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你有什么想说的?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知乎用户 棠邑小廌​​ 发表

在这个事情里面,训诫就要被撤销了。

但就训诫这种措施而言,它本身是不能行政复议的,被训诫的人也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训诫本身所依据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或者存在程序上违法等瑕疵,被训诫的人是没有救济手段的。说白了就是,训了就训了,训错了,就白训了。

在李医生这个全国瞩目的事情里面,的确,针对他的训诫即将被撤销了。但并不是每一个被训诫的人都有这样被纠正的机会。

我们不是相信执法机关会经常犯错,而是要给当事人一个救济的机会,也给执法机关一个更正自己行为的法律规范前提。

所以,不如就着这个事情,把训诫这种行为,一起给规范了。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Tfifthe

邀请。

大致讲两句:

一、其实本次事件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太大问题(并不是为了「洗地」)。此处想要表达的是,真正的问题不在公安机关。

讨论公安机关是否有重大过失,我们首先必须确认一个前提——公安机关是没有能力对病毒种类进行定性的,换言之,公安在做出训诫与否决定时,必然、也只能依赖于卫健委的专业意见。

依据《通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3 时 38 分,武汉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说,“已发现 27 例病例”“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并称 “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
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谎报疫情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武汉市卫健委否认存在人传人现象、将新冠暗示为普通病毒性肺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卫健委的通报和意见对李医生做出了「谎报疫情」的判断,考虑到情节严重程度较轻和行为人主观恶意较小,**未进行行政处罚,代之以训诫,**可以说,保持了相当的克制。

当然,事后来看,这个训诫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但这个错误应当归咎于谁呢?是依赖卫健委通报做出判断的公安机关,还是给出错误意见的卫健委?

进一步说,李等八名「造谣者」的新闻通过央视向全国报道,在此后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对外口径始终是不存在「人传人」,问题真的出在训诫李医生的值班民警吗?

二、公安机关的「小错误」

前面提到,「公安机关并没有太大问题」(问题在政府和卫健委),换言之,公安机关还是有「小问题」。

依据《通报》:

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 1 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按规定,询问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仅有一位民警进行询问程序违法

讽刺的是,这是整个《通报》中唯一明确的违法行为。

一个被央视公开报道的造谣典型案例,在全国人民的期待下调查了这么久,最终发现问题是询问时值班民警不在,辅警冒充了警察,询问存在程序问题,我个人对这个调查结果是极其失望的。

三、

@棠邑小廌

@王瑞恩

两位老师建议规范「训诫」行为,确实中肯之见;但训诫是否确实「没有救济手段」,恐怕有所争议。

由于训诫不具有强制力,亦未对受训诫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其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2018) 最高法行申 9253 号行政裁定书

但除行政复议、诉讼外,针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亦有内部的举报投诉流程。

以武汉为例,依据《武汉市行政投诉办法(试行)》:

第九条 市行政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投诉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督办;
(二)受理对市级行政机关和各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等问题的投诉;
(三)对重大的、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行政违法违规事件组织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构成违纪或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行政行为的违法违规可以直接向行政投诉中心投诉,这里的行政行为只以违法违规为前提,并不要求具有强制力或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办法》:

第十二条行政投诉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执行或采纳,并将执行决定或采纳建议情况及时通报行政投诉中心。

我们看一下本次调查报告的末段:

五、工作建议
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这是否就是《办法》中的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武汉市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是否就是一种救济途径?

或者说,通过行政投诉或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是否可以视为一种有别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针对训诫行为的特殊的救济程序?

针对轻微治安违法行为,拘留、罚款过重,不予处理又不适当,对于此类情况,训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要求有对应的救济途径是应有之义。

但救济途径是否必须落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间,我并不完全同意

@王瑞恩

的意见。

如同

@棠邑小廌

所言,关键在于实施程序和救济方式的「规范」。

以上。

知乎用户 猴子老湿​​ 发表

这个报告写得云里雾里,我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李文亮医生到底有没有造谣?我们先来看官方的结论。

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1)。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关部门和专家尚未对不明原因肺炎作出明确诊断、对疫情还没有准确认识的情况下,他没有对信息进行核实就转发了,信息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2)

按照这个结论,李医生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他散步的消息确实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从逻辑的角度,应该是基本相符)。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故意的与事实不完全相符的消息是不是谣言?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认定为谣言为宜。**与谣言相关的法条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按照上述法条,要构成值得法律处罚的谣言,必须同时具有三个条件:

**1、客观上,谣言必须与事实基本不符。**如果是与事实基本相符的消息,那么一般认为不构成谣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是,如果一个消息有真有假,能不能认定为谣言?这个问题很复杂。一般来说要考虑到传播者的身份、认知、消息内容的真实程度等综合认定。如果传播者是普通人,那么消息只要基本真实即可,如果是专业人士、有影响力的人士,那么对事实的审核义务要更高,消息内容应该更接近真实。之所以这么考虑,主要是为了平衡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

2、主观上,谣言的传播者具有可归责性,即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要表现在故意捏造虚假的消息,或者没有对传播的消息尽到基本的事实审核义务。这是谣言传播者值得被处罚的主观方面。如果传播者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使传播的消息与事实不符,也不能认定为谣言。

比如某报纸散播了不符合事实的消息,公民信赖报纸的消息而进行了转发,该公民由于尽到了基本的信息审核义务,所以不构成传播谣言。

3、谣言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消息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便与事实不符,传播者主观捏造,也不构成谣言。按照上述法条,一般来说谣言的内容主要是险情、疫情、警情。这些消息比较重要,老百姓比较关注,所以一旦被捏造,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比如散播地震的假消息,就会造成老百姓恐慌出逃。另外,谣言的危害性还表现在,会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一个谣言不足以扰乱社会秩序,那么也不值得处罚。举例:张三传播谣言说日本发现哥斯拉怪兽。由于该谣言一般不会扰乱我国社会秩序,也不值得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比如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并不是构成要件之一。**因为有的人没有危害社会的目的,只是为了开玩笑、寻找刺激,这种行为也是可罚的。

从上述构成要件来说,李医生传播的消息,没有故意捏造成分,内容基本真实,但是**只尽到了普通人对事实的审核义务,未尽到与医学专家相匹配的审核义务(即对新冠肺炎未正确认识的情况下传播消息)。**这个消息属于疫情消息,具有社会危害性。综合来看,李医生散布的消息,与谣言构成条件不完全相符,所以不认定为谣言比较妥当。

这也是为什么武汉警方只对李医生训诫的原因。因为按照上述法条,一旦警方认定构成散布谣言,就应该拘留或罚款。即使认为情节轻微,那么可以警告。训诫是不当的,因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处罚的种类没有训诫,只有以下几种。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训诫存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暴法》、**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于处罚,但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被这条修改了,把 “可以予以训诫” 删除了。)**以及诉讼法中。

所以,以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的处罚种类——训诫来处理李医生,是不恰当的,属于程序上的法律适用错误。如果说给个警告,那我觉得程序上(不管实体如何认定)可能更恰当些。


部分评论在替办案民警伸冤。我个人看法是,民警确实不必具备相当的医学知识,但是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律水平。特别是要具备一定的程序意识。二人执法、不可代签字、不可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处罚种类,这是应当知道的基本知识。如果没有上面的执法瑕疵,如果当时的办案民警依法给李医生一个警告处罚,甚至拘留、罚款,我个人认为都不一定能背上锅。

[

谣言 樊登读书会推荐 社会科学、传播学领域书籍

京东

¥57.80

去购买​

](https://union-click.jd.com/jdc?e=jdext-1224262467163287552-0&p=AyIGZRtdEAISB1ESXRMyFQNQHVoSCxYGVh1rUV1KWQorAlBHU0VeBUVNR0ZbSkAOClBMW0scXxAEEwBcH1oWBA1eEEcGJUlhfA8FPBZjclAJZihSVGJVPmcJZVQeC2UbUhUAGgZUG1wWMhIGVBtfEAERAVQraxUHIkY7HFIRBhEEZRprFQYbAlIcXB0CFA9dE2sVChY3g7XPwIqt3uW%2Bjb%2Bsx4rlztK%2B1qyBZStrFjJJUgFSHgkCEQRQGFwWBxUBVRxZFgsUA1EYRxQyEgZUG1IdARQPUXVaewIaB1UeWBQEFwZlG2sVMk1DCEZrFwMTBVc%3D)

知乎用户 刘京成​ 发表

监察委通报李文亮医生调查情况,认为李文亮医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实体不当,且内勤民警胡某代替徐某签字,程序不当,最终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可撤销,算是把一个月前我提出的问题盖棺定论了:训诫具备可诉性

如果这次调查能推动训诫可诉,我觉得也是进步,至少下次有人被指责为造谣,而被无脑训诫时,有质证发声的权利,有法律途径去纠正错误的处罚,不再被 “造谣式辟谣” 带偏。

良法善治是社会发出多种声音的基石。

附:彼时我对谣言以及训诫的看法

—更新—

回答为什么训诫是可诉的,需要回应几个问题:

1. 训诫不就是批评教育么?

错,训诫采取了书面的格式,盖上了派出所公章,至少需要 2 名执法人员,已经具备行政文件的表现形式。

训诫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且常作为访民寻衅滋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实质上具备确认违法、处分权利的性质。

程度超过了法定的处罚,警告,举轻以明重,可诉。

不能说《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的处罚种类,就认定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刑法》没规定锤杀罪,拿锤杀人就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么?

这充其量说明公安执法于法无据,而不能说明错误执法无法救济。

将训诫纳入行政诉讼的原因很简单,公安做了,需要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与归责,这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同时《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里,明确规定了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相对人认为人身、财产受其影响” 的可诉条款,于法有据。

2. 最高法申诉判例不支持训诫可诉,故而训诫不可诉?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有检索功底,找到两份观点相对的判决很正常。哪怕是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有适用影响,也必须是类案,才能同判。

那份判决书认为训诫不可诉的论证前提,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对他真的没有任何影响吗?说这话的人,自己背一个训诫也能不痛不痒?

无非是刀没砍在自己身上。

公安做出的书面训诫书通知到了单位,通报到了媒体,对于名誉、晋升、信誉都是打击,一篇全网 404 的报道曾点明,医院领导有开除处理的计划。

监察委建议训诫撤销、最终武汉中南派出所撤销了训诫,说明错误有纠正可能性,从而具备可诉性。

3. 为什么训诫可诉很重要?

因为并不是所有训诫都有舆论关注,有国家监察委介入调查,将纠错的可能指望到青天大老爷身上,本质上属于人治思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则是制度上的救济途径,现实存在着,司法权能够监督行政权,为何不用呢?

我去年曾办理过一个行政复议案件,成功说服上级公安撤销基层公安作出的处罚后,办案民警想到的不是主动道歉赔偿,而是让相对人作出了 “不起诉保证书”,放弃自己的诉权。

稍微懂点法的人都这到这个保证有多么荒谬,但活在这片土地上,民不与官斗的道理深深影响到了每个个体,这次找茬不成功,下次呢?

最终我的当事人带着侮辱签了这个奇怪的文件,哪怕原本没纠错,他会失去两年的自由。

执法发生错误后,第一时间想的是捂盖、甩锅、避责,这不该是国家机器运行的常态。正是因为 “训诫不可诉” 的包庇与言之凿凿,使之一步步沦为现实。

所以,我支持训诫可诉,为远方千千万万个李医生,也为发出不同声音的个体。

知乎用户 泰格​ 发表

回到当时,假如我是当事的基层派出所人民警察,在那一个具体场景中,我应该怎样做才符合法、理、情呢?我是官方媒体记者,我该如何报道那条消息呢?我是一线医生,我该如何回应身边越来越多的疫情征象呢?

我们大多数人,只是想在一个十分具体的社会身份上做好自己,警察也是,记者也是,医生也是,我们都是。规则的设计,应该尽可能避免让一个普通人左右为难。让他不必渴求上帝视角去洞悉一切、考虑完全,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职业准则做好就好。

实践发展,证明了我们的应急动员能力,也暴露了我们的常态机制缺陷。我们已经经历和正在经历的,确实是非常态事件,确实冲击和考验着各种机制和规则。代价已经付出,该是追问改进的时候了。

知乎用户 王瑞恩​​ 发表

支持撤销「训诫书」的决定。

训诫书这种形式,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的确可以做出「警告」这种行政处罚(而非「训诫」这种性质不明确的措施),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街派出所的《训诫书》中,并没有体现行政机关告知李文亮享有上述权利,从笔录来看,训诫人并没有为被训诫人提供申辩的机会,也没有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要行使这一权利,必须要在受到处罚时知晓这一权利。对此,中国人大网早在世纪初就作出过说明:

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进行当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_中国人大网

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在作出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前作出充分说明,告知处罚原因并说明相关程序,符合中国政治思想文化传统和法律传统。

因此,我支持撤销训诫书的要求。

知乎用户 王文昭 发表

《晋书 · 文帝纪》:帝召百僚谋其故,仆射陈泰不至。帝遣其舅荀顗舆致之,延于曲室,谓曰:“玄伯,天下其如我何?” 泰曰:“惟腰斩贾充,微以谢天下。” 帝曰:“卿更思其次。” 泰曰:“但见其上。不见其次。” 于是归罪成济而斩之。

知乎用户 从不毒舌可达鸭​ 发表

我没有什么想说的,我等待不是一个螺丝钉生锈了建议换掉的结论。

显然,有些东西靠程序是不会得到的。

知乎用户 等风起的高达 发表

公安机关在进行训诫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必须要有训诫的依据。通常情况下要有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才可以作为依据进行训诫。

公安机关在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该批复对训诫的内容、执行方式作了有约束力的明确解释。

程序上这份训诫书没有明显的问题!

并且和大多数法律达人说的有点不一样,真实的训诫在大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并不一定需要报送法制大队或者支队审批,作为一种简单的行政案件处罚仅仅需要分局法制员批准即可。

这次训诫最可疑也是最让我想不通的问题是,如果当地警方要认定李文亮医生是谎报疫情。

那首先当地公安机关必须要有举报线索。

那么我就有两个疑问了

第一、到底是谁给公安机关报案?

或者说公安机关是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

所以如果实在是要说清楚其实也不难,当地公安机关可以提供受案登记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公安机关如何认定的李文亮医生是不属实言论?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李文亮医生的言论不属实,就代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事件的真相作为依据。

那么是什么部门给公安机关提供了训诫李文亮医生的事实依据?

是当地的卫生防疫系统出具的结论?

又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情况通报甚至是行政命令

这确实是我想不通的!

根据我这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经验来看

训诫本身是一项比较好的行政处罚,训诫既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司法实践的具体作法的认同。实践表明,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适用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只是有的时候我忘记了,有时候枪握在好人手里可以保护大家,握在坏人手里是真的可以杀人的!

最后

普京大帝献上我的膝盖

知乎用户 一丁​​ 发表

一、到底给了一个怎样的答复?

一个小细节,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没有直接提出来什么措施,而且给出了 “工作建议”。调查组给的工作建议或许是有法律效力的东西,但未免有一种“名不正言不顺” 的感觉啊!

之所以如此定义,想来还是从工作定性出发,监察机关毕竟是对每一个人监察,而不是对一整个机关进行监察。那么至于是不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派出的调查组,调查出来可能问题也并不是特别大,并不是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只能用这个 “督促” 的形式做最后的表达,我觉得还是可以考虑的。(但不管怎样,他们在系统内部的权限还是很大的!并不用再让武汉地方监察委给他们再处理)

目前来看,监察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到这么做的缘由,至于个中缘由,看来还得再等等如何解释了……

**其实最好的调查方法或者说最符合大家心里想要的调查方法应该是人大组成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样的话权限也大一些,也更加师出有名吧。但可惜的是,似乎这条法律还没有用过……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认为中央调查组作为有权机关,他们在权限内可以做出更符合大家观感的决断,而不用再责成武汉当地的监察委了)

二、规范训诫,重于泰山

其实之前也多次讨论过,训诫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被称为行政指导,听起来很好,叫指导,但实际上这个程度对守法群众来说也比较严重了。

本身就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进一步的复议或者是诉讼。

所以对这样一个很难被法律救济的行政指导行为来进行一个撤销,我认为这是一个最好的结果,也是一个宣示性的做法,其本身并不具有太强的可复制性。当然,我们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接着发生。

长期以来,被适用训诫的是一些访民,甚至一些访民一个人收到了一两百张训诫书!长期以来对付访民的方法我们可能不是特别关注。

至于为什么这么对待,大家可以再思考,我在这里不进一步展开,但可以明确一点,很多时候基层并不是那么 “能动”,有自己的难处。解决难处的方法,我认为是公开阳光,放在法律的框架下来,即便违法,事后也能充分救济。

但就如同死于广州的孙志刚一样,都是重于泰山的,也许这是一个推动废除 “法外之刑” 的好机会。

人的生命是要有意义的,我们要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权。

知乎用户 王云峰 发表

推荐

@法学晨曦

的回答,这才是法学专业分析,比 2 万赞优秀多了

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你有什么想说的?


更新:武汉公安局承认训诫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没明说误用哪条法律,但我理解这是承认李文亮医生的行为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武汉公安机关的行为并非如

@TEDCJK

所言只有询问程序上的「小错误」

武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对李文亮出具的训诫书,郑重道歉 @平安武汉 3 月 19 日消息,1 月 3 日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 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安排值班民警与李文亮医生进行谈话核实,现场制作笔录,对其训诫,并出具训诫书,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武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训诫书,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家属郑重道歉。我们将认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出具训诫书不当?不当在哪?

是本就不该训诫?还是应该训诫只是程序不规范?

调查组打算就这么糊过去吗?


关于李文亮究竟有没有违法的问题,此前回答问题「李文亮医生又去世了,你有什么想法?」已经辩驳过,该回答因整个问题被删而连带删除,现重新粘贴,以正视听

李文亮医生的行为没有违法!

《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任何条文禁止个人通过微信群交流可能的疫情!

恰恰相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支持和鼓励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生与业界同事交流可能的疫情,提醒他们注意防范,正是参与传染病防治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实际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有关授权公布疫情信息的规定,是在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并没有剥夺个人交流疫情信息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公权是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所以要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得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才可以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私权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所以个人通过微信群交流可能的疫情是完全可以的

这一点从第八章 法律责任 也可看出,该章所有条款针对的都是政府机构,若不依法履职需接受何种处分,没有一条提到个人交流疫情要受处分


转一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的评论

知乎用户 立冬不吃韭菜饺子 发表

“谣言” 是一个筐,

把不好听的话都往里面装。

取消训诫不如早点厘清

什么是 “谣言” 什么是忠言

谁来定义,怎么定义

要让人说些逆耳的话

要让人说话。

让人们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

知乎用户 Holy Chen 发表

《通报》里面都是车轱辘话,我觉得更有价值的是《国家监委调查组负责人答记者问》[1],里面细节很多。给大家罗列一二。

一、是不是谣言?

经了解,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关部门和专家尚未对不明原因肺炎作出明确诊断、对疫情还没有准确认识的情况下,他没有对信息进行核实就转发了,信息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

这一段话的意思是,李医生发出的信息不是谣言,但是与 “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当时是个什么情况呢?《答记者问》中在第 3 条的回答里揭露如下: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武汉市卫健委发布通报称,“已发现 27 例病例”“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谣言?谁有资格决定什么是谣言?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决定真理的唯有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后续的实践中,的确发现了人传人,而且传染能力极强。国际组织也的确将这个病毒命名为了 SARS-COV-2李医生对当时情况的理解,比武汉卫健委更接近真相。

二、什么时候发现的人传人?

2020 年 1 月 6 日,李文亮医生收治了一名 82 岁的眼病患者,与其有近距离接触。该患者 1 月 7 日发热,后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于 1 月 23 日病逝。1 月 10 日,李文亮医生出现发热症状,在武汉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在外住宾馆隔离。

**注意到这个时间点,1 月 10 日,在外住宾馆隔离。**官方直到 1 月 15 日 [2] 才发布信息,怀疑 “有限人传人”。

针对早前泰国发现 1 例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武汉卫健委今天通报:该患者为武汉市民,现在泰国治疗,病情稳定。武汉卫健委在问答中表示,目前肺炎疫情尚未发现明确人传人证据,不能排除有限人传人可能,但持续人传人风险较低。

那么这至少说明了,在医院内部,至少在 1 月 10 日,就对人传人存在怀疑了。是什么导致了这一怀疑拖到了 1 月 15 日出现泰国病例之后才进行通报?

三、死亡时间

19 时 20 分,李文亮医生出现神志模糊,心率、血压进行性下降,立即推注肾上腺素强心,开放血管通道积极补液扩容提升血压;同时进行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维持呼吸,持续胸外心脏按压,冰帽保护脑部。21 时 30 分许,上体外心肺复苏仪,辅助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继续进行心肺复苏抢救。22 时 40 分许,启动 ECMO 抢救(武汉市中心医院仅有一台 ECMO,1 月 20 日开始供另一名职工患者救治使用,医院从武汉亚心医院借来一台 ECMO 用于抢救李文亮)。

**从中可以看出,的确是 21 时 30 分心脏停止跳动。**之后进行了 70 分钟的心脏复苏及长达数小时的 ECMO 抢救。死亡时间的确应该认定为 2 月 6 日 21 时 30 分。

对于这一问题,我也更愿意相信《答记者问》中的说法,是大家出于对李医生的爱才在心脏停止跳动后抢救了那么久。虽然在当时会有许多情绪化的解读,但这的确是人之常情。

四、事件定性

李文亮转发、发布相关信息,主观上是想提醒同学、同事注意防范,信息被大量转发后引发社会关注,客观上对各方面重视疫情、加强防控起到了推动作用。2020 年 3 月 4 日,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决定,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李文亮医生是其中之一,这正是对李文亮医生工作的肯定和表彰。

李医生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他站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他生前的遭遇是不幸的,这一 “平反” 或许可以告慰李医生的在天之灵,起到 “正人心,靖浮言” 的效果。

结语

李医生遭遇的不幸,牵动着中国 14 亿人的心弦,今天这样的调查结果是对李医生的告慰,也是对民心的回应。李医生在事件发生时敢于直言,在不幸感染疾病后,仍想着病好了再上前线,李文亮医生正是 “埋头苦干的人,拼命硬干的人,为民请命的人,舍身求法的人”,他的精神必将与中华民族同存。

参考

  1. ^ 国家监委调查组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s://news.sina.com.cn/c/2020-03-19/doc-iimxyqwa1758616.shtml
  2. ^ 针对泰国发现 1 例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武汉卫健委通报 https://weibo.com/2656274875/IpympFONA?refer_flag=1001030103_

知乎用户 谢昌松 发表

这件事情应该吸取的教训应该是一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应该去梳理流程规范是否完备,执行是否到位,制度上如何改革以确保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应该对认定谣言和处理方式的流程规范进行完善,依据一定的标准而不是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

仅仅是参与民警数量没有达到两名,派出所的训诫程序上究竟算得上有多大的问题?同样我也不希望派出所的执行民警背负他们不该背负的东西。李医生的事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关注,但应该注意排除为了应对民众关注而予以公安机关人员不当处分的可能。

我有一种感觉,在事件中,以下事实被有意无意的歪曲了: 李医生的去世是因为工作中感染了病毒,训诫无论是否失当都不会导致感染病毒,李医生的不幸去世并不是公安机关的过错。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遏止谣言传播的工作中如果有程序问题,不应因为李医生后来的不幸去世而放大。

还应该看到,公安机关在疫情期间,为保卫公共秩序和安全同样付出了巨大努力,同医务工作者一样也是公民的保护者,不应承受额外的责任和压力。我还记得春节之初因为谣言的广泛传播,我的内心焦虑和恐慌的心情,遏止谣言传播同样是防疫工作的重要部分。

有人说李医生是医生,判断疫情应该比警方专业,警方没有资格训诫。那么如果一位天文台长造谣声称天体将撞击地球,人类将毁灭,公安机关是否也无权干预?在疫情不明朗的情况下,疫情如何何时向公众公布是否有规范程序?警方承担了避免谣言传播的职责,那行事的依据应该是对所传播的信息的专业判断还是流程规范? 李医生出于主观善意以个人判断发布的信息,站在当时信息不充分掌握的情况是否有判断失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能? 公安机关采取训诫的方式,纵然程序存在漏洞,决策是个错误,从实际后果来看是否严重到要被如此广泛攻击的程度?造成前期政府应对和信息发布行动失当的原因,是行政制度程序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的是对工作流程和规范进行完善和改革。公众完全可以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提出监督和批判。拿一位疫情中不幸去世的感染者大做文章,煽动公众情绪,还打算以所谓捐赠救助的名义把李医生的家属拖下水。幕后推动此事者行事何其冷血和歹毒。被煽惑裹挟推波助澜者又是何其愚蠢!

知乎用户 吴声威​​ 发表

很多法律大 V 前辈都分析的很好,唯有一点,我觉得不需要给大众形成观念:训诫不可诉。

只是最高院有那么一两个判例说了案例中的训诫不可诉。

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了 “训诫” 的法律性质。

更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训诫不可诉。

我个人觉得本案的 “训诫” 还是有诉讼的空间,而且此训诫对李医生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了影响。

此训诫非彼训诫;

这也是我们国家非判例法国家的原因。

知乎用户 黄晨​​ 发表

下次我拿到哨子,也吹。


互联网的存在给每个人的

行为

动机

影响路径

留下了千丝万缕,不可磨灭的印记。

只要行得正!有上亿双眼睛保护你!

我本是个没有胆量吹哨的怂人。

下次我拿到哨子,也吹。

下面是一个年轻外科医生写的东西

黄晨:黄晨的内容索引

知乎用户 难得糊涂​​ 发表

心非木石岂无感?吞声踯躅不敢言。

![](data:image/svg+xml;utf8,)

知乎用户 方可​​ 发表

现在人们更关注的是进行训诫和当时媒体大规模通报背后的整套机制、考虑和论证过程和相关的上级负责机构或个人。如果调查了半天,只发现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有些许瑕疵,没有改进背后的后台的决策机制,这对避免以后再次犯错帮助甚微。

至于训诫本身,因为现有程序本身对训诫这个行为的约束力度就是很有限的,而训诫造成的实质后果又是比较小的。两方面原因加起来,训诫与否又能如何呢?尤其是对于紧急情况,人们本来就不乐意走程序,这种情况下当然也很容易破坏法治。

有两个问题应该重视。其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于 “训诫” 这个惩罚措施,应该用“警告”,这里的惩戒方式选择的名目是有问题的。其二,如果李文亮医生只是违反卫生系统当时的命令,这时候轮不到公安局来处理,应该让当地卫健委或者医院来处理。有回答指出的这两个点是有道理的。

当然我并不指望政府机构对这些系统性或者结构性问题,在这个节骨眼,能做出什么信息公开披露。这会儿是国际上吵架都想着让中国背锅的时候,相关机构没有任何激励机制去公开发布对自己不利的负面信息。

我相信相关的负责人自己是心里有数的。要是自己都没数,那就糟糕了。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人们还是应该好好权衡一下到底该怎么做。


如何看待李文亮医生事件?

有人说李文亮医生当时的话是造谣,我就不人身攻击了,先讲道理吧。关于李文亮医生有没有错,说一下几个基本的技术问题。

1. 李文亮医生在群里说病情,很可能不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和各地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定,一般都要求未经授权的个人,不能 “公开发布” 疫情信息。甚至至今都有规定要求在一线工作的医生不能随便在网上说话或者接受采访(这是我们卫生工作的惯例)。

这个 “公开发布” 确实是个很尴尬的内容,虽然法律更关注的是授权特定的机构去发布这些信息,**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或者舆论中,很容易把这条变成禁止其他未经授权的人谈论疫情信息,这条会被用来给删除对某些人不利的信息和惩罚相关的发言者做辩护。**只要是群聊、发朋友圈,很可能就有两个以上的人看到。如果新闻播报才叫发布,那我们一般人在网上怎么说都没关系,如果是群聊就叫发布,那我们真的啥都不能说了。这个法律条款容易被滥用,进而限制所有人谈论任何重大传染病信息,当然也限制了我们发表个人观点或者在网上写作的自由,以至于不看官媒采访和公开数据都不敢说话(造成了许多自我审查)。

回到事件本身,李医生是在群里说这个事情的,而且是专业群,医生群里说专业内容是正常现象,按理说不适用于 “公开发布”。

许多人呼吁信息公开,但是目前的现状就是,法律法条的随意滥用大大限制了任何专业人员自行发布信息的自由。业内人士能不能说话了,社会各界还怎么获取信息防控疫情舆论监督?

2. 传染病上报轮不到李医生上报

有回答说李医生发布疫情但没上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这个说法实在是缺乏专业性和常识,属于非要给他找个罪名。

传染病上报,是报给院内和院外的管理机构的。李医生是眼科医生,不是呼吸科感染科医生,当时不论接诊患者、标本送检还是看报告,都轮不到他。实际操作中,传染病上报首先就应该由接诊和主诊科室的医生处理,如果不是主诊医生不在这样的极端情况,那得什么情况下,他才有义务上报???传染病上报本身,按照科室分工和职权,本来也轮不到他去做。网上有人居然让他上报,还两千多个赞,这是没在医院工作过,完全不熟悉流程,还是没仔细想想?

3. 对病情本身的判断问题

“确诊 SARS” 这个说法不是空穴来风,因为病人就是肺炎来的,当时患者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写的就是非典型肺炎,临床上用确诊这个说法已经够了(虽然从疾病防控角度讲可能还不够)核酸检查本身就是准确度很好的确诊手段了。即便是后续的防疫工作,也没说核酸阳性才能下临床诊断。

而且事后我们知道,这次的致病微生物就是个冠状病毒,最起码也是 2003 年 SARS 的远房亲戚,更后来我们还知道它危害一点都不弱,**甚至目前名字就叫 SARS-CoV-2。**当时我们还没有认识到这个新病毒,鉴于二者相似度高,所以当时第三方公司检测的时候回报 SARS 是非常正常的,甚至可谓是报得非常准的(因为没有报成其他病毒)。他要说确诊 SARS,在有限信息下完全没问题,患者是肺炎,考虑不明原因肺炎,病原学进一步检查报了 SARS,一下子还有集中发病。当时谁都不知道这个病毒咋回事,难道警方和管理部门当时能公开拿得出手的证据比这个医生多?在当时的有限信息下,把患者的疾病表达成 SARS 的临床确诊是没问题的。

法定传染病要严格管理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标本送疾控中心确诊。**医院可以上报,但不能下最终法律意义上的确诊。**法律层面法定传染病的登记是有很多流程的。但是临床工作中,内部交流时,很多时候不会区分临床诊断和法律层面最后的确诊。法律上最后确诊这个病,很可能几天一周都过去了,期间,医生内部交流时通常不会一直精确使用 “疑似” 这个措辞,因为临床上就已经确诊了。

4. 李医生言论的社会意义

到这份上了,还说李医生的表达没有社会价值,这个说法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且不说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一下子送来好几个集中发病的发热的肺炎患者,这个事件对于有专业敏感性的人,本身就极其严重了,即便不是重大传染病,至少也是个集体食物中毒性质的事件,绝对不是什么小事。然后结果还报了个多少年没出现过的重大传染病,这种事情小心应对加强防护一点没错。要是没当回事才是不专业的。

提醒业内的医护人员做好防护也是意义重大的。在传染病上报审核确诊流程复杂的情况下,医护人员非常需要第一时间的内部信息和各个科室的相互交流,及时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不可能等最终确诊。要是等管理部门确诊才防护,早就不知道院内感染和职业暴露感染了多少人了。再想想,那个神经外科一个患者传染十四个人的情况又是怎么回事呢?

李医生及时通知同事,是善良和负责任的做法,是为了保护身边同事同学朋友的安全。这正是每个正直善良和有责任心的人应该做的。我们如果没法拯救很多人,至少也应该关心身边的人,使他们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医生面对的环境是复杂的,每天都有很高的职业暴露风险,同事之间就更需要充分交流和彼此的支持,这才是一个健康的工作氛围应有的表现。

此外,目前来看,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病毒的社会危害巨大,李医生当时就算是真说是 SARS,从社会危害性上这个判断也没啥问题。12 月底武汉卫健委发文件要引起重视(当时在网上还引起了广泛关注),1 月上旬开始,当地卫健委还定期进行疫情通报,要求提高戒备,国家疾控中心还两次派人调查,启动高级别的相应措施,这都是封闭交通和肯定人传人之前的事情。后续措施证明了这个病毒的严重性,需要重视,恰恰证明了李医生当初的的判断是对的。那么警方为啥这么着急算他造谣?

5. 李医生没造谣,把信息传出去的也不是他

李医生在群里发布信息,截图传出去也不是他干的。他在专业群里聊天,事后甚至证明他的判断在当时条件下是很准确的,也不能算造谣,为啥把截图发出去的人,我们至今都没听说有什么事?这个处理是否恰当?

所以警方这个训诫处理本身是有问题的,选择了不恰当的法律适用范围,针对了错误的人群,惩罚力度过重(训诫还留下了扎眼的书面记录),这些至少至少,在技术层面也是要改进工作的。而李医生是无辜的。甚至《环球时报》报道中引用的一个说法是,原计划居然要把李文亮开除。没把疫情控制住,倒是要先把有责任心的医生开除,且不说公安的处罚,就这医疗卫生系统的处罚现在回头看也是个可以写入历史的耻辱。

至于后面各大电视台还拿出来播报这个训诫造谣者的新闻,更是非常可笑的操作,这完全不是有些人说的从轻处罚,而就是要把事情搞大的做法。疫情还没控制住,新增病例还在增长,不处理疫情,报这个新闻有什么用?掩盖事情的严重程度?

李医生也许无意把信息直接传给公众,因为他肯定知道这个事情关系很大,信息传达需要谨慎。但是,跟身边的在一线工作的同事提个醒,肯定是合情合理的正常做法。这个事情不应该受到任何处罚。讲不清道理的人才忙于诉诸动机。说批评此事处理不当是带节奏,有的人给警察的辩护这么苍白,就不是带节奏了?

当然,后来李医生在患病后,冒着巨大的舆论风险实名接受采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是很勇敢的,他的这一举动担得起 “吹哨人” 的称号。

知乎用户 甄昊元​ 发表

看了一下,用一句话总结,调查组想表达的大概是这个意思:

中南路所用一个 “不规范” 的执法,和一份 “不当” 的训诫,解决了李文亮医生的一些 “不规范” 信息。现在我们 “纠正” 完了。

嗯。我写的其它内容我还是删掉了吧。

知乎用户 月光下被驱赶的猹 发表

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跟前一段时间的一系列新闻报道基本相吻合。

除了抢救那一段有些许争议之外,并没有什么其他不妥。不过我们也相信,抢救的医生并不希望李医生走,所以做了更多的抢救。

希望大家理性发言,理性看待。

知乎用户 Johann Faust 发表

除了 “训诫” 这个形式本身之外的问题,我也觉得基层民警没有太大的责任,他们又没什么医学常识,又不能决定谁是训诫的对象。

一个派出所居然能查到 wechat 群的聊天内容?肯定是不可能的。

知乎用户 纽太普​ 发表

一切都依法依规办了。唯一的缺陷是训诫书不对,如果改成口头训诫,那就毫无错误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李医生大概率也会像领了训诫书一样闭嘴,最后结局不会有任何改变。

也就是说,哪怕一切都依法依规,最后吹哨人还是不能让人听到哨声,我们依然很可能失去这次改变命运的机会。

那就要回头看一看,依的那些法和规,能不能优化?能不能改变?

有人说,李医生当时就是在造谣,对他进行调查,要他去公安局谈话没有错。

可是,我们都看到了,新冠病毒 70% 和 SARS 同源,是不是要叫 SARS 到现在还有争议;新冠病毒的确是冠状病毒的一种…… 李医生的话不能说完全正确,但大方向没有错误。

这番话本来应该帮助我们早一点赢下来的。就算不是这番话,张继先医生的汇报,更应该帮助我们早一点赢下来的。

可现在这一切都没有发生。

我怪不了派出所,说白了他们只是依法依规执行了训诫。

我觉得,我们要反思,是不是应该给言论自由更大的边界?如果现在给不了,是否至少应该给专业人士在专业领域更大的自由?

知乎用户 大鹏人文​ 发表

训诫书可能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其实 “训诫” 这种制度,真的跟大部分人的生活挨不着边儿,如果不是因为李文亮医生的事件,百分之九十的人一生都不会知道有这种制度的存在。而像这种并非完全合理的制度在我们生活中到底有多少呢?

莫名想到了孙志刚

2003 年 3 月 17 日,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 “三无” 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18 日,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 日凌晨,孙志刚遭同病房的 8 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法院审理,涉嫌故意殴打孙志刚致死的 12 名被告及在孙志刚被收容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的 6 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有期徒刑,对此案负有责任的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20 多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之后,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正式施行后,1982 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莫名想到了某个无名英雄。

2019 年 12 月 1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在这个《决定》当中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第四条第二款说的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处以 “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简称 “收容教育”),期限是 6 个月至 2 年。第四款说的是,对这类人进行强制性病检查,如果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自决定生效日,收容教育制度不再成立了。

到目前为止还跟收容沾边的制度就是 “少年犯收容教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百度一下

只是希望,今后的改变和发展会像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 那样,不再以人的牺牲为代价。

就这些吧。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12c77K 发表

文中 “一些敌对势力为了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给李文亮医生贴上了对抗体制的“英雄”“觉醒者” 等标签。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李文亮是共产党员,不是所谓的“反体制人物”。那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想煽风点火、蛊惑人心、挑动社会情绪,注定不会得逞。”

我把这句话转达给家属、好友,让他们都小心些。

同时告诫他们,不要转发我的微信聊天记录。

知乎用户 demon08 发表

我想说的是:

这次疫情的爆发和李文亮是否被训诫没有关系. 不是说李文亮不被训诫疫情就没了

李文亮的病逝和他被训诫也没有关系. 不是说不被训诫李文亮就不会病逝了.

看问题要抓重点. 拿几个基层撒火屁用没有. 人家只是照章办事, 如果这也要处理, 大不了人家以后不管就是了.“不做事永远都不会错” 了解一下? 你们要的就是这种盛世?

==============================================

疫情到底是在哪层被压下去的?

为什么对外宣扬没有人传人? 宣传可防可控?

为什么中央去了 3 拨检查组才把被子掀开?

为什么经历了 2003 年的 SARS 的我们过了 17 年还是重蹈覆辙?

经过这次疫情我们究竟能不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防控体系? 发现疫情该如何通报? 通报给谁? 能不能迅速到达中央? 如何避免由于某些无德之人德不配位导致流程中断? 如何保证防控体系独立?

这些才是要讨论要总结的.

知乎用户 万例集 发表

明朝流传着一个广为人知的真实事件:京城四友人在密室饮酒,一人趁酒酣大骂魏阉,有人劝:当心被东厂听见。骂者说:“怕甚?能剥了我皮不成?” 话音未落,东厂之人破门而入…… 次日,此人的皮高悬于东厂刑堂内。此事反映出当时

[ ]
A.东厂的办事效率高
B.明朝的法律严酷
C.醉酒者遭到仇人的报复
D.特务机构制造的一种恐怖气氛
李文亮医生大学同学微信群 “武汉大学临床 04 级” 转发、发布多条信息,一是“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 两段文字信息;二是 1 张标有 “SARS 冠状病毒检出〈高置信度〉阳性指标” 等字样的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图片;三是 1 段时长 11 秒的肺部 CT 视频。此后,上述信息被截图并大量转发。

相对于撤销训诫书,我更关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个有关人员的范围都包括哪些?

李文亮医生是个普通人,做了一件普通的事情。“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这些话语只是想要帮助别人,从一个医生的角度来提醒其身边的同学。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他只是转发。**他没有对信息进行核实就转发了,信息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这是来自于新闻报道中的原文,是谁误导了李医生,报道里面没有提及,作为一个医生,有谁可以误导一个医生,是何种原因导致李医生未经核实就进行了转发,这个问题的确要好好想想。我相信一个医生不会轻易的在一个以医学生为主要人员的群内发一些信息,既然发了信息,应该是他自己确信为事实的内容,我更相信李医生不是一个造谣者,也不是一个传谣者。

一个群内的发言被” 别有用心 “的人截图并大量转发,是造成这个时间的一个原因。**” 上述信息被截图并大量转发 “,**看到这里,我是瑟瑟发抖的。大家都会用到微信,也都会有这样那样的群。李医生在群内的发言,并不是面对普罗大众,他面对的是一群医学生,是医生,并不是普通人,他们能力辨识信息的真假,可以分清事情的轻重缓急,但他们没有尊重李医生,他们让李医生出了名,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李医生想出名、想成为热点,他大可以发微博或者直接发朋友圈,发在微信群里的想法应该就是想在小范围内通知一下,给大家提个醒,他想做吹哨人吗?不,他不想。

吹哨人是后人给他加的。没有人想成为新闻热点,没有人想被训诫,没有人想成为那个” 代价 “。李医生是个普通人,我们都是普通人,我们承受不起这种压力。**在此,我想要谴责的是那些把李医生群内发言截图、广而告之的人。**同时,必须要注意到的是,为何那些截图转发的人,没有受到训诫,单单李医生受到了训诫。

我们需要警惕那些暗搓搓的人,小心他们从背后给你一刀。所以,微信群内发言还是要小心。

知乎用户 纯净苍穹 发表

1:

相信李文亮医生是被故意害死的人依然相信他们的猜想和假设,他们的论点是李文亮医生如此年轻,平时身体比较好,怎么那么容易就因病逝世了。(对此,我认为他们就这个身体素质论点的话还不足够说服我)

当然,也有群众相信调查报告,相信基本常识(官方是除了家人以外最不希望李文亮去世的群体)相信李文亮医生得到了有效的医疗支援,但是身体没能扛住,不幸病逝了,没有人加害他。

2:

有人认为医院领导为了政绩,故意延迟宣布李文亮医生去世的信息。强行对李文亮医生的身体进行 “残忍” 的抢救措施。

有群众觉得医院的抢救程序合理合规合法,不涉及到个人恩怨和领导政绩,相信参与抢救的医生有基本的医德和伦理。

个人记得很清楚的是病逝当晚,负面消息成山,主要涉及到抢救时间的作秀问题,当时的各种截图满天飞,没几个普通人能完全明白真真假假。

当时的愤怒和不满将整个朋友圈填满。

3:

官方调查结果称:

“12 月 27 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向医院报告了其接诊 3 例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情况,医院将此情况上报武汉市江汉区疾控中心。”

2019 年 12 月 30 日 17 时 30 分左右,李文亮医生收到同事发给他的信息,17 时 43 分,李文亮医生以 “李文亮 武汉 眼科” 昵称在微信群 “武汉大学临床 04 级” 中转发、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 等文字信息和 1 张标有 “SARS 冠状病毒检出〈高置信度〉阳性指标” 等字样的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图片、1 段时长 11 秒的肺部 CT 视频。18 时 42 分,又在该群发布 “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同时,类似信息也出现在其他微信群中。被人上传到网上的武汉市卫健委两份部门文件,与李文亮医生等人转发、发布的信息,引发关注和讨论。

4:

目前的民众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声音很正常。

目前是一个很难统一全部思想的时候了。

哪怕某种思想、看法、结论是正确的。

但由于人的巨大差异、立场不同、观念不同,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不同等等原因,对于结论的看法也是不同的。

有人相信官方的调查,有人无论如何都不信。

不管官方说什么,

只要是官方说的,

就一定有反对意见和不信任。

这个核心是公信力的缺失,不是我国独有的问题,全世界政府都面临公信力缺失的问题。

李医生事件敏感的点在于他被警方训诫过,但事实证明很多人觉得他不该被训诫,甚至客观上提醒了一些人(某个小圈子)注意疫情。

由于警方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部分民众积压在心中的对政府的不满一下子爆发出来了,在李文亮医生刚逝世的时候,爆发出来了极多的抨击政府的舆论。

官方做一百件好事,

会被他们做过的一件坏事给抹灭。

这种公信力的缺失也在提醒政府:

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服务并负责,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等基本原则,才会获得人民群众更广泛更一致的认同和拥护。

群情激愤的事件层出不穷,相比以前,目前有了互联网,官方放低了姿态,热切回应。

但是由于确实存在很多做得不好的地方,也不能完全怪人民群众不够信任和理解。

做了一件错事,

要做一百件该做好的事儿去弥补。

这就是为什么要更高标准要求政府的原因。

每一个官民矛盾舆论都会成为不少人民群众的情绪宣泄口,每一个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无论好与坏,都有是是非非,很正常。

毕竟现阶段,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要想人民群众更高程度的满意和信任,

那确实需要同志们继续努力了!

李医生的离世,带来了很多普通人的代入感,他跟我们一样年轻,有着美好的生活,有温馨的家庭,有平凡的工作,对他的不幸离世,更多的人害怕自己遭遇类似的局面,所以选择发声支持。

只是在支持的过程中,

由于站的位置不一样,

缺乏一定的专业判断,多了一份情绪支撑(包括我)

难免有一定的态度偏差。

官方应该也能看到:

人民群众要求并不难,

你们应该要做到更好,

才能获得更多的支持。

跟其他的事件一样,

目前有人被免职了,

算是一个交代和回应,

至于为什么,各自心里有杆秤。

李医生一路走好,望你家人好好生活。

也希望我们早日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秩序,其他民众可以有更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从黑暗中摸索走向光明,道路崎岖不平,也有各种人做了伟大的牺牲,虽然过程是艰辛的,但坚信前途是光明的。

你我他,千千万万的普通人,构成了今日之中国。

知乎用户 华厦夏 发表

武汉中心医院做为离华南海鲜市场距离最近的医院,有艾芬医生通过上报机制通报,但被扣了帽子。

李文亮医生做为眼科医生有更专业的同事上报,其本人不必再多余上报。他看到的医学报告结论在当时也是真实存在的。他相信自己同事的专业论断,以及自己做为医生的专业嗅觉,才在微信群善意地提醒。这是一个正常的有良知的人会做的事情。

李文亮吃不起车厘子,蔡莉女儿却狂买爱马仕

剩下的就靠个人良知去判断了。

知乎用户 纪卓阳 发表

来源:贰条

今天实在没啥可写,就讲个小时候的故事吧。

20 多年前,我家在农村,但我在城里念初中。记得有一年暑假,语文老师给我布置了一篇假期作文儿,一个 “田野调查”。调查的题目是:关于农村人口进城务工情况的调查。时间是整个暑假,也就是 40 来天的样子。

老师问我,贰条,你要去问很多你在农村的亲戚,搞清楚农村人口到底为什么要到城里务工。你明白了吗?我说,明白!保证完成任务!

暑假一开始,我很兴奋,回到老家就开始着手 “调查”。但很快,我就发现这个“田野调查” 并不好搞。我走访了很多亲戚,但越来越觉得这事儿并不容易说清。

时间过去了 30 多天,老师来电话,问调查做得怎么样了?我只好回答:**很好!很好!快了!快了!**但是,我心里知道,这玩意儿可能不好交差。

40 天暑假很快就过完了,但我的 “田野调查” 还是没做好。我只好去《中学生作文》杂志上抄了一篇,带着去了学校——字儿还挺多,但就是啥也没说。

老师问我:“贰条,作文儿做完了没有?我和同学们对你的田野调查都非常期待!

我颤颤巍巍地把作业本儿交上了讲台。老师谨慎地打开,先是喜上眉梢,可能因为字儿多;然后,老师的眉头逐渐紧锁;最后…… 老师突然操起作业本儿往台下猛扔到我的脸上。

她显然是气坏了,只说了一句:“就这?你特麽搞了 40 天?!”

……

这,就是我后来立志成为调查记者的起因。

故事讲完了,你明白了吗。

知乎用户 蓝色群山​ 发表

原答案太过简单,容易被带节奏。我自己修改了。

“李医生事件在你心中是一个句号?还是一个惊叹号?你心中是否充满了问号?”

一些人认为训诫无所谓,但是,有传闻武汉中心医院曾因为这个训诫打算开除李医生。而那些还没在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压根不知道开除对于一个体制内的人意味着什么,会带来多大的心理压力。

个处理结果情理之中,意料之中。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和办事思维不可能因为一件事就有翻天覆地的变化。

至少,这个结果还了李医生一个清白。

训诫这种东西,对守法公民,体制内人员来说是的紧箍咒,是有可能砸掉他饭碗的一个由头,对于体制外故意带节奏,造舆论的人来说,连惩罚的意义都算不上。

训诫不应该只是善良人头上的紧箍咒,而更应该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尺度。

对于如何实现,说实话,我不知道,这也不是我等小民所能解决的问题。

我们是只能选择回答 “是,知道了” 的沉默的大多数。

知乎用户 法学晨曦​​ 发表

先说观点,严格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训诫行为,并不是一般的轻微违法,而是明显而重大的违法。因此,这种训诫行为应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调查组给出 “轻微违法” 的法律定性,有待商榷。

【标题目录】

【第一小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行政行为划分
【第二小节】:行政诉讼法中无效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划分
【第三小节】:李某的训诫属于何种程度的违法?
【第四小节】:李某的言论是否可使用《传染病防治法》来定性违法?
【第五小节】:调查组的定性是什么?
【第六小节】:总结与思考

注:本文旨在从行政法领域角度,分析法律定性,故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会有一定难度。

【第一小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行政行为划分

在针对医生李某的事件中,国家调查组通报内容里,有一点值得留意的是,它使用的措辞是 “撤销”。

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而不论是行政法领域中,还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中,都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即如何区分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但为什么要区分这两类行政行为呢,通俗的讲,即两类行为的严重性质不同,无效行政行为是指明显且重大违法的行为,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一般违法。严重性质不同,也意味着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在国家法律职业考试中(司法考试),如李佳的行政法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给出的应试判断标准是 “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为不具有可实施性,符合其一标准即可。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常见的例子,如行政机关命令公民 A 谋杀公民 B,这是一种显而易见不可能合法的命令,所以符合明显且重大违法的标准。

**一旦被认定是无效行政行为,那么后果便是,这个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但假如行政机关真有一个命令你去杀人的决定书,虽然自始无效,但心里还是不舒服,所以程序上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宣告无效。

【第二小节】:行政诉讼法中无效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划分

如果从法律条文角度而言,虽然略有不同,但实质道理是相通的。

例如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可判决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情形,集中在第 70 条。列举了六种情形: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而可以要求确认无效的行政行为,则体现在第 75 条中,该条描述的标准即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重大且明显违法”。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又如在(2010)锡行终字第 0043 号判决中,裁判要旨中也适用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强调适用确认无效。

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剥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生效,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虽然在实务中,两种行为的定性与第一小节所讨论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但从第 75 条来看,这与国家司法考试中的考察理论是大体一致的。

【第三小节】:李某的训诫属于何种程度的违法?

回过头来,我们分析李某的训诫行为。在最初的训诫书中,相关描述的措辞是:

现在依法对你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属实的言论的违法问题,提出警示和训诫。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你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中关键词有 “警示和训诫”、“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训诫文书作出的主体是派出所

这里涉及一个行政法最基础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意思是掌握公权力的机关,作出的任何行为,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就不可以做。那么这个训诫行为的描述,符合合法性原则吗?

很抱歉,不符合!

李某的训诫中,所援引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然而在该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款赋予训诫的权力,训诫也并不属于该法中的 “警告”,这意味着这个训诫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虽然可能会有人觉得两者相似甚至会觉得同一,但恕我直言,“警告” 作为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它拥有自己专门的文书,不可以因为词语的含义相近,便轻易划等号,否则 “拘留决定书”会被人写成 “拘禁决定书” 或者“禁锢决定书”,那样变成了笑话。

那么有无可能是援引法律错误?换句话而言,可否从其他法律中找到训诫的法定出处?也不可以!训诫在其他法律中的确有存在,例如《信访条例》、《刑法》、三大诉讼法都有训诫一词的出现,但它们分别对应的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员上访行为、证人的行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医生李某显然并不都属于这些,即无论怎样,其他法律中的训诫授权都不可以为此次训诫的合法性提供支撑。

所以,严格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训诫行为,并不是一般的轻微违法,而是明显而重大的违法行为,即应当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第四小节】:李某的言论是否可使用《传染病防治法》来定性违法?

笔者注意到,有一些观点提出,援引《传染病防治法》第 38 条,来证明涉案的言论是违法的,那么我们来仔细看看第 38 条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除了这条之外,我们再把《传染病防治法》中对应的罚则条款也列出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由此可见,《传染病防治法》中第 38 条、第 66 条,所规制的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层面的传染病公开发布制度,依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这两则法条的内容并不能得出限制或禁止个人讨论、评论有关传染病信息的结论。

还有观点认为,援引《传染病防治法》第 30 条来论述涉案言论的违法性,但这依旧是不成立的。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分析该条款,所规制的是四类主体,①疾控机构,②医疗机构,③采供血机构,**④前三者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关键点在于第四类主体中,关键的措辞是 “执行职务”,但涉案言论内容和情形都不符合该条款的范围,及李某虽然是医疗机构的人员,但李某的工作范围并不具有管理职权,也并不承担传染病相关科室的职务,所以这里依旧不可以援引该则条款。

【第五小节】:调查组的定性是什么?

调查组在结尾给出的结论性描述措辞是:

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那么具体何为不当?不规范之处在于哪里?这两个关键点则写得比较隐晦,正如

@TEDCJK

所指出的,在通报中,唯一涉及违法不规范的地方是:

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安排负责内勤的民警胡某与李文亮医生谈话。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李文亮医生表示,在微信群中发有关 SARS 的信息是不对的,以后会注意的,谈话人员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李文亮医生亦持有 1 份训诫书,于 14 时 30 分许离开派出所。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 1 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

即指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的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52 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但如果熟悉司法实务的话,会知道,因为基层警力普遍存在严重不足,单警询问的现象已经是普遍到见怪不怪的地步了,以这一点瑕疵来得出 “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 的结论,实质上这只是认为涉案的训诫行为只是一般轻微违法。

所以这个结论和定性,与前述第三小节的分析对比,有待商榷。

【第六小节】:总结与思考

对于训诫一词而言,已有不少朋友作出很多分析和讨论,需要额外留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过往判决观点,最高院认为训诫并不对行为由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所以不能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但最高院评述的是依据信访条例的训诫行为)。

但此次涉案的训诫行为有所不同,依据《信访条例》的训诫,勉强还算有法可依,但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训诫,则是法律依据错误或视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训诫行为性质的本身,也不应该轻易地定在可诉范围之外,正如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所言:

如果训诫既不需要法律依据,也不承担法律后果,派出所是否可以逮人就训诫以下?有些法院不受理,是过于狭隘地理解 “实际影响”,完全无视人的尊严。

所以严格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训诫行为,并不是一般的轻微违法,而是明显而重大的违法。因此,这种训诫行为应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以撤销的方式来处理,也无可厚非。

但关键是我们否定涉案训诫行为的理由是一般轻微违法,还是重大且明显违法,这关乎于法律的定性,也关乎着是非曲直的标准,倘若是前者,那恕我不能完全赞同。

知乎用户 土豆就是正义 发表

我相信这份报告的调查结果,是因为这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出具的,代表了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终极看法,是国家的良心。所以我选择相信。

**但是我认为还远远不够。**对于这样一个全社会重大关切的事件,我还希望能看到像两个普通老百姓之间的判决书那样的,详实列举了关于这件事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分析、对相关人物的访谈、对事件前后各方各面信息的驳斥或者梳理。

我们看不到更多证据所以不能作更多评价,但我觉得这份报告就好比是黑暗里的篝火,而我们就是围坐在篝火旁边警惕地防御着周围野兽侵袭的原始人

篝火越亮,我们越安心。

知乎用户 Zeta 发表

李文亮:我有错吗?我拿着真实的诊断书拍照,发给自己的朋友而已。

办案民警:我有错吗?李文亮说是 SARS,wjw 说不是,我又没办法判断到底是不是,当然以权威机构的意见为准。

wjw:我有错吗?新冠和 SARS 确实是完全不同的病毒啊,而且新冠的传染性比 SARS 强多了不是吗?

