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人民日报评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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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风行者 发表

谁都听的出,这声 TM 的根本不是掌声,是你被啪啪啪的打脸声。

知乎用户 宋黎 发表

上联: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下联:情况就这样,别拿法律做盾牌

横批:不管你信不信,我是信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2016.1.10 更新答案

简单版:

1、第一,我国没有成文、成体系的 “新闻法”;

2、以下规定中,“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的主体是 “人民法院”,而且是说“可以” 而非 “应” 或“应当”,规定中 “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并不是指违反这个“规定”;

3、在我国,这项 “规定” 的效力级别应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至少具有 “实践上” 的法律效力(有争议);

4、但人民日报的这篇评论属于 “新闻评论”,不在狭义的“新闻报道” 之列,因此不适用这项规定;

5、我把这个写上来主要是想看看大家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但后来发现我国许多人对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法律”、“权利”、“责任”(虽然这个一直被吐槽)等概念不甚了解,让我震惊。

6、如果我昨天的回答给广大知乎 er 带来了困扰,或者客观上造成了大家对我国法律的误解,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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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版:

1、第一,我国没有成文、成体系的 “新闻法”;

2、以下规定中,“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的主体是 “人民法院”,而且是说“可以” 而非 “应” 或“应当”;

最高法出台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3、在我国,这项 “规定” 的效力级别应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至少具有 “实践上” 的法律效力(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 “解释”、“规定”、“批复” 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 “解释” 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 “规定” 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 用 “批复” 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 “决定” 的形式。
  规定一般是属司法解释的,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我国,司法解释是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以及其法律地位存在诸多争议,大家可以去知网看论文…… 这里不说(我也说不清楚 TAT)

普法时间

法源:“法律渊源” 的简称,就是指被承认具有发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正式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对于正式法源而言,法官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官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非正式法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关于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简单地说,有以下几项:
宪法、法律(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行政特别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等。
(以上概念解释来源:《法理学导论》舒国滢主编,北大出版社,2011)

4、但人民日报的这篇评论属于 “新闻评论”,不在狭义的“新闻报道” 之列,因此不适用这项规定;

我是学新闻学的,辅修法学。根据新闻的定义

**新闻:**新闻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陆定一)

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认为将 “报道” 改为 “叙述” 更合适(《新闻理论十讲》),但仍然强调客观

而新闻评论则则不属于狭义的 “新闻(报道)” 范畴,因此这项规定是不适用的(能否作为法律适用下一条再谈);

举个栗子:
在中宣部批准、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 “中国新闻奖 “中,就将评论(言论)与”消息 “、“通讯” 等新闻报道区分开来。
中国新闻奖共设四大类,29 个评选项目,其中报纸、通讯社设消息、言论、通讯、系列报道、新闻摄影、报纸版面、新闻漫画和报纸副刊 8 项,广播、电视设消息、评论、新闻专题、系列报道、新闻性节目编排和新闻现场直播各 5 项。

5、我把这个写上来主要是想看看大家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但后来发现我国许多人对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法律”、“权利”、“责任”(虽然这个一直被吐槽)等概念不甚了解,让我震惊。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基本概念对本国公民都如此陌生的话,这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应该会荆棘丛生吧。

授权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三)“十三五” 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
……
——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

6、如果我昨天的回答给广大知乎 er 带来了困扰,或者客观上造成了大家对我国法律的误解,我在此向大家表示歉意。

最后,法学菜鸡一枚,欢斧。

========

2016.1.9 原答案

翻法条看到这样一个不知道跟这件事有没有关联囧囧囧

法学还在入门,求大神指点

最高法出台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知乎用户 白秦雍殿台​ 发表

我已经 30 岁了,我为什么不能正大光明的看外国的黄片?

小孩子们是孙悟空吗?对着石头许愿就能蹦出来?

高三的时候严禁谈恋爱,男女学生在一起要被批斗,然后下一年到了大学,就指望摇身一变成了青年的这些人找对象?

我已经 30 岁了,我为什么不能正大光明的玩游戏,不能正大光明的看黄片呢?

作为一个 30 岁的人,我为什么要被逼着看阉割打码的电影?就因为里面有合乎剧情的血腥恐怖桥段?

又不涉政,干嘛删减呢?如果你怕血腥恐怖,你不想看这些镜头,那你不要买票进电影院看呀!

可我想看呀!

你去看别的电影呀!

这种话题很敏感吗?

我都 30 岁了,如果你觉得很敏感,那这种话题为什么对我一个 30 岁的人还要很敏感呢?

知乎用户 Odd G 发表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 外交部 姜瑜

知乎用户 希斯莱杰 发表

原来那些律师在法庭上一点卵用都没有,说的再多也不影响结果的,那他娘的收费还那么高?这不是诈骗吗?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yMUI7J​​ 发表

综合来说,《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这个行为,显然有失水准,并且稍显出对于司法活动的一种倾向性导向,极容易引起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以下内容无关乎快播案和王欣等一众被告人是否构罪,仅从媒体应当具备的作用和《人民日报 · 客户端》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不当之处进行分析:

  • 媒体应当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_(应当为 “凯撒的归凯撒”……Oh!My LadySatan!……)_,看片 it’s bad,媒体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积极引导舆论和民众向着合法和道德的层面进行宣传和号召,如果出现不良的上网习惯,应当进行合理的规劝和引导。

在司法活动中,媒体多少会存在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但媒体作为文字工作者,在使用文字语言时,务必需要注意其引导性,慎重使用具有强烈倾向性的文字表述观点,尽量做到客观、真实,客观、中立的分析诉讼双方的得失,同时更需要注意的是,媒体在评论中切切不能带有歧视性的否定他人的工作,并且切忌在案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发表任何结论性的观点。

  • 但在 “快播” 的这个案件中,无疑《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行为出现了失准的地方:

1、刑事辩护案件中,辩护律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都应当得到积极评价,不应当随意否定。

党的 “十八大” 会议以来,党和国家多次表示要在司法程序中维护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不论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都应当认真听取并分析,同时这也是明确的要求相关的有权机关提高辩护律师的地位。

但是《人民日报 · 客户端》在这篇评论中,却使用了如下的语言: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得到掌声。

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行使辩护权利、发表辩护意见,如果在法庭的庭审活动中,辩护人发表了无关的言论或者巧舌如簧,法庭的主审审判长会主动行驶其职能,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或对辩护律师的行为予以训诫。但在本案的直播环节中,辩护律师始终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发表辩护意见,也足以证明辩护律师的发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法庭程序的,并且为法庭所记录,此时辩护人发表的观点是有效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所调查的事实息息相关,且该行为得到了审判长的支持和认可!

对于一项合法的辩护行为和辩护意见,《人民日报 · 客户端》使用了 “伶牙俐齿” 来形容辩护律师的工作。一般来说,“伶牙俐齿” 的近义词就是 “巧舌如簧”,并且在这篇文章中,暗含的意味也偏向于 “巧舌如簧” 这类的意思,那么这样的评价是否有损媒体形象?又是否存在歪曲辩护人形象的嫌疑?

  • 因此,在语言的措辞方面,《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2、违法不违法由法院依法判定,媒体不应当进行倾向性引导。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快播案件时,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成刑事辩护的程序,综合审查后方可认定被告人有罪与否,而司法程序又要求控辩双方必须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综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最终方能够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但在 “快播” 的这个案件中,《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这篇文章,却带有较为明显的倾向性观点,偏离了其作为媒体应当具有的客观、中立的立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法发 [2009]58 号)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对于《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这篇文章,是否涉嫌到了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即对正在审理的案件 “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我无法给出明确的评价,但单就 “倾向性” 这三个字来说,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全文暗含的意味是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的规定,已经是 “戴罪之身”,并在此基准上对快播公司和王欣进行声讨,同时对其他民众进行教育,我们可以感觉到,《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意图旨在“创造良好有序的互联网秩序”,但利用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方式,则必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 起到负面和消极的作用。

《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委员会主管的党媒机构,其发出的每个声音都足以代表了中央的宣传意图,而快播案中,《人民日报 · 客户端》作出的这篇文章,必然会让司法机关陷入如下的两难的尴尬境地之中:

如果法院宣告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无罪,则势必与中央的意见相悖;如果法院判决快播和王欣等被告人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存在“奉旨办案” 的嫌疑。

  • 因此,在倾向性意见方向,《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3、为谁鼓掌,源自于个体公民的内心,媒体不应当具有代替民众决定为谁鼓掌的权利。

在《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这篇文章的最后称:“快播案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但是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可以明确感觉到公诉机关在案件的准备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对于很多技术性问题无法给出明确、具体的回答,也不能针对案件的事实提出行之有效的发文内容,在其策略和方式上,都显出不足。

虽然在刑事辩护的专业角度上看,辩护律师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并不能称得上到位和精彩,并且被有些人认为有点 “抖机灵” 的嫌疑,但在场面上看,辩护律师却是胜了公诉人一筹的。这里姑且不论辩护人的策略是否符合一个良好的辩护方案的要求,在这里我们不能苛求网民都具备较高的法律和法治的素养,更不能苛求网民都能够充分领会庭审交锋中的各方意图和法律效果,单就网民的切身感受来说,在场面上却是辩护人表现更好一些。

而当网民认为辩护人表现精彩时,为何不能允许其为这一方进行鼓掌?任何的媒体(当然也包括党媒),在其性质上都是一种号召和引导的机构,是将国家政策、方针进行上情下达的地方,千万不可将自己的地位凌驾于民众之上,时时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对于民众的行为进行家长式的批评和教育,子女尚且存在严重的逆反情绪,更何况是一家与自己毫无利益关系的媒体机构?

在快播案中,《人民日报 · 客户端》很明显是想对于民众的意识形态进行一定的引导,但恰恰因为其不恰当的地位和方式,造成的影响却适得其反。

  • 因此,在宣传方式方面,《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4、刑事诉讼是控辩双方的博弈,公权力赢得的情况下更应当容许私权利赢得,而《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该篇文章,却显得有些小家子气。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官老爷审案的思想_(人治思想)_影响深远,就是说被告人是否有罪,全部由官府一家决定,而这一思想现今仍然存在于某些人的观念之中。这里说句题外话,在相当多的司法机关中,都将低无罪率作为审核司法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比如在 2014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如下表述: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95.4 万件,判处罪犯 115.8 万人。…… 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 825 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数据来源: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实录)– 中国人大新闻 – 人民网

计算下来,2014 年全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基本为 0.07%,也就是说,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都被判定有罪。

重回话题,即便在不断号召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也都认为犯罪嫌疑人 = 罪犯,司法机关胜诉就是大功一件,就是严惩了危害社会和国家的首恶分子,而一旦被告一方有利了…… 虽然无罪率如此之低,但需要明确的是,很多案件辩护律师虽然进行了无罪辩护,但最终的目的并非一定取得无罪的结果,很多案件中律师只是通过无罪辩护中提出的法律观点,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压力,进而做到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而换言之,尽管辩护方获得无罪的概率是如此之低,但辩护律师也同样享有刑事诉讼中胜诉的权利,在该项权利中,控辩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

而《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这篇文章,则带有比较明显的辩护人发挥的精彩了,其帮助公诉机关给辩护律师施加压力,“找回场子” 的嫌疑,**如果作为媒体的《人民日报 · 客户端》**坚定的认为我们辩护律师都决不能胜过公诉机关的话,那么为什么不向全国人大建言,吊销全国所有的辩护律师的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取消庭审三方,改为法官和检察官同坐一席上演公堂审案的恢宏场面呢?

  • 再进而深入的问一句:为什么在同等权利下,只允许公权力赢得,而私权利却赢不得?

作为一家党媒,应当与国家的基本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而党和国家尚且允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胜诉的权利,为何在观念上《人民日报 · 客户端》却仍然仅仅抱着旧观念不放,如此守旧的轻视辩护律师工作和地位的言行,又是否合适呢?

  • 因此,在司法作用的评价方面,《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综上所述,造成本案发酵成为现今的局面,网络舆论 “一边倒” 情况的发生,公诉机关难辞其咎。在同样的办案期限中,辩护人能够将案件演绎得如此丰富和精彩,而公诉机关却表现得较为尴尬。我们自然不能相信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所表现出来的,是国家公诉机关所应具有的正常能力,那么自然就应当让人理解为出庭的几位检察官,在对待本案上存在草率的心态,案件准备不足、策略谋划失当…… 因此,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公诉机关的工作失误,而不应当苛责辩护律师表现太好。

在本案中,《人民日报》应当做的,是深入研究案件发展至斯的原因所在,指责和反思相关国家机关的司法失职行为。现如今媒体却将矛头指向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否认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工作和效果,难免让人认为存在耍赖之嫌。

而个人认为,《人民日报 · 客户端》的这篇评论,同样是对公诉机关的一种变相侮辱,试想,在一场势均力敌的对抗中,对抗双方对于对手均存在尊敬之意。而一方落败后,观众中却有人带头说:“这场比赛不算数,xx 没失败!” 这样的话,让落败者如何作想?如果真的靠着这种舆论引导取得了对抗的胜利,是否又是胜之不武?这样的胜利,又值多少真金白银?

所以说,尽管《人民日报》是党中央的党媒,但归根到底其在性质上还是一家媒体机构,只是其级别远高于其他媒体机构罢了。但是作为一家媒体,客观、中立的报道新闻,应当说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在快播的案件中,个人认为《人民日报》过于偏袒了公诉一方,并且对于辩护律师的工作予以否认和轻视,不免令人失望。

PS:由于某些原因,只得将以前的答案全部重新编辑,望各位知友予以谅解!(修改原因并非知乎要求,是其他原因,见谅,见谅!)

知乎用户 东郭的郭 发表

美国的法庭是拳击赛场,输赢打了才知道。

中国的是老师办公室,都叫你来了,你还能没问题?再多的说辞都是狡辩。

推荐几本美国最高法院的书籍,供大家参考。

阅读指南:以下推荐的作品都是让人击掌喝彩的作品,会让你忍不住发表感想。但是,请务必忍耐,不要在知乎,豆瓣,微博,朋友圈等地方发表你的看法。你也不应该在任何有同步功能的 app 内留下自己的看法。如果你真有一定要表达的观点和看法,可以采用老祖宗的做法,也就是用一支笔写在纸上,最好是那种练字的神奇水笔,过几分钟字迹会自动消失。当然,如果你觉得麻烦,可以直接写,但是自己读过几遍之后,最好烧掉。注意用火安全,不要引发火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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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鵟袅帝 发表

你要看人民日报,是这个?

或是这个?

还是这个?

所以说啊,加油,

希望明天有更多掌声(笑

知乎用户 顾扯淡 发表

文章的思想很危险,这种苗头很不好,作者通篇只有倾向而不提法律,更没有合理的证据,文章作者单纯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就决定了被告有罪,文章的措辞也缺乏对法庭的尊重,完全无视了法官和法庭的权威,把自己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在最终判决没宣布之前就大包大揽。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by《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http://www.gov.cn/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
**

这样的违法言论能在官媒发表完全就是体制内有人带头违反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依法治国的政治思想,吃饭还砸锅。

总所周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爱戴的根本原因,这次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部署更是贴近群众路线,得到了广大网民的一致拥护。

2014 年 10 月 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胜利闭幕。
出席全会的中央委员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 10 月 27 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抓紧抓好,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作为一个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国公民,我本人内心深处也觉得快播可能有问题。

但是「我觉得」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党报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标杆更不应该把「他觉得」作为快播有罪的证据。

要知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历史一再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从实现中国梦和长远发展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一目标实现之后的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 “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之所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习近平总书记表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引用一段很有道理的观点,建议作者和大家都能思考一下

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习近平引培根名言谈司法公正: 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

知乎用户 章彬 发表

某男问禅师:“大师,我女朋友虽有优点,但缺点让我难以忍受,怎样才能让她只有优点没有缺点呢?禅师笑答:“方法很简单,不过若想我教你,你需先下山为我找一张只有正面没反面的纸回来。” 男略一沉吟下山而去,很快又上山来,递给禅师一张《人民日报》,禅师从此遁入空门,不再过问世事。

知乎用户 叶清波​ 发表

这场庭审!它审的是非常严肃的是非题,往小里说,关系到几口人的身家性命,至少也是这一辈子的事情。

人家的「辩」是「辩护」的辩,不是辩论的辩。辩得再好,辩得再差,也不是娱乐节目,就算他今天是哑语辩护,说话结结巴巴,那也不是重点,重点是:是否在理,是否合法合规。

身之为国之喉舌,竟然评论的角度是「是否值得鼓掌」?!!

请尊重,注意自己身份!

知乎用户 YOOM​ 发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既然黑白尚不存在,混淆的又是什么黑白呢?又该如何体会「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

我不知道。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多么希望这是一则谣言,**党报窗口实在不该在法槌未落定之前就跳出来告诉大众孰是孰非,试图以身引导舆论。那本该是雇水军干的事。

着急为此案定性到连自己的身份都忘了吗?

按照以往惯例,布水军铺任务把宣传指令一级级派发给下级部门才是常规做法,而这次因为对直播结果的绝对误估,太急于扳回这一局,才做了紧急之下的判断,由自己来直接表明态度。

这篇文章的存在暗示了尘埃已定,当一个人或机构装都不愿再装一下的时候,就说明已经无人能够阻止他了。

这是这些天里传来的最坏的一个消息。

PS:因为这条新闻专门下载了客户端,“人民日报,有品质的新闻”几个大字赫然在欢迎页面显示着,那是它的宣称:这里是我的地盘,我有我的态度。别管它是由什么公司开发的,客户端确定是人民日报的网络宣传阵地没错,所有内容不经层层确认不可能被发布。即使是报纸的网络窗口也代表了它自身,而选择在网络发布,我想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这些 “网友” 知道,它有它的立场,也不介意提前剧透。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

这句 你既然已经认定了快播是 “非” 是“黑”,何必上法院,直接一纸公告更简单。

知乎用户 Leo Dong 发表

如果科学家和工程师应该为其成果的错误使用而负责的话,那以伽利略和牛顿为首的科学家们都应该下地狱……

我国每年约 1000 人死于火灾,所以钻木取火的燧人氏一定居心不良;我国每年约 8000 人触电死亡,所以电的发现和发明人法拉第、特斯拉等人一定居心叵测;我国每年约 6 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所以蒸汽机的发明人瓦特、汽车的发明人卡尔 · 本茨一定别有用心。没有他们,我们每年可以减少约 7 万人的死亡。

我们应该将铁的发现者处以死刑,因为铁的发现导致了大刀、长矛的发明,杀人无数;我们应该将牛顿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因为他发明的微积分正在帮助我们的敌人计算炮弹的飞行轨道,提高了杀伤率;我们应该把爱因斯坦凌迟处死,因为他写的 “E=mc^2” 为原子弹的发明提供了理论基础。没有他们,我们的世界将变得更加和平。

更有甚者,诺贝尔直接发明烈性炸药 TNT,涂炭生灵。此人如此的十恶不赦,竟然公然用自己的名字设立奖项。怎么还有人以获得此奖为荣啊,真是少廉寡耻。应该将这些人抓起来,一并审判。我坚信,历史终将判他们有罪。

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永远生活在原始森林里尽享天伦之乐……

知乎用户 澹台明​ 发表

看到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人到底有没有搞黄色的权利?

中国社会为什么经常要禁止人们搞黄色呢?明面上的理由也是主要理由,是道德秩序的要求。我们文明古国,一向是不提倡搞人欲,而喜欢搞清教徒式的禁欲主义。认为万恶淫为首,将性欲污名化。攻击政敌也往往从下三路着手。作风不好,基本上就意味着社会形象的破产。强东一时不慎,老大的基业都受到了影响。

我们认为人应该超越动物性,要坐怀不乱,不能好色,乖乖做良民,做好社会关系中的模范工具人。这也是有传统的,不见所欲,使民不争。太平天国都不让男女夫妻同营,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平时不多接触,自然不会常常生发欲望,也不会因为引动的欲望而影响社会秩序。

我们的宗亲伦理关系中,以家庭为最小单位,一个人是父母、儿子、配偶等等,这种秩序是很稳定的,但是一旦引进所谓性欲或者爱情来,就容易关系破裂。性欲易变,今天有明天没,对这个有对这个没,结婚或者婚姻必须有性欲的话,那没了的话还能不能维系?你不能说因为对配偶没性欲了,就要离婚,这是社会不希望看到的。也不能因为看见贵人的老婆漂亮,就生出邪念来。

而从人的生物本能来讲,搞黄色是一种本能,人天生有性欲的需求。但性欲的对象是人,不像是食物一样,谁都可以吃,而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而且大家所喜欢的美女帅哥一般属于稀缺资源,僧多粥少,所以满足的难度比较高。经常因为争夺而大打出手,造成不稳定因素。

所以搞黄色或者自慰什么的,不过是一种作弊式的救济,一种不伤害他人的非竞争性的满足,对于社会来讲,伤害应该是最少的。

而对社会秩序的反抗,也常常从下三路着手。比如十日谈里对教士等社会群体通奸、诱奸等等行为的生动描述,就是对宗教与当时社会秩序的一种嘲讽。而人们追求自由,也常常从追求对自己身体快感的自主开始,表现为性的解放。在西方,同性恋的政治正确,深层次原因也是如此。

知乎用户 深度学习的安娜 发表

当人们知道,凭自己的努力只能过一辈子苦日子,人们就会躺平;

当人们知道,扶摔倒的老人会被判有罪,人们就会冷漠;

当人们知道,见义勇为会因出手太重被判刑,人们就不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当人们知道,在法律面前都不能靠逻辑和事实获得程序正义,人们就不会再信仰和维护规则;

当市场主体猜不透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那就没有繁荣的市场;

当一个人只有责任和义务却没有相对应的权利,他就不会再履行义务了。

知乎用户 王瑞恩​​ 发表

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中,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现场血迹,然而检方工作不力导致证据被污染,最终无法定罪。按照人民日报此篇文章的逻辑,辛普森案中被污染的血液样本是否能作为证据被采用,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道理上需要厘清的一点是”,面对这些,如果仅靠几句 “精彩” 辩词就说“辛普森没杀人”,岂不是掩耳盗铃?说的不客气点,人民日报的逻辑可以归结为,你要不是因为心虚,为什么还要辩解呢?辩解说明就是你犯法了。

人民日报说的 “道理” 到底是什么?

是只要 “不少网民承认” 快播涉黄,那快播就是涉黄;

是 “尽管有许多其他播放软件可用”,但“无可替代” 的出头鸟就应该成为猴年整治网络环境杀鸡儆猴的第一例;

是黑白应该由法庭之外的人决定,而法庭之内的辩护律师,只会说俏皮话混淆黑白。

如果这样的道理可以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

那么我们不需要证人出庭,只需要在官媒网站上做个调查,网友们不需要进法庭,不需要听双方各自出示证据并互相交叉质询,就可以投票选出你所认为正确的事实。别忘了,证人在作证前是要面对法庭宣誓的,证人作伪证是有可能到刑事制裁的,难道不去相信这样接受者多层监督的证人,却愿意听信风言风语来猜测 “事实” 吗?

如果我们引导社会发展需要严打几个典型,

那么我们甚至不需要公诉,不需要审判,只需要每个月选出一批涉嫌强奸的,选出一批涉嫌偷窃的,每个类型的犯罪都筛选出一批人,尽管还有许多其他的嫌犯,但如果我们能枪毙这些典型,则能对威慑潜在罪犯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是非黑白不能看 “伶牙俐齿”,那么我们靠什么?

不看嘴皮子,看烂笔头行吗?那么公诉人有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可以证明快播哪里和黄色网站有利益往来;烂笔头靠不住,那么看对法律的理解行吗?公诉人如果不能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快播定罪,是否能找到其他的法律法规从其他角度赢得这场诉讼?纵观正常庭审,公诉人不只是口舌功夫上落了下风,连书证、物证、适用法律,也处处漏洞百出,我们到底要看什么,才能看出来检方在理呢..

这篇文章并没有指出我们可以看什么,但通篇无非就是暗示,除了司法程序规定的诉讼手段之外,还应该看一种冥冥之中决定着一切的力量,至于这种力量是什么,作者心中是懂的,我们也是懂的,但我宁可装作不懂。

人民日报承认了,“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依我看来,在法庭上,只要一方做的不够好,那就不该有然后了,也不应该有 “但是” 了。《一代宗师》里说,“功夫,两个字,一横一竖。赢的,站着,输的,躺下。”,平等的擂台本该如此。

有句陈词滥调,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平等的法庭上,双方谁也不会比谁多一条命,失误了,那么一个争议点就是输掉了。如果一方犯了致命错误,却能因为舆论所认为的 “道义” 而就地复活,而另一方就算打的漂亮,却因为失去了 “道义” 不配得到掌声,这个擂台,就谈不上平等。

另外,人民日报把人民群众也顺带便黑了一下:就你们这些不明真相,不辨是非,就知道 “蜂拥转发” “鼓掌叫好” 的围观群众,怎么放心把司法这么严肃的事情交给你们呢?

如果告诉作者,在某个我们越来越少了解的国家,司法程序中需要靠普普通通的民众代表来帮助认定事实并定罪,作者会不会捶胸顿足大呼一声礼崩乐坏呢?!

我的老师说过,在中国,做人难,做辩护律师,更难。因为作为辩护律师,和对手过招时都会感觉被绑上一只手,而对方不但三头六臂,而且经常明明看上去已经打死了,死透了,却依然能最后跳起来咬你一口。

他说,这样的对手不是人,是妖孽啊。

--

正所谓,

衙门自古向南开,辩方律师莫进来,

胜诉乃为虎作伥,败诉应是你活该,

黑白岂是口舌争,不占道义且认栽,

不如统统刮彩票,判刑几年你猜猜,

你!猜!猜!

--

补充:

感谢

@王妈妈

提供的消息,正是这篇文章的作者,曾经写下 “当官的就没好人了?" " 股市的最终走向,仍取决于我们对国家的信心和对自己的信心 “等一系列振聋发聩的警句。为避免人参公鸡之嫌,就不说是谁了,公开渠道都可以查到的。

@王妈妈

还推测,本来快播是紧跟着乌镇互联网大会,想要整整网络环境的,结果一不小心搞成全民普法了,也难怪人民日报急着把关注点拉回来 ==

一个想法,不一定对。

现在官媒缺的,还真就是一个知乎十万粉水准的优秀写手啊,至少,知乎的写手们知道哪句应该加粗,哪句本来就不应该写,写了也不应该加粗。

知乎用户 Lucy 发表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wy1566 发表

@Jidan

我今天就必须要批判你一番

![](data:image/svg+xml;utf8,)

Jidan 的槽点满满的回答可以在此看到,这里就不想贴了,主要观点大概是

  • 法律是脆弱的,而广大群众是愚蠢的、容易被操控的、劣根的,所以让群众的鼓掌干扰到快播案是错误的

  • 快播是 “明目张胆的色情与盗版擦边球”(证据是你用快播,从没看过不是盗版、或是色情的资源,而用其他软件就做过其他的事情),所以如果还能在法庭上包装成无罪,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 褪去国家公权对威严严肃形象的镣铐,公诉人就可以辩轻松驳倒辩护人,辩论会上的表现就可以证明

  • 往往是暴民,最喜欢自称正义(所以应该让群众闭嘴)

但这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1. 倒果为因,通过人民日报的报道可以看出此次判决根本就是逢场过戏,在文革时期对法律的漠视和践踏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群众而是因为党和国家;并不是民意倒逼司法是不对的,而是政治干预司法是不对的。

正如

@wheeler

所说,如今面对无法无天的强权。民众自发组织起来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你管这个叫民意倒逼司法?哈 he 哈 he。

2. 这是典型的小众统计(statistics of small numbers)只指出少量有利数据,与整体机会并无关系。即使有一个人打开电脑就是无脑瞎说也不能说明大家都是这样的。

以刑事案件为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主要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这项权利是宪法赋予的。由于被告人对法律的不了解,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充分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轻罪不致重判,这些其实都是法律的要求,是现代法律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作用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依照法律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维护法律,而不是践踏法律,违法不违法由法院依法认定,而非你所谓的公平,再说作为一个法学生会容忍一个没有说服力的体系凌驾于法律头上,我也是不得不服。

3. 公诉人此次的举证和陈述并不能让人信服是群众议论的主要原因,而和你所说的 “威严严肃形象的镣铐” 无关,辩论会上优秀公诉人的表现和法庭此案的公诉人表现没有因果关系,不知道你想说什么。

4. 不仅是暴民喜欢自称正义,独裁的朝鲜政府也自称正义,而且还掌控着所谓的暴民,那么问题来了,你是真的认为在朝鲜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吗?掌控着司法、媒体以及国家的各方面的是暴民吗?是在下输了。

你的观点总结:

群众啊都是愚昧的,这群人什么也不会懂,希望我们大大好好管管这些刁民,不姓赵你们凭什么说话?

