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实吴亦凡涉嫌在洛杉矶强奸未成年粉丝,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几个知识点: 1、加州法律中,与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 加州刑法典 261.5 条规定,和 18 岁以下者发生性行为,哪怕是基于自愿的,同样属于犯罪。 如果双方年龄差距在三岁之内,属于轻罪,法定刑期在 …
你把这两个人放在一起,我都觉得你在侮辱罗志祥。
罗志祥渣归渣, 但是他还是非常老道,聪明,懂娱乐圈规则的,并且他比吴亦凡有良心多了。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除了周扬青,你看见有其他人出来捶罗志祥吗? 要么就是其他人都是自愿的, 要么就是钱给到了不坑别人, 总之,大家都 happy, 甚至在周扬青之前没有什么严重的绯闻,不影响自己的事业,知道分寸,被指插足的蝴蝶姐姐还有其它有染的女生有站出来说罗志祥一句不是吗? 你看吴亦凡,都被爆出多少个了还不知检点, 简直就是狂妄加无知。
其次, 罗志祥没有睡未成年人啊 !!!!! 不犯法啊啊 啊啊啊 啊啊
再者吗,罗志祥第一时间认错了,没有顾左右言他,没有找借口, 就是认错,反省, 态度在这里啊~ 私下有没有给钱私了不知道, 但是对比吴亦凡,对比郑爽,对比什么霍尊, 这就是最好的公关了,老老实实道歉认错,别鸭子死了嘴硬。你说他除了渣难道没有其他的黑料值得爆了吗? 我觉得肯定有,所以他才第一时间认怂。
实证:
吴亦凡涉嫌强奸迷奸未成年,涉毒,是严重的违法犯罪。
罗跟成年人玩,你情我愿,甚至因为跟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连出轨都不算,只算不检点。
根源:
吴签自卑到极点,他挑选的目标尽量低龄但又必须是第二性征发育后的,说明他并不是真正的恋铜癖,他只是不敢找会玩的,他胆怯,甚至这还不够,他还怕,得下药后完全断绝在犯罪过程中被反抗被指责的可能性,然后才敢下手。
罗的 “多人” 中,邀请来的有能玩的网红,有相关从业者,长期保持关系的有年龄较大颜值普通的工作人员,至少说明罗比吴签自信太多太多了,他敢被这些有人生经历的女人拿他跟其他男人比,且在各种意义上根本不怕自己被比下去。事发后这些人没谁出来捶罗,至少说明罗没有强迫别人。
罗志祥是失德,没有强迫或者幼女。 吴亦凡是违法犯罪,事涉未成年,以及其他事情。
吴亦凡已经不是劣迹艺人的问题了,而是他涉及到刑事案件了。
打个朝阳群众举报的问题来说吧,一些艺人吸 D,这是违法,是劣迹艺人;如果这个艺人贩 D,就是犯罪,是犯罪分子了。性质不一样后果就不一样。
吴亦凡和罗志祥的事情,性质不一样,后果自然不同。
但吊诡的是,罗志祥现在凉凉,而吴亦凡的脑残粉们正各种表演丑态。
罗志祥:我约炮滥交多 P 淫趴,但我女朋友不乐意了,于是我们分手,我公开道歉,离开大多数人的视线
吴亦凡:我约炮滥交选妃,但我没女朋友,你们为什么咬我?
正常人:因为你强奸涉毒
吴亦凡:娱乐圈那么多约炮滥交的你们怎么不说?
正常人:人家钱权给到位了,双方或者多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发生关系,你不是,你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
吴亦凡:我给钱了!
正常人:但你依旧没能平等对待,依旧没能让所有人自愿
吴亦凡:我是加拿大人!
正常人:你什么大人?你就是个小人,还很无耻。
罗志祥:我在台湾没受影响哦~
正常人:约炮懒觉多人游戏,你道德有问题
吴亦凡:你们区别对待!
正常人:罗志祥没强迫,主动承认,躺平任嘲
吴亦凡:我是无辜的!
正常人:你一个人能让整个娱乐圈的官方通告的价值比擦屁股纸都贱
吴亦凡:我是超级顶流!
正常人:我是失散多年的野爹,口嗨谁不会啊?
罗志祥:我要不要试试回大陆?
正常人:我有 638294749 种方法骂到你关闭微博、IG、FB、TWI 你信不信?
罗志祥:“啪、啪、啪、啪……”
他吴亦凡但凡大大方方的,不收手机,事后前给到位,不拿假包糊弄人,那些得了便宜的女生绝对卖乖。
都是成年人,连这点儿辨别是非能力都没有,那属实是不值得可怜。
什么?你说那是未成年人?
正常人:你道德沦丧!你臭不要脸!你死不足惜!
罗志祥:你凑不要脸!呸!
基础层面:
吴亦凡是碰了未成年,而且涉嫌诱骗。
罗志祥是双方自愿买卖,并且规模大的多人运动可能都不在内地。
影响因素:
吴亦凡在娱乐圈才几年? 而且没出事就是拽得不行,出了事还是这么拽?
再看他出了事,多多少少都有明星去明踩了,可见其背后被人戳脊梁骨的程度。
罗志祥在圈里混了 25 年了,出了名的全能艺人,而且没架子,善于结交朋友,不算自己交的朋友,还有极限男人帮这么个能量挺大的小圈子,罗出了事,有哪个明星出来明踩他的嘛?而且人家出了事还一句都不反驳,诚恳道歉。
光是非粉丝团体,看到这两种态度都会有不一样的判断了吧?
说回粉丝团体,小猪的粉丝反应是什么? 该脱粉就脱粉,不脱粉的选择尊重、等待,反观吴亦凡的粉丝呢? 谩骂都美竹,还要 5000 万粉丝 vs500 万中国人民武装力量去劫狱?
闲谈方面:
退一万步说,小猪舞蹈功底摆在那,就那个力度、频率都是吴亦凡望尘莫及的吧?
更何况,小猪在综艺里下意识都会把很大说出来了,你品,你细品(手动狗头)。
很简单 因为成年 私密 自愿,这是性行为的底线,至于你有没有对象配偶那是道德层面的事情。
我记得爆出来罗志祥玩的都是老油条的网红,还有他的经纪人… 而且人家玩的那个局是到场者都知情的,据说是要出示体检报告入场的。
至于聚众淫乱…… 如果在台湾发生的,我们确实管不了,如果在大陆发生也得有证据啊,基本上这种都是经人举报抓现行,实在不行可以上视频,但是现在啥也没有,就只能当个都市传说了。
而吴亦凡的呢?一开始可没有明着跟人家姑娘说是要睡觉吧…… 是借口选角色,见面会等其他理由约的人,而且对象涉及未成年人,这就已经违反了成人和自愿两个底线。
别说吴亦凡那个也叫自愿,明星和粉丝的身份差异就不构成自愿,就像军训教官与排员,老师和学生,领导和下属,这种有身份地位差异的时候,警方对于自愿的定义可不是一句我愿意就能行,诱奸也算强奸,比如你不和我睡我就不给你升职,你愿意吗?就算说了我愿意,也是构成强奸的……
同时强奸的事后同意不能作为强奸脱罪的原因,入场是骗,上床靠酒,事后人家不管要多少钱都是应该的,精神损失的赔偿没有上限,法院判决的话会判一个合理的数额,但是提出要求的没有。也别说都美竹事后收了三万块所以叫嫖娼,嫖娼得事前议价…… 你要是提前跟人家说我要睡你,一晚三万,那就构成嫖娼。要是跟她说的是有事找你,到场之后用各种手段上了床,事后说对不起我给你三万,这叫强奸。
多说一句,我其实知道不少本应该坐牢的强奸犯,熟人作案,完了跟人家姑娘说不好意思我实在是太喜欢你了我没忍住,你能不能做我女朋友,这时候被伤害的姑娘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心理,选择同意。然后就没然后了,最后分手的时候这也只能算情感纠纷了……
最后是一点题外话:跟男生说一句,性关系这事我建议你直接等女生主动,或者至少女孩暗示以后你再去问可不可以,第一尊重女性,第二规避风险。对于女孩,不同意就是不同意,别害羞别害怕,更不要因为男的拿分手威胁你,你就跟他上床,婚前性行为可以,但应该是我想要,而不是我给你,你真的愿意就做好保护,去睡了你喜欢的人,你不愿意就说不愿意而不是把这个当成付出。
虽然我他妈到现在也没有经历,但是我还是想跟女孩说,你该有的姿态是老娘要睡了他,而不是我想给他……
因为罗志祥听了师爷的教诲。
法律是个好东西,它不会让我们成为圣人,但他保证我们大多数人不会成为恶人。法律不会干涉你和谁啪啪啪,但它在乎的是和你啪的那个人是否自愿
说白了罗志祥是真的狗,但吴亦凡不是人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一条:罗志祥没有犯法,吴亦凡犯法了。
其他的回答里,有的说罗志祥认错了,吴亦凡没认错;罗志祥和发生关系的女性搞好关系,吴亦凡没搞好…… 其实这都不重要。
你觉得,如果罗志祥在内地和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然后他老老实实认错就可以不坐牢?不可能的。
你觉得,如果吴亦凡老老实实直接认错,就可以不坐牢?不可能的!
你觉得吴亦凡给足了封口费,没人告发,就可以不坐牢?纸包不住火这句话,都该知道吧,只要抖出来,就算女性们集体噤声,他也决不能逃脱制裁!
从某种角度上,我能够理解吴亦凡的侥幸心态:他犯的事太大,太过恶心了。摆在他面前的只有三条路:
第一,认错。这条路直接进局子,算自首。
第二,抵赖,东窗事发证据确凿,进局子
第三,抵赖,没有确凿证据,平安无事。
能够让吴亦凡不坐牢的可能性只有第三条,所以他选择第三条毫不奇怪。
但是罗志祥不同,他认错了也无所谓,因为他虽然渣,但是他不犯法!顶多名声差点…… 可是本来名声也不怎么样。
因为一个没有捅破圈(这里说的是法律的圈),一个自己捅破了圈。
罗姓男子可能是时间管理大师,也可能有用过一些不能见光的东西,但这一切都只是可能,只要双方达成和解,息事宁人,一切没有证据的可能都只会停留在猜测。
吴姓男子这事如果没有自己亲妈报警这一事,哪怕吵的再厉害也不至于像现在一样,因为所有的猜测都没有真正的证据。
但好死不死吴姓男子过于自信,报警了。警察来了可就不一样了,这种重大舆情的事情肯定要完全查清楚给公众交代的(可能吴姓男子家人以为自己报警 = 警察只会查对面不查自己),一查发现你这边问题贼大,拿不抓你抓谁?
为什么罗姓男子不用坐牢吴姓男子要坐?因为罗姓男子拎的清,知道有些事是宁可损害声誉也必须捂住的,而吴姓男子不知道。
第一次更改:
有人反应 “老师” 一词不适合用在这里。道个歉,确实有欠考虑,故将 “老师” 一词换做“先生”。
第二次更改:既然用” 先生 “也有人认为不合适,那我就改成”X 姓男子吧 “。先生一词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中性的,但既然有人说了那我就改了吧。
另外我看到有人误解了我说的 “出圈”,就像我备注的出圈是指法律的圈。我的意思是某些放不上台面的事,可能大家都知道,但如果只是在个人和舆论这个圈子里闹腾,大概率是能够和解的,哪怕这事真的有大问题。但如果有人把这件事扔出了小圈子,扔到法律和权利部门的圈子里去了,在目前的社会情况下基本上是没有息事宁人的可能了,只会公事公办查到多大办得多大。罗姓男子一事可能牵扯得很大,但只要没人把这事弄到有关部门介入,那这事就基本没可能弄得多严肃,顶多就是媒体自发封杀,坐牢这种事基本不可能。
两件事看似相同,实际过程不同。
罗志祥被爆出来后,没有指出女方任何造假啥的,直接大方承认自己错了,求对方原谅。他的粉丝没有为他辩解的。
吴亦凡耶开头很刚,觉得女方不可能赢,选择与女方对抗到底。他的粉丝也很支持他。
导致网上舆论方向非常不同,罗志祥虽然有骂声。但玩梗的更多,什么时间管理大师的。
吴亦凡则是对骂,粉丝与网友之间的对抗。加上吴亦凡本人过于刚,导致网友不爽。甚至还有粉丝去女方那辱骂的,把女方逼急了,放出更多的料,就可以使事件加速发酵。
相反,当时周那边并没有被罗志祥甚至网友逼得无路可退。所以罗志祥退圈,她就可以收手没有必要过于下岗。
最后的最后,吴亦凡的事件发酵到连国家司法都要介入公开批评了,罗志祥当时可没有这种待遇
实际按道理,吴亦凡不这么刚的话,给女方一点余地,大事化小事。他的粉丝也像罗志祥粉丝那样的话,理智看待自己偶像的黑料,多搞几个梗。吴亦凡最多也就像罗志祥一样暂时退圈,等下一个不幸的明星被爆黑料就可以找到机会翻身。(比如现在的罗志祥)
但现实很不幸,吴亦凡的粉丝比较脑残。吴亦凡实际是被自己粉丝送去坐牢的。
对了,还有一件事。我觉得国家机关还考虑到了身份的问题,罗志祥可是台湾人,而吴亦凡是加拿大人。你们觉得如果罗志祥在国内抓去坐牢的话。
那帮弯弯不会趁火打劫把问题闹大,娱乐事件搞成政治事件吗?