大家都很有道理。

等等,好像有哪里不对……

知乎用户 岳光寒 发表

别的不评论,就想说一个问题。

希望新闻媒体都不要滥用 “造谣” 二字,纪检和司法机关也不要滥用 “不实”、“虚假” 二字,先用最安全的 “(未经批准) 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来定性,等真正核实后再重新定性。

他没核实,你也没核实,就敢说人家是假的,事后一反转,锅就是你的了。

很多时候 “辟谣” 二字也是滥用的,有时只是指出未核实信息,还不能确定事实真假,就拿出 “辟谣” 二字,人们当然就直接认为前面的说法是假的,万一反转又要被打脸。

所以

要脸不要锅,大话别乱说。

有一分,说一分,秋后算账没你份。

知乎用户 登峰造极 发表

任何问题其实都是事后诸葛亮而已。

大家反过来想想,如果此次冠状病毒传染性很弱,很难人传人,只有医护人员长时间密切接触才会人传人,但是政府听信了李文亮的话按照 SARS 对待,1 月 3 号就封城,造成几百亿企业的损失,到时候,网上肯定一片骂李文亮,甚至要求判处他死刑的人都有可能出现。

你可以设身处地回忆下,现在时光倒退到当时,你 1 月 3 号正在上班,看到你的某个朋友群里有个不知名的小医生说 SARS 来了,你会立即跑离工位,启动自己家庭的一级响应措施,上街买口罩囤着,食物备好,自己坚决不再去上班,小孩立马不去上学么?如果你有这么强的判断力,买入医药股票早就亿万富翁了。

说到底,不管是普通人,还是专业机构,判断一个事物,都需要时间,事后去看理所应当的事情,事前可能非常难,而专业机构不是神仙,只能比普通人判断速度快一些,并不能预测未来当机立断。

病毒的核实定性确实需要时间,唯一有错的,可能就是核实调查的速度太慢了,但是科学的事情是需要很多证据支持的,没有板上钉钉的时候,谁敢做出这种牵动全国的重大决定?

就跟西藏一样,现在已经快一个月没有新增了,你是自治区书记,你敢说立即全部复工全部开学出门不用带口罩吗,虽然西藏的传染风险已经很低很低了,但是没人敢这么打保票。

所以,在当时的环境下认为这个是谣言,确实没有错。唯一需要改进的,就是应急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类事件处理效率。而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我们国家的所作所为毫无疑问是全世界领先的,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多一些理性,多一份感恩。

知乎用户 庄明浩(rosicky311)​​ 发表

就这?

对,就这!

知乎用户 廿六 发表

“说出来会被禁言不?”

“会。”

“那我没什么可说的了。”


更新:

感谢评论区各位激烈的讨论,系统自动折叠的评论我会帮忙恢复。

只是,我这还没说啥呢,就被有的人上升到反体制敌特的高度,真是受宠若惊,你们的想象力可真是丰富,去川普的推特下发挥吧,那是你们的战场。

说我被不良媒体带节奏洗脑了,可拉倒吧,我现在走到阳台打开窗户就能看见武汉市中心医院,一个多月前这里是什么样的情景我是不会给你们讲的,免得被当枪使,反正我一辈子都不会忘的。虽然我不认识李文亮医生,但眼科门诊我平时带老婆也没少跑,医生们都很负责,每次都很耐心地叮嘱我们关于哺乳期妈妈用药的注意事项。一个多月来,有关这个科室的坏消息连连传出,我非常心痛。李文亮医生是最早成为公众焦点的,从被训诫到患病到离世,我一直都关心着他的动态。倘若他能康复,那大家都好,他定会感激所有参与救治他的同事们,感激身处体制内可以得到更好的救治资源,然后成为医护人员抗疫成功的典型;可是,他最终没能挺过来,那他应该恨谁呢?

这么长时间来,我一直都对此事无法释怀,除了感到惋惜,还有愤懑。要问我对今天官方的通报有何看法?我十分尊重和肯定国家监委调查组对李医生事件基于事实的调查,但结论略显单薄,疫情初期院方和疾控的表现是否存在渎职?各环节的相关责任是否落实到人?这些与事件发展剥离不开的因素,还真没提到。

以上。

知乎用户 iletam​ 发表

公职人员,尤其是年轻的公职人员一定要从调查结果中吸取经验教训。具体说来:

一,经手的事情一定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别仰仗着自己业务熟练,规则熟悉,就忽略某些细节要求。万一出问题,按照规章制度抠责任,谁能替你扛。

二,经手的事情一定要尽量做好请示报告。事情打算怎么办,能落在纸上的,能请领导签字的,尽量都让领导签字。万一出问题,按照谁签字谁主责扣责任,谁能替你扛。

对于上述两点,无论岗位多厉害(不单指位高权重,有执法权的基层岗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也是土皇上),都不能麻痹大意。按规章制度办事、万事都有领导签字,平常时这是讲原则懂规矩,出事时这是把自己拎得清。可能总让领导签字,总向领导请示报告,领导会烦,但是也比最后你背锅强,是不是? 领导烦的厉害了,无非是不用你了呗,还能治你罪咋地?

一些年轻人工作几年,觉得自己能够有点小权、能办点事、得领导器重,就各种 “胡” 来,怎么省事怎么来,怎么由着心意怎么来。不出事时吆五喝六,身边一帮朋友捧你。万一出事,铁定是赔了自己。虽然出的是军国大事,但是却拿你这个最无足轻重的小蝼蚁开刀,谁让你程序上真有错误呢。

知乎用户 傅博​ 发表

很恰当的处理结果。算是民意和执政者之间互相的一个妥协。

现在任何的愤怒只能够是马后炮,并不能表现当时事件各方的心理考量。

我只想问一个问题,如果这次新冠如果只在一周内控制并消失了,没多少人感染,没人死亡,那么我们又该怎么看李文亮医生在微信中所使用的 “SARS” 这样的字眼呢?

整个事件里李文亮医生遵从了自己的良心,中南路派出所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双方都不应该被苛责。

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当时武汉领导层 “压” 的这种态度,我们的领导除了关心经济以外,究竟还需要补充哪些知识,以及疾病控制中心究竟应该怎样发挥作用。

知乎用户 海阔天枫​ 发表

请大家看看答记者问呀!!!

1. 这里提一点,关于追责。答记者问里有这么几句话: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疫情反应迟缓、防控不严、履职不力等情况,将由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2. 训诫书的来龙去脉,到这里也就说清楚了。而疫情整体的追责,还在后面。

3. 法治意识,需要全面掌握。大家感觉李文亮医生受到了不公对待。那么,如果基层民警辅警因为舆论压力,承受了过分的惩戒,那不是又造成了新的 “李文亮” 么。

4. 为什么现在不能追责,以及为什么之前一直没追责。很简单,仗还没打完。公安,卫生、防疫、公务员,在武汉,封城之后,这些人战斗在一线。再说 “官儿”,除了一问三不知那种,看不下去,临阵换人,来个不熟悉情况的,会让工作造成很大被动。等武汉恢复正常之后,既要论功行赏,也要回顾反思,追责,完善制度体系。更可能是、功过相抵。。。你能接受么?

5. 中国,武汉一开始面临的情况是最难的:一开始面对的不是新冠肺炎,而是 “未知病毒感染肺炎”。认识、研究、处置都需要过程。所以,加强传染病应对体系依然是关键。

6. 因为,sars,H1N1,MERS,Cov-19,病毒来的越来越频繁了。。。

知乎用户 RichElio 发表

单纯有几个问题

1. 在李文亮说有 SARS 的时候,专家还没确定这次的病毒可以人传人,用的称呼也是不明肺炎。所以那时候李文亮医生的行为到底算不算造谣?

2. 李文亮医生只在微信小圈子提醒大家要注意,本意绝对不是造谣。但是被他人发布到了微博上,那发布到微博的人算不算造谣呢?如果我在愚人节和朋友开了个世界末日的玩笑,也被人发出去,那算不算造谣呢?

3. 造谣的定义又应该是什么?如果有个人故意造谣传谣某某地区会发生地震,结果凑巧真发生地震了,那他这算不算造谣?(这个例子和本事件完全无关。只是好奇如果有这种事发生的话,到底算不算造谣?造谣是要以事实为基础来判断还是以目的?)

有人提到当时已经有基因检测结果证实是 SARS 了,但是我看新京报的报道里没有提到,所以有证据的朋友发我一下,我改正。

已经有知友发给我了。

如果这个真的可以看出具有传染性的话,那又延伸出另一个问题。

4. 既然基因检测都出结果了,而且这两份报告也被人传到互联网上了,那李文亮医生的行为为什么被算做造谣呢?

知乎用户 搜粟都尉赵过 发表

出现不明情况病例,如果医生没有上报,是医生的错;

如果医生上报,医院压住了,是院长的错;

如果院长上报,卫健委压住了,是卫健委的错;

如果卫健委上报,省、市的党委政府压住了,是党委、政府的错;

如果没人压,上报到 CDC 了,结果因为写论文等原因耽误了,那是 CDC 的错。

冤有头债有主,都可以倒查问题。谁的错谁负责。

但是,扯到公安身上算什么?

警察不懂医学,人家根本不懂你冠状病毒是什么。警察就是按照制度办事的——个人没有宣布疫情的权力,所以只要个人言论范围大了,那就是违法违规,就训诫了。

现在从结果看,李文亮说对了,所以现在很多人的逻辑就是:那必须倒推出警察训诫错了,就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那其实就等于给警察一个提醒:如果是你不懂的东西,不管发布渠道对不对,都千万别招惹,万一对了呢?你就惨了

但问题是,一个小警察,能懂多少科学呢?医学不懂,所以以后只要网上有人发布疫情,都当没看见;天文不懂,所以以后谁说马上要刮风下雨黄河泛滥了,也当看不见;地质不懂,所以以后有人说要天崩地裂八级地震了,也当看不见…… 反正这么小的案子,你训诫一个也没什么功劳,训错一次就毁了自己。

但谁敢说自己不会训错一次呢?三百六十行,三百五十九行你都不懂,你敢说那些传播的人都没有一个说对的?

所以,如果你因为这种不按程序发布情况而训诫人,迟早会栽跟头。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放任吧,大家爱怎么说怎么说,想发布什么就发布什么,只要是我的业务知识之外的,都随便。

当民间压力和上级意志一起压过了时候,基层工作人员该怎么办?当然是该少办事少负责了啊!工资不少,事情不多,别去刷碗,永远也不会摔碗。除非哪天真敢说自己三百六十行都精通,那再说——那特么谁还去做小警察啊。

————————3.20 补充——————

今天一天留言不少,也没时间细看,不过知道大概几个问题,统一解释一下:

1. 为什么个人不能发布疫情信息?

我国规定,列入乙类传染病并予以发布,是国家卫健委才能做的事。李文亮作为普通人,表示出现 SARS,这属于程序上的违规。而传播超过了一定范围,才是他受到训诫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个人不能发布?因为个人发布错误的概率远大于正确可能。

一个大型的疫情,确认过程是很复杂的,甚至连最权威研究机构一开始都可能出现判断错误。H1N1 最初出现时候,对于其危害就有普遍判断失误。个人的了解,哪怕你是医生,接触面依然很有限,判断失误很大。

而且,这样的问题不仅仅是医学上。最直接例子,说马上大地震,说马上龙卷风,说马上黄河决口,这些东西是不是可能发生,都可能。但是是不是必须有关机构发布,都必须。就是因为个人发布失误概率太大。

而一旦一个错误信息传开了,会有什么后果呢?最直接的就是社会恐慌。恐慌过程中,轻则经济受到损失,重则影响社会稳定。

那么群众对于信息有没有判断能力呢?大部分人是没有的。因为专业人才比例都很低。医生在所有人里面占多大比例?研究地质的、气象的、水利的都多大比例?大家判断不了,判断不了就可能很多走向。

至于说这些消息有多少不靠谱的,随便看看网上、微信上就是了。

至于说如果制止一个错误信息不及时可能什么后果?说个最轻的,全民抢盐。

2. 警察用不用懂专业知识?

不用。警察依法依规就行,不用懂行为人的专业知识。既然发布程序错了,那警察就该管。你要是说警察不懂医就不该管,那还是那个理,警察不懂天文地理,是不是龙卷风大地震都不能管?警察不会画符捉鬼,是不是有人说鬼魂来了也不能管?

3. 是不是有人指使?

我估计很多人总觉得阴谋论就在这里。觉得这几个警察背后有人,大人物让他们训诫的。现在为了保大人物,所以扔出去了。

我觉得脑洞太大了。

还是百度一下,因为谣言被警察管的人有多少?这就是个常规活,还用多大的事?

退一步说,如果真有人指使,能是谁?省委书记、市委书记都被免职了,现在还有多大官就出不来?能直接指挥几个小警察的,多大官?

而且训诫是最轻的惩罚,就是批评性质的。要是大官层层布置下来的任务,从省委书记布置公安厅长布置公安局长布置大队长中队长支队长,最后落实到几个一线民警身上,这么大的周折,就训诫一下?

都好闲啊。

ps:我估计总有杠精要说,省委书记那是免职,不算惩罚。这种话就不反驳了,这就是自己给自己洗脑型的人。

4. 我认为最大问题在哪里?

李文亮事件其实脉络一点不复杂。但是种种事情凑在一起,让事情大了。

李文亮是一位眼科医生,不是呼吸科,所以他本人业务并没有研究这个不明肺炎。他得知这件事,是从自己朋友那里知道的。而从后来病毒测序的时间看,截至李文亮发布消息时候,测序并没有完成,也就是说并不算一件完全定性的事情——这很可能也是李文亮描述中称之为 SARS 这么不太标准说法的原因。李文亮本人也是告诉自己同学们,让大家注意。但是因为同学们二次传播,最终超过一定范围而被违法。

李文亮的行为其实是一件很普通的行为,可以说很多人听到可能有危险消息,告诉自己同学亲戚朋友,都很正常。事实上在李文亮说这个消息的第二天,我的一个群里就有一位武汉朋友也说了这个他 “听朋友说” 的消息,和李文亮说的类似——当然,因为我们这些同学没有外传,所以传播量小,构不成违法,也没有让这位武汉朋友成为“九君子”。

当然,也正因为如此,李文亮确实让人同情。他是一个普通又善良的人,他说的最终证明是对的,他去世了。这些累加起来,自然让人觉得遗憾。如果撤销对李文亮的训诫,乃至给予他一定荣誉,我是支持的。

但是,我不支持将李文亮这个事情简单化为 “都是你们不听李文亮的,所以有后来的疫情”,更不认为因为李文亮最终对了,训诫这件事就必须找个错误方

因为警察训诫李文亮,是因为李文亮的程序错了,而不是结果错了。

这个是本质问题。

你要改,可以改程序。你可以说,以后网上谁发布疫情,警察不能管。当然,万一这么做啥时候吃假消息亏多了,人民再要求改回去,那是另一回事。

但现在按程序办事的人,如果定义错了,等于自己毁了程序。

过去几年,很多人爱说**程序正义**,主要是这些年梳理出了严打时代一些错案,让许多人感慨程序重要性。但是,说实话,我是不太信这些呼唤程序正义的人真的相信程序正义。真如果让大家回到严打时代那么混乱的社会状态下,大家对安全需求高时候,警察处理犯人多快好省,得到的依然是一片欢呼。在结果正义面前,大部分中国人对程序正义是不屑的;只有结果正义保证的比较多了,大家都习惯了,才会要求点程序正义。

我也不喜欢绝对的程序正义,因为会引发更不公——当然,这个喜欢与否与本话题无关。但是,哪怕再不喜欢,定好的程序是不能随便破坏的。因为视程序如无物,只会让执行者无所适从,从而被迫懒政怠政。谁知道做了一件事,你会不会马上否定刚才的程序?

而懒政怠政带来的危害有多大?这全世界疫情还如火如荼的时候,就不用我举例子说明了。

李文亮说对了——李文亮不该被训诫——训诫李文亮的人需要被惩罚。

这么一个推论下来,实际上就是告诉一线工作人员。一旦结果错了,就别提程序了。但是,谁敢保证结果都是怎样的?事后诸葛亮很容易,事前判断很难。回头有人说大瘟疫了,说地震了,说龙卷风了,说黄河要决堤了,你敢说一次都不可能对吗?再对一次,怎么办?

而索性都不管都放任了,最终错误说法又是绝大部分时候,结果谁承担?

所以如果遵循这个逻辑,实际上就是允许走人民粹模式。

我们嘲笑台湾用爱发电。但是如果你要拆开看,他似乎也有自己逻辑:火电污染,没错吧?水电破坏环境,没错吧?核电不安全,没错吧?那么这一汇总,结论该是什么?该是这几种发电模式都不用!那就只剩下用爱发电。

这个逻辑错在哪里?错在你光看发电危害一面,不看发电有利一面。为什么不说发电有利一面,因为说了得罪民众。

现在李文亮说对了,于是网上不让个人发布疫情就成了错误了,训诫网上个人发布疫情的警察就有错了。这个逻辑一样,忽视了个人发布更多的错误怎么办。所以结果被引入 “该怎么发电最有利”,而是 “火电核电水电都有害都不要了”。

这就是民粹。

而民粹什么后果?民粹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倒逼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

警察这次按程序管了,挨了处分。那么大家以后看到这种情况,肯定不会管了。负责任的话向上级报告一下就是了。然后一级报一级。

回头出问题了呢?如果有人撒谎被传开了,大家抢盐了,抢厕纸了,造成交通事故了,让工厂停产了等等。那就会发现,你找不到责任人了。警察不能管不敢管,反正我又不懂。哪怕把那个撒谎的人杀了,那也什么改变不了。

这几年,全世界民粹起来了什么后果,也都看到了。政府不作为什么后果,也都看到了。执行力不到位什么后果,还看到了。

一个警察,给个警告处分,也不算多大事,表现好了过一年处分就撤销了。但是,多少警察因此为借口,从此在这方面不作为了?那就说不准了。每一个行为的后遗症,都是若干年后才能看到的。

正如各国民粹,都是一步步积累的。

知乎用户 庞九林律师​ 发表

最想知道的,没有告诉我们。

武汉、湖北、国家卫健委有没有瞒报行为呢?

2 月份,收治病人的信息为什么不能公开,属于国家机密吗?

这是我最想知道的

我看文件意思是调查本身没有问题,应该调查,但是程序不当。

1. 李文亮转发、发布相关信息,主观上是想提醒同学、同事注意防范,信息被大量转发后引发社会关注,客观上对各方面重视疫情、加强防控起到了推动作用。

2. 公安机关根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对李文亮情况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本身不违法。

3. 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对李文亮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训诫书不属于行政处罚,出具训诫书不是行政行为,本身就不应该有训诫书存在。而且,执法民警只有一个,程序上也违法。

知乎用户 钟瀚 发表

那些即使在经历了现在的一切之后,仍然认为 “警方只是尽到了他们自己的职责”、“在官方宣布之前,即使是私下互相通风报信的行为也是有害的传谣”、“知情会导致恐慌,封锁消息是维持秩序唯一方式” 的人:

你就差没把 “你们都只是代价” 几个字写在脸上了。

以及,我可没说那些执行上级命令后被背锅的基层执行人员就不是 “代价” 了。

最后致比较缺乏幽默感的读者:

我们愿意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为了抗击疫情的共同目的,做出一切必要的配合与牺牲;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愿意成为官僚主义者欺上瞒下、拖累渎职,或者投机者损公肥私、发国难财的 “代价”。

知乎用户 林先生 发表

没什么想说的,我从来不怪罪具体的行事人,除非他违背基本的底线。因为他们都是被体制驯化者。薪不除,火不灭。

知乎用户 月姬魔夜​ 发表

作为事实基础和前提条件,必须要再次强调的是:李文亮医生的英雄与伟大之处,在于他作为一名医生,坚持在抗疫一线,并以身殉职。
至于李医生把相关信息转发到微信群,并无过错,无须谴责,但**该聊天记录被人截图后在各媒体上传播也并非其本意,除了训诫,也没有受到其他任何不公正对待,**不必将之拔高到 “对抗体制” 或 “警示民众”,前者是敌对势力的强行人设与别有意图,后者是自媒体的自我 YY 和感动中国,都是过誉。

1、相关言论是否造谣的问题。

实事求是,李医生的相关言论是建立在一定论据上的合理判断,绝非谣言。

哪怕它与当时的宣传口径相背,但这又不是什么政治正确的事情,作为微信群里有一定论据的专业讨论与推测,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而相关聊天内容中也包括 “**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 的字样,也说明当事人也只希望这一讨论限制在微信群的小范围之内,而不是传播给不特定的公众。

更何况,与宣传口径相背的,是各媒体的自发将聊天截图进行转发的传播行为,与李医生无关,更不能因此归责于李医生。

而且,官方口径是在相关聊天记录已经被媒体大范围传播之后所作的 “辟谣”,是事后的处置手段,而不是事前已有定论却仍然 “质疑”,也不是恶意。

2、传播容易引发公众恐慌的言论,是否应予监管?

尽管不是谣言,但言论自由有其边界,在发表容易引发公众恐慌的言论,如本次事件中的相关疫情,哪怕内容真实,也确实应当慎言。

行政机关对于此类容易引发公众恐慌的言论,也确实有监管职责。虽然公开渠道都在宣传说行政行为是处罚 “造谣”,但是从法律上,更准确地说,警方的职责应当是限制引发公众恐慌的言论出现。

由此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两个问题是:

A、如果官方未在防止恐慌的同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B、李医生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是否已尽谨慎义务?

前者与本文主题无关,也不适宜在这种地方讨论,不予置评。对于后者,我认为已尽谨慎义务。

首先是相关内容有确实的论据,是基于医学诊断结果而提出的;其次,李医生并没有追求大范围地传播,而仅仅是在微信群中提醒同学、同事,更是强调了 “不要外传”。这种做法已经兼顾“信息真实”、“提醒他人” 和“防止营造恐慌”多方面,作为一个不懂法、只学医的普通人,已经是在个人善良与遵纪守法之间取得了平衡,无法苛求他做得更好。

这个事情里,真正有过错、应当处罚的是那个把聊天记录截图并传播出去的人。

3、“训诫” 合法吗?


如 2 所述,警方的工作职责要求处理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的言论。

只不过 “怎么处理”,也得讲究合理行政。如果仅仅是找他来谈个话,做个笔录,我认为在合理行政的范围之内。但是尚不足以上升到“处罚” 的程度,如果动用 “训诫” 之类的措施,就有些过了。

很多人都在说,《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没有规定 “训诫”。但是要注意,“训诫” 仍然是一项警方可以采取的行政行为。

如《信访条例》中就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显然,行政管理中训诫措施是允许使用的,只不过使用的场景不对。至于能不能扩展到这种场景下使用,见仁见智吧,我是认为可以自由裁量的。

而从程度上说,“训诫”的严厉程度高于 “警告”。更常使用的训诫场景,往往是法庭上法官对严重不遵守法律纪律的人员进行训诫。如果对于“传播者” 进行训诫,那是合适的;但是对于未主动传播的源头,就过份了点。

其实一开始,我是认为这里使用的 “训诫” 仅仅是一个表述,而不是一项行政行为上的“训诫措施”,如果说措施,这里更接近于批评教育。包括“训诫书”,也更接近于笔录,而不是一份法律文书

但是在《调查结果》中,把 “训诫书” 认为是一项法律文书,并要求撤销。而公安机关也宣布将之撤销,这基本上就已经定论了。但是这种定论对于基层人员同样也是一种过于苛刻的认定。

真正有问题的,是没有参与谈话的徐某,在相关文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的程序违法

4、为什么要 “训诫”?

这个其实才是基层的最大问题——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先看《调查报告》显示的事件背景:

  • 12 月 30 日 15 时 10 分,武汉卫健委下发了《关于报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况的紧急通知》,在 15 时 22 分被人发上网;
  • 17 时 30 分,李医生收到同事发的信息;
  • 17 时 43 分,李医生把相关内容发在微信群里,称确诊了 SARS;
  • 18 时 50 分,武汉卫健委下发《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在 19 时许被人发上网。

再之后,这两份文件,以及李医生的聊天记录被媒体一起传播,才引发了更大的舆论关注。

“嘴巴不严”无论在任何地方都是忌讳,尤其是体制内更讲究纪律,不注意保密上纲上线起来后果就很严重了;再加上舆论一传播,从行政的管理者立场来看,自然是需要 “教训” 一下,树个典型。

教训谁呢?文件是谁发上网的不好找,但是聊天记录截图上的发言人是很好找的。不是么?

继续看时间轴:

  • 12 月 31 日,卫生委发《情况通报》辟谣。
  • 1 月 1 日,平安武汉通报说 “8 人散布谣言被查处”,随后被各新闻联播报道。

  • 但是此次的《调查结果》中写着,李文亮于 1 月 3 日 13 时才到派出所谈话、签训诫书。

所以,要么 1 月 1 日的 “8 人” 不包括李文亮,要么是先上车后补票。

我从网络上的公开途径,查不到 “8 名散布谣言者” 到底有没有包括李文亮的可靠依据。回想起来,从 2 月份到现在,我们都一直默认他就是 8 人之一,但这一观念,似乎就是各种自媒体强行输出的结果。

在 1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一篇对疫情中谣言治理的文章,谈到武汉公安机关处罚 8 名发布 “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 7 例 SARS” 的事件,提出执法机关对这样的 “虚假信息” 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1 月 29 日,平安武汉再次通报,说我们当时确实很宽容,只是批评教育。

PS:这个通报,其实也是我上面认为 “训诫书” 只是表述不当,实际上的措施仍然是批评教育,而不是《调查结果》所认为的 “训诫措施” 的重要依据。

总之,李文亮是不是 “8 个散布谣言者之一” 这个问题存疑,他既可能是八人之一,也可能当时警方确实只处罚了截图传播者,隔了两天才把最早的源头叫来一起处理。

如果是后者,李文亮不在 8 人之列,那就很有可能是在 1 月 1 日的辟谣公关之后,官方还不满意,要继续追查最早的 “谣言源头”。散布者是批评教育,那源头自然得再重一些,于是就有了 1 月 3 日那粗糙、不规范且更苛刻的 “训诫”。

如果是前者,李就是 8 人之一,这就更不能把锅甩给基层了。毕竟宣传口已经把牛皮吹出去了,基层不照着箭画靶,还能咋的?

但无论是哪种可能,基层不会有什么自主权,只能是依令行事,像这种能上新闻联播的舆论引导,不可能是派出所自行发现并决定如何处理的。连批评教育都不懂得依法依规,当然有错。但是更核心的问题并不是当天派出所民警做了什么,而是为什么要做,谁让他们做的,让他们怎么做,事件结果是传达过程的偏差还是完全照令行事,以及当时的 8 个散布谣言的人都有谁,他们都干了什么事,批评教育是否适当,等等。目前来说,还是很遗憾啊。

李文亮事件的调查结果中的一些想法

知乎用户 不写影评蓬辉堂​ 发表

我早就说李文亮医生这个事儿有啥好调查的呢?不过是安抚舆论情绪

今天,国家监委调查组公布了 2 月 7 日以来,对当时社会舆论热切关注的李文亮医生相关事情情况调查的最终结论。

相信很多人都已经看多了。

其实调查结论本身没有什么好说的。没有任何新鲜东西,都是我们知道的事情。在当初李文亮医生刷屏的时候,我们该知道的都知道了。

与之相比,倒是调查组后面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更具有含金量。

调查结论不过是把相关事情再车轱辘话说一遍而已。

我知道很多人会比较失望。尤其是对于那些认为李文亮 “吹哨” 以后,受到当地政府打压,认为这背后有内幕的人而言。

我只能说,这纯粹是某些人的自我想象而已。

事实上,我一直强调,在当初李文亮整个事件过程当中,基本上没有谁做错了。

如今调查组认定:“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而之后,武汉公安机关也已经发布了道歉声明。

但是,我提醒大家注意一点,武汉公安机关说自己错了,却没有对事件中的当事民警有任何处分。

这说明了什么?

得了吧,武汉公安机关给大家道个歉,无非是给汹涌的民意一个说法而已。实际上,人家根本就没有觉得自己做错了。说不定,人家内心深处还觉得委屈得不得了呢。

实际上我也觉得武汉公安机关很委屈。

民警对于李文亮未经许可,发布有关疫情的相关信息,导致外泄,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不好影响。进行训诫,这是完全符合规定的。何错之有?

我再提醒大家注意一下,调查组在后面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

对于大众最关心的李文亮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这件事,到底是对是错的问题,调查组说了

经了解,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关部门和专家尚未对不明原因肺炎作出明确诊断、对疫情还没有准确认识的情况下,他没有对信息进行核实就转发了,信息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

请大家细品这段话

请大家细品这段话

请大家再细品这段话

这段话的意思,是不是在说李文亮发布信息这个事儿不太合适?

当然,调查组在后面也对李文亮进行了肯定

李文亮转发、发布相关信息,主观上是想提醒同学、同事注意防范,信息被大量转发后引发社会关注,客观上对各方面重视疫情、加强防控起到了推动作用。
2020 年 3 月 4 日,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决定,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李文亮医生是其中之一,这正是对李文亮医生工作的肯定和表彰。

说的是 “客观上对各方面重视疫情、加强防控起到了推动作用”,所以后来国家有关部门对李文亮进行了表彰。

这个意思很明确了,李文亮在微信群发布信息这个事儿,不妥,但是歪打正着,客观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但是我还是要说,李文亮这个事情本身不值得鼓励。

在回答 “公安机关对李文亮医生等人进行训诫是否合法正当,结论是保留还是撤销?” 这个问题的时候,调查组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核实和发布等都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规定。

这句话的潜台词是什么意思?

李文亮未经上级规定发布相关涉及重大传染病的信息,肯定是不合适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违法。

这也就是后来,这次的新冠病毒疫情扩大了,大爆发了,后果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了。

所以调查组肯定了李文亮的积极作用。

如果后来的历史进程中,这次病毒没有什么大不了。李文亮被派出所训诫,那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如果下一次,再出现类似情况,还是不能允许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发布相关信息。因为这些权威信息不能由个人随意发布。

至于某些人给李文亮安上的 “吹哨人” 标签

调查组的最后一段话,请大家细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敌对势力为了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给李文亮医生贴上了对抗体制的 “英雄”“觉醒者” 等标签。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李文亮是共产党员,不是所谓的“反体制人物”。那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想煽风点火、蛊惑人心、挑动社会情绪,注定不会得逞。

应该说,很多网友出于对李文亮医生悲剧性结局的同情,推动了网上关于李文亮吹哨人相关情绪的发酵和扩散。

但是我们还是要强调,李文亮不是什么吹哨人。很多网友这种推波助澜的情绪,很容易被某些敌对势力所利用,攻击我们。

回过头来再看疫情的整个过程。只能说这是一个远远超出我们理解之外的病毒,它的发展,它的传染烈度,超过之前人类所有的认知。

在疫情初期,武汉相关部门应对疫情,措手不及,各方面的措施不够,如今看来,值得反思的地方很多,经验教训也很多。做错的地方我们要总结,以便于未来改进。

如果说这次疫情应对初期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可能是钟南山说的:

“CDC(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只是技术部门,只能向上报,向地方政府报告以后,地方政府怎么决定是地方政府的决定,CDC 没有权再进一步做什么,这个首先要改变。”

当然这个也还有待商榷。

毕竟面对疫情,采取激烈措施,尤其是封城这样的措施,牵涉面特别重大,没有谁敢于轻易拍板。这方面,最后还是要由某个强力部门综合决策。

但无论如何,不要夸大李文亮在这次疫情中的作用。

所以,这次调查组的结论,以及在新闻发布会上的答记者问全部内容,如果你仔细看了,就应该明白:有关部门其实并不太认可李文亮,但是大众舆论把李文亮捧得太高,所以必须给大家应该交代,进行调查不过是安抚这种舆论情绪,给李文亮应得的表彰,也有这个意思在里面。

这个事情就到此结束吧。
逝者已矣,活着的人还是要继续前行。

知乎用户 马克思 · 张​ 发表

解:倘若医者不自医,你还会认为

医生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吗?

ps:李文亮离开时 35 岁,留下的是 5 岁的儿子和二胎在孕的妻子。

ps:李文亮医生的最后一条微博竟然成了 2020 年的 “树洞”。粗略计算了一下,从发博至今,平均每 5 秒钟增加 1 条评论,从未停歇。

但愿这个账户可以永久保留下去。

鲁迅:学医救不了中国人

鲁迅在日本留学的时候碰到了一件事情, 让他改变了从小学医的志向。

有一次跟日本学生在上课时一起看了一场电影。
讲的是:一个中国人给俄国人做侦探,被日本人捕获,要枪毙了,而在旁边围观的也是一群中国人。这时所有的日本学生都欢呼起来,在鲁迅听来,这一声是格外的刺耳。
鲁迅原是抱着寻求救国的道路的心愿到日本学医的。
他说:“我的梦很美满,预备卒业回来,救治像我父亲似的被误的病人的疾苦,战争时候便去当军医,一面又促进了国人对于维新的信仰。” 但他看了影片以后,学医的想法有了改变。
他说:“从那一回以后,我便觉得学医并非一件紧要事,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强健,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精神,而善于改变精神的是,我那时以为当然要推文艺,于是提倡文艺运动了。”

毛主席曾评价:“鲁迅的方向,就是中华民族新文化的方向。”

完。

知乎用户 豆沙包 发表

希望广大基层干警,乃至全国同胞们以李医生为榜样,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打赢抗击疫情与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

同时也要以此事为诫,听党的话,跟着党走,凡是党和国家没有决策部署的工作不要去做。

知乎用户 试试能不能改名​ 发表

站在哪个角度看呢?站在当事民警的角度看,这就是扯淡。

如果说训诫书不合法,难道不是应该找制定这个规则的人吗?训诫是派出所发明的?显然不是。那么请问自上而下搞的训诫,到了这个派出所就不能执行?

执行也就执行了,等出了事兜不住了,就说是基层出具训诫书不当?请问是哪里不当呢?敢说是派出所小题大做吗?不敢。因为从头到尾,派出所在自己的层面上没有出大的问题在(唯一的瑕疵只有一个民警未到场)。

整篇看下来,没说李文亮不是造谣,**因为当初公安局也是咨询了卫健委的,你说没有疫情,那说有疫情的不是造谣是什么呢?**结果说的是啥?训诫书出具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啥意思?就是训诫可以存在,李文亮就是造谣,但是你执法不合格,所以你错了。

如果这件事最后的结果真的是撤销训诫书还追究责**,那么请问以后您的命令谁愿意执行呢?总不能您需要的时候我重拳出击,犯了众怒就叫我唯唯诺诺吧?**

知乎用户 方 PK​ 发表

李医生平反简单,怎么样才不会有下一个李医生才难

最终把责任归结给派出所,其实是一个合理但是看起来不合理的的决定。

其实 大 V

@李建秋

在一个月前就分析过这个问题

如果李文亮必然被训诫,怎么办?

派出所有错么?他们懂医学么,懂肺炎么?他们可能连感冒发烧和肺炎可能都分不清,他们只是按照规定办事而已,以 “李文亮发布了谣言” 让李文亮医生过来接受训诫,在当时肺炎相关问题的确是没有定论的属于不实消息。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出具训诫书不当,当事人没有行使申辩权利,以及行政复议问题,这方面的确是派出所的责任。

李医生有错吗?从程序角度来看,李文亮医生没有确定病毒的资格也没有发布疫情的资格,他是违反了程序的。包括那个所谓发哨子的人也是同理,是从事实上来说他们的言论没有问题。

为什么说合理,因为李医生从实际意义上并不应当被训诫,人虽然已经走了,但是公道必须要讨回来。派出所虽然有责任,但是只是 “执法程序不规范”,并不代表是全盘错误,是依据了 “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一个派出所没有能力去判断一场疫情,只能按照当前的信息和规定办事。

为什么说看起来不合理,因为这样一件引爆舆论的事件,最终只有这样一个结果。肯定有无数人不满意。

再看看官方说法:

12 月 27 日张继先医生就上报了肺炎情况,他才是名副其实的吹哨人。当天疾控就进行了检测,且 29 号就有专家组进行调查,30 号就下发了文件。但是直到 1 月 20 号,卫健委才确认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其治理办法。

中间的 21 天能不能变得更少?为什么重要的文件会被上传到互联网?重要的检验报告和分析却先在底层流传开来。李文亮医生是一个眼科医生,却拿到了分析报告先向外发出信息,这明显是不合常理的。

结合钟南山院士说的 CDC 地位太低的言论,我们需要一个高效、保密、信息流通且拥有重大决策权力 CDC。如果在张继先医生吹哨的第一时间,就有高效的绿色通道进行分析化验,且能化验结果得出的第一时间最快速度最保密的送到决策层手中,做出合理的判断。既不会因为信息泄露导致谣言四起,也不会因为行政干预导致疫情加重,使疫情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但是如果我们的 CDC 做到了上述的事情,那么我们还要去别的地方找问题

李医生的事情不仅仅是因为他被训诫,更因为他说对了话,更因为中间还有很多很多的错误,这也是让民众对李文亮医生的事情感到愤怒的原因。

现在有一个问题被纠正,是好事,希望李医生安息。但是还有更多的疑问,需要解答。

解决一个问题很简单,但是怎么保证以后再也没有问题,这才难

知乎用户 张方 发表

无题

医相无别在救民,菩提常系等闲身。

前车鉴变风闻语,训诫书成墓志文。

长恨诗情不治病,但求良语能活人。

白衣化作万芳使,撒向神州护早春。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李医生的微博,自从他去世后,每天都有无数人去他微博留言,有的是向李医生问好,有的希望李医生冤情早点昭雪,甚至还有在李医生的评论区许愿。

这是什么概念呀,李医生在人民心中已经成了当代城隍神。

在古代每个城市都有地区独特的城隍神,比如北京是文天祥、杨继盛,济南是铁铉,苏州是春申君黄歇,上海是霍光……

由于朴质的民间信仰,人们愿意选择那些对当地人民有功的英雄,把他们供奉在庙中当做一方土地的保护神。这些人或是大智大勇,或是有仁有义。

在这个审查结果还公布之前,人民已经用行动选出了自己心中的英雄。

公道早在人心,李医生千古。

知乎用户 君子不器​ 发表

拿刀捅人是人的责任还是刀的责任?

知乎用户 投必得论文编译​​ 发表

正在家里看新闻联播,突然听到李文亮医生的调查结果出来了,我马上停下手里的活仔细去听。

调查结果能上新闻联播,这足以说明了国家对李文亮医生事件的重视。

和大家一样,我一直在找调查结果里面到底处理的哪些人,到底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

但是事实好像并没有那么复杂。

其实大家对于整个事件的过程都有所了解了,李医生确实是发布了关于 “传染病” 的消息

微信群中转发、发布 “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 等信息。18 时 42 分,又在该群发布 “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
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2020 年 1 月 3 日 13 时 30 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

而根据政府发布的通知条例,这确实是有违规的嫌疑,因为根据当时的处理流程,个人是没有权力向外界传播这种信息的。

大家是觉得李医生没有说错,假如听了李医生的话现在就不会是这个样子,这样的推测有道理,但是在当时的管理文件下这件事中李医生确实有违规的嫌疑。

至于当时处理流程的缺陷致疫情没有第一时间被发现的问题要在疫情结束后进行全面反思和追责时再做讨论和处理,大家的焦点其实是为什么疫情信息没有第一时间发布,李医生是越过了当时有问题的流程发布了信息。

至于后面的李医生病情,调查结果显示,李医生接受的治疗都是尽心尽力合乎规范的,参与救治的大夫都是李医生的同行,对于李医生的壮举也是敬佩的,我相信他们会拼尽全力救治李医生,只是李医生的病情确实危重,最后无力回天,这中间也没有存在大众想象中的阴谋论

李医生的死是整个疫情的缩影,疫情使国家遭受的巨大的损失,民众失去了自由快乐的生活,有人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而李医生是吹哨人的代表他们本有机会阻止这场悲剧,却因为某些原因受到了惩罚,最终李医生去世了,大众把在疫情下的悲愤通过李医生的去世表达出来,才会使李医生的事这么受关注。

国家这次通过新闻联播报道调查结果也是在回应人民的情绪,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会严肃追查责任,还李医生代表的吹哨人一个清白。

我相信这次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李医生的事情暂时也告一段落了,但是这件事情还没有结束,真正的调查结果其实是在疫情之后对最初武汉到底发生什么的全面复盘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疫情的前期失控酿成了如此大的灾难,是谁?是哪些规章制度的缺陷?

最终能够对现有的体制进行改革,对失职人员严厉追责,避免以后再次发生这样的事,这才是对李医生最大的告慰。

看了李医生的微博发现这真的是一位非常好的医生,精湛的专业技术,开朗的生活态度,和普通年轻人一样喜欢数码科技喜欢手机喜欢 b 站,因为他微博中提到过喜欢看徐大 SAO 吃炸鸡腿,我也是大 SAO 的粉丝,看到那期大 SAO 为纪念李医生做的视频我真的是哭的稀里哗啦的,希望李医生一路走好。

知乎用户 深具世界眼光 发表

【如果只是这样,感觉没有什么意义】

也谈不上正义就实现了

感觉就跟人死了然后赔个几十万息事宁人一样。

大张旗鼓就为了调查这个,就调查出这个,其实是有点大材小用。

的确是没有冤情,但人们相信不一样的。

【人们期盼的也许不是调查结果、沉冤昭雪,而是改变!】

改变!

一个人的悲剧很容易可以变成喜剧。砸点钱,都能做到。

但一群人的悲剧,不容易。需要用的是心。

(那个撤不撤有什么意义吗?没有!追究不追究也没有。李文亮医生在世的话,希望的也是真正的改变吧!不再因为说话而…… )

【在说话方面,我们需要更多的空间。】

我们不关注 / 纠缠某个具体的悲剧…… 那都是抛出来消耗你精力的僵尸,那没有意义。

我们更关注整体的、根本的、积极的改变。

知乎用户 改之理 zcw​​ 发表

知乎用户 警衣卫校尉 发表

细看这一段问答,如果执法程序规范……

首先,支持撤销训诫书并道歉,但道歉的对象少了,还有些其他的想说但又不想说,说了也没用,继续吧

以前知道这行不好干是这行危险大

现在知道这行不好干是这行要求太高,啥都要懂,还得精

其实吧,早在调查组下来的时候,估计全国同行心里都有数,办事儿的警察完了。大家都知道这事儿和他们有关系,但关系不大。一般依照惯例,下边大家都有数。可心里又想着万一呢,万一呢,虽然没有发生万一,但这结果其实也符合大家的心理预期。

然而让我意外的是,处理结果并不严重,这可真是出乎意料了。按照调查组的说法,警方的问题是程序出错,什么程序,听说是签字的问题,是或不是请指正。

所以调查组也是有数的。

唯一出乎意料的是,只有公安道歉,这可真是让我很不解

知乎用户 李一石 发表

知乎用户 不戒方丈 发表

怎么说呢。撤销一个训诫以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种小事也需要国家派出调查组调查一个月,感觉真的是给国家添麻烦了呢。

其余的,莫敢言。

知乎用户 伏枥听雨​ 发表

单从李医生被训诫一事说说看法。

我们国家每天会产生多少谣言呢?不说多,我们身边的亲戚们的微信群,就经常出现一些未经核实的消息。有些是那种只要有些科学素质,一眼看过去就假的冒泡的;但也有一些真假难辨的。据我所知,不管是哪种,我都极少听说发布者被执法机关采取了什么措施的——确实有些被抓了,但是数量真的很少,要不然这种行为也不至于经久不衰。

为什么李医生,就被逮到了呢?这必然是有人认定李医生发的消息会产生确实的不良影响,才会想去处理一下。

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通报中的民警本人看到或者从他人处得知了这个消息,自行决定处理李医生;第二种是有相关领导看到或者从他人处得知了这个消息,指示下属去处理李医生。

如果是一,那么我们就要询问,是否基层民警的作风是有问题的。李医生发的东西,恐怕毫无医学训练的人也没法判别真假,CT、冠状病毒什么的,在本次疫情之前,很多人怕是确实没概念,看不懂。民警是如何判断的呢?如果是独断专行,那么这种作风影响下,恐怕不是只有李医生遇到了这种遭遇,其他事情也应该查一查;如果确实是向有关权威部门核实了之后做出的判断,那么反而不应该认为这次训诫是错的。如果因为后来李医生成为了民意的英雄而强行把正确的处理说成了错的,那么反而是一种倒退。

如果是二,那么我个人希望,不要让基层民警背锅,真正做决策的人是谁,把他公布出来。让大家搞清楚,是谁,因为什么动机,怎么样要求基层去贯彻他的意志的,才好判断究竟里面有什么问题。说不定这是一位确实是为了人民好,认为发布这种未经核实的消息非常不负责任的好领导;但也有可能是个只想着要政绩,对这类问题一概采取捂盖子方式处理的庸官,甚至是坏官。如果首先处理了执行的基层民警,那是寒了基层人员的心——本次国内处理疫情,这些基层人员是非常伟大的,我不希望他们被当成背锅侠。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该如何处理自己要发出去的消息,才能不被当成谣言呢?李医生并不是想传播恐慌,他的动机仅仅是想提醒一下自己身边的人,而他说出的东西,事实证明也并不是胡扯的。究竟是为什么,会被判定为错误的行为呢?有谁能做这个权威的判断者呢?

如果是基层执法人员或者一些领导自由决定,那是十分不妥的。他们可能各有各的动机,未必每次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我们需要一个标准,一个不依赖于个别人的,对全体公民都适用的标准。否则,本次李医生造成的影响过后,要么公民还是没法保证自己不会受到和李医生一样的遭遇,要么执法机关畏手畏脚,不敢对真正的谣言做惩处。不管哪种,都是很不好的结果,本次事件也就没有什么价值了。

知乎用户 Emily Poverty 发表

一些话不吐不快,倒是正扣题。

1. 这次事件不无积极意义,至少让微博一些号学会了评论精选,兴许比撤热搜、删评好用。

2. 如果此事应由基层派出所负责,我只有一个小小的疑问: 区区一个派出所,训诫一名医生而已,何德何能惊动央视去报道?

3. 有些人坚称李文亮医生在群里发布 SARS 确诊信息实属造谣,然而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病毒命名为 SARS-CoV-2,这个谣造得有趣。何况不谈病毒分类,当时原本就是用 SARS 试剂检测,显示阳性,说是 SARS 即使不十分准确,后来他也有更正,离造谣也还差了十万八千里吧。

4. 一些人认为李文亮医生不是吹哨人 / 英雄。此处不谈官方定性,每个人观点不同很正常,我也不认为他是英雄,他也从没想着拯救世界,只是说了几句真话,想提醒一下身边的人而已。但这一事件之所以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根本不在于李文亮是否是英雄,不在于他的死亡时间和死因,而是既然他没有造谣,为什么会被训诫?为什么这真话又被央视 “辟谣”?那么造谣的和辟谣的,谁在说真话?为什么张继先上报在前,央视辟谣在后?为什么?

5. 关于李文亮医生的死亡时间问题,一些人称 “2.6 日晚死亡” 这个说法为造谣。这里有一则很有趣的推文,请人民日报和世界卫生组织为造谣致歉。

6. 做好了被删的心理准备,这不是我在知乎被删的第一篇回答,也不会是最后一篇。虽说甚于防川,但有时堵不如疏,道路以目也未见得是好事。

7. 再补两张图,其中一张是本答案的评论,很荣幸收到两条隐形评论。

PS: 关于评论区指出的央视辟谣对象不包括李医生,我试图去找了下原始素材,但是未果,8 名 “造谣者” 的具体身份没能找到。搜到的相关报道都是称李医生是八人之一,其中也包括我之前贴出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措辞,原文翻译后是 “8 名吹哨人之一”。至于 1.1 和 1.3 这个时间差,李医生第一次在群里发布相关信息是 12.30,后续处理是训诫,如果说先定性辟谣,后补程序,我觉得是说得过去的。如果有人手里有更确切的证据,望不吝赐教。答记者问我看了,对抢救过程描述得非常详细,只是没有解释 9:30 的说法是如何流传出去,又为何被大规模转发(其中不乏官媒) 的。整个事件里,警察也只是 “临时工” 而已。

知乎用户 茶新 Sann​ 发表

如今我什么也不想说了。

知乎用户 伍亦勤 发表

部分网友们 污名化 一个人的能力 太可怕了。

调查组认为应该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网友认为:

法院认为李元洪无罪并敦促有关单位恢复名誉的时候,网友仍然孜孜不倦说,“法律宣判无罪,不代表真的无罪。”

“我跟你讲立场,你居然跟我讲法律。”

“这是舆论战,舆论战,懂吗?”

知乎用户 田小宇 发表

报告没什么问题,其实大家主要纠结在于训诫书是否合规

其实这种现象太多了,判定这种介于谣言和真相之间的 “认知” 是否违法,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水平来判断,对于基层民警和非临床研究的行政部门来说,判断的难度非常大

这本质还是属于专业知识领域,这部分领域的决策所有者实际上是非常少的,同时要做出正确的决策成本也是非常高的,这种不像诉讼可以参考各行各业专家意见,有数年时间来争论对错,再加上流行病学研究本身就是小众里的小众,涉及的利益团体也是错综复杂。

在那种严峻背景下,需要短时间内做出处理意见,而中国的大陆法系无法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又无更多的历史案例可以参考。

可能还有更关键是因为某些外围因素导致执法者的决策定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想这部分才是以后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规避的地方。

但无论当时的历史条件如何,终究是要做出决策的

综上,悲剧就诞生了

只能希望李文亮的案例可以以鉴后人,也许他九泉之下还能有一丝安慰吧

知乎用户 Crazy Nico 发表

公҉民҉逻҉辑҉:民҉警҉是҉按҉照҉法҉规҉传҉的҉李҉文҉亮҉,那҉法҉规҉是҉不҉是҉有҉问҉题҉?

顺҉民҉逻҉辑҉:民҉警҉是҉按҉照҉法҉规҉传҉的҉李҉文҉亮҉,那҉民҉警҉没҉有҉任҉何҉问҉题҉啊҉。҉

知乎用户 正午马天尼 发表

派出所的民警要监控网络舆情,要联系卫健委核实情况,要判断医学专业问题。

弄错了就要挨处分。

派出所太难了,基层工作真是不好做,建议以后警察学历要求博士起步。


我还是正经答题吧。

第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能擅自发布疫情消息,这不是处罚依据。有关这一条和最近孙杨案的护士是否违规执业有相似之处,即法条规定如何解释,该谁解释。护士受机构委托抽个血,这不是执业行为,同样地个人看到疫情消息在群里说一下,这也不叫发布疫情信息。发布疫情消息,至少要有媒介、有相当数量的受众,比如买一版报纸广告刊登,或者黑进卫健委微博发布消息,这些才算。

第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治谣治的过分了。老百姓又不是圣人,也不是全能哲学家,要求老百姓说话不带一丁点错,那就是不要老百姓说话了。治谣要有个限度,并且治谣要靠权威宣传和教育,发现谣言就揪谣言源头本来就是错的。要按揪元凶的说法,那 “新冠病毒没发现人传人” 和“有限人传人”算不算谣言呢?是不是要追究呢?“新冠病毒源自美军实验室”到底是真相还是谣言,能不能给个准确说法呢?把口径统一到 “事物的认识有一个过程” 上来,起码面子上还过的去,总比光着屁股跳舞强。

知乎用户 张大白话 发表

对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可能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觉得不太 “过瘾”,有“就这?” 的想法。正好这两天复习了行政法,说说我的感受。

首先,这个《通报》整体内容比较详细,并且调查的李文亮医生被训诫前后的事实比较清晰,这个没什么问题。

其次,最后的结论和处理办法也比较适当,因为监察机关对于没发现违法违纪(其实就李文亮医生事件来看,派出所的训诫书很难在法律意义上说明其违反法律和违反纪律)的事实,所以只能是 “建议”。

最后,人民群众没有看到 “揪出背后黑手”,“严处相关责任人,为李医生报仇”这样的桥段。因为此次监察委调查组来武汉,只是调查 “李文亮医生” 事件,至于 “幕后黑手” 这些不,是 “李医生被训诫” 本身的内涵,属于“深挖背后的线索”,就算监察委想继续查,也应该移送线索,重新立案。不能 “套娃”。(况且当时湖北和武汉的主要领导,目前也基本处于不在岗位状态。是否有后续的处理,也不好说。)

其实我挺高兴的看到国家监察委,目前 “最热” 的权力机关,能够相对克制的使用手中的权力,在适当的范围内行政。这是好事。

希望各位在看 “罗翔”老师视频的时候,不光看那些鸡汤,更能明白法律 “克制” 和“范围”的思想。

知乎用户 朱明​ 发表

这个事情,可以有好几层解读和延伸。

集体隔靴搔痒的时候到了……

利益相关,我差点就被要求签告诫书——不知道这个跟训诫书是不是一回事情,但是警察到我户口所在地,没找到我…… 后来打了个电话跟我了解了一下情况,双方沟通了一下,愉快的结束了会谈。

有好几个邻居是签了的。

大致内容好像是说,已经被告知不能 xxxxxx,并且保证不 xxxxx,如果 xxxxxx,一切责任自负。

至于我为什么会被要求签告诫书这个事情,不能细说,说了要被删。也与主题无关,就不说了。

整个程序,在我个人经历的这个事情看来,核心目的是维稳。

比如说 xxxx 这种被告诫不能做的事情,往往是通过某些途径发声,甚至仅仅是通过程序,找相关部门反应问题,其实未必违法。但是就是被认为不能做,或者不能这么做,得那么做。

其中的道理,并不是仅仅为了追究真相,解决问题,伸张正义,而是把可能不稳定的因素,在萌芽状态消除掉。

至于引起 xxx 这种做法的根源,派出所这个层面、或者说公安部门本身往往是没法解决的。可派出所有维稳的压力啊,所以,先告诫了再说。防范于未然。

但是派出所并没有了解所有详情,甚至是专业领域的细节,然后明断是非的能力。然而它必须减少一些事情的发生。

在这种思路和压力下的操作方式,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为了单纯的维稳而发告诫书的情况。

签了之后撤销,和派出所为什么会要求签,那个更应该前置考虑,谁都看得出。

普通公民在当时是否能拒绝签,以及拒签之后会怎么样,我不确定。

普通公民签了这个之后有没有什么影响,我也不知道。当时邻居们是说企业法人最好不要签,不知道是什么道理。

签了之后又觉得不妥,是不是有地方申请复议,我还真不知道。

再者,公安部门是第一线的,是经手人,但是不是主事人啊。干警们忙成狗,并没有主动去找人签这种告诫书的需求。这个需求的来源、实施的程序本身,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就好像各个平台并没有主动删帖的要求,但是…… 对吧,为了长久发展,加强自我审查。宁可错删,也不招麻烦呗。

另外,我想问一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指的是哪个部门的人员呢?算了,不问也行。叽歪多了又被删。

最后要说的是,毕竟是个好事情,吹哨人好歹不是违章吹哨了。

多说一句,我们的网络环境,可以充斥着这样的

这样的

这样的

这样的

这样的广告图片。

但是往往不能……,不能……,不能……,否则帖子瞬间消失。

这又何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一种告诫书。

另外, 最后一张广告图片似乎侵权了。这个图片在哪里见过,是被盗用了……

知乎用户 心红手黑十八千​ 发表

我等着看医院领导最后会怎么样

知乎用户 潇潇 发表

评论置为可筛选

如果你要认真的讨论,或者有问题探讨,没问题,如果你明显故意的混淆概念,纠缠不休,或者阴阳怪气,或者不文明,对不起,拉黑删评不回复,判断标准由我自己解释。换句话说,我想拉黑你就拉黑你,不服?忍着。比如:

以下是被建议修改后的答案。

现在我有一个问题:十年后,有个王医生,在微信群中说某处现在有新冠,然后甲乙两个民警应该怎么处理?

