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辽宁省高院维持判处加拿大毒贩死刑的一审判决?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知乎用户 猴子老湿 发表 干得漂亮! 这种毒贩就应该判死刑,数目这么巨大,够他死好几十次了。 我依稀记得这个人当初一审被判死刑时就已经在知乎上讨论过 [如何看待加拿大人罗伯特 · 劳埃德 · 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在中国被判死刑?554 …
上诉是她的权利,这点从程序上来说,是需要保护的。但是维持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改判的存在概率。
她这个案子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取向和法律适用以及大众关注度相结合的重大案件。对于公检法而言,都需要把这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办的严,诉的准,判的对。
记得以前他在庭审的时候阐述自己是一个善良的人,在善与恶之间,她选择的是对自己的善而对他人的恶。
从目前来看,她的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就目前的证据和庭审来看来看,也没有哪些可以足以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重大的犯罪线索提供、也没有提供任何重大的他人犯罪事实同时她也不具备任何可能或未来可能做出的重大贡献,所以,改判的几率几乎很小。
生命在最后,任何人都需要去博一下,因为谁也不想死,对她和她的家属而言,活下去就有希望。
但是对于她这样的罪犯而言,死刑是她的最终结局应该更加符合剧终的需要。
劳荣枝改判的几率大吗?懂法律的朋友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几乎没有可能!
但这次庭审除此之外你有没有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坏人从来不觉得自己坏
这就是心理学里面的一个现象叫:社会认知偏差
那在生活中我们怎么才能识别出这种倾向的人呢?我总结了主要表现,你快看看你的身边有没有这种人
今天(9 月 9 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听到该判决后,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并表示会上诉。
身负 7 条人命、逃亡 20 年以后,2020 年 12 月,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劳荣枝否认故意杀人的指控,声称自己参与杀人是遭到了法子英(劳荣枝男友)的胁迫。公诉方认为,4 起案件中劳荣枝和男友均为主犯,犯罪过程由二人共同商定并分工明确。
本台记者独家拍摄了庭审全过程,案件相关的关键细节逐一呈现在法庭之上。
细节一
南昌灭门案:怕留指纹 劳荣枝提议放火烧屋
1996 年 7 月 28 日的南昌灭门案,是劳荣枝和男友法子英共谋的第一起案件。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二人的供述中都提到了 “两人共同商定由劳荣枝去娱乐场所坐台物色绑架对象”,被害人熊某就是由劳荣枝在陪酒时物色到的。
起诉书显示,劳荣枝和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金项链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其间,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当日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某的妻子张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其间,法子英残忍地将张某和其 3 岁女儿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了南昌市。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该起案件中不仅是主谋,而且主观恶意性极强。她在供述中声称担心指纹留在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这一行为被法子英制止。
公诉人:劳荣枝在侦查阶段四次提到自己提议放火烧熊某一家,而不管张莉母女是死是活,这都反映了劳荣枝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细节二
温州杀人案:劳荣枝独自取款冷静应对
“被胁迫” 不成立
南昌灭门案之后,劳荣枝与法子英于 1997 年 9 月逃到浙江省温州市,二人继续沿用南昌的作案模式,由劳荣枝做陪酒小姐去物色作案对象,被害人梁某成为了二人的猎物。
公诉方陈述,在法子英与劳荣枝的供述中都提到,二人持刀共同进入被害人梁某的住处实施抢劫。劳荣枝供诉,他们还找了皮带、电线、绳子之类的东西,对梁某进行了捆绑。
**公诉方认为,对受害人梁某实施捆绑,这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随后,两人又逼迫梁某打电话叫来了另外一名被害人刘某。法子英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再叫一个有钱人来,劳荣枝在场未提出反对,还编造租房假话骗刘某进入案发现场,捆绑刘某,并事后取款。其地位与法子英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
根据劳荣枝二人的供述,在抢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之后,由劳荣枝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提款。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 “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诉方认为,作案后这些冷静的操作,再次证明劳荣枝所辩称的受到胁迫不能成立。
劳荣枝在取款后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到手。这个是给法子英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信号,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后了。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电话后,勒死了两名被害人,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打电话的这一行为,是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细节三
常州:“幸存者” 证言显示劳荣枝手段残忍
在温州作案之后,劳荣枝二人绑架抢劫杀人的罪恶之手没有罢手。在 1998 年的夏天,两人逃窜到江苏省常州市,继续此前两案的作案模式实施犯罪。起诉书中显示,在江苏常州,被害人刘某被劳荣枝骗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被害人刘某是劳荣枝二人系列抢劫杀人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根据刘某的陈述,时隔 20 多年,他身上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所留下的伤痕。
刘某的证言还显示,**劳荣枝在单独看管他期间,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随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并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刘某妻子带来了 70000 元赎金,拿到钱之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现场。细节四
合肥:二人再犯命案后
法子英落网,劳荣枝不见踪影
1999 年 6 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 “关狗” 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在逼迫之下,殷某给妻子写了尽快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子英当年被警方抓获的 5 天后,**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两具尸体,而劳荣枝早已经不见踪影。**屋内的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为殷某,而另一名经警方查明为陆某,事发前是一名木匠。**法子英到案后供述,他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残忍杀害,目的竟然是为了恐吓殷某,让他写字条给妻子尽快交钱。**合肥案中的庭审焦点为被害人殷某是否为劳荣枝所杀?**公诉方出示了几点关键证据认为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所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公诉方还指出,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法子英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是两个人,律师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这更说明法子英对殷某死亡当时是不确切无知的。
公诉方认为劳荣枝到案后,侦查机关用了 7 个月时间进行了 48 次讯问,公诉人认真审查了 48 份供述,结合当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劳荣枝定罪依据充分真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这是一场迟到了 20 年的庭审,但正义不会缺席。天网恢恢,逃无可逃,突破了人性与法律的底线,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 年至 1999 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 4 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 “雪莉” 等化名潜逃,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
据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显示,落网的杀人女魔头劳荣枝及法子英(已于 1999 年 11 月 28 日被执行死刑)涉及多起杀人案案情。
资料显示,劳荣枝,1974 年生人,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1996 年 5 月,被告人法子英与劳荣枝(女)窜至江西省南昌市。二人于 6 月 2 日住进一租房处后,即预谋绑架勒索钱财。由劳荣枝化名 “陈佳” 在南昌市爱乐音夜总会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熊启义。
1996 年 7 月 28 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启义诱骗至其租房处,法子英持尖刀逼住熊启义,后将其捆绑。法子英从熊启义身上抢走首饰、手表等物,并继续向其勒索财物。在逼迫熊启义说出家庭住址后,法子英于当日下午将熊杀害。当晚,法、劳二人携带从熊启义身上搜到的钥匙来到熊家,开锁入室后,法子英用尖刀威逼熊妻张莉交出财物,并将其双手反绑,双脚捆绑。
在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后,于 29 日凌晨将张莉及其三岁女儿杀害。后经鉴定,被告人法子英、劳荣枝抢劫的物品价值人民币 3.027 万元,现金人民币 8090 元,港币 110 元,美元 10 元,债券 1000 元,银行存单 9.5 万元。
1997 年 10 月初一天,被告人法子英、劳荣枝又窜至浙江省温州市,法子英在与被害人梁晓春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发现梁晓春有钱,遂与劳荣枝预谋抢劫。
10 月 10 日,被告人法子英携带一把尖刀与劳荣枝来到梁的住处,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梁晓春,将梁的手脚捆绑后逼其交出钱财。在从梁住处搜得现金、存折等财物后,法子英又逼迫梁骗一有钱人来梁住处供其抢劫,梁晓春被迫打电话将刘素清骗来。法子英在逼迫刘素清交出现金千余元、2.5 万元存折后,也将刘的手脚捆绑。
法子英让劳荣枝携带抢得的手机及 2.5 万元存折到银行提取现金。在接到劳荣枝得手的电话通知后,法子英将梁晓春、刘素清勒死,并从二人身上抢走欧米茄手表、雷达牌手表、手机、传呼机等。
1999 年 6 月底,被告人法子英、劳荣枝窜至安徽省合肥市。7 月 1 日二人住进租住的房屋后,即预谋准备工具绑架杀人,法子英在一电焊门市部以 “关狗” 为名定制钢筋笼一只,劳荣枝则到住处附近的旧货市场买了旧冰柜一台。
7 月 22 日上午,化名 “沈凌秋” 在合肥 “三九天都” 歌舞厅坐台的劳荣枝打电话将物色到的绑架对象殷建华诱骗至其租房处。法子英手持尖刀胁迫殷建华,将其手脚捆绑锁进钢筋笼。为使殷相信二人是绑匪并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在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要做为名,将一木工骗至其租房处,并当殷建华的面将木匠杀死。
在法子英的恐吓下,殷建华按法的意思写了二张字条给其妻刘某某,要刘交钱赎人。当晚 9 时许,被告人法子英叫殷打电话给其妻,让刘准备钱在合肥市长江饭店与其见面,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成。当晚 11 时,法子英再次打电话与刘某某约定次日上午 9 时见面。
7 月 23 日上午,法子英逼殷建华又给其妻写了两张字条后,将殷勒死。之后,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殷写的字条来到殷家,向殷妻索要一万元。刘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向警方报案。法子英拒捕未遂,当场被警方抓获。
当时,法子英被包围后,持枪负隅顽抗。最终他被合肥警方击断右腿后擒获,绑匪倒地时,手中还紧握着手枪。合肥警方《警视窗》电视栏目跟踪采访了整个案件的侦办始末,记录下惊心动魄的枪战过程。
1999 年 11 月 18 日,该案件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法子英自 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7 月,伙同劳荣枝流窜作案。在南昌,法、劳二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诱骗手段绑架并杀害七人,被告人法子英、劳荣枝的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数罪并罚,被告人法子英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6 年 7 月 29 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对发生在南昌市东湖区芭茅一巷 1 号 602 的抢劫、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 8 月 18 日发布通缉令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劳荣枝进行追逃。
2019 年 11 月 28 日,犯罪嫌疑人劳荣枝被福建省厦门市警方抓获,同年 12 月 5 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派员押解至南昌。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对该案提前介入侦查,南昌市公安局于同年 12 月 15 日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提请审查逮捕。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进行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2019 年 12 月 17 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
当年白银连环杀人案高承勇担心同狱犯人打他提出要狱方保证他安全,吴谢宇声泪俱下各种表演显示他一心求死,转头就上诉,这些人还真是脸皮厚,求生欲极强。杀别人眉头不皱,轮到自己了怕疼怕死,什么敢作敢当,冤有头,债有主这种想法就没过过他们脑子,要不是被抓了,绝对吃的香睡得好,毫无心理负担,一副岁月静好的样子。
说白了就是好吃懒做,残忍,坏了心肠。我也不知道同情他们的都是什么人。
二审几乎没有改判的可能性。
进入 21 世纪之后,随着 DNA 检测和人脸识别等侦破技术的进步,一旦发生命案公安机关往往会在极短时间内侦破。今后这种连续作案的极端恶性案件会越来越少。劳荣枝、法子英案可能会是这类案件的终章,但这类案件给社会造成的恐惧,会是法院量刑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南昌市检察院指控,在 1996 年至 1999 年期间,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谋划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 4 起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其中劳荣枝参与杀害 5 人,并抢劫大量钱财。期间,二人共谋且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 “坐台”)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 等化名潜逃。
因为劳荣枝与法子英曾在合肥待过很长时间,在合肥犯下了几次绑架和杀人的罪行,而且法子英也是在合肥中院审判,所以当时案发的时候,我们所同事对这个案件也非常关注,做过相关的研讨。当时我们一致认为,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是问题不大的,想要保她一条命,辩护思路真的不多。
首先就是像劳荣枝自己的辩解那样,在绑架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中为劳荣枝做从犯或者胁从犯的辩护。
但思路归思路,我们也论证过成功的可能性,劳荣枝虽然刚开始可能会有受到法子英威胁的可能,但是在近四年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劳荣枝有无数次机会逃离法子英的掌控,哪怕说她担心无法逃离法子英的掌控,也完全可以报警。但她以实际行为表明,她在明知法子英犯下重罪的情况下,仍始终和其相伴,并多次共同实施犯罪。
且在共同犯罪中,其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小于法子英,数次犯罪的受害人比如熊某、刘某、殷某,都是劳荣枝诱骗到其住处的,然后由法子英实施绑架杀人的行为。刘某绑架案中,劳荣枝还亲自动手用铁丝捆绑刘某。在多次绑架及杀人案件中,她都是主动帮助法子英物色、引诱犯罪对象,虽然作用小于法子英,但这种程度的作用差异也是由于男女生理差异决定必须是法子英亲自动手,单就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说,他们俩之间完全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最终南昌中院也是认定劳荣枝属于主犯。
其次劳荣枝没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如果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也有保命的可能性。但一是共同致七人死亡,劳荣枝参与杀害五人,谅解是酌定从轻情节,即使取得谅解,保命的可能性也非常小。二来劳荣枝根本不可能拿出钱来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所以这个思路也是完全行不通的。
不出意外的话,劳荣枝最后的结果也会是多行不义必自毙。
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9 月 7 日,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表示,不管劳荣枝在这个案子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他都想真诚地向受害者的家属说一声 “对不起。”
7 个受害者中有 4 个是被劳用美色勾引的嫖客
然而还有一个无辜的母亲,一个无辜的小女孩,以及最令人感到惨痛的一名木匠。
他有什么错?他就是一个急切找活的农民工,一个想让家里生活过的好一些的丈夫
就因为嫌犯要展示他们的残忍,就把他骗来杀死了(在一些报道中,还指出,为了吓唬受害者交钱,嫌犯当着他的面肢解了木匠展示自己的残忍,所以才用到了冰柜藏尸)
劳感叹自己冤枉,那七条人命哪个不冤枉,那被无辜卷进来被杀害的木匠不冤枉?
20 年了!木匠的父母甚至没钱来南昌出席庭审!
劳可以说自己是被胁迫,可是她有无数的机会逃跑,去报警,包括她独自去买冰箱装木匠尸体的那一次,她已经明知身边这个男人连一点儿最基本的人性都没有,她依然没有跑,没有去报警,而是去买了冰柜配合犯罪。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别来说劳没有亲自动手过罪不至死,她主动为虎作伥吊人上钩,就是一次次推别人赴死,杀魔!既是行善!
要是我是家属,我也会要求判她死刑。
毕竟 7 条人命,哪个家属能轻易放下。
从目前庭审情况看,是否能够完全坐实劳荣枝故意杀人的证据,劳荣枝是否有杀人合谋,是否参与杀人,一定要结合劳荣枝的供述,与法子英早前供述以及客观证据相互验证。。。
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疑罪应当从无,疑点利益应当归属于被告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而这个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缺失,且有些犯罪证据已经跟随另一个已经被枪毙的主犯认领,所以这个案子审判难度很大,主要还是证据问题,另外,上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也会成为这个案子的证据。。。
请不要相信鳄鱼的眼泪,至于她在庭审上说的话。
之前害人的时候干嘛去了,那时候有一丝丝怜悯吗???
相信法院会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以惩罚罪人,告慰亡魂,抚慰生者,警示世人。
至于对付类似犯罪分子这种事,大家可以看下抖音_博主孝警阿特警官(ID:xiaojingate110)。
对于非法侵害及时报警做出应对,降低损害!
这样的正能量执法,才是维护正义的使者!!!
这位原名陈特是孝感市公安局政治部的宣传民警,
生活中,陈特和其他成长于互联网时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
当下热门的网络用语、表情包,他都如数家珍,
并且能熟练地把它们融入到自己抓捕罪犯的内容里。
他经常会这么说:
为了收集最新鲜的素材,大家就把装备直接装在身上。 好的警情不是等出来的,需要我们主动出击去发现。
在我的印象里,电信诈骗和涉毒、涉黄的案件比较多,恶性的案件很少。
整体来说,现在经过他们的努力,孝感的治安环境还是很好的。
孝感那里边电信诈骗的势头被遏制下来了。
这种执法行为值得赞扬,希望继续发扬!!!
都说她是鳄鱼的眼泪…… 平心而论,你们冤枉鳄鱼了。
鳄鱼根本就不是流泪,它只是分泌一些体液来润滑眼睛。
说什么鳄鱼的眼泪,实在是冤枉它了,鳄鱼纯粹是想吃人而已,它凶残的一点不虚伪。
不过这个劳荣枝嘛,那就是虚伪到极点了。
说什么自己出去以后可以做高管,做生意,赚很多钱来赔偿被害人。
这他喵的是发梦吧!你还想出去?你能出得去吗?
哭吧,嚎叫吧,这是你最后的挣扎了,你没机会出去了。
你说的对,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所以法律更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你逃不掉,你能等来的只有一颗枪子儿!
本王就是装逼界第一天王,逼乎柯镇恶,喷人大帝,知乎喷神,纸糊叶圣陶,文坛先知,网文拖拉机,不是在喷人,就是在喷人的路上,自号江苏第一狠人,姑苏扛把子,知乎警察局,阅读纪检委,吐槽小王子,怼人天王,立志把自己活成一个段子的奇男子。
【直击劳荣枝案一审宣判现场:三罪并罚判死刑】
直击劳荣枝案一审宣判现场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 (已另案判决) 系情侣关系。1996 年至 1999 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 4 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 “雪莉” 等化名潜逃,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记者 刘占昆 李韵涵)
除非怀孕了,不大可能改判的。
我们看看劳荣枝干了什么。
一、故意杀人
与法子英共谋杀人抢钱,劳荣枝负责物色有钱人,并将人骗过来,;
共作案四起,杀害五人;
二、抢劫罪
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且抢劫数额巨大;
三、绑架罪
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元。
细数一下,1996 年至 1999 年三年时间里,劳荣枝和男友法子英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四起杀人案,一起抢劫案、一起绑架案件,七个受害人无一活下来的。
法子英 1999 年就被执行了死刑,劳荣枝逃了 20 年,2019 年 12 月才在福建厦门落网。
劳荣枝主张是被胁迫才作案,但是她人身自由没有被法子英限制,还能在夜总会工作把受害人带回家,可见她有的是机会逃跑,这个辩解很难让人信服。
至于辩护人主张的证明劳荣枝犯罪的证据不足这一情况,我没见过卷宗不敢乱说,但我相信法院不会乱判。
你不服,有上诉的权利。但是正如你所说,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恶人。
她在进法庭之前已经预算到了结果,因此并未表现出惊讶,所以她拿下了口罩,一边哭一边脱口而出上面这段在心里编排的话,连个逗号都舍不得打。
对不起,请别给我讲落难女教师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洗白故事,谢谢。
听到宣判死刑瑟瑟发抖了?想过被自己屠杀的人当时的感受吗?
一路走好,不送。
古代的鬼,分很多种类。
有死而未僵,跳起来咬人的,叫僵尸,僵尸不会拐弯,只会跳,所以大户人家门口都有一块影壁,据说是防僵尸的。
有溺死不甘,想要找替身的,叫水鬼,水鬼找到了替身之后,就能投胎做人。
但最可恨的一种鬼,叫做伥。
伥,是被老虎吃掉的人,所化成的鬼怪。
关于伥的传说,有很多。
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里说,伥会在山中变成人的样子,抱着一大堆衣服,看到有人在附近,就一边走一边丢衣服,引诱这个人到老虎的巢穴,然后看着他被老虎吃掉。
张岱宗的《夜航船》里说,伥在山中看到有人,就会把老虎引来,然后脱掉这个人的衣服,让老虎吃人的时候更方便。
宋代的《太平广记》里说,伥会在山中变成老和尚的样子引诱人。同时,他们会把虎皮蒙在活人的身上,把活人变成老虎,供他们驱使。
但是让我印象最深的唐代《广异记》里记载的一则关于伥鬼的故事。
唐玄宗的时候,宣州(大概是现在浙江、安徽一带)的大山里,有大老虎隔三差五害人。
当地有一个小孩,天天做噩梦。
他梦见自己每天都被老虎追着咬,最后的结局都是被老虎吃了。
于是这个小孩,觉得自己大概难免虎口一死。
他就对父母说:爸爸妈妈,我可能要被老虎咬死了。我死以后,一定变成伥鬼,被老虎驱使害人。请你们和村民一起,在路上预设陷阱,如果我被老虎驱使了,我就把它引到陷阱里。
没过多久,小孩真的被老虎吃掉了。
晚上,他的父亲就在梦中梦到自己的儿子对他说:快,在村子西边修一个陷阱,老虎要来了。
父亲按部就班,果然瓮中捉虎。[1]
劳荣枝说自己是善。
只不过是一个开脱的借口罢了,几岁小儿尚知不能为虎作伥,她又怎能不明白?
说是被法子英胁迫,但是法子英并没有二十四小时跟在她身边,也没有绑个炸弹在她身上。从歌舞厅把人骗到家里这件事,我看不出任何胁迫的意思。
一句话:此獠当诛。
我个人感觉改判可能性不大,类似于这种群众关切的恶性案件 必然慎之又慎 。
就拿这个案件来说,死刑的查明事实与说理部分也很明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 年至 1999 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 4 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 “雪莉” 等化名潜逃,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一是主观恶性极深 手段尤其残忍
法子英杀害数人 劳荣枝是引人上钩的恶徒 被认定为主犯,
以此来看 这不是穷凶极恶的末路狂花 还是什么?
罪无可恕。尤令我印象深刻的 是那个无辜的小木匠
第二,劳荣枝即使如实坦白 也并非可以酌定从宽理由
杀人后又潜逃二十年年之久 并非犯案后就主动自首
以此来看 对比于罪犯的恶性 并不能从宽处罚。
严厉以待的看 死刑维持的概率非常大
9 月 9 日上午,江西南昌中院依法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1996 年至 1999 年,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为劫财在多地多次作案,共杀害 7 人。1999 年法子英落网后被执行枪决。2019 年 11 月,劳荣枝在厦门落网。
要想活命,
一、有个孙小果一样的妈和继父,
二、怀孕,
三、在四川审。
前两条路,走不通!走第三条路,想办法到四川去审!
毕竟在四川,把人一家三口灭门的都可以改判死缓,给这个劳荣芝改个死缓也不是不可能嘛。
七条人命?小意思,四川高院放过的杀人犯手里人名七条不止的。七条肯定不能死刑啊,毕竟
以命抵命的这种文化跟我们 (谁们?) 现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嘛。
以杀人的手段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在谁们看来?)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结果嘛。
所以,劳荣枝不能死,大家一定要理智,要顺应 “法律文化” 的发展,千万不要不理智!
我的话讲完,谁赞成?谁反对?
最后,狗头要不要加?
劳荣枝衣服上的字,翻译过来应该是,这个秋天,你收获了什么?
我想最好的答案就是:death penalty
被害人陆中明妻子(审判法子英时)
不能让她们白等,不能让她们失望。
小木匠真的很冤,他和别的受害者不同、他不图美色。
仅仅为了五元的微薄酬劳,被这恶魔杀害。
废死的不出来放个屁吗?
这个案子由于罪行特别严重,上诉后轻判或者说保命的可能性基本等于无,不过一审程序上是不是存在一定问题就不好说了,毕竟其家属早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有提过,好像说自己聘请的律师无法正常介入案件,这个信息不知道是否属实。
根据答主了解到的相关情况,此案即便上诉,最好的结果可能就是二审法院给出的不是《裁定书》而是《判决书》- 程序上出现一定问题,但这个并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最多就是能让被告劳某某晚点执行死刑,毕竟就算二审结束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
现在对于劳某某本人来讲,当庭表示上诉这个也很好理解,先不说其有没有悔罪表现(意义不大,毕竟死者不可能复生,劳也不可能因为这个保命)反正横竖都有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也不会更重了,在法律框架内还有救济途径,不用白不用。
从这点可以看出来其求生欲望有多强,就是不知道其有没有考虑过那些因其残害失去生命的被害人在临死前是否也有这样强烈的求生欲…
补充:
根据新看到的一些信息,补充一点分析,有兴趣的知友可以一起理性讨论下。
劳某某和法某某的作案动机都是为了 “劫财”,由劳某某色诱对象后,法某某使用暴力抢劫财物后杀害被害人。该案罪名定性中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以及绑架罪(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情节属于法律拟制,在这里不做讨论),可以看出目的都是为了“财”,其实劳某某与其苍白“辩解” 被法某某胁迫(可能跟查明的事实对不上以及有太多不符合逻辑的地方)不如考虑 “片面共犯” 的思路,不过这样也就是能够在本案中减少一些量刑从重、加重情节,并不能必然改变结果。
答主想说的是,抢劫罪是有 “抢劫致人死亡” 的结果加重犯情节的,该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步)这里指的抢劫致人死亡,死亡结果是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的,至少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是持一种否定态度,结合两人的分工情况,法某某是在实施抢劫行为后行凶杀人,故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施数罪并罚没有问题。可劳某某毕竟没有亲自动手杀人,从客观角度来讲,其即便清楚法某某在实施抢劫后一定会杀害被害人,也很有可能是与法某某共同作案一两次后才能从客观角度证明其是明知的,第一次作案,甚至第二次作案其本人如不承认,也没有其他证据,其实很难证明其明知抢劫后被害人会被法某某杀害,也就是说至少第一次甚至第二次作案当中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能证明劳某某事先明知法某某抢劫后一定会杀人,那么劳某某的责任应当适用 “片面共犯” 理论进行认定,以抢劫罪,抢劫行为致死的结果加重犯进行认定,这样一来就少了一起或两起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因为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为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徒刑。” 答主曾经解析过故意杀人罪这样表述的原因,该罪名就是死刑起步。虽然劳某某以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但是实际上最终每个罪名的量刑还是靠计算具体情节确定的,且单看故意杀人罪的实施,劳某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确实可以考虑从犯或者作用较小,毕竟其没有直接动手杀人,主要是色诱配合法某某,这与共同犯罪的认定并不相悖。
通过上述思路对案件进行逐起分析,对从重、加重情节进行剥离,虽然对结果改变可能不会起到实质性作用(可能还是死立执)但是如果把量刑情节引入公式中加以计算,得出的基准刑几何数字绝对值上应该是会减少的。到底能否改变既有结果,这项验证工作只有该案辩护律师能够有机会落实了。
因本案致使多人死亡,即便减去部分死刑起步的情节,很有可能也无法改变全局。
(仅根据不全面的信息表述一些个人观点,不喜勿喷,欢迎理性讨论!)
作为社会影响力空前、舆论高度关注、伤亡人数众多、涉嫌罪名严重的历史性案件,一般来说,不大会轻易改判。一审合议庭定是考虑了全部案件情节和案外诸多因素,最后综合作出的判决结果。注意看,官方对此有关的案件描述用语是 “特大杀人犯”、多年潜逃、流窜作案。
从一审南昌中院宣判的结果看,劳荣枝最终所涉的罪名是三个极其严重的罪名: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
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三个罪名,可以说各个都是置人于死地的罪。
1、故意杀人的量刑起点即为死刑,只有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会对量刑进行逐步减轻从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抢劫罪的量刑上不封顶,最高也可至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如果有**(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等情形的**,是可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绑架罪的量刑封顶刑也是死刑。在绑架他人过程中,如果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致其重伤死亡的,处无期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说,劳荣枝所犯的三个罪名,其后果都是让人闻风丧胆的极其严重的。虽然其与法子英等人(已经另案处理)共同实施多起犯罪,但在本案中,于其自身而言,最有利的可能就是: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问题。
虽然《刑法》第二十七条已经对从犯的量刑作出了解释和认定,即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综合考虑本案的众多社会影响和恶果,即便是从犯,也很难对其最终的刑罚后果有所撼动。说白了,再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改变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正义,不会缺席!
即使继续上诉,她伙同法子英谋财害命的事实也终究无法被抹去。
一个人始终要对自己曾经做过的事负责。
法庭上,她称自己是法子英的性奴,称自己也是受到法子英的压迫,却在法子英已经离开凶案现场的情况,安然和被害死者同处一屋。
如果她真的是被胁迫,那个时候她怎么不逃,为什么不去报警?
劳荣枝案件之所以能被这么多人关注,除了她和法子英手段极其残忍,身上背负太多条人命外,劳荣枝本身也是个极具话题性的女人。
从人民教师,到杀人狂魔,从杀人狂魔,到隐姓埋名的头牌买酒女。
可以说是一步歪,步步歪。
可事到如今,证据确凿,她还是不肯承认自己曾犯下的罪孽。
在法庭上金句频出:
1、你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
2、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3、这二十年,我循规蹈矩,除了炒股没有一件事是错的,我不是一个残忍的人。
4、我一直想要传播正能量、想要教书育人。
5、别人不可能看出我是坐台女,我走到哪里别人都说我是知性美。
6、我从不看法制报道,我喜欢文艺的东西。
7、我非常同情受害者家属,但我只有 3 万块,如果可以,想众筹赔偿。
如何评价这件事情?
