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知乎用户 财经十一人 发表 怎么样才能让刑上大夫,上合适的大夫才是问题。 现在靠群众举报就能抓到的间谍基本都是小喽罗,当然也非常重要。但到了关键时刻,像刘连昆这种真正打入内部的蛀虫才是危害最大的。 知乎用户 yang leonier …
那帮子人只是想做政绩,不是想真的做事
多了一个系统、用户举报的途径,这是他们的政绩
你一直举报,他们后台要去查验、去罚款,虽然对于郭嘉有收入,但是他们是一毛拿不到,反而还是要加班的
他们可不愿你们把这做成一个行业,不然赚钱的是郭嘉,累死的得是自己
这事杭州 2023 年弄过。
当时为了迎接杭州亚运会,整治交通环境,对实线变道,未交替通行,强制加塞,车窗抛物等等不文明行为在浙里办进行有奖举报。
其中实线变道只要审核员通过了,直接给你奖励 5 元,一般当天通过。
未交替通行,强制加塞,车窗抛物因为涉及车辆之间的判断,需由属地交警审核,交警审核通过未交替通行,强制加塞奖励 5 元,车窗抛物奖励 50 元。
后面估计举报的人太多了(也间接反应出杭州交通环境很差),财政感觉吃不消,2023 年 7 月份的时候调整了审核办法(浙里办发了通知公告,所有人进入城市治理有奖举报系统都能看得到),所有不文明行为都必须由交警审核完成之后再奖励,然后将强制加塞的奖励金额提升至 50 元。
又过了一个多月,估计加塞举报的人也太多了,又将加塞的奖励调整为 5 元,同样发了公告。
亚运会结束后,所有举报除了车窗抛物,都转移至警察叔叔 APP 进行申请且没有奖励,浙里办发了公告,告知老百姓警察叔叔的举报方法并感谢所有参与人的举报与付出,感谢大家为杭州交通,美丽杭州贡献一份力量。
后来,车窗抛物也取消了,交通秩序这类只能举报红绿灯不亮等设施,其他不文明开车行为一律在警察叔叔举报。
现在,杭州政府在鼓励违法捕鸟的举报,并发了公告。
同样是有奖举报,杭州一开始实行的时候也是有漏洞,也有很多人钻空子,但该发的奖励政府还是下发了,也会及时调整处理方法,并统一公告老百姓。
不像运城城管一样,到处找老百姓的毛病。
又有一般人说:“农会虽要办,但是现在农会的举动未免太过分了。”这是中派的议论。实际怎样呢?的确的,农民在乡里颇有一点子 “乱来”。农会权力无上,不许地主说话,把地主的威风扫光。这等于将地主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把你入另册!” 向土豪劣绅罚款捐款,打轿子。
…… 所谓 “矫枉过正”,所谓 “未免太不成话”。这派议论貌似有理,其实也是错的。第一,上述那些事,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自己逼出来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历来凭借势力称霸,践踏农民,农民才有这种很大的反抗。凡是反抗最力、乱子闹得最大的地方,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为恶最甚的地方。农民的眼睛,全然没有错的。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
…… 嘴里天天说 “唤起民众”,民众起来了又害怕得要死,这和叶公好龙有什么两样!
先不管该不该给这笔奖励。
我就想问,这 268 例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了没有?
不会没罚吧?
我要是该男子,真拿不到这些钱,我就要求相关部门把处罚结果公示出来,不然就再投诉他们不作为。
首先,我们要把这个行为做一个法律定性,才能明确,举报人是否有权获得奖励。
在法律关系中,城管部门发布悬赏举报,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既然是行政协议,那么城管部门发布的悬赏广告就属于协议里的要约!同时,这也属于悬赏广告,对此,民法典有专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所以,举报男子按照城管部门的悬赏要求进行举报,完成了悬赏任务,其有权利请求悬赏人——城管部门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三,举报男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显然,男子是对城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协议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且,在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规定所谓职业举报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限制性条件!
所以,复议机关以举报男子为职业举报人为由拒绝其行政复议请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不仅不该拒绝,应该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第一条所写的立法精神,以及第二条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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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率是一个没头脑的领导加一个缺乏经验的材料狗的天作之合。
作为一个国内政府部门的一把手,如果其真的熟悉体制内的财政制度,是不会拍脑袋出台这种奖励政策的。而具体撰写该政策制度的业务科室笔杆子如果有经验,会想办法在出台的政策方案中加入足够坚固的补丁以应对全先生这种极端情况。
在国内政府部门的财政纪律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给市民发钱是需要足够强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单单是仅凭政策依据来发钱。即某部门如果想给某个市民发钱,那通常得从全国人大、省人大或市级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如果没有,降一个档次的依据是相应政府出台的政策,该政策通常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而运城市城管部门作为运城市政府下的一个职能局,其局常务会议通过的给市民个人的奖励方案,法律效力并不足以支撑用本局的财政给个人发钱——为了避免基层政府部门将政府的财政通过给个人奖励的方式合法的输送给个人,比如说镇长把镇政府的财政套上奖励政策的外衣合法全部送给自己的小姨子,故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给个人发奖励是存在相应的级别限制,在答主印象中,至少得是一个厅级单位才有名义制定类似的奖励政策。
而在现实当中,基层很多没头脑的部门一把手出于搞活动搞政绩的目的,经常会参照上级部门又或者市场上的商业企业的模式,提出要搞类似奖励到个人的活动和政策。此时相关基层政府的具体方案撰写者和经手人会在这方面打一个擦边球,使用宣传活动的经费来支付奖励,即把 “针对城市街头车窗抛物、车辆抛洒等不文明行为的有奖拍摄举报活动” 在政府内部以宣传活动的名义申报并以宣传活动经费来支付对举报人的奖励——把举报人视为来参加政府宣传活动时到活动现场领鸡蛋的大爷大妈,把给举报人奖励的现金视为鸡蛋的折现。
而在政府举办的宣传活动中,宣传活动的总预算是有限的,而在这有限的宣传预算中,分给采买宣传品的资金也是有财政规定的比例的——不能一个宣传活动中所有预算都拿去买奖励品而应包括场地租金、宣传画册、布景、广告公司和活动策划组织公司的费用。这就导致了如果方案的撰写者只是单纯的材料狗而没有活动实操的经验,那么他认为活动预算中用来购买发放给参与者奖励品的资金是足够的而没有提前设置好限制条件,那么在遇到某些极端参与者时,就会被极端参与者利用规则上的疏漏而给自己和自己单位埋下大坑——如果是宣传活动真的发鸡蛋反而没有这种烦恼,因为只需要加一句鸡蛋有限现场先到先得送完即止即可,但如果是改为长期活动通过线上的举报就发奖励,很显然一遇到极端参与者就会触发 bug。
故如何看待此事?在答主看来一是提出这个政绩活动的领导不太懂体制内的财政纪律,见上级政府这样搞,国内游戏活动的策划这样搞,商业企业也这样搞,就天然的认为自己也可以如此操作,整出这种实际上自己这个级别整不了,硬整出来只会被纪委和审计部门视为私分国有资产,将财政资金违法向个人输送的典型违法案例。而具体撰写方案的业务科室经办人即没干过游戏策划,也没有思考该方案在极端情况下会有什么 bug,故一对卧龙凤雏被全先生一波带走,被投诉之后竟然还不选择躺平认错,反而选择乱回应,这还真是找死了。
ps: 就答主看来,全先生的维权方向并不正确。比较正确的维权方式应该是先提出之前获得的 700 元奖励金在该政府部门内是什么财政性质,是否是该部门宣传活动的预算中支出?如果是宣传活动的预算条目中支出,可以打该奖励支出不符合预算条目,即对应部门不能用宣传预算来支付对个人的奖励,属于挪用财政资金。而如果该部门回复这 700 块属于专门的奖励给个人的财政资金,则可以申诉该部门违规用财政资金给个人发放奖励(理论上市城管局这种基层部门是无权出台使用财政资金来奖励市民的),涉嫌将财政资金违法向个人输送。这两个方向无论选哪一个,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大概率都很难受,逼迫上级的纪委和审计局介入才是有效解决该问题的正确方向。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 “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翻译过来就是,
商鞅变法的条令已准备就绪,还没公布,(商鞅)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命人)在都城市场南门前放置一根高三丈的木头,招募(能)搬到北门的人,给予十金。百姓看到后对此感到奇怪,没有人敢去搬木头。(商鞅)又说:“能搬木头的人赏五十金。” 有一个人搬了木头,就给了他五十金,以此来表明没有欺骗(百姓)。最终颁布了那法令。
两千年前的人都知道政府的公信力是怎么才能树立起来,
不会真有人觉得搬棵木头就值得拿走五十金吧?
