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杭州台湾电影展遭举报,开场半小时后放映被终止"?

by , at 24 November 2020, tags : 台湾 电影片 大陆 放映 影片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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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爱看报纸的鲨鱼 发表

我就纳了闷了,长这么大从来没见过看个电影还偷偷摸摸的

知乎用户 贾祥浩 发表

可以仔细看看主办方公示的信息。主办方说取得官方授权,但是整个影展搞得偷偷摸摸跟特务接头一样,生怕别人都知道似的。这个授权怕不是来自官方,而是来自台湾省的 “官方”,而这个主办方之所以敢这样做,估计很可能背后说台湾“官方” 的文化部门,这个部门权力非常大,所以才能拿到这么多电影版权。

知乎用户 扔鱼 发表

正规影展前期不做宣传?要偷偷摸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搞展映?

再说名头,你们还学术交流?你们是高校啊、还是研究机构啊就学术交流?交流什么了,研究出什么学术成果了?

麻烦看看上海电影节、北京电影节的展映活动!

如果觉得规模太大,那麻烦看看 First 影展、看看平遥电影节的展映怎么操作的!

如果还觉得大,那就麻烦看看电影资料馆做的民族电影展和影人专题影展是怎么做的!

哪次影展不是提半个月一个月的公布片单,公布上映的影院和时间,方便大家提前购票。然后大张旗鼓的宣传生怕来的人少。即便一些冷门的片子也有一定数量的粉丝拥趸。

上映的台湾导演大师(这些人是否能称为大师存疑)的影片,都有龙标吗?是通过国家正规渠道发行的影片吗?就说一个王童,他的政治立场怎么样?不懂的,可以上网自己查,看看他在金马奖上扮演了什么角色。

如果上边说的没有,那不就是公开的利用盗版资源进行非法牟利,那就是明目张胆的违法,不要什么都推给体制,出了问题都推给监管。

上海来的残疾少女怎么了!那也是被你们办展方蒙骗的,不明真相的群众!

还敢利用人家卖惨!你们就应该赔偿人家的来回车费和一切损失!

喜欢电影的旁友们也可以看看这篇:

[扔鱼:如何评价吴彦祖、王千源主演的电影《除暴》?​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586332185)

知乎用户 邂逅银幕 发表

在国内电影发行放映环节,影院只能播放所属院线给的播放介质,原则上其他任何渠道的播放介质都不能私自在影院播放,这是既定的规则,电影节展要遵守,院线影片更要遵守。

(举个极端的例子,某机关单位想在影院包场,放自己拍摄的 1.5 小时纪录片,组织干部观看,如果直接找影院放映,也是违规的。)

另外一方面,影院在系统排片时,只有输入专资确定的排次号,才能在系统里排片,这样票房数据才能准确地上报专资,否则就是偷票房。

上面这些,就是发行放映的游戏规则,任何玩家都要遵守。一个专业的策展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些环节。

我当天下午就问了一些业内的人,近期杭州拿到批复的影展只有 2 个,很可惜没有今天这个。所以不管是谁举报,这种没有取得批复就私自办展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背行业规则的。你这样轻轻松松就搞一个影展,让全国几百个严格按照要求举办影展的策展人怎么玩?你不遵守规则,坏了行业的规矩,横竖都是没道理的。

很多人或许会说,这个影展就算审批,也不会被批准的。这就是两码事好吗?审查问题一直被这些号反复吐槽,但关键时刻,这些人总会混淆概念,把行业问题和政策问题混在一起。

那些被瞎带节奏还痛骂官方的文青们,真不知道哪来的自信去骂小粉红。自己就没个基本的辨别能力,还天天高喊自由,难道没规矩就叫自由?

周末某影展被取消,发生在影院,确实不合规这上哪儿说都是没毛病的。但我想借着这个事儿聊聊影展的 “外延”——各种在影院之外举办的影展。

这种影展一般都在独立的放映场地举办,比如艺术馆、破厂房、咖啡厅、酒吧。总之场地有放映设备,但不接入专资,也不属于院线。

这些展映很多都不是按电影票来收费而是餐饮或者服务费,比如你去观看电影,368 可以买一份酒水套餐。

这些影片大多没有正规渠道或者版权授权。外面下载的链接、自己做的盘,各种各样五花八门。

说真的,这种放映的数量遍布全国且很难统计。我斗胆预测一下,如果这次影展事件继续升温,那接下来这种非正规的主题策展,肯定受到很大的影响。

知乎用户 不想发酵​ 发表

禁得好

为什么你禁得,我就禁不得

  • 汪明荃参与起草基本法被岛民南玻湾封杀

汪明荃可以说是港台艺人中的 “大姐大”,然而即使“段位” 如她,竟也因和大陆的密切关系遭到了十年的 “雪藏”。在当时的香港演艺界,汪明荃是很特殊的一个:早在 1984 年,她就作为演艺界的唯一代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的签署仪式,并参与起草《基本法》。而从 1988 年到 1997 年,她还担任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后来一次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她这样笑着回忆了当年的往事,“说实话,当上了才知道不容易当。还记得第一次参加会议 18 天,住在中央组织部,每天像读书一样,开会、讨论,接触了很多领导,也有很多文件。我当时很不习惯,觉得身上的责任很重,压力全部都来了。这份工作和我以前的工作太不一样了。” 但从政生活却使得她的演艺作品被南玻湾封杀。“20 多年前,一般的演员歌手都不敢去内地。这会对演艺生涯有很大影响,至少南玻湾市场一定会封杀你。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的时候,香港最大的影视市场是南玻湾。结果,从 1988 年我当上全国人大代表开始,我的所有电视剧都被封杀了。所以整整 10 年时间,我都没有拍过戏,这对我个人损失很大,我只能从事 TVB 一些主持类的工作。一直等到我的人大代表卸任,1998 年再出来拍戏的时候,我拍的是《创世纪》,那是我演艺生涯中第一次演别人的妈妈。我之前没想过,等我 “解冻” 的时候,我已经只能演人家的妈妈了,真是百感交集。“

  • 梁家辉因参演垂帘听政和大陆合作被南玻湾封杀

梁家辉大家都比较熟悉,香港最年轻的金像奖影帝,演技早已封神的千面影帝,爱妻爱家的好男人,殊不知当年他也被南玻湾封杀过。梁家辉曾经和刘德华是同期训练班同学,后来因为不想被无线电视台一纸合约牵绊几年,就选择离开。后来因为李翰祥女儿的原因,李翰祥注意到这个年轻人,并邀请他参演《火烧圆明园》《垂帘听政》,初出茅庐的梁家辉用精湛的演技征服了金像奖,成为最年轻的影帝。不过好景不长,这个最年轻的金像奖影帝紧接着面临失业,因为到内地拍戏被南玻湾封杀,一时间没有人找他拍戏,只能通过摆地摊维持生活,要不是后来再次翻红,没准梁家辉的鱼蛋店已经开成了连锁,准备上市了。

