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证」过期,法院判制作的「询问笔录」程序违法,法院的裁决是否合理?警官证过期是否影响执法权?
知乎用户 枉用相存 发表 我强烈同意这个判决。 倒逼公安机关内设部门提高为办案部门服务意识,否则办案部门有权力规避自身执法风险。 妈的省厅市局政治部的小年轻,天天坐着玩手机,天天就是围着领导转,为领导无限服务,他妈为基层侦查员服务过吗? 强 …
全文内容符合法律精神:
根据《宪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以及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全文法律依据来自:
《宪法》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督查条例》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首先,下文中的“执法”表示你与警察接触的全过程,所有与该机关接触的过程,都属于“执法”。
警察执法过程讲究“证据”和“程序”,只要保证了程序完整和证据记录完整,权利都可以得到较好的保护。
a 确保警察“执法记录仪”打开,可以询问以保证,记录仪亮“红灯”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 110 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那么这个记录多长时间有效呢?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b 确保警察出示证件,可以尝试拍摄或以纸笔记录(姓名和警号)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这个过程警察的人身信息属于隐私吗?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c 必要时可以以手机记录执法过程
法律并无禁止公民拍摄执法过程,对于什么属于“干扰执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要你维持对他们要求的事项并进行拍摄,不要过度接近警察,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此条外,涉及国家机密的,被禁止拍摄,不过这一条肯定绝大多数人都不会遇到。
第一部分的总结,这部分主要的流程和证据保护在于:
• 警察身份的信息
• 警察执法记录仪的信息(保存六个月)
• 你自己记录的信息
在派出所,一边很多派出所都有“禁止摄录”的信息,因此在派出所,一般不能自己进行摄录,也不会要求警察打开执法记录仪,这个环节,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笔录”。
a 自我书写书面材料:
为了避免被恶意盘问,在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的基础下,可以自己写一份完整的书面材料,结合这个材料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b 笔录更正和补充
在进行完成笔录后,一定详细对照笔录内容,把你认为任何不同意,遗漏的部分都自己更改进入,并在更改处按手印,笔录核对和修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没有完成核对修改,不在笔录上签字。笔录签字最好逐页签好“姓名”、“日期”、“手印”三个部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事实上根据第五十四条,如果你认为笔录过程有很大问题,你还可以要求录音录像。
c 拿到“受案回执单”
在完成笔录后,可以要求是否可以拍摄笔录或者要一份笔录的复印件,有可能可以获得,这个没有相关条例可以保证,不过这个时候重要的是获得“受案回执单”,如果后续有什么事项,相关证据查找都会以这份“受案回执单”为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二部分的总结,这部分主要的流程和证据为:
• 经过你核对修改后的笔录
• 受案回执单
如果有再次回到现场或途中,可以再次确认其打开执法记录仪。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或者在这个过程中,你自己不管是录音或录像,都并不违反规定。
在报案或收接警过程中,如果你认为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拨打110获得帮助。
在收接警过程结束后,如果你认为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拨打电话12389或在网站12389.gov.cn进行在线流程。这个电话背后的机构是公安督查,专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进行监督,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在这个过程中,你所能够依靠的证据就是上述的“执法记录仪”、“你自己的摄录记录”、“被你核查后的笔录”等。
当然以上并未涉及整个过程中的一切程序和证据细则,只是把一个大的框架展示出来,不过了解这个过程,也应该对合法权利的保障有一些帮助了。
知乎用户 枉用相存 发表 我强烈同意这个判决。 倒逼公安机关内设部门提高为办案部门服务意识,否则办案部门有权力规避自身执法风险。 妈的省厅市局政治部的小年轻,天天坐着玩手机,天天就是围着领导转,为领导无限服务,他妈为基层侦查员服务过吗?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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