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辽宁省高院维持判处加拿大毒贩死刑的一审判决?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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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猴子老湿​ 发表

干得漂亮!

这种毒贩就应该判死刑,数目这么巨大,够他死好几十次了。

我依稀记得这个人当初一审被判死刑时就已经在知乎上讨论过

[如何看待加拿大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在中国被判死刑?554 赞同 · 96 评论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9130377/answer/573901634)

我来补充一下一审当时的资料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 “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2014 年 10 月中旬,凯姆雇佣翻译许某为其工作,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 “周先生”、简祥荣(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从广东省运往大连市的藏有 222 包冰毒的 20 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一名外籍人士处理此批货物。11 月 19 日,凯姆指派谢伦伯格到大连与许某会合,拟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走私至澳大利亚。此后,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了用于将毒品与轮胎内胆重新包装的工具,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谢伦伯格查看货物、评估工作量后,将船期由 11 月更改为 12 月。27 日下午,谢伦伯格给麦庆祥(因运输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麦庆祥随后给大连仓储经营商户打电话联系仓库事宜。29 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谢伦伯格察觉后,于 12 月 1 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 SIM 卡、更换新的 SIM 卡。当日 13 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 222 包冰毒净重 222.035 千克。

经审理还查明,2014 年 11 月中旬至 12 月初,“周先生”指使简祥荣两次雇车将混装有毒品的货物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分别负责接运。12 月 5 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查扣 501 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间,凯姆、史蒂芬与 “周先生” 等人控制的两个账户多次向简祥荣、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相关支出。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另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人许某出庭作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 222.035 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长在宣告判决时,当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翻译等各项权利。开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使馆,该馆官员到庭旁听。各界群众、部分中外媒体记者 50 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补充专家意见

 2019 年 1 月 14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本人全程旁听了审理和宣判。

  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凯姆、史蒂芬和 “周先生” 等人实施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被告人谢伦伯格是其中一员。凯姆等人在境外指挥,先是在 2014 年 10 月雇佣中国人许某担任翻译并租赁大连一仓库、预定符合澳大利亚认证标准的轮胎。

  其后,“周先生” 指使简祥荣在广东佛山购买 20 吨塑料颗粒,并将冰毒藏匿其中,再由简祥荣雇车运到大连,由许某接收并放入仓库。凯姆又指派被告人谢伦伯格入境大连,负责毒品检验、拆分、隐匿、转运至澳大利亚,具体方法是将冰毒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进行走私。

  此外,“周先生” 还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指使简祥荣购买 600 箱皇帝柑,将 10 余箱毒品混在其中,雇车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乘飞机赶往杭州接货。“周先生” 指使史蒂芬入境杭州与简祥荣会合,史蒂芬又指使麦庆祥到杭州会合。

  11 月 23 日,“周先生” 指使简祥荣、麦庆祥雇车将上述物品运回广东惠州。

  同年 11 月 30 日,史蒂芬指使麦庆祥到杭州购买手机、车辆,并租赁店铺等待接货。“周先生” 指使简祥荣将 501 公斤冰毒混装在 55 箱服装中,从广州运至杭州。

  12 月 5 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并查扣全部毒品。

  这个贩毒组织用他们所控制的我国境内两个银行账户为上述贩毒活动提供资金,一是向简祥荣账户数次转账,供其购买塑料颗粒、皇帝柑和雇车运毒费用,二是向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购买服装、租赁店铺、购车等费用。

  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该组织的账户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涉案毒品均由 “周先生” 指使简祥荣发出。

  大连查获的 222.035 公斤冰毒将凯姆、谢伦伯格和 “周先生”、简祥荣关联在一起,杭州查获的 501 公斤冰毒将 “周先生”、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关联在一起,手机通话记录又将谢伦伯格和麦庆祥关联在一起。谢伦伯格入境后购买了一张手机卡,在中国境内只与许某和麦庆祥有过联系,201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谢伦伯格在大连给麦庆祥打电话想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通话时长 7 分 37 秒,随后,麦庆祥就给两个在大连经营仓储的商户打电话联系此事。综上,从涉案资金来源、走向、各行为人相互联系等方面足以认定谢伦伯格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被告人谢伦伯格在走私 222.035 公斤冰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一是,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他到大连市五金机电批发城,按照自己手机中列出的工具名单,购买了工具包、剪刀、美工刀、胶带、胶带枪、塑料扎带、LED 头灯、线手套、卷尺等工具。谢伦伯格告知许某,之前接收的塑料颗粒中藏有 “东西”,要求许某和其一起将“东西” 重新包装并藏匿到轮胎内胆中发往澳大利亚。

  二是,谢伦伯格指使许某购买轮胎并和许某一起接收轮胎,指使许某接收一个订购的二手集装箱。

 三是,谢伦伯格到大连仓库查看分装成 736 袋的 20 吨塑料颗粒,评估分装工作量后,将船期由 11 月更改为 12 月。

  四是,谢伦伯格察觉许某报案后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扔掉手机 SIM 卡,更换新的 SIM 卡,切断和许某的联系,准备逃往泰国,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检察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应当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连的走私毒品事实仅仅是该组织实施的跨国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谢伦伯格在此案中处于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我国法律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可适用死刑,这也包括在我国从事毒品犯罪的外国籍罪犯。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对不同国籍的被告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均应适用我国法律,依法进行审判。根据本案被告人谢伦伯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目前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罚当其罪。(作者:林维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

知乎用户 江睿谨​ 发表

目录

本案的时间线

“上诉不加刑” 原则存在例外。

外籍人士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审判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非常好的普法案例,也为类似的涉外案件处理提供了样板。

本案的时间线

本案的时间线略微有点乱。因为涉及到发回重审,所以本案有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先简单的梳理一下。

第一次一审

2016 年 3 月 15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并于同年 11 月 20 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

第一次二审

2018 年 12 月 29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该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

2019 年 1 月 14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审二审

2021 年 8 月 10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滤清了时间线,我们再来看本案中有哪些法律方面的关注点。

“上诉不加刑” 原则存在例外。

一般来说,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

这一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了,这是有例外的情况的。如果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就不再受不得加重其刑罚的限制。

根据第二次二审当庭宣读的判决内容可知,在一审中认定的是谢伦伯格为从犯且犯罪未遂。而经过进一步调查,检查机关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明了新的犯罪事实——其实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大连的走私毒品事实仅仅是该组织实施的跨国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谢伦伯格在此案中处于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于此类罪行严重的毒品罪犯是可以适用死刑的。由于被告人失去了 “上诉不加刑” 规则的庇护,结合本案犯罪的严重程度,判处其死刑也是在合法且适当的。

外籍人士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审判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外籍人士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应适用我国法律,依法进行审判。这是本次审判的前提。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审判机构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保障了被告人和律师的各项权利,法院立案、组成合议庭、履行送达、告知及开庭时间、地点各个环节均符合期限的规定,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之处。

当然,更少不了在判决后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就是否核准死刑作出裁定。

涉外案件的特殊性意味着任何纰漏都可能导致在外交上落人口实。

但本案从程序到实体,审判工作都堪称滴水不漏,真正做到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既体现了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也提供了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知乎用户 虾仁芝麻卷​ 发表

现在看到加拿大人在华怎么怎么地上热搜的,我第一反应都想是不是签哥呢,一看不是。

这个加拿大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甲基苯丙胺 222.035 千克。这是什么概念?

贩毒判死刑的法条依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看到没,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就可以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走私贩卖了 222.035 千克,是 50 克的 4000 多倍,这要是被打成筛子都得自费的。我们国家对于毒品是 0 容忍,在华走私这么多,管你是哪国人,抓到了,就办你,没商量,我们现在有这个底气。

不过大家放心,签哥现在在里面是看不到手机的。

知乎用户 凌晨三点半​​ 发表

我之前写过和这人有关的答案,比如:

加拿大人民如何看待加拿大毒贩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在中国被判死刑?97 赞同 · 0 评论回答

[如何看待加拿大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在中国被判死刑?41 赞同 · 13 评论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9130377/answer/574292117)

(其实是一个答案)

现在再重申和补充一些:

  • 这人是惯犯,在加麻大时候就折腾过毒品还进去过,当时那面的法官轻判了他,但也和他直接说了,“你在加麻大是很走运的,你这事儿要是落别的地方估计就不是这么简单了,请珍惜你自己的大好前程,别 TM 作死了”,然后在加麻大坐了不到 2 年的牢。
  • 他是拿中国过桥,把货从其他国家过境中国送土澳,冰毒,200 多公斤,说白了就是国际贸易型的,冒大风险挣大钱那种类型,放到任何国家也都不会再轻判,放北美也是重罪 - 因为这是冰毒,在美国加麻大都是实打实的毒品,严重违法的那种,绝命毒师里 DEA 疯狂打击的那种。
  • 其实在很多别的有死刑的国家,搞冰毒得死刑的概率也很高,我国只是把事儿做的实在一点,帮世界灭一害虫,绝对大国风度。
  • 200 多公斤冰毒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他被抓时要跑泰国,应该从重。
  • 加麻大政府对这事儿是 “抗议” 姿态,又瞎 B 扯人权那些,今天微博加麻大大使馆还简体中文逼逼叨叨的。对,我理解,毕竟你加麻大没有死刑,只有把土著小朋友饿死虐待死 X 屁眼玩儿死后直接埋了的传统 - 土著小朋友吗,不算人。
  • 加麻大国民的态度别去外网看,没意义,一帮伞兵白左。
  • 这个时间点放出来,不排除加麻大那面要卖大家都知道的某人给某大国了,估计想和咱们聊聊来着,大家换个人质之类的。咱们肯定不会这么做啊,你妹这 white fuck 怎么说都是一毒贩好不好?毒贩在中国就是要枪毙,没有别的出路。
  • 也有可能是之前和某大国聊,给人家开了单子要求放某人,那面拿着去和加麻大商量,加麻大说我这面不还是得听大哥的但别便宜了兔子就行,把我们那个有志青年放回来呗,然后大国给咱们说你把那玩儿冰毒的给放了我这面那谁的事儿就好聊了 - 这不还是要和咱们交换核心利益?门儿都没有啊!直接二审死刑,给某大国和加麻大一个态度:去你妈的。
  • 贩毒就要挨枪子儿。全世界都知道中国早年吃过这东西的亏,现在就是全球管的最严的地界,管你是哪国的。来了,干了,就毙。

知乎用户 Paul Liu 发表

二审维持,就等最高院核准了,从尊重人权角度,加拿大人最终会享受注射死刑的方式在中国结束自己的丑恶人生。

最近对于加拿大而言,负面消息比较多,怎么哪哪都有加拿大。

从目前来看,可能需要关注的就是加拿大政府会不会因为死刑这个事情上在国际造舆论给中国施压了。而且他们也很擅长这一套。不过最终可能要让他们失望的,因为他们现在面对的是是强大的中国,我们有完善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公正,而且中国法律不容他国任意干涉和践踏。

外籍毒贩案件在国内屡禁不止,英国、菲利宾、日本都有,他们不停的在挑战我们对禁毒的决心和底线。

所以,无论那个国家的人,只要在中国领域实施了犯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对于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相关犯罪,我们国家会一直保留死刑的存在,但是会控制死刑适用。因为对于这些极其危险的行为严重的危害行为必须利用死刑才有利于震慑和预防犯罪。

最后属地管辖权不是一句空话,任何外国人不要挑战中国的法律!

知乎用户 珍惜当下​ 发表

中国对毒贩的处理,这一点是最值得称赞的。
这些年处死的外国毒贩有:
1. 英国毒贩阿克毛。
阿克毛,英国人士。53 岁 (2009 年) 的阿克毛,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 4 公斤价值 25 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 2007 年被中国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经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 50 年来在中国被依法处以死刑的第一名欧洲人。

2. 处死日本毒贩。
2014 年 7 月 25 日,一名因涉嫌贩毒在中国大连被判处死刑的 50 岁日本男子,于 25 日上午在中国被执行死刑。
据悉,这是自 2010 年 4 月以来,中国对日本人执行的第五例死刑。
2010 年 4 月,中国司法部门对日籍毒贩赤野光信执行了死刑,成为 1972 年中日两国恢复邦交以来首名被中国执行死刑的日本人。

其它在中国贩毒被处死的毒贩,还有不少,懒得进一步搜索汇总了。

知乎用户 大嘴巴 发表

还有谢伦伯格这个人是个怎么样的人,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谢伦伯格在中国被捕之前,就曾两次在加拿大因毒品犯罪入狱。

第一次是 2003 年 2 月,谢伦伯格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入狱六个月。

第二次是 2012 年,因贩运可卡因、海洛因,持有大麻树脂、甲基苯丙胺,谢伦伯格被判入狱两年。

因为犯罪入狱,这人的爹都和他断绝了父子关系。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人,在我们国家走私 200 多公斤的毒品,加拿大还要袒护和声援他,不仅仅是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这些国家也持续声援加拿大和这名毒贩。

我看不懂,但我大为震撼。

知乎用户 橘子又辣又甜​ 发表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我特别想给我的加拿大同行们科普一下:事情走到现在这一步,中加关系的恶化是极重要的原因,但绝不是拿这人的命要挟你们。

毒贩子在中国是一定要死的,耶稣来了也保不住他,但是怎么死是有讲究的。

如果你跟中国关系好,那说不定偷偷摸摸的在法院门口贴个纸质告示就把人干掉。哪个国家都有好人坏人,替你们偷偷做掉了,给你们国家留个体面。

你要是跟中国不好,那新闻扩散到什么样就不一定了。尤其是本国媒体甚至是大使馆出门唧唧歪歪,热搜伺候不说,以后若干年搜索引擎的联想词都是 加拿大 毒贩子 你信不?

真的,我们中国人要脸,我们觉得自己的土地上出现这么恶劣的刑事犯罪是件特别丢人的事,一点都不想大张旗鼓的宣扬。别逼我们了,成不?

知乎用户 盘缸先生 发表

干得漂亮

甲基苯丙胺是什么,就是我们俗称的冰毒。依赖性强,成瘾性快。冰毒带个人多少快乐,最后全是暴虐的结局。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甲基苯丙胺 222.035 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人走私了几百千克冰毒,流入市场不知道要毁坏多少家庭。

不知道加拿大怎么厚着脸皮为这种垃圾作保的,看来真是蛇鼠一窝。

我们不是丑国那种大麻合法国,办不出来肆意流毒的事情。

“冰”的成瘾者,以每天要强迫性服用大量毒品为待征。这些人已对毒品产生了较强的依赖性,毒品已成为他们生活的必需品。这种口服滥用方式的危险之一是导致有害的 “兴奋剂 – 安眠药”,即“兴奋 – 抑制” 滥用循环。每天使用 “冰” 以保持兴奋,否则他们难以度过;夜时必须用安眠药镇静他们高度兴奋的神经,弥补 “冰” 作用后期的不快效应,否则亦难过。次日又开始这种恶性循环,如此反复,不能自拔。这种恶性循环极易导致过量中毒。“冰”的滥用者,采用静脉注射的目的是为了捕捉和感受一种短暂即逝的强烈快感或兴奋,这种体验对滥用者的求药行为起着正性强化作用。快感过后,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严重抑郁、疲劳和激怒,这是一种痛苦的体验,这种痛苦与再次寻味 “快感” 的强烈欲望相交织,导致强迫性用药行为。这种使用毒品方式,极易导致精神病状态,表现出活动过度,情感冲动,野蛮,妄想,偏执狂,幻觉甚至有杀人倾向。此种状态过后,出现一种极度衰竭和抑郁状态,也有因严重抑郁而自杀者。

中国法律千条万条,我认为严厉打击吸毒贩毒是法治之光。现在人游戏短视频都控制不住,何况是成瘾性更大的毒品呢?

以上,支持法院判决。

知乎用户 喵教授​ 发表

这个问题我两年前答过:

大概总结一下:

1、案件本身发生在中国,我国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国法(而不是什么外部因素)定罪量刑,本身是一种司法主权的体现。

2、本案主要的争议,在于被告上诉后,经发回重审,得到了比原刑罚(十五年有期徒刑)更重的量刑(死刑)。

这一结果源于检察院补充了犯罪事实,依据的是 “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一个例外: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更多技术问题的讨论(比如如何理解 “新的犯罪事实”)可以参考前链接。

3、这里仍然需要强调:“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上诉权,消除被告方(上诉人)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发现和纠正原审中的错误

“嚣张毒贩上诉不成搬石砸脚” 或许是一个大快人心的故事,但以此理解本案,不但与实质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也误解并侮辱了各级司法机关为保障本案程序、实质合法所付出的努力;更进一步说,这种曲解如果被信以为真,所导致的可能是更多被告即使面对争议判决,也由于担心上诉加刑而忍气吞声,这与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追求是背道而驰的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讨论,让法律的归法律。

新闻只是维持,更多法律问题在一审的相关问答中已经讨论得很清楚了,此处不重复。

以上。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知乎用户 研习人生路​ 发表

干得麻溜!!

加拿大、毒贩、一审判决、死刑,我差点就和最近与加拿大相的一些事情联系到一起了,……

按照中国的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这个用不着点赞,我们本就是这么做了,很淡定!

加拿大人,又怎么?有加拿大籍就不是护身符,得让有外籍的人士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犯我中国法律者,虽远必诛”!

