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分钟的永夜:在性侵幼女案甩出“嫖娼论”,为什么比王振华更可恶?
【阅读警告】 本文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可能引起心理不适或受害回忆,18岁以下读者敬请自行退出,不要阅读。 ——呦呦鹿鸣的鹿鸣君 一个人的良心,能不能卖?卖多少钱?怎么卖? 上一篇《那是良心的价格》引起众议,当事人陈有西同志、受害人辩护律师计 …
【阅读警告】
本文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可能引起心理不适或受害回忆,18岁以下读者敬请自行退出,不要阅读。
——呦呦鹿鸣的鹿鸣君
一个人的良心,能不能卖?卖多少钱?怎么卖?
上一篇《那是良心的价格》引起众议,当事人陈有西同志、受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都回应了。
很多人支持呦呦鹿鸣,但也引来少见规模的批评声浪,很多我都选上留言区了。大家别误会,呦呦鹿鸣让批评意见上墙,并不是赞同这些言论,而是尽量给反对言论提供足够空间。我相信他们冷静下来后,特别是排除小圈子利益考量后,必将转变自己的认知。
诸君,呦呦鹿鸣深知中国刑辩的不容易,并一直在尽己所能努力为中国刑辩争取空间,这一次出头,绝不是抨击刑辩,也不是抨击刑辩律师群体,我抨击的是:在一个幼女性侵案中,王振华的代理律师为了1200万元预期代理费(阶梯式),发表“嫖娼论”,事后还选择性披露受害幼女隐私,二次伤害。这已经表现出来的行为种种,辩护技术上专业缺失、粗糙低级,偏离刑辩道路,无助于雇主,多处违法违规,尤其是,突破做人底线,无法容忍。律师界到了清理门户的时候了。
遇到这种事情,如果现在我们不将其打痛,将来恐怕更多的小朋友要被人面兽心之辈咬得鲜血淋漓。
大前天的第一篇写的着急,今天我们把事件再说清楚一点。基本事实:
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玩乐的中间人周燕芬,把两位小女孩,一个9岁,一个12岁,从江苏带到上海一家酒店,王振华选了9岁小女孩,带进房间。从酒店出来10分钟后,王振华给周燕芬付费转账10万元。
房间里的情况,因为没有第三人目击,很难还原。以下是参考信息:
“
【特别声明】为了保护受害人隐私,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在我发表上一篇文章的时候,均未涉及相关隐私,当时,有媒体朋友为了保护小女孩起见,主动放弃案件报道。但是,如今,陈有西在微博、百度百家号等平台上大谈案件证据细节,包括小女孩阴道撕裂,甚至说阴道撕裂伤不是“新鲜伤痕”等,传播量数千万,迫使一直隐身的受害人律师计时俊不得不予以公开回应。计时俊对陈有西披露受害人细节的做法非常愤怒,表示:“如果二审我还面对陈有西,我必然会谴责他的。”我想请计律师在谴责时带上我的一份。两相其害取其轻,为了平衡陈有西的传播,以下内容将引用到一些本不合适的细节(且均已见于封面新闻、红星新闻、《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
1、司法鉴定结论:小女孩轻伤二级,阴道撕裂伤。
该鉴定经上海一家隶属于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由上海一名已有16年执业经验的妇产科医生做出。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认为,这个撕裂伤属于“陈旧性破裂”,小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受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说:“庭审时,我听到这话很气愤。我说,你认为9岁女孩就有过性行为,是哪个脑子想出来的?再说,医生、法医根据女孩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等已经证明,这是新鲜的破裂。
2、小女孩原以为周燕芬带她们来上海是去迪士尼玩。案发后,9岁女孩哭着将此事告诉12岁女孩,一直说王振华是“大色狼,大流氓”,并给母亲打电话。随后案发。
3、王振华坚称自己没有猥亵小女孩,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只承认“有搂搂抱抱”,“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在法庭上,王振华说是受害者诬陷他。在警方的笔录上,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
这段信息来自计时俊。陈有西认为,这13分钟里,头1分多钟王振华没有猥亵,后面有大约4分钟王振华在上厕所。其中还有大约3分钟,女孩也证明王振华没有伤害他。这样算下来,剩下的时间大约5分钟。五分钟内不会对女孩造成那么大的伤害。
4、当晚,王振华知道女孩妈妈要报警,连夜查法律知道性侵女童的严重性。
庭审时,王的律师表示:难道查法律有错吗?