而吴亦凡被抓了,哪个加拿大人认识他?
罗志祥的事情,仅限于微博上口嗨,周扬青并没有报警,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连明示都没有,就是暗示了一下,因为罗的滑跪姿态,周的面子挣足,顺水推舟放过了罗。而第三者都是台湾的,没有一个站出来锤罗志祥的,既然参与者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而且地点在台湾不在大陆,那就算警方立案,多半也拿不到证据,没有证据也就无法定罪。警方不能因为微博口嗨就立案,至少得掌握一定的证据才能介入,但很明显,没有。周扬青就是口嗨了一下,也没有拿出证据报警。周扬青和罗志祥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只是分手姿势难看了点,罗志祥能实锤的事实只有出轨劈腿这一样,不涉及未成年人,没有下药。你说罗志祥肯定有其他不好的行为,那肯定,所以他才滑跪啊,滑跪就是防止周扬青扯出其他事儿来。说到底,多人运动这事儿没证据,也没有人报警,有实锤的事实顶多就是出轨劈腿口不择言,当然劈腿也应该被道德谴责,也应该凉,但是不涉及法律。
吴亦凡这个你再看?嚯~~有受害人,人数还不少,简直就是前赴后继的出来锤他,还有人报警(虽然报警人的本意是想把受害人抓起来,赌的就是受害人手里没证据),事实恶劣,涉及未成年人还涉及下药。警方只要能证明女孩被侮辱的时候神志不清以及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就没跑了。这能比?
划重点:罗志祥事件没有证据,吴亦凡事件证据确凿。
罗志祥是私生活不检点,没违法,别说刑法了,人家还没结婚,连婚姻法这种民法都没违法。
吴亦凡可是被刑拘了,虽然还没宣判只是羁押,还只是犯罪嫌疑人,但妥妥的犯罪分子,是要被刑法惩治的!
再强调一次,罗志祥是普通人,虽然乐色了一点,但他还是普通人,吴亦凡是罪犯!
比较他们俩,小猪就一脸懵逼了,约泡跟强奸犯相提并论?
这不是很明显的事情吗?从本质上将讲吴这个是属于迷奸、诱奸、侵害未成年,这个是属于犯法的。而反观罗,他做的事情都是双方你情我愿,不存在像吴那样的举动,他顶多算是一个时间管理大师,道德人品上有问题。他没有触犯到法律的层面。再者说,在罗出事的时候他并没有为这件事辩解,而是选择在社交平台上道歉,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大事化小。只能说他处理事情的思维方式是比较正确的,而我们在看看吴,他自己做了这些事情后还死不承认,就觉得自己高高在上,自己的公关能力比较强大,区区一个不起眼的都某某怎么能和自己这个一线顶流明星比呢?事情被爆出来后还在社交平台上发律师函,说如果我犯罪了,我自己会接受法律的惩罚。呵呵。我真的笑了。能不能不要一直都是高高在上的感觉,虽然我承认你长得确实很帅,喜欢你的人也很多,但是这个并不是你炫耀的资本。
在罗出事的时候,他不仅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向周道歉了,并且退出了娱乐圈,然后他的社交平台的消息也没有再更新了,而且最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看到罗出事以后 并没有说哪一个明星公开明面上说他这不好那不好的。从罗的性格上我们可以看到他其实是一个非常的接地气的人,而且朋友缘非常的好,也是一个全能艺人,不会说摆架子啥的,看着就很亲民,虽然他的道德确实有问题,但是他的处理事情的方式却让人佩服啊,毕竟是在娱乐圈混了二十几年的老艺人了。并且罗在这件事情上他是有名正言顺的女朋友的,也是名正言顺的女朋友曝光的他,而吴在这件事上他是没有名正言顺的女朋友,他的那些所谓的女朋友都是同一阶段同时做他女朋友的,根据都某的透露,他在选拔新人的时候都专门挑一些 00 后和高考快要结束的女生来面试,然后把女孩子们叫去玩酒桌游戏、灌酒等行为,并且嘴上还说着各种甜言蜜语来哄骗未成年女孩,说啥我会对你负责的,我想好好跟你在一起,我已经三十好几的人了,想好好找个女朋友。其实他的女朋友不止你一个,哪一个是正牌女友还是待定的,说不定这一波不行 准备下一波的选拔呢。他的这种行为就是诱奸女性,在别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灌醉对方然后进行下一步。想想都可怕,如果这些都是事实的话,这已经是在犯罪了,是触犯刑法了,根据我国的法律来讲,以下七种情节从重量刑,第一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第二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第三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第四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第五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第六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第七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所以这就是罗为啥不进去而吴要进去的原因,他们的涉时性质都不是一个层面的。
很多回答没有说到点上,这事终究还是个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大陆和台湾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大陆刑法规定 “聚众淫乱” 属于犯罪,但 “乱伦” 并没规定为犯罪。而台湾刑法规定 “乱伦” 属于犯罪,而 “聚众淫乱” 没有规定为犯罪。而两岸刑法共同的原则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说,在台湾,罗志祥的“聚众淫乱” 并不是犯罪,在大陆却属于犯罪。
那么,像罗志祥这种行为,海峡两岸法律规定不一样,那怎么处理呢?
其实是有文件作为依据的:那就是《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该协议第二章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共同打击犯罪
四、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
(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根据上述协议,罗志祥这个事,虽然大陆认为是犯罪,但台湾不认为是犯罪,罗志祥在台湾,大陆没经过台湾同意,是没办法把罗志祥抓起来的。而且,虽然周扬青那么说,但证人都在台湾,取证工作几乎不能完成。
所以,罗志祥没法定罪。
同样,假设罗志祥涉嫌 “乱伦”,台湾要抓他判刑。但他提前跑到大陆,因为大陆不认为“乱伦” 属于犯罪,台湾要请求大陆把罗志祥送回去,也得经过大陆同意才行。
因为吴亦凡道德高尚,提出自己主动去坐牢。
所以一律质疑为什么 xxx 不去坐牢,只有吴亦凡坐牢的都听好了,人吴亦凡有担当,说到做到不行吗?强奸了就是强奸了,去坐牢不可以吗?遵纪守法不好吗?
吴亦凡想做个守法公民,你们这群粉丝非但不支持,还在一边唧唧歪歪的。真没意思。
跟你们偶像学学吧,当时张口就 “我们偶像没做” 的造谣群体,现在应该排着队好好去自首。追星追到监狱去。跟偶像一起吃大碗牢饭不香吗?
吴亦凡这么好的人,怎么有你们这群粉丝?真的造孽。
一个月内还没进监狱的,自觉点,你被开除粉籍了!
吴亦凡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当然是要坐牢的。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但是罗志祥没有,他属于滥交,与成年人玩的很开。法律没有规定情侣之间有一方出轨是需要坐牢的,也没有规定个人私生活混乱需要坐牢的,因此罗志祥不用。
说实在的罗志祥假设是个普通人,你想怎么玩都无所谓,说白了最多是道德问题,你有女朋友,还乱搞群 P,即使作为一个普通人,也是道德低劣的背叛者。
但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你的丑闻只要被揭发,你就必须退出演艺圈,这是个基本的原则问题,也是演艺圈的态度问题。
咱们东亚的中日韩三国,基本上都是这样处理艺人的类似丑闻,大家去搜一搜日韩艺人类似丑闻的处理方式。
特别是日本韩国人家对这种丑闻的处理方式韩国人家对这种丑闻要求非常严格,所以罗志祥应该退出娱乐圈才对。
针对这种艺人有女友却乱搞、群 P 淫乱的行为,我们的演艺圈必须有个基本的态度,这一点上日韩做的比我们彻底,这个艺人一旦出了类似丑闻从此后基本就算消失了,或者至少很长时间不会露面。
根据已知的爆料:
1、名义上:罗志祥——约;吴亦凡——工作机会
2、女方意愿上:罗志祥——你情我愿;吴亦凡——诱骗,强迫(吴亦凡昨天 8 月 16 日被批捕了);
足够了~
因为小猪再渣,不碰未成年
百度了下,20 个网红参加的那个 party,并不犯法。他找来的那些人也不算良家,甚至有女忧。这在内地都不算违法,在其他地方更加不算了。然后就是劈腿,足足有 12 人之多,但仔细想下,12 人多吗?周扬青 9 年时间才收集到 12 人,普通人的角度看都不算多,偶像一个都不应该有,这只是幻想,偶像比普通人,正常来说,不是应该更多吗?
这些事,其实一开始我就觉得比当初欧弟,根本不算什么,欧弟那件事才是严重,但毕竟是往事,翻出来有意思吗?但媒体不在乎,我是觉得这样都算劣质艺人,这个标准就有些高了,结果就是台面的全部都成为了虚伪艺人,就好像 akb 一样,一谈恋爱就完蛋。还有些罗志祥式的老艺人,成龙,吴宗宪之类的,算不算劣质艺人呢?
罗志祥顶多就算个人渣,但是吴亦凡就已经是人屑了。
罗志祥的错误,就是在明明有女朋友的情况下,却和其他几名女性保持了不正当的关系。而且事后他马上躺平道歉,那些女性也没有一个出来锤他,事情自然就这样过去了。
而吴亦凡涉及到的问题比它复杂的多,你以为它仅仅只是和许多女性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吗?
不是的,首先和他发生关系的女性有未成年人,而且恐怕低于 14 周岁。这是妥妥的强奸。小姑娘愿不愿意都是 QJ。
而且他极有可能使用了迷幻类药。台湾的李宗瑞 QJ 女性用的就是这一类药物。
而这一类药物在我国极有可能会被规划成为毒品,那那个时候就是贩毒了。
又是 QJ,又是贩毒,吴亦凡都不用坐牢,那中国的法律是写来看的吗?
因为吴亦凡妈妈报警了!罗志祥事件无人报警。只能道德谴责。而且吴亦凡坐牢属于刑事案件。强奸罪是严重刑事案件。他还是知名艺人。罗志祥当时只是女朋友发文谴责。如果有触犯到法律的证据。会一视同仁。
首先纠正目前排名第一的答案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只要未成年人年龄大于 14 周岁(注意,周岁)且自愿,那么并不是违法行为。
从目前警方的通报以及其他方面曝出来的可信资料来看,也没有所谓的 “幼女”。
大家在发表自己看法的时候尽量保持客观和公正性。
先来说罗。
他向不同的人发送啪啪啪邀约,经对方同意后,与对方完成约定。
唯一有可能擦边的就是所谓的 “多人运动”,这个如果是真实存在的,会被定为 “聚众淫乱罪”,只要超过两个人一起 “运动”,就构成这个罪名。
但是,聚众淫乱罪跟卖淫嫖娼一样,都要抓现行,否则衣服一穿,警察进门也可以说在 “谈剧本、聊创作”。
而罗到目前为止,除了跟多人发出邀约并且同时与多人交往这种 “违背道德” 的行为之外,没有发现有证据证明其违法犯罪。
根据徐写手根据都美竹叙述所编纂出来的文字可以看出,吴的套路是:
通过灌酒或其他手段对女性实施奸淫,等女性清醒之后,再使用 “跟你谈恋爱”、“给你清空购物车” 等手段换取女性的谅解或者麻痹。
吴采用这种 “事后找补” 的方法后患无穷:虽然大多数女性事后表示了认可,但只要啪啪啪的时候她没有同意,那么那场啪啪啪就是一场强奸。通过金钱或者感情或许会让对方放弃报案,但对方一直保留着报案的权利。
目前吴还没有经过审判,但由于已经被批捕,所以大概率已经收集到差不多的证据了,所以吴虽然现在是犯罪嫌疑人,但后期经过审判定罪之后就是犯罪分子了。
另外让人疑惑的就是,警方是如何获得了这么多证据的?
难道有录像?
一個犯罪,一個沒犯罪,在你看來是一樣的?
别侮辱罗志祥行不行?罗志祥多人运动有逐个下药迷奸,强奸,性侵未成年人?哪个参与多人运动的受害者出来指证罗志祥迫害他人了?
吴亦凡吸毒,下药迷奸(诱奸),强奸,性侵未成年人四项罪名只要有一项成立的,给罗志祥提鞋都不配。
罗志祥开展多人运动是台湾,且参与人都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的只是道德上的问题,伤风败俗。罗志祥即没下药,也没强奸,没性侵未成年人,那么罗志祥为什么要坐牢?有没有参与者或者是受害者报警举证罗志祥下药迷奸强奸的?
什么都证据和证人都没有抓着罗志祥的多人运动当 “聚众淫乱” 说个 Der?罗志祥多人运动是前女友周扬青提及的,但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证据能锤出罗志祥多人运动的过程。且多人运动的参与者没一个告发罗志祥的,这要罗志祥自己去自首蹲牢房?
