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是什么人,他的自我描绘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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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治下的司法体系为何频频造就左德刚案这样的荒谬事件?
检方气势汹汹,左德刚这次还能否死里逃生?
2020年12月23日更新:左德刚因犯故意杀人罪再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省高院宣判时称:
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这个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的无赖嘴脸。
一桩经过6次审理后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疑案,怎么仅仅过了6个月且在距离案发已近11年后突然成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检方开庭前承认该案的确缺少物证,“但不会因此影响定案"的言论,那些确实充分的证据怎么来的,任何一个呼吸过中国污浊空气的人心里都很清楚。
死刑是刑罚种类,而立即执行或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决定执行方式在后,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在先。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认定被告有罪,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法律对此难道没有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然,中国的司法制度常常绝妙地印证了马克思“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观点。中国法律奴役百姓花样百出,但对于统治阶级而言不过是一纸空文。
其实,安徽省高院作出死缓判决的根本原因,也最能体现中共官僚不要脸的地方,是死缓判决并非必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已是终审判决,没有上诉通道,故此判决宣判后可以立即生效,最高院无法介入;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判决就必须经过最高院的核准才能生效,核准程序必然涉及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审查。之前最高院两度撤销安徽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可见本案存在问题之多,安徽省高院如果再判死刑立即执行,被最高院第三次打回原形的可能性极大。
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如同一部无法按stop键的绞肉机,定罪“成功”率一向稳定在99.9%朝上。一旦以嫌疑人/被告身份卷入其中,从公安“做饭,到检察院”端饭“,最后法院”吃饭“,你就是他们的盘中餐。
英美等法律健全的国家一般奉行禁止"double jeopardy"的理念,即一人不得遭受同罪两审之危险,这既是出于限制检控方滥用权力、保护刑事被告人权的需要,也起到了抑制政府资源浪费的作用。如果左德刚在这些国家涉嫌犯罪,他早已在最高法院第一次撤销有罪判决时被无罪释放。“申诉”、再审等中国特色制度设计其实刻意留出了大片同罪多审的操作空间。左德刚案历时十年,同罪七审,这样神奇的戏码也只有在中国这个神奇的国度才能上演。
官媒的相关报道:
中国新闻周刊 https://www.sohu.com/a/422531774_220095
澎湃新闻 [https://www.thepaper. cn/newsDetail_forward_10474181]( “https://www.thepaper. cn/newsDetail_forward_10474181”)
新京报 https://3g.china.com/act/news/10000169/20201221/39098232.html
2007年1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16岁少年周杨遇害,因其尸体在该镇一个公共厕所内被发现,这起案件又被称作“少年沉尸公厕案”。
案件一直未破,直到周杨遇害三年后,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举报,同伙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涉嫌杀害周杨。
2013年10月29日,案件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永宣被判处死缓,杨士庆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左德刚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10年时间里,该案经历了6次审理,其中5次左德刚被判死刑。
**2020年6月23日,安徽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称该案“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左德刚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宣判后,左德刚被当庭释放。蹊跷的是,8月5日,他再次被警方逮捕,涉及的还是同一个命案。
安徽省政法系统的权威信息源透露,判决后,受害人母亲表达不满,持续上访,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也开始提起抗诉。在此过程中,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刑事判决有问题,进而主动启动了再审程序。
在持续十年的定罪拉锯后,检方人士坚持认为,该案的确缺少物证,“但不会因此影响定案”。
2020年11月25日,安徽高院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庭审持续一天,至当晚7时许结束。左德刚在最后陈述中坚称自己无罪,自己遭受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作了有罪供述,其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
据阜阳市中院通知,受安徽省高院委托,该院将于2020年12月23日9时30分许对左德刚案进行宣判。
中共治下的司法体系为何频频造就左德刚案这样的荒谬事件?
检方气势汹汹,左德刚这次能否死里逃生?
