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货拉拉乘客坠亡案司机提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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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勇者鲁卡 发表

货拉拉司机过失致人死亡案上诉,所产生的三个反思契机:

1. 怎样防范司法机关用法律援助律师架空家属自行委托的律师,去保障好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权?

在此之前,女辅警案、劳荣枝案家属委托的律师均无法会见,很难证伪他们选择法律援助的律师是真的出于自愿、没被忽悠,而货拉拉司机周阳春一审判处缓刑,没有被羁押,现在可以充分地体现出真实的委托意愿。

2. 如何审视检察院对一审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后滥用抗诉的正当性,是否侵犯到了 “上诉不加刑” 的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中有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为的是保障被告人基本的程序性权利,让他们大胆的通过二审争取内心的正义。但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出抗诉的除外。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检察院的抗诉有被滥用的可能,成了威胁被告人不去上诉洗刷冤屈的利器,你敢上诉我就抗诉,加重你的刑罚,连缓刑都不给你。

那么,像货拉拉司机这种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会不会在羁押过程中被迫 / 被欺骗去认罪认罚?会不会处于利弊的考虑,接受一审的错误判决?就成了每个公民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成了司法程序中拷问实体正义的必答题。

3. 庭审直播、公众旁听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能否被人为的取消、限制?

司法权应该在阳光下运作,民众在直观地感受司法环节中,能够获得知识点、教育以及正义,同时,庭审直播、回放、公开也是最高法之前一直所推行、强调的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那么,办案法官、法院对于案件公开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应该得到约束?应该怎么去约束?违背后怎么纠正错误、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就成了司法公开的大趋势下,不得不面对的选择。

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将会成为公民辩护权能否得到保障的试金石,深刻地影响到国家的法治进展。

你我都是浪潮中旁观者、见证者、参与者。

**利益相关:**一审时货拉拉家属找过我,无法介入,这个案子外地律师辩护更适合,婉拒了后续行政诉讼的代理请求。开庭前提供了一些建议和帮助,判决后第一时间,支持他们上诉。

知乎用户 刘京成​ 发表

漂亮,光回来了,终于开启第二回合了!

之前有报道称货拉拉司机暂未决定上诉,现在看来,应该是终于整明白了这刑事案底会有什么影响,决定死磕到底了,那就支持上诉!

“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 周某春妻子说。

货拉拉的判决书里,对跳车的描述写了一大堆,但其实整个过程只有一分钟。周某春现在又补充了 “从她探出身子到跳车,只有 3 秒钟”,显然,这么短的时间内,没有哪个司机可以预判到她会突然跳车,而且他开双闪减速靠边,这已经是最优解了。如果这个判决合理的话,那就是在逼货车司机这个职业圣人化,这完全不讲道理。

更离谱的是,周某春的法援律师居然说 “很恰当”,然后直接劝他认罪。但凡学过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部分的律师,都不可能说过失是恰当的。这里的因果就是强加上去的,这两个法援律师到底是什么情况,也就不想多说了。

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

当然,上诉也是有风险的,当时检察院让他签了认罪认罚书,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后手。他一上诉,检察院就可以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认为他现在拒不认罪,就不应该从宽处理,应该将刑罚调整为正常的刑期。

所以,有可能上诉反而会加刑,可能会抓回来坐满剩下半年,甚至可以加刑到三年以上,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

我猜司机一家已经预见到这种可能了,之前联系的律师应该有介入分析,但是他们还是鼓起勇气上诉了,这应该是为了不影响孩子,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现在从报道来看,司机是要翻供的,这次可以请到自己的律师了,估计成功率还是不小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 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不要说死者为大,死者再大也大不过公平正义,这是货拉拉司机的大事,也是中国司法的大事,往大里说也算是肩负历史使命了。

完全彻底地支持货拉拉司机的上诉!

知乎用户 海牛哞哞 发表

关于这件事,我只从两点分析:

1、程序是否违法?

2、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总结:我支持上诉,支持改判!

你们怎么看呢?

知乎用户 侯朝辉律师​ 发表

9 月 27 日消息,货拉拉乘客坠亡案司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周某春表示,“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 1 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 3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此前已被羁押半年多的周某春得以当庭释放。

9 月 16 日,岳麓区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至周某春手上。

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之前写过一个回答,货拉拉的判决书,几个重要的关键点,全部是单方面司机的口供(被单独关押半年,见不到自己的律师)而没有其他的证据,什么口角矛盾、心生怨恨、没有及时 xxx 这种,强行判案。后来我的回答连同整个问题下其他回答全部被删除了。

1、只有口供判案就意味着只要司机翻供,加上合理怀疑,整个证据链和因果逻辑就土崩瓦解。

2、除了还司机一个公正之外,司法机关是否严格执行了程序正义,需要对公众有个交代。

即便不考虑舆论影响,仅就在法律框架内,司法机关也要对得起自己承担的历史责任。

这是要上史书的。


知乎用户 青山布衣​ 发表

牛逼牛逼,6000w 热度降到 600w,我也人工加热度。

二更:知乎确实牛逼,降热度真快

来观望一下湖北武大小仙女

@笑望君

4 点有 3 点说线路问题。

就事论事,换位思考,假如我是司机。

1,我就一个货拉拉司机,专门拉货的,省时省油最短线路优先懂不懂?特么我全职拉货,一单省个十几几十块,一个月可以省出大几百。

2,省出来的钱干嘛用,补贴家用懂不懂?你特么以为我省钱出来去搞 hdd,晓得什么叫补贴家用不,去问问你的生物爸。

3,我就一拉货的,小仙女人要随车走,你说的义务也没问题,但是特么一言不合就直接跳车,我特么再有义务也预见 / 预防不到特么就直接跳车了啊,我要能预见这画面,还做这单生意那就真是碰哒鬼。

4,我特么就是一拉货的啊,为什么不拉人还不是因为人 b 事多,就算是开滴滴,每次都拉个直接跳车的来训练我临机应变?我平常主要就是拉货为主,货会主动跳车?我特么就一普通人,上来就是跳车 + 美帝大片 + 英雄救美。特么我要有这能力,还开毛线货拉拉,直接去重庆开公交多好,一战封神,全国英雄不香么。

5,不换位,我就平常开车的时候,都最怕有人干扰我注意力(19 年换的二证),更别说这特么直接跳了,反正要我是当事人,除了会慌的一批,其他我是真被整不会了,我就一普通人。

6,假如我是乘客搭滴滴司机无故改变线路,一先询问,询问不成直接报警,即使要跳车我也只是假装威胁啊,司机正常情况也会择机停车,注意是择机不是立马,但是车子必然会减速;再退一步,跳下去不知道是会死还是活,但还是要跳,即使活着,会受伤吧?会刮破皮吧?会痛吧?小仙女不知道跳下去不一定会死,但至少要知道会痛吧?而且车子在减速中(不要白痴问为什么会减速,因为注意力被其他吸引了,习惯性都是要踩刹车减速),这个完全可还主观判断,即使要跳,不会等等速度降下来?特么脑子得有多大坑特么就直接给跳了。

7,再说线路之类的问题,小仙女说要按她线路走要等她,小仙女问问题要回答,还必须要好声好气回答,不能给小仙女脸色看,不能对小仙女怨言等等等等,可以啊,价格服务成正比,我现在就一拉货的,小仙女还要五星级服务,那就按五星级酒店来给钱啊,三亚的那种五星级,这时候小仙女是不是又要讲坑她钱了?

8,别特么动不动就死者为大,最特么烦的就是这句,918 才过啊,侵华日军才死几十年啊,你特么去纪念那些死者啊,要是有人来抓你,你就说死者为大。

9,小仙女是坏人么?不一定,人性或许不坏,但是她的行为害得目前周师傅一家三代政审污点啊,直接毁了他孩子的未来啊,还有他孩子的孩子的未来啊,一招毁三代,还有比这更坏的么?电视剧再无脑都不敢这么拍吧。

10,那么,所以,法律,到底是以人性衡量好坏,还是以行为来衡量好坏?

我是真不想喷这位武大小仙女了,想要主持正义,但确是自己心中的秤,被删帖的 “线路” 就不是线路,她心中的 “线路” 才叫线路才能不被删帖,一言不合就删帖,这个跟女事主一言不合就跳车有什么区别?

最后结论,郭楠必输呗。郭楠们还痴心妄想跪舔小仙女们的脚气?也配?

为什么,因为郭楠们舍得花一万两万买电脑,却舍不得给小仙女们买包包啊,再不济,买台二手五菱神车,居然敢去买电脑,害得小仙女搬家特么只能叫货拉拉。

三更:

看了好多评论都拿预见说事,只能说预见 mmp,要是能预见就不该接这单,什么屁事都没有。

特么就一个普通正常人,是警察?是特警?是钢铁侠?还是奥特曼?还是接受过专业训练?正常普通人,要是我遇到这事,我以为小仙女只是威胁,结果二话不说真跳了,会是什么反应?没反应才最正常反应。

怎么就真跳了,wc,然后,心里变慌,血压上升,双手发抖,对,先停车看看怎么样。

就上面这些反应我都超过 3 秒了。

然后折回,对,就是折回,等上面反应过来并且停好车,车都开出大几十米了,折回一看,怎么一点反应都没,连呼吸都没有了,不会真死了吧,别吓我,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这时别说想办法,正常人大脑都是短路状态。

就上面这些反应,要我,时间得按分钟来算了。

再接着,全部缓过神来之后,才是,打 120,打 110,打电话给家里人。

等上面这些搞完,我算 10 分钟,是不是都可以告我故意杀人了?因为我没在开车的同时,在 3 秒内完成反应并还要做出合理有效事后还不被小仙女打 110 的行为。

紧急制动停车?假如车速 60 还有人半个身子在车外,跟交警讲这情况紧急制动停车导致的人员伤亡这不能怪我吧?看看交警又会怎么判,不被交警喷死才怪,这才是真正的过失导致杀人。

所以,这一判的大老娘么,真把郭楠都当蝙蝠侠,钢铁侠,反应都要按毫秒计算?

说了这么多,最终结论,还是郭楠必败,小仙女加油,小仙女能有什么错。

知乎用户 菜刀队办事处长 发表

作为一位法律人,很高兴看到当事人上诉,毕竟每个人都有在法律框架下追求符合内心的公平正义的权利。

后续有两个关注重点:

1. 长沙市检察院会不会提起抗诉?

在之前的回答里面我说了,一审认罪认罚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二审一般都会提起抗诉,这算是一个司法惯例。

原因是一审的时候被告人享受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 “优待”,二审被告人上诉了就表明其不再认罪认罚,那就不应该给其优待。与此同时,刑诉法里面还有一个原则叫做 “上诉不加刑”,就是只要被告人上诉了,出于对其权利的保障,防止他不敢上诉,规定了上诉不会加重一审的刑罚。但是上诉加刑的例外情形是——检察院提起抗诉。所以检察院为了防止被告人钻认罪认罚制度的空子——先认罪认罚、再上诉,“好处两头占”,就会提起抗诉,要求对被告人加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检察院必须得提起抗诉,是否提起抗诉检察院还是有最终的决定权

所以,本案长沙市检是否会提起抗诉,要求增加司机的刑罚,值得关注。

2. 本案是否会开庭审理?

有朋友可能会有疑问,这法院审判怎么还会不开庭审理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是必须得开庭审理的,但是二审不一定,二审可以采用 “书面审理” 的方式,就是法官通过自行查阅案卷的方式进行审理,如果觉得一审有问题,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觉得没有问题,就维持。不开庭审理在实践中还是很多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二审必须得开庭审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结合上述法条以及个人办案经验,二审法院开庭的情况大多数是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也就是法条中的第(一)项。单纯对法律适用,例如不构成犯罪、一审量刑畸重等提出质疑的,法院基本都不会开庭审理。当然,如果本案检察院提起抗诉,肯定也是要开庭审理的。

如果仅仅从司机无法预见到乘客跳车这一个点上着手上诉的话,这属于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想要促使二审开庭审理,可能力度还是不够。

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差距大吗?

当然很大。尤其是对于货拉拉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很大。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了解到检方指控司机构成犯罪的证据体系,现在能看到的只是司机自己认罪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至于说其他证据有哪些?以及这些证据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是否有问题?这些都不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旨来看,认定案件的核心事实如果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是没有办法定罪的,即便被告人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当然这一条的理解上实务界可能有争议,什么叫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可能观点不一。如果把这里的证据单纯从数量上进行衡量,似乎也没有违反条文的字面含义,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本案肯定不止被告人供述这个证据,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肯定还是有的,那也就不违反这一条规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 3 条也规定: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而如果二审不开庭审理,法官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就意味着不会有庭审的质证环节,也不会有法庭辩论环节。检方的指控的证据体系到底是怎样的?如果剥离被告人供述这一个证据还能否定罪?对于公众来说,都是未知状态。辩护律师也只能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检察院会不会抗诉以及法院会不会开庭审理,这虽然只是属于程序性问题,但这两个程序性问题对于案件的走向非常重要。拭目以待。

章一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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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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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章一川律师​​ 发表

谢大家邀,集中回复:我确实半年前就预测了司机如今的结局。

半年后澎湃新闻报道,司机要求上诉的动机和我说得一模一样。

无奈啊!

上图是我当时的预言,

下图是如今澎湃新闻的报道。

对于这次起诉,

同工是真的不想预言了——你难受、我难受、大家难受的事情就不要做了。

只有祝愿了

然后针对知友们私信我的问题,回复一下:

(1)上诉法院就是指上一级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院

只能是这个法院审理二审,不存在所谓的 “一直告到北京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同时二审判决也为终审判决了。

(2)二审判决一般是这样三类结果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货拉拉这样的舆情案件,其实一审判决前肯定会经过当地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讨论。

这类会议的列席人员

其实已经就 ——— 其实就有(打住了都懂)

哎,不说了,

同工是真的不想预言了—— 我难受、你难受、大家难受的事情就不要做了。

只有祝愿了

知乎用户 同工 Same​​ 发表

近段时间看到了好几个湖南地区的案件,令人感觉匪夷所思。可能是近期曝光密度太高了,让人觉得湖南问题很大。

像湖南怀化新晃操场埋尸案,一个中学校长就有能力杀死老师、埋尸操场并逍遥法外近 20 年。

还有前几年的衡阳破坏选举案、今年的衡阳特大涉黑系列案(横行近 30 年的涉黑团伙)。

我记得还有几个地方,最近都上了新闻。

这个长沙跳车案,本身就闹得很大。然后长沙还趁热打铁,要建设 “女性友好型城市”。在舆论一片糟糕的情况下,有这样趁热的吗?

这反映出他们的整个氛围都不认为他们做错了。

这才是大事。

这个事情不是说改判不改判的问题,而是说还能猖狂到几时的问题。

怎么判一点也不重要了,就算是直接把人枪毙了,湖南的问题也已经充分暴露了。

一个充分暴露的棋子,就是弃子。

作为弃子,在其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完之前,只会挣扎得更加激烈。有的人看破局势,知道队友不可信任,知道要跑;还有的人则天真幼稚,以为队友可以信任,企图做更加充分的表现,寄希望于将来会有人来捞他们。

这种情况,就事件过程来说,一切才刚刚开始,还有很多很复杂的博弈在其中。就整体形势来说,实际上一切都已经结束了。

行百里者半九十,就事件发展的程度来说,这是到了九十的位置上了。接下来的十里走起来会更加尖锐和激烈。

同时,这起事件,也只不过是一个开端。

知乎用户 风大 可稍息否 发表

继续更在前面:据经济观察报,法院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时间是 9 月 16 日。

9 月 10 日当庭宣判,5 日的送达期限,路上几天不清楚,可能是 1-5 的任何一个。这里就比较考验法院和检察院的操作了,一份判决书从法院到检察院,应该花费几天时间?

事实上,这个案件之所以当庭宣判,很可能是已经考虑到了,定期宣判的情况下,判决书视为立即送达,双方上诉时限一样。而当庭宣判,由于有 5 日的送达期限和不定的在途期间,检察院永远可以声称其收到判决书比被告人晚,所以抗诉期限相应延长若干天。

所以如果检察院抗诉的话,二审请一定要求检察院出具:

1. 收到判决书的具体日期之证明。

2. 最近至少 20 宗案件,当庭宣判后,由法院送达检察院的时长。

并且同时要求公文流转机关,不管是机要局还是 EMS,还是法院专人进行印证。

一旦发现抗诉时间超限,就要求以程序不合法为由驳回其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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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在前面:研究了一下时效问题,好像还挺复杂。

检察院的截止日只计算工作日,而没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计算。但是周某当庭释放,不在此列。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周某系当庭宣告判决。

9 月 10 日宣告判决完毕后,实际上并未进入上诉期(从第二天开始)。周某当时的获释,名义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缓刑的期限,从判决确定开始。由于现在还没确定,因此现在甚至都不是缓刑考验期内,公安可以随时把强制措施变更为拘留。

另外,法律只规定了 “最后一日” 为节假日的期满情况,所以过程中是不区分工作日和节假日的。9 月 10 日宣判不计算,9 月 11 日至 15 日期间加上在途的时间,就是检察院最晚必须确认送达的时间。走 EMS 稍快,机要慢,但出入件都有明确记录。检察院如果要确保自身的抗诉行为符合程序,那么只能:

1. 声称送达到期日的最后一日系中秋假期期间(路上用时三天以上),22 日最后一日。23 日开始计算抗诉期限,至 10 月 8 日为最后一日。

2. 声称送达日为 9 月 18 日(路上用时三天),9 月 19 日开始计算抗诉期限,至 9 月 28 日为最后一日。

如果检察院提前收到了,那么现在已经过了抗诉时效。如果检察院声称是在 9 月 18 日甚至 22 日之后收到的,应当要求其出示邮件流转记录。

而周某在 9 月 23 日寄出上诉状,9 月 26 日去电询问,如果他认为自己的上诉期限是这样的,按照应当同时送达双方的原则,检察院声称收件日期在 9 月 15 日以后都是不合理的。

-———————– 我是分割线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审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时效为十日。被害人不服的,要求检察院抗诉和检察院的答复时效均为五日。

从 9 月 10 日宣判,时效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当庭宣告判决的,送达检察院的时限为五日,并且 “应当” 同时送达被告人。中间还有个中秋假期,这个上诉时间,可以说是压到了上诉期限的最后一秒。因此检察院已不能按照被害人要求提起抗诉,检察院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和被告人如果是一致的,那么现在也应该用完了。如果不一致,想不出来检察院比没有通信自由的被告人还慢的办法。

走机要交换确实慢,但机要交换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查,想作假不太容易。

因此原公诉单位已经不能按照不服判决提起抗诉了。

本案好像没有看到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车某也无法提起上诉。

认罪认罚又反悔,二审被撤销缓刑

这里有个案例,是认罪认罚以后反悔,被认为没有悔罪表现,结果抓回去实刑的。不过,检察院的抗诉需要上级检察院的审查,既然区检察院是这副样子,直接把压力给到市检察院可能更好。

知乎用户 李晓宇​ 发表

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首先,长沙要建设女性友好型城市。周师傅性别男。

其次,岳麓区公诉科胜诉率是 100%。

不过,希望这件事能唤醒更多等着老爷们给自己申冤的郭楠。

加油吧。

知乎用户 爱搏击的金融男​ 发表

这个案件中最大的 “亮点” 其实是一个女人,

我说的这个女人,

即不是那个月入两万却一个月搬四次家的女网红 Hr,
也不是那个满嘴跑火车、肆意炫富的女检察官。
而是一个真正用自己的力量,撑起了半边天的女人!

她就是货拉拉司机周师傅的妻子

@可怜的橄榄树

事件初期:

她没有被突如其来的灾难所击倒,她选择了相信自己的丈夫,没有去听信那些诬陷周师傅强奸杀人的流言。

周师傅被捕后:

在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要她自己一个人养育两个孩子的情况下,她也没有放弃自己的丈夫,而是四处奔走呼号,为自己的丈夫去争取那一丝的自由的希望。

周师傅被判刑后:

她谢绝了一切网友的帮助,并退回了所有的捐款,默默的为丈夫接风洗尘。
在货拉拉跳车案的影响范围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边界的情况下,在现任湖南省副省长、新任长沙市女市委书记正在努力将长沙市建设为一个 “女性友好型城市”,大力推广 “她经济”,全方位给予女性优待和特权的时代车轮之前,她仍然选择了支持自己的丈夫上诉,以求还自己丈夫的一片清白,并试图扫清挡在自己的儿女未来成长道路上的荆棘路障。

她是一个中国底层社会的平凡女人,但她也是一个伟大的女人。她用她的行动告诉我们:

她是一个中国底层社会的平凡女人,但她也是一个伟大的女人。她用她的行动告诉我们:

什么叫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妇女解放”!

大姐,

@可怜的橄榄树

您辛苦了,

您的努力必将不会白费。

我们永远支持你。


我昨天因为这个事情一个晚上都没睡好,

早上静下心考虑了半天才写的这个回答。

我写了个时间轴,梳理了 2021 年长沙的一些事,里面没有任何个人评价和情感输出,但真相就隐若隐若现的藏在那一个个的日期和事件背后。

知乎用户 八云社 发表

我认为上诉对于周师傅来应当是最优解,即使可能改判实刑。首先,促使其做出翻供决定的,是整个案件的判罚取决于周师傅的认罪书,但其做出认罪的动机是整个过程的孤立无援。当其得知家人和律师在外的努力和检察院的程序存在违规,那么那个认罪还合理合法么?其次,周师傅这次有案底,三代考公都受影响,本身就无罪的事为了孩子也要博一下,这是人之常情。最后,家人的支持是他最强的后盾,即使现在再败,就说明以后都不会翻案么?我想他的意图最起码也是就算不能改判,也要把违反程序的那几位拉下马。

在补充下

补充下,如果上诉了,这种案子不一定会盯着案件内容来打,因为侦查,起诉过程的骚操作太多,真心不懂长沙检察院的做法,就算上诉驳回,抓个别办案人员程序违规那都够喝一壶的。

分割线

谢邀,其实在法律界专门有帮人打各种官司的,像这种冤案官司,补偿官司,盯着政府和相关机构的错处,而且免费打,就图出名,像司机这种已经毁三代,光脚不怕穿鞋的,不上诉都对不起他这个案子。

知乎用户 腾小飞 发表

不仅应该上诉无罪,而且应该反诉检察院程序错误造成冤假错案。

知乎用户 zyw​ 发表

纵然得不到好的结果,该做的也还是要做,除了支持还能说什么?

至少不能让虫豸们过得舒坦,要给他们 “添麻烦”

知乎用户 白海鸥 发表

希望大家别用 “真女权” 来称呼大嫂,

我搞不清你们到底是夸她还是骂她。

知乎用户 克里格​ 发表

莫名感觉到了一丝悲壮。

尤其是在很多朋友说改判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

当然,司机师傅肯定还是主要从自己的生活,孩子的命运来考虑,以及对事实描述笔法上的不同意,这无可厚非。

但作为普通人的关注点——

  • 这个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舆论绑架司法?
  • 是否存在程序违规,或者起码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 认罪认罚这一过程,在考虑到司机不懂法律细节、无法接触外人、不能自行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是否有被诱导滥用的可能?

关注这些,正是因为这些不只是司机自己的事,也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这不是司机在要求一个回答,也是大伙儿在要求一个回答。

知乎用户 华夏英灵​ 发表

首先感谢知乎平台还在给我们表达的机会,知乎除政治问题需要审核外,其它问题上都还是比较开放的。关于这个案件,我从案件发生,到现在,一路在关注,案件发展到现在,已经难以收场了,这一切都是舆论破坏司法导致的,关于法律问题,我在之前的回答中普及了本案不构成犯罪的简要分析,有幸排在回答的首位,按照我们法律人的严谨,没有看到案卷的情况下不应做实体评论,但这个案子属实有点离谱,我也就妄议了,具体链接如下。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涉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1049 赞同 · 238 评论回答

这篇文章中,我将继续评论下造成这个难以收拾结局的 “恶”。

2 月份,货拉拉事件发生,车某某跳车死亡。央视 13 播报了此新闻,提供了案件的部分录像,显示车某某是在当日 9 时 30 分 4 秒时尚未出现将身体探出,约 9 时 30 分 24 秒时已跳车身亡,从公安公开的内容可知,司机于 9 时 30 分 34 秒报案。这一切还都在正常报道新闻,复原案件过程。司机带回问话,案件基本事实清晰,司机很快被释放。

一宗罪:微博女权舆论

司机被释放后,在微博上,该案发酵,大量女权主意者集体发声抨击司法不作为,纵容杀人犯,采用的基本套路就是 “假如这是你女儿”。总之在舆论的影响下,司机被抓了回去。这一抓,就一直到了审判之时。

二宗罪:央媒不负责任

司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后,央视自媒体发声,表达了三点意见:第一司机基于运输合同义务,应当将人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第二,司机的正确做法只有一个,就是制止并紧急停车;第三,因为没有录像,所以司机行为乖张,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有依据。作为媒体,尤其是官媒,随随便便就发表了一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文章,央媒这篇文章虽然给删了,但在当时也产生了很大轰动。说文章不负责任有三点原因:第一,即使司机有作为义务,那也是基于特殊区域管理者的作为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合同要求司机安全驾驶,排除他人自残不在安全驾驶范围内,该编辑不懂法律去评论法律责任,其实很多网友也在这么做,百度俩法条,或者听罗翔讲几句,就自认为懂法了,然后到处输出自己的错误观点;第二,认为正确做法只有紧急制动毫无依据,如果编辑是自己做了实验,发现了把上身伸出车外后,紧急制动的伤亡后果比轻点刹车要轻,那可以这样写,不然凭自己瞎想就不负责任的写是唯一正确做法,实难认同,但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自以为是的人张口胡来,和这个编辑差不多;第三,我们国家是罪刑法定原则,编辑可以在情感上支持对司机立案,但是不应当妄议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在没有批捕没有审判的时候,就认定司机行为乖张,认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诉正确。

三宗罪:喉舌法律人

央视发声,紧接着就有很多法律人发声支持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些人法律功底很深,是从法理上认为犯罪成立,对于这种大佬,我是佩服的,不论观点是否一致,讨论的也在法律范围。但是有的法律人,没什么干货,当个 XX 评论员之类的,以央媒的观点为准绳,随便找点法律词汇搞段文字表达自己政治正确,受众当然也是普通群众。但在我们法律人看来,就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用法言法语胡扯,基本看不到法理。

四宗罪:长沙某检察院

3 月份检察院批准逮捕,一个案件一旦批捕了,就基本没有回头路了,如果定了无罪,就会导致国家赔偿。如果法院判无罪,那责任单位就在检察院。为了避免这个后果,最好的方法就是认罪认罚,当事人认罪了,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让案件认罪认罚,基本上就算顺利完成 “任务” 了。但是认罪认罚需要跨越两个障碍,第一是嫌疑人,第二是辩护人。嫌疑人好说,连蒙带唬的好处理,但是辩护律师肯定不可能同意有罪的。既如此,检察院就需要找几个 “自己人” 来当辩护人,于是非常规的指定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占住了辩护人的坑位。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中显然不属于指派法援的情形,而嫌疑人家属为嫌疑人请了律师,显然嫌疑人也不属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因此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显然检察机关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在实务中,一般由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去会见嫌疑人后,由嫌疑人做决定,但是本案检察院甚至没有给会见的机会。如果没有明确材料证明检察院就家属已委托律师一事告知过嫌疑人,嫌疑人可以以辩护权遭侵害为由主张程序严重违法,发回重审。

五宗罪:长沙司法局

长沙司法局在明知道指派两名法援律师不合常理的情况下,仍如此操作。司法局作为行政机关,本应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而不应配合检察院违规操作。另据家属委托的律师发表的言论,该律师被司法局约谈,司法局干扰律师辩护,也不合规定。

六宗罪:长沙某法院

现在公开的资料中,我无法判断法庭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按照《刑诉法解释》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如果存在程序瑕疵,嫌疑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但我和我同事极少见普通程序当庭宣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虽然是 “可以”,并非“应当”,但是对于这么大影响力的案件,是不是应当审委会讨论下再宣判,当庭宣判是不是略显草率了?说点不好听的,做戏都懒得做了么?是不是开庭前就已经有了结果,这与国家“以审判为中心” 的指导思想相悖。

七宗罪:司机和每一个国人

我们国家向来重实体而轻程序,但是现在所有人都看到了,程序正义就会影响实体正义,我们每一个人是不是应当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对他人案件的唯唯诺诺,对不正义程序的纵容,在自己遭遇不公平的程序时就会孤立无援。学法、知法、懂法对每个公民都很重要。学法、普法是为了让国家的法律惠及每一个公民,让所有的案件抛开女权,抛开舆论,抛开一切干扰,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

这个案件发展到现在,从案发,到女权舆论,由普信男带来的男女割裂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央媒的不负责言论,喉舌的跟风,当时的社会状态逼着检察院做了错误的批捕决定。检察院的一个错误,就需要用更多更大的错误来修补,也就有了指派 2 名法援的操作,以及法院的判罚。现在外媒高度赞赏我国的女权斗士,长沙还力争建成女性友好型城市,这已经挑战社会的底线了,国家不会纵容社会的男女割裂,因此这个二审能不能做到不受舆论影响,即使判有罪,至少能令所有法律人心服口服,就显得异常重要。

说了这么多,最后说点二审的建议:

  1. 程序上,看一审是否有普通 / 简易程序的瑕疵,指派法援律师是否剥夺了辩护权。

  2. 实体上,从作为义务来源上讨论是否有保证当事人不自残的义务;从作为可能性上,以时间轴逐步分析每一秒的行为,判断是否有阻止的可能;从结果回避可能性上,如果认定司机轻踩刹车的行为不对,那就要求检方提供紧急制动可以防止事件发生的侦查实验证据,以及轻踩刹车必然导致死亡的依据,否则不能证明司机轻踩刹车的处理方式不正确。

  3. 案件分为证据和法律,本案证据基本固定,如果辩护人在法律适用上觉得不好表述,可以咨询一些支持司机无罪的大佬,比如瑞达的

    @蔡雅奇刑法

    @蔡雅奇

    蔡雅奇老师,相信大佬会帮助提供一些理论论述的。

  4. 如果嫌疑人及家属有经济困难,请及时发起捐款,相信会有很多内心信仰法律正义的人会伸出援手。

以上,祝顺利,等待二审的公正判决。如果有需要,可以给我发私信,我就是个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但会尽自己的力量,维护国家的法律正义。

知乎用户 colin yu​ 发表

这个事件本可以走正常程序正常审理,可有人跳出来投机,歪曲法律,侵犯法律程序正义性,这种人才是犯罪。 上诉是一定的,检察机关程序违法更应该被投诉与公开,公开更重要。 揪出长沙政法中的伪女权投机份子,用理论与事实打击这些视他人自由、视法律为儿戏的伪法律投机份子更重要。

上诉有输赢,发声一定不会输。 在上诉同时,周先生应撰文回忆五个多月里究竟是如何被一步步引入认罪认罚的,所谓法援律师有没有站在当事人角度从法律事实出发来为当事人考虑,其有没有利用当事人失去外界信息与自由来欺瞒当事人签认罪认罚。一个被多数国人喊无罪的案子,若是个毫无职业道德的法援律师诱导当事人签认罪认罚,那其本质就是个无良说客,不投诉此人到底,以后类似当事人的权利还能找谁来维护。 全寄希望于长沙政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勇于发声,继续发声,周先生的妻子

@可怜的橄榄树

值得敬佩,也希望周先生对如何被看守所内的法援律师引入认罪认罚的事情多思考。

知乎用户 古古然 发表

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是老婆是律师,稍微懂一点法。

很多时候上诉是不做事实审查的(感谢评论区,刑事案件的上诉是可能会做事实审查的),只做量刑和程序性审查。所以说什么三秒钟来不及反应什么的是没用的,人家就问你一审怎么不说怎么就认罪了?

既然是上诉,就抓住这几点:

  1. 超期羁押半年,程序是错误的。
  2. 羁押期间禁止司机见自己的律师,强行向司机指派法援律师,程序是错误的。(此处应提起行政诉讼)
  3. 司机在整个事件中,所作仅仅是未能制止跳车行为,可以说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让取保候审的理由是什么?
  4. 根据司机的描述,在司机羁押期间,公安对司机进行了诱供,程序是错误的。
  5. 司机的法律援助律师对司机做出了不实陈述,应向他们提起平行诉讼并向律协举报他们的行为。

这位司机需要找一个好的上诉律师,但是也不要报太大希望,祝你好运。

知乎用户 星澜海 发表

泼一盆冷水,败诉可能性巨大,甚至可能取消缓刑……

但是这次有一点不同的是,这次司机同志是有觉悟来的,第一次是莫名其妙被关进去,人会慌乱担心,因此做出一些懦弱的想法。

但是这一次不一样,人有了觉悟是可以增加心理预期承受力的,有了这个承受力,即便是增加痛苦也能接受,既然能接受就不会怕,不会怕就有继续斗争下去的勇气。

所以,这是一次一无所有之人的反击,挣扎着向死犹生吧!

@可怜的橄榄树

建议开个账户搞点捐赠,然后可以将律师费以外的钱用作捐助。这个钱不是用作他用,而是反应支持你这个家庭的民意。

众筹说有可能被打成境外势力或者非法集资,那就求助吧

知乎用户 本乡平八郎忠胜​ 发表

之前被关半年,这半年周师傅没见过家人,也没有自己请律师,无法接触到外面的消息,每天就是相关人员跟他说话,我想他当时签认罪书的时候,他内心肯定是心怀感恩的。

货拉拉跟车用户身亡案 9 月 10 日开庭,司机涉过失致人死亡,已签认罪书,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现在却提出上诉,原因肯定是妻子的支持,以及外面的律师给的建议,还有我们这些普通网友的声音。

上诉了也即是对之前认罪书的反悔,之前的签署是在信息不对称的不得不,现在的上诉则是获取信息后的理智;之前的认罪书代表了对自由的渴望,现在的上诉状代表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感谢周师傅有这么好的一个妻子,让他能坚定地提起上诉,她才是真正的女权!

知乎用户 黄祖兴 发表

我就想问一点,就一点。

如果发现乘客把脑袋探出窗外,司机紧急刹车,致使乘客受伤或者摔出窗外,请问是谁的责任。

如果司机紧急刹车,致使后方车辆追尾,造成车子连环相撞事故,请问谁负责?

湖南高速一出租车女乘客用水果刀将司机捅伤,也不知道会判多少天。

知乎用户 文刀半瞎​​ 发表

伐木须从根上动,

有人担心货拉拉司机上诉后检察院会抗诉加刑,

甚至立即把他又给抓进去。

碰巧大肥今天收到了一张王炸,

四个二带大小王的那种 —-

我们学校有校友私信大肥

说他发现了当事检察院

一些头头的学位论文可能存在问题,

真是好事成双啊~

有些人自己本身就有问题,

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

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

在法律上我们要依法展开斗争,

货拉拉司机顶住了重重压力决定上诉,

相信进入正式二审程序之后,

在上级部门和群众的关注下,

这个奇葩案子应该能到公正的判决.

虽然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

也不从事司法岗位工作,

我们心中有是非,有正义!

但是伟人教导我们

-— 你打你的原子弹,

我打我的手榴弹。

比如,你敢用法律方法栽赃无辜,

我就敢用学术方法让你身败名裂,

搞学术,大肥我是专业的。

知乎用户 李妙文 - 赵可心​​ 发表

以孙志刚事件为契机,收容遣返制度被废除,但主推者并不是孙志刚的家属,而是体制内的某些人士的努力。

近年来一些著名的冤假错案的平反,虽然他们的家属一直致力于不断上访申冤,但回头来看,这些努力往往都收效甚微;其中起关键作用仍然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渐成熟。

昆山龙哥案,是我国以往过于苛刻的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一次里程碑判例,但其中起关键作用的仍然不是防卫者本人的努力,而是当地公检系统的一次破冰式的大胆尝试。

……

新中国仍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在史诗般波澜壮阔的 70 多年里,其社会治理秩序的改进,主推者一直都不是底层的普通人。

从这个角度来说,2021 年必将成为一个意义非凡的里程碑,标志着普通个人在社会治理秩序改进当中开始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上个月,广州的一位女大学生扶老人被讹 5000 元,在调取监控证明其清白后,坚决不谅解,坚持追究讹诈者的法律和赔偿责任,并将讹诈者的赔款全部捐献给慈善组织。以一己之力开启了 “南京彭宇案带来的社会道德滑坡” 的制止之路。显而易见的,未来将有更多的人和执法机构以此为榜样,加入到惩罚讹诈者的队伍当中来。

货拉拉夫妻的上诉之路也许并不平坦,但他仍然打响了对抗 “舆论干预司法” 和 “谁死谁有理” 这些不良司法惯例的第一枪。我们每个人对此案的关注,对热点的维持,都是货拉拉夫妻漫漫上诉路上的荧荧火种,尽量让一个底层家庭对抗强大的权力秩序的荆棘之路上不那么孤单和惶恐。

这其中令我最为意外的,是这些普通人起码到现在为止,所展现出来的某些道德洁癖,广州女大学生捐献了所有的赔款,货拉拉司机夫妻到现在仍然不接受任何钱财捐助……

虽然在我看来,他们完全不必如此,但我仍然心存感激;这个逻辑非常残酷,但我们每个人都受益于此 —— “革命的先驱者们往往都享受不到革命的成果,还通常都被施以更为苛刻的道德审视!”

