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 28 亿元存款不知情下遭质押担保,渤海银行称已报案,这是怎么回事?涉事银行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
知乎用户 屎爸爸 发表 知乎的银行同业这么少么?一眼就明白的事情。。。 全额存单质押开银票的套利业务(经评论区提醒未必做利息前置,反正成本肯定能打平就是咯) 明面上中石油下属子公司,石油及下属化工品大多是贸易大宗品,流水极大,一直是票据业务 …
为知友们提供更多信息~
【2.5 亿存款不翼而飞,工行 “内鬼” 转走钱,储户追责难 】
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 “工行南宁分行”)逾 2.5 亿元存款 “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涉案的储户却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
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但**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3 月 14 日,就梁建红一案有关问题,记者电话联系到梁建红案时任工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南宁分行主要负责人,但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仅表示 “这个不接受采访,谢谢”。
同日,记者联系到时任工行南宁分行一位副行长,他表示,自己已被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且工行内部有规定,不便就此案置评。时任工行南宁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自己已不在原来岗位,对此事不太清楚。
银行 “内鬼” 暗箱操作
2019 年 5 月 21 日,一位名叫时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认她是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至此,这个由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建红一手操纵的金融大案终于浮出水面。
案发前,梁建红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 1977 年,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3 月 11 日,李思、张珊等多位受害者在北京告诉记者,他们均与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相识,或为前同事,或为多年好友。而梁某某与梁建红是同学关系。经梁某某介绍,他们在梁建红那里办理了高息大额存单业务,结果损失惨重。
“2018 年年末的一次聚会上,梁某某告诉我梁建红那儿有个大额存单业务,说是年底了有些小额贷款之类的企业需要资金,问我能不能存点钱。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 2% 的利息。” 李思说,从 2018 年 12 月中旬起,她自北京远赴南宁,通过梁建红办理了 4 笔三个月一期的大额存单业务,共计投入本金超过 1000 万元。
张珊比李思参与的时间要早几个月。根据她及家人的说法,梁某某向其介绍梁建红负责一项业务,该业务是为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要求,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具体内容是为降低贷款风险,需要存款人以大额定期存单的方式按 30% 存贷比向工行南宁分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企业的存款贡献金。企业愿意为此额外支付 2% 的利息。此后,张珊分三笔共计 200 多万元通过梁建红办理了大额存单业务。
然而,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通过工行南宁分行高管办理,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事实上是一个陷阱。
据梁建红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 2011 年 11 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 2018 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 450 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 3 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 4.5% 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李思等受害者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梁建红随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
据悉,梁建红于 2019 年 5 月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2.53 亿存单款即在盗窃这一项中。梁建红在诈骗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 200 多万元未归还;伪造金融票证方面,涉及伪造 350 份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 48 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 35.6 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 1.5 亿元。
具体到盗窃存单款方面看,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 28 人存单款约 2.53 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 1.2 亿元未归还。
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 1.2 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李思向记者出示了至今仍在她手中的多个封存着大额存单的信封。记者看到,这几个带着工行标识的信封至今封存完好,正面写着存单金额、存单期限等信息,背面的三个封口处均写着梁建红、时某及李思的姓名。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 2.53 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有异议的包括梁建红本人。她在法院辩解称,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李思等受害者均向记者表示,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当初跟我们介绍时说的还是副行长”。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 VIP 贵宾接待。
张珊还向记者表示,梁建红曾提供过带有工行标识的相关文件,以证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其中包括一则银行会议纪要图片,提及了有关为企业做存款贡献度的业务。但当初梁建红以文件机密为由,用黑色图层遮挡了这张图片的关键部分,如今文件难辨真伪。
此外,多位受害者还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他们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基本都是当天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梁建红难以单独实现所谓的盗窃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本人借记卡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想把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银行卡,需要先把钱转回本人借记卡,然后再进行转账。如果不通过银行卡,相当于先取大额现金再转账,银行需要有这么多的现金库存,而且大额现金支取需要提前预约,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超过 50 万还需要行长进行审批。
不仅于此,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需要满足人民银行的 “伪现金” 交易要求。“伪现金”交易指的是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 “现金” 交易。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人民银行规定,非同名结算账户之间的大额现金转账,需要出具双方的交易背景和用途。
一审判决书显示,有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梁建红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取款等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不过,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值得一提的是,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应受访者请求,文中李思、张珊均为化名)
来源:华夏时报、中原网
我先问你们一个问题,就是有一天,我去银行存款,存了 2.5 亿,结果有一天突然收到通知,说你的钱没了,被这个分行部门总经理给转走了,而且她罪大恶极,被判了无期,啊,你去找她要钱吧?
你们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心情?
工行南宁分行一部门总经理自己项目亏损,欠了一屁股债,每月要还 450 万的利息,这是借了多少钱呀?
那怎么办呢?于是就找了一些中间人,去忽悠一些大户到他们银行来办大额存单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指使下属悄悄的把人家的存单拿假的进行掉包。
两年一共忽悠了 28 个人,合计 2.53 亿,到案发时还有 1.2 亿未归还。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这姐们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据罪被判无期徒刑。
责令她和她的下属向储户退赔 1.2 亿。
听到这,大家肯定觉得,这不亏大了吗?
让这两个进去坐牢的人还钱,1.2 亿,那肯定是鸡飞蛋打了?
我把钱存到银行,那银行为啥不还呢?
这就要看,这个总经理到底是构成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呢?
如果认定成盗窃,那冤有头债有主,谁盗你的钱,你去找谁。
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如果认定成职务侵占,说明储户已经存款成功,银行应该进行赔偿,赔偿完之后可以向那两个人去追偿。
要回的可能性真的是不大。
这个点也是庭审争议的核心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这总经理因为缺钱产生了用假存单掉包储户真存单的想法,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故意,不是为了侵占银行的钱,客观上也存在掉包存单的行为,应当认定成盗窃。
而储户则认为,你这认定成盗窃,起码得是秘密窃取呀。
无论是存单封存被掉包、拿储户的身份证、还是取款,这里插一下,根据工行的规定,转账超过 50 万,就需要行长审批了,这成千上亿的,如果不是利用她的职务便利和领导影响力,是根本没法转的,
你这又总经理,又 VIP 贵宾接待的,应当认定成职务侵占。
我个人是倾向于职务侵占的,如果没有总经理这个职位及其影响力,你别说转走 2.5 个亿了,你 50 万都没法在银行转走。
而且我大白天去银行存钱,钱已经存进去了,还能没了,这可是银行呀。
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你们怎么看呢?
我不理解为什么那么多人说储户贪婪活该被骗的
这个经理说银行搞活动,存得多,可以多给 2% 收益。
这些人咔咔拿一两千万出来,多给 2% 收益,考虑到这个是保本收益,确实是比较多,但也不至于完全不合理吧???
余额宝前几年有一段时间年化收益还 8% 呢
P2P 年化收益率百分之十几,暴雷了也就是破产清算,也不是说被骗的投资者都活该吧
我不理解诶
(评论区提醒我是每个月 2% 利息,不是每年,那我理解了 确实高得离谱。
但对于业务经理从银行取钱的行为,我的观点不变,如果钱已经存进去了,银行经理私自取出来。那我认为,银行还是该担责任的)
~~~~~~~~~~~
这些密码,身份证复印件,之类的手续,为什么会存在?
