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火箭残骸砸中的村庄
至今谈到「卫星」落下来的场景,杨芳还会面露惊吓,抱住双臂,紧张地耸起肩膀。 那是 2019 年 6 月 25 日,先是出现一声巨响,红色火光照亮了天空。随后,一个巨大的「铁桶」突然朝他们飞来。杨芳和丈夫吴光辉下意识地往另一个方向跑,想找一个 …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知乎人指出核心问题,然而刚才我又刷到了抖音上那条含糊其辞、误导受众的新闻。
那我来答吧。
结论先行:这件事情本质上不是什么逼捐,这件事情是我国公有制资产流失大潮中的冰山一角。
如果要给这件事起一个标题的话,我觉得应该叫《一窝中国特色资本家的诞生与栽坑》
而一切,都要从这篇报道中的【烟台男子】,也就是【常德】这个人的父亲【常宗琳】开始说起。
这个【常宗琳】不是什么别人,在上世纪 70 年代,文中的【新牟里街道】还叫【新牟里村】的时候,他就是这个村的村支书。
在他任职期间,烟台新牟里村建立了一个村办企业,叫做【新牟国际】(本文中涉及企业名称较多,请注意分辨),这家企业属于【新牟里村】集体所有,常宗琳只作为管理者和法人代表。
在新牟里村民们共同的努力之下,【新牟国际】发展的很快,曾经一度有过中国北方海运第一企业的称号。
第一个转折点发生在 1988 年到 1996 年。1988 年,仍是集体企业身份的【新牟国际】收购了身为国企的【牟平毛纺厂】,经过几番改名之后成为了现在的【新潮实业】。
**注意,改制后的【新潮实业】有三个股东,分别是【新牟国际】、【烟台全州海洋运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常宗琳)和【牟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996 年,随着市场的变化,【新潮实业】的价值连番暴涨,于是在股市大浪潮的环境下,【新潮实业】成了烟台市的规范化股份制试点企业,实现了上市。(这里面有许多比较细的改制运作,不赘述)
有意思的是,上市之后的 1998 年开始,【新牟国际】企业发展越来越差,【新潮实业】发展的却越来越好,而且很多以前【新牟国际】的优质产业都逐渐剥离给了【新潮实业】,但这个时候【新牟国际】仍然是【新潮实业】的大股东,所以村民们也没说什么。
第二个转折点发生在 2008 年,在此之前,一家突然冒出来的叫【东润投资】的企业突然收购了原本在常宗琳和数位【新牟国际】高管掌控下的【烟台全州海洋运输公司】。
随即,2008 年 5 月,又是这家【东润投资】用 3000 多万的价格,收购了【新牟集团】所有的【新潮实业】的股权,加上之前收购的【全州运输】拥有的【新潮集团】的股权,一跃成为了【新潮集团】的控股方。
但是对新牟里村的村民来说,一夜之间他们就失去了【新潮集团】这个主要的产业,只留下了一个【新牟国际】的空架子。
那么,这个【东润投资】的控制人是谁呢?【东润投资】的股东全部都是【常宗琳】的家人,和【新牟国际】的高管。
就这样,【常宗琳】等人,用不到 4000 万的投入,瓜分了这个集体企业的所有价值。
这里还有许多细节操作不提。2009 年,这事儿的第三次转折点来了,一年前刚刚骚操作侵吞了几十亿集体资产的常宗琳,他死了。也许是一直后怕,也许是死前良心发现,他叫回了他此前一直在国外留学、经商的儿子,也就是题目里的【常德】,叮嘱他以后要照顾全村人的养老问题。
但你觉得,这样的资本家会干这种事儿吗?
当然不会,【常德】转头就把这事儿抛到脑后,跟自己的叔叔、大爷、姑姑、姐夫谁的内斗去了。
这种下三滥的玩意儿路子都差不多,因利而聚利尽则散,一场轰轰烈烈的家族正产立刻打的昏天黑地。
但是另外一头,你觉得新牟里的村民们能善了吗?再加上争产过程中双方心怀鬼胎的煽风点火,新牟里的村民数年来,上访不断。甚至 2010 年因为上访搅黄了当地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让当地官员十分头疼。
第四个转折点发生在 2011 年,因为本身的市场变化和争产内耗,新潮实业开始坍塌式的价值缩水。同一年也许是在内斗中失势,【常德】做了一个可能是 “我得不到的你们也别想得到” 的决定,宣布将自己准备出售的约 15% 的股份捐出来给村民成立扶贫基金会,想以 “曲线救国” 的方式以基金会的名义(这也就是为什么基金会最后没让他主理他很崩溃)保住手里这点股权。(真的讽刺,这个村 30 年前山东省村办企业集体致富示范村,集体资产流失之后,村民流落到需要被扶贫)
拉拉扯扯这个事情到了 13 年,当地的官员出面了(当地官员被上访也是困扰的不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没有那个手腕),提出了一个有点复杂的分配管理方案,【常德】也同意了,把大部分承诺的资金打入了账户。
当地官员操作也是骚的要死,钱一到账,立刻就给村民们分了!
再后来,【常德】的姐姐姐夫又插了一杠子,导致他没有成为基金会的负责人。因此,常德才一直闹到现在。
他这叫捐款吗?他这叫买赎罪券!
行了,新闻相关的的事情大致就写到这儿了,这个新潮实业除了这事儿之外的烂瓜烂账还有很多。盘子不大,但干的 “资本运作” 的那些烂事儿让它简直可以做成标本放在博物馆里了,你们有兴趣的自己扒吧。
新闻里用的词儿【烟台男子】之类的,我觉得都不准确,应该叫【乡镇版曲婉婷】才对。
对了,这个常德,人在国外,还入了外籍。
答案撂这儿了,你们赶紧看,该保存保存,该截图截图,谁知道什么时候就没了。
(要不要开个赞赏呢… 我最近好缺钱的说…)
我专门跑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了一下,这个判决没有问题 (除了公益捐款必须执行,我感觉这点有点怪怪的,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第一笔钱被街道转走是因为常德和他妈卡 bug 一年都不设立 B 账号,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实行,所以街道把钱用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你这个钱承诺用给村民,实际上这笔钱也确实给村民了,哪怕你没有同意,但这笔钱也是按照你之前的思路走的,所以没什么问题 (常德自身也有责任,消极态度,准备卡 bug 把钱定住,“如果你们觉得和你妈一起建立一个银行账号一年时间不够用就当我没说”)
第二次钱是因为常德的股份有一部分是已经承诺给村民的,他把所有的股份卖了 (包括已经承诺给村民的那一部分),但是又没把钱给人家,所以才会起诉他。不用喷了,法律流程没问题。看到第一次承诺给钱,却又耍手段的时候,我就不同情他了,只能说该该
我就是当地的,说实话,不认识这人,好事上网查了一下,原来这人是新牟国际集团老板的儿子,也是新潮实业创始人,好像 96 年就上市了。别看现在牟平不行了,据说 90 年代还挺富的,还有西关的海德集团,老板叫李德海吧。当事人老爹叫常宗琳,百度一下,1976 年 12 月,常宗琳担任新牟里村党支部书记。再结合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 4143 号截取内容: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 65 号《关于研究新牟里村 16# 和 18# 楼居民安置及烟台市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载明,自 2010 年 5 月以来,新牟里村民一直就东润公司的改制问题进行上访,考虑该村实际情况,常宗琳生前曾对有关人员有过嘱托,要求股东拿出部分股份用于解决村民的福利待遇,因此会议议定东润公司协助常德先生做好继承股东资格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宁海街道办事处督促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做好股东工作,将企业改制期间给予股东的奖励股份和全体股东享有一次性付款优惠股份的分红及股权转让出售所得,用于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此基金由宁海街道办事处设专户监管,由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题外话,我家不是这个村的,但也是城中村,有地,然后村里在地上盖楼卖了,钱去哪了不知道。
以下为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烟民涉初字第 2 号
原告:常德(DECHANG),男,1967 年 1 月 14 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
委托代理人:段新军,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璟,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 183 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文胜,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涛,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德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宁海办事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的委托代理人段新军、王璟,被告宁海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陈文胜、陈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诉称,2010 年,常德依法继承了其父亲常宗琳先生在烟台市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润公司)51% 股权中的 31% 股权。常德愿意按照其父生前为牟平区新牟里村民谋福利的意愿设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下称常宗琳基金会)。2011 年 2 月 21 日,常德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其本人继承父亲常宗琳先生在东润公司股权中的奖励股及优惠股折公司总股份 15.92% 股权之每年分红及该股权转让等全部收益于产生之日交于宁海办事处成立常宗琳基金会。2013 年 5 月,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常德依照其承诺将其持有东润公司 15.92% 股份分红的净收益以及出售该股份所得的净收益,用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同时约定常德与宁海办事处双方共同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设立共管账户,在常德退出东润公司时,由东润公司配合将常德持有东润公司 15.92% 股份的净收益划至上述共管账户,并最终作为常宗琳基金会所有的专项资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宁海办事处出面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了专门账户(账户号码:21×××65)。其后,东润公司将应归常德所有的退股款人民币 42918342.10 元转入上述账户。但是,自常德上述款项到帐后,宁海办事处一直未按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将其转为设立常宗琳基金会的专项资金。
2014 年 4 月,常德惊闻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宁海办事处违背其设立常宗琳基金会的意愿及协议书中双方的约定,未将上述款项用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而是擅自将其划转出上述专门账户。鉴于宁海办事处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常德的意愿且已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常德遂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向宁海办事处致函,声明撤销其关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的承诺并要求宁海办事处将上述账户中属于常德的所有资金全数退还常德,宁海办事处收到此函置之不理。基于上述事实,宁海办事处擅自处分的行为已与常德承诺书中的初衷和意愿背道而驰,亦违反了协议书中双方的约定,严重侵犯了常德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 宁海办事处向常德返还人民币 42918342.1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3745889.38 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宁海办事处承担。
常德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承诺书(复印件);
协议书;
2014 年 5 月 7 日,常德向烟台市牟平区委、区政府、宁海办事处、东润公司发送的函;
(2014)沪东证经字第 14785、14786、14787 号公证书;
2014 年 5 月 7 日快递单及快递妥投信息查询;
退股协议书;
衡信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 161 号司法鉴定报告。
宁海办事处答辩称,常德诉称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宁海办事处不存在常德诉称擅自处分行为,因而也不应承担返还所诉的资金及占用利息的问题,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常德的诉讼请求。
宁海办事处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承诺书(复印件);
协议书及常德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均为复印件);
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共管账户开户交款单;
2013 年 5 月 23 日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共管账户 42918342.10 元进账单;
2014 年 4 月 4 日、4 月 9 日新牟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2014 年 4 月 11 日、4 月 25 日新牟里村委出具给宁海办事处收款收据;
新牟里村委支付给村民的福利基金转账凭证和收据;
2010 年牟平区人民政府第 65 号会议纪要;
新牟里村委出具的证明及向村民发放福利基金款项明细;
中国银行出具的查询涉案共管账户进出款项情况。