怎么的,现在人家举报车窗抛物,
2.68 万奖金仅能兑现 700 元,
结果你城管欠钱不给,还倒打一耙,说他是不正当牟利?
白纸黑字的通告里可没说什么人不允许举报吧?
你一句职业举报人的帽子一扣,连举报资格都给剥夺了。
怎么的,这俩臭外地的就被开除出市民阶级了?
我寻思也不是雅典城邦时代啊,这俩外地的连举报资格都没有吗?
还为自身谋不正当利益,你当车辆抛物是那么好抓拍的?
这不是正儿八经的凭本事领赏钱?
这钱人家赚的我是一点不眼红,
不服让你们局长去路边蹲一天看能抓拍到几个。
养老补贴,教育补贴,科研补贴,扶贫补贴等等都有人从里面拿偷钱,
而这种举报奖金,得手难度最简单,不拿我不白当这个官儿了?
即便大灾的时候,依然有人敢冒天下大不韪,去贪腐救灾专项金,掉脑袋的事儿都敢干,
更别说这种没什么人会查的基金了,给你个几百块,意思一下得了,
大头部分看管项目的早已经上下其手,拿的差不多了,给你几百块钱儿已经算给你脸了,
说不定还是他们自己垫付的呢,
贪腐在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不要不识抬举的去告状了,
菜就多练,输不起就别玩。承诺奖励的是你,真来兑奖了你又不高兴。
城管局的通告中并没有限定职业举报人不能参加有奖拍摄举报活动,即使限制了也是违法的,因为公民有举报违法犯罪的权利,这个哪是一个小小城管局能剥夺的。
很简单的道理,小偷可以去检举小偷吗?吸毒人员能不能举报贩毒人员?当然是可以的,吸毒人员可不可以一边吸毒一边检举,当职业举报人拿奖励,也是可以的。
你城管局出这个有奖拍摄举报活动的目的是什么?是针对城市街头车窗抛物、车辆抛洒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对吧。那么人家提交的这两百多条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是不是能有效帮助城管局进行治理,如果能那么你就应该说到做到给奖励金。
以前你们人手不够,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理。
好不容易,搞了一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结果自己玩砸了。
本来城管局心想自己去查,一天可能也查不了多少,为了减少自己的工作量,不如发动群众的力量。
结果真的一发动,发现群众的力量居然这么强大,每天交上来的视频线索这么多,自己还得安排大量的工作人员去看,每一天线索是否合格,工作量减少了不说,自己还得给出去一大笔钱,顿时中午的猪蹄炖海带就不香了。
所以,城管局就认为你就是职业举报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浪费我们的行政资源。
可是人家合法拍摄,拍摄不法行为,领取奖金的也是合法的,怎么就成了不正当利益,两百多条视频城管局没有出一分力就掌握了这么多违法线索,完全就是节约了行政资源,怎么就成了浪费呢?
职业打假人,职业举报人,职业讨薪人…… 我们的的职业越来越多
我早就说了,别说投资不过山海关,我现在连黄河以北都不投;
还有之前内蒙古那个什么生三胎给奖励的事情:孩子生了,那实打实的是你花钱养的,至于补贴能不能下来那就是 “审批中” 的事儿了。你先别管什么时候兑现,你家孩子一日三餐和花销可是每天一分都不能少哦。
没准儿哪天你生的多了,到时候还给你按一个 “不正当牟利” 的帽子下来。
以城管的 “恶名”,黑锅也不在乎这点了吧。
那部分地区发布文件只接受本省、市范围之内的居民对相关事项的投诉、举报,又让人如何看待呢?
好多问题的出现并不一定在于实施者,“拍脑门” 的决策者在决策之时就已经注定了后续问题的发生。
好好做好人民的服务员,别再干那些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的事情了。
你们还去为了生育补贴生孩子吗?
反正到时候你是不可能塞回去的,给不给就要看国情了。
当时处罚电动车的时候,不少人都是城管皮一套上街口拦电动车,一次少的几十,多的几百。
一个月几万块到腰包,干的可麻利了。
20 号宣布结束,25 号还能上街处罚。
这个奖金完全不增加财政压力,因为奖金来自于罚款,举报证据齐全就等执行罚款了。
理论上只要你执行到位,就一定有钱发奖金,而且还有多的,所以不付钱有以下几种原因:
1. 虽然接到了举报,但基层懒得去罚钱(甚至输入系统都懒得搞)
2. 虽然执行了罚款,但对方不肯交钱或对方不交钱城管也不敢找他要(比如丢东西的都是领导)
3. 虽然执行了罚款,也收到了罚款,但钱已经被城管挪用了。
请问以上哪个推测是真实情况?
这有什么难的,他再闹的话直接寻衅滋事抓进去,紧接着立刻罚款 2.61 万,这一通操作不就给他把 2.68 万的奖金抵消掉了?识相点,老老实实拿着 700 块钱走人,治不了车窗抛物还治不了你?!
我没想通,既然有车牌,有全程视频记录,那你就拿这个依法依规去处罚责任人啊,一条举报处罚 200,然后奖励举报人 100,自己还收入 100,不就完了。
咋滴,没有法律条款可以处罚责任人是吧。
没有法律条款可以处罚,那你让人举报个什么?
我能一直念到三体人来
正因为民不举官不究,社会才需要职业举报人,我觉得甚至可以创建一家公司,招募职员专门去各行各业做职业举报人才好
全先生如果真的是职业举报人,那么运城城管是不是除了兑现奖金,还应该为其补缴五险一金?
规则都是你定的,按照你的规则做了,又不给钱了!
还说人跨省?外星人按你的要求做了,你也该给钱。
还不正当谋利,哪里不正当了?规则都是你定的。
看了一些回答,杭州也有过,后来取消了,但该给的钱都给了。那一点问题没有啊。
你这要不就取消,要不就规定每天上限,每月上限。不按合同办事,都是坏。
玩不起别玩。
公信力怎么没的?都是放屁崩没的?