知乎用户 无何有​ 发表

我国的刑法涉毒条款有11条。即刑法的第七节从347条到357条字数没有超过2000字。

有人说加上空格在内是 1949 个字,这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说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年份。

有人说加上空格在内是 1937 个字,刚好是抗战的年份。巧合的是 97 年宪法加上了甲基苯丙胺,这个就是冰毒,恰好是日本人率先使用的。


加拿大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二审被判死刑一点也不奇怪。以前写过一篇专门介绍他的事。

对于他二审判死刑,有如下看点。

1、2014 年作为二当家的谢伦伯格就被逮起来了。一审判决后,谢伦伯格的上诉跟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同时进行的,所以一审宣判是改判成了死刑的。

这次的是谢伦伯格的上诉,然后二审是最终判决。这相当于一审判了两次。

2、对于外籍毒贩处于死刑的说明。

处死的外籍毒贩中,韩国籍的最多,居然超过了缅甸籍的人。这是有两个原因造成的。

[知乎盐选 | 湄公河惨案的真凶 – 糯康贩毒集团​www.zhihu.com/market/paid_column/1254423885912961024/section/1266805475112235008

](https://www.zhihu.com/market/paid_column/1254423885912961024/section/1266805475112235008)

上面一文中讲了糯康大案,处死的人中大量的是无国籍人士。

而处死的韩国籍毒贩最多,最主要是冰毒的产业,最早是在日本、在 70 年代转移到了韩国。后来韩国人很多到中国发展。所以在 90 年代后,处死的韩国籍毒贩特别的多。

3、关于毒品重量与量刑的问题。

贩卖冰毒与海洛因 50.1 克跟贩卖 10 吨面临的刑罚是一样的。都是从 15 年到死刑这个范围。

在处死的外籍毒贩中,目前看过的是 4 公斤可卡因处死过一个哥伦比亚籍的毒贩。

超过 200 公斤的,判死缓后来又减刑的有一个巴基斯坦的毒贩。据说他检举有功,判了死缓。最后再减到 22 年多。

4、谢伦伯格的运毒路线特别值得关注。

他的运毒路线简直是一个大迂回,设计得非常有特点。从中国的北方城市,到澳大利亚,再从澳大利亚到加拿大。隔着太平洋处死的外籍囚犯并不多。


知乎用户 疯狂绅士​ 发表

写个奇葩的事情,宝岛调查局航基站前组长徐宿良监守自盗案:

调查局航业处基隆站遗失查获的安非他命 6.5 公斤,时任航基站组长徐宿良因涉案遭桃园地检署羁押后,28 日起诉。调查局当天下午举行谢罪典礼。

调查局航业处基隆站前组长徐宿良涉嫌与贩毒集团成员挂勾,8 年间以盐巴等化工原料调包 K 他命毒品盗卖,获利 1.6 亿,成为调查局史上最大监守自盗丑闻,调查局长吕文忠对此向大众致歉,表示将对曾任职航基站主任、副主任 12 人,先行调离现行职务,移送监察院调查处理,并建立督察轮调制度。

ps: 调查局是 “中统” 后裔

知乎用户 黎塞留​ 发表

这是在中国境内犯罪和在中国境内被抓捕的贩毒分子。判处死刑用的是中国刑法。和他的国籍没关系。在中国国内犯罪用中国刑法。没什么好说的。

在美国,贩毒这事儿不是这么处理的。

1987 年,美国参议院指控巴拿马参与毒品贸易。1989 年 12 月 10 日,美军 24000 人入侵巴拿马。1990 年 1 月 3 日,美军抓捕巴拿马总统诺列加将军。1992 年,美国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名判处诺列加 40 年徒刑。2011 年,美国把已经出狱的诺列加引渡到法国继续服刑,诺列加在刑期结束前死在法国。

为了制裁贩毒者,美国可以动用军队,入侵一个国家,逮捕人家的总统,并且没完没了地判刑。

嗯,现在美国和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大最主要的毒品交易国家之二,所以,该怎么办呢?

知乎用户 甄昊元​ 发表

这有什么可看待的,中国 又不是第一次处死外国毒贩了

这种事情,中国老百姓是举双手拥护的,是民意的典型体现

至于加拿大和欧洲一些国家的叽叽歪歪,其实也没必要太在意

这些国家也不是觉得这毒贩本身有什么价值

只不过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举动,对内对中国进行丑化,同时宣扬自己对所谓 “人权” 的尊重,以此提高选民的支持率;对外拍一拍美国马屁,试图打造举世伐唐的氛围,给中国叠毒以期到时候试图与中国进行一些利益妥协。

这种毒贩,杀了也就杀了

中国和加拿大的关系,不会因为不杀这个毒贩而改善,也不会以为杀了而变得更差

有些人说是不是可以用这个毒贩去换孟晚舟

心情是可以理解,但一方面这种事情肯定是没法做的,毕竟这牵涉到国家主权尊严的问题;另一方面孟晚舟是美国指名点姓要的人,加拿大吃撑了用她去交换一个拿来喂狗都嫌臭的毒贩?

知乎用户 晨水 发表

这么大的量,该死,一点都不冤枉。

对于毒品问题就应该零容忍,我一个姑父就吸毒,最后吸死了。

他死了活该,就是苦了我姑了。

九几年的时候他们做点小生意,日子过得还不错,一儿一女可谓算的上幸福美满。

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我姑父就染上毒瘾了。

一开始他还是偷偷吸,量比较少,后来瘾越来越大,就被我姑发现了。

我姑跟他大闹了一场,他跪在地上发毒誓能戒了。

瘾君子的话鬼才信,不出一个月就被我姑再次发现吸毒。

当时我姑就喊我爸他们几个过去把姑父狠狠收拾了一顿,他表示痛改前非,身上不装钱,让大家监督。

狗能改了吃屎才怪,一次又一次被发现,一次又一次复吸。

一个 200 斤的大胖子到他死的时候只有不到一百斤。

其中我记得进过一次还是两次戒毒所我给忘了。

没钱了就给我姑要,不给就打,打老婆打孩子,往死的打的那种。

要不就是出去借,完了让我姑去还,我亲眼见他来我家借过一次钱。

跪在地上抱着我爸的腿求我爸给他点钱。

我姑实在受不了他这样了,就要离婚,但是他不肯,扬言敢离婚就杀全家。

他可不是说说,有一次我姑又提出离婚的时候,他直接就弄来桶汽油倒家里了,手里拿着打火机,说 “敢离婚我就烧了这个家。”

吓得我姑再也不敢提这个事。

瘾君子毫无人性,还有一次他弄不下钱的时候就准备把我表弟卖了,都联系好下家了,还好我姑及时发现,给追回来了。

后来一家人商量了一下就把我姑跟孩子送到别的城市了,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

这一走就是 5 年,整整 5 年我姑都没有回来,一直到他死了才回来。

我亲眼见了一个家庭毁在毒品手里,所以我恨吸毒的,更恨贩毒的。

该死,都死了才好。

知乎用户 好兔不吃草​ 发表

判决依法、准确、适当。

几个点补充一下,

一,说上诉不加刑的人,必须注意到,前提是没有发现新的犯罪证据,一审没有错误判决。而事实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检察意见,正在查证的线索显示,被告人罗伯特极有可能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建议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新线索查证情况,依法惩处。法庭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当庭裁定将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他这个和上诉改判没多少关系,是人家检察院提出了检察意见,法院采纳。

二,欧盟和加拿大跳出来说反对对他死刑,说死刑是不对的。注意,司法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我怎么立法司法,是我的主权,由不得你说三道四。欧盟和加拿大没有说判罚错误,而说反对死刑,就是两头吃,判死刑了他们跳出来反对死刑本身,给选民一个道德优越假象,如果改判不死,他们跳出来说反对有效,再次给选民一个为民请命的假象。一审重审前的欧盟和加拿大政客,哪是怕他被判死刑,是怕他不被判死刑啊。

三,死刑问题。废除死刑这个事儿在西方国家搞起来,主要原因包括:

一,阶级利益。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精英及其买办和走狗,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利益,逃避死刑惩戒,积极运用其掌握的立法、媒体、法律界、宗教界、NGO 等资源推动实现。

二,宗教元素。既有西方宗教关于生命处置权观念的原因。更有西方宗教界运用宗教教义介入法律领域干涉世俗社会的需要。

三,政治收益。在大量媒体引导下,造成民众的自我文明优越幻象,使得西方政治家可以通过推动废除死刑来骗取相应的选票。

四,群体需求。法律界部分人士出于经济利益、学术立场、业界地位等原因驱动,积极参与推动废除死刑。

五,意识形态。西方国家政客以此作为 “道德制高点” 干涉非同类意识形态国家的司法独立性。并借此积极勾连他国国内反建制人士。

因此,废除死刑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不是孤立的社会问题,不是单纯的学术问题。

废除死刑问题,本质上,是有人妄图系统、逐步、根本地颠覆我们先辈用鲜血换来的人民主体地位,介入我们通过多年奋斗实现的宗教自由,企图干涉我们的司法独立,在我们思想里重置一套符合他们需要的理论。这个本质问题,一定要看到一定要看透!根本性问题,不要堕入死改无的技术讨论陷阱。慎用死刑,与废除死刑是截然不同的事情,我们反对滥用死刑酷刑,要求精确执法司法,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但我们要坚决对废除死刑说不!这是我们坚守人民作主、司法独立、宗教自由的一个底线!

