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垄断行为作出 182.28 亿行政处罚?会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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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在天上挂了几个月的靴子,终于落下。

阿里看着那双掉落的靴子,满眼都是泪水。

然而,虽然罚金是天价,在中国是前无古人。

放眼全球也只有 18 年欧盟对谷歌的 43.4 亿欧元(50 亿美元)罚款比这个数多。更远远超过了国内 15 年对高通 (Qualcomm) 公司恶意竞争开出的 9.75 亿美元罚单。

靴子一落,一下子全国第一,世界第二。

但是这个罚款却是有理有据的。

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去年阿里巴巴销售额 5097 亿元,罚款 182 亿,相当于 4%,法理之中。

其实自从修订新的反垄断法后,国家的每一笔罚款,都是李菊福,去年 12 月阿里、阅文、丰巢一起罚 50 万,很多人说这点钱对于大公司不就是毛毛雨吗?

但是那笔罚款是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不要把反垄断法当作纸老虎,阿爷不是针对你阿里,一切都是有法律背书,先罚你 50W,是你违反了四十八条,再罚 182 亿,是你违反了四十七条,一码归一码

什么是法治?这就叫法治,懂吗?

但是,既然说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有普适性的。

阿里巴巴因为 “二选一”。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击竞争对手,违反了四十七条,被罚了去年销售额的 4%。

那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阿里身边的哪些互联网巨头们。

某送外卖的团,占据外卖市场接近 7 成份额,从商户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全国餐饮业税收的 1.8 倍,江湖号称 “X 团税”——去年 1148 亿。

某做社交的讯,旗下两大社交平台总用户之和达 18 亿,比中国人口都多 4 亿,更主要是针扎不进,水泼不进,光被拒之门外的视频 APP 都高达两位数。——去年 4821 亿。

某喜欢砍一刀的多,刚刚发布财报,年活跃卖家数达 7.884 亿超阿里,日均包裹数超 7000 万个,占全国三分之一。——去年 595 亿

此外还有东哥的某东——去年 7458 亿。

搜索届的老大某度——去年 1071 亿。

………..

这时候再翻翻《反垄断法》,顿时大师兄的音容笑貌浮上心头

最后说一句,这次的罚款一定会被载入史册。

不是因为金额高,我相信阿里这个前无古人的 XX 亿,一定后有来者,更重要的是,宣告过去 20 年,中国互联网狂飙突进的野蛮时代,彻底终结了。

一家公司,搞个 APP,拿着投资人补贴,画个大饼,然后圈地上市圈钱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一家公司,占据垄断位置,疯狂补贴烧钱,把对手挤走,然后再涨价圈钱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谁是反垄断法的下一个目标,你猜~

补一张微博看到的神图,哈哈哈哈

知乎用户 燃犀 发表

看了一下评论,有 70% 以上的网友希望下一个是企鹅!

这才是处罚嘛。想什么罚十几万的,还不如桌子上自罚三杯。

美团饿了么都有二选一行为,菜鸟联盟有排除京东快递行为,淘宝有禁止微信支付行为,微信有排除其他公司产品行为……

还不快快安排上????

知乎用户 云时之间 发表

人民日报评阿里巴巴被处罚: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备受社会关注的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有了处理结果: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销售额 4% 计 182.28 亿元罚款。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不意味着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回顾整个案件,无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罚款金额的确定,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于法有据、于理应当。2015 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实施 “二选一” 垄断行为,限定商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其处以 2019 年销售额 4% 的罚款,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是对平台内商家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也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秩序的有效规范。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尤其离不开公平竞争的环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没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平台经济就会失去创新发展的强大活力。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近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也强调 “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监管部门落实中央精神,一手完善规则,推动反垄断法加快修订,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一手严格规范执法,查处多起互联网领域垄断案件,产生了良好效果。

从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角度看,依法规范与支持发展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唯有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才能以良法善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放眼全球范围内的平台经济发展,依法规范,不仅不会带来行业的凋零,反而会促进其更有活力更高质量发展。发达国家对苹果、亚马逊等平台经济巨头的反垄断监管,并没有让这些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反而促使其积极做强核心业务,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同时,反垄断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互联网新锐诞生和成长,并为整个行业带来强劲活力。加强反垄断执法,正是以法治手段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给众多小公司、小网站带来良性竞争、茁壮成长的机会,使整个行业能持续创新、活力常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规范,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正是得益于主要为民营企业的一大批优秀平台企业共同努力,我国成为了公认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就要始终坚持 “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 也是一种爱护。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知乎用户 人民网​ 发表

这个确实早就该出手了,《反垄断法》发挥了其应有的效力。

只要你网购过,你就应该知道,很多大品牌的店。

尤其是服装类的,比如优衣库等快销品牌。

都只在天猫上有官方旗舰店,而京东上没有。

这就是因为阿里的霸王条款,逼着商家只能二选一。

要么天猫,要么京东!

商家考虑到在天猫上收益更高,客流量更大,就只能放弃去京东或其他平台开旗舰店的想法。

之后一直持续到至今。

这肯定是损害了商家的利益的!

毕竟对于商家来说,在各平台上都开店,才更符合其利益最大化,能够斩获更多的顾客,更多的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也很不好,比如平时喜欢用京东购物的消费者,每次想要买某些品牌的衣服时,就必须到天猫上下单,因为只有天猫才有。

对于阿里来说,这很好,这种垄断,不仅能为自己增加更多的获客量,更多的消费者(不得不上天猫购买的),在与选择了天猫的商家进行谈判时,也具有更高的地位。

可谓是一石 N 鸟,做到行业第一,就是可以为所欲为?

大人,时代变了!!!

过去依靠着垄断地位攫取大量财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依靠着优质的服务,更好的用户体验,更高的性价比,这才是正道!

阿里之后,下一个是谁呢?

外卖领域自行整改好了吗?

好像过去也有过,逼迫商家 2 选 1 的事件发生?

以上,希望《反垄断法》加大力度,天下苦 “垄断” 久矣!

知乎用户 王之葵托利​ 发表

昔日的屠龙勇士,变成了邪恶的巨龙~~

近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六稳六保活动,

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

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就业问题,是我国最大的问题,

阿里 & 淘宝系创立初期,对挤压传统物流 / 商业链,起到很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提高了商品服务流转效率,提供了竞争的新平台。

但是随着垄断的不断深入,

他慢慢的从社会效率的推动,变成了我国社会效率的障碍。

变成我国实体经济身上的蚂蟥~

以至于,现在大家都说实体难干,从工厂,到流通。

工厂受制于流量出口限制,压低价格大量接单,

商家为了运营提高,只能购买流量,

流量集中,大量商品同质化,消费者到手的商品,比实体店便宜有限,

利润呢,都集中到了淘宝手里,

中间环节的垄断,上打生产商,中打运营商,下打消费者,

被淘宝打掉的实体就业,少部分转化成淘宝新物流体系的一部分(比如快递),

大部分,都变成了淘宝的超额利润。

电商不是不好,其高效便捷的物流,提高了社会生产力,

但是电商是典型的流量经济,一旦形成垄断,且没有力量制约的时候,便会成为灾难。

大家老骂两桶油一根烟(中石油,中石化,烟草公司),

还好他们是国有资本,垄断的同时受国家强力管控,利润也有国家享有,

私人资本呢,他们的眼里只有利润,

而巨大的社会责任和就业压力,却变成了政府最大的负担。

以至于六稳六保,头号大事都是 就业

182 亿罚款,说明政府的行政有效,

在这个利益无孔不入,掮客到处都是的社会,

可以抵住各种压力作出这个处罚,我只能拍巴掌了~

知乎用户 麦托什 发表

有钱是可以为所欲为,抱歉,在我国不是这个样子的。我们对市场的期望是有序竞争,是法治轨道下的良好经商环境。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只有时代造就的阿里巴巴,而非阿里巴巴脱离了时代。阿里巴巴受到至今为止最高的一笔行政处罚,也证明了这一点。

不止是互联网行业,每个行业的野蛮发展都伴随着原罪和失控。尤其是资本到了垄断阶段,无序竞争和逐利必然会导致更大的恶。

这是一个警钟,谷歌在欧洲被重拳的罚款,阿里巴巴,高通的巨额罚款。都在正告其他平台,没有人可以脱离监管,没有人可以打着搞创新的名义搞垄断。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警告了极少数,才能拯救大多数。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收取了一个中位数的罚款,那么惩前毖后的意味就很明显了。

互联网巨头凭借先发优势和规模优势肆无忌惮的时间已经过去了,而反垄断法就是要把垄断这头恶兽给看管好。

不过最值得玩味的地方在于,阿里巴巴,它会提行政诉讼吗?

知乎用户 喵教授 发表

再一次印证了一个我们从小到大都知道的常识:

爸爸的爸爸叫爷爷。


注意看好了,这次是市场监管总局。

不是你杭州市的市场监管局,也不是浙江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而且国家级的行政单位出手了。

我们这的一些设备管理、定价措施不当都会被严查。

阿里巴巴那些所作所为被查不足为奇吧。

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 2015 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 “二选一” 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 “二选一” 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 “二选一” 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注意这段话里面对于罚款解释的有理有据,合规合法。

公文写的也专业严谨、滴水不漏。堪称完美。

话说,曾经大喊 996 是福报的资本家,

这次是不是也该享受一下自己的福报了?

对比,阿里巴巴也发布公告:

今天,我们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182.28 亿的罚款,创下了中国企业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不过,相比阿里巴巴一年 1400 多亿的净利润,这点罚款并不算什么,更何况从 2015 年开始,通过 “二选一” 赚到了太多太多。

引用人民日报对比事的评价吧: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 也是一种爱护。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我是

@来发发

,愿你我未来美好,浮生无忧。

知乎用户 来发发​ 发表

这次处罚主要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那么,为什么二选一是有害的呢?

本质原因,还是因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阿里巴巴不仅是一个企业,更加是一个电商平台,也就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平台不仅是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更加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市场本身。如果市场本身都不再包容,只允许自己认可的主体参与竞争,那么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严重的剥夺。

因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于平台限定交易的行为保持了警惕,《指南》认为,在判断平台是否进行限定交易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 “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指南》还结合电商平台现状,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以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其实,对经常使用购物网站的朋友来说,这样的法言法语并不艰深晦涩,都是大实话。举个例子:有的店铺因为跟某东合作了,在某宝上就是进不了相关搜索关键词首屏,这就是所谓的「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指南》中列举的情形,很接地气。

《指南》虽然本身并不是法律,但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指导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禁止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限定交易的行为,但对于在互联网平台范畴内,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是限定交易,并没有详细阐述,《指南》填补了这一空白,并将在可以期待的未来让反垄断法长出牙齿。

至于 182 亿的罚款,依据的是《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既然家大业大、销售额摆在那里,罚款自然也水涨船高。

在我们生活的时代,互联网就像公共道路、自来水、电力一样,成为了所有人绕不开的基础设施。如果基础设施的经营者可以任意定价、任意选择让谁使用不让谁使用,后果就难以预料了。

野蛮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要承担真正的社会责任,不是种几棵树、捐几所学校就能解决的,而要真正意识到市场支配地位所带来的责任。

知乎用户 王瑞恩​ 发表

182 亿一出,网友惊到了,居然可以罚这么多?

