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美国大选吸引了大量的关注,甚至在街头巷尾都能听到相关的议论。选举结束后,对立的观点很多(既有川黑,也有川粉)。很多人表达了对美国选举制度的失望。 所以俺决定写一篇科普性的博文,介绍一下美国政治体制中的选举制度,再顺便聊一下其历史变迁。这样你就可以更好地理解——为啥美国的选举制度设计成这样。
7年前写过一篇博文:《学习技术的三部曲:WHAT、HOW、WHY》。虽然那篇讲的是学习 IT 技术,但其实在大多数领域,“WHAT、HOW、WHY”三部曲都适用。今天这篇就是从 WHY 层面介绍美国的选举制度为啥设计成这个样子。
前一篇博文已经大致扫盲了“选举人团制度”。 这个制度可以说是饱受批评的(包括在美国政坛内部)。所以今天这篇博文,首先来解释一下:当年开制宪会议的时候,为啥会制定出这么一个“选举人制度”。 要问“当年为啥搞选举人制度”,其实可以换一种问法——当初为啥不搞“一人一票”?俺总结下来有两个主要原因:
原因1:对“素质论”的担忧,导致开国元勋不敢放手搞“一人一票”的直选
首先要强调一点:美国是在两百多年前建国。那时候,“代议制民主”还非常不成熟。开国元勋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也没有太多现成的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立宪者面对的情况,套用咱们天朝的一句官话就是:摸着石头过河。 当年参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大体上可以算作是“精英分子”。很自然的,他们会担心民众的素质不够高,容易被“民粹主义”所利用。而“间接选举”比“直接选举”更有利于防范民粹的风险。 不得不说,开国元勋的担忧是有道理滴——两个半世纪之后的2016年大选,就充满了民粹的色彩(川普显然是煽动民粹的高手)。
原因2:由于建国初期各州的博弈,“一人一票”【无法】在各州之间进行平衡
前几个月,俺写了一篇《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里面提到了:在美国建国初期,各州之间的博弈。 当时各州之间的矛盾,分成两个维度——其一,“大州 VS 小州”;其二,“北部废奴州 VS 南部蓄奴州”。 对于第一种矛盾。很显然,小州会极力反对“一人一票”。因为当时的人口差距很悬殊,一个大州的人口顶得上好几个小州的人口总和。一旦搞“一人一票”,小州立马被边缘化了。而如果得不到小州的认可,不要说起草宪法,整个联邦都无法组建起来。 对于第二种矛盾。南部蓄奴州一方面认为黑奴只是物品,毫无人权可言。但是在划分众议院比例的时候(众议院按照人口比例划分),他们又说黑奴也要计算到州的总人口。开制宪会议的时候,南北双方的代表为这个问题吵翻天,就差没动手群殴了。一直到了制宪会议临近结束的时候,南北双方才勉强达成某种妥协——每个黑奴按照“五分之三个人”计算(此算法到南北战争结束后才被废除)。根据这个算法,南部各州【折算后的】总人口会超过北部,因此南部州的众议员人数也会超过北部州。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南部州是肯定不会同意搞“一人一票”的——(黑奴当时【没有】投票权)如果这么搞,黑奴的庞大人口对南部州就没有帮助了,南部州在选总统的时候会处于劣势。 最终采用的“选举人团制度”,每个州分配若干个选举人。每个州的“选举人数”等于该州“国会议员数”(参议员数+众议员数)。由于每州(不论人口多少)固定有2个参议员,小州的心理平衡了;而众议员数量是根据人口分配,大州的心理也平衡了。 通过搞了这么一个“选举人制度”,既平衡了“大州小州的矛盾”,也平衡了“北部废奴州与南部蓄奴州的矛盾”。 看完上述介绍,你应该明白“选举人制度”是有历史原因滴。但是当年促成这个制度的原因,如今已经不存在了。为啥还要继续维持这个制度捏? 最大的因素在于——“选举人制度”是写入【宪法】滴,而美国的修宪难度又非常大(门槛很高)。 据俺在网上看到的统计:美国两百多年来发起的修宪提案中,将近十分之一是针对“选举人制度”。为啥一直没成捏? 其一是:修宪的门槛太高; 其二是:一旦动了这个选举人制度,牵涉的政治利益团体非常多。
不过有一次是非常接近成功的,那是在1970年——修宪的动议得到当时总统尼克松的背书,表决时已经在众议院得到 339:70 的压倒性多数,但在参议院却遭到了36名参议员的阻挠(filibuster),最终流产。
