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龄童失救:无人对规则性谬误说“不”
兰州三岁男孩一氧化碳中毒,等了将近两个小时才被送抵医院,最终不治身亡。 从男童家到医院,短短四公里路,平时路上只需10分钟。 舆论怨怒难消,要求严厉追责。 对此,胡锡进今日发文称,“基层防控人员都在各司其职”,“都是很普通的人”,“和痛失爱 …
从处罚看。这事被定性为天灾了。
查了很久,只有一位汪晓天查出赃贿,移交司法。
剩下的,都是追责处分,仕途受阻。那应该是总体上没有特别的失职失察,玩忽职守。
我只是小心翼翼的问一下,“书面检查” 这么重的处罚,真的与法律有关,需要从法律角度解读吗?
本人认为处理结果客观公正,不能因为出现大规模人员伤亡,就一定认为是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将天灾认定为人祸,更不能为了平息社会舆论,就对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判刑,这对工程建设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看目前争议主要在处罚力度上。最近梅大高速出了评估报告,解释了事故原因和过程,主要是天灾 + 人祸,其中天灾占大头,所以已出具的处罚的力度较轻。
根据评估报告,事故原因是长时间持续降水加其他多重因素耦合影响。
首先,报告说明了这场降雨为历史之最(有记载的),没提设计院应该考虑到这雨量,很可能是超过了规范极值,所以并未提及设计院在这方面的责任。侧面说明了雨量之大。
其次,地形方面,加剧了水的汇集。但是,我认为,如果是正常降雨,设计难度不大,应该不会出这样的事故。
然后,人祸。《报告》认为 “有一定影响”,我个人理解是,《报告》通过调查,认为各单位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如果不是叠加这次历史之最的雨量,可能不会出现这样严重的事故。
我根据另一个回答以及调查报告,来试着解释下为啥处罚力度较轻。
垫高土堆,也就是高填方路基,这种路基施工不快,也不容易偷工减料。因为高填方路基不是说拉车土一倒就完事了,他是要分层填筑分层碾压,都有标准流程,比如土石级配检查,碾压机械规格及碾压次数,压实度检查,材料合规检查等,很繁琐的,施工完之后,还要等几个月使工后沉降稳定,才能施工路面。高填方路基施工往往会成为某段工点的关键工序(就是时间最长)。
因为密实度、材料、级配都要多次检查,路基最终体积已经确定,用的材料数量不可能差很多,不知道大量偷工减料怎么实现。
挡墙设计高 5m,实际 4.33m,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报告未提及设计变更,默认设计未同意),这个施工单位是有责任的,但不是说设计是 5m 高就能拿 5m 高的量,还得监理确认,如果监理确定实际只用了 4.33m 混凝土的量(监理一般直接看混凝土用量单子),那他们也只能拿 4.33m 的量。
泄水孔,就一根 pvc 管,不存在什么偷工减料,就是施工单位嫌麻烦。
上面解释了这是填方路基,一般情况,填方路基不会去做锚杆框格梁,都是在挖方路基上做,因为锚杆是要在天然岩层中打孔然后放锚杆灌混凝土,靠岩层锚固锚杆抗拔,填方路基对锚杆抗拔作用不大,所以很少这么设计(有设计框格梁,很少设计框格锚杆)。而且,根据报告显示,这里一级边坡是挡墙防护,三级边坡是护面墙,二、四级边坡未提及,应该是喷坡植草。哪来的框格锚杆?
报告中未提及设计有不满足规范的说明,默认都是满足规范的,那既然满足规范要求,为啥不能通过审查?
这里我展开说说,就是发生了工程事故是否一定要处理参建各方。我认为是不一定,主要是要看各方是否违规。我理解发生这种重大事故,大家义愤填膺,觉得不杀一波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吧,希望大家也明白一个点,就是参建各方的人,也是和大家同样的普通人,没有超能力,不能预知所有问题。就像用烧水壶烧开水,普通人知道水在 max 线以下,烧水就不会出问题,但一般也想不到楼上漏水,水进了烧水壶漫过了 max 线,滚水约过壶口溅到插线板上引起短路。工程人员也很难想到按照规范设计施工的工程,要面对的是超越历史极值的降水。
所以,处罚力度较轻,不一定是因为包庇,而是就算所有的都是按规定执行,也很可能避免不了事故的发生。就是这个违规,不是这个事故的主因。
同上,如果巡查是按规定执行,是不能认定他们渎职的。或者说,他们的违规行为,就算不违规,也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我认为也不能把责任全推给他们。
这种事情,但凡你平时有一点没做好,甚至可能只是某一天的台账缺失,或是有一些和案情无关的违纪行为,都会被无限放大,然后丢进大牢里关一辈子了,这样看确实查到底了也没找到工作人员的失职和任何贪赃枉法的地方,对于认真干事的普通人是个好消息。
以往的一些处理办法,完全就是大脑袋一拍 “给老百姓个交待”,然后有错没错的,一条线“杀” 到底,极其影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更让认真工作的蒙受不白之冤。
这是发动了多少媒舌。
天灾占大头,人祸不值一提。
工程质量一字不提。
当初建造的标准和实际对比能不能公布一下。
看各楼回答,是真的没经历过天灾的幸运儿,总觉得人可以应对大自然,只要尽职尽责,就可以避免一切意外伤害。只能说无知就是幸福
补充一下,我本人就是幸运躲过这次塌方,事发当天我下午 6 点多经过事发路段,按往年的返乡安排,我也会死在这波塌方意外中,而我的发小也在这场塌方中没了。五一前,塌方地段连续两个多月强降雨,附近西河到茶阳路段短短几公里,塌方多达十七处。而我家楼上转一圈,方圆三百米,视线所及多达 7 处大小规模的塌方。而这次塌方事故,我所接触到遇难者家属,包括我发小的家人在内,没有谁去说要哪个官员负责,追责。
反而,不知名的外地网友在疯狂的喊着豆腐渣工程,渎职失职,要追责啥的。我只能说,各地网友太幸福,没见过天灾,总是对生活充满乐观。
一看处罚 32,再一看写个检讨书……
检讨书谁没写过,小孩子打架经常写。儿戏
作为从业人员,客观公正合法的处罚处理问责追责是很有必要的。
但我感觉这几年的事故调查报告,略有扩大问责的嫌疑。
通告里边没有百年一遇这个词我不看
你看,上次那个超重 100 倍的货车上路被查,然后跑路摔死,大家说官把民逼死了
现在高速坍塌,你们猜那条路上有没有走过 “我们用力的活着?”