我借用某个参与这个案件的律师一句话:劳荣枝具有强大的心理素质、非凡的表演才能以及阴暗歹毒的内心。
40 多岁,身为杀人犯依然大胆居夜店宣传照的 C 位,依然心安理得地享受有钱男友给予的 “高品质生活”,她的内心强大到令人可怕。
我们回过头再看看劳荣枝之前让我们很惧怕的 “邪魅一笑”,她最开始的意图,是不是想笑一下让自己看起来稍微有点 “亲和力”?
但不管是劳荣枝还是吴谢宇、许立国,他们再怎么提起上诉,也不过是苟延残喘罢了,前方等待他们的,除了死亡,再不可能有其他归宿。
人生总有一条夜路要走,我就是黑暗中握紧你的那双手。@心理咨询师卢悦,如果有任何情感问题,你都可以在知乎私信我~
看到自己要死了,哭了。
被她杀害的受害人可是从几十年前就再也不能哭了。
死有余辜。
上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因此,无论是前段时间的吴谢宇还是现在的劳荣枝,在一审判决后不符一审判决的,都有权提出上诉,这无可厚非。不管其动机是对死亡的恐惧还是确实有冤要诉,只要提起上诉,案件也会由二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二审判决的作出只是时间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基于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最终判决劳荣枝死刑。
**从一审判决来看,有理有据,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改判的希望渺茫。尤其是这种社会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刑罚的确定早已通过多次讨论,慎之又慎,鲜有错误。**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维持在 10% 左右,一般而言,只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证据不足等情形,二审法院才会进行改判。另外,若一审法院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庭审中,劳荣枝反复辩解称合谋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称她在 21 岁时被法子英利用、胁迫,遭受殴打,也想过自杀和逃跑,但不知道要向什么人求助,错过了一次次机会,最终酿成无法挽回也不可饶恕的后果。这种被迫犯罪的 “受害者” 理由完全无法解释其多次帮助法子英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的行为,是否主观合谋任由其解释,但是她手中沾满 5 人的鲜血,5 个家庭的支离破碎是不争的事实。
畏罪潜逃近 20 年,正义已经迟到,希望不要再缺席……
总有一部分人,他们天生缺少一种共情能力,他们很难想象别人在面对死亡时那种巨大的恐惧与对生的极度渴望,他们总是很轻易地就去剥夺别人的生命,如果想让他们体验面对死亡的感觉,只有一种办法:让他们直面死亡。
有一天,法子英和劳荣枝绑架了一个叫殷建华的人,为使殷相信其是绑匪,并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在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要做为名,将木匠陆中明骗至其租房处杀害,之后将尸首放入冰柜存放——他们杀一个小木匠仅仅是为了吓唬别人,我感觉一个正常人杀一只鸡都得承受不小的心理负担,而他们杀人时却显得如此轻松随意。
这不得不说陕西一对夫妇,两年间杀害了 48 人,就是为了省下一两块工钱,1983 年 3 月始,一个叫龙治民的游荡于车站、广场、东西城门口、南秦桥头等处,以帮介绍对象、高价雇人做工、免费住店等为名,先后将游散他乡、外出干活的人员和痴呆傻哑者共 48 人(男 31,女 17)诱骗至家中,先令其为他干活,待夜晚入睡后,部分由其妻照明,龙用镢头猛击头部,个别未气绝者用锥刀刺其胸部或颈部而亡。并同妻脱掉遇害者衣服,搜寻财物,连死者的长发也剪掉,藏于床下。尸体于深夜无人之际掩埋在院内挖好的土坑里。
仅在 1985 年,龙治民就疯狂杀死了 36 人。其中一次,龙杀死阎百姓夫妇及其两岁的幼儿阎小建 3 人。特别恶劣的是,龙诱使罗 ××、王 ××、杜 ×× 等 3 人先与他的妻子闫淑霞发生两性关系,然后趁其熟睡之机予以杀害。龙在杀害的 48 人衣兜内共搜得人民币 570 余元,手表 6 只,死者的全部衣物也被掠夺。
话说我小时候也有点无法共情的倾向,喜欢抓一些蛇虫鼠蚁,将他们折磨致死,拔腿,破腹,切头,水淹…… 看它们挣扎我觉得非常快乐,直到有一次我跟几个小伙伴抓田螺掉进水里,我在水下窒息了几分钟(在我看来很漫长),那几分钟无法呼吸的痛苦、恐惧与绝望是我至今难以磨灭的噩梦,那次溺水让我从小时候就切身体验了求生的欲望,打那以后我就害怕下水,甚至害怕别人下水…… 每次看跳水比赛都能想起那种感觉,从此我也知道了生的意思,死的恐惧~
我想人性之黑暗,唯有子弹可洗白。
更新一下:
昨天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细节,简单做一个梳理和分析:
最高检提到的几个关键证据:
1. 唯一幸存被害人的陈述
在证据法上,刘某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从理论来看被害人陈述属于言词证据。所谓言词证据就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往往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与否,存在或不存在,因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证人、被害人都是犯罪活动的直接亲历者,往往能够生动的反映案件事实。但是劣势也很明显,只要是人的回答,总会有虚假的成分,这种虚假可能是由于主观原因:如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以求获得更轻的处罚、被害人想要突出被犯罪行为伤害的严重性而故意夸大事实;也有可能是客观原因:年龄、时间、生理因素等,记忆是会随着这些因素不断衰减,这是人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
那么问题就来了,时隔 20 余年,刘某的陈述有没有上述的主客观原因?司法人员难以保证刘某的陈述一定是真实的,即使刘某的陈述真实无误,刘某的被害人陈述和劳荣枝承认曾经在常州作案也是难以认定常州案一定是劳荣枝法子英做的。因为这里都是言词证据,缺少实物证据定案,用法律语言来说就是”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案件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这就好比两个学生打架,张三说李四打我了,李四说就是我打的张三,老师可以认为就是李四打的张三,因为李四已经承认了,但是在司法上就需要考虑存不存在他们两个都在说谎的可能性?或者李四故意这么说,为了给王五顶包?刑事司法的证明过程必须要有完整的证据链,确定结论具有唯一性,否则极容易造成错案。从该文可以发现,当初常州案之所以没有移送起诉就是缺少关键的被害人,导致证据不足,现在有了被害人陈述,如果当初警方还有其他物证,能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那么这一宗” 悬案“也能告破。
这里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对刘某的陈述也是非常谨慎的,只是用来说明劳荣枝和法子英的作案手法,并没有直接认定常州案。
2. 殷某手书字条有劳荣枝的笔迹
**这一份证据非常重要!至少证明了一个关键问题:劳荣枝参与了法子英绑架殷某的犯罪活动,而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这里,劳荣枝的供述和鉴定意见就实现了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几乎可以推翻劳荣枝提出自己是”被迫 “参与犯罪的抗辩。如果不是主动、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为什么要在字条上加上这么一句话?劳荣枝可以说这是法子英逼的,为了把她也拖下水。但是在 20 年前侦查技术还不是很发达的时候,法子英能有这么” 未卜先知 “的能力预测到会字迹检验吗?即使真能预测到,法子英可以有 100 种方法拖劳荣枝下手,为什么要采取这么” 隐蔽 “的手法,万一侦查人员没有注意到笔迹怎么办?这里从逻辑上难以自洽。当然,即使这样还是难以做到” 结论的唯一性“,万一法子英真的就有这么强的反侦查能力呢?在劳荣枝翻供的情况下,如果要彻底坐实,仅有这两份证据似乎还有不足。
3. 法子英口供
从法子英的供述,结合上述殷某字条可以认定的是:劳荣枝在案发现场、参与实施了犯罪、在法子英离开后不知所踪,能不能认定劳荣枝杀了殷某呢?至少不是法子英杀的,因为他没有作案时间,那既然不是法子英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只能是劳荣枝杀的。但是从新闻公布出来的证据来看,显然还是不够的,至少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殷某的死因,找到凶器,证明凶器是劳荣枝使用的,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否则也不能排除存在第三人在劳荣枝 22 日离开后,进入出租屋杀了殷某的可能。
对控方来说,如何找到充足的证据,才是最大的挑战。
以下是原回答
基于相信人民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谈谈几点看法:
劳荣枝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从检方指控的罪名以及最后南昌市中院的判决来看,被指控的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三宗罪名,任一的法定最高刑都在死刑,因此法院最后数罪并罚判处劳荣枝死刑并不存在什么问题,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劳荣枝在作案过程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共同犯罪的中不同共犯发挥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四类: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教唆犯与本案无关,暂且不提,从辩方以及劳荣枝的陈述来看,极力想要争取的就是证明自己遭到胁迫,以此将自己从 “主犯” 或“从犯”的范围踢出,来到“胁从犯”,对于本案来说,定罪几乎不成问题,而劳荣枝到底是胁从犯还是主从犯则影响着本案的最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事实上,并不是胁从犯就一定会得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不乏有犯罪嫌疑人开始受到胁迫被迫实施犯罪,最后却成为犯罪集团的主要骨干,有的还能混成 “首要分子”。姑且假设 1997 年 10 月劳荣枝被法子英胁迫走上了犯罪之路,但是直至 1999 年 7 月长达两年的时间未见劳荣枝有任何主动逃离法子英掌控或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投案的举动。从人性最大的善意出发,我可以相信你在第一次作案时是被胁迫的,但是我很难相信在随后的数起犯罪中你依旧遭到了胁迫,两三年的时间里法子英不可能不睡觉、不可能一直把你关在地窖里,这种抗辩完全不符合人性也不符合清理。
而劳荣枝之所以敢直接翻供,说白了就是本案缺少关键的证据:共同犯罪的另一人法子荣已经执行死刑、数名被害人已经不在人世、案件发生时间久远,某些物证、人证已经难以找到。目前看不到判决书和卷宗,也不知道公诉机关还提出了什么证据,现在最关键的直接证据就只有劳荣枝的供述,而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因此这也是控方面临的一大障碍,如果拿不出更加有利的证据,就难以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 的标准。在司法文明不断发展的现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对大案要案更加慎重,越是大案就越需要将该案做成难以推翻的铁案,因此如果真的有一锤定音的关键证据,建议司法机关早早拿出,彻底回应社会舆论的关切。
以下基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讲看法:
在这样的大案要案之下,南昌中院竟然只给了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不知道是劳荣枝请不起律师还是法院不让请?但从判决后亲属的态度来看,似乎是直接指定法援,所以二审才重新聘请律师,家属的意思也很明白,” 就算要死,也要死的明明白白 “ ,不知道南昌中院直接制定法援有没有深层次的原因。中央政法委将辩护律师全覆盖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推进,大力的普及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记得之前有过统计,我国每年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辩护率不足 30%。如前所述,随着法治文明不断发展,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项诉讼权利,是公正审判的重要范畴,这在我国也得到了认同,尤其是这种社会关注的大案,公检法机关更应当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以免落人口实。我更希望判处劳荣枝死刑的是通过证据和程序,而不是舆论和新闻,希望南昌中院以及未来的江西高院可以将本案办成一个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今天在新闻上看到了很多人在支持死刑的同时也在攻击劳荣枝的辩护律师,诸如:“只有禽兽才会给禽兽辩护”、“为了钱,人性都不要了” 等等,在此也并不想大谈辩护原则,只想说对于罪大恶极的人,具有人性的人都想让他死,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做的就是通过正义的程序判处他死刑,而不是口诛笔伐的舆论宣判死刑,在这一点上,律师也是如此想法。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站上被告席,刑事诉讼程序以及辩护权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保证在那时我们还有说话的权利。
对死刑的一些看法:
我个人是坚定的死刑保留论者,有些犯罪如果不判处死刑,是真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的保留我不知道能不能震慑潜在的犯罪,因为有的罪犯确实不怕死刑,我旁听过某中院的死刑宣判,审判长在宣读完最高院死刑执行命令后,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陈述意见,一位毒贩向法庭叫嚣 “你想怎样就怎样,我又不怕”;还有一位故意杀人的罪犯转头向家属说“杀一个也是死,早知道我就多杀几个了。” 他们那天被执行死刑的时候有没有感到害怕我不知道,但肯定没有悔过,对于已经发生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死刑就是终结他们生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最好武器。
看了庭审视频。
可以说是典型的 biao 子,讲话刻意装弱装柔,注意看她情绪激动的时候,讲话其实不是这样的,比如叫 “审判长” 叫“法官大人”。数次推翻自己的证词。
数次表示自己只是被胁迫,并表示法才是主谋,自己才是受害者,只是考虑到自己家人才动手,可以说甩的一干二净。
另外,本案常州案是有幸存者的,佐证了她也是主谋。
最后法官是个女法官,应该也是刻意安排的。最后判案的时候说了一句,你还不服是吧,说明这明显是铁案了。
其实看看两个人的生活经历,很明显的,不是一个人遇到了一个恶魔激发了恶的部分。
是两个恶魔凑一起之后都更恶了。法子英在遇到劳荣枝之前充其量就是小打小闹(对比后来杀人)。在遇到劳荣枝之后,虚荣心更甚,甚至于,很多就是劳荣枝挑唆的。
我到庆幸这样的人可以远离教育行业。这样的人,坐台女更适合她。知性美,恶心!
试想一下,南昌案和合肥案,南昌案,男主人死了后拿着男主人尸体去他家杀了女人和小孩。合肥案,杀了一个无辜的小木匠,这 TM 的叫只是求财??杀父之仇不过如此。
【我丝毫不怀疑,有些网友会替劳荣枝洗地。】
什么她只有【感恩的心】,什么她连鸡鸭都不敢杀。
她当年只有【13 岁】,只是小女孩怎么会做这种事情
她肯定是被男人 PUA 了才会跟着英。
如果她能再写一篇煽情小说给自己的往事镀金下,
估计网友能写出无数文章开始自我感动了:
(此书为虚构)
“让我们一起和她感恩”
什么 “受害者有罪论”“无辜的少女”“人们没有同理心”
“原来荣的小说里说的冷血的观众的真的存在”
“她承受了奇点大爆炸一样的伤痛”
” 她独自一人承担所有人类的痛苦,却只有短暂的生命 “
” 为什么现在的社会都流行受害者有罪论,真是荒谬,可怜的小姑娘 “
“这么有才华的女孩,怎么可能自愿帮助杀人犯,肯定不是自愿”
” 如果她真的冷血的罪犯,为什么她要自杀?“(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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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早提出以上观点,他是一名
黑人 同性恋 环保主义 及 新兴宗教支持者,并且是一个体重超标的难民男童
基本上就是真理的代名词了。
注释 1: 在假设的场景里,她被执行死刑的。但是在她死刑前接受媒体的采访,说了一句:” 我将用生命证明我的感恩。“ 部分媒体就渲染这段采访,显得她是自愿赴死,而不是被执行死刑。
标题就写:
”13 岁少女用生命给这个世界带来了什么?— 劳荣枝生前访谈。
“学会感恩世界” 一个内心柔软的花季少女的陨落
去年我怎么说来着,无论一个犯罪嫌疑人多么罪大恶极,到了法庭上马上就变成痛改前非、深刻检讨、诚挚道歉,俨然洗心革面的优良代表,然后到了判决结果出来不管在法庭上流了多少悔恨的眼泪又肯定选择上诉。
跟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少扯什么人权、文明、尊重,被犯罪嫌疑人一两漂亮话就给带偏的圣母婊非蠢即坏。能体现一个人真实想法的是他的行为,而非语言。这么一个逍遥法外二十年,至今不肯认罪,也不对受害人做任何实质性赔偿,被抓之后才” 很痛苦,想自杀,不知道怎么求助 “的玩意儿,她给自己辩驳的话我是一个字都不信。
至于某些利用劳的案件写一些” 剑走偏锋 “的文章为自己吸粉的自媒体号(尤其是一些号称专业的法律自媒体号),它们没有良心,说话全当放屁。
回到正题,根据之前报道和检方公布的信息,我个人认为即便因为时间久远导致某些证据不足,从常理推断她绝对全程参与并协助了法子英的犯罪行为。而法院一审认定了死刑,排除错判的情况下,说明检方还是拿出了过硬的证据的,那就更没啥好说的了,面对如此凶残的犯罪嫌疑人,死刑还有争议吗?上诉无非是行驶法律的程序正义,对她而言就是再多活一个审批流程的时间,除非一审法院确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二审法院法官是个坚定不移到完全不顾社会舆论的头铁教条废死派,否则改判的概率是不大的。
我认为值得关注的点倒也不在案件本身,而在于媒体和吃瓜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看法。去年这个案件刚爆火的时候,铺天盖地都是”美女犯罪嫌疑人 “之类的描述,将” 美女 “这样一个褒义词按在一个犯罪嫌疑人身上,制造热点吸引眼球,带偏了多少善良单纯的网友?当时众多要求轻判、已经悔过了给个机会等类似评论,有没有” 犯罪嫌疑人面容姣好“这个理由在里面?
不去描述受害人悲惨的遭遇,不去描述受害人家属因为失去顶梁柱多年困苦,反而着重描写犯罪嫌疑人外表多好,重点报道犯罪嫌疑人亲属口述劳原本多么善良。
是何居心呐?
特么的劳的哥哥去年那么真挚的表示要道歉,要赔偿,谁告诉我截止目前这一家人赔了没有,赔了多少啊?
如果那个冤死的小木匠陆中明一直是在六安路拉活,我可能跟他还有过路人的缘份,因为 93 到 96 年我在那上初中,每天都路过那个他们泥瓦木工拉活的地方,这个女魔头终于判死刑了,大概率上诉也是维持原判,善恶终有报。
澎湃新闻在庭审现场注意到,在庭审中,劳荣枝反复辩解称合谋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最后陈述阶段,劳荣枝被害人家属致歉,但称她在 21 岁时被法子英利用、胁迫,遭受殴打,也想过自杀和逃跑,但不知道要向什么人求助,错过了一次次机会,最终酿成无法挽回也不可饶恕的后果。
想过自杀和逃跑,但是,但是,但是,但是
警察 20 年都没找到的人,相信会被法子英利用、胁迫、遭受殴打?
隐藏自己的罪恶、逃避法律的惩罚
死人是无法说话的
可是,杀人的罪恶必须付出代价,哪怕是这个人未成年!反正,我的价值观念,从来不承认年轻时候的罪恶不是罪恶。
前几天一审吴谢宇,杀至亲一人,手段残忍,筹划周密,诈骗亲友 140 万,潜逃三年,生活糜烂。如果吴能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劳荣枝,参与杀七人,抢劫、绑架、非法拘禁,多次建议法子英烧房子毁尸灭迹,潜逃二十年,生活安逸。上诉二审又能怎样?
那怕吴改判死缓,劳也难以轻判。
劳自辩说自己是受法子英控制胁迫才参与犯罪的。真的值得同情相信吗?
90 年代初期,黑龙江讷河市破获一起特大杀人案,嫌犯贾文革伙同徐丽霞等四人组成犯罪团伙,先后实施抢劫、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仅一年时间,便作案几十起,先后共残杀 42 人。后来贾文革胁迫徐丽霞前往南方。徐丽霞在脱离贾文革控制后,被南方一个派出所民警收容审查,徐丽霞自己主动交代了任何人都不掌握的特大犯罪案情,震动两省和公安部,该案快速告破
原来,徐丽霞才是真正被胁迫作案,她因家庭纠纷出走被贾文革绑架,被强奸后收走身份证,在 “杀你全家杀你儿子” 的恐吓下,又被胁迫杀人与尸体一同幽闭几天,处于对儿子安全的恐惧才参与了贾文革的全部作案,作案方法和劳荣枝相似,在车站拉客然后骗到小旅馆杀人抢劫。
然而徐丽霞还是良心未泯,她一有机会见到警察就交代全部作案经过,她知道必然死刑,唯一的要求就是见见儿子。她的经历让当时的民警立了一等功,也背负了心债,因为没能让她见到儿子。
相比之下,像孙小果、劳荣枝这样 20 年前就该死的人,这 20 年过的有多滋?
实在是太喜欢这位周老师的答案了,我就不客气的转帖了,谢周老师
自己在别人品论区的一些个人瞎说一并贴出来
这几年有大量律师对于热点案件不知处于什么心态,把做法援的律师同行叫做占坑律师,似乎法援律师就代表黑幕和勾兑就是站着茅坑不拉屎,委托律师只要有名气就能代表被告呼唤正义,然而女副警案委托律师邓某,当年为张 qq 辩护时一篇煽情辩护词引得同行大大摇头,国土厅长案委托律师徐日斤,在为北海非法集资案辩护时挑下班前去当地政法委 “反应问题” 然后引来派出所大肆炒作。这都是高手中的高手。
劳荣枝案的两个辩护点 “劳是被胁迫的”“劳不应对七人被杀负责”,是法援律师和劳荣枝共同提出的,要是法援律师没用,劳随时有权不用他们,劳也有依法自辩的权力。而劳一直坚持到一审结束也没换律师,可见法援律师是发挥了作用。而且据吴法天律师自己说,在一审未宣判前就与劳二哥商定担任二审委托律师,舆论都造出来了,就看吴法天律师怎么质疑 20 年前的证据了。一审可是过了 48 堂的。
不知道其他律师写文章骂法援律师占坑是为了什么?是自己没机会挨骂吗?
有些答案里指责法院不公正,不组成 7 人合议庭的,不是不懂法就是装不懂法,好像不开 7 人合议庭就是不尊重劳荣枝的合法权利。
然而,首先合议庭要申请,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规定: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就是说 3 人也是合议庭。
《陪审员法》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注意法条里常用的程度词 “可以”,“应当”。不是必须七人合议庭。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7 人合议庭要被告劳荣枝申请,劳荣枝这么聪明的女人不知道自己会有多大民愤?她涉嫌参与杀七人现在要七人合议庭?
劳案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呢?
根据《陪审员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一第四条符合,看见了吗?所谓七人合议庭不是非常 6+1,6 个法官配一个陪审员,也不是纯 7 个法官里面要有至少三个废死派或者一个四川法官彭宇式法官。而是 3+4。三个法官好找,然而根据这个问题下 600 多答的舆论风向,要是从知乎高质量人群里找出 4 个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根本不难,但是只怕劳荣枝会死的更快。
一审时有律师根据下面的照片吐槽三人审判庭不合法,但是前面说法律要求 7 人合议庭是 “可以”。陪审员的作用是熟悉社会人情,劳荣枝更懂什么是人情。一审是有一位女法官担任审判长,一位女法官担任审判员,从政治正确和社会影响角度看,女性天性能相互同情,所以女审女是个合理配置。这一点没人看出来吗?
二审合议庭就没陪审员什么事了。由 3,5,7,9 个单数法官组成,想想两个名律师对这么多法官就激动,反正律师输了也不影响律师,律师会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司法有黑幕,总有人信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从研究案件的角度,我觉着本案最有可能翘得动的地方在证据和程序上。
这都是非常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才行。
我以前想做刑事辩护律师来着,也办过不少刑事案件,后来才发现能委托我自己办的,基本都是有罪的小案件,这没什么技术难度和压力。
那种需要无罪辩护的,或者像这种案件想上诉改判的,非专业的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很难干得动。
我曾经为一个公安部督办的全国范围内影响力重大的传销案件中的一个被告人做过第二辩护人,那次我和第一辩护人,一名有着曾经在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 15 年经历的律师学到了很重要的东西。
刑事辩护要搞实践辩护,而不是理论辩护。理论辩护诸如,开庭中发表我认为他不符合主观要件,我认为他不符合客观要件之类的,如书面辩护意见写了一大堆这样的,法官检察官可以看都不用看就不采纳,这就是一个无效辩护。
实践辩护是那种每一步都要有所行动,比如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排除非法证据等,步步为营,最终达到一个好的效果。
而实践辩护又谈何容易,每一步都会让人不爽,都是巨大的成本和压力,所以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有影响力的团队的原因。
说回本案,如果单凭被告表态不服要上诉,当然上诉是她的权利,但是上诉后没有专业的有影响力的辩护律师团队为其辩护,那么几乎等于也做不了什么,上诉和不上诉区别也不大。
除非,中彩票那种,省高法担着巨大风险拦了一下,或者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这些都是概率较小的事情吧。
我不服…… 我不服……
我相信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她说自己是一个好人,显然不符合事实,从现有披露的法律事实来看,劳本人的确应当为这七个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从法律事实上看,她是一个罪犯,既然是一个罪犯,就不会是一个好人!
但即使是一个犯罪分子,也可能受到其所称的 “冤枉”,为什么呢?
因为刑法坚持的是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什么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那就是说,一个人如果犯了罪,就应当接受法律的刑事处罚,但其所接受的刑罚的力度,应当与其罪责相适应。换句话说:
如果劳犯了相应的罪,但其罪责并不该当本次的死刑执行的刑罚力度,那么他就是被” 冤枉 “的。
劳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他所称的” 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大概率是指自己的罪责不应当该当死刑的刑罚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劳的本意就是:
对我的判罚,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南昌中院对于劳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对于劳的判决是否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取决于两点,一是本案的司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二是本案的事实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存疑证据的认定方面,是否贯彻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司法原则。从目前媒体所公布的相关数据事实来看,至少在这两个层面,南昌中院本应当能够更有作为。笔者认为在二审期间,也应当更加注重这两个层面的法律检验。
1、本案的司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效的保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这一点上,家属自请的知名大律师与法援律师之争,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案司法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是否得到正当应用的焦点 。
我们注意到了整个法庭的庭审过程中,两名法援律师也展现出了与众不同的出采的专业素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为被告人展开了全面的辩护,他们的专业素质,非常值得我们欣赏。但无论如何,家属自请的辩护律师为何不能与劳见面,让劳亲自表示出自己拒绝商 业辩护选择法律援助 ,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应当的。
如果法庭允许自请的商业知名律师与劳见面,让劳亲自签属了拒绝知名律师辩护,选择法律援助,有这么一个与劳亲自见面后亲笔签字的文件,就足以验证我们法院保障了劳的辩护权,否则,这个案件即使法院裁的再好,最终也会在历史上留下污点,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我们严格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院应当尽力避免这种现象的存在。以免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口实。
2、本案对于劳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尤其是在证据的认定层面,是否贯彻了”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的司法原则。
在这一点上,我们很难回避的一个事实是,本案已经经历了数十年,本案的原始证据仅存于数十年的案件卷宗,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当时的男友的一面之词,相当一部分无法与劳一一对证,也就是说,法院想要完整的还原劳的犯罪事实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
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必须为我们的司法机关点赞,我们的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本案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应用了极其复杂的高科技术对本案进行事实还原,我们的法院也对本案非常重视,在开庭之后大量的时间进行了法律事实上的分析,从这个司法程序上的事实而言,我们的司法系统在保护人权层面,做了很多,值得我们点赞,也值得我们肯定。、
但无论如何,在司法证据的实证层面,如果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确定,例如小木匠的死亡,能否百分之百确定是劳所杀,是否存在另外的可能性,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参与了所有的谋杀,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在其男友杀人的过程中给予实质上的帮助,如果给予了帮助 ,这种帮助是什么,是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相信这里面应当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做实的,但也应当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完全肯定,那么在这种背景下,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解释,因为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极其严格的,必须完全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
综上而言,本案体现了我国司法 机关为民作主,打击犯罪的决心,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这种年代久远的案件在真实还原案件本初事实上的困难 ,司法机关在裁决认定本案时,既要打击犯罪,也同时不要忘记了保护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家属已经明确表示二审将自请律师为其辩护,如果届时二审法院仍然要求使用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那么其二审的司法公正性就会值得怀疑,可能就经不起历史的考验,因此,我们期待本案的二审有一个质的实质性的与程序性的司法典型突破,无论如何,对劳而言,我们的观点是,基于法律 事实,该杀杀,该缓缓,绝不容许为非作歹,同时也应当给予相关人等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从打击犯罪的初忠来看,目的是为了消灭犯罪份子的社会危险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杀母案还是本案,过度重刑主义倾向,是否有将我国司法偏向另一个航道的风险,所以从本质上讲,坚守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对于我国的法治进步才是正道,在此层面,我们的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应当强化法律适用与解释方面的能力,提升办案水平,让我们普通民众真正能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
补充:
有人说我答非所问,其实这个问题隐含的问题就是舆论裹挟公正的问题。
也就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刻意用扭曲的世界观或者政治正确式的言论裹挟舆论的方向的问题。如何彻底解决这样的问题,才是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核心关切。至于某个个案,对每个人来说,意义其实并不大。而且,详细分析案情的人很多,不差我一个。我更关注的是更深层次的问题。
以下原回答:
上诉是权利,必须保障。但是 xx 是底线,必须防止某些人裹挟 “民意”,或者被以及的情绪裹挟。
(备注: 关于 “底线”,我做了一个小实验,就是当我把头一句改成 “死刑是底线” 时,点赞就多,改成 “公开是底线”点赞就没了,这是在下面的内容几乎没变的情况下。其实很多人,包括我,有时点赞只是为了表达情绪,而非看人分析问题,这值得我引以为鉴,也希望与读到这里的朋友共勉。别人挑拨,不一定我们就要接受挑拨。所以最后我改为 xx 是底线,这个 xx 是啥,希望大家给自己一个 “思考” 的机会,而不是只接受别人的观点,或者屈从于自己的情绪。进来了不妨看看我的分析,不对再骂不迟。觉得对的话,不妨…… 关注一个。)
(关于劳荣枝我个人期望她被判死刑,因为根据已有信息,劳荣枝是一个恶魔(比如参与入室抢劫,伙同法子英拿着从熊某出得到的家门钥匙,进入熊家,把熊某老婆以及 3 岁孩子一同杀死,参与杀害 3 岁孩子,这是热爱生活?)。但真正完整的信息掌握在警方手里我希望更多信息能被公开,只有公开信息,舆论才能起到监督作用,而不是仅仅发泄情绪。如果法庭公开审理中更多证据证明劳荣枝罪不至死,那当然可以。死刑不是目的,目的是公正。但问题就在于,公正很多时候其实是奢望。)
劳荣枝怎么判其实是法律的事,但是结果公不公开是社会的事!最重要的是公开,因为某几个案例让人们对 “公正” 已经不再期望,那就只能更公开,只有更公开才能让人们回归对公正的信任。
劳荣枝被捕以后,网上居然出现了什么劳荣枝热爱生活,什么是被胁迫是被害者之类的 SB 言论!明显是一部分人在挑战公众底线,刻意制造矛盾。强化罪犯的 “女性” 形象,用来刻意制造对立。
这样的行为在这两年明显增多,越是挑战人们底线的,就越有人去炒作,就有越多的人无脑冲。
而像某地留学生求爱不成用残忍手段杀死中国女大学生的事,却没有任何女拳变态,网上都是男性大 V 在对此事进行跟进。这其实就很说明问题了。哪怕顺便跟进一下的姿态他们(女拳) 都懒得去做,为什么?