退一步讲,都比烂。罗志祥多人运动的参与者就没受害者一说,完完全全是你情我愿都行为,上限就是道德有问题。
吴亦凡吸毒,迷奸 / 诱奸,强奸,开幼车已经是触犯了刑法,哪一项罪名都足以进去蹲个一年半载。
吴签和都美竹发生关系后又不兑现自己的承诺,事后好选择拔签戳人脊背的签签行为。吴亦凡这车直接翻到地狱去实属报应。
行为而言,罗志祥违反我国道德,作为公众人物私生活不检点,没树立好榜样,被封杀是理所应当。
但吴亦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的红线,这牢真心是坐得实至名归。
如果罗志祥坐牢,那么吴亦凡应该执行枪毙还是绞刑?
如果你上书恢复流氓罪、多人运动罪,并且能将大陆司法推进到台湾,那罗志祥就需要进去了。或者你专门给罗志祥定制一个死刑,你甚至可以把他毙了。
强奸诱奸属于刑事犯罪,淫乱属于道德问题,这就是他们的区别
因为两人行为的性质不同。题主的问题应该也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疑惑——“为什么罗志祥组织多人派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且我很肯定,很多人应该隐隐约约想到了马尧海教授换妻案,想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罪名——聚众淫乱罪,甚至一部分人会想到一个更罕见的罪名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其实是这样的:
聚众淫乱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公众的性感情和性羞耻心。
而从实际来看,罗志祥确实在客观上实施了聚集多名成年男女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但公权力不会无限制地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领域。而罗志祥组织淫趴的行为发生在私人空间,并不具有对外的公然性。因此,不能视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犯罪构成要件也没有齐备,自然不能看作构成聚众淫乱罪。
但如果罗志祥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要达到暴力和胁迫相当的程度)对被害妇女实施了奸淫行为,那么也会构成强奸罪。而且在这种派对中,由于人数众多,罗志祥可能因为 “强奸妇女多人”“二人以上轮奸” 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顺带着说一嘴加拿大人吴亦凡。吴亦凡使用下药的手段(昏醉方法)使得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无法反抗,进而实施了奸淫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这是一种重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同时对于被害妇女的身心会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现有证据表明吴亦凡有性侵幼女,那么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同意无效,构成强奸罪。
而如果罗志祥的派对中涉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再受 “公然性”“公开性” 的制约,罗志祥会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如果其中有幼女,且明知,罗志祥可能涉嫌强奸罪;如果该幼女未满 12 周岁,推定为明知,直接构成强奸罪。
所以,罗志祥的行为更多的是对于伴侣周扬青小姐的不忠,对社会风气有影响,也是不应当受鼓励的行为;但吴亦凡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人身犯罪,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和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以及被害幼女的身心健康,这种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是应当被法律谴责、被世人唾弃的。
附文:
南京副教授马尧海聚众淫乱案一审判决书
马尧海一审判决书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 秦刑初字第 66 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尧海 (网名:“阳火旺”“阳光旅行”),男,1957 年 11 月 20 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住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00-2 号 9 幢 301 室。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被监视居住,2010 年 4 月 7 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 5 月 19 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火根,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永安,男,1952 年 5 月 14 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社会视点网法律事务部职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光辉小区 6 号楼 1 单元 5 层中户。
被告人肖某 (网名:“丽丝宝贝”),女,1983 年出生,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 (网名:“明月”),女,1967 年出生,土家族,湖南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被监视居住,同年 9 月 28 日被取保候审,2010 年 5 月 17 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 5 月 20 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 (网名:“飞飞”),男,1977 年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 (网名:“傻妞”),女,1968 年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 (网名:“欢乐共享”),男,1971 年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 (网名 “海狼、天狼”),男,1958 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 (网名 “快快乐乐”),男,1969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 (网名 “快快乐乐、流星雨”,系被告人邓某之妻),女,1977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8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8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 (网名:“漂泊”),男,1970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 (网名:“火枫”),男,1973 年出生,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 (网名:“云中雨”),男,1964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 (网名:“魅力男”),男,1964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 (网名:“遇见”),女,1965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 (网名:“咪咪”),男,1976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腾某 (网名:“梦幻”),女,1978 年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被监视居住,同年 9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 (网名:“遇见”,系被告人夏某之夫),男,1967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 (网名:“温柔夫妻”),女,1978 年 2 月 3 日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 (网名:“有空来坐坐”),男,1974 年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 (网名:“灏韵”),女,1967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9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 (网名:“好人”),男,1982 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 (网名:“温柔夫妻”,原系被告人王某之夫),1970 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 2009 年 11 月 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检方控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 年夏天至 2009 年 8 月间,22 名被告人通过网络结识后,分别结伙先后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处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本院认为,22 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第十二、十三、二十一起不是其组织的,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定夺。其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 “换偶” 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未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故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2、起诉书以 “某日” 表述案发时间,属基本事实不清,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属证据不足。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 年夏天至 2009 年 8 月间,马尧海等 22 名被告人通过被告人马尧海创建的 “夫妻情侣自助旅游”、被告人向某创建的“南京派对”、被告人苏某创建的“蓝玫瑰” 等 QQ 群结识后,分别结伙先后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00-2 号 9 幢 301 室被告人马尧海家、探花楼宾馆、城市名人酒店等处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其中被告人马尧海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18 起; 被告人肖某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16 起; 被告人向某、何某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6 起; 被告人吴某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3 起; 被告人张某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2 起; 被告人苏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8 起; 被告人邓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7 起; 被告人张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6 起; 被告人陈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5 起; 被告人汪某、冯某、唐某、夏某、甘某、滕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4 起; 被告人孔某、王某、陈某、杨某、施某、潘某参加淫乱活动 3 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06 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尧海及荆某 (网名:“星星”)、“小西” 等二男一女,共同在被告人马尧海卧室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尧海的供述、证人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实 2006 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荆某和被告人马尧海先后与 “小西” 发生性关系。
10、2008 年 2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尧海、邓某、张某、陈某等四男二女,共同在本市鼓楼区新联宾馆某房间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尧海、邓某、张某、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实 2008 年 2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尧海、邓某、张某、陈某及高邮来的一对夫妻等四男二女,在新联宾馆的一间客房内,四个男的先后与二个女的在床上、地铺上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
马尧海等 22 被告人以网络为平台,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系共同犯罪。
关于被告人马尧海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十三、二十一起犯罪不是其组织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尧海在该 3 起聚众淫乱中,积极邀集人员参与,并有 2 起提供住处作为淫乱场所,符合聚众犯罪中组织者的特征,应认定其在该 3 起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故其此项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尧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自愿参加并在秘密场所进行的 “换偶”、性聚会,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刑法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也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聚众淫乱罪归类在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大类中,说明聚众淫乱即侵害了公共秩序,此种行为的故意已经包含在行为之中; 无论聚众淫乱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还是在公共场所,不影响对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当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时,即构成犯罪; 聚众淫乱罪所涉及的行为本是行为人自愿的行为,如果其中有强迫或者胁迫的情形,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所以自愿参加不是构成该罪的否定性条件或者因素; 本案 22 名被告人中男性 14 名、女性 8 名,其中仅有三队夫妻,各被告人在聚众淫乱时从未要求参加者必须系夫妻或情侣,多数是单身参加,故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换偶” 行为,且即便是“换偶”,只要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也应定罪。综上,被告人马尧海等人为了寻求感官刺激,多次聚集少则三人、多则十余人,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内进行性交、口淫等淫乱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淫乱罪。故此项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判 决】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尧海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0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13 年 11 月 18 日止。)
被告人肖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9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止。)
被告人向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0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19 日止。)
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9 年 8 月 28 日起至 2011 年 2 月 27 日止。)
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苏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1 年 2 月 19 日止。)
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汪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冯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夏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甘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滕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孔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淫乱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施某犯聚众淫乱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潘某犯聚众淫乱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迎新
审判员 朱世珍
人民陪审员 韩 兴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孙波明
活好
人家罗志祥什么天赋,电臀小马达,起码女生很开心。
你吴亦凡什么天赋
这能一样吗?罗志祥只是私生活不检点,可是他没犯法啊。吴可是涉嫌犯罪,这差距大了去了
嫖娼只要不暴力犯罪,也只是罚款拘留,也不犯罪啊。
可米 j,搞未成年人,可是明确的犯罪啊。
你是不是搞错了?
一个顶了天,举重淫乱
吴亦凡是强奸,强奸懂吗?14 岁的。
我觉得吧,你一个大男人,爱荜,没啥问题,你没结婚,长的也帅,个么有的是爱约你的妹子,两情相悦嘛!再不行你去夜店啊?要不然嫖嘛!花点钱?
你 tm 艹粉丝,欸,这就很离谱,还有人洗这是粉丝福利,我福 xxxxx,你干脆说这是福报得了呗?我还喜欢刘亦菲呢?呸!
好吧阈值逐渐下降!梅格妮嘛!脑子不正常也正常,可以理解,毕竟搞饭圈的已经有点魔怔了,它家的还有名场面之 坐地排 o ,结果发现不是约炮,是以粉丝见面会的形式,还灌醉了轮,工作人员拖家带口的轮,血压又上来了,说真的,这帮子小姑娘,魔怔么是魔怔了点,一个个是真心喜欢你的作品呀,真的支持你的事业呀,她们把你当信仰,你把她们当肉 x 器?退一万步她是来找你荜的,工作人员一起轮???
死刑吧累了,这苟急八娱乐圈真是魔幻。
国外选妃更夸张?知情人爆出细节,吴亦凡将 “巡回坐牢”!
复制一下自己以前写的一篇文章吧,虽然里面写的不是罗志祥,也可以当作参考。
原创 林子淇 林子淇刑事圈 1 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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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控与合规 136
#文娱行业刑事风控 35
就,我知道这几天我写吴亦凡写得有点多了。但抱歉,我还是要写。
我觉得吴亦凡某种程度上,是非常诚实、专一以及单纯的人。
关于诚实,他自己说过,自己是比较传统的男人,喜欢的类型就是 “天使一样的女生”。是的,他很诚实,诚实地面对自己的欲望;也很传统,不管约多少人面试都还是会在节目里落寞地说 “年过三十,我想有个家”。
关于专一,吴亦凡找的女生(被曝光出来的那些)几乎无一例外都是长发的、苗条的、长相比较清纯的年轻女生。可能真的就像舒淇说的那样:“男人是最专一的,永远喜欢十八岁的女生。”
关于单纯,其实吴亦凡以前不是没出过事,但是即便如此,他还是不改初心,坚持微信和女生各种聊 s,而且沉迷聚会,不能自拔,丝毫没有想过会不会再次被拍,被曝光聊天记录。且不论吴亦凡做的事是否真的 “罪大恶极”,我认为吴亦凡并不是一个心思深沉的人。
真正心思深沉的人不是这样的。我想请大家回顾一下另外两个经典案例,刘某东案和高某翔案。
为什么刘某东和高某翔都在国外出事?我觉得可能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有风险意识(是的,我没有打错字,就是 “有”)。从常理来推论,在国外有艳遇,既可以避开国内的老婆和媒体,回国后双方也不会再有什么联系,是既能开心又没负担的做法。
然后这两个人找的还都是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女性华人 / 女留学生。为什么找这两位女士?我想了一下,一方面可能觉得亲切一些,比较容易交流,方便在短期内有 “实质性进展”;另一方面可能觉得女性华人 / 女留学生与纯粹的外国女性不太一样,还是有点顾忌,不会到处乱说。还有一个原因是可能还是比较爱自己的民族,这种爱也刚好体现在对女性的审美上,但是呢,女性华人 / 女留学生可能又兼具一点异域风情。我这样一想,突然理解了这两个人。(不对,我为什么要理解这两个人?)
但还是那句话,“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些人高估了自己,高估了自己的魅力和能力,低估了女人,也低估了人类八卦的本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也不想想,美国、澳洲有多少华人?而且,难道国外就是法外(八卦外)之地?在国内会遇到的,国外一样会遇到。要出轨还是得去热带雨林和撒哈拉沙漠才能大概率不被人知道啊。
总之,风控没做到位,也就跟没做一样。
但刘某东和高某翔考虑的这些,吴亦凡明显没有考虑到。所以我认为,其并不是一个心思深沉的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遗留自己少年时期某些性格的症候。但可惜的是,法律并不在意一个人内心是否还如同少年般 “单纯”,法律在意的只是一个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罗志祥渣,但是本着都是自愿原则,是道德问题,生活不检点。
吴亦凡骗,打着恋爱的幌子,从某些角度应该还涉及到把人灌醉后….. 甚至还有未成年的可能性,这已经超出了道德问题,触犯了法律。
最后不得不补充一句点睛之笔!
“签”里之 “刑”,死于“竹” 下。
老罗: 姑娘们,嗨起来嗨起来,今晚我们一起勇闯天涯!!!!
姑娘们: 老罗威武,晚上榨干你!!!