四,毒品问题。

中国近代以来的苦难,根子另说,导火索就是在这毒品上,中国人有切肤之痛。

于家庭和个人而言,毒品危害,被毁的人和家庭最有发言权。吸毒吸得家徒四壁的、六亲不认的、妻离子散的、谎话连篇的、毫无尊严的、丢了性命的,我相信每个成年的中国人在人生里都有所见闻。这个死刑犯四百多斤冰毒,会毁掉多少人,多少家庭,不言自明。

从历史、现实的角度,他死得其所,死不足惜。

五,时间点。今天还有另一个加麻大人被判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加拿大籍被告人迈克尔 · 斯帕弗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迈克尔 · 斯帕弗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

首先,无论外界如何变化,他们都会得到同样的惩罚。

其次,唯一的不同只在于,时间点早几天或者晚几天,而都选在这个时间,就要注意一点,那就是:

温哥华当地时间 8 月 10 日,孟晚舟引渡案对 “程序滥用” 采取 “司法补救” 的审理结束。当天,代表加美两国政府的检方律师对此前一天辩方律师陈述的观点作出回应。检方否认加美两国政府和执法部门在本案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因此反对采取 “司法补救” 措施,反对终止引渡程序。

他们铁了心在错误司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那么我们就在公正司法的道路上坚定走下去。

知乎用户 文暮 发表

大快人心,外国毒贩终获死刑!
加拿大毒贩谢伦伯格 2014 年落网,在经历了发回重审、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之后,2021 年 8 月 10 日,辽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
这期间案件还受到了加拿大总理特鲁多的指责,和加外长的求情…
在中国干什么不好?偏偏要贩毒
给什么人求情不行?偏偏捞毒贩

[

底线零容忍!外国毒贩以身试法被中国判死刑,无论谁求情都不好使

大又元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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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大又元​ 发表

赶紧崩了吧,这货搁加拿大是无期徒刑,还浪费纳税人的钱,糟蹋粮食。

欧美的毒贩子需要天朝的铁拳教训,没毛病。

知乎用户 探险精灵 发表

好家伙,第一眼看到

加拿大毒贩

我还以为是那谁呢

知乎用户 白起 发表

中国的禁毒,不涉及国籍问题,哪怕是个外星人,也得老老实实,不能贩毒。

中国的近代史和近代化是非常独特的,因为中国不同于其他亚非拉国家,中国不只是被枪炮打开国门,中国更是被毒品打开国门,毒品这个烙印深深刻在国人骨子里。

人一旦沾染上毒品,这辈子真的就完了,曾经有缉毒警卧底的时候不得已吸了一口,收网后,他的后半辈子就是在家和戒毒所两者之间徘徊。

来说说毒品的危害吧,冰毒,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这玩意儿多可怕呢?

吸上就成瘾。

有人问,那就不能戒掉吗?

不好意思,这真不行,或者说,叫不现实,为啥呢?

冰毒会改变人脑的部分结构,而且这种改变与性相关,换句话说,冰毒吸食者,每次 XO,都会犯瘾,哪怕五指姑娘也会避免不了。

人有七情六欲,而他们则是七情七欲,除非…… 阉了……

知乎用户 凛凛奈蠢到家了​ 发表

一个好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体现 “公平”,而是坚持 “原则性和一惯性”

因为,公平首先是做不到的,其次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变更的,三是法律法规也受到文化道德习惯的影响。

你比如说,旧社会,一个工厂主猥亵了下属女员工,结果连 “辞退” 的处罚都没有,大家也认为是公平的。

但是新社会就不行。

原则性和一惯性就不一样。他加深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

对毒品的零容忍,就是我国法律原则和一贯政策。

辽宁省高院的这次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一惯性原则,不因为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而改变。

再次重申了对毒品零容忍的决心。

为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这是法律精神的最完美的体现。

知乎用户 王威​ 发表

先说个笑话,↓,他们说枪毙毒贩是残酷且非人道的。

这份声明不仅傲慢透顶,而且还干涉他国司法审判。走私 200 公斤甲基苯丙胺,枪毙 200 次都不嫌多。让普通人来判,能活剐了他。现在一针送他上路,算便宜他了。

知乎用户 圣威廉仁波切 发表

这事跟孟晚舟没一毛钱关系,不要被带节奏,这事是一开始把他当从犯处理,判刑 15 年,后来抓了几个中国国籍的毒贩,供述他谢伦伯格实际上是他们国际贩毒组织的头目,于是那个在大连中院的死刑判决根本不是上诉加刑,而是出现新的证据之后的一审重审,因此不违反 “上诉不加刑” 的原则。那个中国毒贩判了无期,他判了死刑,说明他是主犯。

知乎用户 叶赫乎 发表

看来司法机关对外还是很强硬的,不像隔壁教育部,老舔狗了​

第一眼看成凡凡了,以为凡凡要被判死刑了,还在高兴呢 (狗头)

那凡凡呢?我们凡凡也要死刑​

知乎用户 麦芽糖糖的老公 发表

凡粉丝:“哥哥是加拿大人,没有资格判刑,也会放回去的!”

“真的吗,真的吗,太好了!”

《辽宁省高院判处加拿大毒贩死刑》

凡粉丝:“如何才能结狱,在线等,挺急的!!!”

知乎用户 一株冬青​ 发表

如果第一次判死刑我没二话说,这么大的毒品数量判死刑绝对不冤枉,我也一直支持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应该一视同仁。

但是现在这个搞法,从发回重审到第二次一审仅十几天时间,就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你要我说我就是无话可说。

评论区我也不争辩,你们觉得对那就对。

知乎用户 周明 发表

第一反应是签哥居然还贩 du?

这个大瓜可太劲爆了,怎么也得上个十天半个月的热搜哇

结果点开一看,“国际友人” 呐

该!戏内!

知乎用户 小卢 发表

扛白面被枪毙嘛,这种事很正常,求仁得仁,但是这里某突然就记起燕双鹰那句话了:

这个世界上,好人不会死,坏人不会死,死的只有一种:愚蠢的人

贩毒这种事情,(作为白皮鬼佬来说)那是不算个事,反正没多久就出来还是一条好汉,继续扛,但是问题来了,这撒币不做一下市场考察么?不研究研究在这里扛白面有多大风险嘛?就这点意义来说,毙他扛白面是小,智商低是大,以及告诉大家学习的重要性。

知乎用户 大冷先锋米如松 发表

当然这也不是第一次处决外籍毒贩了,只是加拿大的媒体讲孟晚舟事件与这个进行混淆。

我今天看 CityNews 下面的评论,大部分都是骂这个加拿大籍毒贩的,走私 200 千克 meth(美沙酮)还想减刑?我记得在中国 50 公克就需要负重大刑事责。很多人得评论 “加拿大政府哟,试想看那些受害者的家庭与孩子们,所谓的人道是保护那些需要被保护的人而不是贩毒的人吧” 或者是“人权?只有加害者享受人权,那么受害者的人权去哪里了呢?”

其实这个事情的关注焦点其实是有些失焦的,英语圈和国语圈的关注点不一样。

加拿大国语圈子的关注点其实是主、从犯的认定,谢伦伯格究竟是主犯还是从犯,毕竟一审的判定是 15 年有期徒刑,刑满后驱逐出境,而中国刑法中二审一般不加刑,但是我所不知道的是案件为何会加重刑罚成为死刑,有什么补充证据让从犯变成了主犯。大部分外媒认为在没有补充材料的情况下推翻一审本身是违法,但是我们都不是中国刑法学家,认定是不是违法应该交给懂得人来看。

英语圈的焦点还是在于孟晚舟事件,认为谢伦伯格是作为孟的中国人质。当然这个我觉得没什么可讲的,我个人不是很认同或是同情孟氏,一个所谓的特权阶级而已罢了。

知乎用户 方丹尼 发表

臭加拿大贩毒的,到中国要死刑来了

知乎用户 汤汤汤师爷 发表

我支持加拿大报复我们。

比如,判中国毒贩死刑。

知乎用户 李劼 发表

走私毒品是重罪

是我国目前从建国以来一直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行为

为什么要严厉打击?

因为毒品犯罪常常带黑社会性质,

尤其是毒品,暴利

加之中国人口数量非常庞大

如果让国际黑势力用毒品侵犯进来

将对我国目前的政治结构,经济形势,社会治安造成严重损害

甚至会威胁中央

因此我国对于毒品打击是全球最强,这不仅仅是因为历史原因,还是因为我国目前现在的形式,不允许毒品泛滥!!

知乎用户 Pony ma 发表

看看加拿大政府这揍性!保他亲爹也就这样吧!