是不是为了让银行确认来取钱的人是本人,或者得到了本人的授权?这是本质对吧。
换句话说,一方面,银行如果能确认你有权取钱,不用身份证也可以,对吧。比如你拿了法院判决,或者依法继承并且做了公证。
另一方面,银行如果明明知道你不是本人,且没有得到本人授权,是违法犯罪分子,你就算给了身份证和密码,银行人工操作的话也不应该给你取钱,对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
这个案子里,高管的同伙拿着存单身份证复印件和密码,来银行取钱。给他办业务的是谁?是那个经理对吧,这个时候经理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银行。
这个过程中经理明明知道这个人无权取钱(废话,都是经理自己骗来的材料),还是毅然决然给他取走了所有钱。相当于银行明知这人不能取钱,还是给他取了。
银行能不担责任?我不觉得合理。
~~~~~~~~~~~~~~ 原答案~~~~~~~~~~~~
就目前的信息来看,大概是这样:
1,储户把钱存进银行。
2,经理偷换存单,给储户了个假的,真的留在自己这。
3,骗取储户的密码。
4,伙同他人,利用存单和密码再把储户的钱转出去。
如果事实问题没有变化,我不理解为什么银行不担责任。
为什么能偷换存单?难道不因为他是银行经理吗?
为什么能骗取储户的密码?难道不因为他是银行经理吗?
为什么能代为取款把储户的钱转走?难道不因为他是银行经理吗?
所有的违法违规事由,都因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职务便利,最后认定居然是盗窃罪,银行不担责?
太离谱了。
我去银行存款,我是跟银行订立的合同,但我总不可能跟银行这个法人直接签合同,因为法人是拟制的,又不是真有这个人。我也不可能找到法人代表,那么大个银行,不可能找老总过来给我办业务。
我找到业务人员,看似是我们两个在桌上,但他背后是这家银行,他作为银行的人员,在整个行为里都代表着银行,我跟他说的话就是跟银行说的,他的行为,就代表着银行的行为。
职务行为的效果类似于代理,总之就是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
不可能是我先把钱给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再把钱给银行。我把钱给业务人员的一刹那,就视为我把钱给了银行。业务人员是银行的延伸,是银行的 “手”。
所以在步骤 1 的时候,储户的钱就已经存到银行了。
步骤 2 的时候,银行没有履行义务,交付存单(合同经理给储户看了一眼真的,然后偷换了个假的给出去)。
步骤 3 的时候,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信息。
步骤 4 的时候,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钱转走。
首先,钱已经给银行了,其次,银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存单,最后因为没有交付存单,且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储户的钱转走了。
为什么银行不担责任?那储户的钱是怎么没的?
银行经理犯错被抓了,难道银行经理是储户雇的吗?你银行为什么雇个会犯罪的人来上班?这是储户决定得了的吗?
所以这个事件,归根结底就是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把储户已经存进去的钱偷走了。如果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的话,很难不让人觉得法官被买通了,建议当地纪检彻查。
把钱带进银行,在工作时间,找银行经理进行存款或者购买相应的金融产品。
如果银行经理在这时候搞诈骗,那银行没有做到监管的义务,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除非银行不想要信用了,大家避免在这家银行存款或者购买金融服务,因为这家银行的任何职员都有可能进行诈骗行为,而且银行不会监督制止这种行为。
评论区的小可爱们,看看新闻稿再发表评论谢谢!
谢谢!
———————原文——————
要给银行站台,也不必疯狂往储户身上泼脏水,积点德吧。
为什么银行可以肆无忌惮地侵害储户的利益?
因为他们有一批狂热护航者。
储户跟银行发生争议,那必定是储户既蠢又贪,活该被骗。
新闻稿已经把受害人受害经过来龙去脉交代地非常清楚,连嫌疑人也已经认罪,
他们连新闻原文都没有看过一面,就急急忙忙地说出钱根本没有存入银行这种歪曲事实的话。
有些人拿着储户提供了密码大做文章。
他们对于银行如此容忍,却对储户却要求甚高?
请问嫌疑人作案的时候是不是银行高管的身份?
连银行都不能相信了,我们还能相信谁?
然后又说营销号带节奏,说什么先刑后民…
很难理解这些人这么做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
人所经历者,我必经历,积点德吧。
很失望,不仅仅是因为这件事,还因为颠倒黑白的舆论。
建议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先别急着喷。
首先,涉案金额较大,受害者的身份显然不是一般储户,所以普通群众不必急着和他们共情;
其次,作案人和受害者是相识的,是 “前同事”、“同学” 或者 “朋友” 关系。所以,这是一起熟人之间的内部作案。受害者究竟是相信作案人的职业身份还是相信和作案人的私人关系呢?这个有待进一步推敲。
考虑到作案人的职业身份,其实不难猜到案件的起因:在业绩压力下,银行员工尤其是高管,通过不当手段向某些资金掮客 “买存款”“冲量”,以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为什么说是 “买存款”?因为当事人会用高于市场上存款利率的高额收益来吸引资金,而这些收益显然不会是银行出资,而是私人掏腰包,例如挪用营销费用、甚至是员工的奖金。这种行为无论在银行内部,还是监管单位,都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考核指标的压力下,不少银行领导仍然铤而走险。
而银行员工和客户发生资金往来,是有极大风险的。就是因为容易发生扯皮甚至资金诈骗,给银行带来负面影响。
事实上,银行的内控体系和员工职业素养是非常高的,案件之所以事发就是因为受害人拿着被调包的伪造存单到银行柜台取款,被柜员 “一眼丁真”。这充分说明了在双方不认识的情况下,银行坚决保护陌生客户的权益。该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不要过分信任身边的 “熟人”,熟人之间作案的风险非常高,要时刻牢记银行的劝阻,不要主动泄露个人账户信息。
前面回答过类似的问题了,作为老银行,我还是重复说一遍:
你们管这叫存款?
年化收益 24% 的存款,咱们普通投资者都不会相信,何况随手能拿出千万级资金做定期存款的富豪呢?
真当人家钱多人傻吗?