然而,对整个互联网行业来说

这,只是刚刚开始。

天下苦互联网公司垄断久矣

虽然在过去 20 年,无数互联网公司的真切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腾讯的社交软件,阿里京东的电商,美团的外卖,百度的搜索。

让我们可以不带现金出门,可以随时随地联系到地球那边的朋友,可以一部手机查阅几个图书馆的资料,可以移动听歌看视频。

甚至可以说,过去十几年中国生产的文化作品比过去几十年都多。

但是。

当有一天,你发现,微信上没法分享视频或者淘宝链接,取而代之的是一串串乱码,需要繁琐的复制粘贴。

当有一天,你发现,**听一首歌要下好几个音乐 APP,**只是因为不同的公司买断了不同的版权。

当有一天,你发现,看一个电视剧,买会员不行,还要买提前点映。

当有一天,你发现,点个外卖不同手机价格不同,原来这个世界还有一样东西叫 “大数据杀熟”。

当有一天,你发现,之前打车也好,共享充电宝也好,都非常便宜,不知不觉价格就涨上来了,而回过头来,已经没有了其他选择。

这个时候你明白,垄断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并且一点点的吞噬我们的生活。

曾经的乌镇饭局,觥筹交错,异样喧嚣

风口上的大佬们,推杯换盏之间,屠龙少年,已变恶龙

从新四大发明,到疫情期间凸显价值的数字基建

草莽时代的中国互联网,狂飙突进,给这个进步的时代留下了最浓墨重彩的注脚

同样,从百度魏则西,到后来 P2P 暴雷,外卖员自焚。

草莽时代的中国互联网,野蛮生长,给这个时代的进步留下最了难以言表的伤疤。

人有病要治,行业有病了也要医。

去年开始,国家就重拳出击,打击互联网垄断,法律一部一部更新,约谈一家一家来。

去年 12 月,国家依法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而就在阿里收到这份天价罚单之前半个月,今年 3 月 24 日,在腾讯控股 2020 年业绩发布会上,腾讯控股主席马化腾表示,关于反垄断方面,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腾讯总裁、执行董事刘炽平表示,关于反垄断问题已经跟相关部门多次见面。

如果 2020 年,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元年。

那么 2021 年,反垄断的力度只会增不会减。

当然,我想所有人都明白。

洗澡水脏了,但没人会把澡盆里的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国家的矛头,从来对准的,都是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而不是代表科技创新的互联网行业。

去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 “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今年 2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出 “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

3 月 15 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要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在这个中美再贸易、科技、医疗、民生领域全面较劲的时代,曾经作为创新的领头羊,互联网行业在这个全面较劲时代,对于中国向外发力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就像督公在睡前消息 201 期里说的那样

当然,面对巨额的利润,没有哪家公司可以自觉放下获利的法宝,但是一份有足够杀伤力的《反垄断法》,足以让这些公司掂量下自己的身价。

就在昨天,几家巨头公司签署不使用大数据杀熟的承诺书。

也许这只是开始,但我还是想到了曾经一个浪迹在南美丛林革命者的名言:

“我们走后,他们会给你们修学校和医院,会提高你们的工资,这不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也不是因为他们变成了好人,而是因为我们来过”

知乎用户 toby 鸭最可爱 发表

好的很,好的很。

不要把这笔钱看作罚款,而应该看作补交的税款。

只有真切地从这种垄断巨头手里夺回以前偷逃的税前,小老百姓的经济压力才能小一些,地方政府卖地筹钱的动力就会弱一些,房价才有可能稳定甚至降低。

至于支援什么航母建造核武扩充,也是值得预期的大好事。

下一步,企鹅是不是也出点?

美团,你的抽成比税还高,是不是也应该出点?

知乎用户 螺丝 Loscock 发表

2019 年 4 月 11 日,马老师在内外直播中被问到 996 问题时,提出了互联网显学福报论。

2021 年 4 月 10 日,阿里也迎来了属于它的福报。

福报人者终被福报

知乎用户 谦逊好学盛老湿 发表

长期大趋势开始落地。

去年 11 月提出互联网反垄断,过了小半年出了第一个大单子。

说说新闻细节吧。

首先是反垄断的调查并非点到为止。

182 亿,4%,这种规模的处罚肯定是经过了长时间的调查。

新闻里面一些词语,也可以看出来:

“扎实”、“大量”、“广泛”、“深入”、“反复”、“多次”。

互联网反垄断,是来真的。

造成的直接影响是目前广泛认为的,包含有垄断特性的其他公司,都有机会成为下一个。

然后是调查结果涉及了多种垄断的要素

还是新闻细节:

调查认定的 “二选一”,不只是传统垄断中的“市场地位”、“规则” 和“奖惩手段”实现的,提到了 “算法” 和“数据”。

互联网垄断的一大新特色是利用新技术实现或者维持垄断地位。

这次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他互联网公司,哪怕不是电商,敲响了警钟。

有些平台从市场地位看还不是垄断,但也已经开始利用数据和算法 “割韭菜”,没问题,各种各样的互联网企业都要自查。

敲山震虎,你看吧,最近各个企业都要表态

当然,都靠企业自觉解决不了问题,毕竟反垄断直接指向的都是垄断利润。

自己割肉,不会情愿的。

倒是这次的出发,广大消费者和中小商家看到监管如此力度,应该增加信心,提高对垄断行为的监督。

监管这次出手打了个样,做了中小商户的消费者的背书。

权益要靠自己来争取,不是么?

[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一个长期大趋势开始了

王家 CFA 的视频

 · 3.3 万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09533476262584320)

知乎用户 王家 CFA​ 发表

听说你被罚了 182.28 亿?

众巨头假装关心实则挖苦道。

蝇头小利,不足挂齿。你们有这资格吗?

马哥头都没抬,品了一口茶,若无其事的样子,让众人顿时语塞。

……”

众巨头之间面面相觑,目瞪口呆,无言以对,表情逐渐僵硬,内心五味杂陈,甘拜下风,五体投地。

然后整齐划一看向在座的另一个马哥,意味深长。。。

【未完待续】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补充

知乎用户 等风来​ 发表

关于罚款,我个人认为,能被 fa 款是一种巨大的福气,很多公司、很多人想被 fa 都没有机会。如果你一个大公司正年轻的时候不被 fa,你什么时候可以被 fa?你一个大公司一辈子没有被 fa,你觉得你就很骄傲了?这个世界上,我们每一个公司都希望成功,都希望成为五百强,都希望被尊重,我请问大家,你不搞二 xuan 一,你怎么能够实现你想要的成功?

不要说几个 yi,肯定是一百 yi 以上。这世界上被 fakuan 的公司很多,比它辛苦、比它努力、比它聪明的公司很多,但并不是所有被 fa 的公司都有这个机会真正做一些有价值、有意义并且还能够有成就感的事。

所以今天这些公司能够被 fakuan,我认为是这些公司修来的福报。你去想一下没有什么营业收入的公司,你去想一下明天可能要关门的公司,你去想想下一个季度盈利点在哪里都还不知道的公司,你去想想做了很多努力的程序根本没有人用的公司…… 跟他们相比,直到今天,我依然这么觉得,被 fakuan 很幸运。

知乎用户 胖子 发表

说明了反垄断并不是一句口号,不是小打小闹,而是动真格的。这对于其他的互联网巨头,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

阿里巴巴集团被罚 182.28 亿元!

紫琉璃的视频

 · 690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64156558008602624)

知乎用户 紫琉璃​ 发表

不说什么大快人心,也不谈什么杀鸡儆猴!

无可否认,阿里巴巴的确对日常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零售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确存在。

是非功过,自有评说,有错就要人,挨打要立正。

站在资本的角度,企业要发展,自然是想要做到一家独大。

但站在我们普罗大众的角度来看,一家之言,就失去了公平公正,从此服务差,沟通难,商大欺客。

站在国家的角度看,自然是希望万花齐生,公平竞争,合理管控,百家齐出才能推动发展,一家独大往往是取死之道。

所以市场监管的这次出手,是良性的,对企业是警告,也是福报。

希望更多的资本能以此为戒!

知乎用户 IT 烟酒僧​ 发表

福—报—啊——

重要的不是这一单 182 亿,而是从此制裁这些资本大亨,全都可以以此为据。

这是对资本势力一次重击,直截了当地告诉它们:此路不通!

——天佑中华!

同一位企业家,两张对比鲜明的图片,从 2017 年弹幕里满屏的 “爸爸”,到 2020 年弹幕里,满屏鲜红的国际歌词,本身就意味着广大公众的意识觉醒。

中国 “先富起来” 的某些企业家们,通过电影、电视、网络、传媒等种种手段,花了几十年时间,将他们涂脂抹粉,包装成充满【格调】【气质】【贵族精神】的【上流社会】【上等人】,

让男孩子们从小开始,就向往着【阶级上升】成为【总裁精英】,让女孩子们从小开始,就做梦【霸道总裁爱上我】……

甚至连很多普通人,也在长期被洗脑下,当真相信起【上智下愚】,当真把这些豪商巨富都当成了值得顶礼膜拜的公众偶像,视他们攫取巨额财富,一掷千金,酒池肉林,香车名模,皆为【奋斗成果】,理所当然。

诚然,这些背负 “原罪” 的企业家们,很多是白手起家,艰难负重而行,一步步在艰难的市场环境中,将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和国际资本大鳄们谈笑风生的商业巨头,竟有了 “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息” 的巨大社会与经济影响力,丝毫不亚于中国史上任何时期的名商巨贾,堪称当代的吕不韦、陶朱公。

然而,到了个人事业的巅峰,是否当真还记得不忘初心,尽可能回馈社会与公众?而非化身新的资本巨鳄,去尽可能攫取更多财富?

近年来,眼看着中国国力日益增强、崛起为世界最大经济体,妄想将我们的国家纳入其无形掌控的各色国内外资本势力,同样是心急火燎,迫不及待。

这些资本势力,急切期待如文艺复兴时期操控意大利诸城邦,大航海时代操控西班牙和荷兰,工业革命时期操控不列颠和法兰西,燃气革命时代操控美利坚和德意志那样,将神州大地也变为由资本任意驰骋的游乐场,将十几亿人民多年辛勤劳作创造的数以亿万记的巨额财富尽数攫取。

事实上,欧美统治精英们纸醉金迷的生活,所谓的 “优雅精致”、所谓的 “低调奢华”,所谓的 “艺术品位”,所谓的 “贵族格调”,所谓的 “绅士风度”,其实正是通过数百年来的剥削积累,建立在千百万本国人民和殖民地人民的累累尸骨之上。

当代的欧美国家,靠着二战后科技和生产力极大发展,更靠着金融和经济手段去盘剥亚非拉国家,确实积累了极大充足的物资资源,也让无数人心神往之,以为效仿他们种种一切,便是中国的发达富裕之路。

然而,这样的 “高福利生活”,本质只是欧美统治阶级的愚民“养猪” 策略之一,一如他们同样也通过高度发达的电子娱乐产品、情色出版物、合法性交易、吸食毒品合法化等等,全方位不间断地灌输洗脑下,让本国民众安享这种自以为是“地上天国”,“天选之民”,实则阶层早已固化的生活,完全失去了个人上进的动力。

因此,当下的欧美民众,竟会聚众焚烧当地的 5G 基站和天线,认为新冠疫情是欧美政府监禁他们的借口与阴谋,同时亦闹出层出不穷的各类反科学笑话,导致了疫情二次传播,至今不息,也就不足为奇了。

铁一般的事实证明:

**欧美国家这种崇尚精英主义和拜金主义,鼓吹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将 90% 以上民众都洗脑为无知愚民的社会结构,**其实根本经不起一次如 “新冠病毒” 这样的真正大考,更绝不配再吹嘘什么“发达国家的先进生活方式”,而就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迟早要被扫进人类历史的垃圾堆!

因此,广大富一代、富二代、富三代们,**永远也不要妄想,**获得如以拜金主义为天经地义信条的欧美社会的同等待遇,被当做人生偶像、社会楷模、千人景仰、万人崇拜,反而让广大普通人被鄙视成了 loser!

我们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广大劳动人民的朴素价值观,永远不会和崇尚拜金主义、鼓吹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欧美所等同!

**正因为资本永远都是唯利是图,罔顾任何国家和民族利益,**所以有鉴于世界诸国兴衰成败的前车之鉴,在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伟大进程中,资本必须受到严格管控和制约,要使其为我所用发挥其利,而永不能让其反客为主,反过来操控国家。

所以,我们广大普通劳动者,理直气壮地平视那些富人,并不觉得他们有任何高贵而自惭形秽,从不会将他们当做 “霸道总裁” 去顶礼膜拜,才能更好地鞭策这些 “成功人士” 去不忘初心、努力回馈社会、报效国家,履行 “先富” 带动 “后富” 的社会职责,

而不是让这些人利令智昏,妄想让自己子孙轻轻松松 “赢在起跑线”“完成小目标”,甚至妄图去和国际垄断资本、金融资本去沆瀣一气,“收割韭菜”,从此自甘堕落,当了国家和民族的千古罪人。

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永远都是劳动者最光荣,普通人最伟大。

知乎用户 狐狸晨曦 发表

很多人说福报之类的,这确实是福报。

我之前跟一位大佬聊过,大佬跟我讲,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你就算什么事情都做错了,但是只要你会搞关系,那你大概率做生意就能起飞了。为啥呢,因为中国是个资本受管制非常严重的国家,所以你想做好生意其他事情都不算太重要……

但是呢,后来一切都变了。

所以呢,现在这个时代,这种借着所谓 “东风” 起来的资本家,那真的是没有点真材实料,没有点真能力的人就该倒下了。

至于还想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妄想吃整个国家利息当顶级息爷的,那就是该死。

而这次对于阿里巴巴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国家的态度,阿里巴巴以后真的就是不进则退了。

当然我还看见一个很有意思的消息。

抄啊,继续抄!