不是他们没时间,而是他们的女拳之 “拳”,打的是“国人”,打的是“穷人”。他们优先以国籍区分人类,其次以阶级区分人类。至于性别只是他们打出来的旗帜。他们从来不是真正的“女” 拳,而只是以 “女” 为性为借口的挑拨者。
和爱 “狗” 人士口中的 “狗” 一样,只是借口。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话语权,掌握话语权,以获得某种 “权” 背后的“利”。
这人别有用心的挑拨,其实让我们大家都已经互不信任了。不管劳荣枝如何判,其实社会上的舆论都有一部分会不满意。可能都会认为另一部分人操纵了结果。
某种程度上,如果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尤其是一些混在法官队伍的人,他们其实已经成功了。因为这些人的目的就是对立,而非劳荣枝之流怎么判。
想一想,劳荣枝死刑,女拳可以继续带节奏,说女性受压迫。劳荣枝不死,女拳仍然可以带节奏,说是因为他们才改判。另外还可以顺道嘲讽一下反女拳的人。
而受伤害的,是中国的法律,是绝大多数只能期望法律公证的人。想一想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历经多少年的努力才逐渐建立起来?但毁灭他可能只需要一两个案例,可悲么?
所以我说,公开,是唯一的选择。
舆论有力量,是我所乐见。但往往那些不公开,甚至被掩埋,被断章取义的信息,让舆论只能沦为盲目的发泄。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让舆论成为公正的监督。而非被媒体、别有用心的个人裹挟的 “”。
但是,我们如果分析之后,仍然陷入了女拳赞同的我们就要反对,这种情绪。那可能就正中了某些组织的下怀。他们目的就是造成社会撕裂,造成对立,互不信任。只有互不信任,才更容易挑拨,更容易被利用。才更容易发生不理性的现象。我们看到了女拳的目的,就更应该有目的的反对。要去打击他们的根基,也就是他们试图把任何事和身份绑定的企图。要理性且公正的分析,让更多女性明白他们的丑陋面目。这才是对付女拳的最好方式。而不是用魔法打败魔法。用无脑冲击无脑,那只会让社会更加撕裂。被另外组织乘机搞事。
最后说一说女拳的本质,文笔和视野所限。未必全面,欢迎各位朋友补充。
现在的女拳,其目的绝对不只是男性。他们针对的是社会,而且是无差别攻击,这其实已经有了恐怖活动的性质。
第一,他们丑化男性,尤其是普通男性,更尤其是普通中国男性。因为攻击这些人群没有任何副作用,就是这么可悲。攻击一个普通的地铁保安,他可能都找不到任何发声渠道。甚至他都不知道如何反驳。即使反驳,也百口莫辩。
就像是六子肚子里的粉,一碗还是两碗一点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说你是两碗,你就得剖腹自证。你剖腹了,她们的目的就达到了。即便你肚子里没两碗粉?他们还会找另一个六子。总会有一个六子真的吃了两碗吧?甚至总有一个六子不敢剖腹吧?只要有一次六子没有剖腹,那他们就胜利了。搞笑不?可悲不?
第二,他们也丑化女性,尤其是普通的,理性的,不被他们裹挟试图保持自己生活方式的女性。攻击她们,丑化她们,污名化她们形成社会风气,有助于女拳们获得更多的拥趸。不服从我们,你就是 xxxx……,这样的风气,甚至话语权一旦形成,那就很难再被推翻。
这一套对付一些孩子尤其有用。小孩子分辨能力不足,从众心理更强,更容易被这种虚假的 “大多数” 裹挟。因为绝大多数女性都是普通人,他们不可能整天上网表达意见。沉默的大多数不说话,那些整天在网上制造对立,甚至形成了组织的人,好像就成了主流……
这很类似学校的校园霸凌,会很快让孩子沉浸在 “不女拳,就是 xxxx” 的语境中。
第三,归根结底针对的是国籍,是身份政治,是希望通过挑拨民意裹挟民意去攻击阶级而非性别。比如他们对保安这种被赋予维护秩序的男保安情有独钟。因为短时间他们不敢针对警察,而底层,可能文化低,可能普遍学历不太高,但是人群广,与人出现矛盾可能性大、男性居多的保安群体,是一个天然的,完美的受害者群体。
我看到很多人给她洗地,呕……
为知友们补充更多信息:
9 月 9 日上午 9 时 34 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对劳荣枝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要上诉。
劳荣枝上诉改判几率大吗?记者联系到多名法律界的人士,对该案进行法律解析。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法院认定的 3 个罪名几起事件,都是严重的暴力型犯罪,虽然劳荣枝承认了绑架罪和抢劫罪,但是故意杀人罪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所以一审法院判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律师认为,从法院判决结合媒体报道来看,法子英背负的 7 条人命,劳荣枝均被认定参与了,而且劳荣枝是主犯。以此判处劳荣枝死刑,是死有余辜,亦是对被害人的极大安慰。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斌认为,一审对劳荣枝的死刑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顺意民意。“我注意到这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侦查手段的现代化,有多起以前的陈案得以侦破,罪犯被绳之以法,这表明我国反犯罪体系有了很大进步,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侯斌说。
付建律师还认为,劳荣枝在逃亡 20 年期间本人有很多自首的机会,但没有投案自首,而化名继续躲避侦查;从案发至今没有任何的赔偿措施,没有向受害人家属表示道歉忏悔,积极赔偿只是表态,因此不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
劳荣枝家属委托律师: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关键
劳荣枝家属曾委托的律师周兆成表示,“一审宣判后,我第一时间和劳荣枝的亲属进行了沟通。他们对一审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感到遗憾。”
周兆成认为,劳荣枝案社会反响大,时隔 20 多年,许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关键。
周兆成还指出,关于检方指控劳荣枝抢劫罪和绑架罪。这二个罪名虽然是严重侵犯人身与财产法益的暴力犯罪,其犯罪构造之中能够包含故意杀人的恶劣情节。但是,在案发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当时具有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及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劳荣枝在庭上的供述,其没有参与杀人,二审法院应该要 “排除合理怀疑”,刑法的证明标准在于 “排除合理怀疑”。
来源:红星新闻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只能说上诉是她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是对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像劳荣枝自己说的: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是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我觉得劳荣枝是自私的,她的自私主要体现在无限放大自己的善,却没法看到自己的恶。一个人为了自己没错,毕竟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但是在为己的同时不能去害人吧。害人者终究害己。
我们看人不能停留在过去的某一时刻,时间在走人在变。没有任何人是一层不变的,过去的善良,不代表她现在也会善良,更不要说以后,所以他哥觉得她妹是善良的,那只是停留在很早之前,现在的劳荣枝他又了解的多少!
至于自请律师上诉,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法律给予他们的权利。至于二审会是怎样的结果,我相信法律会给出最公正的审判,我们拭目以待就可以了!
不能改判,坚决不能改判。。。。
虽然我不是专业的法务人士,常人都能从事件的描述中,看出来,劳荣枝根本就没有悔过的表现。
她是曾经是一名小学教师,做为受过这样教育的公民来说,是有辨别违法犯罪行为能力的。她爱法子英的身上的那种土匪气质可以,但还多次坐台钓鱼协助杀人,用爱情这两个字是不能解释的。
杀人之后,在法子英落网的时候,她选择了逃亡。这一逃就是 20 多年。如果说 20 岁时候的她心智不够成熟,畏惧承担犯罪责任,那 40 岁的时候呢?
法庭上交待自己悔过,但是画画弹琴,养狗纵情,能是悔过吗?连自首的愿望都没有,这也叫悔过。
看过受害人律师的一个访谈,律师说,劳居然说,如果不判她死刑,她可以赔偿受害人,她出去以后可以当高管,或者众筹什么的,挣一百万来赔偿对方。。。。真是笑话啊,逃亡 20 年,最终身上只有三万块钱,拿什么来赔偿呢?
真的很无语。。。。她可以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可是我认为她现在所承担的责任,比起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来说,远远的不够!要是改判了,那真是天理不容了!
同情一下受害人朱大红,丈夫死得真是太冤了,只是因为站在风雨的街头等待一个雇主给他一份工作,他能勤勤恳恳的老老实实的做完一份工作,给家里的老母,贤妻,娇儿一份父亲的责任。他与劳根本就不认识,只是因为对方想杀鸡儆猴,就惨死在刀下。。。。留下朱大红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三个孩子拉扯成人。。。劳枪毙一百次都还不上她的罪孽!
上诉是权利,各位无需纠结。无非多活几个月。
认定 主犯,三份 死刑( 杀人罪死刑,抢劫罪死刑,绑架罪死刑 )。
唯一的保命方法就是怀孕了。
法学界、司法界上过三位数女生的废死派海了去了,您们那 “伟岸的民族良心!”、“ 美利坚的富强和利益!”,就不想想办法救救她?
给劳定的判决方案是同时三个罪,分别都是死刑!说明不管劳占了其中哪条都是死刑,劳押宝找不到她直接杀人的证据,但判决结果已经清楚表明:只要劳占了绑架罪、抢劫罪任何一条也是死刑!消除了劳逃死的幻想!所以,劳必死无疑,上诉也没有丝毫机会!因为绑架罪和抢劫罪她是逃不了的。判决结果解决了是否死刑这个难题,完全可以告慰受害者和家属要求了!!
身负 7 条人命,犯罪后潜逃 20 年,被称为 “女魔头”,共犯法子英已经被执行死刑,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意料之中。
回顾劳荣枝的一生,可谓 “传奇”。但这样的经历,注定只是肮脏的、罪恶的、不可饶恕的。
劳荣枝当庭表示要上诉,可见她的求生欲。上诉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她可以上诉,但二审改判难度可能很大。
一审法院认定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并且还是主犯,7 条人命,潜逃 20 年,够判几个死刑了。劳荣枝坚持上诉,如果真的如她所言,她是被法子英控制和教唆,那么真正的主谋是法子英的话,劳荣枝就是从犯,如果再能有证据证明在实施犯罪中劳荣枝的作用较小,又或者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那或许可以争取一个死缓、无期之类的。
但很明显,这难如登天。毕竟,现有证据已经能证明她罪至死刑。可能她有隐情,也可能她是想着同伙已被执行死刑,事情已经过去多年,查无对证,侥幸博一把。
而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在震惊和吃瓜之余,更要意识到,哪有什么 “彪悍” 的人生,只有违法犯罪之后的死路一条,和对受害者及家属造成的不可磨灭的伤害。
劳荣枝不服一审判决称要上诉,她说: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传说虎吃了人,人就变成了伥鬼,替虎勾引人。如果虎被人害死了,伥鬼还要杀人,它要给虎报仇。
所以劳荣芝以遭受胁迫为理由上诉是很愚蠢的,因为:从法子英胁迫她勾人的那一刻,她就已经死了,她就是一个空空荡荡的伥鬼。伥鬼,比虎还要可怕。
死刑不可能改判,法律保护的是人,不保护伥鬼。
在老虎面前,我们有四个选择:猎人,人,鬼,伥。宁可做鬼,也不能做伥,知道不!反过来说,象法子英这么虎的全国没几个,都是假虎,都是纸老虎而已,给假虎做了伥 ,多傻呀。
敢胁迫你,就揍它。
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劳荣枝虽然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因而作出了这一判决。
劳荣枝与法子英自 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7 月,流窜多地作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杀害七人,作案地点先后为南昌、温州、常州和合肥。
而在所涉的多起案件中,劳荣枝对绑架、抢劫表示认罪,但否认共谋杀人。公诉方认为劳荣枝参与了预谋作案。
**1. 南昌案:**1996 年 5 月两人从九江前往南昌,之后劳荣枝化名 “陈佳” 在南昌爱乐夜总会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熊某某,1996 年 7 月 28 日下午、7 月 29 日凌晨在南昌杀死熊某某、熊某某妻子及 3 岁的女儿。
而相关证据显示,**劳荣枝落网后手绘的熊某某家平面图与案发现场平面图高度相似。**劳荣枝辩解称,她去的时候看到熊某某的妻子和女儿还活着,没有看到法子英杀害两人的情况。
同时,在去年 12 月一审时,公诉人就表示:一是劳荣枝辩解其为正常打劫,但在出庭以前接受调查过程中,劳荣枝已经多次供述其在进入熊某某家门之前,就一意要剪断对门邻居的电话线;二是法子英、劳荣枝二人打劫时间一直持续至天快亮时。
**2. 温州案:**1997 年 10 月初,二人达到温州,抢劫了梁某某及梁某某被迫叫来的另一名有钱人,得手后法子英让劳荣枝携抢劫的手机和存折到银行取钱,而后他将梁某某和另一人勒死。
劳荣枝在 2020 年落网后,供述的事实是:她和法子英进门后,逼梁某某躺在床上,然后自己 “就地取材”,拿了手机充电线、电线之类的绳子绑住梁某某手脚,“具体用什么绑的记不清了”。
但在庭审时,劳荣枝否认了这些口供,称很多内容并非自己原话。劳荣枝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温州所涉的抢劫属法子英的临时起意。
**3. 常州案:**1998 年法子英、劳荣枝在常州作案,劳荣枝坐台时物色到刘某为绑架对象,劳荣枝将刘某诱骗至租住处,躲在门后的法子英将刘某胸口刺破,劳荣枝用铁丝捆绑,最终抢劫刘某 7 万元,但没有杀害刘某。
而在此案中,**侥幸得以保命的被害人刘某指认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谋。**刘某还提到,20 多年过去,他手上被劳荣枝用铁丝捆绑的痕迹还在。不过庭审时劳荣枝为自己辩解说,当时是法子英故意营造两人共谋、是同伙的表象,劳荣枝不认同刘某所称两人共谋的言词。
**4. 合肥案:**1999 年 6 月底,二人逃窜到合肥。根据检方指控,1999 年 7 月 1 日两人租住好后预谋准备工具绑架杀人,并故技重施,劳荣枝再到歌舞厅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殷某某。在绑架殷某某期间,为使其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要做为由将小木匠陆某某骗至出租屋,之后将其杀害并肢解。1999 年 7 月 23 日上午 10 点左右,法子英将殷某某勒死。
公诉方认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对于目标确定存在共谋,**在物色作案对象这一环节,劳荣枝是主要职责行为人。而劳荣枝辩解称,当时法子英陷入疯狂暴力,折磨自己。“但他那种凶猛暴力的行为,我真的控制不了,我不能不服从他。”
一审时,劳荣枝前后供述矛盾,且诸多说法无从印证,无法成为量刑的考量。
劳荣枝被捕后曾供述,她与法子英关系很好,法子英很照顾她,会给她做饭洗衣服。但在法庭上,劳荣枝则一直强调是遭到法子英控制、折磨,与前述说法相互矛盾。
而在检方引述劳荣枝此前的有罪供述时,她则辩解称,“很多都是警方说,然后一步步问‘是不是这样?是不是那样?’”。但是在庭前会议时,控辩双方已经一起观看过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鉴于法子英已于 1999 年被判死刑并已被枪决,劳荣枝的诸多说法无从印证,她的辩解并不能成为量刑依据。
参考内容:
在绝望中寻找希望,她为自己做了最精准的辩护 ——- 辩护评析及后果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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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析和预测如下:
现有证据足以定劳死立执,结局是毫无悬念的。
**1、入户抢劫等加重情节,足以判死。根据刑法,**只要存在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8 种加重结果或者情节之一,抢劫罪就可以判死刑。就算劳没有参与杀人,其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的情节是没有异议的。具有此两项判死的情节,足够以抢劫罪判死刑。
**2、控方已有其参与杀人的关键证据。**杀人是判死刑的另一个情节。本案主要看劳对法子英杀人是否知情。若知情,仍然合作,则其共同犯罪的故意就扩大到故意杀人,劳就必须对杀人部分承担责任。因此是否知情,就成了故意杀人,或者抢劫致人死亡、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的关键情节。一审之后,刑侦和检方(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都补充了不少证据。其中的一张字条被鉴定为其亲写,内容证明了她知道法子英杀人,成为其参与杀人的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又辅之以证人证言,对其知情的认定作了证据强化。 这是第三个可以定死刑的情节。
3、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抢劫和绑架,劳均事先与法共谋,劳出面寻找犯罪对象,两人皆属主犯。因此不存在从犯的从轻情节。
**4、二审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全案涉及的证据环节较多,不排除其中部分存在瑕疵的可能。这也为二审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辩护发挥空间。但总体上,案件实在太严重了,社会影响如此巨大,加之检方又手握关键证据,死立执的结局难以改变。
5、知名律师改变不了大局。果然如我 1 年前所料,二审有多名知名刑辩律师介入。既然是知名律师,他们对案件的走向其实是心知肚明的。之所以介入,并非有信心改变死刑判决,而是为了蹭热点,提升自身知名度。他们在一些边边角角的地方能做一些辩护,但改变不了死刑的大局。
这个案件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被告人提出的她是被胁迫的、在恐惧的支配之下犯罪的说法,是否成立。
如果成立,死刑可免;不成立,死刑难逃。
我个人一直觉得,犯罪心理学和平时我们理解的心理学,差别巨大。或者说,犯罪心理学的评判标准,更接近于社会心理学,与个体心理学极为不同。
从法律层面来说,劳荣枝的这个被胁迫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从平常人的角度来看,她以坐台小姐来引诱受害人、去市场买冰箱、在法子英外出时看管受害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自主的、未受外力胁迫的行为。她回答不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被胁迫的话,在能逃脱的时候为什么不逃脱。
但从个体心理的角度,她有可能真的存在被胁迫的成分。
读书的时候讨论过一个强奸罪的案例。说一个女的认识了一个网友并去了对方家里。她发现对方家客厅的墙上,安着一个狼头,男网友还从电视柜上拿出一个弯刀给她看,说自己很喜欢草原文化。然后这女的就突然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中间男网友想起来买的水果丢在了车里,就下楼取了回来。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事情发生几天后,这女孩的闺蜜替她报警,说被强奸了。
这个案例里,女孩说自己产生恐惧,在恐惧之下发生性关系,我们相信她没说谎;但男网友的强奸罪不成立也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为什么会导致这样一个相冲突的结果?恐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谁也说不清。但引出来的一个结论却是值得我们警醒的:
法律不保护那些懦弱到完全不敢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以这个观点来评判劳荣植案,结果就很清楚了。
你确实有可能对法子英产生过恐惧、并被这种恐惧支配,但当你完全有无数次机会摆脱这种恐惧、让自己不处于这种心理胁迫的情况时,你未采取任何对自己有利的措施。那么你的权利就不值得保护,你的说法也就失去了被法律采纳的机会。
再判几次,都是死刑,上述,不过是为了多活几天呗,垂死挣扎罢了。
古代凌迟就是为这样的人准备的,
劳要感谢生在新时代,
还提出上诉?
还哭得出来?
杀了那么多人!
3 岁的孩子也下得了手!
这些年来睡得着吗?
女死刑犯是怎么免死的?人工受孕,伙同监狱工作人员,把 jingye 放入注射器中,然后偷偷拿给女死刑犯,女死刑犯自行注入体内,连续几次后,竟然受孕,最后判死缓。这也就是在监管不严的年代才能发生,现在哪有这荒诞的事情。
那些说剥夺劳荣枝上诉权的,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程序正义。即便是死刑犯,她也享有上诉权。试想一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上诉权,必然会有更多的冤假错案,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劳荣枝即便认罪,她也可以不认 “刑” ,因为这里面牵扯太多,在免死无望后,必然会做最后的挣扎——上诉。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当庭提出上诉】 9 月 9 日,江西南昌。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一案,在南昌中院开庭宣判。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出, 1996 年至 1999 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另案处理)共谋且分工明确,分别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共杀害 7 人。 2019 年 11 月 28 日,劳荣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宣读判决书时频频摇头,当庭痛哭。劳荣枝一审死刑,极端血案难言 “刀下留人” 劳荣枝一审判死 两年独家报道揭秘 “女魔” 多个面孔 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 9 时,江西南昌中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南昌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外贸大神大佬法子英
想改判除非是在美国审了,美国判例法有很多弯弯可绕,,在中国不可能的,就是靠着上诉吃多几天牢饭,浪费国家点粮食,最后也是死刑立即执行。
女魔头在庭上提出的被胁迫根本站不住脚,一般司法实践来说,一次犯案可能存在胁迫可能,多次犯案那肯定是尝过犯罪的甜头主动犯案的,那么多次引诱受害者上门色情服务,法子英都没跟踪监视女魔头的,只有有一次跑去派出所自首就不会有接下来的那么多命案,所以此獬罪不可赦,必死无疑。
真有悔改之意不如签个器官捐赠书,就算不能移植给病人,也可以给医学院校的学生解剖一下,做个标本,也算没白吃我们纳税人的这大半年粮食,呸!
我们能够在新闻上能够看到一些死刑上诉后改判的案例,但是对中国的人口基数来说其实很少很少。
死刑改判非常难,一般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基本就这样了,除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重大立功高院才有可能改判。
像劳的案子不会改判,因为劳没有落网,法子英为了保命会把很多事推到劳的身上,这基本就是嫌疑人的惯例,可即使这样法子英还是毙了,人命太多了,如今法子英早已经伏法,劳荣枝纵有十张嘴公检法也不会听她的,七条人命坐实两条就足够死刑了。
另外,死刑犯有几个不上诉的?基本都上诉,有的明知必死也要上诉,多活一天是一天。
劳荣枝在 20 多年前就应该死了,她早就活的够本了。
上诉是她的权利,法律必须保护,但是改判不可能的,多活一段时间看得见的。我想说一个奇特的事情!
刚刚看中央媒体对劳荣枝的案件审理的报道。曝光了一审审理的一些画面。有一个镜头,很特别!法子英的律师会见笔录出现在了案件审理中,并且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会见笔录是律师在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所作的笔录。会见完后,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签字。在律师案卷中保留,不属于国家的档案资料,给家属也没什么问题。
律师会根据会见当事人的笔录,结合证据向司法机关提出无罪、最轻辩护意见。但是不会做为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不利的不会交,有利的陈述是律师根据听当事人陈述所写,交了也没有。
法子英的律师会见笔录做为证据出现在劳荣枝的案件,令人匪夷所思。
审理劳荣枝案,肯定要把法子英的卷宗材料调过来,那么只有是检察院,或者法院以职权进行调取。对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做为证据使用,劳荣枝的律师是调不到原来法子英卷宗的材料的,这个笔录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司法机关保留的法子英案卷,一个是法子英的辩护律师。如果是来源于司法机关档案,那就太匪夷所思,律师会见笔录怎么会做为证据使用的?司法机关去法子英的辩护律师所在律所去调,辩护律师所在律所是否有权拒绝调取,事务中真的还没见过。
为了定案,律师会见笔录做为证据,出现在刑事审判审理中太稀奇了!
大家有没有看到这个片段,想法如何?
有些人只能感受到自己的痛苦,却无法感受别人的痛苦。
她会反复描述自己的痛苦,却不曾想她的痛苦完全是罪有因得。是伤害他人的报应。她还没付出任何代价呢。哭什么?犯罪分子都说自己无辜。那么被她们伤害的人呢?难道不无辜?
莎士比亚笔下的夏洛特,对基督徒说,我也有血有肉,你们用刀捅我,我也会流血,你们用毒药毒我,我也会死,我也会寒冷,烫伤。我我会喜,怒哀乐,你们为什么这样对我?