这剧情发展堪比商家承诺 “买一送十”,结账时发现送的是十句谢谢。建议各地推出 " 举报积分制 “,集满一万分可兑换城管局长握手会门票一张。
当 “正当举报” 遇上 “不正当牟利” 的帽子,像极了方便面包装的 “图片仅供参考”。建议下次活动细则直接写:“最终解释权归宇宙”。
全先生从举报者转型为专职维权者,充分证明我国普法教育成效显著——至少大家现在都知道行政复议的快递地址了。
我开车不多,但即使这样,也多次看见窗口抛物的,而且不同的地方都碰见过,真是没素质的垃圾哪里都有。
2019 年开车去青海湖,从停车场出来,前车是一辆红色小车,一个女的打开车门把一大包吃过的西瓜皮扔在马路上,众目睽睽,丝毫不觉得羞耻。
在杭州也碰到过两次,都是前车打开车窗直接往车外扔瓶子,有一个竟然是装了半瓶水的瓶子,高速行驶中非常危险。一个是外地牌照,一个是浙 A。
只能说垃圾人不分地域性别年龄,就是纯纯的低素质垃圾而已。
如果对这帮垃圾人的处罚接近于 0。而且举报这种垃圾行为不被鼓励,还要质疑举报者的动机,改善这种行为的可能性又能有多大?
这玩意儿和前几天内蒙出的三胎奖励十万一样
它本质上是地方政策、规章
而不是法律
这就决定了它的生效和落实基本是以行政制定者的意识为主体
根本不存在什么有效的监察、保障手段
一旦超出行政制定者的预期,或者班子换人
基本就和废纸没什么区别
当然,好就好在,你举报了没钱拿可以自认倒霉
孩子出来了,保障孩子生计的就是法律了
你想塞回去都不能
所以说啊,新闻工作者还是要学习一个
别看到一个所谓的 “利好” 就沸腾
很多时候所谓的 “利好” 只是别人的政绩表象
对于你来说就是 “以赈兼改, 两难自解” 了
公信力就是这样透支的,立木为信!!!
类似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行政复议,等于是城管部门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结果可想而知。
不知道,直接到法院起诉城管部门合同违约有无可行性?
如果有,可以孤注一掷,最后一搏。
如果无,就散了吧,不要再浪费生命穷折腾。
帮国企开发过很多功能,都是源于领导一时兴起,做出来给领导看过汇报过就完事了
根本不会考虑、也没有后续运维的成本,就静静放在那
等哪天真的有人用了,没人跟进投诉了,就悄咪咪把功能给下了
被制裁了吧,美丽国看不惯我们交通抛物行为越来越少,所以卡城管部门的脖子,让城管部门发不出奖金
公元前 356 年 商鞅抓起 49 金就跑
你猜后来张仪还能骗到楚怀王么?
秦国还能一统天下么
当然了 也不妨碍有些人的确是傻
张仪骗楚怀王都多少年前的事了
要么全部兑付,要么一毛不拔,抠搜地撒上一点,是嘛意思嘛?
政府未必没给钱,
但给到谁就不一定了。
好事啊,恭喜全先生和杨先生从听什么信什么的小孩成长为大人
就是当地城管里面有人贪了这笔奖金而已。
是否正当牟利是城管界定的吗?不是!如果城管觉得他不对劲,也要先履行承诺,支付奖金后去执法部门起诉这名男子。轮不到城管扣钱
钱一多就有人开始动歪心思了,几千年的雁过拔毛,过手留油的优良传统它们继承的真的很好。
一有人说应该加强监管,它们就出来加强对小老百姓的监管力度了。大数据实名制时代,还这么多货色,懂得都懂
东大的大多数公权力代表人,应该好好学一下中国成语。
比如本末倒置,比如指鹿为马,比如因噎废食,比如丢人现眼。
当然,他们最迫切需要学习的,还得是逻辑。
少搞点什么你法我笑、恶意讨薪、不当牟利之类的笑话,比什么都强。
但是老百姓再有意见、再觉得搞笑也没用,毕竟权力只对其来源负责。
有一次,本地春天某个园艺公司举行拍照点赞获奖的比赛。
我家老太太参加了,拿了一等奖,奖金 5 百块。
跑了两趟才拿到钱……
我就问一点,既然举报成功都有奖金了,那么是不是罚款都已经罚完了?
举报奖金占据罚款的比例能有多少?20%?甚至更少?
他们已经罚完了也就是有了罚款的金额,然后不给,这个钱去哪里了?
二一添作五了吗?
我可以理解为就是公司给业务提成,业务完成指标了,提成不想给了?
那这个提成,26800-700 的差值,去哪里了?
本来就是体制内发个公告刷刷 KPI 的,也没准备实打实执行,大家都是走走过场,回头写个总结开个表彰大会,你好我好大家好的。
结果你还认真了,举报那么多,不得给核实审核的大人给累着啊。
再说了,工资都发不起了,好不容易搞个行动要一些经费,你这一来干小三万。太不懂事了。
给南方 (华南沿海地区) 朋友一点小小的北方 (中原山河四省) 震撼!!!
我的建议是民众自己会用脚投票的。让那些地方上瞎搞的地区人口净流失吧,多往社会风气相对清明的地方流动。
为了所谓完善体制机制,拓宽问题搜集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动能,切实落实好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 拍脑袋想出来的。
找城管部门举报的,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确实影响到生活了。
比如说,在我们那有个阿姨住的楼栋在公园附近,有帮子老头老太太,天天大清早就在公园广场架起手提音响,开最大音量拿麦克风唱歌,什么流行就唱什么,从凤凰传奇的自由飞翔到最近上了春晚的王菲的世界赠予我的。一唱能唱两三个钟头。阿姨只要被闹到了,就立马给城管局就举报。城管局也很快就会安排公园的工作人员,带着红袖笼的那种,过去劝。
但有时候劝了有用,有时候遇上老而弥坚的自由主义战士了,反而灰头土脸挨一顿骂。也不能跟他们对骂,一对骂,人家就反手举报。更不能去拉拽,要拉拽了,立马就躺地上装死给你看。
也曾经想过什么合理疏导,部门联动的招数。但没什么作用。老头老太太,让他们去公园里头稍微偏僻点儿的地方都不行,就看上广场这块风水宝地了,地处要冲,人来人往,人家就是图这点流量。派出所的来了也不好使。轻微违法行为,要罚款就嚷嚷说要钱没有,要命这老命一条,也不能就把人家拉去拘留吧。
有时候就这样劝导了一两个小时,人家倒还嫌弃耽搁他们唱歌了,才会骂骂咧咧的,收了音箱另找地方。
但往往过一阵子还是会转场到公园广场上来。
于是就这样举报、劝导、举报、劝导反反复复的拉锯着。
还有不少,见外卖骑手骑摩托车横穿步行街的,见隔壁安了一个凸肚子防盗窗影响小区外立面美观的,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举报也会尽量处理。
还有一类举报,就有点夹带私货了。
有个小伙儿举报个黑心火锅店,说他们用地沟油。后来经过现场查证这家店熬火锅底料的确没有现熬,用的隔夜老油。但火锅店店名就写的是某某老火锅。市场上约定俗成,只要是老火锅,底料就是用老油反复熬的。
而这小伙之前在火锅店干后厨的,后来被开除了,愤愤不平,才怒而举报。
老火锅店用老油,合情合理,顾客也认,怎么办?罚款还是不罚款?
