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联合调查组对最高法 “案卷丢失” 一事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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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王弓虽 发表

想起了学生时代发生的一件事儿。

小学的时候,班上有一位长得非常漂亮甜美的女孩,我记得她叫磬灵是班上的生活委员,有一次在上自习课的时候,班上的同学都趴在桌上睡觉,她突然大声嚷嚷着着 “老师!我举报,”

“你说”

“这个… 这个月的班费不见了”

此时班级四下一阵骇然,大家都醒了,仿佛这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是平淡生活里最充满火药味的催化剂,空气里弥漫着一阵尴尬的气味,同学们七嘴八舌的讨论着,但是暗地里谁都互相猜疑。

“那天是班主任想对我…” 后来磬灵是这么对我说的,我是班级唯一一个愿意陪她聊天的人,大家都知道,尽管磬灵长的好看,但性格非常古怪。

“不会吧,老师他怎么会…”

“是真的… 所以我才叫的那么大声,我怕。”

看着磬灵脸上不符合年龄的冷峻,仿佛发生的事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我知道,她的心里一定经过了非常大的挣扎,她一定觉得恐惧难安,我知道的。说完后她就走了,教学楼阳台的风真大,她的背影显得萧条。

当月老师就开了一次班会,他让偷了钱的同学主动站出来,他可以从轻处罚,并且不会告诉家长,可是没有人承认,于是后来他特地成立了一个小组,由班长带头,和班上的体育委员,德育委员,副班长一起,让他们在班上的同学中好好调查。

我只记得在那个连没有按时交作业都是天大的事情的年纪里,偷钱是多么罪不可涉啊!

后来我听说是磬灵偷了班上的钱,是她向同学主动承认的,那以后她就转学了,我没再见过她,只是让我想起了那天午后,那个背影,想起了这件尘封往事,那以后好长时间我一直耿耿于怀,磬灵她偷没偷班费呢?后来我也就不再想了,偷没偷,重要吗。

知乎用户 一只蛙泳的鱼​ 发表

员外郎一身清白,但为了犯罪也算是拼了,先是偷自己办的案子的案卷,发现两年都没人管,情急之下又自己录个像,给自己留下犯罪证据,最后急眼了,直接举报自己了,我就纳闷,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让他如此奋不顾身?

知乎用户 王满囤 发表

瞧瞧联合调查组的成员,除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外,全都齐了。

你能不信么?

就问两点:

1. 院属纪检专员直接过问干涉审案,要不是此次搞大了,可能仍然不会被处理。

2. 最高法一名直接干活的法官讲课培训挣了 11 万辛苦钱,就这么个事儿,叫回来去纪委谈话问询核实,正常处理即可。还用得着叫来东城区检察院?说你们什么好呢?就是雇的常年打扫卫生的保姆也不能这么对待?多大个事?

一个最高法的法官,如果真的贪赃枉法,会不会真的瞧得上这费劲口舌唾沫的 11 万讲课费?高法法官去讲的课是不是很好讲?如同坐台上念秘书写的报告一样?听课都是专业人士,没两把刷子能讲下来不?付出本专业内劳动挣点辛苦钱都是有本事没权力的人才愿意干的,哪个坐在实权位置愿意挣这 11 万辛苦钱?说难听点,出去同当事人吃顿饭吃不出来 11 万?

非要等外出跨省抓捕么?

当然,可以说大错小错都是错,依法处理。

但其实处理问题的关键就是副卷的涉密外泄。

这一点决定了整个调查的走向和最终结论。

记者:大家都觉得你是一个很正义的法官?

王:让广大网民失望了,我确实想当一个正义的法官,但是我的所作所为反而把我抛弃到了一种不正义的位置上去了。

王是一个悲剧人物,我相信他确实想当一个正义的法官。

但愿这只是他个人的悲剧!不是法制的悲剧!不是时代的悲剧!不是体制內的悲剧!不是政法系统的悲剧!

如果他真的偷了案卷,并将副卷内容外泄,就一个体制內的法官来讲,他确实干了蠢事。

但如果就陕西千亿矿权案这出大戏来讲,他的这点错误真的让人觉得可怜可悲可惜又可叹!

愿他反省,也祝他一切安好,早日走出人生的涡流!

知乎用户 李得 发表

声明清楚,我是律师,不是法官检察官,国家不给我发一分钱,我还得给国家纳税的同时每年按规定完成国家安排的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别口口声声 “你们周院长” 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群体的院长。说我国司法被操纵,不独立,搞调查就是有问题。王法官脑子进水了,那我贴一个美国的,美国的法治不是你们一直鼓吹的标杆吗?看完以后是不是也怀疑美国呢?这样一个被你们认为的显著标志性的三权分立法治垂范国家,他们做出的调查结果你们是不是也持阴谋论呢?是不是二哥贾马尔人如其名二的不行也脑子进水了呢?我找人打我自己,然后举报我被打了?不要双标玩的这么明显。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av448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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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参与几个案件的庭前会议,今早才刚刚开完一个庭,下午还要去另外一个地方开个庭前会议,明天一整天有两个案件我要出庭,因此很多评论我没有及时回复。但是我都看完了,在此针对各种评论对其中有针对性的质疑一并回答。

第一,王是不是双商有问题,自己举报自己?这个问题要回答很简单,因为他本人没有想到会闹到这么大。王的想法是想通过崔的曝光借助舆论对最高法施压,然后迫使最高法让步,内部解决这个问题。毕竟过去很多事件,就因为影响太大,内部处理掉,避免引发其他后果。可是没想到,这个事件影响过大,直接由政法委牵头,中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公安部成立联合调查组,直接参与调查。换言之,为了事情真相能够凸显出来,绕过了最高法,由联合调查组独立参与调查。这样一来,公安技术侦查部门负责查询是否存在王说的事实,纪委调查是否存在违纪问题,最高检通过审查监督,负责调查案件审理是否存在事实认定和程序违法错误。这样调查凡是司法系统的人都明白意味着什么,这几个部门互不隶属,各部门之间也是存在制约关系的。如果任何一个部门徇私枉法,结果是被调查的最高法没出事,调查组的的人自己进去了。

