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安是不是公众人物?
王志安是不是公众人物? 作者:魏永征 本文题目是前天在一个群里群聊中一位网友提的问题。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诽谤法里的概念,是用来衡量诽谤案件原告身份以便确定是否适用“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归责 …
央视评论员、记者王志安:你赢了官司输了人格!
作者:林宇丹
先交代下我写这篇东西的背景情况:
本人曾经供职于上海法治报社,任政法记者,于2012年因移民离职。在我离职前后,兰越峰就把一些她举报的材料发给我,所以我对这位“走廊医生”的事件以及她举报的内容有所了解,遗憾的是,最终因离职原因,我没有机会对兰越峰事件展开深入的采访调查工作;但是,我在美国定居的四年里仍然一直关注着案情的发展。
前两天,我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位媒体朋友转载的看帖子,正是王志安的《难以喜悦的胜诉》,得知兰越峰诉王志安、新浪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的结果。判决结果可以说在我意料中,我并不吃惊,但王志安的《难以喜悦的胜诉》让我出离了愤怒,忍无可忍下写下此文。
(注:本文要说的不是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而仅对王志安引发诉讼的行为,以及他胜诉后的行为谈谈我个人感受和观点。)
王志安“精神病”兰越峰引发官司的行为:以下涉及王志安被诉行为的描述全部引用于法院判决书中的文字记录。判决书来源一审法院官网: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265)
引用判决书中内容,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的王志安被诉行为如下:
一:2014年3月30日0时7分,王志安在新浪微博中公开发表微博称:“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但可悲的是,因为医患之间长期的不信任,一个反对’自己’的医生,迅速被塑造成了一个孤胆英雄。医院,政府,患者,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该博文下方同时上传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所播出的“新闻调查”节目《走廊医生》视频。(涉诉微博一)。
二:2014年3月30日23时49分,王志安转发前述微博时又公开发表微博称:“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但没人敢让她去看病。其实她本人并非胜利者,丈夫离婚,同事疏远,众叛亲离,生活过得怎么说也不幸福。可恨的是某些媒体,将一个需要治疗的病人捧为英雄,也让兰越峰彻底失去了治疗的机会。谁敢让一个反体制的英雄去看病呢?”(涉诉微博二)。”
三:2014年3月31日11时49分,王志安在涉案新浪微 博中转发某微博时公开发表微博称:“兰越峰举报的过度医疗问题,包括毛姓患者安装起搏器,生理性囊肿随意手术,大设备假阳性,假开单配合手术,井喷式发展,双算,开单提成等问题,我们仔细调查的结论是,除了早期医院却又开单提成之外,兰的举报在证据上都不成立。而且,兰越峰颇为自豪的,恰恰是自己任主任期间收入飞速增长。”(涉诉微博三)。
四:2014年4月26日11时10分,王志安在涉案新浪微博中转发“王小沙大夫V”于同年4月发表的微博(为方便读者理解,本人省去此处被转微博内容)时公开发表微博称:“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但可惜,现在没人能帮她。丈夫离婚,孩子不在身边。单位囿于法律规定,也不可能将兰越峰送到医院去治疗。可悲的是,媒体将她塑造成英雄的同时,也彻底毁了她的生活。”(涉诉微博四)。
五:2014年4月26日11时27分,王志安在新浪微博中公开转发其于同年4月发表的微博(为方便读者理解,本人省去此处被转微博内容)时公开发表微博称:“兰越峰事件的悲剧在于,明明她是个病人,但媒体却把她当做英雄,而周围的人却不得不把她当做是个正常人,其实她有迫害妄想(他和自己的丈夫离婚,从决定离婚到办完手续,前后只有两个小时。理由是兰越峰认为,院方要迫害自己的丈夫),完全没有理性决策能力,她最需要的是治疗。”(涉诉微博五)。判决书内容引用完毕。
现在谈谈本人观感:
仅从法院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描述中看,王志安前后共3次在网上定性兰越峰是精神病患者,仅利用公开兰越峰个人隐私、臆断精神病否定她的人格的行为,该言论被网民转载超过8353次,高出触犯诽谤罪刑则规定的16.7倍!但是,如此赤裸裸的造谣诽谤行为,一审法院却以兰越峰是公众人物,对“妨害其人格权益的行为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为由,认为兰越峰理应容忍这样的人格诽谤,把这些诽谤行为认定为王志安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王志安在这样不公正判决下才赢了一审官司,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显示:王志安3月底说兰越峰只有“轻度妄想”,仅隔一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他就把兰越峰的精神病从“轻度妄想”升级到“严重的精神疾病”的程度。王志安每次用“精神病患者”的名头对兰越峰发起人格侮辱的同时,都强调了兰越峰需要治疗的说法,以加固他对兰越峰是精神病患者的论调;更为恶劣的是,王志安每次这么做时,还要扯上兰越峰的前夫和孩子来作陪衬,极力地将兰越峰包装成一个众叛亲离的疯子形象,其主观恶意彰明较著。
婚姻状态、子女情况以及个人的健康状况,是每个公民的隐私。兰越峰之所以成为“走廊医生”而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不是因为她离婚,更与她的孩子无关。所有的报道以及引发全国轰动的内容,是一个医生以弱小的个人力量在向她服务的医院、甚至是整个医疗界进行的抗争和揭黑!众多报道“走廊医生”的媒体中,也只有王志安在以央视记者的大V名头,不断地向兰越峰发动造谣毁誉的攻击。作为一个社会调查记者,王志安你应该关注的是什么?是公民的个人隐私?还是监督社会不公、违法乱纪?退一万步来说,兰越峰即便真的是精神病患者又如何?绵阳人民医院王彦铭院长和医院设备科长犯下的受贿罪,会因举报人的精神病而不再成立吗?法院判决他们的徒刑会因此而无效吗?
