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头回望,我们不是幸运者,我们只是幸\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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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是废热。
关于永居这件事网上已经讨论好几天了,整体来说我个人就3个观点:
①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为了更好融入全球化,并规范已经在华的外国人管理问题,我们确实需要一部法律来规定外国人永居,这个是必要的。
②目前这个条例确实不完善,可能会被钻空子,很多内容需要细化,而讨论的重点也在于此,后文详细讲。
③请不要歧视,当然你一定要歧视我也管不着,你开心就好,反正我们也被别国歧视,都差不多吧。
以下内容就是具体的分析每一条条例,看具体有哪些问题。
简单来说,《永居条例》基本上就是中国绿卡管理办法,这个条例主要有四大问题:
第一:永居权利是一次性赋予的全国性权利,虽然批准权在中央,但是接受申请和资料核实实际由县级机关操办,这里有着巨大的操作空间,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差距很大,永居条件很难一概而论,但是某个县级单位报上来的永居一经批准,全国永久有效!而且《永居条例》一旦颁布,将是全国性的上位法,地方政府的政策只能做细化规定,而不能违背上位法,而永居条例不知道出于何种目的,很多方面已经定的很细很死,和大量地方政策相冲突,也让地方政府失去了调整和弥补的空间。
第二:永居权利的赋予过于宽松,有很多漏洞,特别是对永居亲属的永居申请方面,把永居外国人和中国公民等同处理,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例如美国绿卡人士的父母是不能申请绿卡的,美国年满21岁公民的父母则能直接申请绿卡。在配偶申请绿卡方面,美国公民和美国绿卡人士也有相当的区别。这些都是公开的政策,而《永居条例》的制定者,则完全混淆了中国公民和永居外国人的区别,到底是水平问题还是屁股问题?
第三:《永居条例》给予永居外国人等同于中国公民几乎所有社会民生权利的同时,还在很多领域给予了额外的权利和方便,即所谓的超国民待遇。而在义务方面,却有意无意的对纳税以及缴交社保,公积金的义务放松要求。众所周知,成为美国绿卡人士将同时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也就是说美国绿卡人士将被美国政府全球征税!而中国永居条例竟然只字未提全球征税,给偷税漏税大开方便之门。更为甚者,永居外国人的境外收入不但不需要交税,还可将境内收入合法汇往国外,使外汇管制形同虚设。更多的权利,更少的义务,中国公民在永居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面前将世世代代沦为二等公民。
第四:《永居条例》给“假外国人”大开方便之门,由于较多的权利和较少的义务,变相鼓励中国公民特别是部分权贵和富人海外生育获取外国籍,再获取永居外国人身份从而得到超国民待遇,也方便随时跑路,更可随时转移财产。由于这些人本来就在中国生活,《永居条例》那些门槛就根本不是门槛,比如和中国配偶共同生活五年,这比配偶拿上海户口还快了!而且如上文所说《永居条例》还破天荒的规定永居人士的配偶也可同样获得永居资格,方便夫妻双双跑路,简直滑天下之大稽。《永居条例》事实上变相废弃了我国立国以来秉持的“否认双重国籍”原则,为权贵和资本外逃大开方便之门。强烈要求在不能堵住“假外国人”漏洞的情况下,不能发布现行的《永居条例》!
以下为主要条款逐条分析,
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这里是说明了永居是一次性赋予的永久权利,是一项全国性的权利)
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仔细看就知道了,这个定额审批机制还没有建立……能把配套措施都想好了再上吗?