至于还有评论说,政法一家,完全可以伪造篡改记录,故意事后重新搞一套。我想说要是为了掩饰这些,那何必成立调查组了?这三个部门自己成立一个调查组搞半天给最高法擦屁股。那还不如让最高法自己把屁股擦完,然后再罚酒三杯不是更好?纪委监委,最高检,公安部吃多了没事干,自己来惹一身骚?三部门各自核查相关人员,调查事情详细经过都需要法定程序的,全程录音录像,然后按照单单一致原则,每份调查结论需要签字核实,前后各种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人证言,视频维修记录,保卫记录,是否被篡改等等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都要通过技术手段形成鉴定意见。而且各个部门并不一起办公,他们分别调查各自领域。最后把各自核查结论汇总,上报给政法委。这一切都有完整的调查卷宗,各部门自己要留存以备后面核查。要在这上面篡改造假,故意几个部门沆瀣一气,为不属于自己系统的最高法服务,如果阴谋论者觉得可能那我也没话说。

第二,最高法民事卷宗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回答,当然属于。行政法讲究权名责相统一,最高法本质上是司法系统虽然不属于行政系统,可是最高法成员是参考公务员法,列入了行政公务员法范围的,公务员法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序列。因此作为最高法的法官按照保密法和公务员法要求是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保密法规定中央及省一级国家机关有权制定绝密级文件,所以最高法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根据保密法授权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绝密级文件的。未审结的卷宗,不适宜公开的案件都可以列为国家秘密。所以说民事卷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论点是无稽之谈。王本人擅自窃取复制最高法卷宗并伙同崔永元公布于网上,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至于说崔永元不知道这些是王虚构的,因此被欺骗属情有可原,不知者不为罪。这个观点更是可笑,泄露国家秘密不看你动机如何,只看你结果。无论是不是故意,也不看你是不是知道是犯罪。如果按照不知者不为罪的谬论,那学法的和没学法的一起犯罪,那不结果就是学法的就该死了吗,不懂的就没事,反正不知者不罪嘛,那这样一来,大家都不去了解法律就好了,到时候犯罪了都一句不知者不罪,这样你们觉得好不好啊?

第三,我是水军,狗腿子,专门来黑崔永元的,早不说晚不说,出了结论了开始攻击崔永元了。这个观点真的是搞笑,尤其是本身很多同样学法律的这样说,我更是感到不可思议。你们学了这么多年法律都还给老师了吗?法律法规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都不要了,就直接先甩一个结论出来吗?评价一个案件自然要根据调查结果来评论,否则就是在首先进行道德审判。而且我从来就没主观直接归罪崔永元,我只是问崔永元该怎么处理?我的依据大前提是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诽谤罪这两个法条,小前提是联合调查组给出的王同崔一起公布了最高法绝密卷宗的事实,还有之前王和崔捏造其上司法官不让王寻找卷宗,以及所谓视频监控损坏这两个最终被联合调查组认定属于王杜撰的事实。在这两个基础上我问崔该怎么处理?这种法律逻辑推理过程如果是黑崔永元,那以后所有法官不需要审判了,因为连最基本的三段论逻辑推理都是黑,那还有什么必要需要法律呢?大家口口声声说要依法调查,还原事实。可是却连法律推理最基本的方法都不认可,不是叶公好龙是什么?

而且,更重要的是我负责任的告诉你们,尤其是那些同样是学法律的人,我之所以说这些不是我要攻击崔。我做的一切恰恰是在保护他。出了这么大的事,王泄露国家秘密,崔作为共犯,无论如何都逃不过,那些曾经被崔永元得罪过的人,更是玩了命要治崔的罪。现在那些人都看着了,很多律师还在微博义愤填膺说崔无罪,还列举各种法条想要把联合调查组定性的国家秘密给赖掉。我除了说这些律师天真外,找不出别的词。这个案件想做无罪辩护,那些崔得罪过的势力会让政法部门系统的人出得了门?别人现在就是把崔这个人挂出来给当权者看的,你不是要依法治国吗,崔现在这件事看你们怎么处理?我列出的这两个罪名,起刑点都在三年,但凡认真学过刑法的人都清楚这意味着什么。三年以下就可以建议判处缓刑,不至于受牢狱之灾。这件事崔如果不认识自己的错误,想要逃脱刑法处罚那是绝对不可能的。无罪辩护就别想了,你们想搞无罪辩护的只会把崔搞得更惨。

到了现在还不主动就轻罪上面去想办法,让崔主动认罪,认真认错,积极反省,给各方一个台阶下,还要坚持到底不妥协。舆论导向不去正确引导那些所谓的崔的支持者,结果就是真正心怀正义的崔的支持者被那些反串黑甚至不怀好意的人给利用。某些幕后黑手还要推波助澜,口口声声阴谋论,怀疑联合调查组,攻击党和政府。最后彻底把崔本人搞到党和国家的对立面上去。惹毛了保守势力那些人,到时候给崔定一个煽动民意,颠覆国家政权罪你们那些人就开心了?有些年轻律师为了自己出名,各种带节奏,博眼球这么做也就罢了,那些真的有责任感的律师不知道变通,理想主义,还要在那里慷慨激昂,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说你们才好。临了还和我谈什么我不懂政治,政治是需要妥协的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明白,还张口闭口不懂政治。搞法律的不懂政治就是作死,你们总以为自己比别人聪明一样。

更有如李庄这样的前辈律师, 自己经历过被极左打压的事情,不去反思怎么去避免这种事情再度发生。反而还要各种看不惯,有任何不同的意见都要去冷嘲热讽一番。说别人爱国贼,自己提出批评意见才是真爱国。总把自己标榜的出淤泥而不染,别人就是虚伪的白莲花。就和明朝清流东林党一样,以道德卫士自居,空发议论却不做实事。难道政府的人就不做事情吗?别人在不济也在做自己的本职工作,你却在那空发议论啥都不做,到底谁更有意义?

改革派领导人已经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也对民众意见作出了充分的理解。不然真的保守势力在台上,你们还有机会质疑政府?像文革那种环境下,你们去批评一句党和政府试试看?不要把党和政府释放的善意当作你们为所欲为的资本。大家坐下来协商,各自交换意见,做出各自的妥协换取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什么不好?非要非此即彼,不达目的不罢休,结果社会分裂了,两败俱伤就开心了?