更离谱的事,嫌疑人向中间人承诺的收益是月息 4.5%,折算下来,年化收益高达 54%。就算 p2p 鼎盛时期,著名的四大高返平台都不敢给出这个数来。
所以,整个事件,从头到尾,到发起人到中间人到参与人,心里都应该非常清楚,这就是一场高风险投资。
投资不是存款,没有兜底,收益自得,风险自担。
不能亏了钱,就装弱势群体傻白甜,说自己是上当受骗了。
至于银行该不该赔偿,还要听从后续的判决。
现在法院宣判是银行责任不在刑事案件审理范围内,并不是银行就不需要担责。
因为这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顺序就应该是 “先刑后民”,刑事责任判定之后,才会开展民事责任的审理。
划重点——事件的关键在于,几位投资人对资金挪用的情况,事先是否知情。如果根本就是内外串通,不过假借银行的名义走资金通道,那当然应该自担责任。
如果确系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或是证明银行存在管理疏漏,可以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先行赔付剩余欠款,再由银行向嫌疑人发起民事追讨。
案件还没审结,个中曲直都不明朗。
新闻里面明确写了:“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并且现在这条新闻已经搜不到了,你们就品品什么味。
**其次,储户把钱转给这个经理,因为他许诺了大额佣金,同时储户提供了自己的密码。**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破坏了银行规定。
其三,我们来看看媒体怎么在传播这件案子,看看都用的什么字眼,一个还没审结的案子,媒体就开始下判决书了。
其四,现在打开所有新闻去看。没有一个新闻有说官方消息来源,全是受害人回忆,受害人反映。媒体就依据这些东西来发稿。那可太牛逼了。哪个受害人不向着自家说话。再说以目前的信息来看是受害人还是同案犯都 TM 两说。媒体就开始大肆传播,果然恰烂饭还是来钱快。
看了相关的媒体报道,大概了解了一下,这件事处处透着诡异,由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没有关于梁建红的相关刑事判决书,所以只能依据媒体报道来推测一下,后续查到判决书再更。
图片来源: 华夏时报
根据华夏时报的报道来看,梁建红与中间人及被害储户是认识的,而且还是熟人。
工行 2.5 亿存款不翼而飞 案件详情梳理_中国网 3 月 11 日,李思、张珊等多位受害者在北京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他们均与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相识,或为前同事,或为多年好友。而梁某某与梁建红是同学关系。经梁某某介绍,他们在梁建红那里办理了高息大额存单业务,结果损失惨重。
“2018 年年末的一次聚会上,梁某某告诉我梁建红那儿有个大额存单业务,说是年底了有些小额贷款之类的企业需要资金,问我能不能存点钱。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 2% 的利息。” 李思说,从 2018 年 12 月中旬起,她自北京远赴南宁,通过梁建红办理了 4 笔三个月一期的大额存单业务,共计投入本金超过 1000 万元
这笔交易是通过中间人成交的,中间人不是工商银行的员工,只能说是中间人诈骗了储户。而且每月 2% 的额外利息,年利 24%,这样的高息,光想想就知道不对劲,所以究竟是利令智昏还是另有图谋不得而知。
据悉,梁建红于 2019 年 5 月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如果定性职务侵占罪,那么工商银行就要赔偿 2.5 个亿,但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改了罪名,诈骗罪,诈骗罪的话工商银行的责任就要小得多,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改起诉罪名呢?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存单业务也是真的,只不过被掉包了,储户手里拿的是假的存单。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身份证给了,密码也知道,真实存单还被掉包了,这么能叫不翼而飞呢?不良媒体为了流量真是毫无下限。
截止目前,仍然有 1 亿资金下落不明,具体到盗窃存单款方面看,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 28 人存单款约 2.53 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 1.2 亿元未归还
如果当初定性职务侵占,那么储户的损失就要由银行来还,相当于银行巨亏 2.5 亿,梁建红用无期徒刑换取 2.5 亿,真是以小博大啊。
诡异的是,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所以这件事究竟是欺诈储户还是熟人合谋套取银行巨额资金不得而知。
随随便便能拿出上千万现金的人,会那么傻吗?
搞不好客户要赔银行转账手续费!
我不明白,诸位知乎上的大爷们,请问:
百度、阿里、腾讯、字节、华为、小米、京东、美团…… 等公司出现的员工丑闻,你们可是一个劲地黑这些公司的啊。
怎么,一名工商银行在职员工,拿着工商银行的招牌行骗,却有人谩骂储户了呢?
何其双标啊。
百度阿里腾讯甚至得为自己员工的私生活负责,比如阿里高管出轨一个个调笑阿里的价值观。
怎么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借用自己工商银行职员的身份行骗,却没有指责工商银行的管理呢?
再特么熟悉的关系,对方若不在银行工作,你特么敢把钱给对方么?
何况,嫌疑人还是在银行进行的操作。
所以,凭啥,银行不用负责?
凭啥!
我是老门,门老师,祝好。
普通人对银行是否存在存单封存业务并不清楚;银行工作人员调换存单非法占有 2.5 亿存款,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决定了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先刑后民”被驳回起诉为裁定;刑事案件生效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对存款 “不翼而飞” 案进行实体审理。
多数人可能认为,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仅适用贷款的风险控制,例如,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审慎经营规则为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为审慎性条件,例如,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条件为审慎经营规则之一;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宣传存款的条件,即可视为银行对客户的承诺。《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银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普通工作人员的监督。
原五大银行为国有银行,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后,多数人对工商等股份银行的性质产生了怀疑;这类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怎样认定,例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占有究竟是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国有银行改制为股份银行可能有以下考量:第一,通过发行股份可以进一步融资;第二,社会资本的加入,可以改进银行的管理体制。如此等等。国有银行改制为股份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不受国有企业的限制,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改制后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占不成立贪污罪。
可以肯定认为,国有资本控制,或者参与投资的企业,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依其编制,以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国有银行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后,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多数情形下仍适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犯罪,即,贪污贿赂罪。
封存的应用比较广泛,例如,对样品进行封存等;封存也可以作为质押而应用,例如,封金等。一般认为,行为人占有封存物,拒不归还的,以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处理,例如,行政、司法人员非法占有封存物的,以依法罪处理。
在任何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占有封存物,封存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货币一般以交付转移所有权,但取得封金一方,封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封存存单也是如此,存单载明的现金未交付前,其所有权仍为金融机构,存单的载明的本金与利息支付给客户,现金所有权发生转移。
银行可能也有封存业务,例如,提供保管箱服务可以评价为封存业务。就工行 2.5 亿存款 “不翼而飞” 案件而言,三方在封口上签字,其中一方为工商行的经理,该行为职务行为;工商行的经理窃取存单的金额,被害人仍为工商行。
“先刑民后”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诉讼理论的假设。例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为同步审理,即使不成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仍需进行。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先刑民后”,或者 “先行民后” 与法律规定不符,仅是甩锅的理由,或者不利裁判的根据。例如,“先行民后”可能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
“先刑民后” 有裁判性质为民事裁定,民事裁定通常不解决民事实体问题;就此意义而言,人民法院以 “先刑民后” 的理由裁定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受理,刑事案件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恢复审理。
客户存款 “不翼而飞” 案事实上是两个诉讼,工行经理梁建红盗窃了客户资金,还是银行资金则是本案的实质焦点。工行经理梁建红职务便利,以及取款规则窃取了存单记载的现金,应当依法认定为职务犯罪,即贪污罪;工商行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型银行,应该守住最基本的逻辑道理,而不是传递给国民尔虞我诈的价值观。
近期新闻报道,储户 2.5 亿存款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不翼而飞,一审判决,既然是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这样储户存款丢失与银行无关信息,相信也经常有报道。
我想说的是
一:员工是谁的员工?他在银行柜台办业务的时候,是否代表该银行对外开展业务?假设是,那怎么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那可以区分,是不是可以认为贷款的时候,是向该员工个人借贷,与银行无关?
如果不是代表银行,那该人员又是如何进入该银行对外办公区域?
解释权不能搞双标啊,要有最起码要有逻辑道理,而不是储户损失就是员工个人行为,借贷户不还钱就是银行行为。
二:老百姓之所以把钱存进银行,那是对大型银行的信任,认的是银行的门头招牌,和在你们工作的工作人员,储户进了门,把钱递进柜台(或者柜台转账)的那一刻,银行就应该 100% 对该款项负责,这是最起码的信任和契约精神,要是不能保证存款安全,还去银行干啥?那不是和民间借贷一样没有保障?