无非是:

1. 不处理。结果后来发现王医生说的是谣言,造成了很多人恐慌,甲和乙是不是要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

2. 训诫了。后来发现王医生说的是真话,国家监委来调查了,甲和乙要不要被追究责任?

(合着处理不处理民警都有可能承担责任?民警招谁惹谁了?)

3. 不处理,把情况上报。姑且不说每次有人散布消息都要上报现实不现实,就说他们上报了,是不是还是要按法定流程上报?这和现有流程有什么区别吗?张继先医生已经这么做了。

一边卫健委明确通报不会人传人,一边说这是 sars,我们扪心自问,你是民警,就在当时,怎么做?有人一直跟我扯 1 月 3 日外交部向外国通报疫情,同一天民警处理李医生。首先你知道外交部是怎么通报的?是明确告诉外国我们这有传染病?现在说通报疫情是因为现在知道了是疫情,所以现在我说这个情况我那时候通报了。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民警就和咱们普通人一样,是不可能知道外交部通报的,难道外交部还要告诉两个民警我们向国外通报了?外交部 3 日通报,难道两个民警同一天就知道了?他们和我们一样不知道,只知道武汉卫健委通报没有人传人,并且以此为依据。

很多人都会打麻将,现在你这一把就差一张就胡牌了,然后你抓牌,抓了一张没用的东风,你打出去了,结果别人胡牌了。下一把你又差一张了,这次你又抓了一张没用的东风,你会怎么做?你依然会打出去。为什么?就像另一个回答里说的那样:

判断一个决策的正确与否,不是靠它的结果为何,而是靠它「结果的期望值应该为何」。

李文亮事件大家都知道结果是错的,但回到做出决策的那个时候,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我认为中南路派出所的基层人员所做的决策从期望上是正确的。

而且我认为有必要强调——这并不是因为基层人员缺乏医学素养一类的原因。即使当时中南路派出所突然拥有了整个湖北省的情报能力和判断能力,这个决策从期望上很可能还是正确的。

就如同你打牌,你上一把打东风点炮了,你下一把依然会打出去。因为你知道,这样的方法,可能还会输,但是最能接近赢。而很多人的意思是,这一次你出东风出错了,下一次你抓到东风你可别打了。可笑不可笑?

正确的过程不一定得到正确的结果,可是有些人就是不接受这一点,他们认为结果错了,过程就一定有错误。非要因为警察打东风打错了让承担责任,好吧,下次警察留着东风不打,结果输了你说啥?

此外,说警察没有医学专业知识不能判断很可笑,警察不需要判断,他不是法官,他负责的是维持秩序。一个人把车堵在物业门口,因为他和物业有矛盾,而且他绝对有理,警察来了要求他离开对不对?当然对了,警察不是法官,不需要判断你有什么冤枉,他只负责维持秩序,你有问题走法律途径去。民警要判断什么?有卫健委这个法定的有权机构的官方通报在就够了,我以此为依据就尽了审查义务了,让警察看到卫健委的通报还要再去调查,这是超出义务的。私下传播不可能比按流程上报对整体疫情更有效果,有人瞒报那是另一回事,那追究瞒报责任,当时我判断什么?我就判断你和有权机构说的不一样。下次有人说彗星要撞地球我是不是还要懂天文学?有人说有 10 级地震我是不是还要懂地质学才能判断?

所以,这一次调查的结果,应该是什么呢:

1. 撤销训诫。训诫不是处罚种类,很多人连这个都不清楚,行政处罚只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训诫不是处罚,大概就是比如你情节轻微,主观没有故意,警察说下次不要这样了,然后写下来,走个程序这样,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2. 不追究民警责任,只要民警依照正常程序,现行法律办的。不需要道歉。

3. 省市两级政府负有责任(已经追究了,够不够是另一回事),严格说不在这个程序里

4. 省市两级卫健委负有责任(已经追究了够不够是另一回事),严格说也不在这个程序里

5. 修改法律,加重 3、4 两级的法律责任

6. 评论区提醒的,我觉得比上述都更具现实意义:提高 cdc 地位。现在世界就是全球化,不要说中国人口这么多,流动这么频繁,全世界的流动也是一样,未来传染病对人类的威胁,只会更大。

知乎用户 法式滚筒 YEboss​ 发表

李文亮是个普通人 普通人的死肯定没有王侯将相的死意义重大 所以不指望国家能因此在改革上迈出多大步伐

但至少要迈一小步 比如说有人建议的 “对专业人士谨慎动员警权” 这样的小改进就可以如果这点小改进斗没有 那人不就白死了 今后人家孩子问起 父亲的死为国家做了多少贡献 我们总不能回答一句 你爸死的毫无意义 临死还被人带了波节奏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8X21f8 发表

1.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市、县、区基层是信息上报渠道,疫情发布最低一级权限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连地级市都无权发布。换句话说,地市县乡一级,及时上报是义务,对本地发布疫情信息就是违法。

也就是说,李文良医生没有发布疫情的资质!类似非典之类的疫情发布权力在国务院!

正规反映疫情的渠道:上报或使用网络直报系统(这个系统一旦录入信息就直达国家疾控中心,是最高效、最可靠的办法,比在朋友圈里发文章发图片有用的多)

这一点从国家对张继先同志记大功奖励就能看出来,真正行之有效的办法还是走官方途径上报疫情。

2. 至于所谓的谣言,这是口语,法律术语是虚假信息。

很显然,第一条消息里 “sars” 是谣言、而且是公开的谣言,因为微信群的公开的。

另外一位医生谢琳卡也在微信群发了类似的消息,用的是 “类似非典”,这就是合法的传播信息,这位医生后来也没有什么事情。

![](data:image/svg+xml;utf8,)

虽然稍后李文亮医生传递了正确的信息,但无法保证别人不乱传之前的信息,毕竟平常百姓听到家门口爆发疫情,不管出于什么心理原因,是很难做到不传播的。

3. 基于以上这几点原因,警察找李文亮医生谈话一点问题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指出,处罚种类包括四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李文亮只是做了个情况说明、签了个训诫书,并没有罚款、拘留、销证停职。

其余传播信息的人也只是做了教育批评工作。

可以说,在传播虚假信息成立的情况下,派出所的决定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是类似情况下最轻的处罚结果,当事警察也没有过错。

4. 从防疫形势上来看,李文亮医生对于防疫工作的贡献有限,且不说个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此类消息的合法性,即使有理智的网友看到后及时保护自己和家人,更大程度上只会引起民众的恐慌,对后续的防疫工作和疫情信息发布造成困扰。

而且,事后来看,李文亮同科室有几位医生都感染了新冠病毒,连最先知道这个消息的医生都没能保护好自己(很大程度上是不了解病毒传播方式),又怎么能寄望没有专业知识的网友看到后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这点也可以和张继先医生的行为进行比较。

5. 李文亮医生的本意只是想提醒群内好友,并没有想告知大众,至于截图上传的人是什么心理我们无法猜测。

6. 李文亮医生去世当天公布了对张继先记大功的表彰,时间点重合的有些尴尬。

7. 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公布调查结果,现在国内疫情形势向好,几乎进入收尾阶段,全国陆续开始复工复产复学,调查组用了这么长的时间调查出来的结果当中只是用到了 “建议”,“程序” 等字样,可以说这几本就是在平民意,这一点也说明派出所的处理从法律层面来讲没有大问题。

8. 曹操借王垕之头的意义不大,我们不能伤了医生的心,不能伤了患者和家属的心,但不代表可以牺牲基层公安警察的心。

9. 没啥好说的了,附上 b 站 ys 爸爸

国家监委公布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_哔哩哔哩 (゜ - ゜) つロ 干杯~-bilibili

知乎用户 旧巷子里的猫 发表

个人觉得隐晦的回应了舆论的几个爆点

先期时间线的罗列以及只告诉亲朋好友不要外传的表述,本人猜想国家的意思是:李文亮医生对内对外都称不上吹哨人,不要神话或捧杀李文亮医生

强调抢救李文亮医生的过程适当,医护人员单纯的是出于抢救战友的感情没想太多是回应了不存在为了平息舆论而刻意进行无意义抢救,延缓死亡时间

强调公安机关电话与李文亮医生联系,李文亮医生由同事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程序出具训诫书,是强调公安机关没有对李文亮医生采取什么暴力或强制措施,而且有证人证实这一点,不存在李文亮医生奋力与公权力抗争失败的悲剧感

至于最后的程序不当,进行监督改正,撤销训诫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应该就是为了平息公众舆论,不会真让基层民警背什么大处分

个人认为总结一下就是,李文亮医生没错,公安机关也没错,双方当时是比较和谐的,大家别添油加醋的树立什么悲剧英雄的形象了,这事儿到此为止

知乎用户 Lilyann​ 发表

风吹过了,雨却未停止倾盆。

知乎用户 龙牙​ 发表

以一次法制的进步来祭奠李文亮医生在天之灵、告慰在本次疫情中不幸遇难的同胞们,是最好也是唯一的方式。逝者长已矣,我们活着的人要更好的走下去。

1 月、2 月武汉、湖北、中国的艰难挣扎与拼搏,还没有过去多久,李文亮医生临终的那天晚上,全网摸摸等待和期盼一线希望的场景还历历在目。调查必然要有一个过程,需要时间周期,李文亮医生已经看不到调查结果了。我们每个看到这个调查结果的人,需要深深的反思总结整个事件,理出改进的措施和方案,杜绝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

1、“谣言” 如何认定

到底谁才有权力认定某个消息是谣言?认定是谣言的言论,最终证明认定有误,责任由谁来承担?专业领域的判断如果出现失误,是不是可以判定为谣言?造谣当然就要有辟谣,辟谣的社会成本又如何解决?

这一系列问题,现在都没有答案。

2、人民的 “知情权” 如何保障

特别是涉及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知情权,对于每个人的权利都非常重要,哪些消息应该公之于众、哪些消息应该保密,而这个决定权又在谁的手里?

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言论如果出现失误,正确的处罚应该是怎么样的

对于 “遥遥领先的预言”,一个小小的训诫也是过重的;对于妖言惑众,目前的处罚力度又显得非常不够。故意造谣与专业领域内的判断,显然在法律上讲主观恶意天差地别,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完全不一样,处罚应该拉出梯度来。

这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疫情带来的损失,尤其是我们失去了那么多人的生命,失去了那么多李文亮医生那样优秀的人,这个损失不能白白承受。现在疫情过去了,我觉得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冷静思考,积极建议,让我们,整个中国,能够在承受了巨大损失之后,举足向前、铿锵前行。

知乎用户 kanetu 发表

那一夜,多少人心痛的无法入睡,亿万流下的泪水汇集成惊涛骇浪。多少帖子接二连三的 404,404,404…

其实我想说的是,民警是无罪的,他们没有必要道歉,那该出来道歉的是谁呢?我不知道。

知乎用户 真理部 发表

一如既往

一筹莫展

一家之主

一曝十寒

一反常态

一厢情愿

一唱一和

一成不变

一诺千金

一呼百应

一枕黄粱

一言难尽

知乎用户 回首待阑珊 发表

悲剧诞生后,能试图从废墟中找到价值的,只有喧嚣的民意,和冷静的政府。

令他背负罪名的是民意(争相传递的微信截图),令他成为英雄的是民意,促使国家为他正名的,也是民意。

有些人爱他的正义,发现危险后警示自己的朋友,尊称他为 “八君子”。

有些人爱自己的正义,发挥侠义色彩,冠给他 “吹哨人” 的帽子。

天意难违,人意又何尝不是如此。

自始至终,李文亮先生都更只像一个阳光而普通,无故被卷入历史漩涡的年轻人。

假以时日,当我们无意想起来李先生,希望我们记住的是寥寥无几的事实,而不是细节详细的传闻。


说实话,以我的性格,恐怕也会不经大脑的把此类信息传递出去。我不是凑热闹,而是对身边的人有所关怀。虽然国家及时派出了调查组,给李先生恢复了应有的公正。但是我们需要从这件事情中找到一个明确的信号:今后遇到这类事,即使不处在历史的漩涡中,我会告诉我身边的朋友吗?

我是一个较真的人,不会因为一点挫折就改变自己执拗的个性。但我至少不会通过微信。


最后,那些政府工作人员也有些无辜:

无论法律依据正确与否,按照以往惯例和实际需求,基层工作人员一定会对此类事件做出类似处理;

基层机构,具有在日常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政策的人不足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具有学习能力的人恐怕就一两个。而愿意凡事都从法律上谨慎对待的,恐怕只有同事眼中的 “老学究”。

知乎用户 王若枫 发表

乎: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你有什么想说的?

我:我能说脏话吗?

乎:本乎倡导文明交流友善应答……

我:我没什么想说的。

知乎用户 老年性 CACZ​ 发表

我本来有很多想说的,但我是一个喜欢自我反省的人,我反省了一下自己丰富的被处罚历史之后,我现在要说的就是:

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我完全支持,强烈拥护。

此外,《红番区》在影射什么?其导演其心可诛。

你以为把成龙四肢都捆绑起来就赢定了吗?太天真!_腾讯视频

知乎用户 昭明显易 发表

回过头来想这件事,其实真得很难找到真正要被追究责任的人。

为了避免主观,先跳出这件事来思考吧。

假设行军打仗,安营扎寨,有个负责站岗报警的吹哨人夜里站岗放哨。然后吹哨人发现营地外的灌木丛中有动静,于是第一时间上报了异常发现,但是并没有全营警报。因为灌木丛中的动静很有可能只是敌人的一两个侦查兵,也有可能是野兽

于是军队里第一时间得到报告的领导开始研究:要不要打探一下,要不要提高戒备叫醒所有正在沉睡中的士兵。

谨慎妥当的方法当然是派专家组 - 啊不,派侦查兵仔细打探一下,因为如果对面只是一两个侦查兵,长官不想就此吵醒所有休息的士兵,搞得人心惶惶没打仗就掉士气。于是侦查小队出营,一阵打斗,火速抓住了几个敌方士兵进行审问。一开始敌军士兵并没有老实交代,还需一顿打才能撬开嘴。

就在这时吹哨人开始跟自己睡一个营帐的几个兄弟讨论这件事情。吹哨人的观点是,这不像是一次小规模的侦查,而更像是敌军大举袭营的先头探查部队。他的理由是正在审问的几个敌军嘴太硬,有点像在拖延时间,以便后续部队赶到突袭。

此时,军队高层长官的观点是,这很可能是敌方的一股疑兵,目的是收集情报以及用小股部队打搅敌人的睡眠,以消耗对手精力。

因此军队长官的想法是不要吵醒全营士兵,只需派一小队精兵,把这些骚扰部队一口气消灭掉。而得出敌军还有大部队赶来夜袭这一结论的吹哨人则叫营帐内的几个好哥们先别睡了,穿上铠甲,准备战斗。

吹哨人可能也把想法告诉了他的长官,建议谨慎一点为妙。长官没有采纳他的建议。

以上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很清楚地判定,到目前为止,吹哨人跟长官并没有做错什么。谁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一定是对的。吹哨人提醒几个睡一起的兄弟,也没有犯军规。

关键的来了,吹哨人跟几个兄弟半夜不睡觉全身披挂准备打仗的事情,不知怎的,被全营士兵知道了,有可能是他们穿铠甲闹出了声响,隔壁营帐士兵被声响吵醒,见有人这么紧张准备打仗,自己也吓得赶紧叫醒旁边睡觉兄弟起来穿铠甲。就这样一个传一个,全营士兵都吵醒了!

长官大为光火,找到了所谓的谣言源头。把第一个吵醒人睡觉的吹哨人揪出来五花大绑准备军法处置。

就在这时,突然马蹄声响,营外喊声震天,敌军真的全体出动来夜袭了!

刚才叫士兵回去睡觉的长官傻了眼,回去刚躺下准备睡觉的士兵也来不及再次披挂。于是悲剧发生了,我军在此次敌袭中遭遇了重创!

第二天,逃出生天的残军败将们清点人头,发现那个所谓造谣的吹哨人没了。考虑到敌军夜袭时他正被绑起来准备受军法,估计已经没命了。士兵们这时念起了吹哨人的好,他们发现吹哨人是正确无比的,而他们的长官却处罚了那个差点救了所有兄弟的吹哨人。

故事到此为止。

处理结果出来了,两个绑吹哨人准备军法伺候他的宪兵被追责。平息了一下众怒。

当然,判断失误的长官应该也被将军处理了,他被处理的罪名不是不公正处理,而是料敌不严,指挥失当。这个罪名更严重。

最后我想说,有时候思路转变一下,看问题可能会有一个更广阔的眼界。

毕竟,战争还在继续。

现在是战时。

有人质疑我在洗,我本人写这篇的原因是,我设身处地思考了一下换自己去调查能否写出一个让人满意的调查结果,于是发现做不到。所以有感而发。尝试提供另一种思路。

再补充一下,军官战前掉以轻心,在自己帐中摆宴席吃酒。这一条绝对是重罪。本人最恨。我写这篇真不是在洗军官。

知乎用户 俗家方丈 发表

最大的可悲,我们还处在一个需要青天大老爷的时代。

我想知道的事情如下:

1、武汉中心医院蔡莉书记在李文亮事件中的作用;

2、李文亮医生的死亡时间;

3、训诫这么点小事,为什么能上央视;

4、中心医院试图开除李文亮,找他谈了几次话?说了什么?

5、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把李医生转入传染科病房?而是收治在眼科?

知乎用户 陆青 发表

3 月 21 日更新:

我很开心,官方已经开始反思。


3 月 19 日,原答案:

我看到风向变了,我不知道该高兴还是悲哀。

现在认为训诫李文亮没错的声音,就像当初认为警方罪大恶极的声音一样,汹涌的让我害怕。

一句话,不要矫枉过正。

反思不丢人,也是应该的。


我还是愿意相信,调查组给出的是真相。

但越是如此,越让人后背发凉。

一个月时间,我想调查组也很为难,真相明明非常简单,却造成了如此严重的舆论灾难。到底是依法处理,引来质疑,还是从重处理,平息舆论?

我很庆幸,调查组选择了前者。

判罚不应该被舆论劫持,李文亮不该牺牲,那些犯了小错的人,也不应该成为牺牲品。

毕竟蝴蝶挥动翅膀时,也并不知道自己会引来龙卷风。

但是,总有人要负责,李文亮的行为不算英雄,但他受到的待遇却很不公平。

我觉得,探讨这个问题时,不要第一时间望向境外,认为有人推波助澜,也不要反过来批评体制,认为大环境不好。

冷静下来后,我仔细思考了下,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个是公权力的滥用,基层派出所作出决定时,无法可依。像训诫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做的太过随意。平时这些处罚危害小,对维持治安帮助大,但李文亮事件让我们看到,对公权力的滥用有多么可怕。

加快完善基层行政方式立法,不能再等了。

二是官僚主义盛行,我相信这位派出所所长,最开始的想法是好的,包括他背后的人。他们可能是为了稳定局势,可能确实是不懂医学。

但是,问题来了,他们都没错,谁错了?

这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上面不愿意担责任,传达个精神,让谨慎处理疫情信息,下面也不愿担责任,按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去办,毕竟,谁愿意跟自己的前途过不去呢?

真相是什么,不重要,人民的健康,不如头上可能会掉的乌纱帽。

大家层层推诿,含糊其辞,结果就是,追责的时候,发现谁都没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苦衷,每个人都为自己想好了退路。

鲁迅说,中国总有为民请命的人,他们是民族的脊梁。

可惜,民族的脊梁当时不在。

有人说我要求太高,但高处不胜寒,我觉得恰恰是他们对自己身上的责任和胸口的徽章要求太低了。

基层无法可依,公权力滥用,以及官僚主义的问题,是我们从李文亮医生身上收获的东西。

这可能也是李医生留下的遗产吧。

知乎用户 电商狗 - 老李​ 发表

其实我更关心的是,执法机构将李文亮等 8 位医生的行为判定为” 造谣 “的法律依据。

本次李文亮医生的”造谣 “,民警判定为” 造谣 “的依据是什么?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更权威的机构,比如国家卫健委?有记录吗?武汉卫健委的回复是口头回复还是书面的?有法律规定他们出具的证据是有效证据吗?数据是录音、口供等?还只是口头一说?如果没有,民警依据什么给人定性” 造谣“?进一步问下去,武汉卫健委又是怎么判断这不是 SRAS,不会人传人的?事实上,他们给出了错误的结论。

如果找不到任何合法的依据,还谈什么” 有法可依 “?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任执法者自由裁量,这是不是给了太多的灰色空间?本次的问题,是因为导致了巨大的社会健康危机,才有机会将其暴露在广大网民的视线中,大家才有机会将其翻案,如果是其它的问题呢?如果本次问题不能彻底理清法律层面的程序和法规,那么,每个人都有可能被执法人员以所谓的” 自由裁量权 “伤害切身利益。

我们的社会一直是变化着的,每天都会发生很多新的事物和思想。本来很多事物和思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萌芽阶段,说不定就会被 “自由裁量权” 定性为“造谣”,给扼杀在萌芽阶段了。

我们常讲”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问题是,如果没法可依怎么办?毕竟新生事物不一定有法律法规来规范,比如我所在的互联网行业,就是这么一个行业,很多新生事物,大家战战兢兢的,生怕触犯了哪条法律。有法律还可以去遵守,问题是没法律规定怎么办?哪天 “自由裁量权” 说你不合法,你就成了违法者,要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有这个隐患,创业者又怎么敢去搞大胆搞创新和创业?

我不是法律业内人士,但是,我感觉 “自由裁量权” 有很大的问题,意味着执法者可以自由侵害居民切身的利益。这关系到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专业人士来捋清楚,并在国家层面规范它,才能保证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不被侵害。

一个社会的运行,一定是讲逻辑的,无论是执法者判案,还是医疗机构诊断疾病,都是讲论据,并反复论证的。在没有完整的证据链之前,就代表这个案子还没有定案,不能随意给人或事物下结论。

“案子”和 “疾病” 本质上是一个东西,只不过一个是社会问题,一个是生物性问题,一定要搞清病因,才能治好 “病”。

为什么洗碗机在中国不流行?

精彩推荐:

为什么华为不上市呢?

小米 10 能否成为下一个米 6 神机?

小米 10 Pro 和 iPhone 11 选哪个?

现在小米 10pro(5499)和 iPhone11(5499)那个更值得买?

电商狗 - 老李:2019 年笔记本电脑销量排行榜(TOP10)

电商狗 - 老李:最受欢迎的平板电脑有哪些?2020 年平板电脑销量排行榜 (TOP10)

知乎用户 熙哥​ 发表

国际舆论战我们为什么很难打?

因为水太浑。

因为抓不住重点。

重点在哪?

在于在哪发源?

不是,因为这个事情其实意义不大,在哪起源哪有原罪的理论根本上不了台面。

在这里纠缠也没什么好处,假设在美国起源,我们最后能拿出让人无力反驳的实证吗?就算证明了,就能反过来怪罪美国?对方没有实证,但是对方握着武汉爆发这一现象。

之前我就说过,美国起源这种可能性一定要提出来。但是提出有这种可能性就够了,不能纠缠。按照对方的错误逻辑用比对方更小的力量一直战斗有什么意义?

在于我们做得够不够好?

这里才是我们被批评最多的地方,论点我们前期做得不够好,对全世界蔓延有责任。人祸论

我们该争论自己其实足够好吗?没法说吧。我们第一次碰到这种病毒,没想到,轻视了,可以原谅。但不是说就足够好了啊。一百分卷子打七十分,人家说你做错的多,你说题太难,说我这其实该算 100 分?当被告一直辩护太被动了。在国内,说什么我们做得好,该夸,那么多患者家属,那么多破产者能认同吗?

那么我们是有不够好的地方,但相对来说,别人做得比我们强吗?反击呢?这里就有话说了。

我们国家做得有不好的地方,对内 不足的地方要好好检讨,但那是对自己国民。

对其他政府,你们说我不行,我就问你们怎么样?我打了 70 分,我自己不大满意,哎呀没考好。你个 40 分的垃圾你在旁边喷个什么呢?你说我不行都怪我没表现好没控制住,可你现在表现成这样,那么如果最初爆发在你那,会怎样?

所以在内部充分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必要的,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回避问题。

客观的讲,我们国家防疫工作总体就是相对搞得不错,把水弄清,去意识形态地把问题一五一十搞清楚对我们各方面都有好处。

知乎用户 执者​ 发表

人民的民意就已经决定了结果。

如果调查结束,结果是 “训诫没有问题,李医生不含冤”,有多少人能接受。

因此,只能从所有细节里揪出问题,给民众一个诚恳的态度 “我们确实有疏忽,我们会负责任。”

纵观整个过程,唯一的不规范的点就只有:“训诫时并没有参与谈话的民警由他人代签名。” 这也的确是形式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也成了疏忽的点以及背锅的点。

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 1 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

但如果做个杠精,李医生的确散布了不实消息,因为他将有 SARS 特征的传染病直接散布为 SARS 爆发。不过李医生的初衷也只是想提醒同学注意传染病,并担心可能到来的 “网络监管”,提醒同学不要外传。

李文亮医生在谈话中表示,他把未经核实的有关 SARS 等信息转发到同学群中,目的是提醒群内同学注意防范。

在民意下,官方认错态度已经很诚恳啦:

李文亮医生不幸去世后,武汉市中心医院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抚恤、善后工作。
应李文亮医生妻子的要求,安排她和孩子在有关医院进行休养。
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李文亮医生为工伤。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已全额发放了工亡补助金,核发了丧葬补助金。
保险公司已向李文亮医生家属赔付了捐赠保险
武汉市红十字会收到了定向爱心捐款,以上捐款均已转交李文亮医生家属。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决定,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其中有李文亮医生。
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至于以前的 “阴谋论”,怀疑李医生被拖延就诊什么的:

组织抢救的医生说,李文亮医生是我们的同事,又很年轻,我们不希望他走,只要有一点希望我们就不愿放弃,当时没有想其他任何因素,就是想救活他,所以抢救了很长时间。

事情已经基本结束了,如果没有李医生的去世,这件事情本不该那么遗憾的。

信息公开和谣言训诫或许还有很长的斗争之路。

谣言滥行带来的恐慌后果是不能承受之重。所以宁可错杀,不能放过。

信息完全公开的恐慌后果也同样不能承受。所以宁可少报,不能公开。

但其实这次疫情已经很明显体现出政府的态度了,不管有没有完全公开内部信息,能竭尽所能保全每一位公民的政府还不值得信任吗?还是诸位宁肯更信任某些鸵鸟国。

李医生一路走好。

知乎用户 上官人​ 发表

这是一纸训诫书的事儿吗?

这是一个李文亮的事儿吗?

这是几个派出所民警的事儿吗?

请调查组继续深入调查吧。

知乎用户 squter123 发表

要说的,大家都说完了。我说一些别的。我觉得现在对一些新病毒命的名实在是太差了。2003 年的非典型肺炎,我当年还是个孩子,我就已经觉得这个称呼是有问题的了。意思不就是说,这个肺炎的症状不是典型的肺炎症状吗?这是一类病,而不是单一的病。SARS 不就是重症急性呼吸道综合症的意思吗?这也是指一类病,不是指单一的病。咋不称呼这个病毒直接叫病毒呢?以后遇到类似的病该怎么称呼?结果现在叫这个病叫作新冠肺炎…… 好吧~_~ 以后再遇到另一种会引起非典型肺炎,重症急性呼吸道综合症的冠状病毒又该怎么叫?新新冠病毒?李文亮称呼这种疾病是 SARS 是完全没问题的。这个病就是属于非典型肺炎之一就是属于重症急性呼吸道综合症。把一类病的命名约定俗成了一种病实在受不了。就好像把现代智人直接称呼为多细胞生物一样,其他多细胞生物不配做多细胞生物。2019ncov 其实叫 SARS2 多好,反正已经把 MERS 踢出新冠非典籍了。

知乎用户 梦执 发表

1、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至少有一个表态,有一个好的开头。无论如何,知道以前的做法不对,总比坚持错误要好。

2、可以警示公安机关,今后面对所谓的 “谣言”,少一点处罚。同时,有关部门以后也应该多做一点调查和澄清,对抗谣言的正确办法一定是以专业的态度,及时调查,公开事实。这件事最不容易引起恐慌的做法就是马上公布这个病是新型冠状病毒但和以前的 sars 不一样。

3、李医生其实只是私下说了有疫情这件事而已,的确也谈不上 “伟大”。公布疫情,本来应该是由有关部门做的,而且应该及时、准确公布,并且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那我还是这几个问题:到底是谁或者什么机制阻断了疫情上报,什么原因决定不公布,什么原因导致没有尽快采取措施,为什么在重大会议期间零增长。李医生这个事情是比较清楚的,也比较容易调查,但是上面这几个问题,我觉得是不是也应该调查一下,公布一下结果,给大家一个交代。

不是说甩锅给体制,在一个集体里个人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又是集体领导制,一定有人提出过不同见解,是什么原因让某些决策层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能不能在考核、管理、人事任免、财政拨款等方面做出改进,使大家更容易倾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决策?

4、除了李医生以外的其他受训诫的医生,有没有撤销训诫书?真就蜡烛不点不亮呗,大家关注了就调查一下,不关注的就不管不顾?这样不行啊,有必要给其他被训诫的医生一些尊重和关注。

5、不能因为我们做的比其他国家好,就一味的赞扬。只有不断批评,方能鞭策同志们不断前行。这次舆论的力量对李医生帮助很大,希望下次出现其他事件,大家也要积极的关注并提出合理的批评。

6、还有个事,听我老婆说这件事处罚了派出所副所长,嗯… 这个处罚实在是值得商榷,请大家持续批评,一定要有其他人对此负责才行。这个提问下面很多警察同志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7、经评论区提醒,又想起来个事。谣言的处理与可罚性问题。面对谣言,群众想要知道的无非是两点:1. 事实究竟如何? 2. 我应该怎么做? 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这两点,任何谣言都是不攻自破的,及时调查,准确公开,就可以了。对于可罚性,不能期待每个公民个体都了解全部事实真相,因此,仅与事实不符应该是不可罚的,也不能断章取义,一定要有主观故意的捏造事实情节,才可罚。目前对谣言的处理,只要与事实不符就会可罚,这是李医生被训诫的主要原因。这方面,应该要改进。

8、关于训诫的其他内容,建议参考其他法律大 v 的回答。

P.S. 上次这个事件下的另一个热门问题,我答完秒上几百赞瞬间就被删答案 + 1 天小黑屋了,这次没删,看来我的觉悟有所提高(手动狗头)

知乎用户 肖震宇 发表

我比李大夫幸运的是我只是口头告诉了家人,连微信语音都没用,提前买好了口罩和消毒水,让家人平安度过了三个月。

知乎用户 千手关叔​ 发表

最近都说最近不在这普法了,却一再立 flag。希望这是这个月最后一次 flag,最后一次用 app 写行政法

这次本以为会认定训诫书违法,结果却是训诫不当,程序不规范。翻译一下,就是轻微瑕疵,不是《行政诉讼法》中认定应当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是这样,为何督促作出机关自己撤销?

一个形象、准确方法,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应当撤销、部分撤销,并可要求重做行为的六种情形: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六点现在从行政处罚扩大到所以类型行为,但仍然是合理性判断;其他五点合法性,对应五个手指记忆。一二其实是依据,四五则是主体。

本案中,训诫本身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措施出自早已失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认定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却没有告知违反什么规定。两方面都说明训诫没有法律依据。

主观上,这位医生没有恶意,他是提醒亲友注意防范,不要外传;客观上,相关信息并未广泛传播,更没有造成 “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他提供了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图证明病情与 SARS 具有高置信度,并且说还在进行分类。后来有的国际医学权威证明,分类属于 SARS,国内的则坚持称之为新冠,当时的作出机关怎能就真理在握,认定医生造谣?

程序方面,虽然训诫不是实质性处罚,没有法定的复议、起诉渠道,但作出行为时仍然应当听取医生的陈述,允许其申辩,从笔录中并未看到这些。而这件事上了央视,比处罚还严重。

总之,这次训诫不是轻微瑕疵,而是严重违法。调查组看似位高权重,其实并没有直接处置权,所以给出的是建议。建议是可听可不听的,监察法释义说具有 “一定法律效力”,说明并非强制,但这次措辞却是 “督促”,是必需听,还是特事特办。

最后,只重复一些关于真理的哲学观点,证明所谓客观真理,是开放社会共同交流形成的意见,而不是由以教会为标准的上帝——

马克思: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考夫曼:假如理性是推理说明的场所,那么,理性本身也就不能以推理说明。在事实上,理性需要在其运用之中,即在相互承认和理解的对话过程中得以体现。(哈贝马斯:老对手怎么复读我?)

————

感谢每一位这样的陌生人,为了大家安全,所以关闭评论区。感谢

@TEDCJK

不顾意见分歧点赞。

相关研究,请看:

打麻将被志愿者砸了麻将桌,触犯了哪些法律?

表达自由的界定——以美国判例为鉴

知乎用户 第一大宗师 发表

这个病毒,外交部发言人说是来源于美国。那么害死李文亮的是美国病毒,也就是凶手是美国,所以李文亮所在的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医院还认认真真竭尽全力抢救他,院领导亲自出面借的价值昂贵的设备,那个设备开机就五万,治疗许多天领导都给他把费用免了,还给他上百万的抚恤费,这都是领导的恩赐,所以院领导有功无过,人要懂得感恩戴德,尤其是要感恩领导,没有领导谁能这么快就控制住美国病毒对不对。

物价上涨了,是谁造成的?当然是美国贸易战造成的嘛。两个月没有工资,谁造成的?罪魁祸首就是美国,都是美国研究的病毒造成的。那么我们怎么办?必须感恩领导,对不对,是领导组织团购送菜送米。

那还有没有?当然有了。股市暴跌了怪谁?假设跌到一千多点,是谁造成的?当然还是美国。要不是美股八次暴跌,中国股市怎么可能就暴跌了?对不对。那怎么办?还得感恩各级领导,没有领导谁能对付了美国。

你可知道,这届美国总统是特朗普,特朗普是阉人张翼德的后代,他一支丈八蛇矛就有万夫不当之勇,谁能抵挡他。只有领导才能战胜他,所以我们必须感恩领导。

没有钱是谁造成的?当然是美国造成的。美国掠夺全世界的财富,所以才能给每个美国人一千美金的生活补助,每个人一千美金。那钱哪来的?都是掠夺你的嘛,那咋办。咋办?跟你说了这届美国总统是阉人张翼德的后代,一只丈八蛇矛神出鬼没,你能对付得了?那只有领导才能对付吧?你聪明了,必须全心全意感恩领导。

人要知道感恩,要有感恩之心。只有千千万万个感恩的心才能战胜美国,战胜罪魁祸首特朗普。不要抱怨了,谣言不可信。这是一个感恩的年代,美好的生活必须从感恩开始。

知乎用户 鱼的传说​ 发表

1,各位知友,请大家在无确凿证据时不要对某些谣传事实言之凿凿,以防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2,非医学领域专家没必要对诊疗过程指指点点,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不好吗?

3,当面对社会事件时,大家义愤填膺的情感可以理解,但是请不要把 “一律死刑” 这样的表述挂在嘴边,请大家尊重处理决定,请大家相信法律。

知乎用户 五仁火腿冬瓜糖 发表

很多人都在说阿 sir 冤。一开始我也觉得冤,点赞了很多关于锅的回答和一些他们同行的感慨。

但我看了几页回答,我被说服了。。如果当初有人用工作和职责掩盖了他的良心,不问对错,那么现在也请把背锅当成一种工作和职责,不要谈什么良心,不要问对错。

何况我相信只要认真工作,待遇不会差的。

————————- 更新

我很早就看到了这个提问,但我没有什么想说的。因为第一高赞的回答已经把我想说的话都说了。

判断处理结果是好是坏,最好的方法就是想想以后会不会还有第二个李文亮。你觉得呢?

改变我想法,让我忍不住说说的是因为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英国伦敦疫情开始严重,每天各种消息满天飞。我也想好好写写伦敦日记,记录一个普通人的感触,也是自我疏导的一种方式。

日记嘛,风格很随意,想到什么说什么、只要和疫情有关,都是日常家常。我通过知乎想法发了两篇,今天第三篇。结果第三篇出现后被秒删………

我觉得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上一次出现类似的情况,我直接被关了七天小黑屋

感谢李文亮。

如我所说,我第三篇伦敦日记的内容主要是英国的情况,其他闲话都是自己身边的所见所闻所想。

* 英国伦敦封城的消息变化,真真假假。

* 超市的情况和路人戴口罩的情况。

* 我没回国的理由和亲戚留在武汉的理由。

* 留学生回国的缘由

* 父亲疫情期间要回国和岳父没来得及来英国。

* 英国和中国两地疫情的变化

第一段内容可能会有问题。因为我在日记一二里提到的伦敦封城的消息暂时是假的,很多人把停摆理解成了封城,包括我。我玩笑了一句自己算是传谣了,没被训斥。

我想真正的问题应该出现在最后一段,因为我最后顺口提了一下今天岳父和我说的一些武汉的情况。可能这个情况的真假值得商榷,不应该说出来吧………

如同李文亮当初一样。

知乎用户 红护 发表

我本来没什么想说的,因为我只是一个升斗小民,不像这问题底下的各位政法金融的精英大 V 们能在一个程序正义还是机制问题的延伸里洋洋洒洒侃侃而谈,下笔千言还意犹未尽。。

我不懂那么多,我相信全国九成以上的人也跟我差不多,我们不知道什么训诫系统的机制,也不知道什么马后炮的社会恐慌效果。

我们只知道,一个医生,出于提醒群内人员保命的目的,尽自己所能给予了一点警告。

后面事实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个警告是非常正确和有意义的,而你们这些大 V 们,引经据典,条条分析,最后得出的是训诫没有错,反应没有错,总之这些处理手段一切都没有错!

嗯,那错的是谁呢?还好,你们还不敢说错的是李医生。那错的只有被李医生提醒的人了,也就是我们呗。

都怪我们会恐慌,怪我们会引起骚动,怪我们不够稳定会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

你是不是要再来一句:“这届人民真难带?”

想要抨击我立场的人请不要凑热闹,看看我过去的回答,我对这个国家的爱比你们深沉。

但在这件事上,我真的有两头牛!

我非常担心在可能的一波危机里,一个本来可以提醒我提前做出准备的吹喇叭人,却慑于这些大 V 们头头是道的论证,担忧自己会成为 “马后炮” 而选择缄默不言。

你们谁想这样?

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现在是事实是,一个做出了正确预测和警告的医生,其本该发挥巨大效果的正确提示,却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

那么肯定有人应该为此负责。

是谁呢?

反正不是我,我不配。

知乎用户 王十三 发表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0828448/answer/1090565518 这个回答,思路很清晰;其他几位高赞也补充了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

就倒查追责李医生这件事而言。

或许舆情中心、网信办,应是事件的起始单位,正常履行职责。事后,如实公开,报告李先生微信截图的传播路径、时间、转发量即可。

如此,湖北 / 武汉两办,则是事件的核心单位,其居中起到了决定作用,电联卫计委、公安局,要求作出相应处理。此单位主要人员,要担责,因其指令的模糊。但也谈不上主要责任,因为两办在履行上级 “不公开” 决定。

不论是卫计委转公安局,要求协助;亦或是公安局转派出所,是真正的、决定怎么操作的单位。

在此 “训诫” 事件中,公安系统领导要负主要责任。也是必须细分的,是市局领导、还是派出所所长想出的“金点子”?一定要查明,要笔录,要证言,该处理谁就处理谁白。

至于医院内部,又是另一个故事了,武汉市 / 卫计委,虱子多了不痒。慢慢来吧。

至于 “训诫” 的这位签字民警,反而不重要,更不应该严肃处理,寒了大家的心,日后基层怎么工作?

知乎用户 梅卡 发表

我微博被封了 也不知道这位现在情况怎么样

知乎用户 lawyer yang​ 发表

莫谈国事,不如来看甄嬛传

如果后来华妃知道陈大夫骗他,跑到皇上那闹起来,大家猜猜皇上会怎么办?

知乎用户 硅基生物 发表

说完了

知乎用户 李劼 发表

划重点:

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也就是说,除了 “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 是指明了要做的,其他都是由你们自己“监督,纠正,追究,公布”。

至于到底怎么监督,怎么纠正,怎么追究,追究谁,怎么公布,公布什么,没说。

这个 “命题作文”,比较 “宽泛”。

“考生” 的水平能交出一份什么样的答卷?答题之后,是这件事儿就此翻篇还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不知道,等着看。

知乎用户 霍 sir​ 发表

所以,整个事件走向中,舆论的愤怒关键指向究竟是什么

我宁愿相信国家之所以这么做,是在 “举轻以明重”,还会有针对其他方面的后手拳重。

后军中的伙夫不小心掉口锅,就斩手一只以正军法,那么直接负有拒敌、阻敌之责的前军、中军呢?我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次问责就是总攻前的炮火准备,真正的冲锋还在后面!

否则就真的是如下图所示了

大背景是

承办人并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

SARS 在中国已经灭迹多少年,至少说没有具备一定面积的传播已经很多年(感谢朋友指正);

专家早期说不会人传人(也可以说没有发现明显人传人的证据。但两句话要表达的意思,没有本质区别)…………

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安机关,我不知道武汉当地警方在做出这份训诫前有没有审慎的将调查所得交有关的专业部门去沟通过。

但如果是审慎的有和专业部门进行过会商,再根据会商结果而做出最终的处理。

那么当下还有此结果的话,我也无话可说了,只能吟一句 “懂球帝” 上流传至今的关于范加尔和莫耶斯的段子来聊表心情了。

反正我探组从去年底就有不少人想打报告转社区警组,尽可能远离执法办案岗位,今天之后有这个想法的人数应该会增加……

知乎用户 喵大人 发表

被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估计内心也憋屈。

知乎用户 import 潘多拉 发表

以前出事至少还能找到责任人,罚酒三杯至少也是罚了,可如今连酒都可以不罚了。

反正每周都扣分,扣完算数。

知乎用户 吴大有​ 发表

问题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李文亮医师被训诫背面反映的流程障碍是什么?追究责任不应是重点,关键应在如何不让相同事件在未来再次发生,中国不能再有第三次大型社会传染病,也更加不能再出现一位受委屈的李文亮医生

1982 年强生公司新上市了一款感冒药泰诺,在美国芝加哥一家小药房遭人投毒,结果有 7 名以上消费者因此死亡。强生身为一家大公司,也是一名受害者,在第一时间,不浪费精力去思考到底是谁给他投了毒,首先将责任扛了起来,完成了 2 大举措。1、全额赔偿受害者家属,即使是在强生是被投毒的前提下;2、全面下架泰诺,不计成本,将外包装改变,使其无法再次从外部被投毒。

强生这一连串快速而凖确的操作,也获得了全美用户一致的好评与更深层次的信赖。

强生事件的重点在于紧扣问题核心,并且解决方案是面向于绝不容许再次发生来设计的。

反观本次李文亮医师事件,李医师是医学专业人士,当他反映自己所发现的现象时,执法机关在不明真伪的情况下,应至少先进行证据判断,询问李医生的言论根据,并按照流行病回报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通知,取得确切的结果之前,最多只能要求李医师先将消息控制,而非简单粗暴的直接加以训诫,并且向他人宣称此为不实谣言,李医师为造谣者。

司法尊重医学,专业互相尊重,流程需要正义,讯息需要查证。这是在此事件中我认为必须要修正与优化的部分。单纯的撤销训诫,并不能解决系统的根本问题。

知乎用户 Scotty 是首歌​ 发表

怎样跟孩子谈李文亮

“李文亮是个医生,他很早的时候意识到这次的病毒很厉害,就提醒人们要小心注意,但被警察训了一顿。后来,他在给病人看病的时候也传染上了病毒。再后来,他就去世了。全中国的人都为他感到悲伤。

其实,跟他一样早早地向人们发出警告的医生不少。我们数了数至少有十一个人。他们都很好,不过李文亮跟他们还有些不同。

哪些不同?

李文亮医生有好几个第一名。他是武汉第一个死在岗位上的医生。他也是我们所知道的这次死得最年轻的人。太可惜了,是不是?

是。还有没有别的不同吗?

通过他同事对其的描述,以及一些采访中得到

他对于这个事情的看法

第一句是,真相比平反更重要。

什么是平反呢?现在大家都知道,当初警察训他是不对的。承认当初对他的训话是不对的,就叫作平反。平反对一个人来说很重要,不然可能一辈子都背着不好的名声,大家还以为他真做错了什么呢。但李文亮医生说,真相更重要。真相指的就是让大家知道发生了什么。他认为这个比他的平反更重要。

第二句是,健康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

中国人有句话,兼听则明。意思就是不同的声音都得听听。李文亮医生用自己的话又讲了一遍。只有一种声音的话,你就听不见警告了。

李文亮医生了不起,是因为他虽然被警方训了话,也感到过害怕,但他越想越觉得自己做得对,也想明白自己哪里做得对,还把自己想明白的道理告诉大家,最后又付出了自己的生命。到目前为止,他是惟一做到这些的人。

爸爸,你这么冷冰冰的一个人,怎么也哭了?

知乎用户 清徽 发表

钦差到了行辕,因为请训的时候面奉谕旨,叫他破除情面,彻底根查,所以关防非常严密:各官来拜,一概不见。又禁阻随员人等,不准出门,也不准会客。大门内派了一员巡捕官同一位亲信师爷,一天到晚,坐在那里稽查:有人出入,都要挂号。这个风声一出,直把合省官员吓的不得主意。

到了第二天,钦差又传出话来,叫首县预备十付新刑具,链子、杆子、板子、夹棍,一样不得少。随后又叫添办三十付手铐、脚镣,十付木钩子、四个站笼。首县奉命去办,连夜做好,次日一早送到行辕。各员闻知,更觉魂不附体。刑具造齐之后,一连两日不见动静,合城官员越发摸不着头脑。凡钦差一举一动,首县及本省所派的文武巡捕均随时禀知抚院,今因不见动静,自然格外惊疑。

……

惟因事关钦案,既不敢驳,又不敢问,只好一一遵照去办。这个信息一出,真正吓昏了全省的官,人人手中捏着一把汗。欲待打听,又打听不出,这一急尤其非同小可!不在话下。

……

过道台道:“我们这位中丞是忠厚人,你又何必如此顶真?常言说的好,‘得罢手时且罢手’。总之,你替他出了力,他总不辜负你就是了。” 拉达道:“老同年,这也不能怪你,你同他是感恩知己,自然要盼他无事才好。但是煌煌天使,奉旨而来,难道就此偃旗息鼓,一问不问吗?”

过道台起先听见拉达直揭他的心病,不免脸上红了一阵,半天回答不出,等到听见后来几句话,才说道:“事关钦案,也没有偃旗息鼓,一问不问的道理。将来终究有个交代,或者把要紧的人坏掉几个,还所搪塞不了吗?” 拉达道:“闹来闹去,终是位分越小的越晦气,这点机关难道我还不懂。

知乎用户 花开 发表

李文亮医生事件事实是很清楚的,李文亮的吹哨人定性是节奏带出来的,更多对疫情透明化有更重要推动意义的专家并未得到应有的褒扬。不考虑上层施压,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口头训诫,并未对李文亮产生任何实质意义上的体制伤害。

这本是一件并不重要的事件,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却需要中央监委层面成立如此高规格调查组在疫情关键时期到武汉进行调查,一方面是中央监委资源,另一方面是地方为配合调查也要分散一部分精力资源,这无异于高射炮打蚊子

令人失望的不是调查结果,是这次高规格调查的并无重要意义的启动。

知乎用户 林正阳 发表

回答概述:

为什么是「建议」?因为提出监察建议本身就是监察委的三项职责之一(其余两项为监督和调查),并不是监察委「应付了事」。

调查组的「建议」有何效力?监察委作出的监察建议并不是普通建议,而是监察委的一种处置措施,具有法律效力,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必须要做出行动并反馈。

调查组这么长时间只做了这些事情吗?国家纪检监察委官网公布了更为详细的内容,可以移步那里查看详细通报和发布会说明。


作为我国监察机关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建议就是监察处置的一种措施。

根据通报的原文:

调查组的工作建议是: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建议的主体是各级监委及其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调查组即为国家监察委组织成立并派往武汉进行调查的调查组,代表国家监委进行监督,在调查力度和高度配置上是很高的。

监察建议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规,应当子以纠正的;
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监察建议有何效力?

**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察法》第 62 条明确规定: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监察建议主要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其目的是帮助有关单位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健全制度。

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和这次通报的内容,此次建议应当属于「纠正建议,即对单位履行内部监察职责有关问题要求纠正错误。而后续相关单位(具体而言,即湖北武汉监察机关、作出训诫行为的公安机关)若不能出具相关处理决定、进行整改,也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这次调查组发布的通知,对于「李文亮医生事件」是定纷止争、一锤定音的作用。其后还有多少争议,只能是「知我罪我,其惟春秋」了吧。

知乎用户 半天孩. 儿 发表

立帖为证,欢迎截图,本话题不会存活很久,本答案被折叠 404 几率很大,说这些话的原因于不信任!

公信力啊!一败涂地!

看了调查报告,我只想起来一段话,问题不是病毒带来的,问题本来就在这!

国家的司法程序就摆在这里,规章制度也摆在这里,可以公布,看看到底是哪里出了错,替人签字错就错了,但是如果没有错,依法执法,我觉得不用处理任何人,也不用撤销训诫书

现在为了平民愤就处理个警察是不是有点内个了?何况这警察在这次疫情保卫战中是否也冲锋陷阵了?这… 这谁以后还敢提您办事杀敌了?

调查了这么久,前因后果应该很清楚了,只是为了互留颜面。但是话说又说回来了,这场疫情一开始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是否就是为了保留颜面?

那… 你要这颜面有何用?真是一步臭棋!这么一篇调查报告,真的是让公信力一败涂地!不如不查!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563A1S 发表

知乎用户 白白 发表

李文亮这个问题涉及到的基本的 “形式逻辑”:

当时李文亮传出来的消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 “不是 100% 准确”(事实证明了,的确不是 SARS)。

那么,官方认为他传播的消息 “不完全符合实情”,表达的是 “有符合实际的地方,但是不完全符合”,落脚点在 “不完全”,所以 “当时受罚了”。

(潜台词:只有传播完全符合实情的消息,才不叫造谣,才不受罚

吃瓜群众认为他传播的消息 “并非完全不符合”,表达的是 “有不符合的地方,但是并不都是错的”,落脚点在 “没有全错”,所以 “不应该受罚”。

(潜台词:只有和事实完全不一样才叫造谣,才需要受罚

知乎用户 本道颇有些感慨​ 发表

还有另外七个人呢!

因为人没死,所以就装作事情没发生吗?

知乎用户 小船说翻就翻 发表

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

怎么不当呢?怎么不规范?全程客客气气的,没打人,没骂人,都是按照要求做的,派出所哪里错了?

到底哪里错了???

知乎用户 瓦尔特 发表

不该处理的处理了,该处理的不处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aX7cVR 发表

写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
谨以此文纪念缅怀
在 “湖北省疫情实现全天零新增、零疑似
和 “李文亮有关情况调查通报结果公示” 的今天
已经牺牲的、永远安息的 3250 名同胞,
以及一身白衣胜雪的 “李文亮” 们。
人们不能因为后来的胜利,便漠视逝者的牺牲。

上面这幅画,是动画片 79 版《哪吒闹海》剧照。

去年 4 月初,我去中华艺术宫看展,发现了这幅图,顺手拍了下来。

去过世博园的朋友都知道,近几年来,中华艺术宫承接了大量儿童教育主题活动。顶层常年设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专题展,宣传类似于《三个和尚》《天书奇谭》《哪吒闹海》这样的老国产动画

几次带朋友到艺术宫,我都会专门来看看它。其实跟前停驻人并不多,它也就静静的挂在那里。

我很喜欢这部动画片。

甚至超过后来许多国产的电影、动画片。

即便是去年上映,拿下几十亿票房的《哪吒之魔童降世》, 从格局上讲,依然不如这部老片子。

回忆起《哪吒闹海》里面的情节:

龙子作孽,夜叉作恶,哪吒路见不平,怒而奋起。

抽起混天绫,掷出乾坤圈,刺破权力体制的荒谬,挑战大人世界的虚伪。

如此写意 ,如此痛快!