……

2021 注定不是平凡的一年,杭州坚决把造谣者送进监狱的吴女士,反诉小作文诬陷者的某某们…… 曾经都是不可想象的。

每一个平凡的普通人,都将成为不平凡的 2021 的有力注脚。

知乎用户 张小小 发表

认罪认罚和上诉不冲突!认罪认罚后上诉改判无罪在全国各地也有多个先例。

刑诉法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在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即使是被告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法律也不加任何限制地保障其上诉的权利。

周师傅在法定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二审法院对其上诉应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裁定或者判决。

正如此前最高检答记者问时提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证明犯罪的难度,但决不是降低了证明的标准

要证明被告有罪,必须达到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的标准。

希望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置。

我国的「认罪认罚」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不同于英国的「有罪答辩」,不同于德国的「刑事协商」。

美国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对上诉权的放弃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作出的」和「被告人没有获得有效的律师协助」都可以作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

我国是不限制认罪认罚的被告上诉权的。现在就是发挥制度优越性的时候了。

现在可能最需要关注的点是检察院是否会抗诉。毕竟现在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时候通过抗诉的方式提出加重刑罚的主张。

不过本案选择在上诉期的最后提交上诉,没有留给检察院太多时间准备抗诉,也是一种比较常用的上诉策略了。

周师傅面临的压力仍不小。虽然认罪认罚上诉改判无罪有先例,目前全国范围内不超过 10 起。而且主要集中在诈骗罪这类侵犯财产的犯罪上。

知乎用户 虾仁芝麻卷​ 发表

刚开始觉得这是个舆论绑架 司 法 的事件。

但是,看来很多知情人的分析后,不由得让人倒吸一口凉气。这件事恐怕没有这么简单。到底这件事还有什么东西在操纵,恐怕大家心里已经有个意识了。

就像我前面所说的,这件事真的的槽点不在于到底判了几年,而是在今天一个信息透明的时代,一个 刑 事 诉 讼 程序已经非常健全的时代,居然会在全国民众的眼皮子底下上演了一出完全不把 诉 讼 程序当回事的闹剧。

本来人没事,取保候审出来了,舆论一鼓动又进去了,一进去就大半年过去了,消耗时间长还不让见律师,不让见自己委托的律师还要强行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哪怕这根本不是个法律援助案件,耗得久了,不让见自己的律师,然后司机就心态崩了,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完后法院就做了 有 罪 判决,而且支撑的证据只有口供。。。。。。。

整个过程下了,哪怕一个不懂《 刑 诉 法 》的人,去靠手机百度一下,也能看出来里面的错误。这也目的太明显了。。。。。。如果说判处他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一个有争议的事件的话,那么这程序上的东西这可是硬性要求啊,就这么随意就突破了?

这个事情换了谁都觉得憋屈。

这个事情的走向,要么因为一审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审却不认罪了,可能会引发检 方 抗诉,这样一来,二审可能会加刑。其实站在司机和他的家人的立场上,这么干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要么就是,二审法院发现了一审中上述提到的程序错误,直接发回重审。这个结果会好一些,毕竟再审不能加刑。我个人认为,家属

@可怜的橄榄树

应该和律师沟通好,重点从一审的程序问题的角度去辩护。

还有,提醒司机一家人,千万注意人身安全。非常有必要。

自这件事以来,我写了关于这个事情的五个回答,被删除了三个,而且几乎都是秒删,没有任何预警。

到底是什么东西在背后操纵,大家应该注意。

推荐

@Thord

这位 b 站视频博主,他做的视频清楚梳理了这个事件的全貌。

知乎用户 燃烧的零式战斗机 发表

关注这个案子半年多了,作为前法官助理,现律师,我从错案追责角度简单分析一下。

实际上从检察院决定批捕那一刻起,一审判决有罪就已经是个板上钉钉的事情。

原因很简单,自从 2018 年全面铺开捕诉一体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检察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原来的批捕科和公诉科分开,使得检察院内部纠错还留有一定可能,如今捕诉一体后,批捕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员为同一人,这就意味着如果周师傅捕后无罪,无异于承办人自己打自己脸。其次,在检察系统内部的考核中,如果一位检察官在其办案生涯中,哪怕只有一件案子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那这位兄弟一辈子也不用想升迁了,追责并调离工作岗位是大概率事件,同时连带整个院当年考核不合格,并会在以后被一遍遍鞭尸…… 上面不允许下面办错案,导致基层其实是没有容错空间,大部分有问题的案子只能顺着错误延续错误,在实务中也就扼杀了纠错可能,甚至检察院领导会出面联系协调公安及法院,补充证据也好,找法律依据也罢,拼了命往有罪上去靠,将错就错。

在我们国家公检法三家的制度设计中,是要求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然而实际中只有相互协作,基本不存在制衡。所以才会出现 “占坑式法律援助”,因为一旦让家属聘请的律师介入,将会打破对周师傅信息闭塞的牢笼,只有派“自己人” 法援律师把委托律师 ban 掉,把周师傅控制住、隔绝外界沟通,再不停地劝说进行认罪认罚,要知道周师傅基本是一位法盲,哪里懂得什么犯罪的构成,只知道死人了,估计早就被吓傻了。最后通过周师傅自证其罪补上证据所缺失的一环,再顺理成章地判下来。

其实大家要清醒的认识到,本案上诉改判与否,实际上是检察系统内部追责的压力与人民群众对法治期盼压力的拔河,当人民群众的呼声大过部分承办人对自己前程的顾忌时,这个案子就能翻。其实与你们以为的 “女权”“炫富朱检” 没什么太大关系。

另外,现在的压力已经来到了一审法院,按照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流程的追责顺序,以作出最后决定的司法机关为第一追责对象。也就是说,一旦长沙市中院改判周师傅无罪,那么岳麓区法院就要倒大霉了,所以基本不可能如部分网友说的直接改判无罪,君不见当年广州许霆案改判后原审法官是怎么被冷藏的。

做个预测,长沙市中院大概率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把难题踢回岳麓区法院。

如果真到那时候,承办人一定会十分后悔并想起,她兴冲冲批捕的那个下午。因为当初如果不批捕,直接以取保候审状态走完整个流程,那么检察院也好法院也好可选择的余地就很多了。

知乎用户 安布拉楚尼斯基 发表

不聊法律,聊聊历史。

实际上,我特别赞同王局

@不想上吊王承恩

之前的回答,这次长沙政法系统对于整件事的处理,相对于过去已经有了很大很明显的进步,但是,这些进步依旧掩盖不了这是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涉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2878 赞同 · 338 评论回答

在过去,民众对于这种事情多多少少还能忍耐,但是疫情后的今天,这已经不可能了。

伟大的胜利,往往代表着巨大整体的社会期待。

然而这种社会的期待一旦没有被满足,那么巨大的危机便会到来。

然而,历史和我们的经验已经证明,从信任巅峰跌落的后果会很惨烈。你越是信任某人,你投入的情感就越深,你就越依赖此人来维持自己的世界观和心理定位。所以,一旦这种信任遭到背叛,我们就会异常残忍地惩罚曾经最受自己信任的人。信任的丧失会留下一片真空,它会威胁我们业已达到的均衡状态。它会损害我们的掌控感、确定感。许多一度魅力四射的领袖人物在失去民众的信任后,最终跌落凡尘。帝国和民族在失去自己民众的信任后,会迅速地陨落,古罗马帝国就是一例。古往今来,有多少一度备受敬爱的人物,在背信弃义、滥用职权或招摇撞骗后,受到了严厉惩罚。——–《金融危机史》

从历史上看,1947 年的国民党在统治水平和能力上是远高于 1943 年的国民党的。当对于抗战时期国民党对整个社会的敲骨吸髓和社会的大规模动荡,1947 年的国民党起码在国统局保证基本的社会稳定和和治安,但是 1943 年的国民党起码还背负着很大一部分中国人的期待和信任。而到了 1947 年,国民党几乎被整个中国的所有社会阶级抛弃。

民众可以忍受 8 年抗战中的战乱,饥荒,可以忍受一切的苦难和折磨。但是当抗战胜利后,民众发现他们为之付出一切才取得的伟大胜利并没有让他们过上他们期待的生活时,那种内心不满和被背叛的愤怒直接把当时 “世界四强” 之一的中国民国政府送进了历史。其速度之快,翻遍史书都难找到第二个。

巧合的是,二战期间,英国人为了胜利,可以一边吃老鼠,一边顶着轰炸,一边投票给丘吉尔。但是当快胜利的时候,民众发现丘吉尔还想接着在殖民地接着让他们去打仗的时候,他们便毫不留情的通过选票把丘吉尔送走。

货拉拉这件事情,在疫情之前可能不会有多少人关注具体细节,即使关注了最多也只是私下里骂一骂,大众对于这种事情还是有很大忍耐程度的。但是,疫情后,大众对于这种这种事情的容忍程度急剧降低,处理稍有不慎,便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危机甚至会出现某些更大的问题。显然,长沙的政法机关还没有意识到这次问题的严重性。

知乎用户 猪头刘 发表

杨乃武那案子复杂吗?

为什么审的那么复杂?

刘锡彤一个举人出身的知县,其间又被革过一次的人物,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保他?

为什么最后真相大白时,刘锡彤不明不白的死了?

都明白了,就明白货拉拉案件有没有翻案的可能

知乎用户 胖哒二世 发表

周某春妻子介绍,9 月 23 日,他们向岳麓区法院和长沙中院都寄出了上诉状,9 月 26 日,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还向法院确认是否已经收到其上诉状。

周某春这次上诉,接受诉状的是岳麓区法院和长沙中院,所以对此我持悲观态度。

周某春一审判决,不是岳麓区 JIAN 察院 MU 诉科能做到的,也不是岳麓区法院能做到的,她们只是冰山一角。

上次判决出来后,就有业内人士分析,类似社会舆论大的案件,办案过程都会比较慎重,肯定会得到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后再宣判。

所以一审结果不是岳麓区法院能决定的,甚至不是长沙市中院能决定的。

如果周某春家能聘任能力强、资源厚的大律师,还能在法庭上对对线,否则注定是徒劳。

况且湖南省 & 长沙市有清晰的定位,货拉拉事件只是她们城市系统布局的一个小部分。“她经济” 是城市布局的一部分,是不可能因为一个周师傅,一个案件做出改变和让步的。

长沙市政府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 “她经济” 的若干意见​www.changsha.gov.cn/zfxxgk/zfwjk/szfbgt/202109/t20210923_10224143.html

我摘抄了部分内容,大家一起学习下。

(四)打造女性友好型城市

12. 出台关爱措施。健全普惠性政策,进一步完善女性就业、生育、健康、维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招聘…… 女性歧视…… 处理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推行 “女性关爱日”,结合实际给予女性优先调休、寒暑假陪伴等待遇。
15. 加大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强化 “她经济” 消费热点的宣传推荐………………

纵观整个 “她经济” 文件,要女性优先休假,优先享受福利,又要保证女性就业收入。

一个甘蔗两头吃,两头都要甜,是不是有微博女拳那味道了?

我琢磨了半天,像这种想躺着把钱挣了的行为,除了 “杀猪盘” 还真没有其他太好的办法。

鉴于人家现在就是吃定了那碗饭,死去的车 SS,车 SS 的舅舅车 X 强又都是 “她经济” 中的一部分。

所以那些才是人家的基本盘,货拉拉司机周师傅一家,充其量只是人形 NPC 而已,存在最大的价值就是作为代价牺牲掉。

而且这个案子不光是湖南和长沙,甚至还有更高层的支持。

《中国妇女报》转发了周某春上诉的微博,这个妇联机关报有 1181 万粉丝,口号是 “巾帼心向党,奋斗新征程”。

我把她微博排名前九的热评我给截来了,保证你看完后血压升高。

某些评论已经是泼妇骂街了,发到知乎肯定会被删了,可架不住人家编辑喜欢。

《中国妇女报》办公地点在哪里来着?

唯一的好消息是,排名第十的热评终于说出了真相:

妇女报的一群女拳和杀猪盘共情

所以女拳 = 杀猪盘

这位 “抵抗之家外援组” 是真猛士,专门反女拳的,还买了个微博 VIP,只可惜粉丝数量少了点。

知乎用户 兔兔他爸​ 发表

掉到 36 了,兄弟们,给点热度

微博热搜第六了,冲冲冲

支持,迪迦回来了,光也一定会回来

知乎用户 战斗力旺盛的伯爵 发表

之前 1 年,司机被完全隔离外界信息

老婆找的律师在开庭前 1 天才让见

这能辩护好了就怪了

而且这一年,估计在里面被各种教育,认罪伏法,马上回家,你这是赚了啊!

为啥我会这么猜测?

因为当时他刚刚被释放回家的时候,记者采访过他问有没想过上诉之类的,当时回答是没有打算,他老婆说以后再说

结果回家一聊,网上的信息再一对照,尼玛这是被坑了啊!

上诉!

知乎用户 林雨君 发表

谢邀。

真正的难关开始了。

我国二审改判率在一成左右。

根据 alpha 案例库,过去近 5 年,有 49 万余件刑事二审,其中维持原判的 26 万余件,撤回上诉的 10 万余件,改判的只有 4 万 6 千余件。

而且这不到一成的改判里,一般认为有七成以上属于量刑标准变更的改判:本来判你三年,结果法律修订了,依新法只需判两年,遂改之。

像货拉拉司机想要从刑事变更为民事,成功率大概在 1.5% 到 2% 之间。

我拿某地法院的通稿举例,你就能懂:

在很多地方,一审判决的生效率是直接和考核挂钩的。一审的判决被上诉、被改判、被发回重审,这都会直接影响案件经手人的前程。

其实这个设计怎么想怎么奇怪:我挽回错案,反而有可能造成我的污点?

但由于眼下治理只能先靠数据,所以就是这么设计的。

这是最直接的原因。

其次,二审法院并不超然。

由于长期的分片对口管理(数个基层法院在二审案件上会长期接受一个合议庭的指导),上下都很熟。

面对二审案件,合议庭不仅仅要考虑法律问题,还得考虑体制关系问题。轻易影响别人的评优晋升,不是好事。

所以二审法官往往又会把改判交给庭长甚至院长来审批。

但这样等于让自己的上级去背这个压力。

二审法官的空间就更逼仄了。

最后,是本案的难点。

整个案情认定基本建立在司机老哥的口供上,且司机老哥也签了认罪认罚书,并表示是自愿。

即使司机老哥现在不愿认罪名和量刑,抄近路、没有理会死者、没有做所谓的 “紧急制动”,这些情节,老哥是不好否认的。

现在老哥要翻盘,等于和自己的口供及签字作对,这在司法上风险太高。

如果硬要说出路,那就两条:

一,新证据。

想尽一切办法来证明,死者从探出车窗外到跳下,只有 3 秒。

如果这个情节有新证据可以佐证,那就有一线希望;

二,一审程序纰漏。

认罪内容没有告知清晰、自己对判决后果不理解,总之尽可能往程序正义上靠。

我知道很多小胖友听到 “程序正义” 就会电击般地想起西方那一套。但现在,老哥最需要的恰恰是程序正义。

别的我也想不出来了。

接下来,老哥和大嫂将要陷入比较漫长的拉锯战。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这是一种煎熬。

只能寄望于社会支持了。

知乎用户 王子君​ 发表

平时天天说要 “讲政治”,什么是 “讲政治”?在一件事情已经造成了如此恶劣社会影响的当下,迅速弥补过错,尽可能挽回社会影响就是最大的讲政治,现在就是讲政治的时候。

这已经不是周师傅一个人的事情了,货拉拉案导致的严重社会影响已经让此事超脱于一般司法案件而完全进入了社会领域,当地有关部门必须迅速意识到自己已经身处风口浪尖,行差踏错的后果极为严重。

上级部门也应该意识到此事千万不能再放纵当地部门恣意妄为下去,如果此事最终维持原判乃至加码,我简直不敢想象会在社会上造成何等后果。

到时候引发的社会影响,你就是造二十条航母救回十个孟晚舟恐怕都拉不回来。

此事已经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一个严重失血点,就算不惩戒有关肇事人员,后续补偿也应该到位,而且要大书特书,让那些尸位素餐的宣传口人员都过来,把补偿过程大鸣大放一下,多少对冲一下之前此事激起的公愤。

周师傅上诉实际是给当地部门乃提供了一个补救事件过错,挽回部分社会影响的机会,不是他们放过周师傅,而是周师傅给他们递了根救命稻草,这时候还不把这根救命稻草抓牢,这智商基本也就告别自行车了。

都说惟楚有才于斯为盛,希望不是蠢才。

知乎用户 托卡马克之冠​ 发表

其实整件事内里是什么样,作为旁观者,大多数人一知半解,更有甚者,几乎是一无所知。

但是有一些暴露出的问题确是赤裸裸被看到的。

为什么局面急转直下。

从可能无罪,到被审查起诉。

为什么程序会存在那么多问题。

指派,禁止委托律师,更有说法是约谈了周师傅家属委托的律师让人家不掺和此事。

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在二审的过程中仔细的讨论,分析。

无论这个案子是不是能改判。

都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但是无论改判还是不改判,哪怕检察院认为,周师傅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目的,要加刑,要抗诉。

也请拿一个让旁观者看起来不那么离谱的理由来吧。

知乎用户 冶凌​ 发表

建议大伙一起呼吁下: 异地审理!

不能经由原检察院所在地的法院。

还是那句话,司机既然愿意上诉,此时此刻,他就是某种象征,咱们就不能眼睁睁看着他被拳头打趴下!

知乎用户 萧楚白​​ 发表

(本文已按要求删除。)

知乎用户 龙牙 发表

在这里,我想对周某的妻子表达最深切的敬意

当周某被延期羁押时,是她四处奔走,为丈夫发声,将更多的案件相关细节公之于众。

多次尝试自行聘请律师与周某接触,帮助监牢里的丈夫了解情况,并试图拒绝法律援助。

当周某被释放后,也是她,帮助丈夫了解现在处境,并一同去向岳麓区法院长沙中院寄出上诉状。

处事冷静,有条理,有方法。

在丈夫暂时倒下的这段时间,是她站出来,重新顶起这个家庭的脊梁。

周某妻子的所作所为,也让我想起了电视剧《白鹿原》中的原创一个情节:

白嘉轩和鹿子霖被土匪绑架后,土匪让白鹿原上所有人凑钱支付赎金。

在筹集赎金时,大家心里都清楚,即使足额缴纳赎金,土匪也不一定会放人。

但白嘉轩的老婆仙草 和鹿子霖的老婆鹿贺氏,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反应:

仙草:” 救人要紧。“ 将家中所有财物都拿去凑赎金。

鹿贺氏:原本拿了全部财物准备送出,犹豫了一下还是留下了三根金条

都说” 大难临头各自飞 “,

换做其他人在周某妻子的位置上,有的可能会选择离婚,改嫁,来保证自己不被牵连。

可或许就是这样” 相濡以沫 “的感情,才更加让人动容。

古人云:” 娶妻娶德 “,诚不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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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可以说是非常笨了。一位热衷于分享观点和看法的耿直青年。想不明白的问题太多,捡有趣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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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可以说是非常笨了​​ 发表

对此事不再评论,摘用以前其他问题下的答案

“你给狗立法保障人上狗的特权,狗给你建设社会主义吗?”

知乎用户 甩锅大魔王​ 发表

行了行了,醒醒吧。

出知乎看看去。

一边倒的支持货拉拉司机的平台,只剩这里了。

咱们现在是孤岛懂吗????

我不说微博豆瓣,就说那些新闻下的评论。

就题目里那个链接: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689189

不仅没人讨论司机强制法援的事,连司机支持者都不得不和那些认为 “判少了” 的人纠缠。

在外面的 “世界” 里,讨论点还在司机是不是无辜的呢。

虽然还有很多地方支持者是多数,但他们都被困在了司机是不是无辜这个议题上。这不是废话吗?还用讨论吗?为什么他们可以在不用讨论的事上浪费那么多时间?难道你就不怕最后决策所谓照顾的 “民意”,就是这堆民意吗?

只有知乎是完全无需讨论司机是不是无辜的,直接对准程序开火。

也只有知乎上的魔怔人都不敢反对这件事,甚至拿这件事说 “你看,货拉拉的司机下场,还沸腾呢?” 直接承认这是一个共识。

而我不满的是,知乎 er 并没有孤岛的自觉。

知乎上的氛围自顾自论证得一飞冲天,今天说一审过后国不将国,明天开始论证二审有违天道。结果打开门儿一看,舆论还没掰扯清是不是应该让周师傅多关几年呢。这不尴尬了吗!

先清醒过来,面对我们是孤岛的现实。团结能团结的一切力量。

别因为有个稍微没能体会知乎深层键政小氛围的外人,就把人骂得狗血淋头。反而真正欠骂的人看都不敢看一眼。而你不敢看的那些人,往往才是真正搅浑了民意的人。

如果对方民意是假的,就去揭了它的老底。

如果对方是民粹,就去碎了它的逻辑。

如果你认为你才是多数,那就团结能团结的一切,证明自己!

如果你认为真理在少数人手中,那面对汹涌而来的情绪,亮出自己的观点。

多少次,多少次我面对一些我不认同的事,逆着所有人的情绪,冲进去就是一通淦。我若说错了就道歉,丢人我也认栽。若别人不针对我理论的对错,只抱团来压我跟我拼人头,我只会愈挫愈勇。

虽然我整天为自己的 “不成熟” 买单,但我可以在接受 “我不必是大多数” 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心平气和的发表观点。这在知乎很重要。不然你们天天看氛围答题,迟早会被人工智能逼破防。

今天知乎是孤岛,明天你的想法区是孤岛,后天你的账号就是孤岛。

大 V 们,只要你们现在还没学会 “游泳”,就迟早会被“洪水” 塑造行为。最后被水淹没不知所措。如果只幻想“游泳”,那大水漫灌的时候,你只会信仰崩塌。

你们现在迎合情绪答题法,以及折中鸡贼观察法,是一种慢性自杀。短时间内有用,长期会被某些意志用低成本手段活活逼死。最后你的意志真成少数了,那时候再说这是什么沉默螺旋,有人理你么?螺旋?怎么旋死你呢,都看你笑话呢。

还有你们,一群键政老男人,整天缩在从百度、甚至知乎自己都搜索不到的 “想法区” 里,统战价值统战价值的瞎叫,然后看着你眼里钦定的 “入关壬” 被你烦的稍稍表现了出不满,就开始脑补战胜了利维坦的马前卒。还以为自己的哭声上达天听。

请问,在知乎上玩这种特定的儿童游戏有什么意义吗?

虽然不求你改变中国,但求你别给知乎丢脸好不好?我 TM 宁可去小红书卖化妆品都不想说自己在知乎聊过键政了,真臊得慌。

建议各位先从承认现实开始,承认自己无论表现出什么躺平打滚的撒娇姿势,都不如自己所想的那样惊天动地。然后再壮起胆魄,别跟着所谓的 “民意” 起舞,你又不是决策者,你算老几,你看民意看个什么劲儿?你也是民意的一部分,你自己得代表自己。自己是不是民都没自觉,还民主呢?

尤其是那些写东西大 V,自己的行为不要被低成本之物构成的洪流所塑造,该干什么干什么,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然外交部的钙片就该给你们存着。

至于这题有想说的就尽管说,但已经一边倒了,若没啥想说的留点精力,请勇敢的在那些没人敢出头,却需要有人坚持的地方出现。有余力的走出知乎,没余力的为观点查缺补漏。

虽然知乎的赞踩模式会加速沉默的螺旋,虽然知乎上会有 “专业人士” 过来抱团照顾你。但你得支棱起来,你已经退无可退。而且这些我都经历过,都下场玩过。没什么大不了的,我为我坚持的观点感到自豪。

再说了,写个文章而已,又不是让你打架,不就是不被喜欢么,至于吓成这样?你上个班要讨好多少人,领导、客户、合作伙伴,回家讨好老婆、儿女、爹妈丈母娘,然后现在你告诉我你要讨好一帮假身份证开的三无小号?估计背后操作者三个月都没换裤衩了,外卖都生虫子了。你真的要为这种人瑟瑟发抖?你真的要在意这类人的 “喜欢”?

总之,孤岛有孤岛的玩法,孤岛有孤岛的自觉。

你可以相信人民,不信我也不逼你,但你得先相信自己。因为字是你打的,键盘的背后,是你自己。

知乎用户 安好心​ 发表

司机上诉启动二审,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大概率是要发回重审的,因为一审存在很明显的重大程序错误,坚持启用法援律师不接受被告自己请的律师实质上就已经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这个案子讲实话真是让我认清了,果然应然的法律和实然的现实差距很明显。社会关注度那么高的案子,都不说案件实体认定上的问题,毕竟这还存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一审居然能有那么明显的程序错误,检察院居然还能理直气壮的出判一缓一的量刑建议,法院居然还堂而皇之的采纳量刑建议就这么判了… 不知道说什么好。

客观来说,我们国家大部分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实务里的操作真的挺离谱的,摆明了法律你规定你的,我做我的。这样的行为真的让法律本来就不足的公信力被进一步破坏了,我属实是不懂这些人是想干什么。还是老一代的和稀泥审判法,只要出了人命,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判个刑,还美其名曰死者为大,重视社会影响。真的拉垮。

周师傅的上诉之路注定是漫长的,上诉大概率会因为一审程序错误被发回重审,重审大概率也不会有好结果,重审之后再次上诉,可能才能得到最终的结果。这个案子我们专业很多人都在关注,作为我自己来说,夜以继日研习的觉得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东西在实践中却被各种扭曲,心里落差真的很大。

不管怎么样,我会持续关注案子的进展,希望最后能取得一个好的结果。也希望以后会走向司法岗位的各位同仁们,大家能够一起努努力,争取改变这样令人失望的司法现状,不要愧对自己付出的努力和信仰的东西。

知乎用户 闻人 发表

盲猜长沙中院不敢判

判了无罪交代不过去,判了维持还不得被无数人喷死,要是判了实刑家里祖坟都难保

反正一审那个小作文也看不下去,直接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就好了

完美,不粘锅 [赞同]


只希望

长沙市人民法院可以公开审理

同步进行庭审直播

并且保障上诉人自由委托律师的权利

我也希望长沙市检察院能拿得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证据

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能真正达到刑事诉讼法的定罪标准

既然上诉

必然改判

要不是无罪,要不是实刑

希望这次,周师傅能得到一次公正的判决

知乎用户 pilium 发表

犹豫再三,决定只讲一个故事,还是从《聊斋志异》里搬来的。

席方平魂游地府,代父伸冤的故事。

非常曲折离奇,而且很重口味,毕竟阎罗王收了钱想灭口,办法可比阳间多而且花活儿千奇百怪。

席方平一共上诉三次,前两次差点儿给整得魂飞魄散;第三次虽然成功,但之于阎罗王,也就是罚俸三年而已。

好了,前面的话说完,故事给你们放上来,原文是文言文,仓鼠改写成白话了:

席方平,山东沂水县东安人,本为农户,老爹为人朴实但笨嘴拙舌,因为一次疏忽,跟村里的土豪羊某结了梁子,说不明白就两边儿不理会,结果没多久,姓羊的居然给气死了。

这下惹了麻烦——不是在阳间的麻烦而是阴间的,很快席老头就浑身浮肿糜烂,咽气儿前说这是姓羊的在阴间买通城隍和冥府,拷打我的魂儿呢,然后就咽了气儿。

席方平一听,大怒,这帐从阳间扯到阴间,怎么阴间比阳间还不人道!于是乎,他用古代流传下来的走魂术,出窍去了阴间。

到了阴间城隍司,七拐八绕找到席老头,看见老爹俩腿都给打烂,说连问一问自己被控什么罪名都不行,就是打;席方平更加愤怒,仗着自己学过几年书,自拟诉状,还在好心鬼的帮助下上书城隍司——人家那边儿不是踢皮球就是连他一块儿打,毕竟上上下下都被羊某买通了嘛。

最后收留席方平的好心鬼跟他说,小兄弟你阳寿未尽,你老爹我先帮你照顾着,将来花点儿钱投个好胎不得了?你别跟这儿抗了,回阳间好好过完自己这辈子不好?而且,这状子你就是上诉到法院,啊呸,阎罗王那儿也没用啊,那姓羊的连阎罗王一块儿都买通了,再说了,阎罗王要建设冥界司法友好城市呢,不会理睬你这穷人的。

席方平不听,嘱托好心鬼就帮忙管好席老头儿,打点状子去告阎罗王;虽然没说某某贪赃枉法,阎罗王还是亲自派了小鬼儿把席方平跟城隍司的一块儿带了去,分开审理。

结果这下子一升堂,好嘛,阎罗王下令先打告状的二十大板,席方平怒问我有何罪,阎罗王装傻不理会;席方平就大喊:我当然有罪,我没钱给你!

阎罗王一听,气得直翘胡子:大胆刁民,竟敢污蔑本王要建设的司法友好城市!来人啊,上火刑!

于是小鬼儿们把席方平扒光了扔火刑架上翻来覆去,烤得皮肉焦黑但死不了,用刑完了阎罗王问,你知错嘛?

席方平还是坚持:我就是没钱给你,而且状子我一定要告!不告的话,可不是对不起你的司法友好制度嘛!

阎罗王一听这火窜的:成,你找死是吧?来人啊,上大锯,给他锯两半儿,看他还逞强!

于是小鬼儿又把席方平扯到锯刑架子那儿,正要动手,阎罗王突然觉得只有大棒没有甜枣儿也不行,就说姓席的小子,你还告不告状?

席方平就是不肯改口,那没办法,动手吧,被锯成两半儿,把小鬼儿都感动了,躲开心脏不锯,完了还给他绷带把自己拼上。

然后呢,又去见阎罗王,这回席方平犯了投降主义错误,决定服软;阎罗王也给这一通折腾得精力全失,怕这事儿捅出去让地藏王菩萨跟灌口二郎等高级领导知道就不好了,就说,这案子本王一定好好审理,一定会还你和你爹一个清白,你就回阳间吧…… 然后叫俩小鬼儿送他回去。

结果半道儿上席方平琢磨了一下觉得不对,打算去找面儿更大的灌口二郎,俩小鬼一看就明白了,只好各种劝,然后路过转世的地方,俩小鬼儿突然背后一使劲儿给他推进一户人家,变成了个早产婴儿。

然后就惨啦,席方平气得吃不下奶,三天就夭折了,又回到冥界漂流;某天一个不留神冲撞了一个仪仗队,就这么见到了巡回中的灌口二郎。

听了席方平这么一说,灌口二郎说这还了得,立即前往森罗殿,抓了阎罗王、城隍司、小鬼儿还有羊某一干人等,判决城隍司免职,滚去投胎为人间奴才;阎罗王贵为阴间父母官,贪赃枉法,你怎么对待席方平的,还请你也尝尝。

至于小鬼儿嘛,五马分尸,下油锅,让你当走狗;姓羊的,“富而不仁,狡而多诈。金光盖地,因使阎摩殿上尽是阴霾;铜臭熏天,遂教枉死城中全无日月。余腥犹能役鬼,大力直可通神”,判决压到东岳底下永世当反面典型,家财抄没,都归席方平家,席老头儿赶上这么个好儿子,增加阳寿 36 年,现在放你俩还阳。

于是席家父子还阳,后来家产富饶,人才辈出,又有神鬼相护,席老头儿活到九十多岁善终。

却说阎罗王虽只是 “罚酒三斤”,但也堵了一肚子火,于是托梦给投胎阳间的前城隍司一干人等:这阳间孝子扰乱咱们阴间建设司法友好城市,你们就扰乱阳间让他们知道咱们的厉害!

所以说……

改判的可能性应该不会大,人家城隍司的怒火积攒了五百年呢╮(╯▽╰)╭

知乎用户 看星空的仓鼠​ 发表

得看反腐力度了。

多说无益,这种熟悉的潜规则官僚,八十年代可能比较常见,1202 即使内地也应该收敛一点了,全国性影响的案子,敢这么干,背后反应的问题可不是能力或者程序上的。

希望好好查一查。

知乎用户 茶哥反鸡娃​ 发表

在之前的回答中,我想象过这样一个场景:律师劝被告人尽快签下认罪认罚书,尽快和家人团聚。

从澎湃新闻的报道来看,这个想象的场景,和现实情况不能说是如出一辙,也可以说是大差不差:

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不得不感叹,我国的认罪认罚,可别学了美国辩诉交易的糟粕,律师成了控方的喉舌,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让被告人接受价码。

律师说过致人死亡很恰当,有待商榷,因为从过往的相关案例来看,还有得一争。

一方面,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的确有多个司机与乘客发生争执、乘客跳车死亡的案件以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告终的案例,例如(2019)陕 10 刑终 39 号、(2019)豫 06 刑终 33 号、(2017)豫 15 刑终 178 号等(都是上诉维持原判)。

但另一方面,从各类媒体报道来看,也存在不止一起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根本就没有提起公诉的跳车案件:

在实体层面,关于司机有无制止跳车的可能性、到底是轻信可以避免死亡结果还是根本来不及反应(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乘客探出车窗外的过程只有三秒钟)、乘客是否存在自陷风险的情形、跳车和司机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还有得一争;而在程序层面,也可以针对疑似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提出主张。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自行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二审法院在程序层面也应当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还有一个角度,感谢评论区提醒:

评论区有人问,律师怎么能知道「绝对缓刑」?如果的确如周先生所说,律师做出了这种承诺,涉嫌构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得虚假承诺(毕竟,即便签下了同意书,也不能保证法官会适用缓刑,律师没有权力和能力做出这样的承诺)。

关于这部分,我就不班门弄斧了,诚邀各位国内刑事辩护律师来解读。我想顺着之前的回答,再谈谈一个理念层面的问题:认罪认罚制度,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措施?

一方面,需要法院对案件证据做出充分实质性的审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完全依赖认罪认罚书进行裁判,不能沦为确认控辩双方交易结果的橡皮图章;

另一方面,要确保被告人获得了有效的辩护。

即便是广泛采取辩诉交易制度的美国,也要求律师在达成认罪协议时尽到勤勉义务。如果律师怠于履行职责,被告人能够以「未获得有效的律师协助」(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为由提起上诉。如果律师在传达控方提出的认罪协议时,未能中立、准确、全面地介绍可能的结果或者夸大了拒绝认罪的风险或认罪的收益,那么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认罪协议。(美国各州法律有所不同,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在不断变化,这里只是说一般情况。)

希望这一案件能继续引发关注,对于厘清律师辩护权的问题、避免认罪认罚制度被滥用也有积极的社会价值。

--

另外: 如果周先生希望聘请律师,我愿意提供 5000 元现金资助,无偿赠与,立贴为证。如果周先生本人或者亲属看到了,可以发私信给我并在开头注明【周某春上诉】并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信息,我一般不看陌生人私信但这几天会特别关注下。

知乎用户 王瑞恩​​ 发表

评论里突然出现一堆理客中,和我扯和男女没关系,那我就提醒你们一下,最初公安已经放了司机,货拉拉和女方签了赔偿了。是妇联一篇文章再次冲锋的


虽然我觉得改判很难,但是还是要上诉,必须要上诉。

因为必须要发出男性自己的声音,要让某些人知道,我们不是任人宰割的

我相信周师傅一定获取家人支持,向律师了解了情况,深思熟虑后选择上诉。

其他不说了,我们要做的只有无条件支持。

既然周师傅家庭说不要捐款,所以我们必须在舆论上发挥作用。这一点很重要

不要怕 不要担心,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每一小步才可以决定最后结果

一 各大网络平台发声支持

1 最简单的知乎虎扑贴吧等男性论坛评论点赞转发支持。

2 抖音快手 B 站等视频流量区也要点赞转发评论,

3 劣势的微博也要出动 关于货拉拉的威逼点赞转发评论,不要被国女吓住,一定要坚持发声。

二在现实相关发声支持

1 在朋友圈转发相关支持

2 遇到类似滴滴司机等相关男性服务业者,可以和他们拉关系聊起类似相关事件,让他们警惕

三 科普女方杀猪盘相关

今天在发现微博评论里很多人不知道这件事,因为当时首发是知乎很快被女方公关删掉了,所以尽量在各大网络社区科普这件事情

总之,我们必须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团结起来,我们不是任意宰割的工具人。

最后我想这样说

你不站出来 你不发声,继续鸵鸟,继续侥幸心理

灾难会降临到每一个国男头上

你觉得你阶层高,你觉得你对国女更友好,可惜都没用

只要你是国男,你就有原罪,在某些人眼里,你就要赎罪

知乎用户 梁慕橙 发表

毫无疑问,未来的上诉之路会异常艰难。

但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已经退无可退了。

此案将决定 “公正” 这两个字的写法。

知乎用户 普通且自信 发表

有人说货拉拉这个案子影响力根本没有那么大,很多人尤其是中年人都不关心。

南京案判决那年,以当时的媒体条件,有很多人关心吗?随着时间的流逝,它最终会彻底发挥出全部的影响。

另外,中年人也许不关心,青年人关心的还是很多的。

知乎用户 小明要修仙 发表

司机上诉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 增加了长沙中院的工作量;

2 增大了岳麓区公检法有关工作人员因产生冤假错案而被扣绩效奖金的风险;

3 抹黑了长沙市的整体形象;

4 影响了长沙市正在建设女性友好型城市的百年大计;

5 破坏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6 创造了境外势力借题发挥、攻击我国的机会,客观上向拜登提供了女权牌;

7 暴露了我国境内仍然存在一批胆敢对法院判决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律师、网友的现实;

8 反映了货拉拉公司视司机群体可有可无、无足轻重、利益至上的价值观;

9 开启了郭楠竟然反抗的恶劣先例;

10 夸大了中国当前两性对立的形势。

明明苦一苦司机一个人就可以平息事态和舆情,就可以继续岁月静好的小事儿,却被几个妄图出名的律师和一小撮唯恐天下不乱的网友搞到现在这个样子,这已经不是一般的郭楠了,必须重女拳出击!

知乎用户 不想上吊王承恩 发表

我们的目光不要单单盯着这一件事。

我们现在是需要把这则消息跟 “阿里张某妻子控告周某” 给联系起来的,因为这两个事件虽然看上去是两个孤立不相关的案件,但这两个案件却存在着惊人的共性问题。

这两个案件都是引发公众关注并在社会大范围内引发热烈讨论的热点案例。

这种案件的处理不仅是法律界所格外关注的,更是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公众以后处理和看待事件的立场和方向的。

争议案件引发讨论不可避免,但如何处理则显现出相关部分的水平了。

舆论引发的热议固然能为整个案件带来关注,但带来的热度并不能成为了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对相关部门来讲,如何将整个案件抽丝剥茧般地理顺清楚并将相关事实最大程度的还原才是整个案件的重中之重。

在货拉拉案件中,羁押半年是否合乎程序,在阿里侵害案里,相关人员的具体关系如何究竟如何,最后案件处理的模式是完全依照法律呢还是受到舆情影响了呢?