5、案发已过去近一年时间,受害者女孩只要一听到“上海”这两个字,就要哭。检察院曾帮忙付钱,请上海心理医生进行辅导,希望她忘掉这件事,重新出发,但女孩表示死也不去,也不愿回应那件事。从2019年9月到现在,女孩成绩从全班前10名变成倒数几名,老师并不知发生了什么事,在课堂上问她问题,均是答非所问,稍微批评孩子一句,她就眼泪汪汪。因此,老师专门给女孩母亲写了封信,问孩子到底怎么了,而家长并不知如何回答。女孩母亲很自责,已被确诊为重度抑郁。
6、受害人家属没有提出民事赔偿。
在以上事实基础上,王振华的两位辩护律师陈有西、李肖霖提出的是什么辩护呢:“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周燕某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腾讯《棱镜》等媒体已有披露,我也有接到爆料)
我是被这个“嫖娼论”给着实惊到了。
在《那是良心的代价》,我写道:有两个法律常识是非常基本的:1.14周岁以下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2.性侵不满12岁幼女,法院应当认定为“明知”。也就是说,“嫖娼”这种辩护,从辩护技术上没有成功可能性。面对受害者9岁、12岁的年龄,任何一家法院都不会判决为嫖娼。
如此低级粗糙的辩护怎么可能出现在如此重要的案件中呢?它是对所有法律人智商的侮辱。从结果上看,检方以猥亵儿童罪起诉,建议是4-5年,一审法院从重判了5年,顶格处罚。也就是说,律师的辩护意见一点也没有被法官听取。
有些朋友批评我说,既然律师辩护一点都不影响,为什么还怼律师呢?律师怎么辩是自由,最后判决是法官的事,重点在法官。这一点,我本来是同意的,我甚至同意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唱歌跳大神。但是,本案有一点不同。我之所以要最先站出来不惜得罪一个大圈子把话挑明,是因为:
**这个辩护让我想起了“嫖宿幼女罪”。它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是一个非常值得社会集体尤其是广大普通父母亲警惕的信号。正是这种论调,公开给性侵幼女的变态开了后门,**它比单个的性侵者更加可恶。
“嫖宿幼女罪”在1997年写入刑法,第360条第2款,作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的单独罪名:“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时,许多人对这个罪名拍案而起:虽然5年起刑点比较高,但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最高却是15年,因此,这变成了某些变态权贵一条“免死通道”。现实中,一些人钻“受害者自愿”的空子,贵州习水公职人员集体买春案(11名女学生被以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海南校长带小学女生集体开房……一个个涉幼女的犯罪案件挑战着社会底线。将受害幼女贴上“卖淫女”的标签,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者的再次伤害。
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涉嫖宿幼女案
被糟蹋的,都是穷人家的闺女。
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等四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这一意见相当于“冻结”了嫖宿幼女罪。2014年,刑法第九次修改,在强大的舆论下,经各方持续争取,终于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嫖宿幼女的,一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中国法律史的视野来看,“嫖宿幼女”是一个罕见插曲。今天,它又一次出现在王振华案的辩护中,真是令人感慨:当初,嫖宿幼女罪以5年起判,大家还觉得太轻了,于是把它废了;如今,两位律师陈有西、李肖霖为王振华辩护,在一个9岁幼女的性侵案中,抬出了嫖娼的名义,要求的却是无罪,最多接受一下“治安处罚”。
过去,全国上下,费尽气力,终于关闭了一条“免死通道”,如今的我们,难道要开辟一条“免罪通道”?