接着,龙王忿恨难平,便兴风作浪,率兵水淹陈塘关

哪吒年仅七岁,却有一身担当。

哪怕整个世界对不义卑躬屈膝,哪怕父母双亲对真相懦弱回避,这个坦荡立于天地间的少年,也没有一丝一毫的畏惧。

满腔愤恨,持剑自刎。

割肉还父,剔骨还母

负剑了却一番恩怨,自此于公于私,两不相欠。

这番气势,这种性格,摆在哪个时代,都是金光闪闪。

可即使这样的哪吒,在复生之后,面对疼爱自己的师父,也会悲伤,也会痛哭流涕。

他也只是个孩子!

看到网络上一个关于 79 版《哪吒脑海》的评论说:

哪吒自刎的那个黑色雨夜,一身白衣胜雪,惊艳了一个时代。

可能《封神榜》作者许仲琳老爷子再世,见到如此震撼的画面,也会惊叹不已。

在疫情蔓延的今天,我们之所以再谈 “哪吒”,并不是打算贬一褒一。

而是最近发生的一些事,理应让我们警醒。

这种警醒,是多年前的《哪吒闹海》,同样给到过我的。

它让年幼的我,第一次知道了:

做一个正直勇敢的人,需要付出何等代价。

想想他眼看着陈塘关百姓,面临着生命威胁的时候;

想想他面对龙王上达天庭的污蔑,无奈被羁押的时候;

想想他大喊:“爹爹,我还给你!” 的时候;

他从一个娃娃变成了娃娃的尸体,

画面由彩色变黑白,

眼泪,全流干了。

克里斯托弗 诺兰的电影《致命魔术》里有这么一处情节:

笼子里有一只小鸟,魔术师拿一张布把笼子盖上,然后 “啪” 一下把笼子压瘪,揭开时,小鸟已经不见了。

然后笼子再被蒙上,魔术师吹一口气,把笼子再恢复原状,揭开盖布,小鸟又在笼子里扑腾扑腾出现了。

电影结尾时,有一句台词揭开了这个魔术谜底:

只有小孩才知道,重新又出现的小鸟是另外一只,而之前的小鸟已经死了。

看到这里,我瞬间想到了哪吒。

哪吒魂魄借莲花复生,获救的陈塘关百姓欢呼雀跃。

可肉身的哪吒却是实实在在的死了。

当那个哪吒倒在血泊里时,人们已经忘记了,他是拔剑自刎的。

也就是说,

当他活生生地举手向天时,他的手已被折断了。

当他嚎啕于海边时,他的哭声,也再没人听见。

知乎用户 墨痕 bokkonn 发表

那么,就这样吧

那天凌晨发生的一切都历历在目,我晓得国家强大,却第一次对她失望,目前此问题流量巨大,更多的人在质疑:

“真的有那么严重吗?”

“你们至于吗?”

“就是微信群吓人嘛,人家都说 “吹哨” 的不是他”

“都这样了还不满意?你们想要什么?”

呵,在那无数个问题没背封锁,微博也都没删除时,曾有一位答主就已经告诉了我们这样的未来

我羡慕他们没经历过信仰崩塌

知乎用户 natiahs Hou 发表

泰坦尼克选错主角了

夹克和肉丝的爱与奉献固然好看,但代表不了泰坦尼克灾难

但导演和编剧偏偏围绕一个无足轻重的清奇角度说事

恰恰忽略了这一起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事后邮轮公司的老板和造船厂的老板不仅没上法庭,没有赔钱,甚至还在继续营业

把责任推给冰山和船长,一切戛然而止,这种处理方式是资本主义制度和文化让人厌恶的地方

我希望我们的艺术家能以自己的方式重讲往事,比起灾难奇观、情情爱爱,我们人民更喜欢错乱得堪、正义伸张的故事

知乎用户 走地鸡​ 发表

此调查敷衍了事,未涉及核心问题。依照我国法律,武汉当地公安机关为什么有权力获取李医生聊天记录和个人资料,以至于可以找到他对他进行训诫?

1. 我国《宪法》第 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事诉讼法》第 116 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 3 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4.《刑法》第 252 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乎用户 cao sir​​ 发表

看了前面高赞的回答都是把注意力放在训诫书这种处罚形式是否合法合规上面,大抵观点都是训诫书无法可依,应该依法取消。

这一纸训诫书之所以引起群情激愤,除了为李文亮医生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打抱不平以外,更是因为人们幻想着如果当初这类预警不被打压从而早日引起高层重视也许就不会出现这次严重疫情的遗憾吧。

所以单单取消训诫书这种处罚形式就一定能杜绝类似悲剧的不再重现么?很遗憾理智告诉我们并不能得出这种因果关系结论!

训诫书本身只是一种形式,而且大部分时间它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真正的造谣传谣者来说确实是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所以你看,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训诫书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如何客观准确地判断一条信息到底是不是谣言!!!!

谣言之所以为谣言,是因为它与事实不符,那么如何判断是不是谣言,cao sir 认为要做到两点:**首先、实事求是地调查,**毛主席曾经说过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世界上的事就怕 “认真” 二字,实地调查肯定能找出端倪。其次,如果遇到超出公安机关专业知识范围的情况,那就应该虚心请教专业人士帮忙判断,所谓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而事实上,许多时候工作都是先下结论再去寻找证据,在此次事件中有关人员不就是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证事情真伪,先入为主不负责任的开出了训诫书,才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反应。因此督导组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李文亮医生用生命的代价呼唤着缺位的实事求是理念早日回归!吾辈切莫让英雄的鲜血白流!

知乎用户 培仁 发表

当我只有一个人时,我的声音太小,我没有说话的份量。

当聚集一群人时,群体的声音太大,我却没有说话的自由。

信息洪流,舆论导向,多少媒体看客下菜碟,而具体事情到底谁真谁假,我永远难以第一时间辨别。

恐怕大家也没法辨别。

最恐怖之处还是在于万民呼喊的雷霆巨力,不知是仍握在每一个发出声音的人手里,还是在良心不知有无的媒体手里。

——————————————————————————

群体在智力上总是低于孤立的个人,但是从感情及其激发的行动这个角度看,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这全看环境如何。一切取决于群体所接受的暗示具有什么性质。

——《乌合之众》

知乎用户 葡萄葡萄大葡萄​ 发表

李医生是个悲情、悲壮的人,但很遗憾,并不存在什么 “吹哨人”

我不觉得他属于那种 “生的伟大 死的光荣” 那种英雄人物,相反,他有点“生得平凡 死得憋屈”

李医生和现实中的我们每个人一样,机缘巧合接触到了行业内某一手信息,出于好意,进行了小范围地传播提醒,这种提醒既不是大声疾呼也非突破重重阻挠,就是出于公德心和医生的敏感性发了一条消息而已,行为得到训诫,他和我们每个普通人一样,在面对公权的批评扣帽之后,选择了认错、禁声、隐忍……

由此,武汉、中国付出了难以想象的代价。

并没有什么吹哨人,人们把 “吹哨人” 的身份赋予给李医生,只是百姓的愤懑难以找寻到发泄的出口;是李医生至死没有得到公允的评价和一句道歉;是公权下,让一个人带着委屈和不清白离世,而且永远不可挽回的遗憾,这让善良的人们心碎。

李文亮不是,艾芬也不是,只有像她那话提到的:“早知道今天这样,管他谁批评,老子到处说”的那种人, 才配得上吹哨人的的身份,但可惜的是,又有谁有那样的前瞻性和把握 ?又有谁有勇气拍案而起奋不顾身 ?李医生承担起了他本不该承担的身份,正是因为,我们实在找不到真正的 “吹哨人”,只好把满心的痛楚寄托在他身上,满足人们对“吹哨人” 的热望。

李医生不是吹哨人,但并不妨碍我们对他的悼念和感谢,他毕竟在黑夜中喊了一嗓子。

训诫撤销了,公安机关道歉了,但道歉的难道仅仅应该是公安机关?最为缺乏医疗专业知识的执行单位,它只是个炊事员而已。到底哪个单位、谁该道歉,心里自然有数。

更何况那句话——道歉有用,要警察干嘛?

知乎用户 青山布衣 发表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0dH8M2 发表

我觉得答记者问第七点没有出现在正式调查报告中有些可惜,但是能作为调查报告的补充,正式的发布出来,也是一个让人稍微能得到安慰的结论了:

李文亮转发、发布相关信息,主观上是想提醒同学、同事注意防范,信息被大量转发后引发社会关注,客观上对各方面重视疫情、加强防控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一个结论,非常重要。

知乎用户 赞哥​ 发表

这个锅,很大,但是把锅甩给基层民警不合适。

派出所的民警是按照命令行事,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南路派出所也是在防控一线执勤吧。

现在训诫书撤销了,李文亮医生没错!希望能告慰李医生的在天之灵。

那么这派出所的民警错了么?

他们又没见过基因检测报告,大概率是不了解疫情的,就是单纯地执行上级的命令,结果被处理了,总感觉有些甩锅的嫌疑。

截至 2 月 25 日 17 时,湖北公安机关已有 293 名民警、111 名辅警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4 名在职民警因感染新冠肺炎身故。目前,88 名民警、23 名辅警被治愈。另有 3 名民警、1 名辅警因公牺牲在抗疫一线。

在这场灾难中,病毒无差别攻击,所有人都付出了代价,警务人员也是,尤其是基层民警。

所以,更想知道,到底是谁错了?

始作俑者,绝对不是这两位基层民警。

以后该怎么避免类似的疫情再突然袭击?

其实最可悲的是,大家似乎都没做错(蔡某除外),但病毒来了,一个都没跑儿。

知乎用户 晏耀飞​ 发表

在新华视点看到了详细的调查通报,可以说,细节非常详尽。

Sina Visitor System

很显然,训诫取消是非常大快人心的结果。

这件事也证明了一件事,那就是当全社会去关心一件事,要一个说法时,声音够大,就会被听到,这件事也会得到很好的处理。

只不过遗憾的是,训诫是取消了,可是对于李文亮而言,意义并不大,或者说没有意义,他被要求去接受盘问的事儿已经发生过,而且也被要求接受了训诫书。训诫的取消,只不过是一种名誉上的恢复,但事实上,这件事中,他并不需要恢复名誉,因为大家都知道,错的不是他。

只是我还是觉得,有一个如此详尽的调查比没有好。只不过,我认为,这件事上最该关注的是,一个个体说出了一个事实,却因为依据什么什么规定要被训诫这件事,这种训诫本身如何杜绝才是关键。说实话而已,并没有造谣,为何要遭到训诫呢?李文亮的训诫是撤销了,那么以后,怎么确保不发生类似的所谓 “训诫”?如若不然,一切都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训诫撤销是前进了一小步,保证每个人说实话说真话的权利,才是更迫切也更加有意义的。

知乎用户 孙大棒 发表

和朋友讨论了一下,有几个小小的迷思:

第一:派出所被追责,那瞒报、“维稳” 和疏忽的为什么不提?是不是避重就轻?训诫书真的只是训诫书而已吗?为什么只谈执行者,不谈决策者?

第二:我很清楚也完全相信医院和医生会尽全力抢救李医生,为什么还要用很大的篇幅去煽情和复述?核心的问题却蜻蜓点水?是不是模糊焦点?

第三:ys 作为全国最大最权威的媒体,是怎么让 “造谣” 的报道通过层层审核播送的?在此以前,有相关卫生部门经研究,确证其是 “谣言” 吗?

(有朋友指出李并非在 8 人名单内,应另作讨论,我这里不改原答案,以供参考)

知乎用户 王东来 发表

县衙规定,新收押的犯人进大牢先打一百杀威棒,挫其锐气。

后来有讼棍发现了这一条,告到刑部,说是按规定杖二十就算刑罚,这一百杀威棒打的无根无据,于法不合。

于是县衙改了章程,新收押的犯人先打十九杖杀威棒,多一棒都不打,既符合规矩,又挫其锐气。

然而有一天一个县衙不开眼,杀威棒竟然打到户部侍郎儿子的屁股上,这下县官可倒了霉,于是有好事者撺掇,要求各地县衙改了杀威棒这个规矩。

结果没几天,刑部下了一道告示,上面写明某某县衙胆大妄为,胡乱打杀威棒,县官被撤职,一干人等皆受法办。至于这杀威棒以后还打不打,告示上可没说。

这件事就这样高高地抬起,轻轻地放下了。

知乎用户 一念救苍生 发表

林野(1902 年—1934 年),又名林文杏,曾用名林楚,龙岩人。1924 年,从龙岩省立第九中学毕业后进入黄埔军校第四期学习,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5 年 3 月,参加党领导的第一次东征及彭湃领导的海陆丰农民暴动。1926 年,参加国民革命军北伐战争。1929 年 5 月,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历任红四军第三纵队第七支队支队长、红四军第三纵队参谋长、红十二军参谋长、福建军区参谋长、红军学校训练部部长、红军第二步兵学校(公略步兵学校)校长等职,参加了长沙战役和中央苏区的历次反 “围剿” 作战。1934 年 10 月,中央主力红军长征后,林野留守闽西坚持斗争,受苏区 “肃反” 扩大化的影响,在江西瑞金附近被错杀。1945 年 “七大” 时平反,并追认其为革命烈士。

引自

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闽西中央苏区图志》

“因为不知道父亲的下落,我花了半个世纪找我的父亲,直到 2010 年拿到民政部门颁发批准我父亲为革命烈士的证明书,这让我们全家感到非常欣慰。”

近日,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革命烈士林野独子林博济的家中,他告诉记者,为了求证父亲林野的烈士历程,这条路走得不仅漫长,而且艰辛。为何林野恢复 “革命烈士” 称号经过了如此漫长的时间?记者前往闽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了解有关他的事迹。

1902 年出生在现在的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中街林厝。1920 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省立九中(现龙岩一中)学习。在学校期间,他经常阅读《新青年》《向导》《岩声》等进步报刊和书籍,接受革命思想,这为此后他走上革命道路奠定了基础。1924 年 6 月,在中国共产党和苏联政府的帮助下,广州革命政府在广州黄埔创办陆军军官学校,即黄埔军校。这是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创办的唯一一所军事政治学校。闽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蒋红婴介绍说,当年,林野进入黄埔军校第四期学习,并加入中国共产党。1925 年 2 月和 10 月,以黄埔军校学生军的两个团共 3000 余人为主力,进行了 2 次东征。歼灭了陈炯明的反革命军队,统一了广东省,为出师北伐准备了条件,当时在黄埔军校学习的林野也参加了此次东征。在大革命时期的 1926 年 10 月,林野在黄埔军校毕业后留校任教历任黄埔军校五期经理科中尉教育副官、黄埔六期第二总队经理科第二期队长。

1929 年 6 月,红四军第三次攻占龙岩城,击溃军阀陈国辉部。林野参加了红四军,历任红四军第三纵队第七支队支队长、第三纵队参谋长。

1929 年 12 月,林野以第三纵队参谋长的身份参加了古田会议。1930 年 6 月,红一军团在长汀成立,下辖红四军、红三军、红十二军,林野任红十二军参谋长。

1930 年 12 月至 1931 年 9 月,林野共率部参加了中央苏区的三次反 “围剿” 斗争。据记载,在 1931 年 5 月 16 日至 31 日,红十二军参谋长林野率部参加中央苏区第二次反 “围剿” 战斗,此役红一方面军横扫 350 余公里,连打 5 个胜仗,歼敌 3 万余人,缴枪 2 万余支,痛快淋漓地打破了敌人的第二次“围剿”。1931 年 7 月 9 日,林野率部参加了中央苏区第三次反 “围剿”。此役在毛泽东指挥下,采取诱敌深入的方针,避敌主力,取得第三次反 “围剿” 的重大胜利。1931 年 10 月,朱德、毛泽东专门与红八军军长何长工和红五军军长邓萍等商谈了创办中国工农红军学校的事情。毛泽东说:“国共合作时有黄埔,我们现在要办一个‘红埔’,要开办一个培养干部的基地,要培养自己的建军人才。” 根据毛泽东等领导人的倡议,当年 11 月,中央决定在瑞金创办中央军事政治学校。1931 年 12 月,林野调任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四连连长,伍修权任连指导员。

1932 年春天,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改名为中国工农红军学校,简称 “红校”。

1932 年 5 月,林野担任 “红校” 教务部部长。

1932 年下半年,林野调任第二步兵学校,即公略步兵学校任校长。

1934 年 9 月底,中革军委决定,将中国工农红军大学与第一步兵学校、第二步兵学校和特科学校合并,组建干部团。林野也告别了战友们,随后被调入中央总司令部工作

红军主力长征后,林野奉命留在中央苏区坚持游击战争,负责后方留守处。但在他的夫人魏月初不幸被留守的苏区保卫局执行基佐路线错杀于瑞金附近的山洞…………

由于当时处于战争年代,林野夫妇把唯一的儿子林博济托人送回老家,寄养在儿子的外祖母家里。1949 年 9 月,林博济参加工作,在当时的龙岩县人民政府秘书室任职。“政府人事部门的人,突然告诉我,我的父亲是‘叛徒’。此后,我被开除公职,回生产队劳动,连孩子的上学也受了一些不公正待遇。” 林博济告诉记者,自己始终不相信父亲是叛徒。为了证明这一点,林博济和他的儿子林育生、林育健开始到处查找资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林博济陆续得到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副总参谋长伍修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原顾问、中将孙毅,原中央卫生出版社副社长蒋耀德等首长、将军们的证明材料,材料详细叙述了他们在中央苏区与林野及其夫人魏月初一起工作战斗的经历,赞扬了林野的军事才华、人格品德以及对党的忠诚。闽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有关于林野的展陈资料中,配有当时伍修权的来信图片。

1984 年 10 月,伍修权写给林博济并转龙岩市人民政府的回信中说:“对林野同志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应该平反昭雪、追认为烈士的。”1985 年 1 月,原龙岩地区行署根据相关材料,给予林野及其夫人魏月初平反昭雪,定性为因公牺牲军人。“

2008 年,我儿子在瑞金革命纪念馆参观的时候,看到了一本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的《中央苏区人物志》,里面写到了我父亲其实在 1945 年时,已经被平反。”林博济说。他拿出儿子当时从瑞金带回来的这本《中央苏区人物志》,只见书中写道:“(林野)参加了长沙战役和中央苏区历次反‘围剿’斗争……1934 年秋在江西被错杀,1945 年被平反昭雪。”由此,林博济向龙岩市新罗区政府提出申请复查,确认林野为革命烈士。2009 年 11 月 13 日,新罗区民政局回复:如确实需对因公牺牲人林野、魏月初等进行重新复查和定性,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应到有保存 “七大” 会议时追认林野为革命烈士的历史博物馆进行调查取证,从中获取对林野、魏月初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依据,后再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确认。龙岩市文化局原副局长赵慧回忆说,当时,他带着林育生前往北京,到中央档案馆查找有关林野的原始档案。“中央档案馆工作人员拿出了当时《死难烈士英名录》的原始档案复印件,林野和毛泽潭等烈士并列一页,扉页是毛泽东的题词,内页有一行印着‘林野,红军步兵学校校长,1934 年 春 逝世于瑞京’等信息。” 赵慧说。有了中央档案馆的复印件,2010 年 2 月,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补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革命烈士证明书》,批准了林野的革命烈士称号,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遗属有关待遇。“我每年都带着全家人去祭拜我父亲,前几年身体还比较好的时候,也经常去烈士陵园祭拜。我告诉我的孩子们,作为烈士后代,要发扬革命传统,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 今年已 95 岁的林博济说

引自《“红校之光” 林野》

作者: 邱妤 王凌 温连光

知乎用户 一只大鱼 发表

只看图不说话,致敬所有所谓的 “懂法” 的知乎精英以及各种非要标新立异的所谓的 " 有独立思考能力 " 的智者,这些人说舆论绑架法律,他们不承认李医生是英雄,否认他是吹哨人。用这些表达他们的与众不同,我称呼为 " 道德婊 "

再看看我们的领导是如何说的

最后附法学专家的结论

希望道德婊们有多远滚多远

最后放一个旧闻

不接受反驳

知乎用户 我要回老家 发表

补充:我大概看明白了,派出所被处罚也只是因为程序违规,训诫书签的别人的名字。

原回答:

训诫书流程不了解,不做回答。

只讨论李先生发的群信息,SARS 从 2003 控制后到 19 年底未复发,但这些年一直有讨论后遗症的问题,人们对这个病毒是恐慌的。

李先生看到医院内部的资料,依靠经验和检验报告判断为 SARS 症状,把自己的推断发到群里,并且后续补充说病毒正在分型。

但当时疾控部门正在调查,还没有完全确认,把自己的判断发出去,并被人选取部分传播,再加上两份疾控中心的文件,确实引起了社会恐慌。

所以我认为,警察找李先生符合规定,训诫书不了解流程,不评论。

我只有一句:以后如何避免出现类似的事?

知乎用户 无敌铁憨憨​ 发表

其实客观的说,这事儿李是冤,但是警察也冤。

就看专业的人怎么弄的:1 月初跟那儿说不会人传人,1 月 20 号,官方口径才算是统一,然而还是有一堆专家跟那儿说这是 “有限人传人”

当年说来源于野生动物市场来源于蝙蝠,我就一直好奇那特么的农村野生动物多了怎么这病毒没跟农村发展

但是不能问,一问一堆不知道哪儿来的初中学历睿智就会说你没读书会给你讲进化论……

然后现在专家又跟那儿说来源又不确定了,发源地又不一定是哪儿了。

连外交人员都开始跨大洋打嘴仗了。

我就没懂了,这么多专业人才到现在,到今儿都没搞明白的事儿,你居然责怪当年那几个基层民警没做出正确的、合理的判断,真是无力吐槽。

颇有一种 “孩子哭了就赶紧踹电线杆两脚怒骂让你丫挡我孩子道” 的即视感。

你说养头驴是为了磨磨,养狗是为了看门。驴磨不出东西不能怪狗,你黑天半夜不走寻常路翻墙被咬了也不能怪狗。

但是就这么简单的一个道理,放在故事里放在动物身上很多人都明白,一放到具体的事儿里,大多数中国民众就特么的死活听不懂了,真是吊诡

还有我真觉得我们国家国情,就是这个人哭了赶紧骂另一个去……

你要多问两句哭的原因,估计就得蹦出睿智喷你没同情心:他都哭了你还问什么啊问你这人巴拉巴拉


话说回来,我觉得这事儿,警察做不出来正确判断才是对的,做的出来人还跟你这基层上个毛线的班,憋屈不憋屈啊?疾控中心主任的位置给人家坐得了。


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直接给补贴给补钱,这事儿就到这儿了,还追究个啥啊,尽瞎整。

知乎用户 大志 发表

明年录取分数线降低的不只有医学类,还有公安类了

知乎小透明第一次超过百赞,谢谢大家❤️❤️❤️

知乎用户 环球时报​ 发表

胡锡进:还李文亮公道,中国对这场灾难的认识不会止步于此

涉李文亮事件的调查已经结束,总体看它还了李文亮一个公道。然而对新冠疫情在 SARS 过去 17 年后重新在这个国家暴发的教训总结肯定要继续下去,而且会通过相关的追责体现出来。让我们的防疫体系更加强大、灵敏并且有效,也让整个国家举一反三,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涉李文亮调查组画上的不是句号。

国家监委调查组刚刚通报了涉及李文亮医生的调查结论,认定武汉市公安局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要求督促公安机关撤销对李文亮的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只是 “撤销” 训诫书,不彻底推翻当时的训诫,也不宣布抓几个高官吗?另外,对武汉抗疫的初期表现也没有个定论吗?一些人大概会觉得“不过瘾”。

首先,按照老胡理解,这是 “涉李文亮” 调查组,而不是武汉、湖北抗疫初期表现的调查组。关于后者,武汉初期行动迟缓、应对不力已是中国上下的共识,老胡相信国家肯定会另外调查,严厉追责。我认为,公众值得进一步期待:疫情结束时国家必将开展全面总结,该有的进一步追责不会缺席。

就涉李文亮的事情来说,大家注意,3 月初他已经被国家评为全国防疫先进个人,这是一个重要信号,显然也与监委调查组的前期工作有关。加上现在正式撤销当初公安部门对他的训诫,这两项进展标志着李文亮已经得到彻底 “平反”,国家给予了他应有的肯定和尊重。

值得指出的是,公众舆论对推动这些变化发挥了作用,国家监委成立级别很高的调查组,就是对舆论强烈反应的回应。调查组最终促成了纠正,这应当看成是官方顺应民意,实事求是是这个国家终极原则的验证。出错总会有,但要做到正视并及时改正错误,这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不断进步的关键能力。

李文亮的遭遇是公众围绕这场灾难的一个记忆痛点,它从侧面揭示了武汉在疫情早期的应对不力,以及公众对此的态度。我们的社会需要比这个调查组工作范围大得多的事件回溯,促进对教训的汲取。但随着监委调查组还了李文亮一个公道,人们已经可以看到国家认识这场灾难的大的逻辑和方向。

这个调查组比其他三个调查组开展工作的时间都长,是最后一个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的。这反映了它的工作难度最大,对每一个事实都需反复核对,必须经得起公众舆论的最大聚焦,也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李文亮病亡时出现了舆情海啸,他被贴上一些标签,负载了当时社会的各种情绪。那是中国抗疫最艰难的时刻,公众对武汉的早期应对强烈不满,国家出手后从武汉封城到各地抗疫的效果走向尚不明朗。舆情的复杂让李文亮事件附加了额外意义,它们哪些属于李文亮事件自带的,哪些属于应当剥离的,都需要认真甄别。

老胡认为,监委调查组不被社会上乃至国内外的各种情绪和意见左右,唯一的武器就是以事实为中心,既不立场先行,也不左顾右盼。社会真正需要的就是这样的态度,而坚持这个态度也往往是最具挑战的。

舆论场上的 “事实” 有时会受到价值观和愿望的再排列。通过还原涉李文亮的原汁原味的所有情况,让调查忠于事实,公众也都接受真正的事实,这是中国社会在互联网时代进一步成熟的一段过程。

涉李文亮事件的调查已经结束,总体看它还了李文亮一个公道。然而对新冠疫情在 SARS 过去 17 年后重新在这个国家暴发的教训总结肯定要继续下去,而且会通过相关的追责体现出来。让我们的防疫体系更加强大、灵敏并且有效,也让整个国家举一反三,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涉李文亮调查组画上的不是句号。

来源:胡锡进微博

知乎用户 卞老板​ 发表

知乎用户 大菠萝盖儿​ 发表

看了一圈前面的高赞回答,负责任的说:一群法律优秀回答者,没有一个答到点子上。

这个问题应该谁来回答?当然是警察啊!只有警察才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基本程序。

很多人都说这事警察不该背锅或者不该完全由他们背锅,但他们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作为对公安系统很了解的 “知情人士”,我来告诉你谁该为此事负责,警察为谁背了锅。

首先,派出所为何要传唤包括李文亮在内的八名 “造谣者”?

有派出所或者基层公安工作经验的都应该了解:除非是重大群体性案件或者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派出所的警察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主动给自己找事情的——天天值班加班还嫌烦呢,谁会给自己主动找麻烦啊?能从中搞到钱还是咋的?

所以这个事只有两种可能:1、有人报警;2、公安系统内部的网安部门或者政府内部的网信办主动联系派出所,要求其处理。

我不太相信这个事是武汉卫健委报的警,他们没有控制舆情的义务和责任,而且是他们的话昨天的通报中一定会体现出来;我也不太相信是某个个人报的警,人都是无利不起早,对自己没好处的事谁会主动去做?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激进的爱国人士干了这事,但可能性很小很小。更不可能是派出所所长看到了卫健委的通知和意见就主动要求下属传唤这八个 “造谣者”,前面说了,他们又不是吃饱了撑得,而且卫健委的通知和意见又不能指挥派出所!

所以,大概率是公安系统中的网安部门或者政府部门中以网信办为代表的其他情报部门跟派出所做的沟通协调,要求他们处理。

但你能追究他们的责任吗?说实话,不能!在我国,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像传唤训诫李文亮等人这样的事,是我国政府控制舆情的基本手段之一,你不可能因为发生了疫情就去否定并批判这种形式————这是社会制度决定的,不要在这里谈什么人权和言论自由,除非你是小学生。

昨天的通报里为啥没提到谁给派出所提供了线索,而只说派出所根据卫健委的通知和意见进行的传唤?原因就在于此!

至于大家普遍提到的武汉卫健委、武汉中心医院的责任问题,其实不用你们担心,国家后续会进行追责的。现在都忙着抗疫呢,还不是追责的时候。

这一点,国家监委调查委员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环节中已经提到了:

另外,根据监察组的通报,武汉市公安局已经迅速做出反应:中南路派出所副所长杨力被行政记过,民警胡桂芳被行政警告。

这二位冤不?太冤了!就这个事,你放到全国其他任何一个派出所,他们也百分百这么干,而且态度还不一定有人家好!至于说有协警参与对李文亮等人的谈话,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协警没有执法权,但是在基层派出所压根就没有几个外勤协警不参与执法的,否则单位招他们有何用?去派出所养身板吗?

那么,受处理的两位警察为谁背了锅?是武汉中心医院吗?是武汉卫健委吗?

都不是,是整个中国的政治 / 行政体制!大环境如此,只不过他们撞到了枪口上,牺牲他们的名誉是最小的损失!

我是在否定体制吗?也不是,美国是世界头号强国,自认为制度很有优越性,但我看他们在控制疫情上还不如我们!我只能说凡事都有多面性,我们需要辩证的去看待问题。

至于医疗系统和政府系统行动迟缓的责任,终有一天会被追究的!这一点大家压根不用担心!整个湖北的两套班子已经发生了变化、以后会有更大的变化,中央不可能容忍他们如此严重的失职!毕竟这可是涉及到几千条人命、全国好几个月的经济发展和恶劣的全球影响啊!

我再说最后一个问题:李文亮算是疫情吹哨人吗?

我说他不是。他只不过是把疫情的消息在同学群里进行转发,还提醒了大家不要扩散。说实话,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以做到这一点!真正的吹哨人应该是在微博等自媒体上公开发声或者爆料给权威媒体让全国人民知道。而李文亮只是告诉了自己的亲戚和同学,还不让他们扩散,所以 “吹哨人” 这个称呼有点过分拔高了。

就像钟南山所言:“中国当时有上百名医务工作者曾经传播类似的消息”。

只不过李医生比较惨,恰好自己也染了病并因此去世,外加之前被列为造谣者造成的讽刺性反差,以及武汉疫情没有被及时防控激发的民愤,才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和全国上下的同情!

当然,同样像钟老所言:李文亮依然是个英雄。如果没有他这样的人去扩散疫情爆发的消息,想靠医院和卫生部门主动上报,恐怕我们的应对会比实际情况更晚,也会有更多的人因此丧命!

中国人不就是这样嘛,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你告诉别人不要扩散,你自己信吗?每次不都是一个人说:” 我告诉你一个秘密,你不要告诉别人”,然后其他人也都以此类推么?你自己都守不住秘密,又怎么能指望别人守得住!而李文亮恰恰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传话筒的作用!

最后的最后,致敬我的武大师兄李文亮!李师兄千古!

知乎用户 夜神 K2 2 发表

支持对这些小民警、下课的武汉和湖北的 CDC、卫健委官员等「被追责」的人进行公开庭审,让他们作为被告或证人出席。否则,不让这些人辩护、出声,不是跟被训诫的医生们一样了么?

我看不如就请质询孙杨的 WADA 律师来挨个质询这些人,只要这些人之间有任何证词不吻合就要追问到底;只要提到谁,不管官多大、住在哪,就要求谁当庭作证。看看到底,能把锅问到哪。

知乎用户 万金油 发表

李文亮没错,公安局没大错,错的是辅警。

为啥每个单位都有临时工,公安也有辅警?

因为真是一箭三雕啊,既少发了工资福利,

又有人干苦活脏活,一旦出事还有人背锅。

知乎用户 小五 125 发表

写回答时措词要慎重,免得被,,

是不是只要个人提前说的言论,与官方发布的通报不符,都可以认定为 “谣言”?

如果李文亮没有离世,这个训诫撤销的可能性会有多大?

知乎用户 候鸟飞来飞去 发表

此图可以说明一切

知乎用户 池小妞 发表

执法过程有太多细节需要完善了。李文亮医生是牺牲者,那两个民警同样是。

他们也是格尽职守的好同志,他们遵守了他们该遵守的,维护了他们该维护的秩序。只不过这次疫情来的太猛烈,这次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当时判断不出来的。

还是要完善我们的疾控程序。遇到类似情况有完整程序可以走。这样,下一次,李医生这样的英雄不必不得不通过媒体发声来警告民众,我们的警察也不用面对自己不了解的专业知识面前做出影响历史的判断。

知乎用户 文丁 发表

支持撤销的决定,但不希望追究责任人追究到基层民警。因为在这件事中,他们也属于无辜。

知乎用户 为了改名而改名 发表

训诫书本身没什么不当的,

执法人员没什么问题,

依据的法令也没什么问题。

李文亮在错误的场合、用错误的依据、错误的判断说出了接近正确的结果,

这是谁都料想不到的,

指望所有人都开天眼未免不切实际。

非要较真什么程序不当,

也无非就是给舆论一个交代而已。

不太理解大家塑造悲剧英雄的动力在哪儿,

都喜欢写小说?

也不理解大家非得觉得是立法、司法的问题,

根据在哪儿?

像高赞那种法律从业的利益相关人士,

我能理解,

对吃瓜群众是真不理解。

知乎用户 中国青年郑国成 发表

是不是意味着人可以发布疫情了?

知乎用户 陈律说法​​ 发表

李文亮是我的师兄

他是所有武大人的骄傲

我此刻希望他能在天堂安息

也希望社会会越来越好

其实这个社会无需专门为吹哨人立法

只要谣言的认定标准不再如此宽泛

认定谣言的举证责任由做出处罚者承担

就不会再发生这类悲剧

实际上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更涉及到法律背后整个社会观念的转变

希望以后我们每个人

能够对他人的言辞多一点包容

少一点矛盾

遇到不同意见

不要刻意放大别人的恶意

多体会别人的善意


2020 年 3 月 20 日

看到好多大 V 都提出了训诫的法律依据以及后续撤销的问题,确实收获了很多姿势。

我之前也和几位小伙伴讨论过训诫的法律性质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类治安管理处罚,即①警告;②罚款;③行政拘留;④吊证,而且整个法律完全没有提到过训诫,也没有规定训诫是除上述四类处罚之外的较轻惩处措施。

所以,训诫不是治安管理处罚,也不属于公安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时候有位小伙伴提到,训诫是不是第十条所称的警告?

我认为是不属于的,治安处罚会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下一个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类型,如果是警告的话,这份决定书是少不了的。

所以,训诫肯定不是治安处罚。

我后来觉得,或许这也是承办民警的一种折中妥协。

迫于各方面压力,民警恐怕是无法撤案的。

但是真的做出治安处罚,也会影响被处罚人的前程。

于是就只有做出训诫,也算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手段。

非要找个法律依据的话,那只能参考《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一十条。

其实也许,这也算是承办者在面对选择时

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方式吧!

希望这次被卷入事件漩涡里的人都能回归正常生活。

以上是我不成熟的观点,欢迎各位网友批评指正。

知乎用户 周筱赟律师 发表

其实,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 “训诫” 这种处罚方式,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警方通报所称的适用法律错误,应该即此。

知乎用户 手写客 发表

之前那些被删掉的答案,知乎是不会撤销的…

知乎用户 kerria 发表

浅薄之言,仅供参考。

0. 首先,关于李医生的救治过程。完全相信报告所述。至于确诊,在当时没有任何检测试剂,甚至于是否存在疫情都没有明确答案的前提下,何来确诊一说。之后确诊,那是疫情已经确认过后的事情了。而且,并不是没有确诊不进行治疗。根据报告所述,以及本人对医学的业余浅薄了解,其实无可挑剔。

1. 在微信群里发布未经证明的疫情信息,在当时已知的信息量下,作为造谣、传谣处理其实并不牵强。而且作为医生,泄露未经证实的传染病信息,终究不太合适。如果警察不处置,那法律条文将形同虚设。不能因为事后证明确实是重大疫情,就盲目把李文亮医生定义为吹哨人。(请参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调:无意冒犯,李医生在群里发消息实属人之常情)

2. 真正的吹哨人是张继先医生。李文亮医生是被别有用心的西方媒体带风向炒作出来,经过众多公知、大 V 有意无意的渲染,普通网民在标题党的带领下无意间跟风,才将李医生塑造成一个带有政治悲情色彩的吹哨人。其炒作结果引起的巨大的舆论反响导致了至今都还有无数人认为国家的各项决策是带有政治阴谋论色彩的操弄。而墙外的社交媒体,更是有无数的反动势力借李医生的事不断黑化中国。

3. 未见明显人传人的叙述,在当时的病例有限情况下,并非不负责任。首次上报为 12 月 27 日,该结论产生于 12 月 31 日,5 天不到的时间,仅凭当时发现的 27 个病例,在没有充分的生物学、医学、传染病学证据的情况下宣称存在人传人,这才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论述。我们不能站在已知的结果上去指责未知情况下的正确流程。

4. 警方应该对李文亮医生的行为作出响应。不应过度苛责基层民警,就事论事,不照章办事该罚则罚。但网络上所说的政治手段根本是无稽之谈。修改答案补充一点,本人非常认可张维为教授对西方固执于程序正确的描述,一味的追求程序正确,就没有人关注结果和意义了。最终导致无休止的扯皮。事情总是人在做。

5. 从张继先医生上报,到武汉封城,27 天,这个时间,能做出让一个千万人口的城市封城决定的专家和领导,非常有魄力。纵观全球,在当时如此匮乏的信息量支撑下,只有中国的各级领导敢下此令。

6. 万家宴没有叫停,是政府部门巨大的失误。但考虑到当时的已知信息,没有充分的依据时,谁敢随意叫停一个多年的民俗传统?如何确保向民众解释的同时不会引起恐慌?要知道,钟南山院士确定人传人的日期是 1 月 20 日,而万家宴的时间是 1 月 18 日。政府的领导是行政管理的专家,不是医学专家,而这样的决定是需要以医学专家的明确判断作为依据的。

总结

1. 完整、详细的研究时间线;

2. 了解基本的传染病学上报机制、医学常识、法律常识以及行政管理决策过程;

3. 所有节点都是人来构成,人不是机器,接收到信息以后需要时间来分析才能作出决策;(请参照电影:萨利机长

4. 设身处地站在每一个相关的医生、警察、专家、官员和百姓角度,以及当时已知的信息变量基础上作出理性分析。不能以某时间点之后的信息来分析该时间点的决策。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本人不是这一切的亲历者,所有结论都是依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所得出的结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再次强调,本人无意冒犯李文亮医生。且为其遭此不幸深表痛心。

在此,对所有参加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表示崇高的敬意。

若有来生,必执白衣。

知乎用户 招甚鸟安 发表

元凶咱不敢问,就问问这个事件里的一系列帮凶是不是也该道歉?

比如知乎小管家。

知乎用户 共震 发表

坚决反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机关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李文亮的说法也确实与事实不符。

我们可以因为谣言带来了好的结果给李文亮平反,但绝不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李文亮和公安机关都是对的,两者的正义性并不冲突。

知乎用户 呆蛙 发表

撤销训诫书可以,如果程序有瑕疵,按照程序瑕疵挑刺那也行,但如果对事情本身处理追究责任的话,这对今后一些谣言的处理会变得很困难。

这个事情就是出现有人到处转发有 A 病毒爆发,公安只能是向卫生部门求证,卫生部门的表态是说没这事别瞎鸡巴讲,于是公安把转发的人叫过来批评了一番。最后的结果是有和 A 相似的 B 病毒爆发,于是那几个警察要背锅了。

警察能怎么办,警察也很无奈啊。下一次遇到有瞎几把造谣传谣的呢,公安再不敢处理造谣传谣者对啥有利,造谣有理传谣无罪对大众不是好事情。

不能从上帝视角事后诸葛亮加找人背锅的想法去看事情,根据当时警方能掌握的信息就是没有 SARS 爆发的消息,那就是谣言没毛病。如果真要追究这个事件真正的责任人的话,那得从卫生那边查。。

知乎用户 东亚男士山东 发表

南京地铁送锦旗的兄弟,何时能被撤销训诫书

知乎用户 椰子里有天机​ 发表

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但不应当追求底层执行人员的责任,而应当追究施加影响和政治意图的上级领导的责任。

执行人员秉公办事,而他们的 “公” 本身就有,听上级领导指挥这点。

可能与某些纸面规定有抵触,但结合他们生存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的行为是无自主意志的,迫不得已的合法的行为。

实际上大多数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器的零件,也应当起到这种作用。

类比的话,战役的失利,你得找指挥官,找政客的麻烦,而不能去找前线士兵的麻烦。人家只是奉命行事罢了。

知乎用户 关欢颜​ 发表

相比那种有着斩钉截铁、雷厉风行的处罚措施的调查结论,这个结论让大家有种雷声大雨点小的样子,但这个结论,是实事求是、调查详细、没有任何隐瞒情况下的结论。

阴谋论可以停了。

但正是因为没有阴谋论,我个人更加觉得咱们的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

只有问题来自更深层次,深到、大到,国务院级别的调查也无法给出答案。

这是我真正难受的。我爱我的国家,但凭自己的能力,

只知道有问题,却不知道问题出在哪儿,更谈不上解决问题,这才是这个结论让人觉得没到位的地方。

知乎用户 新京报​ 发表

国家监委调查组今天发布《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

通报说,2020 年 2 月 7 日,国家监委成立调查组,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情况依法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2019 年 12 月,湖北省部分医院陆续收治了一些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人。12 月 27 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张继先医生向医院报告了其接诊 3 例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情况。当天,武汉市疾控中心安排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12 月 29 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又报告发现 4 例来自于华南海鲜市场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武汉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调查,并于 12 月 30 日 15 时 10 分、18 时 50 分在系统内下发《关于报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况的紧急通知》等两份部门文件,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全面开展华南海鲜市场相关肺炎病例搜索和回顾性调查。该两份通知分别于当天 15 时 22 分和 19 时许被人上传到互联网上。

2019 年 12 月 30 日 17 时 30 分左右,李文亮医生收到同事发给他的信息,17 时 43 分,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转发、发布 “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 等信息。18 时 42 分,又在该群发布“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

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2020 年 1 月 3 日 13 时 30 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

调查通报详细公布了李文亮医生的发病、治疗、抢救以及抚恤、善后等情况。

组织抢救的医生说,李文亮医生是我们的同事,又很年轻,我们不希望他走,只要有一点希望我们就不愿放弃,当时没有想其他任何因素,就是想救活他,所以抢救了很长时间。据为李文亮医生会诊的院外专家讲,从李文亮医生病案看,医院治疗比较规范,能够根据病情调整药物和措施。医院建议采取和实际采取的重要医疗措施,均征求了李文亮医生或其家属意见。

调查组的工作建议是: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事件回顾

  • 2 月 7 日凌晨 2 点 58 分李文亮去世

新冠病毒肺炎吹哨人” 李文亮,走了。

2 月 7 日 3 点 38 分,武汉中心医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我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经全力抢救无效,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凌晨 2 点 58 分去世,对此我们深表痛惜和哀悼。

在此之前的 00:38,该官微称: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我院眼科医生李文亮不幸感染,目前病危,正在全力抢救中。

  • 李文亮被认定为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8.502 万元

据新华社报道,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冠肺炎抢救无效去世后,武汉市人社局按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规定认定李文亮为工伤。

武汉市人社局 2 月 7 日发布通报称,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武汉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 010001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情形,认定为工伤。

据核算,李文亮工伤保险待遇如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8.502 万元、丧葬补助金 3.6834 万元。**武汉市中心医院在李文亮生前已依法为其参加并缴纳了工伤保险,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步,如其供养亲属符合条件,还将依法核定并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武汉市人社局已积极协调银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拨付到位。

  • 李文亮妻子发声:不接受任何个人捐款

2 月 8 日,李文亮医生妻子 @付雪洁 实名认证微博发布信息澄清:本人未发布任何性质的求助信息。全文如下:

声明

本人李文亮的妻子付雪洁,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李文亮及家人的关心和关爱, 现本人就近期网上有关李文亮家属接受款项或捐助的相关信息事宜声明如下:

一、 本人仅接受以下渠道的款项:①国家依法依规给予李文亮工伤、丧葬等有关的赔付项款:②李文亮工作单位(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本人工作单位(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的帮助款项:③李文亮生前依法购买保险的赔付款项。④政府部门认可或授权的公益单位 (含保险)依法设定给予全体抗击疫情医务人员范畴内的公益基金或奖励,属于李文亮作为医务人员依法享有的部分款项。

二、 截止 2020 年 2 月 8 日 16 时止,本人收到上述渠道依法依规应给予賠付的部分款项;未收到其他任何个人或团体机构的捐助款项。同时,本人坚持拒绝接受除上述渠道以外任何形式的个人或团体机构的款项或捐助。

三、 近期网上发布的各类涉及对李文亮的捐助信息均由发布人自行发布,本人未予以认可,且与本人无任何关系。本人未发布任何性质的求助信息,也未曾授权其他人员发布相关信息或接受捐助。

四、 针对网络上向我本人及家人的捐助声音,未得到我认可的,望大家不要传播,以免给我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在此特别感谢!

付雪洁

2020 年 2 月 8 日 16 时 30 分

  • 国家监委派调查组赴武汉,全面调查涉李文亮医生有关问题

2 月 7 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

  • 湖北省卫健委、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卫健委哀悼

李文亮去世后,湖北省卫健委、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卫健委发表公告哀悼。

湖北省卫健委称,“获悉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在抗击疫情中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省卫生健康委向李文亮医生表示深切哀悼,并向其家属表示诚挚慰问!向一直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全体医务工作者表示崇高敬意!**值此抗疫关键时期,希望全体医务人员在抗击疫情的战斗中切实做好防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坚定信心、齐心协力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

武汉市政府称,“我们深表哀悼,万分惋惜!对其坚守一线抗击疫情表示敬意,对其家人表示诚挚慰问!”

武汉卫健委表示,“我委特向李文亮医生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家属表示深切慰问!

  • 中国医师协会

“在疫情最初,李文亮医生敏锐提醒周围同事注意感染和防控,我们对他这种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表示敬佩”

2 月 7 日中午,中国医师协会向李文亮医生表示沉痛哀悼。中国医师协会表示,近日一直关注其病情救治,惊悉李文亮医生经全力抢救无效,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凌晨 2 点 58 分去世,我们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

“在疫情最初,李文亮医生敏锐的提醒周围同事注意感染和防控,我们对他这种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表示敬佩。疫情发生以来,李文亮医生一直坚守在防控疫情一线,全身心投入临床救治工作。他不畏艰险、恪尽职守、救死扶伤的精神,值得全体医务工作者学习。”

中国医师协会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任务非常艰巨,医务人员工作环境非常危险。希望广大一线医务人员顽强拼搏,众志成城,坚决打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也呼吁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关心医务人员的工作防护和身心健康,希望医务人员要切实做好自身防护,避免感染。只有你们的身体健康,才能够有更强的战斗力来战胜新冠肺炎疫情。你们的健康就是广大患者康复的有力保证!

  • 世卫组织

“我们对李文亮医生去世的消息感到悲伤”

2 月 7 日世卫组织在日内瓦举行新冠病毒疫情通报会,强调目前对新病毒的了解依然相对较少,包括疫情来源、自然宿主、传染性等,很多问题需找出答案。研发疫苗及找到对症治疗方法都是优先事项。

谈及有关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生李文亮去世的问题,该组织卫生应急方案执行主任迈克尔 · 瑞安说,“我们对李文亮医生去世的消息感到悲伤,我们对任何在一线照料病人的人员去世都感到遗憾,我们自己也失去了很多在一线的战友。面对他的去世,我们更应该与他的战友们一起去赞颂他生前的付出。

知乎用户 安静内敛哈士奇​ 发表

现实很残酷,有很多不得已。

小说时疾 7 - 小亮大夫的身后

知乎用户 無道亦有道​ 发表

其实咱老百姓,包括最后被告知处分的基层警务人员,最想知道的并不是这件事情当中谁做错了。而是希望知道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怎么做才是对的。

任何事情回过头去找问题,找错误都很容易。但有价值的是通过这些错误是否能教会大家怎么做正确的事情。否则找错误,找问题就是形式主义,做做样子以封悠悠众口。

知乎用户 何砖家 发表

北京的医学专家组,去了调查说:没有明显的人传人现象!

随后去写论文了!

卫健委依据 “医学专家组”,发布《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

随后,扑灭了事件的火焰。

公安机关依据卫健委的信息给予训诫!

随后,继续维护秩序去了 ····

你们说,

谁错了?

![](data:image/svg+xml;utf8,)

知乎用户 起风了 发表

我刚才的答案已经被删除了,对这件事我应该有怎样的想法才是正确的?

知乎用户 petrichor 发表

我不太懂啊,我真的不太懂,为什么我这次共情不了广大网友。

我在很早之前关注李文亮医生微博,看着他说确诊还加了个狗头,当时觉得他好乐观,默默祝福他早日康复。后来看到到消息的时候真的难以置信,特别难受,但是点开评论发现大家和我想法完全不一样。后来的抢救,大家也众说纷纭。

就我自己理解而言,如果没有确定证据证明传染病,执法人员应该就是把这个当普通谣言。也不排除我听到有人说的为了隐瞒被压下来的,但也可能还有其他情况,所以这种调查就需要专业人士了,但是大家又不信这点我也不懂。疫情造成了这么巨大的伤害,惊动中央,中央为什么要护着地方官员呢?

然后就抢救这个,我是完全不相信一些 “阴谋论” 的,我不觉得大家所谓的官员希望李医生去世(去世更能激起民愤啊),我也不觉得医生会见死不救。

反思的话我赞同钟院士的话,应该给疾控中心(应该是吧)更大的权利。

还有一句话我怕被骂死,我觉得微博上一件事情出来之后众口一词的都有可能是有人带节奏,但知乎上也这样我就不懂了。

啊,没法匿名,算了。

知乎用户 文以载道古律师 发表

办给你看。

知乎用户 李小鹰​ 发表

能看出各种各样的妥协,正面的、反面的、有争议的……

在本事件里,我个人倾向认为,没人做错,大家都根据自己的职责和判断做了正确的事。

在舆论方面,我尊敬逝者,但还是更倾向官方一点,并认为官方已经向民意妥协很多了。现在还继续鼓噪、嘲讽的网友,我愿意称之为群氓。

补充一句:“现在”,指的是今晚新闻联播以后。在之前的质疑,都可以认为是合理、正派的行动。

知乎用户 Z 杰洛 X​ 发表

这个调查结果是没问题的,说白了很简单——流程和结果都有瑕疵,特别是 “执法程序”不规范,所以对这个结果 “建议” 进行纠正、撤销训诫并追究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也是监察系统最主要的工作,哪儿出了问题就纠正哪儿,尽管这和大众内心的 “高预期” 有差距。

法律上,训诫这种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郑如前几位知友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一个完善行政法规的机会和推动力。

然而这不是重点,重点是澎湃新闻下面这两段话:

第一段:

这说明,国家对李大夫的行为是认可的,而且追授了先进个人。

第二段:

这也给前阵子某些人别有用心的行为定性了,现在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在误导群众传播某些价值观已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个情况虽然见怪不怪了,但仍需警觉。

知乎用户 富健轩​ 发表

能说脏话吗?不能的话我做个比喻:「孩子死了你来奶了」。

别再说什么正义不会迟到的破话,知道吗?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难道只是天灾吗?这就是人祸。

某些人被无知、傲慢以及权利懵逼了双眼,却依旧无法停止,他们用权利实施压迫的脚步。

如果疫情没有爆发,是不是就要蒙冤一辈子,被扣上被训诫、扰乱社会治安的帽子一辈子?

真的要把权利装在套子里,不被约束的权力,会让人人自危。

知乎用户 milanhappy 发表

关于这件事,我的疑惑是:到底要怎么做,才是对的?

李文亮医生错了吗?哪怕他只是通过微信群的形式,向自己的亲朋好友示警,那也是以自己的职业敏锐性,发出了善意的提示

那李文亮医生做的是对的吗?那我们是否要鼓励这种跨专业(眼科医生判断流行病病情)、非官方途径的预警?是否每一个医生都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私人途径向社会示警?如果这样的行为是对的、并且值得鼓励的,那么各个国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求大家不信谣、不传谣,等待官方信息,还有什么意义?

