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试用期遭劝退,一男子为发泄情绪删光自己在职期间所写系统代码被判刑十个月,如何看待这一审判结果?
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通过删库来发泄情绪的程序员是最蠢的。 聪明的程序员会写一堆只有自己看得懂的屎山,并且伴随着偶发且不可复现的重大 bug。 一旦离职,屎山将变得不可维护。 然后你不但不需要自己删库,老板还需要花额外的钱请其他程序 …
在 HW,有个能查所有人代码上库量的系统。看了下,我入职 161 天,出勤 110 天,累计上库代码 11400+,日均 104 行。随便偷窥了下别人的,同一个 neo 培训的,没有一个超过我的,平均值大概是 32,也有一些女生(无性别歧视)日均确实只有 9,甚至 7。
但是,可能别人在代码之外花了不少努力,比如输出了设计图和文档,与同事沟通协调工作比较积极,出了好的方案等等… 反正我和他们新员工转正考评基本都是 good。所以,光看代码量顶个蛋用。
代码有行可以数,有字符可以数,有字节可以数……
乍一看通过数代码行的方式确实达到了客观可量化的标准。
初入人力资源或初入法律行业的萌新可能会支持这种结论,但这实际上是与科学客观规律相背离。
这年头可以注水的太多。
合法的注水,比如某些影视剧、某些网文、鲜榨果汁等。
违法的注水,比如将我这篇文章洗稿加点自己的东西即可。
作为程序员实际也一样。倘若企业以这种方式作为工作量,这是逼程序员做无效代码,最终不仅降低客户的体验感,而且还让行业加速内卷。可以用一个赋值语句作出的结果,干脆来一个循环语句。所谓内行人骗外行人,虽然达到同一个效果,多绕了几个弯子,有必要吗?
言归正传,裁判者实际在说理论证时并没有以该理由不合理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而是针对该公司并没有提前告知劳动者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为由,且该理由过于主观认定,驳回了该企业的请求。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结合《劳动合同》,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李 * 试用期具体的考核标准,* 公司在招聘时也未明确向李 * 告知过试用期间的工作量及工作完成质量应达到的具体标准,故一审法院认定 * 公司对李 * 并未设定具体的试用期录用标准。* 公司提供的《新员工评价表》及《李 * 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均为公司单方制作,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评定表、评估打分结果的具体依据,且表中评价意见未经李 * 本人确认,属于主观评定,故一审法院对《新员工评价表》及《李 * 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评测内容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观点
* 公司提供的《新员工评价表》《李 * 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均为公司单方制作,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评定表、评估打分结果的具体依据,且表中评价意见未经李 * 本人确认,属于主观评定,故一审法院对《新员工评价表》及《李 * 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评测内容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李 * 存在其他法定解除事由之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其以李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
参考:(2021)京 02 民终 15534 号
据此,不排除有法律工作者可能会支持以代码数量为试用期考呢核标准的。
那么,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说解除就解除?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双方存在有效的试用期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或双方只约定试用期的,应当视为没有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入职约定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另外,用人单位要对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有具体的客观量化标准,不能过于主观增大恣意权从而滥用标准制定权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歧视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录用条件;
第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上述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
哈哈,介绍一个高深的算法 —— WELL 算法
这个算法用于快速生成高质量的随机数,在某些方面比主流的梅森旋转一类的算法要好很多
代码可看这里
这个算法由多个学者研究了很长时间,最后将高深的数学知识凝缩成了 7 行代码,业界又花了很长时间研究这 7 行代码,还衍生出了很多成果。
所以代码的价值不是用行数来衡量滴~ 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遇到不懂的外行,不妨举这个例子~
不是很清楚事情详细的情况。但如果仅以代码量判定产出,那是极其不合理的。
不同级别的工程师代码产出确实会有明显不同。
作为最初级别的程序员,主要以代码实现为主。处于这个级别的工程师(比如 Google 的 L3~L5),代码的贡献量会是一个参考的指标。但这也仅仅是参考,因为每个组、每个项目、每个人不同时期都会有非常大的差别,同一个程序员的输出量也会受到影响。
作为中高级别的工程师,主要的工作内容是设计和组织建设。处于这个级别的工程师(比如 Google 的 L6+),代码的贡献量不会被参考、甚至不会被提及。因为让他们花费时间写大量代码是是一种对优质资源的浪费,衡量他们的产出也侧重在其他的维度上。
程序员很容易刷代码量,所以代码量考评的有效性并不会很好,反而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比如,刷代码量,最容易的方式就是多写 test cases。现在大部分产品开发思想都是 Test Driven Development(TDD),要求完整的 test cases 以及足够的 test coverage。所以通过列举足够多的测试样例,就可以多写很多的测试、从而快速增加很多的代码量。
再比如,多写废话注释、多做业务难度低的任务都能显著提高代码量。
但这些做法对开发团队和代码库都是无益甚至有害的。所以代码量作为考评标准不是一个有效且合理的手段。
所以,单纯以代码量来开除一个工程师是不合理的。更应该让同行同事来衡量一下他整体的贡献、比如算法的难度、代码的影响力、在其他方面的贡献等等,给出更合理的评估。
退一步说,就算这些方面都暂时差强人意,作为新员工,产出低一些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有一个学习过程,每个人的学习和产出曲线毕竟也是不一样的。
关注我,一个热爱技术的大厂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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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caioy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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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还算 “温柔” 的,下面这个案例,因为程序员开发进度太慢被公司起诉要求赔 90 万!