  • 梁小龙因到大陆参加活动被南玻湾封杀

导演徐小明执导了《大侠霍元甲》,梁小龙有幸参演陈真一角,他将这个正直、豪气干云的民族英雄诠释的淋漓尽致。梁小龙走红之后,徐小明导演趁热打铁又为他量身打造了《陈真》,使得他的人气更上一层楼。《大侠霍元甲》于 1983 年引进中国内地,是当时引进的第一部香港剧集,并且将名字改为《霍元甲》。在内地放映的时候,真的达到了万人空巷的地步,基本上所有人都会哼唱《万里长城永不倒》,许多人还相互比划功夫、留剧中主角的发型等等。《霍元甲》在内地大获成功之后,梁小龙到内地参加活动,并且发出感慨: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踏上自己的祖国,观众对我热情友好有如亲人,使我深受感动,作为一个中国人,我默默地祝福祖国经济的腾飞。原本这就是作为一个中国人应有的态度,可是南玻湾竟然让其写悔过书。之后不肯写悔过书的梁小龙遭到封杀,错过了香港电影辉煌期,错过了成名机会。

当年岛民影视影响力顶天的时候,说封谁就封谁,

现在反过来被封了一下就叫这么大声,至于吗?

这才刚换姿势而已

知乎用户 五花肉三分瘦 发表

首先这个活动没有通过正常活动申报、审核流程。感兴趣可以随时查一下杭州近期活动列表,并没有这个活动的身影。

第二,现在疫情防控对群众聚集有严格规范,超过一定人数就必须报备,并确保防控措施。

简单的说,就是未经审核的非法集会。与意识形态无关。

知乎用户 程墨 Morgan 发表

这些台湾电影大师的作品我很喜欢,但是,搞电影展也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能想怎么展就怎么展,所谓的『台湾大师电影展』,如果真的是手续齐全,为什么搞得这么不正大光明?提前 48 小时放映地点,发社交网络上还要求不能显示影院地址,如此鬼鬼祟祟,怕不是心里有鬼吧!

举报有违规嫌疑的人员聚集活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没什么好说的。

被举报就发现真有问题,某些人不去看看这个活动到底有没有获得批准和资质,反而来质疑这是 “恶意举报”,这安的是什么心?

几百个观众被气疯了?咋了,去参加这么鬼鬼祟祟的影展,心理没点 B 数?自以为是文化人,不该懂点社会常识吗?

你几百个人被气疯,那我十四亿人都生气了,又怎么算?

搞这些小动作,还是在绝对力量把你们碾碎之前搞这种小动作,实在太幼稚了。

知乎用户 咱的拖拉机 发表

流窜播录像嘛…… 见过的……

别跟我说电影艺术什么的……… 流窜放录像就是流窜放录像……… 以前卖盘的都自带小电视,你们这群新时代的小特务啊,卖民主都得去租场子………

以前有的是播完了卖片的,卖药的,拉人入伙的,还有的是纯播之前卖票的………

以前我们都抓的啊,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流窜放录像我们城管警察都抓的………

现在可能是不好界定,放录像卖民主,间接拉人头,说几句恶心话……… 都游走在法律边缘啊……… 温柔点,别放了。

可别咋呼了………

都啥时候了,还弄要报复举报人?是不是对时代有误解?

给你讲个故事,当年蒋家特务出门买菜都怕人认出来……… 被群众看到了,第一时间是跑,转移……… 怎么到了现在,台湾当局雇的这帮人,主要任务居然是非法聚集放录像?而且还没成功!居然被发现了,还满世界嚷嚷……

既然人这么多大小特务……… 各位加油,行走的 50 万………

知乎用户 korn 发表

有句话叫 “非蠢即坏”,法律法规有约定要备案,故意不去。关停后网上哭诉,无非就是给台媒做料,这样台媒就可以大肆妖魔化大陆,真是魍魉魑魅,雕虫小技。

知乎用户 北条泰时 发表

千万别让这个活动的组织者跑了!!当初恐怖分子的和田会议,也是打着交流民族宗教文化的旗号!!

结合前段时间曝光的台独间谍活动,这次所谓的电影展很可能是台独间谍的一次集体政治集会,策划对大陆的政治社会文化攻击,比如微博上的那个什么检票员,还威胁起诉举报台独的网友,建议大家主动出击,直接向国家安全部门举报他!

建议国家安全机关从微博上的那些组织者爱好者入手,逐个排查,顺藤摸瓜

知乎用户 大狸猫 发表

关是应该的,但我觉得还不够。对于组织者和参与者应该尽量进行记录,逐一甄别,说不定会有意外收获。

说什么影迷,影展,交流,谁知道台面下都是些什么?搞不好是有些【专业人士】、【工作员】们,打着交流的幌子又在搞什么渗透了。挂个影展的招牌,也好和当地的下线接头嘛。

知乎用户 大丰天 发表

活动经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批准了吗?

如果没有,那首先就是非法的,怪人家举报干啥?

如果经过批准了并且按照预先报审的方案执行,举报应该也没人会管吧。

知乎用户 黄毓敏 发表

先不说蔡明亮的政治立场,不谈台湾每年对大陆电影只有十个抽签的名额,也不聊爱奇艺被赶出台湾的事,就说你在大陆搞活动手续不全,收拾你你还喊冤了?

这种违法活动,举报人应该给奖励的吧?

知乎用户 土豆 发表

台海局势现在发展到这样的阶段,你还悄无声息的组织这么一波看对岸影片的活动,还要求不要声张,秘密进行,组织者是故意在挑逗安全部门的神经吗?