知乎用户 大头 发表

法律是政治的延伸,在当下对加拿大毒贩二审判决死刑并进行大力度的宣传,有着特殊的寓意。

第一层,继续表态,不论哪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司法主权。

第二层,基本可以得出孟晚舟女士处境极其不乐观的结论了。

据说「孟晚舟引渡美国」一案近日即将开启最终审理,此次审理主要是关于加美引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据媒体报道,过去十年间美国曾向加拿大提出过近 800 份引渡请求,而最终引渡失败的仅有 8 份,几率是 1%,更不要说案件背后存在的政治博弈。

第三层,我国不存在加拿大、澳大利亚之前含沙射影的 “任意拘留” 情况,而是依法公开审判。反倒是加拿大,不过是主动充当美国打压中国的打手。

哦对了,还有地下一层,牙签,看到了吧?这就是加拿大人在国内犯罪的下场。

知乎用户 忘忧草​ 发表

温哥华当地时间 8 月 9 日,孟晚舟引渡案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高等法院开庭。

判加拿大毒贩死刑,跟这件事应该没什么关系。。

但是这个节骨眼,发出这个消息,这说明咱们国家判断,孟晚舟被引渡美国,已经不可避免。与其在之后发布加拿大毒贩死刑消息,被欧美舆论说我们报复,还不如先发布消息,至少在舆论上主动一些。

另外,加拿大毒贩上诉被加刑,是因为发现了新的证据。

最搞笑的是加拿大外交部长,还替毒贩喊冤, 拜托他多关注关注国内原住民儿童寄宿学校。

知乎用户 与虫共舞​ 发表

还有一个涉及强奸,也可能涉毒的加拿大人,一起枪毙得了

知乎用户 美颜盛世半夜敲窗 发表

中国的法制还是太野蛮了,竟然还查出真凭实据依法判死刑,应该多学学美国和加拿大的文明做法,看他是加拿大籍就直接拉去看守所关着,过几年让那些大使家属去乱葬岗里刨尸骨,这才符合他们的人道主义

知乎用户 低配版海灵顿 发表

法律归法律,政治归政治,可能是我太天真吧

总之,如果依法死刑,那都没得说。如果是互相施压,那怎么判都没意义。

毕竟在大是大非面前,哪个不是卒子。

当然我也提倡同等报复!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宁波那个默,该怎么处理?

知乎用户 登仙 发表

现在不止加拿大外交部长,连欧盟 的对外部门发言人也对加拿大毒贩这件事出面发声明干涉中国内政。反观吴亦凡。。。啧啧,可见白皮和黄皮的差别待遇。

分割线————————

对比吴亦凡的待遇(加拿大外交部没有出面)。要是这个贩毒的是加拿大华人,加拿大外交部门不会出面,中国的报纸也不会特地大篇幅报道,官方的司法和执法机构不会觉得有什么障碍,也不会像抓这个加拿大白人毒贩一样觉得抓了一个违法的加拿大华裔有必要特地发出新闻上热搜且必要强调外国人在华没有治外法权(往往强调啥就缺啥)。

(报道吴亦凡纯属是因为他是流量明星,对他的执法过程中体现不出任何迟疑)

外籍华裔和真白皮黑皮洋人还是有区别的(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类似的案例对比还有去年疫情时候的英国白女婿和澳洲华裔跑步女的差别。

@减紫

任何政策都得看族裔和种族,而不是单纯看国籍,这话太对了。毕竟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是人,很多潜规则和潜意识以及思想会大大影响现实。想清除后殖民主义思想还需要我辈努力。

知乎用户 鲍勃王 发表

200 多公斤!一审为什么没判死刑

知乎用户 战斗的无神论者 发表

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就这还要腆着脸要争取宽大处理,

不死刑就行是吧?那让他把自己贩卖的毒品充点水一口气进去呗,吃自己卖的东西死了怪谁?

建议有空的都去这家宦博地下输出一波。

知乎用户 铀 - 235 发表

如果加拿大放孟晚舟回来,没准能给这货换个死缓!

知乎用户 neilwang 发表

拿人命来谈自由贸易谈判筹码。人这一生也是起起伏伏。如果直接认罪至少捡了自己一条小命,结果因为华为自己变成祭旗的了。

好多时候总觉得什么人生啊信仰啊,在现实中都是没必要的。该死死该活活,追求个啥呢?

知乎用户 伊芸 发表

为啥第一次不是死刑,洋大人从轻发落?还有上次那个巴基斯坦的毒贩,250 公斤也才 20 年有期徒刑,共产主义铁拳只能打中国人?被利用的 EZgirl 贩毒都能死刑,洋大人不行呗!司法系统长期的系统性媚外,怎么让老百姓挺直腰杆子?

知乎用户 陈天然 发表

两百多公斤不判死刑,留着过年吗?

知乎用户 Onlytest 发表

支持判加拿大犯罪分子死刑

知乎用户 松子鱼 发表

支持高院判决!中国的禁毒行动不分国籍,只要敢在中国的土地上参与毒品犯罪,必须严惩

知乎用户 命里缺个你 发表

刚宣判死刑,加拿大使馆竟替毒贩喊冤?!

知乎用户 政治老师星宿海 发表

挺辽宁!

知乎用户 卡卡 发表

在我国,不管你是哪国人,只要贩毒数量超过一个限度,只有死。

知乎用户 老疙瘩汤 发表

他在加拿大从 2003 年开始有贩毒并入狱记录,2012 年入狱 16 个月。当时主审法官内尔(Neill Brown)告诫,希望这是最后一次你出现在法庭上。确实是最后一次,最后一次出现在加拿大法庭上。

加拿大法律的仁慈,中国人民对待外国友人的爱护,推动了他在作死路上的一路狂飙。

[BigGeorge 大志:惯着他惯着他!中加两国人民联手用爱与法律送他上断头台 0 赞同 · 0 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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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BigGeorge 大志 发表

第一死刑合法,第二选在这个时间段宣判也有警告加拿大的意思,除了这个毒贩死刑,还有一个间谍今天也判了 11 年。加拿大最近正在就孟晚舟的事给美国纳投名状,很可能引渡美国。这会宣判也正告加拿大,为了美国火中取栗,大家都撕破脸对谁都没好处

知乎用户 菠萝不是萝卜 发表

毒贩在中国只要够了量刑标准,杀无赦!不管地球上的任何一个人 只要你在中国贩毒就触犯了我们的逆鳞。历史上西方无赖和流氓们向中国贩卖鸦片我们饱受鸦片的侵害百年!这是中华民族的耻辱,这是中华民族的痛点。判一个贩卖毒品的人死刑是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的。除非你不是人,外国人也是人,所以判加拿大毒贩死刑成立!

知乎用户 因上努力果上随缘 发表

我在别的答案里面回答过,作为一个从小在小金三角边缘地区长大的人,一个从小接受禁毒教育比同龄人都多得多的人,一个中学时期就知道甲基苯丙胺这个名词的人,对毒品的态度就是零容忍。

我还记得当年禁毒大队队长亲自到学校来给我们做宣传教育的时候,讲了两个故事:一、吸毒者家徒四壁,家破人亡。这种故事大家都听得多,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第二个故事印象比较深刻,是运毒妇女的故事。不是一个,不是几个,是一村一村的妇女身体藏毒,把毒品从边境运往内地。这些妇女几乎没有受过教育,不识字,很多人甚至是怀着身孕。最可怕的是她们的麻木与无知,因为很多人运毒是为了赚钱,给家里老爷们吸毒。那个时候在我家乡的下属村落,毒品和艾滋病是一道绕不过的难题。

她们绝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吞下去的东西有多可怕,甚至有个别知道也不太有所谓,这才是最要命的。

大队长说他一生和无数毒贩斗智斗勇,但是他最怕的就是遇见这样的妇女,无知愚昧不是她们的错,但不在乎性命天王老子也救不了。

至于毒贩子,子弹打个对穿他都不冤枉,趁早下地狱。

知乎用户 keelycen1479 发表

首先,这个加拿大毒贩小谢是有犯罪前科的,他曾经两次在加拿大因贩卖运输毒品而入狱。一次入狱 6 个月,一次入狱 2 年。

2014 年小谢受到毒枭凯姆的指派,设法将 222 公斤的冰毒藏入汽车轮胎内胆,从大连走私到澳大利亚。由于毒贩请的中国翻译发现了毒品,然后向警方报案,小谢发觉事情不妙,立即扔掉手机卡乘上去泰国的飞机潜逃,在飞机停靠广州机场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抓获。在 2018 年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以小谢是从犯,犯罪未遂为由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加上驱逐出境。

小谢认为 15 年太重,于是进行上诉,结果二审辽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小谢在国际贩毒活动中扮演的是重要角色,贩毒犯罪未遂也不能作为减刑条件,一审判决明显不当,发回重审。

2019 年大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处小谢死刑。2021 年 8 月 10 日,辽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局势上分析,这宣判结果是不会改变了,否则中国的法律会丧失威严。小谢离执行死刑不远了。

曾经有部分媒体将小谢的贩毒案和孟晚舟事件联系起来,现在看来,两者并没有关联。

知乎用户 楚易 发表

我想请问,弓虽 * 女干 * 未 * 遂 * 故 * 意 * 杀 * 人 * 罪,会不会也判死刑?影响极其恶劣的那种。

如果是的话,那我想说,尼 * 波 * 工 * 程 * 学 * 院黑人男子 * 杀 * 害 * 女大学生,尸 * 体 * 惨不忍睹,什么时候开庭审理?

