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游戏:开一个会,杀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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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蒙古包头,

公安局局长说:“关死了,也不放人”

法院副院长说:“关死了,该谁担责任谁担”

看守所副所长说:“关死人,没事。”

配合关押的医院说:“治不了,没治疗方案,不给病历,死了找公安。”

2020年3月17日下午,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与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召开了“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此时,案件尚未到法院审理阶段。但法院同检察院、公安对王永明案件的入罪定性、是否逮捕王永明等事项

达成统一共识。

2020年4月10日,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作出逮捕王永明的决定。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警察赵巍等人将王永明从包头医学院附属医院急救中心的病房内

强行抬走。

检察院出具的逮捕通知书中明确记载,王永明被羁押在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但东河区看守所根本就没有羁押过王永明,也没有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不存在合法的“出所治疗”手续,看守所的警察也从未监管过王永明。

目前,拘禁王永明的是本案侦查机关东河区公安分局人员。案件已经到了法院,被告人却被控制在侦查机关的手里,这是一种

非法拘禁

该看守所对王永明办理了所谓的收押手续,实际上是在配合东河区公安分局在看守所之外对王永明实施非法拘禁。

2019年底,北京协和医院给出的诊断证明显示,王永明刚刚经历肾移植,因感染做了左下肢高位截瘫,2型糖尿病合并多并发症,3级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胃大部切除,重病缠身,病危通知书下了十几次。王永明完全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但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和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均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个多月以来,王永明先是被非法拘禁在包头市东河区医院,现在被非法拘禁在包头市中心医院。在无救治条件的情况下,医院给身患多项内科重病的王永明安排了

骨科的主治医生。

医院在帮助司法机关置王永明于死地。

2020年4月28日,包头王永明案的两名律师吴俊、王振江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阅卷。案件承办人是该法院的副院长郝喜喜法官,他热情地接待了律师。两名律师直言不讳:

你们法院没有管辖权。

热情的郝院长向他们出具了一份文件,里面写着:“包头中院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指定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王永明案。”这份文件的落款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

两位律师愣了,他们翻开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里面明明白白地写着,此案于2020年1月6日公安侦查终结。包头法院抢在了包头公安之前,这意味着

法院成为包头刑事诉讼程序的领跑者。

2020年5月9日,王永明的辩护人袭祥栋律师会见了王永明,发现他的健康情况在急剧恶化,具体表现在:1.移植的肾出现严重问题,排尿困难;2.半个月内因低血糖导致了三次昏迷;3.因糖尿病病变引起眼底出血导致视力模糊,近乎失明;4.右腿肿胀,疼痛难忍,无法入睡,多次打止疼针。

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称变更强制措施的前提是要对王永明的疾病状况做司法鉴定,而鉴定需要15-20天才能出结果

王永明很可能等不起这个时间。

事实上,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取保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永明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法定事实非常清楚,无需鉴定。

包头中心医院非常清楚,王永明的病情非常严重。院方组织了很多科室的医生,对他进行会诊。这些会诊,不是专家,而是医院普通的医生。会诊记录显示王永明至少有三项随时可能导致其死亡的病症:心脏病引起的血管破裂、肾衰竭、糖尿病足感染。王永明移植的肾脏已经无法排尿,仅剩的一条腿时刻疼痛到无法忍受。王永明在会诊记录上签字时写到:

感谢国家、共产党的好政策、人道主义让我治疗,但是病情太严重了,我要求去北京301医院治疗。

但包头市中心医院仅仅开了个会诊,并没有给他治疗。

5月13日凌晨1点,王永明跟看护的警察说,“你不给我治病,我要痛死了。”当日上午10点,王永明对骨科的马主任说:你没有治疗方案,也没办法给我用药

医生,你这是在谋杀我。

2020年5月19日,王永明案的律师们向包头市卫健委反映情况,接待的两名工作人员仔细阅看材料后,眉头紧锁,非常惊讶:

人都这样了,还敢收押?