如果说是为了尽快平息事件而做出的判断,那么这里面争议的点必然会在后续引发更为争议的内容进行讨论,这种事态的蔓延也是很容易引发民众心中的另类情绪的。

在后续公众事件的处理里,整个案情的每个细节和相关部门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公众拿到放大镜下反复观察,而这对相关部门本身就是一种考验。

做的好了,这会是一个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展现自身治理能力的绝佳机会。

但倘若做的不好,就可能会造成那种直播查车但被人情关系糊弄过去的争议事件。

从古到今,能压住争议事件的从来都是秉公执法,那些可能存在的漏洞不仅不会让判罚取得公信,反而会引发更大的质疑。

知乎用户 曹多鱼​ 发表

这也是很有魄力了

由于做了认罪认罚,那么现在上诉的话唯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无罪,要么取消缓刑改判实刑,而目前我国二审刑事案件改判无罪的概率极低,近乎为零,如果成功,估计可以作为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了。

但愿不要发生吴四水和曹墨这样的剧情

————————

忽然想到还有一种折中情况,就是检察院不抗诉,二审法院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直接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知乎用户 圆桌骑士 发表

非常支持! 此前我曾觉得司机本人上诉无望,于是通过信件和邮件形式向湖南督导组反应过冤假错案情况 (下图)。看来是我多虑了,周师傅本人并没有对某些黑恶势力低头,我个人非常钦佩,并且愿意通过任何可能的渠道给予该案上诉过程中经济上的捐助。

知乎用户 勇者鲁卡 发表

别抱太大期望,现在上面老一辈的思维跟年轻人脱节很严重的。

他们是真以为现在年轻人不爱结婚生育率低就是男的锅,就是现在男的没担当,就是女的权益还没得到充分保障。

在他们的意识里女的大部分还和老一辈一样勤俭持家会过日子能顶半边天,他们就是觉得女的弱势就应该拿来哄。年轻人不结婚就是男的不主动,男的爱玩,男的没责任感,魔幻得很。

前段时候躺平被批其实已经是很明显的信号了。

他们的逻辑就是,你们再难有当年没饭吃那年月难?男的不追女的不是身体出问题就是思想出问题。

放到这次事件上的逻辑就是,要不是有事,正常人谁跳车啊?

可他们就不会考虑到这女的本身就不是什么善茬,就是风声鹤唳疑神疑鬼半夜搬家跑路的状态。

真的,他们下意识里只会从男的身上找问题,如果双方都是男的话,老的有理。

这次检察院那些小仙女哪来的底气重拳出击,某些东西对女拳是什么态度,还不明白吗。

最后,支持司机。

知乎用户 谬师娱笑巅 发表

感谢

@糯米烧卖

@蝴蝶泉边

邀请。

简单讲两句:
1、之前在其他分享中提到过,从整体数据看,我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低于千分之一;2019 年刑事案件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之和约 16%[1]

固然个案可能存在特殊性,不能直接以整体数据预测,但从大环境来说,国内无罪和改判率都相对有限,对案件结果不宜过度乐观

2、本案涉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后果,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导致死亡结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类似案件中,既有未提起公诉的无罪案例,也有定罪乃至判处实刑的有罪案例 [2]

有罪判决中,相较乘客的自陷风险,裁判机关主要关注司机对于高速行驶车辆的控制能力以及与之对应的注意义务 [3],因此跳车是否能够预见、司机有无采取恰当措施,很可能是二审争议关键

目前披露的上诉意见(跳车过程仅一分多钟,无法预见),即是以上思路的一种展开。

3、很多老师已经提到,本案一审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判决结果包含了基于认罪认罚的量刑利益,上诉可能导致这一利益的取消 [4]

尽管认罪认罚本身不限制上诉,在当前法律规定中,违背具结书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但上诉本身体现了被告对罪责的否定态度,与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存在根本矛盾,也不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宽严相济、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因此,最高检曾明确要求,针对法院采纳从宽确定刑建议或在幅度低限判处刑罚后,部分被告人又无正当理由上诉,有意利用程序、滥用程序达到自己目的的案件,应当同步提出抗诉 [5](当然,最高院也曾发文,要求结合具体情况,“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6])。

从上诉时间看,这次上诉应该经过了充分设计,没有留给检察院过多思考时间(引文称之为 “突袭上诉”,即在上诉期临近期满时突袭上诉,导致部分案件因时间紧迫使检察机关缺少抗诉的可能性),但检察院究竟是否来得及抗诉,抑或是本案是否属于 “无正当理由上诉” 的应予抗诉情形尚有争议

目前仅披露上诉信息,暂时讲到这里,本案影响甚广,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热议,具体后续,无论庭审内外,恐怕仍有一番争斗。

以上

参考

  1. ^《2020 中国法律年鉴》
  2. ^ 如 (2016) 豫 05 某某刑初 575 号、(2017)冀 0427 刑初 70 号、、(2018)豫 0621 刑初 356 号、(2011)常鼎刑初字第 320 号
  3. ^ 参见: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65856176/answer/1952432023
  4. ^ 参考案例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7375989659926439&wfr=spider&for=pc
  5.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及其应对》: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06/t20200611_465055.shtml
  6. ^《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7/id/6168983.shtml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心情也很沉重 时易时难啊。

尤其是刑事的上诉,况且是认罪认罚后的上诉,当事人肯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但无论如何,上诉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现在既然司机夫妻选择上诉,那么我们也尊重人家的合法权益。

实体结果且不论,希望二审法院独立期间,让二审判决达到天理 国法 人情的统一。

知乎用户 喵教授​ 发表

更新一句话,写在前面吧。

刷了一天的这个问题,越刷心越凉。就这样吧,感恩。


之前刷知乎,从来都是不评论不回答,从 9 月 10 号开始,我天天在知乎 yygq,到现在是我最开心的一天,最开心的一天。

周师傅上诉令人大快人心。不过我认为二审改判的几率不大。依据的细节是:9 月 23 日,周阳春夫妇向岳麓区法院和长沙中院都寄出了上诉状,并在 9 月 26 日也就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还向法院确认是否已经收到其上诉状。此处我的理解是周师傅的谨慎和对 XX 的不信任。

如果不改判,然后周师傅肯定会继续上诉,最高院应该会改判。作为一个底层人民,以我朴素的法制观念来说,我希望的判决是车某自担风险,货拉拉平台人道主义赔偿(已经赔偿),货拉拉司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人道主义赔偿。

然后郭嘉深挖绿藤市四法系统,让朱雀 718 们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也是我作为神兔的终极臆想,不知道能否实现。

现在司机愿意上诉,不撕碎绿藤市的姆检法都对不起 社会主义 这四个大字。

我现在不知道算不算是盲目乐观,等待事实吧。

那些说如果货拉拉司机觉得有冤就去上诉的人,你们去看看,周师傅满足了你们的愿望。

结合湘潭彩礼案来看,人民还是那个人民,人民从来没有变。

我会持续关注这个案件,虽然可能我的关注改变不了什么。但是如果我不关注,我对不起我的信仰,对不起我所受的几十年教育。我没办法说服自己,我不知道怎么欺骗自己。我的世界观完全崩塌,我无法自洽,更无法自处。

有没有压迫不重要,重要的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要有反抗。

教员千古。

更新一下

关于二审之后是否维持原判的问题。

是否会维持原判,当事人律师肯定比我们有更清晰的预判。他们也肯定有相应的对策,这个案子律师肯定是要把它给翻过来的。

有以下几点是我自己的想法,这个律师的专业能力一流,正义感一流,咖位一流。我选择相信周某春的律师。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他们也有办法上诉到最高院。

知乎用户 又胖了 4 斤 发表

支持司机上诉为自己争取合理的判决,我甚至支持司机要求国家赔偿, 毕竟他才是真正毫无理由被检察院关押了将近半年的时间。

另外不是我说,超期羁押 + 禁止面见律师家属 + 强制法援占位 + 诱导嫌疑人认罪,长沙检察院这一套操作能让任何无罪的人认罪,已经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了,完全违背了司法单位的办案基本原则。

知乎用户 萧岳 发表

还是等来光了啊,还以为真的不了了之了。

这事情从头到尾都很诡异,甚至违宪。

1. 不让嫌疑人见自己请的律师,用 2 个法援律师占坑

2. 法援律师除了让嫌疑人认罪,屁事都不干

3. 半年都不让嫌疑人和外界有任何联系,就怕嫌疑人和外界有联系。

4. 判决书和公安机关给出的通告完全矛盾,公安机关的通告嫌疑人有开双闪轻踩刹车的操作,到判决书嫌疑人就是没有做任何事情。判决书还有大量心生不满这种随便可以自由心证的东西

5. 受害人自己请的律师被警告

6. 庭审都是秘密审判,不让旁听,所谓的直播就是直播了外面一堵墙和读了几段大家都知道的新闻

此外还有某前检察官在 nga 和网友战个痛快,又有车某某涉嫌搞杀猪盘等等花边新闻。

其实比起这件案件,我觉得长沙的公检法才是需要出来好好说明一下情况的。

另外引用龙哥案后一句很流行的话 “法不强人所难”。

知乎用户 睡床是时光机器 发表

支持司机上诉。

我最不满的,是不按程序来!

如果让自请律师,让公开审判,就算判十年,甚至判死刑,那也是应得的。

不让自请律师,不公开审判,就算判无罪,我也不服。

我不是律师,不懂详细的法律,但是我不想让一个人被关押大半年,然后 “自愿” 签署认罪书,判一缓一。

最后,我对司机的态度是,可以罚司机钱做赔偿,但是不能给司机刑事责任。他本身没有任何行为或言论违法,他尽到了一个司机的职责。

而且死者有手机,觉得情况不对可以报警。

凭啥怨司机过失杀人?

所以我个人的态度就是司机无罪,只能罚钱,不能判刑。

至于这起悲剧的根源,还是女拳的渲染导致乘客被迫害妄想症发作。

知乎用户 漫天星 发表

货拉拉上诉的日子里——此时此刻,彼时彼刻

「如果你现在认罪的话,那开庭就直接审判就好了,顶多判你一年半载,而且还能保释。如果你要顽抗到底的话,那么不单请律师的钱要你出,而且审判可能长达几年,你负担得了吗?」

-—–2001 年 9 月 御殿场警察署 审讯室

​​2001 年 9 月下旬,日本静冈县,井上小百合报案说在 9 月 16 日,在御殿场中央公园,被几名中学生轮奸未遂。

在法庭的辩论中,辨方律师用事实证明了井上当天并未出现在犯罪现场,而是跟一名 19 岁男子在其他城市约炮。

随后在检方的支持下,井上改口称轮奸案发生于 9 月 9 日。

但随后新的证据表明,当天御殿场市遭遇了台风袭击,并不具备在公园里实施犯罪的条件

对于案发的时间地点,井上小百合的供述中也充满了疑点:

  1. 井上强调当天公园里的休息亭正在施工,外面被封条封住,而根据调查 9 月 9 日当天亭子并未开始施工;
  2. 井上对当天台风和下雨的事情完全没有提及,甚至都不记得犯罪现场的草皮是不是有水,而在台风的天气下,湿漉漉的草坪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所有这些细节表明,在检方提供的证据中有很多的疑点。

2005 年 8 月 26 日,距离「御殿场事件」上次开庭已经过去了接近 3 年的时间

在这三年里,被刑事起诉的四名少年不能上学,不能工作,不能外出,甚至不能彼此接触

生活就像是在被软禁着一般,包括媒体在内的所有人,都在等待着法律的判决。

「判决如下:四名被告轮奸未遂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作为被害人,井上虽在法庭上说谎,但从她解释的理由来看,其内容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因此本庭支持公诉人的主张。
「被告四人,在当地平日的风评不佳,素行不良,经常寻衅滋事。因此尽管在四人的证词中没有充分供认犯罪事实,且与检方所述罪行经过有不符之处。但考虑到四人平日操行,本庭对辩方所作无罪辩护予以驳回。
「本案中,井上曾经提供过不真实的受到侵犯的日期,并因此导致了检方在调查时遇到了诸多取证上的问题,给案件审理也带来了很大困难。检方能够主动将求刑从 3 年减至 2 年,反映了检方希望被告四人尽早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态度。至于检方在听取口供时,对被告四人采取了一定暗示和诱导的手段,促使其坦白罪行,但这并不影响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还原。因此,被告四人的犯罪事实是不容怀疑的。」

在被告席上的四名少年,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团,都被高桥祥子法官的判决书,惊得目瞪口呆。

有罪判决宣布之后,在法庭外等待的民众和媒体无一例外,都发出了「日本的司法已经彻底腐败」「法制社会已死」的慨叹。

而辩方律师团,在听到一审的有罪判决时,便马上提出「即刻上诉」。

然而,根据法律手续,上诉需要在提出上诉方收到判决书之后,才能提出上诉。

而在法庭的诸多阻挠之下,一审判决书经过了五个多月,才发到被告的四名少年手中。

显然,法庭采取的是「能拖就拖」的策略,希望拉长时间,促使被告方态度松动,认罪伏法。

2006 年 3 月,四名少年在辩护律师团的帮助下,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6 年 12 月 13 日,东京高级法院开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针对辩方提出的:「井上小百合对于 9 月 9 日当天天气的证词存在重大疑点,很可能当天并不是犯行日期,因此一审对于 9 月 9 日的轮奸未遂指控不成立。」这一上诉理由,东京高院从静冈县沼津支庭调取了当时检方提供的天气证据。

检方的主张是:尽管当天御殿场市遭遇了台风,并且辩方提供了御殿场车站、市气象站的降雨量数据,但与这些采样点相隔 500 多米的中央公园,也有可能在台风中完全没有丝毫的降雨。

2007 年 8 月 22 日 —— 从最初被指控犯下轮奸未遂的罪行起,这旷日持久的审判,已经过去了接近 6 年的时间 —— 东京高院对上诉一案进行了判决。

「本庭宣判:一审判决无效。」
「被告 4 人,处以 18 个月有期徒刑。」
「受害人的供述,除日期外,其他内容均具有可信度。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被告犯罪时,作案现场已经开始下雨,因此本庭驳回上诉理由。」
「与井上约会的男子 A,虽然供述说在约会时井上没有处于例假期,但这与井上供述的 9 日正好在例假因此被告们放弃性侵的证词相吻合,16 日时例假期结束也符合这一推断。即便 9 日时井上没有处于例假期间,但根据本人供述,由于她偶尔会有血崩症状,因此在例假来临之前便使用卫生用品,这也是人之常情。」
「本案案发时已经是晚上,环境昏暗,因此被害人不能清晰地分辨案发现场的环境,也是并不奇怪的。井上在报案后,在警方陪同下曾前往案发地指认现场,在那时她看到了亭子外贴上了封条,因此在之后的证词中便沿用了这一说法,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尽管被害人井上的供述中曾经多次修改说法,但对于被告的犯罪事实部分真实可信,不影响供述整体的可靠性。」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全市下雨而唯独公园没有下雨,这种事是不可能的」这一理由,其主张没有科学性,因此本庭不予采纳。」

「本庭宣判即为终判。
东京高级法院 法官 中川武隆」

2007 年 8 月 22 日的高院判决之后,被告方提出了继续上诉的意愿。

2009 年 4 月 14 日,四名被告收到了来自东京高院的一封信,内容如下:

「驳回各被告的上诉请求。
理由:被告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05 条,予以驳回。另根据同法第 414 条及第 386 条第 1 项第 3 款,本决议获得最高法院全体法官承认。
2009 年 4 月 13 日 最高法院第一庭 审判长 樱井龙子」

2011 年 12 月 21 日,出狱后的川井祐二、胜俣贵志、堀内聪太、胜亦信仁四名青年,在静冈法院沼津支庭,对井上小百合「制造伪证导致四人判刑入狱」提出起诉,并要求精神补偿和经济补偿共计 2000 万日元(约 240 万人民币)。

2013 年 3 月 13 日,静冈法院沼津支庭以「刑事案件没有通过再审并获得无罪判决的前提下,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连带赔偿」为由,对四名青年的起诉不予接受。

至此,御殿场事件(如果真的有事件的话)已经过去了 11 年零 6 个月。当年 19 岁的少年,已经是 30 岁的青年了。

但伴随他们四人这 11 年的成长,只有连绵不断的开庭审判,以及竭尽全力证明自己清白的辩论。

这是他们在青春中,留下的唯一的记忆。


迪迦去而复归之际——二十六年后的重逢、《回忆中的老师》

奥特曼作为日本闻名全球的神级动漫 ip

其下产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昭和(代表:初代、佐菲、赛文、艾斯等)

平成(代表:迪迦、戴拿、盖亚、高斯等)

新生代 / 令和(代表:泽塔)

虽然奥特曼这个动漫形象在诞生以来就得到全球青少年的喜爱,但是该系列作品的发展,却不是完全一帆风顺的。

甚至在日本本土,奥特曼也曾经遭到过日本家长的阻挠、检举与封杀。

1980 年,作为昭和系奥特曼的收官之作 《爱迪奥特曼》开始制作放映

作为告别一个时代,同时迎接一个新的时代的作品,爱迪奥特曼加入了大量贴近少年的因素

甚至连主角,爱迪奥特曼的地球身份,都不再是惯例的战士形象

而是一名,中学老师

在剧情里,爱迪奥特曼化名矢的猛,在学校里教书育人

在开篇第一集,也是剧情里开学第一天,便说出了名台词

“人的一生,必须树立一个远大的奋斗的目标,但是要经历一段漫长的坎坷的道路, 没有捷径可言。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努力去争取,去拼搏,他应该在他所热爱的事业中,付出艰辛的劳动和心血。”

在第二集,面对自闭、社恐、与第一次与友人分开的学生

“和朋友们分开了,心里一定很难受吧。但是,人嘛,总会有相遇的时候,即使分开了,还会有新的相遇,我们必须要向前看。你可以交新朋友的,在我们班,不也有很多不错的孩子嘛。我说,冢本,这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你先尝试着去喜欢别人。如果你讨厌别人的话,别人也会讨厌你的。如果你喜欢别人的话,别人总有一天也会喜欢你的。”

再帮助学生后,奥特曼本身也对自己的教学工作产生了反思

要被学生们所信任,只有自然而然才行啊。怀抱着’要得到信任,要得到信任’这样的想法,反而不好。”

而面对 “本不该” 而“必然”的高中早恋问题,奥特曼老师提出了这样的想法

“不被所想之人所想,这也是常有的事情,老师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我在家长的时候,真心地喜欢一个女孩,为了她,我什么都可以去做。她想要个乐器,老师无论如何也想要给她买一个,拼命地打工。但是,终于在两个月后买到那个乐器,已经晚了。她已经有了新的恋人。非常伤心,非常懊悔,非常怨恨。但是,老师我,还是把那个礼物送给她了。那个乐器能够把老师内心的所想传达给她。这样就结束了,现在已经成了一段值得留恋的回忆。”“不要说学生,拿我来说,也常有这种事。一个很听话的孩子,整天只知道考试学习,等他长大以后,总会有些私人的秘密,千万不要挫伤他的自尊心。如今,在社会上因暴力发生的家庭悲剧,它发生的原因在于什么呢?都是因为在孩提时期,没能给予正常教育的结果造成的。家长们把孩子在自然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原始情感武断地扼杀了。”

朋友们,想一想,在东亚文化圈,刚刚步入现代化的时代里

一部面对少年的作品,对家长呼吁 “尊重孩子、爱护孩子、帮帮孩子吧” 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在面对全日本如浪涛一样的家长检举信,

《爱迪奥特曼》制作组只能在第十三集开始,中止关于校园方面的剧情

哪怕如此,也阻止不了怒火中烧的日本家长们,

最后整部剧作以平均收视率 10% 的结果,惨淡收场,也直接导致电视台 TBS 与圆谷的关系破裂(TBS 甚至不允许圆谷的职工进入大楼)

《爱迪奥特曼》整部剧的拍摄,都是选址于原东京都保谷市,现西东京市 – 青岚市立中学。而影片里的学生,也确实都是该校的学生,利用周日时间进行拍摄

“失败” 的二十六年后,

在新作品《梦比优斯奥特曼》的第四十一集《回忆中的老师》,爱迪奥特曼在剧情里回返地球。

当年的学生们,二十六年后再聚首,在自己的母校,扮演现实的自己

看来是我教育过的学生,反过来给我上了一课
要说感谢的应该是我才对
和他们一起度过的时光,对我来说也是无可取代的回忆
我要试着自己的道歉
因为他们都是我最重要的学生
回忆这东西,真的很重要

-—–《回忆中的老师,回忆中的奥特曼》

(该集后半段无剧本,完全凭借所有演员自然发挥)

“矢的猛老师,您又迟到了。按照班规,可要倒立着进学校哦~”

-—1980—2006


知乎用户 自然选择号 发表

不可能有结果,司法环境就被湖南女性搞坏了,怎么可能上诉赢,都是人家的人,人家湖南长沙是自封的是拳都。

除非中央主动介入。

知乎用户 清澜 发表

好问题,一觉醒来能有这个好消息感觉天空都亮了。

以为司机师傅在六个月的监禁内已经认命了(鸿茅药酒案谭秦东医生在看守所监禁三个月出来后已有精神失常,至今仍在五台山修行),但现在看司机师傅还是有心中志气,签的认罪认罚书可能会部分影响审判,所以在上诉时一定要注意细节,毕竟道路是光明的,路程是曲折的。

1、检察院超期羁押,程序错误

2、法院判案,定罪信息不足,判决书主观性太强,且无合理措施

3、多雇外省律师,且防止再有法援律师占坑

想朱军和诬陷者弦子的官司,朱军赢了,但也输了;弦子输了,但也赢了。不希望再有这样的事了。不论结果怎样,对公检法而言,在事件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尚无清晰认定的情况下,便采取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值得各方醒觉。此案如能在民事层面解决,就不应升级成刑事案件。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刑法谦抑原则的体现,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更是对法治的最好诠释。

知乎用户 千生百世​ 发表

很高兴看到司机能够上诉,我在以前的回答里面也说过,长沙岳麓区的这种试图想让各方满意的判决,实际上导致的是社会的更大不满和撕裂。从判决过后的舆论发酵的情况来看,不管站哪一方的人,都是不满意的。你占跳车女这边,会觉得都导致一个人死亡了,居然没有实际上的坐牢的刑罚,觉得刑罚过轻;站司机这一边的,那就更不用说,我好好的开着车,最多态度不好,没理人罢了,你就是打电话报警也好,总不至于突然一下就把大半个身子伸出窗外,掉下去了吧,这怎么也谈不上刑法上的关系吧,而且,警方本来已经放了人,在舆论压力下再次抓人,怎么也是舆论干预司法吧,如果这都要负刑事责任,那是不是因为我骂了你,你心情不好自杀了,是不是我也要负上刑事责任?

司法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底线,如果这个底线都被击破了,就像以前我在看法律相关的视频里听到的,一次犯罪事件只是污染了一滩水,而一次错误的司法判决是直接污染了水源,大概是这个意思。这次的判决,就很有要把水源污染了,还要让人看,这是没有污染的,这是纯洁的水、安全的水、经过认定的水的感觉。司法判决程序上的瑕疵也就不谈,就拿判决书来说,也是存在极大的瑕疵的。首先是跳车和坠落的认定,之前警方通报为跳车,判决书为坠车,但是判决书并没有提及坠车的结论是如何得来。然后,就算是坠车,也不能认定和司机有直接关系,就像这次司机上诉提出了三秒之内,根本不可能对事情进行有效反映,最后,说司机未采取有效措施,警方通报却是司机有进行点刹。在存在这么多疑点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疑点利益应该归于被告吧,但判决书也没有很好的解释,给人一种屈打成招的感觉,也就难怪受到的舆情反噬这么强烈。

所以,在司机上诉之后,希望二审的法院能够按照法律严格进行审判。如果真的有对司机不利的证据,按照审判的程序进行公开,毕竟我看这个案子也没有太多的涉及隐私不能公开的地方。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就该无罪就无罪,不要还想着和稀泥,在现在舆论如此沸腾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才能成为司法工作者的依仗。最后提一点,本来龙哥案和最近的政法队伍整顿提升了人们对司法公平公正的信心的,但是这个案子几乎让这种信心归零,也希望这样的重大关切的案子能够进行庭审直播,真正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最后提一点,现在的对立环境,司法人员请别预设立场,只有完全按法律进行判决,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毕竟现在是终身追责制。你就算现在能够讨好你认为强势的那一方,如果后面情势有变,可能也会被拉清单,所以不管是维护司法公正还是保护自己,请公正。

知乎用户 猪脚 发表

司机大哥应该是明白了这个判决对自己、对家庭以及后代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他有了抗争这个荒诞无稽式判决的念头与行动。我支持他的决定,但是,我不看好结果。

理由就一个,就是长沙要建设 “女性友好城市”。提请各位注意,这个理念可是具备排他性以及单一性的,既然提出了这种理念口号,城市管理者就要有相应的行政举措来表明立场同姿态。而司机大哥的举动则会被视为对城市建设理念的挑衅,他一个人,要面对一个群体意志。并且这个群体手中掌握有绝对权力、行政资源,如此悬殊的对抗,我实在没有信心。

虽然前景不明,但是我必须发出自己的声音,既是为司机大哥,也是为我自己。至少,我曾经支持过一个人对不公的抗争。

知乎用户 武志清 发表

我希望他成功,但是可能性真的不大,不过万一改判失败,也能让龟楠逐渐醒来。

这时候改判是刹车,那么就不会有更多的男生拖着女生 7,8 年不结婚,就不会有更多提裤子不认人的男性。

这样不利于让男女关系有更深的鸿沟。

不破不立,这时候贴膏药,也只能是外表好看。

什么事不上秤没有一两重,上秤了一百吨也拿不下。

现在改判就是不让事情上秤。

周师傅现在是以身对刀,要么强项而刀迸,要么就是手起刀落。

无论哪种结局,龟楠都应该感谢周师傅。

还不够。

就拿女性说的凤凰男草鸡男吃绝户来说,我作为男性也很不喜欢这些人,可是平心而论,女性就没有这样的事情吗?

家庭条件差的小红好好读书上了大学,找到一个优质男友,这就是励志人生。

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小明身上,小明别说找优质女友,只要这么想就是普却信草鸡男。

看不上没什么,但是双标是怎么回事?

她们无人站出来说这是一种双标,因为她们默认了。

高嫁低娶就是女性红利,只不过她们不觉得这是红利。

还没到高校对女性降低录取标准,降低毕业标准

门门挂科不需要重修、硕士考试只需要写名字、不发小论文没问题、查重率百分之 99.5 照样过关

没到女性刚进单位就可以怀孕还可以倒拿一年工资

没到对锅楠要上海全款大平层,对刚果塞拉利昂乌干达斐济图瓦卢瓦努阿图莱索托安哥拉贝宁布基纳法索布隆迪佛得角科摩罗赤道几内亚的人倒贴,同时一晚上换上三个开房,自愿帮他们运 100 吨海洛因到马来西亚

还没到除了杨立,还有马立、朱立、胡立、余立、苟立毛立

除了咪蒙、还有哼蒙、吼蒙、喊蒙、叫蒙、哈蒙、呼蒙

还没到除了清华腚姐、还有北大胸姐、复旦脸姐、交通背姐

还没到坐滴滴直接一个打火机往油箱里一扔奖励一辆劳斯莱斯

还没到高速公路跳车司机全家无期的时候

还早还早的很呢。

我之前说了,不管是 A 男高富帅,还是我们 E 男普信男,婚恋都不是好的选项。

A 男不用说,固定的老婆很耽误他们玩,如果是门当户对的白富美,他们玩起来就更受到限制。

而对于我们 E 男来说,不婚不恋真的也损失不大。

就拿我来说吧,大城市里我这样的人很多:

受过教育但是程度不高,全日制省部共建大学硕士,身高 170、万金油专业,几乎谈不上的赚钱能力。

虽然婚恋市场和我无缘、但是我的生活过得还行。

有份在别人眼里看起来混吃等死的工作,能维持我的房租、手办和学武术,不管是上海本地土著女孩子还是外地女孩子都不会和我有什么交集,我也不会和她们有什么交集。

而我们清楚知道,40 以后混得好的寥寥,不存在 40 以后能找 20 的。

也就是说,我们 E 男卷赢了,有些异性资源,不会比现在过得好。

而老了以后,虽说没有家人陪伴会少活十年,但是人生的暮年,好吃的再也和你无缘,你只能靠吸管进食很苦的东西,不如早点睡吧,化成一挫灰。

你要是觉得我挑动对立也没话说,我只是觉得在这个内卷时代,婚恋对于 E 男无意义。

挣钱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自己好好活着。

也不需要花尽心思去卷婚恋了,这没有意义。

有钱人不需要婚恋,婚恋耽误他们玩,还降低生活质量,有老婆和女朋友对他们来说没什么值得炫耀的,反而他们会觉得这些女的碍手碍脚,耽误他们玩。

我们就是卷上了,一大堆账单也能把人弄得喘不过气来,对方的什么价值都要照顾到。

这样的事情多一点,让本来就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婚恋土崩瓦解,不是坏事。

男女关系恶化让男性失去的只是婚恋,而他们获得了整个世界。

另外一条,找对象的边际效益其实真的很低。

我如果一个月只挣 1000 块钱,我就是能找到对象,也只能找个差不多的,提升不了生活水平

但是我如果一个月能挣 100 万,我不找对象,我一样过得很舒服。

大城市房价就是 5 亿美元一平,都和我一点关系么得,反正我都买不起,但是我如果能把追赶房子的目标转换成用买房的钱让自己舒服,那就是人间天国

我有个关系很好的兄弟,真不是无中生有,确实是和我走过十年的兄弟、他爸是我们老家的副厅级肠胃,叔叔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将,他自己是英国纽卡斯尔大学硕士回国。我曾经不止一次问过他,你为什么不介意我的出身?他说人人都用学历财产这些东西鄙视他人,回过头自己被人鄙视,因为自己遭受痛苦就去想努力变好后鄙视别人,那鄙视链只能永远存在。

人生不过短短数十寒暑,所求无非开心而已,到了那边又有什么官二代 310320 之分呢?

以前的我:我听说要孤独终老,太可怕了,我要满足女生的需求,要受女性喜欢。

现在的我:我要孤独终老?太好了,太高兴了,女性不喜欢做什么,我非要做什么,女性不喜欢没衣品的,我就要穿老头衫,女性不喜欢没头发的,我就去把头剃光。女性不喜欢油腻的,我一个月不刮胡子。

记住:

对外花天酒地

对内一毛不拔

全身各处要好

要烂只烂裤裆

目标升官发财

不婚就是天堂。

用阶级矛盾转移性别矛盾这套我看是不可行的,毕竟在要龟楠社死和要龟楠 996007,龟楠只要不傻都会选择。另外回想一下,从上学开始,男性什么时候和女性是同一阶级的?要不然绅士风度怎么来的,要不然女生节女神节怎么来的?要不然那么多活动为什么都以女性为中心?即便是谈阶级,她们和龟楠也不是一个阶级,一样是剥削者。

总有人说龟楠不会团结,我发现不好说。至少最近这么多事情下来,我一个有钱的亲戚已经敢做到直接发微信给老婆今晚和哪个女的过夜,或许极端,但是矫枉必须过正。

即便比烂,管不住裤腰带和不消灭一半龟楠解决不了问题比起来,还是前者温和的多。

别和我杠,我还就不怕,我朝野驴群里开一枪,只有被枪打中的驴子会叫。

知乎用户 成祖木隶的雁翎刀​ 发表

岳麓区法院是绝对没有想到周师傅会上诉,原想着缓刑就能给女拳一个交代,同时安抚一下当事人,不要多搞事,没想到现在为了女儿甘愿冒实际坐牢的风险,现在岳麓区法院已骑虎难下了。

这个案件如今已没有正常平息的可能,无论判决如何,都是代表这一个群体的落败,而另一个群体的胜出,而唯一应该秉持的司法公正早已被抛诸脑后。

用法援律师占坑,不让被告与家人以及委托的辩护律师接触,法援律师的不作为等等程序不公正,都在透支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在平息男女对立这个层面上,二审已无妥善处理的可能,就看看要不要重新捡起司法公正。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但不公正的程序必须被严查清算!这个才是本案上诉最大的意义。

-– 分割线 —

想到了一些再补充一点,关于这个认罪从轻的情况。

首先基于正常的逻辑下,认罪的前提应该是被告清晰明确自身行为确实为犯罪,才应该有认罪这个行为。

结合到本案的情况,被告的行为即使放到法学院中都还有讨论的情况,让一个拉货司机明确自己是否存在犯罪不是搞笑吗?

法援的两位律师该钉在司法界耻辱柱上。

曾经我一直认为,控辩双方律师就是通过不停辩论的过程中,找出事实的真相。

没曾想到找到的只有 “预设好的结果”。

知乎用户 chen 当当 发表

不上诉,这就等于把整个司法系统钉在耻辱柱上了。

上诉,就可以走二审甚至再审等纠错程序,这就等于只需要把一审法院和一审公诉机关钉在耻辱柱上。

权衡利弊,无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或者从社会舆论的角度,上诉都最优解。

根据一审判决,我认为二审法院会以事实不清发回从审。

因为判决书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完全相反,但在证据环节又没有给与说明,无故不采用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必须要非法证据排除等等原因。

所以本案中首要问题就是事实不清。

其次,正是由于这个时间的关键点没有搞清楚,导致一审法院认为司机有预见可能性,却亲信能够避免。

如果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短时间司机刹车,停车,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

现在司机又补充了说只有 3 秒,公诉机关就得找相反的证据证明他说假话,否则 3 秒根本不可能判断一个人能预见跳车。

那么司机根本没有预见跳车的可能性的话,也不能把死者自陷风险的的结果归根于司机。具体说理可以看我上面贴的这个回答。

正是这个到底能不能预见跳车的可能性,成为本案无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点。

而在这个点上,一审法院显然没有搞清楚,就会造成一种为了不打检察院的脸,强行促成的结果。

正是因此我认为该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错案,而二审和再审程序本身具有纠错功能。

所以一旦上诉,就算一审判决错误,也不会影响司法公信力,更不会对法治造成破坏。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正是我们的文化。

根据刑诉法规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

社会影响如此大的案子,大概率是发回重审,这样就还可以有余地。

总之,司法作为社会最终的底线,一定要排除某些团体谋取的的利益的因素,回归客观的公平正义,才能维持社会最基本的稳定。

知乎用户 某在斯 发表

之前在一审判决的前一天,我留言说好了,大家散去吧,明天的审判只是走过场,结果已经定了,就是判一缓一,无论司机上不上诉,长沙公检法系统都已经被钉到耻辱柱上了。

很惊喜司机要上诉了,很多人说改判机会不大,我在此做相反预测,留言为证。

我说这么简单的冤假错案,肯定要翻案的,没问题。

你们说长沙中院会官官相护,改判无罪可能性非常小,实际上以我多年体制内工作的经验,我的看法正好相反:

1 下级检查院和法院明显的有多个程序错误,全国法律界人士都看在眼里,已经不可能救回来了,就不如再踩一脚,彻底给司机平反,反而是清理门户,维护长沙最后的司法公正,而不是跟着同流合污,搞臭自己。

2 网络舆论已经逆向,判决也逆向才是识时务。

3 判冤假错案反而才是很难的,要搞两个法援律师配合,要买通球证,主裁边裁都是我的人,才能保证没人和我斗。判无罪才是简单的,最简单一点疑罪从无,一审没有任何物证,只有司机口供,只要司机翻供了,就没有任何证据继续有罪判决,所以想判有罪才是难,判无罪只要不深究就行,一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无罪释放了!谁说我听到死者说过要下车?死者说没说过要下车都是我的口供!她当时压根没说过!我没听清楚!谁说我有看到她要跳车,她偷偷钻的窗户,我发现的时侯她已经快钻出去了,我马上轻点刹车。看到乘客在跳车,而无动于衷,不采取任何措施,这才是反直觉反人性的,这怎么可能呢?以上是我推测,事实是司机目前给媒体说的也是这两点,一是没听清她要下车,二是发现她钻窗户已经只剩三秒她就掉出去了。

至于一审的口供,都是非法长期羁押和诱供的,这种非法证据根本不能采信。

以上是我法律小白的基本推论,我虽是法律小白,但我是人性的专家,逻辑推理的专家,长沙中院的人性我已经推理明白了,只要不蠢就会亲手挥泪斩马谡,亲自判司机无罪。在这个时代,不按舆论导向判案就是蠢,你判司机有罪,判的再公正严谨,但你保了下级法院和检查院,动机上有暇丝,你就是不公正。反之你判的再水再不严谨,只要你顺了舆论判了无罪,又驳了下级法院,你就是正义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不重要,没多少人真关注过程是否正义和严谨,重要的是结果。比如一审,连我法律小白都能在审判前一天留言推测结果是判一缓一,因为已经关半年了其目的如司马召之心,路人皆知,就是要陷害司机认罪。所以过程不重要,只要结果果然如我所料,则必然把不公正的帽子戴稳了。此外,二审如果继续维持原判,别人被告如果继续上诉,中院是不是自己没事找事,被和下级法院绑在一起,变成一个绳上的蚂蚱,等着高级法院一纸判决打脸?