三:如果工商银行这种逻辑得到认可,假设未成年人致行长家人重伤,家长是不是可以说是孩子个人行为,与家长无关?行长如果认可该家长的逻辑,我就同意工商银行的说法,以后医生违规医死病人,医院是不是可以说是医生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老师违规致学生伤残,学校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老师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用户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商家卷钱跑了,平台是不是也可以说是商家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
四:连像阿里、腾讯、京东这样的私企都能保证用户的租金安全,工商银行作为全国第一大银行,不能保证储户资金安全?说明管理有问题,自己不检讨还对储户耍流氓,
五:这样大型企业,更应该担起社会基本逻辑和价值观的建立,讲契约精神、诚信守信,也就是老百姓说的,一个吐沫一个钉,说话算数,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正在传输相反的逻辑道理和价值观,变成了尔虞我诈,推脱责任。
一个诚信、守法的社会,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应该遵守的,更应该是大型企业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更何况国有大型企业。
这几个受害人可以说是利令智昏了。
“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 2% 的利息。” 年化利率 24%多乃至近 30%,堪比民间高利贷了吧;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密码给了人家,身份证原件也给了人家,存单原件也给人家私下调换了。对于银行来说,就是客户代理人拿着客户的身份证原件、存单原件,输入密码后把钱取走了。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法院留了点后路,但是感觉最后还是会以盗窃罪定罪,银行不会承担太多责任了。
额,你都把密码给出去了,自己给存款装上翅膀,还算不翼而飞吗
我不站任何角度,就提几点:
反正我这种收入勉强跟上知乎标准的屁民是拿不出大额现金的。而且经历了反欺诈教育那么多年,又有 P2P 的案例在前,高利息,高佣金代表了什么?我心里非常清楚。
1、目前被审被判的是 “梁某” 不是银行
2、原告在银行利息之外的每月 2 分利签约方是不是银行?或是梁某本人?或是抽屉协议?
3、原告账户密码是告知了梁某的,梁某在 “盗取” 原告资金时,流程上银行方是否担责?
这几条梳理清楚了来,不要偏听偏信,媒体恨不得每天都搞个大新闻。
提民事诉讼,甚至都不需要关联刑事诉讼,因为储户对接的是银行,至于经由谁的手把储户的钱吞走,那是银行和犯罪分子之间的矛盾,储户只需要证明自己手上的合同真实有效就行。
一直以来,在大家的印象中,都会认为将钱存在银行,是十分安全的。然而,近些年来,出现了多起 “巨额存款失踪” 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和热议,那么个人存款没了,银行该赔偿吗? 看完恍然大悟! 2014 年,在山东,一名储户在一家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业务,并且当场拿到了存单。时隔一年之后,该储户前往银行提钱,却被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提出个人存款。这起 “银行存款消失案”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最终判决也令人感到意外。原来这是一起银行内部人员谋划实施的犯罪案件,以高息 “存款” 为名义,欺骗了储户,蒙受巨额损失的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但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当个人存款 “失踪” 了,银行或许并不一定会赔偿,那么究竟由谁来负责?什么情况银行会赔偿?对于大家来说,将钱存在银行,可能是因为有存款利息,但是更多的是出于安全考虑。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 “巨额存款” 凭空 “消失” 之后,让不少人感觉将钱存起来,似乎也并不安全,那么在遭遇个人存款丢失的时候,该如何处置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个人 “存款失踪”,大致上有五种情形:一是贴息存款被骗走,二是信息泄露被盗走,三是快捷支付被转走,四是存单质押被冻结,五是购买产品被迷惑。先来分析第一种情况,什么是贴息存款呢?指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到储户的利息部分。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储户为了高额回报,而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导致存款被骗走,储户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储户本人并未泄露密码等信息,而是犯罪嫌疑人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通过非法手段将储户存款直接划走,那么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这也就是第二种情况了,就是信息泄露被盗走。在“信息泄露” 形式中,如果储户没有自己保管好自己的卡号、密码的话,导致被非法克隆,那么也应自行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资金盗刷,发卡行未及时履行短信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四种情况,存单质押被冻结,事实质上是储户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一种民间借贷,储户应认识到高收益之后的高风险。至于第五种情况,想必大家不陌生了,由于误导,导致储户听信他人之言,从而导致自己的存款“变味”,想要毁约,却难上加难,只能悔不当初了。综上所述,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当然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权益,但也需要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赔偿。同时,随着各项监管机制趋严,也将更好的保障储户的利益,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储户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钱存进银行也不是万事无忧,一定要去验证一下你存的钱在不在你的银行卡上,因为即便你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也和银行无关,因为银行员工盗窃是个人行为,银行不用负责赔偿。
3 月 17 号讯,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储户 2.5 亿存款不翼而飞,盗窃储户存款的银行高管和员工均被判刑,但是储户的钱却拿不回来,因为这起事件被定义为盗窃,银行不用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储户很不理解,明明在柜台存的钱,为什么银行无责呢?
45 岁的梁建红是工行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梁建红说,因为家庭变故,她想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钱,于是从 2011 年开始就找亲戚朋友借钱,到 2018 年的时候,她每个月需要支付的利息高达 450 万,她投资的项目亏损,无法借到更多的钱,于是产生了伪造存单,窃取储户存款的想法。
2018 年 9 月开始,梁建红以贷款企业贴息为借口,承诺除了银行正常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每个月 4.5% 的收益,她找了 3 个资金掮客,帮助她找存款人,然后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替换储户的真实存单。
李女士,张女士等多位受害者说,她们均认识一名梁姓朋友,对方说有这个高息业务,除了银行正常利息,每个月多给 2% 的利息,于是她们均投入了高额本金,以为天上掉馅饼了,没想到是一个陷阱。
2019 年 5 月份,银行员工时某自首,承认她帮助梁建红伪造存单,次日梁建红被抓,这个案子才浮出水面,整套流程梁建红均做到了滴水不漏,她虽然承诺了高息,但是也有不合理的要求,一是大额存单密码必须设定成企业方指定密码,二是存单必须在三方见证下封存,到期后三方见证下取款,四是存单封存后,储户要将身份证交出,让企业方验证储户身份。
然后梁建红再指使时某用伪造的存单替换储户的真实存单,2021 年,法院作出判决,梁建红犯盗窃罪,诈骗罪等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其他案犯获刑 7 年至 15 年不等,责令梁建红和时某等人赔付储户损失。
梁建红诈骗方面,坑了一个受害人 200 多万,集资诈骗方面让受害人损失 1.5 亿,窃取存单方面让储户损失 1.2 亿元,梁建红和时某等人均被判刑,没能力还钱了,储户想让银行赔付,但是梁建红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而不是职务侵占,所以银行没有赔付责任。
受害者说,他们之所以相信梁建红,就是因为对方是银行的高管,而且钱都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为何银行没有责任呢,他们认为梁建红犯的是职务侵占罪,应该由银行赔付储户,但法院认为,梁建红和时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虽然她有高管身份,但是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性质。
另一个比较魔幻的事情是,在 2018 年 12 月份,一名储户曾拿着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去银行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存单后报警了,但这件案子却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多,如果时某不自首,梁建红会不会骗更多人,也是个谜。
太离谱了,这个案件法官居然认定钱没有进入银行,当储户将钱带入银行,你银行都有一定的保护义务,更别说将钱交给银行经理了,这个银行如果可以不承担责任,认定经理盗取储户的钱而非银行的钱,那真的是透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了。