治大国如烹小鲜,落实到基层,也不能土豆萝卜嘎嘎一锅乱炖。
有奖举报,关键是要落到实处。奖励要落到实处,举报处理也要落到实处。当然也可以设定累计奖励金额的最高限额,杜绝出现职业举报赏金猎人。也可以设定黑名单制度,杜绝恶意举报。
不过,聊胜于无。
就如鲁迅说的: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要开窗他们不许,但主张拆屋顶他们就同意开窗了。
有一点还是值得商榷的。
在全先生举报 12 天后,城管局邮件告知全先生因设备故障暂停受理举报,但全先生并未停止,仍然进行举报。
当然,我反对 “恶意” 这种恶意的提法,但你不听劝阻执意而为,导致后面的举报无法判断,这个还真不好说。
从城管局这面来说,既然明知无钱兑现,那就应该趁早公告停止有奖举报才是唯一正确做法。因为私法邮件给一名群众,就算全先生听话了不去举报,难保没有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继续举报,仍然要出血的。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公告停止有奖举报,哪怕被人笑话一下也比现在里外不是人要好一点。
1,我就是发个公告,告诉市民我们有作为,谁让你真的来举报了?
2,我发完公告,奖励名额都已经定下去了,经费都分完了,就差发个公告说谁谁谁举报多少奖励多少钱,你突然蹦出来说你要奖励,咋滴,我已经用了的钱还能给你变出来?
3,刁民!
杀人犯要是举报那么多杀人犯,百分百都能减刑捡回条命——算不算不正当牟利?
某些地区不行是系统性的原因,这就是其中之一。
说到底,封建残余还远远未消,老子是官你是民,不就是这套逻辑吗?
我儿子小学的时候学校有个《家长大讲堂》活动,我是第一个去讲的,题目就一个字《信》。
我说信很简单,一个人在说话,说出来的话就是信。
学校本来是希望家长讲自己职业的,但我还是选择了讲《信》,目的就是希望孩子在小的时候能听到,能知道世界上有信这个东西,否则大了之后就听不到了。
我跟孩子们讲 “民无信不立” 的道理,讲商鞅用一根木头换了一个国家的故事。
孩子们听得很开心,后面坐的领导不太开心,因为他们以为我会讲我的职业内容,好在后面的家长讲的都是自己的职业。
这事过去很多年了,不知道那些孩子们忘没忘当年那堂课。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社会经济,腐败经济占比很高。说白了,这个人在抢山西政府员工的收入。广西的经济稍微活跃点,多多少少还能给这人点仨瓜俩枣,如果经济不行,也好不到哪去。
大概率是领导看了其他省市相关活动的微博,然后要求下面牛马必须出一套一样的方案,牛马敢告诉领导不合适那就是一顿臭骂。
你问为什么领导自己看不出来不合适?体制内领导岗位调动什么时候是以 “懂业务” 为必要条件了?
所有公有的东西就是所有人都不会珍惜,同时谁不去利用其谋利就等于谁吃亏。
比如国有企业,国库资金,公有信誉。
活动设计太水了,估计是纯为了搞个活动而搞个活动。
既没有对整体上限做限制,也没有考虑财政平衡的可执行性。罚两百并能够实收上来才有条件无上限地奖一百。而且活动主体是城管,我看即使可以罚款,也是没有权限能把钱收得上来的,这得交警才干得了。
群众举报机制是个好方法,只要财务设计详尽,能保持罚没与奖励平衡,是大有可为的。对遛狗、吸烟、电动自行车、汽车等情景的零碎违章有很好的管理作用。
想起现在不少教育专家,提倡让小孩子养成延迟满足的习惯。
做时间的朋友,放弃短暂的、即时的快感,追求永久的自律、内心的平和,换来更丰厚的回报。
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
而且这一观念不止是育儿方面,在诸多领域,也有人吹捧。
比如:价值投资理论。认定了一家公司的价值,就要学会长期地等待,所谓守得云开见月明。
比如:前些年很火的基金。同样强调长期,殊不知换来的往往是无例外的亏损,还有加倍付出的管理费。
同样,像这位广西男子,为什么在奖金累积到 2.68 万时,才想起兑现这种事。
或许他也是在追求延迟的满足。官家承诺好的事,还能不算话吗?
让人意外的是,他的没有等来延迟的满足,而是时间与精力的亏损,还为自己等来了一头脏水。
不正当牟利诶,好怕怕。
试想一下,如果某些人的延迟满足,最终只能换来空头的承诺,是官方说了不算,算了不说,还要倒打一耙的理直气壮。
就像我们当年存到银行里的辛苦钱,伴随着银行的废低承诺,大幅贬值的时候。
那这个世界还有强调延迟的必要吗?
活在当下、及时行乐就好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好了。
订立规则的人,毫不掩饰地凌驾于规则之上,那规则还有什么意义。
政绩工程碰上较真的,当地官场难堪至极。
这个人还不属当地管辖,更无从对其亲友下手,哑巴亏吃定。
现在已经不是给钱就能解决的事,当事人因为流量也会死磕到底,当地会有背锅侠顶缸,看给多少。
以后少吹牛比,多干实事。
说明出了举报政策的城管部门其实并不想抓抛物现象?
这就和衙门雇了捉刀人但反悔不给钱了一样啊。
那能为什么?
1 没钱了。。。那得查查帐啊,才两万你都给不起?是不是有腐败?
2 你压根就是做做样子,并不想治理城市卫生!尼玛的这本来就是你的责任,现在给你财政拨款请外援你都不想管?懒政的帽子你得戴上吧?
3 这个捉刀人老板不喜欢,给他穿小鞋!
公报私仇,以权谋私?更要查!
别说了,往死里查!