这个趋向比案件判决本身都值得警惕。我与陈李两位律师无仇无怨,但是我非常害怕“嫖宿幼女”死灰复燃。对这种苗头,必须用尽全力,用最猛的力,彻底把它拍到水泥地里去,封死。
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元史.刑法志》:“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大明律》:“强奸者,绞”,“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大清律例》:“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也就是说,历朝历代,中国法律保护幼女的原则都非常清晰,简单来说:涉及十岁以下的幼女,不管她同意不同意(法律认定她没有性同意能力),基本原则就是——拉出去砍了。这是什么?这就是历经千百年时间考验存续到今天的朴素正义。保护幼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良知底线。
这个底线,我们要一起守住,不要在我们手上崩塌了。
计时俊律师介绍说,在法庭上,王振华的律师要求法庭将王振华无罪释放,还表示要恢复王振华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模范等所有荣誉。
让我们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并推演一下:假如王振华免罪并被全面平反,后果会怎样?拥有3家上市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商王振华,2020年5月财富是491亿(以父子名义持有),控制的资产数千亿。在离开酒店房间10分钟后,他转账10万块给中间人。假设他拿出财富值的零头91亿元来“嫖娼”,10万块一个,910000/10=91000。也就是说,他只需要动用极小部分财富,就可以让9.1万个9岁小女孩进一个陌生酒店,供他“搂搂抱抱”。正如王振华所说,“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他甚至可以延伸一下:我作为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模、上市公司董事长,不能抱抱孩子吗?在酒店房间里为祖国的花朵讲讲创业史,批改一下正能量作文,难道不可以吗?
谁来承担这个后果?社会。
王振华最早聘请的,是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但是,后来,林东品退出了。因为王振华要求林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林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主动退出。**钱不能这么挣。接手为王振华辩护的就是陈有西(浙江)、李肖霖( 北京)。这两位就抛出“嫖娼论”,主张无罪辩护。
在《这是良心的代价》一文中,我放出了一个料:
我得到的一个匿名爆料说:“两位律师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起步价,七位数,另一部分,是激励价,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万以上。”
我以为大家有起码的敏感。奇怪的是,很多批评我的“法律人”对这则爆料竟然没有什么反应。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什么叫做风险代理,只要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就是风险代理,就是违规的。所以,如果这则爆料属实,那么,陈有西、李肖霖两位律师就违规了。也就是说,这是违反执业规则的问题,很严肃。
到现在,我都还没有看到律协出动,展开调查。建议律协的同志动作快一点,再慢就来不及了。因为恐怕会有人开始提问:收了那么多会费,平时对真正的刑辩律师态度严厉的律协,如今在这样举国关注的大案里却忽然掉链子,隐身了,这是为什么?
事实上,不是每个律师都像陈、李二位。本案两个被告,王振华和周燕芬,各有两位辩护律师。根据计时俊透露:“周燕芬的律师也是王振华出钱聘请的,本是配合王振华做无罪辩护的。但,周的律师开始态度不确定。法官要求他们明确到底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他俩只能称,在为周做有罪辩护。”
无论是王振华一开始的律师林东品,还是由王振华出钱的周燕芬的两位律师,都说明:律师在阅卷了解事实后,可以做出选择。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但是,这种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刑辩律师还有一个重大公共职能:制衡公权力,通过维护个案中当事人权益避免社会隐形大多数的权益遭受公权力压迫。但是,这种制衡必须建立在事实真相以及法律轨道之上,而不是颠倒黑白,更不是对受害者泼脏水。
网上有一些律师写文章支持陈有西,其中有一些话是骂我的,骂得挺恶毒尖酸,但是我细细一看,原来,这作者是陈有西同志的律所同事。我就奇怪了,你们经常在法庭上要求法官回避,怎么轮到自己了,写文章却不注明利益相关呢?你也没从王振华那领到钱啊,你着急什么?
**宽于待己、严于律人,中国的法律界如果都是你们这样的人,让你们成精,法治就真的没有希望了。**以后我只要见到这种人,见一个就挂一个,高高挂起来,让大家看看你们扭曲而不自知的样子。
在《那是良心的价格》一文中,我说“我勉强算半个法律人”,很多人批评我说:你这样批评一个律师,我看你连半个法律人都算不上,一点都不专业。还有很多人以此来攻击我说:你自己都只敢承认是“半个法律人”,你有什么资格去抨击一个全国知名的大律师呢?