经庭审质证,宁海办事处对常德提供的证据 1-2 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宁海办事处对常德提供的证据 3-4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提出异议,宁海办事处认为常德出具的承诺书和协议书中均表述的是设立专项福利基金,与证据 3 中表述的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会相矛盾,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86 条之规定,常德对宁海办事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本院认为宁海办事处对常德提供的证据 3-4 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两份证据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争议事实之间存在关联,对该两份证据应当依法予以采信。宁海办事处对常德提交的证据 5 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宁海办事处对常德提交的证据 6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宁海办事处认为常德作为东润公司的股东在退股协议中与东润公司的约定与宁海办事处无关。本院认为,常德提交的证据 6 系常德继承其父亲在东润公司的股份,退股时与东润公司之间关于股权的约定,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采信。双方对证据 7 司法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常德对宁海办事处提交证据 1 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常德对宁海办事处提交的证据 2 协议书除手写添加外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与常德提交的协议书在内容上是一致的,但常德对宁海办事处提供的证据 2 协议书手写添加部分内容 “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在常德处常德全权代理人:姜学哲 2013 年 7 月 24” 真实性及常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依据常德的申请对授权委托书中 “常德” 签名是否其本人书写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 “常德” 签名是其本人书写,故可以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而证据 2 中协议书中手写添加部分的内容与授权委托书反映的事实一致,故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 2 依法予以采信。常德对宁海办事处提交的证据 3、4 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常德对宁海办事处提交的证据 5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新牟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涉及的是东润公司股东承诺给新牟里村民福利基金发放的议案,与常德没有关系。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证实了涉案资金的用途,与案件争议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常德对宁海办事处提交的证据 6 中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毫无关联,不能证明该款项系常德同意发放或授权宁海办事处发放;对证据 6 中的村民领钱签字手续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无法确定这些人是否真实存在,也无法确认这些钱是否确实发放。本院认为,常德对其反驳对方的主张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该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关联性,故应依法予以采信。常德对宁海办事处提交的证据 7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份会议纪要是政府文件,不能作为宁海办事处可以擅自处分常德资产并擅自发放的依据和理由。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关联性,应依法予以采信。常德对宁海办事处提交的证据 8 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即村委会决议发钱不能够作为擅自转出常德钱款的合法依据。本院认为,常德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并没有提供确凿反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该证据涉及涉案资金的用途去向,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关联性,应依法予以采信。常德对宁海办事处申请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9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依法应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 65 号《关于研究新牟里村 16# 和 18# 楼居民安置及东润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二、东润公司改制的有关问题自 2010 年 5 月份以来,新牟村民就企业改制问题一直在进行上访,尤其是正道汽车公司与东润公司洽谈期间,村民曾串联签名 800 多人准备上访,此后部分人多次到街道和有关部门及省、中央信访部门继续反映。考虑新牟村的实际情况,常宗琳同志生前曾对有关人员有过嘱托,要求股东拿出部分股份用于解决村民的福利待遇。据了解,东润公司大部分股东已同意将改制时享受的奖励股份和一次性付款获得的优惠折成股份的分红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作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但是,常德先生应当继承的常宗琳同志名下东润公司股份还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他本人不具德(备)对该问题发表意见的资格,应当等股权过户到其名下后,再探讨这个问题。因此,会议议定:(一)东润公司要及时协助常德先生办理好继承股东资格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二)责成宁海街道办事处督促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做好股东工作,将企业改制期间给予股东的奖励股份和全体股东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股份(折 36%)的分红和股权转让出售时所得,用于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此基金由宁海街道办事处设专户监管,由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三)若相关股东对上述第二条达不成一致意见,区政府将在东润公司出售或转让新潮实业股份变现分配时,根据企业改制时的有关情况,对改制时的奖励股份和优惠股份重新作出处理,确保各方利益。
2011 年 2 月 21 日,常德出具承诺书,载明:基于本人合法有效继承已故父亲常宗琳先生在东润公司 31% 股权工作完成的同时,本人做出如下承诺:1. 本人继承父亲常宗琳先生在东润公司股权中的奖励股及优惠股折公司总股份 15.92% 股权之每年分红及该股权转让(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等全部收益于产生之日交于宁海街道办事处用于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并按照牟平区人民政府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 65 号会议纪要第二条之要求,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2. 本人同意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内容纳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该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常德主张涉案承诺书属于委托合同,即常德委托宁海办事处设立共管基金,进行共同管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宁海办事处未经常德同意擅自处分 A 共管帐户内资金构成根本性违约,损害了常德合法财产权,常德可以请求撤销该承诺内容。宁海办事处主张涉案承诺书系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常德承诺的内容是拿出一笔款项赠与新牟里村民,用于改善生活和福利救济,后期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赠与的承诺书开设共管帐户和款项划转相关事宜的协议,宁海办事处的职责是配合常德开立 A 共管帐户,在符合承诺书承诺的款项发放用途前提下,经常德全权代理人的同意使用该笔款项;根据合同法第 186 条之规定,涉案承诺书为不可撤销合同。另外,对于上述承诺书中提到的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常德认为此处表述的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实际为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之意,提交常德与东润公司之间签订的退股协议书为证,称在该协议书第二条第 2 款第 b 项中进行了约定 “常德承诺给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的款项 42918342.10 元具体详见《退股相关数据计算清单》,由双方及北京广同川公司相互配合,与北京广同川公司依据股份转让合同向前述共管帐户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到达共管帐户的当日,汇入常德与宁海办事处下列共管帐户户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开户行:中国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帐号:21×××65”。宁海办事处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常德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中均明确表述成立的是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而非基金会。基金会是一个社团法人,需要履行相关行政核准程序经登记才能设立,而涉案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只是一笔专用款项的名称,对于该笔专用款项的用途在承诺书中已经予以明确,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只要符合这种用途就是常德赠与的本意。经庭审调查,常德认可在其出具承诺书及与宁海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的过程中,常德没有提到关于涉案资金的运作、具体如何使用等问题,只是明确设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的意图是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2012 年 12 月 13 日,常德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姜学哲办理本人在烟台东润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相关工作等事宜。审理中,常德就该委托书中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标称 “2012 年 12 月 13 日” 的授权委托书中的 “常德” 签名是其本人书写。双方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2013 年 5 月, 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常德作为东润公司股东,持有东润公司 31% 的股份。为了改善新牟里村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承诺将其持有东润公司 15.92% 股份分红的净收益以及出售该股份所得净收益,用以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相关事宜于烟台市牟平区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开立下列共管帐户: A 共管帐户,为双方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的共管账户;B 共管帐户,为姜宗美女士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帐户,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宁海办事处到银行开立共管帐户,作为常宗琳专项基金帐户。二、在常德退出东润公司时,由东润公司配合将常德持有东润公司 15.92% 股份的净收益划至 A 共管账户;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常德配合宁海办事处将该笔资金从 A 共管帐户资金划转至 B 共管帐户,由姜宗美女士与宁海办事处共同管理该笔资金,如该笔资金到 A 帐户后一个月内不能划入 B 共管帐户,宁海办事处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以保证该资金及时存入 B 共管帐户。三、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意见分歧,由协议签订地司法管辖。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常德签字、宁海办事处盖章后生效。姜宗美与常德系母子关系。
2013 年 5 月 10 日,宁海办事处在中国银行烟台市分行开设共管帐户,并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烟台市宁海办事处财务专用章、孙俊涛私章和常德护照及私人印鉴。同年 5 月 23 日,东润公司向宁海办事处共管帐户 A 转帐 42918342.10 元。
之后,协议书中约定的 B 帐户一直没有开设,对于没有开设的原因,常德主张协议书明确 B 共管帐户是姜宗美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帐户,常德已经尽到了协调义务,帐户没有开立常德不清楚什么原因,且责任不在常德。宁海办事处主张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由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开立 B 共管帐户,由于常德没有协调好姜宗美女士,共管帐户一直没有开立,责任在常德。
2014 年 9 月新牟里村委公告载明,根据牟平区政府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 65 号会议纪要的要求,东润公司应付给新牟里村委福利基金共计 1.17 亿元。经 2014 年 4 月 4 日召开的新牟里村民代表和全体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将 1.17 亿元福利基金按照 2011 年新牟里村委会制定的福利待遇规定发放,并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了表决通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显示,2013 年 5 月 23 日转入账户 42918342.10 元,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共计结息 126145.36 元,支出公共账户维护费计 500 元,支票费用 20 元,密码器费用 330 元。宁海办事处分别在 2014 年 4 月 10 日转帐支出 43040000 元,同年 4 月 22 日转帐支出 12007.55 元,上述转帐均向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提供了常德的预留私人印章。宁海办事处分别在同年 4 月 11 日和 4 月 25 日向新牟里村委转账 43040000 元和 12007.55 元。2015 年 3 月 9 日,新牟里村委出具证明,证实:我村委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至 2014 年 5 月 16 日以存单的形式发放村民福利基金 105787025 元人民币;2014 年 8 月 12 日补发村民福利基金 108086 元人民币;8 月 20 日至 26 日补发村民(包括 2014 年 4 月 10 日已制单据但未领取福利基金户)福利基金 403680 元人民币,总计发放村民福利基金 106298791 元人民币(附发放明细),发放总额中包含 2014 年 4 月 11 日与 2014 年 4 月 25 日分别收到宁海办事处转帐支付至我村委的常宗琳福利基金款本息合计 43052007.55 元。