知乎用户 框框框子 发表

同一时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并公布了对于阿里巴巴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量细节披露,全文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 Capital Place 一期 4 楼

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 1999 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 年 12 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1 年 4 月 6 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本案相关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 B2C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理由是 B2C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 C2C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

本机关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具有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1.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实体经营场所、商品陈列及相关配套等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交通等方面的限制,通常只能使经营者与周边一定区域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覆盖地域范围有限。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则能够借助互联网,在服务范围上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并通过物流体系使平台内经营者与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同时,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一般有固定营业时间限制,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通过虚拟交易场所可以使平台内经营者实现全天候营业。

**二是所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构成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经营场所一般是实体店铺,经营者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店铺租金、装修费用、人工成本及仓储成本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是虚拟交易场所,其经营成本主要为营销费用和佣金抽成等可变成本,试错成本相对较低。

**三是支持经营者匹配潜在消费者的能力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借助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可以汇总分析消费者偏好等市场需求信息,为消费者 “画像”,使平台内经营者能够精准匹配目标客户,并通过营销推广将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降低其对消费者针对性搜索和匹配成本,提升商品供应对消费者需求的匹配速度和程度。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缺少相应的数据和技术支撑,难以为经营者提供精准匹配消费者等服务。

**四是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可以利用交易积累的用户评价等海量数据,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及其变化,使平台内经营者更好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商品生产和供应的调整。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信息较为有限,经营者借此调整商品生产和供应的效率相对较低。

(2)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范围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营业场所物理空间限制,可以提供更多种类的商品供消费者选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实体经营场所受物理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没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丰富。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便捷程度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可以使消费者实现随时随地购物,并与物流系统紧密连接,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提高消费者购物便捷性。线下零售商业服务则需要消费者前往相应的实体店铺进行选购,且通常需要实地比较多家店铺才能选购到合适商品,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并且一般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三是为消费者比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能够呈现更为大量和丰富精细的商品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便捷地进行商品比较,快速搜索意向商品,提升消费者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商品信息相对有限,且受到营业场所地理位置、交通时间等方面限制,消费者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搜寻意向商品,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较低。

(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盈利模式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营销推广费等盈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主要通过向经营者收取固定的店铺租金等盈利。

**二是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转变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难度较大。**有效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转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成本很高。近年来,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情况较少。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2.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一是为不同类别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不同,网络零售可分为 B2C 网络零售和 C2C 网络零售两种模式。B2C 网络零售是指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C2C 网络零售是指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两种模式中的卖家均为平台内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向其均主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因此,B2C 和 C2C 两种网络零售模式下的平台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网络零售平台通过调整平台规则,即可以实现两种网络零售模式的转换。因此,为不同类别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二是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传统网络零售模式中,平台通常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货架式商品虚拟展示场所,消费者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购物需求,会主动到平台上搜索、浏览商品。新兴网络零售模式则主要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等多种内容展示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在两种商品销售方式下,网络零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均为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均可以满足消费者网络购物需求。因此,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三是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商品品类不同,网络零售商品可分为服装、电子数码、家用电器、食品、化妆品、家居用品、家装建材等细分品类,各个细分品类又可进一步划分,但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综上,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一是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平台内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有意通过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国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一般不会选择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而是考虑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网络零售平台。

**二是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不仅面临服务语言、支付结算、售后保障等方面的障碍,还要支付一定的进口关税,且商品配送时间相对较长。因此,中国境内消费者通常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一般不会将境外网络零售平台作为其购买商品的替代选择。

**三是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境外网络零售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业务许可,同时需要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形成竞争约束。

**四是为中国境内不同地域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借助互联网可以为全国范围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且境内各地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监管政策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总裁会会议纪要、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工作总结、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件、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 50%。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2015—2019 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 10 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 86.07%、75.77%、78.51%、75.44%、71.17%。**二是从平台商品交易额看。**平台商品交易额是指网络零售平台上的商品成交金额,是平台上所有经营者经营状况和消费者消费状况的综合反映。2015—2019 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 76.21%、69.96%、63.58%、61.70%、61.83%。

**(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5—2019 年,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 HHI 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 7408、6008、6375、5925、5350,CR4 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 99.68、99.46、98.92、98.66、98.45,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竞争者数量较少。近 5 年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其他竞争性平台对当事人的竞争约束有限。

**(三)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规定交易佣金费率和年度营销推广费支出水平,平台内经营者谈判能力较弱。**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和天猫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比超过 50%,是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者具有很强影响力。

**(四)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2015—2019 年,当事人净利润分别为(略),年均增长率 24.1%;市值从 2015 年 12 月的 1.32 万亿元增长至 2020 年 12 月的 4.12 万亿元,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凭借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物流、支付等数据,对比其他竞争性平台优势明显。当事人具有先进的算法,能够通过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个性化搜索排序策略,针对性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精准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经营情况。同时,当事人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公有云服务提供商,具有强大的算力,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大规模计算、大数据分析等一整套云服务。当事人还具有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建立了可靠的安全系统。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证据表明,当事人平台拥有大量消费者用户,且平均消费水平远超其他竞争性平台。同时,当事人的消费者用户黏性很强,跨年度留存率达 98%。因此,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上的庞大消费者群体和巨大流量。**二是当事人平台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当事人平台拥有很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载体。调查过程中,平台内经营者普遍表示,与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消费者更为认可,放弃在当事人平台经营不仅影响营收,还会对其品牌形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三是平台内经营者从当事人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调查显示,当事人平台是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最主要的网络销售渠道,在其网络销售额中的占比普遍较高。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获得了众多固定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活动。用户和数据是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难以迁移到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转换至其他竞争性平台面临较高成本。

**(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还需要在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进入相关市场成本较高。同时,网络零售平台须在平台一边获得足够多的用户,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获客成本逐年提高,潜在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的难度不断增大。

**(七)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当事人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了生态化布局,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了强大的物流服务支撑、支付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国家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竞争性平台经营数据及其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经查,2015 年以来,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 “二选一” 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当事人作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是其吸引消费者、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平台上聚集的经营者越多,越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形成正向反馈效应,使平台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力量。同时,不同类别的平台内经营者对于平台竞争力的贡献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品牌知名度越高、市场份额越大,对平台竞争力的贡献越大。当事人根据销售增长、商品能力、用户运营、品牌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等因素将平台内经营者由高到低划分为 SSKA、SKA、KA、核腰、腰部、长尾、底部等七个层次,其中 KA 及以上经营者(以下统称为核心商家)是网络零售平台的关键竞争力。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市场力量,当事人对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的要求。

**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2015 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当事人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当事人平台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当事人同意等,达到使核心商家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的目的。

**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要求。**经查,当事人更多是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者促销活动谈判过程中,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由于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具有较强依赖性,上述要求具有较强约束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的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

**(二)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为吸引消费者,增加平台的商品销量,网络零售平台每年定期开展集中促销活动,如 “双 11”“618” 等,对商品销量影响很大,成为网络零售平台开展竞争的重要节点。为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重点对平台内核心商家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重要促销活动的要求。

**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2015 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不得参加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自行开展促销等,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影响力。

**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要求。**2015 年以来,在每年 “双 11”“618” 等促销活动期间,当事人均通过口头明确要求、发送核心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页面截屏等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包括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会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为商品打促销标签、不得在店铺内营造促销活动氛围等。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上述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

**(三)当事人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 “二选一” 要求实施。**当事人一方面通过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 “二选一” 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当事人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上述处罚措施大幅降低消费者对被处罚平台内经营者的关注度,对其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使得更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执行当事人提出的 “二选一” 要求。

**一是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促销活动中,网络零售平台一般会给参加促销的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打上特定标识,并在活动页面对特定经营者或商品予以优先展示,这是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平台促销活动、增加商品销量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对违反 “二选一” 要求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了取消其促销活动期间资源支持的处罚手段。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 “双 11”“618” 等促销活动,被当事人取消了促销会场优先展示位置。

**二是取消促销活动参加资格。**当事人制定 “灰名单” 制度,将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列入处罚名单,取消其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资格。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 “二选一” 要求而被列入 “灰名单”,进而遭到处罚,只有执行当事人要求并经当事人审核通过后,方能恢复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和“聚划算”“天天特卖” 等日常促销活动的报名资格。证据表明,大部分被列入 “灰名单” 的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了当事人 “二选一” 要求。

**三是实施搜索降权。**搜索算法的核心是提升搜索转化率,使商品得到消费者更多关注,从而提高商品销量,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核心权益。搜索降权直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在平台上排序靠后甚至无法被搜索到,严重影响商品销售。对部分未执行 “二选一” 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当事人调低其搜索权重,以示严厉处罚。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 “二选一” 要求受到了搜索降权的处罚。

**四是取消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当事人对经多次要求仍不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或者仍不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取消 KA 资格或者终止相关合作等手段,剥夺其相关服务保障等重大权益。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 “二选一” 要求,被取消 KA 资格或者被终止相关合作。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签订合作协议为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会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独特资源作为对价,属于激励性措施,具有正当理由。当事人采取限制性措施是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执行的情况,实施有关行为是保护针对交易的特定投入所必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实施有关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一是大部分含有 “二选一” 内容的合作协议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自愿签订。调查显示,平台内经营者往往倾向于在多个平台同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签订相关协议并非出于自愿。平台内经营者因违反合作协议要求而被当事人处罚,证明其并非自愿与当事人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调查发现,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并未因执行当事人口头要求而获得对价,取消对价只是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手段之一。三是排他性交易并非保护特定投入所必须。当事人在日常经营和促销期间投入的资金和流量资源是平台自身经营所需的投入,并非为特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投入。当事人采取的激励性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回报,实施 “二选一” 行为并不是必须选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双 11”“618” 招商规则、会议简报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一)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

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或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和相关市场竞争程度,不当提高了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不当抑制了其他竞争性平台可能获得的经营者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跨边网络效应,相关行为在直接导致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经营者流失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严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竞争需要,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品类经营者或重点品牌经营者提出 “二选一” 要求,压制其他竞争性平台相关业务发展或阻碍其品牌升级,并实现了相应效果。

**二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潜在竞争。**由于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点,新进入的平台服务提供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当事人对部分平台内经营者提出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将当事人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线上销售渠道等要求,在将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不当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相关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所需的必要资源,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潜在竞争。

(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当事人有关行为直接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商品的品牌内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利益。

**一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由于不同平台侧重的消费者群体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多栖性倾向,希望通过多平台经营,提升经营效率,获得更丰富的销售渠道,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以实现更大的销售额。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剥夺了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合作平台的交易权利,限制了其经营自主权。

**二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促销活动前,平台内经营者一般需要大量备货,并投入营销推广费等成本。当事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向平台内经营者提出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取消促销活动资源、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严重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导致交易缺乏稳定性和公平性,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也使其损失了原本可以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获得的收益。

**三是削弱了品牌内竞争程度。**同一品牌产品的经营者在不同平台上开展经营,可以在品牌内形成不同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在促销活动期间,网络零售平台往往通过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补贴,使其能够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限制了同一品牌商品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渠道,削弱了品牌内的竞争。

(三)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当事人有关行为妨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一是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 “二选一” 行为,阻碍了生产要素在不同网络零售平台间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商品供需有效匹配,降低了经济循环流通效率。

**二是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创新经营。**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用户特点,通过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等不同形式和渠道,相机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开展差异化经营,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抑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平台经营者开展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影响了其他平台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平台经济创新健康发展。

(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有关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网络零售环境下,消费者的搜寻和比价成本大幅降低,更容易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商品和价格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当事人有关行为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品牌及商品,限缩了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商品范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二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网络零售平台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促销活动。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交易条件,无法享受其他平台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是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当事人有关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平台经营模式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不当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损害效果会传递到消费终端,不仅损害消费者现实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期待利益,减损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竞对策略、工作总结、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查,当事人自 2015 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

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

3.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 2019 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亿贰仟捌佰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 12 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4 月 10 日

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挺好的,反正马云对钱不感兴趣,搞商业也是最大的公益嘛。

能被罚款真是他的福报啊。

182 亿,销售额的 4%,占 2019 年净利润的 22% 了,算是社会主义的一记重拳。

至于为什么先罚阿里,我想原因还是去年马云那场震惊金融界的演讲,国家就是要告诉你,你是商人,好好做你的 “公益” 就好了,不要太飘,别想着更进一步。

评论区里刷腾讯的也不必着急,知道阿里想拉其他公司共沉沦的心情十分迫切,一定会一个一个来的,你们都跑不掉。

其实吧,这件事体现出来的最大变化,就是整个社会风向的转变了,2020 年,是马云彻底跌落神坛的一年,演讲的弹幕从满屏的爸爸变成了红色弹幕,惩罚资本家不再是一件畏手畏脚、要考虑各种方面的事情了,彻底变成了民心所向、大快人心的事情。国家也可以出手告诉你——爸爸的爸爸,是你爷爷。