吴签: 姑娘们,多喝点酒,喝少了我不高兴。
姑娘: 怎么这么想睡觉啊。
吴签: 终于放倒了,一会儿尝尝。
简单点说,老罗就是和姑娘们你情我愿打炮,负了姑娘也只是道德上的,当初多人运动的时候大家都同意了。
吴签就不一样了,红果果强奸。
聚众淫乱的确涉嫌犯罪,但是没有强奸严重,尤其是多次强奸且强奸多人且用 D 品这种东西迷奸,每一个都是加重情节。
因为罗志祥不去强奸妇女。
吴亦凡涉嫌 qj,mj,毒品和幼女,还有就是,吴亦凡他妈报警了。
罗志祥善后比他处理的好多了,第一,有人爆他,他迅速公关解决,舍得出钱。第二,态度良好,不会惹怒女方导致鱼死网破。
但罗志祥的第一时间道歉,虽然迅速灭火,但也给这帮男明星起了一个警示作用。
“不能道歉,道歉就会迅速变凉,再难翻身!”
这就是吴某某和霍某某为什么宁死也不道歉的原因。
临死前搏一搏,万一呢,比如薛某某和赫某某,基本也都是实锤,死不承认,不也都是厚着脸皮混过去。
不道歉就有浑水摸鱼的可能,不道歉脑残粉就死不认账,不道歉就一切皆有可能。
道歉了,就什么都没了。
哎,说到罗志祥,我觉得挺可惜的。无论是唱歌、跳舞、演技还是综艺感都甩电鳗几条街
罗是实力派这没得黑,另外罗也没搞未成年,而且他第一时间是认错、反省,并没有像郑爽、电鳗等大牌先嘴硬、工作室 “澄清”。
我对罗志祥更多的是可惜,对吴亦凡则是活该(建议加大力度)
出轨,“时间管理大师”。
罗志祥长期与各种不同的女生,包括带给周扬青见过的罗旗下女艺人,化妆师等,都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就是同时发展了多名 p 友;而这所有的 p 友里面,还不是纯走肾的,也有某些被罗志祥欺骗动了真感情的妹妹,期待着自己是除了正牌女友之外的 “唯一”。
但是整起事件自始至终没有爆料出诱奸幼女以及强奸的事情,他们的行为都是属于成年人之间你情我愿的事情,说起来算私生活紊乱,罗本人人品差劲,渣男一个。
吴亦凡又名囚囚(以下统称囚囚代替)。囚囚是涉及到强奸及诱奸幼女的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
如果其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将被从重处罚;如果存在强奸多人、轮奸等恶劣情形,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囚囚最终被判为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罗志祥和囚囚两个人的事情有本质的区别。
罗志祥算违反公序良俗,但并没有犯罪;
囚囚是属于刑事犯罪。
这么比较,对罗志祥也太太太不公平了。。。
罗志祥再怎么说也是靠 “实力” 约炮,你情我愿,最多是个人渣而已。
吴签是重刑犯。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强奸未成年少女;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未成年人吸毒,进行迷奸。这就是个畜牲。
至少从普通大众看到的是:
罗 — 出轨、醉酒。基于道德层面的锤打。
吴 — 毒、未成年,这就够了。
罗志祥那是私德有亏,纯粹道德问题。
罗志祥的问题是,与周扬青拍拖将近 10 年,却没有结婚。最后,被女方爆出罗志祥在两人恋爱期间出轨其她女生。
关键在于,罗志祥出轨的其她女生,并没有一个人出来锤罗志祥存在强制行为或者疑似不法行为。这一点,我可以理解为,罗志祥和那些女生之间应该是自愿,且事后罗志祥能够安抚好那些女生。
除了蝴蝶姐姐,根本没有其她女生被锤出来。
最关键,罗志祥和蝴蝶姐姐,没过多久就立刻在社交媒体上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这样的行为,其实可以大大降低女生继续放锤的可能性。
最后,整件事下来,完全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就是纯粹的道德问题。罗志祥在与周扬青恋爱期间,与其她女生出轨。
加拿大电鳗的事情,最近那么多瓜,大家都有所了解。最后,对比两个人,你反而会觉得罗志祥是一个 “好人”。
你分开来看
罗志祥明面上最严重的问题是聚众淫乱,但他滑跪得快,他牺牲一部分事业,女方得到了想要的道歉和补偿,自然不会继续闹下去,和平解决
吴亦凡最严重的问题是强奸幼女,态度强硬的否认,自己身边人和粉丝强行想把女方压下去,那是个人都想把他弄死啊,你不让我活,那我拼死也得捅你一刀,再加上有个神助攻的妈妈,捅到了司法机关,那就不能善了了
看最开始两边女方的微博,都是不想往死里逼的,你(暂时)退圈,给我道个歉,给点补偿,这事就算完
吴亦凡自己不想满足对方的要求,还耍阴招想强压下去,他不坐牢谁坐牢
很多人没说到点。
坐不坐牢看的是法律,而不是看这个人渣不渣,认错不认错。
你说要罗志祥坐牢,他的行为发生地是在台湾省,由于众所周知的特殊原因,台湾省的法律和国家是有些出入的,假如罗志祥的行为发生地是在大陆,那么不好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罗志祥的行为发生地不是在大陆而是在台湾省,并且罗志祥的其他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坐什么牢?
但吴亦凡就不一样了。
因为现在的细节还不清楚,但是从公安方面公布的信息来看,吴亦凡所做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人的行为都是有法可依的。
所以为什么吴亦凡要坐牢,罗志祥却不用?
其实就是有没有证据的事情。
吴亦凡石锤
罗志祥石锤
吴亦凡回复
罗志祥回复
周扬青锤罗志祥多人运动,顶多就是个公序良俗的问题,罗志祥也回复的很直接,并没有太多反抗,所以大家都说罗志祥渣男、时间管理大师,甚至是铁胯、金刚不坏。事情在罗志祥发微博承认错误的时候,其实已经算结束了,之后的内容就是网友的余欢。
都美竹锤吴亦凡诱奸、迷奸、轮奸、选妃、潜规则,其中涉及大量未成年高考考生,这就是赤裸裸的犯罪。而吴亦凡的回应则是硬扛到底,既然你这么有底气,那吃瓜群众肯定非常开心,那就一查到底呗。
这里面除了是否区分违背对方意志
最重点的是,是否成年,没成年就是幼女
强了妇女、还要强少女、还有幼女…
还要带着集体强
未成年的 “粉” 你都不放过
淫乱前提是你情我愿且成年,人家无非骂一个够脏
要不还是正儿八经看看 die 是谁吧?
以为孙小果???
那货是真毙掉了
娱乐圈这帮人真以为有了金主、扒着资本
就可以无法无天了
沤
高赞没有一个说到点上,罗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没有抓他不是因为他没有涉嫌犯罪。
多人运动可能触犯聚众 yl 罪,罗没被抓有几点原因:
1. 他多人运动可能发生在 4v,按照当地法律不算犯罪
2. 他不是大陆居民
3. 他本人现在不在大陆
4. 没有人报案
因此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四个原则都管不到他,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即使行为发生在大陆,但他本人不在大陆,也不能在实质上对他适用刑法。
罗志祥没有碰未成年,没有下药灌醉 mj,双方自愿,而且这种行为应该不是发生在大陆的
狗屎与大粪的区别
法律的定义是准确的。罗志祥是约炮,双方自愿。吴亦凡也是约炮,但他找未成年约,14 岁以下的,不管女方意愿,都算强奸。他约 13 岁的,所以肯定算强奸。然后由于被捕了,顺便就能查下毒。假如罗志祥的炮友中也有 13 岁的,他也跑不了。
都怪吴秀波,让吴秀 X 自信过头了。
题主是法盲吗?一个是两相情愿私德有亏,一个是强迫侵犯刑事犯罪,这两者能相提并论吗?
因为一个犯了法一个没犯法啊…… 一堆回答都在说什么呢……
吴的问题不谈了,目前抓他的原因是 mjqj 还有未成年,这是我国刑法明确禁止的。
罗的事情,一直有人拿刑法条文说违反举众淫乱罪。但其实这条保护的法益是公众性感情,也就是说他只要别在公开场合面向不特定人聚众淫乱,就不构成此罪。
某个人触犯刑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条件就是能证实其行为符合了罪的要件,除此之外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顺便说一句,各行各业都有民科,但文科的 “民科” 真的尤其泛滥。如果说历史文学之类的还有交流讨论的余地,法律这门社科是要求严谨的,不是拿着一本刑法典就可以参与 “审判” 的。
因为没人报警
很简单,吴亦凡犯法了,罗志祥是道德败坏。
强 x,yp 相提并论?
一个是弱鸡,一个是本事。
强 x 是暴力手段。yp 靠颜值,靠魅力?
Yp 在国内道德层面过不去,在某些地方,可是可以的。而且还会被夫妻双方接受。大家都要追求新鲜和刺激。又不违法,又在自我承受范围,又不传播。有啥的。
强 x 就弱鸡了,还下 yao,这比强 x 还那个啥。兼职就是犯罪中的垃圾,垃圾中的垃圾。拖出去化学阉割了。
所以,这里本质区别就有了。
不过两种行为都不提倡。yp 一时爽,解释火葬场。一个违法乱纪,一个没有道德。
你说呢?
吴亦凡和罗志祥的共同点就是渣男,而为何罗志祥不用坐牢,而吴亦凡要坐牢呢?其中有两点。
第 1 点、吴亦凡是用套路去跟女孩子发生关系,比如以招聘 MV 女主角为由约别人到他家里做客,然后灌酒,待人家不省人事之后发生关系。而罗志祥采取的是约炮的方式,都是你情我愿的发生关系。
第 2 点、吴亦凡呢,发生的关系,女孩子大多都是在 18 岁左右,而吴亦凡有处女情怀,特别喜欢那种未成年的女孩。而这次他之所以会被刑事拘留,是因为警方在酒店里查看录像,发现吴亦凡把一个 14 岁的女孩子带到房间发生关系,而那个女孩子在朦胧的状态下,当时吴亦凡的团队还拍了视频,所以警方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吴亦凡采取刑事拘留。
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只要命满 18 岁,无论是情愿还是不情愿,都属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所以吴亦凡之所以会坐牢,就是因为他喜欢干净的女孩。
罗志祥第一时间道歉,承担责任。吴亦凡是死鸭子嘴硬,自己用自己的狂妄无知送自己进去。
最重要的是吴亦凡强奸未成年,强奸未成年,强奸未成年!!!!
一个是道德问题
一个是法律问题
因为周没有报警,吴签他妈报警了。
周其实诉求很简单,就是对罗不满,加上分手炒一波人设,双方私下谈一谈都能解决。
吴签这事儿则是又有中间商赚差价,又是猪队友(他妈)自爆。他再不进去那就是对不起法律了。
罗志祥,基本上一锤定音。
吴亦凡,现在还余波荡漾, 看来,不服者众呢。
和上次 “劝中国人吃素” 的一样,查背后谁在出钱搞事情,可能很快就能消停。
因为吴亦凡没 run 去加拿大
罗志祥在台湾
先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2 号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看看分析:
回答略长……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法律界定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为幼女,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为妇女。
第 2 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 12 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第 19 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第 20 条: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第 21 条: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第 25 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第 28 条: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 29 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未成年人往往发育较早,特别是一些幼女的外貌体征极有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对其年龄判断产生误差,并以此作为被判处强奸罪的抗辩理由。此项规定是对过去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即只要与不满 12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不再根据外貌体征等方面来做申辩,而一律被认定为强奸罪,**体现了《意见》从严从重的惩处原则。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与不满 12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不满 14 周岁,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时需结合幼女的言谈举止、衣着特征、身体发育等综合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与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点在于妇女是否自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妇女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
实务中需要证据予以佐证:1、妇女非自愿;2、发生性关系。
网传公安机关掌握了吴某强奸罪的证据,强奸幼女本来就是加重情节,如果强奸多人或者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吴某可能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目前正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于吴某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一无所知。
对于罗某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搜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 3 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首先需要有证据(直接证据)证明罗某参加了,其次还需证据证明罗某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才有可能对罗某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但显然,暂时木有这些证据,没有相应证据怎么证明有相应事实,都是个人陈述,真假难辨,孰是孰非啊?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吴某可能要坐牢,而罗某不需要。
罗志祥再怎么乱搞男女关系再怎么可耻他也只是私德有亏,至少没人出来控告他 qj, 他那点儿事说白了就是跟周扬青的私人感情纠葛,最多就是被大众骂声渣男,虽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也没有激起多大的民愤,网友也只是调侃居多,送进去真不至于。吴亦凡不一样,这厮不仅私德有亏,而且最重要的是他违法违法了违法了!!!!