 他们收押的勇气来自于2个多月前包头公检法召开的一个会议。

不论从组织机构还是日常生活,开会都在塑造着权力运作。开会是政治场域内部的一种模式化的集体互动形式

是一个权力运作的缩影。

在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三长会”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日常司法活动的自然延伸,成为了一种无意识的习惯。在微信里搜索,就会发现有大量的“大三长”、“小三长”联席会议在内蒙古的各地召开。这种场景虽然日常,但它却呈现出某种法治的真谛和

某种司法权力运作的特质。

我们国家的宪法、法律,本是立法者的理性建构之物,但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包头市,却被当地独有的统一权力所替代。

2020年3月17日下午,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404”专案“大三长”、“小三长”联席会议暨要案会商,会议邀请高新区政法委、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高新区法院、东河公安分局领导及相关办案人员参加。

开会离不开特定的场所。检察院官网公布的照片显示,这个会议场所是经过了专门的布置。不同单位人员的座位前都摆放着单位的标牌,他们坐在同一个长桌上,每人的水杯都整齐地摆放着。在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显示屏上,展示的是此次会议的主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404专案大三长小三长联席会议

这样的一种场所,按照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的说法,“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地点(place),而是活动的场景(setting)。”

这个场景为公安、检察院、法院权力的统一提供了舞台,但这一舞台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由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起来的。

联席会议就王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进行了讨论,对案件能否认定涉黑、证据补侦情况,打财断血、破网打伞工作展开沟通交流

就犯罪违法所得认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变更等问题达成统一共识。

按照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三方的权力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这场会议中,并没有制约的存在,而仅仅有互相配合的“达成统一共识”。在任何特定的场景中,场景本身就是权力行为的一部分。这一会议场景本身就是公安检查法院三方共同努力构成的成果,清晰明了地塑造出王永明案中包头司法权力运作空间。

法院本应该根据案卷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加以了解,才能有所谓的认知,但在这种会议的场景下,犯罪嫌疑人被无视,案卷被无视。犯罪嫌疑人从未被提及就销声匿迹,只是因为偶然地因素与权力产生的纠葛而留下他们的身影。

在这次与权力稍纵即逝的接触中,才得以留下自己的痕迹。

福柯著,李猛译,《无名者的生活》,《国外社会学》,2001念第4期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长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好比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2020年3月17日的包头司法,没有三道工序

好比一锅乱炖。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时候,案件尚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但法院领导就置身于这样的场景中。在这一场会议中,通过这个幕布的显示,通过其他部门的介绍,法院领导在没有看到案卷的情况下,在这个场景的设定中,就对案件案卷提前有了认知,也提前跟公安检查达成了共识,这是场景的效用。场景不是一个简单的客观环境,它是一个身处其中主动习得与被动感染的一个动态的过程。

或许,法院人员的到场只是一种象征与符号,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全体一致同意”、“全体一致做出这个决定”、“达成统一共识”的一种隐喻

是公检法团结一致的一种象征

场景不单单只是指权力关系交互的环境,它还包括所有可以营造权力运作氛围的各种要素。与会人员都拿着一些资料,但那几页纸并不是案卷的全部,可能仅仅只是公安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院草拟的起诉书。这本身就残缺、被人工加工过的材料,是会议场景的一个要素;虽然这些与会人员大多数人戴了口罩,无法判断大家的表情是否严肃认真,但人手一支笔做着笔记,对会议过程的认真记录,也是一种要素;会场的每一位与会人员的前方都放有茶杯,这说明本次联席会议并不是简简单单、轻轻松松开一会儿就草草了结的。大家都拿着茶水,做了较长时间开会的准备,这也是场景的一个要素。

在这些要素的共同作用下,提前统一公检法案件认知的

秘密会议替代了公开审判。

对会场这一场景的建构,型塑了权力运作的空间。作为此次联席会议的组织方,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坐在长桌的正中间,这意味着检察院在权力关系中处于一种核心地位,目的是

