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知乎用户 auberxiu 发表 他看见法制没了,于是拿起那把刀,当他放下那把刀的时候,法制又回来了。 知乎用户 魔王 发表 1,如果于欢被判处极轻刑,还被社会赞扬,这就是荣誉击杀,是不文明不法制的。 2,如果于欢被判处重刑,就是法制的失 …
他看见法制没了,于是拿起那把刀,当他放下那把刀的时候,法制又回来了。
1,如果于欢被判处极轻刑,还被社会赞扬,这就是荣誉击杀,是不文明不法制的。
2,如果于欢被判处重刑,就是法制的失能,因为法制没能考量被杀者的过错,至于为什么没考量,要么是因为司法者愚蠢,要么是因为司法者枉法。
3,警察本身就没有财产纠纷调节能力,也不是他的职责。但警察没有意识到凌辱行为是与财产纠纷独立的犯罪行为,说明中国执法者法律常识淡薄。讨债可能是司法灰色地带,但暴力讨债和凌辱虐待可是彻底的黑色。(如果警察与放高利贷者有利益关系则问题更大)
4,司法系统永远会有漏洞。发达国家的司法不公和漏洞也是常见的事情,作为心理补偿,诞生了无数超级英雄,在影视作品中纠正人间的不公。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大政府,理当在司法公正上有更好的表现。
我怀着愤怒写下回答。只不过这愤怒不是针对这个案件,而是针对一些所谓保持中立、理智的答主。不过这个最后再提,先来讨论案情。
首先,于欢伤人致死,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是必定有罪的。包括他的代理律师,都是仅提出防卫过当的辩护,而非无罪辩护。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大胆的话,市面上几乎所有的吃瓜群众其实并不是真正关心于欢包括他母亲、他姑姑,还有公司的员工,在这段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因为这件事情其实很早就报道了,但并没有得到热切的关注。真正引爆吃瓜群众的是聊城中院的判决书,彻底否定了这起案件中于欢的正当防卫可能性。大家不禁担心,如果换成自己,按照这份判决书的逻辑,除非对方实实在在捅了自己一刀,不然自己做出任何形式的反抗都是故意伤人罪,更别谈什么防卫过当了。
按照一些所谓保持中立、理智的答主所说,我们暂且抛开并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的那些媒体提及的侮辱成分,但非法拘禁已经是存在的了,判决书中的证词证实了有被害人一方有对被告实施殴打、言语辱骂以及猥亵女性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说,就我个人而言,有能力反抗就非常不错了,还要我去精确的计算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最小犯罪换取最大伤害,我实在没有任何办法。
有位叫 Firgin 的答主提出于欢可以砍对方的生殖器,也不过封顶三年,实在不行扎大腿啊。我不得不佩服这位大侠,在 11V2 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常年精于武学,并已打开任督二脉的高手,一般人还真办不到这事。
至于另一位 莫无煜的答主,说的何等义正言辞的理性,同时用判决书的图片说明,受害人一方并没有任何会造成被告人生命威胁的行为。我估计他肯定没仔细看过这份判决书,他说没有的内容全都如实写在判决书中… 真理性啊~
回到案情中,按照国内现行的法律,非法拘禁要超过 24 小时才能成立。但 11 个明显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人,抓着 2 个人控制在 1 个房间内,并限制自由行动。就算只有 5 分钟,在我看来都已经非常具备非法拘禁的条件了。不过很可惜,这个是法律的漏洞,并且不仅在这个案件中,在许多催债案件里,催债方都利用了这一条。其次,按照判决书中的证词,对方是当着女性面,脱裤子,露屁股、下体的行为,按照中国的法律,应当定性为猥亵妇女的行为。同时证词也已到了在这段期间,被害人还做出言语上的攻击。当然,对方不会仅仅说 MMP,或者 CNM 之类的简单粗暴词汇了。我相信,不仅群众,包括法官在内,只要不是近亲结合的产物,都不会简单的认为这 11 个人仅仅是和于欢母子安静的坐在一个房间里聊天喝茶。而证词中的内容,在我看来已经足以构成于欢持械防卫。不过聊城中院的法官很简单的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描述来判决,因为表面而言,受害人一方真的不存在威胁生命的行为。
单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我只能很抱歉的说,这个法官真的没判错,判的很合理。对方没有任何威胁生命的过激行为,而于欢的行为又恰恰造成了多人死伤的事实。但如果法官真的仅仅按照死板的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判决,而罔顾事实情况,那真的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吗?
事实情况是什么?事实是 11 个明显具备黑社会性质,且有 1 人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这条已经被聊城公安证实,并实施抓捕。很可笑吧,如果没这事,这人到现在都在外面浪着呢~)组成的明显具备犯罪能力的犯罪团伙对 2 个不具备与之匹配抵抗能力的普通民众施行长达数小时的非法拘禁,并在拘禁期间对 2 人进行言语攻击,并有殴打、猥亵女性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想任何人都会抓住一切可以反抗的物体进行抗击,而非先考虑哪一件物体既能反抗又不会伤人?我到底该不该伤人?如果伤人,伤害哪里比较好?伤害多深比较合适?
补充 1:关于于欢杀人究竟是不是为了保护母亲… 我其实很好奇为什么会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在我看来,这完全不是个问题,因为这并不重要。设身处地之下,就算是我一个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也会做出一些失控的事情。这来源于恐惧,或者你可以说我怂,或者于欢怂。
补充 2: 来聊一聊聊城中院的判决,与前面的证词内容一样有趣。网络许多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支持还是反对,但焦点大多都集中在量刑问题上。因为首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无罪肯定不行的。防卫过当,有许多适用证据,但在聊城中院看来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出于严谨考虑,完全否定。最后在故意伤人罪上定案量刑,我国法律规定致人死亡或严重伤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最高死刑。聊城中院在排除一切可轻判条件后,再加上国内慎判死刑的舆论条件下,以最高无期徒刑。于欢死里逃生!
-———2017-03-27 补充 ———-
补充 3:刚刚在微信上看到一篇署名血饮的文章,微信号 caojianming1989。之所以要提这个人 ,是因为他的言论很有意思。当我们还在这里针对判决书上的内容逐字逐句的依照可行的法律条文探讨各类判决的可能性,这位大 V 已经开始了他的阴谋论~ 言称南方某媒体借此案件绑架国家经济政策。说实话,恕难苟同。要知道这样的案子,在法律界说实话价值还高不过呼格案、聂树斌安,也就大家探讨下判刑依据而已。要用这样的小案子来撬动国家经济政策,真不知道这位血饮仁兄是太看得起于欢呢,还是太看不起国家那群坐办公室的人了。我倒是觉得颇有些带节奏的感觉~ 或者说叫做蹭热点~
判决本身没有太大问题,把警察那部分摘出去的话就是讨债的寻衅滋事猥亵妇女然后那个孩子杀人,但是重点就是中间有警察这个环节,警察绝对和讨债的有 py 交易,如果没有,肯定当场把讨债的带走,至少一个人能罚五百块,警察没这么干,就说明这些讨债的一个人给了警察不止五百块。
这是《东京审判》里,梅汝璈要求给日本战犯处以死刑时,说服其他十位法官的话:
我的法官同事们,
你们都是资深的法学专家,
我想请大家一起考虑这个问题。
法律是什么?
法律的作用又是什么?
经过了长达两年,
817 次漫长的庭审,
我们终于认定了他们有罪。
可是我们
却一直在讨论文明和宗教。
先生们,
这不是大学的课堂,
这也不是寺庙,
这是法律的殿堂,
我们需要讨论的,
是怎么惩罚这些罪犯。
我认为,
宗教是告诉世人,
怎样做才能达到天堂。
而另一方面,
法律明确规定了,
什么事情我们不能做,
否则就要受惩罚,
就要上断头台,
就要上绞刑架。
这就是法律,
这也是我一直坚持对战犯们,
使用死刑的原因。
他们除了掠夺别国的资源,
扩张自己的领土,
日本还杀害了无数无辜的平民。
日本军队,
抢劫 强奸 放火 杀戮。
杀害了无数中国 菲律宾,
英国 美国及其其他国家人们的生命。
这还不足以被判处死刑吗?
如果法律不给日本、
不给这些战犯们最严厉的惩罚。
谁敢保证日本,
有一天不会再次挑起战争。
谁能保证日本,
不会再侵略别的国家。
谁敢保证日本军国主义的幽灵,
不会再次复活。
在座哪位先生敢做出这样的保证?
-—————-《东京审判》
手机打字,有些凌乱,能不能看懂随缘吧。本文全部依据来自法院判决书,那些对判决书内容不信任的朋友,如果判决书中的证言部分有不真实之处,于母及其律师绝对会提出来的,既然她们都没说判决书不真实,你们就不要在脑补什么黑暗情节了。
先根据判决书中于欢母子及他们厂子工人的证言(他们总不会自己作证坑自己人吧),尝试还原事情经过:
1、从下午四点到晚上八点半,追债者只是跟随,并无限制自由的行为,期间于母还与追债者对骂,双方有推搡(于母工人的证言)。
2、晚上于母子二人去伙房吃饭,饭后大约九点至十点这段时间,追债人将母子堵在一楼逼债,期间有露出下体及语言侮辱行为,但根据判决书上各方证词,并无人对母子二人做出下体抽脸的动作、强奸意图或危急生命的语言威胁,根据于欢供词,唯一的动手行为是杜某脱下于欢的鞋子,用鞋子扇了于欢一下,于母的证言也说到脱了于欢的鞋让她闻后把鞋扔了,由此看出确实没有过大的动作。
3、十点十三分警察出警到来,对追债者做出训诫:要债可以,不准动手(我不明白喷这句话的朋友逻辑何在?警察不这么说,难道要说不准追债,可以动手吗?普及下吧,警察不允许插手经济案件是铁规,至于报案后如何处理,警察总要尽力查证清楚后才能处理,总不能报案人一句话就把追债人拷走吧,现场无人受伤,大家都有人作证,警察出门找报案人及其他人询问案情并不是不作为,也不是不管不顾要走。当然,没留人在室内是有不当之处,但在不了解当时出警人数情况下,对此不好过多评论。如果出警 2 至 3 人,确实很难做到控制室内又出外询问的),至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找报案人了解情况。在此时,警察仍在处理事件,并未离开,且已做出训诫,追债人也并无侮辱及威胁的举动(于欢母子的证言)。
4、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后至十点二十一分,于欢试图离去被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后(此处开始各方的证言有了极大分歧,特别是对于冲突程度和动手先后顺序)于欢持刀在冲突中捅伤数人,最后伤者一人不治,二人重伤。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激烈的持刀冲突后,于欢验伤的结果,全身左颈有一处 1.1 厘米表皮剥脱,右肩有 4 厘米 ×0.3 厘米皮下出血(通俗的说就是一元硬币大小的淤血、青肿)这些伤连轻微都够不上,即使不是持刀冲突时留下,而是之前被追债人打出来的,在追债人全程没有威胁生命的话语及于欢这些伤来看,实在看不出有生命受到威胁的迹象和防卫的紧迫性。
还原了大致的事情经过后,基本能看出,当天的事件中:
1、在九点前,双方有互骂及互相推搡的举动,但不严重(根据工人证言及于欢伤情判断),此时追债人并未开始限制人身自由。
2、九点之后,追债人堵住于欢母子,限制了自由,有侮辱行为(裸露下体后被同伙制止),并有轻微的动手(扇一个巴掌),且警察来之后并未再有侮辱行为发生。因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时间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当天事件全过程中,追债人均未对于欢发出危及生命的语言上或行动上的威胁。
4、十点过后,警察已到场正开始着手处理案件,在案件没有处理完结,同时当事人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警察程序上是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接受询问调查的(如果有报过警的网友,应该知道无论你是报警方还是被报警方,只要你是当事人,没特殊原因并自己提出请求,那么出警的警察没处理完是不会让你离开的),同时也已不存在侮辱行为,也并无过激的暴力行为或发出语言上的威胁。
5、于欢因要离开现场被阻止,后发生冲突,根据于欢的仅有的两处伤情看(左颈 1.1 厘米表皮脱落及右肩 4 厘米 ×0.3 厘米皮下出血),冲突发生时追债人应该没有太过暴力的动作,且于欢母子在供词中均清楚的陈述警察就在门外,在警察尚在现场出警处理案情时,一方未取得警察同意要离开,另一方阻止离开,限制自由的时间不到五分钟,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同时于欢已清楚认识到警察就在门外,在发生冲突时可以呼救(其实根据伤情更倾向于欢陈述的被人扣住脖子阻拦不准走),并无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确实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既看不出有动刀的必要性,更不要提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了,试问,一死二重伤二轻伤的五个人,在警察出门,于欢捅人之前,难道都正在对他使用暴力吗???(五个人在使用暴力,伤痕证据何在,希望二审能查清事实)
如果仅凭如此轻微的伤情,利害关系人的单方证言,无法行成证据链的施暴证据就能认定正当防卫,那以后黑社会强拆,是不是可以一个人去到户主家里,自己撞一下墙,然后就拿户主家里的刀大开杀戒,算正当防卫?
在追债过程中,由相互对骂、推搡到最后堵住母子一个小时多逼债(九点前并未限制行动),期间有侮辱和扇耳光,最后在警察到场后仍阻止于欢离开,这些行为违法吗?违法,这些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侮辱罪(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而侮辱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就算构成侮辱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在于欢动刀时已不存在侮辱行为,在这里,我完全看不到众多网友一致认为的杜某死有余辜之处。
至于高利贷问题,无论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多少,只要已偿还的部分未超过 36% 的年息(月息 3%),追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利息过高。粗略计算,于母第一次借款 100 万本金,按月息 3% 计,每月利息为 3 万,20 个月本息约为 160 万(仅为粗略计算,实际会更复杂,涉及到是先本后息、先息后本还是等额本息问题,以及每一笔还款时利息是否过高问题),再加上第二次借款 35 万元(此次暂不计利息)共计 195 万元,已还 152 万元,尚余 43 万元左右未还(于母证言为:已还 152 万,吴占学下面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照此计算,并不存在南方周末报道的房子已经抵债了的情况。因此追债人上门追讨在 43 万元内的部分,不属于高利贷范畴。
另外希望某些网友能收起双标的眼镜,公正的看待问题。我同意于母欠债不应是她受辱的理由,那杜某辱人也不应是他死亡的理由,我同意于母案外老赖的身份,不影响她在本案中受辱者的角色,那同样杜某案外涉黑人员的身份,也不应掩盖他在这起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角色。照某些观点,辱母尚不可忍,杀父之仇如之何?若父仇必报,然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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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马雅可夫斯基
我希望可以轻判,但是是因为发现了新证据(比如当时的录像),而不是因为这些键盘侠的舆论。
另外说一句,现在的中国处于法制治国的关键时候,若是你们拿民意强奸司法,那就是司法独立的一大退步,相信我,以后你们会后悔的,致跟风被带节奏的愚民。
这是我看到的,对于欢案最简明清晰的解读:
作者:林正疆,台湾律师,95 国际大专辩论赛最佳辩手。
—————————————————————————————————— 1. 一名歹徒潜入单身女子居住的套房,强奸该名女子后,起身走去冰箱倒水喝。 以当时的情况判断,男子并没有穿上衣服而且随时可能回来强奸第二次,此时女子拿起剪刀从后面将男子刺死。
2. 一名男子在结婚之后长期殴打妻子十多年,并且每个月至少有三次以上用绳子将妻子绑起来强奸,在第 16 年的某一天,男子殴打妻子并且强奸妻子之后,睡觉之前对妻子说:我们女儿也慢慢长大了,等一下老子起床之后再狠狠揍你一顿顺便让你尝尝老子的生殖器的厉害,下一次女儿回来的时候就轮到她也来试试! 于是当丈夫熟睡的时候,妻子拿起家中的石膏雕像,狠狠的将男子的头打碎死亡。
第一个案例,类似情况欧洲和美国都曾经发生过。 第二个案例是德国著名的案例。
两个案例欧美法院都一致判决正当防卫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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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法的侵害是不是仍然继续进行中,不能够以单一侵害动作是不是做完了,作为僵化、机械的判断标准,而应该从整体事实来判断,观察整个不法侵害的概括行为事实是不是有高度可能继续延续。如果是,就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
这个部分先前的微博我已经说明过了,拜托不要再跑来跟我说这是立法的问题。
帮帮忙,这是赤裸裸的司法判断(执法)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跑来发表意见之前麻烦先读一下书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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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武器来正当防卫,就不叫做正当防卫吗?
胡说八道。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的意思、客观上不法的侵害也确实正在进行当中,这个时候在诸多 “有效” 的防卫的手段之中,行为人虽然有必要选择侵害最小的防卫手段——比方说,假如用拳头就可以有效排除侵害的话,就不能够随便用刀子。
但是,不能够要求行为人选择不可靠的防卫方式。
也就是说,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用拳头不一定能够有效贯彻防卫的话,拿刀子本来就没有不可以。
因为正当防卫的基本原理就是 “正,不需要回避不正”,因此你机械、僵化的要求行为人选择不可靠的防卫手段、禁止行为人使用武器,这种思维,不但僵化不合理,而且落后、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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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
离谱的判决已经够夸张了,更夸张的是还有一群离谱的人在鬼扯判决没错。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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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学长补充一条 N 多人在谈苏是老赖、也在放高利贷、黑吃黑……
但,这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法律因为【苏】有这样的罪过,就加重对【于】的处罚,那真是个比现在的判决还要夸张的笑话~
我觉得大家监督法官判决是否公正蛮好的,但是通过舆论引导判决我觉得很荒谬,特别是没有法律专才的人更不要轻易说该怎么判怎么判,术业有专攻,有正义感本身是件好事,但也要保持理性。微博上最赞竟然是于欢无罪?!大家真觉得无罪吗?我觉得轻罚是对的,无罪也太视法律于无物了,否定一件事,为什么就非得走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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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评论科普一击,大家不要望文生义啊,无期徒刑是字面意义上的,其实就是有期的,详情百度之~~(我没说该判无期哈,就说一声)
简单说,这就是一个收债人百般羞辱欠债人,引发欠债人的儿子杀死杀伤数人的案件。
不过,此案有一个诡异之处:收债者把母亲按进马桶里,儿子没有拔刀。收债者把烟灰弹到母亲胸口上,儿子没有拔刀。收债者让母亲闻鞋,儿子也没有拔刀。甚至,收债者脱掉内裤掏出下体让母亲看,儿子还是没有拔刀。
但是,当警察离开,儿子激动了,拔刀了,连捅四人,最终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这是为什么?
在 “刺死辱母者” 新闻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22 点 13 分,民警来到现场。22 点 17 分,离开。在这 4 分钟里,警察丢下了一句话: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短短 4 分钟,他们似乎觉得自己已经履行了公务,尽到了职责,就像是给即将溺水身亡的人,丢了一个救生圈;给全身着火的人,丢了一个灭火器… 然后,你们自生自灭吧!
