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律师黄码无法出庭被撤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举?
知乎用户 萌夫律师 发表 长见识了! 黄马和红马除了可以阻止郑州的储户门上访,难道不可以起到息讼止诉的功能吗? 愿天下无讼 谁说做不到? 每个出庭律师,每个出庭的当事人,一人一个黄码,全部按照撤诉处理 天下无讼啊!不就做到了吗? 深圳这个法 …
补充更多细节,内容来源新黄河:
“我父亲受不了打击喝农药自杀了,我老婆跟我离婚了,我现在是一个人,没地方去,只能住在朋友家的地下室里。”
十几年前,集 “中国诚信企业家”、高级税务师等身份于一身,时任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德华,因一次矿山投资身陷囹圄,从此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企业家到锒铛入狱,这一切都要从 2011 年的贵州凯里新华矿山收购事件说起。
“我表嫂是凯里市的法官,手中有非常好的矿山资产处置项目。”
2011 年 12 月,**贵州商人郭某志告诉李德华,自己表嫂田某燕是凯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通过她的关系,将矿山资产处置项目运作给李德华。**12 月 7 日,李德华在郭某志的带领下来到凯里市法院一楼田某燕的办公室中洽谈收购事宜。
李德华告诉新黄河记者,当时在法院办公室内,据田法官介绍,她手中有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简称 “新华矿业”)的资产正在处置,此前拟收购的武汉保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 “保和公司”)已经完成勘探,根据保和公司勘探的结果,新华矿业此前人工仅开采了表皮矿石,尽管开采量不高,但年利润就达到 3000 多万元,是凯里市的纳税大户,新华矿业矿区有 2.3 平方公里,漫山遍野都是矿,如采用机械深度开采,可开采量大得很,效益非常可观。
“田法官告诉我,保和公司老板因为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一到凯里就生病,有意退出收购新华矿业。此外福建有个老板找她谈了多次,她看到我是郭某志的朋友的份上,优先给我收购,让我赶快交钱,不然福建老板要买,她也留不住。”
李德华称,在凯里市法院一楼办公室内,田某燕当场将新华矿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 2011 年 1 至 11 月会计报表给他查阅。根据报表显示,新华矿业 2011 年度 1 至 11 月的净利润已达 3026.39 万元。
李德华称,因怕福建老板抢先收购,现场便与田某燕达成了以 3980 万元收购新华矿业矿山开采权的口头协议,并在田某燕法官办公室内按田法官的要求通过李德华名下广州成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向田某燕指定的凯里法院涉案资产处置账户交纳了收购新华矿业的保证金 50 万元。
“现场看了证照齐全,我觉得法院处置资产肯定没问题。就直接交了 50 万元保证金。田法官告诉我‘新华矿业资产处置案已立案,法院会在年底前结案’。”
李德华回忆称,12 月 7 日当晚,在凯里市法院附近的一家酒店宴请了田法官一家,送给田法官 2 万元现金作为其孩子读私立学校的学费,以及价值近一万元的进口化妆品,以示感谢。
12 月 19 日,李德华在凯里市法院田某燕的引荐下第一次见到了时任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冉某军和冉某平,共同协商合同签订程序事宜。
12 月 20 日,李德华到凯里法院,在田某燕法官见证下,与冉某军、冉某平签订了包括新华矿业设备等全部有形资产和矿山开采权,已建、未建熟炉窑批文等全部无形资产的《关于收购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 100% 股权协议书》。
李德华介绍,按照与田某燕达成的协议,李德华与合伙人共同出资人民币 3980 万元收购冉某军、冉某平所持有的新华矿业 100% 的股权和矿山开采权及炉窑批文,协议签订后李德华按田某燕要求向冉某军、冉某平账户共计支付了 2130 万元矿山收购款(含凯里法院收取的 50 万元保证金)。
2011 年 12 月 29 日,他与冉某军进行了营业执照移交,12 月 30 日,新华矿业进行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李德华成为新华矿业的董事长。
此时,李德华发现冉某军移交给自己的新华矿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有销售矿产品,没有矿山开采项目,新华矿业也没有取得已建、未建熟矿炉窖的有效批文。
2012 年 2 月 28 日,田某燕、郭某志以介绍成功收购新华矿业为由,索取中介费 60 万元。
“当日,我通过侄女的账户将 60 万元转到指定的郭某志农业银行黄平县支行账户上。”
2012 年 6 月,李德华收到凯里市国土资源局通知,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在李德华多次要求下,冉某军才向李德华移交了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原件上写的是‘采矿权人: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庄春楷)’”。
李德华发现,新华矿业的采矿许可证原件与此前田某燕法官出示的复印件不符。
“田法官给我看的复印件上没有‘(庄春楷)’的字样。田法官等人故意隐瞒采矿权人是庄春楷的事实,采取遮盖复印的方式将‘(庄春楷)’涂掉,我们无法找到合同外的第三人庄春楷,就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而导致采矿许可证失效。”
李德华查阅所有文件资料后,才意识到新华矿业并非此前描述的样子,“我当时感觉自己被骗了。”
然而对李德华来说,麻烦才刚刚开始。
刘书华现居湖北,曾是李德华接手新华矿业后矿区的员工。
据刘书华介绍,2012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点左右,矿区内包括刘书华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被突然闯进矿区的多名社会人员殴打。
刘书华称,“当时有三辆车进到矿区,从车上下来 15 人,他们带着钢鞭和橡胶棒打伤我们生产管理人员 3 人,砸烂公司电脑抢走了我的手机,还进宿舍打我。”
由于员工被打,作业区被砸坏,生产材料被盗,矿区被迫停产。
“事情已经过去十年,我被打伤住院后至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都没有解决。”
根据李德华提供一份落款时间为 2012 年 7 月 20 日的《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现查明 2012 年 7 月 5 日上午 10 时许,司天雄、司天钊和吴宗雄在凯里市大风洞乡石板村新华矿业有限公司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李德华介绍,2012 年 7 月 7 日,贵州凯里大风洞乡就新华矿业打、砸、抢案件进行协调,由冉某军负责被打、砸、抢产生的一切损失。
李德华告诉记者,2009 年,新华矿业公司就曾被大风洞乡石板寨村及白岩山百余名村民联名控告新华矿业毁林采矿。
此外,2011 年 7 月 21 日,新华矿业因占用林地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责令停工;2011 年,新华矿业冉某军经营期间因擅自改变被占用农地用途,毁坏农、林用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问题刑事立案。
“问题太多了,接手后根本没法开采,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采矿许可证就会失效。”
无奈之下,李德华只能起诉新华矿业原法人冉某军、冉某平。
2012 年 9 月 26 日,李德华将冉某军、冉某平及庄春楷告上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认定:李德华、周少海与冉某军、冉某平、庄春楷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后,虽已部分履行,但冉某军兄妹将 “股权转让协议” 中的最大价值,也是无形财产部分《采矿权证》中采矿人是庄春楷的事实进行隐瞒,同时还隐瞒了新华矿业公司遭到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环保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等国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已建、未建熟矿炉窑的有效批文,新公矿业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是销售矿产品等范围,但却在协议中写成该公司拥有炉窑生、矿产品开采权等经营范围,冉某军、冉某平欺诈原告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存在。
2013 年 3 月 25 日,凯里法院做出(2012)凯民商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李德华、周少海与被告冉某军、冉某平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关于收购贵州省 “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协议书》及 2011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德华、周少海转让款 2130 万元等。
冉某军、冉某平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7 月 19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 年,冉某军、冉某平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础上做出(2014)黔东民再终字第 3 号民事判决:冉某军、冉某平与李德华、周少海所签的《关于收购贵州省 “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属已生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互相配合继续履行。**在转让过程中,冉某军、冉某平的行为构不成明显的欺诈,不存在违背李德华与周少海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李德华、周少海以受到欺诈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的规定为依据,提出撤销合同之诉,**其理由不充分,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撤销本院(2013)黔东民商终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及凯里市人民法院(2012)凯民商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
2015 年,李德华与周少海先后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获得支持,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未获得支持。
2017 年 1 月 4 日,冉某军、冉某平向黔东南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 年 1 月 11 日 18:30,黔东南州中院执行法官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新凤凰宾馆一楼向李德华送达(2017)黔 26 执 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李德华陈述了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理由,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声称有律师,有什么事情直接与律师沟通,执行法官遂以留置送达方式向李德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
因李德华拒绝申报财产,黔东南州中院 2017 年 6 月 14 日作出(2017)黔 26 执 2 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李德华 15 日。
同日,李德华被投送广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执行完毕后,李德华仍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黔东南州中院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向凯里市公安局报案。凯里市公安局于同日决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德华立案侦查,并将李德华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他们把执行通知书送到广州机场附近的一个酒店里,并没有送达我本人手中。”
李德华称,法院所述执行通知书等文件并没有送达自己手中,本人没有签字,也不知道需要申报财产的事情。
2017 年 10 月 18 日,李德华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华乐派出所抓获,执行逮捕,10 月 20 日押回凯里市看守所羁押。
当月,李德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出狱后的李德华开始走上维权的道路。
2021 年 7 月 13 日,李德华、刘书华等四人对冉某军、司某雄、吴某雄等人进行控告,请求依法追究上述人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李德华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2021 年 8 月 14 日,凯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上述控告进行立案侦查。
2022 年 4 月 14 日,凯里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我局办理的 2012 年 7 月 5 日冷加林、司天雄、司天钊等人寻衅滋事案,不构成寻衅滋事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另据李德华提供的办案民警通讯记录显示,“经过工作,对方同意赔付门窗损失赔偿费三千元。”
“凯里法院去了多次,检察院、纪委我都去过。”
李德华向多部门举报凯里市法院法官田某燕在矿山转让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多项问题。
2022 年 3 月 22 日,凯里法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复李德华称,“根据调查结果,田某燕在矿山交易中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法院没有给予相关处罚。纪委对田某燕收取李德华现金以及化妆品一事,作出诫勉谈话处罚。”
该工作人员表示,田某燕已经不再担任法官,现任法官助理。
日前,新黄河记者来到贵州省黔东南凯里市,在村民带领下来到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原址。
记者看到,现场杂草丛生,房屋破烂不堪,已无开采痕迹,现场的采矿权标识碑上明确,“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白岩山铝土矿;采矿权人: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庄春楷);有效期限:二〇〇六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月” 等信息。
根据凯里市国土资源局 2015 年 4 月的一份答复文件显示,“经调查,该公司已于 2012 年倒闭,公司人员人去楼空,办公用房等设备破损不堪,不能使用,无生产迹象;其采矿许可证已有三年未年检。”
记者走访多位村民证实,新华矿业公司早于 2012 年就已不再生产,整个矿区破败不堪。
平乐组村民告诉记者:“你看这个石碑上,采矿证都过期了,这公司早就没人了。”
在大风洞乡石板寨村平乐组村委会,村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新华矿业公司从村民手中流转部分林地用于修建窑炉和修建办公楼,对于后来该矿业公司是否转售,村民并不知情。
“他们十多年前从村民手里流转了很多地,都是长有灌木的,村民都不太懂这些”。
根据一份签订于 2007 年的林地转让协议显示,“经友好协商,乙方(平乐组村民许某明编者注)自愿转让林地一块,供甲方(凯里市新华矿业公司编者注)用于修建煅烧窑;转让费为陆仟元(6000.00 元),一次付清;有效时间为 2008 年 1 月 1 日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开资料显示,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大风洞新街,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验范围为铝土矿、重晶石、磷矿、锌矿、铁矿、耐火材料及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销售。
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凯里市新华矿业公司虽然已经倒闭,但李德华的维权之路却未停止。
李德华告诉记者,“当初想的是 2000 多万不要了,只要放我回家就行,后来我却成了被执行人,如今我已经一无所有,我必须要个说法。”
李德华称,对于举报,此前纪委给过一个口头答复,但没有给纸质答复。
为了明确李德华举报的办理进度,记者与李德华再次拨通了凯里市纪委办案人员的电话。
该工作人员介绍,“举报案件处理完之后,一般是电话通知,从去年年底一直在人事变动,换届选举,对于田某燕是否在工作岗位上不清楚。此前给予田某燕的是警告处分。”
随后李德华致电凯里市纪委办公电话,工作人员表示,“请联系信访部门。”
对于纪委的处理结果,李德华表示并不认可,“我还会继续维权。”
据法制贵州网 2018 年 8 月 20 日报道,李德华因 “拒执犯罪” 登上黔东南法院 “雷霆风暴” 行动典型案例。
上述报道中称,黔东南法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为重点、以司法网拍为手段、以实际执结为目标,穷尽执行手段,执行干警不分昼夜,放弃休息,持续向失信被执行人出击,突破了一批 “骨头案”“钉子案”。
截至 8 月 14 日,“雷霆风暴” 行动开展一个半月,黔东南法院执行到位过亿元。
报道中称,8 月 3 日下午,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德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李德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拿法律当儿戏、企图逃避执行的李德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失信被执行人李德华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拘留 15 日。
拘留执行完毕后,李德华仍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凯里市公安局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德华立案侦查,并将李德华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7 年 10 月 18 日,李德华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华乐派出所抓获,执行逮捕,10 月 20 日押回凯里市看守所羁押。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华有房产、有车位、有房屋出租,而且每月电汇款 1 至 2 万加元到加拿大为个人境外旅游费用支出。李德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8 月 3 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1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
来源:新黄河
1,李是税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不是普通的没文化被坑的那种老板。
2,论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3,我不明白为什么要去主张撤销合同而不是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主张解除合同。这就很奇怪,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所以事实认定层面上高院认为主张欺诈的证据不足,予以改判。
可能是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合同内容没有写好。
就很迷,三千多万的项目,找个律师做个尽职调查,写个单方解除权和违约责任很难吗。
4,拒执罪没问题,都拘留了还不报告财产,有财产不履行生效判决,典型的头铁,抓了判了活该。
5,查工商登记档案,核实采矿许可证原件,现场实际调查,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纳税情况核实等等,但凡是有一件事做了,都不至于踩雷。
而且从我作为商事律师的角度,客户如果遇到这种投资机会,一定是要做重大风险提示的,因为不合逻辑。
被法院处置的原因是什么?盈利情况如果真实,为什么不做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为什么不贷款去归还执行款?