你看,他们罚酒三倍都省了。
出了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公布于众,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这才是公知们口中一直吹嘘的 “强大的纠错机制”!
看看美国的各种天灾人祸,可曾有过后续的人员处理结果?
做一个对比吧。
2023 年 2 月份,美国俄亥俄州由于火车脱轨出现了严重的氯乙烯泄露事故。当时这一事故可以说举世震惊。下面是当时的一些图片。
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对外隐瞒灾情。美国主流媒体没有一个进行了相关报道。
后来是当地居民通过 TikTok 等相关视频媒体不断在网上发酵,美国政府一看彻底遮掩不住了,这才发布相关消息,通知附近居民转移。
这也是美国政府开始具体感受到 TikTok 威胁国家安全的一个案例。
然后美国的处理方案简直亮瞎人的双眼:把泄露的氯乙烯给烧了,要知道,氯乙烯燃烧会产生二噁英这种致癌物质的!然后运走 7 吨受污染土壤和 400 万升污染水。具体这两个数目的土壤和水有多少我在另一个答案里做了个类比,大家可以移步看一下。
美国「毒列车」事故现场挖出近 7 吨受污染土壤,超 400 万升污染水,将产生多大危害?
就这么后续影响范围波及了美国的 16 个州的严重事故,后续的处理结果只是对诺福克南方铁路公司进行了起诉和罚款,相关的管理,运行,监管,安全等部门的相关官员没有一个被问责。
对比一下事故严重程度,后续人员处理的力度,我真不知道那些吹美国具有 “强大的纠错能力” 的人是怎么开口的。
我跟美国对过账了,还是咱们赢
省流
单位写检查
官员写检查
国企的人政务处分、降职 / 撤职
只一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调查
以上都是单位内部处罚 / 处分,没有立案没有移交司法部门。
——
如何法律角度解读?
请问从法律角度去解读什么?
你不能只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说人定胜天。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是一种工具,确实如此
就这些工程你说贪污少,我可以相信,你说没人贪污,那我是绝对不信。
**
[沪昆高速 “7.19” 爆燃事故致 54 死特大交通事故追责:两交警获刑k.sina.com.cn/article_1797187531_6b1ee7cb001005a8p.html#:~:text=%E4%B8%89%E5%B9%B4%E5%90%8E%EF%BC%8C%E4%B8%A4%E5%90%8D%E5%BD%93%E6%97%B6%E5%A4%84%E7%BD%AE%E8%BF%99%E8%B5%B7%E4%BA%8B%E6%95%85%E7%9A%84%E9%AB%98%E9%80%9F%E5%85%AC%E8%B7%AF%E4%BA%A4%E8%AD%A6%EF%BC%8C%E5%9B%A0%E6%A1%88%E6%B6%89%E2%80%9C7.19%E2%80%9D%E7%88%86%E7%87%83%E4%BA%8B%E6%95%85%EF%BC%8C%E8%A2%AB%E6%B3%95%E9%99%A2%E8%AE%A4%E5%AE%9A%E7%8A%AF%E7%8E%A9%E5%BF%BD%E8%81%8C%E5%AE%88%E7%BD%AA%E5%88%A4%E5%A4%84%E6%9C%89%E6%9C%9F%E5%BE%92%E5%88%913%E5%B9%B4%E3%80%82%20%E4%B8%A4%E8%B5%B7%E4%BA%A4%E9%80%9A%E4%BA%8B%E6%95%85%E6%9C%89%E4%BD%95%E5%85%B3%E8%81%94%EF%BC%9F,%E6%B6%89%E6%A1%88%E4%BA%A4%E8%AD%A6%E5%9C%A8%E5%A4%84%E7%BD%AE%E4%BA%8B%E6%95%85%E6%97%B6%E5%93%AA%E9%87%8C%E5%87%BA%E9%94%99%E4%BA%86%EF%BC%9F%20%E4%B8%BA%E4%BD%95%E8%A2%AB%E5%88%A4%E7%8E%A9%E5%BF%BD%E8%81%8C%E5%AE%88%E7%BD%AA%EF%BC%9F%20%E4%B8%AD%E5%9B%BD%E8%A3%81%E5%88%A4%E6%96%87%E4%B9%A6%E7%BD%91%E8%BF%91%E6%97%A5%E5%85%AC%E5%B8%83%E4%BA%86%E6%B9%96%E5%8D%97%E9%9A%86%E5%9B%9E%E5%8E%BF%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AF%B9%E6%AD%A4%E6%A1%88%E4%BD%9C%E5%87%BA%E7%9A%84%E4%B8%80%E5%AE%A1%E5%88%A4%E5%86%B3%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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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下
湖南 7.19 事故中
两名高速交警获刑
“事发后,国务院调查组关于该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湖南省高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对前一起交通事故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后,车辆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规定采取车辆分流措施;湖南省高支队邵怀大队对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指挥不力;是造成事故十一个间接原因中的一个。
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刚、周磊在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只是因为示警不力、指挥不力这样宽泛的形容词。
两名警察就脱了警服,换上囚服。
而这起事故中,路塌了,死了 52 人,
路怎么塌的?
巡逻的路政在哪?
为什么没有预警?
为什么没有及时截断交通?
等等问题
都没有回答。
只能说,高速集团,还是比高速警察,厉害太多了。
反政府情绪别那么重,那么多专业人员调查的结果总比网上瞎分析的准确,自然原因多少,人为原因多少,正式报告里肯定提现了,不然问责结果也不会出来。
说实话,公路而已,又不是一坨铁,强度毕竟有个限度。
尽力了,调查组实在挑不出大毛病,只能罚写检讨。
的确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真要硬查肯定是能查出来的,光层层分包转包就跑不了,因为工程领域没人不这么干。可问题也就是人人都这么干,为了这个把桌掀了实在有点不值当……
这个时候就会有一些东西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充当正义判官了,义正言辞的说一定有腐败,一定是自罚三杯之类的。
著名政治家拜建华曾说过,你不能只在中国官方出调查结果时才吹毛求疵,大义凌然,为民请命。
这么大的事故,就这么点处理?
养护单位的命真好!