知乎用户 宝大毛 发表

以下内容摘录自刘慈欣的《三体》

《三体》网友的聚会地点是一处僻静的小咖啡厅。在汪淼的印象中,这个时代的游戏网友聚会都是人数众多的热闹盛会,但这次来的连自己在内也只有七个人,而那六位,同自己一样,不论怎么看都不像游戏爱好者。比较年轻的只有两位,另外五位,包括一位女士,都是中年人,还有一个老者,看上去有六七十岁了。

汪淼本以为大家一见面就会对《三体》展开热烈的讨论,但现在发现自己想错了。《三体》那诡异而深远的内涵,己对其参与者产生了很深的心理影响,使得每个人,包括汪淼自己,都很难轻易谈起它。大家只是简单地相互做了自我介绍,那位老者,掏出一把很精致的烟斗,装上烟丝抽了起来,踱到墙边去欣赏墙上的油画。其他人则都坐着等待聚会组织者的到来,他们都来得早了。”

其实这六个人中,汪淼有两个已经认识。那位鹤发童颜的老者,是一位著名学者,以给东方哲学赋予现代科学内涵而闻名。那位穿着怪异的女士,是著名作家,是少见的风格前卫却拥有众多读者的小说家。她写的书,从哪一页开始看都行。其他四位,两名中年人,一位是国内最大软件公司的副总裁(穿着朴素随意,丝毫看不出来),另一位是国家电力公司的高层领导。两名年轻人,一位是国内大媒体的记者,另一位是在读的理科博士生。汪淼现在意识到,《三体》的玩家,可能相当一部分是他们这样的社会精英。

聚会的组织者很快来了,汪淼见到他,心跳骤然加快,这人竟是潘寒,杀死申玉菲的头号嫌疑人。他悄悄掏出手机,在桌下给大史发短信。

“呵呵,大家来得真早!” 潘寒轻松地打招呼,似乎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他一改往常在媒体上那副脏兮兮的流浪汉模样,西装革履,显得风度翩翩,“你们和我想象的差不多,都是精英人士,《三体》就是为你们这样的阶层准备的,它的内涵和意境,常人难以理解;玩它所需要的知识,其层次之高,内容之深,也是常人不可能具备的。”

汪淼的短信已经发出:见到潘寒.在西城区云河咖啡馆。

潘寒接着说:“在座的各位都是《三体》的优秀玩家,成绩最好,也都很投人。我相信,《三体》已成为你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是生命中的一部分。” 那位年轻的博士生说。

“我是从孙子的电脑上偶然看到它的,” 老哲学家翘着烟斗柄说,“年轻人玩了几下就放弃了,说太深奥。我却被它吸引,那深邃的内涵,诡异恐怖又充满美感的意境,逻辑严密的世界设定,隐藏在简洁表象下海量的信息和精确的细节,都令我们着迷。”

包括汪淼在内的几位网友都连连点头。这时汪淼收到了大史回的短信:我们也看到他了,没事,该干什么干什么。注意,在他们面前你要尽量表现得极端些,但不要太过了,那样装不像。

“是的,” 女作家点头赞同.“从文学角度看,《三体》也是卓越的,那二百零三轮文明的兴衰,真是一首首精美的史诗。”

她提到二百零三轮文明,而汪淼经历的是一百九十一轮,这让汪淼再次确信了一点:《三体》对每个玩家都有一个独立的进程。

“我对现实世界真有些厌倦了,《三体》已成为我的第二现实。” 年轻的记者说。

“是吗?” 潘寒很有兴趣地插问一句

“我也是,与《三体》相比,现实是那么的平庸和低俗。”IT 副总裁说。

“可惜啊,只是个游戏。” 国电公司领导说。

“很好。” 潘寒点点头,汪淼注意到他眼中放出兴奋的光来。

“有一个问题,我想是我们大家都渴望知道的。” 汪淼说。

“我知道是什么,不过你问吧。” 潘寒说

“《三体》仅仅是个游戏吗?”

“网友们纷纷点头,显然这也是他们急切想问的。

潘寒站起来,郑重地说:“三体世界是真实存在的。”

“在哪里?” 几个网友异口同声地问。

潘寒坐下,沉默良久才开口:“有些问题我能够回答,有些不能,但如果各位与三体世界有缘,总有一天所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答。”

潘寒站起来,围着网友们的背后踱步:“我现在能告诉大家的只是:作为一个游戏,《三体》只是借用人类的背景来模拟三体世界的发展,这样做只是为游戏者提供一个熟悉的环境,真实的三体世界与游戏中的差别很大,但其中三颗太阳的存在是真实的,这是三体世界自然结构的基础。”

“开发这个游戏肯定花费了很大的力量,但它的目的显然不是盈利。”IT 副总裁说。“《三体》游戏的目的很单纯,就是为了聚集起我们这样志同道合的人。” 潘寒说。

“什么志和什么道呢?” 汪淼问,但旋即有些后悔,仔细想着自己的问题是否露出了些许的敌意。这个问题果然令潘寒沉默下来,他用意味深长的目光逐个将在座的每个人打量一遍,轻轻地说:“如果三体文明要进入人类世界,你们是什么态度?”

“我很高兴,” 年轻的记者首先打破沉默说,“这些年看到的事,让我对人类已经失望了,人类社会已经无力进行自我完善,需要一个外部力址的介入。”

“同意!” 女作家大声说,她很激动,似乎终于找到了一个发泄某种东西的机会,“人类是什么?多么丑恶的东西,我上半生一直在用文学这把解剖刀来揭露这种丑恶,现在连这种揭露都厌倦了。我向往着三体文明能把真正的美带到这个世界上来。”

潘寒没有说话,那种兴奋的光芒又在双眼中亮起来。

老哲学家挥着已经熄灭的烟斗,一脸严重地说:“让我们来稍微深入地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你们对阿兹特克文明有什么印象?”

“黑暗而血腥,从林中阴森的火光照耀着鲜血流淌的金字塔。这就是我对它的印象。” 女作家说。

哲学家点点头:“很好,那么想象一下,假如后来没有西班牙人的介入,这个文明会对人类历史产生什么影响?”

“你这是颠倒黑白,”IT 经理指着哲学家说,“那时入侵美洲的西班牙人不过是强盗和凶手!”

“就算如此,他们至少制止了下面事情的发生:阿兹特克无限制地发展,把美洲变成一个血腥和黑暗的庞大帝国,那时美洲和全人类的民主和文明时代就要更晚些到来,甚至根本就不会出现。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之处 – 不管三体文明是什么样子,它们的到来对病入膏育的人类文明总是个福音。”

“那您想过没有,阿兹特克文明最后被西方人侵者毁灭了。” 国电公司领导说,同时环视了一下四周,仿佛是第一眼见到这些人,“这里的思想很危险。”

“是深刻!” 博士生举起一根手指说,同时对哲学家连连点头,“我也有这个想法,但不知道如何表达,您说得太好了。”

一阵沉默后,潘寒转向汪淼:“他们六人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您呢?”

“我站在他们一边。” 汪淼指指记者和哲学家等人说。言多必失,他只是简单地答这一句。

“很好”,潘寒说着,转向了 IT 经理和国电公司领导,“你们二位,已经不适合这场聚会了,也不适合继续玩《三体》游戏。你们的 ID 将被注销,下面请你们离开。谢谢你们的到来,请!”