人性都是趋利避害,时代已经变了,最大的变局就是公众可以发声,可以监督。能顺手保一下下级,每个官员或者说每个人都会干。明显要拉自己下水去保别人,最后谁也保不住,没人会干。我自己是市级单位的,下属区所同事和百姓有矛盾冲突时,只要捅上来,一般我们都是判定我们下属有错,抓来背个锅弄个通报批评,年终扣 20% 奖金了事。也许下属不见得真有错,但就是上面说的道理,你公正的判定自己人没错,因为有护短的嫌疑,这个结果就是不公正;反之你错误的批评处分了下属,只要他不敢行政复议或甚至行政诉讼,这事不就了结了吗?至于下属,自认倒霉碰到这种事啰。反正当公务员本来就是赚的,事少钱多离家近又稳定,占了好处关键时刻就要挨打该站稳,背锅要立正。这个时代当个基层小官就是背锅的,平日没出事你就比普通同事多领点岗位级别工资,那万一出事了就出来背个锅把多领的工资吐出去一点,那万分之九千九不出事,那多领的工资不就落袋为安了嘛,不亏不委屈的。

感谢网络时代。想起当年内蒙古呼格案,当时有个法院人士,在事后采访时说,我们都知道他是无辜的,但是当时不可能判他无罪去得罪那些体制内同事。当司法没有人监督时,草菅人命的事在现代仍然是会上演,因为人性不因时代而有什么转变,大多数人都不会把陌生人的人命看得比同行熟人的面子重要。但如果阳光射进来,就不同了。真正的不同点不是你变得敢于为了陌生人的利益得罪熟人了,而是你秉公执法不再得罪熟人了,因为被伤害了脸面和利益的熟人也会理解你的难处,你是被公众关注的阳光绑架着行了正义,打了熟人的脸并非你本意,所以这个两难的选择题又变得好选了。

知乎用户 云锁烟楼 发表

支持司机,人这一生不能留有不明不白的污点。

知乎用户 巨多 发表

我支持司机周某上诉,

因为我始终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不能强行赋予司机超出其能力范围内的对乘客照看的义务。

在车某跳车死亡的事故当中,

车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自身做出的行为会带来严重危害,

但车某主观判断失误,其对跳车的危险性认识出现严重偏差,导致其做出错误判断和行动,最终致其身亡。

在这一过程中,车某的判断失误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

周某作为驾驶员,应当考虑到其在夜间驾驶过程中主要注意力集中于驾驶和观察路面情况,很难兼顾到观察副驾驶的行动,因此很难对车某的跳车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

同时,因周某没有解释变换路线的理由和道路光线昏暗等原因,可能会造成车某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恐惧,因此车某的跳车行为产生应该认定为受到了司机周某行为的影响。

但车某跳车的行为超出一般人对乘客行为的认知范围,属于极端过激行为,不应要求司机周某对车某的过激行为有可以预见的义务。

综上所述,我认为司机周某应当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知乎用户 像风不似云​ 发表

3 人邀请,不泻药了,以下正文。

1、祝周师傅好运。从机制上说,被采取认罪认罚的人,再次提起上诉,基本就是孤注一掷了,要么就是获得比以前更长的刑期,要么就是无罪。

从这个角度上说,周师傅做出这个决定,非常勇敢。

2、相信会有很多法律界的人士会免费帮助周师傅,请周师傅从中选择靠谱的能力出众的,作为代理律师。

3、检察院这次掉的大。

从机制设计上说,已经采取认罪认罚的人,又提起上诉,本身检察院就要内部追究责任。

也请各位网友继续发挥作用,周师傅的上诉是一回事,一审判决的匪夷所思是另一回事,对岳麓区检察院和法院的举报,请不要停。

4、个人认为改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从案情本身上看,已经有许多法律界的知乎 ER,给出了很多专业的回答了。

5、我们支持的不是周师傅,而是公平正义,是光。

知乎用户 CCCBC 发表

长沙司法系统的各位工作人员要清楚明白,司机师傅上诉并不是在给你们找麻烦,反而是在帮你们,是在给你们擦屁股

人家好不容易出来,谁不想赶紧撇开这些有的没的,快点回归正常生活?

可以说,这位师傅有一定的家国情怀,奉献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只为给 “依法治国” 讨个公道

长沙有司要是能懂得这个理,借着这个台阶下,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如若不然,这一脚油门下去,什么时候停就不是你说的算了

到时候就是:

“火车总得 xx 一个,要不就 xx 你吧”

知乎用户 隼人 发表

这是对 “唯一正确方式” 的反击。

急刹车,绝对不是 “唯一正确的方式”。

签字认罪,更加不是 “唯一正确的方式”。

但是,反击需要付出代价,而且可能代价很大。

汤兰兰案里,被零口供定了多次强奸轮奸汤兰兰的刘长海,判决 15 年,实打实坐监 15 年,因为他从来没有做过强奸的事,自然没有办法认罪,也没有办法减刑。而通常真正的强奸犯,判 15 年,认罪态度好,10 年就出来了。孙小果更快。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判无期徒刑。正常无期徒刑,都会减刑到 20 年,还有进一步减刑的可能。但是,因为汤继海不认罪,坚持申诉,持续喊冤十几年,最大可能就是,真正的把牢底坐穿。上一个拒绝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的,要把牢底坐穿的,是谁?

周某春提出上诉。虽然上诉不加刑,但这是在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周某春这次冒着缓刑变实刑的风险上诉,律师冒着被网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辩护,应该说,中国的法制还是有希望的,希望在人民要求公正的朴素诉求里,在律师坚持法治的精神里。

知乎用户 安迪 发表

支持,干它丫的,一定要讨个说法

知乎用户 ROG 群殴国度 发表

依然是那个观点,大家即使无法直接帮助周师傅上诉,也能出力——关注问题、写答案、朋友圈和微博转发问题链接、群聊分享问题链接。让更多的人看到事情过程的进展。既然底层逻辑离不开德治,那就不能不闹。

有人喜欢说太阳不是被鸡叫起来的,行,那我多叫两声也不影响你晒太阳吧?

知乎用户 Dalit. 槙念 zhen1​ 发表

如果可以,我愿意捐 200,只为公正

知乎用户 InoriAkk​ 发表

此前一直很气愤的发声,看到这里反而舒了一口气。

司机大哥没认命,真好。

凭什么认?

就算二审还是在长沙,还是打不赢,还可以走再审。

程序违法就是违法,证据不充分就是不充分(我说不充分已经很克制了),中院高院还能给它解释圆了?

我就想知道长沙政法系统特别是岳麓区检察院准备怎么收拾这个烂摊子。

这个国家赔偿,逃不掉,这个责任,总得有人背。

知乎用户 小 A 大大 发表

说点题外话,这个岳麓区,跟我还有点关系

上周我老婆说经不住她老板(也是女的)软磨硬泡,往一款叫做 “赞丽生活” 的 APP 里 “投资” 了几千块钱

一开始我以为是那种买高价垃圾商品的,发展下线有提成,想看看用户协议对这个 “投资” 是怎么规定的,于是问老婆 APP 哪下载的,答扫码,于是看了下用户协议,但是没有,在隐私协议中找到 APP 运营主体:

湖南赞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又回去看了下用户协议发现,诉讼管辖是: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而且那个 “投资” 也根本不能买任何的商品,明面上是类似置顶券一类的营销工具

上网查了一下这个公司,前身是

湖南趣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 1 号德普 · 五和企业园 3 栋 B 座 402-2 号

实控人:郑阳

这个公司在 2019 年 9 月被工商(市场监管)定义为传销,紧接着 10 月 APP 改名 “赞丽生活”

湖南赞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成立,位置在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 504 室

至少在 2021 年 1 月份还在变更章程,6 月 11 日,湖南怀化警方带走了公司十几个人

实控人**邓雯珺** 已失联,但他的下线,现在还在害人!

我对湖南的情况不了解,不知道为什么在长沙一个确定的传销组织还能换壳再办一套营业执照甚至拉国资集团(瞭望九州)入股,为什么长沙的企业犯法要怀化的警察去抓,为什么高新区的企业要把岳麓区法院当做仲裁地

我说你不要再投资这个东西了,这就是传销,而且已经崩了

我老婆很心疼她的钱,她是很辛苦赚来的,但是看到这个诉讼管辖地的时候我很生气,我老婆以为我是生她的气

上个月楼下社区工作人员摆摊推广反诈 APP,甚至公安局的人直接来我办公室推广,我说我装了,也许我老婆装了就不会被骗

知乎用户 王大江 发表

改判?你是不是没睡醒?

本来当地公安的第一次案情通告已经明摆着告诉公众:司机不构成犯罪。结果在微博女拳和央视新闻的疯狂带节奏下,岳麓区检察院是铁了心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其实不过是走个流程而已。

所以基本可以预测后面的剧情走向了,二审法院要么维持原判,要么发回重审,改判就等于打了检察院和一审法院的脸。都是一个系统的,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二审法院凭啥要为你一个穷 B 司机出头而去得罪同行?能发回重审就已经是对你天大的恩赐了。你还想翻案?是不是给你脸了?

建议二审法院直接加刑,让这个案子永远被人们记住。

知乎用户 ZACS 发表

随便写点啥带带,有个新瓜好像——

祝愿降热度的某某逢出门必打不到车。

知乎用户 曼陀罗 发表

周阳春认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自己不会说话导致。

直接提出上诉:“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 1 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 3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今年 3 月 3 日长沙警方通报,2 月 6 日 15 时许,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当天 20 时 38 分,周某春与车某莎取得联系。

跟车途中,车某莎坠车伤重,最后不治死亡。

2 月 23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

3 月 3 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司机偏航,乘客坠车

死者有四次提醒司机已偏航,还有一次停车提醒。

周某春在此过程中,有多次机会避免乘客跳车,周某春对此给出的看法是,他并没有听清对方要求的停车指示。

律师:认罪认罚不影响上诉权利

在一审期间周阳春已经自愿认罪认罚,而且法院判决的刑期也只有一年且缓刑一年,这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特别轻的一个结果了。

但周某春的妻子称,律师对周某春的无罪辩护只是 “走过场,没有发挥作用。”

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讲,被关押六个月,现在能获得这么轻的判决且有缓刑,应该不会上诉了。

但当事人不上诉不代表争议会结束,出租司机和女乘客的话题也不会结束。

周某春告诉记者

从看守所出来后至今,他还有点不适应。每天主要在家带孩子。他想尽快忘掉 “过失致人死亡” 这件事,但又忘不掉。偶尔,他会去以前的朋友的餐馆帮厨,“之前在他那做了很多年,他们了解我为人,很信任我,热忱欢迎我。”但现在 “有罪之身” 还是让他有所担心。

“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

知乎用户 夜雨声烦 发表

据澎湃新闻报道,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这个案子,我们关注了很久,在民间争议是很大的,实体和程序上都有疑点。

实体方面: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车某某探身出车窗,“周某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然而,根据上诉时周某春的说法,“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 1 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 3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跳车本就是违反常识的危险行为,事发突然,司机能否在短时间内预见女乘客会作出如此极端的行为,确实值得商榷。

程序方面:司机周某春的妻子李某平在周某春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就聘请了律师,律师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时,却被看守所告知:“周某春拒绝律师会见,要请法律援助律师,周某春家属马上会通知你解除委托。” 可是李某平明确表示拒绝改变委托。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才会指派援助律师,而李某平表示自己家还没有困难到请不起律师的程度。因法律援助中心强行为周某春指派了两名律师,占用了全部辩护名额,导致周某春得不到自家聘请的律师辩护。而根据李某平介绍,援助律师在庭审中为周某春做辩护时只是 “走过场”,没有发挥作用。法律援助中心违法为周某春指派援助律师,无疑损害了周某春的辩护权。

而在此之外,还有个问题值得关注,就是周某春在羁押期间已经认罪认罚,释放后又提出上诉,会不会影响自己的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7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周某春上诉,最坏的结果也只是维持原判,不会加重自己的刑期。不过根据该条的第二款,如果检察院在周某春上诉后,同时选择抗诉的话,情况则可能会有变化。但是就本案来说,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很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今年 7 月曾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指出: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因此周某春上诉后,不会引起自己刑期的增加,甚至可能争取到无罪。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够有效回应舆论关切,给司机、给民众一个公道的判决。

知乎用户 武汉何诗韵律师​ 发表

我会保持追更,按照时间顺序更新,目前还只是一更

2021.09.28 第一次更新

祝周师傅好运!早日恢复清白之身!

第一次自来水给了周师傅!继续保持更新!

半个月前我支持周师傅,今天我一样支持,坚决支持捍卫司法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的原则

我会选择性截一些图,还是希望大家去看了周师傅上诉原文 + 媒体发布的法院判决 + 警方通报原文再看文章

希望相关部门能对之前行为、审案程序做出合理的解释,最好能有证据打我的脸:

1. 为什么法院判决与警方通报存在事实性差别?(请读者一定去点开看看新闻链接,看看周师傅交代的事情和判决书有哪些差异)

(1)周师傅到底有没有反应时间能 “预见到” 乘客的坠车死亡事实?(图片引用顺序:新闻、判决书、警方通报)

3 秒钟够干什么?我很奇怪,也不清楚公检法的证据系统是什么。如果,我说的是如果,大部分基于口供,那么为什么 “3 秒” 这么关键的信息不出现在通报或者判决书里。

(2)为什么法院判决和警方通报对周师傅刹车行为报道前后不符?

2. 为什么超期羁押把周师傅关了半年才审判?在轻罪、案件情节明朗、有自首情节、未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比如离婚案)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如果,我说的是如果:周师傅说的 “没听清” 是真的,那么无论是警方通报还是法院判决里的 “车要求停车但周未与理睬” 是怎么来的呢?

以及,在车窗开着的情况下,车速 33 码(新闻说的),风是否会影响车内交流?我做了几次实验:我和我爸,车速 30—40 码,打开车窗;结论:可以交流,但需要喊。

3. 在此期间为什么不允许家属及私人律师会见?

4. 为什么在周师傅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硬塞两个法律援助律师?大家去点开新闻看看这位法援律师多么过分!每一个字都是在欺负委托人,我连截图都不知道咋截。这种人败坏律师行业的名声!

周师傅一审是在认罪认罚情况下,走速裁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不开展法庭辩论。哦,原来如此啊,就想着让人闭嘴然后赶紧走完程序啊,难怪判决书写得跟小作文一样。

之前武汉那位律师被枪杀,一些律师还和一些群众因为律师职业道德等问题起了争论。现在我想说:湖南律协如果要脸,这次是个好机会。

5. 法院审理过程为什么不公开?

我需要重申我的观点:我支持周师傅最终不是认为他本身清白,那是法官的事不是我的事;我真正支持的:是司法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的原则

程序不正义会导致结果不正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本案司法程序窜稀拉胯成这样,即使周师傅真的有罪,我也绝不能接受基于如此办案程序得出的结果。我不想讨论打拳的事情,我只是想问问:“公平公正” 四个字到底应该怎么写?以及问一下相关部门:有直接证据没有,有证据就按照证据判周师傅,没有就疑罪从无,放人,道歉,赔偿!别拿个小作文侮辱我国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你们竟然还能把一分钟内发生的事情写了三页,还写成这个样?有哪位网友能在文书网或者其他什么地方查一查这三页到底写了啥,我查不到。也方便一下广大考公大军。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嘛

希望二审可以对以下问题做出公正判决

1. 周师傅对死者的跳车行为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

2. 加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3. 周师傅是否具有属于 “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的主观心态?如何证明?

我还是那句话,上面三条,有证据的话就判他,没证据就放人!道歉!赔偿!

别 tm 总想着你们部门 KPI

如何看待货拉拉乘客坠亡案司机提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528 赞同 · 207 评论回答

还有!这绝不仅仅是女拳问题 也绝不仅仅是性别对立问题。任何贴标签行为都是在把问题简单化的降智行为,是在侮辱自己的智商。

这是典型的 guan liao 主义问题

是部门利益,条快分割,尾大不掉

删我回答,有意思 货拉拉司机这件事应该…​www.zhihu.com/pin/1420482910566256640

我明白周师傅翻案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上诉只能上诉至上一级法院,所谓大案看政治,不是所谓的 “我们不重要”,而是一审前,当地审判委员会一般照例开碰头会,至于这些人是否会出现在二审…… 我不知道

但即使这样,依然支持周师傅上诉,就是要表明态度。我同样给某些人提个醒:周师傅姓周,我好像记得江西丰城那位农民伯伯,也姓周来着。

还有,说个题外话:车细强、长沙市芙蓉区某些部门、那位同样在芙蓉区工作的炫富朱蕾朱长官,以及那份自查通报的相关人员,跟你们没啥废话好说的,请你们沐浴净首

最后,在此向周师傅的妻子致以敬意,她在半年时间里靠着微薄的收入独自拉扯着两个半大的孩子;学习法律知识联系律师营救丈夫;不写小作文煽动舆论,不接受网友捐款,老老实实走程序艾特官方部门;现在,是她的坚持让周师傅转变想法提起上诉,要求恢复清白,恢复名誉。真的很不容易。

她是一位伟大的妻子和母亲,也是一位伟大的普通劳动者!

一切为了孩子啊

货拉拉跳车案后续,司法依旧在推诿,何时才能见青天?1.8 万赞同 · 1656 评论文章

这是周师傅的妻子

@可怜的橄榄树

写的,大家可以看一看。希望这次大婶找律师,别找湖南本地的,去外省找,最好找那种跟湖南没有关系的。如果对朱长官的事情略有了解,就会知道这里面牵涉面极广,如果不了解请去看我关于朱长官的回答。

如果他老人家还在……

知乎用户 少时忠贞为国酬​ 发表

既然问题是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以我多年跟政府打交道的经验来说,大概率不可能。

如果改判,一审里公检法的利益相关方的脸面,晋升都会收到很大影响。

一个好汉三个帮,你我普通人都有朋友人脉,更何况 “xxx” 们为了自己的前途会不惜一切代价托关系,发挥影响力阻止改判的发生。

这条线牵扯的太广了,稍微有点社会经验的人都该明白这是多么庞大的一张网。

只希望最后不会因为 “认罪书” 的原因被判的更重。

知乎用户 观察者 发表

更新给评论区那些晒图的嗷:

知乎用户 马科长 发表

可以说百分百会改判,不管这个案子背后涉及到什么群体概念之争,它的本质就是一个案子,基于我们一贯信仰的法治精神,这个案子就是得遵循四个字的逻辑:“疑罪从无”。

既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甚至引导推论出司机与车某的死有关,司机就不该被定罪,缓刑也不应该。这种判决本质上就是对法制建设的一种侮辱。

如果这样也可以,那我们做保险的,只要合理怀疑,认为客户骗保,就可以拒赔吗?

非要拿性别概念争的,我也说句老实话:再这样无理取闹下去,吃亏的还是女人自己,占便宜的只是那些带节奏的既得利益者。牺牲广大女性的权益给少数不知道是男是女的人输送利益?这是摆明了把姐妹们当傻子!——我是坚决不当傻子的。

知乎用户 广发大师姐 发表

感谢周师傅一家人意识到,这个事件已经上升到群体公共事件的范畴了,他们背负了本不该背负的责任,但也获得了几亿人支持,维护司法公正突然降临到他们夫妻身上,无论如何胜败他们绝对会载入史册。

如果打官司真有经济困难,我是愿意尽力捐赠一些的,我不是支持他们打官司,而是希望守住中国的司法正义底线。

知乎用户 咩哈哈​ 发表

作者:龙牙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9428953/answer/2143953350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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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已经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上升为涉及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政治性事件,是要社会主义法制,还是要某些公职人员的乌纱帽?

如果这么明显的冤假错案居然都得不到纠正,很明显至少在我国某些地方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存在的,我国是存在法外之地的。如果引起这么大舆论关注的司法实践失败都得不到挽救,只能说严重损害了我党、我国的政治形象,去替少数几个公职人员个人私利背书。

这根本就不是什么 “女拳” 不女权的问题,更不是什么男女矛盾问题,这涉及的是这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还讲不讲道理”、“还搞不搞社会主义”。

任何把这个案件引导到 “男女矛盾” 的行为都是在损害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这个案件,是某些人利用熟悉法律程序的优势、损害无辜群众实际利益的恶行,是很明显的程序性、制度性欺压,严重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

这是个 “姓社还是姓资” 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特别是经过新冠疫情以来国外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现实教育,资本主义 “法制” 的本质是掌握了法律资源的资本家及其走狗律师、法院,利用对法律的垄断实现合理合法的统治和剥削,实现明目张胆的合法抢劫。谁的律师价位高谁的官司就赢,谁对法律条文熟悉谁的官司赢,早已成为普遍的西方国家司法现实,这是资本主义立法司法体系的最根本本质,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分歧之一。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利用对法律的垄断,公然实施对缺乏法律手段的普通公民实施侵害,正在我国的土地上发生。

这是在公然挑战我国《宪法》,公然摧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公然对抗党的领导。

如果货拉拉案被做成铁案,无辜司机永世不得翻身,对于我们国家绝大多数人不是什么好消息,从此以后意味着一小部分人是的的确确可以利用手中对法律工具的掌握,横行无阻、肆意妄为。

这部分人最喜欢渲染 “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高于一切的”,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他们最熟悉法律,他们是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已。一旦法律真的可以高于一切,那么他们就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法律工具,达到掌握一切的目的。

然而法律真的高于一切吗?

法律至少不能高于正义本身,不能高于 “人” 本身。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一件工具而已,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至少在我国现行《宪法》上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不认同这一点的,请先去把《宪法》改了。

货拉拉司机才是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

我国法律,从《宪法》到立法程序,到司法程序,整个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体现的应该是货拉拉司机这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一群掌握了法律工具、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司法程序的讼棍的意志,这是我国的立国根基之一。

这是一群讼棍在造反。

不管他以什么为借口,男女矛盾也好、“女拳” 也罢,这都是表面上的迷魂汤,是给明目张胆的造反打掩护而已,每一个中国人特别是工人、农民都应该高度警惕。

很多人喜欢把货拉拉案跟南京扶老太太案并列在一起,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南京彭宇案仅仅是涉及社会公德,属于道德范畴;而长沙货拉拉案涉及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涉及的是政治上的大是大非。

货拉拉司机从此服罪、认罪,案件做成铁案,意味着社会主义实践在中国的失败,意味着党的领导出现了根本性的松动。

我不相信此案背后没有境外敌对势力插手,我也不相信仅仅是出于什么 “女拳”,这就是在试图试探我国领导集体的政治敏感性与社会掌控能力,是在攻击我国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社会制度。一旦此案不能得到纠正,我相信他们只会变本加厉,“日进一尺、夜进一丈”,逐步蚕食我国政治根基。

我相信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我也相信党会给货拉拉司机这个普普通通的工人、农民一个合理的交待,给全国人民一个正义的结果,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稳如泰山。

活在这个国家,不会被一群讼棍平白无故送进监狱。

知乎用户 拿破轮 发表

难,拳都要做 女性友好城市

大是大非面前你跟她扯什么法治和正义,不是找罐子拔吗

更别说把人关了半年多,这大半年,母检法里就算做了一群猪,都给你做成铁案了

知乎用户 没事跟着乱 发表

@猪头刘

先生的补充:

“如果我未曾见过光明,我本可以忍受黑暗。”

我开车,我挺司机。

我如果 35 岁被开,估计也就只能开滴滴来维持生活的样子了。

我无法想象,如果坐在驾驶室上的是我,我会怎么处理得比这个司机更好。

我真的共情司机,因为我真的有一头牛。

知乎用户 明玉珍 发表

这位可敬的嫂子太特码的硬气了。

丈夫被囚禁的时候四处奔波,丈夫蒙冤的时候力主上诉,最主要的,发的红包一分钱没收。

太特码的硬气了。

跟这种人相比,所有的**都是算个屁啊。

希望在未来有一天,我可以帮到这可敬的一家人。

知乎用户 我想飞的更高 发表

看到这个案子好几次了,除了一开始参与讨论,说过个人观点是意外事件,之后太忙了就没有参与讨论过这个案子。

现在依然是个人观点,法院的判决搁在我这我是坚决不服,稀里糊涂判。

但是这种案子,往往是侦查阶段就检察院介入,审判阶段就提前报请上级法院开会讨论,本院内部审判委员会也会非常小心仔细的案子。

最后判成这样,可想而知改判的压力阻力有多大。

说真的,有时间想想这种鬼样,我们刑事辩护有什么异议,但转念一想,越是这样我越是要斗到底,斗天斗地其乐无穷。

知乎用户 白韬律师​​ 发表

啊,感谢邀请,我还是再答一次吧

9 月 10 号,司机的律师罗一辉(请各位记住这名字)在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表示周某春在法庭上当庭_表示_服判_不上诉_。

作为一个律师,这样的案件不为其争取合法利益,而是这样的结果,很棒,真的很棒,和武汉律师真的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从现在周某的提出上诉这点来看,很明显,当时在监狱他被岳麓的 xx 和律师联合掩盖真相,现在被家属及媒体告知实情后,那么短时间就提起了上诉,而且是签署认罪书的前提下。我个人觉得形成如此大反差的理由只有一个可能性,现在有正义的律师在帮助他

在于澎湃的记者沟通时,表示 “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 这点非常微妙

我不是一个专业人士,但是有点我应该可以肯定,就是正常普通人有可能有这种待遇?经常聊天和谈心,而且是派出所和看守所,个人不清楚法院相关人员和检察院人员是否有机会接触周某,但是带句话肯定是没什么问题的,而周某却根本没提及。很明显,派出所看守所的知道这是个烫手山芋,无论怎么判罚最后周某肯定会有反复(毕竟无缘无故进去半年,是个人都会争取下,他们也不敢赌周某刚不刚),所以经常性的释放善意,就像周某上诉了,这两个部门摘得干干净净,还落得好名声

接下来,周某也提及了另一点,”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这点,我就不用多说什么了吧?懂得都懂了,记得最开始的名字就行

至于最后,我一直坚持的一点就是,依法办理事情,但在这件事上,我真的不建议,因为大概率没用

” 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第二审法院再次审理案件”

而周某这次向_长沙市_中级_人民法院_提出了上诉

这么大的案件,你觉得,长沙中级 xx 真的不知道吗?而且是女性友好城市,你觉得改判可能性超过 10% 吗?

那么这时候我个人建议搏一搏了,而不是在这个体系内被作弄了

跳出来,省委第八巡视组正好在长沙,一边寄信,一边联系媒体,一边进行直播,一边以头抢地尔(虽然维稳,但是只要你真的拿出气魄,以命相搏,才有一丝机会反转)但是这是省委级别,有很大概率没太多用

要么,直接上北京,还是那句,以命相博,绕开媒体

虽然很想给与点更好的建议,但是说句实话,所见所闻中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太多次了,也看过闹的到最后什么也得不到,别太相信媒体,大事没人愿意担责的,如果你老老实实的拉横幅,吵闹硬闯之类的,没有任何用,真没啥用


多说一句吧

现在某乎的舆论导向很简单,我们都是光明的兔子,没有黑暗!假设有了,这也只是黎明前的黑暗!

说的直接点,就是大家听不得真话,听不得不好的结果

有些人会说,世界已经如此艰难了,为什么还要喂我吃 x,我就想开心点

说实话,我也非常想有好结果,但毕竟,我不是热血的容易煽动的学生,社会本就如此

小孩才讲对错,成年人只讲利益

知乎用户 啊啊啊啊 发表

这是劳动者对 “进步主义” 反动派的反击

我看看左人们到底站在劳动者一边,还是 “进步主义” 反动派一边

知乎用户 乔家大院继承人 发表

支持货拉拉司机上诉!

且不论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二审中能自己选择辩护律师,那么就已经在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大大地迈进了一步。

知乎用户 苏州律师杜哥​​ 发表

各大平台将热度一降再降,但是时代的浪潮来了,谁也挡不住,女权已经在开始逐渐被反噬了,越来越多的男性高知回过头来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且这个势头已经不是呢些微博女权的键盘可以堵的上的了,我曾在以前的回答中预言过女权开始于咪蒙,将会在十年内毁灭,恐怕看样子日子要早来一些了,现实版的狼来了故事就在咱们眼前,所以不论再次上诉有没有用,只要她敢于上诉,这个警钟已经敲响了,全中国上网的男人眼睁睁看着真相,然后眼睁睁看着他被宣判有罪,然而这些年的诬告闹剧还不够多么?货拉拉事件?北师大事件?清华腚姐?罗冠军事件?抖音上的小慧君,别人都把她造假的聊天记录贴在了脸上,她仍旧恬不知耻的说自己被 xsr,延续自己的诬告和十天就痊愈的抑郁症,她们拿被侵犯和害怕被侵犯当挡箭牌伤害男人,这和冒充精神病当杀人犯有什么区别,只是因为你的想法就抹去你的罪行么?刀片扔进树洞可以捡出来,但是伤到的树皮会永远留下痕迹,被诬告或者陷害的男人越多,反抗就越多,如果让这些诬告犯吃到了甜头,你觉得你的日子会好过么,如果货拉拉司机需要金钱的帮助去打官司,我个人直接捐助一万,司机妻子看到了可以直接付费咨询我,我退钱并且给你打钱,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我用实际行动挽救男人的处境,立帖为证,这个评论我可以续更见证我的言行,我想看看这次女权能狠到什么时候?能掀起多大的浪花?既然反你,就要反到底。

知乎用户 西门町的剽悍人生 发表

上诉背景是什么?
这应该是司机回家以后,更多了解了网民及比如说司机妻子请的律师的意见。
是这些意见影响了司机一家人,最后决定上诉。
这些具有影响力的意见中有可能包括澎湃,所以第一时间是澎湃发。

是否支持上诉?
从个人对法律理解的角度,支持上诉:
睁大眼搞清楚法律到底怎么判断罪与非罪。
从司机一家的角度,不支持上诉:
平头百姓经不起折腾;上诉成功率不高,没有实际意义。
从性别对立走势,不支持上诉:
加速吧。
从旁观者的角度,支持上诉:
吃瓜总要吃完整。

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加重判罚的可能性不大,但存在:
说不大,是因为从案件本身判一缓一已牵强;说存在,是因为你不知道她们的疯狂程度。
免罪的可能性很小,几乎不存在:
1)认罪认罚书;2)她们的面子;3)女性友好型城市。

知乎用户 张三李四 发表

这个是大家发个货拉拉司机妻子的私信,所发的红包对方全部都拒绝了,这里面很多发红包的人都是学生,果然无论何时,学生群体总是热血又有激情的

知乎用户 无双大蛇 发表

血赞!努赞!!一定是有人在经济和法律上对司机有援助!如果没有,希望有大佬搞个活动,大家集资帮周师傅一家渡过难关!

说实话我已经感动到快要落泪了,一个普通家庭敢于用自己一家人的前途和命运去抗击不公,太让人动容了。

希望这是抗击不公的起点,希望四川灭门案,古古然被冤案还有更多案子都能有一个让大众心服的结局!!!

@可怜的橄榄树

@小白杨 yyyj

@古古然

@王小七

知乎用户 蓝黑魂 发表

关于车家的情况,之前应该已经有人看过我写的回答。

根据我的调查研究,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车家在一开始利用了他们所从事的网络行业的专业经验甚至是金钱来带节奏引导舆论,不管他们是有心还是无意,他们都成功的利用了当时的女拳政治思潮。

我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车某莎当时的行为并不只是 “害怕司机偏航”,详情请看我贴的回答。

要说这里面有我的主观判断或者说推测,那某院的判决书里面又有多少主观判断往周师傅身上抹?这些之前已经被人锤烂了。

至于现在新发出的新闻稿里的东西——

岳麓法院认为,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的 “过失” 行为,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周某春偏航、恶劣态度等一系列行为使车某莎心生恐惧、进而将上身探出车窗外,使车某莎的人身处于现实危险当中。判词引用周某春的话,“我看到这个妹子把头伸出了窗外,并且喊了一句‘停车咯’,我这个时候还没有考虑其他的,也没采取什么措施,车子快到曲苑路中间的位置,我看到她已经转过身,身体已经伸出车窗外了。”
其次,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客户站起身,把身子伸出窗外,我觉得不安全,很危险,非常容易从车上掉下去,掉下去之后,轻的话可能断手断脚,重的话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上面这些我划下划线的判词部分,所谓引用周师傅的话是怎么来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岳麓法院花了 3 页内容论述上述观点。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好家伙,真是好家伙。

这些话都是被引导问出来的,那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根据什么得出的?

你们审讯 “技巧” 可以的,问别人女儿遇到相同情况怎么样,会是什么后果?引导被问者内心愧疚是吧?

某院花了 3 页内容论述上述观点,“写作” 水平也真的非常高超。

真是言可惑人,笔可诛心

周某春说,最为关键的是,他根本没有料到车某莎会 “跳车”。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 1 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 3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周某春说。

“跳车” 周师傅你当然没预料到,是个正常人都预料不到。

之前的一篇回答里,我已经分析过实际路况,现在看来我说对了,在当时的路况下司机根本没有余力注意到副驾驶的情况,反应的时间也比我猜想的更短,只有 3 秒。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钱。”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在一个不懂法律的货车司机面前,你们配合的挺好嘛。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从看守所出来后至今,他还有点不适应。每天主要在家带孩子。他想尽快忘掉 “过失致人死亡” 这件事,但又忘不掉。偶尔,他会去以前的朋友的餐馆帮厨,“之前在他那做了很多年,他们了解我为人,很信任我,热忱欢迎我。”但现在 “有罪之身” 还是让他有所担心。
“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周某春妻子说。

周师傅,或许前路未卜,或许绿藤市的天空有很多阴霾,但我相信周师傅你以后会有更好的生活,会找到很好的工作,站在风口浪尖或许并不是你所愿意的。

@可怜的橄榄树 之前给我的帖子点过赞,他们已经看到了,他们也知道自己面对的是怎样的一个利维坦。

但是他们依然考虑到对子女后代的影响而继续提出上诉,可怜天下父母心,我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敬佩。


近日知乎和其他平台上戾气都很重,货拉拉案当之无疑是一个引子,之前我 2 个高赞帖子里都有很多人在 @央视新闻,刷感恩、成神了啥的,我看到了其实是很悲哀的,不管此事后续如何,其他平台上的舆论风向如何,只惟愿司法的天平不因舆论或思想而向某一方倾斜。

周师傅的上诉,只是他个人的案件,或许并不能翻出其他存在的问题,但至少这是一个新的开始,必须要在程序正义的情况下,让周师傅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在这个事件至今的整个过程中,我看到了无数网友冒着炸号的风险到处转发举报信,我看到了无数网友自发的给周师傅的妻子发微博红包。

为什么?因为这个事情从头到尾都不 对 劲!!

加一句来自评论区的话——

因为这个世界上,总是有很多人相信和支持公平和正义!

知乎用户 Thord​ 发表

为啥这个问题下面 拳湿们都消失了?

知乎用户 Shen Homer​ 发表

哪怕为了孩子也得告上一告。你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我家案底就得背三代

知乎用户 一刀平五千 发表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 1 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 3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周某春说。

9 月 27 日,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9 月 10 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案,随后当庭作出判决。
此前已被羁押半年多的周某春得以当庭释放。
9 月 16 日,岳麓区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至周某春手上。
9 月 23 日,他们向岳麓区法院和长沙中院都寄出了上诉状,
9 月 26 日,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还向法院确认是否已经收到其上诉状。

周某春说,从看守所出来后至今,他还有点不适应。

每天主要在家带孩子。

他想尽快忘掉 “过失致人死亡” 这件事,但又忘不掉。

偶尔,他会去以前的朋友的餐馆帮厨,

“之前在他那做了很多年,他们了解我为人,很信任我,热忱欢迎我。”

但现在 “有罪之身” 还是让他有所担心。

周某春妻子还说:“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

事到如今,必须明白的是:

此次案件已经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上升为涉及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政治性事件

长沙货拉拉案涉及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涉及的是政治上的大是大非。

我不相信此案背后没有境外敌对势力插手,我也不相信仅仅是出于什么打拳,,,,,,

知乎用户 怂猫 发表

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

支持上诉

知乎用户 伊斯坦勃尔​ 发表

20 分钟掉了 3000000 热度,就不要考虑改判的可能性了,还是考虑下以后如何生存的问题吧

逼着我一个自诩自干五小粉红的人开始反思前半生的政治立场,佩服佩服

知乎用户 落雨听风 发表

周师傅好样的!!!

作为兼职货拉拉司机,我非常支持周师傅这个上诉的决定。

为自证身份,以下是我的货拉拉主页。

撑住!!!

所有司运人员与你同在!!!

公平正义与你同在!!!

知乎用户 黄大懒 发表

邀请有点多,选一个有缘人。

司机大哥终于反应过来了,虽然反射弧有点长但也不是很晚。

明确讲,上诉期已经过了(更正:经小伙伴提醒,仔细算了一下,还真没过上诉期,中秋 yyds),但可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

我是非常支持司机上诉(申诉)的,而且一旦这次没改判,支持一路搞到高院去。

但还是那句话,我支持的不是司机这个人。

于私,他一路上诉直接影响我该不该 run。

于公,检验我国到底依什么 Governing the country。

知乎用户 旦大叔​ 发表

希望可以重新燃起我心中那束法律之光

知乎用户 像少年拉菲迟 发表

改判可能性不大。

希望公平公正 要大于 死者为大。

再大你不能把事儿压到别人头上吧。

假想防卫最终酿成悲剧,如果真需要找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嫌疑人,那也应该是教唆持刀行凶的拳 師,以及制造性别对立恐慌,激化社会矛盾的网民。

司机他也是一个养家糊口,辛勤劳作的人,他不幸拉了这么一个乘客而已。

他的背后是一个家庭啊。

也许遭此变故这些家庭的经济支柱就此没了。

以后就算出来了谋生是很困难的。

最起码原来做的货拉拉这个行业没敢用他的了。

这在当下社会也就意味着:

家庭收入骤减,社会阶层很可能骤降。

孩子未来教育和发展受限。

也许家庭会因此一蹶不振。

知乎用户 麥发发​ 发表

这件事,希望得到公正处理,具体就不展开了。

我这里想讨论一下,一直没有展开的货拉拉也好,滴滴乘客伤害司机,以及阿里周某等事。这些事件中,有几点,对我们整个社会的稳定是产生重大影响的。

1、不同社会身份的公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理解。
2、心理与精神不完全健康的公民在社会舆论方面的权利及影响力。
3、个体成熟与理性,以及公共生活中的规范及教养。

// 待续

知乎用户 公孙敖 发表

有一点我觉得很奇怪。

林生斌案件,浙江人一般做生意厉害,讲究利益,但是杭州方面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放弃利益,能顶住女拳 “再也不来西湖” 的压力,公开辟谣,还原真相。

阿里案件,济南方面就差了一点,一个女人一早让一个不是老公的男人去自己酒店房间,这种如今小学生都看得懂是去干嘛,竟然被拳师洗脑给人扣一个强制 xx。不过还算好,没算强 X。

地铁案件,西安方面就更差了一点,为了女拳,白白处理了一帮自己人,不过宁可伤害自己人,也没冤枉保安,也算处理的过得去。

再看看长沙方面呢,吃了这么多辣椒,做事情咋就这么没血性?

所以说,地域黑这种问题,你不能说它存在,但也不能说它不存在。只能说是薛定谔的地域黑,平时大家都是中国人,但是到了关键问题,文化上,风气上导致的细节处理,真的是天差地别,也才有了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说法。

至于怎么鉴别地方好坏,看房价就行了。老百姓用脚投票,地方宣传片会骗人,但房价不会骗人,贵有贵的道理,一分价钱一分货。

知乎用户 小小晓芾 发表

同志们,我们已无路可退,我们身后就是莫斯科!