强化权威、认同权威。

会场场景的座次,是权力的等级化技术。权力的核心位于会场的中心,座次的排列背后隐含着的是在包头王永明案中各机关等级的意义体系。这构建了参会人员必须要认知到的权力规矩,这套规矩是一种

与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权力秩序。

开会作为一种模式化的群体互动集体互动,它的互动过程也有仪式化的特征,往往在领导发言后总能获得热烈的掌声,我们不得而知,在这一场公安、检察、法院三家领导(局长、检察长、院长)都在的会议上,是否有领导互相鼓掌相庆的场面。但可以笃定,这场会议一定:

“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 “与会同志一致赞同”。

树立反面典型并对其公开羞辱,是国家横暴权力的仪式性表达,其功能是建立和演示横暴权威,并对群众进行区分。将生命垂危的王永明从医院抬走、进行羁押,或许也是一种“典型示范”,以达到对其他社会大众的一种规训的作用。

个案推动规训。

将病危十几次、换肾、截肢、糖尿病、心梗的王永明逮捕,令包头权力的身影从模糊走向明晰,通过对肉体的羞辱和强制

这种权力得到传播与畏惧。

王永明的儿女、律师,再怎么喊冤,其实,都是帮助权力进行一种仪式性的表达。

包头权力机器的运转,通过强制羁押一个病危的人,令社会公众意识并接受包头司法的运作机制。

放弃法治幻想,认清包头现实。

不要指望公安、检察、法院在内蒙古包头,互相制约。在包头,就得放弃宪法、法律的规定,就得接受我们这里的联席会议,就得接受我们法院未审先定、达成统一共识。

这就是中国司法权在内蒙古包头的运作机制。

因此,王永明被羁押的这一典型示范,对于我在内的所有普罗大众观看者而言,权力不再是模糊的图景,而是清晰的展示:

王永明儿女和该案律师的喊冤,无疑是帮助包头公检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理想媒介。

虽然这场会议是公安检查法院三机关的领导,但回到各自单位后,他们必须得在各自单位内部把这场

“把会议精神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传达下去”,“确保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其实就相当于包头王永明案的三机关所有人员达成了共识。

以公检法联席会议为支点的信息传递,是一种仪式化运作,作为一种“权力统一”的政治仪式,他把三个机关连接了起来,通过达成统一共识,把包头和国法割断了联系,形成了司法的包头认同机制,人们感知并触摸到了包头式司法的存在,权力由模糊的理论上的图景变为日常的“实在”,三机关的所有办案人员通过这种信息传递,感知到了包头统一权力的存在,一言以蔽之:

包头有个利维坦。

这个利维坦,来自于公检法三家合一,不受制约。它建构了参会人员对事实真相认知的重要框架,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框架。毕竟在这个案件中,彼时案卷还没有送到法院手里,法院的参会人员就是通过这场会议第一次了解案件。

所谓“框架”(frame),按照戈夫曼的说法,即人们在情境之中对事物的解释或对行为链条的解释,是通过可感知的、环绕着它的蓝图和其所引发的框架来进行的。这种框架很象一幅图的轮廓,因为它标示出了被画物体的边框,使之与周围的环境区分开来。

在这一个会议室中,对王永明案的开会协商。就构成了一种框架。再次据现场照片说明,参会人员所拿的材料是很薄的,他们对这个案子统一的共识

仅仅通过残缺的、有限的、封闭的、按照主持者事先设定的叙事。

这一封闭预设的叙事框架,单纯建构了未审先定的法院对这个案件事实的全面认知。

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

福柯著,《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第29页

这场会议的结果也是对所有司法人员知识框架的一种重新界定重新建构,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上说:

通过召开此次“大三长”、“小三长”会议,增进了各单位之间的联络和沟通,为有效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涉黑涉恶案件办案进度与办案质量的高效统一。

这样的一种认知框架,是权力对于司法人员认知的一种重构,令他们放弃了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做人良知,单纯为了所谓的沟通和节约司法资源,牺牲了司法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段检察院的自夸里,我们看不到“正义”、“公平”、“法律”。当检察院、法院、公安都在思考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的时候,不禁要问:

我们的社会,谁来捍卫正义?

