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歌條例》今日生效 「噓國歌」、改國歌或違法 國歌教育納入中小學|端傳媒 Initium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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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nitium.com - 實習記者 鄺泳珊 發自香港

《國歌條例》今日(6月12日)刊憲,意味著這一持續爭議的法案正式在香港實施。此後,「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都是違法行為,前者罪行一經定罪可罰款五萬港元和監禁3年,並設有兩年檢控期。

《東方日報》引述警隊消息人士指,首階段警方針對《國歌條例》執法時不會即時拘捕,會選擇先拍照搜證,再徵詢律政司意見,以便日後進行檢控。此外,《蘋果日報》引述資深中學校長指,經過反修例運動,年輕人對國歌法、甚至對國歌有抗拒的行為,他認為條例生效,反而會讓學校對演奏國歌有疑慮,擔心帶來更多麻煩。早前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在電台節目中表示,如有學生在校內侮辱國歌,學校可報警處理。

2017年9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並在隨後寫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港府開始進行本地立法工作,條例草案長時間引發爭議和多次示威衝突,最終在今年6月4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昨日(6月11日),港府發布新聞稿指特首林鄭月娥正式簽署《國歌條例》,今日正式生效。

條例爭議不斷,法律界斥「侮辱」定義含糊

今日生效的《國歌條例》分為三個部分,規定了市民奏唱國歌,即《義勇軍進行曲》的標準、禮儀及場合,列明兩項保護國歌的罪行,以及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

該條例列明兩大罪行,包括「侮辱國歌」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50000港元)及 監禁 3 年,而警方就該罪行的檢控期是2年。第二是「不當使用國歌」,說明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均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國歌亦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50000港元)。

這一條例在法律草案階段,曾長時間引發多方爭議。其中,就「侮辱」定義,條例列明「侮辱就國歌而言,指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今年1月對此表示,「侮辱」定義模糊主觀,很多法律界人士都不清楚。法政匯思亦曾表示,草案中「侮辱」的定義廣闊及空泛,至少應提供一個清單以列出考慮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侮辱」的因素,並指出若為了保護國歌的尊嚴,只要列明國歌必須在指定場合「播放」已經足夠。

另外,該條例亦訂明中小學須把教授國歌納入課程。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擔心相關內容會演變成翻版國民教育,亦憂慮學生在奏唱國歌時觸及法律,會出現「校內執法」問題。此外,條例還列明立法會誓言和司法誓言等宣誓儀式是必須要奏唱國歌的場合。

市民還擔心,條例生效後言論及創作自由會縮窄。其中,《國歌條例》第7條列明篡改國歌曲譜、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即屬犯罪,但過往有網民會以國歌作為二次創作的素材,社民連認為《國歌法》立法變相是打壓市民的言論及創作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國歌條例》的檢控期有別於一般罪行發生後的6個月內,而是警方發現涉國歌罪行的兩年內可作檢控。民主派議員憂慮檢控期長達兩年是延長秋後算帳的時限,條例若通過將造成寒蟬效應。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2019年1月9日解釋,由於警方預計觸犯侮辱國歌行為的個案,很大機會牽涉大量人士或網上行為,所需調查和搜證時間較長,為了有效執法因而延長提出檢控時間。

「噓國歌」、篡改歌詞將可能觸犯國歌條例

近年伴隨著中港矛盾加劇,香港球賽上數次出現「噓國歌」事件。

2015年6月,中國足球協會推出一張世界盃外圍賽海報,指香港足球隊「有黑皮膚、有黃皮膚、有白皮膚,這麼有層次」,疑似諷刺港足召入籍兵,引起港人不滿。及後在旺角大球場舉辦的港隊首場世界盃外圍賽主場對不丹的賽事,有球迷「噓國歌」表示抗議,這是香港球場上首次出現「噓國歌」的情況。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一週後,11月9日港隊與巴林進行友賽,有球迷再次在奏唱國歌時發出噓聲,亦有球迷高叫「We Are Hong Kong」並展示「Fight for Hong Kong」標語,藉此表達對北京的不滿。