推己及人,是共情的基础,如果没有这种思想观念,就不可能有共情。没有共情,就可能触犯法律。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是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劳荣枝一审被判处死刑,她表示自己相信法律会给自己公平正义而当庭上述。
看着视频里的劳荣枝最后陈述表情和语气,她内心是没有底气的,对于上诉只是在为自己争取更多一点时间,我国对于死刑是极其慎重的,除非最大恶极,否则不会被判处死刑。
劳荣枝与男友法子英一起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的那一刻起已经注定她走上不归路。1996 年是严打时期,法子英与劳荣枝身负七条命案可谓是罪大恶极影响极坏,依照命案必破的办案原则,警方追踪 23 年在福建厦门将劳荣枝缉拿归案。
这起案件的过程,媒体根据警方公布办案过程进行深入持续报道,舆论在探讨一个青春美丽的女教师怎么会沦为杀人不眨眼法子英帮凶?一开始有观点说是劳荣枝被胁迫,后来闭环式证据体系证实劳荣枝是主动充当法子英绑架杀人帮凶。
2019 年 12 月 12 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的事实之所以此前未认定,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
“其他三起案件被害人均已死亡,有没有可能常州这起案件的被害人没有死亡?” 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官提出新的侦查方向。按照这个思路,公安机关找到了常州案当年的被害人刘某。
“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 根据刘某的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刘某肩部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他们交流这些事情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商量的过程。”这已经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正是这名唯一幸存者刘某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 “坐台” 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四起犯罪均是如此。
为了钱财,为了刺激,为了青春叛逆。媒体采访劳荣枝成长历程,父母邻居朋友都不相信乖乖女会是杀人恶魔,但是交友不慎会误导一个人的人生。
对于劳荣枝上诉,具体上述理由和事实还需要她司法援助律师协助其整理成上述材料,通过检察院披露的劳荣枝案的细节,我们可以看出跨越二十三年的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案辗转江西,安徽,江苏,福建四省是一个司法大工程。
综合而言,劳荣枝的罪与罚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按照闭环式证据链条司法规则将继续推进,最后由最高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转自新京报快讯 据最高检官微消息: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劳荣枝案关键证据细节
9 月 9 日,劳荣枝案庭审现场。四座城市、六个家庭、七条生命、二十多年逃亡,这些词都与劳荣枝的人生相关。
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不会忘记任何一位受害者,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人!”2020 年的冬至,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法庭宣读公诉意见书时,坐在民事诉讼原告席的被害人陆某妻子不停地抹眼泪。9 个多月后,她等来了法院判决。事实真相如何,记者采访了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更多案件细节。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找到唯一幸存被害人取得关键证据。上世纪末,劳荣枝伙同男友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连续实施暴力犯罪,因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震惊全国 1999 年 12 月,法子英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一直隐姓埋名,潜逃在外。
2019 年 11 月 28 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23 年之久的劳荣枝落网,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案件发生到劳荣枝被宣判,时光已经流逝了二十多年。对办案检察官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时间久远,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证据要求与现在有差异,加上案情、证据种类十分复杂,事实认定具有难度。
该案共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其中,在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发现的原侦查机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这起事实的被害人刘某也是系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作为亲身经历案件发生经过的被害人,刘某是关键证人。
2019 年 12 月 12 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的事实之所以此前未认定,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
“其他三起案件被害人均已死亡,有没有可能常州这起案件的被害人没有死亡?” 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官提出新的侦查方向。按照这个思路,公安机关找到了常州案当年的被害人刘某。
“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 根据刘某的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刘某肩部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我听到坐台小姐 (劳荣枝) 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他们交流这些事情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商量的过程。”这已经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正是这名唯一幸存者刘某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 “坐台” 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四起犯罪均是如此。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还原案件真相
在最后一起合肥案的犯罪事实中,为了迫使被害人殷某就范,法子英残忍杀害无辜第三者陆某,二人胁迫殷某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在调阅法院法子英案案卷材料时,发现其中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
为解开心中的疑惑,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该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告诉记者,他们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会商,通过特征比对,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之后的讯问和庭审中,劳荣枝承认是自己加上了 “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 等威胁性话语。
“这证明了劳荣枝是具有主观恶性的。” 检察官说。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来到合肥案发现场,经过勘查发现,案发现场的房间很狭小,劳荣枝所在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 3.1 米,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对当时情况不知情。“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劳荣枝对房间内的一举一动应该都非常清楚。” 亲历性审查更增加了检察官的内心确信。
关于是否涉嫌故意杀人? 当庭翻供
庭审时,劳荣枝承认抢劫、绑架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于故意杀人部分犯罪事实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四起犯罪事实中,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庭审的焦点更集中在最后一起合肥事实上,因为法子英在这里被抓捕,那么这起事实中的被害人殷某到底是谁杀死的? 这也是广大公众关心的问题。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记者梳理出一条时间线:
法子英供述,7 月 23 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 12 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 月 23 日 11 点 30 分,法子英被抓获。7 月 28 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 7 月 24 日左右。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在 22 日晚离开了出租屋。这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 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 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在庭审讯问阶段,针对检察官提出的殷某是谁杀的问题,劳荣枝当庭向法庭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只有我们二人合作,没有第三人作案。”
而在这起事实中,劳荣枝直接以杀人的方式恐吓被绑架人。在法子英带给被害人殷某妻子的字条上,劳荣枝亲笔添加了 “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 等具有死亡威胁的内容。
在案证据表明,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
9 月 9 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劳荣枝对七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从劳荣枝与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看,二人对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整体共谋; 从控制和威胁被害人的手段来看,二人共同配合,对被害人的威胁方式是捆绑加持刀,并直接以生命相威胁; 从劳荣枝的辩解来看,在涉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上,其辩解与其他证据、尤其是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同时,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财物,三年间一起流窜,共同生活,以挥霍犯罪所得为生。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系列犯罪,均系主犯。
受他人胁迫? 劳荣枝承认自己有逃离机会
“20 年暗无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对,我非常害怕。我带着毕业证去找工作,他不让,让我去坐台。我真的没有杀人的故意,我也是受害者,长期承受身体、心理上的折磨。” 劳荣枝极力辩解自己是受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称自己 “也是一名被害人”。
然而,结合劳荣枝多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其当庭供述来看,她对自己受胁迫的辩解逻辑充满了矛盾。这些都被检察官一一当庭指出:
劳荣枝一方面称法子英对她没有人道,饱受折磨,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自己不会做饭; 一方面说法子英对靠近自己的人施暴,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逼迫自己去坐台;
一方面说自己在犯罪过程中不知道杀人,甚至称法子英为保护自己,让自己在作案后先走,另一方面又说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胁;
一方面称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另一方面在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落网后不是及时投案,澄清事实,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
“我撒了很多谎,我想坦坦荡荡做人,做一个好人,我想赎罪。我不屑于做这些事情,我瞧不起通过不正当手段挣钱的群体。” 劳荣枝在庭审时多次提到自己有很多工作机会,有赚钱的能力,说自己不屑于用抢劫来的钱。而事实是,她每次劫财先走,与法子英共同以犯罪所得为生,在合肥事实案发后曾去重庆找法子英。据劳荣枝供述,重庆被他们当做 “大本营”,在重庆不会作案。
客观证据上,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都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是情侣关系。刘某陈述表示,二人在犯罪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相互商量,没有感觉出劳荣枝受到胁迫。
在日常生活中,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上班,行动自由,二人每次劫取财物均由劳荣枝先行带走,法子英实际上难以对其形成人身控制。尤其是物色和引诱被害人的行为,都是由劳荣枝主动提供信息,主动与被害人交往,主动取得被害人信任,绝非靠他人胁迫可以实现。
“你有机会逃走吗?” 法庭上,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律师都曾这样问过劳荣枝,她的回答是肯定的:“有。”
在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的三年时间里,劳荣枝拥有无数逃离的机会,但她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与法子英配合实施犯罪。
因此,办案检察官认为,劳荣枝作为一个心智正常、行动自由、经济独立的成年人,所谓受胁迫实施犯罪的辩解,不论从事实和证据上还是从常识常理常情上来看,都无法成立。劳荣枝不构成胁从犯而是共犯,和法子英一样具有主犯地位。
23 年逃亡,劳荣枝的双面人生
9 月 9 日,劳荣枝案庭审公诉人席。公诉意见书对该案用了四个 “极” 来形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检察官指出,每一个案发现场都令人发指,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线。
七名被害人的死亡不仅摧毁了数个家庭,更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害人熊某的母亲在案发当年因承受不了儿子一家三口惨死的打击病逝; 被害人张某的姐姐独自赡养、照顾瘫痪在床的父母十余年; 被害人陆某的妻子是一个农村妇女,没有经济来源,丧失了家庭唯一的 “顶梁柱”,独自艰辛抚养三个年幼子女……
时至二十余年后的今天,因为劳荣枝等人的犯罪行为,笼罩多个被害人家庭的巨大阴影仍然无法消除。
造成这样严重后果的劳荣枝,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石油化工系统一个普通家庭,她是家中最小的孩子,有父母兄姐的疼爱,也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中专毕业后,她被分配在当地小学教书,如果脚踏实地工作,她也许可以拥有一个安稳幸福的人生。
“我走到哪里别人都觉得我是知性女。”“我非常热爱生活,热爱生活的人是积极向上的。”“我这辈子没有跟人吵过架,对谁都好。” 这是劳荣枝对自己的描述。 然而,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严重扭曲,法律和人性底线的丧失,让她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带给自己的则是一段毁灭的人生。该案对被害人及其家庭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悲剧,对劳荣枝的人生和家庭而言同样也是巨大的悲剧。
被通缉后,劳荣枝一直隐姓埋名,逃避侦查,以多个假身份在多地流窜,最后落脚福建厦门。在厦门,劳荣枝变成了 “雪莉”,变成了酒吧招贴画上的女郎,在灯红酒绿,觥筹交错中,她似乎过上了“正常” 的生活。
对于被害人陆某家属提出的 130 余万元民事赔偿,劳荣枝称愿意积极补偿,但自己只有 3 万余元存款。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劳荣枝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实际上不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犯罪意图,依法不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 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 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一切残害生命的行为,都找不到正当的理由。劳荣枝归案受审,一审判决尘埃落定,对此判决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该案的诉讼过程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剪影,我们相信,犯罪真相可能被一时掩盖,但不会永远消失,一切都将得到法律的公正评判。
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搏一搏总没坏处,也许能将死刑变成死缓。但对劳荣枝而言,意义不大。
二审改判要么是认定事实错误,要么是适用法律错误。
劳荣枝唯一有可能搏一搏的地方在于胁从犯或从犯的认定。就目前情况看,希望不大。
上诉是权利,肯定要保障,和二审维持原判不矛盾。
程序正义的贯彻虽然有些繁琐,但是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结果的正义。
劳某某伙同法某某抢劫、绑架、故意杀人,三个罪名最高刑都是死刑,而这个团伙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数罪并罚下来,死刑没有任何异议。
看这劳某某求生欲还挺强,就是不知道砍下别人头的时候想过自己这个下场吗。
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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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劳荣枝案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劳荣枝称因受法子英威胁无法摆脱其控制,故意杀人、绑架以及抢劫不是自己的本意。她还称自己逃亡的 20 年来,**除了炒股、辨别方向不对,从来没有做过错事。**劳荣枝本次当庭提出上诉的部分理由是,干这些事情并非她的本意,不符合她曾经作为人民教师的人格。
法律上来说,认定一项罪名虽然是要求主客观统一,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有故意犯罪的意思,但是是否是故意犯罪主观的意图本来就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只能从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来判断行凶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按照法庭庭审的证据,劳荣枝参与了多次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即便 20 年的逃亡生涯可能让她会后悔曾经的行为,但是从始至终她一直都是在各种掩饰身份逃避惩罚,也从未对被害人家属做任何补偿,即便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可能性不大,希望非常渺茫。
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上法官应当主要考虑被告人的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法益侵害性是一种报应刑,是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评价;人身危险性是预防刑,是对嫌疑人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报应刑是第一位的,预防刑是第二位的,量刑应当在报应刑的基础上进行微调。结合劳某枝的案件,她所犯的罪都是重罪,逃亡 20 多年,背负的命案达 7 个,在一审认定的几个罪行中,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触犯这些任意一种罪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都可能被判处死刑,更何况劳某枝同时犯下了这全部的罪行,法益侵害性巨大。此外,劳某枝除了坦白外,也并没有任何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还曾多次否认自己有罪。主观恶性大,没有悔改的表现,人身危险性也很大。综合以上判断,被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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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猫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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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改判的概率不大,更让题主惊叹的是她庭审上的惊人辩解,让小代带你走进劳荣枝打脸时刻,揭开你小白兔面具下恶魔嗜血的本性,劳荣枝你究竟是不是个披着羊皮的大灰狼!
劳荣枝庭审语录:
1、这二十年,我循规蹈矩,除了炒股没有一件事是错的。我不是这样残忍的人。
2、你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
3、我非常同情受害者家属,但我只有 3 万块,如果可以想众筹赔偿。
4、别人不可能看出我是坐台女,我走到哪里别人都说我是知性美。
5、我从不看法制报道,我喜欢文艺的东西。
6、我的人生感悟是:不要离负能量的人太近。
7、我一直想要传播正能量、想要教书育人。
8、法子英被判处死刑,我当时很开心,感觉是为民除害。
9、我鄙视抢劫杀人的行为,我承认我犯罪,这 20 多年我常去教堂。
劳荣枝:从人民教师到背负 7 条人命,庭审上的落泪,她究竟是小白兔还是大灰狼? 为了方便各位的阅读,本文的行文目录为:
一、时间线:劳荣枝的背景介绍:
二、劳荣枝在庭审上为自己的辩解,以及打脸时刻
三、案件中的疑点
四、来自小代同学对劳荣枝心理活动的分析(以劳荣枝视角的第一人称)未证实,仅为猜测
一、时间线:劳荣枝的背景介绍:
1974 年 12 月 14 日,劳荣枝出生,家里排行第五,有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江西九江人
1989 年,她初中毕业,考入九江师范学校,读幼师专业,在家人、同学、老师眼中她是好孩子、好学生,有礼貌,很懂事。
1992 年,18 岁的劳荣枝毕业,分配到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学校上班,教授小学语文每月工资 300 元。在同事的眼中,她容貌姣好,温婉娴静。
1993 年,19 岁的劳荣枝在一次朋友的婚宴上遇到了 29 岁的法子英。这时的法子英有家庭有孩子且坐了长达 8 年牢
1996 年,法子英与人打群架,用鱼叉捅伤他人,他带着时年 22 岁的女友劳荣枝离开江西九江。此前,劳荣枝原是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
1996 年 7 月,劳荣枝和法子英逃至江西南昌。劳荣枝持偷来的 “陈佳” 的身份证进入当地舞厅坐台。
1996 年 7 月 28 日,劳荣枝将熊某义诱骗至她位于南昌的租住处后,法子英将熊某义杀害,后至熊家实施抢劫杀人,熊某义妻子和三岁女儿也遇害。
1996 年 7 月 29 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对该起抢劫、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 8 月 18 日发布通缉令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法子英和劳荣枝进行追逃。
1996 年 8 月后,劳荣枝法子英二人先后辗转温州、黄岩(今台州)、南京、广州、澳门、北京、杭州、合肥等地,每到一处只停留十来天。
1997 年 10 月,劳荣枝法子英二人逃蹿到浙江温州,并对梁某春和刘某清两名女子实施抢劫,致使二人死亡。
1998 年,劳荣枝和法子英逃往江苏常州,诱骗受害人刘某到租住处后,隐藏在门口的法子英将刘某绑架。据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证言,法子英刺破刘某胸口后,劳荣枝用铁丝对其进行捆绑控制人身自由,并要求其给妻子打电话。在法子英外出取钱时,劳荣枝再次以生命威胁刘某,两人抢劫刘某 7 万元后离开。这是二人有供述的案件中唯一留下活口的一起。
1999 年 6 月底,江西九江人法子英与女友劳荣枝窜至合肥市,两人租住合肥市虹桥小学恢复楼 209 室后,即预谋准备工具绑架杀人。
1999 年 7 月 22 日,法子英在白水坝一电焊门市部以 “关狗” 为名订制钢筋笼一只。劳荣枝化名 “沈凌秋” 在合肥某歌舞厅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殷建华。7 月 22 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诱骗殷建华至其租房处。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殷建华,将其手脚捆绑锁进钢筋笼。
1999 年 7 月 23 日,合肥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持枪绑架人质案。绑匪被包围后,持枪负隅顽抗,警匪双方拔枪互射。最终绑匪被击断右腿擒获。绑匪倒地时,手中还紧握着手枪。
1999 年 12 月 28 日,法子英被依法执行枪决
2019 年 11 月 28 日,身负 7 条人命、潜逃 20 年的女逃犯劳荣枝落网。
2021 年 9 月 9 日,劳荣枝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并上诉。
二、劳荣枝在庭审上为自己的辩解:
1、劳荣枝为了证实她的善良,在庭审时说:“相由心生,让我摘下口罩,大家可以看我的面相”
2、劳荣枝:“我 30 多岁时被检查出患有宫颈癌,与死神擦肩而过,康复后我觉得自己获得了第二次生命,曾想做义工,但是没有身份证;所**以我尽量善待我身边的每一个人,你可以说我不优秀,但是不能说我不善良。”**
3、劳荣枝 “我骨子里不屑于做这些绑架、杀人、抢劫的事,我瞧不起那些用不正当手段的人。”
打脸时刻:
1996 年 7 月 28 日的南昌灭门案,劳荣枝在 2019 年 12 月 2 日供述,熊老板到我(劳荣枝)的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刀架在他脖子上,并让我用绳子将熊老板绑起来,我先把熊老板的双腿的脚脖子绑起来,先横着绑几圈,再在两腿中间绑几圈,再重复几次,这样可以确保每条腿都能固定不容易挣脱,手也是这么绑的。
劳荣枝和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金项链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其间,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当天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某的妻子张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其间,法子英残忍地将张某和其 3 岁女儿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了南昌市。她在供述中还四次提到她担心指纹留在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这一行为被法子英制止。
4、劳荣枝 “我未曾参与杀人,我是个很厌恶犯罪的人,犯罪都是受法子英胁迫的。我当时只有 21 岁,逃离不了法子英的魔掌,我的腿全部都被打青了,我潜逃期间,也一直想帮助人,多做 “正能量” 的事,远离负能量,我从来不说谎。”
打脸时刻:
1997 年温州杀人案 编造 “租房” 假话 引诱被害人进门,在劳荣枝的供述中如此说道,“当时跟我一起在 KTV 上班的一个女孩子说,她有房子要转租,法子英听到这个情况后,就决定绑架勒索这个女孩子,让我以租房名义带他一起到这个女孩子的房间去。我(劳荣枝)和法子英进门后,我们就把门关上了,法子英拿刀威胁那名小姐,我们就在这名小姐家里找了皮带、电线、绳子之类的东西,把这名女子绑起来,我记得是我绑的,我先把她的双脚绑起来了,随后又把她的双手手腕绑起来了。在抢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之后,由劳荣枝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提款。
**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 “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劳荣枝在取款后电话通知法子英,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电话后,勒死了两名被害人。
5、法警将案件的现场勘验图片等证据出示给劳荣枝指认时,劳荣枝看到一些照片时会将头扭到一边,小声尖叫表示很吓人。她称,法子英在杀害 “小木匠” 陆中明时,她在另一间屋子里听到陆中明的惨叫,也会被吓得尖叫。
打脸时刻:
劳荣枝所说的卧室离放尸体的冰柜只有 3.1 米,看着法子英把小木匠的头颅生生砍下,四肢肢解了再丢到冰柜里,看到这一切的劳荣枝。听法子英的话,在出租屋里看着狗笼子里的殷某,跟冰柜里的尸体待在一个空间里。这样的劳荣枝,若是真如她在庭审上表现的那样 “吓的尖叫”。
那么看到这一幕的劳荣枝吓的声带应该都要叫出来了吧。周围的邻居竟然能对这样的 “尖叫” 听而不见,也着实怪异了。
6、劳荣枝 “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包括故意杀人罪这项罪名我也不认可。抢劫罪还有绑架罪我承认,我说了在常州、在合肥我的的确确是配合,因为我摆脱不了法子英,我确确实实是受到了胁迫。
我这一辈子没有杀过一只鸡,没有杀过一只鸭,我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我只有感恩,做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
打脸时刻:
1998 年,两人逃窜到江苏常州市,绑架了刘某(案件中的幸存者),在刘某的证人证言中如此说道:
“**_那位坐台小姐拿出几根铁丝,直接把我的双手双脚绑在椅子上,我双脚的脚踝、膝盖用铁丝绑在椅子脚上,胳膊用铁丝绑在椅子靠背上。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
那个女的看到我在挣扎,就站在我身后,拿着刀架在我的后颈脖处,威胁我说不许动,再动就杀掉你。这个女的在单独看管我期间,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_**”
随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并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刘某妻子带来了 70000 元赎金,拿到钱之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现场。
三、案件中的疑点:
1999 年 6 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 “关狗” 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
为了恐吓逼迫殷某让他写字条给妻子,他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当着殷某的面残忍杀害,并当着殷某的面肢解后放到冰柜里。殷某惊恐万分写下让妻子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的妻子当时只有 10 万元,但是法子英要 30 万元,于是殷某的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把这件事跟单位领导说了之后,在领导的建议下报了警。于是,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被枪决。
法子英当年被警方抓获的 5 天后,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两具尸体,而劳荣枝早已经不见踪影。
屋内的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为殷某,而另一名经警方查明为陆某,事发前是一名木匠。
疑点 1:为什么法子英自己独自去取钱,还敢待在被害人的家里让被害人的妻子去筹钱,不怕被害人的妻子报警吗?
**
疑点 2**:为什么法子英走的时候对劳荣枝说如果我中午 12 点没有回来,你就杀了殷某然后赶紧逃?
疑点 3:殷某到底是谁杀死的?是劳荣枝还是法子英?
来自公诉人:
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而,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法子英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是两个人,律师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这更说明法子英对殷某死亡当时是不确切无知的。
来自小代同学的猜测:殷某可能是劳荣枝杀的。(仅为猜测)
四、来自小代同学对劳荣枝心理活动的分析(以劳荣枝视角的第一人称)未证实,仅为猜测
我叫劳荣枝,我出生于 1974 年,我有 2 个哥哥有 2 个姐姐,我在家里排名第 5。我爸是一名石油厂负责安保工作,我妈是家属工,在我们的那个年代,我家的家境算是还行的。小区里的大人们都说我和两个姐姐长的很像妈妈,我是最小的,大家都很疼我,但我常常也没有安全感。
在那个年代,我用的东西都是哥哥姐姐们剩下的。我很乖巧,放了学就在家写作业,也没让父母操过心。
我初中成绩不错,可以去读高中,读大学的,但是二哥跟我说读个中专,专业好,出来包分配、当老师,也算国家干部了,既能帮家里分担,又对女孩子好。我想了想,确实应该帮家里分担分担,于是我就选择了中专。
回想我的 18 岁之前,我好像从来没有忤逆过父母,我从来没有说过一个不字,我一直都是很懂事很乖,我不知道该如何拒绝一件事儿,更不知道如何拒绝一个人。我好像从来没有叛逆过。
读中专的几年,班主任很凶,管的也很严,所以,在读书的时候我也没有找过男朋友。中专毕业后,二哥帮我联系了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小学的工作,我就顺理成章的去教小学语文,一切都波澜不惊,一切都水到渠成,我的人生仿佛一眼就望到了底。原来,长大是这样的啊,原来这就是生活啊。
直到我遇见了他,他的人生跟我的完全不一样,他的烟火气,他身上的哥们义气,他的爽快,他的直接,他就像一罐浓墨重彩的颜料直接浇泼到了我这卷灰白色的画卷中。
那次婚宴见过他之后,他就开始追求我,那样热烈,那样的毫不掩饰,我从未遇见过这样的人。他对我很大方,上千的衣服说买就买,上千的化妆品说买就买,对我家人也非常大方。
我当时的工资才 300 元,他跟我说,赚那么点儿工资有什么意思呢?一辈子就赚这些死工资,一辈子都这样平淡没有色彩的过生活,有什么意思呢? 人嘛,活着就是要搞点事情嘛,大不了就是一个死,生和死就是那么一瞬间,死又有什么值得害怕的嘛?
搞些钱,咱们赚一票大的,然后咱们就隐姓埋名的找一个安逸的城市,一起好好生活,你说好不好?
他跟我说,你看你现在一个月 300 元,一年才赚 3600 元,跟我走,我带你过好日子,我疼你。
我从没遇到过这样的人,他对我是真的很好,对于别人而言,他恶贯满盈,还蹲过 8 年大牢。对于别人而言,他动不动就打打杀杀,动手动刀子,但是,他对我是真的很好,很体贴很温柔。我也很喜欢跟他在一起的感觉,他对我总是很大方,我想要买什么,他都是眼睛都不眨一下就买给我。
我决定了,我要跟他走。
我们跑到了外地,我俩都很会花钱,从来没有记过账,但是一个月随便花一花也上万了,我们的积蓄很快就被我们花完了。赚钱成了我们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从哪里搞钱呢?抢劫一次能有多少钱呢?谁出门会带这么多钱呢?法子英和我商议不如绑架,让我坐台去钓一个有钱的人,绑架他,有钱人都很有钱的,让他的家人把钱送过来,这样,一单子我们就可以实现梦想,不用努力不用奋斗不用怎么工作,就能过有钱的挥霍生活了。
法子英很心疼我说怕我被男人揩油,我上班时他常常偷偷在外面盯着,虽说我是坐台小姐,但是我从不陪客人过夜,我只是陪客人吃东西,陪客人聊天,陪客人跳舞。我去坐台的目的就是钓一个有钱人,绑架然后搞到钱。
1996 年是第一次跟法子英一起绑架杀人,其实法子英杀人的时候,他是不让我在旁边的,他怕我做噩梦,我只负责翻财物,翻钱。他拿着两袋子死人的尸体,说实话我是恐惧的,我也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我只知道我回不了头了,我想要人上人的生活,我想要衣食无忧的生活,我想要被人高看一眼,我想要高品质的生活。
这些都让我战胜了对死人的恐惧和对被害者的内疚,渐渐的,我竟然觉得这些人该死,要不是他们贪婪,想要我,也不会被绑架。
1996 年,法子英杀了 3 个人,我知道,是一家三口,愿他们下辈子不要再遇到我们,也不要恨我,我也不想的,我只要钱,我只想要好的生活,我错了吗?
1998 年,我们又杀了两个人,但是没拿到多少钱,那个女的,平常穿戴这么好,没想到是个穷鬼,真是浪费了感情,还处理两具尸体晦气。
1999 年,这次一定要干一票大的,我跟法子英说,这次我们一定要干一票大的,就做最后一单,然后赚够钱就再也不干了,找个偏僻的地方定居下来,我们每天也不用工作,画画,遛狗,再看看风景读读书什么的,也很惬意。我们这一次一定要干一票大的。
为了后续绑架和处理尸体,我们买了一个冰柜和一个大的笼子,这样就会方便我们处理尸体,也给了我们逃跑的时间,备用的身份证早就准备好了,这次一定万无一失。
我这次蹲点蹲了好久,这个人,每次都散软中华出手也很阔绰,听同事说他很有钱是个大老板。这次妥了,最后一次,最后一单,这一单过后,我们就有幸福生活了,这一单过后,我们就再也不干这勾当了。
我跟法子英说,30 万,拿了 30 万之后,我们就远走他乡。
法子英说好,就去取钱了。其实,对于这样的生活,我早就腻了,法子英还傻乎乎的不知道我的计划。他出去怎么可能还能回的来,法子英是我的拖油瓶,只会打打杀杀也不会有正规途径赚钱。
我早就对他厌烦了,等法子英走后,为了一绝后患,一不做二不休,我要开始新的生活了,任谁都不能挡住我的路。
哈哈哈哈,终于,我自由了。我要开始新的生活了。我劳荣枝的幸福生活才将将要开启。
人生嘛,为自己而活才快活。这 20 年,我遇到了很多人,也谈了很多恋爱,有时候,我都忘了法子英这个人了,不知道是不是带面具带的太久,我都快要忘记了,白兔面具下,我大灰狼的内心。
咬人的未必是狼,兔子也咬人的。温柔?不过是天性,杀戮也是!