如果黑人有治外法权,那当我放了个屁,各位律师你们继续在这里吹牛 13,我就不打扰了。

告辞

知乎用户 打狗的肉包子 发表

无论是谁,莫要犯罪

听取了辩护意见,加拿大罪犯结案;

二审仍维护原判,并没收全部财产;

不论谁触犯底线,法律自会把你管;

无视法律很危险,劝君务必记心间;

谢谢您的关注和赞赏

知乎用户 丫韵 发表

另一个加拿大人吴亦凡呢,期待看到他死刑。

知乎用户 洛斯里克供暖中心 发表

聊聊加拿大软毒品合法化的问题,就是公开卖大麻。

差不多 20 年前,我在加拿大读书的时候送外卖,遇到过黑人和印第安人没钱,试图用大麻结账。黑人大家都懂。印第安人略微特殊,大麻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草药,据说可以治胃疼。

加上身边不少白人亚洲人也飞叶子,没听过有啥上瘾或者恶劣的情况发生。在街上学校里经常闻到大麻的味道。

大三时的邻居是白人警察,闲聊时他跟我说不要碰大麻和其他毒品。

我认识个竹联帮的大哥,台湾人,每天都乐乐呵呵的,很瘦,是白狼的一个心腹,他也总跟我说,不要沾大麻,好奇可以试一口,但不要花钱去买。

所以我还是很听得进去,我知道大麻的外观和味道,也抽过一口,觉得吧,就是味道独特的香烟。虽然我也不抽烟。

我在温哥华的灰狗站甚至见到过警察抽大麻,而且是当班警察,他车停在灰狗站门口,我走过去,一股浓烈的大麻味道。

所以,我对于大麻的感官就是,这东西就好比在大陆玩水弹枪,是个灰色地带。合不合法都行,实际上,也基本合法了。

后来我回国了,基本就跟这玩意儿彻底说拜拜了,其实,国内也闻到过几次,三里屯酒吧里偶遇大麻味儿不难。

直到 3 年前跟我哥们儿吃饭,他是个猎导,天天要和加拿大的森林警察打交道。我俩就聊大麻合法化的问题。

我个人观点没所谓,就像有人支持色情行业合法化一样,认为让政府监管总比让烂咖们贩卖强,起码政府不往大麻里乱加料,比如天使尘之类的。

我哥们儿说,他也飞叶子,毕竟在无人区里的时候,环境安全,枪安全,偶尔飞几口那是真没人管,但是他强烈反对大麻合法化。

他跟我讲,社会上就是有那么一群人,天生就是烂咖,把他宰了是最好,只要不被宰,这种人一辈子就是坑蒙拐骗偷,欺负良善,挑战社会公序良俗,比如,美国绝大部分黑人就是电视新闻里看的那个样子,一辈子都在打砸抢,直到咽气。

所以,政府把大麻合法化了,这群人就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收入,他们卖大麻肯定卖不过政府,没钱了怎么办?

以为他们会从良?从大麻贩子摇身一变去做建筑工人或者会计师?太天真了。

他们会去做其他的违法勾当,甚至比卖大麻更恶劣的犯罪,比如抢劫,杀人,贩卖性奴…

所以,大麻合法化以后,看似政府通过加入竞争干掉了毒品贩子,但其实社会治安会变得更差。

有些人,天生的罪犯,基因里就是野兽,在被宰掉之前,无论做什么,都不会改变,比如电视新闻里的黑人。

请大家牢记这句话。

知乎用户 扮兔子的熊 发表

死刑判决二审后,还需要最高院核准

知乎用户 梦想​ 发表

当然鼓掌支持了。不过,宁波工程学院的那个杀害女大学生的黑人到底怎么处理的,这都过去一个多月了还没一点动静,连一点热度都没有了

知乎用户 顺其自然 发表

大家都在盼着吴亦凡有同样的下场

知乎用户 沈鹏 发表

比某几个案子好多了。

知乎用户 永黯之霊 发表

啊???

吓死我了我还以为是我滴凡凡

嗨 晦气

知乎用户 彭大爷 发表

吴亦凡瑟瑟发抖

知乎用户 嚒嚒拿 发表

查查有没有卖给过签

知乎用户 海暴 发表

支持
在中国犯罪,害中国人,就是这个下场

知乎用户 平淡如水 Z 发表

干得漂亮,

四川的那群干这一行的应该学习学习,不知道的还以为是拿两份工资的呢

知乎用户 呆瓜 发表

今天才看到重量,公斤啊!!!!!

死吧!!这不是贩毒,这是毒贩。

枪毙立即执行!

管他哪国人。

来我们这里整白的整啤的都行

整毒的就是不行

知乎用户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发表

请签哥和签粉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正统白皮都杀了,何况黄皮二鬼子,别想着 @加拿大领事馆了,没用,这个白皮审判时领事馆还旁听呢,当面判的死刑

知乎用户 旅行的吃货​ 发表

早该突突了,车裂最好了,可惜没有。

知乎用户 tiny 发表

干得漂亮!

知乎用户 张良 发表

加拿大籍某艺人该不该也判一下!只能说一审的时候判的太轻了!

知乎用户 会里排行老六 发表

非常好,类似案例多多益善

知乎用户 屋千蟑和够干啥 发表

管他是不是加拿大人,贩毒就该死!

知乎用户 范海鑫 发表

是智力又问题吗?怎么想的要来中国贩毒?美国毒品市场也开始内卷了?

知乎用户 知否知否 发表

应该的,正常的

知乎用户 猛虎眼前无沟壑 发表

是金发碧眼的真外国人,还是华裔亚裔国籍是加拿大,这非常重要!

知乎用户 学海无涯 发表

那么,

知乎用户 哼哼哼啊啊啊 发表

这件事辽宁高院办的好。漂亮

但我还是要问,

宁波杀害女学生的黑人什么时候审判?

知乎用户 [已重置] 发表

我想问一下,宁波的那个什么时候死刑啊

知乎用户 竹芯粽子 发表

好!!!

知乎用户 一直住顶楼 发表

具体时间不太清楚了,大概是 16 年立案,判十五年,后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议,感觉判的不对,打回重审。18 左右重申后,判死刑!因为是打回重审,还可以上诉,今天才正式判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实后就去枪毙了。

知乎用户 种花家的搬砖兔 发表

毒品在中国历史上流毒甚广。

整部近代史几乎是与毒品抗争相伴相随。

两次沉重的败仗,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以毒品冠名。

可谓民族之耻、之恨、之怒!

所以,毒品犯罪在中国一直是严打,严到什么程度?

严到其他犯罪分子在获悉了毒品犯罪事实都会积极举报的程度。

当然,我相信有些小偷并不是被抓才举报。

很可能单纯就是恨。

所以加拿大人谢伦伯格,没啥冤屈的。

如果是中国自己人犯了这事,都用不了这么长的时间。

从这点上看,死得其所。

知乎用户 曾祺玮​​ 发表

宁波!

知乎用户 随便叫什么都好 发表

222.035KG 的冰,按照严格的执法,可以枪毙 4000 次了

按照实际操作的情况

一般 1KG 就是死刑了

这混蛋也够枪毙 200 次了

现在注射,死一次

这么宽大处理,还要什么自行车?

知乎用户 allen 发表

@周明

老师,我以为您删除答案后又恢复必有高论结果一上午您就整出这? 可见您根本没有完整梳理过该案的时间线。我只好代劳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谢伦伯格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事实、证据和被告人上诉理由等进行审查,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意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正在查证的线索显示,被告人极有可能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建议发回重审。

大连中院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后,依法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019 年 1 月 2 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连中院送达了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了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在犯罪中系主犯的新的犯罪事实。

通过以上时间线,可知原审一审辽宁高法确实想放谢伦伯格一条活路,因为按照刑法第 347 条第 1 款也足以判他死刑,考虑到当时中加关系,中国不愿事态扩大,可惜当时加方裹挟西方舆论要逼中国司法低头,谢伦伯格本人更是得寸进尺,因此在原二审中辽宁高检就提出其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建议发回重审,发回后,五天内(还不是您口中的十余天)大连市检就以发现其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为由提起补充起诉,可以说他的死刑命运早在原二审中就决定了,之所以要提出这点,就是要在程序上经得住国内外的检验。所以我不明白您原回答中先是指责中国司法程序不公,修改答案后又提出 “要是一审就死刑我就不指摘啥,十多天就能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这套说法,中国目前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尤其涉及外国人。

归结到底一句话,不杀他符合程序,杀他也符合程序,当西方还试图重现在中国的 “治外法权”,中国司法能合理合法的用一个又一个死刑回敬。另外“不争论” 的前提应当是对事实保持基本的尊重,修改明显错漏的回答后的不争论实在是不体面。

知乎用户 孟颀炎 发表

此处是不是应该有请宁波市人民法院的同志来辽宁省高院学习学习啊。

知乎用户 李子​ 发表

查了一下,16 年立案,拖了 5 年才判,估计中间不少神仙打架。

知乎用户 0000000000000 发表

不知道外国人在我国杀人该怎么判,也可以判死刑吗,会有通告吗。

知乎用户 大米粥 发表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宁波的啥时候判死刑?