资本家的福报,到来了。

好耶

知乎用户 风飞扬 发表

市场监管总局执行,国务院作为执行主体,那么这件事就是在往上的那二十几个人中经过讨论和定调的。

阿里的问题是垄断碰到 “保市场主体” 的国策上,八千多万市场主体带动两亿人就业,你阿里二选一去碰去剥削那些市场主体,就是跟 “六保六稳” 的国策过不去,就是跟两亿人过不去。

定的调很明确:同样作为国家没有国家高其他国家一等;同样作为市场主体,你阿里在法律面前和一个小卖部也是平等的

这,叫市场公平。

这个消息应该之前也内部知会过了,早上放出这个消息是避免阿里在美国的股票盘中被砸成渣渣,所以等到今天美股收盘再放出来风。

接下来就是看 182 亿怎么缴纳了,毕竟如果要求阿里立刻缴纳,阿里这种现金流拿去还贷款并购扩张搞其他国际金融交易的企业,大概就要被逼破产了——除非说阿里被事前知会,最近特意省了这么一笔钱。

无奖竞猜一下罚款模式:

A. 等价值 182 亿阿里股票划入国资委;

B.182 亿现金 15 日内缴清;

C. 通过各种金融借款手段凑够 182 亿;

D. 其他(请在评论区说明)

知乎用户 上校狙击手 发表

这是福报,我的心中只有感激。

感恩的心 \ 感谢有你

伴我一生 \ 让我有勇气做我自己

感恩的心 \ 感谢命运

花开花落 \ 我一样会珍惜

知乎用户 奶瓶战斗机 发表

没有腾讯我是不服的

我随便说两个我都不用动脑思考就知道的垄断,腾讯音乐集团垄断了歌曲,腾讯微信禁止抖音,淘宝分享链接,腾讯入股的拼多多,让拼多多这个骗子天天天天可以砍一刀。还可以给你发一个拉一条街的人都得不到的 299.9 的红包给你。

微信真的很难用,张小龙真恶心。

知乎用户 叶孤城 发表

企鹅帝发来贺电:

知乎用户 不科学的电磁炮 发表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按照处罚的标准来看,属于截取了中间点,不高不低,这个处罚金额应该说可以叫阿里心里心疼一阵子。

对于这个处罚,可以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对于其他的行业独角兽,尤其是互联网这些大咖来说,需要调整一下自身的策略和经营管理的方案,如何很好的利用现有的规则,实现利益最大化,毕竟从目前看,国家对于垄断这块肯定要进行一段时间的整治。

我们要的是百花齐放,而不是孤花自赏。对于某些行业龙头而言,敲打一下,对后面的小弟而言,多少会自省反思一下,毕竟有的企业罚的起,有的不行。

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规也不违法,也是企业发展到一定体量的必然,但是如何不被滥用,这个是每个企业需要考虑的,至少自己需要知道如何规避滥用的可能。

知乎用户 明 · 涛 发表

人民日报官媒定性: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 也是一种爱护。

这里科普下什么是扯袖子,官媒定性用这个词,说明问题还有的谈:

““咬耳朵、扯袖子”是对干部进行经常性管理监督的形象比喻,是从严教育干部、从严管理干部、从严监督干部的重要措施,是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激励,多做规范言行、防微杜渐、纠偏纠错的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干部犯错误、犯重复性错误、犯大错误。

你要知道阿里这次被查出来的窟窿可不小:

自 2015 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 “二选一” 要求。
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
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 “二选一” 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2015 年开始的垄断问题,你以为真没人查没人管?

充分说明这个社会信社不信资。

一刀下来一百多亿没了。

这才是真金白银的百亿补贴啊!

恭喜杰克离乡村教师的伟大理想又前进了一步。

知乎用户 静枫纸鸢 发表

这是资本家的福报

福报,谢谢。


敲山震虎

拿阿里巴巴敲打,其它的互联网巨头应该会有所收敛。

改革开放到现在几十年,不能否认某些公司做出来不少贡献。

也不能任由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长为不为大众服务的垄断巨兽。

中国的资本家,要为人民服务。

希望他们早点醒悟,早点可以践行这个观念。

省的事后再罚款 2333

知乎用户 江睿谨 发表

罚的漂亮

不过大家很明显都在等着后续,腾讯罚不罚?美团,滴滴,pdd……

有后续和没后续是两回事

垄断是市场的癌症

有后续,才会让市场更健康

健康的市场才有活力,更重要的是健康才能保持就业率,就业率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真要是持续打击垄断,这确实是大棋

如果不是持续

这说明只是为了敲打阿里乱动金融市场,不是为了反垄断

那么大家准备一下怎么度过大萧条吧

知乎用户 金陵小老头 发表

之前阿里巴巴被立案调查的时候已经表明阿里巴巴很有可能会面临国内最大金额一次反垄断罚单,今天涉嫌垄断被调查之后结果出来了,被处罚 182.28 亿元。这也是继 2015 年高通被处罚 60 亿之后中国开出的最大反垄断罚单,真的是下狠手了。

如果我们回顾过去 20 年互联网的发展的话,互联网行业已经从最初野蛮生长的增量市场过渡到今天用户数量相对稳定的存量市场。其实互联网行业在增量市场没有所谓的垄断一说,所以 00-15 年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也没有达到所谓的垄断地步,很多中小企业凭借增量用户逐渐站稳了脚跟。

而从 15 年之后,国内互联网发展增速放缓,进入所谓的存量市场。国内的相关互联网企业数量增长也被迫放慢,大企业凭借原有的用户优势挤占中小企业的生长空间,淘宝支付宝这两 " 挣钱宝 “地位已经相当稳固,目前还看不到中小企业冲击阿里系的可能性。

良好的市场需要良性竞争共同进步,当一个企业对行业的影响力超过这个行业发展潜力的时候,客观的垄断已经形成。没有增量就意味着阿里系的用户数量已经形成了巨大的鸿沟,束缚了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势头,反垄断就要提上日程了。至于马云的外滩演讲,那只是加剧了这样的趋势而已。

但其实,上面关于增量到存量的分析完全可以把阿里换成任何一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垄断的大企业,其实都是一样的道理,那就是后话了。

知乎用户 李昂 发表

180 亿够三艘 055 大驱了,腾讯老铁这不刷个航母?

知乎用户 叶未 发表

风向标意义明显。

如果说在一定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大环境下,部分行业、部分领域里客观存在着一些灰色空间。

但至少随着依法治国和现代化治理体系健全的不断推进,行业日渐结束野蛮生长走向成熟,很多过去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空间一定会逐渐被消灭的。

倘若地方上存在搞保护主义,有打擦边球、马虎眼、“必胜客” 等敷衍调查整改的现象——这件事也标志着,一定会被国家层面注意和监管的。

时代变了,大环境变了。

p.s.

其他方方面面的处罚标准也可以在法律法规修订方面与时俱进。

目前其他一些领域的处罚上限太低,所谓的顶格处罚,对大企业也只是毛毛雨。

当然亦有其他有力的处罚威慑手段,但因为这些手段适用条件的苛刻,架不住企业有时想 “赌一把”。

也许从普适性的罚款方面完善,会更好的震慑违法行为吧。

知乎用户 华夏英灵 发表

调查之初,未罚之前:

市场监管局与阿里巴巴一丘之貉、穿同一条裤子,敢不敢动资本家?肯定自罚三杯意思意思,看看人家外国政府,处罚大公司都是几亿美金欧元起跳。

罚了阿里 182 亿元:

养肥了再杀、打土豪吗?下手真狠,这钱到哪里去了?处罚的依据合理吗?有没有滥用职权?是不是马云得罪人了?

反正什么话都让部分网友给说了。

我觉得这是周末起来最让我快乐的一条消息。做为一名普通人,被这些互联网巨头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早就搞的苦不堪言了。

格兰仕控诉阿里巴巴二选一的新闻才刚过去不久吧。不知道现在解决的怎么样了。

利用大数据杀熟用户,各家平台根据用户消费行为来定价格。做为老用户反而要多掏钱。几乎所有的平台都这样做。美团、携程、淘宝等。不同的人购买同一产品是不同的价格。

前期用补贴低价取得垄断市场。后期开始慢慢涨价。比如滴滴。提高对用户的收费,同时司机的收费也没提升多少。美团也是,利用市场份额强迫商家二选一,提高抽成,压榨骑手等。这类新闻应该很多了吧。

阿里之前的高管蒋凡、董花花和张大奕事件。微博删帖、限流、舆论引导等手段让人触目惊心。这次事件只是资本能控制舆论的一个微小案例。如果任由其发展,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最近各大视频平台的会员价又涨了。美名其曰要购买和制作 “优质” 的内容。但大部分自制内容是给消费者强行“喂屎”。钱都花在了流量演员、营销炒作上面了。还有花钱买了会员还不行,提前点播要额外花钱、看个花絮要花钱。

还有音乐 app 也要调查一下。听个歌要下载多个 app。腾讯垄断了大部分的音乐版权。在朋友圈不能分享其他平台歌曲链接。

阿里巴巴被处罚 182 亿。新闻一出,外媒就瞬间高潮了。各种阴谋论小故事都写出来。一些公知也下场内涵写段子。其实就是依法调查、依法处罚。非常简单的行为。但是那些人不管,他们能做的事情,市场监管局不能做。

这种双标的行为应该被谴责和唾弃。

阿里巴巴: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知乎用户 鲁森林林 发表

沈逸问 M 国政府

“你的政治资本能控制金融吗?”

M 国政府不敢回答;

“我们中国政府能够做到!”

中国人民铿锵有力的声音响彻云霄

知乎用户 玉馨宁儿 发表

对于阿里来说,这件事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至少靴子落地了,对于阿里的惩戒可以告一段落,而对于广大的吃瓜群众,也算是有了交待。

但是,虽然对于阿里的惩戒告一段落了,但是对于其他厂商来说,却仅仅是开始。

因为,这次对于阿里的惩戒,意味着,我国并不吝于对互联网企业开出巨额罚单,而仅仅是以前没下手而已。

因此,对于阿里来说,一只靴子落地了,但是对于互联网其他垄断企业来说,靴子,却开始飘了起来,并且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落地。

当然,面对这种状况,早做打算才是关键,早早的进行改正,这靴子,自然会轻轻落下,不会有什么影响。

但是啊…… 早做打算就意味着早早的放弃利益,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这基本上等于让他们捅死自己,因此,可以预料得到,在未来一年乃至几年的时间里面,会有越来越多的垄断企业,遭受到这样的处罚。

而且,如果阿里再犯的话,恐怕这样的顶格处罚还会再来。

因此,总而言之……

一切都向好的方向发展了。

知乎用户 洛克马戏初号机 发表

腾讯集团利用微信垄断地位不正当竞争,建议给予 2020 年全面游戏利润 50% 作为处罚,用于成立青少年游戏防沉迷基金建设.

知乎用户 leon chang 发表

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 这点使我眼睛一亮!