死刑不该判,此案疑点极大。
公诉机关证据链严重缺失,存在大量自由心证。
一、劳荣枝是杀害熊启义一家的主谋
公诉人表示,劳荣枝 2019 年 12 月 2 日供述称被害人熊某到其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刀架在他脖子上,并让其用绳子将熊某绑起来。劳荣枝供述自己先把熊某的双腿的脚脖子绑起来,先横着绑几圈,再在两腿中间绑几圈,再重复几次,这样可以确保每条腿都能固定不容易挣脱,手也是这么绑的。
起诉书显示,劳荣枝和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金项链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其间,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当天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某的妻子张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其间,法子英残忍地将张某和其 3 岁女儿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了南昌市。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该起案件中不仅是主谋,而且主观恶意性极强,她在供述中声称担心指纹留在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这一行为被法子英制止。
1. 劳荣枝协助法子英绑熊某的腿和劳荣枝主观意愿及其恶劣之间存在证据链缺失。因为公诉人的证据无法排出或证伪劳荣枝 “受法子英胁迫” 的证词。且劳枝荣协助法子英绑熊某腿来自于劳荣枝当事人供词,供词作为证据显然是自由心证。
2. 同理,劳荣枝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这一行为被法子英制止。同样来自于当事人供词。
3. 劳荣枝在当时情形下说那样的话,只能说明一个二十几岁的女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法子英这种悍匪的胁迫下,法子英绝对处于主导地位,劳枝荣的意见不可能和法子英相悖。
4. 根据 1999 年合肥中院的事实陈述,1996 年 7 月 29 日下午,法子英和熊某发生争吵,法子英要劳荣枝离开,劳荣枝走后法子英将熊某杀害。此次事件是整个事件的转折点,之后劳荣枝成为通缉犯,不可能再寻求报案。
二、劳荣枝从容取钱,给法子英打电话,直接导致刘素清、梁晓春的死亡。
公诉方认为,对受害人梁某实施捆绑,这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随后两人又逼迫梁某打电话叫来了另外一名被害人刘某。
公诉人认为,法子英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再叫一个有钱人来,劳荣枝在场未提出反对,还编造租房假话骗刘某进入案发现场,捆绑刘某,并事后取款。其地位与法子英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
根据劳荣枝二人的供述,在抢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之后,由劳荣枝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提款。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 “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诉方认为,作案后这些冷静的操作,再次证明劳荣枝所辩称地受到胁迫不能成立。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取款后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到手。这个是给法子英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信号,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后了。
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电话后,勒死了两名被害人,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打电话的这一行为,是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简单介绍一下,劳荣枝和法子英在温州骗梁晓春和刘素清到招待所,绑架后冒顶刘素清在银行取款 25750 元,随后劳给法子英打电话说钱已取到,法子英遂将梁、刘二人杀害。
本次作案公诉人主要有三个观点,其一是劳荣枝骗同事、劳荣枝取钱属于法子英共谋;其二是劳荣枝给法子英打电话导致梁、刘的死亡;其三是劳荣枝取钱期间有机会摆脱报警,没有所以是共谋。
1. 劳荣枝骗取同事和外出取钱,与劳荣枝是梁、刘二人死亡案的主谋,这二者之间缺乏关键证据链。公诉人无法出示劳荣枝策划本次事件并主导梁、刘死亡的关键证据。法子英是杀人如麻的悍匪,本次事件如果是劳荣枝主谋,必须有关键证词指向劳荣枝,比如法子英的供词。但法子英的供词并没有说劳枝荣是本案主谋,反而供说是自己 “指示” 劳枝荣这么做。可惜法子英 20 年前就死了,死无对证,这条证据链无法接上了。
2. 根据劳荣枝和法子英的供词,劳荣枝的电话里说的是 “钱已经取到了”。劳荣枝并没有说:“钱已经取到了,你把梁晓春和刘素清杀了吧!” 法子英的供词里这一段很模糊,属于证据链缺失。但是劳荣枝和法子英是从属关系,劳枝荣能够主导法子英的杀人行为?公诉机关也没有给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一点。
3. 劳荣枝没有逃走和劳枝荣是主谋之间的证据链缺失。公诉人对于劳荣枝的心里状态属于自由心证。劳荣枝一审时说,梁、刘被捆绑、威逼时,“当时我的尖叫声比两个小妹妹还要大”。一审没有采取任何有利于劳荣枝辩解自己惧怕、惶恐、受威胁的供词,认为劳枝荣 “有机会” 逃走。然而这个时候法子英已经杀了熊某,劳荣枝“有案底在身”;且当时手机不发达,劳荣枝在温州能跑到哪里去摆脱法子英的监控?劳荣枝能找谁求助,以摆脱法子英?劳荣枝有没有收到法子英的极端威胁?劳荣枝是否具有果敢的人格可以逃跑?依然是公诉人大量的自由心证。
三、劳荣枝杀害殷建华
1999 年 6 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 “关狗” 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
在逼迫之下,殷某给妻子写了尽快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合肥案中的庭审焦点为被害人殷某是否为劳荣枝所杀?公诉方出示了几点关键证据认为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所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
公诉方还指出,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这是公诉人认为劳荣枝唯一一次有亲手杀掉受害人的重大嫌疑,就是劳荣枝在法子英不在场的情况下杀害了殷健华。公诉人认为有直接证据,这个很关键,我们有必要完整复原下案件经过。
7 月 22 日上午,劳荣枝给殷建华打电话约他到出租屋。殷建华进屋后被法子英持刀逼迫,法子英捆住他的手脚之后把他锁在笼子里。关进笼子前,殷建华被剥掉衣服。他的脖子上缠上了铁丝,手脚被捆在笼子的铁杆上。法子英告诉殷建华自己是绑匪,要殷建华拿钱出来。殷建华回答说,自己只有几千元人民币,需要打电话找朋友借。法子英说,如果打电话借钱,对方可能会报案,这样法子英和殷建华都活不了。殷建华不说话。法子英随后说,看来殷建华并不害怕,一会做给他看,他就相信法子英是绑匪了。
法子英去出租屋附近的六安路,以做木工活为由,请时年 33 岁的木匠陆中明上门。进屋后,法子英用刀逼迫陆中明,随后将他捆绑。法子英用刀捅刺陆中明的背部等处,将他杀死。他割下了陆中明的头颅,拿给殷建华看。之后,陆中明的尸体被装入冰柜。劳荣枝帮助法子英把冰柜推进厨房。目睹法子英杀人后,殷建华同意拿 30 万元人民币赎自己。晚 8 时许,殷建华按要求写了两张便条。劳荣枝在其中一张便条上写上了 “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的”。晚 9 时许,殷建华按照法子英的要求给妻子刘某打电话,要她带钱到长江饭店见法子英,拿钱赎命。法子英叮嘱劳荣枝,如果他当晚 11 时没有回来,她就把殷建华杀死。然而,法子英在长江饭店等了三四十分钟,并没有见到殷建华的妻子。法子英返回出租屋。殷建华再次给妻子打电话。妻子称,她去了长江饭店,但是没有见到人。法子英吩咐殷建华安排妻子次日早 9 时见面,要她准备一万元人民币。
7 月 23 日早 8 时 30 分许,殷建华按法子英的要求再给妻子写了一张便条,要她拿钱。法子英还让他把住址写在另一张便条上。法子英当日 10 时左右用老虎钳拧紧殷建华脖子上的铁丝,把他勒死。
这是 1999 年合肥中院给出的事实陈述,二十年后居然被公诉人推翻,劳荣枝一审时公诉人认为殷建华可能死于劳荣枝之手。
检方出示了她之前的供述:法子英出门见殷建华妻子之前,嘱咐劳荣枝说 “如果他不老实就拧动脖子后面的老虎钳把他杀了”。公诉人分析称,这说明法子英离开出租房前殷建华还活着,他很可能死在劳荣枝手里;用钳子将被害人勒死不符合法子英此前的作案方式,更可能是女性作案。劳荣枝一审时称,不记得自己买过冰柜,也不知道法子英杀死了陆中明,陆中明被杀时她与殷建华在卧室。公诉人出示证言证实劳荣枝买了冰柜。此外,现场勘察发现,陆中明被杀时所在的厨房距离卧室仅 3.1 米。
一、始终没有给出劳荣枝未受胁迫,和法子英共谋杀人的关键证据。
如果说劳荣枝共谋杀人的检方证据有瑕疵还算情有可原,劳荣枝未受胁迫的证据检方在庭审中就根本没有拿出来。检方采用自由心证,认为劳荣枝 “有机会报警”、“逃跑”。检方缺失的证据链是:
1. 劳荣枝有逃跑的主观意愿和能动性但未逃跑。
比如劳荣枝的亲友向劳荣枝提供了有效帮助但劳荣枝拒不接受。
劳荣枝作为一个二十多岁的女人,她的法律意识、能动性、担当是否能支撑劳枝荣在法子英的监视下报警或逃跑。
法子英杀死三岁小孩、在殷建华面前斩首无辜木匠、和警察悍然枪战十多分钟。在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悍匪的监控下,劳荣枝真的能逃跑、真的敢逃跑、真的能报警、真的敢报警吗?
2. 劳荣枝是主谋或主导地位。
比如,证言或供词中,劳荣枝命令法子英杀人;或者有效证据链证明劳枝荣杀了殷建华。
检方说劳荣枝是女的不方便动手。但也不至于一个三岁小孩也杀不了吧?
3. 劳荣枝是否有机会报警。
1996 年 7 月 29 日法子英与熊启义发生争执,并将之杀害。随后,劳荣枝、法子英成为通缉犯。之后的几起案件中,劳荣枝都有案底在身,报警等于自首,在这之后劳荣枝不可能通过报警的途径摆脱法子英。
劳荣枝没有报警不能说明劳荣枝未受到法子英的胁迫。
二、大量运用劳荣枝的供词作为证据,让劳荣枝自证其罪。
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缺失,劳的口供被作为证据采纳。公诉机关让劳荣枝自证其罪。劳荣枝当庭翻供,法庭应该给予公安机关是否逼供的解释,很遗憾没有,随后就是大量的口供定罪、自由心证、程序错误。
三、在劳荣枝聘请律师及合议庭等问题上的程序错误
劳荣枝家属不愿请律师吗?恰恰相反,是他们先请的律师,公安机关不让介入,强制安排法援律师,而且不让家属委托的律师见劳荣枝征求其本人意愿。所以才会有劳荣枝二姐质疑法援律师为什么不告知劳荣枝真相,为什么在会见时不表明自己是法援律师。这就彻底揭穿了南昌公安当初说的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的律师而申请法援律师的说法,更表明了他们事先安排剧本剥夺辩护权的事实。
劳荣枝的家属已经公开指出了本案的两大程序问题。
1. 在司法机关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即自行委托了律师,并多次要求自行委托的律师为劳荣枝辩护,但不被允许,这实际上已侵害了被告人劳荣枝及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这属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严重侵害。法律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8.5.1.1,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了辩护人的,就应当立即终止法律援助。
2.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而不是三人合议庭。
法律援助律师能为辩方做什么呢?开庭全程 “无异议”、“无异议”?如果辩方终止法援诉求被拒绝,可以合理地怀疑是检方干预司法,想尽快将本案办成铁案。
四、劳荣枝辩解二十多年没有犯罪、未予采纳。
劳荣枝所有的犯案记录都和法子英有关,1996 年之前没有任何犯案记录,1999 年之后也没有。法庭不予采纳,却采纳了大量的瑕疵证据,出了一个漏洞百出的一审判决,给她判了死刑。
最高法的精神对于死刑是:少判、慎判、轻判。但这个案件显然舆论干预司法,知乎上都出现了大量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的“群众法庭”,导致本案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建议发回重审。
没啥好说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按照惯例一命换一命,显然不够还。改判的可能为 0。
可不能改判。
这就是死刑的正确性、合理性的完美体现。
赶紧的上路把,别浪费时间了,法子英等着你呢
此刻才发现老祖宗千刀万剐之刑罚是有存在必要的!
只要不服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这是劳荣枝的合法权利。但是从这个案子本身来看,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办案机关在办案程序和证据关方面应该是没问题的;另外,从劳荣枝触犯的这些罪行和情节来看,劳荣枝 “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余元”,这些罪行的最高刑都是死刑,合并执行死刑并无不妥。
综合来看,尽管上诉是劳荣枝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此严重的罪行,劳荣枝案改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其上诉的目的可能也只是为了拖延判决生效的时间。如此多的家庭都毁在了他们手里,每一次犯罪都在毁灭一个家庭,仅有的坦白也无法弥补滔天的罪行。
最新情况,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
劳荣枝庭审中哭泣,并在最后用哭腔表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劳荣枝表示上诉,其实现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没有自首情节,也未认定为从犯,也没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宏观来看,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也不足以抵销法理上与情理上的不可罚性。所以二审改判不太可能。
根据南昌市检察院指控,在 1996 年至 1999 年期间,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谋划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 4 起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其中劳荣枝参与杀害 5 人,并抢劫大量钱财。期间,二人共谋且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 “坐台”)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 等化名潜逃。
因为劳荣枝与法子英曾在合肥待过很长时间,在合肥犯下了几次绑架和杀人的罪行,而且法子英也是在合肥中院审判,所以当时案发的时候,我们所同事对这个案件也非常关注,做过相关的研讨。当时我们一致认为,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是问题不大的,想要保她一条命,辩护思路真的不多。
首先就是像劳荣枝自己的辩解那样,在绑架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中为劳荣枝做从犯或者胁从犯的辩护。
但思路归思路,我们也论证过成功的可能性,劳荣枝虽然刚开始可能会有受到法子英威胁的可能,但是在近四年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劳荣枝有无数次机会逃离法子英的掌控,哪怕说她担心无法逃离法子英的掌控,也完全可以报警。但她以实际行为表明,她在明知法子英犯下重罪的情况下,仍始终和其相伴,并多次共同实施犯罪。
且在共同犯罪中,其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小于法子英,数次犯罪的受害人比如熊某、刘某、殷某,都是劳荣枝诱骗到其住处的,然后由法子英实施绑架杀人的行为。刘某绑架案中,劳荣枝还亲自动手用铁丝捆绑刘某。在多次绑架及杀人案件中,她都是主动帮助法子英物色、引诱犯罪对象,虽然作用小于法子英,但这种程度的作用差异也是由于男女生理差异决定必须是法子英亲自动手,单就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说,他们俩之间完全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最终南昌中院也是认定劳荣枝属于主犯。
其次劳荣枝没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如果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也有保命的可能性。但一是共同致七人死亡,劳荣枝参与杀害五人,谅解是酌定从轻情节,即使取得谅解,保命的可能性也非常小。二来劳荣枝根本不可能拿出钱来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所以这个思路也是完全行不通的。
劳的表演力不错,她没有身份证能潜伏多年,日子过的还不窘迫,能力可见一斑。
七条人命,不是口罩摘下来什么一副善良面相能解决的。她所谓的 “善良” 应该是指比较耐看。
要改判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安那里的结论有大问题,否则没戏。不是街头卖艺看你卖相不错就赏个钱。没有切肤之痛的吃瓜群众是不少,但是不傻。
再说了,欧巴桑真的自信自己面容如何吗?这世界还缺美女吗?
潜逃这么多年,她也值了。
当初可能就是一念之差,踏上贼船,最终无法抽身。
上诉,也就是拖一下时间而已。
我只需要知道,这样的人也怕死就够了。
果然渣滓没有任何值得尊重的部分。
劳荣枝一审获死刑,当庭上诉,辩称是受法子英胁迫,未参与杀人,堕胎当天还遭强行发生关系
劳荣枝一审获死刑,当庭上诉
9 月 9 日上午,劳荣枝案于江西南昌中级法院再次开庭。
南昌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南昌中院。图 / 九派新闻
开庭之前,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说,妹妹被捕之后,他多次申请会见都被拒绝,他希望为妹妹聘请代理律师,但劳荣枝表示不希望麻烦家人,决定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劳声桥说,他目前还没有和法援律师见面,他们也不愿意透露案件细节。
这次开庭,他也申请了参加旁听,他希望妹妹能够被轻判,“作为亲属,是希望能够从轻判决”。
被害人之一 “小木匠” 陆中明的妻子朱大红及其代理律师刘静洁也到了现场。
由于劳荣枝只承认自己有 3 万元存款,她们对于民事赔偿所抱希望不大,期待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刘静洁说,除了刑事判决外,法院还对劳荣枝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劳荣枝赔偿朱大红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4.8 万余元。朱大红对判决表示认可,不上诉。
去年 12 月 21 日,劳荣枝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其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三项罪名,涉嫌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四地参与杀害五人。
庭审现场,劳荣枝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绑架,否认对其故意杀人的指控。
她称自己是受法子英的胁迫,将被害人诱骗至案发现场,目的是绑架和抢劫,她并未参与杀人。
【1】听话妹妹
在 1993 年的一场婚宴上,19 岁的劳荣枝认识了大她 10 岁的法子英。
这时的劳荣枝是石油系统小学的语文老师,年轻貌美,未谈过恋爱。而 29 岁的法子英已经结婚,还曾因抢劫罪被判刑 8 年。
婚宴结束,与劳荣枝同行的姐姐提前离开,法子英提出送她回家。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说,妹妹当时挺有戒心,只让法子英把她送到路口。
根据媒体报道,是一位八旬的邻居无意间向法子英透露了劳家的位置,她还记得法子英其貌不扬,岁数有点大。
劳声桥说,妹妹从小成绩很好,就读师范学校,身边的同学多是女生。她的性格软弱、胆小,“小时候很听话的,没什么主见”。
而这个听话的妹妹在 22 岁时向学校申请了停薪留职,说要出去做生意,家人阻止也没用,最终跟着法子英离开了老家。
庭审时,劳荣枝说,法子英告诉她外地赚钱容易,于是申请停薪留职一年,她并不想辞职,随时准备回去上班。
离开家乡后,二人花光了积蓄,法子英不愿意她靠学历找正当工作,要求她去坐台,赚钱养活二人。
1996 年,劳荣枝在南昌一家夜总会坐台期间,认识了 35 岁的熊启义。
7 月 28 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启义诱骗至出租屋内,法子英将其捆绑,并威胁他说出家庭住址后,用铁丝和绳子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随后,法子英将熊启义分尸,并将尸块带到他的家中,胁迫他的妻子交出财物后,于 29 日凌晨,将熊启义的妻子和 3 岁的女儿勒死。
熊启义的弟弟熊启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哥哥生前做空调生意,嫂子在邮电局工作,一家人收入不错,是家里的主梁。7 月 29 日,父亲联系不上儿子一家三口,到他们家后才发现他们已遇害,家里的东西都被翻过了。
案发时,熊启义的父母都 60 多岁,儿子一家去世后不久,父母就生病了,一两年后去世。
在去年的庭审现场,劳荣枝否认杀害熊启义一家是预谋犯罪,称南昌就是家门口,她不会愿意在这里作案。她还表示,自己并没有目睹法子英的杀人过程,直到 2000 年,法子英已经被抓获,她才通过新闻得知了前几位被害人身亡。
南昌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认为法子英与劳荣枝有重大嫌疑,二人开始了逃亡。劳荣枝曾经给家里打过一个电话,她的母亲接了电话,跟她说 “你出事了晓得不”,劳荣枝一听便挂断了电话,从此再无音讯。
【2】亡命鸳鸯
1997 年,劳荣枝和法子英逃窜至浙江温州。根据法子英的死刑判决书,他在和 22 岁的被害人梁某某商谈住房转租的过程中,发现梁某某有钱,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10 月 10 日,他和劳荣枝带着一把尖刀来到梁某某的住处,将她捆绑起来后威胁她交出钱财,又逼迫她再喊一个有钱人来。无奈之下,梁某某只好喊来 29 岁的刘某某。法子英对二人实施抢劫后,将她们用电线勒颈致死。
庭审期间,劳荣枝称自己没有参与杀害这两位女性被害人,在她离开现场时,二人还未被杀害。
她说自己当时非常害怕,“我的尖叫声比梁某某的还大”,离开前,她还求法子英不要伤害她们。
检方向她展示案发现场的照片时,劳荣枝将头转向了另一侧,闭上了眼睛说道 “不要给我看”,“现场很残忍”。
在去年庭审时,检方披露了一起发生于常州的案件,遭抢劫的两人也是目前所知仅有的幸存者。法子英被捕后曾提过这起案件,但当时未查实,受害人也未报案。劳荣枝被捕后,主动供述了这起案件。
两位幸存者的口供指出,劳荣枝配合法子英完成了绑架行为。她将坐台时认识的客人刘华(化名)骗到出租屋,法子英持刀威胁,将他控制住。刘华说,二人配合默契,绑架过程中交谈不多。
刘华被迫给妻子打电话,要求她送钱过来,劳荣枝去取钱时,法子英曾嘱咐她,如果她两个小时之内没有回来,会杀掉这个男人并逃跑。
刘华的妻子被劳荣枝带回出租屋后,也被控制住了,她说,看到法子英试图加害丈夫,便拼命祈求,最终二人被放走。
劳荣枝在庭审期间说,到了常州之后,她原本希望不要继续作案,能在这座城市长久生活下去。但法子英强迫她每天报备自己的行程和认识的客人。
案发之后,二人分开逃亡。劳荣枝说,他们通常会约定在某个城市的第一人民医院见面。在没有通讯工具的情况下,第一人民医院是每个城市都会有的地标建筑,且人员相对复杂,对他们来说更为安全。
他们不会重回作案的城市,不敢去深圳、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那里不适合过隐姓埋名的逃亡生活。他们把重庆作为 “安全屋”“大本营”,从不在那里作案,“这样才能在重庆好好过下去”。
劳荣枝说,逃亡过程中不仅有被追捕的恐惧,还有来自法子英的压迫。她说自己曾多次提出不要继续作案,希望和法子英分手,都被他以家人的安全作为威胁。她称自己经常遭受法子英的殴打,数次堕胎,甚至在堕胎当天,还曾遭法子英强行发生关系。
【3】“雪莉”
1999 年,法子英和劳荣枝在安徽合肥实施了最后一次作案。劳荣枝化名 “沈凌秋” 在合肥 “三九天都” 歌舞厅坐台,物色绑架对象。
他们选择了 35 岁的殷建华。7 月 22 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将他喊来出租屋中,法子英将其控制住后,威胁他交出财物。
为了恐吓殷建华,法子英还将一名街边木匠陆中明骗来家中,当着殷建华的面,将他杀害,并割下他的头,后将他的尸体放入冰柜中。
在法子英的胁迫下,殷建华给妻子写下字条,让她筹钱。劳荣枝还在字条上补充了一句话:“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那个人死得还快”。
7 月 23 日,法子英来到殷建华家中向他的妻子刘某要钱,刘某以筹钱为借口让法子英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法子英被当场抓获,劳荣枝则从此逃亡,直到 2019 年在厦门被抓捕归案。
此案中,劳荣枝是否参与实施杀人存在较大争议。市场销售证明,22 日有一名女子到旧货市场买了冰柜,由三轮车夫送货上门。但在庭审时,劳荣枝说自己不记得买过冰柜,也不记得购买冰柜的用途。
关于劳荣枝是否杀害殷建华,检方提出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 7 月 24 日,而法子英在 23 日已被当场抓获。
法子英曾供述称,前往殷建华家取钱之前,曾将他的脖子用铁丝固定住,他嘱咐劳荣枝,若他没有及时返回,就拧紧老虎钳,杀死殷建华后逃跑。得知劳荣枝成功逃走后,法子英改口称是自己在出门前杀害了殷建华。
庭审时,劳荣枝否认杀害了殷建华,称自己在 7 月 22 日晚上就离开了,并给法子英留下字条:“亲爱的,我先走了,我会在家里等你,我爱你”。她说,这样是为了稳定法子英的情绪,避免他伤害自己的家人。
离开合肥后,劳荣枝一路去了武汉、河南。由于害怕被抓到,她只能坐招手即停的大巴,在车上睡觉。她说,在逃亡期间,她尝试了很多工作,“不需要身份证的我都愿意做”。
在厦门被捕之前,劳荣枝化名 “雪莉”,替男友在商场打理手表专柜。她在庭审时说,她总会在夜里两三点还睡不着,36 岁时患上宫颈癌,把每天当最后一天过。
庭审现场,她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了道歉。木匠陆中明的妻子朱大红提出了民事赔偿的诉求,但劳荣枝说自己只有 3 万元的存款,她说自己可以向曾经的同事发起众筹,以弥补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劳荣枝多次表示对成为 “雪莉” 后的生活的珍惜,她炒股,学习绘画和钢琴,养着两条狗。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木匠陆中明的妻子朱大红和她相仿,丈夫去世时,三个孩子尚未成年,最小的只有 3 岁,朱大红没有改嫁,独自一人打零工,将孩子们抚养成人。
劳荣枝身着的白色 T 恤衫上,写着一句英文 “This fall,you harvest what?
眼尖的网友注意到,今天的庭审现场,劳荣枝身着的白色 T 恤衫上,写着一句英文 “This fall,you harvest what?(译文:这个秋天,你收获了什么?)”。
而今天的一审宣判,恰恰回答了这个问题,这个秋天,她收获了 “死刑”!
时间线
1996 年,法子英与人打群架,用鱼叉捅伤他人,他带着时年 22 岁的女友劳荣枝离开江西九江。此前,劳荣枝原是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
1996 年 7 月,劳荣枝和法子英逃至江西南昌。劳荣枝持偷来的 “陈佳” 的身份证进入当地舞厅坐台。
1996 年 7 月 28 日,劳荣枝将熊某义诱骗至她位于南昌的租住处后,法子英将熊某义杀害,后至熊家实施抢劫杀人,熊某义妻子和三岁女儿也遇害。
1996 年 7 月 29 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对该起抢劫、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 8 月 18 日发布通缉令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法子英和劳荣枝进行追逃。
1996 年 8 月后,劳荣枝法子英二人先后辗转温州、黄岩(今台州)、南京、广州、澳门、北京、杭州、合肥等地,每到一处只停留十来天。
1997 年 10 月,劳荣枝法子英二人逃蹿到浙江温州,并对梁某春和刘某清两名女子实施抢劫,致使二人死亡。
1998 年,劳荣枝和法子英逃往江苏常州,诱骗受害人刘某到租住处后,隐藏在门口的法子英将刘某绑架。据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证言,法子英刺破刘某胸口后,劳荣枝用铁丝对其进行捆绑控制人身自由,并要求其给妻子打电话。在法子英外出取钱时,劳荣枝再次以生命威胁刘某,两人抢劫刘某 7 万元后离开。这是二人有供述的案件中唯一留下活口的一起。
1999 年 6 月 21 日,法子英和劳荣枝逃至安徽合肥,劳荣枝化名 “沈凌秋” 前往当地三九天都歌舞厅坐台,结识看似出手阔绰的安徽籍男子殷某华。
1999 年 7 月 22 日,殷建华受劳荣枝邀请前往其出租屋,进入后,被躲在屋内的法子英绑架,并关进了事先准备好的铁笼中。为威胁殷某华,法子英以修窗户为由将 “小木匠” 陆某明骗至出租屋内,当着殷某华的面将其杀害并藏尸劳荣枝事先购买的冰柜中。
1999 年 7 月 23 日,法子英和殷某华妻子刘敏(化名)约定交赎金的时间,刘敏以筹钱为借口让法子英在家中等待,并利用这一时机委托同事向警方报案。接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西市分局(现蜀山分局)刑警大队、合肥市公安局 110 直属大队、防暴三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 409 室包围,法子英被当场抓获,劳荣枝出逃。
1999 年 11 月 18 日,法子英涉嫌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一审开庭时,法子英曾 7 次为劳荣枝开脱。
1999 年 11 月 18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法子英死刑。
1999 年 12 月 28 日,法子英被公开处决。
1999 年至 2019 年,劳荣枝化名 “雪莉” 过着隐匿的逃亡生活。据厦门警方披露的信息,她靠在酒吧、KTV 等场所以打零工、短工为生。依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劳荣枝在厦门的生活轨迹最早可以追溯到 2016 年。
2019 年 11 月 28 日,逃亡整整 20 年后,劳荣枝在福建厦门湖里区东百蔡塘广场手表专柜被厦门警方抓获。
2019 年 12 月 5 日,南昌市公安局派员押解劳荣枝返回南昌。
2019 年 12 月 12 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对该案提前介入侦查。
2019 年 12 月 15 日,南昌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提请审查逮捕。
2019 年 12 月 17 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
2020 年 8 月 31 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 年 9 月 1 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劳荣枝案。
2020 年 12 月 21 日、22 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庭时,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劳荣枝当即表示不认可,称合谋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参与作案是遭到法子英的胁迫。检方则认为,劳荣枝为系列犯罪主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主观恶性极深。
2021 年 9 月 9 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劳荣枝被判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决定执行死刑。
二审改变不了劳荣芝死刑实刑的结果。
一审法官判的是 “劳荣芝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犯绑架罪,死刑;犯抢劫罪,死刑”。三个死刑加一起最终判死刑实刑,劳荣芝想推翻三个死刑判决几乎不可能。
看看三个罪名:
故意杀人罪。现在替她呼吁的人争议点在劳荣芝是否亲手杀人,是共犯还是胁迫犯。这个问题看链接 看一下检察官当初怎么调查定罪的
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里: ……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就温州那个案件里劳荣芝就逃不掉这项罪名。
抢劫罪。劳荣芝在抢劫罪里符合法律定义的加重处罚。“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南昌案常州案里劳荣芝也脱不了抢劫罪,而且符合以上三条加重处罚情形,每一条都可以判她死刑。
二审改变不了最终死刑实刑的判决
聊几点八卦:
1. 劳荣芝初中学习很好,中考成绩也很好,可以轻松进重点高中,预期考上大学也不是什么难事。那个年代大学生相当于现在 211 硕士,美好生活可期。但是,他家里 (哥哥) 希望劳荣芝早点工作,报了个中专。
2. 劳荣芝毕业后分配在石油系统小学做老师,由于长相娇好,又会文艺,所以不少人给她介绍对象,不乏干部子弟,美好生活可期。但是,一次跳舞聚会上认识了法子英,法子英开着摩托车 (相当于现在有辆宝马) 送她回家,用金钱对劳荣芝展开追求。于是劳荣芝选择“坐在宝马车里哭”,辞去了微薄薪水的老师工作,和法子英一起过上了纸醉金迷的生活。
3. 劳荣芝逃亡期间她家人从不找寻她。劳荣芝被捕后,有律师想蹭热度,要免费给劳荣芝辩护,所以她家称给劳荣芝请了律师。她家人 (哥哥) 对劳荣芝的爱其实都在嘴巴上。真金白银是没有的。对受害人家属补偿来换取谅解书这事都是劳荣芝自己想出来个“众筹”。
劳荣芝拒绝了家里 “聘请” 的律师,选择了法律协助。因为劳荣芝知道这种吃人血馒头炒作自己的律师只会激怒公检法,把这案子办成铁案。劳很聪明,把责任都推给法子英,但罪孽太深,谎言终究掩盖不了事实。
4. 法子英姓法,却目中无法;劳荣芝姓劳,却总想不劳而获。真讽刺!
