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值班室内的重伤案:护母冲动下的正当防卫之辩 | 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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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东

编辑/宋建华

带客户看房的陈文超

陈文超在30秒内连续说了10余次“不要动啊,都别动!”,又向在场的警务人员喊“警察赶紧制止了,警察咋不制止呢!”,没人理会。紧接着,吵嚷声中一句脏话从王志超的嘴里骂出,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里的打架事件就这样发生了。

2019年4月6日,王西云到警务大队解决与胡海运之间的矛盾,儿子陈文超随行,到达时胡海运及其大女儿胡雪芳、大女婿王志超已经在了,洛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辅警崔文硕是胡海运小女婿,他也在场。

持续约1分20秒的混乱后,打架被警察制止。王志超右眼部受伤,最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5日,陈文超作为施害者一审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陈文超称,当时母亲正在被4个人打,他两次上前制止,过程中发生流血事件。因为认为自已是在制止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顶多算是防卫过当,陈文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发生重伤案的警务值班室大门口

损坏的监控探头

当晚7时刚过,王西云来到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儿子陈文超跟着进来。室内胡海运等4人已在等候。王西云一进门,遭到了王志超一连三次的质问:“你认识俺不认识?”一旁的陈文超则不停地说“不要动,不要动……”

王西云和胡海运来解决的两人之间的矛盾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两人都干疏通下水道的活儿,之前因为贴小广告发生过两次纠纷。

事发当天发生了第三次纠纷。下午5时,胡海运在一家属院内贴小广告,王西云发现她贴的小广告被胡海运的盖住了,要求胡海运揭掉。胡海运想着“没贴几张”,就照做了。

按照王西云的说法,胡海运将自己的车钥匙给了王西云,作为担保,等揭完后归还。胡海运则称,是王西云抢走了钥匙。因王西云未能及时归还,胡海运报警。

王西云向深一度记者表示,通过警察解决矛盾也是她想要的,她不想三番五次地“贴了揭、揭了贴”。拿着胡海运的钥匙,在别处干活的她接到警方通知去了社区警务大队,她想的是还了钥匙,再通过警方调解了矛盾就算完事了。

进门后,王志超接连质问王西云的同时,胡海运也在问她:“我给你打电话叫你给我送,你为啥不给我送?”

一段记录警务值班室内事发过程的录音显示,王西云说完“咱好好说啊”之后,胡雪芳一连说了五次“你给我指一下试试来!”其间,崔文硕劝胡雪芳说“我给你说姐,先别说话,先别说她……”,陈文超仍在说着“别动,别动……”。

王西云接连说“你看她家伙(厉害)不,你看看”、“这摄像头都看着!”。胡雪芳没能听劝,说“看着咋了,我怕它着?”、“我今天搁这,我扇死你哩!”。

“警察赶紧制止了,警察咋不制止呢!”陈文超喊出这句话后的30秒内,现场乱起来。录音里传出王志超和胡雪芳不断骂的脏话,并有“啊,啊呀……”的叫声。之后,“干啥呢!都松手!松手!”的喝止声出现。

民警马腾和协勤张居正打架时在现场,他们将人拉开后发现,王志超右眼出血,胡雪芳后脑流血。

上述录音是陈文超被拘留后家人在他手机里发现的,这份录音后来未出现在警方侦查阶段提取的证据清单中。办案单位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认为该录音不能直观反映本案过程。

案发地所属单位金谷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也出具过一份情况说明,称当天案发后发现值班室监控探头损坏,损坏时间不详。

3月16日,记者在案发的值班室看到,靠门一侧的墙角处确有一监控探头。金谷区公安分局向北青深一度表示,视频证据并不是唯一证据,发现问题以后已经对监控进行了完善。

讲述事发经过时,王西云向记者演示当日戴的头盔

相互矛盾的证言

陈文超1996年生人,身高1.7米,身型偏瘦,从青海某武警支队退役后在洛阳市内打工。案发前,他已在一家房产销售公司做中介一年多。在同事们眼里,陈文超没脾气。

身为业务员,陈文超被公司要求养成重要谈话开录音的习惯,他的手机里存着多条近半年来与客户沟通的录音。

案发当天,他在社区警务大队门口打开了手机录音。进入值班室前的录音显示,陈文超让王西云把帽子(头盔)摘掉,王西云则说“哎呀,我干活,我管它难看不难看”。

王西云称,争吵时有人在身后拉她的头发,头盔是在这个时候被人从后面拽掉的。对此,胡雪芳承认:“我伸手拽了好一会才把她(王西云)头盔拽掉”。

但在案证言中,关于案发过程的多个细节,各方描述并不一致。

胡海运向警方称,“我大女儿(胡雪芳)为了保护我,冲上前打她的胳膊,也推了她”。协勤张居正说:“看着就要动手了但没动手,胡雪芳冲到了前面,用右手打到了王西云头盔上”。胡雪芳则称,“对方一个男的先动手的”。

