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周小红严重科研不端案件(七)基金委纪检委的电话录音
曝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周小红严重科研不端案件(七)基金委纪检委的电话录音之二 时隔6个多月后,针对周小红严重科研不端案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纪检委再次打来电话,还是上次打电话来的那位工作人员,说是对于我那次在电话中提出的异议给答 …
曝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周小红严重科研不端案件(八)写给数百名中科院院士的检举邮件
新语丝,
下文是前一阵子前写给数百名中国科学院院士检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周小红严重科研不端案件的邮件内容,里面详细叙述了基金委包庇这起案件的前前后后、所使用的种种丑恶卑鄙手段和伎俩,这封邮件的截图已上传至youtube,链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nDZRjeT4Bw。
尊敬的各位中国科学院院士,
很抱歉打搅你们!冒昧地给你们写信,是向你们反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一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对于中国的学风建设有一定的责任义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最初是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联名向中央建议下成立的机构,很多中科院院士担任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领导、委员、监督委员等职务,或者起码担任过基金委的评审专家。
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严重科研不端案件,或许你们乍一听难以相信,基金委近几年每年都公布了对一些科研不端案件的处理结果,给外界一种严肃公正的印象。我在经历向基金委举报这起科研不端案件的过程之前,也抱着一种基金委与别的机构不同、对待科研失信绝不姑息偏袒的印象,在经历了举报这起科研不端案件之后,彻底颠覆了这种印象,不得不感叹“天下乌鸦一般黑”!
具体情况和证据如下文叙述、罗列。早在2015年,我就曾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名举报2014年度青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HIV-1病毒感染必需因子Vif和其相互作用宿主蛋白的高通量小分子药物筛选体系”(批准号31400147),该项目负责人周小红以吉林大学副教授身份申请该项目,实际上他是在国外全职工作,几乎不去吉林大学,他以吉林大学为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属于欺骗行为。
基金委科研诚信办公室收到我的举报后打电话到吉林大学询问情况,吉林大学谎称周小红系以学校教师身份出国短期进修,并保证周小红会在一年以内回国、认真开展所承担的基金项目研究工作,不会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有关规定。然而事实上周小红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美国全职工作,他在吉林大学的副教授职称纯粹是挂个名,前后累计去吉林大学的时间仅有寥寥几个月,他承担的上述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几乎未开展研究,该项目至今没有任何类型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或其它任何类型科研成果),该项目已于2017年结题,结题报告里没有提供任何实验图片或实验数据,研究报告和成果完全是文字叙述,其中很大部分是虚构杜撰的,性质非常恶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周小红承担的上述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之前被公开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服务网站上,直到今年4月份被基金委删除,事先我下载了该项目结题报告的全文,并于今年4月份上传至doc88在线文档分享网站上(链接:https://www.doc88.com/p-17516081971628.html)。查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服务网站上公布的众多项目结题报告,没有任何研究成果的结题项目仅此一例,在整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历史上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周小红申请并承担的上述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属于属于生命科学学科和实验科学研究项目,没有实验图片和实验数据是不可思议的,这样的项目居然能够堂而皇之地结题!