(何为“赢家通吃”,俺在前一篇博文已经扫盲过,此次不再罗嗦) “赢家通吃”的优势,与【博弈】有密切关系。 “赢家通吃”的玩法,让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都投向同一个候选人,有利于这个州的影响力最大化;反之,如果是按选民的投票比例划分选举人,那么这个州的影响力就【自相抵消】了。 再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帮大伙儿理解此中之差异: 美国的华裔,占总人口的比例是很低的,在大选时的影响力也很小。早在上世纪90年代(甚至80年代),就有华裔的社会活动家号召华裔在大选时统一步调(也就是,所有华裔都把票投给同一个党)。只有统一步调,才可以把华裔(在大选时)的影响力最大化。这跟“赢家通吃”的道理是一样的。 有些同学会认为:“赢家通吃”的,只对“摇摆州”有利,对“安全州”不利(导致安全州完全被忽视)。 但俺要提醒一下:
“安全州”并非永远安全。有时候,深红的州(共和党铁杆)也会慢慢变蓝;反之,深蓝的州(民主党铁杆)也会慢慢变红。比如这次的2016大选,民主党统治了28年的密歇根州就彻底变色了(前一篇博文,俺还特地强调了密歇根州的重要性)。
由于存在“变色”的危险,两党候选人也不能完全忽视安全州的需求。 在制定宪法的时候,那帮开国元勋并【没有】考虑到政党的情况。甚至可以说,开国元勋们大都讨厌政党。 俺个人认为:这是当年制宪会议最大的失误。 由于没有考虑到政党,所以一开始制订的游戏规则是:每个选举人投2票,最终谁得票最多就是总统,谁得票第二多就是副总统。 头2次选举(1789,1792),倒也没啥问题。因为头两次选举,众望所归的华盛顿当选总统(他是【无党派】滴),而得票第二多的亚当斯当副总统。但接下来就出事情了。
到了第三次选举,华盛顿干完8年(严格说是7年),不想再干了。所以第三次选举开始有悬念了。而且这时候,党派也逐渐成型,出现了“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这是如今民主党的前身)。联邦党推出的总统候选人是华盛顿任内的副总统约翰·亚当斯,民主共和党推出的候选人是华盛顿任内的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 投票结果是:亚当斯票数第一(成为总统),杰斐逊票数第二(成为副总统)。这就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一次,总统与副总统在竞选期间分属对立的两方。在如今看来,颇有些黑色幽默。 1800年的大选比前一次更加奇葩。 这次的大选,民主共和党派出的组合是“杰斐逊 + 伯尔”,联邦党派出的组合是“亚当斯 + 杰伊”。经过各州的激烈争夺,民主共和党占优势,夺得8个州,73张选举人票;而联邦党只夺得7个州,65张选举人票。 如果按照现在的大选,后面的选举人投票,仅仅是走一下形式,没啥悬念。但在当年,因为选举人投出去的选票是【不】区分“总统&副总统”。结果民主共和党的73个选举人,每人都投了2票,而且都投给了杰斐逊和伯尔。导致杰斐逊和伯尔都是73票。按照宪法,如果打平手需要交由众议院来选择谁当总统。而当年的众议院是联邦党控制的。结果就出现一个更加诡异的局面——由联邦党控制的众议院,来决定两个民主党的候选人谁当总统。
整个过程还出了很多奇葩的事情,考虑到本文的篇幅,俺就不细说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接连2次大选都出现搞笑的局面,开国元勋们赶紧行动起来,通过了“宪法第12修正案”。 根据这个修正案,对选举人投出的2票要进行区分,指明其中一票是用来选举总统,另一票用来选举副总统。如此一来就可以避免1796年和1800年的那种尴尬局面。 (俺觉得这个修正案在设计上是非常成功滴,具体原因在本文末尾会分析) 在美国建国之初,压根儿就没有政党的概念,自然也不存在党内初选。党内初选制度是经过了好几个阶段的演变,才出现的。大致如下: 头两次竞选,华盛顿众望所归(无人能与之争锋)。同时,他也是唯一在竞选时获得【全票】的总统(头2次总统大选,华盛顿都包揽全部选举人票)。 由于华盛顿不肯干第三个任期,从1796年开始,出现多名总统候选人竞争的局面。这时候政党已经开始出现(刚才俺介绍了政党出现对大选的影响)。此时的候选人都是通过国会的党团会议进行提名。所谓的“党团会议”,通俗地说就是:国会中影响力比较大且政见比较接近的议员组成的小团体,然后进行私下开会。 能够获得党团会议提名的,通常是开国元勋(比如第2任的亚当斯,第3任的杰斐逊,第4任的麦迪逊)。 “党团会议提名”这种玩法,一直持续到1824年。到了这一年,由于民主共和党连续执政多年,联邦党已经式微(也就是说,这时候是民主共和党一党独大)。 这一年的党团会议,民主共和党提名的候选人多达4人。为啥会这么多捏?因为到了这一年,开国元勋要么死了,要么老得不行了。于是就不容易找到特别突出的人选。