法院判了:程序员开发进度太慢被公司起诉要求赔 90 万!(附:吐槽点)
我个人不懂程序员码代码的事情,但我根据其他行业的一些工作量的衡量标准可以判断,公司对工作量的量化存在问题。
本案看似一个比较精确的量化——
在职 72 天,只完成了深度学习识别算法 422 行代码的编写,3D 点云算法和多摄像头联合算法代码编写均为 0 行,其间除去约 9 天的样本训练和拍摄,也就是 63 天里每天只写 7 行代码。
也在问题打头给了一个参考标准——
CSDN 发布的《2021-2022 中国开发者调查报告》显示,大部分程序员平均每天会写 200 行左右的代码。
咋一看,似乎员工确实有点工作忽悠,摸鱼厉害。尤其是针对我们这种外行,显得似乎有点道理。
不过,仔细一想,就可能不是那么一回事儿。
以我曾经了解的教辅编辑(学生教学辅助材料,说人话就是练习册、测试卷、中高考复习资料等)为例,编辑的工作量就不能以没有校对多少页为标准,至少不是唯一标准。
编辑部的主编,可能一天就校对 5 页,甚至 0 页,但人家就没有工作吗?非也,可能处理校对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含金量、耗时量、费劲量远远超过一般编辑。
一般教辅编辑,可能校对 10 页、15 页,甚至有的文化公司的编辑模拟流水作业,校对几十页抑或上百页也存在,是不是他们就比编辑部主任工作量更多,工作价值更大呢?很难,说不定其校对里面千疮百孔,还需要编校技能更强的编辑重新检查一遍、校对一遍。
所以,单纯地以校对页码为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完全不适合这一行的工作量化情况。
回到这个问题上说,依然如此。**你能说一个平均每天只写 7 行代码的程序员就不是好程序员,就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标准?**这个程序员有没有其他的工作……
成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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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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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衡量标准,我再来说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问题。
有的公司,直接凭主管领导或老板的一句话,“鉴于你试用期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你可以自行离职了。” 事实上,对于试用期员工,公司除了明确列明员工应聘岗位的考核条件,且岗位要求合理合法以外,还应该让员工在入职试用之前明确知晓该考核条件,并在试用的过程中客观、公正地一一考核。同时,考核次数、不合格次数及比例、不合格的申辩机会等事项及流程,都应该清清楚楚,切不可迷迷糊糊、糊里糊涂。
本案中——
考核条件是什么?
员工是否知晓考核条件?
公司是否客观、公正地考核?
公司是否给员工以解释、申辩机会?
……
[试用期,打工人应该避开的 “坑”!611 播放 · 1 赞同视频
](https://www.zhihu.com/zvideo/1419350498256670720)
最后,提醒各位 “打工人”,类似的试用期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员工随时注意保留证据并合法维权。但有的朋友却觉得 “理所当然”,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殊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严重侵害,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1、公司在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做到每天写代码的标准数量,所以至于要写多少代码公司并没有标准;
2、公司在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约定一定要进行深度学习识别算法代码编写,3D 点云算法和多摄像头联合算法代码编写的具体工作内容,所以没有指明非要编写这些代码;
3、拿什么同级别同行业的平均每日编写代码的统计数据来作为考核的依据,没有法律根据,任务不同,编写难度不同,不能以编写条数作为考核的依据;
4、至于工作内容,作为程序员并一定非要整天的在编写代码,也有可能在设计新的方案,或是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等,不能以什么编码工作没有做,就认为李某某没有做出 “成绩”;
5、作为刚来才两个多月的程序员,前期的准备和熟悉是需要一个过程的,随着对公司的熟悉和项目的了解,编写代码的速度必然会提高,而不能在刚来两个月就以其他老员工的标准来进行考核;
6、在发出解聘通知书后,马上将其办公电脑进行收回,这是严重的不尊重人,这属于单方面强制辞退,没有给李某某一点申辩的余地。
以上,公司理应对李某某进行赔偿。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
俺当年入职时,一些公司的确会问代码量。当时的标准大约是每周 40 到 400 行代码,可以少,但不能多——换句话说,平均来说,每周多于 400 行代码的可能得不到工作机会。因为你的代码质量和工作态度让人家心里发毛……
当然,也没人太较真。功能点完成了、代码质量可以(bug 少、代码逻辑清晰、文档齐全),多点少点无所谓。
俺先后在多家公司担任技术专家;平均来说,每周代码量也就 200 行上下。
当然,俺也搞过一次一天写了 2000 行代码的壮举,结果是之后一个多月脑袋嗡嗡响,眼花,恶心。这个东西我事先花了一周多做设计、写文档,然后第二周的某天一气呵成,写完 0bug;然后累伤了,一个多月没法工作。
换句话说,相当于还是花了 6 周;平均下来,仍然是每周 300 来行代码。
如果一个员工,工作态度有问题,工作能力有问题,应该在面试阶段,就被甄别出来。
如果能力不足,每天只能写七行代码,应该在试用期阶段,一周以内,就判定出来。
如果 72 天才发现每天只能写 7 行代码,问题一定出现在公司的人事,工作安排等事情上。
所谓一天写 7 行代码,不过只是截取局部信息而掩盖公司问题罢了。
别把大家当傻子,大家都工作过,真的!