今年本来就是个极度敏感的年份,国内外好多政治势力还想利用这个年份去攻击党和政府。本来力行依法治国的改革派领导人就已然承担了巨大的压力,忙得焦头烂额。这已经是建国以来第三次从上到下提依法治国了。前两次因为民众的不妥协导致的改革派下台的惨痛教训还不够引以为戒吗?改革本来就不能一蹴而就,改革派高层比你们清楚得多,你们这样胡闹,闹得最后局面无法收拾,给保守势力授以你们攻击党和政府的口实,最后葬送掉的是依法治国改革的进程。而且什么都不能改变,反而是坑了那些改革派的领导人。本来不想说这些的,看你们一些无知的没出校门的一身理想主义的学生,还有一些已经好十几岁的成年人,说话做事不经过大脑,凭一时意气,不考虑后果,你们就希望改革夭折悲剧重演吗?大学生心地善良容易被人利用,你们那些浸润社会多年的七零后八零后的中年人难道还没有一点常识吗?作为一个九零年出身的我真为你们的天真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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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我没回复你的人,不敢回答的,看看我被官方删了多少?你们各种双标玩的真的不是一般的厉害,辩论不赢就私信骂我,举报我的回复,厉害厉害,甘拜下风。

谢谢私信我让我没必要详细和杠精回答的朋友,可我想说,你不回答,他们就会觉得你怂了,对付杠精就让他自己连杠都杠不下去。尤其是这种严肃的话题,一定得让杠精自己气急败坏,不然这些杠精会一直让不明真相的人带偏。毛爷爷讲过,意识形态领域的阵地,你不去占领,别人就会去占领。只有旗帜鲜明的把这些杠精的荒谬论点批驳下去,才能让更多的普通人不至于被他们误导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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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这种事是有风险的,因为再没有任何确切的结论之前,轻易凭借一方的依据去下结论往往是盲人摸象,容易先入为主做出错误的判断,这也是我之前一直不回答相关问题的的原因。

现在根据最终公布的调查结果,我相信联合调查组给出的结论。

然后我想问的是,现在对于崔永元等一些人该如何处理?既然当年崔永元的支持者们认为要依法处理。现在结论出来了,是不是各位依然要持阴谋论?

第一,无论王林清法官事情真相究竟如何,王本人都已经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崔永元本人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王本人泄露国家秘密,已经构成犯罪行为,那么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第二,崔永元本人没有经过实际调查,就利用微博影响力,对最高法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进行攻击,现在根据调查结论,其行为实质上构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诽谤。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46 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明显崔永元的诽谤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已经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所以现在崔永元该怎么处理?

我说这些不是攻击崔永元,而是想说,你把自己标榜为正义斗士,攻讦司法,引导舆论,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跟着起哄,把舆情燃烧起来了。结果事情真相却是当事人自己挟私报复行为,和你所谓的真相南辕北辙,那么现在导致了民众对国家机关严重的舆论不信任,阴谋论盛行。这个后果崔永元本人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

我一向反对在没有确实证据前首先利用舆论大肆渲染,然后利用舆论施加压力干扰司法。公民诚然有着对政府,司法的监督权。然而,民众享有舆论自由的时候是不是应当同时考虑自己说出每一句话时候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世界上没有无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你们口口声声呼吁保障你们的合法权利,却有没有考虑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样的舆论被滥用,和当年的文革大字报有什么区别?是不是过了以后说一句大气候如此我也是被欺骗不应当由我来承担责任?如果始终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不从自己身上反思,只会一上来就站在道德立场把别人批判一番,然后出了事一推四五六,那这样的事情只会层出不穷屡见不鲜,而且你们自己也丝毫没有任何负罪感。最后结果就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然后还觉得自己做的对很欣慰。

舆论是监督社会的方式,可是滥用舆论,操纵舆论的人,无论你目的多么正义,在我看来你的手段都是充满罪恶的,你在把不明真相的群众当作你实现目的的砝码,这种人其心可诛。

知乎用户 无我人无众生寿者 发表

官场之外,一介草民,不懂政治,也没文化,只谈谈几点疑惑。

当时监守自盗的王法官,偷了自己经手的案卷的卷宗,目的是为了报复单位。

嗯嗯,好的,这个逻辑原则上是成立的。

那么,王法官自己偷了卷宗以后,要怎么做呢?首先谎称卷宗丢失,报告上级。然后潜入技术部门,找个合适的机会删掉了监控录像,破坏掉监控,造成监控录像不能使用的假象。最后,跟领导聊了聊,领导觉得几张纸而已,丢了就丢了,也没在追究。这件事就这么蒙混过关了。一混就是十来年。直到案发。王法官从而达到了报复单位的目的。

嗯嗯。没毛病。理论上做得到。

知乎用户 暗恋桃花源 发表

污点证人也是证人,结果至少证实了一件事,当事人 16 年 11 月就报告的案卷有丢失是真实的,如果不是这次的主动曝光,谁能相信最高法会在原始案卷都不完整的情况下办案,有点常识都知道电子存档和原始案卷的区别在哪里。两年时间里最高法对这些 “找不到” 的案卷什么都没做,这才是最可怕的!这打破了我对最高法办案严格和审慎的刻板印象,对调查结果在这一点上避重就轻失望。

知乎用户 魔雪 发表

这个提问没有被和谐已属不易

知乎用户 沉浮 发表

知乎用户 富贵平安 发表

还好

知乎用户 李蓬国 发表

不好意思,对这件事情,我不敢有自己的看法。

知乎用户 律法人生 发表

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万余字的调查结果,从匪夷所思的卷宗丢失到耸人听闻的请托说情,从引人侧目的打击报复到舆论好奇的没有入额,可以说详细回应了王林清引爆舆论的每个问题。特别是所有的问题都详细说明时间、地点、调查对象、相关证据等详细信息和诸多细节,既不回避问题,也不迎合想象,坚持用事实说话,调查结果值得信任。

知乎用户 轻水游鱼 发表

2022 年 5 月 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对被告人王林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等 2 个单位和律师程杰、律师杨铭等 11 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190 万余元,其中,2011 年至 2018 年,为凯奇莱公司在案件审理、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给予的美元 5 万元和价值人民币 5 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 35 万余元。

2018 年 6 月至 8 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赵发琦的唆使下,并商定由王林清获取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后采用借阅、骗取案卷材料后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过手机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拍摄材料提供给赵发琦。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伙同赵发琦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 5 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王林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司法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交由赵发琦后被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被控受贿罪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外,赵发琦、程杰、杨铭等人的犯罪行为已依法受到惩处。