那地方塌了!急流沟、涵洞都塌了!急流沟有没有开裂,涵洞有没有堵住,塌方以后没办法查了!我相信一定有急流沟和涵洞,设计都是按规范画图,顶多是没过多考虑暴雨影响,涵洞没有多加几个,不会不画,就算设计忘了画,审图机构也会查出来,设计图是要过审的,就算审图老师没看出来,施工方和监理也会指出这些明显违规的事,设计漏项是设计的责任,设计院必须出设计变更补图的,对施工方来说这是增加工程造价的好事,施工方不会忘了办设计变更。责任方大概率是养护单位,急流沟开裂过多,涵洞没及时清理堵死了,下雨山上的水流到急流沟里,结果涵洞堵了,水排不出去,水顺着急流沟裂缝渗透进路基土层,土壤含水率过高就塌方了,可惜死无对证,养护单位逃过一劫,它们命真好!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好,好,好,罚的真好。
阴谋论的可以散了。
这件事已经被定义为天灾了,没有一个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
塌方的主因有:
一是超强降水;
二是长时间饱水造成路基软化,引发塌方。
共有 4 个单位,32 名公职人员被追责。
追责方式有:
诫勉,书面检查、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两级或降一级。
被追责的 4 个单位分别是: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被追责的个人,
职位最高的,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赢学家发言,还以为这 32 个公职人员重开谢罪呢!
废话这么多,你就告诉我们枪毙几个?
看结果,追责基本给了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确实侧面反映了该工程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和设计问题。
要我说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也是不得不被拉出来认栽的,高速公路项目从设计、施工到最后运营养护,其实已经是一个高度成熟和标准化的工程类型了,调查人员肯定也是拿着法规和细则一条条对着去查的,如果有重大失职的人或事肯定会被单拧出来的。
虽然被追责了这么多人,倒是让我觉得类似高速公路公司真是好单位,国企稳定,钱虽然没很高但事少,现金流稳定,业务稳定,工作压力小,只要不出这种离谱的天灾都是稳步升职,就算出了事,集体降职,过几年肯定又会有大面积升职的机会。
现在的趋势好像是越来越轻了。我刚上班那会,温州高铁掉下去,上海铁路局的一把手还是免职的(当然只是意思意思,后来那人去当闸北区区长了),但最起码装还是要装一下的。
地震这个确实是天灾。几次大的地震之后,大家很少会认为是哪个官员的责任。
但这个事,你全部归于天灾。那以后的事故其他省份也会全力往天灾上赖。
严肃问责、批捕送检吧
对比一下铁道部几十年一贯制如何在汛期严防死守线路度汛和行车安全!!!
记者从铁道部获悉,针对近日严峻的汛情,铁道部再次发出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要求全路务必把防汛安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立即进入高度戒备和应急防范状态。各铁路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防洪工作部署,对重点防汛区段必须亲自添乘检查,研究解决防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列车尤其是旅客列车绝对安全。
据悉,6 月下旬,主要降雨区将位于江淮流域及贵州、四川盆地一带,部分地区降雨量将比常年同期偏多 3 至 6 成,部分地区偏多一倍以上,铁路防汛工作形势异常严峻。
铁道部要求,要认真做好防洪值班工作,要切实加强与当地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管内雨情、水情、库情变化,积极做好对灾害性天气及有关次生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发生水害后,要快速掌握水害情况,及时、正确上报各类水害信息。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度汛隐患处所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新筑路基、高堤深堑、半堤半堑、地质灾害多发等度汛薄弱处所的检查、整治,尤其要严密防范崩塌落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区的有关铁路局,要特别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排查,积极采取搜山扫山、增设防护网、拦石墙、夯填山体地表裂缝等措施,采用派人看守、增加巡查频次等监控手段,对重点危险地点严防死守。
通知指出,车机工电等主要行车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确保行车安全。工务、电务和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雨中雨后设备检查监控。对防洪危险地点,汛期必须设置看守点,并配备必要的通信联络工具,制定看守人员与机车乘务人员的联控制度。发生险情时,严禁冒险放行列车。机车乘务员在出乘前要熟悉出乘区段的防洪危险地点,了解牵引区段的天气预报,列车运行中,要密切注视线路、周边环境变化及工务等部门巡查人员的信号,严禁臆测行车。行车指挥人员接到区间设备异常报告,要迅速查明情况果断决策,及时指示列车停车或限速运行,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一旦发生水害断道,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铁路局主要领导要迅速带领有关部门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全力组织水害抢修。水害抢通后,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放行列车,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害断道对运输的影响。(记者高李鹏)
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不过有人在为你负重前行。当我们乘坐舒适的列车奔驰在祖国大地时,那些夜以继日奋战一线的铁路人,为了铁路的安全畅通,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安排人员 “死看、死守” 遭受洪涝灾害影响有严重危害的线路桥隧,用自己的行动在默默地守护着铁路运输安全,守护着旅客出行安全。
52 人死亡,处分最严重的,撤职,降两级安排工作。
简单说,一堆土泡在水坑里,就滑坡塌方
“对高填路基的风险重视不够,对长时间持续性降水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垫一个高土堆上面修高速,**完工速度快,可以大量偷工减料,“设计护脚墙高度为 5 米,但实际施工高度为 4.33 米,与设计要求相差 0.67 米,且设计要求的 3 处泄水孔实际仅施工了 2 处”。
三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
其一,其实就是设计缺陷,“从现场情况看,塌方路段路基边坡的支护形式为锚杆框架梁,但在塌方处缺乏预应力钢筋锚杆支护,暗示设计环节可能存在缺陷。设计阶段对高填路基的风险评估不够充分”。
梅州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降水多集中在 4-9 月,“设计中对公路地下水的防范意识淡薄,智能监测预警手段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预防地下水对路堤稳定性的影响”。
“设计和施工中应重视地下水的防范,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避免地下水在路堤中积聚。
在 “倒三角形” 沟谷地貌斜坡路堤的设计和施工中,应采用更严格的加固措施,如增加护脚墙高度和泄水孔数量,确保路堤的抗滑能力”。
其二,审查通过设计和决定采用设计单位是失职行为。
其三,“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这导致路堤底部及基底在长时间饱水后软化,抗剪强度降低,最终引发路堤中下部及护脚墙突然滑动变形,路堤上部填土塌方”。这又是日常巡查单位的失职行为。
隔靴搔痒,吗事没有。其中的贪腐提也没提。
有没有安全员,我问下,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处有跑冒滴漏现象,立刻安排维修计划并落实,维修好后验收合格,但在几天后的大雨中维修好的此处崩塌并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这是天灾还是人祸?