知乎用户 子非鱼​ 发表

首先阐明观点是该撤销训诫书。但是细想一下这样的案子没有领导授意几个派出所民警就能随意处置了?谁发现的舆情?网信办有没有责任?报给哪个政府领导了?哪个领导做的批示?做批示的领导要不要追责。只拿几个派出所民警来顶缸,武汉政府确实不厚道。

知乎用户 椰子大魔头 发表

扬汤止沸,不如……

知乎用户 浮生未半​ 发表

1 月 31 日至 2 月 3 日,李文亮医生无发热,呼吸急促有一定缓解,但精神、食欲欠佳。2 月 4 日中午,出现呕吐,咳嗽频繁,伴喘息加重,经治疗后症状缓解。2 月 5 日,李文亮医生无发热,但静息状态下仍有喘息、气促,床边胸片提示右侧肺炎加重。2 月 6 日,李文亮医生肺部病变严重,且病情有进一步恶化风险。经院内专家组会诊,建议转到条件更为专业的后湖院区,经征得李文亮医生及其家属同意后,于 18 时 20 分许,由主诊医生和两名护士陪护李文亮医生转院区。18 时 55 分许,到达武汉市中心医院后湖院区。

2 月 6 日 19 时 20 分,李文亮医生出现神志模糊,心率、血压进行性下降,立即推注肾上腺素强心,开放血管通道积极补液扩容提升血压。同时进行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维持呼吸,持续胸外按压。21 时 30 分,上体外心肺复苏仪,辅助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继续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并给予积极的药物复苏。22 时 40 分许,使用医院从武汉亚心医院借来的 ECMO(体外膜肺氧合机,俗称 “人工肺”)对李文亮医生进行治疗。经武汉市卫健委协调,北京协和医院专家赶到抢救现场。2 月 7 日凌晨 2 时 58 分,李文亮医生心电图呈直线反应,宣告临床死亡。3 时 48 分,医院发布了李文亮医生去世的消息。

知乎用户 微宇宙的上帝 发表

可怜无辜小民警…

知乎用户 书生一介 发表

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假定现在有人散布马上就要地震的言论,警察根据自己的职责,就要训诫。但是,假定后来真的发生地震了,警察就是犯错,就会被要求撤销训诫。这种逻辑是有问题的。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专业知识范围。警察就是要做警察的事,无法去做生物学家或者医学家的事情。要求警察在训诫之前去咨询有关专业人士或者部门,是荒唐的。

知乎用户 飞翔的泰狐 发表

在一个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的以宪法为国家基本大法的社会,每个人,无论是男是女,是老是少,无论他来自哪里,父母是谁,无论他体魄健康还是身患疾病,无论他贫穷还是富有,无论他信仰为何,无论他是何国籍,

他,作为一个人,应有讲话的权利,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让人说话。

知乎用户 若钢​ 发表

尔曹身与名俱灭, 不废江河万古流。

知乎用户 Uncle 程 发表

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中说:善行如同恶行一样可以招致憎恨。李文亮的善行是针对朋友家人的提醒,是小善,最后导致了他的被训诫。

李文亮医生的离开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网民也把他捧得非常高。李文亮确实很优秀,但是我想就算是他自己也不愿意被人捧得这么高。

这次调查的通报,针对人们最关心的李文亮医生的救治问题说明很清晰,但是针对人们最关心的训诫部分,只是提了工作建议。

我想,某种意义上,这可能是因为李医生的死亡受到了舆论的极大关注,最后的结果导致了李医生和训诫这一行为本身的冲突。如果因此事最终推动了相关政策和律法条例的改变,那我们还要再感谢一次李文亮医生。

知乎用户 外行看门道 发表

备份详情

昨天看到这个年轻的医生去世的消息,说实在有点出人意料。

因为内心一直是盼着他能够好起来,能够健康地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和家人团聚。另一方面也是他终于被确诊了,而且现在也有了很多筛选出来的有效的药物。

但是还是突然离开了我们。

我们能为他的家人做什么呢?

我想表达一下我个人的看法。因为目前上面终于开始调查这件事情了。我希望我的看法,这样的观点也能够在调查中起到一点作用。

我想说,李医生,只是被病毒夺取了生命吗?

这次的病毒致死率并不是很高。李医生,作为专业的医务工作者对于疾病的治疗应该也是比平常人多很多经验。他的治疗也是比较及时,而且相信他的主治医生也会给他较好的医治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李医生为什么还是离开了我们呢?

我觉得这跟他这段时间承受的巨大的压力是很多很大的关系的。

作为一个普通公众,因为在一个同学群里发表了一些个人的基于事实的言论,就被定义成谣言。遭到了公安部门的调查处理。给予了训诫。我想这对任何人来说都会承受一个非常大的心理压力。除此之外,在整个医疗系统在医院方的领导方面,他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这压力关系到自己的饭碗,自己的前途,这方面的压力无疑都是巨大的。

我们看到最高法发布了相关文章之后,李文亮在接受采访时说,“看到最高法院的文章后,我心里放松了许多,不太担心医院的处理了。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

最高法的这个文章是 1 月 18 号发布的。可以说一直持续到这个日期,对于李文亮医生来说,在他患病这一段时间都是承受着非常大的精神压力。本来患病就足以让一个患者产生非常强大的压力,而加上这另一方面的巨大压力,两种压力压在一个病人身上,我想不是一般人能承受得了的。

这种疾病目前来说没有特效药,完全都是靠人体自身的抵抗力来和病毒做抗争,而医疗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支持。而当一个人承受巨大压力的时候,他的免疫力自然是非常低的。

所以说从这个方面来说,要了李医生命的并不仅仅是冠状病毒

一个是仅仅在自己的同学群,这样私人的言论场地来谈论并非编造的事实。是怎么样就被定义成谣言而遭到了制裁?在这个过程当中是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部门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操作?这样的事情仅仅是为了所谓的维护稳定吗?还是为了保住某些人的乌纱帽。

瘟疫就像火灾一样。如果不在第一时间积极的面对,去正面地扑灭它。而想用纸去包住它,是多么愚蠢的行径。

如果我们的权力者能够在李医生这样的医生提出警醒的时候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认真正面科学积极的去面对。又怎么会把我们全国现在弄成了瘟疫横行的战时状态。

如果能够积极的响应李医生这样的警示,会有多少生命得到挽救,包括李医生在内的多少人将会不被病魔夺取生命。

前些时很多国人还在嘲笑澳大利亚的森林火灾。却没想到在我们的国家一场瘟疫之火也席卷了全国。这瘟疫之火其实在最初的时候果正视它,很容易被扑灭。却没有想到,最终却成了一场人祸。这无论如何不是某些人说句自责愧疚就可以粉饰收场的。

其实认真的审视整个武汉的瘟疫流行过程。在最初的时候,充满了违背科学,违背常识,不做为乱作为等等情况。使得疫情。一再的蔓延,感染的人群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直到国家下了强有力的干预,不惜一切代价才使得疫情防治入正轨得到遏制。但是也使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承受了巨大的损失,做了巨大的付出和牺牲。把这些问题理清查明明确责任,做出赏罚也是告慰李医生的最好方式。

这些问题希望能在调查组的调查当中得以彻底的揭晓。别忘了有一双眼睛也是无数双眼睛在注视着你们。


和我当初的期待有出入!

注意,先有的医院的调查后有的公安介入。而医院和公安是谁推动的呢?

知乎用户 凉宫春日 发表

呵呵呵。

知乎用户 梧翊辛 发表

心脏停跳并不是死亡的绝对标志。

望周知。

微博国际版

医生人工心脏按压两个多小时,转入 ICU。

知乎用户 守正出奇才 发表

调查组有理有据四平八稳,毕竟一开始说的就是要一查到底,又没说要一查到顶… ​​​

知乎用户 法的海​ 发表

转一位律师同仁的评论。

武汉市公安局终于撤销了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在 “平安武汉” 的“情况通报”中,该局自认撤销的理由是训诫“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

据说,文字越少的地方,意思可能越多。

“处置不当” 属于日常用语,法律层面并无可资解读的实质意义;“执法程序不规范” 大概指一个民警训诫却署了两个民警的名吧,问题也不算太大。

意思最多的应该是 “适用法律错误”。怎么说?

回头看训诫书本身。

训诫书明确了李医生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训诫书并没有说公安出具此训诫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某个条文,同时也没有说其他的法律条文。就是说,派出所根本就没有告知他们做出这个训诫行为的法律依据。

是不是有,只是他们懒得写呢?

直接借用西南政法大学王学辉教授的研究成果:公安机关有权实施训诫的法律规范依据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在《网络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没有检索到有相关 “训诫” 的规定。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同样也找不到有关 “训诫” 的规定。

这么说来,公安机关针对李医生这种行为,本来就无权 “训诫”。

也就是说,这次的 “适用法律错误”,实质是没有法律依据,而不是用错了依据。

回归到常识——对于公安机关肯定是: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又是一个常识问题。

知乎用户 张浩​​ 发表

最关键的说了吗,下次怎么办?

知乎用户 尤聿​ 发表

迟来的算不算正义?

李文亮是带着训诫走的,你撤销了他也没法知道。

知乎用户 知不知道 发表

第一,李文亮在群内发消息并无违法或不妥。1. 这是专业医生群。并不是大众群。2. 新冠在当时并未列入乙类病按甲类管理。

第二,目前训诫肯定是不对的。1. 法律上没有训诫这一条处罚方式。2. 李文亮在群内发消息并无违法或不妥。3. 涉嫌违法公布疫情的是将消息转出医生群的那个人。应该处罚他。

第三,目前对调查组关于治疗,抚恤,撤销训诫部分并无太大争议。

第四,调查组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据媒体报道,在疫情早期,武汉中心医院蔡莉院长以开除相威胁,不让部分医护人员戴口罩穿防护服,造成李文亮等共 230 人感染,李文亮等 5 人死亡的恶性事故。此案情涉及医院是否对李文亮进行了孤立,惩罚和迫害,这是调查组的主要目的没有之一。让其不加防护的接触可致死性传染病(报告单上为 SARS,这都知道),涉嫌迫害。调查组对此不闻不问,刻意回避。这才是目前争议所在。

知乎用户 李喵喵​ 发表

最后一段说 “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希望这个有关人员不是仅仅指 “执法程序不规范”的两位基层警察。这二位要为程序不规范负责,但是我想他俩并不是闲得蛋疼才故意找几个医生训话的,尤其不会明知 “不当” 还瞎折腾,没必要啊。

既然说了 “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那么到底“不当” 在哪呢?

“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这样?

基层警察的专业知识不能辨别新病毒是否为谣言,他们也必得从其他机构获取信息。如果确实是按这些玩意来安排处置,那么为啥会安排某些规则——从目前曝光的情形来看,不仅仅是 “让民警训诫医生” 这一条——这事儿,咱不能忘记追究。

要追究的话就不是这篇调查能涵盖得了的,也不可能期待着这篇报告给全整明白了。但,不能忘。

知乎用户 游公子 发表

应相关部门要求,我想说的都无法显示。

知乎用户 春风化雨入夏​ 发表

这事还没完。

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疫情反应迟缓、防控不严、履职不力等情况,将由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出处:《七问李文亮医生相关情况,国家监委调查组负责人答疑》的第三问。

3. 公安机关对李文亮医生等人进行训诫是否合法正当,结论是保留还是撤销?

我相信还会有后续,因为之前这个回答是我答的,打脸了:有哪些热点新闻热度消失以后没了后续?

知乎用户 人海浮天 发表

我仍然还留着那天晚上至凌晨的截图

知乎用户 李新名 发表

提供一个视角,派出所做错的只是出具的是训诫书,这不是规范的法律文书,就整个行为本身而言,派出所依据卫健委的通告认定事实是否谣言,未必有错。当然这只是依据我所知的信息得出结论。详细经过和证据实际并未被详细公开。我的观点也可能突然变成谣言。

这是很多言论是否为谣言的事实简单认定标准,是否与权威机构的认定相违背,这是出于对于公信力予以认可和尊重,本身很难讲是错的。更应该让我们去反思并努力形成统一认识的是谣言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应该经过怎样的调查,怎样的证据才能说是事实,公告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否足以单独的成为充分的依据?但是如果要求经过刑事诉讼的严格标准去认定是否为一个谣言,那么第一要赋予调查者和刑事侦查的全部权力,不然查不清楚,第二可能要半年一年才能得出结论,甚至往往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最终存疑了,那对于打击谣言来讲仅仅调查时间过长就是不可接受的代价了。

如何平衡?公众接受程度又如何?

知乎用户 叶老师 发表

训诫书从反面证明了李文亮医生说的话:“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 训诫书也等于是发给李文亮博士的勋章。训诫书是荒谬的,不懂医学的人去训诫一个医学博士,仿佛是在上演一部存在主义的荒诞剧。荒诞不经而又现实存在。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rON30s 发表

可以摘帽,可以平反,可以赔钱,道歉,不存在的。

知乎用户 臧大为​ 发表

谁下令传唤的?依据是什么?这个好像没说。我挺关心的。

知乎用户 家森谕高 发表

想站在一个普通医护人员的角度说说李文亮医生的事情。想说的是:“人类的伟大是勇气的伟大,人类的赞歌是勇气的赞歌。”


“人类的伟大是勇气的伟大,人类的赞歌是勇气的赞歌。”

把时间调回 2 个月以前,我还记得那会原本还在和科里同事开玩笑,谁要是咳嗽一两声其他人都会说 “诶你是不是从武汉回来的啊?”。直到当时 1 月 20 号,北京的同学跟我说他们医院的 ICU 主任在武汉,就只是揉了下眼睛就感染了,当时还觉得应该没这么严重吧。毕竟实事求是的说,相比于非典那会,我们国家的医疗水平真是强了不止一个档次。2 天之后,王广发主任发微博说可能是因为没佩戴护目镜所以导致感染,当时才觉得糟了,如果传染性这么强,估计每个人都站在了悬崖边,无一能够幸免。

1 月 23 号,宣布武汉封城,当时坐在老家烤着火,心想都已经跑到湖南边边上的小县城平江县了,明天早上应该还能出去转两圈。然后接到医院感染科同是平江县人的同事的微信,说前天她室友在急诊接诊了一例新冠确诊了,说她也在咳嗽,问我县疾控的联系方式。当时整个人都呆了,没想到昨天才觉得是要引起重视了,今天就直接逼近到了我身边的人。

![](data:image/svg+xml;utf8,)

然后就是快速的进展,网上一片骂声,2 月 5 号的时候我去找朋友拿酒精,走的时候我还跟他说,你可以去看看李文亮的微博,他终于确诊了。

2 月 6 号晚上,得知李医生逝世消息的时候是十分震惊的,在此之前,每天都会去搜索肺炎逝世患者的病例资料,看到大多数都高龄合并多种基础病,当时觉得也许就是类似机会致病菌一样的病毒吧。但是李医生年轻、没有基础病、治疗开展的也早,最重要的是还是在自己医院,无论是插管还是 ecmo 一定都会积极给他用,作为敏感人物,谁都希望他能健康出院给大众一针强心剂。然而他还是去世了。对于那天晚上的抢救我不想多谈,我在我的另一个回答里已经引用了文献表达了我的看法。

西方国家现在也有 1w 多例新冠病毒患者了?为什么不用瑞德西韦治疗他们?

那天晚上我和每个人一样都无比愤怒,我的整个朋友圈都沸腾了,所有人都在说同样的事,表达同样的愤怒。作为一个医生若是连提醒身边亲朋好友的权利都没有实在是太令人寒心。记得第二天早上去科里查房,望着原本熟悉的同事都戴着护目镜和因为没有 N95 而戴着三层普通口罩,一瞬间有些恍如隔世感,明明只是过了一个年而已,往年这时候恰恰是最忙碌的时候。

我记得那天我开车去医院,路上突然随机到了毛不易的一首歌,“平凡的一天” 想起李文亮的遭遇莫名就眼眶湿润了。

风铃响起又是一天云很轻

晒好的衣服味道很安心

一切都是柔软又宁静

每个路口花都开在阳光里

小店门前传来好听的恋曲

不用太久就能走到目的地

人来人往里满是善意

这是最平凡的一天啊

你也想念吗

不追不赶慢慢走回家

就这样虚度着年华 没牵挂

只有晚风轻拂着脸颊


我个人认为,李文亮的事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但其实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最想要的,最期望的,其实是

我们生活在一个实事求是的国家。大家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每个人都能为国家出一份力,更不应该因为想出一份力而被惩戒。

之后在钟南山院士接受外媒采访的微博下我看到了一段评论,而后三个人从三个 “现实、精神、信念” 三个方面回答了这个问题,而这基本上也就是我心中的 123 点。开心,还是很多人感同身受。

今天是武汉零新增病例的一天,也终于看到公布了李文亮的调查结果,一瞬间是有些恍惚的。对于调查报告,我个人是比较认同的。我认为是实事求是的。这是非常宝贵的品质,也是我们应该坚守和发扬的。现在看看最后国内只有 8 万多病例,但是当初谁又知道呢?如果是一百万病例呢?我相信我们的国家和政府,还是会一如既往地实事求是的查下去,应收尽收,该检测的检测该治疗的治疗。我认为这是勇气的赞歌,与那些傲慢的现在还在装鸵鸟的外国政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我也认为,对于李文亮医生来说,去世固然可惜可叹,但他最想看到的应该是国内终于控制住了疫情,国家改正了自己身上的缺点,能够变得更加强大,终有一天我们能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再次竖立在世界文明之林的最顶端。

今天回家路上,听完李文亮调查组报告的新闻,我打开了车窗,又放起了那首 “平凡的一天”

希望大家都能过上这样的日子。


日落之前斜阳融在小河里

逛了黄昏市场收获很满意

朋友打来电话说他在等你

见面有聊不完的话题

餐桌摆在开满花的院子里

微微酒意阵阵欢歌笑语

从不考虑明天应该去哪里

因为今夜的风太和煦

这是最平凡的一天啊

你也想念吗

不追不赶慢慢走回家

就这样虚度着年华 没牵挂

只有晚风轻拂着脸颊


这些是我想说的。

谢谢。

知乎用户 鱼头好吃鱼尾好吃 发表

关键还是现在网络时代,仅有的警力根本不可能做到十足网上辟谣。能训诫的,只是体制内的老实人。

是时候向事实低头了。别在搞删帖和事前训诫了。

简单一点,用人民战争来对付谣言:

第一,官方可以定性一个报道是否夹带谣言。

第二,在官方定性后,在官方定性之日之前的阅读者在官方平台申报并申请赔偿一元(如果平台无法证明阅读者的阅读时间,则视为在定性之前阅读)。当申请者超过一万,直接判定作者造谣,造谣作者将承担赔偿费用和律师及审判的费用。

造谣作者必须在判决后三个月内支付赔偿金。否则转为严重欺诈。

第三,申请造谣赔偿人员超过十万,视为严重欺诈。作者除了赔款还要停下工作先完成社会服务义工。每一万阅读者对应一小时。百万阅读者对应一百小时义工服务。如果不是自然人则由法人或者直接负责人来执行。

转发的平台,如果事后被人民判定传播造谣,而且平台无法追踪到发帖者的真实身份的,则平台作为赔付方先赔。

如果超过五百万赔偿申请,无论是否找到发帖者,平台的直责任人也必须停下工作,先进行至少一百小时的义工工作。

为了减少平台的风险。平台可以要求实名认证。不实名认证的,通过展示非实名,显示 IP,并醒目提示谣言可能的方式减轻责任甚至免责。

知乎用户 刘畅 发表

有相当部分的归零报告的都会找一个相对容易或者绝对容易原因作为根本原因,并详加描述。诸如萨达姆偷了布什家的高压锅最终导致战争也不是说笑话。因此,当看到一个可能或者绝对荒谬的结论的时候…… 那可能已经是竭尽全力、绞尽脑汁的最优解。

所以,事情就是基层办事不利造成的李文亮训诫事件成功又巧妙的绕过层层审查在央视播了出来,然后就是你们知道的。

知乎用户 飞天神熊 发表

麻烦把我那天晚上的违规也撤销了呗

哦对了

已经解封了

好像用不着了

知乎用户 珊瑚虫 发表

没有意外,常规操作,只是希望相关人员里不要有基层民警,他们真的做不了主

知乎用户 李岩 发表

想起家族微信群里的一件事。

微信群里的老大,家族中德高望重的老爷子,经常群里教诲晚辈

做人要有担当。

去年春节他家聚会,饭后各人歪在沙发里玩手机。他幺娃,也就是我那个中年油腻表哥,边剔牙边误往群里发了一段不可描述的小视频。

众人愕然,先后默默抬头盯着表哥看。气氛一时尴尬,毕竟群里的大多数女眷也在现场。

老爷子也发现不对劲,放下手机,甚觉脸上无光,但又爱子心切,于是迅速拎起 4 岁的孙子象征性的拍了两下屁股:叫你别乱玩你爸的手机!看看,瞎发!给你爸发错了吧!

众人于是佯装不知,继续默默低头玩手机。

后来,老爷子每再说 担当 二字,大家都觉得相当有趣。

知乎用户 你们最爱的小小波 发表

可怜那个民警了,这次谁都没有责任。

因为训诫到底有什么实际后果吗?似乎没有。

那么撤销训诫有啥实际意义吗?也没有。

那么训诫有什么实际意义吗?也没有。要不是自己爆出来我们都不知道谁被训诫了呢。

那么这次有谁做错了吗?没有谁做错了。都在按自己的规章制度做事。

那需要有人担责吗?不需要,要担责担的也不是训诫一个眼科医生的责任,武汉中心医院那个不让医生做防护的责任比这个大多了,错估标准的责任大多了。

统一发布没问题,至少在这件事的层面上没问题。

为什么特别不开心?一个是这件事情太戏剧化了,一个是很容易令人感同身受,加上有人心怀不轨的炒作这事儿呗…

这次唯一的结果就是说训诫没任何存在必要,可以取缔而已。

知乎用户 渐远行​ 发表

能把有关人员的责任和追责说的详细点么?我想看。

没事,说说嘛,说真话天塌不下来。

知乎用户 ULin 发表

训诫书撤回只是解决了单一事件。民众希望看到真正解决的,是暴力机关执法权限的问题,往深了说,如何确保公民在面对公权滥用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对于谣言的判定是否有明确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是不是老百姓都可以畅所欲言?被执法机关扣押,训话,带来的负面影响怎么评判?如何赔偿?如何优化制度以避免后续继续发生类似事件?只解决单一问题,只是治标不治本。况且文中表述还在给警方开脱,说李医生传播事实存在偏差,那又如何呢?

知乎用户 墨华 发表

当我发现自己还是要发图而非打字,我就明白这通报没有意义了。

知乎用户 欧伶猪法务咨询 发表

关于李文亮的调查终于有了结论。监察委的报告最后部分 “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报告发布不久,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平安武汉” 就李文亮被训诫一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我们从法律角度思考、总结李医生被训诫的教训,而不是过于苛责警察,要反思执法中的漏洞和失误;也不是要给李医生贴什么政治标签,质疑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是希望扎扎实实推动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治理水平的提高,让悲剧不再重演。

从公安执法的角度来说,训诫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处罚方式,不应该被滥用,更不能被用来进行封口、威吓,而成为瞒报疫情的帮凶,应该严格规范、限制其使用范围,并纳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范围。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网络言论的管控,应该依法进行,不是管的越严越好、越宽越好。法律既要打击谣言,也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对于小范围的私人讨论、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险情、疫情、警情信息,对于科学、艺术、学术等专业问题,公安机关应该采取更慎重、更宽容的态度,不应执法过度或用力过猛,而应该在公民言论自由、重大灾害预警和社会稳定之间寻求理性的平衡点。

知乎用户 Kumarajiva 发表

我只想问问,那些真正造谣,因此导致人民死亡,财富大量损失的人,该怎么处理?要不要枪毙,枪毙几个才能震慑警示?不要忘记这不是第一次,十七年前已经有过一次,如果我们没有吸取这一次的教训,不知道下一次会在什么时候,死亡名单里都该有谁?

知乎用户 尹建强 发表

我们关注李医生是因为他是吹哨人吗?

不是,报道已经清楚的表明真正的吹哨人另有其人。

但是他的经历引起了我们的共鸣和惶恐,让我们有了代入感,有一天,我们会不会也陷入这样的事件,毫无救济的渠道,甚至为此失去生命。

不能用文字表述更多了,谢谢您的阅读。

知乎用户 hao hao 发表

今天湖北归零了!我们才有底气,有资格静下来思考一下,假如下次我们遇到类似的疫病大流行,该怎么办?

指责没有意义,只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才是对李文亮医生的最大慰籍!

第一:警方角度。

在疫情早期的时间节点,警方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对新冠病毒有什么认识,他们更没有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和职责。基于防止恐慌蔓延,保障社会稳定秩序的考虑,警方对李文亮等八名医生做出训诫。这一点,警方的行政程序并不严谨,肯定有责任。但单纯的追责,无益于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可怕的不是死亡三千人,而是让死亡一人的悲剧重复发生三千次。

在那个时间点,真实的疫情信息并没有在医院,疾控中心,警方这三方进行有效的传递,这才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警方的管理模式,十分不利于疫情信息顺畅传递,尤其是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真实负面信息。警方对维护社会的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有人,尤其是基层这方面的心理压力尤其大,我们不能期待他们在这方面做出最正确的判断。

所以对于警方,我们需要建立更有效的信息传递通道,而不是单纯追责!对于未来可能改组的疾控中心,警方最好用派驻专员的方式进行信息采集与分发,并把可能的疫情信息与其指挥中心相连,这样基层民警不至于在哨响的一瞬间还处于信息盲点,而让重要情报沉没在信息不对称的内耗中。信息经过决策,研判,才可以用更加合理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这里提一下信息向社会通报的问题。无数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序的,未经决策的信息通报,很有可能造成恶性社会恐慌,从而在某些方面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吹哨人也需要技巧!这次疫情,民间信息传递速度之快令人咋舌,但这些信息并不都是一手准确信息,鱼龙混杂,谣言夹杂其中,令人难以分辨,从而在某一期间造成武汉院内候诊人员的大量的交叉感染的现实。

第二,医院方面。面对未知疫情,医生是风险最大的群体,也是第一时间发现并认识疫情的群体。防疫,没有一线医生,根本不可能成功。

但医生群体也有自己的尴尬。在我国,医院多为事业单位,没有行政职能,不能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重大疫情信息,只能逐级上班,整个信息传递链过长,反应必然迟缓。

如果不建立,医生发现——》疾控中心研判给出意见——》分发信息——》政府决策,发布消息,各部门动员 的快捷链,面对下次可能的疫情,我们依然会被打得措手不及。

所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捂医生的嘴,而是要鼓励医生向疾控中心传递信息!大胆的传递信息!不光鼓励,还要有奖励!

只有信息渠道是通的,医生群体的安全才有保障,被感染的人才会更安全,更有希望被及早救治。

最后,疾控中心。关于这一点,钟南山院士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必须改革。疾控中心事实上重点防控已发现的传染病,对未知传染病的防控能力较为欠缺。这方面,其能力远远不如专业的传染病防治医院,其需要很多高水平专家加持。

但专家如果被禁锢在疾控中心这方小庙里,也不免浪费人才。

方舱医院王晨院士建议修建的,雷火二神山是武汉政府决定修建的,由黄锡璆团队火线设计,疾控中心根本无法掌握如此高级别高水平的资源。

所以疾控中心最好是这些防疫专家和一线防疫医生的主框架,需要哪一级别的资源,都可以快速的把资源插接在这个框架上。各方在疾控中心的框架内进行研判,给出决策意见,一方面交由政府决策,一方面交由中央进行资源调配,其效率要高一些。

所以怎么搭建这个框架,至关重要。

总之,我国马上要进入 5g 时代,如果信息传递,整理,分发的效率还停留在上世纪,确实是件很尴尬的事儿。但如果能通过疾控中心改组,把疾控中心变成各信息通道的路由器,今天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再重演。

知乎用户 Again​​ 发表

也是,李医生被一些人吹捧过了头,说听了他的话疫情就可以在早期被遏制云云,才会有

@深海

这样模糊焦点的议论

还封城呢。这么说吧,大部分思维正常的老百姓都不会认为李医生的言论公布早晚会对疫情有半点影响。人都是有惰性的。即便在武汉封城、各省一级响应后都还有大批人露大脸、嗞大牙呢,你觉得一个眼科医生在私人群里的一声关照能造成多大实质影响呢?实际上李医生本人都以为危险仅限于呼吸科,因而他自己也没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我来给

@深海

解释解释一大批人看到被公布的训诫书后情绪爆炸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不是因为什么 “早听了李医生的话疫情本不会爆发”,而是太多人自己或亲友真的被“训诫” 过。与 “训诫” 联系最紧密的场景叫做“截访”。一群原本在现实中权利受到侵害希图求助于公权力的人反而被公安机关训导回家,憋了一肚子气,现在一看,好嘛,公安又无凭无据地去冤枉一个关心同事的好人,朴素的正义感被点燃了,就这么简单。还 “如果李文亮医生说错了 blabla”,给自己群里的同事提个醒还不允许人说错话了?如果有人把微信截图添油加醋一番转发到微博或 B 站造成了社会影响,那请去找转发的人,关人李医生什么事。还有什么

说得轻巧。请了解一下,“训诫书” 只是一段程序的结果,这段程序多半伴随着一个过程叫做 “传唤”,而 “传唤” 程序有可能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当然,说这些我并不是说基层民警有错,他们也只是照章办事而已。但是一些比如王瑞恩这样的网友提出一些修正 “训诫” 关联程序的建议,怎么着,不行吗。首先第一点,你怀疑有人造谣去训诫,是不是得出示证据,或者权威部门授予的许可证?刑事案件搜查都还要出示搜查证呢,训诫那么随意的吗。如果你没有证据没有权威部门授权,或者缺乏专业知识,但因为事情潜在影响巨大而又不得不干预一下,那就谦虚一点,不要说人家造谣,而是以 “调查取证” 为目的进行传唤,让受查对象写下所有关联情报,确认无误——与其主观认知吻合——后签字,日后发现有假便要接受行政处罚,不是很妥帖吗。

复盘这次疫情,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决策执行力 + 下沉到基层的居委会组织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但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城市的卫健委与红会的瑕疵也是不可忽视的,疫情过去后秋后算账,做一些枝节上的优化本就是应该做的事情。最后,

@深海

提到 “把作为党员的李医生作为武器摆在党和政府的对立面”,请思考一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对立面是不是同一个对立面,政府各部门的对立面是不是同一个对立面,在那么多与训诫关联的事件中,究竟是谁站在了党与中央文件的对立面。

知乎用户 扶桑树​ 发表

这个训诫是整个事件里面最没疑点,最好查清,最好追责的部分。

是的,训诫这个事情,确实不负众望的排除了疑点,查清了事实,追责了相关责任人。这很好。

但是

其他的问题呢?不查了?为什么会出现国内抢救国外死的阴阳人问题?从晚上九点多到凌晨三点多,李文亮是死了还是没死?没死,抢救尽责;死了,侮辱尸体。这一正一反之间,不少人的前途可就在里面呢。深的不写了,点到为止。

另外的角度,李文亮医生引发了两次群众反映,一次是微信群,一次是治疗,而在通报中也没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情况。似乎是混为一谈了,但是混着混着这水就浑了。

还是那句话:查清了前一个事件的后半部分,没有查清前半部分和后一个事件的全部部分。这中间,问题很大。

我现在都不希望能让谁摔下来,我就希望能有个真相。无论李文亮医生是人还是神还是狗熊,我想看到李文亮。

知乎用户 我凌 发表

非常有意思的是,我看了一遍详细通报,似乎取消训诫书的原因里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程序不合规(笑),当事民警代签了另一位值班民警的签名。

不管怎么说吧,李文亮医生的事情基本上还是公开透明的解决的,派出所也谈不上背锅。

只有一个需要监委做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派出所是如何搜集到网络舆情并定位李文亮医生并认定谣言的?

要知道这中间有着至少两个领域(it 和医学)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对网络舆情的高度敏感。

我不认为是派出所一家能做到的。

建议当时对舆情高度敏感却犯下致命错误的单位(不论是 cdc 还是湖北卫健委还是武汉市政府),做出交代。

我的 “做出交代” 的意思是,按国朝惯例,拿至少一打官帽给李文亮医生祭酒。

至于借此闹事的其他人和吃人血馒头的媒体,我觉得倒无伤大雅。

你拿出官帽就能解决的问题,那就不能算问题。

知乎用户 局外人 发表

这不是一个具体的责任人的问题了…… 责任人所执行的是有恶法可依的 “转发 500”条 或许现在已经不需要转发了,我判定你为谣言,那么不许辩解你就是谣言了。 归根结底是个体的人的权利的问题,面对庞大的机器,我们连质疑的权利都没有了。提出 “为什么” 本身已经有了原罪,至于如何处置这原罪,无伤大雅的删除之,有伤风化的罗织罪名解决掉。

不要乱说话,似乎已经成了我们的文化中的一部分。

知乎用户 小 A 大大 发表

知乎过于敏感,但是我也理解。

既然建议修改,干脆就删了吧

知乎用户 Chen Jian 发表

没有什么想说的,完全符合个人的预期

说句不好听的,武汉警方的道歉 + 新闻联播的口播,对应的仅仅是爆发的疫情和对汹涌的舆情反馈罢了。也就是说,在官方看来,这次的 “训诫” 没有任何问题,所谓的“程序性问题” 也别当真,仅仅是一个万金油的理由罢了

之所以这样处理也有其道理,即 ZF 认为——社会失去秩序的危害性,远大于一次灾害、事故的危害性

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

翻译一下: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客观事实

就算不剥离开李文亮医生的 “医生” 身份,眼科医生的身份在一个未知的传染病面前,其观点和有一定科学常识的普通人区别并不大。因此在官方看来,如果认可李文亮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在允许普通人可以自由发布疫情信息,从详细的调查结果也可以看出来这一核心观点

3. 公安机关对李文亮医生等人进行训诫是否合法正当,结论是保留还是撤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核实和发布等都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规定。2019 年 12 月 31 日,武汉市卫健委发布通报称,“已发现 27 例病例”“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公安机关根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卫健委发布的情况通报,1 月 3 日,对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的李文亮情况进行了调查。

这段话已经很直接的表达了我上面的观点。特别注意的是,ZF 在回答一个问题的时候,如果直接搬出了法规,那么在明面上就已经盖棺定论了,我们也叫做 “定性”

至于最后一段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敌对势力为了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给李文亮医生贴上了对抗体制的 “英雄”“觉醒者” 等标签。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李文亮是共产党员,不是所谓的“反体制人物”。那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想煽风点火、蛊惑人心、挑动社会情绪,注定不会得逞。

至少在我这两个月的感受下,这个结论没有问题

实际上大家的注意力,应该集中在 CDC 的权力边界上:在**面对未知疫情风险的情况下,地方主官是否应该强制执行 CDC 给出的防控措施?**昨天向一位在武汉某重点医院重症医生朋友了解了下,CDC 的上报是完全及时的。

至于这个结论后面我们能推论到什么,我想大家也都明白了

最后说点感性的:我们很少在一次公共事件上,舆论已经达成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官方回应会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如果这种情况出现了,我希望大家能理智的思考下,而不是一片药丸声音

知乎用户 songon 发表

我觉得这个事情,它暴露出一个较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公安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 “只要程序上合规,有处罚依据,而不论这个依据的对错”。

如果按照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看,显然武汉派出所的训诫处罚不是基于事实,显然不是以 “事实为依据 “,没有深入调查,没有顺着信息顺藤摸瓜查到消息的源头,如果真这么做了,很可能处理结果不是一个简单的造谣。我个人认为,既要将李医生所发消息定性为造谣,先必须在事实上确认他是谣言。

如果处罚依据仅仅是卫健委的意见,这就跟我们经常在工作中的一些甩锅套路是一样的,我的决定是基于某部门意见,至于这个意见是否是事实,我不管,我不问对错,我只管机械地依据这个意见做出我的决定。而在事实上,甩锅套路往往使我们成为某些荒谬事件的帮凶,本来各部门分权是为了相互制衡,就好比一根水管要安几道阀门,里面的阀门坏了,外面还有一个阀门控制一下,现在情况是有一个阀门失守了。

……

补充:

我觉得这几个派出所民警并不是那么无辜,他们的这些做法在日常工作中很常见,叫做甩锅,没想到这次没甩成功,被处分了。

如果你是派出所民警,现在卫健委报警,说有人发布谣言 ,那么民警应该怎么处理?是不是应该顺着这条线查到消息的源头,如果查了,确实有这么个事,是不是就不算谣言。如果查清纯属捏造,当然就是谣言,这就叫做 “以事实为依据 “。实际上呢,当事警察是以卫健委的意见为依据,至于这个意见是否是真相,他不管他不问,他只管看这个卫健委怎么说,出了问题该卫健委兜,他只依据卫健委意见做决定。

所以很多不可思议的荒谬事件就是这么搞出来的,本来公安派出所和卫健委各司其职,你管医疗领域,我管违法行为治安处罚,你卫健委说李医生是谣言犯法了,那我是不是应该查一下,我不能说因为卫健委说李医生发布的是谣言它就是谣言,我把我的治安处罚权也交给卫健委掌控,对不对?

我单位老总有次开会,说了一个审批单的事,从工程部门到成本部门到审计部门到分管的两个副总都签完字的东西,在最后一刻被发现有重大问题被驳回。每一个部门,每一位领导都只看前面的人是怎么签的字,没有查实以致层层失守,闹出大乌龙。

回复评论一:

谣言是说有非典出现是吧,那应不应该查一下源头哪里发出的?消息源头的医生说是有冠状病毒,但不是非典,这个结论不难得出吧?那是不是就可以的出结论,所谓的谣言大部分属实,但有偏差,所以不算谣言,至于发布这样的信息是否违反其他规定,那是另案处理,不属于造谣行为,所以造谣不成立。你要告李医生非法发布传染病消息,那卫健委得重新报案。

回复评论二:

也不行,卫生部门管的是卫生系统,医生如果有违执业操守,你卫生部门去吊销李医生的证书也好开除也好那是你卫生部门的事。但你要用我公安派出所的治安行政处罚权来处理李医生,那我就得查清他是造谣还是没造谣。还是那句话,这几个派出所民警只要顺着消息发布的途径查到金银潭医院,问下那里的医生和院长,是不是谣言就真相大白,这样一道关卡就守住了,结论是造谣不成立,如果不敢担责任,可以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反正就是不说是造谣。你卫健委要告李医生的其他违规行为,那不是这个案子,那样另案处理。

但大部分不会这么认真,真有一个这么认真的,在这次战疫中会被载入史册,青史留名,说不定还能坐火箭直升几级。

事实上,被作为造谣处罚的是八个人而不是一个人,换句话说,那两个派出所民警并不是没有调查,而且我想,他们身处疫情的中心——武汉,可能、或许、大概……

知乎用户 書大夫 发表

看了几个回答,都是用假设来污名化李大夫。当时真实情况是已经出现大规模传染的迹象了,甚至有调查显示十二月底一月初已经有人把当地疾控的调查报告上传网络了。

作为一名优秀临床大夫是不可能说错的,而且他是在同学群里说的,他的同学们也都是医学院毕业的,有相当专业的认知。最近不知道哪来开始刮起这股子妖风,假如假设如果可能地给李大夫泼脏水!你们还有良心吗?官方都已经道歉了,你们这帮人还在抹黑他带节奏!坏!太坏了!!!你们就应该在刚刚过去的冬天死去而不是他!!!

知乎用户 大梦未醒 发表

还原了事件的真相,以至于某些把李医生神化的人感到不适。

至于说避重就轻的,我寻思你根本不关心武汉的情况吧,当地领导都换了一茬子了,你觉得跟这些事情没有关系?

知乎用户 杨建东​​ 发表

看明天的结果就知道武汉有没有接受教训,李文亮有没有白死了

知乎用户 与子同袍 发表

我始终有个疑问

这件事情有什么好调查的

对于李医生个人,整个事件过程没有什么问题啊,首先李医生在官方没有正式公布之前,确实不应该散播信息,因为万一不是疫情呢,造成的人民恐慌谁来负责?

现在的问题是李医生的判断是对的,按常理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防疫部门快速反应,然而结果却是后知后觉,那么问题应该是出在防疫系统,这一点国家不会看不到,防疫系统的进一步规范也不是一天两天能完成的,但愿越快越好。

所以感觉整个事件真没什么好调查的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Sv5a88 发表

“我们” 到底应该做什么?

才能使由于恐惧、顾虑和多方掣肘而变得火烛小心的统治阶级重新获得活力,以对抗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滥用。

才能遏制对抗统治集团的日渐强化短视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一手欺天和无处不在的潜规则劣化生态。

才能避免基层管理组织权力过于零散,人才大量出奔,不得不采取灰色手段来弥补两套价值观和真理观间的沟壑?

最令人后怕的绝不是某个官僚的懒政麻痹、玩忽职守,而是所有部门已经形成了运行于法律规则之中的共识,这种决策表面上以法律运行为标准,实际是 “法律规制” 的框架,以个人的理性选择,在法律的准线上下浮动,为部门和派系或欺上,或瞒下,有法半依,执法半严,违法半究。“拿法律做挡箭牌”是二流报纸的措辞,更加精准的措辞是“拿选择过的法律做派系、部门、亲属的挡箭牌”

李医生走了,本来不用再多说什么。他看上去很从容,看到什么结果,解除训诫还是其他,大概都不会有特别痛了。斯人已逝,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他被人高高举起或者重重摔下,都不会有什么特别的痛了。

要的是一纸撤销的圣旨? 要的是套上牙套的权力,要的是阳光下运行的信息,要的是免于黑箱的恐惧。那么,除了万能的 “社会经济基础的螺旋上升” 之外,还有什么能最小化科层制和官僚的非充分信息理性决策的顽疾?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这是来自顶层一句话,但要做到何其难耶!

知乎用户 腐男 发表

无话可说

知乎用户 Lynch​ 发表

我其实是觉得这个决定也是无可奈何。

因为公安机关的确是依 fa 来的。

就是这个 fa 对不对得再说了。

知乎用户 灭蚊器​ 发表

对于基本事实,调查报告写的很清楚了,从调查报告上来看,调查组查的很详细,做到了他们所说的负责任三个字。

撤销训诫书、追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并郑重道歉,单纯就这件事来说,这是一个应有的结论。这声道歉虽然来的有些迟,有些不易,但终于还是来了。

调查组的评价,个人觉得是对李医生发布信息这件事最公允的一个评价:“主观上是想提醒同学、同事注意防范…… 客观上对各方面重视疫情、加强防控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个人对李医生的钦佩,在于其仁心,在于其敬业,在于其善良。在得知消息的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提醒他人防范…… 在被领导谈话,被派出所训诫后,工作一如既往…… 在患病期间,想的是康复后继续投入一线,参加防疫工作。我们所痛惜的,也正在于这些美好的光芒在一瞬间就消逝了,而这一切看起来,似乎本可以避免。

调查组答记者问中的一段重点,很多人也已经注意到了,“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疫情反应迟缓、防控不严、履职不力等情况,将由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一些回答觉得,不在李医生事件的调查中列出个长长的问责名单,总会让人心有不甘。其实追责,从来都不是为了让谁心里爽了,也不是为了让压抑了这么久的情绪有个发泄的出口,而是通过详细的调查,复盘我们在应对中的不足,让我们今后可以做的更好,让那些牺牲的悲剧尽量不再重演。所以 “应对迟缓” 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比放在这件事里作为相关问题处理,更有意义。

斯人已逝,我们追忆李医生,追忆所有在疫情防控中牺牲的人,不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而是为了铭记教训。同样的,我们赞颂组织的强大,赞颂专家、医护、民警、环卫、社区干部和志愿者的付出,赞颂全体国民的团结,也不是为了让我们有幸灾乐祸、贬低别国的谈资,而是为了把我们这个民族,在每次面对艰难困苦时所展现出的那种精神,永远传递下去。

知乎用户 嗷嗷 发表

第一

这不是一个前期重视就能控制住的疾病,传染性这么强的疾病一出现必定流行。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有中国这个例子的情况下依然爆发了,而我们前期在未知的情况下与这个病毒战斗。

第二

公安机关这次背锅了,他们根本没有收到传染病的消息,也没有时间去一一核实每天网上出现的大量的容易引起恐慌的谣言。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非典病毒又出现了,按照常识判定是谣言,依照常规训诫了发布者。

疾控中心和公安机关的绝大多数人都不相信这种恶性传染病会出现。缺乏危机意识,前期用普通人的常识去处理工作导致了他们行动过慢、失职、被社会指责。

知乎用户 超越者 HY 发表

这个调查结果不是最终结果,只是当前会公布结果。政府发布的信息,只有没有摆在台上明说的,没有为了给谁擦屁股而故意扭曲真实的。

很多人理解错了,不知道政府行文(我干这个的)的弦外之音。这个结果没有把警察局当背锅侠,而是很明显的在帮基层 “减轻火力 “,中南分局整个就算基层。

而武汉卫健委,后续要遭重。看图,我很快解释一下。

1. 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 XXXX 法规,联系了李医生,对其训诫,这是事实

2. 但是这个 XXX 法规是原来早就有的,不是为了应对这次疫情临时开会制定的,所以,警察依据现有法规行事,没有问题

3. 但是满足这个 xxxx 法规下的什么 “触发条件”,警察才能去 “处置当事人”,这个判断权不在警察局

4. 注意开头那个 “依据 xxx 法规” 后面还有一个限定词,“武汉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这个法规里一定有说“xxx 传染情况出现,则需要舆论管控”,这个不是外行警察判断的

5. 简而言之,卫健委判定这件事需要警察局去 “联系人喝茶”

6. 最后几句话是在 “罩着警察局”,强调了 “氛围很友好,因为李医生是同事陪着来,答应以后不这么发微信了”“内勤民警和辅警很不容易,工资又不多,肯定不是恶意这么做。而被你们一起批评的老民警徐某根本没参与”————而且有个很明显的减轻语气词 “以后会注意的”——这个“的” 流露的可爱口气很少见

7. 如果不是有意淡化基层的参与和李医生对被传话的抵触,惜字如金的报告不会加这些细节

8. 卫健委要 gg

——————

假如政府公文里提到了 A 单位和 B 人之类的,那这些人要么就是没事,要么就是按公文传递的信息办。

假如没提到,就说明后面还没完。

知乎用户 奇爱说​ 发表

支持撤销训诫书的决定。具体理由其他高赞答案已经说得很明确,不再赘述。李文亮医生应当被我们铭记。

想补充其他的方面:

抢救当晚的记录很明白详实,抢救过程持续那么久的原因大体符合我之前的预期:只要有一丝希望,他的同事们就不会放弃对他的治疗。

但是回顾当晚的混乱局面,多家媒体 21:30 就发布李文亮医生去世的消息,当 22 时多有新信源显示仍在抢救时,又有一大波带节奏和被带节奏的说是 “不让死就不能死”,又一次点燃了大众意图宣泄的情绪。大家都还记忆犹新吧?

李文亮医生去世后,又有一大波带节奏的说 “不要给武汉中心医院捐赠”,致使武汉中心医院的医生护士急缺防护物资。谁又能保证,武汉中心医院好几位受感染的医护人员不与此有关呢?

想对一些人说,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不要那么容易被带节奏。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知乎用户 陈晓薇律师​​ 发表

训诫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李文亮的家属也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撤销。

训诫存在于对看守所羁押人员、监所服刑人员、对信访人员、检察院规定对证人威胁、打击行为等。

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于训诫不服的救济途径。

但从法律解释角度来讲,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或者类处罚决定,都可以申请复核。

如果上级 GA 机关认为该类处罚决定错误,可以更正。

暂不论 GA 机关是否存在过错,单纯从让 GA 机关认错角度来讲,比登天还难。

我们熟知的 “鸿茅药酒” 事件中,跨省抓捕行为,最终也没有任何人被追究责任。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在 30 天或者 37 天被无罪释放的,但并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机制。因为法律给与了公安机关非常大的权限,将任何一个可能涉嫌的人员羁押调查 37 天,而不用负任何责任。

期待在 GA 机关出现第一起自查自纠,撤销训诫书的案例!

以上为作者原创,禁止转载,仅供参考

知乎用户 姚杨 发表

问题症结不在于调查组是否力度不足或雷霆手段。因为应该撤销的不只是李文亮医生的训诫,而是训诫本身。

在司法实践中,训诫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公安系统对医学等专业不具备判断能力,所以李文亮医生被训诫的背景,是武汉卫健委关于 “谎报疫情” 的明确判断。公安机关的瑕疵是程序违法,警察徐某未参加谈话,辅警是否冒充(签字为徐某)都不是关键,虽然一名民警进行询问就是违反公安机关案件程序规定的。

但除李文亮医生外,所有被训诫的人,无论被训诫是否存在事实依据、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是没有任何救济手段的。可以说训诫手段是游离于法律体系外的。法外之法的存在总会制造大量恶果,多年前针对国民违反户籍管理自发迁徙到城市谋生和其他情形,有收容遣送制度和劳教制度。均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直接侵犯人身自由,教训诫制度更为严重,纠偏代价更大。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让劳教制度废除了。我当然同意训诫本身的严重性较轻,之前也有新闻中上访者掏出一百多张训诫书的先例,侧面说明训诫相对温和,至少没有侵犯人身自由,更别说对比安元鼎事件

但李文亮医生被训诫后,央视为主体的全国电视新闻,均统一播报散播谣言者(包括李文亮医生)被查处,相当于全国公审。如果没有发生翻天覆地的反转,李文亮医生没有遭遇不幸,李文亮医生失去工作乃至社会性死亡是没有救济手段的。这一点非常可怕。乃至于调查组宣布调查结果时,督促公安机关撤销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那央视播报八名散播谣言者的其他七人,是否被训诫,是否撤销均未被提及。

调查组和李文亮医生的家人,乃至大多数智力达标的网民,都知道李文亮医生不是,也没有意愿成为反体制人物。舆情核心是为什么要惩罚和欺负一个好人,和所有普通人均有可能面对这种灾难性结果的恐惧。

由于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办案民警身上。训诫制度,和卫健委出具唯上不唯实的错误表态(这不是判断错误而是主观选择的错误,所以极为严重)。是李文亮医生之后所遭遇的所有不公正对待的根源。调查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些,则必然被理解为整个体系虽然在个体舆情汹涌时丢些面子,以及愿意在基层找人背锅,但对当前一系列制度手段所制造的寒蝉效应非常满意。

知乎用户 老蒋 发表

公安机关本身就没有错,李医生更没有错。那么错的是谁?

知乎用户 隔壁的菜狗​ 发表

你不容错没人敢替你 “犯错”

从优待 j 一句话,从严治 j 三座山。

挑错谁都会,容错谁都忘。

我们的错误是别人的 zhengji

我们的错误同时也是别人制定的错误

但是制定错误的人没人追

他们随便容错我们一干就错

毕竟人家不用到 jiceng 面对一切的问题

高高在上的说着一些不痛不痒的语句

tizhi 内的僵化不是一天两天了

gongan 的领导僵化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一个月三四千块钱还得时时提心吊胆

经常熬夜加班甚至还有生命危险

操着卖白粉的心,挣着卖白菜的钱。

一个不小心与犯罪嫌疑人成为舍友

上面甩锅下面接锅已成为日常操作

升职加薪对于啥也不管的反而指日可待

所以啊

为了逃离一做就错的一线 zhifa 岗位

我不去学驾照,不去练打字儿,态度一直好

啥也学不会。

苍茫的天涯是我的爱,社区才是我的菜

我可以为了维护正义去死

但不愿为既定错误去享受牢狱之灾

但是现在我们连呼吸都是错的

知乎用户 北京刘馨远律师​​ 发表

李文亮事件,缘起李文亮在微信群里发表 SARS 确诊病例,后被人举报,当地公安对李文亮进行了约谈并出具训诫书,但是事后发现,虽不等同于 sars 病毒,但是影响大家能够看到,李文亮因此举动被广大网友称为 “吹哨人”。

从事情的起因和公安局的道歉结果,出现巨大的反差,可以看出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仍然任重道远。

第一,当网上公开出现影响社会安定的言论,是否一律为不实言论?

我们知道,我们享有言论自由,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但是言论自由不是说放纵、污蔑、散步谣言等,也当然存在谣言和不实言论,但是如何分辨言论是不实还是真实,这就需要客观事实的调查,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因此,对于我们的行政机关,尤其是涉案的公安机关,如果当时就李文亮提出的海鲜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以及医院的现场查实病情,恰如李文亮当时所说,公安机关及时上报处理,我想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治理问题,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所以,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不实言乱,是缺乏正向依据的,反而打击了吹哨人的吹哨意义。

这就需要我们的行政机关,切实做到以社会和老百姓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为重,而不是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粗暴认证。

第二,也能够看出,我们的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行政法等法律规定理解有偏差,甚至有任意解释规定的现象。

“1 月 3 日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安排值班民警与李文亮医生进行谈话核实,现场制作笔录,对其训诫,并出具训诫书,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武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训诫书,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家属郑重道歉。我们将认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这是事后,当地公安局的事后反思,认定属于 “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行程序不规范”。

如果客观真实存在谣言或者不实言论,公安机关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体和程序要求进行处理,尤其是程序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规定,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明确告知存在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诉享有的权利以及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但是,我们可以看一下当时针对李文亮作出的训诫书,关于事实直接认定,缺乏事实认定的理由,并且并没有直接写明李文亮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因此得以处罚,以及处罚的结果,同时,亦没有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的描述,反而进行的告诫是命令式的问询和要求,至于所享有的权利更没有直接说明。

因此,从法律上和结果上,这本身就是一个实体认定不实和程序不当的处罚结果。

通过上面的分析,反思确实是有必要,但是也恰恰暴露出部分行政机关确实要加强执法、守法意识,如果我们的行政机关本身就不守法,示范带头作用如何做起?否则将会加剧和老百姓的冲突,影响社会和谐,这是全体行政机关需要共同面对且要着重注意的。

刘馨远律师评

知乎用户 郑庄公​ 发表

小快人心。

没看到专家组要撤销训诫这种制度啊。

只看到专家组要撤销训诫书。大概是撤销对李文亮的训诫书吧。

专家组有撤销训诫制度的权力?

下一次出个张文亮,还是要被训诫的。

基层执法者难做。

下一次出个张文亮,如果训诫他,事后基层执法者就要被处理。如果不训诫他,万一他真是造谣,基层执法者还要被处理。

所以关键还是这个训诫制度,撤销还是不撤销?

如果撤销了,就等于放任造谣。如果不撤销,就等于堵住真话。

制法者也难啊!

我个人觉得,还是撤销好,让群众说话,天不会塌下来。只要官家不说假话,还怕老百姓造谣?

知乎用户 胡戈 发表

大家都好乖,没有一个说法律错了,都在研究法律的执行中哪个环节没做好。

知乎用户 shih 发表

警察只是按要求训诫,

主播只是按稿子播报,

后台只是按上面意思删帖撤热搜。

大家都认为自己是好人,一切是生活所迫。

只有当每一个人都敢说 “我拒绝撒谎”,“我拒绝执行” 的时候,我们才不会在某一天求助无门,走投无路,像狗一样地死去。

但你敢吗。你不敢。

所以请记得,无论这个世界最终烂成什么样子,都是在我们的默许之下完成的。

知乎用户 Hugo 发表

1、这个责任认定是打错了板子的。首先应该追究责任的是武汉市所谓关于防疫工作的安排。没有这个文件,公安机关不会去介入。

2、公安机关的经办人员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经办人对于医生在专业领域内的发言进行训诫,自己不觉得有任何的不妥吗?公安人员是公务员,应该依公务员管理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提出质疑和要求纠错。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行使,领导让做什么就做什么。现在就乖乖的背锅去吧。

知乎用户 参考人员​ 发表

法律技术贴,从法律角度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派出所因 “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 对李文亮进行训诫是不合法的。

(1)训诫缺乏法律依据。

“训诫” 出自已经失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该有法律的授权。

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对于违法者处置措施,无论是现行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行政处罚法》,皆没有 “训诫” 一词。

行政法角度看,该措施实际上出自 2005 年已经失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9 条,而且该条只适用于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 这表明我国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还有待提高,拿过时的行政法规来处罚错误的对象,是很荒缪的,必须督促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学习,同时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2)“训诫” 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处置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 65 条第 2 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由此可知,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应该由法院行使,而非派出所。

其次,吹哨人作为填补社会漏洞的积极力量,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采取下列措施:

(1)完善举报和监督制度,及时补救对吹哨人的误判。

一是举报的实现,包括举报的立法、渠道的畅通、调查的跟进及反馈等。

二是举报的保障,包括对于吹哨人及亲属利益免受损害的保护。

三是举报的激励,包括精神及物质奖励。

四是举报的制约,包括限制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

五是举报的救济,即对吹哨人权利受损后的补救措施

(2)完善系统的吹哨人保护制度的专门立法。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基本都建 立了举报制度,但没有系统的保护吹哨人的专门立法,现有条款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且法条的设定也多是原则性强实践性差。因此,应具体化吹哨人的保护制度,尤其是如何保护、如何防止被报复及受不公平待遇后的处理和责任分担等问题。

(3)落实对吹哨人保护的执行。

制度的设计应确保可以执行,减轻吹哨人的后顾之忧。如规范吹哨人传播信息的程序,可建立吹哨人信息绿色通道。在制度设计时免除吹哨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特别是诽谤和违反保密法方面的指控,明确举证责任分担等。以及厉打击骚扰、侮辱、威胁等任何形式的明显报复行为。

最后,国家撤销训诫书,表明我国的司法系统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相比外国吹哨人事件的真相被完全掩盖,我国是真的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知乎用户 Cris Hong 发表

“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有”

“说了被封 - 号”

“那没有了”

这件事调查了这么久就得出一个程序上的漏洞惩罚了一个基层的警察

我不说什么 就只问所有人一句:这个结果你们满意吗?