如果一件事处处都透露着不合理,那么合理的解释就是,真实情况局中人才了解。
大哥太天真了,年利润三千万的矿能三千多万卖给你?
该工作人员介绍,“从去年年底一直在人事变动,换届选举,对于田某燕是否在工作岗位上不清楚。此前给予田某燕的是警告处分。”
懂得都懂
支持翻案,最好把当地抓一窝,但一眼看去当年能去异地做这种大生意的,也不是什么善人,黑吃黑也别想人同情了。
这个报道看下来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
商人李某通过政商关系、权钱交易,想要吃掉某矿业公司。
谁知矿业公司的人政商关系更强,反过来吃掉了李某。
黑吃黑了属于是。
看到 “年利润 3000 多万,价格也是 3000 多万,一年回本;我看在谁谁谁的面子上才低价卖给你,那谁谁谁抢着要我都没卖给他” 就没往下继续看了。。。
李德华说了很多,也出示了很多照片,独独没有出示决定性的买卖合同。
当一个人不讲核心只讲边边角角的时候,就说明核心有不能讲的东西,直白点说,就是讲核心对他很不利。
这个链接含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说理部分跟判决。
对本案的是非曲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仔细看看再审的说理部分,再审法官对本案的每一个争议点都进行了说理。
我简单列下时间线:11 年李德华收到消息,12 年实际交接期,13 年出一审判决结果,同年出二审判决结果,14 年出再审结果,17 年李德华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被判有罪。
李德华要求撤销合同,一审、二审予以支持,再审予以驳回。
一审、二审的支持原因如李德华所说:开采权属庄 xx 而非矿业公司。
再审对开采权进行了详细说理,认为开采权属于矿业公司而非庄 xx,故认为欺诈的前提不存在。
此时李德华应有的选择:
一、继续履行合同。
二、根据再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变更相关手续,若相关手续无法变更,使用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但是李德华实际选择:
拒不履行。
在再审说理的基础上,我认为李德华触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没有问题。
我认为再审法官已经很苦口婆心了,生怕被追责或者产生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不仅界定了开采权归属,还界定了矿业公司附带行政纠纷的责任归属及弥补条件。
其实根据行政纠纷来看,这个矿业公司压根儿就是私人作坊、不合规。再审法官用改正做法、修复错误即可弥补手续的说理事实上保护了矿业公司及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从法治社会讲,一审、二审的判决才是正确结果,在矿业公司不合规的基础上,撤销合同,关闭矿业公司是对的。
从另一方面讲,再审的判决结果最顾及各方利益。
很有特色。
本案作为世纪初的现象级缩影,可以作为经典案例供法学生学习、讨论。
虽然我们不应该要求完美受害者…… 但是这个受害者未免不完美的过分了吧?
后面的故事不看,仅仅看前面的部分故事啊:
一个老板,他认识的朋友的表嫂是贵州凯里的法官,法官给他介绍了一笔生意,年利润 3000 多万的一个矿,只要 4000 万就可以买下来。这个老板在法院办公室里,急急忙忙看完两年财务报表,就决定购买了…… 并在当天就送了法官 2 万元现金与 1 万元进口化妆品。
这个故事到这里,你是怎么看的?
其实整个事件很多人在谈凯里,但是问题还真不是出在凯里身上的,真正的 “高手” 也不是法院介绍业务的法院江某,整个事件的最强操盘手是冉某军、冉某平以及可能的背后大佬。
如果你要反驳我,我希望你能再复习一遍, 李德华起诉冉某军、冉某平欺诈在凯里本地以及苗族侗族自治州的法律系统是得到了支持的:
2012 年 9 月 26 日,李德华将冉某军、冉某平及庄春楷告上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认定:李德华、周少海与冉某军、冉某平、庄春楷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后,虽已部分履行,但冉某军兄妹将 “股权转让协议” 中的最大价值,也是无形财产部分《采矿权证》中采矿人是庄春楷的事实进行隐瞒,同时还隐瞒了新华矿业公司遭到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环保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等国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已建、未建熟矿炉窑的有效批文,新公矿业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是销售矿产品等范围,但却在协议中写成该公司拥有炉窑生、矿产品开采权等经营范围,冉某军、冉某平欺诈原告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存在。2013 年 3 月 25 日,凯里法院做出(2012)凯民商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李德华、周少海与被告冉某军、冉某平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关于收购贵州省 “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协议书》及 2011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德华、周少海转让款 2130 万元等。
冉某军、冉某平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 年 7 月 19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说明凯里和苗族侗族自治州的法律系统并没有偏袒冉某军、冉某平,根据完整的证据对冉某军、冉某平的故意隐瞒做出了相对公正的判决。
那么冉某军、冉某平是怎么翻手逆天的呢?
2014 年,冉某军、冉某平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看明白了吗?不懂这一块的人可以想象下,高院打回再审这对中下级司法系统意味着什么?如果想象不了也没法细说。
如果你再仔细看凯里法院对为什么认定冉某军、冉某平两人欺诈的核心证据、核心疑点、核心疑问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表述和阐述,但是省高院对为什么打回重申只有……
所以李德华天真就天真在,**他严重低估了冉某军、冉某平,**他以为整个流程中最需要打点好的是凯里法院职员江某。
其实江某也很委屈,我就拿了可能不到 60 来万而已啊……. 老李你至于吗。
经济观察报明显站队,难以客观。
事分四块。生意,诉讼,执行,信访。这四块中执行这块毫无问题,官司输了就是输了,不履行别人肯定会申请执行,李老板对法院执行的处理方式换来拒执罪没问题,至于说文书没收到一说李老板蠢你观察报也一起蠢?法律上有种送达叫留置送达就是对付李老板的。至于生意,诉讼这两块,也难凭观察报一家之言吃瓜围瓜。
再来说一说生意,十多年前,云贵一带有本地人很便宜地拿下探矿权,注意哦,是探矿权,又由探矿权演化到采矿权,按规定,探矿权,采矿权都是非卖品,但云贵一带有个口子,探矿权个人的可用探矿权出资,把探矿权装入公司,这个时候的探矿权证就变成公司,地方特色打括号,括号里的个人就是当初办下探矿权的人。公司经普查,详查后办下采矿权就可以采矿了,这个采矿不麻烦,矿也卖得出去,就是修路费钱,环保费钱,赔老乡青苗林木费钱,拿下采矿证时的老板钱基本上花得差不多,莫得钱搞这些,出路有卖采矿权,直接挖矿卖,边卖矿石边找买主卖采矿权,李老板遇到的是边卖矿石边找买主的货。有答主批许李老板不搞尽调,看复印件就下单,这是对李老板智商的侮辱,把李老板降到观察者网约水准。李老板太清楚了,比谁都清楚,在云贵搞矿的外地人特多,矿这个行业赌性强,如果一年挖矿石能有几干万利润,说明这矿是个月亮,几干万只买得到星星,月亮得论若干亿的。云贵特性是星星多,月亮少。搞矿和搞房地产相同处有两个,一个是源头捏在国土资源,二个是过程都在政府强管控下。要挣钱,本钱要大,关系要到位,缺一不可。你说本钱小咋办,各挣一段,本钱小就赌探矿,赌开黑口子。本钱大走正规渠道,手续齐全,玩转金融杠杆。
李老板作为有些钱的是有钱人,初心是拿下后打通关节,办好证照,再加价转手或引资內股,李老板的初心大概率建立在拜过码头的基础上。闲话 1 句,法官的 60 万符合行业信息费惯例,这点钱只管牵线,其他不管的,这个也不好定受贿。
码头拜了,货源有了,说不定下家也找好了,眼见小目标招手即到,关键点出问题:烂矿洗澡洗不了了。
上面全是蒙。没有根据。
只是十多年前云南干过一个矿。那才是步步惊心。
后面有时间再扒判决,判决书下到电脑里,慢慢看,怪有意思。
如果执法者变成加害人,那么仅仅警告处分就是一个笑话。
越是小地方往往越是胆大包天,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就是天。
看起来是商人贪便宜被做了局?