宁海办事处将 A 共管帐户中的涉案款项划转至新牟里村委,宁海办事处主张其事先征得了姜宗美女士的同意,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宁海办事处认为姜学哲将常德的印章提交给东润公司的行为本身说明常德同意直接将款项划至新牟里村委。常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常德本人从未同意办理划款转账,也不知道当时涉案款项被划走之事。宁海办事处对其主张的事先征得姜宗美女士同意分配常德损赠款项的事实,提供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该证人系原宁海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证人陈述:2014 年 4 月上旬,因为协议约定,其与新牟里村党委书记王某就常德的股权收益 4200 万元的分配问题专程找姜宗美女士进行咨询,见面后两人首先把村民代表开会的情况向姜宗美女士进行了通报,当时姜宗美女士说村民同意她也同意将钱向村民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案按照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即之前订立的分配预案进行分配。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该证人系新牟里村党委书记、村委主任,证人陈述:2014 年 4 月上旬,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陪着宁海党委孙书记去找姜宗美女士,关于股权收益的钱村民代表会表决同意把全体股东拿出来的钱分给村民,我们去征求姜宗美女士的意见,她说既然村民代表同意分配,她也没有别的意见。分配方案全村进行了张榜公示。
2014 年 5 月 7 日,常德向烟台市牟平区区委、区政府、宁海办事处、东润公司发函,称宁海办事处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设立常宗琳基金会,却已经开始擅自大肆处分上述收益,为此申明:即刻撤销我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承诺书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并要求将宁海办事处相关账户中属于我所有的资金即刻全数退还本人。物流信息显示,常德寄给宁海办事处的单号为 1076033691605 的 EMS 快件于 2014 年 5 月 8 日签收;常德寄给牟平区区委、区政府的单号为 1076033689305 的 EMS 快件于 2014 年 5 月 9 日签收;常德寄给东润公司的单号为 1076033690205 的 EMS 快件于 2014 年 5 月 9 日签收。
2014 年 9 月 12 日,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段新军律师、王璟律师向宁海办事处发送律师函,内容为:本所受当事人常德先生的委托,致函贵方。常德先生于 2010 年依法继承其父常宗琳先生在东润公司 51% 股权中的 31% 股权。根据常德先生及其家人的意愿,将其父生前持有东润公司 51% 股权中的 20% 的股权之收益,在设立常宗琳基金会后划入基金会,并严格按照基金会的有序管理和程序,为其父生前所在的新牟里村村民谋福利。但常德先生了解到,有关单位在常宗琳基金会尚未设立的情况下,却擅自处分上述股份之有关收益。对此,常德先生表示强烈反对。该等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其父和他们的意愿,不但玷污了常德先生父亲的名声和名誉,也侵犯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常德先生认为,有关单位的上述擅自处分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原先他们常宗琳基金会的初衷,并有侵犯其合法财产权之虞。为维护其父亲的遗愿以及其本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常德先生已于 2014 年 5 月 7 日致函贵方郑重声明:即刻撤销其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承诺书中所作的一切承诺要求将宁海办事处相关帐户中属于其所有的资金即刻全数退还其本人。然而,贵方在收到常德先生致送的函件后置之不理,至今仍控制常德先生所有的资金导致其合法财产权益继续遭受严重侵犯。鉴于此,常德先生特委托本所向贵方致函,要求贵方在收到此函后 5 日内回复常德先生。否则,本所将根据常德先生的授权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贵方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函告!上述律师函同时寄送给宁海办事处、牟平区委和区政府、烟台市委和市政府,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了送达。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公证送达出具了(2014)沪东证经字第 14785、14786、14787 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2011 年 2 月 21 日,常德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其继承东润公司的 15.92% 股权之年分红及该股权转让等全部收益交于宁海街道办事处用于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并按照牟平区人民政府第 65 号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要求,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该承诺事项系常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常德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是宁海办事处在常宗琳基金会尚未设立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常德继承其父亲股份之有关收益构成根本性违约,损害了常德的合法财产权益,亦与常德承诺书中的初衷与意愿背道而驰。常德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二是其已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向宁海办事处发出通知函件,声明撤销其关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的承诺并要求宁海办事处将 A 共管帐户中属于常德的所有资金倒数退还常德,宁海办事处对此置之不理。
一、关于宁海办事处是否存在常德主张的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一是,B 帐户只所以没有设立,是由于常德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 “负责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宁海办事处到银行开立共管帐户” 的义务,常德存在违约行为,也正是该行为导致 A 帐户资金到位后长达一年时间 B 帐户无法设立。二是,根据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约定,A 帐户为共管帐户,宁海办事处无法单方转移该帐户中的款项。中国银行烟台支行凭宁海办事处及常德的预留印鉴划转 A 共管帐户款项,应当视为转款系常德与宁海办事处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即宁海办事处从 A 共管帐户转出涉案款项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三是,在常德出具承诺书两年多时间后,常德又在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常德的母亲姜宗美作为 B 共管帐户管理人,负责与宁海办事处共同管理涉案资金。常德此举已经明示授权姜宗美可以代表其行使涉案资金管理使用的权利。庭审中,宁海办事处提供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也证实了常德的母亲姜宗美同意将常德转让股权收益的钱即涉案资金拿出来,并按照新牟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及分配方案分配给新牟里村民。由此,宁海办事处将从 A 共管帐户划出的款项转交给新牟里村委进行分配,并未违反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约定。
综上,常德主张宁海办事处严重违背其意愿,擅自处分的行为已与常德承诺书中的初衷和意愿背道而驰,违反双方协议书中的约定,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之理由不成立。
二、常德撤销承诺书之承诺事项的声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撤销权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并且是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常德要求撤销的合同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故常德向宁海办事处发出的撤销承诺书之承诺事项的声明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常德向宁海办事处发出的声明撤销其关于设立常宗琳基金的承诺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请要求宁海办事处返还已收到资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75121 元,由原告常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常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广科
审 判 员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馨
报导里面对捐款合同的描述,没有显示出任何有用的信息,对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细节陈述。
同时,对法院判决,报导也没有提供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对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也提供任何信息。
但是报道中陈述二审省高院作出 “撤回上诉” 的决定是显然违背事实的,因为二审判决的用词是“驳回上诉”,而撤回上诉只能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
所以总结一下,我认为这个故意隐瞒判决书,但是还是想引导舆论的情况,属于想用舆论影响司法的情形。
另外,鉴定意见这种东西,在民事案件中不能太认真,毕竟当事人肯定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机构。退一步讲,哪怕印章真的有蹊跷,报道中也没有把证据链完整展示出来,缺失了很多证明事实的环节,无法理性评判。
我来更新一下。
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这个事件的二审判决,2016 鲁民终 1562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我来简单总结一下。
事实认定:
1、2011 年常德承诺成立基金会改善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2013 年双方约定开设 A 账户由常德和街道办共管,B 账户由常德母亲和街道办共管,常德有义务协调其母开设 B 账户。
但实际上只有 A 账户顺利开设,并且有相关款项进入。
2,之后常德出国,委托国内的另一个姜某代为其行使权利。款项发放给村民的时候,有这个受托人姜某持常德印章确认,两名证人证词常德母亲亲自确认。因此法院认为合法有效。
接下来说点我个人的看法。
判决书里居然把 800 村民多次上访这种和案件没什么关系的情节写了进去,显然是有用意的。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什么 “捐款”,这就是国企改制期间给下岗村民发放的补偿款,国企违约就是国家违约,这些款项本来就是村民应得的。而改制的受益者,显然就有常德他父亲。另一份常德诉原企业的判决书中显示,十年内常德持有的股份价值增长了十倍,高达几亿元人民币,代价显然就是牟平的村民,光是股份转让的所得税款就有两千万,本来企业代缴税款,但是这个常德竟然想把税款要回来,认为是企业侵犯其财产权,真是岂有此理。
国企改制,大下岗在知乎上被喷的多惨各位有目共睹。但是这个搜刮民脂民膏的资本二代想要卷土重来的故事,竟然让同一批人同情了起来。我只能说这些人长点脑子吧。
一个烟台中级法院判决的案子,一个最高院去诉讼的案子。我看到有家媒体《南京广播集团》旗下抖音账号《印有正能量》就凭只言片语来攻击街道办、攻击法院判决、攻击捐款捐赠,输出情绪。新闻不用去采访,不要有依据,不要前因后果,只需要故事会都不如的编辑手段,玩春秋笔法?我已经向:南京市政电话、南京广播电台、网信办、最高院、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宁海街道办、抖音官方电话、抖音 APP 投诉按钮,都进行了询问和投诉。其中:南京市政电话、南京广播电台、抖音官方电话、抖音 APP 都进行了记录,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关切,宁海街道办超级官腔的回答,最高院、网信办未接通电话。 我不反对,揭露社会黑暗,我本身也不相信什么爱心捐赠,但媒体只有尽心尽责的关切,摆事实讲道理拿证据说疑问,才能更好监督他们,而不是输出情绪,肆意伤害行政单位公信力,也拿自己的公信力不当回事,这种媒体这种主持人也要封杀,不然当有一天他真的报道一件黑暗事情的时候,他就没有了公信力没有了影响。怀疑没关系,怀疑错了也没关系,但是无端猜测、妄加判断、肆意报道就是不行。我都能查到点事情原委,知乎也很多人在说、法院判决书在那里,一个新闻机构有采访的权力不说,难道这些东西都视而不见吗? 只能说:垃圾!!!
今晚 5:48,号码 138****7176 打来电话,自称南京广播电视台的电话打来与我沟通。主要几点:第一新闻是一位对方有人报道,他们也就是在视频里念稿而已。第二:《印有正能量》是主持人私人账号,所以不算官稿。第三:最终表示删除视频。 电话一开始,反复解释只是跟稿,我直接提出他们没有开头说是摘自什么新闻报道,涉嫌违规摘用他人新闻,未履行审核义务就报道亦算是造谣,他只说不是这样的却说不出佐证他的理由。我用了你单位里是不是有一帮行走的 50 万,他警告我注意用词。后续讨论到视频处理,对方声称这不是官方抖音,属于南京广播电视集团的主持人的账号,他们无法处理,主持人还在播报新闻必须主持人下播后了解清楚、沟通充分后才能给出是否下架视频的决定。我提出视频已经严重很影响政府、电视台、捐赠行为的公信力,有几十万的赞,已经有很大的影响了,下架不可有讨论余地。后来听到电话里头有个疑似主持人的声音说会下架视频。但截至 7:00 视频依然在。再后来我要求如果单位有政府责任心的话,不仅应删除视频,应该有充分报道或者予以澄清等报道,但电话那头明显没有在听,只是强调他们不是公办单位。我等会也会查一下他们是什么民办单位。最后我说:就算你们是民办单位,你们也应该有社会责任心、公德心,应该有拨乱反正的报道,但是删除视频不可讨价还价。电话那头感觉没在听,我话一说完他们电话就挂了。 我只是感觉,尤其是主持人,我不是个见乱拨正的良好市民,而是无聊穷屌丝多管闲事的样子。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他们以后能更改做新闻的态度,最起码我既然看到了这则不实报道,你早点删除。你怎么看待我无所谓,我只想我看到的新闻,尤其抖音刷的多,有抖音官方认证的这种账号播报的新闻不再是情绪输出,尤其是负能量的情绪输出。而我阅读新闻有起码的阅读价值,而不是来侮辱我的智商!也希望他们积极响应老大说的:和有正能量的人做朋友,做有正能量的事情,而不是文过饰非、遮掩脏臭,拿正能量的人当社会闲蛋,觉得正能量的人说一些大道理扣一些大帽子是搞笑,其实你们外强中干、外秀内脏的人说大道理扣大帽子才是真的恶心。
还有,为什么我打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是座机,是公号,他回过来是私人号码,这主持人是明星一样的,有经纪人吗?打电话来的好有经纪人的感觉,懂的帮我解决下疑问。
8:18 分,同志们努力啊,《印有正能量》已经删除相关视频,我的努力得到回馈,但还是缺乏责任心啊。期望他们能有后续的拨乱反正,就算没有也没关系了,我们本着能消灭一点是一点的心态,他们删除视频,我们就是成功了。
感谢各位老板点赞,但我们也不要太阴暗了,老是见政必喷。我们可以怀疑、可以观望,不要上来就喷。南京广播电台的视频的确是我搞下架的,但有知友截图,网上已经有人说什么无形的大手在推动,导致视频下架,我就呵呵呵了。贴一下知友的照片,真心笑死我了。 我是身份户口还没换,现在还是马鞍山一农村户口,在宁波买了个安置房住着,老婆为小孩上学已经从马鞍山迁户口至宁波,父亲在河北做木工待遇不错,母亲在带孩子。我就想问那些人,我手大不大?