4个候选人导致的局面就是——没有一人获得过半数的选举人票。根据宪法,之后由众议院从中选出总统……整个过程充满了戏剧性,而且也引发了“政治分赃”的批评。(详细过程参见《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1824年大选产生了2个显著的后果: 1. “民主共和党”分裂 2. 从那之后,各党逐渐采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机制来推出各党的候选人。 采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进行提名,相比原先的“国会党团会议”进行提名,好处是: 1. 更加公开透明(原先的“党团会议”,基本上是几个党内大佬通过闭门会议的方式决定候选人,很容易招致“幕后交易”的批评) 2. 经过全国代表大会角逐后,最终每个党只会推出一个总统候选人(这样就避免了党的分裂) 早期的“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虽然更加公开透明,但是有一个弊端:(因为竞争的人选通常不止2人)经常需要经过好多轮投票,才能选出党内的唯一候选人。最夸张的一次是1924年的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经过103轮投票,才最终选出本党候选人。 从20世纪30年代,逐渐出现一种新的形式:“各州初选 + 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这种形式一直持续到现在。 对于党内的每一个候选人,需要先去各个州搞“初选”,以拉拢各州的支持。等到初选结束,谁的优势大已经显而易见。这时候全国代表大会的投票,只需要一轮就可以搞定。 这种形式之所以流行,不仅仅是因为避免了全国代表大会的多轮投票。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通过在各州逐渐开展初选,把选战的时间跨度拉长,那些最终在党内初选胜出的候选人,会有更多的媒体曝光时间,于是也就有更高的公众知名度(也就有更多机会让公众了解其施政纲领)。这对于最终的两党对决是很有利的。 不过,选举周期拉长也是有弊端的——其中一个弊端是竞选经费增加很多。 一开始的宪法,只是规定了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没有】限制连任的次数。(俺个人觉得:这是一个蛮严重的漏洞)
声望最高的华盛顿总统只做了两个任期就坚持要裸退,之后成了一个惯例(但不是法律)——最多干2届。到了二战期间,由于非常时期再加上小罗斯福的政治手腕,导致他连干了4届(历史上仅此一例)。
小罗斯福在第4个任期刚开始就挂了(1945年4月死于脑溢血)。之后不久(1947),国会通过了宪法第22修正案,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总统连任的次数(该修正案于1951年正式生效)。 搞代议制民主的国家,有些搞“一院制”的议会,有的议会是“两院制”;还有少数国家,名义上是“两院制”,实际上是“一院制”(比如英国的上议院基本上是政治花瓶)。 美国的议会是典型的“两院制”。这么搞的原因非常类似于“搞选举人制度的原因”,也可以归结为两个要点:其一,防范民粹;其二,平衡各州的博弈。第二点已经在解释“选举人团”的时候分析过,下面单聊第一点。 联邦议会分成“参众两院”,意图在于平衡“精英”与“草根”。 前面提到,众议员是对应到人口数量(每 N 个选民划定一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个众议员)。所以,众议院更像是一个选民的【传声筒】——众议员必须能迅速反馈所在选区的民意。在这种机制下,如果出现民粹,众议院也会被民粹裹挟。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出现,需要有某种制衡机制。于是就设计出“参议院”这个机构。美国参议院的洋文叫作“Senate”,光这个名称就已经散发出浓浓的精英气息——该名称脱胎自【古罗马元老院】(拉丁文“Senatus”)。 下面大致列举参众两院的差别: 1. 参议员任期(6年)是众议员任期(2年)的三倍(甚至超过总统的4年任期) 2. 参议员是由州议会选出(这点在20世纪初出现变化,下面会聊到),而众议员是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出 3. 参议员的任职资格比众议员更高 4. 有些职能是参议院可以干而众议院干不了的,比如: 4.1 总统提出的重要人事任命(比如最高法院大法官),须由参议院审批才生效 4.2 总统批准的国与国之间的条约,须由参议院审批才生效