4000 万的买卖他付了 2000 多万 然后发现采矿证和行政处罚不能开采的问题就开始打官司要撤销合同要回付的 2000 多万。这个时候实际是他欠原矿主 q,可能因此才被砸. 官司打到省高院最后输了合同就得执行,可是他没有,所以就成了老赖。我觉得这部分好像没问题。
有问题的是最开始的交易到底算不算欺诈,有没有证据,以及那个法官算不算受贿。再深点的可能就是当年的判决有无问题 瑕疵。
有知友补了法律文书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文书 - 天眼查 (tianyancha.com)
省高院驳回中院重审的理由大概有以下五点
1,采矿权归属。认定采矿权是在企业名下
2,企业做的是股权变更,而采矿权实在企业名下主体未变,所以无需更名
3,排污证变更需要找环保局办理,不应找之前的老板索要
4,企业之前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大部分都已缴清,这个李接收企业后只交过一笔行政处罚,不足印让企业经营不下去
5,企业经营范围在股权变更时已经有充足时间给李了解审核,且审核营业执照是李的责任,不存在欺诈。李可以找相关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这么看李的漏洞很多啊,一个财务公司的老板怎么能有这么多破绽,被王林下降头了?
总结一下:
1,法官田某燕介绍矿山资源给男主角(受害人)李德华,田某燕系李德华朋友的表嫂。
2,田某燕共收受李德华贿赂 2 万现金加一万化妆品加 60 现金,得到了训诫处分。
当公务员可真棒,经济犯罪还可以是违纪。
3,李德华购买的矿有几大问题:
4,由于上述原因,一审、终审皆判决撤销合同,但原矿主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要求终审法院再审,终审法院更改了原判决,要求执行原合同。
李德华拒绝强制执行合同,锒铛入狱。
如果上述描述为真。
李德华不能说完全没有问题,但是显然他不是主要问题。
所以,主要问题还是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中的庄春凯姓名被涂抹,究竟算不算得上是欺诈,为什么一审、终审都判决构成欺诈从而撤销合同,而省高院有不同意见。
法官田某燕,收受大额贿赂(63 万),为什么训诫了之?
违纪和违法的边界是什么?又或者 63 万已经不算大额了。
按照知乎惯例,又有很多人嘲笑李德华蠢,活该。
但如果我们的社会缺乏法制精神,处处都是坑,没有人能独善其身,最终每个人都会沦落为受害人,还背上 “蠢”“活该” 的骂名。
看完了全文,有以下几点疑问:
1、打砸抢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凯里,这地方牛
2、深表同情!但是付款前一查相关证件和采矿许可就清楚了,可惜事主太过于相信田法官了。还有文中那个真正的采矿权人怎么会找不到?那个年代上公安网上查个人还是很简单的吧!
3、你们看懂了逻辑吗?我没看懂。已知大概是一审二审判主角胜诉,后来高院驳回再审判对方胜诉。如果仅仅主角是被骗,那么无论如何不应该对主角罚款乃至判刑,这些都没说清楚。
4、营商确实环境不好,但是不知道这哥们这钱咋赚的,一年 3000 多万利润的公司,听法院一说,就付定金,难道不去现场看看?合同不让律师审核?感觉就像过去送人头的啊!
5、李德华也是想占便宜,这么大的投资应该要进行评估的,哪儿就一拍脑袋就成交?为什么没有法律顾问团队?为什么不通过第三方公证?为什么不把开采《许可证》拿去批复单位鉴定?
虽然本人没有购买过法院出售的东西,但看案件中的流程,大概率李德华购买的不是法院出售的资产。
因为李德华是从冉某军、冉某平那里收购的股份,汇款也是汇到他们的账号而不是汇到法院。唯一和法院牵连的是保证金。大概率法官田某燕是以法院的名义担保交易的,法院是个中间人。
所以这里面的问题,理下来的关系就是。
其中田某作为中间人,李德华作为买家,冉某等人作为卖家。
李德华的诉求是:那东西不是我主观上想买的,我想买的不止那点东西,但经过中间人田某的包装,我被忽悠了才买的。
按照我们现在的理解是,反悔购买可以,但违约金不退。但这协议里面有没有违约金我不知道,没有写有违约金的情况下具体怎么处理,我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就不说这点了。
总之,法院判决比较两极化,要么协议无效,要么协议有效。参考协议合同里面包含的实物价值,基本上等于再说,协议有效李德华就得白掏几千万,协议无效李德华就不用掏这个钱。
按照人治的角度来说,几乎必然是协议无效。为什么?因为这看起来,很明显的就是一个局。哪有傻瓜愿意花几千万买这种鸡肋的资产。。
按照法治的角度来说,合同是白纸黑字签了的,如果李德华不想履行合同就得证明合同无效, 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李德华就有必须把合同履行下去。但很可惜,虽然这个事情看起来百分之九十就是一个骗局,但从法治的角度来说,你也不能认定他是个骗局,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行。如果证明不了这是个骗局,那么李德华就必须履行合同。。。
PS:
大部分喜欢刷什么你法我笑的,其实最是没有法治精神,因为在没有明显的证据下,就做出自己的判断,这尼玛不是人治是什么?
法治讲的是证据,你要觉得判决不对,也是从证据链的角度去说。而不是主观个人判断。。。
年利润三千万的矿山,转让费也只要三千万。
从购买者的事后陈述看,他其实明白这是超高风险投资,其中有诸多关节需要动用灰色手段。可能血本无归。
只是这位企业家还是把那些人想简单了,没想到风险不只是血本无归,还能直接让你坐牢的。
黄马褂就是好,犯事了先各种处分顶一顶,哪像普通人,直接进去
高级税务师,还是律所老板,这令人窒息的操作!
且不说还没有深度开采就已经有三四千万的利润,就是那个老板来了就犯病的理由都相信?
话说二审后还能申请再审啊?大大问号
贵州凯里,一个全国几乎没人听过的地名
第一次听到是中国有嘻哈,凯里出了一个在众多彰显个性的嘻哈歌手里很更个性的穿着西装上台的嘻哈歌手孙八一,歌词态度很真诚。
第二次听到是电影诈骗犯《地球最后的夜晚》,他的导演来自凯里。
第三次听到是这次,很明显的做局,也许还有局中局。
不是至亲不是老友,为什么天上掉金条的事情别人会主动让你接着?
想明白这个就不会入局。
此案件,一审、终审皆判决撤销合同,但原矿主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要求终审法院再审,终审法院更改了原判决,要求执行原合同。
说明阻力在省高院,受害人需要全国高法的关系才有可能翻案,仅仅是可能。
值得关注的是
这种栓条狗当老总都能挣钱的生意,不是有钱就能做的。早二十年还有一些机会,十年前开始人脉不够强的,就别去尝试了,搞不好就是家破人亡。
这事不分古今中外,可别当反思怪,觉得就某个地方是这样,全世界一个逼样,没区别。
不信?国内三桶油,以及很多能源矿石企业出海遇到的多了,堪称血泪史,自己去查查资料就行了。
感觉这个开矿许可证上的法人庄春楷才是关键人,毕竟拿到许可证,需要国土、环保部门审批,当地政府也要背书,这如何能跳过这么复杂的流程拿到开矿证?
周主任普法时间!你说 ** 我都觉得有些好笑. gif
曾经有穿制服的人对混社会的人说: 我们才是。
大概是相关法官对两山理论在现实中的另一种解读吧。
本想着割韭菜,没想到被当成韭菜给割了。
原本以为 “财去人安乐”,万万没想到破财也没能免灾,还是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想讨个说法,会是个什么样的说法,警告处分,还是其他!
什么样的说法,可以弥补受到损失。
这种案子都是扑朔迷离,首先不站队甲乙之间有没有欺诈,但是法官有问题还是确认的。
为什么说这种案子复杂,大家看看 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那个案子直接打到最高法院。
各种利益纠缠的一起,孰是孰非,说实话 山西那案子你能看明白?
通过研究、复盘他人投资失败的经历,可以让我们有所启发和思考,并能从中吸取教训及受益。在这起投资事件中,有以下问题和细节值得让人深思:
**1、每年盈利二三千万的矿山开采项目,却有人愿意 2 千多万卖给你,如果碰上这样的好事,首先就要有所怀疑。**你想啊,如果这事属实,他自己或者他的亲朋好友为啥不去做,反而会把赚钱的机会交给你?这是从商业以及常情常理角度的分析。
2、一个动辄好几千万的投资项目,事前却不愿意花点小钱去找律师做尽职调查,不愿雇人去核实对方所说情况的真实性,非要等到事后发现端倪了,才想起来去查,可惜为时已晚也,这本身就是投资项目时的大忌(投资项目前不做尽调是大忌)。无论是熟人介绍项目,还是陌生人客户的项目,当要投资一个项目时,首先要做的是进行调查核实。当全面了解了该项目的所有相关情况后,才能降低投资的风险。而在这起事件中,卖家及中介人利用话术(其他客户等着买,要抓紧,否则就没了这个投资机会),通过逼单方式让投资人仓促签下了投资协议。可投资人签了投资协议,交了保证金后,他却依然没有花钱去雇佣专业人士对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这是其犯下的盲信错误,最终导致其不得不吞下被骗的苦果。这是从尽职调查必要性的分析。
3、发现被骗后,以欺诈为由来解除合同,这个代理思路是否合适,有待商榷。因不掌握相关证据材料,故对该案代理思路是否合适,不做评价。不过,我这里想说的是,一旦遇到重大、疑难、复杂且涉及自身身家性命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要舍得花钱去委托国内更加专业的商事律师代理(比如:去北京委托律师)。
4、要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存有敬畏心,千万不能放任不管,淡然漠视。否则,就有可能会被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从事商业活动,需要遵循应有的商业规则(在商言商),不能因为熟人介绍就省略掉该有的尽职调查程序。对于法律法规,咱们更要有敬畏之心,因为一旦违反,那是要被其给予惩处的。
孙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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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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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败局 (I)(修订版) 企业管理 企业培训 企业案例 吴晓
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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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十几年过去了,不可能犯案了
我劝各位最好不要和贵州各级地方政府打交道,真的,多少外地企业,金融机构,商人被坑惨了,教训深刻啊。
这老板,不知道怎么当上的。
做生意,绝对不能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
这么好的事,当地人就抢疯了,轮到你。
一看就是,当地人都知道水深,不敢跳,找了个外地的接盘。
你跟我谈法治,我都想笑
没有风控,那便要做好承担风险溢价的准备。于是当事人在贱买国有资产发现受骗后,准备两千多万不要了当喂了这饕餮,没想到还是连人都给吃了,骨头都没吐出来。
细节就是那个法官竟然还在外面逍遥快活?
人家都坐牢了,父亲自杀老婆离婚,够惨了,大家就没必要在嘲讽他入局了吧?
现在的关键不是应该纪检介入调查田法官吗?