警察离开后,儿子情绪失控,血案发生。
这 4 分钟里,正是警方的不作为,榨干了他大脑中的最后一丝理性。
为什么母亲受辱时,他没有拔刀?因为他还有希望,他在等警察,等法律的保护。但当他发现,警察和法律保护不了自己,也保全不了母亲。希望破灭了,理性消失了,他终于无所畏惧了!
这和《守法公民》中的克莱德有相似之处,当克莱德发现法律根本无法保护妻女的权益,无法伸张正义的时候,他突破了自己的底线。没有任何法律,能震慑住一个绝望的人。
我们有没有 “法律会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的意识?遇到问题,我们宁愿相信 “我在派出所有人”,宁愿相信 “媒体曝光”,甚至宁愿相信 “写一篇十万加推送”,以此来震慑对方,以此来保全自己。再说直白点:我们的法律还不如一把水果刀可靠。
这个案件,究竟孰是孰非?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我觉得,这得让法学专家去讨论,得让二审法院去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调查此案,并承诺调查警察在此案中有否存在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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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一个儿子眼看着母亲受辱,他在派出所没熟人,他在新闻媒体没熟人,他也没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他眼看着警察拍拍屁股走人…
此时,但凡是有点血性之人,哪怕明知道自己将被判无期,也会拿起那把水果刀,只好如此,也必须如此,因为他已经别无选择。
转载个国内法学专家(有刑法学泰斗)对此案的看法:
1、陈兴良: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欢构成刑法第 20 条第一款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死者等十一人恶意讨要高利贷,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殴打等非法行为,虽然没有致人伤亡的意图与行为,但已经严重地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能认为对非暴力或较轻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续犯,长达六个小时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殴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长时间内存续,对于欢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极大刺激。最后的防卫也是在于欢要离开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本案不属于刑法第三款的无过当防卫,因为无过当防卫的暴力要求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为是为索债服务的,没有致于欢死伤的行为与意思。因此,对于欢的防卫行为还要考察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 20 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在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为当时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欢处于劣势。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使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紧逼。在于欢要摆脱拘禁,死者等人殴打阻挡的情况下,于欢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对死者等人乱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拥而上。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体现以下精神: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发挥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来源:新华社)
2、陈光中: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
“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3 月 26 日,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陈光中表示,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一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于欢上诉的问题,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也要审查,最主要是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准确。
于欢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陈光中认为,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是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
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于欢案一审时,聊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提出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量刑建议,聊城中院审理后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现在一审判决遭舆论质疑,检察院的起诉及量刑建议是其单方提出的,法院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如果案子判错了,法院、检察院各有各的责任。
除公诉职能外,根据中国《宪法》,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陈光中表示,在滔滔 ** 面前,最高检察院有责任关注于欢案,能主动、及时派人参加调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好事,应予支持、赞赏。
“这就是通常讲的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院除起诉、抗诉外,对法院已生效或未生效的判决都有权力开展法律监督”。
陈光中认为,最高检察院应查清舆论关注的几个复杂问题。一个是该案中放高利贷者及催债人是否涉黑,调查该问题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另一个是警察是否渎职。
判决书称于欢在警察已经来了的情况下,拿刀子桶人,于欢和其母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陈光中分析,针对这个情节,有证言称警察处警后说了几句话就走,于欢想跟着警察离开遭被害人等阻拦,进而激化矛盾,如果确实存在催债人施暴的情况,警察来了不能说句话就走。
此外,于欢姑姑曾向媒体提供于欢母亲苏银霞还原案件过程的 “陈情书”。在这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中,苏银霞称“误入高利贷陷阱,本案的发生是由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 苏银霞还提到,暴力催债一方有人“想强奸我”。
陈光中认为,苏银霞提到的这些细节,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查清。“要客观、公正地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我觉得老百姓、社会舆论总体来讲是通情达理的,不是完全情绪化的。”(来源:财新网)
3、赵秉志: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 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 10 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来源:财新网)
4、陈瑞华: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都值得反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5、周光权:于欢属正当防卫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多次参与刑法修改的周光权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 “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来源于微博)
6、阮齐林:于欢伤害致死案之我见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正当防卫紧迫性的核心是,公民遭到侵害不能得到公权力救济时,允许公民武力自救(自卫)。报警求助且警察已到,但无济于事。想借警察到场之机继续求助受到阻拦,此时诉诸武力自救,具有紧迫性。自对方而言,自始自终对于欢母子实行非法拘禁侮辱殴打逼债,且看不到结束和逐步升级正在进行中,对此不法侵害之徒,实施打击是对不法侵害的打击,也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人人数众多,处于绝对优势,所以导致被侵害方更加激烈的反击。说简单点,这帮恶人恶行应当被评价为不法侵害,属于可以实施防卫的范围。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来源:阮齐林教授微博)
7、徐昕:刺死辱母者案无罪辩护的理由充分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刺死辱母者案,我认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11 位涉黑人员为追索非法债务而长时间非法拘禁于欢母子,实施威胁及暴力行为,甚至涉嫌绑架,当着于欢的面强制猥亵其母亲,强制口交性质接近强奸,足以认定为 “正在进行行凶… 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权依《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行使无限防卫权。
稍有争议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但从现有材料可知,于欢的防卫手段应该在合理限度内,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误救治,并不会死亡。(来源于徐昕教授微博)
8、邱兴隆:五问刺死辱母者案
邱兴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一、杀人还是伤害:一审定性准确
在如本案一样的急于义愤的致死案件中,对于定性最重要的不是看有无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在于对个案发生的背景的全面分析与综合判断,因此,被告人在犯罪前、犯罪中与犯罪后的所作所为成为分析案情与判断定性的关键。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任何施暴的心理与行动准备,加害行为实属事发突然;在行为过程中,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并非可以选择,且正如一审所正确指出的一样,被告人虽对多人实施了刺击,但对单个被害人没有刺击的连续性,足以表明被告人不持有非致人于死不可的杀人心态,尤其是,在 “一顿乱捅” 的状态下,被告人对所实施的刺激部位并无明确的选择,更辅证了其不是基于杀人心理支配下选择致命部位而刺击之;在犯罪后,面对被害方仓皇逃离,被告人本可继续追击却原地等待,束手就擒,也印证了被告人适可而止,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于法于理均无可挑剔。
二、有无防卫前提:一审逻辑混乱
面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一审做出了否定的回应,其判由是,“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遇对方辱骂与侮辱,但对方的人没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以上判由,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还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都似是而非,凸显出逻辑上的混乱。
本案中,尽管针对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但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则即使在警察离开后依然存在。一审以被害方无人持有行凶的工具与派出所已经出警为由所否定的只能是针对已告终结的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而无法否定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
三、有无防卫过当:一审疏于考量
本案被告人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因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而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正由于其具备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却造成了超过必要限度的伤亡后果,因此,其同时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相应地,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当是一个不争的结论。一审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否认其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显属一种不应有的疏忽。
四、量刑是否畸重:一审显然失当
按照刑法的规定与死刑司法惯例,在不具备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于造成 1 死 2 重伤的故意伤害案,判处死刑是常例,判处死缓是例外。在本案中,一审基于被告人坦白认罪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而对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表面看来似无不当。
然而,正由于一审在否认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同时,没有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因而在量刑时根本没有以被告人具备防卫过当这一法定情节为由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所做的无期徒刑判决明显罚不当罪,因量刑畸重而失当。
五、应否减轻处罚:二审应予改判
既然疏于认定防卫过当,量刑时未做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考量,是一审明显的失误,那么,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对被告人改判轻刑,当是二审应然而必然的选择。(来源:醒龙法律人公号)
9、李翔:正义者毋庸向非正义者低头
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一直以来,很多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论,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天津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玉米案”,可能还包括河南少年“掏鸟窝案”,浙江农民“捕捞癞蛤蟆案” 以及一些不能言说的案件,等等。我曾经写过,我们可以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但是我们一定至少应该知道什么是正义的。
人民网曾经报道过一篇写美国的母亲为了保护孩子枪杀企图入户的歹徒的事件。大致是一位年轻的母亲带着孩子在家里,遭到两个歹徒企图撬门闯入其家中,这位母亲在情急之下,开枪射杀了其中一位歹徒以保护她自己以及年幼的孩子,法院并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与母亲救子相比,儿子为了母亲也是为了自己的尊严刺死羞辱者,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裁判着实晃了公众的眼。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面对彼情彼景,哪一个有血性的人能熟视无睹泰然处之?问题的关键在于,判决书所确认的 “非法拘禁”“辱骂” 和那样 “侮辱” 的事实,能否被评价为 “不法侵害”?至于判决书中所陈述的“未使用工具” 作为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简直就像是为了故意偏袒编出来的理由一样。我说的是 “就像”,仅仅是“就像”。就像为赋新词强说愁。因为这个理由在刑法研习者看来,确实太不可思议了!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表述,从来也没有要求“不法侵害者” 要“使用工具”,刑法理论上也从未有提及“使用工具说”。
本案被告人以及其母亲受到了迫在眼前正在进行且持续不断的 “非法拘禁”“辱骂” 和那样的 “侮辱”,行为的“不法性” 显而易见。而判决书的论述,似乎是在论述能否适用《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无限防卫权”,完全彻底跑偏。现摘抄判决书如下:“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问:
1、如前文所述,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
2、既然承认被告人(但未提到其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骂及侮辱,即表明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结论却又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自相矛盾;
3、强调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解释不适当的限制或者缩小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来没有要求不法侵害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为前提;
4、“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其实我都 “不稀得说那个出警的警察”(完全的不负责、懈怠履行职责,如果能够论证出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考虑涉嫌渎职类犯罪也未尝不可。为防止本文主旨跑偏,我暂时先放着,检察院反渎局的同志可以先考虑起来。等我有时间再论证。)这也能叫出警?
而且,事情是在警察离开之后发生的。(有证人证言)警察的所谓 “出警” 并未使 “不法侵害” 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在继续,辱骂在继续、羞辱在继续甚至变本加厉。这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否定 “防卫性质” 的结论。至于是否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存在的。而 “防卫过当” 则属于责任减轻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无意于对尚未最终生效的判决产生影响,完全只是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针对判决理由和结论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当然也是可以被质疑的,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在法律的救济路径上仍然是存在的。行文至此,笔者引用自己曾经的话语来结束本文:司法者应该有 “过硬” 的法律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公众质疑,有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去提升法律权威,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者的基本信任。(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号)
10、王强军:“刺死辱母者判无期” 可能隐含的三点理论缺失
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刺死辱母者判无期” 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目前来看,社会公众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判决,认为判决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值得商榷的地方。就判决书反映的内容,笔者从一个纯理论的角度看,该案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缺失,这可能也是该案件在二审判决中会被重点讨论的问题:
(1)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条件。
(2)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
(3)被告人精神高度紧张之下的 “激愤犯罪” 的归责与量刑。
无论是哪一种正当防卫情形,都需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对此,我们应当明白,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正当防卫究竟是行为人的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是应当鼓励正当防卫还是限制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对于正当防卫还是国家赋予社会公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因此,应当尽可能鼓励正当防卫的实施。而对正当防卫鼓励的具体路径就是:应当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尽可能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而不是应当是有利于加害人的解释。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不应当在 “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 之外再增加 “防卫紧迫性” 的要件。其次,缺乏对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很显然,在该案件中,判决书已经证明了多名被害人在讨债的过程中,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的行为,这是非常明显的被害人过错。即便是当下的中国刑法中并没有被害人过错的理论,但是也可以通过犯罪情节等进行反映出来。
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笼统的量刑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笼统地从宽处罚,而应当对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对整个案件发生的作用力、在整个案件中责任进行精确划定,从而准确划定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进而准确量定被告人的责任。最后,缺乏对 “激愤犯罪” 归责与量刑的分析。“情感犯能够抵御导致偶然犯罪的非意外力量的一般诱惑,但不能抵御有时难以抗拒的心理风暴。”在这种心理风暴冲击下实施的激愤行为,从对社会价值的观点看,按照案件情况,或多或少都有宽大的余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当下多起案件已经表现出 “激愤犯罪” 的特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激愤犯罪的原因、被告人当时的意志自由状态、刑事责任的确定、量刑的政策等进行详细的分析。
当社会发展中的特定案件,调动社会公众讨论法律的热情时,决策机关就应当以此为契机,将特定案件作为一个推动法治进化和法治宣传的 “抓手”,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规则的建构和法治意识趋同化的建设。
11、金翼翔:正当防卫的基本法理和裁判规则
金翼翔(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一、正当防卫性质
正当防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防卫在刑法、民法之上,是一种基本法理,具有自然法的意义。这种自然权利在法律体系中得到证实,便成为一项法定权利,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中都有存在,因此正当防卫是一项基本而普遍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在于为行为提供正当化的理由。民事诉讼中引用正当防卫是为了证明行为不是侵权,刑事诉讼中引用正当防卫是为了证明行为不是犯罪。(本段内容详见:金翼翔:《正当防卫的法理分析》,载《刑法评论》2013 年第 2 卷。)
二、正当防卫作为刑事诉讼裁判结果的内在逻辑
正当防卫在刑事诉讼中的裁判结果的内在逻辑有两种,一种可以称为翻转逻辑。也是很多人认为于欢案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原因,因为感觉成立正当防卫就认可了于欢的行为,更严重的是会让社会公众都以为这么做是对的,相当于鼓励公民都这么做。所幸这种逻辑是错误的。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并不是要给被告人发个奖状,而只是放他一马,也并不说明法律支持公民以后对此行为进行效仿。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大众,即使专业人士也有一部分对于该问题采用了翻转逻辑,这是值得警惕的。
清零逻辑。即使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判决无罪,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给于欢发个奖状。只看判决书,于欢做的过分吗?可能有点过分。所以他的行为评价不在原点之上,而在原点之下,我们只是觉得给他判刑不应该。这才是正当防卫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裁判结果的内在逻辑。
只要大家能够在清零逻辑上达成共识,本案的分歧其实远远没有媒体所渲染的那么大。毕竟按照清零逻辑,于欢案拉回超过原点,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会像翻转逻辑那样出现强烈的反差。而从可以引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出罪,但同时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后半段进行赔偿,二者并不冲突。人身伤害构成民事侵权,但达不到刑法上的犯罪,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对于防卫行为同样是可以成立的。
三、正当防卫作为刑事诉讼裁判规则的内在逻辑
现行有关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是错误的。总的来说就是用犯罪构成的裁判规则来认定正当防卫,其结果是大大提高了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于是也就大大减少了正当防卫的数量。
问题出在我们用解构犯罪的逻辑来解构防卫,又用认定犯罪的方法来认定防卫。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认为犯罪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不管采用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其基本内容是不变的,都要有主体、行为、结果等等。总而言之,犯罪构成很严格,所以认定犯罪的过程也很严格。因为构成犯罪过程要符合一系列条件,所以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系列条件,主体条件、行为条件、结果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等等。
两者一样吗?犯罪构成的裁判结果是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正当防卫的裁判结果是认定被告人无罪,前者的要求严格是为了限制公权、保障人权,保证刑罚谦抑性,把这一套用到防卫者身上岂不是本末倒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本意是只要别太过就行。而现在把防卫和犯罪一样进行解构并逐一判断是否符合,一旦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构成正当防卫。这就是正当防卫裁判规则的误区,用判断犯罪的方法来判断防卫,就是用判断 “错” 的方法来判断“对”。而犯罪构成的成立标准是很严格的,把这套规则用于判断正当防卫那自然大幅提高了正当防卫成立的门槛,所以鲜有正当防卫的判决也就不足为奇。
于欢案一审判决就非常典型的体现了这个问题。一审法官提到了紧迫性,但紧迫性是立法理由,不是裁判要点。为什么正当防卫可以无罪?老师会这样解释,因为正当防卫的时候面对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所以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对他人造成侵害的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成立正当防卫需要紧迫性的要件!并不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的时候要等到不法侵害达到紧迫的程度!并不意味着司法裁判的时候要对紧迫性进行审查!法律不能逼死守法者。
现实司法中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应当将正当防卫应该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单一要素,其功能是责任消减。就像游戏俄罗斯方块一样,不同形状的积木就是不同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组合到一起就构成犯罪,而正当防卫则属于消的那一块,一旦插入原来累积的都不复存在。所以从单纯形式来看,先在的侵害行为就构成防卫的认定依据,而至于使用武力的限度则只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应当考虑是否构成过当,而即使构成过当也不是直接考虑动用刑事责任,一种折中的方法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死者或者伤者进行赔偿。
四、正当防卫与警察职务行为
很多人认为正当防卫就是指刑法第 20 条,而且正当防卫是刑法所独有的,这是不对的。准确地说,警察使用武器属于正当防卫,但这里的正当防卫是作为基本法理的正当防卫,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不是刑法第 20 条。如前文指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要说明的问题是 “受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在于为行为提供正当化的依据,而行为需要正当化的前提是这些行为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犯罪,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诉。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制度是辩护理由,是一项保底的制度。
我们可以设想,由于使用武器往往存在于严重暴力犯罪的场合,因此正确的使用武器的行为往往被认为是英雄式的行为,这种英雄行为所得到的评价一般是立功受奖。而如果援引刑法条文的话,我们只能得出结论 “该行为不是犯罪”。法律对于正确使用武器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给出一个“不是犯罪” 的评价。准确的说,在刑事政策中存在正当防卫的制度,这一制度是鼓励公民与犯罪进行斗争的,而这一制度在刑法中的反映是刑法条文规定如果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存在着一种正当防卫的普遍法理,即自然法上的正当防卫,这种普遍法理在民事法、刑事法中都有体现,刑法条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只是这种作为普遍法理的正当防卫制度的一部分。使用武器属于这种符合自然法的普遍法理的正当防卫,但肯定不是援引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因此使用武器的直接法律依据显然应当是一个明确授权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一个作为辩护理由的刑法条文。
《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鉴于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的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负有特定责任,现对人民警察执行任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这一文件恰恰就是混淆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与作为自然法上的具有普遍法理的正当防卫的区别。(本段内容详见:金翼翔:《警察使用武器制度的批判与建构》,载《刑法论丛》2013 年第四卷)(来源于博和刑事公众号)
12、韩友谊: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法条? ——聊城因辱母而伤害案
韩友谊(北大刑法博士,著名司考专家)
本文不准备探讨苏女为何借高利贷这种畸形经济现象的原因,也不准备探讨警察处警失败的原因和责任,更不准备揣测是否有警员(或其他更有实力的官员)与黑社会性质人员有利益关系,本文只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展开探讨——于欢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否存在?