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王林清一审获刑 14 年

王林清(1974 年 7 月-),男,山东烟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中国共产党党员,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并参与 “陕西千亿矿权案”的审判过程。王林清 2018 年底在媒体发布视频,自述 “陕西千亿矿权案” 卷宗被盗,录制影片以“免遭不测”。2019 年 2 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带领的联合调查组认定案卷丢失为王林清 “自导自演”、“故意所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王林清在央视新闻电视认罪。

2019 年 2 月 22 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 “卷宗丢失” 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对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 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 “打击报复” 问题。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

调查组最终认定案卷丢失为先前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 “自导自演”、“故意所为”,并称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2019 年 2 月,王林清在央视专访中出现并进行 “电视认罪”,其称:“一个是为了泄愤,一时冲动,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知乎用户 兔崽与雪姑 发表

” 小崔: 你卷宗丢了。

最高法: 没丢,造谣。

小崔: 我有证据。

王林清: 卷宗丢了,摄像头坏了。

最高法: 确实丢了。

王林清: 求保命。

调查组: 王林清偷的。

央视: 贼喊捉贼。

王林清: 就是我偷的,我以前就说丢了。,你们不调查,非要我自己举报自己。

最高法: 拥护调查结果。

再讲个笑话: 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偷了银行 500 万,银行没发现没追究,过了几年,这个人到处举报银行丢了几百万,银行不承认,最后拿出证据,银行一查,原来是举报人偷的。

。。坚决拥护共产党。。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也谈点看法:

1.” 公信力丧失” 的说法很扯。不相信最高层面纪检、检察、公安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反倒沉浸在阴谋论中,从国外网站找一些小道消息做根据,然后说公信力丧失了。不知道这是啥逻辑。

2. 许多人还是人性善、恶分明的观点,不愿相信人性的复杂。王林清是个专家型人材,但这不代表他就不会犯错,人的善恶有时只是一念之差。同情王林清作为优秀法律人材的 “员外郎” 及其他遭遇,但在各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凭空猜测真的只是臆想。

3. 高规格、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还高调宣布结论,就是要各部门互相制约,查出真相,确保调查结论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否则这么个举世皆知的案子如果真成人为的冤假案,谁来承担责任?你要是领导,你干吗?

4. 希望小崔做为公知,能继续发声,这不仅是大众的愿望,也是一个想要复兴、发展的国家应有的姿态。

知乎用户 梦里不知身是客 发表

有些人说,为什么要自己偷了卷宗,然后自己举报自己呢?明显不合逻辑。所以我们光荣的崔老师是被诬陷的,伟大的王大法官是背锅侠。

事实是什么?

事实是自己偷了卷宗,然后举报卷宗丢失,暗示卷宗被内部人员恶意销毁。

卷宗丢失是很大的事情,这个人并没有举报说是自己偷的,只是说卷宗丢了。

最后中央下来人调查了,扛不住,承认了,是自己拿的。

这个事就变成了 “自己先偷,然后举报自己” 的所谓“荒唐事件”?

崔老师的粉丝们基本上两种洗地方式:

1. 崔老师受了蒙蔽和利用。

虽然我觉得崔永元老师接近于岳不群这个身份,但是这个我仍然认为他很可能是被利用。造个谣达到目的就好了,为什么还要直接骂最高法 “操你妈的”?天天挨他骂的农业部是个专业部门,崔老师既不是大葱也不是转基因棉铃虫,农业部拿他没办法。目测崔老师应该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打算,这么卖力的攻击司法系统,对他没有好处。我暂且认为他是出于义愤。

2. 崔老师揭露了司法系统的黑暗,调查结果是黑箱操作,是被压了下来。

这种说法我就不评价了。你们使劲宣传这种论调吧。大概你们觉得他被禁言一段时间配不上他的当代鲁迅的身份,还想让他蹲个几年的班房。

知乎用户 锴锴 发表

相信组织相信党,坚决拥护党中央决定,支持将王绳之以法。

你们这些说不信的,如果想出这么奇葩的说辞的人都存在,为什么不允许王这么奇葩的人存在。

反正我信了!

知乎用户 呆呆布鲁呆 发表

结论很有意思。

所有的丢失档案不影响案件调查,不影响案件判决完整。

三年前:

案子判完了,档案丢了就丢了呗,档案丢了一样判案。

三年后:

重新看了,案子对的,档案丢了没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他们如果认为你能信,这个是他们的智商问题; 你信了,那是你的智商问题; 他们知道你们不信还说,那是侮辱你的智商问题; 你被侮辱智商还得服,是能力问题。 研究结论:无权者约等于弱智。

「_转斯伟江律师_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冒死强答。

这个事件从产生到发酵,再到现在调查结果公布,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转折,但是不管多戏剧,这个结果我想还是可以信任的。

因为第一,如果是什么国家机关内部压下事件,那么动机必然是为了保护某些高级别法官和国家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但从其实际情况来说,民众觉得自己被愚弄了,个别人的个别行为,已经让民众对最高法的怨气产生了,即便结果真的是法院没有黑箱,也不能扭转这种民众的认识,那再 “掩盖事实” 是完全没必要的。尤其是在国家大力度反腐败的情况下,查处几个官员是再容易不过的了。而且对于民众来说,似乎不查处几个高官,就无法表现出公平一般。所以这个结果如此“违背民意”,反而是他是事实的最好证据。

第二,**这个事件本身就很扯,扯到让人无法很快相信和理解。**我们对于卷宗丢失的情况的了解,其实几乎全部来源于王林清的视频,视频中能获得到的信息既非常丰富,也比较片面,引导性很强。最高法可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监控黑屏?卷宗丢失?若说不是人为,那肯定不可能。但谁有这么大的胆子敢干这个事呢?必然是级别非常高,甚至可以直接说就是那几个最高的法官才有可能。

我个人对于这个大反转事件的关注,其实还是在舆论方面,毕竟我本人受学历背景影响,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还是蛮高的。而且如果这个调查结果都敢黑箱,那可是要堵住多少人的嘴呀?中央政法委搞黑箱,那授意之人又得是谁?没有黑幕尚且有王林清、崔永元这种执着于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人利用舆论,要是再搞黑幕,那得冒出多少个王林清、崔永元?