这是一场注定改变中国法治史的斗争,可能周师傅及其家人都没有想到,当他们一家准备提出上诉时,他们的一字一句一切行动,都将被刻在中国法制史上,影响中国一代又一代的法学生。

我坚决支持周师傅上诉,我本身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是没有什么实际法律经验,所以我也就不添什么乱了,但我可以捐一点钱,但是我又听说周师傅的妻子不收分文,啊这。

行,什么时候周师傅家人需要钱了,私信告诉我,我捐 200,留此回答为证,我要食言就是傻逼。

至于他拿了这 200 块钱之后干啥,随便他。

他想买豪车?请。

他想买豪宅?请。

他想 run?请。

一言以蔽之,只要你不搞恐袭,不去吸毒什么的,随便你花。

其实我更想看到的是,等到一切尘埃落定之后出一本书,比如叫什么《追求正义路漫漫》之类的,记录一下你们一家的心路历程,我一定会买,你们不接受捐款,我买书总行了吧,版税稿费就当我捐款了,衷心希望周师傅及其家人考虑一下我的建议。

反攻的号角已经吹响!

前进!向前进!

直到最终的胜利!

知乎用户 Laszlo Wey​​ 发表

我不仅支持他上诉,我还希望这事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听说督导组已经来长沙了,扫黑风暴拍个续集吧。

知乎用户 Voe 发表

谢谢知乎,虽然热榜干下去了,虽然女拳特别多,但是留了帖子没删,感恩

知乎用户 岚烟朔望 发表

这个我也不敢拿四大名著说事儿了,就拿 X 呼对我回答的态度来说吧,正好也回答一下问我最近写的少了,是不是懒了的网友。

大前天有几个回答一直在审核状态,一般来说审核最多两个小时,要么就给通过了,要么就给删了。但这几个回答硬生生憋了两天,始终既不通过也不删除。我昨天发私信问小管家,结果就是全都被删了。

这些回答说什么的都有,有一篇我感觉一点踩线的地方都没有,却一样被删了。

但自己想想也该删,毕竟审核两天了,如果给你通过了算什么呢?这两天的认真审核白审了?小管家是不是也太没面子了。所以就统一给删了,而且不许申诉。

知乎用户 文册​ 发表

在欧美,有很多女性公然站出来反对女权。

在这件事中周某春妻子起的作用,以及最近阿里事件王某文妻子和张某妻子决定控告周某,也许是中国女性公开站出来反对女权的序幕。

知乎用户 木王虹 发表

不太可能改判,因为检察院来不及抗诉了~

知乎用户 萌之检事正 发表

当初司机师傅认罪只是为了能够先出来,一直在里面是没有机会得到公平正义的机会的,出来后才能聘请自己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大家默认冤案的存在,今天冤的是他,明天可能冤的就是你

这一次不仅仅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是我们普通人的公平

上一次李大哥 251 的事我们输,江西老师的事我们也输了,如果这样一次又一次的输下去终有一天我们会像奴隶一样没有一点点尊严,更对不起我们的下一代

热度果然在持续下降

知乎用户 听雨 发表

我以为他回就此认命,但是他并没有,他没有对不公的命运屈服,这是我觉得这位司机令人钦佩的地方,对于他提出上诉,我是完全支持的。

同时,上诉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周某春完全有理由使用。

之前一审的判决书出现了太多主观的内容,给人的感觉是减法好像是窥探到周某内心所想一样。

对于这样的判决,不仅我们感到疑惑,周某心中也有一个很大的疑惑,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 1 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 3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周某春说。

这个问题,长沙减法要解释清楚。

再就是周某为什么签认罪认罚书,因为他当时已经被无故羁押半年之久,而且在自己的妻子为自己申请律师的结果之下,为了能尽早出去,同意法援律师的意见,这是无奈之举。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钱。”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周某春不懂法律,为了能够尽早出去,他不得不妥协。

但是出来后,想到自己自己是戴罪之身会影响到自己和家人,他决定上诉。

“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 周某春妻子说。

综上,这是一件好事,我们的公民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己了,如果上诉成功将会激励无数有同样遭遇的人。

知乎用户 阿尔托莉雅的呆毛​ 发表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你没有问题岂不代表我们检察院有问题?

知乎用户 悠贰​ 发表

虫豸们!

教员就在橘子洲头看着你们呢!!!

知乎用户 深如大海​ 发表

支持,尽管当下就湖南那个女性友好氛围,改判可能性不大,但不要放弃任何洗冤的机会。

另外,鉴于肇事女生生前从事的工作明显涉黄和诈骗,希望有司能调查她叔叔的公司。

知乎用户 风千里 发表

支持!

司机家属不接受捐助,那我们只能在摇旗呐喊,把这事的热度顶上去。

一审结果出来之后,就觉得很离谱,胸口有股气,憋得难受,又吐不出来。

说起来,前几天重温《逆转裁判》,里面一检官,风格就是千方百计钉死被告,有件案子,为避免辩方律师抓漏洞,找人修改死因报告。相比之下,岳麓检法的小仙女们就嚣张多了,直接忽略警方的报告中的轻点刹车打双闪,判决书说没采取任何措施,这是明明白白的昭告天下:我的地盘我做主。

一开始,我是觉得司机应该不上诉的,因为被关押半年多,家庭已经很艰难了,再上诉的话,估计会更艰难。再加上,以这个案子的社会关注程度,中院应该是知道的,判一缓一,也多半得到了中院支持,所以对于这次的上诉结果,个人不看好。

但司机有上诉的决心,那我支持他抗争到底,二审败诉,就继续向高院申诉!正义这东西,她们不给,我们就自己去争取。

知乎用户 林花生 发表

如果没有上面介入,很难改判。(光母检法 & 朱检的后续就基本能看出来长沙什么情况了

个人做为广大普通群众中的一员支持上诉。

要 “公平”!不要 “母平”!

要 “法制”!不要 “政治正确 “!


无论结果怎样,“货拉拉乘客坠亡案” 把全国绝大部分无产阶级团结起来了,这是一个开始。

知乎用户 wom 发表

这是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色的绝佳试金石。看点在于:

1. 检方会不会抗诉?

检察机关对待认罪认罚反悔上诉问题也有一个认识转变和从一律抗到有选择的抗的过程。同时也旗帜鲜明的指出,抗是为了不抗。

那么反悔上诉后,是否抗诉有哪些考虑呢?

从以上报道看,本案两个条件都符合,所以,检察机关似乎应该抗诉。

2. 上诉抗诉后是否改判?

本案的上诉给上级法院出了一道难题。

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因认罪认罚降低证据标准。这一规定能否落到实处,本案也有极大的实验价值。二审法院是改判,发回还是直接维持,值得关注。

3.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作用发挥问题。

诚如,当事人所言,当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罪,检察院认为其有罪的时候,如果自己的律师也说自己有罪,那么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他会确信自己有罪。

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值得关注。值班律师走过场问题比较突出,辩护律师为了降低自己工作量,游说当事人认罪的也不罕见。

如何真正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值得进一步研究。

知乎用户 煎茶官​ 发表

还要加告长沙检察院

不让司机本人与律师见面

不让请律师

这个事其实更黑暗

长沙检察院通过这个手段以往干预过多少案件

不敢想象

知乎用户 梅赛嘚瑟 · 奔驰 发表

这件事已经涉及到最基本的社会公德秩序,也将影响未来数年十数年的社会道德导向。

目前这个案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这么几个。

一是公检法执行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比如公检法公审胜诉率是否对案件的审判有倾斜?又比如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例如诸多回答中说到的不让请律师,甚至嫌疑人在羁押过程中存在的失联状态。甚至连程序正义都懒得执行。

二是政府网信对舆论影响越大的案件是否捂盖子的可能性越大。越是这种涉及深远的案件越应该透明详细,及时的向公众公开,现在搞的是从事发到判刑,除了公安公布的情况,其他详情全靠猜,甚至连央媒也靠猜,这就很尴尬。既然这样就别怪其他舆论不按规矩来了,女拳也好,男拳也罢,打来打去,究根结底还不是因为信息不够透明,给了太多遐想的空间。

三是网上舆论搞的凶,但引起的上层关注却寥寥无几。但不论是意识形态也好,维稳也好,防止国外反动势力渗透也好,归根结底,都是屁股问题,既然想维稳,就要把 “政治性” 做好,而不是坐看底层舆论汹涌,忙着捂盖子。用句不好听的话,这种群众的 “小事” 都管不好,还想做什么大事。这种事情处理不公正不合理不让人信服,比造 10 艘航母建 20 座跨海大桥影响还大。

还请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解决群众身边问题和关注问题。

知乎用户 苍墨 发表

我们连一个朱蕾都搞不定,还想翻案?

这届网友明显不行

群策群力那么久,朱蕾最后就是一个自查

这跟无视没有区别

想通过网上给司机家一点赞助,人家也坚决不收

估计很多人都跟我一样存在有力使不上的问题

司机大哥是在以一个家庭的力量对抗一个庞然大物

这个庞然大物用影子都能压死人

我却找不到帮助司机大哥的办法

蝼蚁般的感觉

知乎用户 金陵小老头​ 发表

可能周某在里面被套路然后认罪,出来一看,发现舆论都是支持他的,发现审讯流程是有问题的,发现自己有错但完全够不上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翻供了。

看看周某怎么说的?

“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周某并没有听清说的什么,侦查人员问你认为是什么,他就接着话茬说应该是停车。判决书里直接写的是 “不顾一次停车提醒”,随后提起周某的女儿来引起周某的愧疚,这不就是妥妥的诱供吗?

看看法院律师的行为

据周某春妻子介绍,庭审中,周某春表示认罪,有律师提到车某莎跳车仅 3 秒时间,但律师给周某春进行的无罪辩护只是 “走过场,没有发挥作用。” 周某春的妻子曾试图给周某春更换法援律师,但无果。

法援作为辩护律师,竟然无视关键信息,并且无法更换律师,这不是串通是什么?

如果周某及妻子的言辞属实,这就是冤案,是通过诱供、串通的方式给人定罪的。当地究竟是怎样的势力,竟然在全国都关注的案子上玩这种操作。

知乎用户 行为很无趣哦 发表

真是个好消息,司机和家属加油,跟这些施法文明指数全国倒数第一的大聪明们,硬刚到底!

也希望督导组早日介入调查大聪明们在一婶扮按过程中的各种骚操作!

评论区

知乎用户 尼尼尼 发表

我不是律师,我不知道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也许不是每一次正义都会战胜邪恶。

加油,周先生。

知乎用户 图图是只大耳朵猫 发表

支持司机上诉,但是结果不看好。

为什么就这么些字呢,嘿嘿。

知乎用户 凌云飞渡 发表

看知乎上一天到晚神兔二象性也烦了。等待,并心怀希望吧。

知乎用户 好大的风​ 发表

之前看新闻说,货拉拉的司机已经跟岳麓区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由检察院作出缓刑一年量刑。

司机上诉也就意味着,他自己推翻了之前一审在岳麓区检察院认罪认罚的行为。按照惯例,检察院一方有可能会提出抗诉,撤回一审对货拉拉司机认罪认罚部分的减刑。

现在没有看到货拉拉司机一方上诉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认罪认罚是在自己被迫的情况签订的

2. 指定法援律师,会见等方面存在问题

3.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一旦签署认罪认罚改判的几率不大,货拉拉司机上诉以后,长沙市中院是否改判无罪?是否会加重一审刑期?还需要等待中院的最终判决

知乎用户 LYqiang2019​ 发表

不知道说什么,只是眼睛热了

他也是个父亲,是个和我们一样普普通通本本分分的中国人

以前我也以为,他会就这么算了,因为换了是我,我大概率也会如此

周师傅,小弟很佩服你

谭嗣同,左文襄成长奋斗的土地

近代中国火种燃烧的地方

怎可任由女拳践踏

知乎用户 瀚海东岸一支箫​ 发表

坚决支持周某上诉!!

果然,人家里面设置了信息茧房,诱导周某认罪。周某的法援律师果然和检察院是一丘之路,劝说周某认罪。

庭审中,周某春也表示认罪。但周某春的妻子称,律师对周某春的无罪辩护只是 “走过场,没有发挥作用。”
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要不说怎么不让人家请律师呢,原来是合谋想让周某认罪,这个律师说的话真的离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今年 7 月曾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指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希望法院根据事实判案,给司机一个公道的判罚。也希望检察院做个人吧,别为了自己的奖金,为了自己的前途,让无辜的人成为牺牲品。

知乎用户 静如止水​ 发表

作者:龙牙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9428953/answer/2143953350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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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已经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上升为涉及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政治性事件,是要社会主义法制,还是要某些公职人员的乌纱帽?

如果这么明显的冤假错案居然都得不到纠正,很明显至少在我国某些地方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存在的,我国是存在法外之地的。如果引起这么大舆论关注的司法实践失败都得不到挽救,只能说严重损害了我党、我国的政治形象,去替少数几个公职人员个人私利背书。

这根本就不是什么 “女拳” 不女权的问题,更不是什么男女矛盾问题,这涉及的是这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还讲不讲道理”、“还搞不搞社会主义”。

任何把这个案件引导到 “男女矛盾” 的行为都是在损害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这个案件,是某些人利用熟悉法律程序的优势、损害无辜群众实际利益的恶行,是很明显的程序性、制度性欺压,严重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

这是个 “姓社还是姓资” 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特别是经过新冠疫情以来国外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现实教育,资本主义 “法制” 的本质是掌握了法律资源的资本家及其走狗律师、法院,利用对法律的垄断实现合理合法的统治和剥削,实现明目张胆的合法抢劫。谁的律师价位高谁的官司就赢,谁对法律条文熟悉谁的官司赢,早已成为普遍的西方国家司法现实,这是资本主义立法司法体系的最根本本质,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分歧之一。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利用对法律的垄断,公然实施对缺乏法律手段的普通公民实施侵害,正在我国的土地上发生。

这是在公然挑战我国《宪法》,公然摧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公然对抗党的领导。

如果货拉拉案被做成铁案,无辜司机永世不得翻身,对于我们国家绝大多数人不是什么好消息,从此以后意味着一小部分人是的的确确可以利用手中对法律工具的掌握,横行无阻、肆意妄为。

这部分人最喜欢渲染 “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高于一切的”,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他们最熟悉法律,他们是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已。一旦法律真的可以高于一切,那么他们就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法律工具,达到掌握一切的目的。

然而法律真的高于一切吗?

法律至少不能高于正义本身,不能高于 “人” 本身。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一件工具而已,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至少在我国现行《宪法》上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不认同这一点的,请先去把《宪法》改了。

货拉拉司机才是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

我国法律,从《宪法》到立法程序,到司法程序,整个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体现的应该是货拉拉司机这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一群掌握了法律工具、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司法程序的讼棍的意志,这是我国的立国根基之一。

这是一群讼棍在造反。

不管他以什么为借口,男女矛盾也好、“女拳” 也罢,这都是表面上的迷魂汤,是给明目张胆的造反打掩护而已,每一个中国人特别是工人、农民都应该高度警惕。

很多人喜欢把货拉拉案跟南京扶老太太案并列在一起,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南京彭宇案仅仅是涉及社会公德,属于道德范畴;而长沙货拉拉案涉及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涉及的是政治上的大是大非。

货拉拉司机从此服罪、认罪,案件做成铁案,意味着社会主义实践在中国的失败,意味着党的领导出现了根本性的松动。

我不相信此案背后没有境外敌对势力插手,我也不相信仅仅是出于什么 “女拳”,这就是在试图试探我国领导集体的政治敏感性与社会掌控能力,是在攻击我国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社会制度。一旦此案不能得到纠正,我相信他们只会变本加厉,“日进一尺、夜进一丈”,逐步蚕食我国政治根基。

我相信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我也相信党会给货拉拉司机这个普普通通的工人、农民一个合理的交待,给全国人民一个正义的结果,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稳如泰山。

活在这个国家,不会被一群讼棍平白无故送进监狱。

知乎用户 盛小楠 发表

楼主发的新闻不全呀: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周某春说,最为关键的是,他根本没有料到车某莎会 “跳车”。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 1 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 3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周某春说。

律师:认罪认罚不影响上诉权利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早在 9 月 10 日该案开庭前,周某春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进行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检方出具量刑建议,提出对周某春判刑 1 年,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周某春也表示认罪。但周某春的妻子称,律师对周某春的无罪辩护只是 “走过场,没有发挥作用。”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钱。”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这是司机师傅明白过来了。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钱。”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派出所、看守所工作做的不错呀

知乎有律师查了长沙法院的法援记录发现对这位司机师傅法援也是特殊优待了

周某春如果涉嫌犯罪,其如果经济困难,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法律援助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列支,尽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不高,但也要节约开支,一般只指派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该院公开的数十件指派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其中指控绑架罪、组织卖淫罪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只是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本案,办案机关对周某春却特殊对待,指派二名法律援助律师,让周某春及其近亲属无法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周某春的妻子虽主张为其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却因与周无法面对面沟通而无果,尝试让周某春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努力也告失败,让人不解。

周某春如果涉嫌犯罪,其如果经济困难,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法律援助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列支,尽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不高,但也要节约开支,一般只指派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该院公开的数十件指派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其中指控绑架罪、组织卖淫罪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只是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本案,办案机关对周某春却特殊对待,指派二名法律援助律师,让周某春及其近亲属无法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周某春的妻子虽主张为其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却因与周无法面对面沟通而无果,尝试让周某春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努力也告失败,让人不解。

律师选的也好呀,不知道这次还会不会给周师傅选两个好律师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6669437

另外这位周师傅刚被释放的时候接受西安华商报采访,自己被单独关押 5 个月签了认罪书才被放出

「货拉拉跟车用户身亡案」司机周某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这是我得分析

最后货拉拉上次的判决书写得好,我以前一直以为看法律判决书是很枯燥的事情, 因为都是客观称述, 像看说明书一样, 没有感情,没有生命。但是这次我看的挺带劲, 判决书把事件发生时活着的罪犯以及死去的受害者的心理动态,心理斗争全写出来了,什么司机心怀恶意,小仙女心生恐惧写的栩栩如生,看着就给人如临其境的感觉,虽然发生了什么还是没有写清楚(也有人说是故意不写清楚),不过瑕不掩瑜,如果以后判决书全能这么写就好了,我就不用去起点看小说了。

知乎用户 yxds 发表

“打!打就能赢!”

好耶!

签了认罪认罚,之前表示不再上诉,现在突然又重新上诉,估计是被坑了之后 回过神来了 ,扩散一下

知乎用户 玄云南​ 发表

如果司机的妻子向公众大打感情牌,可能还有救,毕竟要对女性友好嘛,司机的妻子也是女性。

改判的概率不大,不过我还是支持上诉,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知乎用户 pansz​​ 发表

不管可能性多大,我们都支持他上诉!

知乎用户 一直住顶楼 发表

为什么上不了热搜,是男人不配吗?

知乎用户 何必东风效西风​ 发表

各位好,我是在知乎成功预言一审判决结果的真预言家。

如何看待货拉拉司机妻子几个月来希望委托自聘律师,却被有关部门拒绝?1812 赞同 · 327 评论回答


也许正因为如此,有朋友发私信告诉我,司机上诉了,问我二审会怎么样。

讲真,听到司机上诉,

我第一时间的情绪是欣慰,

然后陷入到深深的悲哀与同情。

欣慰的是他终于不再麻木地任人宰割;悲哀与同情的是,二审实际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个无罪之罪恐怕已经像附骨之蛆一样伴随他。

**根据公开信息,**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目前正在搞 “她经济” 项目。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位于长沙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是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

知乎用户 王伟麟 专利律师​​ 发表

非常佩服这位司机的勇气,比很多所谓的精英男性强太多了,敢于反抗、反抗强权,这种精神值得每个人学习。

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场官司事关重大,改判的可能性 50%,就看我们广大网民对周师傅的力挺程度了,能否压过女权舆论非常重要,希望每一个正义之士都能够站出来,有钱出钱,没钱点赞,不要沉默,如果你不想自己也成为受害者。

我的担心是他可能遭受女权的网暴和威胁,看看最近一段时间内有关女性针对司机的暴力案件,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周师傅明知道可能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义无反顾的站了出来,这需要多么大的勇气。

愿周师傅能够平安打赢这场官司。

知乎用户 味精 2 发表

【更新一下】老师刚刚上课讲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其难点就在于这个过失,很多时候并不是像故意伤害那样明确的不法侵害,而是一些日常的行为。

而这些行为按照阶层犯罪理论,对 “不法” 和“责任”进行分离,先判断不法,其不存在不法行为,所以没有违法性,那行为本身不存在有责性,于是再看作为注意义务。

而对其客观归责时,(老师对 “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性” 颇有研究)就容易陷入一种价值判断。当大家带入不同角色的时候立场不同,这个注意义务也就迥异,带入女乘客,乘客可能觉得最近客运恶性事件很多,很害怕;带入司机,那司机的行为真的非常合理且整个事件中都很无辜。而最后推导出的作为义务或者注意义务就很不同。

如果再加入性别对立的视角,比如说女性一直享受特权,在此跳车还要要求司机比男乘客跳车多一层注意义务和作为义务,就令人感到不公(比如 的姐事件,男性乘客跳车结果女司机无刑责)。

所以说,这个事情,我们老师认为判决不太合理。(顺便刑法老师是女老师)

【原回答】:就放一张图,不然以后都不知道怎么做题了。

知乎用户 汞撒地上如何处理​ 发表

不知道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不过作为

@吴茗

嘴里逼乎有点影响力的账号。

这事二审能做到公开公正,程序结果双正义,把周师傅判服气,也把关注者判服气就行。

当然,如果结果依旧如同一审,只有岳麓区检察院服气。

那我就准备准备,绿藤笑话合集走起。

荷兰人可以莫名其妙有个偷井盖的刻板印象,长沙人也可以莫名其妙的有个歧视男性的刻板印象的。

就看长沙准备怎么办了。

知乎用户 多冰正常糖​ 发表

这是我近几个月来知道的最激动的事情。

@可怜的橄榄树

告诉你们,我相信只要你们有需要,全网有正义感的人给你们的支持绝对足够你们上诉一辈子,什么也不用做,就上诉。不改判一直斗争下去。即使程序上二审是终结,大家绝对会一直支持你们在这件事上一生不要低头。通过一切渠道去做不断地抗争。

知乎用户 chen0208​ 发表

被告人心生不满提出上诉

要公正不要母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骂娘和心生不满的权利。

知乎用户 疾风之科基​ 发表

没来由犯王法,不堤防遭刑宪,叫声屈动地惊天!顷刻间游魂先赴森罗殿,怎不将天地也生埋怨?

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著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原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哎,只落得两泪涟涟。

知乎用户 朱与墨 发表

我想给他捐款

渺小的我 想给他捐一点点款 帮助他完成上诉

绵薄之力汇聚起来应该也能帮到他

身为老百姓 我不愿成为浮萍 随风飘摇

我们就算做浮萍 农夫也应该讲道理 不要随意的拨弄我们

知乎用户 泓澂逸福 发表

鉴于都挺迷茫, 到底会怎么判。

来,我们一起跟罗老师学学刑法 · 因果关系。愿意看视频得就直接看,不愿意得,直接看下面得文字。

学完了我们试着解解题,以货拉拉案为例。

司机有没有加害行为?没有。

女孩的死是什么行为导致的?自己起身探出车窗坠车。

自己起身探出车窗的原因有哪些?偏航不搭理、没系安全带、“司机态度恶劣”、要求停车、驶入 “偏僻地区”。

一般人碰到这些原因会不会探出车窗?不会。

如果没有后面这些原因,女孩探出车窗坠车会不会导致死亡?会。

所以女孩死亡和司机唯一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点就是女孩起身伸出窗外。所以法院也是这么判的。

所以要证明司机有罪,必须证明司机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到女孩伸出窗外,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

要证明司机无罪,则需要证明司机没有足够的时间去采取措施。时间过短一般人都办不到的话,法不强人所难,司机无罪。

现有监控和计算,起码能证明女孩起身坠亡到司机打 120,只有短短的 10 秒。这还不算司机停车打电话的时间,所以起身坠亡的时间更短!司机无法反应,所以我认为无罪!

虽然司机没有刑事责任,但是司机有民事责任,大概率如果被判无罪,死者家属会上民事诉讼,希望家属到时候开通个捐款渠道,我愿意捐款!


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非常复杂,但其实又是一个非常非常简单的问题。

说它复杂,是因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有很多。

说它简单因为因果关系得判断,主要就是一种经验性常识判断。

这就是为什么每年都会考因果关系的试题。而每年这些试题。

往往是那些学的最好的同学是做不对的。因为跳度到了逻辑的怪圈,进入到了逻辑的迷宫。

学习法律,我们要掌握逻辑,但是我们又要超越逻辑。

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因果关系的定义:

它是危害行为跟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合乎规律的联系.

在学说上呢,关于因果关系历来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条件说,一种是相当说

条件说呢就是没有前者就是就没有后者。那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就是后者的原因。

这其实也符合我们朴素的情感。但是各位同学可能会发现条件说啊经常容易导致处罚范围无限扩大

我叫张三来吃饭,结果他在路上被车撞死。大家觉得我和他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各位同学想一想,如果你叫你的朋友来吃饭,他在路上被车撞死。

你内心愧不愧疚?

你内心当然是愧疚的,既然愧疚,那就意味着有因果关系。

但是你会愧疚到投案自首的程度吗?不会,我们发现因果关系其实有两个维度,一个叫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一个叫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考试肯定考的是什么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其实条件说筛选出来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那么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再进行一部分的筛查,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就是我们所说的相当说。

相当说就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进行一个相当性的规范性筛查。只有在经验法则上,行为当然或概然性的。也就是高概率的会导致结果发生的,这才能认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说实话,因果关系就是为了解决人们的报应情感的问题。

大家想一想,我叫张三来吃饭,他在路上被车撞死。大家觉得从刑法意义上来说,谁值得惩罚,是叫人吃饭的,还是开车撞人的人?

那当然是开车撞人的人!这个人怎么死的?这个人是被车撞死的,又不是被叫死的。

所以他充其量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各位一定要注意因果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经验判断。

有很多同学说,老师怎么不会是科学判断呢?但是我想问你,科学在本质上依然也只是一种经验罢了。

那相当因果关系有两个基本的判断前提。

因果关系的定义一定要注意。它是危害行为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

所以首先这里必须是危害行为。那什么叫做危害行为呢?之前我们讲过危害行为,它必须是类型化的法益侵犯行为

它不包括社会生活所许可的行为。所以我劝张三坐飞机,张三掉下去了,这个叫不叫危害行为呢,这根本都不叫危害行为。

所以他根本就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里面各位要特别注意一点。

我叫张三坐飞机,我觉得飞机经常会掉,结果果然掉了!

劝人坐飞机有没有危险?有,但这个危险是社会生活允许的。

这不叫危害行为。但是!我明知道这架飞机被恐怖犯罪分子劫持,我依然劝张三坐飞机。那大家觉得我所实施的让他坐飞机的行为属不属于危害行为?

这当然属于,因为这属于什么呢?这属于利用他人的犯罪啊,利用他人犯罪,这显然创造了一个法律所禁止的危险! 那当然属于危害行为。

好,这是第一步,必须是危害行为。这个危害行为必须是引起了社会所禁止的风险。

所以曾经考过什么题目呢?我劝张三去跑步,希望他在路上被车撞死,问有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因为跑步是日常生活行为。

或者我在下雨的时候,劝张三出去散散步,希望他被雷劈死。我说你看你也别天天躲在家里复习。

到外面出去走一走,你看外面空气多好啊,又打雷又闪电的负氧离子多来拿着我的伞到森林深处走一走,结果被劈死了。

请问我和他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关键在于他怎么死的,他是被雷劈死的。这个危险是不是我创造的?这个危险根本不是我创造的。我哪能啊这个创造雷劈的危险。

但是如果我在伞上装了一个引雷器,他拿着这个伞被雷劈死了。各位觉得这叫不叫危害行为? 叫!

这是第一步。

还要注意啊。

危害行为中间的一个非常有趣的理论,就是危险转移理论。

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那也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曾经考过一道什么题目呢?张三开车违章,警察把他拦了下来,警察说: 来,把车按我的指示挪到那边。

结果,警察指挥张三挪车。

另外一辆车啪冲了过来,撞上这辆正在挪的车。

车毁人亡,请问张三跟那位车主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关系?

大家注意在这个案件中,危险是谁创造的?危险是张三创造的还是警察创造的?是警察创造!

因为警察是专业人士,我是按照专业人士的指挥去开车的那显然危险就变成警察创造的了。那么跟张三显然就没有关系。

所以类似的道理,有很多。警察在追小偷,结果路上被车撞死。大家觉得小偷跟警察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没有,因为警察这个职业有没有危险,警察这个职业是有危险的。

消防队员救火,结果被烧死,那放火的人跟消防队员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没有,因为消防队员这个职责本身是有危险的,他要承担他职责的危险。

那最后刚才我们所讲的因果关系的定义,它讲的是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

这里的实行行为是不包括预备行为的。所以如果是预备行为出现的结果,这显然不能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一个最经典的案件就是香气扑鼻的毒药案。我配了一杯毒药,香气扑鼻,色泽鲜艳。准备第二天早上。

啊,九点钟端给张三去喝。

结果啊。

配完之后,我把毒药放在茶几上啊,因为准备第二天早上九点钟端给他,我就出去打牌了,但是门没有关紧。

当天晚上,张三倍感寂寞来找我聊天,我不在家。他推门进来,发现茶几上放着一杯水,香气扑鼻,色泽鲜艳。

上面还写着仅限张三饮用。张三一看当时就哭了,说还是李四对我好,一饮即尽,当场毙命。在这个案件中,我主观上想让他死。客观上他也死了,但问题是我的杀人行为跟他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没有,因为我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所以我充其量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当然,如果你有过失的话,还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就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但无论如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跟结果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那么这是因果关系判断的前提。

在因果关系判断的步骤,刚才我们说过,相当因果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基础上的一种判断。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显然是通过哪种学说得出来的?通过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

相当说只是一种重要条件,在诸多条件中选择经验法则上具有高概率的条件罢了。所以大家要注意几种比较特别的因果关系。这几种比较特别的因果关系,希望大家一定不要钻到逻辑的怪圈。因为从常识性判断,它肯定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如果你过分究逻辑的话,似乎又会得出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第一是重叠的因果关系。

最典型的重叠的因果关系就是五加五案。

张三投了五毫克毒药。

我知道五毫克毒药毒不死人的。

于是我又投了五毫克毒药,而毒药的致死量恰恰是十毫克。请问第一个投毒的人跟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显然是有的,因为五加五等于十。如果没有你们两个人的行为,这个人是不会死的。所以显然这也是符合条件说的。

那各位同学再来看一个对比案件,还是五加五案。

如果毒药的致死量是五克。

张三投了五克毒药。

我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投了五克毒药。后来这个人喝了十克毒药后死掉了。请问。

张三和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请问我和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完全从逻辑上来看,你会发现,如果张三不投毒,这个人会不会死?

这个人也会死,因为还有我投的五克。

那如果我不投毒,这个人会不会死?

也会死,因为还有张三投的五克。

这个就叫竞合的因果关系。

类似的例子有很多,我们两人不约而同同时开枪,一枪打中心脏,一枪打中肾脏。如果我不打中肾脏,他会不会死?会!还有一枪在心脏等着。如果他不打中心脏,会不会死?会!还有一枪在肾脏等着,表面上似乎不符合条件说。但是大家从常识判断,这两个人跟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当然有了,因为五克都可以干死人,十克更可以搞死人。对吧?

那这如何来解释呢?其实还是一样,如果没有你们两个人的行为,这个人会不会死?

如果你们两个人都不投毒,这个人会不会死?不会死。所以你们两个人跟他的死亡结果是有因果关系。

所以二零一九年考了一道很有趣的题目。

说医生给患者注射毒针,把患者搞死了。

但后来查明,即便医生不注射毒针,注射正常的药品。

这个人对那个药品过敏也会死掉。

那现在问医生跟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你凭你第一感判断有没有?

医生给患者打毒针,这个人被毒死了。后来查明,即便不打毒针。

正常注射药品也会死,那医生跟患者的死亡有没有关系?有这个人怎么死的?

就是被毒死的。

听明白我的意思没有啊,所以重叠的因果关系和竞合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大家再看另外一个例子,可替代性的。

张三到沙漠里面去旅行。

我在他杯子里面下了十克毒药。

一克就能搞死他,我下了十克。

结果李四在他杯子里面挖了一个洞。

我们俩都是不约而同,最后这哥们被渴死了。

请问谁跟他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这个人是被毒死的还是被渴死的?

是被渴死的吗?所以投毒的人跟死亡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只有挖洞的人跟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有因果关系的理论都是为了符合人类的报应情感。

这是第一步啊,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那大家要特别的注意重叠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

当然还有一种因果关系叫假定的因果关系。其实这不用讲,大家都能判断出来。但是就是有些人啊太过于讲逻辑。

反而导致没有因果关系。

我这里举了一个例子。

死刑犯早上九点钟行刑,结果八点半,被害人家属提前按下了电刑按钮,结果死掉了。

大家觉得。

被害人的家属跟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你不按按钮,它会不会死?

他也会死啊,因为他九点钟还要行刑呢,结果被害人的家属跟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个结论你能接受吗?你接受不了。

这个就是假定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是不能假设的。因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

其实大家想一想,如果因果关系可以假设的话,那其实一切行为都可以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如果不开枪,你就不会死。但如果我不开枪,你会不会死?我开枪把张三打死了,我在法庭中辩护,我说我不开枪,他会不会死?他也会死。因为在座的每一个人。都会有一死。

所以条件说的意思是,如果我不开抢,他不会在这个时间点上死去。

各位理解我的意思没?

那我干脆说深一点。

看看大家的常识。

张三从悬崖上跌落。在跌落之前,死死的拽着一根藤条。这根藤条两分钟后就会断裂,我从旁边过。张三大声说,大哥帮帮我!我掏出剪刀把这根藤条剪断。他摔死了,请问我和他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我不剪,他会不会死?他还是会死啊,那怎么会有因果关系呢?但是大家会发现,如果我不剪,他可能是几分钟后死。一分钟后死亡。那一分钟的生命是不是生命?一分钟的生命也是生命?我使得他的死亡时间提前了一点。

那我再问各位一个更为精彩的案件,看看各位的常识。

我叫张三来吃饭。十二点钟出席。

我在杯子里下了一杯药,他十二点钟出席坐下喝了这杯药。十二点十分死掉。表面上如果我不投毒,他不会死吧。但后来查明。张三九点钟离开自己家。他平常的习惯都是中午十二点起床。因为今天我叫他吃饭,所以他九点就出门。结果他出门之后九点十分。他的那栋楼倒了,楼里面每一个人都被砸死了,唯一没有被砸死的就是张三。但张三在十二点零五又中毒而死。

大家想一想,如果我不杀他,他会不会死?

如果我不杀他,他九点十分就死了。

正是因为我想杀他,所以他多活了多久?

他多活了将近三小时。

所以我是在做坏事,还在做好事。

大家用常识判断,我和他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你用常识判断这个人怎么死的。

这个人就是被毒死的。

这提醒我们什么呢?因果关系是客观判断。

因果关系是不能假设的。

没有人有能力。

去假设因果关系。

甚至连上帝都不会假设因果关系已经发生的事情就是已经发生了。

所以我很不喜欢看穿越剧。

因为穿越剧是典型的违反逻辑、违反常识的,不可能有穿越剧这个现象。

因为因果关系不可能被假设。

所以大家也不要为过去的事情后悔,没有意义,毫无意义。你说如果我昨天干嘛,昨天已经过去了。没有了。

陈子安曾经写过一首诗,叫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

我非常喜欢一句话。

这句话是功夫熊猫说的。

功夫熊猫说过一段很有睿智的话,他说昨天的已经成为过去,明天的还没有到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今天。

当做一个礼物。

这就是为什么在英文中今天被称之为 present?

就是礼物的意思。

所以大家好好的把握今天。

因为昨天已经成为过去,明天还没有到。

因果关系不能假设。

在座的同学今天如果不来上课,有没有可能在路上被车撞死?

完全有可能。

但是因果关系是不能假设。

第一步。

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那第二步呢,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进行相当性的判断。

这个相当性的判断就是我刚才所说的。

根据行为史和结果,发生前所有的要素进行一个概率性的判断。看发生这个结果是高概率还是低概率。如果是低概率,那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是高概率,那就存在因果关系。

就像我刚才所说的,我叫张三来吃饭,他在路上被车撞死。那大家觉得叫一个人来吃饭,在路上被车撞死是高概率?低概率?

那肯定是低概率嘛。

所以因果关系其实最复杂的是什么呢?是介入因素。

什么叫介入因素?

就是前行为和结果之间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

本来前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联系。

由于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得前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的联系。

其实各位会注意,我们考试所考的题真的都是最简单的。

当你到司法实践中,你会发现每一个案件都如此的复杂。

张三把李四打倒在地。

结果李四是倒在地上动不了。

来了三只野狗咬了他一口。

后来他被人送往医院。

打了一针狂犬病疫苗。

结果,狂犬病疫苗是假的。但是,狂犬病疫苗是假的,这倒也没什么关系,关键他对假狂犬病疫苗的一个物质过敏。最后死掉了。现在请问,我和他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你看这里面介入多少因素?

首先介入了野狗。

第二,介入了狂犬病疫苗还是假的?

第三,还介入了他的特异体质,这太复杂了。

但这种题我们考不考呢?我们不考,因为同学们没有能力解决这种题目。

我们考的介入因素只有一个。

所以当存在一个介入因素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我给同学们一个最简单的数学公式。

看他是 a 加 b 杠 c ,还是 b 杠 c。

如果是 a 加 b 杠 c,b 作为介入因素,a 是前行为,c 是后结果。那各位觉得 a 跟 c 之间有没有关系?

有。

但如果离开了 a b 单独导致的 c 的。

也就是即便不要 a b 也可以单独导致 c 那 a 跟 c 之间有没有关系?没有。

所以 a 加 b 杠 c,a 跟 c 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但什么叫 a 加 b 杠 c 呢?说白了就是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至少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前行为高概率导致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又导致的结果。通俗的来讲就是 a 高概率的导致了 b 而 b 又导致了 c 那大家觉得 a 跟 c 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有这里最典型的就是争夺方向盘的问题。

我上车没有买票,司机大大咧咧说: 这怎么素质那么差呀,票都不买。

我听了气坏了,居然敢说我素质差,老子就素质差给你看。我拿着一碗热干面往司机头上浇了过去,司机也火了。把热干面吃掉之后,和我对打,结果车失控,把人撞了。请问在这个案件中,我和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你看介入因素是什么?我拿热干面泼司机头,司机气坏了,反击,最后发生结果。a 加 b 杠 c 还是 b 杠 c。

大家如果是司机回不回击?有同学说,这怎么能回击呢?这多危险呐。你看你把热干面浇在我头上,我应该非常和蔼的说:先生不用着急,我一根一根吃完,等我靠边停车,咱俩再打好不好?