我原以為,你身為坐拥 11K 关注的大 V,自称有法学素养的法学生,回答时,面對粉丝,必有高論。沒想到,**竟說出如此粗鄙之語,**我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还有,我可不会屏蔽你,没那么小家子气:)

知乎用户 张不同 发表

如果我做自媒体,就出这么一个标题:快播王欣一一否认罪状,人民日报称其辩词精彩。

新华社也出文章了,那就继续更新吧**:新华社:司法进步,请为王欣的行为报以掌声**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在公诉人的形象已经被吊打的背景下,官方唯一挽回司法系统声望的机会就是至少在展示出对这次辩护律师肯定,以及对诉讼程序的尊重。现在这么一搞,整件事就彻底没救了。司法制度已成最大输家。本来整件事情有机会成为一个正面的例子,现在完全变成反面教材,真是很令人悲伤的事情。

知乎用户 沈启天 发表

我决定把我珍藏已久的人民日报合订本分享给大家:

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1777233282&uk=2885900856

知乎用户 June Once 发表

你们都订好结果了,就别跑这个过场丢人现眼了呗。

知乎用户 重回十七岁 发表

某报纸,修辞手法用得再好,也只配做二流报纸。

和一个答主说的一样,30 岁了,为什么还不能正大光明看黄片?

如果你觉得涉黄内容不适合给青少年看,那你也搞出点儿技术来,来精准的杜绝这些人看这些内容的渠道。如果做不到,那不好意思这是你技术不精、管理能力低下的问题,而不是你做不到就全面禁止,就让所有人都看不到。这叫懒什么来着,你应该很清楚吧?

知乎用户 凯布雷克​ 发表

人民日报说不应鼓掌,但是我要鼓七次掌

2016 年 1 月 9 日下午,人民日报发表时评《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人民日报的话,我不敢不听,那好,我不为快播的辩词鼓掌。

但是我还是要鼓掌,我要鼓七次掌。

第一次,我要为被告鼓掌!

被羁押了一年多时间,一般人可能会变得胆怯、懦弱、惶恐甚至萎靡难振、战战兢兢,仿佛三魂丢了两魂半。但是快播的一众高管器宇轩昂、双目炯炯有神,在法庭上讲话不疾不徐、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我要为他们的气质和神态鼓掌!

第二次,我要为辩护人鼓掌!

这个案子之中涉及到了非常多的技术问题,而辩护人没有因为对于计算机、互联网不了解就回避这些问题,而是选择了积极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在涉及到技术的问题上显示出了过硬的专业素质。另外,这个案子牵连很广,律师的压力也很大。但是律师顶住了压力,显示了高超的职业素养,而这,正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环。我要为辩护人的职业素养鼓掌!

第三次,我要为网民鼓掌!

法庭审判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无聊的。有许多程序对于公正的审理十分必要,但是对于网民来说会显得枯燥无味。同时案件的审理经历了 1 月 7 日、8 日两天,时间是比较长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很多网民关注这起案件,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网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我要为网民的法律意识鼓掌!

第四次,我要为人民法院网鼓掌!

这几天,网友们之所以可以看到直播,可以发出各种各样的感慨和评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人民法院网开了 “网上直播”,案件的审理过程都会全盘展示在网上。这样一来,对于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普及法律常识,促进人民参政议政都有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如果没有直播,我们只能看到审判的结果,而不会知道过程。我要为人民法院网的直播技术鼓掌!

第五次,我要为哔哩哔哩鼓掌!

网民在观看直播的时候,不仅仅是单纯的观看,同时也在进行思考和讨论。而弹幕网站哔哩哔哩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它让网友在发表自己观点的时候,也可以了解其他人的观点,这样一来,即使有事情错过了一部分直播,也可以轻松地从其他网友的弹幕中补上。另外,比起百度贴吧、知乎、朋友圈和各大论坛,哔哩哔哩的弹幕和视频结合在一起,最为方便快捷。我要为哔哩哔哩的互联网精神鼓掌!

第六次,我要为媒体人鼓掌!

网民们的讨论大多以碎片化的形式呈现。但是媒体人需要把发生的事实和人们的这些观点、态度整合在一起,而后发布新闻消息和评论。他们夜以继日、呕心沥血的付出,让更多的人有机会知道这次庭审。我要为媒体人的辛勤劳动鼓掌!

第七次,我要为公诉人鼓掌!

公诉人在庭审之中语言流利、普通话标准,始终保持了文明礼貌,体现了和地痞流氓的本质不同。我要为公诉人的修养鼓掌!

如果你也认同以上观点,请你和我一起鼓掌!

知乎用户 月咏幻​ 发表

【你告诉我哪里敏感了】

鉴于我被不友善了,我打算把某个大家都想骂的形容词换成 XX 来代替。

某想骂的四个字换成呵呵呵呵。

请阅读的时候自行带入。

===== 原答案 =====

我昨天看直播看完觉得可以期待一下。搞不好可以变成推进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推进的契机。

现在看到这篇文章我真的不想谈什么素质了。

先给人民日的报送四个字:

呵!呵!呵!呵!

我第一次见到,把与民间辩论、乃至于其实与知乎上一些拉偏架的 XX 答案具有一样水平的文章,直接扔在党报上的破事情。

他们脸上就写着一句话:我道德上批判你,就可以随便干你。你还敢顶嘴?不要以为你伶牙俐齿就赢了,你错还是错。

看出来了么?

这和你家父母肛不过你的时候摆架子压人是一样一样的。

我就不说这次为什么会有直播,大概检方那些 XX 以为上面都钦定了之后可以下场收割?

这次是我相对不关心这类事情的人第一次见到直播庭审。

或许是最后一次。

因为这充分暴露这件事情相关的检方人员乃至政府的相关人员,全都跟不上新时代,不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素养。

我不禁要用最可怕的恶意揣测:是不是那些没有被公开的审判里,有相当一部分是类似这种水平的检方,就因为赵家人钦定了就直接强行宣判?

而且就他们这准备的不足程度,这显然是以为分分钟能搞完。我不禁严重怀疑中国这类体制内人员的整体素质。

而且在被当众打脸,吊打成笑话之后,恼羞成怒,要开启道德大旗和党报版面两个大杀器想要压人。

我真的是呵 · 呵 · 呵 · 呵。

你国法制本来就是个笑话,重点就是看赵家人想不想管你而已。

我个人的政治观点本身是偏精英主义,认为民众是愚蠢的……

但他妈的精英主义的前提是上面的人得足够精英啊!!

下面稍微有脑子懂一些的民众都看得出你检方是在扯皮 + 被吊打,这种状况你还要洗地?

还要压人?

徒增笑耳。

就现阶段的状况来说的话,我还是认真研究怎么移民吧。

反正在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一大堆人都是穿新装的皇帝,并且认为这就他妈是真实的。

我目前能考虑的也就这个。

现在的状况是:

检方 XX + 审判长不懂 + 不知道哪位赵家人想要装 X 来开直播 + 人民日报编辑也是 XX

这就是猪队友协奏曲啊。

知乎用户 贺仙 发表

公诉人捧哏捧的好,我的掌声献给他们

知乎用户 司马嘉​ 发表

他们怎么就是不明白,现在不是快播涉黄与否的问题,而是检方是否拥有有力证据与辩护的问题。

如果快播负责人被抓进去了,检方证据充足,辩词有力,辩护人无法质疑,我只会感慨一句郭嘉好厉害,证据什么的都妥妥的,即使我认为看片是成人的自由,堵不如疏,也不会太过质疑司法的公信力。

但是现在,看文字直播,检方取证有问题(非法取证我不知道在我国能不能被当做证据),辩词苍白无力,辩护人的质疑无法回答,不知道他们是有什么胆子搞直播的?在这种情况下王欣被判很严重的话,不是国家禁黄力度是否过大的问题了,而是司法公信力还存在不存在的问题了。

即使快播涉黄,不该获得掌声,但能在这样情况下打出一场漂亮的辩护,这是作为律师的职业素养,应该获得掌声**。这掌声无关道德,而是给律师的尽责。律师的责任不是辨别案件双方对错好坏并且给出判断,而是在法律范围内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律师辨别好坏决定对错,只为自己认为的好人辩护,而没人替所谓的 “坏人” 辩护,那么还要法官干什么?

更何况在这次事情中,快播负责人还未必是坏人。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知乎用户 刘洋 发表

有一个软件。导致全世界 70% 的网络攻击,诈骗,假货贩卖,还有色情文章图片视频的传播和播放都在这个软件的帮助下进行。如果没有这款软件,我有很大把握互联网犯罪数量会大大减少。该公司明知道绝大多数科技犯罪发生在他们的软件之上,但不予以管理。我说的这个软件是 Windows.

转自微博,英式没品,侵删

知乎用户 铭川星​​ 发表

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观点真是一致,在题中此文之后又发了一篇强调了一下立场:

国家网信办发言人就 “快播” 案发表谈话: 所有网站都应对传播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发言人的逻辑,既然公诉人能用百度搜出来淫秽关键词的相关内容作为证据,百度就需承担至少上千万条淫秽信息的传播责任。快播四台服务器被鉴定出 2.1 万个淫秽视频王欣就被建议判 10 年以上,以此类推,求李彦宏被建议的判刑年限。

如果王欣在这样的庭审下依然被判刑 10 年以上的话,几乎所有的中国互联网公司迟早都将坐在被告席上,等待被 “正义地审判”。

接下来就是所有的网络通信运营商,硬件厂商,运输商,销售商,需要对可见的任何信息负责,通通被判刑,个人的网络社交不再有任何平台,因为硬件厂商的倒闭,电视台纷纷停播。

图书馆和书店的下场就是全部关门,毕竟图书馆是网站的原型,分享信息。

起因也许是所藏的料理书中建议了某种食材,而那人恰好自己对该食物过敏,图书馆也是需要赔偿的,因为没有对进图书馆的人进行过敏源测试。不过没事,印刷厂也跑不了。

提供电力的电厂,造纸的纸厂,给造纸厂供水的水厂通通连坐。

这样伟大、光荣、正确、和谐的《人民日报》笑到了最后,因为它再也没有辩论的对手了,哪怕是新华社

因为检察院、法院、人民日报社进行了合并,确保每条新闻都是 “绝对正确无误的判决”。

人民日报终于把所有人民都代表了,辩护和辩论都不配得到掌声,而只配被掌掴。

知乎用户 左耳 发表

法律无需掌声,也不能嘲讽

一个宅男是宅男,几亿宅男加起来,那就成了人民,至少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人民,只能当原告,是永远不可能成为被告的。

司法者要克制住按照 “本质上就是” 或“相当于”去适用法律的冲动,客观中立地揣摩 “传播” 一词的日常含义。这是检验一个司法者心中是否受过罪刑法定原则淬炼的关键,也是他有别于普罗大众的专业素质和公信力所在。

推定所有的快播用户都会去追看淫秽视频,成为危害社会风尚的危险源,这不仅是与人民的实际乐趣过不去,还是与人民的高尚名分为敌。

在行政法上,快播有监管的义务,在因果联系上,快播对视频传播起到了作用,但是,这与快播是否具有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和作为义务,是两回事。

王欣说 “做技术不可耻”,辩护人说 “凭啥中国移动不转型”,共同道出了一个不服:凭什么要求快播为了防止淫秽视频传播,付出那么大的代价?

“他人”不等于 “有人”。说“有人” 犯罪,就意味着群体中还有人没有犯罪。只有能够甄别出是哪些人在犯罪时,才是刑法上的“明知”。

在法秩序上,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权威意见的信赖,应当得到保障。深圳网监的肯定,表明快播已经尽了认识行为合法性的努力,此时陷入的,就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应被宽宥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刑法第 286 条之一的出台,修改了第 363 条的定罪范围,从第 363 条的辖区里接管了一部分类似快播的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快播在三年以下从轻量刑,也许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最佳选择。

我们每个人都曾从他人的分享中受益。就算快播死掉,但是共享精神不会死。我相信,人们乐于分享的,绝不仅仅是淫秽视频。应当被解禁的,也不仅仅是欲望和版权,还有信息和思想。分享的通道越顺畅,边界就越有被打破的可能。人类社会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也还将这样走下去。

玩微信的,最近都被快播案刷屏了。在快播公司是否有罪这件事情上,不是情怀党、技术党和吐槽党之间的互殴,而是各自都出现了分叉。无论你是否认为快播有罪,都能在己方阵营里找到情怀党、技术党和吐槽党之间的结盟。

当然,什么党都没用,关键还得看人民。《人民日报》说了,“快播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新华社》不服,“还是要对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人民日报》又说了,别扯那些没用的,“罪与非罪由法院判,比嗓门是背离法治”。

其实,有没有掌声不重要。甚至,在目前的环境中,就算是赢得官司,未必就赢得掌声。反之亦然。法律的运行是否公正,也不取决于围观者心中的喜恶。

说快播是刀也好是持刀者也罢,感恩陪伴了青葱岁月也好痛骂助长了黄毒也罢,被技术不可耻感动也好,冷笑说技术是遮羞布也罢,为快播的辩护点赞也好鄙视也罢,这些议论,归根结底的作用,只是证明了我天朝民间价值观多元,以及还是有一些言论自由的。

但是,法律适用终究还是一个专业上的技术活儿,不管围观者怎么觉得。就算是控辩审三方的表现都让你觉得不够看,也推翻不了这一点。就像你不能因为有医生治死了人,就怀疑现代医学都是然并卵一样。

展开之前,重申一下罪刑法定原则。比如说,像替考这种事情,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就是一桩犯罪。适用第 284 条之一去惩罚它,就是实现了正义。但是,如果一个替考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10 月 31 日,那么,认定它无罪,才是实现了正义。

人们可能会质疑说,正义不应该像流水一样截不断吗,怎么会在那一秒前后就变了脸。但截不断的是你我心中的正义感。对刑法的正义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能断水的刀,这是不可突破的铁则。

越过了这条线,即使满足了人民心中的正义感,甚至赢得了人民日报的掌声,它也是不正义的。

说的这些,本来都是常识。可世上最难的就是知行合一。在这方面,法律人也不见得比外行人更有修行。所以,先打个预防针。接下来,可以说说快播案了。

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先来看一个新增设的条文。

《刑法》第 287 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罪名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上网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看起来是互联网时代最平常不过的一种技术工作。但是,当这些被社会秩序接纳和允许的中立行为,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且行为人对此有认识时,应当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多数观点主张,应该对中立行为的处罚进行限制。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出现,被这个社会生活秩序允许和接纳的中性行为,即使在某些场合创造了风险,也还是应当作为社会存续和进步所必付的代价,而由这个社会自己消化、自我答责。

以往的刑法规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直比较谨慎。客观上都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但是当帮助行为的日常性、业务性的中立程度不同时,主观要件上会有 “明知” 与“通谋”的差异。

但是,在两高出台的多个司法解释中,只要是客观上有帮助效果,主观上明知他人犯罪,即可按照共犯论处。各种帮助行为在中立程度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明知与通谋之别,被司法解释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

修九》跑得更快。按照增设的第 287 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直接规定为犯罪。这个规定,将本来还存在理论争议的中立帮助行为,一下子提升为正犯处罚了。

上面的内容,我在早前的文章中已经阐述过了。为什么还要再讲一遍?

因为,这里还有个小陷阱。

按照上述思考逻辑,无论是根据《修九》之后的第 287 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而帮助,认定快播公司为正犯,还是根据《修九》之前的司法解释或刑法理论,认定快播公司为帮助犯,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存在他人的犯罪行为。

注意!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如果要认定快播公司因帮助行为而成立犯罪,必须得先有一个被帮助的、由他人实施的正犯行为。没有正犯,哪来的共犯,帮助个毛啊!

那你肯定会追问,那个受快播帮助的、传播淫秽物品的 “正犯”,究竟是谁?

这个问题的答案,简直有点不忍心说出来。

是谁最有意愿使用快播?是谁,事实上通过快播的技术帮助,找到并看到了最想看的信息?

那篇刷遍朋友圈的网文题目暴露了答案,“今夜我们都是快播人”。据统计,快播的用户规模在 4 亿 - 5 亿之间。没错,切实从快播中受益,得到快播帮助的那个 “他人”,就是这几亿的快播用户。更准确地说,在快播案中,是使用快播发布、下载、观看过淫秽视频的所有人。

肯定有人不以为然。就算几亿用户中有部分宅男,通过快播的帮助,增长了知识,锻炼了才干,那又怎样?现在讨论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难道宅男在家里看个岛国片,也能算是 “传播” 吗?

这个看起来理直气壮的反驳,还真是有点虚弱。

通常情况下,个人观看淫秽视频,并不构成刑法上的 “传播”。因为所谓传播淫秽物品,是指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或传送淫秽信息。如果个人观看的淫秽信息不对外扩散,那这种观看行为本身当然不构成传播。

但是,快播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一款在线 P2P 式的播放器。片源和带宽可以在使用快播的用户之间实现分享。每一个快播用户,既是索取者,也是供给者。能够实现信息分享,正是快播的特色。没有信息分享,那就不是快播了。

在这个特色中,首当其冲的传播行为,来自于那些视频发布者。他们通过 QSI 程序编辑视频后,将生成的链接发布到网上,其他用户就可以通过这些链接看到视频。这种视频发布当然具有传播的性质。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某个淫秽视频看的人多了,就会由于播放热度而被快播系统自动地存储到缓存服务器上,并形成热播排行榜,于是又会被更多的人看到。

在这样一个不断扩散的因果链条中,每一个点击、观看、下载视频的用户,客观上都是那巨浪形成中的涓涓细流,在推动视频被广泛传播的过程里发挥着作用。

但是,对传播发挥作用,并不等于就是传播行为。在 PC 端上,一个快播用户,除非是主动发布和上传视频,否则,仅仅是下载或播放,并不涉嫌刑法第 364 条意义上的传播。

不过,快播不仅在电脑里,它也出没在手机上。

据说业界有一种说法,凡是男人的智能手机里,都装有一个快播。虽然有点夸张,不过可以侧面反映手机快播有多火。手机快播有一个喜闻乐见的 “雷达” 功能,可能会让百千万的快播用户,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

和微信上 “附近的人” 一样,快播的用户,可以使用 “雷达” 来搜索附近其他人使用快播所观看的视频信息,并可免费无阻碍的同步观看视频。

这个彻底的 P2P 的分享事实,在法律上的意义,可是非同一般。

你打开手机上的快播雷达,发现隔壁老王正在看一个小黄片,你心里暗赞一声,点进去默默欣赏。你爽了,但是老王出事儿了。

一个明知使用快播看片能被其他人搜索到而仍然看片的老王,他的行为,不仅仅是看片,而已经是在传播了。这种播放器使用,超越了单纯的个人播放,当它与快播的雷达和分享功能结合时,就变成一种在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散布,具有了传播的效果。

举个例子吧。如果你一个人在家里看岛国片,这没问题。但现在你觉得室内空气闷,憋得慌,于是带着笔电到一个广场上,坐在长椅上播放观赏,结果呼啦啦吸引来一群人围在你身边,“奇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围观的人越多,就越吸引更多的人围观。你可能沉浸在自己的赏片世界中,对客观上分享给他人也无所谓。但是,当个人的观赏与一个可被不特定的他人分享的平台相结合时,这种播放,客观上就是在散布和传播。

一定会有人抱屈说,我可没想过要传播!但是,不必积极追求,一个人只要容忍或放任不特定的他人分享自己播放的视频,主观上就具备了传播的间接故意。

刑法上认定传播的故意,不需要你切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 “传播”,只需要你认识到,自己看的视频会被不特定的他人看到就行了。

如果连这一点认识也否认,那不好意思追问一句:你说你不知道别人能看到你的资源,那你又是怎么知道自己可以看到别人的资源呢?

的确,“今夜我们都是快播人”。再加上个括号。(作为传播者的)快播人。

这个结论有点惊心动魄。看到这里,有的朋友,会不会 “两股战战,几欲先走”?

别害怕。虽然海检号称全国最优秀的基层检察院,但他们还是没有那个胆子把千百万宅男带上被告席的。那样的话,估计海淀法院就先翻脸了,你检察院出钱给盖辣么大的法庭啊。

在庭审实录中,王欣辩解说,“按照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如果有这么大比例的色情视频意味着中国有大量网民在看色情网站,这不符合逻辑。…… 我无法想象,快播每天有上亿用户看淫秽视频,包括在座的都在看,我不相信。”

这招挺毒辣。王欣没有直接指责控方,为什么不去抓用户,那相当于是要自绝于广大群众,可就半点同情都赚不到了。但这些反问,也是要逼着公诉人把用户拉下水,把公诉人往沟里带啊。不过,公诉人也不傻,对此根本不接招。

不可能指控快播用户的理由,除了难以取证和立案标准等因素之外,根本的原因在于,如果真敢把海量的快播用户列为被告人,那就相当于是,把色情行业、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这样一组永远处在法理争辩之路上的基础性话题,以一种举国大曝光和上亿人玩真心话大冒险的方式,避无可避地推到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面前,那这日子简直没法过了。

可以想象那举国上下鸡飞狗跳的场面,谁能有这个折腾的胆量和魄力呢?十个两高加起来,也不敢干这种事。

所以,把心放肚子里面吧。一个宅男是宅男,几亿宅男加起来,那就成了人民,至少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人民,只能当原告,是永远不可能成为被告的。

之前讨论 “中立的帮助行为” 时,是以预设存在一个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为前提的。

既然人民不可能是正犯,依照我当时的推测,如果最后要推出一个正犯,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与快播公司或许有暗中合作的色情网站。

这些色情网站上传视频,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而快播起到了帮助作用,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犯。在两者通谋的情况下,这倒是一种可以想象的指控模式。

不过,现在看来,庭审中并没有出现能够证明两者成立共同犯罪的证据。这就麻烦了,没有正犯,何来共犯啊。此路不通。

于是,公诉人选择了另一条路。不用再费劲去找正犯了,你快播公司就是了!

将快播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来起诉,这条路很不好走。

网上说公诉人 “被吊着打”,有点夸张了。但看庭审实录,确实吃了几个暗亏。一方面,大概由于是辩护人整些花辩招式来,用处不大,还挺呛人,公诉人面对这种打法,有点万万没想到。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将快播认定为正犯,法理上论证的难度比较大,很容易就把自己给绕进去了。

很多对快播嗤之以鼻者,可能对我这个说法也嗤之以鼻。快播涉黄是基本事实,狡辩有什么用?定罪有什么难?

开篇说过,认定一个人有罪,要严守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先指出一个人很混蛋或者一个公司没底线,足以成为鄙视的对象,不惩罚不足以平民愤,于是定罪这事就完成了。

一些网文就是这个思路,以互联网专业人士的身份,站出来慷慨陈词,揭露快播在技术中立之名掩盖下的涉黄事实,似乎支持快播的人,都是被蒙骗的傻蛋一样。

其实,没有人会认为快播多么清纯,也没有人会认为快播的技术中立到完全与黄无涉。但问题是,刑法上并没有 “涉黄罪”,快播被控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能否定罪的核心问题,不是快播有没有原罪或涉不涉黄,而是快播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刑法》第 363 条意义上的 “传播”?

先来看看公诉人是怎么控的,“(被告人)在明知上述 QVOD 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被告人有传播的行为。”

再来看看辩方的回应,“被告人没有传播的行为。快播不能主动上传视频,淫秽物品来自于第三方。快播公司不提供任何淫秽视频,不同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用户点击导致视频缓存。点击与否是用户的选择。”

其实,控方与辩方说的,不完全是同一个 “传播” 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外部动作去实现危害后果。不作为则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控方指控的 “传播”,显然贴近一种不作为意义上的传播。而辩方强调的,更是一种作为意义上的传播。

其实,控辩双方可以在一点上达成共识:如果说作为形式的 “传播”,是指信息来源者积极主动地散布信息的行为,那么,快播公司确实没有传播行为。

很多人纠结于缓存服务器里有大量淫秽视频。但这里的问题,不在于对缓存这件事的技术评价,而在于从刑法解释的层面来看,缓存用户播放的文件,与那种对作为意义上的 “传播” 的日常理解,是不相符合的。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用语中描述各种行为的动词的含义,基本上都是从作为犯的意义上展开的。

由于用户的上传和播放,导致快播的服务器里存储了缓存的视频文件,使得其他用户又能进一步调播,快播在这个过程中当然发挥了作用,但是,在对这一事实进行法律涵摄时,解释者只要中立地诉诸自己的汉语语感,就知道它很难符合通常所理解的作为意义上的 “传播”。

非法律人士最喜欢用的一个判断句就是,这种行为 “本质上就是……” 或者“相当于是……”。但是,这种说法恰恰是罪刑法原则的死敌。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因果链条是可以一直追溯的,相似的东西有千千万,人和狗 “在本质上” 都属于动物。

如果不坚守住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刑法解释超出了日常用法可能的射程,而完全按照惩罚必要性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出现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局面,我们每个人,也都将生活在一个无远弗届的刑罚之网中。

因此,司法者在这里要有一个基本的克制,克制住那种按照 “本质上就是” 或“相当于”去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冲动,客观中立地去揣摩 “传播” 一词的日常含义。这是检验一个司法者心中是否受过罪刑法定原则淬炼的关键,也是他有别于普罗大众的专业素质和公信力所在。

不过,没有积极主动地、作为形式的 “传播”,并不等于无罪。接下来,才是真正的焦点:快播是不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的传播?

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和共同犯罪相似,都是 “令人绝望之章”。在这个荆棘丛生、到处是黑暗和混乱的领域里,几乎很难找到共识和通说。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保证人地位 / 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根据。这是不作为犯领域中的千古难题。对于用户使用快播所导致的淫秽视频传播,快播公司到底有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海淀检察院说 “有”,因为“义务来源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广电总局、公安部都进行了规定,快播当然具有监管的义务。” 辩护律师说“没有”,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证明快播公司有技术预判和防范的义务,不能从道德义务强制要求。”

但是,这些争论都太表面化,甚至根本就是跑偏了。

接下来的部分,不可避免地要引入一些刑法理论。虽然我尽量写得简单通俗,但对很多读者来说,估计还是会烦。给非法律专业的人士的建议是:慎入,也可绕行。

剩下的,就是不怕烦的了。那咱们就开始一段专业之旅吧。Areuready?go!

刑法理论上有一个概念叫 “保证人地位”。一个人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从哪里来?它来自于这个人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那么,这个所谓保证人地位又从何而来?

大概在 19 世纪中叶,人们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为保证人地位提供根据。可是,一个(刑法之外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肯定一个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举个例子,《消防法》第 44 条规定,每个公民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这是一个法律上规定的公民义务。现在路人甲第一时间看到房子起火,但没管转身走了,但就算火灾损失再惨重,也不会把甲认定为不作为的放火罪

保证人不履行作为义务,是要由此得出犯罪的结论。如果仅仅由其他法律法规上的义务,就直接导出刑法上的义务,那就是把犯罪简单地等同于违法违规加上严重后果了。

这种被称之为 “形式的法律义务” 的理论,自费尔巴哈提出之日起,其逻辑错误经过了近一百年才被发现。虽然现在仍可见于一些教科书,但是,在真正的学术讨论中,它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过时了。

在快播案中,无论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是否规定了监管或防范的义务,都不是认定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 / 作为义务有无的根据。有法律义务,未必就是保证人;没有法律义务,未必就不是。

因此,控辩双方争论有没有(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认定一个不作为的传播行为来说,是个伪命题。

那么,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义务,又不能从其他法律直接援引义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这就需要实质上的法理根据。这方面的学说文献,简直汗牛充栋。

这里只能举一种源于德国,但在亚洲诸国比较有影响力的 “支配说”,作为检验快播案的理论前提。按照支配说,保证人就是那个在不作为犯罪发生之前,对法益无助状况或危险源有支配力的人。

例如,在小朋友陷入险境之前,父母就已经对他的特定生活领域有支配。这就是对法益无助状况的支配。如果小朋友出事时不救助,父母作为事前的保证人,就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保护型保证人)。

再如,在狗没有咬人之前,主人对狗就已经存在支配关系。这就是对危险源的支配。如果当狗咬人时没有阻拦和制止,这个主人就因为其事前的保证人地位,而成立不作为的伤害罪(监管型保证人)。

回到快播案。先来看看,快播公司在 “大量的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 的结果出现之前,有没有对法益无助状况的支配?理论上一般会把所谓“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界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保护法益。

可是,如果你说,在用户开始使用快播但还没有传播淫秽视频之前,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就处在了一种像快饿死的小孩一般脆弱无助的状况,这恐怕不仅说理吃力,文化市场的管理者也不会同意。

那么,快播有没有对危险源的事前支配?这就要看什么是 “危险源” 了。通常说的危险源有几类,例如,像动物或者精神病人这样的具有攻击性的活体,又如,像一些娱乐场所的带有冒险性的游乐设施,还有,一些学者把先行行为也归入到危险源的范畴中。

快播案中的危险源是什么呢?是快播用户吗?

把用户视作是具有法益攻击性的藏獒或精神病人这一类的 “危险源”,肯定会挨骂。用快播看片的人很多,片子的种类也很多,推定所有的快播用户都必然会去追看淫秽视频,成为危害社会风尚的危险源,这不仅是与人民的实际乐趣过不去,而且还是与人民的高尚名分为敌。

何况,快播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也完全不同于主人与狗,或看护者与精神病人之间的监护型支配关系。

是快播提供技术平台的先行行为吗?