面对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吴某杜某等人的讨债行为:
(1)年息达到 120%,远超民法的最大容忍范围 36%,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属于司法解释中所称 “非法债务”。注意:此时案件中已经没有被民法所认可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不同意吴某仍然有合法获取“债权” 的权利,此时的财物索取可归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2)采取剥夺他人(不是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钱财,并且有殴打、侮辱情节。
【犯罪一】满足此两点,吴某杜某的行为涉嫌抢劫,但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所以只能成立一种包含了抢劫实质要件的非法拘禁罪。
(3)语言辱骂、露下体在女性脸部摆弄,甚至有采访者称有欲塞入对方口腔的动作。
【犯罪二】吴某杜某尤其是杜某,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不仅是对直接受害人苏女的侵害,也是对现场目睹一切的儿子于欢的侵害。
【结论】任何法盲的人都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面对此种情形,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但不要忘记,有正当防卫权利并且有正当防卫职责的警察没有那样做!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是否适当?
必须对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抢劫式非法拘禁持续进行,警察 “管不了”!人民赋予国家的保护自己、惩罚犯罪的权力在这个具体的时间空间内不再起作用了,人民当然有权利自己保护自己,不单是人,任何一种动物都可以这样。
【结论】防卫的时间适当。
三、防卫手段有无超过 “必要性”?
面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在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 时,超越了正当性,成为防卫过当(一种可能的新犯罪行为)。
1. 何谓 “必要性”?
必要性,指在各种适当的、可选择的防卫方法中最轻的、不与对自身损害的直接风险相联系的防卫。注意,是在实现防卫效果的前提下采取最轻的防卫手段。在防卫手段的效果对于防卫来说是可疑的时候,被攻击人在原则上就不必被迫使用较小危险的防卫手段。(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第一卷)》第 438 页以下)
正当防卫具有民间惩罚的性质,是立法者借助民间勇气实现保护法益、一般预防的利器:正当防卫让潜在的不法侵害者认识到,自己的攻击在引起司法惩罚之前就有可能遭受防卫者的痛击,从而有效降低不法侵害的发生率。所以,作为一种即刻发生的自保措施,正当防卫的强度是可以高于不法侵害的强度的。这不仅是因为惩罚的性质,更是对正当防卫现实性的考虑。
我所见过的各国刑法条文都未用 “比例” 原则来限制正当防卫,德国法院的判决证明,正当防卫是一个法保护原则,是一个证明了放弃比例合理的原则。我国《刑法》也没有比例原则的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非得“轻对轻,重对重”。必要性看的是效果: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足以给不法侵害者留下足够深的印象,能够有效阻止他继续攻击。
2. 于欢的手段超过必要性了吗?
于欢忍,希望不法侵害人有底线;
于欢(或者同情他的人)报警,希望警察维护有尊严的生存环境;
于欢准备逃离,希望不再有直接的冲突;
于欢拿起水果刀,警告不法侵害者离得远点。
很遗憾,这一切都未给杜某等留下任何值得考虑的印象。于欢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合法财产(其实都已经被拿走了),在面对 11 个流氓级壮汉步步进逼的时候,还有什么样 “更轻” 的手段呢!
于欢的水果刀捅向不法侵害者的肚子,而不是头部和胸部。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这个一直懦弱的年轻人还是无意识地寻求 “最轻” 的反击方式。这一点连判他无期徒刑的法院也承认,认定是 “伤害” 而不是“杀人”。
【结论】于欢成立正当防卫。(来源于刑法反思录公众号)
13、高长见:“辱母案” 量刑过重
高长见(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根据媒体报道,于欢因母亲严重受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由报道的案情分析,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不属于正当防卫,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量刑过重。
首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根据媒体的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显然,本案中的被害人在案发前有重大过错。根据刑法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行为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异乎寻常的苛刻态度,总是对正当防卫有过多、过分的限制。特别是加害人死亡情况下,法官往往不敢认定为正当防卫。实际上,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等要求不应太狭隘,特别是本案中,加害一方人多势众,受害人无法预料加害人的后续侵害行为强度,法官不应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强度作过分限制。
再次,于欢属于激情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的激情犯一般指行为人受到极端侮辱或严重不公正对待,因而在难以自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关于激情诱因的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对激情诱因的限制较为严格,如德国刑法要求激情必须产生于对其个人或亲属所加之虐待或重大侮辱;意大利刑法原来也明确规定激情应当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女儿或姊妹为不正当性关系引起的。而英美法系刑法对激情诱因的规定则比较宽泛,如根据澳大利亚 1900 年《犯罪法案》第 13 条的规定,“任何针对被告人或对被告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言词与手势)”,都可视之为激情诱因。
各国刑法对因受辱激情杀人的处罚都很轻,例如,《德国刑法典》第 213 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时义愤杀人,属于激情犯罪,处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典》第 113 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感情冲动 ·· 而杀人的,” 是激情犯罪,可减一等处罚。
在我国,刑事司法也部分承认激情犯理论,也认同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时,对行为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最极端的侮辱、虐待行为,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欢应减轻处罚。(来源地方法治学术团队公众号)
14、罗翔:杀辱母者,到底该当何罪?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不属于 “正当防卫”,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然而,法院的说理和结论都不太恰当。
正当防卫是一种个体暴力,在法治社会,暴力由国家垄断,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 “紧急状态无法律”。同时,任何暴力都必须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之 “恶”。正当防卫至少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何谓紧迫性?只有对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备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那么,如何判断 “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紧迫性呢”?
有人认为,这应该采取理性人的科学判断标准;还有人则认为,这应采取一般人的标准。前者是一种专家标准,认为在判断紧迫性时,应当站在专家的立场,从事后的角度看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觉得存在紧迫性;后者则是常人标准,认为应该按照普罗大众的一般立场,从事前的角度看一般人是否觉得有紧迫性。
或许,聊城中院正是站在专家的超然立场上按照理性人的科学标准作出的判断。然而,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我们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环境、情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便是专家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理性。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
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立场来对紧迫性进行判断。换言之,我们要代入于欢的角色,设身处地综合考虑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是否他们母子的人身安全是否依然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至少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任何人处于类似情境,都会感到巨大的危险,谁知道警察走后,催债者的折磨手段会不会变得更加变态与血腥。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错误的。
正当防卫的另外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何谓必要限度,学说上主要存在基本相适应说和必要说的争论。前者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要基本相适应,具体判断时,可根据双方的人数,是否使用凶器,凶器的杀伤力,双方的体力以及实施侵害的环境等情况,全面比较分析。而后者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从不法侵害本身去看,而应从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去寻找。不管不法侵害的情况怎样,如果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要求所必需的,就符合防卫的限度要求。
两种学说都有一定的缺陷,如果单纯考虑必要说,有可能导致非常荒谬的结论,比如甲的豆腐被偷,追赶小偷达数里之远,小偷体力太好,甲实在无法追上,于是决定向甲开枪取得豆腐,因此舍此别无他法。按照必要说,这种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这明显违背人们的常识。如果单纯考虑基本相适应说,那可能对防卫人不公平,比如某女受到一男子搂抱猥亵,女子用手指戳男方左眼,造成对方眼球伤裂。按照基本相适应说,就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此,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正当防卫的适度性应当以必要说为基础,结合基本相适应说进行辅助判断。衡量行为是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 “是否必须” 又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结果和行为上是否基本相适应。具体到于欢的案件。于欢目睹母亲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伤 4 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这种行为与侵害行为是明显不相适应,毕竟人的生命权是高于其他权利的。
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观点,笔者也不太赞同。至少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于欢及其母亲所面临的危险可能还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本案以防卫过当论处是比较合适的。
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中,防卫过当属于责任减免事由。换言之,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却是法律可以宽恕的。
责任减免事由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谓期待可能性就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就可以排除责任的成立。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法律不强人所难的观念上的。德国帝国法院的癖马案可算是此理论的第一次运用。被告是一位被雇的马夫,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非常危险,故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后被告驾驶马车在行驶过程中,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铁匠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国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被告虽然违法,但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因此,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在英美法系,同样也有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对于一种形式上的不法行为,如果它是多数人都可能犯下的错误,即使行为违法,也是法律可以宽宥的,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受虐妇女症候群。对于长期遭受伴侣施暴的妇女,绝望之中认为除了暴力无法摆脱困境,铤而走险将伴侣杀害,类似案件可以从宽处理。
在于欢案中,面对母亲遭受奇耻大辱,有谁能够保持冷静?有谁能够被期待实施适法行为?于欢错了,但他所犯下的错误却是任何一个普通人,任何一个有着基本血性的儿女都可能犯下的错误,法律对此应当宽恕,没有必要穷追不舍。聊城中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当于纠正。
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来源澎湃网)
15、吴学斌:辱母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吴学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死者实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为,而是应该从重处罚的非法拘禁罪和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正当防卫的前提是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欢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仅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母亲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绝望与崩溃。 1.于欢的母亲以月息 10% 从赵荣荣那里借款 100 万,已经还款 152.5 万。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赵荣荣纠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门讨债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发当天,死者杜志浩一方从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剥夺于欢母亲苏银霞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不仅用言词侮辱,还实施了殴打以及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逼迫苏银霞闻的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38 条的规定,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属于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 3. 被告人和多名证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证人)都证实,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裤子脱掉,露出阴茎当众逼于欢的母亲看。不要说于欢作为人子情何以堪,单就死者行为性质而言,并不简单如吃瓜群众所谓的侮辱行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决书中轻描淡写的“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而是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刑法第 237 条)。 4. 接到报警赶来的警察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账归要账,不要打架” 的要求,在现场呆了不到四分钟后即离开(监控显示 22 时 13 分警察达到后进办公楼,22 时 17 分警察出办公楼),这让被侮辱、殴打、恐吓六个多小时的苏银霞和于欢近乎绝望。警察离开后,死者一方继续殴打于欢,对于欢人身侵害的不法行为仍然没有停止。二、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来源于微博)
16、陈永生: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具备紧急性,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其一,在于欢行刺时,他和他母亲还被讨债者非法控制,而以索债为目的扣押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正在发生时实施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讨债者此前刚刚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辱骂、抽耳光、用于欢的鞋子捂于欢母亲的嘴,当于欢的面用下体蹭于欢母亲的脸,这些行为构成一般侮辱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由于接警到场的警察只说了句 “讨债可以,打人不行” 就准备离开,可以预见,在警察离开后,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三,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备紧迫性,要么是无知,要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来源于微博)
17、童之伟: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过当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于欢和他母亲的身体和人格长时间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民警弃他们母子等人而去的绝望时刻奋起反抗,造成了 1 死 2 重伤 1 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欢是有过错的,其过错在于防卫过当,定伤害罪应该没有问题,但一审判决的量刑显然不合理、不公正。
《刑法》第 24 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被诉的行为属于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
对正当防卫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往往打击公民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是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适用中的一大痼疾。治疗这个痼疾不是立法者的任务,而是执法和司法者的责任。(来源凤凰大学问公众号)
18、袁彬:“情绪犯” 应从宽处理
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袁彬表示,于欢是 “情绪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综合考量其防卫过当和特殊的情绪状态,在处罚上做到显著从宽。
从目前的判决看,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很明显,但在限度把握上,我更倾向于是防卫过当。从道德层面看,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但从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上看,应该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对于欢的行为应该不能适用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至于处罚,我觉得,对于激情导致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该在防卫过当的基础上,考虑其激情状态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甚至可以将免除处罚作为适用的基本原则。当然,如果行为过当的程度较大,也可以减轻处罚,但减轻的幅度要比一般的防卫过当大。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但法官也应当综合考虑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被害人的过错、于欢当时的激情状态作出合理的裁决。(来源于前街一号)
19、洪道德:难以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如果认定应负刑事责任,那罪名应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正当防卫的话,就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材料,没有更多细节确定当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因为警察当时已经到场了,警察要到外面去了解情况的时候,于欢想要离开办公室,遭到催债人的阻碍,阻碍、限制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构成非法拘禁很难界定。(来源潇湘晨报)
20、马长生: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马长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欢的案件一审判决排除正当防卫,判处故意伤害值得推敲和商榷。根据新闻呈现的情况,讨债人采取了非法拘禁的形式,同时还有殴打、侮辱的行为,特别是当着儿子的面侮辱母亲,对行为人刺激非常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于欢的行为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防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从法律上、情理上,于欢采取防卫的行动是可以理解的。
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现场,而且是在被诸多所谓讨债人暴力禁止他和母亲离开现场,很可能继续遭受殴打、侮辱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和防卫措施,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来源潇湘晨报)
21、李拥军:“辱母杀人案” 的判决理由缺少了什么?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轻的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二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然而依笔者看来,光有这些理由是不够的。这些理由并不是对于欢从轻处罚的最为关键的理由。最为的关键理由应该是该行为 “情有可原”、“其情可悯”,而这样的理由却被省略了,因此我说,该判决缺少了“情” 字。
用老百姓的话讲,杜志浩举动是 “作死”,于欢的反应的是“常情”。当母亲受到侮辱,尤其是受到与性有关的侮辱,无论是保护母亲还是复仇都是正常的反应,具有“情有可原” 的成分。换言之,母亲受到这样的侮辱,还不起来反抗,还叫爷们吗?母亲养你这样的儿子有何用?这该是本案中于欢应被从轻处罚的最有力的理由。(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原回答针对的是网络上呼声最高的 “于欢应该无罪释放” 这一观点,没想到我的不完整回答引起评论区的一些争执,抱歉。
我的完整观点是:1. 警察有一定责任。2. 于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主要责任在于欢。3. 事件特殊,我的期望是于欢能获得减刑判决。4. 原回答。
我不是法律系学生,以上观点只代表个人,欢迎大家讨论。希望评论里不要再出现辱骂性言论了,讨论的意义不是发泄个人情绪。
-————————————————— 要是于欢最后真的被判无罪,这个国家就完了。
老家冠县,老家民间非法集资确实很多,这条信息可信度用应该很高。当然,我也不是说这个母亲就应该被侮辱,只是说媒体的选择性报道有点恶心,各位朋友就不要想太多。
我认为法院已经酌情轻判了,无期徒刑看以后表现是可以减刑很多的,毕竟一个成人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做出代价,但是法律和道德情感之间还是有区别的,法院只是按章办事罢了。想不想随便,反正这种选择性报道,之后翻案打脸的情况让我很难再去相信报道的完全真实公正性,就像去年的山东纱布门。现在上来就站队喷人的先冷静一下好不好,反正你现在怎么愤青怎么键盘侠也不管用,静待事情发展才是普通老百姓干的吧。伦理道德和法律可能会有冲突,随着中国发展,法律也会渐渐完善,相信法律也会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喷子你们继续,就当我钓鱼好了
PS:呸,饵咸钩直∠(ᐛ 」∠)_
没有洗,喷子太多鱼钓够了关评论,挂个喷子
别成天生殖器生殖器的往嘴边挂,免得暴露自己的智商和人品,别跟我提气量,我能回复你这个喷子这么多也就可以了,讲道理你不听,反而说我说不过你,估计自己都受不了自己喷的吧,删了点评论,喷人谁不会。你也就收收吧,免得被人瞧不起。第一次感觉学医救不了中国人。
首次正式回答问题,之前不回答是因为懒,今天回答是因为微信上被这个话题刷屏了,准确的说是被脑残刷屏了。
首先,抛开这个惨剧本身看舆论一边倒的刷屏,深感我们的离法治很远很远。这个远不是说法制建设多落后,而是我们的民智未开,从媒体大咖到普通屌丝都在喊杀人无罪,这些人叫嚣的背后有没有思考过此事的来龙去脉。我们的民众还是一群没有独立思考随大流的愚民,极易被鼓动教唆,实在是悲哀。
其次,一边倒的舆论后面有没有只一无形的黑手指挥?我深表怀疑。欠债的这位母亲为成为某企业家,债权人为某地产开发商。这两个标签的意涵不言而喻。在当今社会,企业家是社会贤达,开发商是十恶不赦。这个女士从未被提及从事何种行业,就被碰上企业家的高位,众所周知不是所有老板都叫企业家,首先企业经营有方,在行业里有领袖地位,其次只怕还得做点社会公益,这位女士连一百多万的债都还不上,而且多次被列位失信人,实在称不上企业家。炮制舆论的人给这个女士带上企业家的帽子,给借贷者冠以开发商的恶名,可见他要制造何种舆论,用心何其巧妙。
最后,我想说的是杀人就是杀人,而且死了不止一个,有罪是一定的。至于无期还是死刑还是多少年有期徒刑,请交给法官去判断,不用试图用舆论干扰法官的专业判断。更不用试图用情感的宣泄代替法律,总之一句话,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你们要真同情那所谓企业家,就给她捐点钱或做点其他有益的事,不要再去鼓噪无罪论或者辱母就杀人全家的屁话。
第一,支持舆论监督,特别是在公检法合作大于制约的现状下;
第二,支持一审量刑过重;
第三,说说细节,11 个讨债人是酒后 + 警察到场的情况下,依旧对被告实施限制自由与人身伤害(判决书中多人证词均有体现),其中死者心血乙醇含量 148mg/100ml,加之死者脱裤子露阴被同伙劝阻(证词中并未提及 “制止”),其余讨债人均参与烧烤饮酒(20 时左右至 21 时 50 分左右);
四、被一群酒后的流氓(其中死者很可能处于醉酒的状态,其余讨债人也很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持续限制自由并有伤害升级可能的状况下(死者脱裤子露阴);在警察到场并没有解除被限制和被侵害的状况下;在警察离开事发场地(至于是不是真的出去了解情况,等执法记录仪内容公开,我们就知道了)的情况下;被告人持刀将继续围困他的四个人刺伤(其中一个人伤口在背部)。以上情况全面考量的话,我认为按正当防卫认定并不过分。结合判决书中各证词对案发时的描述,被告人在持械并警告对方不要过来后,被害四人持续接近被告人才被依次刺伤,背后中刀伤者转身逃跑确实不具备主观加害意愿,但结合被告处境和事发时的心态等因素,并不能认定为主观故意伤害。
五、简而言之,被一群流氓围堵谩骂一下午他们母子并没有报警,大概是见得多了;但流氓们喝多了行动明显过激,报警又没起到作用,警察还离开了。此情此景之下,如果不采取自主防卫的方式,恐怕当警察真的离开之后,他们母子的遭遇会相当危险。总不能等到她妈真被轮奸时再来个正当防卫吧,那岂不是太晚了。
六、我国正当防卫的认定实在太过于死板了,被强奸时想要正当防卫还得祈祷强奸者不要瞬间阳痿秒射拔出来,不然还是故意伤害。是时候改改这种现状了,当普通人面临人身侵害时,鼓励他们拿起武器保护自己,难道不是一种降低犯罪率的好方法吗?
