接受了,因为我们没时间管没地方换。
方某洋被打死了,凶手服刑 3 年还 nm 缓刑 2 年,我们接受了,因为我们没必要为了陌生人花费心血。
后来我遇到了家暴,我到死那刻我会意识到,我死了也就是死了,因为已经没有人会为你申冤报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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