除了上述差别,为了体现制衡,国会的【任何法案】要参众两院都批准才能成为法律。而且两院投票通过的法案文本必须是【完全一样】的。由于参议院的性质,使得它比较稳重。关于这点,作为“美国国父”之一的华盛顿打了个比方(大意是):把热咖啡从众议院这个杯子倒入参议院这个杯子,使之冷却一下。他的意思是:有了参议院的制衡,可以防止众议院一时头脑发热而让某个不恰当的法案获得通过。
前面章节在分析“两院制”的时候,提及了参议院的【精英】属性与众议院的【草根】属性。 众议员的任期较短(2年),以便他们可以更好地成为选区公民的传声筒。如果某个众议员无法迅速传递选民的诉求,2年之后就得滚蛋(落选)。 而参议院的目的是【求稳】。所以参议员的任期要尽量长(参议员任期6年,比总统任期还长),以确保参议院的稳定性。另外,每次国会议员选举(2年一度),参议院只改选1/3的席位,这也是为了确保参议院这个整体的平稳过渡。 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对参众两院规定【不同的】选举方式——参议员由各州的议会选出,而众议院由选区的民众选出。 为啥搞出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捏? 首先,这是开国元勋采取的又一个防范民粹的措施。一般而言,“各州的议会”比“各州的选民”更【不易】受到民粹的影响。所以让州议会选举参议员,是为了避免民粹情绪影响到参议员的人选。 其次,开国元勋的另一个考虑点是——在“州”与“联邦”之间平衡。由州议会来选举联邦参议院的成员,这是州对联邦的重要制衡措施。开国元勋因为经历过英国的君主制,对中央集权式的独裁很反感。很多开国元勋都担心联邦的权力会过度膨胀,最后蜕变成中央集权。所以他们希望用“州”来制衡“联邦”。
(关于“州对联邦的制衡机制”,可以参见《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
参议员的选举制度在20世纪初出现重大变化——1912年通过的“宪法第17修正案”变更了参议员的选举方式,从“州议会选举”改为“州选民选举”。 之所以会有这个修正案,主要是两个原因: 原因1:19世纪后期在某些州的议会出现选举黑幕(舞弊,贿选) 原因2:某些州的议会在选举本州参议员时频繁出现僵局,导致该州迟迟无法派出参议员。 这个宪法修正案引发了比较多的争议,即使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有很多政治势力期望废除这条修正案。 (俺本人对这个修正案持【负面】看法,具体参见本文末尾的点评) 这其中的原因,类似于参议员选举(前面的章节说了,建国时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 由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民选,不容易受到民粹的影响。另外,他们不需要对选民许下任何承诺,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就不易受到民意的左右。对于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个岗位,这两点都是很重要的。 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举方式,宪法的规定是:由总统提名,然后由参议院批准。这样就避免了行政系统(总统)或立法系统(国会)单方面操控最高法院的人选。 大伙儿要记住一点:在“行政、立法、司法”这三权分立中,司法系统是【最弱势】的一方。 咱们来设想一下,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比方说,跟总统一样是4年)。那么每个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全部9个大法官,万一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正好又控制了参议院(这种情况,历史上出现过多次)。那么这个总统就可以把所有大法官全部换成自己的人——三权分立就完蛋了。即使把大法官的任期从4年增加到12年(3倍的总统任期),那么每个总统在一个任期内也有机会提名三分之一的大法官(3人),这也足以打破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 而终身制的好处是:只有当某个大法官死亡或者主动退休,在任总统才有机会提名接替人选。