主要是因為缺少物證,加上檢調單位取得的左德剛等人言詞證據跟死者的屍檢不太相同。
這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左德剛等人故意在言詞證據(供詞)留下疑點,為此逃避法律制裁。
第二種,殺害死者的兇手另有其人,左德剛等人成了替罪羔羊。
我個人傾向於第二種,理由是因為我看了一篇文章。
安徽左德剛疑案:物證缺席下的“五死一生”
https://www.lifehy2.com.tw/%E7%94%9F%E6%B4%BB%E6%83%85%E5%A0%B1/%E5%AE%89%E5%BE%BD%E5%B7%A6%E5%BE%B7%E5%89%9B%E7%96%91%E6%A1%88%EF%BC%9A%E7%89%A9%E8%AD%89%E7%BC%BA%E5%B8%AD%E4%B8%8B%E7%9A%84%E4%BA%94%E6%AD%BB%E4%B8%80%E7%94%9F/
內文節錄──
“疑點較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今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書。6月23日,安徽高院對左德剛案公開宣判。
該判決書显示,安徽高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左德剛夥同他人故意殺人的事實主要依靠言詞證據,缺乏足以鎖定上訴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且對關鍵事實、證人證言及左德剛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後不一等問題,疑點較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阜陽市中院對左某的死刑判決。上訴人左德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由於羈押期限已滿,宣判后,左德剛被當庭釋放。
判決書還詳細列舉了“疑點重重”的多處細節。
首先,案件源於劉道勝的檢舉而偵破,但其檢舉內容前後不一。劉開始稱,他並不掌握案件的線索,“只是懷疑是左德剛乾的”。專案組成立后,劉道勝詳細檢舉了左德剛等人作案的事實,但檢舉內容與各被告人歸案后的供述不一致。比如,其中一個細節是,劉道勝稱,左德剛自己開吉利車跑了一個來回,包括運周楊屍體。而左德剛、楊士慶供述坐石秀建的出租車找到周楊,在廁所旁將周楊勒死。左德剛、楊士慶做了有罪供述后,劉道勝又改口稱,之前檢舉左德剛的情節是自己猜測的。安徽高院認為,“准目擊證人”石秀建的證言與陳永宣關押同一監室的張亞亞、張建軍、王樹德等人證言也不足採信。石秀建對其車上是否有作案工具棍子和繩子,以及其開車拉左德剛等人找周楊的時間前後供述不一,並且多次翻證。
部分作案細節也不能相互印證。在左德剛等三人的有罪供述中,左德剛否認其用繩子勒周楊,陳永宣供述左德剛和他二人用繩子勒周楊,楊士慶供述左德剛用手捂周楊的嘴或掐周楊頸部。一審判決認定左德剛用手掐周楊頸部一節僅有楊士慶的供述,證據亦不充分。
安徽高院認為,左德剛等三人供述毆打周楊的情節與法醫屍檢記載的情況不能完全吻合。三人均供述有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用棍子打的情節。而法醫屍檢显示周楊頸部、頭部有皮下淤血,胸部、腹部及四肢未見明顯外傷。三人毆打周楊,為何在周楊腹部及四肢未留下傷痕,疑點未能排除。判決書還显示,關於作案工具棍子、繩子的來源,棍子的去向,三人供述不吻合、與證人證言亦不吻合。
判決書稱:“本案沒有指向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客觀性證據。由於本案從發現屍體到案件偵破長達三年多時間,案件偵破不及時,公安機關從現場沒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剛等三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根據被告人供述也未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隱蔽性客觀證據。”
老實說看了上面的文字之後,我覺得左德剛等人應該沒有殺人。(但我不確定他們是不是從犯)
那麼接下來完全是我個人的想像了。
首先,事件發生於07年,而掌握證據則是在10年,還是在犯下竊盜案的幾人中的其中一個向警方舉報才搜獲線索。
──我認為劉是為了減刑才向警方說出這件事。(而如果劉在很早之前就認識左等人,大概也曾聽左口中提過死者。)
再來是準目擊證人石的存在,檢調提到,無論是左跟陳都懷疑是出租車司機石舉報他們卻沒有懷疑劉,因此他們在內心確信當時左等人是搭乘石的出租車前往犯案現場。
──老實說這的確是一個很有道理的確信,不過如果把焦點放在『兇手另有其人』這條路的話,會得出一個有趣的聯想。
我的聯想是這樣的──
當天死者的確被幾個人拉進出租車(不確定是自願或是強迫,也不清楚死者當時是昏迷或是有意識的),然後他們把人送到了兇手手上、拿了一筆錢然後就離開了。
而左是直到隔天(也有可能是幾天後)得知死者的屍體被發現於公廁,當時他可能良心感到不安,因為從左的妻子證詞裡面,左在之前跟死者有著像是兄弟或是忘年交的交情。
他可能意識到死者的死跟他有關,因為那等於是他把死者送到了死神手上,但他在拿人好處(也許是金錢)之後,就等於是兇手的從犯。他也許如喪考妣,在一次跟劉喝酒的時候,醉後把這些事情給說了出去。
而劉在之後因為竊盜被逮捕的時候,覺得可以用這個情報換取自己的減刑。但對於劉跟陳來說,他們會被三年前的事情被檢調找上,只可能是因為當天的那個出租車司機石。他們根本不可能把這件事聯想到劉身上。
那麼為什麼檢方會對左等人窮追不捨呢?
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拉不下這個臉、承認自己抓的不是殺人兇手了。想想,已經過了十年,卻還是沒抓到真正的兇手,這難道不是檢方的無能?
那麼,假設左等人只是從犯,那麼為什麼他們不能說出真相呢?
我覺得有三種可能。
第一種,他們當初只是收錢辦事,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誰。
第二種,即使他們說了,檢方也不相信他們的說詞。
第三種,兇手就是檢方的人。
雖然說到這種地步,但這終究是個人的想像。
我沒有任何證據,只是想像了一個『如果真正殺死死者的兇手另有其人』的可能性。
不清楚這案件,不過我覺得左德的下場如何,就要看哪方錢比較多,後台比較硬
其他兩個已死刑了嗎?
没有石锤证据又不想放过他,肯定就是他干的,以前取证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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