经典咏流传
原来这个事情是有先例的,如新闻中所说,早在 2015 年时,柳州当地曾开展了举报 “车窗抛物” 有奖活动。
更巧的是,柳州也出现过类似的 “职业举报” 后,相关部门拒不兑付的情况。有趣的是,柳州案例中的主人公当时的职业是环卫公人,他坚持每周向市容大队提交拍摄到的视频线索,共提交了 1955 条。后经城管部门核算,叶平被认可的举报线索为 884 条,共计加班 210 天,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须翻倍,叶平最终可拿到 3.5 万元的奖金。
当时南方周末还专门为此撰写了长文进行报道【注:以下内容摘自 “南方周末” 微信公众号,侵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2017 年初,有位朋友告诉他,向城管部门举报 “车窗抛物” 行为可以“挣不少钱”,叶平从此辞去了在学校的兼职,利用业余时间和朋友合伙当起了“举报人”,以获得来自城管部门的奖励。
给举报 “车窗抛物” 者予以奖励的做法始于 2015 年,点子是柳州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刘翀想出来的。
柳州是中国五大汽车城之一,也是广西的工业中心,经济实力在自治区内仅次于首府南宁。从 2002 年开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之后,柳州连续参与了六届评选,但一直未能评上。
2015 年是柳州争创 “全国文明城市” 的第十三个年头,柳州市城管委计划开展针对车窗抛物的专项整治,城管局领导让刘翀策划一个具体方案出来。
刘翀说他也是一时起意,想出了奖励举报的办法,并得到了领导的肯定。那时,地方城管部门对举报悬赏的做法在国内还不多见。
2015 年 7 月 21 日,柳州市城管委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对举报车窗抛物等行为实施奖励,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按 100 元 / 条予以奖励。
刘翀印象深刻的是,举报奖励办法实施之初,“宣传效果非常好,市民踊跃提供车窗抛物的线索”,中央电视台专门对此作了报道。实施一百天时,柳州市城管部门就接到 600 多条举报线索,查证后发放的奖金超过 4 万元。
随之而来的是,“职业举报人” 开始涌现。2015 年 10 月底,柳州一宋姓市民一次性提交了一百多条举报视频,经城管部门查证,其中有 86 条有效,宋某直接获得了 8600 元的奖励。根据柳州当地媒体的报道,宋某日后成为了领取奖金的常客,并组建了有 6 人的队伍,通过行车记录仪、摄像机拍摄采集。
2016 年 1 月,另一名黄姓市民也引起关注,他一次性向城管部门提交了 258 条举报线索。其中 90% 通过审核,黄某以此获得了两万多元奖金。黄某直言不讳地称自己就是一名 “职业举报人”,他通过购买摄像机、选点、租房、雇人等环节开展工作,每天早上 6 点至晚上 7 点定点 “上班”。
2017 年初开始 “小试牛刀” 的叶平,也很快就尝到了甜头,五个多月就挣了三万多元奖金。
但叶平没能高兴太久。2017 年 9 月 11 日,柳州市城管委办公室发文,宣布废止悬赏政策。该办表示,“(悬赏)为遏制我市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在执行时也遇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刘翀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废止这一政策的主要原因就是参与的 “职业举报人” 太多,违背了悬赏的初衷。到后期,坚持举报的主要就是三四个 “职业举报” 组织,“热心市民”寥寥无几,“这是我们制定文件时没判断到的”。
刘翀表示,当初实施悬赏的主要目的是调动民众共同管理、维护城市面貌的积极性,希望通过更多人的参与来遏制不文明行为,如果只是为了惩治车窗抛物的车主,城管部门完全可以自己聘请人员去做拍摄。
废止悬赏的消息立马在 “职业举报人” 的圈子里传开,大家都决定收手。叶平称,他的那些 “同行”,后来流转到其他有悬赏举报的地方,继续靠“职业举报” 维持生计。有一位 “同行” 还专门找到叶平,拉他去湖南继续“职业举报”。
叶平正犹豫时,新的 “机会” 来了。2017 年 9 月中旬的一天,叶平看到环卫所公告栏上贴着一份通知,是柳州市市容局下发的一则内部文件,鼓励环卫工人提供车窗抛物等行为的线索,“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予以罚款的,向线索提供人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柳州市市容局和城管局是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市容局文件的发布日期与城管委宣布废止公开悬赏的日期是同一天,这份文件意味着,悬赏奖励还在,但参与对象只限于环卫工人了。
刘翀对此的解释是,环卫工人常在道路上作业,方便及时发现车窗抛物行为。
身为垃圾清运车司机的叶平也算环卫工人,他马上便 “重操旧业”,花两万多元购买了两部摄像机、一台电脑、数个 U 盘和内存卡,他还叫上了两个朋友合伙。叶平称,自此之后,在柳州职业举报车窗抛物的只剩他 “一家”。
此后近一年,叶平几乎风雨无阻,每天都去蹲点拍摄,用他的话就是挣点 “辛苦钱”。
经过前期摸排,叶平选择了三个位置定点拍摄,分别位于城站路、荣军路和西江路上的三个路口。三个地点的共同特征是:车流量大、红灯时间长。叶平的判断是,长时间红灯既增加了车主车窗抛物的几率,也有利于提高拍摄画面的清晰度。
2019 年 6 月 12 日,南方周末记者走访了城站路和红光路交界口,这个丁字路口的红绿灯交替时间长达九十多秒,搭载记者前往此地的出租车司机称,该路口算是柳州的城乡接合部,可以说是柳州最堵的一处。
拍摄时,叶平会举着摄像机在镜头中寻找将要抛物的潜在车主。每当看到有车主摇下车窗并伸出手,他便马上开始录制视频,先将抛物行为拍摄清楚,然后将镜头对准车牌号上停留几秒,再把镜头拉远,拍到整条马路。
这么做是为了使举报视频达到城管部门的三点要求:车窗抛物的整个过程清晰、完整;有具体的车牌号和拍摄时间;视频里能通过标志物看出事件发生的具体位置。
虽然叶平自认为 “职业举报” 是“正义的事”,但他在拍摄时还是会遮遮掩掩,避开行人的目光。蹲点拍摄时,叶平会坐在电动车上,用雨伞或衣服遮住摄像头,尽量不让人看到。
叶平的担心不无道理。就在 2019 年 6 月,广西南宁一位陆姓市民在路边抓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被人发现,被拍车主当众质疑合法性并与其发生言语冲突。陆某称,他还因此在网络上被 “人肉搜索”。为此,南宁交警专门发布了一篇题为“交通违法举报合法并受保护” 的文章,力挺陆某。
提起拍摄的那些车窗抛物视频,叶平用 “单” 来形容 “工作量”,多的时候一天能拍到五六十单,最少也能拍到两三单。每拍到“五六十单” 的时候,叶平的心情会比较愉悦,心想着一天下来挣了五六千元。
实际上,市容局出台的那份文件并未说明具体的奖励金额,只有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这给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叶平称,在看到市容局文件后,他马上咨询了柳州市城管执法支队下属的市容大队,得到的口头答复为,奖励金额还是按此前的公开悬赏一样,以每条 100 元计算。
但城管局并不认可这一说法。2018 年 8 月底,城管局通知叶平领奖金时,告诉他之前拍摄的那些视频并不按条计算,而是按他举报车窗抛物的天数计算,以加班费的形式发放,每天 100 元。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8 月,叶平坚持每周向市容大队提交拍摄到的视频线索,一共有 1955 条。经城管部门核算,叶平被认可的举报线索为 884 条,共计加班 210 天,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须翻倍,叶平最终可拿到 3.5 万元的奖金。
叶平称,之所以最终只被确认 884 条,因为他是柳南区的环卫工人,城管部门只认可了他在柳南区拍摄的举报,刨除了在其他辖区的举报线索。
不能 “如数” 拿到奖励,两名 “合伙人” 给了叶平不小的压力,目前三人意见不和。叶平说,按三人拍摄的视频数量计算,如果是以每条 100 元领取奖励,他须分给两名 “合伙人” 的奖金分别是 8 万元和 1.5 万元,“他们坚持按这个数找我要钱”。
“咽不下这口气”,叶平一直没有去领那 3.5 万元。和城管部门 “撕破脸” 后,他还辞去了环卫所的工作,现在两所学校当保安。
2018 年 10 月,叶平向柳州市信访局投诉此事,信访事项被转交城管局处理,城管部门答复称按照天数支付加班工资符合市容局文件的规定。
还是不服,叶平随即向广西住建厅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住建厅回函称,两方说法存在较大出入,并认为争议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建议叶平申请劳动仲裁。
但柳州市劳动仲裁委的回复是,双方纠纷不属劳动争议,而是民事中的悬赏广告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2019 年 1 月,叶平以悬赏纠纷为由将市城管局告上了法庭。3 月,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称,因叶平的举报是依据市容局文件开展的,该文件为行政文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院以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叶平的起诉。