它们
你法我笑. jpg
是美国的阴谋。
没有点关系和权力还想从政府那里赚钱?太天真了吧。
什么时候好处都轮不到你我这些无名之辈的。
7 年执行法官来回答这个问题。根据报道中给出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五个结论:
执行阶段,法院处置财产,需要经过以下过程:评估财产价值—拍卖—给买受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及成交裁定—法院至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过程是法院处置财产的必有动作,其中评估是确定财产价值的方式,拍卖是处置方法,成交确认书及成交裁定是买受人取得财产的依据,法院给登记部门出具法律文书是财产所有权移交的过程,司法处置由法院向登记部门出具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文书,没有此文书,登记部门是不予变更所有权的。
从报道事实来看,整个过程中都看不到上述手续。另外根据(2012)凯民商初字第 53 号判决确认的事实,李德华是直接与冉某军签定的协议,2130 万也是直接打进冉某军账户,不是打进法院账户。所以,他购买股权与法院司法处置无关。
另外,从李德华维权手段看,他提出的是撤销合同,也就是他与冉某军签定的协议,丝毫不提法院处置一事,说明他心里清楚,这事是自己与冉某军的事,跟法院司法处置没有关系。
如果他的所有权是从法院处置得来的,他维权最好的方法是撤销拍卖结果,并申请国家赔偿。但他没这么做,也再一次印证,他自己心里很明白他得到矿业公司的真相是什么。
这里可以看出,文章的立足点是李德华买了司法处置的矿山造成了后续问题,但从文章给出的事实,怎么也看不出是司法处置的矿山。
李德华主动找到田某燕,田某燕向他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并提供了一些公司材料,事后收受了李德华的钱物。
从纪检调查看,田法官因收受财产受到警告处分,并未因案件处理失当受到处分。
我分析田法官虽然收受了财物,但在案件处理上还是遵守了规定。有人会问,田法官为何向第三人透露案件情况。这里从我的经验来说一下,案件被执行人欠钱,并不意味着法院只和被执行人产生关联。比如父母想替孩子还钱,比如公司股东想尽快让公司摆脱困境垫资,比如第三人想战略性投资,这些情况都有,法律上也有执行和解、执行担保这些规定,是鼓励民间互助的。在李某华主动找到田法官,提出想替被执行人还钱的欲望时,田法官告诉公司一些情况并无不可。
当然,什么原因都不能遮盖收受钱物这 一行为,这是违纪的,因此受到处分也理所应当。即然纪委调查到了这些情况,田法官也肯定将所收受钱物退回,否则不会继续留职。
这点推测是李德华主动垫付的矿业公司所欠债务。即然李德华想购买矿业公司,那么矿业公司不能存在查封状态,因为法院查封下是不能办理过户等工商登记变更的。
最合理的解释是李德华与冉某军达以 3980 万收购的协议,其中 50 万打给法院,其余打入冉某军个人账户。为何打到法院?担心冉某军拿了钱不给法院,公司还是处于查封状态,到时人财两空。
李德华是税务所、律所老板,他肯定懂法律,而且法律方面的人脉很广。但他是否遵守法律,我们可以看几个事实:
拒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报告财产;大额钱款汇往国外,不履行判决。不但对法院这样,公安将他列为追逃人员,也可见他对法律的态度。
这种行为不是遵守,而是赤裸裸的视法律为无物了,器张至极。
这些行为一位法官的职业生涯中可能会见到一次,甚至一次也见不到。
李德华成为被执行人,成为阶下囚,都是他对抗法律的结果,看不出与司法处置有任何关联。
总结一下,从文章给出的事实得不出文章的结论,反而有带偏的倾向:
首先,李德华取得矿厂,怎么也看不出有与司法处置有关联的内容;
其次,文章有误导倾向,比如,说 50 万汇入了涉案资产处置账户,图片中明明写了是法院账户,2012 年法院系统还没有区分专款账户,都是用一个账户,所有案件当事的钱都汇入一个账户内,作者是从哪儿得出是涉案资产处置账户的?这样的误导性字眼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再次,李德华这么有能耐的人,怎么不进行尽调就与冉某军达成协议,这本就不合常理,其他答主都看到了这点,我就不多说了。
精心总结,有帮助点个支持吧。
你看看,一个身家千万的企业家,也搞不清楚政治。
法院系统立了大功,应该送锦旗!
你和我谈~~~ 我都~~~~.jpg
目前看起来,反腐运动仍然只是运动而已。
这种几千万的项目,是几千工资的人该操心的吗?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这个名字看着眼熟吧,没错,就是两个月前炒作 “黑社会当街烧人” 的那个媒体。
今年小作文看了不少了,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儿再说。
没用的,咱这的那群东西都是 “黄皮婆罗门”,没杀人灭口已经算仁慈了,普通的老百姓就不要妄想去揭露“黄皮婆罗门” 了
“英雄” 不是英雄,“恶人” 不是恶人。
知道一年三千万利润怎么来的了吧?
3000 多万的项目,就一个人跑来跑去,没有正规团队嘛
贪官吃贪心了
打死不维权。真正的智者是在事情发生前尽量规避。这个社会是走丛林法则的,没有人会可怜你。投资总会有失败的可能,包括被人陷害等,看开一点。它只是所有风险中的一项。不要怨天尤人,司法不帮你也是风险中的一项。帮就帮,不帮就不帮。没有办法的事情。认命吧。谁叫你不早点做好万全之策。
不良资产行业从业者作答:
1. 本案是典型的不良资产收购失败案例。
2. 人不到不为财。收购前对项目状况尽调缺失、风险评估基本没有、李某在没有足够专业技术能力的情况下跨界进行矿产资源收购,对投资失败承担主要责任。
3. 头衔名不符实。作为会计师等专业从业者,所表现出的专业素质让人不敢恭维。
4. 报道立场不中立。把在商海打拼十数年的老手李某刻画成人畜无害的小白兔,感情色彩偏向较重。
5. 一个巴掌拍不响。不是要给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本案所涉的各方都不无辜,李某在投资初期有想通过内部操作吃下矿产资源的打算,田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涉嫌职务犯罪,冉某等人违法开采等等不一而足。
6. 法治进程总是曲折前进的。
坚决别踫法拍房,正常人根本扛不住。
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值得关注的。
所以,那些关注这个关注那个,尤其是关注 “法”,真的很好笑。
看报道,发现这个 “受害人” 疑点不少:
1:只给了法官 2 万元和 1 万化妆品,化妆品有没有打折买的不知道。
这算什么呢?我给你介绍年年翻倍的大牛股的黑幕,你请我吃碗麻辣烫答谢?
很显然这 3 万不是受贿费,而是法官兼职中介撮合的答谢费,3 年赚一个小目标,给 3 万块钱打发要饭呢。
2:可能真实利润是 3000 万一年,但是是在矿业停工前。
2009 年,新华矿业公司就曾被大风洞乡石板寨村及白岩山百余名村民联名控告新华矿业毁林采矿。
2011 年 7 月 21 日,新华矿业因占用林地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责令停工。
2011 年,新华矿业冉某军经营期间因擅自改变被占用农地用途,毁坏农、林用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问题刑事立案。
3:当时一审的田法官的凯里法院也支持撤销合同。
田法官介绍你买也可以,你想撤销也支持你。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李也明知道田法官介绍的这个东西是烫手山芋,只是以为自己可以压制村民,可以让公安局撤销停工,可以改变用地开矿。
4:采矿权的庄某。
李说没有庄某开不了工,可是一年后准备过期了通知续期才想起庄某,那不能联系庄来合作吗?每年给 1000 万他能不同意?庄某就是要让采矿权过期也要气你?
很显然是李搞不定森林公安停工问题,这个时候庄某可有可无了。就算庄来了,问题那么多也不会让续期了。(买前以为自己厉害可以搞定)
5,省高院判决履行合同原因
可能是 2011 年这个矿真不止值 4000 万,而到了 2012 开始政策打击非法采矿,导致资产归 0. 才有后面的纠纷。法院是按照过户前的价值判决,过户后的政策问题只能买家承担,买房也一样,政策原因贷款不了要付全款的。
看完题主公布的信息,并不同情主人公。只能说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现在很多企业家投资,都会对目标公司尽调,仅仅依靠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投资人所有关于目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显然并不现实。
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仅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撤销。
题目中,《采矿许可证》中隐去庄春凯字样的实施者到底是田法官还是冉某军一方,显然需要调查清楚,但只怕没有人会承认,也没有相关技术手段可以查明,所以法院只能做警告等比较轻微处理。
这种事情,即使主人公坚持信访,恐怕也不会有一个理想的结果。
希望读者们能够引以为鉴,如果想要投资项目,建议先找律师做个简单的调查,相信会帮投资人避免到很多风险。
司法腐败不同于行政和财政腐败,司法腐败是会伤筋动骨的。
这比我们山西黑多了。我们最多便宜卖你个矿,然后吃拿卡要,车匪路霸让你经营不下去,用更便宜的价格买回来。算是咬老板一块肥肉下来。
这案子里面竟然把老板抓了,这是连骨头也吞了。
总想着违法搞偏门,通过贿赂,关系来运作。
可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脚?
赚钱的时候不讲法治,现在赔钱了讲法制了!
你要是这样讲法制,我都觉得好笑!
经典来啦
这。。一面之词还是别忙着站队了
只能说这人胆子大,才能赚这么多钱,也是因为胆子大翻到坑里了。这个矿产不是本地的人敢接手,一个日进斗金的行业谁会卖掉?
做生意的大忌讳,他全部占了。
拜登又在打什么牌!
如果不是真的,没有人敢民告官!即使是真的,民告官也不能成功!
狗咬狗,一嘴毛
官方通报的 3 万多贿赂,目前只是违纪,竟然犯法都不算了,现在天龙人已经无敌
不过是一颗韭菜罢了。适者生存。
这个事情只是一面之词,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不了解开矿的法律法规,被坑了。
一种是他想硬来,发现打不过后悔了。
一个矿,分为:探矿权,采矿权,矿产权,矿产销售权四本证,代表四个不同的行业和许可。
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的时候,曾经有过一个政策是:探矿权私有化,只执行了几年,因为这个政策出现了巨大的问题:探矿权,就是你去找矿的权力,去找矿往往需要投入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但是你找到了矿,国家不给你采矿权,你就白玩。
但是很多时候国家并不一定说这个矿找到了就要开采,比如战略储备之类的原因就不开采。就会变成国家出钱买你的探矿报告,这个基本上都是亏本的,最少不怎么赚钱吧。
然后采矿证,也就是采矿权,是最值钱的部分了。
矿产证,相当于企业三合一证,这个不值钱,就是个工商登记用的法人。
矿产销售证,没有这个证你挖出来的矿只能由国家规定的人来收走,你自己不能随便卖,比如现在稀土矿都没有这个证了。
而这个矿,原本的法律纠纷,可能就是:探矿和采矿证,矿产证和销售证,两边的人有纠纷,导致矿场无法继续生产而导致的。
比如说,庄某(探矿和采矿证持有人)跟冉某(矿产证和销售证持有人)借钱探矿,这个很正常吧,然后找到这个矿山以后,冉某以债务入股和投资入股的形式,获得了矿产证和销售证。
但是冉某二人可能想挤走庄某,独占利润,庄某就带着(探矿证和采矿证)跑了,到了年底矿务审核的时候,没有这个证,明年不能采矿了,否则庄某一个电话举报,冉某兄弟就要吃牢饭去了(也未必这么严重。)
再然后,可能冉某兄弟二人欠钱不少,有人起诉他们,他们就用这个矿的产权证和销售证来抵押,法院判了这两个证要司法拍卖。
(上面的故事都是编的,只是制造一种产生目前情况的可能性,现实可能更复杂得多,也可能简单得多,特此注明)
~~~~~~~~~~~~~~~~~~~~~~~~~~~~~~~~~~~~~~~~~~~~~~~~~~~~~~~~~
然后就到现在这位哥们的故事了,这两个证值不值 3000 万**?如果能把庄某找回来,值一两个亿!**
如果不能把庄某找回来,他只能把矿场现在剩余的矿和设备拉去卖废品,也就百八十万的事。
所以这两个证在当地拍卖,是卖不掉的。
然后这位哥们不懂这些,以为买下这个矿,就能开工采矿,结果发现自己被黑了。
那预先付了 2000 多万,还差 1000 多万没有付。
到了这一步,后面所有的事情都合法,你要的是那个矿业公司的 100% 股权,现在都在那,都是你的,你拉矿车去卖废铁,把场地租给大妈跳广场舞你随便。。。但是还剩下 1000 万你要付。
后面的一切都合理了。。。
而法官有什么过错?法官的过错就是收礼了,而且是实物不是现金,她简单说:不知道化妆品这么值钱。。。一个处分了事也正常。
所以啊,这个事想要得到真相,还是要找到庄某。。。
否则冉某那边的故事写出来也很好看的。
这一看就是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民告官,就跟中彩票的概率差不多
在权力面前是拗不过的,祁同伟早都说过了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如果你真的只是一个普通的守法公民的话。
做局坑人你法我笑
也就是说,当事人和自己表嫂官商勾结,意图拿下正在经历司法处置依旧有采矿权人的矿,然后被自己表嫂给坑了?