先解释一下 “先行行为”。典型的、毫无争议的先行行为的例子是,如果你带邻居小孩游泳进入深水区,那么,当孩子溺水时,你就要因为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存在一个保证人地位及救助义务。在这里,带小孩去深水区,与小孩溺水之间,形成了一个直接性的因果链条和归责线索。

由于缺乏独立意志和求生能力,因此小孩自身的游泳姿势不当,不足以切断这个链条,不能由小孩自我答责。于是,先行行为提供了一个保证人地位,产生了对小孩的救助义务。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说,对嘛,快播就存在这样一个能够提供保证人地位的先行行为。正是因为有了快播的技术平台,包括服务器提供缓存,才会有最后的淫秽视频被大量传播的后果。

而且,对使用手机快播的用户来说更是如此,相互之间能看到各自手机上的淫秽视频,完全得力于雷达的定位搜索功能。没有这个雷达,隔壁老王就是一个自娱自乐的宅男;有了这个雷达,老王就可能变成一个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的传播者。

这么说来,快播的技术平台似乎就是一个先行行为,是整个因果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快播也完全可以做到取消像 “雷达”、“点播榜” 这一类的功能设置。既然如此,能不能得出结论说,快播存在着一个对危险源的事前支配力,具有监管型的保证人地位?

仔细想一想,似乎又不太对劲儿。

快播案的情形,与上面所说的带邻居小孩游泳的先行行为之间,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在快播提供平台的行为与后面的传播后果之间,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承前启后的行为,那就是用户发布、下载和播放淫秽视频的行为。

一方面,用户行为对传播后果有事实上的原因力,另一方面,在法规范上,既不能推定几亿用户使用快播都是为了去看淫秽视频,也不能认为所有用户都是缺乏选择能力的、禁不住诱惑的未成年人。

用户不是没有自我决定能力的儿童。不能说由于有了快播,就必然导致人们经不过诱惑去上传淫秽视频。这个高概率的推理不能成立。使用快播的用户与被带入深水区的小孩不同。一个理性成年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意义。

正是因为这个无法忽略的用户行为,介入并切断了快播平台与传播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成为对因果流程的走向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环,这就与先行行为的一些典型例证之间产生了重大差异,使得运用先行行为理论来论证保证人地位的努力,变得苍白起来。

当然,这仍然只是一个理论上的观点。也可能论证出相反的结论。特别在学说林立、缺乏通说的状况下,论证结论均难言唯一性。更多的理论和检验,就不一一展开了。但不管怎样,在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从法理上充分证成快播具有作为义务,确实存在很大困难。

重要的事情,最后再说三遍。

一遍:在行政法上,快播可能有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义务,但是,这与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防止淫秽视频传播的保证人地位和作为义务,是两回事。

两遍:在因果联系上,快播对淫秽视频的传播确实起到了作用,但是,这与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防止淫秽视频传播的保证人地位和作为义务,是两回事。

三遍:无论怎样,那种仅仅从某些法律法规或者因果联系等因素,就直接推导出保证人地位和作为义务的想法,是 toosimple,sometimesnaive 了。

退一步讲,假设快播在刑法上有作为义务,接下来的问题是,要想防止淫秽视频传播,比较有效的具体措施是什么?快播做了吗?

来看几段庭审问答。

提问:快播目前安装的 110 系统能否 100% 屏蔽不良网站?目前的图像识别技术,能否区分淫秽视频和普通视频?能否凭借视频编码,知道视频的内容?

回答:技术上做不到。

提问:既然没有有效的甄别和拦截技术,那能不能用人工来完成这一任务呢?

回答:快播上亿用户,每天看不同节目,如果采用人工方式,公司就开不下去了。

提问:既然控制不了淫秽视频,为何不去改变经营方式?为何不转型?

回答:快播不具备做内容的基因,做技术不可耻。手机天天短信诈骗,咋不要求中国移动转型?

从庭外各种技术帖的分析来看,在快播的平台上,现有技术难以有效地甄别和拦截淫秽视频,这个回答还算靠谱。

有人认为,这涉及到不作为犯的理论中,作为能力或者说作为可能性的问题。不错,能为是应为的前提。客观上根本不可能之事,法律上就不应该强人所难。

例如,要求身在北京的父亲,纵身去救在三亚溺水挣扎的儿子,或者要求一个瘫痪在床的儿子,纵身去救溺水的母亲。这要么属于任何人在当时的情境下都做不到的事情,要么属于从个人物理能力上来看做不到的事情。

但是,就快播案来说,这并不是作为能力的问题。因为法院和公诉人的问题,并不是对于快播从技术上无法拦截这一客观不可能提出质疑,而是追问:技术做不到,为什么不能人工?人工成本高,为什么不转型?

有人觉得这个问法搞笑。其实,这个追问很厉害。如果说技术上甄别和拦截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的事情,但是,用人工对视频一一查看和拦截,客观上其实是可以实现的,只不过是成本太高或者不得不转型而已。

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做不到”。前者是“真” 做不到,后者是 “假” 做不到,因为如果去做,就会使得快播的企业利益受损。

人工拦截?运营成本太大。实名制注册或审查本地文件?会导致大量用户流失。企业转型去做内容?没有比较优势,放弃既有市场,损失惨重。这些,就是如果快播要动真格的,就必然要付出的巨大代价。

应当说,法官和公诉人的追问很强悍。王欣和辩护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看似机智,其实恰恰表明,快播不是没有作为能力,也不是没有防止淫秽视频传播的可能性,而是快播不愿意,为此去付出那么高的成本,那么大的代价。

说到底,王欣那句 “快播不做内容,做技术不可耻”,辩护人那句 “凭啥中国移动不转型”,共同道出了一个不服:凭什么?凭什么要求快播为了防止淫秽视频传播,付出那么大的代价?

问得好。凭什么?

就凭那个暂且假设成立的保证人地位。既然是保证人,又有作为能力,就必须履行作为义务。既然参加了游戏,砸锅卖铁也得遵守规则。这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

话又说回来。是不是真的要砸锅卖铁啊?难道就没有一个利益衡量吗?其实也还是有的。在不作为犯的场合,允许一个具有保证人地位而又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人,提出利益衡量的抗辩。

举个例子,一个父亲拒绝跳水去救助溺水的儿子,理由是会损害自己身上的名贵西服,哪怕他说会损害手上戴着的可以对星空苍穹进行天文描述的、价值几千万元的百达翡丽,恐怕也难以获得认同。

但是,如果这个父亲说自己有心脏病,跳水救人可能会危及自身安全,为了避免自己伤亡而放弃救助(注意:是有抢救可能性而不救),就可以用利益衡量为由对自己的不作为进行抗辩。

鉴于生命高于财产是个存在共识的法益位阶,对于上面两种循此决定的利益衡量的结果,基本上也不会有争议。

但是,快播案中的利益衡量,就复杂多了。一边是作为保护法益的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一边是企业要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可能还会有人员失业、税收减少等问题),在利益的天平上,两者孰轻孰重?

企业履行监管义务的最大成本边界何在?在缺乏一般性的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这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只能是交给个案中的法官权衡了。

但有一点需要澄清。拿中国移动作对比,只能是图个嘴巴痛快,对快播来说,并无益处。

第一,中国移动这类企业经营的通讯业务,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和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利益,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和认同。整体性地消灭短信业务,导致的利益损失也是明确而巨大的。这一点是快播不能比的。

第二,诈骗短信在中国移动的短信业务中所占的比例是很小的。这一点,也是四台服务器里淫秽视频占了 70% 的快播所不能比的。

第三,甄别和拦截诈骗短信,几乎就是客观上不可能的事情。诈骗短信里不会写明 “我是骗子”,即使人工甄别,一个个短信内容摆在人们眼前看下来,也难以甄别。认定诈骗是个专业工作。企业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能力准确地判断一个短信是否为诈骗短信,无论付出多大的成本和代价。

这一点,也是快播不能比的。如果人工甄别,一个个视频看下来,当然可以轻易地判断哪个是淫秽视频。庭审中不就有鉴定师出场了吗?这是只要企业肯付出成本和代价,就能够做到的事情。

人比人,气死人。别乱拉垫背的了,还是说好自己的事儿吧。

除了上面这些客观争点,在主观层面,快播案也有不少有意思的问题。

比如说,“明知” 的问题。很多人觉得,这就是个证据证明的问题。公诉人特别指出,王欣自己也承认知道服务器的缓存文件中可能存在淫秽视频。因此,在 2 万多份淫秽文件的证据面前,不承认 “明知”,在很多人眼里就是个狡辩。

但是,这还真不仅仅是个证明的问题。

当我们说快播 “明知” 时,是在说明知他人传播淫秽视频。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什么叫“他人”?

“他人”不等于 “有人”。前者是指具体的、特定的人,后者是指泛泛的、抽象的、不特定的人。如果把明知“有人” 等同于明知“他人”,就难以回答下面的问题:

像中国移动这样的公司,不可能不知道 “有人” 利用电话或短信进行诈骗;大型超市的经营者,也可以预见到肯定 “有人” 会使用购买的一些器具实施盗窃,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单位都具备犯罪故意中的 “明知” 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说 “有人” 犯罪,就意味着还有人没有犯罪。只有能够明确到是哪些具体的人在实施犯罪时,才涉及到刑法上的“明知”。

快播公司明知,在几亿用户中,有的用户会发布合法信息,也有的用户会发布淫秽视频,但是技术上不能甄别两者。这种明知,是明知 “有人” 而非明知 “他人” 在传播淫秽视频。

只有在快播能够甄别和判定,哪些用户上传的文件,或者缓存服务器中的哪些文件包含淫秽内容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明知他人而非明知有人传播淫秽视频而放任的问题。

总之,知道缓存文件中可能存在淫秽内容,属于明知 “有人” 在传播淫秽视频;知道或者(通过技术)应当知道,哪些缓存文件是淫秽视频,来源是哪些人,才属于明知 “他人” 传播淫秽视频。后者才是刑法上应当被归责的“明知”。

除非,快播用户上传、下载和播放的视频,几乎全都是淫秽视频,此时,“有人” 就是全部的人,不存在甄别的问题,所有的用户都是 “他人”,快播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专门性的网络色情平台。那就没什么好说的啦。

除了明知,认定一个人有罪,还要看看他主观上有没有违法性认识

简单地说,就是这个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事实,而且要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在庭审中,王欣多次表示快播不具有防止淫秽视频扩散的义务。辩护人也表示,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证明快播公司有技术预判和防范的义务,不能从道德义务强制要求。”“淫秽网站的取缔义务人是国家机关,不能归为快播公司。

现在假设,法院论证后认定,快播公司在刑法上应当承担防止淫秽视频传播的义务。那么,王欣等人主观上对于作为义务的认识错误,就是一个典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会影响到对快播公司和王欣的归责吗?

在一个修正案层出不穷的法定犯时代,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异常复杂。面对大幅高频的修法,普通人知法推定的神话已经瓦解,“不知法者不免责”的传统观念,无法回应责任主义的质疑。但是,刑法日益繁重的治理任务,又不允许追求 “不知法者不为罪” 的理想图景。

为此,就要进一步考察一个错误的可避免性。对那些本可避免的错误,就不值得原谅,相反,难以避免的错误,应当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在法理上,这是为了兼顾责任主义与刑事治理的双重要求而设计的一个平衡方案。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判断错误是否可以避免?

首先,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可避免性的判断尺度有所区别。一般来说,与作为犯相比,不作为犯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更容易发生。这是因为,作为犯常常是在一个特定方向上表现出真实的能量来源和消耗,以通常更容易辨认的方式实现构成要件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因而也更清楚地展示了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可允许性。

相反,在不作为犯的场合,就远没有那么容易发现了。特别是,像保证人地位和作为义务的问题,在学理上一直存在巨大争议,迄今尚未厘定清楚的范围和轮廓,对于没有受过法学训练的普通人,就更加难以对其缺乏认识进行谴责了。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应当作为而未作为的命令错误,比一个不应作为而作为的禁令错误,更值得原谅一些。因此,原则上讲,在不作为犯的场合,认定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尺度,较之于作为犯的场合,要相对宽松。

这其实很好理解。例如,同样是杀人罪,不救助溺水儿童的不作为方式,与采取直接掐死儿童的作为方式相比,前者主张自己没认识到这是犯罪,显然要比后者这么辩解,更容易被接受一些。

此外,还有一点,对于判断错误可否避免而言,至关重要。那就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尽了认识法律去避免错误的努力?

怎么努力?诉诸自我反思?No,要看有没有来自于外部的信赖或咨询。因信赖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意见,而陷入了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视作难以避免。

快播案中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快播在防范网络不良信息方面的工作,包括方案和效果,得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的认可。在十八大期间,受到过深圳网监的表扬。深圳网监还给快播公司颁发了两份特殊贡献奖。

如果这个情况属实,那就说明在深圳网监看来,快播在防范淫秽信息方面的努力程度已经足够了,该尽到的义务也基本尽到了。这就是对快播的合法性给出了一个肯定的回答。

法秩序上,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权威意见的信赖,应当得到保障。基于对深圳网监的权威意见的信赖,快播算是尽了认识法律回避错误的努力,此时,快播陷入的,就是一个难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这样的错误,如果放在国外,比如说德国,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我国刑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以往实践中也总是担心 “给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因而对法律错误往往置若罔闻。

但是,考虑到法律不强人所难的责任主义要求,即使对快播不予免责,仍然定罪,至少也应当最大程度的轻判。

否则,这边网监给个甜枣,那边法院再给个巴掌,岂不是陷政府于不仁不义?如果公信力可以这么任性,那么就算判决生效,法律也失去了权威。这种结果,谁都不愿意看到。

十一

分析至此,一直都是围绕着《刑法》第 363 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展开。快播案控辩的法律争点是第 363 条,迄今为止,我看到的所有评论也都是围绕着第 363 条展开。

但是,这就是全部的法律问题了?别忙,再来看一个条文。

2015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 286 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它的内容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把快播案适用于第 286 条之一,之前所说的各种困扰,简直迎刃而解。

第一,快播的行为是否属于第 363 条意义上的 “传播”,这一点争议很大。但是,认定快播违反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这一点很容易。例如,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第 363 条的语境下,不能直接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来源。如今被第 286 条之一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定化之后,就不用再费脑筋从法理上去论证快播的保证人地位。

第三,“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从这个规定本身,就可以解释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改正能力的含义。不可能苛求一个不具备改正能力的人,去采取改正措施。由此就必然要求有一个可以改正的技术能力的客观标准。这个标准适用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此就回避或者至少缓解了在个案中进行利益权衡的麻烦。

第四,“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是先礼后兵。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由行政机关的责令,认识到行为性质而仍不改正,才会遭受刑罚。此时,不会再有是否明知和违法性认识的争议。

第五,“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快播平台具备 “致使” 的因果力,即使不是唯一的。淫秽视频当然属于违法信息,正好可以被涵摄到这个因果关系和结果的要素之中。

这样看来,与第 363 条相比,将快播的行为解释进修九之后的第 286 条之一的规定,显然非常合身。

或有疑问说,就算承认符合第 286 条之一又能怎样?毕竟快播行为发生在修九之前,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法院要么认定快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要么认定快播无罪,只有这两条路可以走。

尽管民间舆论支持快播无罪的呼声较高,但是,熟悉中国司法实践的人心里都明白,到了这一步,指望法院判决无罪,非常困难。一旦定罪,根据其情节,就必然要在检方建议的 “十年以上” 量刑。而这个幅度,就算在很多认为快播有罪的人的眼中,也感觉有点过重了。

我倒是觉得,还有第三条路可以走。

关键是如何解释第 363 条与第 286 条之一的关系。在修九出台之前,类似快播这种并非直接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第 363 条的核心区域,还算处在比较模糊的边缘范围之内,通过解释工作,可以勉强涵摄。

但是修九出台之后,第 363 条中那个比较模糊的边缘区,就被划入到第 286 条之一的规定中明确下来,相关行为不再按照第 363 条论处,而是归由第 286 条之一管辖。

简言之,第 286 条之一的出台,修改了第 363 条的定罪范围,从第 363 条的辖区里接管了一部分行为。

按照我的这个解释,再结合 “从旧兼从轻” 原则,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是新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于是,适用旧法第 363 条,可能是在检方所建议的 “十年以上” 量刑。而适用新法第 286 条之一,刑罚区间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后者较轻。

因此,适用刑法第 286 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来认定快播公司的行为,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能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最佳选择。

我的观点,不仅仅是一个后果主义的、在个案中权衡各方诉求和接受程度的妥协性方案。更重要的是,它具有长期性的、一般性的教义学规则的效果。

它把第 363 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的模糊不清的定罪范围从各种争议中解放出来,给该罪划定一个明确的行为类型,仅适用于那些主动、直接散布和发放淫秽物品的行为。

由此,就使得第 286 条之一与第 363 条分工明晰,各有管辖,形成了明确而不留漏洞的刑事法网,维护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体系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体现了修法的意义。

打个比方,菜刀本来是用来切菜的,但在没有水果刀的情况下,也可以勉强用菜刀来削个苹果。如今有了水果刀,这事儿自然就归水果刀干了。菜刀削苹果的功能,当然也就随之消失了。

司法机关的同仁们,考虑一下?

十二

刑法上的事情说完了。最后再说几点扯淡的。

淫秽物品到底有什么危害,以至于法律上要禁止传播?

早期由英国法官提出的 “希克林标准”(Hicklintest)认为:一件物品是否 “淫秽”,要看它是否会诱使一个意志薄弱的心灵堕落或腐化。

这种标准后来不断被修正。包括霍姆斯、汉德这样的大法官,都曾经致力于为淫秽表达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之间,划一道线。由此说明,为什么淫秽作品不受到保护。

这种努力,一方面是尝试厘清淫秽作品与一般的色情作品的区别,后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想说明,为什么前者不受到保护。

经过了罗斯案、米勒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总结,形成了一些虽然模糊但还算是共识的看法:如果一件作品的主导性意旨,在于 “激起人们的性欲望”,这就进入了淫秽作品之列。它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因为 “完全不具备任何补偿性社会价值”(布坎南)。

困惑人的问题来了。如果说淫秽作品的坏处,是导致性欲望的激发,那么,性欲望的激发,到底有没有男欢女爱、种族繁衍之外的社会价值?

性欲可以转化为创造力,这种说法来自于弗洛伊德。

在人的潜意识里,人的性欲一直是处于压抑的状况,社会的道德法制等文明的规则,使人的本能欲望时刻处于理性的控制之中。

人的内在欲望无法尽情释放,于是转化为创造作品。人人都有原始性欲,为什么创造力却有差异?按照弗洛伊德的理论,原因在于有创造力的人悦纳他们的欲望,而其它人则尽力抑制他们。

在一份纵欲而又有大成就的名单里,可以找到很多放荡生活而又四海闻名的人。拜伦死后,《泰晤士报》称之为 “他那一代最非凡的英国人”,据说是语义双关,指拜伦能和任何能动的东西发生性关系。

此外,“她们的” 歌德留下的不仅是《浮士德》,雨果留下的不仅是《巴黎圣母院》、海明威留下的也不仅是《老人与海》,还有阅女无数、老骥伏枥的个人情史。至于各种声名赫赫的画家和摇滚歌手的故事,就更不胜枚举了。

别以为只有文学艺术这种感性行业,性和创造力才有如此密集的关系。去了解一下伟大的爱因斯坦吧,去了解一下罗素和萨特的女人们吧,去了解一下凯恩斯在自己日记中记录下的性交次数吧。最起码,杨振宁和默克多,总听说过的吧。

面对这些性欲和创造力均比一般人昂扬的大人物们,很容易让人遐想,要是他们都活在了有快播的时代,那性欲和创造力被高度激发的,还不得飞上天去?照这么说,有计划、有效地激发人们的性欲望,让其中的大人物们充分创造,岂不是有助于我们建设一个创新型国家?

不过,上述观点未必靠谱。

即使承认性欲和创造力的关系很密切,但一直都有相反的见解认为,只有禁欲,才有利于发挥创造力。禁欲让男性身体的雄性激素达到较高水平,而雄激素能够激发男性的创造力。淫乱的种群不聪明,聪明的种群不淫乱,因为生殖系统和神经系统存在竞争关系。据说这是有现代科学研究证明的。

还有例证。在大人物名单中,有人放纵,也有人主张或实践禁欲。像甘地、苏格拉底、柏拉图、希特勒、康德……(此处就不好意思列举释迦牟尼和张三丰了),这都是绝少绯闻、基本禁欲而取得了伟大成就的人物。

禁欲在中国历史中有悠久的文化和实践传统。古老的医学和哲学一直都在教导,只有适度禁欲,才能养精蓄锐、生精健体、回精补脑。不然,“二八佳人体似酥,腰间仗剑斩愚夫。虽然不见人头落,暗里教君骨髓枯。” 这是纯阳吕洞宾的教诲,吓人吧。

除了创造力,还有人觉得,禁欲与治理有关。奥威尔在《1984》里说:

因为性本能创造了它自己的天地,非党所能控制,因此必须尽可能加以摧毁。尤其重要的是,性生活的剥夺能够造成歇斯底里,而这是一件很好的事,因为可以把它转化为战争狂热和领袖崇拜……

你作爱的时候,你就用去了你的精力;事后你感到愉快,天塌下来也不顾。他们不能让你感到这样。他们要你永远充满精力。什么游行,欢呼,挥舞旗帜,都只不过是变了质、发了酸的性欲。要是你内心感到快活,那么你有什么必要为老大哥、三年计划、两分钟仇恨等等他们这一套名堂感到兴奋?

这听起来也挺有道理。整天想着 “奴为出来难,教君恣意怜”,净整些靡靡之音,能不亡国吗?“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能不被羞辱吗?整天看黄片,打麻将、抽大烟,还怎么 “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还是回到快播案。有的人,片子看多了,性欲望唤起来了,就特想找人交流,于是导向更多的一夜情或强奸犯。也有的人,就算片子看多了,也就是自己在家过过眼瘾,这种一般叫宅男。如果快播用户多是后者,那这种传播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

看到桑本谦教授的一段微信,“色情的真正危害不是导致淫乱(有时候可能会减少淫乱),而是提高性唤起的阈值,减少性冲动,进而削弱生育激励,造成更多的单身狗和宅男。” 挺有意思的一家之言。引在这里,暂时结束这一段混乱的思考。

互联网时代,共享精神比什么都重要。我们每个人都曾从他人的分享中受益。就算快播死掉,但是共享精神不会死。

我相信,人们乐于分享的,绝不仅仅是淫秽视频。应当被解禁的,也不仅仅是欲望和版权,还有信息和思想。分享的通道越顺畅,边界就越有被打破的可能。人类社会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也还将这样走下去。

我尽量把文章写得通俗,也尽可能地保留了那些法律思考的线索,是为了让更多的非法律人士了解,法律工作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因为我觉得,很多人对于快播案庭审中法官、检察官包括律师的表现的评价,是不公平的。

或许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没有公众想象中那么逻辑缠绕、雄论滔滔,但是那些平实的表达背后,都是经过了很多很多弯弯绕绕的思考。

在无数的思想小径中,他们基于各自的职业立场,秉持着在立场制约下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舍弃了很多在自己看来不适宜的道路,选择了另外的某一条。

这就是法律人的工作。我尊重他们的选择。我当然有自己的看法,我相信我也表达清楚了。但我并不想在文章中充分地论证它,我只是希望尽可能地展示,快播案中那个丰富妖娆的、章鱼一般向外伸出无数触手的法律世界。

学者的自由,本来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而那些一定要痛苦地确定何谓正确的工作,还是留给独立审判的法官吧。

————————转自北大法学院教授 车浩

知乎用户 红色少女编辑部​ 发表

那什么样的辩词才配赢得掌声呢?

我看这样的,才值得赢得掌声吧!

我在共产党员网看过一部神剧,叫《破晓》,我也推荐知友们去看一下,写得很感人:

视频如下,可惜啊,我没什么流量,我希望更多人可以看见,这才是我党党员,希望人民了解的!

我想:我们无产阶级的法律,穷人和富人是一样的,没有不公平!只要是人民给出的掌声,就没有不配的。

感谢共产党员网,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理解我党的立场。

知乎用户 CipherC​ 发表

“老师,虽然我前面的推理过程没有一个地方是对的,但是我的答案和标准答案是一样的啊,你凭什么打我 0 分?你不能根据我前面推导的表现就打我的解答错的。你看看旁边的 xxx 同学,虽然他推理过程全对但是他的答案和标准答案不一样啊啊,你凭什么给他 10 分(满分 12 分)他的推导过程再精彩,也不配获得掌声的啊。你不能因为他的过程写的好就给他打这么高分的啊,你不能混淆是非黑白的啊。你们,你们竟然都说他的过程写的好,推导写的妙?我要告诉你们,不能因为你们都认为他的解答写的好就以为自己占领的道义高地的。得分不得分,不能看前面的过程,要看答案。最后答案和标准答案不一样就不配获得掌声。”

(你们知道 “标准答案” 是什么意思的)

嗯,快播事实上也许有罪。但是首先请在法庭上用你的合理的逻辑推导依照法律证明快播有罪并且用你的逻辑去推翻对方快播无罪的论断。我只看到了通过公诉人的逻辑无法得出知乎有罪的结论。而辩护人的逻辑虽然存在部分非形式谬误,但是在其主线上没有逻辑问题,可以在逻辑上推翻公诉人快播有罪的论点。

有罪无罪,应当让逻辑来说话。

公诉人在庭上的逻辑并未能证明快播确实有罪。那么公诉人推导出的快播有罪的结论自然不能成立,哪怕他事实上确实有罪。

“支持快播不是因为快播的事实正义,而是因为控方的程序不正义。今天他们可以无视法定程序搞死确实有罪的快播,明天他们就可能无视法定程序搞死确实无罪的我。”

辩护人不仅配的起掌声,更应当获得掌声。

引用

@远明

的评论:

“有的题目我们不知道标准答案,准确地说,有的出题人把题目出出来,自己也不知道答案,但标准答案是存在的,但只有证明可以获得掌声,答案不行。比如哥德巴赫猜想,总的来说答案无非就两个,成立或者不成立,现在看来很大概率是成立的,但是无数人都可以说中了标准答案,至少百分之五十的人可以说中,但没一个人可以赢得掌声,恰恰相反,如果一个人可以提出一些所谓 “证明” 中的矛盾,说明某种证明的不成立性,这就已经足够获得掌声了,如果这都不能获得掌声,难道让那些胡乱说结果的人获得掌声?

还是哥德巴赫猜想的例子,有两件事可以得到掌声,猜想本身的提出和猜想证明的过程。猜想的提出使得在没有证明之前产生一定的应用意义,猜想的证明自不必说。对应本案件,就是快播问题的提出(公检)和快播问题的证实(判决)。我不否认前者的意义,但对于后者,现在做的真的是搞笑。

我觉得这其实是个国民思维导向的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程序正义问题。深层次的在基础科学,社会各界都有体现。”

知乎用户 1ittlecup 发表

我们都应该尊重快播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过有句话也应该明白: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

法院的判决都没下来,现在那么早你们就说不配,会不会给人一种__ __的感觉?

知乎用户 建筑喵 Meowarch 发表

日报可能犯了把道德正义当做真正正义的错误。

我们来看看原文:

谁也不会想到,2016 年中国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竟是这样的开局。目前,快播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在法律范围讨论。被告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是公民的权利,律师的辩护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

△这和人民自愿鼓掌有半毛钱关系吗?民意的表达无论 “对错”,都是自由的,除非违法,不需要任何人的 “指导”。如果有人站出来指导,只能证明某些人还自以为是的站在道德的高地上,我问您不觉得冷吗?

可问题是,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 “道义” 高地。

△首先,公诉人的表现不是不够好,而是不及格,谢谢。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制化是由这样水平的人来推进的,我表示对祖国的深切忧虑。而且请问,如果政府都不能稳稳站在道义的高地,被别人临时上去踩两脚,到底是谁的无能?人民给了你站在道义高地上当家做主的机会,你自己站不稳,还要数落老百姓,白眼狼。

事实是什么呢?无论是在快播被调查的阶段,还是庭审前后,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认为尽管有很多播放软件可用,但选择快播就是因为它 “无法替代” 的作用。快播在几年中,因侵权等原因多次被处罚。

△侵权和淫秽物品传播是一个概念吗?党报就能公然搞偷换概念的事?