你要按代码量算工作量啊
那我以后把循环都拆开写
老实讲这年头法院都判了公司败诉说明这企业真的很有问题。从判决书描述来看,企业举证了个屁;个人方面至少举证了在试用期工作是被上级领导认可使用了的。
顺便吐槽一下,因为工作性质跟一些算法工程师了合作过,亲自写很多的代码的真的很少,多是出于爱好。多数都是数学理论很好,代码只会在 PC 做原型。我们的合作模式就是,你只管在 PC 上做出理论效率效果最好的原型,arm 上的性能优化由我来想。用代码行数来衡量算法工作,真的挺乐的。
内核组的标准是 150 行每人月,平均下来确实 7 行左右
捂脸,数学不好,牛皮吹爆了。
但是我确实是一个月写完的。
好吧,真相是,业务逻辑其实很简单,但是原系统一个业务就复制一个类,修改业务相关代码。我简化成一个类,然后写了配套的配置系统。实际上是三千行代码加上十七万行的配置文件代替了原来的十七万行代码。
新系统水平也不高,只是单身 (当时)无聊罢了。公司想必也不是没能力,只是老板要养活一大堆人罢了。
我曾经用三千行代码替换了老版本的十七万行代码,在这个公司看来也是要开除了。
不过这三千行代码我也写了一个月,每天只写十行。而且在别人看来我天天在刷知乎。
按代码量评价有鸟用。
以下亲身经历:2015 年 1 位 9 年经验工程师,在安卓 telephony 层添加 1 个定制功能,大概写了 1500 行代码,最近要移植该功能到安卓 12 平台上,设计花了 7 天时间,居然说在安卓高平台下没有思路下手。他领导让协助一下,我简单看了一下原来 1500 行代码,8 个小时后,写了大概 50 行代码就完成了该功能的 50%,后面给大家口头讲了一下我的设计思路,剩下 50% 让他们参照我前面 50 行。
虽然但是,三行代码就可以发 paper 了。 (哎,我又咬钩了)
如何看待判决我不知道,也不打算回答,我只是来举几个例子:
类似的情况还挺多的,不过我不清楚问题里的这哥们啥情况。
我写代码是第一天写了 400 行,然后开始优化,到第五天 400 行可能剩下 60 行,顺带把陈年代码用新代码也优化了百来行,到周末一算成负的了。
我计算过,我在大多数月份中,每天能有 100 行有效代码 (除掉空行、类文件的引入、一拉几十上百行的 java bean 这种),都算产出很高了。
以我的工资换算,便宜的时候,几块钱一行代码。
最贵的月份,一行代码能值 20 块钱…
有的时候想想也挺有趣的,声明一个变量 20 块到手,加把锁 20 块到手…
哈哈,如果能真的像工厂那样以件数计费,以代码行数来算钱,我能写到资本家都落泪…
不是,如果你早说工作 kpi 是每日代码,那还不容易,谁做不到似的?水都能给你水出日均 200 行。
既然不是 kpi,拿这个开除可不就是违法解除。
且不说代码本身能不能量化的问题(别的回答已经说很多了)
写代码是开发项目里最简单最直接最没压力最轻松的活,其次是写文档,其次是做测试,其次是写测试项目,再次是写需求,再次是计算工数制定各种计划,再次是在各种分工之间统筹协调,最恶心的是跟各种需求方谈判撕逼,更恶心的是给客户技术支援。
所以代码根本无法代表工作量,如果有人把其他活儿都包了让我安心写码我能亲死他!
放个二审判决书全文,来龙去脉说得很清楚:
文书全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 02 民终 15534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尚易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育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晗,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昌,男,1979 年 1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中科尚易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尚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彦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5 民初 1024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科尚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娜、高晗,被上诉人李彦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尚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科尚易公司无需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事实和理由: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科尚易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与李彦昌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 3 年,试用期为 3 个月,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李彦昌的工作事项与职责。李彦昌在试用期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严重不符合试用期考核评分的要求,且不服从直接上级和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综合考量后,认定其明显不符合其所担任职务的要求。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彦昌自 2021 年 1 月 13 日起,在未经中科尚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持续旷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综上,中科尚易公司有权根据聘用合同及公司相关制度与李彦昌解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李彦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中科尚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科尚易公司无需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彦昌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入职中科尚易公司,岗位为机器视觉算法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36000 元/月,每月 10 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李彦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 36000 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李彦昌任职研发部机器视觉算法工程师职务,其具体工作内容为:1.参与医疗机器人项目的研发工作;2.负责人体 3D 点云数据的实时运动跟踪编程及 3D 点云处理算法研究、选择和优化;3.负责基于深度学习的人体姿态识别相关算法的研发与优化;4.负责多个摄像头联合识别算法的研发;5.负责基于深度学习的样本制作与训练;6.负责将算法相关代码写成规范的软件并文档化;7.参与产品项目的集成、调试、测试、验证等相关工作;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于加班事宜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中科尚易公司)不提倡乙方(李彦昌)加班,若工作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必须经乙方直接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甲方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021 年 1 月 12 日,中科尚易公司以李彦昌与其岗位不匹配、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明确告知李彦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李彦昌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未加盖公司印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解除理由为李彦昌与其岗位不匹配。1 月 12 日当天因李彦昌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双方就解除事宜商谈至下班,下班后李彦昌未考勤打卡便离开公司,待李彦昌离开后中科尚易公司称因其不配合交接手续便将李彦昌的电脑收走。2021 年 1 月 13 日至 17 日李彦昌未再提供劳动。2021 年 1 月 17 日,李彦昌收到中科尚易公司向其邮寄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通知》,该通知内容载明:“2021 年 1 月 11 日,经部门试用期考核,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经公司研究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于 1 月 12 日向李彦昌下发《新员工评价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你既未接受两项文件进行签字和工作交接,又自 13 日起擅自未到岗工作,已构成旷工,且累计达 3 日,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1 款之规定、《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 2 款及第七条第 8 款之约定,已构成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021 年 1 月 15 日,李彦昌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期间 5 天休息日加班工资 16551.72 元;2.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3.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2021 年 2 月 24 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 957 号裁决书,裁决:一、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二、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三、驳回李彦昌其他申请请求。李彦昌同意仲裁裁决,中科尚易公司同意第二项仲裁裁决并已履行,不同意第一项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中,中科尚易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7 日,解除理由为李彦昌试用期不合格、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 1 月 13 日至 17 日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此,中科尚易公司提交《新员工评价表》《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自制打卡明细表予以证明。