既然已经在司法处置了,为什么不直接等处置结束再去参加法院拍卖。按理说,你家里有人在法院机关,你拍卖的时候,情报上会很有优势,而且走完司法程序的东西,干干净净清算到位,去拍卖不好吗?为什么要走后门?为什么要和你表嫂私下签合同?
所以,整件事中的问题根本不是当事人进去了。按当事人这小作文遮遮掩掩的态势,我敢说他进去了,也只是德行匹配罢了。这件事真正有问题的地方,不是他进去了,而是他表嫂没进去。
经济观察报歪曲法律和事实,单方面造谣式报道?
这再审法官太厉害了,已经是没几十年功底判不出来的公正判决了,点明了一审二审的根本漏洞,和不全面,公平公正公开。
来法考学生带大家先看法律文书:
https://m.tianyancha.com/susong/c3e605b51cb811e6b554008cfae40dc0
看完法律文书,完全不信任这个小作文了
先分析民法吧:这案例可以上主观题了
1. 采矿权属于李 xx 收购的新华公司,采矿权根本不可能属于个人,且采矿权属于被收购公司,同时那个抹去名字的营业执照也没拿出证据,真就空口白牙说证据呢
2. 营业执照没有采矿权但实际已经取得采矿权批文只需要变更营业执照,不构成起诉理由 “欺诈 - 根本违约”
3. 合同中列名了收购前导致的违约,形成的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卖矿场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不能用行政处罚这个从属性权利来认定根本违约撤销合同
4. 股权转让李 xx 获得采矿公司新华公司实际控制权,同时新华公司保留采矿权,采矿权不属于原卖矿场方,根本不需要原来那个找不到的法人同意
5. 不存在环保证这个证,排污证已经给李 xx 了,政府的施工环保批复是李 xx 取得新华公司实际控制后出的,李 xx 应该问批文人要(西瓜卖完了给你了,国家给西瓜颁了个好吃瓜奖,没发 ,你拿着西瓜不问国家要 ,问我要 ,你提莫找茬不是?)
所以再审根据以上五点认定这个买卖合同不构成欺诈的根本违约,同时提示李 xx 这合同卖方构成违约 - 行政处罚那条的,你可以去起诉违约赔偿不能撤销合同。
看来李老板小作文写的不太行,经济观察报也没观察
再友情提示下刑法:
按照李老板如实供述,田法官构成受贿罪超过 3 万,同时李老板行贿罪,发现漏罪建议公安抓捕
本文一审胜利,二审胜利,再审失败,说明卖方省里关系相当硬,直接推翻一审二审,
法官受贿 50 万多,只是一个谈话,真是。。。
本文深刻描绘出一个创业家遭遇社会潜规则的悲惨遭遇
烂事太多了!
here is 踹哪
真是知乎上鼓吹的美好的十年前啊!
这么黑的,采矿专业赶紧跑路
只能说是黑吃黑
关注下吧,能做的事不多,但关注还行
沉迷游戏无法自拔
伟大的共产党员,感恩
执法者真正懂法的有多少?
这盛世老爷赢麻了
采矿工程专业路过,
首先这个年份,2011 年,当时煤矿去产能这个事还没过去,全国都在推进这个事,关停不少小煤矿,违规的合规的都有,那是当时大领导制定的方针,49 年入国军啊… 入一行之前,不先调研一下么?…
这个渠道看起来就有问题,普通人,为什么会直接跟法官打交道?甭管熟不熟,这就不是一个正确的盈利渠道!贪便宜被黑吃黑了?非朝着歪门邪道走,栽泥里也正常…
有的地方信息不畅,地方保护主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想办法上热门吧…
事是不公平的事,难搞也确实难搞… 祝好运…
不可能,人民公仆不可能有任何错! 就算百姓死光了老爷也没错。
真没必要包庇一个乐色,说好的为人民服务呢?
不是我黑这个地方,请百度凯里黄德坤。
世界之大 无奇不有!!!事业编制 也能被开除!!!
被钓了
这是在 ,一个神奇的国度。
虽然苦主不值得同情,但凯里法官,警方,地方官员的所作所为更让人不齿。
有金钱权利的地方就有斗争,尤其小地方,山高皇帝远,不依法办事,看谁关系硬。
法官,hhh
这不是政府常见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惯用手段么
只不过这个领导做的太明显被人看出来了吧
这种事情要是交给国企和银行来操做
保准滴水不漏
你以为自己捡漏,实则接盘
世纪之问 司法腐败怎么办
啥都没说,具体经过矿山事件详细都没有,评论个鸡毛
今日说法的案件,煤矿的事情,法院都不讲理。。
2006 年,内蒙古通辽市意隆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作为当地少有的证件齐全的煤矿公司,意隆公司成立后就有企业主动借款 3000 万,想合伙开矿。考虑到开采初期需要大量资金,意隆公司接受了 3000 万借款。可就是这 3000 万,让意隆公司惹上了近十年的官司和还不清的债务……
3000 万的合伙生意
意隆公司接受宝兴公司 3000 万现金借款后,双方协议,在指定区域里得到的利润,意隆分两成,宝兴拿八成。可是,在合伙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各种问题。
2008 年到 2010 年间,宝兴与意隆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宝兴将煤矿开采权还给意隆,意隆公司独立经营;宝兴公司对此前双方约定好的煤炭数量收取每吨 30 元的收益款,预计将得到 1.2 亿元;款项从 2010 年开始分期支付到 2015 年 5 月,每个月 200 余万元,如果逾期,意隆要赔偿宝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0 年前后,煤炭价格走低,意隆公司已经几个月没给员工发放过工资,欠款也无法继续偿还。
2011 年,宝兴公司将意隆公司告到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意隆公司表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希望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宝兴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法院立案后,主持了两家的调解。
毫不知情的 “代为和解”
就在意隆公司以为调解还在进行时,2012 年 4 月 24 日,意隆公司账目上的 1380 万元突然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走。划款依据是在法院主持下,意隆公司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孙艳萍与宝兴公司达成《71 号调解书》,意隆没有依约转账,法院对意隆公司采取强制执行。
调解书里还写着这样一条内容:从 2012 年 1 月意隆公司每季度付给宝兴公司 619.5 万元承包费,如果无法履行则按照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上不封顶,没有期限。
对于《71 号调解书》的签订,意隆公司表示他们事先并不知情。随后,意隆公司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辩,他们在律师委托书中只授权律师孙艳萍接受法律文书等基本的行为,律师越权签订的调解协议并不是意隆公司的真实意愿,希望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第三条” 从何而来
记者辗转找到了律师孙艳萍,她说自己有意隆公司 “代为和解” 的委托书,并没有任何越权代理的行为。可孙艳萍提供的委托书与意隆公司保存的委托书,内容上并不一致。孙艳萍律师的那份多了一个第三条“代为和解”。
(孙艳萍律师手中的委托书)
2013 年 9 月,意隆公司将孙艳萍的委托书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第三条 “代为和解” 与第一和第二条字迹不同,不是同一人书写。之后,律师孙艳萍承认,“代为和解”几个字确实是她后来写上去的。
意隆公司的负责人说,他们多次跟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提出执行异议,说明律师越权代签的《71 号调解书》并不是他们真实意愿的表示。孙艳萍律师也强调自己的 “代为和解” 就是意隆公司授权的,但申诉多年,法院一直没有管。
律师委托书当时是如何签订的,双方各有说法,可调解书现在客观存在着,意隆公司无奈,但也一直配合着法院的查扣。
执法却违法,企业实名举报
2014 年底,法院又一次强制执行……
2014 年 12 月 28 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与意隆公司的员工发生了争执。他们没有带任何文件,也没有穿制服,来到意隆公司员工宿舍强制执行员工使用的电脑。员工认为法官行为并不合法,拒绝交出电脑。随后,两位通辽中院的法官拿出盖有霍林郭勒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拘留证和一副手铐,声称意隆公司的员工妨碍执法,要带走他,员工表示不服,没有跟他们走。
事后,意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树明,公开实名举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舆论压力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位执行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处理。
错误明显,“检察建议” 却不成立
法官的违法行为得到处罚,但新问题很快又来了。通辽中院两位法官当初查封了意隆煤矿堆放在煤场的 100 万吨煤,因堆放时间过长,煤自燃了,损失将近 1 个亿。
2015 年,意隆煤业有限公司找到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希望检察院可以对 “律师越权代为签订调解书、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明显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检察官审查之后认为,调解书的签订确实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议,希望他们针对意隆公司与宝兴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再审。
与此同时,意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树明,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执罪上网通缉了,耿树明成了一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015 年 11 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审调解协议不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该调解协议 “违反自愿原则的检察建议” 理由不能成立。
此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意隆的强制执行一直在持续。法院曾经计算过,意隆公司应该偿还的本金是 6500 余万元,滞纳金是 2.8 亿。法院已经执行了 2.1 亿,还有 1.4 亿没有执行到位。
抗诉不予受理
调解书无法撤销,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负责人被网上通缉。2017 年 ,意隆公司又发现一件无法理解的事情,从 2014 年起强制执行走的现金和股权被通辽中院给了一个叫华兴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家由宝兴等三家公司重组的企业。
意隆公司认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71 号调解书》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准则,而案外第三人华兴煤炭得到了他们高达 2 亿多元的资产,这显失公平。于是,他们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请监督。
2018 年 7 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司法鉴定等证据支持 71 号调解协议不是意隆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执行的违约方滞纳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反法律规定。2018 年 9 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不予受理。
操作不当罢了
这可是矿山。
神仙打架,我们看看乐子就行
家法我笑 jpg
买矿啊,外地老板进来那必须亏得裤衩都不剩。我老家也有个小小的采石场,已经干翻了 7 个外地老板了。这种肥肉想吃一般只能吃小头。
大头是保护伞,中头是地头蛇,小头才轮到出钱投资的老板。
这是老爷们的事情,我等看个热闹就行了
胆子很大呀。
见怪不怪了,之前山西就有这种事。
投资还是要做尽调的,一般人承担不起赌的风险。
矿业涉及到采矿权以及矿山用地合法性,更是大意不得。
这种相关的买卖基本都是一家人的
没有足够强的背景千万别做这种生意
你说法治我都感觉好笑
细节?
细节当事人敢说出来吗?