现在给的答案就是天灾,大家预案不足,反应稍迟,各罚三杯。
我们在工地中出了这样篓子我们敢和老板和安监这么解释的啊?被活生生骂死哦
要不是这个事故死了 48 个人,看一下处罚结果我还以为这事严重程度远远不及河南大学大礼堂烧毁事件呢。
写得很清楚了,天灾,的确是最大的问题。
梅州山多,开过梅州高速的都知道,尤其是发生事故的那片地区,更是梅州出了名的山旮旯,那山多得离谱。
我经常自驾游,今天才从梅州那边离开,以往经常走的一条高速路,一年没去,这次发现短短百公里,有三个地方扩建和改路线了。
晚上更是多了很多警示灯,以前都没有的。
下了高速后,路过一个小镇,以前的老桥甚至都拆了,在建新桥,导致我又绕路两公里。
加上高速路多了四公里,比平时时间多了十来分钟。
显然,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虽然起于天灾,可真要追责,一个道路勘探调研不足还是能追责的。
毕竟中国的体制就是这样,对老百姓的生命还是很看重的。
一旦出了重大的人命案,哪怕掘地三尺,都要把当初相关人员彻查一遍,但凡有人手脚不干净,那就等着进去慢慢忏悔。
而如果是人祸导致的,那连进去忏悔的机会都没多少,因为只能下辈子忏悔。
比如两个月前,珠海驾车冲撞行案件,一辆车冲撞行人,造成 35 人死亡,43 人重伤。
毫无疑问,车主只能下辈子再忏悔了。
甚至他的家族成员,上下三代铁定被彻查,家人以后从政没戏,现在如果有公职的,也到头了。
极端天气越来越多,很多老屋老路老桥的维护也要越来越重视,中美对账后,相信很多人知道,中国基建真的是遥遥领先,但反过来说,维护难度也会更大。
能理解,但希望能做得更好。
为死难者哀悼!
这个处理结果真的挺好的。
证明了在一个真正的人民民主的政治体制下,人民真的可以对失职或者渎职的官员,甚至于说在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时候,人民有权力对负主管责任的官员进行追责。
而不是像某些自诩 “民主” 体制的国家,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主管官员屁事都没有,甚至还可以稳坐高位,在镜头前双手插兜谈笑风生。
追责问责?具体是怎么处罚的?双开了几个?踩缝纫机几个?详细的信息很难吗?
处罚太轻,类似事故以后会很多,都这样后续新建项目都存侥幸心理了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吓死了!
等于是一个都没处理,啥都不想说。死者做鬼也不放过你们。
以前有个有争议的老师叫袁腾飞,各种阴阳中国的官员,还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说,在中国当官员真幸福~~ 但从这次看,同样是天灾,中国政府处置梅大高速事件,32 官员被问责,绝大部分都是没受贿没问题。而美国的加州山火,数千亿损失,死亡 50 多人,其中还出现的消防栓没水等匪夷所思的情况,但美国官员都没事,至今 “接着奏乐接着舞”
先说一句。真有问题。正部照样给你撸了。
笑死。不认天灾是吧??那洛杉矶大火怎么说??
就下面这么个火灾。牵连了副省长。
你再去看一看洛杉矶。
还是某国有制度优势。
比不了。实在不行人家还能特赦。
不是我比烂。大家都是成年人。都懂。别装。
1、设计和建设有问题
2、后期维护有问题
3、天灾
之前基建狂魔的时候,有些工程为了赶进度,不能说是豆腐渣,但确实是有点卡下限的,再加上这两年财政吃紧,后期维护会越来越无力,那么小天灾会不会变成大天灾?那些贵州大山里的高架桥会不会碰上天灾?
后台硬,别扯什么问责,天灾。
你换个其他的事故,肯定要抓几个没背景的,先射箭后画靶子,你认不认都得借汝之头。
体制内待几年都知道怎么处理就是管事儿的一句话,没有道理可讲。
你法我笑,领导的看法才是法。
不是道路专业,先吐个槽,近期给同一个单位的道路专业设计驳岸,其实这个有点算水利,和我们房建确实不太搭嘎了。
但是道路专业说他们不会设计,呃,其实我也很奇怪为什么道路专业不会设计这种类似挡土墙的东西。
我随手翻了下《公路路基设计规范》,里面还是有相关的设计的。看样子,我是有被坑的嫌疑了。
从调查报告用时来说,其实差不多,半年多点时间,一般都要出报告了。但是挑个刺,部分表述来说,尤其是这个护坡设计只是拿了一个示意图,连简单的尺寸标注都没有,国家指导的报告,略微显得随意了点。就算拿设计院的图纸,拼拼凑凑也能有几个标高吧和坡度吧。让大家起码有个概念。
对比下昆明的广告牌调查报告,写得都是非常清楚的。(什么尺寸都写,怎么连接都写了)。当然有可能想强调原因不在这个设计上面,所以没有去详细描写设计的做法。
全篇看下来,主要原因写的非常明确,就是连续降雨,导致土体长时间浸泡,然后就把下面的风化的花岗岩给泡软了,发生剪切破坏了。
这个当初的发生事故的时候基本就是这么定性的。现在的结果也基本就是这个方向去的。
上面的写法,怎么说呢,比较模糊,很难定量。随手查了下 “有一定的影响” 的含义。
“具有一定的影响” 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表述,通常用来描述某个人、事件、行为或因素对某个特定领域、对象或结果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并不显著或决定性。具体来说,它可能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程度有限:影响存在,但不是非常强烈或深远。例如,某项政策可能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只是短期的或局部的。
相对影响:与其他因素相比,这种影响可能较小或次要。例如,某个因素可能对某个项目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潜在影响:影响可能存在,但尚未完全显现或被充分证实。例如,某项技术可能对某个行业有一定的潜在影响,但这种影响还需要时间来验证。
间接影响:影响可能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他因素或过程间接产生的。例如,某个社会事件可能对某个群体有一定的间接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需要通过其他变量来传递。
在具体语境中,理解 “具有一定的影响” 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和背景来判断其确切含义。
也就是说做了这么久的调查,然后有实验,也有模拟和计算,最后的结论就是不太搞得清楚。说明土力学这东西,,,这么多年下来,大家还是不怎么行。
因此在涉及土这个东西上面,大家还是尽量保守些。
翻了下路基规范中关于地下排水的这一条,在结合事故报告的分析,以及以为老哥在 2024 年写的《边坡全风化花岗岩抗剪强度的浸水时间效应》来说,第二责任给到地勘应该是不冤的。
至于层层转包,最后个人层报,这都是土木行业常规操作了,吐槽啥的都已经无力了。当然还有一点,就是这个填方高度其实不高只有 13m 多一点,在路基规范中,应该超过 20m 的才是重点(这个只是我对于这个规范的理解)。
所以这个地方相对来说也就是按常规设计走走就行了,估计一般也不会有什么特别的措施了。
也就是说,即使你按规范设计,满足这些公式的要求。最后还是不行,因为滑动面变了。
所以设计的责任基本就是很小了。
至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就是有一点偷工减料,也是一笔带过,算不上太严重的问题。因为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没有办法考虑到滑动面居然会发生在风化的花岗岩上。
总体来说,确实是持续降水为主因,然后就是勘察缺乏相应的经验,没有太重视这点高度的填方,以及持续泡水会对风化花岗岩的强度影响。
这一点我估计蛮难预防的,希望这次灾难之后,有些东西能够有点小小的改进吧。
尘埃落定了,领导好过年。
除非业内人士,否则无法判断是否公正,也无法判断下面的回答是否是官方水军。业内人士又是利益相关。所以一般群众是否相信结论,完全取决于是否相信官方
加州大火,大概责任在焚风,不会有官员被问责。
而梅大高速塌方,大家都知道是恶劣天气导致的。
但我们从来不会说是老天不对,只会追究有谁没有做好。
这就是中美体制的差别。
这些处分合理吗?