《新员工评价表》及《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均为公司单方制作及评价。《新员工评价表》显示:被评价员工为李彦昌,评价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评价项目分为五大项目,包括:知识技能(本岗位相关)、职业素养、业绩表现、团队合作、沟通理解,每个大项目下分为 3 至 5 个小项,每个小项均分为四个评分等级,公司给李彦昌的评分极大部分为最低分,得出的综合评价意见为:李彦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体现在:1.编程语言能力不足,两个多月唯一编写的机械臂控制代码质量极差,最后由其他同事代为重写;2.试用期间提交的算法代码量很少,可交接的代码极少;3.模型训练经验不足,对采集样本的影响因素分析不到位,总纠结于 “开关灯” 等不重要方面;对扩充样本也是过分着力在 “裁剪” 等不重要的细节上,造成很多反复浪费;4.不服从小组工作安排,讲条件、推责任;5.反复越级投诉,严重影响同事协作氛围;6.个人工作不达标,延迟公司整体项目产品开发计划。《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显示:员工李彦昌,岗位视觉算法工程师,入职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通知离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岗位描述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医疗机器人项目的研发;2.负责人体 3D 点云数据的实时运动跟踪编程及 3D 点云处理算法研究、选择和优化;3.负责基于深度学习的人体姿态识别相关算法的研发与优化;4.负责多个摄像头联合识别算法的研发;5.负责基于深度学习的样本制作与训练;6.负责将算法相关代码写成规范的软件并文档化;7.参与产品项目的集成、调试、测试、验证等相关工作。基于以上岗位职责的要求,对试用期员工李彦昌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如下(综合评估见试用期员工评估表),一般工程师每天完成的代码量是 100-200 行,李彦昌作为公司聘用的富有经验的软件算法工程师,起码应该达到中位水平,即 150 行/天,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期间李彦昌完成 3D 点云处理算法 0 行;深度学习识别算法总计 422 行(其中包含 70 行因质量太差废弃不用的代码);多摄像头联合识别算法 0 行;样本制作合计参与拍照时间约 2 天;样本训练参与工作量折合月 7 天;软件文档 0 个;集成、调试、测试、验证相关工作约 3 天。该表中仅有技术评估人的签字,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未有李彦昌的签字确认。《人事管理制度》中载明:“员工旷工累计达 3 日的,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任何经济赔偿”。打卡明细中其中显示李彦昌 2021 年 1 月 12 日下班打卡结果为缺卡。李彦昌对《新员工评价表》及《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称其在职期间未见过该表,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工作质量评估的内容也未告知过其本人,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李彦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李彦昌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2 日,中科尚易公司提出解除理由为本人与工作岗位不匹配,系违法解除。李彦昌称其不存在与岗位不匹配以及旷工之情形,中科尚易公司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委以重任,2021 年 1 月 13 日其正常出勤,中科尚易公司加以阻拦使其无法到岗,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工作日常交流,在 2021 年 1 月 7 日李彦昌与中科尚易公司的员工张雪飞聊天记录中,李彦昌称:“您好,张总,下面是我们的解决方案。所有方案不一定全部实施,会根据实际情况略有调整”,并附解决方案文件;张雪飞回复:“方案可行,尽快行程时限表”。2021 年 1 月 12 日录音中,杨育沣:“那个走,那个谁走,跟你走,你俩两个性质。那个品质、道德败坏太严重,这把是公司做这个决定,不行整个破了再重整。”2021 年 1 月 13 日录音中中科尚易公司员工徐迈称:“你好好离职,手续办完,然后该给你结的工资”,徐迈又称:“那我已经通知,你看到了”,李彦昌:“哪有通知”,徐迈:“已经出了试用期解除通知”,李彦昌:“那你把那个给我吧”,徐迈:“你签不签字都不会给让你带走”。中科尚易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释明,中科尚易公司未对录音申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中科尚易公司向李彦昌送达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通知》中明确载明:2021 年 1 月 11 日经部门试用期考核,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研究决定对李彦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1 月 12 日向李彦昌下发《新员工评价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亦显示:员工李彦昌,岗位视觉算法工程师,入职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通知离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中科尚易公司虽主张李彦昌提交的录音存在删改截取的可能性,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亦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信录音的真实性。结合录音,一审法院可以认定中科尚易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向李彦昌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未加盖公章,亦未送达给李彦昌,但明确向李彦昌表示因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其与工作岗位不匹配,中科尚易公司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李彦昌的办公电脑收走。结合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一审法院认定中科尚易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单方与李彦昌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为李彦昌提供办公设备,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解除理由为李彦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其与工作岗位不匹配。对于中科尚易公司关于以李彦昌存在 1 月 13 日至 17 日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之情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双方于 2021 年 1 月 17 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结合《劳动合同》,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李彦昌试用期具体的考核标准,中科尚易公司在招聘时也未明确向李彦昌告知过试用期间的工作量及工作完成质量应达到的具体标准,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科尚易公司对李彦昌并未设定具体的试用期录用标准。中科尚易公司提供的《新员工评价表》及《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均为公司单方制作,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评定表、评估打分结果的具体依据,且表中评价意见未经李彦昌本人确认,属于主观评定,故一审法院对《新员工评价表》及《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评测内容不予采信。中科尚易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李彦昌存在其他法定解除事由之情形,中科尚易公司以李彦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彦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 36000 元,且其在中科尚易公司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计算,中科尚易公司需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关于中科尚易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的问题,双方均未对该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且中科尚易公司已支付李彦昌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中科尚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二、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已履行);三、驳回中科尚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中科尚易公司向李彦昌送达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通知》中明确载明:2021 年 1 月 11 日经部门试用期考核,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研究决定对李彦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1 月 12 日向李彦昌下发《新员工评价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亦显示:员工李彦昌,岗位视觉算法工程师,入职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通知离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中科尚易公司虽主张李彦昌提交的录音存在删改截取的可能性,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亦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录音的真实性,并结合录音认定中科尚易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向李彦昌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证明规则,本院对上述事实认定予以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未加盖公章,亦未送达给李彦昌,但明确载明因李彦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其与工作岗位不匹配等,中科尚易公司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李彦昌的办公电脑收走。一审法院结合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认定中科尚易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单方与李彦昌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为李彦昌提供办公设备,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解除理由为李彦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其与工作岗位不匹配,符合证明规则,本院对上述事实认定予以确认。