这个事件之所以让人觉得智商被侮辱了,是因为王林清这一波操作实在是骚的可以。偷卷宗、立人设、耍小聪明、用崔永元、贼喊捉贼,并且利用民众仇视嫉妒权力机关倾向阴谋论的心理搞事情,实在是颠覆了我们对于一个最高法工作人员(注意我这里没有说王林清是法官)的认识,尤其他还敢主动曝光这一点,更让我们相信了他的话。

虽然结局我也没想到是这样,但我从始至终并不认为王林清本人就是多好的玩意儿,因为崔永元本人我就不觉得他多好,而且他把不少文件拍照发给崔永元,利用舆论,这一点即使不知道结果,也是非常不正当的。

而不少媒体、自媒体就更尴尬了。之前为了抬高王林清,表示自己站在公众的一面,纷纷撰写文章猛夸王林清,各种赞美各种贴金,俨然王林清成了一位 “真的猛士”,英勇的对抗恶法,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把王林清的各种曾经的问题,或歪曲美化,或闭口不谈,总之为了抹黑国家机关以抬高自己,根本不会去管什么事实真相,他们的事实都在笔下,而笔杆子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为了点击量和眼球经济,他们什么都可以说,什么都可以写,管它黑的白的。

作为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在这起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应该是卷宗(据王林清所说是可以找补回来的正卷部分)丢失两年,缺没有正式立案调查,连个水花都没有,还正常宣判了,这也是机关内部的管理问题。当然这可能相对于事件来说不算太大事儿,我自己在市直机关实习的经历里也遇到过年末搞卫生,结果误扔了重要文件后来又补回来的情况,如果能借着这个机会搞一搞全国机关的纸质文件处理问题就更好了……

知乎用户 彩泥​ 发表

苏克萨哈原本依附多尔衮,是顺治帝于 1661 年临终前,委派辅助康熙帝的四位辅政大臣之一,四位辅政大臣依序为:索尼、苏克萨哈、鄂必隆以及鳌拜。苏克萨哈曾在康熙帝年幼还尚未即位时,以辅政大臣身份,斩杀郑芝龙

后苏克萨哈深得康熙帝信任。康熙六年(1667 年)大臣索尼死后,苏克萨哈便上疏请求解除 “第一辅政大臣” 的职务,愿往遵化守护顺治帝陵寝。这个举动别有意味,那就是既然苏克萨哈已经卸任,鳌拜就无理由再继续出任辅政大臣,必须让康熙帝亲政

鳌拜最后用言论诬陷苏克萨哈 “背负先帝”、“别怀异心”[2],以 24 项罪名逼令康熙将苏克萨哈处死。康熙帝不同意,认为 “核议未当,不许所请”,鳌拜竟要胁康熙帝执行,最后苏克萨哈被处绞刑

知乎用户 珞珈山的手铲 发表

如果不是这种结果,又会是怎样的结果呢? 谁又能承担得起呢?

知乎用户 佘朝明 发表

这件事看着只像一个上了电视的公审大会 “你有罪!” “我认罪!” 便被拉走了 再也见不到了 “万岁!”

知乎用户 lichking 发表

很有意思,今天早晨在知乎搜索了 王清林, 刚才又搜索了一次。两次的结果大相径庭。

当然,我是坚决相信党相信政府的。这次调查一定是公正,公平,公开的; 经得起历史考验的; 对得起后世子孙的。

相信我们的公检法绝不会像找兔子的 CIA, FBI 和克克勃。

相信我们光荣的宣传部门绝不会像我们的邻居。

我深深的为我脚下这片土地感到自豪。

知乎用户 合羽 发表

冒死评论。

民众会想,偷最高法的卷宗是绝无可能瞒得过去的,这是一查就清的事,法官自己应该更清楚这点。因此,觉得自己不会被追查出来这种侥幸心理与他的身份产生了巨大的违和感。这是大家不信的关键点。动机耐人寻味。另一点,做了这事居然能接受采访,国家居然还能让他说话,也并没有涕泗横流的忏悔。耐人寻味啊。

至于崔,个人从来不看好他,对他的大部分事件都不认同。但又必须承认,他这样的人一定要有一两个。

最后说一句,其实我是认可这个调查结果的。这个评论就是为了让人们思考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在哪,破除民众对最高法权威的心里底线。希望国家司法能不破不立破而后立,希望民众不迷信权威并参与对公权力的监督。

知乎用户 Mr WX​ 发表

看到有人说智商受到侮辱,一个博士怎么可能自己举报自己,那我请问以往那些杀人伪造成自杀再报警的,杀人毁尸灭迹再报警说失踪的,伪造自杀骗取保险的案子都是不存在的吗?他们是不是智商有问题自己报警抓自己?觉得不可能的可以看看这件案子

南京别墅碎尸案(伪造自杀伪造身份骗取巨额保险,杀人碎尸伪造失踪)

我再请问既然这位法官不可能自己举报抓自己,那最高法就可能发布这种侮辱你智商的检查报告?调查了这么久,想编造更完美更令人信服的案情就编不出来了?这又不是普通的拘留所,搞一出俯卧撑、躲猫猫。

当然,大部分人对于调查报告都是太长不看,喷就完事了。

知乎用户 一顿三个麦辣鸡腿​ 发表

希望大家有个正常思维,不要带着情绪。

卷宗丢失案最初提出时就有很大疑点:两个摄像头黑屏。这里等于告诉我们,其他监控摄像头都是正常的。

最初这话的寓意,是说有人故意让两个监控失效。那么这么做有什么意义?除了不能查出丢失的过程。不能查出怎么丢失以外,却因为其他监控正常,完全无法掩盖盗窃人的真面目。因为还有门口、走廊、大门、车库等等地方的监控在正常运行。

这就是谎言的荒谬。如果有人做手脚,而且是有权势的人,肯定让全部监控系统在一定时间内故障。但说谎的人没有动这个脑筋,偏偏就只提两个摄像头失效。这就是最明显的马脚。

为了圆一个谎话,就要继续说十个谎话。谎话越多,也就越容易出马脚。从一个扩展谎话被识破中,我们不得不怀疑根子上也是谎话。

知乎用户 朱老忠 发表

质疑以问题:

1. 中央政法委联合调查组是否合法?