两人站起身来对视一下,又困惑地看看周围,转身走出门去。

潘寒向剩下的五个人伸出手来,挨个与他们紧紧握手。最后庄严地说:

“我们,是同志了。”

知乎用户 忠君爱国洪承畴 发表

限制《还珠格格》的报应,“台湾电影展” 自取其辱,

自取其辱原因有二

违反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

(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2 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三章 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 30 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 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二、台湾地区新闻局歧视大陆影片。

虽然两岸都鼓励电影产业的互动和合作,并且相关政策也持续完善和开放,不过现有的一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掣肘,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交往上。市场准入政策主要集中在内容和数量的准入上。在内容层面,双方都曾有过严格监管和过度审查时期。台湾在 1983 年通过《电影法》,对电影的内容监管从严格的审查改为分级为主,仅针对极端的暴力、色情等镜头进行删减。大陆对于电影内容监管虽然有了很大的放松,不过仍然以审查为主,这就导致两岸电影进入对方市场将面临不一样的审查机制。标准的不一致导致两岸电影工作者无所适从,或因为一些反复的程序问题浪费不少人力、物力。如《塞德克 · 巴莱》最初也是希望能够两岸合拍,但因为魏德圣与审查机关意见不合而最终改成了独制,而《痞子英雄之全面开战》因为涉及犯罪集团、恐怖组织等,经过了大幅修改、调整,才得以通过合拍审核另外,ECFA 后,大陆对台湾电影不再施行配额,无论是两岸合拍片还是台湾片(台湾著作权须占 50%),只要通过审查,都可以无限制进入大陆市场,但是台湾方面却仍对大陆电影实行配额限制。由于台湾自 2002 年起就对外语片完全放开,好莱坞电影也一直垄断台湾市场,唯独限制大陆影片入境,导致大陆优秀华语片难以入台,在台湾本土影片本不景气的情况下,更造成华语影片市场失守和观众的流失。华语影片占比不足,观众的选择面自然缩小,难免影响观众的观影习惯,而习惯又反过来影响影片选择,长期下来,很可能形成恶性循环。人员交流方面,两岸人员交流政策上也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从目前政策看,台湾影视人员可赴大陆发展,大陆人员却难赴台湾发展。这种不对等的政策已经使得两岸影视人员的流动呈现单向的局面。由于台湾市场狭小,电影资本缺乏,在大陆市场的强大吸引下,台湾影视人员纷纷奔赴大陆,加之大陆影视人员无法流入台湾,台湾本土已经开始出现人才青黄不接和产业空洞的风险

(一)两岸电影从业人员的交流

1987 年,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和大陆出版品入境,此时台湾电影刚好从鼎盛时期掉头下行,狭小的市场逼迫电影人探寻新的出路。在两岸开启民间交流的大背景下,拥有更娴熟电影技能和市场训练的台湾电影人,跟他们的作品一样迫切需要更广阔的大陆市场。不过台湾当局对两岸电影的交流却举棋不定,在政策上仍以限制为主。

首先对台湾电影人到大陆拍片等予以限制。1989 年,台湾 “新闻局” 拟定赴大陆拍摄电影的初步政策方向:在没有共产党资金的原则下,台片可赴大陆拍摄。此消息令台湾影视界普遍认为大陆风光的外景拍摄和两岸交流的新题材,将是台湾电影起死回生的一个契机,但电影业界的期盼同政策制定者的构想却存在差距。当时的政策原则仅希望将大陆的角色限定在纯技术协助层面,即大陆方面只提供场地、道具、临时演员、雇工等支援,不得有资金投入,大陆演职人员不得担任主、配角等。这种政策和业界需求的冲突在 1990 年第一次爆发。琼瑶与 “华视” 合作、湖南电视台协作在大陆拍摄的《婉君》拟在台湾播出,第一集即因大陆小童星金铭出现比例过高而在送审时被 “新闻局” 裁定不准播出,最后在业界坚持以及当时的 “立法委员” 赵少康的紧急质询下才得以播出。由于对大陆演员的限制,致使当时一些片商自行变通,同时拍两个版本,一个使用大陆演员,一个使用台湾演员。

业界与电影政策的冲突,使台湾当局意识到大陆市场对台湾电影业的重要性。从 1992 年起,台湾逐步开放各类公务人员赴大陆进行文教活动。台湾 “新闻局” 也修订发布《大众传播事业赴大陆地区采访、拍片、制作节目作业要点》,开放兼具公务人员身份的影视人员赴大陆采访、拍片和制作节目,同时开放电影和广播电视事业在大陆拍片时可雇佣大陆人员担任编剧、导演、主角和配角等,不过要求电影中大陆编剧、导演、主角和配角不能超过二分之一。由于对主创人员的限制,致使两岸早期的合拍片无法在台湾上映,如《五个女子和一根绳子》、《霸王别姬》等影片最初欲在台湾上映,皆因为人员比例问题而搁浅。后来,《霸王别姬》获金棕榈奖,引发台湾 “立法院” 多位 “立委” 质询 “行政院”,要求修订不合时宜的行政命令,台湾才将“赴大陆拍摄电影起用大陆编导演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规定修正为如能在坎城、柏林、威尼斯、奥斯卡等国际影展荣获最佳影片奖者不受限制,《霸王别姬》、《大红灯笼高高挂》、《活着》等片因而才得以在台上映

随后,台湾 “新闻局” 在 1993 年公布《台湾地区大众传播事业赴大陆地区采访、拍片、制作节目管理办法》,加入了对港澳地区演职人员的限制。该管理办法将港澳演职人员的比例同样限制为三分之一,这就使得台湾本土演员的参与比例缩小到只有三分之一。2000 年,台湾废止了 1993 年的《管理办法》,除了完全开放台湾电影从业者自由赴大陆拍片和参与其他工作外台湾人在大陆拍摄电影已经没有资金、人员等限制,只是在输入台湾时将根据资金、人员等投入比例认定为台湾电影或引进电影等。电影人从台湾到大陆拍片不容易,而在开放大陆影视业者赴台拍摄方面,台湾显得更为谨慎。1990 年台湾开放 “各主要大众传播事业所属有关专业人士” 赴台参观访问,但强调大陆影视人员来台只能从事参观访问和示范、观摩或公益性活动,不能从事商业活动。1991 年,台湾 “新闻局” 才谨慎开放大陆影视人员(非演员)赴台采访、拍片和制作节目,并且可以雇佣台湾影视从业者协助制作,这已经比开放台湾电影人到大陆拍片晚了整整三年,但真正开放大陆演员到台湾拍戏,则要再等十七年。1998 年,台湾进一步开放大陆电影人赴台参观访问、采访、拍片或制作节目,停留期间为六个月,主要以参加大陆摄制的影视为准。但由于对大陆影视人员在台从事商业活动的限制,大陆影视人员不仅不能在台商演,即使受邀为正在台湾播出的影视剧进行宣传也往往受阻。1999 年,赵薇一行因《还珠格格》的热播入台,立即成了台湾 “出入境管理局” 和“新闻局”密切关注的对象,台湾 “中视” 因为播出 “欢迎还珠格格来相会” 节目还被罚款 90 万元新台币。2006 年,台湾女星徐若瑄和大陆男星陈坤主演的《云水谣》申请赴台取景被拒,最后不得不在大陆完成台湾场景部分