吴亦凡和罗志祥两人压根儿不一个赛道,罗志祥是渣男不假,但他毕竟没有触犯法律,只是道德规范不允许他这样,尤其作为公众人物。
罗志祥出道 20 多年,即使想玩儿也知道红线在哪儿,什么能碰,什么不能碰,另外的话罗志祥所玩儿的的都是你情我愿的,并且全是成年人。
我们再从事后分析,罗志祥至死至终都只有周扬青一个人在发文爆锤,其他这么多年玩儿过的从来没有一人站出来指责一点的,这就更说明了你情我愿。
反观凡凡,自从都美竹上线开锤以来,真的是一个美竹倒下去,千万美竹站起来,众人拾材火焰高,一起送凡去牢牢。
另外,出事之后,罗志祥直接起身认错,道歉退圈,没找任何借口,不会说发个律师函给自己壮胆,这就是男人的担当,敢做敢当!
反观凡凡,再都美竹及一大波众女子爆锤后,像众人大吼,如果犯罪,自己去坐牢!
一开始竟然还支持他,说是被他选上的人都是三生有幸,等被都美竹爆料后又说人家是想敲诈勒索他,等凡凡被抓坐牢后又说要出钱保释他,还说要去劫牢,我实在看不懂这是什么操作啊,这都什么粉丝啊,(NC 粉?)
你要玩可以,没人会说你,毕竟都是成年人了,大家相互所取而已,可以理解,但是对未成年下手,这就说不过去了,在古代你这就不是坐牢了,只能重新投胎来过了
罗志祥错了就认错,该认怂就认怂了,止步于女方爆料。一切还停留在道德层面。
吴亦凡是错了还要倒打你一耙。女方爆料,自己赔钱也不是不能谈。但这个时候还不忘坑对方一把,撕破脸连坐下来谈的机会都没了。关键是限期 3 天内退圈,送 10 年大牢这话放出来是真的有点东西啊。20 来号的时候,各种官方通告就已经在说这是法律问题了,法律就代表了国家是必须管了。只是我们这些吃瓜群众确实没想到还真有证据。
这个事情要怎么说呢?
同样是渣男,但是罗志祥舍得花钱知道规矩,你给我青春给我身体我给你钱,而且大部分都是你情我愿,而且罗找的是成年人,他也未婚,也有选择的权利。无非就是在有女朋友的同事还有别的备胎,但是周清扬为什么要手撕他了,无非是周姑娘本身不缺钱她不想只得到钱,
罗有钱,但是周也有钱,周想要一心一意天长地久,这个是罗没有也不愿意给出来的,所以两个只能不欢而散,但是罗对别的女生而言还是不错的,因为各取所需饿,各自遵守游戏规则,罗玩的是成年人世界的权利与欲望,金钱与交换的游戏。
吴找的是未成年人,违背人的真实意愿,他要不找少不更事的小姑娘,要不想方设法在人家意识模糊的时候,进行不法行为,而且舍不得花钱,也舍不得正经谈恋爱,他做的事情不是游戏是犯罪。
一个违背我们说的道德,一个是违法犯罪,这就是区别,一个只是收到谴责还有舆论唾骂,但是吴则要去坐牢。
一个让人羡慕嫉妒,一个让人恨,这就是区别!
罗志祥这事能够的上犯罪的也就多人运动这个传说。但是周扬青没有放出证据举报他,其次聚众淫乱这个罪名本身在自由派当中就屡次提出废除,本身这个罪名就不符合现代刑法的法理。
罗志祥就是个典型的高价值男性,坏就坏在,他是公众人物吃的是女人饭,即使不违法,只要女人看他不爽也够他受的。你看蒋凡,多少女人看他不爽不也没辙。
罗的事放普通男人身上,周扬青一点办法都没有。在大城市相亲交友圈,罗这种海王多了去了,而且很多办事都没他体面。真要把这种事看的重的人,千万别搞陌生人交友。陌生人交友碰到优秀男人,大概率被短择。
强奸和吸毒是犯法的,都被坐实了
约 P 是不犯法的,我怀疑他嫖 J 了,但是没有证据
罗志祥犯法了???
1、民不报官不理,吴亦凡是警方介入并发现了证据,所以吴才要坐牢的。
2、罗志祥除了没有警方介入外,也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比如聚众 ** 的视频流出,有的话任何人或者检方提出诉讼,罗的话几顿皇粮是少不了的。
qj 和约炮一样?你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没下限啊
没犯法或者没有发现犯法!
任何国家的娱乐圈都这样,或者说所有的圈子都是这样。只要你不犯政治错误和违法,都让你混下去。
远的吴秀波黄海波文章啥的。虽说有阻力但还算能混下去。像现在的张某,吴某基本就凉凉了。
吃霸王餐和给钱吃饭的区别,牙签和一级棒的区别,非日常和日常过了的区别。
因为吴亦凡与未满 14 岁幼女发生关系。这才是重点!!!
qj 案除非当场报警,此时人证物证具在。时间久了,除非有铁证,比如视频之类的,否则很难定罪。
而与未满 14 岁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算 qj。吴亦凡与幼女发生关系视频被警方还原,这才是吴被抓的原因。
同样是摄影师, 为什么李宗瑞要坐牢, 陈冠希却不用???
加拿大罪犯与中国台湾运动员能一样吗?
老罗只是管不住裤裆,但是人家至少你情我愿啊,没有硬↑,你最多只能让你喷他渣男,滥情,无德,还有他事发后也直接原地躺平被群嘲了,一副顺受的模样,吴签这种下药硬来还搞未成年的人渣,你都不知道它的下限在哪?!
一个是犯法,一个只是私德有亏,你说呢?
这问题真是莫名其妙
你有罗志祥犯罪的证据吗?有的话请爆出来,他就进去陪吴亦凡了
什么?没有?那他坐个 P 牢啊
管理大师只是道德败坏开群 P,里面都是成年人,这不犯法啊。
skr 是强奸 + 未成年两大 buff。
因为罗志祥这事最多算聚众淫乱 + 嫖娼,
这种事扫黄的时候抓住了,也就拘留几天,
没抓住,事情过去了也就过去了。
而且罗志祥他们那种玩法,我不认为扫黄的时候会扫到他们
一、因为太菜。你看都美竹的爆料,就很明确指出吴签太小又不行,估计事后又翻脸不认不给钱。舞王就不说了,腰部核心力量很强,电动小马达,嘴又甜。
二、可能涉及更严重的情节,比如涉及未成年、轮奸、迷奸等。而舞王作为混迹娱乐圈这么多年的资深玩家,更懂得拿捏尺度,很可能只对你情我愿的人下手,不会对意识模糊的人下手。换个说法,舞王底线更高。
三、纯粹运气问题。一来赶上整治娱乐圈的风口,二来同样是一起喝了酒发生关系,就是没人咬舞王,就是有人要咬吴签。
四、量变引起质变。舞王玩得没吴签多,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五、群体不一样。舞王玩的估计是圈内公认的公交车、出租车,偶尔有些脑残粉丝。吴签以年轻偏幼粉丝为主,社会影响较大,这一点可以引申到第二点和第三点。如果吴签 * 粉只 * 六六、苏芒、马薇薇那样的大妈,会有人咬他吗?
从官方的态度来看,我更倾向于第二种可能,事儿有点大,或许十年起步、死刑封顶。
因为时间行者不搞未成年少女啊。
因为吴亦凡他妈报警了,罗志祥他妈没有
看了高赞回答,居然还有说罗志祥没犯法的,生活在一个比烂的社会真是魔幻!
罗志祥聚众淫乱也是犯法!!!只是民不举、官不究而已,而且全程没有一个人以受害者的名义报案!也不涉及毒品、迷药的使用,所以警方没有主动立案!
也就是说罗志祥的事情,但凡有人以受害者的名义报案,警方立案调查,一旦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该关还的关!
我觉得罗相比之下比吴好了不知道多少
吴是犯罪的呀!而且自己又不是 yp 他是骗 p。说实在点就是白嫖。最主要是对未成年下手,这是真的贱。没办法洗。
罗最多也只能说是 y 群 p,算是私生活不检点。而且发的微博不是澄清不是律师函不是报警
是承认,是道歉
这就是最好的公关。
但是吴呢?发律师函发警告,最后还不是自己进局子。
就算是在娱乐圈我也觉得罗比吴牛,
罗舞蹈跳的挺好的,也很有综艺感,在极限挑战吸了不少粉。
相比之下吴就只有颜值了,不得不说当年的 kris 确实是巅峰。唱歌不如鹿晗,担当也不如鹿晗。人家鹿晗就算面临着掉粉的危机也要给关晓彤安全感,公布恋情。跳舞不如张艺兴,张艺兴就算喜欢不容易被接受的狂派舞种,人家跳的也好。综艺感不如黄子韬,做人也不如黄子韬。黄子韬是敢自己素颜就去上综艺的艺人,而且自身也为了河南做了很大的贡献,捐了不少钱。综艺感没得说,确实很好笑。结果如今唯一有的颜值还因为自己发福,最后啥都没有哈哈。
罗志祥那些女人都是自愿的好吧。你见过出轨坐牢的吗?你再看看吴亦凡干的事。很多事表面看起来好像一样,但实际上差的多了。你冲个凉就出来,和洗个头,搓个背,打完沐浴露才结束。两个都算洗澡,但是一样吗?或者举个恰当一点的例子。你一个人点了火锅,炸鸡,肯德基,烧烤各式各样一大堆。不管你吃不完吃不完,你自己花钱买的,就算剩下,也只能说你太浪费。但是你从别人家里抢了一个馒头,偷了一个玉米。不浪费,但是合适吗?