需要指出的是,从周小红承担的上述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开始实施至今,尽管该项目没有任何类型研究成果,周小红本人却在此期间发表了许多科研成果,可以在ncbi等生物医学数据库检索到,但是他发表的这些科研成果都是以国外的高校(美国匹兹堡大学)为作者单位和完成单位。
在2015年我向基金委举报时,基金委科研诚信办公室仅仅是打电话去吉林大学询问一下,对于我提出的作进一步认真调查的建议不予理会,态度也不好,似乎认定吉林大学的说法一定就是可信的,不了了之。之后基金委再未对周小红到岗情况和其承担的基金项目开展情况作跟踪调查和监督,按照规定,每一个基金项目在结题时,基金委都要审核,不明白基金委对于这样一个没有任何研究成果的项目、没有任何实验图片或实验数据的结题报告是究竟如何审核的,居然允许结题,这里面不仅仅是失职渎职问题,可能还存在腐败问题。
2019年中央巡视组进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期间,我给巡视组写信反映这起科研不端案件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认真对待举报、失职渎职等问题,中央巡视组将我的信件转给了基金委,之后基金委打电话给我,一方面说我是重复举报,另一方面称这次要认真对待我的举报,并许诺依照惯例将会在半年内告知我调查处理结果。之后等了大半年,也没有调查处理结果,我多次向基金委询问调查处理进展,基金委都不透露,仅称由于疫情原因影响到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但根据基金委官网发布的消息,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在2020年上半年曾开过两次会议,我感到事态不对劲,在2020年7月份在中央纪委网站上再次检举基金委的工作作风等问题,这次的检举被转给了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受理。
直到去年11月,在我多次询问催促之下,基金委才告知我对于这起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主要内容是“周小红在所承担的基金项目执行期连续一年以上时间出国,违反了《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决定撤销周小红承担的青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负有疏于管理责任的吉林大学给予书面警告。”对于周小红在项目执行期间在国外全职工作几乎不来中国、项目没有任何研究成果、结题报告没有提供任何实验图片或实验数据、吉林大学包庇周小红等严重问题只字不提。
基金委说这是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五届七次全体会议)讨论作出的处理决定,我感到非常疑惑,我认为大多数监督委员不会包庇偏袒某个人或依托单位,之后我联系了监督委员会生命科学组的多位委员,核实到这个处理决定实际上是基金委事先拟定的,在监督委员会开会审议这起案件时,基金委仅告知监督委员“周小红在所承担的基金项目执行期连续一年以上时间出国”这一个问题,未提及其它问题,也未提及在该项目执行期间曾收到过举报、吉林大学隐瞒实情等情况,这明显是基金委暗箱操作、有意包庇这起案件。
有的监督委员坦率地说,作为普通委员,只是兼职,平时和基金委很少有联系,通常在监督委员会开会前几天被基金委通知去开会,会上审议的科研不端案件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都是基金委事先拟定的,普通委员并没有多少发言权,也无力改变基金委的处理决定。
知道真相后,我又联系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进一步检举基金委暗箱操作、包庇这起科研不端案件,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起初较为重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态度变得敷衍了,对我检举的关键问题不予正面回应,到了今年年初连我的电话都不接了,我估计是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在调查处理我检举的问题过程中遇到了阻力。
上文叙述过,在2020年7月份我在中纪委网站上检举基金委的工作作风等问题,被转给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受理,过去了七八个月,一直没有正式答复,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最后连我的电话都不接了,看样子是不想答复了。去年年初中共中央颁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实名检举必须要给予答复,今年4月份,我在中央纪委网站上反映了这一情况,过了大约半个月,基金委机关纪委的一个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称受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委托,对我的检举给予答复,而所谓的答复基本就是把基金委对于这起科研不端案件的处理决定复述一遍,我当然提出了强烈异议,这个工作人员说会把我的异议记录下来向领导报告,之后我又在中央纪委网站上多次提出异议、检举基金委,但都再没有任何反馈。这次电话通话时间较长,录音音频在附件里,也已经上传到微博(链接:https://weibo.com/u/7019667452?is_all=1)和网易网站(链接:https://v.163.com/static/1/VXEM1N5CH.html)。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部门应该及时向检举控告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检举控告人对于答复提出异议的,纪检部门应该予以记录说明、进一步核查处理,可是这些规定在我这次检举过程中没有得到遵守执行,假如我没有在中纪委网站上反映检举拖了八个月还没有答复的话,很可能连答复都不会有。我和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基金委机关纪委曾有过多次联系,我相信他们不是不想对我检举的内容认真查办,而是他们遇到阻力查办不了,只得作罢。在目前体制下,纪检部门缺乏独立性,查办案件必须得到所在部门批准,在现实中,纪检部门由于所在部门阻力而无法深入查办案件的情况相当常见,只不过这样的情况发生在科技部门多少还是令我感到有一些意外。