看了一些人的评论想更新下
对于这件事,也不用上纲上线,不是民意强奸法制,而是信息不对称,也许你知道的内幕多知道实情,但民众只是根据他们所了解的情况表达,在他们的信息范围内,他们的民意是合理的。然后,民意并非要左右法制,而是引起关注,公开事实真相,在新信息披露之后,民意一定会和法制实现统一,这应该也是法制社会建设的一个过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绝不是一句空话,不要动不动的歧视民意,动不动就扣键盘侠、民科的帽子。
想一想上次发表类似观点,是贾敬龙案,可惜他已经被执行了,现在反思一下,他蓄谋杀人,确实是故意杀人,但真心同情他。如果法律不能主持正义,就只剩下以暴制暴了,虽然这很悲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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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并不能算得上懂法,但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道德认知、行为意识。。。我想这也是大部分人的社会常态,所以法律党勿喷,我没有你们那么理智那么懂法。
当着男人的面辱妻狠不狠?恨不恨?何况辱母???
先不说这个母子欠债不还钱、涉嫌非法集资有多可恶,只说涉黑讨债侮辱猥亵的事。
就算不是黑社会,11 个人对 2 人,控制着儿子侮辱他母亲,按法律规定这儿子该怎么办?
报警。。。
警察也不好好管,法律规定该咋办?我也不知道,但作为一个人,应该反抗了。
对面是 11 个人不是 1 个人 2 个人,我找他们辩论去找他们说理去找他们普法让他们不要辱母了放我我们?如果这样能成功,那他拿到就是故意杀人!
好好说,面对 11 个人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猥亵,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只有暴力反抗,用拳头肯定打不过只有用武器
综上,不知道法律该咋判,但从情理感性上,判几年缓几年合理,然后别忘了赶紧还钱
另外也不要总说民众不懂法,陪审团就是要一群不是那么懂法的人负责道德、情理的
让人绝望的不是本案的判决,而是网络愤青趁虚而入的社会现状。
1、从伤情鉴定来看,于欢的伤没有构成轻微伤,而被害者确实已经有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当然被害人是有过错存在,但是从判决书的描述来说,于欢的是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情节的,而不完全是为了自卫的目的。
2、月息 10% 已经超过国家规定法律保护的债务范围,讨债的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于欢的家属可以在后续再进行上诉,但是他构成故意伤害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是客观事实,从法律本身规定的量刑来说,是可以判死刑的,无期至少不能算判的重吧,这已经是考虑到原告有过错情节下的量刑了。
3、法律很难两全,从道德上来说我们可以谴责讨债人咎由自取,但是从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来说,如果简简单单像一些愤青所说的那样判无罪,那么受到影响的就不只是社会道德,而是最基本的社会底线了,这样的后果又将如何?如果仅仅凭借道德来判断一个案子的是非,那么法律存在的意义在哪里?
现在去看网络上一边倒的舆论和道德绑架的发言,真的让人心惊,法律是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也确实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放眼望去,微博上所谓 “孝子护母杀人不犯法” 或者 “被逼到绝路是可以犯罪的” 等等言论,难道不更令人失望吗?法律的进步是要通过道德的绑架来实现的吗?我相信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法制只会不进反退。
创建于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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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我是来讨论的,不是来吵架的。
基于上述条件基础,我想问愤愤不平的人们几个问题。
你看到的就一定是事实的全部吗?事实有没有被隐瞒你知道吗?如果事实被媒体曲解了会怎样(事实上不只是一次两次了吧,之前网上翻转的事情可不少吧?),你怎么办?这一次判了无罪,下一次有人被人羞辱后再杀人你怎么判?被杀的人可恨,但杀他就无罪了吗?
对于这样的公众关注的案件,未来一定会成为此类案件的标杆,你这次判了,以后怎么办,司法的尺度一旦确立,就很难短时间更改,轻信舆论(未必正确),而不是按照法律精神更改判决结果,以后怎么办?此类案件每年都很多,以后怎么办?人人是法官,人人是执行者,会出现多少恶性事件?而且侮辱这个程度很难鉴定(特别是本案中对侮辱的鉴定媒体和卷宗有很大的出入),是不是人人都有杀人豁免权,那会是怎样的世界,我不敢想。
我们可以满怀善意的去揣度他人,但法律必须要考虑最坏的情况,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应对所有的事情。而我们能依靠的的是什么?就是法律,因为法律是条文,不是虚无的好和坏,法律靠的是什么?不就是无上性吗?你损坏了它,以后舆论以变化法律就变,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舆论是不讲证据的,也很难看到事件的全部,只需要感情就行。因此舆论是很容易煽动的,舆论的错误率也是远高于证据完整的法律的。
因此我说如果用法律讨论事件我双手欢迎,但无视法律直接讨论对错。无论是或否,都是对司法的伤害,都是错的。
有时候我在想,其实最苦的就是那些真正想为人民干活的司法人员(不知还有多少),一方面,强权压迫着这些人不得不从,另一方面,自己拼命想保护的人民却在损害自己最后的武器(司法的权威性),真是两头不是人。打个比喻,房子破了。只能庇护一部分人,我们要做的是要补上房子,即使在这个过程中会被淋湿。而不是毁掉承重梁,来换取一时的庇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无上性就是房梁。
个人一点愚见,不喜勿喷。
最近圣母比较多,动不动就是你妈被别人拿 JJ 抽脸你会忍之类,不是很想和智障讨论问题。。。1,没事别借高利贷,出事活该。2,万一被人扣住了,警察出警不作为,你又觉得自己继续被扣着有生命危险。。。可以选择吐警察口水。。。这样警察也有合法理由带你走,你最多也就拘留 15 天保条小命。生殖器拍脸也没提到,口交也没有,完全就是儿子受不了,拿刀捅人,一死两重伤,无期有啥问题?他妈当初老老实实的还银行贷款,不把自己弄到老赖的地步,何至于正规贷款贷不到要去找高利贷?找高利贷之前,借款的决定也是他妈自己下的,难不成还是别人摁着他妈的手签下的借款合同?
儿子没提口交的事,亲妈没说口交的事,其他证人也没说… 我就奇了怪了,说白了就是欠债人的儿子急眼捅了放高利贷的,一死两重伤,判个无期。一边要依法治国,讲证据,一边自己脑补各种离奇情节,还活在 “万人血书求孝子轻判” 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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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来到知乎第一次回答就有人能提出反对的问题。感谢你们认真看了我的回答。
刚才又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了这个事件中每个人的经过。
引用微博一个作家的评论(+·+ 不好意思叫什么名字我忘记了):难道做一个圣母婊就理性了?就事论事叫三观正,在这装弱势群体引一堆圣母婊小粉红来哔哔哔,就是三观正?原博主这几个图片截的挺好,挺煽情,但是就忘了说一点,被暴徒侮辱的的企业家苏银霞,除了欠黑社会的,还欠其他人几千万,其中浦发银行就欠了 800 多万,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也申请查封苏银霞 570 万的资产,根本不是什么正规渠道融不到资。实际上她还有一个身份,就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事发前警方已经在调查了,苏银霞的老公早就跑路了,苏银霞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已经在服刑了,同时,苏银霞自己也是在放贷的,这些都是公开的资料,报道里只字未提,反而对苏银霞进了几次马桶记的非常清楚。我也能理解记者不写这些的理由,写了就变成黑吃黑,狗咬狗了,就没办法借此批判司法不公警察无能了。
我不知道我在你们眼里是不是一个喷子一个键盘侠,但是我觉得他说的真的很有道理。
谢谢
所有死了的法学家的棺材板都快按不住了。携裹滚滚 “民意” 要挟法院判决还吼着法律的公义。一码归一码为什么动不动就要用键盘思考问题?又是一起键盘治国的普世价值观标准案例。在这种不稳定的社会司法关系下,我们每个人都不再安全,因为司法判决只是单挑,而网络民意则是群殴,还不带还手的。时时刻刻要警惕的是民意向着暴民政治方向的转化。
继续关注补充:
最近各路媒介上 “民意” 鼎沸,大致把大家想要的整理了出来:
裁除法院系统,设立微博审判委员会,修改 <刑诉法>,规定凡一人不满之案件皆交由微博公审公判,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精神毁灭,同时以直播方式进行水刑,扎针,老虎凳等肉体毁灭。凡年满 18 周岁公民皆自动成为审委会成员,以转发为事实,以评论为理由,通过点赞数量决定刑罚是凌迟还是株连九族。同时设立以网络大 V 和 “媒体” 为成员的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毁灭程度是否彻底,对一切漏网之鱼及时提请审委会及时公审,务必除恶务尽,为建设微博治国,键盘护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再分割
有评论提到最近几年冤假错案的翻案进而佐证人民群众的汪洋力量。难道没有动动头脑想想一个可怕的事实吗?依靠民意来平反一件案子还是搅乱一个案子更让人绝望?民意是嗜血的,至少有这个倾向。因此海洋法系的陪审团只定罪不量刑。
评论提到我站在道德和法律后面摇旗?不好意思,法律是至高的,我是站在它的脚下摇啊摇,摇啊摇。最高检发话还挺自豪?舆论倒逼司法还一副救国救民成功的兴奋我也是无话可说。还有人认为这是进步。舆论拥有最大的可能性做善或者做恶,把容错率低的司法交由舆论支配只会满足舆论对于结果的任意想象。
新增一幅图。大致意思和 legal high s2 大结局雅人叔发表的一系列关于民意与司法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类似。
所有评论一律不回,因为在我看来世上最无用之事便是辩论,总有人企图用自己的价值观去凌辱征服他人,而殊不知每个人固有的固执,更加不知道尊重,知乎应该是一个交流,发表的平台。所有答案皆为个人感想。如果有人夹枪带炮而来,那就请开始你的表演。
案件发生地聊城冠县也是计划生育 “百日无孩” 的发生地。
死者杜志浩排行老三,人称杜三。
从刑事判决书看,杜志浩此人有三女一子。
而杀人者于欢有一个姐姐。
当公权不能行使责任,则血亲复仇的私法就要大行其道。
这种情况下,人多势众的大家族必然占有生存优势。
这比什么计划生育的宣传都深刻一万倍。
挺合理的。
于欢攻击性太强,如果不是小混混有高利贷和非法拘禁,于欢就死刑没跑了。
身上连轻伤都没有,就杀人,怎么也说不过去吧?至于说猥亵,自己的供词都没有提及,怕不是有心的媒体人瞎编的。
我知道不把真的干货放上来,肯定还会有人继续喷我。
好,我把判决书贴上来,总没有问题了吧,东西是转载的
就是这一页,苏银霞的证人证词,只有露下体、闻鞋子、非法拘禁。然后他就杀人了。拜托,你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证词一点 JB 甩脸、脸贴大便都没有,谁造的谣?
于欢只是被用椅子杵,有很过分的殴打么?
辱骂、殴打、露出生殖器。问:JB 甩脸在哪里?大便呢?
捅后背?拜托防守的还能捅人后背?
你们自己看,是露下体,脱鞋,不是 JB 甩脸好吧
你就告诉我,谁编的故事?
这判决我觉得很对得起于欢。对方的行为虽然也确实违反法律,但是你说用刀杀人,而且还捅后背,这不是故意伤人,有点太说不过了吧
-————————————2017.3.27
我知道,有的人会认为按着苏银霞,然后露出生殖器,这就已经是强制猥亵罪了。好,我把强制猥亵罪贴出来,大家好好聊聊嘛~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们就讨论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
对于 “猥亵” 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 160 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 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猥亵里的几个例子,都是以接触为主的行为,而且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所有人的证词中均没有提到这一点,只是公开露鸟,根本算不上猥亵。
所以你对我说露鸟是强制猥亵,我是不敢苟同,个人认为虽然行为上违法,却还没到犯罪的地步。
更何况法院的判决上也只字未提关于猥亵的行为,只提到了侮辱谩骂,意思是我不专业,这些法官们也都是三脚猫,看不到猥亵行为的喽?
这件事情的不公引发了众怒,而当权者却完全不用感到害怕。
因为这件事情处理起来太过简单,首先删微博,删评论。如果网民的力量太强没关系,先允许他们在网上肆无忌惮的谩骂,尽情的发泄。然后这件事情会被慢慢淡忘,或许是看 ZF 没有反应大家疲惫了,或许哪天某个小戏子的感情绯闻又成了新的焦点了,又或许……
中国屡屡发生着这样的事情,聂 **,雷 *,喝开水,躲猫 *。每一次事件的发生,永远都会伴随着网民的谩骂和愤怒。而每一次事件风声的结束也是由于人民群众的遗忘。
ZF 不怕人们,虽然力量足够大,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领导力量,我国的大众群体从来不知道如何组织起来去反抗这种不公。他们唯一会的,就是大打着爱国的旗号肆无忌惮地将自己的流氓属性暴露无疑。而 ZF 早就看穿了人性的弱点,那种卑鄙,龌龊和猥琐在看似强大的皮囊之下根本就不堪一击。反倒是合理地运用这股没有思想却异常强大的力量,能为当 * 权者带来数不胜数的利益。
互联网的出现,让我们国家更加透明。可是互联网提高更多的是事件的曝光率,可是解决率呢?没人在乎,毕竟大家上网为的就是闲暇之余的快乐和发泄,你让网民想办法去解决问题?呵呵!
我出生在这片历史悠久的土地上,我的体内是炎黄子孙的血液。听见国歌我会热泪盈眶,对萨德钓鱼岛我义愤填膺。我多想对着这大宋朝表达自己深沉的热爱,可是这大宋朝,它究竟爱我吗?
创建于 2017-03-25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这标签莫名萌… 右狗们又借题发挥了?
那敢情好啊,出门右转,爱去哪个国家去哪个国家,借高利贷能全身而退没少点什么东西,算我输。
言归正传,于欢是个英雄,母亲被侮辱那样不动手真不算个爷们了,但是并不代表就可以按易中天说的可以无罪释放了,毕竟杀了人这事已经是既定事实了。
问题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这是扯几把蛋,现在据说有了新证据,静待结果。
据说被杀那畜生家里要求死刑外加赔八百万,那可真拉几把倒吧,要我说,按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算,判个两三年,毕竟死人了多少赔点,咱集资八块钱,给被杀那畜生全家买个纸壳盒装骨灰,完事。
于欢的母亲不做评论,儿子是好儿子,但是母亲怎么样不清楚,有说是非法集资的,有说是正儿八经企业家的,这事不水落石出之前先观望态度,避免之后被打脸,但是就一点,一个企业家走投无路不申请破产保护,反而去找高利贷寻求帮助,这也太爱钱了吧?
但是另一个问题比较重要,就是满城的黑社会组织怎么解决?白道黑道互相护着怎么算?这事要是还告诉我说是临时工干的,那咱别混了。
整个县甚至聊城黑道白道洗牌,该进去的该毙了的全给个交代,这事算了了,要不然这事真没完。
不过咱遇事就李国药丸的洗洗睡吧,这事,巫山童养媳那事,杨永信那事,不把一群 zz 脑子弄明白了以后这种事有的是,现在有法可依已经差不多了,剩下的什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远着呢,高层觉悟上来了并没有多大用,小县城里依然各种藏污纳垢。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不是就有这么一句话么?
于欢母亲欠债并没有还钱,于欢杀人也没有偿命,那么说明已经从轻判决了。
然而网络法官们却要求判于欢无罪,于欢有罪无罪是舆论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
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
这件事背后没有推手我打死都不信。
更新下:
这件事是不是还可以这样描述: 老赖企业家欠钱不还,债主上门讨债反被刺死,凶手仅被判无期。
我相信,如果某些媒体公知这样说的话,很多于欢粉丝又会站队讨债人一边,大声呐喊社会不公,官商勾结。
刚刚发现了下面这张图
我能收回我昨晚说的要捐零用钱给于欢的话吗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因为案件发生的日子是我 18 岁生日,所以我就关注了一下。讲道理我觉得法院的判决相当合理。我并不是想要特立独行,也不是冷血无情的人,但是说实话,逼债人员无人使用工具,而且被捅伤的四人中有一人是想要逃跑,却被于欢抓住,从背后捅了刀,期间他还表示要杀了他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于欢捅伤四人致 1 死 2 重伤 1 轻伤,法院只判无期徒刑,已然是轻判了。
而且,各路营销号将当时场面描写的绘声绘色,但综合一审判决书材料可以知道:(1)那个 140 平价值 70 万的房子,苏银霞并没有同意用其抵债,且始终没有过户。(2)杜志浩是拿于欢的鞋子给苏银霞闻随后被苏银霞打落,而不是营销号所说的拿鞋捂嘴甚至拿鞋塞嘴。(3)杜志浩是脱下裤子裸露下体并被同伴劝阻,而不是拿生殖器拍脸甚至逼迫口交,这是苏银霞和于欢证实的。(4)判决材料中可以知道的整个过程中讨债人员造成的肢体暴力一共是:强行脱了于欢的鞋并扇了他一巴掌,以及后来于欢想跑,讨债人员反扣住他想拖他去接待室,而并非网络上所说的长时间的连续殴打。(5)网络上提到的 80 余万赔偿中,杜志浩的死亡赔偿仅占 29 万,这八十余万的赔偿中,主要部分是两名重伤患者要求于欢支付 49 万的手术费用,这是相当合情而且合理的。
然而,在现在苏银霞提交的陈情书中,受到于欢认可的裸露生殖器并遭到阻止变成了用生殖器贴脸并妄图强奸,苏银霞自己证词中说过 “拿鞋给她闻但是又丢掉” 变成了用鞋捂嘴,施暴行为变成了对于欢肆意殴打、扣眼珠、揪头发、扇耳光还按着打,但是鉴定结果显示于欢仅脖颈左侧破皮,右肩皮下出血。
各路营销号为了引爆热点,肆意增添情节,听信完全没有公信力的陈情书,并妄图情感渲染煽动无知网民,本身就是无耻。如果案件全貌同判决书相符,那我坚定支持不改判。如果一国之法可以任意被舆论操控,那么民众如何对国家对法律交付信任?我一样同情于欢,在母亲受辱的情况下,一个 22 岁的铁血男儿愤而举刀可以被理解,甚至我愿意向他们一家捐点零用钱用于支付赔偿金。但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于欢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将始终坚定法律的尊严不容舆论左右。
这世界不能对加害者太宽容,对受害者太严苛
整个周末,都在被 “刺死辱母者” 案刷屏。
一会儿读到要债者杜志浩如何极端侮辱苏银霞母子,激起一片公愤;一会儿读到警察如何不作为使于欢陷入绝望境地,观者无不同情;一会儿又有消息称苏银霞多处借贷总额近 2000 万,引起对民间借贷的讨论。
这个案件究竟真相如何?应该如何判决?你我观者一时都不敢妄下断语。
毕竟,新闻报道的内容和案件事实真相是否一致,还未可知。我们这些年来所经历的 “反转”,已经够多了。
但是,这个案子却引发了我对 “正当防卫” 这一法律条规的兴趣。
了解一些案例之后,我发现:面对加害者,我们的防卫要做到 “正当” 二字,真的太难了!