法律禁止的行为难道仅仅因为 “愿打愿挨”,就可以合法化吗?正如王欣所说,做技术不可耻,但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

△这一点终于说到了正题,但是请问,如果这个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漏判,难道要让所有侥幸的人羞愧地去自杀、自我惩罚吗?简直是滑稽,妄图用道德审判来弥补法制漏洞,还是人制时代留下的毛病。是完完全全和习总书记的精神相违背的。

所有的人民都知道,今天是资本的时代,除了资本与法律,再没有什么能成为公序良俗的准绳,道德与宗教信仰一样,成为公民的私事。请媒体不要以道德来干涉人民的私生活了,谢谢。

知乎用户 理非理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法第三条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刑诉第十二条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刑诉第五十三条确定 “毫无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上述三点是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等级的法律原则。

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在法院依法判决以前,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任何人不能确定快播有罪。但是,任何人都可以说快播无罪,无论被告人、辩护人还是广大网民。

在快播缴获的四个服务器,内容有没有被污染?有可能!所以说快播服务器上有 20000+ 色情视频存疑,依法不应认定为定案的事实。题主、答主、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或编辑、公诉人或者法官本人或者亲戚朋友用快播看过色情视频(如有)不是刑事定罪的依据,控方需要用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来证明快播涉黄。

道义上的责任不等于法律上的责任,更不等于刑事上的责任。任何精彩的辩护都值得获得掌声,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遇到坐上被告人席的无妄之灾。

知乎用户 justjavac​​ 发表

用快播的人没法鼓掌,毕竟孤掌难鸣

知乎用户 少侠疼不 发表

本五毛说一句.

xx 日报这次就是耍流氓..

虽然大家心里都知道快播是怎么回事…

但是 xx 日报的御用文人忘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

法庭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它不负责给你正义!

而且,抛开证据去谈正义其实本质上是耍流氓…

即使你 100% 确认一个人杀了人,但只要你没有证据,就不能判他死刑,这应该是司法最基本的规则。

在公诉方提出的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快播 “有意” 放纵的情况下。

在所有证据无法形成链条,公诉逻辑无法自洽的情况下。。。

利用官媒施压,我送 xx 日报两个字:下作。

我曾经无数次吐槽舆论干预司法..

如今我也唾弃政治干预司法.

最后,我认为快播确实存在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的事实,因为我自己就是个资深老司机。

但是不妨碍我觉得快播无罪,因为公诉人的证据不充分!

知乎用户 一笑风云过 发表

谢邀。

经常看春节联欢晚会的朋友,大概听说过有『领掌』这样一个内幕。

就是当一个节目演完,如果节目本身内容精彩,观众用掌声表示赞许和肯定。

但是节目要是不过关呢?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负责『领掌』的人物,以保持场面上『过得去』。

特别是对于个别老艺术家,明明已经唱不上去了,还要怒刷存在感,搞得观众都犯了尴尬症。

一般我们习惯于跟着比划两下,俗称『给点儿面子』。

其实冷场本身也不是特别可怕,可怕的是喝倒彩,春晚上的一些相声,我听得浑身难受,掌声依然很热烈,看到那些后槽牙,很容易让人认为这是一次集体性的癔症。

而对于老艺术家来说,喝倒彩,显然是完全无法接受的。

不过这个人呢,都有自己的历史局限性,落后就是落后了,硬撑也没什么意义。

而对于负责『领掌』的同志,我不觉得他们是笑点低,大概是为了维护老艺术家的面子,勇于牺牲自己的脸皮。

毕竟,不领掌就没有饭吃,这也是一种生存困境。

然而所谓相信群众,就是相信群众自己有着基本的判断力,手长在别人身上,要不要鼓掌,是个基本权利,要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关键是提高节目质量,靠『领掌』引导观众,只能是欲盖弥彰,对于自己的面皮,毫无益处。

作为一个警察,看快播的庭审,可以说一直是在犯尴尬病。

学法律的基本观念之一,就是事实并不存在,只有证据足以证实的事实。

证据不足的事实也可能是事实,然而他不是法律应该认定的事实,更不能作为剥夺他人权利的依据。

而从庭审的内容来看,证据链可以说是千疮百孔。

作为最主要定罪依据的 70% 的淫秽内容,出处来源不清,形成过程不明,鉴定标准模糊,提取程序合法性待确认,最后一点,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

假如是侵犯版权犯罪,起码还有版权所有人满足被害人的条件,结果我们发现,道德是这起案件中的受害者。

天下之大,我不知道谁能代表道德,道德从来都是一种只在不同人群中存在的标准,这世界上也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道德。

法律可以用于维护权利,明确义务,不能用于绑架道德。

道德也无法成为实质上的受害者。

三十年已经过去,我想,我们不应该再看到『流氓罪』的闹剧。

更可怕的,是用舆论把法律关进笼子。

被豢养的法律不是法律,只是宠物和工具。

知乎用户 will lian​ 发表

我们不是给快快播鼓掌啊,那破软件谁要用。

我们在给你喝倒彩啊你四不四撒。

知乎用户 七魔王 发表

第一他们根本没有做过民调,你觉得快播给禁用那天,是欢声多还悲声多。

快播给禁止我能理解,毕竟我国本来就属于保守那种,什么性教育等等都是自己摸索出来,老师不说,父母不讲,我们只能从什么快播迅雷那些等等其他渠道知道,而且你知道了只能在网络上冲浪,在现实中你敢跟人聊这种事情吗?(关系好的朋友除外)。

人民日报以前我喜欢看他们的新闻,我觉得他们讲在理,现在越看这些媒体,越觉得别扭,明明没有做过民调,没有做过调查,就以代表人民来批评这个事情,你那怕做做样子,去微博或者是什么平台搞一个假的投票选项也好啊,那你后天控制票数也行,只是给我们看看你们有做过调研,哪怕是动了手脚的也行,但你们什么都没有,就说代表我们说快播不配有掌声。

最恶心是上次课本教材事件还让我们全社会反思,什么都要我们反思,怎么不看你们自己反思呢,法不责众是吧。

所以你们到现在还只是个二流日报。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等一下,那为什么会有啪啪啪的声音……?

噢,原来是公诉人被打脸的声音

知乎用户 bird​ 发表

当局对以庭审中心主义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给了一击响亮的耳光

如果律师的辩词不重要,公诉人的专业性不重要,对于一个技术犯罪技术认定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脑补出来的事实的话:

庭审这个过程有什么用呢?公检法三分有什么用呢?要法官和刑诉律师还有什么用呢?

检察官直接判决了多好何必养那么多闲人呢?

我们都知道,公诉人就算庭上发挥再烂,也有审判长给你擦屁股

我们都知道,公诉人和审判长开个小黑屋,把证据链和适用法律对一下,就能下判决,律师的意见?当然也要 “听取” 啦。

我们都知道,这种案件,背后不知道有多少领导指示,最后大不了审判委员会投票,反正审判长自己也就是一票而已。

问题在于,你真打算把这些都堂而皇之的摆在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面前,堂而皇之的告诉大家,这就是中国对于法治的理解,这就是司法改革的成果,这就是正义?

要我说,老老实实吃个闷亏,判二缓三,当庭释放,两边都下的来台,多好?

非要急于表白,避重就轻,试图控制舆论,结果越描越黑,该。

我很好奇,那些叫嚷着独立审判,自由心证的知乎检察官,法官们,这次都跑哪去了?两天看了几百条答案,检法回答之中只看到

@逻格斯

一个真爷们。

某些奴才当惯了,羞于为人,如是而已。

知乎用户 护耳大脸 发表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

这句本身说的没错。

问题是……

证据也不足啊。

呵呵

知乎用户 我是比茄多耳 发表

【如果这条新闻真是人民日报写的啊】

快播这事儿我不管啊,我也没用过也不知道他犯什么事儿也没阅过卷也没会见过当事人。这也是我为嘛直到今天都没转发过关于快播的段子、新闻、观点的原因。

但是!人家律师辩护意见说得好怎么我们就不能鼓掌了?!反正以我目前的能力,我不但要鼓掌,还要学习,还要向人家看齐嘞!

还有啊,法院不还没判了吗?看您这意思…… 您已经准知道谁对谁错啦?哎呦那可不得了啦!全国法院的福音哎!大家有积案吗?全部交给人民日报叭!!它判得好快哟!

哎,漫说是现在还没判了,就是判了,我鼓掌还鼓出是非来啦?

再说了,四人帮罪行怎么样?辩护意见好不好?我们能不能鼓掌?给四人帮辩护的意见我们都能鼓掌,这个案子我们还不能给律师鼓掌啦?凭哪条啊?【傲娇脸】

知乎用户 范西迪 发表

三国志 · 卷三十八 · 蜀书八 · 许麋孙简伊秦传第八》: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於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 先主曰:“卿何以知之?” 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 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雍之滑稽,皆此类也。

知乎用户 约定祭 发表

新华网:为快播狡辩的权利鼓掌!

知乎用户 玄不救非氪不改命 发表

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没有刊登该新闻,不标明作者也不符合《人民日报》一贯风格。从目前情况猜测,很可能是包括人民网在内的市场化网络媒体通过混淆纸媒与新媒体的界限搞的一个大新闻。

从目前的情况看,原始出处是 “人民日报客户端”,这不是人民日报的网络版,而是说这个网站的名字就叫 “人民日报客户端”,使用的域名是 http://app.peopleyuqing.com,该域名属于 “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

该公司介绍如下:

2009 年,依托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资源和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研究优势,人民网与证券时报社合资成立了专业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处置、修复及信息增值服务机构——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与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一班人马,两块牌子”。

点开公司页面,看起来很像是报社的三产。提供的收费服务主要包括舆情分析和应对,培训舆情分析师等等。比较有意思的是,还提供特殊服务哦。

![](data:image/svg+xml;utf8,)

总之,这就是一个听起来很唬人的单位下面一个很边缘的机构弄的一个评论罢了,重点还是看纸媒吧。

知乎用户 鳕鱼 发表

“面对这些,如果仅靠几句’精彩’辩词就说’快播不黄’,岂不是掩耳盗铃?”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说,面对这些,如果仅靠几句 “不算精彩” 的时评就说“快播黄”,岂不更加令人啼笑皆非?我们也可以说,时评不配赢得掌声。

代表人民的舆论不能引导司法程序的进行我们赞同。然而代表政府的舆论就可以吗?

请不要忘了,日报前面的那两个字。

知乎用户 ApresNousLeDelu 发表

两个词评论:霸道 无知

1、“可问题是,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 “道义” 高地。”

——法庭辩论的意义所在,就是厘清是非,分辨黑白。人民日报说辩论的精彩混淆了是非黑白,说明它在事前就有了不知道根据什么而形成的是非黑白判断。这种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是霸道。

道义确实不由人数多寡来决定,同样也不由话语权高低而决定。人民日报以自己国家媒体的话语权与社会多数人意见对立,也是霸道。

2、“当然,在审判中这些能否作为证据采用,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道理上需要厘清的一点是,面对这些,如果仅靠几句 “精彩” 辩词就说“快播不黄”,岂不是掩耳盗铃?面对这些,如果不加谴责反而视而不见甚至同情,岂不是咄咄怪事?”

——法庭辩论是展示案件证据和法理依据的过程。一拿不出完整有效证据链,二在法理辩论上被打成筛子,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支持快播有理有据,掩的什么耳盗的什么铃?像人民日报这样不根据庭审情况就认定罪行,才是掩耳盗铃。

人民日报对于公诉人的无能,“不加谴责反而视而不见甚至同情,岂不是咄咄怪事”?这叫无知!

此案确实具有特殊性和重大意义,快播也确实有否认不掉的污点嫌疑。在面对庭审公开后一边倒的反馈声音,作为国家声音的人民日报,应该从互联网立法、从法律程序正义观念、从公检法队伍建设的角度,提出自己专业的建设性意见。而不是只盯着眼下的具体案例,以话语权来强行代表人民,去试图 “纠偏” 事实,那样只会成为猪一样的公诉人的“猪一样的队友”。

知乎用户 Reborned nobody 发表

没有法律精神。

法律是明确的准绳,人家做错了什么,违反了什么法律可以拿出相应条款的。当条款不够清晰的时候,就需要辩论研究。

辩论的点就是人家有没有违反这一条法律。辩论的胜负应当直接影响判决,以辩论的内容为依据,对法律条文进行案例上的细化解释。

人家辩赢了,解释清楚了问题,你还是判人家输。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因为你作弊了!!!

你作弊了为什么还这么大言不惭?!

知乎用户 无愁眼下迟 发表

散了散了,有啥好评论的?

这又不是他们第一次出来给大佬站台,

某部退休领导不是去了 ?

毕竟,做媒体的也要恰饭,

就算是媒体本身不恰饭,

媒体的老总们也要骗恰饭,

就算是这些老总们不恰饭,

他们的大老婆小老婆,小三小四,

儿子姑娘,亲生的不是亲生的,

都是要恰饭的!

你们给得起不?

你们给得起不!

给不起就一边听着:

“皇军托我给您带个话”

知乎用户 依斐 发表

通篇就是一句话:赚钱是资本家的事情,臭屌丝不配赚钱!

只要是资本家,蒙牛伊利给奶粉加了三聚氰胺,毒害了三十万婴幼儿,也特么是民族匠心品牌。

只要是资本家,无良百度虚假广告致人死亡,也是国之重器。

只要是资本家,罔顾司法鼓吹福报,也可以稳坐首富宝座。

偏偏出来一个臭屌丝,虽然没有坑害任何国民,但是快播用技术妨碍了资本家获取利益,这简直是罪犯滔天,百死难赎。

各大视频巨头砍向消费者的刀都磨好了,居然出现一个快播拦路虎坚持免费,眼前都是韭菜,刀却砍不下去了,这可如何了得?

快播不死谁死!

于是,没有任何悬念,在百度等一众资本的不懈努力下,快播终于死了,主创人员也锒铛入狱。

再也没有任何拦路者可以阻拦资本了,砍向韭菜的刀,终于狠狠的落了下去。

免费看视频的时代彻底过去了。

快播倒了之后,整死快播的主谋之一,百度云起来了。

干着他们所说同样的事,收着大把会员费。

喧嚣过后,人民日报的评论告诉我们一个深刻且浅显的道理:

臭屌丝不配精彩,臭屌丝不配掌声,臭屌丝也特么不配成功。

臭屌丝就应该老老实实去当韭菜!

知乎用户 嘎嘎大将军 Z 发表

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

我国是没有性教育课的。

很多家庭在性教育这一块是缺失的。

充满好奇心的孩子是需要引导的。

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的?

学校不教育你,爹妈不教育你,社会会教育你的。

只是社会的教育方式,往往不会那么温和。

它会是丑恶的,扭曲的,甚至是残酷的。

从那些 “作品” 当中能学到什么大家都很清楚。

快播、115、影音先锋、迅雷……

堵不住的。

把罪名安在快播头上真没意思。

不如想想快播的 “恶” 源头来自于哪。

如果希望下一代心理健康,就应该开放性教育。

尧舜时,九河不治,洪水泛滥。尧用鲧治水,鲧用雍堵之法,九年而无功。后舜用禹治水,禹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疏通河道,因势利导,十三年终克水患。一成一败,其治不同也。

知乎用户 知玉成​​ 发表

快播的开庭,我看了。

我还是那句话:成功的人放个屁都是硬道理,不成功的人的道理都是个屁

换换角度:站在台上的人放个屁都是铁律,站在台下的人的铁律都是个屁

这就是现实。无论你认可不认可他都在那里

王欣说的话就是:你知道,我也知道,我知道你知道,你知道我也知道,你知道我知道的大家不能拿台面上说,我知道你知道我知道的大家不能拿台面上说!

所以:大家只能心照不宣的撒谎!无论站在台上的,还是坐在台下的。

快播有原罪吗?(个人认为)有,但是大家心里都知道,却都知道没法拿出来说。

这就跟大家都是凡人,都过性生活吗一样的道理,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平民百姓,大家晚上回去跟老婆亲热,都是要翻云覆雨的,可是都知道怎么回事,但都又不能说出来。

人们并不关心快播有没有罪,更不关心快播的王欣能够被判多少年?

人们关心的根本是:如果有一天,我要是处于王欣的立场,究竟会怎样,这才是根本。

这次的公审直播,公诉人应该是相当有代表性的了,那些没有公审直播的呢?是不是比这更菜?真不敢相信公诉是怎么让人伏法认罪的,我心虚啊。。。

关于快播违法,,

关我屁事啊~

过几天,该吃吃,该喝喝,这事根本没往心里搁,几百年后,谁还会记得这事啊。

不论怎样,我不想抽着中南海的烟,操着中南海的心。

我的结论:快播最终会被判有罪的,只是多少而已,原因嘛,借用一句话:你懂得

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告诉我们了一件事告诉我们了一件事:做人一定要不要脸,人不要脸树不要皮,天下无敌!

让我们纪念快播,纪念这个属于我们那些 “肮脏” 又不得不面对人性黯然本性的时代吧,纵使那些站在舞台上的人说的有多么的道岸贸然,我也瞧不起他们!一个小小的快播都把****他们吓的如履薄冰

该做好的他们没有做好,反而做了些不靠边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又被他们拿来沾沾自喜!

散了吧,洗洗睡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早年参加辩论赛,被纠正的第一个观点就是 “我认同什么才说什么,不认同观点不说”。前辈告诉我,辩论是“只管立场,不讲原则” 的游戏,拿到什么辩题,你就是那一方的坚定捍卫者,不管你是否从心里认同,站在场上的那个瞬间,你就必须要说出:“我方的观点是 XXX,理由如下……”。

一开始不适应,认同的立场打得好,违心的立场总缺少底气,准备起来也不够激情。到后来多打了几场比赛,才发现在这个规则下,能对不利辩题都精心准备,反复演练,最终在场上谈笑风生的辩手,才是真正的好辩手。

于是十分理解并认同律师为杀人犯辩护,也认同律师的定位:不负责维护正义,只负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律师依赖的制度基础,便是法庭上一套完成的判决流程,如同辩论场上一系列环节。

后来知道,这叫程序正义

对于司法而言,程序正义是指在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或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这些法律程序的公平、合理。

在程序正义的原则之下,才有了庭审三方,有了举证质证,有了交叉质询,有了最终的判决,也有司法公开指导下的庭审直播。这些程序恰恰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也只有规则制定得不受人诟病,最终的结果才可能使人信服。

我深信辩论场上的规则,更深信司法中的程序正义。

因而当我看到人民日报发出的文章《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时,我先是愤怒,而后是感到荒谬,进而是感到可悲。人民日报的这篇评论,近乎彻底地否定了多少年来法制社会所走过的路,既否定了西方哲学经典的智慧,也否定了程序正义原则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道义’高地。”

吊诡之处在于,该文先是声称 “快播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在同一段却呼吁不要“混淆黑白”。如果判决未定就已有黑白,还需要这一套司法程序作何用?庭审之所以存在的目的,就是让控辩双方辩一个“黑白” 出来,双方的表现如何,是否提交充足证据,是否有效质疑了对方的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提出了相关法条并加以合理解读,是否有严谨的逻辑链,都是法官做出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果不看庭审表现,看什么?气质么。

文章又说了:“无论是在快播被调查的阶段,还是庭审前后,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认为尽管有很多播放软件可用,但选择快播就是因为它‘无法替代’的作用。”

我不否认 “快播涉黄”,也不否认当时快播的“无法替代”。但恳请该文作者先去了解一下法律常识,知道哪些证据可以被采信,再来说话。一句“不少网民” 就认定 “快播涉黄”?即便我们承认“快播涉黄”,“涉黄” 就是犯罪?我下午还用百度云看 AV,我犯罪?百度都不一定犯罪。

若要定快播的罪,请认真读一遍公诉人提出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便不学法学,也知道这项罪名的关键在于 “传播” 和“牟利”,传播是主观行为,牟利存在经济链条。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快播 “传播了” 且“牟利了”,疑罪从无,快播无罪。遗憾的是,庭审过程公诉人对这两点的论证力度太弱,以至于我像是看了一场偏离核心战场且一方被一方吊打的辩论表演赛,只能恭喜一下程序的胜利了。

诚然程序正义有时会造成个别案子的实际不正义(辛普森案),但程序正义却是实体正义的基础,若无程序正义,个人尤其作为公诉人对立面的被告方的实体正义将成无望奢求。

我们鼓掌,不单是为了站在公检机关对面的王欣,也不单是为了快播辩护律师团的精彩辩论,而是为了公正的司法程序,或者说,预先给予了对司法正义的肯定。我们期待庭审的过程能够影响最终的结果,相信法制社会下人人平等的 “狡辩的权利”,相信通过程序正义能够达到全社会最大限度的实体正义。这是我们判断是非黑白的基本共识,为司法程序中所有的努力鼓掌。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我们期望见证正义的实现。

知乎用户 追光象罔 发表

在 x 人民报眼里,阴间插图再龌蹉,也配得上掌声

知乎用户 上山打老虎 发表

能上人民日报就已经很够掌声了。。。。

知乎用户 nyanpath 发表

快播虽然配不上掌声,

但人民日报配得上笑声阿。

更新:

知乎上抖的机灵再精彩,也不配赢得老板的掌声。

请继续造句。

知乎用户 搜粟都尉赵过 发表

我就纳闷一点:这一次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评论几乎同时发出,但思路区别很大,非常大!

相比之下,在一般人看来,新华社的评论显然更科学一些。但实际上,即便刨除民众看法,新华社的评论也与目前的社会进度及高层要求更符合一些。所以相比之下,人民日报的评论显得非常刺眼了。

至于原因,不知道,不敢乱猜。

知乎用户 大魔头 发表

如果说辩护人的辩词不配赢得掌声,那庭上那几位公诉人就不配检察官的称号。虽然很有可能是走过场的庭审,但好歹是直播的庭审,关注度又这么高,你特么做点准备工作会死啊………. 你在庭上的表现如何让人民群众信服?就算你背后真的做了多少工作,加班了多少个日夜,现在也没有人相信了。

如果律师在庭上做的不好,可能人家会骂这个律师水货,最多骂一下请他的当事人笨蛋,怎么请这种垃圾律师,但公诉人在庭上失态,人们就会骂国家了,你毕竟是 “国家的律师” 啊。

知乎用户 知月 发表

原以为只是六扇门缺人,现在看御用文人也拿不出啥人了

知乎用户 poshaz 发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知乎用户 无 fuxk 说 发表

现在小孩和技术盲都不理解为什么快播会死,而迅雷还活着。

早年两者其实原理差不多,一是 p2p,二是缓存。p2p 就是类似于 bt,每个人机器上存一份,其他人要下的就去下好的人的机器上下一块。而快播和迅雷相对于 p2p 做了些啥呢?

1、内容聚合,你要下苍姐姐的,他告诉你去哪里下;

2、内容缓存,更有甚者,你要下苍姐姐的片子,他提前将片子下好,缓存到他服务器上,这样你下速度就快多了,可以在线播放。

3、vip 制度,你交了钱,就可以下的更快看的更多。实际上这就不是简单的提供工具了,而是打提供 h 视频的擦边球盈利了。

所幸的是,迅雷及时收手了,当时迅雷白金账号瞬间就什么. mp4 就不能下了,而且当时还找了管信息的高层领导背书,所以迅雷逃过了打击。而快播则被众多小视频网站大量采用,他自己本身也靠这个盈利,不抓他抓谁。

这件事也发生在网盘行业,众多网盘早起发家几乎都有靠分享小视频推广的,但最后要么洗白,要么关门,无一例外。

知乎用户 清徽 发表

违法不违法,当然不是看谁更伶牙俐齿,而是看那如山的铁证。

问题是公诉方有证据吗?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完全暴露出了自身的无知与无能!如果不能出示新的、有效的证据,那么自然无法做出有罪的判决。

公众的掌声是献给那些努力奋斗的人,不是给那些不做任何调查研究,空口白话就想要给人定罪的懒虫们!

知乎用户 杨耀宗 发表

有钱人包小三 = 合法

穷逼看点小视频 = 违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大家都在讲道理、讲法律;看到公诉人不讲道理不讲法律的样子,就兔死狐悲。

但其实快播这个事儿,根本无关道理和法律,所以人人自危是没必要的。

这么说好了:

迅雷的黄片也是无数,论性质,没有比快播好到哪去。后来把举报做得更严格了,虽然还能下载,但起码没之前下载得快了。当然迅雷的审核也得是靠人工,用自掏腰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这叫什么?这叫尽力配合政府工作。这个态度,政府喜欢。

所以说快播之所以被抓,迅雷之所以不被抓,政府完全是看这些个企业的态度。要是快播当初也像迅雷那样摆一副 “我们跟黄片不共戴天也尽了绵薄之力但是实在力不从心请大人高抬贵手饶了草民吧” 的态度,就没这么大的事了。但是快播仗着法律上有灰色地带,居然就敢不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那么在贵国这种 “不能拿法律当挡箭牌” 的地方,当然就被杀来儆了。

因此:

抓快播不是为了执法,而是为了焦作人;判的也是个配合态度不良好的诛心之罪。
理解了这个性质之后,媒体的所作所为也就非常顺利成章了。人家根本没有跟你讲道理讲法律的意思,而是行使了枪杆子的职权,一起来诛各位的心呐。

知乎用户 贰大爷​ 发表

求求你,提高点业务水平。

某些群体,长期占据道德制高点,开口即真理,指鹿为马也无人反驳,长此以往,便觉自己伶牙俐齿,学识渊博,大有张仪苏秦遗风。

本质上,人民日报已经提前宣判快播有罪了,出于你一个罪犯神气什么的不满,出于对于公诉人表现的失望,于是自己下场,企图找回点场子。

什么叫不配赢得掌声?!

哪条法律规定我要给谁鼓掌不给谁鼓掌?

审判一个人有没有罪,难道还要审判一个人配不配赢得掌声?!

那么大个人,有点格局好吗?!

你下来,你看看谁理你?!

知乎用户 忧伤的暴徒​ 发表

应该有社论回击:

我们尊重对精彩的辩词鼓掌的权力!

今日之鼓掌胜过数十载之举手!

知乎用户 把酒临风 发表

小时候骂架:你骂我都不算,我骂你全实现!

知乎用户 大汤圆​ 发表

人民日报说到掩耳盗铃,唉,有的人真的是掩耳盗铃。既然不管铃儿响不响,你都是要下手的,何必把铃儿弄得震天响,让所有人都听到,唯独自己听没听到都一样?

知乎用户 左鹰扬卫中郎将 发表

这么看这个案子早已经定性, 但是公诉人太渣了,

如果直接这么判, 吃相实在难看, 更不要说证据并不是铁证.

因此得有一个更大名头的家伙出来把整个风向转转, 至少不能一败涂地, 环球分量不够,

只能人民日上了, 但是写这文章也没底是否有用, 先放在客户端探一下风, 微博都敢不发.

要是还是风向还不是对, 只能放大招了, 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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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因为炮火太浓, 中国新闻网已经参战:" 道理很简单,法、检再表现不佳,也不意味着王欣无罪。"

媒体分析审判快播案的真正意义:谁经营 谁负责

下一家参战难到是法制日报?

知乎用户 王东来 发表

现在人日已经学聪明了,他们在发布铭感话题的时候,一般先穿一个马甲来发,如果反响不错就自认这个是自己做的,如果反响不行,就马上指责马甲是私人媒体,人日被利用云云。这种手段虽然高,不过还是落了下乘。就像某位答主说的,人日真的需要一些知乎十万粉的大 V 来帮忙策划选题。只不过,人日养得起这些大 V 吗?就算养得起,人日敢像使唤自家 “人” 一样使唤这群大 V 吗?或许人日真的敢,不过不知道这些大 V 感不感兴趣了。

知乎用户 LITTLELICK 发表

就这?

法庭是茶馆吗?律师是曲艺演员吗?说得好还有掌声?

是不是还得叫个好?再赏几个?

最好法警也来给大家整个活,翻几个跟斗助助兴,审判长也来段贯口,唱几句戏,掌声绝对雷动,效果绝对爆炸。

就这还普法?还推进法治化进程?

真的以为说几句俏皮话,整点有的没的,起个人民的名字,你就拉近和人民关系了?

这水平真就 60 多年没带变得啊


我也不是什么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认识仅限于不偷不抢安居乐业。

但我好歹还是个有点理智的人,知道法庭法律容不得玩笑

法院是需要掌声的吗?是需要有人对你的辩词叫好的吗?

判决是根据叫好声的高低和多寡做的吗?

脑子正常的人都知道答案

但你人民日报不知道

给我整不知道了

你是看不起法律呢,还是看不起人民呢?

对得起你的名字吗?

这还讨论什么 “如何看待给死刑犯辩护的律师” 这种问题?

我看不如讨论讨论 “如何看待某官媒尸位素餐”

知乎用户 十年厮杀​ 发表

大抵是讲理讲不过,就开始跳脚骂街了。

可是…… 你管得了快播,还管得了吃瓜群众?!

人民的掌声愿给谁给谁,同样,人民的巴掌愿给谁给谁。人家快播那么大罪名都认了,你个人民日报,听人民两个巴掌声又咋了?在这里发文大骂。大病!

有的人啊,

你和他讲道理的时候,他和你谈感情;

你和他谈感情的时候,他和你谈法治;

你和他谈法治的时候,他和你谈权威;

你拿着合订本跟他谈权威了,他又要和你谈屁股问题了。

好,那就谈屁股,我也想知道:你的屁股到底坐在哪里?