知乎用户 黑色污染不会吧 发表

布伦伯格本来是判了十五年. 但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呢?

众所周知我们是法治国家

在我们法治国家有条规矩 是上诉不加刑

所以大部分犯罪分子态度都极其嚣张

没完没了的进行上诉.

浪费了我国巨大的司法资源

而布伦伯格 一个加拿大人 不远万里来到中国

他用自己的生命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而且完善了中国的法治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

大家要多 为这种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点赞!

知乎用户 万青 发表

贩毒被判死刑的外籍人员,这个加拿大人又不是第一个,没什么值得关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 包括在中国违法犯罪的外籍人员。

知乎用户 王政​ 发表

大连和宁波会不一样吗?

知乎用户 李小墨 发表

什么时候宁波工程学院那个判死刑?

知乎用户 EVANGELION 发表

这就是中国态度,你要战我便战,每一个中华儿女都不会害怕,以牙还牙,来啊。一个孟晚舟倒下了,千万个我站起来了!!!

知乎用户 周毅 发表

那个宁波学校那个黑人外教啥时候也给判死刑啊?

知乎用户 路人 发表

好!好!好!

知乎用户 小损样​ 发表

华为孟女士的前景可能不太妙

知乎用户 神棍局华北分局​ 发表

(2020)甘 01 刑更 585 号刑事裁定书

可以去裁判文书网看看

这位 fd 半吨的 “巴铁” 已经减刑到 21 年了

只能说法律面前有的人更平等吧

知乎用户 Magnet​ 发表

200 多公斤,把 local 毒枭都馋哭了,不死等什么。。。

知乎用户 胡图图 发表

一个是获刑 15 年,愣是不服提出上述,成功变成了死刑。

另一个是面对 qj 指控,在微博上信誓旦旦保证 “我会自己进监狱”,同样成功实现了诺言。

加拿大人都那么耿直吗?

知乎用户 尽力而为 发表

这人还活着?我以为早 si 了。

知乎用户 一头冬瓜 发表

没什么可看的,二审有了新证据所以改判为死刑。就是一次常规的判决,没毛病。

另外不用强调他是加拿大人,就算是三体人搁这也该咋判就咋判。可能文化差异吧,我们这从上到下不崇尚那一套,没有闲工夫给他们找自行车,都忙着撸串种地造机器人呢。

知乎用户 漂流星球 发表

除了被告人是外国人,其他的没什么好看的。

国际法上说的管辖,主要是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最常见的,最被普遍接受的就是属地管辖,本案就是属地管辖,犯罪事实发生在我国(或者部分发生在我国),理应接受中国司法机构的管辖。

属人管辖,一般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未受到当地司法机构的追究或者处罚太轻,或者是在公海上从事犯罪活动的,可以在其回国后追诉。最典型的就是近年来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东南亚国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地司法机关也不会追究他们。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和所在国协商,抓捕或引渡后回国审判。

保护性管辖,是指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6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就属于保护性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哪种管辖,管辖的对象都是除其他国家和政府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外国政府侵犯本国公民的合法权利的,不适用管辖权。比如非洲和东南亚的边检、海关、警察经常敲诈中国人,这种行为就不能适用保护性管辖。

普遍管辖,是指特定的罪行,严重危害国际和平和人类利益的,例如贩奴、贩毒、海盗、劫机、发动战争、种族灭绝等,各国政府都有权行使管辖权。

知乎用户 汪淳 发表

一视同仁,就很棒!

管你是什么人,只要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上犯罪,都要遵守我们的法律法规。

要不然要你电鳗变牙签!

知乎用户 刘小马​ 发表

从其他方面来说一句吧

海的那一边,孟晚舟要判了

知乎用户 陈酒弥香清澈如水 发表

宁波工程学院外教杀人事件后续呢?

知乎用户 朱明月 发表

说明华为大公主真的要被引渡了,那边庭审已经到了最后阶段,我们这边就先行下了判决,那基本上说明官方研判加拿大那边希望渺茫,不用指望了

知乎用户 石膏小狗 发表

看戏,不评价这种政治相关。

知乎用户 秒选永恩 发表

干的漂亮 坐等宁波法院

知乎用户 守法公民 发表

就怕死刑变死缓,再保外恢复自由

啥都怕运作啊

知乎用户 Fword2Zhihu 发表

希望成都高院,长沙高院的同行有点职业素质,学学东北老大哥。

知乎用户 大明勃导立草草 发表

话说这个毒贩现在入籍巴基斯坦还来得及吗

知乎用户 FlimsyCart​ 发表

没什么好说的。支持政府,该毙就毙。

知乎用户 张宝 发表

按 50 克枪毙的标准,他需要被枪毙 4440.7 次。

按照这个标准 判他死刑没毛病。

为什么选择这个时间宣布呢?

这段时间孟的案件在加拿大重新开庭审理,因此这个时间点的选择其实也有警告加政府的意味。

如果孟女士真的被引渡,那加拿大未来的损失将不可估量。这点,特鲁多还真得掂量掂量。

知乎用户 克里斯锅​ 发表

这个毒贩子也是蠢得不行,随便找几个国女临幸一下,然后让国女给他贩毒,争取下次临幸的机会,他遥控不就行了吗???用得着把自己搭进去??

知乎用户 rain 发表

没事的,前有孙小果,后有贩毒一吨遣送回国的巴铁,不会死的,国际友人,欢迎再来

知乎用户 狼影黑瞳 发表

这家伙起码还能活十个月,这么特别的礼品,不在六月份祭奠林公可惜了

知乎用户 肖尧 发表

知乎用户 Forsaken 发表

网上搜了一下,这个案件挺有趣的。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 “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2014 年 10 月中旬,凯姆雇佣翻译许某为其工作,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 “周先生”、简祥荣(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从广东省运往大连市的藏有 222 包冰毒的 20 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一名外籍人士处理此批货物。11 月 19 日,凯姆指派谢伦伯格到大连与许某会合,拟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走私至澳大利亚。此后,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了用于将毒品与轮胎内胆重新包装的工具,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谢伦伯格查看货物、评估工作量后,将船期由 11 月更改为 12 月。27 日下午,谢伦伯格给麦庆祥(因运输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麦庆祥随后给大连仓储经营商户打电话联系仓库事宜。29 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谢伦伯格察觉后,于 12 月 1 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 SIM 卡、更换新的 SIM 卡。当日 13 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 222 包冰毒净重 222.035 千克。


不负责任的猜测一下,案件中的许某,不是卧底就是线人。觉得案件发展的差不多了,收网!

知乎用户 阿卡 发表

管你是不是加拿大人,在中国的土地上犯法该判的就判,这是否是对某人的信号

知乎用户 極 123 发表

已经多活这么多年了,还不满足?加拿大政府还逼逼赖赖,这种人不抓起来,指不定早死在犄角旮旯了。谢伦博格明显应该感激我国警方。

知乎用户 赫萝饲养员​ 发表

从重从快打击贩毒

知乎用户 南海有峰 发表

支持公开凌迟,枭首示众三天,并处剁碎喂狗。

知乎用户 老豆子 发表

判得好,这个必须死刑

宁波那边也得跟上

知乎用户 Daddy Yankee 发表

我寻思加拿大沾上边的都没啥好事

知乎用户 哈哈哈 发表

我希望能听到一个好消息。

就是不再是女大学生替外国男友贩毒,不知道这个哥们是不够帅还是大学生普法意识增强。

毕竟都 2021 年了,地球人都知道,在中国贩毒,在美国逃税,在墨西哥禁毒,在俄罗斯禁酒都是最危险的事情。

所以外国人过去贩毒都是找女大学生做替死鬼。然后本人罪轻被驱逐出境。

知乎用户 幼稚 发表

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这 200 千克的毒品产地是哪里?是不是广东?所有报道都有意无意的回避了这个问题。

知乎用户 善木 发表

是不是没机会上诉了?赶紧毙了吧

知乎用户 刘小文 发表

好家伙,还以为是某吴姓男子被判刑了

知乎用户 来自山沟里的锋锋 发表

按他贩毒的量够他死几百次了,如果中国有鞭刑,我非常建议打完再死。或者直接凌迟处死。

知乎用户 墨城 v 发表

优秀,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知乎用户 张小木 发表

在我国贩毒,死刑,这再正常不过,有啥好讨论的。

知乎用户 大的叫孤勇 发表

加拿大是个好地方,哥们下辈子还得投那,

对了,下辈子别贩毒了吧

贩毒也记得别来中国了

“我拿着枪也贩不成?”