罗志祥没有妹妹出来爆,而且罗志祥和周扬青也没有撕破脸 。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吴亦凡是犯罪了,罗志祥只是道德问题,再说罗志祥也为他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现在拼命想复出可是复出不了,国家已经封杀了。
罗志祥的多人运动其实也都是自愿的行为,而且都是成年女性,罗志祥还没有结婚,被爆料出来这种行为属于道德有问题,没有违反国家法律。
而吴亦凡就不同了,现在已经被警方以强奸犯的罪名刑拘了,这已经构成了犯罪,看消息称还有未成年在里面,这种情况更是罪上加罪,估计数量还挺多的。不仅如此吴亦凡还被传有贩毒的罪名,这项罪名如果被坐实的话,那吴亦凡的将来会很惨,坐牢是板上钉钉了,甚至还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可能。
一个是道德有问题,一个是犯罪了,两者不能相提并论,道德有问题的罗志祥会被社会谴责,国家会封杀他,如果是犯罪违反了国家法律,那么就会面临牢狱之灾,甚至会被处以死刑的可能。当然现在大家也只是猜测,至于是不是这样还得看找出什么样的证据。
这两个事件希望对娱乐圈的明星起的一个警钟的效果,让大家知道作为一个明星应该传递一些对社会有用的东西,不要做违反道德违反国家法律的事情。
罗志祥是你情我愿,违法但是犯罪,吴亦凡是强奸 迷奸幼奸,每一环我都觉得特别偶然,一个没有资历背景的年轻女孩,一个网络写手,一个江湖骗子,临时组成一个草台班子,以迅猛之势扳倒了一代顶流。从社圈宠儿到资本弃子不过也就短短两个月时间。
中间有个事儿让我起了一身鸡皮疙瘩:警是他妈妈报的,以敲诈勒索为由,说明在他们视野里可以笃定 dmz 已掉进圈套。吴妈的算盘就是一个反手送进监狱,从此销声匿迹
可生活往往就有那个大病。一个伪装成受害者的江湖骗子想借 dmz 捞一笔,无意中却帮她挡了致命一刀。有了这个人,都才没有跟吴团队产生直接金钱交易,吴团队才会误以为都收了钱但还在网络上满口谎言,然后才有后来的设套搞她,最后才会自信满满地去报 j,结果得到反噬。一个 “舆论事件” 终于变成了“公诉案件”。
这剧情我说是年度最佳黑色幽默不过分吧?你说偶然吗?确实偶然,缺了任何一环都不行。但这也是恶的必然结局,作的恶太多,总有人会出来反抗你,揭露你,惩罚你。比如你的狱友们……
因为罗志祥多人运动是道德层面,吴亦凡根据警方通告来看,是涉嫌强奸,所以是法律层面,而且是这个法律是刑法。
国家不管多人运动,但是强奸是八大重罪之一,何况如果像传言所说涉及未成年,那入罪可能性非常大,因为未成年即使性同意也不行,唯一的例外是 13 岁 14 岁男生和女生偶然发生性关系,怎么看吴亦凡都不是例外情况。
因为罗志祥聪明,很快就退出娱乐圈了 (现在想复出了,不过当时退圈是最明智的做法。他女朋友手里可能有证据)
吴亦凡傻,都美竹都要他退圈,他还嚷嚷着要把自己送监狱
罗志祥是混过台湾娱乐圈的老江湖,该做什么清楚的很
你要说罗志祥没跟人玩下药什么的,不一定。这种圈子脏的很。不被曝出来,都以为吴亦凡也是心甘情愿
罗志祥目前为止就周扬青一个谴责他,其他的女的没有发声,而且就他之前跟蝴蝶姐姐的相处来看,他给蝴蝶买包包,给她出唱片捧她,他给经纪人姐姐也是会买包,送鞋子啥的,就是爱玩,但是还是挺大方的,除了正牌女友受不了,其余的女的都处的挺开心的,真要抓就是一个聚众淫乱。吴亦凡那是涉嫌强奸,轮奸未成年,关键是捅到警察那了,他粉丝和妈妈也是好助攻。
签签扎了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罗志祥在被曝出性丑闻的第一时间就承认自己的错误,然后就退出公众视野了,认错态度干净利索,粉丝也没有人为他辩解。但是吴亦凡被曝出性丑闻的第一时间就是想着通过贿赂和威胁来打击都美竹,对外公关把这个事情死命压着,压不住就叫嚣着要打官司,煽动粉丝情绪,把社会风气搅得一团糟,死不悔改。两者对于犯下错误的态度不同。
罗志祥最多是性欲旺盛,成为时间管理大师,在法律上最多犯下聚众淫乱罪,而且是成年人双方意愿一致的前提下这么搞,在中国人一般的观念中罪行算是比较轻的,只能说罗志祥道德水准不高。吴亦凡性无能以至于要下药强奸未成年,没有经过对方的意愿许可,而且在我们的观念中强奸幼女罪是杀无赦的罪名,况且他还和毒品有联系。两者犯下的错误的性质不同。
罗志祥主要靠作品出道,自己还是比较拼的,而且没有处于社会顶流,所以犯下错误对社会的恶劣影响也不是极其大的,他的错误也没有触犯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吴亦凡本身没什么水平,全靠一张脸走天下,本来处于顶流争议就比较大,背后的资本又是京圈儿大佬扶持,而京圈儿长期限制大众利益,大家都巴不得这个圈儿吃枣药丸,吴亦凡一倒但凡恨京圈儿的演艺界垄断行为的人都要上来踩一脚。两者犯下错误的影响和背景不同。
借用了以前的回答。
关键词:吴亦凡、迷奸、未成年、涉毒、吴签
罗志祥、成年人、自愿、时间管理大师
本质上吴亦凡迷奸未成年还涉毒,违反法律。而罗志祥是在双方都自愿的情况被女朋友发现了,只属于渣男,没有违反法律。性质上吴签恶劣得多。
罗志祥出事以后他并没有为这件事辩解,而是第一时间社交平台上道歉,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反观吴签开头太自信,觉得自己肯定能赢,闹的央视都关注这个事情,最后还报警处理,警察来了就不同了,像这种重大舆论事件央视和大家都盯着看,警察肯定也要认真查给所有人有个交代,一查不得了,吴签又涉毒又强奸未成年问题很大,这不抓吴抓谁。
罗志祥知道自己做的错了,也明确自己没有违法,第一时间就公开承认自己错误了,网友大多数也只是在玩 “时间管理大师” 的梗。吴亦凡怒骂都美竹,粉丝与网友之间的对抗。粉丝跑去女方那辱骂的,把女方逼急了,放出更多的料,就可以使事件加速发酵。吴亦凡是一步一步把自己逼入绝境,像这种明知自己犯法的还这么张扬成为众矢之的,最后落的批捕的结局。
吴亦凡和罗志祥的区别
第一,法律范围:罗志祥只是滥情,但是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只能是民事纠纷没有到法律成都。
吴亦凡他涉嫌未成年人,强奸,贩毒。
第二,国籍范围: 罗志祥是中国人,遵守规矩,遵守法律,虽然是台湾人,但是一心念祖国。
吴亦凡是加拿大人,披着国人的外衣,捞金。占用大量娱乐资源。
第三,业务范围:
罗志祥作品: 罗志祥(Show Lo),1979 年 7 月 30 日出生于台湾基隆市,华语流行男歌手。于 1994 年出道,2005 年举行首场个人 演唱会大全 演唱会大数据 ,成为第一位踏上台北小巨蛋的流行歌手。2008 年发行第六张专辑《潮男正传》,获 MTV 亚洲音乐大奖。2012 年前往日本乐坛发展,使罗志祥成为首位于日本公信榜单曲获得前十名的台湾男歌手。 2013 年 1 月 4 日在台北小巨蛋正式启动 “舞极限世界巡演 “。同年第十张专辑《狮子吼》获认证四白金唱片,使罗志祥连续四年(2010—2013)成为台湾地区年度唱片销售总冠军。2000 年主演《少年梁祝》,2005 年以《斗鱼 2》入围金钟奖最佳男主角。罗志祥还担任台湾《娱乐百分百》主持。2006 年自创潮牌 “STAGE”,先后在台湾、香港、澳门、内地 、新加坡开设分店。2015 年加盟东方卫视《极限挑战》。2015 年 8 月 26 日入围第 50 届金钟奖最佳 节目大全 节目大数据 节目话题 主持人大全 主持人大数据 。罗志祥全新 “CRAZY WORLD” 世界巡回演唱会将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登陆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2015 年 11 月 20 日正式发行第十一张国语专辑《真人秀?》。2016 年主演的 电影大全 电影大数据 《美人鱼》2 月 8 日上映。
罗志祥有二分之一的阿美族血统、从小生长在康乐队的家庭中。他三岁时因跟随妈妈练歌 歌曲大全 歌曲大数据 的节奏敲打饼干罐,被发现其打鼓的天分,其后更在康乐队中表演打鼓,而获得‘天才小鼓王’的封号。他在五岁时就成了康乐队的台柱,随着父母在台北和基隆等地表演,更在六岁时和爸爸一起参加了中国电视公司《六灯奖》节目的亲子歌唱大赛,荣获亚军。
罗志祥于 1996 年正式踏进娱乐圈,当时他在 “四大天王模仿大赛” 中模仿郭富城。之后,他与其他三位模仿选手组成演艺团体四大天王,与威聚国际签约发行四大天王的专辑。但其中两位团员分别因车祸重伤和兵役问题而退出,因此罗志祥与剩下的另一名团员欧汉声(罗志祥高中的同学)组成另一团体罗密欧。罗密欧因欧汉声的兵役问题而宣布解散之后,罗志祥继续在综艺主持、戏剧、及歌唱发展,挤身台湾歌视界一哥行列,同时亦参加了一些电影的演出。罗志祥本人则是因为青蛙腿(无法蹲下)而免服兵役。
2007 年 5 月 21 日,罗志祥正式签约加盟为 EMI 成为旗下子公司 Capitol(台湾)的歌手,并计划由另一香港子公司金牌娱乐代理下向香港扩展他的事业。
跳舞,成为亚洲舞王,唱歌成绩不俗,多平台发展实力雄厚
吴亦凡:呵呵,大碗宽面,现在换了个地方吃
周条理清晰精准爆料后罗志祥认错及时 不排除周放其一马的可能 仅从爆出来的信息看 可以明确的是私生活混乱劈腿 没有曝出侵犯性自主权的行为 不涉及未成年人 对台湾省的刑法条款不甚了解 就我们的刑法典而言 如果发生在内地或者受害人是内地的 可以适用我们刑法典 比较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淫乱 该罪名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 私下的完全自愿的聚众淫乱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低 现实中偏向于选择性执法 也没显示有人报案啊 直接去查一方面执法成本较高 另一方面可能有过度侵扰公民私生活之嫌
吴就不同了 受害人锤了这么多 毫无悔意 一直辟谣 私下想要花钱了事还骂骂咧咧企图告受害人敲诈勒索 于是更多受害人站出来 信息量一整合就很大了 明显涉嫌刑事犯罪 本来就破事一大堆 一查就更多了 无论属地还是属人原则 妥妥适用我们刑法典
想当年陈冠希事件火爆全网,什么吴亦凡罗志祥之类和他比起来简直弱爆了。可以这么说,近二十年来,没有什么娱乐新闻能比得上那次的冲击力
但是陈冠希没有坐牢,反而是泄露照片的电脑维修人员坐牢了
因为陈冠希没有违法,一切都是你情我愿的。而那个维修工泄露他人隐私,这是违法行为。
罗志祥没有触碰法律,司法机关管不着的
吴亦凡涉嫌强奸未成年,这是犯罪行为
先说结论:罗志祥是渣男,吴亦凡是人渣
罗志祥出轨,yp,qp 估计基本都是事实,从道德上来讲,绝对的渣男跑不了,就我个人来说,qp 对大多数人来讲很难接受,但娱乐圈玩这种的估计不在少数,最关键的一点是罗志祥应该是没碰未成年,其实从罗志祥这几年黑料来看,他偏喜欢成熟性感的,对白幼瘦可能感觉一般,也就导致从根本审美上基本杜绝了未成年的可能性,像什么 yp,qp 这种如果不是有女方提供交易证据或者能直接证明 yh 行为,也没法定罪啊,且确实没什么其他人出来再捶他,要么是钱到位了,要么是互相自愿,起码没留下能被抓进去的犯罪证据
吴亦凡还用讨论吗?说句不好听的,没有那张脸,估计就是个普通 qj 犯,当然了,有了这张脸也最多是个长得帅点的 qj 犯… 这已经不是道德的问题了,这货是直接去犯罪,我觉得怎么判都没毛病,这种人可尽快消失在公众视野吧
至于霍尊… 说实话,我一开始觉得他有点搞笑加幼稚… 他在群里说话像极了身边喝多了爱吹牛逼的那群人… 后来觉得这人其实从根上就是烂的… 怎么形容他呢?娱乐圈的凤凰男吧,就这种感觉,才是有点的,但掩盖不了人性的丑陋,希望他也别再出现在公众视野了,能多凉就多凉吧…
罗事件出来后大家为陈冠希事件鸣不平,不知道的以为那是桩历史冤案
吴事件出来以后大家觉得罗志祥买卖自由渣亦有道还算善类
娱乐圈明星在道德底线上疯狂内卷,吃瓜群众跟着这节奏对明星的要求越来越低
现在已经隐隐有了没触犯法律的都应该得到平反的迹相
韭菜对明星的包容程度真是刷新我的认知
会不会未来出了个更恶劣的张亦凡李亦凡,大家又开始给吴亦凡招魂,怀念当初明星只犯 qj 罪的年代。
这几天梳理了一下吴先生的事,这么一看,陈冠希才真的委屈。
不少网友在线等了 24 个小时,只是为了吃更大的瓜,结果都美竹没有下文了。都美竹去哪了?如果再没有实锤,吴亦凡不会认怂,就这样过去了?怎么到吴亦凡这里,就要讲法律,不讲道德了?此前其他劣迹艺人被曝光丑闻的时候,这些人不是第一个冲上前的吗?
罗志祥、白百何、李小璐的确有事实证据,而当事人均承认、默认,有了法律基础。而吴的事情暂时没有得到当事人承认,且女方未拿出有力证据、尽是单方面说辞,没有法律基础。影响太大,多人出来证明,吴已经开始被封杀了。这两天这么多合作方解约,就是封杀的前奏。这只是开始,会有各方跟进封杀的,加拿大人不可能成为逃脱封杀的资本。
其实已经凉凉了,所有代言方都宣布中止合作,片方也不会傻到请劣迹艺人来演出的。确实要讲法律,因为涉及刑事案件了。并不是说都美竹不想说出来就能罢休的,肯定要查出真相的。不论是石锤吴亦凡,或者还吴亦凡一个公道,吃瓜群众等着呢。
有一点让人搞不懂,吴签背后站的到底是谁?能让这么多个人媒体为他洗白!中国艺人啥事都能摆平,咱们老百姓理解不了。我现在才理解为什么那么多年轻人想当艺人。当艺人名利双收,做错事也不叫事,这种好职业太幸福了。
主要是吴签自己死不承认,凭截图舆论是不能定性的。一定要他承认或者道歉声明了,那立即就是封杀了。你看罗志祥他们,都是主动或者被动离婚之类的变相承认了事实,所以被封杀了。现在肯定是明眼上说需要法律,实际了这么多公司解约,肯定暗地里吴签肯定是实锤已经被封杀了。不管背景是否强大,至于会不会坐牢,就看证据了。
如果看过西游记,也许会更容易懂。背景和背影的区别,再说这小子幕后团队还指着他赚钱呢!因为吴某某吸金能力强大,公司不愿意放弃这个金疙瘩,不到最后一刻不放手,目前使劲洗白,再加上粉众多。
网友刘振说:如果都美竹曝出来的事属实,那吴亦凡应该确实犯法了,所以必须讲法律。而那些个艺人只是私生活道德问题,吴亦凡的问题比她们严重,已有危害社会,伤害未成年人的成分了。如果属实相当严重,吴亦凡是团伙性质危害性不小。
说到底还是这帮艺人赚钱太容易了,有钱就容易变坏。加上粉丝太多了,更应该踏踏实实学习,踏踏实实工作。看电影综艺只是消遣,不要为了抢个演唱会票大打出手,也不要天天关注微博,风气会慢慢好的。
劣迹斑斑,斑斑点点,斑斑驳驳。夜色惹人。有无实证已无关重要,事实早已经艺人皆知。娱乐圈的瓜可以吃,但是千千万万别把洗剪吹的事给忘了!
罗志祥只是自愿的, 就算被抓也只是构成聚众淫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而且罗志祥是中国台湾人, 台湾那边出台的法律我不是很清楚
就算坐牢也比吴签哥哥坐牢的时间短
吴签被批捕肯定是大势所趋
首先他引诱, 迷奸多名少女, 还有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 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了, 10 年以上甚至有可能死刑
其次他贩卖, 使用毒品, 毕竟他可是来自加麻大.