这个案子明显的是银行职务侵占,而非盗窃
法官居然认定是盗窃,无语太无语了。钱在银行存进去,交由银行员工,居然说这笔钱银行没有收到。无语太无语了。
今天上午开完庭了,有时间了,趁着午休现在说一下我为什么觉得本案应当为职务侵占而非盗窃了。
先说一下判决书中我认为有争议的部分
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
**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从该判决中可以看出这笔钱是进入银行系统,那么进入银行的钱是还是你钱吗?没错,其实所有的存款行为都是借贷行为,相当于你和银行签了一个借贷合同,你把钱借给银行,银行拿你的钱出去做生意,最后给你一定的利息,比较特殊的是这笔借款不设还款期限你可以随时取用,这就是银行存款的本质,你这时候只对银行享有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银行有了该笔钱的在一定时间内的所有权,处分权。
那么本案中,很明显梁建红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再将该笔钱款取出的,那么该笔钱在处于银行管理、控制之下,由银行员工取出,这个行为叫盗窃,还是应该叫职务侵占。
那么,再来对比以下盗窃和职务侵占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本案的重点就是第(2)点和第(3)点,梁建红有没有职务上的便利,根据判决书上的事实认定很明显使用了。法官却认为没有,理由是 “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线下利用员工到柜台办理业务,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最后告诉我,没有用职务便利,下图的信封是怎么来的。就离谱。
**那么就是第三点,钱到底是不是银行的,**法官认为不是,因为钱还没有进入银行存单款账户。但是上面也说了:“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 钱已经进入银行了,然后自己的员工通过银行的代办客户取款业务给转出了。我觉得钱进入银行柜台的那一刻,钱就是银行的了,银行就已经有权对该笔钱处分使用了,他已经属于银行财产了。
因此本案应当为职务侵占。分析完还是觉得好离谱啊。
最后,很多人说民事判决还没下,没人说银行不承担责任啊。那么为什么定侵占和定盗窃会产生这么大的争议吧。很简单:
如果定性职务侵占,受害者是银行和储户无关,该笔钱是银行自己的损失,储户的钱要由银行全部返还。如果定性盗窃是受害者是储户,那么银行就不是受害者和本案无关(潜台词:我银行在资金安全、管理上没有问题),对储户仅承担因没有做好管理者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民事按照现在这种情况下去储户能拿到多少赔偿呢,第一,盗窃人肯定没钱,牢底坐穿也没钱。第二,银行承担多少责任呢,银行作为管理者,并非本案主要的责任人,同时按照盗窃的逻辑,储户自身也有疏忽大意的责任,银行没有管理好员工,也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一义务,承担 40% 的补充赔偿责任,赔个 1 亿,让储户按受损比例分一下。
最后,希望本案民事法官在审理中,考虑一下老百姓和中国法律的面子,银行承担 80%-90% 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样至少大家不会对银行太失望。每一个银行在当时都是纳税大户,也是当地财政支柱,希望法官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PS:我只是一个法律要饭的,没有很深厚的法律功底,如果有更权威的大佬愿意指导十分感谢,但是冷嘲热讽大可不必,学艺不精献丑了。)
本人曾经见过类似的案件,不过那个是国外银行的。
如果我没有记错,这类案件应该是由三个案宗组成。
1、嫌疑人把被害人的银两骗走了。
2、银行没有保管好嫌疑人的银两
3、嫌疑人把银行坑了
事实上这三个案宗都在讲同一个事情。但是这三个案宗的主体又有一些不同的。
1、起诉人是被害者,被告人是嫌疑人(检察机关)。
2、起诉人是被害人,被告人是银行
3、起诉人是银行,被告人是嫌疑人
如果简单来说就是类似的事件其实要分成三段解决。
1、理清嫌疑人是否欺骗被害人,这个就是这个案件最关键点。
2、如果 1 成立了,那么被害人可以继续起诉银行。理清在这个事件中银行是否存在失责。
3、如果 2 成立了,那么银行可以追诉被害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大家往往都会有种比较朴素的概念,把这三个事情混在一起谈。但其实法院会把这三件事分开来谈。
特别是 1 和 2、3 绝对会分得清楚。
因为 1 是刑事案件,其实是由检察院来起诉的。
至于 2、3,如果我稀烂的记忆没有记错。是属于民事案件。是由被害人自己起诉的,例如如果被害人觉得自己特别豪,完全可以不用起诉银行追讨损失。
而这个公开的判决应该只是 1 的判决。如无意外里面应该有一句 “(银行) 是否为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应该是因为那些媒体标题党不提这句话而已
整件事有 4 个点非常的离谱
1 除了正常的利息,银行员工承诺额外每个月给 2%(年化 24% 还要多,银行比 P2P 给的都多)
2 银行员工要求设置成指定的密码 (密码泄露)
3 存完钱,银行员工要求你把身份证给指定的人,(身份信息泄露)
4 客户认可以上 3 个离谱的点,本身就很离谱
总结
银行的员工挖了个高额利息的坑,客户就是奔着这个坑去的。
我就教你们一点如何预防。
开网银。无论是理财还是什么大额存单一类的产品,一定要买在卡里,不要开纸质的存单。
保证在网银或者手机银行这种官方渠道能查询到你的钱。
这是最安全最稳妥的方式。选择自助渠道,避开人工,则能减少很多人为的风险。
支付宝为什么很少出事?因为他没有人工窗口,没有现金业务啊!!!!!!!!!!都是银行存好没问题的钱,才能在支付宝办业务。
很多人说什么纸质的方便,不喜欢卡。那只能说出问题了你活该倒霉,你乐意。
这个案件重点在于,对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
我们先看看这两个罪名的定性: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区别在于:
1、二罪的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这里的公司、企业、单位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否则可能会构成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2、二罪的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或者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通过温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行为人自己管理、经手、经办的财产。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以外,一切他人占有的财产。
回到案件本身:
第一条主体在刑法里,工行不是国有独资企业,不是国有企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符合。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范围更大,也符合。
第三条,你把钱存在银行里,和银行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白话的说,你把钱借给银行,他替你保管,这个钱就应该属于银行资产,你有随时拿回的权利。那么第三条两罪也符合。
现在重点在于讨论第二条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 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 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 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
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 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表示, 在盗窃过程中, 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 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 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
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 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 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 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但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取款等行为是不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实施的?这个问题存在争议。
按照普通大众的想法,请问一个路人大爷跟你要身份证,跟你要存单,帮你取款,你会顺理成章地给他吗?
显然不会。正因为你是这个职务,我相信你,我才给你这些材料,你也是有这个职务便利才能轻易瞒过他人来接触到路人碰不到的转账业务。
当然,我们也别被标题党骗了,法院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定性,并没有对民事诉讼进行定性,银行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还钱?还不好说。
可别被流量标题媒体带着跑了。
个人见解,欢迎法律大神来探讨。
这是要鼓励大家用地窖?
钱给多了,你不退回来,你违法;钱给少了,你没发现,你活该;存款在银行被偷了,还是你活该。
既得利益者的吃相也别太难看了。
伪造金融票证、诈骗、盗窃
一气呵成,都是他一个人干的,把银行抛的干干净净
储户:我把钱给银行了啊
银行:钱没在我这啊,那是假的他骗你
我怎么感觉这剧情好像以前发生过
令人感叹
工行不是渤海银行那种小银行,感觉就是银行信用一步步在破产,银行都不安全了。
仅看媒体描述的话,意思是几个储户到银行存款,柜员利用自身权限办理了假存款,实际把存款钱转入了自己账户。
以我这法学半吊子看过来像是表见代理?银行应该负责的呀。
或许还有更多细节没有披露。
观望下。
不能简单说就是银行的错。
要看案件细节,具体怎么偷出来的。“代办取款” 方式偷走了存款,类似账户被盗取的情况,得看这个过程银行是否合规,储户是否有过错。
比如你自己把卡密码都给了别人,别人盗刷了不能怪银行吧?