<暂时写到这,有想起什么再补充>
虽然杀人不眨眼,但她自己不想死。那些赞同废除死刑的 “人”,快出来看看。劳荣枝居然想选择更残酷的 “无期徒刑”,也不愿意选择 “死刑”。
她就是这个恐怖故事里的女主凶,甚至都有可能法子英的犯罪行为是她激发升级的。
如果她都是好人,那感觉我们都可以成圣了!
只可惜正义不能执行七次!
就这样,相信法庭应该会有靠谱的判断。
所有那些莫名其妙想给她洗的,
应该跟她一起去,
告诉你们:有幸存的刘某被害人在,铁证如山!
她还有脸上诉?
她这性质比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日语系骗婚的那个案例恶劣多了好不好!
赶紧斩首!
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这个判决结果可以说是众望所归,没有异议,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退一万步,即便一开始她的确有被法子英胁迫,但这也并不是她后续多次主动参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而且也只是她的一面之词,没有事实证据,不可能作为减刑或改判的考量依据。
此前的相关报道(来自澎湃网)——
庭审回顾:检方认为劳荣枝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劳辩称被胁迫
劳荣枝 1974 年生,原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1996 年至 1999 年期间,劳荣枝跟随其当时的男友法子英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 4 起绑架、抢劫、杀人案件。1999 年,法子英在合肥被抓获,并于 1999 年 11 月 18 日被合肥中院判处死刑。逃亡近 20 年后,劳荣枝于 2019 年 12 月在福建厦门落网。
2020 年 12 月 21 日,南昌中院开庭审理劳荣枝案,劳荣枝被控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罪。
南昌市检察院指控,在 1996 年至 1999 年期间,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谋划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 4 起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其中劳荣枝参与杀害 5 人,并抢劫大量钱财。期间,二人共谋且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 “坐台”)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 等化名潜逃。
澎湃新闻在此次庭审现场注意到,在首日长达 7 个小时的庭审中,劳荣枝不下数十次重复辩解,称合谋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参与作案是遭到法子英的胁迫。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质证,庭审披露了当年劳荣枝参与作案的细节:在南昌案中,她曾建议法子英剪断被害人熊某义邻居的电话线并协助捆绑被害人;她曾在侦查阶段供述,在常州案中,她单独看管受害人刘某时曾用老虎钳对其击打,并用言语恐吓等等。
澎湃新闻注意到,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多为劳荣枝本人供述、法子英当年供述及案发时的物证及证人证言。开庭首日,庭审中出示的生物学证据中,暂无直接指向劳荣枝杀人的证据,其余部分物证的实物也因年代久远灭失,不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
南昌市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认为,劳荣枝为系列犯罪主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主观恶性极深,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相应刑事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劳荣枝拿着提前准备好的手稿宣读。她说,想当着媒体记者的面,对被害人家属说一声晚了 20 年的 “对不起”。但她仍重申,自己是受害者。劳荣枝称,她在 21 岁时被法子英利用、胁迫,遭受殴打,也想过自杀和逃跑,但不知道要向什么人求助,错过了一次次机会,最终酿成无法挽回也不可饶恕的后果。因劳荣枝没有当庭认罪认罚,此前庭审中公诉人未给出量刑建议。
小木匠遗孀:希望严惩被告人
9 月 7 日,合肥受害人小木匠遗孀朱大红再次从安徽赶到江西南昌。22 年前,她的丈夫陆中明惨遭法子英杀害,被肢解后藏于冰柜之中。
1999 年夏,时年 35 岁的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以色相勾引男子殷某赴出租屋后将其装进狗笼实施绑架,为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当场威胁殷某要杀一个人给他看,时年 31 岁的木匠陆中明被法子英以 “做工” 为名诱骗而来,进屋后当即被杀害。
1999 年 12 月 28 日,法子英被公开处决。遗憾的是,小木匠家属未获得任何民事赔偿。合肥中院以被告人法子英无实际赔偿能力为由,判决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免于赔偿。
20 年来,朱大红一边靠着在酒店做客房保洁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一边时不时地向公安打听追逃的进展。陆中明出事时,家中的三个孩子分别是 2 岁、4 岁和 7 岁,“正因要供养三个孩子,他才会进城,到合肥寻找木工项目”。
朱大红告诉澎湃新闻,丈夫十几岁起便跟着师父学习木工,手艺很不错,“那时候去城里出工,平均下来一天能挣到近一百块,在当时是很不错了”。农忙的时候,陆中明会回到家里,帮着妻子插秧和收谷,每年能呆在家里的日子不足 3 个月。
失去丈夫的二十年里,朱大红每年都会去公安局询问追逃进展,也会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直到 2019 年 11 月 29 日,厦门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逃亡已久的女逃犯劳荣枝在厦门落网。
得知该消息并反复核实确认后,朱大红赶忙给子女打电话,通知他们回家,一起去陆中明的坟头,告诉他这一迟来 20 年的消息。
去年 12 月,劳荣枝案首次开庭时,朱大红曾当庭质问劳荣枝,为何要残忍杀害无辜,“你的心是不是肉长的?”
法庭上,劳荣枝朝着朱大红微微鞠了一躬,表示对陆中明的哀悼,并称为自己的胆小怯弱不敢面对、逃亡 20 年没有投案而感到抱歉,愿意倾尽所有进行赔偿。
对此,朱大红表示,一个生命的逝去不能用一句道歉补偿,她希望法院对公正裁决,对劳荣枝予以严惩。
一审判死刑这个事情不是新闻,不判死刑才是新闻。二审维持原判也不是新闻,二审唯一的悬念就是哪天宣判。当然,最大的悬念是哪天执行,她可以吃月饼,但应该吃不上饺子了。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该判多个死刑 只能执行一个死刑
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等词语,都不足以形容劳荣枝的罪行。
无论劳荣枝罪行如何重大,都只能执行一个死刑,也只能通过注射或者枪决方式执行,很多人都觉得便宜了这个女魔头。
9 月 9 日上午 9 时,江西南昌中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南昌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 年至 1999 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 4 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 “雪莉” 等化名潜逃,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应该是判多个死刑 执行一个死刑
有的国家判刑好几百年几千年,甚至有一个罪犯被判刑 15000 多年,减刑 6000 多年还有 9000 多年。判死刑的时候,判处好几个死刑。
以前反对这样的判决,现在觉得,这才是对罪恶滔天的人恰当的评价。
劳荣枝这样的罪犯,就该判处好几个死刑。
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该判死刑;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该判死刑;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七万多元,也该判死刑。
根据最高法通知,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三罪都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都应该判处死刑。
法院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抢劫罪判处死刑,绑架罪判处死刑,判了三个死刑,决定执行一个。
劳荣枝没有任何可被宽宥的理由,仅仅是想多活几天罢了!
连续作案四年
七条人命 手上沾满了好多无辜的人鲜血 表面热情 有耐心,还当过教师。一笑能钩住好多男人的魂魄,有些男人为她欲生欲死。 私底下,却是 “女魔头” 女杀手。好恐怖
一年一起,连续四年,四年哪 才被抓到
她劳荣枝 ,用假身份在外面逃亡了二十多年 没去过农村,逃亡的都是大城市。
而且就像在侦察机关询问笔录中,她回答的那样 “我从来不去哪种有摄像头的地方,我知道会人脸识别的”。反侦察意识,能力极强。
而且在法庭的哭诉,让人感觉,这才是真的她,还哭诉” 我这辈子被没杀过一只鸡,一只鸭,只有感恩的心 “ 太会表演了
还说 出去后 我当高管 我众筹给受害者赔钱 谁他妈能要你。别演戏了 ,别上诉了
上诉,是她的权力 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力,她有权上诉
但是,只不过多活几天,多看看这几天的蓝天白云,呼吸呼吸阳间的空气罢了
二审 合议庭估计直接判死刑执行,而不会重审,哪怕就像周兆成律师说的,有些事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而对于木匠家,巴不得劳荣枝早死,小木匠也能在下面瞑目
最大恶极的死刑,也可以考虑加上一条,剥夺上诉权,如同有的有期徒刑,禁止保释。
司法实践表明,相当多的罪犯,毫无悔意。上诉,对他们而言,是一种无本万利的赌博,是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法庭版。
身负五六条命案,逍遥 20 年,仍嫌不够。别人的命都不是命,是草菅。
英国哲学家托 · 霍布斯说:“任何地狱都吓不住罪犯。”
既然吓不住,那就只好请这样的灵魂在地狱永居。
2021 年 9 月 9 日 9 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判决结果是: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罪证确凿,且在犯罪过程中系主犯身份。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当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劳荣枝立刻哭了起来,随即当庭表示她要上诉,她穿着一身白衣,昂着已不年轻的脸,语气坚定地说着:“我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言下之意——她不是坏人,她是一朵受尽委屈、楚楚可怜却无辜无邪的白莲花。
我在抖音上看到这一段,笑了。我是气笑的。
不愧是手握七条人命的女魔头哇!
不愧能亡命天涯 20 年哇!
不愧在隐姓埋名的流亡期间丝毫不引起身边人怀疑哇!
不愧在被警方抓捕时,笑得一脸云淡风轻哇!
这心理素质…… 即使死到临头,依然不放弃求生欲望,且以一副理直气壮的态度喊冤,其家属亦深信不疑,劳荣枝的二哥更要聘请律师,帮助妹妹打赢这场官司……
我不由感慨:这是多么清新脱俗、心智超人的女反派啊!什么甄嬛、魏嬿婉、江玉燕、白飞飞、徐盈盈加起来也没她厉害!
因为电视剧里的女反派狠毒归狠毒,黑化虽黑化,多多少少还残留一点人性。
劳荣枝,没有人性。起码我看不出她有半点人性。
起初,我也有过怜悯劳荣枝的心理——那是我才看到了有关她的报道时,为她误入歧途而产生的唏嘘与不忍。
劳荣枝出生在江西九江的双职工家庭,父母都在中石化的石油分公司工作,家境算不得富裕,也没有缺衣少食。劳荣枝排行第四,属于家里老幺。父母对她挺宠的。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劳荣枝的哥哥姐姐都早早出来工作,劳荣枝却在家人照顾下顺风顺水地长大、读书,考取了师范学校,又稳当当地拿到了毕业证,入职小学当老师。九十年代的老师在大部分人的眼里意味着什么?那是含金量极高的铁饭碗!虽说薪资算不得高,也称不得低。劳荣枝一个月的收入是 300 元钱——够可以了。我在 2003 年大学实习期间,也只有 300 元的月收入。何况,劳荣枝长相漂亮,聪明活泼,为人处世很有一套。很多熟人谈起劳荣枝,都会伸出大拇指赞美两句,说她大方有气质。如果她能安安分分地沿着命运的轨道前行,她是有机会嫁给高干子弟,过上岁月静好、现世安稳的惬意生活的。
可惜,劳荣枝不满意教师这个职业,更不满足她一眼可以望到头的不痛不痒的生活。她工作不到一年就辞了职,并在一次婚宴上认识了大她十岁的法子英。她像一个被束缚在笼子里许久的金丝雀,早已渴望飞出去,去感知疼痛,去尝试燃烧,去体验疯狂,去轰轰烈烈地恋爱,去酣畅淋漓地交媾,去像电影《天若有情》里的吴倩莲与刘德华乘着机车飞啸,无论海角天涯……
人世间有什么感情能比出生入死、死生相依的爱情更动人?
人世间能有什么男人能比桀骜不驯又深情不渝的浪子更迷人?
在我中二的年月,我也是香港黑帮电影的忠实观众。我也对刘德华的华弟、郑伊健的陈浩南、吴镇宇的靓坤、陈小春的山鸡心有戚戚。我也很推崇《古惑仔》里一句台词:出来混就要讲信用,说杀他全家就杀他全家…… 但是,我真正见到街边的流氓,内心是很怕的。我怕就会躲远点。唯看到电影里的帅哥,我会痴呆呆地做梦,梦想着有一个打着耳钉的,穿着皮衣的,拎着 AK47 的大哥,像杀手莱昂一般将我保护、将我征服…… 是的,在我肉体流光溢彩却满脑子浆糊的年月,我想把自己献给最强壮、最有荷尔蒙味道的杀手……
然而,我想归想,没玩真格的哇!
劳荣枝,她与法子英携手走的每一步都是真实的。
法子英是什么人?街边的混混,不学无术的流氓,江湖人称 “法老七”,却身形矮小,其貌不扬。他只有小学三年的知识水平,却因一身匪气吸引了劳荣枝。在劳荣枝眼里,法子英坐过 8 年牢的经历是他充满血性的表现;他争强好胜、动辄动粗的行为是他真性情的流露。哪怕法子英已经娶妻生女,劳荣枝不管不顾,她就要成为大哥的女人。她只有成为大哥的女人,才有可能拥有“小结巴” 的爱情,才有可能感受“丁瑶 " 的风光。法子英也对劳荣枝动了真情,他很快就把婚给离了,以自由之身与劳荣枝同居。虽然劳家父母强烈反对他们的交往,但是劳荣枝不管不顾,她与法子英私奔了。他们去了深圳。
九十年代的深圳,社会治安不怎么好,胜在特区的环境比内地优越许多,歌舞升平、纸醉金迷。许多内地人趁着年轻去深圳闯荡,经过几年奋斗,基本都能赚一大笔钱。劳荣枝与法子英去了深圳,却是走起了 “捷径”——劳荣枝去舞厅坐台,法子英找寻机会设下 “仙人跳”,两人以敲诈与抢劫的方式赚取着快钱,同时挥霍着光阴。法子英被捕后透露,他们俩每个月都要花掉 1—2 万元人民币,相当于当时一个家庭一年的开销。一旦被警方留意,他们迅速转移城市,要么逃回南昌,要么辗转温州,或者前往合肥,要么转移南京…… 他们愈发变得心狠手辣,视人命如草芥。每每都是劳荣枝出卖色相寻找猎物,法子英绑架劫财杀人,连 3 岁的孩子都不愿意放过。
且看他们的作案履历:
1996 年,劳法从熊姓受害者家中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 3 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8090 元,港币 110 元,美元 10 元,债券 1000 元,银行存单 9.5 万元。后杀害。并将其妻女灭口。
1997 年,劳法又从梁姓受害者、刘姓受害者手中分别抢走欧米茄手表、手机、传呼机,包括现金千余元与 2.5 万元存折。后杀害。
1998 年,这俩人又在常州市抢劫一刘姓男子 7 万元,该刘姓男子也是在劳法手下唯一留下的活口。
1999 年,劳法将殷姓受害者杀害在铁笼中,法子英又为恐吓殷姓受害者,将一个木匠陆中明骗进出租屋活生生的砍下头颅……
劳荣枝姓劳名荣枝,却崇尚不劳而获,亏负了家族荣誉。
法子英姓法名子英,却成为不法之徒,还自诩英雄人物。
这一对奸恶男女,作案的动机仅仅就是钱。他们的心里眼里也只有钱。对于宝贵的人命,反而认为一文不值。当法子英被警方包围,警察劝他投降期间,法子英傲慢地嘲讽警察的生命不值钱,因为 “(警察)你只拿那一点工资”…… 当法子英被捕后接受审讯,更是振振有词:“我就是吃绑架这碗饭的。”;“赚钱就要不择手段,杀人只是为了灭口。”;“杀一个人要判死刑,杀 7 个人也一样是死刑。”;“对于自己今天的这个下场,我承认输了,我最好的结局就是从作案现场到刑场。”……
法子英唯一表现柔情的时刻是他得知劳荣枝逍遥法外,脸上现出的释然一笑。我想,他是关心劳荣枝的,他愿意把一切责任抗在自己的肩上。可叹的是,劳荣枝未必在乎法子英。
劳荣枝被捕之后,说她连一只鸡、一只鸭都没杀过。
劳荣枝说,所有的人都是法子英杀的,她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对她根本不好,经常对她施以暴力。她曾为法子英做过两次人工流产。有一次刚刚堕胎完,法子英就侵犯了她。
劳荣枝说,她之所以离不开法子英,是法子英限制了她的自由。如果她敢逃跑,法子英就会去报复她的家人。
劳荣枝说,她鄙视抢劫杀人的行为,她承认犯罪,这 20 多年常去教堂。
劳荣枝说,她非常同情受害者家属,可惜只有 3 万元存款,如果可以,想众筹赔偿给人家。
劳荣枝说,她得知法子英被判处死刑的消息,非常开心,感觉是为民除害。
劳荣枝说,别人可以说她不优秀,但不能说她不善良。她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人说她是知性美。
……
种种言论,实让我不得不说,法子英称得上恶魔,劳荣枝则是比法子英更可怕的魔头。她为了苟且偷生,嘴巴里已经没有一句实话。她的满篇谎言,再次证明了她的良知早已腐烂生蛆,臭不可闻。可能在她的认知里,她真的是没有错的——只要警方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她亲手杀过人,她就有理由否认,有机会脱罪。她纵然杀了人,这二十年来,她一直欢场里谋生,先后当过陪酒女、酒水推销员、4S 店销售员。她会讨客人们的喜欢,她会在小姑娘面前扮演知心姐姐。她会养一只小狗释放爱心。她会规劝酒吧的卖酒女不要上夜场班……
稍微长点脑子的人都能看得穿,如果劳荣枝真是被迫委身法子英,并且被他胁迫不得离开。当法子英落网,劳荣枝完全有机会协助警方揭露他的罪行,她为何逃之夭夭了?如果劳荣枝这些年来心生忏悔,又为何不去投案自首,反而整容改名,继续过着高品质、高消费的逍遥生活?如果劳荣枝真心觉得亏欠受害者的家属,为何二十年来对小木匠的妻子和孩子们不闻不问,任由她们挣扎在贫困线上度日,最困难时期连吃一口咸菜都奢侈?如果劳荣枝有着半点担当,她怎会在警方已经拿出法子英离开出租屋,殷姓受害者还活着的证据时,死死咬定殷氏受害者的死与她无关?如果劳荣枝在教堂的熏陶下拥有了真实的信仰,她怎会迄今死不认账,口口喊冤?
一个连自己的罪恶都不敢承认的人,谁能相信她的悔意!
一个连自己的真实嘴脸都不敢面对的人,谁能相信她的自白!
劳荣枝纵然力争二审,终逃不脱恢恢天网,以及未来的枪子。
信息来源:腾讯新闻知识官 周兆成律师
戳链接了解更多详情:劳荣枝案再次开庭
好的法律,不会让审判成为施害者的表演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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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自古以来,到如今还是,每一个审判,都成了社会势力的体现,被害者有势力,就尊重被害方权利;被害者无势力,就成了施害者表演的舞台,被害方还要承受最全面的被斗争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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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永远该是案件的聚焦点,而不是施害者。不要总想着施害者带来了什么积极意义。没有案件也不影响人思考进步。
●受害者失去的权利,怎么弥补到位才是重点,而不是让案件成了势力调配的机缘。
〔※〕正当防卫中,反击不是新案件,而是受害者自我抵挡受害的方式,所以,还是受害者,还是应该聚焦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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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她害死了七个人,但是她没杀过鸡啊
杀了人但是热爱生命,学弹琴学画画
虚荣,长久幸福的敌人
劳荣枝这种人,为了活命什么话都肯说。
她不是被胁迫,也不是什么依赖型人格,硬说有人格障碍,也是自恋型人格障碍。
1999 年杀害七人的法子英伏法,而他的同伙劳荣枝却逃亡了 20 年,面对警方的通缉,劳荣枝全家是抬不起头的,纵然如此,劳荣枝的哥哥仍然表示 “庆幸她能逃跑”。
劳荣枝帮助男友法子英杀 7 人后逃亡 20 年没有和家里联系过,而他的哥哥得知劳荣枝被审判,公然希望法院能够轻判。
不仅如此,还写信给法院声称 “我们全家愿意砸锅卖铁做牛做马全力以赴帮被告人劳荣枝积极履行民事赔偿”
最小的孩子总是被溺爱,《乔家的儿女》中的乔四美就很清楚,无论自己做了多少错事,大哥乔一成还是会帮她。
甚至想为男人死,本能觉得可以把孩子丢给大哥。
乔四美受到的宠爱不过是身为小妹妹知道自己随时可以依赖大哥。能被渣男一次次伤害的她,其实对于被爱是不敢有更多幻想的。
乔祖望是个不靠谱的爹,儿女们的生活难免因为他动荡,而劳荣枝的人生直到 18 岁都是被安排妥当的。
劳荣枝出生在九江的石油家属院,因为长得漂亮整个石油大院的人都喜欢她。劳荣枝的哥哥记得,上学时,妹妹经常到他家玩,每次都让嫂子做好吃的。
乔四美因为学习成绩让乔一成发愁,而劳荣枝是整个家里学历最高的人。
她考上了 “老中专” 九江师范学院。(1992 年之前,初中毕业生考上中专的难度,不比现在的高中生考上 985 大学的难度低。那时,中专的分数要高于重点中学,只要考上了,就相当于捧上了“铁饭碗”。)
1992 年,18 岁的劳荣枝中专毕业,直接分配到了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学校当老师。毕业之后马上分配到家门口做体面的工作,是无数人羡慕的生活,劳荣枝的堕落与罪恶,可以说与社会无关。
悍匪法子英觉得自己的死理所应当,而劳荣枝逃亡 20 年的人生已经赚了却还是在被判死刑时委屈痛哭,说自己连只鸡都没杀过。
“你要上诉吗?” 俞晞问。“不,对于我这种人,在作案现场一枪把我击毙就是最好的归宿。我快死了,心里有好多话要说,想找人聊聊天。” 法子英回答。法子英辩护律师的回应
劳荣枝长得其实有点像电影《被嫌弃的松子的一生》的女主角。电影中的松子,在原生家庭中就不被爱,一直选择隐忍奉献,还是遭人嫌弃。
而如果要把劳荣枝拍成电影,那就是《被偏爱的荣枝的一生》,从小就被爱,本能觉得自己应该得到所有好处。
劳荣枝是不满意原本平静的生活,随随便便就放弃当老师,是因为虚荣与自恋。
小学老师一个月几百块的工资,和当时的 “黑道大哥” 比显得太寒酸,拥有了大哥的爱,老师的岗位对劳荣枝来说就没什么好留恋的了。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法子英失去了黑道收入后,劳荣枝只能选择坐台。当坐台的收入不能满足二人时,就升级成了绑架勒索。其情节之残暴,可以说是反人类的。
1999 年 6 月,劳荣枝打电话将电器老板殷建华骗到出租屋,将其控制绑架。但是殷建华说自己没钱,法子英以为殷建华只是不相信自己敢杀人,就随便骗了一个木匠杀给殷建华看。
在 1999 年的围捕枪战现场,警方劝解法子英放下武器投降,不要以生命为代价抗争。
法子英如是接话:“这个世界就是这么不公平,其实你的生命跟我的生命是一样的。”
警方答:“对,都很珍贵的。“
法子英说:“珍贵什么呀,说句不好听的话,你们拿那一点工资。” 法子英辩护律师专访
法子英骄傲于自己敢杀人。
而劳荣枝不关心杀人,她只关心她自己。只要能赚到钱给自己花,有什么不可以呢?
家人爱她,给了她最好的教育。
法子英爱她,特意拦下所有罪名,装疯卖傻给了劳荣枝五天的逃亡时间。
甚至于后来在酒吧做生意,劳荣枝都比年轻的小姑娘赚的多,靠男友住上大房子,弹琴画画。
劳荣枝热爱生命,爱的是自己的生命,极度自恋的她,在法子英伏法后不再行凶,掩盖不住她漠视他人生命的本质。
劳荣枝美丽、聪明、心思缜密,这样的一个人如果善良一点,不那么虚荣,一生会很幸福。
以劳荣枝的天资,不作恶,能过上更好的生活。
但是虚荣让她急功近利,再加上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不为过。
在美剧《致命女人》第二季中,女主 Alma,为了获得别人的关注,不惜杀人埋尸也要扮成锦衣华服的模样,去融入所谓的 “上流社会”、
其实不虚荣伪装,也有人欣赏她们的天资聪颖。
很多人为了显得 “贵” 不惜贷款去买名牌包与服饰,却错过了和人真心交际的机会。
在这个时代,社交的入场券不再是豪车华服,而是有趣好玩,包租婆们可以穿着拖鞋就出门,中介才需要西装革履。
很多人沉迷线上社交也是如此,在网上可以把自己吹得厉害,把自己 P 的好看。就算是拼多多名媛,除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有什么用呢?
很多人发现毕业之后就很难交到朋友了,失去在校园中共同活动带来的交互,认识的人再多,似乎也是点头之交。被人的标签吸引,所有的情谊来得快去的也快。
在局呗 APP, 有海量用户自由发布的线下活动。和喜欢音乐的人一起去音乐节,和喜欢烧脑的人一起剧本杀,和喜欢运动的人一起爬山健身~ 还可以随时发布动态,给附近的人的活动点赞。
摆脱虚荣,回归真实,线下社交就上局呗。
网民们,我们需要理智,不要觉得自己是正义的化身,来杨善除恶,进而做了刽子手。
1 上诉是人家的权利
任何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行为都应该得到保障,避免舆论导向,这次阿里女性被领导猥亵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法治进步,没有因为舆论而做出错误的决策,一切以证据为导向。
2 在审判过程中,大家不能带着 “她” 就是犯罪人的假设去验证问题。这个主观观念会让大家犯错误。
举个例子:一部很有意思的电影叫《十二公民》里面讲的是一个富二代纨绔子弟 杀害了自己的亲身父亲,网民看到这个标题的第一反应是气愤,既然如此大逆不道,对这个富二代进行谴责,接着就是骂声一片,不管这个富二代在法庭上如何的哭泣冤枉,大家都是希望尽快的枪决来大块人心,感觉自己就是正义的化身。
然后,政法大学的一次模拟法庭上,出现了一个对话,那个模拟富二代的辩护律师,一开始就主观认为这个富二代有罪,只是做量刑的辩护。
影片,核心内容是学校找了 12 位家长做审判员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是一场激烈的针对每一个证据的辩驳….. 这个辩驳的过程才是影片精髓。
这个案件也是一样的,要么就是全部公开所有的辩论过程,不要断章取义。只公布一些细枝末节来引导舆论。反正我对南昌法院的公布那几个审判长的言论保留意见,什么叫对方辩论就是因为怕死,这种主观判断是一个法律学者该说的话吗?照你那样说,凡是有罪的人都求死就得了,大家都省事。
另外也没有看到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反驳的任何资料啊?这是为什么呢?