所以你现在一无所有,那还有什么好怕的。
人见利而不见害,鱼见饵而不见钩!
都不是什么好人,还维权
苍蝇呀从来不叮无缝的蛋
实名举报有用吗?看看唐山
法拉利进去,自行车出来
背景不够硬,别乱接政府的盘子,早晚得把自己搭进去。
家破人亡了就该报复扯会 还举报 说明还没家破人亡 活得很滋润 还想更滋润
别跟我说啥 我只信 天地不仁 无善无恶
也别管我做不做得到 心是有的
中国已经烂透了!朝廷烂透了!能润就润吧!烂透了,治不好的!
盲山 2: 山中不良. 4K.HDR.DAO
今年夏天,占山为王!
作为一个凯里人,这事不怎么了解,唯一能说道的就是这外地老板倒霉。
何为倒霉?
可以百度一下洪金洲,洪是 2013 年规的。
在此之前无论那个法官是做局还是不做局,有洪的领导,好结局是你可以花钱把事办了,最坏结局是钱留下人走。
就是说官有官的规则黑有黑的规则,唯一不变的是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然而问题出现在哪里,签合同 2012 年,扯皮开始 2013 年,2013 年怎样?洪去北京上贡被规了,官场震荡。
你黑的瑟瑟发抖,白的自身难保,谁管你?
那这事怎么算,那就该什么就是什么,什么意思?
铁证如山,该你铁窗泪。
所以我猜测这个故事其实多半是矿确实有矿,钱肯定赚钱,无论是掮客想要钱还是宰个大肥猪,事就是那个事,其中人物也别想着都有哪个好东西。
多方来说就是天时地利人和。
万万不巧洗牌都变了,没有运作空间。
法院是最后一道底裤,你现在来要求褪裤衩喊冤,不好意思哦秤砸你脑袋上,你敢说你某商人就是小白兔被大灰狼吃?堪比窦娥吗?翻案没门。
这只是官,感觉那个什么法院的某,好像是我同学家谁,懒得管了。
下面是黑,含家铲的。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7804354/answer/2132066640
“我父亲受不了打击喝农药自杀了,我老婆跟我离婚了,我现在是一个人,没地方去,只能住在朋友家的地下室里。”
一间狭小的地下车库改装的住所内,摆放着几床被褥,这便是 “诚信企业家” 李德华出狱后在广州的栖身之所。
2011 年广州企业家李德华因在贵州凯里市购买司法处置矿山深陷囹圄,最终获刑一年六个月。出狱后李德华向多部门举报凯里市法院法官田某燕等人在矿山转让中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多项问题。
就此事,记者拨通了凯里市纪委办案人员的电话。该工作人员介绍,“从去年年底一直在人事变动,换届选举,对于田某燕是否在工作岗位上不清楚。此前给予田某燕的是警告处分。”
李德华告诉记者:“当初想的是 2000 多万不要了,只要放我回家就行,后来我却成了被执行人,搞得家破人亡,现在我必须要个说法。”
十几年前,集 “中国诚信企业家”、高级税务师等身份于一身,时任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德华,因一次矿山投资身陷囹圄,从此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企业家到锒铛入狱,这一切都要从 2011 年的贵州凯里新华矿山收购事件说起。
“我表嫂是凯里市的法官,手中有非常好的矿山资产处置项目。”
2011 年 12 月,贵州商人郭某志告诉李德华,自己表嫂田某燕是凯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通过她的关系,将矿山资产处置项目运作给李德华。
12 月 7 日,李德华在郭某志的带领下来到凯里市法院一楼田某燕的办公室中洽谈收购事宜。
“田法官告诉我,保和公司老板因为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一到凯里就生病,有意退出收购新华矿业。此外福建有个老板找她谈了多次,她看到我是郭某志的朋友的份上,优先给我收购,让我赶快交钱,不然福建老板要买,她也留不住。”
李德华在田某燕的花言巧语之下和一系列证据之下,再加上机会难得,李德华答应成交并支付 50 万保证金到田某燕指定的凯里法院涉案资产处置账户交纳。
12 月 7 日当晚,在凯里市法院附近的一家酒店宴请了田法官一家,送给田法官 2 万元现金作为其孩子读私立学校的学费,以及价值近一万元的进口化妆品,以示感谢。
至此还没有结束,田某燕、郭某志以介绍成功收购新华矿业为由,索取中介费 60 万元,“当日,我通过侄女的账户将 60 万元转到指定的郭某志农业银行黄平县支行账户上。”
**最后,**李德华拿到手的新华矿业的采矿许可证原件与此前田某燕法官出示的复印件不符。李德华恍然大悟被骗。
麻烦随之而来,矿产因各种原因屡屡被阻碍无法开采,李德华因为新华矿业成为阶下囚。
出来以后,李德华走上艰苦维权之路。
老祖宗说:穷山恶水出刁民
生意人,无论如何鄙视地图炮的思想,无论如何奉行人人平等种花一家的思想,都必须把老祖宗的话放在心上。看过《史记》吗?司马迁都知道某些地方的人自古以来就有不太好的民风和传统。
不针对所有边远地区,哪几个地区有问题我想国人都知道。某些地区人聪明但就是发展不起来,当地人心里就没点 x 数吗,你们是怎么吃拿卡要坑蒙拐骗搞得外地投资商都不敢来的?
我家亲戚以前的老板在某东南省被当地合伙人联合 zf 的一些人套进去了几千万,血本无归,怎么打官司都打不清楚,当地 fg 明显袒护合伙人。于是该亲戚看复工无望,直接辞职回家做小生意,现在虽然不富裕但也自给自足其乐融融。
生意风险大,择地需谨慎。
这就是一个外地人想和本地黑社会做生意的下场
” 你法我笑”
崔永元: 没办法,别提了,当年千亿矿
王林青法官: 唉….
“魑魅搏人应见惯,总输他覆雨翻云手”
听过一句话:敢玩法拍的,不管拍的是什么东西,都是普通人一百辈子坐火箭都赶不上的背景。
当然是手持深渊
扫黑怎么扫的,法院判决哎
跟 dfzf 合作就是死路一条
这不是危言耸听,反正我听说想做大生意然后破产的,基本都是这样
1. 经济观察报信息来源均为李德华,题目和补充细节中除凯里市纪委办案人员(未说明曾办案人员还是接电话工作人员)的转述回应外,全部’’李德华称‘’、‘’李德华告诉记者‘’,信息真实性存疑;
2. 在假设 1 详实的前提下,人民法院财产处置行为规范里办案法官是否可以在不经过报价比较,没有明确合同前时自行商定价款、预收资产处置金?
3. 出手就是千万起步,高级税务师出生的‘诚信’‘高知’企业家不找律师做尽职调查、不核实工商和采矿许可证原件,甚至连他的专业领域纳税记录都不查就直接打款 50 万的可能性有多大?是中国的钱真的那么好挣? 果然还是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
4. 再审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不构成‘欺诈’‘胁迫’的可撤销、不违背双方真实愿意,驳回一二审判决的法律,将原合同瑕疵部分补全。事情清楚,法律依据明确,我不认为有问题,我把裁判文书网上的再审判决书放上来了,感兴趣的可以看看。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22d71bf586d47e68c6af880c6c3d928
5. 标题刻意带上贵州是否有利用刻板印象带节奏的嫌疑?
懂得都懂,连一个法关都尚可如此,更别说更大官位的了,毫不避讳地说,国家再不深入基层调查,公开透明招聘更优秀的人才来治理,那么按照小城市关系纽带的原则,经济能发展得起来?以前总以为知识能改变命运,其实不然,知识只是能让你看清生活的真相,然后依然热爱它。
贪婪是原罪!
年净利润 3000 多万,凭什么 3000 万就转让给你!!!
暴裂无声?昨天刚看了这电影,今天就看到了和剧情差不多的案件?
党章和宪法护我百毒不侵,谢谢。
有一种无力感。
怎么好多东西都要实名举报到网上引发舆论才会得到关注,才有可能有机会解决,以后连这条路也封死了,怎么办?
制度建设不是儿戏,不是热线里的歌舞升平,应正视问题,有错改错,真正落实 “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
愿河山大好!
这个社会总有些人,自以为聪明,能赚别人的便宜。
没人邀,凯里本土生人,没听说过,看不太懂,搞不明白。
看到是凯里这个地方,就不觉得惊讶了
太典了,我老师还和我说过这事,没想到还能上热搜
权力还是大于资本啊
都是发展的小插曲,小插曲
郑泌昌、何茂才和皖系商人?
现在还是法治社会吗?
怪不得不少人要润了,我这种屁民还能润吗?
从叙述情节看,这笔生意不是 “司法处置”,而是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其间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很难说得清楚,因为,对此,不同法院做出了不同认定。李某既然是高级税务师,在该笔交易中存在明显失误,目前遭遇,主要责任在自己!
我就是本地人 凯里这个地方这种事情已经屡见不鲜了 不过矿山这个事大概率是狗咬狗 毕竟没点关系他也不会来凯里这个地方做生意 对面矿业公司关系比李先生还要嗯 只能说别被这种无良媒体带节奏 看看后续公告怎么说
这样搞,现在说的营商环境简直不要太差。。。
你跟我谈法治我都想笑
唉,欢迎来爆雷,看到老家能被盯上我甚是欣慰。
经济观察报,你最近很是活跃呢…..
这不是沈一石抄家以后过来接盘的徽商吗?
好像是身陷囹圄? 报纸的记者写错了字么?