收到裁定后,叶平选择了上诉,柳州市中院已经立案。
叶平的代理律师唐仁桥,是一位曾在柳州市中院工作了 20 年的老法官,他认为城管部门以悬赏广告形式发布的通知,是民事行为,叶平完成了悬赏广告内容,属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城管部门给予报酬,
实际上,行政机关发布此类悬赏通知,属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也存在着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悬赏这一类的行政协议,且关于悬赏的规定是在合同法中,所以容易引起争议。
沈岿认为,随着行政法的发展,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日益需要区分,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要点在于目的是否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沈岿看来,此案中城管部门设置的悬赏不同于民间悬赏,目的是为了对车窗抛物行为进行管理而设置,故认定其意在订立行政合同,由此引发纠纷可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柳州市城管局成被告后,柳州市委主要领导关注到了此事,市委督查室组织了市司法局、市中院到城管局召开了座谈会,城管局按要求上报了相关材料,“督查室也认为我们程序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刘翀说。
对于被举报的车主而言,一旦线索被核实,他们则将面临城管部门的处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车窗抛物行为会被处以 200 至 1000 元的罚款。最初,柳州市对车窗抛物行为一概以 200 元的罚款金额进行处罚。
刘翀坦承,当初策划悬赏方案时,他的思路便是 “罚两百,奖一百”,“虽不是想着靠这个赚钱,但这样下来,至少财政上是过得去的。” 当时为了出台悬赏举报方案,城管部门专门向市财政申请了近 100 万元预算。
但随着奖金一点点发出去,罚款却很难收上来。柳州市城管部门面临的尴尬是,自悬赏举报车窗抛物以来,受理的案件数量直线上升,但办结的案件数量很难上去。
车主主动接受处罚的不多。柳州城管执法支队市容大队的中队长苏学鹏曾公开表示,截至 2017 年 4 月,他们受理车窗抛物的案件总共有四万多件,但接受处理的不到 1 万人。
2017 年 1 月到 4 月,市容大队处罚了 1500 多起车窗抛物案件,收到了 30 万元的罚款。但这 1500 件,只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 10%,还有 90% 的车主没有接受处理。据市容大队统计,2015 年车窗抛物案件的结案率是 16.6%,2016 年则为 39.3%。
刘翀认为,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城管部门发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一个好的 “落地” 形式。这也是长期困扰各地城管部门的普遍问题,城管部门有执法权,却缺少强制力。
市容大队的一位负责人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对接到的举报线索,他们会先与交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应信息,再通知车主配合调查,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罚款数额会最高上升至 1000 元。若车主仍然拒不执行,城管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强制执行也难有下文。2019 年 6 月 17 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自整治车窗抛物以来,该院一共收到了城管部门转交的 27 件强制执行申请。
经该院行政庭核实审查,其中 21 件符合法律规定、满足执行条件,已经移交给执行局,另有 4 件不予受理,有 2 件不予执行。该院一负责人表示,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 “法庭在审核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会比城管部门更严格”。该负责人称,已经移交给执行局的 21 起案件目前也暂未进入执行程序。
在刘翀看来,虽然罚款在短期内难以收缴到位,但这没有影响到悬赏奖金的发放,也不是导致悬赏废止的原因。
以上内容摘自微信公众号:南方周末,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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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和职业打假人一个道理,讲句公道话,普通人对职业打假人没什么态度,甚至有的觉得还是英雄,扫除不良环境,但是真的行业人,真就对这类人深恶痛绝,从原先的店铺详情页面扣字眼,发展到搞擦边,钻漏洞,真就离谱,还是蛇鼠一窝,一来就是一群,问题是你对这类人还没办法,感觉就像吃了苍蝇一样恶心
处罚违规者的罚款,是要超过举报者奖金的
按道理,执法部门根本没必要赖账。
为啥赖账?
大概率是收取的罚款不归做出处罚的部门直接支配。
但做出的奖励,恰恰是财政预算内拨款到做出处罚的部门自行支付的。
调整一下罚款和奖励的收支口径就好了
因为这个涉及到我国的一个现实社会的基本运行逻辑。
你说警察为什么要和稀泥?
其实是希望把矛盾消灭在萌芽,大家和谐相处。
甚至说,很多不是太恶劣的袭警,轻微违法,都批评教育算了。
你说这不对,应该严刑峻法,违法就要付出代价。
问题是,世界上有几个国家的警察空手就敢出警。世界上有几个国家三更半夜你敢在街上溜达。
从现实角度来说。教化为主,惩罚为辅。这条路就是对的。如果违法必究,最后就会导致没人怕违法,反正人人都违法。
同样。当地政府是想整治车窗抛物。
问题是,人家弄这个活动是为了整治一下,而不是处罚。
这是城管部门办的,城管有权利有能力去处罚机动车吗?
你说这不就是做做样子。因为也就只需要做做样子。
抓几个典型,给大家敲敲警钟就行了。
你把这搞成了生意,就是错了。
这也是法规对职业打假举报不支持的根本原因。
最后。
这不是互联网,人均枪毙。
就像我曾经说过的。如果你去最基层的那些办事场所,接触一些老百姓,有些人说的那些言论,那都不是什么殖人、1450、50 万。。那就是妥妥的反革命。那些你在互联网上不能说的名字,他们张口就来。有问题就是社团干的不好,社团不行。。
你能抓吗?
什么叫善意举报、恶意举报?我看不利于政府的就是恶意,而不是看是不是利于社会。不管怎么看,至少 somebody 是善恶不分的。
不过也见怪不怪了。有本事罚钱,没本事奖励,没有生产价值的吸血部门最大的善就是不给社会添乱了。
各地现在就是,只要我不是最烂的就无所谓。
你看他们现在装都不装,就是弄你,你不服气?
深圳这边也有这种违规举报有奖励的,不过好像每天最多还是每月最多有限额的 (这个记不清了),这个条款就是为了被某些特殊人群职业化,这个举报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大家文明出行,随手举报,不是让人蹲一个路口拿个相机啪啪啪的,要不然一天上千不给玩的一样了。
地方机构租借权力的一次尝试。
失败的点在于:
权力方也没有料到小小的权力居然这么值钱,捞钱还可以这么快。
这未尝不是一种地方化债的思路。
既然经济下行,公务员待遇缩水,政府效率下滑。
然而某些地方的一些基础设施又必须维持经济上行时的规模。
必然会遇到权力租借的问题,也就是把一部分职责外包。
无论是权力也好,义务也罢,其实都能变现的。
区别在于坐庄的要脸,要服众。所以没多大的操作空间。
而散户可以不要脸,也不需要服众。因此中间操作的空间很大,进而带来的利润和回报十分可观。
谁也不知道提交的举报材料是不是举报人有意的 “放过” 一些人。
是不是在 “代替执法” 的时候,执法标准忽上忽下。
甚至不知道举报人在 “代替执法” 的过程中有没有“收受贿赂”。
基于这些因素考虑,把举报行为定性为 “不当谋利” 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还有对于租借出去的执法权的范畴问题。
毕竟真正的执法也是以提醒为主,惩罚为辅。
哪怕是在高速路上,只要不出车祸,你超速的开,执法的时候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甚至为了规避你不重视,还隔几公里设置一个减速带,隔十几公里设置一个区间测速。
那么地方机构花了那么大的力气在提醒,在劝阻,成本都让机构出了,你一个散户直接举报惩罚,一方面是直接摘桃子,一方面也违背的地方机构提醒的目的。
这让我想到一类人,叫 “职业打假人”,网上挺多。
有人说他们是 “为了牟利,知假买假”。理由是,一般人买东西不会这么大批量,显然是知假买假。既然不是正常购买行为,自然不受法律保护,没必要给这类人假一赔十。
也有人说,必须得有 “职业打假人” 存在,让所有卖家都知道,头上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卖假货,就有可能被罚。这个【威慑】必须得有,至于最后 “养肥了打假人”,那是【威慑】的必要代价。
两种观点都有道理。
回到本事件。有人说这是为牟利浪费行政资源。也有人说不存在所谓 “恶意举报”。举报只分为举报成功和举报失败,具体是成是败,按流程查就行了,不能揣测举报人的动机,否则世上就没有高尚之人了。
不管怎么样,城管部门得说到做到。真没那个钱,就不该发那个悬赏。
言而无信,食言而肥。
这就是诈骗。
你管他是不是职业的
第一他的视频来源正当吗?