对于中科尚易公司关于以李彦昌存在 1 月 13 日至 17 日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之情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双方于 2021 年 1 月 17 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中科尚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劳动合同》,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李彦昌试用期具体的考核标准,中科尚易公司在招聘时也未明确向李彦昌告知过试用期间的工作量及工作完成质量应达到的具体标准,故认定中科尚易公司对李彦昌并未设定具体的试用期录用标准,符合证明规则,本院予以确认。中科尚易公司提供的《新员工评价表》《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均为公司单方制作,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评定表、评估打分结果的具体依据,且表中评价意见未经李彦昌本人确认,属于主观评定,故一审法院对《新员工评价表》及《李彦昌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评测内容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中科尚易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李彦昌存在其他法定解除事由之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其以李彦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李彦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 36000 元,且其在中科尚易公司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一审法院经计算确认中科尚易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核算无误。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中科尚易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的问题,中科尚易公司已支付李彦昌,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作出相应判项并注明已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科尚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中科尚易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俊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刘 杉
看看什么叫断章取义,看看什么叫用实话造谣。建议各位欣赏一下问题日志,现在的问题题目是我改的。
新闻原文:判决书显示,1979 年出生的李某某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入职中科尚易公司,岗位为机器视觉算法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36000 元 / 月。
原告公司指出,李某某作为视觉算法工程师,在职 72 天,只完成了深度学习识别算法 422 行代码的编写,3D 点云算法和多摄像头联合算法代码编写均为 0 行,其间除去约 9 天的样本训练和拍摄,也就是 63 天里每天只写 7 行代码。
原告公司诉称,而作为该职位相同工资水平的员工,同行业同级别每天的正常代码工作量 100-200 行。
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向李某某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李某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其与工作岗位不匹配。并将李某某的办公电脑收走。
法院裁定:公司以李某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并支付李某某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
坐标上海微软,
一天写 7 行还开除, 我这种一个月交一个 PR 的估计已经被开除 8 遍了..
E=mc²
这才只有一行
公司的问题。代码太多了,就说明是灌水太多,重复率太高。
如果正儿八经的去学过数据结构和算法。例如大 O 记法和时间复杂度。就该明白,程序的质量不是用代码量来体现的
从研发角度:`
就例如说,我是个菜逼-----
编程初学者,我实现一个功能,要100行代码
而某个大佬同样实现功能只要7行-30行
两种代码相比较而言,一个简单的功能我要40多行才能实现,
而大佬只需要2-3行,就能实现同样的功能
运行速度还比我的快。
这就意味着这个大佬非常熟悉程序的语法和实现。
知道如何运用更精简的方法去实现。
从维护角度
代码量就更少了,
因为增加代码量最佳的方案
就是重构功能
把原来的代码删了重做
以不动原始架构的基础去优化
不把屎山玩崩就不错了
但是重构的时间成本那就多了去了
反复造轮子
正常优化的大佬能改动10%都很不错了。
用代码量来衡量的话就会出现这么一个搞笑的结论
一个不熟悉技术的菜逼比一个技术大佬更牛逼
我想说老板和 hr 是个外行。。
技术类工作的大佬本来就不是拼工作量的,
他们很多是计划好提高工作效率,然后好整以暇。
问题是他到底有没有完成他应该做的工作?
而不是拿出什么代码行数来混淆视听。
var i=1;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100;
员工工作量不饱和或员工能混日子,是管理层工作安排或监督不力的问题;开除员工不遵守相关法律是另外一回事。
这我就放心了
我相信任何公司的劳动合同中都不会有对代码行数的量化标准。
我在某公司实习的时候,有一个工具脚本功能错误,同组的人又都看不懂,于是我就上了,最后是一行代码解决问题。
那按照这个评价标准,我是不是应该把这一行代码拆成长恨歌?
我明显是被标题骗进来的。
“日均 7 行代码” 这个用词带有很明显的倾向性啊,不过大家还是很理性的。
对于程序员的工作一点都不了解,那是脱离案子跟大家聊聊法律吧。
很多企业老板、员工都有这样一个认知,他们觉得试用期解除和被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限制的,所以很多企业在试用期解除着解除着就被告了,结果还给输了。
还是先看法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看这个法条,可以得出结论,在试用期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条件限制,那又为什么让很多人觉得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呢?
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对,就是这句话。
老板说你平均每天写 7 行代码,不符合录用条件;
老板说你长得不够高,不符合录用条件;
老板说你吃饭吃太多,不符合录用条件。。。。。。
真的是这样吗?
细扣字眼的话,这句话有一个重点词,那就是 “被证明”
怎么才算被证明呢?
首先你得有个明确的录用条件吧,可惜的是很多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还有一些自作聪明的企业在最后加上一句话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这话无异于是自己给自己授权,没有法律你硬要创造一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来,这不是要逆天还是什么?
**其次你得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吧,**很多企业还是做不到。
原因在于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人事来处理相关的问题,或者是负责处理的人专业知识不够,这就形成了一种局面:
“我知道,全公司人都知道,但是我没证据。”
没证据在法律层面上就意味着已经输了。
我接触过很多人,他们都觉得目前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员工的保护过度了,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员工工作态度有问题,工作能力有问题,公司开除就违法等等。
其实我们冷静的想一想,真的是法律对员工的保护过度了吗?有没有可能是我们自己做的不够好呢?
很多公司不给员工上保险,每个人一年能省一万多,但是一旦出现工伤,甚至工亡,公司可能就需要赔偿大几万,甚至上百万,公司也许直接就倒闭了,换个角度看,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伤残甚至死亡,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是这几万,几十万,几百万能换的回的吗?
“法律不应该苛责任何一个善良的人”
这是我在一次开庭时发表的辩论意见,也是我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来的真实体会,所以建议大家在做企业之前,除了业务和管理之外,也能学习学习法律,别等出了事就埋怨 “法律不公平”。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点赞,如果大家还有哪些法律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或私信,希望柯律师能与您一起用法律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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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乎程序员摸鱼成这样,还能理直气壮,程序员是要赢麻了是吧。你们不写代码,拿高薪干吗呢?