我觉得合理。
有些意外,其实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很多可以预判的,就算不能预判,有风险的话,实施一定预防措施是必要的。
例如台风来之前,或者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之前 ,预先疏散居民就是常用的预防措施,虽然很多时候都白干了,便这种付出是必要的。
这次梅大高速塌方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相关方是难辞其咎的。
谁叫他们没活在美国。
看了一些答案。内心有点矛盾之处。认定为天灾,所以死再多人,也是倒霉?
这个说法有点怪。
一些工程质量标准,能不能再提高?
当前的一些质量标准低了,能不能提高一点来保证公共安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汶川地方,天灾。死了的都是倒霉。倒了那么多房子,压了那么多人,对不起,只能说倒霉。但是如果房屋质量标准再提高一点,房子更牢固一些,是不是很多房子就不会倒了?是不是遇难的人就会少一点?
这个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标准,是不是也能再提高一点?能够抗对百年一遇的天气?甚至五百年一遇的极端情况?
其实,现在的很多事实标准不高,甚至细思极恐。
比如说楼房使用年限 70 年。一栋楼 70 年后倒了,只能算倒霉。正好全楼人销户,腾出地方给别人。
新能源车的电池保 8 年。8 年以后,电池出啥事,甚至烧了,只能算你车主倒霉。
如果只认过去的标准,你也知道现在工业发达,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几年前的标准拿到今天可能都是落伍的。
国内的婴儿奶粉,大家都知道,你要是再不提高标准,大家都不买国产了,都买国外品牌了。于是婴儿奶粉标准近年来提高了。而这房子,这公路大桥,国外的也买不来,也搬不来,所以质量标准就不用提高了?
如果一个事件造成了很多人死亡,却看起来没有任何问题。很可能,就是整个社会都有问题,整个社会的运行规则都有问题。
虽然说直接责任人、负责人并没有不合法,但有关责任部门如果是更积极的话,一定会要求提高质量标准,避免下次出现类似情况。
我请问你,这个天灾,100 年一次,你今天努力一点,就能避免。你愿不愿努力一点?我一定愿意。
我前两天重看了长津湖,里面有句台词,大意是: 今天我们战士浴血奋战,就是为了下一代平安生活,不再遭受战争。
我想,对于梅大高速这种重大灾难,也同样可以说,今天我们提高工程的标准,就是为了我们的下一代避免类似的灾难再次发生。
果然,还是美国官员好啊!
大爆炸、飓风、火灾什么的,不用救灾不说也不会被追责,主打一个自由,太幸福了。
经理居然一个没抓这事我无法理解。没有一个不收红包。
梅州人回答一波:
这事也查了挺久了,最终结果只有一个贪腐,那大概是确实没啥大的工程质量与设计问题,只是天灾导致…
从处罚通告来看,被移交处理的那位,估计也是不关联的事件中有贪污~ 或者就是出来个副的认领下~
已经算挺给面子的,几十个干部出来给社会 “交代”,态度都是摆在那里。
其他人别阴阳怪气的,这要是换旁边日本那边,直接几个鞠躬就完事了~
这玩意咋说呢。。其实我更想知道的是假如不起火会死多少人。当然肯定比现在少。
热搜底下都没有像样的答案
干脆你们自问自答,省事
怎么才问责啊,早(事故发生前)干嘛去了,人死了,赔再多钱也换不回逝者的生命,而且该被追责的怎么可能才这么点人,中国大陆 95%的全封闭道路收费(或者笼统来说,99.9%非城市快速路全封闭道路),这些钱都花去哪了?难道不算收了钱不办事吗?活该被骂死。
电车起火,责任最大
目前看到是从党政方面给的处理结果,被处罚的人数也是浩浩荡荡了,总体来说,处分不算重,可能也不能太重。
人的努力能够预防天灾的祸害,但有时候可能就算努力也未必能够完全避免吧,从处罚的结果来看,天灾是主要的作用,领导干部们确实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不然也不会被要求写检讨、遭受处分。
既然题主是问从法律角度解读,那我就从受害者家属的角度,看能不能帮助受害一方主张赔偿吧。
第一,这个追责问责通报对受害者家属有利。受害者遭受了人身侵权导致了伤亡结果,现在已经有官方的通报出来确认相关部门确实存在过错,那就意味着受害者家属提起侵权诉讼能得到支持,从这角度来说,虽然各位领导干部被处分得不重,但总体基调是承认了有错误、有疏漏、有过失,对于索赔方来说,这是个好事情。
第二,侵权诉讼要注意起诉对象,可供考虑的起诉对象包括公路发包方、建设方、监理方、运营方等,具体可以看看这些受到处分的领导都是哪个单位的。
可供参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处罚算是党内处分吧?纪委监委开出的罚单,并不涉及法律吧?