自己法办他啊,说什么发质
你们都不仔细看的吗?他是因为具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的,自己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还去国外消费都不履行判决裁定。说自己不知情的,都被拘留一次了,还不知情。
一码归一码,司法处置和不执行裁判没有关联。
天下无德之人,媒体占了八斗。
要严查
这个必须顶热度
法制国家 哈哈
初看一头雾水,细细一想,这是属于我小镇做题家的业务范畴啊,这个锅必须我来刷,二哈也挡不住。
李德华戎马半身,此时一个低成本进入采矿行业的机会悄然到来。李兆 X 一脸猪像,凭什么娶了车晓,不就是有矿,我李某也要有矿,要有浪漫的爱情。
为实现该战略目标第一步,李德华引入周少海作为合作伙伴,采取迂回策略,出资替冉某军解决燃眉之急,回报即为冉某将新华煤矿实际控制权转至李德华手中。
此计划甚秒,李德华通过郭某志攀上田某燕,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听着 “保和公司老板因为做了心脏搭桥手术” 不削道:“什么手术,不外乎喝不得茅台,吃不下凯里酸汤鱼,我李某走南闯北,靠的是什么?魄力!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田某看来人大包大揽,如若真有这个实力,倒也能松活一些,且试他一试,缓一缓道:“福建老板……”
李某摆摆手打断田某:“你有所不知,福建人的钱有两个来路,一是砸锅卖铁十七八个亲戚借着高利贷出来闯,二就是走私洗白,无论哪一个都不干净,我的名头足矣证明实力,莫要戏耍于我。”
三人叽叽咕咕,如此这般。
夜黑如渊,寒风疾驰,此时保和公司老板蜷缩在 720LI 后排,不禁感叹 “水浅王八多,没一个是大哥。”
司机兼助理低声问道:“我们就这么放弃这个机会?搏一搏总归是有希望的。”
“呵呵,我年轻的时候来过贵州,茅台是个好东西,5 年发酵,他冉某人在 11 年拿出 11 年的茅台,大家不是一个路数,走不到一起。”
“好酒!” 李德华一口闷下茅台 “贵州就是我第二故乡,田姐要认我这个弟弟啊。”
“哪里哪里,我主要是为了工作,李老板有魄力,飞黄腾达就在今日,来来来,认识下冉老板”
钱陆陆续续打到冉某军账户,虽说事情没有一步到位,可只是现在也是个法人,隔行如何山,此地还有风俗在,外来户低调点也行,李德华一边整理这段时间的 “证明” 一边自言自语“还是得在逼一逼姓冉的。”
正是这一逼,逼出了万紫千红。
我把做题思路整理一下,大家看看。
2009 年,新华矿业公司就曾被大风洞乡石板寨村及白岩山百余名村民联名控告新华矿业毁林采矿。
2011 年 7 月 21 日,新华矿业因占用林地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责令停工。
2011 年,新华矿业冉某军经营期间因擅自改变被占用农地用途,毁坏农、林用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问题刑事立案。
2011 年 12 月,贵州商人郭某志告诉李德华,自己表嫂田某燕是凯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通过她的关系,将矿山资产处置项目运作给李德华。达成了以 3980 万元收购新华矿业矿山开采权的口头协议。
2011 年 12 月 - 2012 年 6 月 李德华陆续想冉某军支付 2000 余万元。
期间李某军未取得**新华矿业矿山开采权,**冉某军尚有 1000 余万元未获得。
2012 年 6 月,李德华收到凯里市国土资源局通知,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在李德华多次要求下,冉某军才向李德华移交了采矿许可证。
裂痕。
2012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点左右,矿区内包括刘书华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被突然闯进矿区的多名社会人员殴打。
2013 年 3 月 25 日,凯里法院做出(2012)凯民商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书。(此处应该有田法官故事专线)
2011 年 12 月,贵州商人郭某志告诉李德华,自己表嫂田某燕是凯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通过她的关系,将矿山资产处置项目运作给李德华。
12 月 7 日当晚,在凯里市法院附近的一家酒店宴请了田法官一家,送给田法官 2 万元现金作为其孩子读私立学校的学费,以及价值近一万元的进口化妆品,以示感谢。
2012 年 2 月 28 日,田某燕、郭某志以介绍成功收购新华矿业为由,索取中介费 60 万元。
2022 年 3 月 22 日,凯里法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复李德华称,“根据调查结果,田某燕在矿山交易中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法院没有给予相关处罚。纪委对田某燕收取李德华现金以及化妆品一事,作出诫勉谈话处罚。”
2013 年 7 月 19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纸包不住火,大难临头各自飞。
2015 年,李德华与周少海申请抗诉。
2017 年 1 月 4 日,冉某军、冉某平向黔东南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玩砸了,可怜周少海,少下海,回头是岸。
请大家为捞偏门的点点赞,正是他们的不懈钻营,推动了社会法制发展。
这么一想,这事还阔以写成主旋律啊。
改开之下,英年才俊失足堕入偏门,最终身败名裂万劫不复。
地方豪强,窃取改开红利,舍命一博,苟延残喘。
法制先锋捺不住寂寞,思想动摇,万人唾骂。
再加点夜巴黎、梦巴黎……
一桩旧案翻出,相隔 10 年确恍如昨日,噫吁兮,在百年未有大变局中,唯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方可砥砺前行,为万世开太平。
中华儿女,看着世界不安,社会动荡,怎么睡得着觉,努力吧!
省城人才引进 985、211 手握卷宗,蛄蛹着成为孤勇者,战吧!
胆子太大了,织造局沈一石的织机也敢买。
有点问题
哪个李德华?
先看看是哪里的:贵州啊!那就很正常了。
如果是事实那就厉害了你的国
越发觉得周主任和那个城管很惨,这俩都是老实人,说话心直口快的,没一点点心眼,尽说大实话
被无良记者偷拍
哎
法治只是安慰一下大家?
教训——
1,太穷的地方不要去。
2,文盲=法盲+流氓
3,正义=手段+实力
4,千万不要迷信法律。
中国太黑暗了
这个问题下好多人竟然觉得这人活该,这是我想不到的
法官嘛,懂得都懂
众生皆苦。
国事乃贼耳,小贼谋财, 大贼害命,不得不防。
不要和它们打交道,躲着点,发不了财还得送命
前不久热播那电视剧,叫什么来着,三十而已,对吧。
里面的顾佳佳还是谁,买茶山也是这样的吧。
笑死了。
根据我的接触,法院,建设局,规划局,派出所,交警是贪官最多的几个地方,需要纪委重点关注
有没有大佬简单讲解下案情,不要太复杂
离题一下,昨天好像是做梦的时候想到一个历史题目
以下选项中,以下哪些选项符合刑不上士大夫
和 人治
的描述:
我知道有些五十万会选ABCD
,不过我肯定选ACD
,这B
就不是正确的!
什么叫利令智昏。
这位老兄看着肉缺乏判断了。这么大的事情,不找人打听下背景情况。和村民有纠纷是多年了,可以问出来。采矿证可以找人去核实。这些花钱都能弄出来。
这么大块肉,怎么可能随便给个陌生人。老兄觉得 2 万块加 1 万化妆品就搞定了?
资本狗咬狗,大狗咬小狗,热闹。
有几处不合理的地方
只有当事人才清楚吧
但他敢不敢说清的吗
韦正:网络审判绝非正义,只会让正义离我们越来越远
你们看,这个话题很快就要被逼乎关闭,懂的都懂
都 710 年了,大唐盛世,怎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编的吧?
民跟官斗,难哦!
这大哥也是个可怜人。
唉 希望能有后续吧
这怎么上热搜的,评论区令人迷惑,我看到这个 “你法我笑” 就恶心,怎么到处是这个,不会说人话ԅ(¯ㅂ¯ԅ)
一定会被大清洗的
《6 月重庆、太原、南京、深圳、成都、武汉、青岛新房成交量,反弹明显,降息刺激楼市上涨预期,谁在欺骗谁?(二手房挂牌价几乎全部转跌)》接上文,6 月全国各地新房销售量在利好消息的刺激下开始反弹,苏州、太原出现了久违的上涨,而北京、深圳、南宁、合肥、长春、长沙、惠州这些城市呢?
东北地区以长春为例,1-5 月商品房销售量出现了暴跌,由于疫情等原因,导致上半年的新房销售数据非常差,这种断崖式的下跌,使得商品房销售举步维艰,即便 6 月份出现了反弹,但是整体的价格已经处于下行周期中。
中部地区以长沙、合肥、武汉为例,1-5 月商品房成交量异常低迷,6 月份出现了小幅度的反弹,恐怕也是下跌中继过程中的一次韭菜前移,从全国周度新房成交数据来看,7 月第一周成交数据有见顶的趋势,7 月将决定这次新房成交量反弹的高度,而 8 月份数据出炉后,将决定中国房地产最终结局。
东部地区以上海为例,1-6 月新房月均成交量 61.42w 平,较去年 93.03w 平下跌 33.97%,说明炒房预期在急速地回落。
**西部地区以兰州为例,商品房市场几乎没有起色,今年的成交量及成交趋势远低于去年,未来走势预计和东北一样。**东南地区以惠州、广州为例,在利好消息的刺激下,投机热潮迅速集聚,而深圳却丧失了这种勇气,在结构行情的走势下,广州 6 月份新房销量单月同比去年增长 27.47%。
从全国来看,部分高杠杆地区出现了二次反弹的走势,而经济较差的地区毫无反弹,部分热点城市商品房成交量有小幅度的上涨,**但是整体走势非常不乐观,在这种分化反弹的情形下,反弹联盟极易解体。**我们预计 7 月份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拐点,而 8、9、10、11、12 月连续五个月新房销售数据会继续进一步的恶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房销量将进一步暴跌。
12 月份为全球经济的由盛转衰的转折时间点,为近五年来的一个高点,好日子不多了。
一间狭小的地下车库改装的住所内,摆放着几床被褥,这便是 “诚信企业家” 李德华出狱后在广州的栖身之所。
“我父亲受不了打击喝农药自杀了,我老婆跟我离婚了,我现在是一个人,没地方去,只能住在朋友家的地下室里。” 十几年前,集 “中国诚信企业家”、高级税务师等身份于一身,时任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德华,因一次矿山投资深陷囹圄,从此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企业家到锒铛入狱,这一切都要从 2011 年的贵州凯里新华矿山收购事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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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矿风波
“我表嫂是凯里市的法官,手中有非常好的矿山资产处置项目。”2011 年 12 月,贵州商人郭某志告诉李德华,自己表嫂田某燕是凯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通过她的关系,将矿山资产处置项目运作给李德华。12 月 7 日,李德华在郭某志的带领下来到凯里市法院一楼田某燕的办公室中洽谈收购事宜。
李德华告诉新黄河记者,当时在法院办公室内,据田法官介绍,她手中有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简称 “新华矿业”)的资产正在处置,此前拟收购的武汉保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 “保和公司”)已经完成勘探,根据保和公司勘探的结果,新华矿业此前人工仅开采了表皮矿石,尽管开采量不高,但年利润达到 3000 多万元,是凯里市的纳税大户,新华矿业矿区有 2.3 平方公里,漫山遍野都是矿,如采用机械深度开采,可开采量大得很,效益非常可观。“田法官告诉我,保和公司老板因为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一到凯里就生病,有意退出收购新华矿业。此外福建有个老板找她谈了多次,她看到我是郭某志的朋友的份上,优先给我收购,让我赶快交钱,不然福建老板要买,她也留不住。” 李德华称,在凯里市法院一楼办公室内,田某燕当场将新华矿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 2011 年 1 至 11 月会计报表给他查阅。根据报表显示,新华矿业 2011 年度 1 至 11 月的净利润已达 3026.39 万元。
李德华称,因怕福建老板抢先收购,现场便与田某燕达成了以 3980 万元收购新华矿业矿山开采权的口头协议,并在田某燕法官办公室内按田法官的要求通过李德华名下广州成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向田某燕指定的凯里法院涉案资产处置账户交纳了收购新华矿业的保证金 50 万元。“现场看了证照齐全,我觉得法院处置资产肯定没问题。就直接交了 50 万元保证金。田法官告诉我‘新华矿业资产处置案已立案,法院会在年底前结案’。” 李德华回忆称,12 月 7 日当晚,在凯里市法院附近的一家酒店宴请了田法官一家,送给田法官 2 万元现金作为其孩子读私立学校的学费,以及价值近一万元的进口化妆品,以示感谢。
12 月 19 日,李德华在凯里市法院田某燕的引荐下第一次见到了时任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冉某军和冉某平,12 月 20 日,在田某燕法官见证下,李德华与冉某军、冉某平签订了包括新华矿业设备等全部有形资产和矿山开采权,已建、未建熟炉窑批文等全部无形资产的《关于收购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 100% 股权协议书》。李德华介绍,按照与田某燕达成的口头协议,李德华与合伙人共同出资人民币 3980 万元收购冉某军、冉某平所持有的新华矿业 100% 的股权和矿山开采权及炉窑批文,协议签订后李德华按田某燕要求向冉某军、冉某平账户共计支付了 2130 万元矿山收购款(含凯里法院收取的 50 万元保证金)。
2011 年 12 月 29 日,他与冉某军进行了营业执照移交,12 月 30 日,新华矿业进行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李德华成为新华矿业的董事长。此时,李德华发现冉某军移交给自己的新华矿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有销售矿产品,没有矿山开采项目,新华矿业也没有取得已建、未建熟矿炉窖的有效批文。
2012 年 2 月 28 日,田某燕、郭某志以介绍成功收购新华矿业为由,索取中介费 60 万元,“当日,我通过侄女的账户将 60 万元转到指定的郭某志农业银行黄平县支行账户上。”
2012 年 6 月,李德华收到凯里市国土资源局通知,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在李德华多次要求下,冉某军才向李德华移交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原件上写的是‘采矿权人: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庄春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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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矿业采矿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李德华发现,新华矿业的采矿许可证原件与此前田某燕法官出示的复印件不符。“田法官给我看的复印件上没有‘(庄春楷)’的字样。田法官等人故意隐瞒采矿权人是庄春楷的事实,采取遮盖复印的方式将‘(庄春楷)’涂掉,我们无法找到合同外的第三人庄春楷,就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而导致采矿许可证失效。”
田某燕涂改过的新华矿业采矿许可证李德华查阅所有文件资料后,才意识到新华矿业并非此前描述的样子,“我当时感觉自己被骗了。” 然而对李德华来说,麻烦才刚刚开始。
被打疑云
刘书华现居湖北,曾是李德华接手新华矿业后矿区的员工。据刘书华介绍,2012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点左右,矿区内包括刘书华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被突然闯进矿区的多名社会人员殴打。
刘书华称,“当时有三辆车进到矿区,从车上下来 15 人,他们带着钢鞭和橡胶棒打伤我们生产管理人员 3 人,砸烂公司电脑抢走了我的手机,还进宿舍打我。” 由于员工被打,作业区被砸坏,生产材料被盗,矿区被迫停产。“事情已经过去十年,我被打伤住院后至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都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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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李德华提供一份落款时间为 2012 年 7 月 20 日的《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现查明 2012 年 7 月 5 日上午 10 时许,司天雄、司天钊和吴宗雄在凯里市大风洞乡石板村新华矿业有限公司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李德华介绍,2012 年 7 月 7 日,贵州凯里大风洞乡就新华矿业打、砸、抢案件进行协调,由冉某军负责被打、砸、抢产生的一切损失。