冒死放出选择题,你觉得下一个是谁?欢迎评论区留言

知乎用户 过眼云烟 发表

阿里一到店,所有喝酒的人便都看着他笑,有的叫道, “阿里,你被罚款 182.28 亿啊!”他不回答。他们又故意的高声嚷道,“你一定是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了。”阿里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你们逼小商家二选一,疯狂抽佣,代金券套路眼花缭乱恶意打压对手是不是?”阿里便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垄断不能算违法,是实力…… 罚款!…… 还罚这么多,是福报。”接连便是难懂的话,什么 “对钱没兴趣”,什么“后悔创业” 之类,引得众人都哄笑起来: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知乎用户 赵大爷 发表

人民日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备受社会关注的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有了处理结果: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销售额 4% 计 182.28 亿元罚款。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不意味着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回顾整个案件,无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罚款金额的确定,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于法有据、于理应当。2015 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实施 “二选一” 垄断行为,限定商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其处以 2019 年销售额 4% 的罚款,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是对平台内商家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也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秩序的有效规范。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尤其离不开公平竞争的环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没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平台经济就会失去创新发展的强大活力。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近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也强调 “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监管部门落实中央精神,一手完善规则,推动反垄断法加快修订,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一手严格规范执法,查处多起互联网领域垄断案件,产生了良好效果。

**从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角度看,依法规范与支持发展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唯有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才能以良法善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放眼全球范围内的平台经济发展,依法规范,不仅不会带来行业的凋零,反而会促进其更有活力更高质量发展。发达国家对苹果、亚马逊等平台经济巨头的反垄断监管,并没有让这些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反而促使其积极做强核心业务,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同时,反垄断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互联网新锐诞生和成长,并为整个行业带来强劲活力。加强反垄断执法,正是以法治手段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给众多小公司、小网站带来良性竞争、茁壮成长的机会,使整个行业能持续创新、活力常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规范,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正是得益于主要为民营企业的一大批优秀平台企业共同努力,我国成为了公认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就要始终坚持 “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 也是一种爱护。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知乎用户 半月谈​ 发表

对马云应该没影像,因为马云说自己对钱没有兴趣。

之前市场有两个关于阿里的传闻,一个是会被反垄断罚款,现在已经被证实了,另一个是建议阿里剥离媒体业务,这个还待证实。

不过在我看来阿里巴巴的垄断都还好,国内真正垄断的是另一马,之前阿里在做微信小程序估计估计微信也是知道了什么。

知乎用户 养猫的哈士奇 发表

大树底下不长草,这次终于给大树修修枝了,很多人以为对阿里巴巴 icon 反垄断这个事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但是很显然没那么容易,因为现在的这个形势下,处理的意义就不简单。

2021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

按照《反垄断法 icon》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 1%-10%的罚款。这次是按 4%,相对来说也没有按上限顶格处罚,但是 182 亿的绝对金额确实也不少了。

为什么说现在形势下处理意义不简单呢?我是从宏观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像阿里巴巴这一类型的企业,发展到可以实现垄断市场 icon 的地位,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经很深远,涉及到整个上下游的产业链,又关系着上百万的人就业和生活,那就要考虑到一个金融与经济安全的问题。

我们先说蚂蚁金服 icon,就是银行业务按科创企业进行估值上市,这是把企业经营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再说阿里巴巴,连续多年净利润增长率能维持 30%,远超中小企业的平均水平,实际上是中小卖家给他打工,这要不是垄断地位,怎么可能实现?

更关键的是,他们的大股东都是境外的大资本,这就涉及到一个企业经营的控制权的问题,虽然名义上有制度设计,可以保障管理层的控制权,但谁也不敢保证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在关键时刻的选择会不会因为垄断地位,而威胁到金融与经济安全。

从管理与经营角度来看,我是很愿意相信管理层的,也相信境外大股东不可能干涉,但是很遗憾的是通过蚂蚁金服上市这件事,看到的是管理层和大股东,在进行企业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通俗的说,就是用最高的估值割韭菜,把风险转给全国的投资者。

而国际形势如何,想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如果未来形势更严峻,从安全的角度讲,这些还是有隐患的。所以这个事,是给所有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都敲响了一次警钟。

知乎用户 六爷阿旦 发表

这都是夸大销售数据的后果啊,如果当时少刷点,现在好歹少罚点!这叫搬起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这也应了那个电影的名字,让子弹再飞一会。

当初对那个小电器进行二选一的时候,我就评论过一句话,别看现在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现在果然拉了清单。

做人不能太高调,底线不能太低。今天的狂妄都是在给明天的自己挖坟。

知乎用户 二奢营​ 发表

福报太大了。有点受不了。

创纪录的罚款,也是对其他垄断巨头的一个警告,比如利用通讯软件垄断地位任意打击竞争对手和行业发展的某巨头。

希望有一个好的开始,对垄断巨头以严格的约束,保持市场的竞争活力,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他们以生存的空间。来更好的激发市场,同时也能解决很多就业问题。减少贫富分化差距。

另外,腾讯第一大股东 Prosus 套现,我感觉涉嫌内幕交易,建议调查。

知乎用户 臧大为 发表

2021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可以罚 1% 到 10% 的销售额,阿里只罚了 4% 说明罚得不算重。相比上一个罚款记录最高保持者美国高通,处 60.88 亿元罚款,为高通 2013 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的 8%,阿里虽然罚了 182 亿,但比例只有 4%,不算很过分。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知乎用户 蓝宝王 发表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横批:不服不行

马万三: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

知乎用户 周游世间 发表

这种处罚连酒三杯都不算。为什么呢?去年蚂蝗 IPO 被停,我看了反垄断法的条款,对于违法行为,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再就是百分之 1 到 10% 的罚款,这次认定 2015 年开始,阿里就存在违法行为,应该罚 8%。阿里这是看似罚 4%,实际上是每年的 1%,而且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在国外,被二选一损害的卖家可以提起集体诉讼,这个在国外一告一个准,破产都不够赔的。但这次国内完全没提这茬,这是纵容违法。

看看第二张图,这就是资本的力量。

知乎用户 财经劲知​ 发表

一句话,时代的马云,不是马云的时代

国外几十年前就有的东西,他出去一趟,回来大弄资本,运气很好当了首富。

国内很容易搞这种垄断,打价格战,打各种战,于是他获胜了,开始整天炫耀,自己不爱钱。

在金钱至上的时代,还有很多人叫他马云爸爸的。

知道现在的俄罗斯为什么经济状况如此糟糕?就是因为去监管化,使用休克疗法导致的经济恶果,从而养肥了几个寡头。

但在中国不能,也不行,更不能走去监管化这种最糟糕的方法,支持国家加强对资本寡头的监管。

其实,我国反垄断法 2008 就已施行,只不过那时国内的企业实力尚弱,难以和外企竞争,所以国家一直在容忍他们野蛮生长…….. 直至现在阿里腾讯两大寡头的争霸局面。

2020 年初,《反垄断法》出炉修订草案;11 月份,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这些变化都说明国家已经开始入局进行降维打击。

这次处罚那么狠,就是因为马云的天猫淘宝规定,品牌企业,你要是想在天猫开店,就不能再去别的平台比如京东开店,如果在京东开店,他就把你的天猫店给断流,就是让商家二选一,然后更有企业前几年备战双 11 之类的节日,备了好几亿的货,结果被阿里平台断流,货在天猫上一个没卖出去,损失惨重……

国家给你发展市场经济的环境是让你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不是让你做大做强之后搞垄断危害人民利益、危害国家发展。历史无数次表明,在社会主义中国,与人民为敌,与社会主义为敌,终将走向灭亡,无论你有多大、多强

知乎用户 闲风孤云 发表

这是国内打击反垄断企业的里程碑式事件!

纵观这么些年,阿里作了哪些恶?

996、007 这种公然违法劳动法的玩意儿就是在阿里手上发扬光大的,现在已经变成了 “创业公司” 的标配。

中国职场环境的恶化是从阿里的狼性文化开始的,互联网风气的恶化就是从 996 开始的。

事实上很多人根本没有那么多活儿,但是临到下班点,都不肯走。

甚至很多人白天上班不干活儿,一直到下班之后才干活儿。

这令很多刚入职场的年轻人非常的不解,明明没有那么多活儿,明明早就可以把事情做完,为什么还要呆在那里硬熬呢?

并且很多所谓的职场大哥们会以过来人的语气,语重心长的说,“年轻人,要主动适应现在的职场节奏,领导不走,你怎么能走呢?”

然后就是年轻人说不干就不干,因为谁也受不了傻逼领导,并且钱还少。

996 最大的恶不是职场低效与无意义加班的问题,最大的恶是加剧了职场的内卷问题,以及让用人单位更加肆无忌惮的违法用工。

电影院里,一个人踮脚,就能看的更清楚,于是有人跟着踮脚。最后大家都踮脚,就回到了都不踮脚的状态,腿还酸。

中国的加班,是不敢下班,谁也不敢走,都在等哪个先走,自己贸然走了就像做贼一样,脚步一重都会踏破沉寂,明明是下班,搞得像旷工一样。

同样的工作,那些甘愿 996 的人,会极大的压缩那些不想加班的人的职场生存空间,这个很好理解,你不愿意加班,而他愿意加班,那我肯定是选择他,更节省人力成本啊。

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雇 2 个愿意 996 的员工,来替代 3 个正常上下班的员工,而且加班费可以猫腻,这大大降低了用人成本。

996 的人看似得了一时的便宜,得到了一时的工作机会,但是在内卷的道路上,身体会很诚实,等你干了一两年,工资高了,体力差了,自然有更年轻的人将你取代。

这就是甘愿 996 的人自掘坟墓的路径,总有人年轻,总有人替代你,如果单纯的比拼体力,你根本比不上那些比你更年轻也更狠的年轻人。

而解决的方式,是大家一起抵制 996,这样大家在同一个框架里竞争,才会有更好的出路。

众所周知,阿里是有自己的红线的。

但是这个红线的标准却因人而异。

低 P 碰红线,低 P 没了; 高 P 碰红线,红线没了; 高 P 碰考试,考试也没了。

一句 “诚信是红线”,面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业务和部门,可解释的空间太大,而当解释权又在管理者手中,没有明确标准,公平就会变得面目模糊。、

早些年有员工写了程序多抢了几个月饼,就被开除了。

而某些高管养小三,利用淘宝资源给外人做利益输送,也能全网删热搜,拔网线。

红线的标准到底在哪里?

垄断这个事情,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儿,平台做大了,逼迫小卖家二选一,最最关键的是,很多小卖家在平台上根本没有出头之日,没钱买流量就不能被用户看到。

被用户看到的都是花了钱做推广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必然也是我们消费者买单。

你以为是小卖家没的选,其实在算法推送的当下,你买什么都没得选,都是它想要你看到的!

知乎用户 发财张校长 发表

前两天沈逸搞了个公开课,里面提到中国跟美国存在的区别,那就是:

美国被金融资本绑架,进而失去了实体能力,而中国有能力管控住金融资本,让其为国家服务。

这次罚款,很明显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了。

从至少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就已经对于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互联网巨头给予了重拳出击。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之前会传出淘宝小程序要申请进入微信的消息,这本身就是一种企业在官方压力之下选择 “打破垄断”。

只有让巨头失去因为资本积累而形成的天然垄断地位,彼此重新回到竞争模式当中,才能让国家,社会以及每一个普通人从中获益。

我相信,此次罚款应该不会是终点,阿里巴巴被罚款天价的事实本身就是在给所有巨头敲警钟。

毕竟罚款方式是按比例处罚:

2021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

这就不是过去那种罚款个几十万几百万无伤大雅,而是真的让企业肉痛了。

我个人作为普通的网民,自然希望今后互联网产业能够一步步实现去垄断化,更好地被关进治理的 “笼子”。

下一步,希望将铁拳砸在大数据杀熟领域,让巨头们好好意识到:

[10 家平台承诺不用大数据杀熟,后续应该如何监管?你有过被「杀熟」的经历吗?​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3666999/answer/1826220162)

如果你继续玩火,就让你的企业无利可图。

知乎用户 三叔侃侃​ 发表

虚假的福报:996;

真实的福报:182.28 亿行政处罚。

这笔反垄断开出最大罚单: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

这笔钱大不大呢?相比以前动辄几十万的罚款来说,简直的天价罚款。不过相比阿里的利润来说,倒看起来的确算是轻伤。毕竟阿里巴巴 2020 年第四季度的净利润就高达 780 亿元,这次处罚的 182 亿元,也就只有一个季度盈利的不到 1/4。

当然,震慑力是足够的。

总而言之,看起来,这反垄断是来真的了。

而处罚的靴子终于落地,这也意味着蚂蚁的整改完成可能也快了。这对于之前资本市场的无边际的担忧反而是好事,看起来,利空出得差不多了。

阿里的市值近 5 个月跌去 2000 亿美金,或许又会是阿里股票长期回暖的开始。

当然,或许这依然是一声枪响的序幕。

后续,是否还有更多的动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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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文中内容都有其特定立场,投资有风险,交易需谨慎。尊嘉竭力但不能保证以上内容完全准确与可靠,亦不对因信赖或使用第三方信息操作而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知乎用户 尊嘉金融​ 发表

市场监管总局:“我对钱没有兴趣。钱是这个世界上最容易得到的东西。我最开心的时光是没做书记和局长前,当科员每天出差坐绿皮火车的日子。有那么多的小微型企业都破产倒闭,能撑得到现在被罚款,是大家修来的福报,很多公司很多人,想被我盯上都没有机会”。

知乎用户 一季稻 发表

随着反垄断处罚落地,阿里这些年遇到的坎儿基本都熬过去了,利空出尽即是利好还是有点道理的,毕竟体量在那儿摆着。

说白了,已经被轮番公开处刑,把你牙打碎让你咽下去,然后乖乖挨骂挨罚,这事儿基本告一段落。

此事件的影响极为深远,因为这是国家层面首次针对国内互联网公司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判例。

其次,不论是 996 福报、蚂蚁上市还是反垄断处罚,阿里巴巴的社会口碑必然会下滑,股价会反映一切。后续阿里怎么做,多半会非常低调了。

头铁的被摁死过一回,社会普遍希望企鹅也被摁死。企鹅大概率不会重演阿里的公开处刑,主要还是政企关系太紧密,如果把国内互联网公司全部公开处刑摁一遍,事儿就大了…

目前杀鸡儆猴的目的已经达到,未来哪家公司敢膨胀,想必都会回忆起阿里被吊锤的往事。

知乎用户 李嫑嫑 发表

那些大道理就不讲了,前面的人已经讲过了。

就说说我自己用淘宝的切身感受。从 2015 年以后,淘宝的东西是越来越贵。

以前还有很多个人小店(C 店),都是个人创业者,售卖各自手工做的东西,比如手工艺品, DIY 的机械加工零件,旧书报,自己家种的粗粮 / 辣椒,真是百花齐放。评论也很真实。

后来,阿里全力搞天猫,搜索的前排全是天猫店

所谓的天猫店,也没多高大上,个人注册个公司,交了钱,也能搞。东西还是那些东西,反而更贵了!还没了差评!