吴签那么有钱, 有没有偷税漏税呢, 这很有可能也会成为一个庭审的要点.
吴签被批捕象征着国家开始对娱乐圈下狠手了, 近期不会出现这么大的娱乐圈大瓜
林俊杰, 潘玮柏到底会不会被抓也只是时间问题, 要是抓了, 吴签哥哥可能会减刑
阴谋论者相信霍尊和张哲瀚只是吴签的危机公关搞的, 咱也不知道, 咱也不敢问.
吴签的黑粉群招人啦 579651117 可以进来一起吃瓜聊天哦, 爱你们
犯法就要坐牢,不犯法就不用坐牢,这不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事么。
我觉得是罗跟周谈好了 罗没必要出来实锤自己 一定是周手里握有十分有分量的东西,足矣摧毁比他事业更重要的东西,比如他这个人。所以他才选择了放弃事业。
吴的事也是,如果一开始他满足都的要求,安抚下来都,事情没有闹的这么大,吴今天会在里面吗?不好说吧?虽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有些正义会迟到。
吴有今天,是因为在都之前,没有任何一个受害者能够扳倒他的成功案例,结局都是清一色被荡妇羞辱。小 g 娜到今天微博点赞连 1000 都超不了,但之前她被骂的连过街老鼠都不如,这也让吴的团队过于自信了,才有了今天。
啊罗志祥是进不去的 罗志祥不可能能进 他进那出事儿了 对不对 他进那彻底出事儿了 那别叫监狱堂儿了 改叫运动堂吧 那还监狱监啥堂啊
有些观众一整提什么啊 吴签儿拉低监狱堂门槛儿啊 那你可就戳了 像吴签这种就属于什么 我往监狱堂儿门口一站 看一眼这个牌子 大步就往里闯 警察都不敢拦 对不对 非常痣信 迈着啊坚定有力的步伐 就往里进 大声喊叫 监狱堂儿啊 样不样我进 下面一排狱警之类的 没有办法 只能笑呵的 虽然说这位新来的狱友儿啊 态度不好 对不对 好像要自首一样 没有办法 人家是未成年强奸犯啊 底气十足 只能让他进 对不对 没有办法 至于说罗志祥捏 就差点儿 抱团型选手 拿过热搜榜 是多人运动的开山鼻祖 同时呢 巅峰期那会儿也单练过不少女星儿 但是呢 罗志祥就差一些 他可能说去监狱堂儿 自己拎一箱水果儿去 然后到狱警席上挨个儿发 呲水果儿 对不对 天儿有点儿热 狱警吃完呢 感觉不戳 挺甜的 一看这罗志祥啊 挺会来事儿啊 那你回家等消息吧 然罗志祥一听 回家等消息 你现在就告诉我得了呗 告诉你回家等消息! 就是这个态度么对不对 回家等消息 你问多了 你问其他问太多了 就是这样 罗志祥 他来那就费劲 你跟吴签那完全就不一样 吴签完全就可以非常高傲的 到点儿了 你就必须得让他来 但是罗志祥呢 你得去好多次 你都不见的你能让狱警儿满意 能够让这个监狱堂啊接纳你 介揍似差距嘛
这个问题问的…..
这俩人不是一个性质啊!
对于罗某祥来说
他劈腿、他乱搞男女关系
你可以说他道德败坏、私生活不检点、渣男、臭不要脸
你怎么骂都可以
但是!
人家只是一个普通人犯了很多男人都会犯的错而已
而且
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啊
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说到底不过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寡人好色,寡人何过?”
-—————–。
可是吴签子就不一样了
他实施侵犯的对象是未成年少女
构成了 “强奸罪”
在我国
“犯罪嫌疑人”
基本上就是掌握了大部分的证据
在新闻播报对他实施了抓捕后
已经坐实了他的罪行
这就不是单纯的道德谴责了
而是
“违法”
违法你懂吗!
打一个不是特别恰当的比喻
人人都会洗澡
但是你在你家里洗
你怎么洗都没关系
你可能洗澡的时候有些小怪癖
没人看的见啊
也不会有警察来抓你吧
但是你不
你非得到人家隔壁小姑娘家洗
人家洗澡你要冲进去跟人家一起
那你说小姑娘能愿意吗
不得报警抓你吗
希望你能听懂哈哈哈哈哈哈哈
罗志祥:和他对比,我升华了
热门事件,依旧是不信谣,不传谣。
还是换一个角度说说被举报这个事儿吧。
在职场上,同事不是朋友。
有一种说法。公司是一群人因为不得不去赚钱,而聚在一起的平台。
为了让公司运行顺畅,减少内耗。才有了目标导向,才有了文化梦想。什么沟通交流,头脑风暴,兴趣小组,学习型组织。培训提升,福利待遇,team building。都是为了使人们之间多些链接,增进感情,建立信任壁垒。从而更有效率的完成工作。
比如,遇事需要跨部门沟通,自然是找熟悉的人好办事儿。背后的逻辑就是降低成本。
但熟人就一定安全吗?
不一定。有太多人利用了这一个大脑的行为逻辑,产生了一个词叫 “杀熟”。甚至在现在的数据网络下,有了 “大数据杀熟” 好吧,回归问题。同事不是朋友。你以为的兄弟相称,酒桌挡酒,便是为知己,推杯换盏,掏心掏肺,发表观点,疯狂吐槽。可一旦有危及自身的事情发生。大部分人都会本能的寻找外归因 (不要责怪,这是自我防御的本能),而你曾公开发布的观点,言行,自然就成了他人的借口与解释。比如某某就是这样说的,他也做过什么样怎么样的事儿。所以任何时候,管住嘴,管住自己的言与行。
逢人且留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
话说回来,真要做坏事儿,偷偷的一个人干。不就好了吗?
以上!
你觉得为什么会坐牢?
一个违法一个不违法罢了
当然他们都不合道德,我们会谴责会唾弃会地址
就好比一个人天天约炮,一个人 pc 一样
约泡会犯法吗?好像不会,但是妨碍我们唾弃吗不妨碍
pc 会吗,会
坐牢肯定因为违法了啊,你可能觉得为什么猪这么过分为什么没违法
法律肯定是越来越完善的,法律是做人的最低标准
绿茶违法吗,不违法,恶心吗恶心就这么简单
一句话贯穿: 就是一个触碰法律底线,一个触碰道德底线。
罗志祥最起码是女方愿意的,只是落得一个渣男的骂名,以及各种梗,而吴亦凡用软禁,没收手机,事后还留下各种证件,还很小孩气想用钱去掩盖。
这就是两个人最大的区别了:一个有脑子,一个没脑子
罗志祥被爆出来的第一时间就已经认错了,而吴亦凡还死鸭子嘴硬,找各种证据证明没有犯错,还在私下给人转钱私了,态度上已经是鲜明的反差了。
而且还有粉丝,罗志祥的粉丝是怎么做的,感觉形象崩了,就取关呗,喜欢就继续喜欢,也没有什么过激的行为。
反观吴亦凡的粉丝,入狱之前网暴都美竹,入狱之后,企图组团去劫狱?
这是什么迷惑操作,某战粉丝看了都得直呼内行。
最后是罗志祥没有 shui 未成年,这不犯法。
底线啊!吴踩着法律的底线。
吴亦凡底线比罗志祥更低,所以他进去了,罗没有进去。罗自己乱约,但他约的人家愿意约,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除了他女朋友,没人不满意,他女朋友在他身边这么久,名气资源也得到了,所以除了他女朋友,没有人不开心。
娱乐圈感觉是比较的, ̄  ̄)σ看谁比谁更烂。你只要烂到法律那条线,就进去了。
拿法律当底线,不就进去了。这个还想不明白。
道德和法律是两条线
???
罗是约炮,周清扬收集到的证据只是他约炮!约炮犯法吗?哪条法律规定人不可以约炮的?
吴签是迷奸和强奸未成年!都美竹收集的证据和恢复的电子设备的录像,酒店监控都有吴签把不省人事的女孩带进房间!
你说为什么吴签要坐牢?
道德和法律是两回事……
两件事看上去差不多,但是实际影响还是不一样。
第一,法律也是秉持坦白从宽的态度,只要你态度正确好好认错就能从宽处理。两个人的对于自己犯错的态度一个是直接承认接受惩罚,一个是威胁利诱迫使对方屈服。所以罗的结果更好。
第二,吴现在的下场跟他那一批疯狂粉丝也有很大关系,如果一个人不论对错都有一批人无条件支持这是不允许的,会对社会造成大范围不良影响。所以必须杀鸡儆猴让别人知道这么干的下场。
其实贵圈乱一直都是事实,没人太在意这个事。但是出圈影响到其他人就必须管一管。
罗志祥那个叫生活不检点,双方自愿。吴签那个叫强奸。不是一个性质。
吴亦凡应该对标郑爽,不应该对标罗志祥
没看懂?这俩人有任何相似之处吗??
一个是私生活淫乱了些,劈腿啥的… 人家并没犯罪,做什么牢!???只要他不在大陆当公众人物,那都是他个人自由,别人无权干涉(当然只是以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实际到底有没有就不清楚了)
而吴亦凡是涉嫌强奸的惯犯,从媒体披露的一些信息来看,如果最后被证实,那还涉嫌轮奸未成年,还有涉毒。这能一样吗??? 如果非要给他找个相似的案例,台湾有个叫李宗瑞的跟他有类似犯罪行为,但是李宗瑞没有强奸未成年,也没轮奸行为,而且从作案手法来看,吴亦凡比李宗瑞要恶劣的多得多,李宗瑞是光明正大把女艺人约出来喝酒,再实施迷奸;而吴亦凡是助理帮他以工作为由把人约出来,甚至很多不是迷奸,没收手机找他表哥还是表弟的守住门口把风,然后霸王硬上弓,这是有暴力威胁的情节的。没看过天下无贼吗?葛优说了:我最讨厌你们这些抢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吴亦凡不应该只是坐牢的问题,此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涉及很多未成年受害人,涉及毒品犯罪。此人已经足够判死刑。
一群高赞回答都是虾回。
吴亦凡坐牢,因为涉嫌犯罪了,涉嫌迷奸、强奸,所以涉嫌违法了,违法就要坐牢。未成年是因为迷强加重判刑,如果是自愿,也不会犯法,都已经满 14 周岁了,不满 18 岁而已,自愿就不犯法。
罗志祥不用坐牢,他就是渣男而已,约炮而已,多人运动地点也不在中国,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凭什么让他坐牢?你们高赞扯罗志祥演技舞技干啥?演技舞技好犯罪就不用坐牢吗?懂不懂常识?
最后,以中国现在对艺人的要求,罗志祥想在大陆复出,只要我社会主义铁拳还在,罗志祥基本凉凉。
首先说明我的看法:两个都是 RZ,两个都该坐牢。
针对问题:
罗志祥是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调频 11 点节目温馨夜话”。
吴亦凡是 “中国中央电视台十二套社会与法制节目忏悔录”。
毫无疑问,吴亦凡行为更恶劣。但是,仍然强烈建议继续封杀罗志祥。从一方面来说,艺人也是普通人,劈腿什么的,对普通人来说也很常见,伤害的主要还是自己的女朋友或者家人。而且很多男人如果有钱到罗志祥这个程度,未必做的更好。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因为他是艺人,因为影响力巨大,如果这样的人继续活跃在舞台上,当导师,受人尊敬什么的,对社会价值观会造成怎么样的影响?会对青少年造成什么影响?因为你是艺人,你就要成为大家的楷模,传递正能量。
所以,像罗志祥,还是吴亦凡,或者什么其他有黑历史的艺人,我也希望他们能改过自新,一直封杀到死不合适,建议根据适当标准判定封杀时间。比如罗志祥 3 年,吴亦凡 10 年这类的。
刑事案件是要讲证据的
吴亦凡是 qj,未成年少女。需要把这个做实了,才需要坐牢。
罗志祥唯一可能坐牢的是 “聚众淫乱”,但是这事儿吧,说实话危害较小,再一个查证较难。做什么牢呢?
罗志祥和吴亦凡的性质不同,罗志祥和周扬青没有结婚,连出轨都不算,周扬青捶他劈腿,那是他私生活败坏,他也确实是渣男,但是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渣男要坐牢啊,他也在第一时间认错道歉,没有像吴亦凡那样一直公关,一直洗白,罗志祥的事情也没有立案,只是在网上流传,再一个他渣的明明白白,至少没有强迫别人,除了周扬青也没有其他人出来捶他。
吴亦凡是涉嫌强奸罪被逮捕的,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案件,事情涉及未成年少女,而且还是强迫的,事情爆出来后,吴亦凡不说道歉,还想把都美竹小姐姐给送进牢里,人家小姐姐能服气,可不得使劲捶他,吴亦凡还狂妄地说:要是情况属实他自己进去,不过他也说到做到自己确实进去了。
总的来说这两个都不是好东西,罗志祥比吴亦凡高明一点,你情我愿没有逼迫、没有涉及未成年人,不犯法,只能说他道德败坏,连微博都没有封他的,吴亦凡这个就严重了,涉及未成年就是犯法,这就是触碰法律了,之前觉得罗志祥渣,现在和吴亦凡一对比,吴亦凡恶略多了,真是全靠同行衬托。
国家对娱乐圈的容忍度一再降低,稍有不慎变打压到底。
明星都到了比烂的时代了,一个比一个烂,你觉得这个已经很烂了,对不起,过不了几个月出来个更烂的,原来那些你觉得烂的早已经不记得了,这样下去哈不知道下一个烂的会烂出什么天际来!!!!!