不可说!

HBO 出的《切尔诺贝利》里最后有些话现在看来十分应景

很可惜!真相一直都在!

普里皮亚季的故事正在上演!

知乎用户 康复 Doctor.Yin​ 发表

国家监察委调查组的结果,没问题。

国家监察委调查组调查处理” 李文亮医生事件 “相关责任人,虽然调查组代表了党中央,但是也必须依据事实客观公正处理。

这次 “武汉新冠肺炎疫情” 问责了一批 “问题官员”,提拔了一批 “能力官员”。问责、提拔基本是根据官员的实际表现而决定。“李文亮” 医生感染新冠肺炎医治无效不幸去世,他的离去,每个有良知的国人都不愿看到。人民群众愤怒、关注的事情 —— “李文亮”医生披露 “武汉新冠肺炎” 实情,不仅没有受到有关部门重视,还被处罚

官方早期的不当作为,高福院士的误民言论,“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爆发” 全国人民深受其害。吹哨人 “李文亮医生” 不幸离世,成为热点,引爆了人民群众心中积蓄已久的满腔怒火。大家都认为,这里面有文章、有黑幕,要彻查、深挖背后的势力。

实际上,李文亮作为一名三甲医院的普通在编医生,他在体制内毫无影响力。武汉市卫健委的责任领导肯定熟悉武汉市中心医院的院长、书记,听过李文亮名字的人基本没有。一个与自己日常工作没半毛钱联系的普通医生,领导吃饱了没事干跟他较什么劲。

国家监察委调查组来武汉的主要工作任务,调查 “李文亮医生事件”。李文亮医生事件的核心,他道出 “新冠肺炎疫情” 实情,却受到了处罚。调查组在权限范围内,就事论事,给 “李文亮医生事件” 定性。

武汉市中心医院的院长、书记,日常工作主要是对上接受卫健委的领导,对单位与行政部门领导、科室领导对接,开展全院工作。李文亮医生作为一名非领导职务的普通医生,基本接触不到院长、书记的工作圈子。李医生和领导们,基本没有共同的利益圈子,自然谈不上什么被人穿小鞋

李医生他也只是在自己工作圈子内提醒大家注意、重视这件事情,做好防护工作。有些好事之人,把李医生善意的提醒截图,广泛传播。这在疫情早期,的确有些超前,容易引起恐慌。疫情早期暂时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李文亮医生的言论,李文亮医生因此而受到处罚。

春节前夕,每个人都希望 “歌舞升平、平平安安”。新冠肺炎病毒” 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它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将那些企图掩盖真相的人掀的人仰马翻。“李文亮医生” 事件才一丝不挂的被摆推人民群众眼前。

国家监察委调查组,也是本着 “实事求是”的精神调查 “李文亮医生” 事件的原委。李文亮医生还不足以受到领导同志的重视,他的岗位职责还不足以决定领导同志政治前途的去留。李文亮医生只是 “过早披露了实情” 而被执法机关做出了错误的处罚

因此,国家监察委调查组,依法纠正 “李文亮医生” 事件的错误定性、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处理妥当。


李文亮医生已逝,国家监察委调查组的结论希望能令逝者安息。

然而,中国有很多 “李文亮” 因为 “实事求是” 讲实情而受到不当的处理,没有 “国家监察委调查组” 给他们平反、恢复名誉。

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道路依旧任重道远。如果 “李文亮” 们越来越少,就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在不断进步。希望我国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的执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基本方针政策,国家强大、人民生活幸福。

知乎用户 月光博客 发表

这个事件的结果是不对等的。

李文亮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即使他之前运气好没有被感染,也会被医院开除。

除了李文亮之外,之后的疫情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巨大经济损失、人员大量伤亡)。

怎么能让李文亮事件以后再也不发生,才是最关键,也是最有价值的事情。

但从目前看来,这是无解的,未来类似的灾难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知乎用户 米团​​ 发表

如果当事派出所拒绝训诫,当场追责。

派出所训诫,事后追责。

……

知乎用户 梁礼记 发表

已经有很多法学大佬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其实这件事可以思考的点还有很多,我想说的就是对于言论问题的反思。

大家都同意对于「谣言」应当秉承一种实事求事、即使调查的态度,对于散布「谣言」的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其结论都是对于这类「吹哨人谣言」予以一定的保护,进而延伸到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其实我觉得这样的思路值得商榷。

首先这样的论述思路借鉴了美国奥沙利文诉《纽约时报》的案例。该案中纽约时报针对美国南部蒙哥马利市的种族隔离问题发表了一片失实报道。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局长对纽约时报提起了诽谤诉讼。这个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终《纽约时报》胜诉。而这个案子奠定了言论自由的「奥沙利文原则」,对公共事件与公共人物的失实报道的言论应当予以保护,除非证明具有主观恶意或者严重失职行为。这条原则赋予了媒体在监督公权力以及公共事务时具有一定的言论豁免权。而国内也有过类似的案例,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媒体作为作为公共事务的报道者与监督者,为了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那就要允许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实报道」。

然而李文亮事件中是否也可以使用这样的言论自由原则?

首先李文亮不是媒体,即使将言论自由主体扩大到公民,那么言论针对的对象也不同。上述的媒体言论针对的是非紧急性公共事件的言论,而李文亮的言论针对的可能引发紧急公共事件的言论,对于普通公共事件与人物的失实评价与对新冠状病毒转播的「谣言」是不能等同的。

其次对于两种不同言论的证伪难度也是不能等同的。如果只是涉及对于某家企业或者公众人物的失实报道证伪我们还可以交叉询问,举证、质证。但对于潜在疫情的调查需要是需要动用国家的卫生资源,对病毒进行科学鉴定,进而启动国家的防控机制的。在资源调动的量级上二者差距悬殊。如果对每一个「吹哨人」都进行言论证伪,难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并且有的言论真的就是谣言的话,那么久而久之就变成了狼来了的故事。

其次,从那么事后的角度去谴责武汉公安的做法可取吗?如果真的存在程序违法,是可以谴责对的。但如果没有呢?放在当时的环境下,无知之幕内的公安也是无法预见疫情的爆发,不能要求公安能够那么精确的判断,而疫情如果没有爆发的话李文亮也不会被封为吹哨人,而李文亮也事件也会变成一件整治谣言的典型案例。

李文良言论表面上看上去是个言论自由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国家与社会在面对不确定言论的反应机制问题。而这不单单是靠程序合法,行政法治化能够解决的。对于不确定性言论的查明不是说调查就能查明的,其背后是治理能力以及各种自然学科力量的复杂。

知乎用户 帝天宇 发表

很失望,只是说训戒流程不规范,根本不提当初某些人掩盖事情真相,内容为啥不说。

等人走后,才宣杨李医生吹哨人,有什么用啊。感觉这样的处理力度就有点遮挡事情真相的感觉,头重脚轻,轻拿轻放。

怎么不像那个不戴口罩出去跑步的澳籍女士,直接驱逐出境那么果断呢。

知乎用户 西伯尔疯狂的兔子 发表

有什么想说的??

那得看老爷们让我说啥,我可以说啥以及我说的啥可以显示出来不?

那我只好说一句:俺也一样!

知乎用户 Alex S 发表

建议每个派出所多招几名院士,下次遇到地震了、洪水了、酸雨了、核爆了、楼塌了之类的预言时能判断得准一点。

知乎用户 海绵宝宝电棍儿 发表

随便说一下我一直的看法,李文亮医生眼科医生,他在得到消息的时候不可能有查证的能力,确诊 7 例 sars 和不明肺炎不是一个概念,吹哨人是第一个上报的不是第一个被谈话的,李文亮医生的殉职和训诫为他的事件提供了几分传奇色彩但不代表这种重大疫情信息可以在没有任何查证的情况下私自发布在社交平台,吹哨是给相关机构吹哨不是给普通群众吹响逃离武汉的号角,我尊敬这场疫情中所有医护人员同时也盼望卫生系统的改进,但一个 1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如果每个人都收到了武汉有 sars 这个消息后果不亚于疫情本身,新京报这家媒体我不做评价,希望媒体在引导舆论导向的时候不要这么令人作呕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当只有一种声音,希望大家冷静评论私信,不要忘记了自己说过的话

个人精力能力有限就不继续回复了,我也就一普通人逻辑上肯定也有问题,希望大家能理解,我希望大家关注的是卫健委的缓慢,是卫生系统的改革,是法律对于谣言的明确,不是透过冤魂发泄愤怒,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当只有一种声音

知乎用户 达叔天演论 发表

最后棒子打在了一线民警的身上后,下面这些怎么办呢?

知乎用户 刑部员外 发表

问题不在于公安机关,他们也只是听命行事。那些做出批示要求严肃处理的领导应该追究责任。

知乎用户 Murphy 发表

你能明白么?

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调查这么久 最后的结果就是这???

撤销训诫书在当时确定存在病毒的时候就应该做了而不是在人去世之后 他直到最后闭上眼也没有看到有关部门为其正名。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呵呵

知乎用户 公周​ 发表

  1. 李文亮是英雄,这毋庸置疑。他的 “吹哨” 行为虽然仅限于同学微信群,也嘱咐大家不要外传,但对话截图传播开来,客观上确实起到了 “吹哨” 效果。他的职业敏感、公心善意都让人钦佩。他被公安机关训诫、被中心医院领导要求写悔过材料,但仍然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被感染牺牲,更让他所做的一切伟岸而悲壮。
  2. 训诫书这种形式,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一字一句的明确依据,但接近于询问笔录,现实中非常常见。目的也是将训诫这种口头处理方式书面化,获得更好的处理效果。如果一概认定 “训诫书” 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了解执法实践的教条主义。
  3. 公安机关永远冲在矛盾的最前端,脏活累活挨骂的活儿都是他们干,最终背锅也是常有的事儿。所以现在公安很难,真的很难。李文亮被训诫,我更愿意相信是执行上峰指令。整天处理打架斗殴、醉酒闹事、偷鸡摸狗已经疲于奔命的派出所,怎么可能去主动掺和这种事情?就训诫本身来说,其实已经是他们所有处置手段中,最保守、最低限度的一种了。我相信涉事民警自己也很纠结,事后舆论汹汹,他们也很痛苦和自我怀疑。所以,如果要追求责任人的责任,我希望实事求是,不要随意拿一线执法者顶锅,要不然一线人员真的没活路了。
  4. 李文亮被 “表演式抢救”“故意拖延宣布死亡时间,消解舆论情绪” 等传言,没有任何可靠依据,我只能推测是刷流量的自媒体臆想炒作。人被情绪控制的时候,确实会做一些不可能的努力,寄希望于奇迹发生。如果随意猜测是阴谋,这个世界阴谋遍地都是了。
  5. 都说依法治国,首先体现在公安执法,这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有时候还关系国家安危、万千性命。李文亮的事情就是例子。还是要加强执法规范性建设,推广权力清单,杜绝随意兜底、公安万能的思想。公安机关适当减负放权,对公民合法权益是保障,对一线民警也是福音。(公周微信 g1565250)

知乎用户 blues​​ 发表

一个月后,终于公布了一个月前大家就知道的结果。

最后追究定格在基层的公安机关,其实是一个意料之外结果。

毕竟大家也都知道基层公安哪有那么大权利四处刊登播报一则谣言新闻。

可能过十几年,大家会忘记央视还有各个地方新闻播报那则所谓谣言新闻。

不过肯定不忘那几个吹哨人,因为他们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

知乎用户 锦熙​ 发表

不要越雷池一步。

知乎用户 刘海光懂营销 发表

这是我 2 月 7 日的想法.

那时, 正是全网都在哀悼李文亮医生的时候, 我冒大不韪写的.

到今天看, 我依旧是这个态度.

下面截图最后一句, 是我佩服李文亮的.

知乎用户 萌之检事正​ 发表

就是彻底给李文亮平反了,主管上无恶意,客观上起到了良好作用,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违法不违规。

然而查了这么久,真的是纯正的就案办案啊

训诫李文亮其实湖北省卫健委瞒报钳口的一环,就这么放过了?

感觉行文比较别扭,是不是删了好多呀……

知乎用户 天下布武 发表

自罚三杯尔

知乎用户 火平 发表

没啥说的!

事件真相已经不重要了,该宣泄的宣泄、吐槽的吐槽、提建议的提建议、不要往 ZZ 方面带路就行了。

上面也是这样:高调进入,轻轻宣布,也算是给大家一个交代。

散了吧!

知乎用户 似曾相识 发表

一个多月了,我明白了。

李文亮医生是悲剧,是这个社会的悲剧。我不认同他被赋予的吹哨人身份,但我为他的遭遇而感到愤怒,我敬佩他的职业素养,敬佩他在病情危重时要求痊愈后投身一线。要知道他是一名医生,虽然他不是在抗疫一线感染的病毒,但也是在医院,在眼科科室,用另一种方式延续病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光明。

的确张继先医生是他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了疫情的信息,但是数以万计的基层武汉医务工作者和普通人却是因为李文亮医生等人善意的提醒和警告,在正式的通告前做好了防范措施,避免了自身的感染和疫情的扩散。

钟南山院士说:“李文亮是英雄,很多中国医生和他一样。” 医者仁心,惺惺相惜。要不是疫情在前,谁不想做个普通人安度一生,但历史把普通人推到了前线。疫情的战胜是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奋战的结果,而这几个月的经济社会损失却是拜前期那些无能之辈的决策所赐。这些是一定要调查清楚的,不调查清楚,不完善法律制度,悲剧只会再次重演。

我希望某些理中客们要会用辩证法看问题,不要想二极管一样思考。只要别人有一丝质疑或陈述一点不美好的事实,就跳出来扣一顶不爱国的帽子。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知乎用户 雷老板 发表

理性讨论,尊重李文亮医生

虽然 “李文亮事件” 的两个派出所相关责任人已被处分,但是我还是感觉有点不对劲…

更希望我是想得太多,鸡蛋缝里挑骨头。

————————

如果有人看了前几天的一篇文章:

《悲剧原本有机会避免》

,就会知道,李文亮医生并不是那条 “疑似 SARS 冠状病毒” 消息的首发者。

首发者是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她传播出此消息后,被医院纪委约谈,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厉的斥责。

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医生传播后,先是被院领导约谈,并且被要求写一份认识材料,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后来却遭受派出所训诫

为什么同样传播一则消息,遭遇不同?

————————

我们假设 “疑似 SARS 冠状病毒” 这条消息是谣言。

那么,不到 5 天时间,派出所就找到了相关责任人,并且进行了处理,这效率应该算是不低了。

但是每天网络上谣言那么多,为什么就偏偏高效率的逮住了一个由医生传出来的医疗行业的谣言呢?

还有,是谁跟派出所的人说的是谣言?

全网的人都在骂那两位派出所的人,但是仔细想一想。

如果是有权威的人跟他们说是谣言,那他们的做法并没有错啊,及时对传谣的人进行合法的处理。

如果没有人跟他们说是谣言,那他们是怎么认定为谣言的?

这点我有点难以理解。

再次强调:更希望我是想得太多,鸡蛋缝里挑骨头。

知乎用户 楚歌 发表

没啥想说的,我就是想问问,贵乎负责删帖的是大数据还是人工?如果是人工频繁删帖,请给删帖的加个鸡腿吧!我的回答被删了好几次了,不好意思了,审核员

另外我不太懂,一群人纷纷出来洗地是啥意思?是贵乎的人均 985 智商集体退化了吗?

知乎用户 乌合之子​​ 发表

我有什么想说的?

我已经说不出话来了。

我的新浪微博乌合之子但愿君,就是在 2 月 8 日的时候被封禁的。微博官方给出的封禁理由,好像是,在同一个时间段之内转发了多条关于李文亮先生消息的微博。

我希望微博能够恢复我的账号,这样我才能够说话。我才能够说我有什么想说的。

我还听说,有的人攻击马东,说他竟然在 2 月 7 号左右发了一个哨子的图片,真是其心可诛。

还能怎么样呢?罚酒三杯嘛,这个事就过去了。

知乎用户 嗯啊行 发表

1. 调查组的工作权限。

调查组不是公检法机构,不能直接 “判” 人,所以最后用的是工作建议。

调查组调查的是李文亮医生事件本身,不是 “决策机构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前期存在失职问题”。

2. 比起关注报告本身,加快调整 cdc 建设发展方向,吸取经验才是告慰李文亮等牺牲的医务工作者的最好方式。

如果仅仅从技术角度来看,这次疫情前期 cdc 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正常,cdc 定位有问题才是疫情前期出状况的原因。

3. 疫情没有结束,外防输入的压力仍然存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也有。

最后,还是建议以后我们能有一个 “传染病防治日”“公共卫生事件日” 等,常备不懈,勿忘历史。

全文如下:

新华社北京 3 月 19 日电 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

2020 年 2 月 7 日,国家监委成立调查组,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情况依法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李文亮医生基本情况和转发、发布有关微信信息的背景及过程

李文亮,男,满族,1985 年 10 月出生,辽宁锦州人,中共党员,工作中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于 2020 年 2 月 7 日不幸去世,生前系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师。

2019 年 12 月,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后湖院区、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等陆续收治了一些不明原因肺炎病人。12 月 27 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向医院报告了其接诊 3 例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情况,医院将此情况上报武汉市江汉区疾控中心。当天,武汉市疾控中心安排给此 3 例病人做了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12 月 29 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又报告发现 4 例来自于华南海鲜市场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武汉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调查,当天晚上将相关病人转诊至武汉市金银潭医院。考虑到全市多家医院发现类似病例,武汉市卫健委分别于 12 月 30 日 15 时 10 分、18 时 50 分在系统内下发部门文件《关于报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况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全面开展华南海鲜市场相关肺炎病例搜索和回顾性调查。该两份通知分别于当天 15 时 22 分和 19 时许被人上传到互联网上。

2019 年 12 月 30 日 17 时 30 分左右,李文亮医生收到同事发给他的信息,17 时 43 分,李文亮医生以 “李文亮 武汉 眼科” 昵称在微信群 “武汉大学临床 04 级” 中转发、发布 “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 等文字信息和 1 张标有 “SARS 冠状病毒检出〈高置信度〉阳性指标” 等字样的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图片、1 段时长 11 秒的肺部 CT 视频。18 时 42 分,又在该群发布 “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同时,类似信息也出现在其他微信群中。被人上传到网上的武汉市卫健委两份部门文件,与李文亮医生等人转发、发布的信息,引发关注和讨论。

二、李文亮医生接受公安机关谈话、训诫和医院谈话情况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3 时 38 分,武汉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说,“已发现 27 例病例”“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并称 “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2020 年 1 月 3 日 13 时 30 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安排负责内勤的民警胡某与李文亮医生谈话。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李文亮医生表示,在微信群中发有关 SARS 的信息是不对的,以后会注意的,谈话人员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李文亮医生亦持有 1 份训诫书,于 14 时 30 分许离开派出所。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 1 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

此前,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里发的信息被人在互联网上大量转发之后,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午,武汉市中心医院有关领导和李文亮医生进行了谈话。李文亮医生在谈话中表示,他把未经核实的有关 SARS 等信息转发到同学群中,目的是提醒群内同学注意防范。医院让李文亮医生写一份认识材料。至李文亮医生生病住院前,其一直在医院眼科医师岗位照常工作。

三、李文亮医生发病、治疗、抢救情况

2020 年 1 月 10 日,李文亮医生出现发热,1 月 12 日入住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病房,1 月 14 日转入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三病区,1 月 23 日转入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2 月 7 日不幸去世。

2019 年 12 月 9 日,李文亮医生从眼科门诊轮转到眼科病房工作。2020 年 1 月 6 日,李文亮医生收治了一名 82 岁的眼病患者。该患者 1 月 7 日发热,后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于 1 月 23 日病逝。1 月 10 日,李文亮医生开始发热,在武汉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1 月 12 日,李文亮医生在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二区住院,入院诊断为右眼急性结膜炎、肺部感染。1 月 14 日,李文亮医生双肺感染加重,转入呼吸三区病房。呼吸三区安排李文亮医生住单间隔离,组织专人轮班护理,即时监测血氧饱和度、心率、血压,给予呼吸支持和抗病毒、抗感染、化痰、护胃等对症支持治疗,使用激素和丙种球蛋白。1 月 15 日至 1 月 18 日,根据李文亮医生的病情,主诊医生适时调整有关药物和治疗方式。

1 月 19 日,李文亮医生间断发热。下午,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新冠肺炎院内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查看李文亮医生病情,提出治疗意见。当晚,医院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教授、武汉市新冠肺炎救治专家组组长为李文亮医生会诊。

1 月 20 日至 22 日,李文亮医生没有发热,但喘气症状仍然较重。1 月 15 日、19 日、20 日、21 日,新冠肺炎院内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等院内专家多次查看李文亮医生病情并提出诊疗意见。

1 月 22 日 23 时 50 分许,李文亮医生如厕后出现喘气、呼吸困难等症状,血氧饱和度下降至 88%,经治疗后症状稍缓解。主诊医生再次告知其病情较重,征得其同意后,于 1 月 23 日凌晨 3 时 30 分许将李文亮医生转入重症监护室

1 月 27 日以前,武汉市包括市中心医院在内的多数医院不具备核酸检测资质和条件。经设施改造升级后,1 月 27 日武汉市中心医院开始试运行核酸检测。1 月 28 日、1 月 31 日,医院先后两次对李文亮医生做了核酸检测,第一次结果为阴性,第二次结果为阳性。1 月 31 日,李文亮医生确诊感染新冠病毒。

1 月 31 日至 2 月 3 日,李文亮医生无发热,呼吸急促有一定缓解,但精神、食欲欠佳。2 月 4 日中午,出现呕吐,咳嗽频繁,伴喘息加重,经治疗后症状缓解。2 月 5 日,李文亮医生无发热,但静息状态下仍有喘息、气促,床边胸片提示右侧肺炎加重。2 月 6 日,李文亮医生肺部病变严重,且病情有进一步恶化风险。经院内专家组会诊,建议转到条件更为专业的后湖院区,经征得李文亮医生及其家属同意后,于 18 时 20 分许,由主诊医生和两名护士陪护李文亮医生转院区。18 时 55 分许,到达武汉市中心医院后湖院区。

2 月 6 日 19 时 20 分,李文亮医生出现神志模糊,心率、血压进行性下降,立即推注肾上腺素强心,开放血管通道积极补液扩容提升血压。同时进行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维持呼吸,持续胸外按压。21 时 30 分,上体外心肺复苏仪,辅助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继续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并给予积极的药物复苏。22 时 40 分许,使用医院从武汉亚心医院借来的 ECMO(体外膜肺氧合机,俗称 “人工肺”)对李文亮医生进行治疗。经武汉市卫健委协调,北京协和医院专家赶到抢救现场。2 月 7 日凌晨 2 时 58 分,李文亮医生心电图呈直线反应,宣告临床死亡。3 时 48 分,医院发布了李文亮医生去世的消息。

组织抢救的医生说,李文亮医生是我们的同事,又很年轻,我们不希望他走,只要有一点希望我们就不愿放弃,当时没有想其他任何因素,就是想救活他,所以抢救了很长时间。李文亮医生的主诊医生表示,虽然没能挽回李文亮医生的生命,但对他的治疗是规范的,抢救是及时的,大家尽了最大努力。据为李文亮医生会诊的院外专家讲,从李文亮医生病案看,医院治疗比较规范,能够根据病情调整药物和措施。医院建议采取和实际采取的重要医疗措施,均征求了李文亮医生或其家属意见。

四、李文亮医生去世后抚恤、善后情况

李文亮医生不幸去世后,武汉市中心医院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抚恤、善后工作。2 月 7 日下午,市中心医院领导分别探望慰问了李文亮医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应李文亮医生妻子的要求,安排她和孩子在有关医院进行休养。

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李文亮医生为工伤。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已全额发放了工亡补助金,核发了丧葬补助金。保险公司已向李文亮医生家属赔付了捐赠保险(针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武汉市中心医院工会号召职工为李文亮医生及其家属进行了捐款,武汉市红十字会收到了定向爱心捐款,以上捐款均已转交李文亮医生家属。3 月 4 日,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决定,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其中有李文亮医生。

五、工作建议

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国家监委调查组

2020 年 3 月 19 日

国家监委调查组负责人答记者问(节选)

李文亮医生在微信圈发出提醒同事与朋友注意防范的信息,对社会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答:**同事介绍,李文亮是一个性格开朗、乐于助人的人,是共产党员,是一名工作认真负责的医生。他在住院治疗期间还表示,“康复后想赶快回到一线工作,继续为患者看病”,表现出敬业奉献、医者仁心的品质。李文亮转发、发布相关信息,主观上是想提醒同学、同事注意防范,信息被大量转发后引发社会关注,客观上对各方面重视疫情、加强防控起到了推动作用。2020 年 3 月 4 日,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决定,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李文亮医生是其中之一,这正是对李文亮医生工作的肯定和表彰。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白衣执甲、逆行出征,日夜奋战、舍生忘死,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在抗击疫情战场上,一些医务人员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有的以身殉职,每一位不幸去世的医务人员都令人无比痛心。李文亮医生就是在疫情防控中英勇奋战、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医务人员队伍中的一员。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敌对势力为了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给李文亮医生贴上了对抗体制的 “英雄”“觉醒者” 等标签。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李文亮是共产党员,不是所谓的“反体制人物”。那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想煽风点火、蛊惑人心、挑动社会情绪,注定不会得逞。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43V15y 发表

制度,法律法规!!!

知乎用户 缺月梧桐 发表

这个事和公安一点关系都没有。

这是个关键信息节点被卡住的事。

警察没有判定医学标准的能力,是受制于医疗体系的信息的。

假如现在发现外星人了,然后各国都有一个外星人委员会,一个人说外星人长着八只脚且吃人,外星人委员会对警察说这人在造谣,训诫或者什么的,警察也没见过外星人啊,只能按委员会要求把那人训诫了啊。

这个事,其实钟南山已经在反复暗示了:他说,他反复询问学生,才得到可以人传人的真实信息。

为什么要反复问?

有人不许说这个关键点啊,这个人传人是触发警报的,谁不让警报响?

肯定不是警察的事,警察都长居本地的人,遇到人传人的烈性传染病和一般市民会一样积极的啊。

这就是前线医生→市卫健委→市决策层→省决策层→中央医学评估组织→中央→全国各地………

这条信息链被人掐断了一环。

这个其实吧,和李文亮先生还有警察关系不大。

知乎用户 凉心四十八天​​ 发表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欤?

答:既有过,罚酒三杯。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7QViRQ​ 发表

声明:利益相关(商业)


感谢党和政府;感恩抗疫期间的各项重大部署和决策;感激对于事情真相的交代,给有关人员予以处理,还给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国家的困难我表示理解;对于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不承担的后果我表示明白;对于组织上的命令我能服从。李文亮医生的事迹表明了: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民高于一切,生命重于泰山。各级领导英明决策,勇担重任。十天之内建成火神山、雷神山两座医院;九州通公司仅用两个小时确保仓库物资全部发放到位;在资源调度紧张之时,仍然能够调集车辆运送爱心肉;将方舱医院患者的高昂斗志和强烈的乐观情绪传递给全国,使得冠状病毒黯然失色。与之相比,基层某一些同志做得有些过分,对于训诫李文亮医生的事情,应当承担起一切责任来!但是广大领导干部是无辜清白、问心无愧的,若是扩大追究,矫枉过正,冤枉好人,会伤害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如今国外疫情总确诊数反超我国,意大利因疫情死亡人数超过我国,塞尔维亚总统流泪请求中国援助,曾嘲讽中国防疫措施的丹麦突然疫情失控,德国截留瑞士、意大利口罩物资。以上种种情况与我国相比,毫无疑问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与其思考事出有因,不如相信事在人为,取得这般成就,是为华夏增光添彩,值得十四亿中华儿女欢欣鼓舞!美国总统推卸责任,起先忽视疫情,后来针对中国,煽动民粹和种族主义情绪以转移民众对防疫工作的不满,这和我国从头到尾公开透明,将战疫作为当前首要工作,积极宣扬大无畏牺牲精神构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美国历来抱有冷战思维,对于我国充满敌意,此次对于疫情起源语焉不详,不能给我们、给世人一个明确的交代,反而先行疫苗临床试验,这表明病毒或早已有之,或许他们在遮遮掩掩,背后搞鬼。**如今他们遮掩不住,竟然使出最无耻的一招:封号禁言!**作为疫情的最大受害国,理应首先对美方提出质疑!如今美股四连熔断,英国群体免疫,国际油价再创新低,而中国疫情防控形势大局已定,生产生活秩序有条不紊地恢复,以付出国民经济巨大牺牲为代价,为世界各国疫情防控争取了宝贵时间,得到国际社会普遍好评。对我们而言,形势一片大好!而对于夺取抗疫战争的伟大胜利,更应坚定信心。面对西方政要、境外媒体及一些人士对我国的攻击和污蔑,以及持有的消极悲观论调,这里我们要引用主席的诗句:“不须放屁!试看天地翻覆。”

在伟大胜利即将到来之际,不能松懈下来,因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教育我们:堡垒往往是从内部被攻破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因取得了一点成绩而骄傲自满,因为党教育我们:只有学习才能强国。我们应密切注意归国同胞动向,耐心做思想工作,及时向组织报告,两会召开在即,正应凯歌高奏放响春雷,鼓舞士气共商国是,加班加点恢复经济,不能让一小撮犯个人主义病的同志破坏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同时按时打卡,按点上网课,复工后吃饭不要去食堂,开会不要紧着坐一起,接受服务要预约登记,为别人着想,不要摘掉口罩。谣言止于智者,而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是无限的,但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的坚强领导和切实监督,扮演好人民群众的大脑和小脑的角色,才能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发挥无限的聪明才智和丰富的想象力、创造力,从而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社会井然有序,步调一致,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我们要辩证地看待疫情。疫情带来了伤痛,却也是好事,它动摇了美国的霸权;客观上加快了 “一带一路” 进程;有力地遏制了在人民群众中萌芽的错误思潮(譬如 “没有胜利,只有结束” 之类的论调);使一大批前仆后继、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涌现出来,成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榜样;使得十几万学子获得了进一步受教育的机会,影响数十万乃至数百万青年的走出校园后的抉择,极大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使得学术界僵化的、单一评价标准变得灵活、多元化,在高校层面上,着力破除 SCI 本位的观念,鼓励用人不拘一格,给万千科研人员带来了巨大的鼓舞;使得流窜的犯罪分子走投无路,自投罗网;使得中医药快速复兴,在稳定人心、调理身心、益脑健体、清明耳目方面起到了西医西药所起不到的作用;以雷厉风行之势实行野生动物保护,禁捕禁食;在疫情冲击之下,我们借助人民战争的力量,坚决地切断以 ao3 为代表的腐朽、黄色文化糟粕输入通道,还祖国花朵以干净清爽的红色天空;对于妄想依靠杰出贡献、动用特权遮丑者,我们这回顺便揪出来,大快人心;**为了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以体现新时代特征,懂得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道理。**我们应当认清形势,勿逆潮流而动,相信伟大胜利终将属于我们,无论艰难往复,还是困惑彷徨,都将惠及全体人民。

没有漫长的苦难,只有一时之铜臭,无法陶冶高贵的情操、孕育感染人心的艺术;没有冰冷的黑暗,只有庸俗的灯红酒绿,无法映衬温暖的希望和纯粹的光明;没有疾风骤雨般的破坏,只有苟存的浮于表面的形式,便无法迎来对光荣传统的重塑和革新;没有敏锐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只有狭隘的专业知识和冲动的一腔热血,无法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美好的现代化国家。

感谢苦难,使我们认清了自己的位置,舍弃小家,心有大我,从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奋勇前行!

多难兴邦,使我们在内外交困的压力之下至诚报国,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高歌猛进!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

把酒酹滔滔,心潮逐浪高!


[

中公教育 2021 国家公务员考试教材

京东

¥138.00

去购买​

](https://union-click.jd.com/jdc?e=jdext-1228831084144066560-0&p=AyIGZRprFQEbBlcaWxIyVlgNRQQlW1dCFFlQCxxKQgFHRE5XDVULR0UVARsGVxpbEh1LQglGa1BZd30dZAFCZ1VDC2cDVQsQfg8bH1MOHjdVElsXChMGVRxYJQITBlUfXhYBFAZlK1sQMkRpVRpaFAMTBVweWiUDIgdREl8TBhUHUhtbFAAiB10fa8OshtLdpIKlp8St%2B87WpdebrIGl3SUyIgRlQA5BS1cbVRhYHAsQB1QSXhUHFwZSHF8SAw4GZRtaFAIbD1cYXxxsE2lVE1sVBhIAVxpZJQIiB2VEH0hfIgVUGlkX)

[

毛概 2019

京东

¥25.00

去购买​

](https://union-click.jd.com/jdc?e=jdext-1228831428290785280-0&p=AyIGZRhaFwYXDlAbWBEyEQFXGVMRCxoBXBxrUV1KWQorAlBHU0VeBUVNR0ZbSkAOClBMW0sYXRcAGgNcE10cBQ1eEEcGJUR5WhZFBGFRclovaFN3UEtyFmwGcEQeC2UbUhUAGgZUG1wWMhIGVBtfEAERAVQraxUHIkY7HF8QBxc3VCtbEQsWAVEcWBAAEgRWK1sdBiLR%2B4%2BOnb3Lt%2FDN8bvXn7eAkvDBvJQ3ZStYJVlHUxxeRxUBEQ5cGVsQARsEXRpdHAYRDlQHWiUCEwZVElMXARYOOxo1FQoSB1EbXBcDEDdVK1slXVZaCCtZFAMQBQ%3D%3D)

知乎用户 big 白菜 发表

一个行政记过,一个行政警告。

百姓皆大欢喜。

有人说背锅。

这不叫背锅。

这才是真正的罚酒三杯。

有人说民意裹挟法律。

也不算。

真正如果民意裹挟法律,一定是从重从快,这就不是一个副所长和民警处理的问题了。

网络上的民意在李医生去世前几天意思是武汉整个 Ga 系统都要下台。

所有和平安 xx 武汉相关的微博号都被愤怒的群众包围了。

这就是 “民意”。

中央调查清楚后给了记过和警告。

明显才是依法办事。

毕竟如果按照 “民意”,这个派出所从上到下全部开除公职?

显然按照法律法规来说,

办案民警确实有问题。

但是不是大问题。

所以才给了记过,警告。

搞不懂为什么会有人说民意裹挟法律。

知乎用户 张凌 发表

我觉得查来查去最后居然把派出所顶到了最前头,这太可笑了。他们确定造谣这个事情不可能没有依据的呀,那依据是什么?那个依据才是需要去查的。

卫健

知乎用户 王听玄 发表

我觉得这样处理不对。

有可能引起大规模恐慌的情报,无论真假都应该保密。

我们每天会面临多少次恐怖袭击威胁?多少次战争威胁?多少次种族灭绝的威胁?

我们不知道,我们之所以还能正常的生活就是因为我们不知道。

我并不认为目前中国控制疫情的成功来源于李文亮或者另外几个人的到处传播真假难辨的消息,这事儿跟他们就没什么关系。

无论真假,你今天可以传播有传染病在扩散,明天就可以传播有病毒生化武器被释放,后天就可以传播核武器泄漏。

无论这事儿是真是假,这种事儿就不应该四处传播。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造成大规模恐慌,死的人只会更多。

如果你是知情人,你就应该遵守保密条例,这就好像空军飞行员不会没事儿在微信群里到处跟人说今天驱赶了美国一飞机上面搞不好有核弹头,间谍不会没事儿在群里说今天有情报有恐怖袭击,有人带着生化武器入境了一样。

如果你不是知情人,或者你只是风言风语捕风捉影,那你就是造谣传谣,不能因为后面这事儿成真了,前面就你就做对了。在你说这话的时候,这件事儿你根本就是道听途说,那这在当时就是谣言。

我们假设一下,假设这件事被当作谣言,然后武汉突然封城,没有那紧急离开的百十来万人,那么这个病毒至少在中国境内就会被控制在武汉一地,比现在的情况是不是好很多?

我再重复一遍,中国之所以能紧急的做到这么大规模的动员,跟李文亮和所谓的吹哨人没什么关系,这都是预先提前多少年就进行演练做好准备的。

要不然现在全世界都是哨音,有几个国家做到了?

知乎用户 长风​ 发表

对于李文亮当时的做法,把一个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尚未得到官方允许的消息,私自以私人身份通过公共與论平台传播,你认为应该怎样做?你平时没收到朋友圈的不转发死全家、市面上水果都是避孕药催出来的之类的 “哨声”?然后你是怎么做的?要是现在有人在你的朋友圈里发布美军已登录上海滩的 “哨声”,你认为应如何处置?

有重大消息,尽快获得官方确认才是唯一正确途径,有基层官员阻碍,那就继续向上反映,你觉得去卫生部、全国防疫中心不够高,你可以直接向中央政府反映,你自己私自散播这种影响力的消息,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在训诫之时,训诫的人能够想到今天的后果么?全世界人民有中国的血的教训在眼前,认识到会有什么后果没有?你要求那训诫之人当时就有预知未来的能力?那么你知道你现在的这些观点表达在两百年后有什么后果么?

公道~

你认为的公道,未必是公道。

知乎用户 空一格 发表

先明确一件事:放眼世界,200 多个国家,现在病毒基本都呈爆发之势。那么就在半个月前,3 月 1 日,有哪个国家明知自己国内有新冠病毒在传播、不断有确诊病例发生,而采取了比 1 月 23 日前的武汉更严格的措施?

几点:

1、第二个专家组(也就是提出 “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 的专家组)成员王广发,被评为 “疫情防控先进个人”。三部门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新华网

2、最先发现新型肺炎并通过正常程序上报的医生张继先受到国家表彰。(“上报疫情第一人” 张继先:从一开始就多了几分警觉)。

3、李文亮医生知道了一种类似于 SARS 的肺炎在医院系统传播,提醒别人防范。但是自己却没有防范。在岗位上被感染。经医院鉴定为工伤。(武汉人社局为李文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新华网

4、网上有很多日本人(如岩田)为日本疫情吹唢呐;有很多美国人为美国疫情吹大号美国卫生官员举报 HHS 应对新冠疫情不力,遭降职

都是可着劲的吹啊!结果禁言的禁言,降职的降职。并且外网上几乎很少被报道和关注

5、我们这边疫情发生了一个多月,各国都知道了有一种新型肺炎在地球上各地传播,甚至自己的国家也有了病例。然而,有没有一个政府在本国病例极少的情况下,采用强力防疫措施,或者说哪怕采取了一丁点儿的防疫措施?

凭良心讲,如果你是 12 月 30 日的地方管理者,情况不明,你会怎么做?

6、回过来头来看,我们觉得 2 月 12 日之前地方管理者防疫表现欠佳,但这是按照我们的标准。

如果放在全世界范围内去比较,“及格” 也是没有问题的。兴许还能得个 “良”。

至少没说出 “群体免疫” 这样的荒唐话。

至今为止,有哪个国家的公务员因为防疫连 2 月 12 日前的武汉都不如,而遭到下台

又有哪个国家明知自己国内有新冠病毒在传播,而采取了比 1 月 20 日前的武汉更严格的措施?

哪个国家不是万人马拉松该跑的跑,万人集会该聚的聚,万人祷告该祷的祷。

7、李文亮医生的死很不幸,是我们 3000 多受病毒侵害的受难者之一。

8、咱有一说一。咱指是咱们中国人。不包括第五纵队

借个图吧!自己看。

知乎用户 饼当 发表

某地豺狼当道,派人去了半天,结果打了跳蚤俩巴掌。

王占元怎么处理的?

知乎用户 阿尔吉农 发表

每次遇到这样的事情,人们都希望找到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他们在最初的时候,处心积虑地做出了这样的事情。找到了这样的人,似乎就可以解决一切事情。

但是这是一种理想的情况,事实上多数时候,这样的元凶首恶并不存在,只是某个庞大的机器上每个小齿轮机械地按照定好的程序走了下来而已。经办这事情的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他 / 她盖的章或者签的字是促成训诫某个特定人的。每个环节的工作,都确认了这个制度,完善这个制度,制造了这个制度,变成了这个制度。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Dcn132 发表

知道我们为什么讨厌田园女权吗,因为她们根本不是想追逐平权 他们只是想打拳。

这个问题下的回答,一个个被知乎删回答委屈的不得了。自己难道不知道该发什么吗?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禁区,难道不知道?刚取得中国国籍吗?

一个个上纲上线的样子,被境外势力利用了还不自知。(没错就是境外势力,被境外势力在华代理人公知带了节奏)

这件事警察有错吗?如果那一丁点也算错的话,李文亮医生有错吗?当然有一点点。李文亮医生的殉职和训诫为他的事件提供了几分传奇色彩但不代表这种重大疫情信息可以在没有任何查证的情况下私自发布在社交平台,吹哨是给相关机构吹哨不是给普通群众吹响逃离武汉的号角。

还有跟李文亮医生一起被训诫的有 8 人,而你们只盯着李文亮医生看,神化他是吹哨人。他真的是吗?李文亮医生难道是因为警察训诫而死还是因上报缓慢而死?都不是!说他殉职的省省吧!他只是有医生这个身份的死者而已。

想想看如果人人都能随便发布疫情信息,这个社会还能正常运行下去吗。

你们怎么不去关心剩下那 7 个人。真的是想认真讨论?只想输出情绪罢了。

在极端自利主义盛行的知乎,那些带节奏的不应该庆幸武汉警方及时训诫,没让一堆潜伏期的定时炸弹跑出来祸乱全国吗?要不宁还有命来这里带节奏胡乱攻击?

君诉: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你有什么想说的?

知乎用户 iamfeitungchung​ 发表

[图片]

知乎用户 凉州刀笔吏 发表

一句话:某些人的面子比天大。

英雄走的憋屈啊。

知乎用户 郭大爷 发表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知乎用户 runner time 发表

其实大家都不想看这调查结果到底写了什么,因为都知道没意义,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世界照旧。

无力感。

知乎用户 赵一凡 发表

说的都很对,可公安机关到底是怎么获取的李文亮发在同学微信群内的内容呢

知乎用户 李 leelee 发表

纪晓岚!朕已经问了和绅的罪,你还想问谁的罪?问朕的罪吗?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77uOk9 发表

这个调查报告,我不满意。

一个进了 icu 的病人,接受了无数媒体采访,直到说不出来话,还得接受媒体的文字采访。到底是为了什么?

明明应该让病人好好休息,但是为了所谓的离新闻更近一点。可是那些媒体我想问问你们,你们到底是问了新闻,还是为了流量。

那天,他还没死,你们就像闻到味道的鲨鱼,演出了一场闹剧。

最可笑的是,这个整理媒体采访的微博连热搜都上不了。

李大夫死了,网上有人冒充他太太发公开信,有处理结果吗?他太太不配合某些人,身份信息直接被曝光,有处理结果吗?

———

李大夫去世了,在某些人眼里确成为一个符号,我提醒这些人。李大夫,中共党员,反港独,被感染了依旧想着病好了去前线。他是个好人。

知乎用户 林二 发表

什么亡羊补牢,简直就是不痛不痒,建议撤销本案的训诫书,怎么不建议撤销训诫这种处罚形式,或者撤销一切不能复议或者诉讼的处罚,如果对一个已死之人没啥用,对后来人也没啥用,那这调查或这案件有何意义?别和我说教训,教训一文不值!

只要它想,建议撤销是真的可以的哇,毕竟是全国监察机关……

知乎用户 邓学平律师​ 发表

【知错就改应当成为权力的本色】人类的文明成果之一,就是渐渐懂得了驯服权力的重要性。掌握公权的人,更当戒慎恐惧,谦卑坦荡。错了就应该纠正,而不是文过饰非。事后给李文亮多少的荣誉和嘉奖,都不能代替这句道歉。其实,说一句道歉并不丢人,却可以滋润焦渴的人心,重新拉回正义的天平!这个事件更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于:公权力今后在面对类似的事情时,应保持怎样的审慎、包容和克制。

知乎用户 朱栗敏 发表

没什么要说的,我要是他,我知道有不明传染病,第一时间带全家到国外旅游,什么话都不说,就像我一个删帖员朋友那样

知乎用户 崇木夕​ 发表

发布主体不适当是根本原因

现在我们在回顾一下整个事件就可以发现早在吹哨人之前便有红头文件公布这件事情,也就是说国家是在更早之前便已知晓并做准备

但是李文亮医生的行为还是值得敬佩

但如果从事物的两面性来看,这种事情发生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做得比中国还好

意大利当时被媒体提前泄露以后,发生了什么大家不都看到了?几乎能跑的全跑了,整个欧洲英美都陷入危机状态,根本控制不住,这是大家想要的局面吗?

知乎用户 涤生 发表

宋朝的君王害怕军队将领黄袍加身,把军队关进了笼子里,一百多年后文强武弱,公认的武曲星狄青都被文官吓死了,结局呢靖康耻,未雪;臣子恨,难灭。同理明朝也这么玩,不管你多牛逼的武将,文臣说砍就砍。结局内乱难平,外患难靖,煤山君王死社稷,江南留发不留头。

基层干部在这件事里有错么?别说什么乱命不受。事情发生时谁也不知道谁说的是真的。这时候政府官宣就应该是大家最能信以为真的。基层干部根据官宣内容处理 “谣言” 有错么?

现在追究责任人,最先被追责(或者说扛包)的不就是这些苦哈哈的基层干部么?前些年在执法记录仪没有被普遍使用的时候,经常也是媒体一采访被执行者,警察就被停职处分,现在好不容易有了执法记录仪腰板挺直了,又来搞这个。

要追责,没错!但你不能从基层干部追。你应该从科级干部查起,往上查,谁下的命令,谁让人出的官宣,谁忽视了这么一场大疫酿成的大祸。而不是简简单单推两个民警出来,民警何辜!

知乎用户 体仁阁大学士 发表

人死了,道歉来了;孩子死了,来奶了。有意义吗?撤消训诫书不过是为了安抚李文亮家属的情绪,安抚社会的不平。消息是否属实不在于消息本身是否是事实,而在于他说是事实就是事实,他说你造谣就是造谣,毕竟稳定压倒一切。公安机关也是执行命令而已。

知乎用户 李乾元​​ 发表

李医生为了亲戚朋友吹哨,写文章的为了流量写李医生造谣 / 吹哨,看文章了为了发泄情绪攻击辱骂李医生 /zf,然后真正做事的在继续成为下次引导流量和发泄情绪的素材。

不做不错,多做多错,在网上为国为民是真的轻松,只需要赞同 / 反对,夸赞 / 批评就完了。

然后出去住帐篷查岗的要操心被查的情绪,查的方式激烈会被攻击辱骂人肉搜索,支援前线的拍个视频都要被骂作秀,捐款捐物要被骂捐的少了 / 捐给黑十字了。

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全民参与讨论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并不是终点。

现在很多人参与网络事件的初衷并不是解决事情或者做什么事情,而且情绪。

参与的方式也不是推动事情良性发展,而且立场鲜明的站队、扣帽子、攻击异己、党同伐异。

但是如果关注过网络事件中大众的参与方式,其实是可以看出进步的。

在早年,一个穹顶之下引得大家对诸多企业破口大骂甚至砸上厂门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主动去调查这些企业有多少产能,支撑着多少就业的人越来越多,主动去研究环保升级会带来多大成本、是否能提供新的就业的人也越来越多

这就是进步。

信息公开透明,全民参与讨论是第一步。

而理性的参与讨论并主动去寻找、讨论解决方法,去推演后果,则是下一步。

就像李医生事件一样

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和全民参与讨论,想必李医生默默无闻的离去是可能不是小概率事件

但是这个过程中,很多 “网民”,起到的却并非积极作用。

最初群情激奋说造谣该死的,人数众多

后来群情激奋要求正名彻查的,人数众多

但是思考、讨论未来该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如何在引起不必要社会动荡和预警突发事件之间做出平衡的声音却还不够响亮。

这次的事件已经再次证明了芸芸众生通过网络所释放出的巨大力量。

但是就现在而言,这股力量的破坏性仍然巨大,一个不慎就会产生多输的局面。

而让这股力量进化,从暴烈变得柔韧,从情绪化变得理性,从充满破坏性变成拥有建设性,是我们每个人的理想。

古时候识字的只有乡绅士族皇亲国戚,所以大部分平民在贵人老爷眼里与牛马无异。

建国以后,大规模扫盲、持续的教育投入,让大部分人可以读书识字,给了让普罗大众有了接收信息的资格,因此报社、电视台成了重要性愈发凸显。

而近些年通讯的发展,智能机性价比的提高,又给了普罗大众参与讨论的机会,自媒体、社交平台的舆论风向变得举足轻重。

而下一步,则需要所有的讨论参与者,有更高的眼界、更广阔的思维、更理性的思考,这将是所有人一起改变所有人的命运的重点。

我不觉得这是天方夜谭,虽然现在自媒体仍旧是草莽时代,乱象丛生,情绪大于理性。

但是随着网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提高,见识的舆论套路越来越多,参与的讨论越来越多,能获取到的数据越来越多。

随着网民逐渐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后,这种情况会慢慢改善,理性的声音会越来越多,对后果的考虑会越来越多。

我一直信奉一句话,这个世界傻子是很少的,大部分人都是聪明人,很多时候表现的愚蠢只是因为懒和信息不对称。

当意识到勤劳的思考和主动搜集信息可以获取利益后,越来越多人会把自己的聪明才智表现出来,替换掉情绪来主导自己的言行。

愿大家多些理性,少些情绪

事情会好起来的,加油

知乎用户 调色板​ 发表

其实我想说真正 “害死” 李文亮的是那些搞事的公知和媒体,突然感觉抓到了我们这个政治体制的一个漏洞,而李文亮恰好就是用来攻击这个漏洞的最佳道具。

十几上百家媒体,根本不顾李文亮是在医院医治期间,更加需要的是调养身体,不能太过打扰,不能让情绪太过波动的事实。

这些公知和媒体哪想这么多,流量为王,痛批体制又刚好符合了各种群体的阴暗心理和需求。有无数的人在后面推波助澜,包括国人和别有目的的西方人,都在讨伐体制,感觉这次终于可以把你这万恶的共产专政体制给干掉了。各方势力都像打了鸡血,义愤填膺到不行。

等疫情发展到了现在,那些鼓吹西方的体制的公知在哪了呢?西方体制让他们的国民免疫了吗?而当初国内的那些媒体人也早就在寻找下一个李文亮了。

别说李文亮是不是吹哨人,他即使是敲鼓人,放炮人有用吗?西方国家没有一个在疫情面前能扛得住的。

等着瞧。

知乎用户 小土豆炖肥羊 发表

昨天看到了一条有意思的评论:

纪晓岚!朕已经追究和珅的责任了!你还想怎么样!!难道要追究朕的责任吗??

知乎用户 夜雨纵酒​ 发表

随便扯扯,别当真哈!

第一,公安机关无显著过失。

公安机关这次唯一的违法就是一名辅警代替民警,完成了应当有两名民警执行的询问。事实上全国各地都是一名民警问话做笔录,先进地区也不过是拿辅警代替一名民警(达到所谓两名民警),因为警力的确有限。一个派出所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出警,调解纠纷,社区警务工作,指挥信息上报,制作被害人笔录,大部分地区民警还要去抓逃抓嫌疑人,而一般的派出所民警数量是 30-40,抛去经常开会的所长教导员,抛去个别接近退休不干活的老同志,抛去借调在其他地方办案的民警。派出所对警力真的是十分吝啬的,多拿一个警力去做半小时笔录根本不切实际。这种普遍性现象让制度都会做出让步,如很多地方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如果指着询问音视频说没有两个民警参与讯问程序违法,法官都会建议他再做几年实习律师

第二,不用替当事民警打抱不平。

之所以训诫,必定得到上级授意了,民警根本不懂医学知识,但所领导还是有水平的。因为单纯的发布疫情等恐慌性信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李文亮医生的表现形式**(前提是普遍都认为不存在疫情!)**完全够该款规定,即使考虑到情节轻微,一般也要治安拘留三天,这时候就看出所领导的水平了——训诫而已,不拘留!这样既完成了上级交代的任务,也留足了足够的退路——疫情真爆发了,李文亮医生也是英雄,我们也没有实质性处罚英雄,只是口头警告,我们也没有医学知识,可以原谅。

但是办事民警也不够机灵,要是我我肯定签完训诫书后再请李医生到办公室坐坐喝喝茶,谈谈话交交心 “你比我大,我喊你一声文亮哥吧,文亮哥,这种事情哪是我们这些底层应该说的,你听兄弟一句劝,回去千万慎言,诶,对了,我女儿正好有点近视,你说平时该怎么预防啊……” 疫情不爆发多个朋友,疫情爆发已经接了善缘,李医生肯定也要为民警多少说句话“民警对我也很体谅,这事情他们也有难处”。当事民警其实可以做得更好的。

网上很多人同情这次被处罚的民警,认为他们背锅,我倒是觉得没必要可惜,第一处罚也不重,行政警告又不是免职撤职,第二组织不会亏待任何为国家做出过牺牲和奉献的人的(我是说李文亮医生,你们不要多想!)