人民怎么就没有从黄色文化获得快活的权力了?食色性也,人天性如此,不违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为什么不被允许?不过是肉食者每每从中获得了管理他人的愉悦,不舍得放弃罢了。

国内总少不了这么一批肉食者,自己陈旧腐朽,又没什么见地,挑着裹脚布一般的旧货,古董一般充当自家门面,要是再收了对家一些钱,越发觉得事情做起来既得名又得利,殷勤到不行。自己三观不正,干起这事来不觉得臊,反而骄傲得不行。听到周围一片喝倒彩的,才跳着脚回过味来。这样的家伙,没救了。

老夫子咸菜吃多了,齁得慌。

随他骂去吧。

知乎用户 地狱猫 发表

中国的普遍性压抑非常有意思,天龙人海天盛宴可以,奴隶狗看片撸管不行。

想反驳我的,不要着急说话,拿过几千块,找个好点的楼凤,体验一下,那是你过去想都不敢想的女神,而她们只是已经干不了外围的超龄捞女。

这种现实下想想就很有趣,很多人大义凛然跟我谈道义,大小圈都混一混,看看真正能主持道义的有几个当真。

这么说把,xx 局领导和数个女教师在教室上果课见过没?

真较真,这世界可比你想的精彩多了,快播算个屁

知乎用户 指尖 发表

人民日报最让人反感不满的就在与其预设立场,虽然通篇在说有罪与否要交由法庭法律审判,却又仿佛快播铁证如山意图巧言令色规避刑罚,活脱脱一个巧言令色污垢他人却又输不起只能跳出来帮腔的穷酸秀才。

不过对人民日报这种首要官媒,无冕之王的腔调一贯是拿捏的很哪里又看得上基层法检这种底层机构,先行定罪定性又如何,要不是这次公诉人实在表现拙劣,就算法院尚未宣判估计也敢说打击淫秽立大功之类的文章了。

话说回来,在海淀检察如此捉急的公诉下就终结全部庭审,海淀法院可算是把锅接的稳稳当当了,这判决书可就难写咯。又到了擦屁股时间,真是呵呵

知乎用户 燕郎​ 发表

人民日报的这个观点很朴素:快播有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你们自己心里都清楚,别以为我不知道你们为快播摇旗其实就是想看小电影。

人民日报这个观点也很滞后,因为既然要依法治国,就要讲程序正义,既然讲程序正义,那么就要肯定甚至欢呼辩论人在法庭上合法的辩护行动。

至于那句 “上面定罪了,我就是司法公正”,我只看到了转发链的截图,没有看到原博自己的微博转发截图。也许是我看晚了,但我要提醒的是,转发链是可以人工伪造的,比如那个撒贝宁的 “我上过,那又怎样呢?”

如果是伪造,伪造者用心令人恶心。如果真实,人民日报官微编辑应当受到处分。

知乎用户 清五郎 发表

官媒妄图引导舆论

可,民众却不买账

快播是被杀鸡儆猴

但,结局早已决定

知乎用户 Shen Homer​ 发表

啥也不说了…

知乎用户 樱桃树 发表

现在的问题说白了。

王思聪这类富二代玩女人可以。

我们这群穷光蛋,玩不了女人,连看片都不行吗?

知乎用户 吃板栗的猫 发表

为什么是二流媒体,是有原因的,多看看这个二流报纸的内容就知道是多么二流了。

知乎用户 周子嶷 发表

快播无罪辩护如此合理,到时候有罪判决下来,岂不要成大新闻?知乎网友还有 “境外敌对势力”,岂不是要说结果早已经钦定了,再把我国法制系统批判一番?

这种行为不配赢得掌声。

知乎用户 左涛 发表

评论的立场再端正,也不配赢得民心;

依法的口号再响亮,也不配代表法治;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Ww6v7m 发表

咳咳咳

我只能说,楼上,先于我之前和后于我回答的,你们……

对,说的就是你们,你们都是辣鸡!

你造我是谁么?

我是人民 日 报的 gay 者金天同志

我说你们掌声是辣鸡,你们都是辣鸡,虽然说这个不是我们人民日报登的,但是我想说我们人民日日报登的东西比这少吗?

你们这些辣鸡

你们口声掌声啪啪啪声加起来,还没老子枪声大。

知乎用户 友人 A 发表

刚写了篇发朋友圈,复制粘贴过来。

我们不欠快播什么,我们都欠快播什么

首先我想先引用李狗嗨里的一句话

“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

我万万不会想到,2016 年的第一件大事会是一场公审,会是一场让政府公信丧尽的网络狂欢。

这里不想说色情到底应不应该违法,因为我认为,就算是恶法,在未被修改的时候也是法。我肯定王欣是很舍得为辩护花钱的,辩护律师的水平之高,准备之充分与煽动的网络舆论之广大都是这个 “法制” 国家中近乎前所未有的典范。在检方看来单从法律上来讲,快播的定罪是毋庸置疑的,以色情和盗版带动流量的事实是每个人心照不宣的事情,不管辩护律师如何从技术方面进行辩护都无法否认这个事实。我本人私下很认同这个结论,并且认为检方与其想出用搜索软件的结果做证据,远不如直接打开贴吧、打开 QQ 群、打开空间微博,指着里面为王欣加油助威的民意说,瞧,大家都懂。

所以,首先,我必须表明这个立场,我们不欠快播什么,以色情和盗版这样的噱头引来流量的企业也不值得我们去尊敬。我为辩护方加油助威不是因为我支持他们的论点,而是因为我们有共同的敌人,这个敌人甚至比违反几部法律,破坏几条公德严重得多。

这个敌人就是检方。

可能正是基于上面的原因,检方对自己的胜利有着充足到近乎谜一样的自信,自信到他们敢于直播,敢于公审;自信到他们以为随便搞点证据就能在网络舆论引导员、强大的国家宣传机器所造出的 “民意” 的推动下将罪行板上钉钉;自信到他们甚至不屑于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去准备什么。

这不是对自己理解法律的自信,这是赤裸裸的对法律蔑视。

检方和警方有义务记录取证过程和妥善保护的服务器现在变的云里雾里,连技术官僚都不知道的硬盘唯一鉴别码,当庭承认技术失误的鉴黄师与完全不了解行业的 “转型之问” 都显示出了检方的自信已经让他无视了程序正义。

大家都懂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大家随时都可以什么都不懂。

从根本上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检方已经绝对的肯定快播的罪行,他就有义务去搜集资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就算这资料是显而易见的,是不言而喻的,他也必须去将所有的证据搜集整理,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因为每个人的认识都是有限的,没有人是上帝和全知的,在决定一个嫌疑人命运的时候,检方有义务去告诉大家,我是凭借什么理由去得出你有罪的这个事实,而不是用这种 “你懂得”、“组织上决定了” 的态度去轻易的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这样,才能够保证每个人被公平的对待,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义务与绝不背黑锅的权利。

所以我一直想说,程序正义是一个和结果正义一样重要,有时候甚至远比结果正义重要的事情,我们不知道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来的,但是如果你的过程对了,最后的结果又怎么会出错呢?

所以我们都欠快播一个正义,一个程序的正义。

-————— 愤怒的分割线 —————–

本来我就想简单的讲讲理,但现在我很愤怒,我也很害怕,因为我们伟大的人民日报发表了这样的社论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

快播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但检方的举证完全配得上狗屎。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也更不看谁的拳头与话语权更大。

最后,我始终拥护党中央的决定 “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永远不要让他出来干涉司法正义。

知乎用户 我是一只 STIG 发表

钦定的二流报纸,头脑里没有理论的水平。遇到问题就诉诸强权,诉诸权威,使用暴力让人闭嘴。

知乎用户 郑伟鹏 发表

想起《无限恐怖》里的一句话:在绝对的力量面前,所有智谋不过是小孩子的过家家

知乎用户 阿狸​ 发表

____的宣传再主流,也不配得到点击。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Y11411 发表

想起郭德纲跟于谦的相声段子。

郭德纲:你给我解释解释!

于谦:这个事情它是这样的。。。

郭德纲:你闭嘴!!

于谦:。。。

郭德纲:你给我解释解释!它为什么这个样子!

于谦:哦因为。。

郭德纲:你闭嘴!你给我解释解释!

于谦:我还能说话么我

郭德纲:你闭嘴!!

知乎用户 先驱者​ 发表

商业竞争利用官僚彻底灭杀对手,这种半封建半殖民式的情况,以微小的时间和空间上,隐蔽的复辟了,居然还给这种行为占台?人民日报确实应该改改名字叫 “人上人日报” 了,脱离群众太远,也脱离中央精神太远。

当下最大的政治问题,就是脱离群众。

知乎用户 沿着帕隆藏布一路狂奔​ 发表

弱弱的问一句,人民日报除了歌功颂德还有上纲上线,有没有做到过真正地站在公正和客观的立场, 为这个国家和人民发声?!五十年代大放卫星,六七十年代上纲上线,改革开放后成为全国人民被代表的集散地!人民日报,狗带!多说无益,折叠请便,只想再说一句,有人民日报这样的报刊,是民族之耻,是百姓之辱!

知乎用户 沈志兴 发表

人民日报,不知道的,我以为在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一方面出台各种二逼规定,限制律师使用网络,一方面自己堂而皇之代法院行使司法权力。是不是上面已经定调子快播一定是犯罪了,不然判无罪你要人民日报道歉吗?

所以快播一定是有罪的

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法律的践行者,要媒体告诉我一个人有没有罪,果然我读书都读到狗身上了

知乎用户 luvian​ 发表

刊发这篇评论的,相关的撰写、审稿、编辑人员都应该审查其是否有不当的利益关系。

为什么呢?他们不可能不知道人民在为快播的辩词鼓掌,却在人民的日报上不替人民说话,那么这些人究竟是什么居心?

知乎用户 小 A 大大 发表

规则的制定者要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

不能在规则对自己的目的不利时下场胡搅蛮缠耍无赖,

我们日常喷的老美是这样干的,

老美的做法是自己制定的规则赢不了的时候,直接下场换规则。

虽然流氓一点,至少还不要脸得磊落。

知乎用户 王大帅 发表

法院都还没宣判呢,你人民日报起什么哄啊?

不管有罪没罪,给自己辩护怎么就 “不配” 赢得掌声了呢?

等等,我好像知道了什么。。。。。。

知乎用户 雨吁​ 发表

《人民日报》是想取代《环球时报》猪队友的位置吗?

加油!你行的!

知乎用户 吴晨玮​ 发表

陈佩斯: 你管得了我,还管得了观众爱看谁?

知乎用户 MAS 发表

反对前排答案。

虽然从情感上讲,我也是快播无罪的拥护者。但是民意不能干预法律。另外,对这件事的看法和题目 “人民日报” 的行为关系不大。

首先我们要知道,为什么要这么说。你平时看过人民日报麽?大部分人没有。人民日报是喉舌刊物,和参考消息这种类似。不是党内人士需要把握风向的,基本不用看。

喉舌的作用,在于统一党内意见,而不在报道事实真相。两者各有意义并无高下之分。

全国八千万党员,各有想法,那这个统一肯定是难以维护的。所以在一些问题和看法上,需要做到统一一致。这就是喉舌的作用。在一堆一般人看似废话的文章中提炼出中央,高层的态度。

虽然人民日报也有自己抽自己脸朝令夕改的先例。但是其定位至今未变而且并没有因为时代变化而消退。

所以讲法律构成,快播有罪。

讲辩论发挥准备,民众意见,快播无罪。

党内风向,有罪。不能因为律师的优秀表现而改变。就是说我国至少在这个案子上,还是究问式而不是抗辩式。

快递来了,去取快递先。

知乎用户 柳铭 发表

公诉人庭上庭下都被吊打,日人民报看不下去了,出来帮他喊一嗓子。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bOfSxa 发表

人民日报是否具有 “客观 公正 第三方” 属性? 长久以来给我感觉,人民日报在不同问题上持有不同的 “钦定是非” 的准则。这种准则上的摇摆配上严肃威仪的文字,常给人滑稽的感觉。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八卦一下:快播案中的 “花式辩护”

前情提要:

法庭上的辩护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查清事实。

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是说给谁听的?是说给能切实掌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判长和合议庭听的,而不是给围观群众或者自己找乐子的。

当快播案的辩护人们被喧嚣的传媒捧上神坛,被网友 “机智点赞”,即将戴上“大状” 的桂冠时,我们看到了律界大佬和法学泰斗的集体失语。

那么回到两天的庭审中,辩护人的辩护效果实际如何?是否完成了有效的辩护?我们来拆解一下那些热点 “段子”。

段子一:“公司开不下去了!”“你为什么不转型?”

辩护人:110 系统不能 100% 屏蔽不良网站,快播为何不安排人员对文件逐一观看、屏蔽?

王欣: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公司就开不下去了。快播上亿用户,每天看不同节目,节目是变动的,我们不可能把这些内容拷贝到本地,进行逐一处理。行业内的工具软件也不可能做这样的工作。

这个问题是控辩双方针对公诉人对快播公司视频内容监管问题上的交叉询问,内在逻辑是希望王欣能够解释快播公司监管方面存在客观困难——“非不愿、实不能也”。王欣的回答显然深得其中三味,用一句 “公司开不下去了” 来解释,同时强调技术壁垒是行业普遍的(对此真实性我们暂不讨论)。

公诉人:你明知控制不了淫秽视频,为什么不像优酷、土豆一样,做自有视频内容,或者像百度影音一样转型?

辩护人:跟本案无关。

审判长:被告人简要回答。

王欣:我们不具备做内容的基因,做技术不可耻,坚持做技术的人很难得。

审判长:你们不做内容,安装 110 系统干啥?

王欣:我们有义务去做这个事情,色情对青少年影响很大,基于这种义务,我们才去做的。

辩护人:中国移动天天诈骗信息,为什么不转型。

公诉人在随后的交叉询问中,继续跟进了技术壁垒的问题,由于在庭审过程中难以实际讨论行业是否存在技术壁垒,因此公诉人转换了发问角度,旨在提醒合议庭注意,快播公司主营的 p2p 视频点播模式才是导致淫秽物品快速传播的罪魁祸首,而快播公司对于该技术与淫秽物品传播之间的技术因果关系是明知的,但仍然未和新浪、优酷、土豆一样进行转型,主观上具有放任淫秽视频传播并牟利的故意。

辩护人和王欣一开始并没有理解公诉人的思路,甚至辩护人说出了红遍网络的 “中国移动” 比喻(然而中国移动的技术和诈骗短信之间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后辩护人意识到了此前预判公诉方论证思路的偏差,为了避免王欣祸从口出,果断喊 cut!

辩护人思路:检方可能通过强调快播公司监管不足而证明主观上放任的故意。

控方思路:既然该技术无法完全监管,且明知淫秽视频已经通过其渠道传播,快播就具有了主观上故意。

审判长虽然一开始并不确定,但依然判断应当要求王欣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并在王欣第一个回答后通过追问认可了公诉人的指控思路。

辩护人:你意识到快播会被利用播放淫秽视频,你是知道可能有,还是可以通过技术能准确定位?

王欣:我们只能根据经验判断可能存在,不能判断存在什么地方。

辩护人在意识到公诉人的论证思路与此前预测存在偏差后,及时进行了补充发问,试图挽回这一战场的损失,但关于 “能否准确定位淫秽视频位置” 的询问并未能撼动公诉人关于 “主观明知” 但论证思路。

至此审判长已经明白了双方思路的差异,辩护人也没有继续纠缠这一领域的话题,转而讨论收入构成,试图斩断淫秽视频和快播营收之间的因果联系。

Round 1 公诉方优势,成功将本案定罪逻辑传递给合议庭。

段子二:“大人,我只是去钓个鱼——”

辩护人:王欣被韩国拒绝入境后并非失去人身自由,而是购买机票回北京,其有主动到案的意愿。

公诉人:当时王欣上了红色通缉令。

审判长:王欣你去韩国做什么。

王欣:去钓鱼。当时有抑郁症,医生建议多外出。

辩护人为了替王欣争取 “主动投案” 的从轻处罚情节,甚至试图进一步谋求法庭对其 “自首” 情节的认定,遂针对王欣的到案方式进行了讨论。(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没有被控制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公诉人则强调王欣虽然尚未被控制人身自由,但已经发布了 “红色通缉令”,实际上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述自首情节的司法解释,嫌疑人应当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才成立主动投案)。

因此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应当是 “红色通缉令” 是否影响 “自首” 的成立。

审判长的发问则反应出合议庭关注的主题,即王欣是否具有主动投案的自主意识?其前往韩国有无合理的理由?还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

王欣说——“我抑郁,想钓鱼。”

这才是段子。

Round 2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 “……”

段子三:“建议公诉人试试。”

公诉人:以 “淫秽关键字+快播” 百度搜索,搜出 4250 万淫秽色情线索。

王欣:这样的搜索是毫无意义的,建议以 “淫秽关键字+QQ” 进行搜索,看看有多少结果。

辩护人:建议公诉人试试。

公诉人为了证实快播放任淫秽物品传播的影响范围广泛,选择了大众化的搜索引擎 “百度”,并通过搜索反馈数量试图说明快播广泛传播了淫秽物品。

(不得不说,公诉人这个方案和提问的设计实在——缺乏生活。)

王欣的答案则意图辩称快播并不是淫秽物品的唯一传播者,诸如 QQ 等(小马哥无辜躺枪)也导致了淫秽物品等传播。但实际上并未能够否认快播对于淫秽物品传播的特殊 “贡献”,毕竟法律处罚不是比多少,公诉人对于快播传播后果的论证也并非证明其犯罪性的唯一论据——实际上第一个段子中的 p2p 技术和传播的因果关系才是论证的基础,显然 QQ 并不具有这样的技术基因。

至于辩护人,你是来搞笑的还是来给马化腾打广告的?~

Round 3 缺乏生活的公诉人和兴趣奇特的辩护人

段子四:“为啥不关腾讯、百度?”

辩护人:您用的是什么样的播放器观看?

鉴定人:叫完美解码。

辩护人:这个完美解码可以看正常的,也可以看淫秽视频对吧?

鉴定人:是!

辩护人:和快播播放器一样的还有暴风影音等等,还有鉴定人用的完美解码 (不是广告),市场上还有各种各样的播放器。给快播播放器扣上所谓的涉黄帽子,是不合理的。微信工具从开发到现在,是有多少刑事案件是通过微信传播淫秽视频的,还有百度云,网易云,这个云那个云的,对还有 QQ,QQ 最严重。为什么不去关停腾讯公司,百度公司。

辩护人:快播曾经受到行政处罚,百度、QQ、微信等等也都受到行政处罚,这些公司、这些工具现在有变化吗?没有!辩护人不是说拉谁下水,我想说的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一些不良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个不良后果就一定需要刑事手段处理吗?作为工具的开发者是不承担责任的。

辩护人: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了,就说菜刀公司有罪。不能因为说有人用电脑犯罪,那就说电脑公司犯罪,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社会必定大乱!

不知道从哪个环节开始,全体辩护人和王欣等快播高管就开始在一条名为 “技术中立、软件无罪” 的道路上超速跑偏。明明公诉人的论证思路是快播公司对于 p2p 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的明知与放任行为,辩护人和当事人的焦点却全部集中在论证程序员的高尚情怀上,甚至连鉴定人都被拉着做了一把“证人”(交叉询问鉴定人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询问与鉴定内容无关的问题),顺带还捎上了一票网络大佬陪绑,意图证明并非只有快播能播放淫秽视频。

然而实际上的辩护效果如何?一而再、再而三的完美闪避了公诉方关于技术和传播关联性的指控逻辑,进入了奇怪的自 high 模式。最后的菜刀和电脑的比喻,直接混淆了犯罪工具和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

Round 4 公诉人、审判长:我就静静的看着你~

百度、腾讯、网易:吃喝火锅唱着歌,跟我有半毛钱的关系?

“我再说两句”:

笔者在中国非著名法学学府霍格沃兹学习的时候,曾加入了历史悠久的战斗团体格兰芬多 “狮心社”,每每前辈品评各院战斗风格,我大格兰芬多自然是坚毅勇敢,坚持天地正理,辩风中正平和、不怒自威,可谓 “理辩”;对面斯莱特林擅长心机算计,最是玩弄词句之利,擅长偷换概念、巧言令色,虽然战斗之时花团锦簇,常能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和评委,实则空洞无物、缺乏理论支持,可谓 花辩

师兄每每言及至此,往往都要对上述 “不明真相的评委和群众” 加以反复鞭挞,坚称我院屡次在大小赛事的失利都源于过于着重说理,以至于失了这些 “评委和群众” 的欢心, 所以各位师弟千万要引以为戒,圣人学说自然是没有错的,我们需要练习的只是深入浅出的用老百姓能够听懂的方法加以阐述云云。

后来加入了魔法部下辖监察院,在指控麻瓜的时候也经常遇到 “花辩” 派的辩护人,价值必倡“法治中国”、质证必谈“毒树毒果”、意见必谈“上有八十老母下有嗷嗷待哺”、“触犯偶犯平时良善”。然而关于证据链关键或定性上不利的问题却往往避而不谈。

每每此时,笔者都要替当事人心疼一下代理费,毕竟魔法部员额稀缺、资金紧张,每月同仁们都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而许多代理人拿着麻瓜当事人给的不菲代理费,却只满足了自身在庭审中的表演欲,而对当事人实际造成不利影响后,又往往以 “魔法部黑幕” 一言以蔽之。

从魔法部离职以后,深入反思,发现上述两者均不可取,理辩固然稳重,但却容易孤芳自赏,失却几分释法说理的功能;花辩虽然吸引眼球,却往往未必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很多时候甚至都无法准确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击,一味崇尚技巧回避问题,更是容易丧失宝贵的辩护机会。

知乎用户 江左 发表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

这是一句无常识无逻辑的话。

正常表述应该这样:违法与否,不看他是否伶牙俐齿(而看其行为合法与否)。(如果真违法,则)申辩(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知乎用户 萱叔宝 发表

你们评论这么积极,可文章又不是写给你们看的థ_థ

知乎用户 雨声敲敲​ 发表

我的假牙都快掉下来了!!!

即使你说,快播技术再好,也不配赢得掌声,我也会尽量理解你是圣母,最多算是有罪推断。

但是律师怎么惹你了?人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正是你们推崇的爱岗敬业吗?难道律师在法庭上一言不发或者胡说八道会赢得你们的掌声?

别说给快播辩护,就算给 xxx,xxx,xxx,给杀人犯辩护,只要表现的优秀,一样该得到掌声!

人日报,你什么意思?

知乎用户 路德维希圣 发表

谢邀!

一份 “六十年从不说一句假话” 的报纸,说出来的,自然是内务府大公公的论调。

知乎用户 Phil​ 发表

我不会给快播鼓掌的,我现在就等着给毒教材鼓掌呢

人民日报的大佬,什么时候需要鼓掌,告诉我一声。

知乎用户 七嘴八舌聊电竞​​ 发表

人民日报说再多,始终是钦定的二流!

知乎用户 萧楚白​ 发表

迫不及待 气急败坏 张牙舞爪 丑态毕露 总而言之 好,好,好

知乎用户 石波清 发表

人民日报自动蹦出来,也再次证明,这案件不是快播和乐视之间单纯的商业矛盾。我就没见到暴雪告刀塔传奇的时候日报也跳出来。还有那群不做功课、迷之自信的粉嫩公诉人;以及,连某辩护律师的桌子都没准备好。所以,这类案件,本来应该是走个流程就结的事。

偏偏搞了直播。

直播除了标榜公正公开,还为了制造舆论——最低限度只需要审判过程平平无奇即可,最后判决书出来,对法律不太清楚的大部分人,法官说是啥就是啥了——于是大众不说话,就 “等于” 默“认”;一旦 “认” 了,就相当于“反色情反盗版有了舆论基础”;一旦有了舆论基础,做什么都好办了。胡乱猜测下,比如进一步加强网络监控也是水到渠成的事。

孰料,搞直播玩儿脱了。舆论既没沉默,也没谴责快播,而是给了快播一片掌声。最糟糕的是,控方连证据都被干翻了。抛开情怀,抛开反权威的快感,快播有啥用,大家都心知肚明,确实无法代表正义,本来被判个刑也算是合情;然而却在法律层面,也就是 “合理” 的层面意外翻船了,判决书总不好建立在疑似失效的证据上。

幸亏不懂得相关法律、不懂判决的人占大多数,再糊弄下应该可以补救——在需要谈法律谈证据、需要依法治国的场合,却给大伙谈道德、谈是否应该给掌声。也可能是为了将来与舆论截然相反的判决书做个缓冲,给个台阶:勿谓言之不预也。

作为中国第一大报,《人民日报》准确、鲜明地宣传党中央精神和中国政府最新政策。

所以,我对评论员文章的评价就是:判决书有可能会让你们失望——否则,就会让人民日报和日报背后的那个精神失望。

然而,就算是引导舆论,这吃相也太难看了:

谁也不会想到,2016 年中国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竟是这样的开局。

一边,标题呼吁不应给掌声,说明评论员承认舆论现状是普遍给快播掌声;一边,又写 “谁也不会想到”,制造“群众全都乐见快播被判刑” 的假象。舆论居然还能同时普遍点赞和点反对的。为了赶稿交功课,评论员都语无伦次了。

而且,人民日报这急不可待地一跳,却不自知地引出新的问题:

旧问题:民意、舆论重要,还是法律重要?这问题没悬念,闹翻天的民意都不足以挟持法律。

新问题:我国至少号称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性独立,依法治国。屁民讨论就算了,代表政府意志的媒体也在判决出来前这么带倾向性地强力插嘴,算是公然用政府意志干扰判决呢,还是公告天下 “结果我们早定好了你们别闹” 呢?

知乎用户 神秘的烧卖 发表

真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连劳资藏在裤裆里的那玩意儿,都要找借口管管。

那玩意儿碍着你什么了?

是不是闲的没正事干了?

如果实在是闲的蛋疼,那就是养的闲人太多了,赶紧减岗裁员,让闲人滚蛋。

别占着坑位浪费国家的财富资产,那都是纳税人 996 的钱。

把钱省下来,拿去投入到医疗教育,让大家免费看病,免费读书。

它不香吗?

知乎用户 虎哥 发表

快播一案是开年最关注的事情,这种碾压式的控辩交锋,若是真能无罪(甚至只判两年抵个拘留期)都能让我对这个国家的法制增一点信心。

现在心是渐渐冷了啊。

平心而论,若只把人民日报看作是媒体,媒体说什么都是它的自由。它的言论是迎合大众还是逆势而为,自有民众用钱投票,继而有广告金主教它做人。民众是不用喋血的。

但是,我不能把自己装作是外宾。

我不能装作自己不知道人民日报是政党喉舌。

我不能装作自己不知道政党对司法是什么影响。

原先我说,我等着看快播一案的结果,是黎明之光,还是移民广告。

怕是已经等来了。

-——–

2016.09.12

八个月后,快播方认罪,三年有期。符合罪行量刑标准,时间基本抵了拘留期。

很奇怪的感觉。绝不是我期待的结果,但仿佛达到了帕累托最优。

知乎用户 KSCN 发表

我真是日了报了。

知乎用户 闻逗比 发表

违不违法,法院按法律说了算;掌声不掌声,难道由你人民日报说了算?

你代表的是哪个人民?

知乎用户 瑞子 发表

让我想到蔡志忠漫画水浒,高俅说弄死林冲还要什么野猪林,派个杀手大狱里弄死算啦。结果杀手一进去里面就传来阵阵惨叫……… 高俅大喜,凑进去一听,狱卒在喊,林教头别打啦,再打要出人命啦………

林冲,算你狠,咱们野猪林见。

知乎用户 solar yy 发表

图侵删

知乎用户 川椒土豆丝​ 发表

快播只是政客们刷政绩的野怪

对线打不过,团战被干的叫爸爸,但我打不了对面的人还打不了野怪?

知乎用户 粉红猪小弟 发表

潜台词是:人民日报的评论再垃圾,也应该掌声经久不绝?

知乎用户 公子小菜 发表

人民日报???你们为什么还叫它这个名字啊,它和人民一个立场么?

人家叫 “人上人日报”,人上人用的着快播这播那播?人家都是实操!

所以人民怎么想,怎么样,怎么站在人民的角度措辞。

跟它 “人上人日报” 有半点关系吗?

它不是就是普通的表达了 “人上人” 的观点?甚至还有一点点考虑人民的感受,你们不感谢,在这哔哔什么?

还有麻烦各位答主叫对名字,人家跟你这种普通的人民可没有关系。

人上人日报 SBDS!

知乎用户 垃圾 发表

事实是什么呢?无论是在快播被调查的阶段,还是庭审前后,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认为尽管有很多播放软件可用,但选择快播就是因为它 “无法替代” 的作用。

我最受不了的就是这句,真是神逻辑啊。照这个逻辑,百度、迅雷你们还坐得住吗?我的那些 “淫秽视频” 可都是通过百度找的迅雷下的啊!再延伸开去,互联网和架设互联网的公司就更罪大恶极啦,没有你们,哪来这么多 “淫秽视频” 啊!!