关于正当防卫
按照《南方周末》的报道,杜志浩等 11 人对苏银霞母子进行非法拘禁,对苏银霞本人实施猥亵,是确实无疑的。
警察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措施,终止非法拘禁,而是离开了拘禁现场。在拘禁过程中,于欢反抗,这该是妥妥的 “正当防卫”。
但聊城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不是 “正当防卫”,而是 “故意伤害”。理由是:“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我不想代入感情地讨论反抗辱母者是否具有 “紧迫性”。但是,设想下面这种情况,受害者真的会陷入两难:
假如有人将你非法拘禁了,TA 没有暴力伤害你,而只是关着你。你该怎么办?
不反抗、不杀伤对方,你就只能忍耐,不可能逃出来。
可是,如果你杀伤对方,那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 “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侵犯你的生命权,而只是囚禁了你。
敢问天下法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反抗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具有紧迫性?
我究竟该怎么办?相信那些被拐卖的妇女,都曾经撕心裂肺地问过这个问题吧。
关于防卫过当
于欢的防卫是否过当,要由法院裁决。
但是,不该忽视的是:如果《南周》的报道属实,杜志浩在被刺伤后,仍有独自离开现场、独自驾车的能力。
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他没有等待救援,而是独自驾车前往医院,而且选择了距离较远的一家医院,途中又遭遇了堵车,才导致了失血过多和最终死亡。
所以,于欢并没有刺向致命部位。他对最后的致死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呢?
这让我设想到另一种情境:假如有人对你实施犯罪,你在反抗过程中刺伤了 TA,以致流血。
你报警、叫救护车,你根本没有杀死他的故意。但是,TA 不接受你或警方的救助,而是不停地跑啊跑啊,以致失血过多而死亡。
那么,你的防卫算是过当吗?你对 TA 的死亡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假如判决你防卫过当,那法官的天平是不是有向加害者倾斜的嫌疑?
关于无限防卫
在正当防卫中,还有一类特殊防卫,被称为 “无限防卫” 或“无过当之防卫”。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 “无限防卫” 要认定起来,更是让人感到无限尴尬。
因为它的认定标准是:上述犯罪行为处于 “正在进行” 状态,即已经着手,尚未结束。
那么,试想,有人闯入你家盗窃。你半夜醒来,与 TA 正面遭遇。你心里明知 TA 要杀人灭口,你也正好手握利器,但你却不敢贸然杀伤 TA。因为 TA 正在实施的犯罪只是盗窃,而不是杀人。
你要等着,等 TA 开始 “着手” 杀死你,你才能杀伤他。只有对这种 “正在进行” 杀人犯罪的防卫,才能被认定为“无限防卫”。
敢问天下法官:面对加害者,如果我真的按照这个规定去做了,我还能有一线生机吗?
谁有脸对强奸犯罪的受害者说:你此时杀伤他不算 “无限防卫”,他只是脱了你的裤子,还没开始强奸?!
谁有脸对强奸犯罪的受害者说:你此时杀伤他也不算 “无限防卫”,他已经泄欲完毕,犯罪已经结束了?!
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这样实施的,那我们真该为天下受害者一哭!
关于奇怪的文化
由此事,我不禁联想到我们奇怪的文化。
民间求子常拜 “送子娘娘”。送子娘娘的原型是佛经中的 “诃利帝母”,又称 “鬼子母”。
她本是个恶神,育有五百子,却专偷人间的孩子来吃。后来,她受到佛陀的感化,成为专司护持儿童的守护神。
这故事,听第一遍让人感叹佛法无边,可听第二遍就让人感到毛骨悚然。
诃利帝母倒是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了。请问:那些被吃掉的孩子怎么办?那些孩子的父母又该怎么办?难道他们也该向诃利帝母求子,再生一个孩子?
细想想这个故事,殊为可笑啊。
恶人成佛如此容易,放下屠刀即可。好人成佛如此艰难,百般磨折尚不可得。
那么,按这个逻辑推论下去,修成正果的最佳办法岂不是:先作恶多端,然后再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那岂不是推崇 “邪恶竞争”,比谁更坏?多么奇怪的文化。
不知这个案子究竟真相如何,也不知二审会如何判决。
但我只想说,这世界不能对加害者太宽容,对受害者太严苛。
加害者作恶之时没有任何忌惮,无需担心正不正确。受害者反抗之时却要小心谨慎,生怕防卫得 “不够正确”。
立法者、执法者都应该时时记得这一点,莫让天下人 “物伤其类,悲从中来”。
欢迎关注: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一案在昨日的全民怒吼之下,迎来了转机。最高检察院于今天上午发布公告,称将派员直接调查督办此案。
这算胜利吗?算。可以预见的是,于欢案肯定会重审,是否无罪不好说,但应该会改判并轻判。警察渎职等事情都会有处理。
可是就算于欢最终能无罪释放,社长也不认为这是民众和正义的胜利。
丝毫都不是。
一
当警察撂下那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并离开之后,正义就已经缺席了。
在自家厂房门口,众人围观,十多个恶霸气焰嚣张,而你和你的母亲都被困在屋里。
恶霸让手下拉屎,把你的母亲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恶霸脱下你的鞋,拿去捂在你妈的嘴上。
恶霸骂你妈,叫她没钱就去卖,一次一百。
恶霸用唤狗的样子喊你,让你喊他爹。
恶霸脱下裤子,用 JB 去打你妈的脸,甚至把 JB 塞到你妈的嘴里。
社长相信只要是正常人,作为一个儿子,看到母亲受此侮辱,必会奋不顾身、拼死一搏。
于欢好样的!抄起水果刀疯狂捅向逼债者,结果四人中刀,其中领头的恶霸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
昨天有人问社长(ID:路边的小明)对辱母杀人案的看法,我说第一次觉得杀人这件事可以是对的。
二
洗地裱们说一次讨债而已就动手杀人,非常不理性。被判无期,罪有应得。
被侮辱的母亲——苏银霞曾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都没有获得回应。
事发当晚,有人见势不妙报警,警察来是来了,呆了差不多只有四分钟,撂下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就走了。
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试图拦下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警察不为所动,最终还是扬长而去。
惨案发生,血溅当场。
事情还没完。
2017 年 2 月 17 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等于说法院在要求,一个被 11 名歹徒限制人身自由、眼睁睁看着母亲受凌辱的人,用无比冷静和镇定的心智,精确计算出 “我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
换句话说,反正那又不会要了你命,你有什么理由动刀?
当你眼睁睁得看到自己的母亲在众人面前饱受那般极致的凌辱时,你会有怎样的耻辱与愤怒?
用毒 sir 的话说,这就相当于,在不正当的时候,跟你谈正当;在耍流氓的时候,跟你讲道理;在无法无天的时候,跟你谈五讲四美。
三
我们再来看看邪恶是如何一步步胜利,正义是如何一步步崩塌的。
苏银霞借的钱,月息 10%,年化 120%,远超 36% 的法定最高限额,妥妥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催债的恶霸上门讨的是非法的债,还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事实上属于绑架。
讨债过程中母子二人多次求助当地政府,没获任何有效反馈。
事发当晚,恶霸当人子面百般污辱母亲,脱裤掏生殖器逼母口交,这有当人子面强奸母亲的嫌疑。警察出警敷衍了事,没有化解当时现场紧张局面。
法院判决无期,没有考虑于欢救母的制止强奸犯罪的行为正义,没有考虑警方失职纵容犯罪,判决明显失当。
一对普通的母子,就在公权力的集体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中陷入悲剧。恶霸势力甚嚣尘上,法律几成儿戏。
某些时候,人活一口气,这个气是运气。苏银霞和于欢母子的悲剧只是个案,可是公权力和法律却是整个铁板的系统。
这样的事情,对我们每一个民众来说,难道不是兔死狐悲的噩梦吗?
四
最新的消息,最高检表示已经派员重查此案,山东省高院也表示将要重审此案。
事情当然迎来转机,于欢的命运也肯定会改变。
不过,这终究只是个案。个案的司法和执法漏洞不再细说,但就政府在这件事的大背景——民间借贷的悲剧上,也是有挥之不去的嫌疑。
政府先不允许民企正常借贷,导致地下钱庄猖獗,并纵容其长期存在;对于高利贷引发的黑社会犯罪行为,政府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等到人民不得已自救,又从重惩罚自卫者,进一步助长黑恶势力无法无天。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在整个事件的因果链条中,社长没看见政府做对一件事。
还是回到警察的那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上,这说明在警察看来,这样的非法拘禁和威胁,早已司空见惯。
雨田案,贾某龙案,雷某峰案…… 都表明中国社会似乎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法律没有保护应该保护的,人们普遍感到绝望。
腾讯新闻小心翼翼地用了一句 “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其实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绝望与愤怒。司法如果总是走向民意的对立面,社会必将暴戾当道!
这也就是为什么网易转载《南方周末》相关报道时能获得 200 多万条跟帖的原因。
五
易中天曾说过中国人的 “三种梦”:明君梦,清官梦,侠客梦。
大概是说,期盼着靠明君开天下太平;如果没有明君,就靠清官以死进谏;如果没有清官,就靠侠客夜取奸人狗头。
大家愤怒与绝望的原因是这个制度无法保证自己不会受到类似的命运。
与民众切身厉害处处关联的基层体制,频频崩塌,是愤怒与绝望的现实来源。
最高检也许能办出英明一案,可是普天之下,又有几个清官,又有几多冤案?聂树斌死后十年真凶落网,陈满冤狱 23 年后真凶查明,以及,雨 - 田案的不予起诉决定。
清官固然伟大,也固然可敬,但整体系统已经系统性塌方。要对抗整个系统与系统,那基本就和济南公安在今早发布的某条疑似为聊城同行站台的微博一样。
我们本来期待政府能缓和社会矛盾,不至于让人走到死胡同;
我们本来期待法律能消除这些噩梦,不至于让人夜中惊坐起。
我们还有什么好期待的?
最后,就只剩侠客。快意恩仇,夜取奸人狗头。
如果连侠客梦也不能有呢?
那,就是噩梦。
当于欢拿起水果刀时,已经是他最后的、作为人的斗争。他不拔刀,他一辈子就会永远陷入噩梦;他拔了刀,被判无期,他母亲的后半生也一样是噩梦。
那时,杀人是唯一的选择。法院怎么判,都不重要。有比法律更重要的事,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事。
“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这样的社会,当然是非常可怕的,但大家却感觉到它正在一步步逼近。更恐怖的是,大多数人却只是选择沉默,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天来临。
六
1918 年,刚好差不多一百年前,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到: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 “仁义道德” 几个字。 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 “吃人”!
不要束缚住自己用来复仇的双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才是面对暴力和仇恨时应当采取的观念。冤冤相报何时了?除恶务尽、斩草除根。
支持判无期的不是利益相关方就是五毛,最差也是个法盲。我相信于欢会被缓刑。就像我还相信我国法律还有最后的正义。
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适当放宽,授予私权救济,让侵害行为有所忌惮,有的观点讲放宽会使 “恶人” 钻空子,残害“好人”。
法律眼中不应对人分善恶。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法律不仁,以所有受约束主体为刍狗。
做了就是做了,构成就是构成,先分善恶后立法,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对未来此类案件的作用就是给予私力在危机时刻自我保护的勇气。说会使熟知法律的恶人把好人拉进坑的讲法,想太多了!
从你做了某些行为,还好说善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足以完爆这种担心!
民众(或者说网友)认为猥亵妇女罪,侮辱罪是和故意伤害至死罪是对等的。
这是应该引起重视,思考,反思的。
我来答个简单点的逻辑。人我必须杀,怎么判随你
如果这一个刑法问题,我想我是答不好的,那么多大牛都有自己的看法,而且都很有道理。
但是学法制史的时候,从最早的私力救济,同态复仇到后来是为报父仇杀人,当时统治者判处你死刑但是你死了之后给你立碑表彰这种孝道。从这里还是发人深省的。法律是客观公正,可以倾听民意,但也是毋庸置疑的,不是所有人都说不对,谁都可以上去踩一脚的,自古皆是。
都说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这不假。可是法律也是为了人和人之间利益的整合啊,生而为人都要遵从一定的规则,不是奴性而是为了更井然有序的生存,只有一个大的井然有序的条件下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自由。
这种问题很早就有了,每件事都有其无数个映面反映出无数个问题。就像柴静采访里写过,很多女人杀死了丈夫是因为遭受长期家暴。她们不值得可怜么?但是,她们也要在监狱里了此残生。多值得同情也多值得思索,这是那些遭受家暴女人一生的缩影,她们中大部分还有孩子。
我们不是救世主啊,古道热肠忠肝义胆劫富济贫的那些大侠也是在小说里啊。可是我想虽然这个世界上有很多黑暗的东西,就像济南公安的不作为混吃等死但是也有很多好的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我还愿意虔诚的相信他们,信仰法律,我相信最后一定会是公正的判决,哪怕有人笑着有人哭着。
我热爱的东西我愿意相信他是公正的,哪怕有时候这种公正会造成悲剧,但是这不能究其本身属性的错误啊。我爱这个国家所以我愿意相信这个国家会越来越好,无论是立法还是其他方面。
最后,用一句莎士比亚的话做结吧,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见解和责难但仍保持你的最后裁决。法官不易,但是最大的不易不是这些四面八方的声音,而是他们也有血有肉但为了社会利益的整合要大处着眼做一个相对公正的判决,何况这么多外界关注。
刚刚卸载了微博,正在观望要不要卸载知乎
最开始看到知乎上极有煽动性的描述的时候,我也是义愤填膺恨不得把讨债的全部干掉才好 – 还好这个时候我没有发表任何评论
后面看到案件记录以及记录在案的各方描述,我只想说带风向的人完全把握了网民的高潮点
最早我接触到的描述给我印象最深的有几点
1、虽然没有明说但是暗示的意思就是:借了 135W,还了很多很多高利贷还贪得无厌的继续要钱 – 事实是:按照口头约定的月息 10%(且不说是否合理,至少是明码标价,借钱的时候双方约定的,当初觉得高可以不借的),目前还的钱并没有完全还清本息
2、极具煽动性的描述母亲受到的侮辱,JJ 扇脸,塞到嘴里 – 根据多份笔录,辱骂(还有对骂哟)是有的,脱裤子也是有的但是被劝阻了,如果在别人辱骂、脱裤子的时候少年奋起了,我也敬他是条汉子,然而并没有
3,警察不作为,来了不处理就走了,员工苦苦哀求,拦住警察的车什么的 – 事实是本次出警,警察来的时候双方冲突并不大(警察说:要债可以,不能打人)然后出去跟报警的人了解情况了!!就在现场附近,并没有离开不作为的情节!!此处有多少人被煽动?
4、伤人细节没有描述,让吃瓜群众脑补出辱母杀人的因果 – 事实是看到警察来了,这对母子要走!讨债的不让走,推搡打人的时候儿子拿刀刺伤讨债的,这种情况下,一死两重伤判无期很不合理吗?!
5、非法监禁 – 我身边最近刚好出了一起事件,亲戚缺钱,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没办法走正规渠道借钱,有中间人号称有办法帮忙拿到贷款,给了一两万给中间人后,贷款没有办下来,亲戚去找中间人要回这一两万块钱,对方不还,中间纠葛什么的不了解,最后就是我亲戚把他家门锁了不给出门,逼着还钱,人不急不慌,等被锁了 24 小时后报警,我亲戚因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拘留,目前待审判,咨询律师,预计亲戚要被判 2 年左右;这起事件事发时有达到非法监禁么?并没有,讨债的只是跟随,人家母子可以去吃饭
一死两重伤一轻伤,都给你无期了,还想怎样?
进去好好表现,过个两年减刑变有期,再好好表现,最多十年就能出来了。
至于 JB 抽脸,咬这种事情,判决书上就没提,只有一段被告人自己陈述的,被害人之一遛鸟了,最多就是拘留。
至于如果有人跑来评论里叫嚣,要是你妈被 JB 抽脸你怎么办,教你,剁屌啊,3 年封顶。
反对某哥的回答。
个人观点,这件事就应该就事论事,苏银霞集资借黑贷这些事依然不能否认了他与于欢遭受了非法拘禁与人格侮辱,口交是没说,但脱裤子说了吧。 jc 来了又走,却没有解除了非法拘禁的状态,受辱的情况很有可能会加深,至少会持续。
圣母不圣母,还是别婊了,人民日报说的好,网友大讨论,的确是群众对法制法律的注程度提升的表现。
问下,
我是不是也是圣母?
今天 6 月 23 日,案件二审结果出了,于欢改判五年。
作为一个爱国狗
真想让洋大人们赶紧过来围观嘲笑
就这案子咱们国家能这个结果。。。。。。。。。。真特么有点恶心
在微博知乎上,看到不少人民群众高喊无罪,带节奏
在下认为并不可取
首先不少人对案情,当时真实情况不了解,仅凭媒体三言两语,标题党,就突然正义感陡增,都当起了法官,凭着自己的意识来对这这起案子下判决。谁对谁错,你们敢保证都拎得清。
其次,当你拿起来刀,就要承担拿起刀的责任。
另外附注一句李狗嗨里面的台词,“真正的恶魔来自无限膨胀的民意”。
司法已经沦为民众的肉 x 器。
李天一案,关键证据缺失,迫于舆论压力,结果重判,“官二代轮奸妇女结果年纪轻轻就蹲了号子”,这不就是你们想看到的吗?
唐慧案,关键证据缺失,迫于舆论压力,结果史无前例地重判 (部分律师评价),“母亲奔走多年,最终大仇得报”,这不就是你们想看到的吗?
你们想要的真的是公平公正的司法吗?
得了吧,你们只是喜欢看自己赞赏的人报仇、看自己讨厌的人倒霉罢了。
马加爵案,证据确凿,依法判处,可后续又怎么样?心理阴暗、残杀同学的马加爵反而有人洗,被马加爵杀害的同学居然被诬蔑成欺负人的富二代,马加爵案之后电视台有采访,被杀的几个同学家徒四壁。你们想要的真的是真相吗?
我就想问究竟是谁在危害这个国家的司法?是谁在一边强奸司法一边骂司法不公?