包头有个利维坦,召开一个会,谋杀一个人。包头利维坦的本质是符号权力。**这种权力是通过言语建构给定事物的能力,是使人们视而不见和闻而可信的权力,是确定或者改变对世界的视界,**因而确定或改变了对于世界的行动乃至世界自身的权力,是一种几乎是魔术的权力,借助于特殊动员手段,它可以使人获得那种只有通过强力才可以获得的东西的等价物。

显然,包头司法权力的强制统一,绝不意味着赤裸裸的暴力,一个更为重要而隐蔽的策略是话语权力作为一种符号权力的运作,检察院官方网站自夸的符号逻辑“召开会议增进沟通——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导致了被支配者的误识。

所谓误识,意即被支配者对那些施加在他们身上的力量,并没有意识到那是一种权力,反而认可了这种权力。符号权力得以运作,有赖于

人们将“表达性现实”视为‘客观性真实”、“无须证明、自然而然的真理”。

语言技能不是普遍共享的,它在现实中是由某些人垄断的。属于某些范畴的言说者被剥夺了在某些情境下说话的能力,但是

人们经常愿意接受这种剥夺。

包头利维坦意图通过符号权力的运作,型塑司法人员的思想和态度。公检法的联席会议是建构表达性现实而非案件客观性真实的重要空间,是权力运作的话语机制。

以上所述,将开会作为一个权力关系展开的过程分为三种仪式:“场景及互动过程的模式化、反面典型及羞辱仪式、信息传递的仪式化”。

开会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日常政治中的制度化仪式。开会这一剧场的建构和运作表明作为一种仪式的政治在现代社会的权力运作中已经被“除魅”,是值得怀疑的。

韦伯、吉登斯、福柯都或隐或显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以福柯为例,福柯对西方刑罚史的系谱学研究表明,现代的规训权力作为一种细化的机制渗透进现代社会的机体,它的运作方式更加隐秘、有效,就像细密的网络渗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这种新型的权力,通过精确的规定和协调,对人们的活动实施集中的组织控制。区别于传统的以绞刑架的表演为表征的仪式政治。现在

内蒙古包头,召开一个会,谋杀一个人,是很文明的表演。

一个重要的会议、 一个新的话语符号,形成了一个新的利维坦。它成了区隔包头发展变迁的时间机制,必将载入包头地方历史。通过仪式化的权力实践,包头式司法不断被渗透到每个仪式参加者的身上。

包头的地方权力通过开会这种仪式将政治现实化,通过开会仪式影响和强化人们的认知和记忆的技术。DavidKertzer引述沃泽(Walze)的话说:“国家是不可见的,它必被人格化方可见到,必被象征化方能被热爱,必被想象才能被接受” 。包头式司法也正是在这种会议的仪式中被想像、被建构起来的。当病危的王永明被抬走逮捕的那一刻,当王永明控诉医生谋杀自己的那一刻,我们就在包头看见了公检法合为一体的利维坦怪兽。

李桑榆

2020年5月28日

参考文献:

1.樊红敏:《日常政治视角下的地方权力运作研究–河南省黄市的体验观察与阐释》,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7;

2.刘光宁:《开会:制度化仪式及其对当代社会观念和政治文化的影响》,《当代中国研究》,2005.3;

3.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三联书店,1998,第45页;

4.福柯著,李猛译,《无名者的生活》,《国外社会学》,2001,第4期;

5.福柯著,《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第29页;

6.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一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载于《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

7.《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扫黑除恶“404”专案联席会议》,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2020年3月19日,网址:http://www.baotouxtgx.jcy.gov.cn/tpxw/202003/t20200319_2795600.shtml

本文主要参考了樊红敏的博士论文《日常政治视角下的地方权力运作研究–河南省黄市的体验观察与阐释》,在此特别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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