二更,跟业内交流了一下看法,然后才发现所领导操作比我想象得更厉害,训诫有点儿复杂,刑法处理未成年犯罪、违反信访条例都有训诫,在治安管理领域也有训诫,但不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而是在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出具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训诫书》。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会用已经废止的训诫呢?个人倾向于警方同情李医生等人,避免李医生等人档案中留有受过治安处罚的污点,还留足了余地——事发了我们适用法律错误,自始无效啊亲!

知乎用户 虎山行不行 发表

李文亮去世当天整个通宵微博是爆炸的。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这件事逐步淡出公众视野。

因为这个时代太碎片,能让人长期记忆的信息,都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而不是与自己切身情感

还因为,李文亮式的悲剧英雄,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太多,他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在此后,每每官媒发布李文亮事件任何信息,都会再度引起人群的关注。

说明类似他这种有好心也办好事,却没有好结果的经历,大概在每个人身上都发生过。

共情才能随时引爆共鸣。

至于这件事最终的处理结果,说句实在点的,与其追责惩戒失职的人,再事无巨细的公之于众;真不如尽量拿大笔钱抚恤好李文亮的家属,并告知全社会。

这样才能有更多人在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义无反顾的站出来,因为他们会知道自己哪怕暂时蒙冤,也不会让家人面临失去顶梁柱后的潦倒。

钱是人的胆,忒现实。

至于对责任人的追查,给出来个最终结果足够。

甚至这些人姓甚名谁,真心讲我个人起码不怎么关注。因为我很清楚在一些制度漏洞下,今天张三李四翻车了,明天王五赵六就会粉墨登场。

社会上少一些没用官本位思想,多一些直面事实的勇气。

世界上一定会多一些敢于站起来的吹哨人,少一些只会跪下去的吹箫人。

知乎用户 听月上官 发表

看了不少讨论,看来是对调查内容没有太多异义。更多的是是想讨论内容以外的问题。

我想说的是,深层原因如果不是直接相关,那么不会出现在这个调查里,而应该是出现在另外的调查里面的直接相关内容里。

同时,另外一个问题是,我看法律蓝、黄认证的讨论者对国家监察调查结束后,后续处置移交地方有疑义。还是上面那一条,直接相关、且复杂(之前舆情汹汹)原则,可由上级监委负责,所以一开始是由国家监委牵头负责下来调查。但是调查清楚后,发现应该并不存在这件事情上捂盖子的问题,该由地方监委负责的,仍旧应交当由地方监委负责。

至于整个疫情处置方面,或是职权法律程序方面和这个调查直接相关性、因果性不强的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内容如果出现在李文亮的调查结论里面,才是真有问题。当然这个话题具有高关注度,不怕扩展其他问题的讨论,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也未尝不可,就怕陷入阴谋论式思维而不自知。

我收回上面那句讨论对内容没有异议的结论。

看来不少人认为正常人五分钟就能想明白的内容,还调查了这么久,估计是想要五分钟就能调查清楚。看来是我看的太少。

知乎用户 湖海散人​ 发表

现在因为美国把病毒发源地和武汉早期施政问题国际政治化了,试图把这些事情变成石头来打中国人了。本来一个是科学的事情,一个是我国内部施政的问题。

但是疫情已经引发了超大的灾难,写入全球历史教科书的级别。那么武汉早期的问题可能会被美国抓住大做文章。

这事情我觉得李文亮做的没错,公安机关做的也没错,而且这件事对人类历史的影响还没完全显现出来。让我们静候历史老人的判决吧。

哎,我只能说调查组的人太难了。

知乎用户 易木 发表

事情官方基本已有定论,说说我个人看法。

1,关于基层民警,关于执法。监委调查结果及武汉市公安处理结果一公布,我朋友圈的一些警察哥哥弟弟们发了一口锅的图片,作为半个同行,其实能理解他们的心情。基层民警冤吗?冤。如果有让基层民警处理该事的上级,下任务者冤吗?也冤。

在当时的情况下,李医生是否为 “造谣” 以及被训诫是否适当,现在仍有争论。有些人认为在当时,民警处置并无不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李医生无权对疫情信息进行公布,他私自向朋友发布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且发布的信息与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不符,传播了谣言,扰乱了社会秩序,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但是民警出于对李文亮医生的保护,并没有给予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罚,而是予以训诫。而有些人认为,李文亮医生在同学群里转发二手疫情消息,不是传播谣言,虽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为疫情信息公布主体,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公布,但是李文亮医生并未公布,只是出于医生和普通人的情感在同学群叫同学们注意防护,主观上没有传谣的故意,最主要的是,李医生发布的信息不能被认定为谣言,虽然有部分经后来证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是他也说了该病毒正在进行分型,还达不到谣言的程度。

也许正是因为对案件的定性有争议,监委调查结果用词相当谨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 调查通报没有说**违法,监委对公安用的也是工作建议,**相当谨慎。

基层民警只是做事的,如果有下任务者,也是为了大局出发,希望在事情未定性前不要引起社会恐慌,出发点都是好的,且官方对此事件定性并没有说违法,却受了处分,搁谁身上,都觉得冤。

另,我觉得这个事情没有那么多阴谋论,有可能就是一次普通执法在特殊形势下的翻车。

我个人认为,对于 “因言获罪”,一定要把握好尺度,把握言论自由与违法的边界,不仅是李文亮医生的事件,还有广州谭医生事件,基层执法者都应警醒,自己能不能 “吃得下” 这类案件,是不是 “吃透了” 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虚假信息,普通执法者不具备专业知识,一定要审慎判断,尤其是面对的执法对象是专业人士时,你是否比执法对象更清楚什么是虚假信息,所以普通执法者必要时应参考第三方专业人士的判断,而且_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该句斜线部分源自链接内容)_。关于 “谣言”,最高法公众号此文说的很清楚了。https://mp.weixin.qq.com/s/ETgXN6HInzlC8cxzhDdU9g

这个也可以看看,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2,关于李文亮。李文亮被媒体奉为吹哨人,李文亮医生不是吹哨人,他只是做了普通人在当下情境下会做的事,不必神话,也不必污名化。希望他安息,希望他的家人健康平安。

另,不是吹哨人也不代表他被训诫就绝对正确,这是两码事,希望个别心有戚戚焉的执法者明白。

3,关于媒体。媒体恶,恶到极致。从 “吹哨人” 捧上神坛,到“李医生被死亡”,利用李医生的善良和公众的同情,吃人血馒头的事一件接一件。以前我一直认为,媒体行业跟法律行业一样,即使不能让大众看到百分百的事实真相,但也应该让大众看到尽可能接近事实的真相(证据呈现出的真相),或者说法律真相,后来慢慢发现,对于不少媒体,客观真相反而是最不重要的,点击量或是美金才是它们追求的,希望有关部门能严查这次作恶的媒体。

4,关于训诫。训诫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以后训诫还作为一种处理方式,应予以规范,训诫虽然形式上是 “训诫”,不是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但实际上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机关的暂不讨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赋予其可诉性,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

5,大家在愤怒什么,大家还能不能愤怒。

疫情发生前期,大家的情绪非常恐慌,因为瞒报、因为地方政府疫情处置不当、因为荒诞的事情一件接一件等原因,每天压抑、愤怒,李文亮医生的事件无非是一个引爆点,大家愤怒的除了有对言论自由边界的质疑,还有所有事件情绪积压的释放,到李文亮医生去世当晚沸到顶点。

事到如今,有些人反思认为自己当初被别有用心的反动势力利用了,也有些人反对当初发声的普通人,认为当初应该冷静,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我认为大可不必如此矫枉过正,愤怒与质疑不是也推动了事情的调查吗?不是也揪出了别有用心的表彰了该表彰的吗?不是也让司法实务界明确了严惩谣言犯罪的标准吗?不是也提醒了法学界对训诫的立法思考吗?

只要不是别有用心,合理的愤怒与质疑就具有力量,也能带来正向的反馈,我大中华儿女,也不是那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反动势力利用的。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O07B9V 发表

我觉得警察没有做错,有人说警察不具备医学知识,所以无法判断,这种观点是非常可笑的,一个眼科医生,说身边可能有 SARS,换你当警察你处理他吗?警察不懂医学,但警察懂治安、懂法律,李文亮这种非官方式的吹哨行为,扰乱了治安、违法了法律,依法依规处理错了吗?

如果这次疫情没有发生,那么你们是否会声讨李医生,痛骂他散布谣言?

如果警察因为自己没有医学知识而不处理李医生,放任这个信息传播,导致人心惶惶,大量感染者跑外地 “避难”,到时候疫情发展会更严重,到时候你们又要问当地警方为什么不处理

我就搞不懂了,明明是当时当地的医院、卫生防疫部门还有相关部门不作为,为什么要把帽子扣给警察?为什么舆论的矛头都指向警察?

被舆论牵着鼻子走的我们不就是乌合之众、无头苍蝇么?这个世界确实需要更多声音,但如果这些声音是错误的话,我宁愿这个世界是静音的

知乎用户 北风之神​ 发表

张继先医生镇楼。

2019 年 12 月 27 日,张继先最早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苗头,并和院方一起坚持上报,为湖北 “疫情上报第一人”。2020 年 2 月 4 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给予张继先同志记大功奖励。

文来自百度百科

李文亮医生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在眼科病房工作期间,1 月 6 日收治一名 82 岁眼病患者,1 月 7 日这名患者发热,后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1 月 10 日,李文亮医生发热,2 月 7 日病逝。

省略了很多时间线,国家监委的报告里明明白白。特别是他如何发布信息,非常明了。

从现有公开资料看,李文亮医生并没有参加一线抗击疫情。他在自己的岗位上,因为收治的眼科病人有感染者而被传染,牺牲在自己的岗位上。

所以,让我们为一个牺牲在岗位上的眼科医生表示哀悼。


很多时候复盘这场疫情,封城是壮举,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为什么不能早点封城?

鹖冠子》中记载了一个很著名的小故事,魏文侯问扁鹊。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魏文王又问:“那么,为什么是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

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

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3.19 晚 9:50

做一个小补充,也是关于复盘的。

前提,一切脱离实际情况的空谈都是扯淡。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可不是一句空话。我们很多时候不讲大政策,但不是不要大政策。这个可以解释很多问题。

河北有首都政治护城河的任务,其他省不知道什么情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意味着只要不是必要,不要过多干涉经济发展。

恐慌影响社会信心,也会影响经济,封城是对经济毁灭性的打击。这样的命令代价太大了,也不是一个市一个省能做出来的。

我们对封城命令的严谨性才正是提现了民主。能封城,就是集中,在这中间起到平衡有用的是实践。

封城不是一句命令,而是一个系统工程。生活物资、医疗物资、社会公共设施运转、医疗救助人员等等。也就是举国保障,武汉封城才能胜利。

说一个小细节,每个省都在湖北有对口支援的市,这个信息外界知道的可能不多,就像当年汶川重建一样。

意大利感染死亡率据说超过 10%,这大概就是医疗能力缺乏的体现。如果没有举国保障,武汉或者湖北不会比意大利好多少。


一群人和一个人不一样,我们没有面壁者,可以不对其它人解释缘由而去调动庞大资源。先贤的时代过去了,没有人能一言而决,现在的社会是庞大而缓慢的,是静稳定的。

现在的技术不能做到在通过观察病毒的 DNA 就能确定它的特性。在出现人传人之前,不能下结论确定人传人;在空气传播之前,不能下结论空气传播。病理学是一门科学,需要一系列严谨的科学论证。

我虽不是学医的,但是对于社会体系来说,控制学也要求系统首先稳定,响应快的系统大多超调大,要求响应快,没有超调,那就多层反馈。没有做不出的系统,只有给不起的价钱。

科学本身的滞后性,加上像中国这样的人口地域大国,社会治理难度可以说世界最高了。有这样的反馈难能可贵。

倒不是说体制没出问题,武汉卫健委确实耽误了 20 天,从人传人到封城的 20 天他们没什么作为。但是想想,他们能做的确实也不多。

知乎用户 李晓宇​ 发表

我来说点不好听的:

我不支持李文亮的行为,公安机关训诫无误,要求撤销训诫是屈服于舆论压力的表现。

这涉及到一个专业判断的问题:即,如果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充分认知危机的基础上,发现了法定的渠道不畅通,选择公开,这是正确的。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选择公开,是错误的。

1. 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不符合科学逻辑

科学是要有严谨的推理过程的,过程错误而结果正确,只能说是误打误撞。

举例:小明发现某地有大量狗表现狂躁,断定该地即将发生地震,向地震局报告以后地震局没有发布地震预报,后该地区果然发生地震。小明的过程错误而结果正确。因为狗表现狂躁并非仅指向将要发生地震。

2. 不充分认知危机将无法对可能的危险做出正确的判断

对危机进行预测和处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而应对危机可能引发的动荡有时候大于危机本身。

举例:小明通过科学手段预知了某地将要发生地震,但不知道震级如何。于是他公开宣布此地将发生强烈地震。该地民众纷纷举家出逃。后该地区发生了 7 级地震一次。

小红通过科学手段预知了某地将要发生地震,但不知道震级如何。于是他保持了沉默。该地民众生活如常。后该地区发生了 4 级地震一次。

以上的两件事当然是喜剧。但是,两个地方的震级如果发生互换,也就是民众举家出逃的地方只发生了 4 级地震,而生活如常的地方发生了 7 级地震。那就是悲剧了。因为小明和小红对危机没有充分认知,其行为并不具备必然性。也许只是小明偏悲观而小红偏乐观,或者小明被小红甩了,这种判断具有偶然性,说对了还是误打误撞。

3. 在法定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才应该自行公开

前提是,已经清楚地知道这件事有多么严重,依然应该按照法定渠道进行报告。因为法定渠道具备比个人强大得多的宣传力度和资源。无明显证据证明法定渠道有问题的情况下应该相信法定渠道。

举例:小明是地震专家,通过科学手段预知了某地在某时将要发生 7.5 级地震,震中位于某处,震源深度 10 公里。他没有上报地震局,而是直接通过各种方式广而告之。民众因为相信他地震专家的权威举家出逃,结果造成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大面积拥堵,地震来临时尚未撤离完毕。

事实上地震局也已经知道了这件事,已经在调集资源准备应对撤离,但撤离提前爆发导致挤兑,最终大多数人未能撤离。

官方渠道无论是研究手段,研究水平,组织协调能力,都与个人不在一个数量级上。个人能研究出来而官方无法研究出来的情况少之又少,最多是对某件事情看法不同。

4. 人的决策是概率的实际应用

我们可以注意到,官方对于危机的判断一般是偏保守的。因为事实证明,越是严重的灾难,发生的可能性越低。而判断危机严重所采取的措施本身,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

例如地震,每时每秒都在发生我们感觉不到的地震,但大型地震都会被记载下来。发生大型地震的概率是远远低于普通地震的。

我们不会因为吃饭可能噎死就不吃饭,不会因为出门可能遇上车祸就不出门。因为我们知道这些灾难发生的可能性远远低于我们平安没事的可能性,而不吃饭不出门带来的不方便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这次疫情上来说,谁也无法在去年 12 月就预测到疫情可能会发展得如此剧烈。且当时的数据并不支持疫情可能会剧烈爆发的判断。如果要求我们把每一次的危机征兆都按照一级响应的力度来行动,我们就没有办法正常生活了。且这样做的结果,一定是把所有的危机征兆全部判断为严重。

5. 公安机关训诫无误

公安机关本身并不具备判断病毒属性,传染性,致死率的能力,他只能依靠专家意见。而根据专家意见,李文亮的所述不是事实。不管是抠李文亮的用词细节,还是到 12 月底专家对疫情的判断,都不符合事实。

公安机关根据专家意见作出处理,且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件事本身来说没有问题。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反对专家的意见,也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具备判断一切事实的能力。

执法程序问题是程序问题,但这个结果并不伤及实体正义

6. 关于 “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 和“未发生医务人员感染”

武汉卫健委说谎,应该处理。但李文亮的行为发生在该通告之前。且还需要正确区分是数据不支持还是睁眼说瞎话。

我们要尊重专业判断,要正确区分判断失误和故意错判,谁判断错了枪毙谁,那是我们的邻居。

对于本次疫情的反思会延续很长一段时间。我担心的是今后对于任何的危机征兆(不管可能性、概率、严重性),都会有人出来当第二个第三个李文亮。不幸言中还好,万一没能言中,到时候又该如何处理呢?

但是,对于本次疫情的任何反思,都不应该建立在 “其实我们有机会避免” 这个基础上。因为这些都是我们经历了疫情严重爆发以后的判断。你知道了后续结果,当然对当时的判断可以随意指摘。但如果把时光倒流到去年,我认为正常的理智不会做出激进的判断,而不正常的理智本身是不正确的。

我的想法说完了,你们可以骂我了。

知乎用户 小七 发表

希望调查结果只是个开始,是改革的开始,是自我纠错的开始。敢于承认错误,勇于自我纠错。

至少今后辟谣的同时,要把对应的真相同时公布,不然老百姓不知道该相信什么,事实如不尽快呈现,只会给谣言留下空间。

最后,希望大家多一些实事求是,少一些无端揣度;多一些理性思考,少一些情绪宣泄。

知乎用户 MySgrKID​ 发表

算是告慰在天之灵吧。。。。。

只不过,我还是不知道,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我或者其他任何一名普通人身上,比如知悉到可能给我的亲朋好友们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公共事件(注,不是国家或者商业秘密,也没有必须保密的有关规定),我们到底该不该去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们提个醒呢?

“吹哨人” 到底该不该被鼓励以及受保护?

也许这件事的另一个隐晦的意义在于,再遇到这种情况时,选择三缄其口,袖手旁观,自扫门前雪,也是能被理解的了,至少自个心安理得一些。

知乎用户 顾佳宾​ 发表

我想说的是,不要用另外两个人的清白来换李医生的清白。李医生的清白非常重要,但是民警的清白也很重要,这事该追究谁,就追究谁,不要追究兢兢业业在自己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容易伤人心,而且是伤很多人的心。那样未来可能有事大家都能躲就躲,保持缄默。

知乎用户 美食答主王大厨​ 发表

又是我不该评论的话题。

从时间线推测,转院区是为了插管上呼吸机,目的是积极抢救。

心跳骤停貌似出现在插管过程中,具体细节看不到。或者是转院过程中严重缺氧,这也是很常见的,毕竟救护车上的设备很可能不如在病房的。

这次新冠肺炎,很多病人等到插管时,病情极度脆弱,插管过程需要给镇静药甚至肌松药,从新闻报道来看,此过程中心跳骤停颇有一些。

极危重患者气管插管是个技术活,推药过程血压骤降是很常见的。

哎,我都说了些啥。

知乎用户 cervandes 发表

说句难听的,基层所开几个人寒几个人心算啥,都开了,只要给协警保安发补贴,在重开政法招录给新人名额一个市的所几年内全换一遍都随意。

基层换所长时经常可是老人全部退回分局的。

知乎用户 wilson 发表

本人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在国务院实名制(疫情督查平台)和微博平台发布关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有鄂 A 车辆情况,当晚受到后河镇镇长等人重视后,大柴村村支书王志超让我在村委会与镇长等人谈话,本人如实说明情况,同时与镇领导商讨关于做好农村疫情预防管理工作,同时我也删除了相关微博。

本以为事件圆满解决。结果没想到遭到被举报人全家及亲戚对村委会形成包围态势,在我与镇长一行道别时对我及我父母人身攻击,五六个人对我本人及父母拳打脚踢。致使我头部受伤,脸部抓伤,右手小拇指肌腱断裂,目前正在手术,我父亲也被对方人摔倒,母亲腿部摔伤,对方动手人员亲戚是大柴村副支书王军坡,仗着有人有势在镇长面前当面动手,无法无天!

镇领导及时报警,出警人员后河镇副所长赵晓彬并未及时处理,而是让对方人员回家。至今已经案发 54 天,派出所目前仅对两人作出行政拘留 13 天处罚(并未执行),其他三名动手人员派出所副所长赵晓彬以所谓 “证据不足” 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镇村干部及党员十几余人目击整个过程,何来的证据不足?!

目前医药费已经花费近两万元,后续治疗费不知道还要多少钱,住院期间无法上班全家没有收入,至今对方医药费没拿一分钱,依然逍遥法外,希望我的遭遇希望能够公平对待,依法处理,还我公道。

知乎用户 敬业湖​ 发表

补考可能要及格了。据说医院是要开除他的

知乎用户 tanjidong 发表

责任不在公安机关,在卫健委。

之前公安发布训诫书时,明确写了是征询了卫健委的意见的。卫健委促成了公安发布训诫,所以责任应该是卫健委来背。

知情不报,忽视病症,建议卫主要负责人与关系人停职查看,后续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知乎用户 塔斯马尼亚雨林​​ 发表

听说中医能去病根儿,我看这次连病灶都没查明啊。

君之病,永远在腠理。

知乎用户 木人 发表

泻药,刚发了就被删了。可以移步我的知乎专栏看

知乎用户 大菩萨岭​ 发表

训诫对于医生来说是非常非常严厉的一项惩罚,几乎可以说是前途尽毁。因为体制的特殊性,医生的收入里面,福利占非常大的一块。而这部分福利是以医德医风来考察的。背着训诫的处罚,医院可以卡住你的福利不放,升迁机会也被褫夺。

不谈李医生,举个例子你们就明白训诫的严厉性。

假设某位医生因为某些事情而犯错,犯错的程度够不上刑事立案或行政处罚,也达不到被开除的程度,而只是被训诫。理论上这个医生是一辈子都得背着这个处罚(由于训诫特殊性,不存在行政复议,也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撤销训诫)那么就会因为一辈子背着训诫的名义得不到任何福利(意味着至少损失三分之二收入)和升迁的机会。

相反,涉事民警的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是可以复议和撤销的。可以说是处罚畸轻

@警衣卫校尉

知乎用户 掷雨撩云 发表

支持这样的处理结果

但是个人认为也不应该对当时处置的公安机关人员进行过度苛责。李医生当时发的微信,的确有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当然调查结果中也说了,李医生无任何主观恶意。所以撤销是应该的,这算是还李医生一个公平。

但是个人认为,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真相尚不明朗。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也是保守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就算是其中有过失,也应该理解,毕竟不能用圣人的要求要求执法人员有未卜先知的能力。

调查结果中提到要问责相关人员,希望也以批评教育为主,这不是特别严重的错误,也应该被理解。也许这样的观点并不被很多人认可,但是个人认为对各个岗位的人都应该抱以宽容态度,要看到他们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有些时候情况纷繁复杂,信息有限,要在准确的时间没做出判断是困难的,只要其本心是没问题的,都应该被宽容。

对李医生如此,对派出所民警也如此。另外应该对训诫这样的处置方式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完整的程序规范,明确了规则才能让基层民警放开手脚大胆去执法。

另外还有几点应该同时澄清的:

(1)和李医生一起被训诫的其他 7 人应该如何后续处理,性质是否一样。

(2)如果说民警的执法过程不符合程序,希望将正确的处置程序公开,给执法的民警和积极守法的公民一个依据。

知乎用户 友善的老金 发表

李文亮事件,最让我反感的,不在于什么训诫,而在于公安机关不受约束的权力。

李文亮在微信中发布的消息,是医学相关的消息,是专业性极强的信息。

公安局几个警校干了几年的,是有什么资格说一个医学院至少学了 5 年的专业医生说的是谣言?

这种可以随意指控别人造谣的权力,有什么约束?搞错了又谁会负责?

但这点小事,小小的权力,跟公安机关其他更多不受约束的权力,根本微不足道。

ps,别拿卫健委出来背锅,因为卫健委说的是:这是病毒性肺炎,目前还没有人传人证据,从卫健委的官方表态并不能推导出李文亮的话是谣言的必然逻辑,所以要么公安应该让卫健委出鉴定意见,要么让卫健委出来替公安背锅,要不然就别 tm 往外甩锅。

这种甩锅行为,本身就证明了这是不受约束(不需要专业鉴定)又不想承担责任的 “不受约束的权力”!

知乎用户 星河极光 发表

黄宗羲定律的日常表现罢了,越到后期社会成本越往承担不了成本的下层转嫁。

知乎用户 晏之敖 发表

草民脸上挨了一个大耳刮子。

草民。。。。

老子操你妈

知乎用户 北方的狼 发表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真相,而不是上面钦定,谁来背这口锅。

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

很明显,防控工作安排是什么?是否包括的查处谣言,如果包括,谁来认定什么是谣言?该种认定是否正确?这种认定是否受到了更上层的指示,比方说维护稳定,保证两会顺利召开之类的?

再比如,卫健委的通报是什么?是否包含对疾病的定性,定性是否正确,他的定性又是怎么来的,医护人员发热的事实在哪个环节被掩盖了,到底有没有私下找第三方检测的事实?为什么要找第三方检测?

我们不需要钦定的背锅,我们需要的是真相。如果上述通报,防疫安排能说清楚,我相信是非自有共论。

知乎用户 暗之悠悠 发表

昨晚刚看到一个文章,说的很具体,一开始国家派人查这个事情大家都很振奋,谁想弄出这么一个结果,雷声大雨点小,里面的真相一定触目惊心。

有兴趣可以搜一下 华生 关于此事的调查文章,看了才惊出一身冷汗,真相如此,难怪要让干系不大的人背锅……

知乎用户 深海 发表

如果李文亮医生说错了,大家信了他的言论,甚至大规模的骚乱甚至封城,造成巨大损失。请问,到时候某些人是不是还要追究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打击谣言的罪过。

我无意诋毁李医生。但是某些人的双标是不是玩的过分了。只要能攻击政府,怎么有利怎么说,一会信奉程序正义,一会拿着结果马后炮。再说,就是个训诫书而已,等于警告,又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处罚。

在某些人眼里,一个全国性的动作可以分分钟转化,十四亿人可以被任意指挥,这是很幼稚的。面对疫情,战争这类事情,一旦认定为事实后采取措施,那必然是排山倒海,涉及到无数个部门,无数个生产企业,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人的动员,上亿人的临时管制,整个社会的规则的战时转换。这都不是说李医生一个人站出来就能决定的,这就好比某人突然宣称你工作的附近有恐怖袭击,你是信还是不信,是上班还是不上班。把你摆在决策者的位置,你敢因为李医生一句话,就启动封城么?

而事实上,你以为战胜疫情的是 “吹哨人”?欧美那么多人都吹唢呐了,前段时间也没见他们有什么动作啊。社会的运行是很复杂的,抵抗灾难靠的是全体人民有组织、有协调的动作,而不是好莱坞大片那样的英雄。而真正的决策机关,面对雪片纷飞的报告和建议,从这些资料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真实的情况(别以为报告都是真的,也别以为微博的发言是真的,更别以为你说了一句真实的话,别人就一定要相信你,毕竟讲的是证据),制定合适的策略,充分的动员和组织人民来抵抗疫情,这才是关键。而下这个决心的机关,需要承担多大的政治责任。事实上,中央对待疫情是相当谨慎的,连续派了三拨人来调查情况,大脑需要可靠的证据来做决策,而不是你的呐喊(当然,大家的呐喊是有用的,起到报警的作用,但仍需对你喊得内容做甄别)。

而现实社会中,无组织无协同的抗疫是什么结果,欧美日已经给我们表演过了。比如说意大利一共 6100w 人,现阶段感染了 3.5 万人左右,按比例计算, 相当于中国感染了 80w 人,这个结果大家能接受吗?这还是线性计算的结果,如果不管,指数上升,那就更恐怖了,而且人数规模上升两个数量级,难度完全不一样。而中国实际统计感染人数才 8.1w 人,实际结果表明我国的体制是相当有效的。相比之下,欧美日的表现可以用碌碌无为,放弃抵抗来形容。再说,美国的吹唢呐人都已经被自杀了,也没见你们说什么。

李医生个人是很善良的,但是舆论战场上醉翁之意不在酒的人太多了,疯狂地消费李医生,把作为党员的李医生作为武器摆在党和政府的对立面。

~~~~~~~~~ 最后一次更新~~~~~~~~~~

我看出来了,很多人其实并不关心警察怎么样,其实他们是把对李医生的训诫作为疫情没有得到更好控制的直接原因了,他们更关心这个问题。

好好看看这几张图你就知道了。意大利的零号病人不是中国出去的,是美国过去的。但是呢,都吹唢呐了,结果如何??美国那么吹哨人,结果如何??你们总想把吹哨和对抗疫情的结果联系起来,以为一两个人的行为就可以改变整个局面,大哥,这不是好莱坞电影啊,这么多例子告诉你了,吹哨根本不是什么决定性的因素,某些媒体只不过是故意把李医生以及李医生的死推到那个位置,作为反体制的舆论武器罢了。全世界各个国家的体制的表现,你们自己好好看看,你确定要推翻一个表现最好的体制?请问,你能拿出更好的方案么?只会提出一些过分理想化的要求,拿不出切实的方案,有什么意思。

可能有些人又要说比烂了,拜托,你好好看看他们与中国的感染率与死亡率的对比差了多少倍,如果这要是比烂,那你眼睛真的是瞎了,良心大大的坏了。任何一个制度和模型拿到现实中它都不可能达到百分百准确率,一定有覆盖盲区,包括针对谣言的喝茶制度,也不可能保障百分百精准,但是要说因为训诫而导致后来的局面,我觉得就过于扯淡了,不予置评。如果你觉得这个体制在具体实施上有点问题,你提出改进意见,不论对错,我都不会喷你。

而有的人,非要把话题上升到所谓的 “言论自由”,上升制度问题,你这基本上就是窗户漏雨,直接拆房的节奏。根本就没有正确的定位到问题的所在,我都懒得说。

~~~~

给你们看看这种被公知洗脑洗傻了的,我说有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李医生,你还别不信。

我看出来了,有些人反对我是觉得公共卫生制度上或者辟谣流程上需要改造,这没毛病,所以无论这类观点对不对,有没有操作性,我都不反对的,自己讨论就行。
而有那么一些人,你看看他们追求的并不是这些,而是希望以李医生的事情去追求一个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的 “言论自由”,不好意思,这玩意在国外也没有,甚至有的人,罔顾外国抗疫不力的事实,说什么抗疫不行,但是能说啊,你们想想,什么人最喜欢这种不受限制的 “言论自由”。再想想,这种言论自由是不是只有他的自由,别人是没有自由的,因为他不准别人反对他。

看到了么,这些人为了生意,能双标成什么样子

知乎用户 济霖 发表

大家眼镜是雪亮的!!!

在这里我就不多解释这件事情了,police 是背锅了,而且是这二三十年来又一次背锅,只不过这次大家总算发现事情不对。

警察真的很辛苦,付出很多,牺牲家庭,流血流汗,是最危险的职业,每年牺牲的人数在各个行业中是数一数二的,99% 的警察都是好人!只不过有些时候不让发声,就像这次,当事人不能出来说话!

对于警察来讲最难的是什么?!一,不理解,二,不支持!

就拿这次疫情来讲,除了一部分奋战在疫情前线的医生和护士以外,最危险(可能比医疗工作者都危险)、最辛苦的就是警察,尤其是基层警察,特别是派出所的警察。

从疫情开始到现在,没有休息。

哪里需要顶在哪里。

缺少防护装备,真就是拿血肉维护社会治安,查摆各类人群中的疑似病人!

现在最操蛋的是什么?!

是某些部门的漠视!

不提供信息,不给予支持,警察手里没有数据,在机场挨个查找入境旅客,防止境外输入

更操蛋的是什么?!

其他部门都没了(所谓的紧急部门,所谓的治病救人部门),就剩下警察在查询疑似人员……

警察真的是万能的!!!

在这里,只是想谢谢大家这次的理解!

也希望大家以后多理解,多支持,因为有些事情你们不知道,他们也不能说,受苦受累还得受委屈!

知乎用户 gou 图大师 发表

我就很反感这些人什么都不懂就在疯狂吐槽国家监委调查不利。

能不能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一下,有人在微信群中转发、发布 “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 等内容,其中 “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 这句话显然不是真实的,这个在疾控中心一查便知(SARS 是乙类传染病, 按甲类传染病处理,甲类的传染病一般是在两个小时内进行报告,报告了就查得到),你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你知道他他这句话不真实,虽然这句话后面的意思完全没错,但是在第一个错误信息的基础上,后面的话难免会引起恐慌的,这你管不管?不管就是渎职,就是不作为,肯定得做处理啊,训诫书或许不当,但这是应该警告处理的。

那换一种情况,如果有人在微信群中造谣转发、发布 “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 等内容,而这确是不属实,没得半点关联,公安机关两天后对其批评教育,而这两天的时间已经有成百上千的人被谣言影响,有去囤口罩的、有不敢去上班的、有坐飞机”逃跑“的,而且被谣言影响的人越来越多,两天后他们发现警方辟谣了,这个时候会不会又有一群喷子狂喷公安机关不作为、早在干嘛?

其实这个事件细想,有一个我不清楚的点,也是这个点让我细思极恐:先打个比方,如果医院接诊了 SARS 病人,SARS 是乙类传染病, 按甲类传染病处理,甲类的传染病一般是在两个小时内向上级疾控中心进行报告,疾控中心继续向上报告,这流程是没毛病的,上级领导都是清楚有这个病的,该怎么部署怎么防控都是可以及时处理的,这也是为什么规定两个小时内向上级报告。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个病人症状仅有部分症状像 SARS,而 SARS 检测又为阴性,报不报呢?**没确诊还向上级乱报吗?我不清楚的点就在这里,我只能想到医院会请相关科室、专家会诊,逐步诊断,查明病因,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相关规定了,如果没有,那就是对新型突发传染病控制的漏洞,如果有,评论席洗耳恭听。

最后,我想说说面对这个世界我们还未掌握的未知的东西,我们普通人也只有按照已有的科学知识来理解,如果我当时在李文亮医生的处境,我一样会做同样的事情,去转发、发布,因为能够让一个医生去发布、转发、引起警觉的时刻,肯定已经有不同程度的可靠消息了,但同样,我如果是那个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我或许也会那么做,因为他们都没错,错在我们对这个世界未知事物的警觉性太差。

知乎用户 唐草 发表

想对基层执法者说一句:以后再遇到需要 ww 的情况,能否将枪口抬高一寸,不然自己也许会成为某些悲剧的帮凶抑或是某些人的替罪羊。

知乎用户 唐果​​ 发表

作为第一个向外界发布疫情预判 “吹哨人”,李文亮的判断被验证是科学的,公安机关对其出具训诫书是错误程序造成的不合法结果,这种局面的形成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现代化治理能力的不足造成的,李文亮在武汉大学学习七年制的临床医学专业,该专业用三年基础医学加四年临床医学组合方式为我国建立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体系构建做探索,专业的教育目标是通过临床七年的培养,使学生具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及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临床工作能力水平达到七年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能力考核标准,同时具有对实习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从李文亮教育背景和临床工作经验来看,他无疑是非常专业的,他朋友圈发布的华南海鲜市场有人得了 SARS 消息用来提醒自己同情和朋友注意安全,这个朋友圈信息迅速被转发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他所在的医院开始找他谈话,公安机关也以互联网谣言对其进行训诫。

李文亮没有停止自己的工作,不久后他被感染新冠状肺炎病毒,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李文亮的预警后被钟南山院士点赞,医生救死扶伤要敢讲真话,从这次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的疾病防控中心体系有待完善和提高,疾控中心作为各级政府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技术部门,疾控中心没有 “吹哨人” 权力,各级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试图大事化小,这是非常危险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 CDC 最近一段时间走入了国人的视野,我们看到美国 CDC 在疫情各个阶段都在说一些医生该说的大实话,尽管特朗普政府为了大选想粉饰太平,可是美国医学专家会毫不留情的戳穿谎言并且开骂,副总统彭斯在疫情发布会上自觉做起后勤部长角色协调各州配合疾控中心工作,疾控中心具有完全独立判断防疫方案的权力。当然美国社会治理模式也有不足之处,不过整体看来美国国家防疫执行力还是很不错的,各州在宪法授予权力下独立工作,总统主要保障后勤支援就好。

知乎用户 被当枪使的人真冤​ 发表

很多人在讲警察职能,在讲法理。想通过这种看似理性的话语,来洗地。

那我今天就来讲一讲。

假如,今天我右眼皮跳了一下,碰巧邻居家的狗开始狂叫,然后我给我媳妇发信息说 “最近人民币可能要跌”。

因为我在家里地位高,加上我大学金融系的,所以媳妇很信任我。她扭头发到他们家族群里面说 “最近人民币要跌”。

群里面有一个闲人,看到消息后,截图传到网上。

最后派出所要抓人,你们说应该抓谁?

是不是应该谁传播去抓谁?

李医生只是发到群里而已,你们去抓他。那以后张三在群里说句川普死了,你们抓不抓他?

李四喝酒喝大了,说她睡过范冰冰,你们抓不抓?

王五为了炫耀,给她女神吹牛说祖上抓过壮丁,你们抓不抓?

韩红公开说红十字会有猫腻,抓不抓?

界限在哪里?

我不是法律专业,不知道什么叫 “制造恐慌”,但我知道“训诫” 这个词一直是和 “上访” 联系在一起,是一个事实存在,但又在规范之外的“处罚”。

03 年孙志刚事件终结了收容遣送制度。希望 20 年李医生能终结训诫制度。

知乎用户 破累死 发表

我觉得要是李医生没有后面得因公牺牲,根据党员处分条例和各地的保密条例,应该会给个记过处分,如果披露的事情是假的(没有这个疫情)造成恐慌,人民群众损失,还会被判刑。但没有如果,所以李医生在抗疫期承载了人民的怒火,还有外媒毒媒攻击党政的一点。其实别人李医生自己都说了自己是普通人。

我个人认为在党员内部开这个头不好,以后是否都可以借为人民群众之名不顾组织程序,不顾组织保密原则,让誓言中 “严守党的纪律” 变成空话,随意披露未经确认的事。如果是假的造成恐慌这个责任谁负?过分的随 “民意” 那叫民粹。组织有组织上报的规范和程序,前面那个张医生才是真正的吹哨人。依法训诫,我觉得并无不妥。

党的保密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的规定。党和国家的机密是指关系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限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果在保密时限内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依然向牺牲在抗疫一线的李医生致敬,同为一线战友,你的辛苦和牺牲,我能懂。同时也希望能给予因公牺牲的家庭更多得关怀。

最后,我觉得这个答案活不了多久我先自己保存了。

知乎用户 神楽坂綾奈 Kana 发表

没有

知乎用户 木人吉​ 发表

干啥啥不行,甩锅第一名。

知乎用户 彭辇​ 发表

先生千古。能。明白。

公安北郭。無。阮用


新闻播报,还原事实 “李文亮在同学群说,发现萨斯,大家不要外传,照顾好亲人朋友。”

细品品。

难道下次有同样的事,卫健委,市班子,省班子还是各司其职,拖延处理,能捂就捂?而张文亮,刘文亮们,必须慷慨激昂,大义凛然,且做好杀身成仁的思想准备,再吹哨,再让老百姓早点知道吗?

知乎用户 Komo​ 发表

这真不是训诫不训诫的事儿…

知乎用户 太胖了不好 发表

心里堵的慌。

我们其实总是会遇到一些事情,

然后出现强烈的无力感。

看看这 1 个月的国外的疫情一步步恶化,

我们发现,即使十几亿中国人已经付出了那么惨痛的代价,我们仍然不能将我们的经验教训传递给他们,帮助他们。

我们不能真正改变任何一个事情的走向。

我和他一样,关注了不少数码博主,那岩,钟文泽魏布斯,,,,,,

我和评论里的一些人一样,这段时间生活不如意。

但美好的是,我们记得,大家记得,

每天都能看到新的评论,来向他‘汇报’自己的生活和世界的变化。

其实,在意识到自己不能改变世界,甚至改变自己都很难以后,我的人生意义就变成了,我想看着这个世界变化,我是如此热爱它。

知乎用户 南柯遊人​ 发表

2 月 26 日,北京纪委调查组负责调查黄某英事件,3 月 2 日,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进行详细情况通报,历时 5 天,其调查时间跨度为从 1 月 30 号到 2 月 19 号。

2 月 7 日,国家监察委调查组负责调查李文亮事件,3 月 19 号公布调查结果,历时 41 天,其调查时间跨度为从 12 月 30 号到 2 月 6 号。

围绕李文亮事件,主要有两个关键焦点,即李文亮被训诫的结果是否合理和医治过程是否确当。

前者,调查组给出的建议是:

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不当】是一种很模糊的说法,并没有直接指出是工作行为的性质问题,还是具体指的后面的【程序不规范】的操作问题。

如果说是性质问题,意味着对李文亮被训诫行为正当性的根本否定,即变相指责武汉当地政府早期防疫举措的失格。

如果只是【程序性】的操作问题,那么就意味着对于李文亮的训诫本身在【当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和被肯定的,只是基于后发事实和程序失当,从而给予其撤销训诫书的处理。

不过,监察委的调查报告很巧妙的避开了这一可能引起矛盾的焦点,而只是说【不当】,使得其中的解释性不能确定。

对于后者,监察委的调查报告说明,详细列举记录了李文亮病发、重症、确诊和最终医治过程的主要策略及合理措施。

但在当时引起巨大争议的抢救环节,监察委调查报告特意强调:

组织抢救的医生说,李文亮医生是我们的同事,又很年轻,我们不希望他走,只要有一点希望我们就不愿放弃,当时没有想其他任何因素,就是想救活他,所以抢救了很长时间。李文亮医生的主诊医生表示,虽然没能挽回李文亮医生的生命,但对他的治疗是规范的,抢救是及时的,大家尽了最大努力。

从而含蓄的否认了【政治救护】的意识存在,突出了救治者对于李文亮医生本人的最后关怀和生命尊重。

整体来说,这篇调查报告的基调,在于淡化李文亮事件本身之于民众的狂热印记。比如开始时对于张继先主任的上报说明,具有产生【合规性操作对比】印象的暗示因素。

而调查本身之所以持续这么久,除了事件本身时间跨度较长,牵扯事件在具体时间区间内的敏感性,大概也是需要考虑的优先因素。

这个事件,总体来说,反应了官方对于重大民众舆情事件处理方式的成熟性和有效性。

相比于特权热议的黄某英事件,人们需要的是事实真相和错误惩戒,相关调查组迅速展开行动,在充分的调查事实基础上,进行了相关人员的处理和通报。

对于李文亮事件,人们不可接受的是正被信赖和寄托荣誉感的抗疫象征,突然死亡。人们的精神狂躁,需要一种慰藉和发泄。

随着时间跨度的延长,人们逐渐接受了死亡的事实,而随着各省份疫情转为和缓,人们的紧张情绪已经得到足够的慰藉,这份通报也到了真正可以直接发布的时机。

以下是监察委调查组负责人的答复记者的发言:

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疫情反应迟缓、防控不严、履职不力等情况,将由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敌对势力为了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给李文亮医生贴上了对抗体制的 “英雄”“觉醒者” 等标签。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李文亮是共产党员,不是所谓的“反体制人物”。那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想煽风点火、蛊惑人心、挑动社会情绪,注定不会得逞。

知乎用户 搬砖搬砖搬砖 发表

多少营销号在有一天晚上吃的盆满锅满,然后委屈的宣城自己被 404,好像一个 404 就能掩盖他们一会急吼吼的说没心跳的别人就是不该抢救直接死亡了,一会急吼吼的说要捐钱了,一会急吼吼的诅咒别人家人父母身体不健康的嘴脸了。

然后过些日子,自豪的说自己被 404 了。

我相信国家,那天我就微弱的说,我不相信他们所说的不放他走的消息,看到国家监委调查,我就觉得终于可以打醒那些被煽动的人了。今天的调查结果也果然打了一些人的脸。当然,他们仍然可以继续祥林嫂般的说下去。

以上,我就说那天晚上的莫名其妙的群体性七嘴八舌,就这单一的一件事论事,别的事不在上述评论考虑范畴内。

那天的某医生的微博我没截图,不过我记得他的原文是,他没有心跳了,不是死亡,不是脑死亡。何况脑死亡有些家人还不愿意放弃呢。

没心跳就不救人,那心脏病犯了的人还救不救?心肺复苏干嘛要广泛推荐给大众学习?就问问你自己,在不到四十的年纪,没有心跳的时候你还希望别人救你吗?你家人还希望别人救你吗?

就酱,抬杠请走 etc 。

有空多喷喷那天的乱七八糟吃人血馒头的营销号,就是对别人最好的怀念了,毕竟他一个东北纯爷们应该受不住别人诅咒自己父母妻儿,造谣自己妻儿需要募捐的无耻行径吧?

那天那个带节奏飞起的还是个大媒体的微博后面道歉了,吃完了流量之后轻描淡写的道了一个欠。

知乎用户 学医救不了三体人​ 发表

6 号 21 点之后,继续抢救的依据是什么?

21 点有媒体说 “已经宣告死亡”,是谁宣告的,依据又是什么?

换句话说,2 月 6 日 21 点 30 分,李医生还有 “生命指征” 吗?

这个关键问题,没有得到解答。

知乎用户 嗜血皮皮虾 发表

我们的防疫工作马上就全面胜利了

天佑中华

知乎用户 低配版海灵顿 发表

从疫情全面爆发到李文亮确诊,这段时间内人们关注的重点也许是训诫书

而李文亮离世的当晚,人们关注的就是抢救过程,是否有人拿尸体表演

我一向相信 zf,有相信调查结果,抢救过程是没问题的,某些心怀鬼胎的人,竟然造谣生事,利用死人煽动群众闹事,是可忍孰不可忍?!

知乎用户 济南王玉琴律师​​ 发表

中南路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

《训诫书》中称,李文亮医生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以要对李医生进行训诫。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根本没有 “训诫” 二字!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有六种,但没有 “训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那 “训诫” 二字出自何处呢?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被废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中南路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本身就是错误的!

知乎用户 轻舞飞扬 发表

李本身只是做了一件很平常的事,利用自身讯息渠道去提醒身边的人,主观上没有错但的确造成了不良影响。部分别有用心的媒体扯什么吹哨人完全是扯淡,意图把李塑造成反抗权威反抗 zf 的高尚形象,偏偏就是有那么多人吃这一套,我也是无语。

警方只是做了该做的事,维稳是头等大事,详情可以参考其他国家近期的维稳骚操作以及隔壁台湾省抓了多少造谣的人。李的言论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负面影响,但又不是直接一抓了事,仅仅是训诫,我认为警方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要说警方没有做错什么,那是不可能的,一是没训诫传播截图的人,另一个是不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去训诫李。某些舆论想要引导一切都让警方背,那就是别有用心了。

当然,接下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其实已经和李本人没有关系了,他被架上神坛,被吃人血馒头,估计他自己也想不到。很遗憾最后不幸降临到他身上,调查结果最终算是看在死者为大四个字上妥协了。

我们应该思考这件事更深层次的含义,不要一味指责或谩骂泄愤,民众单纯地想看官员人头落地并不能解决什么问题,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件事算是典型的双输案例。

知乎用户 青喵 发表

就这。

就这?

就这

知乎用户 赵小泡 发表

解决问题的目的是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可是下次出类似的问题的时候,这个问题解决了吗?下一个赵文亮会被文汉市相关部门抓去道歉么?

当然会,滑稽的故事会再次发生。

看似解决,不过是给伤口上缝上点东西,看起来好看罢了。

毕竟这个解决方案的目的并非自我检讨,而是帮助一些人歌颂赞美,解决认知失调的矛盾而已。

知乎用户 鹏翱九天 发表

其实警察没有多少问题,基本也是照章办事。

最大问题是武汉中心医院的领导班子,目前已经有包括李文亮在内的五位医务人员感染去世,这是他们无视疫情不展开积极防护,对吹哨人和有防护意识的医生们还以制造恐慌情绪严厉指责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他们一定要严厉问责,甚至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火柴 发表

对这件事经历了从愤怒 - 惋惜 - 理智 - 惋惜的过程,直至今天李文亮医生 “平反昭雪”。听到这个消息,我包括我的家人都为之高兴。但我还是想说一下本人的看法。

1、李文亮医生发布消息的途径是否可行?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市、县、区基层是信息上报渠道,疫情发布最低一级权限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连地级市都无权发布。地市县乡一级,及时上报是义务,对本地发布疫情信息就是违法。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这段话比较长,总而言之就一句话:

任何个人没有发布疫情的资质!类似非典之类的疫情发布权力在国务院!

通报中说:2019 年 12 月 30 日 17 时 30 分左右,李文亮医生收到同事发给他的信息,17 时 43 分,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转发、发布 “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 7 例 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 等信息。18 时 42 分,又在该群发布“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

李文亮医生有正规渠道反映疫情:上报或使用网络直报系统(这个系统一旦录入信息就直达国家疾控中心,是最高效、最可靠的方式,朋友圈确实算不上正规的渠道)

与之相比,张继先医生(具体可百度)就采取了比较合适的办法:层层上报,直至武汉市卫健委发布公告

所以,首先李医生发布消息的途径是不合法的

2、李文亮医生发布消息的真实性?

什么是谣言?谣言即是虚假信息。很明显,这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不是 SARS。随后李文亮医生及时更正,但微信截图已经被广而传之。对很多非专业人士传递了错误的信息。当然,李医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他是为了提醒他的同事严加防范,后来我们可以看到,确实有很多人因为他传递的消息提前进行了安全防护或者采取其他的应急措施。包括我本人,31 号我正在光谷准备跨年,看到这张截屏后立即就去买了医用口罩全程佩戴。所以,无论如何李医生是个善良的人,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将他所发出的信息当真的人都应该感谢他!

但是消息本身并不具备真实性

3、最后: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合理?

因为大家都习惯先入为主,现在确实发生了如此严重的疫情,我们大家都为李医生抱不平,但是如果这场疫情没爆发呢?仅看李文亮医生被训诫这件事本身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处罚种类包括四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2020 年 1 月 3 日 13 时 30 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

综合 1、2、3。公安机关并没有做出过激处罚。

至于李文亮医生的感染、治疗、抢救过程,通告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总之,李文亮医生的去世是可悲的,他是一个善良的人。正是因为他的善良使他发出了善意的提醒,也导致了他的悲剧。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家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各种阴谋论甚嚣尘上,外媒和某些人居心叵测,想利用李文亮医生、利用一切能利用的事件尽可能的抹黑中国,同时很多网友盲目跟风,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成为了居心叵测之人利用的工具。这次国家的调查和处理都是十分迅速有效的,给了大众一个清晰地交代。希望国家能通过这次个案,优化舆论管理和监督体系,不给居心叵测者可乘之机,也要给实事求是者说话的机会。慎用国家机器、不要草木皆兵,起码先进行调查在进行处理,不要让敢于说出真相的人失声。而不仅仅是处罚几个基层民警,他们也是职责所在,该为这事负责的不是他们,而是某些制度。

亚里士多德说过: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他还说: 法律是讲道理的,而不是讲情面的。

只希望在任何时候,法律和正义都不要成为被裹挟的工具!

愿逝者安息!

知乎用户 田一乐​ 发表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加强监督,是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是党和国家对监察工作的要求。相信监察部门将一如既往地加强监督,及时地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地处置问题,并督促有关方面整改问题,促进相关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疫情反应迟缓、防控不严、履职不力等情况,将由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知乎用户 哲学家 发表

李医生真是一个伟大又可怜的人。

明明只是好心提醒自己同学注意防护不要传播,反而被传播出去导致自己被训诫。

明明在一线救死扶伤导致感染病毒而牺牲,却要被很多人利用来做文章攻击政府和警察。

李医生自己知道一些消息之后,担心一线同学的安危,明知不合适仍然提醒大家注意,结果被人大量传播导致自己被警方训诫。

李医生知道危险之后仍然在一线治疗病人导致自己感染病毒,也是十分伟大。

最后没有斗争过病毒牺牲也是十分的可惜。

最后就连牺牲也要被很多别有用心媒体和组织拿来做文章吃人血馒头也是非常可怜。

敞开了说,李医生违规发布未经确认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但是其目的是为了提醒自己的同学注意防护,并且提示了不要传播消息,想法是好的,但是行为不可取。

可以说是好心办了坏事,给他的消息传播出去的才是真正的恶人。

警方的做法不是绝对的完美,但是从法律来说对发布未经确认的消息造成一定影响的发起人进行训诫并无问题。

我只希望李医生的家属可以得到很好的照料,希望那些利用李医生牺牲而去做文章的恶人早日得到应有的惩戒。

知乎用户 C 喵骑士 C 发表

我要求撤除对派出所的副所长和当事民警的处罚了。

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我不认同这个抓人顶锅的处理结果。

没有上面的指示,他们吃饱了撑的去训诫李文亮

既然真的责任人无法被追究,那就用反对对替死鬼的处罚表示抗议。

真正的责任人不被追究,只是抓了两个替死鬼来顶锅。这说明舆论管控以后还会是是口袋政策,下次类似李文亮的吹哨人照样会被训诫。

另外尤其是这种民意一反弹就抓人来顶锅的游戏,只会让基层更加束手束脚,更不敢承担责任,进一步削弱政府中积极有活力的力量。

这处理的结果,也就是安抚一下民意,长远来看,不仅没好处,还大大有害。

知乎用户 裒之不衰之​ 发表

知乎用户 Ross Lee​ 发表

我就想问一句:

其他七个人的训诫书呢?

继续保留到全世界都联合起来消灭病毒?

知乎用户 衡臣 发表

法律届人士从专业角度写得都挺好的,会促进公安业务改善。除了法律届理性评论之外,那些完全不从业务角度出发而对调查结果质疑及嘲讽的人,敢不敢说出心底到底要的是什么?李医生如果不去世,还会被带节奏的引起关注吗?从 1.20 钟南山院士定调证明李医生是对的后到李医生去世,有 20 天时间来为他正名,为何单等去世时媒体来掀起民意?李医生明确说了不外传,将吹哨人的帽子强往上扣,目的何在?其他七位被不合理训诫的人尚在,为何没有引起关注呢?是不是有媒体的稿子已经写好了,等着关注他们的健康状况,在合适的时机再发一次呢?训诫在法律上值得商榷,可是有阻碍防疫吗?如果训诫阻碍了防疫,导致疫情不可控,那如何解释如今各国在我国举国吹哨后依然爆发而有的发达国家更严重的情况发生?我国如果不将一手资料包括病毒鉴定和治疗方案都公开,那其他国家面对的则是未知的瘟疫,结果又将如何?