起码得有刑事或民事起诉才能跟法律扯上关系
没有兴趣看笑话,没有兴趣从笑话角度解读,我只想预测下一个伍子胥苏秦之类的人什么时候诞生。
题中这些人名都去和阿努比斯聊天就满意了。为什么说是阿努比斯?看着好看,听说过的人少
追责,不就是记过,记大过,警告,严重警告这类不痛不痛的嘛?即使判刑,判了几年,再减刑几年,又出来了。真要追责,就应该枪毙
中国高速塌了,32 人问责
美国全城都全烧了,屁事没有。
一堆人乱带节奏,没有刑罚,就是纯天灾是吧?
调查报告已经说了,
本来就三个泄水口,还砍掉一个,就像你家马桶、淋浴、洗手盆三个排水的,砍掉一个,看你洗澡水还排不排得顺畅
差了足足半米多,按设计做能正常排水,结果偏要卡 BUG,这下好了,老天偏就告诉你,这个 BUG 我不认!
转包出去是得好好看着下面承包的怎么搞的,也别毁了老字号招牌吧?
所以技术问题已经由省交通运输厅处理了
可能资质暂停,大概率一段时间接不到活,这年院里有点紧,这年终奖,就没了吧!<苦笑> 一算倒欠院里几千,这年可要吃土了
而且还发现很多人划水的,大概是钱没给够,这些人层层转包,底下人能交差大概都不错了吧
那个 24 年元旦开始事实上脱离岗位,到事发的 4 月底,刚好 5 个月,这还不找多个人顶?吃空饷?
调查报告还说了很多,具体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轻拿轻放,五十多个人白死了
这样客观 不要动不动 就抓实习生
把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工 抓进去
这不科学
多少钱
对应多少责
从源头看,第一是总体建造标准低,应该是投资较少。
第二是设计问题,这种高填明显给后面留个大隐患,有更好处理手法,可能限于经济条件不做,但这种做法早晚都有问题。
第三是施工问题,这个可能是填土夯实不够,排水措施不到位,施工过快,以前有人讨论过。
第四才是养护问题,养护就是修修补补,及时巡查发现问题,但是持续下雨也是干扰,另外不可能发现所有问题的,遗漏一个就可能是大问题。
现在审查轻拿轻放,但是如何避免呢?养护无法避免类似问题的,最大可能就是下大雨就封高速。
书面检查…… 秘书,来活了
整个工程从规划、设计、发包到施工,中间有多少层转包分包,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竟让一点没提,看得出来,我泱泱大国,绝对是一个尊法守法的法治化国度。
感觉有点像中学生写检查一样的惩戒
法律角度,都是合法合规。
追责又或者说连坐制度确实在应对危机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作为一方父母官,最好能多解决问题,少解决人。毕竟人没了大把的,但是问题不解决,一直是问题。
问责的数是越来越大。出的事也是越来越多。机制呢?
“罚酒三杯了啊,意思意思行了!”
都是背锅侠。
我要是这个地方负责人,一看到这种结果,以后一下雨哥们就把路封了,事后顶多批评几句 [酷]
一个不抓,一个不杀
贪腐毫无底线了,高速路都敢豆腐渣工程
高赞都是什么玩意儿!!!!祸害!!
是不是只要发生灾害,有人死了,就得进去一堆才中 “正确”
既然已经调查得如此透彻了
这个结果想必不会有争议
直接冷处理了是吧
这不是处罚,是安心丸
主打一个法不责众!全是对官员和自己人的爱惜啊,满满的爱都溢出屏幕了!只有那些死的冤魂不知道找谁赔命!一看就是个老油条处理的皆大欢喜的结局。原谅我用皆大欢喜!明明有那么多冤魂需要给个交代,然而并没有!越往上责任越轻,再象征性处置几个背锅的,没了!没了!没了!
公信力都是怎么没有的?不就是这样吗?出事了,上面连个屁事都没有!
天灾可以减少赔偿???
大锅!原来是扣左年终评优! 太惨了!我绝对不服!
处理的太轻了
2024 年 5 月 1 日凌晨 1 时 57 分许,梅州至大埔高速公路(简称 “梅大高速”)东延线 K11+900~K11+950(营运桩号)路段发生塌方灾害,往东方向半幅路堤塌方,导致 23 辆车掉落,造成 52 人死亡,30 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长时间持续性降水与多种因素叠加耦合作用,导致的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塌方灾害。塌方灾害发生于 5 月 1 日凌晨,有零星小雨,行车视线不良,车流量较平常突增,车辆坠落后起火燃烧,这些不利因素进一步加大了灾害的损失。同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养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路堤的抗灾能力有一定影响。
面对广东梅大高速塌陷这些人员伤亡事故,有个部门给了梅大高速事故 4 个单位,32 名公职人员的追责事故,这些人受的处分是不痛不痒的,有人用生命来提醒后人,高速公路上增加沿途自动监测报警点,自动发出警报,对后人有多重要,对高速公路运营和养护单位有多重要,对交通运输参与人的健康和生命有多重要。
这 52 个人死亡事故中,有多少家庭会面临妻离子散的境况?
发现问题,还需要解决问题。
不希望在其他高速公路上也发生这样的问题。
终身责任制如果不配套合理的责任认定,而是动辄安全责任,工程人是没办法既要又要的。
最近看了几个通报,这种 “传统” 好像已经没那么严重了,这个好像也不是按“人因” 主责去判罚的。尊重主因,不放过次因,合理定责才是正确的。贴一个最近看到的出现人员伤亡但是被认定为非安全责任事故的。
只有不扩大化责任,尊重事实,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然产生或遇到多种类风险,这是客观规律。
什么叫追责问责?
首先要明确一个人的职责范围,
其次要捋清楚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果因素,即因素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确定每项因果因素在导致事故发生中的权重,并确定哪项因素在谁的职责范围内。
根据对调查报告的阅读,这起灾害主要因素还是过量的降雨,存在责任问题的是设计,勘察和养护阶段,也就依据责任轻重给予了处理。
不过个人还有一点疑问,对于这种极端天气的情况,地质灾害监测是不是应该跟公路等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统筹联系,对于风险较大的路段加强监测,有异常情况提前封控。
有的时候是真觉得大多数知乎用户连高中都没上过…… 越来越看不下去了,而且这种逆天精力还非常丰富
这场雨就算在深圳都大的夸张,与其在这里追查工程质量问题,不如想办法在关键区域搞一套监管方案,能廉价地检测路面是否塌方
在我们信奉人力胜天的文化,不是超级天灾,都默认你可以规避或者发现。不然长此以往可能发现了也当没发现变成借口。看了下主要是批评教育,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起火的车,是哪一辆?