知乎用户 朱雪源 发表

你辩护得不好,说明你水平低,不值得鼓掌。

你辩护得精彩,说明你助纣为虐,不值得鼓掌。

一言以蔽之,我就是正义,我就是公理,你居然敢反对我,不知道结果是我们早已经钦定了吗

知乎用户 苏州小熊 发表

官媒盛赞辩护人辩词精彩 公诉人能力再受质疑

和媒体学的 弄这么个标题怎么样

知乎用户 真名 发表

人民日报说的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知乎用户 德川家康薛定谔​ 发表

是是是,快播有罪无罪,看的是证据(我也不管,有罪无罪都好,我更希望看到一份精彩的判决书而不是空洞八股文,偏题了)。

但是这和「为辩护人的精彩辩护鼓掌」有半毛钱关系?

我鼓掌为的不是拥护快播无罪,为的是辩护人出色的辩护能力,专业的辩护水平。两相对比下,公诉人当庭的表现真是丢法律人的脸,所以体制内也大把这样的声音。即使公诉人在庭审前的确做了很多功夫,你都被自己夜夜加班感动到哭了,但是拉到台上,武功高下立判,这是事实啊。不看看自己摆出来的证据、当庭讯问想要证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多少偏差。被人吊打很羞了,然后再依靠官媒抹黑对手,是战友都捂脸啊!

官媒最后一句话让人细思极恐,这是正常的辩护程序,辩护人不好好发挥,你当刑诉法「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是一纸空文么?辩护人专业能力高,官媒就要人闭嘴,典型的官本位嘛。文中「不配」这样的字眼也写得出来,真是日了整个动物园了,我还觉得写这文章的作者 “不配” 谈任何法律问题呢!

知乎用户 文止戈​ 发表

人民日报代表的是谁的意思,大家都心知肚明。

不过吃相还是太难看了,连我这种不用快播的女孩子都看不下去┑( ̄Д  ̄)┍

哦,我用百度云……

知乎用户 择安 发表

我看到四川一个材料。文化部一位副部长到四川说:川剧落后。得罪了四川人。当时一位同志回答:落后不落后要由四川七千万人去回答、去决定。我看这位同志很勇敢,回答得好!人民喜闻乐见,你不喜欢,你算老几?

-—– 周恩来 1961 年 6 月 19 日

知乎用户 银色鱼翅​ 发表

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权法无授权即不允。
这是法制,反过来就是法家。

知乎用户 叶良驰​ 发表

哼!竟敢拿____当______!

知乎用户 调皮的耿鬼​ 发表

你能管得了掌声,还能管得住精彩?

知乎用户 江湖上都叫我强哥 发表

简直服了,就凭公诉人的这种表现,能证明得了快播在传播 “色情” 视频上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并且这种所谓的 “无法替代” 是出于快播的【错误】造成的吗?

此文一出,结局定锤。即使庭审偏离剧本太远,仍然坚持选择不要脸。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法律不是挡箭牌!

无可奈何,衷心应该感谢公诉人和法官把赵国法治的底裤扒得如此彻底。只有赵氏家奴,才可能因为不专业和无能而获得民众的赞美!

知乎用户 马行空 发表

意思是这案子已经钦定了,应点了,一切都是按照基本法来的,你们不要老是想搞个大新闻,听的风似得雨,你们老是再重复一遍,等于你们也有责任的!

知乎用户 孙 Vincent​ 发表

来,我们只看第四自然段。

“事实是什么呢?无论是在快播被调查的阶段,还是庭审前后,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

第一次发现原来 “不少网民” 的观点也能成为事实了。

《人民日报》越来越像《自由时报》了。

知乎用户 朱宇浩​ 发表

二流报纸

看他做甚

知乎用户 BrianC 发表

知乎用户 Michael 发表

法律不是挡箭牌!

知乎用户 墨行者 发表

诡辩的言辞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教员认可————二流报纸就是二流报纸。

知乎用户 夕岚 发表

“被告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是公民的权利”,“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

我真的很难想象这两句话出自同一个作者的口中。

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回到我自己的签名上:“控制了裁判的人就能控制全场”

知乎用户 丙等星 发表

本来检院还是有可能扳回一城的,此文一出,无论结果如何,公权力都输了

知乎用户 小板栗 发表

我总结了一下,人民日报其实是想说:

第一,如果被公诉,那你就有罪。

第二,万一你竟然无罪,请参照第一条。

而且此文多次偷换概念,混淆黑白。。。生动演绎了什么叫一粉抵十黑。

知乎用户 三只眼睛 发表

看来有些人是必须要重判了,哎

知乎用户 王之 Shawn 发表

人民日报于 2016 年 1 月 9 日发表的《快播的辩护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这篇评论文章,这个节点正是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快播涉黄一案的法槌刚刚落下的第二天。文章背后的潜在意图很明显:一、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精彩辩护赢得网民喝彩,是网民不懂法,喝倒彩,虽然只字没提批判,但批判意味很足。二、法律是非黑即白的,岂容你的精彩辩论就能混淆?三、旨在提醒法官不能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现不够好、辩方的辩论精彩而不判决快播有罪。四、你的辩论再精彩,你犯罪了,就应该得到有罪的判决,以此表明自己的立场。五、“谁也不会想到,2016 年中国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竟是这样的开局。” 暗含快播作为中国互联网第一案,要作为典型惩治。

还是那句话:“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是,作为党的喉舌,你代表的是国家,代表的是公权力,明显越过了权利和权力的边界,外行评论内行,有干扰司法之嫌。

阅后这篇评论,首先使我想起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辛普森杀妻案因为检方工作不力导致证据无效,最终使法院无法定罪。按照人民日报非黑即白的逻辑:辛普森杀妻了,不能因为辩方的精彩辩论和证据问题就不判辛普森有罪。事实上,辛普森确实杀妻了,全美国人都知道他杀妻了,但因证据问题无法定罪,法院最终不得不作出无罪释放。

还有张子强在香港抢劫银行运钞车一案,也是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子强实施了抢劫,被当时的香港法院无法认定有罪,无奈释放了。

美国是国际上公认的法治国家,香港沿用的也是英国的法治体系,上述两件案子的判决,都秉承 “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虽然辛普森杀妻了,张子强也抢劫运钞车了,但检方没有直接证据,不能公诉方在法庭上表现不够好、“不少网民承认”就必须 “非黑即白” 地让法院判决有罪。而张子强一到内地,就被内地法院判处死刑。这从侧面彰显了我们与欧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的不同,或者说在法律与制度上明显的差距,虽然 “疑罪从无” 的法治原则早已写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法律不是非黑即白的,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还应该有疑罪从无,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人权,从而真正意义上保障其诉讼权利。

“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认为尽管有很多播放软件可用,但选择快播就是因为它‘无法替代’的作用”,证据有严格的认定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批准、证人作证前宣誓、接受法庭各方质询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否则不予采信,而不是 “网民承认” 就可以直接作为有效的证据。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既然明确规定了平等的规则,那么法庭这个擂台上,控辩双方就要遵守这一规则,不能因为你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打输了不认帐。

把快播作为 “互联网第一案” 树立典型打击,岂是法治?“不配赢得掌声”,岂能没有干扰司法之嫌?

知乎用户 徐律说法 发表

“既然被辩护律师打了脸子,那这个脸面我就索性不要了!” 人民日报恨恨撕下脸皮

知乎用户 isotone​ 发表

新华社:无论快播是否有罪 都要为狡辩权利鼓掌

知乎用户 Alaya 发表

我能说什么呢?

天下何人不通共,只有中宣是内奸?

一个案件,说了改日再审,现在就跳出来说配不配。。。

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看看吧 ,来分析一下人民日报在说什么

首先我们要明确,辩论合理么?合理,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明确表示,这种辩解是合理且合法的行为,是辩方的权利。现在 dang 的喉舌却跳出来说,即使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要上面 “硬点” 了,你行使权利行使的再好,也是道德败坏。。。。。。法律真的能保护我们么?我很担忧

第二,公诉人表现是不佳么?不是不佳,是压根没准备!快播倒了这么久,弄清楚原理这么难?可见很多公务人员,工作的不认真!以为这是个不用准备的东西,随随便便就上了,说明什么?说明他们内心里就认为了,这件事不需要多准备,因为他们觉得不论怎样这件事就是坐死了的,快播老总一定要被判。。。那我想请问了,他们有这样的自信,那么辩诉真的是有用?还是仅仅就是走个过场?

第三,辩论一事,何来黑白之分?公诉人没有拿出任何一项有效证据,凭什么说人家有罪?凭什么?就凭你们已经确定的 “黑白”?那么有一天站在被告的是其他人呢?说什么就是什么了,不允许半点反抗?

以上三点,不是我的观点,是我从人民日报的观点提取出来的。那么我再爱国,再爱党,看到这样的,看到这样践踏宪法践踏律师法践踏诉讼法的言论,我们会不会愤怒呢?更何况,公诉人当场提出了 “加密了你们为什么不解密,为什么不监视?” 的言论,我能理解成他在侮辱我们敬爱的党么?我们敬爱的党是那种监视人权的,跟西方国家宣传的那种专治政权么?不是!我们是民主国家,代表人民的广大利益。就冲公诉人的那个话,他和轮子教有什么区别?

我们爱党爱国,但是请某些新闻从业人员,认真点,不要当猪队友。这次直播,我想本意是让司法程序透明化,是党和国家的进步,却先让公诉人,再让人民日报先后侮辱了一遍,我觉得,这两件事的主要负责人,真的需要撤职好好查办一番

知乎用户 粗鄙之言 发表

(就是这个意思)

知乎用户 李泽远​ 发表

这个我熟,下一句是不是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知乎用户 Kause 发表

感觉就是输不起要开金手指的节奏。

说好的舆论不干预司法呢?堂堂人民日报,发这样的社论是想给审判长传达什么信息?

本身这个案子从批捕到公诉用了将近两年,关了人两年就拿出这么些证据和公诉意见?如果辩护人配不上啪啪啪的掌声,那公司人绝对配得上啪啪啪的耳光。

知乎用户 谢子喆 发表

缺乏常识何至于此!

__流报纸诚不我欺。

知乎用户 优秀的小马​ 发表

当权力有可能被滥用,而赋予权力的组织有能力阻止而没有阻止呢?是否甚至在放纵情况的恶化呢???via@刘光聪

来源人人网,侵删。

知乎用户 许晋轩 发表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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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最新文章,这还算正常点的。

无论快播是否有罪 都要对 “狡辩的权利” 报以掌声

新华社北京1月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白靖利、高洁)庄严的法庭,激烈的辩论。通过先进的直播手段,让关注 “快播一案” 的公众得以见证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之而来的 “汹涌” 讨论,更让我们感受到了公众积极构建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热情。

必须肯定的是,庭审直播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体现了公检法敢于直面挑战的担当。对关注此案的公众来说,这也是一堂生动的 “普法课”。直播将庭审放置于公众的显微镜下,先进的传播手段,让公众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

同样要看到的是,作为法治的 “重要气质”,庭审辩论为我们展示了什么叫法治的程序价值。法治的精神告诉我们,正方和反方同样值得尊重。正是因为存在“黑色是白色” 的反驳,证明黑色是黑色才更有意义。

真理越辩越明。无论是公众的反应,还是基于辩论本身的意义,辩护方的充分准备依然值得 “喝彩”。有了他们在每个环节上的较真,在每个细节上的 “挑刺”,事件的本来面目才变得更加清晰。就算快播有罪,也不能剥夺他们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就算你相信快播有罪,也要为这个团队精彩的辩词报以掌声。暂且不论快播是否有罪,尊重程序、尊重辩护,这才是法治。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同样要看到直播的 “重要气质”。先进的传播手段,让聚光灯下履职的代表不能怠职。直播正逐渐成为惯例,对于基层公诉人而言,应当直面挑战,充分准备。正因为要尊重对方 “说话的权利”,哪怕是 “狡辩的权利”,所以才更要认真履职。

“奉法者强则国强”,这才是迈向法治进步、最终形成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个人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坚实脚步。

来源:新华社

知乎用户 MatthewT 发表

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认为尽管有很多播放软件可用,但选择快播就是因为它 “无法替代” 的作用

——有谁?证据在哪里?数据采样方式?

网民很多都是热爱劳动努力生活志趣高尚,怎么可能获取淫秽视频?

大家都努力学习工作加班,都忙着灵活就业兼职几份工作,哪里来时间看片?

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经过八年持续奋斗,我国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大家那么热爱劳动怎么有时间看片?

知乎用户 orchimike​ 发表

人民日报提前给快播案定调定性,究竟是谁在干扰司法裁判?一面高喊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另一面带着有色眼镜挥舞着道德大棒肆意干扰司法裁判。配不配赢得掌声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强行扭转舆论导向,最终只会千人一面,丧失法律的权威性。辩护人通过有力辩辞从推理链与证据中寻求突破,已经完成了辩护人应尽的义务,为什么不配掌声?至于快播管理者犯不犯罪是法院裁判的问题。人民日报该问问本案公诉人的庭审表现到底配不配掌声?有没有完成人民赋予的公诉使命?而不是靠某些报刊喉舌或者法院判决作为遮羞布。

这不是掌声,这是打脸的啪啪声。

知乎用户 苏旷 发表

说实话,这篇文章写的有些没有水平了,一个人是否有罪,都要经过法院审判。而且,不管法院判是否判有罪,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日报写出这篇文章,实属不该。

知乎用户 迷惑中前行 发表

这么下去真是要人民 日 报了。

人民可买报,亦可 日 报。

知乎用户 王欽嵐 发表

真的,我越来越希望快播能赢了。

给我科普太多姿势了。

或许几十年后中国也会以这个案子为蓝本拍出辩护人这类的电影。

然后辩护人也有一个朋友在《人民日报》工作,写得稿子也没放出来。

知乎用户 答题人杨某 发表

是不是只要律师在法庭上说话,就是叫伶牙俐齿的辩护?在一个案子没有审结之前,作为主流媒体发表这种言论,是想以舆论主导司法吗?难道作为一个律师不应该这样辩护吗?人民日报都在放些什么屁?!

我只想说,舆论,求你们放过法律!

知乎用户 肥牛丶​ 发表

作为法学小白,我也明白一件事情,律师的工作职责就是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应有的权利,网友们鼓掌的话可以是为其精彩的辩词鼓掌,不一定就是支持无罪,怎么就 “不应该赢得掌声” 了?

知乎用户 陈饼饼​ 发表

人民的日报,你曝光一下吧。搜索快播分享,出来的都是百度云。

知乎用户 蛇口郭麒麟​​ 发表

法庭看来只是走个过场

毕竟罪已经定了

知乎用户 二蛋​ 发表

咱就是说,腾讯听到了吗,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

知乎用户 十月七 发表

然而新华网的评论是这样的

媒体: 无论快播是否有罪 要为 “狡辩的权利” 鼓掌

在我国,三大舆论引导风向标,新华社大于人民日报大于中央电视台,只要人民日报不是评论员文章,肯定干不过新华网,区区微博客户端的评论,也就是帮体制内的公诉人护短,当新华网的评论出来后,赵家人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

辩护律师和她在的律所安全了,不会被抓了。

至于快播 CEO,可能会被轻判,但是他的快播影响里太大,在互联网被 BAT 天下三分以前很难出来。

知乎用户 麦克信田 发表

没错,违法不违法并不在于伶牙俐齿,关键在于证据。问题是从庭审来看,检方出示的证据漏洞百出,并没有经得起辩方的质疑,更不要说形成证据链了。如果这种情况下都判快播有罪,只能说明庭审只是走个过程,公然违背程序正义,所谓的 “依法治国” 只是个忽悠大众的而已。

顺便说一句,人民日报在法院尚未最终判决的情况下,这么早就公开说被告有罪,会不会给人一种钦定的感觉?

知乎用户 Core 发表

人民日报发这篇文章,不是为了和广大人民群众探讨案子的,只是告诉其他的媒体报纸主编记者,我的调调已经定了,你们看着办……

知乎用户 Chris​ 发表

支持快播,每多一个人观看快播,就减少一位失联妇女。

知乎用户 吴敏 发表

你眼中的白不是白,你说的黑是什么黑?

知乎用户 Mike Scofield 发表

飞盘叼的再好,也终归是一条狗。

我觉得大家也不用再骂他了,“人民日报” 四个字已经够侮辱人的了。

知乎用户 北方的狼 发表

你跟他讲法制,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谈法制!

真是干着媒体的活,操着法律的心!

人民日报又开始日人民了!!!

知乎用户 stormzhang 发表

谢邀!

快播的定罪也要按照基本法,人民日报(客户端)这么早就批判,难道你们已经替法庭钦定了吗?

知乎用户 裴沐潇 发表

有些人随便能赢得很多掌声,却不是因为他的话精彩

知乎用户 海底两万里 发表

事实是什么呢?

事实就是在刑侦部门和法官都还在缓慢地进行找寻相关证据并且裁定量刑工作时,日人民报的两位责编早已经高屋建瓴地发现了事实真相,这里我建议撤去无能且臃肿的司法执法部门,有两位责编足矣。

辩得不好,是铁证如山百口莫辩,辩得好,是巧舌如簧颠倒黑白,一句话,说你有罪你就是有罪。

知乎用户 吉姆 发表

人民日报有要给尚未宣判的案件定性了。

知乎用户 赵晨 发表

法律上是非黑白是辩出来的,不是已经有了是非黑白再去辩论。

另外在没出结果前不能假定被告人有罪,韩国电影告诉我的。

人民日报你还是把前两个字去掉吧,丢人。

知乎用户 莫非 发表

其实检察官完成了定罪的工作,就是给自己找到了定罪的逻辑。

当然,找到了定罪逻辑和排除合理怀疑能定罪之间理论上天差地别实际上…… 就是另一回事了。

知乎用户 铜墙铁壁方校长 发表

此文的问题就是法院还没判了,他自己当法官先做了有罪无罪的判断了。

想必也是读过书的,素质如此惨不忍睹。

知乎用户 何晔​ 发表

庭审搞成这样最后判个有罪,不就是强行定罪吗?

我们都理解快播必须有罪,这是领导意志。问题是领导意志也得讲基本法。你们把领导交办的任务毁成这样,还好意思吃这碗饭吗?

公诉人先手开团已经空大了,人民日报这个猪队友还在忙着越塔。真心没法玩了。

知乎用户 雨落长川​ 发表

儿子(哭着):妈,我要玩他的玩具他不给我,我去拿他还不给我!

妈(把儿子搂在怀里):不哭!妈给你出气!不给你玩玩具的都是坏孩子!

知乎用户 胡天任 发表

我很想知道《人民日报》到底是不是故意出来搞笑的。

庭审在干什么?执行司法。辩护律师是依法合法的,辩论是直播的,法律程序是公开公平的。你说他有罪,好,拿出你的观点和证据,观点说不通,证据没力量,不好意思,控诉撤销;证据确凿,理论合理,双方达成协议,该判判,该罚罚。

我特么就不明白了,“快播不配赢得掌声”,摆明了不服司法呗?你人民日报的意思,是不是法律不对,就你对?你作为官方媒体,公开反对司法公正,合适么?不会说话就别说话,不会评论就别逼逼,啥事你都敢发社论,出稿之前不过脑子?

微博上经常推送人民日报的评论,我每次都 “拜读” 一下。

我总是怀疑这是微博管理员瞎编的,官方媒体就这水平?

知乎用户 于浩洋 发表

如果说快播有罪,那百度云之流简直就是罪该万死,快播做过事的它做了,快播没来得及做的事它做的更绝,他不该死吗?

人究竟有没有接触涩情信息的权利?我觉得有,但我说了不算。假使世界上所有男性失去睾丸,女性失去子宫,色孽是没了,人类也灭亡了。正确的做法不是消除色欲,而是用合适的方法去约束和引导,我是比较赞成《美丽新世界》那种方式的。

食欲与色欲本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欲望之一,做爱本就应该像吃饭喝水一样自然,是我们自己出了问题。某人挑食,不爱吃肉或者吃素,这无妨。但要是这个人要求别人也和他一样不吃肉或不吃素,就有些无理取闹了。倘若他又恰巧掌握了统治的权利,并以这份权力强迫他人,那他就是天下的祸害了。

好人不长命,祸害遗千年啊!

知乎用户 阿康​ 发表

党报发声,十有八九是表明态度,快播这个事,八成是要树立一个典型,作为扫黄打非的里程碑。其他的事情也就算了,这个实在是恶心的如鲠在喉,前法科生出来随便说说

党报这个立场,明显是在认为快播有罪的基础上站队的,“你是一个罪人,所以你做的辩述都是狡辩,不配赢得掌声”,其问题有以下几点:

首先,快播是否有罪本来就是个未知数。

人民日报以偏概全,认为大量用户通过快播观看 A 片,说明快播一定有问题,甚至冠以事实的称号。且不说定罪量刑是法院的工作,单只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使有很多人通过快播看 A 片也不能就一定说快播就犯了此罪,快播在整个过程中技术上有没有依法拦截,有没有放任的故意,甚至有没有牟利,这都是定罪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人民日报这里不只是作为党报在法院判决之前定罪,实际上也完全缺乏对此罪的理解,只是用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理解妄加推断。一个不懂法的老百姓,可以,然而一个天天喊着法治的公共媒体,真的恶心。

其次,快播即使有罪,为他辩护同样可以值得掌声。

人民日报的逻辑是因为有罪,所以诡辩,不配赢得掌声。然而可知辩护权的存在价值本来就不是为罪人开脱,而是对抗有可能滥用的公诉权。辛普森案前面很多答主也提到过,当时可以说很多人都对辛普森犯案有着倾向,事实上根据辛普森后来所写的书,也基本能够推断他应该就是犯人,然而为什么此案成为美国辩护史上的里程碑,就因为辩护达到了他真正的作用,检方举出的证据瑕疵明显,辩方以此为攻打开了全案的格局,如果此案中任由检方毒树之果滥用,判决辛普森有罪,辩护人才真的是不配赢得掌声,因为他代表的普罗大众纵容了拥有强大公权力的一方对法律置若罔闻,最终受害的是后面千千万万可能被检方随意起诉定罪的普通人。

为有罪的人辩护,并不都代表着诡辩,因为定罪一定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就不是一个案件个案正义与否的问题,而是整个制度被戏弄。然而我喊着法治的党报连这个都只能理解到正义的联防大妈的水平,真的很悲哀。

————

最后说几句,看了快播的庭审,其实辩护人确实并没有民间捧得那么出彩,很多问题公诉人问在点子上,辩护人却顾左右而言他,不知道是证据坐实了还是庭前准备偏离了方向,审判不是辩论会,对这个律师我确实也没什么掌声给他…..

知乎用户 霍殇 发表

我把不友善的甘礼良词汇都替换成友善哈~

啊,今天一开知乎发现消息提示爆炸了,我被很多友善艾特了,说要我来洗地云云,哈哈哈,玄处也中枪了,但能跟玄处一起被喷,也算是我个人的荣幸。

一片海洋的蠢材,唯有孤岛闪烁着智慧。

这个事情是一个双输的结局,昨天在高富帅老爷们的群里,大官人的角度视野比我专业很多,但我个人还是坚持自己的看法,即此事本质上是二共的一个 G 点(社会主义怎么能有黄赌毒呢),一旦发生这类事情,没有任何一方是赢家,快播的盈利模式或许还存在,但快播肯定不会再翻身了。

如何评价人民日报这篇文章呢?

奉旨讲话呗。

但这类事情,只要官媒一开口,无论讲的是什么,都会输的一塌糊涂,事实上我个人认为人民日报被骂得很惨其实并不是最坏的结果,最坏的结果是所有人都开始借此讨论涉黄产业的合法性……

说真的,在这里每每都感受到一种智商隔离的气息,毕竟是网络呀,网络就是好,现实生活里,我可遇不到卖破鞋还卖失业了的二道贩子不是,哈哈哈哈哈哈~

面对友善容易,但面对面对友善时所产生的优越感,难啊。

其实我还蛮开心的,友善们不理解我在说什么,这就恰恰说明我和他们不是一类人,如果他们都开始为我的答案叫好喝彩了,都发自内心的感觉这答案说得很对,那我就需要认真反省自我了。

我的答案并不精彩,但我更不屑于赢得尔等的掌声,你们的命值几个钱啊?

刚喝了点红星二锅头,每瓶的价格好像涨了两块钱。

知乎用户 牛哥的办公室 发表

但选择快播就是因为它 “无法替代” 的作用。

我最早用北大的天网 maze,后来用迅雷,后来纯用电驴和 BT。快播还真没使过。

我突然感到自己 out 了,已经脱离了技术前沿。

知乎用户 Xi Yang 发表

完了,大势已去。看样子最终的审判不必等法院了。

知乎用户 苍天的蓝耀 发表

手持印刷品杀无赦

知乎用户 zhen-liang 发表

恕我直言…

您这文章对得起自己说的 “不能占据某种“道义” 高地。”吗?

对得起 “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在法律范围讨论” 吗?

既然法庭裁判,那当然应该以庭审为中心,既然以庭审为中心,那么庭审中检方举证不力,辩方质疑和辩护得力,这根本不是场面精不精彩的问题而是涉及实体判决的问题好吗?

既然法庭裁判,那未经判决不能认定有罪,您又为何通篇下来 “混淆了是非黑白”、“仅靠几句“精彩” 辩词就说“快播不黄””、“快播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黑白未定您就一句混淆黑白?敢问您这是人民日报法院还是提前拿到判决书了?

没错,辩论感官上精不精彩,注意是感官上的,和客观上辩护有没有 “道理” 或者逻辑没有关系,但是引用周玄毅说的:“辩得好不一定占理”这个说法,当然有道理。但是,如果是按照规范的程序,在专业、中立、足够有代表性的第三方监督和评判下,进行的充分辩论,那辩得好,几乎就一定等于占理。即使你非说 “世事无绝对”,那也必须承认,这是唯一可行的“判断是否占理” 的方式。否则你想怎样?神裁还是报裁?

坦白说,恐怕没有人认为快播是没错的,但是有错不代表有罪,对错层面的黑白或许是分明的,可是罪与非罪之间的所谓 “黑白” 却是未定的。本来嘛,想抨击快播攻击点多得是,要么 “法律思维”,重点讲讲事实、法律、逻辑问题,要么坚持一贯立场抡起大棒就上,可是您又何必一边想傍着“法治”,一边又偏偏露出“非法治” 的尾巴么?

文章里还隐藏这一个可怕的价值——你为谁鼓掌,我要干涉。

无疑,如果是一个观察者,一个价值中立者评价 “群众为快播鼓掌”,得出“不应该鼓掌” 的结论,这并无问题。

但是,您中立吗?您这是要 “评价” 吗?官媒背景、预设立场和行文风格让一句 “不配” 显得何等可怕

知乎用户 华启胡 发表

你们懂个球,人民日报客户端刊发檄文而不是人民日报头版社论说明给你们留了三份面,日后好相见,什么值得国家队亲自下场来打说明舆论需要扭转了,无论舆论多么不适合下场,这场配合必须打,只能把自己当炮灰被万人捶,好让公众迅速将焦点从审判问题转移到媒体尿性上面来

另外,你们的炮火不应该集中在司法审判与媒介上,立法上不推进国内影视剧分级制度有个球用,,,

-—————— 更新 ——————– 西方那么多的国家,哪个我没有去过?你们很熟悉西方那一套,你问我尊不尊重法律?我说尊重,他现在是犯人哪敢咆哮公堂呢?你愣是硬点他咆哮,我半点这个意思都木有,晓不晓得啊,你们啊,就一个好,全世界出了事你们跑的是坠快滴,可是答的问题啊,都 tusenpo,sometimes naive

知乎用户 资本主义球形路灯 发表

我们都欠快播的一个会员

知乎用户 95zz 发表

人民日报的文字再精彩,也不配使用 “人民”。

知乎用户 亮亮宇宙 发表

你说不配就不配会不会给人一种 (•ิ_• ิ) 的感觉啊?

知乎用户 悲剧之舟​ 发表

随便他怎么说吧。你会相信一个信用已经破产的人么?

知乎用户 猫王​ 发表

可问题是,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 “道义” 高地。——来自《人民日报》评论

法庭辨论就是为了弄清是非黑白。怎能说混淆了是非黑白?

值得担忧的国家公诉人的素质。

众所周知,法律是个技术活。端法律这碗饭,必须是法学科班出身(本科、硕士或博士其中之一)。还要通过 “天下第一考” 的司法考试。过关后,才能端法律这碗饭。社会上的律师吃肉,还是喝汤,还要靠市场选择。社会上的律师就是这样层层筛选出来的。

目前,公诉人也要过司法考试,按理素质有保证。但是,**据说是待遇不高,**公诉人们靠情怀鼓励自己干下去。具体见: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收入:看看你拖后腿了吗?_腾讯新闻

大部分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职工到手的收入,在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左右,而检察院和法院的收入会多个 30%-50%,按照这个水平去衡量一下,大概就知道收入情况了。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给不起银子,很难留住人才。牛掰的律师,银子大大的!律师证又是全国粮票,所以,牛掰的法律人才都流向律师事务所。

知乎用户 日瓦戈博士 发表

新华社:要对快播案 “狡辩的权利” 报以掌声

知乎用户 子剑 发表

在国家层面刚给法律的进步穿上裤衩子,还没转身呢就要被 “喉舌” 扒下来,还得去埋怨穿的人手脚太利落!你是不是傻,是不是傻!