违法,跟没有违法的区别。如果要罗志祥入狱,你得有证据证明他违法,就这么简单。
抖个机灵回答一下,诸位砍轻点啊。
这就好比,两个渔民下海打渔,一个是在开渔节后,一个是在禁渔期间。当然开渔后那个没事,禁渔期间那个家伙肯定犯事了。
看罗翔视频的,都熟知罗老师最喜欢说的一句话 “刑法是最低标准”。
你看看吴签,做的是人做的事?
罗志祥做得事社会上很多管不住下半身的人都会做得事。
最多让人嘘嘘、臭骂,说他伤风败俗,道德败坏。
当然不是因为罗志祥能持续的有多久,速度多快哈。
这是一个道德问题。
而吴亦凡做得呢?
根本不是人能做出来的事嘛。
完事速度快就算了,还要到处签,你一直签一个不行吗?
本来就只有一副面瘫脸,还喜欢到处签。
你情我愿的签就算了,还要用一些下三滥的手段。
要是你找同圈子的也还算有人性,满脑子想的都是那些傻傻呆呆的粉丝。
这是在祸害人,祸害社会。
这是刑事问题。
关键是仗着背后的小团体,还特别神气。
不仅道德败坏还藐视法律。
必须坐牢、必须坐牢、必须坐牢。
根本原因是吴签犯法了 但是罗八爪没有。总不能因为罗行为不检点就让他吃牢饭。
从认错态度上面来说 罗就比吴要好。而且吴涉嫌 qj lj,最重要的是他实施这些的对象有很多未成年少女。其次 罗的多人运动 说白了就是你情我愿,那些女网红 嫩模什么的愿意和他搞,但是吴不一样阿 你看多少人锤罗?说白了只有女朋友周扬青出来爆料他 而且两个人没有婚姻关系 最多是行为不检点。可是吴又收手机 又灌酒一系列的行为 不被查都难。但凡真的是你情我愿 至于这么多人爆料他吗?
反观两家粉丝 有多少罗粉去骂周 又有多少吴粉去骂都?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罗志祥只是渣,他又没强奸人,又没强奸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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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涉嫌强奸迷奸未成年,是违法的。
罗志祥那都是双方自愿的
这个问题就是字面意思哈,一个的行为虽然不太符合道德,但是不违法,而另一个已经是违法了。
这是要开始替罗志祥洗白了吗
因为罗志祥是个人作风问题,吴签是真犯法,还是监狱底层中的底层那种。
发个牢骚。
这几年瓜田里一转。
先是让网友膈应的,玻璃心瞎发函,前一段时间恰烂钱的六学瞬间成了和蔼可亲的对象。
然后是开万国宣战的,这风到现在还没完全消散,但是也没烈度了,现在一堆人给鸡力大仙道歉。
上面那只是让人膈应,恶心,接下来这些三观正的都得气炸了。
爽子和啊啊啊整活突破了道德底线并在法律边缘疯狂蹦迪,还有家里人犯法的某某,罗志祥算不上太远,我姑且把这些人放在一起吧。
紧接着法律底线来了,吴签一头扎在枪口上还得来个 “00544”。
这两天吧,还有通敌卖国的,上升到民族层次的。
网友们前两年讨论的还是 “鬼厕是否应该存在”,今年居然是鳎目的 “应不应该祭拜”
过两年是该讨论里面是什么人了吧,我是真看不起这帮人。
这地方烂透了,快拔起来吧。
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吴亦凡违法了,罗志祥没有违法,犯法的坐牢,没犯法的自然不需要坐牢
因为有未成年啊。再说了,罗志祥玩烂肉你情我愿,没人举报没人报警
因为法律不是你说了算的
但这没事,你可以学,学了就知道为什么了
罗志祥玩的干净并且懂得保护自己(行为意识,至少被曝也就是多人游戏)
吴签被曝的是什么?黄 Du Du 三碰二,实锤了黄。还是 QJ YJ 你猜哪个更严重?
一个失德,一个犯法。
感谢题主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 “为什么吴亦凡要坐牢,罗志祥却不用?”,
而不是 “为什么吴亦凡要坐牢,陈冠希却不用?”
这是在为吴亦凡鸣不平还是说所有有道德问题的艺人都应该要坐牢?
坐不坐牢的标准是是不是犯法,而不是是不是不道德。
拿吴亦凡和罗志祥放一块都是太抬举吴亦凡了,吴亦凡是真的没有任何实力呀,老铁
如何够 low 又没才能的不赘述了,网上段子多了去了,吴亦凡给罗志祥提鞋都不配
在对比下,
吴亦凡蹲监狱,人家张艺兴出演的反黑风暴在上映,多好的讽刺啊,真服了吴亦凡了。
我和同事们其实都是叫 “无语凡” 的
罗就是约 P 没有耍手段,双方你情我愿,顶多就是有女朋友了还乱搞,充其量是道德问题,离判刑还远着呢
可吴签不一样啊,从选妃,到诱骗,再迷奸,主要还是骗未成年,这已经是触犯刑法了
还有就是罗老实交代坦白从宽,吴签还在狡辩,算抗拒从严
吴亦凡犯法,罗志祥不犯法
借楼,陌生人打扰你 1 分钟。
有一个 up 叫 @花房鼓娘 @乌云秽土 正在求助,事件是童年被熟人 xq,材料还是比较全的,已经报警过了,就是对方比较富裕,怕像徽州宴一样。热度真的好低啊 [tv_流泪],陌生人如果打扰你,我道歉(没收钱,打扰了,私信骂我就行)[tv_流泪]。但如果你没有事情的话,请帮帮 up 吧。(转)
真的!!当然是真的!!!当我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我正在 用这个点外卖 ,正准备吃中午饭。
可以买一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看看
最简单的回答:一个犯法,一个没犯法。
吴:侵害未成年少女。造成实质性伤害。
罗:嫖娼都算不上,只能说道德败坏。之前的陈也是如此。彼此其实没有伤害的,只能说是行为不检点,有伤风化。
一个是道德问题,一个是犯罪了
因为罗志祥没犯法啊,
渣又不犯法,约炮也不犯法
但是强奸犯法,强奸未成年人犯法,吸毒也犯法
吴签实打实的违反了中国的法律
罗志祥是在中国法律的边界活蹦乱跳
当然有区别 罗只是谈恋爱期间劈腿 女方都是情愿的 顶多就是罗纯情男人的人设崩了 在大陆没市场了 但是回台湾依然可以主持节目 还算在娱乐圈里 吴这个的关键点 那可是有俩未成年 这方面如果最终石锤 吴可就不是退圈这么简单了 是吃不了兜着走。
吴亦凡涉嫌强奸迷奸未成年,涉毒,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而且这次事件还涉及到未成年,需要严肃并定性,而现在他已经失去了自由。
这次吴亦凡能顺利去吃 “免费的饭” 就是吴妈妈的神助攻。吴妈妈设计一种非常高压和控制欲极强的类型,他极端地溺爱孩子,但是唯独不会给孩子自由的。在这样家庭长大的孩子,我们都会不给他们贴一个标签,“妈宝男”。
罗的粉丝大多都是像我这样的,失望痛苦然后哥哥拜拜。吴亦凡的某些粉丝,呵呵
答主这种问题,大家就别回了,浪费时间。
一个是强奸(可能还包括 14 岁以下幼女)、迷奸,一个是约炮滥交。你是觉得强奸不用坐牢还是觉得约炮滥交要坐牢?
罗志祥顶多算是私生活混乱,道德问题,吴亦凡是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为什么同为二战的法西斯,日本现在被绝大多数侵害过的国家讨厌,时有声讨?
德国,战后各种认错,各种阉割。意大利为什么是战胜国,因为国内至少一半的人都在反对法西斯,其头目墨索里尼更是被意大利游击队俘获并绞死。
至于日本,到现在不认错,参拜 JGSS 比去自家厕所都勤快,凭什么它风评会好???
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吴亦凡要坐牢,罗志祥却不用了吗?
借钱不还叫民事纠纷,骗钱案发之后还了也是刑事犯罪
大多数人说吴亦凡犯罪,罗志祥只是道德问题,不犯法。
我想问问什么是聚众淫乱?
什么叫 tmd 聚众淫乱?
一路货色,人人得而诛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
吴亦凡动的那些女孩子中,肯定有富二代或者 G 二代,少不更事,偶像哄一哄就…… 她的父母知道了肯定不能放过啊,不能明着来,推波助澜总会!
罗志祥,虽然也挺恶心的,但是美人要他④⑧
罗志祥: 渣,特别渣,但是选择成年人下手并且秉持自愿原则认错态度良好。只能说是私生活混乱,瓜没吃全但如果是在女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么来还属于道德败坏。
某牙签: 同样是私生活混乱,qjmj 动未成年人拒不认错甚至想要搞出来爆料的女方,瓜没吃全,但听说还沾上了毒。涉嫌犯罪,已被逮捕。
总而言之,罗志祥犯了的错,牙签全沾了。罗志祥留下来的空白领域,牙签勤勤恳恳的填补了。长江后浪拍前浪,罗志祥是个人问题,牙签违法犯罪。罗志祥躺平任嘲,牙签翻身之心不死。
罗志祥对自己非常诚实,但是签签很虚伪。
懂的都懂
一个人身边的朋友很重要,很重要。吴签身边都是资本方的 g 腿子,这些人能好到哪里去?加上吴签在韩国资本土壤下也有样学样,自然就和腿子玩嗨了,同时也许仗着自己是加拿大人,莫名玩的有底气,你看,洋人 + 韩国经历 + 有钱 + 资本保护 + 脑 c 粉 + 思聪好友,足够底气十足了。
罗志祥跟吴成长不一样,罗志祥是台湾省普通家庭出身,一个泥腿子混到娱乐圈有一定地位是很不容易的,加上罗志祥早期跟周杰伦玩的不错,我相信周杰伦很早就看出罗志祥管不住小老弟,劝过几次:阿翔,我杰伦啊,跟你说个事儿,你别不开心哦,哎哟,我们都是普通家庭混上来的,要珍惜现在的一切,千万别乱搞哦。
罗志祥那个方面应该比吴签要厉害
这是什么问题啊?吴坐牢,别人也要坐牢?你当罗是共犯吗?这问题都毫无逻辑。就好像这里下雨,为什么那里天晴?我车坏了,为什么你车没坏?
因为罗没犯法啊!
题主该不会是觉得所有道德败坏的人都得坐牢吧?
犯罪才要坐牢(有期徒刑)!!!
顺便一说吴亦凡只是逮捕阶段,检察院还没起诉,法院更没判呢
昏昏脚
一般来说,道德缺陷跟违法是两回事。前者是社死,后者是真死。知乎还是少问这种问题,显得很一般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几个知识点: 1、加州法律中,与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 加州刑法典 261.5 条规定,和 18 岁以下者发生性行为,哪怕是基于自愿的,同样属于犯罪。 如果双方年龄差距在三岁之内,属于轻罪,法定刑期在 …
知乎用户 迷鹿 发表 噗!对 8 起,看到下图的梦幻联动,天眼妹实在没忍住… 火速扒了下吴亦凡的公司,吴亦凡目前的众多公司都是由吴林持股的。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吴林为吴亦凡的表哥。 仔细看了下,天眼妹发现吴林名下有不少公司都在近期清算、注销 …
知乎用户 尘雨 发表 吴亦凡有可能真的很小。他的雄激素水平可能真的不高。 吴亦凡在资本的加持下,把自己打造成了一个阿尔法。但阿尔法只是他的人设。他在现实生活里,面对不把他放在眼里的硬茬时,展现出的弱势和软绵绵,简直一言难尽。甚至当别人已经在 …
知乎用户 斯德哥尔摩情人 发表 你是一个能给女儿一个月 10 万生活费的富商,你女儿被男明星玷污了,你会怎么处理? 好,先把问题放一边,我说一下结论: 我不是很相信,她的文章提及这点的时候感觉像是为了体现自己不是为了钱而临时加上去的一句话。 …
知乎用户 Abors 发表 网传吴亦凡在刑拘他之前,曾经咨询过包机的事情,而且他的目的地就是他的母国加拿大。 而这也是为什么朝阳警方会提前将他刑拘的原因。 因为就是怕他跑,因为他确实有那个钱,直接包机了,逃出国。 不过吴亦凡应该不知道如果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