众所周知,如果他随便用一个不知名的用户名去说兰越峰是精神病患者,会有多少人相信?但是,王志安恰恰是依附着央视的公信力、用央视评论员、记者的身份,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向社会散布谣言:兰越峰是一个众叛亲离的疯子;导致该谣言在网络里被转载8353次的恶劣后果。这不是公报私仇是什么?!你王志安是在用央视记者的身份欺凌侮辱一个因为跟社会黑暗抗争而陷入痛苦深渊的弱女子,这是一个央视知名评论员、记者应该有素质和行为吗?!王志安,你可真是个没有道德底线的“赢家”哇!央视有你这样无法无天、造谣欺凌弱者的台柱子,真不知央视台长对此会有何感想。
作为资深的社会调查记者,王志安应该具备最起码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他在宣称兰越峰是精神病患者的时候,清楚地知道他拿不出任何的合法依据和证据去支撑他这些行为;他的智商难道不足以意识到他的行为是赤裸裸的造谣吗?!
我国《刑法》第246条: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中心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诽谤罪。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王志安在新浪微博里散布兰越峰是精神病患者的谣言,法庭认定的转发次数高达8353次,该数字早已超过触刑点16.7倍!拥有着如此巨大转发数量的谣言,对兰越峰的人格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的灾难性的毁誉恶果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实。由此看来,兰越峰对王志安真是太客气了:居然没有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客客气气地跟他打民事的名誉侵权纠纷官司。可王志安却并没有领情,他不仅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丝的悔意,还在一审胜诉后再次快速发文《难以喜悦的胜诉》,居高临下地得瑟发文庆祝胜利,本人摘录王志安该文中的如下内容驳斥一二,王志安,你有种接招吗?
引用王志安文字:节目播出后我在微博上说,“兰越峰本人的确需要关怀,这种关怀不是支持她以虚假证据做基础,长期坐在走廊和单位抗争,而是真正关心她引导她回归正常的生活。当你把兰越峰当做反体制的英雄,也就把兰越峰当做了工具,宣泄你内心某种不满的工具。这造成兰越峰越发无法回头。这不是正义,这是自私。”非常不幸,兰越峰没有理解我对她的关心,这条微博反倒成了她起诉我的理由。引用结束。
本人驳斥:王志安,你这是在公然撒谎!你说你是“仔仔细细看了”判决书的,那么为什么你无视判决书里罗列出来的你公开兰越峰个人隐私、无凭无据地定性她是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这些行为才是兰越峰起诉你的真正原因。你现在却用“关怀论”来抹掉你对她做出的人身攻击和诽谤的行为,你的“关怀论”嫣然被你当成了一块遮羞布,却也难遮盖掉你欺辱一个弱女子的恶行。
引用王志安文字内容:主审法官说理非常清楚:一、兰越峰属于新闻事件中偶然介入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的维护必须做适当的让步,否则,任何媒体,记者对新闻当事人的非积极评价,都可能会陷入侵权的“陷阱”;二、在涉及名誉权的侮辱和诽谤两项事由上,只有事实陈述的明显错误才有可能构成诽谤,否则,即便这一陈述在当事人看来再不舒服,也属于正常言论自由的范围。至于观点看法,意见表达,只要以事实为基础,再尖锐都不违法。这一判决对媒体和公共言论的尺度做了非常专业的厘清,在法律上维护了媒体从业人员的报道和监督的权利,真心为这样的判决赞一个。引用结束。
本人驳斥:法院把兰越峰定性为公众人物的目的就是要以公众人物对“妨害其人格权益的行为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为理由,认定她应该容忍对你的侵害行为,从而减免你的侵权法律责任。但是,法院把兰越峰定性为公众人物的依据是什么?明星歌星是靠展示自己才艺获得名利,他们因成为公众人物而让自己的人生更幸福,他们是主动地、拼着命地要出名。而兰越峰是靠被迫害,受痛苦而被媒体的报道推到公众的眼前,她不是主动要出名,她出名后得到的不是名利,她得到的是单位的解聘、失业、老无所依,还有你这个媒体名人的造谣毁誉。她承受单位迫害后生存环境已然相当的艰难,现在她还要再承受来自你这个央视记者的媒体迫害和你的谣言攻击带来的舆论迫害。把人逼到如此绝境,这得有多大的仇恨哇?!明明是一个受害者,却被歪曲成一个等同于名利双收的明星公众人物;法院居然要求这样一个倍受迫害濒临绝望的弱女子去容忍你的侵害行为,这样的判决是我们国法的宗旨吗?!你王志安居然还得瑟得起来,你得瑟什么?无非是得瑟于你有法院的偏袒,可以白白地欺凌兰越峰一场罢了!在我眼里,你得瑟的就是你的没有底线的道德和你的高级无耻而已。