那你还是人吗?我们因果关系的判断一定是机器人判断,理性,人判断还是一般人判断。一般人判断。如果你是司机,你会不会回击。你也许不会那么猛的回击,但是至少会不会回击?是会回击的。

所以这是 a 高概率导致了 b ,而 b 又导致了 c。

希望同学们一定要注意。

法律中有理性人吗?这个世界上有理性的人吗?没。

这个世界上只有一般的,没有理性的,只有 reasonable person,没有 rational person。

我们每一个人其实说实话都是有情感缺陷的。我们或多或少在某个方面都是有缺陷的。

所以如果你有缺陷,没什么大不了的,你要和自己和解,要接纳你的缺陷。这个世界没有完美的。

完美的人是机器人。还记得无问西东那句经典的台词吗?

这个世界从来不缺完美的人,缺的是从心底给出的真心、无畏、正义和同情。

我们需要的是不完美的人。

而这个不完美的人,他的心中如果能够发出正直、真心、良善和勇气。这是我们这个社会所缺的。

所以在思考法律问题的时候,不要用冷冰冰的理性人观点。我们要用一般人观点去思考法律问题。

英国法有一个著名的案件叫希波案。

我这里面也举了这个例子。

张三扔了一个爆竹,炸李四掉在李四脚下,李四捡起的扔了掉在王五脚下。王五捡起的扔了掉在王六脚下。王六捡起来扔了,掉在王七脚下,结果把王七炸坏了。大家觉得张三扔炸弹跟王七的死有没有因果关系?一个炸弹掉在你脚下,你扔不扔?

有同学说这怎么能扔呢?我应该扑上去说同志们跑啊。

那你还是人吗?- -||

你的觉悟太高了,你是机器人啊?不要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

法律关注的是一般人

所以不要动不动就开启上帝视野,不要用圣人标准来要求。

所以这是第一种情况。

前行为高概率引起的介入因素啊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我们认为前行为跟结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

考试这种题目考过很多啊,我在张三身上泼了一桶汽油,拿着个烟头把他点着了,结果他浑身着火,很疼,跳到井里面淹死了。介入因素是他跳井。但是他为什么跳井是我导致的。

同学们自己身上着火会不会跳井?会啊。结果题目中说跳到井里面,结果不是被淹死的。

是头撞到石头上摔死了,有没有因果关系?各位觉得跳到深井有没有可能撞到石头摔死,有可能,这就是一种经验判断。

那第二种情况呢,是前行为和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的发生。

就像我们刚才所说的,五加五等于十啊。

两个因子并驾齐驱。

你像这里面所讲过的断腿案。

我把张三打倒在地,他的腿被打断。

当天晚上下雪,他被冻死。两个因子,第一,我打断他的腿,他动不了。第二,下雪,两个因子并驾齐驱,导致因果关系。那在冬天下雪是高概率低概率?其实下雪也是一种高概率事情,所以这两个因子并驾齐驱。但是如果我把他打倒在地,他被送往医院路上出车祸,被撞死了。那各位觉得这是 a 加 b 杠 c 还是 b 杠 c,那这就是 b 杠 c 因为他怎么死的?他是被打死的是被撞死的?他是被撞死的!

有一年考过一道非常有趣的试题。

我在偏僻路段挖了一个坑。想让张三掉进去。结果王五利用这个坑让王六掉进去了。这是不是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那请问我和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这里面各位一定要注意。我挖了一个坑,想让张三掉进去。李四利用这个坑让王五掉进去了。李四是创造了独立的危险,还是在利用别人的危险?利用别人的危险。既然是利用我的危险,那我和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那当然是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他单独创造了一个危险。那我和他就没有因果。

我准备把李四毒死。结果在他毒发身亡之前,王五从旁边过啪一枪。把这个人打死了,那很明显危险是我创造的还是他创造的?这个人是被毒死的还是被打死的?这个人是被打死的!那因果关系就被切断。

好,我们现在来看一看常见的介入因素。第一呢是介入了被害人的因素。这里面最典型的,比如说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我拿着刀把他捅成轻伤。但他有血有病,流血过多而死。我踹了他一脚,他有心脏病,心脏病发作。各位觉得这是 a 加 b 杠 c 还是 b 杠 c。血友病和心脏病这个事实是在什么时候就有了。是在我踹他之前,是不是就有了?而很明显,如果同学们看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会说,外力诱发了心脏病。那就意味着。你的危害行为是不是和这个心脏病加一起导致的结果呀?他有心脏病,他活得好好的。他有血有病,也活得好好的。如果你不开刀放血,他是不会死的。所以很明显你的行为跟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

当然这里面也要注意有因果关系,是不是一定有刑事责任?不一定。就像我们刚才所说的,血友病案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一个三岁的小孩把你杀了,他和你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啊,但他承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同时大家再注意第二句话。没有因果关系。是不是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来大家想一想。我给张三下药,张三中毒倒地。结果李四从旁边过开枪,啪~ 把张三打死了。刚才我们说这个人怎么死的?被打死的被毒死的。被打死,那我投毒跟他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没有,那我构成犯罪吗?当然,构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我们刚才是不讲过香气扑鼻的毒药案。还记得吧,预备行为跟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他承不承担责任呢,承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啊。所以这里面要注意,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代表不承担的刑事责任,这是不同的概念。

当然,被害人的行为现在考的最多的,其实就是自杀行为。

可以好好的来讨论一些啊。

这里面各位既要做理性判断,又要做经验判断,一定要注意法律中不存在理性人,法律中只存在一般人。

所以要做一个经验上的判断。

我把张三的容貌给毁了,结果张三跳楼自杀。各位觉得如果你被毁容,你会不会跳楼?一般人跳不跳?一般人不会跳。所以被害人这个举动是非常异常。

但是各位也一定要注意。

我们一定要带入进被害人的思维之中。千万不要过分的倨傲,开启机器人的思维。

那大家想一想自杀问题。原则上我们认为自杀叫自我归责。但是如果行为会高概率的导致自杀,大家觉得行为跟自杀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那当然应该是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我们这里面有一些小提醒。大家可以看一看。第一,如果为了挽救生命,迫不得已。比如说我拿机枪扫射,他他跳到河里面,最后被淹死。我追他。一直追到中国尊鼎。我说你再跑啊。我拿着刀追他,结果他从两百楼跳下去。因为他之所以跳下去,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是求生还是求死?其实为了搏一搏对吧?这些都有因果关系。但是非常典型的求死型自杀,也不要轻易否认。

至少大家要记住一些,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

这段时间,家暴经常成为一个话题。大家觉得如果丈夫经常家暴妻子,妻子跳楼自杀。高概率低概率?有人会说这怎么要跳楼呢?蝼蚁尚且偷生呢,怎么会死呢?我就打打你嘛,多大点事呀。

你这种观点是不是太冷血了?

所以,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在虐待过程中,自杀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属于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叫虐待致人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是什么?

一个女的找了个男朋友。她爹天天打她,最后没办法,分手。她谈到第一百零一个男朋友又被爹打伤。最后她和男朋友牵着手跳楼,各位觉得她爹跟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那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至少是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注意只是跟女儿的自杀有因果关系,跟男的自杀有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又没打你,你有什么资格?但如果她牵着一百零一个前男友一起自杀呢?也一样。她爹只对她一个人的死亡承担责任,这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结果加重犯。

其实大家阅读文学作品也应该知道这一点。应该都读过梁山伯和祝英台吧至少听过罗密欧与朱丽叶吧。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所以法律人应该经常读一读文学作品,为什么呢?因为文学作品能够温暖你的心。而且文学作品其实就是一个又一个的案例。有的时候你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但是文学作品能够不断的拓宽你的个人经历。我们经常说,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但是我们这一生中可能很少有人能真正的行万里路。

那我们可以在书中不断的行。书。不断的阅读,你走的路也就越多,你的人生阅历也就会提高。

你看待世间的问题。也就会变得更加的冷静。而不会陷入偏坡。

第三呢,是相约自杀中的欺骗形式上。

这个大家也要特别的注意。

男女两人谈恋爱,男的对女的说,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君恨我生长。

我恨君生迟,一起约好跳长江男的对女的说,要不你先跳。我随后就到女的跳下去,男的很开心。

带走了,所以这个女的太蠢了。to think sometimes like ever.

大家觉得如果你是这个女的,你跳不跳?

有很多人同意说这这这这这这这这怎么会跳呢?

同学们不要那么理性。你要带入到被害人的情景。你想一想,如果你是被害人,你跳不跳?一个男的那么的爱你。他骗了你。他居然还对你说,要不你先跳,我不想看到你难过的样子。你的心都碎了。没有谁是理性的。因为在爱情面前,很多人都是麻木的。

我们会说有酒疯子,喝酒喝多了疯掉。其实爱情也会让人疯狂的啊,这是个爱疯子嘛,这个叫利用精神病人啊。所以当然是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在二十楼骂我,哎,我说英雄有种跳下来,啪他跳下来了,我和他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没有。这怎么会掉下来了,我都吓一跳,对吧?但如果这哥们喝了一斤白酒。我知道他喝了一斤白酒,我说哥们有种跳下来,啪,他跳下来了。我和他的死亡有没有关系?当然有,因为他喝了一斤白酒,他都不是一个正常人呀。那大家想一想,一个人恋爱到深处是不是跟喝一斤白酒的状态是差不多的呀,可能都不是一斤白酒。可能都是八斤白酒,对吧?

那么这是介入被害人的因素。当然还可能介入第三人的因素。可以介入第三者的因素。比如说介入第三人的因素。你比如说介入狗啊作为物的因素。这些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还是跟刚才讲的一样,看它是 a 加 b 杠 c 还是 b 杠 c。我把张三打倒在地,扔到悬崖。结果他居然没有摔死。但是正好把它扔到蛇窝,二十条毒蛇把它咬死,这就介入了蛇的因素。那各位觉得一个人吊在悬崖被蛇咬死,而且身上又动不了。这是 a 加 b 杠 c ?还是 b 杠 c?这是 a 加 b 杠 c 当然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我如果把他打倒在地。路人甲从旁边过,路人甲是他的仇人,看到他直接开枪把他射杀。那这是 a 加 b 杠 c 还是 b 杠 c?这就是 b 杠 c 因为他是怎么死的,被路人甲打死。

我记得考试有一年考过一道题,很有趣。

我把张三打成重伤。张三被送到医院。但是医生出现了轻微的疏忽,最后他死了。请问我和他的死亡有没有关系?注意,医生只是一般的过失。这是 a 加 b 杠 c?还是 b 杠 c?a 加 b 杠 c。

但是第二年又考了一道题,我把张三打伤。把他送到医院。医生出现了重大过失。导致他延误整治而死。那这个表述告诉你。这个人是被打死的,是被治死的?我把他打伤,他被送往医院,医生出现了严重过失,导致他死亡。题目告诉你是打死还是治死的。所以这个就叫 b 杠 c.

我们会发现刑法考试经常考语文啊,所以语文还是要好啊。千万不要让我来做中学语文老师,来教大家怎么来读题啊。我这里面有一个想一想大家来看一看。你来看一下这道题。

我把一个小朋友打成重伤。他妈妈从旁边过。看到这个小孩,母亲有救助义务吧。但母亲没救。母亲说,都打成这样,这还能要吗?我肚子里还有个二宝,要不我好好的照顾二宝。结果大宝就不要了,大宝死了。那母亲跟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对吧?母亲没有作为。她有一个作为义务,是一个不作为犯罪。但是请问打小孩的张三跟死亡结果有没有关系?这是 a 加 b 杠 c?还是 b 杠 c?显然这个人怎么死的?是被打死的。当然还加上他妈妈不救他。不作为,没有创造危险。不作为,只是对危险的利用吧。所以这是典型的 a 加 b 杠 c。

经典的案件就像以前杭州的保姆纵火案。各位还记得这个案件吧。但是有种观点认为,消防队员耽误了救助。但即便消防队员耽误了救助,那各位觉得莫某跟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因为消防队员耽误救助。只是一个什么行为呢?不作为。而不作为,作为介入因素是无法切断因果关系。

当然还有一种介入因素就是介入到行为人本身的因素。最典型的就是事前故意。

我把张三打死了,我以为他死了,把他扔到河里面,后来发现他不是被打死的,是被淹死的。那很明显大家觉得这是 a 加 b 杠 c ?还是 b 杠 c?把一个人打死,扔到河里面大家觉得杀人之后毁尸灭迹高概率低概率。高概率。还记得大家前几天看过的误杀这部影片吧?是高概率事情。a 加 b 杠 c。所以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主客观相统一,直接认定为什么罪呢?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因果关系我们基本上就给同学们讲了,当然还有两个小问题,翻过来不作为中的因果关系。

那不作为犯罪呢,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所讨论的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只讨论存在作为义务的主体,而不讨论其他人的行为。所以。这里举了一个扳道员案,我和铁路平交路口的扳道员在聊天,结果聊嗨了,火车来了,扳道员忘了扳道。发生事故的扳道员跟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如果他履行义务的话,就不会出现责任。但问题是我和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如果不聊天,好像也不会导致事故。这里很明显我有没有作为义务,没有,更何况聊天是不是危害行为,不是。

那最后就是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刚才我们已经给同学们讲过了。那再次提醒各位。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是两码事,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

我们两人吵架,我推了他一下,他心脏病发作而死。那很明显,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和过失。如果没有的话,这其实是属于意外事件的。

那再次提醒各位,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有可能承担未遂的责任,有可能承担预备的责任。好,我们因果关系这一讲,就给同学们讲完了。


知乎用户 行走皮巨人​ 发表

呵呵

居然还敢上诉?

人老太婆在商场里摔一跤都有商场赔钱,一妙龄女郎好端端的上了男人的车结果死了,这总得有人出来负责吧?

如果这司机没责任,长沙还搞啥女性友好城市啊? 这不是打上头的脸吗????(狗头

知乎用户 轻舞飞扬 发表

昆山龙哥案当时很多大 V 都说判不了正当防卫,这是近几年法律给我的第一个意外。我希望能得到第二个意外。

而货拉拉不一样,某央媒上蹦下跳,给女拳代言。而长沙这个好地方,更是神了。

某剑法更是遍布女拳剑客,我很难相信这能出来什么好结果。

很多案子,围观者都希望当事人硬杠到底,

毕竟喊话好啊,倒霉的是当事人。

当事人上诉失败了,会加刑,成功了我也不认为能改变什么。

堂里堂外,坐着的始终是那群人。

那群人,有心人了解下,基本家庭成员亲属全是官员。

自己管自个可太难了。

自私的讲:

被欠钱的把老赖刀了;

被骗彩礼的把骗子刀了;

被欺负的把恶霸刀了;

被打拳的把拳师刀了。

不仅解恨,还让仙女们以后打拳多考虑一下,唯一倒霉的就是一个正经人一辈子完了。

我很喜欢某位大侠的一句话:很多事情,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认死理的人,比某些个公主、某些个资本可爱多了。

更自私一点说,我甚至希望他上诉失败,让加速的更快一点,再快一点,还快一点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有些个在位吃蛋糕的说大话喊口号总喜欢拉扯上老百姓

老百姓怎么活着呢,你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

知乎用户 大是大非 发表

我原本以为这个人是正话反说在讽刺,没想到有些人的想法真的有这么离谱

知乎用户 lllzt 发表

知乎用户 考证建筑师 发表

我想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这个案件,我现在都不知道这个女的被逮捕了吗?

9 月 8 日,湖南临湘,一女子在乘车时刺伤司机。监控显示,该女子坐在副驾驶,事前曾拿出刀反复观看、左顾右看、调整姿势后拿刀刺向司机脖子。司机当场流出鲜血,试图抵抗,随后女子又多次刺向司机。

而且这次如果现在男司机要上诉需要众筹律师费,我肯定会捐钱!!!

知乎用户 Spyderco​ 发表

做一个预测:

长沙中院不会直接做出判决,而是以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以法援律师代替委托律师,限制了被告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院是不可能直接改判的。

知乎用户 老刀把子 发表

如检察机关确实未提起抗诉,个人判断,本案维持原判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答主注意到网络上有很多网友是支持该案被告人货车司机周某春的,认为当时情况周某春无法预判到死者会做出如此举动。由于此系事实部分,相信除了办案人员以及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是无法看到完整的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所以在证据层面,事实具体能够还原至什么程度没办法凭借猜测去判断。不过在一审判决结果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或者说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未能提交新的证据,且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阶段有罪结论的前提下,该案大概率的结果就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只要货车司机周某春不会加重处罚,上诉也确实是个不错的选择,反正最差结果也是维持原判,不会比当下更差了,那么还不如搏一搏。

对于货车司机而言,重点在于是否能够准确把握自己案件的脉络,从而据此做出针对性的辩护举措才是问题的关键。

知乎用户 艾阳阳律师​​ 发表

目录

关于货拉拉司机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可以参考以前类似的案例:

实话实说,无罪判决非常少,如果是重伤之类的还有可能无罪,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能够判缓刑的都不多。

看了这么多案例,只有一个广州过失致人重伤的判决时是无罪的,还有一个吉林的判决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是免于处罚;其他基本判了,还有不少是实刑。

详细的案情可以点开文书全文链接,不过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注册账户才可以看到内容。

下面是我对收集到的 25 个案例的简单统计,可以看出无罪判决少之又少,甚至有判 6 年的(无缓刑);普遍的羁押时间都不短,甚至还有两个关了 1 年半才判的。

判决结果:无罪 1 例,占 4%;有罪免于处罚 1 例,占 4%;缓刑判决 7 例,占 28%;无缓刑判决 16 例,占 64%。在无缓刑判决的 16 例中,实刑 1-3 年的 12 例,占 75%;实刑 3-5 年的 2 例,占 13%;实刑 6 年的 2 例,占 13%。

被告人性别均为男,100%;被害人性别女的 17 例,占 68%。

案情中,司机和乘客为情侣、情人、夫妻关系的 14 人,占 56%。

被告人前期羁押时间 0 个月的 2 例,占 8%;1-6 个月的 3 例,占 12%;6-12 个月(不含 12 个月)的 11 例,占 44%;12 个月 - 18 个月(含 12 个月)的 9 例,占 36%。

李青来过失致人重伤二审刑事裁定书,无罪

文书全文

这个广东白云区的案子和货拉拉跳车案最像,而且直觉上来讲比货拉拉跳车案还要严重一点,是乘客已经明确要求停车不然就跳车,而且已经作出跳车的举动,但司机依然没有停车。不过最后判决结果是无罪。其中有一段说理改个称呼就能直接拿来给货拉拉跳车案用:

一、关于原审被告人李青来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的问题

原审被告人李青来作为出租车司机,有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当然也有应乘客要求停车的义务,司机按照乘客的意愿随时停车并不是法定义务,出租车司机不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随自己或乘客的意愿随意停车。李青来作为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周围的行车环境和道路的车辆行驶状况,这是一个司机应尽的安全驾驶义务,其没有随时关注坐在车辆后座乘客状况的义务,因为其首先的义务是安全驾驶;在车后门正常关闭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人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一般规律,其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会通过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况,同时预见也必须符合正常的逻辑,要求出租车司机预见一个处于醉酒的状态的乘客可能随时会从车窗处跳出车外,明显是强人所难,不符合日常生活的正常逻辑。

过于自信是在已经预见到了被害人会产生跳车的行为,然后自信可以避免,但在本案中,被害人从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形是不能预见到的也不是一个可以预见到的情况,故原审被告人李青来在主观上没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钟某 1、雷某 1、林某 1 等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有罪

案号:(2019)闽 02 刑终 278 号

文书全文

这个是跳摩托车身亡,最后判了有罪,难道是因为摩托车比较容易停?不过有以下情节可能是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

被害人雷某 2 表示不愿意乘坐摩托车前往漳州,并以不停车就跳车为威胁,要求被告人张细元停车。被告人张细元拒不停车,并称 “你要跳就跳,大不了一起死”。后,被告人张细元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灌口镇灌口 ×× 东 ×× 方向坑 ×× 路路段时,被害人雷某 2 跳车跌落并经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

判决书说理是这样的: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细元骑车搭载被害人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跳车,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致被害人跳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被告好像是一审就认罪了,后来二审抗诉只是为了解决赔偿金额的纠纷,也就是被害人要付多少责任的问题。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细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朱卫平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这个案子判了有罪,和货拉拉跳车案情节不同点是跳车身亡的张某甲(女)说了三次让朱卫平停车,说了两次不停车就跳车。不过车上一堆人(面包车),其中还有这个张某甲的男朋友,她跳车的原因还是和男朋友吵架置气,司机确实够倒霉的。

这是这个案件的说理部分:经查,上诉人朱卫平具有驾驶资质,其应当知道在驾车过程中具有注意乘车人安全的义务,上诉人朱卫平在明知被害人张某甲两次要求停车并提出不停车便跳车,并在明知被害人张某甲第一次有跳车行为被韩某某制止的情况下,应当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再次跳车并可能引发死亡发生的结果,但其主观认为韩某某在被害人张某甲身旁,轻信能够避免被害人张某甲跳车,而继续驾车行驶,没有采取停车措施,进而避免被害人张某甲跳车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且在上诉人朱卫平具有没有停车的先行行为的情况下,介入被害人张某甲的跳车行为,导致被害人张某甲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发生死亡的结果,上诉人朱卫平没有停车的先行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甲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朱卫平之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怎么感觉和广州白云区的说理互相矛盾啊?

判决结果:被告人朱卫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


郭朝军、张素红过失致人死亡二审,有罪

案号 刑事裁定书 (2019)豫 06 刑终 33 号

文书全文

这个也是有罪判决。本案说理部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永帅驾驶车辆搭载被害人郭某,在郭某提出不停车即跳车要求时,未能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导致郭某跳车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永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这个也是有罪判决,乘车的人都认识是熟人,我自己觉得后排那哥们跳车八成是喝多了胡闹。不过在这哥们已经打开车门的情况下司机以为是他开玩笑,仍然不停车(好像还加速了),确实要负责任。

这是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在被害人王某乙要求停车并且准备跳车的情况下,仍未停车而继续驾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致造成王某乙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邵付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这个案子就比较狗血,司机(男)和跳车的女乘客是情人关系,据说跳车的原因是因为感情纠纷。简单的案情如下:2020 年 7 月 31 日 12 时许,邵付华应约与李某见面后,二人在车上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下午 13 时许,邵付华驾驶冀H××××× 轿车载着李某(副驾驶后座)行驶至路段时,李某让邵付华停车,否则就跳车。邵付华因未停止行驶,李某从副驾驶后车门跳车受伤后,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这个案子比较值得注意的是辩护人的意见,和货拉拉跳车案中众多知乎网友的意见几乎一致。

辩护人沈田震的辩护意见:1、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要求被告人存在过失。根据被告人邵付华的供述,二人在车内仅交谈了几句话,被害人便自行开车门从车上摔下,邵付华对被害人跳车的行为不应当预见,也无法预见,被害人跳车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故邵付华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行为。2、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要求被告人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被告人邵付华只是在正常开车,仅有的轻微争吵行为均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行开车门摔下车所致,与邵付华的行为无关,其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4、从被害人要求停车到被害人开车门掉下车,几乎是一瞬间完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一个正在开车,时刻需要注意行车安全的人当然没有办法预见到会有人做出如此举动。5、如果被告人邵付华的行为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无疑会增加社会负担,使司机这个职业无法正常履职,因为开车的人需要时刻注意乘客的言语和动作。

可惜法院不认这个辩护意见,法院还是认为乘客要求停车就要马上停车: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付华作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害人李某让被告人邵付华停车否则就跳车,被告人邵付华未停车。被告人邵付华应当对危害后果有所预见而没有预见,因其未停车,导致被害人李某跳车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邵付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简单说,就是黄某和老婆文某大吵一架,老婆赌气跳车了。

案情简要经过:被告人黄某和妻子文某 1 驾驶石油公司运输车辆从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高速入口驶入沪昆高速公路。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宜春市袁州区路段时,发生堵车,被告人黄某随即将车停在原地等候,在等候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文某 1 因琐事发生口角。15 时 52 分车辆继续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两人仍在争吵。16 时 11 分被告人黄某拿起车上放置的两个水杯朝文某 1 扔去,其中一个水杯砸在文某 1 左手手臂上,随后被告人黄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此时文某 1 解开安全带准备下车,被告人黄某则用右手抓着文某 1 的衣领,将文某 1 拉向驾驶室并朝文某 1 左侧肩部打了两拳。文某 1 被打后便下车,于是被告人黄某也下车将文某 1 强行推回车上。上车后文某 1 大哭,情绪非常激动,二人系好安全带继续朝萍乡方向行驶,行驶至距离 ××2 公里左右时,被告人黄某不顾文某 1 的激烈情绪,仍未停止与文某 1 争吵,致使文某 1 打开车门扬言要跳车,但被告人黄某仍未减速停车,还继续与文某 1 争吵。之后文某 1 便从正在行驶的油罐车副驾驶位置,转身用右手抓住门把手,左手抓住座椅停留数秒后跳下车。文某 1 跳车后,头部受伤,后经萍乡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在其家中死亡。

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油罐车时与受害人文某 1 发生争吵,在文某 1 情绪不稳并表示要跳车时,黄某没有及时进行阻止,仍继续争吵,致使文某 1 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

判决结果: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刘洪元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这个就比较搞笑了,就是一伙小贼开车到路上偷鸡,以为自己在演速度与激情,结果这个叫刘洪元的哥们车技不咋的,同伙的水平也不行,偷鸡的时候从车上摔下来摔死了。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洪元与李某 1 商议偷窃自己所运送的财物,过程中被害人刘某 4 在跳车时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洪元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洪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洪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程百通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跳车死亡的王某不知道和这个程百通什么关系,可能是夫妻或男女朋友,这个王某喝多了,程百通把他(她?)强制拉回家中,结果中途可能是因为醉酒跳车了,挂了。

简要案情:被告人程百通与被害人王某因为生活琐事、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二人驾驶机动车到兰考县城关镇 “唐会 KTV” 唱歌,期间王某饮酒。2019 年 5 月 18 日 2 时许,被告人程百通劝王某回家,并强行将王某拉到其驾驶的机动车上,后被告人程百通驾驶机动车辆沿兰考县城关镇车站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汽车站门口时,王某打开左后侧车门摔倒在路面上。后程百通又强行将王某拉入其车内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兰考县城关镇裕禄大道鼓楼家电商铺门口处,王某再次打开车门跳到路面上摔伤。被告人程百通将王某送至兰考县中心医院救治,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百通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程百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程百通称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黄光清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简单说就是一对婚外情人,女的想要结束关系,男的不想,然后女的跳车了。

简要案情:被告人黄光清通过微信认识了有夫之妇朱某 1,之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期间黄光清因自己妻子不能生育,还意欲与朱某 1 生育小孩。2019 年五六月间,当朱某 1 意欲断绝与黄光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黄光清拒不同意,并扬言 “同归于尽” 以死相威逼。2019 年 7 月 26 日晚,黄光清驾驶一辆无牌红色宇钻牌女式摩托车到浏阳市上时遇见朱某 1,遂约朱某 1 到永和大桥上见面,之后两人在大桥处见面后,黄光清又邀请朱某 1 一同去吃宵夜商谈。经黄光清劝说,朱某 1 坐上了黄光清的摩托车,两人一同前往浏阳市沿溪镇。行驶至一分叉路口时,朱某 1 见地势比较偏僻,遂要黄光清停车,以便就此商谈两人的感情问题,黄光清未停车,继续以 40-50KM/H的速度向前骑行。坐在后面的朱某 1 见状,先后两次加重语气要求黄光清停车并明确表示如不停车就会跳车,但黄光清未停车继续快速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永和镇 ×× 村 ×× 庙路段时,朱某 1 从摩托车后座上跳下摔倒在地,随即黄光清停车察看朱某 1 伤情,并在接到朱某 1 妹妹打来的电话中要其打 “120” 急救电话前来抢救,同时也要经过的路人胡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朱某 1 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 1 系钝性外力作用右枕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光清应当预见朱某 1 从快速行驶的摩托车上跳车可能发生死伤后果,仍不停车,以致朱某 1 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卫潇勇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吵架,老婆带着孩子跳车。

简要案情:卫潇勇于 2017 年 8 月 8 日 19 时许,驾车与其妻杨某 1、其子卫某前往古浪县人民医院看望因生病住院的其父卫某 1。探望结束后,被告人卫潇勇与杨某 1 因琐事发生争吵,当天 21 时许被告人卫潇勇驾驶小型轿车回家,杨某 1 抱着卫某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途中二人一直争吵不休,杨某 1 声称要下车并要求被告人卫潇勇停车,被告人卫潇勇因吵架生气且认为杨某 1 不会真的跳车就未停车,车行至古浪县古浪镇昌松路韩家庄丁字路口时,杨某 1 突然打开该车副驾驶车门,抱着卫某从车上跳下,被告人卫潇勇立即停车后下车查看,并即刻将杨某 1 送往古浪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杨某 1 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案发时,上诉人卫潇勇开车拉载被害人在行进过程中,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上诉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和持有 B 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在驱车速度为 34.2km/h-37.8km/h 的情况下,其应当预见自己多次呵令被害人下车的行为可能会激怒被害人进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但因被害人系其妻子且正怀抱小孩这一因素阻断了其预见能力,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卫潇勇主观上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卫潇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臧一强、田某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又是一对情人吵架导致一方跳车的案子。

简要案情:被告人臧一强与被害人李某 2 系情人关系,2017 年 9 月李某 2 提出分手,后双方约定从泰山回来后结束二人关系。同年 9 月 23 日晚,臧一强从临清赶到高唐与李某 2 入住山羊 99 连锁宾馆,次日二人驾驶车辆到泰山后当晚回到高唐。之后臧一强驾驶其鲁P××××× 号轿车回家,途中登录李某 2 微信看到信息内容后,怀疑李某 2 与其分手是因为有其他男性,心中不满,遂电话联系李某 2,但李某 2 未予解释,臧一强驾驶车辆来到李某 2 居住的高唐县汇鑫街道四合李村找李某 2 寻求解释。经臧一强多次拨打电话后李某 2 从家中出来与臧一强见面,因李某 2 拒绝登录其微信且不告知与其联系的人员情况,臧一强开车强行将李某 2 带至村外,其间李某 2 两次要求下车并打开车门准备跳车,臧一强一边用手抓住坐在副驾驶上的李某 2 阻止其下车一边强行驾驶车辆,后在行驶过程中,李某 2 再次跳车后摔伤。臧一强积极抢救李某 2,将李某 2 送往高唐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陪同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进行治疗,李某 2 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17 年 10 月 6 日死亡。

法院说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臧一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臧一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根据臧一强的具体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其积极抢救被害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臧一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简单来说就是司机和乘客争吵,乘客威胁要停车,司机不听,结果乘客跳了摔成重伤。

案情经过: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色羚羊牌轿车和柴某由绥中县城沿绥二线往塔山方向途中,二人因故发生口角,柴某多次要求下车,并以不停车就跳车警告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拒绝停车,且以约 60 迈车速前行至塔山镇张白谷村道口处时,柴某打开车门跳车,摔倒在公路上,外伤后造成脑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行手术治疗,身体损伤程度重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王某某见柴某跳车仍未停车,驶离现场。

法院说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被害人柴某发生争吵,在明知被害人柴某扬言要跳车后,未采取立即停车等紧急有效措施,而驾车继续行驶,最终被害人跳车后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且还认为一审法院原判量刑轻,要予以纠正(这个王某某有前科)

判决结果: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宋某 1、任某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这个感觉被判有罪个人认为是活该。

案情经过:被告人孙某与王元兵、王某 1、李勇华、赵福鐘及被害人宋某 2(1998 年 10 月 20 日生,女,殁年 17 岁)在义龙试验区雨樟镇交乐街上吃烧烤喝酒。23 时 30 分许,宋某 2 要求回雨樟并独自走出烧烤店,后王元兵、李勇华骑车载其到雨樟镇立山坪处,宋某 2 便自己坐上孙某骑的摩托车,由孙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往雨樟镇方向行驶。次日 0 时 10 分许,孙某在骑车超过宋某 2 上班的雨樟移动营业厅处时未停车,当行至雨樟卫生院门口时,宋某 2 要求停车并称不停车就要跳车,后孙某未停车,继续保持原有车速向前行驶,后宋某 2 再次要求下车,并称再不停车就要跳车,孙某仍未及时刹车,宋某 2 遂从车上跳下摔倒受伤。后宋某 2 被送到兴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宋某 2 符合钝性外力(如摔跌)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宋某 2 行驶过程中,在被害人两次要求停车且声明不停车就要跳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继续行驶,导致被害人跳车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杨某 1、金某 1 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又是男女朋友吵架,女的跳车。和货拉拉案相似的,就是司机辩护自己不知道后排的要跳车。

案情经过:被害人杨某 2 与被告人王祥系男女朋友关系,在盘县 “城关一小” 处租房居住,合伙做生意。2014 年 08 月 10 日 10 时许,被害人杨某 2 与被告人王祥在盘县城关镇体育场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杨某 2 要求去洒基找王祥的表姐张芹,之后二人回到出租屋再次发生争吵,于 12 时许,被告人王祥驾驶云D××××× 号五菱荣光牌面包车和被害人杨某 2 一同前往盘县洒基镇找王祥的表姐,被害人杨某 2 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当日 14 时许,当车辆行驶至盘县滑石乡七棵树村九公桩处,被害人杨某 2 打开副驾驶处车门后摔倒在地,被告人王祥紧急刹车,并下车将摔倒受伤的杨某 2 抱起,后在吴某 1 等人的帮助下将被害人杨某 2 抬上车就近送往盘县滑石乡卫生院进行抢救,因伤情太重,盘县滑石乡卫生院对杨某 2 作简单包扎后建议送大医院抢救,后被告人王祥随即开车于当时 16 时左右将杨某 2 送到盘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联系杨某 2 的家人,期间与被害人的家人对杨某 2 进行护理。同年 08 月 17 日,被告人王祥得知杨某 2 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外逃,之后杨某 2 的父亲杨某 1 向盘县公安机关报案。经盘县公安交警大队核查,被告人王祥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 2 系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祥与被害人杨某 2 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之后,王祥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搭载杨某 2 前往洒基镇方向找王祥的表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杨某 2 将车辆副驾驶室处车门打开后,王祥作为驾驶车辆的人,其应当预见杨某 2 将正在行驶中的车辆车门打开会发生危险,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仍然继续驾车前行,导致杨某 2 从车上摔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樊诚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有罪

文书全文

又是情人吵架,女的跳车。

案情经过:被告人樊诚怀疑被害人王某(女,生于 1970 年 3 月 28 日)系乘坐黄真春的车从潢川仁和到潢川高中租住地,遂心生醋意,随即开车从潢川县仁和粮贸公司住处前往潢川高中。被告人樊诚在行驶途中持续打电话、发信息、发微信对王某进行辱骂、威胁,逼迫王某从潢川高中租住出来当面解释此事,后将车开到潢川高中门口等候王某。当晚 22 时 06 分许,王某被迫从潢川高中校园内其租住的房屋里出来,拉开被告人樊诚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门,坐在驾驶员后面的位置上,被告人樊诚随即开车从潢川高中大门往东向潢川县城关旱湖路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樊诚质问王某,并与王某发生争吵,后王某要下车,被告人樊诚没有停车,王某说 “你不停我就跳”。22 时 09 分许,当被告人樊诚驾车行驶至潢川县旱湖路中医院南约 50 米处时,听到“嘭” 的一声,被告人樊诚停车,下车发现王某已倒在车左后方的道路上,被告人樊诚看见王某的鼻子、嘴巴都在流血,即将王某抱上车送往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王某伤情严重,被告人樊诚连夜将其转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2016 年 1 月 15 日夜,王某在信阳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王某符合因头部摔跌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樊诚因怀疑王某与他人有染,心生醋意,遂对王某进行辱骂,威胁,在王某要求下车并声称不停车就跳车时,被告人樊诚作为司机应当预见王某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上跳下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但其仍继续行驶,致使王某跳车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查,被告人樊诚案发前多次威胁、辱骂被害人王某,造成被害人王某跳车身亡,其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属于情节较轻。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樊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个真狠,六年啊!可能和情节恶劣有关系)


王丙恩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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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就又是情人吵架,小三威胁渣男离婚,两人在车上吵架,结果小三赌气跳车了。真的是赌近盗,奸近杀。

案情经过:被告人王丙恩驾车载着被害人王某 1(女,27 岁)往宝清县龙头镇方向行驶,二人因长期婚外情,王某 1 以死要挟王丙恩离婚,当天二人在车上发生争执,途经宝清县加油站时,王某 1 要求王丙恩停车购买汽油,不然就跳车,王丙恩并未停车,王某 1 打开车门跳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被告人王丙恩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丙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苏凯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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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有点特殊,死者是个男性。开车的是现男友,女的坐在副驾,前男友坐在后排,驾车过程中,不知道什么心理,前男友把车门打开,现男友虽然看到了但是没在意,结果前男友跳了,挂了。这个和货拉拉案的案情有点像。

案情经过:被告人苏凯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王某与前男友刘某 1 存在感情纠葛,2019 年 7 月 21 日 20 许,被告人苏凯驾驶车牌号为川A×××8K 的小型轿车搭载王某到崇州市 “某串串店” 找刘某 1 解决纠纷。双方见面后,刘某 1 坐进车辆后排,王某坐副驾驶室,苏凯驾驶车辆准备将刘某 1 带往大邑县。车辆行驶后不久,刘某 1 打开车门欲下车,被告人苏凯回头看见刘某 1 仍坐在车上,便未停车并继续前行。刘某 1 遂再次打开车门,并从正在行驶中的车辆中跳下,因惯性导致脑部着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凯在驾车行驶途中,明知所驾车辆车门在较长时间被人为打开而未关闭,并意识到被害人随时可能发生跳车的危险,因过于自信认为被害人不会跳车而未采取靠边停车等措施,致使被害人跳车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说理:被告人苏凯、王某因与被害人存在感情纠葛,双方相约去商谈此事,但被告人苏凯在开车载被害人行驶途中,明知被害人要求下车而未采取措施靠边停车,过于自信认为被害人不会跳车,致使被害人跳车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苏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张汉军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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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和货拉拉案有关系的就是都是营运车辆。不过这个张汉军的行为可是相当恶劣了。