你以为是街道公款私用事件。实际上这笔钱已经分给老百姓了。
你以为是一个捐款不讨好的事件。实际上是对当地老百姓的补偿。
第一点,街道认为这边钱就是给老百姓的补充,并非一个社团组织,你将这笔钱委托给我,让我代为发放,是为了平息老百姓对你们公司改制的怨言,别再让老百姓上访到中央了。给你擦屁股。
第二点,为什么要捐款,是因为当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其父亲常宗琳通过办村集体企业改制得到了一大笔钱,并将集体企业改制为私人企业。老百姓自然不愿意,本来是一个村集体的财产现在莫名其妙变到你家去了,能行吗?虽然也符合当时的一些特殊情况,但自此老百姓开始不断上访,本来这个上市的私企要被别的外资企业收购套现的,但成百上千人在这闹,谁敢接手?市政府就开始来调节了,你们家赚了这么多,你现在也想套现,那你就给老百姓分一点吧。加上老父亲本来也想造福村里,就同意了。政府把老百姓搞定,我完成父亲的遗愿然后赶紧套现。
结果谁知道自己出国太久了,家里的亲戚都把这股东会,不让他参与公司事情。这就出事了。目前这家公司就被左手倒右手,不停地贬值,不停地被套现。苦了广大股民和当地的村民了。政府一看烂摊子,没法处理了。常德的这个捐款他肯定也想要回来啊,就告了街道,街道肯定也不愿意,老百姓也不愿意,钱都已经花完了,再说他们自认为本来就是我们大家的钱,你现在让我给你退,凭啥?不光不能退,你还得再给我补一点,你家凭啥把大家的钱搞没了。
反正都不是什么好人,也都不是大坏蛋。这种事情非常难理清。
等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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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是一帮子穷人给资本家二代鸣不平,被人当了枪使的故事~
还有那些带头煽风点火的资本家的孝子贤孙们,是看到山东政府和法院让资本家尝了社会主义铁拳给吓尿了吧,马不停蹄的黑上了,什么 “这事看到发生在山东就不奇怪的”,什么“大败局新篇” 的,咋这么跳呢?
感觉主人公常德被第一任的律师给坑了。
原告律师居然没有出庭导致被撤诉。
15 年开始打了两场官司,一审二审交锋 5、6 次了。
直到 6 年之后才想起对印章进行鉴定?
而且还有疑点,根据新闻报道除去常德,还有另外 33 名股东一并捐赠,为什么其他人没有成老赖呢?
常德还控诉当地税务所对其捐款反复征税,代理律师一审又没有打赢。
猜测一下,常德很有可能被公司合伙人联合其他董事给坑了;再加上被一阵忽悠接连打了几场官司一直输一直打送钱给律师
这事情疑点太多。
正常人是不会捐 4300 万的。
正常老百姓是不会这么没良心的。
正常街道办是不会这么操作的。
正常法院是不会这么判决的。
但是,如果这 4300 万不是捐款,而是某笔欠款,比如说双方约定,一方以捐款形式出资 4300 做某个项目,结果违约的时候。所有的迷幻操作就都有了合理解释。
等待后续。
想不到后续这么快就来了,截取评论区:
(2017)最高法民申 4143 号截取内容:自 2010 年 5 月以来,新牟里村民一直就东润公司的改制问题进行上访,考虑该村实际情况,常宗琳生前曾对有关人员有过嘱托,要求股东拿出部分股份用于解决村民的福利待遇,因此会议议定东润公司协助常德先生做好继承股东资格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宁海街道办事处督促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做好股东工作,将企业改制期间给予股东的奖励股份和全体股东享有一次性付款优惠股份的分红及股权转让出售所得,用于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此基金由宁海街道办事处设专户监管,由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这下就合理了,类似事情遇到过。
我遇到的情况是曾经的村级集体企业,在当年改制浪潮中被个人私有化,然后那个老板发愤图强把企业做到了上市。但是因为当年私有化本身就有问题,还有暗箱操作,所以发财后,一直被村民上访困扰。
看了下文书,等于那人死后因为他曾经说过的一句没有指向性的话,将他的财产集体侵占。
那这个操作就真是稳定压倒一切包括正义了。不过也确实有其合理性:
中国有句古话: 得国不正而国祚不长。
其实商业帝国同样如此。
私有化的浪潮崛起了太多 “得国不正” 的大企业。
当初他们为了抄近路,低价或者无偿的获取了国有资产,结果现在就怎么也偿还不了这笔旧账。我做工作几年,见过太多:
曾经的国有企业,厂里养着一群曾经的国企员工,干活是肯定不积极的,还要天天骂老板的娘,开除是不可能的,人家能闹到你家里,能闹到政府去,所有改革都推不动,工厂也慢慢变得边缘化,地方的一点保护主义苟延残喘。
还有曾经的村办企业,厂子做得很大,村里福利给的很多,但村民天天骂娘,天天上访,骂老板靠贪了村里财产发的家,要他把财产 出来,最好把整个厂都捐出来给村里平分掉。
现在是两个重合的时间节点,一是经济发展变慢,以前的矛盾不能再靠发展抹平,矛盾也越来越尖锐。二是 50-60 年代的富一代开始凋零,很多事情他们活着压得住,死了就不行。比如这次的事情,你看看那张只有一页纸,却涉及上千万资金的合同就知道,这中间没有律师,没有法务,也许是弥留之际被人逼着签都不知道。
乍一看还以为是良心富豪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捐千万资产,无良街道村委截取善款挪用给村民。而实际上是无良资本家,把村集体企业强制转为股份企业,侵吞村集体财产,村民一直上访,而老资本家为了连家人,让资二代移民美国,然后把自己持有的部分股份 “捐” 给村民,其实是补偿当年受损的村民。资二代以各种理由推迟捐款进度,街道办强制划走 “捐款” 并讨要剩余“捐款”
再说一下,捐款其实就是赠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一般性的捐款,如果在没实际捐赠时,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合同法》又对上面这些情形进行了限制,在同一法条的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欠款规定。” 所以不是所有捐款都可以反悔。当然这个问题可不是赠予合同的问题,表面上是赠予,实际上是村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
你自己都说了,就是公益捐款给村里的,那街道把钱分给村民不是正好吗,有任何不对的地方吗?
难道资本家捐款就是为了以基金名义保股权避税吗?
所以说山东还是站在抗击资本家的第一线的,都被某些资本控制的媒体黑成什么样了。
这件事有点意思。
照理说这应该是一笔非常清楚的账。资金从哪个账户转出,转到哪个账户,由谁来提走,提入哪个账户,都是一查银行的监控和转账记录就可以清清楚楚的事情。
即使有纠结的印鉴方面,其实从鉴定上来看,明眼人还是能看出问题所在的。
就算边框是因为盖印的时候印泥不足或者过多的问题而出现偏差,但是中间的字体笔画部分又是怎么回事?就算是找不同,这也属于是一星级别的难度。
这里面的猫腻,其实已经很明显了。
但是,等等,别急。
为什么这件事发生在 15 年,时隔 6 年之后才被爆出来?
而且标题指向性非常明确地点出了 “街道转走”,“逼捐”,“老赖” 这三个关键词?
如果坐实,这就不是一个街道能够承受的后果,包括银行以及当时处理该案件的法院,恐怕都有所牵连吧?
所以,在一个证据链可以清晰,处理可以简单的事件上,却出现了魔幻的 “时隔六年再翻案” 并且 “媒体广泛曝光” 现象,我认为,还是蹲下看子弹飞一波。至于之后还有什么内情被翻出,到时再评价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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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带节奏,现在很多企业改制都一样,都是台面上的事情,又不是他们润东集团一家的问题,还有人在评论里大放厥词?所以自始自终出不出 4300 万是常家的自由。不信看看恒瑞医药的孙飘扬的股份哪里来的,不都是这种国资转个人的操作,他个人捐了几个四千万?反对我的回答只不过我说的东西和你们没有同理心罢了,你的认知和我的认知又不一样,何必人身攻击?
后面有法院判决书,感兴趣的可以仔细读一下!
话从烟台这名男子父亲去世说起,其父为东润公司董事长,为了完成父亲生前心愿,该男子承诺将其继承的股权的 15.92% 收益,设立扶贫基金,用于改善村民生活。他与宁海街道办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两个共管账户,设立 “常宗琳基金会”,之后将其近四千三百万元款项打到了账户。
然而 2014 年,这笔款项被街道办私自划走,说村委会们以现金的方式发给了村民,明明就是共管账户,怎么就被街道办私自划走?
2015 年男子起诉了街道办,但是起诉失败
继续高院起诉,男子又没打赢街道办
村委会又来反向起诉该男子,说他捐款不足,按比例来说还差 2800 多万,然后 2017 年法院支持了村委会。
该男子法律上理亏。但是村委会发现金方法就值得赞许吗?是多一顿肉就好了吗?
参考引用《津云峰声》,《腾讯新闻》,《搜狐新闻》
大宝球来说说想法:
1. 我个人是不会捐款的,我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前前后后应该捐了一百多万了
2. 捐款一定要明确人民币数字,而不要说是股份,或者百分比,否则后面说不清
3. 估计大家大部分人也没啥太多的钱捐,捐点吃穿用的比捐钱好,捐钱都有水分在里面,具体的分配啥的也不够公开透明。
4. 发现金 (先不说现金记账有没有水分) 和基金会运作是不一样的,基金会运作 4300 万绝对是可以不停的下蛋的鸡,直接分了相当于直接把鸡杀了分鸡肉,哪个更好大家相信肯定有答案了!
[
捐了 4000 多万最后自己成了老赖?