资格不资格的本不值一辩,任何人都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评价一个已公开的判决,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但我这里不免要说几句狂妄的话给一些说话很凶的人士:
我这个不专业的“半个法律人”,是相对于一些真正专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说的,但是,在陈有西同志面前谈一谈法律专业,我倒是一点也不犯憷。陈有西同志杭州大学中文系毕业,我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有法学学位;陈有西同志毕业后起步主要工作是给地方领导当秘书,我毕业后起步主要工作是跑政法口;陈有西同志1999年获得律师资格,同年我入读法学院。陈有西同志是网红律师,他在社会上获得今日声名,主要是靠媒体采访和写文章,恰好这一块恰恰是我的专业,我在所有类型的媒体都有工作履历;陈有西同志的微博粉丝有一百万,但这一点又恰恰是我最不惧憷的。简单来说,我晚了一辈,但恰好和陈有西同志一样,都是跨法律与传播的人,又恰好和王振华案以及案中所有人都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所以,由我来评价这个案件,既是我的公民权利,也是上天的安排。
陈有西的回应,有一千多字。但这一千多字,正如法经网发布的《对王振华亵童案“律师声明”的作业批改》所说,有32处语法错误、3处法律常识错误。说的直接一点:我虽然不是中文系毕业,发表过的文章数以千计,很多都是万字长文,但任何人想要在我的任何一篇文章中找出32处语法错误,都是绝无可能的。
陈有西同志在千字回应里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这句话是如此斩钉截铁,许多媒介素养差一点的读者很容易就信了。但是,大家稍微想想:陈同志介入本案才几个月,是通过什么方法调查得知一直在监禁中的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呢?您怎么知道他过去干过什么呢?为什么我在这个案子中看他那些动作,订酒店、搂搂抱抱、给中间人付款都很熟练呢?这是刑辩?**请不要侮辱刑辩了。**法律人说话,应当法言法语,言必有据,您最多只能说:“本案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王振华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是不是?
我以令人难免反感的傲慢态度,居高临下地说了这么多,是想清晰地向大家传递一个信息:不要因为一个人有头衔就想当然地认为他很专业;不要因为一个人有名气就想当然地认为他名至实归。(这一点同样适合用在我身上。呦呦鹿鸣“日拱一卒”是每天都要经受考验的意思。)
陈有西同志的回应里,让我特别不舒服的,是开头一段:
“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中国律师既要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个社会人,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而后一条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点。”
这段话,尤其虚伪。在本案中,你在匡扶正义、扶助弱小?你怎么不干脆起诉9岁小女孩强奸王振华呢?
因为中国强大的公权背景,刑事辩护是特别艰难的一个领域,刑辩律师所遇到的挑战也是极大的,我们应多加保护,但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我想,有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法律应以追求正义为指归。律师辩护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并内含道德和人性。在成为一个律师之前,首先要成为一个人;成为一个律师,绝不等于就不要做人了。这个标准,适用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包括法官、检察官)。一个法律人,如果不能做到法言法语,不能守住做人底线,也会为同行所不齿。正如一位呦呦鹿鸣读者的提问:“假设为一个连环杀人犯辩护,辩护能说他不是‘杀人’,而是‘屠宰’吗?国内刑辩律师确实不容易,既然不易,那更不要失去民心,那只会更不易。”
陈有西同志有必要正面回答两个问题:
一、本文引用那段“嫖娼论”辩护词是不是您写的?
二、您收取代理费是否如爆料所说的违规采取风险代理?
前者涉及法治倒退的苗头,后者涉及执业是否违规,这是不容回避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您连受害小女孩的受伤细节都说了,不要再拿“不公开开庭”来当挡箭牌哈。
最后,我想引用受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先生的一段话:
“我之前从来不给案件的代理词取名,但这次我给本案的代理词中取了个名字叫‘13分钟的永夜‘。这13分钟对她而言,是一辈子醒不来的夜。我在庭上说这份代理意见的时候,我是哽咽的,检察官也是哽咽的。”
过去一年,王振华父子的财产增长了两百亿,王振华一审宣判后,他的公司股票大涨。
有的人说,不要因为王振华有钱就“痛打落水狗”,才13分钟就要坐五年牢,大家对他宽容一点吧;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陈有西更是也有他的历史贡献。真可怕啊。我想起了一句话,来自王朔:“你要小心这世上的坏人,他们都憋着劲教你学好,然后好由着他们使坏。”
没错,坏人逍遥猖狂,就是因为好人在沉默。好人持续沉默,坏人就持续逍遥猖狂;坏人持续逍遥猖狂,底线就会持续崩塌,最坏的历史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
20200620,呦呦鹿鸣
呦呦鹿鸣上一篇:《那是良心的价格》(留言区有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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