对于胡海运、崔文硕是否动手打架,各方说话亦不一致。胡雪芳和胡海运称,两人在旁拉架,没有参与打架。协勤张居正对此有两个说法,一个是“陈文超和胡海运、王志超、崔文硕打在一起”,另一个说法与警察马腾的相同:胡、崔在拉架,没有打。陈文超说他看到的是“刚分开没一会儿,对方四个人又冲过来打我母亲”。

3月15日,深一度记者当面询问胡雪芳是否愿意接受采访,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文超后,提醒办案单位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注意收集“王西云与对方发生撕扯殴打的具体过程”证据。6个人多次向办案单位讲述的不同的事发经过细节,最后如何认定、是否采信,一审判决书中并未体现。

警察马腾出具的事发经过说明材料

厮打****一方未受处罚

在场警察把双方拉开后,安排王志超、胡雪芳夫妇就医。王西云称,她向警察说明自己身上也有伤后,民警带她去了医院急诊科,但她未见验伤报告,急诊科查询就诊记录后回复她“不显示你的信息”。

王西云称,她跟胡雪芳发生厮打时,还有人从后面拽她的头发,她被挤得趴在了值班室的桌子上,脸朝下,右手摸到一根笔,便拿着笔胡乱扎。打架被喝止后,胡雪芳发现头后部流血。

王西云承认,她扎伤了胡雪芳。胡雪芳后被鉴定为轻微伤,警方对王西云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金500元。

上述录音中能听到,双方被拉开后,陈文超要求警方查一下谁先动的手,录音里传出“不讲是谁先动的手,来到这以后,只讲是谁将谁弄伤了,该拘留拘留,该判刑判刑!”王西云称,这句话是在场警察说的。

录音里,王西云强调是对方先动手时,另一个男声传出:“给你普及一下法律知识,打架斗殴不论谁先动手,按结果判,谁把谁打得更重,你把他打死了,那他动手打你这事先不说,你杀人了,这叫结果犯。打架斗殴上只看结果,不看谁先动手!”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广鑫表示,若双方事先不存在斗殴的意图,那么先动手一方是不法侵害,后动手一方就具有防卫性。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便指出“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即防卫的判断不应“唯结果论”。

王西云说,另一个男声是在场的协警张居正。记者多次拨打张居正手机采访,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对此,洛阳市公安局及金谷分局回复北青深一度,称案件正在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不宜接受采访。

2019年4月16日,洛阳市公安局出据王志超损伤程度初步意见,认为王志超右眼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随后,对陈文超的强制措施由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陈文超被逮捕。2019年7月18日,王志超损伤程度被正式鉴定为重伤二级。对于鉴定结果由最初的轻伤,变成最终的重伤,陈文超和王西云持有异议。

王西云委托律师向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了“警方未对王志超一方做出处理”的问题。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称“王志超一方虽有过错,但我局结合本案案情,因王志超伤势严重,故未对王志超一方做出处理”。

发生重伤案的警务值班室内景

正当防卫未获支持

王西云称,她趴在桌子上时有人按着她,有人打她脸。这一幕在陈文超看来,是“四个人冲过去打我母亲”。

“他们4个打我母亲,我不可能看着不管!”陈文超向警方说,他第一次上前拉架时,被崔文硕阻挡,争执中陈文超跌倒。起来后第二次上前拦架,又被王志超阻拦,两人都动了手。

陈文超的这一说法与王志超、崔文硕向警方阐述的过程基本一致。王志超右眼受伤流血,陈文超右手中指上套着一串自己的钥匙,他承认打伤了王志超。

协警张居正于事发当日做出了一份事发经过材料,称胡雪芳和王西云厮拽起来,王志超也上来,后到的陈文超用手朝王志超乱打。在场民警马腾于事发次日做出一份情况说明,称双方吵起来后,胡雪芳和王志超情绪激动,先动手打了王西云的胳膊和头部,陈文超站在旁边看见母亲被打,冲上去与王志超厮打。

根据检方起诉书的查明事实:陈文超与王志超发生厮打,过程中陈文超用钥匙将王志超右眼打伤,经鉴定,王志超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指控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人认为,王志超一方在明知有监控(后证明已损坏)的情况下,仍然主动攻击王西云,此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文超为了保护母亲而进行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陈文超多次语言阻止冲突,其不具斗殴故意。因双方实力悬殊,陈文超出手制止过程中,钥匙插伤王志超眼睛的行为未超过必要强度。

辩护人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陈文超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顶多算是防卫过当,对罪名不认可。

2019年12月5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对本案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但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重新伤残鉴定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以支持。

庭审时,诉辩双方就上述记录事发经过的录音进行了质证,但该证据是否被法院采信未在判决书中体现。

关于此案的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拒绝了北青深一度的采访申请。目前,陈文超不服一审判决,已委托律师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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