上海大宝球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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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424686655000854528)
最新判决书,引用于天眼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德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宁海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涉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军、王璟,被上诉人宁海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张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常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即宁海办事处向常德返还人民币 42918342.1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3745889.38 元。事实和理由:一、常德与宁海办事处依约在中国银行烟台市分行开立共管账户,并预留双方的印鉴以及常德护照。根据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共管账户内的大额款项进行转账,必须双方当事人(或经办人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共同到银行办理。事实是,常德对转账一事一无所知,亦未委托他人办理转账事宜。二、宁海办事处未经常德许可转出款项,并非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三、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如果涉案款项到 A 账户后一个月内不能划入 B 共管账户,宁海办事处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同理,如果宁海办事处认为常德不履行开立 B 共管账户的义务,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常德履行协调义务。宁海办事处不通过双方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擅自单方面通过银行转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四、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作为认定常德撤销承诺书之声明不发生法律效力,适用法律错误。常德作出将退股所获款项 42918342.10 元用于设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改善新牟里村村民的生活和福利救济等的承诺,是无偿的单方面作出的承诺,常德在退股款项未转入基金会之前依法享有撤销承诺的权利,且撤销承诺的声明已于 2014 年 5 月 9 日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一审判决对于基本事实没有查明,认定法律关系以及合同性质错误。本案是违约之诉,常德与宁海办事处之间的协议书是一个委托管理合同,宁海办事处严重违反了协议书当中约定的管理义务,因此,常德向宁海办事处发函,撤销委托管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常德亦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宁海办事处辩称,一、常德无权撤销已经完成财产转移的赠与,常德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承诺书是对于牟平区宁海镇新牟里村民作出的捐赠承诺。常德与宁海办事处订立协议书,是为了履行常德的捐赠承诺。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常德不具备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要件,无权行使撤销权。三、本案是合同纠纷,常德也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常德以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要求返还捐赠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宁海办事处请求驳回常德的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常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宁海办事处向常德返还人民币 42918342.1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3745889.38 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宁海办事处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 65 号《关于研究新牟里村 16# 和 18# 楼居民安置及东润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二、东润公司改制的有关问题自 2010 年 5 月份以来,新牟村民就企业改制问题一直在进行上访,尤其是正道汽车公司与东润公司洽谈期间,村民曾串联签名 800 多人准备上访,此后部分人多次到街道和有关部门及省、中央信访部门继续反映。考虑新牟村的实际情况,常宗琳同志生前曾对有关人员有过嘱托,要求股东拿出部分股份用于解决村民的福利待遇。据了解,东润公司大部分股东已同意将改制时享受的奖励股份和一次性付款获得的优惠折成股份的分红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作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但是,常德先生应当继承的常宗琳同志名下东润公司股份还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他本人不具德(备)对该问题发表意见的资格,应当等股权过户到其名下后,再探讨这个问题。因此,会议议定:(一)东润公司要及时协助常德先生办理好继承股东资格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二)责成宁海街道办事处督促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做好股东工作,将企业改制期间给予股东的奖励股份和全体股东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股份(折 36%)的分红和股权转让出售时所得,用于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此基金由宁海街道办事处设专户监管,由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三)若相关股东对上述第二条达不成一致意见,区政府将在东润公司出售或转让新潮实业股份变现分配时,根据企业改制时的有关情况,对改制时的奖励股份和优惠股份重新作出处理,确保各方利益。
2011 年 2 月 21 日,常德出具承诺书,载明:基于本人合法有效继承已故父亲常宗琳先生在东润公司 31% 股权工作完成的同时,本人做出如下承诺:1. 本人继承父亲常宗琳先生在东润公司股权中的奖励股及优惠股折公司总股份 15.92% 股权之每年分红及该股权转让(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等全部收益于产生之日交于宁海街道办事处用于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并按照牟平区人民政府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 65 号会议纪要第二条之要求,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2. 本人同意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内容纳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该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常德主张涉案承诺书属于委托合同,即常德委托宁海办事处设立共管基金,进行共同管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宁海办事处未经常德同意擅自处分 A 共管帐户内资金构成根本性违约,损害了常德合法财产权,常德可以请求撤销该承诺内容。宁海办事处主张涉案承诺书系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常德承诺的内容是拿出一笔款项赠与新牟里村民,用于改善生活和福利救济,后期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赠与的承诺书开设共管帐户和款项划转相关事宜的协议,宁海办事处的职责是配合常德开立 A 共管帐户,在符合承诺书承诺的款项发放用途前提下,经常德全权代理人的同意使用该笔款项;根据合同法第 186 条之规定,涉案承诺书为不可撤销合同。另外,对于上述承诺书中提到的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常德认为此处表述的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实际为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之意,提交常德与东润公司之间签订的退股协议书为证,称在该协议书第二条第 2 款第 b 项中进行了约定 “常德承诺给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的款项 42918342.10 元具体详见《退股相关数据计算清单》,由双方及北京广同川公司相互配合,与北京广同川公司依据股份转让合同向前述共管帐户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到达共管帐户的当日,汇入常德与宁海办事处下列共管帐户户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开户行:中国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帐号:21×××65”。宁海办事处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常德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中均明确表述成立的是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而非基金会。基金会是一个社团法人,需要履行相关行政核准程序经登记才能设立,而涉案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只是一笔专用款项的名称,对于该笔专用款项的用途在承诺书中已经予以明确,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只要符合这种用途就是常德赠与的本意。经庭审调查,常德认可在其出具承诺书及与宁海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的过程中,常德没有提到关于涉案资金的运作、具体如何使用等问题,只是明确设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的意图是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2012 年 12 月 13 日,常德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姜学哲办理本人在烟台东润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相关工作等事宜。审理中,常德就该委托书中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标称 “2012 年 12 月 13 日” 的授权委托书中的 “常德” 签名是其本人书写。双方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2013 年 5 月, 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常德作为东润公司股东,持有东润公司 31% 的股份。为了改善新牟里村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承诺将其持有东润公司 15.92% 股份分红的净收益以及出售该股份所得净收益,用以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相关事宜于烟台市牟平区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开立下列共管帐户: A 共管帐户,为双方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的共管账户;B 共管帐户,为姜宗美女士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帐户,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宁海办事处到银行开立共管帐户,作为常宗琳专项基金帐户。二、在常德退出东润公司时,由东润公司配合将常德持有东润公司 15.92% 股份的净收益划至 A 共管账户;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常德配合宁海办事处将该笔资金从 A 共管帐户资金划转至 B 共管帐户,由姜宗美女士与宁海办事处共同管理该笔资金,如该笔资金到 A 帐户后一个月内不能划入 B 共管帐户,宁海办事处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以保证该资金及时存入 B 共管帐户。三、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意见分歧,由协议签订地司法管辖。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常德签字、宁海办事处盖章后生效。姜宗美与常德系母子关系。
2013 年 5 月 10 日,宁海办事处在中国银行烟台市分行开设共管帐户,并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烟台市宁海办事处财务专用章、孙俊涛私章和常德护照及私人印鉴。同年 5 月 23 日,东润公司向宁海办事处共管帐户 A 转帐 ********.10 元。
之后,协议书中约定的 B 帐户一直没有开设,对于没有开设的原因,常德主张协议书明确 B 共管帐户是姜宗美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帐户,常德已经尽到了协调义务,帐户没有开立常德不清楚什么原因,且责任不在常德。宁海办事处主张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由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开立 B 共管帐户,由于常德没有协调好姜宗美女士,共管帐户一直没有开立,责任在常德。
2014 年 9 月新牟里村委公告载明,根据牟平区政府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 65 号会议纪要的要求,东润公司应付给新牟里村委福利基金共计 1.17 亿元。经 2014 年 4 月 4 日召开的新牟里村民代表和全体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将 1.17 亿元福利基金按照 2011 年新牟里村委会制定的福利待遇规定发放,并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了表决通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显示,2013 年 5 月 23 日转入账户 ********.10 元,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共计结息 126145.36 元,支出公共账户维护费计 500 元,支票费用 20 元,密码器费用 330 元。宁海办事处分别在 2014 年 4 月 10 日转帐支出 43040000 元,同年 4 月 22 日转帐支出 12007.55 元,上述转帐均向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提供了常德的预留私人印章。宁海办事处分别在同年 4 月 11 日和 4 月 25 日向新牟里村委转账 43040000 元和 12007.55 元。2015 年 3 月 9 日,新牟里村委出具证明,证实:我村委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至 2014 年 5 月 16 日以存单的形式发放村民福利基金 105787025 元人民币;2014 年 8 月 12 日补发村民福利基金 108086 元人民币;8 月 20 日至 26 日补发村民(包括 2014 年 4 月 10 日已制单据但未领取福利基金户)福利基金 403680 元人民币,总计发放村民福利基金 106298791 元人民币(附发放明细),发放总额中包含 2014 年 4 月 11 日与 2014 年 4 月 25 日分别收到宁海办事处转帐支付至我村委的常宗琳福利基金款本息合计 43052007.55 元。
宁海办事处将 A 共管帐户中的涉案款项划转至新牟里村委,宁海办事处主张其事先征得了姜宗美女士的同意,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宁海办事处认为姜学哲将常德的印章提交给东润公司的行为本身说明常德同意直接将款项划至新牟里村委。常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常德本人从未同意办理划款转账,也不知道当时涉案款项被划走之事。宁海办事处对其主张的事先征得姜宗美女士同意分配常德损赠款项的事实,提供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该证人系原宁海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证人陈述:2014 年 4 月上旬,因为协议约定,其与新牟里村党委书记王某就常德的股权收益 4200 万元的分配问题专程找姜宗美女士进行咨询,见面后两人首先把村民代表开会的情况向姜宗美女士进行了通报,当时姜宗美女士说村民同意她也同意将钱向村民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案按照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即之前订立的分配预案进行分配。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该证人系新牟里村党委书记、村委主任,证人陈述:2014 年 4 月上旬,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陪着宁海党委孙书记去找姜宗美女士,关于股权收益的钱村民代表会表决同意把全体股 ** 拿出来的钱分给村民,我们去征求姜宗美女士的意见,她说既然村民代表同意分配,她也没有别的意见。分配方案全村进行了张榜公示。
2014 年 5 月 7 日,常德向烟台市牟平区区委、区政府、宁海办事处、东润公司发函,称宁海办事处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设立常宗琳基金会,却已经开始擅自大肆处分上述收益,为此申明:即刻撤销我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承诺书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并要求将宁海办事处相关账户中属于我所有的资金即刻全数退还本人。物流信息显示,常德寄给宁海办事处的单号为 1076033691605 的 EMS 快件于 2014 年 5 月 8 日签收;常德寄给牟平区区委、区政府的单号为 1076033689305 的 EMS 快件于 2014 年 5 月 9 日签收;常德寄给东润公司的单号为 1076033690205 的 EMS 快件于 2014 年 5 月 9 日签收。