在业界压力下,台湾有关方面在《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的规定中,增列了大陆专业人士来台从事 “合理且必要之宣传等活动” 及“接受大众传播媒体访问”等内容,并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台湾始开放大陆演员赴台拍片,不过每一部台湾电影只能邀请两位大陆演员赴台拍摄

2009 年,大陆电影从业人员赴台参与台湾影片和大陆影片拍摄的限制放宽,但是人员比例限定为主要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且赴台进行大陆影片拍摄的大陆地区制片、导演、艺术、技术人员也不得超过该影片相应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加之审批程序的复杂和每次停留时间的限制,使得大陆影视人士赴台拍片在操作上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相比台湾方面对两岸电影人员交流的谨慎和小步慢行,大陆方面对台湾演艺人士倒是一直持欢迎态度,除了要求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对两岸合拍电视剧有人员比例设定外,其他并无具体的限制。两岸恢复交流的第三年即 1990 年,大陆允许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只需要事先经过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即可,并且在收费上还可略低于对外国摄影队的收费标准

1994 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管理办法》,也主要强调事前的申请和批准,在同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中,对需要在大陆拍摄的台湾电影也没有人员的限制,甚至对两岸合拍片也没有具体人员限制,只是笼统要求 “一般应以中国境内公民为主”。

大陆真正对两岸电影人交流的政策调控,直到 2003 年大陆电影市场已经比较成熟后才逐步细化,但也并非针对台湾一地,而是针对所有境外电影,包括英美、港澳等。2003 年,广电总局对合拍电影中的境外演员人数进行限制,不过到了 2004 年,就只限制境外来大陆拍摄电影主要演员的比例,对其他主创人员比例不再限制。海峡两岸对电影人才交流政策的不对等,导致大量台湾影视人才选择赴大陆拍片、演出甚至长驻发展。尤其近几年除了新生代偶像演员如苏有朋、何润东、林心如、安以轩等纷纷登陆拍戏,一些表现出色的制作人和编剧也赴大陆发展或被大陆制作公司挖走。如《痞子英雄》编剧陈慧如被上海制作公司以台湾行情五倍开价的高薪挖走。

台湾演艺人员的出走,逐渐让台湾影视出现青黄不接及人才断层危机。台湾的演员、制作人员在大陆拍片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大陆影视市场的繁荣和多元化。以往大陆影视输出以历史剧为主,时装剧方面则属弱项,台湾偶像剧演员、导演、编剧和技术人员的不断加盟,赋予了大陆剧时尚流行的现代意义,如 2013 年两岸合拍的古装剧《兰陵王》,结合大陆历史剧和台湾偶像剧的优势,成功行销海外。海外版权每集高达 6 万美元,剧本已销往日、韩、菲律宾、马来西亚、香港、新加坡等地。共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承也有利于创制两岸观众都认可的影片,如《赤壁》在两岸均十分卖座即是一例

两岸电影引进和播映政策

在影视产品的引进和播映上,台湾当局对大陆影片进入台湾播映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1989 年放开台湾电影人赴大陆地区制作节目,但在这些节目的播出时数上严格限制。直到 1996 年,台湾 “新闻局” 才大幅度开放大陆影视节目在台湾的发行和播映,以及同步播放大陆地区的卫星节目,大陆电视剧和电影才算正式进入台湾市场。虽然台湾对大陆的电视节目陆续放松,但对大陆电影一直实行配额控制。最初每年配额仅为 5 部,到 1997 年开放到每年 10 部。2013 年,因《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台湾才又进一步放宽大陆电影到每年 15 部。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大陆开始引进台湾电影。其中,《欢颜》、《妈妈再爱我一次》等均在大陆创下逾亿元人民币的票房。

台湾演员胡慧中还因在影片《欢颜》中的出色表演,在 1992 年《大众电影》“百花奖” 评选中获得 “最受欢迎女影星特别奖”。随后,台湾影片在大陆各城乡电影院、录像厅得到相对广泛的传播,尤其以琼瑶电影为代表的言情片一度吸引了大量的大陆观众。

大陆 2001 年加入 WTO 后,开放每年外语电影进口配额 50 部,其中 20 部为好莱坞分账大片,台湾电影只能竞争剩下的 30 个名额。2010 年 9 月,ECFA 生效实施。根据 ECFA 早期收获协议,大陆从 2011 年起取消台湾影片进口大陆配额限制,并且两岸合拍电影的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限制,在台湾完成。大陆市场的开启为台湾电影提供了便捷的市场延伸,也为整个台湾电影业注入了不少希望和活力。对台湾影片来说,只要在大陆映演的票房超过 2300 万元人民币,就突破新台币亿元。2008 年的《海角七号》在大陆票房虽然不及预想,但是也超过了 2000 万元人民币。而 2012 年在大陆上映并受追捧的《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票房收入则达 7580 万元人民币。据台湾 “文化部” 统计,到 2012 年,已经有 21 部台湾电影在大陆上映,票房收入 29.96 亿元新台币,已显示出 ECFA 服贸协议为台湾电影产业带来明显利多