王志安,别忘记事实胜于雄辩的道理,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一纸不公正的判决书。提醒你一下:你王志安才是彻头彻尾的明星极公众人物,级别还是中国顶级央视台的明星人物。今天你可以公然在网络上侮辱欺凌兰越峰而逃责于法院的不公判决,明天你也可能会是第二个兰越峰!因为你是正牌大牌的公众人物,又有这次不公判决打底,那任何人都可“以你王志安之道,不治你王志安之身”,谁都可以对你造谣毁誉,谁都可以公开把你妻儿也拖出来说事儿羞辱你,甚至谁都可以把你也说成精神病患者。而做了这一切之后,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就因为你王志安是公众人物,应该容忍这一切!王志安,虽然兰越峰也可以这么做,但她没有,我也相信她不会做这种下三烂的事。但是,她不这样做,不代表别人也不会。人在做,天在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哪天你王志安也被人如此这般欺凌时,也许你王志安才会有所顿悟!
王志安,你的确赢了一场官司,在法律层面,你赢得了一场不公正的判决;但在现实中,你也许会比兰越峰输得更惨、更难看。我明明白白地告诉你:在我眼里,就你这场官司前后的表演,你在我的脑子里定格的就是:得志小人。你赢了官司却输了人格,成本核算你会吗?呵呵……据我所知,除了兰越峰是否上诉外,你还有至少两场官司,并且还都是刑事自诉。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我都在此提醒你一下:常在岸边儿走,哪有不湿鞋。这湿鞋泡臭的可不光是脚,还有湿鞋人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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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我在王志安微博里的评论:
全国“被精神病”已经成为常见的践踏法律和人权的“流行病”,央视社评专家和名记的王志安居然也感染上这种“流行病”.莫非王志安有了自己是精神科大夫的幻觉?我欣赏演员当跨界歌手,但不知道居然还有记者当跨界精神科医生的!王志安有学过精神病医学吗?有精神科行医执照吗?有实施精神鉴定的合法资质吗?
兰越峰是“被精神病”了,被王志安精神病了。正常人怎么会去“精神病”别人呢?兰越峰是否有精神病,王志安有什么资格和水平去鉴定?!他比兰越峰更知名,他利用微博诽谤兰越峰是精神病患者,这样的违法侵权行为都可以被法院认定为言论自由的范畴,当人民都是法盲到弱智的水平吗?!
法官践踏法律,在中国是常有的事,见怪不怪!中国的法治输给流氓法官也是见怪不怪的事!兰越峰是输在了中国的法治水平上,不光是兰越峰输了,而是中国的法治再一次惨败!是中国法治历史耻辱柱上新的一笔丑陋的耻辱!
王志安你的确不是愉悦,你是得意!中国还是一个法治进程中国家,所以中央一直在向民众表决心要打造法治政府的形象,要依法治国;因为太多执法者在践踏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中国的法治输给流氓法官非新鲜事!兰越峰是输在了,不光兰越峰输了,而是中国的法治再一次输了!你此案一审胜诉是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污点
如果兰越峰是精神病患者,那这次的判决应该无效,哪家法院允许给精神病人的起诉立案?又有哪个正常的法官愿意坐法庭上听取和研究精神病人胡言乱语的陈述、再一本正经对胡言乱语的起诉和诉求进行法理分析和作出判决?建议王志安认真研读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法条.
(XYS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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