任何政府对于突发事件永远是滞后的,要看的是发生后的解决能力。李医生事件唤起同情说到底还是人类很善良,内心永远有保护弱者,抵抗强者的动力,这是好的,也是人类能够生存的根本。

除开善良的被带节奏的人以外,那些主动利用此事恶意攻击政府,发难于体制,打击公安系统,或指责公安为高层背锅的,说白了你们到底想的就是变天,但是太晚了,九十年代多数人生活水平极低时,东欧发生剧变时,你们的前辈都没有变成,到今天你们的理论和武器还是那老一套,而东西局面已经极大地逆转,这时还想变,恐怕是看不清形势。不如先把自己变了,加入人民建设的队伍中,三五十年后中国势必更强,那时你老了以后可以自豪地对子孙说我参与了国家的复兴。否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家强大,人民安居乐业,而继续耿耿于怀,遗恨终生。

其他人也不要忘了,公安系统是真正保障人民利益的,试想把他们摧毁掉,你还能安心地看知乎吗?不要像那些作家,动不动声称要用笔杆子战胜政府,只拆台不干活,回头再求警察送人去机场。训诫不合理,可李医生到底没有受到任何实质上的伤害,让他牺牲的也是病毒,不是有些人口里所谓的人祸。真正的敌人是病毒。

有些人张口闭口就是讽刺维稳。你若是中国人,你就是维稳的受益者,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就业,你下个月的工资从哪里来。你若是身居国外,这么关心国内维不维稳又是何居心?

公安基层的工作人员也不要灰心,继续完善继续工作,人民到底是支持你们的多。毕竟遇到真的谣言和危险时,还是要靠你们出动解决。

知乎用户 Ground​ 发表

李文亮没有资格发布确诊疫情信息

训诫没有问题

为啥要撤销?

依法训诫

请依法撤销

请指出是依据哪条法律撤销的

知乎用户 黄小立 发表

全世界的政府表现都看到了。

对手握政治权力的人而言,有没有新冠,首先是政治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对手握舆论权力的机构而言,当然就是言论自由的问题。

因为我什么权力都没有,所以我不敢直说,只能问非所答。

知乎用户 易佳 发表

从这事儿闹大到中央说要派调查组,我的感受就一个词: 莫名其妙。

李文亮没有被训诫的话,整个疫情的走向会有什么不同吗?任由那几张截图在微信上传开的话,就会引起民众的警觉,然后避免疫情的大规模爆发吗?显然不可能的。微信上传的这种东西太多了,一般人根本辨别不了真伪,每一个类似的警报都重视的话,只会浪费精力。这次疫情中各种谣言层出不穷,想必大家都有体会。

所以到底为什么会把李文亮当做一个标志性的人物,认为对他的训诫——即所谓的言论不自由,是疫情爆发的原因呢?

是说所谓的言论自由,就是让每一个普通医生(而非防疫专家)都可以随便在微信上发布关于新型病毒的警告吗?让大家每天每天的在网上观看各种分不清真假的警告,就能有效防止下次疫情的发生了?

所以说,从一开始我对这事儿就摸不着头脑。

我关心的是,在这次的病毒被上报以后,为什么没有很快的引起政府的重视,为什么就为了个能不能人传人就扯皮了那么久,这中间的关节才是需要调查的。

我希望有一天能看到以上问题的调查报告。

至于李文亮,恕我直言,我对他的敬意很有限。他确实是个不错的人,表现在他重病还想要上前线上。但是其他的那些放到他身上的称号,我真没看出来他值得。

知乎用户 yushb 发表

谢邀,这是一个月前就训诫法律问题写的回答

你在这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中,收获的感悟有哪些?

另外中央调查组没有明确指出训诫书具体的违法层面,也没有对训诫的行为性质进行定义,更没有理清区分造谣行为的边界以及官方辟谣的程序和辟谣要达到的证明标准,而这点恰恰是公众较为忧虑关心的问题。

我们关注李医生,理解李医生,也是因为在李医生的身上,看到了每一个普通人的身影。我不认为李医生不是英雄,在这场疫情中不幸遇难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是英雄,平凡的属性绝不能遮盖闪耀的光芒。灾难并不值得我们歌颂,但灾难中的不屈不挠坚持抗争的人和灾难中反映出的人间大爱应当被公众所知晓褒扬,以便引导我们之后遇到此类事件时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走上正确的道路。

李文亮医生永垂不朽!

知乎用户 MXX​ 发表

说真话的被训了,跑腿办事的被追责了,事情过去了,能说什么呢!好象没啥可说的了。

知乎用户 不是博士 发表

真理不辨不明。

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那些因为时代观念遗留下的痕迹,既然是错的,那就该删去。

依法治国不该是空话,希望相关责任人真的可以被彻查,承担相应责任,调查是因为有法律存在,是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和平息民愤做做样子。

如果只是做到今天新闻联播说的内容而已,类似事件还会重演。

如果我是李文亮,我死不瞑目。

李文亮并非知道信息的第一人,也无意散播消息给全网,只是他的朋友圈子里有人违背了他的意愿,于是有了 “英雄李文亮”。换句话说,不是李文亮抢先迈出了勇敢的一步,而是那些将消息扩散的人推了李文亮一把,然后自己很规矩的退后了一步。

说了真话的人未经核实被训诫,虽然现在亡羊补牢,但是下次再有这样的事情还会有多少人敢这样说话呢?我相信李事件后会有不少普通家庭的父母会教育孩子做个老实人。毕竟 “枪打出头鸟”,当危难关头真话成为奢侈品,世界将会怎样?

换一个角度,维护社会稳定,保经济增长,是地方官员的责任,也是政绩所在。李的信息在当时以如此方式传播确有不妥,但是如果官方可以严肃对待,联系医院知情人士一一核实,而不是不由分说的训诫,病毒还会从武汉扩散出去吗?

无论当时的武汉主要领导有着怎样的顾虑,他们都该对那些死去的人,那些破碎的家庭,负主要责任!

可问题是,他们真的能负的了这个责吗?又有多少人敢于负责呢?

敢于接受监督和批评的人才有未来,执政者亦如是。

知乎用户 武肃 发表

美国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也是吹哨人,我们不能让他被美国 zf 控制的舆论给搞成黑锅侠,我们要支持他,推广他的吹哨精神。

现在他就要被万众责罚了,支持他就是支持吹哨精神,不能让 zf 得逞。

知乎用户 一方通行 kuma​ 发表

其实我有点疑惑

考警不都是要学过犯罪心理学相关课程的吗?

李文亮本身就是医生,在做类似影响传播的时候,动因是 “为他” 而非为己,也没有相关利益。在最基本的 “危害性” 上就没有达到犯罪或疑似犯罪的前提。那是什么样的标准,能够给李文亮医生定义 “需要警告其不实信息” 的“训诫”处分?

这有两个疑问点:

1,如何定义可以被 “训诫”

2,谁可以定义别人该 “训诫”

这里牵扯到基层民警的权利大小的问题:

作为基层民警不应该是录了口供后,将口供上交,等待领导对此事的批示吗?

基层民警是根据什么来定夺审讯人做法是 “犯罪” 还是“未犯罪的”?

为什么基层,尤其还是辅警,就可以对录口供的人进行【训诫】的处罚?

退一步想,如果从一开始就是基层民警,甚至是辅警自作主张。那么他犯了两个错误

1,越权。2,公权私用

说他公权私用的原因是,在没有明确对方 “是犯罪或可能犯罪” 的前提下,擅自下定 “训诫” 的处罚。程序上是利用了职务,以个人判断对别人进行了处罚,属于滥用,私用。

那么这样的事情,其基层领导不应该是有相关监督的责任吗?自己的地盘自己的手下人,在自己眼皮底下拿公权力私用,怎么能视若罔闻?

按照这样的逻辑想,是不是这样的处罚太轻了?

很明显,他们没越权,也应该没公权私用

都是混口饭吃,没人敢拿饭碗子去赌在这种 “微不足道” 的事情上。至少在当时,是个 “微不足道” 的事。

那么问题是不是就出在了是有什么 “标准” 指示下,才进行的处罚?

那么再回到一开始的逻辑上,基层民警为什么会有 “训诫” 的权利。他是如何判断别人是足以被训诫的呢?

理由是当时的新闻吗?

新闻不是司法机构,为什么可以作为事实判断的依据?

理由是内部来自高层的决定吗?

那这个判决中,相关高层是否有文书,语音,留言等指示作为依据呢?

这就是最麻烦的地方,如果是人口口相传的,而无文书。

这个锅就甩在了基层的手里了。

这就成了一笔糊涂账。

有一点可能没啥根据,但作为人的行为心理来说,值得一提。

为了饭碗子,没人会捅自己直系的长官,长官倒了意味着自己安稳的饭碗子可能就被砸了,同事关系和 “公司” 关系上,会非常僵硬,所以没人敢“以下犯上”。除非不想混了

所以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草率了一点?

李文亮医生以外还有 8 个人是如何被判定是 “谣言” 的这件事情,到底是谁复议的?别忘了当时央视也报道了相关的新闻,并在当时也认定为“谣言”。

中间这一环才是最为重要的呀。

应该继续调查,制定 “谣言” 依据的人是谁。

“谣言” 判断的分发又是谁。处理结果上报过程是怎么样的。

这样才能查明 “真相”,解决司法处理上的弊端,调整后续出现类似事件的时候,产生不必要的弊端。

知乎用户 瑞恩的奇幻博物馆​ 发表

不论结果如何,我感觉心痛,很心痛

仿佛就发生在昨天,看微博苦守几个小时希望有奇迹发生。

那种心痛,是因为李医生就像我们身边千千万万的普通人一样,

努力的活着,做着自己应做的事情,但却遭受不幸。

看他的微博,每天还有人来留言聊天,看着更加心痛。

唉。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wkj438 发表

我就科普一件事

好多人说李文亮造谣,说新型冠状病毒 novel corona virus 不是 SARS 的

你知道 SARS 的全称是什么吗?

是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翻译成中文就是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

而新型冠状病毒, WHO 最终确定为,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翻译过来也就是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 2 型

说新冠不是 SARS,本质上就是 “白马非马”

所以单一麦芽威士忌肯定不是酒了,威士忌怎么会是酒呢

知乎用户 Magus Kenobi 发表

大家被小管家训诫过吗?道理都差不多。

知乎用户 Laszlo 是个日子仁​​ 发表

知乎用户 hilo 你个恭喜发财 发表

只撤销了一个吗?

还有八个训诫书呢?

知乎用户 curious mouse​​ 发表

李文亮医生的逝世,和 “吹哨人” 身份的对比,反差太大,让大家难以接受,愤懑不已。

为息民愤,给大家一个交代是必要的,调查组的此番结论,实际上是很顺理成章的,训戒书是民愤最大的点,撤销训戒书是必然的。

实际上,不止李文亮医生,每个牺牲的医护,都是人民英雄,给英雄正名,也是当行之事。

这事情集中体现出了,权力管制技术,行政压制专业,希望此后情况会有改变,让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被三缄其口。

知乎用户 晔卡 发表

突然觉得有泪想流,但就是说不出原因。

知乎用户 灵魂画手季太宝​ 发表

什么话都不想说,因为说啥都会被屏蔽。

知乎用户 飞跃键盘的长腿妹​​ 发表

从这事情的善后来看,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类似李医生的悲剧将来必定重演,类似新冠状病毒肺炎的灾难也必定还会再来。

知乎用户 头疼脑阔大 发表

知乎用户 美颜盛世半夜敲窗 发表

有人说派出所方面是依法行政。那么我们看看什么是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或者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你连人家是否违法的事实都没法去认定,你凭什么去训诫人家,这就是公权的滥用!

我认为对于公权必须有限制,尤其是对于哪些滥用公权的人,事后必须追究其责任,这样才能让他们对权力有敬畏之心!

知乎用户 李辰​ 发表

蔡院长有没有处分

知乎用户 404 诺尔特福德 发表

> 公安机关为什么训诫李?

- 因为李造谣了,并且很可能引起恐慌

> 如何判定李在造谣?

- 因为当时官方没确定是 SARS,也没有确定是冠状病毒

> 官方是指的警方吗?

- 不是,因为警方的只能范围里没有给病毒定性这一指责。

> 那么警察是依照什么来确定李文亮说的是假消息?

- 依照能够给病毒定性且有权力发布定性结果的某机构发布的消息

> 比如说?

- 调查通报里提到的 “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

呐,你看,问题来了。

警方的执法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

所以我不认为警方在这次执法中有错误。而是警方执法的科学依据,而科学依据错误不应该是警方的责任。

事已至此,训诫肯定是要撤销。

我甚至认为警方可以退一步做连带道歉

当然,是 “退一步” 且“连带”。

谁需负主要责任,谁需要道歉赔偿?

没说清。

知乎用户 白慕南 发表

这调查组也太形式主义了。。。

调查来调查去基层小民警背锅,这叫调查吗?

民警怎么确定李文亮说的是谣言的?

为什么民警有权依据微信截图执法?

微信言论的合法性的边界在哪里?

宪法第三十五条有没有效?怎么界定?怎么落实?

不是说依法治国么,调查组至少得在这个层面上拿出意见才对嘛!

知乎用户 亚东​ 发表

训诫权,可能由一个没有法律界定的东西,变成了一个即成事实。

同时会变相赋予了民警轻微的裁定权。

个人理解。

如果是一个正常的流程, 应该是民警只有执行权与调查权。

判断这事,不是他们干的。

但是,这个最严重的法律问题,并没有被罗列出来。反而被变相承认。

这个不是不知,是不为。

知乎用户 七步成诗 发表

残象,已使我目不忍视 ;流言,犹使我耳不忍闻

——鲁迅纪念刘和珍君

知乎用户 情真意切​ 发表

李文亮事件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和大家的愤怒,

除了被训诫之外,更重要的可能是李医生的去世。

导致李医生去世的直接原因是被新冠传染,而被传染是因为其院领导禁止医生戴口罩,也不让一线的医生穿防护服。

如果医生乱说话,也会像李医生一样被开除。

训诫书说白了就是骂你一顿,并不会直接要你的命。

做出训诫书的民警也很难有能力辨别,在 SARS 仿佛已经成为历史时,当时武汉到底发生了什么。

从事后人的角度来责难他们,好像也不公正。

我觉得把焦点聚焦在训诫书本身,以及做出训诫书的民警身上,

跟李医生和中心医院众多医生的牺牲之间,根本没办法划等号。

到底是谁,在一线的医生已经察觉到情况危急的时候,禁止医生做好防护?

到底是谁,在李医生在受到连行政行为都算不上的 训诫后,就要开除他?

甚至在众多医生牺牲之后,仅仅因为会导致医院名声不好,就不给这些受到感染的医生盖章,家属从而无法领取专项基金。

这可能是更令人窒息的问题。

希望调查组能给一个真相。

知乎用户 范遥 发表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之所以说迟到,并不是指疫情大爆发时就应该出台这个操作。那样对武汉市府要求也未免太高了,他们真能有此觉悟,就不会爆发瘟疫了。

我指的是,当 2 月 7 日调查组派出之后一个月,李大夫被评为先进个人,这时候应该平反了。结果,又拖了十多天,才撤销训诫,处分当事人。这为的是尽量让工作在一线的警员安心。到得武汉稳定之时,然后处理杨,胡两人。因为这时已经用不着他们了。

看似聪明,实则愚蠢。

唯一的积极意义在于 教育了基层人员 “抬高枪口一英寸” 保护的不仅是追求自由的人民。

知乎用户 洋洋七号​ 发表

我想说,网友们常说的那句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就是(…… 口吐芬芳……)天下最恶心的鸡汤,希望下一次换我们守护这群白衣天使。

知乎用户 饱食而遨游 发表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希望每一位管理者和执法者摸着自己的良心尽自己所能保护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知乎用户 君不见小小人 发表

看问题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点。

这次的调查结果通报涉及李医生的善后赔偿、训诫书的撤回以及基层干警不规范的建议处罚。仔细想一想,李医生良心使然让家人朋友注意一点,基层干警秉公执法给予警告训诫书,矛盾点是在民警给予训诫书,但人们认为给予训诫书的行为有误这一点上吗?人们在李医生去世的那天出奇的愤怒到底是因为什么。

李医生只是个普通人,他愿意去治病救人,但不会愿意因为某些人的脸面而抛弃生命。

我只想都会好。

我只觉得难过。

知乎用户 lijiawei 发表

我有意见,但是我反对我的意见。

知乎用户 小隐 发表

自罚三杯都不算

知乎用户 青狼 发表

没办法,总得有人为这件事负责。

作为一名医生,我觉得训诫很荒谬。病毒流行很愤怒,李文亮死亡很悲伤。但是这和公安系统没有什么关系,尤其是当事警察。

但是,没办法,谁来负责呢。应该为此事负责的人要么已经为别的事负责了,要么还没到为此事负责的时候。所以两个当事警察叔叔。没办法了,不管您曾经是不是一位好警察。现在锅已经来了,背吧。而且这个结果对他们来说也是解脱。假设他们都是一个善良的人来说,很可能假设是真的,训诫对于这些执行人员来说,也是巨大的心理负担。定则,心理上也是一种解脱。

当然也提了个醒。按规章办事,比按命令办事,对基层工作者更重要。否则最终锅也可能落下来

知乎用户 Hello 何耀​ 发表

说什么都晚了!

真的。

真正要改的是一些不合理不正常的规章制度,而不是仅在这件事情上修修补补。

吹哨人已经去了,托他的福还活着的人,要思考不仅仅是道歉,处理几个当事人那么简单。

知乎用户 上五楼的快活 发表

基层派出所基层民警只是背锅侠而已,真要说撑死也就是程序上的瑕疵而已,一个辅警出具跟 10 个民警出具在结果上有什么区别呢?之所以引起这么大轩然大波只是因为辅警在场的程序不合规吗?而是普通民众对于 “因言获罪” 的恐慌,对于无法掌握言论自由的边界的不安,对于公权力越来越过于渗透到个人私生活的反感。

李文亮医生因为一段没有明确证明的言论就被定性为谣言,被定性为 “妖言惑众”,核心问题真的是因为内容真假吗?不,而是因为这是负面消息,而自上而下的习气就是只能有正面消息不能有负面消息,只能歌颂只能夸赞不能质疑不能否定,如果真的以内容真假论谣言的话,那么高福院士说的不会再发生类似 sars 事件的言论是不是彻底的谣言呢?应不应该以造谣传谣训诫呢?有瑕疵的负面消息定性为谣言,而彻底错误的正面消息就不是谣言了??这个所以造谣传谣,到底是以内容的真实性来判断,还是以社会影响的正面负面来判断??

李文亮医生事件之所以变成舆论暴风场不过是个导火索而已,核心问题还是在于官方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态度,而李文亮医生事件不过是看官方出洋相的报复性反弹罢了,如果还是这种动不动就谣言,动不动就训诫。那么广大网民一边刷着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一边在心底等着看官方下一次翻车下一次出洋相罢了。

在李文亮医生事件之前,发生了一件看起来毫无关联的小事

知乎用户 玄月 发表

实事求是的说,在这个事件中,李医生是一位普通人,只是因为他所在的这个特定事件和特定情绪中,他的角色被推向了一个不切实际的位置。

李医生并不是什么吹哨人,因为他并没有选择向公众或者上级去揭露事情,他只是告知了朋友,并且嘱咐不要外泄,但是结果是外泄了。公正的说,这种做法可能是合乎人情的,但并不像有些人将之无限拔高到英雄的位置那样。如果一定要说英雄,那么 SARS 期间的蒋彦永医生可能更合适。

蒋彦永_百度百科

从纪律的角度上来说,李实际上违规了,他传达了不应该泄露的事情——当然,这个不准外传的规定现在看来本身是错误的。但是从程序来说,泄露内部文件是不合适的。如果抛开这个特定事件,有时候是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然后,因为他的做法,所以他被训诫了,但似乎也算不上受到迫害。

我并不是否认李医生——他做了大多数普通人可能做的事情,在一个特定的小圈子里,告诉朋友们注意,做好防护,并且不要外传,然而还是外传了,并且被约谈了。

所以,请客观理性地分析这件事情,不要被情绪过分推动

请朋友们看清楚我想表达的意思再做评论。谢谢。

致敬李文亮医生以及在这场灾难中所有的受害者。

知乎用户 太阳元素 发表

通报还是挺详细的

知乎用户 箴言 发表

就事论事。

执法不规范,这里面涵盖内容其实比较多的。

如果是执法不规范,那就是民警的问题,因为民警是执法者。

知乎用户 公版 kitty 发表

很多人觉得李被训诫是应该的,医生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发声。

不如我们看一看所谓的 “正常渠道” 是怎么发声的?

张医生第一时间上报,卫健委前后来了两批专家,前后一个多月,愣是没搞清楚这病到底传染还是不传染……

这样 “正常渠道” 沟通的结果,就是我们等来了武汉的大爆发,全国人民的春节报废,第一季度的 GDP 大滑坡。

然后很多人仍然觉得这个 “正常渠道” 是正常的,是应该被恪守的。

这不是很滑稽的一件事吗?

然后又有人指责李医生不该在社交平台发布未经调查的内容,否则就应该被训诫。

那么请问:谁调查?谁授权?难道我们以后发布一个微信,还得请示到国务院?

要说发布和官方不一样的消息,钟院士也干过这事,要不要请武汉的警察叔叔去 “训诫” 一下钟院士?

大写的滑稽。

知乎用户 幻想乡的洛克马戏​ 发表

如果这个时候,网络上某些群体,不是顾左右而言他。

而是坚定的说一句:

【我没有错。】

并且语气中还带着一丝的不屑,就是那种怎么想都是你们的错那种语气的话。

那么说不定还能有点骨气。

否则,伴随着上面一步步结论出了。

结果自己就画风产生持续变化。

实在是难看的要死。

仿佛就是应声虫一般的恶心啊。

知乎用户 老非 发表

这件事情最聚焦的时刻,大部分人都记得——是朋友圈被刷屏的时候。

很多人刷屏都带着愤怒,愤怒的几个点也基本趋同。

如今过去这么久,你,对,就是你——还能记得,或者还能清晰还原当时的那个点吗?

很多事情的记忆都会随着时间淡去,只要选择淡去,或者接受淡去,那么是什么调查结果,其实已经不重要。

淡去就意味着: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

如同猖狂的醉酒驾驶肇事者,层出不穷地有人上热搜,然后继续发生。下一个猖狂的主角,未必没有在上一个猖狂的主角出事时,刷过热搜,发表过意见,或者至少看到过这个新闻。

这也是一种淡去。

我无权质疑这个结果,也谈不上对这个结果是否满意。我只希望上至国家,下至国民,对这件事都不要因为淡去,未来再去重来一遍。

不是记住愤怒,是记住这件事情从头到尾的错。

知乎用户 赵树猪 发表

这件事有两个吊诡之处,所以真的很难去追究

第一、李医生所在的医院多个医生死于新冠感染。而医生感染在训诫之后。

所以说,不训诫李医生也得死,反倒是如果把他拘留半个月说不定还能幸免于难。

所以把他的死亡归咎于训诫,是不合适的。

第二、时至今日新冠已经展现了远超非典 (sars) 的战斗力,李医生所谓 “有 sars” 的说法已经从 “揭露真相” 变成 “与大号流感说五十步笑百步”。

武汉卫健委在 12 月 30 号 (李医生转发诊断报告同一天) 已经通知武汉市各医院预防未知肺炎的院内感染。

值得注意的是,一月初武汉第一例院内医护感染 (也就是后来钟院士公开的那个),是对**新冠无症状感染者神经外科手术**导致的,而非典 (sars) 恰恰是不会由无症状感染者传播的。非典一般是咳嗦之后才开始传染。

上纲上线的说,把 “未知肺炎” 认定成 sars 并不会遏制院内感染,反而会促进了院内感染。毕竟哪怕不说 “sars” 也完全不通报未知肺炎,医生难道还能让病人对着自己咳嗦不成?

站在世界角度,sars 远不如新冠可怕。

sars 全球死亡 919 人,其中九成在中国。欧美国家就加拿大死了几十个,美国与欧洲国家基本没死人。

现在短短一个多月欧洲新冠死亡破万了,欧美人民在心里默默骂娘呢。谁 tm 说只是 sars 的。

知乎用户 天草翔武 发表

那天知乎是什么表现我可是记得的,从李事件来看他究竟担得起吹哨人这个角色吗?还是应该有更合适的人却被人忽略。无非是他最惨,而且也是这一次我才第一次听到吹哨人这个称呼?为什么全网一时间就都有这个称呼了,是哪些人最早散步类似说法的我倒是很好奇? 那天的群魔乱舞包括现在下面的很多 yygq 的言论结合最近的局势问问希望大家不要被某些势力刻意误导裹挟,也希望以后政府在处理事情都时候避免被舆论裹挟。

知乎用户 GouRIDe 发表

和故宫的大 G 一样

知乎用户 特殊的临时工​ 发表

实在忍不住说一句。

李医生有错没?有。他确实不该 “发布疫情”。

李医生造谣没?没有。李医生最多是表述不精确,后来也修正了。这种不精确的表述我们经常也有,要是都因为这个犯了造谣的罪过,我们都得把牢底座穿了。

公安机关以什么训诫的李医生呢?以造谣,以传播不实消息。证据俱在,白纸黑字,不容抵赖。所以,就算李医生有错,公安机关也是适用法律和程序的错误。形式正义就违反了。

那公安机关可不可以以擅自发布疫情为由行动呢?

也不可以。因为公安局能依据的法律也是有限的。根据我们过去政治课的学习,公安机关只能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罚、拘留当事人。而李医生纵然违法,也不是这两部法律。

所以,李医生作为国家医疗机构雇佣的职业医师,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作为医生的他,可以受到上级的行政处罚,可以被院长训诫,可以被扣工资,可以被开除职位,可以被吊销行医执照…… 不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因为法院管所有的法。

但李医生作为一个公民,公安局管不着他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公安局只能管他作为一个公民违反的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

实在实在要处罚,也不能以造谣,只能以具体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为由。

一位高票答主的话我也不同意。既然传播不实信息的罪名写在公安机关适用的法律里,那么公安机关当然有义务判断是不是不实信息,哪怕它是专业信息。因为法院也是要根据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判决的,公安部门作为公检法里的第一个环节,他能不懂?他不懂,检察院怎么公诉?法院怎么判?所以正确的办法不是不管专业知识,否则这些机构都没法开展业务。而是,实在判断不了,咨询专家或者专家协会。以专家的意见为准,而开出意见的专家需要付一定的责任。

那么,公安机关在认定这是不实信息的过程中,有没有咨询专家意见?没有的话,做决定的人负责任。有的话,专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安部门要承担把专家看走眼的责任。

以上是我认为公安部门错误所在。

知乎用户 学霸哥哥丶​ 发表

我有什么想说?

我有很多想说,但又不敢说。

就这样吧,结果挺好的。

知乎用户 dragon-warrior 发表

李文亮事件有良心的人都很生气,但是现在这件事在外网已经越来越夸大,已经超过了实事求是的批评。

纽约时报说的是李文亮被 silenced(被禁言),只不过语气比较煽情。

到了 Twitter 一些 V 发布里面变成了 prisoned(被抓到监狱).

到了一些弯弯和香港同胞发布直接变成了被暗杀。。。。。

感觉 2 月 6 日和 2 月 7 日死亡时间不一致这点还是没强有力的说明,谁授权《生命时报》在还在抢救的时候发布死亡消息的。另外为什么当时很多捐赠人不捐给李文亮所在单位,李文亮的治疗是不是收到怠慢,希望媒体把可信的细节发布到国内外,现在外网已经展开了对中国的强大舆论抹黑。实事求是辨明是非是媒体工作人员应该做的。

知乎用户 勃浪鼓 发表

没啥想说的。就看看这张图还让不让发!

知乎用户 玄镜叶石叄​ 发表

为何后来又在 CCTV 的新闻里反复通报此事?一个地方公安机关应该没有这个能量,希望能正面回答此事

知乎用户 钟光君 发表

李文亮事件之所以值得被调查,并不是因为李文亮被训诫本身,而是李文亮事件背后所体现出的行政职能、专业服务职能及媒体监督职能可能存在的漏洞与缺陷

直到今天,大部分人还不理解李文亮为何被称之为英雄。因为 “吹哨”,信息并未公开;因为被训诫,其他被训诫的人呢。

**李文亮是结果正义的英雄。**也就是说,假如未来可能发生相似的事情,你是否希望出现像李文亮一样的人。我们希望出现这样的人,所以我们鼓励,所以我们认可,所以李文亮是我们的英雄

并不是因为李文亮做到了什么,也不是因为李文亮真正改变了什么,更不是因为李文亮的行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而是因为,我们期待,未来如果不幸的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有人会挺身而出,无论他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身边的人,还是为了整个民族。

同时,**李文亮事件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冲突。**我们希望调查能够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归根结底,我们希望程序正义能够鼓励更多像李文亮这样的英雄,让我们在未来相似事件中能够更早、更及时地得到警醒。

这或许是大多数人希望得到的调查结果。至于李文亮被训诫事件本身,几乎没有任何调查的必要。

我倾向于能够得到类似这样的一种结论:参照《流浪地球》所呈现出的饱和式救援是否可以在应对某些特殊事件时有更多的传播渠道

以李文亮事件为例,在涉及到某些有潜在风险可能时,行政职能中的某些职能是否可以越过专业职能寻求更多的佐证和支持,或者更直白地说,当公关机关发现李文亮的情况以后,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支持公关机关绕过卫健委而通过其他途径确认事实。也可以说是 “饱和性警告

我不想去评判此次应对疫情的是与非,现在这一问题几乎完全变为立场问题。**我所希望的是,如果非常不幸的还有类似事件发生,我们能够更早地、更及时地做好准备。**而如何更早地、更及时地做好准备,就来自于我们对此次疫情的反思,李文亮事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知乎用户 炒面面包子​ 发表

炒面面包子:记于二月七日凌晨

知乎用户 命运无语 发表

我们总是会忘记!!

谢谢你曾经来过!谢谢!因为你我从 1 月 3 日开始做好防护,关注武汉。再次感谢您,李医生

知乎用户 磨工法务 发表

从网络上的反应来看,大家普遍对这份通报,尤其是建议处罚部门,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在责任承担上没有能够做到追根溯源。

我们假设,被训诫的人不是去世的李医生,或者是还活着的李医生,如果一个派出所作出了一个错误的训诫书处罚,会有什么后果?顶多就是,训诫处罚被撤销,相关责任人被行政警告处分,肯定不会因此而被免职或撤职。

因此,这里面也有李医生去世这个因素存在,才激起了大家心中的怜悯和气愤。

但有一个问题不能忽略,就是派出所这一个处罚程度最轻的训诫行为,却引起了巨大的恶劣社会后果。它让公众从思想上放松了对病毒的预防,延误了公众的预防,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病毒的传染传播,这个是最可怕的。那这个责任该怎么算?我觉得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作为派出所机关,其本身并不具备判断李医生的言论是否构成谣言的专业知识,因此,大家质疑这背后存在相关行为的授权人,这属于合理猜测和质疑的范畴。

我个人觉得,这份通报最大的问题在于,反思的远远不够深刻。比如,以后公安应当如何对待专业领域知识谣言的判定?再比如,如果因为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对社会公众造成了非常恶劣的效应时,该如果承担责任?这个责任不光是对被处罚人,还要对公众承担责任。

对待这类大事件,反思如果不深刻,下次还会再犯,这才是最可怕的。通报只有详细附上今后将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才会让人觉得这是可以让人信服和被接受的。

知乎用户 Lawyer 姜大壮​ 发表

由于传染病防治活动往往可能同时在社会的多个领域当中引起连锁反应,对于有关疫情的谣言治理确属必要。监委调查结论有关事实的描述应该推定具有客观性,其定论也是符合法律原理的。

就本案来説,在训诫书文本中,警方表达了认为李文亮医生发布有关言论的行为属于造谣的违法行为的观点,并以此为据进行了书面训诫。

无论过程有多么 “和谐”,都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警方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认定片面局限于客观因素。**实际上,认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应当采取基本相同的思路:必须证实行为人同时具备行政违法的主客观要件,方可认定成立为行政违法行为。

警方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文亮医生无任何事实依据,明知其散布的是谣言仍进行传播的情况下认定其成立 “造谣”,无疑是在事实认定和相应的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错误。

此外,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基本原理,在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当中,无论是否有上级机关的行政干预,都应当遵循谁作出了行政行为,就应由谁负责的基本思路。“官大一级压死人”可以理解,但是这恰恰体现了 “人治” 对“法治”的严重侵蚀。自愿地实施职务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知法犯法,当然是应当罪加一等。

(注:根据现行《公务员法》第 60 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出书面训诫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是导致李文亮医生去世的原因,但可以说这件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某一部分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为提示广大人民警察须合法、合理行使警权提了个醒,也为提升执法者的业务水平提供了鲜明素材。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语境下的 “李文亮医生”,应被中国法治事业铭记!

知乎用户 赵日天 发表

仅为安抚之策,疫情最严重的时候,类似红十字会的魔幻事件不在少数,因此付出的代价是英雄城市。民众呼声再高,也打不出一个拳头。

知乎用户 废物小点心​ 发表

再立案调查一下基层警察的冤吧。

知乎用户 流动 发表

我相信调查结果!

我从个人视角捋一下过程:

1.2 月 6 号晚上临睡觉时我在微信看到有媒体报道李医生晚上九点半去世,微博上了热搜,确实当时很惋惜。

2. 第二天一早看到新的报道说具体死亡时间在凌晨三点左右。我接着看微博评论,发现在几条有关的热搜下面都有这样的评论:

李医生是昨晚九点半去世的,当时怕舆论爆炸于是把热搜撤了,然后再请几个专家装模作样抢救一下,抢救到凌晨三点左右宣布死亡。中间这一段时间其实就是做样子,拿死人折腾。

3. 之后好多天一直有这样的声音出现,认为李医生根本没有得到认真全力抢救,是被 “害死的”,之后中央调查组就着手调查这件事了。个别评论呢还是老样子,根本不相信调查结果真实。

4. 慢慢的出现了李医生是 “吹哨人” 的声音。

我看了很费解,李医生确实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些有关信息,但只是在让亲友注意,明确表明不要转发出去。后来舆论愈演愈烈,神化了李医生。

至于对李医生的 “训诫”,后来看确实有错,理应道歉。但基于当时警方获得的信息和所处的职位,他们只是行使了自己的职责,履行了打击网络谣言的责任。注意:当时并不明确这个病是 sars 还是啥,所以警方当时的思路认为是谣言。后期来看警方确实错了。

几个关键点:

1. 时间到底是晚上九点半还是凌晨三点。

调查结果上说,晚上九点半时已经开始心肺复苏了,一直抢救到凌晨三点才宣告死亡。

部分媒体报道的是九点半死亡,然后很多网友就认定了就是这个时间死亡的。

我想说,是否有可能是部分媒体听说开始心肺复苏了,然后抢发新闻,才把时间说成了九点半?不排除有这个可能。

热搜被撤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大概率是时间根本不对,然后被撤。

至于评论那种阴谋论的说法,我是不相信的。

原因:

1. 从道义上来说李医生的同事们不会见死不救吧?

2. 李医生有什么大罪吗?至于不积极抢救,而更改死亡时间?

3. 有什么必要改死亡时间呢?

当然,如果从根本上就不相信政府公信力的话,我说的什么都没用,有些人就喜欢相信阴谋论

我们都是从媒体获得信息的,都不是在现场的当事人。都存在被洗脑、误导的可能。

但是,相较于偏执、不理性的阴谋论,我相信调查结果!

知乎用户 南阳居士 复活号 发表

引用这条评论吧

“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但是他们依然在说谎。”

知乎用户 Jessica Lu 发表

无 f 可说。

这就是,所谓的,真相。

那天一夜未睡的记忆,不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流逝抹掉的。

还有,要培养自己的 critical thinking。。不要别人说啥就信啥,得品,得细品。

知乎用户 李小可 发表

不能让他清清白白的走,至少在死后把造谣传谣的帽子给人家摘了。一来宽慰家属,二来告慰亡魂。

知乎用户 徐芃老师​ 发表

应退回二个多月前来说这件事,当时,普通民众觉得处理得对吗?有医学常识的人和有关部门的人真实的想法是什么?个人觉得取消训诫做得很对,可是又一次处置了不该处理的人,应该道歉的人没有道歉。李文亮想提醒的是人传人这一点,不是吗?至少他的同学会感恩他。

知乎用户 施雨 发表

不满意!

基层如果有暴力执法,处理他应该的。他依法执法,你就得给他应有的保障!

整个事件真正的问题,是一线医生跟卫健委,疾控中心没有直接对接的沟通管道!所以双方就疫情判断在第一时间出现了南辕北辙的情况!这是制度不够健全的错!并不是什么个人错误。

如果李文亮第一时间不是发朋友圈,而是直接上报疾控中心与卫健委,我们或许会有更早的机会抑制疫情。但是他没有这个渠道。所以这次的疫情充分暴露出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疾控中心今后必须提升权利!要垂直管理全国各个医院收治传染病的信息。大数据时代就要有大数据的规划方式。

以上就是我的态度!

知乎用户 半杯红茶玛奇朵​ 发表

你可以凭借朴素的正义感对这个结果有意见,但也请对国家的司法抱有信心。

因为这个结果已经是国家监察委发布的了,如果什么都不相信只是以自己的理解去看待问题,或许会离事实更遥远。

我和大多数人一样,也觉得这个结果公布的有些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意味,但我依然相信国家,支持这个结果。

知乎用户 帅气秃头男孩 发表

我是一个对中国警察没有任何好感的医学生,因为我大学期间电脑被盗后报警,警察给我的反馈是,报警有啥用呢?浪费我们时间。

但是这件事我觉得不怪民警,因为他们只是个棋子,他们没有任何对疫情发生的专业知识,他们只是听那所谓的专业的卫计委,疾控中心的回复。

所以我想问所谓的有关责任人是谁?是个啥都不懂的民警还是给出专业意见的卫计委?

知乎用户 聆听 发表

我个人觉得公安机关做的并没有太大的错

有错的是某些人

而某些人

我觉得

大概率还没有到秋后算账的时间呢

走着瞧吧

知乎用户 Tony 发表

这件事这么搞以后谁敢去基层做事呢?

谣言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本来就难以兼得。相比谣言带来的巨大恐慌,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还是优先不发布比较好。

中国现在有点民粹主义的倾向,让民意绑架政策和决定,这并不是好事情。

知乎用户 千城墨白 发表

吃瓜群众看见没有吃到他们想要的瓜会急的。

知乎用户 章天杰 发表

调查组的工作建议是: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以上片段摘自国家监委调查组发布的《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

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参与人、人数、反映何问题、后果等):2019 年 12 月 30 日在微信群 “武汉大学临床 04 级” 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 7 例 SARS 的不属实的言论。现在依法对你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属实的言论的违法问题提出警示和训诫。

以上片段摘自中南路派出所开具的训诫书。

这份调查结果给我国的基层工作人员提了个醒。在社会治安工作中,大力打击造谣生事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专业人员在专业领域发表的言论,依然应该保持敬畏和谨慎

在李文亮医生被训诫后两个多月的今天,我们发现被公安机关定性为「不属实」的言论,得到了事实的确认。尤其是看起来颇为刺眼的「SARS」这四个字母,也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命名确认(对造成 COVID-19 的病毒命名为 SARS-CoV-2,见下方链接)。

世界卫生组织:2019 冠状病毒病(COVID-19)及其病毒的命名

在判定所谓「谣言」时,尤其是在常人不甚了解的专业领域、当下情况不明朗的领域,我们的公安机关应该更加谨慎,而不是凭借粗浅的判断和一刀切的惯性思维,对言论、对人进行定性。

病毒的凶猛吞噬了生命也许无法避免,但可以期待的是,或许可以少一些「明明我们不应该」的遗憾。

最后向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等等所有奋战在抗疫一线的人们致敬,辛苦了!

知乎用户 草根抗癌 发表

欧美爆发前,以为这事在那边可能会有另一种高明的处理方式和更好的结果,现在看来,欧美在武汉之后竟然照着武汉旧路走了一遍。再次印证了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名言,人类唯一能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人类从来都不会从历史中吸取教训。这是欧美新冠版的傲慢与偏见。

很显然,疫情在国内很快就要结束了,今天包括武汉新增都是零了,唯一增加的是境外输入的,这就叫 “风景这边独好”!

李文亮医生和所有事情的总结,是为了给大家一个交代,毕竟我们付出的代价也是非常巨大的,为了对得起大家被关的两个月的记忆,或许这将是我们绝大多数人一辈子唯一的记忆,也希望永远不会再有,那么,我们是应该回头看,反思过程,总结教训,关键要形成制度层面的保障,才能避免欧美那种幸灾乐祸看别人掉到坑里的时候自己又往坑里走的愚昧苦恼重现。

最后愿李文亮安息,向所有鸣哨人致敬,向所有为抗疫情奉献的各路英雄们致敬!

知乎用户 Amnesiaa 发表

有点舆论绑架司法的味道.

知乎用户 兵兵砰砰 发表

我发现好多人在纠结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传染性病毒就不能判定李文亮的发布的信息说法不妥,而且以事后诸葛亮的心态去回顾这个事件。

从谣言的角度看,反正按我的理解执法机关判定是不是谣言,不应该是从事前事后的真实性去判断,而是你所说的 “谣言” 能不能有切实的证据和科学严谨的逻辑推导得出这个结论。

否则的话,比如一个地震专家对外发布消息说十天后哪里有地震引起了社会恐慌,但是调查后他又没有科学严谨的证据百分百的确定真有地震,就算这个地方十天后真的发地震造成重大伤亡了,按我的理解,他依然说的是谣言,公安机关依然要对他进行处理。

跟诽谤类似,比如一个男人说一个女人出轨了,但是他是靠猜的或者蛛丝马迹推断的,就算事后证明这个女人当时就是出轨了,他是说对了事实那我觉得他仍然是诽谤。

这也是说每个人都对自己说的话负责,特别是这种容易引起恐慌或者伤害别人的话,你可以选择无私高尚但是你也得承担后果,不是一个人什么都做对了就苛刻的要求当时可以得到豁免。从舆论人心和事实有益的角度可以事后追认平反。功过两论,这才是法治!

这个事件前因后果太多,暂时看不清楚,只说这一个点。

知乎用户 水域幽兰 发表

这种事情,让个人来担责,觉得挺冤的,小人物只是命令执行者,不应该被牺牲。评论应该会被删掉吧,但还是要想发。

知乎用户 江行客​​ 发表

一个月调查就这?

知乎用户 大馒头​ 发表

说什么?能说什么?你来我家阳台下面喊给你听。

口罩戴的久了,就拿不下来了。

知乎用户 突然摔倒 发表

经评论提醒,删除该回答

知乎用户 说实话等着被跨省 发表

我搜索了一下 SASI 的诊断标准,没有搜索到。

检测到了高置信度的病毒可不可以确诊?

我想知道后湖院区那七个人的确诊病历。

对于已经高置信度的病例是谁定义成不明原因肺炎的?

我理解的意思是,不明原因肺炎是指那些排除了其它肺炎的没有条件查出病原体的肺炎,是为了让其它医院上报,而不是为了把高置信度的改成不明原因的。

所以后湖院区的七个患者到底是不是确诊了?

根据造谣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符合训诫的条文。

关于确诊时间,本医院没有确诊条件就可以不用确诊吗?那之前的确诊都是怎么来的?

如果大家仔细看病毒毒株名称的话,里面有一个 2019 年 12 月 23 日的毒株,我想知道这个毒株的发现经过。

我还想知道上报第一人跟她的市委的身份有没有关系。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TuytKg 发表

首先在质疑什么?质疑处罚是否有标准!

怎么确定呢?公布相关依据就可以了,相关依据是一套证据!别说你们执法机关靠着上级部门一句话可以当处罚依据。

而且重点并不在这里,我打一个很恰当不好听的比喻.

一群人养一群狗,看家护院防贼护羊。

有天某些小孩想让狗咬羊,狗听话了,有些小孩自己把羊打坏了为了怕大人吵也说狗自己咬的,狗也背锅了。

其实狗咬完感觉也还不错,结果有些时候没小孩指示狗的确也咬羊,既有阶级的快乐,还有肉腥,运气好还能撕块肉,只要不严重小孩会向着谁?特别咬多,被处罚多了,狗也有经验咬什么程度人不介意。

有人说还有大人呢?首先大人也是小孩长大的有感情啊,其次大人不见得没有低级趣味和相关利益,可能想吃羊肉了也咬死一只,毕竟羊这么多不是。

品一品,都只看见背锅了吗?

每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哪部门最多。

知乎用户 王云律师​ 发表

道歉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嘛?

哎不对,他们自己就是警察。

知乎用户 moon 发表

西方媒体及部分亲西方媒体将李文亮医生称之为中国这次疫情的吹哨人,将与李文亮医生同时被劝诫的八位医生称之为八勇士,妄图将八位医生塑造成反对及对抗体制的勇士,同时想利用李文亮医生的离世来塑造被体制压迫打压的假象。但是事情真的经不起推敲。

首先李文亮医生属于体制内的人,是加入 TG 的人,是在 TG 旗前宣誓效忠,随时为 D 和人民牺牲一切的 TGD 员。李文亮医生是为了人民牺牲的我 D 革命战士,而不是西方媒体鼓吹的自由战士。

第二,西方媒体想要把我政府塑造成美剧切尔诺比例中不为人民负责的极权政府。实际上这有大错特错。2019 年 12 月武汉地区陆续发现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例,12 月 27 日中西结合医院张继先向医院报告相关情况,当天武汉疾控中心即安排了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12 月 29 日武汉又发现多起同样不明原因的病例,在 12 月 30 号 15 时 10 分、18 时 50 分在系统内下发《关于报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况的紧急通知》等两份部门文件,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全面开展华南海鲜市场相关肺炎病例搜索和回顾性调查。该两份通知分别于当天 15 时 22 分和 19 时许被人上传到互联网上。李文亮医生也是在下午 17 点 30 收到同事微信分享的信息后,在大约 17 点 45 分左右开始将信息分享到微信群里。

上面的信息,至少确认了一点,武汉疾控中心没有不作为,在医院上报了相关病例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与检测,同时在系统内下发文件要求各医院上报同样问题的病例,这些行动是及时的。事关社会秩序,在没有明确判断病情起因的情况下,通过内网下发通知也是恰当的。

从另一个方面分析,疾控中心下发内部文件仅仅 22 分钟后,内部文件居然被上传到互联网,开始大众媒体传播,这肯定涉及泄密,至少存在内部管理不严的问题。在事情还没有调查完成的情况下,事情的结论现在网络上传播,疾病成因,病毒源头,政府问责等已经开始明确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按照武汉市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 SARS 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2020 年 1 月 3 日 13 时 30 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

在网络疯传的情况下,对于有权利维护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在没有得到明确的相关疫情的信息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对发布信息者进行询问,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公安机关作出了以当时判断相对正确的选择,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给予了劝诫,劝诫可以理解成,公安机关已经注意到你在网络上发布了相关的讯息,请对发布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继续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已经发布的信息事后被论证为虚假的,公安机关将会追究相关责任。这在现行法律中也没有问题。那问题出在哪里了呢?

问题出在公安机关缺乏对未知突发公众事件的处理能力,还是采用比较简单甚至粗暴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出了类似的问题,首先是推卸责任,给予劝诫书,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关注了,履行了维护公众秩序的权利。其次简单粗暴的通过删帖,封堵民意来执法。如果当时公安或者其他执政机关,同时发布武汉 CDC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排除 FD 肺炎,病因正在寻找中,民众切勿恐慌,但需注意防护。 以此来引导社会舆论及公众关切,相信李文亮及八位医生事件成为民众不满的导火索。

第四,关于李文亮医生的身后事。李文亮医生是牺牲在战疫的一线,毫无疑问是值得尊敬的人,是为人民作出贡献的人,是当之无愧的烈士。他在国家危难的时刻,尽管自己受了委屈,但是在面对疫情他冲上去了,履行了入 D 时的誓言,他是英雄。他也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他是一个关注社会的 80 后,是一个在微信分享对这个世界看法的人,也是一个孩子的父亲,为什么很多年轻人怀念他,因为他有血有肉,从他的微信朋友圈,从微博看到了无数年轻人自己的影子,年轻人需要渴望被关注,渴望被听见,渴望自我实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一样,这与所谓的自由无关,与我们的渴望社会更温暖,渴望成功,渴望梦想有关。

向在战疫中牺牲的烈士们致敬,向在战疫中失去亲人的朋友们致谢,人民不会忘记他们的丰功伟绩。希望武汉能够在市区树立起一座丰碑,在哪里请铭记下包括李文亮在内所有烈士的名字,请也写下钟南山、张伯礼、李兰娟等众多抗疫勇士的名字(如果可以请在钟南山、张伯礼、李兰娟等院士的名字下写上他们在战疫时候的年龄),也请在这丰碑旁写下那些因疫失去生命的人的名字,让后人追忆。

N 多年后,当小学生手捧着鲜花来到丰碑前,当少先队员齐唱我和我的祖国时,哪些鲜活的英雄又活在了孩子们的脑海里了……&

知乎用户 须尽欢​ 发表

道歉肯定是让人欣慰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一个机制或者想一个更优的办法,避免我们未来重蹈覆辙。

毕竟大家不希望悲剧再次上演。

从错误中吸取经验教训不也正是我们一直在进步的原因吗?

【已修改】

警察也辛苦,毕竟他也没有权力去做一些事情,不过好在很多事情都处理得还算及时,能在批评中汲取教训才能更好的进步。

当然,还是要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我们下次再出现这样的事情要有更好的解决方案,避免重复错误。

有时候是发号施令的问题,不是执行的问题。

从整件事来看,警察也只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从后面来看,也没有为难李文亮医生。

所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警察是不需要道歉的。

唉,其实我们可以更好的。

中国加油!武汉加油!

知乎用户 刑辩律师蔡家旭​​ 发表

一查到底,把下命令的人查出来。

知乎用户 追逐的尾巴 发表

真是不想回答了,你直接封号吧。有啥说的?让说吗?

知乎用户 李欣 发表

警察执法有问题吗,处罚有理有据啊。所以你想咋样?抓着警察不放?傻!警察是学医的吗?是管卫生的吗,是管防疫的吗? 还有我现在好气啊,关注点为什么都在这里。不是应该调查谁在阻止发声吗? 题外话:大家还记得不明肺炎的热搜吗? 不知道还在不在,我想去看一看

知乎用户 超级大国王 发表

反正出问题最基层背锅就是了

知乎用户 下辈子再洗澡 发表

我前一个答案说过两个月前中国爆发疫情的时候,朋友圈有个美国籍的 ZZ 避难身份的高中同学连续好几天发李文亮医生事件的评论。将事件称为切尔诺贝利第二季,把李文亮医生塑造成对抗体制的英雄。

客观上李文亮医生确实对公众起到了警醒作用,然而问题在于从事件的经过来看,李文亮医生是眼科医生,并非抗击疫情一线医生,所作所为也只是一个普通人能做的。这就给了我一种撕裂感。疫情发展到现如今的程度,在李文亮医生事件被炒热以前就有别的人上报情况,武汉政府到底有没有渎职瞒报人传人现象,才是重点。面对一个不明原因的传染病,连病因都不知道,盲目的行动万一没那么严重呢?并不是比烂而是治理一个 14 亿人口的国家,或者 1500 万人的城市,做任何决策都是谨小慎微的。

我从去年 11 月 5 日到 28 日一直在武汉学习,回家地前一天,我还记得是长征五号遥三直播的时候看见新闻说武汉出现不明原因的肺炎,海鲜市场多少人感染,未发现人传人现象,我就放心大胆的回家了,期间还去了趟媳妇的老家,所幸的是尽管我每晚满武汉的找精酿酒吧都没感染。所以我认为调查的重点不应该是李文亮或者派出所做出的训诫,而是为什么没有及早的发现人传人现象。

知乎用户 罔顾花丛只缘君 发表

你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他也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他也知道你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你也知道他知道你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但是,为了生存,你不得不装不知道,他也知道你是在装不知道,但是他选择装作不知道你在装不知道。

互相忽悠。

知乎用户 旧人随风飘散 发表

看完答记者问,关于李文亮的训诫和抢救,也就是事实上李文亮的问题是解答清楚了,并且有一句,即关于疫情报告相关问题有另外的调查。

也就是说,让李文亮事件回归到单纯的几个问题上

1. 是不是谣言

2. 该不该训诫

3. 抢救的实际情况怎么样

4. 事件定性

至于上报问题,比如李文亮感染的时间,会作为防疫早期追责的依据,进行额外调查

知乎用户 邵专利材料​ 发表

官方当时不承认疫情,不承认人传人,那么,当时情况下,公安做出的‘造谣’的判断和相应的行动就是合情合理的。

至于‘舆’民关注李文亮的真正原因,是对做出瞒报决定责任人的愤怒。

处理公安系统的直接办案工作人员,怎么看都是避重就轻!

当然,借汝头一用,以平民愤,也是自古以来了。

知乎用户 凉粉要趁热吃 发表

相关人员的责任在于,李文亮是在群里发的,是小范围,非公开的,应该去训诫那个截图外传的人。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

李文亮医生去世一周年了,你有什么话想对他说?

知乎用户 江汉望星​ 发表 我刚发了一条想法是纪念他的,但是违规被删了,现在不怎么想说话了。 知乎用户 INSIGHT 主页君 发表 2012 年 12 月 22 日,也就是传说中世界末日的这天,**医生李文亮**发了一条微博:“我要去拯救 …

中国“哭墙”:李文亮微博下的90万条留言

【编者按】:端传媒整理、分析了李文亮最后一条微博下方从2月1日到4月17日的732370条一级留言,报导中引用的部分留言经过编辑。 “我做了一个梦。2019年12月5日你在广州塔,我梦到我回到那一天,在你拍照的位置等你,想告诉你保护好自己, …

李文亮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第一抗疫领袖

来源:贰只萤火虫 美国的《财富》杂志公布了全球“最伟大”的25名抗疫领袖,其中李文亮排名第一,全球多名企业家入选,马云位列第三,比尔盖茨第十,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等人同样上榜,钟南山院士未在名单中。 颇有意思的是,国内有的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 …

当我们哀悼李文亮时,我们究竟在哀悼什么?

在充满专制与集权历史传统的中国大陆,从来没有一个小人物的生死像医生李文亮这般令人动容。他死亡的消息尚未完全被证实之际,就已经引发了举国关注,迎来全民的哀悼。 昨晚(2月6日)22时左右,网络上传出李文亮病逝的消息,我和很多人一样不敢相信,也 …

【中国哭墙】李医生,您能瞑目?(3月20日)

编者按:3月20日,距离李文亮医生的去世已42天。这位在武汉新冠疫情期间因为说出真话成为悲剧英雄的普通眼科医生并没有被民众遗忘,为公共安全与健康充当“吹哨人”成为他闪亮的墓志铭。在李文亮医生留下的微博的评论区,“每天都有成千上万人写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