基金委为什么要包庇这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呢?我推测有两种原因,一是吉林大学、周小红为了避免受到严肃处理托人情找关系,二是基金委为了掩盖自身的失职渎职等问题,,第二种很可能是主要原因。基金委在周小红承担的基金项目执行期收到举报后没有认真对待,对周小红和项目开展情况监督缺失,在项目结题时不认真审核把关,致使这起科研不端案件延宕多年未及时得到处理,基金委在这起科研不端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能存在腐败问题,假如严肃处理并实事求是地通报这起案件,会引发对于基金委自身失职渎职等问题的质疑批评。按道理,一个已经结题的基金项目被撤销,应该要公开通报,但基金委至今没有对外通报撤销周小红承担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而是悄悄地在今年4月份把该项目的结题报告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服务网站上删除,可能也是出于这种考虑。
基金委作为国家设立的实施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部门,包庇一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是不可接受的。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于项目负责人不按照计划开展项目研究的处理有明文规定:“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周小红完全适用于这条规定,何况他还有提交虚假研究报告等其它问题,吉林大学作为依托单位包庇周小红按规定也应该受到严肃的处理。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都可以无视,那还有什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规章制度一定会被遵守呢?对于其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人、负责人或依托单位而言更没有公平可言,尤其是那些受到过基金委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的人或单位。国家领导人如果知情,也不会容忍基金委包庇这样一起性质恶劣的科研不端案件,当事人周小红不是对国家做出过什么贡献的人,与理于情都没有从轻处理的理由。
根据我与基金委前前后后几年打交道的体会,我觉得基金委包庇的科研不端案件可能远不止这一起,也许只有那些论文被杂志撤稿、已经被所在单位公开处理、没有关系背景的当事人才会遭到基金委的严肃处理,基金委严肃处理并通报这部分人,给外界不知情的人造成一种基金委对待科研不端十分严明公正的虚假印象。
我和大多数不了解基金委内情的人一样,以前对于基金委也是持这种虚假印象,即使是基金委没有认真对待我的举报、失职渎职,我还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基金委被蒙蔽、不了解实情,直到知道基金委为了包庇这起科研不端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暗箱操作、阻挠纪检部门介入调查以后,彻底抛弃了这种幻想。从今年年初开始,我在新语丝网站上接连发了六篇文章揭露基金委包庇这起科研不端案件(链接: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22/zhouxiaohong.txt;zhouxiaohong2.txt;zhouxiaohong3.txt;zhouxiaohong4.txt;zhouxiaohong5.txt;zhouiaohong6.txt),国内门户网站自媒体作了转述报道(链接:https://www.sohu.com/a/461077429_12109137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6565301090476514;https://new.qq.com/rain/a/20210521a0aa0r00;https://www.163.com/dy/article/G9GNHQG005525II8.html等等),在百度上搜索“包庇科研不端”就能看到,基金委至今未作回应。
最近有人说,中国科技界的学风问题是体制性的,上面的科技管理部门腐败黑暗、包庇科研失信学术不端,更不要说下面的高校院所了,不从根子上整治,不改变体制,中国的学术风气不可能真正改善。从中央到各部门都针对学风问题出台过很多文件、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但得不到严格公正地执行,往往因人因事而异,被无视、扭曲,像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明文规定在这起科研不端案件的处理中被无视,出台再多文件、规章制度也是枉然。
我给各位院士写这封信,请求你们向中央反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包庇这起严重科研不端案件和目前的体制性问题,科技管理部门黑暗腐败、没真没假、没有原则底线,中国的学风建设永远无法走上正轨,对于中国科技发展的祸害是深远的。依据后续情况,近期我可能将这封邮件公开到网站上。
(XYS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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