答: 从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是否可以判断联合调查组是不合法的

2 目的是调查案卷是否丢失还是调查谁把案卷如何丢失的?

答: 从调查案卷结果来看联合调查组是来调查是否丢失,同时查处王林清。如果是调查如何丢失的应该是公安机关调查,依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谈话内容为依据。

3 是否有资质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个问题宪法没有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可调查结果,人民代表也可以不认可这个结果。

知乎用户 2018 放羊人 发表

真相是什么,群众不会关心

群众喧闹的是他所认为的 “真相” 和“事实”

而一旦证明事实其实不过如此,有些群众则会气急败坏的发出吼声:

凭啥就是这样?为啥和我键盘侠想的不一样?我一位朋友写的评论,可以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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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2 日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了最高法 “卷宗丢失” 事件调查结果,**所谓 “卷宗丢失” 系王林清自己藏匿案卷材料。**喧闹一时的舆情热点真相大白。

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万余字的调查结果,从匪夷所思的” 卷宗丢失”到耸人听闻的 “请托说情”, 从引人侧目的 “打击报复” 到舆论好奇的“没有入额”,可以说详细回应了王林清引爆舆论的每一个问题。特别是对于所有问题都详细说明时间、地点、调查对象、相关证据等详细信息和诸多细节,既不回避显而易见的问题,也不迎合一部分人的想象,坚持用事实说话,这样的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值得信任。

王林清一则自述视频引爆了舆论。最高法法官亲口讲述自己办理的案件曾经发生过 “丢卷“事件,当事人现身说法,又牵扯最高审判机关,再加上” 案卷丢失“这样匪夷所思的爆料,一时引来极大关注,也注定会给某些人制造原来如此般的想象。举世瞩目之下,王林清加紧爆料,一篇 “员外郎王林清” 让他成为学养与人品兼具的“拗相公”,加剧舆情的同时王林清也获得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理认同。紧接着,“拒绝请托被打击报复” 的猛料又被爆出,王林清执拗、老实的标签又被加上正直、无私的论定。一个爆料者完成了**从信息供给到身份塑造的过程。**形象的树立意味着情感的认同,当王林清成为一种自带光环的身份,他所说的一切在相当一部分人眼里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

然而,当情感认同代替了思考判断,用身份而非理性站队就必然会发生偏差乃至错误。

有人质疑调查结论认定的王林清因为对更换承办人不满便藏匿卷宗的动机太过匪夷所思,然而王林清自己介绍采访时也亲口讲到,这起案件自己参与了五年,标的很大,办理案件会有成就感,藏匿卷宗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办案。这还不构成他疯狂举动的动机吗?

也有人对联合调查组公布的王林清修改自己干部档案的年龄难以置信,然而身在体制内的人大概都知道年轻对于一个干部意味着什么。改小两岁就意味着延长两年政治生命,如果认同王林清 “为民请命” 的身份,不更该理解其 “多为人民服务两年” 的迫切吗?

还有人质疑王林清既然自己藏匿卷宗又何必煞有介事的自己向舆论爆料,可被忽略的是藏匿卷宗发生在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其爆料距离事发已经过去近两年。2 年前的动机不可能解释 2 年后的目的,越是匪夷所思才接近一个人的本质。

这样的怀疑还有很多,归结起来有两种。一种是**从动机出发,抓住事态的种种 “反常” 来质疑的调查的结果,认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举动。另一种则是以立场站队,**早就认定必有猫腻,自然不会相信任何结论。

真相就是真相,真相面前无限放大对动机的疑虑只能让事件陷入千人千面的主观臆测。事实就是事实,事实面前抱定先入为主的立场只会重蹈 “信者恒信疑者恒疑” 的舆情僵局。

如果认同王林清的正向标签,那么一个埋首学术、潜心审判的 “拗相公” 被调整出合议庭后,任何疯狂举动都可以理解。如果不认同对王林清的道德评价,没有了先入为主的价值预设也自然可以接受人性的复杂与阴暗。真相终究是客观的**,只服从于事实而不会迎合任何人的想象。**

值得深思都是这场闹剧所撕裂的共识与公信。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众的正义诉求越来越强烈而具体的今天,**执法司法的任何瑕疵与问题都可能引来警惕和批判。**权力应当尊重公众质疑的权力,聚光灯下的调查审视绝不是有人别有用心,而是重塑公信的最佳途径。每一次汹涌澎湃的舆情危机都是建立良性互动的重要机遇。

互动的前提更需要舆论的自净和自省。从罗尔诈捐到咪蒙的 “状元之死” 舆论场上的反转与打脸层出不穷。舆论场上信息庞杂,**未经求证的消息不等于已经确认的事实,单方面的慷慨陈词也只是事件一方的自我陈述,形象光环不等于免受质疑,抨击权力更不意味着天然正义。**不能苛求每个人都拥有调查和求证的能力,但在泥沙俱下的舆论场上每个人都应该保持最基本的冷静和理性。

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真相降临才知道谁是小丑。即使是闹剧,小丑也不可能成为主角,波折过后是不断成熟的舆论心理和良性互动之下的公信汇聚。惟其复杂,方显真实。惟其撕裂,方显定力!

来源:微信公号简言简语

作者:我是简言君

经作者授权转载,其他转载须经作者授权!

知乎用户 养猫的检察蜀黍​​ 发表

啥叫大局意识,这就叫大局意识!

知乎用户 MinathTirith 发表

有好多人的疑问是

他举报的是自己吗?

不是!不知道大家看没看过他的视频和崔永元从 1 月到现在在微博上带的节奏,他们自始至终都在传递一个信息: 最高法销毁卷宗,刻意隐瞒案情。

他这是举报自己吗?

按照那些阴阳怪气的心证回答的逻辑,

我是不是也可以推断他是想把水搅浑,向最高法施压呢?

知乎用户 天边的云 发表

这个案子和我在 cas 遇到得情况一样……
现在我手里有项目……
有空的时候再讲。
先说下结果……:
当事人被神经病了……
cas 的主要领导还在职,cas 的主要领导在职期间…… 这个事情都不敢讲。等他们撤离得差不多了……
我讲个比这个案子还离奇的案子。
现在先占个楼……

知乎用户 Erdos 发表

为什么好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怀疑和揣测?怀疑崔是无奈是妥协!揣测道歉背后的博弈之惨烈,揣测道歉背后的各方嘴脸之丑恶!