知乎用户 紫小荷 发表

惯用话术体系回复:总有那么一小撮人在鄙视快播。

知乎用户 哑巴老高​ 发表

这文的意思就是 “你以为辩得好就无罪了吗?” 本质上否定了律师的作用,直接上法官就完了还搞什么审判啊!

知乎用户 鬼唱诗 发表

这是人民日报客户端某个编辑写的,又不是人民日报评论部写的。

我就是出来装个逼,你们别喷我 (๑ŐдŐ)b

知乎用户 Kresnik 发表

股市的融断,快播案直播。最大的败笔。我党人才堪忧。

知乎用户 杨老师 发表

法庭审判应该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模式 法官消极中立 控辩双方对等 为什么公诉方慷慨陈词 就是正义的化身 而辩护方稍作解释 就变成了巧言令色 法院的判决虽不应该受舆论牵制 但更不应该受检察院牵制 不然 开庭的意义何在 法院的意义何在 无罪推定的意义又何在 检察院直接定罪量刑岂不更方便快捷 节约司法资源

知乎用户 陆兮​ 发表

人民日报的小编无数次舍生取义的推动我国全方面的现代化发展。

多少年后,领导们一定会感慨 “原来敌人就在真理部”

知乎用户 坚叔 发表

人民日报谁也不能代表。

知乎用户 赵守中 发表

官司打赢了,说明快播的律师手法高明技术过硬。

官司打输了,说明快播的王欣咎由自取法网恢恢。

判决都没下来你人民日报就开始说快播的辩护不值得喝彩了,媒体什么时候能在司法公正上指手画脚了?

是不是要把以前那个律师能不能为罪大恶极的犯人辩护的那个问题 @出来看看?

知乎用户 雨濛 发表

对比新华社的文章,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在心中有一个中肯的答案。

知乎用户 安老板​ 发表

奶一捂,然而用快播的用户并不会去鼓掌,最多可以拍案叫绝(一只手

知乎用户 杨静海 发表

这件事充分说明舆论屌用没有。

快播面对的舆论是什么?是开庭前主流官媒直接定性。快播律师有理有据吊打公诉方的时候,网友支持的时候,法院来波反向操作然后媒体大言不惭法制要独立要不受舆论影响。

反正想判怎么都行,要么假装被舆论影响,要么讲自己有独立法制精神。

知乎用户 大葡萄 发表

虽然我基本还是一个无神论者,但是最近几年我对人类的智慧是越来越失望。不管是不是 religious people,都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rule of law 的前提是大多数人在心目中有一个高于世俗的存在。只有有了这个存在,人们才能在潜意识里把法律当作神圣的东西。

「I am the law」在有些国家是执法者能发自内心喊出来的。而在有些国家,即便是拥有最大的 good will 的执法者也认为这句话太装逼了。这个区别似乎是无法用人类的理性来逾越的。

知乎用户 冯东​ 发表

说得好像我国法律似乎很在乎掌声似得

知乎用户 进击的孟明视​ 发表

本来以为我国法治建设水平距日本这一层级还差 20 年。但本次快播案的公诉方让我把这个预期从 20 改成 50;

日人民报的评论?让我觉得 50 必须得改成 100。

知乎用户 小七 发表

没经过宣判,没有完整详实经得起推敲的证据链,你就知道混淆了是非黑白。

你咋不去当法官呢,工资比记者高多了诶。

真的是药丸。

知乎用户 朝抚菊暮采薇 发表

在法庭中,到底有没有 “是非黑白” 的概念?《人民日报》说了不算,网民们说了也不算。谁有罪,谁无罪,在法治社会里是由法院说了算的。《人民日报》没有资格拿着手头已经了解到的证据去认定王欣的性质,叫好的网民们也没有资格因为辩护词的精彩而去判定王欣的无辜。辩护词是否有理,证据链逻辑链是否完整,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由法院来最终判定。

现在的问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确实差强人意,而这一切又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公开给了社会,让人们了解案件的庭审过程,是否本身就不能赢得任何人的支持或反对?你说的有理,我可以表示认同;你说的不对,我也能表达 “我认为” 的意见。相信一个人是否有罪和这个人在法律上是否有罪是两回事。所以对于网民们来说,他们不会无知到用民意来决定一个人的行为。而民意本身,就是代表倾向性的支持或反对,这是对现有发生现象的自由选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于自身的选择来说,没有苛责的必要。

在人性的价值中,哪怕你有罪也不是一无是处。难道被告人就应该被天然地被谴责而不加以任何被同情的余地?被告人要对抗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权力,这时候面对事实而不甘自缚,为什么不能给他在法律之外同情的机会?旁观者难以知道完完全全的真相,为了去判断案件的全程,靠的只是看到的证据、听到的说辞,依据的是自己的知识、立场和良心,他们并没有错,也没有资格去决定同为旁观者身份的其他人有错。

庭审的意义,不在于羞辱谁,它的一切依法律而服务,反映的也是法律的价值。网民们的选择,要求公诉人有更高的素质水平,这是一种理性期待,也是人之常情。而法院审判最终相信谁、认可谁、否定谁,应当具有应然式的独立。在舆论面前,我们要知道:你认同的快播辩护,值得拥有你的掌声。

知乎用户 Rimitisude 发表

舆论都一边倒了

不先铺垫铺垫显得多突兀

原文全文毫无逻辑。辩护的精彩不配赢得掌声,那什么值得呢?占领个道德高地随意指责点什么实在是太简单了,人民网写软文也不是头一回。

一个公开庭审打了监管部门的脸,传媒机构当然要帮忙维护一下尊严。网民狂欢说到底什么也决定不了,从这个倾向来看,不管一审判有罪还是判无罪,王欣一行人起码得有一个出来领罪的了,不然颜面何存啊

知乎用户 知不道 发表

爱因斯坦只要还没钉死在耻辱柱上,就没人配去给快播这一个播放工具定罪。

知乎用户 赵嘉淦 发表

难怪 和塔利班有共同语言

知乎用户 拉夫罗夫的面包篮 发表

那些说人民日报逻辑脑残的也是够了。

人家人民日报又不是法院,人家就是个媒体,说说而已,有逻辑也好没有也好,有什么值得喷的,人家媒体表态又不能影响法院判决。

就像你们在知乎上微博上吵来吵去,发声力挺快播无罪一样。你们又不是法官,你们也只是说说而已,有逻辑也好,没有也好,没有什么值得喷的,你们再爱快播,再觉得自己今夜都是快播人,你们也影响不了法院判决。

难道就只有网民可以言论自由?

媒体人就没有言论自由了?

知乎用户 js xs 发表

这一次,我想要的正义可能不会来了

原本快播案的庭审直播,关注度已经够高了,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评论又加了一把火,大势了。

人民日报的评论给人的感觉,一张嘴就是太上皇的架势:**我说有罪就有罪!你好大的狗胆,敢 “狡辩”!我说不配就不配,再精彩也不配!你你你,还有你,一群贱民!你们还敢鼓掌!**当然这只是给人的感觉,评论没有这么说,也不敢这么说。

给大家增加点画面感,谁让他姿态摆这么高,我也顺便过过嘴瘾。

不得不说,人民日报的评论真是逻辑混乱,槽点满满,唉,就这水平,好意思说是人民日报?大概现在但凡叫人民什么的,多半跟人民没什么关系了。私以为,这文极有可能是高级黑,不然怎么会写成这样?

人日(人民日报评论)的标题是 “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为什么呢,文章后面确实是在讲为什么,但基本逻辑是,因为你有罪,所以不配赢得掌声。

但是此案尚在审理当中,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判决前,无人有罪。法庭审理,民意不能代劳,媒体也不能,不管你是官媒还是党媒。

人日一边说:“快播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同时又试图通过一些举例来证明快播有罪:“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快播在几年中,因侵权等原因多次被处罚。” 能不能靠点谱,一会说 “交由法庭裁决”,一会又举例想证明人家有罪,你到底想怎样嘛?况且这俩例子,真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网民通过迅雷获取的淫秽视频更多,迅雷有罪?百度也侵权被罚,不封百度? 什么 “无法替代”,“多次被罚”,跟涉黄案是一毛关系也没有。

如果说不是因为有罪而不配赢得掌声,那到底是为什么?

到底是为什么?

人日的逻辑乱的真是可以。一会说 “在法律范围内讨论”,一会又说 “道理上需要厘清”。

思维逻辑混乱是因为他没搞清两个概念,“程序正义” 和 “结果正义

大家小心,我要开始装逼了,注意闪避。

程序正义又叫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俗讲就是过程,步骤,方式,手段等。

结果正义比较好理解,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传播毛片有罪。

对于个体而言,结果正义似乎更有意义。杀人偿命,我管你是法律制裁还是同态复仇,只要偿了命,正义就实现了。

然而程序正义更重要,程序不正义,会给群体,给国家法制带来更大的危害。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保障(当然未必一定能保障结果正义),是源头,没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于法律就失去了意义。

当然还有实体正义的概念,我就不装逼了。

程序正义是如此重要,在我看来,甚至要比结果正义更重要。程序具有工具性,是一把尺子,我们要用它衡量法律制度,程序是否正义决定法治社会是否只是一句口号。

稍微懂些法的人都知道辛普森杀妻案,全美国人都知道那个男人杀了妻子,但是因为程序不合法,只能无罪释放。这是程序正义,不是结果正义。

了解上述内容,你就知道人民日报的评论逻辑混乱不是什么 “咄咄怪事” 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在这里有些像法律和道德。所以他一会说“在法律范围内讨论”,一会又说“道理上需要厘清”。

他想要结果正义,所以自己道德上先判了快播 “有罪”,(从“是非黑白” 四个字就能看出他对案件的判断)但是法庭审理没结束,法律上他不能明着说快播有罪,至少现在还不能说,在判决出来之前不能说。那怎么办呢,只能在道德上说不要 “同情” 快播,说 “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道义” 高地。”说“做技术不可耻,但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 真是吊诡,他可以摆出一副我已判快播有罪的架势,却不允许别人同情快播,不允许别人鼓掌!

“做技术不可耻,但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单说这句话,真是对的不能再对了。就像是说 “不管做什么,人要有良心。” 就是一句大白话,然并卵。再把这句话放到文中,总觉得它那么刺耳,因为它的潜台词是做技术不可耻,但是你不分对错,你有罪。还是在法庭宣判之前,我先判你有罪!

再给人民日报普个法。“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我不知道这 “伶牙俐齿” 指什么,是指证据准备充分,妙语连珠的辩护吗?如果是的话,我想说,“违不违法”,有时候还真就是要看看谁更 “伶牙俐齿”。是想讽刺辩护人和王欣口舌伶俐吗?人民日报自己也承认“从法庭辩论中看,被告方快播团队成员和辩护律师们的发挥可以说得上精彩”。庭审上的“伶牙俐齿” 就是为了辨明是非,辨明是否有罪,辩护人在法庭上“伶牙俐齿” 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辩护,没有任何不当,这种 “精彩” 为什么就不能赢得掌声?为什么人民日报非要说不配?就这么见不惯伶牙俐齿的人?

人民日报的此篇评论是非常失格的。在公诉人被吊打的情况下,不帮助公诉人反省找原因,却忙着站在法院头上给案件定调,给还没有审判结果的案子定罪,实在可笑。真当天下人都是傻子么?“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 的话怎么听都像是笑话。

呼吁司法独立,请不要让司法头顶还坐着太上皇。

如果官媒可以指挥法院越过 “程序正义” 判决,那民意也可以倒逼法院释放罪犯。

试问正义何存?所谓的法治社会又在哪里?是真的连装都不愿意装一下了吗?

坦白来讲,我个人认为快播有罪,无论如何也不相信快播是无辜的。可能在支持快播的人中,和我有同样想法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 “我认为” 和法律判决是完全两码事。

“支持快播不是因为快播的事实正义,而是因为控方的程序不正义。今天他们可以无视法定程序搞死确实有罪的快播,明天他们就可能无视法定程序搞死确实无罪的我。” 这句话在知乎看到的,没找到原作者。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这是马丁 · 尼莫拉的短诗。

这一次,我想要的正义可能不会来了。在我心中:

若是法院判决无罪,那就是公权力无能,制服不了 “恶”。

若是按照现在的审理状况,强行判决有罪,司法制度便是最大的输家。

但我宁愿看到有漏网之鱼,也不想看到法律尊严被践踏。

我不同意你所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我在这,不是因为支持无罪,是因为你行使了你说话的权利,而我有鼓掌的自由

知乎用户 张戈 发表

中国成年人应该有看成人电影的权利

知乎用户 松子鱼 发表

Nice talk.

But you know nothing about power.

知乎用户 neromous​ 发表

比较推崇法律工具论的普通群众们没「片」儿看了,如丧考妣;

比较推崇法律至上论的知乎 er 们感到没程序正义玩儿了,如丧考妣,

于是人民日报得不到任何掌声。

——————————

细丝恐极的一点是:法律工作者们给政府干活待遇低,做好做坏也没啥用,给资本家干活收入高评价好,在知乎上对体制内法律工作者离职潮早有耳闻,未来想通过法律对付资本家越来越难啊,又是向美国看齐,呵呵!

另外,谁知道公诉人和媒体人是不是小骂大帮忙呢。

知乎用户 李绍唐​ 发表

也许这就是法治精神吧

知乎用户 大良造 发表

快播不配赢得掌声的话,这篇文章就更不配。

咱们先不谈法律,只谈逻辑:“是否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在法律范围讨论”这是引用的该篇社评原文。说得很好,对极了,可是该文紧接着又说:“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道义’高地。”你看!明明说好的应交由法庭裁决,这判决书还没下来,黑白还没分呢,您就说辩方律师 “伶牙俐齿”“混淆黑白”,究竟是谁想在判决书下来前就混淆黑白,分个黑白?道德高地那么多人都占领不了,只有您一家报纸才能往上插小旗?“如果仅靠几句’精彩辩词’就说’快播不黄’岂不是掩耳盗铃?” 如果靠您一家报纸就说 “快播黄” 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逻辑混乱,狂吠乱叫,这就是我对这篇社评的评价。

当然,一看是人民日报,我不看内容都已了然。

知乎用户 大帅逼 发表

我也觉得辛普森杀妻案中的律师团不配获得掌声,呵呵,律师们爱扯自己的职业道德就扯吧,反正挨骂的是律师们又不是我

知乎用户 阿尔萨斯米奈希尔 发表

为谁鼓掌是我的权力!!!!!!!!!!!!!!!!!!!!!!!!!!!

知乎用户 超级帅的虫子 发表

70 后,80 后,已经成长起来了,而且是在一个和之前所有中国人都完全不同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而现在的很多人,其实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公正与公平,立场与言论,我觉得大多数人还是能够比较清晰的判断的。

知乎用户 Gavin​ 发表

人民日报的叼盘叼的再精准,也不配称为一流报纸。

知乎用户 阿瑟二号机 发表

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就敢断言”说‘快播不黄’,岂不是掩耳盗铃?面对这些,如果不加谴责反而视而不见甚至同情,岂不是咄咄怪事?“。。。。贵日报这是想弄个大新闻,说判决结果已经钦定了么?在宣传上将来如果你们报道上有偏差,你们要负责的 ==

知乎用户 苜蓿草​ 发表

公诉案件被告律师,辩护不好枪毙被告,辩护的好枪毙律师是吧

知乎用户 做事不利脑 dei 疼 发表

(不请自来)

你们呐,就算手里拿着本《宪法》都没用。

知乎用户 博德之桥 发表

你们要保快播是吧,好,以后把个人看片入刑。

doge

知乎用户 lilisteam 发表

昨天看到一个顺口溜,忘了是谁写的了,没法标明,不过这话相当的有意思。

只许州官大保健,不许百姓下片看

好像是这样的吧。

知乎用户 老崔 052 发表

《城市之光》里面,自诩正义的城市之光,杀死了无良的数学老师,忤逆的不孝之子,还有制造冤案的法官。一片叫好!

可是法官说什么?我是冤枉的,一切都是审判委员会定的,而且这次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判碰瓷老太太胜诉,就是为了传达一个信号:司法要维持独立性,不能被舆论左右!就算舆论都觉得你是冤枉的,我也要坚持判决!

好啊,既然你们的谈判委员会用投票的方式来判女学生有罪,那我也用投票的方式决定你的死活。于是,无良法官被网络暴力投票投死了哈……

说远了,城市之光整部小说,在一开始让人看得很爽,快意恩仇,恶有恶报;可是后来呢?方木用行动告诉大家,程序不正义就不是真正的正义。

法官的事情固然有其可恶的部分,但也向我们传达了一个信号:法律必须维持其公正和独立性,不应该被任何舆论左右,更不应该成为舆论宣传的工具。

一旦法律不能解决问题,就交由舆论解决,让道德来干预司法,让舆论投票。那与城市之光又有何异?

那江检察官用生命换取的程序正义,又有什么意义?难道难明的长夜,照亮我们的,只有城市之光吗?

知乎用户 小邪​ 发表

赵爷花天酒地打真军,俺们自娱自乐都不行。

知乎用户 不上梁山非好汉 发表

如果按照新华社,人民日报的思维下去,所有被告的辩护律师,都是变成狡辩人。

一个官媒,对使用了合法手段,合法流程的一个庭审,进行居高临下的道德审判,反映出文章作者以及主编极低的法律素养和自诩为上帝的傲慢态度。

人民日报,人民的日报,我仿佛只看到了日报,而人民,恐怕只存在于标题里。

知乎用户 枯叶飞雪 发表

说到掩耳盗铃,我人民日报表示不是针对谁……

知乎用户 林鸣谦 发表

但我就是要给它鼓掌

知乎用户 haolin he 发表

这有什么,就像上学的时候,老师说的话一样。

你球打得再好,考不上大学有什么用?

你情书写的再好,考不上大学有什么用?

你打扮的再好看,考不上大学有什么用?

应试教育下的常规逻辑而已。

为什么现在大家对这种论调很反感?

因为我们放弃了爱好,放弃了爱情,放弃了个性,考上了大学。

现在又有什么用?

知乎用户 abcd​ 发表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还要看上面怎么说,你们都别鼓掌了,小心封你 IP!

知乎用户 朱捷 发表

新华社大战人民日报

知乎用户 奇怪 发表

今日再看到这个问题。

配合上前不久看到的为什么中国不是科技强国的问题。

我就想说:某些人真想要一个 “科技强国” 吗?

也不用较真快播到底是不是 “科技”,这技术到底如何。

每个技术都有其领域,领域内做到最好,后面剩下就是使用问题。用不好,那是领导水平太差。

没有的用,那是环境太次。

我们?从环境到管理,都很次

知乎用户 无语 发表

我不听我不听!你们就是有罪!

就!是!有!罪!

知乎用户 Clinkz 发表

你给他讲道理,他给你讲政策,你给他讲政策,他给你讲法律,好嘛,你给他讲法律了,他他妈开始给你讲道德了。

说个题外话,当看了庭审后,有几个感觉,一,是官方其实开始没有很重视这个案子,所以才会有这几个公诉人存托得辩护律师棒棒哒。唉,丢人丢到全国了,求心理阴影面积。

二,我现在突然想明白了为毛法制进程的缓慢了,试想,在现今的制度与职业环境下到法院检查院的人都会是些什么样子的人,能留下的人又是什么层次,而律师们又会是些什么样的人,如果法制化进程太快,必然会让如快播式的辩护人吊打公诉人成常态,那么,这法制进程的意义也就没有意义了。

三,真不是律师表现好,而是同行存托的好。

法律工作者与医务工作者们的现状已经窘迫到影响社会发展的地步了。

知乎用户 张堃​ 发表

曾经,他是靠谁赢得胜利?

今日,他又是在与谁战斗?

知乎用户 仲海涛 发表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知乎用户 明日沙耶香 发表

我只能说某日报仅仅是对客观真实做出了评论,但法律认定的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会不是客观真实。

至于引导舆情什么的,我只想说: 网民的有自己的看法和评判过分吗?

知乎用户 不爱早起的太阳 发表

对于快播王欣审理案中网民舆论一边倒的情况是好是坏? - 知乎用户的回答

显然快播并没有违法,但是只看它是否违法意义不大。

更重要的东西,大家都忽视了。

大多数人讨论的前提都还在承认恶法

法律只是工具。

在某些地区法律甚至就是少数人团体的私人用品,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法律由人写就,不是天然正义。

现在过度拔高法律已经成了一种神圣,神圣就会成为一种邪教

自《汉谟拉比法典》以来,历史上大多数暴政,都有法律条款来执行。

当立法执法都不受你控制(起码得票选立法议员吧),并且对你无益的时候(制裁杀人放火等等还是要支持的),你还支持它,那就是脑子有病。

知乎用户 明暗 发表

人民日报,忠孝礼义廉信勇占全了呢。

知乎用户 王清白 发表

很早以前上课时老师说过,国际新闻媒体一般不引用塔斯社,朝联社和新华社的报道。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真的,也无法求证。

不过好在有了知乎,现在可以上来问问了。

西方对我们意识形态的敌视真是深啊!

知乎用户 汪威 发表

感觉作者是高端黑。。。。。。

知乎用户 王 Doug 发表

辩论用精彩形容,为啥不用有理有据呢

“快播的辩词再有理有据,也不配赢得掌声”

你看,这就明白了许多么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wEBJDB 发表

不要你不喜欢,就说别人不配。

知乎用户 我麋鹿啦​ 发表

CCTV 上完直接服刑好了,装什么装。装得不像又跳脚,何必呢?

你也知道满堂掌声,你也知道精彩?

“请不要拿法律当你的挡箭牌” 直接说这句就好了,你们赵家嘛。

知乎用户 没事扯淡​ 发表

为什么我想起了某发言人说的,几万块钱就能移民台湾,哪有这种好事@_@

知乎用户 张琦 发表

无能,无耻。

“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那你怎么不说说精彩的辩论里混淆了哪些是非黑白?还是说你从一开始就认定了人家非且黑,然后无论说什么都是混淆狡辩?

“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你就认定快播传播淫秽视频了?什么时候网民的观点这么受重伤了?就凭你这一个 “事实” 就把这个事做实了?对整个庭审过程视而不见?

接下来,话锋一转,“快播在几年中,因侵权等原因多次被处罚”,心虚了吧,不敢正面讨论快播是否真的涉黄,转而从另一个角度进行攻击,试图从其他方面的错误说明 “你就是个坏人,这次也干不出什么好事”,这种逻辑真是让人耳目一新。

快播的辩护配不配赢得掌声我不知道,但人民日报的这篇评论绝对配得上几个响亮的耳光。

或许它本身就是一记耳光,重重地打在 “法治” 二字上。

知乎用户 未能远谋 发表

我觉得是他们开始害怕了。

知乎用户 王阿七 发表

作为党媒,在法庭尚未宣判时发布倾向性如此明确的文章用意何在?

知乎用户 霹雳蛛蛛​ 发表

中国言论自由,人民日报可以有自己的立场,反对人民日报观点的(比如一些点赞很多的回答)也可以在知乎上有自己的立场

知乎用户 魔王 发表

所以快播哪儿涉黄了?不就一播放器?

知乎用户 这是嘉心糖士道捏​ 发表

知乎用户 不要钱的鱼丸 发表

季米特洛夫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来源:雅利安人报

这两天,德国人民讨论最多的莫过于国会纵火案的庭审了。

12 月 16、17 日,柏林国会纵火案在莱比锡法庭开庭审理,面对纵火的指控,政治家出生的保加利亚共产党领袖季米特洛夫在法庭生展现了不凡的辩论技巧,将戈林领袖提起的控罪一一否认。从法庭辩论中看,季米特洛夫的发挥可以说得上精彩,一句 “地球仍在转动” 也在大街小巷里激起各种讨论,甚至还有人把辩词编成段子传播,鼓掌叫好的声音不绝于耳。

谁也不会想到,1933 年德意志政界最后一案竟然是这样的过程。目前,柏林国会纵火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在法律范围讨论。被告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是公民的权利,律师的辩护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问题是,在庭审现场领袖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示威的人多就占据某种 “道义” 高地。

事实是什么呢?无论是纵火案被调查的阶段,还是庭审前后,有不少市民承认共产党人有最大的动机在我们民主的象征——国会大厦纵火,认为尽管有其他党派在此次选举中失势,共产党不是唯一一个有动机的。德国共产党在几年中,组织过多次集会妄图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赞成其弱化雅利安民族性的政策。而且,纵火人卢勃早已承认自己的罪行。当然,在审判中这些能否作为证据采用,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道理上需要厘清的一点是,面对这些,如果仅靠几句 “精彩” 辩词就说“季米特洛夫无罪”,岂不是掩耳盗铃?面对这些,如果不加谴责反而视而不见甚至同情,岂不是咄咄怪事?

法律禁止的行为难道仅仅因为领袖的口误,就可以合法化吗?正如季米特洛夫王所说,地球仍在转动,但地球上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我们都应该尊重共产党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过有句话也应该明白: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季米特洛夫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

知乎用户 Bastogne 发表

2021.5 前来考古

结合生育率、彩礼、单身人数来看,分外有趣。

知乎用户 暴风烈 发表

如果批评不能自由,那么赞美毫无意义。

by 博马舍

知乎用户 冯挽河 发表

把 “快播” 换成 “你党” 好像更配哦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审判

知乎用户 qazwsxedc 发表

不就和货拉拉案一样,只要我认为你有罪,那你怎么样都是有罪,嘻嘻

知乎用户 芫荽​ 发表

在天朝,只要是大多数网民拥护的,就一定是错的。

这么多网民为快播洗地,那快播肯定是错了,该判。

幸好我国做决定不是靠一人一票选举,如果是的话,我们这种聪明人怎么可能干的过你们这么多蠢货?

知乎用户 不咬人的蚊子 发表

竟然有人为快播鼓掌?这是要靠舆论干预司法独立吗?你们网民怎么能这样!?

都闪开,让我来!!!

知乎用户 无垠霜痕 发表

虽然我只看了一部分辩论词,但是,这篇文章明确表达了官方的态度,而且这是告诉我们,在中国,你法庭辩论无论再怎么完胜,判决依旧是法官的事情,与你们辩论无关。中国对于法庭中的辩论原则仅仅只存在于赋予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权利,然而对于法官的裁量范围和辩论的关系并没有任何限制,这一缺点若是不加改正还这样宣传的话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于律师劳动的不尊敬也不是一两天了,记得那个时候替李天一辩护的律师,就被大家所鄙视,但是这是他必须要做的事情。国家给予了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那么无论对方是谁,我们必然要给他辩护。维护公平在法庭上的体现是在于此。然而快播案的出现,我们利益相关的一方对于律师的劳动进行了认可,但是官方对其进行了抨击。换句话说,其实我们双方对于律师的劳动都不予以尊重,或者是说,我们对于自己所认为的恶都认为不应当予以公平的审判。

当然这个报道是还存在于一些其他目的,相信很快对于此类案件的学术论文会出现在学术期刊上,到时候,结果也就出现了。

所以这种事情我们看看就好,舆论不要去干预司法,也不能去干预司法!任何东西都不应当去干预司法!!!!

知乎用户 天葵大大 发表

中国法律. txt,别太当真了……

sudo chmod u+x 中国法律. txt

./ 中国法律. txt

./ 中国法律. txt: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找到命令

知乎用户 Kerr Wang 发表

快播到底是被用来干什么。。谁还真没点数是怎么了。。

知乎用户 睡懒觉也好困啊 发表

昔日魏太祖借王垕之头一用以止兵变,今有 *** 借王欣之身入罪以表正确。无论如何,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时势所然,在劫难逃。

加之上面吹风,定有尚方宝剑,势必从重从严

知乎用户 克莱登学士​ 发表

问题是,他获得了就是获得了,既然获得了就说明他配得上,要不然怎么会获得?