(三)两岸电影合拍

电影合拍既表明两岸在电影上已达到相当高层次的合作,还表明双方在共同的文化认同下,联手振兴华语电影,共同进军国际市场。大陆将电影按产地和制片方式的不同分为引进片、国产片和合拍片,主要依据《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和《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2013)。人员上要求聘用台湾主创人员的,应经广电总局批准,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不受比例限制。另要求电影的故事情节和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但是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可在台湾完成,并且在大陆发行方面,可享受国产影片待遇。台湾方面则对电影进行原产地认定,也就是说,两岸合拍片在台湾播映发行时要么被认定为台湾自制,要么被认定为大陆电影。如果要享受台湾电影的待遇,根据台湾地区《进口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2009)规定,台湾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需要超过主要演员总人数三分之一,或台湾的制作人、导播(演)和编剧超过制作人、导播(演)和编剧总人数三分之一。2009 年,台湾 “新闻局” 订立《大陆地区电影从业人员来台参与国产电影片或本国电影片制作审核处理原则》和《大陆地区主创人员及技术人员来台参与合拍电视戏剧节目处理原则》,将赴台拍摄的合拍影视的大陆主要演员、制作人、编剧、导演及技术人员名额限定在三分之一。从目前两岸有关合拍和自制的政策看,两岸合拍的电影能否被双方同时界定为 “国产电影”,主要在人员比例的限制上。因此,大陆所认可的合拍片在台湾往往被视为大陆电影引进,无法同时视为台湾电影而不受配额限制。如两岸合拍的电影《大笑江湖》、《赤壁》、《大灌篮》和《Love》等在台湾都被界定为大陆电影。鉴于大陆的巨大市场容量,台湾影视团队与大陆谈定的“合拍片” 的不成文规则是,以生产大陆广电政策定义的 “国产片”,大陆方一般保留大陆版权并提供制作费用,台湾方则可获得大陆以外的(包括台湾在内的)海外版权这种以大陆广电政策界定的“合拍” 定义在台湾的影视政策上也得到了认可,并给予了一定的政策配合和激励。

台湾电影辅导金从 2001 年起已将两岸合拍片纳入辅导范围。台湾政府规划的 “电影产业发展旗舰计划” 把电影产业发展的首要目标定为协助业者拍摄在华语市场叫好又叫座的影片,并且以台湾导演朱延平与大陆和香港合制的《功夫灌篮》为范本,希望台湾电影五年内占据内地市场 6.9%。同时,两岸合拍片也可以申请台湾电视电影主管部门设置的经费补助和参与金马奖等奖项角逐。大陆方面也大力提倡和鼓励合拍片的发展,两岸合拍片一旦审查通过即享受国产片的待遇,不受进口指标的限制。广电总局从 2008 年开始,对合作拍摄的影片,按每部影片出口销售额的 1‰给予奖励,以促进国产影片的海外发行放映。2009 年 “华表奖” 增设了境外华裔主创人

两岸电影交流与合作的问题

由于分享共同的书写文字及文化传统,大陆、港台的电影生产和消费行为有其内在的向心律动。两岸三地电影的合作,有助于让这些地区内外的华人及非华人社群了解海峡两岸三地的文化差异及剪不断理还乱的 “生命共同体” 文化经验。不过,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两岸电影的交流合作和资源整合。

(一)两岸电影进入彼此市场可能 “水土不服”

两岸文化虽然从本质上同根同源,但因事实上自我隔离已六十多年,在政治、经济发展上也选择了不同的道路,文化价值上的差异在所难免。从票房反映看,台湾电影和大陆电影在进入对方市场上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 “水土不服” 问题。如 2008 年的《海角七号》,2011 年的《塞德克 · 巴莱》等都在台湾掀起破亿元的票房奇迹,但是在大陆却票房惨淡。反观这几部影片,两岸的票房差异跟文化差异不无联系。如在台湾,闽南文化、闽南话都是本土特色和主流文化的一部分,但在大陆,闽南文化和语言却只有福建等少部分地区民众能够心领神会。这样,《海角七号》、《鸡排英雄》等表现的闽南文化,大部分大陆观众其实难以领会。《赛德克 · 巴莱》呈现的雾社历史对大陆观众来说也完全陌生。台湾电影所呈现的文化隔阂,在大陆电影进入台湾市场时也同样体现出来。如大陆观众津津乐道的《让子弹飞》等电影,台湾观众反映也是一头雾水。这种文化的差异在合拍片中也体现了出来。两岸合拍片中不少影片完全大陆化,没有了台湾的气息,结果大陆票房虽然反响热烈,台湾票房却惨淡,出现了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的尴尬局面。如朱延平导演的两岸合拍片《大笑江湖》,大陆票房 1.8 亿元人民币,台湾票房却是不尽如人意

(二)两岸电影仍处于好莱坞阴影下,国际影响力弱

两岸电影虽然发展迅猛,在产量、票房、院线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些电影人如台湾导演李安等成功进入国际市场。但总体看,两岸电影都面临并将持续面对好莱坞的压力,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远没有建立起来。台湾在国民党迁台初期,由于制片薄弱,电影业基本以映演发行为主,摄制精良的美国八大公司的影片适时介入台湾市场,在台北设立办公室,美国电影从此时即开始垄断台湾的电影发行与映演。1986 年,台湾 “新闻局” 取消外片进口配额制度,并停征外片进口辅导金,外片进口由本地片商和美国片商直接竞争,好莱坞影片因此长驱直入,也导致台湾电影的发行渐渐由美国发行商掌控。1990 年起,台湾谋求加入 WTO,影视政策继续调整,对外片拷贝数量和放映的影院限制逐年放宽。2002 年加入 WTO 后电影市场对外语片完全放开,好莱坞影片一直垄断台湾的电影市场。即使在台湾本土影片有所复苏的 2008 年以后,外片在数量和票房收入上仍然占据 70%—80% 以上的市场份额

大陆方面虽然在政府对国产片强力扶助和对外施行进口配额等限制的条件下,国产电影从 2002 年开始基本能够保持票房半壁江山的比例,但是在好莱坞的虎视眈眈下,市场将逐渐放开,国产影片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两岸电影的国际化程度虽在不断提高,但总体在国际市场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占有率和可持续的竞争力。考察 1980—2011 年进入北美市场的华语电影发现,三十年间,两岸进入北美市场发行的电影不足百部,其中大陆电影 63 部,台湾电影 14 部,与两岸实际的电影增长量完全不成正比。在票房收入上,片均票房都不高,其中台湾电影较有优势,片均票房一千多万美元,而大陆电影片均票房仅为一百多万美元。台湾电影中,有好莱坞背景的李安独占 5 部,这 5 部票房总和高达 1.47 亿美元,占了台湾电影票房总和的 99%