暂且不论真相如何,就事论论事。

这种怀疑和揣测,首先来自 “主观意识”,怎么… 好像… 隐约觉得哪里不对呢?主观意识告诉大多数人,发生事件,下意识站在长期处在正义的一方。谁是长期?谁是正义?于是引申出了公信力的问题,于是莫名的感到有些悲凉。

这种怀疑和揣测,其次也是来自 “主观意识”。怎么… 好像… 隐约觉得哪里不对呢?风向怎么了?评论到底为什么关了?不止是崔的评论关了,各主流媒体的评论大多都关了,没关评论的,风向又出奇的统一。谁关的评论?网友又何时如此团结了?键盘侠呢?正反方都不放过的喷子呢?好大一只手…

这种怀疑和揣测,最后还是来自 “主观意识”。怎么… 好像… 隐约觉得哪哪哪哪哪哪哪哪都特么不太对呢!!!想到了单位领导,想到了工作中的领导、生活里的领导、书本外屏幕下的领导… 想到了自己成长经历,照照镜子看看自己怎么就越来越人模狗样了?照照镜子问问自己怎么就越来越人面兽心了?回头看看崔,抑郁了,又站起来了,真特么像样。

这些 “主观意识”,来自于大多数普通百姓,大多又来自于良知。利益既得者一般不在此列,导向明确、目的明确者肯定不在此列。

哦,忘了说了,狗也照镜子,狗觉得镜子里的狗,真狗!不对,是真帅!

知乎用户 一笑 发表

解决问题很难,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很难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崔永元老师想答这题。

知乎用户 一万个为什么 发表

你就看看媒体的处理就知道了,就报道了一天,然后火速降温,要真是查了个干干净净民众心服口服,不得吹上个半年?这个案子要是写进判例或者经典案例,我就信

知乎用户 陈浅眠 发表

另一个问题解散了

凡是不利于你们的就删,留下山呼拥护,看这一派欣欣向荣,你们代表人民,多好

知乎用户 良民 发表

几个月前看王录制视频觉得眼神恍惚,底气不足,看看其他人实名举报时的状态,别的不比,就看崔的,能看出差距,不是马后炮,第一次看王视频直觉可能是假话,最要命是坑了崔永元

知乎用户 BYZHANG 发表

不太懂啊,是不是崔老师可以被抓了?

知乎用户 我来说说 123 发表

结果有多么离奇,过程就需要多么严谨细致。科研如此,办案亦如此。不然,如何服众?

知乎用户 呵呵一笑百媚生 发表

闲来无事校对了一下。反正我觉得吧,搞新闻的,尤其是懂党政新闻的人很容易就能看出他这声明的态度是什么。要是有人真觉得他是在道歉我也不反驳了。崔教主千秋万代!

知乎用户 章璋 发表

就如同两党制国家社会会趋于分裂,维权国家的公信力也会自然而然的趋于下降。

这件事无所谓信与不信。在交易成本无限大的情况下,没有理性的交易,只要最基本的站队。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个结果就是在侮辱你们的智商,活脱脱的一副现实主义魔幻剧、神话剧。

知乎用户 最近有点烦 发表

贼喊捉贼这事儿很少见吗?

知乎用户 明智肉饼 发表

黑崔终于兴高采烈的跳出来了

但我只是觉得,悲哀

不论是不是王青林偷的

这个案件就已经说明问题了

知乎用户 杨反 发表

这让我记起看过的电影《新龙门客栈》里皇帝的私卫,凌驾一切的有实权没职位东厂吧?那群东厂帮主皇帝消灭一切主人要消灭的,太监做头,纯粹的一群爪牙,皇帝的走狗牲口。历史上用东厂用的越厉害的时候,就越到了皇权腐朽被推翻的时候。我还记得前面调查组调查毛洪涛自杀事件既然得出结论:毛洪涛活的不耐烦有病自己找死与人无尤,王清远清正廉洁成果卓著荣耀满身院士人选人人称好!我就大受震撼,我看不懂!怎么本 “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认真负责任态度,调阅早就准备的大量会议记录,各种档案,得出结论:“很民主,没有山头主义,独立王国。” 我听说副校长都是王清远的校友,来校时带来几百个老师加盟?三任党委书记再不到五年都调走了?平均不到两年?医生说他身体里累积大量的焦虑,那焦虑源头在哪里?无根之木,无水之源?一叶知秋,可见一斑。姜文华事件一样形式处理,不问缘由,不找土壤。我想这次,联合调查组为国外资本维护正义,打击中国高法助理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我们好东西出口,差东西自己吃。美国好猪自己吃,菜猪给台湾吃。我们自己疫苗卖给国人一瓶 20 以上,出口几毛一瓶。我们常常讲一定要保证投资者利益,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中国人的利益却常常由于这样被大量损害!美国动不动就冻结别国资产,我们呢,孙软银先卷走 768 亿美元去美国,随后阿里腾讯流出净资金 7000 亿美元经香港流往哪里呢?不早说香港值得投资之类的话。这保驾护航做的!

知乎用户 百炼成仙​ 发表

180 度翻转剧情,牛 X!

知乎用户 奔波儿灞 发表

自己举报自己,厉害

知乎用户 youthanasia 发表

如果我是上面,我肯定不会认可这个调查报告。因为这个公开报告是给民众看的。

现代的老百姓,一提到这些东西总要抱着看谍战片的思维去看待这样的事。如果这个事最终公布结果不这么 “黑”,老百姓肯定不相信。

我干脆做两套,一套对内,一套对外。

先自编自导一个看似黑幕重重的故事,然后把事件中的几个人再给都安排上和事实驴头不对马嘴的罪名。然后对老百姓公布,表现出我们坚决铲除贪赃枉法的决心。

简直完美。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9YI0sY 发表

所以盗窃毁灭卷宗,意图诬陷他人,不入罪,是因为没有证据吗?最高法是怎么日常管理的?为什么卷宗丢了两年,还要发声明说卷宗没丢,调查一下事实很难?整一个王林清花了 4 年,没时间整理一下自己?最高法打算怎么整理自己?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知乎用户 风紧扯呼​ 发表

结果不一定就是真相,民众想要的是真相,以及由此带来的改变。但上层要的是结果,一个对组织最有力最好的结果,真想反而是次要的。由此引申出来一个公信力的问题?公布的结果可信吗?最可怕的是到最后,明明说了实话,却没人相信了。