案情经过:被告人张汉军驾驶车牌号为鄂A××××× 的出租车营运时,在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汉阳钢铁厂门口搭载被害人肖某 1 及乘客王某祥上车。车行驶至右转的车道附近时,王某祥因计价器显示车费多出其预期要求下车,并在支付车费与被害人各自打开车门欲下车时与被告人张汉军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随后,被告人张汉军突然将车发动并驶离现场,致王某祥在下车时绊倒(未受伤),被害人肖某 1 未能下车。被告人张汉军在继续驾车行驶的过程中,不断用言语威胁肖某 1,在明知出租车右侧车门未关的情况下,仍继续加速前行。后肖某 1 从加速行驶的出租车右后侧门处跳车受伤,经救治无效,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 4 时许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汉军在驾驶营运车辆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乘客发生纠纷后,在未关闭车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汉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谢铭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这是黑车司机和疑似小姐的乘客之间发生矛盾,乘客跳车了。

案情经过:凌晨 2 时 30 分许,被告人谢铭驾驶自己的贵B××××× 号白色雪佛兰轿车到盘州市 “跑黑车”。后谢铭与被害人张某谈好价格后送被害人到达红果美凯龙,由于被害人不能支付车费于是谢铭搭乘被害人向红果方向行驶,其间由于车费问题二人发生争吵,谢铭以如果被害人不给车费就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并举报其卖淫作为要挟。被害人张某出于气愤、害怕,提出 “如不停车就跳车”,并三次要求谢铭停车,谢铭未停车也未采取有效制动。在车辆行驶至盘州市盘州市车辆管理所南侧时被害人张某跳车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两物体的运动差(惯性力)作用于人体,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铭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与乘车的被害人发生争执,应当预见被害人跳车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继续驾车行驶以致被害人跳车产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谢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某 2、王某、刘某 1 等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一对男的为一个女的争风吃醋,在车上斗嘴,结果一个哥们为了赌气跳车了,挂了。

案情经过:被告人宋来伟在邯郸市永年区南大堡市场做蔬菜生意期间,与同在该市场做蔬菜生意的河南籍妇女贺某某(41 岁)相识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后宋来伟获悉贺某某又与同在该市场做果蔬生意的刘某 3 有男女朋友关系,感到气愤。2019 年 6 月 14 日上午 9 时许,被告人宋来伟驾驶一辆牌照为鲁P××××× 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来到南大堡市场刘某 3 的收购点处,刘某 3 上了宋来伟的车,宋来伟驾驶该车向肥乡方向行驶,刘某 3 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在车上,二人因为贺某某的事情发生言语争执。当日上午 9 时 26 分许,宋来伟驾驶该车沿着正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毛演堡村村西路段时,刘某 3 扬言跳车并给宋说 “我要跳了,你担不起这个责任”,宋来伟给刘说 “你要跳就跳下去,你吹牛,你跳下去,我担得起责任”,宋来伟驾车继续前行,刘某 3 打开车门跳下该车并受伤。宋来伟遂停车先后拨打 120、110,并跟救护车到邯郸市肥乡区中心医院。后刘某 3 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来伟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案发过程时间较短,被告人的可预见性应当区别于其他过失性犯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宋来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来伟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不予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来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3 日止),其实单单从羁押的时间来看,货拉拉司机不算不正常,你看这哥们 2019 年 7 月被羁押,2020 年 3 月才宣判,也大半年了。


杜新波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但是免于处罚。

文书全文

简单说,就是债主去找欠钱的追债,在车上的时候发生口角,债主威胁要把欠钱的拉到法院去,欠钱吓唬债主要跳车,债主不信,欠钱的就跳给他看了……

案情经过:被告人杜新波驾驶自家吉 J××× 号白色尼桑轿车与妻子许华宁到长岭县东岭粮库,找在粮库打工的欠杜新波钱的肖艳丰要钱, 肖艳丰因没钱还债要与杜新波夫妇出去谈。三人一起上杜新波驾驶的轿车,肖艳丰坐在驾车的副驾驶位置, 许华宁坐在后排位置。在车上因为债务三人发生口角, 杜新波要把肖艳丰拉往长岭县人民法院说理,肖艳丰让杜新波停车下车谈, 杜新波没停车, 肖艳丰把车门打开先后说停车, 不停车我跳车, 杜新波不但没停车还加速往前行,此时肖艳丰从车上跳下。杜新波将车停下, 看到肖艳丰摔伤, 将肖艳丰扶上车拉往医院治疗,2019 年 6 月 26 日 4 时许,肖艳丰因治疗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波应当预见肖艳丰在其驾驶的、正在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因其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肖艳丰跳车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肖艳丰作为正常成年人,明知跳车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而为之,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杜新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抢救被害人,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故依法免予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杜新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判决结果真的很少见了。

陈金林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案情经过:被告人陈金林与被害人谭某 1 因感情问题起口角纠纷。后陈金林骑电瓶车送谭某 1 从乐清市石帆街道大林村出发往乐清市虹桥镇武宅村。骑行期间,两人继续争吵,被害人谭某 1 多次要求停车将事情讲清楚,威胁不讲清楚就跳车,并在车上扭动带动电瓶车行驶不稳,被告人陈金林没有停车并要求回家后再说。陈金林骑车载着谭某 1 途经乐清市 ×× 街道 ×× 村 ×× 村 ×× 道时,谭某 1 从电瓶车上站起来,被告人陈金林察觉后仍继续行驶,几秒后谭某 1 从电瓶车上跳下致头部后脑着地。5 月 10 日,被害人谭某 1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 1 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林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金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孙伟胜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案情经过:被告人孙伟胜在其家中与其女友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孙伟胜驾驶面包车送付某某返回富士康(菏泽)科技工业园途中,付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孙伟胜停车,否则就跳车。但被告人孙伟胜不予理会,继续向前行驶。当日约 23 时左右,当车辆行驶至 ×× 乡 ×× 楼村 ×× 路段时,付某某打开车门从车上跳下摔伤,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胜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付某某多次提出 “不停车就从车上跳下去”,被告人孙伟胜却自以为付某某不会跳车,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于被害人跳车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伟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赵周强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有罪

文书全文

案情经过:赵周 ** 下班后驾驶云A××××× 号大通牌小型客车载李某 3 回家,期间二人因为情感纠纷发生争吵。车辆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附近路段时,李某 3 明确表示要跳车,但赵周 ** 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还言语刺激并加速行驶。李某 3 随即跳车摔倒,赵周 ** 将李某 3 送医救治,后李某 3 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周 ** 在争吵过程中,明知被害人有可能跳车,仍未加以制止,并用言语刺激并加速行驶,造成被害人跳车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无法预见被害人会跳车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认为该案是意外事件的辩解,本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被害人李某 3 跳车前已解开安全带,并自述要跳车,被告人赵周 ** 案发时对于被害人跳车的行为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会造成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对于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周 **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知乎用户 胖壳 1 发表

这就是考验司法是不是被舆论裹挟的关键时刻了。

首先,长沙检查确实存在问题。

但是刚开始司机还是被无罪释放,一直到舆论发酵后,检查才又开始逮捕了司机,无证据的拘留了 200 天。

因为,司法被舆论绑架了,为了迎合微博女拳舆论,所以才硬着头皮把司机拘留了,然后又判了刑。

这次司机上诉,就是考验舆论是否被绑架的关键时刻。

如果上诉成功,说明他本身无罪,而岳麓检查就是在被女权舆论绑架。如果失败,就说明长沙真。。。。。。

所以这次上诉非常重要。

最近那些带节奏的女拳号一个一个被炸,所以今天,新闻下的评论区已经不再是被女权控评了。

也就是说,二审已经完全没有必要被舆论绑架了。

这也是为什么防止舆论绑架司法非常重要。

知乎用户 银河星爆 发表

长沙司法界注定和南京法院一样被刻在中国司法的耻辱柱上。

中国司法界只应该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人,不应该有满脑子西方法律的蛆虫。

知乎用户 黑衣大葛戈 发表

谢不邀!

这个话题,活生生从 6000w 热度降到 600w,背后有没有猫腻,已经不言自明了。

事件的来龙去脉我就不多说了,知友们应该都很清楚。

简单来说就是:姑娘精打细算省下了不多的费用,却意外地搭上了自己的生命,司机以为可以赌气抢单换来下一笔收入,却意外遇上牢狱之灾。

自从 9 月 10 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此前已被羁押了长达 199 天的周某春得以当庭释放。当时,一直不认为自己犯罪的周某春表示当庭认罚,并表示不会上诉,于是才得以结束拘押回家。

现在他改主意选择上诉,对整个社会而言其实是一件好事儿,因为有机会让这个案子的定性更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非常期待二审给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

在等待二审的同时,我们不妨聊一聊有关这个案子的几个问题:

1、判决时当庭表示不上诉,又改主意上诉合法吗?

合法,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法律上而言,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判决当天即使当庭表示不上诉,只要没过上诉期随时可以改主意,只要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暂时就不生效,要等二审最终确认结果。这是合法性!

至于合理性,由于司机周某春此前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正常情况下,很多人的想法是只要能让自己获得自由,不管是无罪还是缓刑都可以接受。

更何况这个案子还有些特殊情况,此前家属要求把法律援助律师更换为自己聘请的律师还未获批准,在与社会隔绝、与家人隔绝的情况下对很多事情的认知和获释后的认知可能存在很大误差。人被释放后信息补充完整了,想法可能就有变化。

2、这案子二审能否改判?

整个案子到目前为止,虽然卷宗和关键证据还没有完全公开,但基本事实和争议点应该比较明了,其关键就是:怎么判断司机对该乘客跳车行为应当预见的状态和能力。

现在上诉的司机提出:“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 1 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 3 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这应该是在有专业人士指点的情况下说出的话语,也正正是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如果司机所述的这部分内容属实,且在之前司机与女孩沟通的过程中,没有过分的刺激或恐吓性语言,我个人认为可以说司机服务态度有问题,对事件的结果有一定过错但不能说司机有罪。

划重点:如果女孩发现偏航有异议司机没有给相应的解释,然后女孩很明确表示要求停车,甚至作出不停车我就要跳车的表示或行为,司机在前期有时间处理的情况下仍不减速、停车,甚至言语刺激女孩,导致现在的后果给司机定罪我认为完全没问题。但如果一个正常的司机没有那个应变和解释的机会,女孩就出去了,对司机而言民事责任可以讨论,定罪就不恰当了。

本案最终走向如何,看二审吧!

知乎用户 信贷规划黄老师 发表

人民英雄不惧恶法,

面对黑暗,也不放弃希望,

周师傅,加油!

知乎用户 新二师兄 发表

周师傅拥有这样一个真正的贤妻良母,算是人生大幸了

知乎用户 反左棍 发表

不懂感恩的人,死立执套餐就在前方。

最搞笑的就是天天追求什么公正的人,先看看你的脚踩在哪里?

知乎用户 世界的尽头 发表

法律上的事情很多专业人员解释过了。

但这个案子前后媒体的一些动向,让我觉得改判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宣判前后,所有的体制内与体制边缘媒体,甚至是有影响力的大媒体,都试图在干宁事息人的事情。很多法律人都知道的程序错误都被解释成 “也可以”,种种奇观变得 “合法了”。

这显然不是长沙市政法口能有的影响。而背后施加影响的势力不倒,那整体上还是会向宁事息人的角度发展。

知乎用户 飞跃本屯 发表

好了,纯靠口供判案的报应来了。

对方不认原先口供,说你诱供,看看长沙法院后面准备怎么圆。之前小作文写的多开心,现在就有多丢脸。

活该


顺便问大家一个问题

假设你把一个人打到半死,心满意足地收手了,结果这人缓了口气后想要反抗。

这时你有两个选项:

A、给他扶起来治好伤,低头认错甚至赔一笔钱

B、再补一棍子打死结束

你觉得绿藤法院会选哪个

知乎用户 肥羊​ 发表

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案件了,这是周师傅在给长沙检察院和法院,还有整个中国的司法,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是希望她们不要不知好歹,但我持悲观态度。

知乎用户 三师 发表

直接改判希望不大,发回重审还是有希望的,毕竟司法程序和判决书都存在明显错误。

一、司法程序错误:

(一)3 月 3 日周阳春被重新拘捕,直至 8 月 13 日检察院才提起公诉,羁押时间超过 6 个月。期间完全无法与家属联系,家属自聘律师也无法与其沟通。检察院涉嫌超期羁押,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羁押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在家属多次公开表示可以负担自聘律师费用,且已经自行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长沙岳麓区检察院及法院强行为周阳春指派两位法律援助律师,严重违反《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

1.《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2.《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三)对司机家属的撤销法援律师请求,长沙市岳麓区法援中心及司法局涉嫌故意拖延答复至一审判决之后,使自聘律师无法介入。

司机家属 8 月 3 号向长沙市法援中心提起撤销法援律师请求,8 月 4 号 法援中心接收申请,但直到 8 月 26 日,长沙市司法局才受理家属的申请,并且在 9 月 3 日,即在 9 月 10 日一审开庭一周前才答复家属,称需要延期 20 天答复,导致家属自聘律师始终无法介入辩护工作。

(四)在 9 月 10 日 一审当日,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以各种手段限制旁听,限制信息公开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 当日进行的其它 6 个刑事案件均安排了网络庭审直播,唯独货拉拉一案无庭审直播。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也未查询到本案庭审及直播信息。

2. 有提前申请了旁听证的网友前往现场,在佩戴口罩、出示绿色健康码的情况下,法警仍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其入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二、判决书错误

(一)一审判决书中称,“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存在严重事实错误。根据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在 2021 年发布的通告,周阳春在发现车某某将身体探出车窗外之后,已及时采取 “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靠边停车,已经是当时高速行驶状态下最理想的处理方式。一些媒体,例如 “央视新闻”,所声称的司机应 “紧急刹车”, 在当时情况下反而会将身体探出车窗的乘客甩出车外。

因警方通告太长,此处附上相关新闻链接。

https://news.sina.com.cn/s/2021-03-03/doc-ikftssaq0131085.shtml

(二)一审判决书中称,“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此处存在两处重大错误。

1. 在车某某探出车窗并坠亡的几十秒钟的短暂时间内(此处法院回避认定此项事实),周阳春已及时 “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靠边停车,已经是当时高速行驶状态下最理想的处理方式。法院也并未说明,具体什么措施才属于该场景下的 “有效措施”。在几十秒钟的短暂时间内,周阳春也根本无法采取其它措施来制止乘客的突发过激行为。

2. 周阳春对于受害人跳车根本无法预见。由于周阳春本人并未对受害人实施任何侵害和任何肢体接触,双方所存在的矛盾也仅仅是偏离导航、吐槽等待时间较长等小问题,这一些问题周阳春也都对受害人进行了必要说明。在此情形下,周阳春的目的仅仅就是尽快完成货拉拉订单,根本无法预料到一个成年女性会在车辆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强行跳车。

(三)一审判决书中称,“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周某春在送货途中与受害人产生分歧的有关原因都是生活中的常见琐事,并不足以导致受害人从行驶的车辆上跳出,也并不存在与其跳车相当或以上的危险状态,因此周某春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跳车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四)一审判决书中称,“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阳春的各项诉讼权利,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在检察院及法院强行指派法援律师、拒绝当事人自聘律师的司法程序重大违规操作前提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本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五)一审判决的结果与既往判例严重背离。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4/id/938456.shtml

以中国法院网中这个 2013 年案件为例,除当事司机行为比周阳春恶劣之外,主要情节几乎一致。而法院判决结论为:“原告陈雷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的严重后果,但不顾及后果而跳车,致使其受到伤害,对其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女司机没有按照约定将原告送到目的地,虽然遇到路面施工,但被告却没有绕行将原告送到目的地,反而将原告往回送,最后导致原告跳车结果,故在该纠纷中也存在过错。故判处被告女司机赔偿陈雷各种损失 2 万余元。”。 当事司机仅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未承担刑事责任。

货拉拉一案中跳车乘客车某某也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的严重后果,对其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周阳春也仅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村夫​ 发表

我有个猜想,这个猜想我提过几次了。

这个猜想就是跳车女她的工作是违法的,所以她看到司机走的路有派出所,就畏罪跳车。有不少一部分人批评辱骂我,说我不能这样猜想,因为没证据,我细品了一下,说得也对。

但我转念一想,特么说跳车女是因为司机变道而跳车不特么也是个猜想吗?特么凭个猜想判司机的罪?证据呢?

知乎用户 就这 发表

必须支持,必须打!

还自己一个清白公正!!

还世道一个朗朗乾坤!!

请周师傅相信,我们都相信你。

这种程序不公,这种偏向判案,这种第三方干涉,只要周师傅不服,我们就支持!!

有没有渠道,我愿乐捐。

知乎用户 阿华​ 发表

第一,一审是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检察院二审一般都会提起抗诉,这是为了破解刑诉法的 “上诉不加刑” 原则。 第二,被告人妻子李女士表示,一审期间,由于被指定了法援律师,自己聘请的律师未能介入案件的审理,希望在二审能够尊重被告的意愿,全面由委托律师代理。

知乎用户 慕容律师 发表

周某春的上诉有一定合理性,因为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司机周某春有对乘客进行相关言语威胁、侵害行为或是有侵害的预谋,如果司机没有预见乘客跳车的可能性,那么这起跳车事件就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此前一审中,司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法院也是采纳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被告人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刑诉法角度,不影响其上诉,且上诉不加刑,因为上诉权的行使是不需要条件的,二审认为上诉没有道理的话可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会对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后又提出上诉的案件进行抗诉。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他们认为,出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有权进行抗诉。

由于周某春在签署了认罪认罚量刑具结书的情况下再次提出上诉,相当于是推翻了之前的认罪认罚协议,如果检察机关抗诉,周某春则有可能面临刑罚加重的风险,但如果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周某春确实不存在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也应当依法改判无罪。


前面是一本正经的回答,引用自我接受媒体采访的内容。

接下来说说,占坑式辩护。这次,长沙司法机关恐怕是要玩砸了。

一般来说,占坑式辩护利用的是信息差,也就是当事人跟家属之间信息不对等的环境下,司法机关很容易说服重大敏感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而拒绝委托辩护人。

但是,货拉拉事件里,司机一审被判了缓刑。案件还没生效,他人已经出来了。这时,他信息对称了,他缓过神来了,就发现不对劲——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看到没?擦边球是怎么形成的?你说接受法律援助,完全违背了司机本人的意图吧,好像也不是。但是办案机关正是利用了嫌疑人被告人不想给家里添麻烦,想省钱,请委托律师也没有用,跟法援律师一样的,反而浪费钱,配合我们办案会给你更好的结果等等理由,让嫌疑人被告人成功接受法援。

终究,当事人还是醒悟过来了,在回到家人一起时,他才意识到,此前的选择未必完全正确:家人更倾向于认定他是无罪的啊!他怎么就认罪了呢!

这次,司机上诉了,必然导致前面大家导演的占坑式辩护失去了意义。

可能,现在长沙司法机关最后悔的就是,判完缓刑立即释放司机吧?不过,既然是缓刑,当然要当庭释放的吧?

知乎用户 刑事律师黄洪连​ 发表

比预想中的晚了一些,不过其实时间点选得挺好,详细说明已经有老哥写了不再赘述。

个人感兴趣的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不会为了 “女性友好型城市” 的牌面而选择维持原判,如果真的如此,上诉到最高院作为故事的高潮其实对广大底层群众来说更好——一来能看到中央对这件事的官方司法态度,二来此处省略几个字。

互联网时代想控制舆情虽然也不难,但成本太高,降热搜删话题封贴吧不过动动手指,不过那些潜在成本。

借一句《黑神话:悟空》黑风山土地公的台词:可人心若是烧没了,修好一座破庙,又有什么用呢?

知乎用户 寻找卟卟的耶耶 发表

根据官方数据,某地的法治建设评分一直稳居全国倒数第一。

前几天朱蕾贪污案,直接压下去了。

长沙还要建设 nv 性友好型城市。

货拉拉周师傅,我敬你是条汉子!你老婆也是新时代女姓的榜样。

听说家属现在拒收一切捐赠,我只想说,等你们案子彻底结束,无论输赢,我都支持 100 元,等案子结束后,一定不要再推辞,毕竟生活还要继续下去。加油!全国正义的人民支持你们!

@可怜的橄榄树

知乎用户 chenphd 发表

孟晚舟以 “不认罪” 方式获释, 这很关键!

知乎用户 风来运转 发表

周某终于上述了,希望正义能够回来。

我高中毕业就拿到了驾照,驾龄 7 8 年。

如果周某上诉失败,我将决定再也不拉陌生女人。

长沙司法如此给力,让我再也不想(能)踏入那里半步。

知乎用户 际川​ 发表

支持上诉

知乎用户 赤阁​ 发表

郭难要生存,郭难要尊严,因此郭难不得不战斗。本人会一直声援这位周兄,直到他胜利为止。

“我们不怕燃烧,我们不怕白热化。不怕烫着这里,烫着那里。”

知乎用户 大狸猫 发表

评论区恶人合辑搬运工。

uc 评论区↓

某博评论区↓

长沙真是个好地方,民风淳朴,司法清明,尤其是岳麓区那女什么院,2021 感动中国必登榜首。

知乎用户 为了北方神的荣耀​ 发表

“谁影响 xx 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

这个标语还有人记得不?没错,就是胡兰人!

好多答主在期待二审翻案,翻什么?“女性友好城市” 牌子这么好挂?

我告诉你们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

由于周某擅自违反与绿藤市某区检察园的 “认罪认罚书”,提起上诉,那么检方将依法同时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绿藤市中法二审以周某过失致人死亡,且不赔偿,不认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即日生效,周某当庭收监,去坐完剩下的两年半牢,完美。

什么叫 “投名状”?这就是!

“女性友好城市” 的牌子,我们绿藤市挂定了!

知乎用户 血战到底叶名琛 发表

上诉上得好!大快人心!

这口气就不该咽下去

一审程序不正义,二审压上诉时效

但那又怎样?

该发出的声音,就一定要发出来

当然,改判的可能性确实不大

二审也是转市检察院

一棵树如果烂了,烂的会只是叶子吗?

但那也没关系,人民的口,是堵不住的

支持一直上诉

普信国男能做的不多,但,愿尽绵薄之力

顺便问问意图建设女性友好型城市的绿藤,贵市的男司机,还够用吗?

知乎用户 江情​ 发表

加油,请坚持上诉,一定会看到光明的!

如果经济存在困难,我愿意众筹,不多,1000 元没问题(绝不耍赖,如果 1 千元能众筹一个朗朗乾坤,赚大了!)。

希望能有 10 万人给周师傅捐款,让他成为亿万富翁,然后有的是时间和力量进行正本清源(我之前所用的不当词汇为:合法的复仇)

如果谁看到这位周师傅或家人公布众筹账号,请提醒我。

知乎用户 LYNN 发表

那种长期把人关起来,不让家属探视,不让家属请律师,指定官派律师的(当然对外宣称是自己选择的)。

这种陋习真要改改了,依法治国不应该是这样子的。

知乎用户 一觉醒来又赢了 发表

好,最好能举报某机构渎职

知乎用户 我的态度 发表

愿意为司机众筹

知乎用户 三有苹果 发表

支持一下,原本是小问题,程序正义能规避更多问题的发生。

互联网时代还制造信息不通畅,那是完全自己找罪受。

希望这一波可以合理解决。

我比较好奇的是货拉拉之后会不会继续跟进这件事,要是跟进了就好玩了。

知乎用户 楚烈​ 发表

冤假错案能平反,但一定都是多年以后

知乎用户 Travis L 发表

现在法律界律师,检方,法官,司法局四方必须做出选择。

一是认真践行依法治国,维护法律程序正义的同时切实维护嫌疑人的权利,割掉内部腐肉,给法律尊严。

二是继续利用手段和舆论维护原判,让司机真正坐牢。坦率的说岳麓区司法体系你不能说人家不守法,很守法,很懂法,然而就是太懂了,才利用法律体系搞出来了这个结论。

坦率的说,这个结论有失法律尊严。

感觉法律就是个荸荠,任人玩弄。

知乎用户 木兰她哥哥 发表

鞋咬,改判扩能性几乎为零,为什么,

因为这几个单位都有年终奖,如果一个案子被改判,几个单位都要扣年终奖,这是绝对不行的,很多宫午猿就靠年终奖去投资旅游地产,

对了今天听说某些地产商那是一辆大巴车包一个单位的职工到郊区玩半天,看楼盘半天,一天下来这栋楼就卖出去大半了

知乎用户 朱栗敏 发表

先回答问题: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不期待我国司法水平能进步多快,只祈祷大方向上是进步的,我很欣喜龙哥反杀案上进步了一大步,也很痛心在彭宇案和货拉拉案上退步了一大步。

关于二审的分析,二审一般对一审认定事实偏向性很大(曾在某市中院干过几年书记员,判决的主观立场就是基于驳回上诉来写),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在二审事实认定部分只要没有大错误就不会被推翻,像货拉拉案这种一审司法局安排两个司法傀儡给周先生辩护,就已经是在尽其所能的坑人,本来此案的事实就很难验证,基本只能靠周先生口供,你一审两个傀儡已经把周先生坑的差不多了,二审也很难在事实上进行反击(简而言之,关于这种证据极少的案情,依靠事实定罪很难,但是一旦被坑成定罪了,二审要推翻事实也很难),如果从程序违法入手,以我个人实务经验来讲,二审顶多只会抽出几句话搪塞过去(法考和实务间的差异)

但我依然选择相信奇迹,和前几日迪迦下架又重新上映一般,虽然是被删改后才上架的,但光总归还是回来了,周先生,为了您自己的清白和您子女的前途,以及中国司法公平正义的未来,请一定要坚持下去。同是普通人的我们也请行动起来,只为避免这类司法悲剧再次发生!!

知乎用户 勃列日涅夫 发表

奥特曼回来了,光也回来了

罪名认定上的可预见与不可预见本身就存在疑问,为什么不可以上诉,在这短短的一分钟,司机师傅已经做到了他所有能做到的事,难道不说话也是一种错误嘛?难道态度恶劣便是罪名嘛?难道被女乘客恶意刁难都不允许有自己的脾气吗?

司机也是人,他凭什么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他在女乘客的无知下,担当了不应该有的恶名,在小作文的怂恿下,承载了不应该有的骂名,在法援律师的"协助"下,判罚了不应该有的罪名

他明明有权利请自己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为什么要阻止他?

这一次上诉无论成败,都在向外宣誓着:绝不向恶势力低头!

这才是法制社会,希望可以公开庭审,让大众看到一次精彩的辩论,一次精彩的庭审,一次公正的审判,每个人并不单单是围观群众,更是法治社会公平公正的见证者!

最后还是要向周师傅的妻子致敬,这才是新时代的伟大女性,在丈夫身陷囹圄之际,仍只身扛起重担,负重前行!这才是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共甘苦共患难的一家人!

无论输赢,都希望给周师傅一个交代,给周师傅家人一个交代,给公众一个交代,给天下一个交代,也给那位逝去的亡灵一个交代。

知乎用户 小道名也 发表

完全、彻底、无条件地支持司机大哥的上诉!

这是一个迟到的正义的好消息!

辛苦工作努力赚钱养家的社会底层服务业人员不应蒙受被女拳裹挟的舆论干预的司法不公!

期待法律正义之光的重新降临!

知乎用户 烟客蓬莱 发表

兄弟萌,你们队拳都的直觉没有错!!!!

知乎用户 嘟嘟嘟​ 发表

这波如果操作好了,会有大量神友变回兔友。

这是半句话

知乎用户 GOPE 发表

这不比大小姐回国燃多了

知乎用户 自由重于生命 发表

早说了,除非让司机没办法开口,否则出来肯定要翻案的,这件事终于要进入下半场了。

知乎用户 石头不是金 发表

湖南黑,有操场埋尸案。也有头铁不屈的。比如这案子里的邓老师。也有唐慧那样的英雄母亲,把一堆妖魔鬼怪的画皮撕下来。支持司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知乎用户 花面相映 发表

来之不易!来之不易的反击!

诸位!你们都是英雄,拯救自己!拯救别人的英雄!

知乎用户 老好已疯 发表

我只关心岳麓区法院里最后有几个人要坐牢

知乎用户 无涯子 发表

接上诉请求的工作人员已被控制,检察院建议量刑标准一年缓刑一年

临近国庆,准备自驾游,需要准备哪些汽车用品? - 法斯特咱有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answer/21442641002 赞同 · 0 评论回答

[请问各位阿尔法 · 罗密欧 Giulia 真车主,这款车使用到现在有啥毛病?26 赞同 · 28 评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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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6947633/answer/2107732567)

知乎用户 法斯特咱有 发表

先说,为周师傅一家(不好意思,确实没有记住她妻子的名字)这种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致敬。

公检法,实际上是代表着国家对内暴力权利的机构,我们希望这样的暴力机构,是用来惩处罪犯的,而不是用来满足某些人的内心好恶的。

公权力如果失去公信力是要出大事的。

现在看起来,这个案子已经不完全是所谓个人情感了,首先公认的,城市发展的未来目标,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进而才制定的,所以,这个案子,从源头上来说,一定经过了上头的施压,尤其可能是长沙领导班子的压力才促成的,不然怎么可能判决没多久,就开始喧嚣尘上的宣布打造女性友好城市呢??你说这是长沙领导班子一拍脑子定下来的,我是不信的。

如今这个节点,上诉是一件事,一件首先为了周某其次为了至少是全体长沙男性的利益。其次应该是看督导组了,督导组不能只督导各机关,应该也要好好督导一下纪监委了,连公务员炫富都可以一笔带过,可以想见到底捂住了多少黑。

知乎用户 换个角度新世界诶​ 发表

个人认为一定要调查一下死者生前职业。这不是什么道德问题,而是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假如死者生前职业真的如网友调查的那样是一个杀猪盘的皮条客,那么极端行为的 “可预见性” 不攻自破。

很奇怪感觉这一条非常非常重要,但是目前看来很少被提及。是因为大家太善良了吗?

—-

评论区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可预见性应把重点放到证明普通人不会跳车上,和死者生前是否是杀猪盘皮条客关系不大。就算证明了 “死者生前是皮条客” 和跳车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不能证明“普通乘客不会跳车”,属于一果多因,司机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知乎用户 西门刚捷​ 发表

司机家属开个众筹吧,请一个牛逼的律师。主要是我也想贡献一份力量,钱什么的捐个三五百也算是为了社会进步、人类进步,全国男同胞支持个十亿八亿应该还是没问题的… 如果有哪位热心的网友发现了相关众筹的渠道请第一时间留言!

知乎用户 令狐少白 发表

立帖为证:
此案比起当年的南京彭宇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无不及而有过之,一审结果已经失望,二审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我个人(不代表任何其它人)对司法界的信心与态度:即选择继续相信,还是选择心中只有咸因。
若二审依旧如此,货拉拉司机及家人如果需要募捐,本人愿意无偿捐赠 1000 元(人民币)。
2021 年 09 月 29 日

知乎用户 家境贫寒的阿酱 发表

不晓得哪来的胆上诉的。

还有胆在长沙上诉。

还不晓得自己就是个广告吗?你上诉等于说人家广告没做好不是?

知乎用户 饼当 发表

愿意捐助,不过看了几个回答,貌似司机还是顾及法律风险的。

那就填一个回答,顶一下热度。

知乎用户 雨云 发表

改判概率: 目前来看 50%,主流媒体报道得多 + 10%,外国主流媒体报道 + 10%,英雄级人大代表(钟南山院士这种)发声 + 10%,新证据(能证明所谓 1 分钟、3 秒钟这些对司机有利的事实)+10%,市检察院抗诉要求宣告无罪 + 50%

反之,市检察院抗诉主张司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要求重判的 - 50% 就是说只要市检抗诉要求重判,改判(轻判或无罪)的可能就微乎其微。

因为法官也会看新闻的,检察官也会看新闻的。但是网友一般看不到或者看不懂判决书,大家信息不对等。这个案子对长沙市司法系统绝对算热点案件,司法机关任何一个动作,都大概率是经过反复斟酌的。

如何指控,如何审判,要根据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由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辩解也是证据的一种,但现在被告人对媒体辩解自己是无罪的,3 秒钟任何人都判断不了对方要跳车,所以显然一审定罪的证据不止被告人陈述,一定还有其他有罪证据。那是什么证据呢,这网友就看不到了。看不到就自然忽略了——我一听就知道这是个冤案。

其实只听 “一面之词” 是很容易判断不准的,简单回忆一下前段时间阿里员工猥亵案就能明白一面之词的不可靠性。

回到问题,一审前我回答过这个案子的问题。当时我以为如果认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是归于 “疏忽大意” 的过失,即应该意识到对方要跳车但没意识到,导致处置不当,导致对方死亡。现在看判决书发现一审认定的 “过失” 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知对方要跳车,明明不具备劝阻对方放弃跳车的能力,但以为自己行,结果不行,结果对方死了。

这里透露出了一个主要事实,检方、法院都认为司机知道对方真要跳车。那么司机当时到底是以为姑娘假跳车真威胁,还是确信姑娘真的要跳车,又或者二者都有呢?这只有司机自己知道,这就是一个主观认识,都很难用证据链证明的那种。但是法院相信司机是真的知道姑娘要跳车,法院凭什么,应该是有比较扎实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很有可能是司机多次的稳定的供述。

道理是简单的道理,我不相信她要自杀,而且正常人在那种情况下都不会相信她要自杀,那我就不存在过失。反之,我知道她要自杀,但我啥也没干,见死不救随她去那种,那可不是就有过失了么。

一审程序中对司机最糟糕的证据就是证明了他明知姑娘要自杀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很有可能是他自己的供述。

人放出来了以后,司机说他当时不懂,被法援律师、看守所民警忽悠了啥的。这个事儿有可能是真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忽悠了(骗供、诱供),恐怕二审法院也不会采信。所以二审的关键证据是能推翻一审中证明司机明知姑娘会跳车的证据。这个证据,很难找到。

另一种可能是一审的有罪证据本身就不够硬,市检察院一看,怕引火上身,二审抗诉要求宣告无罪,或者采用找理由建议发回重审,重审时再撤诉这种操作,有个实际无罪但不是判决无罪,也很不错了。

一审的律师虽然是法援,但看得出来非常尽心,而且还有配合。一个做罪轻辩护,引导认罪认罚争取到缓刑保底(红脸),一个做无罪辩护(黑脸),争取更优结果。你花大价钱请两位大律师来辩护,也只能是这么个分工,当然具体细节会有水平经验等方面的差异,但是本案这两个法援律师确实没毛病。至于被律师忽悠说什么认定 “过失” 是比较恰当的之类,这个具体情况不了解,不排除断章取义。无论如何,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是写得明明白白的,发生了什么事儿,你是怎么个主观想法,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构成了什么罪,愿意认罪认罚的话是怎么个量刑建议等等。包括缓刑是什么意思,这些一般当事人都会问的,而且看守所里呆那么久,每天和室友互相普法早就明白儿的了。司机当时一定是乐意 “认罪认罚换缓刑” 的,只不过后来放出来了,能争取一把就再争取一把,万一无罪了呢

知乎用户 使劲胡 发表

怎么给他捐款?

有路子的朋友分享一下。

做司机的,被羁押了半年,估计家里已经挺困难的了。

如果你觉得中国哪里还不够好,不要用嘴喷,请尝试动手去改变它。我这就动手。

知乎用户 守护幸福 发表

我猜测,长沙市中院有可能为躲避舆论炮火,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把烫手的山芋丢给下级,自己不当恶人。这样就很恶心了!周先生还得陷入诉讼漩涡,长时间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当然,仅仅是猜测。

知乎用户 章鱼 发表

绝对支持,但是认为希望渺茫。

本来就一开始所有人都知道这是 BS,这是 “帮你体面”,但是结果依然是“应该立即刹车”,依然“体面” 了。

早年某些人说她们采取一些方法,宣扬一些行为是 “温和的无路可走”,我看她们说反了,无路可走的是我们。

有能力的比如住顶楼可以润,次一点的可以躺也可以争一把,再次的我希望也能摆

知乎用户 Zealot​ 发表

强烈支持上述,我本来预计也是会上诉。

但是改判可能为零。

第一,体制那点事情,就不用多说了。

第二,司机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我们都认为司机不可预见别人跳车,也采取了最优的处理措施。

但是,法官不一定这么认为,所谓的 “专家” 也不一定这么认为,女权也不一定这认为?

比如,某媒体就说了,应该 “紧急刹车”,至于 “3 秒内是否应该预料到跳车”,就更说不清了。

呵呵,只能一身叹息。

知乎用户 时代之 发表

在历史中,总有那么一些事件:如果说这些事件改变了历史的走向自然是不对的,可要是认为它们毫无影响力,那也是偏颇的,有失公允的。

司机上诉在我看来正是这样的一个事件,也是国家的一个机会。在现在这样一个多事之秋,告诉大家国家仍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机会并不多。

而这件事恰恰提供了一个展示的平台,能够展现国家的司法机关能不能公正,严明地司法。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件案子的真相并不是特别重要,真正重中之重的是,国家还有没有一颗寻找真相的心。

知乎用户 旧时情话​ 发表

虽然支持但是估计要加刑了,从坦白从宽到拒不认罪,郭楠应该好好记住这个司机,知道什么是先驱者。

“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 周某春妻子说。

指定律师,不公开庭审,诱供,他只是想卑微平凡的活着,就连这点微薄的要求都不行吗,就要失去工作孩子失去政审资格?

兄弟,你前面可是拳都啊!

司机回头:虽千万拳师吾往矣

燃起来了!

知乎用户 由依喵 发表

虽然被撤了热搜,但是如同鲁迅先生所说,铁屋之中,有几个清醒的人,总有了几分打破这铁屋的希望

知乎用户 碧落 发表

挺想给周师傅捐款的,捐他家一个月的生活费也没啥压力。

有 500 个我这样的主,周师傅这辈子不用愁了,也就能给公平和法治助力了

知乎用户 任易​ 发表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从这篇报道来看,警方可能有诱供的嫌疑,如果能推翻之前的口供的话无罪的概率会很大。

知乎用户 极夜永望​ 发表

我记得大一上第一节法理课的时候,老师问我们:“你们认为法律是什么?”