今日《國歌條例》生效後,球迷再「噓國歌」的話便有機會觸犯《國歌法》第三部第七條「侮辱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

自2017年10月1日《國歌法》在中國大陸生效後,出現最少3宗違反國歌法的案例。2018年10月,內地著名網絡主播楊凱莉在網絡直播平台「虎牙」直播時,篡改國歌曲譜,在直播中手舞足蹈地唱出「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民」,同時將國歌作為自己「網絡音樂會」的「開幕曲」,隨後上海警方指楊凱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有關規定,警方依法對她處以行政拘留5日。楊凱莉的直播間及直播賬號被虎牙直播封禁及凍結,全部相關影像作品亦被下架。

同樣在2018年10月,成都市民帥某為維權篡改國歌歌詞,並在QQ群中發布。公安機關認為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涉嫌侮辱國歌,因此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2019年,劉任文將他人篡改的國歌歌詞轉發到其他微信群,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其行政拘留10日。

西南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張震認為,國歌法的出台對規范國歌使用具重要意義。他表示,近年來國歌被不良商家及個別公民以不正當手段使用,嚴重損害國家尊嚴和國家形象,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就演奏國歌的時間、場合、方式等方面進行規範。

《國歌法》衍生議會內外多次衝突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9月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並在同年11月4日表決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港府及後就《國歌法》展開本地立法工作。

這一法例草案當中多項規定備受爭議,多次引發示威衝突。

2019年1月23日《國歌法條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大會首讀及二讀,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秘書長黃之鋒等多名成員突襲公民廣場,在旗杆下掛上「不歌頌的自由」的橫額,反對國歌法立法,並要求當局立刻停止國歌法立法程序,並重新作公開諮詢。

到了2019年6月,香港爆發《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預料繼續推行國歌法在立法會的議程將會如《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一樣觸礁,因此在2019年6月19日以民生事項優先為理由,宣布在下一立法年度才恢復《國歌法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國歌法》恢復二讀辯論前,立法會經歷了內會風波。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歷了17次會議未能選出主席,隨後,中聯辦和港澳辦多次批評負責主持內會會議的公民黨郭榮鏗拖延選主席,令立法會停擺,或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到了5月初,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國歌條例草案》及《2019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距離恢複二讀只欠「埋門一腳」,表示會盡量爭取時間處理這些法案。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於5月15日稱,經徵詢外間法律意見後,決定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指定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主持下次內會主席選舉。5月18日,立法會召開內會選舉主席第18次會議,陳健波負責主持選舉,多名民主派議員指出陳健波沒有權力主持會議,企圖衝上主席台阻止會議進行,並與保安發生肢體衝撞,場面一度混亂。大批民主派被逐離場,最終,李慧琼以 40 票獲選為內會主席,開始制定議程。

《國歌法條例草案》於5月27日恢復二讀,當日有網民發動「大三罷」及快閃堵路、慢駛等行動,並爆發大規模示威,至少396人被捕。在《國歌法》二讀辯論期間,議會內亦出現多次衝突。

5月28日《國歌法》二讀辯論期間,民主黨許智峯突然在議事廳內投擲腐爛植物,場內傳出惡臭,主席梁君彥宣布暫停會議及後緊急疏散。會議於數小時後再度恢復,有民主派議員因在座位上高叫口號被逐出會議廳,及後泛民全體離席。最後會議只有建制派在席,在不記名的情況下,以舉手方式投票通過《國歌條例草案》二讀。在6月4日《國歌法》三讀辯論期間,議會陣線陳志全和朱凱廸走到主席台前潑發臭有機肥料,導致會議暫停。休會近三小時後,梁君彥宣布復會。多名民主派議員提出規程問題,並在座位上叫口號,惟梁君彥未有理會。

最終,草案在一片混亂中以41票贊成、1票反對、0票棄權下三讀通過。

‏_Source_ theinitiu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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