有些天猫店就有恃无恐,反正评论里骂的再凶,过几天就被新评论覆盖了!没有几个人,有那个闲心,一条条去翻评论。

时至今日,天猫店里依然有刷好评的,上千条雷同的好评,几个一模一样的图片来回用!阿里不是算法盖世无双吗?识别那几个图片很难?

真正的个人创业者,在淘宝早就混不下去了。我常买的一家农户的燕麦,高粱,就把淘宝店扔在那里了,也不花钱做推广了,自生自灭。转到其它平台了

这里以汉服举例,汉服这种东西,受众较小,单价较高。店铺更有限,很有代表性

同款汉服,都是商家自己开的店,天猫店普通要比其它平台贵,100 元以下的,贵 10~20 元左右,都是各种直通车营销费用。

100 元以上的,贵 20 元以上,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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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店,二选一,这些东西对个人商户的剿灭力度是可怕的。现在淘宝上随便一个品类,第一页的大型天猫店吃掉了 90% 的销售额。其它小天猫店吃剩下的残羹剩饭。C 店就只能饿着了。

那这些小店主能去干嘛?只能去送外卖了,送快递了,这又加剧了这些行业的内卷。

封建社会,土地兼并往往需要几代人的时间,一般是 50~100 年。

而现在,借助于互联网,大数据,金融工具,财富集中的速度正以光速进行。

知乎用户 飘零客 发表

罚低了,顶格 10%,

怎么也要 8%,365 亿,

等于一天挨罚一个亿。

知乎用户 王四哥 发表

有人看到这是中国第一天价罚款。

有人看到这是中国反垄断第一铁拳。

还有人看到这是中国互联网野蛮生长 20 年的终结。

不过,我看到的是,却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全球数字监管,特别是全球互联网公司监管领域,尝试去争夺定义权和主动权。

而争夺的对象,不是那些窝在北上广深杭写字楼里的互联网公司。

而是太平洋那头,那个已经日薄西山却依旧强势的帝国。

这是一个由几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故事组成的圈圈。

如果你愿意耐心看下去,或许在这个圈圈的尽头,你能看到现实与未来的交点。

首先,我们把时间倒回到 1992 年。

那一年,一个名叫弗朗西斯 · 福山的学者写下《历史的终结》一书

凭借此书,名不见经传的福山一炮走红火爆全球,彼时踌躇满志的他看着铁幕的废墟。

好像已经触碰到了历史在夕阳映射下停滞的斑驳。

也是在那一年,在距离福山 3800 多公里外

一家名为 Dephi 的公司,开始为他们的客户提供在线网络服务,世界上第一个商业网络发展起。

Dephi 并不知道自己开创了一个时代,在此之前,互联网是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所以它最初只是限于研究部门、学校和政府部门使用,商业使用并不被允许。

同样是那一年,在距离 Dephi 4100 多公里外

一个满头金发的商人,和他同为金融大亨的密友,正在弗罗里达的海湖庄园里与一群火辣的啦啦队女郎尽享趴体的欢乐。

然而,1992 年的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

29 年后,他们的命运,彼时坚定的信仰和飘忽不定的未来,被一根细细的白色的网线,串联起来。

但我们先不着急前往 29 年后的 2021 年,

而是先把时间拨到 10 年前的 2011 年。

那一年,曾经在 1992 年宣告终结历史的福山,正在又一次感受历史被终结的 “快感”。

在此前的 2010 年 12 月,突尼斯的一个小贩,因为一个城管的暴力执法,而当街自焚。

很快莫名的怒火在人群中流转,一张张视频,一个个谣言在社交网络中如水银泻地般流传起来。

而在短短几年前,自由使用这些社交网络,还是中东世界引以为傲 “开明” 的象征。

甚至在遥远的中国,这种 “象征” 也吸引着一群人,并被编排成无数的段子,揶揄一堵刚刚被建立起来,专门防着这些社交网络的“破墙”

然而一夜之间,google,facebook,推特,这些呆在美国的互联网社交平台,爆发出了惊人的力量,居然可以在万里之外的阿拉伯世界,刮起一场横扫中东的飓风。

“他们培训了一大批阿拉伯文是母语的网络高手,也就我们说的网络大 V,组成所谓的‘网络阿拉伯联盟’,在网络上设置议题,呼风唤雨。他们根据美国颜色革命的专家,叫吉恩 · 夏普的理论,系统培训街头政治的骨干力量。

当阿拉伯之春势如破竹,如恶之花在绽放时,福山来到中国,和张维为进行了一场世纪辩论。

那时的他依旧踌躇满志,他说,阿拉伯之春是西式民主模式的成功,并且坚信会逐渐蔓延到中国。

当然,后来的事情,我们都知道了。

福山的 “夙愿” 并没有实现,很大程度上,那堵 “破墙”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些横扫阿拉伯世界的互联网公司被挡在了墙外。

**这是中国第一次,用近乎原始的 “物理” 隔绝手段,阻挡了一群外国互联网巨头,**因为阿拉伯之春给中国好好上了一课:

互联网的搜索、社交、信息,逐渐变成一种基础设施,如果这种基础设施,被一家或者几家公司垄断,尤其是这些公司还是来自善恶不明的外国,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

当福山兴意阑珊的离开中国时,他一定没有想到,历史没有在 1992 年铁幕的废墟前停下脚步,更没有在 2011 年阿拉伯之春的狂风里驻足不前,

反而顺着一条细细的网线,开足马力往前狂奔。

这一奔,时间就来到 2021 年.

2021 年,美国,白宫

那个曾在海湖庄园觥筹交错的金发商人,刚刚输掉了自己第二个总统任期的选举。

怒不可遏的他,拿起了自己最钟爱的治理工具——手机——准确的说是手机里的推特,连声痛斥 fake news 和 选举舞弊。

然而,他很快发现,手机什么也发不出去,白宫的网是好的,这里大概有全世界最快的 wifi,然而账号却显示,他的账号被封禁了。

不仅推特,还有 FACEBOOK 在内的一连串社交网络,甚至包括成人网站 pornhub,都宣布封掉了这位还在任期内的美国总统的账号。

这个全世界最有权力的人————拥有者数不清核武器、航母、军队————可以肆无忌惮在世界执法————他的前任凭借一管洗衣粉就可以消灭数万公里外的一个主权国家————然而,他却被一群互联网社交网络公司直接 “数字化死亡” 了————或许给他执行 “死刑” 的,只是湾区某个写字楼里啃着汉堡王的外包工作人员。

这一幕在 10 年前的 2011 年的中东,已经发生过一次,只是这次的对象不再是中东某个独裁者,发生地也回到了那些互联网公司的老巢。

而这群社交网络公司的起点,就是 1992 年,那个叫 Dephi 的公司开创的商业互联网络结出的果实,

Dephi 早已沉积在历史的长河里,然而他种下的这个商用互联网的种子,却在短短二十多年里,几何级的爆发、增长、裂变、进化,涌现出了一群,与我们过去的历史认知,截然不同的,存在于一个看不见摸不着世界,却拥有无比权力与能力的集合体——那些互联网世界的巨头们。

**曾经,这些互联网巨头们,是福山们,推行终结历史终结的利器刀剑,**为了磨砺这些刀剑,美国和欧洲在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上,走上了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

美国选择了先发展后监管,而欧洲选择了先监管再发战。

所以,谷歌这样的全球互联网巨头,在欧盟吃到了 50 亿美元的罚单。

但前置监管,换来的是欧洲再也没法产生一个有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在错过了互联网黄金 10 年以后,整个欧洲都在使用美国的互联网工具。

然而,用监管置换发展的美国,纵使拥有了全球最一流的互联网平台,却因为资本主义本身的缺憾,被这些自己磨砺的刀剑束缚了手脚。

亚马逊在美国一家独大,然而占领市场后不思进取,全美商品数字化率始终上不去,导致今年疫情,全美无法像中国一样用庞大的快递体系支撑封城的代价。

FB、推特在美国独大,让美国自己饱受不受控制的民粹主义影响,才在全世界面前有了攻占国会山的闹剧。

然而,这次美国各大互联网巨头用封禁特朗普账号的方式,向民主党纳了投名状,表面上看,是 “捍卫了美国的民主”,但背后是不是互联网巨头们面对特朗普不讲情面的“监管” 做出的报复呢?

同样,体会到了 “至高权力” 滋味的巨头们,会安于再做民主党的 “马仔” 吗?

公知们总说 “绝对权力会带来绝对腐化”,那民主灯塔里的那些互联网“绝对权力” 们,他们会做出哪些事?

当执剑者的剑自己有了思想,那会是怎样的一个光景?

马克思曾说:

工人的悲哀在于,他们可以拒绝被某个工厂主剥削而更换工作,但无论怎么换工作,都无法逃脱被剥削的命运。

如果这句话换到当代人身上,那么这句话可以变成:

当代人的悲哀再于,他们可以拒绝被某个 APP 杀熟 / 窥探隐私 / 大数据化而卸载这个 APP,但是无论怎么换 APP,都无法逃脱被杀熟 / 窥探隐私 / 剥削的命运

当手机成为我们第二身体器官时,我们不要再去思考,如果没有了互联网公司,我们的生活该是怎么样的

中国为了在已经落后了几百年的国际较量中再次抢夺先机,也和美国一样,选择了 “先发展后监管” 的道路。

先用一堵墙,物理阻止了国际互联网公司将手早早的伸进中国,给中国的互联网企业赢来了宝贵的 10 年发展期。再用政策、资金、人力的红辅助发展。

但当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度过幼年期,开始茁壮成长,tiktok 飞奔出海,无线金支付改变社会,物流、电商突飞猛进时。

关于中国互联网公司制造 “内卷” 的讨论,呼声也越来越高

中国面临和美国同样的问题,互联网公司对于中国,也是那个向千年梦想冲刺的利剑,只是执剑者必须只有一个人,剑自己绝不能自己有思想。

当美国民主党政府还在和美国的互联网巨头推杯换盏庆祝扳倒特朗普的大胜利,美国互联网公司反垄断调查迟迟不见结果时。

中国先于美国,对自己本国的互联网巨头举起反垄断大棒,这一次,中国落子先了一着。

它释放的鲜明信号:

互联网反垄断,既要维护市场公平,又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这在在全球范围内都没有相关的司法实践。

而数字经济近年来在中国蓬勃发展,政府监管要跟上。因为这一行业和领域太重要了,也是全球竞争的焦点,中国政府是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形成更完整的监管体系,从而塑造中国在这一个新兴领域的长期优势。

而针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是世界级难题,中国先于美国定义了数字经济监管的标准,第一个靴子落下,后面的靴子铺,还愁不知道怎么做吗?

设想这样一个画面,当美国的互联网大佬在白宫谈笑风生时,反垄断的旗帜下,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无论是不是自愿,都要收起自己盯着菜篮子的目光,望向星辰大海。

那里,才是咱们千年梦想的终点。

也许有一天,关于互联网帝国的监管终究会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但时间最终还是会回到 1992 年。那个世界上第一个商业互联网通网的瞬间,历史在那一刻被分成了两截。

最后,用沃勒斯坦的一句话作为结尾吧

“世界可能会走更多的弯路。但也许不会。那些活在未来的人们所能做的就是与自己做斗争,这样,这种改变才可能是真正的改变。
我仍然这样认为,因此我认为我们有 50% 的机会实现转型变革,但只有 50%。”

知乎用户 飞鸟入林 发表

象征性意义巨大,通过惩罚头部企业告诉大家,以后如果再想靠垄断地位破坏秩序,不会再是不痛不痒的几十万,是真的会出血的。

当然,除了垄断之外,玩金融杠杆增加市场风险,通过信息手段收集用户隐私,都是不行的,有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

知乎用户 掷雨撩云 发表

马云: 感谢上苍,利空出尽就是利好!不抓进去就行!