由于总统只能当4年或8年,平均下来,每个总统通常只有一两次机会可以提名大法官。这样一来,任何一个总统都【难以】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团队作出重大变更。 宪法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这又是一个漏洞)。历史上,大法官的人数经历过几次变动,大致如下: 1789年,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司法法》中设定大法官是6人(俺不知道当初为啥设为6人,但【偶数】显然是不严密的); 1807年,调整为5人; 1837年,调整为9人; 1863年,调整为10人(当时并未任命第10人,因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在历史上从未达到过10人); 1866年,调整为7人; 1869年,调整为9人(然后持续到现在)。 看上面的数次变迁,你会发现19世纪60年代出现频繁变动(10年内改了3次)。为啥捏?根源在于当时的党派斗争。
共和党总统林肯在1865年4月遇刺身亡,时任副总统的安德鲁·约翰逊于是成为总统。约翰逊出生于南部州,而且又是民主党人;而国会由共和党控制。那时正值南北战争结束后的“重建时期”,由于约翰逊的身份,国会的共和党议员总是觉得他偏袒南方,跟他的关系闹得很僵(当时的国会甚至发起了一次总统弹劾案,约翰逊以1票之差侥幸保住总统宝座)。1866年,国会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缩减为7人,就是为了阻止约翰逊任命新的大法官(当时出现空缺);1869年把大法官恢复为9人是因为这年约翰逊已经结束总统任期。所以1866年和1869年的两次变动,纯属党争。如果当初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数量,就没有这些鸟事儿了(修宪的难度很大,就不至于轻易改变大法官数量了)。
说到大法官的人数变动,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值得一提。 前面提到小罗斯福因为天时地利人和,得以连干4届总统。他在实施“罗斯福新政”的过程中,对行政机构进行了扩充。但是他的很多做法被最高法院判定是【违宪】。这让小罗斯福很恼火,视最高法院为自己的绊脚石。为了摆平最高法院,小罗斯福想了一个损招——“司法改组法案”,并美其名曰“为最高法院持续注入新血”。这个法案要求:如果某个大法官年满70岁又没有退休,那么总统可以再任命一个新的大法官。最高上限可以到15人。 罗斯福的意图很明显——往最高法院安插足够多的亲信,就可以在投票中抵消掉原有大法官的票数。这个计划如果得逞,将会严重破坏三权分立。所以罗斯福刚提出这个想法,就遭到很多人反对(连民主党内也有反对者)。当时罗斯福领导的民主党彻底控制了参众两院。这个法案在众议院得到通过,但是被参议院阻止了。 从这个案例中,你可以再一次体会到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差异——具有精英属性的参议院会更加理性一些。 这次的2016美国大选,川普让很多人大跌眼镜。很多同学因此得出结论说:美国的政治制度有重大缺陷,才会让川普这种人上台。 今天俺借这篇博文,谈谈自己的看法。(先声明,俺本人并不喜欢川普的作风) 好的政治制度,其首要目标并【不是】让好人上台执政。这个目标充其量只能排在第二优先级(甚至排在更后面)。 那么好的政治制度,其首要目标是啥捏?是在各种情况下,【确保权力的制衡】。如果能做到这点,即使是一个野心家或者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上台执政,其破坏性也不会太大。那么整个政治体制就可以持续运作,不至于崩溃;反之,如果做不到权力的制衡,一旦让某个野心家掌握了大部分权力,那么这个野心家就有能力严重破坏整个政体(甚至引发体制崩溃)。如果整个体制都崩溃了,其它的优点再好也是浮云。
其实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第4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被誉为“宪法之父”或“权利法案之父”,《联邦党人文集》的第2作者)曾经点评过美国宪政体系,(大意是):我们这个制度,要让野心家来制衡野心家。显然,某些开国元勋们明白一点:“只让好人执政”这个愿望是不切实际的。
注:
麦迪逊那句话的洋文是:Ambition must be made to counteract ambition.