况且配不配得上不是重点,重点是他说的在不在理?搁这充大,强行扭正舆论,

知乎用户 今夜芭蕉雨 发表

这篇文章把人民日报的嘴脸暴露的一干二净:舆论不是上帝,证据不是上帝,庭辩不是上帝,老子才是上帝。

所谓法庭,不过走形式罢了。结果我们早就内定了。

顺便一提,我不知道人民日报说这些话的基本证据:大部分的网民承认用快播涉黄,这个论断是从哪里来的。

但我可以确定,如果说有 50% 网民目睹快播涉黄。

那就有 70% 用户网民目睹百度迅雷微信(别跟我说不知道优衣库怎么火的)涉黄,有种一起抓。

并且有 100% 的老百姓目睹人民日报 70 年代助长四人帮气焰,充当走狗唇舌,阴谋夺取【和谐】,有种连自己一起抓。

知乎用户 老佛爷 发表

有个驳论

大氛围下,涉及到性,就是罪恶的

而且在大氛围下,他们觉得,很多人都是低俗的。举个例子,前不久舆论一直批判审丑,就是马那个五连鞭的视频还有衍生视频,这些视频很多人传

但是又要说某某人,某某谁,最伟大,最先进,最正确,反正怎么伟光正怎么来

那有个疑问,这个伟光正的人是不是人

知乎用户 无名 发表

人民日报还发过论亩产百万斤的可能性的类似文章,所以记者和编辑嘛,就是不懂技术,不懂法理,没有逻辑的文人而已。所以,没必要和白痴较劲,不然别人会分不清谁是白痴。

知乎用户 注销中 发表

快播辩词的精彩在于两点。

1. 否定了证据链根部证据的有效性。检方无法证明提供的服务器与硬盘就是两年前封存的快播的设备,这是严重的外行的工作失误。在这个根部证据无效的情况下,后续的辩论其实无需继续下去,比如服务器内数据涉黄等,因为他们已经成为 “毒树果实”,整个证据链都是无用功。

2. 驳倒了控方 “快播故意涉黄牟利” 的核心逻辑。控方既无法从技术层面说明“故意”,又无实际证据证明快播公司直接利用黄色内容“牟利”。快播方的辩护使得控方整个指控的核心都成了打嘴炮,在谈法律的庭审大谈道德。

所以总结下来,判定快播有罪既无证据基础,又无逻辑基础。

1. 人民日报想依靠破碎的证据链和逻辑链指责他人 “混淆是非黑白”,岂不是犯了和检方一样低级的错误?

2. 大谈依靠证据,法律和道理,结果证据,法律和道理都不站在你这一边。毫无自知地僭越司法认定辩方有罪,还嘶喊着 “不谴责即怪事”。不是掩耳盗铃吗?

3. 借用人日一句话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而是看证据看逻辑。脱离证据和逻辑做舆论审判,你发行量再大,写手再巧舌如簧,也不配掌声。

知乎用户 吴曰文 发表

这篇文章好像是个实习生写的。。。真的是 naive

快播的辩词值不值得掌声不说,但律师的表现很好,能很好地抓住公诉人的逻辑漏洞,法庭不认也是正常的,公诉人逻辑有漏洞但事实没有漏洞,王欣被判刑是因为快播连业界普遍能够实现的最基础的关键词屏蔽都没有做到,因此法庭认定快播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是合理的

但律师绝对不是无用的,倘若律师能够找到证据,或者从逻辑上证明快播尽到了监管职责那么理论上就能够获得无罪判罚。

而无论如何最后那句话也有着巨大的问题:“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

这段话简单来说就是违法不违法,不需要律师辩了!律师辩的再好法院说你违法你就违法,进一步解释那就是还用律师辩什么呢?律师你啥都不用说了!那感情这样还搞什么依法治国呢?惊堂木一拍,领导说啥就是啥不就完了?这句话本质上是否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方针,不知道这种基础法律常识都没有的文章是怎么通过审核发出来的

知乎用户 努力​ 发表

“老爷,这哪是在打小人的屁股啊,这分明就是在打老爷您的脸啊!”

知乎用户 ULin 发表

知乎用户 蛋蔫儿 发表

大胆刁民,竟敢狡辩,还不快速速认罪!

知乎用户 郑立 发表

人民日报这会不说舆论干预司法了

知乎用户 Albert Wesker 发表

总结:

你们看你们的,不要声张。但凡出来多 bb,见一个干一个。

知乎用户 初一一 发表

的确,毕竟三分捧七分逗。

知乎用户 蒲星伟 发表

这个我太懂了。

老师训你了,就算说的不对,你能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反驳么?

那就必然是 “哗众取宠”。

训完你,老师还得反问一句,

“谁还搁这起哄呢?我看看,还有谁!?”

知乎用户 Lorenzo 发表

你跟他讲法律的时候,他跟你讲道德。你跟他讲道德的时候,他跟你讲法律。

这也是快播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知乎用户 yeblue 发表

各位要清楚不是人民报要迎合越南人心目中的法治精神,而是越南人要从人民报学习越南官方的态度立场。在越南被人民报判罪可比被法院判罪严重地多

知乎用户 alvitr 发表

在中国,名字里涉及人民的,跟人民基本都没啥关系。

知乎用户 黎安绯 发表

如果让人民投票决定,快播屁事没有,相反其他几个视频平台都得完蛋。快播的原罪不是涉黄,也不是侵权,而是它的存在,挡了其他视频平台发财的路。

知乎用户 终极归墟 发表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知乎用户 覃韬 发表

请彻查南山必胜客及其相关情况。

知乎用户 大賢 发表

作者说得对, 早就应该重罚这些人了.

正义终究战胜邪恶.

是非, 黑白, 善恶才是重点.

知乎用户 周磊 发表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人日的文章不配赢得掌声。

知乎用户 undefined 发表

日人民报客户端这个文章标题,非常准确。

第一,它肯定了辩词很精彩,也就是间接地承认了公诉人很渣;

第二,快播不是白莲花、不是无辜者,只是公诉人没有打到七寸上,所以不值得鼓掌。

知乎用户 不躲不藏 发表

责编有个实习生。裆没还是留了一手的

知乎用户 曾颖卓 发表

我就不信民报员工没看过快播的视频的。快播输就输在没有 k 金会员制,免费观看,学学百度网盘,还有私密空间。

知乎用户 062 特约嘉宾 发表

确实不配掌声。

毕竟看快播的时候就一只手闲着,没法鼓掌。

知乎用户 荒崎绝奈 发表

整篇文章就一个意思:

知乎用户 九尾狐 发表

快播的庭审再精彩,实际上它确实传播了 xx 视频这一点其实大家都知道吧?

它被禁之前,我手机里装过一个,男生看见之后都问我 “你们女生也看这种东西啊”,俨然就是黄片的代名词,现在又开始洗白了?你说迅雷是提供技术的下载软件可以,哇嘎不是。 在电影分级制度和三级片被法律许可之前,它就是做了违法的事。

想不到连知乎都一边倒的替快播站台,而且打着维护法律的旗号。这就像一群学生考试作弊,之后在老师面前说些学习雷锋乐于助人之类的话一样,就算说得冠冕堂皇,但错的就是错的。

不好意思,我觉得这就是狡辩

诸位知友,你们心里要的是法律的公正,还是一个可以下黄片的软件?

知乎用户 何媌 发表

有的情况越掩盖越尴尬,中国人都是谈性色变的童子功修炼者,这种事一定会被举报且追究责任;其次这帮教书废物也个个都想塑造自己伟光正的形象,拉不下这个脸自然下不了这个台。

要是平台也应负有相应责任,还会有那么多外卖平台理赔难,淘宝平台商家骗人吗?

知乎用户 卡什维斯 发表

卜居

(204 人评分) 8.1

朝代:先秦

作者:屈原

原文:

  屈原既放,三年不得复见。竭知尽忠而蔽障于谗。心烦虑乱,不知所从。乃往见太卜郑詹尹曰:“余有所疑,愿因先生决之。” 詹尹乃端策拂龟,曰:“君将何以教之?”

  屈原曰:“吾宁悃悃款款,朴以忠乎,将送往劳来,斯无穷乎?

  “宁诛锄草茅以力耕乎,将游大人以成名乎?宁正言不讳以危身乎,将从俗富贵以偷生乎?宁超然高举以保真乎,将哫訾栗斯,喔咿儒儿,以事妇人乎?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将突梯滑稽,如脂如韦,以洁楹乎?

  “宁昂昂若千里之驹乎,将泛泛若水中之凫,与波上下,偷以全吾躯乎?宁与骐骥亢轭乎,将随驽马之迹乎?宁与黄鹄比翼乎,将与鸡鹜争食乎?

  “此孰吉孰凶?何去何从?

  “世溷浊而不清:蝉翼为重,千钧为轻;**黄钟毁弃,瓦釜雷鸣;谗人高张,贤士无名。**吁嗟默默兮,谁知吾之廉贞!”

  詹尹乃释策而谢曰:“夫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数有所不逮,神有所不通。用君之心,行君之意。龟策诚不能知此事。”

知乎用户 xiaoyang liu 发表

违不违法,是你法院说了算。

伶牙俐齿,是辩护人说了算。

鼓不鼓掌,是老百姓说了算。

啥时候轮到人民日报说了算!

知乎用户 喜洋洋 发表

人民日报什么时候写给人民的?

认真你就输了,

都是写给姥爷家看的。

知乎用户 柠檬小提毛 发表

坦啊,能不能把你里的 nt 都清一清。

知乎用户 柴布多德勒​ 发表

那人民日报配得起掌声?不配!这二流的喉舌!

公诉人配得起?不配!能力不过关的小学生!

公检法配得起?不配!连基本证据搜集和程序正义都做不好!

呸!

还是那一句话:

我国政府宣传的方式成为了宣传最大的阻碍。

知乎用户 季平常 发表

快播只是个技术工具,从快播本身来说,做技术确实不可耻,这就等于我用技术制造一辆性能特别优益的车,我的技术并不可耻,可耻的是运营,是这个车上拉的东西很肮脏、而你运营这俩车的负责人是需要起到监管责任的、

法无外之地的、

知乎用户 我的萝卜 发表

原来只是以为媒体啊,记者啊不要脸,没节操。这下好了,官媒都开始不要脸了。不知道是,那帮没节操的升去官媒了还是媒体本来就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知乎用户 伍不想​ 发表

我没有看到法制

对人民,法无禁止皆可为

对公权力,法无授权既禁止

知乎用户 李四 发表

人民日报说: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这是赤裸裸的暴政思维!未审先定罪,说你有罪就有罪,辩护人同罪。

公诉人太不专业,忽视证据链,推理靠瞎扯,难道还不准辩方律师有水平,表现精彩,这是什么道理?难道法庭不是律师的战场,而只是控方开发布会的地方?

这样的司法环境怎不让人担心,如果我有一天被有罪了,怎么脱罪?

知乎用户 老向 发表

复制下我另一个相关问题下的答案吧,基本上也适用于这里

快播有罪是毫无疑问的!让大家都知道了这是葫芦僧判葫芦案,这就是最大的原罪!这是成心让公检法出丑吗?还有没有王法啦!知道刑法 306 条是什么吗, 还敢在庭上嘴硬!**我们说你有罪你就得低头认罪!**我们这儿是法治社会,法治懂不懂?我们讲究依法治国,依法知道不?顽抗到底只能带来更严厉的制裁,拿衣服!只有低头认罪才是你们唯一的出路!我们不仅要判你快播有罪,还要让全国人民见证判你有罪这一有历史意义的时刻!

知乎用户 勇闯雷阵棺材铺​ 发表

公道自在人心。老百姓喜欢的不好,那啥好?老百姓说了不算?

知乎用户 一抹水墨 发表

鼓掌也需要审批了?天惹噜

知乎用户 烤鱼嘎嘣脆 发表

看了很多评论,感觉没有搞清楚人民日报的定位。它的定位是党的喉舌,是引导舆论的机器。

从这个角度出发,很好理解嘛!重温下党对媒体的定位。

在意识形态领域,要始终坚持一元化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所有媒体,都是党和人民的喉舌,都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 “政治家办报”,始终高举旗帜,保持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高度一致。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是重要的宣传阵地,在新闻宣传中要认真贯彻“三贴近” 原则,积极加入到主旋律的大合唱中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既要在经济上讲效益,更要在政治上讲大局,要改进和加强舆论监督,开展舆论监督一定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他同时希望社会文化生活类报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编采人员素质,保证媒体阵地始终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忠于党和人民的人手中。

知乎用户 风清扬 发表

贵报名字起得再好,也代表不了人民。

知乎用户 bsdelf 发表

令我想起赵高牵来一只鹿,问,我说这是马,谁同意谁反对

知乎用户 聚大人 发表

猪队友的节奏。

知乎用户 孙圣 发表

快播不黄这四个字

被告说出来叫权利

公民说出来叫自由

律师说出来叫职业

法庭说出来叫职责。

这些东西里面哪一项会 “不配掌声”?

怎么就叫 “掩耳盗铃”?

有罪推定用的炉火纯青啊~

法律都没定罪我们凭什么谴责?!

此类文字的出现恰恰说明有人心虚。

害怕法律解决不了开启道德审判吗?

如果快播被宣告无罪

这是审判者的进步,控方的无能

如果这样还被定罪

这样的法治吃枣

知乎用户 Ezio Tan​​ 发表

快播涉黄案 - 高清在线观看

看看这个视频下面的评论就知道网民报以的已经不是掌声了。

知乎用户 刁云逸 发表

成年人,看成人电影到底违不违法?

既然看成人电影不违法,又不让人家平台上,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知乎用户 明月清风 发表

说快播无辜的都是装糊涂。

我且不说什么国外的普通电影和其他资源。就说大家喜闻乐见的小电影用什么播放器最多,心里有数吧?迅雷尚且要高速通道,高速通道意味着这已经在迅雷本地服务器了。

当年快播上啥片子没有啊,还在为王总洗呢?那为啥小电影播放站都是用快播,不用别的播放器啊。因为快播给资源啊。

什么技术无罪我都看笑了,p2p 又是快播独家?如果快播自己没有用服务器做资源加速,老板也不会被判。问题是,自建服务器进行资源加速并进行盈利。而且在当年监管收紧后不以为意。

再看王总出来后第一件事是干啥?发了个虚拟币的白皮书?就这还洗呢?

知乎用户 alex​ 发表

公诉方跌了个大跟头,官媒再不撑腰扳回一分,岂不颜面丢尽。

2014 年王欣被抓期间,还有其他几个互联网公司也被处理。真想整人,就在桌子底下搞,非拿上来让大家看,搞近景魔术,呵呵。

内容不用看了,一派胡言。这文章才是诡辩技巧的范本。

知乎用户 于睿 发表

“我的规矩就是规~矩~~”

知乎用户 曲水流风 发表

那些平时囔囔舆论影响司法独立的人哪去了,快来接收官方打脸

知乎用户 河流之王小龙蝦 发表

楚曰:“我蛮夷也。”

知乎用户 宫郑​ 发表

腾、爱、优

联手打死所有竞争对手。然后垄断所有视频资源。各种几十年前拍的电影,持续收费。

知乎用户 袁小方 发表

知乎用户 骑蚩尤的熊猫 发表

这案子已经定性了。具体如何,细节不必在意太多。

知乎用户 建筑修缮 - 赖冬青 发表

强词夺理,为什么还能自圆其说?

知乎用户 Tony Fan​ 发表

宰相可以三妻四妾,但宅男不配拥有性生活。

知乎用户 癫痫猫​ 发表

猜测一下这个案子为什么要现场直播,浦案之后,为了凸显我国司法正义想做秀而已。结果,不专业,不慎重的公诉人与专业全力以赴的辩护人之间的辩论,将快播案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新话题,我国司法正义吗?审判长不能判刑,因为明显打了法律的脸,判刑之后,又打了体制的脸。作茧自缚,权看如何应对。

知乎用户 华洛的小眼睛啊 发表

“你不要妄图用法律做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日报。

这才是高级黑

知乎用户 胖头鱼 发表

就人民日报配,嗯哼。

知乎用户 泰坦纽姆克罗斯​ 发表

简单说来,多此一举

知乎用户 邪恶马赛克 发表

现代的司法制度是民法精神,而他们法制精神还停留在王法时代。

知乎用户 四季​ 发表

谁说它是二流报报的呢?

现在成下九……

我被封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IUi2v9 发表

“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

凭你一句话就定了是非黑白,那还要辩论做什么?还要法庭做什么?

细思恐极。

知乎用户 林枭雄 发表

总有刁民惹是生非

——把(人民日爆)

知乎用户 一氧化二氢 发表

咱们来理一理啊:

“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就是说有的 “精彩”,不配掌声

你已经承认那是 “精彩” 了

说明你已经认为那是好的,极好的,好到 “精彩” 了

掌声就是同意、赞美、支持

你说 “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意思就是你并不同意、赞美、支持你自己认为极好的、精彩的东西

这是自相矛盾的。

。。。。。。

希望人民日报能指出我的逻辑错误。

知乎用户 心血来潮 发表

连打脸和掌声都分辨不了

知乎用户 张三 发表

真理都是越辩越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某二流报纸写文章还真是不讲逻辑不讲辩证法。先预设立场,坚定的认为快播有罪,然后发现群众不认可,就开始批评鼓掌的群众。

作为官媒,居然一副干预司法的样子,真是不可解。

人民喜欢,你算老几?

知乎用户 请见 发表

当你把执法的成本丢给别人,你会把执法的权力也丢掉。

互联网就是法外之地。

知乎用户 共震 发表

也只是通过快播 别忘了快播只是个播放器是需要借助别的工具的 本身并不提供除了播放外任何功能 洗黑钱的人通过银行洗钱 难道要抓银行吗? 别人通过银行漏洞牟利为什么要抓这些利用牟利的人 按人民日报的逻辑不应该是抓银行吗?在没有证据表明快播以色情网站牟利的情况下 别人怎么用快播都是别人的问题吧?而不是快播的问题 更多的色情网站是借用快播来牟利而不是快播借用色情网站牟利

知乎用户 乾风​ 发表

对人不对事,本身就不值得提倡。

只从标题来看,赢得掌声的是精彩的辩词,而不是快播。

那我是不是可以说,《人民日报的诡辩再扯淡,也必须赢得掌声》。

知乎用户 再苦一苦百姓 发表

决不能走

知乎用户 社会主义接班人 发表

人民日报的文章再精彩,也赢不到掌声。

知乎用户 rainj2013 发表

某二流报纸的评论再精彩,也不配赢得客观

知乎用户 迪迦 发表

教员说的没错,二流报纸

知乎用户 雨天荷塘 发表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知乎用户 光明序曲 发表

新华社报道与人民日报相反

知乎用户 镕基​ 发表

人民日报的法律水平远远低于快播案的公诉人。 “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法院还未判决,目前正是是非不明黑白不分的阶段,但日报已经先于法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判然的是非,分明的黑白。但律师的辩论却有可能混淆这种判然和分明。也就是说,日报认为,真理不是越辩越明而是越辩越容易混淆是非黑白。

知乎用户 nicolas​ 发表

海淀区法院网站和微博上都准备留言,但是发现评论、私信都关了,只能留到知乎上了。

近日有不少新闻媒体在案件审理阶段通过新闻报道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特来告知贵院,可通过正规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与独立审判之权威。

附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知乎用户 小虎崽 发表

翻看了一下人民日报的微博,不过数千的评论,知乎网上多说能有几万人?

别狂欢了,这么点人连个地级市都塞不满,就是让你不爽了能咋地,就是钦定了能咋地,能塞满好几个北京市的人口觉得不是钦定啊,觉得人民日报说得有理啊。

这么点声音传到上头耳朵里也就和蚊子差不多。

什么?你说靠公知发声?像鲁迅那样?

鲁迅要是生在这个时代,根本成不了鲁迅好嘛

没想到这案子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了

知乎用户 奈何桥边店小二 发表

把()子和嫩()拍给我再睡

知乎用户 云仙人 发表

快播的报应与佛学的因果观

快播起于帮助大众传播文化,
饮鸩止渴于传播淫秽色情,
陨于公序良俗与司法的铡刀。
快播的 CEO 在出狱后佛心大法发了如下一图:

这图体现了一个人在大起大落,体验了明显的因果报应后自然而然的对因果的朴素思考。
这图中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佛学的因果观念,另一部分是当事人自己的技术观念。
两者融合,于是有了这样的图。
而其中技术观念部分包括了时髦的词汇,体现了当事人对未来还是充满向往的。
我们在继续讨论这个问题前需要先做一些科普:

  1. 蝴蝶效应: 一人在马路上丢了一张纸,后来人可能因为这件东西转移注意力而导致车祸或者避免车祸,以此类推。但蝴蝶效应没有善恶褒贬。而蝴蝶效应是如下两个概念的基础。
  2. 神经网络:现代的如火如荼的人工智能无不建立在深度神经网络上。而其本质是朴素的人与人(神经元与神经元)相互作用的缩影。在深度网络内众多的神经元相互交流从输入到输出展现了神奇智慧,这恰巧如同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相互的交流产生了‘群体意识’,产生了社会舆论,产生了公序良俗。而这‘群体意识’主导了人类的历史。
  3. 群体意识:到底什么是群体意识,各有各的定义,抽丝剥茧便是一条条的蝴蝶效应。组合集群便是计算机的深度神经网络、人类的‘深度神经网络’,乃至全球物种的‘深度神经网络’。

群体意识体现了神性
上面三个思维,其中最难理解的是群体意识。单一从计算机层面看,单个神经元展现出的智慧极其有限,而组合起来的神经元却展现出了如同神力一样的强大力量。那么类比人类群体,乃至物种、乃至星系群体,我们能得到什么?
这也许很难知道,因为在计算机中神经元个体能力有限不足以感知整个深度神经网络,同样的个体社会人也能力有限,不足以体会整个社会的群体意识。
但是能力有限不足以体会整体不代表不能体会,语言文字的有限却也没有限制人类对真善美乃至更玄妙存在的体会。
让我们回到这个忏悔的罪人的图画上
1、百千万亿化生,万物互联,P2P,这些概念描述了神经网络的规模和结构。类比人类社会的结构。
2、色声香味触法,文字图片视频多媒体,这些概念描述了神经网络中神经元之间的交流方式(激活函数)。类比人类的沟通方法。
3、清净、圆满,等词汇表现了神经网络的自我修正模块(损失函数和优化器)。类比人类群体的道德公序良俗乃至法律法规。
在层层抽丝剥茧下,这个表达忏悔的‘奇怪的’的图画,也就不那么难理解了。
如同本文开头写的,此图不过是佛学因果观和此人自身计算机技术观的融合。而之所以两者可以融合,是因为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刨去了荒蛮和无知,人类的理性思维终究会和感性思维相互统一。
技术是理性思维的结果,公序良俗乃至神性是感性思维的结果。
分析到这里,我觉得此人还是有希望的,虽然误入歧途,但是社会是给他机会的。
我估计将来他要翻身,多半是做与其当初所犯错误相反的事情。毕竟反黄,他可能比别人有经验。我估计可能是用人工智能反互联网淫秽色情。毕竟这部分还是比较空白的。传播垃圾容易,反传播垃圾难。至少不借助深度 AI,目前靠人力还是很难做到的。这种空白不知道他愿不愿意填补,或者他有没有感到可能填补这个空白就是他的宿命。乃至不填补真的就会在遗憾中把自己的活力丧失殆尽。
当然此文还是鼓励为主的,很可能的现实是此人最终被自己的罪业因果所掩埋。
谁知道那,相比单个神经元,那个神一样的深度神经网络到底打算怎么安排。

知乎用户 保护大自然 发表

人民日报已经离学术界和老百姓都越来越远了。

咱们社会意识形态的分离态势,从人民日报就可见一斑。

知乎用户 喂喂喂 发表

说不定有生之年就能看到 “大胆刁民,给我打” 这种话了

知乎用户 白羽幸 发表

脑残不是一两天,平常心平常心

知乎用户 ChipsetS​ 发表

【旧评】锋利菜刀创始者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这两天,刷爆段子界的莫过于锋利菜刀案庭审了。

2 月 30 日、31 日,菜刀案在西京嗨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杀人帮凶罪的指控,靠磨刀技术出身的锋利菜刀创始人兴王在法庭上展现出不凡的辩论技巧,将公诉人提起的控罪一一否认。从法庭辩论中看,被告方锋利菜刀团队成员和辩护律师们的发挥可以说得上精彩,一句 “做锋利的菜刀不可耻” 也在网上激起蜂拥转发,甚至还有人把辩词编成段子传播,鼓掌叫好的声音不绝于耳。

谁也不会想到,3016 年华夏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竟是这样的开局。目前,锋利菜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在法律范围讨论。被告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是公民的权利,律师的辩护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问题是,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 “道义” 高地。

事实是什么呢?无论是在锋利菜刀被调查的阶段,还是庭审前后,有不少被判刑的犯罪份子承认通过锋利菜刀这个品牌的菜刀谋财害命的事实,认为尽管有很多武器可用,但选择锋利菜刀就是因为它 “便宜、容易获取、快捷” 的作用。锋利菜刀在最近几年中,因 “过于锋利导致群众受伤” 及侵犯他人专利等原因多次被处罚。当然,在审判中这些能否作为证据采用,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道理上需要厘清的一点是,面对这些,如果仅靠几句 “精彩” 辩词就说“锋利菜刀不害人”,岂不是掩耳盗铃?面对这些,如果不加谴责反而视而不见甚至同情,岂不是咄咄怪事?

法律禁止的行为难道仅仅因为 “愿打愿挨”,就可以合法化吗?正如兴王所说,创新菜刀锋利程度的人不可耻,但用锋利菜刀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我们都应该尊重锋利菜刀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过有句话也应该明白: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锋利菜刀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所以说,做技术真的有罪吗?

知乎用户 虚度的小熊 发表

我就想知道,既然快播都处罚了?!你们人民日报,你们法院公诉人知不知道还有个叫 yy 的视频语音公司的鸟东西,在网上直播都是东北黑社会,那个东西的影响力比快播大了去了,明目张胆的崇尚暴力,崇尚脏话,不管么?移动诈骗不管么?扣扣上约炮不管么?!陌陌约炮不管么?微信约炮不管么?

知乎用户 不知道 发表

人民日报搞个大新闻,你们就要批判一番!

你们简直一派胡言

我是义正言辞的站在党这一边。

跟我说三便:玩吐丝蕊

坚持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人人有责

坚持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人人有责

坚持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人人有责

知乎用户 job gu 发表

《人民日报》虽然有(人民),却不代表人民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tRhaHA 发表

下面,是我想对公诉方及人民日报说的一些话

知乎用户 史诗级轨道炮 发表

知乎用户 孙笑川 114514​ 发表

哈哈。果然事实就是,法律也保护不了你。我认定你有罪你就是有罪,法律不是来证明你有罪的,是我用来把你打趴下的。

我心中法律这个词的意思已经崩塌了。

每一个生活在这里的人,注意是每一个,都要想想,这是一个多可怕的事实。

知乎用户 sudden 发表

人民喜闻乐见,你不喜欢,你算老几

——周总理

知乎用户 祝苏玄 发表

评论:你们薅弱势群体的羊毛从来都没有底线

凭什么有钱人可以三妻四妾泡明星,我等屌丝连看个片的权利都没有?

![](data:image/svg+xml;utf8,)

凭什么城里人可以吃低价粮食,我等农民卖个青储都要惩罚?

凭什么丁真朝着镜头笑一笑就能让官媒给他宣传,我等学子兢兢业业学习工作就管我们叫做题家?

凭什么专家再就业的方法就是把自己闲置房租出去,拿着自己私家车去跑出租,我等平民连个立锥之地都没有?

![](data:image/svg+xml;utf8,)

凭什么你们可以用歪理邪说把我等凌晨蹦迪和凌晨加班划成等号?

凭什么人教版的教材出了问题,你们没有追究监管部门的锅,把锅直接甩到了欧风美雨的头上?人家欧美希腊的教材正常着呢

知乎用户 孙雨消 发表

我就问一句,我国审判机关是法院还是你人民日报?

知乎用户 林回音 发表

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辩论,为的是 “澄清事实”。“评论” 凭什么说辩护律师是在 “混淆是非”?

法庭尚未裁定案件事实,“评论” 凭什么说 “事实是……”?

知乎用户 张申​ 发表

不知道要法院和刑事诉讼法有什么用,都让人民日报判了得了。

知乎用户 小赵律师​ 发表

哈哈哈哈哈太搞笑了,人民日报你先把人民俩字去掉我再看着你说话。

不知道编文的人上学时期是否语文常常不及格?

审判长都还没定罪呢,你这个态度万一人家胜诉了,你是不是要腆着脸再写一篇《快播的胜诉是广大人民的努力》?

别搞笑了,麻烦你们总编,找个用词暧昧点的,心态放宽点的,看文我他喵喵的还以为遇着愤青了!

凭啥辩护人不能得到掌声?因为他为被告人辩护?你走开 (๑•ี_เ•ี๑) 我虽然没学法律,但是法定可以拥有辩护人就有他的道理,难道你想说党是错的?!【义愤填膺脸】

冤假错案还少了?不少吧?之前知乎上有个答案列举出来的例子让我不由得深深惋惜……

退一兆亿步,快播官司没赢 (´・ω・`) 你以为广大人民就会倒戈支持你了?哈哈哈哈哈哈哈,有病(๑•ี_เ•ี๑)。

最后 (๑•̀ㅂ•́) ✧我欠快播一个会员!快播等着我!

知乎用户 神游君 发表

在点开这个问题时,它边上的问题是陕西渭南有人吐槽强制捐款被拘留五天,我相信人民日报一定不会发声,因为这个会影响它发声的基础,这种媒体,活到现在一定不是因为他的专业,而是因为它的权威,它且说说,我且看看

知乎用户 晚啸​ 发表

你评论写的再好

你也代表不了人民

而我,就是要给他鼓掌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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