知乎用户 加隆 发表

利益相关,持有阿里巴巴股票(BABA ADR)47 股。

阿里曾经是我的组合的重仓股票之一,之后随着马云的一番 “豪言壮语” 就在不断减持。目前除了购买的基金中还有一定量的阿里的股票之外。手头已经不再持有。就国家的处罚决定而言,我是赞同的。我们国家之前对于资本实在是太过宽容,或者说监管的变化速度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A 股财务作假顶格处罚大几十万这种让人无可奈何的事情我相信在阿里的这一罚之后应该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

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作为裁判,必须要有足够的处罚权。这点在 “最自由” 的美国上体现的非常明显,虽然是市场经济的标杆,但是政府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就是严刑峻法。只有罚你罚到倾家荡产,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甚至高管动不动还有失去自由的风险。然而就算是这样,依然时不时的有人落网,被罚。说明即使是这样的震慑,也只能让资本暂时收敛贪婪的嘴脸,一旦稍有松懈,就会卷土重来。

这次的罚款,坦白来说,不重。我希望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少用什么 “天价罚款” 之类的形容词。垄断地位的滥用,是非常恶劣的行为。仅仅是罚款已经算是很轻的了。另外我们需要注意到,本次处罚,引用的出处是非常明晰的,违反了哪条,该罚多少,一目了然。我们作为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没有法律条文就无从判决,之前一直在和稀泥受人诟病我想在这之后应该会有所改善。

对于滥用垄断地位的企业采取处罚,并不会抑制企业的发展,相反会促进市场的繁荣。鼓励小企业创新,获得发展空间。之前 BAT 等企业大肆并购,并且利用其支配地位,跑马圈地。钱是赚了不少,然而只能在国内咋呼,因为出了国他们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的做法,只能被罚到死。而真刀真枪的跟外企拼,又没有什么竞争力。这也是在我看来,刨除政治因素以外,中国企业总是走不出去的根本原因。

最后回到阿里本身上来,希望在处罚过后,阿里能够意识到,野蛮生长的时代过去了。精耕细作才是未来,这需要重新调整战略方向,光凭块头大就欺负人以后是难以实现了。财务角度上来说,这点钱,对于阿里来说其实是不疼不痒。股价肯定会有影响。但是长期来看,电商领域,阿里龙头老大的位置毋庸置疑。护城河明显,与其他竞争对手的身位差距明显。我认为 ADR 价格在 300 美元附近是合理的,目前 223.31 美元的价格明显受到近期消息的影响,存在低估的嫌疑。

但是也不能否认市场以及监管的大调整会让阿里在未来失去领先地位的风险确实存在。但是阿里除了电商之外,云计算领域依旧是领先地位。换句话说,做到阿里这个体量上,除非国家拆分它,否则它的规模效应很容易形成天然垄断。尤其是在 IT 基础服务的提供上。云计算需要大规模的应用成本才会低,而目前虽然说其他的对手均有涉及,但是阿里在电商和云计算领域的独树一帜,长期来看还是值得持有和投资的。

以上。

Valk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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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Valkla​ 发表

周末清晨,当我从我三千七百多平米的床上醒来时,收到了阿里巴巴被罚 182.28 亿的消息。

我有一些震惊,毕竟富裕如我

账户里也只有三个亿而已

所以我很好奇,阿里巴巴哪里来的那么多钱上交给国家

我垂死病中惊坐起,给马云打了个电话,问他:

小马,咋回事啊?被罚那么多钱?

马云乐呵呵地跟我说:

“没事,能用钱解决的事,都不叫事儿!”

“我寻思着,市场监管部门都整治你了,咋还不叫事儿呢?

垄断市场,国家可要把你放在显微镜下观察了

以后看你咋挣钱?”

“哈哈,老兄多虑了,我反手一个双十一超级加倍,正手一招 997 杀得人仰马翻,180 亿手到擒来啊!”

我一听:

“嘿呀!你这家伙,出了饮血剑的吧?吸血真快!

看样子我也得加紧挣钱了!”

马云也捧我,说:

“老兄赚钱比我快,哈哈,把鞋炒一炒,利润可比我高多了!”

我看了看自己沾满了泥的脚

嘿嘿一笑

知乎用户 裴橘 发表

我看很多答主的回答,要么就是就是在吐槽,要么就是在瞎扯淡。这个问题应该放在全球反垄断的大背景下看待,反垄断的持续时间、力度和产生的影响可能会超出你的想象。我之前已经写文章讲述过这一逻辑,目前来看,这一逻辑在持续验证,全球的新一轮反垄断才刚刚开始。

一、本轮反垄断产生的背景

2020 年 12 月 14 日是本轮反垄断的浪潮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这一天里,中、美、英、欧盟同时对互联网巨头动刀,你信这是巧合?反正我不信。

美国要求脸书、推特、YouTube 等互联网巨头提供关于如何搜索并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详细报告。英国政府于当日公布政策提案,使科技巨头对平台上传播的非法和有害内容进行监管。欧盟披露的措施更加激进一些,对有垄断事实的巨头进行罚款、甚至剥离业务。中国当日对阿里、阅文、蜂巢各进行了 50 万元的罚款。

本轮反垄断浪潮兴起的原因是互联网巨头对于数字资源的垄断。新时代的背景下,数字资源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宏观经济学中提及到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源一样,成为了决定社会发展和企业生存的一种新的要素。

但是目前这些要素被一些互联网巨头所垄断,并且进行不当牟利,同时还涉及到用户的隐私安全。

比如,对于国内而言,大数据精准杀熟,之前网友多次提及的,VIP、会员的收费反而更高;滴滴打车的老用户往往比新用户贵;手机越贵,各种服务越贵,苹果手机用户开通视频网站会员往往价格更高。

还有涉及到用户数据安全的。刚刚买了车,各种保险就来了;刚刚买了房,装修电话就打来了;在一个平台上搜了一个物品,你打开其它软件,往往就能看到精准的推送;你在券商上开了户,场外配资马上请你加杠杆。

还有很多大型平台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获得不合理利润。比如苹果以不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向应用开发商收取明显不合理的平台费用。脸书凭借大数据优势,肆意抬高广告价格。

最后还有各大先发巨头对有威胁、有竞争的产品进行不当收购,如脸书收购 Whatapp、Instagram,这明显降低了市场的竞争,不利于社会的创新,科技的进步。

二、历次反垄断都采取什么措施?

反垄断的措施,主要有征税、罚款、企业拆分、技术开放、国有化等。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尚希提到了数字税的问题。目前征税最为积极的是欧盟国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互联网巨头大都是国外的,尤其是以美国为主。这些美国的企业,如脸书、亚马逊、苹果等,在欧盟国家攫取了大量的利润,但是并没有留下什么税收,这是欧盟国家率先征收数字税的原因。

但是,不仅仅是欧盟,美国和中国这些互联网巨头的母国也会开征数字税,主要原因,是上面提到的,数字已经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在对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中提到,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可以预见的是,数字经济占 GDP 比重会不断提高。

在数字资源越来。越重要的背景下,出台数字税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我们可以回顾历史,有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要素,往往都会被征税。比如封建时期,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那么古代土地税就是非常重要的税种,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税对经济的影响非常小,你不会因为对土地加税,你就不想要土地了,或者不想种地,学术一点的说法就是土地需求对于土地税收的弹性非常小,所以收税不会对经济有太大的影响。其次是因为收税可以提高占有这些资源所要付出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垄断的作用。

罚款对于反垄断的作用其实不是很大,毕竟历史上几乎没有靠罚款把一家垄断型巨头罚到愿意不垄断的。因为企业已经拥有了垄断地位,所以这种对于这种罚款,企业可以比较容易的对下游转移,很难对垄断企业起到很好的惩罚作用。

举个国内的栗子,因为高通在国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2015 年我国依据《反垄断法》,对高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 2013 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 8% 的罚款,计 60.88 亿元。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反垄断罚单,但是对高通有什么实质是的影响吗?没有,因为只是进行了罚款,低于市场的预期,高通股价反而逆势上涨。

企业拆分相对罚款是更加严重的惩罚措施,在美国针对二次工业革命之后的反垄断过程中使用的比较多,比如把摩根公司拆分为 JP 摩根和摩根史丹利,把标准石油公司拆分为 34 家独立经营的公司,把美国烟草拆分为 16 家公司。

技术开放是信息技术革命以来反垄断的新方式,这也与历史的背景有关。信息技术革命以后,巨头垄断的要素从石油、钢铁等资源要素变成了专利等技术要素,所以反垄断方式也与时俱进,针对技术垄断进行技术开放。

我国在 21 年 2 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也对技术开放和共享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最后,是国有化,这可以说是反垄断最后也是最有效的大招,当然,也不会轻易用出来。一般使用的情况是,该垄断已经威胁到国计民生或者是特殊时期,比如战争时期或者是经济危机时期。

这类案例在国外也经常出现,比如 2013 年德国希望建立公有制企业来运营城市电网,以对抗瑞典 Vattenfall 电网公司长期垄断带来的高电价和高污染。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将私营铁路收归国有,促进了日本铁路工业的大发展。

三、我国本轮反垄断的探讨

从形成原因上,我国目前的垄断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市场垄断,其形成的原因是自然竞争的结果。第二种是自然垄断,源自计划经济体制。第三种是行政垄断,主要是行政权利形成的排他性垄断。

此次罚款事件针对的主要就是市场垄断,主要是加强对科技巨头的监管。自然垄断方面,主要是继续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放开民企进入。行政垄断方面,需要提升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地位。

本轮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主要的战场是科技巨头的垄断,但是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科技巨头对经济的贡献还是要大于垄断所产生的危害的,而目前的主要措施也是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利润的罚款,二是对于科技巨头合并、收购的事前监管,从严审查不合理并购,防止科技巨头进一步加强垄断地位。

征收数字税目前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到实际落地显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至于其他如拆分、技术开放、甚至国有化,目前来看还为时尚早,一方面对内言,正如上文提到的,这些科技巨头对经济的贡献是大于垄断带来的破坏的。另一方面,对外而言,目前国际竞争局势加剧,我国又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贸然进行拆分等比较激烈的反垄断措施,会直接打击我国科技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比较激烈的反垄断措施,短期内我国不会实施,对面的国家也不会实施。

知乎用户 扶摇投资笔记 发表

我们不能放任金融和互联网结合无限制发展,不能走上使美国衰败的老路。

182.28 亿对普通人是一个天文数字,但阿里巴巴集团 2020 年营收就有 5097 亿,这个罚款只占阿里 2020 年营收的约 3.6%。

当然,罚款并不是为了把阿里巴巴搞垮,只是为了警告阿里巴巴不能在垄断的道路上走的太远,另外最重要的就是,要阿里巴巴老实经营,不要在金融领域玩过火。

如果我们反观美国,就会发现美国的衰落就是因为放任金融资本无序发展、抢占了实体产业发展的空间,迫使美国产业空心化。之后金融资本又在美国兴风作浪,通过各种名目繁多的金融衍生品捞钱,最后把美国搞出了 2008 年的次贷危机,最终美国在滥发美元补窟窿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迟早有一天要玩完。

对阿里巴巴的监管和处罚,展示了我们国家打击金融资本垄断的决心。金融和互联网结合在一起力量非常大,前几年 P2P 的泡沫,就是最佳的案例。阿里之前利用蚂蚁金服滥发 ABS,2017 年之前杠杆加到了 100 多倍,已经有了行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苗头,之后被监管部门坚决打压。后来限制了 ABS 次数,才把杠杆降到了现在的 8 倍左右。

金融企业利用资本在各个领域搞垄断,能对本领域其他企业实现降维打击。很多垄断企业的玩法就是凭借雄厚的资金低价亏本杀入市场,在通过亏本的低价挤走其它企业后形成垄断,再抬高价格。由于有雄厚的资本撑腰,亏本经营是完全承受得起,但对于本领域其他正常经验的商家来说这无异于是一枚降维打击的原子弹。

而阿里巴巴事实上就成为了这样的垄断企业。二选一的背后并不仅仅是阿里在电商平台的雄厚实力,更主要是阿里拥有很雄厚的金融实力,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联合达到垄断的目的。而这样的垄断就是市场里的一颗肿瘤,肆意吸取身体的所有养分,扼杀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所以重拳出击打击阿里巴巴的垄断,有三重意义:

1. 对阿里集团的垄断实施监管。

2. 警告其他企业,为规范经营树立一条准则。

3. 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排除一颗地雷。

最重要的,其实是最后一条。这条告诉我们不能放任金融和互联网结合无限制发展,不能走上使美国衰败的老路。

知乎用户 初晓璐走天下 发表

一图说明一切

知乎用户 大先生 发表

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每年政府补贴多少钱?给地给房值多少钱?这两个钱是不是纳税人的钱?