这个可以说说吧
这种重特大事故,咱们普通老百姓确实不好评论,第一不专业不能瞎说,第二不知情没有评论依据。
如果一件很明显的事拖这么久才出结果那大概率是利益太大 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取最小伤害 毕竟都是自己人
尤其涉及到大工程 那可是各方都赚钱的买卖 还以为会拿下几个高的杀鸡儆猴 没想到铁板一块样子都不做了
这不东航拖得更久 已经不了了之了 南韩出个事故 第二天乘客名单就爆出 再过几天赔偿方案都出了 每人 4000w
只能说普通人要保护好自己 豆腐渣工程会持续办法 最终他们只会定性为 “天灾”
有种第一天来国内的感觉。
首先,不需要跟美国比,美国在这方面不值得比。
其次,这批调查组尽力了。
然后,52 条人命,一个批评教育了事,确实太轻了!
最后,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清楚!
第一,凭借这些人的专业能力,在发现了问题有端倪后,是不是已经意识到会发生严重事故,但是因为害怕责任,明明知道有问题,故意不说,并且上上下下得到了默许,任由其变成天灾,来规避自己的责任,把自己的乌纱帽看得比老百姓的生命更加重要,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从重办理!
第二,山区道路养护的工作,是不是存在较大困难,如何做到不再发生事故,老百姓的出行如何能够保障?只有全国不再发生这种事故,不会再有无辜的人白白死去,才能真正告慰这 52 条生命,52 个灵魂,才能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你们才配得到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
感觉未来不太乐观。修了那么多高速路,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该怎么维护呀?解决不了钱的问题,找责任人好像也没多大用啊。
不是责任事故,不然不可能就一个人移送法办,原因还是别的违纪。
总算靴子落地,尘埃落定。
公事公办,实事求是。广东公职人员这种待遇很好。其他省份不知道能这样处理否?标准有否一致?
这次,我要为这里不直接相关的公职人员说说好话。他们是人,不是神。如果人犯了神不该犯的错误而获得责怪,麻烦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后请神来管理交通。
追责者,一脑袋的唯心主义的话。对社会主义的事业发展,并不是好事。
如果交通还是请人作为公职人员管理,那么,为了自己免责,没有问题也上报问题,没问题自己制造问题上报,封路。这样,路的通行效率就往低效率去了。道路通行资源白白浪费了。
这是党委或者纪委根据有关党内规定进行执纪问责,不属于违法范畴。违法的话一般就是行政或犯罪了。当然,也可能涉及政务处分。
不干这行了,
撤……
这么大的事故,要是大清,高低要砍几个人头!
不痛不痒 贱民的命
罚酒三杯,写个检查
大殖子们又兴奋了,尤其顶着夏威夷大火以及洛杉矶大火往前冲的身影太让人感动了。
政府公信力何在?
广东梅大高速塌方事故,32 名官员被问责
感谢邀请,工程的事吧,说个 “结算工程款” 的案子,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 “背靠背” 条款的司法认定,没有款,钱去哪了?!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分公司系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某集团分公司系被告某集团公司的分公司。2022 年 2 月 25 日,双方补签《供货合同》。截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 167 万余元,被告仅支付货款 100 万余元,尚欠货款本金 67 万余元。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方以合同中已约定 “如本工程的业主方未将包含本合同内容的进度款支付至甲方即被告某集团分公司,甲方对乙方即原告某建材公司的支付时间随之顺延”,抗辩被告因未收到业主方支付的进度款,故在本案中未满足向原告的付款条件。
“背靠背”条款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实质在于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即案外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前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约定的此类 “背靠背” 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约定付款期限、方式及条件等 “背靠背” 条款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最高法院发布的《批复》落实具有实践性意义,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践行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农民工血汗钱不易啊!噢,说的“吸血虫”,那个该毙了就毙了吧
根据调查结果,梅大高速塌方灾害的主要原因是地质条件和长时间持续性降水导致的路堤滑动变形。然而,在工程建设和运营养护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如对高填路基的风险重视不够、公路地下水防范意识淡薄、建设管理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等。
追责依据有:
但我想大家想看的应该不是以上这些,只要没有人被判刑,甚至没有 32 个死刑,都会觉得责任太轻了。
这是没有正确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原因。简单来讲,职务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因此责任由单位承担;个人行为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因此责任由个人承担。
在梅大高速塌方灾害中,对个人的问责是基于他们在职务行为中的失职失责。这些行为虽然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但由于管理不善、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因此,责任由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共同承担。
苏察哈尔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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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大高速塌方灾害中 4 家单位和 32 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从法律角度可结合以下要点进行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 4 条、第 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保障安全生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 第 92 条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可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 若灾害因施工质量或监管疏漏导致,涉事单位可能违反该法,需承担整改、罚款等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 3 条要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 若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环节存在违规行为(如偷工减料、未按标准验收),相关单位及人员可被追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第 39 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涉事公职人员若在项目审批、安全检查或应急管理中失职,可能面临政务处分。
1. 涉事单位责任
- 施工单位:若未按设计规范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需承担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若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隐患未及时整改,可能被吊销资质或罚款。
- 设计 / 勘察单位:若设计缺陷或地质勘察失误直接导致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 监管部门:属地交通、应急管理部门若疏于日常检查或整改督办,可能被问责。
2. 公职人员责任
- 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审批、安全检查的人员,若明知隐患未处理或虚假报告,可能构成渎职罪(《刑法》第 397 条)。
- 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若对系统性风险失察,可能因 “懒政怠政” 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 调查程序
- 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明灾害原因及责任链条,形成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报告。
2. 责任类型
- 行政责任:涉事单位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资质降级等处罚;公职人员可被警告、记过、撤职等。
- 刑事责任:若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 134 条)或滥用职权罪,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 民事赔偿:受害方可向责任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1. 强化安全生产 “红线意识”
追责体现 “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倒逼工程建设全链条主体依法履职,避免形式主义监管。
2. 推动制度完善
灾害暴露的漏洞可促进修订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细化高风险工程监管标准。
3. 警示与预防作用
通过公开问责结果,警示其他地区和行业重视风险防控,完善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机制。
此次追责严格遵循 “权责一致” 的法律原则,既是对事故的直接回应,也是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公共安全治理的典型案例。未来需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类似灾害发生。
各弹个脑崩,再吹吹
梅大高速塌方灾害发生后,4 单位和 32 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意味着这些相关单位和人员可能在灾害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疏忽、失职或未尽到应有的职责。法律角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总结来说,梅大高速塌方灾害的追责问责,是对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的一种法律反应。追责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通过明确责任实现对失职行为的法律制裁,以增强社会整体的责任感和预防能力。
官渡之战前,曹操粮草不足,命粮官小斗分粮,士卒吃不饱,即将哗变。粮官并没有任何错,但曹操还是杀了粮官以平息士卒怒气。
打败袁绍后,许褚醉酒杀了第一功臣许攸,曹操只是撤了许褚的职务,罚他不许喝酒,并且很快官复原职。
这么看全球还是中国好
把其他有塌方隐患的的公路、山体加固一下吧,别下个雨什么的就要往里填人命。
追责是为了提醒行管理部门要负责任,不是解气报复管理者。
现在的天气预报已经很准了,连续降雨、可能有地质灾害就把有风险的高速就关闭一段时间呗。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记过。。。
