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两医生擅自接诊发热患者获刑 1 年 3 个月,如何评价该判决?
知乎用户 中国新闻周刊 发表 https://www.chinanews.com/sh/2021/10-26/9595469.shtml 据 “六安市卫健委” 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安徽六安通报一起涉疫情典型案例:两医生擅自接诊发热患者被判 …
杀鸡儆猴,警告高风险人群里的脑残:你踏马黄码红码了如果还敢乱跑,就让你坐牢!
讲真的,指望老百姓全都自觉,乃是毫无疑问的天真烂漫。
………… 南京老太凭一己之力干废扬州整座城市就是前车之鉴!
对这种密接、黄红码还要到处乱窜的猪猡,就应该悉数提起公诉、行拘一片、刑拘一小撮、最后再判几个典型人物有期徒刑,否则老百姓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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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至于此?乃因高危人群拒不居家隔离选择四处乱窜,其带来的后果很严重,极大的威胁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不仅如此,疫情已经持续近两年,但凡这样做的,全都是明知而故意,任何人都没法说:“我不知道有危害呀!”
………… 这种行为,和跑去自来水公司投毒试图加害全城百姓,并无本质区别。
既然全都是故意,那么就要严惩,否则有法不依,当初何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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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涉案六人犯罪事实清楚确凿,已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他人受感染,其行为实质性地导致疫情扩散!
这几个现在应该已经送看守所隔离了,估计很快就会批捕,依我看可能全都会被判刑,至于是不是实刑不一定,但肯定终身都将受影响了。
北京就是不一样,相比孱弱无力的南京,措施明显更得当,南京疫情前后,该起诉判刑的不敢做,轻描淡写就过去了,不该封闭公园的,反倒迫于脑残舆论压力,立即保屁股就关闭了,蛇鼠两端,不敢作为又不敢担当,令人不齿。
南京某些院校,至今仍在装神弄鬼,自个儿下班口罩不戴就窜进超市菜场,然后给校园围墙挂刺刀泼黄油,把自己学生当成贼,四门紧闭不得自由进出,活脱脱一副疯人院做派,枪口专门朝着自己人,你们究竟想干嘛?
所以,必须给北京点个赞。
北京药店竟然可以随便卖退烧药?!
近一年来,我在自己医院都没法自己给自己开美林这些退烧药了。因为有规定,这类药物只能去发热门诊开。
管控退烧药是有明文规定的。
违反就是违反了。
北京这次的刑拘,显然可以进一步强化这个规定的进一步落实。
违法就要追究,没什么好说的。
不过也有另一个问题:当不是所有的规范都强制执行时,就有可能导致所有的规范都不被执行。
就拿北京来说,现在几乎每个商店、药店、饭店门口都有健康宝扫码的提示,可是并不是每个店都强制执行。像麦当劳、肯德基这种店还有个专人守着扫码测温,有很多小店扫不扫码全凭自觉,扫了码也没人检查结果。于是就有人觉得购买退烧药需要登记也是可有可无的选项了。
我相信购买退烧药不登记绝不可能只有被立案的两三个人,而且只要检查销售记录和登记记录这种情况一定会被发现,可是为什么直到传染出现了才发现这一漏洞呢?这就不光是药店的责任了,可以说监管部门也疏忽了。是不是随着疫情时间的变长,大家都开始大意了?现在的街上,不戴口罩的大有人在,至少北京、上海、青岛我都看到了。如果未来三五年疫情一直这样,我们是不是会对新冠习以为常?
你对社会不负责任,法律就要叫你负责任。
**对于有中高风险旅居史,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隔离等防疫政策,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次通报的几个人均已刑事侦查,很可能要吃上一年半载的牢饭了。**国家卫建委对新冠肺炎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而且经过一年大家新冠疫情都有了正确认知,但更应该正确认识,严格执行防疫政策,不能麻痹大意。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大洺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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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于防疫政策一定要认真落实,不能心存侥幸,因为有些违法行为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明令拒不执行的,将面临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千万不能把不遵守防疫政策当做儿戏,疫情防控环环相扣,人人有责,不负责任,后果很严重**。一个人的任性,承担后果的可能是一座城。**
数月前,南京 64 岁老太毛某宁因为擅自离开封控地,造成疫情外溢,被刑拘,警方以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她立案侦查。她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了扬州以后,四处活动,频繁出入麻将馆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她倒是过得很自在,但是,跟着是一群人的感染。
北京公安通报:同一小区 6 人因疫情被刑事立案侦查
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烟台日报 - 大小新闻 2021-10-25 16:18:20
虽然北京的这轮疫情,已有 6 人被刑事立案侦查!但相信随着疫情的发展,未来还会有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人!
疫情从开始到现在已快两年了!随着疫情防控经验的成熟,国内的疫情得到控制,相比国外每天上万人死亡的状态,实在是好太多了。
但正是这种安全的环境,让许多人放松了对疫情的警惕,觉得管控措施多余,甚至在已经出现疫情传播的情况下,仍然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对抗防控要求。
这 6 个人,恐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而针对于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客观上造成了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的后果,就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虽然不是甲类传染病(我国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霍乱和鼠疫),但属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因此,这几个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北京警方把疫情防控作为首要任务,依法履行职责,以最快速度、最严措施、最果断行动全面落实防控工作各项部署,特别是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 “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查处。
先具体分析一下为何被立案侦查:
案例一的情形
属于疑似病人,而没有主动隔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传染五人,将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二的情形
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 “健康宝” 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并间接导致案例一的嫌疑人传染他人,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三的情形
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同样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2.11 实施)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快两年了,玉环板栗王、沈阳溜达鸡、南京毛老太…… 有谁被抓进去坐牢了?
你不杀一儆百,就没人当回事,反正国家兜底治病。
身体符合接种疫苗条件却不打疫苗的
传染别人应该追究经济责任
承担被感染者的一切损失
你有不打疫苗的权力,但是你也要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另外给法盲普法
刑罚上可判死刑,希望引以为戒,不要扯犊子窜稀
追求经济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广州南沙警方 6 月 12 日通报:家住南沙区珠江街嘉安花园小区的张某、鲁某夫妇于 5 月 25 日曾到过荔湾区中南街鹅公村(荔湾店)就餐。6 月 4 日,南沙区在疫情防控主动排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一个 “五合一” 样品初筛疑似阳性后,对该样品所涉人员张某等 5 人进行单人单管采样送检。6 月 5 日,张某、鲁某二人被市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后被医院收治。此前,其二人活动轨迹已涉及南沙区多个公共场所。
经初步调查:张某、鲁某未执行广州市南沙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 3 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向所在社区申报曾去过中高风险地区。6 月 3 日,张某陪同鲁某前往医院就诊时,鲁某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 9 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 14 天内的旅居史。因张某、鲁某的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目前南沙警方已对其二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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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 修正)》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医学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被处以罚款甚至拘留。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3.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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