比如如果你自己好好保管银行卡,罪犯高科技复制了你的卡取钱,这就是银行的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 “工行南宁分行”)逾 2.5 亿元存款 “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涉案的储户却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
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向《华夏时报》记者反映,他们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但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他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3 月 14 日,就梁建红一案有关问题,《华夏时报》记者电话联系到梁建红案时任工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南宁分行主要负责人,但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仅表示 “这个不接受采访,谢谢”。
同日,记者联系到时任工行南宁分行一位副行长,他表示,自己已被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且工行内部有规定,不便就此案置评。时任工行南宁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自己已不在原来岗位,对此事不太清楚。
银行 “内鬼” 暗箱操作
2019 年 5 月 21 日,一位名叫时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认她是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至此,这个由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建红一手操纵的金融大案终于浮出水面。
案发前,梁建红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 1977 年,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3 月 11 日,李思、张珊等多位受害者在北京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他们均与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相识,或为前同事,或为多年好友。而梁某某与梁建红是同学关系。经梁某某介绍,他们在梁建红那里办理了高息大额存单业务,结果损失惨重。
“2018 年年末的一次聚会上,梁某某告诉我梁建红那儿有个大额存单业务,说是年底了有些小额贷款之类的企业需要资金,问我能不能存点钱。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 2% 的利息。” 李思说,从 2018 年 12 月中旬起,她自北京远赴南宁,通过梁建红办理了 4 笔三个月一期的大额存单业务,共计投入本金超过 1000 万元。
张珊比李思参与的时间要早几个月。根据她及家人的说法,梁某某向其介绍梁建红负责一项业务,该业务是为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要求,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具体内容是为降低贷款风险,需要存款人以大额定期存单的方式按 30% 存贷比向工行南宁分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企业的存款贡献金。企业愿意为此额外支付 2% 的利息。此后,张珊分三笔共计 200 多万元通过梁建红办理了大额存单业务。
然而,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通过工行南宁分行高管办理,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事实上是一个陷阱。
据梁建红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 2011 年 11 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 2018 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 450 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 3 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 4.5% 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李思等受害者表示,一审宣判后,梁建红随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
据悉,梁建红于 2019 年 5 月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2.53 亿存单款即在盗窃这一项中。梁建红在诈骗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 200 多万元未归还;伪造金融票证方面,涉及伪造 350 份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 48 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 35.6 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 1.5 亿元。
具体到盗窃存单款方面看,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 28 人存单款约 2.53 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 1.2 亿元未归还。
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 1.2 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
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李思向记者出示了至今仍在她手中的多个封存着大额存单的信封。记者看到,这几个带着工行标识的信封至今封存完好,正面写着存单金额、存单期限等信息,背面的三个封口处均写着梁建红、时某及李思的姓名。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 2.53 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有异议的包括梁建红本人。她在法院辩解称,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李思等受害者均向记者表示,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当初跟我们介绍时说的还是副行长”。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 VIP 贵宾接待。
张珊还向记者表示,梁建红曾提供过带有工行标识的相关文件,以证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其中包括一则银行会议纪要图片,提及了有关为企业做存款贡献度的业务。但当初梁建红以文件机密为由,用黑色图层遮挡了这张图片的关键部分,如今文件难辨真伪。
此外,多位受害者还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他们认为梁建红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基本都是当天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梁建红难以单独实现所谓的盗窃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本人借记卡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想把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银行卡,需要先把钱转回本人借记卡,然后再进行转账。如果不通过银行卡,相当于先取大额现金再转账,银行需要有这么多的现金库存,而且大额现金支取需要提前预约,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超过 50 万还需要行长进行审批。
不仅于此,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需要满足人民银行的 “伪现金” 交易要求。“伪现金”交易指的是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 “现金” 交易。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人民银行规定,非同名结算账户之间的大额现金转账,需要出具双方的交易背景和用途。
一审判决书显示,有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梁建红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取款等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不过,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表示,在盗窃过程中,梁建红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值得一提的是,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应受访者请求,文中李思、张珊均为化名)(来源:华夏时报;记者 帅可聪 陈锋)
责任全在美方就得了
看有些回答说是储户透露密码. 我 TM 差点就信了.
懂了. 原来银行内部伪造存单转钱就不归银行管了. 一切责任全在美, 哦不, 全在储户.
可不敢乱追责. 不然直接托派来电的帽子就戴上了.
等团团反转就行了.
啊团团在吹德二和沙皇啊, 那没事了
那我相信新华社. 新华社一定会发起反攻
……….
不, 我相信人日会发出正义的声音的!
行吧…….
按法律,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单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好了,后面工行会如何利害驱使下行动,大家自己想想呗…
该分行称,被害人是受高息引诱,非法操作导致损失… 把责任全推给储户,只字不提犯罪分子是银行经理,在银行工作环境里实施犯罪。最后还不忘高喊保障储户利益?! 厚颜无耻,毫无担当。
这种判例一出,以后更别指望银行严格管理内务了。
先说观点,真存银行的钱肯定是安全的。
凡是看见这类新闻,百分百是储户为了高额利息诱惑,把钱走了理财经理的第三方渠道,私下签了和银行无关的抽屉协议。
现在我们都通过不止一种途径收到类似的消息:银行不会通过工作人员索要你的账号密码及身份信息。(大概意思是这个)
你自己把账号密码身份证都给了人家,想把钱要回来,难如登天!
这个问题的重点在于梁建红这么轻易取出存款是否是职务之便,那么是不是盗窃罪之外,银行有未依法保护好受害者财产的责任。那不是几十万,这么轻易让其他人未经合法流程取出?
场所是银行的,人员是银行的,我储户怎么知道你们的规矩。我把钱交给你银行了,你给我单据,最后你说和你银行没关系?到哪去说理???
如果你非要将这笔账放在银行员工身上
那么流程反过来看一下
如果今后有银行员工以职务侵占手段获得大量资金然后放贷给银行账户,最后这人进去了且不再收回贷款
那银行账户和银行之间是不是两清?
只知道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现在连现金进柜也概不负责了?
银行一点问题没有,谁认为银行有问题谁就不爱国,是罕见,美勾 公知 境外势力
都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那银行嘞
如果终审判决银行不担责任,zjw 应该查查三方有无串谋。
知道为什么大部分人觉得储户活该么
因为他们拿不出这么多钱存银行
丢的不是他的钱他开心得很
人性啊
银行从来都不可能存在存款 “不翼而飞” 的情况,一切进出都是有记录的,查还是不查的问题。
钱放在哪里安全?
如果认定盗窃银行就没有任何责任,那下次要是哪个工行金库是纸糊的被人挖开偷光了,是不是储户也只能认倒霉?
凭什么银行经理可以随便取钱?
这不是银行的漏洞?