某热心读者建议使用另一个译法: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因为在任何一个政坛中,野心家(充满私心的人)总是占多数。所以你不可能设计出一个体制,【只让】好人当选——不可能有这么完美的制度。这种情况下,设计政治体制一定要留有足够的防范措施,以做到——即使是一个很坏的人上台执政,权力的平衡体系也【不会】被破坏。套用软件开发的术语就是:系统设计要有足够的鲁棒性(robustness)。 在本文前面部分,俺介绍了很多“防范民粹的机制”。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国元勋们预料到:总有一天会有某个野心家利用民粹上台。于是他们在宪法中先埋好伏笔了。 综上所述,“川普当选”并【不能】说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失败。除非川普就任总统之后,能够严重破坏权力的制衡机制(比如“三权分立”),到那个时候,你才可以说“美国政治制度失败了”。(俺个人认为:这种概率很小) 今天这篇博文,聊到了几个“宪法修正案”。所以俺也顺便来聊聊修正案的好坏。 俺觉得:一个【好的】修正案,必须要让【副作用】最小化;反之,一个【坏的】修正案会带来较多的副作用。 以下几种情况,算是修正案的【副作用】: 1. 破坏了宪法设计者的初衷 2. 产生了新的问题 3. 引入了更多的概念(宪法条文中依赖的概念越多,其灵活性就越差) 为了让大伙儿更好地理解修正案的“好/坏”,下面俺举一个好栗子和一个坏栗子,分别加以说明。 俺认为这个修正案是【好的】典范。 前面已经介绍了这个修正案出台的背景,是因为立宪者没有考虑到政党的出现,导致选举人投票出现一些问题(漏洞)。 宪法第12修正案解决了原有的漏洞,对原有的选举人投票流程【没有】增加额外的复杂度;更妙的是,该修正案的文本完全【没有】提及“政党”这个概念——也就是说,这个修正案【没有】引入新的概念。 因此,这个修正案有资格被称为【好的】修正案——没有改变立宪者的初衷,没有产生新的问题,没有引入新的概念。 前面也聊过这个修正案的背景,俺认为这个修正案是【坏的】典型。 当初为啥要让州议会选举联邦参议员?俺再罗嗦一下立宪者的2个出发点: 其一,这是避免联邦参议员受民粹的影响的措施之一; 其二,这是让州来制衡联邦的措施之一。 而经过第17修正案之后,这两个立宪者的初衷都被破坏掉了。 然后再来说一下该修正案引发的新问题。 联邦参议员改为民选之后,只能在每2年的参议院改选过程中,州选民才有机会投票选出本州的参议员。但是参议员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空缺(任期内死亡、到行政机构就职)。于是第17修正案增加了一个条款:当某州的参议员出现空缺,由该州的行政长官(州长)指定临时参议员来填补空缺。结果就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州长在任命临时参议员的过程中会有内幕交易。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2009年年初:包括奥巴马在内,有4个民主党参议员到行政机关就职(奥巴马去当总统、乔·拜登去当副总统、希拉里·克林顿去当国务卿、肯·萨拉查去当内务部长),导致4个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结果某些州的州长在任命临时参议员的过程中出现很大争议(被指责幕后权力交易)。 当初推动这个修正案的人,是为了解决“州议会腐败问题”和“州议会选举僵局问题”。其实解决这两个问题,可以有其它很多种方式,完全没必要去改动宪法。 俺始终坚信天朝有朝一日会实现民主化。在通往民主化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如何推翻旧制度,也要考虑如何建立新制度。在建立新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政治体制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请注意,俺说的是“借鉴”而不是“照搬”) 希望本文能让有志于此的网友得到启发。
俺博客上,和本文相关的帖子(需翻墙):
《如何理解“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从“英国古代史”聊到“香港国安法”》
《“政治体制”与“系统健壮性”——基于“复杂性科学”的思考》
《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
《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2016年美国大选的选情分析》
《扫盲常见的政治体制》
《读书笔记:<反脆弱——从不确定性中获益>》
《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
《分析“制度性腐败”——为啥天朝的贪官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