申请条件部分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这里和后续的审批都没有规定公示环节,参考上海的居转户或者人才引进转户是需要公示的。这个很容易理解,你既然是做出了重大贡献,就贴出来给大家看看啊,我们看到我国引进了那么牛的人才也自豪对吗?省得暗箱操作。一个全国性条例的立法水平还没有上海的地方政策水平高)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总有人替肉食者操心说,你限制永居,我国引进不了人才怎么办,实际上你看后面,一大半都是讲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的。这些单位根本用不着草民操心,笔者的本科专业是生物化学,一大半同学都是归国的研究员,教授,全家回国落户都是一路绿灯,你见过哪个长江学者,青年千人会操心这个的?资料交齐等着就行了)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这条分则有问题,这些资质在全国范围不算难拿,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管和技术人员就可以申请了。对于“假外国人”来说,找个西部地区开家公司拿资质,再把自己任命成高管根本不是难事)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这条不是很合理,国内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多了,比如钟南山院士,凭什么他不能推荐,而一个外国专家就能推荐?第十二条还涉及很多领域,比如一个退役的归化球员,他能推荐一个科学专家吗?起码是不是限制一下同一领域啊。外国体育明星退役了来中国拿个永居是不是就能卖推荐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博士就行哦。。。你起码限制一下什么院校的博士吧,我国野鸡博士,在职博士多如牛毛。。。可以预见到以后卖博士将成为一个更兴旺的产业。实际居留时间连三分之一都不需要,这是我见过最宽松的移民监了,加拿大的移民监是5年要呆满2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中西部地区都是重点区域嗯……去那开个公司封自己当高管呗,又不贵。注意这里和后文的平均工资指的是当地平均工资哦。比如甘孜地区的平均工资是3000块,你给自己开月薪12000就行了,不要拿北上广的平均工资来看)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对于“假外国人”来说,八年很容易,三倍工资也不是事,这里还有一个小漏洞,你可以最后一年把工资迁到低工资的地区去就行了。这条简直漏的不忍卒读,上海居转户还知道要求连续7年社保呢,这里竟然不要求交社保)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这里不宜规定数额,要不然以后随着通货膨胀,要提升这个数额还要改条例。而且这里还“折合”,知识产权折合也算的哦,品牌入股也算的哦,简直松上天了)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强烈反对中国配偶和永居配偶等同看待,参考美国婚姻移民,永居配偶要慢非常多)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强烈反对中国人和永居人士同样可以父母投靠,美国只有美国公民的父母可以投靠,本来世界各国让不能纳税的老年人移民就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这些人又没有纳税和工作能力,来中国只是消耗养老和医疗资源,放这么宽干什么!我国现在老龄化压力非常大,放开这条是什么意图?强烈反对!中国老年人还不够多么?还要帮他们养外国父母?)
审批和管理部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根据我国现行实践,等于材料的审核和核实也由县级机关负责,这里边操作空间太大了,美国的移民局是联邦管辖的派出机构哦,和州政府没啥关系。而永居的资格又是全国有效的,我国人民连办个驾照都能异地,何况拿永居,这里漏洞太大)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我国的永居是一次性永久资格,给了就给了,没有持续“保级”的要求,一县申请,全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没有要求在我国境内不得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要求在原所在国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你起码应该规定个暴力犯罪历史或者性犯罪历史不批吧?结合下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依然没有限制刑事罪名,也没有限制暴力犯罪或者性犯罪,杀人放火强奸也可以接着永居,这样的立法,闻所未闻)