第二他的举报符合奖励范畴吗?
如果符合他是职业的怎么了呢
你还真要啊?
君子论迹不论心,退一步讲,就算他是职业的,为什么不行?又没有栽赃陷害,完全符合要求啊。
车窗抛物本来就不对,恐怕是罚了车窗抛物人的钱,又想昧了举报人的奖金吧。
刚步入社会的时候我总是把 ZF 当做一个整体,那时候我总是会看到这里出现了一起损伤公信力的新闻,那里又有一起,时间久了就非常悲观,认为我国的 ZF 毫无公信力可言,甚至于你法我笑。
后来我突然意识到 ZF 其实不是一个整体,ZY 是 ZY,省 ZF 是省 ZF,市是市,甚至有时候县是县,不同的层级 ZF 其实对公信力的理解,或者说重视程度不同,但整体趋向层级越靠近一线,越不重视,因为基层 ZF 在互联网上的存在感其实很低,后面我就想清楚了,其实只有经济发展好的省市,在互联网声量大的省市,才会对公信力比较重视。
所以你问我怎么看,这件事损伤的是运城市的 ZF 公信力甚至都到不了山西省一级,我不在山西,更不在运城,关我屁事~~
这种就叫职业打假人,200 多个举报是否经过审核?难道都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摆拍?新闻媒体啥也没调查清楚,就立场先行,屁股不知道歪到哪里去了。
武则天都知道上位用小人,在位除小人。
热衷于举报的人基本没有好下场,不要讲什么道理,谁都不缺道理,没有好下场是客观事实,好自为之,也别放狠话,喜欢举报的人根本就狠不起来,怂货是常态。
钻空子在哪里都是不受欢迎的,美国有人跨州倒卖废品易拉罐,赚取大量差价,最终被判有罪。
这次站城管这边,支持。
笑了。怎么个不当牟利了?
——————————
仔细看了内容。我对不给他发奖金表示很理解。就是钱不够,没钱。但对给他扣不当牟利的帽子表示鄙视
之前有人在知乎上说出台政策最重要的是落实。我教育他:出台政策最重要的是,事前的资金测算。你得把资金来源明确了,不能瞎写,事后才来想落实的事情
不知道是哪个大聪明写的政策,连资金都不测算。领导也批了…… 事后才来打补丁,限制最高金额
最高金额限制是很正常的,也很合理的,打补丁也没错。但要给人家扣不当牟利的帽子?法律条款呢?依据呢?给大家科普科普呗
没仔细看原文。
这事大概两种可能。
一种是全先生举证不全,只拍到了车窗抛物,没有拍到谁抛的,城管没法依据此项罚款,只有出没有进,就办法赖账。
另一种就好玩了,2.68 万已经批了,只是没到全先生手里。
“城管委”?
能承担这件事情不利后果的
也只有这个部门了
但,真的不建议如此行事!
树立起公信力有多难,而破坏,却易如反掌
以后该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还能信吗?
因为这种类型的奖金都是早被贪污掉的。
人家只是拿这个公告当作申请公费手段,本来就是到账就瓜分掉的。
还真有人信了,去要这个钱。
钱已经分完了,你来要我又不能说没钱给你,只好说你不当牟利了。
虽然说是奖金,但也需要人来发,可是他们来发钱却不会得到好处,所以他们没有给你发钱的动力,所以你拿个奖励都拿不到拿的少。
这可以推到很多事情上面。
为什么 xxx 事情没管?因为他们没动力
前几天等红灯的空档,前面的大哥打开车门"郑重其事"的依次扔了几个一次性杯子,橘子皮还有塑料袋若干。都被我前车摄像头录下来了。对此只能按个喇叭对他表示敬意。举报是不可能举报的了。
这事说白了就是:政府想搞政绩又不想花钱,普通人想赚钱但玩不过规则。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都实在点——政府定规则前多想想,普通人别把 “薅羊毛” 当主业
你以为我是真想管 “车窗抛物” 啊?
就是出台个政策给上面看的,人民群众怎么这么点儿政治觉悟都没有。
你一个人举报 200 多次,给我们增加了多少的工作,还想拿两万多的奖励,给你 700 让你买张票回老家得了,怎么好事全想占了。
行政复议又怎么样?你猜复议机关是哪个部门?你再猜这两万多由谁支付?
再不老实的话,你跨完省了就该我了。
为什么不给?
什么叫不正当牟利?
支持男子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
以前赏金猎人捉拿官府通缉的犯人,也不是都有赏金拿的。毕竟有的是官府上面的机构没有拨款,有的是官府想私吞赏金,有的是觉得猎人这么努力给自己增加了工作量,故意卡着不给赏金。总之,到头来这些官府中人总能在新朝继续混的风生水起,反正哪个朝代都得有这种能办事但是不办事的人嘛。
这事就怕遇到 “楞头” 较真的
那帮人说白了就是图省事,不想被指不作为又不想吃力不讨好去做这种事
本来设置这个车窗抛物的奖励 就没想过有人会把这个当职业干,那能想到过真有 “老六” 较真了,一直拿这个谋生啊
城管也无语 自家刮的钱还没这两万多 凭啥给你,弄个几百块让你知道:别吃饱撑着乱管闲事
理想中的样貌
出个公告,可以举报,百姓十分欣慰,政府有在做事
久久打开一次邮箱,处理一下我的政务,有人询问处理进度,哎,政府办事,七个工作日
实际的样貌
打开邮箱上千个邮件,光看都要看好几天,好累啊
看完还要给他们发钱,那哪能呢
以中国人的平均素质,这个系统真得全面铺开,估计人均可支配收入会减少 1000 元 / 月。
所以搞个政绩工程,向上管理罢了。实际执行上,管理部门赢了面子,路人赢了里子。
你真较真了,他们就不高兴了,会千方百计给你设置障碍。
现在的很多政策其实可能都是象征意义,可能会小规模兑现,来证明这种情况的效果,体现他们的政绩和努力的结果。但是其实他们是不愿意出现这种真的大规模兑现和实现的结果。
就像这种情况可能他们认为就是在打他们的脸,并且通过这个奖金证明了他们工作不利的一面。现在他们可能绝对不会给他兑现,因为只要不给他兑现,他们就可以用各种办法摆脱这件事对他们的影响,如果要是给他兑现了,就把他们给彻底钉死了,可能会给他们造成各种影响的可能。
让我们看看 D 老师怎么说
现在新能源汽车这么多高清摄像头,燃油车也要上智驾,摄像头也少不了,能不能开发一个功能一旦拍摄到违章现象直接保存上传举报。
这样就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三孩生育补贴是不是也这样
认真你就输了
有时候场面话听听就得了
首先明白一点,定个目标≠去做,
去做 = 派人手
派人手 = 额外支出
额外支出 = 额外计划
额外计划≠审批通过
一个萝卜一个坑,精兵简政还想要扩编,谁给你的勇气,ljr?