上诉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哥哥表示要换律师,他说目前这个律师有什么用,跟我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个律师估计也是带着这个人是有罪的主观意见去辩护的。法律是讲究证据和逻辑的一面,你作为一个律师应该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而哪怕有一点点漏洞你也要抓住。一方面可以帮助你的辩护人,退一万步说就算你是在帮助罪犯逃脱罪责,也是在帮助当前的法律框架弥补漏洞。而不是被舆论左右。
**3 网络上,攻击他的家人是不对的。**比如他二哥,说什么连他一起枪毙。我觉得说这话的人智商和思维就有问题。然后一些短视频开始曾流量,对其和家人进行攻击。
最后。
也许她真的是主犯,那么她应该接受处罚,为自己的罪行负责。
也许她是被胁迫,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
不管怎么样,都应该彻底的辩驳,和全面的论证,来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 2 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劳荣枝是在清算以前的过错,为以前的罪行负责,现在任何表态都不敢改变以往事实。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只有新证据或者对旧证据重新认证,才能影响法律判决。
劳荣枝被判的是死刑,当庭提出上诉,可以延期其生命,并争取死缓空间,具体二审判决结果,还是要看证据的。
一审判死刑是基于证据,一般情况下一审都有严判倾向,试探民意,对证据重新认定等,为二审留下一定的空间。
现在来看,群众意见一致,就是死刑,因为杀七人,社会影响恶劣;群众意见作为参考,法子英作为主犯已死,也是全部认罪的意思,只是群众和受害者家属不认,哪怕 “一命抵一命”,法子英杀七人也实在恶劣,“关狗笼” 等行为涉嫌虐杀。
根据我们现在看到的证据,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劳荣枝二审能争取的空间也实在有限。
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在于现有证据对劳荣枝故意杀人罪名是否支持,也就是说,罪名定性究竟是故意杀人、协助杀人还是被胁迫杀人。
很明显,群众不认为女人就会心软不杀人,还有劳荣枝摔死小孩的报道,如果事实认定确实是她做的,改判的可能基本没有。
人的残忍分两种,一是天生残忍,人们生于社会之中,反社会性格的人不多,但是人天生具有动物性,残忍的人并不少。
斩杀罪人是职业行为,战场上因为仇恨,是你死我活的战争行为,个人都不会有心理负担;劳荣枝、吴谢宇这类谋财害命、泄愤杀人的罪犯,杀人成为一种习惯,就像杀鸡,只有危及自身生命时候,他们才会反省、痛哭。
思维具有一贯性,人们的犯罪行为只要不得到惩罚,会以为是正确行为,并将获得的钱物认为是奖励,一再进行重复甚至扩大。小惩大诫的意义就在这里。离开法子英之后,劳荣枝没有再杀人,如果证明她也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话,能够一定程度证明她年轻时候被诱导,至少说明她不是主犯,大多行为是附属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她是被胁迫的,不加限制、没有指出、不接受正面教育的情况下,残忍行为对有些人是理所当然的。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对初犯和有犯罪前科的人,会有一定的区别对待。
实际生活中,犯罪的人不多,因为法律规定摆在明处,但难以改正缺点的人不少。利用一个人的缺点,推测其一贯的行事风格,就可以设置陷阱,“钓鱼执法”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饱受诟病,就是因为利用了人性的缺点,而不是去改正这种缺点,这不是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
经验却恰恰相反,经验是正面取得的,是好的收获,比如成功。但是时间带来的是外部事物的改变,世界已经变了你不变,或者地域、面对的人群变了你不变,这经验就成了栽跟头的石头,必定跌得头破血流。许多成功人士,包括前二十年流行的首富和富豪排行榜,三五年整个换一批人,就是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他们的成功经验没用了。
从第一批大胆下海的,到因地域矿物质开采而暴发,现在是高学历的,都在一批又一批更新换代。之所以是三代,是因为时代造就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前四十年,谁大胆进入商业领域,谁思想开放外向,敢于与人打交道,谁获益有钱。改革开放进入发展迅速期之后的接近二十年,对煤和各类矿物质的开发利用,包括房地产对土地的利用,造就了一批地域暴发户,这里有矿、有地,但本地人才可以开采或者本地人优先。高等教育的全面扩招和全国选拔人才,培养出来的专业、高端人才,与近二十年高端科技的成长同步。
时代发展就是这么明显,大的方针政策是跟时代同步的,一个仅靠大胆的人,作为推销人员,很多企业单位的大厦都是拒绝进入的。空手套白狼的土地运营策略,在汽车行业也行不通。没有以不变应万变,只有以变应变,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都是这样的。
不要相信经验,对事情的判断,要相信个人得到的正确信息,对信息进行整合,依靠科学的思维习惯,做出准确判断。判断的前提是,保证自己的思维思想跟得上时代的发展。这就是为什么面对的事情有多大,了解的信息就要有多全面、多具体。小到个人,对时代和世界信息掌控的必要性,在于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信息互相佐证的同时,进行自我思考,形成自我的思想体系。思想有多广阔,决定才能有多正确。大就是小,个人跳出时代影响的必备素质是看得到时代的走势,能够预测到时代的发展方向。
二是因无知而残忍,就像小孩子意识不到小动物的痛苦,会在养宠物过程中,蹂躏小动物致死。他们对生命没有认知和感知,对自己的力量也没有控制,下手就非常重。
法子英的残忍就很像这种,非常野蛮,获利也并不多。
杀人多了甚至成为一种习惯,整个社会普及 “杀人偿命” 的情况下,他也做好了偿命的打算,认罪伏法,干脆利落。
不管是让劳荣枝去坐台寻找受害目标,还是让劳荣枝待在杀人现场、目睹杀人过程、参与杀人、清理现场,都证明两人是合伙关系。
这类团伙作案,需要劳荣枝做出表态和 “成绩” 来证明她行,劳荣枝的许多残忍行为属于“投名状”。
她并不是完全被控制的无辜者。
如果法子英认为这是 “来钱快、风险低” 的行当,在当年上阵父子、兄弟兵的情况下,法子英的兄弟、表兄弟之类的,都没有牵涉其中。
第一种是教育难以改变的,只能强制约束,法律、判刑等,都是为了约束这种残忍。
第二种在生长和认知增加过程中会渐渐得到纠正,这是教育的意义之一,也是文明的最基础涵义。
劳荣枝参与杀人时候相对年轻,在逃亡过程中,长期从事教育行业,随着自我认知的增加,心灵的折磨会渐趋严重,报道里的失眠等现象,往好处推测是在生活稳定、年龄渐长和认知增加的情况下。吴谢宇的悔恨应该是贯穿始终的,因为他杀的是他妈妈,所以他杀人之后一直过着混乱的生活,虽然不愿去死但也一直在 “等死”。
年轻和女性都不是杀人的理由,就像年纪大不是去死的理由一样,未成年才有可能轻判。
意识不到错误也不是减刑的理由,因为他人也意识不到自己会去死。
他人提醒或者本身意识到危险、错误的情况下,及时抽身才是正确做法,比如在发现法子英杀人的情况下,迅速逃跑,或向外界求助。
劳荣枝本人当庭提出上诉,其亲人努力收集证据要求轻判,是他们的立场应该做的,法律允许范围内都能够得到理解和谅解。
受害者的亲属要求严判,是追究责任、为无辜枉死者申冤的本质涵义。
这也是法律法规惩罚性措施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公平公正平等的一种体现方式。
建立亲情回避制度与案件允许劳荣枝家人为她辩解,是一码事。
原告被告都有律师为他们辩护。
要把公平公正寄希望于司法和制度,而不是任何人,人都是有感情、有私心的。
权力只能关进制度的笼子。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都要维护自己至亲的那几个人,以此类推,别人这样做也没错。
一旦成为事件或者案件,就危害他人与社会了,不当、错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和制度建立的本质,就是冷冰冰地谈事情而不是感情。
感情是感情,社会是社会,法律是法律。
感情在人权范围,社会是政权范围,法律是法权范围。
三权分立的制度一旦确定,就会体现在生活方方面面进行平衡和制约。
司法独立的意义就在于,感情和权力等都不能介入司法。
我们说的权力,大多还是政权。
国内官员的高大上是因为他们有权力,权力拔高了他们。
在欧美国家,官员被定义为服务行业的情况下,工资是各行各业的末流。
行业的事情是交给行业协会负责的,包括标准甚至业内规则制定。
出问题就司法介入,而不是政府介入。
网上有对比,美国带队来考察,我们热烈欢迎领导;我们带队去美国考察,他们热烈欢迎专家。
群众对杀人犯难以原谅,是站在自身角度、没有违法犯罪却很可能成为劳荣枝这类人犯罪的受害者情况下的正确观点,除了伸张正义,也是为了维护法制的公平公正原则。
传媒需要做到的是,正确、准确传达事实。
国外司法方面被质疑最广泛的是陪审团制度,大部分属于随机、设定社会条件的抽取,类似人民代表,要求代表不同群体的意见。
大部分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达成一致。
特别是局限于国家内部事物,都能做到公平公正。
公民意识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共识,但不包括 “地球村” 意识。
国与国之间戒备森严的情况下,跨越国家界限思考、评论问题,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做到。
一旦涉及国家、种族之类的大问题,个人立场给出公共事件意见就难免偏颇。
独立自主的个人意识渐趋兴盛,陪审团制度被攻击、被质疑最多。
就像国内这些年越来越多人反对被代表,反抗的方式就包括不投票。
“爱代表谁代表谁,我没投票,别代表我。”
群众对罪犯特别是杀人犯的厌恶情绪一向在法律之上,劳荣枝这案子再怎么报道,都不会得到国内人群的丝毫同情。
同情心是上对下,无辜落难才会获得同情,因罪受罚是罪有应得。
同理心的存在是,对方干了什么我也可能会干。
人心向好,人们都是向着好处看,没人把自己跟罪犯类比在一起。
喊打喊杀是正常现象。
国外的法官在法庭上都是戴着假发,穿着正式的职业装,这是允许双方争辩,法官只作为一个职位、一个法律的化身,根据事实、证据、允许争辩的发条(律师的争辩本身是对适用发条的争辩) 和群众意见,做出公正判决。
“我不是我,法律判决取决于法律与事实本身的意思。”
法律越是冷冰冰,越是能够伸张正义,人间就越是充满温情。
去年十二月份,根据新闻宣传对外放出的证据,写了一篇稿件。
宣传不实,造成我对案件认知有误,对事实推断不准。但文章观点特别是对宣传的引导和误导意义认知正确。部分正确观点如下:
我一向认为,程序正义也是正义,不亚于结果正义。
法律应该让人们更加明白,而不是为了任何目的让人们接受错误信息而更无知。
典型案例宣传一起让人们弄清楚、弄明白一个或几个罪行,这才是教导的作用。
靠着谎言和故意诱导,调动群众情绪,让群众左右审判结果,不是普法的正确道路,是愚民的一种具体体现。
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审判案件不是群众的事,群众的意见顶多算是 “陪审团意见”,个别时候起到“加五分” 的作用。
案件的审判若是群众说了算,那还要专业人士干什么?
普法才是面对大众的,是需要跟群众讲清楚、讲明白的。
也因此,希望个别媒体停止对典型事例的恶意扩大和演绎,将事实明白告知群众。
让群众在真相中成长,以至将来会有很多人能够做出个人对于社会事件的准确判断。
很多人都只是看看新闻,并不会留下去年的资料。将文章链接附下,方便群众前后对比着看。
[普法专栏‖从 “劳荣枝色诱杀 7 人” 谈谈媒体宣传的误导行为mp.weixin.qq.com/s/puypJ12zR46QFuNmiJFyww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puypJ12zR46QFuNmiJFyww)
特意百度了一下整个案情。
凶手一共两人,男人基本罪大恶极,判了死刑,这个女的多次诱骗他人杀害达 7 条人命,且潜逃 20 年。
这 20 年估计她自己都没事骗自己,杀人的是男友法子英,自己只是背迫而已。
改判的可能性零!盘点下近几十年杀人案,如果只杀十个人,她和法应在其中。他们的恶性体现在: 第一,系列杀人案,已认定四起杀害七人;第二,行为极其残忍,杀人前还残酷折磨,杀后分尸;第三,犯罪手段多样,色诱、骗诱、绑架、入室抢劫;第四,无差别杀人,男人、女人、孩子,甚至只是为恐吓被害人而杀害他人。至于劳的被法逼迫之说,即便她某一时刻也恐惧于法的残暴举动,但她明知侵害对象必死无疑,在并未被法限制自由的情况下,却一而再则三配合参与(坐台色诱、电话骗诱、帮助取款并通知、共同入室抢劫等等),而不是自首和举报,所以,在犯下人神共愤的极端罪行下,虽然劳没直接举刀,也是必死无疑!法院可是判了她三个死刑,还幻想翻案? 最后申明一点,劳有上诉的权利。
劳荣枝与阿里周某的第一步是相同的。
劳荣枝同男性酒吧饮酒,引诱男性进入其房间,最终导致男性被杀害。
而阿里巴巴周莉似醉非醉采取摸下体等色诱,电话三番四次叫男性进入其房间,最终导致男性被处以猥亵治安拘留。
虚假女权不为劳荣枝被猥亵呐喊了? 悲哀!
理智会一分为二看待所谓女权,女权有建国后的正当女权,是守法然后自信的。 但部分女权主义极为虚假反智的,欺压普通人,是权势的附属品,甚至是外国黑恶势力的棋子。
没啥值得关注的,她应该就是表演性人格。主观恶意很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改判可能性不大。
犯罪就得被惩罚。女人靠搔首弄姿减刑,那是古希腊的传说…
好人就应该早早自首,协助公安破案,躲那么多年还叫好人?
可以回顾一下庭审现场劳荣枝的表现:
**(很有礼貌)**被告人劳荣枝
“您好,审判长……”
“您好,公诉人……”
庭上的劳荣枝,颇有礼貌,每次陈述前,总会先向法官和检察官问好。
(痛苦、悔过)“他送我上班,接我下班……” 劳荣枝一阵哽咽,这次法官没能及时打断提醒。在回应公诉人对合肥案件的举证时,劳荣枝又流畅地把话题衔接到了她和法子英的往事。
“被告人劳荣枝,请控制你的情绪。”
审判员的提醒似乎刺激了劳荣枝的泪腺,她双手捂面,泣不成声…… 捧着脸的手往后拂去,顺势擦掉了脸上的眼泪。她整理了一下口罩,抬起头来稍微了一下环顾四周,又像之前那样低下了头。这一刻,我们都注视着她。
“被告人劳荣枝,你能稳定自己的情绪吗?”
“可以。”
庭审进行了大半天,劳荣枝第一次痛哭。
第一天下午的庭审,劳荣枝的情绪似乎比较激动。她再一次说起了法子英对她的折磨,“我完不成他给我的任务,他就折磨我”“我供养他,自己用低劣化妆品”“我没办法”……
说完,劳荣枝第二次痛哭,哭得干脆。
眼泪总能吸引注意,这种注意可以是恻隐、审视、好奇、质疑、鄙视。劳荣枝的眼泪,也吸引了我们的注意。她的眼泪为谁而流?是在念法子英的 “恩” 还是 “情”,是在憎法子英的“威” 还是 “狠”,或者,如她在回应“绑架刘华” 举证时的一声叹息——“我的人生就是个悲剧”,是在哀自己的“命”。
(劳荣枝的假)
劳荣枝对诸多案件细节的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一致。在合肥案件中,笔录显示,她主动供述曾购买冰箱用于藏尸,但她翻供称 “没有印象”;在常州案件中,劳荣枝曾供述,法子英外出取钱,因捆绑刘华的铁丝有松动,她用老虎钳拧紧了铁丝,还用老虎钳击打了刘华。劳荣枝却翻供,“我没有对刘华施暴,没有恐吓过他”。劳荣枝表示,侦查阶段未遭到逼供。
但是卖冰箱的老板说是劳荣枝购买的冰箱;唯一幸存的常州刘某的妻子也提到,法子英和劳荣枝在作案过程中很少交流,但配合默契。
礼貌、外在和眼泪打动不了法官,人格表现的反差只会徒增怀疑,当庭翻供更显主观恶意。
合肥案被害人 “小木匠” 陆中明妻子朱大红委托的法援律师刘静洁认为,劳荣枝有强大的意识和非凡的表演才能,以表现柔弱欺骗所有人,劳荣枝在法庭里声泪俱下说自己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但当她养着狗,学钢琴、画画时,未曾想到在贫困中挣扎的朱大红及其家人,“劳荣枝说她这些年过得很苦,我想说,你的苦能和朱大红比吗,朱大红是肉体精神双重煎熬,劳荣枝身负 7 条人命,你忏悔过吗?”
劳荣枝说 “没人看出我是坐台女,都说是知性美”,这么一张面庞却有着那么不为人知的过去,其实还挺想看看她被捕那个时候的男朋友的采访的。
劳荣枝泪洒法庭,都火到日本了,
她自己估计做梦都想不到,
有一天,拙劣的演技被全世界围观。
你猜日本网友怎么评价她?
泣けるのが不思議
还哭?真不可思议。
劳荣枝听到宣判结果后,当场痛哭失声,泪流不止,她称:我不服,我要上诉,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此外,二哥劳声桥也表示,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服,支持妹妹上诉,会自请律师。
不是时间就可以淡忘一切,希望能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 年至 1999 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 4 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 “雪莉” 等化名潜逃,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
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 7 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此前报道:
劳荣枝,1974 年生人,原系九江某公司的小学教师。
从 1996 年到 1999 年,她和男友法子英在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合肥等实施犯罪,前后残忍杀害了 7 人。
1999 年 7 月,二人在合肥犯下命案,造成陆某某和殷某某两名被害人死亡,随后法子英落网被判决并执行死刑,而劳荣枝一直在逃。2019 年 11 月,劳荣枝在厦门被警方抓获。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劳荣枝案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劳荣枝被控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
当天,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另案处理)系情侣关系。
据劳荣枝家属透露,第一天的庭审中,劳荣枝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不认可,称自己当时没有与法子英合谋,故意杀人、绑架以及抢劫也不是自己的本意,因受法子英威胁无法摆脱其控制。
2020 年 12 月 22 日,该案一审结束,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2021 年 9 月 9 日一审再开庭。
劳荣枝家属:愿卖房赔偿受害人家属
据澎湃新闻消息,9 月 8 日,劳荣枝二哥劳声桥告诉记者,作为劳荣枝家属,对于已经逝去的被害人,他们深表歉意,并愿意主动帮助妹妹完成民事赔偿,“哪怕把我的房子卖了,也要赔给人家”。
劳声桥称,他坚信妹妹不会如此残忍(地杀人)。截至目前,家属尚未能获得会见机会,曾尝试与劳荣枝通书信的请求也被有关部门拒绝。
被害人 “小木匠” 的遗孀:希望严惩被告人
9 月 7 日,合肥受害人小木匠陆中明的遗孀朱大红再次从安徽赶到江西南昌。22 年前,她的丈夫陆中明惨遭法子英杀害,被肢解后藏于冰柜之中。
1999 年 12 月 28 日,法子英被公开处决,当时小木匠家属未获得任何民事赔偿。合肥中院以被告人法子英无实际赔偿能力为由,判决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免于赔偿。
20 年来,朱大红靠在酒店做客房保洁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陆中明出事时,家中的三个孩子分别是 2 岁、4 岁和 7 岁,朱大红说:“正因要供养三个孩子,他才会进城,到合肥寻找木工项目”。
失去丈夫的二十年里,朱大红每年都会去公安局询问追逃进展,也会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直到 2019 年 11 月 29 日,厦门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逃亡已久的女逃犯劳荣枝在厦门落网。
得知该消息并反复核实确认后,朱大红赶忙给子女打电话,通知他们回家,一起去陆中明的坟上,告诉他这一迟来 20 年的消息。
去年 12 月,劳荣枝案首次开庭时,朱大红曾当庭质问劳荣枝,为何要残忍杀害无辜,“你的心是不是肉长的?”
法庭上,劳荣枝朝着朱大红微微鞠了一躬,表示对陆中明的哀悼,并称为自己的胆小怯弱不敢面对、逃亡 20 年没有投案而感到抱歉,愿意倾尽所有进行赔偿。
对此,朱大红表示,一个生命的逝去不能用一句道歉补偿,她希望法院对公正裁决,对劳荣枝予以严惩。
如今该案再次开庭。朱大红说,(如果今日宣判)她将和孩子一起带着判决书去给丈夫上坟。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此案被害人 “小木匠” 陆中明的妻子朱大红委托的律师刘静洁处了解到,“小木匠”的女儿得知 9 日将再次开庭后,在网络上发布了多则视频,她表示一直期待这一天的到来,家人都想看到劳荣枝被绳之以法。
“小木匠” 女儿在网上发声
“大家好,我是小木匠的女儿。在这里说一下,母亲已下夜班赶往南昌,由于自己工作的原因,不能陪同她一起前去。我们一直期待这一天的到来,想亲眼看到劳荣枝被绳之以法。本来是一个完整的家,都说女儿是父亲的小棉袄,可是我从来没有得到父亲的关爱,以前别人总嘲笑我,你没有爸爸,我总是偷偷地抹眼泪,那种辛酸和委屈只有自己能体会,不是时间就可以淡忘一切!”劳荣枝案被害人 “小木匠” 女儿昨日发布视频,声称时隔 9 个月此案再次开庭,希望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这里真的看哭。。。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小木匠” 女儿此前发布多条视频,讲述父亲遇害后,母亲一个人将他们三个孩子拉扯大的辛酸过程。她发出的一张 9 岁时兄妹 3 人在外婆家门口合影的照片,表示当时从未买过新衣服,捡剩的鞋子上还有一个大洞。
“小木匠” 的女儿在今年 1 月发布的视频中称:“在这 20 年里,妈妈和我们三兄妹过着像乞丐一样的生活,那时候土房子倒了,四处奔波,寄宿在亲戚家,大概 2003 年左右,我妈借钱把房子修成砖房。妈妈特别不容易,也感谢妈妈没有丢弃下我们三兄妹,也特别感谢帮助关心我们的人。”
“小木匠” 的女儿还曾发布一段文字,“那时候我清晰地记得,我的父亲出事那年,我才 3 岁,**我唯一的印象就是,爸爸临出门说‘出差半个月就回来’,**当时我二哥跑到门口说,‘回来一定给我带好吃的’,爸爸应了声好,从那以后,再也没有见过爸爸的身影……”
“小木匠” 的女儿回忆,因为母亲需要上班养家,每个星期只回家一次,她为了让妈妈安心上班,告诉自己必须独立坚强,放学回家后一切农活都是自己干,回忆到这里她很想哭,当别人还是爸爸妈妈的掌中宝,她就已经独立了。
刘静洁 1999 年起就开始担任朱大红的法律援助律师,“当时法子英被抓后,这个案子很轰动,‘小木匠’被分尸放入冰柜,没有任何身份证明,警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查才知道是‘小木匠’。‘小木匠’家属当时找到了我,由于他家比较穷,我就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当时法子英被抓后身上没有一分钱,法子英被判死刑,朱大红没有得到任何赔偿。”1999 年,国家还未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朱大红没有得到司法救助。
朱大红
刘静洁表示,当时就个案而言,法律援助已经结束了,但是她注意到朱大红家庭经济困难,曾发动多名律师进行捐款。
“其实陆中明(小木匠姓名)在没有被害的时候,他家在农村还算可以,平日做木工还能赚点钱。他一死,三个孩子和一个母亲都需要朱大红,家中房子也快倒了,我曾多次联系当地乡政府,乡政府给了一些砖瓦帮助修理了一下房子,也曾呼吁社会捐款对她的家庭进行社会救助。但是这都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朱大红家里长期经济贫困的问题。”
刘静洁还表示,劳荣枝潜逃期间,朱大红曾多次联系她,询问劳荣枝是否落网。这些年来朱大红一个人养家非常不容易,由于家庭贫困,朱大红的三个孩子义务教育结束后都没钱上学。
“劳荣枝说她这些年过得很苦,我想说,你的苦能和朱大红比吗,朱大红是肉体精神双重煎熬,劳荣枝身负 7 条人命,你忏悔过吗?” 刘静洁认为,劳荣枝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自己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但当她养着狗,学钢琴、画画时,未曾想到在贫困中挣扎的朱大红及其家人。
“劳荣枝当时 20 多岁跟法子英亡命天涯,明明知道法子英有家室还一直跟着。20 年过去了,她现在 40 多岁,反过来看这段恋情也会反思,但她把所有罪都推给法子英,说自己是受胁迫,其实她当年有多次的逃跑机会。” 刘静洁表示。
劳荣枝案时间线
1996-7-15
因法子英将人捅伤,劳荣枝和他逃至江西南昌,劳用偷来的身份证进入当地舞厅坐台。
1996-7-28
劳荣枝将熊某义诱骗至在南昌的租住处,法子英杀害熊某义后又去熊家抢劫杀人,熊某义妻女遇害。
1996-8-18
南昌警方对法和劳发布通缉令,此后,二人辗转温州、南京、广州、北京、合肥等地,每到一处停留十来天。
1997-10-15
法子英和劳荣枝逃窜到浙江温州,并对梁某春和刘某清两女子实施抢劫,致二人死亡。
1999-6-21
法子英和劳荣枝逃至安徽合肥,劳化名沈凌秋在三九天都歌舞厅坐台,结识男子殷某华。
1999-7-22
殷某华受劳荣枝邀请前往其出租屋,被关进铁笼绑架。为威胁殷某华,法子英当着他的面杀害一名木匠。
1999-7-23
法子英和殷某华妻子约定交赎金的时间,趁机委托同事向警方报案,法子英被当场抓获,劳荣枝出逃。
1999-11-18
法子英案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开庭时,法子英曾 7 次为劳荣枝开脱。
1999-12-28
法子英被处决。劳荣枝则化名 “雪莉” 等隐匿逃亡,至少自 2016 年起在厦门的酒吧、KTV 等场所打工。
2019-11-28
逃亡 20 年后,劳荣枝在厦门湖里区东百蔡塘广场手表专柜被厦门警方抓获。
2020-8-31
南昌市检察院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中院提起公诉。
2020-12-21
南昌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劳荣枝当庭称自己遭到法子英的胁迫。检方则认为,劳荣枝为系列犯罪主犯。
据劳荣枝家属透露,第一天的庭审中,劳荣枝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不认可,称自己当时没有与法子英合谋,故意杀人、绑架以及抢劫也不是自己的本意,因受法子英威胁无法摆脱其控制。
2020 年 12 月 22 日,该案一审结束,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2021 年 9 月 9 日一审再开庭。
她就是一个典型的大哥的女人,跟了大哥就跟了命运。她也许非善非恶,她的一切都是大哥给的,大哥的一切就是她的一切,别的东西都跟我没关系。
她应该放弃上诉,跟大哥而去。
如果她能上诉成功,那真是天没眼了。
看到评论区吵的很热烈,我想在此发表一下我的观点,并不是引战。 “只有坚持了程序正义,劳荣枝案的判决结果才是可接受的。这代表的不仅仅是这个个案,而是法治社会的程序正义。” 本案的代理律师吴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是一个非常有正义感,对律师行业本身有深刻认识和剖析的值得尊重的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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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吴老丝 天下说法
接到劳荣枝二哥电话时,我正在去河南某地监狱会见申诉人郭凉意的高铁上。头天晚上跟劳二哥微信聊天,我就说估计今天要宣判,让他做好心理准备。拖了这么久,我隐隐觉得结果不太乐观。劳声桥倒是语气很坚定,他就希望他妹妹就算要死,也是明明白白,一审不让家属委托律师,指定法援,着实让他憋屈。几天前,当媒体报道该案即将再次开庭时,他就打定主意要委托我,我又向他推荐了朱明勇律师。我也跟朱明勇律师打了招呼。所以,二审委托我和朱明勇律师,是早在宣判前劳荣枝家属商量并决定的事。
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主文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 年至 1999 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 4 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劳荣枝显然不服,一审宣判死刑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我手上没有该案卷宗,也没有庭审笔录,对本案的实体问题,不妄加评论。但从开庭的情况来看,劳荣枝对上述指控是有辩解的,她认为自己是被胁迫,被利用,并没有参与故意杀人,甚至认为自己也是被法子英所害。法子英已经被执行死刑,时隔多年,除了口供,还有多少证据指向并能证明劳荣枝参与了故意杀人、强劫和绑架?而且她还是主犯呢?主犯是犯意的提出者、犯罪的策划和实施者,若她是屈从、被利用甚至被胁迫的,就不可能是主犯,这方面有无充分证据?
我之所以答应接受二审的委托,主要还是从程序角度考虑。我是劳荣枝家属最早委托的辩护人,时间是 2019 年 12 月 8 日,早于 12 月 12 日指定的法援律师。而且,我也是第一个到南昌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劳荣枝的,只是当时办案机关以需要批准为由拒绝让我会见,并随后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指派两名法援律师,占住辩护席位,不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引发巨大争议。法援律师面对被告人可能面临疲劳审讯及其他不正当获取口供的方法,并没有提出排非。此外,该案属于会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大影响刑案,按照法律规定本应组成七人合议庭,现三人合议庭审判组织也是违法的。
由于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所以该案的二审若没有法援律师参与,由我和朱明勇律师共同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对证据问题和实体问题展开实质性的质证和辩论,对于劳荣枝本人而言,也会显得更加公平公正。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得程序的公正对待,获得真正的辩护权,哪怕是十恶不赦之人,因为这样才能让每一个人都获得安全感。关于劳荣枝案的程序问题,我此前有过多篇文章,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接受二审委托后,我也会忠于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忠于法律,希望二审法院可以在程序上公开公正,实体上公平公道,让本案经得起社会检验!