(三)两岸电影政策的不对等,加剧了双方的隔阂和国际化障碍

虽然两岸都鼓励电影产业的互动和合作,并且相关政策也持续完善和开放,不过现有的一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掣肘,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交往上。市场准入政策主要集中在内容和数量的准入上。在内容层面,双方都曾有过严格监管和过度审查时期。台湾在 1983 年通过《电影法》,对电影的内容监管从严格的审查改为分级为主,仅针对极端的暴力、色情等镜头进行删减。大陆对于电影内容监管虽然有了很大的放松,不过仍然以审查为主,这就导致两岸电影进入对方市场将面临不一样的审查机制。标准的不一致导致两岸电影工作者无所适从,或因为一些反复的程序问题浪费不少人力、物力。如《塞德克 · 巴莱》最初也是希望能够两岸合拍,但因为魏德圣与审查机关意见不合而最终改成了独制,而《痞子英雄之全面开战》因为涉及犯罪集团、恐怖组织等,经过了大幅修改、调整,才得以通过合拍审核另外,ECFA 后,大陆对台湾电影不再施行配额,无论是两岸合拍片还是台湾片(台湾著作权须占 50%),只要通过审查,都可以无限制进入大陆市场,但是台湾方面却仍对大陆电影实行配额限制。由于台湾自 2002 年起就对外语片完全放开,好莱坞电影也一直垄断台湾市场,唯独限制大陆影片入境,导致大陆优秀华语片难以入台,在台湾本土影片本不景气的情况下,更造成华语影片市场失守和观众的流失。华语影片占比不足,观众的选择面自然缩小,难免影响观众的观影习惯,而习惯又反过来影响影片选择,长期下来,很可能形成恶性循环。人员交流方面,两岸人员交流政策上也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从目前政策看,台湾影视人员可赴大陆发展,大陆人员却难赴台湾发展。这种不对等的政策已经使得两岸影视人员的流动呈现单向的局面。由于台湾市场狭小,电影资本缺乏,在大陆市场的强大吸引下,台湾影视人员纷纷奔赴大陆,加之大陆影视人员无法流入台湾,台湾本土已经开始出现人才青黄不接和产业空洞的风险

引自

《两岸电影的交流与合作:政策观察和建议》

陈晓彦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知乎用户 鄙人张钊 发表

我最近台湾新闻和一些节目看多了,我化用他们的格式语言来表达一下。

  1. 微博上少数几个电影博主,不要再说一些不符合大陆的主流民意的话。(声音沙哑)
  2. 与此同时,台湾人也要想一想啊,为什么现在网上对台湾恨意这么高?怎么会这样?按道理来说 8090 后都是看台湾电视剧和综艺长大的,应该很喜欢台湾才对,为什么现在网上骂成这样,熟令至之?台湾人真应该好好想一下,休息一下再回来。(一挥手)
  3. 台湾一味炒作所谓的反中议题,无益于两岸的和平发展,只会把解放军越拉越近。
  4. 我必须强烈谴责,有特定使用繁体字的网友,散播不实信息说该放映行为已经经过了正常备案程序,更是有意混淆国人认知,打击大陆民心士气,是典型的资讯战的手法。

知乎用户 常有晴 发表

今年金马奖,处处在讲政治。

无论是台湾,还是杭州这事情。

这群人的上限就是个龙应台而已。

对于这些不明事理的人,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的人。

我们依法办事

你们向往的是什么?斯诺登比你们伟大多了,你们赞美的标杆,不过是虚伪罢了

知乎用户 Daniel LIU 发表

我只想说大陆人或者中国人善良太多了相比台湾。

之前有大陆明星被邀请去台湾做节目,还没待一天就被人举报说没有合法证件,急匆匆回去了。

还有之前去金马奖的嘉宾,回去的时候说是拿了酒店的电吹风,被八百里追到机场差点把人给扣下,岛内新闻连篇累牍的报道,起码说了好几年。

总之,去过台湾的人都能明显的感觉这个地方的人对大陆人是极度的厌恶。

现在台湾最火的新闻是中天新闻被关了,理由除了力挺韩国瑜之外就是大量的报道大陆的正面新闻,嗯,没听错,因为台湾大多媒体整天都在黑大陆,而中天也不是吹大陆哦,只是因为报道了正面新闻而被台湾年轻人认为是中国走狗,呵呵。

按照他们的 YLZY 的标准,不得上街抗议吗?可惜抗议人数寥寥。而当年太阳花的主力学生党,现在都在冷眼旁观,嗯,他们在未来二十年就是和中国打交道的主力。

所以对待他们,根本不需要什么理由,别给他们脸,干就是了。

知乎用户 吴某人 发表

杭州台湾电影展还有个挺有趣的细节,明明都能从版权方那拿到版权,却不去杭州本地的文化部门备个案,这到底是懒还是傲慢啊?

如果是审批不过,骂骂当地政府,还说得过去

但端的却是个收费还不上税的地下放映,这波执法部门把程序正义拉满了,怎么着也不该被喷

P·S:顺便一个善意的提醒,如果有些人要为这事辩驳的话,最好不要用 “虽然甲有问题,但乙丙丁同样有问题” 的逻辑,因为每一条辩驳都重新证明了其本身真的有问题

同时我电影看得少,也看得俗,很喜欢《古惑仔》里靓坤老师说过的一句话

知乎用户 逸權的小豆 发表

黑光乍泄评论区那帮云台湾孝子属实有意思,独又不敢独,反又不敢反,上街又不敢上街,只能暗搓搓阴阳怪气,这种自以为有 “独立思考” 的小布尔乔亚怂不怂啊

知乎用户 池龙 发表

残疾少女受骗误入传销组织,尚未回本传销组织即被取缔,如此惨状皆为举报者无良缺德所致。

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知乎用户 忌叔 发表

说实话台湾的电影充满了小布尔乔亚的呻吟和殖民地的怪异情愫。

除了被感情伤过的 25 岁以下青年,我想不出来还有谁喜欢看。

知乎用户 木叶树叶 发表

播放未经审批

事先短信精确联系个人

这一切都搞得像做贼一样

播放台独导演的电影

都这念头了某些人还拿自由民主说事儿呢

自由民主吃莱克多巴胺怎么不说?

他们泛政治化电影,我们还抵制不了了?

你不抵制台独,本身就是犯法了!