阿里巴巴这样的财团,明面上 + 暗地里的利润,起码 20% 以上,销售额 4% 的罚款,呵呵,还真是隔靴搔痒,不当得利都不值这个数。

再说阿里巴巴背后的关系链,这个钱算不算左手倒右手?

你问我会带来什么影响?

我就想说,也就是通过几百亿这种巨额数字,把大众又给糊弄过去了呗,我看效果很明显,把大家哄的可开心了,真不错。

知乎用户 汴梁王 发表

这并不是一个个孤立事件,国外政局变化我不太懂,国内我们应该都很清楚。

新政府从十八大开始,第一步处理大老虎,第二步下基层开始拍苍蝇,查保护网,第三步开始铲除黑恶势力和反恐。第四步整顿金融。第五步开始处理阿里 ········ 这绝不是最后一步。

每一步都朝着中华复兴方向前进,每一步都走着那么艰难且坚定。

知乎用户 无聊大师 发表

过去,苏联是我们的老师。启发我们搞社会主义革命,帮助我们建设国民经济体系。

苏联倒了,俄罗斯是我们的老师。启发我们搞经济改革,把市场化的坑先踩一遍,从而警示了我们。

现在,韩国是我们的老师。大企业可以有,但不能影响太大,不能对社会有负面引导作用。

韩国只有少数几个优势行业,电子、造船等;只有少数几个好企业,三星、现代等;只有一个优秀城市,就是首尔了。

国家内部竞争太激烈,两极分化严重,房价太高,青少年一辈子的愿望就是考上名校,进入三星工作,在首尔买个房。可惜,再怎么补习,幸运儿也是少数。结果,韩国人连孩子都不愿意生了,以这样的人口出生率,韩国百十年后就不存在了。

杭州房价太疯狂,互联网企业曝光太多,需要调整一下了。还有,现在短视频、自媒体、网络游戏对青少年影响太坏,感觉需要规范一下。

知乎用户 体验学 发表

阿里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 182 亿元人民币,折合不到 30 亿美元,看似天价,但其实只占去年阿里巴巴销售额 5097 亿元的 4%,难说让其产生巨大的痛感。
本来马老板都不在乎钱的,对钱没有兴趣。

希望《反垄断法》发挥应有的威力,扫除国内商家的一切垄断行为,比如腾讯、美团、拼多多、百度等。

当然,如果只是商家赚钱的事情,还都好说,哪儿说哪儿了。
可怕的是这个:2017 年 3 月 18 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杨晓渡警告有些企业家,“希望掌握经济权力之后谋取政治权力,这是十分危险的。”
有些人最近可是对管理者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的。

知乎用户 大嘴巴 发表

180 亿,绝对数额很大,但是相对于每年阿里赚的钱还是毛毛雨,相比之下,资本市场上蒸发的市值让阿里更肉痛。

不过这处罚一出,有一种利空出尽的感觉。

处罚结果出来之前,充满不确定性,最坏的预期甚至包含被拆分等,现在只是罚款,反而比最坏预期好了很多,毕竟,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当然,蚂蚁的处理方案还没出来,不排除会分拆上市,不过阿里的股价应该差不多到底了,抄底大军已经分批入场。

知乎用户 Kevin Zhang​ 发表

作者_|_玄宁

邮箱_|_wangzhaoyang@pingwest.com

靴子落地。中国监管部门对阿里巴巴开出破纪录的罚单。

2021 年 4 月 10 日,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宣布,认定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自 2015 年以来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推行 “二选一”。根据反垄断法,决定对阿里巴巴处以 182.28 亿元人民币罚款。这一罚款破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记录,此前的纪录是高通在 2015 年被罚的 60.88 亿元。这一处罚也是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平台企业身上的一次最强执法。

这笔处罚的金额相当于阿里巴巴 2020 年自然年第四季度盈利额的 1/3,也相当于这个包含双十一在内的一整个季度的营收金额的约 8%。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通报,其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调查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 2015 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 “二选一” 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 “二选一” 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 “二选一” 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而根据《反垄断法》,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通报称,监管部门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其处以 2019 年销售额 4% 的罚款——阿里巴巴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为 4557.12 亿元,4% 计 182.28 亿元。而根据公开资料,此前对高通的处罚金额占高通 2013 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为 8%。

通告称,这一决定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是对平台内商家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也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秩序的有效规范。而处罚公布后,人民日报的评论称,“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不意味着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此次处罚也是中国反垄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一次最强执法。尽管互联网行业在最近几年快速成为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但反垄断法自 2008 年施行以来,还鲜有将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并购或竞争行为判定为垄断而进行的正式处罚。

但最近一年,反垄断力度明显加强。

其实早在 2019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等措施。这一文件如今看来,提供了后续反垄断监管的更具体依据。

2020 年 11 月,阿里巴巴旗下蚂蚁集团上市被叫停后,公众开始感受到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企业要 “动真格” 了。2020 年 11 月 10 日——“双十一”前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12 月 1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召开,其中首次提出了要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的警告。之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其列为 2021 年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其中之一。

12 月 14 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收购银泰、腾讯旗下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等三起案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对阿里巴巴、阅文集团和丰巢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月 24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称,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 “二选一” 等涉嫌垄断行为开展立案调查。12 月 27 日,市场监管局调查组宣布进驻阿里巴巴进行的现场调查已全部结束。

这之后,外界都在等待最终的处罚结果宣布。此前外界还曾猜测,监管部门可能要求阿里巴巴剥离非核心业务。不过此次处罚并未涉及对这些资产的处置要求。

知乎用户 品玩​ 发表

马总说了,这都是福报。福报多一些没事的,总比关门失业倒闭了强不是么。(狗头

知乎用户 小爝​ 发表

利空出尽是利好

知乎用户 文兄​ 发表

这算杀鸡儆猴吗?

知乎用户 NightKnight 发表

我最怀念的,依旧是当年大学时,饿了吗,百度外卖,美团三足鼎立,每天十块钱就可以吃顿外卖的日子。

垄断,受害的永远都是消费者。

看看现在的外卖费用,啧啧,吃不起了。

关键,连外卖员的收入也没增加啊。

拼多多的出现,终于给了淘宝压力,现在他们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拼多多千万别倒啊,虽然我更爱用淘宝,但你可以让淘宝更加良心。

其实,垄断和商业竞争无处不在。

比如,抖音和淘宝的链接,就没法分享到微信上,还需要把抖音视频下载下来。

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而且资本还会把人异化,让人变成钱的奴隶,马克思早就说过。

所以,无论他们赚多少钱,他们都不会收手的,资本家都是钱的奴隶,他们会一直不断的创造利润。

所以,靠人的自觉,根本不可能,必须得有相应的法规来限制他们,以免他们垄断后,不断对消费者加码,挑战你的忍耐极限。

有人说,为什么不制裁垄断的国企?

说实话,你要是能做到电价,火车票等几十年不涨价,也不会因人流量大小而改变价格,那么也不会有人制裁你。

反垄断也不是中国的首创,美国、俄罗斯早就有严厉的法规限制垄断了。

别忘了我们国家的本色,这件事,罚得好。

知乎用户 陆青 发表

大 V 们别说没用的,下周阿里股票是涨是跌,给个准信。

知乎用户 一直住顶楼 发表

马 yun 养了二十多年的狗死了,很伤心,为了安慰受伤的马 yun,我不知道怎么想的,在大半夜汪汪汪的学起了狗叫了起来,后来马 yun 找人对我进行了驱魔仪式。

知乎用户 卓天 发表

证明芒格炒股没有内幕消息。

知乎用户 郭嘉 发表

没有腾讯我的罚款,我不服

腾讯音乐集团垄断了歌曲,腾讯微信禁止抖动,

淘宝分享链接,

但是让拼多多作弊每天都能割一刀。

也可以给你拉一个街边人拿不到的 299.9 红包给你。

微信真的很难用,张小龙恶心。

知乎用户 Susie 宝儿 发表

这是一声号角,也是一记惊雷,宣告着旧发展时代的落幕。

钱并不算多,阿里掏的起。但不允许大平台再利用垄断地位躺着赚钱,不再让他们能够在不承担实质性经营责任和成本的情况下,仅仅作为新时代的包税商压榨中小微企业,胁迫不具备垄断流量的大型企业,然后携税收再去威逼政府让利,这一点意义重大。

过去三十年是起量的阶段,所以各行各业都在粗犷发展,野蛮生长,大者为王,赢者通吃,早期互联网也不例外。但是不管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要求,已经不能允许这个国家继续把大量优秀人才浪费在垄断平台这样的旧时代玩法里了,重新打破垄断,破除划分领地形成默契趋势,再次掀起一波攻伐兼并的乱世,对上下游行业,对这些垄断平台里有创新能力的员工,对未来新的人才的就业,都有莫大的价值。

受损的,恐怕只有已经习惯依赖垄断地位不思进取的那些企业和公司了吧,本来也活该。

为什么互联网公司要 996?因为没有差异化发展竞争的能力,只能拼速度快别人一步,然后迅速形成垄断地位,赢者通吃。如果不能再赢者通吃,没有了先发的绝对优势,那么企业自然会重新审视发展思路,对创新和创造工作有更多的尊重和容忍,对有差异化竞争能力的人有更多需求和激励。

不过仅罚款还不够,期待什么时候能出台强制拆分重组的新闻。

知乎用户 Sega 发表

依法治国的导向性很好。

力度也和适。一刀子捅到伤心了,才会真的下决心改正。

假如这次只处罚 182 万,今年的 618 和双 11,就会是商家们生死两难的开始。

算一算,距离今年的 618,貌似距今也就只有两个月了,我不禁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知乎用户 大蓝先生 发表

早该管管了!请加大力度!下一个会不会是鹅厂?

目测此问题会热榜第一。


大家从 2019 下半年开始,2020 年疫情期间看清楚资本家真面目,他们站着挣钱剥削我们的时代到了拐点。

你永远可以相信中国共产党,你永远可以相信中国人民!

知乎用户 Anonymous User 发表

阿里的事情单个来看其实没什么好说的,通报里面给的原因很清晰:

阿里巴巴集团实施 “二选一” 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但是如果我们往深了一点想就会很有意思,在过去 20 年市场化改革中, 商业、制造业和建筑业三大市场的国有垄断格局被基本打破, 市场竞争程度和产权多元化进程相对加快。

我们把曾经的传统垄断市场开放,让新兴资本,民营资本进行介入,这是改革的难点也是重点,我国经济改革是从一个市场经济化程度较低的起点开始的, 1978 年综合市场化指数为 18.39%, 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增加,到 1999 年这一指数已经提高到 50.25%, 属于准市场化国家团, 市场机制开始居于主导地位; 但是中国经济体制总体市场化水平还比较低, 在 8 类市场领域中市场化发展程度也很不平衡, 规则和法律化程度, 金融保险市场化相当低下, 不足 20%, 市场体制运行环境指数也比较低, 而价格与交易市场化, 产出和流通市场化程度比较高, 分别达到 76.86% 和 77.23% [1]

在一些领域我们做的很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最为贴近生活的例子应该是家电类产品,激烈的竞争使得彩电、电冰箱和空调等家用电器的价格大幅度下降, 给我们这些普通消费者带来了许多实惠。同时, 以海尔为首的一批家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成长,并在国际市场中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力。

不过在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传统的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性领域的行业垄断就显得没那么有力。尽管电信资费和民航价格有所下调或松动, 但是远没有达到消费者预期的水平。消费者觉得是在用很高的费用购买劣质的产品和服务。不买不行——毕竟仅此一家,别无分店,买了又受罪——花钱买罪受,这种局面我们在努力改善,但是很难。

每一个垄断产业背后都站着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阿里背后有人嘛?有,肯定有。罚款不是目的,目的是敲打,是宣战,在这样的一场战争中,经济的优先级有限,甚至很低。

顶级互联网企业本身就自带垄断特质,甚至不需要刻意维持,只要这些公司愿意,将流量封锁,微小企业就不可能有出头之日。

甚至不夸张的说,在互联网上,掌握了最多话语权的人就是那个流量分发者,这在西方或许可以,但在我们这里永远不行,请记住我们国家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那些个嘴上喊着人民其实屁股坐在资本家板凳上的人。

参考

  1. ^ 胡鞍钢, 过勇. 从垄断市场到竞争市场: 深刻的社会变革 [J]. 改革, 2002(01):17-28.

知乎用户 朝小树 发表

从欧洲到亚洲,看来全球都要对互联网垄断大佬开始动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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