罚酒三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若相关管理部门未有效履行安全风险评估等职责,建设和运营养护单位未执行相关安全标准,监理单位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查施工图等监理职责,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施工,均属于违法行为。
党纪政纪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如党组织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公职人员未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问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适用于情节较轻的失职失责行为,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行政规定,对工作态度、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进行警示,会对个人职业声誉产生一定影响。
- 诫勉处理:适用于存在轻微违纪行为或履职不力的情况,通常是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限期改正,也是基于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规定实施。
- 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及更严重处分: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适用于情节较重的失职失责行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失职失责行为。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则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失职失责行为。这些处分都有明确的党纪政纪依据,会对个人在党内的表现和职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在处分期内有相应的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晋升限制
- 体现法律权威性:对梅大高速塌方灾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忽视安全生产等法律责任,一旦违反就要承担相应后果。
- 强化责任意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促使各单位和公职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在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等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完善法律监督和执行:此次事件的处理也为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实践案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机制,提高法律在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保障作用。
处理太轻了统统枪毙
从法律角度解读梅大高速塌方灾害中 4 个单位、32 名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需结合事故调查结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认定逻辑展开分析。以下从责任主体划分、法律依据、追责逻辑及后续影响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责任主体划分与法律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被追责的 4 个单位可能涉及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运营方等核心责任主体(具体单位名称未在搜索结果中完整披露,但根据行业惯例推断)。
1. 建设方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方需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若存在压缩工期、干预设计或施工等行为,需承担直接责任。
2. 施工方责任:施工企业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或验收程序不合规,可能构成《刑法》中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 设计方责任:设计缺陷(如护坡结构设计不合理、未考虑排水系统)可能被认定为事故主因,需承担技术性责任,甚至涉及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4. 运营方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运营方需对道路日常维护和隐患排查负责。若未及时检查或修复隐患,可能构成渎职。
二、追责逻辑与法律适用
1. 刑事责任:
若公职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 397 条,最高可判处 7 年有期徒刑。
施工、设计单位负责人若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 134 条),可能面临 3-7 年有期徒刑。
2. 行政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单位及人员可能被处以罚款、吊销资质或行政处分。
- 公职人员可能被给予党纪处分(如警告、撤职)或政务处分(如降级、开除)。
3. 民事责任:
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向责任单位主张赔偿,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若存在设计或施工缺陷,可能触发连带赔偿责任。
三、追责问责的合理性分析
1. 事故原因与责任关联性:
根据调查,塌方主因可能涉及设计缺陷(如护坡结构不合理、排水系统缺失)及维护失职(未及时应对极端天气导致的土基松动)。设计方和运营方的责任权重较高。
施工方若存在偷工减料或未按图施工,可能加重责任。
- 该原则要求必须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教育相关人员。此次追责体现了对事故全链条的严格审查,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四、后续影响与警示意义
1. 行业规范强化:
该事件可能推动交通建设领域加强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尤其是地质风险高发路段的标准提升。
2. 公职人员问责常态化:
32 名公职人员被追责表明,行政监管责任进一步压实,未来或更强调 “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的机制。
3. 法律威慑作用:
通过刑事、行政双重追责,警示相关主体避免侥幸心理,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意识。
此次追责问责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事件的 “零容忍” 态度,既追究了技术和管理层面的直接责任,也强化了公职人员的监管义务。未来需进一步通过技术标准完善、监管机制优化及法律执行细化,预防类似悲剧重演。
法律解读?我不懂法,真不知道还有这样的刑罚:写检查。作为法盲我提个建议以供参考啊:罪过不一样大,不该一刀切的,至少有的得罚写一篇检查,罪过大点的应该写两篇或者三篇的。如果按照执法必严的准则,是不是规定一下不同程度罪责,所写检查的字数?——就是建议啊。
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事件涉及的追责内容主要集中在公职人员的行政失职及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政府职能部门与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着高度的公共安全责任,尤其在交通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此次梅大高速塌方灾害暴露出的责任问题,充分体现了这些法律的实施缺失,严重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来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梅州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未能在工程建设和日常运营中做好充分的风险排查与防控工作。对此,法律层面也对行政机关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在公共安全领域,行政机关必须履行 “安全保障” 义务,如果疏忽大意,未能有效防范灾害,需依法追责。此外,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管理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责任问题。法律强调,公职人员在履职时,必须秉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对于涉及公众安全的决策必须充分论证和评估。
对于涉事的 32 名公职人员来说,他们的失职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部分干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纪律,涉及到党纪政务的追责。对于这类失职,依法追责的目的不仅是惩戒,也是警示,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敬畏之心。
梅大高速塌方灾害给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带来了深刻的反思。首先,这一事件凸显了工程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等多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涉及危险地段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的部署。然而,从梅大高速灾害来看,相关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预防和应对潜在风险。
其次,行政监管与责任追溯机制的落实不到位,是这次灾害暴露出的又一问题。在我国,虽然相关法律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极为严格,但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未能有效落实,缺乏细致的监管和事前防范措施。即使在事故发生后,追责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个别干部因其职务和责任范围未能得到应有的追责。尽管本次追责行动较为迅速,但也体现出在类似事件处理中的程序性与公平性仍需加强。
从公职人员的角度来看,此事件提醒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与敬畏心。在面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事务时,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命令和政策,更需要通过系统的风险防范与科学管理,最大程度地确保公共安全。
为了避免类似灾害的再次发生,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梅大高速 “5·1” 塌方灾害的追责问责行动,是对失职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未来改进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契机。通过这次事件,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更加警觉,在全社会树立起对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框架内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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