这不是出生育补贴吗,看谁会成为那个职业生育人
不管是群众还是政府机关还是要讲诚信的嘛。
这个事情,完美的证明了下面这个事情
易中天:这天下又不是匹夫的,匹夫有什么责?
易中天:这天下又不是匹夫的,匹夫有什么责?_哔哩哔哩_bilibili
执法不严格,就是选择性执法,就是选择不执法
为什么违停的这么多,为什么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这么多,为什么电动车摩托车乱窜的这么多想,为什么城市越来越拥堵
就是没人管
抚恤金从三十万变成五百万了?
对不起,我不敢也没资格新啊
我不能理解为什么职业举报人就算不正当牟利?
法律是你写的,公告是你出的,哪里不符合规则?
你觉得他不该牟利,那他为什么能合规呢?
你自己规定有漏洞怪谁?
虽然男子的举报是不当牟利,但不影响拿男子的举报证据罚款。
举报的赏钱不给,该罚的款那是一分不能少。
政府制定决策要有前瞻性——落户补贴、拆迁补贴,以及现在大热的生娃补贴都存在履行能力不足或者能否覆盖的问题。
以前还听闻某地落户补贴,人社局认定了,财政局以财政能力不足无法履行。
至于该地城管局的决策能力,显然没有预估这类情况,所以也没有进一步规定限制性条件。当然,也低估了有奖举报的热情。
最后,奇怪的是,申请人 21 年收到 700 元后,为什么没有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直到 25 年 1 月以后才提起复议,出于什么考虑不得而知。
Jireh Chen 丨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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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官字两张口,都是外宾?
开车上路,经常遇到不文明的,不想要奖金,只想要这种不文明人收到惩罚,于是打开交警举报平台,发现流程之繁琐,要求之明细,于是决定放弃,实在是没空搞。这还能兑现 700 块大洋,我觉得已经够意思了?还不是感恩!!!
玩不起就别玩
只能说城管图样,制度制定不完善呗,其实只要打一个奖金封顶的小补丁就行了,这样的例子太多了,学又不肯学,学又学不会,公信力就这么浪完了。
自古你法我必笑
这就是只理(会算账)无文(不会治理)的好处了。
商鞅城门立木的典故放那了。你不学,然后说公信力丧失,你说为啥丧失?
你想耍流氓?!
让你看看什么是流氓!
就这信誉,年轻人看到了吧。
什么认为认为的,政府依法办事,你贴了悬赏不履行,不仅违法,对公信力也是极大伤害。既然已经上了公众舆论,怕是有人要负责了。
哪里不当牟利了?城管部门能拿出来哪怕一个法律条文出来?
搞笑了,执法部门不遵循法令,真就说啥就是啥呗。
还有就是这是什么大钱吗?这点都不想给,说明起码不给钱的这个人有利益关系,怕不是拿这个指标给自己吞了。
按照劳动法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得超过 8 个小时,
但是我司的员工平均每天都要工作 12 个小时,
请问我能否没收其非法所得?
明显没有经验。
真正想推广又不想太亏钱,就和直播间一样搞积分制,承诺给举报最高的人奖励 1000 元,保证没人闹事。
想到全职高手里有个故事,斩楼兰五个小号和君莫笑账号被工会联盟发通缉令围剿,小号杀一次一百,君莫笑和毁人不倦杀一次五百,叶修就让工作室把五个小号杀到废,并且为了规避监管,换了非常多的号与方式,最后还得是小说中的工会联盟有信誉,拼拼凑凑真把钱付了,但是再也没有第二回了,叶修也赚了两材料。
这个职业举报人,专门举报车窗抛物的行为,就非常像工作室的风格,能够累积几百次,不外乎每个地方架几个摄像头,甚至是集中回收行车记录仪视频,然后人工 / 人工智能去找。不得不说,也算是扰乱市场行为,违背奖励活动初衷的恶劣行径,按照每个月奖励额度的上限 100 元进行处理,也算是政府无奈的举措了。
城管有什么资格和权力给别人定不当牟利?
我还说你无证执法私设监察涉嫌谋反呢
当悬赏的『举报』成了一种职业或者一种获利的手段,『举报』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悬赏本身就是为了促进广大市民的重视,让人们为了文明驾驶而共同努力。如果为了获得悬赏金额,长期从事 “举报”。可能就不是为了举报了,而是为了悬赏金额了。
既然你鼓励的是举报车窗抛物的行为
那就不要去管举报者的主观目的
毕竟没说必须出自公益心态才能获得奖金
山西的新闻啊,那不奇怪了
你设立活动是为了治理车窗抛物,你管他是不是职业的?
玩不起真别玩。
人无信不立,
业无信不兴。
无信不立,如果无法受理太多的举报视频,要取消这一措施,
也要兑现已有的举报视频奖励,
更不能倒打一耙扯去不正当牟利。
南方某高校,一个三线城市的二本高校,为了吸引人才,开出了非常诱人的条件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引来很多博士来应聘,然后一年之内招聘了三十几个博士,然后那些刚刚毕业的博士吧,要么都是拖家带口过来的,准备拿了安家费然后买房子,然后安心下来做教学科研的。结果人事处就是做了一个登记,就是没有见发放,然后有人就去问了,人事处的回复说是没有发放的方案,等方案出来再说,过了几个月还是如此。最后这批博士怒了,直接去找校长,在校长的指示下,人事处答应发放了,但是还是分批发放,说是要理解学校,还说要拿购房合同来领安家费,钱都没有怎么拿到首付去买房,怎么才能拿到购房合同。后来博士继续去闹,大概过了两年多,安家费才陆续的发放完毕,结果房价都涨了。本来新来博士入职之后可以趁着拿安家费买房安家,然后可以心无旁骛的做科研,结果被折腾在这一些事情上,有一些觉得气不过直接离职走人了。
很常见,不懂法律,日常违法的城管等公务员多的是。就像很多警察、法院的人不懂法律那样
参考【深圳禁摩案完整版王勇老师诉龙岗大队之亮剑精神 - 哔哩哔哩】 https://b23.tv/pnYlYYx
出台了办法,被举报者本身也是违法,又让举报人白辛苦了那么久,最后不兑现承诺,那要承诺何用?信用何在?
回答这个问题前先明确几个事实:
1、世界是个大草台班子。
2、人性必然是利己的,付出劳动拿不到自己认定的报偿肯定不愿意。
3、任何组织都是由个体构成,不会是一个标签就能决定。
4、政策、制度、规范制定后,需要由实际的人完成,并不是一蹴而就。
5、绝大多数人就算有理想,也逐渐磨灭,中年以后只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回到正题:
这么多举报你只用等钱就行了,然而人家给你打钱考虑的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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