2014 年 9 月 12 日,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段新军律师、王璟律师向宁海办事处发送律师函,内容为:本所受当事人常德先生的委托,致函贵方。常德先生于 2010 年依法继承其父常宗琳先生在东润公司 51% 股权中的 31% 股权。根据常德先生及其家人的意愿,将其父生前持有东润公司 51% 股权中的 20% 的股权之收益,在设立常宗琳基金会后划入基金会,并严格按照基金会的有序管理和程序,为其父生前所在的新牟里村村民谋福利。但常德先生了解到,有关单位在常宗琳基金会尚未设立的情况下,却擅自处分上述股份之有关收益。对此,常德先生表示强烈反对。该等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其父和他们的意愿,不但玷污了常德先生父亲的名声和名誉,也侵犯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常德先生认为,有关单位的上述擅自处分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原先他们常宗琳基金会的初衷,并有侵犯其合法财产权之虞。为维护其父亲的遗愿以及其本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常德先生已于 2014 年 5 月 7 日致函贵方郑重声明:即刻撤销其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承诺书中所作的一切承诺要求将宁海办事处相关帐户中属于其所有的资金即刻全数退还其本人。然而,贵方在收到常德先生致送的函件后置之不理,至今仍控制常德先生所有的资金导致其合法财产权益继续遭受严重侵犯。鉴于此,常德先生特委托本所向贵方致函,要求贵方在收到此函后 5 日内回复常德先生。否则,本所将根据常德先生的授权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贵方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函告!上述律师函同时寄送给宁海办事处、牟平区委和区政府、烟台市委和市政府,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了送达。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公证送达出具了(2014)沪东证经字第 14785、14786、14787 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1 年 2 月 21 日,常德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其继承东润公司的 15.92% 股权之年分红及该股权转让等全部收益交于宁海街道办事处用于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并按照牟平区人民政府第 65 号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要求,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该承诺事项系常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常德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是宁海办事处在常宗琳基金会尚未设立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常德继承其父亲股份之有关收益构成根本性违约,损害了常德的合法财产权益,亦与常德承诺书中的初衷与意愿背道而驰。常德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二是其已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向宁海办事处发出通知函件,声明撤销其关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的承诺并要求宁海办事处将 A 共管帐户中属于常德的所有资金退还常德,宁海办事处对此置之不理。
一、关于宁海办事处是否存在常德主张的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一是,B 帐户之所以没有设立,是由于常德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 “负责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宁海办事处到银行开立共管帐户” 的义务,常德存在违约行为,也正是该行为导致 A 帐户资金到位后长达一年时间 B 帐户无法设立。二是,根据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约定,A 帐户为共管帐户,宁海办事处无法单方转移该帐户中的款项。中国银行烟台支行凭宁海办事处及常德的预留印鉴划转 A 共管帐户款项,应当视为转款系常德与宁海办事处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即宁海办事处从 A 共管帐户转出涉案款项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三是,在常德出具承诺书两年多时间后,常德又在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常德的母亲姜宗美作为 B 共管帐户管理人,负责与宁海办事处共同管理涉案资金。常德此举已经明示授权姜宗美可以代表其行使涉案资金管理使用的权利。庭审中,宁海办事处提供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也证实了常德的母亲姜宗美同意将常德转让股权收益的钱即涉案资金拿出,并按照新牟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及分配方案分配给新牟里村民。。由此,宁海办事处将从 A 共管帐户划出的款项转交给新牟里村委进行分配,并未违反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约定。
综上,常德主张宁海办事处严重违背其意愿,擅自处分的行为已与常德承诺书中的初衷和意愿背道而驰,违反双方协议书中的约定,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之理由不成立。
二、常德撤销承诺书之承诺事项的声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撤销权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并且是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常德要求撤销的合同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故常德向宁海办事处发出的撤销承诺书之承诺事项的声明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常德向宁海办事处发出的声明撤销其关于设立常宗琳基金的承诺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请要求宁海办事处返还已收到资金及利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常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275121 元,由常德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本案为涉外民商事纠纷,应适用有关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解决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
本案为常德提起的合同之诉。常德主张,其与宁海办事处于 2013 年 5 月签订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委托管理关系,根据约定共同管理常德的资金,用于为村民谋福利;宁海办事处主,常德向新牟里村村民 **、村民委员会捐赠款项,宁海办事处对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管,不存在委托管理的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就款项如何支付而订立的合同,不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常德将款项赠与给宁海办事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赠与合同不当。常德依据其与宁海办事处 2013 年 5 月签订的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内容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常德认为其要求宁海办事处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理由为,一、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管理合同关系,常德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委托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常德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向宁海办事处发出通知函件,声明撤销其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承诺书中的承诺,并要求宁海办事处返还款项,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在函件到达宁海办事处处时已经解除。二、宁海办事处不经常德同意,擅自处分共管账户内常德的款项,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常德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向宁海办事处发出通知函件,宁海办事处于 5 月 8 日收到上述函件,此时宁海办事处已经开立 A 共管账户,并将转入 A 共管账户的涉案款项转至新牟里村委,宁海办事处已经履行了协,后新牟里村委将涉案款项发放给新牟里村村民。民。常德主张,常德作出将本案所涉款项用于设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的承诺,是无偿的单方面的承诺,在款项未转入基金会之前享有撤销承诺的权利,且撤销承诺的声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设立基金会或将款项转入基金会,因此,不应以款项转入基金会作为协议书履行的标志。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常德认为的委托管理关系,还是宁海办事处主张的由其对资金进行监管,其性质决定了协议书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使常德有权解除协议书,且协议书在通知函件到达宁海办事处处时解除,其亦无权在协议书解除后要求恢复原状,由宁海办事处返还本案所涉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常德主张,宁海办事处不经常德同意,擅自处分共管账户内常德的款项,严重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了改善新牟里村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常德承诺将其持有东润公司部分股份分红的净收益以及出售该股份所得净收益,用以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双方配合开立 A 共管帐户,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宁海办事处到银行开立 B 共管帐户(姜宗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帐户),作为常宗琳专项基金帐户;在常德退出东润公司时,常德持有东润公司上述股份的净收益划至 A 共管账户;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常德配合宁海办事处将该笔资金从 A 共管帐户资金划转至 B 共管帐户,由姜宗美女士与宁海办事处共同管理该笔资金,如该笔资金到 A 帐户后一个月内不能划入 B 共管帐户,宁海办事处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以保证该资金及时存入 B 共管帐户。在协议书的履行中,本案所涉款项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转入 A 帐户,其后常德未履行协调其母亲姜宗美女士开立 B 共管帐户的义务,致使 B 共管帐户一直未能开立,因此,本案所涉款项未划入 B 共管帐户的责任不在宁海办事处方。本案所涉款项从 A 帐户划出时,加盖了常德的银行预留印鉴。持有并加盖常德印鉴的行为人即使未经常德授权即办理划款事宜,也因其持有常德的银行预留印鉴,宁海办事处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宁海办事处将款项从 A 帐户划出不属于违约行为。协议书约定,常德的母亲姜宗女士与宁海办事处共同管理 B 共管帐户中的款项。宁海办事处提供的两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姜宗美女士同意将本案所涉款项拿,并按照新牟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及分配方案分配给新牟里村村民,民,宁海办事处在 B 共管帐户未开立的情况下,将从 A 共管帐户划出的款项转交给新牟里,分配给新牟里村村民,民,并不违反协议书的约定。综上,常德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宁海办事处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宁海办事处因违约给常德造成损失,所以常德无权以宁海办事处违约为由,要求宁海办事处返还本案所涉款项。
综上所述,常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75121 元,由常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看这么惊悚的标题,我不用看新闻也知道大概率没有这么简单,当事人不会那么无辜。相信法院的判决一点儿毛病都没有。
另,我就想问下现在的媒体真的就这么没水平下做吗?
从当事人的自诉和捐款协议书内容来看,这应该不是一桩正常的自愿的捐助行为。
正常的捐款,不会在捐助前签署这么一份带有强制味道的正式协议。请注意,协议里很清楚的注明,出售股权和分红的受益,首先进入 A 账户,一个月内要划拨到 B 账户,B 账户就是所谓的福利基金账户,如果不能在一个月内划入,街道有权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进入 B 账户。
不管是别有内情还是简单遵从父亲意愿,当事人签字认可。为什么会签这么一份强制性,违背自愿原则的协议,无从得知,新闻里没有交代,颇有蹊跷。
这下对于街道来说,觉得万事大吉,板上钉钉了,美很。万事俱备,只等股份出售完毕,妥当!
然而,人生总是充满了意外,钱是进入了 A 账户,但是 B 账户没建立起来,协议里保证了 A 账户的钱一定能转入 B 账户,但是对当事人不建立 B 账户,没有任何约束。所谓法院强制执行成了镜花水月,这可太让人挠头了。
话说,这么明显的漏洞,街道托关系随便找个律师也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吧。苏州的街道办事处绝对不会出这种洋相。
很显然,当事人一方反悔了,玩了个花样,街道审核协议时没有发现里面埋的坑。这份看起来挺严密的协议,到现在无法执行了,钱只能放在 A 账户里,眼睁睁看着,等着。
现在,当事人的小把戏表演完了,该轮到街道上场了,你个无信的资本家,以为这样就能摆脱捐款承诺,天真。
后面就是大众喜闻乐见或者义愤填膺的情节了。街道利用行政和地方的力量狠狠给资本家二代上了一课—
我不玩了,直接掀桌子。
这出所谓的逼捐丑闻,孰是孰非,大家各自理解吧。
回答里好多又是山东,山东就不奇怪了的论调,让我看的很不舒服。
就像去年的鲍毓明事件,最后的调查结果证明烟台警方的处理完全没有问题,但当时全网骂烟台警方的人,有几个站出来道歉了?当初信誓旦旦说这事不会有反转的那些人,你们脸疼不?
我不站队,我也知道挨打要立正,犯错就要追责。但我不太相信各级法院都沆瀣一气为了贪他 4000 多万,更何况钱也没到官员兜里,分给村民了都。我甚至希望闹大点,国家再来查一次,如果是真的换他清白,为民除害。但我也想看看这些现在骂的欢的人,如果真的反转了,有几个人站出来说句对不起,我错了的。
扫黑督导组已经进驻山东,山东公安厅交警总队长都主动投案了,近年山东也在不断整顿队伍,咱也不敢说就是没有贪腐了,没有黑恶势力了,但整治一直在进行,我对烟台,对山东,对国家仍充满信心。
立减
想学美国富豪同行们,捐款成立慈善基金会,再通过控制慈善基金会间接控制财产,实现江山永固。
谁知我们不吃这一套,直接把钱给分了…
这个问题不对。
标题也不对 ,抄作的形式也不对 。
一个 5 年的案子,中间既没有拱火的方向 ,也没有走督导组 。而是小作文 ,这是不太现实的。
其次,现在扩散消息的就几个人,而不是大范围的传播,是不可能得 。
第三 ,合同中写到金额管理方向是在 b 账户 ,也就是常德先生他妈和社区共管,那为何现在他妈不出面解释说明一下有没有同意相关操作?因为从合同的内容上讲 ,常德这个人只不过是一个前期工作的工具人,为何可以控制此钱款走向? 并且 ,为何不是从 b 账户流出,而是直接从 a 账户流出 ,并且直接私人账号这种操作,社区的人是真的不要命么?
第四:为何捐款数额占比有零有整?这是通过各种方式计算得出的?而这个股票结构是不是集体代持?要不然社区把钱发给谁?怎么能做到发的人不说,没收到的也不闹? 分钱最怕的就是分不匀,这种事情是怎么做到一个街道都如此淡定的?
第五:这种分款模式下,报道中说还有 1000 多万未分,数字是怎么得到的?是臆想的还是调查的?如果是调查的,为何常先生会拿到分款记录?本就已经不拿你的钱当你的钱了,还会不会告诉你分给谁了?社区竟然都想出分钱的路子了,是不是要给亲戚朋友分点?那是不是要避着点这个常先生?
最后 ,常先生跑什么?
他犯罪了么?
强制执行属于刑事案件么?
督导组下山东 ,这是他为数不多的解决问题的出路,为何还不回国?
既然自己的钱受损失了,为什么不在国内把问题解决了 ,而是直接跑了?是害怕,还是什么?
所以这个问题大概率是反转的 ,如果真的没反转 。山东省检察,司法,公安要大变天 ,而变天的成本才 1000 多万 ,说出来像是一个乐子。
等结果吧
至于那些什么社区、中院、高院、公安联合的,这是纯纯的电视剧逻辑线。 如果真的是想搂这笔钱,用不用整这么多损耗成本的部门??
经过村委会自查,
系法院吹嘘。
臭打游戏的误不了国
这些自媒体倒是切切实实的误了国
不过可惜某些审核的,没准就是想看到这样的环境呢
限流了,估计所谓的 “真相” 没调查清楚前,知乎这个问题是上不去前几位了。
我要是这街道办书记,干了这事,这辈子值了。
简单看了一下,
1 老董事长 国企改制时期 利用某种权力 化公为私。
搞的村民四处上 fang。
有关部门 安抚村民情绪,保证公司上市
2 老董事长得了 改制的好处,群众的呼声,有关部门的压力,
让他不得不妥协 以企业的收益来 回报家乡,村民。
3 但后来事情起了变化,公司的新掌权人,不太想按照老董事长的意思。
于是他们玩了一些手段 钻了法律的空子 架空了 与之共同合作的 村委会。
4 村委会 一看 法律层面让人坑了,喊来了神秘力量,屋子里的大象,
给 资二代 上了一课,不拿钱没门。
5 资二代,喊来了自媒体,说自己比窦娥还冤。
-——————-
如果先谈立场,大下岗的后代,应该站队法院,村委会吧。
一句话概括——
第一代资本家吸了村民的血,通过改制侵吞集体资产,二代补偿 (实质上是赔偿) 村民最后又反悔。
村委会简直是罗宾汉,正义的化身,为了给村民讨个公道,宁受天下人指责。
这是乡镇版曲婉婷想诈捐脱身的故事。
他爹曾是村支书,村办集体企业的掌门人。通过资产运作,将村集体资产转移到自己家名下。
结果发家致富走上人生巅峰,送儿子出国留学,儿子还拿了外国国籍。
结果家庭内部为了钱内斗,大打出手。
村民则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年年上访。
估计这爹临死前良心发现,也看透了自家那些亲戚的面目,又感觉愧对村民,于是要求出售自己部分股权补偿村民。
儿子继承家业,不愿履行老爹的遗愿,与村委会虚与委蛇,不按捐赠合同办事,估计是想时机成熟想办法把钱转走,彻底脱身。
没想到村委会也很刚,估计是看透了他们一家的作风,强行把钱分给了村民。
儿子不爽,于是各种买通大 V 自媒体写黑稿。
大 V 们,吃村民的血肉,味道好吗?