不翼而飞,你可能是奇幻小说看多了吧。虽然背后的故事可能很复杂,但存款是因为储户被骗取了存单,密码和身份证,按取款程序从银行转走的。你的不翼而飞是暗示银行在变魔术吗?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 (下称工行南宁分行) 逾 2.5 亿元存款“不翼而飞”,这个新闻冲上热搜,真是让人猝不及防的吃了一个大瓜!对受害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对银行及工作人员感觉到恐惧和失望!恐惧是源于工商银行也属于中国四大行之一,竟让会发生这种事情,老百姓在银行里存钱是有多么的担惊受怕,却又除了银行没有别的渠道可以去!而且很多老百姓都不了解银行的一些理财产品,经常在工作人员的推销下办了自己也不明白的产品,只是为了多点利息,却要承担本金受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的情况,多么痛心。失望是源自出事后银行推出涉事人员交代就结果了,难道这么大的银行一个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了错,钱回不来,银行就没有错误吗?银行的管理就没有漏洞吗?银行就这么管理老百姓的钱?真是细思恐极!
年息 24,这种靠谱好事凭啥到你头上,当地的权贵凭啥把这种好事让给你,任何轻松赚大钱的机会都是权贵的,不给当地权贵给你,
不需要,个人欺诈行为,银行有协助其追回存款的义务。
工商银行总行纪检监察组故意拒绝公开受理信访举报的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 来信来访地址等方式,达到切断信访举报渠道的目的。
我一直认为这种情况不负责的银行就该一刀砍,不把钱存在这个银行里面。
说真的我把钱存银行,钱丢了银行不负责。那我钱存你银行干嘛?我钱多呀?
支取存单,转账转到客户本人的储蓄卡,或者现金,这也是风险防范
他是直接转到其他人的卡上吗
难道不是当事人自己的责任 我就从来不把钱存银行 或者买金子 或者买股票 纸这种东西说没就没 还存起来 就离谱 信用卡不好刷吗?
希望无良媒体不要带节奏,断章取义,降低银行公信力
划重点: 先刑后民!!
一审仅仅只是判决梁某的刑事责任,并没有审计民事赔偿问题,目前该案二审还在受理,谁来承担赔付责任根本还没判决!
新闻里面明确写了:“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很简单的问题
只要银行能证明以下两个问题,
他就没责任,证明不了就有责任。
1、银行需要证明取款者获得存款人完整授权,且真实有效。
2、银行需要证明取款人的取款手续符合银行统一标准。
看到这个新闻,我第一反应是赶紧把钱全部从银行取出来。
毕竟银行是弱势群体嘛,万一遭遇个什么不测,咱这点小钱不就打水漂了?
作为一位老银行忍不住说几句:
1、从报道的细节看,工行的内部业务规范和执行都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存单开立后封存假存单,真存单马上由其手下以待办的身份去柜台办理支取和转账,对于刚刚开立的存单且是大额存单提前支取而且是待办的身份,至少要经过柜员和主管两人以上的审核,没有人觉得这业务有异常?这期间还需要与存款人电话核实业务办理的真实性,是否做了核查?
2、银行每年都有内部的审计安排,对于大额存单频繁开立后马上提前支取,且可能都转往同一个账户,没有做到预警和相关的排查。
3、梁的身份是分行部门总,在银行算分行中层干部,不是高层。
按法院判决:银行经理在职时在银行实施犯罪,是个人行为,银行无责任
以此推论:
所有公务人员与企业高管在职实施行为都可以判定,与国家与企业无关。
这个判决只能用两个字形容:离谱!
储户与银行存在一个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金钱,占有即所有,储户们将 2.5 亿元现金存入银行时,这笔钱就是银行的钱。银行和储户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储户对银行享有 2.5 亿元的债权。
银行的职员梁某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银行的 2.5 亿元现金,注意:是银行的 2.5 亿现金。梁某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银行应当向梁某要求返还 2.5 亿元现金,而不是将该风险转嫁给储户,转嫁给老百姓。是老百姓的钱太多了,还是银行的钱太难赚了,脸都不要了吗?
这么简单的法律关系,扯什么注意义务啥的?反正就是不要脸了呗。
银行不担责就离大谱; 咱们的银行都是国有, 没有破产之类的说法, 用户存钱从来不会担心哪天银行倒闭了取不出钱来, 为什么? 因为我们相信有国家背书;
现在这骚操作出来, 损失的是那 2 个多亿吗? 是那几个储户吗? 是银行信誉, 国有银行同气连枝的, 是国有银行的信誉; 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储户的钱, 结果判个盗窃诈骗, 和银行毛关系没有? 那以后存钱先问问柜员:“你是不是诈骗犯啊?( ̄. ̄)”
真离谱
关注到最后。
一,银行最终不负责任,老百姓走投无路,欲哭无泪。
二,银行负责,把钱补上,老百姓付出时间精力,身心俱疲,一场场恶战之后,仅仅是保护了自己的钱。
三,银行赔偿损失,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利息,并且承认错误道歉,暖心又快速到账,令人感动。
四,通过某种手段追回,但是到手还要好久,各种程序,苦不堪言。
五,没有下落,不了了之,被封号堵嘴,无人讨论,不知道后续。当事人万念俱灰。
六,反转了,这些人都是境外势力,全部抓起来。
七,掐头去尾的旧新闻,骗流量的。
我大概描述一下这件事。
一、发生地:
工行营业厅【梁建红 VIP 专用室】
二、人员:
1、梁建红【主谋】
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2、时蓓【从犯】
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伪造存单、票证。
三、具体经过。
梁建红以正常银行利息 + 高额存款收益作为诱饵。
时蓓陪同受害者一起去工行,同时由她设置存款密码。
在受害者存完钱之后,梁建红就会将存单掉包,将伪造好的存单交给受害者。
同时,梁建红以核验身份的理由,要求受害者把身份证给时蓓。
接下来,时蓓带着受害者的身份证 + 存单,直接把钱取出来。
四、存款单代取:
代办人持有身份证和存单本人身份证在银行网点即可取出,需要输入存单密码。
我觉得银行判责并没有错。
如果梁建红是直接通过系统,从受害者账户上划走这些钱,那么工行是有绝对的责任。
从受害者存款开始,所有的程序都是不符规定。
不仅配合设置密码,还交出了身份证;这才让梁建红和时蓓通过正常手续取到这笔钱。
而梁建红的工行身份,实际上只帮她做成了两件事:1、高利诱惑。2、职务之便(快速转入、取出。)
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认为这是个人犯罪,而并职务侵占。
这件事,可以谴责工行制度不够严谨,骂工行道义有问题;但以法律为前提,确实没法子追究到工行。
而且,受害者的问题确实比较大。
不管是什么原因,代设密码,交出身份证原件……
离天下之大谱。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国家在推行数字货币,那么现在安全问题是没保障了。
那么问题来了:
版本 0:
银行里是有无密码存单业务的,老年人记不住密码。
你的无密码存单被人捡到了。被人捡了或者偷了,然后捡到的人去取钱且取走了,要怎么判?
百度搜索答案: 无密码存单都是用自己的身份来取得,如果存单被偷了,或是被人拿走了,那么银行要承担所有的责任,这就是银行在提取存款的时候,出现了错误,那么银行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版本一:
有个傻子存了 100 万之后把密码说出来了,附近的一个人听到了密码,傻子走出银行,存单不小心掉地上了,这人捡起存单回到银行,把傻子的钱取走了,这该怎么判?
版本二:
把听到密码的人换成银行员工,这该怎么判?
版本三:
傻子本来不想把密码说出来,但是银行员工讲了个故事骗傻子说出密码,傻子说了。这就是现实案件。这该怎么判?