知乎用户 大小鱼 发表

这件事的另一端赵正在接受调查。。。最高法最终有没有问题不取决于目前的状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你看他笑的那么开心,人肯定没事了 ,就看别人怎么处理了

知乎用户 西子湖畔盒子精 发表

崔这种人以后够呛再有了。

知乎用户 不告诉你 发表

刚爆料时,他粉丝都在说崔永元是脊梁,正义化身云云。

如今认错了,他们又开始说崔永元敢于认错等等。

诶,那你们是真的流批嗷

知乎用户 一个贼 6 的小号 发表

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一审宣判

2022 年 5 月 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对被告人王林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27 日对王林清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其中对王林清被指控受贿事实部分公开开庭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王林清被指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事实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8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等 2 个单位和律师程杰、律师杨铭等 11 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190 万余元,其中,2011 年至 2018 年,为凯奇莱公司在案件审理、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给予的美元 5 万元和价值人民币 5 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 35 万余元。

2018 年 6 月至 8 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赵发琦的唆使下,并商定由王林清获取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后采用借阅、骗取案卷材料后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过手机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拍摄材料提供给赵发琦。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伙同赵发琦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 5 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王林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司法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交由赵发琦后被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被控受贿罪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外,赵发琦、程杰、杨铭等人的犯罪行为已依法受到惩处。

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王林清案公开部分的庭审、宣判。

知乎用户 书韵 发表

王林清坚守自盗并且自己举报自己的案子当年被我评为了 18 年最魔幻案件之首,

到目前为止魔幻程度都仅次于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

中行纸原油案、

邵氏弃儿案

知乎用户 一只虾啊哈哈​ 发表

真相是什么根本不重要

这件事你听没听说过,了解不了解,对于结果信不信,服不服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谁,在哪里,说了什么

这结果就是一个态度,一份通知,将以上几点昭告天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内部消息,王林清受贿一千多万,这实在是打当时同情他的人的脸。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按很多人喜欢的阴谋论来谈,王为什么不可能是美国潜伏多年的间谍,一直潜伏体制内寻找可攻击的点,某天发现了里面卷宗管理不严格,自己偷偷给偷出来,藏了两年不被发现时机成熟一举携手盲目的小崔曝光问题,企图颠覆中国最高法体制,引起动乱甚至完成司法私立化,使得美国巨额资本可以影响左右中国司法。

知乎用户 young 发表

给力,坚决支持,有希望了。

知乎用户 Catfish 发表

这调查结论没啥问题啊,是这么多年看官方调查最详细最逻辑清晰的调查。 各个疑点都进行充分的论证。除了一些屁股做歪的阴谋论者,是可以接受这个调查的。

这群阴谋论患者拿着新学的指鹿为马这个成语来描述这个调查,那谁是赵高呢?这个问题都想不明白还谈什么阴谋。说到底,王的事件里面如果为真,说到天也就是主审法官下课,最高法领导收到处分。这个调查方是最高法的主管机构,拿它和这个国家最高执法机构的声誉来指鹿为马?这个玩笑有点弱智。

对于崔来说这个是个极其尴尬的状态,他身上就只有两个标签了:蠢、坏

最好的情况是蠢,被王林清带歪了,自蒙在鼓里,自我爆发的心态参与了整个事情。

次之的情况既蠢又坏,听信了王林清,因为自己私人恩怨不断夸大言论,给自己制造空间。

最差的情况是坏,参与了整件事情,推动整件事情进展,幕后主使之一。

我的个人判断是第二种。

知乎用户 Benny Wen 发表

祖國繁榮昌盛!

知乎用户 刘永萍 发表

泻药。

虽然联合调查组对法院进行调查可能不符合法治精神。但这个调查结果还是基本可信的。

不过民众可能更倾向于阴谋论。举报者王林清犯了多条罪名,而他的上级却都平安无事。这不就是大家平常调侃的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吗?微博上各大新闻媒体都对这条消息的报道进行了控评。

人民

人们关心案卷是怎么丢的。案卷丢的消息是什么时候曝光的。是案件二审判决一年后由崔永元曝光的。案卷丢失并没有影响案件的判决,如果真的是阴谋论,这个案件是不可能有公平的判决的。而且他们也不会采取偷案卷的低级方式。

调查结果没有对案卷是如何丢的做出解释,但言下之意是因为最高法案卷管理混乱,调查结果中说明当天的监控并没有坏,更加排除了偷盗的可能。

我们不要轻易相信阴谋论,要理性看待每一件事,网络时代,更容易把真的说成假的,把白的说成黑的,不要被带节奏。

知乎用户 爱上层楼 发表

炮决、犬决、枪决,你们这些说风凉话的选一张吧!

知乎用户 WEI’W 发表

如何看待?

该案充分的说明了两个问题:

一、阴谋论永远有市场。

二、大众不关心 “真相”,只在乎 “心中的真相”。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联合调查组对最高法院的相关生效判决正确与否作出了评价,严格来讲,能够对事件中最高法院生效裁判正确与否下结论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 有权机关,符合这个条件的只有一个,就是最高法院,至于最高检如认为王林清事件所涉最高法的生效裁判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提出抗诉,但是最后还得最高法来审理并作出判决;2. 经过法定程序,由员额法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联合调查组虽有最高法人员参加,但一般而言,参加人员应该是高法监察局的人员,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要求,此类人员一般不入法官员额,因此没有审理案件的权力,即使参与调查的是员额法官,因为调查并不是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因此也同样不符合条件 2 的规定。此外,联合调查组也没有得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来对所涉案件进行审理,当然,依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似乎也没有被赋予此项授权的权力,所以,联合调查组结论出来后,有人评价说存在 “法官之上的法官”,这种评价的确有些让人尴尬。

知乎用户 维天有汉 发表

赵发琦私下是怎么认识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 又怎么结识小崔的? 普通人是不可能私下能多次和最高法院院长见到面商讨案情,还能介绍小崔认识的,能获得千亿矿产合同, 和 打官司毫发无损还获得赔偿也是个不简单的人,其实还有很多想知道的事,我不会轻易下结论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对于不了解全部事实真相的人来说,只能存疑。

知乎用户 138 后面随便 发表

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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