我一直以为他们是有底线的,但他们真没有。
原来人真的能这么无耻
**知道古代那些地主为什么叫大善人了吗。**看了前面答主的真相披露,无良媒体,为什么不把前因后果讲清楚。侵吞国有集体资产,吐出块骨头,就成大善人了?就穷山恶水出刁民,不懂感恩了?改革开放这么多年,这些侵吞国有集体资产的账,该清一下了吧,毕竟很多人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逼捐” 居然胜诉了,法院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大有问题
一、“逼捐” 事件的来由
为了完成父亲常宗琳遗愿,常德捐出 4300 万元对其老家农村进行扶贫,双方签订《协议书》。此处标重点,协议内容没有直接赠与的内容,而是确定建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该基金的目的用于改善村民生活和权利救济。也就是说,常德从未承诺赠与钱款给村委或街道。
《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1、成立 A、B 两个银行共管账户,2、常德将其持有的东润公司 15.92% 的股份净收益转入 A 账户,3、之后双方共同将 A 账户资金在一个月内转到 B 账户,4、B 账户由常德的母亲和街道共管,用于对新牟里村的专项福利基金。5、如果常德不配合街道将资金从 A 账户转入 B 账户的,街道有权起诉法院要求强制转入 B 账户。由此可见,协议从头到尾都不存在赠与问题,一直在对公关基金的运营进行约定。
由于街道私自将 A 账户的 4300 万元全部转走,双方发生争议。
二、常德和街道、居委会的四次诉讼
第一次诉讼,常德起诉法院,要求街道将私自转让 4300 万元归还到 A 账户。街道方面并不否认其转走了全部款项,只是以一个没有逻辑的逻辑进行回应,“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只是明确了该笔款项的名称和用途,该资金到位就已经成立,不需要特殊的设立程序”。换成人话来讲,街道认为其私下转走的 A 账户款项的行为,即便违反《协议书》内容,也不构成违约。这里只能评论街道这个没有逻辑的逻辑是真神:我是街道,所以违约就不算违约。
但中院一审的判决更神,“街道办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街道办从共管帐户将涉案款项划出交给村委会的行为不违约”。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即便街道明显违反协议约定,但只要其 “确信” 其有代理常德的权利,那么街道就不会违约。只要相信自己有权利,那么就有权利,这也不知道是哪条法律的规定,但听起来确实“励志”。
常德不服,向高院上诉。高院则认为,只要街道已经将钱分配给新牟里村村民,就不违反协议书的约定。
先假设高院判决的其他部分都是对的,但还存在对一个重大事实的判断错误,当时账号里共计 4300 余万元,但实际被发放给村民 3433 余万元,也就是存在 867 万元去向不明。为什么这 867 万元就不用返还?
至于此后村委会起诉,要求常德支付其 “承诺捐款” 的不足部分 2855 万元及其利息,法院的判决更加让人大跌眼镜。
一审中院认为村委会与常德的承诺捐赠事宜属于有效的 “无名合同”,判决常德支付新牟里村委会 2855 余万元的 “欠款”。 我们翻看整个事件,常德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向村委会承诺捐赠,村委会和常德之间并没有一个赠与合同关系。常德只是和街道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了一个共管账户基金,而该基金账户用于改善村民生活和权利救济。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把基本的法律关系都给搞错了。既然是共管基金的协议,而怎么通过基金帮助村里,是由常德和街道或者说是常德母亲和街道共同确定的。
此外,即便就认为双方有赠与合同关系,常德也有权撤销。《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明确规定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包含受赠人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当时账号里共计 4300 余万元,但实际被发放给村民 3433 余万元,也就是存在 867 万元去向不明,这不是侵害赠与人常德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什么,为何不能撤销赠与,而要被继续 “逼捐”2855 万元?
高院更绝,以 “常德先生身在国外无法回国且代理律师因病因事请假” 为由,作出了 “撤回上诉处理” 的裁定。 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请假,依法应该择日再次开庭,怎么能够直接裁定撤诉?
法律的规定可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高院的裁定,毫无法律依据。
我国一直强调依法治国,这个两审法院的判决,事实判断和法律依据都存在严重问题。照理来说,中院和高院都是一个省法律水平最高的机构,怎么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上级部门是真应该仔细查查,为什么会发生这样谬以千里的判决。
三、公安的处理
常德也曾向公安报案,控告街道以伪造 “常德” 私人印章,将 A 共管账户 4300 余万元转走,涉嫌票据诈骗罪。
公安进行了 “比对” 鉴定,认为上述两个 “常德” 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据此,警方作出不予受理立案决定。
而常德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肉眼可见的程度就可以看到两个印章有较大差异,多出不同。
我们认为,为了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可能需要由上级公安部门异地委托鉴定。
四、该案件的恶劣影响
介于做出了如此不堪的事情的,居然是作为我国基层管理机构的街道,性质已经非常恶劣,而且还这么理直气壮。此事先不考虑街道私自转走款项的行为是否违法,至少是严重违反我国《民法典》中的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的。
至于法院的判决,也是让人浮想联翩,是不是连街道和村委会之类的,不管有理无理,都是不可战胜的存在?以往就有的 “民告官” 必输无疑的想法,估计会进一步普及。
此事一出,还有谁敢做公益捐款的事。以后谁再想捐,想起常德这个事情,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说,也是不能捐的。
以后说起 “捐款”,估计也会和“扶老人” 一样,谈虎色变吧。
看了下新闻跟印章对比图,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这剧本超出了我一平民对法律的认知,所以没法回答。
不过题外话可以聊聊,见过富人捐款避税的,没见过富人捐款成老赖的,感觉捐款能捐成老赖也是挺魔幻的。我想给街道办捐 100,不知道他们会不会顺着网线来抓我。
中国媒体。。。
无论这件事情有没有反转,真的,如果想做捐款的,真不建议捐给任何公立机构。郭美美事件已经把我对公立慈善机构的信任全消耗光了。
钱少的就买福利彩票,钱最终到谁手上不重要,反正自己开心。
钱不多不少的就买美股的中概股或者港股,涨跌不重要,就当捐款,分红复投就好。企业有了钱自然会扩张,就会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就业岗是最直接的解决贫困的手段,没有之一。
钱多的就成立自己的基金会,以自己想要的方式提供帮助,嫌麻烦就雇人管理。
4300 万都能成立一个中大型规模的基金会了。可持续,对自己透明,高可控,且还能极大的提高自身知名度,不比给连明细都不公布的公立机构强?
媒体不带节奏就不是媒体
他要是在国内,恐怕不就是失信这么简单了
详细看了看,大概情况就是这样,一个村集体企业被该村书记转成私人,为平息民怒,拿部分股份捐赠给该该村,该村享有分红权。后书记因故去世,书记儿子联合亲戚以各种手段变现转移资产,村集体一看不对劲,就有了上面一出。
一个侵占了集体资产几十年的无良资本家,后来村委给面子让他用 “慈善款” 还回去
然后自己死了,儿子想赖账,也躲在国外不敢回来
还想用舆论来博取同情?
没有关一年再审判,再指派俩律师,就算祖上有德,烧高香了,还敢有异议,感恩
看法院判决,没啥问题,媒体故意拿标题耸人听闻罢了,钱街道是分给了村民,应该没有谁凭侵吞。
有问题的是这个捐款本身,是拿股份分红来做捐款,这个很异常,怀疑可能这个股份本来是集体财产由支书代持。突发离世后这个财产不好分割,所以搞了这么个协议。
个人资产超过 100w 的,没可能是善良的小白兔
这算啥媒体报道?就是写了篇作文,捐款经过、判决书内容这些一点干货内容都没有,明明是当事人和村委会之间的纠纷,标题就成了街道办划走捐款,内容也全是情绪化表达。
然而就这么篇东西,底下的评论连基础的分析都没有,直接就开始对着政府输出了?搞舆论攻击这一套也别这么正大光明啊
事出反常必有妖。
这么大方的富豪,我没听过先例。
这么不按常理出牌的街道,我也没听过先例。
所以里面的内幕,肯定是蜿蜒曲折。
让子弹再飞一会吧
铁拳锤死你个既得利益者。
第一桶金,带血的啊
哈哈哈,这就是媒体
湖南省啊?那就没事了。
有啥隐请先搁一边不说。
但是说共管账户被单方面转走,印鉴还有问题。
直接起诉银行先呗。
这种事起诉完了银行有举证义务。如果确认银行有问题,拿着判决结果大后面官司不是 2:0 开局?
毕竟在上海,侵吞国有资产的都是上宾,小小村民还敢上诉!大胆~
这全球同步!晓得什么回事就行!
败军之将不可言勇!
意识形态败了,普罗大众有点跟老外步调!
晓得二桶酱油不理!排着队捐钱!
这叫公共诉讼分辨率!理案!
自以为怪洋乎!根本就在当代世界之外。
这和理查德的案子差不多!经典法西斯拍打!老外不算罗马人,头会玩乐府!就形成媒体组织和叫破曼打击!国内都财迷!就形成各色组织对善款拍打!究竟为了明明白白!