法律人士偷换概念来讲依法治国,法律的程序公平,不是蠢就是坏。最高法和人民日报都讲了这事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老百姓对司法执行的绝望。同样是犯法,杀了人就要依法重判,否则就不能体现依法治国。那放高利贷,搞黑社会,非法拘禁,猥亵,警察渎职呢,那就不用依照法律了吗,难道法律是某些人的牌坊,需要的时候拿出来用,不需要的时候就没用?还有法律难道天生就是至高无上,没有缺陷也不会犯错的吗?如果视法律能治百病的话,就和当年的认为只要有了皿煮就能包治百病的人一样。要么狂热要么别有用心,还有老百姓愤怒的是法律的双标和冷漠,警察的渎职以及政府的装聋作哑和不作为。
从这个小秘密,大概可以看出一些人的看法
我就说一句:不理解为何去年四月的案子今年才曝光
既然依法治国,那就不从道德层面来讲,仅从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来分析于欢案件:
1. 何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何为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本案中,于欢母亲的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于欢在无其他救济情况下,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其制止行为造成人员死亡应属于超过必要限度,故应以防卫过当即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这么个小喽啰,老板给我 1W 块钱让我去讨债,完事弟兄们分一分,没想到喝了点,再加上那婆娘实在太过分,怎么着都不给钱,这么赖着也不是个办法啊。没想到玩大了被捅死了。
我就是不给啊,老娘也是放贷的,你能把我怎样?我就不给就不给就不给,欠你那十七八万算什么,姑奶奶我还欠别地几千万呢,你个土鳖还想要账?
一个是为了讨钱千方百计,一个是为了不还钱死皮赖脸。都是流氓。
央视报道那些农民工为了讨几十万的薪水搭上命的你们都忘了吗?
这年头都知道,欠钱的是大爷,去银行存钱得排队,逢年过节银行还得低声下气给欠钱的送礼 “王总啊,王总,您看您的钱还点吧… 还点吧…”
既然选择了高利贷,傻逼都知道高利贷的催债方式,这都是自己选择的。你不能去乱了规矩。
这年头圣母婊真是多,估计别人欠你钱的时候,你却又拿他们无可奈何的时候,杀他全家的心都有。站着说话不腰疼。
法律跟道德总是有矛盾的,中庸这个点确实不好找。但我想说一句,去你妈的新闻!去你妈的媒体!人们的舆论风潮是被谁牵着鼻子走?
再者,于欢在这种情况下杀人,我认为可以理解。但也要承担自己造成的后果。这个案子也是很难判,既不能放低法律又不能丢掉民意。
但我相信不出半个月的时间,民众们不会再继续关注这件事的。因为,他们也仅仅是舆论的民众,工作之余闲谈的吐槽而已。
我就想问一句,党还记得大明湖畔的共产党宣言吗?说好的共同富裕呢?说好的的国泰民安呢?说好的为人民服务呢?
当邪恶的势力远远凌驾于道德之上,道义人伦还需屈服于法律,那再犀利完美的说辞,都显得如此丑陋可憎。士可杀不可辱,这句话从我中华儿女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从未变过。如果法院不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百姓一个公道,天理岂容!!
刺死辱妻者无罪,刺死辱母者无期
于欢杀人案因为南方周末的一篇《刺杀辱母者》发酵到了今天,全国舆论沸沸扬扬,大家一片倒的拥护于欢的所作所为,这里面,同情者有之,谴责高利贷行为的有之。本来觉得事情到了今天这个地步,应该都没什么好说的了,但就在这些声音里面,却有不少唱反调抖机灵的人谴责企业家周银霞和于欢的杀人行为,认为他们咎由自取。还煞有其事的进行分析。更有甚者引经据典,攫取法律知识,本来一个活脱脱的法盲还把自己伪装成懂法之人,好像自己真的看透了事件的本质。
这世上,刻在石板写在纸上的法,在于治理;但民众心也有一种法,朴素正义观。刺死辱母案为什么会在国内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在于这个案件中无期徒刑的量刑裁定与民众心目中的裁定相去甚远,毕竟,去年也有一个案子,不过人家判无罪了。
我知道,看到这条新闻,那些跳梁小丑无话可说。
人家辱妻杀人判无罪,现在辱母杀人就判无期?两个法院执行的是同一条法律吗?如果是,那么量刑标准出入怎么如此之大?也许是海南的这个是几个工友无权无势吧,山东聊城的黑社会有权有势吧。难以想象,地方公检法快烂成什么样子了。
鬼知道如今的底层社会快成什么样子了。
现代社会的治理,不是说法律条文怎么写,我就怎么判。法律条文是经过漫长的社会实践而得出来的结论,换句话说,法律就是优化人类生存条件的工具。人是法律这个工具的裁定者和使用者。有些裁决,更应该从案件本身出发来进行裁夺。
中国现代的法律是全国人大根据是在中国文化基础上以当今社会形态和形式来制定出的一套适合中国人民的法律。法律,它是一种秩序,但不代表正义。而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构成条件极为苛刻,当事人的行为如果有一项没能符合这个教条的规定那就不可能举证成功:
法律要被遵守首先要被信服。神圣性和权威性是民众信仰法律、谨守法律的原因和动力来源,失去信服属性的法律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和信仰。国家更多地依靠强制力使民众被动遵守法律,则已然失去了法律原本的价值和意义。现代法律几乎成为了管理社会的工具,制定者和执行者只用是否有利于社会管理或者法律实施的标准来衡量法律,越来越偏离法律的本质 “爱” 和正义。无法再成为人们心中的行为准绳,变成了冷冰冰的工具。
对于这种遭遇,你可以冷静,也可以暴力。但是请记住,这个社会是由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人所组成的,威胁之下人的主观意识和判断是没有任何约束和规范的。三体里面有这样一句话:
失去人性,失去许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
不管任何一个国家,一个集体,一个人来说,生存永远是第一的。在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每一个人都会做出符合当时条件的举动。毕竟,警察在出警后的冷漠和离开很难不让于欢认为他们不是一伙的,警察走了之后他们母子会不会被杀人灭口。在这种情况下,于欢不知道自救吗?
虽然个案不代表中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完善性,但地方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在一步步失去民心。如今社会高速发展,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各种社会矛盾突出,政府管理社会的责任越来越重。社会压力迫使政府越来越多的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仅从有效管理社会和制止犯罪的角度来利用法律。而越来越多的结果表明,这种运用法律的方式并不是出于法律的初衷,也并非法律所要达到的最好表现形式和功能。如果法律仅是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管理工具,其本身并不能使人们从内心信服。法律对制定者和执行者而言,仅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具体实施的标准来衡量,越来越偏离法律的理性与正义正如今天网上流传的一句话是:
按这个裁决标准 当你的祖国母亲受辱的时候,你的反抗是爱国。 当我的亲生母亲受辱的时候,我的反抗是犯罪。
对于此事,人明日报也同期发声,指出: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无期,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派出了调查员开始调查,相信一定会有一个合情合理符合民意的二审判决。也希望一些地方法官不再照本宣科的裁决案件,任何执法不当和裁决不公都是对法律的背叛!人情和法理并重,才是彰显法律公义和价值的正确做法。
很多人为于欢鸣不平,这说明大家心里的良知还是在的。
但是你们忘记了于欢是一个欠高利贷不还的老赖吗?
一方认为:辱母必杀之,这是出于人性或者说良心的主张。辱母在眼前,对于儿子而言,杀死暴徒才能获得良心的安宁,法律的制裁甚至可以暂时抛诸脑后。
一方认为:过度借债恶因得恶果,杀人的事实没有改变,这是出于法律的主张。高利贷固然有害,不借不就行了,哪还来追债人,遑论非法拘禁下的脱裤羞辱。
从感情上我更倾向前一方,那个目睹母亲受辱的男人之地,借债、无法还债、辱母都已成事实,一连串的错误终于压垮了这对母子,儿子用暴力还击了这一切。
并不是非黑即白,双方只是无意中站了场 – 前者认为把人性的良心放在了前面,后者把法律的公正无私放在了前面。
我想说,你选择哪一面都是正确的。
不看法院判决书只看新闻报道就开始义愤填膺的可以说是单纯幼稚
不看法院判决书就想带节奏的基本就属于耍流氓了
看了一圈各大门户网站的评论,和知乎的评论。中国成为法制社会任重而道远!
《东方快车谋杀案》下面的一个评论,截图。
行政是为了人民 司法是保护人民 如果脱离了最本质的目的 法律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母亲是最神圣的 身为七尺男儿 如果不能去保护她 那活着也不如死了
以上
许多人都在背后喷警察,说不作为。不,我就直接喷,的确他妈不作为。但是,出现这种情况背后的一个深层次原因~~警察不能插手经济纠纷 。因为这个原因以前出现好多问题,而且不能插手以后,这个经济纠纷就成了好多案件的脱手的一个好的借口。 这才是这个案件的重点,不是那是谁判了多少年。
最高法,最高检 来了肯定会改判 。聊城中院刑事厅的那个 ,估计会。。。 这种案子一定会顺从民意的,就和闹着玩是的。
这句话没问题,逼不得已的时候我也会这样挺身而起,但是你必须承担因犯罪而导致的惩罚。
看到这件事,我想起 99 年的时候,和我表哥去湖北洪湖那边抓鱼。吃完晚饭,我们几个人出发,带上我们的电鱼机,和各种设备,大干一晚上,我们满载而归,收获不少。第二天,有位老妇人在湖边哭,说是她孙子昨晚在湖旁拉屎,被电鱼的给电死了,还说要报警。表哥让我去和她说,给她 10 万私了算了,她非不干,说要把坏人绳之以法,还小孙子一个清白。于是,表哥塞给当地当官的 50 万,让当地报社写文章说她孙子是拉屎溺水淹死,而不是被电死
“在 1893 年的普拉默上诉案(Plummer v. State)中,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判决,被告以武力抵抗警方非法使用暴力,造成警员死亡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一判例表明,公民拥有用暴力(乃至致命武力)对抗非法逮捕与警方非法暴力的权利。”——了解一下它们为啥恐惧以暴力反抗邪恶。 一转载
两个字,活该(友善度不要了 =.=)
1. 女主作为一个明知道向 “社会人群” 借高利贷有何风险,并且在不确定自己有十足还债能力的前提下,却偏要铤而走险,丝毫没有考虑到自身及儿子的生命安全,这种行为完全是既蠢又不负责任。既然当初选择了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行为,就应该为现在造成的后果负责,至少负一部分责任;
2. 死者在受伤的前提下不打 120,自己非要开车去医院并在医院门口和人发生口角耽误救治时间导致失血过多死亡,视自己的生命如同玩笑,作死占了很大一部分死亡原因,完全不可惜;
3. 警察不作为,同样有很大责任,还有之前该 “社会人士” 撞死 14 岁小姑娘只赔了点钱的事情,这个小县城从政府机关到执法部门再到某些灰色地带都应该彻底清查;
4. 关于案件男主,故意伤人不可能毫无责任,目前不清楚他与非法借贷事件有无关系,如果没有的话算是被他妈坑了。不过我个人觉得这么做还是太冲动了,无罪是不可能的,鉴于警方的不作为和死者的作大死,估计会减刑,但持刀行凶该判就得判。
可能会有圣母键盘侠喷我如果我是当事人我就看着我妈被这样,放心,不会。我妈是不会作死到向 “社会人士” 非法借贷的,而且如果我发现我任何家人朋友沾染上黄赌毒和黑社会,那么我不会在把这个人当作我的亲人朋友了,既然自己作死选择了这条路那么就让 ta 自生自灭好了,我唯一做的就是离 ta 越远越好,免得惹祸上身被牵连。
最后心疼一下事件男主的姑姑姑父,假定他们与非法借贷事件没有任何关系的话,为了弟媳还被踢了一脚也是蛮可怜的。
所谓正当防卫,不仅仅应该只是生命防卫,精神层次受到威胁难道不应该自我保护么。
我觉得合理。
每个人嘴上都说着要法治要法治,实际上自己都想着搞人治。
所有人都说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很明显法律上不属于,但是大部分人都觉得于欢情有可原,属于正当防卫。
我就问个问题,假如 11 人仅仅用恶毒的语言骂了一个小时,于是于欢刺死了一个人,他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假如 11 个人仅仅以冷嘲热讽的语气说了一个小时,于是于欢忍不住了刺死了一个人,他是否还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很明显,于欢的忍耐程度成为了对他定罪的根据。
所以哪天你在路上瞪了我一眼,我就把你刺死,我希望我也可以被定义为正当防卫。以前觉得这是不可能的,现在想想这一天可能也不远。
看了这个问题下面的一些回答,惊讶地发现一堆人在嚷嚷被侮辱是活该,说同情当事人的网友是键盘侠和圣母。
我想说的是,丧失基本人性、心中没有任何怜悯的人,已经不能叫人,畜生尚有跪乳舔犊之情,你们只是行尸走肉。
不知道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说于欢被判无期是应该的,比如这一位
媒体明明已经报道了被辱和殴打情节属实,这位兄台还说身上连轻伤都没有,你是时隔一年给于欢母子验的伤吗?破乎就是这种人多,不管主流观点正确与否,先否定批判上标签再说,以此标榜自己的姿势水平和理性。mdzz
判决还是过重了!
法律存在其实就是为了保护特权,保护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当人民群众开始不相信法律时,法律就成了特权阶级的暴权。
正如人民的名义中达康书记在信访日对孙连城区长所说:人们相信信访有用才会来信访。
一旦人民不相信了,那今日必有大事发生。活人是不会让尿逼死的,不让我正当的搞事情,那么我只有偷偷摸摸搞事情了。有时间的可以看看紫金陈:谋杀官员系列,虽然有点无政府主义倾向,可这都是逼得。政府本来就是国家统治的机器,这个机器如果不好,当然有人就会选择抛弃它。
从聊城到泸州的主角都是青少年就可以看出来这点了——基层少肃反,校园多暴力,公器因而私用,少年因而受辱。
康有为的《少年中国说》说得好。
对现在不正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为罪。但防卫过当者,得减本刑一等至三等。
——1912 年《暂行新刑律》第二章第十五条
民国初年,河南出了一起 “杀奸案”。
话说宁陵县有一老头。老头命不好,儿子天生智力有问题,但老头省吃俭用,还是招了个儿媳进门。谁知道儿媳进门后不安分,天长日久竟与一个老乡通奸。一天老头回家,正好撞见奸夫进了家门,于是忍无可忍,便悄悄约同甲乙二人徒手来到家里,准备将其扭送到官府。
三人来到家里,始料未及的一幕出现了:奸夫忽然持刀冲出,一下子扎伤了甲,甲就地捡了一块砖与其搏斗,乙也跑去找棍子。这时老头想起自家门边有一柄防贼用的长枪,就跑去取来,用木柄一头抵住奸夫,口中大声恐吓。奸夫一时不稳,被老头戳倒,头部撞地。老头生怕他再起身报复,便用枪头刺了几下他的脚,然后准备将其送官。
结果,奸夫在送官的途中死了。
这桩案件出现在 1916 年的《中华民国司法公报》里。当时河南高等审判厅不知道怎么对老头的行为定性,便上报到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大理院觉得这件事很具有典型性,便借此发了《解释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各例函》,即 “五年四月十九日大理院覆河南高审厅统字第四三三号”。文件里认为有三点值得讨论:
一、老头在奸夫倒地之前的行为,合于《暂行新刑律》第十五条前半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二、如果以前行为合于该条前半规定,那么老头扎伤奸夫足部的行为即无防卫过当可言。假如奸夫是因为足部伤重而死,老头便是伤人致死之罪;假如奸夫是因头部伤重而死,是否仅依轻微伤害论罪?
三、甲乙二人虽是捉奸之人,但系徒手前往,意在捉获送官,并无伤人预谋。河南高审厅问甲乙对于老头的行为应否共负责任,大理院认为是不需要的。
综上,大理院最后的意见是甲乙正当防卫,老头防卫过当。
作为东方法系的主要代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具有以刑律为主、礼法结合的特色,律法当中虽未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原则,但具有朴素防卫性质的条文往往散见于各种规则之中。《周礼》说:“凡贼盗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唐律》也说:“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但是,“正当防卫” 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确立,则是在清末法制改革时期。
1907 年 8 月,沈家本主持编纂的《修正刑律草案》中将正当防卫原则规定在第十五条。当时为了适应清廷统治需要,尽量减少习惯势力对新法颁布的阻力,沈家本在编订《修正刑律草案》时特别注重将国外新引入的法律术语与我国传统律法当中的固有规定相结合。他对 “正当防卫” 的解释是:
“对于不正之加害,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必要之行为,刑律不得而罚之,本条之规定理由以此。学术上此种行为谓之正当防卫。”
沈家本的刑律虽然编成,但却未被清廷采用。民国初年,社会骤然变革,民国政府为迅速建立法律秩序,便以《修正刑律草案》为母本编纂了《暂行新刑律》,基本未作太大删改。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因此非常注重英美法系的援引原则。从现在留下的《大理院刑事判例辑存》来看,以下四类情况都适用于正当防卫:
一、侵害财产权益之行为,如盗窃、开放水田,盗伐树木等;
二、侵害名誉、贞洁权益之行为,如谩骂、强奸、和奸等;
三、侵害生命、身体权益之行为,如殴打、持枪互斗等;
四、侵害人身自由权益之行为,如掳人贩卖等。
综合来看,民国初年的法律保护公民的 “生命、身体、自由、节操、财产、名誉及公安、公益等一切之法益也”。如果上述法益被侵害,则无论权利是自己还是他人的,都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辑存》里提到过一个案例:某弟为防卫其嫂贞洁,用铁锹猛击侵害人,致其倒地身死,也属于正当防卫。
**当然,正当防卫也是有条件的。第一是要有他人侵害的行为,也就是上面说到的几种情况。**举个案例如下:新城县巡董季怀喜,越境来到榆树县捕贼诈赃。榆树县巡董李瑞发心怀不满,率领多人来到季怀喜处斥其违法。两边发生枪战,震灭灯火,季怀喜受伤死亡。
季怀喜是受到李瑞发挑衅才开枪的,那李瑞发有没有防卫权?大理院认为:“而所谓紧急防卫,仍属正当,以私人复仇行为非法律之所许,仍不免为不正之侵害,即不得剥夺被侵害者之防卫权。” 可以看出,大理院在适用正当防卫原则时对防卫人多有保护与鼓励。
**第二个正当防卫的条件是 “需属现在”。**大理院说得很清楚:“现在二字,含有紧急之义。被害者虽有恃蛮举动,究非紧要之时,乃遂行殴毙,实不能认为正当防卫。” 如民国元年有一个叫彭洪玖的团首,因为乡里好几家被土匪抢劫,便找了机会杀掉匪首。大理院的文书是怎样的呢?