“贩不成”

“跪着也贩不成”

“贩不成”

“贩过毒吗你”

“没有”

“来,我告诉你,这在中国贩毒呀,你得…”

” 你得做好命比签短的准备”

知乎用户 啊哈 发表

222.035 千克冰毒。

凭什么不死。

知乎用户 钟千煅 发表

在中国大地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法院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判决,程序正确,结果没错。合该如此

以后外籍人员在中国可得遵纪守法,不然,中国监狱欢迎你。

知乎用户 无题 发表

中国已经不进口洋垃圾了,如果有一个中国人在外犯法,也请当地政府处理好了,包括吴亦凡。

当然加拿大人也不需要垃圾

“作为一个加拿大人,我对他不抱有任何同情,他罪有应得。这是给加拿大人上了一课,吸毒犯罪在很多国家是死刑。不仅是贩毒,甚至政治争端都是灾难性的 “

知乎用户 马野 发表

看到许多答主都说在加拿大在美国,这货需要怎么怎么样。

这里是中国!是曾经被鸦片战争打开国门的中国!是曾经被毒品侵害过的中国!

200 多千克的冰毒,按照中国刑法就应该死刑!任你欧美国家拿人权说事,照判不误。

我们普通人都应该庆幸生在一个对毒品零容忍的国度。

知乎用户 小鬼 发表

还能怎么看?依照法律难道不该死刑?倒是什么宁波工程学院的,什么福州交警,什么西安农林大学之类的,让人唏嘘不已。

知乎用户 飞溅的豆浆​ 发表

加油!中国!

知乎用户 阅读理解 发表

毒贩死刑在国内是共识,更何况贩毒量挺大,不过死刑就死刑,为啥还要上热搜?这种渣渣上热搜纯属浪费社会资源

知乎用户 瞅一眼点个赞 发表

2014 年 3 月 25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 判处两名巴基斯坦国籍毒贩无期徒刑,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及运毒品的货车。

这起建国以来海关系统单起查获海洛因最多的特大跨国毒品案, 仅审理就历时 22 个月。

2011 年 8 月 2 日, 乌鲁木齐海关所属红其拉甫海关和喀什海关缉私分局发现一辆巴基斯坦四国联运厢式货车车体前端设有夹层, 藏有大量包装物。通过对该车的监控, 海关缉私警员在吐尔尕特口岸将这辆货车截获, 查获 115 包粉末状物品, 并当场抓获哈立德 · 买合木德和穆罕默德 · 斯迪克两名巴基斯坦国籍犯罪嫌疑人。经检测, 藏匿物品均为海洛因, 共计 590.96 公斤 (毛重)。

这个加拿大人撞枪口上了,也不知道吴亦凡会怎么样,估计也是重判

知乎用户 sputnik 发表

我以为签哥呢,这给我整的热血沸腾的!!!

知乎用户 夜猫大夜猫 发表

虽然不知道关联,这个事爆出来应该就证明孟晚舟的事没有回旋余地了。

知乎用户 句号 123 发表

杀一儆百,杀人诛心

知乎用户 晴空壹鹤 发表

宁波!宁波!宁波!

知乎用户 把酒拭剑 发表

支持。

知乎用户 爱思​ 发表

这不应该是基本操作吗?

有什么好看待的

知乎用户 小恒灬 发表

中国法院对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情基础,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遵循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毒品案件社会危害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规定,对于毒品数量大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判处死刑,不会因被告人哪里国籍、职位、地位高低区别对待,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判决。

知乎用户 卢愿光刑事律师​​ 发表

中国人的屈辱历史让我们知道对毒品是零容忍的,不杀不足以告慰英灵。

知乎用户 不会笑的猫 发表

中国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不止是贩毒,只是可能毒品口可能比较敏感,要求更严格些,只希望其它方面也要跟上,一视同仁,中国人怎么判,外国人就怎么判

知乎用户 迪卡普里奥特曼 发表

南方早报之前一审 油管 下面第一条热评

知乎用户 Patrick 发表

等天亮看,全世界正义人民群众,会在推特、脸书、ins 和抖音上,齐声歌颂法院,支持正义判决。

被告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是国际级毒枭,走私毒品达 440 斤,害死上百人毫无问题,拖垮上百家庭不在话下。加拿大竟然为此等人士张目,有悖天理人伦,殊不可解。

知乎用户 社交大师​ 发表

宁波最近天气不错吧

知乎用户 动若疯兔的老土豆 发表

可能是判断孟晚舟大概率被引渡,所以一方面用这个毒贩的死刑施压,毕竟死刑还需要最高法核准,以及还有两个间谍没判。另一方面被引渡之后再判更容易被人说报复执法。

判毒贩死刑合理合法,算是堂堂正正的阳谋。

知乎用户 张浩然 发表

另一个加麻大人在晚上看了新闻联播之后,第二天缝纫机都踩不动了

知乎用户 Krix 丶 Q 发表

我看到这新闻第一反应就是,吴签。

万一,我是说万一啊,他真的被查处涉嫌 d 品交易链,会不会成为第一个被判死刑的顶流……?

知乎用户 mi fu 发表

细节啊

一审上诉到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时间 3 年。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到第二次一审判决下达,时间 15 天(还是当庭宣判)。

这就是叫回天乏术了,懂的都懂。

知乎用户 老白​ 发表

我在想的是

如果轻判,会不会导致华人高薪雇佣外国人在中国贩毒

知乎用户 姬如雪 发表

这案子都多长时间了,这人还没死?

知乎用户 娜姐​ 发表

@吴亦凡

知乎用户 见面不用打招呼 发表

我还以为是签儿,白高兴一场。

知乎用户 Rinky 发表

还以为加拿大电鳗死刑了。

知乎用户 御风正黄旗 发表

这事根本不用报道,最好就是简单发个报,说已经毙了就完事了

知乎用户 ALEX 发表

贩毒?给 ye pa

知乎用户 清风 Hy 发表

为数不多的人上人在我国受刑的案例了

希望全国能够推广开

知乎用户 禁乎 发表

说实话,我乍一看还以为吴亦凡涉毒终于被判死刑了呢……

知乎用户 瞎兵谐将​ 发表

我恍惚了一下看成加拿大电鳗死刑

好像也合理

知乎用户 浮世清欢​ 发表

我不是学法的,也没咋接触过法律,但看过罗老师的一个视频,那个张三在太空杀人怎么处理的视频

我知道一个词,属地原则,人是加拿大人,罪是在中国烦的,属地原则为主,死刑没有一点毛病。

运输这么多毒品,最后听说是注射死刑,只可惜不是炮决,犬决。

知乎用户 超源代码 发表

以为签哥判了,原来是别人

知乎用户 蝎在萨屯​ 发表

签卖听话水,死刑吗

知乎用户 yota 发表

我只想吐槽这个封面图,进来翻了半天回答愣是没翻到是谁发的。

禁字后面跟个禁毒的标识,那不成了禁止禁毒了么。。。

一下子让我回想起六七年前看到的一条某地政府做宣传的横幅:

…… 严厉禁止打击黄赌毒。。。

(狗头保命)

知乎用户 怪兽的浊耳 发表

刑法规定 50 克死刑

现实操作是主犯 1000 克死刑

这位是多少倍,已经不是一个数量级了。

加拿大人又怎么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知乎用户 牛东南律师​​ 发表

喜大普奔!!!

知乎用户 utwzjdswshhytxdq 发表

判的太轻,加拿大人,必须重判,严判,要不不足以平民怨,我们要解气,我们要拿出强硬的手段,让某些人看看欺负我们国人的下场,欺负华为的结果!

知乎用户 非常道商院 发表

同是计划单列市 差距真大

知乎用户 路德维希 发表

犯我大汉者,虽远必诛,就这样。

知乎用户 独钓寒江雪 发表

干得漂亮老铁!!!

往上顶,必须出政策限制外来人种的数量和行为以及停留时间!!!决不允许老外在我们的地盘上嚣张!!!

知乎用户 咋滴嗯哼 发表

东北骨头就是硬!洋大人早没了~祸害人的东西就该死

知乎用户 爱游泳的宇航员 发表

干的漂亮!支持

知乎用户 路灯下的灰松鼠 发表

又是加拿大!

知乎用户 请回答 1314​ 发表

在中国境内贩毒,罪大恶极,应从严从快判处死刑!不给某些政客以期盼可以拿他当谈判的筹码!

知乎用户 jssz74 发表

这不是基操吗?干的漂亮!

知乎用户 折千快快快快成 发表

这些人对中国的印象是否还停留在新中国成立前?50 克以上就可以够到死刑,222 多千克够死多少回了?你要搞也去那种没死刑的国家。

知乎用户 nanke​ 发表

已经算宽大了,要是中国人早枪毙了

知乎用户 棉花 发表

个人猜测,孟晚舟可能要被引渡。

知乎用户 香榧也没有春天​ 发表

提醒加拿大要遵守本国法律!

知乎用户 okmnji 发表

在中国,搞这个,你以为是加拿大大啊!醒醒吧,上帝都救不了你

知乎用户 哈哈哈 发表

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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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段段​ 发表 研究生在澳大利亚读的,认识了非常多华裔移民,也有很多同学最终留在了澳洲。他们有些过得很好,有些过得很差。 见的多了我发现,把移民作为工具的,都过得很好。把移民作为目标的,都过得很差。 举几个例子好了。 你是个投资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