小年轻和老油条打交道,还是太嫩了,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我来补充下背景知识:
内容概要(根据判决书):
男子继承遗产时协定捐款设立基金会,退股后确认要建立共管账户,授权由他母亲和街道共管,且一个月内需要将资金打到共管账户,资金注入共管账户后,街道和村民找姜女士商议分发钱款,姜女士同意(街道证人证明),张榜发钱给村民,男子对发钱质疑。
该男子父亲所有公司:
新潮能源成立于 1985 年,前身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毛纺厂,1989 年完成股份制改革后于 1996 年上市,此前公司主业从纺织业转型为房地产、电子元件等制造业;2014 年进行并购重组,主营变成油气资源的勘探、开采与销售。
随着新潮能源主营多次变更,其实控人也一再变更。在新潮能源早期主营为纺织业时期,控股股东为隶属于烟台牟平区牟里村委会的新牟国际集团;2008 年,新牟国际集团以 3587 万 “甩卖” 了其股权至烟台东润投资,使后者成为新潮能源上市公司大股东,东润投资实控人常宗琳则成为上市公司实控人,常宗琳曾任前述烟台新牟里村村支部书记。
东润投资入主后,新潮能源开始发展房地产业,但其房地产业务发展并不顺利,从 2009 年至 2012 年,上市公司扣非归母净利连亏四年,为此,东润投资开始从上市公司撤退,并在 2014 年将其所持 14.42% 股份以 7.1 亿转让至刘志臣控制的金志昌顺,刘志臣成为新的实控人。
该男子继承遗产:
2009 年,常德的父亲常宗琳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未竟事业和巨额资产。常宗琳生前遗嘱,其持有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润公司”) 51% 股权,由其儿子常德继承其中 31% 的股份,其余由两个女儿分别继承 10%。
2011 年 2 月,常年生活在美国的常德,因继承了其父亲常宗琳的遗产,曾向东润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将其继承的股权(即东润公司 31% 股权)的 15.92% 收益,于产生之日交于宁海街道办成立 “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
生于 1943 年的常宗琳,曾是全国第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他自 1976 年 12 月开始担任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牟里村党支部书记,带领村民脱贫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十佳农民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被誉为 “中国农民经营国际海运第一人”。
据资料显示,常宗琳于 1985 年底组建山东新牟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牟国际集团,前身为山东新牟国际联合企业总公司)。1996 年山东新牟国际集团控股的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7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山东省首家上市的乡镇企业。
2007 年,常宗琳等 33 人以 2295.68 万元的对价承债式收购新牟国际集团。因常宗琳的特殊贡献,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其 20% 份额奖励,加上其个人出资购买的 31% 产权,常宗琳合计持有新牟国际集团股份的 51%。
2008 年 2 月,常宗琳等 33 人成立东润公司,常宗琳持股 51%。
2008 年 4 月 7 日,东润公司与新牟国际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新牟国际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新潮实业全部股份转让给东润公司。
常德、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宁海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 (税务) 二审行政判决书 - 法院判例税乎网 - 开发
根据 19 年的判决可以知道,该男子之前将父亲股权退股变现,变现后股权转为现金。
宁海办事处将 A 共管帐户中的涉案款项划转至新牟里村委,宁海办事处主张其事先征得了姜宗美女士的同意,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宁海办事处认为姜学哲将常德的印章提交给东润公司的行为本身说明常德同意直接将款项划至新牟里村委。常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常德本人从未同意办理划款转账,也不知道当时涉案款项被划走之事。宁海办事处对其主张的事先征得姜宗美女士同意分配常德损赠款项的事实,提供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该证人系原宁海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证人陈述:2014 年 4 月上旬,因为协议约定,其与新牟里村党委书记王某就常德的股权收益 4200 万元的分配问题专程找姜宗美女士进行咨询,见面后两人首先把村民代表开会的情况向姜宗美女士进行了通报,当时姜宗美女士说村民同意她也同意将钱向村民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案按照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即之前订立的分配预案进行分配。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该证人系新牟里村党委书记、村委主任,证人陈述:2014 年 4 月上旬,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陪着宁海党委孙书记去找姜宗美女士,关于股权收益的钱村民代表会表决同意把全体股东拿出来的钱分给村民,我们去征求姜宗美女士的意见,她说既然村民代表同意分配,她也没有别的意见。分配方案全村进行了张榜公示。
判决文书写的是,按道理退股后 1 个月内要划转到共管账户,但 1 年左右没有划转,后续村民与街道找该男子母亲商议将款项分给村民。
问题的关键在于姜女士是否同意分发钱款。
如果媒体也流行小作文风,那么舆论监督的作用,会大大降低。
趴在墙头看风景,任尔东南西北风;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静听穿堂风。
该案终审生效已经两年了,而且,据当事人爆料,终审开庭,其委托的俩律师居然无一出庭。这就很蹊跷了。
所以,吃瓜,吃瓜,别发杂音,先搞清楚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再说。必须是深层次的,而不是肤浅的。
一天给我推十几次,有意思么?
4300 万捐款,还现金,是一般人能拿出来的么?
还是 2009 年的事情,那时候济南的开发区一套房 100 多平的不超过 30 万。大概相当于 143 套房子的房款吧?
143 套房,诸位!你们有么?你们觉得有 143 套省会房的是一般人么?你们还同情他,有意思么?
不是老百姓内部矛盾,用不着咱老百姓操心。
这说明啥?说明你无论多有钱也不要走有 “中间商” 的捐款方式,直接捐当地或者捐物资更加安全。
因为会有人从中抽成呢
媒体真是班垃圾玩意,瞎编乱造,为虎作伥。以前就有过一个新闻,说某个 “大善人” 就援助家乡,给村人建房子拉,包工作啦,结果村人不同意只要钱,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村人不识好歹没有良心?
实际情况是这个所谓的房子,需要用村里宅基地换,本来就是一门生意,新房子用掉的土地因为制式一样,都是小洋房整合远小于宅基地的面积,多出来的面积给大善人占了。所谓的工作也是帮大善人种植葡萄还是养猪,有点忘了,关键是你种好养好他才来收,中间的风险他不沾手,其实就是圈人。既圈地又圈人,村人不干,于是用媒体造势想用舆论逼村人就犯。太恶心了
这么多次 “反转” 事件,你还没学会“稳住,再等等”?
我们需要真相,不必急于成为判官,你了解全部事实和证据了吗……
标题你随意起。
我只想说:这就是你们三代人的努力!
可惜,没给这男的抓进去,哦,原来人在国外,那没事了。
上来就感恩的,拉黑十个,九个都不冤。
B 账户只要我不设置,钱就不用出去拉
看法?巡视组电话多少来着?
还真反转了,以后看见有钱人喊冤可得三思啊
某些只会发泄情绪逮住山东就开始喷的,能不能长点记性,等新闻完全发酵清楚了再下结论啊。
什么东西都没有,这么多人就直接开始输出。
反智主义盛行啊
什么人会捐几千万,大善人吗?街道把钱自己花了?给街道办的人分了?胆儿可真大,街道的人准备携款私逃吗?不是啊,街道把钱给村名分了,烟台某男子家族侵吞集体资产,村名上访多年,信息越来越多了,细节也越来越多了,老想借舆论拿大众当枪使。
新时代的地主还乡团
片面之词不足为信。
这个事情先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被告还是政府,我是不太相信事实完全如上所说。
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肯定有没说的,或者已经说了媒体博个眼球透露给各位观众老爷不一样的信息。
让子弹飞一会吧。
很多事件,一开始都不是全部真相。
需要时间。
这个问题怎么没人来回答?
一心行善,按流程开展
计划四千万捐款,已捐一千五百万;
发现被街道私转,想撤回捐款方案;
竟被起诉是诈捐,被列为失信人员;
莫让好人来心寒,莫让坏人戏法变;
谢谢您的关注和赞赏
村委会嘛。我只能说以我浅薄的社会阅历而言,我见过的村委会主任,没有一个不是有问题的,TG 起码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早就烂完了。
前两天,有个做勘测钻探的朋友给我抱怨,在村民家玉米地边上打个孔,本来跟村民谈好了 300 元一个(是高于地方规定补贴价的)。村委会知道了,要收协调费 1w 起步(其实根本不需要他们协调)。而且之前谈好的村民也不让去了,必须要经过村委会。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比如某领导事先知道了钻探的线路,在线路上种上一排排树苗,然后坐地起价。
现在的农村基层,早就已经是各种本地富户以钱谋权,再以权谋私的工具。很难想象一个靠着工人农民起家的 party 现在早就已经把本忘掉了。
抖音这个什么五线小主播还在这里带节奏,视频也没下架,点赞快十万了,我已经举报了
这剧情我熟悉
!!!!!!!!!!!!!!!!!!!!!!!!!!!!!!!!!!!!!!!!
大人,他到底冤还是不冤您说句话啊
看过新闻,等待后续。第一感觉就是常父几千万的捐款遗愿,被一些人盯上并且主动找上门,最后成了窝案。只关心几点:
1、捐款的去向,最终谁得了利,捐款是否有被侵占,是否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2、共管账户的资金在一方不同意不知情下是如何被另一方动用的,以及印鉴不一致,银行需担多少责任;
3、萝卜章谁提供的;——说真的,这个萝卜章还不如我刻的好
4、常德为什么会被列为失信人,是因为承诺捐款不到位还是别的原因?在发现前期捐款被挪用后,捐款承诺能否终止?
5、两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中间有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受贿的行为。
6、此案恐怕需要上一级部门或者异地调查审理才能服众了,不要伤了愿意做慈善的人心。
7、经过红十字慈善总会壹基金发生过的那些事,普通人捐款还是走 p2p 的好,至于中间人嘛,毕竟财帛动人心。
村头路灯上该吊人了?让我们仔细看看到底把谁给他吊上去
不知全面,不予评价。
有一个答主,把这个方面写的明明白白,你们去看一看就知道了
题目应该改成美籍男子…
等反转
绝对不要再关注这种编造的新闻了
侵吞集体资产的寡二代,呵~
这不是普通的捐款,好像涉及的事情挺多的,至于他老爹常宗林有多牛逼你们可以百度一下。
如果从如何看待媒体报道这个角度来说,那应该是要谨慎的看待媒体报道,不论是哪一边的媒体,都不要过快的去相信那些经过加工剪辑片面之词。
如何看待?
吾乃资深等等党党员,
且让子弹飞一会儿。
此生无悔入华夏
认栽,千万要认栽。先前的划走的钱一定用于的民生福祉,账目肯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当今之计就是砸锅卖铁挤出来钱来,赶紧还钱。然后赶紧细软跑,记着要出省。
离大谱
应该查查这笔钱都用在什么地方了
武举老爷冤啊!
x 咬 x,一嘴毛
我一进来就看见常威在打来福
活该呀~ 嘻嘻 还想咋滴?这头猪不是好畜,使用下祖传杀猪刀法不香?左右也不是好东西
只能感恩
最开始抖音看到,一个在各部门流程走了个全乎的案子,上诉驳回都有,还是一捐款项目,不太可信。特别是捐款近 5000 万,个人捐?有名的也没见捐这么多的,这么个不大地方没啥名的个人捐款 4000 多万?
一看就有问题,谁着急出来蹭这热度喷,一准先打谁的脸。
感觉挺离谱,等真相
自媒体的玩意,一个标点符号都不信
这盛世,需要感恩。
闹吧,黑的白不了,假的也真不了,不过相关方面会以维护大局来平息一下,不然要塌方的。
领导的私事也是尔等能随意评论的? 我心中只剩感恩
顶配版货拉拉司机,再有钱,在正义面前你也只是一个顶配版的货拉拉司机。
至今谈到「卫星」落下来的场景,杨芳还会面露惊吓,抱住双臂,紧张地耸起肩膀。 那是 2019 年 6 月 25 日,先是出现一声巨响,红色火光照亮了天空。随后,一个巨大的「铁桶」突然朝他们飞来。杨芳和丈夫吴光辉下意识地往另一个方向跑,想找一个 …
2020年夏天,我家安装了监控。在湖北山区的这个村子,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中国的雪亮工程始于2015年,目标是保障农村地区的安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在我家的监控里,我看到动物在撕咬,人类在争吵,警察来了,挖掘机 …
温馨提示:本文很可能被和谐,请注意保存。 “重金属乡村巡演2021”,前往中国8个受重金属污染的乡村进行演出,通过重金属音乐,关注重金属污染,试图推动有关企业和部门进行治理及改变。 9月6日下午,我们计划下午前往广东阳春毒铜泥污染地点演出, …
知乎用户 温酒 发表 不用看,生育率会一巴掌又一巴掌扇在他们脸上,都会青史留名的。 和大家不一样,我虽然希望快点大结局,但我其实并不怎么捉急。 因为我相信客观规律。 1+1 就是等于 2。 哪怕斯大林再搞出一万个李森科,1+1 …
转自:无冕之王 这个周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周江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三天前,曾任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马晓辉,主动投案。一个月前,退休近七年的浙江省委省政府接待办主任张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