“彭洪玖之杀人乃在元年阴历七月三十日,距被劫之侵害过去已隔数月,其非第十五条之正当防卫可知。”
大理院认为,被害人打劫行为已过数月,被劫者只能诉诸国家公权。彭洪玖身为乡里团首,并没有处罚刑事犯的职权,因此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个条件也非常重要,叫 “侵害须为不正”。**这个 “不正” 不仅指违反成文法,也包括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习惯等行为。至于侵害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侵害者于法律上有无责任能力,均与正当防卫者无关。
大理院对此作了说明:假如你面对的是法律上有特殊身份的人,如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是没有正当防卫权的。哪怕你没有犯罪,而且司法警察知道你没有犯罪,只要他持有适式拘票,你就不能抗法。但是如果他没有拘票或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则是滥用职权,属于不法,你便可对此使必要的防卫行为。
以上说的是正当防卫。那么,防卫过当又如何判定呢?
沈家本在清末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进一步补充,认为 “虽然其防卫不论为己为人,若所用方法逾越防卫所必要之限度者,是以暴易暴,仍属不正之行为。” 他有防卫不能超出必要限度的意识,但并没有对限度作出具体说明。对于一个法制近代化进程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来说,如何定义 “正当防卫” 成了对司法官评判能力的一大考验。
在民国四年上字第五九七号的文件里,我们看到了一句话,叫 “应以侵害之缓急而定,不以法益之轻重而分”。总检察厅检察官还举了例子:譬如有个人要砍我的手指头,我情急之下把他杀了,也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能因为砍手指和死亡的两者不对等而否认我的正当性,也就是 “防卫所生损害与加害将生损害不必相等”。
换句话说,**假如我不杀他也能避免手指被砍,那么杀他就属于防卫过当;反之,则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者,“得减本刑一等至三等”,须从轻量刑。
这样,我们便不难理解大理院对本文开头的案件所提出的意见了。大理院分析较为清晰,认为老头在奸夫倒地之前所为为正当防卫行为,之后的防卫过当与否则根据奸夫致死缘由而有不同区分,须审慎处理。
作为现代意义上的 “正当防卫” 的源头,大理院判例对正当防卫原则构成要件的详细分析,尤其是“综合当时情状之轻重缓急作出判断”,而不仅因双方存在斗殴行为便推定有 “相互伤害之目的”,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对当今的司法实践实在有诸多可取之处
法律是把尺子,是个底线,他保证绝大部分的公平公正。人情固然重要,但是不能为了人情,随意升降衡量全社会道德标准的法律尺度。一旦底线可以摇晃了,你想想,又会有多少不法之徒见缝插针侥幸逃脱,又会有多少祸事横生?要维护全社会的稳定,理性是必不可少的。
判决已经很大限度的减轻了,是公正的。
希望大家看问题格局大一点,眼界高一点,从全社会的角度出发(当然我的意思不是不顾小家)。
整个舆论就是南方周末瞎煽动起来的,这种把屎拉出来还把屎往别人鼻子前凑的媒体绝对是社会毒瘤,希望大家不要闻屎,踩都不想踩他。
高利贷惹的祸,报道不全面,判的也没错,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现在很多人,很多中国人都干一件事,放贷,吸血生活,活的好,赚钱多,不用费神,收利息就可以了,国家应铁拳整治。
关于这个案子 大部分人都是吃瓜群众 可能法律都没学过 我想说的是 以法治国而不是以舆论治国 虽然于欢护母 但是错了还是错了 至少对于有个被害者 他完全不是正当防卫 那人已经背对他且手里没有凶器 他却在背后捅了他一刀 致使那人重度伤残 我们都是局外人 媒体所展示给我们看的都不是全部 甚至有些都有些故意引导 一切看看就好
所谓的法律,只是对与国家的大部分平民,但现在我国的法律执行并不严密,大部分地方都有那种不管事,只拿钱的执法机关!这也是没办法的,对于这次案件,首先我觉得于欢没错,另外我想说的是那些个警察,小时候听说警察守护正义,保护弱小。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对于他们说的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听着。并没什么问题,但是所谓的不能打人,换句话说打人以外的事情可以做?很明显于欢在杀人前收到的侮辱,都告诉了警察,但他们明知如此却依然这样说,是否是帮助杜志浩他们钻法律的漏洞!
另外据报道,于欢姑姑在警察走的时候拉住一位女警察,呵呵,那个女的怎么说来着,“跟我说没用” 然后走了。
我看现在的报道重点都在于欢的判决上,在这个案件中警察所扮演的角色却很少人关注,他们很黑,很脏。真是令人感到厌恶!我想说这个国家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好,法律也并非人人平等,警察也不是多磨好。在这个社会上,只能靠自己。
想起以前看吴镇宇电影,里面有一句台词大概意思是:“一个人去犯罪往往是因为他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自己应有的东西。”
为什么很多人觉得这次的事件推动了中国的法制,我没有看到民意推动法制,我看到民意在绑架法制,我也没看到民意,我看到了民粹!
激活后进入持续 1 秒的无敌状态,若被攻击或者被技能命中,则以冲击波反击造成伤害和眩晕。放早了放晚了就无效。这个技能应该翻译为中国特色正当防卫。于欢就是因为放晚了才被判无期的。
我只知道如果一个人的说法听起来非常有煽动力,一听就能很明显地知道他的倾向——不用怀疑,他肯定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某些信息。
比如当一个人想显示他的正义感和挑战权威的勇敢时,他会跟你讲于欢的母亲受到了怎样的侮辱,这样的侮辱作为儿子是怎样的不堪忍受,讨账者的嘴脸是怎样的丑恶,而法官又是怎样的不近人情,历史上判决更是怎样的有利于杀人者——却不会告诉你于欢的母亲在借高利贷之前已经债台高筑,在浦发银行的 800 万元贷款长期未还,总涉及欠款达 2000 万;不会告诉你随着法治化的发展法律判决中法官个人情感的因素其实会越来越少,所以古代的判决不足为凭,不会告诉你一起案件的判决除了现在还要考虑到对未来的影响,一旦私力救济成为常态社会将陷入何等混乱。
而当一个人想展现他的理性和他的不流于时俗的独特思想时,他便会向你隐瞒于欢案中看似是在 “讨债” 的所谓讨债者已经得到了远远超过于欢母亲所欠款数目的金钱,所以他们已经不再是在讨债而是在勒索;他会向你隐瞒那个被刺死的人曾经撞死一个 14 岁小女孩却逃脱法网,他会向你隐瞒死者杜志浩被于欢刺中后甚至能自行驾车前往医院——而且他选择了更远的医院而不是就近治疗,乃至他在医院门口还和别人发生了争吵,再之后才是死亡,而不是于欢刺了他——然后他就死了。他更会向你隐瞒本案中警察与高利贷者疑似沆瀣一气,此时公力救济已经要么无力依靠要么过于遥远,除了自己以外无人能够拯救他的母亲——他只会强调法官已经多么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性,于欢杀人的性质又是多么恶劣,为社会树立起对公力救济的依赖对社会稳定又是多么重要。
于是血就冷了,风吹过,死水再也起不了波澜。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再重申一遍,“如果一个人的说法听起来非常有煽动力,一听就能很明显地知道他的倾向——不用怀疑,他肯定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某些信息。”
作为暂时置身事外的我们,此刻真正需要的是独立的思考,唯其如此,我们才不会成为某些人手中的一把枪,更有甚者,仅仅是一个高音喇叭,一遍遍复述他人的看法。我们需要自己的思想,需要多元化的信息,我们应该说自己的话,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把自己的头脑变成其他人思想的跑马场,任由别人的观点驱使自己的喉舌。
该无罪吗?
几乎各国最重的刑罚都设在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情形。我们如此奋力保护的生命,是什么样的生命?是一视同仁保护所有生命,还是只保护部分美好的生命?
《世界人权宣言》说,“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生命权是基本人权,不需条件。即使可鄙,生命就是生命。即使可敬,伤害就是伤害。在生命无处可去时,我们不能功利主义地想,这样判不利于公序良俗,那样判才能弘扬正气,因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无论什么功利,都不能让生命无处可去。
正确的问题不是,“反正坏人活该挨千刀为啥好人不能捅一刀”,而是 “坏人错了好人就能捅一刀吗”。这错该谁纠正?暴力机器是国家,不是个体。防卫不应超出制止侵权所需的尺度,否则私刑也就变相地被允许了。生命、人格尊严的冲突,在这里并不存在。剥夺杜志浩生命,不是捍卫人格尊严的必需。
当然,你说,热血上头,哪管得了那么多?法官为什么不设身处地想一下?
法官是居中裁判者,他的尺度,基于、而且应当基于他确信的此时、此地、此类罪与罚间的对应关系。他参考(包括潜意识里参考)的案例也许太少,他对受害人过错的评价也许太粗糙,毕竟他不是神,人的动机、目的、情绪,都可能使判决偏离,而他的部分任务,恰恰是尽力摒除主观好恶,把判决拴在、而且只拴在法律的石柱。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们评价他拴得牢不牢,是要看他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对免罪事由的考察、对量刑情节的斟酌。法条昭昭,此案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满足正当防卫要件,罪行成立,岂能要求因此出罪呢? “a rose is a rose is a rose” 那么 a mayhem is a mayhem is a mayhem
何况,一来,谁也做不到真的设身处地,大家都活在自己的经验里;二来即使做得到,出于平等原则,是不是也该为受害人设身处地一下?愿这么做的人,较之愿为加害人这么做的人,应该少之又少,这种失衡又如何弥补?
热血,或冷酷,人性的两极都应包容,直到它侵犯了其他生命。当热血关乎亲情、复仇时,它甚至带有武侠小说主角的高尚光环,但光环冲不淡鲜血。《局外人》里,加缪描绘了一个始终无动于衷而被误判杀人的男子。他被法外因素审判,假以法律的外衣。冷漠入罪是错的,难道激情出罪就对了吗?
也许,只有刑法学家能回答本案真正有意义的问题——对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时,受害人践踏伤害者人格尊严,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对方的过错。
实名反对假装对 “舆论干预司法” 痛心疾首的理客中。法律本身就要在舆论中树立权威,这才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如果理客中们这么担心 “纯洁” 的法律被舆论 “玷污”,为什么不学苏联搞秘密逮捕,秘密审判,这样完全不受舆论影响,是不是达到你们的理想境界了?很简单,因为司法部没有在座的各位那么垃圾,这世上不存在绝对纯洁,纯粹独立的司法,咱们通俗说“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从行政权上独立,目的是防止当权者利用法律搞迫害,而不是像某些法律教徒想象的那样,对一切都不管不顾,否则就成了“主不在乎” 的三体人法律了。既然“审判你,与你何干”,那老百姓还遵守个屁的法律,你见过地球人遵守三体人的法律?人们激烈地讨论案件,就是表达自己对事实的看法,如果只有法官描述的事实才是事实,如果只以司法体系给出的结果为依据,那么这个体系里的法官、律师们,又有什么可信任的?假理客中们一碰到法律面子挂不住的情况就开始呼吁所谓的“冷静克制”,难道不是另一种“舆论干涉司法”?法律要真的脱离了舆论,不出明日老百姓就要造反。
“法治”是人们利用法律自治,而不是法律去 “治” 人民,一切以法官的结论为准,人民不该多嘴。否则这样的法律就成了阶级压迫的工具。理客中们强调的所谓的 “司法独立” 不过是个笑话,他们追求的不是法律的相对独立,而是对司法体系中的每个环节都无限崇拜的宗教狂热。这种 “独立” 在哪个国家里都没有存在过,今后也不会有,只在中世纪的教皇国里短暂运行过一段时间。因为这样等于是说,法律不是人创造出来的,而是上帝创造出来的,它不是为了维护人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工具,而是脱离社会的先验的 “秩序”,这样与人民大众毫无关系,独立运行一套逻辑的“秩序” 又有何用处?为什么审理结果要公开?因为法律本来就要借助舆论实现一种 “教化” 的效果,只不过现在民众表现出来的效果和这个司法体系预想的不一致罢了,就要被理客中们扣上舆论干预司法的帽子,真是可怜。
这两天看了方方面面很多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并且和很多现实当中的朋友辩论、和不认识的网民对喷,总结一下我的观点:
该事件从曝光、发酵再到最高检介入,媒体和舆论贡献了绝大部分的力量,可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以不同的语气来描述这样一个事件,《非法集资女企业家被暴力逼债,警察调解无力,富二代愤而杀人被判无期》是否还会引起如此大的轰动效应?显然不能,和《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相比较而言,有些媒体显然知道大众想看到什么、而对于在暴力逼债中 “侮辱” 这一环节的详细描述,更是将大众的情绪引爆,成为事件持续发酵的另一个重要推手。
我写这些并不是为了洗地,苏银霞本人从事非法集资的案子,本身身为加害者、而在被逼债上门,变身成为受害者、公安在出警过程中存在应付、推诿的行为、于欢本人造成一死三伤等等这些都是是事实,一审结果引起争议也是肯定的;上级司法部门介入,重新调查审理也已经进入程序,我希望的结果是:司法部门不要受到舆论干扰,对于于欢的定罪和量刑要慎重考虑,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团体必须取缔,处置不力的警察要惩处,最最关键的——苏银霞本人在此件事情上的受害者身份并不能改变她曾经身为加害者的事实,非法集资的案子也要合理合法的定罪和量刑,同时,也希望媒体守住底线和节操,不要再出现《被辱母亲入狱》这类的标题。
黑吃黑,狗咬狗。
一个坑了无数平民的非法集资的老赖,坑朋友几百不还的老赖,欠银行上千万的老赖,一个让老公卷着非法集资的老赖,
就是这么一个坑遍无数人,这回坑到高利贷的头来了,两股黑社会终火拼了,这真是恶人自有恶人磨,他们都死了,好,好,好。
常说,抬头看,苍天饶过谁,就是这个意思。
如果于欢是回族呢?会不会判决完全相反,被判刑的有可能就是杜某等人了吧
背景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道,激起全民热议。22 岁的聊城人于欢,在被 11 名催债人羞辱了一个小时,当对方脱下裤子要侮辱他的母亲、匆忙赶到的警察也无所作为后——于欢挥刀刺向辱母者,后者自行驾车前往医院后休克死亡。2017 年 2 月 17 日,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对于这份判决,我们应该怎么看?试试用批判性思维工具,帮助你抓住问题的核心焦点。
主要使用的分析工具
图尔敏论证模型:
人们表达观点时,应提出理由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理由推导到结论,基于一定假设。只有假设为真时,这个结论才能成立。对该观点可能存在的反驳意见,论证者应回应以加强自己的理由。如果无法回应,或者有特殊反例,最后可对自己的观点做出限定。
分析过程
辱母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于欢的所作所为,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背景知识
刑法第二十条:
_[正当防卫]_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_[防卫过当]_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_[无过当防卫]_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聊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欢并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在定罪上,认定于欢属于故意伤害。在量刑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于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害人具有过错,因而对于欢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为何认为于欢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来看看法院的论证过程。
**结论:**于欢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接受 **理由:**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假设:**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必须以不法侵害为前提
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是什么?
根据刑法学界的主流理论(陈兴良,2006),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两个特征必须同时成立:
1. 社会危害性——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2. 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法院究竟如何论证于欢所遭受的凌辱不符合这两点呢?
法院的原话是:于欢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也就是说:
1. 法院承认对方的行为已经对于欢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 但法院否认了这种侵害的紧迫性。法院提供了两个理由: 1)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 2)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
两个理由,一一检查。
理由一:关于工具
**理由 1:**对方未使用工具 **结论:**侵害不具有紧迫性 **假设 1:**未使用工具的侵害不具有紧迫性
这个假设成立吗?这是此番讨论中,让普通公众始终无法理解的一点。
当对方手持凶器向你逼近——毫无疑问,是迫在眉睫的侵害。但不使用工具的侵害,就不具有紧迫性了吗?
习武者完全可以不用外部工具,徒手将对方达打重伤乃至死亡;强奸者也可以不用外部 “工具”,仅用自身器官侮辱受害人。
显然,对方是否使用工具,不应该是判断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的唯一标准。
当十多个人围困于欢和母亲,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对两人拳脚相向、极尽辱骂,甚至掏出生殖器要侮辱于欢的母亲——就算对方不用刀枪,对方的生殖器,他的话语,他的拳脚,样样都在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乃至人身安全造成侵害。且这种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根据于欢的证词,他挥刀之时,母子二人的人身自由仍被控制,且对方还在打他。此种侵害,既未停止,甚至还会对当事人造成进一步伤害。
这种情况也不叫 “紧迫”,难以服众。
理由二:关于出警
**理由 2:**派出所已经出警 **结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具有紧迫性) **假设 2:**警察出警说明现实危害已得到控制(或者说,警察的出现,足以震慑讨债方,控制事态)
这个假设成立吗?
根据现场情况来看,双方已不再是简单的民事冲突。讨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恶性侮辱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公权力在此时理应介入。在很多评论看来,警察的干预,至少应责令讨债人离开、或者带走于欢和他母亲,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如果法官认为警察的出现足以在客观上稳定事态发展,那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警察到底做了什么,足以在客观上排除紧迫的侵害。
遗憾的是,如果我们翻看法官的判决,在 “视听资料” 部分,对于 “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案发当晚处警情况” 一项下,未有任何详细说明和描述。在证人证言处,也只有警方对现场情况的说明没有详细披露。
而从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南方周末》的报道来看,警方到场后,只是简单询问情况,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就离开了案发现场。于欢试图一起离开,但被讨债人拦下。警察离开后,因不愿坐回原来的位置,讨债人继续打他。
警察的离场,可能并不能武断的被认定为渎职。按照于欢和多名证人证言,警察离开室内,是到 “外面” 继续了解情况。到了 “外面” 后的警察,能否有效控制室内事态的发展,对于判断现实危害是否继续存在就显得尤其重要。例如,警察就站在门外或并未走远,讨债人继续殴打、侮辱于欢和他的母亲,只要他们呼救,警察就能立即行动加以制止,或者警察明确告知“有什么事就喊我们”——如果是这种情况,于欢如果是未加呼救就挥刀刺人,可能就不再具有侵害的紧迫性。
然而,无论是判决书还是媒体报道,都没有明确这些细节。人们也因为这些细节的缺失,提出另一合理的假设:警察的离开,反而让于欢认为最后的希望已经泯灭,让他认为通过正常渠道获救已无可能,情况十分危急、紧迫。
法院既未能论证警察的行为能有效控制局面,也未对后一种可能的假设做出反驳。法官要否认侵害紧迫性,还需要更多的事实证据加以支撑。
但即便承认的这种侵害的紧迫性,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就认为于欢无罪。只是承认其防卫具有正当性,但防卫限度是否过当,需要进一步的检查论证。面对对方的侮辱殴打,用刀刺死、刺伤多人,仍是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事实上,于欢的辩护人也仅是做出防卫过当的辩护,希望对于欢减轻处罚。
至于当地警方是否有渎职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表示,将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在这一轮辱母案的讨论中,许多评论都展现出了人们对法治的失望——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自己的家中、办公室中,被人拘禁、侮辱,却无法让警察即刻赶走入侵者,甚至还被法院认为自己遭遇的暴行不够紧迫、没有资格自卫——这会让人们陷入以私力救济对抗入侵者的困境,让以暴制暴的理念更加正当,甚至带有英雄主义的悲壮。
而要重塑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唯有更加明晰的事实和更加充分的说理。辱母案二审,愿不负重任。
楼上有位大兄弟说舆论和民意干预司法,影响司法独立,那么我想请问,这些所谓的司法人当中个个都是包青天?我只能说贪赃枉法者不计其数。你要追求司法独立,可以,但请先把这些害群之马清理了,否则你这种肮脏的司法独立,会真正玷污了 “司法独立” 这四个字
这件事最好最高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做出司法解释。发现现在法院判决基本没有正当防卫的时候,除非受到舆论压力。早就偏离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了。
我有个疑问,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你,那么 “这个” 法律能不能约束你?