知乎用户 常非 发表

很多历史已经被遗忘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香港电影人一旦和大陆合作,就上了台湾当局的黑名单。也就是所谓的 “汉贼不两立”。如果想回到台湾,就必须写“悔过书” 并且公开,没有妥协模糊的余地。在那个时代,台湾是华语电影的头号市场,被头号市场封杀,在这个资本主义体系里,也就意味着完蛋。

所以,今天我们也 “汉贼不两立”,有何不可!所以只有彻底解放宝岛,才能解放他们的文娱工作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刚好在这个活动的微信群里面。看了一些其他答主的回答,我恍然大悟,为什么群主反复强调不让在各种渠道宣传。原来本来手续上就有问题的啊。

知乎用户 smily 一切都会过去 发表

带节奏的又来了

我认为重点放在举报理由上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

一个在放映前 48 小时信息通知放映电影院

并且告知发朋友圈不能显示电影院地址的聚众收费放映活动

想破脑袋我也不认为他进行过报备

被举报还不是一举报一个准

今天大陆电影去湾湾摇号的新闻也出了

大陆节目不可在湾湾录制有违反反渗透法的新闻也出了

湾湾准备出动海警持枪对付我们渔船的新闻也出了

怎么就钻在艺术的眼里看不到世界其他事情了?

sorry 我直白点说

这种做法我支持 而且支持提高强度

湾湾已经挥霍完了大陆人民的善意了

那么这样不是很常态的吗

圣母也请适可而止

知乎用户 文斌地 发表

没备案,触发了法律而已,放映厅停止也不奇怪。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学到了学到了 原来偷偷摸摸放个没版权的电影就能叫做电影展哈哈哈哈哈哈哈

今夜我在家举办大中华小众文艺电影展

明天你我都是策展人!

知乎用户 电子骑士​ 发表

说点自己的想法——

确实,这个所谓 “影展” 的放映是可能不合规的。(具体可见此微博:https://m.weibo.cn/7392924039/4573835716726411)后续该怎么处理看有关部门,我们也没什么可说的。

很多影视博主之前转发相关微博,不是为这个放映站台,而是反对举报行为。

从整体上看,办活动、放电影,应该合法合规,这我当然赞同!但各位网友知道不知道,非官方机构办个文化活动有多难?你想放个片子,总共三四场,撑死三四百观众,就算(违规)收钱,也不过两万多块钱。然后你需要得到三四家电影公司的授权书,电影部门的批文,以及其他文件等等…… 如果影片没拿到龙标,那就彻底没戏了。我在小马奔腾影业的时候,帮朋友去办过《剑雨》的放映授权(小马是第一出品方),就为这事,公司里流程我都折腾了半天,直接找到董事长搞定的。随便一家公司找到你办这事,谁愿意找这麻烦?就连北京上海电影节,都会在这种环节上遇到麻烦!所以你会看到,平常有很多地方在做不规范的放映,比如书店、酒吧、文化场馆等等,大部分连 DCP 都拿不到,弄个下载就播了。有些活动基本不收费,有些是收个酒水钱。这就跟盗版问题差不多,大家都知道盗版不对,但有时确实无奈(趁机黑心挣钱的也有)。院线之外,总不能就指着电影资料馆和电影节吧。

这种灰色地带存在,还是因为在文化上,我们的管理环节太粗疏了,跟观众的需求对不上。规律好定,一个不允许一刀切下去,主管部门当然是省事的。

这次杭州的事,具体我都不太清楚。前面引用的微博,我认为更多是对院线方的一个警示,并不能说明问题的本质。有些网友认为 “影视博主带节奏”,就更可笑了。绝大部分影视博主跟这事一点利益关系没有,请各位网友想想,他们为什么站在观众(而不是放映方)一边,不是从官方态度来判断?答案还是很清楚的吧。

再说一遍:这件事,有问题,但也看出文化活动方面的很多不合理。至于举报,除了面对重大问题或者人身安全的,我认为都不值得鼓励!

知乎用户 隐形咕咚派 发表

对于 wb 骂街的那群人,多说无益,眼里看不到对岸金马奖的无耻操作,只享受脑内迫害快感

因此只需问一句话。对岸能够【未经报备】举办大陆电影展吗?ps 台湾对大陆电影严格管制,每年只许十部电影名额

知乎用户 荷包蛋炖蓝莓 发表

杭州接到群众举报,查处了一个非法举办的台湾破烂电影展,把微博上一群脑子糊了 s 的自由派急着上蹿下跳的。

骂政府骂举报者前,建议你们不如先去问问电影展的组织者,八佰这种满屏幕青天白日旗都能进大陆电影院拿几十亿票房,他们放个 2000 年前的台湾没落电影,怎么连去文化局备个案都不敢?放个电影搞得和特务开会一样,有够好笑的呢。

还有所谓的电影人批评说伤害华语电影?

really?取缔非法影展伤害华语电影???

另外,感慨一下该展览搞文化输出,也不挑个好时期,放映的台湾电影大多为 2000 前后,给大家列举几部同时期的大陆电影:活着,霸王别姬,大红灯笼高高挂,鬼子来了,阳光灿烂的日子

知乎用户 没救了自动出院吧 发表

查处一个非法未报备也不交税的地下垃圾展子。

哪来这么多人感同身受啊,建议通通审审。

明明是对面先拿政治来干涉文化的,这群人恶心不恶心啊。

知乎用户 子小犬句 发表

举报可疑不法行为,公民权力和义务,非常合理。

知乎用户 与二 发表

这个什么 “3 号厅检票员工” 不就是当年拿伊朗人的事来说中国女孩没有穿衣自由的么

知乎用户 邵专利材料​ 发表

被举报就终止,就说明放映本身就不合规!

居然还以什么轮椅进行道德绑架!

这是何等无耻的强盗逻辑!

这与‘大师们’的作品好不好无关,

也与你们想要抨击的审查 - 举报制度无关,

与台湾,与言论自由无关,

更加与举报者无关,

这就是组办者自身的问题!

知乎用户 文化铮拧 发表

怎样看待非法集会,非法商业活动被终止?

挺好的啊,有什么不对吗?对非法行为检举揭发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啊。

知乎用户 浊世小豌豆 发表

老实说,没把组织者抓起来,都算是宽容了。

真的是违法行为。

知乎用户 后宫 甄勃 发表

大快人心。

知乎用户 油条咸菜 发表

封就封了,别说不合规,就是申请通过了,有几位导演的政治立场也应被追问审查不严谨的问题!怎么着了?是飞机飞的不够勤快是么?还是 4v 的 f16 找到了?封个 4v 还要挑日子的么?别给自己加戏,我都不知道我走路踩死多少蚂蚁,中国 zf 会管你一个 4v 不合规影展?用句老土话就是,你算个个 *

知乎用户 好方士 发表

评中评:文章没办法写,原因是报道的本身就漏洞百出!!!电影展被迫停止,什么原因的被举报没有写?怎么评?

知乎用户 黄家卫 发表

一般来说,“精 x” 所喜欢的 x,在我们外人看来确实有其值得学习的地方。唯独今天跳出来的一帮子 “精 ”,我百思不得其解,你们是爱国民党,爱民进党还是觉得 “民国正统在台湾”?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我都觉得很恶心。

知乎用户 sowah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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