想开除你,还能找这么一个合理的理由,已经很给你面子了。
知道在哪修改和添加哪 7 行值 1500 / 天,尤其是修 bug 的时候
像我这种经常负代码行数的人,是不是要倒给公司钱。
在华为有日均代码统计,正常人均产出 30~40 行代码。但这个也是作为参考,并不是一个硬性指标。因为程序猿的输出并不只有代码,还有文档输出、问题 debug 等。有些疑难问题,定位到最后,可能只需要改一个参数就行了,但这个过程却是极耗时的。如果光按代码量评估,大家都不愿意接手疑难问题。最终伤害的还是产品,还是公司。
但我相信大部分的公司都不会这么简单粗暴的管理,不然 “中科尚易公司” 公司的做法就不会被当做新闻了,正是因为稀缺才成了新闻。但是万一呢?假如朋友们遇到这种公司,赶紧跳槽吧!
谷歌大佬痛哭。
**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公司要赔偿李某某 36000 元。
** 那么,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无过失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私信留言咨询或者关注询律网公众号咨询~
“3D 点云算法和多摄像头联合算法代码编写均为 0 行”
这才是重点吧。所以其实是规定时间内该完成的 feature 没完成,一数已完成的工作量又偏低,没通过试用期,挺合理的。
用代码行数判断程序员产出的公司,管理能力比较低下。
怎么回答全是一边倒的说用代码行数衡量不合理,有的代码行数少但是很有价值,之类的
我也承认这不合理,如果只是个简单的判断题,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不能用代码量衡量产出这一项
但是现实问题是多方面的,如果你的代码价值真有那么大,公司怎么会想让你走?难道你每天产出的 7 行代码都能有上面回答举例的 xx 算法那么高的价值?这不是简单的判断题,在现实中提出这个问题的前提,就是公司认为你的代码没有做到这么高的价值。
当然,如果公司没脑子看不懂代码的价值,那就不是公司要开你的问题了,而是你自己考虑要不要继续呆在这的问题了。我相信能开得起 36k 招人工资的公司还不至于做到不经其他任何评估,不经项目组其他人讨论调查,只是一个数据指标低就直接把人开了的。
公司有很多指标可以衡量工作量,代码行数,千行代码 bug 数,完成需求个数,指标优化比例 (这些可能不是算法岗的指标,但是算法岗也会有相应的评价指标的),这些指标单拎出来一个可能都说明不了问题,但是如果多个指标佐证就不得不考虑一些问题了。你单说他一天 7 行代码,那我就觉得他很没用。再说一次,这是现实问题,不是判断题,在现实问题中如果没有提及其他指标,那一般说明他在那个指标比起其他人并不突出。如果说一个人一天 7 行代码,但是他把某个接口的响应时间降低了 10%,或者是把 CPU / 磁盘占用率降低了 5%,又或是他这几行代码对两个功能进行了解耦,让一些需求能高效呗解决,那我肯定觉得这他究极大牛
我不懂代码,但是 “鹅鹅鹅,曲项向天歌” 的骆宾王岂不是要被骂死?还少了两个字呢。
程序员们的傲慢在这个问题下一览无遗。
我们挺希望能按代码量给工资,你要愿意我们可以每天不停的写屎山,还更轻松。
简单,不用继承,直接把源码写上去。
这不牛逼坏了。
这公司不就是傻逼。没事儿找事儿,还不举报了。
太可怕了,我这个月代码只写了 10 行。
这么量化的么?量化的意思就是 让普通大众能看懂? 这也太业余了吧。
小学生写满了几本暑假作业习题册,是不是要比做上一份高考模拟试卷,含金量高啊?
现在这些所谓 QA,有多少就是靠数量在这滥竽充数,评判好坏优劣不是最优解,而是数量。
优劣差距难道不应该是解决问题没有,效果如何?效率如何?一切以解决问题为核心。
写 7 行代码怎么了,如果是大牛,解决公司长久以来没人能解决问题,最后就提交了 1 行代码,问题解决了,那还是牛啊,就是你不知道一行代码背后有多少步的 思考抉择。
代码行数不代表工作量。
比如 infineon 的某个代码,
新版的代码把所有的 0(u) 改成了 0
代码一查,改了几千行。
还有的,把 int32 重新定义成 uint_32,替换一下代码行数爆表。
编译过了就好,再改成 uint32、 uint-32、u_int32
如何看待?
希望知乎多推一些这类判决,让我们跳槽的时候有个黑名单,知道哪些公司吃枣药丸
下次程序员记得多 import 几个库
import aa;
import ab;
。。。
import zz
print(“hello world!”)
难度大的任务日均七行也不过分啊
真把工程师当码农了呀
注释都可以写 7 行的人来说,问题不大。
极简主义,总觉的别人的代码怎么那么长…
如果我在写业务和系统的设计,可能一天都是 0 行代码。
如果我反复修改代码,但是全都在本地,不 push 到仓库,公司的系统也会记录我 0 新增,0 删除。
一个程序员,产出是否达标,业务了解是否到位,代码质量是否靠谱,周边同事和你 tl 心里都有数,光靠代码数量确实无法衡量一个人的工作量或水平。
带着着程序员行业新时代搬砖工。工地按你搬了多少块砖,互联网按你提交了多少行代码
算法类岗位还统计代码量就离谱,要不要把公式推导给你贴上去?