哪位大神可以回答一下
我猜一定有人会说大家要理智啊,不要让民意绑架司法,不然司法就退步了,你们有没有发现这句话可以用到任何跟法律有关的热点事件里,让我有一种错觉:每一次民意都是违法的
回头把那些骂我 cnm 的人全特么捅了
拿起刀,触犯法律,放下刀,愧为人子!!
社会上,有些东西,真的太……
警察对涉黑团伙不作为,助长黑社会的嚣张气焰,打消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当母亲被辱,儿不能保卫母亲时,才是奇耻大辱。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实践性有滞后性,高利贷及暴力要债是社会毒瘤,法律的执行与实施者失去公平时是泯灭了人性,丧失了人格!于欢案的悲剧,更多的,是社会的悲剧,人民公仆警察成为了人民的大爷,黑社会的猖獗,道德的沦丧,真的太让人心寒了!
这个案件,如果你把自己带入反思换作是任何人,但凡还有一口气在,手中的刀就不会停~~~
是没还钱吗?
是没报警吗?
是第一次被辱吗?
是黑社会身上没案子吗?
是追债就可以打人吗?
是欠钱就可以用最低贱的方式羞辱人母吗?
是对于黑社会来说就没有专门处理欠钱的机关单位吗?
难道警察不是公仆了吗?
难道法治社会必须用黑社会的暴力来处理吗?
确实是,于欢杀人了,但是即使刑法,也应讲究一个杀人动机与本心角度吧,也应该考虑事发状况与过错原因吧?罪责刑相适应,只需罚当其罪即可!
作为法律人的角度,人人平等,犯罪受罚,但是这是真的平等吗?人的价值道德观何在?法治社会的悲剧,匪警一家的可怕!
(下边的聊城的宣言真的做到了吗?一纸空话也能被悬挂?)
法学生,本应理智,但愤怒,现代社会竟还会有这骨子里的悲凉。如果于欢非要被惩治,那么,警察更应该被正法,黑社会也应该被清理,这才是真正公平公正!!!!而且于欢案的判决也真的让我觉得很不合适!!!!
最后引用一句话
当社会将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你还有最后一条路走,那就是犯罪,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 马雅可夫斯基
于欢有罪肯定的,一件归一件,所有的事情都拿出来慢慢审吧。
双方对判决不满意显而易见,所以双方均有上诉的权利来取得最终的判决。然而司法就是司法,不应该被舆论绑架,舆论应该做到推动审理的作用,而不是左右审理的结果(你可以说支持进一步审理而不是强调某一方无罪)。而南方报对案件描述与呈述严重不符也渐为人所知(这些媒体人总想搞大新闻,naive)。我相信案件会在更进一步的审理当中变得清晰。也许有人问,万一最终审判结果还是与大众期望所相悖呢?没办法,司法就是司法,毕竟司法是人和法律组成的,在法律制度略有欠缺的情况下人将会增加对法律诠释的空间,当然,这只是情况的一种,在绝大部分下它维护了绝大数人的利益。所以在它可能因为不完善出错的情况下,还是多留点心眼吧,知法懂法总是没错的。PS:相当于对司法完善的迫切程度,还不如整治一下媒体界,观众根本得不到公正的信息,带节奏的媒体和公知不要太多。断章取义、节外生枝简直是这帮人的拿手好戏。而我认为,出现一边倒的情况责任不在司法,而在偏实的报道。
借用用大宋提刑官毛竹坞一案第 23 集。
第一个问题,新闻报道,网络上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口诛笔伐全是基于南方周末的那篇新闻稿,新闻最重要的是什么,博人眼球,媒体最擅长的是什么,避重就轻,看看那篇新闻的标题,刺死辱母者,呵呵,这是完全站在于欢的角度去看问题,从而带偏大众,抢得舆论先机,这是媒体的尿性,这样才能带来震撼的效果,情感的冲击。
第二个问题,舆论试图干预司法,这是最不能让人容忍的,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必须独立,如果媒体的一篇文章,大众的口诛笔伐就能影响到法院的判罚,这个国家的法制和文明实质是在倒退,法律就是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至于有人提出的腐败问题,我想说,法律有他的纠察功能,民众可以检举揭发,相关部门会介入调查。
第三个问题,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四个要件:一是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是时间要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三是对象要件,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个人认为,于欢行为绝对够不成正当防卫,首先,此案中不法侵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成立特殊正当防卫,所以客观上,他的行为已致对方死亡,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了,是防卫过当,是犯罪;其次,主观上,对方以暴露生殖器的方式侮辱其母,其是在一种激愤的情绪下作出刺伤刺死行为,缺乏一个正当防卫人应有的冷静与理智。(看到网上有评论说,掏出生殖器其实是强奸行为在使用工具,竟然很多人还很赞同,如果这种说法都能成立,法律对客观与事实将陷入不可认定的困境)
最后评价一下此案中警察的做法,渎职够不够的上,由法院去说,但处置确实失当,对于惨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
在想一个问题,有点脱题:如果中国能够将三权中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民主与法治能够更加进步吗?
哪怕是到了 2017 年,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民众 (哪怕是精英云集的知乎) 判断事实依旧缺乏法治精神,很难理性客观看待问题。于欢之案,争议集中在辱母情结,愤怒集中在警察失职,偏见集中在高利贷之原罪。然而无论起因为何,于欢的行为造成 1 死 3 伤,事实清楚,供认不讳,考虑到被害人具有过错,于欢配合良好,进行了从轻审判,判了无期,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能够减为有期,17、8 年后出狱,重新拾起自己由于一时冲动中断的人生,这对于于欢来说已经是最好的结局。
让我们来假设一下,A 君借给你十块钱,你没还他。A 骂你 “Xnm”,甚至更严重点,找人偷拍你亲人的不雅照片,放在你的面前,你一怒之下捅了他一刀,A 卒,设身处地想一想,你觉得自己是不是真的可以说,因为 A 羞辱了你的亲人,他就死有余辜,你就可以把自己从这件事里摘的干干净净?
这个例子和于欢的案子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真要具体争论起来,无非是钱多钱少,辱轻辱重的区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如果于欢真的改判了,这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悲剧。
再谈高利贷。超过 10% 部分的利率利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却也不受明文禁止。借款人的钱得不到合法保障,只有利用其他途径,这些途径,有的合法,有的非法,绝大多数介于合法非法之间。但抛开讨债手段来看,高利贷的本质,其实就是借贷双方的平等缔约。任何人借贷,借到钱的同时也表示认可了所得利益背后的风险以及相应应当付出的代价,或者即使不认可,也是在对 “缺钱” 造成的危害以及 “被逼债” 带来的后果间进行权衡后,做出的理性 / 一时理性的选择。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果由于高估自身能力无法及时还贷造成利滚利,或者由于低估不还贷风险遭到人格侮辱甚至人身伤害,从感情上来看,是不值得同情的。
高利贷的问题,折射出来的不仅仅是法律面对灰色地带的无力,也反应出国内资本运作的不成熟。合法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开不下去,这样的事情从改革开放开始就屡见不鲜。这三十余年,钱和需要钱的人之间信息流通障碍一直不小,资本找不到最佳的途径发挥功能,这就给了 “放款快额度高” 的高利贷生存发展的土壤。
最后谈一谈警察。在公信力缺失的现在,很多人对公权力的代表 —- 比如警察,比如法院,始终持怀疑态度。怀疑是好事,因为质疑与回应可以让公权力在更加明亮的阳光下执行,然而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的行为,却万万不值得提倡。于欢案的判决书原文网上可以找到,在不考虑串供的情况下,某些媒体所谓 “极致凌辱” 从判决书上仅能找到 “脱掉裤子,露着下体”、“脱到大腿根” 这样的字眼作为支撑,甚至脱裤行为还受到了讨债同伙的阻拦。
而另外一个舆论爆点 “警察说‘要钱可以,不要打人’之后离开了现场” 更是无稽之谈。按照判决书,警察到达后进行了调解 (不同当事人的记忆有偏差,总结下来有这几个,“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 而调解结束后,警察也并未走远,只是离开了房间,否则如何能够由该警察制止于欢的伤人行为,并将其带回呢?
也许有的人对判决书有质疑。其实仔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辱母情结与警察渎职两个假设场景,无论是否存在,都不会影响最终的审判结论。从这件事当时的社会影响看,公权力没有动机,亦无必要联合近 10 名证人、被告、受害人串供改供。写到的行为,那应当就是确有发生,没有写到的行为,那就应当确未发生。(这次的判决书,还有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做背书。) 而反观各路媒体,消息来源渠道的多样性弱,文字书写凝练过程主观性强,我想判决书所述事实,无论如何也比任何媒体所述要更加具有可信度。
舆论最终发展到了现在这样,本身就是公权力的一种悲哀。
个人认为于欢没有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激情犯罪
万恶淫为首,百善孝当头
经常听单先生的评书,有一句话印象深刻,“万恶淫为首,百善孝当头”。的确,不管你孝与不孝,你不能说孝是错的。不管你淫与不淫,你不敢说淫是对的,人性使然,不必多言。
近日来,一则新闻火遍朋友圈,“辱母杀人”。“辱母”者,露下体与其母也(众人说)。“杀人”者,其子愤而挥刀致几伤一死。因于 “淫” 而果于“孝”,于是诸看客的 G 点被触碰到了,集体 high 了。
“逼债者该死,行凶者无罪”,此种论调喧嚣尘上,更有甚者,以李逵杀虎为之辩解。然否?笔者不以为然。
其一,笔者以为,道德审批不能代替法律审批。用道德的判断代替法律的分析,用惩罚(或不惩罚)的愿望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这不是进步,而是倒退。
其二,被煽动起来的民意不能干扰司法的独立。或许大家习惯于认为权利机关的作为才是干扰司法独立,殊不知被煽动起来的民意一样可以干扰司法独立。两者不分孰优孰劣。
其三,背后的推手最为可恨。鲁迅先生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想象中国人,我们却可以以最坏的恶意来想象这种种信息背后的那些人。让我们回到标题,“万恶淫为首,百善孝当头”,对人性的把握如此准确,对 G 点的位置如此熟悉,我相信,这是一支专业的团队。可惜,这却是一次失败的营销,为什么?太不低调,太不矜持,太不懂得 “不露痕迹”。“G 点诚可贵,前戏价更高”。君不见,罗笑笑,一日火遍朋友圈,隔天打脸美名传。朋友们,不能记吃不记打啊。
我忽然想到,马克 · 扎克伯格如果参加美国大选会发生什么。
(愿罗笑笑在天之灵安息,我只是不耻于其父之行为,恕罪恕罪)
我觉得判重了,不把母亲被逼着看流氓下体这个导火索给算进去,法官明显高中历史没好好学。
对于这件事,我其实也不懂法律… 倒是换做是我,也会用能用的任何东西去反抗。
小时候老师说被欺负了要找老师帮忙,后来我发现这根本没用,反而会被放学后各种冻住不许走…
欺负我的人学习比我好,学校里人缘比我好,也比我家有钱,天天下课都吃着一根真知棒…
后来有次我被十几个校友冻住不许走的时候,被我大表哥看见了,二十出头的表哥顿时怒火中烧。
把他们全部堵在死胡同里…
形式逆转,我的绝路变成了他们的绝路。
后来我再没被他们冻住不许走过,甚至于带头的大哥看到我还有点心虚。
我不知道在那个时候,代表着法律的老师到底怎么了
也不能说代表着暴力反抗的大表哥做的对不对。
但是这是有效。
换做是我,以后看到我的亲人被肆意侮辱,也会个大表哥做一样的选择。
至于这个案子…
先不说什么南方派引导舆论,愚民阻碍法制建设。
我只想说,这他妈要是全国的儿子都这么过激,官匪勾结也不会在地方上愈演愈烈。
当舆论导向所有民众都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法律显得多么无力,所以说法律人的存在有意义么?以后直接所有案件通过网络投票算了。法律不是正义,但善法趋于正义。不是因为法是恶法,而是太多人对法了解太少,仅凭道德与键盘。
网络舆论的目的被网民们的气愤达到了
司法要为人情留空间,但也让法律在人民心中更有威严和约束力,才是司法进程的正确道路,才是体现法律平等,依法治国的正确打开方式。冷静看待问题才是现阶段我们应该做的,
去年有部电影叫 十二公民。本次事件真的好像这部电影,愿我们都有一颗公平正义柔软的心。
检察院不立即立案处理高利贷,政府不开动已经部署的监控机器,掀起对 loan shark 的打击行动
说明
国家支持高利贷
舆论太可怕,人本能的会站在弱者的一边,可这弱者真的是弱者吗? 证据在哪里? 可否请各位稍安勿躁的等待下,等待最后的判决再行激动与行动,而不是听由南方周末一刊之言来被引导。
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上面写着,以眼还眼,以牙抵牙,天朝号称四大文明古国之首,总不可能比不上一个几千年前国家的法律吧。命换命可以,那么应该可以允许人被执行死刑之前用同样的方式对待那几个暴徒的母亲吧。
如果说暴力讨债的没有威胁到于欢母子人身安全,所以于欢不算正当防卫。那么反过来说于欢拿刀乱捅就已经威胁到追债者的生命,假如把于欢打死了,反而是无罪的了。还好悲剧没有进一步发展下去。但我想不明白法律到底等不等于正义。
法者绳也,民者木也,绳正则木直,绳曲则木輮。试问一国之民皆守法治,母辱于面尚且瞻前顾后投鼠忌器,他日我中华有难之时,尚存几人拼死相救乎?
贤者曰: 母辱若不护,国辱堪谁御?
我们来看看目前的判罚会带来什么后果?
1,显然黑社会高利贷不会收敛,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
2,显然不少人都不会宁愿母亲受辱也舍不得以死相搏的,所以反抗杀人还会发生;
3,显然杀一个跟杀十一个没什么太大区别,杀一个仇人无期,杀十一个仇人死刑,肯定有不少人选后者,所以下次的时间就是高利贷全被捅死了。
所以即使是圣母婊们说 “高利贷也是人”,这种判罚也实现不了你们哭天抢地想要保护人渣生命的诉求
判决是不应该被民意左右,但判决也需要有理有据。法律应该也是逐步完善的,也许这会变成相关法律完善的契机。
另外不管双方是否都有黑材料,处于当时的情况下,正常人都可能会有过激的举动,所以个人认为判的重了。
这个世界归根结底是没有公道可言的。
要钱不要命的傻女人把自己和孩子都害了… 讨债的也没什么错 风险越大 收益越大 后果越严重 放高利贷的哪有善男信女。
一个男子在抢劫小超市时候,不小心把店主杀死了。警察调查时发现这个男子的妻子患了严重疾病,儿子也不久前去世了,家里还有两个老人要赡养。最终法院还是给男子判了刑。但政府相关部门给老人办理低保,给妻子申报医保等一系列社会保障。虽然这个例子不恰当,但这两期案件的本质是一样,人情伦理和法律法规有出入时该怎样判决。
记得初中思想品德书有个例子,大意是:一所学校的校规规定:学生不能把图书馆的书借走。有一天,一场大火将图书馆里的书烧得一本不留。这时有位同学上交了一本书,他之前偷偷带走了一本书。最后学校向那位同学表达深切谢意,并开除了他,因为他违法了校规。(可能与书上有出入,欢迎指正)
换位思考,如果我处在于欢的位置,我不知道我是会忍气吞声还是保护母亲。站在人性的角度,我希望于欢无罪。
因为我不懂相关法律的具体条例,但相信法律,根据山东官博的消息来表达自己想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也不希望法官因为大家的舆论压力而无视事实。
这次这个事件关注的人有那么多,一定会对法官的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希望法官理性对待,希望大家理性对待。
可能中国的法律还是有些不全面,但请给她时间,相信她支持她,中国会越来越好的!
以上仅代表自己观点,欢迎友善交流。
随着国家的繁盛法律的不完善也随之增多…… 例如于欢案例如强奸案的成立前提是受害人是女性再例如只有拐卖妇女儿童才算拐卖 (贩卖)…… 立法司法部门是不是该好好考虑一下重新修改完善一下法律了…… 不要让人民对法律失望 。
也就是说,假如去要账的话我只要不打人,哪怕在对方公司里面裸奔都没有人管我呗,最多就是一个扰乱公共治安呗。完了他还不能打我打我报警。。。。。
知乎用户 auberxiu 发表 他看见法制没了,于是拿起那把刀,当他放下那把刀的时候,法制又回来了。 知乎用户 魔王 发表 1,如果于欢被判处极轻刑,还被社会赞扬,这就是荣誉击杀,是不文明不法制的。 2,如果于欢被判处重刑,就是法制的失 …
知乎用户 王左政 发表 关于微博上这两天沸沸扬扬的 “刺死辱母者” 案,简要地说一下看法。先亮观点:根据现在网上披露的案情,在现行法律体系尚无改变的前提下,无期徒刑这个判罚作为一个一审判决不算一个不合理的选项。 首先, …
知乎用户 心若止水 发表 我也挺生气,我老公被一卖西瓜冲到店内,我老公把他往外推。他上来咬住我老公的手,并掐住我老公脖子。他老婆拿东西砸我老公。我老公被迫还手了,我也被迫还手。也说我们是打架斗殴。我老公拇指神经血管肌健都被咬断, …
点击上方蓝字“北大飞”订阅本公号 北大飞按:这些天和大家一样,笔者在微信,微博上阅读了不少“刺死辱母者案”的文章。正好今天看到好友人权律师任星辉的一篇分析,感觉提纲挈领,十分到位。之后笔者又与任律师进行了一系列讨论。这里把两者结合,并努力以 …
知乎用户 毛毛小律 发表 没有想到这个回答引发了大家的共鸣,这让我意识到校园暴力的广泛存在,以及对于被欺凌的孩子来说,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是持久甚至不可磨灭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个判决才显得非常有意义,它给了曾经被欺凌的人一个安慰,给了正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