上次审判,好象没提关在笼子中的某某是谁杀的。这次说清楚了:是法子英杀的。
既然劳荣枝没亲手杀人,可不判死刑的。当然,更不可能是劳荣枝让法子英杀人。
中国社会的民意,劳荣枝必死无疑。
法治国家严守法律,她要上诉就让她上诉,这是她应有的权利,绝对支持她上诉,也许这是她生命最后的挣扎,但她所犯的罪行不会改变。今天的法律不会冤枉她,也不会放纵她。
她本应该二十年前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她逃脱了,她已经多活了二十年。那些受害者因为她,可能少活了二十年,甚至更久。她上诉要一个她想要的公正判决,受害者的家属也在等着法律给他们一个公道,全国人民也在等着最终的结果。她上诉了,那我们就一起等吧,这一天很快会到来,必将会到来。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谋财又害命,以终结她的生命作为惩罚她罪行的代价,可能就是她命运的最终归宿。
先捋一下劳魔头的所作所为:1996 年至 1999 年间,劳荣枝、法子英二人共谋并分工,劳荣枝利用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的便利,物色、引诱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恶性案件 4 起。
1999 年 7 月 23 日,法子英等赎金时,被当场抓获,劳荣枝出逃。之后,法子英案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7 次为劳荣枝开脱。
1999 年 12 月,法子英被处决,劳荣枝则化名 “雪莉” 等隐匿逃亡,在厦门的酒吧、KTV 等场所打工。直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逃亡 20 年的劳荣枝在厦门湖里区东百蔡塘广场手表专柜被厦门警方抓获。
该案的恶性程度极大,社会危险性极高,受关注程度也是空前的。劳荣枝的逃亡之路虽然漫长,但每天定也在惶恐中度日。一个女人,有如此蛇蝎心肠,真的是不多见,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早晚要还!!
劳荣枝到案后,两人做下的几起命案全部告破,我们看到了刑警的永不放弃,也看到了科技手段的与时俱进;看到了杀人恶魔的末日,也看到了死者家属的欣慰。正所谓,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正义来的迟了些,让七个冤魂足足等待了二十年之久,但好在它并未缺席,一审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也敢断言,劳的上诉也只能让她再利用法律给予的权利苟延残喘些时日,但终究逃脱不了被执行死刑的结果!
否则,天理难容!
正好在看环球时报对检方的采访,检方找到了一名至今存活的被害人,他的供词非常有力。当年他被绑架的时候,劳荣枝和法子英几乎不需要交流,两人非常默契。劳荣枝找这名证人的家属拿钱的时候,曾对法子英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有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 而法子英回答:“好。”
另外,在合肥案件中,劳荣枝在受害人写的字条上添了一句话:“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经过鉴定已经确定是劳荣枝的笔迹,且劳荣枝已经承认。
有这些证据在手,劳荣枝是翻不了身了。
改判的可能性极小。
如果绑架杀死 7 条人命都可以免死的话,那中国的死刑也就名存实亡了。
值得关注的点并不是劳荣枝的死刑(所有人都知道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值得关注的点在于劳荣枝在法庭上的两次 “表演”:她挺怕死的,求生欲挺强的,还企图利用“女性” 的身份打悲情牌。
其实很多冷血无情的杀人犯,在自己面临死亡的时候,都表现的很怂的。即便是南京大屠杀的元凶谷寿夫,在中国受审的时候,也是对看守人员满脸谄笑,拉到刑场的时候被吓得走不了路了,要扶着走。
这些杀人凶手们在面临死亡时候的恐惧和不甘,正是死刑存在的意义。
治安混乱的那个年代仅存的余孽。赶紧认罪伏法,去那个世界向受害者忏悔。
不可能!
她是主犯不是从犯不是被胁迫这个是板上钉钉的。恶性杀人案主犯,我们的司法咋可能饶过她!
她觉得自己冤枉无非是说没有直接参与杀人,并且色诱也是被恶魔法子英以生命安全和家人安危所胁迫,但是这个说辞只在流窜作案最初是成立的。
你说她可怜吧,和一个变态杀人犯谈恋爱并且被控制,被胁迫着上了贼船。或许杀人不是出于她的本心,或许法子英用她和家人安危威胁她,这些都有可能,但是在第一场命案 (南昌灭门惨案) 之后性质就不同了。按照报道上的说法,他们流窜到别的地方,劳荣枝还是去娱乐场所坐台,这个时候法子英是不在场的(何况三年时间不可能一点机会都没有),她完全有机会报警并且协助警方抓捕罪犯,那样的话一来她是自首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来她可以说是自己被胁迫也算被害人、说对于杀人情节不知情不在场,最终很可能她会被从轻发落判个几年徒刑。
参照河南性奴案,在囚禁和严密监视之下受害人还是找机会报警了。警方解救以后,从犯参与杀人的由于是在被囚禁和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与犯罪,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从犯判故意杀人罪,情节重的判三、轻的判缓。
因为他们都用的假身份,而且当年技术手段有限,所以 96 年灭门案南昌警察真的是举步维艰,查了三年没有头绪。即便她自首了法子英逃跑了,至少人员信息和社会关系都是真实的,知道是什么人干的,这个通缉令就可以实实在在,逃犯落网的几率就很大。没有她的协助法子英自己作案也不那么容易,后面的惨剧或许就避免了。何况法子英一旦落网一定判死刑,她也可以不用担心报复。
她是有行动自由的,但是 96 年以后她始终没有自首,而是继续选择和杀人犯勾结一起,流窜作案为虎作伥。她负责物色、勾引目标,男的负责绑架、勒索和灭口,这就明显是犯罪集团夫妻档的不同分工了。在 99 年法子英落网后她依然选择的是畏罪潜逃而不是投案自首,主观上也没有悔过,所以他根本不具备减刑的条件。
她曾经或许是有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她自己不中用。造下罪孽,如今乞求宽大,如果给了她宽大,正义去哪儿?
这个蛇蝎女人确实透露着她所谓的知性的美,从她那装无辜柔弱的表情,连我这个女人都有点相信了,然而,仔细看她庭审的视频,却发现,那只是一个狡猾的人在面对自己恶行时,假装出来的,眼神里透着精明和可怕的冷静。而这样一个女人,后来在酒吧依然过的如鱼得水,还成为海报的封面 C 位女郎,那些曾经被她害过的人,当年估计真的很难抵挡住她的诱惑。所以,当美色成为一种杀人的武器,当老师的知性遇见魔鬼的心,可怕。
我的天,逛了一圈发现还有那么多 “理性人士”,果然知乎是“高质量” 人类的聚集地哇。什么民意绑架,什么从犯,什么原本不应该死刑,等等等等,来表现自己的主观理性思维与特立独行,真是把我看笑了。我说几句吧,我学你们尽量理性发言。
1,先不说她有没有参与亲手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绑架罪、抢劫罪情结恶劣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用杀人罪,这两条罪就可以判死刑了,情结这么恶劣。
2,她是被男友胁迫的,一面之词,以后我干了坏事我也会说是别人胁迫的,反正死无对证,不要看她说了什么,要看她做了什么,到酒吧勾引人把一个个人骗过来,给他们身上绑上绳索,每个案件都在现场,参与了绑架的计划,绑架的主谋这一点是跑不了了的。
3,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一般故意杀人案死刑都有条件的,比如下面这些条件,分尸,虐杀,预谋杀害,以谋财的目的杀害毫无恩怨的人,幼童,这些沾了死跑不了,而劳荣枝这几样全部占了。
4,整整七条人命,包括妇女儿童,杀一个嫖客可能还不能说罪大恶极,但一而再再而三连续犯下滔天大罪,证明她已经完全道德沦丧,性格变态,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没有被抓,他们很难收手,很有可能有更多无辜的人命葬送在他们手里。
5,关于嫖客问题,嫖客就该死?我笑了,这才是民意绑架,嫖客嫖娼只是犯错,可以道德方面谴责,他无论是否嫖娼,他的生命跟我们都是一样的,杀了嫖客照样偿命,世界上有几个人是圣人无孔不入呢?
关于劳荣枝本人,看了一天关于她的新闻,1,长期从事夜场工作。2,长袖善舞的老油条。3,庭审中没看出丝毫的愧疚感负罪感只有害怕不停的为自己申辩,还频频说出一些恬不知耻的话语 “熊赔偿我”“知性美”“稍微”“善良”“后悔”“翻受害人财物其实我感到耻辱”“年纪小,不道德,很丢人”
b 站有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实录,冷静诡辩的话语真的把我看吐了。
【劳荣枝案审判实录 - 哔哩哔哩】https://b23.tv/cLCzFO
关于她二哥,作为她的亲属,这么做无可厚非,不作指责。
至于律师,死刑犯都有援助律师的,这是法律政策,上诉也是犯人的权利。
至于我,我只希望劳荣枝这样的魔鬼被关在狗笼子里用铁丝虐杀,而且先告诉她怎么样死,先在铁笼子里关 2 月再杀,让他也享受享受受害者的待遇,就这样。
她要想不被判死刑,除了怀孕(狗头)就是证明自己在和法子英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或胁从犯了。否则绑架、抢劫、故意杀人中的任何一个罪名都够她判死刑了。
关注这个案子也挺久了。我个人觉得劳荣芝就是主犯,在和法子英的共同犯罪中至少是个教唆犯。毕竟法子英在和她在一起之前也就是个街头混混,和她在一起之后就开始杀人放火了(个人意见哈)。而且她还主动去色诱目标回到出租屋为法子英提供犯罪便利,在此期间单独出去坐台,怎么看都不像法子英对她具有人身控制导致她连报警或者求助机会都没有嘛。甚至有几起犯罪中她还主动捆版人质,甚至于最后一次那个受害者可能就是她杀的。最后法子英甚至还故意为了给她争取逃跑时间拖延时间,把罪忘自己身上揽,甚至感觉很爱劳荣芝。这怎么看,她都不像一个胁从犯嘛,他们两个简直就是鸳鸯大盗,不对,鸳鸯杀手。劳说自己是被胁迫的,说谎谁不会呢?犯人的口供这种东西本来也没有多大的公信力,毕竟谁都会说对自己有利的东西,翻供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司法机关自己不会光看口供,最终还是会根据客观事实推断。比如最典型的:他俩抢劫得来的钱怎么花了?劳荣芝如果也花了的话还能说明自己是个胁从犯吗?
劳荣芝求生欲很强,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在我看来不过是鳄鱼的眼泪罢了。她怎么不想想她和法子英草菅人命的时候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痛苦呢?尤其是那个无辜的小木匠陆中明和一个儿童。自己直面死亡的时候倒是知道害怕了。那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您这么热爱生命的话当初为什么要干这些杀人夺财的丑陋行径,合着您的命是命别人的命就不是命了?在我看来啊,她和法子英都是有人格障碍的人,只会为自己考虑,根本没有同情心。她现在这种表现也没看出她有多大的悔罪表现,而是强调自己也是受害者。
她上诉不奇怪,毕竟上诉也是她的权利。对这种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我们也应该坚持程序正义。不过我觉得二审也不可能改判的。她上诉的最大意义就是把执行的时间往后拖一拖。我还是想说一句,姐姐,您都多活了二十几年了,还不满意吗?想想那些因为你少活了几十年的人吧,你们欠他们的永远也还不清。
丫的,这个 b 怎么还有脸上诉?
一个演了各种角色,却只活在人们的猜想中。 这一次她终于走到现实里,当庭扮演一个傻白甜角色。
身负 7 条人命,潜逃 20 余年,劳荣枝究竟犯下了什么滔天罪行?
视频讲原由,经过更清晰!恶魔劳很大可能是不会改判的,在死亡钟声敲响的时候,劳在做最后的挣扎!
劳荣枝案一审被判死刑,当庭提出上诉。
她称:我不服,我要上诉,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她的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大吗?劳荣枝真的有可能拿到 “免死金牌” 吗?
是难逃一死还是能获得一线生机?
如果不想死的话,她有三个选择…
2021 文明之战系列:劳荣枝演绎出的复杂人性。
劳荣枝一审死刑!20 多年前枪战视频曝光!
劳荣枝:我这辈子没杀过一只鸡一只鸭,我不服我要上诉。
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即使劳荣枝宣称自己是善良的并且当庭提出了上述,但相信最终法律会还给人间一个清白。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追求衡平的一种价值。
从法律上讲劳荣枝所涉及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说是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哪一个罪名的定格刑罚都可以为死刑啦,何况三罪数罪并罚呢?
但每一个犯罪背后都会有一些不为人知的深层原因,这和我们的成长环境、行为规范、价值观、心理方面息息相关。从既往的事实上有可能劳荣枝也是一个受害者,但这不是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正当理由,因为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所谓杀人偿命,这是基本的法则!从法律上说她就是一个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毋庸置疑!
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为原则,一审为例外。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除了不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上诉是劳荣枝的法定权利,但无论如何都应当无法改变应有的结果,仅是时间长短的问题!法律就是刚性的,劳荣枝罪不至死,则天理、国法、民情难容!死者将永不瞑目……
抖个机灵,在南京或许还有机会,南昌大概率没戏
天生万物以养人,人无一物以报天,sssssss
不过这些罪犯真是侥幸心理溢出,其实只要杀完人打一炮怀上了再去自首,直接就逃脱法律制裁了。
杀了人总觉得自己可以物理逃脱这个病还是要用花生米根治
最近这个话题很火啊,看到有很多给劳洗地的说,年代过于久远,部分案件情节不清,且后 20 年未触犯法律存在悔过之类的说法。这里我想问一个问题,为什么司机肇事逃逸罪加一等,而杀人犯逃跑可以成为减罪的加分项,那以后肇事司机跑了 20 年不开车,是不是也是悔改了,可以免于法律惩处?
抛开证据来讲,劳荣枝的 “受胁迫” 说法在逻辑上站不住脚。
发生第一起命案之后,劳荣枝出去取钱,取钱的时候用公共电话打 110 报警,配合警方抓获法子英,法子英 100% 会判死刑,劳荣枝极大概率是无罪。这样的话劳荣枝所说的 “法子英用家人安全” 的威胁就得到了解除。即便自己有一些协助犯罪,那么受到的处罚也会极轻。
以当时劳荣枝所处的环境,劳荣枝想摆脱法子英并为自己脱罪的方法不下十种,但是她都没采取,现在被抓了以后又说自己是被胁迫的,正常人谁会采信?
劳荣枝之所以不报警,不配合警察抓获法子英,只有两种可能:
1、她爱极了法子英,为了法子英她甘愿做任何事,不忍报警出卖法子英。如果这样的话她也是主犯之一,她积极参与了法子英的所有犯罪活动。另外这个推论与劳荣枝 “厌恶法子英” 的供词是矛盾的。
2、劳荣枝是犯罪的主要策划人,这是可能性最大的一个推论。法子英为什么敢放任劳荣枝独自外出?这是因为在法子英的认知里,劳荣枝与他是利益共同体。劳荣枝为什么不报警并配合警方抓获法子英?这是因为劳荣枝担心只要法子英没有自杀或者被当场击毙的话,法子英的供词对自己不利到同罪或者基本同罪的地步。
以上,无论是哪一种可能,在逻辑上都可以直接认定劳荣枝为主犯。不过法院是讲证据的,没有铁证就疑罪从无,她应该感谢现在的法律,给了她一个钻漏洞求生的机会。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只有这几种人不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会被判决死刑。另外,审判时满 75 周岁也不适用死刑,但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很明显劳荣枝一样没占,而且当庭翻供,并否认杀人部分杀人事实,结合下来二审改判死刑结果的概率就基本为零了
1、20 余年前,劳荣枝与法子英涉嫌七宗命案,连续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深重的灾难;
2、劳荣枝、法子英涉嫌的七宗命案,系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劳荣枝翻供称没有与法子英合谋、否认部分杀人事实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不具有可信度;
3、劳荣枝和法子英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其中劳荣枝在部分杀人案中负责色诱等工作,系共同犯罪,且系重要环节,构成从犯的可能性不大,应以主犯论处;
4、劳荣枝作案后,潜逃 20 余年,利用假名字、整容等方式企图逃避抓捕、打击,不具有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
5、劳荣枝当庭翻供,认罪态度不好;
6、劳荣枝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不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20 余年来,被害人家属遭受了难以形容的心灵创伤,希望本案的正义审判,给凶手以严惩,以告慰被害人在天之灵。
如果是在四川高院审理,改判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背负七条人命的被告人劳荣枝一审宣判死刑后上诉,有改判的可能性吗?我认为是没有改判的可能。从劳荣枝的庭审细节来看,劳荣枝是共犯,有主观故意,参与了作案,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也极其恶劣,七条人命,严重危害社会,视他人生命为儿戏,漠视法律,属于罪大恶极,罪该万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就显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
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主要基于新的证据,她及其家属提出上诉的理由就是说被男朋友胁迫。这个理由并不是新的证据,所以根本没有改判的可能。她显然是想钻一个空子:就是她男朋友已被执行死刑了,想把主要责任推给男朋友,来个死无对症,以便减轻自己的罪责。我们应该相信这个受胁迫的理由在一审时,劳荣枝已提出,未被采纳,肯定法院是有充分的证据否定这个理由的。再次提出这只能是劳荣枝及其家属拖延时间的考量而已,不是实质的充足的理由。
还有一个我们必须看到的事实就是劳荣枝逃亡二十年,一方面说明她惜命怕死,怕死刑来临的这一天,所以一直不愿面对,另一方面,逃亡了二十年,也说明她心理素质强,谋生技能强,适应环境能力强。从人的本性来讲,背负着七条鲜活的人命,心理负担很重,时刻都有可能崩溃。以前常有报道,逃亡的杀人犯落网后,往往第一句话就是:终于能睡一个安稳觉了,这就是说一个逃犯落网前是惶惶不可终日的心理状态。而劳荣枝还在法庭上声称判决不公,毫无悔意,这只能说明她真的是个狠角色。
被告人在一审宣判时,有的被告人是会悔罪认罪,即使是判死刑的也有这样的案例。曾轰动一时,作案历时 28 年,白银市连环杀人案凶手高承勇归案后,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甘肃省白银市法院审理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承勇死刑,他当庭认罪服判,不提起上诉。
但是很多案例,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往往会提出上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短暂延长自己的生命。如 2010 年贵阳市"劫杀 9 命案"两主犯何俊、曾祥友,一审宣判其两人死刑,两人坚持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应该对劳荣枝案有一个清醒的判断:这样涉及到七条人命,涉及多地,影响恶劣的恶性刑事案件,公、检、法三家肯定是全力以赴,证据链肯定是闭合的,肯定是一环扣一环的,办案人员也一定会高度负责的。我们应该相信办案人员的认真负责,也应该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肃。二审法院更会审理所有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条款。
当然,劳荣枝要上诉,是她的正当权利,也受法律保护。我个人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她上诉后,依法审理后,再一次的开庭审理,肯定有更多的人关注,会成为一个很好的普法宣传,这样的反面典型个案能引起更多人的警醒:尊重生命,敬畏法律,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当她哽咽着说我不服,我要上诉,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我。。。。。。。。。。。。。
她想不认罪活下去的意愿已经写在脸上了,但是那又怎么样呢。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这只存在于影视作品中。
在中国,杀人是要偿命的。更何况她手上沾满好几个人的鲜血。
据媒体报道,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刑事上诉期限
保证被告人上诉的权利,是保证程序的公平。
被告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审的判决结果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笔者认为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图片来自于澎湃
这是在江西,妥妥的死刑。在成都就不一定了。
死刑,立即执行
女拳:人家是老仙女怎么能判死刑呢?都是郭楠压迫的
公检法的同志们辛苦了,感谢辛勤工作找到了相关证据,完善了证据链,让这个恶魔伏法。
一开始我就说过,劳的这个案子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主犯已死,没有目击者,当事人都死了,如果找不到有力证据,劳荣枝一口咬死是被胁迫或者没动过手,还真不好判其死刑。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居然还有一个幸存者,也算是上天要收了这个魔头吧。
这些证据如果都是真实的话,上诉是绝不会改判的。
真好。
言简意赅的说,改判可能性很低。原因:
1,七条人命致死,罪恶深重。劳荣枝改判的唯一希望是说服法庭 “自己是被胁迫” 而非 “主观恶意杀人” 的,但从庭审看,她这个说服无法成立。
2,关键证人、唯一幸存者刘某做出的证词,证明了她和法子英是默契的合作关系。他们共同都是杀人的主要实施者。
3,检方多个证据证明其是主观恶意,包括主动写下威胁文字,以及殷某案因为时间差(法子英被捕后绑架者被杀死)的直接凶手指向她,因此她的 “被迫之说” 无法成立。证据指向她主动杀人。(注:殷某在有些整理的图表中被写为“法子英杀害”,但是殷某死于法子英被捕之后)
还有其它原因,比如她具备人身自由,其实可以逃脱法子英,等等。但以上两个证据是最有力的。
不想多说,微博女拳: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
一、20 年后如何理解追诉时效问题?
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于 1996 年至 1999 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 4 起。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劳荣枝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劳荣枝案虽历经二十年,由于其属于在逃状态,其案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无需报请最高检核准。
二、上诉后,江西省高院开庭进行二审,若劳荣枝请求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不予准许,根据《刑法解释》第 383 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因此在本案中,若劳荣枝在开庭后请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三、二审辩护律师应当从哪些切入点进行辩护?
1. 劳荣枝本人在庭审阶段翻供,拒不认罪。但通常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是证据为主、口供为辅。如果此前多次供述内容相对统一、稳定,且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法院一般会采信前者。此外,供述不一的情形还需综合考虑对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整体证据来判断。
2. 其次,劳荣枝称其受法子英胁迫。胁迫一般分为身体上的胁迫与心理上的胁迫。而对于胁迫的认定主要在于其如何参与犯罪,对其犯罪行为及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在其供述中,劳荣枝曾说法子英知道她家的地址,害怕法子英对其家人进行报复陷害,显然其间存在胁迫的可能。而是否存在法子英对劳荣枝身体上的暴力胁迫也暂未排除。
3. 怎样判定劳荣枝在案件中属于主犯或是从犯、胁从犯等。若劳荣枝在本案中是主动谋划,那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就更大,法院量刑时会据此从重判罚。而若认定其受胁迫而实施犯罪行为,那对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会降低,量刑也会从轻。
4. 逃亡 20 年中,劳荣枝并未再次犯罪。按一审判决所述,其罪行判几个死刑都不为过,但如此罪大恶极之人为何在 20 年苟延残喘的逃亡路上并未再次行凶犯罪,考虑其逃亡生活并不会好过的情况下,是否能影响到法院对其主观恶性与认定胁迫犯罪的可能性的判断。
逃亡 20 年,背负 7 条人命可谓罪大恶极,目前本案也在网上引起热议,众多媒体、专业人士及网友都在关注事件发展并发声。本案历经已久,证据、记忆已然模糊。同案犯早已执行死刑且劳荣枝为女性,是否在二审审理的过程中给其留下死缓的空间。概率问题通常不会被律师提及,考虑的更多是案件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至于二审结果,希望江西省高院会公正审理判决!
不可能改判的。
先不说舆论,
就杀了那么多人,入室抢劫,仙人跳绑架,说自己是被胁迫鬼才信。
逃亡 20 年,真受胁迫良心不安的现在早神经了。
现在只是垂死挣扎而已,啥方法都试试,能多活一天是一天。
1996 年她与男友在南昌杀害了一家三口,随后流窜至温州杀害了两人,1999 年她和男友在合肥持枪绑架,警察解救时,甚至与警察枪战。人命关天,罪大恶极。
在一个审理系列杀人、绑架、抢劫等恶性暴力案件的法庭上,作为一个畏罪潜逃 20 年的被告人,一个恶魔的帮凶,在一次次行凶的时候,无论劳荣枝是主犯也好,帮凶也好,主动参与也好,被胁迫参与也好,犯下那些人神共愤的罪行后,她就再没有资格要求别人原谅。借用某日记所言,此案的重点不在于有多少人死亡,而是一个人在劳的面前或手下无助地死亡这件事发生了多次。想乞求原谅,试问案中那些刀下亡魂会答应吗?
既然触犯了法律,那么理应接受法律的惩罚,承担起自己应该担负的罪行,有因必有果,既然做了错事,那就必须承担做错事之后的代价,逃亡只能躲得了一时,没办法躲得了一世,所以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不到。
至于她忏悔是否真心,这要结合她的认罪态度来观察,目前似乎是 “惧” 的成分要多一些,“悔”的成分少了点。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个时候了,还在考虑自己如何如何,丝毫没有站在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角度换位思考,这样的忏悔价值不高。
这个时候的上诉不过是临死前的恐惧想多活几天罢了。
很多人杀人的时候都是冲动的,当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突然面临死亡的时候,都会产生恐惧心理。
法律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给与了犯人一定的上诉的权利,不过只要公检法的证据确凿,上诉也只是会维持原判。而犯人得到了多几天的存活时间而已。
所以,上诉是他的权力,但是结果早已注定。
最后送她一首诗,一路走好:
尽道女子本柔肠,
不想劳女蛇蝎样。
抢劫绑架凶杀人,
法律审判上诉忙。
苟延残吹争时日,
早知今日何猖狂。
今世难容恶魔女,
黄泉莫忘孟婆汤。
“劳荣枝是否积极参与,是否能够成立主犯,是否给法子英的犯罪行为和最终造成的 7 人死亡的犯罪后果存在不可替代的贡献,都需要回归到案件的证据本身。” 金琳说。
她分析,第一起南昌案中,案发时劳荣枝供述被害人熊某家和邻居家的电话线被剪断,是她给法子英出的主意,而且还在供述里提过 “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两次到熊某家踩点和索财;第二起温州案中,两名陪侍小姐都是和劳荣枝相识,由劳荣枝骗取信任之后分别到达梁某住处,从劳荣枝供述中,她实施了用电线、布条等物捆绑被害人的行为,也负责去取钱通知法子英得手;第三起常州案中,劳荣枝更是在单独看管刘某期间,对其实施威胁,并且被害人还证实在她到指定地点带回被害人刘某妻子时,交代法子英如果她没按时回来,就将被害人杀害。被害人的证言显示,之所以法子英放弃加害行为,是刘某的妻子苦苦哀求,劳荣枝不在场的情况下,法子英放弃杀害行为。这一点,也从侧面印证,被害人的幸存与劳荣枝没有丝毫的关系;第四起合肥案中,劳荣枝不仅引诱殷某到住处并捆绑、看守,而且购买冰柜,在陆某遇害被放入冰柜后,与法子英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更是在殷某的字条上增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 等内容。
“这些细节性的证据都能证实劳荣枝在四起犯罪中积极出谋划策,以及与法子英之间就犯罪形成的相互配合的关系。” 金琳认为,从这几点分析,公诉机关认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成立有共谋的共同犯罪,与法子英不区分主从犯,对 7 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亦不存在问题。
金琳强调,就本案公开的情况来看,根据相关报道中庭审细节的披露,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实施绑架、抢劫和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且在犯罪中积极锁定犯罪对象、为犯罪的事实提供智力和物理上的帮助,系主犯。
对劳荣枝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适当,金琳认为,刑罚的正当化依据既包含了迎合大众 “善恶有报” 的朴素法感情的报应基础,也包含了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其中特殊预防必要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劳荣枝已经用 20 余年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表现现实地证明了她的人身危险性小,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特殊预防必要性较低。那么,是否还需要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虽然我们国家一直没有废除死刑,但是也一直强调慎用死刑。” 金琳介绍,我国刑法第 48 条也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所以,劳荣枝即使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也应当考量她在逃跑的 20 余年中的现实表现。
“尽管劳荣枝一再强调希望回归社会,挣钱补偿被害人家属,甚至筹集资金进行民事赔偿,但是其客观上的表现,无疑显得诚意不足。” 金琳认为,庭审中,劳荣枝一再强调自己受法子英胁迫,不得不帮助其从事犯罪行为。不管劳荣枝为何会选择与法子英共同作案,亡命天涯,但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客观作用以及其在对待被害人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上,看的不是当庭的声泪俱下,而是前 20 多年的表现。法庭不仅是被告人的终点和起点,也同样是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终点和起点。
她这种人,上诉,来个二审呗。二审结果可能会是 “死刑,立即执行!”。
热播剧《扫黑风暴》里,何勇对孙兴(高赫)说 “我们国家,对死刑一直很谨慎,除非是罪大恶极。而你孙兴,就是罪大恶极!”。
无数的证据摆在面前,她竟然当庭提出上诉!这是什么行为?意味着她根本就不认罪!这是什么态度?她觉得她杀人了,错不在她!
我建议:随她心愿,二审。结果 “死刑,立马执行”。
为什么拖了这么久?我认为应该是因为这是共同犯罪,她的作用需要查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正因如此才需要 8 个月的时间搜集、分析证据,确定她的作用,排除合理怀疑。(这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案件一般 3 个月内审结,死刑一般最多 6 个月,再多就要上报最高院了)所以必须花足够的时间,把案件办成铁案。
量刑方面没什么好说的,早点下地狱去吧。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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