服务和待遇部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常住人口是什么?户籍人口+居住证人口。笔者从09年开始办理上海居住证,其中跑了多少路吃了多少苦就不说了。上海居住证要年年签注,年年积分,你才算是上海市常住人口!现在一个县级机关就能申请的永居就算是常住人口了,还永久有效哦?什么是超国民待遇,这就是超国民待遇!上海一千万居住证人口情何以堪?)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可以领驾照,享有一切中国公民的便利)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请按美国的例子,明确对永居外国人全球征税,如果不明确,按现行纳税实践,外国人在外国的收入是不向中国政府纳税的)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大漏洞,按现行实践,外国人在中国合法收入,提供收入证明后可汇往国外。不管是招一堆非洲小朋友,还是给自己家的家庭成员开高薪,都逃避了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以后每个富人家里要养个外国籍儿子了,开月薪一百万往境外汇款用。中国公民每年只能往境外汇5万美元,而且现在外汇管制很严厉,经常各种汇不出去。这一又是一项把中国公民变成下等人的超国民待遇,而且涉嫌放纵洗钱。)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注意我国法律凡是用“可以”两个字的,意思就是“可以不”,换句话说,永居人士想用公积金避税买房就可以交,贷款还清了不想交公积金就可以不交。同等条件下,企业会优先雇佣永居人士而非中国公民,因为可以不交公积金。这种就业的逆歧视政策在世界各国的移民政策中简直是亘古奇闻。又一项超国民待遇)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里竟然没有明确“应当参加社保”,太奇怪了,立法者在最最起码的交社保方面还要这么含糊。另外永居可以自行交医保,我国医保是全世界都很便宜的,结合前面的永居父母可以投靠永居一条,以后非洲人民要组队来中国看病养老了。)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看上去很公平对吗?觉得公平的一定没当过北上广的家长,实践中我国存在大量的外国人专门学校,比如xxx国际学校,只收外国护照的学生,不收中国籍学生,你有钱也没用,而且这些学校很多都相当优质。永居正好体制内外两边都能上,所以我们开篇就说,不仅你比起永居来是二等公民,你孩子入学的时候,永居也比你有更多的选择和更多的学位。没钱的永居会来和你孩子抢公立学校的学位,有钱的永居可以送孩子去上外国人专门学校,中国人与狗不得入学!在解决现行的外国人专门学校问题之前,我作为家长坚决反对永居和中国人一样待遇上公立学校!被人诟病的学费贵上天的美国大学教育,起码还知道美国公民收费要比外国人或者绿卡便宜,我国……)
法律责任部分:
第四十六条 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未予受理的;
(不受理要给处罚哦,这是我见过最友好的受理条款了。对比一下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永居你不受理要被处罚哦?居住证要主观上推诿拖延才处罚哦?谁是爹一目了然了吧?而且居住证是个必须办,不办很难活的证,永居对应的是上海市居转户管理办法,居转户管理条例里压根就没这一条,也就是说,你想转上海户口比外国人申请永居难多了。。。永居是必须受理的,居转户人家不鸟你也没事)
补充回复两个问题:
问题一,关于全球征税已经在税法中规定的问题,抱歉,笔者过司法考试时候学的是旧的个税法,去查了一下新的个税法,是这么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这里依然有漏洞,由于永居只需要每年在中国境内住满三个月也就是90天,只要永居人士在中国境内每年生活91-182天,依然不会被全球征税。甚至在申请永居过程中也仍然只需要每三年满一年即可,完全有空间避免全球收入被征税。至于住所,由于永居身份的永久性,永居人士完全可以申请完永居再把房子卖了,然后宣称自己是无住所的,从而避免全球纳税,因此原文认为《永居条例》应该规定永居人士全球纳税的原则是无误的,不作修改。当然新个税法也应当进行修改,补上永居人士的漏洞,但是众所周知,个税法是人大立法,修改起来是很慢很慎重的,在《永居条例》通过,新个税法未修改的这段时间里,会有多少人钻空子,会有多少国家税收流失?
问题二,关于《永居条例》实际上继承了旧《外国人永居审批管理办法》和《相关待遇办法》的部分条款的问题,新《永居条例》确实继承了旧管理办法的一些条款,但是很简单的道理,量变产生质变,当永居资格进一步放水,申请进一步简化,权利进一步增加时,会达到一个临近点,导致钻空子申请永居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很可能原条例中很多条文就是不合理的,只是因为申请的人少没有暴露出来而已。比如旧的管理条例中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申请永居人士不可以有犯罪记录,规定了永居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有期限!)到期需要公安机关确认没有丧失永居资格,包括对父母和配偶申请永居的规定都比《永居条例》严很多。
来源:废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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