我是真见过简历花哨一 b,真工作 p 也写不出的来,这事情我站公司
啥破问题,判的没问题,解除也没问题,试用期结束公司觉得不合格走好再见没啥问题吧,主要是半个月没给钱吧。
所谓日均 7 行也就是找个借口赖一万呗,公司方面肯定违法的。
不过这哥们也没啥洗的,很可能这哥们确实没干啥活,你写七行确实干了不少其它活,不代表人人这样,说实话实习期就再见了真的不多,又不是刚刚大学毕业的,79 年的怎么也是业界一员了,人家招人也不会随便找的。
代码行数是一个很奇怪的标准。
初级工程师交付的是小 task,高级工程师交付的是 project,用 1 行代码能交付也比 100 行不能交付好。
那么衡量这位新闻里的当事人没达到要求的标准应该是在试用期内没有交付出预期的成果,如 “训练出准确率为 x 的算法”,或者哪怕算法没有达到预期,“在正确的判断下试错然后证明了大方向不可行” 也是可以接受的成果,而代码的行数不是成果。尤其是对机器学习工程师而言,很多时间要用来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而这些都不是代码行数可以衡量的。
过于注重代码行数某种程度上就像攀比加班时间一样,明明 1 小时能完成的任务要拖到加班来做让自己看起来很忙。有的人过于注重代码行数所以总想着做一些无意义的迁移和重构,反而没有把时间花在真正高优先级的工作上,这和公司的利益其实是相悖的,长期来看是对公司的伤害。如果公司自己都不知道这一点反而鼓吹代码行数,那就真的有点搞笑了。
原告公司诉称,而作为该职位相同工资水平的员工,同行业同级别每天的正常代码工作量 100-200 行。
根据我的代码量,强烈要求公司加薪。
地铁上抓住一个小偷,小偷说你凭什么抓我,答:我看到你把手放到别人口袋里,准备偷东西。
旁边的几个同伙起哄,互相把手放到对方口袋,得意洋洋的说:我的手也放在别人口袋里了,你来抓我呀你来抓我呀。
这热榜 4 和 3,合着搞合集讷,哈哈哈!
看量不看质,顶个 p 用
我随便定义个类都能写 10 行,有建设性意义吗?
怎么看?我记得类似问题,王小波的一篇文章里也讲到过,他说一开始自己写的代码类似 “红豆啄残鹦鹉粒”,然后老板说报酬按行算,之后他写代码就类似“一个和尚独自归,关门闭户掩柴扉” 哈哈哈哈。
这件事的关键不是 “日均写 7 行代码被开除”,而是公司想要开除他找的理由而已。程序员写代码的话都有固定的任务量,而不是看写代码的行数。不能够实现功能,写再多代码也是无济于事。
作为一个程序员来说能够完成对应的任务安排就可以了。至于 72 天写了深度学习识别算法 422 行代码。入职这 72 天里要是有演示,早就会被发现会这么多代码量。换句话来说就是根本待不了这么多天。
待了 72 天被辞退,公司很明显就是不想让这个员工转正,花高薪招了或许看中了他的技术,解决完了算法问题,自然就被开除了。
你要按行数那我可就不困了
这种公司,就应该给他写一座 shi 山,让他后面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改 bug
俺们要求每天平均 200,拿脚指头想想都知道不可能,没办法拉了个分支,随便上网找代码贴上去提,反正分支不合并。
而且不算注释,当天 commit 如果你不 push 就不算代码量了,必须当天提交当天推上去
上个月我没算好,妈的提了 10000 多行,尴尬死我了
最近在对一个图片存储系统扩容,支持 PB 级别图片索引,支持秒级查询,完成新旧版本兼容。
两个多月写了 3000 多行吧,目前功能已经在实现了,马上出版本但是代码还是有问题就不合入了,准备更新代码出个版本临时测试一下。
日均七行我不知道是怎么样的,一般每周都要开会,做了什么进度什么样的,不加以评价。
突然想起我在上家公司,几乎没啥新功能要做,试用期那三个月好像 100 行都没有,还有的是改的脚本。
这家是做这新功能,主要是兼容旧版本太耗费我时间了。
写代码这事情,写的越多,可能你做的事情越没有价值。
我比较认同代码量不代表一切,质量和深度更是关键。不过在此案例里,做为普通程序员,代码量远远小于平均,这也许跟项目有关。我觉得偷懒的可能性较小,五百行跟一百行工作量区别并不是很大,也许是项目本身就是如此,又或者说团队存在沟通问题哈
这下真成数字民工了
题目描述的李某为一名大龄机器视觉算法工程师,这个年龄既然还在写代码,那说明水平已经相当高了,再以代码量作为考核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
公司单方面想解除劳动合同必然是违法的。
这事儿和写了多少行代码没有毛线关系,和这位程序员好不好也没有毛线关系。
从判决书上看,公司败诉原因显然是制度不完善。仲裁和法院才不管你代码质量高不高,你考核标准哪怕是日均 1w 行,只要提前约定,有指标有量化,达不到那辞退就没问题。你提前不公布或者不约定考核标准,你就没法界定是否属于考核不过关,你这时候再说什么行业平均值都是空话,除了旷工你根本就辞退不掉。
从公司管理角度,你也应该制定好考核要求,一是到时候有理有据,该辞退顺利能辞退,二是让劳动者有目标,匹配公司发展,三是想清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以后到底要做什么,把握发展方向。四是这里面还能玩出很多恶心操作,这就不细述了。总之目前很多企业在这方面管理非常弱,这就怨不得经常要陪各种钱,甚至这方面市场巨大,商机无限。
雷神之锤里面算平方根倒数的算法一共才几行代码
写算法之前需要思考、梳理处理流程、梳理框架,然后才开始写,写的多不一定质量好,因为追求行数写出来欠缺思考的代码,以后就是无尽的重构
不是,真的谁代码主要靠手搓吗??
这个标题 吸引点击量 做过开发的都知道 任何开发人员的领导都不会以每日的代码量来衡量一个开发人员 简直扯淡
怎么?你提这个问题是觉得法院的处理有什么问题么?
我说老板,您就别说 7 行代码,合同期限内他每天就是只写一个字符你也得给他开工资,你想辞退走法律程序嘛,你看法官律师怎么判嘛
老板那您要是搁着来提问,那我只能说对不起,人家判得对啊!你豪斯啊你。
不过我还是可以给你支一招,不是判了你该给的 n+1 吗,您呐,您该交的交,交完了反手就给这个人事给她罚了,哎!对吧?人又不是你招的, 这人是人事招的呀,那不得罚一罚吗?