同学们有各种各样的回答,大多是照着书本上的定义念的。

从老师的表情上看,对这些回答都不太满意。

同学们就问老师:“老师你认为法律是什么?”

老师说:“法律就是普通人的良心。

如今毕业已经快十年了,我一直记得这句话。

货拉拉这个案子,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知识,普通人都能看出来有很多问题,不论是程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

看到司机上诉,发自内心地为这位勇敢的人和他的妻子点赞。

以一人之力对抗系统的不公。

静待二审判决结果。希望法治之光照亮每个普通人生活的路!加油!

知乎用户 冷夜昔 发表

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希望被打脸),但还是支持上诉。

本来,你定罪量刑要是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倒也罢了。

而现实是,我们看到的是赶鸭子上架先抓了人再说,反复补充侦查但就是没有关键证据,为了不让自己背锅就使套路搞 “认罪书”(言下之意就是 “他自己认了,不是我的错”)。

这跟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有何差异?

办案缺证据,定罪靠 “忏悔”(自认)。

所以,我们支持他上诉,实际上支持的是科学,理性与唯物主义。

知乎用户 李劼 发表

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现在检验手段那么多,车上有没有争斗撕扯的痕迹看不出来吗?

用假人模拟各类情况及后果很难吗?

心怀不满就能定罪的话。

还真是每个年轻男人都能判强奸罪,第一,携带工具,第二,有性冲动。

知乎用户 之乎 发表

建议发起对周师傅的捐款和现实声援,我们要用实际行动去支持他,显示力量,要让她们明白我们不是沉默的看客,由不得她们胡作非为!

知乎用户 聂無歡 发表

为了 “女性友好型城市” 建设,再苦一苦周师傅,骂名国男来担。

知乎用户 凯岩城永不陷落​ 发表

如果还是在湖南省的系统里审的话

改判可能性很小

不是有个啥司法文明指数的排名,湖南的排名全国倒数第一

懂得都懂

到最高院才会有些看头,但二审终审的机制使最高院介入的可能性也不大

看最高院会不会介入吧,支持上诉

搏一搏单车变摩托

知乎用户 李永菜 发表

大概十年前,看过一部电视剧,叫 《插翅难逃》,原型是香港大劫匪张子强。讲了这么一大串故事。抢银行,绑架李嘉诚儿子,最后密谋同伙运了几百公斤炸药想炸监狱,在大陆沿海被抓。

以下这些都是在电视剧里看到的。

张子强在香港被抓的时候,找一些大律师,通过香港法律的一些漏洞,不仅出来了,而且警察局赔了一大笔钱。此后每次被抓到了 24 小时也就出来了,在 hk 有恃无恐,

在广东被抓,刚开始狡辩自己是 hk 市民,那个视频片段我印象极为深刻,不管审讯人员问什么,都答:我是 xxx,我的(hk 身份证号码)是 xxxx,我是来这里做生意的。

最后怎么定罪的?很简单,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整整关了一年,关的其同伙都受不了了,没办法,招供保平安了。电视剧里的台词尺度非常的大。。刚落网时,张子强及其团伙以为这里跟 hk 一样,没证据 24h 就放出去了,结果负责审讯的人说,你不交代,这辈子都别想出去。

对了。。电视剧里负责张子强案子的,是个女警官。

知乎用户 旗帜 发表

反攻的号角终于吹响了!

知乎用户 杜腐​ 发表

知乎用户 西神 发表

法律之光!!!

对方底裤都扒了,怕个毛!!!

上诉到底!!!

干!!!

知乎用户 关爱智障青年 发表

真男人!

不枉我一直关注这个案子!

知乎用户 谈情硕爱 发表

支持上诉!从法律实施的应然状态来看,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大。

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所以疏忽大意的过失称之为 “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之为 “有认识的过失”。

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法院认定周某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周某春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发生跳车而亡的危害后果,但并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至于车某某发生坠车而亡的危害后果,故周某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事实如此,那确实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但是,事实上,这可能吗?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且必然的关系。要得出周某春是过失犯罪,首先要明确周某春的行为与车某某跳车死亡之间存在这种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周某春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车某某的跳车行为,之后才能判断周某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因此笔者认为此案在理论和事实上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 周某春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威胁车某某人身安全的程度,其行为是否足以导致车某某跳车?如果车某某跳车的根本原因是其本人而非周某春的行为所致,那么损害后果由周某春承担是否恰当?

2. 周某春认识到车某某跳车后应采取如何的防止措施才属有效?是否必须达到避免死亡危害后果发生才算有效?

一、周某春的行为和车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对本案的具体分析

1. 行为主体:周某春。

2. 行为:①车辆未完全按照导航行使;②用恶劣口气表达对车某某不满;③车某某要求停车未予理睬;④没有在车某某爬窗时即刻刹车,仅轻点刹车;⑤未有效阻拦车某某跳窗。

3. 侵害客体:车某某生命。

4. 因果关系:因为周某春①—⑤的行为导致车某某跳车身亡。

(二)周某春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威胁车某某生产能安全的程度

根据警方情况通报,车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而亡,即车某某是跳车而亡。就现有信息来看,周某春和车某某之间的冲突并没有达到厮打等肢体冲突的程度,周某春所有的行为均无法直接威胁到车某某的生命安全。

(三)周某春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车某某跳车

车某某究竟是基于恐惧、赌气、怨恨还是其他的原因跳车,已无从知晓,但是无论车某某基于什么原因跳车,是否应评价为是周某春的行为所引起的?

首先,当时的情况下,周某春并没有对车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没有对车某某的人身安全引起一个危险流,双方产生争执的内容和方式是否足以引起一个正常的乘客跳车?

车某某如果在面对现实的危险时选择跳车无可厚非,即周某春如果在当时具有轻佻的举动、言语,行车路线明显与目的地不符合,而多次要求停车无果,在这样的情形下,正常的女乘客很可能已经感受到了迫在眉睫的危险,这时的行为选择很可能不再理智。此时若发生乘客跳车而亡的损害后果,司机的行为和乘客跳车而亡之间才有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周某春并没有上述举动,路线选择并没有偏离目的地,只是选择了红绿灯较少的路线,所谓偏僻路段和导航路线并没有相距很远。也许车某某因为近年来网约车司机侵害乘客的新闻而心生恐惧,但是在周某春没有现实危险的举动下直接选择跳车,实际上是一种假想,是车某某自己的认识错误。

其次,周某春的行为对车某某跳车死亡的结果是否达到了控制、支配的程度?由于导致车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己跳车,对车某某的死亡周某春没有直接、积极的举动。因此,周某某只可能以其不作为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对于犯罪而言,作为与不作为对于损害结果而言应具有等价性,即两种方式都能造成损害结果发生。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无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均应该对受害人生命安全损害的结果具有排他的控制地位,从而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无法救助而亡的损害结果。周某春抢单、变更路线缩短路程、语气严厉、未停车等行为,对于车某某跳车而亡而言,是否已经达到控制或支配的程度,足以创设出车某某跳车的现实风险?

再次,周某春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正常的运营驾驶员行为范畴?①车辆未完全按照导航行使;②用恶劣口气表达对车某某不满;③车某某要求停车未予理睬。这三个行为在生活中是否难以见到?在搭乘出租车或网约车的过程中,司机根据自己的驾驶经验和对城市道路的熟悉程度选择和导航稍有差异的路线是否难以遇到?乘客和司机因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否已经能够让乘客感受到危险?司机为了完成此单业务后继续另一单业务没有立刻停车是否可以直接用刑法来评价?即便司机的行为存在瑕疵也仅仅是服务态度的问题,和乘客跳车行为之间有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和直接关系?司机异常的举动可能引起乘客过分的联想,比如边开车边自我猥亵。但是司机在自身所有举动都正常的前提下,为乘客的反常举动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是否合理?

二、周某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防止措施才属有效

在评价周某春在当时的情境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止措施,才算有效防止发生车某某坠车而亡的损害后果时,不能打开上帝视角,用事后的眼光观察。应该以一个正常人的智力水平和思维能力,对当时的场景进行分析判断。根据警方情况通报,车某某的从跳车到周某春打电话之间不足一分钟,那么在几十秒的时间之内,周某春在驾驶车辆的同时,又要认识到车某某真的要跳车了,还要对跳车的车某某实施恰当的救助,在当时的情况下几十秒的时间内完成是否是现实的?是否存在车某某直到将身体探出车窗的时候,周某春才意识到车某某可能跳窗了,之后立即采取了轻点刹车、打开双闪行为的可能?周某春的轻点刹车和打开双闪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说,周某春如果在当时进行急刹车究竟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综上,在判断某一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应当从该行为是否符合过失犯罪的犯罪构成出发。所谓 “无行为则无犯罪”,没有人应该为结果和自己行为无关的事负责。

**如果任何一个乘客在搭乘网约车、出租车因与司机争执后选择跳车,而司机事实上没有威胁乘客安全的举动,最终司机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这个职业的风险将陡然上升。特定情境和环境下评价个人情绪对其行为影响的语境本身不应被特殊化。**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和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很可能使得某一信息被快速、广泛传播,被大众知悉,但只要现实中并没有频繁发生类似事件,或者此类事件已被有效规制,曾经可能的特殊情境就不应该永远被特殊化。

因此本案的判罚可能普通人听起来也感觉哪里出了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乘客死亡的损害结果是自己跳车的造成的,而司机并没有威胁到乘客生命安全的行为,损害结果和司机行为之间没有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

思来想去,周某春好像都不可能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又何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以上部分摘自微信公众号:刑辩印象

原文链接:货拉拉案的判决,似乎有点过失

知乎用户 法途萤光​​ 发表

本案中,母众认为的司机的首要错误是:多次偏航。因此导致了车 XX 心生恐惧跳车。作为日常生活来说,司机偏航不是很罕见的事,在没有导航软件的时代,在市内道路开车,出租车司机当然会首选快的路线,而不是最短的路线。这是 AI 与人类经验的较量,在我的认知里,人类的经验要比导航软件靠谱的多。所以从日常经验来看,司机偏航能否让人产生恐惧呢?偏航不会,是身为国男的原罪 + 偏航,导致了千禧一代的女性产生了深深的恐惧。她们在鼓吹” 带刀 “之前,也鼓吹过跳车。车 XX 并非唯一做出这种选择的女性,杭州富阳的高女士也在这种恐惧之下跳车了。

于是乎有这种观点出现了:

是不是因为 “某些媒体自媒体,长年累月,不断传播女性被犯罪案件,对女性安全问题过度渲染过度夸大,乃至污名化甚至达到了仇视的地步?”
这种观点,看似理性有力,其实却是似是而非的。
杭州富阳跳车事件:是舆论过度渲染的后果吗?_恐惧 (sohu.com)

虽然作者认为这是似是而非的观点,因为引文的作者就是吃媒体自媒体饭的,女性(弱者)遇害事件,一直是各路媒体的最爱。早在网媒时代之前,街边小报是不是特别爱写女性遇害的 “新闻”。现在的媒体自媒体,不过是介质变化了,从业者水平还是一如既往的耐人寻味。

知乎用户 有句港句​ 发表

我一直觉得一审有几个问题没有说清楚

1. 偏僻路段,是否有法律上的定义?举个例子,小城市的主干道,在北上广可能就只能算是偏僻路段;白天人很多的工业区,到了晚上就会人很少。

2. 偏离平台规定的行驶路线,与 “心生恐惧” 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心生恐惧” 到底只是因为偏离平台规定的行驶路线,还是因为女方本身已对自己之前的行为有一定愧意,又遇到偏离行驶路线担心司机报复而心生恐惧。

3.“未提醒副驾驶系好安全带” 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失?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看起来法律只规定了乘坐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没有规定驾驶人要提醒乘坐人员有提醒驾驶人使用安全带的义务或责任。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当说明是哪些有效措施,而且有效措施不能超出法定机动车驾驶人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范畴,如要求驾驶人在乘客将头和身体伸出窗外时进行关注,那我就已经默认了乘客在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已属于明显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在先。

知乎用户 GAOF-300ER​ 发表

本以为司机家属在弹尽粮绝之下,

会放弃上诉的权利,

毕竟他们家是那样的困难。

没想到他们居然选择了咬着牙继续坚持,

我没什么好说的,司机家属也不要钱,

我只能提供一丝丝的热度,加油!

一审这笔糊涂账已经过去,

希望二审得到真律师指点的周师傅,

能在这件事情上收获一个圆满的结局,

不能让这位无辜的劳动者背上三代污点,

我们永远支持你!

当然,就算驳回,也并不令人意外,

毕竟,绿藤终究是她们的城市,

是她们的,而不是他们的,更不是我们的,

请记住。

知乎用户 七杀歌​ 发表

我还是想说一下,这个问题的本质不是男女矛盾。

而是乘客认为司机危险所以跳车坠亡。

可以是男司机男乘客,可以是男司机女乘客,可以是女司机男乘客,可以是女司机女乘客。

现在只是因为货拉拉以及绝大多数打车、代驾行业男司机占比人数多,所以出现的问题。

我们应该把它看做成一个行业问题,而不是男女对立的问题。

当然,我希望改判,我希望司机能胜诉。

最后,有捐款渠道吗,一位有困难的勇士需要帮助,货拉拉第一时间摘干净自己的关系,现在的情况他一个人即将面对可能是整个长沙和网络被称为女拳面子和尊严的势力。

知乎用户 作死小能手 发表

你们说了很多,但是有一个点你们全部都没有讲到。

就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办案逻辑,现在我国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办案逻辑是,先定一个罪名,然后找符合这个罪名的证据,如果对于这个罪名有救济的证据就淡化或者不提。 比如当初在公安机关的公告说司机有轻点刹车和开双闪的行为,但是判决书直接说司机没减速停车。 这个办案逻辑是不对的,也就是说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我说你是什么罪你就是什么罪,没有证据我也能给你找出来证据,对你有利的证据我就不采纳。 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可没有取证的权利,所以说证据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的,他们遗漏什么证据你并不知道。

也就是说,你犯什么罪不是犯了什么罪,而是我认为你犯了什么罪。(你们想一下这句话有多么恐怖)

如果依赖一个人的道德去办案,你觉得有多可笑。

知乎用户 夕阳武士拿起剑 发表

四种结果。

第一,加刑。那是有多傻逼才干得出来,这种人在体制内简直是屈辱体制内的人才梯队建设;

第二,维持原判。有可能。基层法院之所以把这个案子这样判,就是因为相关利益集团有不能动的人,屁股得硬擦。但是也不是那种特别值得保的人,否则最后的结果不会这样轻。实际上反应了,这帮人其实心里也虚的很。

第三,改判。但进一步判轻。这个可能性很大。这个给自己一个台阶下的最好办法(承认自己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部分事实没搞清楚,所以判重了……)。

第四,无罪。虽然网名有这个愿望,但是很难。要办这个事情,长沙能内部解决达成妥协早办了。外部力量(国家力量)不插手这件事情,这个很难了。眼下,国家系统的人很忙,有没有谁去插手,去沟通协调,纵横捭阖,完全看运气。

知乎用户 顾先生 发表

现在争取开庭是第一位的。要不然长沙中院有可能审都不审,书面维持。

如果检察机关因为认罪认罚后上诉而抗诉,倒是确保开庭审理了。

知乎用户 肥肥蛋黄猫 发表

确定郭楠统战价值的契机来了,上次宣判之后知乎郭楠们各显神通向上级部门反应情况了。

如果说上次还能用官商勾结来作为自我安慰的理由的话,如果这次司机拿不到合理数量的补偿就只能说明两件事:

1. 长沙公检法已经烂透了。

2. 郭楠没有统战价值,即便成规模,按照程序反映情况也没统战价值。

尽管大家在提到上海的时候老是会说高房价,排外这种固有印象,但不管怎么说上海还是有底气说比如开放,包容之类的话的。

就我看来,长沙并没什么底气说 “对女性友好” 这种话,大概是 “对女性韭菜友好” 吧。

知乎用户 吴茗 发表

没别的意思,就是想了解一下这个排行榜的排行规则是啥呀,我记得现在下午摸鱼还看到在前面。(免责声明:  1. 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上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2. 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认识楼主及楼主所述当事人,且自古以来与该相对人无利益关系。  3. 本人昨天、今天以及明天都没有或者不准备去主贴所述地点。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本着 “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 的原则敲击键盘,从而为 “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 作出贡献,进而使社会 more and more 和谐,甚至促进世界 much and much 大同,做到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4. 本人在此留言(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拉丁字母、斯拉夫字母,日语假名,阿拉伯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均为随意敲击键盘所出,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如需要详查请直接与键盘发明者及生产厂商法人代表联系。  5. 人生有风险,上网需谨慎。本回贴不暗示、鼓励、支持或映射读者作出生活方式、工作态度、婚姻交友、股票债券买卖、子女教育的积极或消极判断。未成年人请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本贴。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请立即关闭网页,并用 20%高锰酸钾+75%乙醇对键盘、硬盘、电压插座、显示器、鼠标、cpu 进行灌溉消毒。  6.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7.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加法、减法、乘法、除法、剑法、拳法、脚法、指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8. 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确因不抓不足以平民愤,或不抓就领不到薪水养家户口的公职人员,建议携带工作证、身份证、结婚证 / 离婚证、独生子女证、健康证、暂住证、毕业证、边防证、县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的介绍信温情操作。抓捕按照以下排序倒序: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以及网络运行商、电信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电脑生产销售商。  9、本声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知乎用户 我永远喜欢南小鸟 发表

@可怜的橄榄树

首先向您致敬,您是当之无愧的中国优秀女性。感谢您在您丈夫遭受不公待遇期间不停为他奔走,更感谢您和您丈夫的上诉,这将会为整个中国社会将来的发展作出有力的贡献。

家父同为货运行业从事人员,这个案子我一直关注着。起初我信心满满,因为就我所了解的公开的信息来看,您的丈夫基本没有过错,可能也就来年保费涨一点,成为同行老乡们的谈资。万万没想到,他们竟会采取如此没有底线的行动来对付您的丈夫。在一审判决出来后我更是感到无比的震惊,这完全动摇了我这二十多年来树立的价值观。紧接着就是铺天盖地的 “判一缓一结局不错”、“牺牲司机对大家都好” 然后又草草的冷处理,似乎他们就想把你们做成铁案。越来越多的人认定你们会就这么认罪了,说真的,我在那时起才第一次感受到了什么是“黑暗面”。

我只能代表我自己,再次感谢您和您丈夫的付出与坚持,无论将来结果如何,您现在选择上诉的这个举动再次唤醒了我对这个国家司法公正的希望,希望迟到的正义最终能降临到您和您丈夫身边。

为什么我的眼里饱含泪水,因为我爱这片土地爱的深沉。

知乎用户 梦斩千钧 发表

拭目以待,

薛定谔的神兔二象性已经准备就绪!

判决合理,皆大欢喜!

判决非理,唯有感恩!

知乎用户 YongyongYue​ 发表

什么女拳现在根本不重要,现在是讨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性的问题

如果一个严重不公平的案件被全国报道后任然按照不公平的方式执行,那苏联的结局离我们不太远

当然,如果二审不改判,后面可能才是真正的好戏。

知乎用户 苍穹蓝​ 发表

在这个事里,央媒不负责任的发声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虽然事后删除了,但也误导了一大批人,以至于他们对司机口诛笔伐。那么以后再有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普通人网上造谣,铁拳很容易就锤了,那么央媒的随便发言呢?就没有一点处罚?撰稿人就没有一点责任?信口雌黄也必须付出代价。

知乎用户 大魔王 发表

觉得判的不对,就上诉呗

支持司机,但我猜会维持原判

初审之前关了司机好几个月,强行法律援助,不让家属见面,为什么要违反程序正义呢?是不是因为如果不这样,就得不到期望的结果呢?这么干,显然就是不准备主持公道了,出于某种原因法院直接判一缓一

初审这么判,是法官自己想这么判吗?这个案子舆论有多大,能不知道吗?是不是有上层的干预和授意?如果这样的话,上诉到中院就能改判了?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昆山龙哥的案子,出了一份相当详细的为什么是正当防卫的解读。可见执法方完全有能力还原当时的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并予以理解,然后支持正当防卫,甚至我觉得可能比当事人想得还多

换到这个案子,我法院脑子里可以理解你司机的想法和考虑,但我口头上就是认为你能预判跳车,你该紧急刹车,你有什么办法?什么?你说时间只有几秒太短你不能预判?紧急刹车有危险?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判决书总有 “本院审理认为”,最后的判决都基于这个 “认为”,说白了就是我觉得是什么样,你就是什么样,至于你认为是什么样,你是不是真的是什么样,一点关系都没有

那么这个案子,可以结合死者的各种强行省钱拖时间,理解你司机的难处和厌烦,给你个无罪,但也可以对死者的不对只字不提,反复强调你司机态度不好,不走导航,硬说你有过失,那么中院会如何选择?改判无罪吗?自己打自己脸?男性不友好城市不建设了?

初审搞程序不正义,执法方的态度就已经很明确了,最后给了个算是最低限度的刑罚,没准法院和检察院觉得自己已经给了司机最大限度的优待了,你一个司机还要啥自行车,差不多得了。现在无论是加刑还是改无罪,反正都要惹一身骚,干脆就梗着脖子认为司机有过失,维持原判

这事我觉得只要还在长沙范围内,就会维持原判,希望最高法能来过问吧

知乎用户 沸腾的黑咖啡 发表

虽然在长沙地界跟拳师法务人员斗法不太可能赢,但反抗总是要好过老老实实被诬陷终生的。

二审赢不了就往最高法院申诉吧。

阿里女事件,王某文及妻子还有张某妻子,近日也都对涉嫌诬告的周某提出控告了。

知乎用户 日月星辰观沧海 发表

@央视新闻

我觉得这件事还是可以写个锐评盛赞中国的法制体系

毕竟还是保障了一个罪犯的申诉权

知乎用户 江铁家的吉娃娃​ 发表

想改判需要在微博给长沙母检院施压。

需要借着事件把 “车莎莎杀猪盘”,“朱蕾调查结果造假,朱蕾打拳” 传播给更多的网民,让更多的网民对母检院有更清晰的认识,改变立场,进而一起施压。

转某评论区某评论:

集美们转到微博然后标题改为艺兴爸爸被坑百万,热度挠的一下就上去了

-———————————-

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那全看讲茶大堂的定论。

知乎 90% 的人觉得这算第二个彭宇案,长沙公检法存在违法行为。

微博上 90% 的人都认为司机过失致人死亡。

结果证明了知乎舆论没有太大影响,微博才是讲茶大堂。

微博不仅有全网最多的网民,还有各种官方号。在官方号的视角里,知乎一个万赞不如官方号评论区一个靠前评论。

微博说是过失致人死亡,那就代表舆论立场如此。

微博舆论有多少是 50w 刷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微博网民和官方号觉得这是真的。

人民政协报发文表示,多数女性都认同杨笠的 “中国男人都是垃圾”,所以攻击杨笠的都是煽动对立恶臭国男。

它这个结论哪里来的?知乎没有认同的,所以是哪里来的?

你要么认同政协报以微博看舆论,要么认同政协报被渗透透了。

知乎用户 路人 发表

全世界对女性有三种对待方式

经济最好的欧美地区,各玩各的,互不干涉。其次是日韩地区的直接平躺。最后就是塔利班 msl 对待女人的方式。

我一直认为中国的在慢慢往日韩的方向走,但是我越来越觉得,塔利班的粉丝越来越多了。

知乎用户 大葡萄​ 发表

周师傅能上诉,就已经胜利了。

这不是他一个人的胜利,是饱受性别对立之苦的整个大环境的胜利。

性别对立的受害者是全体国民,周师傅在最后关头不惜身而举大义,点亮了反抗性别对立的星星之火。

我以前说过,小仙女纵有一万个缺点,但在行动力上完爆国男。

周师傅可能会失去自由,但他的行动鼓舞了所有反抗性别对立的人,这是我这些天听到的最鼓舞人心的消息。

周师傅,你的任务已经完成了,做的好!

知乎用户 我们不吃人 发表

我很确定我一辈子都不会跳车,但我不确定未来我会不会去开货拉拉。

坚决支持司机上诉

知乎用户 wangle666 发表

对公民进行超过法定时长的关押,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一些特殊手段,类似恐吓、心理暗示、道德绑架等引导嫌疑人妥协认罪。

这种事不希望在中国发生。

个人观点,法律宁可漏判,不可错杀

知乎用户 Clark Ling 发表

这个官司一定会打到最高法,如果现在法院和检察院屈服了,那不是正义公平的事儿,是有人要脱衣服或者降级的事儿。

所以他们会坚持。

前路漫漫,司机一家有对抗的勇气,我愿意支持他们,无论是经济还是精神上。

虽少,愿尽绵薄之力

知乎用户 不知鸟 发表

从来没有如此刻般,盼望古人:

狄仁杰,包青天。

知乎用户 pueu 发表

支持上诉!支持他申请国家赔偿,甚至支持他向最高法提出检举。

现在压力都在长沙方面了,周某的上诉何尝不是给长沙的司法机关一个修正自己错误的机会!

机会仅此一次,千万别错过了!

不要为了保护少数几个人,为了掩饰他们的错误,而破坏我国几十年来法治建设的努力

知乎用户 美颜盛世半夜敲窗 发表

我有个疑问,这种地方案件,有没有概率到最高法去审

毕竟如果是可预见性的未来会影响整个社会对于某些事件的看法时,

例如彭宇案,如果可预见性的会对未来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那么最高法去审,会不会更加合理。

当然,类似彭宇案,最后是三输,

法官最后去街道办、老人也被骂到搬家、小伙还赔钱了

最后,我支持货拉拉司机上诉,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飞机上你试试打开门跳飞机。

知乎用户 瑞恩的奇幻博物馆​ 发表

原来的答案被删掉了,只好去掉论证的过程,把结论单独发出来:

当你看到黑帮大哥拿菜刀砍人的时候,如果你有勇气,那你应该挺身而出,和大哥大战一场;如果你没胆量,那你应该老老实实地躲起来,不要出声。

既没有勇气和黑帮大哥正面交战,又想在民众面前展现出自己廉价的正义感,于是躲在绝对安全的地方大骂 “菜刀助纣为虐”,甚至发出了“只要废除菜刀制度就不会有人砍人了”、“菜刀正试图夺取对黑帮大哥的身体控制权” 这种暴论以取悦无知的民众,这种行为在我看来比拿刀砍人还要无耻。

希望那些发自内心地相信 “都是法律界把国家搞坏了” 的人先学习一个基本常识:

中国没有 “法政大学”,只有 “政法大学”。

知乎用户 静静看着你 发表

如果改判,我愿意重新相信司法

但是能不能,有没有人敢去顺道掀一掀芙蓉区某检察官的老窝,“我查我自己” 真的是给大家的一个最终回复了吗

能不能再去查一下车某叔叔的灰色产业到底合不合法,为什么每次官司不就近而是去芙蓉区打?且场场必胜。

这两者之间有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毕竟这么多 “巧合” 撞在一起,但凡识字都会觉得疑惑

想必是没有的,即使改判(且几率很小)也不过是来个治标,作恶的根源又有谁来管,谁敢管?

千错万错总是小人的错,和武举老爷无关

知乎用户 根正苗红小花朵 发表

9 月 27 日,据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家属表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判 1 年有期徒刑,缓刑 1 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某春表示,从提出偏航到最后 “跳车” 只有一分钟,她探出身子到 “跳车” 的过程只有 3 秒,无法预见

知乎用户 草莓啵啵 发表

上诉是被告人基本的诉权,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审判两审终审制的要求。不管被告人有没有认罪认罚,不服就可以上诉。

货拉拉司机上诉的原因,个人分析应是在羁押期间对司法审判的恐惧,想尽早解决此事,尽早恢复自由,进而妥协所致,这符合一般老百姓对司法审判基本认知的心理。而存在的问题是,认罪认罚的前提一定是对行为人构成的 “罪” 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以及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才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倘若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及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清者自清,且定罪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方行为人无须自证有罪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一旦承认一些于己不利的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再行反悔,会加大案件改判的可能性,且因此上诉的话,检察机关拥有抗诉的权利,有可能会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存在加刑的可能性。

一审中,认定货拉拉司机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 “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结合在案的所有证据及采用社会实践中一般人的认知来认定司机的主观心态,根本无法预见被害人会跳车或者没有实施致使被害人会较大概率产生跳车的加害行为的,则应当属于意外事件,不应上升到刑法层面进行打击。

让法律回归应有的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审判应有的良知。

而货拉拉司机对被害人的跳车行为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和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高度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货拉拉司机是否具有属于 “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的主观心态?

以上三点应是庭审的关键,期待该案在二审中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知乎用户 张辈律师​ 发表

改判的可能性不能说没有,但必须跳出岳麓区,最好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

这个事情如果还是被限制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那就等同于把司机周某春交给岳麓区的公检法往死里整!周某春必须立刻离开湖南省,全家都走!最好就是到北京去!如果他们家没钱,我愿意按月捐赠!

这个事情是典型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公检法渎职!玩忽职守、执法犯法、知法犯法全都有!我甚至合理怀疑他们和死者家属有勾结!

这个事情走到今天,一般人该知道的不该知道的都已经知道了,央视官方微博都能公然以 “紧急刹车” 为由指责周某春了,岳麓区公检法强制安排辩护律师并阻止家属请律师也是板上钉钉的公开秘密了,那么这个事情要想谋求公正,就决不能任由湖南人自己来审!

知乎用户 赵一凡​ 发表

我先狗头保命。

万一到时候长沙检察院以:“当事人已认罪认罚,并签收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接受,且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具体量刑意见。但被告人在证据,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提出上诉,其态度已不符合认罪认罚,现提出抗诉,望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

好嘛,又实现了公平正义,还惩戒了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失信犯罪嫌疑人。赢麻了。

知乎用户 晴天 发表

我们支持你上诉,其它的先不说,最起码支持你享有雇用律师的自主权

知乎用户 袁国浩 发表

赞,人间还是有希望的。

希望别让人间失去希望。

还有希望 @央视新闻 来指导一下三秒钟如何做出正确选择。

作为一个正在搞什么女性友好城市的地方,难道从前对女性不友好吗?

最后预测一下,上诉可能会失败,可能性极大。因为周师傅要赢了,可能就显得对女性不友好了。

但我还是期待,别让公正缺席,别让人间失去希望。

知乎用户 田有溪 发表

上次他老婆找的个律师好像是四川那位拒绝打疫苗的律师吧。具体什么情况,自行搜索。

这次不知道是不是还是他。

不是说这位不好。但是就我个人对一些刑辩律师的了解,属于非常头铁的那种,非贬义。但是做的某些事吧,大众看起来会有点怪,也不理解。

我个人是建议,如果有刑辩界相对行事比较低调,甚至偏学术的来代理比较好。毕竟这次场外舆论场上可能发生的事,会远比法庭里复杂。

知乎用户 乘风破浪的爷爷​ 发表

情感上希望能改判,但理性上不太抱希望,这可是与长沙未来发展女性友好型城市的经济发展规划相悖。虽然长沙经济也就那样。

知乎用户 加速乐子人​ 发表

@可怜的橄榄树

大嫂,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我感谢你们一家人不畏强权,为了正义的上诉!

这才是我们湖南人的风骨

让糊女省的毒蛇猛兽在英勇不屈的湖南人民面前瑟瑟发抖吧

知乎用户 颜值中​ 发表

作为律师,我尊重司法体系作出的任何最终裁判。

如果二审改判无罪,我个人会非常高兴。

知乎用户 周绪东律师​ 发表

且不说周先生是否翻供。

这个案子里至少有三点是值得上诉的:

1. 整个判决书写得形同儿戏,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下结论。里面的判决文字可以说是在骨子里继承了南京法官的法治精神,非常值得学习。

2. 案件审理过程中强行塞法援律师,不允许当事人和家属自己请的律师介入。这个操作从没在任何案件里见过,哪怕是罪大恶极的案犯,法院都应该充分支持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客气的说,周在本案中的权利保障甚至还不如劳荣枝。

3. 周先生在被公安机关放回以后,遭到检察院起诉时再次被羁押长达半年多,在羁押期间和外界没有接触,这个过程明显有问题。

周先生在被羁押期间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能回家。自从回家以后,我相信他已经想明白了,自己就这么糊里糊涂被当作牺牲品,这辈子都戴着个服刑人员的帽子,自己的子女未来受到影响,容不得自己不抗争。

知乎用户 粟江南 发表

感觉跟之前大家的猜测基本吻合了。

诱供,改供,话术都是那一套 “如果是你女儿 xxx”,你咋不说如果你是这个司机怎么办?尤其是不准点刹。

希望这次舆论能正确起作用,不是那种小作文、诱导情绪、炒作对立的舆论,而是直面司法公正提出正确的质疑。

知乎用户 Nonkko 发表

你这对女检察官不友好啊。

知乎用户 我放弃了 发表

請律師、蒐證據、過生活都需要錢。應該組織募捐,建立一個小型基金,來支持。募集額度至少應該覆蓋律師費、各類鑒定費用和三年左右的生活費。

即使上訴失敗,也可以從容應對。

知乎用户 昭明 发表

货拉拉司机的行为不是个例,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类现象,即被告人一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轻判后上诉。

是否应当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加以限制?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属不属于滥用上诉权?上诉属于被告人反悔还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这些问题,现有规定都未明确。对此实践中也存在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和上诉是对立的关系。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都认可同意。上诉的理由要么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么是法律适用错误,所以上诉说明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认罪认罚,被告人只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玩了司法机关一把,浪费司法资源。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抗诉,不再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加重被告人刑期,作为其滥用上诉权的代价。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诉只是被告人反悔的表现,与认罪认罚不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向被告人当庭核实认罪认罚事项,依据当时的情况判决没问题。但人的思想在不断变化,签具结书时、一审时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思想发生变化,觉得刑期重了只是事后反悔的表现,一审判决并没有错,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检察院抗诉的对象只能是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层面,而不能针对被告人的反悔行为。

笔者认为,上诉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无论其是否认罪认罚,都有权利上诉,上诉不仅针对实体问题,同时也可能针对程序问题。检察机关针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而抗诉,并不符合法律精神。

详情可参见这篇文章。

刑部员外: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后检察机关能否抗诉?10 赞同 · 6 评论文章

最后,大胆预测一下,货拉拉司机上诉的结果大概率是维持原判决。

刑部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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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刑部员外 发表

援助律师心里有鬼,必须彻查。

认罪书如果有用的话,还要什么『疑罪从无』?简直蠢毙了。

知乎用户 泫水町​ 发表

关键在与对普通人的车技确认:是不是都足以在 60km/h 的速度下,3 秒以内应对突发车内冲突,阻止跳车。

这里 jcy 和我们普通人标准是不一样的。

因为,他们请人来重新实验,请来的司机是知道逐个实验的,是有备而来,自然能应对从容。何况这个司机肯定是个老司机了。

此外,请来的假扮乘客的自然是知道跳车会死,一定会卡满时间再试探性跳车,但绝不会真跳,真跳会死的。

条件不同,货拉拉司机当时的情况注定无法复现的。

盲猜,实验结果仍然是,一个普通司机足以在 3 秒内解决车内突发冲突并阻止跳车。

总体来说不乐观。因为 jcy 的大人们跟我们从来不生活在同一个世界。

他们的世界不会有这些突发情况,自然无法做到感同身受与理解的。

知乎用户 雪泥鸿爪 123 发表

首先,支持上诉。但对于改判,本人不抱希望。毕竟,当初有多和稀泥就有多难 “纠错”。

本质上,此事件如此难判,时间拖的如此之长,是因为与长沙的女性友好城市政策相违背。只可惜女性友好,想法很好,但只停留在字面意思。

借此机会,想问问长沙政府,产假几何?

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

3、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怀孕 2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15 天

5、怀孕 2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30 天

6、怀孕 4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产假:42 天

7、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 天产假

对比下深圳:

产假最少可休 178 天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①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 98 天 + 奖励假 80 天,共 178 天。

  ②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同时我们看下,长沙女性友好城市的主要目标:

可以看到以消费为主题。

这几年资本以女性为话题,网红经济可是收割了不少了。长沙作为人民政府,看到甜头了么。

不去关心女性生育,女性职场,女性婚姻,女性教育。女性消费倒是研究的头头是道**。**


再来说说本案,公开审判了么?有程序正义么?

检察院,法院,律师。明明有无数个环节可以 “纠错”,却仍旧如此难改。

各位,真觉得在长沙,再来一次这样的审判。结果如何?

长沙:你还让我怎么消费女性啊??!

知乎用户 ggshr9 发表

非常高兴看到到这个消息。

之前回答过相关问题,我的也获得了一些知友认同。在那个回答里,我的态度是悲观和否定的。

虽然也存了一丝侥幸希望他们能上诉,但是又怕他们因此不堪重负,内心很矛盾。没想到居然在评论区有知友提醒说要上诉了。当真惊喜莫名,甚至有点不敢置信。

祝福司机一家上诉顺利。向了不起的司机妻子致敬。同时,如果有可靠的捐助渠道,请大家一定踢我一脚,愿意尽一点心意。

我个人觉得,司机已经不仅是在为自己的权益而抗争,事情发展到这里,不论当事人如何考量,事情的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起简单的刑诉案。这是足以影响到司法威严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法律事件。

如果司机胜利,至少我觉得我会是潜在的受益者。反之司机又输了,那我早晚会成为这个判决的受害者。我精神上全力支持司机一家。物质上我也愿意送上一点心意。

加油!!!


知乎用户 Starry365 发表

1. 虽然周师傅不要网友的捐款,但有能联系到周师傅的朋友还是劝他接受捐款吧,毕竟他是体力劳动者,挣钱不容易,上诉也需要很多钱。

2. 本来周师傅上不上诉都是他自己的选择,我们要尊重他的选择,毕竟你我都心知肚明上诉的艰难。但既然周师傅已经选择了这条正义且艰难的路,我们绝对要对他进行最大的支持。

3. 我们要持续在舆论上进行造势,要让这个事件持续保持热度,不能让这个事件随时间的推移而降低热度,我们要为周师傅说话,现在除了舆论支持,真的很难有更好的帮助周师傅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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