李德华告诉记者,2009 年,新华矿业公司就曾被大风洞乡石板寨村及白岩山百余名村民联名控告新华矿业毁林采矿。
此外,2011 年 7 月 21 日,新华矿业因占用林地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责令停工;2011 年,新华矿业冉某军经营期间因擅自改变被占用农地用途,毁坏农、林用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问题刑事立案。
“问题太多了,接手后根本没法开采,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采矿许可证就会失效。” 无奈之下,李德华只能起诉新华矿业原法人冉某军、冉某平。
法院判决
2012 年 9 月 26 日,李德华将冉某军、冉某平及庄春楷告上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认定:李德华、周少海与冉某军、冉某平、庄春楷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后,虽已部分履行,但冉某军兄妹将 “股权转让协议” 中的最大价值,也是无形财产部分《采矿权证》中采矿人是庄春楷的事实进行隐瞒,同时还隐瞒了新华矿业公司遭到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环保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等国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已建、未建熟矿炉窑的有效批文,新公矿业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是销售矿产品等范围,但却在协议中写成该公司拥有炉窑生、矿产品开采权等经营范围,冉某军、冉某平欺诈原告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存在。2013 年 3 月 25 日,凯里法院做出(2012)凯民商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书:
撤销李德华、周少海与被告冉某军、冉某平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关于收购贵州省 “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协议书》及 2011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德华、周少海转让款 2130 万元等。
冉某军、冉某平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 年 7 月 19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 年,冉某军、冉某平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黔东民再终字第 3 号民事判决:
冉某军、冉某平与李德华、周少海所签的《关于收购贵州省 “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属已生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互相配合继续履行。**在转让过程中,冉某军、冉某平的行为构不成明显的欺诈,不存在违背李德华与周少海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李德华、周少海以受到欺诈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的规定为依据,提出撤销合同之诉,其理由不充分,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撤销本院(2013)黔东民商终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及凯里市人民法院(2012)凯民商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
2015 年,李德华与周少海先后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获得支持,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未获得支持。2017 年 1 月 4 日,冉某军、冉某平向黔东南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 年 1 月 11 日,黔东南州中院执行法官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新凤凰宾馆一楼向李德华送达(2017)黔 26 执 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李德华陈述了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理由,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声称有律师,有什么事情直接与律师沟通,执行法官遂以留置送达方式向李德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因李德华拒绝申报财产,黔东南州中院 2017 年 6 月 14 日作出(2017)黔 26 执 2 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李德华 15 日。同日,李德华被投送广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执行完毕后,李德华仍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黔东南州中院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向凯里市公安局报案。凯里市公安局于同日决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德华立案侦查,并将李德华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他们把执行通知书送到广州机场附近的一个酒店里,并没有送达我本人手中。” 李德华称,法院所述执行通知书等文件并没有送达自己手中,本人没有签字,也不知道需要申报财产的事情。2017 年 10 月 18 日,李德华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华乐派出所抓获,执行逮捕,10 月 20 日押回凯里市看守所羁押。当月,李德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维权之路
出狱后的李德华开始走上维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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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 13 日,李德华、刘书华等四人对冉某军、司某雄、吴某雄等人进行控告,请求依法追究上述人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李德华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2021 年 8 月 14 日,凯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上述控告进行立案侦查。2022 年 4 月 14 日,凯里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我局办理的 2012 年 7 月 5 日冷加林、司天雄、司天钊等人寻衅滋事案,不构成寻衅滋事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另据李德华提供的办案民警通讯记录显示,“经过工作,对方同意赔付门窗损失赔偿费三千元。”“凯里法院去了多次,检察院、纪委我都去过。” 李德华向多部门举报凯里市法院法官田某燕在矿山转让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多项问题。2022 年 3 月 22 日,凯里法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复李德华称,“根据调查结果,田某燕在矿山交易中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法院没有给予相关处罚。纪委对田某燕收取李德华现金以及化妆品一事,作出诫勉谈话处罚。” 该工作人员表示,田某燕已经不再担任法官,现任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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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矿业有限公司原址日前,新黄河记者来到贵州省黔东南凯里市,在村民带领下来到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原址。记者看到,现场杂草丛生,房屋破烂不堪,已无开采痕迹,现场的采矿权标识碑上明确,“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白岩山铝土矿;采矿权人: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庄春楷);有效期限:二〇〇六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月” 等信息。
根据凯里市国土资源局 2015 年 4 月的一份答复文件显示,“经调查,该公司已于 2012 年倒闭,公司人员人去楼空,办公用房等设备破损不堪,不能使用,无生产迹象;其采矿许可证已有三年未年检。”
新黄河记者走访多位村民证实,新华矿业公司早于 2012 年就已不再生产,整个矿区破败不堪。“你看这个石碑上,采矿证都过期了,这公司早就没人了。” 平乐组村民告诉记者。大风洞乡石板寨村平乐组村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新华矿业公司从村民手中流转部分林地用于修建窑炉和修建办公楼,对于后来该矿业公司是否转售,村民并不知情,“他们十多年前从村民手里流转了很多地,都是长有灌木的,村民都不太懂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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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份签订于 2007 年的林地转让协议显示,“经友好协商,乙方(平乐组村民许某明编者注)自愿转让林地一块,供甲方(凯里市新华矿业公司编者注)用于修建煅烧窑;转让费为陆仟元(6000.00 元),一次付清;有效时间为 2008 年 1 月 1 日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开资料显示,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大风洞新街,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验范围为铝土矿、重晶石、磷矿、锌矿、铁矿、耐火材料及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销售。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凯里市新华矿业公司虽然已经倒闭,但李德华的维权之路却未停止。李德华告诉记者,“当初想的是 2000 多万不要了,只要放我回家就行,后来我却成了被执行人,如今我已经一无所有,我必须要个说法。”
李德华称,对于举报,此前凯里市纪委给过一个口头答复,但没有给纸质答复。为了明确李德华举报的办理进度,新黄河记者与李德华再次拨通了凯里市纪委办案人员的电话。该工作人员介绍,“举报案件处理完之后,一般是电话通知,从去年年底一直在人事变动,换届选举,对于田某燕是否在工作岗位上不清楚。此前给予田某燕的是警告处分。” 随后李德华致电凯里市纪委办公电话,工作人员表示,“请联系信访部门。” 对于纪委的处理结果,李德华表示并不认可,“我还会继续维权。”
据法制贵州网 2018 年 8 月 20 日报道,李德华因 “拒执犯罪” 登上黔东南法院 “雷霆风暴” 行动典型案例。上述报道中称,黔东南法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为重点、以司法网拍为手段、以实际执结为目标,穷尽执行手段,执行干警不分昼夜,放弃休息,持续向失信被执行人出击,突破了一批 “骨头案”“钉子案”。截至当年 8 月 14 日,“雷霆风暴” 行动开展一个半月,黔东南法院执行到位过亿元。
报道中称,2018 年 8 月 3 日下午,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德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李德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拿法律当儿戏、企图逃避的执行的李德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失信被行人李德华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拘留 15 日。拘留执行完毕后,李德华仍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凯里市公安局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德华立案侦查,并将李德华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 年 10 月 18 日,李德华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华乐派出所抓获,执行逮捕,当月 20 日押回凯里市看守所羁押。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华有房产、有车位、有房屋出租,而且每月电汇款 1 至 2 万加元到加拿大为个人境外旅游费用支出。李德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2018 年 8 月 3 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1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刘海奎 摄像:王锋 剪辑:徐超 海报:杨梦)你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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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太高的话,z 高法也会有人手痒。
偷鸡不成蚀把米而已。
活久见:诚信商店,往往最终证明恰是大骗子在开店,是让顾客对他单向讲诚信的。
如同口口声声为人民服务的官员,要的却是人民为他服务,饿死人民 3,000 万,他连一滴眼泪都不流,忙于整死对手。
开场就去给法官送钱,最后被法官赠送牢饭。这种控场能力,踢什么球?闯荡什么江湖?
本身开税务事务所出身,说到底,就是权力掮客,有什么硬科技?只有黑势力。
2,000 万整得只剩下借助地下室偷生,就是走宗教产业路线,也能过得空气都是甜的呀。
人生,谁没有七灾八难?遇水你就架桥,即便是做团购的团长,有的年入百万,有的却入不敷出。差的只是运气?主要还是实力。
修行不行,好牌,通常是越打越烂。
“危难是生命的试金石。”
广州李同学,贵州田同学试出了镀金本色。
这不就是典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吗?蛀虫们可真有一套啊。
建议刀战换家
扣扣你们别打了,钱我不要了还不行么?
这下真成抵抗资本家最后的堡垒了。就是有点废法律
哦哦法治国家你法我笑。
知乎用户 萌夫律师 发表 长见识了! 黄马和红马除了可以阻止郑州的储户门上访,难道不可以起到息讼止诉的功能吗? 愿天下无讼 谁说做不到? 每个出庭律师,每个出庭的当事人,一人一个黄码,全部按照撤诉处理 天下无讼啊!不就做到了吗? 深圳这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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