这样的事情对企业来讲不痛不痒,还能节省成本。对于员工和个人来讲,简直是灭顶之灾。
如今大环境这么差,个人就业非常难,公司经营也不容易。但是相较而言,公司是牺牲了员工利益,以最轻的方式撇清责任。
这点赔偿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也不是引发这件事情的根因。如果企业毫无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仍旧会再次上演。
这个案子的关键并不在于李某某日均写 7 行代码的工作量大小,而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才是法院判决的理由。
到底是李某某工作懈怠,还是水平高超,至少问题描述中没有提及,所以没法判断。
根据公司的陈述,其解除理由引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当中,用人单位要先与劳动者确定好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事项,并在试用期届满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只有考核后确认不符合转正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延长试用期。
这个案子里,公司应该并没有明确的录用考核指标,也没有真正进行考核,所以解除的程序违法,法院就不会支持。如果公司和李某某约定了每天至少多少行代码以上,然后进行了考核,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法院就会支持。
怎么,人家写 7 行代码就能搞定工作目标,你非让人接写几百行?没效率。
非要逼得大伙都水代码行数?
这可比写精简容易多了
我室友暑假实习在北京的一个小公司,做算法的,因为疫情远程上班了,一天两百四。我室友把分给他的工作做完了之后,大概一个月,公司直接跟他说没有对应的任务了,让他整理一下交接事项,准备好离职
都什么年代了还按量计算
写三行代码用时两分钟。沟通这三行代码的需求用时两小时。
代码行数比别的员工少,不能证明人家不胜任工作
但是如果用某些考勤证据,也许可以证明员工旷工迟到摸鱼→_→
这公司还是年轻了
这就是程序员!
限定代码行数是外行领导内行的典型案例
钩直不咬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 拿 pb 或者 thrift 随便定义几个函数 几千行代码一键生成
工作四年,写的代码估计不超过 100 行。
朋友笑话说:同样都是程序员,为何你这一行代码这么贵……
如果这个公司指停留在计算程序员每天敲了多少行代码的阶段,请趁早离开,这样的公司决定没有发展前途。
一个程序员的好坏不是用每天敲了多少行代码来计算的,好的程序员是如何快速的将实际问题转换为代码,执行命令,最终达到预期效果,解决实际问题。那么这个过程中,思考,定框架,选择那种程序算法的时间都得计算在内。
单纯的计算每天敲了多少代码,那就纯粹是机器人了,那就等于机器可以代替了,程序员就毫无价值!
我还以为程序员一天写几万行代码的呢
“画一条线一美元,知道在哪里画线价值 9999 美元”
一帮程序员不知道 high 个什么劲。
这个人明明是触犯了你们的直接利益。
1、编程语言能力不足,两个多月唯一编写的机械臂控制代码质量极差,最后由其他同事代为重写;
2、试用期间提交的算法代码量很少,可交接的代码极少;
3、模型训练经验不足,对采集样本的影响因素分析不到位,总纠结于 “开关灯” 等不重要方面;对扩充样本也是过分着力在 “裁剪” 等不重要的细节上,造成很多反复浪费;
4、不服从小组工作安排,讲条件、推责任;
5、反复越级投诉,严重影响同事协作氛围;
6、个人工作不达标,延迟公司整体项目产品开发计划。
这些是企业要辞退他的原因。
本案中,结合《劳动合同》,**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李某某试用期具体的考核标准,中科尚易公司在招聘时也未明确向李某某告知过试用期间的工作量及工作完成质量应达到的具体标准,故法院认定中科尚易公司对李某某并未设定具体的试用期录用标准。**中科尚易公司提供的《新员工评价表》及《李某某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均为公司单方制作,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评定表、评估打分结果的具体依据,且表中评价意见未经李某某本人确认,属于主观评定,故法院对《新员工评价表》及《李某某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评测内容不予采信。
这是法院判企业输的原因。
有了这个前车之鉴,你们猜猜以后企业和你们再签合同的时候,会搞出什么幺蛾子?
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莫过于,别人一个月赚的比我一年份的工资还要多得多
恶法当道。
所以,对策干翻政策。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只发包,不雇佣,劳动保险?政府那么能,自己为劳动者买单好了。
如果入职的时候签署过录用条件确认函,明确录用条件之一是日均写代码要超过 100 行,试用期内程序员日均写代码 7 行,
则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有理有据,很大概率会认定是合法的,不用支付补偿或赔偿,
但公司没有提前让员工确认甚至都没有告知过员工,公司对员工写代码的行数有要求,之后却以员工写代码数量不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当然会判定违法。
代码数量不是评价程序员是否胜任工作的主要条件,要看代码质量,以及公司对程序员的工作安排,
举个例子,一个员工的岗位是开发工程师,但公司给他安排的工作跟写代码没关,员工只要证明自己做好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就行,写不写代码跟胜不胜任开发岗位没有一点关系。
试用期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与转正员工相比,辞退试用期员工确实多了一条 “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规定,但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证明用人单位有录用条件且在入职时已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不知道的录用条件是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理由的。
其次,用人单位要证明设置的录用条件是合法合理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录用条件无效,例如要求财务人员会做假账、销售人员完成一般员工都不能完成的业绩指标、法务人员打赢官司、试用期不能休病假等,这些录用条件都是无效的。
最后,用人单位要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证据是不能辞退试用期员工的。
等等,扣除所有干扰元素。
这不就是公司在试用期开人吗,试用期不就是能力测试吗? 试用期开人也违反劳动合同了?
题目有误,这不叫开除,这叫试用期没通过。
用人方以代码量作为合格标准是否合理且不论,程序上不通过试用期解除合同是没问题的,怎么闹到法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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