经理都不能代表银行,那普通人能见到的还有谁能信,看来要银行老总亲自来办业务才能信了。
存钱时如果被柜员甚至经理吞了,就算这些员工穿着银行的制服, 挂着工卡,自由出入银行员工才能进出的场所,还是不能代表银行,都只是员工个人行为,与本银行无关,你们储户自己找他们要钱去吧。
但是如果卡号被盗了,这贼反而能代表储户了, 是储户自己笨 / 粗心大意把卡密给出去,所以还是与本银行无关 [惊喜]
银行员工要个身份证不就是正常不过的事?普通人还能分辨存单是真是假?如果不是经理亲自办的储户能相信这个业务改个密码是正常的流程?
总结都是储户自己太笨了,去存钱不先熟背银行各项业务的正常流程,做特别业务时没向银行要求出具法人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确认,害得银行失了窃。
共同富裕吗
国家反诈中心 app 下载了吗?
笑死个人
不信谣,不传谣。必须坚持 “两个确立”,自觉做到 “两个维护”。要相信 G 和 ZF。评论区的人连这点觉悟都没有?
什么叫非法高息,请银行解释一下,法律规定了?那年利率不为零,是不是都是非法高息,是不是会说和欧美比,不收个 100% 存款的管理费,都是高息!!!所以不管银行工作人员怎么做,只要你还有什么钱在银行,都可以用非法高息没收个人所得…… 这个社会开始不讲道理了!!!!!!!!
2.5 亿年化利率 24 一般人可做不到
民事诉讼都还没有开始,哪里跑来的结论???
个人预测,银行民事责任跑不了!
我怎么感觉年年出这种事情
中国人在世界上出了名的爱存钱
一年年这样的事情发生了
谁还敢存钱
工行分行的领导偷了工行的钱。
银行老爷可是弱势群体阿 你们想干嘛
28 人共计 2.53 亿,人均 900 多万,所以说大家伙大可放心,诈骗不到你们头上
我好奇一个问题,如果我看见银行推出了一个比较合理利息的理财项目,我找到银行的业务人员帮我办理手续。在办理的途中,她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了一会儿,又还给了我。办理后没多久,这个业务人员伪造了我的身份证,通过职务的便利把我理财的钱全部拿走了。这笔钱如果比较大额,涉及到几十万或上百万。这个业务人员拿走钱就跑了,抓住的时候钱都花光了。那银行会赔我钱吗?
又比如,几个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职务的便利,一次次偷偷转移储户的存款,事发之后,人跑了,钱也花光了。但是,涉案的金额巨大,银行会赔钱吗?
虽然这些事的概率低到比中彩票都难,我只是提前问一下,这种事,如果银行的责任,是银行承担赔款,还是让储户自己承担呢?
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人家帮你存钱还给你利息,已经是仁至义尽了,你现在都想银行赔你钱承担责任,以后你想什么我敢都不敢想。
非法律,非银行人士。对法院的判决极度失望,极度不负责任。我个人的老百姓理解,我把钱存到银行了,那保管方就是银行吧,即使她犯的是盗窃罪,那么也应该盗取的是银行的钱啊,是银行保管不力啊。那也应该我向银行追责,银行向违法人员追责啊。
最关键恰恰是法院对盗窃罪的认定。以被告人的隔个人意愿认定为盗窃。
我所了解的大部分职务侵占案例,有哪一个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职务犯罪的?实在无法认同一审的判决依据。考虑其是南宁中院,也许有其他原因在里面吧
咱们存款不到一万的,看看热闹就行了,这基本属于神仙打架~~~~~~
我好像知道国家给每个存户上了保险吧?好像是五百万。
再延伸一下,怪不得那么多大佬都自己开银行呢,怕别人的银行不靠谱~~ 比如某某的网商_银行_,微众_银行………….._
有没有人分析一下存款的储户?这么一大笔钱,她只是简单的想存在银行吗?有没有什么比如 “高息承诺” 甚至 “非法洗钱” 等等吧(以我的金融知识,也就想到这两件事)还有这笔钱是个人的吗?为什么存在这里?我不相信有这么多钱的人,在存款时会有这样的马虎,被用假存单忽悠了?
我账户少了两毛五都能立马发现(狗头
要相信国家,肯定会把坏人绳之以法。不信谣不传谣,做好社会主义接班人。
我巧丽娃,这要是我我站银行门口骂银行一个月
当然要承担。
当然要 TMD 承担。
当 TMD 然要承 TMD 担。
天经地义的事,何必多此一问。
邓公说:“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
我不相信任何狡辩。
我高度谴责此次判决法官,违天理、悖人情,法律都学到狗肚子里去了,非蠢既坏。
热知识:银行是弱势群体。详情请参考:离柜概不负责(除非银行给多了)
第一 法院并没有明确说不担责
说的是 银行担不担责 不在本次讨论范围内
和直接判定银行无责有本质区别
原话:“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第二 犯人拿到了储户的 身份证原件 存款单 以及密码
相当于 你把钱存银行 你委托我可以随时用你的钱
他们在银行规定流程以外又多了很多其他的流程 保证我可以拿取你的钱
第三 我自己的看法
多多少少银行得担一部分责任
这就是员工失职 使客户利益受损
而员工失职 就是银行体制有漏洞
让人有机可乘
(当然不仅是失职 没想到更好的词儿)
永远不用工商银行了,是,你们银行最清高,最无辜了,你们的信用也成功成为行内顶尖捏
真的无语,钱存你银行你就有义务保管好啊,那是银行管理失职,为什么要储户来承担责任?照这样说我从银行贷的款被偷了我就没责任呗,叫银行去找小偷还钱啊。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最近这种事越来越多了 我就不明白了
说银行没问题的都是些什么成分的?
脑子里面都装的啥啊?
这波是杀熟啊
别说是银行的了,就是你亲戚突然找到你说有个好买卖要不要一起干
不也得掂量一 下 人家凭啥带你呀
知乎用户 屎爸爸 发表 知乎的银行同业这么少么?一眼就明白的事情。。。 全额存单质押开银票的套利业务(经评论区提醒未必做利息前置,反正成本肯定能打平就是咯) 明面上中石油下属子公司,石油及下属化工品大多是贸易大宗品,流水极大,一直是票据业务 …
知乎用户 大唐国子监祭酒 发表 贴吧三不娶的意思是: 如果你是一个收入尚可的公务员,或者 C9 的高薪精英,不要娶护士,幼师和银行女,应该娶一个在编老师,医生或者女公务员。 不娶护士,是因为护士太累,还要倒班,不娶幼师是因为幼师要照顾儿童, …
知乎用户 牛世克 发表 央行放水了,股市和债市都没有大涨,房地产也没有火爆,再结合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的负债率,很明显就能看出来钱去哪了。 钱被借走用来还利息了,也就是说政府不希望出现系统性债务违约。 最近几年经济发展比较好,主要是刺激消 …
知乎用户 飞跃本屯 发表 只从技术角度来说, 俄罗斯是亚投行第三大股东,目前进行中的有 2 笔共 8 亿美元的贷款,正在申请 120 亿美元的贷款。暂停项目只影响着 120 亿美元贷款的申请。 亚投行目前依然主要使用美元结算,所以俄罗斯和白 …
知乎用户 贝壳财经 发表 先对数量级要有概念,前几天英国央行会议上 有分歧一次是加息 0.25% 还是一次性加息到 0.5%,吓坏了市场,认为这个 0.5% 加息幅度太大了。为什么加息会吓坏市场,参考为什么美联储一提加息,市场就慌了? 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